國朝宮史

國朝宮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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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國朝宫史卷三

訓諭三

世宗憲皇帝諭㫖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諭近年來朕看内監等尚知規矩凡尊卑上下都要

 有禮即如王公宗室大臣皆係隨

列祖定天下功勲之後非比尋常之人不可輕視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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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廷小阿哥前行走坐卧必當敬謹背擡什物不可肆

 行觸撞爾等總管實力嚴傳敎誨遵行倘無知之輩

 妄行干犯朕亦不能屈法矜全定當立置之法總管

 若不嚴傳首領若不敎誨爾總管首領等均屬有罪

 必按法重處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諭現有大事内右門不時有諸王大臣出入茶膳房

 女人不便照常行走爾等傳與内務府總管將茶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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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女子暫行停止掌儀司現有内監傳喚入内帮同

 擡水送飯儘可敷用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諭宫内地方火燭務要小心著總管嚴傳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諭天無二日國無二主今朕新即大位凡事遵循典

 制率由舊章當年

皇太后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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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皇太后禮何等整齊嚴肅衆母妃皆所睹悉今

聖母皇太后慈善謙遜念舊情殷不遽令行大禮是

聖母皇太后之禮朕仰承

聖母皇太后之意盡心敬待衆母妃是朕之禮大事方

 出朕悲痛切至心神恍惚儀文所在未曾傳知但衆

 母妃自應照前遵行國禮即如宜妃母妃用人扶掖

 可以行走則應與衆母妃一同行禮或步履艱難隨

 處可以舉哀乃坐四人軟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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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后前與衆母妃先後攙雜行走甚屬僭越與國禮

 不合

皇考未登梓宫前倉猝之際宜妃母妃見朕時氣度竟

 與

皇太后相似全然不知國體此等處爾總管理當禀阻

 乃並無一言道及亦難免罪朕若不傳恐於國體乖

 違所闗重大自傳之後倘仍前不改定按國法重治

 爾等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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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初一日

上諭毎見八旗官員動輙罵及所屬人等父母薄俗如

 此所不忍聞先經

皇考常申訓誡至再至三尚未悛改夫該屬人等即有

 過失只可指斥其本身于其父母何預且凡事自有

 國法應笞責者笞責應題參者題參出言詬罵甚屬

 非理嗣後仍有辱罵人之父母者許被罵之人即行

 囘明該管大臣㕘奏再宫内太監等亦好罵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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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嗣後如有太監在街道中罵人者許即重打綑綁交

 與步軍統領轉交總管太監懲治著步軍統領傳示

 各城内務府總管傳示各首領太監通行曉諭永逺

 禁止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

上諭乾清宫等處太監俱係曽經効力之人今特頒恩

 諭凡係宫内當差太監本家俱免一丁當差嗣後如

 有年老囘家者丁差照舊免當身故之後再當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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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過犯退出太監丁差不得邀免查明交與内務

 府總管再行户部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初八日

上諭爾等太監從前在外行走甚是狂妄自以為得意

 朕前居藩邸身為親王尚秉謙和爾等今後各宜改

 悔務要謙恭和順著傳與各處首領太監敬謹遵循

 禁止狂妄

   雍正元年正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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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諸皇子入學之日與師傅預備杌子四張髙桌四

 張將書籍筆硯表裏安設桌上皇子行禮時爾等力

 勸其受禮如不肯受皇子向座一揖以師儒之禮相

 敬如此則皇子知隆重師傅師傅等得以盡心敎導

 此古禮也朕為藩王時在府中亦如此行至桌張飯

 菜爾等照例用心預備

   雍正元年三月初四日

上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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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母皇太后仁慈謙遜宫闈妃嬪一切行禮之處務當

 遵照從前見

皇太后典禮爾等總管應按定例奏明遵行不可稍有

 違錯若上下禮節不分闗係國家體統乖違典禮即

 屬總管之罪朕已嚴傳爾等敬謹遵奉庶不至貽罪

 戾

   雍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諭爾等太監自去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今俱能循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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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矩不敢妄為小心當差嗣後俱應如此遵守禮法

 今日太監等混亂行走言語聲髙又似曩時舉動倘

 更在外妄為無所不至經人拏獲朕自按法治罪并

 爾等總管首領亦屬難免爾等應嚴傳禁止此等小

 人必待懲儆方知畏法再者送

梓宫時太監等更宜循蹈規矩不許在外聲髙手舞足

 蹈口出不遜之言爾等𣲖出知事之首領太監令其

 不時察訪如有不法之徒即便鎻拏發解治罪俟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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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之日奏聞

