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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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心為道之如是也。

妙宗鈔中。立法華身。是尊特佛。故引妙玄垢衣內

身實是瓔珞長者。而為誠證。

謗者云。妙經玄義云。垢衣內身。實是瓔珞身者。蓋

顯華嚴法華祇是釋迦一佛之身。昔服瓔珞。今著

弊衣。非謂弊衣。便是瓔珞。若不爾者。華臺之身。是

老比丘耶。

解曰。吾祖智者。降此真丹。祇為宣揚待絕二妙。當宗

學者。自抑挫云。昔服瓔珞。今著弊衣。使妙一乘。反歸

三藏。則一家妙說。頓見陸沈。將何流布。益群生耶。以

垢衣內身。實是瓔珞長者。的示開權絕待體故。故妙

玄云。今經體者。體化他之權實。即是自行之權實。如

垢衣內身實是瓔珞長者。釋籤云。即是開丈六垢衣。

垢衣正是示為小乘化他權實。今開即是同體權實

瓔珞長者(文畢)。此乃決了聲聞法。是諸經之王。開麤即

妙。妙外無麤。是故得云瓔珞長者。淨名疏云。若說法

華。但現尊勝。又云。集國王大臣。定父子天性。汝實我

子。我實汝父。即是法華現尊特身。為諸聲聞授記時

也。一化之內。凡有四度現尊特身。法華之身。最為第

一。而却謗云。昔服瓔珞。今著弊衣。非謂弊衣便是瓔

珞。荊谿顯示開丈六垢衣即是瓔珞。開義非施。亦異

於廢。吾祖談妙。正在於開。教文明開。汝却云著。此謗

尤甚。若從汝說。乃昔是同體權實。今是化他權實也。

如斯謗辱絕妙之經。埋沒智者獨拔之說。吾聞此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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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三百矛刺心。何背祖違宗。一至於此。痛哉痛哉。而

更謗云。龍女讚佛。微妙淨法身。具相三十二。是法身。

具於生身三十二相。何曾指此。便為尊特。此與自語

頓爾乖違。汝於三身壽量解中云。應從法起。名有本

之應。非是生身。須名法身。今法身具相。因何却言自

是生身。此乃法身自徧。相好自局。身相相乖。非不二

義。如不二門云。塵身與法身量同。塵國與寂光無異。

是則一一塵剎一切剎。一一塵身一切身。此乃法華

絕妙。感應正義正文也。壞却圓宗。成我曲見。不即改

悔。殃禍非遙也。知之知之。龍女欲彰開權妙相。故云。

法身具三十二相。此一一相。全理顯現。法身徧故。三

十二相。相相周徧。法具萬德。相亦須具此之妙身。不

名尊特。更指何身為尊特耶。釋迦既入多寶塔內。驗

非現起。巍巍堂堂。方名尊特。祇就中道感應。於丈六

身。便為相海。此就開權即劣顯勝。而明尊特。故須了

知。坐華臺身。頓部尊特。未開權故。猶兼緣修。若老比

丘。開為祕妙。妙外無麤。為尊特者。永袪智障也。教部

兼獨。全不掛心。身相施開。安能得了。謬判尊特。以為

生身。破壞本宗。蔽塞妙解。此開顯妙。乃是吾祖教觀

宏宗。此義若明。一代身說。如指諸掌。故茲一謗。吾先

解之。

妙宗曰。一家所立。丈六尊特不定。約相多少分之。

剋就真中感應而辨。如通教明合身之義。見但空

者。唯覩丈六。見不空者。乃覩尊特。生身本被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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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機。尊特身應別圓之眾。

謗者云。三身壽量解中。甞立生身。正為藏通小機

所現。尊特正為別圓大機所現。此則巳就真中感

應而辨等。

解曰。汝立生身被藏通之機。尊特身被別圓之機。此

際寧知真中感應。若其巳知。聞吾說時。何故謂吾自

作此說。不合教文。若知圓機稟於圓教。是中道感應。

何故謗。今觀所顯佛。定是生身。經云。諸佛是法界身。

入一切眾生心想中。如白日昇天影現百川。法界身

入。非中道應耶。眾生心淨。非中道感耶。中道感應。經

疏說之。明如千日。因何抑作真諦感應耶。此是經文。

先示觀體。俾令行者以此妙觀感佛妙應。故八萬相。

顯尊特義。成生身之謗。不攻自壞。妙宗特就通教合

身分二應者。蓋由此處。權實二理交際。空中二觀分

岐。事業二識興廢。生身尊特明白。可袪錯解。可顯本

宗。若執地住。方依業識方見尊特。則使三根案位接

入似位者。全無覩見尊特之分。若其然者。此教則無

合身之義也。然中道感應。言之則易。解之則難。今試

略陳。俾明圓意。所言中者。不偏為義。絕待為功。若丈

六身外。有尊特者。熾然待對。中義不成。眾生亦爾。能

感念外。更對一法。非中道機。應外尚無於感二應。豈

自分張。若善中名。必不執異。荊谿廣說。敢不依憑。故

十不二門。染淨不二。至受潤不二。皆為中道妙感應。

立依正門云。一一塵剎一切剎。一一塵身一切身。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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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勝劣難思議。淨穢方所無窮盡。若非三千空假中。

安能成茲自在用如是。方知生佛等彼此。事理互相

收。至自他門云。眾生由理具三千故能感。諸佛由三

千果滿故能應。應徧機徧。忻赴不差。又受潤門云。物

機應契。身土無偏。同常寂光。無作法界。四微體同。權

實益等。若法華感應圓中。約時以開顯故。無機不達。

乳及二酥。三教不知。圓人獨曉。其中道感應。相㒵略

爾。安可謗云。法華佛身。定是劣應。今經頓觀。所顯佛

相。定為生身。況自立云。尊特身。應別圓之機。智者判

教。既屬圓頓。正合得見尊特身佛。縱有補處生滅之

事。宛與華嚴應物不別。何得忽有天殊之謗。此受生

身之毀。彼荷尊特之稱。況又自立云。大乘生身。義同

法身。小乘法身。義同生身。今經頓教。是小乘耶。若是

大乘。合即法身。若即法身。不即尊特。與而論之。幻有

即空。奪而為語。外道斷見。

謗者云。觀無量壽經。明彼佛相好光明各有八萬

四千。若華嚴如來相海品。及隨好光明品。毗盧遮

那具足十蓮華藏世界海。微塵數相好。二經所說

優降天殊。故知彌陀生身。八萬相好之外。更有尊

特微塵相好。今且據生身。判為有量。雖具山斤海

滴之壽。然亦示同分段生滅故也(此文出謗者三身壽量解)。

解曰。學天台宗。不憑教觀。但以相好數少。定屬生身。

相好數多。定為尊特。此言落漠。全無意味。藏塵相名。

見於華嚴如來十身相海品。今問華嚴諸十身中。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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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何等十身相耶。然稱相海。更無不是尊特義也。言

觀無量壽佛。八萬相好。定是生身。全無所準。違文違

義故也。違文者。一違本經。云無量壽佛。身量無邊。非

是凡夫心力所及。以其無邊。是報身量故。起信論云。

隨所示現。即無有邊故。二違引證文。疏引智論。證身

量無邊云。為增長諸菩薩念佛三昧。故說般若波羅

蜜經。今說般若。現尊特身相。光明色像。徧至十方。以

此為觀也。以奇特身。證今見佛。是尊特相。增念佛觀。

證於相似及分真位。諸菩薩修念佛三昧。違此現文。

立為生身。三違疏文。經說身量。八萬相好。此於同居。

現實報相。故茲身相。亦報亦應。疏乃特云。觀真法身。

令知報應二修即性顯。今報佛異別緣修。斯是鈍圓

妙尊特相。固違此疏。云是生身。四違十疑論文。彼云

緣彌陀佛。若法身。若報身等。金色光明。八萬四千相。

一一相中。八萬四千好。一一好放八萬四千光明。常

照法界。攝取念佛眾生(彼文)。既舉法報。即云相好光照

法界。此乃一念。頓照三身。三一圓融。與今釋題。文義

符契。疏觀色相。名為法身。方見今家明尊特身。諸文

一揆。次違義者。蓋全不依報應二身之所以也。所以

者何。乃真如妙用。依二識現。故起信論云。用有二種。

一者依於事識。謂諸凡夫二乘心所見者。名為應身。

以不知轉識故。見從外來。取色分齊。不能盡知故。二

者依於業識。謂諸菩薩。從初發意乃至菩薩究竟地

心所見者。名為報身。身有無量色。色有無量相。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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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量好。所住依果。亦復無量。種種莊嚴。隨所示現。即

