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算書

新法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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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新法算書卷九十三  明 徐光啟等 撰

  測量全義卷七  球面曲線形

圏内線相當之理

每弧毎角有八種線曰正弦曰正切線曰正割線曰正矢

 曰餘弦曰餘切線曰餘割線曰餘矢幷全數為九種諸

 線内各有相當之理皆依三邊形等角比例法(㡬何六/卷四題)

         如上圖丙丁為正弧甲丁為正弦

         丙辛為正切線乙辛為正割線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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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為正矢戊丁為餘弦己壬為餘

 切線乙壬為餘割線戊己為餘矢乙己乙丁乙丙皆全

 數也即辛丙乙壬己乙兩形相似何者己丙兩直角己

 乙辛丙為平行線辛乙直線割兩平行即其相對兩内

 角必等既丙辛乙壬乙己兩角等即其對邊相似

一全數為正弦餘割線兩率之中率

         如丙丁弧之正弦為甲丁全數為

         丁乙餘割線為乙壬則甲丁與丁

         乙若乙己與乙壬矣丁乙乙己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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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數必等則甲丁與丁乙若丁乙與乙壬也

 又全數為餘弦正割線之中率如戊丁與丁乙若丁乙

 (與乙丙/等故)與乙辛

       一系凡四率全數為中率(或二/或三)若第一率

       為正弦即棄正弦而變餘割線為中率全

       數為第一省而一 若第一率為餘弦則

 變正割線為中率 若第一率為正割線則變餘弦

 若第一率為餘割線則變正弦 凡所變者皆以易全

 數而使為第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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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曰凡有連比例之三率一率與二(如二/與六)若二率與三

 (如六與/十八)别有二數其比例若連理之一率與二(如八與/二十四)

 即可代用或連理之一率與二(如二/與六)若他數與别數(八/與)

 (二十/四)可也或連理之二率與三(六與/十八)若他數與别數(八/與)

 (二十/四)亦可也為其比例等故也(皆三/之一)今連理之一率為

 甲(正/弦)二率為乙(全/數)三率為丙(餘割/線)次有斷理之第三率

 丁第四率戊即可代用謂一甲(正/弦)與二乙(全/數)若三丁與

 四戊可也謂二乙(全/數)與三丙(餘割/線)若三丁與四戊亦可

 也是于連理之三率二比中棄前比而用後比初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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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為第二餘割為三今以全數為一餘割為二也

 如三十八度一十七分之正弦六一九五五與全數若

 三十度之正弦與某數常法二三率相乘以一率為法

 而一得第四今法用三十八度一十七分之餘割線一

 六一四○七為二率以易全數而為第一以二三率相

 乘即得第四何者正弦全數餘割線為連比例故也

 二系凡四率中無全數若第一率為正弦則變餘割線

 為第一率若第一率為餘弦則變正割線為第一率法

 用一二率相乘得數以全為法去後五位所存若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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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全數等而一又以乘第三率得數如前而一得四率

 (名為而一者再皆以全數為法止减末位不/難也常法一乘一除此用兩乗猶是㨗法)

 假如一十八度四十○分之正弦三二○○六與二十

 五度三十七分之正弦四三二三一若六十三度三十

 二分之切線二○○八六二與某數其常法二三率相

 乘第一率而一今用㨗法取一十八度四十分之餘割

 線三一二四三九乘第二率四三二三一得一三五○

 七○○○○○○為實以全數為法而一得一三五○

 七○又以第三率一二四三二二乘之得一六七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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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全為法而一得一六七九二二為四率

       二三○七三五 六十四度十九分之正割線

 又假設三率如一二二三四一

       二三四三二

 第一率變取六十四度十九分之餘弦四三三四○以

 乗第二率得數减後五位以所存乘第三率得數又减

        後五位所存即第四率

       二全數為正餘兩切線之中率

        如上圗辛丙與丙乙若乙己與己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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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者丙乙乙己皆全數則辛丙丙乙(或乙/己)己壬為三率

 連比例

 系凡四率斷比例全數為中率若第一為正切線變餘

 切線為中率以易全為第一若第一為餘切線變正切

 線為中率以易全為第一

三正弦與餘弦若全數與餘切線餘弦與正弦若全數與

 正切線

 如前圗甲丁與丁戊(即甲/乙故)若乙己與己壬戊丁(即甲/乙故)與

 甲丁若乙丙與丙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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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四率斷比例若一二率為正弦與餘弦變為全數與

 餘切線若為餘弦與正弦變為全數與正切線

四凡兩弧之正割線與其餘弦為互相視之線兩弧之餘

 割線與其正弦為互相視之線

        如上圗丙癸丙丁兩弧丙癸弧之正

        割線為乙寅丙丁弧之正割線為乙

        辛丙癸弧之餘弦為庚癸丙丁弧之

        餘弦為戊丁則乙寅與乙辛若戊丁

 與癸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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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曰全數在正弧(丙/癸)為其正割線(乙/寅)及其餘弦(癸/庚)之中

 率在他弧(丙/丁)亦為其正割線(乙/辛)及其餘弦(丁/戊)之中率兩

 理之各前後矩内形各與全數上方形等(各為其/中率故)即兩

 矩内形自相等其邊互相視(㡬何六/卷十四)

五凡兩弧之正切線與其餘切線為互相視之線同上論

卷中諸圏皆以曲線當圎球之大圏相交相截人目視球

曲面或近或逺或上或下或左或右所見不同有時視曲

線而為直線即同是曲線而形象不一葢平面圖球不能

盡球之理宜從論説中領其意義乃得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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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球原本内借論題  古徳阿多西阿撰

一大圏皆與球同心 系大圏皆相等若從大圏分球過

 心必為兩平分(一卷/六)

二兩大圏於球上相交各為兩平分

三反之兩圏於球上相分為兩平分必兩皆大圏(一卷十/一十二)

 (如赤道/黄道等)

四大圏過他圏之兩極必相交為直角(一卷十五題如子/午圏過赤道極則)

 (兩圏交處/皆為直角)

五大圏與本極距一象限九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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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圏交兩大圏若作直角則元圏之極在兩圏之交

