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教經論記
遺教經論記
年後。方廣分別說。豈況臨終之時。故不可廣說也。然
住法記有二意。初以戒相。對前法體。一往分二。二若
論遮性。各具體相。此則彼以法體為性戒。從戒為遮
戒。故彼謂舉遮護性也。今謂。此非論意。論正以前法
體。即如來法身自體解脫。名木叉。即此經無作體。此
體非為性重戒故。涅槃云。戒有七種。於身口有無作
色(具如次引)。前經但云珍敬木叉。明知。但舉所護無作體。
所以前但是戒體。從戒正是戒相。此非一往分之。以
無作體。非唯局性重故(若初標法體局性戒。則遮戒應無無作體)。亦非制
遮護性。若爾乃以微細防護分麤重。故非此理。則知
今明喜犯以護戒體爾。是知古德謂前木叉中。總包
五篇。并囑輕況重。二皆有理。以無作體。包五篇故。從
戒是輕。由喜犯故尚誡。又況重者乎。而住法。任運抑
揚。不知其可也。
二示今從戒義二。初戒是下指戒雙標。指正順是從
義。以方便遠離戒。正能隨順。彼根本戒為所順(順名)。解
脫。故能順亦受此名。故上云亦是毗尼相順法故。又
能順此後際解脫。亦名隨順解脫故。清涼云。隨順有
為無為二種解脫果故。次明順無作故。順後際解脫
故。
(若無作即大乘法身性。體即無為。若無表戒。體通有為。後際解脫。禪定功德。通有為。滅苦功德。通無
為)。
二依標別釋二。論從根下。初從根本戒。即順彼也。言
無作者。即戒體也。此所發戒體。若曇無德宗。依成實
論。以非色心為體。非變礙故。不名為色。非慮知故。不
可名心。即非色非心心不相應行攝。若薩婆多宗。以
無表色為體。雜心師。亦以表色有變礙。無表隨彼。亦
受色名。則表無表戒。皆色為體。故涅槃中。菩提王子
意疑。比丘善心受戒。至惡無記。應名失戒。故經問云。
若比丘護持禁戒。若發惡心。當知是時失比丘戒。佛
言戒有七種。於身口有無作色。以是無作色因緣故。
其心雖在惡無記中。不名失戒體。猶名持戒。以何因
緣。名為無作色。非異色因不作異色果(此約與色為果故。騐必有
無色體也。舊云作無作。新云表無表)。清涼云。表無表戒。皆色蘊故。南山
云。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能領
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巳要期。施造方便。
善淨心品。必不為惡。則思明慧冥會前法。以此要期
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領納在
心。名為戒體。此則所發之體。義通一切。今論正取法
身自體解脫。為無作體也(然此法身是戒身。亦正是所發無作戒體攝。二諦塵
沙無作義也。若正約大乘。本有理果)。若宣演引雜心論云。作者身動。身
動滅巳。與餘識俱。是法隨生。說名無作。此則作無作
之名爾。然上所引。皆明體也。論言如向說者。即上方
便戒。護根本者是。此約方便戒。從根本戒故。得名波
羅提木叉也。若消經解脫之本者。之之一字。是揀顯
之辭。揀從戒非順餘本。乃順解脫之本。故名木叉也。
伹約揀顯。故云之本。非約依主釋之本。次義從戒為
解脫之本。却約果依因本。乃依士釋也(因與果為本。勝依劣得名)。
二從根本所起成就戒二。論從根下。示初本。此之科
名雖含三際。正約從成就戒。因帶根本所起為言。以
根本即前際。初稟無作。體其所起。即中際方便遠離。
戒其成就。即後際解脫果故。此正約從戒順後際解
脫。故為後際之根本。
二結名二。論戒是下。初正明。
所言體者。即是本義。以中際是後際解脫本體故。約
中際能正度。由此中際從戒受木叉之名。
論此言
下。二重釋。上但言正度。此正釋正度義。三業惡為所
度。三業善為能度。三業解脫為度所到處。即彼岸也。
所以善翻惡而脫。皆就三業說者。如上云。當知三處
木叉。無復有餘解脫。下云所修行三種戒中。有如是
得失(得則翻惡為善。生解脫德)。故知。三業惡脫。即解脫彼岸。然此
皆約中際。正能度三業惡令脫。即別解脫義。清涼謂
遠離羇縛業緣。即此義也。問。此中合約隨順解脫。名
木叉。何名別解脫耶。答。若約正順義。順所起成就戒。
與後際解脫為本。即隨順解脫義。今結名中。約中際
從戒得名木叉故。約別解脫說也。其後際解脫。即次
能生功德。乃有為無為二解脫果故。下皆云解脫功
德也。然上來釋戒相等。多順小乘者。如大疏說藏攝。
而引小乘釋毗奈耶藏。演義問云。今明大乘。那引小
教。有答云。理實三藏。大小不同。今就引接教說。古來
同此。今更一釋。謂持心雖異。名意大同。故得引小(釋上
論與二記逈異)。
論能生下。二能生功德。上云後際解脫。因中際從戒
生。今云依因此戒。即依因上從戒。得生禪定智慧解
脫功德。此中即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故法華云。如
來知見。廣大深遠。無量無礙力。無所畏。禪定解脫三
昧。深入無際。皆果法也。今云諸禪即四禪。諸定即四
空定(此通大小因果。今約果法義。如下引釋)色無色解脫功德。即有為
果。及滅苦智慧。即論云彼二相順相違解脫功德。相
順亦有為。相違即無為功德。以滅有苦。契無為故。此
依藏本。若靈芝本。闕相順義。既經云滅苦。即滅三界
有苦。契寂滅解脫故。
四勸修戒利益三。初標章。二舉經。三論釋。於中三。論
曰下。初徵示。皆可知。
論一者下。二別釋有五。初持通能所。能持即方便。所
持即自體。以能護所故。勸不失得戒自體。二勸勿缺
方便。是能持相。三順勸離過。成三業善法。即上三業
解脫。能生功德也。四反勸可知。五總勸。既知上得失。
故云是以當知戒為第一等。上能生即禪定智慧。今
所生即安穩處。離三界苦。得涅槃樂。非戒不成也。言
三種戒中者。即上三勸。三業離過成德。乃止惡行善。
故云三種戒。餘皆可知。
二修習對治止苦功德三。論巳說下。初結前標後。由
業感苦。故次來也。論是中下。二開章標示。以樂治苦
故。能治約三昧樂也。
初根欲苦中二。初總徵。此雙徵下二科。此二是色心
總報。躡前苦治。故次來也。
二別釋二。初根放逸苦二。初舉經。二論釋三。初總示
能所治二。論曰下。初所治根。即眼等五色根。識所依
故。能發識故。俱舍頌云。了自境增上。總立於六根。長
行云。增六識身。眼等五根。於能了別各別境識。有增
上用。第六意根。於能了別一切境識。有增上用。故眼
等各立為根。今雖護五根。不入五欲。而次論意通於
六根。而言苦因果者。即此根放逸是苦因。此苦因當
體。即是苦果(住法。通以因為集業。果謂感報。而論但約此根放逸。是苦因果爾)。
論
依淨下。二能治。言依戒淨三昧者。即經云巳能住戒。
躡前巳住。名三昧故。即標下戒護也。言方便攝念者。
即經當制五根。且令當制。即是方便。制即攝念。能制
五根。標下念護也。下以此合為戒念護爾。上總三樂
為能治。此中別以淨戒三昧方便攝念。制根苦也。而
住法謂淨戒者。即躡前文。對經初句。三昧方便等。即
指當經對經次句。非唯失於論旨。抑亦破句節文。彼
又云淨戒攝念。即下戒念護。三昧方便。即下智護。然
