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算全書

歷算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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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厯算全書卷四十

             宣城梅文鼎撰

 方程論卷一

  正名

名不正則言不順諸本方程皆以二色三色四色等分

欵立法而不分和較宜其端緒紛糾而説之滋謬也故

先正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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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名有四一和數二較數三和較雜四和較交變和

 者無正負如只云某物如干某物如干共價如干以

 問每物各價者是也較者有正負如云以某物如干

 與某物如干相較多價如干或少價如干或相當適

 足者是也雜者半有正負半無正負如一行云某物

 某物各如干共價如干而其一行則又云以某物如

 干較某物如干差價如干或價相當適足者是也變

 者或先無正負而變為有正負或先有正負變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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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負三色以往重列減餘兼用兩行者是也

總論曰萬筭皆生于和較和較可以御萬算分合之義

 也萬物之未形一而已矣一且未有况萬乎及其有

 也有一則有二有二則有三自此以至于無窮而數

 生焉矣和者諸數之合也較者諸數之分也分則有

 差故謂之較較與和相求而法立焉矣故一與一和

 則二也一與二和則三也一與二之較一也一與三

 之較二也萬算雖多凖此矣故和較者萬算之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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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之用至于句股方程至矣盡矣窺髙致逺探賾窮

 幽無所不備然其用不出于和較且以方程言之凡

 方程列位皆以下位為之端如所列下一位為上中

 兩位之總價則和也若下一位為上中兩位相差之

 價則較也較故分正負和故不分正負雖不立正負

 然必以兩和互乘對減以得其差然後其數可得而

 知矣故三色以往先無正負者有時而正負立焉故

 方程之法以和求較而已矣較者易知和者難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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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中有較較之中又有較此萬數之所由生萬法之

 所由起

 和數方程例

方程用互乘對減與差分章貴賤相和法同但貴賤相

 和有總物總價又有每物每價不過以帶分之故難

 用匿價分身而變為換影之術耳方程則有總物總

 價而無每數又有三色四色以至多色頭緒紛然自

 非逓減何取之此古人别立一章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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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曰二色者任以一色列于上以一色列于中以總

 價列于下于是以列上者為乘法左右互乘又互遍

 乘中下得數左右對減其上一色必兩相若而減盡

 其中一色對減必有相差之數下價對減亦必有相

 差之數數相差則減不能盡于是取其餘數以為用

 一為法一為實以法除實而得中一色每價乃以中

 價乘原列中物得中物總價以中物總價減原列兩

 色之總價得上物總價以原列上物除之得上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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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價(若更以中一色列于上依法求之亦先得上/一色價矣故上中之位可以互更也詳見後)

假如有山田三畝塲地六畝共折輸糧實田五畝七分

 又有山田五畝塲地三畝共折實田五畝五分問田

 地每畝折實科則各如干

 畣曰每山田一畝折實田九分每地一畝折實田三

 分畝之一

法各列位

上     中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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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以右上田三畝為法遍乗左行得數

 次以左上田五畝為法遍乗右行得數 上位各得

 田十五畝對減盡 中位左得地九畝去減右行三

 十畝餘地二十一畝為法下位左折田得十六畝五

 分去減右行二十三畝五分餘折田七畝為實 以

 法除實不滿法約為三之一為地每畝折實田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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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一畝折田三分三釐三毫/不盡即地三畝折田一畝也) 就以右行折實田共

 四畝七分内除原地六畝折實田二畝餘二畝七分

 以右上田三畝除之得九分為田每畝折實之數(或/以)

 (左行折田内減左原地三畝該折實田一畝餘四畝/五分以左上田五畝除之亦得九分為田每畝折實)

 (之/數)

論曰以右上田三畝遍乘左行得數是各三之也為五

 畝田者三畝三畝地者三則為田地共折實五畝五

 分者亦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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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左上田五畝遍乘右行得數是各五之也為三畝

 田者五為六畝地者五則為田地折實共四畝七分

 者亦五也

 于以對減而上位田各十五畝減而盡則其數同也

 惟中位地餘二十一畝在右行則是右行之地多于

 左行之地二十一畝也

 而下位折實數亦餘七畝在右行則是右行折實之

 數亦多于左行折實之數七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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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而觀之此所餘折實七畝者正是餘地二十一畝

