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教經論記

遺教經論記

KR6g0050_X_002-0640b

年後。方廣分別說。豈況臨終之時。故不可廣說也。然

住法記有二意。初以戒相。對前法體。一往分二。二若

論遮性。各具體相。此則彼以法體為性戒。從戒為遮

戒。故彼謂舉遮護性也。今謂。此非論意。論正以前法

體。即如來法身自體解脫。名木叉。即此經無作體。此

體非為性重戒故。涅槃云。戒有七種。於身口有無作

色(具如次引)。前經但云珍敬木叉。明知。但舉所護無作體。

所以前但是戒體。從戒正是戒相。此非一往分之。以

無作體。非唯局性重故(若初標法體局性戒。則遮戒應無無作體)。亦非制

遮護性。若爾乃以微細防護分麤重。故非此理。則知

今明喜犯以護戒體爾。是知古德謂前木叉中。總包

五篇。并囑輕況重。二皆有理。以無作體。包五篇故。從

戒是輕。由喜犯故尚誡。又況重者乎。而住法。任運抑

揚。不知其可也。

二示今從戒義二。初戒是下指戒雙標。指正順是從

義。以方便遠離戒。正能隨順。彼根本戒為所順(順名)。解

脫。故能順亦受此名。故上云亦是毗尼相順法故。又

能順此後際解脫。亦名隨順解脫故。清涼云。隨順有

為無為二種解脫果故。次明順無作故。順後際解脫

故。

(若無作即大乘法身性。體即無為。若無表戒。體通有為。後際解脫。禪定功德。通有為。滅苦功德。通無

為)。

二依標別釋二。論從根下。初從根本戒。即順彼也。言

無作者。即戒體也。此所發戒體。若曇無德宗。依成實

論。以非色心為體。非變礙故。不名為色。非慮知故。不

KR6g0050_X_002-0640c

可名心。即非色非心心不相應行攝。若薩婆多宗。以

無表色為體。雜心師。亦以表色有變礙。無表隨彼。亦

受色名。則表無表戒。皆色為體。故涅槃中。菩提王子

意疑。比丘善心受戒。至惡無記。應名失戒。故經問云。

若比丘護持禁戒。若發惡心。當知是時失比丘戒。佛

言戒有七種。於身口有無作色。以是無作色因緣故。

其心雖在惡無記中。不名失戒體。猶名持戒。以何因

緣。名為無作色。非異色因不作異色果(此約與色為果故。騐必有

無色體也。舊云作無作。新云表無表)。清涼云。表無表戒。皆色蘊故。南山

云。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能領

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巳要期。施造方便。

善淨心品。必不為惡。則思明慧冥會前法。以此要期

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領納在

心。名為戒體。此則所發之體。義通一切。今論正取法

身自體解脫。為無作體也(然此法身是戒身。亦正是所發無作戒體攝。二諦塵

沙無作義也。若正約大乘。本有理果)。若宣演引雜心論云。作者身動。身

動滅巳。與餘識俱。是法隨生。說名無作。此則作無作

之名爾。然上所引。皆明體也。論言如向說者。即上方

便戒。護根本者是。此約方便戒。從根本戒故。得名波

羅提木叉也。若消經解脫之本者。之之一字。是揀顯

之辭。揀從戒非順餘本。乃順解脫之本。故名木叉也。

伹約揀顯。故云之本。非約依主釋之本。次義從戒為

解脫之本。却約果依因本。乃依士釋也(因與果為本。勝依劣得名)。

二從根本所起成就戒二。論從根下。示初本。此之科

KR6g0050_X_002-0641a

名雖含三際。正約從成就戒。因帶根本所起為言。以

根本即前際。初稟無作。體其所起。即中際方便遠離。

戒其成就。即後際解脫果故。此正約從戒順後際解

脫。故為後際之根本。

二結名二。論戒是下。初正明。

所言體者。即是本義。以中際是後際解脫本體故。約

中際能正度。由此中際從戒受木叉之名。

論此言

下。二重釋。上但言正度。此正釋正度義。三業惡為所

度。三業善為能度。三業解脫為度所到處。即彼岸也。

所以善翻惡而脫。皆就三業說者。如上云。當知三處

木叉。無復有餘解脫。下云所修行三種戒中。有如是

得失(得則翻惡為善。生解脫德)。故知。三業惡脫。即解脫彼岸。然此

皆約中際。正能度三業惡令脫。即別解脫義。清涼謂

遠離羇縛業緣。即此義也。問。此中合約隨順解脫。名

木叉。何名別解脫耶。答。若約正順義。順所起成就戒。

與後際解脫為本。即隨順解脫義。今結名中。約中際

從戒得名木叉故。約別解脫說也。其後際解脫。即次

能生功德。乃有為無為二解脫果故。下皆云解脫功

德也。然上來釋戒相等。多順小乘者。如大疏說藏攝。

而引小乘釋毗奈耶藏。演義問云。今明大乘。那引小

教。有答云。理實三藏。大小不同。今就引接教說。古來

同此。今更一釋。謂持心雖異。名意大同。故得引小(釋上

論與二記逈異)。

論能生下。二能生功德。上云後際解脫。因中際從戒

生。今云依因此戒。即依因上從戒。得生禪定智慧解

KR6g0050_X_002-0641b

脫功德。此中即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故法華云。如

來知見。廣大深遠。無量無礙力。無所畏。禪定解脫三

昧。深入無際。皆果法也。今云諸禪即四禪。諸定即四

空定(此通大小因果。今約果法義。如下引釋)色無色解脫功德。即有為

果。及滅苦智慧。即論云彼二相順相違解脫功德。相

順亦有為。相違即無為功德。以滅有苦。契無為故。此

依藏本。若靈芝本。闕相順義。既經云滅苦。即滅三界

有苦。契寂滅解脫故。

四勸修戒利益三。初標章。二舉經。三論釋。於中三。論

曰下。初徵示。皆可知。

論一者下。二別釋有五。初持通能所。能持即方便。所

持即自體。以能護所故。勸不失得戒自體。二勸勿缺

方便。是能持相。三順勸離過。成三業善法。即上三業

解脫。能生功德也。四反勸可知。五總勸。既知上得失。

故云是以當知戒為第一等。上能生即禪定智慧。今

所生即安穩處。離三界苦。得涅槃樂。非戒不成也。言

三種戒中者。即上三勸。三業離過成德。乃止惡行善。

故云三種戒。餘皆可知。

二修習對治止苦功德三。論巳說下。初結前標後。由

業感苦。故次來也。論是中下。二開章標示。以樂治苦

故。能治約三昧樂也。

初根欲苦中二。初總徵。此雙徵下二科。此二是色心

總報。躡前苦治。故次來也。

二別釋二。初根放逸苦二。初舉經。二論釋三。初總示

KR6g0050_X_002-0641c

能所治二。論曰下。初所治根。即眼等五色根。識所依

故。能發識故。俱舍頌云。了自境增上。總立於六根。長

行云。增六識身。眼等五根。於能了別各別境識。有增

上用。第六意根。於能了別一切境識。有增上用。故眼

等各立為根。今雖護五根。不入五欲。而次論意通於

六根。而言苦因果者。即此根放逸是苦因。此苦因當

體。即是苦果(住法。通以因為集業。果謂感報。而論但約此根放逸。是苦因果爾)。

依淨下。二能治。言依戒淨三昧者。即經云巳能住戒。

躡前巳住。名三昧故。即標下戒護也。言方便攝念者。

即經當制五根。且令當制。即是方便。制即攝念。能制

五根。標下念護也。下以此合為戒念護爾。上總三樂

為能治。此中別以淨戒三昧方便攝念。制根苦也。而

住法謂淨戒者。即躡前文。對經初句。三昧方便等。即

指當經對經次句。非唯失於論旨。抑亦破句節文。彼

