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合註
梵網經合註
二句更重。謂非讐非讐想。讐非讐想而行瞋打。即
第九重戒攝也。三有報復心。四行瞋報事。五前人
領納。謂受其打罵。結輕。若害命。結歸第一殺戒。在
家菩薩。以直報怨。憑斷事官依律決判。無有私情。
若打若殺皆不犯。或私行報復。或賄賂求託官府。
過分治罸。一一刑辱。結輕。害命。結重。又戒本經云。
若菩薩於他起慊恨心。執持不捨。是染汙犯。亦可
此戒兼制。又菩薩怨不宜報。恩則宜報。故戒本經
云。受他恩惠。以慊恨心。不以若等若增酬答彼者。
是染汙犯。若嬾惰懈怠。非染汙犯。不犯者。若作方
便而無力。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欲報恩而彼不受。
七眾同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開。
果報者。報則相讐相害。更無休息。不報則解怨釋
結。永無讐對。
理解者。見思塵沙無明為讐。以空假中觀破之為
瞋報。若了達煩惱即菩提。則無瞋報。亦名以直報
怨。
懺悔者。事報。作法。理報。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事報。圓住無理報。
性惡者。破煩惱怨。殺無明賊。
○第二十二憍慢不請法戒。】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聰明有智。或恃
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大富饒財七寶。
以此憍慢。而不諮受先學法師經律。其法師者。或小
姓。年少。卑門。貧窮。下賤。諸根不具。而實有德。一切經
律盡解。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諮受
法師第一義諦者。犯輕垢罪。」
【初始出家者。明其染法未深。未有所解者。無佛法
中正解。既染法未深。未開正解。則更不宜憍慢。而
惟其染法未深。未開正解。往往易生憍慢也。自恃
凡有七事。一恃世間總智。二恃位高。三恃年尊。四
恃門族。五恃大解。六恃大福。七恃富財。其法師者。
小姓則非大姓。年少則非年宿。卑門則非高門。貧
窮則非富財。下賤則非有位。諸根不具則非聰明
大解。而實有德。是有真修。經律盡解。是有正解。解
行雙美。何得更論種姓。今不來諮受。其過何如。
此是性遮二業。慢如高山。法水不住。失傳化之益。
乖參學之方。四緣成罪。一法師。二法師想六句。二
重二輕二無犯。三憍慢心。正是業主。與前第六瞋
患為異。四不諮受。隨所應諮不諮結罪。又戒本經
云。輕說法者。不生恭敬。嗤笑毀呰。但著文字。不依
實義。是染汙犯。亦此戒兼制。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於應請者。而憍慢不請則犯。餘
惟不得憍慢。不制悉請。大乘求法為務。一切應請。
一切不應憍慢。
惟遮不開。
果報者。憍慢則失正法種。頑愚陋劣。重法則智慧
開明。菩提增長。
理解者。一切諸法中。悉有安樂性。不善用觀。橫於
其中取一捨一。就所捨處。不能於中如實觀其法
性。名憍慢不請。
懺悔者。事憍。作法。理憍。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事憍。圓住無理憍。
性惡者。天上天下。惟吾獨尊。不見世間諸天及人。
堪受如來迎接禮拜者。假使佛為起迎。令彼即時
頭破七分。
○第二十三憍慢僻說戒。】
「若佛子。佛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於佛菩薩
形像前自誓受戒。當以七日佛前懺悔。得見好相便
得戒。若不得好相。應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
得好相巳。便得佛菩薩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雖
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
時。不須要見好相。何以故。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
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時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
得戒。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自誓
