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算全書

歷算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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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厯算全書卷四十五

             宣城梅文鼎撰

 方程論卷六

  方程御襍法

算術之有方程猶量法之有句股必深知諸算術而後

 能言方程猶之必深知諸量法而後能治句股故以

 是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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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方田少廣凡屬量法者往往有可以句股立算而諸

 法不能治句股方程之於粟布差分也亦然故襍法

 不能御方程而方程能御襍法

 例如後

假如有糧一萬九千石𣲖與甲乙丙三縣各以其人戸

 多少米價貴賤僦值逺近舟車險易而均輸之 甲

 縣戸三萬米價毎石一兩四錢逺輸二百里用車載

 二十石行一里僦值一錢三分 乙縣戸二萬米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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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兩二錢逺輸五百里用舟載二十五石行一里僦

 值三分 丙縣戸一萬米價一兩二錢逺輸二百里

 道險可用負擔每負六斗行五十里顧值一錢八分

法曰各以其縣米價併僦值之數命其户以方程較數

 列之 以甲縣車載二十石除其僦值一錢三分得

 六釐五毫(每載一石行/一里數也)以乗二百里得一兩三錢併

 米價一兩四錢共二兩七錢 以乙縣舟運二十五

 石除其僦值三分得一釐二毫以乗五百里得六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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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倂米價一兩二錢共一兩八錢

 以丙縣負擔六斗除其顧值一錢八分以乗一石得

 三錢又以五十里除之二百里乗之得一兩二錢併

 米價共二兩四錢

 原法以各縣米價并僦值之數以除其戸為衰列而

 併之併衰為法各衰乗總米為實法除實得各縣米

 今用方程則不湏爾竟以二兩七錢命甲縣之衰為

 二十七戸以一兩八錢命乙縣之衰為一十八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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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兩四錢命丙縣之衰為二十四户以三縣衰命為

 適足而列之

 

 

 

 

 如三色有空法乗 餘丙縣異倂一百一十四戸為

 法 正三十四石二斗為實 法除實得丙縣每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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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糧三斗 以丙一戸三斗減共一石九斗餘一石六

 斗乙縣四戸除之得每戸糧四斗

  以乙二戸八斗甲縣三戸除之得每戸二斗又三

  分斗之二各以每户率乗其縣之戸總得各縣轉

 計開

甲縣三萬户 共糧八千石 共僦車值一萬○四百兩

 毎户糧二斗六升六合又三之二 每三户糧八斗

 每戸僦值三錢四分又三之二 每三户僦值一兩○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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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米價與其僦值每戸共銀七錢二分

乙縣二萬户 共糧八十石 其僦船值四千八百兩

 每户糧四斗 僦值二錢四分

 總計米價僦值每户亦七錢二分

丙縣一萬户 共糧三千石 共顧擔夫銀三千六百兩

 毎户糧三斗 僦值三錢六分

 總計米價僦值每户亦七錢二分

 以米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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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此因米價不等加以僦值不同故以法均之糧雖

 不均而每户所出之銀數則均若但均其米乃不均

 矣是故均之以不均斯謂能均

問官米二百六十五石令三等人户出之甲上等二十

 户每户多中等七斗乙中等五十戸每戸多下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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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丙下等一百一十戸其則例各若干

法以和較列位(依省算以和數/十之一列之)

 

 

 

 

 如法乗減 得丙戸十八為法 二十一石六斗為

 實 法除實得一石二斗為下等每戸則例 加正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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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為中等則 又加七斗為上等則

 計開

甲上等毎戸二石四斗 二十戸共四十八石

乙中等毎戸一石七斗 五十戸共八十五石

丙下等每戸一石二斗 一百一十戸共一百三十二石

 合計之共二百六十五石

問有米六百七十四石以四等里甲輸納乙為甲十之

 八丙為乙十之七丁為丙十之六其甲乙各八十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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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丁各七十户問各若干

 解曰十之八卽非二八差分十之七十之六卽非三

  七四六差分故與帶分條所設不同合而觀之可也

法以和較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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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乗減而重列其餘與三行對

 

 

 又以餘數與四行平列

 數益多用省算法四除減餘然後列之

 

 

 如法乗減餘丁六百七十四爲法 五萬六千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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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十六石無減爲實 法除實得八十四石爲丁共

 數 十因丁數六除之爲丙共數 十因丙數七除

 之爲乙共數 十因乙數八除之爲甲共數

 計開

甲共數二百五十石以八十户除之得毎户三石一斗

 二升五合 乙共數二百石爲甲十之八以八十户

 除之得毎户二石五斗 丙共數一百四十石爲乙

 十之七以七十戸除之得每户二石 丁共數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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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石爲丙十之六以七十户除之得每户一石二斗

 總計之共六百七十四石

論曰此所問是總數相差非毎户相差也故原列者總

 户而得亦總户之米若云問毎户之差則當以毎户

 列之而所得者亦毎户米也如後例

假如共米六百七十四石以四色人户出之甲八十户

 乙亦八十户乙毎户如甲十之八丙丁各七十户丙

 毎户如乙十之七丁毎户如丙十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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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各户則例

法以戸細數列位

 

 

 

 

 依省算以首行退位十而一與次行對減而重列之

 又半其減餘然後列之與三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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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列減餘以對末行

 

 

 如法乗減異併一千二百九十二為法 一千四百

 一十五石四斗無減為實 法除實得一石○九升

 又三百二十三之一百七十八為丁毎戸則例(法實/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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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之)

 十因丁則六除之得一石八斗二升又三百二十三

 之一百八十九為丙每户則例

 十因丙則七除之得二石六斗○又三百二十三之

 二百七十為乙每户則例

 十因乙則八除之得三石二斗六升又三百二十三

 之十四半為甲每戸則例

 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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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每户三石二斗六升又三百二十三之十四半

