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故唐律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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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唐律䟽義卷三十

          唐 長孫無忌等 撰

 斷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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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議卷第三十(凡二十條<折 t="33"/>断嶽)

獄下(凡二/十條)<

  監臨以杖捶人(問荅/一)

諸監臨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人致死

者各從過失殺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毆擊折傷以上

减闘殺傷罪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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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謂臨統案驗之官情不挟私因公事前人合

 杖笞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廹人致死謂因公事欲

 求其情或恐喝或廹脅前人怕懼而自致死者各依

 過失殺人法各徵銅一百二十觔入死家若前人是

 卑賤罪不至死者各依本殺法徴銅若以大杖手足

 毆擊折傷以上者自擊使人擊等减闘殺傷罪二等

 謂其應償死者合徒三年之類

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及前人不合捶拷而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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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者以闘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即用刃者各從闘殺

傷法

 䟽義曰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謂非判事之

 官及非専當督領者不得輙行捶罰假有人犯徒以

 上罪合送法司不送法司當曹即自行决罰之類及

 前人不合捶拷謂前人無罪或雖有罪應合官當收

 贖之類而輙捶拷者以闘殺傷論謂傷與不傷並依

 他物闘毆之法其因捶拷而致死者加役流用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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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謂監臨之官自以杖捶人致死以下有用刃殺傷者

 各依闘訟律用刃殺者斬用兵刃殺者同故殺法

 問曰里正坊正村正及主典因公事行罰前人致死

 合得何罪 答曰里正坊正村正等唯掌追呼催督不合輙加笞

 杖其有因公事相毆擊者理同凢闘而科主典檢請

 是司理非行罰之職因公事捶人者亦與里正等同

  斷罪引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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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若數事

共條止引所犯罪者聽

 䟽義曰犯罪之人皆有條制斷獄之法須慿正文若

 不具引或致乖謬違而不具引者笞三十若數事共

 條謂依名例律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即以贓致

 罪頻犯者並累科假有人雖犯二罪並不因𧷢而斷

 事官人止引二罪俱發以重者論不引以𧷢致罪之

 類者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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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言上不言

諸斷罪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輙自决斷

者各减故失三等

 䟽義曰依獄官令杖罪以下縣决之徒以上縣斷定

 送州覆審訖徒罪反流應决杖笞若應贖者即决配

 徴贖其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斷徒及官人罪并後

 有雪减並申省省司覆審無失速即下知如有不當

 者隨事較正若大理寺及諸州斷流以上若除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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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者皆連冩案状申省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即封

 案送若駕行幸即凖諸州例案覆理盡申奏若不依

 此令是應言上而不言上其有事申上合待報下而

 不待報輙自决斷者各减故失三等謂故不申上故

 不待報者於所斷之罪减三等若失不申上失不待

 報者於職制律公事失上各又减三等即死罪不待

 報輙自决者依下文流二千里

  制𠡠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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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制𠡠斷罪臨時處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後比若

輙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䟽義曰事有時冝故人主權斷制𠡠量情處分不為

 永格者不得引為後比若有輙引致罪有出入者以

 故失論謂故引有出入各得下條故出入之罪其失

 引者亦凖下條失出入罪論

  官司出入人罪(問荅/一)

諸官司入人罪者(謂故増减情状足以動事者若聞知/有恩赦而故論决及示導令失實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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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類)若入全罪以全罪論(雖入罪但本應收贖及加/杖者<止從收贖加杖之法)<

 䟽義曰官司入人罪者謂或虛立證據或妄搆異端

 捨法用情鍜鍊成罪故註云謂故増减情状足以動

 事者若聞知國家将有恩赦而故論决囚罪及示導

 教令而使詞状乖異稱之類者或雖非恩赦而有格

 式改動或非示導而恐喝改詞情状既多故云之類

 若入全罪謂前人本無負犯虛搆成罪還以虛搆枉

 入全罪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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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雖入罪但本應收贖及加杖者止從收贖加杖之

 法

 䟽義曰假有入官䕃人及廢疾流罪前人合贖入者

 亦以贖論或入官户部曲奴婢并單丁之人前人合

 加杖者亦依加杖之法收贖不用官當及配流役身

 之例此是官司入人罪與誣告之法不同

從輕入重以所剰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徒入流亦

以所剰論<(三流同比徒一年為剰即從近同比徒半年/為剰若入加役流者各計加役流者各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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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年/為剰)<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其出

罪者各如之

 䟽義曰從輕入重以所剰論假有從笞十入三十即

 剰入笞二十從徒一年入一年半即剰入半年徒所

 入官司各得笞二十及半年徒之類刑名易者從笞

 入杖亦得所剰之罪從徒入流者註云三流同比徒

 二年為剰謂從徒三年入流二千里或二千五百里

 或流三千里逺近雖異俱曰流刑至於配所役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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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同有一年居作故從徒入流三流同比徒一年為

