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算全書

歷算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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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厯算全書巻三十

            宣城梅文鼎撰

  籌算一

 作籌之度

凡籌以牙為之或紙或竹片皆可長短任意以方正為

 度

凡籌背面皆平分九行每行以曲線界之為兩半圓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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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籌背面皆相對第一籌之隂即為第九便檢尋也二

 與八三與七四與六五與空位皆倣此共五類類各

 五籌當珠盤二十五位或更加之亦可 外有開方

 大籌為平方立方之用詳見别巻

 籌式列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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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籌之理

凡籌每行以曲線界之成兩位其下為本位上為進位

 假如本位一兩則進位為十兩

凡列兩籌則行内成三位下之進位與上之本位兩半

 圓合成一位故也 列三籌則成四位 列四籌則

 成五位 五籌以上皆倣此

凡籌有明數有暗數明數者籌面所有之數是也暗數

 者行數也假如第一行即為一數第二行即為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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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籌與行數相因而成積數假如第二籌之第四行即

 為八數第九籌之第八行即為七二數

 籌算之資

凡用籌算當先知併減二法今各具一則

 併法

併者合也合衆散數為一總數也又謂之垜積 其法

 先列散數自上而下對位列之千對千百對百十對

 十單對單以類相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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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訖併為一總數 其法從最下小數起自下而上

 如畫卦之法 數滿十者進位作暗馬而本位書其

 零

             恐混原數故以此

             别之便覆核也

假如有米三千四百八十石又五千○六十八石又二

萬六千九百石合之共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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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圖散數三宗依法併之為

          一總數得三萬五千四百四

          十八石

 

 減積法

減者去也于總數内減去幾何則知其仍餘幾何也減

 與併正相反減而剰者謂之減餘

 其法以應減去之數列左以原有之總數列右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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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之

 千對減千百對減百十對減十單對減單

 減而盡者抹去之 減而不盡者改而書之

 本位無數可減合上位減之假如欲減八十而原數

 只有七十但其上位有一百則合而減之于一百七

 十内減八十仍餘九十

假如有銀三十二萬五千三百一十兩支放過二十九

 萬五千三百○五兩仍餘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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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減之仍餘三萬○○○

          五兩

 

   十萬千百十兩

 如圖先于三十萬内減二十萬餘一十萬改三為一

  次減九萬而萬位無九合上位共一十二萬減之

 餘三萬抹去一二改書三

 次減五千 次減三百 皆減盡皆抹去之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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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減五兩而兩位無五于一十兩内減之抹去一

 ○改書○五 減訖餘二○○○三

凡算有乘有除乘者用併法除者用減法

 籌算之用

凡算先别乘除乘除皆有法實實者現有之物也法者

 今所用以乘之除之之規則也

凡籌算皆以實列位而以籌為法法有幾位則用幾籌

 如法有十係兩位則用兩籌法有百係三位則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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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籌

凡法實不可誤用唯乘法或可通融若除法必須細認

 俱詳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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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法

勿菴氏曰凡理之可言者皆其有數者也數始於一相

 縁以至於無窮故曰一與一為二二與一為三自此

 以徃巧厯不能盡乘之義也故首乗法

解曰乗者増加之義其數漸陞如乗髙而進也亦曰因

 言相因而多也珠算有因法有乗法在籌算總一乘

 法殊為簡易

法曰凡兩數相乘任以一為實一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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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以人數給糧或以人為實糧為法或以糧為實

 人為法皆可

 凡算先列實(列書之于紙或粉板亦可依千/百十零之位列之自左而右)

  次以法數用籌乘之

  法有幾位則用幾籌

  (假如法為六十四則用第六第四兩籌法為/三百八十四則用第三第八第四共三籌)

 凡乘皆從實末位最小數起

  視原實某數即於籌其行取數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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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實是二則/取第二行數)

