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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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若有犯,

 悉皆來請問;

 於決了義中,

 獲得於善巧。

 怨處能降伏,

 知法與法俱;

 常不被他輕,

 大眾中無畏。

 若所在方隅,

 有明律教者;

 佛言我無慮,

 由彼發光輝。

 牟尼如是說,

 律德不思議;

 由此應勤求,

 受持於律藏。

 苾芻滿十夏,

 自善護律儀;

 於法式明了,

 授出家圓具。

 戒經及廣釋,

 文義皆精善;

 為他作依止,

 於彼能教授。

 非唯少解義,

 淺識事多疑;

 要剖析分明,

 大師語無亂。

 於戒本廣釋,

 若不能解了;

 愚癡六十年,

 終須仗他住。

 當依老者住,

 若無依少年;

 師少不應禮,

 餘皆如小作。

 凡欲出家者,

 隨情詣一師;

 問難事若無,

 須時應攝受。

 若作五無間,

 及是賊住人,

 變化非人形,

 外道聾瘂類,

 若是扇侘等,

 及污苾芻尼;

 猶如鹹鹵田,

 不生於戒種。

 若犯邊罪人,

 負債兼有病,

 現是王臣將,

 大賊及是奴,

 生處賤闕支,

 十指相黏著,

 手足皆攣跛,

 曲脊鼻匾㔸,

 被女擔所傷,

 及長麁小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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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過分齲齒,

 瞷眼不分明,

 眼大小黃泡,

 及以紅赤類;

 如斯不端正,

 皆不許出家。

 略說可遮事,

 要唯有三種:

 謂色形氏族,

 由斯污僧眾。

 色謂赤髮等;

 形謂惡首面,

 又驢等耳頭,

 及無於耳髮,

 象馬獼猴狀,

 及鼻唯一目,

 無目牛馬齒,

 或復齒全無;

 族謂旃荼羅,

 竹師除糞等,

 及拐行等類,

 斯皆律所遮。

 若有淨信者,

 所說過皆無;

 遍身應審觀,

 問知無障法。

 攝取經八日,

 存意好瞻相;

 若先觀察者,

 無勞經一日。

 先授與三歸,

 次與五學處,

 應著鮮白衣,

 立在於僧前。

 僧伽既許可,

 當依出家法,

 先請軌範師,

 次授十學處。

 既受求寂法,

 一切眾俗侶,

 於彼應讚禮,

 由離俗纏故。

 破惑眾翳除,

 著大仙衣故;

 為此光暉盛,

 猶如日初出。

 如三十三天,

 圓生枯葉落;

 彼受近圓戒,

 眾罪悉消除。

 在中方滿十,

 苾芻減不許;

 邊方受具者,

 齊五過隨意。

 東境奔荼跋達那,

 此界有樹號娑羅;

 北山名曰嗢尸羅,

 寺名答摩娑畔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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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界村名窣吐奴;

 南邊城號攝伐羅;

 佛說此內是中方,

 於斯界外名邊國。

 苾芻戒清淨,

 堪授他近圓;

 非是螺貝鳴,

 腐爛空中樹。

 秉法者知律,

 餘四九清淨;

 受具可稱讚,

 諸天應敬禮。

 眾滿界內同,

 清淨者秉法,

 無障羯磨善,

 謂近圓五因。

 如毘婆沙說,

 十種得近圓;

 世尊一切智,

 是名自覺受。

 憍陳如上首,

 得定道五人;

 賢部諸淨心,

 彼悉從歸得。

 法與由使得,

 善來成苾芻;

 大姓迦攝波,

 無由敬師得。

 童子鄔陀夷,

 善能為問答;

 稱可大師意,

 佛言成近圓。

 中國滿十人;

 邊方數充五,

 或復過於此,

 秉須知法人。

 又因喬答彌,

 大世主請佛;

 為說八敬法,

 斯名得近圓。

 除八餘若受,

 皆白四羯磨;

 依前之所說,

 受具並皆聽。

 纔受近圓已,

 應告五時差;

 冬春雨終長,

 量影依人數。

 冬四九月半,

 乃至正月半;

 春四從正半,

 乃至五月半;

 雨一從五半,

 乃至六月半;

 終時唯日夜,

 六月十六日;

 十七旦長時,

 乃至九月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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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少一日,

 此謂五時差。

 終時進近圓,

 同夏中最小;

 長時旦若受,

 同夏則為尊。

 受具從苾芻,

 半月請教授;

 近苾芻夏坐,

 隨意二眾中。

 不罵於苾芻,

 不詰其破戒;

 若犯僧殘罪,

 兩眾行半月。

 尼具雖百年,

 苾芻新受戒,

 慇懃應致禮,

 是名八敬法。

 女作男子狀,

 丈夫為女形,

 俗人及黃門,

 不應作親教。

 賊及形殘等,

 雖是善應遮;

 授彼近圓時,

 眾僧皆獲罪。

 不樂非圓具,

 及不了生年;

 形貌善觀瞻,

 覩相猜其歲。

 不滿二十年,

 授與圓具戒;

 明智計令滿,

 應數胎閏月。

 如其數胎等,

 不滿二十年,

 應置求寂中,

 此非成受具。

 或經一二歲,

 方憶知年減;

 足前年若滿,

 斯名善近圓。

 若人聞白竟,

 其耳忽然聾;

 此亦名善受,

 佛許開無過。

 正受近圓時,

 男形轉為女;

 此名為受具,

 應置在尼中。

 若鄔波馱耶,

 聞白已形變;

 此不名受具,

 秉法者無愆。

 受戒人在地,

 秉法者居空;

 二界體既殊,

 不名為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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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輪王養太子,

 宗胤得興隆;

 護求寂亦然,

 令聖教增長。

 如師遣求寂,

 有事登高樹;

 墜墮傷支體,

 由斯聖教遮。

 是故佛教中,

 出家悲作本;

 雖七歲亦聽,

 要解驅烏事。

 若出家受具,

 無鉢便不許;

 仙器終須有,

 斯為乞食因。

 如上座近喜,

 求寂飢無鉢;

 臨至於食時,

 從他求食器。

 借他衣鉢等,

 與出家受具;

 勿如梵志法,

 是世尊聽許。

 若人未受具,

 不先說四依;

 聞此苦難行,

 梵志便歸俗。

 若秉一羯磨,

 一界四人受;

 此是僧為僧,

 不名為受法。

 若二若三人,

 同時受圓具;

 顏狀雖差別,

 斯無長幼殊。

 隨坐而受利,

 不應更互禮;

 若遣知事時,

 隨他差即作。

 為餘放逸者,

 作怖等羯磨;

 呵已正驅出,

 令生厭離心。

 若解三藏教,

 及有大名稱;

 能生廣大福,

 驅遣不應為。

 由此邪群鹿,

 怖於師子兒;

 能生俗淨心,

 如大師住世。

 此住有光顯,

 猶若大牛王;

 於彼行呵責,

 能虧於佛教。

 四重穢行顯,

 邪執守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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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所不應為,

 世俗咸譏議。

 污家生鬪諍,

 如是破戒人,

 大眾共鳴稚,

 齊心急驅擯。

 抱柱即宜截,

 門框亦復斬;