下云三昧方便者。乃在戒念護中。何得謂智護耶。此
乃公違論文。
二徵釋後意。初徵有二意。一徵云。眼等六根。今何說
五耶。二徵云。由意根放逸。五根方入五欲。何但說五
根耶。故釋中亦二意。初以五根皆色。意根非色。故先
制五色根。次科即制意根。意即是根。是心法故。後示
下釋第二徵意。文雖但云五根。義實在意根中制。故
有二治。皆不離意根。以經皆云縱者。即作意起故。論
下釋假令縱之云。不作意起故。反顯縱則作意起也。
故論謂後示意根中。有五根等。以五根入欲境。皆由
意根通緣故。二對治皆治意根中五根。由所治名動
念不動念。動念則作意起。不動念則不作意任運起
也。故下以戒念護并智護中治重者。同治動念。以智
護中治細相習障。即治不動念也。故第二徵釋。不同
初義。分意根在後科。但約當科釋也。文雖說五。意乃
通六。雖有二義。下釋文中。正用後義也。若住法記云。
五根是別。互不相通。意根是總。通緣非礙。相續過去
二種五塵。皆意所緣。則顯意中通攝五根。總別既殊。
對治各異。故不可合。所以分二種治法。動念對治。即
當科戒念護。治根苦也。不動念對治。即後科三種三
昧。治欲苦也。評曰。既分總別名治。亦是當科治五根
之別。後科治意根之總。即違論謂意根中有五根二
種對治故。則二對治。皆治意根中五根。何曾分總別
二治耶。又以動念不動念。皆為能治。分為二科者。且
彼前既以淨戒攝念。為戒念護。乃是能治。攝念既為
能治。動念豈亦是能治耶。又以不動即三種三昧。正
治意根。總具五根者。亦違論二種對治。皆意根中五
根。如何獨此治意中五根耶。故上二科。全失論旨。
三依別開釋二。初戒念護治動念之重失二。初有戒
念之益三。論戒念下。初總示根益。經從勿令至苗稼。
其身戒制色根。正念制意根。故通名戒念護也。
相
似即喻身戒下。二別釋也。心戒念義也。身即五色根。
由戒故淨。即乘前任戒也。戒為能牧。根為所牧。如牛
種種色。即五根不逸。正念成就。而不行者。上身不逸。
由心不行。乘前當制五根也。以制心念不行。則五根
不逸也。故以執杖。喻正念成就。
正明意根中。有五
根對治。心杖既執。即五根之牛。不犯五欲苗稼。二記
以種種心為五識。非也。以五根皆瞥爾落謝。意識於
中執受。令種種心不行。唯執正念。不受外境。亦三昧
成就相也。正是意根。況論以色心分戒念。義甚顯然。
論以戒下。三雙結。初句躡前身戒清淨正念成就
(前經云當制五根。帶方便為言。令正念成就也)。故名戒念成就。成就即具三
昧。故次云三昧方便。及正念功德等。謂既成就戒念。
即三昧現前故。修三昧之方便。及三昧中正受功德。
皆無滅失。此則三昧之方便。乃能入三昧也。三昧之
正受。乃巳入三昧。於三昧中。所作正受。具功德也(即定
中不受餘受。名為正受)。不同上方便屬於攝念也。此中正同十
地論文勢。故彼論云。是菩薩入此三昧。善知三昧方
便。乃至三昧所作正受(此三昧。與受不同。非正約三昧此云正受說)。言不
犯苗稼相似法者。謂若犯苗稼。即後反結實。是趣欲
境。失於功德。今喻不犯。後必結實。即不失功德故。周
禮注云。種穀曰稼。如嫁女以有所生故。此則苗稼不
定喻欲境。亦不定喻功德。不犯則喻不失功德。犯即
喻失功德也(舊謂但喻欲境。住法謂喻功德。二皆未能盡理)。
二無戒念之失。論復示下。初總標失藏本。具云復示
無戒念失(一句)。上上損心故(靈芝本無損心二字。以失上上故。為一句)。即上
句標失。下句示義。二別釋義。三論氣分下。初氣分難
治。兼下二科。皆釋上上損心也。
次說下。二無對難
治。於中無治。即對經無轡難制。難治即對經牽墜坑
陷。復示下。三重障須慎。言相似。即對經如被劫害。不
相似。即對經殃及累世。此不相似。復顯因果。深苦云
又也。餘可知。住法云。上之三段。初明現世增廣。次明
來報墜墮。後明受報無窮。苦顯上上損心也。
二智護治動不動重輕障二。論向說下。初乘前標後。
前住戒制根。成就三昧。為戒念護。今說三昧之觀。故
云智護。經中者字。非是牒人。故次云三昧觀也。
二
約智治障二。智者下。初治現行麤重動障。三昧即心
一境性。為正定。復言觀者。即三昧之觀。依主釋。即淨
戒三昧之觀也。亦即定之慧。故云智也(住法云三昧即慧。非也)。
彼即縱五根也。故縱即戒定不成。多重障也。此縱逸
約作意起故。以觀治之。亦治意根中五根。餘可知。
二治細相習不動障三。論重者下。初躡徵。可知。
是
中下正釋。言細相習障者。即微細相熏習氣也。雖不
作意。亦任運起者。此非深觀。莫治所治。即前不動念。
以不作意起故。深觀現前。自性即滅故。
論於此下。
初釋。經假令縱之。有二義。初云於此處有時則有。無
時則無者。此微細相習。起滅不定若觀稍劣。細習力
故。即於此處。任運縱之。名於此處。有時則有。若觀智
稍勝。細習力脫。只於此處不任運縱。名無則無。而不
作意縱之。而云假令縱之者。但觀劣故。經假令之言。
含縱無縱也(住法云。即五根處。時有時無。不常有故此非也。若時有時無。則有時則有。時則
有無義。今論不爾)。言不作意起者。第二義也。此細相習障。不
同前麤重作意起故。但由觀劣暫起。故縱起爾。此對
前麤重釋也。言勢無自立者。既由觀劣故起。非作意
起。(〔作意起者〕)勢有共立。觀劣起者。勢不獨立。雖暫起還滅。
故經云皆亦不久。言性是無對者。觀勝則性無對故。
既觀起性習滅故。復云不相見也(此同斷惑智在生時惑。在滅相。惑智
不相見。今亦爾)。若爾何以經云見其磨滅。次下即釋也。
是
中下。三徵釋。言示現見時說者。今云見者。依觀現時
說也。以觀智昧劣故任運起。今觀智現前。彼即無對。
故次云彼無現故。又滅見故者。彼既無可見。則彼滅
於見時也。故云滅見正見。經見其磨滅也。
二欲放逸苦三。次說下。初標章。二舉經。三論釋二。論
曰下。初示苦本。此心性差別。欲放逸。亦同前根放逸。
是苦因果。然前根此。若對前二義中初意。今心性差
別為主。是五色根所依。即是意根。此意根攝一切心
差別(例如十二處。則意根攝心心所等)。若對前第二義。前五根巳在
意根中對治竟。此云五根心為主者。既前意根中。巳
明五根對治。則顯此心居然為主。此即別開一意根。
顯心性差別而治之(例如十八界。於一意根。開成七心界故。今明心為主也)。
二明對治二。初總遮生過二。論應知下。初正明。自即
心。他即根。故制心則自佗過息。勤遮者釋經好制也。
何故下。二徵示。心性差別。即是障法。能障三昧故。以
三昧是心一境性故。
二釋能所障三。論何者下。初雙徵。三昧下。二別列。三
雙釋二。初三種障法三。初心性差別障二。論心性下。
初通示。是中下。二別釋。言修無二念三昧者。者之一
字。即修三昧人。謂誡修三昧人。於此貪等差別。知可
畏故。專修一心。而制三也。於中四喻相似者。毒蛇喻
嗔。惡獸喻癡。怨賊喻貪。大火喻等分。清涼云。經論多
說四者。取其三毒。為不善根故。言等分者。雜集云。住
自性煩惱。遠離猛劣。住平等煩惱故。隨境勢力。煩惱
現行故。釋曰自性煩惱。謂勝境貪心則增。劣境貪心
則劣。不同上三。於劣境亦起上品貪等(由上三無。問勝劣境。皆起
猛利三毒故)。或與境等。名為等分。又於所起。無偏勝劣。故