 凡列乘數皆自下而上如畫卦

 凡實有幾位挨次乗之但次乗之數必髙于前所列

  之數一位

  (假如先乘者是單次乗/者必是十故進位列之)

 乗訖乃以併法併之合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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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法

 凡法尾空位者省不乗但于併數之後補作圏于其

 下以存其位尤為簡捷

             如上圖乘訖併得三○

             ○○因法尾有空又補

             作一圏是為三○○○

             ○則知所得三萬

             定位法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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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若田為一畝二分則所得為三合何也畝下有分

 故得數之三○○其尾○又是勺下之分也此定位

 之精理須細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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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四四四五七五共九位因實尾空位(無零年/故也)用

省乘法加一○于末位下共十位而以尾○命為分得

一十四萬二千四百四十四日五十七刻五十○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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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法

勿菴氏曰天地之道盈虚消息而已無有盈而不虛無

 有消而不息乘者息也盈也除者消也虚也二者相

 反而不能相無其數每相當不失毫釐如相報也邵

 子曰算法雖多乘除盡之矣故除法次之

解曰除者分物之法也原作幾何今作幾分分之則成

 各得之數而除去原數也有歸除有商除珠算任用

 籌算則獨用商除為便以意商量用之故曰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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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曰凡除以所分之物為實今欲作幾分分之為法法

 與實須審定倘一倒置則毫釐千里矣(假如有糧若/干分給若干)

 (人則當以糧為實以人之數為法除之盖糧數是所/分之物人數是用以分之之法也若倒用以糧分人)

 (則所誤/多矣) 凡法有幾位則用幾籌 乃列實(自上而/下直書)

 (之/) 視籌之第幾行中積數有與原實相同者或略

 少於實者用其數以減原實而得初商 有不盡者

 如法再商或三商以上皆如之實盡而止 餘實不

 滿法以法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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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商數皆以籌之行數為其數(假如所減是等第一/行即商一數第二行)

 (即商/二數)

書商數法曰凡書商數皆與減數第一位相對 若所

 減第一位是○則補作○于原實首位上而對之(此/定)

 (位之/根)

定位法曰除畢以商得數與原實對位求之皆于法首

 位之上一位命為單數(程大位曰歸于法前得零/古法實如法而一是也)

 此有二法 有法少實多者從原實内尋法首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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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逆轉上一位命為單數(如米則為單石錢/則為單文之類)既得單

 數則上而十百千萬下而分秒忽微皆定矣此為正

 法

 有法反多實反少者乃變法也法從原實首位逆溯

 而上至法首位止又上一位命為單數(此是虚位借/之以求實數)

 既得單數乃順下求之命所得為分秒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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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商除盡式    法此欲分為七十二分也故以七二為

假如太陽每     法用兩籌

嵗行天三百    實三六○  如圖先列三百六十度

六十度分為     百十   為實次簡兩籌行内有

七十二候每          三六○與實相同用減

候幾何度           原實恰盡 次查所簡

(答/曰)每候五度          係籌之第五行商作五

 又查所減第一位是三將商數五對三字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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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法曰此法少于實也宜于原實内尋十度位即法

 首位也法首再上一位為單度定所得為五度

 假令實是三千六百則所得為五十度如後圖

         定位法曰此亦法少于實也法亦于

         原實内尋法首十位再上一位為單

         位單位空補作圏再上一位是十度

         定所得為五十度用籌同而得數逈

         異定位之法所以當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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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商式      法此欲分為一十二分也故以一二

假如皇極經世    為法用兩籌

一元共一十二   實      如圖列實(一元/總數)簡

萬九千六百年   ○一二九六○○籌第一行是○一

分為一十二會    十萬千百十年二商作一數(第一/行故)

各幾何             (商/一)減實一十二萬

答曰每㑹一萬          餘九千六百不盡

○八百年            再用籌如法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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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因所減數是○一二故于原實首補作圏而以商

