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定淵鑑類函
御定淵鑑類函
欽定四庫全書
御定淵鑑類函卷一百四十七
政術部二十六(刑法總載下/)
刑法總載下
增唐𤣥宗天寳六載勅自今以後所斷絞斬刑者宜削
除此條仍令法官約近例詳定處分又詔曰徒非重刑
而役者寒暑不釋械繫杖古以代肉刑或犯非巨蠧而
捶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諸軍自効民年八十以上及重
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終養徳宗建中三年
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惡中謀反大逆叛惡逆四等請
準律用刑其餘犯别罪合處斬者今後並請重杖一頓
處死以代極法重杖既是死刑諸司使不在奏請決重
杖限勅㫖依貞元八年勅比来所斷罪俱守科條或至
死刑猶先決杖處之極法實所不忍今後罪至死者先
決杖宜停憲宗元和八年詔兩京關内河東河北淮南
山南東西道死罪十惡殺人鑄錢造印若強盜持仗劫
京兆界中及他盜贓踰三疋者論如故其餘死罪皆流
天徳五城武宗時詔竊盜贓滿千錢者死宣宗大中五
年勅今後有官典犯贓及諸色取受但是全未發覺已
前能經官陳首即准律文與減等如知事發已有萌肇
雖未被追捕勘問亦不許在陳首之限七年勅法司斷
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則
吏無逾判法守常規僖宗乾符四年勅法律有去任勿
論之條頗為僥倖今後應州縣官更所犯諸罪五年之
後去任勿論五年内同見任官例追收據事定例 梁
太祖開平四年中書門下奏新刪定令三十卷式二十
卷格一十卷律并目録十三卷律疏三百卷共一百三
卷請目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後唐莊宗同光二年
刑部及御史臺奏廢偽梁新格行本朝舊章請使開成
格從之三年大理寺奏準斷獄律諸立春後秋分以前
不得奏決死刑違者徒一年今寺司相次有按牘若准
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慮刑獄遲滯者詔曰刑以秋分
雖關惻隱罪多連累翻慮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於一
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禁錮逾時言念哀矜又難全廢
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並宜各委本司據罪詳斷輕者
即時疎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事繫軍
機須行嚴令或謀為逆惡或藴蓄姦邪或行劫殺人難
於留滯並不在此限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按斷獄
律諸死罪不待覆奏報而決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決
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有犯極
刑者令決前決日各一覆奏聽進止有凶逆犯軍令者
亦許臨時一覆奏奉勅依 晉髙祖天福十二年勅應
天下凡關強盜捉獲不計贓物多少按驗不虚並宜處
死 周太祖廣順二年勅民有訴訟必先厯縣州及觀
察使處決不直乃聽詣臺省或自不能書牒倩人者必
書所倩姓名居處若無可倩聽執素紙所訴必須已事
無得挾私妄訴世宗顯徳四年中書門下奏准宣法書
行用多時文意古質條目繁細使人難㑹兼前後勅格
差謬重疊亦難詳究宜令中書門下並行刪定務從簡
要所貴天下易為頒行奉勅宜依五年勅州縣自長官
已下因公事行責情杖量情狀輕重用不得過臀杖十
五因責情杖致死者具事由聞奏又勅諸盜經斷後仍
更行盜前後三犯並曾經官司推問伏罪者不問赦前
後贓少多並決殺 宋太祖建隆三年定大辟詳覆法
詔自今竊盜贓滿五貫足陌者死定折杖法凡流刑四
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
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徒刑
五徒三年脊杖二十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
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臀杖
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
十臀杖十三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
八下二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顯徳五年制長三
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徒