 如赤道與極至交圏極分交圏為直角則兩圏之交在

 赤道極

七大圏三百六十平分之小圏亦然但小圏去離大圏一

 分其小圏之各分必小於大圏之各分

八兩大圏相交其交角必等或上或下兩角幷必等兩直

 角與直線相交同理

九球上大圏不能相偕為平行弧一心止一圏故也若同

 心而能為多圏則是距等小圏非大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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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球上三角形之各類

球上圏相交成三角形若三皆大圏之弧此形為大測之

 本(若有小圏之一弧即未能定圏大小之數/安能定其弧數明大測不用小圏之弧也)

球上角形或三邊等其角必等邊之度若四之一(九十/度)則

 角為直角過四之一則鈍角不及則鋭角(如正球之赤/道地平子午)

 (圏皆相交為直角/則各邊俱九十度)

 或二邊等其對角亦等若邊過象限為鈍角不及為鋭

 角或各邊不等各角亦不等

球上角形或三直角其邊皆四之一或兩為直角其兩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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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邊皆四之一此二類自明勿論所論者一為直角餘或

 鈍或鋭各有本法如左

 一圗外大圏内兩大圏分皆相交為直角則各圏之極

      在他兩圏之交(用號作十者指直角作○/者指鈍角作丨者指鋭角)

      (邊云多者謂過四之一/云少者謂不及四之一)

      二圗兩直角形第三角或鋭或鈍(己上二/圗俱不)

      (論/)

      三圗甲乙丙形甲為直角餘皆鋭其邊少

      甲丙戊形甲直角丙鈍戊鋭鈍角之對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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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即甲已戊弧鋭角之對邊小即甲丙弧

      或一直角兩鈍角如乙丙丁形乙丙兩鈍

      角其對邊過四之一即乙壬丁弧

 凡兩角或鋭或鈍若同𩔖其間所容弧不及四之一

 直線三角形與球上曲線三角形異理

一直線形之三角幷與兩直角等曲線形之三角幷其數

 不定但不能及四直角(四直角者三/百六十度也)

二直線形得兩角即得其三曲線形否

三直線直角形有兩邊以句股開方法求其三曲線形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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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線形有三角不能求三邊若干但得其比例耳曲形

 設三角可推三邊若干

五直線形各邊能當全數曲線之各邊否

六兩直線形等角即兩形之邊有比例曲線等角形之邊

 必等

七直線形但有一易法以垂線分元形是也曲形有六易

 法

八直線形不過二種一直角二或鈍或鋭角其邊雖有長

 短不變其𩔖曲形邊有大小其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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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上斜三角形因各角各邊不等分為九種(或恒用或否/俱見下文)

     第一三角皆鋭其邊皆小於四之一(如第/一圖)

     (甲/形)

     第二三角皆鈍其一邊適足四之一其二

     邊大於四之一(後凡四之一皆言足小於/四之一者皆言少大於四)

     (之一者皆言多/如第二圗乙形)

     第三三角皆鈍其兩邊多一邊少(如三圖/丙形)

     第四三角皆鈍其三邊皆多(如四圖/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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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角鈍兩鋭其三邊皆少(如三圗/戊形)

     第六一角鈍兩鋭其兩鋭間之一邊多鈍

     角之兩旁少(如四圖/己形)

     第七一角鈍兩鋭一鋭角之對邊少餘皆

 多(如三圖/庚形)

 第八一角鈍兩鋭鈍角之對邊足餘皆少(如二圖/壬形)

 第九一角鈍兩鋭其邊皆不等一多一少一足(如二圖/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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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上三角形相易其法有五

      第一甲乙丙直角形甲為直角於乙甲乙

      丙各引長之滿象限為乙丁乙戊又甲丙

      邊引長之作甲丙己象限次聨丁戊引至

      己亦作象限(乙丁乙戊俱象限則丁戊己/弧心為乙又丙甲乙為直角)

      (乙丁戊亦直角則甲己丁己/遇于己而己為乙丁弧之心)得丙戊己直

      角形若甲乙丙形設甲乙乙丙兩邊若干

 即有甲丁丙戊兩餘弧次丙戊己形有戊直角有丙戊

 邊即有己角(其弧/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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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元形有直角之對邊及直角旁一邊即

      次形有直角旁一邊及其對角(一圖/)

      若元形有二角即次形有一角一邊(二圖/)

 若元形有一角及直角之對邊即次形有直角旁兩邊

      (三/圖)

      第二甲乙丙直角形於甲乙引長作乙丁

      象限弧乙丙引至戊甲丙引至己皆滿象

      限次作丁戊己象弧得丙戊己形次丙戊

      引至庚丙己至辛戊己至癸皆象弧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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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辛癸弧成辛己癸形此形與元形甲乙丙相當何者

 元形有乙丙兩角即次形有兩邊(有乙角之弧戊丁即/有其餘弧戊己有戊)

 (己弧卽有己癸邊與乙角之數等有丙角即/辛庚丙形之丙角弧為庚辛其餘弧為辛癸)

 元形之乙丙易為癸角(乙丙邊餘為丙戊丙戊之/餘為戊庚是癸角之度)

 元形之甲乙邊易為辛己癸角(甲乙弧之餘為甲丁其/對角為丁己甲或辛己)

 (癸皆甲乙/之餘弧角)

 元形之丙甲邊易為辛己邊(甲丙弧之餘為己丙己丙/弧之餘為辛己則辛己與)

 (甲丙/等)

 第三斜角形(兩腰等角/或鋭或鈍)兩腰引長至半周必相遇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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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與元形相當如圖甲乙甲丙兩腰引至

      丁成丁乙丙他形從乙丙作乙丙己成全

      圏引乙甲至己丙甲至戊又成甲戊己他

      形此兩他形者皆與元形相當何者有甲

      乙邊自有其半周内之餘乙丁亦有其半

 周内之餘甲已即乙丙與戊己等(丙乙戊乙戊/己皆半周故)又丁角

 與甲角等(凡兩大圏相交為兩角必等如/黄赤二道相交于春秋分是也)丁乙丙為甲

 乙丙之餘角乙丙丁為甲丙乙之餘角甲戊己為乙丙

 甲之餘角甲己戊為丙乙甲之餘角則元形變易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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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形各相似相當 問本用曰元形邊大(多于/象限)角鈍易

 為次形邊小角鋭三角形六問中所用也(六問詳/見後篇)

