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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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闕名(九)

** 請令婚田諸訟先陳府縣奏(大中元年四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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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御史臺臨制百司。糾繩不法。若事簡則風憲自肅。事

煩則綱紀轉輕。至如婚田兩競。息利交關。凡所陳論。皆合

先陳府縣。如屬諸軍諸使。亦合於本司披論。近日多便詣

臺論訴。煩褻既甚。為弊頗深。自今已後。伏請應有論理公

私債負。及婚田兩競。且令於本司本州府論理。不得即詣

臺論訢。如有先進狀及接宰相下狀。送到臺司勘當。審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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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未經本司論理者。亦且請送本司。如已經本司論理不

平。即任經臺司論訴。臺司推勘寃屈不虛。其本司本州元

推官典。並請追赴臺推勘。量事情輕重。科斷本推官。若罪

輕即罰直書下考。稍重即停任貶降。以此懲責。庶免曠官。

臣今月三日已於延英面奏。令臣將狀來。

** 交替職田合計閏月奏(大中元年十月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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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應內外官請職田。陸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

日。麥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

人。伏以令式之中。並不該閏月。每遇閏月交替者。即公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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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紜。有司既無定條。莫知所守。伏以公田給使。須准期程。

時限未明。實恐遺闕。今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

定式。十五日已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人。據今條

其元闕職田。並限六月三十日。春麥限三月三十日。宿麥

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後上者並入舊人。

今亦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所冀給受有

制。永無訴論。

** 請禁屠牛奏(大中二年二月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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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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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者稼穡之資。邦家所重。雖加條約。多有違犯。今後請委

州府縣令並錄事參軍嚴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殺及盜竊

殺者。即請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勅。先決六十。然後准法

科罪。其本界官吏。嚴加止絕。

** 請宣示湧泉瑞應奏(會昌六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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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伏以川竭既為時否。泉生必表政成。況近靈祠。實彰聖

德。因風湧出。當風化之所資。徧地澄清。誠地經之載理。近

者柏樹復榮於李觀。蒙泉亦發於神州。考其祥經。皆合理

代。臣等商量。望付史館。書為國華。謹具如前。

** 據三司推勘吳湘獄罪狀奏(大中三年十一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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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都虞候盧行立劉㣥。於會昌二年五月十四日于阿

顏家喫酒。與阿顏母阿焦同坐。㣥自擬收阿顏為妻。妄稱

監軍使處分。要阿顏進奉。不得嫁人。兼擅令人監守。其阿

焦遂與江都縣尉吳湘密約。嫁阿顏與湘。劉㣥與押軍牙

官李克勳即時遮攔不得。乃令江都百姓論湘取受。節使

李紳追湘下獄。計贓處死。具獄奏聞。朝廷疑其寃。差御史

崔元藻往揚州按問。據湘雖有取受。罪不至死。李德裕黨

附李紳。乃貶元藻嶺南。取淮南元申文案。斷湘處死。今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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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使追崔元藻及淮南元推判官魏鉶並關連人款狀。

淮南都虞候劉㣥。元推判官魏鉶。典孫貞高利錢倚黃嵩。

江都縣典沈頒臣。宰節度押牙白涉。鎮遏使傅義。左都虞

候盧行立。天長縣令張宏思。典張洙清陳迴。右廂子巡李

行璠。典臣金宏舉。送吳湘妻女至澧州取受錢物人潘宰。

前揚府錄事參軍李公佐。元推官元壽吳珙翁恭。太子少

保分司李德裕。西川節度使李回。桂管觀察使鄭亞等。伏

候勅旨。

** 請定三院御史除授月限奏(大中三年十一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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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應三院御史新除授月限。伏以當司官三十餘員。朝廷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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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月限守官。年勞考績。今監察御史以二十五月為限。殿

中侍御史十八月。侍御史十三月。所主公事。起自出使推

劾。諸色監當。經歷六察。糾繩官司。知左右巡使。監臨倉庫。

四推鞫獄。兩彈舉事。皆無敗闕。方得轉遷。承前遠地除官。

或三月五月。然始到京。所務逗遛。積延時月。年終考課。使

繫虛月。官事勞苦。併在舊人。侍御史周歲而遷。或到城欲

及滿歲。監察二年為限。或在外有至半年。致此依違。曾無

督責。臣請自今已後。應當司官除新授者。並請以上後繫

月。仍以上日在後者為新人。不更數虛月。不惟分月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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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苦。抑亦促遠來之道途。又三館奏請御史充職等。伏以