又云淨戒攝念。即下戒念護。三昧方便。即下智護。然

下云三昧方便者。乃在戒念護中。何得謂智護耶。此

乃公違論文。

二徵釋後意。初徵有二意。一徵云。眼等六根。今何說

五耶。二徵云。由意根放逸。五根方入五欲。何但說五

根耶。故釋中亦二意。初以五根皆色。意根非色。故先

制五色根。次科即制意根。意即是根。是心法故。後示

下釋第二徵意。文雖但云五根。義實在意根中制。故

有二治。皆不離意根。以經皆云縱者。即作意起故。論

下釋假令縱之云。不作意起故。反顯縱則作意起也。

KR6g0050_X_002-0642a

故論謂後示意根中。有五根等。以五根入欲境。皆由

意根通緣故。二對治皆治意根中五根。由所治名動

念不動念。動念則作意起。不動念則不作意任運起

也。故下以戒念護并智護中治重者。同治動念。以智

護中治細相習障。即治不動念也。故第二徵釋。不同

初義。分意根在後科。但約當科釋也。文雖說五。意乃

通六。雖有二義。下釋文中。正用後義也。若住法記云。

五根是別。互不相通。意根是總。通緣非礙。相續過去

二種五塵。皆意所緣。則顯意中通攝五根。總別既殊。

對治各異。故不可合。所以分二種治法。動念對治。即

當科戒念護。治根苦也。不動念對治。即後科三種三

昧。治欲苦也。評曰。既分總別名治。亦是當科治五根

之別。後科治意根之總。即違論謂意根中有五根二

種對治故。則二對治。皆治意根中五根。何曾分總別

二治耶。又以動念不動念。皆為能治。分為二科者。且

彼前既以淨戒攝念。為戒念護。乃是能治。攝念既為

能治。動念豈亦是能治耶。又以不動即三種三昧。正

治意根。總具五根者。亦違論二種對治。皆意根中五

根。如何獨此治意中五根耶。故上二科。全失論旨。

三依別開釋二。初戒念護治動念之重失二。初有戒

念之益三。論戒念下。初總示根益。經從勿令至苗稼。

其身戒制色根。正念制意根。故通名戒念護也。

似即喻身戒下。二別釋也。心戒念義也。身即五色根。

由戒故淨。即乘前任戒也。戒為能牧。根為所牧。如牛

KR6g0050_X_002-0642b

種種色。即五根不逸。正念成就。而不行者。上身不逸。

由心不行。乘前當制五根也。以制心念不行。則五根

不逸也。故以執杖。喻正念成就。

正明意根中。有五

根對治。心杖既執。即五根之牛。不犯五欲苗稼。二記

以種種心為五識。非也。以五根皆瞥爾落謝。意識於

中執受。令種種心不行。唯執正念。不受外境。亦三昧

成就相也。正是意根。況論以色心分戒念。義甚顯然。

論以戒下。三雙結。初句躡前身戒清淨正念成就

(前經云當制五根。帶方便為言。令正念成就也)。故名戒念成就。成就即具三

昧。故次云三昧方便。及正念功德等。謂既成就戒念。

即三昧現前故。修三昧之方便。及三昧中正受功德。

皆無滅失。此則三昧之方便。乃能入三昧也。三昧之

正受。乃巳入三昧。於三昧中。所作正受。具功德也(即定

中不受餘受。名為正受)。不同上方便屬於攝念也。此中正同十

地論文勢。故彼論云。是菩薩入此三昧。善知三昧方

便。乃至三昧所作正受(此三昧。與受不同。非正約三昧此云正受說)。言不

犯苗稼相似法者。謂若犯苗稼。即後反結實。是趣欲

境。失於功德。今喻不犯。後必結實。即不失功德故。周

禮注云。種穀曰稼。如嫁女以有所生故。此則苗稼不

定喻欲境。亦不定喻功德。不犯則喻不失功德。犯即

喻失功德也(舊謂但喻欲境。住法謂喻功德。二皆未能盡理)。

二無戒念之失。論復示下。初總標失藏本。具云復示

無戒念失(一句)。上上損心故(靈芝本無損心二字。以失上上故。為一句)。即上

句標失。下句示義。二別釋義。三論氣分下。初氣分難

KR6g0050_X_002-0642c

治。兼下二科。皆釋上上損心也。

次說下。二無對難

治。於中無治。即對經無轡難制。難治即對經牽墜坑

陷。復示下。三重障須慎。言相似。即對經如被劫害。不

相似。即對經殃及累世。此不相似。復顯因果。深苦云

又也。餘可知。住法云。上之三段。初明現世增廣。次明

來報墜墮。後明受報無窮。苦顯上上損心也。

二智護治動不動重輕障二。論向說下。初乘前標後。

前住戒制根。成就三昧。為戒念護。今說三昧之觀。故

云智護。經中者字。非是牒人。故次云三昧觀也。

約智治障二。智者下。初治現行麤重動障。三昧即心

一境性。為正定。復言觀者。即三昧之觀。依主釋。即淨

戒三昧之觀也。亦即定之慧。故云智也(住法云三昧即慧。非也)。

彼即縱五根也。故縱即戒定不成。多重障也。此縱逸

約作意起故。以觀治之。亦治意根中五根。餘可知。

二治細相習不動障三。論重者下。初躡徵。可知。

中下正釋。言細相習障者。即微細相熏習氣也。雖不

作意。亦任運起者。此非深觀。莫治所治。即前不動念。

以不作意起故。深觀現前。自性即滅故。

論於此下。

初釋。經假令縱之。有二義。初云於此處有時則有。無

時則無者。此微細相習。起滅不定若觀稍劣。細習力

故。即於此處。任運縱之。名於此處。有時則有。若觀智

稍勝。細習力脫。只於此處不任運縱。名無則無。而不

作意縱之。而云假令縱之者。但觀劣故。經假令之言。

含縱無縱也(住法云。即五根處。時有時無。不常有故此非也。若時有時無。則有時則有。時則

KR6g0050_X_002-0643a

有無義。今論不爾)。言不作意起者。第二義也。此細相習障。不

同前麤重作意起故。但由觀劣暫起。故縱起爾。此對

前麤重釋也。言勢無自立者。既由觀劣故起。非作意

起。(〔作意起者〕)勢有共立。觀劣起者。勢不獨立。雖暫起還滅。

故經云皆亦不久。言性是無對者。觀勝則性無對故。

既觀起性習滅故。復云不相見也(此同斷惑智在生時惑。在滅相。惑智

不相見。今亦爾)。若爾何以經云見其磨滅。次下即釋也。

中下。三徵釋。言示現見時說者。今云見者。依觀現時

說也。以觀智昧劣故任運起。今觀智現前。彼即無對。

故次云彼無現故。又滅見故者。彼既無可見。則彼滅

於見時也。故云滅見正見。經見其磨滅也。

二欲放逸苦三。次說下。初標章。二舉經。三論釋二。論

曰下。初示苦本。此心性差別。欲放逸。亦同前根放逸。

是苦因果。然前根此。若對前二義中初意。今心性差

別為主。是五色根所依。即是意根。此意根攝一切心

差別(例如十二處。則意根攝心心所等)。若對前第二義。前五根巳在

意根中對治竟。此云五根心為主者。既前意根中。巳

明五根對治。則顯此心居然為主。此即別開一意根。

顯心性差別而治之(例如十八界。於一意根。開成七心界故。今明心為主也)。

二明對治二。初總遮生過二。論應知下。初正明。自即

心。他即根。故制心則自佗過息。勤遮者釋經好制也。

何故下。二徵示。心性差別。即是障法。能障三昧故。以

三昧是心一境性故。

二釋能所障三。論何者下。初雙徵。三昧下。二別列。三

KR6g0050_X_002-0643b

雙釋二。初三種障法三。初心性差別障二。論心性下。

初通示。是中下。二別釋。言修無二念三昧者。者之一

字。即修三昧人。謂誡修三昧人。於此貪等差別。知可

畏故。專修一心。而制三也。於中四喻相似者。毒蛇喻

嗔。惡獸喻癡。怨賊喻貪。大火喻等分。清涼云。經論多

說四者。取其三毒。為不善根故。言等分者。雜集云。住

自性煩惱。遠離猛劣。住平等煩惱故。隨境勢力。煩惱

現行故。釋曰自性煩惱。謂勝境貪心則增。劣境貪心

則劣。不同上三。於劣境亦起上品貪等(由上三無。問勝劣境。皆起

猛利三毒故)。或與境等。名為等分。又於所起。無偏勝劣。故