 得一對此○位書之(即所減籌上/第一位也)此定位之根不可

 錯須細審之

          簡兩籌第八行是○九六與餘實

          相合再商八(第八行/故也)減餘實九千

          六百恰盡

          此所減數亦是○九六故以商得

          八進位書之以暗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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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審定商數位置已知不錯而初商次商隔一位

 不相接是得數有空位也乃于其間補作圏為一○

 八

 假如隔兩位則作兩圏三位以上倣此求之若非于

 商數審其位置鮮不誤矣此算中一大闗鍵也非此

 則不能定位

定位訣曰此亦法少于實也從原實内尋法首十位再

 上一位是單年單位空補作圏又上一位是十十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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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亦補作圈又上一位是百知所得為八百年也知

 百知千萬矣定為一萬○八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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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黄鍾之      法此欲分得二千一百八十

實一十七萬       七乃為一分故以二一八

七千一百四十      七為法用四籌

七其分法二

千一百八十

七問若干分

答曰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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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千一百八十七再商之

 

         簡籌第一行是○二一八七正合

         餘實再商一除實恰盡

         次商一進位書暗對所減○位

         定位訣從原實尋法首位千逆轉

         上一位得單分則餘位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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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籌算原書于定位頗略又其為法原實横而商數縱

各居其方不相依附定位頗難故雖厯書間有訛位今

特詳之而兩兩直書于定位尤易亦足見余之非好為

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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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

假如有小珠三十四     此欲分為九分有竒也(以/錢)

萬三千一百五十四     (為主則六分五釐是其/竒零九分之分去聲)故

粒換得大珠重九錢     以(九六/五)為法用籌三根

六分五釐每大珠一     如後圖列實先簡籌第(三/)

錢換小珠幾何粒      行(二八/九五)略少于實商(三/)減

答曰每錢換三萬五     實(二十八萬/九千五百)餘實(五萬三/千六百)

千五百六十粒       (五十/四)以候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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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簡籌第(五/)行是(四八/二五)為略少于餘

          實商(五/)減餘實(四萬八千/二百五十)仍餘(五/千)

          (四百/○四)以待第三商

原實       又簡籌第(五/)行是(四八/二五)為略少于餘

          實又商(五/)減餘實(四千八百/二十五)仍餘

商數        (五百七/十九)知尚有第四商也

         又簡籌第(六/)行是(五七/九○)與餘實恰合

四次商數俱對首位  商作(六/)除餘實(五百七/十九)恰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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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訣從原實中尋法首(單/)位逆轉上一位得(單/)粒定

所得為(三萬五千五/百六十○粒)命為大珠每錢所換小珠之數

 五園問曰法是錢數實是粒數不類也何定位亦如

 是準乎勿菴曰此定位之法所以的確不易也且錢

 與粒不類子疑之固矣抑知單與單之為一類乎葢所問

 是每錢若干故錢數為單位若問每分若干則法首

 錢數為十位得為(三千五百/五十六)矣故定位須詳問意乃

 要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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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籌式     法此欲分作(九百○/七分)也故以(九○/七)

假如布二萬      為法用三籌

一千七百六           如圖簡籌第(二/)行

十八丈給與           (一八/一四)商作(二/)減實

九百○七人           (一萬八千/一百四十)餘(三千/六百)

各幾何             (二十/八丈)次簡第(四/)行

答曰(每人二/十四丈)           (三六/二八)商(四/)除實盡

 以上例皆法少于實故法首在原實中乃本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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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兩例皆法多于實者其法首位或在原實中必

 原實首位也或不在原實中則在其原實上幾位也

 要之皆不能滿法其所得必為分秒乃通變之法也

論曰除者分也吾欲作幾分分之則為法所分之物為

 實所分之物能如所欲分之數則為滿法滿法則成

 一整數假如(三十/六)人分布而布有(三十/六)丈則各人分

 得一丈古云實如法而一正謂此也程大位算法統

 宗曰歸扵法前得零其意亦同此立法之本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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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乃有所分之物原少于所欲分之數是不滿法也既

