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製數理精蘊

御製數理精蘊

KR3f0048_WYG_005-1a

 欽定四庫全書

御製數理精藴上編卷五

  算法原本一

  算法原本二

KR3f0048_WYG_005-2a

      算法原本一

      第一

      一者數之原也衆一相合而數繁焉不

      能無大小多寡之不齊而欲知其所以

      分合之故必有一定之法始可以得其

      準若夫累積小數與大數等者此小數

      即度盡大數之準也(如大數有八小數/有二四倍其二與)

      (八必等則二即/為度盡八之準)苟累積小數不能與大

KR3f0048_WYG_005-2b

      數等者此小數即非度盡大數之準也

      (如大數有八小數有三二倍其三為六/小於八矣二倍其三為九又大於八矣)

      (若此者即為非/度盡大數之準)要之小數為大數之平

      分者即能度盡大數而小數非大數之

      平分者即不能度盡大數是故以小度

      大以寡御多求其恰符而毫無舛者惟

      在得其平分之法而已

      第二

      數之目雖廣總不出奇偶二端何謂偶

KR3f0048_WYG_005-2b

      兩整平分數是也何謂奇不能兩整平

KR3f0048_WYG_005-3a

      分數是也如二四六八十之類平分之

      俱為整數斯謂之偶數矣若三五七九

      十一之類平分之俱不能為整數斯謂

      之奇數矣又如小偶數分大偶數得偶

      分則謂之偶分之偶數(如小偶數四分/大偶數三十二)

      (得八平分是為偶分其三/十二即為偶分之偶數)小偶數分大

      偶數得奇分則謂之奇分之偶數(如小/偶數)

      (六分大偶數三十得五平分是為/奇分其三十即為奇分之偶數)又如

KR3f0048_WYG_005-3b

      小奇數分大奇數得奇分則謂之奇分

      之奇數矣(如小奇數五分大奇數十五/得三平分是為奇分其十五)

      (即為奇分/之奇數)

