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闕名(八)
** 請命代官留任候除奏(開成元年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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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州刺史諸府少尹次赤令諸州府五品已上官并常參
官等。在任之例。約是三載。命代之後。遽即到京。人數既多。
闕員常少。稍經時月。則訴飢寒。起今後請據舊章。刺史及
五品已上官。在外應受替去任。非有徵召。未得到京。宜委
所在州府每兩月一度申中書門下。其初狀仍具前任政
績。受代月日。中書門下准前置具員。量才除授。其家在上
都。因自歸止者。京兆府申奏。
** 請改知東西兩推奏(開成元年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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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以第一第二殿中御史知東西推。竊以故事三院御史
皆初領繁劇。後即漸輕。近以新入監察兩人監倉監庫。殿
中既無倉庫兼俸。空負推獄憂勤。即與臺中從劇入輕。頓
乖舊例。今請殿中第三人第四人分知兩推。希同漸殺之
文。
** 請貴糴便農奏(開成元年一月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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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供諸司并畿內諸鎮軍糧等。計粟麥一百六十餘萬
石。約以錢九十六萬六千餘貫糴之。畿內百姓每年納兩
稅見錢五十萬貫。約以粟麥二百餘萬石糶之。是度支糴
以六十。而百姓糶以二十五。農人賤糶。利歸商徒。度支貴
糴。賄行黔吏。今請以度支貴糴錢五十萬貫送京兆府。充
百姓一年兩稅。勒二十三縣代緡輸粟八十萬石小麥二
十萬石。充度支諸色軍糧。則開成三年以後。似每歲放百
姓一半稅錢。又省度支錢一十萬貫。勸農減費。物理昭然。
仍請百姓廣開田畝。更不加稅。行之有節。富庶可期。
** 論郭仲文不合襲封奏(開成元年給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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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準制書。贈司徒郭釗嫡男仲文襲封太原郡公者。臣近
訪知郭釗妻沈氏。公主之女。代宗皇帝外孫。有男仲辭。已
選尚主。仲文不合假冒自稱嫡子。若仲文承嫡。即沈氏須
黜居別室。仲辭不合配尚貴主。伏以郭仲文尚父子儀之
孫。太皇太后之姪。戚里勳門。無與儔比。婚姻嫡庶。朝野具
知。奪宗之配。實玷風教。且仲文仲辭。既非同出。襲封尚主。
不可並行。伏請付臺勘當。
** 請吏部選人頒行長榜奏(開成二年四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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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理。在能官人。古人以還。委重吏部。自循資授任。衡
鏡失權。立格去留。簿書得計。比緣今年三月選事方畢。四
月已後。方修來年格文。五月頒下。及到地遠。已及秋期。今
請起今月與下長格。所在州府。牓門曉示。其所資官取本
任黃衣本貫解。一千里內三月十日解到省。二千里三千
里遞加十日。並勒本州賫送。選人發解訖。任各歸家。其年
七月十五日。齊於所住府。看吏部長榜定留放。其得留人。
並限其年十二月十日齊到省試注唱。正月內銓門開。永
為定例。如其年合用闕少。選人文書無違犯可較。則於本
色闕內先集選深人年長人。其餘人既無闕可集。南曹俱
為判成。榜示所住州縣府。許次年取本任州府公驗。便依
限赴集。更不重取本任本貫解。
** 請接濟諸州閒散宗室奏(開成二年六月宗正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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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州府如有宗子寄寓。貧病不能自濟者。有羇旅道途。棲
遲丐食者。並請所在州縣切加存䘏。兼隨事接借。不得令
有侵欺。致使抑屈。如有違犯禮禁。自冒刑名。即任所在州
縣仔細勘問。仍先具罪狀。申報宗正寺。待寺司聞奏。不得
懸便科斷。所冀遠方宗子。平時無困辱之虞。守土諸侯。聖
朝識敦睦之意。
** 請於五經字樣後附九經字樣奏(開成二年八月國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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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覆定石經字體官翰林待詔唐元度狀。伏准太和七年
二月五日勅。覆九經字體者。今所詳覆。多依司業張參五
經字為准。其舊字樣。歲月將久。畫點參差。傳寫相承。漸致
