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訶止觀義例隨釋

摩訶止觀義例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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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故義開三別。次還依本以結一心。不見此意異說

便生。」

【釋曰。此當第八斥不曉三別止觀與一心止觀結

數之意。夫安心者有二。一者總安。二者別安。先總

安心。即是圓頓。約此圓頓論別安心。故知總安是

別安之總。別安是總安之別。以總冠別無以異也。

為結數故。先寄次第三觀以結其數。次以一心以

結其數。應知次第之三約義開之。次則還依本圓

以結一心。觀師不見。便謂三外別有頓頓。非妄而

何。結數巳見上文。不復出矣。】

「言發心文末一止觀結者。大意五章文相寬總。是故

皆以止觀結之。或時唯用一止觀結。如六即文。六文

皆一。或復唯用三止觀結。如隨自意文末。或時俱用

三一結之。如前所引。復闕無結文。如常行等三種三

昧。」

【釋曰。此當第九明三一止觀結文無殊。言發心文

末一止觀結者。此牒觀師僻見。遂據此文以立三

止觀外別有一頓頓觀也。言大意五章文相寬總。

是故皆以止觀結之。此荊谿出於五略中結文之

意也。大意一章文有五略。故云五章。以此五略包

下九廣。文相寬總。恐尋讀者心有異緣。是故諸文

之下皆以止觀結之。此總示也。此下別示。言或時

唯用一止觀結如六即文六文皆一者。始從理即.

名字.觀行乃至究竟。并以一止觀結之。故云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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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一。纂者云。前之四即則有結文。後之二即則無

結文。謂荊谿誤。六結之文昭然可見。不細尋之輒

詐祖師。非狂妄耶。或復唯用三止觀結如隨自意

文末者。彼止觀云。復次但約最後善明隨自意。此

是次第意漸次結也。若善惡俱明隨自意。即是頓

意圓頓結也。若襵牒之善明隨自意。此則不定意。

此襵牒善非前二攝。不離前二。於頓起漸。於漸起

頓。故不定也。或時俱用三一結之如前所引者。謂

四諦顯是中以三止觀結四弘中以一止觀結。故

云也。復闕無結文如常行等三種三昧者。應云。如

常坐等三種三昧。以隨自意中結文則多言常行

者。或恐文誤。】

「又若俱用三一結者。只是通別不同。何者。一種結云。

發菩提心即是觀。邪僻心息即是止。當知三種無不

發心邪僻心息。」

【釋曰。此當第十明三一結只是通別有三。初明一

結為通。二又三下。明三結義亦屬通。三此第下。明

初文與今辨釋有異。初文云。若俱用三一止觀結

者。此重牒上文。或時俱用三一結之。如前所引者。

只是通別不同耳。用一結者為通。用三結者為別。

何者下。問起釋出。一止觀結云。發菩提心為觀。邪

僻心息為止。是則三種止觀無不發心。無不邪息。

當知此一是通是總。如何謂是三止觀外別一頓

頓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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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三種結者亦是通義。以通三故是故結之。始從三

藏終至圓頓。皆悉有於漸.頓.不定。具如第三偏圓文

中及玄文第十判教相中四教是別。三種是通。」

【釋曰。此當第二明用三結義亦屬通。言亦屬通者。

初文以一結之而名為通。蓋通總之通也。此一總

三故名通也。今明三結應名為別。而亦名通者。乃

取四教為別。教教自有漸.頓.不定。故亦名通。應知

藏等四別通有此三。是故結之。言具如第三偏圓

文中者。止觀第三卷第五偏圓章中及玄文第十

判教相中。并以四教為別。三種是通。於四教中當

分則以因位為漸。極果為圓。入位不定而為不定。

彼文甚廣。恐繁不引。】

「此第一文不歷四教。一一以三結總。以四教共為三

結。以三對一。三復為別。人不見之。便以又以之言憑

茲別立。深不可也。」

【釋曰。此當第三明於上文與今辨釋有異。上據偏

圓及玄第十。并以四教為別。三結為通。故藏至圓

一一皆用三止觀結。今文乃據止觀第一發大心

中所明感應及四悉等皆通四教。只於此四用於

三結。是則四教為總。三結為別。此以教總而結別。

自為一番總別也。又以三對一。三復為別。上文對

教成別。今文對一復別。乃是以一對三三又為別。

如此三一只是總別。豈有三外別立頓頓耶。觀師

不見。乃以天台三觀結外云。又以一止觀結。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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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以等言以立頓頓。不知此一即是通總。約此建

立。無乃為謬乎。】

「問。兩種頓位同異云何。答。住前則別。」

【釋曰。問文可見。答云住前則別者。即是謂漸頓位

者住前斷四住。頓頓位者住前圓伏五住。登住圓

破五住。故云住前則異也。】

「喻曰。凡列位者皆須準教。及以古師一家立位唯分

四別。一期教迹因果顯著。有始有終莫過此四。三藏

則四果支佛百劫僧祇。通教則三乘共位及名別義

通。別.圓並立五十二位。但行有賖促斷伏不同。圓依

法華更加五品。一家所用諸部咸然。輒不曾聞兩頓

之位。巳如前破。」

【釋曰。言三乘共位者。因果俱通位也。且從當教有

始終說。若乃通別通圓。藉通開導之位。有始無終

非此所論。名別義通者。借別教名名通教位。加以

十信為乾慧地名信忍。住.行.向三名伏忍.柔順忍。

初地得無生忍為見地。二地至七為羅漢。八為支

佛。九為菩薩。第十寂滅忍為佛地。此乃借別教名

名通位也。具在玄文。別圓次位其周足者莫過華

嚴.瓔珞。是故今云並立五十二位也。言行有賖促

伏斷不同者。別人先空次假後中。動經百千無量

恒河沙劫。方入十信位等。故云賖也。圓人根利。初

緣實相造境即中。無生法忍一生可獲。或障重者

不過三生。故云促也。言斷伏不同者。別人住.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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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伏無明惑。初地方破。圓人五品十信伏無明惑。

初住即破。故云不同。更加五品。巳見上文。一家教

門曾不聞於兩頓之位。觀師謬立。破意巳如反以

仁王四住先落文破之是也。】

「問。何故分別立二頓耶。答。由根利鈍立二不同。喻曰。

自昔承稟一圓家教法。不見二頓。而分兩根。處處文

中伹云華嚴兼於利鈍。利則圓教。鈍則別人。或一一

教中而分三根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鈍。是則教教部

部無不皆然。來至法華同入一實。無容開會同一根

性仍稱為鈍。覆權隱迹有利有鈍而名為利。深不可

也。」

【釋曰。承稟一圓家教法者。此文多一圓字。不成句

讀。仍又倒文。或一一教而分三根者。謂當教各有

上中下故。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鈍者。信行藉聞故

鈍。法行內照故利。又信行一聞即悟故利。法行歷

法觀察故鈍。或俱利鈍。信行聞利修鈍。法行修利

聞鈍。教教部部無不皆然者。此約法華巳前四當

分說。來至法華同入一實。無小無大同歸佛界。而

僻解師無容開會同一根性仍名為鈍。無容者。不

許也。反以開顯一實名為鈍根。却以覆權隱迹有

利有鈍而名為利。華嚴未開故覆權。隔彼聲聞使

如聾瘂故。華嚴未開迹故隱本。但云寂場始成故。

豈以開權顯本而為鈍。却以覆權隱本而為利

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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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方等中四漸中開四。兩四中圓為何同異。答。但是

