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辨體彙選,卷三百八十一
文章辨體彙選,卷三百八十一
欽定四庫全書
文章辨體彚選巻一百五十一
明 賀復徴 編
奏議三
宗廟加籩豆議(唐崔沔/)
臣竊聞識禮樂之情者能作知禮樂之文者能述述作
之義聖賢所重禮樂之制古今所崇變而通之所以乆
也所謂變者變其文也所謂通者通其情也祭祀之典
肇於太古人所飲食必先嚴獻未有火化茹毛飲血則
有毛血之薦未有麴糵汙樽抔飲則有𤣥酒之奠施及
後王禮物漸備作為酒醴伏其犧牲以致馨香以極豐
潔故有三牲八簋之盛五齊九獻之殷然以神道至𤣥
可存而不能測也祭禮至敬可備而不敢廢也是以血
腥爓熟𤣥樽犧象靡不畢登於明薦矣然而薦貴於新
味不尚䙝雖則備物猶存節制故禮云天之所生地之
所長茍可薦者莫不咸在備物之情也又曰三牲之爼
八簋之實美物備矣昆蟲之異草木之實隂陽之物備
矣此節制之文也鉶爼籩豆簠簋樽罍之實皆周人之
時饌也其用通於燕饗賔客而周公制禮咸異與毛血
𤣥酒同薦於先晉中郎盧諶近古之知禮者也著家祭
禮觀其所薦皆晉時常食不復盡用禮之舊文然則當
時飲食不可闕於祠祭明矣是變禮文而通其情也我
國家由禮立訓因時制範考圖史於前典稽周漢之舊
儀清廟時享禮饌畢陳用周制也而古式存焉園寢上
食時膳具設遵漢法也而珍味極焉職貢來祭致逺物
也有新必薦順時令也苑囿之内躬稼所收蒐狩之時
親發所中莫不剖鮮擇美薦而後食盡誠敬也若此至
矣復何加焉但當申勅有司祭如神在無或簡怠朂増
䖍誠其進貢珍羞或時物鮮美考諸祠典有所漏略皆
詳名目編諸令甲因宜而薦以類相從則新鮮肥濃盡
在是矣不必加於籩豆之數也至於祭器隨物所宜故
大羮古食也盛於登登古器也和羮時饌也盛於鉶鉶
時器也亦有古饌而盛於時器故毛血盛於盤𤣥酒盛
於樽未有薦時饌而追用古器者由古質而今文便於
事也雖加籩豆十二未足以盡天下美物而措諸清廟
有兼倍之名近於侈矣魯人丹桓宫之楹又刻其桷春
秋書以非禮御孫諫曰儉徳之恭也侈惡之大也先君
有恭徳而君納諸惡無乃不可乎是以不越禮而崇侈
於宗廟也又據漢書藝文志墨家之流出於清廟是以
貴儉由此觀之清廟之不尚於奢舊矣太常所請恐未
可行又按太常奏狀今酌獻酒爵制度全小僅未一合
執持甚難不可全依古制猶望稍須廣大者竊據禮文
有以小為貴者獻以爵貴其小也不可反制敬而非禮
是有司之失其傳也固可隨失釐正無待議而後革然
禮失於敬猶奢而寜儉非大過也未知今制何所依准
請兼詳令式據文而行
朝服乘車議(劉子𤣥/)
伏以古者爰自大夫已上皆乘車而以馬為騑服魏巳
降迄乎隋代朝士又駕牛車厯代經史具有其事不可
一二而言也至如李廣北征解鞍憇息馬援南伐據鞍
顧盼斯則鞍馬之設行於軍旅戎服所乘貴於便習者
也按江左官至尚書郎而輙輕乘馬則為御史所彈又
顔延之罷官後好騎馬出入閭里當代稱其放誕此則
専車憑軾可服朝衣單馬御鞍宜從䙝服求之近古灼
然之明驗也自皇家撫運㳂革隨時至如陵廟巡謁王
公冊命則盜服冠履乘彼輅車其士庶有衣冠親迎者
亦時以服廂充馭在於他事無復乘車貴賤所行通用
鞍馬而已臣伏見比者鑾輿出幸法駕首途左右侍臣
皆以朝服乘馬夫冠履而出只可配車而行今乘車既
停而冠履不易可謂惟知其一而未知其二也何者褒
衣博帶革履髙冠本非馬上所施自是車中之服必也
韈而昇鐙跣以乘鞍非惟不師古道亦自取驚今俗求
諸折中進退無凖且長裾廣袖襜如翼如鳴珮紆組鏘
鏘奕奕馳驟於風塵之内出入於旌棨之間儻馬有駕
逸人從顛墜遂使屬車之右遺履不收清道之傍絓驂
相續固以受嗤行路有損威儀今議者皆以秘閣有梁
武帝南郊圗多有衣冠乘馬者此則近代故事不得謂
無其文臣案此圖是後人所為非當時所撰且觀民間
有古今圖畫者多矣如張僧繇畫羣公祖二疎而兵士
有著芒屩者閻立本畫昭君入匈奴而婦人有著帷帽
者夫芒屩出於水鄉非京華所有帷帽創於隋代非漢
官所作議者豈可徴此二畫以為故實者乎由斯而言
則梁氏南郊之圖義同於此又傳稱義惟因俗禮貴縁
情殷輅周冕規模不一秦冠漢佩用捨無恒况我國家
道軼百王功髙萬古事有不便理資變通其乘馬衣冠
竊謂宜從省廢臣懐此異議其來自乆日不暇給未及
抑揚今屬殿下親從齒胄將臨國學凡有衣冠乘馬皆
憚此行所以輙進狂言用申鄙見謹議
猫鼠議(崔祐甫/)
右今月日中使某宣進上以籠盛猫鼠示百寮臣聞天
生萬物剛柔有性聖人因之垂範作則禮記郊特牲篇
曰迎猫為其食田鼠也然則猫之食鼠載在禮經以其
除害利人雖微必録今此猫對鼠不食仁則仁矣無乃
失其性乎鼠之為物晝伏夜動詩人賦之曰相鼠有體
人而無禮又曰碩鼠碩鼠無食我黍其序曰貪而畏人
若大鼠也臣旋觀之雖云動物異於麋鹿麏兔彼皆以
時殺獲為國之用此鼠有害亦何愛而曲全之猫受人
養育職既不修亦何異於法吏不勤觸邪疆吏不勤扞
敵又按禮部式具列三瑞無猫不食鼠之目以兹稱慶
臣所未詳伏以國家化洽治平天符荐至紛綸雜沓史