無有邊。離分齊相。隨其所應。常能住持。不毀不失。如

是功德。皆因諸波羅蜜無漏行熏。及不思議熏之所

成就。具足無量樂相。故名報身。又云。唯依心現。不離

真如(彼文)。此二所以明其要者。在於唯心及外來也。斯

乃精切分於報應二種由致。今經數示心現佛相。經

云。佛法界身。入一切眾生心想中。是故汝等。心想佛

時。是心即是三十二相等。又云。是心作佛。是心是佛。

諸佛正徧知海。從心想生。經既顯示唯心現佛。永異

事識從外而來。佛既唯心。心性徧故。佛色無邊。離分

齊相。佛示行者唯心觀法。俾令得見尊特妙身。何因

緣故。抑八萬相海。定是生身。疏釋佛法界身入心想

中。而有二義。初云。報佛法性身入者。應入感心也。佛

本是無。心淨故有也。次云。法界是佛身。無所不徧。法

界為體。入者。理入觀心也。且報佛法性及佛法界。體

無所不徧。乃百界三千。即空假中。如此妙體。入念佛

三昧。隨所示現。或三十二相。或八萬四千相。寧有一

相。不具三千。即空假中耶。此相若非尊崇特勝。更指

何相為尊特耶。違背此義。云此佛相定是生身。抑於

本經純圓之相。揚於他部兼別之身。以足為頭。起天

殊謗。修心妙觀。顯圓實相。宗體功立。却見通教分段

生身。顛倒之談。不可聞見。

謗者云。夫欲釋義。先須正名。名若不正。義則邪倒。

且言丈六尊特者。丈六非小耶。尊特非大耶。若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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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未審尊特為從理立。為從事立。若從事立。豈

非尊崇特勝之相乎。其文雖繁。其意乃執。理定是

一。身定有異。乃至云。若不現大。便為尊特。是則別

圓之人。見猿猴鹿馬。無非他受用報。以皆是中道

感應故也。

解曰。正名釋義。理乃合然。而其名言須四依所立也。

法華文句。三十二相。皆是相海。摩訶止觀。佛三品相。

皆稱為海。豈可不憑圓實之教。以正相海之名。而釋

尊崇特勝之義。何得謗於法華。及以今經圓妙之相

定是分段劣應生身。如此邪倒。推與誰耶。若中道感

應。名尊特者。名多在佛。或有現起高大之身。示尊特

相。或祇以常身。示無邊際。為尊特相。若現起九界差

別之形。未必顯立尊特之號。雖不立名。非無其義。如

華嚴明十身舍那。其業報身。豈不收於猿猴鹿馬耶。

既稱舍那即淨滿義。既淨且滿。寧非尊特。此乃起信

隨所示現。即無有邊。離分齊相。隨其所應。常能住持。

不毀不失。皆由諸波羅蜜無漏行熏之所成就。故名

為報。既名為報。豈非尊特之義耶。

妙宗料簡云。四教佛身。相起之本。乃是權實二理。

空中二觀。事業二識。就此分之。則生身尊特。如指

諸掌。

謗者云。相起之本。理實如然。本起之相。安得混濫。

今論佛身。正據應相。何得背相。自談其理。今謂若

論佛本。則相疎理親也。若論佛應。則理疎相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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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宗所立。義乃相返。原乎法身無相。相必屬應。應

有權實。相有優降。應染淨同居。正用生身。應方便

實報。正用尊特。圓人了知。祇一法體。起二應用。用

即體故。一相叵得。體即用故。諸相宛然。

解曰。此蓋不依本宗談理。致令佛相與理天殊。何者。

今明圓理。合具三千。若理若果。若體若用。未始暫虧。

三千之法。若為凡夫及藏通機。示現佛相。從外而來。

定有分齊。故說為應。若為別機。示現佛相。雖從心現。

依真而起。須假緣修。未全稱性。但得名報。唯圓頓教。

示現佛身。相相即性。諸法實相。佛既究盡。全體起用。

彼彼互融。故華嚴佛相。尚兼別修。唯識果成。全是教

道。故妙樂云。來至今經。方知指昔。唯佛究盡。斯言有

在。故知究盡百界千如。方是一成一切成。相圓論成

佛妙極。於斯諸部之中。廣談多相。及示大身。並乃名

為行頭取與。法華究盡諸法實相。方得名為筭數孔

目。故別圓二佛。雖俱尊特。別須緣修。故名為報。圓即

性故。從法立稱。故一身一切身。一土一切土。理具此

相。想成相起。當於二教而辨親踈。別即相親理踈。圓

即理親相踈。謗圓佛相。於理踈者。過莫大焉。故使今

經。八萬相海。雖是尊特。而名法身。雖未開顯。教巳屬

頓。圓人在昔。四皆祕妙故也。相既即理。豈可定分大

小多少。若法華身相。定少小者。何名尊特。

謗者云。妙宗尚說蛣𧏙名相。至于究竟。何緣定改

生身名相。須是尊特名相耶。常無常二用。二鳥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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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如何分別耶。

解曰。解一千從。迷一萬惑。今當略說。庶別方隅。蛣𧏙

名相。至究竟者。此明理性具十界也。既皆性具。性必

常住。十皆法界。法界無外。界界徧收。法法高廣。博地

但理。名字初聞。五品觀成。六根似發。四十一位。分真

體用。不二妙覺。等性究竟。法應圓融。故蛣𧏙等。若假

若實。與佛假實。一一無非常樂我淨。即無上眾生。無

上五陰。既皆四德。復稱無上。豈一人一法。非尊特耶。

故三千果成。咸稱常樂。名義彰灼。學者自迷。故將蛣

𧏙。圓融名實。欲成尊特。與生身永異。驗是迷名。全不

知義。又蛣𧏙六位。則約豎論。即佛之二身。為實施權。

開權顯實。則約橫論。即若九權一實。亦是橫論不二。

若先施後會。亦是豎論不二。橫豎雖殊。俱即俱不二。

故荊谿師。以十不二。顯十法義。既迷此旨。全未入門。

若入此門。則常無常二用可識。故涅槃疏云。今言雙

游者。生死俱常無常。涅槃亦爾。在下在高。雙游並息。

即事而理。即理而事。二諦即中。中即二諦。非二中而

二中。是則雙游義成。雌雄亦成。事理雙游。其義既成。

名字觀行。乃至究竟。雙游皆成。橫豎具足。無有缺(彼文)。

事理中邊。非三而三。此之三番。收二用盡。若身若土。

若人若法。一一無不具足二用。二用不二。互徧互收。

第五時中。開顯不二。諸味圓人。四皆不二。故大經云。

雖修一切契經諸定。乃至未聞大涅槃時。咸言。一切

悉是無常。聞是經巳。雖有煩惱。如無煩惱。即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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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天。何以故。曉了已身有佛性故。是名為常。又

品末云。隨有眾生。應受化處。如來於中。示現受生。雖

現受生。而實無生。是故如來。名常住法。如迦鄰提鴛

鴦鳥等。學者應知。但得無常。則失常用。得常用者。二

用雙融。若也不依時教明之。但逐現起。身相辨者。則

圓妙二用。義永沈矣。

謗者云。起信論中。業識見佛。若據今家所判。正是

圓教初住巳上也。何者以於真如少分而見故。下

文明此菩薩少分見法身能現八相。是則業識所

見。正須華藏塵數之相。實報無障礙土之身。豈有

丈六四八之相。況論文明示報身相云。身有無量。

色色有無量。相相有無量。好若謂小身不用現大

便是報身者。莫不公背馬鳴之說乎。又復論中。雖

以凡夫二乘對諸菩薩。分於二識。必須別圓。地住

之前。亦屬事識。雖知諸法從真如而生由業識而

現。其如無明未破。猶有隨事分別之相等。

解曰。起信乃是通申之論。首題大乘。合具衍中三教

斷證也。故淨名玄云。攝論佛性。唯識等論。通申大乘

三教。若其然者。起信不可獨明圓教也。若論云信成

就發心。即初發心住也。既云少分見法身能現八相。

此同華嚴初發心時便成正覺。是故荊谿判。在圓教

分真之位。若論云如二乘觀智。初發意菩薩等覺。於

念異念無異相。以捨麤分別執著心。故名相似覺。既

云相似。豈是分真。自有登地。名隨分覺。故此三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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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真似明文。不可一槩。作圓位判也。論明業識云。謂