四教中圓皆是漸圓。」

【釋曰。設此問者試探觀師。及其答出果然不曉。】

「喻曰。此師不識漸教之義。是故不知方等只是漸中

之一。謂言漸教與方等殊。即便答云。但是四教皆名

為漸。若知不別云何便答。但是之言。借使法華會前

四教中圓皆名漸圓。法華開權獨顯一圓。何故仍立

漸圓之稱。若爾。但識四教從漸之言。不了法華開廢

等意。因茲暗立漸頓之言。」

【釋曰。此文斥彼不解方等中四與漸開四只是一

四。致有妄答之過。言不識漸教之義者。夫事不頓

成故謂之漸。鹿苑漸初也。方等漸中也。般若漸末

也。設此漸者有二意焉。一者為取法華機故。次第

豎入。是故鹿苑證果。方等彈呵。般若淘汰得。至法

華開顯授記。二者法華會前有堪入道者。橫施四

教。一一赴之。漸教之義正在於斯。方等只是漸中

之一。彼不知此。乃謂方等中四與漸四殊。即便答

云皆名為漸。是故應知。漸開出四者。總三時漸開

出四耳。豈有漸開四外更有方等之四耶。若其知

者。那得答云但是四教皆名為漸耶。言借使法華

會前四教中圓皆名漸頓者。此乃縱許之詞也。

法華開權獨顯一圓。何故仍立漸圓之稱。是則

開權顯實有何功耶。若爾。但識從漸開四之言。不

了漸教所以是涉道之淺也。而亦不了開廢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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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八。因以暗心立漸頓之名。致茲誤謬之如此

也。】

「問。涅槃中圓復何差別。答。亦是漸圓。喻曰。若如所判。

始自鹿苑終至涅槃一槩漸圓。玄文何故苦破光宅。

光宅仍以法華異昔。引昔通謾尚乃破之。此師稟受

山門。翻更不如光宅。應云。涅槃雖四前三知圓。方等

雖四三不入實。漸中開四不殊方等。諸文盛說。何足

復疑。依彼所論。涅槃圓伊便成無用。復有一行乃是

徒設。」

【釋曰。僻解師以自鹿苑至涅槃教一槩為漸。尚不

及光宅雲師而尊法華以異昔教。故立法華為廣

高長。及以昔教為挾下短。引昔通謾者而不簡於

諸味中圓同法華妙。故遭天台二十四難。故云苦

破。觀師稟山門教。反不如之。何學道滅裂耶。纂者

云謾字誤。應從此漫。聞見不博耳。】

「問。涅槃四教俱入圓不。答。有不入者。十仙外道即是

其流。喻曰。徒聞涅槃入實之言。不曉捃拾得入之意。

若十仙不入。三修豈聞。初後俱無中間寧入。十仙不

入。世尊何故為其說常。破云。汝外道中因雖是常而

果無常。我佛法中因是無常而果是常。乃至陳如色

常受想行識常。餘諸外道大意皆爾。如何謬判以為

無常。易見之文尚謬。況復難見耶。」

【釋曰。徒聞涅槃入實之言。不曉捃拾得入之意者。

應知由捃拾故一切入實。以法華如秋大收。以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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槃如收歛殘餘。是故殘餘一切皆入。如何却言十

仙不入耶。言十仙者。一闍提首那。二婆私吒。三先

尼。四迦葉。五富那。六淨梵志。七犢子梵志。八納衣

梵志。九弘廣。十須䟦陀羅。若此十仙不得入者。三

修之法豈得聞耶。既聞三修安得不入。言三修者。

而有三種。一邪三修。即外人所計常樂我也。二劣

三修。即小乘無常.苦.無我也。三勝三修。即大涅槃

常樂我也。今文中言三修者。即勝三修也。不言淨

與不淨者。為對外道邪三故但三耳。言初後俱無

中間寧入者。涅槃初會明常住宗。即常樂我勝三

修也。後明十仙入實亦勝三修。初後既然。中間寧

不入真實耶。若十仙不入者。世尊何故為其說常。

如闍提首那以因果是無常難佛。佛即問云。汝性

是常耶。是無常耶。首那答言。我性是常。佛問。汝性

能作一切內外法之因耶。答言如是。佛問。云何作

因。答言從性生大。從大生慢。乃至二十五法。佛問。

是大等法常耶無常耶。答言。我法性常。大等諸法

悉是無常。佛問。如汝法中因常果無常。然我法中

因雖無常而果是常。有何等過。言乃至陳如色常

等者。此陳如品中對告陳如。云色是無常。因滅是

色獲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然陳如品在十

仙前。今文所引。先引十仙次方陳如。乃至之言。却

以後文超至前耳。有理存焉。無以文之前後而為

妨之。十仙之中一仙既爾諸仙皆然。乃至第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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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䟦陀羅說真實想等入實之文。明如日月。如何

暗判為不入實是無常耶。】

「問。止觀第一卷後多種譬文。如迦陵頻伽聲。擣萬種

為丸。在大海浴。阿伽陀藥等。為喻何頓。答。並是漸頓。

何以故。猶在㲉中萬種須擣。須待諸水入於大海。須

合諸藥為阿伽陀。故是漸頓。若不出㲉。諸水是海。不

擣萬種不合為藥。任運自具方是頓頓。」

【釋曰。此答文中僻解師以諸譬文皆為漸頓而作

譬喻。是故結云故是漸頓。即出頓頓譬云。若不出

㲉者。意云迦陵鳥猶在㲉中尚猶未出。待出方更

轉勝。故知譬漸頓。不若不出㲉為頓頓。譬諸水入

海。不若諸水自具香丸合藥。不若不擣不合方為

頓頓之譬。】

「喻曰。此中二失。一者不曉喻旨。二者違於自言。不曉

喻者。夫言喻者但約少分。故大經云。不可以喻喻真

解脫。如雪山類象豈可求其尾牙。舉扇喻月豈可求

其光挂。況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諸法。取現見者以

之為喻。未入海諸水不具。未擣為丸眾氣不足。自餘

諸鳥㲉中不鳴。餘藥雖合治病不徧。故用此等以為

頓喻。如何破喻而為漸圓。養子不肖過而難他喻。即

其事也。」

【釋曰。此僻解師因難譬喻而成二失。一者不曉喻

旨。二者自語相違。不曉喻旨者。凡言喻但取少分

而巳。大經云。不可以喻喻真解脫。如以雪山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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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喻白象。豈可責其不具尾牙。如以滿月以譬佛