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役四年判大理寺竇儀
上重定刑統三十卷削去令式宣勅一百九十増入制
勅十五又録律内餘律准此者凡四十四條附於名例
之次後别取格令宣勅之削出及後来續降要用者凡
一百六條編為四卷曰新編勅其釐革一司一務一州
一縣之内類不在焉詔與刑統並刋行開寳二年五月
上以暑氣方盛深念縲繫之苦乃下手詔兩京諸州令
長史督掌獄掾五日一檢視灑埽獄户洗滌杻械貧不
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繫小罪即時決遣無得
淹滯八年三月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罪凡四
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無辜嘗讀虞書歎曰堯
舜之時四凶之罪止從投竄何近代憲網之宻耶蓋有
意於措刑也故自開寳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
貸其死云太宗太平興國六年詔自今長吏每五日一
慮囚情得者即決之詔自今繫囚如證佐明白而捍拒
不伏合訊掠者集官屬同訊問之勿令胥吏拷決上頗
慮天下有滯獄復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
日小事十日有不須追捕而易決者不過三日九年三
月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禁繫日數以聞上
十年五月令竊盜滿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
城五貫配役三年三貫二年一貫一年他如舊制淳化
元年令刑部定置詳覆官五貟專閲天下所上按牘勿
復分遣鞫獄置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並以京朝官充
若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辭日上必臨遣諭㫖曰無
滋蔓無留滯或賜以裝錢還必召見問以所推事狀著
為彝式二年二月判司天監苗守信等請正月一日及
每月八日太歲三元天赦日及上慶誕日皆不斷極刑
三年令諸州決死刑有號呼不伏及親屬稱寃者即以
白長吏移司推鞫至道二年勅大理寺所決天下按牘
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審刑院詳覆
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六年詔有盜主財者
五貫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貫以上奉裁勿得私黥
涅景徳元年詔諸道州軍斷獄内處斷重斷極斷決配
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河北提㸃刑獄陳綱上
言杖罪械繫者其枷未有定制望今特置以十五斤為
準從之大中祥符二年詔御史臺開封府及在京凡有
刑按之處令特置司糾察令金部貟外郎知制誥周起
等充凡徒以上罪即時具收禁移報内未盡理及淹延
者追取款辭詳閲駁奏衛尉卿權判刑部慎從吉言伏
見提㸃刑獄司所奏獄空本司比對多不應舊勅外州
妄覬奬飾沽市虚名近者邠滄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詿
數人裁一夕即行斬決伏覩前代京師決獄尚五覆奏
盖欲慎重大辟豈宜一日之内便決死刑朝廷比務審
詳恐有寃濫非有求於急速其間州府不體朝㫖邀爲
己功但務獄空必無所益欲望依準前詔不行奬諭其
諸州府監以公事多少分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處五
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並須州司司理院倚郭縣全
無禁囚及責保寄店之類方為獄空仁宗天聖六年詔
京師正旦四立分至及庚戌己巳日毋決大辟神宗熈
寧三年中書上刑名未安者五條其一歳斷死刑幾二
千人比前代殊多如強劫盜並有死法其間情狀輕重
有絶相逺者使例抵死良亦可哀若為從情輕之人别
立刑如前代斬右趾之比足以止惡而除害禁軍非在
邊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寛首限以收其勇力之効其
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網加宻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肌體
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若使
情理輕者復古居作之法遇赦第減月日使良善知改
過自新兇頑者有所拘繫焉其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
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
後決刺充軍其配隸並減就本處或與近地兇頑之徒
