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訶止觀義例隨釋
摩訶止觀義例隨釋
數。故義開三別。次還依本以結一心。不見此意異說
便生。」
【釋曰。此當第八斥不曉三別止觀與一心止觀結
數之意。夫安心者有二。一者總安。二者別安。先總
安心。即是圓頓。約此圓頓論別安心。故知總安是
別安之總。別安是總安之別。以總冠別無以異也。
為結數故。先寄次第三觀以結其數。次以一心以
結其數。應知次第之三約義開之。次則還依本圓
以結一心。觀師不見。便謂三外別有頓頓。非妄而
何。結數巳見上文。不復出矣。】
「言發心文末一止觀結者。大意五章文相寬總。是故
皆以止觀結之。或時唯用一止觀結。如六即文。六文
皆一。或復唯用三止觀結。如隨自意文末。或時俱用
三一結之。如前所引。復闕無結文。如常行等三種三
昧。」
【釋曰。此當第九明三一止觀結文無殊。言發心文
末一止觀結者。此牒觀師僻見。遂據此文以立三
止觀外別有一頓頓觀也。言大意五章文相寬總。
是故皆以止觀結之。此荊谿出於五略中結文之
意也。大意一章文有五略。故云五章。以此五略包
下九廣。文相寬總。恐尋讀者心有異緣。是故諸文
之下皆以止觀結之。此總示也。此下別示。言或時
唯用一止觀結如六即文六文皆一者。始從理即.
名字.觀行乃至究竟。并以一止觀結之。故云六文
皆一。纂者云。前之四即則有結文。後之二即則無
結文。謂荊谿誤。六結之文昭然可見。不細尋之輒
詐祖師。非狂妄耶。或復唯用三止觀結如隨自意
文末者。彼止觀云。復次但約最後善明隨自意。此
是次第意漸次結也。若善惡俱明隨自意。即是頓
意圓頓結也。若襵牒之善明隨自意。此則不定意。
此襵牒善非前二攝。不離前二。於頓起漸。於漸起
頓。故不定也。或時俱用三一結之如前所引者。謂
四諦顯是中以三止觀結四弘中以一止觀結。故
云也。復闕無結文如常行等三種三昧者。應云。如
常坐等三種三昧。以隨自意中結文則多言常行
者。或恐文誤。】
「又若俱用三一結者。只是通別不同。何者。一種結云。
發菩提心即是觀。邪僻心息即是止。當知三種無不
發心邪僻心息。」
【釋曰。此當第十明三一結只是通別有三。初明一
結為通。二又三下。明三結義亦屬通。三此第下。明
初文與今辨釋有異。初文云。若俱用三一止觀結
者。此重牒上文。或時俱用三一結之。如前所引者。
只是通別不同耳。用一結者為通。用三結者為別。
何者下。問起釋出。一止觀結云。發菩提心為觀。邪
僻心息為止。是則三種止觀無不發心。無不邪息。
當知此一是通是總。如何謂是三止觀外別一頓
頓耶。】
「又三種結者亦是通義。以通三故是故結之。始從三
藏終至圓頓。皆悉有於漸.頓.不定。具如第三偏圓文
中及玄文第十判教相中四教是別。三種是通。」
【釋曰。此當第二明用三結義亦屬通。言亦屬通者。
初文以一結之而名為通。蓋通總之通也。此一總
三故名通也。今明三結應名為別。而亦名通者。乃
取四教為別。教教自有漸.頓.不定。故亦名通。應知
藏等四別通有此三。是故結之。言具如第三偏圓
文中者。止觀第三卷第五偏圓章中及玄文第十
判教相中。并以四教為別。三種是通。於四教中當
分則以因位為漸。極果為圓。入位不定而為不定。
彼文甚廣。恐繁不引。】
「此第一文不歷四教。一一以三結總。以四教共為三
結。以三對一。三復為別。人不見之。便以又以之言憑
茲別立。深不可也。」
【釋曰。此當第三明於上文與今辨釋有異。上據偏
圓及玄第十。并以四教為別。三結為通。故藏至圓
一一皆用三止觀結。今文乃據止觀第一發大心
中所明感應及四悉等皆通四教。只於此四用於
三結。是則四教為總。三結為別。此以教總而結別。
自為一番總別也。又以三對一。三復為別。上文對
教成別。今文對一復別。乃是以一對三三又為別。
如此三一只是總別。豈有三外別立頓頓耶。觀師
不見。乃以天台三觀結外云。又以一止觀結。指此
又以等言以立頓頓。不知此一即是通總。約此建
立。無乃為謬乎。】
「問。兩種頓位同異云何。答。住前則別。」
【釋曰。問文可見。答云住前則別者。即是謂漸頓位
者住前斷四住。頓頓位者住前圓伏五住。登住圓
破五住。故云住前則異也。】
「喻曰。凡列位者皆須準教。及以古師一家立位唯分
四別。一期教迹因果顯著。有始有終莫過此四。三藏
則四果支佛百劫僧祇。通教則三乘共位及名別義
通。別.圓並立五十二位。但行有賖促斷伏不同。圓依
法華更加五品。一家所用諸部咸然。輒不曾聞兩頓
之位。巳如前破。」
【釋曰。言三乘共位者。因果俱通位也。且從當教有
始終說。若乃通別通圓。藉通開導之位。有始無終
非此所論。名別義通者。借別教名名通教位。加以
十信為乾慧地名信忍。住.行.向三名伏忍.柔順忍。
初地得無生忍為見地。二地至七為羅漢。八為支
佛。九為菩薩。第十寂滅忍為佛地。此乃借別教名
名通位也。具在玄文。別圓次位其周足者莫過華
嚴.瓔珞。是故今云並立五十二位也。言行有賖促
伏斷不同者。別人先空次假後中。動經百千無量
恒河沙劫。方入十信位等。故云賖也。圓人根利。初
緣實相造境即中。無生法忍一生可獲。或障重者
不過三生。故云促也。言斷伏不同者。別人住.行.向
三伏無明惑。初地方破。圓人五品十信伏無明惑。
初住即破。故云不同。更加五品。巳見上文。一家教
門曾不聞於兩頓之位。觀師謬立。破意巳如反以
仁王四住先落文破之是也。】
「問。何故分別立二頓耶。答。由根利鈍立二不同。喻曰。
自昔承稟一圓家教法。不見二頓。而分兩根。處處文
中伹云華嚴兼於利鈍。利則圓教。鈍則別人。或一一
教中而分三根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鈍。是則教教部
部無不皆然。來至法華同入一實。無容開會同一根
性仍稱為鈍。覆權隱迹有利有鈍而名為利。深不可
也。」
【釋曰。承稟一圓家教法者。此文多一圓字。不成句
讀。仍又倒文。或一一教而分三根者。謂當教各有
