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定孝經衍義

御定孝經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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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四庫全書

御定孝經衍義卷三十八

  天子之孝

   省刑罰

   (臣/)按經言教不肅而成政不嚴而治則是刑措而

   可以致太平矣然而大著其義于五刑一章者刑

   為悖徳悖禮者立也然而欲民之不犯于有司則

   非旦夕致矣措而不以者惟唐虞成康之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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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父母雖甚愛其子有時而用教笞人君雖甚愛

   其民有時而用刑罰夫戮一人而可以止千萬人

   之為非者又焉用司宼之刀鋸日敝也逮于後世

   徳教之不立政令之無常而道半赭衣(古犯劓者/赭其衣)

   市惟貴踊(刖者之屨齊景公繁于/刑晏子諷以屨賤踊貴)則善人有濫及

   之懼惴惴焉惟恐不保其父母之遺體而奸回昏

   亂之人反不知所懲矣又何以絶寇攘而止逋亡

   也故述省刑罰而以弭盜附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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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噬嗑(卦/名)亨利用獄

 程頥傳曰噬齧也嗑合也口中有物間之齧而後合

 之也卦上下二剛爻而中柔外剛中虚人頥口之象

 也中虚之中又一剛爻為頥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

 則隔其上下不得嗑必齧之而得嗑故為噬嗑聖人

 以卦之象推之于天下之事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

 得合在天下則為有强梗或讒邪間隔于其間故天

 下之事不得合也當用刑法小則懲戒大則誅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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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去之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

賁(卦/名)象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獄(易象/言火)

(者多指日言山下有火旭日初升/也東映草木光輝璀璨故為賁象)

 程頥傳曰折獄者人君之所致慎也豈可恃其明而

 輕自用乎

豐(卦/名)象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

 孔穎達疏曰雷者天之威動電者天之光耀雷電俱

 至則威明備足以為豐也君子法象天威斷決獄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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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得虚實之情致用刑罰必得輕重之中

旅(卦/名)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山/上)

(有火日薄西山也埀暮之/際旅人皇皇故為旅象)

 孔穎達疏曰火在山上逐草而行勢不久留故為旅

 象又上下二體艮止離明故君子象此以靜止明察

 審慎用刑而不稽留獄訟

中孚(卦/名)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緩死者/非謂當)

(死之人姑緩須臾之命也恐議獄未當/死者不可復生故緩之以求其實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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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頴達疏曰風行澤上無所不周其猶信之被物無

 所不至故取象中孚君子議獄緩死者中信之世必

 非故犯過失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議其過失之

 獄緩捨當死之刑也

  (臣/)按易言刑獄者五卦噬嗑賁豐旅中孚噬嗑言

  利用獄而賁言無敢折獄用獄者未至于用刑而

  折獄則致刑矣文周二聖所以明徳慎罰者屢見

  乎辭而三致意于獄者刑者一成而不可變而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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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未具正君子之所當盡心焉也又囹圄犴狴非

  民可久淹之地獄有所歸則宜刑者刑宜緩者緩

  縱遣無辜復不待言矣于豐言折獄于旅言不留

  獄于中孚言議獄者折獄者始終一威明而已噬

  嗑以明罰勑法為用獄之先事而豐之折獄致刑

  為虚實得情而輕重得中也賁之火在下則不能

  及逺而旅之火在上則所照者廣故其説似乎相

  反然而賁之不敢即旅之所以為慎也有中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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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徳則獄可片言立决矣而又當議而緩之者求其

  入中之出死中之生惟恐人以不留獄之故而敢

  于殺人也

書舜典象以典(常/也)刑流宥五刑(雖入五刑而情法/矜疑流遣寛宥)鞭(木/未)

(垂/革)作官(官/府)刑扑作敎(學/校)刑金作贖刑眚(過/誤)災(不/幸)肆(縱/也)赦

(不待流/宥金贖)怙(有/恃)終(再/犯)賊(殺/也)刑(雖當宥贖亦不/聽而必刑之也)欽哉欽哉惟

刑之恤哉

  (臣/)按書傳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也疏云凖吕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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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耳蓋古無明文也諸家多謂肉刑起于三代左

  傳叔向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

  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班固

  曰五帝畫象而人知禁禹承其後自以徳衰始制

  肉刑孝經緯云五帝畫象三王肉刑畫象者上罪

  墨䝉赭衣中罪赭衣雜屨下罪雜屨而已依此則

  五帝無肉刑而議者非之以爲舜典明云流宥五

  刑矣惟不忍用重法故以流放代之假令先無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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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安用代哉又吕刑曰苗民勿用靈制以刑惟作