臺司三院御史。職在專臨。如繫他曹。必有所紊。況推鞫公

事。察視百司。無不急急。以副期限。倘或官留此地。志在異

銜。固非便宜。實亦乖當。如書府或須奏請。南宮可輟郎官。

兩館忽將闕入。北省自有遺補。事理至便。兼不曠官。伏乞

聖慈察臣當司公事繫重。特勅中書門下。自此更不許三

館奏取御史充職。兼見有者。亦乞落職放還。

** 神主改題不改造奏(大中三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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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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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改題改造。並無所據。酌情順理。題則為宜。况今士族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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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此例。雖尊卑有異。而情理則同。望就神主改題。則為

通允。

** 議罰朝參不到奏(大中四年二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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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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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應文武常參官。本朝及入閤進朝不到。并連請假故。久闕

朝參等。臣今月二十一日延英面奏進止。以班行務在嚴

肅。令臣切加提舉者。臣伏見元和元年御史中丞武元衡

奏止。於是吏部兵部禮部三司尚書侍郎郎官等。選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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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久廢朝參。雖事在奉公。猶奏請釐革。近者已久絕提舉。

稍涉因循。應文武常參官。多妄請假。不妨人事。無廢宴遊。

但務便安。有虧誠敬。以至上勞聖念。俾肅朝行。臣忝憲司。

親承睿旨。苟或避事。實虞曠官。臣請起自今已後。文武常

參官等。除准式假及病。灼然為衆所知外。有以事故請假

者。並望許臣舉察錄奏。其所陳假牒。請准舊例每牒不得

過三日。每月不得再陳牒。如本合朝日無故一不到。請准

常條書罰。再不到臣請倍罰。頻三朝不到。便請具名銜奏

聽進止。其進朝入閤近例。全合赴班。一不到准條已倍書

罰。頻兩朝不到。便請具銜奏聞。所冀臣寮稍加惕厲。班列

得以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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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禁斷供應戶奏(大中四年五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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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所在物產。自有時價。官人買賣。合准時宜。近日相承皆置

供應戶。既資影庇。多是富豪。州縣科差。盡歸貧下。不均害

理。為弊頗深。自此已後。委觀察使嚴加覺察。宜並禁斷。切

慮諸道州府。尚有此色。請各牒諸州府勘會。巨細申臺。以

憑鞫理。

** 請監決官先引問囚徒奏(大中四年九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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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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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准舊例。京兆府准勅科決囚徒。合差監察御史一人到府

門監決。御史未至。其囚已引至科決處。縱有寃屈。披訴不

及。今後請許令御史先到引問。如囚不稱寃。然後行決。其

河南府准此。諸州府有死囚。仍委長官差官監決。並先引

問。

** 請嚴禁屠牛奏(大中五年正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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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牛之禁。格令至重。此立條流。必令禁斷。臣等商量。應天

下諸州府。如有牛死。便於所在經官陳狀。勘驗無他故。然

後始令就市解剝貨賣。不得更將歸私家。如有屠牛事發。

不惟本主抵法。鄰里保社。並須痛加懲責。本縣官吏。委刺

史節級科罰。仍委諸道觀察使各逐所管州縣穩便。更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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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條制。須極嚴峻。務令止絕。其行營處亦准此禁斷。

** 請准崔龜從立私廟奏(大中五年四月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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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崔龜從奏。臣官准式合

立私廟。伏准會昌五年二月一日勅旨。百官并不得京城

內置廟。如欲於京城內置廟者。但准古禮於所居處置。即

不失敬親之禮者。伏以武宗時緣南郊行事。見天門街左

右諸坊有人家私廟。遂令禁斷。但本不欲令御路左右有

廟宇。許令私第內置。則近北諸坊。漸逼宮闕。十年之內。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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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家私廟。今若人家居第廣寬。或鄰里可兼并者。必便