云等分。問。今論云貪等四種。何不如次配貪嗔癡等

分。而以嗔癡貪配次第耶(此舉住法〔記〕義。為難)。答。以論釋文。多

順義便。不依文次。如常標舉。則云貪等。若合喻。須順

相似法。故下配三種三昧。亦從義便。不依文次。若以

貪配蛇等。於義不順故。言復示下釋經甚字。并未足

喻也。

二輕動不調障二。論輕動下。初通示。二別釋二。初釋

輕動不調二。論於中下。初輕動障。言轉識者。即前七

識。依根動故(前五識依自根。第六依第七意之識。故第七末那即意。意即識故)。如猿

得樹。依樹轉故。後速疾故者。即經輕躁(躁者)。疾也。獨言

轉識者。以第八無覆無記。無輕動義故。不依根故。

但觀下。二不調障。百喻經云。昔有貪夫。於野求蜜。既

得一樹。舉足前進。欲取蜂蜜。不覺草覆深井。因跌足

而亡。舊有此事。今舉事以取法。不取為喻也。故論不

KR6g0050_X_002-0643c

云相似法。但作法直釋。却以狂象合之。言有曀者。以

伹觀蜜樹。不見深坑井。即為密所曀也。言不見未來

者。以前見蜜名見在。不見深坑。名不見未來。又由坑

在前而不見。驗知巳有曀。為坑所障礙。故云坑障礙

義故。言二種障礙者。見蜜不見坑。為坑所陷墜。不如

意處。即生處礙也。既不見深坑而墜。即雖見蜜而不

得。反受困苦。故云困苦不成就也。意謂。修行者不調

自心。只成困苦。不得成就也。言狂象相似法者。以喻

合事也。象無鈎而不調。故墜穽而困苦。修行者無調

柔三昧。則欲心修因。只成困苦。爾生處即淪墜。故云

相似法也。然則經文。先併舉其法。次併舉其喻。而先

合觀蜜等者。文連次故。次合動轉輕躁者。法喻易知

故。騰躍即象無鈎。踔擲則猿得樹。故切韻云。踔者猿

跳也。難可禁制。謂象無鈎猿得樹。法中即無二三昧

也。

急挫下。二示不動調伏。初對輕動故。挫之無動。

次對不調故。攝入調伏。

失諸下。三失諸功德障。可知。

無二下。二三種三昧。前對三治。故須明三三昧。今配

經文。故少不次(以此驗知。前合毒蛇經。順〔順〕義合故。不約貪嗔等次第也)。

二多食苦對治二。論巳說下。初結前標後。前根欲色

心是所資。今食是能資。故來也。

二依標別釋二。初

舉經。藏本正云趣得支身趣自除惱。趣略也。以饑瘡

未愈。略止饑渴爾。何暇生增減。而多求耶。而靈芝本。

皆作取字。故以藏本為正。

KR6g0050_X_002-0644a

二論釋二。初立義二。論曰下。初示障。即少食無食三

昧障也。二明數論食有下。初標列名數。言食者。俱舍

云。夫名食者。必先資益自根大種故。食有四種。彼論

頌云。有情由食住。段欲體唯三。觸思識三食。有漏通

三界。長行云。經說世尊自悟一法正覺正說。謂諸有

情。一切無非由食而住。何等為食。一段。二觸。三思。四

識。段有二種。謂細及麤。細謂中有食。香為食故。及天

劫初食。無變穢故。如油沃沙散入支故。翻此為麤。如

是段食。唯在欲界。離段食生上界故。唯欲界繫。香味

觸一切皆為段食。自體可成段別。而飲噉故。謂口鼻

分分受之。觸謂三和所生諸觸。思謂意業。識謂識蘊。

此三唯有漏。通三界皆有。又云。如何世尊說食唯四。

就勝說四無失。故頌云。前二益此世。所依及能依。後

二於當有。引及起如次。長行云。謂初二食。能益此身。

所依能依。後二食。能引當有。能起當有。言所依者。謂

有根身。段食於彼能為資益。言能依者。謂心心所。觸

食於彼能為資益。如是二食。於巳生有。資益功能。最

為殊勝。言當有者。謂未來生於彼當生。思食能引。思

食引巳。從業所重。識種子力。後有得起。如是二食。於

未來生。有引起功能。最為殊勝故。雖有漏皆滋長有。

而就勝能。唯說四食。前二如養母。巳生故。後二如生

母。生未來故(若大乘識。通八識。小乘唯六爾)。今論云。心心數法食。心

即心王。心數即心所。就資益功德。增勝義邊。正唯觸

思識三食也。然則前四心供養等。正約三毒供具受

KR6g0050_X_002-0644b

用貯積義說。非但以食為供。此中唯局於食。雖云心

心數法。正約觸等為食也(二記直指前四心供養。不善分別也如此)。

多下。二通擇障治。何故段食。不說治法。唯心心數法

食方便對治耶。答。以段食唯在欲界。欲界無定。故多

段食。則去禪定遠。然段食不通上界易知。故但云去

禪定遠。其心心所法食。既通三界故。別約欲界說。心

心所法食。違上界禪定故。以方便對治。而此方便。即

是少食故。以欲界散心。同多段食。皆障上界禪定故。

少食即得定。得定則生上二界故。然此論文。於方便

對治。故下合云成就少食三昧故。以次段論便牒云。

如是二種三昧。故知論脫也(而住法記。謂去禪定遠下脫。若爾少食三昧。唯

治多段食。即違下文。心心數法食多。三昧功德。不現前故。又宣演。謂後合云成就少食無食三昧故。此亦違後

示第一義心三昧中盡。既復示三昧中。各不應加少言。由是二記。此一科太意俱失)。既心心所

法食。欲界與定相違方便對治。反顯心心所法食。不

與上界禪定相違。正是色無色定。所依止故。以第一

義心觀中方盡。成就無食三昧。故論云復示等也。論

文巧略。以欲界與定相違。反顯上二界不相違。以第

一義中盡。顯上二界心心數法食不盡。此則以欲界

并出界。顯於上界爾。由此義故。世親攝論云。一不清

淨依止住食。謂段食等四食。令欲纏有情。不淨依止

而得住故。二淨不淨依止住食。謂觸等三食。令色無

色纏有情。淨不淨依止而得住故。由此依止。巳離下

地諸煩惱故名淨。未離上地諸煩惱故名不淨。是名

淨不淨依止。如是依止。由觸意思識食而住。除段食

KR6g0050_X_002-0644c

故。評曰。攝論對今論。知色無色界。由少食方便。得禪

定名淨。未斷上二界煩惱。為不淨故。今論第一義心。

方盡觸等三食。名無食三昧也。是知少食三昧。治欲

界多食。得上界定。而住少食三昧。以無食三昧。通治

三界。得出世第一義心。盡有漏心心所法故也。

二釋文。論如是下躡前徵列。以六種功德。為能成就。

二種三昧。為所成就。列名可知。

二依列配釋二。此六下。初配前。然經文但有能成就

六種。其所成就二種。意在文外。唯配六種。義顯二種

三昧爾。

二正釋六。初受用對治功德成就。受諸飲食。約段食

為受用故。當如服藥。明受用時。行心即心心數法食。

此是對治。既如服藥。為治饑瘡故。不應多食。住法云。

律中具有四藥。食味為時藥。諸漿為非時藥。酥蜜等

為七日藥。草木金石不住為食者。為盡形壽藥。前之

三藥。通歸飯食。今經意謂。受上三藥。當如有病服盡

形藥耳。平等觀功德成就。於好於惡。此通四食。勿生

增減。即心平等。謂正心心數法。行心受段食時。即無

增減。即心平等。此第一義心也。然好惡食。無增減事。

如出耀說。惡生畏王。請一比丘。勅宮中精細飲食食

之。食巳辭去。王問食訖耶。答巳訖。王意其麤惡。觀色

不悅。復請明日更食。比丘受巳生。王自躬造細妙上

食供之。食巳問曰。食為甘美耶。答曰如食所食。王恚

怒。躬自造食。道人但言如食所食。復請明日食。受巳

KR6g0050_X_002-0645a

即以苦酒煑𧰉豆食之。食巳問。食甘美耶。答曰。如食

所食。王問。道人好惡。皆云爾耶。即說偈言。如管占蔔

華。出油用膏車。臰脂膏致遠。豈責好與醜。百味食續

命。支形得行道。苦酒𧰉豆食。全命何假彼(此正平等觀也)。三

究竟對治功德成就。此明以食支身除饑渴者。合是

色身。何言法身耶。答。即於行心受段食。支身色身時。

即心平等。無有增減。此平等觀心。即事造理。契合法