面。不可責其無眉眼口鼻耳等。如舉扇喻月。豈可

責其無光挂等。文中挂字誤。應從木。不應從手。言

光桂者。且順世俗云月有桂樹耳。纂者云。舉扇恐

誤。應云舉面。諸文舉扇喻月有之。何必疑此。言況

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諸法。取現見者以之為喻

者。具是字恐誤。應云具足。凡字之誤者。或聲相類

故誤。或形相類故誤。此形相類也。本文意者。止觀

文意也。譬如大海具一切水。此譬一法具一切法。

如擣萬種香為丸。若燒一塵具足眾氣。一塵譬一

法具一切法也。如何以未入海諸水自具為頓頓

譬。以不擣為丸之香自具為頓頓譬。迦陵鳥在㲉

中鳴。其聲巳過一切鳥音。況出卵乎。此譬稟圓頓

止觀行人雖未破無明㲉。即巳超過七方便上。況

破無明乎。如何破云猶在㲉中尚待出㲉。不若不

出㲉為頓頓譬。餘藥雖合治病不徧者。止觀云。譬

如良醫有一祕方。總攝諸方功兼諸藥。阿伽陀藥

也。如何破云不合為藥自然具者為頓頓喻。言養

子不肖者。肖。似也。夫世人稟父母遺體。必骨法相

肖。所為亦然。觀師稟學荊谿。道不相肖。故云養子

不肖過。過謂作過。非循理也。而難他喻者。以法望

喻。喻為他也。即其事也者。即同世人養子不肖作

過。故云也。此不曉喻旨也。】

「二違自言者。自立大意以為頓頓。此等喻文皆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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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如何自斥以為漸圓。」

【釋曰。此等喻文皆在大意者。一往之言也。其實擣

萬香.大海浴。文在序中。頻伽鳥.阿伽藥在大意中。

觀師既立大意而為頓頓。反斥此喻而喻漸圓。豈

非自語而相違耶。】

「問。第一卷中實非父子兩謂路人。此喻何等。答。實非

骨肉是前兩教。兩謂路人是後兩教。喻曰。此深不見

文中喻意。文以界內界外各有一理。理各兩教以為

能詮。並以四諦以為迷解。文中自合。瞋以譬集。打以

譬苦。若兩謂父子。瞋打薄者以譬直教。兩謂路人。瞋

打厚者以喻紆迴。此謂道諦智解不同。故使滅諦即

離亦別。若即解者。苦集即理。如路人為父子。若離解

者。苦集異理。如父子為路人。當知實非骨肉兩謂路

人。但約拙教一離義爾。亦闕分判界內外是何等拙。

而便跨節以為四教具如止觀記中釋。」

【釋曰。以路人為父子。以父子為路人。通為界內界

外而作譬也。界內外各有一理。界內真理也。界外

中理也。由迷一真有輕重故。則有藏.通二教。由迷

一中有輕重故。則有別.圓二教。四教各有苦集滅

道之四諦也。藏.別二教苦集重故。如兩謂路人。瞋

打則厚。迂通化城。迂通寶所。通圓二教苦集輕故。

如兩謂父子。嗔打則輕。直通化城。直通寶所。此四

四諦者。但是即離之異耳。若約即解。苦集即道滅。

如路人為父子。若約離解。苦集非道滅。苦集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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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道滅。以解拙故如父子為路人。當知止觀第

一云。實非骨肉兩謂路人者。但約拙教一離義爾。

言一離者。不對即說。故云一離。觀師如何謂實非

骨肉為前兩教。兩謂路人是後兩教耶。言亦闕分

判界內外是何等拙者。既分四教。二拙二巧亦應

可見。】

「問。漸之與師為同為異。答。此二不同。漸則開四。別不

開四。喻曰。既其不識漸教開四徒。與別教弁異何益。

今言漸別皆應開四者。兩文不同。漸教開四巳如前

說。別開四者具如別教四弘之中約四諦境皆歷四

教。但須委知開四所以。然於別人自行化他。未必全

立四教之名。但云界內界外曲直巧拙。自行則次第

豎入。化他則隨緣橫被。被機雖橫行終成豎。自行雖

豎徧學成橫。如初入空偏用析體以破見思。仍是偏

用一門自行。若至十行為利他故。方始徧習析體八

門及以無量無作八門。爾時所習乃得名橫。是則自

他四教義足。讀文不委義理輕疏。而便謬判別不開

四。」

【釋曰。此一節文所明別人自行豎入之四。化他橫

學之四。文義璨然不復釋也。】

「問。商略之文為是何處。答。挹流尋源巳下文是。喻曰。

此亦二失。一者不曉新舊文意。二者商略謬判祖承。

初不曉文意者。舊本十章前五是序後五是正。故舊

本初云。竊念述聞共為十章。商略等五名為竊念。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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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私竊興念序故。開章等五名為述聞。述巳親從法

會聞故。再治改者良以竊念不應連接述聞為十。故

廢商略五章之名。章名雖廢仍存其文。述聞五章次

第雖在亦沒章名。新移商略之文以為引證之例。首

加止觀等字用為通序。則以挹流等文用擬別序。人

不見之便為亂說。空張舊本商略以消別序新文。奈

何商略之文復彰祖承之後。甚不可也。」

【釋曰。僻解師難前諸喻令成漸圓之喻。既成二失。

今指商略以為祖承。復成二失。故云亦也。言不曉

新舊文意者。舊文第二本也。新文今現行本也。舊

本首云竊念述聞共為十章。一商略。二祖承。三辨

差。四引證。五示處。此五章者乃章安私竊興念之

所序也。正說五者。一開章。二生起。三分別。四料簡。

五解釋。此乃章安自述從法會所親聞之法。是故

云竊念述聞共為十章。然再治定其意在何。謂由

以將巳之五章及所聞之法合為十章。意似不便。

故再治定沒舊章名。以再治文伹為序正。於初序

中乃安止觀明靜等擬經之通序也。自挹流尋源

巳去乃當別序。再治定意其在斯乎。如何觀師以

商略等名而分再治定文。故再治文迴舊商略以

為圓證。故云略引佛經粗彰圓意。如何以商略文

為祖承耶。況商略文在第一科。祖承居二也。觀師

妄指商略在祖承後。故云甚不可也。】

「問。挹流巳下正當舊本祖承之文。如何將為商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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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答。正是商略有師無師故云商略。喻曰。舊釋商略

云。略引佛經粗彰圓意故云商略。即引華嚴了達賢

首聞圓等文。今乃判他祖承之文而為商略有師無

師。既將祖承以為商略。祖承儻更指後辨差。從始至

終重重妄說。」

【釋曰。華嚴了達賢首等巳見上文。餘皆可曉不復

記也。】

「問。有情心法并有情色及外依報。此之三法頓及頓

頓起觀何殊。答。頓頓隨觀即具諸法。漸頓心具。餘二

則無。喻曰。據此答文却用漸圓為頓頓。何者。四教中

圓奚嘗不云三處具法。故四念處圓文中云。非但唯

識亦乃唯色唯聲唯觸。三處具法正是四教末後之

圓。今謬判為頓頓文者。驗知諸判但用胸襟。又漸圓

既知心具諸法。諸法徧攝豈隔色耶。色攝入心心即

是色。如何謬判唯心具耶。若別教人。初心色心并不

具法。何獨色耶。漸頓迴互教門雜矣。教門既雜。依教

修觀冥如夜遊。」

【釋曰。此斥三處具法謬判頓頓之失也。何者。僻解

師謂漸頓觀者止論心具諸法。餘二不具。若頓頓

觀者隨所發觀即具諸法。如此判者乃成却以漸

頓為頓頓也。故四念處中圓四念處云。非但唯識

亦乃唯色等。色兼內色及外依報。是則三處具法

明文在茲。何謂漸圓只明心具。況又漸既知心具。

則一切唯心。心外無色色即是心。豈有心具非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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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耶。若言心具色不具者。進不成圓退不成別。圓