初發意菩薩。乃至菩薩究竟地。心所見者。名為報身。

論文明說。以深信真如法故。少分而見。知彼色相莊

嚴等事。無來無去。離於分齊。唯依心現。不離真如。乃

云。深信真如。則能少分見於報身。是故即云。知彼色

相等也。安將深信。而為分證。而沒深信之言。自云以

於真如少分而見。意欲同下。少分見於法身。須知報

身是其勝應。於真如深信。便能少見。不可同下。少分

見於法身。故隱深信云。於真如少分而見。莫欺心乎。

若言業識須見藏塵實報相者。此乃公違論文所立。

二種報義。以論初說。身有無量色。色有無量相。相有

無量好。次說隨所示現。即無有邊。離分齊相。隨其所

應。常能住持。不毀不失。此之二義。總結為報。那云業

識但見藏塵實報相耶。若論不說二種報義。則不能

申法華金光薩遮等經三十二相尊特身也。則不名

通申之論。應知馬鳴與智者師。示施開義。其意冥契。

何者論明應身。以凡小心。不知轉識。現起佛相。見從

外來。取色分齊。說名應身。至明報身。乃云。隨所示現。

即無有邊。離分齊相。隨其所應。常能住持。不毀不失。

說名為報。豈非應約施權。示著垢衣。表化他權實。故

從外來。取色分齊。報約開權。即指化他。是同體權實。

瓔珞長者。故隨所示現。即無有邊。離分齊相。常住不

毀。故施開之義。宛合真如之用罄矣。是誰公違馬鳴

之說。又云。無明未破。猶有隨事。分別以立。地住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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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依事識。見生身者。更違論文也。以論明說分別事

識依諸凡夫計。我我所。攀緣六塵。此識乃是見思熏

起故。別初住見惑斷故。事識甚微。以見惑如四十里

水。思惑如一滴水故。所以論中從初發意即依業識

見佛身相離乎分齊。若其業識。自是根本無明熏起。

論說分明。何得謗。云無明未破猶有事識。既違智者。

復背馬鳴。都是妄語也。又云。如今家以七八九識。分

對四聖。蓋一往耳。應知有依事識亦見報身。有依業

識亦見劣應等者。意將七八。例於事業。此全不解識

之相分。惑之存亡。何者蓋第六識。通惑熏起。二乘斷

畢。其七八識。出自大乘。別惑熏起。與彼第九。和合成

事。至佛方盡。二乘雖用第七。忻惡本所不知。今約大

乘故。就教道分對三人。若從實說。如土染金。是故七

八俱是業識所起勢分。不可與彼事識混濫。以無明

熏與見愛熏。二種識分。通別異故。依理見佛。却謂大

小天殊。迷真起妄。乃執根枝。一混全不依教。並是任

情。若二酥小乘。巳除見愛。不熏事識。所見尊特。功由

業識。教未開故。且住草庵耳。若華嚴會中。圓別外凡。

頓伏五住者。能用業識別。雖知中正修空故。必未能

見也。佛力加見。加於可加。若事識熾然。中觀全障。言

非分見。實無其理。若其別圓。地住前位。依業識故。合

見尊特。故輔行云。為地前菩薩。現於報身。非自受用。

況一家教文。圓別似位。見他受用。非止一處。若將二

教。真似所見。分於生身。及尊特者。必不可也。以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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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分真論見。地住之前。相似論見。圓觀行見。況自云。

華嚴凡夫。二酥小乘。得見尊特。但不合云依事識見

耳。本要抑挫。今經佛觀。屬於生身。却云凡夫小乘。得

見尊特。所立如何耶。

謗者云。龍尊所歎。非局小身。那云但列三十二相。

況經無定數。高大之相煥然。豈見名目有同三十

二相中者。便言唯歎丈六身耶。又焉知藏塵無此

相耶。

解曰。若了法華。指劣即勝。為尊特者。此謗自解。何須

再言。伹慮執情以非為是。故略對說。經既顯云圓光

一尋。豈非丈六。此品雖乃不言定數。以前懺品。金鼓

教詔讚。三十二相。八十種好。能尊昔日。讚佛之後。願

於當來。值釋迦佛。夜則夢見。晝如實說。辨令二子。同

共受記。果於此世。夢見金鼓。教懺教讚。若其昔讚藏

塵相好金鼓。但教讚三十二相。此則不滿先所要期。

則巳及二子。不合獲記故。知過去現在。讚法不殊。又

讚品疏。於三十二相八十好身。明其四德。既具四德。

驗非生身。況今大相。及諸小相。與法界次第。三十二

相。八十種好。名義宛同。望彼華嚴九十七種。全不相

類。何須曲拗作彼經相。乖心乖理。得報非遙。經偈讚

詞。曾無一句言。身高大何緣。但取光所照處。便為佛

身高大之量。乃云。圓光一尋。能照無量。猶如聚集。百

千日月。又云。身放大光。普照十方。無量國土。又云。佛

光巍巍。明𦦨熾盛。悉能隱蔽無量日月。且三言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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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句巍巍。盡是說光。拗為身量。此義成否。其猶日輪

照四天下。豈令日體廣一世界而云。安得專以一尋

之文而害無量之義。經既不云身相無量。何曾害耶。

乃自建立。正讚尊特。兼攝生法義云。巍巍即尊特身

也。一尋即生身也。諸佛清淨。微妙寂滅。即法性身也。

三身一體。而不相濫。豈可一體混沌不分耶。如此配

釋。乖文乖義。不可勝言。乖文者。以光為身也。乖義者。

二身相疊也。圓光一尋。乃以丈六。而為生身。其光巍

巍。復是尊特。此乃生身。上有尊特。亦是生身。放起尊

特。宛同戲劇。復取總讚。微妙寂滅。足成三身。備見欠

闕。假借而成。若依本宗。祇就一身。說三身相。不合不

散。妙宗巳示。今更略言。夫圓教三身。體是祕藏。三不

離一。舉一即三。龍尊讚詞。能巧示此。乃於別讚相好

之前。總事總理。總讚三身。及一切三法等。巳彰一佛

即一切佛。多之與一不可思議。良由諸佛未始暫離

祕密之藏。一佛祕藏不少。諸佛祕藏不多。一相多相。

亦復如是。祕密藏者。是法界海。攝無不徧。彼彼互融。

既全法界。作三十二。故一一相。無不稱海。若丈六外。

有法不攝。何能受於相海之名。若能深信吾祖之言。

依今疏文。以諸相海。解三十二相者。尊特之義自成。

即三之義妙達。不須別指藏塵之相。方為尊特。亦不

須向生身之上放出尊特。即一論三者。祇圓光一尋。

三十二相。如來妙力。為三藏機。示有分齊。名曰生身。

祇三十二相。如來妙力。為從通入別機。示無分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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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特。祇三十二相。如來妙力。為圓教機。示一一相。

即是本性。所具法門。名為法身。由三種機。感於如來。

即於一身。示三種相。三相深淺。見前前者。不見後後。

見後後者。必見前前。金龍尊王。既見法身。不闕前二。

不唯俱見。兼乃互融了乎。三身皆祕妙故。自雖皆妙。

隨物仍差。差處常融。融處常別。相體既爾。相業亦然。

良以圓人於一念中修三相業。結三種緣。他機見異。

自行常融。今於融三。正讚尊特。尊特是報。上冥法性。

丁應機緣。舉要為言。云讚尊特疏云。尊特巍巍堂堂

不同常身者。既於丈六。示無分齊。何相不備。何處不

周。不同凡小常所覩見。有分齊身。故曰巍巍。實殊常

相。故疏解此相。與彼法華三十二相。一一皆稱不思

議海。是故得名尊特之相。圓既無別相。豈有殊不正

海名。豈明相體正名。釋義功莫大焉。

謗者云。所議生身。即法不即尊特者。其有旨哉。夫

理無所存。徧在於事。事必即理生。豈非法但。理體

無相。事用有相。相不可混。安以生身。濫為尊特。且

如權即實故。三千空中。差而無差也。實即權故。三

千宛爾。無差而差也。是知權用之相。毫氂不謬。在

理或當。幸願從之。

解曰。若識理事。及以權實。終不分張。生身尊特。以不

識故。觸途成。謗云。三千宛爾。毫氂不謬。意成生身與

彼尊特兩不相關也。而全不思即實之權。三千宛爾。

此乃妙假。此假由於一界具十。十乃成百。是則佛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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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攝九界。餘九亦然。若丈六身。不攝尊特。當界二身。

自如胡越。何能融攝餘九界耶。若不融攝。則無三千。

是則百界。三千世間。一念一塵。無不徧攝。凡夫報質。

一色尚然。果佛應身。豈容分隔。故云。應徧機徧。忻赴

不差。同常寂光。無非法界。此乃法華及前圓人感應

之相。故法華中。及金光薩遮。三十二相。今經八萬四

千相好。智者皆云。大小相海。非不思議。融攝之相。豈

得名海。那將圓果究滿之。三千成巳迷情分。隔之異

見。若明妙假。一即一切。則權實自融。與空中不隔。生

但即法不即尊特。祇是通教。幻有生身。即伹空法身

也。若即圓空。全無不即尊特之義。當尋教理。以却迷

情。故涅槃經。二鳥雙游。汝亦信是二身之義。彼云。佛

告迦葉。皆有因緣。隨有眾生應受化處。如來於中。示

現受生。雖現受生。而實無生。是故如來。名常住法。如

迦鄰鴛鴦鳥等。經意祇以生即無生無生即生。而為

二鳥不相離義。今就同居。現生為生身。無生為法身。

是則生身。即法身者。便為尊特。此品全無大身。多相

為尊特。文部內但指應即法。吾今此身即是法身。以

為雙游難思二用。故請觀音疏。但舉生身及以法身。

驗知即法不少。尊特不須現起。其義圓成。

謗者云。妙宗以三十二相為尊特。又以八萬四千

相為尊特。又以藏塵相為尊特。又云隨現大小。彼

彼無非尊特。是則他受用報。有若干差別之相也。

山家執卷者。皆疑之。前引妙經疏云。同居方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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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三土。皆是妙色。妙心果報之處。乃據此義。立諸