 勸化應修理,

 或可用僧祇。

 調弄苾芻像,

 由此不應留;

 慇懃共驅逐,

 不應生鬪諍。

 已說如死屍,

 全無共住義;

 眾僧共驅擯,

 除斯垢穢人。

 尼不應為禮,

 但可致虔恭;

 近事不交言,

 乞食時應與。

 觸妬病生半,

 名五半宅家;

 為諸不了者,

 略言其相狀。

 若他來抱身,

 心貪起婬欲;

 智者應當識,

 是持抱黃門。

 妬謂已男勢,

 見他交會興;

 病謂因病墮,

 或由刀等害。

 生者謂生來,

 二根皆不現;

 半月男半女,

 名半等黃門。

 若於婬欲法,

 不能為扇荼;

 二根若俱有,

 名二形應識。

 邪惡見染心,

 應知是邪外;

 就彼受其法,

 斯名趣外人。

 或時自剃髮,

 竊法著法衣;

 妄作苾芻解,

 皆名為賊住。

 四重及惡見,

 身污苾芻尼;

 飲酒毀三尊,

 是謂求寂過。

 十事若有犯,

 斯人即須擯;

 若捨隨所應,

 出其治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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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不犯邊罪,

 如法捨學處;

 還俗復重來,

 苾芻歡為受。

 無亂心捨戒,

 了知人現前;

 我捨汝應知,

 此名真捨學。

 受訖即應說,

 四波羅市迦;

 智者先告知,

 勿令行惡事。

 由心不覆藏,

 於一人發露;

 於邊罪極厭,

 斯名授學人。

 次明雜行法,

 是出家要儀;

 展轉可相教,

 勿令尊法滅。

 天時將欲曉,

 起必在師前;

 可嚼淨齒木,

 應先禮尊像。

 次可到師邊,

 安置於坐物;

 巾水土齒木,

 寒溫須適時。

 有時應早起,

 詳審就師邊;

 敬重按摩身,

 能生殊勝福。

 或於初後夜,

 師處問疑情;

 師當遣安坐,

 隨疑決三藏。

 平明問安等,

 禮拜生恭敬;

 由彼多恩益,

 能親教是非。

 常作難遭想,

 於彼起慇心;

 善灑掃房中,

 行處令清淨。

 作壇應供養,

 香花隨有設;

 日日敬三寶,

 斯為四諦因。

 或時禮香殿,

 右繞窣覩波;

 相近有尊年,

 隨情行禮拜。

 為求堅固體,

 役使不牢身;

 勵己勸他人,

 勿隨愚墮意。

 隨時供養已,

 讀誦後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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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但著袈裟,

 情喜將為足。

 十四十五日,

 須知長淨時;

 和合眾應為,

 若乖便自作。

 宜應自察已,

 有過求清淨;

 乃至小罪中,

 常生大怖想。

 或可往僧厨,

 看其所營辦;

 希逢妙果食,

 察已告尊知。

 侍養恒勤敬,

 洗鉢等皆為;

 於尊雖普行,

 師知量應受。

 不於破戒者,

 解勞及禮敬;

 受用皆無分,

 如燒死屍木。

 求寂尚不禮,

 有戒之俗人;

 何況大苾芻,

 禮俗貪婬者。

 苾芻得後果,

 若小不禮拜;

 況餘生死內,

 旋迴癡硬心。

 說無學為主,

 學人如父財;

 勤定讀誦人,

 隨許誠無過。

 自餘懈怠類,

 名為負債財;

 破戒者全遮,

 受用住處等。

 信心營寺宇,

 唯安戒行人;

 犯重不羞慚,

 投足元不許。

 若近於廁處,

 勿作諸談說;

 讀誦浣染等,

 斯皆不許為。

 小便大便室,

 入時須作聲;

 一二指別處,

 大師如是說。

 大小便風氣,

 徐出勿為聲;

 勢至莫強持,

 圊中不應語。

 若籌及土塊,

 先持拭下邊;

 次以二三土,

 多水洗令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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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手以七土,

 說此名為淨;

 兩手後用七,

 斯皆別別安。

 更有一聚土,

 將用洗君持;

 洗臂腨及足,

 此名為外淨。

 事因舍利子,

 異斯招惡作;

 兩手好用心,

 洗令極清淨。

 意在除臭氣,

 令身得清淨;

 如不依此法,

 百土欲何為?

 不合禮三尊,

 亦不受他禮;

 餘皆不應作,

 世尊親自遮。

 若不嚼齒木,

 及以食葷辛;

 其事並同前,

 廣如律中說。

 若不問二師,

 得為其五事:

 大小便飲水,

 并嚼淨齒木,

 及於同界中,

 四十九尋內,

 隨情禮制底,

 自餘皆白師。

 謂洗手足等,

 輒行勢分外;

 食噉咸須白,

 總別在當時。

 禮一拜低頭,

 合掌當陳告;

 白鄔波馱耶,

 我洗手飡食。

 自餘但有事,

 准此白應為;

 若不諮啟時,

 一一皆招罪。

 食時宜用心,

 授受須依法;

 持衣分別等,

 無令事有虧。

 乃至十夏來,

 不得離依止;

 五歲明閑律,

 隨意許遊方。

 然於所到處,

 還須覓依止;

 若無依止者,

 不消衣食利。」

** 初部四他勝法

不淨行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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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說三種罪,

 無餘不可治;

 有餘眾所除,

 餘皆別人悔。

 四波羅市迦,

 極重當恭敬;

 若犯一一法,

 便成壞苾芻。

 從初十二年,

 皎如秋水淨;

 此時無有疱,

 十三年過生。

 蘇陣那為子,

 於故二行婬;

 及蘭若苾芻,

 獼猴處犯過。

 佛說於學處,

 欲令貪等除;

 耽婬罪業中,

 云何汝當作?

 見十種大益,

 利樂於多人;

 廣制眾式叉,

 如來大悲故。

 於三瘡門內,

 由貪故求入;

 波羅市迦蛇,

 被螫難治療。

 他逼共行非,

 具戒者耽著;

 於此情生染,

 應知犯他勝。

 於爛壞瘡門,

 或於極小境;

 或生支不起,

 此並得麁愆。

 寧以已生支,

 置於毒蛇口;

 不安女根內,

 苦報受無窮。

 若遭黑蛇毒,

 唯只一身亡;

 若破重禁時,

 永劫受辛苦。

 行婬相多種,

 犯具八支成;

 隨緣事不同,

 智者應詳察。

 苾芻堪行處,

 彼此根無損;

 方便入過限,

 受樂二心全。

 初二方便罪,

 吐羅各二殊;

 輕重事不同,

 皆如廣文說。

 問因雖答二,

 准問以酬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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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非初二因,

 應知非彼攝。」

不與取學處

「 但尼迦苾芻,

 自為而作屋;

 輒取王家木,

 由斯作犯因。

 他物作盜心,

 移離於本處;

 若作屬己想,

 五磨灑成邊。

 過五咸同犯,

 磨灑准當時;

 發意得責心,

 觸物吐羅罪。

 平坦純色地,

 拽去但麁罪;

 若剝裂異色,

 越過得無餘。

 若瞋心壞弶,

 網等獲吐羅;

 為福放有情,

 便得惡作罪。

 競地有二種,

 斷處或王家;

 他兩處得勝,

 苾芻獲麁罪。

 兩處勝於他,

 彼人方便捨;

 波羅市迦火,

 燒此苾芻身。

 呪術取他財,

 末尼等諸物;

 苾芻目遙見,

 便得根本罪。

 為己苗成就,

 於他不欲成;

 乏水堰田畦,

 恐損便決却。

 自苗得成實,

 他苗實損壞;

 應知據子實,

 得重或時輕。

 要心遠眾罪,

 能益諸有情;

 如何作苾芻,

 反盜他財物?

