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算書

新法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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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新法算書卷九十    明 徐光啟等 撰

  測量全義

  界説

  第一界

面者有長有廣

 第二界

平面者一面平

 第三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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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面者一面曲

 無界者如球卵之面有界者如窑橋之面

 第四界

一界之面

 一曲線内之形如圓形在圏界之内凡有三一平圓從心

            至界各線俱等一撱圓如

            圓柱而斜剡之得兩面焉

            一無法曲線如桃棃之面

 第五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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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之面

          如兩弧或無法之曲線或一直

          線一曲線而形之有法與否則

          視曲線

 第六界

三界之面

      三邊或直或曲以曲線為邊者先定曲線

      之有法與否面因之量與二界同法以直

      線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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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丙丁戊曲邊形從丙角至丁作丙丁直

      線成丙乙丁兩角襍形從丙至戊從戊至

      丁亦如之細分元形各依法量之用所得

      或加或减以得其容凡三邊形或俱等或

 俱不等或兩邊等或有直角或無直角皆有法之形也

 第七界

四界之面

 方面有五邊角俱等者正方也角等邊不等者長方也

 邊等角不等者斜方也各對角對邊等者長斜方也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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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不等者無法之方也首兩種之外皆屬無法葢有設邊

             無設角或大或小容積

             因之異焉欲求其容須

             定角之度或中長線也

 第八界

五以上多界之面

         邉角俱等者有法之形也或邉或

         角不等者皆無法之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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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界

定度者求兩物之比例

 凡量度萬形先定一有幾何之度如三丈之物以一丈之度量

 之謂之某物與定度為三倍大則一丈之度名曰公度因其能

 量之勢定各所量之物也凡量髙長廣逺皆屬線類則以

 線為公度葢比例之兩率為同類也故量線者先具一定線或

 一丈或一尺以為公度量面者先具一定面或方歩或方丈邉

 等角直以為公度量線用直線以直線在萬線中為最短

 故量面用平面用正方以平面在萬面中為最短正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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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視萬形之理為最凖故(量體亦定一度如一石斗為/六面體各面等各角及邉等)

 第十界

量算

 丈尺寸分滿十進位畆法歩法則否二百四十方歩為

 畆二十五方尺為歩一百方寸復為尺也凡若干歩之

 積歩約為畆以二百四十方歩而一若干尺之積約為

 歩以二十五方尺而一若干寸之積約為尺以一百方

 寸而一約歩約畆則逓以歩法畆法除之

 第十一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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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垂線

 從形心至邉作直角者為中垂線有法形之各中垂線

 必等無法形各邉不等中垂線亦不等

 第十二界

中長線

 從形之一邉或一角至對邊作垂線是各邉上極逺之

 線以得本形中之直角三邊形

 第十三界

直線為有法形之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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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線形本無徑聊借圓形之徑名之然有法之形周内

 周外可作全圏在外者形之各邉切圏周在内者各用

 切圏周故圏之徑亦可謂容形之徑

 第一題

量四邉形(其法有三/)

 形之類有二有直線有曲線兹先解直線形若曲線形

       後方詳之

       公量為方有法之方形二有正方四邉四

       角俱等(直角/也)以所設一邉自之得面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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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正方田一叚各邉四歩自之其容為十六

     方歩有長方以所設兩邉相乗得面之容如

     長方田一叚縱五横六相乗其容為三十方歩

     若斜方具邉無角亦無法之類也有中長線

     之數則以底數乘之得斜方之容若無中長線之數而知一

     角之數則先以角求中長線如乙丁斜方形有長濶若干

     有丁角之數即從丙鈍角作丙甲垂線(即中/長線)則丙丁甲直

     角形有丙丁邊丁角依法求甲得數以乗乙丙得元形之容

     若等邊斜方形作兩對角線分元形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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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句股形兩對角線之交為直

           法法以兩對角線相乗二而

           一

 