 剰即從近流二千里入至二千五百里或入至三千

 里者同比徒半年為剰若從三流入至加役流者各

 計加役年為剰但入加役流者加常流役二年将加

 役二年以為剰罪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假

 有從百杖入徒一年即是全入一年徒坐從徒流入

 死罪謂從一年徒以上至三千里流而入死刑者亦

 依全入死罪之法故云亦以全罪論其出罪者謂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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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情状之徒足以動事之類或從重出輕依所减之

 罪科斷從死出至徒流從徒流出至笞杖各同出全

 罪之法故云出罪者各如之假有囚犯一年徒坐官

 司故入至加役流即從一年至三年是剰入二年徒

 罪從徒三年入至三流即三流同比徒一年為剰加

 役流復剰二年即是剰五年徒坐官司從加役流出

 至徒一年亦凖此即斷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失於出者各减五等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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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聽减一<等

 䟽義曰即斷罪失於入者上文故入者各以全罪論

 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假有從笞失入百杖於所剰罪

 上减三等若入至徒一年即同入全罪之法於徒上

 减三等合杖八十之類失於出者各减五等假有失

 出死罪者减五等合徒一年半失出加役流亦凖此

 三流同為一减减五等合徒一年之類若未决放者

 謂故入及失入死罪及杖罪未决其故出及失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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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以下未放及已放而更獲若囚自死但使囚死不

 問死由各聽减一等謂於故出入及失出入上各聽

 减一等

即别使推事通状失情者各又减二等所司已承誤斷

訖即從失出入法雖有出入於决罰不異者勿論

 䟽義曰别使推事謂充使别推覆者通状失情謂不

 得本情或出或入各又减二等失入者於失入减三

 等上又减二等若失出者於失出减五等上又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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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所司已承誤斷訖謂曹司承誤通之状已依斷訖

 即從失出入法謂皆從在曹司出入法科之並同减

 五等三等之例若未决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

 聽减一等其所司承誤已斷訖者曹司同餘官案省

 不覺法雖有出入於决罰不異假有官户部曲官私

 奴婢本犯合徒三年斷入流罪或從三流之法科徒

 三年各止加杖二百刑名雖有出入加杖數即不殊

 者無罪故云於决罰不異者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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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曰有人本犯加役流出為一年徒坐放而還獲减

 一等合得何罪

 答曰全出加役流官司合得全罪放而還獲减一等

 合徒五年今從加役流出為一年徒坐計有五年剰

 罪放而還獲减一等若依徒法减一等仍合四年半

 徒既是剰罪不可重於全出之坐舉重明輕止合三

 年徒罪  赦前斷罪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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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赦前斷罪不當者若處輕為重宜改從輕處重為輕

即依輕法

 䟽義曰處斷刑名或有出入不當本罪其事又在恩

 前恐判官執非不移故明從輕坐之法若處輕為重

 宜改從輕假有闘殺堂兄當時作親兄斷為惡逆㑹

 赦之後改從堂兄坐當不睦赦若十惡亦原處流二

 千里以常赦不免故仍處流坐又如闘殺凢人斷為

 殺緦麻尊長㑹赦十惡不免改為雜犯免死移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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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仍有輕罪又有受所監臨五十疋斷為枉法處死

 㑹赦改為受所監臨不在徴𧷢之例又有犯近流科

 作逺流或止合一官當徒斷用二官以上若奏畫訖

 及流至配所㑹赦者改從本犯近流及還所枉告身

 若未奏畫及流人未到流所㑹赦者即從赦原若應

 徴銅而處輕為重其銅或在限外未輸或在限内納

 訖㑹赦者並改從輕法其剰納者却還未送者依輕

 罪數徴納若限内未納㑹赦者從赦並免稱輕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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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亦是故令云犯罪未斷决逢格改者格重聽依犯

 時格輕聽從輕法即總全無罪亦名輕法其處重為

 輕即依輕法假令犯十惡非常赦所不免者當時斷

 為輕罪及全放並依赦前斷定

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者謂雖㑹赦猶/處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

(及移/鄉者)

 䟽義曰常赦所不免者赦書云罪無輕重皆赦除之

 不言常赦所不免者亦不在免限故云依常律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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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逆仍處死反逆及殺從父兄姊小功尊属造畜蠱

 毒仍流十惡故殺人反逆縁坐獄成者猶除名監守

 内姦盗略人受財枉法獄成㑹赦免所居官殺人應

 死㑹赦移鄉等是

即赦書定罪名合從輕者又不得引律比附入重違者

各以故失論

 䟽義曰赦書定罪名合從輕者假如貞觀九年二月

 十六日赦大辟罪以下並免其常赦所不免十惡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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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惑衆謀叛已上道等並不在赦例據赦十惡之罪

