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製數理精蘊

御製數理精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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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四庫全書

御製數理精藴下編卷十二

  面部二

   勾股(定勾股無零數法形内勾股弦相求法附勾/股求積 勾股 求中垂線及容方圓)

   (等形相求勾股弦/和較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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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股

周髀曰折矩以為勾廣三股修四徑隅五既方其外

半其一矩環而共盤得成三四五兩矩共長二十有

五是為積矩此言勾股正數之所以立法也葢勾股

得長方之半形故其一角必成矩(所謂直/角也)而後可謂

勾股如其一角不能成矩則為三角形而非勾股矣

因勾股一角必直故立於圜界之正一半而自直角

所作垂線遂成連比例三率是以直角相對界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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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形之積必與兩傍二界所作兩方形之積等(見幾/何原)

(本九卷/第四節)而勾股弦彼此相求之法於此生焉其法所

該有四一勾股弦三者知其二而得其一或知其二

而得其積一勾股形自其直角對弦界求垂線一勾

股形内容方圓等形一勾股弦三者知其一復知其

餘二者之較或二者之和而得其二或知其兩較或

兩和或一較一和而得其三(勾股弦和較之法雖雜/出多端然皆不出勾股)

(弦方積相求之理較有勾股較勾弦較股弦較和有/勾股和勾弦和股弦和和較相疉則又有弦與勾股)

(和相和或名之曰弦和和有弦與勾股和相較或名/之曰弦和較有弦與勾股較相和或名之曰弦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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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弦與勾股較相較或名之曰弦較較又有勾與股/弦和相和者或名之曰勾和和股與勾弦和相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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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名之曰股和和即弦和和也勾與股弦和相較者/或名之曰勾和較股與勾弦較相和者或名之曰股)

(較和即弦較和也股與勾弦和相較者或名之曰股/和較勾與股弦較相和者或名之曰勾較和即弦較)

(較也勾與股弦較相較者或名之曰勾較較股與/勾弦較相較者或名之曰股較較即弦和較也)此

四者皆勾股之正法理一定而數隨之者也至若勾

三股四弦五之類倍之至於億兆而總不越此一定

之分者名曰正勾股槩以比例推之則三者止有其

一即可得其二或有積而即得其三界此為數一定

而法隨之者也一一按類列題發明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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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勾股弦無零數法

設如用二四八連比例三率定勾股弦無零數問各

 得幾何

     法以中率四命為四尺為股首率二尺

     與末率八尺相減餘六尺折半得三尺

     為勾首率二尺與末率八尺相加得十

     尺折半得五尺為弦也如圖甲乙為首

     率二尺丙乙為中率四尺乙丁為末率

     八尺今以甲乙與乙丁相和共為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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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尺而以丙乙立於甲丁線相和之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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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乃以甲丁折半於戊以戊為心甲丙

     丁為界作半圜復以丙至甲至丁作丙

     甲丙丁二線遂成甲丙丁勾股形其丙

     角立於圜界之半必為直角(見幾何原/本四卷第)

     (十四/節)而丙乙為垂線即將甲丙丁勾股

     形分為甲乙丙丙乙丁兩勾股形而與

     原形為同式三勾股形矣(見幾何原本/九卷第一節)

     其甲乙與丙乙之比同於丙乙與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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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比為連比例三率故以中率丙乙為

     股而首率甲乙(與己/丁等)與末率乙丁相減

     餘乙己折半得乙戊為勾又首率甲乙

     與末率乙丁相加之甲丁折半得甲戊

     戊丁二半徑與丙戊等為弦也此法原

     為定勾股弦三者俱無零數之法所設

     之數必彼此可以度盡始可立為準則

     否則勾股弦三者必有一不盡之數矣

設如有四六可以度盡之兩數欲定勾股弦無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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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各得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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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以四尺為首率六尺為中率將中率

     六尺自乗得三十六尺用首率四尺除

     之得九尺為末率乃以中率六尺為股

     首率四尺與末率九尺相減餘五尺折

     半得二尺五寸為勾首率四尺與末率

     九尺相加得十三尺折半得六尺五寸

     為弦也如圖甲乙為首率四尺丙乙為

     中率六尺今以中率六尺自乗用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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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尺除之乃得乙丁末率九尺爰以甲

     乙首率乙丁末率相和折半於戊以戊

     為心甲丙丁為界作半圜復自丙至甲

     至丁作二線則成甲丙丁直角三角形

     其丙乙中率即為丙直角之垂線故以

     中率丙乙為股而首率甲乙與末率乙

     丁相減餘乙己折半得乙戊為勾而首

     率甲乙與末率乙丁相加得甲丁折半

     得甲戊戊丁與丙戊等為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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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如有四六九連比例三率以中率六倍之為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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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弦無零數問各得幾何

     法以首率四尺與末率九尺相減餘五

     尺為勾首率四尺與末率九尺相加得

     十三尺為弦也如圖甲乙為首率四尺

     丙乙為中率六尺乙丁為末率九尺爰

     以甲乙首率與乙丁末率相和折半於

     戊以戊為心甲丙丁為界作一全圜復

     自丙至甲至丁作二線則成甲丙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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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三角形其丙乙中率即為丙直角之

     垂線今將中率丙乙倍之即得丙庚為

     股故以首率甲乙(與己/丁等)與末率乙丁相

     減餘乙己與庚辛等為勾又首率甲乙

     與末率乙丁相加得甲丁全徑與丙辛

     等為弦也葢前二法用中率為股故以

     首率末率相減折半為勾首率末率相

     加折半為弦此法則倍中率為股故以

     首率末率相減即為勾首率末率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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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為弦而皆不用折半也又圖甲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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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率四尺乙丙為末率九尺甲丙為首

     率與末率相加之十三尺丁丙為首率

     與末率相減所餘之五尺如依甲丙線

     度作甲戊己丙正方形即為弦自乗之

     方如依丁丙線度作丁庚辛丙正方形

     即為勾自乗之方今以乙丙末率亦作

     一正方形將兩邊線引長至甲戊己丙

     正方形界則成甲癸丑乙與丑壬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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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長方形仍餘癸戊壬丑一小正方形

     又以丁庚辛丙正方形之丁庚界引長

     至乙丑子丙正方形之丑子界則又成

     乙丑寅丁一長方形與前一長方形等

     仍餘庚寅子辛一小長方形合前癸戊

     壬丑一小正方形則亦與前一長方形

     等是此四長方形皆為首率與末率相

     乗之長方而與中率自乗之正方形相

     等矣(見算法原本/二卷第三節)如以此四長方形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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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之則為甲戊己辛庚丁一磬折形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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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戊己丙既為弦自乗之一正方而丁

     庚辛丙又為勾自乗之一正方則兩方

     相減所餘之甲戊己辛庚丁磬折形之

     積與股自乗之一正方等(見幾何原本/九卷第四節)

     甲戊己辛庚丁磬折形既為四長方之

     共積則四長方之共積亦必與股自乗

     之一正方等首率末率相乗之四長方

     既與股自乗之一正方等則中率自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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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四正方亦必與股自乗之一正方等

     是故中率自乗之四正方合之而為股

     自乗之一正方則其每邊必比中率各

     大一倍(見幾何原本/七卷第五節)故倍中率而為股

     者必取首率末率之和而為弦首率末

     率之較而為勾葢首率末率相和自乗

     之一正方内減去首率末率相較自乗

     之一正方甫能得中率加倍自乗之一

     正方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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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股弦相求法(勾股求積附/)

設如有股四尺勾三尺求弦幾何

     法以股四尺自乗得十六尺勾三尺自

     乗得九尺相加得二十五尺開方得五

     尺即為弦也如圖甲乙丙勾股形其甲

     乙股所作丁戊乙甲正方形積乙丙勾

     所作乙己庚丙正方形積相併必與甲

     丙弦所作甲丙壬辛正方形積等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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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直角過甲丙弦作一乙癸子線則將