置廟。以展孝思。或居處狹。鄰近無可開廣者。便是終身廢

廟享之榮。公私情禮。皆極不便。國朝二百餘年。在私家側

近者。不過三數家。今古殊禮。頗為褻黷。其餘悉在近南遠

坊。通行已久。今若緣南路不欲令置私廟。却令居處建立

廟宇。即須種植松柏及白楊樹。近北諸坊。竊恐非便。以臣

愚見天門街左右諸坊。不許置廟。其餘圍外遠坊。本是隙

地。并舊是廢廟者。許令建立。則天門街側近。既無私廟。近

北諸坊。又免百官占地立廟。并官至三品。盡得升祔祖禰。

無乖禮經。中外官寮已至三品者。皆望有此釐革。伏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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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太常禮院。重定立廟制度及去處。庶得祀禮可遵。行事

無乖。當奉今月一日勅。宜依所奏。下太常禮院。詳審制度。

分析奏聞。伏以事亡如存。典禮攸重。今百官悉在京師。若

不許於京內置廟。則烝嘗之禮。難復躬親。孝思之心。或乖

薦奠。若悉令於居處置廟。又緣近北諸坊。便於朝謁。百官

第宅。布列坊中。其間雜以居民棟宇。悉皆連接。令廣開則

鄰無隙地。廢廟貌則禮闕敬親。若依令會昌五年勅文。盡

勒於所居置廟。兼恐十數年間。私廟漸逼於宮牆。齊民必

欲於吞併。臣具詳本末。冀便公私。今請夾天門街左右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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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不得立私廟。其餘圍外遠坊。任取舊廟及擇空閑地建

立廟宇。應立廟之初。先取禮司詳定。兼請准開元禮。二品

以上祠四廟。三品祠三廟。三品以上不須爵者。四廟外有

始封祖。通祠五廟。三品以上不得過九架並厦兩頭。其三

室廟制合造五間。其中三間隔為三室。兩頭各厦一間虛

之。前後亦虛之。每室中西壁三分之一。近南去地四尺。開

一埳室。以石為之。可容兩神主。廟垣合開南門東門。並有

門屋。餘並准開元禮及曲臺禮為定制。其享獻之禮。除依

古禮用少牢特牲饋食外。有設時新及今時熟饌者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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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請永為定式。

** 請依舊例放選奏(大中五年十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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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赴兵部武選門官驅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選二年。得

驅使官盧華等狀稱。各在省驅使。實緣長官辛苦。事力不

濟。所以假此武官。若廢舊格。貧寒不逮。即須漸請停解。公

事交見廢闕。

** 條陳考課事例奏(大中六年七月考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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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諸州府及百司官長所書考第。寮屬並不得知。昇黜

之間。莫辨當否。自今以後。書考後但請勒各牒於本司本

州。懸於本司本州之門三日。其外縣官則當日下縣。如有

昇黜不當。便任敷陳。其考第須便改正。然後申省。如勘覆

之後。事無乖謬。則論告之人。亦必懲殿。又准考課令。凡官

人申考狀。不得過兩紙。刺史縣令。至於賦稅畢集。判斷不

滯。戶口無逃散。田畝守常額。差科均平。廨宇修飾。館驛如

法。道路開通。如此之類。皆是尋常職分。不合計課。自今以

後。但云所勾當常行公事。並無敗闕。即得准職分無失。及

開田招戶。辨獄雪寃。及新制置之事。則任錄其事繇申上。

亦須簡要。不得繁多。又近年以來。刺史皆自錄課績申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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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衒者則張皇其事。謙退者則緘默不言。自今以後。其巡

內刺史。請並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申本州。不

得自錄課績申省。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寃獄書殊考者。其

元推官人多不懲殿。或云書下考。至時又不提舉。請自今

以後。書辨獄官人殊考日。便須書元推官下考。如元推官

自以為屈。任經廉使及臺省陳論。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長

斷云至書考日與下考者。如至時不舉。其本州判官當書

下考。其所申到下考。省司較其所犯。如與令式相符。便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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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奏。至勅下後。並須各牒州府。又近日諸州府所申令

