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深密經疏

解深密經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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臈比丘。所以者何。由比丘力成就戒故。又終身不

離依止比丘。三根性勝。丈夫根性堅利。女性闇[苟*苟]。

是故律明為女人說法。過五六語波夜提。五語者

謂五陰。六語者謂六入。為女說法不得陰入外義。

根性闇[苟*苟]。不能多受故。若廣分別。不告餘部及以

菩薩。皆有五義。恐繁不述。又五分律第六卷云。五

語者。色無常。受想行識無常。六語者。眼無我。耳鼻

舌身心無我。四分等律皆不釋也。今解。命須菩提。

如智度論第四十卷。須菩提有二因緣大。佛命說

法。不命餘弟子。一者好行無諍定。二好深行空法。

問。若爾。如何不告菩薩。答。如智度論第十一云。須

菩提常行空三昧。復斷漏盡。眾生生信。命令說法。

(法華論中。以五義故。佛命聲聞。不告菩薩。大智度論第四十一。廣釋不告菩薩及餘弟子佛亦不為說所

由。應知)准彼智度。唯告善現。今此經中應知亦

爾。】

「汝於有情界中。知幾有情懷增上慢。為增上慢所執

持故。記別所。解汝於有情界中。知幾有情離增上慢

故。記別所解。」

【釋曰。此即第三正明告問。此中所言增上慢者。如

法華經未得謂得未證謂證名增上慢。解節同此。

深密經云。依我我慢者。譯家謬也。今於此中約慢

有無。以發兩問。真諦記云。前問有增上慢。後問無

增上慢。前問凡夫。後問聖人。前問顯示不可治人。

後問可治人。又前問空果行人。後問不空果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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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前問顛倒脩人。後問不顛倒脩人。又前問邪定

聚人。後問正定聚人。然釋此文。依真諦記。有慢無

慢。各有四義。有慢四者。一增上慢依止。謂有取五

陰。二慢因。謂慢隨眠。三慢體。即是上心。四慢事用

即是因上心慢。能生諸業果報報等。言知幾有情

者。顯慢依上。懷增上慢者。顯慢之因。增上慢所執

持故者。顯慢體也。記別所解者。顯慢事用。無慢四

者。一無慢依上。謂無漏五陰相續。二無慢因。即是

未知欲根。三無慢體。即是知根。四無慢事用。即知

巳根。言知幾有情者。無慢依上。離增上慢者。謂無

慢因及無慢體。

(解節經云。無增上慢。不由增上慢。深密經云。離我離慢)。

(○此二經各

具二文。今此本中。唯有一句。含有二義。是故但云離增上慢也)。

記別所解者。無慢

事用。】

「爾時尊者善現。白佛言世尊。我知有情界中少分有

情離增上慢記別所解。」

【釋曰。自下第二善現奉答。於中有二。先釋後問。後

答前問。此即初也。謂唯初地巳上菩薩。如實了知

遍一味相法空勝義。由此不起法增上慢。非諸二

乘及異生等。故言少分有情離增上慢記別所解。

問。如何二乘知其分齊為菩薩說。答。佛加被故。總

相略知。而非究竟一一了知故。故大品經舌相品

云。須菩提為菩薩說法。皆是佛力。問。此善現由加

被力。若能解者。應斷法執。若不解者。如何能說。解

云。由加力故能信知解。亦能說空。不爾。應斷法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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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故。智度論云。二乘未證法空理故。問。此善現即

是二乘。如何奉答在淨土耶。答。佛加被故。得往淨

土。或佛所化。而非實身。或可穢土有此問答。】

「世尊我知有情界中。有無量無數不可說有情懷增

上慢。為增上慢所執持故。記別所解。」

【釋曰。自下第二答第一問。於中有三。初略答。次世

尊下述巳所見。後世尊下申巳所念。此則初也。謂

我知有情界中無量有情壞增上慢記別所解。記

別之相。如後當說。然此所說懷增上慢。諸說不同。

若依薩婆多宗。有四種人。起增上慢。所謂異生及

下三果。如大婆沙四十三云。起增上慢。三說不同。

有說。異生起五。謂四善根及四果。預流起四。除第

一。一來起三。除前二。不還起二。除前三。阿羅漢無

增上慢。有說。異生起九。謂有漏善根四向四果。預

流果起七。除前二。一來向起六。除前三。一來果起

五。除前四。不還向起四。除前五。不還果起三。除前

六。阿羅漢向起二。除前七。阿羅漢無增上慢。預流

向無起增上慢義。評曰。聖者亦於勝有漏善。起增

上慢故。六聖者。如前所起。各復增一。廣說如彼。依

經部宗。同薩婆多。於理無違。於彼部中。有多計故。

今依大乘。大同二宗。慢通異生有學聖者。故成唯

識第六卷云。云何為慢。恃巳於他高舉為性。能障

不慢生苦為業。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

德處生。一切皆通見脩所斷。聖位我慢既得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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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類由斯起亦無失。解云。言七慢者。五蘊論云。云

何為慢。謂慢。過慢。慢過慢。我慢。增上慢。卑慢。邪慢。

慢謂於劣計巳勝。或於等計巳等。心高舉為性。過

慢謂於等計巳勝。或於勝計巳等。慢過慢謂於勝

計巳勝。我慢謂於五取蘊隨觀為我或我所。心

高舉為性。增上慢謂於未得增上殊勝所證法中。

謂我巳得。卑慢謂於多分殊勝計巳少分下劣。邪

慢謂實無德計巳有德。心高舉為性。集論第四。雜

集第六瑜伽八十九。皆同五蘊。若依智度論五十

六云。增上人者。是佛弟子。得禪定未得聖道。自謂

巳得。言九慢者。發智論第二十云。有九慢類。謂我

勝。我等。我劣。有勝我。有等我。有劣我。無勝我。無等

我。無劣我。顯揚第一。但列三種慢類。故彼論云。如

經說三種慢類。我勝慢類。我等慢類。我劣慢類。解

云。義准說九。於理無違。此七九慢。依成唯識。於五

處生故。彼第六云。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

我德處生。解云。且七慢中。慢。過慢。慢過慢。卑慢。依

三品起。我慢一種。依我處生。邪慢增上依德處生。

故雜集論第六卷云。於下中二品處生慢。依中上

品處生過慢。依上品處生慢過慢。依上品處生劣

慢。於五邪蘊執我我所。由此起我慢。於未得勝德

計巳得勝德。起增上慢。於實無德計巳有德。即是

邪慢。若辨九慢。自有兩說。若依發智論。如俱舍第

十九說。如是九種從前七慢三中離出。謂從前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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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慢卑慢如是三種。若依見生行次有殊成三三

類。初三如次即過慢慢卑慢。中三如次即卑慢慢

過慢。後三如次即慢過慢卑慢。廣如婆沙。若依品

類足。釋慢類者。且我勝慢勝從三慢生。謂慢過慢

慢過慢三。由觀劣等勝境別故。故婆沙第百九十

九云。依品類足論。我勝慢中。攝三種慢。若於劣謂

巳勝即是慢。若於等謂巳勝即是過慢。若於勝謂

巳勝即慢過慢。餘八慢類。如理應說。解云。餘八慢

類如理應說者。我等慢類。依中上品攝二種慢。於

等計等此即是慢。於勝謂等即是過慢。我劣慢類。

但依上品攝一種慢。謂於多勝計巳少劣。即是卑

慢。有勝無劣同我劣說。有等無勝同我等說。有劣

無等同我勝說。如此九中。三依三品。三依中上。三

依上品。如前可知。而今此中說有慢者。七九慢中

但約增上。於中三說不同。真諦三藏。但說異生以

為有慢。依有所得觀以為真觀。起上慢故。有說。此

中通說異生二乘有學為有慢者。羅漢巳斷煩惱

障故。故法華經第一卷說。實得阿羅漢。若不信此

法。無有是處。有說。亦通羅漢。所以者何。雖無煩惱

慢。有所知慢故。問。若爾。如何會釋法華所說。答。彼

約煩惱。此據所知。說有說無互不相違。問。七地巳

來諸菩薩等。於增上慢亦得起不。答。有三釋。一云

初地巳上不起上慢。巳得勝義一味相故。一云。七

地巳還起亦無失。如經所說。故意起故。一云。前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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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不唯得起煩惱鄣慢。所知障慢亦得現行。地

地相望。有勝劣故。問。佛知一切眾生邊際不。如是

問答。如大婆沙一百八十六。彼云。毗奈耶說。世尊

於菩提樹下。建立有情為三聚。謂齊爾許名邪定

聚。齊爾許名正定聚。齊爾許名不定聚。問。為依有

情分齊建立。為依法分齊耶。若依有情者。云何非

是得有情海邊際耶。若依法者。聲聞亦能如是建

立。佛與聲聞有何不共。有說。依有情建立。問。若爾。

如何非是得有情海邊際耶。答。佛得有情海邊際。

亦無有過。然總相得。而非別相。謂一切有情不出

四生。如是而得。有說。依法建立。問。若爾。聲聞亦能

建立。佛與聲聞有何不共。答。聲聞因從佛聞。佛無

師自能建立。是為不共。有說。若三千世界。及千歲

巳來。依有情建立。若餘世界及餘時。依法建立。依

智度論。亦有問答。故第二十八云。問。一切眾生可

得悉知不。若悉知。即眾生有邊。若不知。何以故說

欲知一切眾生心所趣向。云何佛有一切智。答曰。

眾生心心數法可得悉知。何以故。如經中說。一切

實語中。佛最第一。若不能悉知一切眾生心得其

邊際者。佛何以言悉知。亦不名一切智人。而佛語

皆實。必應定有一切智人。後次眾生雖無邊。一切

種智亦無邊。譬如函大蓋亦大。若智慧有邊眾生

無邊者。應有是難。今智慧及眾生。俱無邊故。汝難

非也。後次若言有邊無邊。此二於佛法中是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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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十四事虗妄無實無益故。不應以為難。具如彼

說(又三十云。問曰。菩薩若能滿一切眾生願者。則眾生有邊。即無有受諸飢寒苦。何以故。一切眾

生皆滿所願。離苦得樂故。答云。滿一切者。名字一切。非實一切。如法句偈說。一切皆懼死。莫不畏杖痛。恕

巳可為譬。勿煞勿行杖。雖言一切畏杖痛。如無色眾生。無身故即無杖痛。色界眾生。雖可有身。亦無杖痛。

欲界眾生亦有不受杖痛。而言一切語應得杖者。說言一切。非實一切)。】

「世尊。我於一時。住阿練若大樹林中。」

【釋曰。自下第二申巳所見。於中有二。初明自他住

處。後我見下敘他記別。此明自所住處。眾樹聚集。

故深密經云。名為林如我憶念過去世時住於一

處阿練若園。阿練若者。即是梵音。此云空閑靜處。

真諦釋云。阿練若者。自有三義。一者離聲處。謂國

邑音聲所不至故。二者離斫伐處。謂採薪所不至

故。三者離鬪諍處。謂一切煩惱總能動亂善法。名

為鬪諍。若住此處。能伏煩惱故。名離鬪諍也。從一

拘盧舍外。外去乃至百千由旬。皆名阿練若處。若

薩婆多部。解一拘盧舍五百弓。依正量部。解一拘

盧舍。凡一千弓也。一弓八尺。凡八百丈地。若准此

間。應成四里少許。毗曇論云。四肘為一弓。五百弓

名一拘盧舍。一拘盧舍半名阿練若處。大毗婆沙

一百三十六云。四肘為一弓。五百弓名阿練若處。

從此巳去名邊遠處。即五百弓。成摩揭陀國一俱

盧舍。成北方半俱盧舍。所以者何。摩揭陀國。其地

平正。去村雖近。而不聞聲。北方高下。遠猶聲及。是

故北方俱盧舍大。(俱舍第十二廣辨其量。彼云。頌云。極微微金水 㝹羊牛隙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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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蠛蝨麥指節 後後增七倍 二十四指肘 四肘為弓量 五百拘盧舍 此八踰繕那 論曰。極