云等分。問。今論云貪等四種。何不如次配貪嗔癡等
分。而以嗔癡貪配次第耶(此舉住法〔記〕義。為難)。答。以論釋文。多
順義便。不依文次。如常標舉。則云貪等。若合喻。須順
相似法。故下配三種三昧。亦從義便。不依文次。若以
貪配蛇等。於義不順故。言復示下釋經甚字。并未足
喻也。
二輕動不調障二。論輕動下。初通示。二別釋二。初釋
輕動不調二。論於中下。初輕動障。言轉識者。即前七
識。依根動故(前五識依自根。第六依第七意之識。故第七末那即意。意即識故)。如猿
得樹。依樹轉故。後速疾故者。即經輕躁(躁者)。疾也。獨言
轉識者。以第八無覆無記。無輕動義故。不依根故。
但觀下。二不調障。百喻經云。昔有貪夫。於野求蜜。既
得一樹。舉足前進。欲取蜂蜜。不覺草覆深井。因跌足
而亡。舊有此事。今舉事以取法。不取為喻也。故論不
云相似法。但作法直釋。却以狂象合之。言有曀者。以
伹觀蜜樹。不見深坑井。即為密所曀也。言不見未來
者。以前見蜜名見在。不見深坑。名不見未來。又由坑
在前而不見。驗知巳有曀。為坑所障礙。故云坑障礙
義故。言二種障礙者。見蜜不見坑。為坑所陷墜。不如
意處。即生處礙也。既不見深坑而墜。即雖見蜜而不
得。反受困苦。故云困苦不成就也。意謂。修行者不調
自心。只成困苦。不得成就也。言狂象相似法者。以喻
合事也。象無鈎而不調。故墜穽而困苦。修行者無調
柔三昧。則欲心修因。只成困苦。爾生處即淪墜。故云
相似法也。然則經文。先併舉其法。次併舉其喻。而先
合觀蜜等者。文連次故。次合動轉輕躁者。法喻易知
故。騰躍即象無鈎。踔擲則猿得樹。故切韻云。踔者猿
跳也。難可禁制。謂象無鈎猿得樹。法中即無二三昧
也。
急挫下。二示不動調伏。初對輕動故。挫之無動。
次對不調故。攝入調伏。
失諸下。三失諸功德障。可知。
無二下。二三種三昧。前對三治。故須明三三昧。今配
經文。故少不次(以此驗知。前合毒蛇經。順〔順〕義合故。不約貪嗔等次第也)。
二多食苦對治二。論巳說下。初結前標後。前根欲色
心是所資。今食是能資。故來也。
二依標別釋二。初
舉經。藏本正云趣得支身趣自除惱。趣略也。以饑瘡
未愈。略止饑渴爾。何暇生增減。而多求耶。而靈芝本。
皆作取字。故以藏本為正。
二論釋二。初立義二。論曰下。初示障。即少食無食三
昧障也。二明數論食有下。初標列名數。言食者。俱舍
云。夫名食者。必先資益自根大種故。食有四種。彼論
頌云。有情由食住。段欲體唯三。觸思識三食。有漏通
三界。長行云。經說世尊自悟一法正覺正說。謂諸有
情。一切無非由食而住。何等為食。一段。二觸。三思。四
識。段有二種。謂細及麤。細謂中有食。香為食故。及天
劫初食。無變穢故。如油沃沙散入支故。翻此為麤。如
是段食。唯在欲界。離段食生上界故。唯欲界繫。香味
觸一切皆為段食。自體可成段別。而飲噉故。謂口鼻
分分受之。觸謂三和所生諸觸。思謂意業。識謂識蘊。
此三唯有漏。通三界皆有。又云。如何世尊說食唯四。
就勝說四無失。故頌云。前二益此世。所依及能依。後
二於當有。引及起如次。長行云。謂初二食。能益此身。
所依能依。後二食。能引當有。能起當有。言所依者。謂
有根身。段食於彼能為資益。言能依者。謂心心所。觸
食於彼能為資益。如是二食。於巳生有。資益功能。最
為殊勝。言當有者。謂未來生於彼當生。思食能引。思
食引巳。從業所重。識種子力。後有得起。如是二食。於
未來生。有引起功能。最為殊勝故。雖有漏皆滋長有。
而就勝能。唯說四食。前二如養母。巳生故。後二如生
母。生未來故(若大乘識。通八識。小乘唯六爾)。今論云。心心數法食。心
即心王。心數即心所。就資益功德。增勝義邊。正唯觸
思識三食也。然則前四心供養等。正約三毒供具受
用貯積義說。非但以食為供。此中唯局於食。雖云心
心數法。正約觸等為食也(二記直指前四心供養。不善分別也如此)。
若
多下。二通擇障治。何故段食。不說治法。唯心心數法
食方便對治耶。答。以段食唯在欲界。欲界無定。故多
段食。則去禪定遠。然段食不通上界易知。故但云去
禪定遠。其心心所法食。既通三界故。別約欲界說。心
心所法食。違上界禪定故。以方便對治。而此方便。即
是少食故。以欲界散心。同多段食。皆障上界禪定故。
少食即得定。得定則生上二界故。然此論文。於方便
對治。故下合云成就少食三昧故。以次段論便牒云。
如是二種三昧。故知論脫也(而住法記。謂去禪定遠下脫。若爾少食三昧。唯
治多段食。即違下文。心心數法食多。三昧功德。不現前故。又宣演。謂後合云成就少食無食三昧故。此亦違後
示第一義心三昧中盡。既復示三昧中。各不應加少言。由是二記。此一科太意俱失)。既心心所
法食。欲界與定相違方便對治。反顯心心所法食。不
與上界禪定相違。正是色無色定。所依止故。以第一
義心觀中方盡。成就無食三昧。故論云復示等也。論
文巧略。以欲界與定相違。反顯上二界不相違。以第
一義中盡。顯上二界心心數法食不盡。此則以欲界
并出界。顯於上界爾。由此義故。世親攝論云。一不清
淨依止住食。謂段食等四食。令欲纏有情。不淨依止
而得住故。二淨不淨依止住食。謂觸等三食。令色無
色纏有情。淨不淨依止而得住故。由此依止。巳離下
地諸煩惱故名淨。未離上地諸煩惱故名不淨。是名
淨不淨依止。如是依止。由觸意思識食而住。除段食
故。評曰。攝論對今論。知色無色界。由少食方便。得禪
定名淨。未斷上二界煩惱。為不淨故。今論第一義心。
方盡觸等三食。名無食三昧也。是知少食三昧。治欲
界多食。得上界定。而住少食三昧。以無食三昧。通治
三界。得出世第一義心。盡有漏心心所法故也。
二釋文。論如是下躡前徵列。以六種功德。為能成就。
二種三昧。為所成就。列名可知。
二依列配釋二。此六下。初配前。然經文但有能成就
六種。其所成就二種。意在文外。唯配六種。義顯二種
三昧爾。
二正釋六。初受用對治功德成就。受諸飲食。約段食
為受用故。當如服藥。明受用時。行心即心心數法食。
此是對治。既如服藥。為治饑瘡故。不應多食。住法云。
律中具有四藥。食味為時藥。諸漿為非時藥。酥蜜等
為七日藥。草木金石不住為食者。為盡形壽藥。前之
三藥。通歸飯食。今經意謂。受上三藥。當如有病服盡
形藥耳。平等觀功德成就。於好於惡。此通四食。勿生
增減。即心平等。謂正心心數法。行心受段食時。即無
增減。即心平等。此第一義心也。然好惡食。無增減事。
如出耀說。惡生畏王。請一比丘。勅宮中精細飲食食
之。食巳辭去。王問食訖耶。答巳訖。王意其麤惡。觀色
不悅。復請明日更食。比丘受巳生。王自躬造細妙上
食供之。食巳問曰。食為甘美耶。答曰如食所食。王恚
怒。躬自造食。道人但言如食所食。復請明日食。受巳
即以苦酒煑𧰉豆食之。食巳問。食甘美耶。答曰。如食
所食。王問。道人好惡。皆云爾耶。即說偈言。如管占蔔
華。出油用膏車。臰脂膏致遠。豈責好與醜。百味食續
命。支形得行道。苦酒𧰉豆食。全命何假彼(此正平等觀也)。三
究竟對治功德成就。此明以食支身除饑渴者。合是
色身。何言法身耶。答。即於行心受段食。支身色身時。
即心平等。無有增減。此平等觀心。即事造理。契合法