 之所折也

 此以田地問折數故以地二十一畝為法折七畝為

 實也若以折數問原田地則以折七畝為法地二十

 一畝為實法除實得每折一畝原地三畝于是以右

 地六畝折二畝減折四畝七分餘二畝七分為法除

 右田三畝得每折一畝原田一畝又九分畝之一即

 一分一釐一毫一一不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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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更置以地列于上則先得田折數如後圖

上     中    下

 

 

 先以左上地三畝遍乗右行得數

 次以右上地六畝遍乗左行得數 上位各得地十

 八畝對減盡 中位左得田三十畝内減去右得九

 畝餘二十一畝為法 下位折田左得三十三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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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去右得十四畝一分餘十八畝九分為實 以法

 除實得九分為田每畝折實數

 就以右田三畝折二畝七分減右折實共四畝七分

 餘二畝以右上地六畝除之不滿法命為三分畝之

 一為地每畝折實數(或于左行折實五畝五分内減/去左田五畝該折四畝五分餘)

 (一畝以左地三畝除之亦/得地折實每畝三之一)

論曰以右上地六畝遍乗左行是各六之也為三畝地

 者六為五畝田者六為地三畝田五畝之折實田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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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畝五分者亦六也以左上地三畝遍乗右行是各

 三之也為地六畝者三為田三畝者三為地六畝田

 三畝之折實共四畝七分者亦三也以之對減而地

 在上位者各十八畝既對減而盡則其各十八畝之

 折實在折實共數中者亦必對減而盡也田在中位

 者既對減去九畝而僅餘左行之二十一畝則其各

 九畝之折實在共數中者亦必對減而盡也由是以

 觀則其所餘之左下折田十八畝九分正是左中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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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二十一畝之所折也故以餘田二十一畝為法而

 以餘折田十八畝九分為實即田之折數可知知田

 數知地畝矣

 若以折問田畝則一十八畝九分折為法二十一畝

 田為實實如法而一得每折一畝原田一畝又九分

 之一于是以分母九通右行田三畝得二十七分而

 以一畝又九分之一共一十分為法除之得二畝七

 分以減共折四畝七分餘折二畝以除右地六畝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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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折一畝原地三畝(以上二色例也三色四色以至/多色凡和數者皆同但須重例)

 (減餘以求之今不悉/具于後諸條中詳之)

 較數方程例

凡較數方程分正負之價與盈朒畧同但盈朒章有盈

 朒又有出率方程則但有總物與盈朒而無每出之

 率又兼數色所以不同又盈朒者是有每率而不知

 總所言盈朒適足是總計所出以與原立總價相較

 之數也方程正負則是兩總物自相較之數若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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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負則下價之與上物不知其孰為同異矣此正負

 之法異于盈朒也(負與正對所以分别同異盖對數/之所餘即正數之所欠故謂之負)

 (與負責之負畧相似老子言萬物負陰而抱陽盖正/即正面負即反面也開方法有負隅言隅之空隙也)

 (郭太史厯經三差法有負減言反减也本于平差内/減去立差今立差反多于平差故于立差内反減平)

 (差是為負减兼此數端/而正負之義可見矣)

法曰任以一色為正則以相當之一色為負(此據二色/者言之三)

 (色以上或以一色與多色相當或以/多色與多色相當其法皆同二色)正物之價多為

 正價負物之價多為負價正與負為異名異名相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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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與正負與負為同名同名相減

 首位同名者仍其正負不變(首位同數同名即/可減去此正法也)

 首位異名變其一一以相從(首位亦同數但不同名/故變而同之則亦同數)

 (同名而可減盡矣首位既變則其行内皆從而變此/通法也盖必如是則同減異加始歸畫一而于和較)

 (交變之用/尤便也)

 其法皆于互乗時以得數變之蓋減併只用得數也

 只變一行其相對之行不必再變二色三色以至多

 色並同何也三色以上行數雖多而乘併之用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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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對之一行論同異即同二色之理

論曰和數方程有減無併皆同名故也較數方程有減

 有併或同名或異名也減併者方程之綱要正負淆

 則同異之名混而併減皆失矣今諸本所言正負同

 異誃離舛錯雖加減得數皆偶合耳西人論句股三

 角八線割圜幾何原本可謂詳矣矣至方程增立諸

 率亦復草草未窮其故也

用法曰以一色列于上以相當之一色列于中任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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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為主而分正負(此亦以二色為例三色以上皆以/兩相當者主其一以分正負皆與)

 (二色/法同)

