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華玄義釋籤

法華玄義釋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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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非無能詮即空麁教,自有帶麁能等者,

能通從於通教中來,故名為麁;所通即是別

圓中道,故名為妙。「涅槃中諸門亦是」者,涅槃

部中前之三教能通之門,名之為麁,並不

住真及以教道俱入三德,故所通妙。

次釋

疑中,先問,次答。中三:先通明其意,次「何者」

下歷教解釋,三「今拓」下明用門之意,一一

教中皆作三對四一不同及判門意,所言

三者即教行理通別之相,具如第二卷初當

分通別即其義也。皆以四故名別,一故名

通。今以此之通別判於狹小,若藏別兩教

教行理三皆悉是狹,若通圓兩教教行不狹

而教行取理不當,故名理為狹,是則四教

皆以教主及所詮理名之為一,以所被機

及能詮教名之為四。是故經言「一門」者,一

是四家之門,故云「一門」。言「依經文」者,依今

經即是以圓教行取理難當。三明用門

意中言「開拓」等者,今開圓經一句而作

四解遍一代教,故云「處處」,則識前之三教

教行理三狹小復麁,後之一教教行理三狹

小俱妙。作此釋者,意云四門是教、十觀是

行,皆通至極,恐人不了狹小之言謂一

向麁,故須此簡。若約五味,意亦可知。

次約

諸門中二:先約教,次約味。先約教中四教不

同,一一教皆有教行二判,教謂四教,行謂

門中十觀。教又二義:一約門,二約悉。初三

藏中三:先且通論,無復麁妙,以教門俱妙

從能通故,若執皆麁從計情故,此就當教

為語。次別論者,從「若從法為語」去互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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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則有前麁後妙。言「為鈍根說生空」等者,此

是三藏生法二空,具如《止觀》第六記。準理二

門俱得二空,一往從便,有門附俗為生空,

空門附真為法空,二空名同意義永異,是故

生空義歸於有法空,方乃義順於空。三「今約」

下從行所宜以判麁妙。次約四悉中四悉

文相可見。一門既爾,餘門亦然。

次約十觀

中初三藏者,若門中有觀為妙、無觀為麁。

次通教,通論無通無塞,次別論有通有塞,

有通有塞即四門四悉,十觀具如三藏中。

別中亦應明通不論通塞,但是文略故云。

若論法相,既有「若論」之言,即是置通從別,

別中亦有約四門教及以根性并十觀法。十

觀中二:初約十觀,次「迦羅迦果則有九分」

下判。「鎮頭迦羅」者,《大經》文意以林譬寺,以

果譬僧,以採者譬請僧之人,明僧相相

似真偽難分;今借譬十乘邪正須判。第六

云:「善男子!如迦羅林其樹眾多,林中唯有

一樹名鎮頭迦,二果相似不可分別。其

果熟時有一女人皆悉拾取,鎮頭迦果唯

有一分,迦羅迦果乃有九分。女人不識將

來詣市,凡愚不識買迦羅迦噉已命終。有

智人輩問是女人:汝於何處得是果來?

女人答言:於彼林中得是果來。諸人聞已

即言:彼方多有無量迦羅迦樹,唯有一株鎮

頭迦樹。諸人知已笑而捨去。」下文合譬,以

畜八不淨者為迦羅迦,以清淨眾為鎮頭

迦。今以十觀合於十分,若十分善巧則十

分鎮頭,若從偏小及外道中得是觀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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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迦羅,若用三教方便觀法則節級遞