 第四甲乙丙三不等形從乙甲弧作甲辰戊全圏次甲

         角為心作丁壬辰大圏分乙角為

         心作戊癸寅大圏分丙角為心作

         己丑夘大圏分三圏分必相交成

         癸寅丑形此形與元形相當而元

         形之邊易為角角易為邊何者甲

 壬弧滿一象限丙午同之减同用之丙壬即午壬與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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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等壬午弧限壬丑午角之度其

         餘角為癸丑寅又甲丁乙戊皆象

         弧减同用之乙丁即甲乙與丁戊

         等丁戊為寅癸丑交角之度又乙

         辛丙子皆象弧减同用之丙辛即

 辛子與乙丙等辛子弧即辛寅子角之度則元形甲乙

 邊易為次形之癸角甲丙邊易為癸丑寅餘角乙丙邊

 易為寅角元形之三邊易為次形之三角(邊易/為角)

 又元形乙角之餘易為癸寅邊甲角易為癸丑邊丙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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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為寅丑邊(角易/為邊)

 第五凡斜角形設一角二邊法從他角作垂弧至其對

      弧為直角如一圖(若不能則引長其對/弧令受垂弧如二圖)若

      設二角一邊法從他邊之對角作垂弧

      如圖乙丁丙形有丙角丙乙丙丁兩邊即

      作乙甲垂弧分為兩直角形其甲丙乙形

      有一角一邊可求其餘甲丁乙直角形先

      得甲乙甲丁兩邊可求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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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底邊兩旁角為同類垂弧在形内若異類垂弧在形

      外

      凡曲線三角形如得實球即指畫易明

      直角形直角之對邊名底斜角形大角之

 對邊名底

 凡言直角其邊小於象限則用之大於象限則依前法

 變為小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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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上直角形各邊角正弦等線之比例

 第一題

直角形人數數(即直角/之本數)與某角之正弦若底弧之正弦與某

 角對邊之正弦

 欲明此論宜以渾體解之今權設渾象以堅厚楮作一

 圓形中心折作直角半平者其弧如赤道之半周也半

 立者其弧如極分交圏之半周也又作一半周形合於

 全形之直角兩徑相切共為半圏面三一平一立一中

 居中者其弧如黄道之半周也中圏面上下㳺移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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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度角如黄赤道之相距又作九十度之兩弧上合

 下分一置三半周之中如極至交圏為定弧一以下端

 㳺移平弧上恒與平弧為直角上割中弧而遇定弧於

 極㸃之上謂之㳺弧㳺弧之上容中平二弧之距度而

 此一定一㳺兩弧者皆如過極之經圏也恒偕平弧為

 三弧兩邊等直角形

 今於平面作圖擬彼圓象用意推測聊足可明其諸名

 義亦借渾天以便識别也如上圖乙丁寅圏為赤道乙

 丙癸為黄道乙寅為春秋分癸為夏至午辰為南北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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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癸丁辰為極至交圏午丙甲為過極經圏以限黄道

           之經度容赤黄二道之距度

           平置乙丁寅赤道圏從黄癸

           下垂線為極至圏上癸丁相

           距弧之正弦從赤丁上立垂

           線遇夘癸半徑之引長線於

           戊得戊丁與癸己平行為癸

 丁弧之切線夘戊其割線也己夘則癸丁弧之餘弦也

 又從黄道若干度之㸃如丙作兩線一丙辛垂線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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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極經圏上丙甲斜弧之正弦辛壬(乙寅徑/之垂線)其餘弦一丙

 壬為寅乙極線之垂線即丙乙黄弧之正弦次從赤道

 過極兩圏之交甲立甲子直線又於寅乙(黄赤交之/對截線)上

 作甲丑垂線次于乙丙癸圏黄平面上從丑作丑子為

 乙寅之垂線過甲子于子子甲者過極圏上丙甲弧之

 切線也而甲丑為甲乙赤弧之正弦丑夘其餘弦則圖

 中有直線直角形四一癸己夘二戊丁夘三丙辛壬四

 子甲丑因夘壬丑三角等故三形俱相似

 題言癸夘(全/數)與癸己(癸乙丁角/之正弦)若丙壬(丙乙底弧/之正弦)與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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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丙甲為乙角之對/邊丙辛其正弦)

      如上圖甲乙丙形(凡稱甲者/恒為直角)全數(一/率)與乙

      角之正弦(二/率)若丙乙邊之正弦(三/率)與丙甲

      邊之正弦(四/率)此比例用㡬何五卷之六理

 云更之則一與三若二與四又反之二與一若四與三

 又反而更之三與一若四與二

  系若以大圏割本形作戊丁直角弧則丁戊與甲丙

  若乙戊與乙丙(俱用/正弦)

 第二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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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數與某邊(如甲/丙)之餘弦(即丙戊弧/之正弦)若他邊(甲/乙)之餘弦(即/戊)

 (角之/正弦)與底(直角之對/弧如丙乙)之餘弦(即丁丙弧/之正弦)

      若直角形内有一鈍角或二鈍角其理同

      本題

 

 第三題

直角形全數與某角(丙/)之正弦(即丁丙戊/角之正弦)若設角(丙/)旁邊

 (甲/丙)之餘弦(即戊丙底/之正弦)與其邊對角(乙/)之餘弦(即丁戊邊/之正弦)

 此題之丁丙戊形與一題之甲乙丙皆有底有一角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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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同也

      一系依相當第四法及此第一題顯全數

      與乙角(乙丙角/互用)之正弦若角對邊(甲/丙)之餘

 割線與底弧(乙/丙)之餘割線(三四率各有正弦可/用其餘割線當之)

 二系依相當第四法及第一題顯全數與底(乙/丙)之正弦

 若某邊(甲/丙)之餘割線與對角(乙/)之餘割線(三四率有正/弦互易為餘)

 (割/線)

      三系依相當第一法及此第一題顯全數

      與某角(乙/)之餘割線若對邊(甲/丙)之正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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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乙/丙)之正弦(第一題之比例為角之正弦與全若角對/邊之正弦與底之正弦相當法則以正弦)

 (當餘割/線也)

 四系依相當第一法及此第一題顯全數與底(乙/丙)之餘

 割線若邊(甲/丙)之正弦與對角(乙/)之正弦(一題内底之正/弦與全若邊之)

 (正弦與角之正弦今易底之正弦/為餘割而居第二以全為第一)