 以兩色相較之價列于下以正物為主而分同異或

 正物所多之價命之為正或正物所少之價命之為

 負(正物之所少即/負物之所多)或正物負物之價兩相若命之適

 足則空位列之亦以列上位者為乘法左右互乘遍

 乘中下以首位為主而變正負得數對減其上一色

 必數相若且又同名而減盡中一色與下價或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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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異名異名者併之同名者對減取其減併之數以

 為用一為法一為實以法除實得中一色每價以原

 列中物乗之得中物總價以與原列下價同名相減

 異名相併得數以原列上物除之得上一色每價(其/上)

 (中亦可/互求)

假如以研七枚換筆三矢研多價四百八十文若以筆

 九矢換研三枚筆多價一百八十文問筆研價各如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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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畣曰筆每矢價五十文 研每枚價九十文

法各列位

上    中    下

 

 

 先以左行研負三遍乗右行得數(首位異名須變一/行以相從故研正)

 (變為負筆負變為正價正/變為負皆于得數變之)

 次以右行研正七遍乗左行得數(右行既變則左行/不必再變故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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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正價正/皆仍舊)

 于是以上研各負二十一同名相減盡 次以中筆

 兩正同名相減餘五十四為法 再以下價左正右

 負異名相併得二千七百為實 以法除實得五十

 文為筆價 以左行筆正九乘筆價得四百五十内

 減同名價一百八十餘二百七十以左研負三除之

 得九十為研價或以右筆負三共價一百五十加異

 名價正四百八十共六百三十以右研七除之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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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價九十

論曰左行原是九筆多于三研一百八十文乘後得數

 則是六十三筆多于二十一研共一千二百六十文

 也右行原是七研多于三筆四百八十文乘後得數

 則是九筆少于二十一研一千四百四十文也于是

 以兩行得數較之上位研負二十一兩行盡同研之

 數同則其價亦同惟中位筆數左行多五十四枝則

 是左行筆多價一千二百六十文者以多此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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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而右行筆少價一千四百四十文者以少此五十

 四筆也夫右行筆價原少于二十一研者一千四百

 四十文以左行多五十四筆而反多于二十一研者

 一千二百六十文是此五十四筆既補却右行之所

 少而仍多此數也故併右行之所多共此二千七百

 以為五十四筆之價知筆價知研價矣

 若先求研價者以研列中為除法以筆列上為乗法

 如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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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者或云筆三矢換研七枚少價四百八十文又有研

 三枚以換筆九矢少價一百八十文則其下價為兩

 負(四百八十是筆少于研之價/一百八十是研少于筆之價)

 

 

 先以左行筆負九徧乗右行得數(首位異名宜變一/行故其正負皆更)

 (之/)

 次以右行筆正三徧乗左得數(右變則左不變/故正負皆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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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以得數較其同異而為之減併 筆各負二十

 七同名減盡研正同名相減餘五十四為法 價正

 負異名併得四千八百六十為實 實如法而一得

 九十為研價 以研價乗左正研三得二百七十異

 加價負一百八十共四百五十以左負筆九除之得

 五十為筆價或以右研七價六百三十與價四百八

 十同減餘一百五十以筆三除之亦得筆價五十

論曰左行原是研三少于筆九者一百八十文乗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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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則是九研少于二十七筆者五百四十文也 右

 行原是三筆少于七研者四百八十文乗後得數則

 是六十三研多于二十七筆者四千三百二十文也

 夫兩行筆皆二十七則其價同也而右行研價多于

 筆四千三百二十文左行研價反少于筆五百四十

 文是兩行研價相差者共四千八百六十文也推求

 其説則只是兩行中相差五十四研之故也故減去

 相同之筆用此相差之研以除此相差之研價而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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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之價可知矣

 若如難題所列以研為正筆為負問者當云以七研

 換三筆研多價四百八十以三研換九筆研少價一

 百八十文則價右正左負(難題係/書名)

 

 

 左右研正徧乗得數(首位本同名故/其正負皆不變)研減盡筆餘五

 十四為法價異併二千七百為實法除實得筆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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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得研價如前若以筆為正研為負則其價右負左

 正

 

 

 依法先得研價如第一圖

 以前四圖或以筆為正或以筆為負或以研為正或

 以研為負或以價為兩正或以價為兩負或以價為

 一正一負其所呼正負之名無一同者要其為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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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減之用則一也

 試以一行中同異言之其左行之價必與筆同名何

 也左行之價乃筆多于研之數也故與筆同名而與

 研異名也 其右行之價必與研同名何也右行之

 價乃研多于筆之數也故與研同名而與筆異名也

 試以兩行中同異言之其上位皆減盡其中位皆相

 減為法其下價皆相併為實其減也皆以同名其研

 也皆以異名 此下價異併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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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大小餘句不知數但云倍小餘句以當三大餘

