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KR6k0040_T_003-0646b

 常應讀佛教,

 是惡道良醫;

 開許讀外書,

 為欲知其過。

 一切智言說,

 美妙多譬喻;

 豈如外道論,

 無理言麁淺。

 多畜諸器具,

 彫飾皆不許;

 若畫坐床足,

 斯皆外道儀。

 苾芻身老病,

 若乘輿隨聽;

 杖絡及皮衣,

 斯皆在開限。

 無由帝釋請,

 遂開於浴室;

 并勤定誦人,

 咸聽小食飯。

 不注於眼口,

 亦不香薰衣;

 不畫傘皮鞋,

 揩爪令光淨。

 傘蓋有二種,

 葉作葦竹成;

 若至村中時,

 不應正持入。

 若作於傘柄,

 應與傘蓋同;

 欠呿開口時,

 應將衣手掩。

 有緣須笑時,

 不得露齗齒;

 讚詠大師德,

 說法時非過。

 不得長作聲,

 宣唱牟尼典;

 讀誦宜依法,

 隨處勿相違。

 若學讚德聲,

 應在於屏處;

 為宣揚正法,

 不應生染心。

 苾芻及尼等,

 五眾許安居;

 若至夏罷時,

 五眾集隨意。

 苾芻苾芻尼,

 一切戒須學;

 求寂求寂女,

 受十戒應知。

 不獨在道行,

 亦不獨渡水;

 不故觸男子,

 不與男同宿;

 不為媒嫁事,

 不覆藏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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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名為六法,

 正學女應知。

 金銀不應捉,

 不除隱處毛;

 亦不掘生地,

 不斷於青草;

 不得不受食,

 及以殘宿食;

 是名為六隨,

 學之經兩歲。

 上座於日數,

 分明須憶知;

 授事在眾前,

 日日當陳告。

 可於六時中,

 月半減一日;

 減日成其月,

 至六成一閏。

 如其王作閏,

 月數有參差;

 苾芻應可隨,

 由王有勢力。

 洗手洗鉢處,

 若作曼荼羅;

 不似日月形,

 及似塔形勢。

 苾芻涉路去,

 若過神廟堂;

 入彈指作聲,

 伽他說佛語。

 若至神廟所,

 不應為損益;

 苾芻若違教,

 便招惡作罪。

 苾芻等五眾,

 不供養天神;

 自作若使人,

 亦得惡作罪。

 若有餘因緣,

 許香花祭食;

 不得違時俗,

 損益不應為。

 事佛之善神,

 隨情應供養;

 於諸大經內,

 遣作皆無犯。

 於諸有情類,

 常擁護行慈;

 由有慈悲種,

 不生於苦趣。

 愛敬天神者,

 常好為供養;

 世間皆共然,

 由貪生死樂。

 皆求世間果,

 由是祭邪神;

 惱害殺眾生,

 引他歸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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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已歸依佛,

 轉更事天神;

 供養獲果少,

 不知尊敬處。

 破戒著袈裟,

 欺弄苾芻像;

 無慚噉人食,

 事同剛火炭。

 應寫律教等,

 流布能生福;

 忘念者令憶,

 自身兼讀持。

 苾芻入浴室,

 須揩身體時;

 應令敬信人,

 勿使不信者。

 諸有持戒人,

 不供破戒者;

 不可令師子,

 承事於野干。

 此是佛法刺,

 正教中死屍;

 共住及隨行,

 皆成不應法。

 親教軌範師,

 及父母有病;

 假令是破戒,

 悉可為供給。

 父母老貧病,

 乞食半相供;

 由斯有大恩,

 是故應瞻養。

 見有闕乏處,

 隨事皆供給;

 乃至塗足油,

 洗沐令身淨。

 苾芻若用甎,

 唯得揩踝足;

 餘身分不許,

 若為病皆聽。

 不三畫插梳,

 及帶於呪線;

 應繫於左臂,

 為治病開聽。

 如其病除愈,

 應安柱孔中;

 醫人若遣為,

 香塗身不犯。

 若以香塗身,

 不應出房外;

 勿令他嫌慢,

 增其不信心。

 若有淨信者,

 為福施香泥;

 應塗戶扇邊,

 嗅之能益眼。

 淨信以香泥,

 塗摩苾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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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福宜應受,

 去時當洗除。

 必有妙香花,

 苾芻欲得嗅;

 意欲令明眼,

 不應生愛心。

 聽持鐵鑰匙,

 為防衣藥故;

 勿興煩惱意,

 輒捉打眾生。

 大眾及別人,

 持印皆聽許;

 銅鐵木礦石,

 甎錫等應為。

 別人髑髏像,

 或刻為白骨;

 大眾法輪形,

 此是作印相。

 凡食小香果,

 皆須待核成;

 欲令其福增,

 僧伽果須熟。

 不應臨水鏡,

 愛心觀面像;

 為病念無常,

 照時無有過。

 不自斷生支,

 亦不甎石打;

 宜將不淨觀,

 洗除婬染心。

 洗足盆內高,

 其形如象跡;

 竹及多羅葉,

 二種扇應持。

 若欲除蚊子,

 五種拂隨聽;

 枝梢劫貝𦶇,

 麻毛并破帛。

 若須上高梯,

 應結裙下緣;

 苾芻不擎重,

 應覓俗人持。

 苾芻之儀式,

 皆與俗不同;

 用梳等搔頭,

 是事咸不可。

 若髮有塵垢,

 頭癢手揩摩;

 或時將故衣,

 此等皆無犯。

 寺後西北隅,

 安置大便室;

 及以小行室,

 皆須店門扇。

 西北角下房,

 安大眾瓶水;

 此據門南向,

 餘面准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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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見諸俗人,

 及老苾芻啑;

 應云久長壽,

 不言便得罪。

 大者見小啑,

 應告言無病;

 小者於尊年,

 即須云敬禮。

 凡是噉食時,

 及便利未洗;

 或一衣在道,

 或立穢鬧處;

 或復食雖了,

 口猶未澡漱;

 斯皆不禮他,

 亦不受他禮。

 若於旦起時,

 齒木未淨口;