不絶書今兹猫鼠不可濫厠若以劉向五行傳論之恐
須申命憲司察聽貪吏誡諸邊候無失徼巡猫能致功
鼠不為害
請禁私鑄錢議(劉秩/)
臣伏奉今月二十一日勅欲不禁鑄錢更令百寮詳議
可否者夫錢之興其來尚矣將以平輕重而權本末齊
桓得其術而國以霸周景失其道而人用弊考諸載籍
國之興衰實繫於是陛下思變古以濟今欲反經以合
道而不即改作詢之芻蕘臣雖惷愚敢不薦其聞見古
者以珠玉為上幣黄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夫三幣握
之則非有補於煖也捨之則非有損於飽也先王以守
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
一髙一下不得有常故與之在君奪之在君貧之在君
富之在君是以人戴君如日月親君如父母用此術也
是謂人主之權今之錢即古之下幣也陛下若捨之任
人則上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其不可一也夫物賤則
傷農錢輕則傷賈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
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
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輕重之本必由乎是柰何而
假於人其不可二也夫鑄錢不雜以鈆鐵則無利雜以
鈆鐵則惡惡則不重禁之不足以懲息且方今塞其私
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况啟其源而欲人之從令乎
是設陷穽而誘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許人鑄錢無利則
人不鑄有利則人去南畆者衆去南畆者衆則草不墾
草不墾又隣於寒餒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則不可以
賞勸貧餒則不可以威禁故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
貧富之不齊也若許其鑄錢則貧者必不能為臣恐貧
者彌貧而服役於富室富室乘之而益恣昔漢文之時
吳濞諸侯也富埓天子鄧通大夫也財侔王者此皆鑄
錢之所致也必欲許其私鑄是與人利權而捨其柄其
不可五也陛下必以錢重而傷本工費而利寡則臣願
言其失以效愚計夫錢重者猶人日滋於前而爐不加
於舊又公錢重與銅之價頗等故盜鑄者破重錢以為
輕錢輕錢禁寛則行錢重禁嚴則止止則棄矣此錢之
所以少也夫鑄錢用不贍者在乎銅貴銅貴在於采用
者衆夫銅以為兵則不如鐵以為器則不如漆禁之無
害陛下何不禁於人禁於人則銅無所用銅無所用則
銅益賤賤則錢之用給矣夫銅不布下則盜鑄者無因
而鑄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増必
復利矣是一舉而四美兼也惟陛下熟察之
禘祫議(韓愈/)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肅敬祀事凡在擬議不敢自専聿
求厥中延訪羣下然而禮文繁漫所執各殊自建中之
初迄至今嵗屢經禘祫未合適從臣生遭聖明涵泳恩
澤雖賤不及議而志切効忠今輙先舉衆議之非然後
申明其説一曰獻懿廟主宜永藏之夾室臣以為不可
夫祫者合也毁廟之主皆當合食於太祖獻懿二祖即
毁廟主也今雖藏於夾室至禘祫之時豈得不食於太
廟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謂之合矣二曰
獻懿廟主宜毁之瘞之臣又以為不可謹按禮記天子
立七廟一壇一墠其毁廟之主皆藏於祧廟雖百代不
毁祫則陳於太廟而饗焉自魏晉以降始有毁瘞之議
事非經據竟不可施行今國家徳厚流光創立九廟以
周制推之獻懿二祖猶在壇墠之位况於毁瘞而不禘
祫乎三曰獻懿廟主宜各遷於其陵所臣又以為不可
二祖之祭於京師列於太廟也二百年矣今一朝遷之
豈惟人聽疑惑抑恐二祖之靈眷顧依遲不即饗於下
國也四曰獻懿廟主宜祔於興聖廟而不禘祫臣又以
為不可傳曰祭如在景皇帝雖太祖其於屬乃獻懿之
子孫也今欲正其子東向之位廢其父之大祭固不可
為典矣五曰獻懿二祖宜别立廟於京師臣又以為不
可夫禮有所降情有所殺是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
壇為墠去墠為鬼漸而之逺其祭益稀昔者魯立煬宮
春秋非之以為不當取已毁之廟既藏之主而復築宮