上中下故。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鈍者。信行藉聞故
鈍。法行內照故利。又信行一聞即悟故利。法行歷
法觀察故鈍。或俱利鈍。信行聞利修鈍。法行修利
聞鈍。教教部部無不皆然者。此約法華巳前四當
分說。來至法華同入一實。無小無大同歸佛界。而
僻解師無容開會同一根性仍名為鈍。無容者。不
許也。反以開顯一實名為鈍根。却以覆權隱迹有
利有鈍而名為利。華嚴未開故覆權。隔彼聲聞使
如聾瘂故。華嚴未開迹故隱本。但云寂場始成故。
豈以開權顯本而為鈍。却以覆權隱本而為利
耶。】
「問。方等中四漸中開四。兩四中圓為何同異。答。但是
四教中圓皆是漸圓。」
【釋曰。設此問者試探觀師。及其答出果然不曉。】
「喻曰。此師不識漸教之義。是故不知方等只是漸中
之一。謂言漸教與方等殊。即便答云。但是四教皆名
為漸。若知不別云何便答。但是之言。借使法華會前
四教中圓皆名漸圓。法華開權獨顯一圓。何故仍立
漸圓之稱。若爾。但識四教從漸之言。不了法華開廢
等意。因茲暗立漸頓之言。」
【釋曰。此文斥彼不解方等中四與漸開四只是一
四。致有妄答之過。言不識漸教之義者。夫事不頓
成故謂之漸。鹿苑漸初也。方等漸中也。般若漸末
也。設此漸者有二意焉。一者為取法華機故。次第
豎入。是故鹿苑證果。方等彈呵。般若淘汰得。至法
華開顯授記。二者法華會前有堪入道者。橫施四
教。一一赴之。漸教之義正在於斯。方等只是漸中
之一。彼不知此。乃謂方等中四與漸四殊。即便答
云皆名為漸。是故應知。漸開出四者。總三時漸開
出四耳。豈有漸開四外更有方等之四耶。若其知
者。那得答云但是四教皆名為漸耶。言借使法華
會前四教中圓皆名漸頓者。此乃縱許之詞也。
法華開權獨顯一圓。何故仍立漸圓之稱。是則
開權顯實有何功耶。若爾。但識從漸開四之言。不
了漸教所以是涉道之淺也。而亦不了開廢之意
在超八。因以暗心立漸頓之名。致茲誤謬之如此
也。】
「問。涅槃中圓復何差別。答。亦是漸圓。喻曰。若如所判。
始自鹿苑終至涅槃一槩漸圓。玄文何故苦破光宅。
光宅仍以法華異昔。引昔通謾尚乃破之。此師稟受
山門。翻更不如光宅。應云。涅槃雖四前三知圓。方等
雖四三不入實。漸中開四不殊方等。諸文盛說。何足
復疑。依彼所論。涅槃圓伊便成無用。復有一行乃是
徒設。」
【釋曰。僻解師以自鹿苑至涅槃教一槩為漸。尚不
及光宅雲師而尊法華以異昔教。故立法華為廣
高長。及以昔教為挾下短。引昔通謾者而不簡於
諸味中圓同法華妙。故遭天台二十四難。故云苦
破。觀師稟山門教。反不如之。何學道滅裂耶。纂者
云謾字誤。應從此漫。聞見不博耳。】
「問。涅槃四教俱入圓不。答。有不入者。十仙外道即是
其流。喻曰。徒聞涅槃入實之言。不曉捃拾得入之意。
若十仙不入。三修豈聞。初後俱無中間寧入。十仙不
入。世尊何故為其說常。破云。汝外道中因雖是常而
果無常。我佛法中因是無常而果是常。乃至陳如色
常受想行識常。餘諸外道大意皆爾。如何謬判以為
無常。易見之文尚謬。況復難見耶。」
【釋曰。徒聞涅槃入實之言。不曉捃拾得入之意者。
應知由捃拾故一切入實。以法華如秋大收。以涅
槃如收歛殘餘。是故殘餘一切皆入。如何却言十
仙不入耶。言十仙者。一闍提首那。二婆私吒。三先
尼。四迦葉。五富那。六淨梵志。七犢子梵志。八納衣
梵志。九弘廣。十須䟦陀羅。若此十仙不得入者。三
修之法豈得聞耶。既聞三修安得不入。言三修者。
而有三種。一邪三修。即外人所計常樂我也。二劣
三修。即小乘無常.苦.無我也。三勝三修。即大涅槃
常樂我也。今文中言三修者。即勝三修也。不言淨
與不淨者。為對外道邪三故但三耳。言初後俱無
中間寧入者。涅槃初會明常住宗。即常樂我勝三
修也。後明十仙入實亦勝三修。初後既然。中間寧
不入真實耶。若十仙不入者。世尊何故為其說常。
如闍提首那以因果是無常難佛。佛即問云。汝性
是常耶。是無常耶。首那答言。我性是常。佛問。汝性
能作一切內外法之因耶。答言如是。佛問。云何作
因。答言從性生大。從大生慢。乃至二十五法。佛問。
是大等法常耶無常耶。答言。我法性常。大等諸法
悉是無常。佛問。如汝法中因常果無常。然我法中
因雖無常而果是常。有何等過。言乃至陳如色常
等者。此陳如品中對告陳如。云色是無常。因滅是
色獲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然陳如品在十
仙前。今文所引。先引十仙次方陳如。乃至之言。却
以後文超至前耳。有理存焉。無以文之前後而為
妨之。十仙之中一仙既爾諸仙皆然。乃至第十為
須䟦陀羅說真實想等入實之文。明如日月。如何
暗判為不入實是無常耶。】
「問。止觀第一卷後多種譬文。如迦陵頻伽聲。擣萬種
為丸。在大海浴。阿伽陀藥等。為喻何頓。答。並是漸頓。
何以故。猶在㲉中萬種須擣。須待諸水入於大海。須
合諸藥為阿伽陀。故是漸頓。若不出㲉。諸水是海。不
擣萬種不合為藥。任運自具方是頓頓。」
【釋曰。此答文中僻解師以諸譬文皆為漸頓而作
譬喻。是故結云故是漸頓。即出頓頓譬云。若不出
㲉者。意云迦陵鳥猶在㲉中尚猶未出。待出方更
轉勝。故知譬漸頓。不若不出㲉為頓頓。譬諸水入
海。不若諸水自具香丸合藥。不若不擣不合方為
頓頓之譬。】
「喻曰。此中二失。一者不曉喻旨。二者違於自言。不曉
喻者。夫言喻者但約少分。故大經云。不可以喻喻真
解脫。如雪山類象豈可求其尾牙。舉扇喻月豈可求
其光挂。況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諸法。取現見者以
之為喻。未入海諸水不具。未擣為丸眾氣不足。自餘
諸鳥㲉中不鳴。餘藥雖合治病不徧。故用此等以為
頓喻。如何破喻而為漸圓。養子不肖過而難他喻。即
其事也。」
【釋曰。此僻解師因難譬喻而成二失。一者不曉喻
旨。二者自語相違。不曉喻旨者。凡言喻但取少分
而巳。大經云。不可以喻喻真解脫。如以雪山之白