身。究竟無饑渴也。問。若爾應云平等觀攝法身。何言

法身攝平等觀耶。答。若約支持。觀為能支。法身為所

支。今約攝持故。法身攝平等觀也。例如飲食能支色

身。即是色身能攝受飲食爾。四顯示平等觀功德相

似成就。前二法。此喻也。蜂喻比丘。採華喻受好惡食

(採多種華。如得好惡食)。但取其味。喻即事取平等味以支法身。

不損色香。喻勿生增減。既不生增減。則心平等觀法

得成也。故復云示現非壞法觀故也。住法云。南山戒

疏。釋略教偈。不壞色香云。喻不多求壞俗士信。與此

不同。不煩和會。今謂。彼正取今經無得多求壞其善

心。以釋彼偈。故云爾也。但下經非是合前法爾。亦由

論本久藏。古德未見。故作此釋也。若以今論會彼偈。

雖喻依是同。喻體少異。若不損法觀。亦與今同。彼偈

云。譬如蜂採華。不壞色與香。但取其味去。比丘入聚

然。不違戾他事。不觀作不作。但自觀心行。若正若不

正。以入聚合採華。以不戾他作不作事。合不壞色香

(上皆約他。而與今約自為異)。以自觀身行合取味。此同今論意。以

KR6g0050_X_002-0645b

觀他事。既損色香。則失其味。不壞他事。意在自成觀

法也。偈云。但自觀身行。非約損他信心。但彼取次云

壞其善心。故作此解。以今論觀之。似覺失意爾。五不

虗受用功德成就。受為除惱。豈假多食。損道業耶。故

非虗然受爾。此亦通二。一段食除饑渴。為療形苦。以

成道業故。二不起貪等思業。滅除煩惱。出耀經引僧

迦羅剎云。猶如多捕眾鳥。藏在大器。隨時(瞻眎)養食(以時)。

毛尾既長。隨時剪落。選其肥者。日用供厨。中有一鳥。

內自思惟。若我多食。肥則致死。若饑不食。復致喪身。

宜自料量少食。貪損膚衣毛悅澤。當從籠出。如其所

念。即便少食。衣毛悅澤。使從其便。彼修行人。亦復如

是。內自較計。如我多食。便自瞢瞢。不得修道。不獲思

惟善法。惡法滋甚。皆由多食。不至獲佛。契經說。有五

苦患。一大便數。二小便數。三饒睡眠。四身重不堪修

道。五多患食不消化。六知時功德成就。多求則不知

時故。壞善心也。心數法多者。謂若多食。則舉心多求。

故少食三昧。不得現前。唯知時而求此功德。能成就

少食三昧也。然論文顯少食三昧。而約心心數法食

明者。驗知住法謂。少食三昧。脫在多段食下。足見非

也。言方便時計較者。即經籌量牛力所堪多少故。喻

中計挍牛力多少堪任故。法中思惟合受幾許飲食

爾。即知之方法便宜也。言成就法相應者。即經不令

過分以竭其力也。不過牛力之分。隨力而用之。則牛

力不竭。即知成就時也。故言相應。言示不多食過者。

KR6g0050_X_002-0645c

喻中即不用牛力。過分法中。即不多食過分。由此故

名少食。上六功德中。初名受食如藥。五即受以除惱。

六即不多求故。成少食三昧。二明平等觀心。三則觀

成理現。四以喻合之。共顯第一義心。成就無食三昧

也。

三懈怠睡眠苦對治二。巳說下。初結前標後。前治多

食。是能起。此治怠唾。是所起。故次來也。

二依標解

釋二。初舉經。二論釋二。論曰下。初示能治。不倦。即下

精進。思惟。即下思惟觀察。二皆治懈怠睡眠故。

二明所治二。論是中下。初怠睡共說以明意。初徵有

二意。初問云。怠睡二法。身心不同。何以共說耶。二問

云。怠睡二法。各別有體。何故共說。然怠以懈怠為性。

睡眠以昧略為性。既身(心二)體不同。應各別為障法。故

今徵起也。示現下有二釋。前徵意。初身心相假故。謂

心怠故身悶重。身重悶故心怠。故云此二相順。謂互

相順故。成一苦。二由五蓋中。此二共說故。今亦共說

為障。故俱舍云。佛說五蓋。一欲貪蓋。二瞋恚。三惛眠

蓋。四掉悔蓋。五疑蓋。釋中云。何故睡眠懈怠二。各有

體合立一耶。食治用同。故合立一。食謂所食。亦名資

糧。治謂能治。亦名非食。用謂事用。亦名功能。由此惛

眠雖二。食非食同。何等名惛眠蓋食。謂五種法。一𧄼

瞢。二不樂。三頻申。四食不平性。五心昧劣性。何等名

此蓋非食。謂光明想也。是二種事用亦同。謂俱能令

心性沉(上皆論文)。評曰。既五蓋中。以惛眠。共為一蓋故。今

KR6g0050_X_002-0646a

云五種定障中共說故。而言定障者。論又云。色無色

界。無有不善。然此五種不善故。唯在欲界。據此五蓋

唯在欲界。正障上二界定也。此約五蓋故。眠怠義類

不別。若小乘法相出體。則眠怠有殊。而住法宣演。皆

列第四蓋。云睡眠蓋。乃云由眠睡中。無別懈怠。故知

共說。若如上引釋。定見其謬解也。二以睡含怠以釋

文二。論於中。初約緣標揀。以羅漢有餘身。在欲界者。

由心淨故。雖不從心惛睡。然亦從食從時。而起睡故。

以彼下釋所以。有二。一見思皆斷故。不從心起睡。二

無所蓋。即無染心也。然惛眠蓋。唯在欲界。尚不為上

界見思所染。況下界煩惱。而能蓋耶。故無所蓋。反顯

欲界眾生有所蓋。故從心起睡。皆具三也。

二依標對治二。論是三下。初合治前二。若從心起睡。

而修行有觀慧者。即能折伏。若因食時起者。雖羅漢

有所不免故。非情進不能抑挫之。故分前二唯精進

治也。初二句。釋經晝則下至消息。言無始未斷者。即

睡蓋也。故宜精進爾。經中善法即禪定等。以欲界習

禪等。若時節至。恐起睡思。故以誦經而為消息。息即

氣息。乃睡息也。故以誦經而消遣之。復示下。即經無

以睡眠等。以二乘現身上得果。今引彼故。云無令一

生空過。當有所得果證也。住法謂。聖道之言教在二

乘。論通佛道。豈論約大乘佛道。同小乘一生而得耶。

又經豈定在二乘耶。不知大乘方便引接下機故爾。

此亦經論双迷。

KR6g0050_X_002-0646b

二別治後一二。論自餘下。初總示。以下經文。明觀智

等。皆治從心起睡。但前云勤修善法。亦含觀慧。下明

觀智。非不用勤。大分而料。故分二治。

二別釋二。初是中下。初標。二釋二。初思惟觀察對治。

二。一者下。初觀五陰無常。先觀五陰生滅敗壞。經云

無常之火。即觀諸生滅也。燒諸世間。即壞陰也。智論

世間有三。一五陰世間。二眾生世間。三國土世間。今

當第一。以五陰不一。故云諸。而言世間者有二義。一

隱覆義。隱覆勝義故。二可破壞義。三世所遷故。間者

墮在虗偽中故。世即是間。故名世間。今通上二義。而

皆觀破也。復示下。既念無常。早宜求度。不令縱心起

睡眠也。意謂。若不念無常。從心起睡。則禪智不得現

前。常在下界。不能自度三界也。復次下。三觀陰等常

害。陰界入者。亦云處。俱舍頌云。聚生門種族。是陰界

處義(此頌義別)。愚根樂三故。說蘊界處三(此頌立三所以。義如常說)。以

諸經論。多以賊喻根識等。能害財命。此三科法皆色

心。煩惱如賊。能害法財慧命。過於怨家。故以勿睡而

覺寤也。論正覺。即經驚寤。

二淨戒對治三。初明淨戒三。論二者下。初揀顯諸記。

皆云定共戒也。揀前別解脫戒爾。清涼云。揀異定道。

故云別解脫。今却以定共揀前(馬鳴清涼。雖左右。而義同也)。前科治

心起睡。但令觀陰等。折伏睡蓋。故經云勿睡安可睡

眠。此名禪定相應心戒。正令。斷下界睡蓋。得上界禪

定。相應離欲安穩故。此下經謂摒除既出。則前以觀

KR6g0050_X_002-0646c

伏惑。此以戒斷惑。既是淨心戒。故不同尋常謂戒如

捉賊。定如縛賊。慧如殺賊。此約別解脫戒說爾故。今

淨心戒。正斷睡蓋也。六種下正釋。六種境界心等者。

住法云。六識妄心隨塵起滅。結成妄識。名境界心。積

習膠固潛伏淨心。故云安住。此亦無根之談。何者。經