 禮他及受禮,

 並皆招惡作。

 見行遍住等,

 皆不應禮拜;

 佛及大苾芻,

 唯此二應禮。

 於斯聖教內,

 有二種畔睇:

 一謂以五輪、

 二乃搦其腨。

 持戒者不應,

 毛繩繫蛇項;

 如其不肯去,

 方便好應驅。

 應可用軟繩,

 徐徐繫項棄;

 宜安嶮叢處,

 勿對於眾人。

 如是於鼠等,

 皆可興悲念;

 繫放無令害,

 慇懃善用心。

 護戒者悲心,

 蚤虱常存念;

 置故衣氈內,

 應安孔隙中。

 若其除壁虱,

 可安青草中;

 隨其樂處行,

 勿令生苦害。

 油器有三種:

 大者受一抄,

 小半抄餘中,

 隨情可持用。

 道行為法語,

 或作聖默然;

 住息說伽他,

 宿處誦三啟。

 聽持三種繩:

 長百五十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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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百肘餘中,

 隨處應當用。

 如其井池淺,

 或可水平流;

 長短任應持,

 或時全不用。

 若為苾芻尼,

 演說律儀教;

 中間應幔障,

 異斯便惡作。

 不取賊遺物,

 應可善觀瞻;

 多人共委知,

 設取無愆過。

 苾芻若種樹,

 擬充僧果園;

 守看經五年,

 去時須囑授。

 苾芻不呪誓,

 若作似妄語,

 亦不賭衣等,

 博奕匪尸羅。

 苾芻見女人,

 若有染心起;

 或女生染意,

 住處捨應行。

 若見苾芻尼,

 為來聽法故;

 不可遣其立,

 與物令安坐。

 應與甎木枮,

 及草稕褥子;

 唯此令尼坐,

 餘物並不應。

 尼來至寺中,

 應與其臥具;

 令用中下者,

 上物無宜與。

 苾芻苾芻尼,

 相對不說罪;

 由於所犯過,

 愧恥難陳說。

 苾芻尼有疑,

 於罪應為決;

 尼須起尊敬,

 勿生輕慢心。

 尼入僧寺時,

 至門應遣問;

 報言無過者,

 隨意令其入。

 欲居蘭若人,

 應先善三藏;

 日月星行次,

 皆應分別知。

 若在蘭若住,

 應畜油等物;

 他索可相供,

 令賊歡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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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是工巧人,

 調度不應畜;

 醫及解書者,

 針筆等聽持。

 苾芻住蘭若,

 應可務精勤;

 出家勤最初,

 懈怠便招罪。

 縱使行精進,

 正法亦須求;

 離此見不明,

 失信乖修習。

 若離正教授,

 無宜習定門;

 能發狂亂心,

 損害禪支路。

 於其所住房,

 香花等芬馥;

 床服咸應爾,

 異此心難定。

 僧家營作木,

 不可持燒染;

 若是曲爛者,

 許用在無傷。

 若為他解勞,

 應須觀軌式;

 彼人有伴屬,

 勘問乃相容。

 若見有女人,

 水火等漂害;

 苾芻應拯濟,

 由悲故非犯。

 若有人來問,

 云何活命緣?

 苾芻隨事教,

 勿使違時俗。

 若於寺門下,

 或在房簷前;

 若有女人時,

 苾芻不應住。

 已於五欲境,

 捨之而不愛;

 是故常用心,

 念住勤修習。

 三世諸如來,

 獨覺聲聞眾;

 皆依此道去,

 能至涅槃城。

 弟子觀師德,

 方可請為依;

 師於弟子邊,

 問知應攝受。

 兩人隨有過,

 彼此並招愆;

 為斯俱用心,

 慇懃好相察。

 師須戒行全,

 瞻病不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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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時常教授,

 當求如是師。

 弟子亦具戒,

 勤策性柔和;

 恭敬於師長,

 禪誦無違闕。

 有緣自行去,

 或復見本師,

 入外道歸俗,

 斯皆失依止。

 又復隨一人,

 作捨依止念;

 此即名為捨,

 進否善須知。

 呵責門徒時,

 不可便驅逐;

 權聽寺內住,

 若改命歸房。

 說有五種呵:

 不語不教授;

 不受其承事,

 遮善品捨衣。

 呵責及受懺,

 皆須准教行;

 此二若乖違,

 俱招惡作罪。

 嬾惰無孝心,

 麁言親惡友;

 於師不恭敬,

 斯人勿懺摩。

 若擯於求寂,

 隨將上下衣,

 并與濾水羅,

 師須善觀察。

 若已受近圓,

 應與其六物;

 必是難容忍,

 隨去不須留。

 若離本依止,

 一宿不應行;

 仍除滿五年,

 善明於戒律。

 如其向餘處,

 緣開五日停;

 勤求依止師,

 若無不得住。

 宜於彼師處,

 應為洗摩身;

 或染或縫衣,

 斯為弟子法。

 軌範於作業,

 知量可應為;

 養護起慈悲,

 不應令過分。

 教讀依止師,

 報恩俱給侍;

 然於二人處,

 恭敬有差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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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無教讀師,

 在處住無犯;

 無依不應住,

 依止倍存心。

 雖斷煩惱盡,

 復善閑三藏;

 若未滿十夏,

 仍須伏依止。

 去師兩驛半,

 半月一度禮;

 此半八日禮,

 同處日須三。

 若於後夏內,

 依止師身亡;

 宜應自守心,

 更互相監察。

 若至三月滿,

 處無依止人;

 第二褒灑陀,

 不應於此住。

 既為隨意事,

 勿更褒灑陀;

 大聖順時開,

 即名為長淨。

 更互相教示,

 隨意聖遣為;

 常開長淨門,

 對治眾罪業。

 寺中有客至,

 主等或時多;

 十四五參差,

 應隨主人作。

 若處客來多,

 舊住人數少;

 主應隨彼客,

 共為褒灑陀。

 僧伽不和合,

 對一人守持;

 若一人亦無,

 心念應言說。

 如是作守持,

 苾芻衣及鉢;

 并捨為分別,

 兼捨請應知。

 大眾若和合,

 得好人共住;