錄課績。至兩考三考以後。並須重具從前功課申省。以冀

褒昇。省司或簡勘不精。便可僥倖。自今以後。不得輒更具

從前功績申上。又近日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

或漫稱考秩。或廣說門資。既恥令文。實為繁弊。自今以後。

如有此色。並請准令降其考第。又准考課令。在中上以上。

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者守本祿。中下以上。每退一等。

奪祿一季。准令以此懲勸。事在必行。近年以來。與奪幾廢。

或有申請之處。則言無本色可支。徒挂簿書。竟無給與。今

案倉庫令。支給糧祿。皆以當處正倉充。無倉之處則申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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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近有處支給。又無者聽以稅物及和糴屯收等物充。令

式昭然。不合隳廢。自今以後。每省司較考畢。符牒到州後。

仰當時便具昇降與奪事繇申請。如違令式不舉明者。其

所繇官請奪俸祿一季。其已去任官追奪祿事。並請准令

式處分。又准考課令。官人因加戶口及勸田農。並緣餘功

進考者。於後事若不實。縱經恩宥。其考皆從追改。追改之

事。近皆不行。自今以後。並請准令式處分。其因此得官者。

仍請追奪。又諸道所申考解。從前十月二十五日到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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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省開拆。郎官押尾後。至十一月末方到本司。開拆多時。

情故可見。自今以後。伏請准南曹及禮部舉選解例。直送

當司開拆。又從前以來。應得考之人。並給考牒。以為憑據。

近年考使容易。給牒不一。或一人考牒。數處請給。或數年

之後。方始請來。自今以後。較考勅下。其得殊考及上考人。

省司便據人數。一時與修寫考牒。請准吏部告身及禮部

春官牒。每人各出錢收贖。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

出五百文。其錢便充寫考牒紙筆雜用。以前件事條等。或

出於令文。或附以近勅。酌情揣事。不至乖張。謹並條例進

上。伏乞宣付中書門下。請更參詳。苟裨至公。乞賜收采。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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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三年一度。准舉選格例修定頒下。

** 議平贓定估奏(大中六年十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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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勅應犯贓人。宜平贓定估等。奉閏七月三日勅旨。刑部

奏頗叶中道。宜依。仍編入令格者。臣等令商量。伏以京邑

元無土絹。市中所貨。皆是外州縣將到。若據律取當處絹

價定贓平估。即京師當處之絹。若取河南一千一百絹價。

即見在市肆又無此實估。將行新勅。須立定規。今京中市

肆所貨諸府絹估。各有等差。但據罪人所犯贓。如是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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絹。及金銀雜物等。一事已上。並請取京時價估定。如結贓。

即在京諸府土絹上價實估結計。如罪人所取已費使。及

不記得當時州土色目。即請便取雜州土絹市肆所貨實

價中估平結計贓。准前取諸州府土絹上估實價定罪。伏

以京中諸州府絹價。逐旬移改。貴賤不定。前使推獄。每度

臨時估定贓絹。即罪人性命所繫秒忽。狡吏因茲得以上

下。令責兩市絹牙人侯建武等狀。京城元不出土絹。所貨

者諸州土絹。果閬州絹最貴。每匹九百五十文。上至五十

尺。下至四十五尺。其次宋亳州土絹估每匹九百文實估

價。其河南土絹價亦無一千實估。今以果閬州絹尺。每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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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常絹不同。已次校貴於宋亳州上絹。伏請永為定例。其

外州府比者雖准律文取當處上估絹。或有不出土絹。縱

有出處。亦慮結獄之時。須有勘估。因其貴賤。便生異端。兼

以諸州府絹價。除果閡州絹外。別無貴於宋亳州上估絹

者。則外州府不計有土絹及無土絹處。並請一例取宋亳

州土絹估每匹九百文結計。如所取得絹已費使。及不記

得色目。即請取犯處市肆見貨當取中估絹價平之。如不

出絹處。亦請以當處見貨雜州中估價平之。庶使推劾有

准。斷讞無疑。官吏既難舞文。中外自須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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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定去任官犯罪科條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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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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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准名例律。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已

