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合註
梵網經合註
在後坐。不問老少比丘。比丘尼。貴人。國王。王子。乃至
黃門。奴婢。皆應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次第而
坐。莫如外道癡人。若老若少。無前無後。坐無次第。如
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後者後坐。而菩薩一
一不如法次第坐者。犯輕垢罪。」
【如法有二種。一通論七眾。二別論戒次。坐有二時。
一誦戒時。二平時。皆不得紊亂也。不問老少亦二
義。一即通論七眾義。二即別論戒次義。一通論者。
謂百臘比丘尼。不得於初夏比丘前坐。設比丘尼
受菩薩戒亦經百臘。猶故不得於初夏小乘比丘
前坐。況是菩薩比丘。以比丘是上眾故。式叉摩那
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巳經百臘。總不得於大小
乘比丘比丘尼前坐。以未是僧數故。沙彌雖生年
百歲。或菩薩戒巳經百臘。乃至不得於小乘式叉
摩那前坐。沙彌尼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亦經百
臘。乃至不得於小乘沙彌前坐。優婆塞雖生年百
歲。受菩薩戒亦經百臘。乃至不得於小乘驅烏沙
彌尼前而坐。況復沙彌及比丘等。故善生經云。優
婆塞若在比丘沙彌前行。得失意罪。當知彼約行。
結。坐亦有罪。此約坐結。行亦有罪也。二別論者。如
比丘比丘尼眾。皆須兼論大小二種戒次。在大則
大。在小則小。萬萬不得以大奪小。故文殊應闍王
之請。尚須固遜迦葉。然後暫居其先。則平時之不
亂戒次明矣。其餘五眾。惟各自論菩薩戒次。不論
生年。斯易可知。言比丘比丘尼貴人等者。謂先敘
七眾尊卑定分。後乃各就其類。自敘戒次也。比丘
敘戒次竟。然後尼敘戒次。不言餘三眾者。省文耳。
貴人。即通指國王王子等。對黃門奴婢賤人言之
此等雖則同名在家二眾。又須各以類分。葢天子
雖受菩薩大戒。既未出家。仍不得居君父之先。故
又自為一類。乃至者。超略之辭。意顯長者宰官婆
羅門居士等。別為一類。以此輩人。就世法中。或敘
爵敘齒敘德。原無定局。故今惟當敘戒。然西域復
有國王師事婆羅門者。又當別論。今則通約未出
家人。固不得紊亂君臣名位也。其或此國王子。與
彼國之王。相為師友。或王子未登王位。亦與婆羅
門長者居士等相為師友。皆當別論耳。黃門奴婢。
又必自為一類。不得混在貴人類中。葢黃門於出
家法。屬重難攝。斷不得入比丘沙彌之列。奴婢屬
輕遮攝。若主人與姓。得受比丘沙彌等戒。即入比
丘沙彌位中。便在國王前坐。今則雖受菩薩大戒。
仍未脫於奴婢。故須別為一類。不得紊亂主僕貴
賤之名分也。一一者。正結指通別二種。皆須如法。
及二種時。皆須次第坐也。問君臣父子主㒒。既同
受菩薩戒。猶須各為一類。何故律中。臣先受具。王
後受具。便為下座。子先受具。父後受具。便為下座。
僕先受具。主後受具。亦便為下座耶。答。比丘戒法。
現出世相。非世法之所攝故。君若不聽。則臣不得
出家。父母不聽。則子不得出家。主人不聽。則奴不
得出家。既君父主人。聽許出家。一出家時。便永捨
臣子奴婢名位。故君父主人。後設受具。即以彼為
上座。若君父主人在家。亦即以彼為尊者福田。所
所以五天竺國。出家人法。設見君主人。均稱檀越
而君父主人。見彼既出家之臣子奴婢。必皆頭面
頂禮。彼出家者。必直受之。萬無答拜之儀。此不但
佛世為然。唐時玄奘義淨等師。親至西乾。目覩其
事。故父母反拜。的的無可疑怪。而蓮池和尚以答
拜釋之。不過一時解謗之權巧。非確論也。若夫菩
薩戒法。通於世出世間。不壞俗諦。故雖受菩薩戒。
君仍是君。臣原是臣。父子主僕。亦復如是。若欲亂
其名位。而統敘戒次。則世法不成安立矣。問。若一
出家時。永捨臣子奴婢名位。豈非無君無父。正被
儒者所譏。答。但捨虗名。不捨恩義。故律制比丘。應
盡心盡力孝養父母。若不孝養。則得重罪。乃至佛
母涅槃。佛尚親手舉柩。又比丘身處山林。故無事
君之禮。倘受王供養。與王親善。亦須隨事納忠。此
即不廢世間忠孝。而況如法修行。弘通至教。令天
龍歡喜。護國護民。令過現父母。同離苦海。此更成
就出世忠孝。然則大忠大孝。孰過出家。有此大義。
必不容更論小小虗名虗位矣。問。菩薩戒法。不壞
俗諦。此理誠然。如前所云在大則大。在小則小。亦
可例云在真則真。在俗則俗。今出家人。既受菩薩
戒法。則見君父主人。亦可還同俗法否。答。前云在
大則大。在小則小者。以大小雖殊。總稱比丘故也。
今欲例云在俗則俗者。汝不復為菩薩比丘沙彌。
竟為菩薩優婆塞耶。若汝實為菩薩優婆塞者。便
不復入沙彌比丘之數。云何又得徧同大小二眾
敘戒次耶。若欲以優婆塞身。雜入沙彌比丘之列。
則大壞出世之相。既菩薩戒不壞世相。豈可反壞
出世相耶。不知世出世相。皆名俗諦建立。皆不可
壞。故出家菩薩。仍行出家儀則。在家菩薩。乃順在
家儀則。此即名為通於世出世間。謂之在真則真。
在俗則俗。亦皆得矣。問。菩薩大戒。受之盡於未來。
申之極於佛果。可謂至尊至勝。至妙至大。何故受
此戒者。尚不許亂世間名位。而出家戒法。受之不
過盡壽。申之不過羅漢。反可安受君父主人之禮
拜耶。答。論廣大。則莫若菩薩戒法。論尊重。則莫若
出家律儀。葢是聖賢幢相。出世芳標。僧輪所繫。佛
法所關。不但堪受君父主人禮敬。亦巳堪受四王
帝釋之禮。亦巳堪受梵王之禮。亦巳堪受大千界
主摩醯首羅之禮。又不但比丘比丘尼也。雖沙彌