判迦羅鎮頭(云云)。是則教主如林,觀法如

果,採果女人如弘教者,詣市譬於說法

之堂,買果之人譬聽法眾,愚人受教不

窮教主,智者審問邪正自分,命終即譬失

於正諦。

次明圓教中三:初明圓門融妙,次

明四悉機異,三「此就」下更結圓門判麁妙

意。初文者具如《止觀》第五圓無生門後,及第

六四門料簡中圓四門相。次文者,先徵起,

若依圓門,四尚非四,豈況更有門中四悉

根性不融耶?但由物情各殊,故使門中四

緣各異。於中為五:先明赴機四異,次「何者」

下釋異所由,三「欲樂」下明機感之相,四「以世

界」下正明赴機,五「緣既」下結成妙門。三更

結判中二:初總標,次釋。釋中二:先明釋判

意,次正判。又二:初明《地論》教道多諍,次與

別門辨諍輕重。初文云「如地論有南北二

道」者,陳梁已前弘地論師二處不同,相州

北道計阿黎耶以為依持,相州南道計於

真如以為依持,此二論師俱稟天親,而所

計各異同於水火,加復《攝大乘》興,亦計黎耶

以助北道。又《攝大乘》前後二譯,亦如地論二

計不同,舊譯即立菴摩羅識,唐三藏譯但立

第八。次文者二:先舉圓門唯通無塞,次「但

四」下正對辨輕重,又二:初標,次釋。則別重

圓輕,輕中又三:初正明輕相,次明益相,三

引論。初文云「如快馬見鞭影」者,如《止觀》第

五記。次益相如文。三引論中二:先引論,次

釋。釋中三:先明皆實,各各實故,當位益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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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淺深故虛。次「亦俱虛」者,相望成虛非無

當位,對前乃成亦虛亦實。三「實故」下判。「實

故為妙」者,當位雖妙,望第一義故三悉皆

虛,是故圓中須此一判。

次約五味中二:初

通明五味,次別判涅槃。初文二:先約法以

明五味,次「諸」下約人及重辨利鈍兩根菩

薩。次別判涅槃中二:初正判涅槃,次「法華」

下更與法華辨異。初文四:初略判諸門權

實,次「何者」下明用權門意與前諸教諸門

對辨,三引事為證,四「故知」下舉一喻一法

正出部意。前二如文。三引事中云「如梵志

問云」者,《涅槃》三十五〈陳如品〉「闍提首那此外

道宗,於迦羅計因中有果,即是因與果一,

來至佛所難佛云:因無常故果亦無常。佛

反質答:汝因是常而果無常,何妨我因無常

而果是常?」今引此文以證因門無常而得

常果,故《大經》意通以三教而為因門,悉歸

常果。四開麁中二:先問起,次答出開意。又

三:初明同異謂須開不須開,次「謂開」下正

明開,三「若門」下結妙。初文又二:初與《中論》

對辨須否,次與前後諸教對辨須否。然《中

論》意,以衍門為正,以小教為傍;今取彼

論被小之文,故云「先以大蕩後示小門」。若

應入大者前門已入,應入小者且遣著

心,至後二品方可入理,故知《中論》前二十

五品蕩於一切大小者著,故大乘人前被蕩

已即時入理,小待後門,故知機別。今經見

心鹿苑久破,但破執小指小即是,故《法華》

中先敘昔門,次開方便名大方便,名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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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故《法華》名開方便門。《中論》破執諸見病,

故云「各有其美」。次與諸教對辨,言「法華後

教」者,即涅槃也。稟方便教咸知真實,何須

更開?若法華前方等般若等,若門理已開謂

諸菩薩;若未開其人謂般若中二乘也;若

門理人俱未開者,即方等中二乘及諸凡夫

未預諸會者也。次正開中三:謂凡夫二乘

菩薩也。初開凡夫為四:初開愛見生死之

法,次人三教四理,次開聲聞亦四,謂法教

行理。

問:

教法何別?

答:

教謂能詮之教,法謂

所詮行法,行謂所行之行。

三開菩薩中二:

先總,次別,別中三種菩薩也。次結妙,如文。

△五為諸經體,文自開五,今經對他通名

為諸。列竟,次釋。初釋為此經體者,今經體

一,但一部之內諸名不同,應知諸名通詮

實相,故須明之。於中二:先引一部諸名,次

「如是等」下釋會諸名名異體一。引例如文。

釋會意者,序中正名實相,方便即以大事所

為為體,佛知見等所見等為體,印取所譬

為體,所付取不共般若中究竟種智所知為

體,藥草中取智所依地為體,化城授記並

取所喻中一理,寶塔中大慧所照祕藏祕要,

準例可知。妙音中取三昧所依,觀音取所

通,勸發中取眾德之本。

次諸經體中先問

列疑,次答中三:先斥,次「諸經」下正釋,三結。

三傍正中二:初約教,次約味。初教中三:初

通辨傍正,次引文,三正約四教。初文二:先

通標,次「正即」下分別。分別中先論別相,次

明相帶。初文中言「實相」者,圓也。「傍偏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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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也。次文中言「偏含實」者,通也。「實帶偏」者,