 赦書不免謀叛即當十惡未上道者赦特從原叛罪

 雖重赦書定罪名合從輕不得引律科斷若比附入

 重違者以故失論

  聞知恩赦故犯

諸聞知有恩赦而故犯及犯惡逆若部曲奴婢毆及謀

殺若強姦主者皆不得以赦原即殺小功尊属從父兄

姊及謀反大逆者身雖㑹赦猶流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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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聞知有恩赦而故犯謂赦書未出私自聞知

 而故犯罪者及犯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

 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此

 名惡逆若部曲客女亦同并奴婢毆及謀殺若強姦

 主者皆不得以赦原即殺小功尊属從父兄姊及謀

 反大逆者此等雖㑹赦免死猶流二千里

  獄結竟取服辯

諸獄結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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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辯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審詳違者笞五十死罪

杖一百

 䟽義曰獄結竟為徒以上刑名長官同斷案已判訖

 徒流及死罪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斷之罪名仍

 取囚服辯其家人親属唯止告示罪名不須問其服

 否囚若不服聽其自理依不服之收更為審詳若不

 告家属罪名或不取囚服辯及不為審詳流徒罪並

 笞五十死罪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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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縁坐沒官放之

諸縁坐應沒官而放之及非應沒官而沒之者各以流

罪故失論

 䟽義曰賊盗律謀反及大逆人子年十五以下及母

 女妻妾子妻妾亦同若祖孫兄弟姊妹並沒官男夫

 年八十及篤疾婦人男六十及廢疾並免出養入道

 及娉妻未成者並不追坐若應沒而放應放而沒各

 依流罪以故失論謂反逆縁坐流三千里沒官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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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用三千里流法若故同故出入三千里流若失同

 失出入三千里流稱放者應沒遣流與全放無别應

 流遣沒得罪亦同

  徒流送配稽留

諸徒流應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

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不得過罪/人之罪)

 䟽義曰徒流應送配所謂徒罪斷訖即應役身凖獄

 官令犯徒應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監在外州者供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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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官獄案成即送而稽留不送其流人凖令季别一

 遣若符在季末三十日内至者聽與後季人同遣違

 而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

 加一等五十二日罪止徒二年註云不得過罪人之

 罪謂罪人應徒一年者稽留官司亦罪止徒一年之

 類

  輸備贖沒入物

諸應輸備贖沒入之物及欠負應徴違限不送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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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除免官當應追告身

違限不送者亦如之

 䟽義曰應輸備贖沒入之物備謂亡失官私器物各

 備償贖謂犯法之人應徴銅贖沒謂彼此俱罪之贓及

 犯禁之物沒官入者謂得闌遺之物限滿無人識認

 者入官及應入私之類又依獄官令贖死刑八十日

 流六十日徒五十日杖四十日笞三十日若應徴官

 物者凖直五十疋以上一百日三十疋以上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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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疋以上三十日不滿二十疋以下二十日其失

 有欠負應徴違限不送者並凖令文依限送納違者

 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除免官當謂

 犯罪斷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應追告身不送

 者亦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婦人懐孕犯死罪

諸婦人犯死罪懐孕當决者聽産後一百日乃行刑若

未産而决者徒二年産訖限未滿而决者徒一年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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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减二等其過限不决者依奏報不决法

 䟽義曰婦人犯死罪懐孕當應行决者聽産後一百

 日乃行刑若未産而决者徒二年産訖未滿百日而

 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未産而决徒一年産訖

 限未滿而决者杖九十即過限不决者依奏報不决

 法謂依下條即過限不决者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

 一等

  拷决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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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婦人懐孕犯罪應拷及决杖笞若未産而拷决者杖

一百傷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産後未滿百日而拷

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

 䟽義曰婦人懐孕犯罪應拷及决杖笞皆待産後一

 百日然後拷决若未産而拷及决杖笞者杖一百傷

 重者謂傷損之罪重於杖一百者依前人不合捶拷

 法謂依上條監臨之官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

 闘殺傷論若堕胎者合徒二年婦人因而致死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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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流限未滿而拷决者减一等謂减未産拷决之罪

 一等失者各减二等謂未産而失拷决於杖一百上

 减二等傷重於闘傷上减二等若産後限未滿而拷

 决者於杖九十上减二等傷重者於闘傷上减三等

  立春後不决死刑

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雖不

待時若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時而

違者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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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依獄官令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違

 者徒一年若犯惡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殺主者不拘

 此令其大祭祀及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

 晴夜未明斷屠月日及假日並不得奏决死刑其所

 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謂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殺