 理應許說戒,

 心念亦隨聽。

 必若難緣生,

 有事開心念;

 應知隨意事,

 准此亦應為。

 大眾可同心,

 應共作隨意;

 異此應須喚,

 同行者為之。

 將去隨意時,

 可有七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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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為告白事,

 令使眾人知。

 壇場應秉法,

 界中或出外;

 一界不別住,

 眾事悉應為。

 二十十或五,

 及以四苾芻;

 有此四僧伽,

 隨應秉諸法。

 不得以世尊,

 添彼僧伽數;

 佛寶殊僧寶,

 秉法者應知。

 出罪須二十,

 近圓十人等;

 滿五應隨意,

 四為褒灑陀。

 若處秉羯磨,

 白等如法成;

 名住處應知,

 異斯非住處。

 苾芻不啞默,

 口應宣法言;

 是外道愚癡,

 誘誑諸無識。

 苾芻安居了,

 三事應隨意;

 如不作此事,

 無難不應行。

 雖有見聞疑,

 別遇難緣起;

 為護於身命,

 越海亦須行。

 若有王賊等,

 樂聞苾芻戒;

 難緣應為說,

 無難不應為。

 貧人有信心,

 富人無信敬;

 慇懃樂聞戒,

 世尊開為說。

 苾芻善三藏,

 法師及病人;

 眾中最大者,

 咸應放知事。

 聞有明三藏,

 遠從他處來;

 鼓樂及幢幡,

 應迎兩驛半。

 大眾鳴揵稚,

 隨力悉應迎;

 美食解疲勞,

 請次宜應告。

 房舍及臥具,

 常不在分限;

 給淨人相供,

 不差知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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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學佛所制,

 僧制眾同為;

 乍可乖眾言,

 無違世尊教。

 眾意有多途,

 雖立還復廢;

 豈有能迴改,

 無二大師言。

 五月十六日,

 應作前安居;

 六月十六日,

 苾芻為後夏。

 但有此二日,

 合作安居事;

 中間但空住,

 不許作安居。

 苾芻三月內,

 不許外遊行;

 飛禽於夏時,

 亦不離巢去。

 若至五月初,

 逼夏須存意;

 可於其住處,

 營飾等應為。

 既至十五日,

 總收於臥具;

 差分臥具人,

 應須具德者。

 於欲瞋癡怖,

 眾過並皆無;

 善知分未分,

 此即應差遣。

 毘訶羅波羅,

 應須告僧制;

 冀令安樂住,

 勿使有虧違。

 諸人樂住者,

 不應為鬪諍;

 於此受籌人,

 當須自審察。

 單白告大眾:

 今是十五日;

 僧當共受籌,

 明作安居事。

 從上行籌已,

 次可分房舍;

 及以床臥具,

 皆從大至終。

 若近安居時,

 當須善觀察;

 所行乞食境,

 無令事有廢。

 若於所住處,

 知有同行人;

 具德有多聞,

 并淳善和合。

 不令煩惱起,

 若起即能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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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此善伴處,

 宜應共居止。

 病藥并乞食,

 斯皆易可求;

 無多婬女家,

 斯名善行處。

 當於隱屏處,

 蹲踞對苾芻;

 口說安居文,

 作法應如是。

 我施主某甲,

 侍人及作者;

 我今於此處,

 作前夏安居。

 或云作後夏,

 有破裂修補;

 我於此夏居,

 餘並同前說。

 若於此安居,

 無法界外宿;

 現在無饒益,

 來世受泥犁。

 若為寺等事,

 并諸雜福業;

 制底眾食緣,

 及以出罪等。

 尼違八敬法,

 為欲除其罪;

 或為下三眾,

 受戒等須看。

 若諸俗人輩,

 有請喚等緣;

 苾芻察時宜,

 須時應往赴。

 三寶及父母,

 師主等有事;

 并諸病患緣,

 皆請七日去。

 一日二日等,

 乃至四十夜;

 苾芻應可去,

 勿令前事闕。

 若有如法事,

 察知非是虛;

 僧伽共許差,

 隨情可行去。

 仍於一夏中,

 過半不在外;

 為斯但四十,

 若過罪便傷。

 飲食若有闕,

 醫藥復難求;

 全無供侍人,

 去時非破夏。

 若處有八難,

 及婬女黃門,

 并惡獸等緣,

 行無破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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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有罪惡人,

 聞來破和眾;

 恐為非樂事,

 出去者無傷。

 聞彼鬪諍人,

 知是己親友;

 不往諫得罪,

 停無破夏愆。

 若共他作契,

 向某處安居;

 至日不赴期,

 苾芻招惡作。

 苾芻若守持,

 七日或多日;

 在外如逢難,

 便住者隨聽。

 若無有餘緣,

 留住經多日;

 輒違於本限,

 得罪并破夏。

 結界有多途,

 略言其四種;

 任現所須者,

 隨事今當說。

 大齊兩驛半,

 減此任當時;

 四方應置標,

 山河樹等記。

 可於前相中,

 乃至於住處;

 除村并勢分,

 結大界應知。

 大眾盡須集,

 一人秉羯磨;

 白二無差𣧘,

 斯名結界成。

 又為不離衣,

 依界秉羯磨;

 欲令安樂住,

 元由老病緣。

 雖復離三衣,

 界中別處宿;

 除其村勢分,

 隨處任遊行。

 於前大界內,

 欲作小壇場;

 應為白二結,

 先須解大界。

 若欲結小界,

 置標相同前;

 名曰曼荼羅,

 於斯任秉法。

 先結於小場,

 次結於大界;

 依如是次第,

 結界者應知。

 眾咸死轉根,

 或時俱捨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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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盡出界外,

 明相過不還。

 或時為白四,

 大眾同心捨;

 有斯五種別,

 捨大界應知。

 凡欲結諸界,

 標相復須知:

 一樹應兩標,

 分半為其界;

 或時以一樹,

 為其四界標;

 四分各相當,

 五分便不許。

 向下兩驛半,

 向上數亦然;

 齊山頂樹梢,

 或至籬牆上。

 種種莊嚴具,

 皆悉在隨聽;