 八十户共二百六十石○八斗三升又三百二十三

 之一百九十一

乙每户二石六斗○又三百二十三之二百七十 為

 甲每户十之八

 八十户共二百○八石六斗六升又三百二十三之

 二百八十二

丙每户一石八斗二升又三百二十三之一百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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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乙每户十之七

 七十戸共一百二十七石八斗 ○ 又三百二十三

 之三百一十

丁每户一石○九升又三百二十三之一百七十八

 為丙每户十之六

 七十户共七十六石六斗八升又三百二十三之一

 百八十六

合計共六百七十四石(凡六百七十三石九斗七升又/九百六十九分以三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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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収之為升/得此數)

問有均分兩銀庚以其五之二與甲則甲之數多於庚

 一百六十八兩若以甲二十一之九與庚則庚之數

 多於甲一百八十兩原數幾何

法以所用益彼之分與此所存之餘分相減而列之

 (庚與甲五之二/庚自存五之三)相減餘五之一(是為以庚五之一較/甲全分而甲多一百)

 (六十八/兩也)

 (甲與庚廿一之九二/甲自存廿一之十)相減餘二十一之三(是為以甲二十一之/三較庚全分而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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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八/十兩也)

 庚雖自存五之三而甲股内有庚所與之二故以相

  減而餘之一分與甲相較

 甲雖自存二十一之一十二而庚股内有甲所與之

  九故以相減而餘之三分與庚相較

 

 

 甲一百○二分為法除實一千○二十兩得十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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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之一分 二十一分共二百一十兩 減負一百

 六十八兩餘四十二兩爲庚之一分 五分亦共二百

 一十兩

 計開

(庚/甲)各原銀二百一十兩(庚五之二計八十四兩其五之/三仍一百二十六兩 甲二十)

 (一之九計九十兩其二十/一之十二仍一百二十兩)

庚以八十四與甲(甲共有二百九十四/庚仍餘一百二十六)相較甲多一百

 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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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九十與庚(庚共有三百二十/甲仍餘一百)相較庚多一百八十

 此設問之意也

以(庚之一分四十二/甲全分二百一十)相較甲亦多一百六十八

以(甲之三分計三十/庚全分二百一十)相較庚亦多一百八十

 此列位之理也

論曰右例以此之分益彼而轉與此之餘分相較與帯

 分條所設不同 帶分條此之分較彼全分其全分

 即是原數 今則一損一增以相較非原數也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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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

 及其相減而列為較數也則亦是此之分較彼原數

 矣是之謂尾同而首異

 相減列位亦有變為和數者如後所設

問有兩銀庚以其五之三與甲則甲之數多於庚二百

 五十二兩若以甲廿一之十三與庚則庚之數多於

 甲二百六十兩

法亦以所與彼之分與其餘分相減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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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與甲五之三/自存五之二)相減餘五之一(此為所用之分多於/存分是變和數也)

  (庚五之一偕甲全分/共二百五十二兩也)

 甲(與庚二十一之十三/自存二十一之八)相減餘二十一之五(此亦用/分多存)

  (分少是變和數也百甲二十一之/五偕庚全分共二 六十兩也)

 甲所以多如許者不惟其全數之故其所得於庚之

  分又多於庚之餘分者一也故甲所多之數乃是

  甲全數偕庚之一分所共也

 庚所以多如許者亦不惟其全數之故其所得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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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又多於甲之存分者五也故庚所多數亦是庚

  全數偕甲之五分所共也

 

 

 甲一百分為法除實一千而得十兩為一分 以甲

 五分計五十兩減共二百六十兩餘二百一十兩為

 庚原銀 五除之得四十二兩為一分 以減共二

 百五十二兩亦得二百一十兩為甲原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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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五之三計一百二十六兩以加甲銀共三百三十六

 兩 内減去庚自存五之二計八十四兩 仍多二

 百五十二兩 即是甲全數偕庚一分之數也

甲二十一之十三計一百三十兩以加庚銀共三百四

 十兩 内減去甲自存二十一之八計八十兩 仍

 多二百六十兩即是庚全數偕甲五分之數也

論曰右例以此之分偕彼全分而為和數亦與帶分和

 數同然以相減而得之亦是尾同首異 帶分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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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較數據問而分 今則設問只是較數相減列

 位乃有和較之分

 依例推之亦有變為一和一較者皆以所用之分與

 所存分相減而得之 列位時巳變不待其重列減

 餘也故又與尋常較變和者異

總論曰此二條者皆一損一益例也

問金九錠銀十一錠其重適等若交易其一則銀多十

 三兩其原重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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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相差十三兩半之得六兩五錢為一錠之較

 解曰交易一錠而差是一多一少故半之為一錠之

  較 銀得較而增重故與金同名

 

 

 銀二錠除實得銀每錠重二十九兩二錢半 加正

 六兩五錢得金每錠三十五兩七錢半

 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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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每錠三十五兩七錢五分 金九錠(得三百二十一/兩七錢五分)

銀每錠二十九兩二錢五分 銀十一錠(亦得三百二十/一兩七錢五分)

金八錠二百八十六兩加銀一錠共三百一十五兩二

 錢半

銀十錠二百九十二兩半加金一錠共三百二十八兩

 二錢半

 共多一十三兩 若交易二錠而差二十六兩則以

 二錠倍作四錠除之亦得六兩五錢為一錠之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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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可類推(或半相差二十六兩為一十三兩命/為金二錠銀二錠之較尤為平穏)