尊特者。且淨名疏。明同居淨穢。則有異質。方便有

餘。則無異質。有餘之土。尚無異質。豈實報之土。而

有身量長短相好多少之異乎。所立劣身。不須現

勝。為尊特者。請以土相驗身。斷可知矣。

解曰。汝既不知理事不二。則非圓解。何能信此融妙

之談。妙宗料簡。巳示法界全體。現作三品相海相。本

既是法界全體所現。八萬及三十二。又稱相海。海必

深廣故。一一相無量甚深。若所見相。不稱理者。乃理

事兩分。不堪論道。何名圓人。故摩訶止觀。具明別圓

二種道品。是修相法。法華云。深達罪福相。遍照於十

方微妙淨法身。具相三十二與無量壽。觀云。阿彌陀

佛。八萬四千相。一一相。八萬四千好。薩遮華嚴皆云。

相為大相海。好為小相海。既云相海。豈局三十二耶。

輔行廣明十蓮華藏海微塵數相。以釋此文。此乃吾

宗。明三品相。皆得名為法身真相。俱名相海。斥彼藏

通相。非奇特法華所明三十二相。名尊特者。以即法

身。故此經明佛法界身入心想中。是心作佛。是心是

佛。正合起信。皆依心現。不離真如。說名報身。既其三

品。皆是法身真實之相。二品尊特。何獨非耶。於不異

法中。作天殊之謗。其罪若何。若實未解。但有無知之

罪。若聞知後。執非為是。欺心拒抗。必即招惡報。神明

昭著。諒難逃矣。今於淨穢同居二土。明尊特相。乃常

無常二用俱現故。法華尊特。不久涅槃。大經垂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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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常住方彰。二鳥並息雙游故。金光明四佛降室。疏

云。尊特一身一智。非謂併四佛而作一佛方名一身。

祇就機解稱為一也。華嚴藏塵相好之佛。前滅後興。

若不以中道感應不可思議二用明之。此等經文。觸

途成礙。言執卷者。皆疑者觀汝執情礭乎不拔。隨順

言疑必不疑也。三土皆是妙色妙心果報處者。若能

正其妙色妙心及果報名。其義自顯。良以不可思議。

方名為妙。此妙色心。為果報者。久修業所得也。此之

果報。徧三土者。即起信中。隨所示現。即無有邊。離分

齊相。隨其所應。常能住持。不毀不失。此等皆因諸波

羅蜜無漏行熏。及不思議熏之所成就。故說名報(畢文)。

不徧三土。豈得名曰隨其所應。非行理熏成。豈得名

為妙色妙心報非尊特耶。丈六垢衣。既稱尊特。驗諸

應化不少。此名十身舍那。斯之謂也。若苟定執土之

上下身之勝劣。則華嚴法華。皆非尊特矣。

謗者云。一家凡說尊特。莫不皆指坐華王臺及色

究竟天受職之身。其實不指八萬四千相好之身。

故知此身唯是安養淨土勝應生身。不通餘土(云

云)。

解曰。生身尊特。要以機教。定乎是非。專指華臺受職

之身。為尊特者。則令餘處但見生身。法華弊衣。永不

蒙開。而為瓔珞。圓人在昔。於四身說。非成祕妙。豈獨

妨於諸部。亦乃抑於華嚴。以專華臺。為寂滅場。方是

尊特。則千百億。不證寂理。俱是生身。汝執藏塵。為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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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相。樹下之身。有此相否。故昇須彌山頂品云。爾時

如來威神力故。十方一切世界。一切四天下。閻浮提

中。悉見如來。坐於樹下。各有菩薩。承佛神力。而演說

法。靡不自謂常對於佛。爾時世尊。不離一切菩提樹

下。而上昇須彌。向帝釋殿。豈非華嚴是千百億應身

所說。此身既被別圓之機。見是尊特。何須獨指華臺

受職身耶。如四方四佛。降信相室。䟽云。若見四佛。同

尊特身。一身一智慧。即是常身。弟子眾一故。若見四

佛。佛身不同。即是應化。弟子眾多故。故知祇就別圓

純菩薩眾云。弟子一。藏通三乘云。弟子多。有本之應。

其身則常。故名尊特。無本之應。身是無常。則非尊特。

約機教定生身尊特。其義皆盡。定取華臺及受職者。

義多乖也。以有法華三十二相是尊特故。疏云。應身

又入多寶舍利塔故。身匪巍巍。祇以法身具相圓機

見故。故淨名疏。數數指為尊特相也。又若堅執佛不

現大機見尊特則成感應不相當者是義不然。如四

佛降室逗別圓機。即須併四而為一佛方令弟子見

一身智。若其然者。何故經云。爾時信相聞是四佛。宣

說如來壽命無量。深心信解。乃至云。時四如來。忽然

不現。須知機緣。於四見一巳。是佛應驗。於小身解。無

分齊。非應不能。於四見一。感應既成。於劣見勝。那非

感應。其義顯著。不須惑也。

謗者云。若般舟中。三十二相。蓋是用彌陀應他土

之身。以為初心觀境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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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曰。汝既定執。頓觀所顯。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八

萬四千相好光明。真法身佛。是凡夫小乘常所見相。

則與般舟所說凡小常共見身。頓爾相反。妨我義故。

事須移往。他方國土。不思此說。違文背義。謗佛悞人。

以彼經說阿彌陀佛有三十二。相在須摩提寶堂之

內。為比丘說經。此經明說。若欲志心生西方者。當觀

一丈六像在池水上。大本中說。安養國中。佛所浴池。

廣四萬八千里。小本蓮華大如車輪。況鼓音王等經。

皆說安養依正。雖淨雖勝。但與娑婆分於五濁輕重

而巳。豈比此經。專明圓頓妙觀。所顯法界。尊特身量

相好。逈拔非常。若以智者教觀為規則。此經純圓。華

嚴兼別純雜不同。勝劣可見。為欲抑於法身尊特作

小乘所見分段生身。乃任胸情。移於般舟三十二相。

往置他土。若其般舟佛身。須移則小本大本。此經池

上丈六像。及中三品所見佛身。皆須播遷。豈獨諸說

依正被移。祇十六觀。除三聖身及座像外。所談依正。

皆須移往他方國土。以皆不稱佛正報故。此乃違文

背義之失也。夫標心立行。憑佛聖言。至意諦觀三十

二相。在須摩提。何期此相。自居他土。則諸經行法。皆

成差舛。送想西方。境在東土。心境既訛。往生絕分。以

經不說借於他佛為觀境故。又無四依指示言教。若

如今經尊特毫相。初心難想。智者明借釋尊毫相大

小。現觀行人。既知借劣顯勝。則免心境差舛之失。此

乃謗佛悞人之咎。諒非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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謗者云。華嚴八相。一一相中。皆具八相。無補處之

義。所言補處者。須約諸佛。應為分段生身。前佛入

滅。次佛嗣興。方有補處。華嚴之身。同一身智。猶如

虗空。必無名號。相好壽命之異也。

解曰。夫欲破立。須尋文義。那將妄語。以謗尊經。華嚴

首云。在摩竭提國。阿蘭若法。菩提樹下。初成正覺。若

非補處。豈曰初成。又昇須彌山頂品云。迦葉如來。具

大悲。諸吉祥中。最無上彼佛。曾來住此殿。是故此處

最吉祥。拘那牟尼。見無礙。諸吉祥中。最無上彼佛。曾

來入此殿。是故此處最吉祥。如是十偈。讚於過去巳

滅十佛。夜摩天偈。亦讚十佛。兜率他化。亦各讚十佛。

若非前佛巳滅後佛嗣興。豈釋尊前有四十佛。至入

法界品。善財參見。彌勒菩薩。具說來生。此閻浮提界。

摩竭提國。拘吒聚落。婆羅門家。我住於此大樓閣中。

為欲成熟。兜率天中。同行天故。亦欲教化釋迦如來。

所遣來者。令悉開悟。故於此命終。生兜率天。我願滿

足得菩提。時汝及文殊。俱得見我明文若此。豈得謗

云無補處義。華嚴輔處。其文既然。是則藏塵相好之

佛。須是分段生滅之身。與諸大乘同居之應。更無少

異。應知別圓。業識見佛。雖是應身。無不同是。一身一

智。蓋自行果滿。業識巳亡。與諸如來。同法界體。究竟

常住。更無彼此。又同諸佛起利他用。結緣機熟。普應

群生。九會赴機。十身示相。五時四教。當分威儀。此界

他方。一音宣演。故華嚴相海。今佛相海。但從表報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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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殊彼表。十界功德無盡。是故相好。以十華藏微