微為初。指節為後。應知後後皆七倍增。謂七極微為一微量。積微至七為一金塵。積七金塵為水塵量。水

塵積至七。為一莬毛塵。積七莬毛塵。為一羊毛塵量。積羊毛塵七。為一牛毛塵。積七牛毛塵。為隟遊塵量。

隟塵七為蠛。七蠛為一蝨。七蝨為[𪍿]麥。七麥為指節。三節為一指。二十四指橫布為肘。豎積四肘為弓。謂

尋豎積五百弓。為一俱盧舍。一俱盧舍。許是從村至阿練若中間道量。說八俱盧舍。為一踰繕那。若廣分

別。如婆沙論一百三十六說)無性攝論云。遠離聚落拘盧舍。名

阿練若。十住論云。離眾憒丙名阿練若。瑜伽復云。

謂住空閑山林垧野。受用邊際所有臥具。遠離一

切村邑聚落。名阿練若。頭陀經云。阿練若法令身

遠離憒閙。住於空閑。遠離者離眾惱亂。若放牧處。

最近三里。能遠益善。身遠離巳。亦當令心遠離五

欲五葢。名阿練若。智論亦同。】

「時有眾多苾蒭。亦於林依近我住。」

【釋曰。此明眾所住處。言苾蒭者。唐言乞士。舊云比

丘。金剛仙云。此是梵音。此方義釋或云乞士。或云

破惡。或云怖魔。無正名相翻。故存梵語。依智度論。

有其五義。一名乞士。清淨活命故。(彼第三卷云。離四口食故名清

淨。四口食者。一下口食。有出家人合藥種穀殖樹等不淨活命者。是名下口食。有出家人觀視星宿日月

風雨雷電礔礰不淨活命者。是名仰口食。有出家人曲媚豪勢通使四方巧言多求不淨活命者。名方口

食。有出家人學種種呪術笇吉凶小術不正如是等不淨活命者。是名四維口食也)二破煩

惱名比丘。(比此云破。丘名煩惱)三出家人號。四名清淨持戒。

五名怖魔。(比名怖。丘名魔)依瑜伽論有五苾蒭。故第二

十九云。苾蒭有五種。一乞白苾蒭。二自稱苾蒭。三

名想苾蒭。四破壞煩惱苾蒭。五白四羯魔受具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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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苾蒭。真諦記云。在因。名怖魔乞士破惡。至果。轉

怖魔為煞賊。改乞士為應供。說破惡為不生。】

「我見彼諸苾蒭。於日後分。展轉聚集。依有所得現觀。

各說種種相法。記別所解。」

【釋曰。自下第三記別所解。於中有二。初總敘諸計。

後別敘諸計。此即第一總敘諸計。如後所說。依五

蘊等。作種種解。以為勝義。不說一味法空道理為

勝義諦。如是乃至八聖道中。自性差別。及對治等。

計為勝義。成增上慢。故今敘之。現觀者。依瑜伽論

五十三云。決定義是現觀義。依俱舍論第二十二。

云於諸諦境現見分明。名見現觀。然此現觀。諸教

不同。依俱舍論。有三種現觀。謂見緣事有差別故。

或說六種。如瑜伽五十五等。或說十種。如集論第

七。雜集十三。或說十八。如顯揚十七。然今所說有

所得現觀者。謂諸苾蒭。依初法輪所說十三法門。

如言執義。不了無所得一味法句勝義。起增上慢。

便諸證得空竟勝義。問。諸苾蒭依何現觀記別所

解。答。通說見脩無學及前方。故下經云。由得念住

乃至得八支聖道故。】

「於中一類由得蘊故。得蘊相故。得蘊起故。得蘊滅故。

得蘊滅作證故。記別所解。」

【釋曰。自下第二別敘諸計。於中有二。初約六種善

巧所觀境界。記別取解。後復有類得念住下。約道

品中七種觀門。記別所解。此即第一六種善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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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境界。記別所解。六善巧者。謂蘊。處。緣生。四食。四

諦。并十八界。理實處界攝法周盡。而諸有情意樂

差別。故約蘊等。開為六門。若真現觀。要證一味勝

義諦理。方名現觀。而諸苾蒭。懷增上慢。得蘊等相。

謂真現觀。故今此中敘六種計。雖有六門。攝為五

段。一明五蘊。二類處緣生。三明四食。四明四諦。五

明十八界。此即第一釋蘊六句。問。此六句為一類

計。為六計耶。解云。解節相續皆作此說。有諸比丘。

證見陰相。說為證法。有諸比丘。證見陰生。以為證

法。故知六句皆有別計。今此本經。一一門中。俱說

一類。故知同彼。分為六計。或可一門合為一計。於

理無違。然此六句。釋有二義。一句數多少。二辨差

別相。言多少者。依深密經。唯有五句。少第一句。(一者

陰相。二陰生相。三陰滅相。四陰滅法。五陰滅現證法也)依解節經。具有六句。

意同此經。(一陰。二陰相。三陰生。四陰變異。五陰滅。六證陰滅道)今依此經。

三處不同。第一卷中。有其六句。如經可知。第二卷

初唯有五句。(一諸蘊所有自相。二者生相。三者滅相。四者永斷。五者遍知)第二

卷末。有七種相。故彼云。假名安立以為色蘊。或自

性相。或差別相。假名安立。為色蘊生。為色蘊滅。及

為色蘊永斷遍知。或自性相。或差別相。問。如何此

經句數多少有此異耶。解云。據實前後總有九句。

謂初卷六句外更加永斷遍知及開相為二。謂自

性差別。然此第一及第二末。總別具說。故置總句。

第二卷初。總不離別。不別說總。又初卷中自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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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合為蘊相。至於第二相中。分為自性差別。又初

卷中。唯說滅道。不論苦集。第二卷末。永斷遍知。不

說滅道者。影略互顯。故不相違。言差別相者。真諦

師云。問。此五蘊等八萬法門。得一味義。其相云何。

若依上坐部。則有八萬四千法門。今依正量部。但

有八萬。答。約六種法相。顯一味義。或有比丘。由見

陰者記自所得。此則第一執有五陰。不能了別大

師所說。但唯音聲。無有別法。名為五陰。由不了知

此一味故。起如是執。謂實有五陰。由此執故。起於

顛倒。由此倒故。起增上慢。或有比丘。證見陰相者。

此即第二顯五陰相。或假名相。或實法相。功德相。

過惡相。因緣相。三世相。生住滅相。苦等四諦相。三

界相。無漏界相。一向答相。分別答相。及問答相。置

答相。四食相。乃至有漏色心非色心等相。陰有如

是種種道理。名為陰相。由不了別道理一味。故起

此實實道理執。因此執故。起於顛倒。由顛倒故。起

增上慢。或有比丘。證見陰生者。此即第三顯生相。

由不了別因果一味。故執五陰真實有生。由此執

故。起於顛倒。由顛倒故。起增上慢。或有比丘。證陰

變異者。此即第四顯陰變異相。由不了別無滅一

味。故起此實變異執。由此執故起於顛倒。由顛倒

故起增上慢。或有比丘。證見陰滅者。此即第五顯

陰滅相。不了別清淨一味。故起此實清淨執。由此

執故起顛倒。由顛倒故起增上慢。或有比丘。證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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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道者。此即第六顯陰滅道。由不了別境智一味。

故起實滅道執。由此執故起於顛倒。由顛倒起增

上慢。就五陰法門。既有此六義。為六種一味。如是

十二入等一切法門中。例皆如此。又有別解。第一

句顯言說品類。即是五陰但有言說。無有別故。第

二句顯義及理品類。義有假名實法三世相等種

種不同。如前所列道理一無我。第三句顯應滅品

類。即是集諦煩惱業故。第四句顯應知品類。即是

苦諦。第五句顯所證得品類。即是滅諦。第六句顯

應脩品類。即是道諦。於入等中。例有此六也。今解

不爾。言得蘊者。總顯所證五蘊法門。即是總句。言

得蘊相者。得蘊自性差別相。此二句是總。通下諸

句。故第二云。假名安立以為色蘊。或自性相。或差

別相。乃至色蘊永斷遍知。或自性相。或差別相。言

自性相者。自法自體。名為自性。如色受蘊等。於自

性上。辨差別義。名差別相。如說常無常漏無漏等。

言得蘊起故。得蘊盡故者。此二句顯生滅無常見。

故下經云。諸蘊生相滅相。又諸經云諸行無常起

盡法故。又瑜伽八十五云。云何諸行無常。決定起

盡相應故。言得蘊滅故得蘊滅作證故者。此二句

如次顯示滅道二諦。斷苦集諦得滅諦故。由道斷

蘊作證滅故。十二處等。皆准此釋。廣辨五蘊。義如

別章。】

「如此一類。由得蘊故。復有一類。由得處故。復有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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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緣起故。當知亦爾。」

【釋曰。此即第二類處緣生。皆有六句。類蘊應知。處

及緣生。義如別章。】

「復有一類。由得食故。得食相故。得食起故。得食盡故。

得食滅故。得食滅作證故。記別所解。」

【釋曰。此即第三約四食門。記別所解。配釋六句。准

上應知。辨四食相。義如別章。】

「復有一類。由得諦故。得諦相故。得諦遍知故。得諦永

斷故。得諦作證故。得諦脩習故。記別所解。」

【釋曰。此即第四約四諦門。記別所解。於六句中。初

二是總。如上應知。後四如次。苦應遍知。集應永斷。

滅應作證。道應脩習。若依瑜伽第五十五云。問。何

緣故說遍知苦諦永斷集諦觸證滅諦脩習道諦。

答。由彼苦諦是四顛倒所依處故。為除顛倒。苦既

遍知。苦即遍知故遍知集。由彼集諦苦諦攝故。雖

遍知苦。仍為集之所隨逐故。故須更說永斷集諦。

言觸證者。是現見義。由於滅諦現前見故。不生怖

畏。受樂攝受。是故次說觸證滅諦。若勤脩道。乃能

成辦所觀三義。是故後說脩習道諦。問。餘三諦亦

應遍知。如何唯說苦應遍知。答。此如婆沙七十九

說。彼云。問。契經但說苦諦應遍知。如何阿毗達磨

說一切法皆應遍知。脇尊者言。世尊唯說應遍知

苦。或謂唯苦是應遍知。故對法中說一切法是所

遍知。世尊唯說集應永斷。或謂唯集是應永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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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中說有漏法皆應永斷。世尊唯說滅應作證。

或謂唯滅是應作證。故對法中說有漏法皆應永

斷。世尊唯說滅應作證。或謂唯滅是應作證。故對

法中依得作證。說諸善法皆應作證。世尊唯說道

應脩習。或謂唯道是應脩習。故對法中總說一切

善有為法皆應脩習。此則顯示經義不了。阿毗達

磨是了義說。廣如彼論多復次說。廣辨四諦。義如

別章。】

「復有一類。內得界故。得界相故。得界種種性故。得界

非一性故。得界滅故。得界滅作證故。記別所解。」

【釋曰。第五約十八界。記別所解。於六句中。初二後

二。准前應知。中間二句。釋有差別。種類眾多名為

種種。數過一故名為非一。故雜阿含經第十六云。

佛告比丘。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眼界色界眼識

界乃至意界法界意識界是名種種界。若瑜伽二

十七。約五蘊明種種非一。二義差別。彼云。云何名

蘊種種差別性。謂色蘊異。乃至識蘊異。云何名蘊

非一眾多性。謂色蘊非一眾多品類。大種所造差

別故。古來今等品類差別故。若瑜伽五十六云。云

何種種界。謂即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

謂即彼諸界無量有情種種差別所依住。云何無

量界。謂總彼二名無量界。又瑜伽八十三云。若能

了知十八界者。名非一界智。了知彼界種種品類。

名種種界智。通達了知彼界趣地補特伽羅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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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故。十八界義。如別章說。】

「復有一類。由得念住故。得念住相故。得念住能治所

治故。得念住脩故。得念住未生令生故。得念住生巳

堅住不忘倍脩增上廣大故。記別所解。」

【釋曰。自下第二約道品三十七法。記別所解。此有

兩釋。一云。前蘊等法。約所證境。記別所解。後念住

等。依能證行。記別所解。一云。彼諸苾蒭。非但緣於

蘊等中六相以為勝義現觀境界。亦緣念住正斷

等法六種別相。計為真實現觀境界。故不能了真

勝義中一味相也。故解節云。或有比丘。證見念處

及念處相等。記自所得。又深密云。如是諸比丘。取

念處相。說為證法。具說如彼。於中有三。初約念住。

記別所解。次如有一類下。類釋正斷神足根力覺

支。記別所解。後約八聖道。記別所解。此即第一約

四念住。記別所解。言念住者。謂四念住。即身受心

法。依正理論七十一云。何緣於慧立念住名。慧由

念力持令住故。俱舍二十五云。毗婆沙師。作如是

說。慧由念力。持令住故。理實由慧。令念住境。如實

見者。能明記故。依毗婆沙第九十六云。由念勢力

析除自體。故名念住。自體即是有漏五蘊。要由念

住折除彼故。依智度論第十九云。隨順智慧緣中

止住。是時名念處。依瑜伽二十八云。問。念住何義。

答。若於此念住。若由此住念。皆名念住。於此念住

者。謂所緣念住。由此住念者。謂若慧若念。攝持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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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自性念住。所餘相應諸心心所。是相雜念住。