自從舊法編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時限無得
髠鉗其四令州縣考察士民有能孝弟力田為衆所知
者給貼付身偶有犯令情輕可恕者特議贖罰其不悛
者科決其五奏裁條目繁多致淹刑禁亦宜刪定詔付
編勅所詳議立法四年令盜賊囊槖停宿之家立重法
凡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
遇赦若災傷減等者配逺惡地罪當徒流者配嶺表流
罪㑹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貲之半為賞妻子遞降等
有差應編配者雖會赦不移不釋囊槖之家劫盜死罪
情重者斬餘皆配逺惡地籍其家貲之半為賞盜罪當
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貲三之一為賞竊盜三犯杖
配五百里或鄰州雖非重法之地而囊槖重法之人並
以重法論元豐元年帝以國初廢大理獄非是詔復大
理獄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専主鞫訊檢法官二
人主簿一人應三司諸寺監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聽
即決餘悉送大理獄其應奏者並令刑部審刑院詳斷
應天下奏按亦上之遷寺於馳道之西二年編勅所上
新修勅式始分勅令格式為四哲宗元祐三年詔罷大
理寺右治獄先是元豐初置大理獄本以懲革囚繫淹
滯事有所統而崔台符等不能奉承徳意士大夫小有
連逮輒捕繫雖命婦亦不免追攝邏者所探報下之於
獄傅㑹鍜錬無不誣服人皆惕息至是台符等皆得罪
獄亦罷七年臣僚言請自今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
人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著為法從之刑部言
紹聖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夫失出臣下之小
過好生聖人之大徳請罷理官失出之責使有司讞議
之間務從忠恕從之大觀七年詔品官犯罪三問不承
即奏請追攝若果情理重害而拒隱者方許枷訊所以
示别也又詔宗室犯罪與常人同法有司承例奏請不
候三問未承即加訊問非朕所以篤親親之恩也自今
有犯除渉情理重害别被處分外餘無得輒加捶拷若
罪至徒以上方許依條置勘其合庭訓者並送大宗正
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髙宗中興著令諸獄具當職
官依式檢校枷以乾木為之長者以輕重刻識其上不
得留節目亦不得釘飾及加筋膠之類仍用火印從官
給杻鉗鎖杖制各如律不得微有増損暑月每五日一
濯枷杻禁囚因得少休刑寺遇浣濯之日輪官一員躬
親監視州縣獄犴不得輒為非法之具違者論如律制
詔諸獄司並旬申禁狀品官命婦在禁别具單狀合奏
按具情款招伏按奏聞法司朱書檢坐條列推司録問
檢法官吏姓名於後各州每年開收編配羈管奴婢人
各置籍本州斷過編配之數亦如之各路提㸃刑獄司
每年具本路州軍斷過大辟申刑部諸州倣此申提㸃
刑獄司其獄事應書禁歴而不書應申所屬而不申奏
按不依式檢坐開具違令若回報不圓致妨詳覆與提
㸃刑獄司詳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
各抵罪 遼初蘓爾威汗知宗室聶哷之賢命為額爾
竒木掌刑辟其制刑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
有絞斬凌遲之屬流刑量地逺近徒刑量年淺深加以
黥刺杖刑自五十至二百外此有贖罪之法有八議八
縱之法其餘非常用而無定式者不可殫紀太祖初年
庶事草創犯罪者量輕重決之其後治諸弟逆黨權宜
立法不一時康黙記隸麾下有犯法者推析律意論決
重輕不差毫釐人人自以為不寃 金初法制簡易無
輕重貴賤之别刑贖並行天㑹以来漸從吏議以杖折
徒累及二百世宗臨馭法司奏讞或去律援經或揆義
制法言幾於道章宗宣宗猶有祖風穆宗時苦盜多欲
皆殺之太祖曰以財殺人不可財者人所致也遂立盜
徵償法為徵三倍皇統間詔羣臣以本朝舊制兼採隋
唐之制參遼宋之法類以成書名曰皇統制頒行中外
章宗泰和元年十二月司空襄進新定律令勅條格式
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禁衞三曰職制四曰户婚五
曰廏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鬭訟九曰詐偽十曰
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
倍之増徒至四年五年為七削不宜於時者四十七條
増時用之制百四十九條因而畧有所損益者二百八
十有二條餘百二十六條皆從其舊又加以分其一為
二分其一為四者六條凡五百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
注以明其事疏義以釋其疑名曰泰和律義 元興其
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