 四邉形有上下不等而在平行線内者名梯田舊法并

      兩廣半之以中長線乗之 論曰戊己丁

      丙形從上廣之兩界己戊作己甲戊乙兩

      垂線(即中/長線)中成長方形旁有兩句股形次

      引戊己廣至庚得庚己與乙丙等成己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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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句股形與丙乙戊形等則庚乙方形與

      梯田形等丙乙甲丁為兩廣之較半之者

      損下廣以益上廣也兹舊法所自出也

 

 凡斜田箕田諸法俱同前兩腰之等與不等角之等與

      不等俱以平行線為本若不知中長線而

      知斜邊或一角者如下文

      知斜邉如丁己先分形成甲丁己直角形

      有甲丁為兩廣之半較有己丁弦法以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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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自之相减開方得己甲中長線

 知角者如己甲丁形有甲丁邉有丁角或己角求己甲

 即全數與丁角之切線若丁甲邊與己甲邊

 舊法曰一面長乗中濶得形之容駁曰中廣必垂線乃

          准垂線而外皆斜線必長于

          中長線况斜邉乎今設兩形

          之同邊異積如上圖其理易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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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等田東長三十六西長三十北廣二十五無南廣

      問田舊法并兩長折半乗北廣

      駁曰若北兩皆直角者即梯田之類也否

      則從何定南廣之度乎

 舊法四不等田北四十二南五十六東六十四西五十

      八并東西兩邉半之并南北兩邉亦半之

      兩半相乗得二九八九歩為其容

      駁曰若甲為直角試作乙丁對直角線成

      甲乙丁句股形有句股以求弦為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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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五三之九四其積為一三四四又以乙丙丁形之

 三邉求其容得一五三七(此法見後/第三題)并兩形積得二八

 七一知法為未合也

 論曰兩廣或兩長在平行線内者并而折半損有餘補

 不足改為方形也以中長線乗之則得其容若四不等

 無法形也損此益彼一不能為方一不能為中長線何

 縁得合乎

 第二題

量三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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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丙丁三邊形有邉數無角數求實其法

      并三邉數半之為實以每邊之數為法各

      减之三較連乗得數以半總數乗之為實

 平方開之得實

 如三邊為七為十二為九并得二十八半之為一十四

 减七較七减十二較二减九較五三較連乗得七十以

 半總十四乘之得九百八十○開方得三十一又六十

 二之一十九不盡

 又如三邊為十三十八二十一并得五十二半之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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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减十三較十三减十八較八减二十

      一較五三較連乘得五百二十○以半總

      數二十六乘之得一萬三千六百二十○

          開方得一百一十六又二三

          二七之一六四不盡

          解曰如圖乙丙丁斜角形先

          平分丙丁二角作丙戊丁戊

          二線遇于戊從戊向各邊作

          垂線為戊壬戊己戊庚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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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等(戊壬丙戊己丙兩直角/形同用戊丙邉兩丙角)

          (亦等形必等則戊己戊壬亦/等又壬戊丁丁戊庚兩直角)

          (形同用戊丁邊兩丁角亦等/形必等則壬戊戊庚亦等)

          次從乙作乙戊平分乙角乙

          戊己乙戊庚兩直角形有己

          戊戊庚兩邉等同用乙戊邉

 形必等則兩乙角亦等依三角形推壬丙與丙己己乙

 與乙庚庚丁與丁壬各等共六線三等次于三相等邉

 各取一邉如乙己己丙壬丁合之為元形三邉并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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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丁庚庚乙壬丙或每相等兩形邉/减一邊得三較亦元形三邉并之半)次乙丙邊引長之

 取丙辛與丁壬等乙丁邊引長之取丁癸與己丙等則

 乙辛乙癸皆元形三邊并之半亦三較之總數也次從

 辛從癸作兩垂線遇于子乙戊引長之亦與辛子癸子

 遇于子(乙癸子乙辛子兩直角形之乙癸乙辛兩邉等/兩乙角亦等即乙子弦必等而辛子子癸亦等)