 句則不及一丈五尺三寸若倍大餘句則如七小餘

 句

 畣曰大餘句六尺三寸 小餘句一尺八寸

法以正負列位

 

 

 先以左小餘句負七徧乗右得數(首位異名宜變以/相從故小句變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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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句下負/數皆變正)

 次以右小餘句正二徧乗左得數(右行既變則此行/不變下適足無乗)

 (亦無/正負) 乗訖乃較之 小餘句各十四同減盡 大

 餘句同減餘一十七為法 下正數十丈零七尺一

 分無對不減就為實 以法除實得六尺三寸為大

 餘句 乃置左行二大句該一丈二尺六寸以左行

 相當適足之七小句除之得一尺八寸為小餘句(或/用)

 (右行三大句該一丈八尺九寸以同名負一丈五尺/三寸減之餘三尺六寸以右行二小句除之亦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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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八/寸)合問

論曰以左小句徧乗右是各七之也為小句二大句三

 者七其相較之數亦七也 以右小句徧乗左是各

 二之也為小句七大句二者二其相當適足者亦二

 也但以首位必同名然後可減故以右小句正變而

 為負以從左名也小句變為負則所與相較之大句

 不得不變而正矣 于是小句同減盡大句同名減

 去四餘右行正十七下較數無減仍餘十丈○七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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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寸然則此所餘者正是減餘大句之數矣何也小

 句十四左右皆同若只如左行四大句則與小句相

 當適足矣而今右行獨餘此較數者非以右多十七

 大句之故乎

 試以大句列于上則先得小句如後圖

 

 

 如法左乗右更其正負 右乗左仍其正負 大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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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減盡 小句同減餘正一十七在左行為法 下

 較數負三丈○六寸在右行無對不減就用為實以

 法除實得一尺八寸為小句 就以左行小句七該

 一丈二尺六寸以左相當適足之大句二除之得六

 尺三寸為大句(或于右行正一丈五尺三寸加異名/小句負二該三尺六寸共一丈八尺)

 (九寸以右大句三除/之亦得六尺三寸)

論曰左行原是小句七以當大句二適足今以右大句

 乗而各三之則是小句二十一以當大句六而亦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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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也 右行原是大句三以當小句二而大句多一

 丈五尺三寸今以左大句乗而各二之則是大句六

 以當小句四而多三丈○六寸也 以兩行之得數

 較之大句既減盡惟左行之小句餘一十七則是左

 行得數所以相當適足者以多此十七小句之故而

 右行小句得數小于大句三丈○六寸者以少此十

 七小句之故也然則此三丈○六寸者正是十七小

 句之數也(依此論可見左行之所多即右行之所/少故左行名正者用于右行即為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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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行之異名/即為同名)

 此下較無減例也

假如有大小方積不知數但云一大方積以當二小方

 積多數八十九若以三大方積當七小方積仍多二

 百五十一

 畣曰大方積一百二十一 小方積一十六

法以正負列位

上      中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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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以右大積一徧乗左行皆如原數 次以左大積

 三徧乗右行得數(首位同名故兩/行正負皆不變) 大積同減盡

 小積同減餘一為法較數同減餘一十六為實 法

 除實仍得一十六為小積 以右行小積負二該三

 十二加異名正八十九共一百二十一為大積(或以/左行)

 (小積負七該一百一十二加異名正二百五十一共/三百六十三以左大積三除之亦得一百二十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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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積)

論曰左行原是大積三多于七小積者二百五十一乗

 後得數亦同 右行原是大積一多于二小積者八

 十九乗後得數則是大積三多于六小積者二百六

 十七也 于是以兩行對勘其大積既減盡惟小積

 左行餘負一其下較數則右行餘正十六夫此十六

 數者與大積同名是右行大積之數也右行少一小

 積而大積之盈數多十六左行多一小積而大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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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數少十六然則此十六數者正是此一小積之數

 矣若以小方積為正則其下較數為兩負(皆小積所/少之數也)

 (故皆/為負)

上     中    下

 

 

 依法徧乗對減餘大積一為法 餘負一百二十一

 為實 法除實不動就以一百二十一為大積 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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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積一該一百二十一同名減負八十九餘三十二