      第三

      乘者兩數相因而成也葢有兩數視此

      一數有幾何彼一數有幾何將此一數

      照彼一數加幾倍則兩數積而復成一

      數故謂之相因而成然不用加而用乘

      者何也葢加湏層累而得乘則一因即

KR3f0048_WYG_005-3b

      得此立法之精而理則實相通也如有

KR3f0048_WYG_005-4a

      六與十兩數以十為主而加六次得六

      十以六為主而加十次亦得六十今以

      十為主而以六乘之或以六為主而以

      十乘之皆得六十其數無異而比加捷

      矣

      第四

      凡兩數相乘為平方數如四與六相乘

      得二十四是也試將四六兩數作㸃排

KR3f0048_WYG_005-4b

      之縱立四㸃為甲乙橫列六㸃為甲丁

      將此六㸃累四次即成甲乙丙丁平方

      數矣又若相等兩數相乘得數則為正

      方數如五與五乘得二十五是也苟將

      五數縱橫各列五㸃或依縱數或依横

      數累五次即成戊已庚辛正方數矣

      第五

      凡數之相乘可用線以表之然線雖無

      廣分如依一線之長分廣為小方面看

KR3f0048_WYG_005-4b

      此線所有方面若干將彼線所有方面

KR3f0048_WYG_005-5a

      加作幾倍或看彼線所有方面若干將

      此線所有方面加作幾倍則二線相積

      而成面矣設如有甲乙二線甲線之分

      為三乙線之分為四將此二線相乘則

      依甲線三分之一分作廣分為甲丙依

      乙線四分之一分作廣分為乙丁其甲

      丙有三小方形乙丁有四小方形若依

      甲丙所有之數將乙丁加為三倍或依

KR3f0048_WYG_005-5b

      乙丁所有之數將甲丙加為四倍俱成

      函十二小方形之乙丙甲丁之二直角

      形矣葢面為線之積以一線為横一線

      為縱縱横相因而成故測面者必於線

      知線即可以知面也

      第六

      凡二線彼此各分不均而有零分者其

      相乘所成方面亦有零分也設有甲乙

      二線甲線為三分今將甲線依三分之

KR3f0048_WYG_005-5b

      一分作廣分為三小方形並無餘積而

KR3f0048_WYG_005-6a

      乙線照甲線分則為四分有零亦將乙

      線依甲線一分作廣分則為四小方形

      而餘戊一小形以所作甲丙為横乙丁

      為縱則成一丁甲四方形而此形之内

      必有十二小方形仍有三小戊形附於

      十二方形乃為二線相乘之總積也又

      如此類一線有零分者其餘分在一邊

      若二線俱有零分者則其餘分亦在二

KR3f0048_WYG_005-6b

      邊矣

      第七

      凡三數遞乘為立方數如二與三相乘

      得六又以四乘之得二十四是也試將

      二三四之三數作㸃排之縱列二㸃為

      甲丁横列三㸃為甲乙將此三㸃累二

      次成丁乙平方數又直立四㸃為丙丁

      依丙丁數將丁乙平方數累四次即成

      丙乙立方數矣又若相等三數遞乘得

KR3f0048_WYG_005-6b

      數則為正立方數如三與三乘得九再

KR3f0048_WYG_005-7a

      以三乘得二十七是也試將三數縱橫

      各排三㸃平列三次成庚已平方數又

      直立三㸃將庚己平方數累三次即成

      戊已正立方數矣

      第八

      凡數之遞乘為體可用面以表之葢面

      雖無厚分如依一面之積分廣爲小方

      體看面所有積分得線之長分若干將

KR3f0048_WYG_005-7b

      面所有小方體加作幾倍則線面因之

      而成體矣設如有甲乙面之分為四丙

      丁線之分為三將此面線相乘則依甲

      乙面四分之一作厚分為四小方體乃

      依丙丁線分數將甲乙加為三倍即成

      函十二小方體之丙乙直角立方體矣

      葢體為面之積而面為線之積故線可

      以測面并可以測體也

      第九

KR3f0048_WYG_005-7b

      除者兩數相較而分也葢視大數内有

KR3f0048_WYG_005-8a

      小數之幾倍將大數照小數減幾次則

      大數分而復為一小數故謂之相較而

      分然不用減而用除者何也葢減必遞

      消其分除則一歸而即得除之與減即

      猶乘之與加正相對待者也如有大數

      十二小數四若用十二以四減之三次

      而盡即知十二為四之三倍若用除法

      則三倍其四與十二較其數適等即知

KR3f0048_WYG_005-8b

      十二為四之三倍矣此除之與減理相

      通而用較捷也

      第十

      凡兩數相乗之平方數以一數除之必

      得其又一數也設如甲乙五乙丙六兩

      數相乘之甲乙丙丁平方數三十若以

      甲乙五除之即得乙丙六或以乙丙六

      除之即得甲乙五葢此三十中有五之

      六倍六之五倍如作㸃排之五㸃為横

KR3f0048_WYG_005-8b

      則縱排六次六㸃為橫則縱排五次皆

KR3f0048_WYG_005-9a

      成方數故兩數不等平方面知其一數

      或知兩數相差之較始能得其兩邊線

      也又若正方數則其縱横皆同如戊己

      庚辛之正方數二十五其縱橫皆五是

      巳故凡正方面有積數即可得其每邊

      者葢因其縱橫兩邊皆等故也

      第十一

      凡以線乘線即成面而以線除面亦復

KR3f0048_WYG_005-9b

      得線故數之乘者可用線以表之而除

      者亦可用線以表之也設如有甲乙丙

      丁一方面積一十二以甲乙線四分除

      之得乙丙線之三分或以乙丙線三分

      除之亦得甲乙線之四分試將甲乙乙

      丙二線作廣分則甲乙線成四小方形

      乙丙線成三小方形若依甲乙線所有

      數以分甲乙丙丁面即每分得三小方

      形如乙丙線依乙丙線所有數以分甲

KR3f0048_WYG_005-9b

      乙丙丁面即每分得四小方形如甲乙

KR3f0048_WYG_005-10a

      線葢除之與乘猶分合之相對以線合

      者仍以線而分返本還原之義有不爽

      矣

      第十二

      凡有零分不均二線相乘之方面以整

      分線除之必得零分線以零分線除之

      必得整分線也設如甲線三分乙線四

      分有零相乘成丁甲面若以甲線三分

KR3f0048_WYG_005-10b

      除之即得乙線四分有零或以乙線四

      分有零除之亦得甲線三分試將甲線

      作廣分成三小方形為甲丙乙線作廣

      分則成四小方形為乙丁餘戊一小形

      若依甲丙線所有數以分丁甲面即每

      分得四小方形一戊小形如乙丁線或

      依乙丁線所有數以分丁甲面即每分

      得三小方形如甲丙線矣此為二線一

      整一零相乘之總積故以整線除之得

KR3f0048_WYG_005-10b

      零以零線除之得整若二線俱有零分

KR3f0048_WYG_005-11a

      者彼此除之必俱得零分也

      第十三

      凡三數遞乘之立方數以兩數遞除之

      始得其又一數也設如甲乙四乙丙二

      丙丁三遞乘得甲丁立方數二十四若

      以甲乙四除之得乙丁平方數六再以

      乙丙二除之始得丙丁三葢乙丁平方

      中有三之二倍而甲丁立方中有六之

KR3f0048_WYG_005-11b

      四倍如作㸃排之二㸃為縱橫排三次

      直累四次即成方體故三數不等立方

      體知其兩數或知其三數相差之較始

      能得各邊也又若正立方體其縱橫厚

      度皆為一數即以一數遞除二次則其

      原數自得如戊己正立方數二十七其

      縱横厚皆三是巳故凡正立方體有積

      數即可得其每邊者正為其縱横厚度

      皆等故也

KR3f0048_WYG_005-11b

      第十四

KR3f0048_WYG_005-12a

      凡以線除體即得面而以面除體亦復

      得線故線可以除面而面亦可以除體

      也設如有丙乙體積一十二以丙丁線

      三分除之得甲乙面之四分或以甲乙

      面四分除之亦得丙丁線之三分試將

      甲乙面作厚分則成四小方體若依丙

      丁線所有數以分丙乙體即每分得四

      小方體如甲乙面依甲乙面所有數以

KR3f0048_WYG_005-12b

      分丙乙體即每分得三分如丙丁線葢

      體本以線面相乗而得故可以線面相

      除也

      第十五

      凡大數用小數可以度盡者此大數必

      為此小數之所積也然所謂小數可以

      度盡大數者復有幾種有大數惟一數

      可以度盡者如四九二十五四十九之

      類惟用二可以度四三可以度九五可

KR3f0048_WYG_005-12b

      以度二十五七可以度四十九是也有

KR3f0048_WYG_005-13a

      大數用兩數三數俱可以度盡者如八

      與十二之兩數用二用四俱可以度盡

      八用二用三用四俱可以度盡十二是

      也有兩大數或三大數用一小數俱可

      以度盡者如十二十六之兩數或一十

      十五二十之三數用四可以度盡十二

      十六之兩數用五可以度盡一十十五

      二十之三數是也又有一小數可以度

KR3f0048_WYG_005-13b

      盡幾大數將此幾大數相加為一總數

      此小數亦可以度盡此總數如四可以

      度盡十二十六兩數若將十二十六相

      加為二十八則此四亦可以度盡此二

      十八也又或一小數可以度盡幾大數

      將此大數不拘幾分分之此小數可以

      度盡一分亦必可以度盡其餘幾分也

      如三可以度盡十五將十五分為六九

      兩數此三可以度盡六亦必可以度盡

KR3f0048_WYG_005-13b

      九也又如六與九兩數用三俱可以度

KR3f0048_WYG_005-14a

      盡若將六與九相乘得五十四此小數

      三仍可以度盡此五十四也凡此類者

      皆為彼此有度盡之數也

      第十六

      凡大數用小數不可以度盡者此大數

      必非此小數之所積也然用一以度之

      無不可以度盡者葢一為數之根諸數

      皆自一而積之故也所謂度不盡者亦

KR3f0048_WYG_005-14b

      復有幾種有大數無小數可以度盡者

      如五七十一十三之類任用二用三用

      四俱不能度盡也有兩大數或三大數

      用小數彼此不可以度盡者如十五與

      八之兩數用二用四可以度盡八而不

      能度盡十五用三用五可以度盡十五

      而不能度盡八又如四六九之三數用

      二可以度盡四六而不能度盡九用三

      可以度盡六九而不能度盡四也又有

KR3f0048_WYG_005-14b

      彼此不能度盡之數或將一數自乘或

KR3f0048_WYG_005-15a

      將兩數俱自乘彼此仍俱不可以度盡

      也如五與六之兩數彼此不能度盡亦

      無一小數可以度盡此兩數即將五自

      乘為二十五或將六自乘為三十六則

      六仍不能度盡二十五而五仍不能度

      盡三十六即二十五亦不能度盡三十

      六也又如三七兩數與二五兩數俱為

      彼此不能度盡之數或將三與七相乘

KR3f0048_WYG_005-15b

      得二十一將二與五相乘得一十此一

      十與二十一之兩數仍為彼此不能度

      盡之數也凡此類者皆為彼此無度盡

      之數也

      第十七

      凡兩數互轉相減未至於一而即可以

      減盡者此減盡之最小數即可以度盡

      此兩數也設如有甲乙十六丙丁六之

      兩數將丙丁六與甲乙十六減二次餘

KR3f0048_WYG_005-15b

      戊乙四將此戊乙四轉與丙丁六相減

KR3f0048_WYG_005-16a

      餘己丁二又將此已丁二轉與戊乙四

      相減二次即無餘則此已丁二即可以

      度盡甲乙十六及丙丁六矣葢八倍其