 瑩飾大師形,

 令施福增長。

 不許安耳璫,

 及以足鳴釧;

 斯為女人飾,

 勿累大師形。

 欲使眾人散,

 鼓樂可潛聲;

 供具悉應收,

 無令有虧失。

 或時大眾集,

 諠鬧出高聲;

 不知時至中,

 應鳴䗍擊鼓。

 若分亡人物,

 眾大卒難為;

 十人為一朋,

 或至百千數。

 各分取大段,

 隨人更細分;

 得分未分時,

 若死須分別。

 分竟身方死,

 物入四方僧;

 若未細分時,

 當朋人合得。

 有請苾芻處,

 并喚苾芻尼;

 食罷與施時,

 持財安眾首。

 此應為兩分,

 或隨施主心;

 飲食可平分,

 佛亦咸同此。

 苾芻分施物,

 等分應與尼;

 式叉摩拏尼,

 應二分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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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欲圓具人,

 亦二分與一;

 求寂求寂女,

 三分一應知。

 若有多苾芻,

 苾芻尼眾少;

 應計人頭數,

 無宜中半分。

 若至大會日,

 請像入村城;

 能令災橫除,

 莊嚴為生福。

 遍洒康莊道,

 嚴儀巷陌中;

 散花懸妙幡,

 雅麗如天苑。

 栴檀及龍腦,

 沈水香普薰;

 隨風處處行,

 聞者生欽仰。

 鳴螺擊鼗鼓,

 撞鍾告四方;

 屯聚震鴻音,

 聽者生隨喜。

 鼓樂無停息,

 高聲出雲表;

 旃旐遍縈羅,

 斯名大法會。

 大旗有五種,

 鯨牛妙翅龍,

 師子畫幡旗,

 咸持以供養。

 人眾皆陪從,

 法俗兩相依;

 如是勝莊嚴,

 引導如來入。

 由佛入村城,

 敬心興供養;

 八部天龍等,

 能除眾毒惡。

 因斯獲財利,

 大眾賣應分;

 准價上座知,

 善觀其好惡。

 若有所須人,

 隨情當上價;

 還價未了者,

 無宜著此衣。

 敬持妻子等,

 三寶隨一施;

 不可為作價,

 當隨施主心。

 歌舞伎樂處,

 苾芻令作時;

 諸有護戒人,

 不應言汝戲。

 應告言賢首,

 汝可好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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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養於大師,

 勿生於嬾墮。

 窣都波掛幡,

 不應將物釘;

 元初興造日,

 安橛在隨聽。

 塔上然燈供,

 苾芻不自昇;

 有緣須上者,

 應可令求寂。

 餘人無可求,

 香水洗雙足;

 苾芻應自上,

 供養大師心。

 造寺三五層,

 香臺或五七;

 或可隨情作,

 小寺五三房。

 略論處中寺,

 於東西兩邊;

 三層各九房,

 房中寬丈二。

 後面亦三層,

 上取三房地;

 中擬安尊像,

 簷前不廢行。

 或可此簷前,

 從地為重閣;

 隨安大尊像,

 每日設香花。

 前面兩房地,

 從下作門樓;

 門在下層間,

 小作應牢固。

 入門於一角,

 閣道上三層;

 出上並平頭,

 四邊皆絕壁。

 尼寺限三層,

 香臺隨至五;

 寺中房軌則,

 准苾芻應知。

 佛像形虧壞,

 尊經字滅磨;

 拭却可重修,

 令其更增勝。

 制底尊儀影,

 新壇足不蹈;

 必有緣須過,

 可誦聖伽他。

 苾芻乞食時,

 有人無簡別;

 佛想喚為佛,

 持物而相施。

 苾芻應問彼,

 詳審觀其意:

 汝喚我為佛,

 為是兩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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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汝喚為法者,

 為是盡苦法;

 汝喚為僧者,

 為是真聖眾。

 既問決知已,

 隨彼所樂情;

 施者應受之,

 此皆無有過。

 假令唯一尼,

 受請向他舍;

 行初留一座,

 為擬苾芻來。

 苾芻應此座,

 求寂亦宜居;

 不解願伽他,

 苾芻尼為作。

 若無執事人,

 隨緣詣村落;

 獲利應須寄,

 得人方遣持。

 上明諸雜緣,

 多是生存事;

 下論身死後,

 焚葬事須知。

 苾芻身既死,

 告眾鳴健稚;

 須喚輿屍人,

 柴薪用僧物。

 香花幡鼓樂,

 送至焚屍林;

 親識及門徒,

 愍念相隨去。

 善親應可燒,

 薪火須豐足;

 助以旃檀等,

 隨有灌酥油。

 身瘡若有蟲,

 埋時勿令損;

 或安於露地,

 草葉覆其身。

 一一身軀內,

 八萬種蟲居;

 隨身共死生,

 雖燒亦無過。

 應持上下衣,

 覆屍令好密;

 自餘衣鉢等,

 准法可應分。

 燒時隨處坐,

 略誦無常經;

 三啟用心聽,

 各須生厭離。

 諸行盡無常,

 緣生法皆滅;

 剎那不暫住,

 如露被風驚。

 遍觀諸世間,

 無有長存者;

KR6k0040_T_003-0652a

 咸趣無常海,

 共被死波漂。

 四大堅性等,

 此不可遷移;

 生者必無常,

 死王威力大。

 無常不簡擇,

 善惡戒多聞;

 一種皆歸死,

 不論凡與聖。

 諸佛及緣覺,

 聲聞弟子眾;

 尚捨無常身,

 何況諸凡夫。

 如斯法誦已,

 方說特崎拏;

 還歸洗手足,

 制底行旋遶。

 或可連身洗,

 更復著餘衣;

 去時持故衣,

 勿損鮮花服。

 諸行無常等,

 牟尼之所說;

 行思歸寺中,

 當息慳貪想。

 所有諸衣物,

 應隨阿笈摩;

 佛子共平分,

 作法如常制。

 揵稚誦三啟,

 禮制底行籌;

 及為羯磨時,

 五時皆得分。

 不應眾未聚,

 輒共分亡物;

