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苦心為道之如是也。
妙宗鈔中。立法華身。是尊特佛。故引妙玄垢衣內
身實是瓔珞長者。而為誠證。
謗者云。妙經玄義云。垢衣內身。實是瓔珞身者。蓋
顯華嚴法華祇是釋迦一佛之身。昔服瓔珞。今著
弊衣。非謂弊衣。便是瓔珞。若不爾者。華臺之身。是
老比丘耶。
解曰。吾祖智者。降此真丹。祇為宣揚待絕二妙。當宗
學者。自抑挫云。昔服瓔珞。今著弊衣。使妙一乘。反歸
三藏。則一家妙說。頓見陸沈。將何流布。益群生耶。以
垢衣內身。實是瓔珞長者。的示開權絕待體故。故妙
玄云。今經體者。體化他之權實。即是自行之權實。如
垢衣內身實是瓔珞長者。釋籤云。即是開丈六垢衣。
垢衣正是示為小乘化他權實。今開即是同體權實
瓔珞長者(文畢)。此乃決了聲聞法。是諸經之王。開麤即
妙。妙外無麤。是故得云瓔珞長者。淨名疏云。若說法
華。但現尊勝。又云。集國王大臣。定父子天性。汝實我
子。我實汝父。即是法華現尊特身。為諸聲聞授記時
也。一化之內。凡有四度現尊特身。法華之身。最為第
一。而却謗云。昔服瓔珞。今著弊衣。非謂弊衣便是瓔
珞。荊谿顯示開丈六垢衣即是瓔珞。開義非施。亦異
於廢。吾祖談妙。正在於開。教文明開。汝却云著。此謗
尤甚。若從汝說。乃昔是同體權實。今是化他權實也。
如斯謗辱絕妙之經。埋沒智者獨拔之說。吾聞此語。
如三百矛刺心。何背祖違宗。一至於此。痛哉痛哉。而
更謗云。龍女讚佛。微妙淨法身。具相三十二。是法身。
具於生身三十二相。何曾指此。便為尊特。此與自語
頓爾乖違。汝於三身壽量解中云。應從法起。名有本
之應。非是生身。須名法身。今法身具相。因何却言自
是生身。此乃法身自徧。相好自局。身相相乖。非不二
義。如不二門云。塵身與法身量同。塵國與寂光無異。
是則一一塵剎一切剎。一一塵身一切身。此乃法華
絕妙。感應正義正文也。壞却圓宗。成我曲見。不即改
悔。殃禍非遙也。知之知之。龍女欲彰開權妙相。故云。
法身具三十二相。此一一相。全理顯現。法身徧故。三
十二相。相相周徧。法具萬德。相亦須具此之妙身。不
名尊特。更指何身為尊特耶。釋迦既入多寶塔內。驗
非現起。巍巍堂堂。方名尊特。祇就中道感應。於丈六
身。便為相海。此就開權即劣顯勝。而明尊特。故須了
知。坐華臺身。頓部尊特。未開權故。猶兼緣修。若老比
丘。開為祕妙。妙外無麤。為尊特者。永袪智障也。教部
兼獨。全不掛心。身相施開。安能得了。謬判尊特。以為
生身。破壞本宗。蔽塞妙解。此開顯妙。乃是吾祖教觀
宏宗。此義若明。一代身說。如指諸掌。故茲一謗。吾先
解之。
妙宗曰。一家所立。丈六尊特不定。約相多少分之。
剋就真中感應而辨。如通教明合身之義。見但空
者。唯覩丈六。見不空者。乃覩尊特。生身本被藏通
之機。尊特身應別圓之眾。
謗者云。三身壽量解中。甞立生身。正為藏通小機
所現。尊特正為別圓大機所現。此則巳就真中感
應而辨等。
解曰。汝立生身被藏通之機。尊特身被別圓之機。此
際寧知真中感應。若其巳知。聞吾說時。何故謂吾自
作此說。不合教文。若知圓機稟於圓教。是中道感應。
何故謗。今觀所顯佛。定是生身。經云。諸佛是法界身。
入一切眾生心想中。如白日昇天影現百川。法界身
入。非中道應耶。眾生心淨。非中道感耶。中道感應。經
疏說之。明如千日。因何抑作真諦感應耶。此是經文。
先示觀體。俾令行者以此妙觀感佛妙應。故八萬相。
顯尊特義。成生身之謗。不攻自壞。妙宗特就通教合
身分二應者。蓋由此處。權實二理交際。空中二觀分
岐。事業二識興廢。生身尊特明白。可袪錯解。可顯本
宗。若執地住。方依業識方見尊特。則使三根案位接
入似位者。全無覩見尊特之分。若其然者。此教則無
合身之義也。然中道感應。言之則易。解之則難。今試
略陳。俾明圓意。所言中者。不偏為義。絕待為功。若丈
六身外。有尊特者。熾然待對。中義不成。眾生亦爾。能
感念外。更對一法。非中道機。應外尚無於感二應。豈
自分張。若善中名。必不執異。荊谿廣說。敢不依憑。故
十不二門。染淨不二。至受潤不二。皆為中道妙感應。
立依正門云。一一塵剎一切剎。一一塵身一切身。廣
狹勝劣難思議。淨穢方所無窮盡。若非三千空假中。
安能成茲自在用如是。方知生佛等彼此。事理互相
收。至自他門云。眾生由理具三千故能感。諸佛由三
千果滿故能應。應徧機徧。忻赴不差。又受潤門云。物
機應契。身土無偏。同常寂光。無作法界。四微體同。權
實益等。若法華感應圓中。約時以開顯故。無機不達。
乳及二酥。三教不知。圓人獨曉。其中道感應。相㒵略
爾。安可謗云。法華佛身。定是劣應。今經頓觀。所顯佛
相。定為生身。況自立云。尊特身。應別圓之機。智者判
教。既屬圓頓。正合得見尊特身佛。縱有補處生滅之
事。宛與華嚴應物不別。何得忽有天殊之謗。此受生
身之毀。彼荷尊特之稱。況又自立云。大乘生身。義同
法身。小乘法身。義同生身。今經頓教。是小乘耶。若是
大乘。合即法身。若即法身。不即尊特。與而論之。幻有
即空。奪而為語。外道斷見。
謗者云。觀無量壽經。明彼佛相好光明各有八萬
四千。若華嚴如來相海品。及隨好光明品。毗盧遮
那具足十蓮華藏世界海。微塵數相好。二經所說
優降天殊。故知彌陀生身。八萬相好之外。更有尊
特微塵相好。今且據生身。判為有量。雖具山斤海
滴之壽。然亦示同分段生滅故也(此文出謗者三身壽量解)。
解曰。學天台宗。不憑教觀。但以相好數少。定屬生身。
相好數多。定為尊特。此言落漠。全無意味。藏塵相名。
見於華嚴如來十身相海品。今問華嚴諸十身中。為
是何等十身相耶。然稱相海。更無不是尊特義也。言
觀無量壽佛。八萬相好。定是生身。全無所準。違文違
義故也。違文者。一違本經。云無量壽佛。身量無邊。非
是凡夫心力所及。以其無邊。是報身量故。起信論云。
隨所示現。即無有邊故。二違引證文。疏引智論。證身
量無邊云。為增長諸菩薩念佛三昧。故說般若波羅
蜜經。今說般若。現尊特身相。光明色像。徧至十方。以
此為觀也。以奇特身。證今見佛。是尊特相。增念佛觀。
證於相似及分真位。諸菩薩修念佛三昧。違此現文。
立為生身。三違疏文。經說身量。八萬相好。此於同居。
現實報相。故茲身相。亦報亦應。疏乃特云。觀真法身。
令知報應二修即性顯。今報佛異別緣修。斯是鈍圓
妙尊特相。固違此疏。云是生身。四違十疑論文。彼云
緣彌陀佛。若法身。若報身等。金色光明。八萬四千相。
一一相中。八萬四千好。一一好放八萬四千光明。常
照法界。攝取念佛眾生(彼文)。既舉法報。即云相好光照
法界。此乃一念。頓照三身。三一圓融。與今釋題。文義
符契。疏觀色相。名為法身。方見今家明尊特身。諸文
一揆。次違義者。蓋全不依報應二身之所以也。所以
者何。乃真如妙用。依二識現。故起信論云。用有二種。
一者依於事識。謂諸凡夫二乘心所見者。名為應身。
以不知轉識故。見從外來。取色分齊。不能盡知故。二
者依於業識。謂諸菩薩。從初發意乃至菩薩究竟地
心所見者。名為報身。身有無量色。色有無量相。相有
無量好。所住依果。亦復無量。種種莊嚴。隨所示現。即
無有邊。離分齊相。隨其所應。常能住持。不毀不失。如
是功德。皆因諸波羅蜜無漏行熏。及不思議熏之所
成就。具足無量樂相。故名報身。又云。唯依心現。不離
真如(彼文)。此二所以明其要者。在於唯心及外來也。斯
