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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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雲大師法裔相攝。日聽涅槃。夜讀智論。固無匠物

之意。但冀熏種之益。閒者所陳。三身壽量解。雖對論

刊正。實微諫 妙宗。比欲不使外聞潛修前鈔。無何

大師未察忠愫。再樹義門。以安養生身。抑同弊垢娑

婆劣應。混彼舍那。此與一家教觀。小有所妨。故不避

 言黜。頻有違忤。誠以忠諫謂之誹謗。切直謂之祅

言。既進而不從。亦退而無怨。近見妙宗鈔文寄至錢

塘𠊩工彫板。復於下卷釋觀佛身之處。備引(仁岳)前

來所立。難勢廣有彈剝。披究之際。不覺返袂掩泣。痛

師資之道違矣。然念(仁岳)夙奉天幸。久受 法訓。凡

 大師所制。諸部章藻。難文異義。決疑發悟者。恨不

能廣以筆舌宣布耳目。使 大師法道光光後昆。豈

圖拾其短隱其長。沽出藍之名。起逆路之見。自墜塗

炭。何其苦哉。特是惜妙宗偶失之文。為後昆莫救之

義。故盡忠赤極犯慈顏。仲尼云。父有諍子。則身不陷

於不義。故子不可以不諍於父。從父之令。又焉得為

孝乎。(仁岳)性雖不敏。請事斯語。以為師資之道。父子

攸同。敢承可諍之規。庶逃不孝之罪。今輒引妙宗未

順之義。略陳十諫。辭意拙直。證據彰明。伏望 鴻慈。

曲賜

精察。幸甚幸甚。

妙宗云。一家所判。丈六尊特不定。約相多少分之。

剋就真中感應而辨。如通教明合身之義。見但空

者。唯覩丈六。見不空者。乃覩尊特。生身本被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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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機。尊特身應別圓之眾。

諫曰。三身壽量解中。甞立生身。正為藏通小機所現。

尊特正為別圓大機所現。此則巳就真中感應而辨

也。大師先來。不許斯義。況曾面受訶斥。今雖見用而

云。一家所立丈六。尊特不定。約相多少分之。此復不

可意。謂通教被接見不空者。不用現丈六令大。便是

尊特他受用報也。夫欲釋義。先須正名。名若不正。義

必邪倒。且言丈六尊特者。丈六非小耶。尊特非大耶。

若謂不然。未審尊特之名。為從理立。為從事立。若從

理者。此與真身如何簡異。若從事立。豈非尊崇特勝

之相乎。以由此身不同分段生死之質。全是真實理

體而現。是故大論。目為法性身佛也。若通教明合身

之義者。見但空。則佛唯現小。見不但空。則佛須現大。

譬如臨鑑有端醜現像亦妍媸。不可機見自尊應相

自劣。所云丈六尊特合者。蓋言一佛不是兩人耳。若

不現大。便為尊特。是則別圓之人。見猿猴鹿馬。無非

他受用報。以皆是中道感應故也。此說恐誤。願思之。

妙宗問云。以坐華王。具藏塵相。而為尊特。三十二

相。老比丘形。而為生身。其文炳著。那云不以相好

分耶。答約相解釋。四教佛身。此乃從於增勝而說。

未是的分相起之本。其本乃是權實二理。空中二

觀。事業二識。就此分之。則生身尊特。如指諸掌(下文

引起信。明事業二識。云云)。

諫曰。相起之本。理實如然。本起之相。安得混濫。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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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身。正據應相。何得背相。自談其理。今謂。若論佛本。