 上座及行終,

 應行其兩分。

 作斯定記已,

 然後共分財;

 設後客人來,

 不應與其分。

 我死方持與,

 慳心作此言;

 准斯無決情,

 死後宜歸眾。

 決情無悋意,

 生存現付與;

 隨心施別人,

 此等成依法。

 俗死多悕望,

 出家不合然;

 如為顧戀心,

 是日增生死。

 若苾芻身死,

 自他財雜亂;

 宜應將鉢等,

 置在於僧前。

KR6k0040_T_003-0652b

 觀知是亡物,

 即應如法分;

 所有諸寶等,

 准教而處分。

 苾芻身若死,

 還合苾芻分;

 當時無苾芻,

 尼眾應分取。

 苾芻尼若死,

 苾芻尼合得;

 如其尼若無,

 苾芻應作主。

 俗舍苾芻死,

 無僧由俗人;

 宜可與先來,

 俱來與求者。

 兩人俱並乞,

 斯應與二人;

 或隨施主情,

 與者宜當受。

 或時近多寺,

 此家苾芻亡;

 隨其頭所指,

 合得亡衣鉢。

 苾芻負他債,

 忽爾卒身亡;

 應須細問知,

 眾用亡衣與。

 若是知事人,

 為眾取他物;

 應將眾物與,

 還債善籌量。

 凡是知事人,

 向他邊取物;

 宜應告上座,

 保券可分明。

 送死幡衣等,

 持來施苾芻;

 受取理無傷,

 令其福增長。

 若彼情生悔,

 還來索此衣;

 苾芻應盡還,

 勿令憂火迫。

 被舉共好人,

 同居隨一死;

 亡衣好人得,

 舉者不應分。

 若無持戒人,

 被舉有人死;

 雖舉未蒙解,

 宜應共分物。

 既有明書券,

 出物與他人;

 為眾若身亡,

 眾應依契索。

 合入眾與眾,

 制底亦皆然;

KR6k0040_T_003-0652c

 堪王送與王,

 仍除刀箭等。

 應用此等物,

 作刀子及針;

 餘並現前分,

 本物非分限。

 若人宣一頌,

 依佛所說經;

 由法語得財,

 此物宜應受。

 牟尼有二法,

 教及證應知;

 教是阿笈摩,

 施法應請分。

 安居若過半,

 便有捨戒人;

 此際苾芻亡,

 應與其人分。

 造佛窣覩波,

 蘇迷盧等量;

 四畔基牢固,

 乃至安寶瓶。

 輪一二三四,

 如次果應知;

 凡夫具德人,

 瓦頭為制底。

 若作佛制底,

 輪蓋無定數;

 過千妙高量,

 獲福乃無邊。

 獨覺麟喻佛,

 不過十三槃;

 於彼相輪頭,

 寶瓶不合置。

 制底中安佛,

 兩邊二弟子;

 餘聖次為行,

 諸凡應在外。

 次明看病事,

 更互可應為;

 藥直若貧無,

 僧物宜當與。

 若病人來乞,

 洗鉢盛淨水;

 應誦佛伽他,

 三遍存心呪。

 苾芻為受藥,

 持將與病人;

 如其授者無,

 自取亦聽服。

 不應就病人,

 教化取衣鉢;

 假令雖捨施,

 大眾不應分。

 施者及受者,

 教化者情貪;

 三俱非淨心,

 此不應受用。

KR6k0040_T_003-0653a

 病者若樂欲,

 供養於佛僧;

 應用好衣等,

 守持麁惡服。

 若彼貧無物,

 教化可應為;

 隨情施少多,

 令其信增長。

 乃至一盤花,

 或可持瓶水;

 應隨病人語,

 供養使心歡。

 若於己財物,

 慳心苦難捨;

 宜應用心勸,

 令彼供三尊。

 或可瞻病人,

 為捨衣鉢等;

 令其覩供養,

 引生檀施心。

 若於資具內,

 有愛著須捨;

 當於戒德人,

 隨情施衣鉢。

 苾芻雖持戒,

 愛鉢至身死;

 還生自鉢中,

 受惡毒蛇報。

 若患痔漏等,

 勿使不信人;

 造次輒行醫,

 割除令苦惱。

 如其療痔病,

 藥呪可應治;

 無醫為處方,

 不以爪甲截。

 若無看病人,

 無弟子及藥;

 大眾咸供給,

 藥乃出僧伽。

 必是孤獨類,

 全無供侍人;

 合眾並應看,

 或可為番次。

 若患疥癩病,

 勿污僧床褥;

 宜將厚衣替,

 咸用己私財。

 簷廳及門屋,

 大小便舍中;

 不應看病人,

 可居安隱處。

 造寺主身死,

 被禁或他行;

 於斯住五年,

 雖貧不應棄。

 更可於五年,

 與近寺同利;

KR6k0040_T_003-0653b

 別為長淨事,

 守護不令虧。

 看守滿十年,

 若心不樂住;

 宜將臥具等,

 移安近寺中。

 宜應好閉門,

 隨情向餘處;

 苾芻如樂住,

 任意可應居。

 他寺所寄物,

 他索即應還;

 必若有餘緣,

 受用誠無過。

 施主有先心,

 施此非餘處;

 迴將與他寺,

 宜應強奪來。

 若著僧衣服,

 及自上價衣;

 不應浣染等,

 福增無損故。

 若於雨雪時,

 不應安露地;

 無宜著此服,

 入不淨室中。

 若其過初夜,

 臥具不應分;

 必知長久停,

 宵中亦應給。

 應隨老次第,

 與床并坐枮;

 當留一所房,

 與客苾芻住。

 縱在阿蘭若,

 隨老樂應分;

 地樹及叢林,

 准次皆分給。

 設居於靜林,

 亦須留客處;

 為護其衣鉢,

 異此遂招愆。

 若在於迮處,

 肘地應分臥;

 瓶水及齒木,

 藥雜器皆分。

 有意欲他行,

 戾須淨掃拭;

 如其故令壞,

 惡作罪侵身。

 正值分房際,

 不囑便外出;

 更令依次行,

 雖啼不應與。

 臥具及飲食,

 小者共平分;