  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刖椓黥又

  曰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報虐以威遏絶苗民無

  世在下依此則似五刑為三苗所制而或者又非

  之以為舜已誅其君何為乃用其法鄭康成曰苗

  民為此四刑特深刻異于臯陶之為孔疏所謂㭬

  隂過于去勢黥面甚于墨額理或然矣然則五刑

  之制當亦代有不同舜典吕刑終難同貫特久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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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考耳晉丁謐曰黥劓之文不載唐虞之籍五

  刑之數亦不具于聖人禹承舜禪必不逺則凶頑

  湯武之君亦豈下同吕侯惟叔向之言為近而有

  徵斯亦未可厚非也至于周初五刑之名始見于

  周禮易亦著劓刖之象則信有肉刑矣然臧文仲

  曰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

  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扑則五刑之制亦未始

  同也要之懲姦禁非代有憲法而出以欽恤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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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無不同周公之戒康叔曰無或劓刵人是雖有

  肉刑仍戒以無輕用至于成康遂幾刑措即輕罪

  亦且僅見矣况于重辟乎再傳而及于穆王復疑

  其過重命呂侯為司宼訓夏贖刑而更制焉其言

  曰今爾何監非時伯夷播刑之迪孔疏曰伯夷典

  禮者也不使視臯陶而使視伯夷欲其先禮而後

  刑也意良厚矣又其後乃有九刑之作孔氏曰逺

  取上世决事之比以為後法杜佑曰謂五刑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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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流贖鞭扑以為九是也奕世相承並以寛簡為

  治此其所以享國長久乎降至七雄家自為政至

  于秦而淫刑峻法動至參夷且有鑿顛抽脅鑊烹

  之刑非孝文之罷肉刑民其無如何矣故欽恤一

  言實推仁廣孝之本也

康誥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

作不典式(用/也)爾(用意/如此)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

非終乃惟眚災適(偶/也)爾(偶爾/如此)既道極厥辜(既自稱道盡/輸其情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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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時乃不可殺

若有疾惟民其畢棄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又非汝封

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又曰非汝封劓刵人無或劓

刵人(不以得殺而/可濫及無辜)

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句時丕蔽要囚

王曰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

汝封

 孔安國傳曰要囚謂察其要辭以斷獄既得其辭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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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膺思念五六日至于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斷之言必

 反覆思念重刑之至也

 又曰義宜也用舊法典刑宜于時世者以刑殺勿用

 以就汝封心之所安

  (臣/)按蘇忿生為武王司宼用法敬慎比例舊事而

  得輕重之中今于康叔亦欲其取殷家刑罰有倫

  理而宜于時世者兼用之所以敬爾由獄敬明乃

  罰語氣相同小罪非眚大罪非終兼括舜典眚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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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赦怙終賊刑臯陶謨宥過無大刑故無小之義

  蓋法家之要言册命所必及其後穆王之于吕侯

  雖復費辭大㫖亦以是為本也

周官(周書/篇名)議事以制

 蘓氏曰鄭子產鑄刑書晉叔向譏之曰昔先王議事

 以制不為刑辟其言蓋取諸此先王人法並任而任

 人為多故律設大法而已其輕重之詳則付之人臨

 事而議以制其出入故刑簡而政清自唐以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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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條止于今律令而已人之所犯日變無窮而律令

 有限以有限治無窮不聞有所闕豈非人法兼行吏

 猶得臨事而議乎今律令之外科條數萬而不足于

 用有司請立新法者日益不已嗚呼任法之弊一至

 于此哉

  (臣/)按蘓氏之言任法不任人之弊當矣律令之外

  科條日益宜乎一事必有一例也而有不足于用

  者是例固不足以盡天下之事而事固有不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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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例者也先王之時所以議事以制不為刑辟者

  正以有官君子罔不學古即以古議裁制今事耳

  如衛太子(衛后所/生故)之真偽且未定而雋不疑援衛

  世子以叱之(不疑叱從吏收縳或曰是非未可知/不疑比于蒯瞶違令出奔得罪先帝)

  (遂送/詔獄)雖非春秋本㫖而亦見漢斷獄猶能援引經

  傳非但以吏為師也若不學之人本無裁制設有

  疑事何所據依妄發一議必致乖方而甚者且借

  以行其私矣然則刑書之鑄正為不學者救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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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例之不純又足以資鬻獄者之舞文也