身。究竟無饑渴也。問。若爾應云平等觀攝法身。何言
法身攝平等觀耶。答。若約支持。觀為能支。法身為所
支。今約攝持故。法身攝平等觀也。例如飲食能支色
身。即是色身能攝受飲食爾。四顯示平等觀功德相
似成就。前二法。此喻也。蜂喻比丘。採華喻受好惡食
(採多種華。如得好惡食)。但取其味。喻即事取平等味以支法身。
不損色香。喻勿生增減。既不生增減。則心平等觀法
得成也。故復云示現非壞法觀故也。住法云。南山戒
疏。釋略教偈。不壞色香云。喻不多求壞俗士信。與此
不同。不煩和會。今謂。彼正取今經無得多求壞其善
心。以釋彼偈。故云爾也。但下經非是合前法爾。亦由
論本久藏。古德未見。故作此釋也。若以今論會彼偈。
雖喻依是同。喻體少異。若不損法觀。亦與今同。彼偈
云。譬如蜂採華。不壞色與香。但取其味去。比丘入聚
然。不違戾他事。不觀作不作。但自觀心行。若正若不
正。以入聚合採華。以不戾他作不作事。合不壞色香
(上皆約他。而與今約自為異)。以自觀身行合取味。此同今論意。以
觀他事。既損色香。則失其味。不壞他事。意在自成觀
法也。偈云。但自觀身行。非約損他信心。但彼取次云
壞其善心。故作此解。以今論觀之。似覺失意爾。五不
虗受用功德成就。受為除惱。豈假多食。損道業耶。故
非虗然受爾。此亦通二。一段食除饑渴。為療形苦。以
成道業故。二不起貪等思業。滅除煩惱。出耀經引僧
迦羅剎云。猶如多捕眾鳥。藏在大器。隨時(瞻眎)養食(以時)。
毛尾既長。隨時剪落。選其肥者。日用供厨。中有一鳥。
內自思惟。若我多食。肥則致死。若饑不食。復致喪身。
宜自料量少食。貪損膚衣毛悅澤。當從籠出。如其所
念。即便少食。衣毛悅澤。使從其便。彼修行人。亦復如
是。內自較計。如我多食。便自瞢瞢。不得修道。不獲思
惟善法。惡法滋甚。皆由多食。不至獲佛。契經說。有五
苦患。一大便數。二小便數。三饒睡眠。四身重不堪修
道。五多患食不消化。六知時功德成就。多求則不知
時故。壞善心也。心數法多者。謂若多食。則舉心多求。
故少食三昧。不得現前。唯知時而求此功德。能成就
少食三昧也。然論文顯少食三昧。而約心心數法食
明者。驗知住法謂。少食三昧。脫在多段食下。足見非
也。言方便時計較者。即經籌量牛力所堪多少故。喻
中計挍牛力多少堪任故。法中思惟合受幾許飲食
爾。即知之方法便宜也。言成就法相應者。即經不令
過分以竭其力也。不過牛力之分。隨力而用之。則牛
力不竭。即知成就時也。故言相應。言示不多食過者。
喻中即不用牛力。過分法中。即不多食過分。由此故
名少食。上六功德中。初名受食如藥。五即受以除惱。
六即不多求故。成少食三昧。二明平等觀心。三則觀
成理現。四以喻合之。共顯第一義心。成就無食三昧
也。
三懈怠睡眠苦對治二。巳說下。初結前標後。前治多
食。是能起。此治怠唾。是所起。故次來也。
二依標解
釋二。初舉經。二論釋二。論曰下。初示能治。不倦。即下
精進。思惟。即下思惟觀察。二皆治懈怠睡眠故。
二明所治二。論是中下。初怠睡共說以明意。初徵有
二意。初問云。怠睡二法。身心不同。何以共說耶。二問
云。怠睡二法。各別有體。何故共說。然怠以懈怠為性。
睡眠以昧略為性。既身(心二)體不同。應各別為障法。故
今徵起也。示現下有二釋。前徵意。初身心相假故。謂
心怠故身悶重。身重悶故心怠。故云此二相順。謂互
相順故。成一苦。二由五蓋中。此二共說故。今亦共說
為障。故俱舍云。佛說五蓋。一欲貪蓋。二瞋恚。三惛眠
蓋。四掉悔蓋。五疑蓋。釋中云。何故睡眠懈怠二。各有
體合立一耶。食治用同。故合立一。食謂所食。亦名資
糧。治謂能治。亦名非食。用謂事用。亦名功能。由此惛
眠雖二。食非食同。何等名惛眠蓋食。謂五種法。一𧄼
瞢。二不樂。三頻申。四食不平性。五心昧劣性。何等名
此蓋非食。謂光明想也。是二種事用亦同。謂俱能令
心性沉(上皆論文)。評曰。既五蓋中。以惛眠。共為一蓋故。今
云五種定障中共說故。而言定障者。論又云。色無色
界。無有不善。然此五種不善故。唯在欲界。據此五蓋
唯在欲界。正障上二界定也。此約五蓋故。眠怠義類
不別。若小乘法相出體。則眠怠有殊。而住法宣演。皆
列第四蓋。云睡眠蓋。乃云由眠睡中。無別懈怠。故知
共說。若如上引釋。定見其謬解也。二以睡含怠以釋
文二。論於中。初約緣標揀。以羅漢有餘身。在欲界者。
由心淨故。雖不從心惛睡。然亦從食從時。而起睡故。
以彼下釋所以。有二。一見思皆斷故。不從心起睡。二
無所蓋。即無染心也。然惛眠蓋。唯在欲界。尚不為上
界見思所染。況下界煩惱。而能蓋耶。故無所蓋。反顯
欲界眾生有所蓋。故從心起睡。皆具三也。
二依標對治二。論是三下。初合治前二。若從心起睡。
而修行有觀慧者。即能折伏。若因食時起者。雖羅漢
有所不免故。非情進不能抑挫之。故分前二唯精進
治也。初二句。釋經晝則下至消息。言無始未斷者。即
睡蓋也。故宜精進爾。經中善法即禪定等。以欲界習
禪等。若時節至。恐起睡思。故以誦經而為消息。息即
氣息。乃睡息也。故以誦經而消遣之。復示下。即經無
以睡眠等。以二乘現身上得果。今引彼故。云無令一
生空過。當有所得果證也。住法謂。聖道之言教在二
乘。論通佛道。豈論約大乘佛道。同小乘一生而得耶。
又經豈定在二乘耶。不知大乘方便引接下機故爾。
此亦經論双迷。
二別治後一二。論自餘下。初總示。以下經文。明觀智
等。皆治從心起睡。但前云勤修善法。亦含觀慧。下明
觀智。非不用勤。大分而料。故分二治。
二別釋二。初是中下。初標。二釋二。初思惟觀察對治。
二。一者下。初觀五陰無常。先觀五陰生滅敗壞。經云
無常之火。即觀諸生滅也。燒諸世間。即壞陰也。智論
世間有三。一五陰世間。二眾生世間。三國土世間。今
當第一。以五陰不一。故云諸。而言世間者有二義。一
隱覆義。隱覆勝義故。二可破壞義。三世所遷故。間者
墮在虗偽中故。世即是間。故名世間。今通上二義。而
皆觀破也。復示下。既念無常。早宜求度。不令縱心起
睡眠也。意謂。若不念無常。從心起睡。則禪智不得現
前。常在下界。不能自度三界也。復次下。三觀陰等常
害。陰界入者。亦云處。俱舍頌云。聚生門種族。是陰界
處義(此頌義別)。愚根樂三故。說蘊界處三(此頌立三所以。義如常說)。以
諸經論。多以賊喻根識等。能害財命。此三科法皆色
心。煩惱如賊。能害法財慧命。過於怨家。故以勿睡而
覺寤也。論正覺。即經驚寤。
二淨戒對治三。初明淨戒三。論二者下。初揀顯諸記。
皆云定共戒也。揀前別解脫戒爾。清涼云。揀異定道。
故云別解脫。今却以定共揀前(馬鳴清涼。雖左右。而義同也)。前科治
心起睡。但令觀陰等。折伏睡蓋。故經云勿睡安可睡
眠。此名禪定相應心戒。正令。斷下界睡蓋。得上界禪
定。相應離欲安穩故。此下經謂摒除既出。則前以觀
伏惑。此以戒斷惑。既是淨心戒。故不同尋常謂戒如
捉賊。定如縛賊。慧如殺賊。此約別解脫戒說爾故。今
淨心戒。正斷睡蓋也。六種下正釋。六種境界心等者。
住法云。六識妄心隨塵起滅。結成妄識。名境界心。積
習膠固潛伏淨心。故云安住。此亦無根之談。何者。經
云煩惱毒蛇睡在汝心。即六種煩惱。應是貪嗔等。貪