以喻白象。豈可責其不具尾牙。如以滿月以譬佛
面。不可責其無眉眼口鼻耳等。如舉扇喻月。豈可
責其無光挂等。文中挂字誤。應從木。不應從手。言
光桂者。且順世俗云月有桂樹耳。纂者云。舉扇恐
誤。應云舉面。諸文舉扇喻月有之。何必疑此。言況
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諸法。取現見者以之為喻
者。具是字恐誤。應云具足。凡字之誤者。或聲相類
故誤。或形相類故誤。此形相類也。本文意者。止觀
文意也。譬如大海具一切水。此譬一法具一切法。
如擣萬種香為丸。若燒一塵具足眾氣。一塵譬一
法具一切法也。如何以未入海諸水自具為頓頓
譬。以不擣為丸之香自具為頓頓譬。迦陵鳥在㲉
中鳴。其聲巳過一切鳥音。況出卵乎。此譬稟圓頓
止觀行人雖未破無明㲉。即巳超過七方便上。況
破無明乎。如何破云猶在㲉中尚待出㲉。不若不
出㲉為頓頓譬。餘藥雖合治病不徧者。止觀云。譬
如良醫有一祕方。總攝諸方功兼諸藥。阿伽陀藥
也。如何破云不合為藥自然具者為頓頓喻。言養
子不肖者。肖。似也。夫世人稟父母遺體。必骨法相
肖。所為亦然。觀師稟學荊谿。道不相肖。故云養子
不肖過。過謂作過。非循理也。而難他喻者。以法望
喻。喻為他也。即其事也者。即同世人養子不肖作
過。故云也。此不曉喻旨也。】
「二違自言者。自立大意以為頓頓。此等喻文皆在大
意。如何自斥以為漸圓。」
【釋曰。此等喻文皆在大意者。一往之言也。其實擣
萬香.大海浴。文在序中。頻伽鳥.阿伽藥在大意中。
觀師既立大意而為頓頓。反斥此喻而喻漸圓。豈
非自語而相違耶。】
「問。第一卷中實非父子兩謂路人。此喻何等。答。實非
骨肉是前兩教。兩謂路人是後兩教。喻曰。此深不見
文中喻意。文以界內界外各有一理。理各兩教以為
能詮。並以四諦以為迷解。文中自合。瞋以譬集。打以
譬苦。若兩謂父子。瞋打薄者以譬直教。兩謂路人。瞋
打厚者以喻紆迴。此謂道諦智解不同。故使滅諦即
離亦別。若即解者。苦集即理。如路人為父子。若離解
者。苦集異理。如父子為路人。當知實非骨肉兩謂路
人。但約拙教一離義爾。亦闕分判界內外是何等拙。
而便跨節以為四教具如止觀記中釋。」
【釋曰。以路人為父子。以父子為路人。通為界內界
外而作譬也。界內外各有一理。界內真理也。界外
中理也。由迷一真有輕重故。則有藏.通二教。由迷
一中有輕重故。則有別.圓二教。四教各有苦集滅
道之四諦也。藏.別二教苦集重故。如兩謂路人。瞋
打則厚。迂通化城。迂通寶所。通圓二教苦集輕故。
如兩謂父子。嗔打則輕。直通化城。直通寶所。此四
四諦者。但是即離之異耳。若約即解。苦集即道滅。
如路人為父子。若約離解。苦集非道滅。苦集之體
本是道滅。以解拙故如父子為路人。當知止觀第
一云。實非骨肉兩謂路人者。但約拙教一離義爾。
言一離者。不對即說。故云一離。觀師如何謂實非
骨肉為前兩教。兩謂路人是後兩教耶。言亦闕分
判界內外是何等拙者。既分四教。二拙二巧亦應
可見。】
「問。漸之與師為同為異。答。此二不同。漸則開四。別不
開四。喻曰。既其不識漸教開四徒。與別教弁異何益。
今言漸別皆應開四者。兩文不同。漸教開四巳如前
說。別開四者具如別教四弘之中約四諦境皆歷四
教。但須委知開四所以。然於別人自行化他。未必全
立四教之名。但云界內界外曲直巧拙。自行則次第
豎入。化他則隨緣橫被。被機雖橫行終成豎。自行雖
豎徧學成橫。如初入空偏用析體以破見思。仍是偏
用一門自行。若至十行為利他故。方始徧習析體八
門及以無量無作八門。爾時所習乃得名橫。是則自
他四教義足。讀文不委義理輕疏。而便謬判別不開
四。」
【釋曰。此一節文所明別人自行豎入之四。化他橫
學之四。文義璨然不復釋也。】
「問。商略之文為是何處。答。挹流尋源巳下文是。喻曰。
此亦二失。一者不曉新舊文意。二者商略謬判祖承。
初不曉文意者。舊本十章前五是序後五是正。故舊
本初云。竊念述聞共為十章。商略等五名為竊念。巳
之私竊興念序故。開章等五名為述聞。述巳親從法
會聞故。再治改者良以竊念不應連接述聞為十。故
廢商略五章之名。章名雖廢仍存其文。述聞五章次
第雖在亦沒章名。新移商略之文以為引證之例。首
加止觀等字用為通序。則以挹流等文用擬別序。人
不見之便為亂說。空張舊本商略以消別序新文。奈
何商略之文復彰祖承之後。甚不可也。」
【釋曰。僻解師難前諸喻令成漸圓之喻。既成二失。
今指商略以為祖承。復成二失。故云亦也。言不曉
新舊文意者。舊文第二本也。新文今現行本也。舊
本首云竊念述聞共為十章。一商略。二祖承。三辨
差。四引證。五示處。此五章者乃章安私竊興念之
所序也。正說五者。一開章。二生起。三分別。四料簡。
五解釋。此乃章安自述從法會所親聞之法。是故
云竊念述聞共為十章。然再治定其意在何。謂由
以將巳之五章及所聞之法合為十章。意似不便。
故再治定沒舊章名。以再治文伹為序正。於初序
中乃安止觀明靜等擬經之通序也。自挹流尋源
巳去乃當別序。再治定意其在斯乎。如何觀師以
商略等名而分再治定文。故再治文迴舊商略以
為圓證。故云略引佛經粗彰圓意。如何以商略文
為祖承耶。況商略文在第一科。祖承居二也。觀師
妄指商略在祖承後。故云甚不可也。】
「問。挹流巳下正當舊本祖承之文。如何將為商略文
耶。答。正是商略有師無師故云商略。喻曰。舊釋商略
云。略引佛經粗彰圓意故云商略。即引華嚴了達賢
首聞圓等文。今乃判他祖承之文而為商略有師無
師。既將祖承以為商略。祖承儻更指後辨差。從始至
終重重妄說。」
【釋曰。華嚴了達賢首等巳見上文。餘皆可曉不復
記也。】
「問。有情心法并有情色及外依報。此之三法頓及頓
頓起觀何殊。答。頓頓隨觀即具諸法。漸頓心具。餘二
則無。喻曰。據此答文却用漸圓為頓頓。何者。四教中
圓奚嘗不云三處具法。故四念處圓文中云。非但唯
識亦乃唯色唯聲唯觸。三處具法正是四教末後之
圓。今謬判為頓頓文者。驗知諸判但用胸襟。又漸圓