論曰此條舊列差分同文算指改立借衰互徴之法皆

 不知宜入方程也

 凡以兩家之數相交易而差若干皆半其所差而列

 之為所交易之較何也一增一減而差若干則原所

 差者其半也

問甲有硃砂銀七錠壬有鑛銀九錠相較甲原多十五

 兩今以甲二錠易壬三錠則甲多二十七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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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原多十五兩今多二十七兩相減餘十二兩半之

 得六兩為甲二錠壬三錠之較(甲得較而增重/故與壬同名)

 

 

 壬三錠除七十二兩得壬每錠二十四兩 以九錠

 乗得二百一十六兩加正一十五兩共二百三十一

 兩甲七錠除之得每錠三十三兩

 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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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二錠與壬餘五錠一百六十五兩加易得壬三錠

 七十二兩共二百三十七兩

壬以三錠與甲餘六錠一百四十四兩加易得甲二錠

 六十六兩共二百一十兩

 相較甲多二十七兩

 此問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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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甲銀七錠壬九錠相較壬原少十五兩今以一錠相

 交易壬多三兩

法以原少十五兩今多三兩併得十八兩而半之得九

 兩為一錠之較(壬得之而變輕為/重故與甲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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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壬二錠除四十八兩得每錠二十四兩 加九兩得

 甲每錠三十三兩

 計開

甲六錠一百九十八兩加壬一錠二十四兩共二百二十二兩

壬八錠一百九十二兩加甲一錠三十三兩共二百二十五兩

 相較壬多三兩 此交易一定之數 餘同前問

論曰此三問皆同法第一問盈偕適足故即用原數第

 二問兩盈故相減第三問盈偕不足故相併然皆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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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為較故三法一法也

 又按於七錠中取一即七之一同帶分之理故又作

 問明之

問有金不知總任意分為二而較之則庚多八兩湏令

 辛以金還庚如庚存數三之二庚亦以金還辛如辛

 存數四之三則其數適均

法以庚自存三分今添二分共五 以辛自存四分今

 添三分共七通為兩家適足數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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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以多八兩半之四兩命為庚所添二分辛所添三

 分之較(辛失之而減重/故與辛同名)

 解曰合而觀之庚以五之二辛以七之三相交易則

  庚多八兩若還其原數庚仍為五分辛仍為七分

  則適足也

 

 

 辛一分得二十兩 七分共一百四十兩 五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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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庚之一分二十八兩

 計開

 

 

 

 

 其相易(庚二分五十六兩/辛三分六十兩)較之辛多四兩即相易幾

 錠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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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曰此皆兩相交易也又與庚甲損一益一者不同

 凡損一益一者損庚之幾分與甲則甲有增數而轉

 以甲之既增者與庚之餘數相較也 損庚益甲以

 相較是明有增損

 今兩相交易則損庚之分與辛亦損辛之分與庚然

 後以既損且增之庚與亦增之辛相較也

 兩相交易則末嘗明有增損但以相易之數不同而

 增損隠寓於其中 以上四條皆同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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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兩數不知總但云取甲之九加乙則乙與甲等若取

 乙之九加甲則甲倍於乙其原數各若干

 畣曰甲六十三 乙四十五

  解曰云取甲之九加乙是損甲之九而益乙以九

  也取乙之九加甲是損乙之九而益甲以九也與

  刋誤條所舉甲乙二倉法不同彼是取甲倉幾何

  以益乙而共得幾何不言與甲倉較取乙倉幾何以益甲

  而共得幾何亦不言與乙倉較是所益者有増數而所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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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損數如云以此之全數偕彼之幾分而共得幾何乃和數也

 今所列者乃較數也益此損彼則相較幾何故不同也

 然又與帶分條較數不同彼是取彼幾分與此全數

 較今所列者是取彼幾數加此而轉與彼之餘數較

 當細辨之

 又此是以數相增損而得其相較之分

 前數條則是以分相損增而得其相較之數

  二者大異不但與带分條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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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所加之九數命甲乙所相當之數乗之為較數列

 位

 甲倍乙是甲二乙一合之則三以乗九得二十七為

 較甲得此而當倍乙故與乙同名

 甲乙等是各一也合之則二以乗九得十八為較乙

 得此而與甲等故與甲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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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乙一為法

 併四十五為實

 法一即以四十五命為乙數

 異加十八得六十三為甲數

 試更列之

 

 

 同減餘甲一為法 異併六十三為實 法一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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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三為甲原數 異加正二十七共九十乙二除

 之得四十五為乙原數

論曰此難題設問也算法統宗收入均輸另有求法算

 海説詳推論借銀相當加半倍者不可通用因别立

 術然復未確不如用方程之為無弊

又論曰甲與乙九而相等是甲多於乙者二九也 乙

 與甲九而甲倍於乙是倍乙多於甲者三九也何也

 甲得乙九數而後當倍乙則倍乙中各除九數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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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而甲又添九數豈非三九乎

問甲乙銀不知數但云甲借乙六錢五分則比乙一有

 半乙借甲六錢五分則乙與甲等各原銀若干

法以甲一乙一有半併之共二半以乗六錢五分得一

 兩六錢二分半為乙一有半多於甲之較

 以甲乙相等各一併之共二以乗六錢五分得一兩

 三錢為甲多於乙之較

 乃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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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減餘半乙為法異併二兩九錢二分半為實 法

 除實得五兩八錢五分為乙銀 異加正一兩三錢

 共七兩一錢五分為甲銀

 計開

甲原銀七兩一錢五分

乙原銀五兩八錢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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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差一兩三錢 若損甲之六錢五分以加乙則各

