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教經論記
遺教經論記
中。大疏云。或以人為目。或以法為名。人有請說等殊。
法有法喻等別。或體或用。或果或因。乍複乍單。其類
繁廣。而圓覺疏。加或能詮所詮。或真妄境智。則吾宗
通目多法。隨何經論。約何立名。即非局定。
二別明
論目者。然論有二類。一集義論。謂採集經中義類成
論。如瑜伽唯識等。二釋論。謂隨經釋文。如金剛般若
論及今論。是故此論題。伹約所釋經名。以目論名也。
若於前所明人法等中。今用何為目。若約論題。依所
解得名。所解是經。則約教法得名也。若於所解經題。
辨得名者。所遺之教是法。法有教理行果。此亦教法。
若約能遺屬人。遺通能所。則兼含人法。
三對辨開
合者。四字。從寬至狹。開合四重。初論字。是能釋之通
名。以凡釋論皆云論故。上三字。所解經之別稱。以於
諸經中。唯釋遺教經故。此具二對。一是能所。謂能釋
所釋故。二是通別。謂通名別名故。次於上三字。經為
能詮。遺教即所詮。以經詮顯遺訓故。則詮旨一對。次
於上二字。教是所遺之法。唯局於所。遺通能所。則通
局一對。故此一題。開合四對。
四解釋名義者。遺教
乃囑累得名。訓誨為義。住法記云。遺教有二意。一囑
累後事。二臨終顧命。故下論釋於我滅後云。此言示
現遺教義故。即初意也。又釋最後教誨云。正顯遺教
義故。即次義也。即下正宗六分經文。指事教誡。垂示
將來。如世遺囑之類。是也。經者。能詮得名。貫攝為義。
佛地論云。能貫能攝。故名為經。以佛聖教。貫穿攝持
所應說義。所化生故。論。約能釋得名。剖析為義。謂評
量教理。剖析名言。故云論也。
五問答顯明者。問。此
論一題。為具取經目。以標論題耶。為略取經目。以標
論題耶。答。或具或略。何者。若經題上無佛字。即是略
名。若上加佛字。即是具名。今詳藏本經。正標佛垂般
涅槃略說教誡經。開元釋教錄。據僧祐錄云。亦名佛
臨般。一曰遺教經。內典錄別名。亦曰一名遺教經。餘
眾經錄。伹有正名。若世流行本。與古德所釋本。皆曰
佛遺教經。既藏本新舊目錄。皆上無佛字。應如住法
記謂。上安佛字。後人所加。宣演同此。斯說為正。問。前
來諸德釋題。皆上有佛字。今何不依。答。此如阿彌陀
經。藏本與眾目錄。皆無佛說字。而世流布本。多具在
之。如大乘法師等疏釋題。亦釋佛說字。既藏本與眾
目皆無。足顯後人安之。伹前德。失對藏目。故亦解釋
也。又貞元巳前。凡所譯經題中。多無佛說字。而貞元
新譯經題中。多安佛等字。豈舊譯梵本多無。新譯梵
本多有。驗知皆譯人意爾。此經姚秦什公譯時。既有
正別二名。故一名具。一名略也。問。住法記云。今詳世
典。義不須安佛字。以大千界中。一佛所說。終窮遺教。
唯局至尊。故此不標。無所揀故。然前正題標佛字者。
欲顯示垂般之言。因連人號。不同他經揀餘人說。此
義云何。答。此釋反招難也。何則。如有難云。若伹云遺
教。餘望外道等臨終。豈不遺訓耶。彼自云如世謂遺
囑之類。則題中有濫。故致正題先標佛字也。又難云。
若謂佛字顯垂般之言者。亦由垂般通於餘聖。故云
以佛字揀之。況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皆佛。貫之而通
揀耶。故知反招難爾。問。無佛字。豈免難耶。答。上明云
皆譯人意。不謂有無。則濫不濫故。餘經名題。濫者甚
多(云云。如經目中。可知)。若取連類。如般泥洹經。同本二譯。一本
不標譯人名。題云般泥洹經。一本西晉白法祖譯。題
云佛般泥洹。此亦具略之異。不應無佛字。則濫餘聖
般泥洹耶。若云未免濫者。晉漢凡譯經題中。多不安
佛字等。應皆有濫。故知伹譯人意。今什公二題。雖具
略之別。亦如般泥洹經。同本二譯。具略二名也。又遺
字既通能所。則義含能遺之佛故也。
六定其去取
者。藏本以佛垂般等標通者。以什公所譯。意存正名。
論以別名易見。又人情好略。故世本唯標此名。故譯
論者。意同順世。故略標也。故法華釋論。勒那摩提。具
譯云玅法蓮華經論。而菩提留支。略譯云法華經論。
故知題之具略。在於譯人。今論從略。
二造譯人 馬鳴者。傳云。中天竺有外道智慧。不許
公鳴犍椎。鳴即來索論義。時脇尊者從北竺。來遊中
竺。即鳴犍椎(上巨寒切。下地音。即鐘磬類)。外道果來。即至論場。脇
之義云。當今天下泰平。大王長壽。四土豐榮。無諸災
患。外道即屈。降為弟子。後小月氏(音支)國王。將欲試驗
以行正法。故請說法要。以馬餓七日。正說法時。牽馬
眾中。以浮流與之(馬食浮流草。故以與之)馬竟不食。唯悲鳴垂
淚。諦聽法要。故名馬鳴。若付法藏云。富那耶奢。與馬
鳴論議。鳴既屈。奢度出家。鳴猶未服。欲捨身命。奢即
入定。知鳴心念。時暗室中。先巳有經。即語鳴曰。汝往
取經。鳴曰。此室暗冥。云何往取。奢曰。伹去。當今汝見。
爾時奢以神通力。遙伸右手。入其暗室。五指放光。其
光照耀。鳴由是服為弟子。據傳即脇弟子。據付法藏。
即奢弟子。以脇是第九祖。奢是第十祖。恐俱為二人
弟子。二傳別出。故不同也。起信疏云。此菩薩初生之
時。感動諸馬悲鳴不巳。又善能撫琴。以宣法音。諸馬
聞之。咸悉悲鳴。又釋摩訶衍論。有六馬鳴。契經異說
(勝頂經謂。佛成道十七日。有外道曰馬鳴。難佛。摩尼清淨經說。佛滅後一百年出世。變化功德經。三百年出。摩
耶經。六百年出。常德三昧經。八百年。莊嚴三昧說。過去有菩薩。名曰馬鳴)。據本。即是大光
明佛。若明其因。即八地菩薩。約所化境。目能化人。故
從馬悲鳴。目曰馬鳴也。言菩薩者。具云菩提薩埵。此
云覺有情。如常釋。言造者。廣宣抄引唯識疏云。作者
名造。今新起故。敘理名述。先來有故。
言真諦三藏譯者。傳云。拘羅那他。陳言親依。或云波
羅末陀。此云真諦。並梵文之名字也。本西印度。優禪
尼國人。以梁武大清二秊。屆于建業。屬梁季崩乱。不
果宣傳。後觀機壤。遂欲泛海往楞伽修國。道俗留之。
遂停南越。後自梁安泛舶西引。業風賦命飄還廣州。
剌史歐陽穆公頠。延住制旨寺。請翻廣義法門經。唯
識論等。穆公薨。世子紇重請傳經。而神思幽通。量非
情測。常居別所。四絕水洲。紇往造之。嶺峻濤湧。未敢
凌犯。諦乃鋪舒坐具在水上。跏坐其內。如乘舟焉。泛
波達岸。既登接對。而坐具不濕。神異例多。後弟子宗