 以小積二除之得一十六為小積

 此是右行多一大方積故多一同名之數一百二十

 一同在一行易知不須重論

 以上二圖正負所呼迥異然所同者兩行之較數皆

 與大方積同名何也皆大方積多于小方積之數故

 與大方積同名而與小方積異名也

 此下較同減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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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曰凡較數方程原列較數是本行中正與負之較

 也其乗後得數同減異加而得者則是兩行中正與

 正之較或負與負之較也故本行中以異名相較而

 兩行對減或加是以兩行之同名相較

假如原列較數與正物同名是正多于負之較也若列

 較與負同名是負多于正之較也故曰本行中異名

 相較也

假如乗後得數而兩行之較數皆與正物同名則兩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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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自同名乃以之對減而餘在一行則知此一行正

 物必多于對行之正物而其所多之數即如此所餘

 之較數矣

假如兩行較數皆與負物同名則兩較亦自同名以之

 對減而餘在一行則知此一行負物必多于對行之

 負物而其所多之數正是此所餘之較數矣此同名

 相減之理也

假如右行較數與正同名而左行較數却與負同名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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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正多于負之數而一是負多于正之數也夫正

 與負原相待負多于正之數即正少于負之數也于

 是用異名相加法以左行負多于正之數變為正少

 于負之數以相併則知右行之正數必多于左行之

 正物而其所多幾何正是此兩較之併數矣此異名

 相加之理也

 合同減異併而觀之總是兩行中同名相較也

又論曰較數方程以兩相較而為用雖有三色四色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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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多色其相較也必兩此正負所由立也立正負以

 别同異猶彼我也夫彼我者豈有一定之稱哉以此

 為正則以彼為負若以彼為正則此反為負矣正負

 之相呼猶彼我之相視也故曰無定雖然無定者正負

 有定者同異其無定者在未立正負之先其有定者

 在既立正負之後既以一為主則同乎此者皆同名

 異乎此者皆異名矣是故無定而實有定也

 今試以所列方程最下位觀之其言正負者必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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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較數也不言正負者必上物之和數也較數有盈

 有朒有適足和則否

假如下價盈則為正正與正同名試於正物價之中減

 去下同名正價之盈則所餘之價必與負物之價相

 當矣 正與負異名試又取上負物之價以加下異

 名正價則又必與正物之價相當矣

假如下價朒則為負(正物之朒負/物之盈也)負與負同名試於負

 物價之中減去下同名負價則所餘之價必與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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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價相當矣 負與正異名試又取上正物之何以

 加下異名負價又必與負物之價相當矣

假如下價適足空位無盈朒則其上正負物價必自相

 當

又論曰正負之術分别同異全在有交變之法以通其

 窮要其為用惟在使兩行之首位同名而已何也方

 程以互乗遞減立法每乗一次即減去一色然惟和

 數則一乗之後即可對減若較數則有同數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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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之時若不減首位即不成方程若徑以異名而減

 勢必以同名而併法不畫一而于後條和較交變之

 時益混淆而難用故以法變之使首位之同數者無

 不同名而仍為同名利減焉首位既以同名減則凡

 減者皆同名凡併者皆異名而其法畫一矣故首位

 既變則行内之正負皆變何也從首位也行内之正

 負既皆從首位而變由是而原與首位同名者皆與

 隔行之首位同名也原與首位異名者即與隔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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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位異名也如此則隔行之同減異併亦清矣正負

 猶陰陽也牝牡也各行中各有正負猶兩儀之生四

 象也乗而交變猶剛柔相推而生變化也隔行之正

 本行以為負隔行之負本行以為正真陰真陽互居

 其宅也同名相減者陰陽之偏不得其配也異名相

 併者陰陽得類雌雄相食也是皆有自然之理焉可

 以思古人立法之原矣

 (以上亦以二色者舉例三色以上乃至多色正負/之用尤顯詳具諸卷中兹不贅列然其理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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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較相襍方程例

方程之用以御隠襍妙在襍與變知其襍則襍而不用

 矣知其變則變而不失其常矣諸書所論胥未及此

 故求之甚詳去之愈逺也

用法曰凡方程和較襍者和較從和法列之不立正負

  較數從較法列之明立正負 其偏乗得數後在

 較數行中者仍其正負之名在和較行中者皆變從

 乗法之名(和數原無正負則無可變但乗後得數取/其與較數之首位同名而已首位既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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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不得不/同名矣)

