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闕名(九)
** 請令婚田諸訟先陳府縣奏(大中元年四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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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以御史臺臨制百司。糾繩不法。若事簡則風憲自肅。事
煩則綱紀轉輕。至如婚田兩競。息利交關。凡所陳論。皆合
先陳府縣。如屬諸軍諸使。亦合於本司披論。近日多便詣
臺論訴。煩褻既甚。為弊頗深。自今已後。伏請應有論理公
私債負。及婚田兩競。且令於本司本州府論理。不得即詣
臺論訢。如有先進狀及接宰相下狀。送到臺司勘當。審知
先未經本司論理者。亦且請送本司。如已經本司論理不
平。即任經臺司論訴。臺司推勘寃屈不虛。其本司本州元
推官典。並請追赴臺推勘。量事情輕重。科斷本推官。若罪
輕即罰直書下考。稍重即停任貶降。以此懲責。庶免曠官。
臣今月三日已於延英面奏。令臣將狀來。
** 交替職田合計閏月奏(大中元年十月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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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應內外官請職田。陸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
日。麥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
人。伏以令式之中。並不該閏月。每遇閏月交替者。即公牒
紛紜。有司既無定條。莫知所守。伏以公田給使。須准期程。
時限未明。實恐遺闕。今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
定式。十五日已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人。據今條
其元闕職田。並限六月三十日。春麥限三月三十日。宿麥
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後上者並入舊人。
今亦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所冀給受有
制。永無訴論。
** 請禁屠牛奏(大中二年二月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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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牛者稼穡之資。邦家所重。雖加條約。多有違犯。今後請委
州府縣令並錄事參軍嚴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殺及盜竊
殺者。即請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勅。先決六十。然後准法
科罪。其本界官吏。嚴加止絕。
** 請宣示湧泉瑞應奏(會昌六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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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右。伏以川竭既為時否。泉生必表政成。況近靈祠。實彰聖
德。因風湧出。當風化之所資。徧地澄清。誠地經之載理。近
者柏樹復榮於李觀。蒙泉亦發於神州。考其祥經。皆合理
代。臣等商量。望付史館。書為國華。謹具如前。
** 據三司推勘吳湘獄罪狀奏(大中三年十一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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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揚州都虞候盧行立劉㣥。於會昌二年五月十四日于阿
顏家喫酒。與阿顏母阿焦同坐。㣥自擬收阿顏為妻。妄稱
監軍使處分。要阿顏進奉。不得嫁人。兼擅令人監守。其阿
焦遂與江都縣尉吳湘密約。嫁阿顏與湘。劉㣥與押軍牙
官李克勳即時遮攔不得。乃令江都百姓論湘取受。節使
李紳追湘下獄。計贓處死。具獄奏聞。朝廷疑其寃。差御史
崔元藻往揚州按問。據湘雖有取受。罪不至死。李德裕黨
附李紳。乃貶元藻嶺南。取淮南元申文案。斷湘處死。今據
三司使追崔元藻及淮南元推判官魏鉶並關連人款狀。