既知心具諸法。諸法徧攝豈隔色耶。色攝入心心即
是色。如何謬判唯心具耶。若別教人。初心色心并不
具法。何獨色耶。漸頓迴互教門雜矣。教門既雜。依教
修觀冥如夜遊。」
【釋曰。此斥三處具法謬判頓頓之失也。何者。僻解
師謂漸頓觀者止論心具諸法。餘二不具。若頓頓
觀者隨所發觀即具諸法。如此判者乃成却以漸
頓為頓頓也。故四念處中圓四念處云。非但唯識
亦乃唯色等。色兼內色及外依報。是則三處具法
明文在茲。何謂漸圓只明心具。況又漸既知心具。
則一切唯心。心外無色色即是心。豈有心具非色
具耶。若言心具色不具者。進不成圓退不成別。圓
則圓於一切色心內外一切咸徧。別則別人初心
若色若心并皆不具。何獨色法不具法耶。言漸頓
迴互者。既以四教中圓而為漸頓。復用四教中圓
具法而為頓頓於解回惑。則教門雜亂。依教修觀
暗如夜遊。何所至耶。】
「問。此二種觀初心何別。答。頓頓觀者初發心時三諦
俱觀。漸頓觀者先觀中道離於二邊。二觀先成見思
前破。後證中道三諦方同。喻曰。雖指文中三處五處
以立頓頓既無正義。約觀判位亦無正文。大師唯引
諸經明位以證四教。不見引證四教之外別立一頓。
況彼諸處頓頓之文。盡是四教最後之圓。彼以此圓
判為漸圓。云初發心者先觀中道。一切教法都無此
文。別則先觀二邊方乃見思先落。豈有但觀中道先
破見思。圓別不成。都無所據。」
【釋曰。此斥僻解師援引三處五處以立頓頓既無
正義。與而言之有文無義。奪而言之文亦非也。今
約觀判位亦無正文者。尚不有文。義安有耶。言三
處者。一指玄文藏等四外既有頓教。二指玄文結
教相中云今法華是漸圓。三指法華中諸聲聞從
小來等。此三處也。五處者。一據第一卷舉神通喻
圓頓止觀至識通塞中即三觀破於神通。既破神
通知非頓頓。二據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三據三
止觀竟又云今依經更明圓頓。四據安心文末初
以三止觀結數次又約一心結數。五據第一結發
心文先三止觀結次又以一止觀結。三五處文以
為證據立頓頓觀。一往似真再研則偽。上文巳破。
餘文可見不能盡記。】
「問。一心三觀與三觀一心二文何別。答。一心三觀即
是假。三觀一心即是空。非三非一即是中。為破步馬
神通故云空假。若論頓頓一中具三。喻曰。本論三觀
須有所以。此是佛法大體。又是一家要門。凡用其名
須得指實。既用此三格一切法。應曉三意方盡其門。」
【釋曰。此一喻文凡有六段。一總論三觀功能。二一
者下。別示須曉三意。三此三下。明一三三一都非
上文三意。四縱觀下。總明破橫豎通塞。五又文下。
別明破橫通塞。六破於下。斥彼一中具三未是頓
頓。初文者本論三觀須有深義。故云所以。佛法大
體無越三觀。一家入道要門亦莫過於三觀。凡用
其名須得指實者。謂指的實理。格一切法者。定一
切法也。若曉三意。佛法大體一家要門皎在目前
矣。】
「一者對境成觀。如觀一心為不思議境及破法等文
是也。二者覆疏收束。如第一卷合散非合非散三一
非三非一等是。三者寄名義立。如門非門非門非不
門權實非權非實等是。」
【釋曰。此當第二別示須曉三意。初文意者上巳具
陳。二覆疏收束者。止觀云非三而三三而不三。非
合非散而合而散非非合非非散。不可一異而一
而異。輔行云。非三而三下。複疎三諦還成三諦。非
三而三假也。三而不三空也。亦應更云。非三非非
三中也。文無者略耳。言複疎者。複其三諦疎漏文
也。何者。凡言三諦者。無相之謂真。備法之謂假。雙
非之謂中。如此說者。體雖圓融語猶疎漏。是故複
云非三而三。非三空也。而三假也。三而不三假即
空也。是則三諦皆空。三諦皆假。三諦皆中。方成一
空一切空。一假一切假。一中一切中。三德密藏無
疎漏也。合散非合散等準此可知。覆疏收束三諦
還成三諦。其意若此。三寄名義立如門非門非門
非不門。此文在第一卷序中明三止觀畢云。若封
文為害。須知文非文。達一切文非文非不文。能於
一文得一切解。為此義故。以三種文作達一門。此
乃寄文之名義立。門。義也。文既達於三諦。由茲入
實。故文即門也。此門即實相當體門也。權實非權
非實。在偏圓中亦寄權實之名立三諦之義耳。】
「此三觀一心一心三觀都非此之三三觀意。只是翻
對破彼縱橫觀。」
【釋曰。此當第三一心三觀三觀一心。都非上文三
種之意。只是以語相翻破橫破豎之通塞耳。對破
下文當見。】
「縱觀唯約次第之三而不得一。故以即一而三破彼
縱義。故云一心三觀破豎通塞。橫觀唯得各別之一
而不得三。故以即三之一破彼橫文。故云三觀一心
破彼橫通塞。人不見此。便加雙非以對三觀。」
【釋曰。此當第四分屬三一一三對破橫豎通塞。在
文可見。彼僻解師便加雙非以對三觀。非妄謬而
何。】
「又文自云空即三。故破步涉。假即三故破乘馬。中即
三故破神通。彼師乃云。為破步馬神通故云空假。步
馬元是單空單假。何須更以空假破之。」
【釋曰。此當第五別破橫通塞。文顯不復記。】
「破於橫別步馬神通。正用圓教一中具三。何故別云
若論頓頓一中具三。此是違文謬說。令迷文者信之。
亦是立觀違文。令謬觀者輒受。」
【釋曰。此當第六斥僻解師不曉四教中圓一中具
三破彼橫別步馬神通正用於此。如何別云若論
頓頓一中具三耶。迷文故使迷文者信之。謬觀故
使謬觀者受之。黠慧正觀之士豈信受耶。】
「問。相待絕待有何同異。答。頓頓是絕待。漸頓是相待。
喻曰。誤之甚矣。依此所判。則應相待絕待俱非頓頓。
何者。以玄文中判今法華具有二義。謂相待絕待。若
爾。何處別有頓頓絕耶。」
【釋曰。此一喻文有四番意。一斥非顯是。二依彼下。
出彼謬立以正斥之。三凡言下。斥不識相待意。四
又亦下。斥不識絕待意。初文意者。斥非。云誤之甚
矣。顯是者。依此宗判則相待絕待俱非華嚴之頓
頓也。以玄文中的判法華方具二妙。除此之外更
無有文別有頓頓為絕待者。觀師之解真可笑。】
「又依彼所判則唯華嚴是絕。法華純待。若知法華具
有二義。復以待絕分為二頓。當知此判自語相違。據
斯以論俱迷二待。何者。二待并須非漸唯頓。判為相