 凡兩較者下價或有減有併而中物只同減若一和

 一較者下價亦有減有併而中物皆異併此以兩色

 言之三色以上隨數通變皆以同異名御之

假如有大小句不知數但云三其大句倍其小句共三

 丈三尺若倍大句則如六小句問若干

 畣曰大句九尺 小句三尺

法以一和一變列位(適足者以相較而/得名即同較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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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行和數也不立正負 左行較數也明立正負

 右乗左而三之和乗較也故其正負皆如故

 左乗右而二之較乗和也故得數皆為正從乗法之

 名也 如法遍乗訖以兩行對勘 大句同名相減

 盡 小句異名相併得二十二為法 正數六丈六

 尺無減就為實 法除實得三尺為小句 以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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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句六共一丈八尺為實以大句二為法除之得九

 尺為大句(或于右行共三丈三尺内同減小句二共/六尺餘二丈七尺以大句三除之亦得九)

 (尺/)

論曰右行大句三小句二共三丈三尺乗後得數則是

 六大句四小句共六丈六尺也 左行大句二小句

 六其數相當乗後得數則是六大句十八小句亦相

 當適足也 于以對減而兩大句同減盡則其數同

 也而右行正數猶有六丈六尺左則無有其故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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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行正數中有小句四而左則無且不惟無之而

 已其相對之負數反有十八小句焉是左行正數

 又自除却十八小句之數也右行正數多四小句

 左行正數又自除却十八小句則是右行正數之

 多于左行正數者二十二小句也故併此二十二

 小句為右行所多之正物其六丈六尺則右行之

 正數也以正物除正數而小句可知知小句知大

 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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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細攷之六大句合四小句共六丈六尺則以與六

 大句相當之十八小句合四小句亦必六丈六尺也

 此亦西儒比例之理而以同異名盡之可見古人用

 法之簡快試更列之以小句居上則先得大句亦同

上      中     下

 

 

 先以右小句二徧乗左行得數(和乗較也故/仍其正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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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以左小句六徧乗右行得數(較乗和也故皆命/為負與乗法同名)兩

 小句同減盡 兩大句異併二十二為法 負數十

 九丈八尺無減就為實法除實得大句九尺 以右

 行大句三該二丈七尺減共三丈三尺餘六尺以小

 二句除之得小句三尺

論曰小句互乗之後則其數同也小句數同則負數亦

 同而右行之負數獨有十九丈八尺左則無有者以

 右之負數中有大句十八而左則無不惟無也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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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之正數中反有大句四是左行負數中又原少四

 大句也右負數多十八大句左負數少四大句是右

 之負數多于左之負數者共二十二大句也然則右

 之負數獨有此十九丈八尺者正是此二十二大句

 之數也

 此和數與適足偕也

假如有江湖兩色船載物不知數但云江船五以較湖

 船一則江多二千八百石江船三湖船五則共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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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八百石問船力若干 畣曰江船六百石 湖船

 二百石

法以一和一較列位

 

 

 如法左右徧乗得數

 江船同減盡 湖船異併二十八為法 載物同減

 餘五千六百石為實 法除實得二百石為湖船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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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湖船數加右行異名正二千八百共三千石以

 右江船五除之得江船數六百石(或以湖船五共一/千石同減左行二)

 (千八百石餘一千八百石以/左江船三除之亦得六百石)

論曰徧乗後江船數同則其載數亦同今以兩正數相

 減而左多五千六百者以左正數中有湖船二十五

 而右則無不惟無也其所對之負數中反有湖船三

 是右行正數中又自少三湖船也左多二十五右少

 三是左正數多于右數者共二十八湖船也然則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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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正數獨多五千六百者正此二十八湖船之數也

 此和數偕一正也負亦同

 和變交變方程例

凡方程三色以上以減餘重列則有和變較較變和者不可不

 察也 若非和較之襍則二色方程之中物有減無併矣若

 非和較之變則三色四色方程和數者有減無倂矣夫

 和數較數非自我命之名也其下價之為和為較不可誣也

用法曰和變較者但和數減餘有分在兩行者兼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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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即變較數也 和既變較即以較數法列之其法

 以一行之餘數命為正以一行之餘數命為負 其

 下餘價以與中位餘物同在一行者即為同名從其

 正負而命之 若下價減盡無餘者命為適足

 若減餘只在一行者無變也只用和數法

 較變和者但視較數減餘或有一行内皆正或皆負

 者即變和數也即如和數法列之不立正負(其較數/異併者)

 (以一行為主而以隔行之/之異名從本行為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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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減餘行内有正負者無變也只用較數法