辨體性者。依薩婆多。以慧為體。若大乘以念慧為

體。故雜集論十云。念住自體者。謂慧及念。由佛經

中有於身等隨觀言故。及有念住言故。如其次第。

依瑜伽云。若慧若念。攝持於定。是名自性念住。又

此復三種。一聞所成。二思所成。三脩所成。聞思所

成。唯是有漏。脩所成者。通有漏無漏。就釋文中。文

有六句。(深密經有七句。於第六句開為二句。謂念處生巳住及不失脩行相。解節經文。依真

諦記開為十句)真諦記云。問曰。經意或有比丘證見念處

等十句。欲何所顯。答曰。為顯十義。說此十句。初句

證見念處者。即是境界念處。第二念處相者。即是

自性念處。第三念處對治者。顯念處道所治四倒。

第四念處對治道者。顯能治道。即是雜念處治四

倒故。第五念處脩習者。即是脩念處方便道。第六

未生念處證見念生者。即是無礙道。謂八忍。第七

巳生念處證見念住者。即解脫道。謂八知。第八不

忘失。即是脩道。乃至金剛心。第九增長者。即無學

道。謂金剛後心。第十圓滿者。即神通。道三輪利物

也。謂神通。記心。正教。如四念處有此十句。四正勤

乃至八聖道。例亦如此。具說如彼。今解不爾。一一

法門。例有六句。初二句准蘊應知。下有四句。不同

蘊等。言得念住能治所治者。顯四念住能治四倒。

謂身念住。觀身不淨。能治淨倒。受念住。觀受無樂。

能治樂倒。心念住。觀心無常。能治常倒。法念住。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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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我。能治我倒。廣如瑜伽二十八等。言得念住

脩故等者。此三句文。約四種脩。釋四念住。然此四

脩。薩婆多宗。念住現前名為行脩。亦名得脩。起得

能得未來種類名准得脩。故俱舍論二十六云。脩

有四種。一得脩。二習脩。三對治脩。四除遣脩。如是

四種依法立。頌曰。

「 立得習二脩

 依善有為法

 依諸有漏法

 立治脩遣脩」

論曰。得習二脩。依有為善。未來唯得。現其二脩。治

遣二脩。依有漏法。故有漏善具足四脩。無漏有為

餘有漏法。如次各具前後二脩。若廣分別。如順正

理七十四。婆沙一百五說。今依大乘。諸教不同。若

依集論第五。雜集第九。亦依四脩。脩念住等。彼約

四正斷。明四種脩。故彼論云。更辨諸道脩之差別。

略說有四種。謂得脩。習脩。除去脩。對治脩。得脩者。

謂未生善法脩習令生。習脩者謂巳生善法脩令

堅住不忘陪復增廣。除去脩者。謂巳生惡不善法

脩令永斷。對治脩者。謂未生惡不善法脩令不生。

如是四種脩差別相。隨其所應。依四正斷說。瑜伽

六十六。亦同集論。若依此經。唯初二脩。明脩念住。

言得念住脩故者。總標二脩。言未生令生者。別顯

得脩。言生巳堅住等者。別顯習脩。問。如何不說後

二種脩。答。此中俱說脩諸善法。不說餘惡不善法

故。或可具四。前能治中攝二脩故。言得念住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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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生故者。准顯揚第二云。未生善法為令生故。未

生者。謂所未得。善法者。謂聞思脩所生三慧。由無

過義。故名為善。為令生故者。謂令脩得故。言得念

住生巳堅住不忘倍脩增廣故者。此習脩文。諸教

不同。若准顯揚。有其七種。一巳生善法。二令住。三

不忘。四令脩滿。五令倍脩。六令增長。七令廣大。故

彼論云。巳生者謂巳得故。令住者謂聞慧。令不忘

者謂思慧。令脩滿者謂脩慧。此上三句。顯唯守護

巳所得善。令倍脩。令增長。令廣大者。如其次第。不

唯於彼生知足故。若依瑜伽二十八。具足列名。而

不解釋。二十九文。但有前四。闕後三句。】

「如有一類。得念住故。復有一類。得正斷故。得神足故。

得諸根故。得諸力故。得覺支故。當知亦爾。」

【釋曰。此即第二類釋五門。謂如念住。有其六句。正

斷神足根力覺支。皆有六句。准上應知。言五門者。

一者正斷。謂四正斷。即巳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

於諸未生惡不善法為令不生故。於其未生一切

善法為令生故。於其巳生一切善法為欲令住令

不忘失等。依俱舍論云。何故說勤名為正斷。於正

脩習斷脩位中。此勤力能斷懈怠故。或名正勝。於

正持筞身語意中。此最勝故。順正理毗婆沙亦同。

依智度論第十九云。破邪法正道中行。故名正勤。

又云。四種精進心勇發動。故名正勤。辨體性者。大

小諸教。皆以精進為體。言神足者。謂四神足。即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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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心觀三摩地。依俱舍云。何緣於定立神足名。諸

靈妙德所依止故。有餘師說。神即是定。足謂欲等。

彼應覺分事有十三增欲心故。(毗婆沙師覺分十一。加欲心故成十

三事)又違經說。如契經言。吾今為汝說神足等。神謂

受用種種神境。分一為多。乃至廣說。足謂欲等四

三摩地。此中佛說定果名神。欲等所生等持名足。

正理大同。毗婆沙云。能為神妙功德所依。故名神

足。若廣分別。如大婆沙百四十一說。依智度論云。

攝心安隱於緣中故。名如意足。又云。行四正勤時。

心等散故。以定攝心。故名如意足。又云。智定力等

所願皆得故。名如意足。具說如彼。依瑜伽云。問。何

因緣說名神足。答。如有足者。能往能還。騰躍勇健。

能得能證世間所有殊勝之法。世殊勝法。說名為

神。彼能到此。故名神足。廣說乃至能得能證出世

間法。由出世法最勝自在。是最勝神。彼能證此。故

名神足。廣說如彼。辨體性者。大小諸教。皆用三摩

地為體。言諸根諸力者。謂五根五力。即信精進念

定慧。依俱舍論。何緣信等先說為根。後名為力。由

此五法。依下上品。分先後故。又依可屈伏不可屈

伏故。依順正理云。何緣信等立根力名。以增上故。

難屈伏故。何緣此五先說為根。後名為力。由此五

法。依下上品。分先後故。又依可屈伏不可屈伏故。

下品信等勢力劣故。猶為所治同類屈伏。上品翻

此。故得力名。毗婆沙云。勢用增上。故名為根。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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摧制。故名為力。依智度云。耎智心得故名根。利智

心得故名力。又云。於知眾生根中。得自在方便力。

故名為根。五力增長。能破煩惱。度眾生。得無生法

忍。是名為力。復次天魔外道不能爼壞。故名為力。

具說如彼。依瑜伽論。增上義故說名根。難伏義故

名力。具如彼說。顯揚雜集等意同瑜伽。辨體性者。

大小諸教。皆用信等五法為體。言覺支者。謂七覺

支。即念。擇法。精進。喜。安定。捨覺支。依婆沙云。助如

實覺。故名覺支。問。覺支者是何義耶。為能覺悟。故

名覺支。為覺之支。故名覺支。有作是說。是能覺悟。

故名覺支。問。若爾。即應一是六非。答。六是覺支。能

隨順覺。從勝而說亦名覺支。復有說者。是覺之支

故名覺支。問。若爾。即應六是一非。答。擇法是覺支

亦是覺。餘六是覺支而非是覺。如正見是道亦正

道支。具說如彼。順正理論意同婆沙。依智度論云。

無學實覺此七事能到故名分。又云。脩道用故名

覺。見道。用故名道。中邊論云。此支助覺。故名覺支。

由此覺支位在見道。依瑜伽論云。諸巳證入正性

離生補特伽羅。如實覺慧。用此為支。故名覺支。辨

體性者。大小諸教。用慧精進念定喜受輕安行捨

為體。】

「復有一類。得八支正道相故。得八支聖道能治所治

故。得八支聖道脩故。得八支聖道未生令生故。得八

支聖道生巳堅住不忘倍脩增廣故。記別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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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此即第三約八道支。記別所解。能治是八聖

道。所治是八邪。餘同前釋。言八支聖道者。謂正見。

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毗婆沙

云。問。言道支者。是何義耶。為能求趣故名道支。為

道之支故名道支。有作是說。此能求趣故名道支。

問。若爾。則應一是七非。答。七是道分。能隨順道。從

勝而說。亦名道支。復有說者。是道之支。故名道支。

問。若爾。即應七是一非。答。正見是道亦道支。餘是

道支而非道。如擇法是覺亦是覺支。餘六是覺支

而非覺。智度論云。得是諸安隱具足巳欲入涅槃

無為城故。行是諸法。是時名為道。瑜伽論云。問。何

因緣故。名八支聖道。答。諸聖是覺巳見迹者。由八

支攝行迹正道。能無餘斷一切煩惱。能於解脫究

竟作證。是故名為八支聖道。辨體性者諸說不同。

若依俱舍。六法為體。正語業命同或故。毗婆沙師。

七法為體。身語二業不相雜故。正理亦同。毗婆沙

論有三釋。或說為六。或說為七。意同俱舍。或說為

八。正命非正語業故。依雜集論云。道支自體者。謂

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如

是八法名道支自體。問。七覺八道依何位說。答。依

婆沙自有兩說。一云。見位八正道。脩位七覺支。一

云。見道名覺支。脩道名八道。許家正義。前說為正。

依俱舍論。亦有兩釋。一說同婆沙。一說七覺在見

道。八道通見脩。今依大乘。智度論自有兩說。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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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雜集中邊。七覺為見。八道為脩。顯揚論說七

覺在見。八聖道中正見。通於見修。餘七唯脩。瑜伽

七覺為見。八聖道中正語業命唯立脩道。餘不別

說。廣辨道品。義如別章。】

「世尊我見彼巳。便作是念。此諸長老。依有所得現觀。

各說種種相法。記別所解。」

【釋曰。自下第三述巳所念。於中有三。初略述巳念。

次重述巳念。後讚世尊德。此即第一略述巳念。】

「當知彼諸長老一切皆懷增上慢。為增上慢所執持

故。於勝義諦遍一切一味相。不能解了。」

【釋曰。此即第二重述所念。】

「是故世尊甚奇。乃至世尊善說。」

【釋曰。自下第三讚世尊德。於中有三。初略讚善說。

次舉所讚教。後顯非餘境。此即初也。】

「謂世尊言。勝義諦相微細最微細。甚深最甚深。難通

達最難通達。遍一切一味相。」

【釋曰。此即第二舉所讚教。微細等文。巳如上釋。】

「世尊此聖教中脩行苾蒭。於勝義諦遍一切一味相。

尚難通達。況諸外道。」

【釋曰。此即第三顯非餘境。謂諸二乘及諸外道。不

能通達遍一味相。皆是此中起增上慢。】

「爾時世尊。告尊者善現曰。如是如是。善現。我於微細

最微細甚深最甚深難通達最難通達。遍一切一味

相勝義諦。現正等現覺等覺巳。為他宣說顯示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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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設照了。」

【釋曰。此即第二即所讚德。如汝所讚。於微細等一

味勝義。自覺悟他。又解。初是總讚。能自覺他。後是

別讚。能自覺他。讚自他覺。重言如是。】

「何以故。」

【釋曰。第二依徵廣釋。先徵。後釋。此即徵也。】

「善現。我巳顯示於一切蘊中。清淨所緣。是勝義諦。」

【釋曰。此即廣釋。於中有三。初法。次喻。後合。法中有

三。初約清淨所緣。顯一味相。次善現脩觀行下。約

三遍義以辨一味。後善現如彼下。即以離三過。釋

一味相。就初段中。先釋。後結。釋中復二。初約清淨

所緣。顯勝義諦。後此清淨下。以清淨所緣。顯一味

相。前中有二。初約蘊上清淨所緣。顯勝義諦。後類

處等清淨所緣是勝義諦。此則初也。一切蘊者。五

蘊非一。故言一切。或可漏無漏等非一。故言一切。

此意說云。於蘊等上。有勝義諦。亦名清淨所緣。由

緣此境。得心清淨故。是故顯揚十六卷云。復次頌

曰。

「 清淨之所緣

 常無有變異

 善性及樂性

 一切皆成就」

論曰。由勝諦離一異性故。當知即是清淨所緣。何

以故。由緣此境。得心清淨故。具說如彼。或可勝義

即體離繫故名清淨。問。上經中未說此言。如何說

言我巳顯示。解云。諸部般若及無量義中。皆說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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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也。】