淮南都虞候劉㣥。元推判官魏鉶。典孫貞高利錢倚黃嵩。
江都縣典沈頒臣。宰節度押牙白涉。鎮遏使傅義。左都虞
候盧行立。天長縣令張宏思。典張洙清陳迴。右廂子巡李
行璠。典臣金宏舉。送吳湘妻女至澧州取受錢物人潘宰。
前揚府錄事參軍李公佐。元推官元壽吳珙翁恭。太子少
保分司李德裕。西川節度使李回。桂管觀察使鄭亞等。伏
候勅旨。
** 請定三院御史除授月限奏(大中三年十一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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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應三院御史新除授月限。伏以當司官三十餘員。朝廷舊
例。月限守官。年勞考績。今監察御史以二十五月為限。殿
中侍御史十八月。侍御史十三月。所主公事。起自出使推
劾。諸色監當。經歷六察。糾繩官司。知左右巡使。監臨倉庫。
四推鞫獄。兩彈舉事。皆無敗闕。方得轉遷。承前遠地除官。
或三月五月。然始到京。所務逗遛。積延時月。年終考課。使
繫虛月。官事勞苦。併在舊人。侍御史周歲而遷。或到城欲
及滿歲。監察二年為限。或在外有至半年。致此依違。曾無
督責。臣請自今已後。應當司官除新授者。並請以上後繫
月。仍以上日在後者為新人。不更數虛月。不惟分月直之
勞苦。抑亦促遠來之道途。又三館奏請御史充職等。伏以
臺司三院御史。職在專臨。如繫他曹。必有所紊。況推鞫公
事。察視百司。無不急急。以副期限。倘或官留此地。志在異
銜。固非便宜。實亦乖當。如書府或須奏請。南宮可輟郎官。
兩館忽將闕入。北省自有遺補。事理至便。兼不曠官。伏乞
聖慈察臣當司公事繫重。特勅中書門下。自此更不許三
館奏取御史充職。兼見有者。亦乞落職放還。
** 神主改題不改造奏(大中三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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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題改造。並無所據。酌情順理。題則為宜。况今士族之家。
通行此例。雖尊卑有異。而情理則同。望就神主改題。則為
通允。
** 議罰朝參不到奏(大中四年二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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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應文武常參官。本朝及入閤進朝不到。并連請假故。久闕
朝參等。臣今月二十一日延英面奏進止。以班行務在嚴
肅。令臣切加提舉者。臣伏見元和元年御史中丞武元衡
奏止。於是吏部兵部禮部三司尚書侍郎郎官等。選舉限
內。久廢朝參。雖事在奉公。猶奏請釐革。近者已久絕提舉。
稍涉因循。應文武常參官。多妄請假。不妨人事。無廢宴遊。
但務便安。有虧誠敬。以至上勞聖念。俾肅朝行。臣忝憲司。
親承睿旨。苟或避事。實虞曠官。臣請起自今已後。文武常
參官等。除准式假及病。灼然為衆所知外。有以事故請假
者。並望許臣舉察錄奏。其所陳假牒。請准舊例每牒不得
過三日。每月不得再陳牒。如本合朝日無故一不到。請准
常條書罰。再不到臣請倍罰。頻三朝不到。便請具名銜奏
聽進止。其進朝入閤近例。全合赴班。一不到准條已倍書
罰。頻兩朝不到。便請具銜奏聞。所冀臣寮稍加惕厲。班列
得以整齊。
** 請禁斷供應戶奏(大中四年五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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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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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物產。自有時價。官人買賣。合准時宜。近日相承皆置
供應戶。既資影庇。多是富豪。州縣科差。盡歸貧下。不均害
理。為弊頗深。自此已後。委觀察使嚴加覺察。宜並禁斷。切
慮諸道州府。尚有此色。請各牒諸州府勘會。巨細申臺。以
憑鞫理。
** 請監決官先引問囚徒奏(大中四年九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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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舊例。京兆府准勅科決囚徒。合差監察御史一人到府
門監決。御史未至。其囚已引至科決處。縱有寃屈。披訴不
及。今後請許令御史先到引問。如囚不稱寃。然後行決。其