等。亦可受君父主人禮敬。以君父等雖受五戒。及
菩薩戒。猶故居家。未斷正婬。不若沙彌全斷婬欲。
永離生死苦因故。以君父等雖於年三月六。受八
戒齋。不如沙彌盡壽不非時食。永離生死增上緣
故。以君父等雖受五戒。及菩薩戒。猶得著香華鬘。
香油塗身。歌舞倡伎。作及觀聽。坐高廣牀。惟於齋
日。暫爾戒之。不如沙彌皆永捨故。以君父等雖受
五戒。及菩薩戒。并於年三月六。受八戒齋。猶得畜
金銀寶物。如法營利。仰事俯育。不如沙彌依僧而
住。離妨道法。威儀正命。皆悉極清淨故。故但令如
法出家持戒。雖受君主父母天龍鬼神禮敬。誠無
過咎。且令君父等增長福聚。功更難思。倘無出家
實德。縱反禮君父天神。亦何救於破戒之罪。但壞
亂佛法威儀。增其過謬耳。嗟嗟。末世出家。有名無
義。若僧若俗。皆悉紐於見聞。安於陋習。為說正法。
誰當信者。聊述舊章。令人稍知出世遺軌也。又此
出世軌式。即是菩薩戒中所出。亦皆攝入菩薩戒
中。故菩薩戒得稱廣大。兼具尊重之義。若欲廢此
七眾定位。則既無尊重之儀。亦失廣大之義矣。問。
出家戒法。既爾尊重。何故法華經中。常不輕比丘
通禮四眾。授記作佛。答。此是圓解初開。慶而且愍。
觀彼時機。應以大乘緣種而強毒之。故作此破格
行門。非是通途軌式也。倘實可通行。則世尊昔時
既繇此得淨六根。便當以此法教示四眾。豈有悋
惜之心。而大小律門。並制僧不拜俗。當知大有所
關。且小律僅云不應反禮白衣。語猶平易。至於大
乘經律。則云菩薩坐時。見王長者起者。得罪。若先
加趺。見王長者跪者。得罪。若先衣不整。見王長者
檢容整服者。得罪。若王長者說惡語時。隨意稱讚
者。得罪。觀其辭峻旨嚴。比小律而更甚。倘亦懸見
末世之中。白衣習氣曰傲。緇門體態曰卑。故設此
厲禁。希挽回其萬一乎。然則在家菩薩。好心受佛
戒者。必應尊敬出家大小乘眾。縱令破戒無戒之
儔。亦不可慢。須如象王之於獵者。羅剎之於罪人。
方名敬佛敬戒。而出家菩薩。必應善學善行大小
律儀。以膺人天禮敬。庶幾不辱僧體。堪為福田。固
不得徒事謙恭。尤不得但恃堂堂僧相。空腹高心。
增長我慢。濫叨賢聖之標。正恐人身未可長保。袈
裟一失。厥苦方深。幸相與痛勉之。
此是遮業。三緣成罪。一非次。謂通別二種。二非次
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正坐。坐者及使坐者
同犯。隨一一坐結罪。
七眾同 大小共。
開遮者。如文殊迦葉應闍王請。又下座或沙彌等
說法。則登法座。
果報者。不敬戒律。遠離正法。依戒相敬。出生勝益。
如往昔雛猴及象因緣。具載經律。
理解者。十乘觀法不次第現前。名乖法次。
懺悔者。事乖。作法。理乖。無生。
修證者。善持大小毗尼。知事中次第。善修四教觀
慧。知理中次第。
性惡者。生佛平等。有何次第。故文殊為然燈佛師。
仍侍釋迦。一心一切心。一觀一切觀。復何次第。故
佛頂云。聖性無不通。順逆皆方便。
○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
「若佛子。常應教化一切眾生。建立僧坊山林園田。立
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禪處所。一切行道處。皆應立之。
而菩薩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律。若疾病。國難。
賊難。父母兄弟和尚阿闍梨亡滅之日。及三七日。四
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應講說大乘經律。一切齋會
求願。行來治生。大火所燒。大水所漂。黑風所吹船舫。
江湖大海羅剎之難。亦讀誦講說此經律。乃至一切
罪報。三惡八難七逆。杻械枷鎻。繫縛其身。多婬。多瞋。
多愚癡。多疾病。皆應講此經律。而新學菩薩若不爾
者。犯輕垢罪。」
【建立僧坊等。制令修福。講說大乘等。制令修慧。
此是遮業。隨力應修。遇緣當為而不為。一一結罪。
除力不及者無犯。此即戒本經所謂住少利少作
少方便也。若慊恨心。是染汙犯。懶惰懈怠。非染汙
犯。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聲聞夏安居時。應修房舍。餘時不制。
大士一切時中。應修福業。
開遮者。或常修禪誦等一切勝業。無暇他營。
果報者。不修則失二種莊嚴。修則菩提資糧。任運
增長。
理解者。不知性具緣因。名不修福。不知性具了因。
名不修慧。
懺悔者。修即是悔。
修證者。行不退人。滿足事修。念不退人。滿足理修。
性惡者。無福慧法可修。無人修於福慧。】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梵壇品當廣明。」
【此總結第四段九戒也。
○第四十揀擇受戒戒。】
「若佛子。與人受戒時。不得揀擇。一切國王王子。大臣
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婬男婬女。十八梵天。六
欲天子。無根二根。黃門奴婢。一切鬼神。盡得受戒。應
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相應。皆染使青黃赤
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身所著衣。一
切染色。若一切國土中國人所著衣服。比丘皆應與
其俗服有異。若欲受戒時。師應問言。汝現身不作七