受戒。而要見好相。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
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
律義。輕心惡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犯輕垢罪。」
【師師相授不須好相者。以其展轉傳來。即是如來
嫡胤。亦是法身常住。故律藏云。持律之人。是人補
佛處也。生至重心者。謂視師如佛也。不得好相不
名得戒。明自誓受戒如此之難。生至重心便乃得
戒。明從師受戒亦復不易。既受得巳。請問先達。先
達豈可忽之而不好答乎。輕心者。忽彼來人。惡心
者。慳悋嫉妬。慢心者。自恃福慧也。
此亦性遮二業。乖接引教訓之道。四緣成罪。一求
法人。二求法想。三憍慢心。四僻說出口。語語結罪
七眾同犯。皆得說法故。
大小乘共。小乘亦不許僻說故。
惟遮不開。
果報者。悋法則愚癡。憍慢則陋劣。不悋不憍。則功
德智慧以自莊嚴。
理解者。有修有證。皆名憍慢。不知四悉因緣。皆名
僻說。
懺悔者。事慢僻。作法。理慢僻。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斷事中慢僻。圓住斷理中慢僻。
性惡者。我為法王。於法自在。隨智隨情。種種僻說。
○第二十四不習佛戒。】
「若佛子。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
勤學修習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
曇雜論一切書記。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
者。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經律大乘法者。通指菩薩藏也。正見者。萬行之解。
正性者。正因之性。正法身者。正果之性。邪見者。通
指下文諸法。二乘墮於偏空。外道執其謬計。俗典
僅談世務。阿毗曇。即二乘論。雜論。即外道論。一切
書記。即俗典世論也。斷佛性者。二乘焦菩提之芽。
外道刳正覺之種。障道因緣者。內惑正解之因。外
亂正修之緣也。
一向習小。惟是遮業。非染汙犯。一向習外。性遮二
業。是染汙犯。不犯者。若上聰明。能速受學。若久學
不忘。若思惟知義。若於佛法具足觀察。得不動智。
若於日日。常以二分受學佛經。一分外典。又菩薩
比丘比丘尼。不學聲聞毗尼。亦犯輕垢。故戒本經
云。若菩薩於如來波羅提木叉中。毗尼建立遮罪。
護眾生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廣。同聲聞學。何以
故。聲聞自度。乃至不離護他。何況菩薩第一義度。
又復遮罪住少利少作少方便者。菩薩不同學此
戒。謂一者從非親乞衣。二者受自恣與。三者多受
鉢。四者自乞縷令織。五者臥具坐具。六者金銀。惟
此六戒。聲聞遮其自為。菩薩開其為他。則其餘二
百四十四戒。皆須同學明矣。設不學不持。則既犯
比丘戒。亦犯菩薩戒。厥罪比聲聞加一等。以是菩
薩比丘。不同菩薩沙彌等故。即菩薩沙彌。亦須同
學十戒。并威儀法。以非菩薩優婆塞故。若不學不
持。比聲聞沙彌亦加一罪。葢七眾受此菩薩戒時。
即舉五戒。十戒。六重六隨。二百五十戒等。一切轉
為無盡戒體。皆為菩薩之所應學。故經文但云學
二乘阿毗曇者犯罪。不言學毗尼者犯罪。以毗尼
乃大小通途。原不單屬二乘故也。
七眾同制。各有所急。比正先習此經。及二部律。尼
先此經。及尼具戒。式叉先習此經。及二六法。沙彌
男女先習此經。及十戒威儀。在家先習此經。及優
婆塞戒。餘力方許徧習。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以本法為急。亦同不得習外。
異者。大不學毗尼犯。小不學此經非犯。
開遮者。示同邪小以誘接之。
果報者。一向習小。障菩提。習外墮愛見。
理解。懺悔修證。同第八戒。
性惡者。邪小究竟即大。
○第二十五不善知眾戒。】
「若佛子。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坊主。教
化主。坐禪主。行來主。應生慈心。善和鬬諍。善守三寶
物。莫無度用。如自巳有。而反亂眾鬬諍。恣心用三寶
物者。犯輕垢罪。」
【說法主。即今法師。行法主。主清規者。亦可律師。僧
坊主。知安居房舍等事。即今直院。教化主。勸人作
福業者。坐禪主。知習禪事。如僧堂首座之類。行來
主。知乍到客情事者。今名知賓。慈心者。和諍守物。
能與一切人樂也。