等是心所。而云六識。乃是心王義。不與經順。又云潛
伏淨心。論約能治。即持戒鈎。此能治中。豈容睡蛇潛
伏而住耶。若謂心本無淨。煩惱故染者。轉不相應。以
本淨心。約性淨說。今云淨心。約戒能淨令心清淨。故
名淨心戒。正約摒蛇令心室淨故。豈論約本淨說耶。
何疎謬至此。今作四解。一若亦作六識心解者。貪等
則六識相應心所。約所目王。故云六識心。此托境起
心。名境界心。言安住自心者。即賴耶識。以含藏雜染
種子故。此六識相應煩惱種。安住賴耶。如睡蛇在心
也。二直作六種根本煩惱解。即貪嗔癡慢疑惡見也。
此六通喻毒蛇。於違順等境起故。名境界心。此心所
與心王相應而住。名安住自心也。三作欲界六種俱
生煩惱解。即貪嗔癡慢身見邊見也。此六雖名俱生。
亦托境起。名境界心。與心同事。即安住自心。謂與妄
心俱故。故名俱生。正安住義。此通種現。四作欲界六
種俱生隨眠解。即俱生種子也。正同今睡在汝心。眠
伏不起故。然上四解。皆是所治。以淨心戒治之也。能
治經文可知。然據論。特云六種境界心。必經論自有
出處。上雖四解與義相應。苟諸達識見有所出。異明
示之。度幾理量有歸也。
三顯益二。論復示下。初順明。睡蛇出則遠離下界諸
煩惱纏。此離過也。安眠則安穩得樂。此成益也。次說
下。二反顯。下地欲界有睡蓋故。如蛇未出而眠。雖似
安穩。而蛇未出。實非安穩。此無慚耻故爾。反顯出則
成安穩相也。
又示下。二治法勝能。自地清淨等。即慚服於諸莊嚴
最為第一也。他地無過。即經慚鉤制人非法也。若諸
經論。慚愧相別。而羞恥通二。今論即以慚耻。通於愧
義。故釋自地莊嚴。他地無過。通約慚義爾。別則自約
慚。他約愧也。故涅槃云。慙者自不作惡。媿者不教他
作。慚者內自羞恥。愧者發露向人。瑜伽四十四亦云。
內生羞耻為慚。外生羞耻為愧。成唯識第六云。慚者
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
愧者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
為業。此上所引。皆以自他。分慙愧別也。羞耻通二。今
論雖存自他。似義含慚愧。而經但云慚愧之服。慚如
鐵鈎。驗知。經中以慚攝愧也。然自地則如服。以淨戒
之慚。自莊嚴故。他地則慚如鈎。以淨戒之慚。令他敬
畏故。良以禪定相應淨戒。名為慚耻。故復云是中等
也。言勝餘戒莊嚴者。亦揀別解脫戒。以別解脫戒。同
名莊嚴。而淨戒之慚。莊嚴最勝。故經云最為第一。今
復揀者。意如後釋。而住法。引婆沙戒如瓔珞。老少中
年常服好故者。此正所揀餘莊嚴也。
是故下。三勸修莊嚴。勝莊嚴者。即慚耻也。故六類心
所中。無慚無愧。名大不善地法。翻此成大善法。故勝
餘也。常修者。即勿得暫替也。論示遠離等。反勸也。藏
本云。損自他故。靈芝本云自地地字傳寫之誤。復示
有無下。上既以慚攝愧。此亦以愧攝慚。故互舉爾。涅
槃云。無慚愧者。不名為人。故云謂與獸無異也。
三修習對治滅煩惱功德二。論巳說下。初結前標後。
前止苦果。此滅惑集。故次來也。問。何故苦言止。惑云
滅耶。答。以小乘滅惑。不滅報故。今引接教故。苦但云
止。止後苦故。若先作定業所感者。亦不滅。如羅漢餐
沙等。若爾何故。業但云對治耶。所以然者。由惑起業。
惑既云滅。業可知矣。由業感苦。苦既云止。業可知矣。
故雖不言。影下二科。止後業不起。宿業滅除也。
二依標解釋二。於中下。初總標。示三種障者。即瞋恚
貢高謟曲也。示道者下。三種對治道也。即堪忍道無
尊勝心直心也。又以三段經文。皆云入道。此三障皆
妨聖道故。三種對治。皆示道也(初云不名入道智慧人也。次云何況出家
入道之人。後云入道之人則無是處。初云則自妨道。後云與道相違等)。所言道者。雜集
論云。由此聖道。是諸聖者證真如路。是故名道。
二別釋三。初治瞋恚障二。初舉經。二論釋二。初總示
二。論曰下。初所治障。此即六根本中一數。獨舉此者。
大疏云。若據煩惱自他。障菩薩道。瞋恚最重。餘悉名
輕。華嚴云。一念嗔心起。百萬障門開故。今障菩薩自
他二利堪忍道故。唯治此也。示現下能治道。上既標
示道。今示堪忍道也。即經縱恚則自妨道。不忍則不
名入道。受欲則不稱出家行道。故總示忍智為道。不
忍非道也。
二別釋四。初示行安苦道二。初別釋行相二。初三業
清淨三。論修行下。初身行清淨。堪忍地者。據無著般
若論。於十八住中。即第十三忍苦住。當信行地。即三
賢位也。以住此位中。方堪忍種種苦惱故。而經伹云
支解攝心無嗔。何故言種種耶。故次云無輕重對故。
以重害對至。尚能堪忍。輕者不言可知矣。以未至三
賢。但能忍輕對爾。今舉重況輕。明輕重皆忍。住法云。
通命末世凡夫。亦得住堪忍地。古人雖依教相。分辨
地位。然經言支解。是舉深況淺。論云忍地。是引聖勵
凡。且臆說為正。教證為非。何妄至此耶。言此示幻化
法身成就者。釋能忍所以。此菩薩由觀幻化法。得成
就故。以幻化法為身。故名幻化法身。所以能忍地(住法
以幻化名緣生。以法身為清淨平等。尤覺穿鑿)。
又復下。二口行清淨可知。
復說下。三意行清淨。若縱恚心。此障二利。經則自
妨道。則自利道障也。其所妨之道。同下不名入道之
智慧自體。又下亦云善法者。自利智慧相故。謂既縱
恚心。乃妨道智也。經失功德利。利他功德障也。復云
顯示功德(利他)智慧(自利)二種心行淨故。釋經反顯二種
心行淨也。如羼提仙被割不嗔。自既入道。亦令歌利
王。生善發心。得功德利也。
較量下。二較量勝相。以前持戒。淨治邪業。并三昧樂。
治止苦。與今忍智滅煩惱。成戒定慧三學。故云眷屬。
但前治業苦。較今滅惑。有所不及。故云持戒苦行不
及忍德也。論於中下。摘難解經中苦行中之行字。故
牒云於中行者(前後論。摘難牒釋。皆爾。如次云於中道者。乃摘牒不名入道中之道字也。
而住宣演云云。廣作體勢。都迷文意。不足摘辨也。故上解眷屬。亦復無稽)。言三昧功德等
者。即前三昧樂功德。對治根欲多食怠睡三苦故。今
約所治因能治。故云并苦行。即治苦之行。名為苦行
也(二記莽鹵可笑)。然此修習世間功德分三科。對治邪業。則
贊戒為第一安穩。二治止苦。則贊定慧相應。淨戒中
慚為第一莊嚴。此約忍智滅惑。則通較上經不及忍
德。則知經所攝機不一。隨人好尚各別贊之。正如問
明品云。佛知眾生心。性分各不同。隨其所應度。如是
而說法。慳者為贊施。毀禁者贊戒。多嗔為贊忍。好懈
贊精進。亂意贊禪定。愚癡贊智慧等。今為毀禁無慚
多嗔眾生。各贊一法。亦是經文次第戒定慧三。至此
顯忍智。地位勝故。故校之不及三種。下二通結示名。
示前二科名行安忍苦道。若瑜伽。此忍苦有三相。謂
耐怨害忍。安受苦忍。諦察法忍。今皆具之。支解不嗔。
即耐怨故。不出惡言。安穩受苦故。不縱恚心。諦察法
故。
二顯示安樂道二。次說下。初標。真如觀。即理觀也。亦
即寂觀真觀。下約甘露喻無生法。體即是真如。為安
樂道也。即反顯前三業淨等是事觀。亦幻觀假觀。故
上云幻化法身故。若約地位。此當初地巳上。得無生
法故。今明忍行。既云無生。即無生忍。約仁王五忍。當
七八九地。清涼云。然約實位。初地即得無生。若約寄