則圓於一切色心內外一切咸徧。別則別人初心

若色若心并皆不具。何獨色法不具法耶。言漸頓

迴互者。既以四教中圓而為漸頓。復用四教中圓

具法而為頓頓於解回惑。則教門雜亂。依教修觀

暗如夜遊。何所至耶。】

「問。此二種觀初心何別。答。頓頓觀者初發心時三諦

俱觀。漸頓觀者先觀中道離於二邊。二觀先成見思

前破。後證中道三諦方同。喻曰。雖指文中三處五處

以立頓頓既無正義。約觀判位亦無正文。大師唯引

諸經明位以證四教。不見引證四教之外別立一頓。

況彼諸處頓頓之文。盡是四教最後之圓。彼以此圓

判為漸圓。云初發心者先觀中道。一切教法都無此

文。別則先觀二邊方乃見思先落。豈有但觀中道先

破見思。圓別不成。都無所據。」

【釋曰。此斥僻解師援引三處五處以立頓頓既無

正義。與而言之有文無義。奪而言之文亦非也。今

約觀判位亦無正文者。尚不有文。義安有耶。言三

處者。一指玄文藏等四外既有頓教。二指玄文結

教相中云今法華是漸圓。三指法華中諸聲聞從

小來等。此三處也。五處者。一據第一卷舉神通喻

圓頓止觀至識通塞中即三觀破於神通。既破神

通知非頓頓。二據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三據三

止觀竟又云今依經更明圓頓。四據安心文末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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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止觀結數次又約一心結數。五據第一結發

心文先三止觀結次又以一止觀結。三五處文以

為證據立頓頓觀。一往似真再研則偽。上文巳破。

餘文可見不能盡記。】

「問。一心三觀與三觀一心二文何別。答。一心三觀即

是假。三觀一心即是空。非三非一即是中。為破步馬

神通故云空假。若論頓頓一中具三。喻曰。本論三觀

須有所以。此是佛法大體。又是一家要門。凡用其名

須得指實。既用此三格一切法。應曉三意方盡其門。」

【釋曰。此一喻文凡有六段。一總論三觀功能。二一

者下。別示須曉三意。三此三下。明一三三一都非

上文三意。四縱觀下。總明破橫豎通塞。五又文下。

別明破橫通塞。六破於下。斥彼一中具三未是頓

頓。初文者本論三觀須有深義。故云所以。佛法大

體無越三觀。一家入道要門亦莫過於三觀。凡用

其名須得指實者。謂指的實理。格一切法者。定一

切法也。若曉三意。佛法大體一家要門皎在目前

矣。】

「一者對境成觀。如觀一心為不思議境及破法等文

是也。二者覆疏收束。如第一卷合散非合非散三一

非三非一等是。三者寄名義立。如門非門非門非不

門權實非權非實等是。」

【釋曰。此當第二別示須曉三意。初文意者上巳具

陳。二覆疏收束者。止觀云非三而三三而不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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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非散而合而散非非合非非散。不可一異而一

而異。輔行云。非三而三下。複疎三諦還成三諦。非

三而三假也。三而不三空也。亦應更云。非三非非

三中也。文無者略耳。言複疎者。複其三諦疎漏文

也。何者。凡言三諦者。無相之謂真。備法之謂假。雙

非之謂中。如此說者。體雖圓融語猶疎漏。是故複

云非三而三。非三空也。而三假也。三而不三假即

空也。是則三諦皆空。三諦皆假。三諦皆中。方成一

空一切空。一假一切假。一中一切中。三德密藏無

疎漏也。合散非合散等準此可知。覆疏收束三諦

還成三諦。其意若此。三寄名義立如門非門非門

非不門。此文在第一卷序中明三止觀畢云。若封

文為害。須知文非文。達一切文非文非不文。能於

一文得一切解。為此義故。以三種文作達一門。此

乃寄文之名義立。門。義也。文既達於三諦。由茲入

實。故文即門也。此門即實相當體門也。權實非權

非實。在偏圓中亦寄權實之名立三諦之義耳。】

「此三觀一心一心三觀都非此之三三觀意。只是翻

對破彼縱橫觀。」

【釋曰。此當第三一心三觀三觀一心。都非上文三

種之意。只是以語相翻破橫破豎之通塞耳。對破

下文當見。】

「縱觀唯約次第之三而不得一。故以即一而三破彼

縱義。故云一心三觀破豎通塞。橫觀唯得各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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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得三。故以即三之一破彼橫文。故云三觀一心

破彼橫通塞。人不見此。便加雙非以對三觀。」

【釋曰。此當第四分屬三一一三對破橫豎通塞。在

文可見。彼僻解師便加雙非以對三觀。非妄謬而

何。】

「又文自云空即三。故破步涉。假即三故破乘馬。中即

三故破神通。彼師乃云。為破步馬神通故云空假。步

馬元是單空單假。何須更以空假破之。」

【釋曰。此當第五別破橫通塞。文顯不復記。】

「破於橫別步馬神通。正用圓教一中具三。何故別云

若論頓頓一中具三。此是違文謬說。令迷文者信之。

亦是立觀違文。令謬觀者輒受。」

【釋曰。此當第六斥僻解師不曉四教中圓一中具

三破彼橫別步馬神通正用於此。如何別云若論

頓頓一中具三耶。迷文故使迷文者信之。謬觀故

使謬觀者受之。黠慧正觀之士豈信受耶。】

「問。相待絕待有何同異。答。頓頓是絕待。漸頓是相待。

喻曰。誤之甚矣。依此所判。則應相待絕待俱非頓頓。

何者。以玄文中判今法華具有二義。謂相待絕待。若

爾。何處別有頓頓絕耶。」

【釋曰。此一喻文有四番意。一斥非顯是。二依彼下。

出彼謬立以正斥之。三凡言下。斥不識相待意。四

又亦下。斥不識絕待意。初文意者。斥非。云誤之甚

矣。顯是者。依此宗判則相待絕待俱非華嚴之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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頓也。以玄文中的判法華方具二妙。除此之外更

無有文別有頓頓為絕待者。觀師之解真可笑。】

「又依彼所判則唯華嚴是絕。法華純待。若知法華具

有二義。復以待絕分為二頓。當知此判自語相違。據

斯以論俱迷二待。何者。二待并須非漸唯頓。判為相

待又判為漸。此復一重自語相背。」

【釋曰。此當第二出彼謬立以正斥之。彼有兩番自

語相違。一者彼師以華嚴為絕待。法華為相待。今

反質之。既稟天台宗教。若其巳知唯判法華具有

二妙。復以待絕而分二頓。豈非自語相違耶。此第

一番自語相違也。據斯以論俱迷二待。何者。夫二

待者并須非漸唯頓。既判法華為相待妙。如何又

判而為漸圓。既云妙巳安可漸耶。此第二番自語

相違。】

「凡言相待。待前諸教為漸為麤。方今法華是頓是妙。

頓居漸後兼所破說。對漸明頓故云漸頓。人不見之。

徒分待絕以對二經。」

【釋曰。此當第三斥彼不識相待之義。凡言者。謂玄

文.文句.止觀等文也。必須待前諸教諸部為漸為

麤。方顯法華為頓為妙。以法華妙頓在漸後。所破

兼能對漸明頓。故云漸頓。觀師不見玄文之意。輒

以二待而對二經。妄謬甚矣。】

「又亦不識絕待之意。絕於所待名絕待者。方是妙頓。

彼乃離頓。待別立絕。名何為頓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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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此當第四斥不識絕待之意。言絕待者。必須