乃精切分於報應二種由致。今經數示心現佛相。經
云。佛法界身。入一切眾生心想中。是故汝等。心想佛
時。是心即是三十二相等。又云。是心作佛。是心是佛。
諸佛正徧知海。從心想生。經既顯示唯心現佛。永異
事識從外而來。佛既唯心。心性徧故。佛色無邊。離分
齊相。佛示行者唯心觀法。俾令得見尊特妙身。何因
緣故。抑八萬相海。定是生身。疏釋佛法界身入心想
中。而有二義。初云。報佛法性身入者。應入感心也。佛
本是無。心淨故有也。次云。法界是佛身。無所不徧。法
界為體。入者。理入觀心也。且報佛法性及佛法界。體
無所不徧。乃百界三千。即空假中。如此妙體。入念佛
三昧。隨所示現。或三十二相。或八萬四千相。寧有一
相。不具三千。即空假中耶。此相若非尊崇特勝。更指
何相為尊特耶。違背此義。云此佛相定是生身。抑於
本經純圓之相。揚於他部兼別之身。以足為頭。起天
殊謗。修心妙觀。顯圓實相。宗體功立。却見通教分段
生身。顛倒之談。不可聞見。
謗者云。夫欲釋義。先須正名。名若不正。義則邪倒。
且言丈六尊特者。丈六非小耶。尊特非大耶。若謂
不然。未審尊特為從理立。為從事立。若從事立。豈
非尊崇特勝之相乎。其文雖繁。其意乃執。理定是
一。身定有異。乃至云。若不現大。便為尊特。是則別
圓之人。見猿猴鹿馬。無非他受用報。以皆是中道
感應故也。
解曰。正名釋義。理乃合然。而其名言須四依所立也。
法華文句。三十二相。皆是相海。摩訶止觀。佛三品相。
皆稱為海。豈可不憑圓實之教。以正相海之名。而釋
尊崇特勝之義。何得謗於法華。及以今經圓妙之相
定是分段劣應生身。如此邪倒。推與誰耶。若中道感
應。名尊特者。名多在佛。或有現起高大之身。示尊特
相。或祇以常身。示無邊際。為尊特相。若現起九界差
別之形。未必顯立尊特之號。雖不立名。非無其義。如
華嚴明十身舍那。其業報身。豈不收於猿猴鹿馬耶。
既稱舍那即淨滿義。既淨且滿。寧非尊特。此乃起信
隨所示現。即無有邊。離分齊相。隨其所應。常能住持。
不毀不失。皆由諸波羅蜜無漏行熏之所成就。故名
為報。既名為報。豈非尊特之義耶。
妙宗料簡云。四教佛身。相起之本。乃是權實二理。
空中二觀。事業二識。就此分之。則生身尊特。如指
諸掌。
謗者云。相起之本。理實如然。本起之相。安得混濫。
今論佛身。正據應相。何得背相。自談其理。今謂若
論佛本。則相疎理親也。若論佛應。則理疎相親也。
妙宗所立。義乃相返。原乎法身無相。相必屬應。應
有權實。相有優降。應染淨同居。正用生身。應方便
實報。正用尊特。圓人了知。祇一法體。起二應用。用
即體故。一相叵得。體即用故。諸相宛然。
解曰。此蓋不依本宗談理。致令佛相與理天殊。何者。
今明圓理。合具三千。若理若果。若體若用。未始暫虧。
三千之法。若為凡夫及藏通機。示現佛相。從外而來。
定有分齊。故說為應。若為別機。示現佛相。雖從心現。
依真而起。須假緣修。未全稱性。但得名報。唯圓頓教。
示現佛身。相相即性。諸法實相。佛既究盡。全體起用。
彼彼互融。故華嚴佛相。尚兼別修。唯識果成。全是教
道。故妙樂云。來至今經。方知指昔。唯佛究盡。斯言有
在。故知究盡百界千如。方是一成一切成。相圓論成
佛妙極。於斯諸部之中。廣談多相。及示大身。並乃名
為行頭取與。法華究盡諸法實相。方得名為筭數孔
目。故別圓二佛。雖俱尊特。別須緣修。故名為報。圓即
性故。從法立稱。故一身一切身。一土一切土。理具此
相。想成相起。當於二教而辨親踈。別即相親理踈。圓
即理親相踈。謗圓佛相。於理踈者。過莫大焉。故使今
經。八萬相海。雖是尊特。而名法身。雖未開顯。教巳屬
頓。圓人在昔。四皆祕妙故也。相既即理。豈可定分大
小多少。若法華身相。定少小者。何名尊特。
謗者云。妙宗尚說蛣𧏙名相。至于究竟。何緣定改
生身名相。須是尊特名相耶。常無常二用。二鳥雙
游。如何分別耶。
解曰。解一千從。迷一萬惑。今當略說。庶別方隅。蛣𧏙
名相。至究竟者。此明理性具十界也。既皆性具。性必
常住。十皆法界。法界無外。界界徧收。法法高廣。博地
但理。名字初聞。五品觀成。六根似發。四十一位。分真
體用。不二妙覺。等性究竟。法應圓融。故蛣𧏙等。若假
若實。與佛假實。一一無非常樂我淨。即無上眾生。無
上五陰。既皆四德。復稱無上。豈一人一法。非尊特耶。
故三千果成。咸稱常樂。名義彰灼。學者自迷。故將蛣
𧏙。圓融名實。欲成尊特。與生身永異。驗是迷名。全不
知義。又蛣𧏙六位。則約豎論。即佛之二身。為實施權。
開權顯實。則約橫論。即若九權一實。亦是橫論不二。
若先施後會。亦是豎論不二。橫豎雖殊。俱即俱不二。
故荊谿師。以十不二。顯十法義。既迷此旨。全未入門。
若入此門。則常無常二用可識。故涅槃疏云。今言雙
游者。生死俱常無常。涅槃亦爾。在下在高。雙游並息。
即事而理。即理而事。二諦即中。中即二諦。非二中而
二中。是則雙游義成。雌雄亦成。事理雙游。其義既成。
名字觀行。乃至究竟。雙游皆成。橫豎具足。無有缺(彼文)。
事理中邊。非三而三。此之三番。收二用盡。若身若土。
若人若法。一一無不具足二用。二用不二。互徧互收。
第五時中。開顯不二。諸味圓人。四皆不二。故大經云。
雖修一切契經諸定。乃至未聞大涅槃時。咸言。一切
悉是無常。聞是經巳。雖有煩惱。如無煩惱。即能利益
一切人天。何以故。曉了已身有佛性故。是名為常。又
品末云。隨有眾生。應受化處。如來於中。示現受生。雖
現受生。而實無生。是故如來。名常住法。如迦鄰提鴛
鴦鳥等。學者應知。但得無常。則失常用。得常用者。二
用雙融。若也不依時教明之。但逐現起。身相辨者。則
圓妙二用。義永沈矣。
謗者云。起信論中。業識見佛。若據今家所判。正是
圓教初住巳上也。何者以於真如少分而見故。下
文明此菩薩少分見法身能現八相。是則業識所
見。正須華藏塵數之相。實報無障礙土之身。豈有
丈六四八之相。況論文明示報身相云。身有無量。
色色有無量。相相有無量。好若謂小身不用現大
便是報身者。莫不公背馬鳴之說乎。又復論中。雖
以凡夫二乘對諸菩薩。分於二識。必須別圓。地住
之前。亦屬事識。雖知諸法從真如而生由業識而
現。其如無明未破。猶有隨事分別之相等。
解曰。起信乃是通申之論。首題大乘。合具衍中三教
斷證也。故淨名玄云。攝論佛性。唯識等論。通申大乘
三教。若其然者。起信不可獨明圓教也。若論云信成
就發心。即初發心住也。既云少分見法身能現八相。
此同華嚴初發心時便成正覺。是故荊谿判。在圓教
分真之位。若論云如二乘觀智。初發意菩薩等覺。於
念異念無異相。以捨麤分別執著心。故名相似覺。既
云相似。豈是分真。自有登地。名隨分覺。故此三賢十
聖。真似明文。不可一槩。作圓位判也。論明業識云。謂
初發意菩薩。乃至菩薩究竟地。心所見者。名為報身。
論文明說。以深信真如法故。少分而見。知彼色相莊
嚴等事。無來無去。離於分齊。唯依心現。不離真如。乃
云。深信真如。則能少分見於報身。是故即云。知彼色
相等也。安將深信。而為分證。而沒深信之言。自云以
於真如少分而見。意欲同下。少分見於法身。須知報
身是其勝應。於真如深信。便能少見。不可同下。少分
見於法身。故隱深信云。於真如少分而見。莫欺心乎。
若言業識須見藏塵實報相者。此乃公違論文所立。
二種報義。以論初說。身有無量色。色有無量相。相有
無量好。次說隨所示現。即無有邊。離分齊相。隨其所