吕刑兩造(至/也)具備(兩至非/偏辭)師(衆/也)聽(衆聽非/偏見)五辭(入于五/刑之辭)

五辭簡(核/也)孚(無可/疑)正(質/也)于五刑五刑不簡(辭與刑參/差不應)正

于五罰五罰不服正于五過(誤/也)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

内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罰

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孔頴達疏曰此五過之所病皆謂獄吏故出入人罪

 應刑不刑應罰不罰致之五過而赦免之故指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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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之疵損害王道于政為病也惟官謂常同官位與

 吏舊同僚也或詐反囚辭拒諱實情不承服也或内

 親用事囚有親戚在官吏或望其意而曲筆也或行

 貨于吏吏受財枉法也或囚與吏舊相往來此五事

 皆是病之所在此獄吏之罪與犯法者同諸侯國君

 清證審察能使不行乃為善也此病所在惟出人罪

 耳而并言入者有罪而妄出與無罪而妄入獄吏之

 罪等今律故出入者與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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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孚有衆(簡核情實/可信者衆)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

 呉澄曰推究得實者罪之當刑者也惟當更于容貌

 有所考察慎之至也無可推究者疑而當赦者也過

 于尋求或至誤入必受天譴天威俱所當畏故疑者

 不問而赦之也

  (臣/)按古人所以慎罰總是為囚求生耳一人之聰

  明思慮有所不及而治獄之吏未必皆賢故衆聽

  則無偏見矣而五疵不去則枉法而害于政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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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不慎也刑疑赦從罰罰疑赦從過其自重

  之輕自有之無惟忠厚之至故不得不丁寧于清

  證審察矣五疵懼其故出無簡不聽又慮其失入

  故出者枉法乃無逃于國典失入者雖無五疵猶

  當天譴可畏也夫吕刑一篇皆以訓贖并流宥之

  五刑而不止于鞭扑者可入金邀免矣然所以欲

  令保全身體髪膚之意猶之古也其于三千之屬

  減大辟五之三宫辟五之二剕辟如故所倍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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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劓輕刑不可謂非好生之徳也此夫子所以有

  取于吕刑也

詩小雅小宛(篇/名)其五章曰交交(往來/之貌)桑扈(鳥名竊/脂食肉)率(循/也)

場啄粟(扈不食粟/今失天性)哀我填(同瘨/病也)寡宜岸(鄉亭/之繫)宜獄(朝廷/曰獄)

握粟出卜自(從/也)何能榖

 鄭康成注曰窮盡寡財之人仍有獄訟之事無可以

 自救但持粟以卜求其勝負從何能得生

  (臣/)按小宛之詩序以為刺幽王而朱熹以為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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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亂畏禍而相戒之詞夫其思念父母恐貽之羞

  而欲各自努力敎誨其子此其為相戒宜然然以

  填寡之人而不免于岸獄之繫則王之虐㷀獨而

  為善者無以自全刑罰之濫甚矣且也勝負之數

  内不能自斷于理外不能信于聽獄之官而問之

  于不可知之卜其國之無政又何如耶夫政以賄

  成而刑及善人此其所以為幽王之詩也

禮記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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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心焉

 孔頴達疏曰此言刑之不可變改故云刑者侀也上

 刑是刑罰之刑下侀是形體之侀

  (臣/)按身體髪膚受之父母不敢毁傷如登髙臨深

  皆有毁傷之慮樂正子春之下堂而傷其足所以

  為憂者也然而古之君子畏罪懷刑之意于是大

  為惴懼焉此曽子之所以啓手足而知免者也周

  官司宼佐王刑邦國鄭注孝經説曰刑者侀也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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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彦以為孝經援神契五刑章行刑者所以著人

  身體是則刑罰之刑訓為侀體之侀不獨王制有

  是説也父母之遺體五官百骸完好成就一陷于

  罪則虧體辱親是成者變而之斷之死也形氣之

  所成者變而之斷之死而刀鋸之所成者不可變

  而復續復生此聽獄斷刑之君子所以聰明忠愛

  之交至也蓋精明之人每失于不渾厚則有刻削

  之法渾厚之人又失于不精明則有掩蔽之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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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之聰明忠愛是君子之明與誠所以盡心于是

  又君子之推其跬步不忘之心以待天下之人子

  此錫類之孝于此足徵者也

漢文帝元年上曰法者治之具也所以禁㬥而率善人

也今犯法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為

收孥朕甚不取其議之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為法

以禁之相坐之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從來遠矣

如故便上曰朕聞法正則民慤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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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𨗳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𨗳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