 得六兩五錢是相等也

 若損乙六錢五分餘五兩二錢 益甲六錢五分得

 七兩八錢是甲之數如乙一有半也

 若以乙原銀加半得八兩七錢七分半以與甲原甲原銀

 相較則多一兩六錢二分半

論曰甲以六錢五分借與乙而相等是甲原多乙兩个

 六錢五分也乙以六錢五分借與甲而甲如乙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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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是一个半乙原多於甲兩个半六錢五分也何也

 甲取乙六錢五分而後能當乙有半則此一个半乙

 共減去一个半六錢五分甲又加一个六錢五分豈

 非共差兩个半六錢五分乎

又論曰此即算海説詳所設之問以駁統宗者彼自立

 術以為當矣不知其宜用方程也

 試更設問以明之

今有二數不知總但云丙與丁二數則相等若丁與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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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數則丙如三丁問原數各若于

 依前術列位(合丙丁各一共二以乗二得四為丙多/於丁之較 合丙一丁三共四以乗二)

  (得八為三丁多/於一丙之較)

 

 

 同減餘丙二為法 異併二十為實 法除實得一

 十為丙數 同減負四餘六為丁數

 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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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原數十 原多於丁者四

丁原數六 三之則十八多於丙者八

 若損丙之二以益丁則各得八故相等

 若損丁之二以益丙則丙得十二丁得四故丙如三丁

論曰丙以二與丁而等是丙多於丁者兩个二也 丁

 以二與丙而丙如三丁是三丁之數共多於丙者四

 个二也何也丙増一个二其三个丁各少一个二共

 四个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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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論曰因算海説詳立術未確故復設此以相攷用方

 程能合彼問而彼所立術殊不能通之此問

問戊己銀不知數但戊以五十兩與己則己如戊之倍

 己以五十兩與戊如三己

 依前術列位(併戊二己一共三以乗五十得一百五/十為二戊多於一己之較 併戊一己)

  (三共四以乗五十得二百/為三己多於一戊之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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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減餘己五為法 異併五百五十兩為實 法除

 實得一百一十兩為己銀 異加正一百五十兩共

 二百六十兩戊二除之得一百三十兩為戊銀

 計開

戊原銀一百三十兩 倍之二百六十兩多於己一百

 五十兩

己原銀一百一十兩 三之得三百三十兩多於戊二

 百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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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列位之理

戊加五十兩得一百八十兩己損五十兩得六十兩則

戊如三己 己加五十兩得一百六十兩戊損五十兩

得八十兩則己如戊之倍

 此則問意

問香爐二座不知重有一葢重百兩以加甲爐則甲多

 於乙兩倍以加乙爐則乙多於甲一倍其爐各重若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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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曰多乙兩倍是三倍也甲得葢如三乙也 多甲

  一倍是兩倍也乙得葢如兩甲也

法以葢重為較而列之 甲得葢如三乙是三乙之重

 於甲者如葢也故與乙同名 乙得葢如倍甲是兩

 甲之重於乙者如葢也故與甲同名

 

 

 爐同減餘乙爐五為法 較異併三百兩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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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除實得六十兩為乙爐重

 異加一百兩共一百六十兩甲二除之得八十兩為

 甲爐重

 計開

甲爐八十兩 加葢共一百八十兩則如乙爐重者三

乙爐六十兩 加葢共一百六十兩則如甲爐重者倍

論曰此與前所設戊己銀數以五十兩損戊益己而己

 倍於戊以五十兩損己益戊而戊如二己異何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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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兩損彼益此雖亦相差一百兩然非真有一百

 兩之益乃因彼之所損而合成其數耳此之加葢則

 實增一百兩矣而於彼又無所損因爐葢乃兩家公

 物非若戊己之銀必取諸彼以與此也故其法不同

 若改問各鑄爐而均鑄葢則必於鑪重各加半葢乃

 合原金得數與戊己銀同矣

問調兵征倭内有南北西三處兵馬南兵已知四萬其

 北兵為南兵與西兵二之一西兵為南兵與北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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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各若干

法以南兵為西北之較而列之

 西兵得南兵而數倍於北是倍北數而多於西兵者

 數如南兵也

 北兵得南兵而數如三西兵是三其西兵而多於北

 者亦如南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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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北兵五為法 倂十六萬為實 法除實得三萬

 二千為北兵數異加正四萬共七萬二千西兵三除

 之得二萬四千為西兵數

 計開

南兵四萬

西兵二萬四千 偕南兵則六萬四千其二之一則如北兵也

北兵三萬二千 偕南兵則七萬二千其二之一則如西兵也

論曰此與香爐借葢為較同 其所用較乃是南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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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取於西北兵故得之有增而不得無損與借物於

 彼而轉與其所借之餘物相較者不同

問二人擕銀不知數但減乙六兩與甲則甲倍於乙減

 甲三兩與乙則相等其原數若干

 解曰此所損益又是不同之數然其理則一故亦依前

  術乗其較數而列之(合甲一乙二共三以乗六兩得十/八兩為倍乙多於一甲之較合甲)

  (乙各一共二以乗三兩得/六兩為甲多於乙之較)

 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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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減餘乙一為法 異併二十四兩為實 法一即

 以實為乙數 異加六兩為甲數

 計開

乙二十四兩 倍之得四十八兩多於甲一十八兩

甲三十兩 原多於乙六兩

若損乙六兩得十八兩加甲六兩得三十六兩是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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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之倍

若損甲三兩加乙三兩各得二十七兩則相等

問二商各攜母銀但云取乙十二兩與甲則乙有甲六

 之一取甲十五兩與乙則甲有乙十之一

 依前術列位(併六與一共七以乗十二兩得八十四/兩為六乙多於一甲之較 併十與一)