此是遮業。不善滅諍。隨事結過。不善守物。隨用結
過。若三寶互用。自屬盜戒。若發起諍事。別得性罪。
比丘比丘尼全犯。餘五眾未知僧事。不犯。設充職
事。亦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開。
果報者。不善滅諍。得破僧方便罪。不善守物。招貧
窮困苦報。善和善守。則統理大眾。一切無礙。
觀解者。不能和融事理。不知善守法財。
懺悔者。不善知事。作法。不善知觀。無生。
修證者。無疑解脫能和事諍。能守事財。圓初住能
和理諍。能守理財。
性惡者。興般若兵杖與一切法戰。是名亂眾鬪諍。
等賜諸子白牛大車。是恣用三寶物。
○第二十六獨受利養戒。】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坊
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
中。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牀木
牀。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
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
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而先住僧獨受
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
門。非釋種姓。犯輕垢罪。」
【菩薩。謂大士眾。比丘。謂聲聞眾。皆應有利養分也。
國王宅舍。謂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應賣自身等
者。舉重況輕。謂賣身割肉。尚應供給。況本皆有分
之利養耶。
此具性遮二業。以僧次請僧時。凡在界內者。皆應
有利養分。而今不差客僧。乖施主心。貪利獨受。是
盜戒之等流也。四緣成罪。一有客。謂應得利養分
者來在界內。二有客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
獨受心。正是業主。四差竟。據義疏云。若知僧次的
至彼人而不差者。且犯輕垢。以臨差時。界外或更
有來者。尚未專有分故。若差竟而別與餘人。餘人
自知未應受請。而受得施主家食䞋。五錢入手。與
差者同結重罪。畜生無異。又客來不與僧中物分。
不起迎接。亦此戒兼制。同犯輕垢。
比丘比丘尼全犯。餘五眾未知僧事不犯。或有時
受差分食。若偏厚偏薄。偏有偏無。皆犯輕垢。善生
經云。僧中付食。若偏為師選擇美好過分與者。是
優婆塞得失意罪。
大小乘俱制 惟遮不開。
果報如慈悲道場懺法廣明。
理解者。不以大乘法普化一切。名獨受利養。
懺悔者。獨受事養有二。若但犯方便輕垢。須作法
懺。若巳得五錢入手。結重。失菩薩戒。須取相懺。獨
受理養。須一心無生懺。
修證者。初果不獨受事利。圓住不獨受理利。
性惡者。盡十方是箇自巳。安有第二人同受供養。
○第二十七受別請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巳。而此利養。屬十
方僧。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巳。及八福田中。
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巳用故。犯輕垢
罪。」
【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巳等者。以施主修福。法應普
徧平等。一切利施。本通十方僧眾。繇汝別受。令彼
十方不得利養。遠有奪取十方之義。又八福田。並
有應得僧次利養之義。如佛或應迹為僧。餘可知
也。
此是遮業。令施主失平等心。十方僧失常利施。故
制。三緣成罪。一是別請。若有僧次一人同受。不犯。
二別請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又或請受戒說
法。或知此人非我則不營功德。皆無犯。三受竟結
罪。
出家五眾同犯。在家無受利養事。善生經云。若優
婆塞受招提僧臥具牀座。得失意罪。亦應此戒兼
制。
大小不同制。小乘遮別眾食。若四人中有一人是
僧次者。不犯。不遮別受請。
開遮者。戒本經云。檀越來請。若至自舍。若至寺內。
若至餘家。若施衣食種種眾具。菩薩以瞋慢心。不
受不往。是染汙犯。不犯者。若病。若無力。若狂。若遠
處。若道路恐怖難。若知不受令彼調伏。若先受請。
若修善法不欲暫廢。為欲得聞未曾有法。饒益之
義。及決定論。若知請者為欺惱故。若護多人嫌恨
