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慈雲大師法裔相攝。日聽涅槃。夜讀智論。固無匠物
之意。但冀熏種之益。閒者所陳。三身壽量解。雖對論
刊正。實微諫 妙宗。比欲不使外聞潛修前鈔。無何
大師未察忠愫。再樹義門。以安養生身。抑同弊垢娑
婆劣應。混彼舍那。此與一家教觀。小有所妨。故不避
言黜。頻有違忤。誠以忠諫謂之誹謗。切直謂之祅
言。既進而不從。亦退而無怨。近見妙宗鈔文寄至錢
塘𠊩工彫板。復於下卷釋觀佛身之處。備引(仁岳)前
來所立。難勢廣有彈剝。披究之際。不覺返袂掩泣。痛
師資之道違矣。然念(仁岳)夙奉天幸。久受 法訓。凡
大師所制。諸部章藻。難文異義。決疑發悟者。恨不
能廣以筆舌宣布耳目。使 大師法道光光後昆。豈
圖拾其短隱其長。沽出藍之名。起逆路之見。自墜塗
炭。何其苦哉。特是惜妙宗偶失之文。為後昆莫救之
義。故盡忠赤極犯慈顏。仲尼云。父有諍子。則身不陷
於不義。故子不可以不諍於父。從父之令。又焉得為
孝乎。(仁岳)性雖不敏。請事斯語。以為師資之道。父子
攸同。敢承可諍之規。庶逃不孝之罪。今輒引妙宗未
順之義。略陳十諫。辭意拙直。證據彰明。伏望 鴻慈。
曲賜
精察。幸甚幸甚。
妙宗云。一家所判。丈六尊特不定。約相多少分之。
剋就真中感應而辨。如通教明合身之義。見但空
者。唯覩丈六。見不空者。乃覩尊特。生身本被藏通
之機。尊特身應別圓之眾。
諫曰。三身壽量解中。甞立生身。正為藏通小機所現。
尊特正為別圓大機所現。此則巳就真中感應而辨
也。大師先來。不許斯義。況曾面受訶斥。今雖見用而
云。一家所立丈六。尊特不定。約相多少分之。此復不
可意。謂通教被接見不空者。不用現丈六令大。便是
尊特他受用報也。夫欲釋義。先須正名。名若不正。義
必邪倒。且言丈六尊特者。丈六非小耶。尊特非大耶。
若謂不然。未審尊特之名。為從理立。為從事立。若從
理者。此與真身如何簡異。若從事立。豈非尊崇特勝
之相乎。以由此身不同分段生死之質。全是真實理
體而現。是故大論。目為法性身佛也。若通教明合身
之義者。見但空。則佛唯現小。見不但空。則佛須現大。
譬如臨鑑有端醜現像亦妍媸。不可機見自尊應相
自劣。所云丈六尊特合者。蓋言一佛不是兩人耳。若
不現大。便為尊特。是則別圓之人。見猿猴鹿馬。無非
他受用報。以皆是中道感應故也。此說恐誤。願思之。
妙宗問云。以坐華王。具藏塵相。而為尊特。三十二
相。老比丘形。而為生身。其文炳著。那云不以相好
分耶。答約相解釋。四教佛身。此乃從於增勝而說。
未是的分相起之本。其本乃是權實二理。空中二
觀。事業二識。就此分之。則生身尊特。如指諸掌(下文
引起信。明事業二識。云云)。
諫曰。相起之本。理實如然。本起之相。安得混濫。今論
佛身。正據應相。何得背相。自談其理。今謂。若論佛本。
則相疎理親也。若論佛應。則理疎相親也。大師所立
義。乃相返原乎。法身無相。相必屬應。應有權實。相有
優降。應染淨同居。正用生身。應方便實報。正用尊特。
圓人了知。祇一法體起二應用。用即體故。一相叵得。
體即用故。諸相宛然。大師尚說蛣𧏙名相。至于究竟。
何緣定改生身名相。須是尊特名相耶。常無常用。二
鳥雙游。如何分別耶。所引起信事業二識。的分生身
尊特者。意云。佛之身相。不拘大小。但從業識所現。全
真起用。彼彼無非尊特身也。今恐此義傷於逕庭。論
云。依凡夫二乘心所見者。名為應身。依於業識。謂諸
菩薩。從初發意。乃至菩薩究竟地。心所見者。名為報
身。賢首疏釋。此菩薩謂十解巳去也。若據今家所判。
正是圓教。初住巳上也。何者。以於真如少分而見故。