下各勿論。疏云。謂在本任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者。

謂事發未給斷問。便即去任。職此三事。犯公罪流已下勿

論。又准會昌五年正月三日勅文。據律文。已去任者。公罪

流已下勿論。公罪之條。情有輕重。苟涉欺詐。豈得勿論。向

後公罪有情狀難恕。並不在勿論之限。今伏詳勿論之理

者。實啟倖門。勅律所標。科條未具。伏見近日已來。頻有長

吏在官無政。被人告論。醜迹已達於聖聰。苛政又布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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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降制使案劾。並已伏愆。下法司參詳。即云去任。縱有重

罪。盡得勿論。此乃徒致推窮。何懲奸濫。且當官犯罪。事迹

已彰。既令推勘。自合停替。前同去任。實有等差。伏請自今

已後。應在官犯罪。事發因而去任。不論公罪私罪。一切准

勅律科刑。不在勿論之限。其去任事發者。公罪流已下。即

望許引勿論之科。其有事涉欺詐。情理難恕者。請法司詳

斷之時。審詳事狀。如涉此色。准會昌元年正月三日勅文。

並不在勿論之限。

** 責成諸道觀察使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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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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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諸道觀察使。職當廉問。位在藩隅。受人主之寵榮。同國家

之休戚。不可自恃富貴。惟貪優游。羅聲色以自娛。顧凋殘

而不問。縱逃顯責。必受陰誅。自今請責其成効。專彼事權。

使得展意盡心。恢張皇化。敬事以守法度。節用以減征徭。

有利於國者必行。不以近名為利。有害於人者必去。不以

循例為辭。絕連夜之酣歌。務盡忠之讜論。常准此道。方免

曠官。其巡屬州縣。須知善惡。具以上聞。隱而不言。罪歸廉

帥。應有論薦。須是直書。強能立事者上陳。不得蔽善。懦弱

失職者奏免。非可徇情。如此則遠近相臨。上下相制。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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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理。同歸至公。

** 更定科目事例奏(大中十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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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禮部貢院見置科目內。開元禮三禮三傳三史學究道

舉明算明法童子等九科。近年取人頗濫。曾無實藝可採。

徒添入仕之門。須議條流。俾精事業。臣等已於延英面論。

伏奉聖旨。將文字來者。其前件九科。臣等商量。望起大中

十年。權停三年。滿後至時赴試者。令有司據所舉人先進

名。令中書舍人重覆問過。如有本業精通。堪備朝廷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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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作等第進名。候勅處分。如事業荒蕪。不合送名數者。考

官當議朝責。其童子近日諸道所薦送者。多年齒已過。偽

稱童子。考其所業。又是常流。起今已後。望令天下州府薦。

送童子。並須實年十一十二以下。仍須精熟一經。問皆全

通。兼自能書寫者。如違制條。本道長吏亦議懲罰。

** 准勅釐革中外奏請官額奏(咸通十二年七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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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准今年六月十二日勅。釐革諸道及在京諸司奏官。并請

章服事者。其諸道奏州縣官司錄錄事參軍。或見任公事。

敗闕不理。切要替換。及前任實有勞効。且見有闕員。即任

各舉所知。每道奏請。仍不得過兩人。其河東潞府邠寧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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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靈武鹽夏振武天德鄜坊滄德易定三川等道觀察防

禦等使及嶺南五管。每道每年除令錄外。許量奏簿尉及

中下州判司及縣丞共三人。偏州不在奏州縣官限。其黔

中所奏州縣官及大將管內。即任准舊例處分。在京諸司

及諸道帶職奏官。或非時充替。考限未滿。並却與本資官。

諸道節度及都團練防禦使下將較奏轉試官及憲御等。

令諸節度使每年量許五人。都團練防禦量許三人為定。

不得更於其外奏請。其御史中丞已下。即准勅文條流。須

有軍功。方可授任。自今後如顯立戰伐功勞者。任具事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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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奏。如簡勘不虛。當別具商量處分。以外輒不得更有奏

請。其幽鎮魏三道。望且准承前舊例處分。

** 議免攤配逃亡戶口賦稅差科奏(咸通十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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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月十七日延英面奉聖旨。令誡約天下州府。應有逃亡