反害于民為㬥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見其便其熟計之

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徳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請奉詔

書除收孥諸相坐律令

二年上曰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所以

通治道而來諫者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衆臣不

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逺方之賢良其

除之民或祝詛上以相約而後相謾吏以為大逆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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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言吏又以為誹謗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

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

  (臣/)按此皆秦法至是始除但史言髙祖入闗約法

  三章餘悉除去秦法且明言父老苦秦法久矣誹

  謗者族偶語者棄市豈其但宣之于口而未削之

  于書耶或謂髙惠之世律則有之而未嘗行也揚

  雄言聖漢權制蕭何造律何文無害起自刀筆何

  以不遵奉口詔削去此條至令孝文時猶在耶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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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文帝詔中有民愚無知抵死及今勿聽治之言

  則髙惠以來雖免族誅之苛猶有死辟之慘至是

  削去刑書一無所問真盛徳之事也收孥相坐之

  律有司初奏以為如故便而卒奉詔除之其訓詞

  深厚與舜典之命臯陶何異嗚呼仁矣

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繫長安其少女緹

縈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犯法當刑妾

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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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道無由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蓋聞有虞之世畫衣冠異章

服以為戮而民不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

不止其咎安在詩曰豈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敎

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無繇至朕甚憐

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

徳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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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文帝除肉刑有輕刑之名内實殺人斬右止者夊當

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景帝元年

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

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中五年詔諸獄疑若雖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厭者輙

讞之

上既減笞法笞者猶不全乃更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

百曰一百又定箠令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竹也末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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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臋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

得全然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後元年春正月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

疑者讞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

失欲令治獄者務先寛

  (臣/)按漢文除肉刑一詔實千古氣運轉移之㑹也

  蓋刑至暴秦冗濫極矣霜雪之後必有陽春矯枉

  者無嫌于過直也惟斬右止改為棄市似失于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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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至孝景重議而益精矣獻帝時曹操秉政陳羣

  請復肉刑其説曰漢除肉刑而増加于笞本興仁

  而死者甚衆所謂名輕而實重者也名輕則易犯

  實重則傷民且殺人償死至于傷人或殘毁支體

  而裁剪毛髪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蠶室

  盜者刖其足則永無淫放穿窬之姦矣漢法所殺

  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餘逮死者可易以肉刑

  如此則所刑之與所生足以相貿矣今以笞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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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易不殺之刑是重人支體而輕人軀命也時鍾

  繇亦以為可操幾欲從之少府孔融議曰古者俗

  龎善否區别吏端刑清政無過失百姓有罪自取

  之耳末代凌遲風化壞亂政撓其俗法害其人故

  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繩之以古刑投之以

  殘棄非所謂與時消息者也紂斮朝涉之脛天下

  謂之無道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

  八百紂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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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念生志在思死類多趨惡莫復歸正夙沙亂齊伊

  戾禍宋趙髙英布為世大患不能止人不為非也

  雖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孫臏寃如巷伯才如

  史遷達如子政一罹刀鋸没身不齒是穆公之霸

  㤗南睢之骨立衛武之初筵陳湯之都賴魏尚之

  守邊無所復施也漢開改惡之路凡為此也操然

  之遂不復議至宋韓絳曾布復欲用肉刑吕公著

  力持之而罷臣愚以為肉刑必不可復其説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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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之人情不能如古之重犯法也古曰象刑懸象

  以讋之斯不犯矣今則愍不畏死如古所謂畫地

  為牢義不入刻木為吏誓不對殆難之也今欲加

  輕刑為重固不可即重刑亦自有詳讞矜疑之法

  可冀生全若亦以肉刑斷之吏必果于速决赭衣

  塞路且復見矣不可一也今日治獄之吏又不若

  古之寛平也刻深周内姑無暇論或不免五過之

  疵如所謂惟官惟反惟内惟貨惟來者悞陷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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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猶有歲滿減放之日陷于肉刑則終身殘廢矣不

  可二也今之民風又不如古之知恥也古見刑者

  於道悚然知戒今則益以動其殘忍毒螫之機而

  已耳猾胥贓吏且將藉此以恐脅良懦賣請受寄

  不可三也且夫作法于仁其弊猶殘兢兢以漢文

  為法尚有新莽之焚如周來之峻酷况可以階之

  厲乎明太祖初得天下或用法外之刑後制律而

  盡罷之且序其首曰敢有復議者寘重典此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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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法也