別也。次「中論」下引文者,《中論》證通,《大經》證

藏及別圓,「此經」下證藏圓相對。三「小乘」下正

約教如文。

次約味中二:先約體,次「又正」下

約諸名二:先標列,次「此則」下結體。

四彼此

中二:先結前生後,次正料簡。又二:先列四

句,次「三藏」下釋。釋中二:先教,次味。初教中,

初三藏中名字去聲,無兩同句也。次約味,

乳教中云「兩種」者,「別圓名義體同,別圓名義

異而體同,酪如前」者,唯有兩異句也。二蘇言

「如前」者,如前約教類例可知,故云「如前」。此

中已有兩種如華嚴,一種如三藏,準更須

如前通教,通近同三藏,通遠如別教,兩蘇

多少,例餘可見。涅槃中藏通不應更立偏

體,故四教名義雖異,其體皆同。

五麁妙中二:

先判,次開。初文二:先簡絕待體,次明所待

麁。初如文。次文者二:先教,次味。初教中二,

初「但傍」下四教也,可知。次「藏通」下更判。兩教

一向為麁且從通近,別有麁有妙。言名義

同者,即三種俱同也。文略「體」字。次開中三:

初總標意,次「或開傍教」下正約教等論開,

三「一切」下結初如文。次文二:初兼開教等,次

正開體又三:初正開,次引證,三示開方法。

△六為諸行體中,列章,解釋。初釋同異

中二:先總標,次「鈍者」下行相。又二:先立

二行義通,次正以二行歷教。又二:先歷

四教,次重約圓。初歷四教又二:先明行

相,次結行意,意須相籍。初又二:先竪,次

橫。竪謂從淺至深,皆以理為其體,橫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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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具修諸行,亦約當教所詮為體。次重明

圓橫竪行者又二:先明橫竪行,次結成車

體。初又二:先竪,次橫。橫中二:初正明橫體,

次「此文」下廣引文證不得是體。有無是橫,大

車是體,本習是橫,各一是體,諸行是橫,無

生是體,施等是橫,無住是體。

次依經修行

中三:先立遲速二行,次「若隨」下明行須體,

三「諸經」下正示行相中四:先列四行名,次

「諸行」下正示體,三「念念」下示行相,四「然小乘」

下歷教分別。又二:先教,次味。初文先三藏

中二:先辨同異,次正明行有體,次三教及

約味可知。

三判麁妙中亦二,謂教及味。味

中又二:先通約五味,次「依諸經」下明味中諸

部修行分別,故云「可解」。

四開中二:先開三

藏及藏中行,次以二教況。又二:先況,次重

述小善。既四行俱通四教所行,當知不以

行能表理,但應立觀照理導行,方可令

行至正境中,故知無理無益苦行。若無行者

理必不顯,故教行理三相藉而顯,互相光飾

相導相成,凡諸行人不可不達此也。

第七

為一切法體中二:先正釋,次判開。初文又

二:初明觀經所依之體,次明能依諸法。初

文者,正指法身為經正體、諸法所依。次文

中又二:初略立,次引《大經》立相。又四:初舉

總明別,次「若然」下離開具四,三「當知」下結

成能依,四「淨名」下引證能依從所依立。初

文者,以無量為能依諸法,諸法無量既不

出四種四諦,四諦秖是因果,故下結中通

云因果,即指界內界外兩種因果,悉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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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無因果體。若下宗中明因果者,則簡世