   雍正元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諭近來新進太監俱不知規矩朕曾見伊等掃地時

 挾持苕帚竟從寶座前昂然直走全無敬畏之意爾

 等傳與乾清宫等處首領太監等嗣後凡有寶座之

 處行走經過必存一番恭敬之心急趨數步方合禮

 節若仍不改爾等即嚴切敎訓如屢誨不悛即將伊

 治罪至朕向爾等首領太監問話遇下雨有泥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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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只須躬身答應不必跪奏

   雍正元年八月十三日

上諭太監等見外間諸王大臣官員進内必須起身站

 立行走之際必然讓路存一番恭敬方是若科頭脫

 帽斜倚踞坐不但於禮不合即觀瞻亦甚不雅現今

 雖無此等之人恐日久懈怠漸至無禮爾總管不時

 嚴傳與衆太監日後倘有此等無禮之人經王大臣

 等㕘奏朕定不輕恕將爾總管奏事首領一併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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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諭本月二十七日太和殿廷試日期天氣寒冷著總

 管將大火盆多為預備俾得稱意寫作免致筆硯凝

 凍

   雍正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上諭自今以後凡王大臣及外國使臣進内爾太監等

 俱要整肅規矩不許斜倚跛立互相私語總管等用

 心經管時時嚴傳敎導規矩不可因日久懈怠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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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歸向主上若朕不與爾等以管敎人之權爾等

 或不免有後言朕既責成爾等或㕘或處朕一一允

 行爾等更無可推諉且爾太監等不思向上轉向外

 人倘爾等有事外人豈能與爾等作主此等行事實

 乃至愚所有不守規矩内監朕已交與王大人查拏

 一經拏獲必併爾總管治以重罪悔之何及

   雍正元年正月

上諭嗣後十七歲以上太監不准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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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諭諭總管等宫内有官職首領太監凡有過犯一例

 革去官職首領重加杖責如此已非一次不思朕按

 品級賞太監官職原為賞伊等體面俾各盡心勉勵

 今爾等轉自輕視如戯場冠帶無闗榮辱不論品級

 大小不審情罪輕重動輙革退官職首領重杖四十

 似此問擬較徒流相去一間於情理殊未允協嗣後

 凡獲罪者量其輕重或應降一級二級三級或罰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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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半年或兩箇月三箇月必按情罪以定處分爾

 總管等從容詳細斟酌議定宫規條例庶將來按例

 治罪有所遵循不致紊亂獲罪者各知所犯輕重其

 心亦服

   雍正二年五月二十日

上諭諭禮部内廷太監及王公家太監之為民者率多

 在京居住此輩最好生事不可容留俱著囘籍如内

 有六十五歲以上曽經効力因得殘疾而為民者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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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在京居住令總管太監奏聞其應囘籍者著行文

 該地方官嚴查如不在本籍居住或住别省者該地

 方官一併從重治罪

   雍正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諭張起麟王朝卿爾等與莊親王内務府總管來保

 商議除宫内太監不必挑將外圍太監中之年力壯

 健者揀選二百名在暢春園賞房居住令伊等學習

 弓箭籐牌鳥鎗鎗刀有學習優者賞以千總把總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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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再加賞錢糧果能盡心學習武藝出衆朕可以隨

 時量賞職銜將來隨朕出外分作兩班宿衛即駐蹕

 暢春園時宿衛亦好

   雍正二年六月十二日

上諭諭膳房凡粥飯及肴饌等類食畢有餘者切不可

 抛棄溝渠或與服役下人食之人不可食者則哺猫

 犬再不可用則曬乾以飼禽鳥斷不可委棄朕𣲖人

 稽查如仍不悛改必治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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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諭刑部從前内外惡亂鑽營之人紊亂法紀朕知之

 甚悉是以登極以來不時敎訓宫内太監并外廷大

 臣等凡事無得欺隱有鑽營者斷不寛恕若被拏獲

 務必從重懲戒正法屢次諭㫖甚明乃有掃院太監

 傅國相向奏事太監劉裕探聽外邊有以廢官欲圗

 開復曾否保奏一事劉裕止告訴總管太監總管太

 監並不奏聞甚屬可惡著將總管太監並奏事太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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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裕問明情由凡有闗涉此案人犯俱行鎻拏查問