逆罪不。菩薩法師。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七逆者。
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尚。殺阿闍梨。破羯磨轉法
輪僧。殺聖人。若具七逆。即現身不得戒。餘一切人盡
得受戒。出家人法。不向國王禮拜。不向父母禮拜。六
親不敬。鬼神不禮。但解法師語。有百里千里來求法
者。而菩薩法師以惡心瞋心。而不即與授一切眾生
戒者。犯輕垢罪。」
【不得揀擇者。不應揀於品類。謂國王乃至鬼神。盡
有佛性。盡可隨類行菩薩道。故盡得受戒也。而亦
有二事應揀。一是形儀。二是業障。應教身所著袈
裟等者。教令揀形儀也。梵語袈裟。此云染衣。亦云
壞色。亦云臥具。乃出家衣服之都名。青黃赤黑紫
色者。律制三種壞色。謂青。黑。木蘭。今制五種。按彌
沙塞部。若青色衣。以黑木蘭點作淨。黑衣。點以青
及木蘭。木蘭衣。點以青黑。是名壞色。今亦應爾。比
丘皆應與俗服有異者。正明比丘及比丘尼。體是
僧寶。故特為制三種田衣。永異凡俗。其式叉摩那
等五眾。惟須壞色。不得濫同比丘也。應問現身不
作七逆罪等者。教令揀業障也。七逆業成。定墮無
間。所以正障戒品。前生非復可知。亦復不為戒障。
故但問現身也。父者。此身是其遺體。若義父等非
逆。母者。此身從彼而生。若嫡庶等非逆。和尚者。比
丘有二種。一十戒和尚。二具戒和尚。比丘尼有三
種。一十戒和尚尼。二式叉摩那受六法和尚尼。三
具戒和尚尼。皆不得以比丘為之。式叉摩那有二
種。一十戒和尚尼。二六法和尚尼。沙彌沙彌尼皆
一種。即授與十戒者也。阿闍梨者。比丘有五種。一
十戒闍梨。二受具時教授闍梨。三受具時羯磨闍
梨。四依止闍梨。乃至與依止僅一夜。五教讀闍梨。
乃至從受一四句偈。或說其義。比丘尼有七種。加
受具時比丘僧中羯磨闍梨。及六法闍梨尼。式叉
摩那有三種。一十戒闍梨。二六法闍梨。三教讀闍
梨。沙彌沙彌尼各二種。一十戒。二教讀。優婆塞優
婆夷各三種。一受五戒闍梨。二受八關戒齋闍梨。
三教讀闍梨。又若并取受菩薩戒闍梨。則七眾各
加一種。破羯磨僧者。極少有八人同住。皆是比丘。
四人四人。各自為黨。於一大界之中。則說戒。別作
種種羯磨。破轉法輪僧者。下至九人。一人自稱佛。
誘彼四比丘別從其教。餘四比丘守正不從。分作
二部。不論界內界外。伹令非法說法如提婆達多
等。名破法輪。聖人者小乘四果。大乘發趣以上也。
夫不拜父母國王。不敬六親鬼神。而但解法師之
語。則其待法師者何重。百里千里而來。則其求法
之心何切。此而不授。辜負當機不太甚乎。惡心瞋
心者。明非見機益物之心。一切眾生戒者。明此大
戒。本是一切眾生所應同受。不似比丘及沙彌戒。
須擇品類授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受戒器。謂非七逆。又形
儀如法。二堪受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有揀
擇心。謂或惡其下賤。瞋其貧乏等。正是業主。四令
不得受。隨所拒人結罪。若知不堪受者。非犯。菩薩
戒羯磨文云。若諸菩薩。欲授菩薩戒時。先應為說
菩薩法藏。摩怛理迦菩薩學處及犯處相。令其聽
受。以慧觀察自所意樂。堪能思擇受菩薩戒。非惟
他勸。非為勝他當知是名堅固菩薩。堪受菩薩淨
戒律儀。又云。無淨信者。不應從受。謂於如是所受
淨戒。初無信解。不能趣人。不善思惟。有慳貪者。慳
貪蔽者。有大欲者。無喜足者。不應從受。毀淨戒者。
於諸學處無恭敬者。於戒律儀有慢緩者。不應從
受。有忿恨者。多不忍者。於他違犯不堪耐者。不應
從受。有懶惰者。有懈怠者。多分耽著。日夜睡眠。樂
倚。樂臥。樂好合徒侶。樂嬉談者。不應從受。心散亂
者。下至不能𤚼牛乳頃善心一緣住修習者。不應
從受。有闇昧者。愚癡類者。極劣心者。誹謗菩薩素
怛羅藏及摩怛迦者。不應從受。解曰。此皆揀非法
器也。豈可漫云無揀擇耶。又前人本不欲受。強令
受戒。亦犯輕垢。
比丘比丘尼全犯。餘五眾無授戒事。未制。
大小不全共。小乘先許後拒則犯。不許無犯。大乘
接化為本。不授即犯。
開遮者。如沙門道進。求曇無讖受菩薩戒。讖不許。
且命悔過。七日七夜竟。詣讖求受。讖大怒。不答。進
自念業障未消。復更竭誠禮懺。首尾三年。乃夢釋
迦文佛授以戒法。明日詣讖。欲說所夢。未至數步。
讖即驚起。口唱善哉。巳得戒矣。我當為汝作證。次
第於佛像前。更說戒相。此則見機利益。先不為授。
雖示大怒。非惡心瞋心也。
果報者。妄揀。則得悋法之罪。失於二利。善揀。則莊
嚴眷屬。光顯法門。
觀解者。不歷三性徧修覺意三昧。是揀擇義。
懺悔者。事擇。作法。理擇。一心無生。
修證者。別住以去無事揀。圓信以上無理揀。
性惡者。法法皆揀則全非。更無一法可受。
○第四十一為利作師戒。】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時。菩薩與他人作教誡法師
者。見欲受戒人。應教請二師。和尚阿闍梨二師。應問
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現身有七遮罪者。師不應與受
戒。若無七遮者。得與受戒。若有犯十戒者。應教懺悔。
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
到禮三世千佛。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