 次截丙午與壬丁等作午子線又截辛丑與壬丙等作

 丑子線即丑子與丁子必等(癸丁子辛丑子兩直角形/之丁癸與辛丑等癸子與)

 (辛子等則其弦/丁子丑子必等)又午丁子辛丑子兩形亦等(丁子與丑/子等丁午)

 (與辛丑等則午/子與辛子必等)則午為直角(相似之辛角/先已為直角)而丙辛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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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子兩直角形亦等又此兩

          形并成一斜方形而丙辛子

          午四角内减午辛兩直角餘

          子丙兩角并為兩直角(凡四/邉形)

          (之四角并/為四直角)又□ 丙壬壬丙辛

          兩角并亦等兩直角而减共

 用之壬丙辛餘午子辛壬丙己兩角等其各半角亦等

 (即丙子辛己/丙戊兩角)即己丙戊辛子丙兩直角形相似(己辛等/為直角)

 (己丙戊辛子丙兩角/又等即其對邉相似)而戊己(小句/一率)與己丙(小股/二率)若丙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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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句/三率)與辛子(大股/四率)次以線變為數(乙丙三十五乙丁五/十丁丙五十乙己十)

 (七强己丙十八弱丙壬十八弱壬丁三十二强辛/子四十八各有竒今約用成數令直截易算也)則戊

 己十二與己丙十八若丙辛三十二與辛子四十八也

            又以第一率乘第四以

            第二率乘第三得數必

            等則戊己辛子之矩内

            實己丙丙辛之矩内實

            (各五/七六)通用可也又戊己

            (小句/一率)與辛子(大句/二率)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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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小股/三率)與乙辛(大股/四率)

              而以第一自乘又以

              乘第二其兩方之比

              例亦若第三與第四

              (見幾何七/卷十七題)則戊己方

              (一四/四)與戊己(十/二)辛子

              (四/八)矩(五七/六)若戊己(十/二)

 與辛子(四八其比例/皆四之一)亦若乙己(十/七)與乙辛(六八何者乙/己戊乙辛子)

 (兩直角形同用己乙戊角則相似/則乙己與己戊若乙辛與辛子)反之則乙己(十七/一率)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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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辛(六八/二率)若戊己方(一四四/三率)與戊己辛子矩(五七六/四率)或

 與己丙丙辛矩(又四率亦五七六也一二與三四異類/而為比例者根與根若積與積也四與)

 (四異形而為同比例者論積不論形也故/先定戊己辛子矩己丙丙辛矩可通用也)

          又四率法既云一乘四二乘三

          兩矩積等今依法乘之即得乙

          己根(十七/一率)乗己丙丙辛矩(五七/六第)

          (四/率)所得數(九七/九二)與乙辛根(六八/二率)

          乗戊己方(一四四/第三率)所得數(九七/九二)

          等次再以乙辛乗之即得乙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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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第一率六十八/二邉總之半)乗乙辛根

           (六/八)偕戊己(元形中/垂線)方(一四/四)之

           矩實(共九七九二/為第二率)所得數(六/六)

           (五八/五六)與乙辛根(第三率六十/八三邉總之)

           (半/)乘乙己根(十/七)偕己丙辛丙

           矩(五七六乙己己丙辛/丙者三差之各數也)之矩

 實(共九七九二/為第四率)所得數(六六五/八五六)等依此用三較連相乘

 又以半總乘之得數為實開平方得元形之積此用前

 所得數本法也或用元形中垂線自乘以乘半總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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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總乘之得數為實

             開平方亦得元形之

             積此用後所得數證

             法也

             何謂中垂線自乘以

             乘半總又再乘而得

             積以句股法解之如

      戊己丙句股形若以戊己句乘己丙股得

      戊己丙形之倍積即己戊壬丙兩形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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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兩形/等故)又乙戊己句股形以戊己句

        乘乙己股得倍積即乙庚戊己兩形

        并之積又以戊壬句乘壬丁股(或戊/己乘)