     甲丙壬辛正方形分為甲癸子辛癸丙

     壬子二長方形而甲乙丙勾股形分為

     甲乙癸乙丙癸同式兩勾股形矣其甲

     癸與甲乙之比同於甲乙與甲丙之比

     為連比例三率故甲乙中率所作丁戊

     乙甲正方形與甲癸首率甲丙末率相

     等之甲辛所作甲癸子辛長方形之積

     相等也又癸丙與乙丙之比同於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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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甲丙之比為連比例三率故乙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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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所作乙己庚丙正方形與癸丙首率

     甲丙末率相等之丙壬所作癸丙壬子

     長方形之積相等也一正方所分之二

     長方既與二正方之積相等則此二正

     方之積相合與彼一正方之積相等可

     知矣

設如有勾五尺弦十三尺求股幾何

     法以勾五尺自乗得二十五尺弦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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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自乗得一百六十九尺相減餘一百

     四十四尺開方得十二尺即為股也如

     圖甲乙丙勾股形自乙直角過甲丙弦

     作一乙癸子線則將甲丙壬辛正方形

     分為甲癸子辛癸丙壬子二長方形其

     癸丙壬子長方形積與乙丙勾所作乙

     己庚丙正方形積等其甲癸子辛長方

     形積與甲乙股所作丁戊乙甲正方形

     積等故甲丙弦所作甲丙壬辛正方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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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減去與乙己庚丙正方形相等之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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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壬子長方形餘甲癸子辛長方形即

     與丁戊乙甲正方形之積相等故開方

     而得甲乙為股也

設如有股二十一尺弦二十九尺求勾幾何

     法以股二十一尺自乗得四百四十一

     尺弦二十九尺自乗得八百四十一尺

     相減餘四百尺開方得二十尺即為勾

     也如圖甲乙丙勾股形自乙直角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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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弦作一乙癸子線則將甲丙壬辛正

     方形分為甲癸子辛癸丙壬子二長方

     形其甲癸子辛長方形積與甲乙股所

     作丁戊乙甲正方形積等其癸丙壬子

     長方形積與乙丙勾所作乙己庚丙正

     方形積等故甲丙弦所作甲丙壬辛正

     方形内減去與丁戊乙甲正方形相等

     之甲癸子辛長方形餘癸丙壬子長方

     形即與乙己庚丙正方形之積相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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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方而得乙丙為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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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如有勾六尺股八尺求面積幾何

     法以勾六尺與股八尺相乗得四十八

     尺折半得二十四尺為面積也如圖甲

     乙丙勾股形其乙丙勾與甲乙股相乗

     則成甲乙丙丁長方形其積比甲乙丙

     勾股形正大一倍故折半得勾股積也

     若有勾弦求面積則用勾弦求股之法

     得股與勾相乗折半得面積或有股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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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面積則用股弦求勾之法得勾與股

     相乗折半得面積也

     又法將勾六尺折半得三尺與股八尺

     相乗亦得二十四尺為面積也如圖甲

     乙丙勾股形將乙丙勾折半為乙丁與

     甲乙股相乗成甲乙丁戊長方形其甲

     戊己小勾股形與己丁丙小勾股形之

     積等如以甲戊己小勾股形移於己丁

     丙適合甲乙丙勾股形積故甲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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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方形積與甲乙丙勾股形積相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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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股形内求中垂線及容方圓等形

設如有勾六尺股八尺弦十尺欲自直角對弦界作

 垂線問得幾何

     法以弦十尺為一率勾六尺為二率股

     八尺為三率推得四率四尺八寸即為

     自直角對弦界所作垂線也如圖甲乙

     丙勾股形作甲丁垂線則將甲乙丙勾

     股形分為甲丁乙甲丁丙兩勾股形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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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原形為同式故原甲乙丙勾股形之

     乙丙弦與甲乙勾之比同於今所分甲

     丁丙勾股形之甲丙弦與甲丁勾之比

     而為相當比例四率也

設如有勾六尺股八尺弦十尺欲自直角對弦界作

 垂線分弦為二段問所分二段大小各幾何

     法以勾六尺自乗得三十六尺以弦十

     尺除之得三尺六寸為垂線所分之小

     界以股八尺自乗得六十四尺以弦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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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除之得六尺四寸為垂線所分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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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也如圖甲乙丙勾股形作甲丁垂線

     則分甲乙丙勾股形為甲丁乙甲丁丙

     兩勾股形皆與原形為同式故原甲乙

     丙勾股形之乙丙弦與甲乙勾之比同

     於今所分甲丁乙勾股形之甲乙弦與

     乙丁勾之比為連比例三率而原甲乙

     丙勾股形之乙丙弦與甲丙股之比又

     同於今所分甲丁丙勾股形之甲丙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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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丙丁股之比亦為連比例三率是以

     原甲乙丙勾股形之甲乙勾又為今所

     分甲丁乙勾股形之弦者為中率自乗

     而以原甲乙丙勾股形之乙丙弦為首

     率除之得末率乙丁為甲丁垂線所分

     之小界原甲乙丙勾股形之甲丙股又

     為今所分甲丁丙勾股形之弦者為中

     率自乗而以原甲乙丙勾股形之乙丙

     弦為首率除之得末率丁丙為甲丁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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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所分之大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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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如有勾五尺股十二尺問内容方邊幾何

     法以勾五尺與股十二尺相加得十七

     尺為一率勾五尺為二率股十二尺為

     三率推得四率三尺五寸二分九釐有

     餘為内容方邊也如圖甲乙丙勾股形

     甲乙為股十二尺乙丙為勾五尺試依

     乙丙勾數將甲乙股引長作甲戊線為

     勾股和十七尺自戊與乙丙勾平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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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丁線又將甲丙弦引長作甲丁線則

     成甲戊丁同式勾股形復自丙角與甲

     戊線平行作丙壬線則成丙壬戊乙正

     方即為甲戊丁勾股形所容之方故甲

     戊丁勾股形之甲戊股與乙丙方邊之

     比同於甲乙丙勾股形之甲乙股與己

     辛方邊之比也

設如有方城一座四正有門自南門直行八里有一

 塔自西門直行至二里切城角亦望見塔問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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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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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以西門外二里與南門外八里相乗

     得十六里開方得四里倍之得八里即

     為城每一面之數也如圖甲乙丙勾股

     形乙己為西門外二里甲丁為南門外

     八里戊己與戊丁皆為城之每邊之一

     半而甲丁戊勾股形與戊己乙勾股形

     為同式故乙己與己戊之比同於戊丁

     與丁甲之比為相當比例四率且己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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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戊丁皆為一體故又為相連比例三

     率是以乙己首率與甲丁末率相乗開

     方而得戊丁或戊己皆為中率為城之

     每邊之一半也

設如有甲乙丙勾股形内容丁己丙戊長方形但知

 丁戊寛為戊丙長四分之一從甲至戊為四尺從

 乙至己為九尺問長方及勾股各幾何

     法以甲戊四尺與乙己九尺相乗得三

     十六尺為内容長方之積用四歸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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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尺開方得三尺為己丙即長方之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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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四因之得十二尺為戊丙即長方之

     長以戊丙十二尺加甲戊四尺得十六

     尺為股以己丙三尺加乙己九尺得十

     二尺為勾也葢丁己乙勾股形與甲戊

     丁勾股形皆與甲乙丙勾股形為同式

     故丁己乙勾股形之乙己勾與丁己股

     之比即同於甲戊丁勾股形之丁戊勾

     與甲戊股之比而乙己首率與甲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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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相乗之數必與丁己二率與丁戊三

     率相乗之數相等是以乙己與甲戊相

     乗即為丁己丙戊長方形之積也丁戊

     既為戊丙之四分之一則以四歸之即

     成丁戊線所作之正方形積故開方得

     丁戊之闊又四因之而得戊丙之長也

     既得丁戊而丁戊與己丙等故己丙與

     乙己相加得乙丙之勾而戊丙與甲戊

     相加得甲丙之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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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如有勾八尺股十五尺弦十七尺問内容圓徑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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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

     法以勾八尺與股十五尺相乗得一百

     二十尺乃以勾八尺股十五尺弦十七

     尺三數相加共四十尺除之得三尺為

     容圓半徑倍之得六尺為容圓全徑也

     如圖甲乙丙勾股形内容丁圜形試自

     圜中心至甲乙丙三角作丁甲丁乙丁

     丙三線則分甲乙丙勾股形為甲丁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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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丁丙乙丁丙三三角形勾股弦三線