武帝以御史中丞南陽杜周為廷尉周外寛内深次骨

(其用法深/刻至骨)其治大倣張湯時詔獄益多二千石繫者新

故相因不減百餘人廷尉一歲至千餘章章大者連逮

證案數百小者數十人逺者數千里近者數百里㑹獄

廷尉及中都官詔獄逮至六七萬人吏所增加十萬餘

  (臣/)按司馬遷所傳酷吏十人其治大略相倣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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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一日其始或以廉刻其後則奸貪其舞文巧詆

  始于治豪猾釋羸弱其後則讇事勢家侵辱下户

  其慘刻之狀聞之者不寒而栗而人主方且以為

  忠以為能史家因為之辭曰能勝其任斯稱其位

  以見嚴刑峻罰非酷吏之自為之而用酷吏者之

  勸為之也十人首郅都而終杜周于都乃云公亷

  不發私書問遺無所受請謁無所聽此于五過之

  疵何有哉惟其倡之于破觚斲雕(觚八稜有隅者/破觚為圜謂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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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嚴法雕謂刻鏤斲雕/為朴言反于淳朴也)之俗而施之于畏法自重

  之民不得不以為首惡也杜周初徵為吏有一馬

  且不全及身久任事至三公列子孫尊官家累巨

  萬矣以視都不有愧乎客有讓周曰君為天子決

  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

  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

  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嗚呼是何言歟遷

  之言曰其治㬥酷皆甚于王温舒等矣蓋以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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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酷吏之最也十人者郅都斬甯成髠鉗周陽由義

  縱棄市張湯自殺王温舒五族尹齊尸亡去減宣

  自殺惟趙禹壽杜周有子孫蓋天道之于殄絶惡

  人亦有十失一二者班固乃以張湯杜周子孫貴

  顯不列之于酷吏傳中豈非曲筆也哉

宣帝地節三年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

徳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䝉戮父子悲恨朕

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鞠獄任輕禄薄其為置廷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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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六百石員四人其務平之以稱朕意于是每季秋後

請讞時上幸宣室齋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涿郡太

守鄭昌上疏言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

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姦

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政衰聽

怠則廷平將召權而為亂首矣

元康二年詔曰獄者萬民之命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

恨則可謂文吏矣今則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貳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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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分也分破律條妄/生端緒出入人罪)深淺不平奏不如實上亦亡由知

四方黎民將何仰哉二千石各察官屬勿用此人

  (臣/)按漢孝宣之綜核名實近于景武視文帝之寛

  仁雖逺不逮而矜恤刑獄之意時形之于詔書蓋

  酷吏之餘風自此少息矣張釋之為廷尉天下無

  寃民于定國為廷尉民自以不寃夫非文宣之世

  二廷尉者且以溺職罷黜而民之寃固無以自直

  也然則用法者之寛平嚴苛視人主之所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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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帝河平元年詔曰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

百有餘萬言竒(居宜/反)請(謂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請以定罪也)他比(謂引/他類)

(以比附之稍/增律條也)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

衆庶不亦難乎于以羅元元之民夭絶無辜豈不哀哉

其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時有

司不能廣宣上意徒鈎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

  (臣/)按周禮司刑殺罪五百而書呂刑大辟之罰其

  屬二百序書者以為訓夏贖刑也堯舜臯陶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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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非有濫而夏禹輕之文武周公之制刑非有濫

  而穆王輕之死刑之數所減者十之六此其斷然

  去之而未嘗拘牽于文義廓然更始而不但條列

  其細微在禹之明徳固優為之而穆王以老髦荒

  忽之年肆心遊幸之後舉文武周公舊定律令蠲

  除約省不煩衆議呂侯之為司宼蓋亦與有功焉

  觀漢成帝河平之詔有司竟不能稱㫖使千有餘

  條之大辟依約古訓明言如堯舜文武之時則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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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什之五如夏禹穆王之時則當減什之八重無

  過于五百輕無過于二百元元之民豈不幸甚而

  鈎摭毛舉徒使不急之務文案紛如兩可之言盈

  廷不決明為遵奉綸言實乃寢格詔㫖何其敢于

  殺人而不敢于生人也

光武時大中大夫梁統上疏曰臣竊見元帝初元五年

輕(減/等)殊死刑(言其身首離/絶而異處)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輕

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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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之後著為常凖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臣聞立君之

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正理愛人以除殘為務正

理以去亂為心刑罰在衷無取于輕髙帝受命約令定

律誠得其宜文帝惟除省肉刑相坐之法自餘皆率由

舊章至哀平繼體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輕為

穿鑿虧除先帝舊約成律數年之間百有餘事或不便

于理或不厭民心謹表其尤害于體者𫝊奏于左願陛

下宣詔有司詳擇其善定不易之典事下公卿光禄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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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林奏曰大漢初興蠲除苛政海内歡欣及至其後漸