愷等。欲迎諦還建業。時揚輦碩望。恐奪時榮。乃奏曰。
嶺表所譯眾部。多明無塵唯識。言乖治術。有弊國風。
不𨽻諸華。可流荒服。帝然之。故南海新文。有藏陳世。
太建元年遘疾。正月十一日午時遷化。年七十有一。
自陳武永定二年戊寅。至孝宣太建元秊巳丑。更譯
金剛般若等三十八部。餘未譯者。梵本書。並多羅樹
葉。凡有二百四十甲。若依陳紙翻之。則列二萬餘卷。
今現譯訖。止是數甲。餘並在制旨王園兩寺。而言譯
者。宋僧傳云。周禮有象𣆁。通六蠻。狄鞮主七戎。寄司
九夷。譯知八狄。今四方官。唯譯官顯著者何也。從漢
巳來。多事北方。故譯名爛熟矣。復加之翻者。如翻錦
綉。背面俱華。伹其華有左右不同耳。由是翻譯二名
行焉。然有四句。一譯字不譯音。即陀羅尼是。二譯音
不譯字。如佛胸前卍字是。三音字俱譯。如諸經中諸
華言是。四音字俱不譯。如經題上<img:><img:>二字是。然古
皆云譯胡為漢。至隋及唐。皆言譯梵為華。故寧統辨
梵胡有異。不應古者皆曰胡言。自隋至唐。皆曰梵語。
要胡梵義分。方是正義。具如宋僧傳。
二歸敬請加二。初頂禮下所歸三寶。初偈佛。次偈法
僧。所以要歸三寶者。起信疏云。略有六意。一荷恩德
故。二請加護故。三令生信故。四為儀式故。五表尊勝
故。六顯益物故。頂禮二字。能歸至誠。謂以巳最上之
頂。禮彼最下之足。故云頂禮。敬之至也。然西域有九
拜。一發言問訊。二俯首示敬。三柔首高揖。四合掌手
拱。五屈膝。六長跪。七首肘據地。八五輪著地。九五體
投地。今當第八。伹云頂禮者。頂若著地。必兩手膝。無
不著地。故舉頂攝餘四輪也。三世下所歸分齊。言三
世尊者。若伹云世尊。約別則三界獨尊號。十號之一
也。故瑜伽中。合七八總為一。云無上丈夫調御士。故
世尊別當第十號。若約總。則具上十德。為世所尊。則
開無上士為第七。調御丈夫為第八。故佛當第十。則
世尊總具十號也。今偈既云三世尊。三世有二。一過
現未三世中。唯佛最尊故。二三種世間。謂有情世間。
器世間。智正覺世間。此三世間中。唯佛最尊故。雖初
義竪窮三世。實亦橫該十方。以三時約時。時無別體。
約處以明。故必該十方也。言無上功德海者。以佛德
超過一切。故云無上功德。具微塵數相好。深廣難量。
故喻如海。此同華嚴云如來無上功德海。普現明灯
照世間。一切眾生咸救護。悉皆與樂無遺者。此中初
句。同今第二句。次句。同今上句。下二句。同今第三句。
言哀愍度眾生者。大慈悲救物也。度約濟度。即佛慈
悲。哀愍力為能度。淪溺眾生為所度。謂出二死海。至
三德岸也。故華嚴云。汝觀如來法常爾。一切眾生咸
利益。能以大慈哀愍力。拔彼畏塗淪溺者。然歸佛偈
中。初句下三字。總舉諸德。次句。大智。第三句。大悲。以
悲智是佛本懷故。述此以申所敬相也。言是故我歸
命者。示敬意故。初二字。迎上佛具悲智。故我歸命也。
起信疏云。歸者。是依投趣向義。命者。總御諸根。一身
之要。人之所貴。莫不為先。舉此無二之命。以奉無上
之尊。又歸者。是還源義。眾生六根。從一心起。而背自
源。馳趣六塵。今舉命根。總攝六情。還歸一心。一心。即
一體三寶也。問。起信宗一心。故有次義。今何引之。答。
能歸之人。即論主八地菩薩。豈不會一心耶。況下釋
一心。亦約第一義心解。
次偈中。初句法寶。次句僧寶。第四句能歸相。言清淨
深法界者。約理法界也。界是性義。而言清淨深者。以
菩薩二乘所得法界。未極清淨。未至源底。唯佛窮徹。
究竟清淨故。以清淨深字揀之。故攝論云。揀異二乘
所得法界。故名最清淨法界也(住法記二解。皆非論意。穿鑿之甚。況有從
而錄之者)。此句。兼上一偈。即佛三身。然三世尊。通報化二
身。以約眾生等三世間為尊。即屬報身。若過現未三
世尊。屬於化身。其無上功德海。唯約報身。哀愍度生。
亦通報化。謂度二死海故。菩薩度變易生死。此約地
上見報身故。化身可知。此云清淨深法界。即是法身。
若爾。此是法寶。何名佛身耶。答。此既理法界。亦即果
法。是佛所證深法界。故為法身。若爾。何得合佛法二
段配三身耶。答。此依起信疏體例故。彼論云。及彼身
體相。法性真如海。疏云。此法寶也。教淺理深。行分果
圓。故歸理果。以用大中。辨佛報化二身。是故體相二
大。自是法身。屬法寶攝。今云清淨深法界。自是法身。
義通理果。屬法寶攝。故文在法寶。義當法身也。問。今
云法身。安知即是法身耶。答。梁攝論中本論云。復次
諸佛法界。恒時應具五業。釋論云。此中明法身業。而
言諸佛法界者。欲顯法身含法界五義。轉名法界(一性
義。二因義。三藏義。四真實義。五甚深義)。故知法界即是法身也。然雖法
界具攝五義。皆約理法界為言(二記配三身等。為與此碩異。智者詳焉)。
言增長下二句。僧寶。修行有二。一自分。二昇進。今云
增長。即約昇進為言。此通三乘賢聖。者之一字。即是
牒人言。世及出世間者。謂出世間修進行者。若三乘
中三凡三賢。即世間僧。四果十聖。即出世間僧。若細
言之。前三果。未盡三界惑故。亦是世間僧爾。言我等
皆南無者。宣演記云。文含二義。一約所歸。有二釋。一
謂佛德特異。故須別明。法僧義齊。所以合示。故云等
皆。二謂大小二乘。凡聖僧寶。世及出世。平等普歸。故
云等皆。二約能歸。謂以我一人。總攝一切。悉皆歸命。
故云我等皆南無也(上彼釋)。問。若爾。今攝一切。皆歸法
僧。何故佛寶。但云我歸命耶。答。文影略故。所以前略
伹云我。影在今文。故知前伹云我。亦攝一切眾生等。
皆歸佛爾。問。有何所以。總攝一切歸命耶。答。謂十方
諸佛。悉皆歡喜故。十方眾僧。悉皆贊歎故。十方一切
法藏。常恒流布故。問。馬鳴大士。證不動地。下地功德。
悉以滿足。何故。下位皆歸命耶。答。謂由所攝能歸之
人。皆亦同自位故(上諸問答。皆依釋摩訶衍論中)。言南無者。梵語正
云盤淡。此翻我禮。義云歸命。然佛云歸命。法僧云南
無。唐梵互舉爾。
二述本意二。論我所下。初正申意。然所以歸三寶者。
乞威加被。解釋佛經。欲令末世修行菩薩。知此方便
道故。佛法久住。離難成益也。言我者。問。馬鳴巳登八
地。二我皆斷。那自稱我耶。答。智論云。世間法中說我。
非第一義中說我。以諸法實無我。世間法中。雖說我
無咎。又世界語言。有三根本。一邪。二慢。三名字。初二
不淨。後一是淨。一切凡夫。具三種語。見思道人二種