乖誤。今並依字書與較勘。同商較是非。取其適中。纂錄為
新加九經字樣一卷。請附於五經樣之末。用證紕誤。
** 請紀錄時政奏(開成三年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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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延英對宰臣須紀錄。伏以陛下躬勤庶政。超邁百王。每對
宰臣。日旰忘倦。正衙決事。二史在前。便殿坐日。全無紀錄。
長壽初宰臣姚璹奏置時政紀。寢而不行。貞元中宰臣趙
憬請復故事。無何又廢。恭惟聖政。必在發明。今請每至延
英坐日。對宰臣往復之詞。關教化政刑之事。委中書門下
直日紀錄。月終送史館。所冀政猷不墜。國史有倫。昨日延
英面奏。已蒙允許。
** 論韋籌進書史解表奏(開成三年八月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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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謹按春秋尚書。最為前史。事言異貫。義體兩存。今韋
籌所著。意實即師古。欲使本朝大典。與千古同風。然漢氏
已還。更立史法。稽其指要。事歸詳盡。伏以聖唐御宇。向三
百年。聲教遠垂。文物大備。祖功宗德。傳諸不朽。本紀實錄
之外。復有注記典歷。蓋史氏職司。大懼簡畧。久已著定。遽
難變更。臣等參酌古今。須歸的當。況歷代編紀。名號實繁。
雖統制各殊。悉傳示於後。伏請以籌所進之書。藏於史館。
待其著述功畢。令與舊史兼行。則國朝典法。今古咸備。
** 請准受代官赴闕奏(開成三年八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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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准開成元年正月一日勅。諸州刺史少尹赤令並常參
官等。授替去任。非有徵召。不得到京。宜委所在州府取其
由歷。每兩月一度申中書門下省。參詳勅意。以前件官到
京後。未有除授。旅食可矜。且令在外。以候遷陟。訪聞遠地
不諭朝旨。將謂故有勅格。阻其戀闕之心。干進者亦以迭
來。守道者便成廢滯。恐須釐正。以徇重情。其諸道州府應
有前件官等。得替後任赴闕廷。或家在四方。亦隨所便。
** 請常參官拜掃給公券奏(開成四年二月門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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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常參官寒食拜掃。今月七日延英面奏進止。令准往例給
公券者。臣等謹檢舊案。承常參官應為私事請假。外州往
來給券牒。伏準太和八年八月十日勅釐革。應緣私事。並
不許給公券。今臣等商量。惟寒食拜掃。著在令式。銜恩乘
驛。用表哀榮。虔奉聖旨。重頒新令。其有拜掃不出府界。假
內往來者。並不在給券限。
** 請量留料錢奏(開成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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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准今年二月八日赦節文。應諸色勾留官。令[:#AS-8864:⿺克寸]下手力雜
給等。與本道州府。充攝官課料。無本司起請者。臣等詳檢
諸道官員。俸料不一。或正官料錢絕少。雜給雜料過多。若
准赦文。手力紙筆並令[:#AS-8864:⿺克寸]下。則正官勾留。亦領公事。所請
俸料。不如攝官。既未得中。亦恐難守。本司既無起請。中書
門下須與條流。臣等商量。應諸色勾留官正料及手力課
雜職課雜給雜料紙筆等錢。望各委本州都計錢數。每貫[:#AS-8864:⿺克寸
]二百文。充攝官俸料。其職田祿粟米。望令全還正官。不
在計入諸色錢數之限。臣等又以諸州長馬。本是散員。判
司簿尉。或須假攝。其所[:#AS-8864:⿺克寸]留錢。望委州司酌量閒劇差署。
均融多少支給。亦不要各占本色錢數。及填滿闕員。仍令
每至歲終。分析申報戶部。
** 許常參等官有疾得乘檐子奏(開成五年六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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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司所奏條流檐子事。更須商量。其常參官或諸司長史。
品秩高者。有疾及筋力綿怯。不能控馭。望許牒臺暫乘檐
子。患捐勒停。其出使郎官。中路遇疾。令自雇夫者。若所詣
稍遠。計費極多。制下檢身。不合貸借。輕賫則不濟所要。無
借則不可支持。如中路遇疾者。所在飛牒申奏差替去。以
此商量。度為折衷。餘請依御史臺所奏。
** 請更瀍水名奏(開成五年七月河南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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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皇城內伊洛等四水。伏以伊洛四水。載在典墳。今人所呼。
其名甚著。其第三水宇御名同。東周之人所以請更其名