則相疎理親也。若論佛應。則理疎相親也。大師所立

義。乃相返原乎。法身無相。相必屬應。應有權實。相有

優降。應染淨同居。正用生身。應方便實報。正用尊特。

圓人了知。祇一法體起二應用。用即體故。一相叵得。

體即用故。諸相宛然。大師尚說蛣𧏙名相。至于究竟。

何緣定改生身名相。須是尊特名相耶。常無常用。二

鳥雙游。如何分別耶。所引起信事業二識。的分生身

尊特者。意云。佛之身相。不拘大小。但從業識所現。全

真起用。彼彼無非尊特身也。今恐此義傷於逕庭。論

云。依凡夫二乘心所見者。名為應身。依於業識。謂諸

菩薩。從初發意。乃至菩薩究竟地。心所見者。名為報

身。賢首疏釋。此菩薩謂十解巳去也。若據今家所判。

正是圓教。初住巳上也。何者。以於真如少分而見故。

下文明此菩薩少分見法身。能現八相。是則業識所

見。正須華藏微塵數相實報無障礙土之身。豈有丈

六四八之相乎。況論文明示報身相云。身有無量色。

色有無量相。相有無量好。若謂小身不用現大。便是

報身者。莫不公背馬鳴之說乎。又復論中。雖以凡夫

二乘對諸菩薩分於二識。必須別圓地住之前。亦屬

事識。雖知諸法從真如而生由業識而現。其如無明

未破。猶有隨事分別之相。亦如今家。以七八九識。分

對四聖。蓋一往耳。應知有依事識亦見報身。有依業

識亦見劣應。如華嚴。凡夫二酥。小乘別圓。內外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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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依事識。見報身也。此乃非分獲見。為其當破無明

及令耻小慕大。是故現耳。若方等巳來。至於涅槃。不

現尊特。有諸法身大士。影響嘉會。即於業識。見劣應

也。此乃隨機而見。了知釋迦隱無量神德。現丈六金

輝耳。若依二識本分而見。則須事識見應業識見報。

非謂別圓初心有業識之解。便乃不擇大小。皆見報

身。逕庭之義。請試詳察。

妙宗云。金光明龍尊。歎佛經文。但列三十二相。圓

光一尋。疏乃判云。正歎尊特。故知不定。以相數多。

方為尊特。祇就不空妙觀見耳。問行人覩於劣應。

談圓佛相。祇可即是法身及自受用。不即尊特。以

尊特身。現起方有。不現則無。豈見不空。不待佛現。

便自能見尊特相耶。答既以尊特對於生身。分身

非身常無常等。今云。劣應但即法身及自受用。不

即尊特。則成壽量。屬於尊特身相。自屬生身。如此

分張。進退皆失。

諫曰。龍尊所歎。非局小身。那云但列三十二相。況經

無定數。高大之相煥然。豈見名目有同。三十二相中

者。便言唯歎丈六身耶。又焉知藏塵無此等相耶。況

疏文顯示三十二相。是生身佛。大相小相。巍巍堂堂。

不同常身常光常相。即尊特佛。無身之身。無相之相。

即法性佛。然後判云。今經正歎尊特身相。上兼法性。

下攝生身。如何偏據正讚之言而棄兼攝之說。智者

明判。三十二相為生身。 大師堅立為尊特。對文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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戾。其可信乎。抑又疏辨三身相業。非不分明。百福所

嚴。生身業也。空慧所導。尊特業也。實慧所成。法性業

也。若但由行人觀智所見。不拘佛身大小而現者。三

種相業。便成無用也。況復經云。圓光一尋。能照無量。

猶如聚集百千日月。又云。身放大光。普照十方無量

國土。又云。佛光巍巍。明𦦨熾盛。悉能隱蔽無量日月。

安得專以一尋之文而害無量之義。今詳正讚尊特。

兼生法者。巍巍即尊特也。一尋即生身也。諸佛清淨。

微妙寂滅。即法性也。三身一體。而不相濫。豈可一體

混沌不分耶。所舉劣應。即法不即尊特。斥為分張之

失者。此責(仁岳)昨來所議之辭也。且觀經乃以法身

及自受用報。為非身非不身。尊特為身。生為非身。那

忽責云。劣應即法及自受用。不即尊特。則成壽量。屬

於尊特身相。自屬生身耶。如此致詰。無乃不可乎。所

議生身。即法不即尊特者。其有旨哉。夫理無所存。徧

在於事。事必即理生。豈非法但。理體無相。事用有相。

相不可混。安以生身。濫為尊特。且如權即實故。三千

空中。差而無差也。實即權故。三千宛爾。無差而差也。

是則權用之相。毫氂不謬。在理或當。幸願從之。

妙宗云。今之妙觀。觀佛法身。見八萬相不同金光。

但於劣身。見無分齊。今是彼佛。全法界身。應圓似

觀。現奇特身。非是彼土常身常相。若彼常身。即般

舟中三十二相也。今乃特現八萬四千相好光明。

經文自云。身量無邊。非是凡夫心力所及。正類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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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如須彌山顯于大海。藥師中。巍巍堂堂。如星中