      二與十六等三倍其二與六等也又如

      十六與十二與八此三數亦為彼此有

      度盡之數何也葢十六與十二相減餘

      四以四轉與十二相減三次而盡則四

      可以度盡十六與十二矣又二倍其四

KR3f0048_WYG_005-16b

      即與八等則四又可以度盡八然則十

      六十二與八之三數為彼此有度盡之

      數可知矣

      第十八

      凡兩數互轉相減至於一始可以減盡

      者一之外别無他小數可以度盡此兩

      數也設如有甲乙十二丙丁七之兩數

      將丙丁七與甲乙十二相減餘戊乙五

      將此戊乙五轉與丙丁七相減餘已丁

KR3f0048_WYG_005-16b

      二將此已丁二又轉與戊乙五相減餘

KR3f0048_WYG_005-17a

      庚乙三又將庚乙三轉與己丁二相減

      餘辛乙一既至於一始可以度盡甲乙

      丙丁兩數而一之外如二三四雖可以

      度盡十二而不能度盡七也又如九與

      十三及二十之三數亦為彼此無度盡

      之數何也葢將九與十三互轉相減必

      至於一即用十三與二十轉減或用九

      與二十轉減亦皆至於一則除此一之

KR3f0048_WYG_005-17b

      外皆無可以彼此度盡此三數之小數

      矣

      第十九

      凡有大數約為相當比例之最小數以

      從簡易則為約分法也然數有可約不

      可約之分可約者度盡之數不可約者

      度不盡之數也設如有九與十二之兩

      數欲約為相當比例之最小數乃用求

      小數度盡大數法以九與十二互轉相

KR3f0048_WYG_005-17b

      減得減盡之數為三則三為度盡九與

KR3f0048_WYG_005-18a

      十二之數矣以三除九得三以三除十

      二得四此三四兩數即為九與十二相

      當比例之最小數也又如有六四八之

      三數欲約為相當比例之最小數乃以

      六與四互轉相減得減盡之數為二又

      以二與八相減四次而盡則二為度盡

      六四八之小數矣以二除六得三以二

      除四得二以二除八得四此三二四三

KR3f0048_WYG_005-18b

      數即六四八相當比例之最小數也此

      皆數之可約者也若夫數之不可約者

      互轉相減必至於一而不可以度盡也

      如有五七兩數以五減七餘二復以二

      減五二次餘一既餘一則自一之外必

      無可以度盡之數而不可約矣

      第二十

      凡有大分以分母乘之通為小分則為

      通分法也然不曰乘而曰通者何也葢

KR3f0048_WYG_005-18b

      乘則積少成多其得數溢於原數之外

KR3f0048_WYG_005-19a

      通則變大為小其得數仍函於原數之

      中也如有大分十二其分母為四欲得

      其小分則以分母四乘大分十二得小

      分四十八是已試作甲乙方形以明之

      其中所函方形十二即大分也若將中

      函之方形每分俱分為四小方則十二

      方形共分為四十八小方形矣其數雖

      比原大數加四倍然其每分之分只得

KR3f0048_WYG_005-19b

      原數之四分之一故仍函於甲乙方形

      之内而未嘗溢出原數之外也又如有

      大分九其分母為九欲得其小分則以

      分母九乘大分九得小分八十一是已

      試作丙丁方形以明之其中所函方形

      九即大分也若將其中函之方形每分

      俱分為九小方則九方形共分為八十

      一小方形矣其數雖比原大數加九倍

      而仍函於丙丁方形之内者以其每分

KR3f0048_WYG_005-19b

      之分只得原數之九分之一也由此推

KR3f0048_WYG_005-20a

      之其每分之母或為八或為十二或為

      數十亦皆倣此通之其所通之數雖至

      千萬而要皆未有溢於所通原分之外

      者矣

      第二十一

      凡有幾小數欲求俱可以度盡之大數

      則以此幾小數連乘之得數始為此幾

      小數度盡之一大數也設如有四五兩

KR3f0048_WYG_005-20b

      小數欲求用四用五俱可以度盡之一

      數則以四與五相乘得二十即為四五

      兩數俱可度盡之一大數矣又如有三

      四五之三小數欲求用三用四用五俱

      可以度盡之一數則以三與四相乘得

      十二又以五乘十二得六十即為三四

      五俱可度盡之一大數矣葢小數為大

      數之根始能度盡大數如四五可以度

      盡二十者二十乃四之五倍亦即五之

KR3f0048_WYG_005-20b

      四倍也三四五可以度盡六十者六十

KR3f0048_WYG_005-21a

      乃十二之五倍而十二乃三之四倍也

      第二十二

      凡有兩數彼此互乘所得之數與原數

      比例必同也葢數有多寡而分又有大

      小則紛紜難御故必依此數之分將彼

      數加為幾倍又依彼數之分將此數加

      為幾倍則兩分數既同而比例亦同矣

      如甲乙二數甲為三分之二乙為四分

KR3f0048_WYG_005-21b

      之三欲辨其孰大則依甲數將乙數加

      三倍為十二分之九依乙數將甲數加

      四倍為十二分之八如是則所加之兩

      大分同為十二而所生之兩小分相比

      即同於原甲數與乙數之相比矣何也

      甲數本三分之二而為十二分之八者

      乃加四倍之比例(十二為三之四倍/八為二之四倍)而

      十二分之八之比例仍同於三分之二

      之比例也乙數本四分之三而為十二

KR3f0048_WYG_005-21b

      分之九者乃加三倍之比例(十二為四/之三倍九)

KR3f0048_WYG_005-22a

      (為三之/三倍)而十二分之九之比例仍同於

      四分之三之比例也(此即互乘同母之/法如甲為三分之)

      (二者三即母數二即子數也乙為四分/之三者四即母數三即子數也因兩母)

      (數不同故用/互乘以同之)

      第二十三

      凡子母分有幾數而子數同為一者先

      以各母求俱能度盡之一數次以各母

      除之則爲各子數也如甲乙丙三數甲

KR3f0048_WYG_005-22b

      為二分之一乙為三分之一丙為四分

      之一則先以三母數連乘得二十四為

      甲乙丙之共母數又以二除共母數得

      十二為甲之子數以三除共母數得八

      為乙之子數以四除共母數得六為丙

      之子數葢甲本二分之一子母各加十

      二倍即為二十四分之十二而二十四

      與十二之比例仍同於二與一之比例

      也乙本三分之一子母各加八倍即為

KR3f0048_WYG_005-22b

      二十四分之八而二十四與八之比例

KR3f0048_WYG_005-23a

      仍同於三與一之比例也丙本四分之

      一子母各加六倍即為二十四分之六

      而二十四與六之比例仍同於四與一

      之比例也

      第二十四

      凡子母分有幾數而子母數俱不等者

      亦先以各母求俱能度盡之一數次以

      各母除之得數復以各子數乘之即為

KR3f0048_WYG_005-23b

      各子數也如有甲乙丙三數甲為三分

      之二乙為四分之三丙為五分之四則

      先以三母數連乘得六十為甲乙丙之

      共母數次以三除共母數得二十以乘

      子數二得四十為甲之子數又以四除

      共母數得十五以乘子數三得四十五

      為乙之子數又以五除共母數得十二

      以乘子數四得四十八為丙之子數葢

      甲本三分之二子母各加二十倍即為

KR3f0048_WYG_005-23b

      六十分之四十而六十與四十之比例

KR3f0048_WYG_005-24a

      仍同於三與二之比例也乙本四分之

      三子母各加十五倍即為六十分之四

      十五而六十與四十五之比例仍同於

      四與三之比例也丙本五分之四子母

      各加十二倍即為六十分之四十八而

      六十與四十八之比例仍同於五與四

      之比例也

KR3f0048_WYG_005-25a

      算法原本二

      第一

      凡有幾小數與幾大數相比其比例若

      同則小數相加所得之總數與大數相

      加所得之總數相比仍同於原數之比

      例也設如有一小數六一小數四一大

      數十八一大數十二其小數六為大數

      十八之三分之一而小數四亦為大數

KR3f0048_WYG_005-25b

      十二之三分之一將兩小數六四相加

      得一十將兩大數十八十二相加得三

      十此一十與三十之比即如六與十八

      四與十二之比皆為三分之一之比例

      也又如三小數二三四與三大數六九

      十二相比皆為三分之一將二三四相

      加得九將六九十二相加得二十七其

      比例亦為三分之一也又或四小數四

      大數相加其總數之比例亦皆同如三

KR3f0048_WYG_005-25b

      與十二四與十六五與二十六與二十

KR3f0048_WYG_005-26a

      四俱為四分之一將三四五六四小數

      相加得十八將十二十六二十二十四

      四大數相加得七十二其比例仍為四

      分之一矣

      第二

      凡有幾小數與幾大數之比例若同則

      小數相減所得之餘數與大數相減所

      得之餘數相比仍同於原數之比例也

KR3f0048_WYG_005-26b

      設如有一小數十一小數六一大數三

      十一大數十八其小數十為大數三十

      之三分之一而小數六亦為大數十八

      之三分之一將兩小數十與六相減餘

      四將兩大數三十與十八相減餘十二

      此四與十二之比即如十與三十六與

      十八之比皆為三分之一之比例也又

      如三小數八四三與三大數二十四十

      二九相比皆為三分之一將四三與八

KR3f0048_WYG_005-26b

      遞相減餘一將十二九與二十四遞相

KR3f0048_WYG_005-27a

      減餘三其比例亦為三分之一也又或

      四小數四大數相減其餘數之比例亦

      皆同如十八與七十二為四分之一而

      三與十二四與十六五與二十俱為四

      分之一將小數三四五與十八遞相減

      餘六將大數十二十六二十與七十二

      遞相減餘二十四其比例仍為四分之

      一矣

KR3f0048_WYG_005-27b

      第三

      凡有一數乘兩數其所得兩數相比仍

      同於原兩數之相比也設如一數六與

      八與一十兩數相乘以六乘八得四十

      八以六乘一十得六十此四十八與六

      十相比即同於原數八與一十之相比

      矣夫八與四十八一十與六十皆為六

      分之一故一與六之比同於八與四十

      八之比而一與六之比亦同於十與六

KR3f0048_WYG_005-27b

      十之比也然則八與四十八之比例必

KR3f0048_WYG_005-28a

      同於十與六十之比例而四十八與六

      十之比例亦必同於八與一十之比例

      可知矣

      第四

      凡有一數除兩數其所得兩數相比仍

      同於原兩數之相比也設如一數三除

      十二與十五之兩數以三除十二得四

      以三除十五得五則此四與五相比即

KR3f0048_WYG_005-28b

      同於原數十二與十五之相比矣夫十

      二與四十五與五皆為三分之一故一

      與三之比同於四與十二之比而一與

      三之比亦同於五與十五之比也然則

      四與十二之比例必同於五與十五之

      比例而四與五之比例亦必同於十二

      與十五之比例可知矣

      第五

      凡相當比例四數其第一數與第四數

KR3f0048_WYG_005-28b

      相乘第二數與第三數相乘所得之數

KR3f0048_WYG_005-29a

      等者何也葢兩方面以其縱横界互相

      為比之比例若等則兩方積必等(見幾/何原)