「我巳顯示於一切處緣起。食諦界念住正斷神足根

力覺支道支中清淨所緣。是勝義諦。」

【釋曰。此即第二釋類處等清淨所緣。是勝義諦。所

以者何。勝義諦理。遍諸法故。】

「此清淨所緣。於一切蘊中。是一味相。無別異相。」

【釋曰。自下第二約清淨所緣。顯一味相。於中有二。

初約諸蘊。釋一味相。後類處等。釋一味相。此即第

一約蘊上清淨所緣。顯一味相。於諸蘊上清淨所

緣。無別異相。無別異義。即一味故。】

「如於蘊中。如是於一切處中乃至一切道支中。是一

味相。無別異相。」

【釋曰。此即第二類處等諸法一味。】

「是故善現。由是道理。當知勝義諦是遍一切味相。」

【釋曰。此即第二結勝義諦是一味相。謂由前所明

蘊等法中清淨所緣勝義諦相。無別道理。故知勝

義諦相即是遍一切。】

「善現。脩觀行苾蒭。通達一蘊真如勝義法無我性巳。

更不尋求各別餘蘊諸處緣起。食諦界念住正斷神

足根力覺支道支。真如勝義法無我性。」

【釋曰。自下第二約三遍義。以釋一味。言三遍者。謂

真如勝義及法無我。此三皆遍蘊等法中。故說此

三名為一味。於中有二。先釋。後結。釋中有二。先反

解。後順釋。此即初也。謂勝義諦有眾多義。依大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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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十二名。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虗妄性。不變異

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實際。虗空界。不思議

界。如是乃至餘教所說。不可具述。今於此中。且約

三義以釋一味。言真如者。如成唯識第九卷云。真

謂真實顯非虗妄。如謂如常表無變異。謂此真實。

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真如。即是湛然不虗妄

義。問。豈不前說真勝義諦離諸名言。如何於此說

名真如。解釋此難。如成唯識第二卷說。真如亦是

假施設名。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

空。勿謂虗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言勝

義者。勝謂勝智。義即境義。謂此真如。二種勝智所

緣境義。故名勝義。是故顯揚第十六云。論曰。此勝

義諦。當知即是圓成實性。問。何因緣故。七種真如。

名勝義諦。答。由是二最勝智所行故。謂出世智及

後所得世間智。由此勝義無戲論故。非餘智境。自

餘別義。如二諦章。言法無我者。如集論第三說。何

等無我相。謂如我論者。所立我相蘊界處非此相。

由蘊界處我相無故。故名無我相。雜集第八亦同

此說。問。空與無我。二種何別。答。諸教不同。依俱舍

論。四說不同。故第二十六云。違我所見故空。違我

見故非我。又云。內離士夫故空。不自在故非我。又

云。於此無我故空。自非我故非我。又云。為治我所

見故脩空行相。為治我見故脩非我行相。大毗婆

沙第七十九。亦有兩說。同俱舍初二釋。順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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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云。無主宰故空。違我相故非我。又云。為

治我所見故脩空行相。為治我見故脩非我行相。

(此同俱舍論第四釋)依智度論第三十二云。不見實是名空。

不見我是名無我。依集論第三云。何等空相。謂若

於是處此非有。由此理正觀為空。若於是處餘是

有。由此理如實如有。是名善入空性。於何處誰非

有。於蘊界處常恒凝住不變壞法。我我所等非有。

由此理彼皆是空。於何處誰餘有。即此處無我性。

此無我性。無我有性。是謂空(成實論第二十五云。如法印經中說。行者

觀色無常空虗無常者。謂色體性無常空虗者。如瓶中無水名曰空瓶。如是如是。五蘊中無神我故名為

空。又聖行品云。有二行。空行無我行。於五陰中不見眾生。是名空行。見五陰亦無。是無我行也)。】

「唯即隨此真如勝義無二智為依止故。於遍一切一

味相勝義諦。審察趣證。」

【釋曰。此即第二順釋一味。釋此文諸說不同。一云。

唯此皆是一蘊遮表異故說二。言唯是遮遣遮餘

蘊等。此者表示此一蘊也。此意說云。唯此一蘊真

如勝義。及有無無二法無我境。三種無分別智為

依止故。後所得智。於彼一切一味相。審察趣證。故

知真如是一味相。一云。無二智者人法二無我智。

餘如前說。一云。行者以三種無分別智為依止故。

即用此智。於遍一切一味相中。審察趣證。餘如初

說。或可餘如前說。上來總有三說。一云。唯此皆是

一味真如。亦有三釋。准上應知。一云。唯謂一蘊此

即真如。亦有三釋。准上應知。如是上來總有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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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可唯是真如此即一蘊。亦有三釋。准上應知。雖

有此釋。文辭不便。總釋意云。前文遮求餘法勝義。

故名反解。此文成立唯求一蘊故名順釋。真諦三

藏釋兩段經云。前文釋通達三境。後文釋審察趣

證。此三別者。若依小乘。三無漏根有差別故。此即

見脩無學位差別故。今依大乘。地地皆有入住出

分。如其次第。配屬應知。】

「是故善現。由此道理當知勝義諦是遍一切一味相。」

【釋曰。此即第二結文。可知。】

「善現。如彼諸蘊展轉異相。如彼法處緣起食諦界念

住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展轉異相。」

【釋曰。此下第三以離三過。釋一味相。即真如等。離

有因等三種過失。故成一味。於中有二。先釋。後結。

釋中有二。初明蘊等展轉異相。後辨真如無別異

相。此即初也。文有二節。初明諸蘊展轉異相。後如

彼下類處等展轉相異。由此蘊等相別異故。有三

過失。一者有因。因所生故。二者有為。相所遷故。三

非勝義應更尋求。非究竟故。】

「若一切法真如勝義法無我性亦異相者。是即真如

勝義法無我性亦應有因。從因所生。若從因生。應是

有為。若是有為。應非勝義。若非勝義。應更尋求餘勝

義諦。」

【釋曰。此下第二顯勝義諦無別異相。於中有二。初

返顯勝義。有三過失。後善現下順釋勝義。離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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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此即初也。文有二節。初牒異相。後顯三失。言三

失者。如前巳說。或可五失。一應有因。二從因生。三

應有為。四非勝義。五應求勝。即准此文。圓鏡智等。

從因生故。是有為攝。非勝義諦故。親光等釋受用

身。即是無常。生者必滅。一向記故。有說是常。(勘文)

如是等義。第五卷中當廣分別。】

「善現。由此真如勝義法無我性。不名有因非因所生。

亦非有為是勝義諦。得此勝義。更不尋求餘勝義諦。」

【釋曰。自下第二順釋勝義。離三過失。於中有二。初

正釋勝義離三過。後唯有下以理重成。此即初也

謂若別異有三失故。故知勝義唯是一味。離三種

失。】

「唯有常常時。恒恒時。如來出世。若不出世。諸法法性

安立法界安住。」

【釋曰。此即第二以理重成。謂彼勝義一味真如。唯

常恒時。如來出世。若不出世。一切諸法法性安立

法界安住。更無變異種種異相。依解節經。但說恒

常乃至法性法界法住。真諦解曰。於道前位中。先

來本有。故名為恒。非佛出世方始有故。道中後位。

此理無滅。故稱為常。佛出世後理無盡故。法性者。

即自性住佛性。約道前位。能為菩提以作根本。眾

生由此得發心故。法界者。即引出佛性。約道中位。

界名為諸行根本。引出萬行故。法住者。即至得果

佛性。約道後位。至涅槃法體常住故。今依此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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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時恒恒時者。解云。一味真如。從本巳來。前時

非一名常常時。後時非一名恒恒時。於如是時。諸

法法性安立法界安住。然此法性安立法界安住

自有二義。准餘二本。分為三種。一諸法法性。二安

立法界。三安立安住。若准無性攝論第四。分為二

種。一諸法法性安立。二法界安住。安住即是安立

異名。若依瑜伽。分為三種。謂法性法界法住。安住

即是法性故。第十卷云。是諸緣起。無始時來。理成

就性。是名法性。如成就性。以無顛倒文句安立。是

名法住。由此法住以彼法性為因。是故說彼名為

法界。解云。瑜伽舉彼緣起。顯彼理性。或可彼論即

說緣起。有此三句。非顯彼性。然釋三句。其理無別。】

「是故善現。由此道理。當知勝義諦是遍一切一味相。」

【釋曰。是第二結文。應知。】

「善現。譬如種種非一品類異相色中。虗空無相無別

無變異。遍一切一味相。」

【釋曰。第二舉喻重說。言種種非一品類者。凡論色

蘊。有其三種。一者四大及所造相。二者有見有對。

無見有對。無見無對。三句差別之相。三者變壞。謂

前二種皆有變壞。名變壞相。具此三種。故言種種

非一品類。或云異相也。然虗空中。無能所造相。故

名無相。無有有見有對色等種種差別故。名無分

別。分別即是差別異名。解節經云。無差別故亦無

變壞。名無變異。具此三義。名一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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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異性異相一切法中。勝義諦遍。一切一味相。當

知亦爾。」

【釋曰。第三舉法同喻。言異性相者。即自相差別。故

深密云自相差別。此意說云。一切諸法皆有二相。

一者自性。二者差別。而勝義中無一切法自相差

別。故名一味。故佛地經云。譬如虗空。雖遍諸色種

種相中。而不可說有種種相。體唯一味。如是如來

清淨法界。雖復遍至種種相類所知境界。而不可

說有種種相。體唯一味。佛地論第五。依他起性同

皈真如圓成實性。故名一味。又遍計所執所顯真

如無差別故。名為一味。】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頌曰。」

【釋曰。自下第二舉頌略說。於中有二。初發起頌文。

後舉頌略說。此即初也。】

「此遍一切一味相。勝義諸佛說無異。若有於中異分

別。彼定愚癡依上慢。」

【釋曰。自下第二以頌略說。於中有二。初有半頌。舉

佛同說讚一味相。後二句辨愚異執。顯理甚深。前

中上句頌一味相遍諸蘊等。下句明其勝義諸佛

同說。或可勝義諸佛說無異者。無異即是一味義

也。下半頌中。前句辨異計。後句計所依。然此頌中。

依解節經。更有一頌及奉持長行。應非正本。所以

爾者。唐本深密皆無後頌。又後奉持。真諦自云。後

去流通。非此品內。乃是攝最後流通文。安此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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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序亦然。抄經前序。安第一品也。今判此釋。亦不

順經。經末奉持。曼殊室利以為後故(深密頌云。如來應說法

見別是憍慢 解節經有其二頌 法通相一味一切一味相 不離第一義 是人增上慢 逆生

死流通 微細深難見 諸佛說平等 若於中執異 欲染癡覆故 凡夫不能得)。】

* 解深密經心意識相品第三

將釋此品。略有二義。一釋品名。二正釋文。言心意

識相品者。心意識名。有通有別。如成唯識第五卷

云。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

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如是三義。雖

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

第七名意。緣第八識。恒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

識。於六別境。麤動間斷。了別轉故。相謂體相。或是

相狀。品義如前。雖有二門。此品宗明通名三義。於

中就勝。故說第八。或可此中別名三義。雖有兩釋。

前說為勝。是故題云心意識相品。

「爾時廣慧菩薩摩訶薩白佛言世尊。如世尊說。於心

意識秘密善巧菩薩。」

【釋曰。就所觀境。自有二種。一者勝義。二者世俗。上

來巳釋勝義諦訖。自下第二辨世俗諦。於中有二。

初長行廣釋。後以頌略說。前中有二。先問。後答。問

中有二。初舉所問教。後依教發問。此即初也。言廣

慧菩薩者。從慧立名。真諦記云。廣慧對佛說法之

人。一切菩薩無不具此廣慧之德。但此中從廣慧

法門立名。佛地論云。深廣圓滿善通達故。名為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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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智度論云。道俗種種經書論議。無不悉知。名為