 若有兩異併而一位左正右負一位右正左負亦仍

 為較數不變雖減餘分在兩行而一行餘正物一行

 餘負物亦和數也何也隔行之異名乃同名也

 若減餘同名而分餘于兩行即仍為較數不變何也

 隔行之同名乃異名也

 若兩異併皆左正右負或皆左負右正亦和數也

 和較重列有俱變為較者有只變一行為較而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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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故者較數重列有俱變為和者有只變一行為和

 而其餘如故者皆如上法以和較襍列之

 若四色以上有和變較較復變和者有較變和和復

 變較者皆以前法御之

假如以衡校弓弩之力但云大神臂弓二弩九小弓二

 共重七百一十斤又有神臂弓三弩二小弓八共五

 百二十五斤又有神臂弓五弩三小弓二共五百一

 十五斤問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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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畣曰大神臂弓力五十五斤 弩力六十斤 小弓

 力三十斤

法先以和較列位(凡三色者可任以一行為主與餘二/行數相乗而減併之故前後之行可)

 (互更也詳/見第三卷)

 

 

 

 先以中行神臂弓二為法徧乗左右得數(此以中行/為主與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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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互乗取其行間/易為減併之用也)

 次以右行神臂三徧乗中行得數與中行對減 神

 臂弓中右各六對減盡 中弩二十七内減去右弩

 四餘二十三(中行/餘也) 中小弓六去減右小弓十六餘

 十(右行/餘也) 中力二千一百三十内減去右一千○五

 十餘一千○八十斤(中行/餘也)

 以上減餘分在兩行已變較數矣即用較數之法分

 正負列之而以弩與力命為同名(弩與力同在/中行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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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以左行神臂五徧乗中行得數而以中左兩行對

 減 神臂弓各十減而盡 中弩得四十五内減去

 左行弩六餘三十九

 中行小弓得十内減去左小弓四餘六 中力得三

 千五百五十内減去左一千○三十餘二千五百二

 十斤

 以上減餘俱在中行仍為和數也不分正負

論曰此和數方程變為一和一較也何也中右得數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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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弓減盡則其力相若也弩數相減而餘在中行是

 中行之弩力多于右行也小弓相減而餘在右行是

 右行小弓之力多于中行也弩力中多于右小弓力

 右多于中而今共力相減惟中多一千○八十斤則

 是此一千○八十斤者非餘弩餘弓之共數而餘弩

 所多于餘弓之較數也雖欲不分正負不可得也

 如中左對減而餘弩餘小弓俱在中行則中行之餘

 力二千五百二十斤者仍為餘弩餘小弓共數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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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之可分也故以此兩減餘者依和較雜法重列而

 求之

 如前對減既于共力中清出首一色大神臂弓不與

 弩小弓雜矣然所餘之力尚為弩小弓共數與其較

 數而未能分别此二色之每數也故必重測

 

 

 依和較雜法以左右餘弩互徧乗得數(左乗右和乗/較也故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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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負右乗左較乗和也故/變從乗法之名皆曰正)

 弩同減盡 小弓異併五百二十八為法 力同減

 餘一萬五千八百四十為實 法除實得三十斤為

 小弓力 以小弓力乗右行餘小弓十得三百斤異

 如力正一千○八十斤共一千三百八十斤以餘弩

 二十三除之得六十斤為弩力(或于左行共力二千/五百二十斤内同減)

 (小弓六該一百八十斤餘二千三百四十斤以餘弩/三千九除之得六十斤亦同即此可見兩減餘之為)

 (一和/一較)乃于原列任取右行八小弓力二百四十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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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弩力一百二十斤以減共力五百二十五斤餘一百

 六十五斤以大神臂弓三除之得五十五斤為大神

 臂弓力

論曰兩弩正數同而其力不同者小弓之故也左行和

 數也是弩偕小弓之力也右行較數也是弩力中減

 去小弓之力而餘者也合而觀之則是左行之弩力

 有小弓一百三十八以為之益而右行之弩力反減

 去小弓三百九十然則左行正數之多于右行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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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差小弓五百二十八而左行正數所以多于右行

 一萬五千八百四十斤者正是此小弓五百二十八

 之力也

 凡此減餘之數亦可互求若更置之以小弓列上則

 先得弩力如後圖

上    中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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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右左徧乗得數(左乗右和乗較也故仍其正負/右乗左較乗和也故變從乗法)

 (之名皆名/之曰負)