 被賊偷弟子,

 金等奪取時;

 不開悟賊徒,

 隨事招輕重。

 為賊說法乞,

 半價或全還;

 將賊付官人,

 便獲吐羅罪。

 苾芻盜求寂,

 慜心為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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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去得吐羅,

 破僧罪流類。

 至王稅界分,

 關津合與財;

 自負或他持,

 盜心行異路。

 盜將便得罪,

 彼物可稱量;

 價滿五磨灑,

 罪必成他勝。

 至彼稅官處,

 云為佛法僧、

 或云為父母,

 廣讚其功德。

 聽開藥直衣,

 好物常須畜;

 作淨過稅處,

 此非應稅限。

 布縷宜須截,

 或時用泥污;

 世尊教作淨,

 稅處可持行。

 若借他衣等,

 由貪作己財;

 若後不還他,

 便得吐羅罪。

 若上於船上,

 所有鉢等物;

 二人相授與,

 謹捉好存心。

 汝捉我今捨,

 告知彼損壞;

 准望其價直,

 此必定須還。

 他不請而食,

 食得惡作罪;

 苾芻既如此,

 餘眾同斯說。

 或時王賊與,

 或是委寄人;

 無別物主心,

 彼與宜應受。

 他財他見施,

 知非是大人;

 知時不應取,

 不知無有過。

 若見卑下與,

 應可善思量;

 於彼取非宜,

 由尊不許故。

 知事人餘人,

 將僧伽等物;

 與貧病應受,

 用已鎮思還。

 若身死無過,

 有命可隨緣;

 勵力須乞求,

 應還得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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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羊等重物,

 受用村田等;

 僧伽有隨教,

 別人遮不聽。

 住處與園田,

 及臥具等物;

 以理常守護,

 令其施福增。

 此處僧重物,

 不應質與他;

 不分不合賣,

 是律決定說。

 於寺高處立,

 呼召得聞聲;

 當於如是處,

 安置淨人宅。

 執作事業時,

 與衣食饒益;

 若病不能作,

 佛遣亦供看。

 打拷及髠割,

 與聖教相違;

 縛害惱群生,

 聖賢皆遠離。

 為福捨田地,

 作分數應取;

 受用時無過,

 斯成古王法。

 一切評論處,

 佛遣不須言;

 苾芻及求寂,

 於斯勿措口。

 從他正見得,

 持與邪見人,

 及與破戒人,

 名虛墮信施。

 受他飲食時,

 量腹而應取;

 長多名墮施,

 淨戒者應知。

 父母及病人,

 為取非成過;

 如將與餘者,

 終須告主知。

 於行處等見,

 刀子及針等;

 應與撿挍人,

 問狀方還主。

 彼物告眾已,

 眾中三日停;

 如無認識者,

 任充常住用。

 以己事換他,

 或可為福故;

 苾芻受雇作,

 此事佛不聽。

 親友及己想,

 多少隨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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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盜便無過,

 或可語他知。

 親知有三種,

 上中下應識;

 純直可相知,

 輕浮勿親友。

 於三種相知,

 上可該中下;

 處中中及下,

 下者下應知。

 問病方教化,

 應為求醫藥;

 是可委寄者,

 勿同尼乞油。」

斷人命學處

「 苾芻厭不淨,

 求鹿杖自殺;

 為福貪鉢等,

 由斯大聖遮。

 故心非誤殺,

 自作或使他;

 勸讚人死時,

 便招他勝罪。

 若說殺方便,

 見他作隨喜,

 放火燒林野,

 或斬生支節,

 若食於人肉,

 斯皆得吐羅。

 病及看病人,

 若愚教法式;

 應可問醫人,

 或餘若耆叟;

 方授病者藥,

 異此得輕愆。

 若供給病者,

 如病狀應畜;

 餘物亦可持,

 清淨隨哀慜。

 世尊遣大眾,

 咸看於病人;

 或可依次看,

 諸事皆隨順。

 不禮於病者,

 病亦不禮他;

 更互好心看,

 并安於坐物。

 不於病者前,

 讚說死是勝;

 病苦聞斯已,

 由此樂身亡。

 汝能行布施,

 護戒無虧失;

 深信於三寶,

 當趣涅槃宮。

 若汝身亡過,

 天宮定不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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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涅槃如掌中,

 莫憂形命盡。

 苾芻作是言,

 便得越法罪;

 應云久存壽,

 此疾可蠲除。

 壽存如法住,

 善人應久留;

 念念能增長,

 廣大福德聚。

 於有病惱者,

 解醫宜教示;

 善識於時處,

 與藥勿隨宜。

 故勸他人死,

 不論心善惡;

 自殺及賣人,

 並獲吐羅罪。

 鉢等生貪意,

 起願令他死;

 如彼旃荼羅,

 斯人得惡作。

 縱笑不應為,

 以指相擊攊;

 往時十七眾,

 由此一人亡。

 制底等作業,

 無俗人相助;

 重擔不擎舉,

 緣斯殺匠人。

 若塼等坼裂,

 授他須告知;

 不應竟日為,

 猶如客作者。

 苾芻監作時,

 隨處當勸化;

 宜給晨朝食,

 欲使解疲勞。

 若是知事人,

 賊來聽閙亂;

 不得故心擲,

 石等損眾生。

 可於十肘外,

 拋擲木石等;

 謹念於戒學,

 勿使損悲心。

 監知住處人,

 眾中老應問;

 若夜中說法,

 牢防護門等。

 寺舍勤防盜,

 關鑰應觀察;

 說五種閉門,

 為護於住處。

 上下二門樞,

 關扂鎖重鎖;

 隨其現前有,

 當直者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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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安一二等,

 准次須陪直;

 如其總不著,

 計失盡須還。

 苾芻在路行,

 同伴染時病;

 當如父母想,

 敬教可持將。

 父老不能行,

 恐畏午時到;

 子推因致死,

 此事不應為。」

說上人法學處

「 儉年諸苾芻,

 實無勝上德;

 更互虛相讚,

 活命佛因遮。

 不得言我得,

 殊勝增上證;

 除於增上慢,

 斯便得邊罪。

 自無上人法,

 不能得諸定;

 言得聖道分,

 將成大涅槃。

 言得增上證,

 并獲於四果;

 智謂苦等竟,

 見謂見真諦。

 說靜定四種,

 樂獨靜住故;