絕於所待論妙尚存所待。絕待論妙絕於所絕。方

名妙頓。彼乃離於法華圓頓相待。別立華嚴以為

頓絕。何為頓頓。何為絕耶。】

「問。此法華之文具足二待。豈可離文判屬二途。」

【釋曰。言離文者。謂離開二待文。判屬法華及華嚴

故。】

「答。會竟無二。未會則別。喻曰。此師非但迷於玄文待

絕之名。亦乃不達法華開會之意。一代教法會在法

華。彼判法華唯有相待。更立何部稱為會經。若以法

華會入華嚴華。嚴實無開顯之說。若爾。兩俱未會。應

別立一經以會斯二。」

【釋曰。此一喻文有四。初指上迷二待名及不達法

華開會之意。二若以下。遮以觀為會。三今家下。判

彼華嚴尚為法華廢絕二待俱無。四會竟下。縱而

奪之。初文意者。迷名指上也。亦乃下。起後也。一代

教法歸會在於法華。以由如來出世本意。意在一

實。初成正覺觀物未堪。從一實相生無量法。所謂

二法.三道.四果。二法者。謂華嚴頓也。三時漸也。三

道者。三乘道也。四果者。四佛果也。權不可以終用。

故會而歸之。是故此經有相待焉。有絕待焉。彼僻

解師乃判法華唯有相待。若其然者。更立何部稱

為會經。若以法華會入華嚴。華嚴經中實無開顯

之說。若法華伹有相待。是未開也。華嚴又無開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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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文。則兩俱未會。應別立一經以會法華.華嚴二

教。終無是理。】

「若以觀會。會則無文。」

【釋曰。此當第二遮彼師。恐其轉計謂約教義判於

待絕分對二經既不可會。約修觀說理應可融。是

故遮云會則無文。無文則無教可憑。無可憑則所

判謬矣。】

「今家所判以法華之絕絕彼華嚴。當知華嚴未絕明

矣。又何但未絕。亦乃無待。以兼別故獨顯不成。尚非

相待。絕何所寄。」

【釋曰。此當第三判彼華嚴尚為法華所待所絕二

侍俱無。何者。以華嚴教自從法華一實施出。若判

麤妙乃為所待之麤。若論絕妙乃為法華所開。故

知華嚴未絕明矣。又復華嚴何但未絕。以兼別故

獨顯不成。尚無相待絕待之名。體何所寄。】

「會竟無二還歸法華。何故判之云非頓頓。」

【釋曰。此當第四縱而奪之。既云會竟無二還歸法

華。何故復判法華云非頓頓。此又一重自語相違

也。】

「問。法華之文豈有不會。答。對前稱待應無別理。喻曰。

若據此答。定判法華唯有相待。雖有相待理亦不周。

伹得待前之言。失於能對之妙。縱使法華但有相待。

終成不曉所待之名。所待即前諸麤。前謂華嚴。若望

彼所判還負巳宗。華嚴既麤。頓頓何在。法華咸妙。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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頓不疑。相待既然。絕待可判。」

【釋曰。言若望彼所判還負巳宗者。以彼立華嚴為

頓頓絕待。法華為漸頓相待。是巳宗也。且相待論

妙望前為麤。前則華嚴等教。既為所待之麤。頓頓

安在。法華一部咸妙。既無兼帶。頓頓何疑。只以法

華相待為論尚爾。絕待絕此。豈分屬華嚴耶。】

「問。修觀之法準義用文既同法華。應依會義。因何對

昔而分二途。又以法華為不會。乃將華嚴為絕待。」

【釋曰。此問意者。蓋言凡論修觀必須準義。用於經

文。依經作觀。觀與經合方為正觀。如今止觀必準

開顯妙義。用圓極之文。故云準義用文也。言既同

法華者。約開顯說同皆法華。應依會義以立觀行。

因何對昔而分二途。因何又以法華但有相待而

為不會。乃以華嚴所待之麤而為絕待耶。】

「答。修觀不同於教。是故觀二教一。喻曰。凡修觀者必

依於教。若觀二教一。其理不成。法華既融。只應還依

融義修觀。其虗立二觀。謬以絕為華嚴。會義既歸法

華。頓頓之名徒設。況教一觀二一觀無文。又與立宗

全成乖互。本立華嚴為頓頓。頓頓却歸於法華。頓義

既歸於法華。言判為漸者。謬矣。」

【釋曰。言若觀二教一其理不成者。謂必無此理也。

況教一觀二一觀無文者。謂若依華嚴為頓頓觀。

則漸頓一觀無文。若依法華為漸頓觀。則頓頓一

觀無文。故云一觀無文。餘文可見不復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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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觀本依教。無教如何立觀。答。根別。喻曰。此乃臨急

之說。不思前後相違。觀既隨根。根本順教。有根無教

同於本迷。若以頓頓為華嚴。則漸圓無教。若以法華

為漸教。則頓頓無文(問言喻文皆可曉。不復記也)。

問曰。云何名為頓頓觀相。答。前即後故名空。後即前

故名假。前後不二名中。喻曰。後即是前何異前即是

後。徒於不二前後謬立空假之名。實未能知三觀相

狀(此問答喻亦可見)。

又自說云頓頓如法華六根清淨位伹云六根清淨。

不云先斷見思。故知是頓頓。漸圓如仁王十善菩薩

位。既云長別苦海即是先除見思故。知是漸頓。」

【釋曰。此不設問。但直引彼所迷所說即使喻之。故

無答文消釋。二經文異意同。斥非顯是。巳見上文

不復再記。】

「喻曰。自言相違不可窮盡。初以法華為漸頓。今以法

華為頓頓。況復不知山門諸部並將仁王以證法華。

法華云無漏意根。仁王云長別苦海。無漏與別苦但

有因果之殊。不見義同。從文分二。」

【釋曰。言但有因果之殊者。法華從因。故云雖未得

無漏智慧。而其意根清淨如此。仁王從果。故云長

別苦海。報果也。爾前必有習因。習果六根清淨也。

法華六根清淨即是習因習果之報因。將必獲於

長別苦海之報果。觀師不曉。分此二經以為漸頓.