塵為數。今表因中塵勞清淨故。佛相好以八萬四千

而為其數。故摩訶止觀。會三十二相。及八萬藏塵。三

品相好。皆是別圓一實道品之所修發。同名相海。對

斥藏通相。非奇特不以教觀甄別佛身。但將多少起

天殊。謗以少作生身。多為尊特。毀法害人。其過莫大

矣。

謗者云。若以此土四教所見之佛。准望彼佛。乃通

佛身也。以通教佛有時亦現高大之身。故大論引

密跡經云。一切人天。見佛色量。或十里乃至百億

里。輔行定為通教身也。又云。觀經等亦通佛收。明

文在茲。安可異說。故知彌陀勝應。俯同釋迦通相。

定非別圓舍那之像。以有數量故。非無分齊故。但

此土既穢。乘時方現。彼土極淨。常身乃爾。

解曰。經疏昭彰。教觀明著。公然違戾。抑圓為偏。此斷

行人妙觀之命。痛哉痛哉。經文顯示佛法界身入心

想中。又云。是心作佛。是心是佛。此乃經文。示圓觀體

所顯八萬相好。因何却作通教佛身。又疏明判。以為

頓教。且非華嚴部味之頓。實是方等教觀之頓。妄云。

妙宗違於教觀。故特諫曉。若從此諫。我則立作。毀佛

謗祖。極惡之人。如此諫詞。可信用否。又止觀輔行。顯

言觀無量壽八萬相好與華嚴經藏塵相好同。是別

圓道品所成法身。真相對斥藏通相。非奇特何得輒

云定非別圓舍那之像。經文所示。六十萬億那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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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旬者。為成似位觀法故也。然是法界心作心。是驗

非事識見從外來。實是業識所見之身。隨大隨小。皆

無分齊。丈六尚乃即無分齊。況彼大身耶。經示身量

由旬之數。又云。無量壽佛。身量無邊。正合起信。隨所

示現。即無有邊。名為報身。疏引大論。光明色像。徧至

十方。以此為觀增念佛。定為我見故。抑挫尊特。而為

生身。違經違疏違引證文。若不悛心。即招惡報也。所

言觀經亦通佛收者。輔行頻指四十八願無量壽經。

而為觀經。彼經三乘同見佛故。荊溪必不特違。今疏

頓教佛身。收歸通教。又且不甘觀通生身。顯別尊特。

是被接義。不意神識。今自首伏也。況百億里。事識可

見。若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非是業識不可及也。見

數天殊尚昧。多少即無邊相。斷信不及矣。

妙宗云。法華中。淨光莊嚴國。妙音菩薩。欲來娑婆。

彼佛誡云。汝身四萬二千由旬。我身六百八十萬

由旬。汝往彼土。於佛菩薩。勿生劣想者。以彼佛土。

唯演頓教。純被菩薩。所以但現高大之身。佛知妙

音之所將眾。不知娑婆開權之妙。於佛輒生定小

之譏。故寄妙音。規未達者。意令得悟即劣之勝。祕

妙之權耳。

謗者云。既言圓人。皆依業識。悉見尊特。淨光若其

純演頓教。豈有未達即劣之勝者乎。復引十疑論。

彌陀佛國。純諸菩薩。以為良伴。又云。彼無二乘之

心。純一大乘。意云。安養既不說三。是故佛身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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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質。

解曰。淨光土中。眾唯菩薩。知唯演頓。合示勝身。其所

被機位有高下。若高位者。於頓解漸。終始皆諳。其下

位人。頓觀未深焉。達他土施開之術。如眾香菩薩。不

識小根人。不解施權法。故來此土。學雙流行。豈在彼

土。不稟頓耶。又如此土華嚴得入。劣於法華得入之

者。蓋不曾經調熟故也。又昔稟圓者。初心尚謂圓隔

於偏故。須開顯等。那云稟頓。豈有不達即劣之勝此

以局見以難通方也。據十疑論。云安養純大者。斯乃

不知四依設化也。且十疑是大師所釋十六觀。豈他

人之疏。頻云彼佛。為慣習小者。成就小果。示聲聞法。

故妙玄云。若戒緩。乘亦緩。亦急者。即是穢土。以聲聞

菩薩。共為僧。以戒緩故。五濁土穢。乘亦緩故。是開三。

乘亦急故。是顯一乘。娑婆是也。戒急乘亦緩亦急者。

即淨土也。戒急故。無五濁。乘亦緩故。開三乘。亦急故。

顯一乘。安養界是也。又淨名記云。如安養界。樹說苦

空。人開羅漢。既不云願。驗土非高。蓋華光佛土。雖非

惡世。以本願故。說三乘法。安養三乘。非醻願說。乃為

治濁。但是濁輕。非全無濁。故云非高。豈令慣習苦空

之人到彼便見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法界相海耶。

須知見者。其位非低。此乃性種。及道種位。智眼所見。

若圓初品。雖以圓觀。頓伏頓見。以觀淺故。其尊特身。

未至高大。然能了知。無分齊也。是故釋題。明觀行。即

雖觸處見多。就般舟佛身論見。故云。徧覧無非佛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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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疑論中。說彼安養純諸菩薩無二乘心者。據巳迴

向。不堅執小。不同此土。定求永滅者也。又若遵依智

者法訓。修圓觀者。到彼常與諸大菩薩。而為良伴。其

言不虗。論中頻舉八萬相好者。䇿修大乘觀行故也。

又不可執。彌陀著弊。諸教無文。便言彼土全不用小。

蓋弊衣是生法二忍耐。有情惱名生忍耐。無情惱名

法忍。蓋由彼無惡人惡獸及寒熱風雨。是故不須二

種忍衣。又五濁既輕。見思巳伏。除糞之器。不專用之。

然成小果。須說無常苦空之法。此經頻示依正說小。

又諸經皆言也。若無此法。小果莫成。故為此機。現生

身相。請觀音疏。約有量無量為生身者。被此機也。明

無量無量。被是心作佛是心是佛。今經所顯。尊特之

機也。縱有補處。滅而非滅。同於華嚴及大經說。不變

涅槃。二鳥雙游也。

妙宗云。眾經多說彌陀生身常相。今當略舉。如小

本云。彼土蓮華。大如車輪。大本云。彌陀浴池。四萬

八千里。以依驗正身未極。大般舟經。說阿彌陀佛

三十二相。在須摩提寶堂之中。為比丘眾。說經。此

經中說。慣習小者。生彼即得見佛聞法。便證小果。

又云。若欲志心。生西方者。當觀丈六像。在池水上。

更有丈六八尺之身。此等豈非常身常相耶。若今

所觀。八萬相好。別圓真似。方得見之(云云)

謗者云。如此經說。彼佛華座。座上寶幢。一一如百

千萬億須彌山。如此華座。與彼浴池。何敻異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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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觀中所見非是實事。何故經云如此華座是本

法藏比丘願力所成。莫不亦是尊特華座。非生身

座耶。故眾經所說。依正大小。聖意難測。儻以浴池。

驗佛身。非大。亦合以華座。驗浴池。非小。云云無益。

宜且置之。又以此經有丈六八尺。為彼土常身者。

且此土常身。尚非八尺。雖現同三尺。蓋暫化瞿師。

經文顯云。於十方國。或現小身。丈六八尺。豈是彼

土常身耶。

解曰。順情之語。閑緩者。確爾比量。合理之文。要當者。

剛然棄置心行。若此見解。可知諸經所談。往生之行。

該乎四教。攝於六凡。或悔罪成因。或捨小迴向。或定

或散。或著或微。被機既寬。現土宜下。故小本大本。蓮

華浴池。以比佛身。未至高大。又鼓音王。說城十千由

旬。佛有父母。有子有魔。及以調達。以驗彼土。對此娑

婆。但可分於五濁輕重。般舟念佛。雖論圓觀。顯尊特

身。既被初心。故託安養三十二相。唯心現故。非是生

身。而其寶堂。及諸依正。未至高勝。經但顯云。在須摩

提。不可任情。移去他土。悞人謗佛。其罪非輕。尊特依

正。既稱為報。非行願力。豈能成之焉。據此文。定是生

身所坐座耶。圓人一行。能嚴四土。攝四種機。故起信

論云。隨所示現。皆因諸波羅蜜無漏行熏之所成就。

故名報身。所云儻以浴池。驗佛身。非大。亦合以華座。

驗浴池。非小。作此說者。是狂癡耶。是戲劇耶。蓋是明

見浴池依正。是應凡小。常身常相。華座依正。是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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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真似。奇特身相。無門拗捩。遂翻倒言詞。迷人視聽。