語。謂慢名字語。聖人一種語。謂名字。內心不計實法。
隨世間人。共傳是語。佛弟子順俗故說我無咎。今約
順俗。故云我也。又南海寄歸傳云。西國南海稱我。不
是慢詞。設令道汝。亦非輕稱。但欲別其彼此。令無踞
傲之心。不並神州將為鄙惡。據此。則譯師順西域風
俗。故經多稱我也。言建立論等者。興建成立此論。為
解佛經故。此猶通意。為彼下二句。方是正意。然此經
文。一期讀之。似專小乘。故舊來諸德。於藏乘教攝中。
皆收入小乘。特由此故。論主以自智深知佛意。佛臨
涅槃說此經者。由別為一類大乘淺機。不能直受大
乘深法者而說此經。意在大乘。但文言似小。懸知末
代不解佛意。一期取文收入小教。則使末世諸修行
菩薩自智力弱者。不知是大乘方便道。棄捨此經。故
論主建立此論。令知此經正是大乘方便道。但兼共
二乘。所以特云為彼諸菩薩。令知方便道。下文云。復
示摩訶衍方便道。與二乘共。此是論主特申釋經之
意也。後解論者。不能發揚斯理。致使經論雙迷。若使
此經。明為大乘深機。直說菩薩行法。又不兼共二乘。
凡讀經者。亦自知此經是大乘經。豈古德同謂小乘。
而假此論釋之。方知是大乘耶。特申文意秘隱。待論
方明。此釋既顯論主之深旨。冀無惑焉。然論主在起
信論歸敬後。亦申造論之意云。為欲令眾生。除疑捨
邪執。起大乘正信。佛種不斷故。但彼是大乘實教之
宗論。故龍樹釋論謂。令一切無量眾生。外道異生。二
乘菩薩。除疑捨邪執。於甚深大乘正道。決定精進。趣
入迴向故。令三寶種不斷。今此論意。是大乘權教之
釋論。由所釋之經。末世多謂小乘。故大士懸知。特云
為彼諸菩薩。令知方便道。則佛法久住。反顯非此論。
則不知方便。悞為小乘。則佛法速滅也。問。若爾。亦可
非大乘起信論。則應起小乘信邪。答。不爾。若非彼論
則泛信大乘。不能於甚深大乘正道。而起正信。只由
此義。彼釋論特云。發起堅固信。決定於甚深大乘正
道故。此論但云令知大乘方便道爾。故知非彼論。則
權實不分。非此論。則不知此經是大乘方便道。然彼
是大乘實教。故釋論云大乘正道。此是大乘權教。故
今論云大乘方便道。以二論對明。大乘有二。一曰正
道。此即實教。二曰方便道。即當權教。欲彰二論權實
之殊。故皆於歸敬之後。申明其意。即此正宗六科。皆
顯大乘方便爾。以彼對此。其意昭然。而住法記。約示
權歸實。釋方便等言。幾許悞耶。若此是汝等所行是
菩薩道者。乃即小成大。令二乘知方便也。此全非論
意。又若即權歸實。則唯一乘。不應下云與二乘共。是
尚共教故。又與法華會權方便何異。此轉無交涉。若
宣演但云。令知正宗六分方法便宜。進趣菩提。靡不
由此。評曰。此通釋方便二字。以會六分之經。猶不知
方便道言。因何而得。亦不得論意。
二以知下。二示益相。意謂。不知此道。應謂小乘。使佛
法不久住。過由未盡。二利未成。則唯自利爾。此意愈
顯。若非此論。但謂小乘。唯住自利故。由此論故。則反
於是。問。凡夫不知有過可也。豈聖人不知此道。而起
過耶。答。此有二意。一者聖猶有過。謂七地苦薩。入觀
同諸佛。出觀同凡夫。又二地方除悞犯尸羅。故未免
過。二者。聖必知正道。方得離過。苟不知此道。自非聖
人。即此過障於聖地。故云聖過也。初義。滅除凡聖所
起之過。次義。滅除滯凡障聖之過。例如煩惱即障(凡夫
所起。即是過也)所知之障(是障聖之過故)。
三釋文二。此修下。初標舉科分。然約三藏。則屬契經
藏。約二藏。即菩薩藏。約諸乘。則建立大乘。其藏乘之
義。備如華嚴大疏。問。誰建立耶。答。是佛本建立。故云
此修多羅等。然論主。懸知末世迷於佛意。而謂聲聞
藏乘。故此特指。若前云建立論。則屬論主。又此經建
立。雖正在菩薩。亦兼為二乘。以兼從正故。今云菩薩
所修等。而宣演記。取金陵會同大小。合而不分。為
得聖意。非也。此則取兼為正。公違論旨。此中既判七
分。皆云菩薩所修。此為正意。下釋此比丘。復示大乘
與二乘共。此明兼攝。非是正途。故下節節釋經。皆云
菩薩。又若謂通小之大故。共二乘者。此乃下揀愚法。
上揀一乘。即三乘共教。此約揀異。何謂合而不分。故
知此釋大違論旨。若住法記云。若據今經。本聲聞乘。
而論云菩薩者。凡有五意。一本如來出世意。經云諸
有所作。常為一事。唯以佛之知見。示悟眾生。難曰。此
論尚存三乘。何謂一事。又既本此意。論中何處示二
乘佛知見耶。此公。只知佛教唯大小乘。安知化法化
儀。有多差別耶。二順法華開會意。經云。汝等所行。是
菩薩道。難曰。論謂大乘共二乘。此猶存三。豈是會小
歸大耶。又既開顯。則諸小乘經。皆可作大乘釋。何獨
此論。獨本是意。而餘小乘經。還作小釋耶。三依涅槃
重施意。謂涅槃會中。談常顯性。決了權疑。復恐滅後
執實謗權。故重施偏小。則使未來。執謗不起。既聞常
住。同歸佛乘。一切教文。無復偏小。故號出家菩薩真
是聲聞。論主弘通。正存此意。難曰。若今存此意故。作
大乘釋者。諸小乘論。皆滅後造。何不存此意。却還作
小釋耶。如天親等師。皆大菩薩。豈不知聞常住後。一
切教文。無復偏小。而伹依經旨。還釋以小乘耶。四流
通應機意。以偏小教門。巳經開廢。末世愚昧。人多聽
從。若附小乘。必無承奉。故西天此土。諸祖聖師。並用
大乘。弘贊小教。深符佛旨。頗合機宜。難曰。若用大
弘小者。但於小乘經論中。略引大乘義。而毗贊之。豈
有一經全是小乘。一論全作大解。此方西域皆無此
例。反使論主。雖有流通應機之意。全乖經旨。虗用其
功。若使後人効之。一切經論。都無交涉。此豈聖師深
意。乃凡愚之淺見爾。五大小相攝意。謂若依小乘。則
不攝大機。今從大判。則大小俱攝。難曰。若以大攝小
故。判為大乘者。的是經文。全無大義。如當知多欲之
人下八段經文。若對大涅槃經。與八大人覺經。誠是
大乘所修之行。然由不標總名。但結別目。故釋經者。
謂是小乘。論主但總名標之。以合經之別目。豈是專
以小乘行。作大乘釋。欲以大機小邪。只有經隨機異。
論逐經通。豈有大菩薩不順經文。別以私意。以大攝
小耶。由上五意。足見記主不解差別化法化儀。唯分
大小而巳。況下節節釋文。多違論旨。如下自見。故皆
無取。然則智者玅玄。南山律鈔。賢首探玄。皆云小乘
者(會解曰。古德因配化儀門中始終一類小乘。如阿含遺教說。非判釋遺教經也)。亦由什公