頓頓。誤之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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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前文既云大意在一頓。當知五略正明頓頓。釋

名巳去并是漸頓。」

【釋曰。此師以見料簡文云。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

便謂五略正明頓頓。釋名辨體及正修巳去并是

漸頓。】

「喻曰。大意與下文但是廣略之殊。如何分二。故分別

中將大意對八章。十義分別廣略即其一焉。豈有略

頓而廣漸耶。」

【釋曰。喻文有三。初斥廣略義不相應。二又第下。斥

解與行異。三又若下。汎引上下諸文反質。初文意

者。略本略於廣。廣則廣於略。五略之略既是頓頓。

下之八廣如何是漸頓耶。】

「又第五初列前六重以開解。今依解以立行。如何以

解為頓頓。以行為漸圓。依解起行。行既違於解。此乃

目視東而足西。膏南而明北。」

【釋曰。此當第二斥解與行異也。前六重開解者。或

以五重為解。方便為行。同異巳見上文。今依解以

立行。第七正修也。言目東而足西者。目。止解也。足。

止行也。膏南明北者。膏。脂油之類可以助明。明譬

觀行。膏譬觀解。合譬可見。如何以頓頓之解而立

漸頓之行。正所謂目東而足西也。膏明亦然。】

「又若以大意唯在於頓頓。何故大行通引三乘。若下

文唯在於漸圓。何故復有一心止觀及中即三觀破

前神通。又若大意唯在頓頓。何故發心四諦四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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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發心皆列四教。下文屬漸。破亦同前。文既相違。依

何立行。」

【釋曰。此當第三引上下文反質二頓觀師。若以大

意唯在於頓頓者。修大行中何故通引三乘。如此

則豈唯頓頓。若謂下文以漸圓者。巧安止觀及破

法徧何故有一心止觀及通塞中。中即三觀破神

通。如此則豈唯漸圓。又若大意唯在頓頓。何故發

大心中四諦四弘十種發心皆列四教。如此則豈

唯頓頓耶。下文屬漸更有顯然。頓頓文相不能具

引。故云破亦同前。此亦且順彼計作此破文。其實

一部無非圓頓。立文既其相反。觀行若為準則。】

「又云。此之兩觀。初心修觀太難分別。須自入觀方乃

得知。喻曰。如破徧初初入無生咸須依教。況六章生

解以導行。初既云分別太難。信是解心冥昧。解既冥

昧。入觀無由。彼解未明便推入觀。何異闇證增上鼠

唧鳥空而宣入證之言。令他生於聖想。忽令領納說

實。墜於過人。實得說尚招愆違想。故當重釁。又若實

得。為何位次。若假名與他何異。若五品位便同大師。

予實不裁。證者自了。願不欺聖。無違自心。」

【釋曰。此斥觀師謬立二種頓觀。既遭詰難無理可

通。乃云此之二觀初心修觀太難分別須自入觀

方乃得知。由此乃見解行俱非。而又妄說過人之

法。且如破法徧初備列四門。於四門中無生為首。

即須依於無生門教以立正行。況復一部大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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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六章而開妙解。以解導行。行始分別。十境十乘

詳矣明矣。如何乃云太難分別。豈非解心冥昧乎。

以解不明遭師詰難。欲遮過咎便推入觀。因此乃

成增上慢罪。夫妄對人趣稱過人法。前人知解犯

重罪。前人不解犯偷蘭遮。除增上慢及業報得。或

戲笑說或疾患說不犯。言忽令領納說實者。意云

忽然令聞汝說而領受之。謂汝說為實者。墜於過

人。墜。墮也。若實得聖道向白衣說得提罪。況違理

情想之說故當得重釁也。又且縱之。若汝實得。為

何次位。若假名名字者。與他何異。此顯名字者多

矣。若言五品位者。應須便同天台大師得法華三

昧發旋陀羅尼。荊谿云。予實不敢裁斷而較量之。

而云證者自了者。荊谿誡云。願不欺於眾聖。願無

違於自心。無得輒云入觀自知。暗證巳見上文鼠

唧鳥空。諸文多明此故不釋。】

「又云。依頂法師十二部經觀心之文修觀必得。」

【釋曰。此師亦據觀心十二部經為頓頓觀。此文章

安出也。別有一小卷流行於世。彼文云。經者由也。

心亦由也。諸法由心而造。直觀心即空假中。名修

多羅(一也)。復重觀之。名祇夜(二也)。觀心空假中能發三

智。名授記(三也)。觀心即假空亦空。名不重頌(四也)。觀心

空假中非前思後覺。名無問自說(五也)。觀心緣生如

物生滅即空假中。名譬喻(六也)。觀心始末即空假中。

名本事(七也)。觀心十界地獄乃至諸佛本生即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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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名本生(八也)。觀心空假中防非止惡。名因緣(九也)。觀

心空假中橫豎無不周遍。名方廣(十也)。觀心空假中

非世所有。名未曾有(十一也)。觀心何故空。從緣生故。

何故假。但有名字故。何故中。非二邊故。名論議。觀

師據此以立頓頓。故略錄之。】

「喻曰。大三觀者義唯三種。一者從行。唯於萬境觀於

一心。萬境雖殊妙觀理等。如觀陰等即其意也。二約

法相。如約四諦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為圓觀。三託

事相。如王舍耆闍名從事立。借事為觀以導執情。即

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

【釋曰。喻文有二。初舉三種觀法以示觀師。令知觀

法無越此三。次斥謬立頓頓所據皆非。初文意者。

荊谿示此三種三觀。乃是一家入道之要門。四種

三昧之樞楗。即唯三種。安得此外別立頓頓耶。具

釋文義在于三種觀法章門。此不再記。】

「故十二部觀寄事立名。雖有三觀之名。十境十乘不

列一部名下。唯施一句。豈此一句能申觀門。若此一

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便成煩芿。故知偏指文中一

句兩句以為頓頓。義同頑境體心踏心。十卷之文便

成無用。兼出大師虗搆之愆。」

【釋曰。此當第二斥彼謬立頓頓所據皆非。何者。且

如觀心十二部經。雖是附法相觀而名兼託事。何

者。如云。經者由也。心亦由也。諸法由心所造。直觀

此心即空假中名修多羅等。既無十境復無十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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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此一句能申觀門。若此一句足可修行。則止觀

一部便成煩芿。故知偏指巧安止觀破徧文中一

心止觀等一句兩句以為頓頓。義同頑境體心踏

心。言頑境者。非四教所詮之境。但云體踏。故云頑

境。據彼妄立頓頓。正同體踏。若爾。則十觀之文便

成無用。亦顯大師虗搆方便正修十境十乘之過

也。煩芿字誤。應從此繁。草木繁貌。】

「問。漸圓觀但中。中是實相否。答。非即實相。體是但中。

喻曰。實相與伹中體同名異。實即俱實。權即俱權。」

【釋曰。此一喻文有三。初約體斥。二若約下。約教斥。

三唯煩下。斥拾失為得。初文意者。實相但中名異

體同。若實則實相但中俱名為實。約當分而言也。

若權則實相但中俱名為權。以圓望之也。纂者不

曉。妄指通教但有中名而無中體。是權則俱權。於

義何太遠也。】

「若約教釋文。但中在別。修觀次第仍居後心四教中

圓。一切諸文并皆初心圓修三觀。彼將此觀為頓頓

人。別為圓人立但中觀。徧尋諸部都無此文。」

【釋曰。此當第二約教斥也。伹中之觀唯在別教。以

教權故。佛性之理不具諸法。故名為但。但。獨也。獨

一佛界不具九也。初聞此理在三惑外。是故次第

先修空觀。次修假觀。至迴向位始正修中。故云仍

居後位。但中之觀大率如此。若四教中圓非此可

一。一切教文并皆初心圓修三觀。彼僻解師却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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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圓以為頓頓。別為圓人立伹中觀。一家教門都