     皆為三角形之底邊而丁戊半徑皆為

     其垂線矣今勾股相乗所得之長方積

     原比甲乙丙勾股形積大一倍即如將

     所分三三角形各用垂線乗底邊所得

     之三長方積合為一長方也三長方之

     長雖不同而闊則一故各以長除積而

     得闊者即如合勾股弦三邊除勾股相

     乗之積而得半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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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法以勾八尺與股十五尺相加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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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尺内減弦十七尺餘六尺即為内

     容圓之全徑也如圖甲乙丙勾股形自

     圜中心作丁甲丁乙丁丙三線又作丁

     戊丁己丁庚三垂線則丙戊與丙己等

     甲戊與甲庚等乙己與乙庚原等甲乙

     股與乙丙勾相併比甲丙弦所多者惟

     乙己乙庚二段今於甲乙股乙丙勾相

     併度内減去甲丙弦即如甲乙股内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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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與甲戊等之甲庚乙丙勾内減去與

     丙戊等之丙己所餘者止乙庚與乙己

     皆為圓之半徑二半徑相合非全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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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股弦和較相求法(上/)

勾股弦和較相求之法錯綜變換共有六十舊算書

所有者八按舊法可以變通者三十有四舊法所無

今創立者一十有八依題比類列目於前按法循序

設問於後以備人之觀覽焉

  有勾有股弦較求股弦(第一/舊有)

  有勾有股弦和求股弦(第二/舊有)

  有股有勾弦較求勾弦(第三/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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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股有勾弦和求勾弦(第四/舊有)

  有弦有勾股較求勾股(第五/舊有)

  有弦有勾股和求勾股(第六/舊有)

  有勾弦和有股弦和求勾股弦(第七/舊有)

  有勾股和有股弦和求勾股弦(第八/新立)

  有勾股和有勾弦和求勾股弦(第九/新立)

  有勾弦較有股弦較求勾股弦(第十/舊有)

  有勾股較有勾弦較求勾股弦(第十一按/舊法變通)

  有勾股較有股弦較求勾股弦(第十二按/舊法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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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勾股和有勾弦較求勾股弦(第十四/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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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勾股和有股弦較求勾股弦(第十五/新立)

  有勾弦和有股弦較求勾股弦(並見第十/五新立)

  有勾弦和有勾股較求勾股弦(第十三按/舊法變通)

  有股弦和有勾弦較求勾股弦(并見第十/四新立)

  有股弦和有勾股較求勾股弦(并見第十三/按舊法變通)

  有勾有勾股弦總和求股弦(第十八按/舊法變通)

  有勾有弦與勾股和之較求股弦(第十六按/舊法變通)

  有勾有弦與勾股較之和求股弦(第十九按/舊法變通)

KR3f0048_WYG_017-21b

  有勾有弦與勾股較之較求股弦(第十七按/舊法變通)

  有股有勾股弦總和求勾弦(第二十二按/舊法變通)

  有股有弦與勾股和之較求勾弦(第二十按/舊法變通)

  有股有弦與勾股較之和求勾弦(第二十三按/舊法變通)

  有股有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弦(第二十一按/舊法變通)

  有弦有勾股弦總和求勾股(第二十六按/舊法變通)

  有弦有弦與勾股和之較求勾股(第二十四按/舊法變通)

  有弦有弦與勾股較之和求勾股(第二十七按/舊法變通)

  有弦有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股(第二十五按/舊法變通)

KR3f0048_WYG_017-21b

  有勾股和有勾股弦總和求勾股弦(并見第二/十六按舊)

KR3f0048_WYG_017-22a

  (法變/通)

  有勾股和有弦與勾股和之較求勾股弦(并見/第二)

  (十四按舊/法變通)

  有勾股和有弦與勾股較之和求勾股弦(第三/十八)

  (新/立)

  有勾股和有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股弦(第三/十七)

  (新/立)

  有勾弦和有勾股弦總和求勾股弦(并見第二/十二按舊)

KR3f0048_WYG_017-22b

  (法變/通)

  有勾弦和有弦與勾股和之較求勾股弦(第三/十九)

  (新/立)

  有勾弦和有弦與勾股較之和求勾股弦(第十/四新)

  (立/)

  有勾弦和有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股弦(并見/第二)

  (十一按舊/法變通)

  有股弦和有勾股弦總和求勾股弦(并見第十/八按舊法)

  (變/通)

KR3f0048_WYG_017-22b

  有股弦和有弦與勾股和之較求勾股弦(第四/十一)

KR3f0048_WYG_017-23a

  (新/立)

  有股弦和有弦與勾股較之和求勾股弦(並見/第十)

  (九按舊/法變通)

  有股弦和有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股弦(第四/十二)

  (新/立)

  有勾股較有勾股弦總和求勾股弦(第三十/四新立)

  有勾股較有弦與勾股和之較求勾股弦(第四/十三)

  (新/立)

KR3f0048_WYG_017-23b

  有勾股較有弦與勾股較之和求勾股弦(并見/第二)

  (十七按舊/法變通)

  有勾股較有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股弦(并見/第二)

  (十五按舊/法變通)

  有勾弦較有勾股弦總和求勾股弦(第三十/五新立)

  有勾弦較有弦與勾股和之較求勾股弦(并見/第二)

  (十按舊/法變通)

  有勾弦較有弦與勾股較之和求勾股弦(并見/第二)

  (十三按舊/法變通)

KR3f0048_WYG_017-23b

  有勾弦較有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股弦(第四/十四)

KR3f0048_WYG_017-24a

  (新/立)

  有股弦較有勾股弦總和求勾股弦(第三十/六新立)

  有股弦較有弦與勾股和之較求勾股弦(并見/第十)

  (六按舊/法變通)

  有股弦較有弦與勾股較之和求勾股弦(第四/十五)

  (新/立)

  有股弦較有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股弦(并見/第十)

  (七按舊/法變通)

KR3f0048_WYG_017-24b

  有勾股弦總和有弦與勾股和之較求勾股弦

  (第三十三按/舊法變通)

  有勾股弦總和有弦與勾股較之和求勾股弦

  (第三十按/舊法變通)

  有勾股弦總和有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股弦

  (第三十一按/舊法變通)

  有弦與勾股和之較有弦與勾股較之和求勾

  股弦(第二十九按/舊法變通)

  有弦與勾股和之較有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

KR3f0048_WYG_017-24b

  股弦(第二十八按/舊法變通)

KR3f0048_WYG_017-25a

  有弦與勾股較之和有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

  股弦(第三十二按/舊法變通)

設如有勾十五尺股弦較五尺求股弦各幾何(第/一)

     法以勾十五尺自乗得二百二十五尺

     以股弦較五尺除之得四十五尺為股

     弦和與股弦較五尺相加得五十尺折

     半得二十五尺為弦於弦二十五尺内

     減股弦較五尺餘二十尺為股也如圖

KR3f0048_WYG_017-25b

     甲乙為勾十五尺丁乙為股弦較五尺

     試自甲至丁作甲丁線則成甲乙丁勾

     股形復以丁乙線引長而以甲為直角

     作甲丙線則又成丙甲丁勾股形爰以

     丁丙線折半於戊而以戊為心甲為界

     作丙甲丁半圜則丁乙甲乙乙丙即為

     連比例三率故以中率甲乙勾自乗以

     首率丁乙股弦較除之得末率乙丙為

     股弦和也乙丙與丁乙相加得丁丙全

KR3f0048_WYG_017-25b

     徑折半得丁戊戊丙半徑俱與甲戊等

KR3f0048_WYG_017-26a

     故甲戊為弦於丁戊半徑内減丁乙股

     弦較餘乙戊即為股也又圖甲乙丙丁

     為弦自乗之正方積甲庚己戊為股自

     乗之正方積故乙丙丁戊己庚磬折形

     與勾自乗之正方積相等今將戊己辛

     丁移為辛壬癸丙則成庚乙癸壬一長

     方形其庚壬長即股弦和其庚乙闊即

     股弦較故將勾自乗之數以股弦較除

KR3f0048_WYG_017-26b

     之而得股弦和也

     又法以勾十五尺自乗得二百二十五

     尺又以股弦較五尺自乗得二十五尺

     相減餘二百尺折半得一百尺以股弦

     較五尺除之得二十尺為股加股弦較

     五尺得二十五尺為弦也如圖甲乙丙

     丁為弦自乗之正方積甲庚己戊為股

     自乗之正方積故乙丙丁戊己庚磬折

     形與勾自乗之正方積相等而已壬丙

KR3f0048_WYG_017-26b

     辛即股弦較自乗之正方積也於乙丙

KR3f0048_WYG_017-27a

     丁戊己庚磬折形積内減己壬丙辛股

     弦較自乗之正方積餘庚乙壬己與戊

     己辛丁二長方形折半即餘戊己辛丁

     一長方形其戊己長即股其己辛闊即

     股弦較故以股弦較除折半之積而得

     股也

設如有勾二十八尺股弦和九十八尺求股弦各幾

 何(第/二)