待又判為漸。此復一重自語相背。」
【釋曰。此當第二出彼謬立以正斥之。彼有兩番自
語相違。一者彼師以華嚴為絕待。法華為相待。今
反質之。既稟天台宗教。若其巳知唯判法華具有
二妙。復以待絕而分二頓。豈非自語相違耶。此第
一番自語相違也。據斯以論俱迷二待。何者。夫二
待者并須非漸唯頓。既判法華為相待妙。如何又
判而為漸圓。既云妙巳安可漸耶。此第二番自語
相違。】
「凡言相待。待前諸教為漸為麤。方今法華是頓是妙。
頓居漸後兼所破說。對漸明頓故云漸頓。人不見之。
徒分待絕以對二經。」
【釋曰。此當第三斥彼不識相待之義。凡言者。謂玄
文.文句.止觀等文也。必須待前諸教諸部為漸為
麤。方顯法華為頓為妙。以法華妙頓在漸後。所破
兼能對漸明頓。故云漸頓。觀師不見玄文之意。輒
以二待而對二經。妄謬甚矣。】
「又亦不識絕待之意。絕於所待名絕待者。方是妙頓。
彼乃離頓。待別立絕。名何為頓頓。」
【釋曰。此當第四斥不識絕待之意。言絕待者。必須
絕於所待論妙尚存所待。絕待論妙絕於所絕。方
名妙頓。彼乃離於法華圓頓相待。別立華嚴以為
頓絕。何為頓頓。何為絕耶。】
「問。此法華之文具足二待。豈可離文判屬二途。」
【釋曰。言離文者。謂離開二待文。判屬法華及華嚴
故。】
「答。會竟無二。未會則別。喻曰。此師非但迷於玄文待
絕之名。亦乃不達法華開會之意。一代教法會在法
華。彼判法華唯有相待。更立何部稱為會經。若以法
華會入華嚴華。嚴實無開顯之說。若爾。兩俱未會。應
別立一經以會斯二。」
【釋曰。此一喻文有四。初指上迷二待名及不達法
華開會之意。二若以下。遮以觀為會。三今家下。判
彼華嚴尚為法華廢絕二待俱無。四會竟下。縱而
奪之。初文意者。迷名指上也。亦乃下。起後也。一代
教法歸會在於法華。以由如來出世本意。意在一
實。初成正覺觀物未堪。從一實相生無量法。所謂
二法.三道.四果。二法者。謂華嚴頓也。三時漸也。三
道者。三乘道也。四果者。四佛果也。權不可以終用。
故會而歸之。是故此經有相待焉。有絕待焉。彼僻
解師乃判法華唯有相待。若其然者。更立何部稱
為會經。若以法華會入華嚴。華嚴經中實無開顯
之說。若法華伹有相待。是未開也。華嚴又無開顯
之文。則兩俱未會。應別立一經以會法華.華嚴二
教。終無是理。】
「若以觀會。會則無文。」
【釋曰。此當第二遮彼師。恐其轉計謂約教義判於
待絕分對二經既不可會。約修觀說理應可融。是
故遮云會則無文。無文則無教可憑。無可憑則所
判謬矣。】
「今家所判以法華之絕絕彼華嚴。當知華嚴未絕明
矣。又何但未絕。亦乃無待。以兼別故獨顯不成。尚非
相待。絕何所寄。」
【釋曰。此當第三判彼華嚴尚為法華所待所絕二
侍俱無。何者。以華嚴教自從法華一實施出。若判
麤妙乃為所待之麤。若論絕妙乃為法華所開。故
知華嚴未絕明矣。又復華嚴何但未絕。以兼別故
獨顯不成。尚無相待絕待之名。體何所寄。】
「會竟無二還歸法華。何故判之云非頓頓。」
【釋曰。此當第四縱而奪之。既云會竟無二還歸法
華。何故復判法華云非頓頓。此又一重自語相違
也。】
「問。法華之文豈有不會。答。對前稱待應無別理。喻曰。
若據此答。定判法華唯有相待。雖有相待理亦不周。
伹得待前之言。失於能對之妙。縱使法華但有相待。
終成不曉所待之名。所待即前諸麤。前謂華嚴。若望
彼所判還負巳宗。華嚴既麤。頓頓何在。法華咸妙。頓
頓不疑。相待既然。絕待可判。」
【釋曰。言若望彼所判還負巳宗者。以彼立華嚴為
頓頓絕待。法華為漸頓相待。是巳宗也。且相待論
妙望前為麤。前則華嚴等教。既為所待之麤。頓頓
安在。法華一部咸妙。既無兼帶。頓頓何疑。只以法
華相待為論尚爾。絕待絕此。豈分屬華嚴耶。】
「問。修觀之法準義用文既同法華。應依會義。因何對
昔而分二途。又以法華為不會。乃將華嚴為絕待。」
【釋曰。此問意者。蓋言凡論修觀必須準義。用於經
文。依經作觀。觀與經合方為正觀。如今止觀必準
開顯妙義。用圓極之文。故云準義用文也。言既同
法華者。約開顯說同皆法華。應依會義以立觀行。
因何對昔而分二途。因何又以法華但有相待而
為不會。乃以華嚴所待之麤而為絕待耶。】
「答。修觀不同於教。是故觀二教一。喻曰。凡修觀者必
依於教。若觀二教一。其理不成。法華既融。只應還依
融義修觀。其虗立二觀。謬以絕為華嚴。會義既歸法
華。頓頓之名徒設。況教一觀二一觀無文。又與立宗
全成乖互。本立華嚴為頓頓。頓頓却歸於法華。頓義
既歸於法華。言判為漸者。謬矣。」
【釋曰。言若觀二教一其理不成者。謂必無此理也。
況教一觀二一觀無文者。謂若依華嚴為頓頓觀。
則漸頓一觀無文。若依法華為漸頓觀。則頓頓一
觀無文。故云一觀無文。餘文可見不復記之。】
「問。觀本依教。無教如何立觀。答。根別。喻曰。此乃臨急
之說。不思前後相違。觀既隨根。根本順教。有根無教
同於本迷。若以頓頓為華嚴。則漸圓無教。若以法華
為漸教。則頓頓無文(問言喻文皆可曉。不復記也)。
問曰。云何名為頓頓觀相。答。前即後故名空。後即前
故名假。前後不二名中。喻曰。後即是前何異前即是
後。徒於不二前後謬立空假之名。實未能知三觀相
狀(此問答喻亦可見)。
又自說云頓頓如法華六根清淨位伹云六根清淨。
不云先斷見思。故知是頓頓。漸圓如仁王十善菩薩
位。既云長別苦海即是先除見思故。知是漸頓。」
【釋曰。此不設問。但直引彼所迷所說即使喻之。故
無答文消釋。二經文異意同。斥非顯是。巳見上文
不復再記。】
「喻曰。自言相違不可窮盡。初以法華為漸頓。今以法
華為頓頓。況復不知山門諸部並將仁王以證法華。
法華云無漏意根。仁王云長別苦海。無漏與別苦但
有因果之殊。不見義同。從文分二。」
【釋曰。言但有因果之殊者。法華從因。故云雖未得
無漏智慧。而其意根清淨如此。仁王從果。故云長
別苦海。報果也。爾前必有習因。習果六根清淨也。
法華六根清淨即是習因習果之報因。將必獲於
長別苦海之報果。觀師不曉。分此二經以為漸頓.