月。大論中。色像無邊。尊特之身。此等經論所明尊

特。與今所現。無少差殊。

諫曰 大師。以三十二相。為尊特。又以八萬四千相。

為尊特。又以藏塵相。為尊特。又云。隨現大小。彼彼無

非尊特。是則他受用報。有若干差別之相也。山家執

卷者。皆疑之。前文引妙經疏云。同居。方便。自體三土。

皆是妙色妙心果報之處。乃據此義。立諸尊特者。且

淨名疏。明同居淨穢則有異質。方便有餘則無異質。

有餘之土尚無異質。豈實報之土。而有身量長短相

好多少之異乎。所立劣身。不須現勝。為尊特者。請以

土相驗身。斷可知矣。且娑婆穢土。則有砂礫荊棘。還

可不用現於寶莊嚴相。便是有餘實報土耶。凡言四

士相即。蓋顯四土。祇是一處。妙經疏云。三土皆是妙

色妙心果報之處。如來遍應三土。故知三處相不可

混。今謂藏塵之相。本是實報土身。若有機感。亦應下

之二土。故一家凡說尊特。莫不皆指坐華王臺及色

究竟天受職之身。其實不指八萬四千相好之身。故

知此身唯是安養淨土勝應生身。不通餘土。故十疑

論問云。何不十方佛土中隨念一佛隨得往生。何須

偏念西方彌陀佛耶。答中指彌陀佛有八萬四千相

乃至八萬四千光明。徧照法界念佛眾生攝取不捨。

若三十二相。則通同居淨穢諸土。穢如釋迦。淨如阿

閦及藥師等。若般舟中三十二相者。蓋是用彌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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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土之身。以為初心觀境耳。故觀經云。阿彌陀佛。神

通如意。於十方國。變現小身。丈六八尺。又云。若欲至

心生西方者。先當觀於一丈六像。只為彌陀身量無

邊(即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非大論中色像無邊)。非是凡夫心力所及。所以

般舟令觀小相。以彼經䟦陀和菩薩。所請三昧。正為

初心。豈可便令頓觀勝相耶。彼云。彌陀在須摩提。不

是他土之身者。蓋悉檀被物。令心專向耳。亦如觀經

疏。初修觀者。取釋迦毫相。觀彌陀毫相。若得三昧。方

可稱彼佛相而觀。豈可初心自觀釋迦不觀彌陀耶。

妙宗問云。請觀音疏云。無量有二義。若生身無量。

是有量之無量。法身無量。是無量之無量。大論云。

法性身佛。色像無邊。尊特之身。猶如虗空。既云法

性身。此乃不滅。方名尊特。今第九觀。觀於佛身。第

十即觀觀世音身。觀音既是補處菩薩。驗佛有滅。

豈非生身有量之無量。答藏通補處。彰佛有量。別

圓補處。顯佛無量。且華嚴佛身。委明八相。既是尊

特。此論補處。與彼何異。

諫曰。所言補處者。須約諸佛應為分段生身。前佛入

滅。次佛嗣興。方有補處。安以法性身佛。機息應轉。而

論補處哉。機若未息。應豈云亡。機若息巳。更補何處。

華嚴八相。一一相中。皆具八相。無補處之義。甞試論

之。凡云諸佛名號不同。相好優劣。壽命長短。皆是垂

世應身。從說法性身。壽有劫數者。蓋教道耳。若諸佛

舍那之身。同一身智。猶如虗空。必無名號相好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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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異也。此義稍細。請 大師鑑之。若無量壽佛滅度

之後。觀音作佛。號普光功德。皆是淨土勝應生身耳。

若以此土四教所見之佛。準望彼佛。乃通佛身也。以

通教佛有時亦現高大之身故。大論引密跡經云。一

切人天。見佛色量。或十里乃至百億里。輔行定為通

教身也。又云。觀經等亦通佛收。明文在茲。安可異說。

故知彌陀勝應。俯同釋迦通相。定非別圓舍那之像。

以有數量故。非無分齊故。但此土既穢。乘時方現。彼

土極淨。常身乃爾。

妙宗云。法華中淨光莊嚴國。妙音菩薩。欲來娑婆。

彼佛誡云。汝身四萬二千由旬。我身六百八十萬

由旬。汝往彼土。於佛菩薩。勿生劣想者。以彼土唯

演頓教。純被菩薩。所以伹現高大之身。佛知妙音

所將之眾。不知娑婆開權之妙。於佛輒起定小之

譏。故寄妙音規未達者。意令得悟即劣之勝秘妙

之權。

諫曰。此文意云。淨光說頓故現大身。安養說三須存

小質。且十疑論云。彌陀佛國。純諸菩薩。以為良友。又

云。彼無二乘之心。純一大乘。清淨良伴。故知彼國雖

說小法。義亦唯大。又焉知淨光不說小法。如安養乎。

又大師自說。圓人皆依業識。悉見尊特。淨光既唯演

頓教。豈有未達即劣之勝者乎。莫是妙音所將之眾

皆是未稟頓教之人乎。自義矛盾。更請裁之。須信諸

佛淨土生身。俱大如目連。至東方奇光佛所鉢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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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眾謂之小蟲。又日月淨明德佛。涅槃之後。收取