云煩惱毒蛇睡在汝心。即六種煩惱。應是貪嗔等。貪

等是心所。而云六識。乃是心王義。不與經順。又云潛

伏淨心。論約能治。即持戒鈎。此能治中。豈容睡蛇潛

伏而住耶。若謂心本無淨。煩惱故染者。轉不相應。以

本淨心。約性淨說。今云淨心。約戒能淨令心清淨。故

名淨心戒。正約摒蛇令心室淨故。豈論約本淨說耶。

何疎謬至此。今作四解。一若亦作六識心解者。貪等

則六識相應心所。約所目王。故云六識心。此托境起

心。名境界心。言安住自心者。即賴耶識。以含藏雜染

種子故。此六識相應煩惱種。安住賴耶。如睡蛇在心

也。二直作六種根本煩惱解。即貪嗔癡慢疑惡見也。

此六通喻毒蛇。於違順等境起故。名境界心。此心所

與心王相應而住。名安住自心也。三作欲界六種俱

生煩惱解。即貪嗔癡慢身見邊見也。此六雖名俱生。

亦托境起。名境界心。與心同事。即安住自心。謂與妄

心俱故。故名俱生。正安住義。此通種現。四作欲界六

種俱生隨眠解。即俱生種子也。正同今睡在汝心。眠

伏不起故。然上四解。皆是所治。以淨心戒治之也。能

治經文可知。然據論。特云六種境界心。必經論自有

KR6g0050_X_002-0647a

出處。上雖四解與義相應。苟諸達識見有所出。異明

示之。度幾理量有歸也。

三顯益二。論復示下。初順明。睡蛇出則遠離下界諸

煩惱纏。此離過也。安眠則安穩得樂。此成益也。次說

下。二反顯。下地欲界有睡蓋故。如蛇未出而眠。雖似

安穩。而蛇未出。實非安穩。此無慚耻故爾。反顯出則

成安穩相也。

又示下。二治法勝能。自地清淨等。即慚服於諸莊嚴

最為第一也。他地無過。即經慚鉤制人非法也。若諸

經論。慚愧相別。而羞恥通二。今論即以慚耻。通於愧

義。故釋自地莊嚴。他地無過。通約慚義爾。別則自約

慚。他約愧也。故涅槃云。慙者自不作惡。媿者不教他

作。慚者內自羞恥。愧者發露向人。瑜伽四十四亦云。

內生羞耻為慚。外生羞耻為愧。成唯識第六云。慚者

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

愧者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

為業。此上所引。皆以自他。分慙愧別也。羞耻通二。今

論雖存自他。似義含慚愧。而經但云慚愧之服。慚如

鐵鈎。驗知。經中以慚攝愧也。然自地則如服。以淨戒

之慚。自莊嚴故。他地則慚如鈎。以淨戒之慚。令他敬

畏故。良以禪定相應淨戒。名為慚耻。故復云是中等

也。言勝餘戒莊嚴者。亦揀別解脫戒。以別解脫戒。同

名莊嚴。而淨戒之慚。莊嚴最勝。故經云最為第一。今

復揀者。意如後釋。而住法。引婆沙戒如瓔珞。老少中

KR6g0050_X_002-0647b

年常服好故者。此正所揀餘莊嚴也。

是故下。三勸修莊嚴。勝莊嚴者。即慚耻也。故六類心

所中。無慚無愧。名大不善地法。翻此成大善法。故勝

餘也。常修者。即勿得暫替也。論示遠離等。反勸也。藏

本云。損自他故。靈芝本云自地地字傳寫之誤。復示

有無下。上既以慚攝愧。此亦以愧攝慚。故互舉爾。涅

槃云。無慚愧者。不名為人。故云謂與獸無異也。

三修習對治滅煩惱功德二。論巳說下。初結前標後。

前止苦果。此滅惑集。故次來也。問。何故苦言止。惑云

滅耶。答。以小乘滅惑。不滅報故。今引接教故。苦但云

止。止後苦故。若先作定業所感者。亦不滅。如羅漢餐

沙等。若爾何故。業但云對治耶。所以然者。由惑起業。

惑既云滅。業可知矣。由業感苦。苦既云止。業可知矣。

故雖不言。影下二科。止後業不起。宿業滅除也。

二依標解釋二。於中下。初總標。示三種障者。即瞋恚

貢高謟曲也。示道者下。三種對治道也。即堪忍道無

尊勝心直心也。又以三段經文。皆云入道。此三障皆

妨聖道故。三種對治。皆示道也(初云不名入道智慧人也。次云何況出家

入道之人。後云入道之人則無是處。初云則自妨道。後云與道相違等)。所言道者。雜集

論云。由此聖道。是諸聖者證真如路。是故名道。

二別釋三。初治瞋恚障二。初舉經。二論釋二。初總示

二。論曰下。初所治障。此即六根本中一數。獨舉此者。

大疏云。若據煩惱自他。障菩薩道。瞋恚最重。餘悉名

輕。華嚴云。一念嗔心起。百萬障門開故。今障菩薩自

KR6g0050_X_002-0647c

他二利堪忍道故。唯治此也。示現下能治道。上既標

示道。今示堪忍道也。即經縱恚則自妨道。不忍則不

名入道。受欲則不稱出家行道。故總示忍智為道。不

忍非道也。

二別釋四。初示行安苦道二。初別釋行相二。初三業

清淨三。論修行下。初身行清淨。堪忍地者。據無著般

若論。於十八住中。即第十三忍苦住。當信行地。即三

賢位也。以住此位中。方堪忍種種苦惱故。而經伹云

支解攝心無嗔。何故言種種耶。故次云無輕重對故。

以重害對至。尚能堪忍。輕者不言可知矣。以未至三

賢。但能忍輕對爾。今舉重況輕。明輕重皆忍。住法云。

通命末世凡夫。亦得住堪忍地。古人雖依教相。分辨

地位。然經言支解。是舉深況淺。論云忍地。是引聖勵

凡。且臆說為正。教證為非。何妄至此耶。言此示幻化

法身成就者。釋能忍所以。此菩薩由觀幻化法。得成

就故。以幻化法為身。故名幻化法身。所以能忍地(住法

以幻化名緣生。以法身為清淨平等。尤覺穿鑿)。

又復下。二口行清淨可知。

復說下。三意行清淨。若縱恚心。此障二利。經則自

妨道。則自利道障也。其所妨之道。同下不名入道之

智慧自體。又下亦云善法者。自利智慧相故。謂既縱

恚心。乃妨道智也。經失功德利。利他功德障也。復云

顯示功德(利他)智慧(自利)二種心行淨故。釋經反顯二種

心行淨也。如羼提仙被割不嗔。自既入道。亦令歌利

王。生善發心。得功德利也。

KR6g0050_X_002-0648a

較量下。二較量勝相。以前持戒。淨治邪業。并三昧樂。

治止苦。與今忍智滅煩惱。成戒定慧三學。故云眷屬。

但前治業苦。較今滅惑。有所不及。故云持戒苦行不

及忍德也。論於中下。摘難解經中苦行中之行字。故

牒云於中行者(前後論。摘難牒釋。皆爾。如次云於中道者。乃摘牒不名入道中之道字也。

而住宣演云云。廣作體勢。都迷文意。不足摘辨也。故上解眷屬。亦復無稽)。言三昧功德等

者。即前三昧樂功德。對治根欲多食怠睡三苦故。今

約所治因能治。故云并苦行。即治苦之行。名為苦行

也(二記莽鹵可笑)。然此修習世間功德分三科。對治邪業。則

贊戒為第一安穩。二治止苦。則贊定慧相應。淨戒中

慚為第一莊嚴。此約忍智滅惑。則通較上經不及忍

德。則知經所攝機不一。隨人好尚各別贊之。正如問

明品云。佛知眾生心。性分各不同。隨其所應度。如是

而說法。慳者為贊施。毀禁者贊戒。多嗔為贊忍。好懈

贊精進。亂意贊禪定。愚癡贊智慧等。今為毀禁無慚

多嗔眾生。各贊一法。亦是經文次第戒定慧三。至此

顯忍智。地位勝故。故校之不及三種。下二通結示名。

示前二科名行安忍苦道。若瑜伽。此忍苦有三相。謂

耐怨害忍。安受苦忍。諦察法忍。今皆具之。支解不嗔。

即耐怨故。不出惡言。安穩受苦故。不縱恚心。諦察法

故。

二顯示安樂道二。次說下。初標。真如觀。即理觀也。亦

即寂觀真觀。下約甘露喻無生法。體即是真如。為安

樂道也。即反顯前三業淨等是事觀。亦幻觀假觀。故

KR6g0050_X_002-0648b

上云幻化法身故。若約地位。此當初地巳上。得無生

法故。今明忍行。既云無生。即無生忍。約仁王五忍。當