以滋章果桃菜茹之饋集以成贓小事無妨于義以為

大戮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為敝彌深臣

愚以為宜如舊制不合翻移

  (臣/)按刑罰世輕世重而典常之法卒不可易所以

  謂之中所以謂之權然其刑之宥之則在治獄之

  吏所謂非汝封刑殺劓刵人無或刑殺劓刵人者

  也使其人徳或未至于明允意或少違于欽恤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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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至于失其倫要矣梁統之意以為刑輕民易犯

  惠加姦軌害及善良殊不思果桃菜茹之類集以

  成贓則善良之陷大戮者衆而不足以禁姦軌也

  且其事發相累不得不上下相䝉難以語于令行

  禁止矣先王命士訓刑仁之至義之盡若漢之初

  元輕殊死刑三十四事建平輕殊死刑八十一事

  亦可謂過于仁而義或不足也其在光武維新再

  造固當用輕典之世而統乃欲翻移舊制不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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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矣何以言中乎

魏明帝太和三年冬十月立聽訟觀置律博士初魏文

侯師李悝著法經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蕭何定漢律

益為九篇後稍増至六十篇又有令三百餘篇決事比

九百六卷世有増損錯糅無常後有各為章句馬鄭諸

儒十有餘家以至于魏所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

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餘言覽者益難魏明乃詔但用

鄭氏章句尚書衛顗奏曰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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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縣命而選用者之所卑

下王政之敝未必不由此也請置律博士帝從之又詔

司空陳羣散騎常侍劉邵等刪約漢法制新律十八篇

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餘篇于

正律九篇為増于旁章科令為省矣

齊武帝永明九年律書成初晉張裴杜預共注律三十

卷自泰始以來用之律文簡約或一章之中兩家所處

生殺頓異臨時斟酌吏得為姦齊武帝留心法令詔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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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詳正舊注廷尉山隂孔稚珪上表以為律文雖定茍

用失其平則法書徒明于袠裏寃魂猶結于獄中竊尋

古之名流多有法學今之士子莫肻為業縱有習者世

議所輕將恐此書永淪胥吏之手矣今若置律助敎依

五經例國子生有欲讀者䇿試髙第即加擢用以補内

外之官庶幾士流有所勸慕詔從其請事竟不行

齊顯祖時軍國多事決獄罕依律文相承謂之變法從

事世祖即位思革其弊乃督修律令成律十二篇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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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卷班行之自是後為吏者始守法令又敕仕門子弟

常講習之故齊人常曉法

隋文帝開皇元年冬十月初行新律初周法比于齊律

煩而不要隋主命髙熲鄭譯及上柱國楊素率更令裴

政等更加修定政練習典故達于從政乃采魏晉舊律

下至齊梁沿革重輕取其折衷于是去前世梟轘(音患/車裂)

(也/)及鞭法自非謀叛以上無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絞

斬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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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又制議請減

贖官當之科以優士大夫除前世訊囚酷法考掠不得

過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縣不為理者聽

以次經郡及州若仍不為理聽詣闕伸訴自是法制遂

定後世多遵用之

開皇三年十二月更定律置博士帝覽刑部奏斷獄數

猶滿萬以為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蘇威牛𢎞等

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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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千餘條惟定(訂/定)留(存/留)五百條凡十二卷自是刑網簡

要踈而不失仍置律博士弟子員大理寺之屬有律博

士八人

  (臣/)按先儒以為臯陶見道甚明羣聖所宗舜乃使

  之為士武王之母弟惟康叔為司宼蓋精于法者

  魯頌泮水言淑問如臯陶在泮獻囚古之建學以

  教士而獻囚于此使學者知受辭斷罪其善訊服

  囚皆必如古之明允之士所以為明刑以弼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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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學古入官議事以制者亦猶後之言以經義

  量決矣學古之人見理既明處事必審以古制定

  今獄必不至于偏頗者也夫古之學者之于本末

  精粗交養兼備固夫人而可使當獻囚之任而必

  有性之特善于是者出焉則又始終厥官如唐虞

  兩朝之久竟無以易臯陶者而蘇忿生衞康叔吕

  侯皆以外諸侯而官司宼王朝也亦何嘗恥學法

  律薄為刑官哉如鄭子產之鑄刑書魏李悝之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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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經斯刑法之事漸與六藝之科判而為二矣秦