 不滿法則不能成一整數而所分者皆分秒之數假

 如(三十/六)人分布(二十/七)丈則每人不能分一丈只各得

 (七尺/五寸)是于(一/丈)内得其(七分/五秒)也然必先知整數然後可

 以知分秒故必于原實上虚擬一滿法之位若曰能

 如此則分得整數矣而今不能則所分得者皆分秒

 也于是視所擬整數虚位距商數若干位而命之若

 相差一位則得為十之一(如兩有錢/尺有寸)隔位則為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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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兩有分/丈有寸)此乃通變之法要其為法上得零則一

 而已矣

又論曰此原實即不滿法也若餘實不滿法除之終不

 能盡則以命分之法御之詳後

 命分法

法曰凡除法商數至單已極而有餘實不盡者不能成

 一整數也則以法命之此有二法

一法即以除法為命分不盡之數為得分則云幾十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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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幾

解曰命分者以一整數擬作若干分而命之如滿此數

 則成一整數而今數少故命之也得分者今所僅有

 之數在命分數内得若干也(命分者古謂之分母/得分者古謂之分子)

假如古厯以九百四十分為日法每年三百六十五日

 又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約為四之一(約法/見後)

一法除之至盡古厯家所謂退除為分秒是也單下有

 一位命為十分之幾有兩位命為百分之幾十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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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則命分千四位則命分萬皆以除得數為得分

假如授時厯法每嵗三百六十五日二千四百二十五

 分是以萬分為日即命分也

 式如後

假如五尺為歩每方一歩積二十五尺今有積二百四

 十尺得若干步

 答曰九步又五分步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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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圖列實簡籌第九行是二二

          五商作九(第九/行故)減實二百二十

          五尺餘一十五不盡以法命之

          命為九步又二十五分歩之一

          十五約為五之三(約分法/見後)

 

          若用第二命分法再列餘實加

          ○位商之以得其分秒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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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實下加一圈則一十五尺通

          為一百五十分可再商矣

          簡等第六行是一五○商六分

          除餘實恰盡

          命分九歩六分(即十分/歩之六)

          (命分第二法與法多于實/除法同故皆曰除分秒也)

若餘實為一十六尺則又不盡一尺法當於不盡一

○之下再加一圈為一○○使此一尺化為一百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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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除之得四釐共九歩六分四釐(即百分歩/之六十四)

 約分法

約分者約其繁以從簡也

法曰母數子數平列相減而得其紐數即以紐數為法

 轉除兩原數而得其可約之分

凡約分相減不拘左右但以少減多如左少右多則以

 左減右左多右少則以右減左若減之後或多者變

 而少則轉減之必減至左右相同無可減而止即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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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也(若一減之即得紐/數則不必轉減)

解曰紐數者互相減之餘數相等者也以此除兩數則

 皆可分乃兩數之樞紐

 若相減至盡而無紐數者則不可約

假如母數二十五子數一十五約之若干

 畣曰五之三

 一○ 先以(十/五)  復以(一/十) ○五

 二五 減(二十/五)一○轉減(十/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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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 餘(一十/○)一五 餘(○/五)  ○五

 復以(○/五)轉減(一/十)餘(○五左右皆/五即為紐數)以紐數(○/五)為法轉除

 母(二十/五)得(五/)除子數(一十/五)得(三/)故曰五之三葢母數

 是五個五子數是三個五也

  此轉減例

又如母數九百四十子數二百三十五約之若干

 畣曰四之一

 先以(二百三/十五)減(九百/四十)餘(七百/○五)又減之餘(四百七/十○)又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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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餘(二百三/十五)

      左右皆(二百三/十五)即紐數也

      以紐數(二百三/十五)轉除母數(九百/四十)得(四/)除

      子數(二百三/十五)得一故曰四之一

      母數是四個(二百三/十五)

      子數是一個(二百三/十五)

 此不轉減例

 厯算全書巻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