      (本七卷/第三節)今以第一數與第四數相乘即

      如以第一數為縱第四數為横成一方

      數而第二數與第二數相乘即如以第

      二數為縱第三數為横成一方數其積

      必相等也設如有二與六三與九相當

      比例四數將第一數二為縱第四數九

KR3f0048_WYG_005-29b

      為横相乘得十八為甲丙一方數將第

      二數六為縱第三數三為横相乘亦得

      十八為戊庚一方數夫甲丙方之甲丁

      横界比戊庚方之戊辛横界大三分之

      二而戊庚方之戊己縱界比甲丙方之

      甲乙縱界亦大三分之二其比例相等

      故兩方數亦等此兩方數既等則相當

      比例四數其第一數與第四數相乘第

      二數與第三數相乘所得之數相等無

KR3f0048_WYG_005-29b

      疑矣

KR3f0048_WYG_005-30a

      第六

      凡相連比例三數其首數與末數相乘

      與中一數自乘所得之數等者何也葢

      兩方面相等者其縱横界之互相比例

      必等(見幾何原本/七卷第三節)今將首數與末數相

      乘即如以首數為縱末數為横成一方

      數而中數自乘即是以中數為縱復以

      中數為横成一方數其積必相等也設

KR3f0048_WYG_005-30b

      如有四六九相連比例三數將首數四

      為縱末數九為横相乘得三十六為甲

      丙一方數將中數六為縱仍復為横相

      乘即是自乘亦得三十六為戊庚一方

      數夫甲丙方之甲丁横界比戊庚方之

      戊辛横界大三分之一而戊庚方之戊

      己縱界比甲丙方之甲乙縱界亦大三

      分之一其比例相等故兩方數亦等此

      兩方數既等則相連比例三數其首末

KR3f0048_WYG_005-30b

      兩數相乘與中數自乘所得之數相等

KR3f0048_WYG_005-31a

      無疑矣

      第七

      凡有兩數除一數其所得兩數之比例

      即同於原兩數之轉相比例也設如有

      一數十八以二三兩數除之二除十八

      得九三除十八得六以此九與六兩數

      相比即同於原兩數三與二之相比也

      葢二與三六與九為相當比例之四數

KR3f0048_WYG_005-31b

      以第一數二與第四數九相乘第二數

      三與第三數六相乘皆得十八故二除

      十八得九即如以第一數除第二數與

      第三數相乘之數而得第四數也以三

      除十八得六即如以第二數除第一數

      與第四數相乘之數而得第三數也夫

      相當比例數其第二數與第四數之比

      原同於第一數與第三數之比故第一

      數二除十八所得之九與第二數三除

KR3f0048_WYG_005-31b

      十八所得之六相比即同於第二數三

KR3f0048_WYG_005-32a

      與第一數二之相比也

      第八

      凡有兩數除一數其所得之兩數内有

      一數與原兩數内一數相等者則所得

      之兩數與原兩數互轉相比即成相連

      比例之數也設如有一數三十六以四

      六兩數除之四除三十六得九六除三

      十六仍得六與原數六相等則此九與

KR3f0048_WYG_005-32b

      六兩數之比即同於原數六與四之比

      也葢四與六六與九為相連比例之四

      數以四為首數九為末數相乗以六為

      中數自乘皆得三十六今以四除三十

      六得九即如以首數除中數自乘之數

      而得末數也以六除三十六復得六即

      如以中數除首末兩數相乘之數而仍

      得中數也夫相連比例數其末數與中

      數之比原同於中數與首數之比則首

KR3f0048_WYG_005-32b

      數四除三十六所得九與中數六除三

KR3f0048_WYG_005-33a

      十六所得六相比即同於中數六與首

      數四之相比也

      第九

      凡相當比例四數其第一數度盡第二

      數則第三數亦必度盡第四數也如有

      二六三九相當比例四數其第一數二

      可以度盡第二數六則第三數三亦可

      以度盡第四數九矣夫相當比例四數

KR3f0048_WYG_005-33b

      第一與第二之比必同於第三與第四

      之比今第一為二第二為六乃加三倍

      之比例則第四與第三亦必為加三倍

      之比例故三倍其二可以度盡六者三

      倍其三即可以度盡九也

      第十

      凡相連比例三數其第一數度盡第二

      數亦必度盡第三數也如有二四八相

      連比例三數其第一數二可以度盡第

KR3f0048_WYG_005-33b

      二數四亦必可以度盡第三數八矣夫

KR3f0048_WYG_005-34a

      相連比例三數第一與第二之比同於

      第二與第三之比今第一數為二第二

      數為四乃加倍之比例則第二與第三

      亦必為加倍之比例而第一與第三則

      為再加一倍之比例故一倍其二可以

      度盡四者再倍其二即可以度盡八也

      第十一

      凡依次遞加取四數其第一第四兩數

KR3f0048_WYG_005-34b

      相加與第二第三兩數相加之數等也

      如一二三四遞加之四數將第一數一

      與第四數四相加得五以第二數二與

      第三數三相加亦得五又如一三五七

      遞加之四數(一三五七為隔一/數以遞加者也)將第一

      數一與第四數七相加得八以第二數

      三與第三數五相加亦得八也又如二

      五八十一遞加之四數(二五八十一為/隔二數以遞加)