河南府准此。諸州府有死囚。仍委長官差官監決。並先引
問。
** 請嚴禁屠牛奏(大中五年正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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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牛之禁。格令至重。此立條流。必令禁斷。臣等商量。應天
下諸州府。如有牛死。便於所在經官陳狀。勘驗無他故。然
後始令就市解剝貨賣。不得更將歸私家。如有屠牛事發。
不惟本主抵法。鄰里保社。並須痛加懲責。本縣官吏。委刺
史節級科罰。仍委諸道觀察使各逐所管州縣穩便。更別
立條制。須極嚴峻。務令止絕。其行營處亦准此禁斷。
** 請准崔龜從立私廟奏(大中五年四月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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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平章事崔龜從奏。臣官准式合
立私廟。伏准會昌五年二月一日勅旨。百官并不得京城
內置廟。如欲於京城內置廟者。但准古禮於所居處置。即
不失敬親之禮者。伏以武宗時緣南郊行事。見天門街左
右諸坊有人家私廟。遂令禁斷。但本不欲令御路左右有
廟宇。許令私第內置。則近北諸坊。漸逼宮闕。十年之內。悉
是人家私廟。今若人家居第廣寬。或鄰里可兼并者。必便
置廟。以展孝思。或居處狹。鄰近無可開廣者。便是終身廢
廟享之榮。公私情禮。皆極不便。國朝二百餘年。在私家側
近者。不過三數家。今古殊禮。頗為褻黷。其餘悉在近南遠
坊。通行已久。今若緣南路不欲令置私廟。却令居處建立
廟宇。即須種植松柏及白楊樹。近北諸坊。竊恐非便。以臣
愚見天門街左右諸坊。不許置廟。其餘圍外遠坊。本是隙
地。并舊是廢廟者。許令建立。則天門街側近。既無私廟。近
北諸坊。又免百官占地立廟。并官至三品。盡得升祔祖禰。
無乖禮經。中外官寮已至三品者。皆望有此釐革。伏請
下太常禮院。重定立廟制度及去處。庶得祀禮可遵。行事
無乖。當奉今月一日勅。宜依所奏。下太常禮院。詳審制度。
分析奏聞。伏以事亡如存。典禮攸重。今百官悉在京師。若
不許於京內置廟。則烝嘗之禮。難復躬親。孝思之心。或乖
薦奠。若悉令於居處置廟。又緣近北諸坊。便於朝謁。百官
第宅。布列坊中。其間雜以居民棟宇。悉皆連接。令廣開則
鄰無隙地。廢廟貌則禮闕敬親。若依令會昌五年勅文。盡
勒於所居置廟。兼恐十數年間。私廟漸逼於宮牆。齊民必
欲於吞併。臣具詳本末。冀便公私。今請夾天門街左右諸
坊。不得立私廟。其餘圍外遠坊。任取舊廟及擇空閑地建
立廟宇。應立廟之初。先取禮司詳定。兼請准開元禮。二品
以上祠四廟。三品祠三廟。三品以上不須爵者。四廟外有
始封祖。通祠五廟。三品以上不得過九架並厦兩頭。其三
室廟制合造五間。其中三間隔為三室。兩頭各厦一間虛
之。前後亦虛之。每室中西壁三分之一。近南去地四尺。開
一埳室。以石為之。可容兩神主。廟垣合開南門東門。並有
門屋。餘並准開元禮及曲臺禮為定制。其享獻之禮。除依
古禮用少牢特牲饋食外。有設時新及今時熟饌者並聽。
仍請永為定式。
** 請依舊例放選奏(大中五年十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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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赴兵部武選門官驅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選二年。得
驅使官盧華等狀稱。各在省驅使。實緣長官辛苦。事力不
濟。所以假此武官。若廢舊格。貧寒不逮。即須漸請停解。公
事交見廢闕。
** 條陳考課事例奏(大中六年七月考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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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諸州府及百司官長所書考第。寮屬並不得知。昇黜
之間。莫辨當否。自今以後。書考後但請勒各牒於本司本
州。懸於本司本州之門三日。其外縣官則當日下縣。如有
昇黜不當。便任敷陳。其考第須便改正。然後申省。如勘覆
之後。事無乖謬。則論告之人。亦必懲殿。又准考課令。凡官
人申考狀。不得過兩紙。刺史縣令。至於賦稅畢集。判斷不
滯。戶口無逃散。田畝守常額。差科均平。廨宇修飾。館驛如
法。道路開通。如此之類。皆是尋常職分。不合計課。自今以
後。但云所勾當常行公事。並無敗闕。即得准職分無失。及
開田招戶。辨獄雪寃。及新制置之事。則任錄其事繇申上。
亦須簡要。不得繁多。又近年以來。刺史皆自錄課績申省。