舍利。起八萬四千塔。高三世界。況無量壽佛。其土最

淨。諸佛偏讚。何苦抑彼身相令小。若謂彼有二乘。聞

小法。證小果故。佛更有丈六八尺之身者。則二乘同

除糞宿草。彌陀有脫珍著弊(妙樂云彌陀著弊諸教無文)。不唯抑

挫佛身。兼復屈辱海眾。比望諸佛淨土。諒有慙德。今

更以近事喻之。如南洲人。壽既短。故身長三肘或四

肘而巳。北洲人。壽千歲。故身長三十二肘。乃至忉利

天人。壽千歲(人間一百年為一日)。身長一里。空居諸天人。壽倍

倍增。身量倍倍長。豈阿彌陀佛。人天莫數之壽。却但

身長丈六八尺而巳。豈可淨土之聖不如穢土之凡

乎。故知六十萬億那由他身。未足為恠。

妙宗云。眾經多說彌陀生身常相。今當略出。小彌

陀經云。彼土蓮華。大如車輪。大彌陀經說。彌陀浴

池。廣四萬八千里。以依驗正身未極大。觀經有丈

六八尺之身。此等豈非常身常相耶。

諫曰。夫窮眾經。要存達觀。不可以小道而妨於大途。

祇如淨華宿王智佛。身長六百八十萬由旬。妙音止

長四萬二千由旬。若將人情往推。何優降之若是乎。

又如觀經說。彼佛華座。座上寶幢。一一如百千萬億

須彌山。如此華座。與彼浴池。何敻異哉。若云觀中所

見非是實事。何故經云。如此妙華是本法藏比丘願

力所成。莫不亦是尊特華座。非生身座耶。故眾經所

說依正大小。聖意難測。儻以浴池。驗佛身非大。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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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華座。驗浴池非小。云云無益。宜且置之。又以觀經

有丈六八尺。為彼土常身者。且此土常身。尚非八尺。

雖現同三尺。蓋暫化瞿師。經文顯云。於十方國。或現

小身。丈六八尺。豈是彼土常身耶。

妙宗云。八萬相好。別圓真似。方得見之。故上品下

生疏。判巳登習種性位。生彼七日。見佛眾相。心不

明了。三七日後。乃了了見。唯上品上生。道種性位。

生彼即見眾相具足。三賢菩薩。依業識故。知心現

佛。乃就尊特論乎。明昧若慣習。小者及諸凡夫。依

事識故。不於尊特而論明昧。良以此等雖因臨終

迴向得生。佛順本習故。且用小令其證果。既說無

常苦空之法。須以生身相好應之。浴池之身。三十

二相。正對此機。

諫曰。所示八萬相好別圓真似方得見者。似位可爾。

真位不然。以其分證。合見華藏微塵相矣。又云三賢

依業識見佛者。此非起信之意。巳如前諫。今十信巳

下。非全不見八萬相好。復恐昧於習種性耳。何以知

然。如中品中生之人。生彼七日。蓮花敷巳。開目合掌。

讚歎世尊。若今時悠悠凡夫。生彼經劫。方得見之。如

下品下生之人。於蓮華中。滿十二大劫。蓮華方開。乃

至下品上生。經七七日。蓮華乃敷。又祇見觀世音住

其人前為說深法。故知彼佛勝相。誠難利見。以驗彼

國人天等見者。非聊爾之曹也。當知九品所論生彼

國者。見佛菩薩。且就生身而說。何得直見尊特身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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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相似位。便見尊特相。了了具足者。分真之位。乃成