  (共十一以乗十五兩得一百六/十五兩為十甲多于一乙之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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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減餘甲五十九為法 異併一千○七十四兩為

 實 法除實得一十八兩又五十九之一十二為甲

 數 異加正八十四兩共一百○二兩(又五十九/之一十二)乙

 六除之得一十七兩(又五十/九之二)為乙數

 計開

甲銀一十八兩(又五十九/之一十二)十之則一百八十二兩(又五/十九)

 (之/二)多於乙者一百六十五兩

乙銀一十七兩(又五十/九之二)六之則一百○二兩(又五十九/之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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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於甲者八十四兩

若損乙一十二兩與甲則甲有三十兩(又五十九/之一十二)乙僅

 有五兩(又五十/九之二)而乙於甲為六之一

若損甲一十五兩與乙則乙有三十二兩(又五十/九之二)甲僅

 三兩(又五十九/之一十二)而甲於乙為十之一(以五十九通二/兩得一百一十)

 (八加子二從之共一百二十是三十兩又/五十九之一百二十豈非十倍於甲乎)

論曰乙得甲六之一是六乙當一甲也然必損乙之十

 二兩與甲而後成此數是於一甲中添十二兩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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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乙中各減十二兩也一添一減共七个十二兩是

 為八十四兩也

甲得乙十之一是十甲當一乙也然必損甲之十五兩

 與乙而後成此數是於一乙中添十五兩而其十甲

 中皆各減十五兩也一添一減共十一个十五兩是

 為一百六十五兩也

損乙之十二兩與甲而乙為甲六之一若其原數則以

 六乙當一甲而乙多八十四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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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甲之十五兩與乙而甲為乙十之一若其原數則以

 十甲當一乙而甲多一百六十五兩矣

問有兩數不知總但損甲六數與己則甲如己四之三

 而多二數若以己之二十損與甲則己如甲四之三

 而少五數其原數各幾何

法以四甲三己共七乗六得四十二又以四甲乗多二

 數得八而益之共五十為四甲多於三己之數(損甲/六益)

 (己故較與甲同名其二數/甲所多也故以之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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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四己三甲共七乗二十得一百四十又以四己乗

 少五數得二十以相減餘一百二十為四己多於三

 甲之較(損己二十益甲故較與己同名/其五數巳所少也故以之減較)

 

 

 己同減餘七為法 異併六百三十為實 法除實

 得九十為己原數四因己數同減一百二十餘二百

 四十甲三除之得八十為甲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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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開

甲八十

己九十

 以列位之理言之

甲四共三百二十 己三共二百七十 是甲多五十

甲三共二百四十 己四共三百六十 是己多一百

 二十

 以問之意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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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損六數餘七十四 己加六數共九十六 以九十

 六四分之而取其三得七十二 是為甲如己四之

 三而多二數

己損二十餘七十 甲加二十共一百 以一百四分

 之而取其三得七十五 是為己如甲四之三而少

 五數

論曰以甲當己四之三是四甲當三己也然必以六數

 減甲增己而成則是四甲中各減六而三己中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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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共四十二也以甲當己四之三而多二數則以四

 甲當三己而共多八數也 合而觀之此四十二者

 四甲多於三己之數也此八數者亦四甲多於三己

 之數也故皆與甲同名而列其較為五十也

以己當甲四之三是四己可當三甲也然必以二十減

 己增甲而成則是四己中各減二十而三甲中各增

 二十共一百四十也 以己當甲四之三而少五數

 則以四己當三甲而共少二十也 合而觀之此一

KR3f0026_WYG_058-35b

 百四十者四己多於三甲之數也與己同名也而其

 二十者則四己少於三甲之數也與己異名也故以

 相減而餘者列為己同名之較也

損甲六數與己而甲如己四之三仍多二數若其原數

 則以四甲當三己而共多五十矣

損己二十與甲而己如甲四之三却少五數若其原數

 則以四己當三甲而共多一百二十矣

問有三數損甲一百益乙則甲如乙六之二若損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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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益丙則乙如丙十五之九若損丙三十益甲則甲

 如丙二之一而少五數各若干

法以甲六乙二共八以乗一百共八百為六甲當二乙

 之較(損甲益乙故/與甲同名)

 以乙十五丙九共二十四乗五十得一千二百為十

 五乙當九丙之較(損乙益丙故/與乙同名)

 以丙一甲二共三乗三十得九十又以甲二乗少五

 數共十而加之共一百為一丙當二甲之較(損丙益/甲故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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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同名其甲所少五數即/丙所多也故亦與丙同名)

 

 

 

 

 如法逓減餘丙五十四為法 異併三萬七千八百

 為實 法除實得七百為丙數 丙數同減一百餘

 六百甲二除之得三百為甲數 六因甲數一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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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同減八百餘一千乙二除之得五百為乙數 十

 五乗乙數得七千五百同減一千二百餘六千三百

 丙九除之仍得七百為丙數(反覆相求列/位之理著矣)

 計開

甲三百

乙五百

丙七百

甲損一百餘二百乙增一百得六百是甲為乙六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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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損五十餘四百五十丙增五十得七百五十是乙為

 丙十五之九

丙損三十餘六百七十其二之一則三百三十五甲增

 十得三百三十是甲為丙二之一而少五數

問二人共數一百原所得之數不均今以甲三之一與

 乙五之一相易則適均其原所得若干

法以三分通甲數損一與乙而存其二分 又以五分

 通乙數損一與甲而存其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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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乃以和數列之

 

 

 乙七為法 餘五十為實 法除實得七又七之一

 為乙之一分 以乙分母五乗之得三十五又七之

 五(為乙/數)以減一百得六十四又七之二為甲數

 計開

甲六十四(又七/之二)其三之一為二十一(又七/之三)其三之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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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二(又七/之六)