應。常能住持。不毀不失。此之二義。總結為報。那云業
識但見藏塵實報相耶。若論不說二種報義。則不能
申法華金光薩遮等經三十二相尊特身也。則不名
通申之論。應知馬鳴與智者師。示施開義。其意冥契。
何者論明應身。以凡小心。不知轉識。現起佛相。見從
外來。取色分齊。說名應身。至明報身。乃云。隨所示現。
即無有邊。離分齊相。隨其所應。常能住持。不毀不失。
說名為報。豈非應約施權。示著垢衣。表化他權實。故
從外來。取色分齊。報約開權。即指化他。是同體權實。
瓔珞長者。故隨所示現。即無有邊。離分齊相。常住不
毀。故施開之義。宛合真如之用罄矣。是誰公違馬鳴
之說。又云。無明未破。猶有隨事。分別以立。地住之前。
皆依事識。見生身者。更違論文也。以論明說分別事
識依諸凡夫計。我我所。攀緣六塵。此識乃是見思熏
起故。別初住見惑斷故。事識甚微。以見惑如四十里
水。思惑如一滴水故。所以論中從初發意即依業識
見佛身相離乎分齊。若其業識。自是根本無明熏起。
論說分明。何得謗。云無明未破猶有事識。既違智者。
復背馬鳴。都是妄語也。又云。如今家以七八九識。分
對四聖。蓋一往耳。應知有依事識亦見報身。有依業
識亦見劣應等者。意將七八。例於事業。此全不解識
之相分。惑之存亡。何者蓋第六識。通惑熏起。二乘斷
畢。其七八識。出自大乘。別惑熏起。與彼第九。和合成
事。至佛方盡。二乘雖用第七。忻惡本所不知。今約大
乘故。就教道分對三人。若從實說。如土染金。是故七
八俱是業識所起勢分。不可與彼事識混濫。以無明
熏與見愛熏。二種識分。通別異故。依理見佛。却謂大
小天殊。迷真起妄。乃執根枝。一混全不依教。並是任
情。若二酥小乘。巳除見愛。不熏事識。所見尊特。功由
業識。教未開故。且住草庵耳。若華嚴會中。圓別外凡。
頓伏五住者。能用業識別。雖知中正修空故。必未能
見也。佛力加見。加於可加。若事識熾然。中觀全障。言
非分見。實無其理。若其別圓。地住前位。依業識故。合
見尊特。故輔行云。為地前菩薩。現於報身。非自受用。
況一家教文。圓別似位。見他受用。非止一處。若將二
教。真似所見。分於生身。及尊特者。必不可也。以地住
上。分真論見。地住之前。相似論見。圓觀行見。況自云。
華嚴凡夫。二酥小乘。得見尊特。但不合云依事識見
耳。本要抑挫。今經佛觀。屬於生身。却云凡夫小乘。得
見尊特。所立如何耶。
謗者云。龍尊所歎。非局小身。那云但列三十二相。
況經無定數。高大之相煥然。豈見名目有同三十
二相中者。便言唯歎丈六身耶。又焉知藏塵無此
相耶。
解曰。若了法華。指劣即勝。為尊特者。此謗自解。何須
再言。伹慮執情以非為是。故略對說。經既顯云圓光
一尋。豈非丈六。此品雖乃不言定數。以前懺品。金鼓
教詔讚。三十二相。八十種好。能尊昔日。讚佛之後。願
於當來。值釋迦佛。夜則夢見。晝如實說。辨令二子。同
共受記。果於此世。夢見金鼓。教懺教讚。若其昔讚藏
塵相好金鼓。但教讚三十二相。此則不滿先所要期。
則巳及二子。不合獲記故。知過去現在。讚法不殊。又
讚品疏。於三十二相八十好身。明其四德。既具四德。
驗非生身。況今大相。及諸小相。與法界次第。三十二
相。八十種好。名義宛同。望彼華嚴九十七種。全不相
類。何須曲拗作彼經相。乖心乖理。得報非遙。經偈讚
詞。曾無一句言。身高大何緣。但取光所照處。便為佛
身高大之量。乃云。圓光一尋。能照無量。猶如聚集。百
千日月。又云。身放大光。普照十方。無量國土。又云。佛
光巍巍。明𦦨熾盛。悉能隱蔽無量日月。且三言無量
半句巍巍。盡是說光。拗為身量。此義成否。其猶日輪
照四天下。豈令日體廣一世界而云。安得專以一尋
之文而害無量之義。經既不云身相無量。何曾害耶。
乃自建立。正讚尊特。兼攝生法義云。巍巍即尊特身
也。一尋即生身也。諸佛清淨。微妙寂滅。即法性身也。
三身一體。而不相濫。豈可一體混沌不分耶。如此配
釋。乖文乖義。不可勝言。乖文者。以光為身也。乖義者。
二身相疊也。圓光一尋。乃以丈六。而為生身。其光巍
巍。復是尊特。此乃生身。上有尊特。亦是生身。放起尊
特。宛同戲劇。復取總讚。微妙寂滅。足成三身。備見欠
闕。假借而成。若依本宗。祇就一身。說三身相。不合不
散。妙宗巳示。今更略言。夫圓教三身。體是祕藏。三不
離一。舉一即三。龍尊讚詞。能巧示此。乃於別讚相好
之前。總事總理。總讚三身。及一切三法等。巳彰一佛
即一切佛。多之與一不可思議。良由諸佛未始暫離
祕密之藏。一佛祕藏不少。諸佛祕藏不多。一相多相。
亦復如是。祕密藏者。是法界海。攝無不徧。彼彼互融。
既全法界。作三十二。故一一相。無不稱海。若丈六外。
有法不攝。何能受於相海之名。若能深信吾祖之言。
依今疏文。以諸相海。解三十二相者。尊特之義自成。
即三之義妙達。不須別指藏塵之相。方為尊特。亦不
須向生身之上放出尊特。即一論三者。祇圓光一尋。
三十二相。如來妙力。為三藏機。示有分齊。名曰生身。
祇三十二相。如來妙力。為從通入別機。示無分齊。名
為尊特。祇三十二相。如來妙力。為圓教機。示一一相。
即是本性。所具法門。名為法身。由三種機。感於如來。
即於一身。示三種相。三相深淺。見前前者。不見後後。
見後後者。必見前前。金龍尊王。既見法身。不闕前二。
不唯俱見。兼乃互融了乎。三身皆祕妙故。自雖皆妙。
隨物仍差。差處常融。融處常別。相體既爾。相業亦然。
良以圓人於一念中修三相業。結三種緣。他機見異。
自行常融。今於融三。正讚尊特。尊特是報。上冥法性。
丁應機緣。舉要為言。云讚尊特疏云。尊特巍巍堂堂
不同常身者。既於丈六。示無分齊。何相不備。何處不
周。不同凡小常所覩見。有分齊身。故曰巍巍。實殊常
相。故疏解此相。與彼法華三十二相。一一皆稱不思
議海。是故得名尊特之相。圓既無別相。豈有殊不正
海名。豈明相體正名。釋義功莫大焉。
謗者云。所議生身。即法不即尊特者。其有旨哉。夫
理無所存。徧在於事。事必即理生。豈非法但。理體
無相。事用有相。相不可混。安以生身。濫為尊特。且
如權即實故。三千空中。差而無差也。實即權故。三
千宛爾。無差而差也。是知權用之相。毫氂不謬。在
理或當。幸願從之。
解曰。若識理事。及以權實。終不分張。生身尊特。以不
識故。觸途成。謗云。三千宛爾。毫氂不謬。意成生身與
彼尊特兩不相關也。而全不思即實之權。三千宛爾。
此乃妙假。此假由於一界具十。十乃成百。是則佛界。
含攝九界。餘九亦然。若丈六身。不攝尊特。當界二身。
自如胡越。何能融攝餘九界耶。若不融攝。則無三千。
是則百界。三千世間。一念一塵。無不徧攝。凡夫報質。
一色尚然。果佛應身。豈容分隔。故云。應徧機徧。忻赴
不差。同常寂光。無非法界。此乃法華及前圓人感應
之相。故法華中。及金光薩遮。三十二相。今經八萬四
千相好。智者皆云。大小相海。非不思議。融攝之相。豈
得名海。那將圓果究滿之。三千成巳迷情分。隔之異
見。若明妙假。一即一切。則權實自融。與空中不隔。生
但即法不即尊特。祇是通教。幻有生身。即伹空法身
也。若即圓空。全無不即尊特之義。當尋教理。以却迷
情。故涅槃經。二鳥雙游。汝亦信是二身之義。彼云。佛
告迦葉。皆有因緣。隨有眾生應受化處。如來於中。示
現受生。雖現受生。而實無生。是故如來。名常住法。如
迦鄰鴛鴦鳥等。經意祇以生即無生無生即生。而為
二鳥不相離義。今就同居。現生為生身。無生為法身。