 此等事我知,

 我見諸天等。

 我見天龍等,

 我共彼言談;

 彼亦共我言,

 說時犯邊罪。

 我聞諸天聲,

 彼來親事我;

 或藥叉等類,

 如此悉成邊。

 若見糞掃鬼,

 此但得吐羅;

 為是鬼中卑,

 是故非邊罪。

 說得果通智,

 膿壞無常想;

 自將邊罪劍,

 不樂強傷身。

 說有苾芻見,

 謗蘇畢舍遮;

 意許是自身,

 說時但惡作。

 說戰勝天雨,

 生男聞象聲;

 審觀方告知,

 異此便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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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十三僧伽伐尸沙法

故泄精學處

「 若離三瘡門,

 於自他身分;

 故泄其不淨,

 此必犯僧殘。

 泄謂在身中,

 精移其本處;

 創樂便成犯,

 不要待精流。

 其精欲動時,

 攝心居本處;

 此時無重過,

 但許得輕愆。

 如其移本處,

 流精尚在身;

 故泄出身中,

 唯招吐羅罪。

 精有五種異,

 謂薄稠并赤、

 黃色及青色,

 最後轉輪王。

 青輪王長子,

 餘子並皆黃;

 赤色諸大臣,

 稠精謂根熟。

 根未成女傷,

 斯等名為薄;

 如前精若泄,

 皆並得僧殘。

 牆瓶等穴處,

 故觸泄其精;

 吐羅罪所傷,

 過於大石打。

 雖動而不泄,

 染心量己根,

 於空舞動搖,

 或由捉搦泄,

 逆風逆流持,

 並得吐羅罪;

 若順風流者,

 得惡作應知。

 若以染污意,

 故視己生支;

 染心無利益,

 常當念除捨。

 浴室中摩觸,

 行路髀相揩;

 忽然精自流,

 及夢皆無罪。

 如是廣宣說,

 苾芻並眾教;

 若是求寂等,

 悉皆招惡作。

 初二部罪因,

 各有其輕重;

KR6k0040_T_001-0623b

 初重大眾悔,

 輕便對四人。

 二因重四人,

 輕便一人悔;

 眾教要僧伽,

 餘罪一人得。

 不許對犯人,

 同罪而發露;

 無容垢除垢,

 可得令清潔。

 從犯眾教罪,

 若有覆藏心;

 還與爾許時,

 令行遍住法。

 應觀心至誠,

 於眾深恭敬;

 當與遍住法,

 異此不應為。

 若行遍住法,

 更被煩惱害;

 由彼愚癡盛,

 或時重作罪。

 此應更與法,

 令行本遍住;

 如是乃至三,

 依律教還與。

 此成可愍處,

 知由煩惱生;

 如若起大慚,

 或可情謙下。

 雖如是調伏,

 於惡不能改;

 此作留韁棄,

 乃至厭心生。

 若生厭離心,

 了知其意樂;

 意喜宜應授,

 僧伽應濟出。

 意喜水洗濯,

 令餘垢清淨;

 此中應出罪,

 滿二十僧伽。

 唯僧伽為主,

 僧伽知意樂;

 僧伽與其教,

 秉法者應行。

 眾中為羯磨,

 處眾教其益;

 由僧伽教出,

 故名為眾教。

 發露已命終,

 或於遍住位;

 雖言未出罪,

 當生善趣中。

 由斯可哀念,

 懷悲勿棄捨;

 無令自業打,

 惡趣苦纏身。

KR6k0040_T_001-0623c

 若遍持三藏,

 極愧眾中尊;

 大福德六人,

 對一便除罪。

 須有至誠心,

 慇重無欺誑;

 一悔不重犯,

 斯名應法人。

 除咽已下毛,

 及為下灌法;

 除病緣而作,

 吐羅罪割身。」

觸女學處

「 從足至于首,

 染心觸女人;

 無衣便眾教,

 有隔吐羅罪。

 若故意推牽,

 從象車等處;

 有隔無隔觸,

 受樂罪同前。

 女人來觸時,

 苾芻生染著;

 此則如前說,

 牽推隔等同。

 本作行婬意,

 觸著女人身;

 便得吐羅罪,

 是他勝因故。

 此據堪行婬,

 餘獲吐羅罪;

 小男黃門等,

 傍生皆惡作。」

鄙惡語學處

「 苾芻麁惡語,

 全非離欲人;

 對女作婬言,

 此亦由僧救。

 汝身極軟滑,

 可愛三瘡門;

 或言非是好,

 或道醜形勢。

 持此物與我,

 汝夫是福人;

 云何與汝合,

 令我受樂味。

 言時道葉婆,

 便犯眾教罪;

 葉婆若不說,

 但得於吐羅。

 若女來求時,

 不道麁惡語;

 同前理應識,

 麁即是婬言。

 此中麁惡言,

 謂是交會語;

KR6k0040_T_001-0624a

 隨方無定說,

 約處以論愆。

 癲狂與心亂,

 吃及初犯人;

 及以痛惱纏,

 斯皆非犯類。」

索供養學處

「 於自身讚歎,

 方便說功德;

 婬言對女前,

 眾教刀便割。

 殊勝者謂最,

 姊妹愛念言;

 供養謂供奉,

 解時便得罪。

 所言尸羅具,

 與戒蘊相應;

 應知善法者,

 定蘊相應故。

 與慧蘊相應,

 說名為淨行;

 兩兩相交會,

 可是行婬欲。

 苾芻染污心,

 假令道一句;

 女人若解語,

 此亦犯僧殘。

 若有女人說,

 非理婬欲言;

 云汝清淨人,

 我今興供養。

 汝如斯具戒,

 常有於善法;

 殊勝應供者,

 濁劫實難逢。

 彼若如是說,

 苾芻順答言;

 內有染污心,

 便成眾教罪。

 女人供養者,

 得無量果報;

 不言婬欲事,

 此得吐羅罪。

 如是婬欲法,

 苾芻說如前;

 不道我如前,

 亦得吐羅罪。

 女人如是說,

 除於婬欲字;

 不言汝如斯,

 吐羅亦如是。

 或語無知者,

 或除婬惡作;

 若不說我言,

 女說時同此。

 一切染污言,

 苾芻皆得罪;

KR6k0040_T_001-0624b

 此中染污者,

 謂是染著心。

 此據堪行欲,

 翻此得吐羅;

 丈夫扇侘等,

 傍生唯惡作。」

媒嫁學處

「 自作若使人,

 令女男和合;

 持彼僧殘劍,

 斬傷於自身。

 水授財娉等,

 略有七種婦;

 私通有十數,

 此相今當說。

 七婦謂水授,

 財娉王旗得,

 自樂衣食住,

 共活及須臾。

 以水授彼故,

 隨事立其名;

 若以財取婦,

 是謂為財得;

 大賊強打取,

 說此作王旗;

 自許作他妻,

 是名自樂住;

 為衣食故來,

 是名衣食住;

 二人財共有,

 同為活命緣,

 作如是結契,

 是名為共活;

 暫時非久居,

 名曰須臾婦。

 七婦若分離,

 事有七種別:

 初離久生諍,

 折草為三種,

 或復擲三瓦,

 言汝非我妻,

 准法而遣出,

 或高聲唱令。

 如是初三婦,

 分離令偶合;

 一二三如次,

 突色訖里多。

 四五六如次,

 一二三吐羅;

 和彼第七時,

 便得僧殘罪。

 此中私通者,

 夫死或他行;

 此若母護時,

 說名為母護。

 如是父王父,

 王母餘親護;

KR6k0040_T_001-0624c

 此中所說親,

 謂是父母族。

 父及夫並亡,

 此名兄弟護;

 若有姊妹者,

 姊妹護應知。

 婆羅門剎利,

 是名為種護;

 婆雌俱雌也,

 斯則為宗護。

 王法護應知,

 有禁具法住;

 如斯十種護,

 差別謂私通。

 前所說私通,

 及末後四婦;

 於斯若偶合,

 必定得僧殘。

 此男何不婚?