深知乖理。是故便云。宜且置之。經云。若欲志心。生西

方者。當觀一丈六像。在池水上。既云欲生西方者。當

觀丈六。以驗此像是安養身。次文丈六。及以八尺。方

云於十方國。變現自在。安養既有丈六之像。何妨亦

有八尺之身。以彼土佛攝九品機。是故佛身不可一

種。

謗者堅執。八萬相好。定是生身。藏塵相好。定是尊

特。又執。別圓分真之位。方見尊特。其相似位。但見

生身。

解曰。三品相海。皆稱尊特。巳如前解。獨在藏塵。其義

巳壞。若其尊特。似位不見。實違教文。故普門疏云。有

餘土人。別圓似位。伏破別惑。同實報見。圓滿相海。未

伏破者。見劣於前。此豈不是。相似能見。尊特之身。若

此土通教三根。按位受接之人。不見尊特。何名合身

法華四信。那覩實報華嚴佛相。豈入分真。方得見耶。

若據圓別。似位見故。判歸生身。此全不合一家教觀

也。故須了知。三品相海。高下俱觀。但分觀行相似分

真明昧之別。若其身量。須隨禪觀深淺。階級淺則見

小。深乃見大。前前不見後後。後後必見前前。此乃通

方論佛身相。慎勿偏局。自損損他。

謗者堅執。無量壽佛。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之身。

為安養國凡夫二乘常所見身。分段五陰。定是生

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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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曰。若於一家教觀留意。必不以此而為常身。斯蓋

不憑聖言為量。不以心觀為功。致茲謬執。今此頓教。

立念佛門。數至十六者。蓋託彼土依報正報及眾生

九品之行。為境修觀。觀漸深著。境漸高勝。位隨觀境。

成伏斷功。方能覩見此之高大真法身相。階位者何。

如初觀日。疏云。作觀除五逆罪。下輩自論。是則日觀。

齊下下品。以驗想冰。至假想地。在下三品。當名字人。

次得三昧。見彼實地。合入觀行。初二兩品。次觀寶樹。

及以池樓。至總觀成。當三四品。寶座觀成。當第五品。

以座上寶幢。如百千萬億。須彌山大。比知座體。其量

難思。非第五品。三觀功成。凡小事禪。見莫能及。此觀

雖成。經文未許便觀佛身。乃令先想一大寶像。稱座

而坐。況復悉用作是不二妙觀。觀之使心觀流。利方

令觀佛。學者應知。日觀巳來。所修三觀。共於事禪。良

以皆須想彼依正故事禪既勝。三界思惑。悉皆被伏。

妙觀觀像見破。即登第七信位。得此位巳。方令觀佛

真法之身。高大身顯。乃得名為念佛三昧。即感諸佛。

現前授記。三昧如此。方見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身

相。生彼即證無生法忍。大師判品。據到彼土。便證初

地。驗是道種。品當上上。此是圓教。六根淨人。所見身

相如何。謂為凡小之徒常所見佛。自日觀來。捨身皆

得生彼國土。生須見佛。豈可悉覩此高大身。如地想

成巳觀樹。止高八千由旬。乃觀智之眼。但齊於此。此

樹望座。如星比月。座間寶幢。如百千萬億須彌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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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觀纔成。便生彼者。將何心眼。見於華座。須知此是

佛像之座。真佛觀成。此座必隨佛觀更勝。謗此勝身。

是凡小人常所見佛。蓋全不思眼隨禪觀。見佛大小。

若始觀日成。及散善人生彼。即見此大身者。無功受

賜也。若九觀成。同常見者。三觀虗修徒勞。斷伏有功

無賞也。

謗者云。疏釋無量壽題。顯談有量之無量。又特示

云。彌陀是有量之無量。若今經不觀此身。智者所

示。何惑眾乎。若直觀無量之無量。又謂圓人皆依

業識所見。是則今經唯觀實報依正。全無同居依

正。不成託彼依正修觀之義。今謂觀經從冰想成

巳。見彼國地巳去。皆是同居淨土依正之相。圓人

託彼修於三觀。空則諸法皆亡。假則相相俱照。中

則亡照雙絕。若欲剋就三身辨者。空即報也。假即

應也。中即法也(云云)。

解曰。智者顯用圓妙三身。釋今題旨。何嘗單用有量

一身而解釋耶。以妙三觀。所觀三身。須與三德。無二

無別。故疏委示三身相畢。便融即云。此三身三量。不

可並別一異。即乖法體。即一而三。即三而一。乃會玄

文。既三身融即。乃成祕藏。故法報二身。勝劣兩應。圓

妙而照。豈可遺於有量生身。雖復不遺。實不同前。二

教人見。蓋常無常。二用相即。故此三身。同為妙境。圓

人在昔。無非祕妙故也。是知大論。雖說生身。同人病

惱。菩薩問訊。病惱之事。圓人既知。皆是法界全體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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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豈可病惱離於法界有何一事非祕妙耶。況三身

壽量解自云。大乘生身。是法身垂應。應既有本。生亦

同法。是故皆受法身之稱。但為不了。三身一體。舉一

即三。故即法身。不即尊特。有一無二。有二無一。皆不

名圓。學圓行者。膏肓病也。解題既爾。至今釋經。觀佛

正文。若但一種。有量生身。即與解題。義頓乖反。識者

可乎。是知今明八萬相好。正與解題圓妙三身。其義

泯合。是故智者。指此色相。以為法身。意在此也。若堅

執此八萬相好。為生身者。倒亂之甚。殊不解了吾祖

圓妙也。所言託彼依正為境而修三觀。今豈不然。但

須知於依正麤妙行位高下也。以此行人座像想成

位巳深著。合當圓教第七八信終。不依於藏通生身。

而為境也。祇以佛說淨土身相尊特之境。三觀觀之。

令心眼見。是故疏云。觀佛法身。故引證云。光明色像。

徧至十方。以此為觀。故經明示。佛法界身。入心想中。

又云。是心作佛。是心是佛。與起信論業識見佛。其義

宛齊。唯依心現。不離真如。然此菩薩。未名法身。此則

正是似位業識見佛之義。更無差忒也。須知八萬相

好光明。雖是尊特。乃是同居淨土之身。以有觀音補

處故也。彼華嚴中。藏塵相身。亦是同居穢土之身。以

有迦葉佛滅。釋迦嗣興。釋迦滅後。彌勒補處故也。又

既自云。三觀對於三身。假觀攝得。藏塵八萬二種之

相。三觀既在一心。而用三身。理合一境。而顯一境三

身。乃祕密藏。如何堅執。八萬相好。獨是生身。祇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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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三觀之語。全昧三身一體之義。致令所說言自相

違。

法華金光明。及此經疏。皆云。實有量而。言無量者。

阿彌陀也。刊正鈔錯引云。實有量而。言無量者。觀

無量壽佛經也。

謗者執云。諸經凡曰彌陀者。皆目生身耳。況大小

二本。並無三十二相之文。何忽見指借使。二本不

專被頓。今觀經既專被頓。何故疏內却指生身。不

可將二本之義釋今經之名。斯乃縣額牓州惑亂

行者矣。刊正鈔所引。其義非錯。但圓師。不應以山

毫海目之身。便為地住所見之身。彼且不將丈六

等身。便為尊特。

解曰。刊正所引。文義實錯。以順巳見。剛云。不錯實錯

者何。三疏所引。云實有量而言無量阿彌陀佛者。既

指不專被頓之經。刊正却乃妄指專被頓機之典。且

頓機所見。三身一體。合散同時。身身祕妙。被機不忒。

稱性無違。若其不專被頓之經。所示佛身。圓教行者

見。雖尊特。不妨二乘。取色分齊。此乃感應。純雜天殊。

云不錯者。非昧即謟也。所言既專被頓。何故疏內。却

指生身。指生身故。佛非尊特。此乃但見疏內有生身

之說。而不知吾祖所以說也。其所以者。凡論於體。必

須明用。以說上冥。必能下應。小但應質。無大法報。大

說法報。終不闕應。今經在大。復是圓頓。不明三身。何

頓之有。既以圓妙三身釋題。豈可違於有量應用。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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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此一。不成祕藏。今疏既示三身之義。便以祕藏。而