一年。要見好相。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
相。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是人現身亦不得
戒。而得增益受戒。若犯四十八輕戒者。對首懺悔。罪
便得滅。不同七遮。而教誡師於是法中。一一好解。若
不解大乘經律若輕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義諦。
習種性。長養性。性種性。不可壞性。道種性。正法性。其
中多少。觀行出入。十禪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
中意。而菩薩為利養故。為名聞故。惡求多求。貪利弟
子。而詐現解一切經律。為供養故。是自欺詐。亦欺詐
他人。故與人授戒者。犯輕垢罪。」
【教誡法師。即教授阿闍梨也。比丘戒法。於僧中受。
故和尚及羯磨闍梨。皆須現在比丘為之。菩薩戒
法。於十方諸佛菩薩前受。故現在法師。伹得為教
授闍梨。應教請二師者。謂請本尊佛為和尚。此土
即是釋迦。請補處大士為阿闍梨。此時即是彌勒。
是名為二師也。文中以和尚阿闍梨二師為句。應
問言者。即是教誡師應問。此謂未請二師之前。先
應問其遮難。知無七遮。方教請二師耳。故菩薩善
戒經云。十方諸佛菩薩大德聽。今某甲三說時巳
從十方諸佛及菩薩僧得菩薩戒。說者我是。受者
某是。我為某甲證人。大師者。謂十方無量諸佛菩
薩僧是。小師者。我身是也。又受菩薩戒。既以本佛
為和尚。補處為闍梨。亦即以十方佛為同壇尊證。
十方菩薩為同學善友。今不言請尊證同學者。亦
如比丘受戒。但請二師也。他經亦有備請五位聖
師者。隨機廣略。故不同耳。犯十戒者。謂曾受此菩
薩大戒而毀犯之。或曾受比丘沙彌及五戒等而
破於本根。故須得見好相。若本未受戒時。作殺盜
等業。止有世間性罪。不名犯戒。亦不須問。惟七逆
須問耳。現身亦不得戒者。謂不許重受大戒。而得
增益受戒者。謂作來生受戒勝因。對首懺悔者。謂
對清淨大小乘眾自首其罪。誓不更造。即所謂作
法懺也。若輕若重是非之相者。輕則易懺。重則難
懺。是犯須懺。非犯則不須懺。倘輕罪說重。重罪說
輕。犯謂非犯。非犯謂犯。不能使人決疑出罪也。第
一義諦者。即是戒之體性。亦即心地之正因。常住
之極果。習種性。長養性者。謂研習空觀。漸次增長。
即十發趣心。性種性。不可壞性者。謂分別假性。俗
諦建立。故不可壞。即十長養心。道種性者。謂中道
能通。即十金剛心。正法性者。謂證入聖位。即十地
及等妙二覺。多少觀行出入者。謂發趣則從假入
空。長養則出空入假。金剛則迴二邊入中道。十地
則從凡入聖。又習種性則空觀尚少。長養性則空
觀乃多。性種性則假觀尚少。不可壞性則假。觀乃
多。道種性則中觀尚少。正法性則中觀乃多。又三
觀次第修習則少。若一心中修習則多也。十禪支
者。即四禪所用喜樂等十支也。不解輕重是非。則
昧於戒相。不解第一義諦。則昧於戒理。不解習種
性等。則昧於道共定共種種差別。昧戒相。則不能
決疑出罪。昧戒理。則不能啟廸真信真解。昧道定
差別。則不能令人修證趣入。可謂一盲引眾盲矣。
此是遮業。而深壞法化。二緣成罪。一是為利心。二
攝受徒竟。戒本經云。為貪奉事。畜養眷屬。是染汙
犯。亦此兼制。前之無解作師。過在好名。今則正在
好利。名利皆生死根本。菩提大障。其罪是均。故皆
結云自欺欺他而為利者。其心益陋劣矣。
比丘比丘尼全犯。餘五眾無授戒事。但令為利攝
受徒眾。亦犯。
大小俱制。小乘師德如前說。
惟遮不開。
果報者。破壞法門。劇於惡律儀罪。
理解者。二乘為真諦利。出假菩薩為俗諦利。別向
為但中利。惟圓人了達法界。無利可為。
懺悔者。為事利。作法。為理利。須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不為事利。別地圓住。不為理利。
性惡者。普利法界。正是獨利自巳。從名字為利。乃
至究竟為利。
○第四十二為惡人說戒戒。】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故。於未受菩薩戒者前。若外道
惡人前。說此千佛大戒。邪見人前亦不得說。除國王。
餘一切不得說。是惡人輩。不受佛戒。名為畜生。生生
之處。不見三寶。如木石無心。名為外道。邪見人輩。木
頭無異。而菩薩於是惡人前說七佛教戒者。犯輕垢
罪。」
【說戒者。半月半月誦戒也。除國王者。佛法付囑國
王故也。虗生浪死。故名畜生。頑然罔覺。故如木石。
背覺合塵。常居理外。故名外道。
此是遮業。預向人說。則後受不能殷重。故半月說
戒時。必先遣未受大戒者出也。四緣成罪。一未受
戒人。謂未受此菩薩戒者。二未受人想六句。二重
二輕二無犯。三有為說心。謂或為利養等。四前人
得聞。從此時結罪。
七眾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一切時中。不得向沙彌等說五
篇罪名。以彼若解五篇名義。便成盜法重難故也。
大乘惟半月誦戒時。須遣未受者出。餘時不論。如
前文云一切時中。皆應講此經律。後文云見一切
眾生。應勸受三歸十戒等。故知不同毗尼藏也。又
菩薩比丘比丘尼。一切時中。亦不得以五篇罪名。
向未受具戒者說。而菩薩沙彌等。亦不得預知五
篇名義。致成重難。永障此生受具戒也。
惟遮不開。
果報者。說則輕褻正法。不說則屏翰正教。
理解者。常住佛性。名為真戒。未悟圓宗。皆名惡人。
應以餘法。示教利喜。不應伹讚一乘。反令眾生沒