 此女何不嫁?

 苾芻如是語,

 即便招惡作。」

造小房學處

「 自為作小房,

 秉法觀無過;

 量等便無犯,

 異此得僧殘。

 於此小房處,

 堪作四威儀;

 行住坐臥時,

 受用令安樂。

 長唯許十二,

 謂善逝張手;

 廣唯七張手,

 是房量應知。

 准佛一張手,

 當中人三倍;

 合有一肘半,

 是正量非餘。

 據彼處中人,

 計長十八肘;

 廣謂十肘半,

 房量如是說。

 不淨有蛇蝎,

 大小蜂蟻等;

 有諍謂近道,

 好樹天王宅。

 近河崖井等,

 是謂無進趣;

 如斯過若除,

 合理房應作。

 無指授為作,

 無諍有勢分;

 苾芻不淨處,

 得罪謂吐羅。

 一切過咸有,

 定得於眾教;

KR6k0040_T_001-0625a

 眾過患悉除,

 此舍皆無咎。

 最初者或狂,

 心亂病苦逼;

 設造房無犯,

 此是大開緣。」

造大寺學處

「 有主毘訶羅,

 本無其量數;

 此中言大者,

 謂量及珍財。」

無根謗學處并假根事

「 說無根他勝,

 欲壞彼淨行,

 及陳像似事,

 此二今當說。

 時有蓮花色,

 淨信苾芻尼,

 因事往池邊,

 來禮實力子。

 去此處不遠,

 友地二相隨,

 取水往池邊,

 見兩鹿交會。

 既見是事已,

 友地更相告,

 苾芻苾芻尼,

 汝見行婬不?

 告言我已見,

 共說宿怨嫌;

 像似事相謀,

 欲壞實力子。

 如是等緣起,

 隨說有差別;

 諸智者應知,

 斯成謗他罪。」

破僧學處

「 屏諫及眾諫,

 乃至第三遮;

 欲破一味僧,

 便得眾教罪。

 遮時不作白,

 說名為別諫;

 告言汝具壽,

 莫作不和合。

 別諫勸不止,

 應秉羯磨諫;

 謂用白四法,

 并諸助伴人。

 和合謂一心,

 建立二種破;

 隨順破壞法,

 十四種應知。

 法說為非法,

 非法說為法;

KR6k0040_T_001-0625b

 調伏說言非,

 如是等應識。

 評論非言諍,

 犯諍及事諍;

 此中四種諍,

 覺慧者當知。

 謂種種言說,

 不和眾異心;

 緣此鬪諍生,

 說作評論諍。

 若人因忿惱,

 非法言相說;

 由斯鬪諍生,

 故是非言諍。

 有身及語心,

 此三各一種;

 或二二三種,

 略言其六緣。

 苾芻與女人,

 不知同室宿;

 未具至三夜,

 此是身相應。

 為女五六句,

 與彼說法時;

 非故心句增,

 應知由語罪。

 褒殺陀時問,

 有過而覆藏;

 此名為意罪,

 應知得惡作。

 有身及有心,

 故意害生命;

 不與取酒等,

 此罪由二得。

 五六句說已,

 復故心增句;

 此名心語二,

 妄語亦同然。

 故心興殺害,

 并言打彼身;

 說名身語心,

 造罪由三種。

 云何善心中,

 苾芻犯其罪?

 謂於佛殿上,

 除草不令生。

 又如作好心,

 為供養佛故;

 結鬘便得罪,

 布列許無愆。

 不故違聖言,

 及僧伽制令;

 此說是無記,

 由其無惡心。

 故心違越者,

 斯皆是不善;

 翻此善應知,

 謂是傍乘義。

KR6k0040_T_001-0625c

 如是無量種,

 造作於罪過;

 鬪諍緣斯起,

 謂犯諍應知。

 如斯白等事,

 說非是善等;

 鬪諍生諠嬈,

 是事諍應知。

 欲作破僧伽,

 無知招惡作;

 別諫若不捨,

 斯成惡作愆。

 白不捨吐羅,

 及說初羯磨;

 如是說第二,

 最後獲僧教。」

隨助破僧學處

「 於此隨轉人,

 罪惡苾芻眾;

 別諫等差別,

 如是悉同前。」

污家學處

「 若有污家者,

 說污二種殊:

 一名為雜居,

 第二謂受用。

 雜居與女人,

 作戲掉舉等;

 受用謂同食,

 及採花果類。

 謂眼耳意識,

 見等三應知;

 別諫等差殊,

 如前惡作等。」

惡性違諫學處

「 如是惡語人,

 獲得眾教罪;

 善言不肯順,

 名惡語應知。

 遍學他勝等,

 說名為學處;

 應受教誨言,

 順於清淨法。

 已說同法等,

 隨順大師教;

 別諫等不捨,

 輕重等同前。

 如斯十三事,

 教因僧處得;

 九初便得罪,

 四由三諫生。」

** 二不定法

「 略於眾教罪,

 已說少相應;

KR6k0040_T_001-0626a

 不定我當陳,

 大師言二法。

 苾芻鄔陀夷,

 與笈多親密;

 由斯事不定,

 廣制於僧伽。

 一苾芻一女,

 共坐於屏處;

 為婬事或無,

 名二不定法。

 靜謂無餘人,

 隱密事非一;

 牆柵夜簾障,

 榛叢為第五。

 行住及坐臥,

 苾芻依實言;

 如淨信者陳,

 准事應治過。

 若於行住等,

 若不依實言;

 應與求罪性,

 白等如前作。

 若得治罰法,

 不出家近圓;

 不共他經行,

 及與依止等。

 不應一席坐,

 至死行治罰;

 於罪不決斷,

 二不定名生。」

** 第三部捨墮法

畜長衣不分別學處

「 苾芻十日外,

 畜衣不分別;

 泥薩祇塵土,

 坌污罪人身。

 衣已縫刺染,

 是名衣已成;

 所言畜持衣,

 謂攝為己有。

 支伐羅成已,

 未出羯恥那;

 如是等應知,

 此中為四句。

 毛麻與落麻,

 羯播死并絹;

 高詀婆及紵,

 是謂七種衣。

 何謂分別財,

 最小之量度;