徒施也。況娑婆穢土。即見尊特微塵相好。豈極樂淨

土。止見尊特八萬相耶。

妙宗云。前正釋題。以妙三身。解所觀境。今至經文。

以八萬相。為所觀境。信八萬相。與妙三身。無二無

別。二處皆用不思議境。而為所觀。故八萬相。觀之

令顯。顯名觀成。無別所顯。況今不是初心觀境。乃

圓七信所觀境耳。豈於座像圓觀巳成。却託藏通

生身修觀。又觀生身。顯藏塵相。此乃通人被別圓

接。全非頓教始終圓觀。

諫曰。疏釋無量壽題。顯譚有量之無量。又特示云。阿

彌陀是有量之無量。若今經不觀此身。智者所示何

惑眾乎。若如 大師所解。直觀無量之無量。又謂圓

人皆依業識所見。是則今經唯觀實報依正。全無同

居依正。不成託彼依正修觀之義也。今謂觀經從水

想成巳。見彼國地巳去。皆是同居淨土依正之相。圓

人託彼修乎三觀。空則諸相皆亡。假則相相俱照。中

則亡照雙絕。若欲克就三身辨者。空即報也。假即應

也。中即法也。又須知假觀之中有二不同。或有且見

八萬相好。或復更見藏塵相好。以此觀成位次高矣。

又云。觀生身顯藏塵相好。此乃通人被別圓接者。何

太局哉。豈別圓教無生身耶。大論云。佛有生身。同人

法有疾患等。如法華中。四大菩薩及淨華宿王智佛。

問訊釋迦云。少病少惱。豈非生身耶。若謂龍女歎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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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妙淨法身。具相三十二。既云法身。法身便是相相

尊特者(妙宗前文有此一說)。疏云。深得法身之理。即備相好。記

云。三十二相者。諸教所列。修得不同。多在教道。若實

道者。但是發得。疏記之意。蓋言法身之理具。於生身

三十二相全理發現。不同諸教修得之相。何曾指此。

便是尊特。應云圓人體達生身即法故。相相寂滅。與

虗空等。其猶波之濕性遍於大海。法身即生故。身同

病患。相現四八。此如濕性之波動相不泯。若妙經玄

義云。垢衣內身實瓔珞身者(妙宗引此為證)。蓋顯華嚴法華。

祇是釋迦一佛之身。昔服瓔珞。今著弊衣。非謂弊衣。

便是瓔珞。若不爾者。華臺之身。是老比丘耶。

妙宗問云。若是尊特。合是常身。何故法華疏中。判

觀無量壽佛經云。實有量而言無量。答此乃刊正

記中。錯引彼疏。彼疏並云。實有量。而言無量。如阿

彌陀與金光明疏及此疏同。蓋以大小二彌陀經。

不專尊特。被於頓機。故彼佛現三十二相。通被眾

機。

諫曰。諸經凡曰彌陀者。皆目生身耳。況大小二本。並

無三十二相之文。何忽見指。借使二本不專被頓。今

觀既專被頓。何故疏內却指生身。不可將二本之義

釋今經之名。斯乃縣額牓州。惑亂行者矣。刊正所引。

其義非錯。但圓師不應以山毫海目之身。便為地住

所見之身。彼且不將丈六等身便為尊特。問觀經云。

觀無量壽佛者。從一相好入。但觀眉間白毫。極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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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見眉間白毫者。八萬相好。自然當現。疏文令取釋

迦毫相。大小現觀。若得三昧。觀心成就。方可稱彼佛

相而觀。引大論。為增長菩薩念佛三昧。故說般若。現

奇特身相。以此為觀。且奇特身者。非尊特身耶。既引

彼證此。驗八萬相好。即尊特也。答此乃泛引類例。不

可□齊。蓋謂彌陀勝身。須是三昧成者。方可觀之。例

如釋迦奇特身相。亦是三昧成者。以此為觀。應如大

論云。為增長諸菩薩念佛三昧者。多是別圓地住菩

薩。以論中明尊特身佛。為界外法身菩薩說法。若觀

經疏云。若得三昧。觀心成就者。但是圓教觀行位人。

以疏中明觀行位。初觀佛相。如鑄金像。乃至觀成見

佛。大相小相。浩浩瀁瀁。如大劫水。是知兩處三昧。深

淺不同。所觀佛身。生報有異。須將義定。無以文拘。

(仁

岳)重白 大師。右之十諫。且引 妙宗梗槩之文其。

諸叢脞。不敢備舉。(仁岳)聞。巧詐不如拙誠。故筆下之

語。不免逆耳。儻將佛法為念。願以 慈心而觀。昔生

公立闡提成佛。舊學以為邪說。甞被大眾擯而遣之。

生於眾中。正容誓曰。若我所說。反於經義。請於現身。

即表癘疾。若與實相不相違背。願捨壽時。據師子座

言竟拂衣而逝。後休驗之相明矣。(仁岳)言雖無似。輒

効生之。所議佛身。儻違教旨。即冀現世招白癩之殃。

或契聖心。必願臨終指淨土而為逝。休咎之報。敢不

信乎。伏請 大師。焚香證之。不備。門人 (仁岳)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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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闍梨十諫書(終)

台州白蓮比丘宗峴將鬻教乘自錢開板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