譯此經巳。即編入小乘藏中。續至陳朝真諦。譯此論
於南越。雖曰大乘。然既論藏陳世。因絕見聞。所以開
元巳前。數本經錄。雖列真諦所譯三十八部。其入藏
者。亦多不足。此論皆入有名闕本錄中。至開元間。昇
師方獲論本。續依論義。并經。並編入大乘藏中。爾後
諸師。因此論故。方知此經具大乘義。故前智者。南山。
賢首。未見論本故。一期取為小乘。次至興元貞元間。
清涼國師。方於大疏。頻指遺教。為大乘義。如問明品
疏。釋如鑽燧求火未出而數息。云遺教對此明小水
常流則能穿石。演義釋云。即是彼經八大人覺等。又
發心品云。菩薩獲此廣大智。疾向菩提無所礙。為欲
利益諸眾生。處處宣揚大人法。疏云。大人法。八大人
覺。鈔釋云。八大人覺者。遺教全明(云云具如下引)。十地鈔中。
亦廣解釋。皆約大乘義以會之。以此驗知。若此論。譯
巳不藏南越。豈古德皆謂之小乘耶。問。八大人覺。焉
知即大乘耶。答。如八大人覺經云。如此八事。乃是諸
佛菩薩大人之所覺悟。精進行道等。又前輩多疑。闕
施度故。非是大乘。若爾。則以四諦專在聲聞。因緣定
在緣覺。六度唯局大乘。如諸教四重四諦。豈定是緣
覺。諸小乘論。三祇別修六度。各有滿時。此雖云菩薩
所修。尚屬小教。豈專以諦緣度。而定大小之別乎。如
此論釋四諦無疑。通於無作四諦。應當一心徹於第
一義心。八大人覺諸三昧門。住堪忍地。示無生法。明
二無我。會三秘藏。此皆經具明大乘修進觀行。何但
爭六度具闕。以定大乘耶。
所分七分。如下隨釋中辨○初分二。一舉經。二論釋。
於中二。論曰下。初總別科分。言序分修多羅者。是結
集家安布。即三修多羅中。當別相也(一總相。二別相。三略相)。若
準常三分配釋。如孤山疏。例如大疏以大經後二偈
為流通。今論異此。大分為七也(住法。宣演。既不許三分。還指後六為正宗。
則三分不成。七分又合。馬鳴彌天二意皆失)。言利益者。佛出世間。無非利
益。今顯初轉後說等。利益斯圓。故云成就畢竟也。此
則二序中。發起序。文含證信。六種不全。以此中但有
時主處眾故。既是文含。不必具配。配則穿鑿也(如二記。以
略說法要。為信成就。阿難結集。必從佛聞。為聞成就。此則聞乃虗配。信亦不成。何則。然皆不隢信成就故。若以
如是為信順之辭。此不約指下所說之法。今既以下所說法要。為信成就。此乃合釋如是我聞。以如是為指法
之辭。非通約信成就也。故彼穿鑿。全不知釋文體勢也)。然證信未必諸經皆具
六者。如蘭盆經。但有五種。列眾但舉目連一人。即便
入發起序中。又聞在信前。故知非獨此經。臨終遺訓。
事異常時爾(如光明經。亦不列眾)。
二隨別分釋六。初法師成就畢竟功德二。論初成下
總示。一總相者。有二義故總。即次別釋中二義也。一
諸佛功德故總。二自體清淨故總。以自體清淨。亦通
一切故。二別相者。亦下二義。一別約德望。乃巧便利
生為能仁。二別約族望。乃家姓尊貴為釋迦。三總別
相者。即上總別各二義。皆稱佛故。二記配三身故。稱
之獲福者。如慈氏。只約姓望為名。又諸佛名。三身多
不具。應稱之無福耶。若佛字配三身。自不言可知。
論是中下別釋。釋迦。此云能仁。亦云直林。舊翻度沃
焦。能仁據德。直林約處。舊翻唯能義爾。舊亦云釋迦
文。瑞應經云。釋迦云能。文云儒。今約化生為仁。巧便
即能也。又釋迦即族望。瞿曇即姓望故。智論云。釋迦
牟尼。姓瞿曇氏。今云家姓者。不對瞿曇。伹舉釋迦亦
姓望也。以從劫初。代代相承。為轉輪王故。瞿曇云地
主。即代代地主也。從古至善思王。皆金輪王。從恣壹
摩王有四子。一曰面光。二曰象食。三曰路指。四曰莊
嚴。四子被猜。徙雪山北直樹林中。國人樂化。鬱為強
國。父王歎曰。我子有能。因以立姓。故知舊姓瞿曇。後
徙直林。方且命族。故是族望也。姓望。如崔盧等。族望。
如博陵等。以是瞿曇之釋迦。故云家姓尊貴。因果經
說。菩薩將下生時。先觀五事因緣。第四云觀諸種族。
何者最盛。諸族姓種。釋迦第一。甘蔗苗裔。聖王之後
二記約西竺四姓。釋迦是王種。即剎帝利姓。故云尊
貴。若爾。凡是剎帝利姓皆尊貴。何獨在於釋迦耶。此
是通名。非今別相。又住法列剎帝利。為四中第一。此
乃強以第二為第一。欲順巳見爾。然四姓。婆羅門為
第一。故瑜伽云。婆羅門。是最勝種類。剎帝利等。是下
種類(等毗舍首陀)。以外道計婆羅門從梵王口生。故為最
勝。又彼引諸佛出世。若人尚德行。即於婆羅門姓中
生(此如迦葉佛飲光氏。即婆羅門姓也)。今釋迦。既是剎帝利姓為貴者。
應對形斥餘佛婆羅門家姓為賤耶。殊不知。但隨人
機好尚故生。非對形四姓貴賤爾。今論主。正約代代
為輪王。是瞿曇之釋迦。故云家姓尊貴。
言牟尼者
過去因果經云。牟尼者。謂身口意功德滿足故。此云
一切諸佛功德。正約諸佛三乘功德。皆滿足故。又十
二由延經云。牟尼者。名為能寂滅。亦名無分別。即理
智自體。悉清淨也(舊解。翻寂默。強配論文)。佛字。易故不別釋。即
具上四義總別相也。若釋佛字。義如常說。
第二功德三。論開法下。初標句。以鹿園是初轉法輪
處。即最初授道之場。故曰道場(二記皆謂成道處。非也)。餘可知。
論此二下。二示義。言顯示轉說義者。初三轉四諦
法輪(示相。勸修。作證等義。如常)。故云轉。既在初時。有展轉義故。最
後闕此。故但云說。然則轉亦說義。亦有說非轉義。此
示二義初後不同也。故轉照持三法輪。雖都名法輪。
唯在初言。法輪者。清涼釋云。法即軌持。輪如帝王輪
從喻得名。略有四義。一圓滿義。具轂輻等。體用周備
故。二摧壞義。摧壞煩惱。如摧未伏。三鎮遏義。巳伏煩
惱。令勢轉遠。如鎮巳伏。四不定義。從見至修。修至無
學。從自至它。它至解。解至行等。轉者說也(此約通稱。今論則說
轉義別)。故總釋云。流演圓通。名之為輪。自我至彼。故名
為轉。若別說者。略有四義。轉為動也。顯也。運也。起也。
動宣言教。顯揚妙理。運聖道於聲前。起真智於言後。
圓摧障惱。名轉法輪(此四。約教理行果釋也)。言應知者。意謂示
轉說義。則應可知。
論道場下。三配經可知。
第三功德二。論弟子下。初總釋。於中。既言度陳如須
䟦。必能持白淨法。成自利行。方得度也。反顯如來快
說法門。故能爾也。以度字通能所故。能度。即如來快
說。所度。即二機受持成行。只由度通能所故。此中具
三義也。楞嚴疏云。憍陳那。姓也。此云火器。其先事火。