位。當七八九是也(以初地。證空無我。名無生法忍也)。又明有力大人。
非登地而誰。今經正意。乃勵能行。亦約地前三賢。効
登地用心觀爾。況此觀成。即入地故。
二釋二。論成就下。初順明有智。成就。即經能行。觀智。
即經忍字。
二反顯無智二。論又顯下。初通釋可知。
是中下。二別示。言不如法受者。反顯登地方如法受
也。甘露即長生不死之藥。乃安樂法。故科謂安樂道
也。喻無生理。既曰無生。亦即無滅。故十忍品云。若無
生即無滅。無滅無生。方曰長生。如甘露也。涅槃名甘
露滅。亦此義也。無生體。即是真如。於中下。摘難解道
字。問。經反顯入道智慧。道是所入之理。智即能入。何
論主以所入。謂示智慧自體耶。答。以不忍為嗔。忍即
是智。此緣集相。說名能入。無別自體。即以所入理為
自體。以是根本無分別智故。故次反顯不壞善法。為
智慧相。今約所入聖道。為智慧自體也(住法謂。由智慧入道。入道
為慧本。故云自體。若爾由慧入道。應智為道本。何忽反此耶。如上戒為解脫本。下明直心為道本。於義可見)。
三明過患常護二。復說下。初通釋經從所以至無過
嗔恚。於中下。二別示。以論配經文顯。伹經中常當防
護。通上則防火。通下則防賊。餘可知。
四世出世相違法二。論復示下。初世間功德。即經自
制也。雖無出世白淨法。而亦自制。成世間功德。苟或
起瞋。斯猶可爾。以白衣世間許受欲。即違順法。既此
違白衣受用(違即違情。順即順情。此違順情欲。名受用義。同前四心分供養名受用。亦受用
約心故)故。違境現前。不能抑忍。而縱起嗔。亦未違理。故
曰未畢竟相違故。
二出世間道二。論次示下初法。
言於世間受用二法中者。即上白衣違順得受用此
二法故。前未畢竟違。此一向違故。餘者下二喻。郭璞
云。雷之急激者。謂霹靂。莊子曰。水中有火。乃焚大塊。
即霹靂火。
二治貢高障三。初標章。前嗔通障自他聖道。今貢高。
別障自聖道。故次來也。二舉經。三論釋二。初明能所
治二。論曰下。初總示。初句標障治。示現下能治。自有
尊勝心。則輕賤他身故。無尊勝心。則成行也。遠離貢
高。即所治。經言憍慢。釋以貢高者。以二皆貢高故。以
總目別也。別則二義不同。百法謂。憍則於自盛事。而
生染著。醉傲為性(此隨煩惱)。慢則恃巳。於他高舉為性(此根
本煩惱)。俱舍亦云。慢對他心起。憍由染自性。此中治細
故。論釋經疾滅云。遠離微起故。細者尚治。麤可知矣。
所以第二治此障者。有二意。一亦由好犯。二是深障。
以慢有七九。通見修斷故。俱舍偈云。慢七九從三。皆
通見修斷。瑜伽大集亦同(謂九慢從三慢起。謂一慢。二過慢。三𢍉劣慢也。其七
九慢。名義如別)。又由我慢。與識中四惑。俱障聖道深故。此別
治憍慢。對於自他。同名貢高故。
於中下。二別配七句。皆輕賤身心行。離貢高故。故云
有七句行遠離也。一中。以頭為尊勝。頂復最上。故云
上上。又剃削為先。故云先折。二中。餘處者。非唯除髮
捨冠冕之飾。抑亦身徧捨所佩寶玉等餘好也。玉藻
云。古之君子。必佩玉。唯喪則否。君子無故。玉不去身。
故今皆捨。三中。以五方正色或間色等。為好心故著。
出家異此。故著壞色衣也。四分云。上色染衣不得畜。
當壞作袈裟色(此云不正色亦云染色)。又云得新衣。當作三種
染壞色。青黑木蘭。律抄云。青謂銅青。黑謂雜泥等。木
蘭者諸果汁等(此翻律者。北方為木蘭染法〔衣〕僧祇律在吳地翻。以不見故)。余(南山
自謂)於蜀都。親見木蘭樹皮。赤黑色鮮明。可以為染。微
有香氣。亦有用作香者。若寄歸傳云。凡出家衣服。皆
可染作乾陀。或為地黃屑。或荊蘖黃等。此皆宜以赤
土赤石。或棠梨土紫。一染至破。亦何事求餘。而桑皺
青緣。正是遮條。真紫褐色。西方不著。有引遺教三昧
經。則五部衣色別制。經云。佛在世時。眾僧唯著死人
雜衣。因羅旬喻分衛空還。佛知其宿行。使眾僧分律。
為五部服。色亦五種。令其自隨一部中行。遂制。何則
各舉所長。名其服色。曇無德部。通達理味。開導利物。
應著赤色衣。薩婆多部。博通敏達。導以法化。應著皂
色衣。迦葉遺部。精勤勇快。攝護眾生。應著木蘭色衣。
彌沙塞部。禪思入微。究暢幽玄。應著青色衣。摩訶僧
祇部。勤學眾經。敷說義理。應著黃色衣。自爾之後。便
太得食。此則佛世。巳分五部。衣色別也。若輔行云。遺
教三昧經五部。與滅後五部。名同事別。補註云。若據
本經。名字皆同。不知何耶。又律抄云。遺教法律經中
五色者。此非正錄。無知者用之(今亦未詳其是非)。然上皆辨
衣色。而衣體正用何作耶。南山專用布為正體。故律
抄釋允野蚕綿作臥具戒云(由四分云。雜野蚕綿。作新臥具。捨墮。是也)。四
分。因比丘。至養蚕家。乞未成綿巳成綿作臥貝。便待
看暴蠒作聲。因訶制之。若純作。若雜以毳劫具。若麻
及餘縷。雜作成者。各斤斧細剉斬。和泥塗壁及埵(上略
彼抄文。下則全引)。多論中。憍奢耶者。此是綿名。如秦地養蚕
法。乞蚕乞綿縷布成衣者墮。言臥具者。是三衣也(即三
衣總名臥具。猶如此方彼之相。故取通號)。外國作衣。凡有二種。一細擘布
荸。如作氈法。二綿作縷織成衣也。亦用作三衣持。以
乞得故。作成捨墮。善見云。乃至雜一毛便犯。憍奢耶
者。絲中微者。蚕口初出名絲。涅槃中皮革履屐。憍奢
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經律。五分云。蚕家施
綿。受巳施僧。不得自入。以此諸部相對。故知。所制意
重。野蚕尚犯。何況家蚕。雜絲尚犯。何況純作。多有人
乞覔。而作三衣。此合斬捨。不合受持。為著得罪。又云
黑毛臥具等四戒。並是三衣總號。昔人疑至今不決。
僧祇氈僧伽梨。乃至生具等(上皆律抄文)。若據義淨三藏
寄歸傳。正破上所引文也。傳云。凡論紽絹。乃是聖開。
何事強遮。徒為節目斷之。以意欲省招繁。五天四部
並皆著用。詎可棄易得之紽絹。覔難得之細布。妨道
之極。其在斯乎。非制強制。即其類也。遂使好事持律
之者。增巳慢而輕餘。無求省欲之賓。內起慚而外惡。
斯乃遮身長道。亦復何事(云云)。若其自乞蠒。目驗損
虫。斯則俗士尚不應行。何況情希出離。引斯為證。深
成未可。若有施主淨意持來。即須唱隨喜以受之。用
資身而育德無過也。五天法服。任剌任縫。衣縷不問
縱橫。為日不過三五。計絹一疋。作得七條五條。內葉
三指。外緣一寸。外緣有剌三道。內葉悉皆縫合。充事
表儀。亦何假精妙。若著衲衣者。意在省事。或拾遺於
糞聚。或取棄於屍林。隨得隨縫。用袪寒暑爾。而有說
云。律云臥具即是三衣。見制野蚕。便生異意。制謂法
衣非絹。即覔布慇懃。寧委本文。元來是褥。高世耶。乃
是蚕名。作絹還受斯號。體是貴物。制不聽用。自乞乃
遮。他施無罪。全不許用。大事嚴科。此諸敷具。非三衣
也。評曰。宋高僧傳云。義淨雖遍翻三藏。而偏改律部。
乃於南海寄此文歸。特辨斯事。足見律抄有疑悞矣。
今詳究諸律部。然有二義。一依義淨奪破。二據諸律
縱破。初義者。如九十中臥具四戒。多云眠褥。恐非三
衣。如五分中制作憍賖耶臥具中云。憍賖耶者。虫所
作綿。臥具者臥褥也。又新譯薩婆多律。此戒云。若苾
蒭用新高世耶絲綿作敷具等。又十誦制云。若比丘
作新憍施耶敷具等。次三戒亦云敷具。其雜蚕綿戒