        (丙/辛)得倍積即庚戊壬丁兩形并之積

        故戊己乘乙辛得元形之積如此即

 一乘可得何待他法然元法中無戊己也特以戊己自

 乘又再乘乙辛而得積與三較連乘以乘半總之元法

 所得大積等故以開方而得元形之積亦等則知元法

 之不謬故謂垂線三乘為證法也又論二法之相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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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術中兩方相乘開方得兩根相乘之

       數如圖戊己(一/二)自乘為戊子方(一四/四)以

       乘乙辛(六八即/戊寅)為戊丑長方(九七/九二)又以

 乘乙辛為戊寅大方(六六五/八五六)此前證法所得數也若以

 乙辛(六/八)自之得(四六/二四)以戊己方(一四/四)乘之所謂兩方相

 乘也(得六六五/八五六)開方各得八一六即戊己根(一/二)乙辛根

 (六/八)相乘之數也若三較連乘又以乘乙辛雖不成方形

 而連乘所得亦九七九二以乘乙辛亦六六五八五六

 以開方亦得八一六故三較連乘之元法無證以垂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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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乘法為證也

       若直角三邉形以句股數相乘得數半

       之為形之容葢方形與三角形同底同

       在平行線内則方形之容倍于三邉形

 之容或用半

       若三邉等形則有中長線者法與句股

       同為本線分元形為兩直角形也無中

       長線者以法求之如乙丙丁三邉等形

       從丁角作垂線至乙丙邉平分元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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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卷二/十六)用句股法以乙丁乙甲兩方相减餘為甲丁

 方其根則甲丁中長線也如設乙丙線一即乙甲線為

 二之一各自之乙丙之方一乙甲之方四之一相减餘

 四之三甲丁上方也開方得四之三之方根(何謂四之/三之方根)

 (葢四之三為方之實可明而其根不可明算家謂之不/發之根若方實百開其根為十則能發之根也既不能)

 (發即有别法以求之故摽之以號曰四之三之方根/四之三方實也四之三之方根根號也法見下文)次

 以四之三乘甲乙四之一(甲乙四之一與乙丙一皆有/能發之根為同類故可以相)

 (乘若能發之根與不發之根為異類不可相乗故别求/同類者乘之同類者則兩方數也算法根乘根得方開)

 (方得方之根方乘方得方方開方得根之方今于兩率/各减其根號獨用兩方相乘得數以分法開之得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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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根相乘之容方積/也詳見句股索隱)得方方根(即根/之方)十六之三為元形

 之容次用分法開之得九十之三十九約之為三十之

 十三元形之容也然不能畢合以開方不盡故

        系三十為元形乙丙邉上方形十三

        為乙丙丁三邉形之容葢兩形同底

        則其比例為三十與十三求分之母

  為全數全數者一也則一邉之方數亦一其根亦一

 法曰三角形邊上方形與三邉形之容若三十與十三

 則用一邊之方數乘十三以三十除之得三邊形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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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各邊設十自之得一百以十三乘之得一三○○以

 三十除之得四十三又三之一元形之容也

       又如各邊為十其半五五自之得二十

       五以减全邉方之一百餘七十五開方

       得八又一百之六十六以五乘之得四

       十三又十之三較前少差以開不盡故

       公法先求形之中垂線以形之半周乘

       之得形之容凡有法之形通用此

       解曰設三邊等形從心向各邊作垂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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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向各角作線必分元形為六直角形

       而等夫甲皆直角甲乙邊俱等則其為

       句股形亦各相等半句(即甲乙/之半)乘股(即/甲)

 (丙中/垂線)得甲乙丙之容六倍之得元形之容凡用甲乙三

 次(為半句/者六也)乘甲丙故法曰形周之半乘中垂線得形之

 容如設各邊十則甲乙為五乙全角六十度則甲乙丙

 角必三十度今甲乙丙角形有角有一邊用法求甲丙

 邊則全數與甲乙五若乙角三十度之切線五七七二

 五與甲丙邊之數二八八六八五有竒為中垂線也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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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邊十共三十半之得十五以甲丙中垂線二八八六八