從此命族。阿若多。名也。此云解。或言巳知。以初轉法
輪時。問言解否。陳那先答巳解巳知。諸天在空。亦言
其解。故佛命彼。名阿若多。須䟦多羅。此云好賢。年百
二十。聞佛涅槃。最後至佛所。請決疑難。聞八聖道。即
得心開。若般泥洹經。更廣聞四諦。成阿羅漢。準大涅
槃經般泥洹經。大小雖殊。皆度須䟦巳。諸天及人。更
無聞法得度之者。唯此一經序說。所度皆巳度訖。方
說此教誡。後亦云。初入法者。聞佛所說得度。故知此
經。與二經自異。既非小之愚法。又非大之常住。亦可
見矣。其陳那須䟦。先世因緣。皆如別說。
論此二下
別示。開前初義。為二種故。以受持約能故。前云示能
受持也。其白淨法約所故。二句各四。則有八種成就。
論大總相下。第四功德。以上科約別。故此云總。又通
攝前後中間所度。復言大總也。言二八成就總故者。
前二八成就。是別約二人。今是二八成就中總故即
總。此中所應度者。一一人中。皆有四種成就。此中總
具。故云大總相。
第五功德二。論因果下。初總示四種自相。四義類別。
故云自相。此中第三。言總自相者。總於因果故。以第
一因。第四果。第二因共果。第三總因果故。以中夜表
示中道。
下別釋。既分二中道。初是因。次是果。皆是
經之中字。此之中字。總因果二義故不同。第二將入
為因。涅槃為果。但名共也。言娑羅者。此云堅固。法瑤
云。風霜不能改。四時莫能遷。以況法身金剛之質。老
死不能變。念念不能易。常樂之相也。又僧亮云。樹高
五丈許。上合下離。其華甚白。其實如瓶。香味具足。今
以二樹鮮榮。二樹枯瘁。明法不偏。清涼云。然未知所
據。理甚照彰。故以一枯表世間無常。一榮表涅槃常
住。住法記。約單隻四雙。揀大小者。此說非也。若正宗
中。單雙之異。尚可分辨大小。今在發起序。豈經初便
以四雙單隻。分大小耶。如涅槃經初亦云。如是我聞。
一時。佛。在拘尸羅國。力士生地。阿利䟦提河邊。娑羅
雙樹間。爾時世尊。與大比丘八十億百千人俱。二月
十五日。臨涅槃時。出大音聲。大眾聞巳。皆曰俱共往
詣娑羅雙樹間(云云。六卷泥洹序分。亦同云雙樹)。此豈小乘耶。若二
卷泥洹經序分。但云佛在王舍國雞山中。第三卷中
云。佛在毗耶離大林中等。二經序分。皆不標雙樹等。
唯在正宗。有雙樹之說(如住法引者。是)若以此經序標雙樹
與大涅槃同。應同是實教耶。故知不必於序分。分雙
樹。以定大小。而宣演謂。此經不言四雙。亦不言孤在
一處。但言雙樹。則顯所見異。自餘之機。無存局見。然
此說亦不知四雙。及孤在一處。乃正宗之異。此序分
略指而巳(有謂。指法言四双。起舉云双樹。八隻亦双也。未必分大小之異。如正宗經第三十卷。
有四个娑羅双樹。為良證也)。言涅槃者。此有多義。總以義翻。名為
圓寂。謂德無不圓。障無不寂。若小乘說有二。即有餘
依。無餘依。大乘多種。謂性淨方便淨等(云云)。然大乘亦
說有餘無餘。則知此二通於大小。故唯識云。有餘依
涅槃。謂真如出煩惱障。雖有微苦所依未滅。而障永
寂。故名涅槃。二無餘依涅槃。謂真如出生死苦。煩惱
既盡。餘依亦滅。眾苦永寂。故名涅槃。清涼釋云。此通
大小。而說真如為體。即異(小乘。以小)約擇滅無為為體。評
曰。今此論釋。既約大乘。故引此通義。攝二乘故。然今
正當無餘依。以入滅故。若據如來。總具四種。謂有餘。
無餘。自性清淨。無住處也。中夜及寂然無聲。次論自
釋。
二別釋二。論於中下。初總自相。言遠離二邊等
者。清涼云。染淨縛脫一異斷常來去生滅依正。凡是
二法。皆稱為邊。離此等二邊。明中道也。然有二義。一
相對離。即離邊住中。二相絕離。即中邊雙絕。為真中
道。初義。即正覺中道。離相對之邊邪。住正遍覺之中
道。次義。即離正覺中道。邊邪中正俱離故。然此二中
道。初因後果。下明所離念覺。即今正覺中道。此正覺
中道。尚是所離之正覺。故與詣雙樹。與將入。同是因
也。唯離正覺。為絕相果。
論是中下。二釋果自相。一
自性無說。對經無聲。以涅槃自性。本離念故。則正念
亦離也。說由念起。既本離念。故無說也。二遠離覺觀。
對經寂然。以覺觀有二種。涅槃四十云。惡覺觀。故則
生貪欲。善覺觀故。則得解脫。今當善覺觀也。覺觀舊
名。新云尋伺。則覺麤觀細。今並離之。以契涅槃絕相
中道也。
論分別下。第六功德可知。前二句。但是經家懸標指。
當中夜寂然無聲。意謂。過是巳後。便無所說。經家探
取佛意序之。以激勵大眾誡聽。故繼之以為諸弟子
略說法要。住法記。擅改經文意。移前二句。在經後。作
法詞欲舊疑。豈識經意耶。言世間出世間法等者。等
下顯示畢竟甚深功德分。并後諸科一經所說也。
○二修習世間功德分二論巳說下。初結前標後以
科分。宣演云。論主且約所治障。說名修習世間功德。
如下對大人。故云出世間。況科分大意。不礙互通。此
中業苦惑三道為次。即所治故。所以爾者。業因既治。
則苦果可止(此二順十二因緣先業後報)。又知苦可止。當斷惑集
(此二順四諦先苦後果)。故中苦而先後業惑也
二依科牒經以配釋二。初修習對治邪業功德二。論
邪業下。初牒科。此五字但略牒之。該下四段經文。二
依釋四。初根本清淨戒二。初舉經。二論釋二。論曰下。
初通釋所為人。此修多羅。即通指一經。其中每說比
丘。皆通三義。言比丘者。此云怖魔乞士破惡(如常說)。又
云除饉。世人饑饉於色欲。比丘除此欲愛饑饉之想
也。雖別含四義。通是遠離相故。復示下。摩訶衍。此云
大乘。即大乘方便道。龍樹釋論。對此亦詺起信為大
乘正道。今云方便道。與二乘共。以引彼故。不標菩薩。
通曰比丘也。此當通小之大。揀非愚法之小。亦揀非
獨菩薩法。故云共爾。況此兼欲引小。則正為菩薩也
(此中正非宣演為合而不分也)。問。既正為菩薩。何須共小。答。賢首云。
凡以大乘似小者。皆二意。一機分麤淺故。二引二乘
故。此中正為菩薩。以機分麤淺。不能盡受甚深大乘
正道故。以大乘方便道(被接之兼)。欲引二乘後皆進趣正
道故。又於下。意云。文標比丘。義亦通含四眾(謂比丘比丘尼
近事男近事女也)。何以故。遠離行同故。然經但云比丘。乃四
眾中一。今以義通故。一名召四。以此而推。住法記謂
天人龍鬼。似不思爾。
二總示能為法二。初正明二。論於我下。初別釋滅後。
既言滅後。正訓誡將來。故云示現遺教義故。又既言
我滅度。反顯非法滅也。故云不盡法故。