緣起。諸律多大同。既皆云敷具。豈獨是舊譯多論。而
不取諸部耶。況衣體有十。如四分云。衣者十種。紽衣
(即義淨謂絕絹是也)。劫貝衣。欽婆羅衣。蒭摩衣。讖摩衣。扇衣。麻
衣。翅夷羅衣。鳩夷羅衣。讖羅半尼衣。然十中。絹麻各
當其一。豈麻衣為是。絹衣為非耶(上奪破)。
二縱破者。
此下三戒。有義通是三衣。如制黑羊毛臥具緣起。四
分云。諸梨車子等。多行邪淫。作純黑羊毛氈。披夜行。
使人不見。六群効作氈臥具。因制(云云)。不犯中云。若
作薦作枕。作小方坐具。若臥氈等不犯。若五分云。跋
耆子用黑羊毛氈。為服飾臥。諸比丘効之。居士入房
見問。何貴人物。乃諸比丘所用。因譏。此豪族服飾。比
丘著割截衣。求無為道。而今如此。佛因制也。不犯中
亦同四分。乃至作臥氈等。第四六年臥具中。佛制巳。
有病比丘。患痟渴。欲出人間。有一糞掃臥具。重故不
能持去。白佛。復制云。若減六年不捨。更作新者。除僧
羯磨。巳上證之。四分因披黑氈夜行而効之。五分又
効服飾。不犯中。又命作臥氈。若本是臥氈。何復開耶。
又因出人間。重不可持。令易新輕者持之。以通三衣
為臥具。此則律抄。亦有理在。此縱也。而云破者。今詳
臥具。縱是三衣。乃氈三衣爾。故不得雜蚕綿。於毳劫
貝等中。爾成者斬和泥塗壁者不犯。若正氈三衣。用
三分黑二分白。四分庬毛作之。此衣許六年持。故知。
此中唯許氈作衣。不許雜蚕綿作。而別無文制。不得
純用綿絹作三衣者。以十衣中。初是絹衣故。又下染
作三種壞色。應染麻衣絹衣等。以上二義縱奪。皆絹
是佛制通用。律無文遮制之。但舊來不通詳一期。互
相不許。願諸達識。更細詳之。但不乖律。不必強制也。
有引楞嚴云。不得服東方絲絹帛。此等與上律抄引
涅槃經意同。是大乘通制內外之衣。凡修行者。皆不
許用。非如律制。專在三衣也。不可以通證局。況今有
內著綾羅。而外裕布衣者。非唯未審律文。抑亦不曉
經說。四中。自巳受用者。以畜一鉢自受用故。言常自
持者。毗尼母云。各自作鉢絡盛鉢自持之。五分云。護
鉢如眼睛。宜著好處安置。四分云。若手執難持。作囊
盛繫口。帶絡肩上。挾鉢腋下。鉢口向外。善見云。瓦鉢
袋串左肩。唯乞食擎掌中。所以自持者。因與淨人鉢
行乞。外道投藥鉢中。比丘死故。制自持也。言應器者。
中阿含曰。鉢者或名應器。以應體色量。故名應器。言
體者。四分云。大要有二。泥鉢鐵鉢也(由四分云。鉢有六。謂鐵鉢。蘇摩
國鉢。烏伽羅國鉢。憂伽踰國鉢。黑鉢。赤鉢。上但言諸國所出。大要不離泥鐵也。以木鉢外道。石鉢唯佛。雜寶器
在家。比丘異此。唯瓦鐵鉢)。二色者。四分云。應熏作黑色赤色。僧祇
云。熏鉢作孔雀咽色者。鴿色者如法(鐵鉢五熏可用瓦鉢二熏即用)。
三量者。四分云。上鉢受三㪷半。下者㪷半。中品可知。
此㪷舛不定。此律姚秦時譯。彼國姬周之㪷。準唐㪷。
上鉢受一㪷。下者五舛。十誦量同四分。乃至引諸部
量別(上皆律抄)。南山斷云。諸部定量。雖非一準。然多以三
㪷半㪷半為限。但此器名應器。須依教立。律云。量腹
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巳。言通增減。必準正教。然今
更詳之。所以鉢量如許大者。據佛世人品以制。若就
今時人。身量稍短小。誠如量腹而巳。如本行經說。佛
長丈六。調達長丈五四寸。難陀長丈五四寸。阿難長
丈五二寸。餘諸弟子。身量可知。唯身子。謂之眇少比
丘。餘名堂堂者。身量長大故。鉢量亦大。流至于今。故
宜量腹而造。豈亦准佛世耶。而舊來但疑大小。不委
人物如何。故通達也(南山雖准教量腹亦未福至此也)。五中。內即飲
食。外即衣服。及諸資具。既乞自活。則不經營畜積故。
不作餘生過方便也。又既自乞衣食而治。即自調伏
輕賤身心也(住法但云乞食。恐非論意)。六中。總以智慧。觀前五事
故。七中。前總觀外總治內。則觀外治內令疾滅。徵起
貢高細惑。以細況麤。如前巳釋。然前諸段經文。皆後
後轉勝。此中治憍慢。徵起親障聖道。故令疾滅。約斷
惑。染斷巳入道。得解脫也。故次云入道人為解脫故
行乞。非約初心。令不暫起。初心伏麤。此令滅細。況三
段治惑。皆示聖道。入道乃出世間故。下科明出世功
德也(此彈住法約初心行人)。
二餘者下較量勸離。謂白衣尚不宜憍慢。故易曰。人
道惡盈而好謙。禮云。傲不可長。欲不可縱。即能較量
也。故所較量。不應徵起憍慢也。言先際功德者。即經
言出家也。若徵起憍慢。尚不及白衣之法。豈成出家
功德耶。後際功德。即經入道也。非謂出家便名入道。
此名入道者。即入聖道故。前科云。是智慧自體。次科
云。道分時中。皆約所入聖道為言。正因此後際所入
之道。非前際也(住法云。先際功德。出家入道也。非唯不曉此義。抑亦上下俱迷)。以徵
起則不名入道。此則前際出家。後際入道。所有功德
皆為憍慢所障也。又出家入道。本為解脫。則解脫乃
所為也。其際字胡江反。
三謟曲障三。次說下。初標章。前二障皆約外治內故。
對外事以治內惑。此中不對於餘。直舉自心違所入
道。以謟曲與直道相違。故次來也。
二舉經。三論釋三。論曰下。初總標能所治。言根本直
心者。下云。直心是道心本故。此約為入道根本也。此
為能治。謟曲即所治。謂罔冐施他矯設異儀。嬐曲為
性。謟即是曲。故名謟曲。
二別示能所治二。於身下。初所治。住法云。凡愚自昧
三業動用。還欺自心。足恭面柔。是身謟。巧言令詞。是
口謟。方便計挍。是意謟。三皆邪曲。而本於意。故但云
心。自違彼者。彼即是道。道非邪曲。故與相違。
復示
下。二能治。經質直。正治謟曲。故云違道障對治。
三示反須誡勸二。又復下。初反勸不應。上頻言道分
者。皆入道分時也。故欲入道分時。不應謟曲。是中下。
別釋誑欺。欺者以偽為真故。孟子曰。君子可欺以其
方。誑者以虗為實故。天親曰。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
詐為性。此皆心口不實用也。楞嚴云。心言直故。如是
始終地位。中間無委曲相。
餘者下。二順誡質直。既
質直為道本故。宜端心也。
○三修習出世間大人功德分二。巳說下。初結前標
後以總示。前約所治業苦。故云世間。此約能修功德。
故云出世。義雖互通。從大分判。故次來也。功德有八
下總示。演義云。八大人覺。遺教全明。一少欲。二知足。
三寂靜。四精進。五正念。六正定。七正慧。八不戲論。涅
槃二十七。加二為十云。善男子。菩薩成就十法。雖見
佛性。不得明了。前七同上。八即解脫。九贊歎解脫。十
以涅槃教化眾生。然今論。既前七為長養方便。第八
為成就畢竟。則前七為因。第八為果。經約滅戲論。得
寂滅樂。即解脫義故。伹名字小異。又雖加二。第九乃
贊歎第八功德。十乃以寂滅化生。則前八即正行。為
自因果。後二贊化不住自果化他。乃悲智二不同(八大
人覺經說八行。亦結云。乘法身舡。至涅槃岸。後還生死。度脫眾生。與涅槃後二意同)。若釋前八
行相。與今經大同。若約八大人覺經(一卷二帋安世高譯)。名義
少異。彼經八者。一覺無常(義與第六〔正〕定同。經云。知生滅法相故。論云。觀察生
老病死苦故。即世無常相也)。二覺多欲苦(同今第一)。三覺知厭足(同今第二)。