 五乘之得四三三○二七五若所設各邊十為一尺約

 之得其面四十二方尺又三十方寸有竒如前法

 試用本題第一法邊之總數為三十半之為十五减邊

 之較各五五連自乘得一二五又以半總十五乘之得

 一八七五開方得四三同前法

  一系若三邊等形之邊為全數如十百千等其中長

  線及其容積皆不發之數(十四卷/十二)

  二系二邊等形先求中長線如三邉等形之法如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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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腰各五底六半之三自之得九以减腰

       五上方二十五得十六開方得四中長

       線也餘與前等

  三系三邊不等形有一明角而求中長線則從一隱

       角向對邊作垂線成句股形有角有弦

       以求句如乙丙丁形乙丙二十四半丙

       丁十二丁乙十五乙角二度二分從丁

       作丁甲垂線成兩句股形其甲丁乙形

       有丁乙邊乙角而求丁甲邊為全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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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丁乙邊十五(外/)若乙角之正弦三七五一五(内/)與

  甲丁邉五六二七二五(外/)約得五尺有竒以所得與

  底之十二又四之一相乘得六八九三四約之得六

  十八方尺有竒元形之容也(凡先設先得者為明所/求為隱邉角同下文倣)

  (此/)

       若俱隱角則用本書一卷六題法從大

       角至底作垂線求兩任分底之各分若

       干既分元形為兩句股各有弦又求得

       句以求股若干即元形之中長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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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曰丁乙丁丙兩小邉相并為總相减

       得存存總相乘為實底數為法而一數

       與底相减所餘半之得相小邉之小半

       底甲丙用句股法乙丁乙甲各自之相

  减開方得丁甲如乙丙二十四丁丙十五丁乙十七

  兩小邉并得三十二總也相减得二存也相乘得六

  十四以底二十四除之得二又三之二以减底得二

  十一又三之一半之得十又三之二甲丙也自之得

  一○七又九之一乙丁邉自之得二八九相减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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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又九之八開方得十三又三十七之十三不盡

  中長線丁甲也乘半㡳十二得一六二弱元形之積也

  試用本題一法三邉并得五十六半之二十八各邉

  之减較為四為十三為十一連乘得五七二以半總

  乘之得一六○一六開方得一二六有竒不盡若有

  角求一邉或有二角求二邊亦先求邉(本書一卷十/五十六題)

         若形之邉為斷幾何如圓果平積

         之邉其法以邉數自之又加邉數

         半之為形之積假如各邉有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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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得九加邊得十二半之得六形

         積也又如設邉五自之得二十五

         加邉三十半之得十五積也見算

  章逓加法

 第三題

量多邉形

 一解曰有法多邉形求其容必先分元形皆為兩邉等

 三角形故不論㡬何邉俱同法

 法曰多邉形從心至各作線悉分為兩邉等三角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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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形有邊數有角數求其中長線得各三角形之容并

 之得元形之容

 如八邊邉設十歩從心至角作線輳心成八角皆等凡

        輳心必四直角分三百六十度八而

        一每角得四十五度乙丙丁角形二

        邉等有丁丙底有丁乙丙角則丁丙

        兩角并得一百三十五度半之得六

 十七度又二之一為乙丁丙角又甲乙丁角形有丁甲

 (半元邉/為五)求甲乙垂線即全數(内/)與丁甲(五/外)若丁角之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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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二四一四/二一内)與甲乙邉(一二○七/一○五外)約

        之得十二歩有竒以乘甲丁五歩得

        六二三五五二五約六十歩有竒八

        之得四八八四二四○○約得四百

 八十八歩有竒為元形之容

 若有中長線如甲戊以其半乘半周所得與前等

 又如十二邉有法形邉設十歩以十二除三百六十度

 得三十度為丙乙丁角即乙丁丙角必七十五度從心

 作乙甲線至丁丙邉又甲乙丁角形有甲丁五歩有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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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七十五度求甲乙線即全數(内/)與甲乙(五/外)若丁角之