KR3f0048_WYG_017-27b

     法以勾二十八尺自乗得七百八十四

     尺以股弦和九十八尺除之得八尺為

     股弦較與股弦和九十八尺相加得一

     百零六尺折半得五十三尺為弦於股

     弦和九十八尺内減弦五十三尺餘四

     十五尺為股也如圖甲乙為勾二十八

     尺乙丙為股弦和九十八尺試自甲至

     丙作甲丙線則成甲乙丙勾股形復以

     乙丙線引長而以甲為直角作甲丁線

KR3f0048_WYG_017-27b

     則又成丙甲丁勾股形爰以丁丙線折

KR3f0048_WYG_017-28a

     半於戊而以戊為心作丙甲丁半圜則

     乙丙甲乙丁乙即為連比例三率故以

     中率甲乙勾自乗以首率乙丙股弦和

     除之得末率丁乙為股弦較也丁乙與

     乙丙相加得丁丙全徑折半得丁戊戊

     丙半徑俱與甲戊等故甲戊為弦於乙

     丙股弦和内減戊丙半徑或於丁戊半

     徑内減丁乙股弦較餘乙戊即為股也

KR3f0048_WYG_017-28b

     又圖甲乙丙丁為弦自乗之正方積甲

     庚己戊為股自乗之正方積故乙丙丁

     戊己庚磬折形與勾自乗之正方積相

     等今將戊己辛丁移為辛壬癸丙則成

     庚乙癸壬一長方形其庚壬長即股弦

     和其庚乙闊即股弦較故勾自乗之數

     以股弦和除之而得股弦較也

     又法以勾二十八尺自乗得七百八十

     四尺又以股弦和九十八尺自乗得九

KR3f0048_WYG_017-28b

     千六百零四尺兩數相加得一萬零三

KR3f0048_WYG_017-29a

     百八十八尺折半得五千一百九十四

     尺以股弦和九十八尺除之得五十三

     尺為弦於股弦和九十八尺内減弦五

     十三尺餘四十五尺為股也如圖甲乙

     丙丁為股弦和自乗之正方積内戊己

     丙庚為弦自乗之正方積甲辛戊壬為

     股自乗之正方積辛乙己戊與壬戊庚

     丁為股弦相乗之二長方積勾自乗之

KR3f0048_WYG_017-29b

     正方積則與癸子辛甲壬丑磬折形相

     等如加甲辛戊壬股自乗之正方積則

     成癸子戊丑正方形為一勾方一股方

     相和之積而與戊己丙庚一弦方之積

     相等今以勾自乗之磬折形之積加於

     股弦和自乗之正方積内即如將癸寅

     壬丑長方形移補於子夘乙辛遂成寅

     卯丙丁一大長方形折半則餘壬己丙

     丁一長方形其闊即弦其長即股弦和

KR3f0048_WYG_017-29b

     故以股弦和除折半之積而得弦也

KR3f0048_WYG_017-30a

設如有股三十二尺勾弦較十六尺求勾弦各幾何

 (第/三)

     法以股三十二尺自乗得一千零二十

     四尺以勾弦較十六尺除之得六十四

     尺為勾弦和與勾弦較十六尺相加得

     八十尺折半得四十尺為弦於弦四十

     尺内減勾弦較十六尺餘二十四尺為

     勾也如圖甲乙為股三十二尺丁乙為

KR3f0048_WYG_017-30b

     勾弦較十六尺試自甲至丁作甲丁線

     則成甲乙丁勾股形復以丁乙線引長

     而以甲為直角作甲丙線則又成丙甲

     丁勾股形爰以丁丙線折半於戊而以

     戊為心甲為界作丙甲丁半圜則丁乙

     甲乙乙丙即為連比例三率故以中率

     甲乙股自乗以首率丁乙勾弦較除之

     得末率乙丙為勾弦和也丁乙與乙丙

     相加為丁丙全徑折半得丁戊戊丙半

KR3f0048_WYG_017-30b

     徑俱與甲戊等故甲戊為弦於丁戊半

KR3f0048_WYG_017-31a

     徑内減丁乙勾弦較餘乙戊即為勾也

     又圖甲乙丙丁為弦自乗之正方積甲

     庚己戊為勾自乗之正方積故乙丙丁

     戊己庚磬折形與股自乗之正方積相

     等今將戊己辛丁移為辛壬癸丙則成

     庚乙癸壬一長方形其庚壬長即勾弦

     和其庚乙闊即勾弦較故將股自乗之

     數以勾弦較除之而得勾弦和也

KR3f0048_WYG_017-31b

     又法以股三十二尺自乗得一千零二

     十四尺又以勾弦較十六尺自乗得二

     百五十六尺相減餘七百六十八尺折

     半得三百八十四尺以勾弦較十六尺

     除之得二十四尺為勾加勾弦較十六

     尺得四十尺為弦也如圖甲乙丙丁為

     弦自乗之正方積甲庚己戊為勾自乗

     之正方積故乙丙丁戊己庚磬折形與

     股自乗之正方積相等而以壬丙辛即

KR3f0048_WYG_017-31b

     勾弦較自乗之正方積也於乙丙丁戊

KR3f0048_WYG_017-32a

     己庚磬折形積内減己壬丙辛勾弦較

     自乗之正方積餘庚乙壬己與戊己辛

     丁二長方形折半即餘戊己辛丁一長

     方形其戊己長即勾其己辛闊即勾弦

     較故以勾弦較除折半之積而得勾也

設如有股八尺勾弦和十六尺求勾弦各幾何(第/四)

     法以股八尺自乗得六十四尺以勾弦

     和十六尺除之得四尺為勾弦較與勾

KR3f0048_WYG_017-32b

     弦和十六尺相加得二十尺折半得十

     尺為弦於勾弦和十六尺内減弦十尺

     餘六尺為勾也如圖甲乙為股八尺乙

     丙為勾弦和十六尺試自甲至丙作甲

     丙線則成甲乙丙勾股形復以乙丙線

     引長而以甲為直角作甲丁線則又成

     丙甲丁勾股形爰以丁丙線折半於戊

     而以戊為心甲為界作丙甲丁半圜則

     乙丙甲乙丁乙即為連比例三率故將

KR3f0048_WYG_017-32b

     中率甲乙股自乗以首率乙丙勾弦和

KR3f0048_WYG_017-33a

     除之得末率丁乙為勾弦較也丁乙與

     乙丙相加為丁丙全徑折半得丁戊戊

     丙半徑俱與甲戊等故甲戊為弦於乙

     丙勾弦和内減戊丙半徑或丁戊半徑

     内減丁乙勾弦較餘乙戊即為勾也又

     圖甲乙丙丁為弦自乗之正方積甲庚

     己戊為勾自乗之正方積故乙丙丁戊

     己庚磬折形與股自乗之正方積相等

KR3f0048_WYG_017-33b

     今將戊己辛丁移為辛壬癸丙則成庚

     乙癸壬一長方形其庚壬長即勾弦和

     其庚乙闊即勾弦較故股自乗之數以

     勾弦和除之而得勾弦較也

     又以法股八尺自乗得六十四尺又以

     勾弦和十六尺自乗得二百五十六尺

     相加得三百二十尺折半得一百六十

     尺以勾弦和十六尺除之得十尺為弦

     於勾弦和十六尺内減弦十尺餘六尺

KR3f0048_WYG_017-33b

     為勾也如圖甲乙丙丁為勾弦和自乗

KR3f0048_WYG_017-34a

     之正方積内戊己丙庚為弦自乗之正

     方積甲辛戊壬為勾自乗之正方積辛

     乙己戊與壬戊庚丁為勾弦相乗之二

     長方積股自乗之正方積則與癸子辛

     甲壬丑之磬折形相等如加甲辛戊壬

     勾自乗之正方積則成癸子戊丑正方

     形為一勾方一股方相和之積而與戊

     己丙庚一弦方之積相等今以股自乗

KR3f0048_WYG_017-34b

     之磬折形之積加於勾弦和自乗之正

     方積内即如將癸寅壬丑長方形移補

     於子卯乙辛遂成寅卯丙丁一大長方

     形折半則餘壬己丙丁一長方形其闊

     即弦其長即勾弦和故以勾弦和除折

     半之積而得弦也

設如有弦三十四尺勾股較十四尺求勾股各幾何

 (第/五)