頓頓。誤之甚矣。】
「又云前文既云大意在一頓。當知五略正明頓頓。釋
名巳去并是漸頓。」
【釋曰。此師以見料簡文云。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
便謂五略正明頓頓。釋名辨體及正修巳去并是
漸頓。】
「喻曰。大意與下文但是廣略之殊。如何分二。故分別
中將大意對八章。十義分別廣略即其一焉。豈有略
頓而廣漸耶。」
【釋曰。喻文有三。初斥廣略義不相應。二又第下。斥
解與行異。三又若下。汎引上下諸文反質。初文意
者。略本略於廣。廣則廣於略。五略之略既是頓頓。
下之八廣如何是漸頓耶。】
「又第五初列前六重以開解。今依解以立行。如何以
解為頓頓。以行為漸圓。依解起行。行既違於解。此乃
目視東而足西。膏南而明北。」
【釋曰。此當第二斥解與行異也。前六重開解者。或
以五重為解。方便為行。同異巳見上文。今依解以
立行。第七正修也。言目東而足西者。目。止解也。足。
止行也。膏南明北者。膏。脂油之類可以助明。明譬
觀行。膏譬觀解。合譬可見。如何以頓頓之解而立
漸頓之行。正所謂目東而足西也。膏明亦然。】
「又若以大意唯在於頓頓。何故大行通引三乘。若下
文唯在於漸圓。何故復有一心止觀及中即三觀破
前神通。又若大意唯在頓頓。何故發心四諦四弘十
種發心皆列四教。下文屬漸。破亦同前。文既相違。依
何立行。」
【釋曰。此當第三引上下文反質二頓觀師。若以大
意唯在於頓頓者。修大行中何故通引三乘。如此
則豈唯頓頓。若謂下文以漸圓者。巧安止觀及破
法徧何故有一心止觀及通塞中。中即三觀破神
通。如此則豈唯漸圓。又若大意唯在頓頓。何故發
大心中四諦四弘十種發心皆列四教。如此則豈
唯頓頓耶。下文屬漸更有顯然。頓頓文相不能具
引。故云破亦同前。此亦且順彼計作此破文。其實
一部無非圓頓。立文既其相反。觀行若為準則。】
「又云。此之兩觀。初心修觀太難分別。須自入觀方乃
得知。喻曰。如破徧初初入無生咸須依教。況六章生
解以導行。初既云分別太難。信是解心冥昧。解既冥
昧。入觀無由。彼解未明便推入觀。何異闇證增上鼠
唧鳥空而宣入證之言。令他生於聖想。忽令領納說
實。墜於過人。實得說尚招愆違想。故當重釁。又若實
得。為何位次。若假名與他何異。若五品位便同大師。
予實不裁。證者自了。願不欺聖。無違自心。」
【釋曰。此斥觀師謬立二種頓觀。既遭詰難無理可
通。乃云此之二觀初心修觀太難分別須自入觀
方乃得知。由此乃見解行俱非。而又妄說過人之
法。且如破法徧初備列四門。於四門中無生為首。
即須依於無生門教以立正行。況復一部大旨前
之六章而開妙解。以解導行。行始分別。十境十乘
詳矣明矣。如何乃云太難分別。豈非解心冥昧乎。
以解不明遭師詰難。欲遮過咎便推入觀。因此乃
成增上慢罪。夫妄對人趣稱過人法。前人知解犯
重罪。前人不解犯偷蘭遮。除增上慢及業報得。或
戲笑說或疾患說不犯。言忽令領納說實者。意云
忽然令聞汝說而領受之。謂汝說為實者。墜於過
人。墜。墮也。若實得聖道向白衣說得提罪。況違理
情想之說故當得重釁也。又且縱之。若汝實得。為
何次位。若假名名字者。與他何異。此顯名字者多
矣。若言五品位者。應須便同天台大師得法華三
昧發旋陀羅尼。荊谿云。予實不敢裁斷而較量之。
而云證者自了者。荊谿誡云。願不欺於眾聖。願無
違於自心。無得輒云入觀自知。暗證巳見上文鼠
唧鳥空。諸文多明此故不釋。】
「又云。依頂法師十二部經觀心之文修觀必得。」
【釋曰。此師亦據觀心十二部經為頓頓觀。此文章
安出也。別有一小卷流行於世。彼文云。經者由也。
心亦由也。諸法由心而造。直觀心即空假中。名修
多羅(一也)。復重觀之。名祇夜(二也)。觀心空假中能發三
智。名授記(三也)。觀心即假空亦空。名不重頌(四也)。觀心
空假中非前思後覺。名無問自說(五也)。觀心緣生如
物生滅即空假中。名譬喻(六也)。觀心始末即空假中。
名本事(七也)。觀心十界地獄乃至諸佛本生即空假
中。名本生(八也)。觀心空假中防非止惡。名因緣(九也)。觀
心空假中橫豎無不周遍。名方廣(十也)。觀心空假中
非世所有。名未曾有(十一也)。觀心何故空。從緣生故。
何故假。但有名字故。何故中。非二邊故。名論議。觀
師據此以立頓頓。故略錄之。】
「喻曰。大三觀者義唯三種。一者從行。唯於萬境觀於
一心。萬境雖殊妙觀理等。如觀陰等即其意也。二約
法相。如約四諦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為圓觀。三託
事相。如王舍耆闍名從事立。借事為觀以導執情。即
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
【釋曰。喻文有二。初舉三種觀法以示觀師。令知觀
法無越此三。次斥謬立頓頓所據皆非。初文意者。
荊谿示此三種三觀。乃是一家入道之要門。四種
三昧之樞楗。即唯三種。安得此外別立頓頓耶。具
釋文義在于三種觀法章門。此不再記。】
「故十二部觀寄事立名。雖有三觀之名。十境十乘不
列一部名下。唯施一句。豈此一句能申觀門。若此一
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便成煩芿。故知偏指文中一
句兩句以為頓頓。義同頑境體心踏心。十卷之文便
成無用。兼出大師虗搆之愆。」
【釋曰。此當第二斥彼謬立頓頓所據皆非。何者。且
如觀心十二部經。雖是附法相觀而名兼託事。何
者。如云。經者由也。心亦由也。諸法由心所造。直觀
此心即空假中名修多羅等。既無十境復無十乘。
豈此一句能申觀門。若此一句足可修行。則止觀
一部便成煩芿。故知偏指巧安止觀破徧文中一
心止觀等一句兩句以為頓頓。義同頑境體心踏
心。言頑境者。非四教所詮之境。但云體踏。故云頑
境。據彼妄立頓頓。正同體踏。若爾。則十觀之文便
成無用。亦顯大師虗搆方便正修十境十乘之過
也。煩芿字誤。應從此繁。草木繁貌。】
「問。漸圓觀但中。中是實相否。答。非即實相。體是但中。
喻曰。實相與伹中體同名異。實即俱實。權即俱權。」
【釋曰。此一喻文有三。初約體斥。二若約下。約教斥。
三唯煩下。斥拾失為得。初文意者。實相但中名異