七八九地。清涼云。然約實位。初地即得無生。若約寄

位。當七八九是也(以初地。證空無我。名無生法忍也)。又明有力大人。

非登地而誰。今經正意。乃勵能行。亦約地前三賢。効

登地用心觀爾。況此觀成。即入地故。

二釋二。論成就下。初順明有智。成就。即經能行。觀智。

即經忍字。

二反顯無智二。論又顯下。初通釋可知。

是中下。二別示。言不如法受者。反顯登地方如法受

也。甘露即長生不死之藥。乃安樂法。故科謂安樂道

也。喻無生理。既曰無生。亦即無滅。故十忍品云。若無

生即無滅。無滅無生。方曰長生。如甘露也。涅槃名甘

露滅。亦此義也。無生體。即是真如。於中下。摘難解道

字。問。經反顯入道智慧。道是所入之理。智即能入。何

論主以所入。謂示智慧自體耶。答。以不忍為嗔。忍即

是智。此緣集相。說名能入。無別自體。即以所入理為

自體。以是根本無分別智故。故次反顯不壞善法。為

智慧相。今約所入聖道。為智慧自體也(住法謂。由智慧入道。入道

為慧本。故云自體。若爾由慧入道。應智為道本。何忽反此耶。如上戒為解脫本。下明直心為道本。於義可見)。

三明過患常護二。復說下。初通釋經從所以至無過

嗔恚。於中下。二別示。以論配經文顯。伹經中常當防

護。通上則防火。通下則防賊。餘可知。

四世出世相違法二。論復示下。初世間功德。即經自

制也。雖無出世白淨法。而亦自制。成世間功德。苟或

KR6g0050_X_002-0648c

起瞋。斯猶可爾。以白衣世間許受欲。即違順法。既此

違白衣受用(違即違情。順即順情。此違順情欲。名受用義。同前四心分供養名受用。亦受用

約心故)故。違境現前。不能抑忍。而縱起嗔。亦未違理。故

曰未畢竟相違故。

二出世間道二。論次示下初法。

言於世間受用二法中者。即上白衣違順得受用此

二法故。前未畢竟違。此一向違故。餘者下二喻。郭璞

云。雷之急激者。謂霹靂。莊子曰。水中有火。乃焚大塊。

即霹靂火。

二治貢高障三。初標章。前嗔通障自他聖道。今貢高。

別障自聖道。故次來也。二舉經。三論釋二。初明能所

治二。論曰下。初總示。初句標障治。示現下能治。自有

尊勝心。則輕賤他身故。無尊勝心。則成行也。遠離貢

高。即所治。經言憍慢。釋以貢高者。以二皆貢高故。以

總目別也。別則二義不同。百法謂。憍則於自盛事。而

生染著。醉傲為性(此隨煩惱)。慢則恃巳。於他高舉為性(此根

本煩惱)。俱舍亦云。慢對他心起。憍由染自性。此中治細

故。論釋經疾滅云。遠離微起故。細者尚治。麤可知矣。

所以第二治此障者。有二意。一亦由好犯。二是深障。

以慢有七九。通見修斷故。俱舍偈云。慢七九從三。皆

通見修斷。瑜伽大集亦同(謂九慢從三慢起。謂一慢。二過慢。三𢍉劣慢也。其七

九慢。名義如別)。又由我慢。與識中四惑。俱障聖道深故。此別

治憍慢。對於自他。同名貢高故。

於中下。二別配七句。皆輕賤身心行。離貢高故。故云

有七句行遠離也。一中。以頭為尊勝。頂復最上。故云

KR6g0050_X_002-0649a

上上。又剃削為先。故云先折。二中。餘處者。非唯除髮

捨冠冕之飾。抑亦身徧捨所佩寶玉等餘好也。玉藻

云。古之君子。必佩玉。唯喪則否。君子無故。玉不去身。

故今皆捨。三中。以五方正色或間色等。為好心故著。

出家異此。故著壞色衣也。四分云。上色染衣不得畜。

當壞作袈裟色(此云不正色亦云染色)。又云得新衣。當作三種

染壞色。青黑木蘭。律抄云。青謂銅青。黑謂雜泥等。木

蘭者諸果汁等(此翻律者。北方為木蘭染法〔衣〕僧祇律在吳地翻。以不見故)。余(南山

自謂)於蜀都。親見木蘭樹皮。赤黑色鮮明。可以為染。微

有香氣。亦有用作香者。若寄歸傳云。凡出家衣服。皆

可染作乾陀。或為地黃屑。或荊蘖黃等。此皆宜以赤

土赤石。或棠梨土紫。一染至破。亦何事求餘。而桑皺

青緣。正是遮條。真紫褐色。西方不著。有引遺教三昧

經。則五部衣色別制。經云。佛在世時。眾僧唯著死人

雜衣。因羅旬喻分衛空還。佛知其宿行。使眾僧分律。

為五部服。色亦五種。令其自隨一部中行。遂制。何則

各舉所長。名其服色。曇無德部。通達理味。開導利物。

應著赤色衣。薩婆多部。博通敏達。導以法化。應著皂

色衣。迦葉遺部。精勤勇快。攝護眾生。應著木蘭色衣。

彌沙塞部。禪思入微。究暢幽玄。應著青色衣。摩訶僧

祇部。勤學眾經。敷說義理。應著黃色衣。自爾之後。便

太得食。此則佛世。巳分五部。衣色別也。若輔行云。遺

教三昧經五部。與滅後五部。名同事別。補註云。若據

本經。名字皆同。不知何耶。又律抄云。遺教法律經中

KR6g0050_X_002-0649b

五色者。此非正錄。無知者用之(今亦未詳其是非)。然上皆辨

衣色。而衣體正用何作耶。南山專用布為正體。故律

抄釋允野蚕綿作臥具戒云(由四分云。雜野蚕綿。作新臥具。捨墮。是也)。四

分。因比丘。至養蚕家。乞未成綿巳成綿作臥貝。便待

看暴蠒作聲。因訶制之。若純作。若雜以毳劫具。若麻

及餘縷。雜作成者。各斤斧細剉斬。和泥塗壁及埵(上略

彼抄文。下則全引)。多論中。憍奢耶者。此是綿名。如秦地養蚕

法。乞蚕乞綿縷布成衣者墮。言臥具者。是三衣也(即三

衣總名臥具。猶如此方彼之相。故取通號)。外國作衣。凡有二種。一細擘布

荸。如作氈法。二綿作縷織成衣也。亦用作三衣持。以

乞得故。作成捨墮。善見云。乃至雜一毛便犯。憍奢耶

者。絲中微者。蚕口初出名絲。涅槃中皮革履屐。憍奢

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經律。五分云。蚕家施

綿。受巳施僧。不得自入。以此諸部相對。故知。所制意

重。野蚕尚犯。何況家蚕。雜絲尚犯。何況純作。多有人

乞覔。而作三衣。此合斬捨。不合受持。為著得罪。又云

黑毛臥具等四戒。並是三衣總號。昔人疑至今不決。

僧祇氈僧伽梨。乃至生具等(上皆律抄文)。若據義淨三藏

寄歸傳。正破上所引文也。傳云。凡論紽絹。乃是聖開。

何事強遮。徒為節目斷之。以意欲省招繁。五天四部

並皆著用。詎可棄易得之紽絹。覔難得之細布。妨道

之極。其在斯乎。非制強制。即其類也。遂使好事持律

之者。增巳慢而輕餘。無求省欲之賓。內起慚而外惡。

斯乃遮身長道。亦復何事(云云)。若其自乞蠒。目驗損

KR6g0050_X_002-0649c

虫。斯則俗士尚不應行。何況情希出離。引斯為證。深

成未可。若有施主淨意持來。即須唱隨喜以受之。用

資身而育德無過也。五天法服。任剌任縫。衣縷不問

縱橫。為日不過三五。計絹一疋。作得七條五條。內葉

三指。外緣一寸。外緣有剌三道。內葉悉皆縫合。充事

表儀。亦何假精妙。若著衲衣者。意在省事。或拾遺於

糞聚。或取棄於屍林。隨得隨縫。用袪寒暑爾。而有說

云。律云臥具即是三衣。見制野蚕。便生異意。制謂法

衣非絹。即覔布慇懃。寧委本文。元來是褥。高世耶。乃

是蚕名。作絹還受斯號。體是貴物。制不聽用。自乞乃

遮。他施無罪。全不許用。大事嚴科。此諸敷具。非三衣

也。評曰。宋高僧傳云。義淨雖遍翻三藏。而偏改律部。

乃於南海寄此文歸。特辨斯事。足見律抄有疑悞矣。

今詳究諸律部。然有二義。一依義淨奪破。二據諸律

縱破。初義者。如九十中臥具四戒。多云眠褥。恐非三

衣。如五分中制作憍賖耶臥具中云。憍賖耶者。虫所

作綿。臥具者臥褥也。又新譯薩婆多律。此戒云。若苾

蒭用新高世耶絲綿作敷具等。又十誦制云。若比丘

作新憍施耶敷具等。次三戒亦云敷具。其雜蚕綿戒