無此說。豈非謬立耶。】

「唯煩惱境中斥失文云。不住調伏。不住不調伏。初心

修中成雙非失。如何拾失以判法華。苦哉苦哉。不可

救濟。」

【釋曰。此當第三斥拾失為得。止觀云。復有行人聞

不住調伏不住不調伏等者。若住調伏即是聲聞。

若住不調伏則是愚人。愚人住有。聲聞住空。行人

聞此怖畏二邊。深自兢持欲修中觀。是人不知貪

欲是道。等此乃斥失也。觀師拾此斥失之文。以判

法華而為漸圓修但中觀。是故荊谿極為太息。故

云苦哉苦哉不可救濟。謗獨顯經而觀但中。是可

救者孰不可救耶。】

「問。初心修中既非實相。是涅槃否。答。是涅槃。喻曰。涅

槃.實相大小名通。初心修中既非實相。若非實相亦

非涅槃。若是涅槃亦是實相。若是實相即是從初常

觀涅槃。如何乃言非是實相云是涅槃。」

【釋曰。此一喻文有三。初斥不知涅槃.實相名通大

小而謂一是一非。二若從下。專明涅槃一往通於

通.別菩薩。別則通.別菩薩尚不受涅槃之名。三故

知下。明初觀唯頓結斥彼非。初文意者。涅槃.實相

名通大小。觀師謂伹中非是實相而是涅槃。不知

涅槃即是實相。而云四教中圓初心修觀唯修但

中不即實相。故今破云。若非實相亦非涅槃。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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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亦是實相。若是實相者。即是大論菩薩從初

常觀涅槃。行道理涅槃即三德也。如何謬云非是

實相是涅槃耶。】

「若從初心是小涅槃。此是通.別二種菩薩偏是一往

通途而說。若別論者。通教菩薩至第七地恐墮涅槃

如三惡道。別教初心但名真諦。仍不得立涅槃之名。」

【釋曰。此當第二專明涅槃一往通於通.別菩薩。別

論通.別菩薩尚不受涅槃之名。言小涅槃者。非三

德祕藏大涅槃也。但以取空名涅槃耳。通別菩薩

斷見思惑與二乘同。一往通言從於初心是小涅

槃。故言偏是一往通途。而說偏是者。猶言且是也。

別論者。通教菩薩為假修空。非取涅槃也。若至第

七巳辦地中。恐墮涅槃如畏三惡道。別教十住伹

名真諦。不取涅槃。斷德在妙覺。故通.別菩薩尚不

取之。何況圓耶。】

「故知初觀唯在於頓。言非實相是涅槃者。無教可憑。」

【釋曰。此當第三明初觀唯頓結斥彼非。故知法華

唯是頓頓。初心發觀三諦頓觀。而言但中非是實

相是涅槃者。無教可憑。是任情見以情判教。乃是

謗法。罪莫大焉。】

「問。豈有但中名為初心觀涅槃也。答。有也。喻曰。不知

求教。但任巳言。須無即無。須有即有。一家教相不見

少判但中涅槃。」

【釋曰。此責觀師不求聖人之言量以為立名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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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本。但任巳見發言。故使舉止悉皆失錯。大凡用

與須無即無。須有即有。須。用也。意云。有即須有。無

即須無。今觀師謂但中名為初心觀涅槃者是無

即云有。謂但中非是實相是有而言無。一家教觀

不見有文少判法華以為漸圓。修但中觀非是實

相是涅槃者。】

「問。如其必有二種頓者。大師何不分明顯說。答。如大

意在一頓等即其文也。又頂法師涅槃疏釋不次第

五行中云。十信斷或即是漸頓。不斷或者即是頓頓

(文中兩或字并誤)。喻曰。大意一頓巳如前破。彼引涅槃疏親

共對撿全無此文。應是續後謬思。便將想心證義。文

所不載。故使再撿無文。又大師諸文文所不載。何須

更引章安之文。況再撿全無何勞苦據。況復不次第

行正是四教中圓(問答喻三顯然故不釋)。

又數數常云。有八教故故有二頓(直引彼執)。喻曰。八教中

意具如前破(文在不識教體妨中)。

又云。二頓初心非一向異。雖異而同雖同而異。喻曰。

無將此異質竅他人。不許漸圓即是頓頓。理窮無據

同異混和。」

【釋曰。無將此異者。意云汝無將此同異異同質竅

他人(竅。古弔切)。穴也空也。質。有也。有無同異惑亂於人。

混和無歸。乃是理窮作此救耳。】

「問。一色一香無非中道。是何觀相。答。是漸頓非頓頓。

喻曰。此師巳執初心修觀。但聞中道便謂漸圓。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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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於言偏理圓。故大意中云。勿守語害圓誣罔聖意。

故經論名數或具或偏。言下之旨理必周備。大師以

備具釋偏言。故大意中云空即不空等。自語相違亦

如前破。」

【釋曰。觀師固執初心修觀。若聞中道便是漸圓。而

不曉於言雖在中具足三法。以由中道。雙遮為體

雙照為用。不可思議。言大師以備具釋偏言者。如

止觀引華嚴遊心法界如虗空。此舉空為端也。備

具釋云。空即不空亦即非空非不空。又云。一微塵

中有大千經卷。心具一切法。是偏舉有為端也。備

具釋云。有即不有亦即非有非不有。又云一色一

香無非中道。是偏舉中為端也。備具釋云。即中而

邊即非邊非不邊。一切法具足無減。是故誡云。勿

守語害圓誣罔聖意。觀師正當此責故也。言自語

相違者。一色一香無非中道。文在序中及大意章。

既指大意以為頓頓。而今又云即是漸頓。豈非自

語相違。上文巳破不復再出。故云亦如前破。】

「問。初心起觀。若捨二邊伹觀中道。何異通教但有中

名。如何初心見此但理便默不答。喻曰。言若有旨言

勝不言。言既無歸不言勝說。凡修觀者須立解心。解

心未成輒立此觀。言究理極以至無言。」

【釋曰。夫修觀者必須解明然後立觀。觀師既無圓

解。輒立二種頓觀。故為荊谿言以攻之。詞窮理極

便默不答。故云以至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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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據文須分兩種頓異。初心修觀實難分別(直引彼執)。

喻曰。前云教唯有一觀則有二。此中復云。文雖分兩

兩觀難分。據茲文又成文二觀一。前後違反不可復

論。故知學宗不得輒爾。此時猶可。曠累多生。仍使未

來不逢善友。」

【釋曰。故知學宗不可輒爾者。宗謂觀也。學觀若無

圓實理解。輒爾自立二種頓名。謗法之𠎝不可逃

也。曠劫為累受報何窮。餘報邪見不逢善友。可不

驚乎。】

「問。別教地前為登地雙亡雙照方便。其義如何。答。地

前雙亡。登地雙照。至第二地又亡又照。喻曰。非但觀

門失緒。亦乃文義參差。既云地前以為初地亡照方

便。當知正亡正照合在初地。如何乃云登地雙照。地

前雙。亡具如止觀第三卷中。此是讀文未周。不須別

破。」

【釋曰。此師圓解不明謬立二頓。既遭師詰。無理可

申。以至結舌無對。故云非但觀門失緒。此結前也。

亦乃文義參差者。斥其地前方便。登地證得。遮照

不齊。故云參差。何者。別教約行。教道十住用體真

止遮生死有。用入空觀照真諦理。十行用方便隨

緣止遮空塵沙。用出假觀照俗諦理。住.行二位各

一遮照。故謂之單遮單照。至入向時。收前異時遮

照入一心。修空假不二。中體現前。此但中觀任運

雙遮。任運雙照。故說初地證得雙亡雙照。如何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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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登地雙照。地前雙亡。止觀第三具出其相。略如