融即之俾乎。頓觀剎那。圓照三身一體。此妙一體。若

非尊特。為以何義。立尊特耶。法華壽量品。題三身佛。

既處塔。但是生身。今經題目。三身圓解。別從有量。佛

非尊特。此學圓者。第一苦難也。

此疏釋經。從一相入。但觀眉間白毫者。乃引當經。

無量壽佛。身量無邊。非是凡夫心力所及。正可取

如釋迦毫相。大小現觀。若得三昧。觀心成就。方乃

稱彼佛相而觀也。智度論云。為增長諸菩薩念佛

三昧故。說般若波羅蜜經。今說般若。現奇特身相。

光明色像。徧至十方。以此為觀。

謗者云。此乃泛引類例。不可泯齊。蓋為彌陀勝身。

須是三昧成者。方可觀之。例如釋迦奇特身相。亦

是三昧成者。以此為觀。應知大論云。為增長諸菩

薩念佛三昧者。多是別圓地住菩薩。以論中明尊

特身佛。為界外法身菩薩說法。若觀經疏。云得三

昧。觀心成就者。但是圓教觀行位人。以疏中明觀

行位。初觀佛相。如鑄金像。乃至觀成。見佛大相小

相。浩浩瀁瀁。如大劫水。是知兩處三昧。深淺不同。

所觀佛身。生報有異。須將義定。無以文拘。

解曰。強拗現文。以歸曲見。疏引無量壽佛。身量無邊。

顯與大論色像無邊。其文不異。乃據論。為增長諸菩

薩念佛三昧。現奇特相。光明色像。徧至十方。證今佛

相。是尊特身。其義善成。明如日月。剛然拗云。泛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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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以泯齊義。云不泯齊。既自審知。強拗現文。乃妄語

云。須將義定。無以文拘。汝既不知。理具十界。既皆實

相。相相互收。故成百界。該生徹佛。窮過極未。故使逆

順。變造因果。修常宛爾。性無所移。以迷此故。但云。一

理無相而巳。則無本宗。全修在性。具理德義也。又全

不知。佛用難思。一攝一切。即差無差。乃執佛身。勝劣

二用。不相關涉。與理頓疎。則無本宗。全性成修。妙應

事義也。又全不知。一切身說。須以教味。定其麤妙。剛

將圓頓教之所詮即法尊特。定為通教永滅生身。則

無本宗。以教辨身之義。又全不知。用一心三觀。顯三

佛一境。能所絕妙。至尊至特。却割所融有量一身。以

破三一祕藏釋題。則無本宗。妙觀顯身之義。既迷吾

祖圓理妙事頓教密觀。擬將何義定此文耶。故知十

諫。無一可憑。明眼之人。必能洞鑒也。

謗者忽聞。淨名疏。說法華尊特。乃救十諫云。近得

四明友人書云。延慶講下。二三新學。為救妙宗三

身之義。徧撿一家諸部文相。得淨名略疏。云若說

法華。但現尊勝。又云在宅內。集國王大臣。定父子

天性。即是法華。現尊特身。為諸聲聞。授記時也。彼

二三子乃謂。法華唯是丈六身相。不現劣。令勝正

扶妙宗所說。圓人見劣應。無非尊特也。予謂新學。

雖欲讚助妙宗。不意證成十諫。今具以彼疏。引而

伸之。庶幾惑者。足以自省。彼疏第一。約四教釋佛

云。為化四種根性。現相亦四。如初成道乃至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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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現四相。初成道者。如勝天王。明初坐道樹得成

正覺。或現坐草。或坐天衣。或處寶座。或在虗空。即

表四教佛相。不同次轉法輪。現相不同者。華嚴頓

教。則現大小相。若鹿野轉生滅四諦。即脫瓔珞。現

老比丘相。若說方等。即現門內尊特之身。或現門

外塵坌之像。若說般若。亦現門內尊特之身。或現

種種佛身之相。以眾生疑故。現常身放常光明。若

說法華。但現尊勝。若說涅槃。備現四種。事同方等。

如是隨緣。現種種身。一往大略。言四種耳。次明涅

槃身相不同者。如像法決疑云。如來將入涅槃。是

時大眾。或見如沙門像。或見威德。相好端嚴。或見

坐寶蓮華。說心地法門。或見身如虗空無有邊。表

此豈非表。說四教其功巳訖。將入涅槃。現此相也。

(云云)問四教所見定如前不。答且一往相對。理在

隨緣。若就障邊。亦可劣身而說勝法。如觀世音。以

種種形。遊諸國土。說大乘法。豈況如來。巳上疏文。

約如來成道轉法輪入涅槃。具明四教佛相不同。

共有一十五箇現字。何謂不現劣令勝便是尊特

身耶。三尺童子。諒不可欺。況鴻碩之士乎。所言若

說法華。伹現尊勝者。此蓋一往。且約勝身說大法

劣身說小法。相對而辨法華。既是但說無上道故。

云但現尊勝。非謂法華。全不現劣也。下料簡云。劣

身說勝法。引法華為證。如此明文。更何所惑。若據

妙宗之意。纔說圓教。皆是尊勝之身。是則智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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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劣身說勝法也。又彼第疏二云。在宅內。集國王

大臣。定父子天性。即是法華。現尊特身者。亦非指

劣為勝。疏文具云。法華明長者所止一城。威德特

尊。窮子驚避。此是如來。示尊特身。說華嚴教。小機

不堪。是故遠避。即脫瓔珞。著弊垢衣。此是作老比

丘身。說三藏教。過是巳後。心相體信。入出無難。出

現弊衣。入現威德。即是尊特身。說方等教。長者宅

內。現威德身。命於窮子。領知家業。是現尊特身。命

善吉等。為菩薩轉教說般若也。又在宅內。集國王

大臣。定父子天性。汝實我子。我實汝父。即法華現

尊特身。為諸聲聞。授記時也(云云)。凡四度現尊特

者。瓔珞嚴身。皆譬釋迦勝應。尊特之身。光明色像。

無量無邊。悉表欲說實相法身。此等文義。豈是不

現瓔珞。即以弊衣為尊特耶。應知疏文約信解品

長者。譬文以明法華現尊特相。若據龍女讚佛。及

多寶與釋迦。坐寶塔中。即劣應身耳。南嶽云。尊特

巍巍。堂堂不應。塔內斯為善證也。此兩節淨名疏。

備該一化勝劣身相。其旨最明。若云或現。此約應

用也。若云或見。此約機感也。的非機見自勝。應現

自劣。機忻應赴。未曾毫差。請以十諫書照之。方知

予義。不是臆說。彼撿文者。乃成我之良友也。幸甚

幸甚。

解曰。智若稱理。則對境相應。解既乖宗故。觸途成礙。

上違至教。下負巳心。對聖無慙。於凡不愧。為人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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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法可乎。汝在延慶院中。對二百僧。面云。日可冷。月

可熱。若言法華及觀經佛。是尊特身。無有是處。又舉

妙樂文云。講華嚴者。唯言我佛。讀唯識者。不許他經。

故至今經。方知指昔。此時執云。尊特勝相文。自指昔

驗今。法華不現尊特。吾引文云。當知法華。報佛所說。

汝乃拗作。自受用報。非他受用。專據入塔。定經始終。

皆是劣應。蓋由此際未覩淨名疏文故也。今既覩文。

便合省巳。懺悔前愆。此為佛法中人。能荷教宗之士。

全不思過。但縱狡心呪咀之言。為長不應。吾豈憶持。

故淨名疏文。伹據中道感應之義。一家所說教觀之

規立。法華絕妙之身定。此經純圓之相。是無作之尊

特。非別修之報身。昔未檢文。無由伏汝。今搜教部。備

覩誠言宛與心符。驗知理。當汝前之言。眾耳共聞。眾

心同記。今諫書內。又公灼云。華嚴法華。祇是釋迦一

佛之身。昔服瓔珞。今著弊衣。非謂弊衣便是瓔珞。龍

女讚佛。法身具相。定屬生身。今著弊衣。言猶在耳。忽

地改云。現起尊特。甚無慙也。而誑妄云。延慶二三子。

檢淨名疏文。本欲扶讚妙宗。不意證成十諫。且十諫

書內。彰灼立云。華嚴佛。服纓珞。法華佛。著弊衣。曾無

一句言是尊特。今覩彼疏。若說法華。但現尊勝。何得

却云證成十諫。況口自云。十載究尋法華之身。定是

劣應。安得今來違口違心耶。今雖得見淨名疏文。既

無妙解。翻作罪端。以將現起謗開權故。開麤即妙。不

假改張。絕待之身。豈須高大。欲遮前過。乃以弊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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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內身披并龍讚身著。且三周後。純諸菩薩。現三藏