矜衒者則張皇其事。謙退者則緘默不言。自今以後。其巡
內刺史。請並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申本州。不
得自錄課績申省。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寃獄書殊考者。其
元推官人多不懲殿。或云書下考。至時又不提舉。請自今
以後。書辨獄官人殊考日。便須書元推官下考。如元推官
自以為屈。任經廉使及臺省陳論。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長
斷云至書考日與下考者。如至時不舉。其本州判官當書
下考。其所申到下考。省司較其所犯。如與令式相符。便較
定申奏。至勅下後。並須各牒州府。又近日諸州府所申令
錄課績。至兩考三考以後。並須重具從前功課申省。以冀
褒昇。省司或簡勘不精。便可僥倖。自今以後。不得輒更具
從前功績申上。又近日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
或漫稱考秩。或廣說門資。既恥令文。實為繁弊。自今以後。
如有此色。並請准令降其考第。又准考課令。在中上以上。
每進一等。加祿一季。中中者守本祿。中下以上。每退一等。
奪祿一季。准令以此懲勸。事在必行。近年以來。與奪幾廢。
或有申請之處。則言無本色可支。徒挂簿書。竟無給與。今
案倉庫令。支給糧祿。皆以當處正倉充。無倉之處則申省。
隨近有處支給。又無者聽以稅物及和糴屯收等物充。令
式昭然。不合隳廢。自今以後。每省司較考畢。符牒到州後。
仰當時便具昇降與奪事繇申請。如違令式不舉明者。其
所繇官請奪俸祿一季。其已去任官追奪祿事。並請准令
式處分。又准考課令。官人因加戶口及勸田農。並緣餘功
進考者。於後事若不實。縱經恩宥。其考皆從追改。追改之
事。近皆不行。自今以後。並請准令式處分。其因此得官者。
仍請追奪。又諸道所申考解。從前十月二十五日到都省。
都省開拆。郎官押尾後。至十一月末方到本司。開拆多時。
情故可見。自今以後。伏請准南曹及禮部舉選解例。直送
當司開拆。又從前以來。應得考之人。並給考牒。以為憑據。
近年考使容易。給牒不一。或一人考牒。數處請給。或數年
之後。方始請來。自今以後。較考勅下。其得殊考及上考人。
省司便據人數。一時與修寫考牒。請准吏部告身及禮部
春官牒。每人各出錢收贖。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
出五百文。其錢便充寫考牒紙筆雜用。以前件事條等。或
出於令文。或附以近勅。酌情揣事。不至乖張。謹並條例進
上。伏乞宣付中書門下。請更參詳。苟裨至公。乞賜收采。仍
請三年一度。准舉選格例修定頒下。
** 議平贓定估奏(大中六年十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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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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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准勅應犯贓人。宜平贓定估等。奉閏七月三日勅旨。刑部
奏頗叶中道。宜依。仍編入令格者。臣等令商量。伏以京邑
元無土絹。市中所貨。皆是外州縣將到。若據律取當處絹
價定贓平估。即京師當處之絹。若取河南一千一百絹價。
即見在市肆又無此實估。將行新勅。須立定規。今京中市
肆所貨諸府絹估。各有等差。但據罪人所犯贓。如是見在
絹。及金銀雜物等。一事已上。並請取京時價估定。如結贓。
即在京諸府土絹上價實估結計。如罪人所取已費使。及
不記得當時州土色目。即請便取雜州土絹市肆所貨實
價中估平結計贓。准前取諸州府土絹上估實價定罪。伏
以京中諸州府絹價。逐旬移改。貴賤不定。前使推獄。每度
臨時估定贓絹。即罪人性命所繫秒忽。狡吏因茲得以上
下。令責兩市絹牙人侯建武等狀。京城元不出土絹。所貨
者諸州土絹。果閬州絹最貴。每匹九百五十文。上至五十
尺。下至四十五尺。其次宋亳州土絹估每匹九百文實估
價。其河南土絹價亦無一千實估。今以果閬州絹尺。每與
尋常絹不同。已次校貴於宋亳州上絹。伏請永為定例。其
外州府比者雖准律文取當處上估絹。或有不出土絹。縱
有出處。亦慮結獄之時。須有勘估。因其貴賤。便生異端。兼
以諸州府絹價。除果閡州絹外。別無貴於宋亳州上估絹
者。則外州府不計有土絹及無土絹處。並請一例取宋亳
州土絹估每匹九百文結計。如所取得絹已費使。及不記
得色目。即請取犯處市肆見貨當取中估絹價平之。如不
出絹處。亦請以當處見貨雜州中估價平之。庶使推劾有
准。斷讞無疑。官吏既難舞文。中外自須畫一。