前說。此亦且從教道而說。未論圓修登地自證。予

嘗著別教但中觀章門具明此事。世有淺學聞但

中觀有人修之。及但中觀雙遮雙照惑耳驚心。亦

有撫掌而大笑者。是不曾讀止觀并輔行也。彼文

尚說藏.通二教離斷常中雙非雙照。況別但中佛

性理乎。】

「問。何名四三昧是通修。念佛是別修。」

【釋曰。此問止觀第一修大行中云。四三昧是通修。

念佛是別修。】

「答。頂法師誤。應云四三昧是別修。念佛是通修。」

【釋曰。答意謂章安結集時誤。應如答文之改。】

「喻曰。此師自誤。推失與他。今言通修者。以四三昧攝

一切行。故曰通。反以為別。念佛通收諸行不徧。乃是

通中之一。故名為別。反名為通。深不可也。」

【釋曰。輔行云。四三昧收諸行盡。故名為通。念佛三

昧諸行中一。故名為別。又四三昧皆通念佛。故名

為通。但語念佛偏舉一行。故名為別。故四念處云。

四皆念佛故名為通。但隨教別故名為別。藏念生

身。通念應身。別念報身。圓念法身。諸身具足。又云。

四三昧通四教故。復名為通。凡引諸文。皆以四三

昧為通。觀師特改。乃違文也。又云。有人改云。四三

昧是別。念佛是通。未失大意。何假改文。此乃縱奪

斥僻解師。言未失大意者。縱也。蓋言作此改文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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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失於宗乘大意。伹天台自有正文。何假改之。此

斥奪也。纂者不曉。却云章安未失大師之意。何其

謬也。】

「又云。三賢十聖住果報者。此兼兩教。圓教三賢。別教

十聖(此直引僻解所執也)。喻曰。言果報者。是實報土。既生果報

即是圓教四位之人。此師但見是賢聖之名。便分以

為別.圓兩教賢聖之稱。乃是借別名圓。俱生實報即

是正明圓位。若言別教賢聖位。不合生彼而判十地

屬別者。圓四十位俱破無明。因何乃分十地屬別人。

又約證道。地即是住。何須分別。縱存教道。則十地以

含兩教亦無分義。」

【釋曰。三賢十聖住果報。文出仁王經。一家引用唯

證於圓。蓋借別名名圓位也。何者。住果報者即是

實報無障礙土。唯圓聖生。餘罔能及。借別名者。圓

無三賢。以住.行.向皆破無明。咸證三德。故皆屬聖。

別無住果報。以住.行.向唯破見思.塵沙而巳。不生

彼土。是故三賢十聖皆破無明。生彼土者圓聖位

也。而僻解師謂三賢屬圓。十聖屬別。且圓四十位

皆破無明。因何十地而不得生。而以十聖屬別十

地耶。彼師但見經文有聖賢之言。便以賢聖分為

兩教。不知賢聖之稱乃是借別而名圓也。又若謂

仁王賢聖屬別者。則賢聖皆不合生。賢故不生。十

聖權設豈有生耶。既賢聖皆不合生。云何強判十

地而屬別教。圓四十位俱破無明。因何分割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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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別人耶。又若約證道十地生者。證道同圓。地即

是住。何須分別是別地耶。又縱存教道。則十地巳

含兩教。亦無分別義。焉用特云是別十地。以含字

誤。當為此巳字。】

「問。彼問人曰。聲聞經漸名漸圓者。八界發心不從漸

來。從此應判以為何教。」

【釋曰。此荊谿師騰僻解師嘗有此問。以問他人。意

謂聲聞之人經歷漸會。既至法華等蒙開悟。人從

漸來。故判法華以為漸圓。若八界微塵數菩薩皆

發無上菩提之心。不從漸來。從此合判為何教耶。】

「答。頓頓人也(僻解答也)。喻曰。難巳如前。何不從於八界塵

數為判頓頓而名漸圓。」

【釋曰。此喻有三。初指前反質。二略明觀失結前。三

歸命求證。初文云。難巳如前。前文巳斥人從漸來

判為漸圓。而今又以八界發心而為頓頓。今反質

之曰。何不只從八界發心判為頓頓而云漸圓耶。

而又成於自語相違。既判法華為漸頓。華嚴為頓

頓。今又以法華為頓頓。何無準之若此耶。】

「自此巳前略明觀失。教失不論。」

【釋曰。此當第二略明觀失。為扶止觀圓頓佛乘。是

故殷勤曉喻四十六番。意其僻解而歸正轍。然金

錍質於野客亦四十六。彼以擬於六即圓位。故至

爾數。今四十六豈不然耶。謂住.行.向.地四十。分真

即也。理即.名字.觀行.相似及以等.妙四十六也。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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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救於無情佛性。此為扶於圓頓止觀。彼解。此行。

從而可知矣。然略明觀失。由教失故乃致觀失。為

救觀門故略明之。是故教失置而不論。喻疑顯正

意在茲乎。嗚呼。觀師非常人也。身長九尺。手垂過

膝。眼有神光。口四十齒。才供二筆。目視九行。學天

台宗不至於道。豈非緣有所屬耶。】

「歸命諸賢聖。願捨是非心。為樹涅槃因。非欲貶量失。」

【釋曰。議論既畢。請諸賢聖為之明證。上來所說始

於所傳部別。終至喻疑顯正。并以為法之心建涅

槃道。以故是是非非不敢任情貶量得失。我心自

空。是非如響。普願一切心亦復然。咸歸三德和合

之海耳。】

止觀義例隨釋卷第六(終)

* No. 923-B

予著斯文。首尾整一歲。所以然者。有多緣故。一以

衰遲身迫暮境。不敢輒廢西歸日課。日課事畢方

臨筆硯。二以居山不深。賓朋尋訪相延道話往累

日。三以間或有疾。旬浹不書一字。今幸閣筆勒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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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卷。詞語鄙野。所貴俓顯旨趣而巳。後賢覽者。毋

以不文見請。但以正理為念。或見或聞。若毀若贊。

同為淨土見佛之緣。過此巳往。夫復何冀。

乙酉仲

夏上旬休日天台禪門第十六代傳教觀處元時

年七十六記

平昔述作本宗章門錄目附此。

* 經體章

* 經體用事

* 無住本指妄

* 答客無住本料簡問

* 家家辯正

* 答通相三觀十問

* 三種觀法

* 十義書指失

* 別教但中觀

* 金剛錍要義錄

* 涅槃四俱知常

* 止觀義例隨釋

* 妙玄三序略記

比聞有四教義錄。私安予名。非予筆也。

寶永元年歲輯甲申夏五月望日

比睿山西塔東谿沙門秀雲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