心故。若護僧制。解曰。此乃率眾受供。非別受也。又
云。有檀越以金銀真珠摩尼瑠璃種種寶物。奉施
菩薩。若瞋慢心違逆不受。是染汙犯。捨眾生故。嬾
惰懈怠。非染汙犯。不犯者。若知受巳。必生貪著。或
施主生悔。或施主生惑。或施主貧惱。若知是三寶
物。是劫盜物。若知受巳。多得若惱。所謂殺。縛。讁。罸。
奪財。訶責。解曰。此則受以為眾。非自享也。
果報者。既遠有奪取十方之義。亦是盜戒等流。
觀解者。受入空請。是別於俗諦。受出假請。是別於
真諦。受但中請。是別於二諦。
懺悔者。受事別請。作法。受理別請。一心無生。
修證者。別初住。圓初信。不受事別請。別初地。圓初
住。不受理別請。
性惡者。法界妙供。念念自受。如人飲水。冷煖自知。
誰能共之。
○第二十八別請僧戒。】
「若佛子。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
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
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而世人別請五
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別請僧者。是
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若故別請僧者。犯
輕垢罪。」
【次第請即得十方賢聖僧者。以凡聖難測。不應妄
生分別故。七佛者。一毗婆尸佛。或云維衛。此翻勝
觀。二尸棄佛。或云式棄。此翻為火。三毗舍浮佛。或
云毗舍婆。或云隨比。或云隨葉。此翻徧一切自在。
此三世尊。皆在過去莊嚴劫出世。四拘留孫佛。或
云拘樓秦。此翻所應斷。五拘那含牟尼佛。此翻金
寂。或翻金仙。六迦葉佛。此翻飲光。七釋迦牟尼佛。
或云釋迦文。此翻能仁寂默。亦翻能儒。此四如來。
皆於賢劫出世。經中處處每引七佛證義。以其並
在此土。又近在百小劫內。長壽天皆曾見也。不順
孝道者。不遵佛訓。輕慢眾僧。
此是遮業。分別是田非田。其心狹劣。不順平等法
門故也。據聲聞律。若僧次中請得一人。餘別指名
請求。非犯。此或應同。若一概於僧次請。彌善。
七眾同 大小共。
開遮者。如親師取友。則善須簡擇。如欲說法授戒。
化導眾人。擇其才德俱優者請之。非犯。
果報者。別請。則違平等無相法門。失廣大圓滿福
德。不別請。則一滴投海。頓同海體。
理解者。知對待妙。不知絕待妙。輕藏通別教之法。
而別尚圓教。是別請義。
懺悔者。事別請。作法。理別請。須以一心融四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事別請。圓信無理別請。
性惡者。於十法界中。別令各得佛界之利。
○第二十九邪命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為利養。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自
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呪術。工巧。調
鷹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蠱
毒。都無慈愍心。無孝順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惡心者。明非見機益物之心。為利養共列七事。一
販色。二作食。三占相解夢。四呪術。五工巧。六調鷹。
七毒藥。
此是性遮二業。然惟販色毒藥二事。兼有性罪。餘
但遮罪。又今時養鷹。多為捕獵。此亦性罪。或屬損
害眾生戒攝也。毒藥且就和合時結輕。若害物時。
隨結殺罪。調鷹亦爾。又出家人四邪。五邪。八穢。皆
此戒兼制。四邪者。一仰口食。謂仰觀星宿。推步盈
虗等。二下口食。謂種植田圍等。三方口食。謂干謁
四方。交結權貴等。四維口食。謂醫卜雜伎。種種營
生等。五邪者。一現奇特相。二自說功德。三卜相吉
凶為人說法。四高聲現威令人敬畏。五說得供養
以動人心。八穢者。一田宅園林。二種植生種。三貯
積穀帛。四畜養人僕。五養繫禽獸。六錢寶貴物。七
氈褥釜鑊。八象金飾牀。及諸重物。
出家五眾全犯。在家除販色調鷹毒藥三種。其餘
如法自活。不犯。又善生經云。若優婆塞須田作者。
不求淨水及陸種處。得失意罪。亦可攝屬此戒。淨
水者。謂無蟲水。陸種者。陸生穀麥等。不須用水。致
傷蟲也。
大小俱制。
開遮者。出家人或偶用占相呪術工巧。隨機誘物。
令入佛道。非希利心。亦復無犯。呪術是治病救難
所用。故大小兩乘。亦通有之。
果報者。緇門警訓云。今時講學。專務利名。不恥五