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
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
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
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
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為條九十
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
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
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
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旣決
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於南
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凌
遲處死之法焉蓋古者以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後世
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
典蓋亦仁矣 明制主執法者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謂
之三法司刑部掌刑名凡宗室勲戚官吏軍民蠻夷有
犯必麗律例以成獄遂移大理寺讞而評焉都察院得
糾劾之而辯其寃枉象刑之名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
曰絞斬死二等流三等徒杖笞並五等死刑最重曰凌
遲徒流之重曰遷徙曰充軍大惡凡十曰謀反曰謀大
逆曰謀叛曰惡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
不義曰内亂宥議凡八曰親曰故曰功曰賢曰能曰勤
曰貴曰賓墨贓凡六曰監守盜曰常人盜曰竊盜曰枉
法曰不枉法曰坐贓獄具凡七曰笞曰杖曰訊曰枷曰
杻曰索曰鐐凡兩京十三省死刑歲讞平之奏上請裁
曰應減者下就輕二死三流一徒加者上就重重不得
至死凡律例外有殊㫖别㫖詔例榜議非經議請著令
者不得引比凡死刑即決及秋決並三覆奏蒞戮於市
凡重囚京師歲霜降五府九卿科道官㑹審於朝堂慮
而上請曰朝審情真者決矜疑者戍邊有詞者調司再
問比律者監候五歲請勅遣官出京府兩京十三省審
録減釋寃濫者凡重囚款服則決之否則駁訊必服乃
決若駁再擬改正曰照駁三擬不當糾問官曰參駁牾
律寃甚者移調問曰審異則請下九卿㑹問曰圓審凡
已平允而猶未當者移再問曰追駁凡屢駁不改者徑
請發落曰制決凡贖罪有力者視罪輕重為差絞斬雜
犯亦聽收贖凡録俘囚配没給賜官司奴婢必籍產不
得及其先墳塋贓罰諸物本值時估參計之易銀歲杪
類入内府凡夏月録囚免笞刑減徒流以下刑辯重刑
凡提牢月更主事(在京/之獄)一人葺囹圄固械繫而時飲食
有病醫藥之凡官有過犯録之凡大祭祀止刑凡四方
有大獄則受命而徃成之以名例攝科條以八字括詞
議以五服參情法以墨涅識盜竊宗人不即市宫人不
即獄悼耄癃殘不即訊凡各省三司直隷死刑並讞上
已乃聽決按察巡按巡撫惟死刑呈部院轉讞凡笞杖
罪移審徒流以上奏審凡律例無正條上下比請曰類
奏平反刑獄狀法備而情通仁至而義盡洪武六年閏
十一月命刑部尚書劉惟謙學士宋濂等更定大明律
先是李善長等詳定律令輕重頗乖上乃命濂等同刑
部官凡四人講唐律每一篇成輒繕寫以奏上親為裁
定務協厥中明年成律其篇目一準之於唐曰名曰例
曰衞禁曰職制曰户婚曰廏庫曰擅興曰賊盜曰鬭訟
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采用已頒舊律二百八
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
律三十一條綴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
六條分爲三十卷宋濂撰表以進至二十二年秋七月
又命翰林同刑部官將比年例律條參考折衷以類編
附凡三百七十有六條曰名例律仍載於律書之首頒
行之宣德十五年閏十月南直隸巡撫王恕奏律乃治
天下大法我太祖髙皇帝斟酌厯代律條定為大明律
凡四百六十條頒示天下而近日在京書坊刋行大明
律後有會定見行律一百八條不知何時㑹定者在内
法官老於刑名者必不依附但恐流傳四方未免有誤
新進之士畧舉其兵律多支廪給條及刑律罵制使及
本管長官條皆輕重失倫不可行於天下乞以其板毁
之至是法司會議且以恕言通行内外法司官自後斷
罪悉依大明律并奏准見行事例敢有再稱㑹定律條
比擬出入人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仍行書坊即將所
刻本燒毁違者並治以罪從之
御定淵鑑類函卷一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