 五系依相當法第四及第二題顯全數與某邊(甲/丙)之餘

 弦若底(乙/丙)之割線與他邊之割線(二題云全與邊之餘/弦若他邊之餘弦與)

 (底之餘弦此云底之割線與邊之割/線葢以割線當餘弦而為三四率也)

 六系依相當第一法及第二題顯全與某邊(甲/乙)之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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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底(乙/丙)之餘弦與他邊(甲/丙)之餘弦(第二題之四率反用/之為二與一若四與)

 (三則第一率為餘弦第二率為全數/也今依相當一法易之為全與割線)

 七系依第四相當法及三題顯全數與角(乙/)之正弦若

 他角(丙/)之割線與他角對邊(甲/乙)之割線(三題言全與角/之正弦若設角)

      (旁邊之餘弦與他角之餘弦今用相當第/四法反四率為三三率為四易餘弦為割)

      (線葢兩弧之餘弦與其/正割線為互相視之線)

 八系依三題第四相當法顯全與邊(甲/丙)之餘弦若邊對

 角(乙/)之割線與他角(丙/)之餘割線(三題三四率邊旁角/之正弦與他角之餘)

 (弦今互變邊對角之割/線與他角之餘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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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系依相當第一法及第三題之四率前後易之顯全

 數與角之餘割線若他角之餘弦與其對邊之餘弦

 十系三題之四率前後相易用第一相當法顯全與邊

 之割線若邊對角之餘弦與他角之正弦

 十一系因一系反理及相當一法顯全與角之割線若

 底之餘割線與角對邊之餘割線

 十二系因上五系反用其率及相當一法顯全與邊(甲/丙)

 之割線若他邊之割線與底之割線

 十三系因九系反用其率及相當一法顯全與角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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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割線若邊之割線與其對角之割線

 

 第四題

曲線直角形其全數與角(乙/)之切線若角旁邊(甲/乙)之正弦

 與角對邊(甲/丙)之切線(如前/圗)

          解用一題平面全圖之甲乙丙

          形甲為直角戊丁為甲乙丙角

          之切線甲丑為甲乙邊之正弦

          子甲為丙甲邊之切線可見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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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與乙角之切線丁戊若乙角旁邊甲乙之正弦甲丑

 與乙角對邊甲丙之切線甲子(三角形皆相/似故見一題)

 系用相易第一法則全與邊(甲/乙)之餘切線(或丁甲弧之/正切線或戊)

 (己丙角之/正切線)若邊旁角乙之餘弦(即戊己弧/之正弦)與底之餘切

      線(即丙戊之/正切線) 按本題第二率為乙角之

      切線系易為丁戊之餘弧或己戊邊三率

      為角旁邊(甲/乙)之正弦系易為邊(戊/己)旁角(己/)

 或丁甲弧之餘弦(即甲乙/正弦)四率為角對邊(甲/丙)之切線系

 易為底之餘切線或甲丙弧之正切線

KR3f0013_WYG_093-20a

 二系全與底之餘弦(或甲丙邊/之正弦)若角(丙/)之切線(兩形為/交角)

 與他角(已/)之餘切線(即甲乙邊/之正切線)

 三系依相當五法餘切線能當正切線(二三率/可互易)為全數

 與邊之正弦若他邊之餘切線與其對角之餘切線

 四系若一二三四率反用為二與一若四與三即變第

 一率切線為餘切線則為全數與角之餘切線若角對

 邊之切線與他邊之正弦

 向下諸系皆用相當法及反理省文不解

 五全數與邊之餘切線若他邊之切線與其對角之切

KR3f0013_WYG_093-20b

 線

 六全與角之餘弦若底之切線與角旁邊之切線

 七全與邊之切線若底之餘切線與角旁邊之餘弦

 八全與角之割線若底之餘切線與角旁邊之餘切線

 九全與底之割線若角之餘割線與他角之切線

 十全與角之餘切線若他角之餘切線與底之正弦

 十一全與邊之餘割線若邊旁角之餘切線與他邊之

 餘切線

 十二全與邊之餘切線若邊對角之切線與他邊之餘

KR3f0013_WYG_093-21a

 割線

 十三全與角之割線若角旁邊之切線與底之切線

 十四全與底之切線若邊之餘切線與邊旁角之割線

 十五全與角之切線若他角之切線與底之割線

 因上四題即每一設形有十二算法 今設甲乙丙一

 形有乙丙底(三十/度)及甲丙邊(十一度三/十一分)求乙角

      一為乙丙邊之正弦(五○○/○○)與全(十萬/分)若

      甲丙之正弦(一九九/六五)與乙角之正弦(三九/九一)

 (三/)查得二十三度三十一分三十○抄

KR3f0013_WYG_093-21b

 二為全(十/萬)與丙乙之正弦(五○○/○○)若甲丙之餘割線(五/○)

 (○八/六九)與乙角之餘割線(二二○/六一七)

 三為甲丙之餘割線(五○○/八六九)與全(十/萬)若丙乙之餘割線

 (二○○/○○○)與乙角之正弦(三九九/一三)

 四為全(十/萬)與甲丙之正弦(一九九/六五)若乙丙之餘割線(二/○)

 (○○/○○)與乙角之正弦(三九九/一三)

 五為乙丙之餘割線(二○○/○○○)與全(十/萬)若甲丙之餘割線

 (五○○/八六九)與乙角之餘割線(三二○/六一七)

 六為甲丙之正弦(一九九/六五)與全(十/萬)若乙丙之正弦(五○/○○)

KR3f0013_WYG_093-22a

  與乙角之餘割線(二二○/六一七)

      七為乙丙之餘弦(八六六/○三)與乙丙之餘切

      線(一七三/二○五)若甲丙之正弦(一九九/六五)與乙角

 之正弦(三九九/一三)

 八為乙丙之餘切線(一七三/二○五)與乙丙之餘弦(八六六/○三)若

 甲丙之餘割線(五○○/八六九)與乙角之餘割線(二二○/六一七)

 九為乙丙之正弦(五○○/○○)與甲丙之切線(二○三/七六)若甲

 丙之餘弦(九七九/八七)與乙角之正弦(三九九/一三)

KR3f0013_WYG_093-22b

 十為甲丙之切線(二○三/七六)與乙丙之正弦(五○○/○○)若甲

 丙之正割線(一○二/○五五)與乙角之餘割線(二二○/六一七)