間唯出世間。於出世中,若廢權則簡三從

一,若開權則一切俱是。今論所攝無所不

收。次引證中「無住本」者,如前第七記。「然所依」

下判,欲判先敘所判之意,意判能依。次正

判亦二:謂教與味。及下開文,但略標而已,

準上文可見。

△三明宗中二:先敘來意,次開章正釋。初

文者,此中六句,前二句明宗為行之要,次

四句明宗為行體之功。初句者,行若無因

果,何殊外人無益苦行,如衿如喉為身衣

之要。次句者,顯體之要豈過因果,以因果

綜諸行,諸行依體還取於體。「蹊」字有本作

「系」字,若作「蹊」者,謂要路也,若作「系」者如衣

襻系。於二義中上義猶強。次四句者,上二

句立,次二句釋。初二句中,上句明宗為體

功,下句明宗為行首。次二句釋者,舉因果

則一切行俱屬因果,故一乘語因果,則實

相家諸行可存,對下二句意亦可見。

次開

章解釋,初簡宗體中二:先破非顯正,次

私廣敘舊辨非。初文二:初破非,次「今言」下

顯正。初文二:先破一,次破異。初文二:先出

非,次「今所」下破。破又二:先破、次結。初文二:

先法、次譬。初法中三:初略示正相;次「體若」

下破,以二不二對辨宗體,則知宗不一也;

三「云何」下結斥。譬文準法可知。次破異中

三:亦先略示,次破,三結,準前可知。次顯正

中四:初正顯,次「釋論」下引證,三「當知」下結示,

四「而復」下重簡別因果不同。又二:先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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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先簡又三:先譬,次「發」下合,三「若識」下結。次

例中二:初以佛性涅槃為例,正因如體,因

果如宗。次例者,非當非本如體,而當而本

如宗。

次私廣引破古中,初破遠師者,所明

一乘但是破三之一、待麁之妙,則但因而非

果,是則在始而不該末,故云「不該始末」。

況所破之三為在何教?次破龍師者,此經

本以因果為宗,龍師棄因獨存於果。言「乖

文」者,今經本迹各立因果以為經宗,具如

下引本迹二文,故知乖文。慧觀師釋今無

破者,什公已歎今家粗許。以遠公棄果而

存因,龍師棄因而存果,觀既有始有盛即

是兩存,仍非全當,故亦不依。何者?若以法

華會三歸一為乘始者,豈法華部無乘終

耶?若無終者,直至道場為是何等?若以澄

神指涅槃者,涅槃部內豈無乘始?若無始

者,初破三修,及初發心常觀涅槃為是何

等?破印師中云「加境闕果」者,此乃從容許

其用智,智通因果,稍似經宗;若望三法,然

但在因而闕於果,況復加境?境屬於體,

將陪宗義腫不益肥。次破光宅者,正釋中

自立兩處師弟因果,次破用權實及名為

宗可見。次破用名中言「此是地師用八識

極果」者,指向不異惑染不與染俱,今尚

破攝師,攝師所破既非能破,非今經宗。次

破常住為宗者,上句且與而言非我今宗所

顯,若是所顯所顯非宗,不覆亦非未為全

當。破次師準上可知。破萬善者,責其棄

果而取因。次破無漏者,七方便之因果,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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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家之因,何得局促獨立無漏?若取初

住已去,雖是真因,而無漏之名,復濫小果。

次破悟者,悟通因果,仍別在真因,既無的

指,且以果責之。又破妄引《大經》救立不定

門,若諸法不定何得定悟?

二正明宗中二:

釋、結。釋中二:先迹,次本。二文各四:初列經

文,次正釋,三定傍正,四結。次結中二:先結

成宗意,次「所以」下結示經文。

三明諸經同

異者,若不辨因果,將何以明此經妙宗?於

中三:初雙標,次雙釋,後雙結。釋中二:先釋

迹,次釋本。初文中三:初通為諸經宗,次「大

品」下別示其同相,因果既通而為宗者,名隨

事立。三「是為」下總結。初如文。次明別示中

二:初通辨諸部因果,次「諸經」下辨諸部中因

果不同。初又三:初《大品》,次《淨名》,次《華嚴》。初

《大品》中二:初立宗,次引叡師證。初又二:初

正立宗以顯別,次「故云」下明具因果以辨

通。初文二:初正立,次「般若」下示宗相。次

言「通」者,二文俱有因果,意在於因,般若是

因,薩婆若是果。次引叡師證中又二:初立

因果,次「文中」下證。次《淨名》中言「寶積具問因

果」者,《淨名.序》中云:「爾時寶積說偈已,白佛

言:是五百長者子,皆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

提心,願聞得佛國土清淨」,問果也。「唯願世

尊為諸菩薩說於如來淨土之行」,問因也。

「佛言:隨所化眾生而取佛土」,化眾生,答因

也;而取佛土,答果也。又下文云:「直心是菩

薩淨土」,答因也。「菩薩成佛時」,答果也。次《華嚴》

者,大同《淨名》。次諸經因果不同中,若顯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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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諸教因果,而諸經別故,故須此文分別以