      (者/也)將第一數一與第四數十一相加得

KR3f0048_WYG_005-34b

      十三以第二數五與第三數八相加亦

KR3f0048_WYG_005-35a

      得十三由此推之或隔三數或隔四數

      或隔五六數以至極多數但依次遞加

      取四數無有不如此也

      第十二

      凡依次遞加取三數其首末兩數相加

      與中數加倍之數等也如二三四遞加

      之三數將首末二四相加得六以中數

      三倍之亦得六又如二四六遞加之三

KR3f0048_WYG_005-35b

      數(二四六隔一數/以遞加者也)將首末二六相加得

      八以中數四倍之亦得八也又如三六

      九遞加之三數(三六九隔二數/以遞加者也)將首末

      三九相加得十二以中數六倍之亦得

      十二由此推之或隔三數或隔四數或

      隔五六數以至極多數但依次遞加取

      三數無有不合者也

      第十三

      凡依次遞加三數以第二第三兩數相

KR3f0048_WYG_005-35b

      加減去第一數即得挨次之第四數也

KR3f0048_WYG_005-36a

      如二三四之三數以第二數三第三數

      四相加得七内減去第一數二得五即

      是第四數又如二四六隔一數遞加之

      三數以第二數四第三數六相加得一

      十内減去第一數二得八即是第四數

      亦為隔一數又如三六九隔二數遞加

      之三數以第二數六第三數九相加得

      十五内減去第一數三得十二即是第

KR3f0048_WYG_005-36b

      四數亦為隔二數矣葢此即四率相當

      比例之理四率中兩率相乘與首末兩

      率相乘之數等故中兩率相乘以首率

      除之即得末率而此則中兩數相加與

      首末兩數相加之數等故以首一數減

      之即得末一數其義一也

      第十四

      凡依次遞加兩數以第二數倍之減去

      第一數即得挨次之第三數也如二三

KR3f0048_WYG_005-36b

      兩數將第二數三倍之得六内減去第

KR3f0048_WYG_005-37a

      一數二餘四即是第三數又如二四隔

      一數之兩數將第二數四倍之得八内

      減去第一數二餘六即是第三數四與

      六亦為隔一數也又如三六隔二數之

      兩數將第二數六倍之得十二内減去

      第一數三餘九即是第三數九與六亦

      為隔二數也葢此即三率相連比例之

      理三率以中率自乘與首末兩率相乘

KR3f0048_WYG_005-37b

      之數等故中率自乘以首率除之即得

      末率而此則中數倍之與首末兩數相

      加之數等故以首數減之即得末數於

      此見加減乘除之相對待而加減可以

      代乘除之理亦可從此推矣

      第十五

      凡有彼此可以度盡兩數欲求相連比

      例之數則以一數自乘以一數除之即

      得相連比例之第三數也如有四八兩

KR3f0048_WYG_005-37b

      數欲求第三數如四與八之相連比例

KR3f0048_WYG_005-38a

      乃以八自乘得六十四以四除之得十

      六此十六即為四與八相連比例之第

      三數葢八者四之二倍而十六又為八

      之二倍則八與十六之比例必同於四

      與八之比例矣如有三數求第四數仍

      如四與八之比例則以第三數十六自

      乗得二百五十六以第二數八除之得

      三十二即為四八十六相連比例之第

KR3f0048_WYG_005-38b

      四數葢十六者四之四倍而三十二者

      八之四倍則十六與三十二之比例必

      同於四與八八與十六之比例矣如欲

      求連比例之第五數或第六數即以相

      近兩數依前法算之由此遞生可至於

      無窮焉然此皆四與八之比例或四與

      十六或三與六五與十之類凡有彼此

      度盡之數欲求相連比例幾數者亦皆

      如此求之無不可得矣

KR3f0048_WYG_005-38b

      第十六

KR3f0048_WYG_005-39a

      凡有彼此不可以度盡之兩數欲依此

      兩數比例求相連比例之數則以一數

      自乘為第一率而以又一數自乘為第

      三率以兩數互乘為第二率即為相連

      比例之三數也如有三五兩數欲求相

      連比例三數皆如三與五之比例乃以

      三自乘得九以五自乘得二十五以三

      與五相乘得十五此九與十五十五與

KR3f0048_WYG_005-39b

      二十五之三數即如三與五之相連比

      例三數葢九為三之三倍而十五為五

      之三倍則九與十五為三與五之比例

      矣而十五為三之五倍二十五為五之

      五倍則十五與二十五亦為三與五之

      比例矣又或已有三數欲求第四數皆

      如三與五之連比例則以三乘九得二

      十七以三乘十五得四十五以三乘二

      十五得七十五復以五乘九得四十五

KR3f0048_WYG_005-39b

      五乘十五得七十五五乘二十五得一

KR3f0048_WYG_005-40a

      百二十五此所得六數内四十五七十

      五各得二今止用其一故二十七四十

      五七十五一百二十五之四數即如三

      與五之相連比例數也葢二十七者三

      之九倍而四十五者五之九倍則二十

      七與四十五之比例同於三與五之比

      例矣又四十五者三之十五倍而七十

      五者五之十五倍則四十五與七十五

KR3f0048_WYG_005-40b

      之比例同於三與五之比例矣又七十

      五者三之二十五倍而一百二十五者

      五之二十五倍則七十五與一百二十

      五之比例亦同於三與五之比例矣如

      欲求連比例之第五數或第六數以原

      一數遞乘先得之幾數復以又一數遞

      乘先得之幾數去其相同者所餘即成

      相連比例之數由此求之亦可至於無

      窮也然此皆三與五之比例或三與七

KR3f0048_WYG_005-40b

      四與九五與八之類凡彼此不可以度

KR3f0048_WYG_005-41a

      盡之數欲求相連比例幾數者亦皆倣

      此求之而即得矣

      第十七

      凡相當比例四數其前兩數之間有相

      連比例二數其後兩數之間亦必有相

      連比例二數也設如有甲二十四乙八

      十一丙三十二丁一百零八相當比例

      之四數甲數二十四與乙數八十一之

KR3f0048_WYG_005-41b

      間有戊三十六己五十四之相連比例

      兩數則丙數三十二與丁數一百零八

      之間亦必有庚四十八辛七十二之相

      連比例兩數也試將甲戊己乙四數求

      其相當比例之至小數則得壬八癸十

      二子十八丑二十七之四數其甲與乙

      之比即同於壬與丑之比而丙與丁之

      比原同於甲與乙之比則丙與丁之比

      亦必同於壬與丑之比矣其比例既同

KR3f0048_WYG_005-41b

      則壬可以度盡丙丑亦可以度盡丁而

KR3f0048_WYG_005-42a

      癸與子亦必可以度盡庚與辛(壬癸子/丑各四)