者。遂勒所府官司錄以下參議其事。今得司錄參軍韋瓊
等狀。謹按尚書。周公將營洛邑。卜澗水東。瀍水西。惟洛食。
孔安國傳云。初卜黎水上不吉。迨卜此二水之間吉。伏請
改第三水字為吉字者。臣竊以周居洛宅。卜年惟永。今改
此水。雅叶祥符。謹具如前。
** 禁園戶盜賣私茶奏(開成五年十月鹽鐵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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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以江南百姓營生。多以種茶為業。官司量事設法。惟稅
賣茶商人。但於店鋪交關。自得公私通濟。今則事須私賣。
苟務隱欺。皆是主人牙郎中裏誘引。又被販茶姦黨分外
勾牽。所繇因此為姦利。皆追收攪擾。一人犯罪。數戶破殘。
必在屏除。使安法理。其園戶私賣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徵
錢一百文。決脊杖二十。至三百斤。決脊杖二十。徵錢如上。
累犯累科。三犯已後。委本州上歷收管。重加徭役。以戒鄉
閭。此則法不虛施。人安本業。既懼當辜之苦。自無犯法之
心。條令既行。公私皆泰。若州縣不加把捉。縱令私賣園茶。
其有被人告論。則又砍園失業。當司察訪。別具奏聞。請准
放私鹽例處分。
** 禁商人盜販私茶奏(開成五年十月鹽鐵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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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以興販私茶。㣥黨頗衆。場舖人吏。皆與通連。舊法雖嚴。
終難行使。須別置法。以革奸徒。輕重既有等差。節級易為
遵守。今既特許陳首。所在招數。勅令已行。皇恩普洽。宜從
變法。使各自新。若又抵違。須重科斷。自今後應輕行販私
茶。無得杖伴侶者。從十斤至一百斤。決脊杖十五。其茶並
隨身物並沒納。給糾告及捕捉所繇。其囚牒送本州縣置
歷收管。使別營生。再犯不問多少。准法處分。三百斤已上。
即是恣行兇狡。不懼敗亡。誘扇愚人。悉皆屏絕。並准法處
分。其所沒納。亦如上例。
** 請祧代宗奏(開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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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按天子七廟。祖功宗德。不在其中。國朝制度。太廟九室。
伏以太祖景皇帝受封於唐。高祖太宗創業受命。有功之
主。百代不遷。今文宗元聖昭獻皇帝升祔有時。代宗睿文
孝武皇帝是親盡之祖。理合祧遷。每至禘祫。合食如常。
** 請停散試官攝州縣事奏(會昌元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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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攝官。假名求食。常懷苟且。不恤疲人。其州縣闕少官
員。今後望委本州刺史於當州諸縣官中。量賢劇分配公
事勾當。如官員數少。力實不逮處。即於前資官選擇清謹
有能者差攝。不得取散試官充。
** 請定祀九宮儀注奏(會昌二年正月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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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監察御史關牒。今月十三日祀九宮貴神。已勅宰相崔
珙攝太尉行事。合受誓戒及有司徒司空否。伏以前件祭
本稱大祠。準太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勅。降為中祠。昨據
勅文。祇稱崇飾舊壇。務於嚴潔。不令別進儀注。更有改移。
伏恐不合[:#AS-9BF8:⿰去⻏]用大祠禮料。伏候裁旨。
** 定宰相兩省官拜賀朝儀奏(會昌二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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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元日御含元殿。百官就列。唯宰相及兩省官。皆未開扇前
立於欄檻之內。及扇開便。侍立於御前。三朝大慶。萬邦稱
賀。唯宰相侍臣同介冑武夫。竟不拜至尊而退。酌於禮意。
事未得中。臣等請御殿日昧爽。宰相兩省官鬬班於香案
前。俟扇開。通事贊兩省官再拜。拜訖升殿侍立。
** 請禁伐桑奏(會昌二年五月天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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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紇族帳侵擾部內。勅勸課種桑。比有勅命。如能增數。每
歲申聞。比知並無遵行。恣加翦伐。列於鄽市。賣作薪蒸。自