二躡釋木叉三。論以不下。初躡不盡。以正釋初句。躡
前次句。意謂不盡法即清淨法身。此法身有二。一所
證自體常住不滅。二五分法身中戒身常在。清涼云。
轉色蘊成於戒身。表無表戒皆色蘊故(此當無表。故下云順根本
無作波羅提木叉故。所順即此法身自體)。於二義中。初唯大乘。二通大小。
今既以木叉為清淨法身。正約戒身。若下云即是如
來法身常住。即通五分(二記於此通五分法身。恐不思爾)。然次度二
種障。故云常為世間作究竟度也。言尊重珍敬者。尊
則不卑。重則不輕。珍則不賤。敬則不慢。亦由度障得
解脫果故。宜尊重等。波羅提木叉者。清涼曰。此云別
解脫。此就因得名。然有二義。一揀異定道。名之為別。
二三業七支。各各防非。故名為別。以遠離[羇-革+馬]縛業緣。
故名解脫。亦翻為隨順解脫。此據果立。隨順有為無
為二種解脫果。亦可雙從因果得名。隨順是因。故今
此科。以清淨法身。為究竟度。即次約自體解脫說。若
下身口意處木叉。即別解脫義。下釋戒是正順等。約
從戒順此根本。及順後際解脫。即隨順解脫義(其後際約
果能順是因。正清涼與馬鳴意同。又根本即無為果。後際即有為果。亦同)。若依今論。亦翻
自體解脫。以義合從。總翻三義故。次亦兼示二義。若
二記闕隨順解脫。則釋經配論。義皆不足。經云木叉。
多含故不翻。
論此木下。二會法義以兼釋。毗尼者。
素律師疏云。梵曰毗尼。或云鞞泥迦。毗那耶。鼻那夜。
此等梵音。輕重不同。傳有訛略。不得正名。正曰毗奈
耶。此云調伏。又母論第一云。滅諸惡法。故名毗尼。既
毗尼亦是毗奈耶略稱。含其調伏與滅二義。又二記
據南山。此翻云律。若據刊定記云。義翻調伏。若敵對
正翻為律。今云相順法者。正約律釋。律詮於戒故。下
云戒是正順。約戒與解脫法相順。故名木叉。即隨順
解脫義。言復是等者。調謂調鍊。伏謂制伏。則調鍊三
業。制伏過非。約所詮行得名。既鍊三業等。即別解脫
義。故云復是諸行調伏義也此二皆兼示下從戒中
義爾。
論依如下。三依自體以結釋。由前有三義。初
正約今義。二三兼示下義。故此復指自體。以結釋也
此中法身。雖通上二義。亦正約無作戒自體解脫說。
以是法身住持不滅義故。
顯益中二。論依此下。初除障利益。上云作究竟度。即
度今二障也。度此二障。離過成德。即究竟度義。初度
有煩惱。體即無明。故經云如暗遇明。即離過也。後度
無善根。即成德也。
論餘者下。二勸修利益。依之修
行。故云大師。佛臨滅時。阿難請問。如來滅後。以何為
師。(〔佛言以戒為師。即此〕)義也。苟能奉戒。何異佛世哉。於中住持
人法者。其住持法。意在標示。所持根本木叉。即無作
戒爾。故常在世作利益也。
次下方是能持之相。二方便遠離清淨戒二。論依根
本下。初結前標後。然云依者。謂上解釋依根本清淨
戒說。若如上下諸段。皆有此結前之句。今此既同。合
云巳說根本清淨戒。今不爾者。唯此一段。與前段異。
以上下每段經前。皆先標科名。次牒釋竟。後結云巳
說何義等。今由經前但舉總科邪業功德。至於釋中。
乃釋木叉等義。則前來未有科名。(故今於結前中。不可同前後諸段。先
有標。牒本名者。為一類故。今結云依根)本等。則顯上所解釋。依於根本
淨戒巳說。故生後云次說等也。如上云。依如來不滅
法身自體。說波羅提木叉。語勢同矣(若諸說不曉依字。直科云依根
本清淨戒。而宣演又強解。云根本法體。是所依故。依之修行。而得度故。何迷文體。如是得非過〔思〕耶)。
二依標解釋二。初舉經。二論釋二。論曰下。初釋總標。
經中者宗牒人。護即持義。約能持(〔護。乃持方便戒。約所持護。即根本戒。
經言淨戒。即所持護也。此則持通〕)能所淨戒。唯所者字唯能。下云不
得販賣等。正持方便。護根本也。
二釋別相二。論云何下。初雙徵。二牒釋二。初釋護根
本二。論護根本下。初牒以科分。然賣等增過多。凡夫
所為。合和等損智多。外道所為。故各別科之。
二依科分釋二。初不同凡夫增過護三。論不同下。初
總標。有十一事者。此依藏本為正。以皆當遠離如避
火坑。約總別分二處釋故。
一者下。二別釋。於中十一。初三即三十捨墮中賣買
販賣二戒。此二通於貿易中。增輝記云。為利買賣名
販。擡價令高為賣。抑價令下名買。初販者。四分說。䟦
難陀。在拘薩羅國道路行。往無住村。至巳持薑易食。
食巳去。後身子至彼乞食。賣食家令持價來。身子不
應。彼以䟦難陀事詰之。身子懷慚而去。又一外道得
一貴價衣。至祇園共易。跋難陀云。明日來。我欲易之。
至夜擣治舊衣令鮮。明早共易。外道易巳。餘人言。是
擣染者。不如汝衣堅緻。外道來換。䟦難陀不肯悔還。
以此二事。同制種種販賣戒。即今方便求利義也。二
中。即四分云。䟦難陀於市以錢易錢(錢有八種。如下引說)。居士
見而譏之。故制種種賣買物戒。義同今現前求利也。
三中。無別緣起。但屬前二攝。今別開爾。律中上二戒。
皆云貿易也。今云交易。即以物相博言。若依下此開
也。即上三皆開。以上皆求利故。無求利心。皆不犯也
(住法記云。貿寶永制。販賣容開。既貿易通於上二。而彼意謂。第三者。唯開上販賣。永制貿寶。此則於第三通義
中。開一半義爾。此違律文。又失論旨。本宗義尚爾。餘則可知。其宣演但全鈔而巳)。故四分不
犯貿寶中云。不犯者。若語彼人言。看是知是。若守園
人。信樂優婆塞。語言此是我所不應。汝知之。又云。若
以錢貨瓔珞具。為佛法僧。以瓔珞具易錢。為佛法僧
無犯(既令淨信者知之。又為三寶故。同今無求利心也。住法云永制。豈非違律耶)。又不犯
販賣中云。不犯者。與五眾出家人貨易。自審定。不相
高下如市易法。不與餘人貿易。若使淨人。若悔者應
還。若以蘇易油。以油易蘇無犯(上亦無求利心義也。貿易通二。故三皆開)。
賣買下。四分云。賣買者。以成金易成金。易未成金。易
巳成未成金。易成銀。易未成銀。易巳成未成銀。易錢。
以未成金。易成金。巳成未成金。易成銀。易未成銀。易
巳成未成銀。易錢(如是更互為首。具上二準以作之。錢有八種。金錢。銀錢。銅錢。白﨟鉛
錫。木。胡膠。上六皆云錢。若比丘。種種賣買寶物。則犯捨墮。若〔若〕開如上說。則不犯)又云販賣
者。以時易時。以時易非時。以時易七日。以時易盡形
壽。以時易婆利迦羅(以非時為首。乃至。以婆利迦羅為首。並如上作之。若比丘。種種
販賣得財物。犯捨墮。開亦如上說。上皆賣買法式也)。故今云不犯。賣買法式。如