身。擬說何法。又授記時。佛身若是現起。尊特豈獨現。

身全不現土。土必稱身。故身土若勝。何故娑婆。變穢

為淨。妙玄釋三變土田云。或是同居之穢。令見同居

之淨。或見方便有餘之淨。例如壽量云。若有深信者。

見佛常在耆闍崛山共大菩薩聲聞眾僧是也。或見

實報淨。例如見娑婆國土皆紺瑠璃純諸菩薩。即其

義也。或見寂光等。法華三昧之力。使見不同耳。釋籤

解之。非不分明。從三變去訖囑累品。分身散後。土方

復穢。釋迦入塔。龍女獻珠。俱在變後。淨土之中。佛著

獘衣。全無其理。南嶽既判。身非巍巍。智者復以方便

實報。定所變土。驗知尊特。必不高廣。執龍女讚。法身

所具。三十二相。是弊垢衣。生身相者。顯然傾喪。何理

救之。乃是狂言。誣謗妙典也。汝今欺心。轉計法華授

記聲聞佛是現起尊特之身。對昔堅執。還成增減二

種之謗。何者吾於去載。費幾言詞。立法華身是尊特

相。汝乃怒目。巧撰罵詞。違吾所立。堅云。妙典定是生

身。違法違報。成就減謗。其罪若何。今被教文。證法華

身是尊特相。不悔減謗。又起增謗。以開麤即妙。為改

劣現勝故也。法華尊特即劣示現。但令機緣。發於佛

慧。照三十二相。皆徧法界。增為現起高大之身。增為

現起藏塵之相。既其經文。全無此說。非是增謗。更是

何耶。若都無文。可云現起者。則梵網不云方坐華臺。

華嚴不云相好藏塵。淨名不云身如須彌。般若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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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徧十方。還可自立現起尊特否。諸部既須依文立

之。法華無文。焉得自立。此經佛身。有尊特文。有尊特

義。有文者。經云。無量壽佛。身量無邊。念佛三昧。經云。

八萬相好。為菩薩現。不為小故。尊特義者。是法界身。

應圓觀故。是心作故。是心是故。與起信論明報身義

宛如符契。彼云。若知心現。不離真如。名為報佛。不知

轉識現故。取色分齊。名為應身。今經心作。乃心現也。

又云。心是不離真如也。尊特文義。分明若此。安得摧

折而為生身。淨名疏中。所云現尊特者。乃是顯示佛

體無邊故也。自有現起高大之身。顯示無邊自有即

於常身。顯示無邊現起則如梵網華臺淨名等經須

彌映海也。即於常身顯示無邊者。則如法華多寶塔

內三十二相。荊谿釋云。一一相好。猶如虗空。及示妙

應云。一一塵身一切身等。此最顯示佛尊特體故。於

四度而稱第一。此二皆佛不思議力。令圓妙機。得見

佛體。故云現尊特身瓔珞長者也。今云障者。乃是事

識。全未除人。故起信云。依諸凡夫取著。轉深計我我

所。隨事攀緣。分別六塵。故名分別事識。言凡夫者。六

凡也。該別十信及圓名字。以別十信。見愛俱存。仍修

空觀。若惑若觀。皆能障於中道色心。無分齊相。故論

明業識。從別初住。方能依之。巳破見故。事識微薄。以

其見惑四十里水。思惑祇是一滴之水。空觀既寬。假

中可用業識現前故。於勝劣皆了無邊。名見尊特。若

圓五品。初隨喜人。雖在外凡。能於一心。頓顯三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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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事而達深理。即深理而達廣事。無二無別。無事用不

具三千。以達事用全理起。故此位圓解。念念成就。巳

能圓伏五住惑故。不加功力。任運分明。正信堅固。無

能移動。雖未能見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之身。亦能

觀見即劣尊特。以即劣之勝。觀行。相似。分真。皆見故

也若名字人。雖聞色心即是法界。見惑尚熾。事識彌

隆。佛身勝劣莫融。應相多少猶隔。塵緣所動。信解難

成。巳稟圓乘。尚為所障。不能於劣見尊特身。搏地凡

夫。情但謂實。豈隨所現。即解無邊。故於事識。障全在

人。云就障邊也。為種熟故。故以劣身。而說勝法。以其

取著我所深故。未可示現無分齊身。聖雖有力。加於

可加。故引觀音遊諸國文。深有意也。若將此文。證三

周後入塔時身。及受龍女讚歎時身。是劣應生身。弊

衣之相者。極顛倒也。具如前引變土之文也。蓋法華

眾。久巳障除。機純一故。三周之後。四眾八部。皆巳授

記。佛著弊服。何所為耶。南嶽妙示即劣之勝。故云入

塔身匪巍巍。荊谿釋微妙淨法身具相。三十二類。同

華嚴。一一相好。與虗空等。又止觀解此文云。一一相

好。即是實相。相相法界。具足無減。相相既與虗空等

量。又是法界具足。無減身不尊崇。那言具足相。非特

勝。不稱無減。那謗此相。而為生身。故疏釋此文云。罪

福相者七。方便傳作今偈深達。無罪無福。入一實相

名深達也。十方即十法界。同以實慧了之故。言徧照

(文畢)實慧徧照。十皆法界。乃顯法身。具足百界。三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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諦。即此法身。具三十二。故止觀云。一一相好。即是法

界。具足無減。乃顯相。相皆具三千不減。三諦不爾。那

稱具足無減。荊谿得此妙感應旨故。顯示云。物機應

契。身土無偏。同常寂光。無非法界。謗云。生身定是劣

應。深為失旨也。何者以藏塵八萬及三十二。皆是法

界。全體垂應。而有通局。藏塵八萬。局在別圓。業識論

見。其三十二相。雖通藏通。見從外來。取色分齊。作生

身解。若別圓人。依業識者。即三十二相。見無分齊。稱

性周徧。即名尊特。如法華經。以父所有。盡付與子。故

令子成三十二相。身子領云。若得作佛時。具三十二

相。若父自現藏塵尊特。為巳所有。令子但得三十二

相生身弊服。則不名為我之所有。皆是子有。驗知祗

以三十二相。示現法界。一一周遍。名現尊特。非別現

起藏塵相也。又諸經中。雖為斥小現起尊特。而其相

好。亦祇且用三十二等。如請觀音云。一切佛出世。明

照如日月。身出大智光。如燒紫金山。三十二相中。流

出八十好。譬如須彌山映顯于大海。眾生聞名者。永

離三惡道。得住無為處常樂大涅槃。形既高出。名詮

常樂。豈非現起尊特之身。何曾藏塵為相好數。又金

光明。金鼓教詔。讚佛之法。驗昔龍尊。讚三十二。雖非

現起。疏乃稱為正讚尊特。又金剛般若。身如須彌。顯

是尊特名。相亦唯三十二也。又大薩遮尼乾子經。佛

現尊特。如須彌山。至論相業。乃用別圓道品六度。導

乎百福。成就相果。即三十二及八十也。與金光明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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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相業。文義泯齊。合於止觀。明三十二。八萬藏塵

三品相海。用別圓道品。修而發之。皆名法身真實之

相。此等諸經。皆以三十二相。而為尊特。若執藏塵方。

為尊特。三十二相。定是生身。塵坌弊衣者。則上諸說

皆非尊特。淨名疏文。如何消耶。所引淨名疏。明四教

成道說法入涅槃相。人所共知。更不解也。又引華嚴

方等般若及法華時現尊特身。欲以三味例於醍醐

皆是現起。巍巍之身。藏塵之相。欲將現起尊特之義。

以蔽定執垢衣之愆。其愆巳成。蔽之不可。其義強立。

過失更彰。夫尊特身者。常住五陰也。色心不二。事理

無殊。大身小身。多相少相。既皆即理。無不圓融。大身

多相。既遍虗空。小身少相。亦周法界。此之身相。雖云

佛現佛。未嘗離眾生之心。是故皆依業識而現。業識

現者。佛豈不現。言佛現者。即示現也。心識現者。即顯

現也。二現一合。化物乃成。故使華嚴。擬彼小機。事識

全在心。現不成故。迷悶躃地。方等般若。事識除故。雖

當業識。尚滯本教。須現勝身。對斥藏通。洮汰偏小。令

成。大志堪聞法華。至第五時。開方便門。示真實相。決

聲聞法。是諸經王。生忍弊衣。開為瓔珞。劣應丈六。量

等虗空。故妙玄云。今經體者。體化他之權實。即自行

之權實。弊衣之身。乃是事識所見之佛。不知轉識現。

故色有分齊。故名弊衣。以驗若知轉識現者。離分齊

相。即名瓔珞。應知開麤即妙。為現尊特者。妙機既發。

權情自忘。無法不圓。無劣不勝。故不二門云。一一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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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一切身。一一塵剎一切剎。廣狹勝劣難思議。淨穢

方所無窮盡。又云。物機應契。身土無偏。同常寂光。無

非法界。此說豈非法華尊特妙感應相。何曾現起令

眼見耶。故妙樂中。比華嚴云。若云塵利重重相。入重

重相。有重重事等。重重說等。為未了者。以事顯理。驗

知法華佛慧。機成達妙達一。不須改小現大。不須易

少為多。即丈六身。三十二相。業識顯現。果佛示現解

無邊際。具一切相。不止藏塵。以三千無缺故。是故得

云。四微體同。權實益等。上諸過失。皆為不以部味為

準。教觀為功。執一字而拒大途。視眾人而為不物。致

前後之相。反使上下而共知學教。何為修心是務。若

更堅執。永處三途。儻早悛心。同登九品。善惡之路。審

諦而行。

法知遺編解謗書(終)

端平乙末台州白蓮比丘宗峴將鬻教乘息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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