 十一為甲丙之割線(一○二/○五五)與乙丙之餘割線(二○○/○○○)

 若甲丙之切線(二○三/七六)與乙角之正弦(三九九/一三)

 十二為甲丙之正弦(一九九/六五)與乙丙之切線(五七七/三五)若

 乙丙之餘弦(八六六/○三)與乙角之餘割線(二五○/六一七)

 以上十二法俱可得乙角因除法為繁故約用乘法如

 下方

KR3f0013_WYG_093-23a

球上直角形相求約法

 球上直角三邊形有三角三邊此六者有三可推其餘

 交互為三十求各以乘法得之

 第一設乙丙兩角(凡甲皆直角乙/丙或鋭或鈍)一求甲乙邊為全數

      與乙角之正弦若丙角之割線與甲乙邊

      之割線或全與乙角之餘割線若丙角之

 餘弦與甲乙邊之餘弦 丙角定數

 解曰同類者或皆過九十度或皆不及若丙角過九十

 度則所求之邊亦過九十若丙角不及九十度所求之

KR3f0013_WYG_093-23b

 弧亦不及下倣此

 二求甲丙(甲丙甲乙兩邊互用/乙丙兩角亦互用)為全數與丙角之正弦

 若乙角之割線與甲丙邊之割線 或全與丙角之餘

 割線若乙角之餘弦與甲丙邊之餘弦 乙角定類

      三求丙乙(對直角/之底)為全與乙角之切線若

      丙角之切線與乙丙邊之割線 或全與

 乙角之餘切線若丙角之餘切線與乙丙邊之餘弦

 或乙或丙兩角定類

 凡定類有二號者若二號為同類所得為不足九十度

KR3f0013_WYG_093-24a

 若兩號為異類所得為過九十度

 第二設乙角及乙甲邊 四求丙角為全與乙角之餘

 割線若乙甲邊之割線與丙角之割線 或全與乙甲

 邊之餘弦若乙角之正弦與丙角之餘弦(直線直角形/設一得二取)