體同。若實則實相但中俱名為實。約當分而言也。
若權則實相但中俱名為權。以圓望之也。纂者不
曉。妄指通教但有中名而無中體。是權則俱權。於
義何太遠也。】
「若約教釋文。但中在別。修觀次第仍居後心四教中
圓。一切諸文并皆初心圓修三觀。彼將此觀為頓頓
人。別為圓人立但中觀。徧尋諸部都無此文。」
【釋曰。此當第二約教斥也。伹中之觀唯在別教。以
教權故。佛性之理不具諸法。故名為但。但。獨也。獨
一佛界不具九也。初聞此理在三惑外。是故次第
先修空觀。次修假觀。至迴向位始正修中。故云仍
居後位。但中之觀大率如此。若四教中圓非此可
一。一切教文并皆初心圓修三觀。彼僻解師却將
此圓以為頓頓。別為圓人立伹中觀。一家教門都
無此說。豈非謬立耶。】
「唯煩惱境中斥失文云。不住調伏。不住不調伏。初心
修中成雙非失。如何拾失以判法華。苦哉苦哉。不可
救濟。」
【釋曰。此當第三斥拾失為得。止觀云。復有行人聞
不住調伏不住不調伏等者。若住調伏即是聲聞。
若住不調伏則是愚人。愚人住有。聲聞住空。行人
聞此怖畏二邊。深自兢持欲修中觀。是人不知貪
欲是道。等此乃斥失也。觀師拾此斥失之文。以判
法華而為漸圓修但中觀。是故荊谿極為太息。故
云苦哉苦哉不可救濟。謗獨顯經而觀但中。是可
救者孰不可救耶。】
「問。初心修中既非實相。是涅槃否。答。是涅槃。喻曰。涅
槃.實相大小名通。初心修中既非實相。若非實相亦
非涅槃。若是涅槃亦是實相。若是實相即是從初常
觀涅槃。如何乃言非是實相云是涅槃。」
【釋曰。此一喻文有三。初斥不知涅槃.實相名通大
小而謂一是一非。二若從下。專明涅槃一往通於
通.別菩薩。別則通.別菩薩尚不受涅槃之名。三故
知下。明初觀唯頓結斥彼非。初文意者。涅槃.實相
名通大小。觀師謂伹中非是實相而是涅槃。不知
涅槃即是實相。而云四教中圓初心修觀唯修但
中不即實相。故今破云。若非實相亦非涅槃。若是
涅槃亦是實相。若是實相者。即是大論菩薩從初
常觀涅槃。行道理涅槃即三德也。如何謬云非是
實相是涅槃耶。】
「若從初心是小涅槃。此是通.別二種菩薩偏是一往
通途而說。若別論者。通教菩薩至第七地恐墮涅槃
如三惡道。別教初心但名真諦。仍不得立涅槃之名。」
【釋曰。此當第二專明涅槃一往通於通.別菩薩。別
論通.別菩薩尚不受涅槃之名。言小涅槃者。非三
德祕藏大涅槃也。但以取空名涅槃耳。通別菩薩
斷見思惑與二乘同。一往通言從於初心是小涅
槃。故言偏是一往通途。而說偏是者。猶言且是也。
別論者。通教菩薩為假修空。非取涅槃也。若至第
七巳辦地中。恐墮涅槃如畏三惡道。別教十住伹
名真諦。不取涅槃。斷德在妙覺。故通.別菩薩尚不
取之。何況圓耶。】
「故知初觀唯在於頓。言非實相是涅槃者。無教可憑。」
【釋曰。此當第三明初觀唯頓結斥彼非。故知法華
唯是頓頓。初心發觀三諦頓觀。而言但中非是實
相是涅槃者。無教可憑。是任情見以情判教。乃是
謗法。罪莫大焉。】
「問。豈有但中名為初心觀涅槃也。答。有也。喻曰。不知
求教。但任巳言。須無即無。須有即有。一家教相不見
少判但中涅槃。」
【釋曰。此責觀師不求聖人之言量以為立名釋義
之本。但任巳見發言。故使舉止悉皆失錯。大凡用
與須無即無。須有即有。須。用也。意云。有即須有。無
即須無。今觀師謂但中名為初心觀涅槃者是無
即云有。謂但中非是實相是有而言無。一家教觀
不見有文少判法華以為漸圓。修但中觀非是實
相是涅槃者。】
「問。如其必有二種頓者。大師何不分明顯說。答。如大
意在一頓等即其文也。又頂法師涅槃疏釋不次第
五行中云。十信斷或即是漸頓。不斷或者即是頓頓
(文中兩或字并誤)。喻曰。大意一頓巳如前破。彼引涅槃疏親
共對撿全無此文。應是續後謬思。便將想心證義。文
所不載。故使再撿無文。又大師諸文文所不載。何須
更引章安之文。況再撿全無何勞苦據。況復不次第
行正是四教中圓(問答喻三顯然故不釋)。
又數數常云。有八教故故有二頓(直引彼執)。喻曰。八教中
意具如前破(文在不識教體妨中)。
又云。二頓初心非一向異。雖異而同雖同而異。喻曰。
無將此異質竅他人。不許漸圓即是頓頓。理窮無據
同異混和。」
【釋曰。無將此異者。意云汝無將此同異異同質竅
他人(竅。古弔切)。穴也空也。質。有也。有無同異惑亂於人。
混和無歸。乃是理窮作此救耳。】
「問。一色一香無非中道。是何觀相。答。是漸頓非頓頓。
喻曰。此師巳執初心修觀。但聞中道便謂漸圓。而不
曉於言偏理圓。故大意中云。勿守語害圓誣罔聖意。
故經論名數或具或偏。言下之旨理必周備。大師以
備具釋偏言。故大意中云空即不空等。自語相違亦
如前破。」
【釋曰。觀師固執初心修觀。若聞中道便是漸圓。而
不曉於言雖在中具足三法。以由中道。雙遮為體
雙照為用。不可思議。言大師以備具釋偏言者。如
止觀引華嚴遊心法界如虗空。此舉空為端也。備
具釋云。空即不空亦即非空非不空。又云。一微塵
中有大千經卷。心具一切法。是偏舉有為端也。備
具釋云。有即不有亦即非有非不有。又云一色一
香無非中道。是偏舉中為端也。備具釋云。即中而
邊即非邊非不邊。一切法具足無減。是故誡云。勿
守語害圓誣罔聖意。觀師正當此責故也。言自語
相違者。一色一香無非中道。文在序中及大意章。
既指大意以為頓頓。而今又云即是漸頓。豈非自
語相違。上文巳破不復再出。故云亦如前破。】
「問。初心起觀。若捨二邊伹觀中道。何異通教但有中
名。如何初心見此但理便默不答。喻曰。言若有旨言
勝不言。言既無歸不言勝說。凡修觀者須立解心。解
心未成輒立此觀。言究理極以至無言。」
【釋曰。夫修觀者必須解明然後立觀。觀師既無圓
解。輒立二種頓觀。故為荊谿言以攻之。詞窮理極
便默不答。故云以至無言。】
「又云。據文須分兩種頓異。初心修觀實難分別(直引彼執)。
喻曰。前云教唯有一觀則有二。此中復云。文雖分兩
兩觀難分。據茲文又成文二觀一。前後違反不可復
論。故知學宗不得輒爾。此時猶可。曠累多生。仍使未
來不逢善友。」
【釋曰。故知學宗不可輒爾者。宗謂觀也。學觀若無
圓實理解。輒爾自立二種頓名。謗法之𠎝不可逃
也。曠劫為累受報何窮。餘報邪見不逢善友。可不
驚乎。】
「問。別教地前為登地雙亡雙照方便。其義如何。答。地
前雙亡。登地雙照。至第二地又亡又照。喻曰。非但觀