  燔書詩殺儒士而學法令者以吏為師是詩書法

  令既已道不同不相為謀而又惟當時為是不得

  以古議今學士大夫所以鄙其事而羞為其職也

  然其書亦以吏所習故于虞周以來之法雖多變

  亂而尚存其大都如蕭何之律雖曰權制亦原本

  古人也而漢馬鄭諸儒又各為之章句魏晉以後

  陳羣杜預崔浩之屬各隨時代沿革增省刋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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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自隋裴政折衷舊制以行新律而後多遵用之

  蓋律法相𫝊又雜出于儒者之手而非盡刀筆吏

  所為也魏明時尚書衛顗之奏置律博士而隋仍

  之齊孔稚珪欲置律助敎試國子生北齊世祖又

  敕仕門子弟講習法令蓋法學既分條目既衆自

  不得不由講習始可通曉而世論所輕士子莫肻

  為業所以此書永淪胥吏之手入官之始顧視茫

  然吏得縁為姦利生死輕重比附殊科及久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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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于法令漸明習而操刀製錦之譏已不勝其悔

  矣然則置律博士助敎于學宫亦古者在泮獻囚

  之意也

唐太宗貞觀元年春正月命吏部尚書長孫無忌等與

學士法官更議定律令寛絞刑五十條為斷右趾上猶

嫌其慘曰肉刑廢已久宜有以易之蜀王法曹參軍裴

𢎞獻請改為加役流流三千里居作三年詔從之

  (臣/)按律令累代増省不同至隋之開皇大業間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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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裴政更定蘓威牛𢎞之徒踵事刪除至為寛簡

  然而髙祖晩年喜怒不恒用法峻急煬帝之末征

  役繁興民不堪命有司臨時迫脇以求濟事不復

  用律令矣此亦孔稚珪所云法書徒明于袠裏寃

  魂猶結于獄中者耶唐有天下更議定律寛死刑

  五十餘條猶嫌斷趾之慘改從流宥蓋敬獄祥刑

  之意見諸實事民有更生之心非僅前此講求空

  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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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冬十一月除鞭背刑上讀明堂鍼灸書云人五藏

之系咸附于背故有是命

  (臣/)按漢景帝著笞臋之令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

  者得全不知何以至唐猶有笞囚背者唐既去笞

  背之刑矣不知宋人何以復立脊杖之法也夫笞

  背而死孰與斬趾劓鼻而生太宗因讀鍼灸書而

  感㑹及此固有無時無事不存心愛民者矣有唐

  貞觀之際固生民之一治也臣因思今之決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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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罪者也而依古制笞者以一人畢一罪徵比租

  課不過稍示薄懲使愚民知所警懼早辦公賦爾

  而行杖者至五輙更一人如其推漢景畢罪乃更

  一人之令而令有司徵比之時不得已而敲扑毋

  得輙更人行杖庶幾不失愛民之意而官吏不得

  肆其虐也與

五年十二月制自今決死刑者皆覆奏決日徹樂減膳

上謂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蓋欲思之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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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故也而有司須臾之間三覆己訖又古刑人君為之

輟樂減膳朕庭無常設之樂然常為之不啖酒肉但未

有著令又百司斷獄惟據律文雖情有可矜而不敢違

法其間豈能盡無寃乎因制決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

下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進酒肉内敎坊及

太常不舉樂皆令門下覆視有據法當死而情可矜者

録狀以聞由是全活甚衆其五覆奏者以決刑前一二

日至決日又三覆奏惟犯惡逆者一覆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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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元齡等受詔定律令定律五百條立刑名二十等比

隋律減火辟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凡削煩

去蠧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餘

又刪武徳以來敕格定留七百條又定枷杻鉗鏁杖笞

皆有長短廣狹之制自張藴古之死法官以出罪為戒

時有失入者又不加罪上嘗問大理卿劉徳威曰近日

刑網稍密何也對曰此在主上不在羣臣人主好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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寛好急則急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無

辜失出更獲大罪是以吏各自免競就深文非有敎使

之然畏罪故耳陛下儻一斷以律則此風立變矣上悦

從之由是斷獄平允

  (臣/)按魏晉以迄周隋法令屢更雖偏霸之朝刻急

  之主亦有除煩去苛之令而鈎摭毛舉不能于殊

  死大辟大有所寛減治獄之吏復不能于法律之

  外為囚求生甚且特用慘酷不依律令斷擬雖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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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生法家叅互考訂其書亦甚修明完具而民之