 治罪

   雍正四年八月初一日

上諭總管劉進忠王以誠蘇培盛徐起鵬及隨侍等處

 首領太監歴來做直隸州縣官甚難皆由書辦衙役

 作弊更兼本處土豪及旗下人庄園頭目借稱王公

 侯伯大人門下勢力在彼攪擾欺壓官員州縣官被

 其恐嚇不能治理政事易于廢弛深為可惡朕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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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諭直隸州縣等官各限一年將此等作弊書辦衙

 役及土豪皆嚴行拏問至於旗下人庄園頭目等亦

 皆許其行文八旗該管官究治爾太監等在内廷當

 差豈知本鄉事務及爾伯叔兄弟子姪之賢不肖嗣

 後各當切實勸化本家人等居鄉不可仗内監勢力

 作非禮不法之事如有事犯潛逃來京者本處州縣

 行文到内務府衙門指名是某太監家屬内務府大

 人同總管商議即行按例發落不必奏知朕無非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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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爾等畏法不致擾亂地方爾等其敬體朕意

   又

諭吏部户部直隸州縣太監之父兄弟姪在地方不無

 生事本人亦未必盡知可令該州縣大事照例詳報

 總督具題小事徑報内務府内務府傳該太監曉諭

 令其自行約束如仍不悛改内務府即酌量懲治

   雍正四年八月初九日

上諭夜間遇有開城門事件令爾等傳㫖者若無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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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據看門人等難以&KR1088;信著造辦處製合符四件一

 交乾清門該班内大臣一交左翼一交右翼其一爾

 等收貯凡夜間開門將符合對以為憑據

   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諭朕覽今日總管等所奏殘疾久病為民太監一事

 其中段成纔九歲情甚可憫至幾箇有年紀太監當

 差也有三十年也有二十年俱曾出力今雖年老有

 疾遽令外出朕實不忍即如犬馬尚要養活何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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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奴才爾等秉公酌量各隨伊等之便有願退出囘

 鄉者朕自有恩典或願在京居住者即著在京居住

 再太監等素日有家業無家業自己能存活不能存

 活爾總管等自必知之其有家業者聽其在京居住

 如無家業不能度日者或用自鳴鐘銀兩或用敬事

 房銀兩每人每月賞銀一兩以資養贍著内務府總

 管查官房百十餘間每人給一兩間居住其餘房屋

 𣲖首領二名經管將所收房租給伊等養老再似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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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用在藝業地方多年亦算出力爾等問彼或願囘

 鄉或願在京朕自然加恩以後凡有為民太監俱各

 開明具奏

   雍正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諭從前放出為民之太監并諸王貝勒等放出為民

 之太監潛住京師者不少此輩多係年老有病平昔

 怠惰不守本分之人既經放出除効力年久本管本

 主保留外不許仍留京師居住屢降諭㫖甚是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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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仍有留京生事者可見向來全不查拏虚應故事

 且在京必有容留之家著交與内務府步軍統領五

 城御史似此放出為民之太監除有保留外在京潛

 住者著嚴緝發囘原籍嗣後仍然違㫖一經發覺將

 容留之人從重治罪内務府總管步軍統領巡視五

 城之御史一并交部議處如保留京師為民之太監

 有生事犯法者將保留之人亦著議處

   雍正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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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今日爾總管所奏補挑阿哥下太監一事不可將

 伶俐太監挑去恐致引誘阿哥干預外事寜可挑蠢

 笨老實者與阿哥使喚方好若挑給伶俐之人日後

 有不安靜處惟爾總管等是問

   雍正五年十月初三日

上諭内左門内右門兩邊板房原為王子大人等設立

 近來被粘竿上人及拜唐阿等作踐壞了現在延信

 岳鍾琪將到爾等將内左門外板房收拾出來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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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大人兩間六部大人三間延信岳鍾琪兩間此房

 俱著粘竿上人拜唐阿等看守打掃如大人等進内

 看守之人即便出去俟㪚後仍著拜唐阿粘竿上人

 看守打掃再内右門外板房除侍衛等兩間再收拾

 幾間給王子們住傳與拜唐阿粘竿上人俱不可作

 踐伊等外間各有地方如再作踐此房一定將伊等

 究治若遇天氣寒冷之日著粘竿上人拜唐阿等向

 &KR0827;火處量取&KR0827;火安在房内從前元二年間朕曾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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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㫖賞大人等飯今經日久恐其懈怠爾等復行傳與