顯同異。此中又二:初對部,次對味。三總

結,如文。

次明本門一向異者,又為三:標、釋、

結。釋中二:初重敘諸教諸部,並約迹中論

體用本迹,故並云「非本」。次「今經」下正明本門

因果。三「故師弟」下結。三「今下」雙結上迹本因

果為今經宗,思之可見。

四麁妙中二:先判,

次開。初文者,「大品中指薩陀波崙見佛後曇

無竭為說」者,即法身也。方等中二乘如高原,

此等並麁,今經為妙。開文準前可見。

五結

成中自二,初文二:初通途明一切諸經各有

因果,次別顯今經因果。初文者,凡一代教門

佛所說法不離因果,但有權實本迹之殊,

今經所論不論權迹,唯有實本所論因

果。次文中又二:初明本迹二門得益不同,二

正引文證得益因果。初文所以得益不同

迹門傍正者,法華已前已入竟者為傍,今於

法華始得入者為正。「本門傍正」者,迹門及

法華已前兩處已入者為正,兩處未入者為

傍。次引證者,正當實相家之因果,故引為

證。於中又二:先引證,次解釋。釋中又二,先

總釋,次從「七種」下別釋。別中又二:先示正因

果,次「何者」下簡却似位及以性德,非今宗

意。初文又二:初歷別約位,次「復次」下通總約

位。初又二:初從「七方便」下至「為果」,以初

因對極果釋;次「從於」下至「果」,以分分因

果釋。又二:初立,次「用無礙」下釋。言「一分」者,

是第一住中分,二住已是於因,復修三住

之因,故云「因因」。初住已得解脫,二住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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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脫,故云「果果」。是則一一位中有因有果,

以解脫望無礙名之為果,此解脫望上

位名之為因,望後修因故名因因。此解脫

望無礙名之為果,望前解脫名為果果。

次通總中又二:先迭立因果,次「妙覺」下判釋,

此中位既通總,因果之名亦但通總,不復更

云十行亦因亦因因等,但且迭立及始終一

判。次「何者」下明簡却,又二:初明簡却似位,

次「若取」下簡性德。此簡意者,正判則尚不

取似位,若取則性德通立,故今經文並有

通別兩意。初文是通,「此乃」下是別,如開五

乘及常不輕等即通意,別授聲聞記乃至

本門分別功德即別意也。八界發心又通意

也。

料簡中二:標、釋。釋中二重問答,初重約

兩種四句分別,次重約教互顯分別。初中先

問,次答。答中三:標、列、釋。初標中云「兩種四

句」者,一漸圓四句,二賢聖四句。次釋中三:

正釋、引譬、結益。釋初四句又為二意:一者

以圓對偏應作四句,二者從「復次」去於圓

自為四句。今初通列一種四句,次釋文中方

兼兩義。於初四句,復分兩四,初四句中但

以漸圓一句相對,餘三不釋但注「云云」。

若欲釋者,「圓漸」謂初住已上,「圓圓」謂唯妙

覺,「漸漸」謂七方便各自有因,若《止觀》中與

此稍別,不得一例,彼以三教各自有因名

為漸漸,各有果頭名為漸圓。次四句者,亦

以初文以為初句;次從初發心住進修二

住為圓漸也;漸漸自是圓因之位非七方

便漸家之漸,是故須以兩種漸漸簡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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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漸漸修學之難,餘如文。次賢聖四句者,重