是則生身。即法身者。便為尊特。此品全無大身。多相
為尊特。文部內但指應即法。吾今此身即是法身。以
為雙游難思二用。故請觀音疏。但舉生身及以法身。
驗知即法不少。尊特不須現起。其義圓成。
謗者云。妙宗以三十二相為尊特。又以八萬四千
相為尊特。又以藏塵相為尊特。又云隨現大小。彼
彼無非尊特。是則他受用報。有若干差別之相也。
山家執卷者。皆疑之。前引妙經疏云。同居方便。自
體三土。皆是妙色。妙心果報之處。乃據此義。立諸
尊特者。且淨名疏。明同居淨穢。則有異質。方便有
餘。則無異質。有餘之土。尚無異質。豈實報之土。而
有身量長短相好多少之異乎。所立劣身。不須現
勝。為尊特者。請以土相驗身。斷可知矣。
解曰。汝既不知理事不二。則非圓解。何能信此融妙
之談。妙宗料簡。巳示法界全體。現作三品相海相。本
既是法界全體所現。八萬及三十二。又稱相海。海必
深廣故。一一相無量甚深。若所見相。不稱理者。乃理
事兩分。不堪論道。何名圓人。故摩訶止觀。具明別圓
二種道品。是修相法。法華云。深達罪福相。遍照於十
方微妙淨法身。具相三十二與無量壽。觀云。阿彌陀
佛。八萬四千相。一一相。八萬四千好。薩遮華嚴皆云。
相為大相海。好為小相海。既云相海。豈局三十二耶。
輔行廣明十蓮華藏海微塵數相。以釋此文。此乃吾
宗。明三品相。皆得名為法身真相。俱名相海。斥彼藏
通相。非奇特法華所明三十二相。名尊特者。以即法
身。故此經明佛法界身入心想中。是心作佛。是心是
佛。正合起信。皆依心現。不離真如。說名報身。既其三
品。皆是法身真實之相。二品尊特。何獨非耶。於不異
法中。作天殊之謗。其罪若何。若實未解。但有無知之
罪。若聞知後。執非為是。欺心拒抗。必即招惡報。神明
昭著。諒難逃矣。今於淨穢同居二土。明尊特相。乃常
無常二用俱現故。法華尊特。不久涅槃。大經垂終。而
言常住方彰。二鳥並息雙游故。金光明四佛降室。疏
云。尊特一身一智。非謂併四佛而作一佛方名一身。
祇就機解稱為一也。華嚴藏塵相好之佛。前滅後興。
若不以中道感應不可思議二用明之。此等經文。觸
途成礙。言執卷者。皆疑者觀汝執情礭乎不拔。隨順
言疑必不疑也。三土皆是妙色妙心果報處者。若能
正其妙色妙心及果報名。其義自顯。良以不可思議。
方名為妙。此妙色心。為果報者。久修業所得也。此之
果報。徧三土者。即起信中。隨所示現。即無有邊。離分
齊相。隨其所應。常能住持。不毀不失。此等皆因諸波
羅蜜無漏行熏。及不思議熏之所成就。故說名報(畢文)。
不徧三土。豈得名曰隨其所應。非行理熏成。豈得名
為妙色妙心報非尊特耶。丈六垢衣。既稱尊特。驗諸
應化不少。此名十身舍那。斯之謂也。若苟定執土之
上下身之勝劣。則華嚴法華。皆非尊特矣。
謗者云。一家凡說尊特。莫不皆指坐華王臺及色
究竟天受職之身。其實不指八萬四千相好之身。
故知此身唯是安養淨土勝應生身。不通餘土(云
云)。
解曰。生身尊特。要以機教。定乎是非。專指華臺受職
之身。為尊特者。則令餘處但見生身。法華弊衣。永不
蒙開。而為瓔珞。圓人在昔。於四身說。非成祕妙。豈獨
妨於諸部。亦乃抑於華嚴。以專華臺。為寂滅場。方是
尊特。則千百億。不證寂理。俱是生身。汝執藏塵。為尊
特相。樹下之身。有此相否。故昇須彌山頂品云。爾時
如來威神力故。十方一切世界。一切四天下。閻浮提
中。悉見如來。坐於樹下。各有菩薩。承佛神力。而演說
法。靡不自謂常對於佛。爾時世尊。不離一切菩提樹
下。而上昇須彌。向帝釋殿。豈非華嚴是千百億應身
所說。此身既被別圓之機。見是尊特。何須獨指華臺
受職身耶。如四方四佛。降信相室。䟽云。若見四佛。同
尊特身。一身一智慧。即是常身。弟子眾一故。若見四
佛。佛身不同。即是應化。弟子眾多故。故知祇就別圓
純菩薩眾云。弟子一。藏通三乘云。弟子多。有本之應。
其身則常。故名尊特。無本之應。身是無常。則非尊特。
約機教定生身尊特。其義皆盡。定取華臺及受職者。
義多乖也。以有法華三十二相是尊特故。疏云。應身
又入多寶舍利塔故。身匪巍巍。祇以法身具相圓機
見故。故淨名疏。數數指為尊特相也。又若堅執佛不
現大機見尊特則成感應不相當者是義不然。如四
佛降室逗別圓機。即須併四而為一佛方令弟子見
一身智。若其然者。何故經云。爾時信相聞是四佛。宣
說如來壽命無量。深心信解。乃至云。時四如來。忽然
不現。須知機緣。於四見一巳。是佛應驗。於小身解。無
分齊。非應不能。於四見一。感應既成。於劣見勝。那非
感應。其義顯著。不須惑也。
謗者云。若般舟中。三十二相。蓋是用彌陀應他土
之身。以為初心觀境耳。
解曰。汝既定執。頓觀所顯。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八
萬四千相好光明。真法身佛。是凡夫小乘常所見相。
則與般舟所說凡小常共見身。頓爾相反。妨我義故。
事須移往。他方國土。不思此說。違文背義。謗佛悞人。
以彼經說阿彌陀佛有三十二。相在須摩提寶堂之
內。為比丘說經。此經明說。若欲志心生西方者。當觀
一丈六像在池水上。大本中說。安養國中。佛所浴池。
廣四萬八千里。小本蓮華大如車輪。況鼓音王等經。
皆說安養依正。雖淨雖勝。但與娑婆分於五濁輕重
而巳。豈比此經。專明圓頓妙觀。所顯法界。尊特身量
相好。逈拔非常。若以智者教觀為規則。此經純圓。華
嚴兼別純雜不同。勝劣可見。為欲抑於法身尊特作
小乘所見分段生身。乃任胸情。移於般舟三十二相。
往置他土。若其般舟佛身。須移則小本大本。此經池
上丈六像。及中三品所見佛身。皆須播遷。豈獨諸說
依正被移。祇十六觀。除三聖身及座像外。所談依正。
皆須移往他方國土。以皆不稱佛正報故。此乃違文
背義之失也。夫標心立行。憑佛聖言。至意諦觀三十
二相。在須摩提。何期此相。自居他土。則諸經行法。皆
成差舛。送想西方。境在東土。心境既訛。往生絕分。以
經不說借於他佛為觀境故。又無四依指示言教。若
如今經尊特毫相。初心難想。智者明借釋尊毫相大
小。現觀行人。既知借劣顯勝。則免心境差舛之失。此
乃謗佛悞人之咎。諒非細矣。
謗者云。華嚴八相。一一相中。皆具八相。無補處之
義。所言補處者。須約諸佛。應為分段生身。前佛入
滅。次佛嗣興。方有補處。華嚴之身。同一身智。猶如
虗空。必無名號。相好壽命之異也。
解曰。夫欲破立。須尋文義。那將妄語。以謗尊經。華嚴
首云。在摩竭提國。阿蘭若法。菩提樹下。初成正覺。若
非補處。豈曰初成。又昇須彌山頂品云。迦葉如來。具
大悲。諸吉祥中。最無上彼佛。曾來住此殿。是故此處
最吉祥。拘那牟尼。見無礙。諸吉祥中。最無上彼佛。曾
來入此殿。是故此處最吉祥。如是十偈。讚於過去巳
滅十佛。夜摩天偈。亦讚十佛。兜率他化。亦各讚十佛。
若非前佛巳滅後佛嗣興。豈釋尊前有四十佛。至入
法界品。善財參見。彌勒菩薩。具說來生。此閻浮提界。
摩竭提國。拘吒聚落。婆羅門家。我住於此大樓閣中。
為欲成熟。兜率天中。同行天故。亦欲教化釋迦如來。
所遣來者。令悉開悟。故於此命終。生兜率天。我願滿
足得菩提。時汝及文殊。俱得見我明文若此。豈得謗
云無補處義。華嚴輔處。其文既然。是則藏塵相好之
佛。須是分段生滅之身。與諸大乘同居之應。更無少
異。應知別圓。業識見佛。雖是應身。無不同是。一身一
智。蓋自行果滿。業識巳亡。與諸如來。同法界體。究竟