 花果等亦然,

 大師法恒爾。

KR6k0040_T_003-0653c

 若彼身重病,

 不樂出本房;

 乃至未差來,

 放免其分次。

 若見僧房外,

 臥具露地安;

 應可持令入,

 老病令人舉。

 見大眾臥具,

 被火燒水漂;

 護身當救持,

 不應為造次。

 先須出己財,

 次出於僧法,

 後當持佛物,

 是次第應知。

 先須請容許,

 次可相時宜;

 方於三藏中,

 隨情問疑處。

 凡為教授者,

 隨行住坐臥;

 於此四儀中,

 說法皆非犯。

 諸有受學人,

 先須起恭敬;

 但除寢臥事,

 餘三不在遮。

 教授學人時,

 彼愚心未曉;

 悲情善開喻,

 百遍不應辭。

 苾芻舉手打,

 屋柱樹及牆;

 斯皆有愆過,

 智者不應作。

 臂上不安玔,

 呪線任情持;

 若有所須時,

 繫臂無令現。

 若誦諸明呪,

 不得敬餘天;

 宜應禮三寶,

 持外道呪術。

 不於覆鉢家,

 受飲食床座;

 亦不往彼舍,

 為其說法等。

 必有淨信心,

 敷妙衣布地;

 苾芻應為蹈,

 念諸行無常。

 但畜三衣者,

 唯開一洗裙;

 若更畜餘衣,

 便乖杜多行。

 若諸麥豆等,

 曾經蒸煮來;

KR6k0040_T_003-0654a

 雖復尚堅生,

 鞕種皆非犯。

 嘔食出咽喉,

 吐却淨漱口;

 仍除先業力,

 頸內有雙喉。

 若有彫彩扇,

 為眾畜時聽;

 苾芻所著衣,

 不應同一色。

 若是乞食人,

 隨衣著𢂁;

 於花果樹下,

 不棄大小便。

 寺角中閣道,

 木作石不為;

 重病不禮他,

 亦不受他禮。

 洗待身乾已,

 方可著餘衣;

 或手拂令乾,

 或用身巾拭。

 若得花香物,

 屏處隨情嗅;

 能使眼目明,

 令施福增長。

 孫陀利打衣,

 寄與難陀著;

 世尊聞此事,

 因斯制打衣。

 得他先打衣,

 水灑柔方著;

 依舊光華者,

 便招越法愆。

 知是賊所棄,

 死肉有殘餘;

 甘蔗等同然,

 對眾無宜取。

 若以頭背跨,

 持物路中行;

 現苦已招譏,

 當來更被壓。

 若有貴價緂,

 舉置被蟲穿;

 苦木葉餘香,

 裹末便不食。

 父母歿亡日,

 遺言與苾芻;

 此物可應收,

 宜將供三寶。

 身在他界住,

 與彼苾芻欲;

 此作法不成,

 仍招惡作罪。

 貴價高攝婆,

 他施應須受;

 賣却同分取,

 割破不應為。

KR6k0040_T_003-0654b

 苾芻不見蛇,

 被螫便命過;

 壓時蛇復死,

 為此臥觀床。

 眠時不照床,

 即便招惡作;

 不應令象馬,

 雞雀鬪傍觀。

 若須其偃帶,

 是善逝所聽;

 老病及風羸,

 隨情可應用。

 從斯住處去,

 或復擬旋歸;

 臥具囑方行,

 拂拭令清淨。

 被他囑授人,

 應須為堅守;

 若還應即與,

 存心為賞持。

 八日十五日,

 曬曝看臥具;

 每半月常然,

 異斯招越法。

 大小便利室,

 及以眾器具;

 先至宜應用,

 不應隨大小。

 若眾家器物,

 當其受用時;

 應與先借人,

 無令廢其事。

 上妙繩床座,

 眾許非別人;

 倚版為除勞,

 僧私皆悉許。

 若大過三夏,

 開聽一座坐;

 如未近圓人,

 曾不許同席。

 若於俗舍內,

 別座不可求;

 設令親教師,

 許暫同居席。

 如有難緣事,

 持眾臥衣行;

 將者可應眠,

 無怖還隨次。

 若恐怖止息,

 受用可如常;

 爛破孔穿時,

 如法應縫補。

 必不堪受用,

 乃至襯替衣;

 裂破作燈心,

 或作泥填孔。

 如斯受用時,

 欲使身安樂;

KR6k0040_T_003-0654c

 復令於施主,

 恒為福業因。

 別寺有定分,

 餘人輒來食;

 計價當酬直,

 此不許分踈。

 僧祇臥具物,

 記誌宜須作;

 此是某甲施,

 書字好分明。

 枮上更安枮,

 苾芻重疊坐;

 黑耳惡作女,

 被壓向幽關。

 求寂有信心,

 存情恭敬戒;

 常住之臥具,

 此亦合同分。

 開皮臥具者,

 不許在中方;

 俗舍坐權開,

 用臥元非許。

 熊羆皮總許,

 若坐并承足;

 邊方並悉開,

 以皮為臥具。

 金銀真珠等,

 希奇寶莊飾;

 并將象牙帖,

 此名為大床。

 苾芻床上坐,

 垂足不至地;

 此即是高床,

 奉戒者應識。

 此二大高床,

 苾芻不許坐;

 俗亦遮非許,

 謂受褒灑陀。

 必是堅牢座,

 兩人容共坐;

 床亦許三人,

 仍須撿新舊。

 必欲分財物,

 或告或鳴稚;

 或可共行籌,

 總告僧伽眾。

 揵稚有五種,

 所為事不同;

 任用在當時,

 無違大師教。

 一度斂稚訖,

 更不打一稚;

 此即是凶緣,

 為表亡人事。

 作業三過斂,

 摋打兩下稚;

 如增一大稚,

 是謂眾常法。

KR6k0040_T_003-0655a

 急難稚無定,

 為欲警眾人;

 若為警禪思,

 應可搖鳴錫。

 客人將入寺,

 門外洗手足;

 若處水難求,

 宜將葉拂打。

 既入於寺中,

 合掌就尊處;