 (其較也此與異者曲/直兩線為異類故也) 甲乙弧定類

 五求甲丙邊為全與甲乙之正弦若乙角之切線與甲

     丙邊之切線 或全與乙甲邊之餘割線

     若乙角之餘切線與甲丙邊之餘切線

 乙角定類

KR3f0013_WYG_093-24b

 六求乙丙邊為全數與乙角之割線若甲乙邊之切線

 與乙丙邊之切線 或全數與乙角之餘弦若甲乙邊

 之餘切線與乙丙邊之餘切線 乙角或甲乙邊定類

 第三設乙角及甲丙邊 七求丙角為全數與甲丙邊

      之割線若乙角之餘弦與丙角之正弦

      或全數與甲丙邊之餘弦若乙角之割線

 與丙角之餘割線 乙角或甲乙邊定類

 八求甲乙為全數與甲丙邊之切線若乙角之餘切線

 與甲乙邊之正弦 或全數與甲丙邊之餘切線若乙

KR3f0013_WYG_093-25a

 角之切線與甲乙邊之餘割線 乙角或甲丙邊定類

 九求丙乙為全數與乙角之餘割線若丙甲邊之正弦

 與丙乙邊之正弦 或全數與乙角之正弦若丙甲邊

 之餘割線與丙乙邊之餘割線 乙角定類

 第四設乙角及乙丙邊 十求丙角為全數與乙丙之

 割線若乙角之餘切線與丙角之切線 或全數與乙

      丙邊之餘弦若乙角之切線與丙角之餘

      切線 乙角及乙丙定類

 十一求甲乙為全數與乙角之餘弦若丙乙邊之切線

KR3f0013_WYG_093-25b

 與甲乙邊之切線 或全數與乙角之割線若乙丙邊

 之餘切線與甲乙邊之餘切線 乙角及乙丙定類

 十二求甲丙為全數與丙乙邊之正弦若乙角之正弦

 與甲丙邊之正弦 或全數與丙乙邊之餘割線若乙

 角之餘割線與甲丙邊之餘割線 乙角定類

 第五設丙角及甲乙邊 十三求乙角為全數與甲乙

 邊之割線若丙角之餘弦與乙角之正弦 或全數與

      甲乙邊之餘弦若丙角之割線與乙角之

      餘割線 丙角定類

KR3f0013_WYG_093-26a

 十四求甲丙邊為全數與甲乙邊之切線若丙角之餘

 切線與甲丙邊之正弦 或全數與甲乙邊之餘切線

 若丙角之切線與甲丙邊之餘割線 甲乙邊定類

 十五求乙丙為全數與丙角之餘割線若甲乙之正弦

 與乙丙邊之正弦 或全數與丙角之正弦若甲乙邊

 之餘割線與乙丙邊之餘割線 丙角定類

 第六設丙角及甲丙邊 十六求乙角為全數與丙角

 之餘割線若甲丙邊之割線與乙角之割線 或全數

 與甲丙邊之餘弦若丙角之正弦與乙角之餘弦 甲

KR3f0013_WYG_093-26b

      丙邊定類

      十七求甲乙邊為全數與甲丙邊之正弦

 若丙角之切線與甲乙邊之切線 或全數與甲丙邊

 之餘割線若丙角之餘切線與甲乙邊之餘切線 丙

 角定類

 十八求乙丙邊為全數與丙角之割線若甲丙邊之切

 線與乙丙邊之切線 或全數與丙角之餘弦若甲丙

 邊之餘切線與乙丙邊之餘切線 丙角及甲丙邊定

 類

KR3f0013_WYG_093-27a

 第七設丙角及丙乙邊 十九求乙角為全數與丙乙

 邊之割線若丙角之餘切線與乙角之切線 或全數

      與丙乙邊之餘弦若丙角之切線與乙角

      之餘切線 丙角及丙乙邊定類

 二十求甲乙邊為全數與丙乙邊之正弦若丙角之正

 弦與甲乙邊之正弦 或全數與乙丙邊之餘割線若

 丙角之餘割線與甲乙邊之餘割線 丙角定類

 二十一求甲丙邊為全數與丙角之餘弦若丙乙邊之

 切線與甲丙邊之切線 或全數與丙角之割線若丙

KR3f0013_WYG_093-27b

 乙邊之餘切線與甲丙邊之餘切線 丙角及丙乙邊

 定類

 第八設甲乙甲丙兩邊 二十二求乙角為全數與甲

      乙邊之餘割線若甲丙邊之切線與乙角

      之切線 或全數與甲乙邊之正弦若甲

 丙邊之餘切線與乙角之餘切線 甲丙邊定類

 二十三求丙角為全數與甲丙邊之餘割線若甲乙邊

 之切線與丙角之切線 或全數與甲丙邊之正弦若

 甲乙邊之餘切線與丙角之餘切線 甲乙邊定類

KR3f0013_WYG_093-28a

 二十四求乙丙邊為全數與甲乙邊之割線若甲丙邊

 之割線與乙丙邊之割線 或全數與甲乙之餘弦若

 甲丙之餘弦與乙丙之餘弦 甲乙甲丙定類

 第九設甲乙乙丙兩邊 二十五求乙角為全數與丙

      乙邊之切線若甲乙邊之餘切線與乙角

      之割線 或全數與乙丙邊之餘切線若

 甲乙邊之切線與乙角之餘弦 甲乙及乙丙定類

 二十六求丙角為全數與乙丙邊之餘割線若甲乙邊

 之正弦與丙角之正弦 或全數與丙乙邊之正弦若

KR3f0013_WYG_093-28b

 甲乙邊之餘割線與丙角之餘割線 乙角定類

 二十七求甲丙邊為全數與甲乙邊之餘弦若乙丙邊

 之割線與甲丙邊之割線 或全數與甲乙之割線若

 乙丙之餘弦與甲丙之餘弦 甲乙及乙丙定類

 第十設甲丙乙丙兩邊 二十八求乙角為全數與丙

 乙邊之餘割線若甲丙邊之正弦與乙角之正弦 或

 全數與乙丙邊之正弦若甲丙邊之餘割線與乙角之

 餘割線 甲丙邊定類

 二十九求丙角為全數與乙丙邊之切線若甲丙邊之

KR3f0013_WYG_093-29a

      餘切線與丙角之割線 或全數與乙丙

      邊之餘切線若甲丙邊之切線與丙角之

 餘弦 甲丙及丙乙定類

 三十求甲乙邊為全數與甲丙邊之餘弦若乙丙邊之

 割線與甲乙邊之割線 或全數與甲丙邊之割線若

 丙乙邊之餘弦與甲乙邊之餘弦 甲丙及丙乙定類

KR3f0013_WYG_093-29b

球上斜角形各邊角正弦等線之比例

 第一題

各角之正弦與其對邊之正弦皆為同比例

      若形是直角則借彼第一題為全數(甲/)與

      某角(乙/)之正弦若底弧(乙/丙)之正弦與某角

 (乙/)對邊(甲/丙)之正弦則用更理為甲角全數與其對邊乙

 丙若乙角與甲丙或若丙角與甲乙用反理亦然(凡不/言某)

 (線者皆正弦/也下倣此)

 若斜角形借相易第五法如丙丁乙形從乙從丁從丙

KR3f0013_WYG_093-30a

      作乙甲丁戊丙壬各垂弧至其對邊為直

      角因前論甲乙丙角與甲丙邊甲乙丁角

 與甲丁邊為同比例合之丙乙丁角之正弦與丙丁邊

 之正弦若乙丁丙角之正弦與乙丙邊之正弦(若戊為/直角則)

 (戊丁丙角與戊丙邊若戊乙丁角與戊乙邊合之乙丁/丙角與丙乙邊若某角與某邊或用壬直角其理不異)

 若甲直角在形外其理亦同 如乙丙甲乙甲丁兩角

      對乙甲乙丁兩邊乙丁甲乙甲丙兩角對

      甲乙乙丙兩邊各减共用之甲直角即丙

 對甲乙乙丁兩邊丁對甲乙乙丙兩邊又各减共用之

KR3f0013_WYG_093-30b

 甲乙則丁角之正弦與乙丙邊之正弦若丙角之正弦

 與乙丁邊之正弦乙角與丁丙邊同理

 第二題

四率斷比例若第一率為全數則全數上方與二三率之

 矩内形若第一率與第四率

      解曰甲乙全數線上方(數與線兩類/相當互解)丙丁

      丙戊為二三率之矩内方己方形之容與

      丁戊矩方等又甲乙丁丙丙戊壬四線為

      斷比例題言甲乙上方與丁戊矩方若甲

KR3f0013_WYG_093-31a

 乙線(一/率)與壬線(四/率)

 論曰因㡬何(六卷/十)甲乙壬兩率矩内形與丁戊兩中率

 矩内形等或與已方形等即甲乙己壬三線為連比例

 第一率上方與第二率上方若第一率與三率等(六卷/十七)

 則全數(甲/乙)上方與二三率之矩内方(丁丙丙戊矩/丙形或已形)若甲

 乙線(一/率)與壬線(四/率)

 系若二三率為切線或割線或正弦即相乘以全數除

 之得第四率

 第三題

KR3f0013_WYG_093-31b

球上斜角形全數上方形與兩腰之正弦矩内形若兩腰

 間角之矢與兩矢之較兩矢者其一為底弧(即角/對邊)之之

 矢其一為兩腰較弧之矢

 圗説乙丙丁斜角形於乙丙乙丁引長之各滿半周遇

 於戊其極線為戊己乙己為心戊丙乙己為平面上半

             圈戊丁乙為斜面半

             圈兩半圈各平分于

             辛于寅作己辛己寅

             已丙皆半徑又作寅

KR3f0013_WYG_093-32a

 辛弧即乙角之弧也其正弦為寅庚其矢為庚辛又取

 乙壬弧與乙丁腰等作丁壬小圏之弧次從丁作丁甲

 從壬作壬甲各為戊乙之垂線則小圏之半徑亦為乙

 丁腰之正弦(即丁戊弧/之正弦)次從丁作丁酉即丁壬小圏弧

 之正弦其矢為酉壬又取丙癸弧與底弧丁丙等又從

 乙從壬從癸向丙己半徑作乙辰壬夘癸午各垂線末

 從酉向壬夘作酉子垂線

 解曰乙辰為乙丙小腰之正弦其矢辰丙寅庚為乙角

 (亦寅/辛弧)之正弦其矢庚辛午夘為兩腰較弧(壬/丙)之正弦其

KR3f0013_WYG_093-32b

             矢夘丙癸午為底(丁丙/亦丙)