以祭今之所議與此正同又雖違禮立廟至於禘祫也
合食則禘無其所廢祭則於義不通此五説者皆所不
可故臣博采前聞求其折中以為殷祖𤣥王周祖后稷
太祖之上皆自為帝又其代數已逺不復祭之故太祖
得正東向之位子孫從昭穆之列禮所稱者蓋以紀一
時之宜非傳於後代之法也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
蓋言子為父屈也景皇帝雖太祖也其於獻懿則子孫
也當禘祫之時獻祖宜居東向之位景皇帝宜從昭穆
之列祖以孫尊孫以祖屈求之神道豈逺人情又常祭
甚衆合祭甚寡則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
多比於伸孫之尊廢祖之祭不亦順乎事異殷周禮從
而變非失禮也臣伏以制禮作樂者天子之職也陛下
以臣議有可采粗合天心㫁而行之是則為禮如以為
猶或可疑乞召臣對面陳得失庶有發明謹議
復讎議(韓愈/)
右伏奉今月五日勅復讎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徴法令
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
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
上騎都尉韓愈議曰伏以子復父讎見於春秋見扵禮
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
也最宜詳於律而律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
讎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讎則人将倚法
専殺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
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寜其義於經而
深没其文於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㫁於法而經術之
士得引經而議也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
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
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不受
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
者也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亡罪言将復
讎必先言於官則亡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
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専訪議羣下臣愚以
為復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
稱可議扵今者或為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扵今
者又周官所稱将復讎先告於士則亡罪者若孤稚羸
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為
㫁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
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集議奏聞酌
其宜而處之則經律亡失其指矣謹議
學生代齋郎議(韓愈/)
齋郎職奉宗廟社稷之小事蓋士之賤者也執豆籩駿
奔走以役於其官之長不以徳進不以言揚蓋取其人
力以備其事而已矣奉宗廟社稷之小事執豆籩駿奔
走亦不可以不敬也於是選大夫士之子弟未爵命者
以塞員填闕而教之行事其勤雖小其使之不可以不
報也必書其嵗嵗既乆矣於是乎命之以官而授之以
事其亦微矣哉學生或以通經舉或以能文稱其微者
至於習法律知字書皆有以贊於教化可以使令於上
者也自非天資茂異曠日經乆以所進業發聞於鄉閭
稱道於朋友薦於州府而升之司業則不可得而齒於
國學矣然則奉宗廟社稷之小事任力之小者也贊於