門失緒。亦乃文義參差。既云地前以為初地亡照方
便。當知正亡正照合在初地。如何乃云登地雙照。地
前雙。亡具如止觀第三卷中。此是讀文未周。不須別
破。」
【釋曰。此師圓解不明謬立二頓。既遭師詰。無理可
申。以至結舌無對。故云非但觀門失緒。此結前也。
亦乃文義參差者。斥其地前方便。登地證得。遮照
不齊。故云參差。何者。別教約行。教道十住用體真
止遮生死有。用入空觀照真諦理。十行用方便隨
緣止遮空塵沙。用出假觀照俗諦理。住.行二位各
一遮照。故謂之單遮單照。至入向時。收前異時遮
照入一心。修空假不二。中體現前。此但中觀任運
雙遮。任運雙照。故說初地證得雙亡雙照。如何輒
云登地雙照。地前雙亡。止觀第三具出其相。略如
前說。此亦且從教道而說。未論圓修登地自證。予
嘗著別教但中觀章門具明此事。世有淺學聞但
中觀有人修之。及但中觀雙遮雙照惑耳驚心。亦
有撫掌而大笑者。是不曾讀止觀并輔行也。彼文
尚說藏.通二教離斷常中雙非雙照。況別但中佛
性理乎。】
「問。何名四三昧是通修。念佛是別修。」
【釋曰。此問止觀第一修大行中云。四三昧是通修。
念佛是別修。】
「答。頂法師誤。應云四三昧是別修。念佛是通修。」
【釋曰。答意謂章安結集時誤。應如答文之改。】
「喻曰。此師自誤。推失與他。今言通修者。以四三昧攝
一切行。故曰通。反以為別。念佛通收諸行不徧。乃是
通中之一。故名為別。反名為通。深不可也。」
【釋曰。輔行云。四三昧收諸行盡。故名為通。念佛三
昧諸行中一。故名為別。又四三昧皆通念佛。故名
為通。但語念佛偏舉一行。故名為別。故四念處云。
四皆念佛故名為通。但隨教別故名為別。藏念生
身。通念應身。別念報身。圓念法身。諸身具足。又云。
四三昧通四教故。復名為通。凡引諸文。皆以四三
昧為通。觀師特改。乃違文也。又云。有人改云。四三
昧是別。念佛是通。未失大意。何假改文。此乃縱奪
斥僻解師。言未失大意者。縱也。蓋言作此改文亦
未失於宗乘大意。伹天台自有正文。何假改之。此
斥奪也。纂者不曉。却云章安未失大師之意。何其
謬也。】
「又云。三賢十聖住果報者。此兼兩教。圓教三賢。別教
十聖(此直引僻解所執也)。喻曰。言果報者。是實報土。既生果報
即是圓教四位之人。此師但見是賢聖之名。便分以
為別.圓兩教賢聖之稱。乃是借別名圓。俱生實報即
是正明圓位。若言別教賢聖位。不合生彼而判十地
屬別者。圓四十位俱破無明。因何乃分十地屬別人。
又約證道。地即是住。何須分別。縱存教道。則十地以
含兩教亦無分義。」
【釋曰。三賢十聖住果報。文出仁王經。一家引用唯
證於圓。蓋借別名名圓位也。何者。住果報者即是
實報無障礙土。唯圓聖生。餘罔能及。借別名者。圓
無三賢。以住.行.向皆破無明。咸證三德。故皆屬聖。
別無住果報。以住.行.向唯破見思.塵沙而巳。不生
彼土。是故三賢十聖皆破無明。生彼土者圓聖位
也。而僻解師謂三賢屬圓。十聖屬別。且圓四十位
皆破無明。因何十地而不得生。而以十聖屬別十
地耶。彼師但見經文有聖賢之言。便以賢聖分為
兩教。不知賢聖之稱乃是借別而名圓也。又若謂
仁王賢聖屬別者。則賢聖皆不合生。賢故不生。十
聖權設豈有生耶。既賢聖皆不合生。云何強判十
地而屬別教。圓四十位俱破無明。因何分割十地
屬別人耶。又若約證道十地生者。證道同圓。地即
是住。何須分別是別地耶。又縱存教道。則十地巳
含兩教。亦無分別義。焉用特云是別十地。以含字
誤。當為此巳字。】
「問。彼問人曰。聲聞經漸名漸圓者。八界發心不從漸
來。從此應判以為何教。」
【釋曰。此荊谿師騰僻解師嘗有此問。以問他人。意
謂聲聞之人經歷漸會。既至法華等蒙開悟。人從
漸來。故判法華以為漸圓。若八界微塵數菩薩皆
發無上菩提之心。不從漸來。從此合判為何教耶。】
「答。頓頓人也(僻解答也)。喻曰。難巳如前。何不從於八界塵
數為判頓頓而名漸圓。」
【釋曰。此喻有三。初指前反質。二略明觀失結前。三
歸命求證。初文云。難巳如前。前文巳斥人從漸來
判為漸圓。而今又以八界發心而為頓頓。今反質
之曰。何不只從八界發心判為頓頓而云漸圓耶。
而又成於自語相違。既判法華為漸頓。華嚴為頓
頓。今又以法華為頓頓。何無準之若此耶。】
「自此巳前略明觀失。教失不論。」
【釋曰。此當第二略明觀失。為扶止觀圓頓佛乘。是
故殷勤曉喻四十六番。意其僻解而歸正轍。然金
錍質於野客亦四十六。彼以擬於六即圓位。故至
爾數。今四十六豈不然耶。謂住.行.向.地四十。分真
即也。理即.名字.觀行.相似及以等.妙四十六也。彼
為救於無情佛性。此為扶於圓頓止觀。彼解。此行。
從而可知矣。然略明觀失。由教失故乃致觀失。為
救觀門故略明之。是故教失置而不論。喻疑顯正
意在茲乎。嗚呼。觀師非常人也。身長九尺。手垂過
膝。眼有神光。口四十齒。才供二筆。目視九行。學天
台宗不至於道。豈非緣有所屬耶。】
「歸命諸賢聖。願捨是非心。為樹涅槃因。非欲貶量失。」
【釋曰。議論既畢。請諸賢聖為之明證。上來所說始
於所傳部別。終至喻疑顯正。并以為法之心建涅
槃道。以故是是非非不敢任情貶量得失。我心自
空。是非如響。普願一切心亦復然。咸歸三德和合
之海耳。】
止觀義例隨釋卷第六(終)
* No. 923-B
予著斯文。首尾整一歲。所以然者。有多緣故。一以
衰遲身迫暮境。不敢輒廢西歸日課。日課事畢方
臨筆硯。二以居山不深。賓朋尋訪相延道話往累
日。三以間或有疾。旬浹不書一字。今幸閣筆勒成
六卷。詞語鄙野。所貴俓顯旨趣而巳。後賢覽者。毋
以不文見請。但以正理為念。或見或聞。若毀若贊。
同為淨土見佛之緣。過此巳往。夫復何冀。
乙酉仲
夏上旬休日天台禪門第十六代傳教觀處元時
年七十六記
平昔述作本宗章門錄目附此。
* 經體章
* 經體用事
* 無住本指妄
* 答客無住本料簡問
* 家家辯正
* 答通相三觀十問
* 三種觀法
* 十義書指失
* 別教但中觀
* 金剛錍要義錄
* 涅槃四俱知常
* 止觀義例隨釋
* 妙玄三序略記
比聞有四教義錄。私安予名。非予筆也。
寶永元年歲輯甲申夏五月望日
比睿山西塔東谿沙門秀雲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