緣起。諸律多大同。既皆云敷具。豈獨是舊譯多論。而

不取諸部耶。況衣體有十。如四分云。衣者十種。紽衣

(即義淨謂絕絹是也)。劫貝衣。欽婆羅衣。蒭摩衣。讖摩衣。扇衣。麻

衣。翅夷羅衣。鳩夷羅衣。讖羅半尼衣。然十中。絹麻各

當其一。豈麻衣為是。絹衣為非耶(上奪破)。

二縱破者。

KR6g0050_X_002-0650a

此下三戒。有義通是三衣。如制黑羊毛臥具緣起。四

分云。諸梨車子等。多行邪淫。作純黑羊毛氈。披夜行。

使人不見。六群効作氈臥具。因制(云云)。不犯中云。若

作薦作枕。作小方坐具。若臥氈等不犯。若五分云。跋

耆子用黑羊毛氈。為服飾臥。諸比丘効之。居士入房

見問。何貴人物。乃諸比丘所用。因譏。此豪族服飾。比

丘著割截衣。求無為道。而今如此。佛因制也。不犯中

亦同四分。乃至作臥氈等。第四六年臥具中。佛制巳。

有病比丘。患痟渴。欲出人間。有一糞掃臥具。重故不

能持去。白佛。復制云。若減六年不捨。更作新者。除僧

羯磨。巳上證之。四分因披黑氈夜行而効之。五分又

効服飾。不犯中。又命作臥氈。若本是臥氈。何復開耶。

又因出人間。重不可持。令易新輕者持之。以通三衣

為臥具。此則律抄。亦有理在。此縱也。而云破者。今詳

臥具。縱是三衣。乃氈三衣爾。故不得雜蚕綿。於毳劫

貝等中。爾成者斬和泥塗壁者不犯。若正氈三衣。用

三分黑二分白。四分庬毛作之。此衣許六年持。故知。

此中唯許氈作衣。不許雜蚕綿作。而別無文制。不得

純用綿絹作三衣者。以十衣中。初是絹衣故。又下染

作三種壞色。應染麻衣絹衣等。以上二義縱奪。皆絹

是佛制通用。律無文遮制之。但舊來不通詳一期。互

相不許。願諸達識。更細詳之。但不乖律。不必強制也。

有引楞嚴云。不得服東方絲絹帛。此等與上律抄引

涅槃經意同。是大乘通制內外之衣。凡修行者。皆不

KR6g0050_X_002-0650b

許用。非如律制。專在三衣也。不可以通證局。況今有

內著綾羅。而外裕布衣者。非唯未審律文。抑亦不曉

經說。四中。自巳受用者。以畜一鉢自受用故。言常自

持者。毗尼母云。各自作鉢絡盛鉢自持之。五分云。護

鉢如眼睛。宜著好處安置。四分云。若手執難持。作囊

盛繫口。帶絡肩上。挾鉢腋下。鉢口向外。善見云。瓦鉢

袋串左肩。唯乞食擎掌中。所以自持者。因與淨人鉢

行乞。外道投藥鉢中。比丘死故。制自持也。言應器者。

中阿含曰。鉢者或名應器。以應體色量。故名應器。言

體者。四分云。大要有二。泥鉢鐵鉢也(由四分云。鉢有六。謂鐵鉢。蘇摩

國鉢。烏伽羅國鉢。憂伽踰國鉢。黑鉢。赤鉢。上但言諸國所出。大要不離泥鐵也。以木鉢外道。石鉢唯佛。雜寶器

在家。比丘異此。唯瓦鐵鉢)。二色者。四分云。應熏作黑色赤色。僧祇

云。熏鉢作孔雀咽色者。鴿色者如法(鐵鉢五熏可用瓦鉢二熏即用)。

三量者。四分云。上鉢受三㪷半。下者㪷半。中品可知。

此㪷舛不定。此律姚秦時譯。彼國姬周之㪷。準唐㪷。

上鉢受一㪷。下者五舛。十誦量同四分。乃至引諸部

量別(上皆律抄)。南山斷云。諸部定量。雖非一準。然多以三

㪷半㪷半為限。但此器名應器。須依教立。律云。量腹

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巳。言通增減。必準正教。然今

更詳之。所以鉢量如許大者。據佛世人品以制。若就

今時人。身量稍短小。誠如量腹而巳。如本行經說。佛

長丈六。調達長丈五四寸。難陀長丈五四寸。阿難長

丈五二寸。餘諸弟子。身量可知。唯身子。謂之眇少比

丘。餘名堂堂者。身量長大故。鉢量亦大。流至于今。故

KR6g0050_X_002-0650c

宜量腹而造。豈亦准佛世耶。而舊來但疑大小。不委

人物如何。故通達也(南山雖准教量腹亦未福至此也)。五中。內即飲

食。外即衣服。及諸資具。既乞自活。則不經營畜積故。

不作餘生過方便也。又既自乞衣食而治。即自調伏

輕賤身心也(住法但云乞食。恐非論意)。六中。總以智慧。觀前五事

故。七中。前總觀外總治內。則觀外治內令疾滅。徵起

貢高細惑。以細況麤。如前巳釋。然前諸段經文。皆後

後轉勝。此中治憍慢。徵起親障聖道。故令疾滅。約斷

惑。染斷巳入道。得解脫也。故次云入道人為解脫故

行乞。非約初心。令不暫起。初心伏麤。此令滅細。況三

段治惑。皆示聖道。入道乃出世間故。下科明出世功

德也(此彈住法約初心行人)。

二餘者下較量勸離。謂白衣尚不宜憍慢。故易曰。人

道惡盈而好謙。禮云。傲不可長。欲不可縱。即能較量

也。故所較量。不應徵起憍慢也。言先際功德者。即經

言出家也。若徵起憍慢。尚不及白衣之法。豈成出家

功德耶。後際功德。即經入道也。非謂出家便名入道。

此名入道者。即入聖道故。前科云。是智慧自體。次科

云。道分時中。皆約所入聖道為言。正因此後際所入

之道。非前際也(住法云。先際功德。出家入道也。非唯不曉此義。抑亦上下俱迷)。以徵

起則不名入道。此則前際出家。後際入道。所有功德

皆為憍慢所障也。又出家入道。本為解脫。則解脫乃

所為也。其際字胡江反。

三謟曲障三。次說下。初標章。前二障皆約外治內故。

KR6g0050_X_002-0651a

對外事以治內惑。此中不對於餘。直舉自心違所入

道。以謟曲與直道相違。故次來也。

二舉經。三論釋三。論曰下。初總標能所治。言根本直

心者。下云。直心是道心本故。此約為入道根本也。此

為能治。謟曲即所治。謂罔冐施他矯設異儀。嬐曲為

性。謟即是曲。故名謟曲。

二別示能所治二。於身下。初所治。住法云。凡愚自昧

三業動用。還欺自心。足恭面柔。是身謟。巧言令詞。是

口謟。方便計挍。是意謟。三皆邪曲。而本於意。故但云

心。自違彼者。彼即是道。道非邪曲。故與相違。

復示

下。二能治。經質直。正治謟曲。故云違道障對治。

三示反須誡勸二。又復下。初反勸不應。上頻言道分

者。皆入道分時也。故欲入道分時。不應謟曲。是中下。

別釋誑欺。欺者以偽為真故。孟子曰。君子可欺以其

方。誑者以虗為實故。天親曰。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

詐為性。此皆心口不實用也。楞嚴云。心言直故。如是

始終地位。中間無委曲相。

餘者下。二順誡質直。既

質直為道本故。宜端心也。

○三修習出世間大人功德分二。巳說下。初結前標

後以總示。前約所治業苦。故云世間。此約能修功德。

故云出世。義雖互通。從大分判。故次來也。功德有八

下總示。演義云。八大人覺。遺教全明。一少欲。二知足。

三寂靜。四精進。五正念。六正定。七正慧。八不戲論。涅

槃二十七。加二為十云。善男子。菩薩成就十法。雖見

KR6g0050_X_002-0651b

佛性。不得明了。前七同上。八即解脫。九贊歎解脫。十

以涅槃教化眾生。然今論。既前七為長養方便。第八

為成就畢竟。則前七為因。第八為果。經約滅戲論。得

寂滅樂。即解脫義故。伹名字小異。又雖加二。第九乃

贊歎第八功德。十乃以寂滅化生。則前八即正行。為

自因果。後二贊化不住自果化他。乃悲智二不同(八大

人覺經說八行。亦結云。乘法身舡。至涅槃岸。後還生死。度脫眾生。與涅槃後二意同)。若釋前八

行相。與今經大同。若約八大人覺經(一卷二帋安世高譯)。名義

少異。彼經八者。一覺無常(義與第六〔正〕定同。經云。知生滅法相故。論云。觀察生