教化可以使令於上者徳藝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
明矣今議者謂學生之無所事謂齋郎之幸而進不本
其意因謂可以代任其事而罷之蓋亦不得其理矣今
夫齋郎之所事者力也學生之所事者徳與藝也以徳
藝舉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人之事且非國
家崇儒勸學誘人為善之道也此一説不可者也抑又
有大不可者焉宗廟社稷之事雖小不可以不専敬之
至也古之道也今若以學生兼其事及其嵗時日月然
後授其宗彛罍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進退必不得宜
其思慮必不固其容貌必不莊此無他其事不習而其
志不専故也非近於不敬者與又有大不可者其是之
謂與若知此不可将令學生恒掌其事而隳壊其本業
則是學生之教加少學生之道益貶而齋郎之實猶在
齋郎之名茍無也大凡制度之改政令之變利於其舊
不什則不可為已又况不如其舊哉考之於古則非訓
稽之於今則非利尋其名而求其實則失其宜故曰議
罷齋郎而以學生薦享亦不得其理矣
功臣恕死議(吕温/)
昔衛蒯瞶以竊國之詐盟其陪臣服冕乘軒三死無與
近代惑者為因口號於是乎有功臣恕死之典考諸古
訓其異端與稽諸時事其亂本與何者有國之柄莫大
乎刑賞人生有欲不可以不制天討有罪不可以不刑
蓋刑者聖王所以佐道徳而齊天下者也功濟乎物不
可以不賞賞勸乎功不可以不信蓋信者聖人所以一
號令而惇天下者也然則恕死之典棄信而廢刑何以
言之夫立功者自八元十亂之後非盡能賢或有起屠
販壟畆行陣之間乘帝王應天順人之勢用力無幾遂
貪天功超騰風雲各得變化挾勞怙寵崛強自負貪冒
無厭見利忘義是宜崇威峻法大為之防而反丹書鐡
券許以不死其功大者可以五作亂而十犯上孰不以
暴為無傷乎且人君之言如渙汗不反既與之要天地
誓山河卒一旦失馭有黥韓之罪神怒人怨不得已而
誅是棄信也若恣行兇險隳突憲綱或姦鋒将發釁逼
宗社乃念斯言之玷忍而不誅是廢刑也向者纔得其
塵涓之勞螢燭之助而信棄刑廢將焉用之是賢而有
功驚寵懼滿自居無過之地何恕死為使愚而有功小
人徼幸又告以無死是増驕而啓奸適所謂賞之禍也
雖恕之死其能免乎夫其賢如太公忠如伊尹惟君知
臣可以勿貳而遽宥以罪死是疑其不終非所以待之
以誠而盡君子之心也若乃猾如狗盜庸如黥徒未有
罪而先恕之死是不許其慕生廉恥自固名節非所以
道之以徳而勸小人之善也以為明君之處勞臣也安
之以爵禄拘之以紀律名之以好惡聳之以禍福使得
遷善逺罪保勲全名剖符傳慶與國終始恩斯勤斯是
亦極矣柰何撓權亂法以罪寵人墜信賞必罰之典虧
昭徃基違之道恐非哲王經邦軌物之制也謹議
陵廟日時朔祭議(李翺/)
徴事郎守國子監博士史館修撰臣李翺等謹獻議曰
國語曰王者日祭禮記曰王立七廟皆月祭之周禮不
載日祭月祭惟四時之祭禴祠蒸嘗漢朝皆雜而有之
蓋遭秦火詩書禮經燼滅編殘簡缺漢乃求之先儒穿
鑿各伸已見皆託古聖賢之名以信其語故其所記各
不同也古者廟有寢而不墓祭秦漢始建寢廟於園陵
而上食焉國家因之而不改貞觀開元禮並無宗廟日
祭月祭之禮蓋以日祭月祭既已行於陵寢矣故太廟
之中每嵗五享六告而已不然者房𤣥齡魏徴之輩皆
一代名臣窮極經史豈不見國語禮記有日祭月祭之
辭乎斯足以明矣伏以太廟之享籩豆牲牢三代之通
禮是貴誠之義也園寢之奠改用常饌秦漢之制乃食
味之道也今朔望上食於陵寢脩秦漢故事斯為可矣
若朔望上食於太廟豈非用常䙝味而貴多品乎且非
禮所謂至敬不享味而貴氣臭之義也傳稱屈到嗜芰
有疾召其宗老而囑之曰祭我必以芰及祭薦芰屈建
命去芰而用羊饋籩豆脯醢君子是之言事祖考之義
當以禮為重不以其生存所嗜為獻蓋明非食味也然
則薦常饌於太廟無乃與薦芰為比乎且非三代聖王
之所行也况祭器不設爼豆祭官不命三公執事者惟
宫闈令宗正卿而已謂之上食可也安得以為祭乎且
時享於太廟有司攝事祝文曰孝曽孫皇帝臣某謹遣
太尉臣名敢昭告於髙祖神堯皇帝祖妣太穆皇后竇
氏時惟孟春永懐罔極謹以一元大武柔毛剛鬛明粢
薌萁嘉蔬醴齊敬修時享以申追慕尚享此祝詞也前
享七日質明太尉誓百官於尚書省曰某日時享於太
廟各揚其職不供其事國有常典凡陪享之官散齋四
日致齋三日然後乃可以為祭也宗廟之禮非敢擅議
雖有知者其誰敢言故六十餘年行之不廢今聖朝以
弓矢既櫜禮樂為大故下百寮使得詳議臣等以為貞
觀開元禮並無太廟上食之文以禮節情罷之可也至
若陵寢上食采國語禮記日祭月祭之詞因秦漢之制
脩而存之以廣孝道可也如此則經義可據故事不遺
大禮既明永息異論可以繼二帝三皇而為萬代法與
其黷禮越古貴因循而憚改作猶天地之相逺也謹議
文章辨體彚選巻一百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