邪。多畜八穢。但隨浮俗。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
夏臘。至於淨法。一未霑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
物。箱囊所積。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學律
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逐心成。豈
信果繇因結。現見袈裟離體。當來鐵葉纏身。為人
則生處貧窮。衣裳垢穢。為畜則墮於不淨。毛羽腥
臊。況大小兩乘。通明淨法。倘懷深信。豈憚奉行。
理解者。不知性具。而取果行因。積功累德。名為販
賣。不達無作道滅。名為作食。不證自心現量。名為
占相。不知開權顯實。名為呪術。未達無功用道。名
為工巧。有所取攫。名為調鷹。偏真偏俗怛中法門。
名為毒藥。
懺悔者。事邪作法。理邪。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事邪。圓住無理邪。
性惡者。如維摩經中三墮受食。是為究竟邪命。又
置毒乳中等。
○第三十經理白衣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說空。
行在有中。經理白衣。為白衣通致男女。交會婬色。作
諸縛著。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作殺生劫盜。破齋犯
戒者。犯輕垢罪。」
【六齋日者。每月六日。謂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
十九。三十。若遇月小。則二十八。二十九也。此六日
者。初八。二十三。四天王使者巡行世間。簡察善惡。
十四。二十九。四天王太子巡視世間。十五。三十。四
天王躬行世間。若見修善者多。則諸天歡喜。保護
國界。若見修善者少。則諸天愁憂不樂。國界多災。
故佛制在家男女。不論但三歸者。受五戒者。受菩
薩戒者。遇此六日。悉應於一晝夜受持八戒齋法。
以不非時食。正名為齋。以不殺等八戒。共助成之。
故名八關戒齋。謂以八戒及齋。關閉情欲。作出世
正因也。八戒者。一不殺。二不盜。三不婬。無論邪正
悉斷。四不妄語。五不飲酒。六不著香華鬘。不香塗
身。七不歌舞倡伎。不往觀聽。八不坐高廣大牀也。
年三長齋月者。毗沙門天王分鎮四洲。正月。五月。
九月。鎮此南洲。故佛制在家男女。盡此一月。受持
齋法如上也。此戒舊名不敬好時。義疏云。三齋六
齋。並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善福過餘日。而
今於好時虧慢更犯。隨所犯事。隨篇結罪。此時此
日。不應不知。加一戒。一云七眾俱制。皆應敬時。二
云但制在家。年三月六。本為在家。出家盡壽持齋。
不論時節。(文)今觀經文語勢。却似從出家人邊結
過。故易科為經理白衣。大意謂出家人法。宜誘誨
白衣。令得解脫。令持齋戒。而反說空行有。為其經
理。乃至於六齋三齋好時。不能使其作福修善。反
令作殺盜等事。豈非以身謗三寶乎。
此是遮業。伹從經理白衣結罪。所云殺生劫盜。破
齋犯戒。自是俗人之事。非出家人教其為之。但既
有通致男女等事。未免為殺盜等而作遠緣。故推
極於此。而顯其不應耳。若實教其殺生劫盜。兼得
性業。自屬殺盜戒攝。
出家五眾全犯。一切時中。不得經理白衣也。在家
二眾。巳受菩薩戒。不敬好時亦犯。善生經云。若優
婆塞一月之中。不能六日受持八戒。供養三寶。得
失意罪也。餘時如俗法嫁娶等。不制。若殺生劫盜。
破齋犯戒。自隨事別結。
大小俱制。
惟遮不開。
果報者。經理白衣。亦屬邪命如前說。又不敬好時。
則諸夫愁憂。能招災異。敬好時。則諸天歡喜。護國
降祥。
觀解者。於真諦外別緣俗諦。名經理白衣。不知人
命在呼吸間。名不敬好時。又不知十世古今。不離
當念。介爾一念。橫徧竪窮。名不敬好時。
懺悔者。事犯。作法。理犯。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事犯。圓住無理犯。
性惡者。同流九界。名經理白衣。坐斷三世。名不敬
好時。】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明。」
【此總結第三段十戒也。
○第三十一不行救贖戒。】
「佛言。佛子。佛滅度後。於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
劫賊。賣佛菩薩父母形像。及賣經律。販賣比丘比丘
尼。亦賣發菩提心菩薩道人。或為官使。與一切人作
奴婢者。而菩薩見是事巳。應生慈悲心。方便救護。處