 縱橫充一肘,

 罪成泥薩祇。

 應捨而不捨,

 於罪不說悔;

 復不為間隔,

 墮罪不能除。

KR6k0040_T_001-0626b

 三中若作一,

 或二非清淨;

 三事俱作已,

 方名無過人。

 於此罪未說,

 或於鉢袋等;

 於後若得者,

 皆同泥薩祇。

 由有財可捨,

 復為墮罪傷;

 墮落惡趣故,

 名波逸底迦。」

離三衣宿學處

「 常共三衣俱,

 無緣不別宿;

 除眾為作法,

 異斯便得罪。

 一二眾多舍,

 村外坑塹遶;

 牆柵遍皆圍,

 有一多勢分。

 勢分謂敝園,

 及天廟處等;

 或差別或一,

 名別一勢分。

 一行相連故,

 應知名一舍;

 野人下賊等,

 如一類同村。

 二舍兩行別,

 如梵志野人;

 置立於多門,

 是謂眾多舍。

 此中勢分者,

 外周寬一尋;

 或雞飛墮處,

 齊其舂處等。

 宅鋪店樓場,

 及於外道屋;

 船樹車園所,

 是一多勢分。

 兄弟不分別,

 或復唯一人;

 由是一宅故,

 說為一勢分。

 如前說勢分,

 有多勢分生;

 由彼別別門,

 應知門有共。

 如是多宅處,

 庫等許同然;

 諸勢分應知,

 皆一異差別。

 外道若見別,

 一異勢分殊;

 此勢分不同,

 謂安皮服等。

KR6k0040_T_001-0626c

 於樂人等宅,

 諸事悉同前;

 外安竿鼓等,

 及以破竹處。

 若樹枝相交,

 斯為一勢分;

 影及雨渧處,

 於外有一尋。

 人衣同勢分,

 於此著三衣;

 苾芻隨處眠,

 斯皆無有罪。

 於天祠等處,

 大門同是一;

 離衣此處宿,

 不被罪中傷。

 道行時勢分,

 齊四十九尋;

 坐住臥離衣,

 無過一尋內。」

月望衣學處

「 雖得支伐羅,

 於餘有希望;

 得齊於一月,

 不分別無犯。

 八半至正半,

 一月是衣時;

 於後謂非時,

 於親等希望。

 深摩舍那處,

 若有死人衣;

 送殯往還衣,

 他棄糞掃服。

 糞掃蘭若處,

 棄路蟻蟲穿;

 及以破碎衣,

 復有五種別。

 火燒或水浸,

 并乳母棄衣;

 鼠嚙及牛嚼,

 應知又五種。

 因言衣已竟,

 隨事釋三衣;

 次第辯應知,

 廣陳其作相。

 新物及曾用,

 是謂二種衣;

 苾芻欲作時,

 此法今當說。

 若新僧伽胝,

 兩重應截作;

 尼師但亦爾,

 餘衣並隨意。

 經四月服用,

 若作僧伽胝;

 此衣應四重,

 餘衣兩重作。

KR6k0040_T_001-0627a

 若更增重疊,

 欲摘令相離;

 摘離者得持,

 十日當分別。

 大衣條不等,

 九條等九階;

 後二十五條,

 此各別當說。

 三品兩長半,

 三品半三長;

 末後三品衣,

 曼荼羅四半。

 此中三品者,

 是大衣壇隔;

 此衣量應說,

 上衣三五肘。

 下者四肘半,

 二內名為中;

 七條及五條,

 量數皆相似。

 又復說五條,

 橫四五竪二;

 貧人難得利,

 愍念故開聽。

 此據應量人,

 說斯等肘量;

 極長極短者,

 衣量可隨身。

 上中下三衣,

 葉量應須識;

 狹兩指寬四,

 二內者名中。

 減如斯肘量,

 守持不應法。

 凡是帶毛衣,

 不著入村內,

 亦不往眾內,

 食禮窣覩波;

 作施主物想,

 如是應分別。

 不截支伐羅,

 不著入村內;

 若違招惡作,

 有難事隨聽。

 惡罵無信人,

 好鬪難共住;

 被擯將行者,

 委寄不應為。

 若委寄苾芻,

 假令居海外;

 亦得作親友,

 應分別長衣。

 自國及他方,

 知委寄者死;

 於餘苾芻處,

 應為委寄人。

 若分別衣時,

 不近委寄者;

KR6k0040_T_001-0627b

 不對求寂等,

 亦非親委人。

 若人請持物,

 寄與彼苾芻;

 若知彼身亡,

 此衣當與眾。

 於諸衣緣邊,

 應可為墨點;

 令衣無雜亂,

 易識不勞心。

 苾芻若命過,

 可將其六物;

 應賞看病者,

 餘外任僧分。

 三衣當割截,

 尼師但亦然;

 十三資具衣,

 略舉其名目:

 三衣并坐具,

 泥婆珊二種,

 僧脚崎有兩,

 拭面身巾二,

 及以剃髮衣,

 并遮瘡疥服;

 十三藥資具,

 此並牒名持。

 自餘諸長衣,

 各各應分別;

 隨所應而作,

 苾芻須者持。

 內無僧脚崎,

 不披於上服;

 愛護應受用,

 餘物亦皆然。

 合染者應染,

 應縫者可縫;

 應持者可持,

 作法應分別。

 苾芻得新衣,

 應為三壞色;

 青赤石樹皮,

 冀除貪染意。

 紫鑛紅藍欝金香、

 朱砂大青及紅茜、

 黃丹蘇方八大色,

 苾芻不應將染衣。

 疊被高襵婆,

 毛緂并氈褥;

 及以輕薄物,

 此不截應持。

 除其有毛者,

 彼皆帖葉持;

 無令少欲人,

 縫刺勞辛苦。

 若五條覆身,

 得營眾作務;

 七條於淨處,

 作業許無遮。

KR6k0040_T_001-0627c

 僧伽胝處眾,

 食及禮制底;

 并入城隍等,

 此處並應披。

 疊被高襵婆,

 褥及駝毛帔;

 諸重疊衣服,

 勿濾於蟲水。

 臥他氈席等,

 襯無用七條;

 可疊作四重,

 夜中應警睡。

 離衣宿餘處,

 他衣不割截;

 假令非染服,

 權守亦開聽。

 無病著一衣,

 不許飡飲食:

 無衣亦不浴,

 有難在隨聽。

 詳心遣一人,

 借得緂帔等;

 均平應受用,

 非唯借得人。

 自己白色被,

 晝臥染遮外;

 受用僧祇物,

 內外並須遮。

 披緂毛向外,

 遊行不應著;

 若怖於蚤虱,

 坐臥在隨開。

 阿利耶儞緂,

 唯僧伽聽畜;

 由其出此國,

 即以國為名。

 僧伽有隨教,

 合用高襵婆;

 自餘諸雜緂,

 別人皆得畜。

 為牢於下服,

 佛許繫腰絛;

 謂遍圓及方,

 三種絛應識。

 已臥具若新,

 他物隨好惡;