下文明此菩薩少分見法身。能現八相。是則業識所
見。正須華藏微塵數相實報無障礙土之身。豈有丈
六四八之相乎。況論文明示報身相云。身有無量色。
色有無量相。相有無量好。若謂小身不用現大。便是
報身者。莫不公背馬鳴之說乎。又復論中。雖以凡夫
二乘對諸菩薩分於二識。必須別圓地住之前。亦屬
事識。雖知諸法從真如而生由業識而現。其如無明
未破。猶有隨事分別之相。亦如今家。以七八九識。分
對四聖。蓋一往耳。應知有依事識亦見報身。有依業
識亦見劣應。如華嚴。凡夫二酥。小乘別圓。內外凡位。
即依事識。見報身也。此乃非分獲見。為其當破無明
及令耻小慕大。是故現耳。若方等巳來。至於涅槃。不
現尊特。有諸法身大士。影響嘉會。即於業識。見劣應
也。此乃隨機而見。了知釋迦隱無量神德。現丈六金
輝耳。若依二識本分而見。則須事識見應業識見報。
非謂別圓初心有業識之解。便乃不擇大小。皆見報
身。逕庭之義。請試詳察。
妙宗云。金光明龍尊。歎佛經文。但列三十二相。圓
光一尋。疏乃判云。正歎尊特。故知不定。以相數多。
方為尊特。祇就不空妙觀見耳。問行人覩於劣應。
談圓佛相。祇可即是法身及自受用。不即尊特。以
尊特身。現起方有。不現則無。豈見不空。不待佛現。
便自能見尊特相耶。答既以尊特對於生身。分身
非身常無常等。今云。劣應但即法身及自受用。不
即尊特。則成壽量。屬於尊特身相。自屬生身。如此
分張。進退皆失。
諫曰。龍尊所歎。非局小身。那云但列三十二相。況經
無定數。高大之相煥然。豈見名目有同。三十二相中
者。便言唯歎丈六身耶。又焉知藏塵無此等相耶。況
疏文顯示三十二相。是生身佛。大相小相。巍巍堂堂。
不同常身常光常相。即尊特佛。無身之身。無相之相。
即法性佛。然後判云。今經正歎尊特身相。上兼法性。
下攝生身。如何偏據正讚之言而棄兼攝之說。智者
明判。三十二相為生身。 大師堅立為尊特。對文違
戾。其可信乎。抑又疏辨三身相業。非不分明。百福所
嚴。生身業也。空慧所導。尊特業也。實慧所成。法性業
也。若但由行人觀智所見。不拘佛身大小而現者。三
種相業。便成無用也。況復經云。圓光一尋。能照無量。
猶如聚集百千日月。又云。身放大光。普照十方無量
國土。又云。佛光巍巍。明𦦨熾盛。悉能隱蔽無量日月。
安得專以一尋之文而害無量之義。今詳正讚尊特。
兼生法者。巍巍即尊特也。一尋即生身也。諸佛清淨。
微妙寂滅。即法性也。三身一體。而不相濫。豈可一體
混沌不分耶。所舉劣應。即法不即尊特。斥為分張之
失者。此責(仁岳)昨來所議之辭也。且觀經乃以法身
及自受用報。為非身非不身。尊特為身。生為非身。那
忽責云。劣應即法及自受用。不即尊特。則成壽量。屬
於尊特身相。自屬生身耶。如此致詰。無乃不可乎。所
議生身。即法不即尊特者。其有旨哉。夫理無所存。徧
在於事。事必即理生。豈非法但。理體無相。事用有相。
相不可混。安以生身。濫為尊特。且如權即實故。三千
空中。差而無差也。實即權故。三千宛爾。無差而差也。
是則權用之相。毫氂不謬。在理或當。幸願從之。
妙宗云。今之妙觀。觀佛法身。見八萬相不同金光。
但於劣身。見無分齊。今是彼佛。全法界身。應圓似
觀。現奇特身。非是彼土常身常相。若彼常身。即般
舟中三十二相也。今乃特現八萬四千相好光明。
經文自云。身量無邊。非是凡夫心力所及。正類淨
名。如須彌山顯于大海。藥師中。巍巍堂堂。如星中
月。大論中。色像無邊。尊特之身。此等經論所明尊
特。與今所現。無少差殊。
諫曰 大師。以三十二相。為尊特。又以八萬四千相。
為尊特。又以藏塵相。為尊特。又云。隨現大小。彼彼無