     法以弦三十四尺自乗得一千一百五

KR3f0048_WYG_017-34b

     十六尺又以勾股較自乗得一百九十

KR3f0048_WYG_017-35a

     六尺相減餘九百六十尺折半得四百

     八十尺為勾股相乗之一長方形積乃

     以勾股較十四尺為長闊較用帶縱較

     數開方法算之得闊十六尺為勾得長

     三十尺為股也如圖甲乙丙丁為弦自

     乗之正方積戊己庚辛為勾股較自乗

     之正方積相減餘甲戊乙類四勾股形

     為二長方形積折半餘一長方形積其

KR3f0048_WYG_017-35b

     闊即勾其長即股其長闊較即勾股較

     故以帶縱較數開方法算之而得闊為

     勾得長為股也

     又法以弦三十四尺自乗得一千一百

     五十六尺倍之得二千三百一十二尺

     又以勾股較十四尺自乗得一百九十

     六尺相減餘二千一百一十六尺開方

     得四十六尺為勾股和於勾股和四十

     六尺内減勾股較十四尺餘三十二尺

KR3f0048_WYG_017-35b

     折半得十六尺為勾於勾十六尺加勾

KR3f0048_WYG_017-36a

     股較十四尺得三十尺為股也如圖甲

     乙丙丁為勾股和自乗之正方内容甲

     戊己類八勾股積與壬癸子丑一勾股

     較積戊己庚辛為弦自乗之正方内容

     戊癸己類四勾股積與壬癸子丑一勾

     股較積倍之則為八勾股積二勾股較

     積即如甲乙丙丁一大正方形仍餘壬

     癸子丑一小正方形今減所餘壬癸子

KR3f0048_WYG_017-36b

     丑一小正方形(即一勾/股較積)仍餘八勾股積

     一勾股較積為甲乙丙丁正方形即勾

     股和自乗之方故開方而得勾股和也

設如有弦三十九尺勾股和五十一尺求勾股各幾

 何(第/六)

     法以勾股和五十一尺自乗得二千六

     百零一尺又以弦三十九尺自乗得一

     千五百二十一尺相減餘一千零八十

     尺折半得五百四十尺為勾股相乗之

KR3f0048_WYG_017-36b

     一長方形積乃以勾股和五十一尺為

KR3f0048_WYG_017-37a

     長闊和用帶縱和數開方法算之得闊

     十五尺為勾得長三十六尺為股也如

     圖甲乙丙丁為勾股和自乗之正方積

     戊己庚辛為弦自乗之正方積相減餘

     甲戊己類四勾股形為二長方形積折

     半餘一長方形積其闊即勾其長即股

     其長闊和即勾股和故以帶縱和數開

     方法算之而得闊為勾得長為股也

KR3f0048_WYG_017-37b

     又法以弦三十九尺自乗得一千五百

     二十一尺倍之得三千零四十二尺又

     以勾股和五十一尺自乗得二千六百

     零一尺相減餘四百四十一尺開方得

     二十一尺為勾股較於勾股和五十一

     尺内減勾股較二十一尺餘三十尺折

     半得十五尺為勾於勾十五尺加勾股

     較二十一尺得三十六尺為股也如圖

     戊己庚辛為弦自乗之正方内容戊癸

KR3f0048_WYG_017-37b

     己類四勾股積與壬癸子丑一勾股較

KR3f0048_WYG_017-38a

     積倍之則為八勾股積二勾股較積即

     如甲乙丙丁一大正方形仍餘壬癸子

     丑一小正方形又甲乙丙丁為勾股和

     自乘之正方内容甲戊巳類八勾股積

     壬癸子丑一勾股較積今以所倍之一

     大正方形又餘一小正方形内減甲乙

     丙丁正方形即餘壬癸子丑一小正方

     形為勾股較積故開方而得勾股較也

KR3f0048_WYG_017-38b

設如有勾弦和二十四尺股弦和二十七尺求勾股

 弦各幾何(第/七)

     法以勾弦和二十四尺與股弦和二十

     七尺相乗得六百四十八尺倍之得一

     千二百九十六尺開方得三十六尺為

     勾股弦總和於總和三十六尺内減勾

     弦和二十四尺餘十二尺為股於總和

     三十六尺内減股弦和二十七尺餘九

     尺為勾於股弦和二十七尺内減股十

KR3f0048_WYG_017-38b

     二尺或勾弦和二十四尺内減勾九尺

KR3f0048_WYG_017-39a

     餘十五尺為弦也如圖甲乙線為勾弦

     和甲丁線為股弦和相乗得甲乙丙丁

     長方形内戊己庚丁為弦自乗之正方

     辛乙壬己為勾股相乗之長方甲辛巳

     戊為股弦相乘之長方己壬丙庚為勾

     弦相乗之長方倍之即為癸子丑寅一

     大正方其每一邊即勾股弦之總和其

     卯辰己寅為弦自乗之正方即如前圖

KR3f0048_WYG_017-39b

     之戊己庚丁然其午未申辰為股自乘

     之正方其酉子戌未為勾自乗之正方

     兩方相合又與前圖戊己庚丁弦自乗

     之正方相等其艮酉未午與未戌乾申

     為勾股相乗之二長方每一形即如前

     圖之辛乙壬己然其亥午辰卯與辰申

     坎巳為股弦相乗之二長方每一形即

     如前圖之甲辛己戊然其癸艮午亥與

     申乾丑坎為勾弦相乗之二長方每一

KR3f0048_WYG_017-39b

     形即如前圖之己壬丙庚然因癸子丑

KR3f0048_WYG_017-40a

     寅正方比甲乙丙丁長方每一形俱多

     一倍故甲乙勾弦和甲丁股弦和相乗

     所成之甲乙丙丁長方倍之而與癸子

     丑寅正方等開方得癸子類之每一邊

     皆為勾股弦之總和也

設如有勾股和二十一尺股弦和二十七尺求勾股

 弦各幾何(第/八)

     法以勾股和二十一尺自乗得四百四

KR3f0048_WYG_017-40b

     十一尺又以股弦和二十七尺自乗得

     七百二十九尺兩數相減餘二百八十

     八尺乃以勾股和二十一尺與勾弦和

     二十七尺相減餘六尺為勾弦較(葢股/與勾)