廣慧。瑜伽論云。謂即此慧無量無邊所行境故。名

為廣慧。謂世尊說。於心意識秘密義中。如實了知。

名善巧菩薩。】

「於心意識秘密善巧菩薩者。齊何名為於心意識秘

密善巧菩薩。如來齊何施設彼為於心意識秘密善

巧菩薩。說是語巳。」

【釋曰。此即第二依教發問。文有二節。初牒所問教。

後齊何下。正設問辭。問有二意。初齊何名為於心

意識秘密善巧菩薩者。問菩薩位即是教所說義。

後如來齊何施設彼為於心意識秘密善巧菩薩

者。問。如來依何菩薩施設彼教。施設彼教。施設即

是宣說之義。】

「爾時世尊。告廣慧菩薩摩訶薩曰。善哉善哉。」

【釋曰。此下第二依問正答。於中有二。初讚問許說。

後廣慧當知下。對問正答。前中有二。初讚其所問。

後勅聽許說。前中有二。先總。後別。此即初也。所問

深義能益復廣。是故重讚善哉善哉。十地論第一

云。善哉者。所說法中善具足故。瑜伽八十三云。善

哉者。是諸賢聖所稱讚故。九十八亦同。大智度論

四十一云。善哉善哉者。讚德之美也。又智度論六

十六云。言必可信。能問於佛。斷大眾疑。能大利益。

故言善哉。無上依經第一卷云。若有煩惱不能染

著。是名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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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慧。汝今乃能請問如來如是深義。」

【釋曰。自下別讚。於中有二。初讚問勝義。後讚問有

益。此即初也。】

「汝今為欲利益安樂無量眾生。哀愍世間及諸天人

阿素落等。為令獲得義利安樂。故發斯問。」

【釋曰。自下第二讚問有益。文有兩節。初明總益。後

哀愍下明別利益。言利益安樂者。如佛地論第一

卷云。現益名樂。當益名利。世間名樂。出世名利。離

惡名樂。攝善名利。福德名樂。智慧名利。無性攝論

第七亦有七對。大同佛地第一。若依佛地第七。有

其五對。故彼論云。謂淨法界及妙智。皆能安立一

切眾生利益安樂。令脩善因名為利益。令得樂果

名為安樂。又令離惡名為利益。令其攝善名為安

樂。又拔其苦名為利益。施與其樂名為安樂。此世

他世世出世等。應知亦爾。解云。利益安樂與第一

卷相違應知。言哀愍等者。明其利益。自有二種。言

世間者。五蘊世間成人之法。人天等者。蘊所成人。

謂五蘊假者。依智度論。有三世間。一器世間。二五

蘊世間。三眾生世間。今於此中辨教所益。是故但

說五蘊眾生。或可所益諸眾。名為世間。領解眾首。

名天人等。問。豈不頌言。我於凡愚不開演。如何此

云哀愍世間及天人等。答。說教所為。有其多義。若

為令離惡脩善。通為有性無性故說。若為趣無上

正等菩提。但為菩薩種姓不定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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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應諦聽。吾當為汝說心意識秘密之義。」

【釋曰。此即第二勅聽許說。言諦聽者。依功德施波

若論云。諦聽者。心專一境。瑜伽八十三云。言諦聽

者。謂如是相法勸令審聽。】

「廣慧當知。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眾中。或在卵生。或

在胎生。或在濕生。或在化生。身分生起。」

【釋曰。自下第二對問正答。此心意識。即是八識故。

今先辨八識差別。後方正釋心意識義。八識差別。

略辨六義。一種數多少。二釋名字。三出體性。四所

依根。五所緣境。六心所相應。

言種數者。諸聲聞藏。但說六識。而無七八。具如諸

教。今依大乘。自有兩釋。一龍猛等。但說六識。是故

清辨菩薩所造。中觀心論入真甘露品云。離六識

外。無別阿賴耶識。眼等六識所不攝故。猶如空華。

故知彼宗唯立六識。二彌勒宗。依金光明等。具立

八識。然依此宗。西方諸師。有其三說。一菩提留支

唯識論云。立二種心。一法性心。真如為體。此即真

如心之性故。名之為心。而非能緣。二相應心。與信

貪等心所相應。解云。唯釋意之性故。識之性故。亦

名意識。於理無違。二真諦三藏。依決定藏論。立九

識義。如九識品說。言九識者。眼等六識。大同識論。

第七阿陀那此云執持。執持第八為我我所。唯煩

惱障。而無法執。定不成佛。第八阿梨耶識。自有三

種。一解性梨耶。有成佛義。二果報梨耶。緣十八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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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中邊分別偈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依彼

論等說。第八識緣十八界。三染汙阿梨耶。緣真如

境。起四種謗。即是法執。而非人執。依安慧宗。作如

是說。第九阿摩羅識。此云無垢識。真如為體。於一

真如。有其二義。一所緣境。名為真如及實際等。二

能緣義。名無垢識。亦名本覺。具如九識章引決定

藏論九識品中說。三大唐三藏。依楞伽等及護法

宗。唯立八識。不說第九。破清辨云。所立量中。便有

自教相違之失。楞伽等經。皆說第八阿賴耶故。問。

若爾。如何大品經等。唯說六識。護法會釋。如成唯

識第五卷說。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

理門。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問。

豈不龍猛唯立六耶。解云。據實龍猛等信有七八。

位在極喜大菩薩故。而彼論中。說六識者。述大品

經等意。故不相違。真諦師說。九種。識中。後之三識。

皆有多失。且如第七。有二種失。一阿陀那者。第八

異名。而非第七。故此經等。說第八識。名阿陀那。二

義相違。所謂唯煩惱障。便違此經八地巳上有染

末那。或不成佛。違莊嚴論等轉八識成四智義也。

第八賴耶能起法執。或云。緣十八界。皆不應理。心

所法中。無明無明數。如何得與法執俱起。又新翻

辨中邊論云。頌曰。

「 識生變似義

 有情我及了

 此境實非有

 境無故識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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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行釋云。論云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變

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變似我者。謂染

末那與我癡等恒相應故。變似了者。謂餘六識了

相麤故。具說如彼。故知第八不緣心等。若廣分別。

如成唯識也。又真諦云。阿摩羅識反照自體。無教

可憑。復違如來功德莊嚴經。彼云。如來無垢識。是

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准經可知。無

垢識者。即是淨分第八識也。又決定藏論。即是瑜

伽彼。論本無九識品也。

言釋名者。先通。後別。言八識者。是其通名。八謂標

數。識即了別。通性及相。簡唯六識。故言八識。即六

釋中帶數釋也。言名別者。眼等六識皆依主釋。謂

依眼之識名為眼識。乃至依意之識名為意識。第

七末那此云意。如成唯識恒審思勝餘識故。若依

此釋。意即識故名為意識。是持業釋。八阿賴耶。此

云藏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此即如次。果於

因中藏。因於果中藏。境於執中藏。具如成唯識論

及攝大乘。此亦持業。藏即識故。

言體性者。且依三義。一約三性。二約三科。三依法

數。若依三性。分別八識。一一此通三性。攝妄皈真。

皆真如故。託因緣起。皆名依他。隨執情有。是所執

性。故唯識第九卷云。謂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虗

妄。謂遍計所執。二者真實。謂圓成實。復有二性。一

者世俗。謂依他起。二者勝義。謂圓成實。三科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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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蘊門中。八識皆用識蘊為體。十二處中皆意處

攝。皆有無間滅依義故。十八界中。前五種識。一一

皆用自識界及意界一分為體。第六七八三識。一

一皆用意識及意界少分。以為自性。

辨所依者。八識所依。各有三種。一因緣依。謂能親

生八識種子。故成唯識第四卷云。一因緣依。謂自

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二

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八識。各望後念。為開導依。

故唯識云。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

託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轉故。三俱有依。然俱有依。

諸識不同。眼等五識。各有四依。一同境根。謂眼等

五根各望自識。二分別根。謂五識俱同緣意識。三

染淨根。謂第七末那。四根本依。謂第八識。故唯識

云。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

八識。隨𨷂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

依別故。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故唯識云。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𨷂一

種。必不轉故。第七末那。俱有所依。唯有一種。故唯

識云。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

識若無。必不轉故。第八賴耶俱有所依。亦唯一種。

故唯識云。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

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

轉故。解云。八識所依有漏無漏無有差別。

顯所緣者。有其四種。一五識所緣。二意識所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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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那所緣。四阿賴耶境。一一門中。先辨有漏。後顯

無漏。有漏五識。於五境中各唯緣一。謂眼識緣色。

乃至身識緣觸。(唯是現量)若無漏位。依成唯識論第十

卷。有兩師義。故彼云。成所作智相應心品。有義但

緣五種現境。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

故轉。有義亦能通緣三世諸法。佛地論說。成所作

智。起三業諸變化事。決擇有情心行差別。領受去

來現在等義。(亦唯現量不通真智)有漏意識遍緣十八界。諸

論皆同。(通量非量或現或比)若巳轉依。亦遍緣諸法。故唯識

云。妙觀察智相應心品。緣一切法自相共相。皆無

障礙。(唯是現量通真俗智)有漏第七。唯緣第八賴耶見分。執

為我法。諸論悉同。(唯是非量)無漏末那。依唯識論。三釋

不同。故彼云。平等性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第八

淨識。如染末那緣藏識故。有義但緣真如為境。緣

一切法平等性故。有義遍緣真俗為境。佛地經說。

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莊嚴論說。緣諸有

情自他平等。隨他勝解。示現無邊佛影像故。(唯是現量

通真俗智)有漏賴耶所緣境。諸論不同。若依瑜伽五十

一。唯說二種。故彼云。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

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

分別器相故。若依成唯識第二卷前文。緣三種境。

謂外器世間有漏種子及有根身。若依唯識第二

後文。緣四種境。前三之外。更加法處實色。故彼云。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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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現實色。(唯是現量)問。何故此識不緣心等。解云。如

唯識第二卷云。異熟識變。必有實用。若變心等。便

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變無為等亦無實用。

故異熟識不緣心等。無漏第八。依唯識論第十。有

兩師義。故彼云。大圓鏡智相應心品。有義但緣真

如為境。是無分別。非後得智。行相所緣。不可知故。

有義此品緣一切法。莊嚴論說。大圓鏡智。於一切

境不愚迷故。佛地經說。如來智鏡。諸處境識眾像

現故。又此決定緣無漏種及身土等諸影像故。(亦唯

現量通真俗智)八識緣假實。實境有為無為三世等別。廣

如唯識論等說。

言心所相應者。依唯識論。護法正義。於五十一心

所法中。有漏五識。各與三十四心所相應。謂遍行

五。別境五。善有十一。根本惑三。謂貪瞋痴。隨惑有

十。謂中二大八。然善十一中。有兩師義。故唯識第

六云。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亂無輕安故。有

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

作智。俱必有輕安故。無餘心所。如論廣說。有漏意

識。與五十一心所相應。諸論共同。亦無異義。有漏

末那。護法正義。唯與十八心所相應。故成唯識第

四云。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九法八隨煩惱并別

境中慧。解云。前九法者。謂遍行五及四煩惱。四煩

惱者。謂我知我見我慢我愛。無別心法。義如論說。

有漏賴耶。唯與五種遍行相應。故論頌云。觸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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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想思。相應無餘心所。具如論說。無漏八識。皆二

十一心所相應。謂遍行五。別境五。善有十一。於中

別者。妙觀察智。因位亦得尋伺相應。於藥病等未

自在故。若至佛果。尋伺即無。無思成事故。若廣分

別。具如諸論。心意識義。具如別章。

就釋文中。文別有二。初明心意識秘密之義。後廣

慧如是下。辨秘密善巧答前兩問。前中有二。初明

第八眾名差別。後廣慧阿陀那識下。明諸識俱轉

差別。前中有四。一釋種子識。二辨阿陀那。三明阿

賴耶。四顯心名。此即第一。釋一切種子識。一切種

子。即三習氣。此中意說。由第八識攝持三種習氣

結生相續。故成唯識第八卷云。復次生死相續。由

諸習氣。然諸習氣。總有三種。一名言習氣。二我執

習氣。三有支習氣。其種子識。自有二種。一識所持

種。名種子識。二能持種識。名為種識。雖有二種。今

此正明能持種識。身分生時。執持所依及種子故。

彼所持種。即三習氣。故今略辨三種習氣。然三習

氣。略以四門分別。一釋名字。二出體性。三生果差

別。四四緣分別。

第一釋名。有通有別。三習氣者。是其通名。三是標

數。言習氣者。說名言等。名之為習。第八中種習之

氣分。故名習氣。即六釋中帶數釋也。言別名者。如

成唯識。然諸習氣。總有三種。一名言習氣。謂有為

法各別親種。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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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差別。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如其次第。舊云