生苦。
懺悔者。事說。作法。理說。須於一心無生中。善達四
悉因緣。
修證者。初果及別住。不犯事說。具知根智。不犯理
說。
性惡者。如喜根強毒。不輕授記。即是向惡人說。
○第四十三故起犯戒心戒。】
「若佛子。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毀犯聖戒者。不
得受一切檀越供養。亦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
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賊。若入房舍城邑
宅中。鬼復常掃其脚迹。一切世人皆罵言。佛法中賊
一切眾生。眼不欲見。犯戒之人。畜生無異。木頭無異。
若故毀正戒者。犯輕垢罪。」
【謂出家菩薩。本以信心受戒。故堪受一切供養。堪
受天人鬼神恭敬。若受而故毀。便不得受一切供
養。便為鬼及世人所賤。可見戒之不可毀犯如此。
柰何起心。故欲毀之。雖尚未毀。先巳從心結罪矣。
此是性遮二業。輕視戒律故。三緣成罪。一是犯。二
犯想。三起心欲犯。念念輕垢。又戒本經云。起五蓋
心不開覺者。是染汙犯。亦此兼攝。
七眾同犯。而出家人為世福田。其責倍重。
大小俱制。小乘即所謂輕戒罪也。隨所犯罪。更加
一輕戒罪。大乘亦應例此。又大士執心。嚴於聲聞
也。若本無故毀心者。但隨事結本罪。不加此罪。若
直起此心。未犯事者。小伹責心。大亦應懺。
惟遮不開。
果報者。任其故起。則障增上戒。障增上心。障增上
慧。得輕戒罪。若能開覺。則戒根堅固。定慧可尅。
觀解者。起理外心。即名犯戒。
懺悔者。起心犯事。作法。起心犯理。一心無生。
修證者。位不退人。無犯事心。念不退人。無犯理心。
性惡者。謗諸佛。毀於法。不入眾數。為與眾魔共一
手作諸勞侶。
○第四十四不供養經典戒。】
「若佛子。常應一心受持讀誦大乘經律。剝皮為紙。刺
血為墨。以髓為水。析骨為筆。書寫佛戒。木皮穀紙。絹
素竹帛。亦悉書持。常以七寶。無價香華。一切雜寶為
香囊。盛經律卷。若不如法供養者。犯輕垢罪。」
【供養有五事。一受持。二讀。三誦。四書寫。五香華雜
寶供養。剝皮為紙等。舉重況輕。
此是遮業。無敬法心。故得罪也。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誦持毗尼。結罪。大乘應修五
事。又不供養三寶亦犯罪。戒本經云。於一日一夜
中。若佛在世。若佛塔廟。若法。若經卷。若菩薩修多
羅藏。摩得勒伽藏。若比丘僧。若十方世界大菩薩
眾。若不少多供養。乃至一禮。乃至不以一偈讚歎
三寶功德。乃至不能一念淨心。若不恭敬。嬾惰懈
怠。是染汙犯。若忘誤非染汙犯。不犯者。入淨心地
菩薩。如得不壞淨比丘。常法供養一切三寶。善生
經云。若得新穀果蓏菜茹。不先奉獻三寶。先自受
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若以殘食施於比丘比丘
尼優婆塞優婆夷。是優婆塞得失意罪。
惟遮不開。
果報者。慢法。則遠離正法。失智慧種。敬法。則生生
處處。常遇妙法。
觀解者。一念不與真淨大法相應。名不供養。
懺悔者。事不供。作法。理不供。無生。
修證者。初果及淨心地人。無事慢。念不退人。無理
慢。
性惡者。自心即法即三寶。不應以心更供於心。
○第四十五不化眾生戒。】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見一初眾
生。應當唱言。汝等眾生。盡應受三歸十戒。若見牛馬
猪羊一切畜生。應心念口言。汝是畜生。發菩提心。而
菩薩入一切處山林川野。皆使一切眾生發菩提心。
是菩薩若不發教化眾生心者。犯輕垢罪。」
【大悲心者。知一切眾生及三世諸佛。與我身心。無
二無別。欲拔其性德之苦。而與以性德之樂也。心
念口言者。了達同體法性之力。冀令感通開悟也。
此是遮業。乖於弘誓故制。四緣成罪。一眾生。二眾
生想。三無教化心。四不行教化。遇可化而不化。隨
事結過。然大士化度眾生。不出四攝。一者布施。即
財法無畏三種。如慳瞋殺盜等戒所制。二者愛語。
即此戒制。三者利益。四者同事。戒本經中別制。此
經亦屬此戒所攝。戒本經云。以慊恨心不隨他者。
是染汙犯。懶惰懈怠。非染汙犯。不犯者。若彼欲為
不如法事若病。苦無力。若護僧制。若彼雖如法。能
令多人起非法事。若伏外道故。若以方便令彼調
伏解曰。此即利益攝也。又云。見眾生所作。不與同
事。所謂思量諸事。若行路。若如法興利。若田業。若
牧牛。若和諍。若吉會。若福業。不與同者。瞋恨心是
染汙犯。懶惰懈怠非染汙犯。不犯者。若病。若無力。
若彼自能辦。若彼自有多伴。若彼所作事非法非
義。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先許他。若彼有怨。若自
修善業不欲暫廢。若性闇鈍。若護多人意。若護僧
制。解曰。此即同事攝也。
七眾同犯。
小乘無化他義。不制。
果報者。不化則失二利。化則二利增長。
觀解者。一心轉教餘心。名化眾生。一念不與妙觀
相應。名為不化眾生。
懺悔者。事不化。作法。理不化。無生。
修證者。行不退。常行事化。念不退。常行理化。
性惡者。三世諸佛一口吞盡。有何眾生可度。
○第四十六說法不如法戒。】
「若佛子。常應教化。起大悲心。若入檀越貴人家一切
眾中。不得立為白衣說法。應在白衣眾前。高座上坐。
法師。比丘。不得地立為四眾說法。若說法時。法師高
座。香華供養四眾聽者下坐。如孝順父母。敬順師教。