非尊特。是則他受用報。有若干差別之相也。山家執
卷者。皆疑之。前文引妙經疏云。同居。方便。自體三土。
皆是妙色妙心果報之處。乃據此義。立諸尊特者。且
淨名疏。明同居淨穢則有異質。方便有餘則無異質。
有餘之土尚無異質。豈實報之土。而有身量長短相
好多少之異乎。所立劣身。不須現勝。為尊特者。請以
土相驗身。斷可知矣。且娑婆穢土。則有砂礫荊棘。還
可不用現於寶莊嚴相。便是有餘實報土耶。凡言四
士相即。蓋顯四土。祇是一處。妙經疏云。三土皆是妙
色妙心果報之處。如來遍應三土。故知三處相不可
混。今謂藏塵之相。本是實報土身。若有機感。亦應下
之二土。故一家凡說尊特。莫不皆指坐華王臺及色
究竟天受職之身。其實不指八萬四千相好之身。故
知此身唯是安養淨土勝應生身。不通餘土。故十疑
論問云。何不十方佛土中隨念一佛隨得往生。何須
偏念西方彌陀佛耶。答中指彌陀佛有八萬四千相
乃至八萬四千光明。徧照法界念佛眾生攝取不捨。
若三十二相。則通同居淨穢諸土。穢如釋迦。淨如阿
閦及藥師等。若般舟中三十二相者。蓋是用彌陀應
他土之身。以為初心觀境耳。故觀經云。阿彌陀佛。神
通如意。於十方國。變現小身。丈六八尺。又云。若欲至
心生西方者。先當觀於一丈六像。只為彌陀身量無
邊(即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非大論中色像無邊)。非是凡夫心力所及。所以
般舟令觀小相。以彼經䟦陀和菩薩。所請三昧。正為
初心。豈可便令頓觀勝相耶。彼云。彌陀在須摩提。不
是他土之身者。蓋悉檀被物。令心專向耳。亦如觀經
疏。初修觀者。取釋迦毫相。觀彌陀毫相。若得三昧。方
可稱彼佛相而觀。豈可初心自觀釋迦不觀彌陀耶。
妙宗問云。請觀音疏云。無量有二義。若生身無量。
是有量之無量。法身無量。是無量之無量。大論云。
法性身佛。色像無邊。尊特之身。猶如虗空。既云法
性身。此乃不滅。方名尊特。今第九觀。觀於佛身。第
十即觀觀世音身。觀音既是補處菩薩。驗佛有滅。
豈非生身有量之無量。答藏通補處。彰佛有量。別
圓補處。顯佛無量。且華嚴佛身。委明八相。既是尊
特。此論補處。與彼何異。
諫曰。所言補處者。須約諸佛應為分段生身。前佛入
滅。次佛嗣興。方有補處。安以法性身佛。機息應轉。而
論補處哉。機若未息。應豈云亡。機若息巳。更補何處。
華嚴八相。一一相中。皆具八相。無補處之義。甞試論
之。凡云諸佛名號不同。相好優劣。壽命長短。皆是垂
世應身。從說法性身。壽有劫數者。蓋教道耳。若諸佛
舍那之身。同一身智。猶如虗空。必無名號相好壽命
之異也。此義稍細。請 大師鑑之。若無量壽佛滅度
之後。觀音作佛。號普光功德。皆是淨土勝應生身耳。
若以此土四教所見之佛。準望彼佛。乃通佛身也。以
通教佛有時亦現高大之身故。大論引密跡經云。一
切人天。見佛色量。或十里乃至百億里。輔行定為通
教身也。又云。觀經等亦通佛收。明文在茲。安可異說。
故知彌陀勝應。俯同釋迦通相。定非別圓舍那之像。
以有數量故。非無分齊故。但此土既穢。乘時方現。彼
土極淨。常身乃爾。
妙宗云。法華中淨光莊嚴國。妙音菩薩。欲來娑婆。
彼佛誡云。汝身四萬二千由旬。我身六百八十萬
由旬。汝往彼土。於佛菩薩。勿生劣想者。以彼土唯
演頓教。純被菩薩。所以伹現高大之身。佛知妙音
所將之眾。不知娑婆開權之妙。於佛輒起定小之
譏。故寄妙音規未達者。意令得悟即劣之勝秘妙
之權。
諫曰。此文意云。淨光說頓故現大身。安養說三須存
小質。且十疑論云。彌陀佛國。純諸菩薩。以為良友。又
云。彼無二乘之心。純一大乘。清淨良伴。故知彼國雖
說小法。義亦唯大。又焉知淨光不說小法。如安養乎。