舉例釋漸圓四句以申前難。漸中尚有賢

聖之名,何得但聞漸漸之名,便一概為漸

家之漸?於中初略立賢聖二句,亦應更以

妙覺對住前為二句。言「三十心雖同賢聖

義」者,望於十地名之為賢,斷無明故名

之為聖,此準《仁王》立賢聖名。若準此文,

應云住前名為賢賢,妙覺名為聖聖,餘之

兩意其義易知,是故文中更為異釋。「十住

為賢聖」者,即是地前為賢,是賢家之聖。「二

十心為聖賢」者,約斷名聖,據位仍賢,即指

十地為聖,故是聖家之賢。「十地等覺名為聖」

者,準《仁王經》地前名賢,故以十地名之為

聖。「妙覺是聖聖」者,初地已上已名為聖,故

妙覺位是聖中之聖,名為聖聖。次問答中先

問云「既稱圓漸復云圓別」等者,漸即同別,

前釋四句圓既有漸,亦可名為圓家之別;

若許圓家有於別者,亦應許於圓家有藏

通耶?故云「乃至藏通」。答中二:初正答,次例

漸圓及開顯等。初正答意者,名許互有,義必

不通。故知藏中通別圓三,並屬於藏,不關

餘三;通別圓三,例此可知。次例中三:先例

前四句,次例結因果,三例開顯。初文云「此

義既通,亦應漸圓漸圓四句皆得」者,四教

之文,本分四別,今一一教義通四名,何妨

漸圓義本區別,圓等四句一一義通。應云

漸圓圓漸,恐文誤故,故閒書之。

△第四明用中二:初釋名,次開章解釋。初

文又三:初略釋,次對宗廣簡,三「若得」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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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初文二:初直釋,次功用相即。初文二:初

立,次釋。初文者,應言功用,亦可言得用,

亦可言力用,功謂因滿,得謂證悟,力謂勝

能,此三並是如來自行,用則一向單論益他,亦可兼自而說,今且置自從他,故但云

用。用復二義,謂能及用,能用二義,復通自

他,多屬於他,如言能從因至果,加功用

行等,今亦置自從多分而說,人有善巧利

他之能,經有斷疑生信之用,於中初略立

竟。次「如來」下略釋。次相即中人須有法,法

藉人弘。次對宗簡中二:先例,次「何者」下正

簡。簡中先略立,次「宗用」下簡。簡中三:先列,次

「宗用者」下釋,三「若論」下結示。三結歸,可知。

開章解釋中,文自為五。初釋力用中二:初

正明力用,次「上已」下更展轉比決。初文又二:

初通約迹本辨非顯是,次「復次」下重以二

乘對涅槃明今經勝用。初文又二:初辨諸

經所無,次「如此」下明今經具足。初又二:初

雙標所無,次「不正破」下雙釋所無,二文皆

先迹次本。初文「諸經」下無迹門,顯實;「不發應

迹」下無本門,顯遠也。「不正破」下釋初句,次

「不斷」下釋下句。次明今經具足中三:初雙

明具本迹二義對斥他經,次「今經」下正明

今經具斯二義,獨超眾典,皆先迹、次本。三

「蓋由」下雙結歎。初如文。次正明中迹可見,

本中二:先廢迹,次「又顯」下顯本。顯本又二:

初正顯本,次「抹十方」下明顯本之益,助歎

顯本之能。三雙結歎中二:先因,次果。因中

普雨充足斷疑起信之言,亦可通於本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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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者,一期化畢、他方復會,節節不休。次