      (倍之即與丙庚辛丁等/是四次可以度盡也)是丙庚辛丁四

      數之比皆與壬癸子丑四數之比相同

      也夫壬癸子丑原為甲戊己乙連比例

      相當之小數今丙庚辛丁之比既與之

      相同則丙庚辛丁亦為相連比例之四

      數矣既俱為相連比例數則戊己為甲

      乙兩數間之連比例數庚辛為丙丁兩

KR3f0048_WYG_005-42b

      數間之連比例數無疑矣

      第十八

      凡相連比例三數其第一數與第二數

      之間有相連比例一數則第二數與第

      三數之間亦必有相連比例一數也設

      如有甲二乙十八丙一百六十二相連

      比例之三數其甲數二與乙數十八之

      間有相連比例之丁數六則乙數十八

      與丙數一百六十二之間亦必有相連

KR3f0048_WYG_005-42b

      比例之戊數五十四也葢甲與乙之比

KR3f0048_WYG_005-43a

      同於乙與丙之比今丁六為甲二之三

      倍戊五十四亦為乙十八之三倍則甲

      與丁之比同於乙與戊之比而丁六為

      乙十八之三分之一戊五十四亦為丙

      一百六十二之三分之一則丁與乙之

      比亦同於戊與丙之比因其比例皆同

      故甲丁乙戊丙為相連比例之五數而

      丁戊兩數為甲與乙乙與丙三數間之

KR3f0048_WYG_005-43b

      相連比例數可知矣

      第十九

      凡相連比例三數其首數與末數有用

      一數可以度盡者有用一數不可以度

      盡者如四八十六相連比例之三數其

      首數四與末數十六為彼此有一數可

      以度盡之數也如四六九相連比例之

      三數其首數四與末數九為彼此無一

      數可以度盡之數也然此兩種相連比

KR3f0048_WYG_005-43b

      例雖有度盡度不盡之分因其首數與

KR3f0048_WYG_005-44a

      中數之比同於中數與末數之比故總

      謂之相連比例之數焉葢末數可用首

      數平分即為有度盡之連比例數末數

      不可用首數平分即為無度盡之連比

      例數也且首末兩數彼此有一數可以

      度盡者此三數非相當比例之至小數

      若首末兩數彼此無一數可以度盡者

      此三數即為相當比例之至小數也如

KR3f0048_WYG_005-44b

      四八十六之三數其首末兩數為彼此

      有一數可以度盡之數而中數亦必為

      此一數可以度盡之數試用二以度之

      則得二四八之連比例三數或用四以

      度之則得一二四之連比例三數皆與

      四八十六之比例相同而比四八十六

      之數為小故四八十六非相當比例之

      至小數也如四六九之三數其首末兩

      數為彼此無一數可以度盡之數故中

KR3f0048_WYG_005-44b

      數亦為無一數可以度盡之數既無一

KR3f0048_WYG_005-45a

      數可以彼此度盡則為相當比例數内

      之至小數也明矣

      第二十

      凡同式兩平方數其間必有相連比例

      一數也如有甲乙丙丁六戊己庚辛二

      十四同式兩平方數此兩數之間必有

      壬十二為相連比例之一數焉葢甲乙

      丙丁戊己庚辛既為同式平方數則其

KR3f0048_WYG_005-45b

      每邊皆可為比例如甲乙二與甲丁三

      之比同於戊己四與戊辛六之比而甲

      乙二與戊己四之比亦同於甲丁三與

      戊辛六之比也今以甲丁三與甲乙二

      相因得六甲丁三與戊己四相因得十

      二則六與十二之比同於甲乙二與戊

      己四之比矣又戊己四與甲丁三相因

      得十二戊辛六與戊己四相因得二十

      四則十二與二十四之比同於甲丁三

KR3f0048_WYG_005-45b

      與戊辛六之比矣夫甲丁三與戊辛六

KR3f0048_WYG_005-46a

      之比原同於甲乙二與戊己四之比則

      六與十二之比亦必同於十二與二十

      四之比矣又若兩正方數之間亦必有

      相連比例之一數也如有甲四丙九兩

      正方數此四與九兩數之間必有乙六

      為相連比例之一數焉葢兩正方數其

      式既同故必有相連比例一數且兩正

      方數之比例同於其兩邊所作連比例

KR3f0048_WYG_005-46b

      隔一位之比例(見幾何原本/七卷第五節)今甲方邊

      為二丙方邊為三求其與二三相當連

      比例之第三數則以二自乘得四以三

      自乘得九以二乘三得六此四與六六

      與九之三數即為與二三相當之連比

      例數而其首數四與末數九既與甲丙

      兩方數等則中數六亦必為甲丙兩方

      數間之連比例數矣

      第二十一

KR3f0048_WYG_005-46b

      凡同式兩平方數相乘得數為正方數

KR3f0048_WYG_005-47a

      也如有甲乙丙丁六戊己庚辛二十四

      為同式兩平方數相乘得一百四十四

      即為正方數矣葢同式兩平方數之間

      原有相連比例一數今此六與二十四

      之間必有十二之一數且連比例三率

      以首末兩率相乘與中率自乘之數等

      則此六與二十四兩平方數相乘所得

      之一百四十四即為中率十二自乘之

KR3f0048_WYG_005-47b

      數矣又若兩正方數相乘得數亦仍為

      正方數其方根即原兩方根相乘之數

      也如有甲四丙九兩正方數此兩數相

      乘得三十六仍為正方數其方根為六

      亦即甲方根二與丙方根三相乘之數

      也葢此兩方數俱為正方即為同式兩

      平方數矣因其式同故相乘亦仍得正

      方數也凡數有先各自乘而後相乘者

      有先相乘而後自乘者其理無異故其

KR3f0048_WYG_005-47b

      得數皆等今以二自乘得四以三自乘

KR3f0048_WYG_005-48a

      得九復以四九相乘得三十六此先各

      自乘而後相乘也以二與三相乘得六

      復以六自乘得三十六此先相乘而後

      自乘也且四與九積也積與積乘仍得

      積二與三根也根與根乘仍得根此亦

      理之必然者也

      第二十二

      凡兩正立方數之間必有相連比例之

KR3f0048_WYG_005-48b

      兩數也如有甲八丁二十七兩正立方

      數此八與二十七之間必有乙十二丙

      十八為相連比例之兩數焉葢兩正立

      方之比例同於其兩邊所作連比例隔

      二位之比例(見幾何原本/十卷第四節)今甲方邊為

      二丁方邊為三求其與二三相當連比

      例之第三第四數則以二自乘得四以

      三自乘得九以二與三相乘得六此四

      六九為連比例三數又以二遞乘此四

KR3f0048_WYG_005-48b

      六九三數得八十二十八之三連比例

KR3f0048_WYG_005-49a

      數復以三遞乘四六九三數得十二十

      八二十七之三連比例數除相同者不

      計其二十七即連比例之第四數則八

      與十二十二與十八十八與二十七皆

      為與二三相當之連比例數而其首數

      八與末數二十七既與甲丁兩立方數

      等則其中數之十二十八為甲丁兩立

      方數間連比例之兩數可知矣

KR3f0048_WYG_005-49b

      第二十三

      凡兩正立方數相乘得數仍為正方數

      而其方根即原兩立方根相乘之數也

      如有甲八丁二十七兩正立方數此兩

      數相乘得二百一十六仍為正立方數

      而其方根為六亦即甲立方根二與丁

      立方根三相乘之數也葢此兩立方數

      俱為正方即為同式兩立方數矣因其

      式同故相乘亦仍得正立方也凡數有

KR3f0048_WYG_005-49b

      先自乘再乘而後以所得之數相乘者

KR3f0048_WYG_005-50a

      有先以兩數相乘而後以所得之數自

      乘再乘者其得數皆等故二自乘再乘

      得八三自乘再乘得二十七復以八與

      二十七相乘得二百一十六此先各自

      乘再乘而後以所得之數相乘也以二

      與三相乘得六復以六自乘再乘亦得

      二百一十六此先以兩數相乘而後以

      所得之數自乘再乘也且八與二十七

KR3f0048_WYG_005-50b

      積也以積乘積仍得積二與三根也以

      根乘根仍得根此又理之自然者也

      第二十四

      凡兩平方數若一邊相等則此兩平方

      之比例同於其不等邊之比例也如有

      甲丙戊庚兩平方數其甲丙平方之甲

      乙邊為四而戊庚平方之戊已邊亦為

      四甲丙平方之乙丙邊為六而戊庚平

      方之己庚邊為八則此兩平方數二十

KR3f0048_WYG_005-50b

      四與三十二之比即同於其不等邊六

KR3f0048_WYG_005-51a

      與八之比也葢甲乙平方數二十四者

      四之六倍而戊庚平方數三十二者四

      之八倍也然則二十四與三十二之比

      即同於六與八之比矣二十四與三十

      二之比既同於六與八之比則兩平方

      數之比例同於其不等邊之比例可知

      矣

      第二十五

KR3f0048_WYG_005-51b

      凡兩立方數其底積相等則此兩立方

      之比例同於其髙之比例也如有甲乙

      丙丁兩立方數其甲乙立方之戊乙底

      為六而丙丁立方之己丁底亦為六甲

      乙立方之甲戊髙為四而丙丁立方之

      丙己髙為五則此兩立方數二十四與

      三十之比即同於其兩立方之高四與

      五之比也葢甲乙立方數二十四者六

      之四倍而丙丁立方數三十者六之五

KR3f0048_WYG_005-51b

      倍也然則二十四與三十之比即同於

KR3f0048_WYG_005-52a

      四與五之比矣二十四與三十之比既

      同於四與五之比則兩立方數之比例

      同於其髙之比例可知矣

      第二十六

      凡兩線兩面兩體用一度(如尺寸/之屬)可以

      度盡者此類之線面體皆為有整分可

      以度盡者也設如有甲乙兩線甲線分

      為五分乙線如甲線度分之得七分無

KR3f0048_WYG_005-52b

      餘則此二線即為一度彼此可以度盡

      者矣若將此二線各為正方面各為正

      方體則其兩面兩體亦皆為整分彼此

      可以度盡者也至如兩線兩面兩體不

      可以一度度盡者此類之線面體皆為

      無整分可以度盡者也如丙丁戊己方

      面其丙丁邊線為五分而丙戊對角線

      則為七分有餘乃為彼此無度盡之數

      矣葢以丙丁邊之五分為度則丙戊線

KR3f0048_WYG_005-52b

      得七分有餘或將丙戊線為七分整而

KR3f0048_WYG_005-53a

      以其分為度則丙丁線得五分不足凡

      此類之線面體皆為無整分彼此可以

      度盡之數也

      第二十七

      凡正方一邊線與對角線無一度可以

      彼此度盡者葢以本方積與對角線所

      成方積比之必有一數非正方數也夫

      對角線自乘所作之方數為本方積之

KR3f0048_WYG_005-53b

      二倍如本方積一則對角線所作之方

      為二本方積四則對角線所作之方為

      八此一與二四與八之間無相連比例