又大師自說。圓人皆依業識。悉見尊特。淨光既唯演
頓教。豈有未達即劣之勝者乎。莫是妙音所將之眾
皆是未稟頓教之人乎。自義矛盾。更請裁之。須信諸
佛淨土生身。俱大如目連。至東方奇光佛所鉢緣之
上。大眾謂之小蟲。又日月淨明德佛。涅槃之後。收取
舍利。起八萬四千塔。高三世界。況無量壽佛。其土最
淨。諸佛偏讚。何苦抑彼身相令小。若謂彼有二乘。聞
小法。證小果故。佛更有丈六八尺之身者。則二乘同
除糞宿草。彌陀有脫珍著弊(妙樂云彌陀著弊諸教無文)。不唯抑
挫佛身。兼復屈辱海眾。比望諸佛淨土。諒有慙德。今
更以近事喻之。如南洲人。壽既短。故身長三肘或四
肘而巳。北洲人。壽千歲。故身長三十二肘。乃至忉利
天人。壽千歲(人間一百年為一日)。身長一里。空居諸天人。壽倍
倍增。身量倍倍長。豈阿彌陀佛。人天莫數之壽。却但
身長丈六八尺而巳。豈可淨土之聖不如穢土之凡
乎。故知六十萬億那由他身。未足為恠。
妙宗云。眾經多說彌陀生身常相。今當略出。小彌
陀經云。彼土蓮華。大如車輪。大彌陀經說。彌陀浴
池。廣四萬八千里。以依驗正身未極大。觀經有丈
六八尺之身。此等豈非常身常相耶。
諫曰。夫窮眾經。要存達觀。不可以小道而妨於大途。
祇如淨華宿王智佛。身長六百八十萬由旬。妙音止
長四萬二千由旬。若將人情往推。何優降之若是乎。
又如觀經說。彼佛華座。座上寶幢。一一如百千萬億
須彌山。如此華座。與彼浴池。何敻異哉。若云觀中所
見非是實事。何故經云。如此妙華是本法藏比丘願
力所成。莫不亦是尊特華座。非生身座耶。故眾經所
說依正大小。聖意難測。儻以浴池。驗佛身非大。亦合
以華座。驗浴池非小。云云無益。宜且置之。又以觀經
有丈六八尺。為彼土常身者。且此土常身。尚非八尺。
雖現同三尺。蓋暫化瞿師。經文顯云。於十方國。或現
小身。丈六八尺。豈是彼土常身耶。
妙宗云。八萬相好。別圓真似。方得見之。故上品下
生疏。判巳登習種性位。生彼七日。見佛眾相。心不
明了。三七日後。乃了了見。唯上品上生。道種性位。
生彼即見眾相具足。三賢菩薩。依業識故。知心現
佛。乃就尊特論乎。明昧若慣習。小者及諸凡夫。依
事識故。不於尊特而論明昧。良以此等雖因臨終
迴向得生。佛順本習故。且用小令其證果。既說無
常苦空之法。須以生身相好應之。浴池之身。三十
二相。正對此機。
諫曰。所示八萬相好別圓真似方得見者。似位可爾。
真位不然。以其分證。合見華藏微塵相矣。又云三賢
依業識見佛者。此非起信之意。巳如前諫。今十信巳
下。非全不見八萬相好。復恐昧於習種性耳。何以知
然。如中品中生之人。生彼七日。蓮花敷巳。開目合掌。
讚歎世尊。若今時悠悠凡夫。生彼經劫。方得見之。如
下品下生之人。於蓮華中。滿十二大劫。蓮華方開。乃
至下品上生。經七七日。蓮華乃敷。又祇見觀世音住
其人前為說深法。故知彼佛勝相。誠難利見。以驗彼
國人天等見者。非聊爾之曹也。當知九品所論生彼
國者。見佛菩薩。且就生身而說。何得直見尊特身乎。
若相似位。便見尊特相。了了具足者。分真之位。乃成
徒施也。況娑婆穢土。即見尊特微塵相好。豈極樂淨
土。止見尊特八萬相耶。
妙宗云。前正釋題。以妙三身。解所觀境。今至經文。
以八萬相。為所觀境。信八萬相。與妙三身。無二無
別。二處皆用不思議境。而為所觀。故八萬相。觀之
令顯。顯名觀成。無別所顯。況今不是初心觀境。乃
圓七信所觀境耳。豈於座像圓觀巳成。却託藏通
生身修觀。又觀生身。顯藏塵相。此乃通人被別圓
接。全非頓教始終圓觀。
諫曰。疏釋無量壽題。顯譚有量之無量。又特示云。阿
彌陀是有量之無量。若今經不觀此身。智者所示何