 膳房總領等嚴諭本處人役小心備辦如天氣寒冷

 應用暖鍋時即行備用務使大人等如意若不經心

 經朕察出定不輕恕

   雍正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諭朕從前不時敎訓上天降生五穀養育衆生人生

 賴以活命就是一粒亦不可輕棄即如爾等太監煑

 飯時將米少下寜使少有不足切不可多煑以致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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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剰抛棄溝中不知愛惜朕屢屢傳過非止一次恐日

 久懈怠爾總管等再行嚴傳各處首領太監見有米

 粟飯粒即當揀起如此不但仰體朕惜福之意即爾

 等亦免暴殄天物應不時查拏如有輕棄米穀者無

 論首領太監重責四十板如爾等仍前縱容經朕察

 出將爾總管一體重責

   雍正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上諭昨日御河内淹斃一人朕即欲降㫖查察適番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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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拏獲兇犯訊問緣由乃係内管領下兩披甲人將此

 人衣服剝去攫取銀錢推入河内淹死看此竟是圗

 財害命朕本待察出情由重治内務府總管之罪今

 既係内府番役拏獲故將内務府總管處分寛免内

 府奴才乃敢為此不法之事總由平日約束不嚴所

 致著將該管各官俱按例治罪至内圍各處爾總管

 等務切實嚴傳太監内有喫酒賭博當差懶惰口出

 怨言不能自存者即著同伴之人在首領前供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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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將伊交與總管逐出為民如無此等之人亦著伊

 等夥伴互相連保本處首領呈送甘結日後遇此輩

 敗露將該管首領及同伴太監一併治罪即爾總管

 亦不輕恕

   雍正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諭宫中火燭最要小心如日精門月華門向南一帶

 圍房後俱有做飯值房雖爾等素知小心凡事不可

 不為之預防可將圍房後簷改為風火簷即十二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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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大房有相近做飯小房之處看其應改風火簷者

 亦行更改再舊年造辦處太監等擡水救火雖屬齊

 集但少統領約束之方可將宫内太監編集成隊每

 隊𣲖頭領一名每十隊立總頭領一名不但救火即

 掃雪搬運什物用人時只須㸃某頭領彼自齊集所

 屬同往料理縱使人多各有頭領㸃查約束必不至

 於紊亂

   雍正六年四月初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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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乾清宫西暖閣陳設書畫古玩之格架上所有

 簾縀罩可用板箱裝貯封固收於西暖閣仙樓上使

 後輩子孫見之得知

聖祖皇考用物節儉淳朴知所仿效

   雍正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諭今日總管等所奏易貴人之事似此貴人入

陵尚可

陵内闗係風水之地嗣後爾等宜加意斟酌如曾奉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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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考之貴人尚可若隨常加封者則不可或在外圍周

 方左右或在蘇媽里姑之左右另建園寢爾等謹記

 若遇事出同内務府總管宻議具奏

   雍正六年五月初八日

上諭傳諭總管太監向來司房首領行杖最肯容情如

 獲罪之人素與爾等交好其杖責必輕若遇有嫌怨

 者往往儘力重責此等惡習朕所深知嗣後凡朕交

 下及總管等㕘奏應行杖責之人著總管一人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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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看務存良心量罪之輕重責處不可賣法亦不可

 酷刑不過使獲罪者常思儆懼改過自新如執杖之

 人有心過重爾等即將伊照樣重責如有心過輕爾

 等亦即將伊責處自傳之後爾等如仍縱所屬人等

 任意輕重用刑經朕察出定行究治

   雍正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諭齋戒之日例不謝恩嗣後凡遇齋戒日期朕賜茶

 與大臣官員不必叩頭其在朕前遞茶人員亦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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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叩頭

   雍正七年二月二十日

上諭内務府所屬官員朕已賞與伊等生息銀兩爾太

 監等前此雖已加恩賞恐尚有不足之處今特賞爾

 等銀二萬兩永逺滋生衆太監内弟男子姪有可托

 者議出幾人俾各領本銀或城内或圓明園作何生

 息聽其經營每兩以一分起息切不可放債如經手

 之人將本銀虧空即扣衆太監錢糧償補彼懼受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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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怨恨自然不敢虧空本銀長久收貯所生利息即