 小弓同減盡 弩異併得五百二十八為法 力異

 併得三萬一千六百八十為實 法除實得六十斤

 為弩力 以弩力乗右行弩二十三得一千三百八

 十斤同減正一千○八十斤餘三百斤以小弓十除

 之得小弓力

論曰兩小弓同名負其數既同而左行負數之力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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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右則無之而且反小于正數之力若干者何也以

 左行負數中有弩三百九十右則無之而其所對之

 正數反有弩一百三十八以為之除算則是左負數

 之多于右者共五百二十八弩也右負數少此五百

 二十八弩而正數力遂多六千四百八十斤左負數

 多此五百二十八弩則不但補却右行之所少而又

 自有力二萬五千二百斤然則左行共多于右三萬

 一千六百八十斤者正是此五百二十八弩之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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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三色和變較例也(四色以上襍/見諸卷中)

問有甲乙丙三數甲加七十三得為乙丙數者倍乙加

 七十三得為甲丙數者三丙加七十三得為甲乙數

 者四其本數各幾何 畣曰甲七 乙十七 丙廿三

法先以較數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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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以中行甲正一遍乗右左得數皆如故(只變中行/故兩行之)

 (正負俱不變又是一數/為乗法故數亦不變)

 次以右行甲負三徧乗中行次以左行甲負四徧乗

 中行各得數(左右既省不變故變中行以從/之首位變負下三位俱變正)

 次以中右得數相減併 甲同減盡 中乙得正六

 同減左得正一餘正五 中丙得正六異併右得負

 三共得正九中較數得正二百一十九異併右負七

 十三共得正二百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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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以中左得數相減併 甲同減盡 中乙得正八

 異併左得負四共得正十二 中丙得正八同減左

 得正一餘七正 中較數得正二百九十二異併左

 負七十三共得正三百六十五以上減併之數皆同

 名又皆在一行知已變為和數重列之不分正負(依/此)

 (顯雖同名而或乙正在中丙正在左即不/得變和數也何也左行之正中行之負也)

論曰此較數變為和數也以中右之得數言之中行六

 个乙六个丙共多于三个甲者二百一十九右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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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乙少于三个甲三个丙者七十三于是兩相對較

 則兩行之甲皆三个其數本同而中行之乙丙多于

 甲二百一十九者因中行之乙多于右行之乙者五

 个又有同名之丙六个以益之而中行之甲又非若

 右行之甲與三个丙同名是又少三个丙也夫甲股

 内少則乙丙股内多合而觀之則是中行之乙丙股

 内共多五个乙九个丙而右行之乙股内共少此五

 个乙九个丙也夫中行之乙丙股内多五个乙九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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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便多于三个甲者二百一十九右行之乙股内少

 五个乙九个丙則不惟不多而反少于三个甲者七

 十三然則併此多二百一十九少七十三共二百九

 十二者正是此五个乙九个丙之共數而非其較數

 也故不分正負

又以中左之得數言之中行正數是八个乙八个丙負

 數是四个甲而正數多者二百九十二左行正數是

 一个丙負數是四个甲四个乙而正數少者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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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兩相對勘則兩行負數之甲皆四个其數本同

 惟中行之正數内比左正數多七个丙又加八个乙

 而中行之負數又比左負數少四个乙合而觀之是

 中行之正數比左行共多十二个乙與七个丙而左

 行之正數比中行共少十二个乙七个丙也然則中

 行正數之多于負數二百九十二者以多此十二个

 乙七个丙而左行正數之反少于負數七十三者以

 少此十二个乙七个丙也則是併此多二百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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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七十三之數共三百六十五者正是此十二个乙

 七个丙之共數而非其較數也故亦不分正負

 

 

 如法以乙數左右互徧乗得數相減(無正負故/有減無併)

 乙減盡 丙減餘七十三為法 下位餘一千六百

 七十九為實 法除實得二十三為丙數以丙數

 乗左行 丙七得一百六十一以減共三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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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餘二百○四以左乙十二除之得一十七為乙數

 又以乙數異加原列右行負七十三共九十内減原

 右行丙三該六十九餘二十一以原右行甲三除之

 得七為甲數

論曰此同文算指所立疊借互徵設問之一也原法繁

 重今改用方程簡易如此

 此所設問三色方程耳以西術求之已不勝其難况

 四色以往乃至多色乎此亦足見方程之不可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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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别立一章之誠有實用也

 此三色較變和例也 四色以往至于多色則其變

 益多要不出于和較例具後諸卷中兹不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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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厯算全書卷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