     (和股與弦和皆為一股所/和故相減即勾弦較也)自乗得三十

     六尺與兩和自乗相減之餘二百八十

     八尺相加得三百二十四尺開方得十

     八尺為股與勾弦較之和内減勾弦較

     六尺餘十二尺為股於勾股和二十一

KR3f0048_WYG_017-40b

     尺内減股十二尺餘九尺為勾加勾弦

KR3f0048_WYG_017-41a

     較六尺得十五尺為弦也如圖甲乙丙

     丁為勾股和自乗之一大正方内戊乙

     庚己為股自乘之一正方辛己壬丁為

     勾自乘之一正方甲戊已辛與己庚丙

     壬為勾股相乗之二長方又癸子丑寅

     為股弦和自乗之一大正方内卯子巳

     辰為股自乗之一正方午辰未寅為弦

     自乗之一正方癸卯辰午與辰巳丑未

KR3f0048_WYG_017-41b

     為股弦相乗之二長方今甲乙丙丁勾

     股和自乗之方與癸子丑寅股弦和自

     乗之方相減則於癸子丑寅股弦和自

     乗之方内去卯子己辰股自乗之一正

     方酉辰戌乾勾自乗之一正方又去申

     卯辰酉與辰巳亥戌勾股相乗之二長

     方所餘癸申酉午與戌亥丑未二長方

     為勾弦較與股相乗之二長方又午酉

     乾戌未寅一磬折形為弦自乗之一正

KR3f0048_WYG_017-41b

     方内減勾自乗之一正方所餘之股自

KR3f0048_WYG_017-42a

     乗之一正方如以此磬折形積作一股

     自乗之一正方再加癸申酉午與戌亥

     丑未之勾弦較與股相乗之二長方則

     惟缺午艮未震為勾弦較自乗之一小

     正方今以勾弦較自乗之數加於兩和

     自乗相減之餘甫成癸坎丑震一正方

     故開方而得癸坎類之每一邊為股與

     勾弦較相和之數也

KR3f0048_WYG_017-42b

設如有勾股和二十一尺勾弦和二十四尺求勾股

 弦各幾何(第/九)

     法以勾股和二十一尺自乗得四百四

     十一尺又以勾弦和二十四尺自乗得

     五百七十六尺兩數相減餘一百三十

     五尺乃以勾股和二十一尺與勾弦和

     二十四尺相減餘三尺為股弦較(葢勾/與股)

     (和勾與弦和皆為一勾所/和故相減即股弦較也)自乗得九尺

     與兩和自乗相減之餘一百三十五尺

KR3f0048_WYG_017-42b

     相加得一百四十四尺開方得十二尺

KR3f0048_WYG_017-43a

     為勾與股弦較之和内減股弦較三尺

     餘九尺為勾於勾股和二十一尺内減

     勾九尺餘十二尺為股加股弦較三尺

     得十五尺為弦也如圖甲乙丙丁為勾

     股和自乗之一大正方内戊乙庚己為

     勾自乗之一正方辛已壬丁為股自乗

     之一正方甲戊已辛與己庚丙壬為勾

     股相乘之二長方又癸子丑寅為勾弦

KR3f0048_WYG_017-43b

     和自乗之一大正方内卯子巳辰為勾

     自乗之一正方午辰未寅為弦自乗之

     一正方癸卯辰午與辰己丑未為勾弦

     相乗之二長方今甲乙丙丁勾股和自

     乗之方與癸子丑寅勾弦和自乗之方

     相減則於癸子丑寅勾弦和自乗之方

     内去卯子己辰勾自乘之一正方酉辰

     戌乾股自乘之一正方又去申卯辰酉

     與辰己亥戌勾股相乗之二長方所餘

KR3f0048_WYG_017-43b

     癸申酉午與戌亥丑未二長方為股弦

KR3f0048_WYG_017-44a

     較與勾相乗之二長方又午酉乾戌未

     寅一磬折形為弦自乗之一正方内減

     股自乗之一正方所餘之勾自乗之一

     正方如以此磬折形積作一勾自乗之

     一正方再加癸申酉午與戌亥丑未之

     股弦較與勾相乗之二長方則惟缺午

     艮未震為股弦較自乗之一小正方今

     以股弦較自乗之數加於兩和自乗相

KR3f0048_WYG_017-44b

     減之餘甫成癸坎丑震一正方故開方

     而得癸坎類之每一邊為勾與股弦較

     相和之數也

設如有勾弦較九尺股弦較二尺求勾股弦各幾何

 (第/十)

     法以勾弦較九尺與股弦較二尺相乗

     得十八尺倍之得三十六尺開方得六

     尺為弦比勾股和相差之較加股弦較

     二尺得八尺為勾加勾弦較九尺得十

KR3f0048_WYG_017-44b

     五尺為股於勾數加勾弦較九尺得十

KR3f0048_WYG_017-45a

     七尺為弦或於股數加股弦較二尺亦

     得十七尺為弦也如圖甲乙丙丁為弦

     自乗之一正方戊己丙庚為股自乗之

     一正方二方相減所餘甲乙己戊庚丁

     磬折形即與勾自乗之一正方等而乙

     己與庚丁皆為股弦較試作甲壬癸辛

     一正方為勾自乗之方則壬乙與辛丁

     皆為股弦較其壬丑與乙己等辛子與

KR3f0048_WYG_017-45b

     丁庚等亦皆為股弦較以壬乙之勾弦

     較與壬丑之股弦較相乗則成壬乙己

     丑之一長方形以辛丁之勾弦較與辛

     子之股弦較相乗則成辛子庚丁之一

     長方形此兩長方形必與戊丑癸子一

     正方形相等何也葢甲乙己戊庚丁與

     勾自乗之一正方相等之磬折形内減

     甲壬丑戊子辛一小磬折形則餘壬乙

     己丑與辛子庚丁二長方形若於甲壬

KR3f0048_WYG_017-45b

     癸辛勾自乗之一正方内減甲壬丑戊

KR3f0048_WYG_017-46a

     子辛磬折形則餘戊丑癸子一小正方

     形夫甲乙己戊庚丁磬折形既與甲壬

     癸辛之勾自乗之一正方相等今同減

     去甲壬丑戊子辛磬折形則彼所餘之

     二長方必與此所餘之一正方相等可

     知矣故勾弦較與股弦較相乗倍之開

     方而得弦比勾股和相差之較加股弦

     較得勾加勾弦較而得股也(葢圖以乙/丙為弦己)

KR3f0048_WYG_017-46b

     (丙為股故乙己為股弦較若以壬癸勾/與己丙股相和則壬癸勾之壬丑一段)

     (即為股弦較而勾股和比弦所多者惟/丑癸一段故丑癸為弦比勾股和相差)

     (之較/也)

設如有勾股較三十四尺勾弦較三十六尺求勾股

 弦各幾何(第十/一)

     法以勾股較三十四尺與勾弦較三十

     六尺相減餘二尺為股弦較即如前法

     以股弦較二尺與勾弦較三十六尺相

     乗得七十二尺倍之得一百四十四尺

KR3f0048_WYG_017-46b

     開方得十二尺為弦比勾股和相差之

KR3f0048_WYG_017-47a

     較加股弦較二尺得十四尺為勾加勾

     弦較三十六尺得四十八尺為股於勾

     數加勾弦較三十六尺得五十尺為弦

     或於股數加股弦較二尺亦得五十尺

     為弦也如圖甲乙為勾甲丙為股甲丁

     為弦乙丙為勾股較乙丁為勾弦較而

     丙丁為股弦較今以乙丁勾弦較減乙

     丙勾股較所餘丙丁即為股弦較既得

KR3f0048_WYG_017-47b

     股弦較則如勾弦較股弦較求勾股弦

     之法算之即得各數矣

設如有勾股較十四尺股弦較二尺求勾股弦各幾

 何(第二/十)

     法以勾股較十四尺與股弦較二尺相

     加得十六尺為勾弦較即如前法以勾

     弦較十六尺與股弦較二尺相乗得三

     十二尺倍之得六十四尺開方得八尺

     為弦比勾股和相差之較加股弦較二

KR3f0048_WYG_017-47b

     尺得十尺為勾加勾弦較十六尺得二

KR3f0048_WYG_017-48a

     十四尺為股於勾數加勾弦較十六尺

     得二十六尺為弦或於股數加股弦較

     二尺亦得二十六尺為弦也如圖甲乙

     為勾甲丙為股甲丁為弦乙丙為勾股

     較丙丁為股弦較而乙丁為勾弦較今

     以乙丙勾股較與丙丁股弦較相加則

     得乙丁之勾弦較既得勾弦較則如勾

     弦較股弦較求勾股弦之法算之即得

KR3f0048_WYG_017-48b

     各數矣

設如有勾弦和二十四尺勾股較三尺求勾股弦各

 幾何(第十/三)