言說名。思惟名也)二我執習氣。謂虗妄執我我所種。我執

有二。一俱生我執。即脩所斷我我所執。二分別我

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

情等自他差別。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

有支有二種。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種。二諸。

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報。解云。三習氣相。如論應

知。三種習氣。皆依主釋。謂名言習之氣種子故。乃

至有支習之氣種子故。

言出體者。如前所說。隨二名言所熏種子。為名言

習氣。二種我見所熏成種。為我見習氣。乃至由善

惡業所熏種子。為有支習氣。種現分別。唯種非現。

三果出體。名言習氣。五蘊門中一分種子五蘊以

為自性。除無漏種。種隨所生。同蘊攝故。處界門中。

一分十二處種十八界種以為自性。除無漏種。准

蘊應知。我見習氣。五蘊門中行蘊一分所攝。處界

門中法處法界少分為體。有支習氣。五蘊門中色

行二蘊。以身語業是色蘊故。意思業種行蘊攝故。

處界門中色處聲處法處色界聲界法界一分為

體。法數出體。名言習氣。百法門中。通用百法種子

為體。影像百法皆熏種故。我見習氣。用別境中慧

及十煩惱中薩迦耶見。以為自性。有支習氣。十一

色中。色聲二法及心所中思為自性。意思業故。

言出果者。有其二義。一依成唯識。通約諸法。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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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果。二依攝論。就十一識。以辨生果。言通約諸法

以明生果者。名言習氣。通生百法。而差別者。九十

四法。本質及影。皆名言生。六種無為。本影不同。本

質六種。不從種生。圓成無為無生義故。影像六種

從名言起。依他無為。據實有為。託因生故。故唯識

論云。名言習氣。謂有為法各別親種。問。有為法中

實法有體。可言種生。不相應等既無實體。如何因

起。解云。據實假法不從種生。故成唯識論第二卷

云。假法如無。非因緣故。解云。假法既非因緣義唯

假法。亦非所生。然以假從實。說為假種。從因緣生。

故唯識論第二卷云。名相分別三種習氣。我見習

氣。能生自他身中百法差別。有支習氣。能生百法

善惡趣別。無為假法。准前應思。言就十一識辨生

果者。如攝大乘論第四卷云。此中若身身者受者

識。彼所受識。彼能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此

由名言熏習種子。若自他差別識。此由我見熏習

種子。若善趣惡趣死生識。此由有分熏習種子。廣

如彼釋。

言四緣分別者。名言習氣。是正因緣。餘二習氣。增

上緣。故成唯識第八卷云。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

有為法各別因緣。又彼復云。應知我執有支習氣。

於差別果。是增上緣。若廣分別。成唯識論第八疏。

就種識中。文別有二。初約趣生。略明身分生起。後

於中下依種子識。廣辨受生差別。此即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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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趣者。如下經說。那落迦。傍生。餓鬼。天。阿素洛。人。

然此六趣。諸宗不同。依薩婆多宗。唯立五趣。故大

婆娑第一百七十二云。如契經說。五趣。謂那落迦。

傍生。餓鬼。人。天。又云。謂有餘部立阿素洛。為第六

趣。彼不應作是說。契經唯說有五趣故。廣說如彼。

問。若爾。阿素洛何趣所攝。答。婆沙有二說。一云天

趣。評家正義。鬼趣所攝。正理二十一。俱舍第八。大

同婆沙。依經部宗。唯立五趣。故成實論第十四云。

業有六種。謂五趣業。及不定業。今依大乘。有處唯

五。如佛地經及維摩等。問。若爾。阿素洛何趣所攝。

答。依佛地經第六卷云。諸阿素落。種類不定。或天。

或鬼。或復傍生。故不別說。有處說六。如即此經及

法華經等。或有處說。或五或六。若依瑜伽。立五為

正。故第四云。又諸非天。當知天趣所攝。然由意思

多懷詐。約諂誑多故。不如諸天為淨法器。由此因

緣。有諸經中說為別趣。實是天趣。又第二云。如是

安立世界成巳。於中五趣可得。謂那落伽。傍生。餓

鬼。人。天。依智度論。立六為正。故第三十云。又摩訶

衍中。法華經說有六趣眾生。觀諸義意。應有六道。

復次分別善惡。故有六道。善有上中下。故有三善

道。天人阿脩羅。惡有上中下。故有地獄畜生餓鬼

道。廣說如彼。又第十云。佛不分明說有五道。說五

道者。是一切有部僧所說。婆嗟弗姡路部僧。說有

六道。復次應有六道。何以故。三惡道一向是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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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福多罪少。是名阿脩羅。生處應別。以是故。應言

六趣。問。琰摩王何趣所攝。答。依大婆沙。鬼趣所攝。

故彼一百七十二云。施設論說。如今時鬼世界王

名琰摩。又云贍部洲下。五百踰繕那。有琰摩王界。

是一切鬼本所住處。從彼流轉亦在餘處。若依瑜

伽。地獄趣攝。故第二云。隨一有情由感雜染增上

業。生在那落迦中。作靜息王。言卵胎濕化生者。即

是四生。瑜伽第二云。云何卵生。謂諸有情。破㲉而

出。彼復云何。如鵝鴈孔雀鸚鵡舍利鳥等。云何胎

生。謂諸有情胎所纏裏。部胎而出。彼復云何。如象

馬牛驢等。云何濕生。謂諸有情隨因一種濕氣而

生。彼復云何。如虫蝎飛蛾等。云何化生。謂諸有情

業增上故。具足六處而生。或復不具。彼復云何。如

天那落迦全。及人鬼傍生一分。若廣分別。如毗曇

第八。顯宗十二。俱舍第八。順正理二十二。婆沙一

百二十。問。前說六趣。何故復說四種生耶。答。俱舍

第八云。施設足論。作如是說。四生攝五趣。非五攝

四生。不攝者何。所謂中有。由是道理。天等六趣。攝

生不盡故。復重說卵等四生。問。若爾。何故更說六

趣。答。欲顯善惡受生差別。故說六趣。問。若爾。何故

不說界耶。答。界通非情。故此不說。真諦三藏。亦同

此意。六趣四生。義如別章。然釋此文。有其兩解。一

云。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者。明所捨身。墮彼彼有

情眾中者。辨所受身。所受身中。自有二類。一六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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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二四生身。若依此釋。身分生起。通前二類。一云。

所受身者。皆是四生。墮彼彼有情眾中。是其總因。

或有卵生等者。別顯四生。故金剛仙論云。卵生等

者。受生差別。有色等者。麤細差別。若依此說。身分

生起。依四生說。】

「於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熟展轉和合增長廣大。」

【釋曰。自下第二約種子識。廣辨受生差別。於中有

二。初明受生分位差別。復明種依二執受。此即初

也。文有三節。初明種識成熟。次展轉和合。三增長

廣大。

言於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熟者。此明種識成

熟。謂於此趣生受生位中。最初結生一切種子心

識成熟。初結生時。種識成熟。成羯羅監。名為結生。

故瑜伽論第一卷云。爾時父母貪愛俱極。最後決

定。各出一滴濃厚精血。二滴和合。住母胎中。合為

一段。猶如熟乳凝結之時。當於此處一切種子異

熟所攝。執受所依。阿賴耶識。和合依託。謂此出濃

厚精血成合一段。與顛倒緣中有俱滅同時。即由

一切種子識功能力故。有餘微細根及大種。和合

而生。及餘有根同分精血。和合轉生。於此時中。說

識巳住結生續。即此名為羯羅藍位。此羯羅藍中。

有諸根大種。唯與身根及根所依處大種俱生。即

由此身根俱生諸根大種力故。眼等諸根。次第當

生。又由此身根俱生根所依處大種力故。諸根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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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次第當生。由彼諸根及所依處具足生故。名得

圓滿依止成熟。乃至彼云。羯羅藍識最初託處。即

名肉心。如是識。此處最初託。即從此處最後捨。依

俱舍論第九云。有言精血即成根依。謂前無根中

有俱滅。後有根者無間續生。又云。有餘師云。別生

大種。如依葉糞別有虫生。瑜伽所說。同初師釋。若

依順正理二十四。取後說為正。廣如彼說。

言展轉和合者。此有兩釋。一云。初受生之時。以識

為緣。根大種等展轉和合。故瑜伽第一卷云。即由

一切種子識功能力故。有餘微細根及大種和合

而生等。一云。識與羯羅藍。展轉和合。故攝大乘論

云。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無性釋論第三

云。異熟與其赤白同一安危。世親釋論。意同無性

(梁朝攝論第三云。論云。是識託柯羅邏。於母胎中。變合受生。釋曰。是識即是意識。於一時中。與柯羅邏相

應故。言託柯羅邏。此果報識。異前染汙識。故言變。由宿業功能起風和合赤白。令與識同言合。即名此為

受生)。

言增長廣大者。亦有兩釋。一云。由前展轉和合力

故。羯羅藍等漸增長位。根大種等增長廣大。一云。

由和合故名色漸漸增長廣大。故瑜伽第二云。又

羯羅藍漸增長時。名之與色平等增長俱漸廣大。

如是增長。乃至依止圓滿。應知此中由地界故。依

止造色漸漸增廣。由水界攝持故。由火界成熟故。

令其堅梗。由無𨳝故。由風界故。分別支節。各安其

所。若分位者。有二種位。一者胎藏八位。二者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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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位。胎藏八位謂羯羅藍等。故雜集第六云。自此

巳後。根漸生長。如緣起說。故列頌云。

「 最初羯羅藍

 次生遏部曇

 從此生閉尸

 閉尸生鍵南

 次鉢羅賖佉

 後髮毛爪等

 及色根形相

 漸漸而生長」

又瑜伽第二云。復次此胎藏八位差別。何等為八。

謂羯羅藍位。遏部曇位。閉尸位。鍵南位。鉢羅賖佉

位。髮毛爪位。根位。形位。若巳結凝。箭內稀。名羯羅

藍。若表裏如酪。未至肉位。名遏部曇。若巳成肉。仍

極柔煗。名閉尸。若巳堅厚稍勘摩觸。名為鍵南。即

此肉團增長支分相現。名鉢羅賖佉。從此以後。髮

毛爪現。即名此位。從此以後。眼等生名為根位。從

此以後。彼所依處分別顯現。名為形位。(大唐三藏云。羯羅藍

此云和合。頞部曇此云胞。𨳝尸此云凝血。鍵南此云堅厚。鉢羅奢佉此云支分。鉢羅此云分。奢佉此云支。

真諦三藏云。本識與父母遺體和合。名為受生。於胎藏中。略有五位。一者柯羅邏。翻為凝滑。識與父母精

血和合。如薄酪。即執為根。爾時名為初受生。二者第二七日。名頞呼陀。翻為胎結。始有一胎結在凝滑中。

如凝蘇在白酪乳中。三者第三七日名閉尸。翻為肉團。男則上闊下狹。女則下闊上狹。肉猶少軟。四者第

四七日。名伽訶那。翻為堅實。爾時肉團始堅強。五者第五七日。名彼羅捨佉。翻為枝枝。爾時始有頭足手

脚等相貌。方有業風吹破開九孔生大苦受。次後以去則有觔肉骨髮爪等。梁攝論疏第五卷說)。

問。羯羅藍等八位。經幾許時。方得圓滿。答。如瑜伽

論第二卷說。彼云。又於胎中。經三十八七日。此之

胎藏。一切支分。皆悉具足。從此以後。復經四日。方

乃出生。如薄伽梵於入胎經廣說此說。極滿足者。

或經九月。或復過此。若經八月。此名圓滿。非極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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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若經七月六月。不名圓滿。或復缺減。(五王經云。何謂生苦。

人死之時。不知精神趣向何道。未得生處。普受中陰之形。至其三七日中。父母和合。便來受胎。一七日如

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蘇。四七日如肉團。五皰成熟。巧風入腹。吹其身體。六情開張。在胎中生

藏之下熟藏之上。母噉一杯熱食。灌其身體。如入鑊湯。母飲一杯冷水。亦如寒氷切身。母飽之時。迫迄身

體痛〔石〕可云。母飽之時。腹中了了。亦如倒懸受苦無量。至月滿欲生之時。頭向產門。劇如兩石挾山。欲生

之時。母危父怖。生墮草上。身體細軟。草觸其身。如履刀劒。忽然失聲大呼。此是大苦。又大集經二十五云。

云何名為觀於生苦。從業因緣。父母和合。初受意識。歌羅羅時。其身猶如亭歷子許。是時未有入出氣息。

乃至云歌羅羅時。住六七日。六七日轉。名頞浮陀。是時形色猶如小〔來〕住七七日。轉名伽那。是時形色如

胡桃㲉住八七日。轉名閉尸。形色猶頻婆羅菓。是時身邊有五胞出。謂頭手脚。十三七日。始有腹相。二十

七日男女根別。二十一七日。始生骨節。乃至三十六七日其身具足血肉毛根。三十八七日。具足身枝。四

日夜住在胎中臰穢之處。爾時還憶本生之事。憶巳愁苦。作是念言。若我出胎當脩善法。願後更莫生如

是處。脩不放逸。遠離受生。始出母胎。爾時舉身受迫迮苦。外風觸手身亦復受苦。身初至地。以水摩洗。復

受大苦。猶如地獄。爾時還失憶宿命事。生巳復有老病死。隨逐不捨具說如彼)若廣分別。

如解脫道論第七卷。及入胎經說。

通相八位者。如瑜伽第二云。云何八位。謂處胎位。

出生位。嬰孩位。童子位。少年位。中年位。老年位。耄

熟位。處胎位者。謂羯羅藍等。出生位者。謂從此後。

乃至耄熟。嬰孩位者。謂乃至未能遊行嬉戲。童子

位者。謂能為彼事。少年位者。謂能受用欲塵。乃至

三十。中年位者。謂從此位。乃至五十。老年位者。謂

從此位。乃至七十。從此巳上。名耄熟位。】

「依二執受。」

【釋曰。第二種識依二執受。於中有三。初標章舉數。

次依數列名。後約界分別。此即初也。上來巳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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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依識生起增長。此下明識依色根等。】