乙三十五(又七/之五)其五之四為二十八(又七/之四)其五之一為

 七(又七/之一)以甲三之一加乙五之四五十也 以乙五

 之一加甲三之二亦五十也

論曰此以分相增損而為和數亦與刋誤條甲乙二倉

 異彼是以其全數偕彼㡬分此則以所存之餘數偕

 彼幾分也既云相易則實有增損非如甲乙倉虚借

 增率而無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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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人物數不均若於甲取三之一於乙取四之一以

 和合而平分之以湊原存數則各五十而適均其原

 數各若干

法以三分通甲數而倍之為六分損其一與乙餘五分

 以四分通乙數而倍之為八分損其一與甲餘七分

 以和數列位

 解曰以四之一與三之一和合而平分之是各取其

  數之半也 於三之一取其半是六之一以與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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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甲餘其五也於四之一取其半是八之一以與

  甲而乙餘其七也

 

 

 偏乗對減以得法實 法除實得五又十七分之十

 五為乙八之一 以乙分母八乗之得四十七又十

 七分之一為乙原數 以兩五十共一百減乙原數

 餘五十二又十七分之一十六為甲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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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開

甲原數五十二(又十七分/之十六)三除之得十七(又十七分/之十一)為

 甲三之一 以三之一轉減甲餘三十五(又十七/分之五)為

 甲所存三之二

乙原數四十七(又十七/分之一)四除之得十一(又十七分/之十三)為乙

 四之一以四之一轉減乙餘三十五(又十七/分之五)為乙所

 存四之三

以甲三之一乙四之一和合之共二十九(又十七/分之七)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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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十四(又十七分/之十二)為和合平分之數以加甲乙存數

 各得五十

論曰甲去三之一乙去四之一所存之數已均矣故以

 平分之數加之而適均

又法

 以甲分母三通甲為三分以乙分母四通乙為四分

 又總計各得五十六共一百為和數

 以甲取三之一餘三之二乙取四之一餘四之三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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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適足(甲取三之一乙取四之一以和合平分/而等則其所存者亦等也故命之適足)

 乃以和較雜列位

 

 

 如法乗甲同減盡 乙異併一十七分為法 正二

 百無減就為實 法除實得一十一又十七之十三

 為乙之一分以分母四乗之得四十七又十七分

 之一為乙原數 以乙原數減共數一百餘五十二

KR3f0026_WYG_058-41b

 又十七分之十六

  按此所得與前無異而較捷故並存之

問甲乙丙三人共博甲贏乙金二之一乙贏丙金三之

 一丙又贏甲金四之一事畢各剰金七百其原携金

 若干

法以各分母通其原數又各減其贏去之一而列之

 (以七百/為和數)

 和數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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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減併 丙七分為法 二千一百為實 法除

 實得三百為丙之一分 以丙分母三乗之得九百

 為丙原金 以丙之一分減乙剰七百餘四百為乙

 所餘二之一 二因之得八百為乙原金 以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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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減甲剰金七百餘三百為甲自剰四之三 三

 除之得一百為甲三之一 四乗之得四百為甲原

 金

 計開

甲原金四百 加贏乙四百(二之/一也)共八百 除丙又贏

 去甲一百(四之/一也)仍餘七百

乙原金八百 加贏丙三百(三之/一也)共一千一百 甲贏

 去四百(乙二之/一也)仍餘七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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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原金九百 贏甲一百(四之/一也)共一千 乙贏去三百

 (丙三之/一也)亦仍餘七百

論曰此與刋誤條騾馬逓借一匹同但馬一騾二驢三

 即是原物偕所借之一而為和數今乙一丙二甲三

 却是各所存之餘分偕所贏之一分而為和數也得

 數大異者馬騾即是全數今則用分故丙之全數轉

 多於乙若以一分計則乙之分自多於丙如馬力之

 於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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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論曰此三條皆是兩相交易而又是和數與前數條

 金銀交易幾錠不同

難題歌曰一條竿子一條索索比竿子長一托雙折索

 子去量竿却比竿子短一托

 解曰一托者五尺也

法以零整襍列位 因雙折是二之一故以二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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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一即以實一丈命為繩之一分 分母二因之得

 繩長二丈 減負五尺餘得竿長一丈五尺

假如有繩長不知數但云比竿長六尺若三折其繩則

 短於竿八尺

 

 

 法二除實三丈得竿長一丈五尺 加正六尺得繩

 長二丈一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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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原法别有求法然不如方程穏捷故作此問以明

 之若用難題法不能通矣故方程能御雜法而雜法

 不能御方程 此條統宗原入均輸今改正

問井不知深先將繩折作三條入井汲永繩長四尺復

 將繩折作四條入井亦長一尺其井深繩長各若干

法以兩母(三/四)相乗得十二分為繩母數 以母(三/四)互乗

 其子(之一/之一)得(四/三)是為以繩十二分之四汲水而長四

 尺以繩十二分之三汲水而長一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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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一分為法 即以實三尺命為繩十二分之一

 以十二分乗一分得三十六尺為繩長 以繩之三

 分計九尺同減負一尺得八尺為井深

 計開

井深八尺

繩長三十六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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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折之得一十二尺 比井多四尺

 四折之得九尺   比井多一尺

論曰此條原屬盈朒今以方程御之尤簡易故曰方程

 能御雜法也

 試更之則先得井深

 

 

 法一省除即以八尺命為井深 加正四尺共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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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繩之四分除之得三尺為一分 一十二分母乗

 之得繩長三十六尺

論曰此餘八尺者即物實也前以餘三尺為繩長實者

 即人實即此可悟盈朒章作法之原要之是二色方

 程法耳(人實物實不同而除法/則同故皆可以互求)