 賞與爾等太監遇有紅白之事及出外當差需用爾

 等酌量動支此項銀兩陳福蘇培盛李英等謹奏奴

   才等屢蒙

聖恩厚加賞賚今復

恩賞生息銀兩俾得長久饒裕感戴

洪慈永永無既伏思(奴才/)等弟男子姪中可以委托者

   實難其人且(奴才/)等身在宫闈不能時加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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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久難免虧欠今謹議將此銀或於城内或於

   圓明園開設典當舖一座所得利息陸續收存

   嗣後凡有出外當差及遇𦂳急需費之事即將

   此銀酌量動支賞給仰懇

聖恩賞𣲖經理此事人員(奴才/)等亦𣲖首領二名輪流

   掌管庶無虧欠等弊謹奏五月二十九日奉

上諭爾等同内務府總管商議𣲖有身家閒㪚數人將

 此銀交與伊等聽其經營生息爾等亦𣲖二人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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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七年五月初六日

上諭爾等所奏在欽安殿為皇后建祝壽道塲一事既

 經奏聞則必稱奉㫖為皇后建祝壽道塲朕思以下

 敬上為禮若君上與臣下祝壽成何體統昔

聖祖皇考為寜壽宫

太后啟建道場原係孝思欲盡臣子之誠朕為

聖祖皇考

皇太后聖母啟建道場亦是朕之孝思今爾等為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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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朕宫闈建立道場殊非典制且爾等願為皇后立

 道場不拘在何處俱可如在欽安殿則於體統有碍

   又奉

上問皇后千秋之日朕班賜表裏金銀等物如何接受

 再

 諸太妃千秋之日送去表裏金銀等物如何接受

   蘇培盛李英囘奏凡賜中宫表裏等

皇后跪接謝恩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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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太妃送去表裏俱在佛前焚香接受奉

㫖此皆

聖祖皇考遺留之恩

 諸太妃原不必向朕稱謝又奉

上問朕尋常賜賚之物皇后妃嬪如何接受蘇培盛李

   英囘奏

皇后妃嬪見物跪接

 諸太妃凡遇尋常送去等物件皆起立手扶接受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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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是又奉

上諭昨日竹子院設座朕宴上所有之物中宫宴上俱

 有似此皆禮制所闗當有分别方於禮相合爾等傳

 與茶膳房人等凡外來進鮮之物原為朕進朕理天

 下事日夜焦勞時思節用不肯過分中宫所用如何

 與朕相同不但體統不合亦非撙節愛惜之道若無

 闗典禮中宫有需用之物遣人向茶膳房尋取則可

 即進御之物若有贏餘各宫内遣人尋取應用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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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與亦無不可

   雍正七年六月初三日

上諭爾等留心切記嗣後凡挑選使令女子在皇后妃

 嬪貴人宫内者官員世家之女尚可挑入如遇貴人

 以下挑選女子不可挑入官員世家之女若係拜唐

 阿校尉䕶軍及披甲閒㪚人等之女均可挑入

   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十日

上諭爾等嚴諭御藥房首領知悉藥物闗係重大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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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與妃嬪等送藥銀瓶上必須牌子標記至所用湯

 頭亦湏開清交與本宫首領太監即將伊名字記明

 庶不至於舛錯

   雍正八年三月初四日

上諭諭總管太監傳與各處首領太監知悉阿哥現居

 宫内年已長成爾等不可趨奉亦不可得罪竝不許

 向阿哥處往來行走即阿哥下太監亦不許與爾等

 所屬太監飲酒下棋鬬骨牌說閒話除趙進朝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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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趙運祥楊進朝四人奉㫖行走不必攔阻外其餘

 各處首領太監嚴加曉諭小心遵行不可日久懈怠

 嗣後如有玩法之人經朕察出係宫内太監治宫内

 總管之罪係圓明園太監治圓明園總管之罪

   雍正八年四月十一日

上諭從前太監等在

聖祖皇考時出外當差甚是均匀近來朕留心體察不

 過總管及隨侍等處首領數人常常在此伺候恐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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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逸不均衆人俱不思勉力其各處首領太監不但不

 能常在左右量其中亦未必有盡心當差之人此輩

 識見甚小竊計所食錢糧所得賞賜俱與衆人相同

 縱然竭力不過如此誰肯盡心皆由爾等總管素日

 不能分别鼓舞致使所屬太監漸起狡猾懶惰之念

 縱使爾等專心盡力一切差使不至失悞其避重就

 輕之輩竟無人督責所以漸就寛縱即如今日伺候

 支傘之太監沈自明看來人尚可用乃差未經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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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露出愁苦不堪之狀至李文貴貌似無知却甚黽