如事火婆羅門。其說法者若不如法說。犯輕垢罪。」
【高座者。以高卑言。上坐者。以上下言。不如法說。謂
不順說法儀式。非謂顛倒謬說也。
此是遮業。三緣成罪。一不如法。二不如法想。三正
說法。若為名利。是染汙罪。若忘誤。非染汙犯。又此
且據坐言。若准律中。則人臥巳坐。不得為說。人坐
巳立。人在座。巳在非座。人在高坐。巳在下坐。人在
前行。巳在後行。人在高經行處。巳在下經行處。人
在道。巳在非道。皆不得為說。又衣纏頸者。覆頭者。
裹頭者。叉腰者。著革屣者。著木屐者。騎乘者。持杖
者。持劍者。持矛者。持刀者。持葢者。皆不得為說。惟
除為病人說法。一切不犯。
七眾同犯。以沙彌等。亦許登高座故。以白衣說一
句一偈義。亦應如法故。又善生經云。僧若不聽說
法讚歎。輙自作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亦此兼制。
大小乘俱制。
開遮者。僧祇律云。若比丘為塔事僧事。詣王及地
主時。彼言。比丘為我說法不得語令起。恐生疑故。
若邊有立人者。即作意為立人說。王雖聽。比丘無
罪。又比丘患眼。前人捉杖牽前。為說無罪。又比丘
在怖畏險道時。防衛人言。尊者為我說法。雖持刀
杖。為說無罪。
果報者。不如法。則令彼此皆招慢法之罪。如法。則
令彼此皆有敬法之益。
觀解者。坐法空座。乃名如法。
懺悔者。事不如法。用作法。理不如法。用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事常如法。別地圓住。理常如法。
性惡者。依正剎塵。俱說俱聽。更何高下。
○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
「若佛子。皆巳信心受佛戒者。若國王太子百官。四部
弟子。自恃高貴。破滅佛法戒律。明作法法。制我四部
弟子。不聽出家行道。亦復不聽造立形像。佛塔經律。
立統官制眾。使安籍記僧。菩薩比丘地立。白衣高座。
廣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
而反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
者。莫作是破三寶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
【四部者。居士。居士婦。童男。童女也。不聽出家行道。
則斷僧寶。不聽造形像佛塔。則斷佛寶。不聽造經
律。則斷法寶。
此具性遮二業。障善法故。四緣成罪。一是三寶事。
二三寶事想。三有制限心。四制限得成。隨事結罪。
在家二眾全犯。出家五眾。無自在權勢。設能隨力
非法制限。亦犯。
大小俱制。
開遮者。如彌勒昔為國王。假設非法制限。以興正
法。
果報者。制限。則得斷滅三寶大罪。不制。能招弘護
三寶功德。
觀解者。不於一切法中顯出三寶體性。名非法制
限。
懺悔者。事制限。須殷勤建立三寶。理制限。須善修
一心三觀。
修證者。初果以上。無事制限。別地圓住。無理制限。
性惡者。不聽於九界外。別別施設佛界。
○第四十八破法戒。】
「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為名聞利養。於國王百官前
說佛戒者。橫與比丘比丘尼菩薩戒弟子作繫縛事。
如獄囚法。如兵奴之法。如師子身中蟲。自食師子肉。
非餘外蟲。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若
受佛戒者。應護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毀破。
而菩薩聞外道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如三百
矛刺心。千刀萬杖打拍其身。等無有異。寧自入地獄。
經於百劫。而不一聞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而
况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緣。亦無孝順之心。若故作
者。犯輕垢罪。」
【國王百官。指巳受佛戒者。雖是同法之人。得於彼
前說菩薩戒。而不得於彼前。橫作非法治罰也。弟
子有過。但應如法治罰。不應作繫縛事。如獄囚兵
奴。以傷出家軌式。如念一子。喻愛之極。如事父母。
喻敬之極。又念子即慈悲心。事親即孝順心也。
此具性遮二業。以毀辱法門故。五緣成罪。一是佛
弟子。謂大小乘七眾。不犯邊罪。不捨戒者。二佛弟
子想六句。二重四輕。雖非佛弟子。亦不應作繫縛
事故。但其事稍稀。故不特制。或復攝入瞋損戒中。
三有治罰心。欲令前人受辱。正是業主。四所對人。
謂國王百官等。同有戒者。故僅結輕。若向未受戒
人治罰。自屬第六重戒。五正行治罰。隨事結過。
出家五眾同犯。在家二眾。若治罰佛之弟子。自屬
前戒兼制。厥罪彌甚。具如地藏十輪經中廣訶。
大小乘俱制。
開遮者。惡濁世中。護持正法。比丘得藉王大臣力。
兵杖自衛。如大涅槃所明。然不得非法治罰他人。
果報者。作則有破壞法門。損辱僧侶之罪。不作。則
令眾僧增益安樂。
理解者。不如說修行。即是破法因緣。又不知四悉
檀因緣。即是破法因緣。
懺悔者。事破。作法。理破。須行解雙進。
修證者。初果以上無事破。別地圓住無理破。
性惡者。破一切法無不徧。】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
