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唐律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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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疏義卷十四

          唐 長孫無忌等 撰

 

戸婚下(凡一十四條/)<

  同姓為婚(問答一/)

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姦論

 疏義曰同宗共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二年然古

 者受姓命氏因彰徳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緒其有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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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遷易年代寖逺流源析本罕能推詳至如魯衛文

 王之昭凡&KR0253;周公之𦙍初雖同族後各分封並傳國

 姓以為宗本若與姬姓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聲同

 字别音響不殊男女辨姓豈宜仇匹若陽與楊之類

 又如近代以來或䝉賜姓譜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

 之與本支並不合共為婚媾其有複姓之類一字或

 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緦麻以上為婚者各

 依雜律姦條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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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曰同姓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為妾合得何罪

 答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取決蓍龜本防同姓同

 姓之人即嘗同祖為妻為妾亂法不殊户令云娶妾

 仍立婚契即驗妻妾俱名為婚依凖禮令得罪無别

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謂妻所生者餘條/稱前夫之女凖此)亦各以姦論

 疏義曰外姻有服屬者謂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

 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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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謂妻所生者謂前夫

 之女後夫娶之是妻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從本

 法餘條稱前夫之女者凖此據雜律姦妻前夫之女

 亦據妻所生者故云亦凖此各以姦論其外姻雖有

 服非尊卑者為婚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

之堂姨及再從堂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並不得為婚

姻違者各杖一百並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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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父母舅姑兩姨姊妹於身無服乃是父母緦

 麻據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

 姨雖於父母無服亦是尊屬母之姑堂姑並是母之

 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亦謂堂

 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於身雖並無服據理不可為

 婚並為尊卑混亂人倫失序違此為婚者各杖一百

 自同姓為婚以下雖㑹赦各離之

  為袒免妻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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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甞為袒免親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緦麻及舅甥

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姦論妾各减二等並離之

 疏義曰髙祖親兄弟曽祖堂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

 從兄弟身四從兄弟三從姪再從姪孫並緦麻絶服

 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異他人故甞

 為袒免親之妻不合復相嫁娶輒嫁娶者男女各杖

 一百緦麻及舅甥妻謂同姓緦麻之妻及為舅妻若

 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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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小功以上以姦論小功之親多是本族其外姻小

 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姦法若經作袒

 免親妾者各杖八十緦麻親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

 功以上各减姦罪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並離之姦

 妾本條减妻一等此條以姦論妾减二等即是娶妾

 者累减三等稱以姦論者並依姦法小功之妻若寡

 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姦小功以上妻法其被放出

 或改適他人即於前夫服義並絶姦者依律止是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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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姦若其嫁娶亦同凡姦之坐又稱妾者據元是袒免

 以上親之妾而娶者得减二等若是前人之妻今娶

 為妾止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减之如為前人之妾

 今娶為妻亦依娶妾之罪

  夫喪守志

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

者徒一年期親嫁者减二等各離之女追歸前家娶者

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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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惟祖父母父母得

 奪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謂大功以下而輒强

 嫁之者合徒一年期親嫁者謂伯叔父母姑兄弟姊

 妹及姪而强嫁之者减二等杖九十各離之女追歸

 前家娶者不坐

  娶逃亡婦女

諸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離之即無夫㑹恩免罪者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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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婦女犯罪逃亡有人娶為妻妾若知其逃亡

 而娶流罪以下並與同科唯婦人本犯死罪而娶者

 流三千里仍離之即逃亡婦女無夫又㑹恩赦得免

 罪者不合從離其不知情而娶凖律無罪若無夫即

 聴不離  監臨娶所監臨女

諸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為妾者杖一百若為親屬娶

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監臨者减一等女家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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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監臨之官謂職當臨統案驗者娶所部人女

 為妾者杖一百為親屬娶者亦合杖一百親属謂本

 服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既是監臨之

 官為娶親屬不坐若親屬與監臨官同情强娶或恐

 喝娶者即以本律首從科之皆以監臨為首娶者為

 從其在官非監臨者謂在所部任官而職非統攝案

 驗而娶所部之女及與親屬娶之各减監臨官一等

 女家並不合坐其職非統攝臨時監主而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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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各離之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姦論加二等<(為親屬娶/者亦同)<行

求者各减二等各離之

 疏義曰有事之人若妻若妾而求監臨官司曲法判

 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姦論加二等其娶者有親屬

 應加罪者各依本法仍加監臨姦罪二等為親屬娶

 者亦同皆同自娶之坐行求者各减二等其以妻妾

 及女行求嫁與監臨官司得罪减監臨二等親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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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求枉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依本法為從坐仍

 各離之者謂夫自嫁妻妾及女與枉法官人兩俱離

 之妻妾及女理不自由故並不坐

  和娶人妻

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離之即

夫自嫁者亦同<(仍兩/離之)

 疏義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

 減二等徒一年各離之謂妻妾俱離即夫自嫁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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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謂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離故云兩離之

  尊長與卑幼定婚

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

如法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

 疏義曰卑幼謂子孫弟姪等在外謂公私行詣之處

 因自娶妻其尊長後為定婚若卑幼所娶妻已成者

 婚如法未成者從尊長所定違者杖一百尊長謂祖

 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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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無七出(問答一/)

諸妻無七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

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姦

者不用此律

 疏義曰伉儷之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

 妻無七出及義絶之狀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無

 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妬忌七惡

 疾義絶謂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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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詈夫之祖父

 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

 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姦及欲害夫者雖㑹赦

 皆為義絶妻雖未入門亦從此令若無此七出及義

 絶之状輒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謂一

 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取無所歸而出之者

 杖一百並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姦者不用此律謂惡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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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姦雖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問曰妻無子者聴出未知幾年無子即合出之