四覺知懈怠(同今第四)。五覺知愚癡(同今第七)。六覺知貪苦(謂念
施念冤親平等故。同今第五。不忘念〔何〕諸功德。無畏施故)。七覺知五欲過(謂出家梵行等。
同今第三寂靜。涅槃云。寂靜者。一出家樂。二寂靜樂。寂靜樂。寂靜樂即。梵行)。八覺生死熾然(謂發
心代眾生苦故。義同今第八不戲論。得寂滅樂。不住寂滅。入生死代苦。以知苦本寂。眾生本來常住。入涅槃故。
故論云。自性遠離也)。經云。如此八事。乃是諸佛菩薩大人之所
覺悟。精進修行等。配義雖同。名字小異。次第亦殊。但
通約八覺同爾。既與涅槃名義次第相同。而今經段
段後皆結名。乃此經名義。本同涅槃。但馬鳴大士。今
以總名。冠於八段之首。令別義有歸。知是八大覺人
也。而住法。於此亦謂。教雖在小。論判大行。若爾涅槃
所說。亦應是小。然觀涅槃。與八大人覺經。雖菩薩修
行。亦通引二乘。進趣大道(涅槃云。得果四巳。於阿耨菩提。心不休息。是名精進
等。八覺經云。若佛子誦此八事。於念念中。滅無量罪。趣進菩提。速登正覺)。與今論意亦同。
然雖正為菩薩。亦通引二乘。前釋比丘。即斯義也。況
今論云。大人常用。此唯菩薩。即顯不常用分得者。即
兼二乘。故涅槃約知足少欲四句云。有少欲不名知
足。謂須陀洹。有知足不名少欲。謂辟支佛。有亦少欲
亦知足。謂阿羅漢。有少欲不知足。謂菩薩(初二句小乘。別一而
不通。即分得也。第三句羅漢。具二即引彼方便。第四句菩薩。廣修眾行。名不足不少欲也)。以上諸
義。故知。孤山謂。三乘悉曰大人。此言大通。非經論意。
住法謂。以大揀小。不通二乘。此言太局。亦非論意。宣
演謂。與二乘并佛地。論聲聞得小果巳。趣大菩提。名
為大故。證此大人通目三乘。亦非經論意。經論皆約
菩薩。名大人。不妨引小進趣。非目小乘亦名大也。亦
非大乘中三乘。總名大乘義(以大乘雖有三乘。於中自分大小〔引〕)。其佛
地論。小果趣大。同上引涅槃。面小入大。引彼方便。既
入大巳。不名小乘。愈顯大人唯菩薩也。然論云常自
覺察者。常用此自省。非約自利說。故涅槃中。如九十
贊化。明利他故。若爾此八自利。豈菩薩行耶。答。非無
利他。但約此八。專名覺察自巳爾。其長養等言。乃隔
歷句。如第七段。後可知。
二依標舉經以別釋八。初無求功德二。初舉經。二論
釋二。論曰下。初總示。言多欲過者。涅槃云。欲有三種。
一惡欲。二大欲。三欲欲。惡欲者。若比丘。心生貪欲。為
一切眾生。上者令一切僧隨我後。令四部眾。悉供養
恭敬於我。亦令國王大臣等。恭敬於我。令我得上妙
衣服飲食等。為生死欲。名為惡欲。若比丘。欲令四眾
知我得住地。得菩提。得四果。為於利養。是名大欲。若
比丘。欲生梵天。乃至輪王。剎帝利等姓。皆得自在。為
利養故。名為欲欲。若不為是三種惡欲所害。是名少
欲。欲者名二十五愛。無有如是二十五愛。是名少欲。
並此中多欲過也。今不求上三欲。故名無求功德。
二別釋二。於中下。初通釋。一者下。二別釋。多欲之人。
此句約欲標人。未配三障。下少欲之人亦爾。多求即
業。苦字是果。惱字是煩惱惑也。故次論釋苦惱云。
是中惱者。煩惱過。從苦生故。既是苦後生惱。即顯惱
復起業。業又感苦故。復云回轉不息也。然論不於此
釋苦惱二字者。意與下論。互影略故。下既云從苦生
惱。則影此迴轉不息。此中迴轉不息。影下從苦生惱
故也(住法以苦惱配苦果。以多欲配煩惱。甚謬)。二中。無求無欲。即離業。如
上引。三種欲皆妄業。今離此故。經則無此患。離苦惱
二妄也。既多欲人。多求故。苦惱多。今少欲人。無求欲
故。無此患。故知。此患正指苦惱也(苦與惱皆名患故。住法此中配義亦
誤)。三中。經云少欲應修習。謂自因也。何況少欲。躡此
況顯能生萬行功德果故。此為因果習起相也。既少
欲之因為能生。則無量功德為所生。約所生義。故名
為果。故云成就無量行故(住法以無量行功德。為因果。亦非)。四中。覺
前三障畢竟無故。少欲標人。無諂則無煩惱。不求人
意。即無業。不為諸根牽。即無苦。以根對塵。則牽生於
識。故多欲苦。今不牽則苦果無也。五中。畢竟成就。即
經有涅槃故。然翻前科。無三雜染。成此三德。謂翻前
謟曲。無故心坥然。義當翻煩惱。即般若德也(即無分別智故。
故怛然也)。翻前曲求人意。故無憂畏(前云曲求。伹為欺誑。故有憂畏。今反此)。
義當翻結業。即解脫法也。翻前不為諸根所牽故。有
餘常足也(以根牽故欲苦。謂熾常苦無餘不足)。義當翻苦果法成身德
也。既行少欲故。翻三雜染。成此三德。故有少欲者。具
此三德。有涅槃也。住法記。以涅槃配法身德。以坥然
無畏。雙配般若。全非論意。以涅槃具三德故。豈得別
配法身耶。涅槃云。三點若別。亦不成伊。我亦如是。解
脫之法。亦非涅槃。如來之身。亦非涅槃。摩訶般若。亦
非涅槃。三法若異。亦非涅槃。今以涅槃。獨配法身。三
法既異。安成涅槃耶。若云涅槃實教故。具三德方名
涅槃。今經不爾。不妨別配者。今經伹約具三德。故云
涅槃。不約舉一即三。明不縱橫並別等爾。經是名少
欲。結名。下皆例此。然此一章。經論最顯。而住法皆失
旨何耶。
二知覺功德三。初標章。前離他事。此離於自。故次來
也。
二舉經。三論釋二。論曰下。初總示。八皆名覺。獨
此名為知覺者。以經云當觀知足故。觀即能覺。知足
是所覺。能所具故。名成就知足行也。
二別明二。初示能所治不同二。初正明。論對治下。初
治苦因果。於中言煩惱過者。以經惱字。即是煩惱過
患。非謂過字約業。正義如上釋(住法。以過字配業。殊失論旨。又此經云諸
苦惱。彼既作三道釋。前云苦惱多。何獨配於苦耶。故兩處者失。足見不曉論旨)。
復說下。二成淨因果。知足為淨因。富樂安穩為淨果。
曰治法者。即知足法也。經言即是者(知足)。既為淨因。即
此復是淨果。何者。知足者。雖貪而富。臥地而樂。不為
欲牽得安穩。故知足即富樂處。安穩處。故云即是也
下經亦對此三義。爾住法謂。無貪惱故。富樂為因。以
脫三途超二死。為安穩果。失之遠矣。若如下揀濫。所
以揀者。所治同故(所治即苦惱多。與諸苦惱。義不別也)。此中唯約離自
他揀。若涅槃中。師子吼問云。少欲知足。有何差別。佛
言。少欲者。不求不取。知足者。得少之時。心不悔恨。少
欲者。少有所欲。知足者。但為法事。心不愁惱。又不求
未來所欲之事。是名少欲。得而不著。是名知足。不求
恭敬。是名少欲。得不積聚。是名知足(更有四句如上引)。然涅
槃雖多義。不出此中自他揀也。配之可以意得。
二示知足差別二。復次下初標。一者下二釋。皆兩言
何等者。如處中。應云何等處知足受用。何等處不知
足受用。以知足不知足二處不同。故云差別。下二例
知。然此皆問起之辭。即以經答。如答初云。知足雖處
地臥為樂。不知足處天堂未稱。下二例然。此三差別
相。亦釋成前清淨因果(住法但云一一雙牒何等者。示現差別義故。似未曉論意。
此一章殊失旨。尚反責昔人。毀法誑人。不覺過歸自也)。於中無自利者。欲牽故
無自利也。為知足所愍故。有自他利也。既自知巳愍
他故。二利俱有也。
遺教經論記卷第二
正德壬辰二年佛成道前二日淨確謹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