老病死苦故。即世無常相也)。二覺多欲苦(同今第一)。三覺知厭足(同今第二)。

四覺知懈怠(同今第四)。五覺知愚癡(同今第七)。六覺知貪苦(謂念

施念冤親平等故。同今第五。不忘念〔何〕諸功德。無畏施故)。七覺知五欲過(謂出家梵行等。

同今第三寂靜。涅槃云。寂靜者。一出家樂。二寂靜樂。寂靜樂。寂靜樂即。梵行)。八覺生死熾然(謂發

心代眾生苦故。義同今第八不戲論。得寂滅樂。不住寂滅。入生死代苦。以知苦本寂。眾生本來常住。入涅槃故。

故論云。自性遠離也)。經云。如此八事。乃是諸佛菩薩大人之所

覺悟。精進修行等。配義雖同。名字小異。次第亦殊。但

通約八覺同爾。既與涅槃名義次第相同。而今經段

段後皆結名。乃此經名義。本同涅槃。但馬鳴大士。今

以總名。冠於八段之首。令別義有歸。知是八大覺人

也。而住法。於此亦謂。教雖在小。論判大行。若爾涅槃

所說。亦應是小。然觀涅槃。與八大人覺經。雖菩薩修

行。亦通引二乘。進趣大道(涅槃云。得果四巳。於阿耨菩提。心不休息。是名精進

等。八覺經云。若佛子誦此八事。於念念中。滅無量罪。趣進菩提。速登正覺)。與今論意亦同。

然雖正為菩薩。亦通引二乘。前釋比丘。即斯義也。況

KR6g0050_X_002-0651c

今論云。大人常用。此唯菩薩。即顯不常用分得者。即

兼二乘。故涅槃約知足少欲四句云。有少欲不名知

足。謂須陀洹。有知足不名少欲。謂辟支佛。有亦少欲

亦知足。謂阿羅漢。有少欲不知足。謂菩薩(初二句小乘。別一而

不通。即分得也。第三句羅漢。具二即引彼方便。第四句菩薩。廣修眾行。名不足不少欲也)。以上諸

義。故知。孤山謂。三乘悉曰大人。此言大通。非經論意。

住法謂。以大揀小。不通二乘。此言太局。亦非論意。宣

演謂。與二乘并佛地。論聲聞得小果巳。趣大菩提。名

為大故。證此大人通目三乘。亦非經論意。經論皆約

菩薩。名大人。不妨引小進趣。非目小乘亦名大也。亦

非大乘中三乘。總名大乘義(以大乘雖有三乘。於中自分大小〔引〕)。其佛

地論。小果趣大。同上引涅槃。面小入大。引彼方便。既

入大巳。不名小乘。愈顯大人唯菩薩也。然論云常自

覺察者。常用此自省。非約自利說。故涅槃中。如九十

贊化。明利他故。若爾此八自利。豈菩薩行耶。答。非無

利他。但約此八。專名覺察自巳爾。其長養等言。乃隔

歷句。如第七段。後可知。

二依標舉經以別釋八。初無求功德二。初舉經。二論

釋二。論曰下。初總示。言多欲過者。涅槃云。欲有三種。

一惡欲。二大欲。三欲欲。惡欲者。若比丘。心生貪欲。為

一切眾生。上者令一切僧隨我後。令四部眾。悉供養

恭敬於我。亦令國王大臣等。恭敬於我。令我得上妙

衣服飲食等。為生死欲。名為惡欲。若比丘。欲令四眾

知我得住地。得菩提。得四果。為於利養。是名大欲。若

KR6g0050_X_002-0652a

比丘。欲生梵天。乃至輪王。剎帝利等姓。皆得自在。為

利養故。名為欲欲。若不為是三種惡欲所害。是名少

欲。欲者名二十五愛。無有如是二十五愛。是名少欲。

並此中多欲過也。今不求上三欲。故名無求功德。

二別釋二。於中下。初通釋。一者下。二別釋。多欲之人。

此句約欲標人。未配三障。下少欲之人亦爾。多求即

業。苦字是果。惱字是煩惱惑也。故次論釋苦惱云。

是中惱者。煩惱過。從苦生故。既是苦後生惱。即顯惱

復起業。業又感苦故。復云回轉不息也。然論不於此

釋苦惱二字者。意與下論。互影略故。下既云從苦生

惱。則影此迴轉不息。此中迴轉不息。影下從苦生惱

故也(住法以苦惱配苦果。以多欲配煩惱。甚謬)。二中。無求無欲。即離業。如

上引。三種欲皆妄業。今離此故。經則無此患。離苦惱

二妄也。既多欲人。多求故。苦惱多。今少欲人。無求欲

故。無此患。故知。此患正指苦惱也(苦與惱皆名患故。住法此中配義亦

誤)。三中。經云少欲應修習。謂自因也。何況少欲。躡此

況顯能生萬行功德果故。此為因果習起相也。既少

欲之因為能生。則無量功德為所生。約所生義。故名

為果。故云成就無量行故(住法以無量行功德。為因果。亦非)。四中。覺

前三障畢竟無故。少欲標人。無諂則無煩惱。不求人

意。即無業。不為諸根牽。即無苦。以根對塵。則牽生於

識。故多欲苦。今不牽則苦果無也。五中。畢竟成就。即

經有涅槃故。然翻前科。無三雜染。成此三德。謂翻前

謟曲。無故心坥然。義當翻煩惱。即般若德也(即無分別智故。

KR6g0050_X_002-0652b

故怛然也)。翻前曲求人意。故無憂畏(前云曲求。伹為欺誑。故有憂畏。今反此)。

義當翻結業。即解脫法也。翻前不為諸根所牽故。有

餘常足也(以根牽故欲苦。謂熾常苦無餘不足)。義當翻苦果法成身德

也。既行少欲故。翻三雜染。成此三德。故有少欲者。具

此三德。有涅槃也。住法記。以涅槃配法身德。以坥然

無畏。雙配般若。全非論意。以涅槃具三德故。豈得別

配法身耶。涅槃云。三點若別。亦不成伊。我亦如是。解

脫之法。亦非涅槃。如來之身。亦非涅槃。摩訶般若。亦

非涅槃。三法若異。亦非涅槃。今以涅槃。獨配法身。三

法既異。安成涅槃耶。若云涅槃實教故。具三德方名

涅槃。今經不爾。不妨別配者。今經伹約具三德。故云

涅槃。不約舉一即三。明不縱橫並別等爾。經是名少

欲。結名。下皆例此。然此一章。經論最顯。而住法皆失

旨何耶。

二知覺功德三。初標章。前離他事。此離於自。故次來

也。

二舉經。三論釋二。論曰下。初總示。八皆名覺。獨

此名為知覺者。以經云當觀知足故。觀即能覺。知足

是所覺。能所具故。名成就知足行也。

二別明二。初示能所治不同二。初正明。論對治下。初

治苦因果。於中言煩惱過者。以經惱字。即是煩惱過

患。非謂過字約業。正義如上釋(住法。以過字配業。殊失論旨。又此經云諸

苦惱。彼既作三道釋。前云苦惱多。何獨配於苦耶。故兩處者失。足見不曉論旨)。

復說下。二成淨因果。知足為淨因。富樂安穩為淨果。

曰治法者。即知足法也。經言即是者(知足)。既為淨因。即

KR6g0050_X_002-0652c

此復是淨果。何者。知足者。雖貪而富。臥地而樂。不為

欲牽得安穩。故知足即富樂處。安穩處。故云即是也

下經亦對此三義。爾住法謂。無貪惱故。富樂為因。以

脫三途超二死。為安穩果。失之遠矣。若如下揀濫。所

以揀者。所治同故(所治即苦惱多。與諸苦惱。義不別也)。此中唯約離自

他揀。若涅槃中。師子吼問云。少欲知足。有何差別。佛

言。少欲者。不求不取。知足者。得少之時。心不悔恨。少

欲者。少有所欲。知足者。但為法事。心不愁惱。又不求

未來所欲之事。是名少欲。得而不著。是名知足。不求

恭敬。是名少欲。得不積聚。是名知足(更有四句如上引)。然涅

槃雖多義。不出此中自他揀也。配之可以意得。

二示知足差別二。復次下初標。一者下二釋。皆兩言

何等者。如處中。應云何等處知足受用。何等處不知

足受用。以知足不知足二處不同。故云差別。下二例

知。然此皆問起之辭。即以經答。如答初云。知足雖處

地臥為樂。不知足處天堂未稱。下二例然。此三差別

相。亦釋成前清淨因果(住法但云一一雙牒何等者。示現差別義故。似未曉論意。

此一章殊失旨。尚反責昔人。毀法誑人。不覺過歸自也)。於中無自利者。欲牽故

無自利也。為知足所愍故。有自他利也。既自知巳愍

他故。二利俱有也。

遺教經論記卷第二

正德壬辰二年佛成道前二日淨確謹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