惑眾乎。若如 大師所解。直觀無量之無量。又謂圓
人皆依業識所見。是則今經唯觀實報依正。全無同
居依正。不成託彼依正修觀之義也。今謂觀經從水
想成巳。見彼國地巳去。皆是同居淨土依正之相。圓
人託彼修乎三觀。空則諸相皆亡。假則相相俱照。中
則亡照雙絕。若欲克就三身辨者。空即報也。假即應
也。中即法也。又須知假觀之中有二不同。或有且見
八萬相好。或復更見藏塵相好。以此觀成位次高矣。
又云。觀生身顯藏塵相好。此乃通人被別圓接者。何
太局哉。豈別圓教無生身耶。大論云。佛有生身。同人
法有疾患等。如法華中。四大菩薩及淨華宿王智佛。
問訊釋迦云。少病少惱。豈非生身耶。若謂龍女歎佛。
微妙淨法身。具相三十二。既云法身。法身便是相相
尊特者(妙宗前文有此一說)。疏云。深得法身之理。即備相好。記
云。三十二相者。諸教所列。修得不同。多在教道。若實
道者。但是發得。疏記之意。蓋言法身之理具。於生身
三十二相全理發現。不同諸教修得之相。何曾指此。
便是尊特。應云圓人體達生身即法故。相相寂滅。與
虗空等。其猶波之濕性遍於大海。法身即生故。身同
病患。相現四八。此如濕性之波動相不泯。若妙經玄
義云。垢衣內身實瓔珞身者(妙宗引此為證)。蓋顯華嚴法華。
祇是釋迦一佛之身。昔服瓔珞。今著弊衣。非謂弊衣。
便是瓔珞。若不爾者。華臺之身。是老比丘耶。
妙宗問云。若是尊特。合是常身。何故法華疏中。判
觀無量壽佛經云。實有量而言無量。答此乃刊正
記中。錯引彼疏。彼疏並云。實有量。而言無量。如阿
彌陀與金光明疏及此疏同。蓋以大小二彌陀經。
不專尊特。被於頓機。故彼佛現三十二相。通被眾
機。
諫曰。諸經凡曰彌陀者。皆目生身耳。況大小二本。並
無三十二相之文。何忽見指。借使二本不專被頓。今
觀既專被頓。何故疏內却指生身。不可將二本之義
釋今經之名。斯乃縣額牓州。惑亂行者矣。刊正所引。
其義非錯。但圓師不應以山毫海目之身。便為地住
所見之身。彼且不將丈六等身便為尊特。問觀經云。
觀無量壽佛者。從一相好入。但觀眉間白毫。極令明
了。見眉間白毫者。八萬相好。自然當現。疏文令取釋
迦毫相。大小現觀。若得三昧。觀心成就。方可稱彼佛
相而觀。引大論。為增長菩薩念佛三昧。故說般若。現
奇特身相。以此為觀。且奇特身者。非尊特身耶。既引
彼證此。驗八萬相好。即尊特也。答此乃泛引類例。不
可□齊。蓋謂彌陀勝身。須是三昧成者。方可觀之。例
如釋迦奇特身相。亦是三昧成者。以此為觀。應如大
論云。為增長諸菩薩念佛三昧者。多是別圓地住菩
薩。以論中明尊特身佛。為界外法身菩薩說法。若觀
經疏云。若得三昧。觀心成就者。但是圓教觀行位人。
以疏中明觀行位。初觀佛相。如鑄金像。乃至觀成見
佛。大相小相。浩浩瀁瀁。如大劫水。是知兩處三昧。深
淺不同。所觀佛身。生報有異。須將義定。無以文拘。
(仁
岳)重白 大師。右之十諫。且引 妙宗梗槩之文其。
諸叢脞。不敢備舉。(仁岳)聞。巧詐不如拙誠。故筆下之
語。不免逆耳。儻將佛法為念。願以 慈心而觀。昔生
公立闡提成佛。舊學以為邪說。甞被大眾擯而遣之。
生於眾中。正容誓曰。若我所說。反於經義。請於現身。
即表癘疾。若與實相不相違背。願捨壽時。據師子座
言竟拂衣而逝。後休驗之相明矣。(仁岳)言雖無似。輒
効生之。所議佛身。儻違教旨。即冀現世招白癩之殃。
或契聖心。必願臨終指淨土而為逝。休咎之報。敢不
信乎。伏請 大師。焚香證之。不備。門人 (仁岳) 書。
岳闍梨十諫書(終)
台州白蓮比丘宗峴將鬻教乘自錢開板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