  罹于網者蓋不能自脱故曰好寛則寛好急則急

  在主上不在羣臣也以太宗之為君房杜之為相

  其致治之具固有本源其于法令既已除古死刑

  之大半而法當死而情可矜者覆視往往得全活

  而又輕失出之律吏用是不以深文求免稱平允

  焉臣觀其時其君下一令則咨嗟敬慎惟恐下之

  不能奉行徳不下究其臣進一言則忠厚悱惻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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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其上之不能見信膏澤不施蓋真能愛其民非

  如前代具文而已

太宗又詔以身體髪膚不敢毁傷比來訴訟者或自毁

耳目自今有犯先笞四十然後就法

  (臣/)按古人以保全父母之遺體氷淵戰兢不敢少

  有失墜以麗于刑辟若先自毁其耳目真乃刑戮

  之民耳太宗此詔足以懲刁止健好生之徳異于

  婦寺之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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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人梁悦報父讐殺秦果自詣

縣請罪敕復讐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

死禮法二事皆王敎之大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

都省集議聞奏職方員外郎韓愈議以為律無其條非

闕文也蓋以不許復讐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

許復讐則人將倚法専殺無以禁止其端矣故聖人丁

寧其義于經而深没其文于律其意將使法吏一斷于

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宜定其制曰凡復父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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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事發具申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

無失其指矣敕梁悅杖一百流循州

  (臣/)按周官司徒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注

  曰難相與為仇讐諧猶調也凡過而殺傷人者以

  民成之注曰過無本意也成平也以鄉里之民共

  和解之凡和難父之讐辟之海外兄弟之讐辟諸

  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讐不同國注曰和之使辟

  于此不得就而仇之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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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曰和之而不肻辟者是不從王命也王以剡圭

  使調人執之治其罪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

  讐之疏曰反覆也謂既殺一人其有子弟復殺之

  恐後與己為敵而害己故鄭注云欲除害弱敵也

  云邦國交讐之者其殺人者或逃向鄰國所之之

  國得即讐之故云邦國交讐之也凡殺人而義者

  不同國令勿讐讐之則死注曰義宜也謂父母兄

  弟師長嘗辱焉而殺之者如是為得其宜雖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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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人之父兄不得讐之也使不同國而已凡有鬭

  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注曰鬭

  怒辯訟者也不可成不可平也書之記其姓名辯

  本也鄭司農云成之謂和之也和之猶今二千石

  以令解讐怨後復相報移徙之此其類也司宼朝

  士凡報仇讐者書于士殺之無罪疏曰凡仇人告

  王法所當討得有報讐者謂㑹赦後使已離其鄉

  反來還于鄉里欲報之時先書于士然後殺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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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臣據此二職之文當是前此審問係過失而不

  能調和者當避而其人戀土不即去或來還者死

  家子弟告于朝士朝士即當文移調人調人執而

  歸罪于司宼其或已書于朝士而調人未執之間

  死家子弟殺之則無罪也猶無故入人宅室廬舍

  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其時格殺之無罪其時

  乃當下之頃耳此即殺人而義者也被殺之家不

  得展轉相報使之不同國亦所以慰死家子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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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也夫殺人者死既使義不共天者無不申之寃

  痛間即有過誤矜疑猶當使之逺避不得宴然居

  于鄉土惟違王命而不避或私還則官當執之私

  亦得而殺之而其未告于朝士則雖卒然相遇亦

  不得而專殺也此謂仁之至義之盡既已詳載于

  經先王議事以制固非律文之所得而盡其曲折

  者矣

周世宗顯徳四年詔以律令文古難知敕格煩雜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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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御史知雜事張湜等訓釋詳定為刑統

宋太祖乾徳二年以竇儀為工部尚書兼判大理寺奉

詔重定刑統為三十卷

  (臣/)按文古難知則侮文巧詆者衆煩雜不一則比

  附輕重難齊此刑統一書始于周世宗而終宋之

  世行之也

太祖尤注意刑辟哀矜無辜故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

理深害者多從寛恤自三年至八年詔所貸死罪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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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一百八人獨嚴貪墨之罪贓吏必誅

太宗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乃置審刑院于禁中以

李昌齡知院事置詳議官六員凡獄上奏先達院印訖

付大理刑部斷覆以聞乃下院詳議中覆裁決訖以付

中書省行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

  (臣/)按宋之太祖太宗所以欽恤刑罰者其家法如

  此後世地雖蹙而後亡勢雖弱而不畔蓋亦立國

  忠厚之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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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省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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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定孝經衍義卷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