常住。更無彼此。又同諸佛起利他用。結緣機熟。普應
群生。九會赴機。十身示相。五時四教。當分威儀。此界
他方。一音宣演。故華嚴相海。今佛相海。但從表報故。
多少殊彼表。十界功德無盡。是故相好。以十華藏微
塵為數。今表因中塵勞清淨故。佛相好以八萬四千
而為其數。故摩訶止觀。會三十二相。及八萬藏塵。三
品相好。皆是別圓一實道品之所修發。同名相海。對
斥藏通相。非奇特不以教觀甄別佛身。但將多少起
天殊。謗以少作生身。多為尊特。毀法害人。其過莫大
矣。
謗者云。若以此土四教所見之佛。准望彼佛。乃通
佛身也。以通教佛有時亦現高大之身。故大論引
密跡經云。一切人天。見佛色量。或十里乃至百億
里。輔行定為通教身也。又云。觀經等亦通佛收。明
文在茲。安可異說。故知彌陀勝應。俯同釋迦通相。
定非別圓舍那之像。以有數量故。非無分齊故。但
此土既穢。乘時方現。彼土極淨。常身乃爾。
解曰。經疏昭彰。教觀明著。公然違戾。抑圓為偏。此斷
行人妙觀之命。痛哉痛哉。經文顯示佛法界身入心
想中。又云。是心作佛。是心是佛。此乃經文。示圓觀體
所顯八萬相好。因何却作通教佛身。又疏明判。以為
頓教。且非華嚴部味之頓。實是方等教觀之頓。妄云。
妙宗違於教觀。故特諫曉。若從此諫。我則立作。毀佛
謗祖。極惡之人。如此諫詞。可信用否。又止觀輔行。顯
言觀無量壽八萬相好與華嚴經藏塵相好同。是別
圓道品所成法身。真相對斥藏通相。非奇特何得輒
云定非別圓舍那之像。經文所示。六十萬億那由他
由旬者。為成似位觀法故也。然是法界心作心。是驗
非事識見從外來。實是業識所見之身。隨大隨小。皆
無分齊。丈六尚乃即無分齊。況彼大身耶。經示身量
由旬之數。又云。無量壽佛。身量無邊。正合起信。隨所
示現。即無有邊。名為報身。疏引大論。光明色像。徧至
十方。以此為觀增念佛。定為我見故。抑挫尊特。而為
生身。違經違疏違引證文。若不悛心。即招惡報也。所
言觀經亦通佛收者。輔行頻指四十八願無量壽經。
而為觀經。彼經三乘同見佛故。荊溪必不特違。今疏
頓教佛身。收歸通教。又且不甘觀通生身。顯別尊特。
是被接義。不意神識。今自首伏也。況百億里。事識可
見。若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非是業識不可及也。見
數天殊尚昧。多少即無邊相。斷信不及矣。
妙宗云。法華中。淨光莊嚴國。妙音菩薩。欲來娑婆。
彼佛誡云。汝身四萬二千由旬。我身六百八十萬
由旬。汝往彼土。於佛菩薩。勿生劣想者。以彼佛土。
唯演頓教。純被菩薩。所以但現高大之身。佛知妙
音之所將眾。不知娑婆開權之妙。於佛輒生定小
之譏。故寄妙音。規未達者。意令得悟即劣之勝。祕
妙之權耳。
謗者云。既言圓人。皆依業識。悉見尊特。淨光若其
純演頓教。豈有未達即劣之勝者乎。復引十疑論。
彌陀佛國。純諸菩薩。以為良伴。又云。彼無二乘之
心。純一大乘。意云。安養既不說三。是故佛身全無
小質。
解曰。淨光土中。眾唯菩薩。知唯演頓。合示勝身。其所
被機位有高下。若高位者。於頓解漸。終始皆諳。其下
位人。頓觀未深焉。達他土施開之術。如眾香菩薩。不
識小根人。不解施權法。故來此土。學雙流行。豈在彼
土。不稟頓耶。又如此土華嚴得入。劣於法華得入之
者。蓋不曾經調熟故也。又昔稟圓者。初心尚謂圓隔
於偏故。須開顯等。那云稟頓。豈有不達即劣之勝此
以局見以難通方也。據十疑論。云安養純大者。斯乃
不知四依設化也。且十疑是大師所釋十六觀。豈他
人之疏。頻云彼佛。為慣習小者。成就小果。示聲聞法。
故妙玄云。若戒緩。乘亦緩。亦急者。即是穢土。以聲聞
菩薩。共為僧。以戒緩故。五濁土穢。乘亦緩故。是開三。
乘亦急故。是顯一乘。娑婆是也。戒急乘亦緩亦急者。
即淨土也。戒急故。無五濁。乘亦緩故。開三乘。亦急故。
顯一乘。安養界是也。又淨名記云。如安養界。樹說苦
空。人開羅漢。既不云願。驗土非高。蓋華光佛土。雖非
惡世。以本願故。說三乘法。安養三乘。非醻願說。乃為
治濁。但是濁輕。非全無濁。故云非高。豈令慣習苦空
之人到彼便見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法界相海耶。
須知見者。其位非低。此乃性種。及道種位。智眼所見。
若圓初品。雖以圓觀。頓伏頓見。以觀淺故。其尊特身。
未至高大。然能了知。無分齊也。是故釋題。明觀行。即
雖觸處見多。就般舟佛身論見。故云。徧覧無非佛界。
十疑論中。說彼安養純諸菩薩無二乘心者。據巳迴
向。不堅執小。不同此土。定求永滅者也。又若遵依智
者法訓。修圓觀者。到彼常與諸大菩薩。而為良伴。其
言不虗。論中頻舉八萬相好者。䇿修大乘觀行故也。
又不可執。彌陀著弊。諸教無文。便言彼土全不用小。
蓋弊衣是生法二忍耐。有情惱名生忍耐。無情惱名
法忍。蓋由彼無惡人惡獸及寒熱風雨。是故不須二
種忍衣。又五濁既輕。見思巳伏。除糞之器。不專用之。
然成小果。須說無常苦空之法。此經頻示依正說小。
又諸經皆言也。若無此法。小果莫成。故為此機。現生
身相。請觀音疏。約有量無量為生身者。被此機也。明
無量無量。被是心作佛是心是佛。今經所顯。尊特之
機也。縱有補處。滅而非滅。同於華嚴及大經說。不變
涅槃。二鳥雙游也。
妙宗云。眾經多說彌陀生身常相。今當略舉。如小
本云。彼土蓮華。大如車輪。大本云。彌陀浴池。四萬
八千里。以依驗正身未極。大般舟經。說阿彌陀佛
三十二相。在須摩提寶堂之中。為比丘眾。說經。此
經中說。慣習小者。生彼即得見佛聞法。便證小果。
又云。若欲志心。生西方者。當觀丈六像。在池水上。
更有丈六八尺之身。此等豈非常身常相耶。若今
所觀。八萬相好。別圓真似。方得見之(云云)
謗者云。如此經說。彼佛華座。座上寶幢。一一如百
千萬億須彌山。如此華座。與彼浴池。何敻異哉。若
云觀中所見非是實事。何故經云如此華座是本
法藏比丘願力所成。莫不亦是尊特華座。非生身
座耶。故眾經所說。依正大小。聖意難測。儻以浴池。
驗佛身。非大。亦合以華座。驗浴池。非小。云云無益。
宜且置之。又以此經有丈六八尺。為彼土常身者。
且此土常身。尚非八尺。雖現同三尺。蓋暫化瞿師。
經文顯云。於十方國。或現小身。丈六八尺。豈是彼
土常身耶。
解曰。順情之語。閑緩者。確爾比量。合理之文。要當者。
剛然棄置心行。若此見解。可知諸經所談。往生之行。
該乎四教。攝於六凡。或悔罪成因。或捨小迴向。或定
或散。或著或微。被機既寬。現土宜下。故小本大本。蓮
華浴池。以比佛身。未至高大。又鼓音王。說城十千由
旬。佛有父母。有子有魔。及以調達。以驗彼土。對此娑
婆。但可分於五濁輕重。般舟念佛。雖論圓觀。顯尊特
身。既被初心。故託安養三十二相。唯心現故。非是生
身。而其寶堂。及諸依正。未至高勝。經但顯云。在須摩
提。不可任情。移去他土。悞人謗佛。其罪非輕。尊特依
正。既稱為報。非行願力。豈能成之焉。據此文。定是生
身所坐座耶。圓人一行。能嚴四土。攝四種機。故起信
論云。隨所示現。皆因諸波羅蜜無漏行熏之所成就。
故名報身。所云儻以浴池。驗佛身。非大。亦合以華座。
驗浴池。非小。作此說者。是狂癡耶。是戲劇耶。蓋是明
見浴池依正。是應凡小。常身常相。華座依正。是應別
圓真似。奇特身相。無門拗捩。遂翻倒言詞。迷人視聽。
深知乖理。是故便云。宜且置之。經云。若欲志心。生西