 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聴立庶以長即是四

 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

  義絶離之(問答一/)

諸犯義絶者離之違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

離者不坐

 疏義曰夫妻義合義絶則離違而不離合得一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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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離者既無名字得罪只在一人皆坐不肯離者若

 兩不願離即以造意為首隨從者為從皆謂官司判

 為義絶者方得此坐若未經官司處斷不合此科若

 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疏義曰婦人從夫無自専之道雖見兄弟送迎尚不

 踰閾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離背夫擅行有懐他志

 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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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室家之敬亦為難久帷薄之内能無忿爭相嗔

 蹔去不同此罪

 問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其有父

 母期親等主婚若為科斷

 答曰下條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

 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父母知女

 擅去理須訓以義方不送夫家違法改嫁獨坐父母

 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期親主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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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首從之法

  奴娶良人為妻

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離之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

者流三千里

 疏義曰人各有耦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與

 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合徒一

 年仍離之謂主得徒坐奴不含科其奴自娶者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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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無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

 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若有為奴娶客女為妻者律

 雖無文即須比例科斷名例律稱部曲者客女同鬭

 訟律部曲毆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

 人毆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部曲奴婢

 相毆傷殺者各依部曲與良人相毆傷殺法注云餘

 條良人部曲奴婢私自犯本條無正文者並凖此奴

 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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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為婢者徒三年其所生男女

 依户令不知情者從良知情者從賤

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

(者亦/同)各還正之

 疏義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為良人夫婦者所

 妄之罪合徒二年奴婢自妄嫁娶亦徒二年各還正

 之稱正之者雖㑹赦仍改正之若聘財多凖罪重於

 徒二年者依詐欺計贓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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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雜户不得娶良人

諸雜户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

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疏義曰雜户配𨽻諸司不與良人同類止可當色相

 娶不合與良人為婚違律為婚杖一百官户娶良人

 女者亦如之謂官户亦𨽻諸司不屬州縣亦當色婚

 嫁不得輒娶良人違者亦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

 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官户私嫁女與良人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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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須依首從例

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妾者凖盜論知情娶者與

同罪各還正之

 疏義曰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輒将其女私

 嫁與人須計婢贓凖盜論罪五疋徒一年伍疋加一

 等知情娶者與奴婢罪同不知情者不坐自雜户與

 良人為婚以下得罪仍各離而改正其工樂雜户官

 户依令當色為婚若異色相娶者律無罪名並當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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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聲人依令婚同百姓

 其有雜作婚姻者並凖良人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條

 無正文者依律各凖良人如與雜户官户為婚並同

 良人共官户等為婚之法仍各正之

  違律為婚

諸違律為婚雖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條强娶

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

 疏義曰違律不許為婚其有故為之者是名違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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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假如雜户與良人為婚雖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

 本罪一等本坐合杖一百加一等處徒一年强娶者

 又加一等謂以威若力而强娶之合徒一年半被强

 者止依未成法下條未成者各減已成五等女家止

 笞五十之類

即應為婚雖已納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

家故違者各杖一百

 疏義曰即應為婚謂依律合為婚者雖已納娉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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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吉日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要已至吉日而女家

 故違不許者各杖一百得罪依律不合從離

  違律為婚離正

諸違律為婚當條稱離之正之者雖㑹赦猶離之正之

定而未成亦是娉財不追女家妄冒者追還 疏義曰違律為婚謂依律不合作婚而故違者當條

 稱離之謂上條男家妄冒或女家妄冒離之又正之

 者謂上條奴婢私嫁女與良人仍正之雖㑹大赦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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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之者猶離之稱正之者猶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假

 令雜户與良人為婚已定監臨之官娶所監臨女未

 成㑹赦之後亦合離正故云定而未成亦是男家送

 財已訖雖合離正其財不追若女家妄冒應離正者

 追財物還男家凡稱離之正之者赦後皆合離正名

 例律云㑹赦應改正經責簿帳而不改正各論如本

 犯律應離之輩即是赦後須離仍不離者律無罪條

 猶當不應得為從重合杖八十若判離不離自從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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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嫁娶違律

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本條<稱以/姦論者各)

(從本法至死/者减一等)<

 疏義曰嫁娶違律謂於此篇内不許為婚祖父母父

 母主婚者為奉尊者教命故獨坐主婚嫁娶者無罪

 假令祖父母父母主婚為子孫娶舅甥妻合徒一年

 唯祖父母父母得罪子孫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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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條稱以姦論者各從本法至死者减一等

 疏義曰本條稱以姦論者謂上條緦麻以上以姦論

 假令父與其子娶子之從母依雜律紊從母者流二

 千里强者絞即父亦得流二千里同雜犯其子若自

 犯有官者仍除名此名各從本法至死减一等者若

 强娶從母為妻或婚寡伯叔母非被出及改嫁者本

 條合死今减一等合流三千里

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餘親主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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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

婚為從

 疏義曰期親尊長次於父母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

 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主婚即

 各以所由為首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

 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雖以首從科之稱以姦論

 者男女各從姦法應除名者亦除名

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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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義曰男女被逼謂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不自由

 雖是長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若男年十八以下及

 在室之女亦主婚獨坐男女勿論

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媒人各减首罪二等 疏義曰未成者謂違律為婚當條合得罪定而未成

 者减已成五等假有同姓為婚合徒二年未成即杖

 八十此是名减五等其媒人猶徒一年未成者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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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是名各减首罪二等各凖當條輕重依律减之略

 舉同姓為例餘皆倣此凡違律為婚稱强者各加本

 罪二等稱以姦論有强者止加一等媒人各减姦罪

 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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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義卷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