 勉出力可知此輩稍有知識即思避難趨易嗣後爾

 等總管務思分别鼔舞挽囘積習其四執事等處首

 領太監所食錢糧及所得賞賜宜察其當差勤惰如

 有盡力當差之人即將猾懶之首領太監所有額外

 錢糧分給食用若自知改悔盡心當差仍將所食錢

 糧照例添給遇朕有恩賞之處亦要分出等次其當

 差勤謹之首領太監可分别頭二三等賞賜至狡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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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懶惰者不但不必入等竟不必賞令其自知愧懼常

 思學好習勤勉力當差庶幾太監等勞逸均匀風俗

 漸次整頓

   雍正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諭每年夏至祭

方澤壇朕在圓明園遣官行禮仍在圓明園設祭今年

 夏至如往圓明園去則照舊例祭祀如在宫内

北郊仍遣官恭代爾等俟夏至屆期可於宫内相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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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預行奏聞照圓明園之例設祭朕親敬謹行禮

   雍正九年八月初九日

上諭近來爾太監等私下相聚未嘗不圗歡笑及見主

 上時便似拘束太苦全無和顔悅色若以此為恭敬

 甚屬錯謬爾等嚴傳以後若是不改定將有心如此

 者處分幾人令衆人各知改悔

   雍正九年九月初五日

上諭坤寜宫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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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肉近來頗覺無味朕向曾降㫖

神前祭肉甚有闗係理宜專心恭敬乃阿木孫章京等

 甚是懈弛竟似全不經心肉味如何一概不管只因

 阿木孫首領太監竊肉售賣以致於此今特交與總

 管安泰經管嚴查嗣後祭肉如仍前無味或有偷出

 私賣者一經查出將安泰責四十板從重治罪阿木

 孫章京首領太監等亦俱不輕恕

   雍正十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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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茶膳房行走之人甚雜爾等傳與兩處總領𣲖人

 嚴𦂳看守除茶膳房當差人等外一概不許混走爾

 等亦不時嚴查如仍前混雜即將茶膳房總領指名

 㕘處

   雍正十年十一月初七日

上諭朕前曾降㫖坤寜宫鍋上女人等伺候差使俱宜

 齋潔太監等不可背立并朝上執持小刀今再嚴行

 傳諭勿因朕進肉只圗備辦整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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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前致有不潔不敬之處爾等時刻稽查如仍不悛改

 經朕察出將爾總管重責四十板

   雍正十年十二月初三日

上諭朕記得康熙五十幾年有四執事太監偷出衣服

 典當之事從前

聖祖皇帝時四執事茶膳房及隨侍等處皆係本處首

 領管理不交總管稽查朕今無論隨侍及外圍等處

 凡有太監所在俱令爾等總管統轄嗣後宜留心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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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不可疎忽即爾等所收縀疋古玩之類及各處陳

 設什物文具亦當檢㸃勿令毁壞及被人抵換竊取

 若有此等弊端即當奏聞不可隱瞞倘經外人拏獲

 亦闗朕之顔面彼時惟治爾總管之罪

   雍正十二年四月初三日

上諭

壽皇殿恩佑寺二處不許閒㪚及園戸人等進内不但

 殿上即院内亦不可爾等嚴行曉諭倘經朕使人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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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交與内務府總管從重治罪

   雍正十三年四月初七日

上諭諭宫内總管及圓明園總管從前常聞爾等太監

 被人竊去衣帽銀錢等物往往私自隱瞞不肯舉報

 只圗眼前省事不思異日外人聞知爾等固為有愧

 即於稽查防範之道亦未為嚴宻為此傳諭爾總管

 等徧行曉諭各處太監嗣後凡有被竊之人不論衣

 帽銀錢多少即些須物件必須告知首領就近捜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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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得情呈報總管嚴訪如再不獲爾等據情即行

 申奏以便嚴查務獲不但爾等私事即在官之物亦

 要如此據實呈報如有被竊及損傷者不可將自己

 銀錢置買賠補懼罪不申此種情弊已經通傳禁止

 若再不遵訓諭雖眼前瞞過日後必然敗露或有人

 首告或别經發覺將爾總管與被竊之人一併治罪

   雍正十三年七月初八日

上諭凡字紙俱要敬惜無知小人竟擲在汚穢之處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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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嚴傳再有抛棄字紙者經朕看見定行責處

 

 

 

 

 

 

國朝宫史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