方者。當觀一丈六像。在池水上。既云欲生西方者。當
觀丈六。以驗此像是安養身。次文丈六。及以八尺。方
云於十方國。變現自在。安養既有丈六之像。何妨亦
有八尺之身。以彼土佛攝九品機。是故佛身不可一
種。
謗者堅執。八萬相好。定是生身。藏塵相好。定是尊
特。又執。別圓分真之位。方見尊特。其相似位。但見
生身。
解曰。三品相海。皆稱尊特。巳如前解。獨在藏塵。其義
巳壞。若其尊特。似位不見。實違教文。故普門疏云。有
餘土人。別圓似位。伏破別惑。同實報見。圓滿相海。未
伏破者。見劣於前。此豈不是。相似能見。尊特之身。若
此土通教三根。按位受接之人。不見尊特。何名合身
法華四信。那覩實報華嚴佛相。豈入分真。方得見耶。
若據圓別。似位見故。判歸生身。此全不合一家教觀
也。故須了知。三品相海。高下俱觀。但分觀行相似分
真明昧之別。若其身量。須隨禪觀深淺。階級淺則見
小。深乃見大。前前不見後後。後後必見前前。此乃通
方論佛身相。慎勿偏局。自損損他。
謗者堅執。無量壽佛。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之身。
為安養國凡夫二乘常所見身。分段五陰。定是生
身者。
解曰。若於一家教觀留意。必不以此而為常身。斯蓋
不憑聖言為量。不以心觀為功。致茲謬執。今此頓教。
立念佛門。數至十六者。蓋託彼土依報正報及眾生
九品之行。為境修觀。觀漸深著。境漸高勝。位隨觀境。
成伏斷功。方能覩見此之高大真法身相。階位者何。
如初觀日。疏云。作觀除五逆罪。下輩自論。是則日觀。
齊下下品。以驗想冰。至假想地。在下三品。當名字人。
次得三昧。見彼實地。合入觀行。初二兩品。次觀寶樹。
及以池樓。至總觀成。當三四品。寶座觀成。當第五品。
以座上寶幢。如百千萬億。須彌山大。比知座體。其量
難思。非第五品。三觀功成。凡小事禪。見莫能及。此觀
雖成。經文未許便觀佛身。乃令先想一大寶像。稱座
而坐。況復悉用作是不二妙觀。觀之使心觀流。利方
令觀佛。學者應知。日觀巳來。所修三觀。共於事禪。良
以皆須想彼依正故事禪既勝。三界思惑。悉皆被伏。
妙觀觀像見破。即登第七信位。得此位巳。方令觀佛
真法之身。高大身顯。乃得名為念佛三昧。即感諸佛。
現前授記。三昧如此。方見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身
相。生彼即證無生法忍。大師判品。據到彼土。便證初
地。驗是道種。品當上上。此是圓教。六根淨人。所見身
相如何。謂為凡小之徒常所見佛。自日觀來。捨身皆
得生彼國土。生須見佛。豈可悉覩此高大身。如地想
成巳觀樹。止高八千由旬。乃觀智之眼。但齊於此。此
樹望座。如星比月。座間寶幢。如百千萬億須彌山大。
樹觀纔成。便生彼者。將何心眼。見於華座。須知此是
佛像之座。真佛觀成。此座必隨佛觀更勝。謗此勝身。
是凡小人常所見佛。蓋全不思眼隨禪觀。見佛大小。
若始觀日成。及散善人生彼。即見此大身者。無功受
賜也。若九觀成。同常見者。三觀虗修徒勞。斷伏有功
無賞也。
謗者云。疏釋無量壽題。顯談有量之無量。又特示
云。彌陀是有量之無量。若今經不觀此身。智者所
示。何惑眾乎。若直觀無量之無量。又謂圓人皆依
業識所見。是則今經唯觀實報依正。全無同居依
正。不成託彼依正修觀之義。今謂觀經從冰想成
巳。見彼國地巳去。皆是同居淨土依正之相。圓人
託彼修於三觀。空則諸法皆亡。假則相相俱照。中
則亡照雙絕。若欲剋就三身辨者。空即報也。假即
應也。中即法也(云云)。
解曰。智者顯用圓妙三身。釋今題旨。何嘗單用有量
一身而解釋耶。以妙三觀。所觀三身。須與三德。無二
無別。故疏委示三身相畢。便融即云。此三身三量。不
可並別一異。即乖法體。即一而三。即三而一。乃會玄
文。既三身融即。乃成祕藏。故法報二身。勝劣兩應。圓
妙而照。豈可遺於有量生身。雖復不遺。實不同前。二
教人見。蓋常無常。二用相即。故此三身。同為妙境。圓
人在昔。無非祕妙故也。是知大論。雖說生身。同人病
惱。菩薩問訊。病惱之事。圓人既知。皆是法界全體垂
應豈可病惱離於法界有何一事非祕妙耶。況三身
壽量解自云。大乘生身。是法身垂應。應既有本。生亦
同法。是故皆受法身之稱。但為不了。三身一體。舉一
即三。故即法身。不即尊特。有一無二。有二無一。皆不
名圓。學圓行者。膏肓病也。解題既爾。至今釋經。觀佛
正文。若但一種。有量生身。即與解題。義頓乖反。識者
可乎。是知今明八萬相好。正與解題圓妙三身。其義
泯合。是故智者。指此色相。以為法身。意在此也。若堅
執此八萬相好。為生身者。倒亂之甚。殊不解了吾祖
圓妙也。所言託彼依正為境而修三觀。今豈不然。但
須知於依正麤妙行位高下也。以此行人座像想成
位巳深著。合當圓教第七八信終。不依於藏通生身。
而為境也。祇以佛說淨土身相尊特之境。三觀觀之。
令心眼見。是故疏云。觀佛法身。故引證云。光明色像。
徧至十方。以此為觀。故經明示。佛法界身。入心想中。
又云。是心作佛。是心是佛。與起信論業識見佛。其義
宛齊。唯依心現。不離真如。然此菩薩。未名法身。此則
正是似位業識見佛之義。更無差忒也。須知八萬相
好光明。雖是尊特。乃是同居淨土之身。以有觀音補
處故也。彼華嚴中。藏塵相身。亦是同居穢土之身。以
有迦葉佛滅。釋迦嗣興。釋迦滅後。彌勒補處故也。又
既自云。三觀對於三身。假觀攝得。藏塵八萬二種之
相。三觀既在一心。而用三身。理合一境。而顯一境三
身。乃祕密藏。如何堅執。八萬相好。獨是生身。祇得一
心三觀之語。全昧三身一體之義。致令所說言自相
違。
法華金光明。及此經疏。皆云。實有量而。言無量者。
阿彌陀也。刊正鈔錯引云。實有量而。言無量者。觀
無量壽佛經也。
謗者執云。諸經凡曰彌陀者。皆目生身耳。況大小
二本。並無三十二相之文。何忽見指借使。二本不
專被頓。今觀經既專被頓。何故疏內却指生身。不
可將二本之義釋今經之名。斯乃縣額牓州惑亂
行者矣。刊正鈔所引。其義非錯。但圓師。不應以山
毫海目之身。便為地住所見之身。彼且不將丈六
等身。便為尊特。
解曰。刊正所引。文義實錯。以順巳見。剛云。不錯實錯
者何。三疏所引。云實有量而言無量阿彌陀佛者。既
指不專被頓之經。刊正却乃妄指專被頓機之典。且
頓機所見。三身一體。合散同時。身身祕妙。被機不忒。
稱性無違。若其不專被頓之經。所示佛身。圓教行者
見。雖尊特。不妨二乘。取色分齊。此乃感應。純雜天殊。
云不錯者。非昧即謟也。所言既專被頓。何故疏內。却
指生身。指生身故。佛非尊特。此乃但見疏內有生身
之說。而不知吾祖所以說也。其所以者。凡論於體。必
須明用。以說上冥。必能下應。小但應質。無大法報。大
說法報。終不闕應。今經在大。復是圓頓。不明三身。何
頓之有。既以圓妙三身釋題。豈可違於有量應用。苟
闕此一。不成祕藏。今疏既示三身之義。便以祕藏。而
融即之俾乎。頓觀剎那。圓照三身一體。此妙一體。若
非尊特。為以何義。立尊特耶。法華壽量品。題三身佛。
既處塔。但是生身。今經題目。三身圓解。別從有量。佛
非尊特。此學圓者。第一苦難也。
此疏釋經。從一相入。但觀眉間白毫者。乃引當經。
無量壽佛。身量無邊。非是凡夫心力所及。正可取
如釋迦毫相。大小現觀。若得三昧。觀心成就。方乃
稱彼佛相而觀也。智度論云。為增長諸菩薩念佛