今州縣所由。切宜禁斷。
** 請改河陽等縣為望州縣奏(會昌三年九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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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河陽五縣。自艱難以後。割屬河陽三城使。今河南所
管五縣中。租賦色役。盡屬河陽。使歸一統。便為定制。既是
雄鎮。足壯三城。臣等商量。其河陽縣望改為孟州。仍為望
州。河陽氾水溫縣河清濟源等五縣改為望縣。其縣令以
下。望且令守本官。至吏部注官日替。
** 請以罰公主封物宣付史館奏(會昌三年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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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聞定安大長公主。二月二十五日以回紇背叛恩德。侵
軼邊陲。於光順門內脫去簪珥。變服請罪。陛下釋其[:#AS-8FBB:●]負。
方敢對見。又以宣城公主等違勅不到。各罰封物。伏以禮
法之行。始此中壼。王化盛事。人倫美談。周易云。正家而天
下定矣。臣等忝在樞近。不任抃賀踴躍之至。伏望宣付史
館紀述。為百代典制。
** 請禁止奸欺奏(會昌四年七月京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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擒盜賊并鬬行鬬毆人等。被奸惡所由與府縣人吏同情
欺罔。因緣卜射。求取恣為。不顧典刑。隱藏愆犯。臣見今推
鞫。須立條科。應府縣所由。輒因事取錢。及恐嚇平人。遣重
囚典引坊市人戶。推問得實。贓至十貫以上者。從今後伏
請集衆決殺。十貫以下者。即量情科斷。如捕賊所由捉搦
賊贓至五十貫。請賞三十貫文。如贓至一百貫以上。取本
贓一半以上充賞。庶賞罰必行。奸欺止息。
** 請更定應舉保人例奏(會昌四年十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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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朝庭設文學之科。以求髦俊。臺閣清選。莫不繇茲。近緣覈
實不在於鄉閭。趨名頗雜於非類。致有跋扈之地。情計交
通。將澄化源。在舉明憲。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舉人於禮部
納家狀後。望依前三人自相保。其衣冠則以親姻故舊。久
同遊處。其有江湖之士。則以封壤接近。素所諳知者為保。
如有缺孝弟之行。資朋黨之勢。跡繇邪徑。言涉多端者。並
不在就仕之限。如容情故。自相隱蔽。有人糾舉。其同保人
並三年不得赴舉。仍委禮部明為戒勵。編入舉格。
** 毀佛像奏(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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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廢寺銅像鐘磬。委鹽鐵使鑄錢。其鐵像委本州鑄為
農器。金銀鍮石等像。銷付度支。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銀
銅鐵之像。勅出後限一月納官。如違委鹽鐵使依禁銅法
處分。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內依舊。
** 勒令僧人還俗奏(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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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不合隸祠部。請隸鴻臚寺。其大秦穆護等祠。釋教既
已釐革。邪法不可獨存。其人並勒還俗。遞歸本貫充稅戶。
如外國人。送還本處收管。
** 請修繕東都太廟奏(會昌五年八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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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都太廟九室神主。共二十六座。自祿山叛後。取太廟為
軍營。神主棄於街巷。所司潛收聚。見在太微宮內新造小
屋之內。其太廟屋室並在。可以修崇。太和中太常博士議。
以為東都不合置神主。車駕東幸。即載主而行。至今因循。
尚未修建。望令尚書集公卿及禮官學官詳議。如不要更
置。須有收藏去處。如合置。望以所拆大寺材木修建。李石
既是宗室。官為居守。便望令充修東都太廟使。勾當修繕。
** 論韋宏質奏(會昌五年十二月宰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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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昨於延英對。恭聞聖旨。常欲朝廷尊。臣下肅。此是陛
下深究理本也。臣按管子云。凡國之重器。莫重於令。令重