約二乘對辨涅槃中二:先明前經,經及教

主拱手不治,次引《涅槃》闡提對辨。前言「三

無為」者,文雖舉三,正明擇滅。對辨涅槃又

二:先舉《涅槃》,次「二乘」下重舉今經能治二

乘。又二:先舉二乘難治,次「今則」下明今經

能治。又二,初明能化人法至妙,次「色身」下

明所化身方知益深。又三:初身益,次「令心」

下智益,三「其耳」下總明身智得益功用。此之

勝益文似六根實兼上位。上位益者,具如

《華嚴》云:「初住菩薩得十種六根」,故《四念處》云

「六根清淨,有真有似」。次重比決中初以此

間世智為本乃至佛智,又二:先比決,次

「佛權力」下指廣舉例,一切功用自行化他皆

應作此比決。初文二:先結前生後,次正比

決中言「復劣楊脩三十五里」者,漢順帝時上

虞縣令度尚有息名子禮,為曹娥作碑,

後蔡邕字伯喈,聞其碑妙,特從北來至碑

所,值夜乃手摸讀之,歎之不已,於夜題

其碑背以為八字云「黃絹幼婦𡖦孫虀臼」。

至後漢時,楊脩、曹操同至碑所,見此八字,

楊脩當時曉八字義,曹公尚昧乃云未得說

之,行過三十五里,思乃得之,便自歎云「才

不才三十五里哉!」其曹娥者,《史記.孝女傳》

云:「會稽上虞人,父盱能絃歌為巫祝,五月

五日於江迎伍君濤,溺水而死,不得屍。

娥時年十四,巡江號哭晝夜不絕,遂投江

死抱父屍而出,有是感故為之立碑。」中間

言「十六分」者,諸經校量多分,皆以一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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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校量本,如世秤斤亦十六兩。《涅槃經》

中值佛多少以判信解,亦云十六。今《大論》

云:「一切眾生智,除諸佛世尊,欲比舍利弗,

十六分之一猶故不能及。」至佛智云無謀

而當,猶如明鏡不謀端醜,隨其形對任運

似真。

二明同異中二:先問起,次答。初問意

者,前明宗體皆對諸經迹門以辨同異,是

則實相體一乘宗通於四時,但有兼帶之異,

今明權實智用為復如何?次答中二:初總

答名通而事別。別相如何。次「藏通」下出其別

相,於中為二:先出諸教諸部不同,次「今經」

下出此經異相。初文二:先出小教力用短淺,

尚不斷五住等,況長遠耶?次出大部縱兼

顯實,不斷近疑。於中先釋,次「故權實二名」

下結異。次今經亦二:先釋,次結異。釋中二:

亦先釋迹,次「破執」下明本。

三別釋用中,文

自分二,各自為十。初釋迹中二:先列,次釋。

釋中二:先釋,次對十妙。釋又二:釋、結。釋中

二:先通,次別。通略不釋,但注云云。「通歷十

妙皆具十意」者,且如境妙有六境不同,且

妙因緣自分四教,圓教為一,三教為三,謂

破三因緣顯一因緣等,乃至住一因緣用

三因緣等,如是乃至行位利益皆有麁妙,

麁妙相對皆有三一,以通十意,思之可知。

於別釋中,自為十文,前六文中皆有三意,

後四不假。初文三者,先屬對所以,次敘昔,

三述證此經。初文初意如文,次「何者」下敘

昔,三「今破」下明今經意。次文初如文,「雖破」

下次意,三「正直」下述今。言「樹想還生」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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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詮實理猶如一根,能詮權教猶如杖葉,若

其不廢逗緣諸教,則千枝萬葉權想還生,

以想生故亡其實本。開中初如文,次文兩

重舉昔,三「今開」下述今。會中初如文。「大品」

下次文,「此經」下第三文。住中初如文,「而眾生」

下次文,「故言」下第三文。住三中初如文,「尋念」

下次文,「又昔」下第三文。住非三中,初文闕,次

文事理二重,但述今不敘昔,既言住雙非

而顯一,故無昔可敘,覆三亦然。三既被覆

無三可述,所以文中但語除病,謂除執

三之病法何所傷?所言「但除其病」者,病

謂執權為實,法謂一切權法,執權之病若

除,即此權法是實,是故除病不須除法。

二結意中云「為顯十妙之用略言十」等者,初

迹中用對迹中十妙者,具依前釋十妙之

文,準望自了。次十妙者,破既破情以顯於

妙,故用智妙。廢既廢教,教是所說,故用說

妙。開既約理,理即境也,會既約行,應用行

妙。住既元是佛之本意,佛之本意唯用一乘,

故是乘妙也。住三既其約佛權智,權即起應

隨機逗物,故用感應妙也。住非三非一者,

法性不當權之與實,人天之乘非三教之

權,非實理之一,非此雙非何能起通,故用

神通。覆三是用位妙者,三法恒須是故須

覆,覆三麁位即是用於常住妙位。住三是

用脊屬妙者,權同於三而常顯一,非妙眷

屬則無此用。住一是用利益妙者,如住一

地而用三益,終令得於一實之益。

次本十

用又三:初標數,次述意,三列釋。釋中二: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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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次對十妙。初文又二:謂有通別,通亦略