三昧故。說般若波羅蜜經。今說般若。現奇特身相。
光明色像。徧至十方。以此為觀。
謗者云。此乃泛引類例。不可泯齊。蓋為彌陀勝身。
須是三昧成者。方可觀之。例如釋迦奇特身相。亦
是三昧成者。以此為觀。應知大論云。為增長諸菩
薩念佛三昧者。多是別圓地住菩薩。以論中明尊
特身佛。為界外法身菩薩說法。若觀經疏。云得三
昧。觀心成就者。但是圓教觀行位人。以疏中明觀
行位。初觀佛相。如鑄金像。乃至觀成。見佛大相小
相。浩浩瀁瀁。如大劫水。是知兩處三昧。深淺不同。
所觀佛身。生報有異。須將義定。無以文拘。
解曰。強拗現文。以歸曲見。疏引無量壽佛。身量無邊。
顯與大論色像無邊。其文不異。乃據論。為增長諸菩
薩念佛三昧。現奇特相。光明色像。徧至十方。證今佛
相。是尊特身。其義善成。明如日月。剛然拗云。泛引類
例。以泯齊義。云不泯齊。既自審知。強拗現文。乃妄語
云。須將義定。無以文拘。汝既不知。理具十界。既皆實
相。相相互收。故成百界。該生徹佛。窮過極未。故使逆
順。變造因果。修常宛爾。性無所移。以迷此故。但云。一
理無相而巳。則無本宗。全修在性。具理德義也。又全
不知。佛用難思。一攝一切。即差無差。乃執佛身。勝劣
二用。不相關涉。與理頓疎。則無本宗。全性成修。妙應
事義也。又全不知。一切身說。須以教味。定其麤妙。剛
將圓頓教之所詮即法尊特。定為通教永滅生身。則
無本宗。以教辨身之義。又全不知。用一心三觀。顯三
佛一境。能所絕妙。至尊至特。却割所融有量一身。以
破三一祕藏釋題。則無本宗。妙觀顯身之義。既迷吾
祖圓理妙事頓教密觀。擬將何義定此文耶。故知十
諫。無一可憑。明眼之人。必能洞鑒也。
謗者忽聞。淨名疏。說法華尊特。乃救十諫云。近得
四明友人書云。延慶講下。二三新學。為救妙宗三
身之義。徧撿一家諸部文相。得淨名略疏。云若說
法華。但現尊勝。又云在宅內。集國王大臣。定父子
天性。即是法華。現尊特身。為諸聲聞。授記時也。彼
二三子乃謂。法華唯是丈六身相。不現劣。令勝正
扶妙宗所說。圓人見劣應。無非尊特也。予謂新學。
雖欲讚助妙宗。不意證成十諫。今具以彼疏。引而
伸之。庶幾惑者。足以自省。彼疏第一。約四教釋佛
云。為化四種根性。現相亦四。如初成道乃至涅槃。
皆現四相。初成道者。如勝天王。明初坐道樹得成
正覺。或現坐草。或坐天衣。或處寶座。或在虗空。即
表四教佛相。不同次轉法輪。現相不同者。華嚴頓
教。則現大小相。若鹿野轉生滅四諦。即脫瓔珞。現
老比丘相。若說方等。即現門內尊特之身。或現門
外塵坌之像。若說般若。亦現門內尊特之身。或現
種種佛身之相。以眾生疑故。現常身放常光明。若
說法華。但現尊勝。若說涅槃。備現四種。事同方等。
如是隨緣。現種種身。一往大略。言四種耳。次明涅
槃身相不同者。如像法決疑云。如來將入涅槃。是
時大眾。或見如沙門像。或見威德。相好端嚴。或見
坐寶蓮華。說心地法門。或見身如虗空無有邊。表
此豈非表。說四教其功巳訖。將入涅槃。現此相也。
(云云)問四教所見定如前不。答且一往相對。理在
隨緣。若就障邊。亦可劣身而說勝法。如觀世音。以
種種形。遊諸國土。說大乘法。豈況如來。巳上疏文。
約如來成道轉法輪入涅槃。具明四教佛相不同。
共有一十五箇現字。何謂不現劣令勝便是尊特
身耶。三尺童子。諒不可欺。況鴻碩之士乎。所言若
說法華。伹現尊勝者。此蓋一往。且約勝身說大法
劣身說小法。相對而辨法華。既是但說無上道故。
云但現尊勝。非謂法華。全不現劣也。下料簡云。劣
身說勝法。引法華為證。如此明文。更何所惑。若據
妙宗之意。纔說圓教。皆是尊勝之身。是則智者。錯
云劣身說勝法也。又彼第疏二云。在宅內。集國王
大臣。定父子天性。即是法華。現尊特身者。亦非指
劣為勝。疏文具云。法華明長者所止一城。威德特
尊。窮子驚避。此是如來。示尊特身。說華嚴教。小機
不堪。是故遠避。即脫瓔珞。著弊垢衣。此是作老比
丘身。說三藏教。過是巳後。心相體信。入出無難。出
現弊衣。入現威德。即是尊特身。說方等教。長者宅
內。現威德身。命於窮子。領知家業。是現尊特身。命
善吉等。為菩薩轉教說般若也。又在宅內。集國王
大臣。定父子天性。汝實我子。我實汝父。即法華現
尊特身。為諸聲聞。授記時也(云云)。凡四度現尊特
者。瓔珞嚴身。皆譬釋迦勝應。尊特之身。光明色像。
無量無邊。悉表欲說實相法身。此等文義。豈是不
現瓔珞。即以弊衣為尊特耶。應知疏文約信解品
長者。譬文以明法華現尊特相。若據龍女讚佛。及
多寶與釋迦。坐寶塔中。即劣應身耳。南嶽云。尊特
巍巍。堂堂不應。塔內斯為善證也。此兩節淨名疏。
備該一化勝劣身相。其旨最明。若云或現。此約應
用也。若云或見。此約機感也。的非機見自勝。應現
自劣。機忻應赴。未曾毫差。請以十諫書照之。方知
予義。不是臆說。彼撿文者。乃成我之良友也。幸甚
幸甚。
解曰。智若稱理。則對境相應。解既乖宗故。觸途成礙。
上違至教。下負巳心。對聖無慙。於凡不愧。為人遠矣。
傳法可乎。汝在延慶院中。對二百僧。面云。日可冷。月
可熱。若言法華及觀經佛。是尊特身。無有是處。又舉
妙樂文云。講華嚴者。唯言我佛。讀唯識者。不許他經。
故至今經。方知指昔。此時執云。尊特勝相文。自指昔
驗今。法華不現尊特。吾引文云。當知法華。報佛所說。
汝乃拗作。自受用報。非他受用。專據入塔。定經始終。
皆是劣應。蓋由此際未覩淨名疏文故也。今既覩文。
便合省巳。懺悔前愆。此為佛法中人。能荷教宗之士。
全不思過。但縱狡心呪咀之言。為長不應。吾豈憶持。
故淨名疏文。伹據中道感應之義。一家所說教觀之
規立。法華絕妙之身定。此經純圓之相。是無作之尊
特。非別修之報身。昔未檢文。無由伏汝。今搜教部。備
覩誠言宛與心符。驗知理。當汝前之言。眾耳共聞。眾
心同記。今諫書內。又公灼云。華嚴法華。祇是釋迦一
佛之身。昔服瓔珞。今著弊衣。非謂弊衣便是瓔珞。龍
女讚佛。法身具相。定屬生身。今著弊衣。言猶在耳。忽
地改云。現起尊特。甚無慙也。而誑妄云。延慶二三子。
檢淨名疏文。本欲扶讚妙宗。不意證成十諫。且十諫
書內。彰灼立云。華嚴佛。服纓珞。法華佛。著弊衣。曾無
一句言是尊特。今覩彼疏。若說法華。但現尊勝。何得
却云證成十諫。況口自云。十載究尋法華之身。定是
劣應。安得今來違口違心耶。今雖得見淨名疏文。既
無妙解。翻作罪端。以將現起謗開權故。開麤即妙。不
假改張。絕待之身。豈須高大。欲遮前過。乃以弊衣。令
塔內身披并龍讚身著。且三周後。純諸菩薩。現三藏
身。擬說何法。又授記時。佛身若是現起。尊特豈獨現。
身全不現土。土必稱身。故身土若勝。何故娑婆。變穢
為淨。妙玄釋三變土田云。或是同居之穢。令見同居
之淨。或見方便有餘之淨。例如壽量云。若有深信者。
見佛常在耆闍崛山共大菩薩聲聞眾僧是也。或見
實報淨。例如見娑婆國土皆紺瑠璃純諸菩薩。即其
義也。或見寂光等。法華三昧之力。使見不同耳。釋籤
解之。非不分明。從三變去訖囑累品。分身散後。土方
復穢。釋迦入塔。龍女獻珠。俱在變後。淨土之中。佛著
獘衣。全無其理。南嶽既判。身非巍巍。智者復以方便
實報。定所變土。驗知尊特。必不高廣。執龍女讚。法身
所具。三十二相。是弊垢衣。生身相者。顯然傾喪。何理
救之。乃是狂言。誣謗妙典也。汝今欺心。轉計法華授
記聲聞佛是現起尊特之身。對昔堅執。還成增減二
種之謗。何者吾於去載。費幾言詞。立法華身是尊特