      之整數故一為正方數則二非正方數

      四為正方數而八亦非正方數二與八

      既非正方數則邊必有零餘而不能盡

      矣或對角線所作方積為四則本方積

      為二對角線所作方積為十六則本方

      積為八此四與二十六與八之間亦無

KR3f0048_WYG_005-53b

      相連比例之整數故四為正方數而二

KR3f0048_WYG_005-54a

      非正方數十六為正方數而八又非正

      方數然則對角線所作方積固為正方

      數而本方積復不能成正方數其邊必

      有零餘而不能盡矣故凡正方邊線與

      對角線斷無一度可以彼此度盡之理

      也

      第二十八

      凡正方面與平圓面同徑者其積之比

KR3f0048_WYG_005-54b

      例同於其周圍邊線之比例也如甲乙

      丙丁正方面戊己庚辛平圓面其戊壬

      庚之徑相等則此方積與圓積之比例

      同於方周於圓周之比例也何以見之

      以正方面之壬庚半徑為髙甲乙乙丙

      丙丁丁甲之全周為底作一子甲直角

      長形方則此長方形之積比正方形之

      積必大一倍又以壬庚半徑為髙庚己

      己戊戊辛辛庚全周為底作一壬庚直

KR3f0048_WYG_005-54b

      角長方形則此長方形之積比平圓形

KR3f0048_WYG_005-55a

      之積亦必大一倍凡直角三角形之小

      邊與圓形之半徑等而三角形之大邊

      與圓形之全周等者三角形之積與圓

      形之積等也今此長方形與三角形同

      底同髙其積比三角形必大一倍然則

      壬庚長方形比圓形大一倍可知也夫

      壬庚子甲兩長方形既同以壬庚為髙

      則一邊數等一邊相等則其積之比例

KR3f0048_WYG_005-55b

      必同於其不等邊之比例而全與全之

      比例原同於半與半之比例故兩長方

      形之比例必同於庚庚與甲甲之比例

      而方與圓之比例亦必同於庚庚與甲

      甲之比例矣甲甲即方周而庚庚即圓

      周然則方周與圓周之比例豈非方積

      與圓積之比例乎

      第二十九

      凡有不知之一大數用兩小數度之不

KR3f0048_WYG_005-55b

      盡而一有餘一不足者其一多一少之

KR3f0048_WYG_005-56a

      數相併以兩小數之較度之即得其度

      幾次之分與大數之幾何也如有一大

      數用小數五度之多一數用小數六度

      之又少四數則以多一與少四相加得

      五以六與五兩小數相減餘一為較數

      除之仍得五即知兩小數各度五次也

      試排㸃以明之其甲乙五即小數五丙

      丁六即小數六以甲乙五累五次則為

KR3f0048_WYG_005-56b

      甲乙己丙正方二十五多一為丁以丙

      丁六累五次則為甲戊丁丙長方三十

      少四為戊庚於甲戊丁丙長方三十内

      減去少數戊庚四為二十六於甲乙己

      丙正方二十五加入多數丁一亦為二

      十六是知大數有二十六用此五六兩

      小數各度五次之分也以丁一與戊庚

      四相加為丁戊五以小數甲乙五與丙

      丁六相減餘一以一除丁戊五仍得五

KR3f0048_WYG_005-56b

      與甲丙相等故甲丙為庚大數二十六

KR3f0048_WYG_005-57a

      之五次數也若以比例言之其小數五

      與六相減所餘一者乃度一次之較而

      一多一少相併之戊丁五者又為度五

      次之較故以所餘一與度一次之比即

      同於戊丁五與度五次之比其比例既

      同故其數亦相等也

      第三十

      凡有不知之一大數用兩小數度之不

KR3f0048_WYG_005-57b

      盡而俱有餘或俱不足者其兩有餘或

      兩不足之數俱相減以兩小數之較度

      之即得其度幾次之分與大數之幾何

      也如有一大數用小數六度之多五數

      用小數七度之仍多一數則以兩多數

      相減餘四以六與七兩小數相減餘一

      為較數除之仍得四即知兩小數各度

      四次也試排㸃以明之其甲乙六即小

      數六丙丁七即小數七以甲乙六累四

KR3f0048_WYG_005-57b

      次則為甲乙庚丙方二十四多五為戊

KR3f0048_WYG_005-58a

      丁己以丙丁七累四次則為甲戊丁丙

      方二十八多一為己於甲乙庚丙方二

      十四加入多數戊丁己五得二十九於

      甲戊丁丙方二十八加入多數己一亦

      得二十九是知大數有二十九用此六

      七兩小數各度四次之分也以己一與

      戊丁己五相減餘戊丁四以小數甲乙

      六與丙丁七相減餘一以一除戊丁四

KR3f0048_WYG_005-58b

      仍得四與甲丙相等故甲丙為度大數

      二十九之四次數也若以比例言之其

      兩小數相減所餘之一乃度一次之較

      兩多數相減所餘之戊丁四乃度四次

      之較故以一與度一次之比即同於戊

      丁四與度四次之比也又如有不知之

      一大數用小數八度之少二數用小數

      九度之少六數則以兩少數相減餘四

      以八與九兩小數相減餘一為較數除

KR3f0048_WYG_005-58b

      之仍得四即知兩小數各度四次也今

KR3f0048_WYG_005-59a

      作㸃排之其甲乙八即小數八丙丁九

      即小數九以甲乙八累四次則為甲乙

      己丙方三十二内少二數為乙庚以丙

      丁九累四次為甲戊丁丙方三十六丙

      少六數為乙庚丁戊於甲乙己丙方三

      十二内減去少數乙庚二為三十於甲

      戊丁丙方三十六内減去少數乙庚丁

      戊六亦為三十是知大數有三十用此

KR3f0048_WYG_005-59b

      八九兩小數各度四次之分也以乙庚

      二與乙庚丁戊六相減餘戊丁四以小

      數甲乙八與丙丁九相減餘一以一除

      戊丁四仍得四與甲丙為相等故甲丙

      為度大數三十之四次數也其比例亦

      以兩小數相減所餘之較比度一次之

      分即同於兩少數相減所餘之較比度

      幾次之分也復有不知之一大數用兩

      小數度之一小數度之而盡一小數度

KR3f0048_WYG_005-59b

      之而不盡(或有餘/或不足)即以不盡之數(或有/餘之)

KR3f0048_WYG_005-60a

      (數或不/足之數)用兩小數之較度之即得其度

      幾次之分與大數之幾何其理皆相同

      也

      第三十一

      凡數自少至多遞加之而各有定率者

      謂之平加比例數也夫平加之數有毎

      次遞加一者為挨次遞加之數如一二

      三四之類是也有每次遞加二者為超

KR3f0048_WYG_005-60b

      位平加之數如一三五七之類是也(或/遞)

      (加三或遞加四或遞/加五六皆是一理)有每次増一加者

      為按位相加之數如一三六十之類其

      第二次加二第三次加三第四次加四

      是也有每次増二加者為按位自乘之

      數如一四九十六之類其第二次加三

      第三次加五第四次加七是也復有一

      種倍加者為挨次倍加之數如一二四

      八之類每次皆加二倍又如一三九二

KR3f0048_WYG_005-60b

      十七之類每次皆加三倍是也遞加之

KR3f0048_WYG_005-61a

      數雖多按其條理求之大抵不出此數

      端今各列數分析於後

      第三十二

      凡挨次遞加之數將首數與末數相加

      以位數乘之所得之數折半即為總數

      也如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之九數其

      毎次所加之數為一將首數一與末數

      九相加得十以位數九乘之得九十折

KR3f0048_WYG_005-61b

      半得四十五即是此九數之總數也何

      也夫挨次遞加之數為等邊三角平面

      形而兩數相乘即成四方形今以位數

      九為髙末數九為底相乘所得之正方

      形其數八十一較之總數則多較之總

      數加倍之數又少此所少即一行之數

      爰知位數與底數相乘所得之數比總

      數加倍之數少一行之數矣既知挨次

      遞加之數為三角形而位數與底數相

KR3f0048_WYG_005-61b

      乘之數為正方形又知位數與底數相

KR3f0048_WYG_005-62a

      乘之數幾等於總積加一倍之數則合

      兩三角形之數適當總積加一倍之方

      數矣兩三角形所合其底數必比高數

      大一數故末數九為底數者加首數一

      與髙相乘始成兩三角形所合之一方

      形焉試將此九數作㸃排之自上而下

      上一下九作為直角三角形復將此九

      數另作一直角三角形合於原三角形

KR3f0048_WYG_005-62b

      之側則成一長方形其高即位數其底

      即末數與首數相加之數其積即為總

      數加一倍之數也然則首數末數相加

      與位數相乘為總數之倍數可知矣又

      如四五六七八九之六數欲知其總數

      亦以首數四與末數九相加得十三為

      底以位數六乘之得七十八為長方形

      折半得三十九為總數其理與前同若

      但知首數為四末數為九不知位數則

KR3f0048_WYG_005-62b

      視首數四以上至一虛幾位今虚三位

KR3f0048_WYG_005-63a

      故以三與末數九相減餘六即位數也

      何也凡自一遞加之數其末數即位數

      今首數為四計自一是少三位矣故用

      三即為所少之位數於末數内減去所

      少之位即為今之所有之位數也

      第三十三

      凡超位平加之數亦將首數與末數相

      加以位數乘之得數折半為總數也如

KR3f0048_WYG_005-63b

      一三五七九十一之六數(每次皆/加二數)將首

      數一與末數十一相加得十二以位數

      六乘之得七十二折半得三十六為此

      六位之總數也葢此超位平加之數與

      挨次平加之理無異其以首末兩數相

      加與位數相乘者總欲得此總數之倍

      數以便折半取之也試將此六位之數

      作六層排之上一下十一以首末數相

      加得十二而以位數乘之則六層皆為

KR3f0048_WYG_005-63b

      十二矣上層本首數一加末數十一而

KR3f0048_WYG_005-64a

      成十二下層本末數十一加首數一而

      成十二是首數末數俱加倍矣二層本

      第二數三加第五數九而成十二五層

      本第五數九加第二數三而成十二是

      第二數第五數俱加倍矣三層本第三

      數五加第四數七而成十二四層本第

      四數七加第三數五而成十二是第三

      數第四數亦俱加倍矣其每位之數皆

KR3f0048_WYG_005-64b

      倍則相乘所得之數豈非此總數之倍

      數乎由此推之毎次加三加四或加五

      加六以至加七加八加九之類凡係超

      位平加之數其理無不相同也

      第三十四

      凡毎次按位相加之數將位數加二與

      末數相乘取其三分之一即為總數也

      如一三六一十十五之五數其每次皆

      按位加之(如第二位於第一位一上加/二為三第三位於第二位三)