今有絹一疋欲作帳幅先摺成六幅比舊帳長六寸改

 折作七幅却又短四寸其絹併舊帳幅各長若干(折/作)

 (六幅以較長即六之/一七幅即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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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前以(六/七)幅相乗得四十二分為總母 以(六/七)互乗

 其(之一/之一)得(之七分/之六分)為所用之分而列之(以絹四十二/之七則長於)

 (帳六寸短以絹四十二/之六則 於帳四寸)為較數

 

 

 法一 實一尺即為絹之一分 以分母四十二乗

 之得絹長四丈二尺 以絹之七分計七尺減負六

 寸餘六尺四寸為舊帳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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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開

舊帳幅六尺四寸

絹長四丈二尺

 均作六幅得七尺 比帳長六寸

 均作七幅得六尺 比帳短四寸

論曰此與井不知深皆是以一物之細分與一整物較

 皆零整雜用之法也

又以上三條盈朒章舊有求法然皆因所較之井深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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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帳幅皆為一數而不變故可用盈朒之法若亦有

 分數不同則非盈朒所能御此方程之用能包盈朒

 諸法而諸法不能御方程

今有臺不知髙從上以繩縋而度之及臺三之二而餘

 六尺雙折其繩度之及臺之半而不足三尺問臺之

 髙及繩之長若何

法以臺(三/二)之(二/一)用母相乗為母之法通臺為六分 又

 用母互乗子為子之法變臺三之二為六之四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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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為六之三 又以雙折通繩為二 皆以化整為

 零而列之

 

 

 餘繩二分為法 併三十尺為實 因二為分母與

 法同省除與乗徑以實三十尺為繩長 減負六尺

 餘二十四尺以臺之四分除之母六乗之得三十六

 尺為臺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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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開

臺髙三十六尺

繩長三十尺

 臺三之二髙二十四尺 以繩度之餘六尺

 臺之半髙一十八尺  以半繩一十五尺比之短三尺

今有井不知深以乙繩汲之餘繩二尺以庚繩汲之亦

 餘繩四尺雙折庚繩三折乙繩以相續而汲之適足

 問井深及二繩各長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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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乙繩通為三 庚繩通為二

 以三色列之 井整數乙庚用分

 

 

 

 以隔行之同名仍為較數列之 餘較皆與庚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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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庚一分為法 即以實一丈命為庚二之一 倍

 之得庚繩二丈 減負二尺得乙繩一丈八尺(用減/餘之)

 (右行葢乙正/三即全數也)

 又減負二尺得井深一丈六尺(用原列之右行亦以/乙負三即全數故)

 計開

井深一丈六尺

乙繩一丈八尺 比井多二尺

庚繩二丈   比井多四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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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折乙繩六尺加雙折庚繩一丈共一丈六尺即同

 井深

論曰此二條與前井深絹帳同理然即非盈朒所能御

又按田之横直亦可以繩折比量水面亦然

今有直田欲截一段之積只云截長六歩不足積七步

 截長八步又多積九步問所截之積及原濶

法以較數列之(其原濶即截長/每一步之積)

上     中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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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二步除積十六步得原濶八步 以截長六步乗

 濶得四十八步加不足七步得截積五十五步

論曰此盈朒中方田也然無闗於方田之實用故入盈

 朒然不知宜入方程也

 試更作問

今有方田欲截横頭之積改為直田但云截濶五步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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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十二步截濶九步則如所截之積一有半問所

 截直田積并原田之方

如法列位

 

 

 濶一歩半為法 積十八歩為實 法除實得原方

 一十二歩 以濶五歩乗方得六十歩加不足十二

 歩得截直田七十二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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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開

原方田方十二歩 積一百四十四歩

截直田七十二歩 宜截濶六歩

 若此條則盈朒不能御

今有米換布七疋多四斗換九疋適足問原米若干及

 布價

法列位

上   中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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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二疋為法 四斗為實 法除實得布價每疋二

 斗 以九疋適足乗布價得原米一石八斗

論曰此盈朒中粟布法也

 試更設問

今有榖換絹十疋餘三石以榖之半換絹六疋不足五

 斗問原榖若干及絹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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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列位

 

 

 法一免除 得絹每疋價二石 以十疋乗價加餘

 三石得原糓二十三石

 若此條則非盈朒所能御

論曰直田截積及米換布盈朒本法也愚所設方田截

 積及糓換絹非盈朒本法也乃帶分盈朒之變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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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舊法芝蔴糶/銀是其例也)雖盈胸亦有求法頗多轉折非其質

 矣不如用方程之省約

今有芝蔴不知總但云取麻八分之三糶銀十兩不足

 二石取麻三分之一糶銀八兩適足問原麻總數及

 每銀一兩之麻

法先以麻(八/三) (之三/之一)用母相乗得二十四為母母互乗

 子得(之九/之八)為所用之分而列之 依省算左加九之

 一而徑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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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一兩省除即以麻二石命為銀每兩之麻 以銀

 八兩麻八分適足省乗除徑以二石為麻之一分以

 二十四分乗得原麻四十八石

 計開

原麻四十八石    銀毎兩麻二石

其八之三計一十八石 銀十兩該二十石 故不足

KR3f0026_WYG_058-54a

 二石

其三之一計一十六石 銀八兩恰該一十六石 故

 適足

 若問麻每石之銀則以二石為法轉除一兩得每石

 價五錢

 按此條宜入方程舊列帶分盈胸之末

問者若云有銀買麻以麻八之三與之則餘二石以麻

 三之一與之適足問原麻及銀所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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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求得二石為麻之一分 以總母廿四分乗之