相。汝乃怒目。巧撰罵詞。違吾所立。堅云。妙典定是生
身。違法違報。成就減謗。其罪若何。今被教文。證法華
身是尊特相。不悔減謗。又起增謗。以開麤即妙。為改
劣現勝故也。法華尊特即劣示現。但令機緣。發於佛
慧。照三十二相。皆徧法界。增為現起高大之身。增為
現起藏塵之相。既其經文。全無此說。非是增謗。更是
何耶。若都無文。可云現起者。則梵網不云方坐華臺。
華嚴不云相好藏塵。淨名不云身如須彌。般若不云
色徧十方。還可自立現起尊特否。諸部既須依文立
之。法華無文。焉得自立。此經佛身。有尊特文。有尊特
義。有文者。經云。無量壽佛。身量無邊。念佛三昧。經云。
八萬相好。為菩薩現。不為小故。尊特義者。是法界身。
應圓觀故。是心作故。是心是故。與起信論明報身義
宛如符契。彼云。若知心現。不離真如。名為報佛。不知
轉識現故。取色分齊。名為應身。今經心作。乃心現也。
又云。心是不離真如也。尊特文義。分明若此。安得摧
折而為生身。淨名疏中。所云現尊特者。乃是顯示佛
體無邊故也。自有現起高大之身。顯示無邊自有即
於常身。顯示無邊現起則如梵網華臺淨名等經須
彌映海也。即於常身顯示無邊者。則如法華多寶塔
內三十二相。荊谿釋云。一一相好。猶如虗空。及示妙
應云。一一塵身一切身等。此最顯示佛尊特體故。於
四度而稱第一。此二皆佛不思議力。令圓妙機。得見
佛體。故云現尊特身瓔珞長者也。今云障者。乃是事
識。全未除人。故起信云。依諸凡夫取著。轉深計我我
所。隨事攀緣。分別六塵。故名分別事識。言凡夫者。六
凡也。該別十信及圓名字。以別十信。見愛俱存。仍修
空觀。若惑若觀。皆能障於中道色心。無分齊相。故論
明業識。從別初住。方能依之。巳破見故。事識微薄。以
其見惑四十里水。思惑祇是一滴之水。空觀既寬。假
中可用業識現前故。於勝劣皆了無邊。名見尊特。若
圓五品。初隨喜人。雖在外凡。能於一心。頓顯三諦。即
廣事而達深理。即深理而達廣事。無二無別。無事用不
具三千。以達事用全理起。故此位圓解。念念成就。巳
能圓伏五住惑故。不加功力。任運分明。正信堅固。無
能移動。雖未能見六十萬億那由他由旬之身。亦能
觀見即劣尊特。以即劣之勝。觀行。相似。分真。皆見故
也若名字人。雖聞色心即是法界。見惑尚熾。事識彌
隆。佛身勝劣莫融。應相多少猶隔。塵緣所動。信解難
成。巳稟圓乘。尚為所障。不能於劣見尊特身。搏地凡
夫。情但謂實。豈隨所現。即解無邊。故於事識。障全在
人。云就障邊也。為種熟故。故以劣身。而說勝法。以其
取著我所深故。未可示現無分齊身。聖雖有力。加於
可加。故引觀音遊諸國文。深有意也。若將此文。證三
周後入塔時身。及受龍女讚歎時身。是劣應生身。弊
衣之相者。極顛倒也。具如前引變土之文也。蓋法華
眾。久巳障除。機純一故。三周之後。四眾八部。皆巳授
記。佛著弊服。何所為耶。南嶽妙示即劣之勝。故云入
塔身匪巍巍。荊谿釋微妙淨法身具相。三十二類。同
華嚴。一一相好。與虗空等。又止觀解此文云。一一相
好。即是實相。相相法界。具足無減。相相既與虗空等
量。又是法界具足。無減身不尊崇。那言具足相。非特
勝。不稱無減。那謗此相。而為生身。故疏釋此文云。罪
福相者七。方便傳作今偈深達。無罪無福。入一實相
名深達也。十方即十法界。同以實慧了之故。言徧照
(文畢)實慧徧照。十皆法界。乃顯法身。具足百界。三千三
諦。即此法身。具三十二。故止觀云。一一相好。即是法
界。具足無減。乃顯相。相皆具三千不減。三諦不爾。那
稱具足無減。荊谿得此妙感應旨故。顯示云。物機應
契。身土無偏。同常寂光。無非法界。謗云。生身定是劣
應。深為失旨也。何者以藏塵八萬及三十二。皆是法
界。全體垂應。而有通局。藏塵八萬。局在別圓。業識論
見。其三十二相。雖通藏通。見從外來。取色分齊。作生
身解。若別圓人。依業識者。即三十二相。見無分齊。稱
性周徧。即名尊特。如法華經。以父所有。盡付與子。故
令子成三十二相。身子領云。若得作佛時。具三十二
相。若父自現藏塵尊特。為巳所有。令子但得三十二
相生身弊服。則不名為我之所有。皆是子有。驗知祗
以三十二相。示現法界。一一周遍。名現尊特。非別現
起藏塵相也。又諸經中。雖為斥小現起尊特。而其相
好。亦祇且用三十二等。如請觀音云。一切佛出世。明
照如日月。身出大智光。如燒紫金山。三十二相中。流
出八十好。譬如須彌山映顯于大海。眾生聞名者。永
離三惡道。得住無為處常樂大涅槃。形既高出。名詮
常樂。豈非現起尊特之身。何曾藏塵為相好數。又金
光明。金鼓教詔。讚佛之法。驗昔龍尊。讚三十二。雖非
現起。疏乃稱為正讚尊特。又金剛般若。身如須彌。顯
是尊特名。相亦唯三十二也。又大薩遮尼乾子經。佛
現尊特。如須彌山。至論相業。乃用別圓道品六度。導
乎百福。成就相果。即三十二及八十也。與金光明疏三
身相業。文義泯齊。合於止觀。明三十二。八萬藏塵
三品相海。用別圓道品。修而發之。皆名法身真實之
相。此等諸經。皆以三十二相。而為尊特。若執藏塵方。
為尊特。三十二相。定是生身。塵坌弊衣者。則上諸說
皆非尊特。淨名疏文。如何消耶。所引淨名疏。明四教
成道說法入涅槃相。人所共知。更不解也。又引華嚴
方等般若及法華時現尊特身。欲以三味例於醍醐
皆是現起。巍巍之身。藏塵之相。欲將現起尊特之義。
以蔽定執垢衣之愆。其愆巳成。蔽之不可。其義強立。
過失更彰。夫尊特身者。常住五陰也。色心不二。事理
無殊。大身小身。多相少相。既皆即理。無不圓融。大身
多相。既遍虗空。小身少相。亦周法界。此之身相。雖云
佛現佛。未嘗離眾生之心。是故皆依業識而現。業識
現者。佛豈不現。言佛現者。即示現也。心識現者。即顯
現也。二現一合。化物乃成。故使華嚴。擬彼小機。事識
全在心。現不成故。迷悶躃地。方等般若。事識除故。雖
當業識。尚滯本教。須現勝身。對斥藏通。洮汰偏小。令
成。大志堪聞法華。至第五時。開方便門。示真實相。決
聲聞法。是諸經王。生忍弊衣。開為瓔珞。劣應丈六。量
等虗空。故妙玄云。今經體者。體化他之權實。即自行
之權實。弊衣之身。乃是事識所見之佛。不知轉識現。
故色有分齊。故名弊衣。以驗若知轉識現者。離分齊
相。即名瓔珞。應知開麤即妙。為現尊特者。妙機既發。
權情自忘。無法不圓。無劣不勝。故不二門云。一一塵
身一切身。一一塵剎一切剎。廣狹勝劣難思議。淨穢
方所無窮盡。又云。物機應契。身土無偏。同常寂光。無
非法界。此說豈非法華尊特妙感應相。何曾現起令
眼見耶。故妙樂中。比華嚴云。若云塵利重重相。入重
重相。有重重事等。重重說等。為未了者。以事顯理。驗
知法華佛慧。機成達妙達一。不須改小現大。不須易
少為多。即丈六身。三十二相。業識顯現。果佛示現解
無邊際。具一切相。不止藏塵。以三千無缺故。是故得
云。四微體同。權實益等。上諸過失。皆為不以部味為
準。教觀為功。執一字而拒大途。視眾人而為不物。致
前後之相。反使上下而共知學教。何為修心是務。若
更堅執。永處三途。儻早悛心。同登九品。善惡之路。審
諦而行。
法知遺編解謗書(終)
端平乙末台州白蓮比丘宗峴將鬻教乘息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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