毗尼中廣說。然二記謂。經中指律止可略提。準以為
例。故不引釋。今謂彼由不知述作之式。論家既指廣
在餘。記家須具引釋。安可却準經論家為例耶。論既
指廣。記又準之。而不引釋。初學又無心力廣計論之。
如是則唯上達者自曉。作記本為初學。宜當備引。方
合體式。四中。宅即所居。田即業處。苟安宅則身優。置
田則食足。此為多求安穩。豈如樹下塚間。而常行乞
食。安可宴然耶。然四分云。有人施僧田宅店肆。聽受
使人知之。此通僧用故聽受。今約別人。故云不得(廣宣
鈔引釋名云。土巳耕者曰田。田者填也。五稼填滿其中故。宅謂擇也。擇吉處而營也)。五中。眷屬
有二。一內。則出家二眾。亦五眾也。二外。在家二眾。此
則云不畜人民。約外眷屬中。非同意者為言。則顯同
意者。雖外眷屬。不方畜之。何故下徵釋。特徵釋者。由
人民之言。人通內外。民但屬外。若但言人。安顯外眷
屬耶。故復言民。顯是外故。而人既兩通。故民亦同在
人中。但不了善法故不與出家人同意。畜之生漏。故
重言民以揀之(此五中。與二記碩異。智者詳之)。六中。說文云。男入罪
曰奴。女入罪曰婢。既畜之雖生卑下心。反顯易生高
舉心也。然日藏分云。於我法中。假令如法。始從一人。
乃至四人。不聽受田宅園林車馬奴婢等常住僧物。
若滿五人。乃得受之。今約別人故。亦不聽畜。七中。言
畜生者。圓覺疏云。人之資具。人所畜養之生故。亦名
傍生。以傍行故(正理論云。彼趣多分身橫住故。或彼趣中。容有少分傍行者故。或傍行者。
舊云畜生。新云傍生)。養生販賣。故求利也。涅槃云。比丘之法。不
得賣買生口(畜為伺養故。以口稱之)。正同今為利增過也。八中
會通云。下子曰種。移根曰植。言多事者。律云自種華
果。及以溉灌。自摘華。自結鬘等。皆目種植所生。不能靜
緣修道也。此由阿濕波富那娑婆二比丘。於覉連聚
落為之。因制此戒。亦僧殘中。惡它家行它行收。九中。
財寶云積聚者(本有云集)。如上貿寶戒。金銀錢皆有多種
故。積聚增過漏也。然上九過。初三即捨墮中收。餘六
即八不淨中收。言八不淨者。一田宅園林(即今第四)。二種
植生種(即今第八)。三貯積穀帛。四畜養人僕(即今第五六二過)。五
養繫禽獸(今第七)。六錢寶貴物(今第九)。七氈褥釜鑊。八象
金飾床。及諸重物。今四至九。義當八中之五。餘三不
必配足。十不覺增過(即經皆當遠離。如避火坑)。此依藏本。若露芝
本闕此。但用次科足十。有本。以參預世事。為參預增
過第十。上二本。近闕遠多。二皆非正(所以不同者。正緣論本藏。隨獲
得之。故有少異。又恐隨情增減。今以藏本為正)。今謂此別誡前九。覺則無過。
當第十也。十一不順等者。斬伐墾掘。皆不順威儀。及
損眾生。以有計草木有命故。斬則損生。又掘地亦悞
斷眾生命根故。此二通示慈心也。此即九十中二戒。
斬伐謂第十一壞生種戒。此因曠野比丘斫一大樹。
為捨樹神多子孫。壞彼所居。神欲殺之。疑巳問佛。佛
勅恒阿邊有娑羅樹神命終。汝可伐之。神即禮佛而
去。故制云。壞鬼神村者波逸提。釋云村者一切草木
是也。若斫截墮故名壞。壞村有五種。一有根種。二枝
種(如柳等)三節生種(蘇蔓那華等)。四覆羅種(如〔茸蔍〕等)。五子種
(如子還生子等)。五種草木。並不得斫伐。不犯者。若斷枯草木。
若生草上曳材木。正籬撥塹石。或生草覆道。以杖披
遮令開。若以瓦石按之而斷。若經行處地上。若掃行
路悞撥斷等。皆無犯。二即掘地戒。此因六羣比丘。為
佛修講堂。於四邊自手掘地。長者見巳。譏其斷眾生
命根。故制此戒。不犯者。若語知是。若曳材木竹等。若
籬倒扶正。乃至不故掘。一切不犯。若薩婆多論。不掘
地壞生。凡有三益。一不惱眾生。二止誹謗。三大護佛
法。具如諸記引說。巳上十一類。束為四。初三求利。中
六畜積。第十通戒。十一乖儀。
論此十。下二結勸。此由不順威儀。一科經文。既在勸
誡之後。不作總別兩解。則進非凡夫增過。退非外道
損智。致使斬伐墾掘。文無所歸。論欲收束於增過中。
又不失經文次第故。總別兩用。所以此總結勸也。此
菩薩深旨不可不審。坑中聚火故。以聚釋坑。餘皆可
見。
論不同下。二不同外道損智護。謂此五對十事。則同
外道世間分別見故。損出世無分別智故。次經云。依
因此戒。則生禪智。經五句十事者。初句湯藥。飲汁為
湯。丸散為藥。次句占相。卜術為占。辨形氣等為相。第
三句星宿。星即五星六曜。宿即二十八宿(音秀)。第四句
盈虗(易曰。天地盈虗以時消息。孔穎達云。日月轉運於天。猶如人之行步。故推歷謂之步〔歷〕據此推
亦□也。故以盈步虗為二。上多依住法記〔記〕也)。第五句筭計(節要注云。歷數列次也。洪範云。
五曰歷數。孔穎達正義云。謂筭日月行道。所歷計氣。〔朔〕早晚之數。所以為一歲之歷。據此則筭計為二也)。此
之五對。修行菩薩欲成出世智。故不可為。若利益眾
生。攝伏外道。則五地菩薩方學五明也(如華嚴說)。節要云。
且秦緩不救膏盲。裨竈安知天道。世間方術信虗誕
矣。假如法開之慈濟。一行之闡揚。則釋子之五明。有
裨正化。世有內昧道要。影附高蹤。惟利是求。不思聖
制。往不可諫。來者可追。
二釋是根本三。論何者下。初牒科通標二本。
論行法下二依機通指二本。即指前指後也。行法根
本。即前根本戒。行法由之而生。故與行法為根本。乃
行法之根本。即如來自體解脫爾。為護此無作體故。
行行法也。行處根本。即身口意。此三即根本身口意。
此非解脫法。何言根本耶。謂不離身口意處。行木叉
故。得名根本也。木叉即是解脫。此正三業七支。別解
脫也。前論云。亦是諸行調伏義故。即今諸行。調練三
業。制伏過非也。又前自體解脫。約如來法身果法得
名。此別解脫。約因行得名。故所護能持。皆名木叉。
三依經別釋行處二。論節身下。初總示上科。但云護
根本者。由經初標云。不得販賣等。結云皆所不應。但
一向遮護。此中經云節身等。於身口意處。行木叉故。
三業中有六種治障(身三意三)。此則作持。九種不應作(身二
口四意三)。此即止持。以作持止持。令三業七支別解脫。故
云離三業無別解脫。所以總示三業得名木叉。
二別明三。初身處木叉二。論身處下。初通標可知。二
別釋二。論一者下。初合三。二指經列釋。經有五句。初
節身。雖是總名。即受別稱。別止二過。儉絕它求。勤捨