 主唱善來已,

 答曰極善來。

 主人隨所有,

 斟量為解勞;

 并設非時漿,

 令彼心歡喜。

 無遑濯手足,

 即問僧常制;

 聞已可隨行,

 還如佛親說。

 舊住諸苾芻,

 所為作制令;

 咸依稱理教,

 勿使惱眾人。

 不得於如知,

 尊極大師處;

 苾芻喚名族,

 及以具壽等。

 小師於大者,

 應喚為大德;

 大者於小年,

 應命為具壽。

 既被眾處分,

 隨力淨僧坊;

 八日十五日,

 鳴稚集弟子。

 大小便洟唾,

 及以吐血等;

 謦咳或彈指,

 再三令警覺。

 勿在生草上,

 及於清水中;

 好樹及淨田,

 無宜棄不淨。

 身安無病苦,

 不數食檳榔;

 為病乃無違,

 苾芻應噉食。

 非時欲受用,

 於諸果味中;

 雖不有開遮,

 略教宜詳悉。

 猶如日日中,

 供身恒噉食;

 還須安眼藥,

 佛說遣常為。

 於寺內淨地,

 不可輒剃頭;

KR6k0040_T_003-0655b

 有病在隨聽,

 了時須掃拭。

 若於剃髮時,

 必須依小大;

 若已下手剃,

 喚起理不應。

 鬚髮隨先後,

 次拔鼻中毛;

 手足爪方除,

 須知其次第。

 苾芻剃髮時,

 不作牛毛剪;

 若有瘡病者,

 近處剪無傷。

 於三隱密處,

 不許輒除毛;

 若有病時開,

 報知同淨行。

 剪爪如斧刃,

 或可剃刀彎;

 甲上聽除垢,

 不合求光飾。

 若在蘭若處,

 髮不過兩指;

 二指便非咎,

 城村不合然。

 凡剃髮了時,

 遍身皆淨洗;

 有事便開許,

 但須淨五支。

 無俗剃髮者,

 應可在房中;

 苾芻若善閑,

 為剃時非犯。

 晨朝嚼齒木,

 或為說法時,

 及以食了時,

 不作便招罪。

 齒木有三殊,

 長須十二指;

 短便八指量,

 此內總名中。

 隨是何木條,

 大如小指許;

 嚼頭軟成絮,

 苦澁者為佳。

 齒木既嚼了,

 刮舌須存意;

 銅鐵赤銅鍮,

 刮錍隨樂作。

 若住村城內,

 四中隨一持;

 淨洗用灰揩,

 勿令生垢污。

 必其無此者,

 用前所嚼木;

 擘破兩相揩,

 刮舌貧人用。

KR6k0040_T_003-0655c

 齒木卒難得,

 口齒終須淨;

 三屑隨時用,

 權開亦無犯。

 前身作毒蛇,

 今為長者子;

 出家因淨口,

 常須刮舌錍。

 既除其舌垢,

 置地殺小蟲;

 由此佛興悲,

 不許隨宜棄。

 凡是淨口時,

 齒木洗方棄;

 無水揩塵土,

 不然招惡作。

 蠅於齒木死,

 食此守宮亡;

 黃㹨噉斯終,

 狗飡還命過。

 苾芻有三事,

 宜於屏處為:

 謂是大小便,

 及以嚼齒木。

 苾芻許皮履,

 但唯開一重;

 不許作多重,

 俗淨方聽著。

 踏時作聲響,

 縱淨不應畜;

 為眾在隨聽,

 著時無有罪。

 若在嚴寒國,

 氷雪滿田中;

 此時開富羅,

 著否皆隨意。

 師子象馬等,

 五皮不合持;

 并及此諸筋,

 不可將連綴。

 自餘牙爪獸,

 犲及猫狸等;

 不合用其皮,

 由斯能作害。

 若在毘訶羅,

 總不聽著屐;

 得安便轉室,

 并開俗舍中。

 芒竹等為鞋,

 苾芻不合著;

 脚有風血病,

 須著在隨聽。

 若是無船處,

 憑牛尾渡河;

 象馬特水牛,

 此悉非遮限。

 租田合取分,

 耕業絕不聽;

KR6k0040_T_003-0656a

 守看宜用心,

 無令損常住。

 險途逢難緣,

 自亦持將去;

 寺中如有賊,

 鬧亂可應為。

 若在牧牛坊,

 慇懃好看守;

 不應言穀將,

 方便遣如常。

 求寂等持糧,

 身羸須借助;

 勿令其手放,

 舉下並無傷。

 若其全困乏,

 苾芻應為持;

 帒上繫長繩,

 可令求寂捉。

 賊來驚走棄,

 或可渡河時;

 此即自收來,

 食時無有過。

 將車載糧食,

 險處恐摧轅;

 苾芻應共推,

 仍須防軾處。

 船中穀食滿,

 觸淺過灘渦;

 牽拔助舟人,

 無宜觸其柁。

 染衣須靜日,

 復非陰午時;

 好地不應為,

 恐污生譏過。

 忽爾逢風雨,

 塵驚恐污衣;

 可移簷宇中,

 污處應摩拭。

 同法諸苾芻,

 見鬪宜應解;

 彼若不用語,

 捨去不須看。

 破持戒信持,

 俱持取聞者;

 同聞信少欲,

 少欲有差殊。

 此二共鬪時,

 兩言俱可信;

 可問極少欲,

 二極乃無爭。

 若因論法相,

 鬪諍遂便生;

 如其惡不除,

 應須為捨置。

 合禮處相逢,

 雖鬪應行敬;

 大告言無病,

 若違俱得罪。

KR6k0040_T_003-0656b

 若入浴室時,

 令人防守戶;

 洗浴事未了,

 少信勿令前。

 若用眾雜彩,

 繪畫在隨聽;

 不得畫眾生,

 仍開剪花葉。

 若在僧房壁,

 畫白骨死屍;

 或時為髑髏,

 見者令生厭。

 大門扇畫神,

 舒顏喜含笑;

 或為藥叉像,

 執杖為防非。

 畫大神通事,

 華中現佛形;