處教化取物。贖佛菩薩形像。及比丘比丘尼。發心菩
薩。一切經律。若不贖者。犯輕垢罪。」
【惡世者。正大士興慈運悲之時。方便救護者。盡其
心力。不得隱忍坐視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應贖境。謂尊像經律僧人
等。二應贖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無救贖心。
力不及者。非犯。四令彼褻辱。隨事結過。設力不及
而漠不關心。亦犯。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贖父母得罪。餘不見制。大士
弘護為任。一切應贖。
惟遮不開。或如法流通經典。不犯。
果報者。不救則失於二利。救則具足二嚴。
理解者。不知性具。名賣三寶。方便開示。令知性具。
名為救贖。
懺悔者。事不救。作法。理不救。須一心無生。
修證者。圓初信。別初住。通見地菩薩。藏事度菩薩。
皆能盡力行事救。圓初住。別初地。皆能盡力行理
救。
性惡者。正欲以法界三寶。強售法界中人。
○第三十二損害眾生戒。】
「若佛子。不得販賣刀杖弓箭。畜輕秤小斗。因官形勢。
取人財物。害心繫縛。破壞成功。長養猫狸猪狗。若故
養者。犯輕垢罪。」
【刀杖弓箭者。損害之具。輕秤小斗者。欺誑之具。短
尺亦是其類。又以重秤大斗長尺取入。亦同此制。
然但約畜用。故結輕耳。若移換詐取。令前人不覺
者。自屬盜攝。因官形勢者。行於逼奪。以威力傷慈。
結輕。若取非其有。亦是盜攝。繫縛者。損其肢體。破
壞成功者。毀其成業。猫狗能傷鼠類。猪終歸殺。巳
上諸事。皆非慈心者所應為也。
此具性遮二業。隨事結罪。
七眾同犯。善生經云。若優婆塞為於身命。若作市
易。斗秤賣物。一說價巳。不得前却。捨賤趣貴。斗秤
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應語令平。若不如是。得
失意罪。解曰。在家尚爾。況出家乎。
大小俱制 惟遮不開。
果報是殺盜等流。
理解者。凡外損真。二乘損俗。藏通損中。別損二諦。
懺悔者。事損。作法。理損。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事損。亦不損真。出假不損俗。別向
不損中。別地圓住不損二諦。
性惡者。損九界。成佛界。佛亦不立。則具損十界。
○第三十三邪業覺觀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觀一切男女等鬬。軍陣兵將劫賊
等鬪。亦不得聽吹貝鼓角。琴瑟箏笛箜篌。歌呌妓樂
之聲。不得樗蒲。圍棊。波羅塞戲。彈棊。六博。拍毱。擲石
投壺。牽道八道行城。爪鏡。蓍草。楊枝。鉢盂。髑髏而作
卜筮。不得作盜賊使命。一一不得作。若故作者。犯輕
垢罪。」
【惡心者。明非見機益物。直是邪思邪覺也。共列五
事。一鬬諍。二娛樂。貝者。螺也。七弦為琴。二十五弦
為瑟。箏者。竹身。十三弦。箜篌者。竹身。二十四弦。三
雜戲。樗蒲。即今賻錢。波羅塞戲。即今象棊。彈棊者。
漢宮人粧奩戲。六博。即今雙陸。拍毱。即今踢毱。擲
石投壺者。古用石。今用矢。牽道八道行城者。縱橫
各八路。以棊子行之。西域戲也。四卜筮。爪鏡。即圓
光法。蓍草。即是易卦。楊枝。即樟柳神。鉢盂。即攪水
碗法。髑髏。即耳報法。五使命。此五皆屬邪業。
盜賊使命。性遮兩業。餘惟遮罪。隨事結輕。又戒本
經云。若菩薩嬾惰懈怠。耽樂睡眠。若非時。不知量。
是染汙犯。不犯者。若病。若無力。若遠行疲極。若為
斷彼故。起欲方便。攝受對治。性利煩惱更數數起。
亦可此戒兼攝。
出家五眾全犯。在家供養三寶。得作妓樂。出家不
得自作。亦聽使白衣作。又投壺本於禮記。蓍龜本
於易書。在家亦應無犯。
大小俱制。
開遮者。或見機益物等。又出家人欲決疑慮。自有
圓覺經拈取標記法。占察經擲三輪相法。及大灌
頂經梵天神䇿百首。可依用之。
果報者。觀則妨廢正道。失二世利。不觀則離諸掉
悔。定慧易生。
觀解者。除不思議妙觀。皆名邪覺。
懺悔者。事邪。作法。理邪。一心無生。
修證者。三果無事邪。別地圓住無理邪。
性惡者。歷三性觀察。徧覺一切邪業中實相。
○第三十四暫離菩提心戒。】
「若佛子。護持禁戒。行住坐臥。日夜六時讀誦是戒。猶
如金剛。如帶持浮囊。欲度大海。如草繫比丘。常生大
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諸佛是巳成之佛。發菩
提心。念念不去心。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犯輕垢
罪。」
【金剛者。能壞一切。不為一切所壞。浮囊者。度海之