 當須以衣襯,

 不許赤身眠。

 苾芻有衣服,

 不應雇人浣;

 若自使好人,

 盆內徐徐濯。

 不惜打傷衣,

 復令染色脫;

 速破便廢事,

 為此大師遮。

 若有具尸羅,

 好受用衣服;

KR6k0040_T_001-0628a

 令其施不斷,

 增長福恒流。

 寬纔一肘半,

 長中有三肘;

 是三衣袋量,

 更增便不合。

 苾芻得他衣,

 舊打成光澤;

 水灑令虧色,

 方合出家儀。

 孫陀利得衣,

 好為難陀打;

 由斯大師制,

 恐生憍逸心。

 寬唯自張手,

 長可一肘半;

 應將赤土染,

 綴在僧伽胝。

 應可將斯物,

 帖在當肩頭;

 恐汗污大衣,

 敬心應受用。

 若近衣緣邊,

 微知將欲破;

 應以線縫刺,

 無令廢守持。

 死人身未虧,

 勿取其衣服;

 不合故傷損,

 將為糞掃衣。

 苾芻取屍服,

 下至蟲蟻傷;

 七八日曝之,

 浣染宜應用。

 凡著屍衣人,

 不用僧臥具;

 乞時住門外,

 不得入他家。

 若其他命進,

 報言屍處人;

 必更請慇懃,

 入舍并隨坐。

 若制底畔睇,

 周圓離一尋;

 不食於魚肉,

 亦不為舍住。

 若是僧祇帔,

 不染帶𦶇持;

 逝多林施衣,

 由斯不聽染。

 若是僧伽物,

 不犯泥薩祇;

 別人衣有犯,

 捨時應准式。」

使非親尼浣衣學處

「 為於衣上見,

 有不淨遺精;

KR6k0040_T_001-0628b

 由斯故起貪,

 笈多因得子。

 苾芻使非親,

 苾芻尼浣服;

 若染及以打,

 捨墮罪傷身。

 若令尼浣等,

 隨一罪便傷;

 非親若有疑,

 此招於惡作。

 手掌若一打,

 染汁一揉衣;

 苾芻雖善心,

 亦虧於學處。」

取非親尼衣學處

「 若非親族尼,

 苾芻取衣服;

 為無憐愍故,

 得時招捨墮。

 不與亦不取,

 換易便無過;

 買時依價直,

 或可任其情。

 苾芻尼有財,

 決意持相施;

 或聽微妙語,

 歡情奉法師;

 或時見近圓,

 持物來相助;

 被賊奪時施,

 為受皆無犯。」

從非親居士婦乞衣學處

「 於非親俗人,

 或於俗人婦;

 苾芻衣現有,

 從乞遂招愆。

 乞下衣及線,

 便得勝上服;

 覓少得全衣,

 受取時無過。」

過量乞衣學處

「 苾芻衣失奪,

 有人多施衣;

 但取上下衣,

 不應過量受。

 上衣肘十一,

 下長至七肘;

 此據俗人衣,

 名為上下服。

 大衣三五肘,

 兩重為上服;

 二五肘下衣,

 謂聖教上下。

 從彼乞衣時,

 若得盈長物;

KR6k0040_T_001-0628c

 宜應還本主,

 更施受隨聽。」

非親居士婦共辦衣學處

「 若俗人夫婦,

 欲為辦衣價;

 苾芻從彼覓,

 若得罪便傷。

 非親如上說,

 若得七種衣;

 衣體是堅牢,

 說名為淨物。

 從他乞衣直,

 或五乃至十;

 迦利沙波拏,

 色量如前說。

 若求此等衣,

 乞時招惡作;

 若得泥薩祇,

 得多便不犯。

 苾芻若無衣,

 容儀不端正;

 由斯世尊教,

 制遣著三衣。」

非親居士婦各辦衣學處

「 衣事並如前,

 別與衣價異;

 當觀緣起處,

 有罪及無罪。」

王臣送衣價學處

「 若是灌頂王,

 及婆羅門等;

 大臣并將帥,

 令持衣價來。

 見使送衣直,

 告言非所應;

 我受清淨衣,

 開悟於使者。

 應告執事者,

 謂是信心人;

 苾芻可求衣,

 乃至於六返。

 若更得餘衣,

 受取成清淨;

 過分從求得,

 此招根本罪。

 若過於六返,

 彼自送衣來;

 語言我息心,

 當可還衣主。

 若彼極慇懃,

 禮敬歡授與;

 此物應受取,

 用時無有過。

 居處有四別,

 謂敞舍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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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敞謂瓦作等;

 舍即是居家;

 田是營田處,

 謂稻蔗穀麥;

 店謂貯貨物,

 是詰處應知。

 說有六詰門,

 待語徐為答;

 若作急速語,

 便招惡作愆。

 彼見苾芻至,

 告言仁善來;

 或云極善來,

 當於此處坐。

 或云人食飯,

 或時命噉餅;

 或飲非時漿,

 略言斯六種。

 施主使淨人,

 三是人清淨;

 隨有非人者,

 即招於惡作。

 苾芻寄衣去,

 與彼親愛人;

 使於所寄人,

 親友用無過。

 在路知彼死,

 即是死人物;

 多時無長過,

 物如餘處辨。」

用野蠶絲作敷具學處

「 若作新蠶褥,

 成時犯捨墮;

 有二種不同,

 囊成及扞作。

 作二皆犯罪,

 他與用無過;

 饒益施主故,

 令其福命增。」

純黑羊毛作敷具學處

「 不用純黑毛,

 而作新臥具;

 求覓時難得,

 復妨於正修。」

過分用毛作敷具學處

「 且如用羊毛,

 四斤為臥褥;

 黑二餘各一,

 是應法無罪。

 黑謂性烏毛,

 齊項名為白;

 在頭腹及足,

 謂行處應知。

 白尨毛若欠,

 乃至於半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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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造此褥訖,

 必為罪相知。

 黑易餘難求,

 純黑亦聽作;

 若從他處得,

 受用當隨意。」

六年敷具學處

「 若自作臥褥,

 強遣六年持;

 六內造時犯,

 除僧為秉法。

 若苾芻一年,

 更造第二褥;

 興功招惡作,

 成時得本罪。

 如是二三四,

 乃至五年終;

 若入於六年,

 縱造非遮限。」

不帖坐具學處

「 若作新坐具,

 以佛一張手;

 帖在於新者,

 壞色令牢固。

 若於張手內,

 故心減片許;

 還遭本罪杖,

 楚痛此人身。

 舊者極爛壞,

 久故無所堪:

 或唯但有新,

 不帖時非犯。」

擔羊毛學處

「 不自將羊毛,

 行過三驛外;

 少許為帽等,

 密持非是愆。

 半村擎惡作,

 及半俱盧舍;

 俱盧舍若過,

 越村便得墮。」

使非親尼擘羊毛學處

「 非親苾芻尼,

 苾芻令浣等;

 持毛彼若洗,

 斯便損式叉。

 若別令洗等,

 或復總皆為;

 得罪隨所應,

 不為但惡作。」

捉畜錢寶學處

「 佛遮苾芻輩,

 執捉金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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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三衣道糧,