「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相名分別言說戲論

習氣執受。」

【釋曰。此即第二依數列名。謂受生位。有異熟識執

受二種為所緣境。一者執受五根。及彼所依色香

味觸為所依止。二者執相名分別。三法習氣為所

緣境。除無漏種。非所緣故。此所攝受。皆是所緣。是

故瑜伽五十一云。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

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外無分別

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

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此於有色界。若在

無色。唯習氣執受了別。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謂

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賴耶識故。於一切時。無

有間斷。器世間相。譬如燈焰生時。內執膏炷。外發

光明。如是阿賴耶識。緣內執受。緣外器相。生起道

理。應知亦爾。又成唯識第二卷云。賴耶所緣。有其

三種。一器世間。二有漏種。三有根身。阿賴耶識因

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

即以所變為自所緣。行相杖之而得起故。廣說如

彼。此中所說執受義者。是能執受。執受五根及彼

所依。令不損壞。為自所依。攝受種子。為自所有。亦

名所依。然此執受。諸教不同。俱舍第二云。十八界

中九不受餘二。彼約一義釋執受故。彼云有執受

此言何義。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為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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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乃至廣說。正理第四有三

師釋。一同俱舍。正理釋云。若爾色等即應一向名

無執受。心心所法不依彼故。非根性故。不爾色等

若不離根。雖非所依。而是心等之所親附。故無有

失。二毗婆沙師說。若諸色法逼迫斷壞。便能生苦。

與此相違。即能生樂。是巳身攝。名有執受。三有餘

師說。若諸有情執為自體。一切處時方便防護。乃

至廣說。若爾應違契經所說。故契經云。若於此處。

識所執藏。識所隨攝。名有執受。雖有是說。而不相

違。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乃有身見。執為

巳有。名有執受。若淨智生。即便斷滅。二者為因能

生苦樂。至般涅槃。隨轉不捨。是為經論各據一義。

解云。經約有愛身見執為巳有。名有執受。論有三

釋。初師意說。執為依處。次師意說。能生苦樂。後師

意說。執為自體。並符本論。巳身所攝名有執受。即

當為因生苦樂義。然第二師。唯生苦樂。初後兩師。

兼取餘義。經論合說。總有四釋。具說如彼。若依毗

婆沙第一百四十八。執受納息六教不同。恐繁不

述。今依大乘。三說不同。或有唯約生苦樂故。名為

執受。故集論云。五色界全。四界一分。名有執受。即

既不說聲。故知唯約生苦樂。故名執受也。或有唯

約攝為自體名有執受。如瑜伽五十一等云。若無

第八依止執受不可得故。又五十六復云。五執非

執受。所餘一向非執受。准此等文。唯約攝為自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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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執受也。或有通約二義。以明執受。如五十三云。

識執不執者。若識依執。名執受色。此復云何。謂識

所託。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為依。能生諸受。與

此相違。非執受攝。又瑜伽論第一百云。執受法者。

謂色法為心心所執持。由託彼故。心心所轉安危

事同。同安危者。由心心所住持力故。其色不斷不

壞不爛。即由如是所執受色。或棄損。或時攝益。其

心心所。亦隨損益。與此相違。名非執受。今此經中

說執受者。且依二義。一者賴耶執根依處。為自所

依。二者執持種子。為自所攝。具如諸論。】

「有色界中具二執受。無色界中不具二種。」

【釋曰。此即第三約界分別。即准此文。依大乘宗。無

色界中。無眼耳等十種色界。非如摩訶僧祇部說

具十色及五識身。而本業經。無色諸天。來入會中。

法華經中間有頂香。如此等文。皆依法處所攝色

說。】

「廣慧。此識亦名阿陀那識。何以故。由此識於身隨逐

執持故。」

【釋曰。此即第二釋阿陀那識。梵云阿陀那。此翻名

執持。謂由此識隨逐於身。執受色根。令不失壞。故

說此識名為執持。依攝大乘。有其二義。釋阿陀那。

一執受色根令不壞故。二執受自體取彼生故。如

彼第一具廣分別。依成唯識。具有三義。故第三云。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色根依處。亦能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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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結生相續。故說此識。名阿陀那。此當二論所說

執受。】

「亦名阿賴耶識。何以故。由此識於身攝受藏隱同安

危義故。」

【釋曰。此即第三解阿賴耶。梵云阿賴耶。此翻名藏。

藏有三義。一者能藏。二者所藏。三者執藏。故成唯

識第二卷云。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為與

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攝論第一。亦

辨三義。故彼論云。復何緣故。此識亦名阿賴耶。一

切有生雜染品法。於此攝藏。為果性故。又即此識

於彼攝藏為自性故。或諸有情。攝藏此識。為自我

故。說名阿賴耶識。解云。藏義三種別者。第一能藏。

此即果法。於因中藏。謂識中種生現七識染果不

離能生因故。第二所藏。此即因種於果中藏。謂所

熏種藏在能熏七現識中成因性故。第三我愛所

執藏義。此即境於能執中藏。今依此經。不同諸論。

謂由此識。於有根身。能攝受彼。為所依止。於彼藏

隱與所依身。同安危故。此即現識藏所依中。故名

為藏。於所藏中。一分之義。故深密云。於彼身中住

者故。一體相應故。住者即此攝受藏隱。一體相應。

同安危義。】

「亦名為心。何以故。由此識色聲香味觸等積集滋長

故。」

【釋曰。此即第四釋其心義。梵音質多。此翻為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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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多義。一名集起。集諸法種。起諸法故。如成唯識

第五卷說。二名積集。有其二義。一諸法種子所積

集故。如攝論第一。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

二外六境界積集滋長故。三名採集。採集種種所

緣境故。如深密經及五蘊論。今依此經。依第二義。

故名為心。此有二義。一者積集。二者滋長。由色等

境之所積集及滋長故。若依成唯識論第三卷。有

七種名。此經四名外更加三名。三名者何。如彼論

云。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釋

如攝論十殊勝中第一殊勝名所知依。世親釋云。

所應可知。故名所知。所謂雜染清淨諸法。即三自

性。依是因義。無性釋云。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

所依。此所依聲。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

取無為。由彼無所依義故。所依即是阿賴耶識。是

彼因故。能列彼故。如其所應。解云。世親菩薩許第

八識通與三性為所依止。無性菩薩。唯與依他起

性為依。不與遍計圓成為依。是彼因故者。與染分

依他為依。能列彼故者。與淨分依他為依。問。如何

兩論有此相違。解云。世親約通依故通三性。無性

唯約親依故依他。各據一義。亦不相違。或名異熟

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解云。異熟有三。

一轉變而熟。故名異熟。二異時而熟。故名異熟。三

異類而熟。因是善惡。果唯無記。故云異熟。三中唯

取第三異類。以前二名通餘果故。或名無垢識。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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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解云。梵音阿末羅識。

此云無垢識。即妙覺位。大圓鏡智相應心體。名無

垢識。最極清淨。諸智定等無漏道法。為依止故。故

如來功德莊嚴經云。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

脫一切鄣。圓鏡智相應。廣如唯識疏第三卷說。】

「廣慧。阿陀那識為依止為建立故。六識身轉。謂眼識

耳鼻舌身意識。」

【釋曰。自下第二明諸識俱轉差別。於中有三。初法。

次喻。後合。前中有二。初阿陀那與六識俱轉。後廣

慧若於下明意識對五俱轉多少。初舉本末以辨

俱轉。後以意對五明其俱轉。然瑜伽等。且約初義。

以辨俱轉。此中應說末那俱轉。而不說者。舉初舉

後。准可知故。略而不說。故瑜伽等。通約末那。以辨

俱轉。前中有二。初總標俱轉。後逐難重釋。此即初

也。以阿陀那為依止故。六識身轉。謂眼識等。】

「此中有識眼及色為緣生眼識。與眼識俱轉隨行。同

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

【釋曰。自下第二逐難重釋。於中有二。初明眼識必

意識俱。後明四識與意識俱。此即初也。

言此中者。依理門說。有其二義。一起論端義。二簡

持義。上來總言諸識俱轉。而未分別五必依意。意

不依五。為欲發起如是義端。故言此中。又於俱轉。

含有多義。不可頓說。簡餘諸義。持取此義。故言此

中。言有識眼者。謂眼二種。一有識眼。名同分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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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識眼。名彼同分。簡彼同分。名有識眼。然此同分

及彼同分。諸教不同。一薩婆多。依十八界。以釋同

分彼同分義。謂十八界有業用者。名為同分。若無

業用。名彼同分。故俱舍論第二卷云。十八界中。幾

是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論曰。謂一法界唯是同分。謂諸聖者。二念巳去。無

我觀智。緣一切法。無不同遍。是故法界恒名同分。

雜心釋云。一切法界意識境故。大婆沙云。以無有

法非三世攝意識境故。具說如彼。問。十七界意識

所緣。應皆同分無彼同分。答。十七界不依意識立

為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色。色對眼。

乃至身對觸。觸對身。問。若爾。意界及意識界。唯應

對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則緣餘十七界者。應非

同分。答。理應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識界。能遍了一

切法故。依自作用。立為同分。如眼等根有見等用。

必不立為彼同分故。有餘師說。法界總攝一切法

盡。以十七界亦名法故。彼不應作是說。法名雖通。

而法界別故。由此前說於理為善。(解云。准此薩婆多宗。通一切法

非法界攝)謂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

彼同分耶。謂依自業不作自業。若作自業名為同

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此中眼界。巳正當見。名同

分眼。如是廣說。乃至意界。皆各於自界應說自用。

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說。彼同分眼。但有四種。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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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色巳正當滅及不生法。西方諸師。說有五種。

謂不生法。復開為二。一有識屬。二無識屬。乃至身

界應知亦然。意彼同分唯不生法。(解云。准此羅漢最後蘊同分意

界約能緣義說為同分。不爾如何說為同分)色界為眼巳正當見。名同

分色。彼同分色。亦有四種。乃至觸界亦爾。各對自

根。應說自用。應知同分及彼同分眼。若於一是同

分。於餘一切亦同分。彼同分眼。如是廣說。乃至意

界亦爾。雜心亦爾。若依婆沙。有其三釋。初師說同

俱舍等。有作是說。諸見色眼。於自有情。名同分眼。

於餘有情。名彼同分眼。諸不見色眼。於自有情。名

彼同分眼。於餘有情。亦名彼同分眼。復有說者。諸

見色眼。於自有情。名同分眼。於餘有情。非同分。亦

非彼同分。諸不見色眼。於自有情。名彼同分眼。於

餘有情。非同分眼。亦非彼同分。彼不應作是說。云

何有眼。而非同分。亦非彼同分。應作是說。於三說

中。初說應理。具說如彼。又俱舍云。眼不共故。依一

相續。建立同分及彼同分。色是共故。依多相續。建

立同分及彼同分。如說色界。聲香味觸。應知亦爾。

聲可如色。香味觸三。至根方取。是不共故。一取非

餘。理應如眼等。不應如色說。雖有是理。而容有共。

所以者何。香等三界。於一及餘。皆有可生鼻等識

義。眼等不爾。故如色說。若依雜心。謂眼見色是有

分。不見色是餘有分。謂色眼可見是有分。所不見

是餘有分。差別者。若眼是一有分。餘一切亦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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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餘有分。餘一切亦餘有分。色若見者是有分