KR3f0048_WYG_005-64b

      (上加三為/六是也)將位數五加二與末數十五

KR3f0048_WYG_005-65a

      相乘得一百零五以三除之得三十五

      即是此五數之總數也如或止有位數

      或止有每一邊數求總數則以位數加

      一與位數相乘得數復以位數加二乘

      之取其六分之一即得總數也(若止有/每一邊)

      (數即以每一邊數加一與每邊數相乘/得數復以邊數加二乘之取其六分之)

      (一得數/亦同)葢毎次按位相加之數層疊排

      之其式成等邊三角體其末一數即三

KR3f0048_WYG_005-65b

      角體底面數而位數即毎一邊之數今

      以位數加二為髙末數為底相乘即成

      平行面之三稜體凡同底同髙之平行

      面體為尖體之三倍則此平行面三稜

      體内必有等邊三角體之三倍故以三

      除之即得也然必以位數加二為髙者

      何也以三三角體相湊乃成上下相等

      之平行面體其髙必比原有之位數多

      二層(兩三角面相合比原位數多一層/今三三角體相合故必比原位數)

KR3f0048_WYG_005-65b

      (多二/層也)如止以位數為高即少二層之數

KR3f0048_WYG_005-66a

      而不足三三角體之分故必以位數加

      二乘之也其止有位數或每一邊數求

      總數以位數加一與位數相乘復以位

      數加二乘之而用六除者何也葢位數

      即底面之每邊數而底面又為等邊之

      三角面今以邊數加一與邊數相乘成

      長方面為三角體底面之倍數即如前

      挨次遞加數之兩三角面相合所成之

KR3f0048_WYG_005-66b

      長方形也凡等髙之體底數倍者積數

      亦倍彼以位數加二乘三角體之底所

      成之平行面三稜體既為等邊三角體

      之三倍矣今以位數加二乘三角體之

      倍底所成之平行面長方體又必為等

      邊三角體之六倍矣(以兩三稜體相合/即成長方體一三)

      (稜體為三角體之三倍則兩三/稜體必為三角體之六倍矣)故以六

      除平行面長方體之數而得等邊三角

      體之數也又或但知首數末數而不知

KR3f0048_WYG_005-66b

      位數則以末數倍之用一為較數開𢃄

KR3f0048_WYG_005-67a

      縱平方即得位數焉葢末數倍之者即

      兩三角面所合之長方也其闊即三角

      每邊數其長比闊多一數故用一為較

      開帶縱平方則得三角毎邊之數既得

      每邊數即得位數矣

      第三十五

      凡每次按位自乘相加之數將位數折

      半與末數相加復以位數加一乘之取

KR3f0048_WYG_005-67b

      其三分之一即為總數也如一四九十

      六二十五之五數其每位之數皆按位

      自乘之數(如第二位之四即二自乘數/第三位之九即三自乘數也)

      將位數五折半為兩個半與末數二十

      五相加得二十七個半復以位數五加

      一為六乘之得一百六十五以三除之

      得五十五即為此五數之總數也如止

      有位數或止有每一邊數求總數則以

      位數加半個與位數相乘得數復以位

KR3f0048_WYG_005-67b

      數加一乘之取其三分之一即得總數

KR3f0048_WYG_005-68a

      也(若只有每一邊數即以每一邊數加/半個與每一邊數相乘得數復以每)

      (邊數加一乘之取其/三分之一得數亦同)葢按位自乘相加

      之數層疊排之其式成方底四角尖體

      其末一數即四角尖體底面數而位數

      即毎一邊之數今以位數折半與末數

      相加則成長方面為底再以位數加一

      為髙乘之即成平行面之長方體凡同

      底同髙之平行靣體為尖體之三倍則

KR3f0048_WYG_005-68b

      此平行面長方體内必有四角尖體之

      三倍故以三除之即得也然必以位數

      折半與末數相加為底復以位數加一

      為髙者何也葢三四角尖體相湊乃成

      上下相等之長方體其底比正方面必

      多半行其髙必比原有之位數多一層

      (三等邊三角體相合比三角體原位數/多二層今三方底四角尖體相合比原)

      (位數止多一層葢因方底比三角底式/大一倍故四角體髙比三角體髙所加)

      (之數减/一半也)如止以末數為底則底必少半

KR3f0048_WYG_005-68b

      行之數止以位數為髙則髙復少一層

KR3f0048_WYG_005-69a

      之數必不足三四角尖體之分故以末

      數加位數之半而以位數加一乘之適

      足三四角尖體之分也其止有位數或

      每一邊求總數以位數加半個與位數

      相乘復以位數加一乘之而用三除之

      者何也葢位數即底靣之毎邊數而底

      面又為正方面今以邊數加半個與邊

      數相乘成長方面比正方止多半行之

KR3f0048_WYG_005-69b

      分其理即如求三角體總數以邊數加

      一與邊數相乘為三角體底之倍數也

      以位數加一與底面相乘成長方體比

      方底四角尖體大三倍即如求三角體

      總數以位數加二與倍底相乘為三角

      體之六倍也彼三角體底倍之為長方

      此四角體底數加半行即為長方彼三

      角體總數六倍爲同邊長方體此四角

      體總數三倍為同邊長方體故三角體

KR3f0048_WYG_005-69b

      以邊數加一與邊數相乘者今四角體

KR3f0048_WYG_005-70a

      以邊數加半與邊數相乘而三角體以

      位數加二為髙與倍底相乘者今四角

      體以位數加一與本底加半行相乘總

      之四角體底式比三角體底式大一倍

      故立法時三角體加數幾何而此四角

      體皆用其半也又或但知首數末數而

      不知位數則以末數開平方即得位數

      焉葢末數本為正方數故開方即得毎

KR3f0048_WYG_005-70b

      邊數既得毎邊數則得位數矣

      第三十六

      凡每次倍加之數將末數與加倍之數

      相乘減去首數復以所加之分數除之

      即得總數也如二四八十六四數為毎

      次以二倍之之數欲求其總數則以末

      數十六用二乘之(因以二倍之/故用二乘)得三十

      二減去首數二為三十復以其所加分

      數一除之仍得三十即此四數之總數

KR3f0048_WYG_005-70b

      也葢以二加倍之數其末一數比前幾

KR3f0048_WYG_005-71a

      位之總數止多一首數故二乘末數則

      比末數多一分仍多一首數故減去首

      數二而以一除之即得總數也又如三

      九二十七八十一四數為毎次以三倍

      之之數欲求其總數則以末數八十一

      用三乘之(以三倍之/故用三)得二百四十二減

      去首數三為二百四十復以其所加分

      數二除之得一百二十即為此四數之

KR3f0048_WYG_005-71b

      總數也葢以三加倍之數其末一數為

      前幾數之倍數而仍多一首數今三乘

      末數則比末數多二分仍多一首數(三/乘)

      (末數八十一則為八十一者有三/除本數八十一仍為多二分也)故必

      減去首數三而以二除之即得總數也

      又如四十六六十四二百五十六四數

      為毎次以四倍之之數欲求總數則以

      末數二百五十六用四乘之(以四倍之/故用四)

      得一千零二十四減去首數四為一千

KR3f0048_WYG_005-71b

      零二十復以其所加分數三除之得三

KR3f0048_WYG_005-72a

      百四十為此四數之總數也葢以四加

      倍之數其末一數為前幾數之三倍而

      仍多一首數今四乘末數則比末數多

      三分仍多一首數(四乘末數二百五十/六則為二百五十六)

      (者有四除本數二百五/十六仍為多三分也)故必減去首數

      四而以三除之即得總數也凡此倍加

      之數不論加倍幾何皆為相連比例之

      數故其比例皆同如遞加二倍之數其

KR3f0048_WYG_005-72b

      四與八之比同於二與四之比即八與

      十六之比亦皆同於二與四之比也又

      如遞加三倍之數其九與二十七之比

      同於三與九之比即二十七與八十一

      之比亦皆同於三與九之比也即遞加

      四倍之數其十六與六十四之比同於

      四與十六之比即六十四與二百五十

      六之比亦皆同於一與四之比也總之

      以二倍加者皆一與二之連比例以三

KR3f0048_WYG_005-72b

      倍加者皆一與三之連比例以四倍加

KR3f0048_WYG_005-73a

       者皆一與四之連比例即推之以五倍

       加六倍加者其理亦無不相同也

 

 

 

 

 

 

KR3f0048_WYG_005-73b

 

 

 

 

 

 

 

御製數理精藴上編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