** 請定去任官犯罪科條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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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93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准名例律。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已
下各勿論。疏云。謂在本任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者。
謂事發未給斷問。便即去任。職此三事。犯公罪流已下勿
論。又准會昌五年正月三日勅文。據律文。已去任者。公罪
流已下勿論。公罪之條。情有輕重。苟涉欺詐。豈得勿論。向
後公罪有情狀難恕。並不在勿論之限。今伏詳勿論之理
者。實啟倖門。勅律所標。科條未具。伏見近日已來。頻有長
吏在官無政。被人告論。醜迹已達於聖聰。苛政又布於人
口。降制使案劾。並已伏愆。下法司參詳。即云去任。縱有重
罪。盡得勿論。此乃徒致推窮。何懲奸濫。且當官犯罪。事迹
已彰。既令推勘。自合停替。前同去任。實有等差。伏請自今
已後。應在官犯罪。事發因而去任。不論公罪私罪。一切准
勅律科刑。不在勿論之限。其去任事發者。公罪流已下。即
望許引勿論之科。其有事涉欺詐。情理難恕者。請法司詳
斷之時。審詳事狀。如涉此色。准會昌元年正月三日勅文。
並不在勿論之限。
** 責成諸道觀察使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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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94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諸道觀察使。職當廉問。位在藩隅。受人主之寵榮。同國家
之休戚。不可自恃富貴。惟貪優游。羅聲色以自娛。顧凋殘
而不問。縱逃顯責。必受陰誅。自今請責其成効。專彼事權。
使得展意盡心。恢張皇化。敬事以守法度。節用以減征徭。
有利於國者必行。不以近名為利。有害於人者必去。不以
循例為辭。絕連夜之酣歌。務盡忠之讜論。常准此道。方免
曠官。其巡屬州縣。須知善惡。具以上聞。隱而不言。罪歸廉
帥。應有論薦。須是直書。強能立事者上陳。不得蔽善。懦弱
失職者奏免。非可徇情。如此則遠近相臨。上下相制。共為
致理。同歸至公。
** 更定科目事例奏(大中十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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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95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據禮部貢院見置科目內。開元禮三禮三傳三史學究道
舉明算明法童子等九科。近年取人頗濫。曾無實藝可採。
徒添入仕之門。須議條流。俾精事業。臣等已於延英面論。
伏奉聖旨。將文字來者。其前件九科。臣等商量。望起大中
十年。權停三年。滿後至時赴試者。令有司據所舉人先進
名。令中書舍人重覆問過。如有本業精通。堪備朝廷顧問。
即作等第進名。候勅處分。如事業荒蕪。不合送名數者。考
官當議朝責。其童子近日諸道所薦送者。多年齒已過。偽
稱童子。考其所業。又是常流。起今已後。望令天下州府薦。
送童子。並須實年十一十二以下。仍須精熟一經。問皆全
通。兼自能書寫者。如違制條。本道長吏亦議懲罰。
** 准勅釐革中外奏請官額奏(咸通十二年七月中書門下)
:PROPERTIES:
:TITID: QTWTIT19296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准今年六月十二日勅。釐革諸道及在京諸司奏官。并請
章服事者。其諸道奏州縣官司錄錄事參軍。或見任公事。
敗闕不理。切要替換。及前任實有勞効。且見有闕員。即任
各舉所知。每道奏請。仍不得過兩人。其河東潞府邠寧涇
原靈武鹽夏振武天德鄜坊滄德易定三川等道觀察防
禦等使及嶺南五管。每道每年除令錄外。許量奏簿尉及
中下州判司及縣丞共三人。偏州不在奏州縣官限。其黔
中所奏州縣官及大將管內。即任准舊例處分。在京諸司
及諸道帶職奏官。或非時充替。考限未滿。並却與本資官。
諸道節度及都團練防禦使下將較奏轉試官及憲御等。
令諸節度使每年量許五人。都團練防禦量許三人為定。
不得更於其外奏請。其御史中丞已下。即准勅文條流。須
有軍功。方可授任。自今後如顯立戰伐功勞者。任具事績
申奏。如簡勘不虛。當別具商量處分。以外輒不得更有奏
請。其幽鎮魏三道。望且准承前舊例處分。