戶口。其賦稅差科。不得攤配見在人戶上者。伏以諸道州

府。或兵戈之後。災沴之餘。戶口逃亡。田疇荒廢。天不敷佑。

人多艱危。鄉閭屢困於征徭。帑藏因茲而耗竭。遂使從來

經費色額。大半空系簿書。緩征斂則闕於供須。促期限則

迫於貧苦。言念凋弊。勞乃憂勤。不降明文。孰知聖念。其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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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戶口賦稅及雜差科等。須有承佃戶人。方可依前應役。

如將闕稅課額。攤於見在人戶。則轉成逋債。重困黎元。或

富者有連阡之田。貧者無立錐之地。欲令均一。固在公平。

若令狡猾之徒。得以升降由已。望其完葺。不亦難乎。全由

長吏竭誠。方使疲甿漸泰。臣等商量。令諸道州府準此條

流。應有逃亡戶口稅賦并雜色差科等。並不得輒更攤配

於見存人戶之上。務設法招攜。多方撫御。乘茲豐稔。重獲

昭蘇。苟致安寧。自當遷陟。不遵詔令。必舉典刑。

** 請移樂人不得住祕閣奏(龍紀元年祕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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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省元掌四部御書十二庫。共七萬餘卷。廣明之亂。一時

散失。後來省司購募。尚及二萬餘卷。及先朝再幸山南。尚

存一萬八千卷。竊知京城制置使孫惟晟收在本軍。其御

書祕閣。見充教坊及諸軍人占住。伏以典籍國之大經。祕

府校讐之地。其書籍並望付當省。校其殘缺。漸令補輯。樂

人乞移他所。

** 請以降誕日為乾和節奏(天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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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九月三日降誕。伏以電曜繞樞。軒頊乃降天之日。光

輝照室。明元實命代之辰。爰自我朝。乃崇令節。著為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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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播前文。伏惟皇帝陛下九五飛龍。四三應運。國稱利見。

天表殊休。當誕聖之時。感真人以衛室。居在藩之際。實羽

客以獻符。是以克紹丕圖。光膺寶祚。敢循故典。爰定美文。

臣等商量。以降誕日為乾和節。易曰。乾健也。蓋乾以自強

不息。和則衆彙皆同。遠徵易文。實諧聖德。請依令式。休假

獻賀。

** 上皇太后尊號奏(天祐元年九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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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00

:PERSID: qtw-d1e25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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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陛下光繼寶圖。纂承丕緒。教道克申於先訓。保任實

自於慈顏。今則正位宸居。未崇徽號。伏以大行皇帝皇后

母臨四海。德冠六宮。推尊宜正於鴻名。敬上式光於睿孝。

望上尊號曰皇太后。

** 避哀帝御名奏(天祐元年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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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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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謹按故事。漢室以北山改郡。蓋為文皇。國朝以復姓

稱子。實緣憲祖。或易建康之縣。或更昭穆之音。皆因踐祚

之初。合舉避行之典。按爾雅釋樂篇。鼓謂之止。敔謂之籈。

今者陛下肇承丕祚。始值遷都。凡厥惟新。式叶正始。竊詳

爾雅。肇亦訓始。臣等商量。望改為肇。

** 妖星不見奏(天祐二年五月司天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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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02

:PERSID: qtw-d1e25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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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朔已前。星文變見。仰觀垂象。時軫聖慈。自今月八日夜

已後。連遇陰雨。測候不得。至十三日夜一更三點。天色暫

晴。景緯分明。妖星不見於碧虛。災沴潛消於天漢者。

** 上積善宮名奏(天祐二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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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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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后慈惠臨人。寬仁馭物。早叶俔天之兆。克彰誕聖之

符。今輪奐新宮。規模舊典。崇訓既徵於信史。積善宜顯於

昌期。太后宮請以積善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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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改定乳母封號奏(天祐二年九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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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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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妳婆楊氏等。保持夙宵。善養勞苦。且隆恩澤。以報勤