 得原麻四十八石 以九分乗二石減負二石得銀

 所買麻十六石

論曰此所設問則盈朒帶分本法也然不能知每價以

KR3f0026_WYG_058-55a

 方程法求之亦同 觀此益見前條之宜入方程也

今有黄連木香不知數但云取連三之一換木香七之

 二則連多二斤取連四之三換木香五之四則連少

 一斤若於五之四内減去木香三斤則連多一斤

法先以通分齊其分

 

 

 乃列位

KR3f0026_WYG_058-55b

 

 

 如法乗減 餘木香二十二分為法 異併黄連二

 十二斤為實 法除實得每木香一分(即三十五/分之一)換

 黄連一斤 以木香十分換黄連十斤異加正二斤

 共十二斤以黄連正四分除之得黄連每三斤為一

 分 以分母十二乗之得總黄連三十六斤

 另併黄連多一斤少一斤共二斤為法除減木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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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斤得每黄連一斤換木香一斤半(原少連一斤減木/香三斤而轉多連)

 (一斤故/知其數)

 此連所換之木香一斤半即其三十五分之一分也

 以三十五分乗之得木香五十二斤半

 計開

黄連三十六斤

木香五十二斤半

 每黄連一斤換木香一斤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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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三十六斤而取其一得一十二斤為黄連三之一

七分五十二斤半而取其二得十五斤為木香七之二

 該換連十斤今連有十二斤是連多二斤也

四分三十六斤而取其三得二十七斤為黄連四之三

五分五十二斤半而取其四得四十二斤為木香五之

 四該換連二十八斤今連只二十七斤是連少一斤

 也

若於木香五之四減三斤餘三十九斤該換連二十六

KR3f0026_WYG_058-57a

 斤今連有二十七斤是連多一斤也

論曰凡較數方程有若干物共幾色又有其所較之價

 銀若錢之類今所用較數即用其物之斤兩而無銀

 若錢微有不同乃古者貿遷有無交易之術也專用

 銀若錢以權物價後世事耳

問綾每尺多羅價三十六文今買綾六尺羅八尺其共

 價綾比羅少三十六文

 畣曰綾每尺一百六十二文 羅每尺一百二十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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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二尺除二百五十六尺得羅價每尺一百二十六

 文 加多三十六文得綾價每尺一百六十二文

問銀二千九百二十八兩買綾一百五十疋羅三百疋

 絹四百五十疋只云綾每疋比羅多四錢七分羅每

 疋多絹一兩三錢五分 畣曰綾每疋四兩三錢二

  分 羅每疋三兩八錢五分 絹每疋二兩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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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絹九百疋為法除實二千二百五十兩得絹價二兩五

 錢 加多一兩三錢半得羅價三兩八錢半 又加

 多四錢七分得綾價四兩三錢二分

今有兄弟三人不知年小弟謂長兄曰我年比汝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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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兄比汝六之五比我多八歳

法以帶分别之 皆變零從整

 

 

 

 

 季弟二 除一百四十四歳得年七十二歳 加八

 歳得仲兄年八十 六因仲年五除之得伯年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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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歳

 計開

伯九十六歳 仲八十歳(為伯年/六之五) 季七十二歳(為伯年/四之三)

今有四人分錢但云乙得甲六之五丙得甲四之三丁

 得甲二十四之十七其丁與丙差四文

甲正五  乙負六   空  空   適足(此行不用乙/無對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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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四除二百七十二得丁錢六十八文

 加四文得丙錢七十二文

 四乗丙錢三除之得甲錢九十六文

 五乗甲錢六除之得乙錢八十文

 計開

甲九十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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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八十文

丙七十二文

丁六十八文

 甲六之一得一十六以五因得八十文為六之五乙數也

 甲四之一得二十四以三因得七十二為四之三丙數也

 甲二十四之一得四以一十七因得六十八為二十

 四之一十七丁數也

論曰此雖四色實三色也故徑以三色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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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有七人逓差分錢但知首二人共七十七文次二人

 共六十五文不知各數亦不知餘人數

法以逓差故知倍乙當甲丙倍丙當乙丁而列之

 

 

 

 

 重列減餘與三行 減餘變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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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列減餘與四行

 

 

 丁八為法除實二百四十八文得三十一文為丁數

  倍丁數與六十五文相減得逓差三文 以差逓

 加得甲乙丙數以差逓減得戊己庚數 皆加減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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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得之

 計開 甲四十文 乙三十七文 丙三十四文 丁三十一文

    戊二十八文 己二十五文 庚二十二文

今有銀二百四十兩以四人逓差分之只云甲多丁一

 十八兩

如前法以倍乙當甲丙倍丙當乙丁 又依省算移甲

 於丁位

 和較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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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列兩減餘

 

 

 又重列減餘與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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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四除二百七十六兩得甲數六十九兩 甲數内

 減十八兩得丁數五十一兩 以甲數減二百四十兩

 餘一百七十一兩丙三除之得丙數五十七兩 併

 丙數甲數一百廿六兩半之得乙數六十三兩

 計開

甲六十九兩 乙六十三兩 丙五十七兩 丁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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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 逓差六兩

今有米二百四十石五人逓差分之其甲乙二人與戊

 丁丙三人共數等

如前法列位 依省算倒甲位自下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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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列減餘與三行

 

 

 又重列減餘與四行

 

 

 又重列減餘與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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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十五除九百六十得甲數六十四石 倍甲數減

 一百廿石餘得逓差八石 以差逓減各數得乙丙

 丁戊數

 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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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分之逓差八石

論曰凡差分章竹筒七節盛米之類皆可以此法求之

 兹不煩列

 

 

 

 

 厯算全書卷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