** 議免攤配逃亡戶口賦稅差科奏(咸通十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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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297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今月十七日延英面奉聖旨。令誡約天下州府。應有逃亡
戶口。其賦稅差科。不得攤配見在人戶上者。伏以諸道州
府。或兵戈之後。災沴之餘。戶口逃亡。田疇荒廢。天不敷佑。
人多艱危。鄉閭屢困於征徭。帑藏因茲而耗竭。遂使從來
經費色額。大半空系簿書。緩征斂則闕於供須。促期限則
迫於貧苦。言念凋弊。勞乃憂勤。不降明文。孰知聖念。其逃
亡戶口賦稅及雜差科等。須有承佃戶人。方可依前應役。
如將闕稅課額。攤於見在人戶。則轉成逋債。重困黎元。或
富者有連阡之田。貧者無立錐之地。欲令均一。固在公平。
若令狡猾之徒。得以升降由已。望其完葺。不亦難乎。全由
長吏竭誠。方使疲甿漸泰。臣等商量。令諸道州府準此條
流。應有逃亡戶口稅賦并雜色差科等。並不得輒更攤配
於見存人戶之上。務設法招攜。多方撫御。乘茲豐稔。重獲
昭蘇。苟致安寧。自當遷陟。不遵詔令。必舉典刑。
** 請移樂人不得住祕閣奏(龍紀元年祕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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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省元掌四部御書十二庫。共七萬餘卷。廣明之亂。一時
散失。後來省司購募。尚及二萬餘卷。及先朝再幸山南。尚
存一萬八千卷。竊知京城制置使孫惟晟收在本軍。其御
書祕閣。見充教坊及諸軍人占住。伏以典籍國之大經。祕
府校讐之地。其書籍並望付當省。校其殘缺。漸令補輯。樂
人乞移他所。
** 請以降誕日為乾和節奏(天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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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九月三日降誕。伏以電曜繞樞。軒頊乃降天之日。光
輝照室。明元實命代之辰。爰自我朝。乃崇令節。著為故事。
抑播前文。伏惟皇帝陛下九五飛龍。四三應運。國稱利見。
天表殊休。當誕聖之時。感真人以衛室。居在藩之際。實羽
客以獻符。是以克紹丕圖。光膺寶祚。敢循故典。爰定美文。
臣等商量。以降誕日為乾和節。易曰。乾健也。蓋乾以自強
不息。和則衆彙皆同。遠徵易文。實諧聖德。請依令式。休假
獻賀。
** 上皇太后尊號奏(天祐元年九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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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以陛下光繼寶圖。纂承丕緒。教道克申於先訓。保任實
自於慈顏。今則正位宸居。未崇徽號。伏以大行皇帝皇后
母臨四海。德冠六宮。推尊宜正於鴻名。敬上式光於睿孝。
望上尊號曰皇太后。
** 避哀帝御名奏(天祐元年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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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臣等謹按故事。漢室以北山改郡。蓋為文皇。國朝以復姓
稱子。實緣憲祖。或易建康之縣。或更昭穆之音。皆因踐祚
之初。合舉避行之典。按爾雅釋樂篇。鼓謂之止。敔謂之籈。
今者陛下肇承丕祚。始值遷都。凡厥惟新。式叶正始。竊詳
爾雅。肇亦訓始。臣等商量。望改為肇。
** 妖星不見奏(天祐二年五月司天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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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旬朔已前。星文變見。仰觀垂象。時軫聖慈。自今月八日夜
已後。連遇陰雨。測候不得。至十三日夜一更三點。天色暫
晴。景緯分明。妖星不見於碧虛。災沴潛消於天漢者。
** 上積善宮名奏(天祐二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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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皇太后慈惠臨人。寬仁馭物。早叶俔天之兆。克彰誕聖之
符。今輪奐新宮。規模舊典。崇訓既徵於信史。積善宜顯於