【此總結第五段九戒也。別釋四十八輕竟。
△三總結。】
「若佛子。是四十八輕戒。汝等受持。過去諸菩薩巳誦。
未來諸菩薩當誦。現在諸菩薩今誦。」
【此總結四十八輕戒也。第二列重輕戒相大科竟。
△三勸大眾奉行五。初舉所誦法。二囑流通人。三
明流通益。四重勸奉行。五時眾歡喜。
今初。】
「諸佛子聽。十重四十八輕戒。三世諸佛巳誦當誦今
誦。我今亦如是誦。」
【△二囑流通人。】
「汝等一切大眾若國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
信女受持菩薩戒者。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佛性常
住戒卷。流通三世。一切眾生。化化不絕。」
【前勸受中。備列婬男婬女。黃門鬼畜等。今但言信
男信女者。正顯既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也。佛性
常住戒卷者。此戒卷在世。則佛性因緣之義不滅。
△三明流通益。】
「得見千佛。為千佛授手。世世不墮惡道八難。常生人
道天中。」
【略舉三益。一見聖。二離苦。三得樂。義疏云。授手者。
明秉戒人。與佛相隣次不遠也。世世不墮。常生人
天。所離所得。豈止於此。且舉凡情所欣厭以之為
勸耳。
△四重勸奉行。】
「我今在此樹下。略開七佛法戒。汝等大眾。當一心學
波羅提木义。歡喜奉行。如無相天王品勸學中一一
廣明。」
【△五時眾歡喜。】
「三千學士。時坐聽者。聞佛自誦。心心頂戴。歡喜受持。」
【三千。謂三千世界中同秉菩薩戒者。以上大科第
二正示法門分竟。
△三流通益世分為二。初結示。二偈讚。
初中四。
初徧結說心地品。二略舉總十處說。三明所說之
法。四明大眾奉行。
今初。】
「爾時釋迦牟尼佛。說上蓮華臺藏世界。盧舍那佛所
說心地法門品中。十無盡戒法品竟。千百億釋迦亦
如是說。」
【是中先結此釋迦說竟。次結餘釋迦說竟也。
△二略舉總十處說。】
「從摩醯首羅天王宮。至此道樹下。十住處說法品。為
一切菩薩。不可說大眾。受持讀誦解說其義亦如是。
千百億世界。蓮華藏世界。微塵世界。」
【是中亦先結此釋迦十處說法竟。次結餘釋迦十
處說法竟也。微塵世界下。闕亦如是說四字。
△三明所說之法。】
「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無量行願藏。因果佛性常住
藏。如是一切佛。說無量一切法藏竟。」
【前五句為別。後一句為總。就五別中。又各具通別
二義。心藏者。通則一切諸法。皆屬於心。別則指三
十心。地藏者。通則一切諸法。皆名為地。別則指於
十地。戒藏者。通則一切諸法。皆名為戒。別指十重
眾輕。無量行願藏者。通亦收一切法。別指六度萬
行。十大願王等。因果佛性常住藏者。佛性非因非
果。而因果不離佛性。故曰大乘因者。諸法實相。大
乘果者。亦諸法實相。實相即佛性異名。今因亦佛
性。果亦佛性。佛性常住。則因果亦皆常住。通則一
切諸法。皆名因果佛性常住之藏。別則如佛性本
源品等。
△四明大眾奉行。】
「千百億世界中。一切眾生受持。歡喜奉行。若廣開心
地相相。如佛華光王七行品中說。」
【相相者。心地無相。具一切相。重重無盡。總別難思。
△二偈讚三。初讚持法益。二序學法事。三發度生
願。
今初。】
「 明人忍慧強
能持如是法
未成佛道間
安獲五種利
一者十方佛
憫念常守護
二者命終時
正見心歡喜
三者生生處
為諸菩薩友
四者功德聚
戒度悉成就
五者今後世
性戒福慧滿
此是諸佛子」
【明人者。能知如來秘密之藏。雖是肉眼。名為佛眼
也。忍是安忍。即指定力。謂有慧無忍。是名狂慧。有
忍無慧。是名愚定。又二乘定多慧少。不見佛性。權
位菩薩慧多定少。雖見佛性而不了了。故須忍慧
俱強。方為明人。方能持如是法也。諸佛護念者。一
切諸佛。皆從此法出。猶如佛母。故持之者。與佛氣
分交接。又不持此法。則斷佛種性。能持此法。則續
佛慧命。故諸佛常自憫念。守護持法人也。命終時
正見歡喜者。巳具佛眼。則假使鐵輪頂上旋。定慧
圓明終不失也。生生為菩薩友者。位同大覺。真是
佛子。一切菩薩。皆我同學也。功德戒度悉成就者。
戒為一切功德之聚。如地悉能生養萬物。今常作
如是信。戒品巳具足。戒品既具。則一切功德聚。悉
具足成就也。性戒福慧滿者。達此性戒。則全性起
修。全修在性。全性起修。故福由慧滿。全修顯性。故
慧由福滿。又性戒即正因理體。當法身德。持性之
戒。即緣因福善當解脫德悟戒之性。即了因智慧
當般若德。今後世滿者。從觀行滿。乃至究竟滿也。
獲此五利。真是佛子。當紹佛位。故云此是諸佛子。
△二序學法事又二。初觀察法體。二護持戒相。
今初。】
「 智者善思量
計我著相者
不能生是法
滅壽取證者
亦非下種處
欲長菩提苗
光明照世間
應當靜觀察
諸法真實相
不生亦不滅
不常復不斷
不一亦不異
不來亦不去
如是一心中
方便勤莊嚴
菩薩所應作
應當次第學
於學於無學
勿生分別想
是名第一道
亦名摩訶衍
一切戲論惡
悉從是處滅
諸佛薩婆若
悉由是處出」
【心地法門。十無盡戒。皆如理而證。稱性而修。所謂
中道了義無戲論法。凡夫著有。二乘證空。皆背真
因。故非種子。應當靜觀察者。靜是止之異名。察即
觀之審細。止觀不二。方是真修。諸法真實相者。諸
法。即十界十如權實之法。觀相元妄。無可指陳。則
幻惑非真。虗假不實。觀性元真。本如來藏。則無相
不相。名真實相。清淨本然故不生。循業發現故不
滅。又循業發現。故生即不生。清淨本然。故滅亦不