             (癸/)之正弦其矢午丙午

             夘(酉子/同)為兩腰較弧(壬/丙)

             之矢(夘/丙)與底弧(丁丙或/丙癸)

 之矢(午/丙)之較矢丁甲(壬甲/同)為乙丁大腰之正弦題合全

 數(乙己丙/己之類)上方形與乙辰偕壬甲兩正弦矩内形若辛

 庚(乙角/之矢)與兩矢之較午夘

 論曰丁甲酉寅己庚兩形相似(酉與庚皆直角甲己兩/角之腰平行又同在兩)

 (靣内/即等)則寅己全數(辛己/同)與庚己若乙丁弧之正弦丁甲

KR3f0013_WYG_093-33a

 (壬甲/同)與酉甲或辛己(寅己/同)與庚己若壬甲(丁甲/同)與酉甲

 依㡬何(五卷/十九)之論辛己與辛庚若壬甲與壬酉(全與全/兩所截)

 (取之分比例等則兩/截取之餘分必等)或辛己(全/數)與壬甲(乙丁大腰/之正弦)若辛

 庚(乙角之矢亦/寅辛弧之矢)與壬酉(丁壬弧/之矢)

 又乙己辰壬子酉兩直角形相似(壬夘乙辰兩線平行/即壬甲乙三角幷為)

 (一形之角而甲壬夘為辰乙己角之餘又辰/己乙角為乙角之餘則與夘壬甲角必等)則乙己(全/數)

 與乙辰(乙丙小腰/之正弦)若壬酉(丁壬弧/之矢)與子酉(兩矢之較/也午夘同)

 同乘理之法兩理(前兩/比例)之第一率(一辛巳/一乙己)相乘得全數

 上方形兩理之第二率(一乙丁大腰之正弦壬甲/一乙丙小腰之正弦乙辰)相乘

KR3f0013_WYG_093-33b

 得兩弧之正弦矩内形依合理(㡬何/五卷)為若乙角之矢辛

 庚(一理之/第三率)與兩矢之較子酉(二理之/第四率)

 系斜角形全數與所得之第四率(第四率者如上題全/數為一率兩腰之正)

 (弦為二三率用三率法/乗除所得則第四率也)若兩腰間角之矢與某矢(某矢/者兩)

 (矢之較兩矢者一為底弧/之矢一為兩腰較弧之矢)

 二系斜角形全數上方形與兩角之兩正弦矩内形(或/全)

      (數與第/四率)若兩角内邊之矢與某矢(某矢者/兩矢之)

      (較兩矢者一為邊對角之/矢一為兩角較角之矢)

      解用第四相易法設角易為邊即兩弧之

KR3f0013_WYG_093-34a

 正弦矩内形與兩角之正弦矩内形必等或兩腰内角

 之矢與兩角内邊之矢必等

 第四題

全數上方形為兩腰(或兩/角)兩正弦矩内形及兩腰兩餘割

 線矩内形之中率

     解曰乙(正/弦)與丙(全/數)若丙與丁(餘割/線)如有兩

     正弦兩全數兩餘割線各以類相乗其形

     依合理為比例等反之或用餘弦矩内形

 及正割線矩内形亦同

KR3f0013_WYG_093-34b

 系若兩正弦兩餘割線各以類相乘(或用餘弦/及正割線)以全數

 除之所得兩數亦全數為中率

 假如乙丙丁形(乙丁邊五十四度五十/分丁丙邊五十八度)求其正弦其餘

      割線相乘以全數除之從尾截去若干位

      所存如全數之位則(五十四度五十分之/正弦八一七四八五)

 (十八度之正弦/八四八○五)相乘得六九三二六三九一四○(五十/四度)

 (五十分之餘割線一二二三二七五/十八度之餘割線一一七九一八)相乘得一四四二

 四五五五一八六全數為兩數之中率試之一全數上

 方積為實所得第一率為法除之或用减九數法亦可

KR3f0013_WYG_093-35a

 二系兩弧之正弦餘割線互乘所得兩數亦全數上方

 形為中率(或用餘弦正/割線理同)

 如前系一弧之正弦全數與其餘割線作三率連比例

 為第一理一弧之餘割線全數與其正弦作三率連比

 例為第二理用合理以兩理之第一率相乘得數二三

 亦如之所得三數之比例與前同理則一弧之正弦他

 弧之餘割線矩内形全數上方形一弧之餘割線他弧

 之正弦矩内形為三率連比例形(如前法/試之)若三率形皆

 以全數除之比例如前則一弧之正弦他弧之餘割線

KR3f0013_WYG_093-35b

 相乘以全除之所得為一率全數為二率一弧之餘割

 線他弧之正弦相乘以全除之所得為三率

 三系兩弧之正切線矩内形兩弧之兩餘切線矩内形

      亦全數上方形為中率(如圖戊正切與己/全若丙全與丁餘)

      (切用合/理如前)若三率形皆以全數除之所得三

      數之比例如前系

 四系若一弧之正切線乘他弧之餘切線或一弧之餘

 切線乘他弧之正切線亦全數上方形為中率若三率

 形皆以全數除之比例亦然

KR3f0013_WYG_093-36a

 五系一弧之正切線他弧之正弦矩内形又一弧之餘

 切線他弧之餘割線矩内形亦全數上方形為中率(如/上)

 (系戊正切全數丁餘切為連比例反/之則丁與丙丙與戊用合理如前)若三率形以全數

 除之比例亦然

 六系一弧之餘切線他弧之正弦矩内形一弧之正切

 線他弧之餘割線矩内形亦全數上方為中率

 七系一弧之正切線他弧之餘弦矩内形一弧之餘切

 線他弧之正割線矩内形亦全數上方為中率

 八系一弧之餘切線他弧之餘弦矩内形一弧之正切

KR3f0013_WYG_093-36b

 線他弧之正割線矩内形亦全數上方為中率若各三

 率形各以全數除之比例皆同

 第五題

無直角形從一角向其對邊為垂弧分元形為二直角形

 各直角對邊之餘弦若底弧(受垂弧/者為底)兩分之餘弦

      解乙丙丁形從丙作丙甲垂弧甲為直角

      則丙丁弧之餘弦與丙乙弧之餘弦若丁

      甲之餘弦與甲乙弧之餘弦又兩邊之割

 線若兩分之割線

KR3f0013_WYG_093-37a

 論曰依前直角形第二題為全(一/)與某邊之餘弦(二/)若

 他邊之餘弦(三/)與底之餘弦今用更理二率與一若四

 率與三以論甲丙丁形則甲丁邊之餘弦(一/)與全(二/)若

 丙丁(直角形之底即/直角之對邊)之餘弦(三/)與丙甲之餘弦(四/)以論

      甲丙乙形則甲乙(一/)與全(二/)若丙乙(三/)與

      甲丙(四/)此二理平之則甲丁與甲乙(兩理/之兩)