     法以勾弦和二十四尺加勾股較三尺

     得二十七尺為股弦和用勾弦和股弦

     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以勾弦和二十

     四尺與股弦和二十七尺相乗得六百

     四十八尺倍之得一千二百九十六尺

     開方得三十六尺為勾股弦總和内減

KR3f0048_WYG_017-48b

     勾弦和二十四尺餘十二尺為股減勾

KR3f0048_WYG_017-49a

     股較三尺餘九尺為勾於勾弦和二十

     四尺内減勾九尺餘十五尺為弦也如

     圖甲丙為股乙丙為勾丙丁為弦乙丁

     為勾弦和甲乙為勾股較而甲丁為股

     弦和故甲乙勾股較與乙丁勾弦和相

     加得甲丁為股弦和也若夫股弦和勾

     股較求勾股弦者則於股弦和内減勾

     股較即勾弦和亦用勾弦和股弦和求

KR3f0048_WYG_017-49b

     勾股弦之法算之如甲丙為股乙丙為

     勾丙丁為弦則甲丁為股弦和甲乙為

     勾股較而乙丁為勾弦和故於甲丁股

     弦和内減甲乙勾股較餘乙丁為勾弦

     和也

設如有勾股和二十三尺勾弦較九尺求勾股弦各

 幾何(第十/四)

     法以勾股和二十三尺加勾弦較九尺

     得三十二尺為股弦和用勾股和股弦

KR3f0048_WYG_017-49b

     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以勾股和二十

KR3f0048_WYG_017-50a

     三尺自乗得五百二十九尺又以股弦

     和三十二尺自乗得一千零二十四尺

     兩數相減餘四百五十九尺乃以勾弦

     較九尺自乗得八十一尺與兩和自乗

     相減之餘四百九十五尺相加得五百

     七十六尺開方得二十四尺為股與勾

     弦較之和内減勾弦較九尺餘十五尺

     為股於勾股和二十三尺内減股十五

KR3f0048_WYG_017-50b

     尺餘八尺為勾加勾弦較九尺得十七

     尺為弦也如圖甲丙為弦乙丙為勾丙

     丁為股乙丁為勾股和甲乙為勾弦較

     而甲丁為股弦和故甲乙勾弦較與乙

     丁勾股和相加得甲丁為股弦和也若

     夫股弦和勾弦較求勾股弦者則於股

     弦和内減勾弦較即勾股和亦用勾股

     和股弦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如甲丙

     為弦乙丙為勾丙丁為股則甲丁為股

KR3f0048_WYG_017-50b

     弦和甲乙為勾弦較而乙丁為勾股和

KR3f0048_WYG_017-51a

     故於甲丁股弦和内減甲乙勾弦較餘

     乙丁為勾股和也

設如有勾股和十七尺股弦較一尺求勾股弦各幾

 何(第十/五)

     法以勾股和十七尺加股弦較一尺得

     十八尺為勾弦和用勾股和勾弦和求

     勾股弦之法算之以勾股和十七尺自

     乗得二百八十九尺又以勾弦和十八

KR3f0048_WYG_017-51b

     尺自乗得三百二十四尺兩數相減餘

     三十五尺乃以股弦較一尺自乗仍得

     一尺與兩和自乗相減之餘三十五尺

     相加得三十六尺開方得六尺為勾與

     股弦較之和内減股弦較一尺餘五尺

     為勾於勾股和十七尺内減勾五尺餘

     十二尺為股加股弦較一尺得十三尺

     為弦也如圖甲乙為勾乙丙為股乙丁

     為弦甲丙為勾股和丙丁為股弦較而

KR3f0048_WYG_017-51b

     甲丁為勾弦和故甲丙勾股和與丙丁

KR3f0048_WYG_017-52a

     股弦較相加得甲丁為勾弦和也若夫

     勾弦和股弦較求勾股弦者則於勾弦

     和内減股弦較即勾股和亦用勾股和

     勾弦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如甲乙為

     勾乙丙為股乙丁為弦則甲丁為勾弦

     和丙丁為股弦較而甲丙為勾股和故

     於甲丁勾弦和内減丙丁股弦較餘甲

     丙為勾股和也

KR3f0048_WYG_017-52b

設如有勾八尺弦與勾股和之較六尺求股弦各幾

 何(第十/六)

     法以勾八尺内減弦與勾股和之較六

     尺餘二尺為股弦較用有勾有股弦較

     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為勾乙丙為股

     甲丙為勾股和丁丙為弦甲丁為弦與

     勾股和之較丁乙為股弦較故甲乙勾

     内減甲丁弦與勾股和之較餘丁乙為

     股弦較也若有股弦較與弦與勾股和

KR3f0048_WYG_017-52b

     之較求勾股弦者則以股弦較與弦與

KR3f0048_WYG_017-53a

     勾股和之較相加即勾亦用有勾有股

     弦較求股弦法算之

設如有勾八尺弦與勾股較之較十尺求股弦各幾

 何(第十/七)

     法以勾八尺與弦與勾股較之較十尺

     相減餘二尺為股弦較用有勾有股弦

     較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為股丙乙為

     勾甲丁為弦甲丙為勾股較乙丁為股

KR3f0048_WYG_017-53b

     弦較丙丁為弦與勾股較之較故丙丁

     弦與勾股較之較内減丙丁勾餘乙丁

     為股弦較也若有股弦較與弦與勾股

     較之較求勾股弦者則以股弦較與弦

     與勾股較之較相減餘即勾亦用有勾

     有股弦較求股弦法算之

設如有勾八尺勾股弦總和四十尺求股弦各幾何

 (第十/八)

     法以勾八尺與勾股弦總和四十尺相

KR3f0048_WYG_017-53b

     減餘三十二尺為股弦和用有勾有股

KR3f0048_WYG_017-54a

     弦和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為勾乙丙

     為股丙丁為弦甲丁為勾股弦總和故

     甲丁勾股弦總和内減甲乙勾餘乙丁

     為股弦和也若有股弦和與勾股弦總

     和求勾股弦者則以股弦和與勾股弦

     總和相減餘即勾亦用有勾有股弦和

     求股弦法算之

設如有勾八尺弦與勾股較之和二十四尺求股弦

KR3f0048_WYG_017-54b

 各幾何(第十/九)

     法以勾八尺與弦與勾股較之和二十

     四尺相加得三十二尺為股弦和用有

     勾有股弦和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為

     勾甲丙為股乙丙為勾股較丙丁為弦

     甲丁為股弦和乙丁為弦與勾股較之

     和故以甲乙勾與乙丁弦與勾股較之

     和相加得甲丁為股弦和也若有股弦

     和與弦與勾股較之和求勾股弦者則

KR3f0048_WYG_017-54b

     於股弦和内減弦與勾股較之和餘即

KR3f0048_WYG_017-55a

     勾亦用有勾有股弦和求股弦法算之

設如有股十五尺弦與勾股和之較六尺求勾弦各

 幾何(第二/十)

     法以股十五尺内減弦與勾股和之較

     六尺餘九尺為勾弦較用有股有勾弦

     較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為股乙丙為

     勾甲丙為勾股和丁丙為弦甲丁為弦

     與勾股和之較丁乙為勾弦較故甲乙

KR3f0048_WYG_017-55b

     股内減甲丁弦與勾股和之較餘丁乙

     即勾弦較也若有勾弦較與弦與勾股

     和之較求勾股弦者則以勾弦較與弦

     與勾股和之較相加即股亦用有股有

     勾弦較求勾弦法算之

設如有股十五尺弦與勾股較之較十尺求勾弦各

 幾何(第二/十一)

     法以股十五尺與弦與勾股較之較十

     尺相加得二十五尺為勾弦和用有股

KR3f0048_WYG_017-55b

     有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為股

KR3f0048_WYG_017-56a

     甲丙為勾丙丁為弦甲丁為勾弦和丙

     乙為勾股較乙丁為弦與勾股較之較

     故以甲乙股與乙丁弦與勾股較之較

     相加得甲丁為勾弦和也若有勾弦和

     與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股弦者則於

     勾弦和内減弦與勾股較之較餘即股

     亦用有股有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

設如有股十五尺勾股弦總和四十尺求勾弦各幾

KR3f0048_WYG_017-56b

 何(第二/十二)