 日謂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

 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

 雖不待時於此月日亦不得决死刑違而决者各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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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待時而違者謂秋分以前立春以後正月五月

 九月及十直日不得行刑故違時日者加二等合杖

 八十其正月五月九月有閏者令文但云正月五月

 九月斷屠即有閏者各同正月亦不得奏决死刑

  死囚覆奏報决

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

决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即過

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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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䟽義曰死罪囚謂奏畫已訖應行刑者皆三覆奏訖

 然始下决若不待覆奏報下而輙行决者流二千里

 即奏報應决者謂奏訖報下應行决者聽三日乃行

 刑稱日者以百刻須以符到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

 三日而行刑者徒一年即過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

 加一等在外既無漏刻但取日周晬時為限

  斷罪决配而收贖

諸斷罪應决配之而聽收贖而决配之若應官當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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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官當及不應官當而以官當者各依本罪减故失一

等<(死罪/不减)

 䟽義曰斷罪應决配之謂無官䕃及非老小及疾之

 色犯笞杖應决徒流應配官司乃收贖應收贖謂有

 官䕃及廢疾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本罪合贖而

 决配之若應官當謂流内九品以上犯徒以上罪合

 以官當官司乃不以官當或不應官當謂罪輕不盡

 其官及過失犯罪不合用官當徒而官司乃以官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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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各依本犯當贖及决配之罪减故失一等註云死

 罪不减若應死而聽當贖應收贖而其决死刑不在

 减例各從出入死罪故失科之

即品官任流外及雜任於本司及監臨犯杖罪以下依

决罰例

 䟽義曰品官任流外及雜任謂身帶勲官散官而任

 流外及雜任者於本司及監臨謂於本司及臨時監

 統者若犯杖罪以下依流外雜任之例决杖不准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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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徴贖若徒罪以上自依當贖法其有准䕃應贖者

 任流外及雜任若犯杖罪以下亦凖品官依决罰例

  斷罪應絞而斬

諸斷罪應絞而斬應斬而絞徒一年自盡亦如之失者

减二等即絞訖别加害者杖一百

 䟽義曰犯罪應絞而斬應斬而絞徒一年以其刑名

 改易故科其罪自盡亦如之依獄官令五品以上犯

 非惡逆以上聽自盡於家若應自盡而絞斬應絞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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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令自盡亦各徒一年故云亦如之失者减二等謂

 原情非故者合杖九十即絞訖别加害者謂絞已致

 斃别加拉幹折腰之類者杖一百

  領徒囚應役不役

諸領徒應役而不役及徒囚病愈不計日令陪役者過

三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

徒二年<(不得過罪/人之罪)

 䟽義曰領徒應役謂掌領囚徒令役身者而不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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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囚因病給假病愈合役不令陪役者過三日笞三

 十三日加一等過二十四日合杖一百過杖一百十

 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註云不得過罪人之罪謂如

 應徒一年者雖多日不役亦不得過徒一年其二年

 以下並凖此囚數多者從不役人日缺者為罪

  縱死囚逃亡

諸縱死罪囚令其逃亡後還捕得及囚已身死若自首

應减死罪者其獲囚及死首之處即須遣使速報應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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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有驛處發驛報之若稽留使不得减者以入人罪

故失論减一等 䟽義曰謂囚合死在禁所司縱令逃亾依故縱之條

 還合死罪捕得及囚已死若自首應减死罪者謂依

 捕亡律及上條放而還獲得减一等者其獲囚之處

 及死首之所即須遣使速報應减死之處若有驛之

 處發驛報之若使人及官司稽留令不得减罪致使

 囚已决訖者以入人罪故失論减一等謂故稽遲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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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入上减死一等流三千里若失稽遲從失入罪上

 减一等總减罪人四等徒二年官司及使人各以所

 由為坐

  疑罪

諸疑罪各依所犯以贖論(疑謂虚實之證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無證見或)

(傍有闕證事/非疑似之類)即疑獄法官執見不同者得為異議議不

得過三

 䟽義曰疑罪謂事有疑似處斷難明各依所犯以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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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謂依所疑之罪用贖法収贖註云疑謂虚實之證

 等謂八品以下及庶人一人證虚一人證實二人以

 上虛實之證其數各等或七品以上各據衆証定罪

 亦各虚實之數等是非之理均謂有是處亦有非處

 其理各均或事渉疑似謂贓状渉於疑似傍無證見

 之人或傍有聞見之人其事全非疑似稱之類者或

 行迹是状驗非或聞證同情理異疑状既廣不可備

 論故云之類即疑獄謂獄有所疑法官執見不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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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論情各申異見得為異議聽作異同議不得過三

 謂如丞相以下通判者五人大理卿以下五人如此

 同判者多不可各為異議故云議不得過三 

 

 

 

 唐律疏義卷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