      (一/率)若丙丁與丙乙(兩理之/第三率)各弧之餘弦成

 割線其理皆同(為丙丁邊之割線與全若甲丁邊之割/線與甲丙邊之餘弦又丙乙割線與全)

 (若甲乙割線與甲丙邊之餘弦今用兩理平之則一/丙丁與一丙乙若三甲丁與三甲乙各弧之割線)

KR3f0013_WYG_093-37b

 第六題

垂弧旁兩角之正弦若他兩角之餘弦

      解甲丙丁甲丙乙兩角之正弦若丁乙兩

      角之餘弦又丙上兩分角之餘割線若丁

      乙兩角之正割線

 解依直角第三題甲丙丁角之正弦(一/)與全(二/)若丁角

 之餘弦(三/)與丙甲邊(四/)又曰全(一/)與甲丙乙角之正弦

 (二/)若丙甲邊之餘弦與乙角之餘弦今以第二理更之

 為二與一若四與三又以二理平之一與一若三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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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甲丙丁角(一/)與甲丙乙角(一/)若丁角(三/)與乙角(三/)

 又用三題十三系可算割線之比例

 第七題

垂弧旁兩弧之餘切線若垂弧旁兩角之餘

      解丙甲垂弧遇丙丁丙乙兩邊於丙即丁

      丙甲角之餘切線與甲丙乙角之餘切線

      若丙丁邊之餘弦與丙乙邊之餘弦

 用直角第四題依前論試之

 又兩弧之正切線若兩角之正割線 亦用四題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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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十三系試之

 第八題

垂弧旁兩弧之餘割線若垂弧相對兩角之正弦又兩弧

 之正弦若兩角之餘割線

      解丙甲垂弧旁兩弧為丙丁丙乙又丙甲

      垂弧之對角為丁為乙 用直角三題試

      之

 第九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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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弧分底為二兩分之正弦若垂弧相對兩角之切線又

 兩分之餘割線若兩角之正切線又兩分之正割線若

 兩對邊之正切線又兩分之餘切線若兩對角之餘切

 線

 右各題之理皆從直角形之理出前解已明今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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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角形相求約法

凡所設為異類(或邊與角/或角與邊)用第五易分兩直角形法見前

凡形之弧或角過九十度用三四易得相似形其弧不及

 一象限

設三邊若二邊等即用垂弧分為兩直角等形各形有元

 形之一邊有元底之半求其角

      解丙乙丙丁兩弧等丙甲垂弧分乙丁底

      及乙丙丁角各兩平分依圓球原本第一

      卷二十一題知兩形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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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三邊各不等求某角有三法

 其一以本角旁兩腰之正弦相乘以全除之得數名初

 得數又以兩腰之正矢相乘以全除之得數名次得數

 以次得數與角對邊之弦或相加或相减(解見/下文)得數以

 全乘之以初得數除之得某角之餘弦

 解凡角之對邊大以象限而角之兩腰同類(同類者或/皆大于象)

      (限或/皆小)則兩數相加(所求之/角為鈍)角若異類則兩

      數相减其次得數為實(大而受减/者為實)則角鋭

      次得數為法(小而以减/者為法)則角鈍 凡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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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邊小于象限而兩腰同類則兩數相减其次得數為

 實即角鈍次得數為法即角鋭若異類則兩數相加角

 為鋭角

 其二角兩腰之(餘/割)線相乗以全除之得初數又兩腰之

 (餘/弦)相乗以全除之得次數以次數與角對邊之(餘/弦)或加

 或减如前法以所得數乗第一得數以全除之(得角之/餘弦)

 三法用前斜角三題全圗解為全數與一腰之正弦若

 他腰之正弦與初得數又初得數與兩矢之較(兩矢者/兩腰較)

 (弧之矢及底弧之/矢此名次得數)若全數與角之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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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上三角形比類法見宗動天諸問向上諸篇皆先言其

 理(諸問見本/篇八卷)

上法之外尚多别法或用實球從球面界畫諸圏測之或

 用平立環渾儀測之或用平渾儀測之或用比例規或

 用宗動天之象限或用規于平面畫圗以綴術算之或

 先算成各度分之數而列為立成表俱有本書本論本

 㨗法然方之前法則踈而不宻故近来厯家舍置不用

 也

古法用弦數以推步七政必湏句股開平立三乘方等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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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繁而易紊用力多而見功少今悉置不用獨用乘除

 簡矣此卷中幷除法不用而獨用乘法更簡也又有加

 减術幷乘除俱不用然其理必繇乘除而出故先用本

 卷之法此法既明用之既熟然後用加减取徑㨗焉

 三角形有三邊求角三法假如丙丁邊十九度三十分

    丙戊邊十五度五十八分戊丁邊十二度九分

    求戊角 第一法兩腰(戊丙/戊丁)正弦(丙戊為二七/五○八戊丁)

 (為二一/○四七)相乘以全除之初得五七八九又餘弦相乘以

 全除之(丙戊為九六一四二/丙丁為九七七六○)次得九三九八八丙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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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弦為九四二六四比次得數為大(因兩腰同類/其三為小)即戊

 角為鋭其較為二七六加五○以初得數除之得四七

 六七為角之餘弦查表得八十七度十六分 二法兩

 腰餘割線(丙戊三六三五三三/丙丁四七五一二三)相乗以全除之初得一

 七一七二二九其餘弦如上法次得九三九八八與第

 三邊餘弦相減得較以較乗初得數以全除之得如前

 此法更便可免除法 三法兩腰正弦如上兩矢較如

 前解求兩腰之較度得三度四十八分其矢為二二一

 又對邊之矢為五七三六兩數相减得五五一五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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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五○以初數除之得角之矢為九五二三一其度如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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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算書卷九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