滅。不變隨緣故不常。隨緣不變故不斷。理隨於事
故不一。事隨於理故不異。迷無所從故不來。悟無
所滅故不去。如是諸法。即是一心。如是一心。即三
十心十地。及重輕諸戒之體性也。悟此體性。然後
方便勤莊嚴之。一心是正因理性。靜觀是了因慧
性。方便是緣因善性也。又觀察及持戒。皆名方便
莊嚴。觀察即理方便。名為智慧莊嚴。持戒即事方
便。名為功德莊嚴。又戒品具足。全繇深信於理。而
心地增進。全繇精修於事。故曰繇戒淨故慧淨。繇
慧淨故戒淨。如兩手互洗。決無前後。又勤方便而
不靜觀察。則有為有漏。無所莊嚴。靜觀察而不勤
方便。則枯槁空寂。無能莊嚴。故須於一心中。方便
莊嚴。此是菩薩所應作事。應當次第學之。勿謂此
是學事。墮在第二門頭。不知稱性之修。學即無學
於無學道中。而熾然習學。雖云次第。直如空中鳥
迹。不同漸次法門。還與極圓極頓之理。毫無分別。
故誡令勿生。分別想也。無作妙修。全同理性。名第
一道。無學妙性。起於真修。名摩訶衍。摩訶衍。此翻
大乘。謂運載自他。同入大涅槃城也。以是第一道。
故能滅凡外二乘種種戲論。以是摩訶衍。故能出
諸佛薩婆若果。薩婆若。此翻一切智智。乃一心三
智。究竟極果之總名也。繇第一道。堪運摩訶衍乘。
繇摩訶衍。堪到薩婆若地。繇薩婆若。妙合無戲論
理。梵網心地。果徹因該。理趣至此極矣。
△二護持戒相。】
「 是故諸佛子
宜發大勇猛
於諸佛淨戒
護持如明珠
過去諸菩薩
巳於是中學
未來者當學
現在者今學
此是佛行處
聖主所稱歎」
【欲歸一心實相。須修心地法門。欲修心地法門。須
持諸佛淨戒。故結勸護持戒相。以為入道進修之
本也。護持如明珠者。發隱云。一潔淨義。護持弗使
染汙。二圓滿義。護持弗使殘缺。三光明義。護持弗
使昏暗。今更為之釋成。潔淨是解脫德。圓滿是法
身德。光明是般若德。然明淨圓滿。皆是珠之相德
耳。於相德中。宛具三義。若復廣為表彰。則明珠體
是無上至寶。相乃圓滿明淨。用能雨物濟貧。體為
法身。相為般若。用為解脫。以配三聚妙戒。法喻泠
然。是以三世諸菩薩所學。即是佛所行處。因果同
符。安得不為聖主所稱歎哉。聖主。即聖中之聖也。
△三發度生願。】
「 我巳隨順說
福德無量聚
迴以施眾生
共向一切智
願聞是法者
悉得成佛道」
【諸佛自誦此戒。我今亦誦。名之曰隨。諸佛半月半
月如法而說。我今亦如法說。名之曰順。如此隨順
而說。則福聚自然無量。而不以自私。故皆迴施眾
生。又不令眾生墮在二乘三有。故共向一切智。又
願聞是法者。一歷耳根。永為道種。聞巳能思。思巳
能修。悉成佛道。葢本繇發菩提心。方受此戒。今誦
此戒。仍迴向菩提也。迴施眾生。即下化之心。名之
為悲。向一切智。悉成佛道。即上求之心。名之為智。
繇上求故方能下化。繇下化故方名上求。悲智雙
運。名菩提心。繇達心佛眾生。三無差別。如心佛亦
爾。故須上求。如佛眾生然。故須下化。繇發此上求
下化之心。故受得菩薩大戒。繇持此菩薩大戒。故
能滿悲智兩輪。古人所謂發僧那於始心。終大悲
以赴難。可謂從名字菩提。而直趨究竟菩提者矣。
此偈讚共十四行。義疏之所不釋。或云是誦戒既
畢。結撮施願之偈。今詳文義。似雖單結戒法。亦可
通結上品。以十重四十八輕戒。即能歷心地位次
之法。而三十心十地。即持戒人從因至果所歷之
位故也。亦如大佛頂經三漸次為能歷。五十五位
為所歷。能所合稱。即名六十聖位。今以能從所。則
戒即心地。以所從能。則心地即戒。通結何疑。】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七(終)
* No. 694-B
合註䟦語
夫本源心地含生共有。無染性戒日用不知。目翳而
華舞大空。夢蟻而尋羶階下。晴虗之體依然。輪王之
身如故。哀哉。妄惑枉受幻輪。勞我慈尊。現身同患。示
成不倦於八千。埀化無偏於塵剎。一滴之心地既敷。
積劫之沈迷立醒。而琅函久錮。半珠僅呈。緊我愚蒙
得探全寶。竭思殫機。塵培泰嶽。思法緣之匪易。輙涕
泗以滂沱。願我同仁深思力學。解行同遵。自他俱利。
庶得上報佛恩不負巳性矣。
時
崇禎丁丑地藏大士誕日菩薩沙彌智旭閣筆故記
* No. 694-C
䟦
梵網經合註者。靈峰素華法師所著也。行世久矣。板
存金陵古林菴。遐邇請閱者一時門如市焉。東南緇
流不能咸得。上首堅密師感洛陽帋貴。擬翻本送嘉
興楞嚴寺入藏。廣為流通。余聞之慨然。獨任厥事。刻
將成。僧有疑而問者。曰梵網經為緇流戒本。公刻此。
雖曰闡揚法寶。殊非居士本色。將有說以處此乎。予
起謝曰。唯唯。否否。請略陳固陋。予昔待辠吳淞。不辰
遭譴。顛連憂患。乞骸無從。憶丘壑之怡情。望雲霞於
縹渺。歸帆天際。何日是到岸時也。憶自癸巳年。投
華山滇南老人座下為弟子。法名書準。奉 教清修。
毗尼自律。禮大悲為日課。雖戈矛劒戟之下顛沛流
難之中。毫不敢弛。將守之終其身。不意濁緣相纏不
欲遽放。迫余同事者再四。余不忍更貽馮婦之誚。巳
薙髮而誓修報恩大殿。豈期終不可脫。隨復請命
老人。捨戒出山。自是飄泊於風塵者又數年。則就中
之破戒破齋錯因錯果之事。大約有所不免。今全殘
喘六旬。巳過甲寅夏五。死而復甦。得非聖力之所加
被耶。且梵網經云。大臣居士俱受淨戒。予持夙念。復
守毗尼。故捐貲重刻此書。庶可利濟弘通。亦將藉靈
峰之法力。懺不佞之愆尤。願閱是經者。為書準稱南
無佛陀。歡喜讚歎。或可冀消罪報於萬一耳。僧聞而
稱善。請即以此䟦於卷後。因書之。
千華菩薩戒弟子歸舟道人沈豹書準敬䟦於
石城南郊西上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