     法以股十五尺與勾股弦總和四十尺

     相減餘二十五尺為勾弦和用有股有

     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為股乙

     丙為勾丙丁為弦甲丁為勾股弦總和

     故甲丁勾股弦總和内減甲乙股餘乙

     丁為勾弦和也若有勾弦和與勾股弦

     總和求勾股弦者則以勾股和與勾股

     弦總和相減餘即股亦用有股有勾弦

KR3f0048_WYG_017-56b

     和求勾弦法算之

KR3f0048_WYG_017-57a

設如有股十五尺弦與勾股較之和二十四尺求勾

 弦各幾何(第二/十三)

     法以股十五尺與弦與勾股較之和二

     十四尺相減餘九尺為勾弦較用有股

     有勾弦較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為股

     丙乙為勾丙丁為弦甲丙為勾股較乙

     丁為勾弦較甲丁為弦與勾股較之和

     故甲丁弦與勾股較之和内減甲乙股

KR3f0048_WYG_017-57b

     餘乙丁為勾弦較也若有勾弦較與弦

     與勾股較之和求勾股弦者則以勾弦

     較與弦與勾股較之和相減餘即股亦

     用有股有勾弦較求勾弦法算之

設如有弦十七尺弦與勾股和之較六尺求勾股各

 幾何(第二/十四)

     法以弦十七尺與弦與勾股和之較六

     尺相加得二十三尺為勾股和用有弦

     有勾股和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為弦

KR3f0048_WYG_017-57b

     甲丙為勾丙丁為股甲丁為勾股和乙

KR3f0048_WYG_017-58a

     丁為弦與勾股和之較故甲乙弦與乙

     丁弦與勾股和之較相加得甲丁為勾

     股和也若有勾股和與弦與勾股和之

     較求勾股弦者則於勾股和内減弦與

     勾股和之較餘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

     和求勾股法算之

設如有弦十七尺弦與勾股較之較十尺求勾股各

 幾何(第二/十五)

KR3f0048_WYG_017-58b

     法以弦十七尺内減弦與勾股較之較

     十尺餘七尺為勾股較用有弦有勾股

     較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為弦丙丁為

     股乙丁為勾丙乙為勾股較甲丙為弦

     與勾股較之較故甲乙弦内減甲丙弦

     與勾股較之較餘丙乙為勾股較也若

     有勾股較與弦與勾股較之較求勾股

     弦者則以勾股較與弦與勾股較之較

     相加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較求勾股

KR3f0048_WYG_017-58b

     法算之

KR3f0048_WYG_017-59a

設如有弦十七尺勾股弦總和四十尺求勾股各幾

 何(第二/十六)

     法以弦十七尺與勾股弦總和四十尺

     相減餘二十三尺為勾股和用有弦有

     勾股和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為弦乙

     丙為勾丙丁為股甲丁為勾股弦總和

     故甲丁勾股弦總和内減甲乙弦餘乙

     丁為勾股和也若有勾股和與勾股弦

KR3f0048_WYG_017-59b

     總和求勾股弦者則以勾股和與勾股

     弦總和相減餘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

     和求勾股法算之

設如有弦十七尺弦與勾股較之和二十四尺求勾

 股各幾何(第二/十七)

     法以弦十七尺與弦與勾股較之和二

     十四尺相減餘七尺為勾股較用有弦

     有勾股較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為弦

     乙丙為股丁丙為勾乙丁為勾股較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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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為弦與勾股較之和故甲丁弦與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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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較之和内減甲乙弦餘乙丁為勾股

     較也若有勾股較與弦與勾股較之和

     求勾股弦者則於弦與勾股較之和内

     減勾股較餘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較

     求勾股法算之

設如有弦與勾股和之較六尺弦與勾股較之較十

 尺求勾股弦各幾何(第二/十八)

     法以弦與勾股和之較六尺與弦與勾

KR3f0048_WYG_017-60b

     股較之較十尺相加得十六尺折半得

     八尺為勾於勾八尺内減弦與勾股和

     之較六尺餘二尺為股弦較用有勾有

     股弦較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為股戊

     乙乙丙皆為勾甲丙為勾股和甲戊為

     勾股較甲丁為弦丁丙即弦與勾股和

     之較戊丁即弦與勾股較之較故丁丙

     弦與勾股和之較與戊丁弦與勾股較

     之較相加得戊丙為二勾之共數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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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半得勾也既得勾則於勾内減弦與

KR3f0048_WYG_017-61a

     勾股和之較即股弦較矣

設如有弦與勾股和之較六尺弦與勾股較之和二

 十四尺求勾股弦各幾何(第二/十九)

     法以弦與勾股和之較六尺與弦與勾

     股較之和二十四尺相加得三十尺折

     半得十五尺為股於股十五尺内減弦

     與勾股和之較六尺餘九尺為勾弦較

     用有股有勾弦較求勾弦法算之如甲

KR3f0048_WYG_017-61b

     乙乙丙皆為股丁乙為勾丁丙為勾股

     和甲丁為勾股較丁戊為弦戊丙即弦

     與勾股和之較甲戊即弦與勾股較之

     和故戊丙弦與勾股和之較與甲戊弦

     與勾股較之和相加得甲丙為二股之

     共數是以折半得股也既得股則於股

     内減弦與勾股和之較即勾弦較矣

設如有勾股弦總和四十尺弦與勾股較之和二十

 四尺求勾股弦各幾何(第三/十)

KR3f0048_WYG_017-61b

     法以勾股弦總和四十尺内減弦與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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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較之和二十四尺餘十六尺折半得

     八尺為勾於勾股弦總和四十尺内減

     勾八尺餘三十二尺為股弦和用有勾

     有股弦和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為弦

     乙丙為股丙丁為勾乙戊為勾股較甲

     丁為勾股弦總和甲戊為弦與勾股較

     之和故甲丁勾股弦總和内減甲戊弦

     與勾股較之和餘戊丁即二勾之共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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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以折半得勾也既得勾則於勾股弦

     總和内減勾即股弦和矣

設如有勾股弦總和四十尺弦與勾股較之較十尺

 求勾股弦各幾何(第三/十一)

     法以勾股弦總和四十尺内減弦與勾

     股較之較十尺餘三十尺折半得十五

     尺為股於勾股弦總和四十尺内減股

     十五尺餘二十五尺為勾弦和用有股

     有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為弦

KR3f0048_WYG_017-62b

     乙丙為勾丙丁為股戊乙為勾股較甲

KR3f0048_WYG_017-63a

     丁為勾股弦總和甲戊為弦與勾股較

     之較故甲丁勾股弦總和内減甲戊弦

     與勾股較之較餘戊丁即二股之共數

     是以折半得股也既得股則於勾股弦

     總和内減股即勾弦和矣

設如有弦與勾股較之和二十四尺弦與勾股較之

 較十尺求勾股弦各幾何(第三/十二)

     法以弦與勾股較之和二十四尺與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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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勾股較之較十尺相加得三十四尺

     折半得十七尺為弦於弦與勾股較之

     和二十四尺内減弦十七尺餘七尺為

     勾股較用有弦有勾股較求勾股法算

     之如甲乙乙丙皆為弦乙丁為勾股較

     甲丁為弦與勾股較之和丁丙為弦與

     勾股較之較故甲丁弦與勾股較之和

     與丁丙弦與勾股較之較相加得甲丙

     為二弦之共數是以折半得弦也既得

KR3f0048_WYG_017-63b

     弦則於弦與勾股較之和内減弦即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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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較矣

 設如有勾股弦總和四十尺弦與勾股和之較六尺

  求勾股弦各幾何(第三/十三)

      法以勾股弦總和四十尺内減弦與勾

      股和之較六尺餘三十四尺折半得十

      七尺為弦於勾股弦總和四十尺内減

      弦十七尺餘二十三尺為勾股和用有

      弦有勾股和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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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股和乙丙為弦甲丙為勾股弦總和

      甲丁為弦與勾股和之較故甲丙勾股

      弦總和内減甲丁弦與勾股和之較餘

      丁丙即二弦之共數是以折半得弦也

      既得弦則於勾股弦總和内減弦即勾

      股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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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製數理精藴下編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