 切線(三七三二/○五内)與甲乙(八一八六六/○二五外)約得十八歩有竒

 甲乙中垂線也次如前

        或用正弦數法曰各邉為本弧之弦

        即半邉為半弧之正弦而中垂線為

        半弧之餘弦以邊數除三百六十得

        設邊之弧邉數及弧度各半之次用

 半弧度求其正弦及餘弦末用三率法以半弧之正弦

 為第一半邉數為第二餘弦數為第三得第四為正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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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即乙甲

        如五邉等形邉設十二以五除三百

        六十得七十二半之得三十六其正

        弦五八七七九為一率(内/)其餘弦八

        ○九○二為三率(内/)半邉六為二率

 (外/)得九又九之一為四率(外/)即一邉上之垂線次以形

 周乘四率得數半之為形之積五邉形之周為六十乘

 得五四六又九之四為五邉形之并積

 多邉有法形之比例 多邊有法形之具三曰邉曰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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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曰積形大小不等其比例等故有一形某具之比例可

 得他形某具之比例

 每形之邊為一(一虚數也丈尺/寸分唯所設之)

  三邊形之周三積為三十之十三

  四邉形之周四積為一

  五邊之周五積為一又一一七七五七○六之八四

  六九七一九約為十一之八不盡

  六邉形之周六積為二又五百萬之二九九○三八

  一約為五之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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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邉形之周七積為三又八六七七六七四之五五

  ○七二二一約為八之一而盈

  八邉形之周八積為四又一九一三四一七之一五

  八五一二七約為十九之十六不足

  九邉形之周九積為六又六八四○四○二之一二

  四三七五五約為十七之三不盡

  十邊形之周十積為七又一二三六○六八之八五

  八○八九約為三之二不足

 用法設他形之邊求積以其邊數自之以上所列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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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之積數乘之若設他形之積求邊則上所列同類形

 之積數除之所得之根設形之邊也

 舊法三角形每面十四以六乘面得八十四以七而一

 得十二為實半面七為法乘之得八四積也試用前法

       分元形作兩句股形各形有弦有句以

       求股而求積得八四又三十之二十八

       幾為八五非八四

 論曰所以然者古法正六面七謂丙乙十四則丙甲十

 二故七六相乘得四十二為丙乙丁之實八十四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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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丙乙十四乙甲七各自之相减開方

       乃十二有竒非十二也且七除又七乘

       安用之

 舊法六角形每面十五以面數自之得二二五以三乘

 之得六七五今用幾何四卷十五之系六邉等形内有

       三角等邊形六用古法得各形之積為

       九十六又七之六六因之得五九一又

       七之一非六七五

 論曰所以然者十五自之為二二五彼以為此乙丙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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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得乙丙丁戊形之實也不知二二五者乙丙上正方

 形之實此乙丙丁戊則斜方斜方與正方同邉而異積

 也斜方之積必少于正方之積故實少而誤以為多

 古法八角田每面十四以面五乘得七十七而一得十

 倍之得二十求一面得三十四自之得一一五六為實

 面數自之得一九六為法减之餘九六○八角形積也

       正法作圖每兩邉引長之遇于甲成正

       方形其内有元八邉形又有甲乙丙四

       句股形以丙乙元形邉十四為弦求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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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而句股等法以弦十四自之得一九

       六半之得九八開方為九又十九之十

       七甲乙也甲乙甲丁等合之加于乙丁

 元形之邉得三十二又十九之十七為甲甲正方之邉

 自之得一一四又三六一之二二五正方之積也次求

 句股四形之積得一九六弱以减正方積餘九四四有

 竒元八角形之積也古法曰九六○謬矣

 論曰所以然者古法方五斜七不知方五則斜七有竒

 不發之根也彼以甲乙等各句各股俱為十則乙丙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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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乙丙弦俱十四不知各率皆是而獨乙丙弦非十四

 也故八角形之積實少而誤以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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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算書卷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