無。別釋又二:初正別釋,次「佛散赴機」下結引

證意。初文自十,一一文皆先屬對,次釋對

意,三引文證結。釋對意中文有二別,前之

四文皆先敘迹,次明拂迹後之六文住本顯

本,住非迹非本顯本,無迹可述,餘四即此

迹而論本,亦不須廣述於迹,先總知此異,

至文易了。初破迹顯本中,初述迹為二:初

述動執之文,次「推三品文」下結迹文意也。

初述中三文各二,皆先敘文,次出文意。第

三寶塔文中兼以第七卷蓮華喻本妙中意

助成,次「所以」下拂迹顯本。三引證中二:先

正引,次「直舉」下釋文意。廢迹中初如文。次

文者,「初昔為」下先敘迹,次「今障」下拂迹。次

引證亦二:先正引文,次「即是」下釋文意。開

迹文中,初「就法」下先敘迹,次「今若」下拂迹。

次就理中但明就理拂迹之意。會迹中初如

文;次文中先敘迹,次「諸迹」下拂迹。住本者,

秖是不離於本而常顯本,引文意不離本

時娑婆,於迹娑婆以顯本娑婆,「常住」下結,

文意可知。住迹中秖於迹中顯一之時已

現古佛之塔,正為顯本故也。覆迹中云師

子奮迅能前跳後跳,後跳即未來益之相

也。次結引證意如文。

次對本十妙,文中闕

於住迹顯本,準迹十用對十妙義,兼取前

來開合之義,來此勘會即知文誤。此中應

將破開會三以之為因,故前迹中破約智、

開約境、會約行此三屬因,位通因果;本門

開果以出國土,故覆迹顯本對前迹門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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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一,前是位妙故,今應對果妙,更加住迹

顯本為感應妙,以住非迹非本為神通妙,

文則相當或別有意也。壽命合在眷屬妙中,

涅槃合在利益妙中,既對迹辨所以可知。

本迹十用還各用十妙,如前明體即指十

妙之中中道實性,宗即指迹前之五妙及本

中前二,今用既益他即是果上之用,應在

迹中六七八九四妙及本中第三乃至第九。

今通用者,在果非但用其果法,亦復用其

因法。何者?他宜須此境智等故。況復不依

境智行等,將何以為利物之本?是故須有

通別二對而釋於用。

四結成悉檀者,前明

十用,若非權實二智之力,焉能去取,出沒適

時,能顯實發迹,是故更須辨此結悉檀。

於中二:先敘意,次正釋。初文者,秖是權實

二智作二十用,令眾生斷疑生信耳。次文

者,更束十為四,使用文可見。又為二:先

迹,次本。迹中自二:先別,次通。別謂分十以

對四悉,通謂一一各具四悉。初別中初三

本未有一乘之善,而今此三即成一乘,善

無過此,故屬為人。次破廢覆名,對破三

惡其名最便。住三住一對世界者,但文二異,義當世界,第一義文甚可見。次通中二:

先釋,次結意。初釋中二:先釋一番,次餘例。

次本門中二:標、釋。釋中通別二意,別中例迹

可知。次通約一科以結四悉檀意者,意

亦如前,類前說之,可以意得。

五悉檀同異

中,先敘意標列,次釋。釋中二:先迹,次本。迹

中二:先釋,次問答料簡。初文者,三一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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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各異,藏通各以三乘為三、涅槃為一,

別圓對前為三、實理為一,以此三一遍歷

五味四教分別,則教教十用不同,部部增

減十用復異,將前十用之文,展轉遍入,使

意明了。於中三:先釋,次「故知」下結意,三「文

云」下引證。不能委記,宜須細思。問答中三:

法、譬,結意。本門所言「無一」者,隨以一文例

斥,應無別指。

法華玄義釋籤卷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