則君尊。君尊則國安。故國安在於尊君。尊君在於行令。君
人之理本。莫要於出令。故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
者死。不從令者死。又曰。令行於上。而下論可不可。是上失
其威。下繫於人也。自太和已來。其風大弊。令出於上。非之
於下。此弊不除。無以理國也。昨韋宏。質所論。宰相不合兼
領錢穀。臣等輒以事體陳聞。昔匡衡所以云大臣者。國家
之股肱。萬姓所瞻仰。明王所慎擇。傳曰。下輕其上。賤人圖
柄。則國家搖動。而人不靜。宏質受人教導。輒獻封章。是則
賤人圖柄矣。蕭望之漢朝名儒重德。為御史大夫奏云。今
首歲日月少光。罪在臣等。上以望之意輕丞相。乃下侍中
御史詰問。貞觀中監察御史陳師合上書云。人之思慮有
限。一人不可兼總數職。太宗曰。此人妄有毀謗。欲離間我
君臣。流師合於嶺外。賈誼云。人生如堂。㣥臣如陛。陛高則
堂高。亦由將相重。君臣尊。其勢然也。如宰相奸謀隱匿。則
人人皆得上論。至於制置職業。固是人主之柄。非小人所
得干議。古者朝廷之上。各守其官。思不出位。宏質賤人。豈
得以非所宜言。上瀆明主。此是輕宰相撓時政也。昔東漢
處士橫議。遂有黨錮事起。此事深要懲絕。伏望陛下詳其
姦詐。去其朋徒。則朝廷安靜。制令肅然。臣等不勝感憤之
至。
** 請詳定廟制升祔奏(會昌六年五月禮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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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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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武宗昭肅皇帝祔廟并合祧去舊廟等事。伏以自敬宗文
宗武宗兄弟相及。已歷三朝。昭穆之位。與承前不同。所可
疑者。其事有四。一者兄弟昭穆同位。不相為後。二者已祧
之主。復入舊廟。三者廟數有限。無後之主。則宜出置別廟。
四者兄弟既不相為後。昭為父道。穆為子道。則昭穆同班。
不合異位。據春秋文公二年躋僖公。何休云。躋升也。謂西
上也。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當同北面
西上。孔㯋達亦引斯義釋經。又賀循云。殷之盤庚。不序陽
甲。漢之光武。上繼元帝。晉元帝簡文皆用此義毀之。蓋以
昭穆同位。不可兼毀二廟故也。尚書云。七世之廟。可以觀
德。且殷家兄弟相及。有至四帝不及祖禰。何容更言七世。
於理無疑矣。二者今已兄弟相及。同為一代。矯前之失。則
合復祔代宗神主於太廟。或疑已祧之主。不宜更入太廟
者。按晉代元明之時。已遷豫章潁川矣。及簡文即位。乃元
帝之子。故復豫章潁川二神主於廟。又國朝中宗已祔太
廟。至開元四年。乃出置別廟。至十年置九廟。而中宗神主
復祔太廟。則已遷復入。亦可無疑矣。三者廟有定數。無後
之主出置別廟者。按魏晉之初。主多同廟。蓋取上古清廟
一官尊遠神祇之義。自後晉武所立之廟。雖云七主。而實
六世。葢景文同廟故也。又按魯立姜嫄文王之廟。不計昭
穆。以尊尚功德也。晉元帝上繼武帝。而別享惠懷愍三帝。
時賀循等諸儒議。以為別立廟親遠義疎。都邑遷異。於理
無嫌也。今以文宗棄世纔六年。武宗甫爾復土。遽移別廟。
不齒宗祖。在於有司。非所宜議。四者添置廟之室。按禮論
晉太常賀循云。廟以容主為限。無拘常數。故晉武帝時廟
有七主六代。至元帝明帝廟皆十室。及成康穆三帝皆至
十一室。自後雖遷故祔新。大抵以七世為准。而不限室數。
伏以江左名儒。通賾覩奧。事有明據。固可施行。今若不行
是議。更以迭毀為制。則當上不及高曾未盡之親。下有忍
臣子恩義之道。謹備討古今。參校經史。上請復代宗神主
於太廟。以存高曾之親。下以敬宗文宗武宗同為一代。於
太廟東間添置兩室。定為九代十一室之制。以全臣子恩
敬之義。庶協大順之宜。得變禮之正。折古今之紛互。立㣥
疑之杓指。俾因心廣孝。永燭於皇明。昭德事神。無虧於聖
代。
** 請定祝文稱號奏(會昌六年十月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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禘祫祝文稱號穆宗皇帝宣懿皇后韋氏敬宗皇帝文宗
皇帝武宗皇帝。緣從前但序親親。以穆宗皇帝室稱為皇
兄。未合禮文。得修撰官朱儔等狀稱。禮序尊尊。不敘親親。
陛下於穆宗敬宗武宗祝文。恐須但稱嗣皇帝臣某昭告
於某宗以下四室。勅旨令禮官同商量聞奏者。臣與今博
士閔慶之修撰官朱儔檢討官王皡同考禮經。更無別議。
請依前狀。
** 增諸州刺史俸料奏(會昌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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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諸州刺史。既欲責其潔已。須令俸祿稍充。但以厚薄不
同。等級無制。致使俸薄處無人願去。祿厚處終日爭先。應
諸中下州司馬軍事俸料共不滿一百千者。請添至一百
千。其緊上州不滿一百五十千者。請添至一百五十千。其
雄望州不滿二百千者。請添至二百千。其先已過者。即得
仍舊。並任於軍事雜錢中。方圓置本。收利充給。如別帶使
額者。並仍舊不在添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