昌期。太后宮請以積善為名。
** 請改定乳母封號奏(天祐二年九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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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以妳婆楊氏等。保持夙宵。善養勞苦。且隆恩澤。以報勤
劬。竊以事體參詳。合陳管見。臣聞周制宮職。夫人只列三
人。漢氏後宮之號。十有四位。元帝時置昭儀。位視丞相。秩
比諸侯王。至於列妾。縱稱夫人。亦無裂土割郡之號。以乳
母郭徵卿胡維。著保養宣帝之功。後子孫只受厚賞。而無
封爵之號。且帝外祖母封博平君。非乳母之例。後漢順帝
封阿母宋氏為山陽君。則致漢陽地震。安帝時封乳母。王
氏為野王君。亦致地震京師。其時中正上言。亦以封爵過
當。乃貽厥咎。非叶高祖山河之約。至晉室中興。乳母阿蘇
有保元帝之功。賜號保帝聖君。既非爵邑。又彰其功。爰擇
美名。在理甚當。至高齊陸令萱。以乾阿妳授封郡君。尋亂
制度。中宗神龍元年。封乳母于氏為平恩郡夫人。景龍四
年。封尚食高氏為蓨國夫人。封爵之失。始自於此。後睿宗
下誥封元宗乳母莫氏為夫人。竊以中宗朝政歸韋氏。睿
宗朝駕躡軒轅。當時無復紀綱。歷載寖為訛弊。伏以陛下
重興寶運。再闡丕圖。奉高祖太宗之舊。行往代前賢故事。
克臻至道。以顯中興。庶彙提綱。衆務畢舉。今者進封保母
為郡夫人。再至加恩。須至封國夫人。竊以婦人無爵。從夫
之爵。以賞功勳則命爵。又四方多事。方注意公卿。以勳勞
昭著者。室家爵邑自郡夫人。今則宣授乳母為郡夫人。加
恩必及列土。朝廷大柄。以爵祿為主。命爵不定其等差。則
天下之人無以為貴。以為貴功則封比礪山。榮室則爵同
乳母。臣等竊意有室家者實恥之。況四海九州之內。有功
勞安社稷勳賢。得不對室家慚於所命之爵。其所封乳母
楊氏王氏。臣等參詳。望賜釐革。雖居溼推燥。畢彰保養之
勤。但胙土分茅。且異疏封之例。況昭儀內侍燕寢。位列宮
嬪。夫人則亞列嬙。供奉左右。竊按儀禮。乳母緦。以其名母。
方有緦服。今則不可以嬪御之號。增榮於阿保。揆於禮
文。有乖事體。宜加眷佑。當樹鴻私。永示規程。以服寰宇。臣
等商量。妳婆楊氏望賜號安聖君。妳婆王氏望賜號福聖
君。第二妳婆王氏望賜號康聖君。
** 請修置武明王廟奏(天祐二年九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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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自遷都以來。武成王廟並未置立。今請改為武明王。(避
朱全忠父諱)其廟請於街西選地建立。其餘修置及配享十哲
七十二弟子。並請准故事者。
** 請增貢舉額數奏(天祐三年二月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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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朝廷累年多事。道途艱辛。在遠舉人。併阻隨計。逐年
所司放牓。人數不常。量其少多。臨事增減。今者干戈稍弭。
水陸漸通。舉人等皆負笈擔簦。裂裳裹足。來求試藝。競切
觀光。雖人數不廣於近年。而貢籍頗甚其屈譽。至於俊造。
亦有其人。臣今欲於去年數外。更放三數人。佇開勸誘之
門。以贊文明之運。已選今月二十一日放牓。伏候進止。
** 請諸道申送員闕奏(天祐三年四月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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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者格式申送員闕選人。多有重謺。皆是兩人同到本道。
致使磨勘之際。各有爭論。蓋是選人指闕之時。妄稱事故。
銓司無因得知。具狀須與注擬。如到任替闕參差。請准舊
條殿選。除此外如是格式申送員闕。仰且穩便去處請官。
不得更妄指射諸道假滿拋官不到任不放上停官不赴
任員闕。及違程不及限等員闕。冀其畫一。免誤銓司公事
者。
** 請禁夜行奏(天祐三年閏十二月皇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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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皇城之內。咫尺禁闈。晨夜巡警。固須清肅。伏乞准勅
條。漏鼓聲絕後。禁斷人行。今據軍人百姓。更點動後。尚恣
夜行。特乞聖慈再下六軍止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