劬。竊以事體參詳。合陳管見。臣聞周制宮職。夫人只列三

人。漢氏後宮之號。十有四位。元帝時置昭儀。位視丞相。秩

比諸侯王。至於列妾。縱稱夫人。亦無裂土割郡之號。以乳

母郭徵卿胡維。著保養宣帝之功。後子孫只受厚賞。而無

封爵之號。且帝外祖母封博平君。非乳母之例。後漢順帝

封阿母宋氏為山陽君。則致漢陽地震。安帝時封乳母。王

氏為野王君。亦致地震京師。其時中正上言。亦以封爵過

當。乃貽厥咎。非叶高祖山河之約。至晉室中興。乳母阿蘇

有保元帝之功。賜號保帝聖君。既非爵邑。又彰其功。爰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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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名。在理甚當。至高齊陸令萱。以乾阿妳授封郡君。尋亂

制度。中宗神龍元年。封乳母于氏為平恩郡夫人。景龍四

年。封尚食高氏為蓨國夫人。封爵之失。始自於此。後睿宗

下誥封元宗乳母莫氏為夫人。竊以中宗朝政歸韋氏。睿

宗朝駕躡軒轅。當時無復紀綱。歷載寖為訛弊。伏以陛下

重興寶運。再闡丕圖。奉高祖太宗之舊。行往代前賢故事。

克臻至道。以顯中興。庶彙提綱。衆務畢舉。今者進封保母

為郡夫人。再至加恩。須至封國夫人。竊以婦人無爵。從夫

之爵。以賞功勳則命爵。又四方多事。方注意公卿。以勳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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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著者。室家爵邑自郡夫人。今則宣授乳母為郡夫人。加

恩必及列土。朝廷大柄。以爵祿為主。命爵不定其等差。則

天下之人無以為貴。以為貴功則封比礪山。榮室則爵同

乳母。臣等竊意有室家者實恥之。況四海九州之內。有功

勞安社稷勳賢。得不對室家慚於所命之爵。其所封乳母

楊氏王氏。臣等參詳。望賜釐革。雖居溼推燥。畢彰保養之

勤。但胙土分茅。且異疏封之例。況昭儀內侍燕寢。位列宮

嬪。夫人則亞列嬙。供奉左右。竊按儀禮。乳母緦。以其名母。

方有緦服。今則不可以嬪御之號。增榮於阿保。揆於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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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乖事體。宜加眷佑。當樹鴻私。永示規程。以服寰宇。臣

等商量。妳婆楊氏望賜號安聖君。妳婆王氏望賜號福聖

君。第二妳婆王氏望賜號康聖君。

** 請修置武明王廟奏(天祐二年九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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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自遷都以來。武成王廟並未置立。今請改為武明王。(避

朱全忠父諱)其廟請於街西選地建立。其餘修置及配享十哲

七十二弟子。並請准故事者。

** 請增貢舉額數奏(天祐三年二月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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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06

:PERSID: qtw-d1e25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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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朝廷累年多事。道途艱辛。在遠舉人。併阻隨計。逐年

所司放牓。人數不常。量其少多。臨事增減。今者干戈稍弭。

水陸漸通。舉人等皆負笈擔簦。裂裳裹足。來求試藝。競切

觀光。雖人數不廣於近年。而貢籍頗甚其屈譽。至於俊造。

亦有其人。臣今欲於去年數外。更放三數人。佇開勸誘之

門。以贊文明之運。已選今月二十一日放牓。伏候進止。

** 請諸道申送員闕奏(天祐三年四月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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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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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者格式申送員闕選人。多有重謺。皆是兩人同到本道。

致使磨勘之際。各有爭論。蓋是選人指闕之時。妄稱事故。

銓司無因得知。具狀須與注擬。如到任替闕參差。請准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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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殿選。除此外如是格式申送員闕。仰且穩便去處請官。

不得更妄指射諸道假滿拋官不到任不放上停官不赴

任員闕。及違程不及限等員闕。冀其畫一。免誤銓司公事

者。

** 請禁夜行奏(天祐三年閏十二月皇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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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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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皇城之內。咫尺禁闈。晨夜巡警。固須清肅。伏乞准勅

條。漏鼓聲絕後。禁斷人行。今據軍人百姓。更點動後。尚恣

夜行。特乞聖慈再下六軍止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