 及畫生死輪,

 可於門兩頰。

 畫香臺戶扇,

 藥叉神執花;

 若於僧大厨,

 畫神擎美食。

 庫門藥叉像,

 手持如意帒;

 或擎天德瓶,

 口瀉諸金寶。

 若於供侍堂,

 畫老苾芻像;

 應為敷演勢,

 開導於眾生。

 溫堂并浴室,

 畫作五天使;

 生老病死繫,

 其事准經為。

 若在養病堂,

 畫作大師像;

 躬持大悲手,

 親扶重病人。

 若於水堂處,

 彫彩畫龍蛇;

 若於圊廁中,

 應作尸林像。

 可在簷廊壁,

 畫佛本生時;

 難行施女男,

 捨身并忍事。

 如斯畫軌式,

 緣在逝多園;

 長者造寺成,

 世尊親為說。

 若在簷房處,

 不許火烟熏;

 必若有餘緣,

 無烟可持進。

 於好甎地上,

 不應輒然火;

KR6k0040_T_003-0656c

 若有要緣者,

 宜可在爐中。」

「 佛及眾中尊老者,

 國王恩濟於兆庶;

 親教軌範二尊人,

 此五善教無宜越。

 若有苾芻所為事,

 世尊不開亦不遮;

 清淨不與俗相違,

 斯事應行勿疑慮。

 若是世間起譏議,

 苾芻受用不應為;

 略教能令弟子安,

 亦明佛是一切智。

 若毘奈耶蘇怛羅,

 於其緣起不能憶;

 六大都城隨意說,

 縱令差互並無愆。

 室羅伐城娑雞多,

 婆羅痆斯及占波;

 薜舍離城與王舍,

 此六大城隨處說。

 長者謂是給孤獨,

 憍薩羅國勝光王;

 女人謂是毘舍佉,

 斯等臨時任稱說。

 婆羅痆斯大城內,

 國主名為梵授王;

 近住女名褒灑陀,

 有大長者名相續。

 創在婆羅痆斯國,

 法輪初轉濟群迷;

 於斯說法度五人,

 為報昔時先願意。

 第二五人隣次度,

 為說色等空無我;

 總觀諸蘊若浮泡,

 生死輪迴因得出。

 初由五人著下裙,

 高低不等招譏醜;

 令如梵天圓整著,

 因斯遂制式叉門。

 從次牟尼方制戒,

 蘇陣那等作婬非;

 緣起學處免初人,

 此是生天涅槃路。

 大哉大德六人眾,

 由斯廣制式叉緣;

 悉皆明辯冠當時,

 所作事業無重犯。

 雖為此等制學處,

 因斯洗濁破尸羅;

 如信度河至春時,

 流澍平原灌眾澤。

 鄔波難陀阿濕迦,

 闡陀難陀鄔陀夷;

 補㮈六難調,

 世尊教中為滓穢。

KR6k0040_T_003-0657a

 若有要心不犯戒,

 斯則名為上智者;

 雖犯能悔亦勝流,

 長時不悔生惡趣。

 諸佛能超德海岸,

 所有施作叵稱量;

 宣說調伏濟眾生,

 於勝善人能引導。

 凡夫無始積無明,

 輪轉恒迷處長夜;

 唯佛能將正法手,

 慇懃牽使出幽冥。

 阿僧企耶割跛時,

 常習大悲熏妙智;

 善能調御巡生界,

 十種大事必須為。

 所謂授記當來佛,

 留第三分為眾生;

 舍利目連第一雙,

 佛應化者皆自度。

 結界之事終須作,

 現大神變下天宮;

 父母獲果說業緣,

 最後涅槃歸命禮。

 敬禮結集諸大德,

 牟尼隱教能彰著;

 寶舟沈沒重令浮,

 光明普照無邊海。

 亦禮侍者阿難陀,

 聞持善集於經藏;

 令諸品類生欣樂,

 煩惱繫縛得蠲除。

 次禮聖者鄔波離,

 能正宣通調伏藏;

 譬如善持明呪者,

 能除惡趣毒蛇王。

 次禮尊者迦攝波,

 善閑摩窒哩迦藏;

 於此世間光普照,

 皆令隱義盡敷揚。

 次於王城五百眾,

 結集三藏是應人;

 重流法雨潤生津,

 我悉至誠歸命禮。

 帝釋天王為上首,

 阿蘇羅眾咸恭敬;

 遍滿空中悉雲集,

 稽首深心讚希有。

 爾時王舍大城側,

 天香普馥滿山林;

 諸天婇女散名花,

 流芳下落彌山際。

 次復於彼廣嚴城,

 獼猴池邊重結集;

 七百羅漢弘真軌,

 冀令法教得增明。

 大哉佛日埋光盡,

 遺餘法寶恐沈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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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蒙眾聖結微言,

 得使人天重歸仰。

 牟尼忘倦久輪迴,

 為求正法於生死;

 願欲濟斯無救者,

 冀令眾苦盡消除。

 頭目手足咸持施,

 骨肉流血濟求人;

 男女愛如初月輪,

 皆隨喜捨歸圓寂。

 大師牟尼所宣說,

 乃至正法未滅來;

 應除懈怠斷愚癡,

 至願要心勤策勵。

 言論佛教言中勝,

 頌陳正法頌中尊;

 我毘舍佉罄微心,

 結頌令生易方便。

 若於聖說有增減,

 前後參差乖次第;

 願弘見者共相容,

 無目循塗能不失。

 我於苾芻調伏教,

 略為少頌收廣文;

 願得普共諸群生,

 因此能成福智業。

 五欲淤泥生厭背,

 恒持淨信作莊嚴;

 生生常得苾芻身,

 堅持佛語窮真際。

 若希戒品常清淨,

 無疑正趣涅槃宮;

 常於略頌憶修行,

 勿慮一生虛命盡。」

「 乃至世間尚煎生死熱,

 乃至心內恒為染火燒;

 大仙等教猶若弶伽流,

 常願久住洗濁無明垢。」

「 在那爛陀,

 已翻此頌,

 還至都下,

 重勘疎條。

 所有福因,

 願霑含識,

 專希解脫,

 早出生津。」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