具。喻出大涅槃經。草繫比丘者。佛世有一比丘。途
中被賊劫奪衣物。慮其鳴眾來追。兼欲害命。內有
一賊知比丘法。謂餘賊言。不必殺之。但以生草繫
其手足。彼戒不傷草木。自弗動耳。賊如言繫之。比
丘守戒。寧死不移。賊去巳遠。後有行路人來。方解
其繫。今明大士護此菩提心戒。亦應如聲聞之護
律儀。寧死莫犯也。
起二乘心。惟是遮業。念念非染汙犯。起外道心。性
遮二業。念念是染汙犯。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同不得起外道心。二乘是其本習。
開遮者。若權入二乘外道。為化彼故。
果報者。一念二乘心。亦障菩提。一念外道心。亦障
出世。惟念念菩提心。能臻三種不退。
理解者。除一乘皆邪小。如前說。
懺悔亦如前說。
修證者。圓初信。別初住。通見地。藏初果。永不起外
道心。行不退位。永不起二乘心。別地圓住。永不起
理中邪小心。
性惡者。念念觀外道二乘境即是不思議境。成就
究竟外道。究竟二乘。
○第三十五不發願戒。】
「若佛子。常應發一切願。孝順父母師僧。願得好師。同
學善知識。常教我大乘經律。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
十地。使我開解。如法修行。堅持佛戒。寧捨身命。念念
不去心。若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願者。緣心善境。希求勝事之謂。常應發者。所謂非
是一發。惟應數發。令菩提心相續不斷也。一切願
者。總指十願。一願孝順父母師僧。二願得好師。三
願得同學勝友。四願教我大乘經律。五願解發趣。
六願解長養。七願解金剛。八願解地。九願如法修
行。十願堅持佛戒。蓋心地法門。戒為其本。不持佛
戒。何繇進趣。故結願持戒也。
此是遮業。若無大願。難尅大果。應發不發。隨時結
過。
七眾同。
大小異。小乘若不願速出生死。希求人天後有相
續。亦犯責心罪。
惟遮不開。
果報者。不發。則失決定勝益。相續而發。則能得佛
滅罪。如發趣心中說。
理解者。未得行不退。容有間斷時。
懺悔者。數數發願令菩提心不斷。即名為悔。
修證者。行。不退人。不離大願以自莊嚴。
性惡者。不著佛求。不著法求。不著僧求。不應法界
更求法界。
○第三十六不發誓戒。】
「若佛子。發是十大願巳。持佛禁戒。作是誓言。寧以此
身投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
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復作是願。寧以熱鐵羅網。千
重周匝纏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一
切衣服。復作是願。寧以此口吞熱鐵丸。及大流猛火。
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口。食於信心檀越百味
飲食。復作是願。寧以此身臥大流猛火。羅網熱鐵地
上。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種牀座。復
作是願。寧以此身受三百矛刺身。經一劫二劫。終不
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味醫藥。復作是願。
寧以此身投熱鐵鑊。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
受於信心檀越千種房舍屋宅。園林田地。復作是願。
寧以鐵鎚打碎此身。從頭至足。令如微塵。終不以此
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恭敬禮拜。復作是願。寧以
百千熱鐵刀矛。挑其兩目。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視他
好色。復作是願。寧以百千鐵錐劖刺耳根。經一劫二
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聽好音聲。復作是願。寧以百
千刃刀。割去其鼻。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嗅諸香。復
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斷其舌。終不以此破戒之
心。食人百味淨食。復作是願。寧以利斧斬破其身。終
不以此破戒之心。貪著好觸。復作是願。願一切眾生。
悉得成佛。而菩薩若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誓者。必固之心。勇猛自矢。期於不退。願以導其前。