 病藥當持去。

 苾芻應少欲,

 少作少營求;

 存心樂涅槃,

 知量知時受。」

出息求利學處

「 為利作興生,

 財穀等出納;

 覓利金剛杵,

 便傷貪者身。

 遠求及期限,

 出利并納質;

 成與不成等,

 興生有四殊。

 或往他處求,

 莊束船車等;

 及覓同行伴,

 斯名作遠求。

 七倍等獲利,

 方始與他財;

 書券證保人,

 斯名作期限。

 本欲求生利,

 兩倍等利增;

 書券計時徵,

 斯名曰生利。

 末尼珊瑚等,

 真珠物貯收;

 明契作要期,

 斯名為納質。

 此中利未生,

 已招於惡作;

 如其生利得,

 便招於捨墮。

 成者謂已作,

 打為莊嚴具;

 不成即金等,

 此並如前說。

 為三寶所須,

 方便欲求利;

 應差知事者,

 俗法勿相違。

 王及諸官屬,

 施主勿交關;

 與時追索難,

 或可全不獲。

 納質善觀望,

 籌量可與物;

 善人堪委付,

 無質與非傷。」

賣買學處

「 無別交易人,

 苾芻須自買;

 善觀當出語,

 決價但三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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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當有賣買,

 元不許求利;

 若別有所須,

 賣買時無過。

 若為三寶事,

 要須有賣買;

 知事人應作,

 勿與俗相違。

 若人為設供,

 就寺為市易;

 當須差降與,

 令彼信心增。

 油麻穀豆等,

 於內有蟲出;

 安在陰涼處,

 任彼自隨緣。

 雖安在陰處,

 生蟲尚自存;

 置室瓨等中,

 密閉無令損。」

畜長鉢學處

「 畜鉢有二種,

 謂鐵及與瓦;

 若持過十日,

 必為罪相中。

 若應量及減,

 有餘應貯畜;

 為濟近圓人,

 不分別無咎。」

乞鉢學處

「 得作五種綴,

 不合乞餘鉢;

 意遮求妙好,

 若買則非愆。

 苾芻綴鉢璺,

 不應用融物;

 黑糖錫紫鑛,

 泥蠟並皆遮。

 綴鉢有五種,

 謂銜鍱釘鍱;

 鐵釘并鐵末,

 及為魚齒縫。

 依法而轉換,

 若得便無罪;

 異此乞惡作,

 得時泥薩祇。

 所得之長鉢,

 捨在於僧伽;

 轉取最後者,

 應如法持用。

 指鉤不觸食,

 受二升米飯,

 并容於菜茹,

 此名為大鉢;

 受一升米飯,

 并𦵔菜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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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兩內名中,

 是名三種鉢。

 若鉢有璺穴,

 補綴可存情;

 作具須者持,

 置於僧庫內。

 要有鉢方行,

 不蒙眾秉法;

 除為賊恐怖,

 又復擬還來。」

自乞縷使非親織學處

「 若非親織師,

 無價織衣犯;

 酬價并親族,

 遣織時非過。」

居士婦使非親織學處

「 俗人令織匠,

 為苾芻織衣;

 不應至彼邊,

 諂心申愛語,

 令長刷削打,

 將食誘織師;

 彼人如為作,

 得便招捨墮。

 長者謂廣大,

 刷者令軟滑;

 削謂除縷結,

 打謂打令堅。

 乞餅與織師,

 五正等飲食;

 與其食糧者,

 米豆等應知。」

奪衣學處

「 苾芻與他衣,

 瞋不應還奪;

 哀憐者無過,

 意欲益前人。

 動身是身業,

 言陳成語愆;

 於斯兩業中,

 隨一便招罪。

 乃至於衣角,

 未離身已來;

 得惡作應知,

 離身便犯捨。」

急施衣學處

「 但是夏中利,

 坐夏者應分;

 此不通餘人,

 預分招惡作。

 夏無掌衣者,

 不合受他衣;

 若有難施衣,

 金等咸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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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施有五種,

 謂病為病人;

 欲死或為亡,

 將行故行施。

 隨意十日在,

 此時當受物;

 若過於衣時,

 斯便不合畜。

 若施主告言,

 我當自手施;

 受取應為舉,

 合眾罪皆無。

 若得隨意利,

 悉屬坐夏人;

 亦通無夏者,

 同為隨意事。」

蘭若離衣學處

「 阿蘭若有怖,

 於自三衣中;

 俗舍寄一衣,

 為防其難故。

 於斯離衣宿,

 六夜許無愆;

 第七明相生,

 須還蘭若處。

 非前夏安居,

 是名為後夏;

 此中若有賊,

 謂是難應知。

 言有疑畏處,

 謂師子虎等;

 有怖謂䖟等,

 惱亂多眾毒。」

雨浴衣學處

「 春餘一月在,

 四半至五半;

 若其須雨衣,

 此時宜可乞。

 去前安居日,

 尚有一月在;

 此月應守持,

 入夏隨情用。

 可於兩月半,

 苾芻用雨衣;

 早求過後持,

 此便招捨墮。

 若於隨意日,

 施得好衣財;

 秉白二羯磨,

 對眾前當受。

 眾僧既共許,

 慇懃各用心;

 一日作使成,

 物體須牢固。

 如法作衣已,

 花香好嚴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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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在於眾中,

 張須知法者。

 由張羯恥那,

 苾芻獲饒益;

 謂於十日內,

 不須分別持。

 雖無僧伽胝,

 人間任情去;

 別眾食展轉,

 斯皆無過愆。

 雖不告苾芻,

 得入於村內;

 廣文具有十,

 此略言其五。

 謂從八月半,

 乃至正月半;

 齊斯五月內,

 名羯恥那時。

 行下意及了,

 行遍住兼出;

 不滿夏及破,

 後夏者不應。

 囑信并求寂,

 及以授學人;

 不受羯恥那,

 餘利皆須與。

 破尸羅行壞,

 大眾與作遮;

 及入非法朋,

 於餘處坐夏。

 如斯等五人,

 無利無饒益;

 由其不消施,

 持戒者應為。」

迴眾物入己學處

「 若僧現前物,

 迴之將屬己;

 他利最難消,

 當受泥黎苦。

 他施衣金等,

 及以諸飲食;

 遮斯兩種物,

 名迴換應知。

 此眾所生利,

 迴與別僧伽;

 惡作必定招,

 非根本應識。

 或將他眾利,

 共迴與此僧;

 若物屬此時,

 合眾皆祇罪。

 佛像制底人,

 乃至與畜生;

 上下樓簷等,

 迴時皆惡作。」

七日藥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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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取對苾芻,

 守持酥蜜等;

 自取隨情食,

 齊七日無違。

 泥薩祇應捨,

 此須善苾芻;

 間隔要經宵,

 其罪應須說。

 第二日還衣,

 本主當從乞;

 慳心不還者,

 強可奪將來。

 三中若有一,

 更復得餘衣;

 由其未清淨,

 受時皆悉犯。

 由衣等須捨,

 故有捨名生;

 復墜墮三塗,

 為斯名捨墮。」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