放逸。節身勤儉。故不它求放逸也(住法云。它求。謂奔逐名利。放逸。謂縱
恣情欲)。二時食者。四分云。時食者。明相出至日中。案此
時為法。四天下食亦爾。非時者。日中後至明相未出。
言食者。俱舍云。夫名食者。必先資養自根大種今云
內資。即資益內根大故。以資無厭故成障。三清淨自
活。謂遠離四邪命故(一下口食。合藥種穀植樹等。二仰口食。觀眎星宿日風月雨等。
三方口食。曲媚權豪通使〔方〕等。四維口食。學術占卜等。此四不淨活命。故云四邪命也)。所以治
共相追求障。上三妨道。故通曰障。四參預世事。出家
本以省事為自性。故預世事則事轉多。失本自性。故
不應作。五通致使命。失本自性高尚。亦不應作。律開
為三寶持書。并父母病人繫閉牢獄等。看書持往者
得(諸記同引此開)。
論云何下。二示解脫。總別會經。此五緣
身故(解脫故皆云)。緣身。節身為外脫。時食為內脫。自活為
自相脫。不預事為眾事脫。不通使為遠異脫。言總者。
初句云節身。餘皆節身別義。故五皆名身處木叉。
二口處木叉二。論口處下。初牒標。二別釋二。論一者
下。初依邪法語。語依法起。所依是邪法。能依安成正
語。故不應作。下邪人語例然。住法云。惱眾生者。呪詛
厭禱禁伏龍蛇捉毒唾腫之類。律開學呪腹中虫。呪
毒等。為自護。不為活命故。藥仙謂服金石草木等藥。
或鍊津鼓氣。為長生不死。須假言辭。虗誣誑惑。故云
世辯不正也。
二者下依邪人語。經中貴人。即論族
姓。以是權望大族姓故。沙門若同其好。必侫詞相押。
不逆其情故。多作鄙媟語。媟者狎也。又若親近。恃彼
威勢故。多依我慢語。二皆云多者。不必全爾。此則結
好貴人。即與族同好。親厚貴人。即與族姓親友。亦曰
親近。始則同好而入之。終則親友而恃之。則以經貴
人二字。迎上結好。帶下親厚。成鄙媟我慢語也(有本作洩
字。媟字為正)。
三意處木叉二。論意處下。初牒以總標。於六句中。以
義相從。治障不應。各三義故。二依牒解釋二。初三種
障對治二。論一者下。初通釋前三句。一當自端心者。
以質直故。名自淨心。但自心不見它過。能治多見它
過。二正念求度者。由念不正故邪思惟。邪思。即欲界
散心。故障上地。不能度下地。故以正思治之。若住法
記云。具縛凡夫。未入外凡。故云下地。亦名薄地。未得
五停總別念處。故不能度。正念即觀行也。而宣演全
鈔其文。此釋甚謬。若具縛未得觀行故。不度下地者。
此則修五停心等觀行方便。具縛下地。入外凡位。未
審外凡位中。復修何觀行。得度自地入內凡邪。故知。
未修觀行。即是具縛。若起觀行。即名外凡。觀成即能
度自地入內凡。況此下地。伹以胸臆無根之說。而釋
之耶。又具縛未有形對。豈受上下之稱。況薄地即二
果。斷欲界六品修惑。煩惱漸薄。故云薄地。何忽配入
具縛耶。嗚呼。今謂經約能治。故云正念求度。論約所
治。故云邪思惟障。不能自度下地。以正念思惟。則與
上二界禪定相應。故能自度欲界邪思散心。名得度
下地。此約三界九地。以欲界邪思。對上界八地。名下
地也。故下論約欲界睡蓋如蛇。為下地相。似安穩故。
亦如世親攝論釋於四食。第二淨不淨依止住食。云
謂觸等三食。令色無色纏。有淨不淨依止。而得住故。
由此依止。巳離下地諸煩惱。故說名淨(同今自度下地邪思惟義)。
未離上地諸煩惱故。說名不淨(具如下引)。清涼亦云。四禪
等定。世智之慧。脫下地惑(此約世間禪智。通凡夫修者)。以下論并
攝論。但語證之。即以欲界五趣雜居地為下地。對上
八地為上地爾。第三句云。於四供養知量知足者(義當
第三句。次第即第五句)。此中所治。別有二障。以知量。治受用眾
具無限障。以知足。治受用眾具厭足障。若據次別釋
中。雖有二四供養。意正取四心分供養。以是意處木
叉故。今云於受用眾具中無限無厭足者。乃癡亂眾
生心分中。受用四心供養。名為受眾具等。二記皆約
受用四事釋。公連下別釋。不知其可也。
論此供下。
二別明後一。然身心二分。各四供養。身分如常說。論
雖舉此然不耶。此釋文故。唯約心供。以釋(知量知足)大意。
如此二記。取身分為正。心分云義加。似非得意。言不
共心者。謂約佗心不與自共。義當違情。即是真心。自
不合受。以癡亂故。常受用無厭足心。此能供心無足。
義當順情。既是愛心則癡亂心。亦受無厭。二事相違。
心者既不與心共。亦非無厭足。義當中庸。正是癡心
故。亦受用等分心。即等具上三單。既受用等具亦然。
故結云此四種心供養癡亂眾生常受用故。此四即
三毒。根本煩惱。通分別俱生。今云癡亂受用。義當分
別。所以不知節量也。若入三昧分者。對上亂眾生故。
入定不亂。而知量也。若入道分。即聖道。對上癡眾生。
以入道聖智現前故。不癡而知足也。言三昧者。一切
音義云。三昧亦云三摩提。或三摩帝。此訛也。正言三
摩地。譯云等持。等正正持心也。持謂持諸功德。或云
正定。謂住緣一境。離諸邪亂。住法云。此翻云觀。非也。
今由入正定不亂故。不受分別煩惱爾。又入聖道。能
斷分別癡種。親見諦理。故不受用無厭足也。此二即
上總中。配無限(知量)無厭足(知足)障也。亦可是定共道共
二戒之分。入定共分故知量。入道共分故知足。謂遍
行中。思數現行。與定相應。能遮出定。不起三邪。而起
三正。名定共戒。若與無漏智道相應。名道共戒。故入
定道。即知量知足也。
論三種下。二三種不應作。一由包藏故受。心垢則汙
淨戒。而不應作。玉病曰瑕。乃細瑕也。人病曰疵。乃小
疵也。此二喻持戒者覆藏之過。小尚不應。況乎大過
二顯異惑眾者。論以無緣顯巳勝行。釋經顯異。以令
佗不正解。釋經惑眾。以遠離釋經不得二字。既遠離
無緣顯巳。或有因緣。不妨開也。故住法引多論云。凡
顯德有二。一為名利。二為佛法眾生。故為佛法眾生。
則有因緣也。今約無緣惑眾。但令佗不正解故。五三
者下。前則受用三毒供養。多約癡亂心。此貯積三毒
供事。約貪覆心。癡亂故受用。貪覆故貯積。分二不同。
前云供養。此云供事。並約三毒。前云受用眾具。此云
貯積眾具。以並是意處木叉故。此釋與二記不同。宜
申論旨。
遺教經論記卷第一
貞應二年癸未七月二十四日於石水御房以新
渡唐本書寫畢
沙門賢辨法師生歲三十五歲
正德壬辰二秊臘月十七日靈鷲峰𦱉興沙門元
暉謹書於榮古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