非餘。耳鼻舌身。聲香味觸亦如是。第一義如眼說。

俗數如色說。(解云。雜心意不分明)毗婆沙云。如色界。聲香味

觸界亦爾。同分彼同分。品類差別。皆相似故。然於

此義。或有欲令唯齅甞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彼

作是說。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說。謂諸世間。

作如是語。汝所齅香。我等亦齅。汝所甞味。我等亦

甞。汝所覺觸。我等亦覺。依勝義理。香味觸界。如眼

界說。謂一有情所齅香界。餘不能齅。若一有情所

甞味界。餘不能甞。若一有情所覺觸界。餘不能覺。

問。若一觸界。二有情身。各在一邊。共所逼觸。豈非

勝義如色界說。答。如是觸界。有多極微。和集一處。

二身逼觸。各得一邊。無共得者。故勝義理。如眼界

說。香味二界。准此應知。復有欲令亦齅甞覺。他及

非情。諸香味觸。若巳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理。如

色界說。謂諸世間說共得故。依勝義諦。如眼界說。

一所受用。餘不得故。若未受用。香味觸界。依勝義

理。亦得如色界說。謂在未來。當至現在。有多人等。

共得義故。若依前義。應作是說。香味觸界。依世俗

理。如色界說。依勝義理。如眼界說。若依後義。應作

是說。香味觸界。若巳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理。如

色界說。依勝義理。如眼界說。若未受用。依勝義理。

亦可得言如色界說。是故諸論皆作是說。如色界

聲香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共得故。眼等六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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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分彼同分。生不生法故。如意界說。

次釋同分彼同分名。依俱舍論。有其三義。故彼問

言。云何同分彼同分義。根境識三。更相交雜。故名

為分。或復分者。是巳作用。或復分者。是所生觸。同

有此分。故云同分。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

與彼同分。與彼同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正理同

俱舍。雜心論云。有分餘有分。有何義。答。有分時說

名有分。問。眼界二種有業及無業分。彼有業分為

無業分可分。亦說有分。彼無業分亦為有業分可

分。亦說有分。二分俱得有分相。依經部宗。未見正

文。准同大乘。於理無違。今依大乘。諸論不同。若依

世親安慧五蘊論。唯約五內處釋同分義。故彼論

皆云。幾同分。謂五內有色界與彼自識等境界故。

幾彼同分。謂彼自識空時與自類等故。解云。同分

等境義。故名同分。集論第三。雜集第五。意同五蘊。

故集論云。云何同分彼同分。幾同分彼同分。為何

義故。觀同分彼同分耶。謂不離識彼相似根。於境

相續生故。離識自類相似相續生。是同分彼同分。

初是同分。諸根與識俱。識相似於諸境相續生故。

由根與識相似轉義。說名同分。第二是彼同分。諸

根離識自類相似相續生故。由根不與識合。唯自

體相似相續生。根相似義說同分。色蘊一分。眼等

五有色界處一分是同分彼同分。又瑜伽五十六。

亦依五內處說。彼云。問。十八界中。幾是同分。幾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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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分。答。有識眼界名為同分。所餘眼界名彼同分。

如眼界。乃至身界亦爾。唯根所攝內諸界中。思量

同分及彼同分。非於色等外諸界中。當知法界諸

有所緣。如心界說。無所緣如色等說。(若深密經。闕無此文。梁攝

論所列。解節經云。依有識眼根。緣外色塵。眼識得生。真諦解云。若死人眼。名無識眼。故言有識。以簡無識。

此釋不然。若捨命後。不成眼故也)下有識耳等。准此應知

與眼識俱隨行等者。此明眼識起時。必有分別意

識。同時隨行。同緣一境。】

「有識。耳鼻舌身及聲香味觸為緣。生耳鼻舌身識。與

耳鼻舌身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

【釋曰。此即第二釋餘四識與意識俱。准上應知。】

「廣慧。若於爾時。一眼識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別意

識。與眼識同行轉。」

【釋曰。自下第二別釋俱轉多少。於中有二。初明意

識與眼識俱轉。後明意識與眼等二三四五識俱

轉。此即第一明意識與眼識俱轉。一緣合故。】

「若於爾時。二三四五諸識身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

別意識。與五色身同所行轉。」

【釋曰。此即第二明隨所緣境等緣合多少。是一意

識與眼等五識俱轉多少。其數不定。深密經云。無

分別意識。依解節經等皆云。分別意識。與此本同。

故知分別為正。】

「廣慧。如大暴水流。若有一浪生緣現前。唯一浪轉。」

【釋曰。此即第二舉喻重釋。於中有二。初水浪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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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二鏡影多少喻。前後二喻有差別者。諸說不同。

一云。二喻意趣各別。如真諦記。水生浪譬。六識與

本識同生滅義。鏡生影譬。諸識雖起非本識體轉

作六識。一云。二喻意趣無異。同顯諸識俱轉義故。

如瑜伽論第五十一。顯揚十七。今解二喻。諸教不

同。有處。欲顯所依能依二種差別。故說二喻。如瑜

伽六十三云。云何名為勝義道理建立差別。謂略

有二識。一阿賴耶。二者轉識。阿賴耶識是所依。轉

識是能依。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譬如水

浪依止暴流。或如影像依止明觀。如是名依勝義

道理建立所依能依差別。有處。為顯第八與七俱

轉。如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有處。為顯第八與七

不異義故。如成唯識第七云。八識自性不可言定

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

熏等相各異故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

差別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等無定性故。如

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

心言絕故。如伽他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

故相無別。相所相無別故。今此經意含有如上所

說諸義。或可此經二喻意異。前喻俱起及因果相

續不斷義。如成唯識第三卷云。恒言遮斷轉非常。

猶如暴流。因果法爾。具說如彼。後喻俱起及八不

轉成七。及受用無盡義。前中有三。初一緣一浪喻。

次多緣多浪喻。後然此下自類無斷喻。此即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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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一浪喻。】

「若二若多浪。生緣現前。有多浪轉。」

【釋曰。此即第二多緣多浪喻。】

「然此暴水。自類恒流。無斷無盡。」

【釋曰。第三自類不斷喻。入楞伽經。亦同此意。故彼

頌云。

「 如海遇風緣

 起種種波浪

 現前作用轉

 無有間斷時

 藏識海亦然

 境等風所擊

 恒起諸識浪

 現前化用轉」

「譬如善淨鏡面。若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

【釋曰。自下第二鏡影多少喻。於中有三。初一緣一

影喻。二多緣多影喻。後非此下。受用無盡喻。此即

第一一緣一影喻。】

「若二若多影。生緣現前。有多影起。」

【釋曰。此即第二多緣多影喻。】

「非此鏡面轉變為影。亦無受用滅盡可得。」

【釋曰。此即第三受用無盡喻。言非此鏡面轉變為

影等者。真諦記云。鏡影生藉緣。鏡不轉作影。六識

藉緣塵生者。並用前六識種子。生後六識。非為本

識體轉作六識。今解。轉變自有二義。一者因變。種

子賴耶變成七識。二者果變。現行第八變自相分。

而不能變眼等七識。今此經中。約果變義。故非此

鏡面轉變為影。又此鏡面現影無滅。意顯第八生

果無盡。問。如何合中唯舉水波。解云。義准可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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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說。若爾如何深密解節具合二喻。解云。梵本

有此差別。】

「如是。廣慧。由似暴流。阿陀那識。為依止。為建立故。若

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緣現前。即於此時。一眼識轉。」

【釋曰。自下第三舉法同喻。於中有二。初明一緣一

識轉。後明多緣多識轉。此即第一明一緣一識。】

「若於爾時。乃至有五識身生緣現前。即於此時。五識

身轉。」

【釋曰。此即第二明多緣多識轉。准上應知。】

「廣慧。如是菩薩。雖由法住智。為依止。為建立故。於心

意識秘密善巧。然諸如來不齊於此施設彼。為於心

意識一切秘密善巧菩薩。」

【釋曰。此下第二辨秘密善巧答前兩問。於中有二。

初依問正釋。後廣慧齊此下。結答前問。前中有二。

初明地前非佛所說。後明地上是佛所說。此即初

也。法住智者。依薩婆多宗。知果法所住內故。名法

住智。故大婆沙一百一十云。問。何故名法住智。答。

法者是果。住者是因。知果法所住因故。名法住智。

謂知三界下中上果所住之因。名法住智。廣說如

彼。依經部宗。知法常住故。名法住智。故成實論二

十六云。知諸法生起。名法住智。如生緣老死乃至

無明緣行。以有佛無佛此性常住。故曰法住智。今

依大乘。依顯揚論第十五云。法住智者。謂依素怛

纜等安立法門智。依瑜伽論。同顯揚論。故第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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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法住智。謂如佛施設開示無倒而知。又九十

四云。云何法住智。謂如有一人間隨順緣生緣起。

無倒教巳。於緣生行因果分位。住異生地。便能如

實。以聞思脩所成作意。如理思惟。能以妙慧。悟入

信解。苦真是苦。集真是集。滅真是滅。道真是道。諸

如是等。如其因果安立法中所有妙智。名法住智。

今此所說。意同顯揚瑜伽第十。此意說云。地前菩

薩。雖由法住智力了知心意識中世俗差別。而未

證解於心意識秘密勝義。是故世尊不齊於此施

設彼為善巧菩薩。】

「廣慧。若諸菩薩於內各別。如實不見阿陀那。不見阿

陀那識。不見阿賴耶。不見阿賴耶識。不見積集。不見

心。」

【釋曰。自下第二正明地上是佛所記。於中有二。初

總答兩問。後是名下別答兩問。謂前答中。含有二

義。一者教所詮義。以答初問。二者依義設教。即答

後問。於中有二。初約第八三名。辨如實知。後約十

八界。明如實知。此即初也。然釋此文。諸說不同。真

諦記云。菩薩若如此前來見識色等。此依俗解。佛

不記說此人解心意識秘密義。由如實不見前來

所明識義。佛方記說此人解心意識秘密義。此明

識虗妄無所有即真。由達本秘密。於虗妄之末。方

始明了也。又解云。於內各別者。內謂真如諸法自

體。故名為內。各別者。隨詮顯真。名為各別。此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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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菩薩。依勝義諦。由根本智。於內各別。由證真

如境上如實不見阿陀那用。如實不見阿陀那體。

賴耶及心體用差別。准此應知。又解云。於內各別

者。阿陀那等諸法體上。皆有自共相道理。於中自

相現量境故。名之為內。諸法自相各附自體。名為

各別。是故雜集第一云。自內所受是知義。此即現

量知自相義。又瑜伽第二。復作此言。依知言說者。

謂各別於內所受所證所觸所得。由此因緣。為他

宣說。若依此釋。正體後得。皆是現量。如實了知陀

那自相。離諸分別。故名不見。非無分別乃名不見。】

「不見眼色及眼識。不見耳聲及耳識。不見鼻香及鼻

識。不見舌味及舌識。不見身觸及身識。不見意法及

意識。」

【釋曰。此釋不見十八界故。名善巧菩薩。】

「是名勝義善巧菩薩。如來施設彼。為勝義善巧菩薩。」

【釋曰。此即第二別答前兩問。文有兩節。初是名勝

義善巧菩薩者。牒上所證之義。以答前問。後如來

施設彼。為勝義善巧菩薩者。牒上能詮之教。以答

後問(或可是名兩字該通兩段)。】

「廣慧。齊此名為於心意識一切秘密善巧菩薩。如來

齊此施設彼。為於心意識一切秘密善巧菩薩。」

【釋曰。此即第二結答前問。如文可知。】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頌曰。」

【釋曰。自下第二舉頌略說。於中有二。初發起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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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舉頌略說。此即第一發起頌文。】

「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暴流。我於凡愚不開

演。恐彼分別執為我。(深密頌云。諸種阿陀那 解節經曰。執持識深細 能生於諸

法 我說水鏡喻 不為愚人說 諸種子恒流 於凡我不說 彼勿執為我)。」

【釋曰。此即第二舉頌說。然釋此頌。諸論不同。依攝

大乘。無性釋曰。言甚者。世聰叡者所有覺慧難窮

底故。言甚細者。諸聲聞等難了知故。是故不為諸

聲聞等開示此識。以不求微細一切智智故。一切

種子如暴流者。剎那展轉相續不斷。如水暴流。我

於凡愚不開演者。懷我見者。不為開示。恐彼分別

計執為我。何容彼類分別計我。窮生死際。行相一

類無改易故。世親釋云。阿陀那識者。所釋異名。甚

深細者。難了知故。一切種子如暴流者。次第轉故。

一切種子。剎那展轉。如暴水流。相續轉故。恐彼分

別執為我者。一行相轉故分別執可得。成唯識論

護法釋云。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色根依

處。亦能執取結生相續。故說此識名阿陀那。無性

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性不能通達。故

名甚細。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緣擊便生轉識波浪。

恒無間斷。猶如暴流。凡即無性。愚即趣寂。恐彼於

此起分別執。墮諸惡趣。障生聖道。故我世尊不為

開示。】

解深密經疏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