誓以驅其後。又願以進德修善為力用。誓以防非
滅惡為功能也。十大願者。指前戒中十願也。作誓
有十三節。共為五科。初一節為欲染之誓。如律中
云。猛火刀山。但傷一期身命。女人婬染。墮地獄中。
受無量苦。兼傷法身慧命。故寧投刀火。不作非梵
行也。夫男女居室。猶為世間正法。尚嚴此誓。況黃
門男子。逆理亂常。又何必言。有謂女色罪重。男色
罪輕者。誠為惡見。大佛頂經云。先惡魔師。與魔弟
子。婬婬相傳。真地獄種子耳。又經云。劫初無男女
二相。因食蠲穢。二相乃生。因有二相。展轉染愛。遂
為胎生之始。然初不聞有男婬也。減至壽五百歲
時。方有非法婬起。此婬一起。罪惡斯劇。頓減為二
百歲。繇此觀之。男色之罪。重於女色明矣。故律及
阿含之中。佛因野火熾然。為諸比丘說此諸誓。其
根熟者。頓斷惑染。其未熟者。懼罪捨戒。佛不止之。
誠不欲其壞法門也。乃至二果聖人。見惑巳斷。婬
習現前。還俗娶妻。終不破戒。蓋如法捨戒。將來尚
可出家。倘根本一破。則終非道品。且何忍於聖賢
幢相之中。而作此鄙穢哉。此誓出家菩薩之所全
發。在家菩薩。惟於邪婬境發。正婬非所斷也。是故
今時出家菩薩。大須自審。倘此習本輕。或雖重而
善自調制。便可安處僧倫。若煩惱習強。不能自抑。
快哉捨戒。慎莫破戒。以捨戒還俗。則現在雖失比
丘沙彌之位。尚為菩薩優婆塞。將來亦尚可為沙
彌比丘。倘一破戒體。則菩薩戒。比丘戒。沙彌戒。優
婆塞戒。無不盡破。乃至一日一夜八關齋戒。皆悉
不任更受。縱令菩薩戒法。得有見相重受之科。而
見相一事。談何容易。思之思之。慎之慎之。次五節
為供養之誓。信心檀越。本為供道道人。破戒受供。
苦報必劇。此乃誓不破戒。非誓不受供也。有謂信
施難消。遂欲自營生業。不思飲水踐土。獨非國王
之供養乎。既無救於破戒之罪。又更犯邪命之愆。
誠可悲乎。次一節為恭敬之誓。此亦誓不破戒。非
誓不受拜也。有謂戒德多虧。遂乃低身答拜。甚至
禮天神。敬白衣。既無救於破戒之罪。又更敗壞出
家儀式。亦愚惑也。次五節為六根之誓。約五根對
五塵。皆以破戒之心為主。即意根為政也。食人百
味淨食者。前以破戒受人供養而言。此以邪心貪
著滋味而言。當知貪著滋味。即名破戒心也。後一
節為度生之誓。
此是遮業。為防退心。觸境不發。隨事結過。
出家五眾全犯。在家無受供事。伹有六根度生之
誓。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前四誓。律及阿含。皆廣明之。
異者。小乘不制第五度生誓也。
惟遮不開。
果報者。不發。則失決定不退之益。隨發隨得。堅固
進趣之益。
理解者。未證位不退。前四誓或有間時。未證行不
退。第五誓或有間時。
懺悔者。數數發誓令正願不退。即名懺悔。
修證者。位不退人。前四誓淨。行不退人。第五誓淨。
性惡者。不動法界。何誓可發。又誓染法喜妻。誓披
忍辱衣。誓食禪悅法喜食。誓臥法空座。誓服四教
藥。誓遊解脫園。誓受自性禮。誓觀法界妙色。誓聽
圓頓好音。誓嗅法身妙香。誓餐法食妙味。誓受人
自在樂觸。誓令一切眾生得不般涅槃際解脫門。
○第三十七冐難遊行戒。】
「若佛子。常應二時頭陀。冬夏坐禪。結夏安居。常用楊
枝。澡豆。三衣。缾。鉢。坐具。鍚杖。香爐奩。漉水囊。手巾。刀
子。火燧。鑷子。繩牀。經。律。佛像。菩薩形像。而菩薩行頭
陀時。及遊方時。行來百里千里。此十八種物。常隨其
身。頭陀者。從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
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時中。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
如鳥二翼。若布薩日。新學菩薩半月半月常布薩。誦
十重四十八輕戒。若誦戒時。當於諸佛菩薩形像前
誦。一人布薩。即一人誦。若二人三人至百千人。亦一
人誦。誦者高座。聽者下座。各各披九條七條五條袈
裟。若結夏安居時。亦應一一如法。若行頭陀時。莫入
難處。若惡國界。若惡國王。土地高下。草木深䆳。師子
虎狼。水火風難。及以劫賊。道路毒蛇。一切難處。悉不
得入。頭陀行道。乃至夏坐安居。是諸難處。皆不得入。
若故入者。犯輕垢罪。」
【常應二時頭陀者。春秋調適。遊行化物。無妨損也。
頭陀。或云杜多。此翻科擻。有十二法。皆是遠離勝
行。聖所稱歎。一在阿蘭若處。二常行乞食。三次第
乞食。四受一食法。五節量食。六中後不飲果蜜等
漿。七糞掃衣。八但三衣。九塚間住。十樹下止。十一
露地坐。十二伹坐不臥。冬夏坐禪者。大寒大熱。常
應靜坐。結夏安居者。夏行尤為妨道。故須結制九
旬也。楊枝所以淨口。澡豆所以潔身。三衣者。一僧
伽梨。名上衣。二鬱多羅僧。名中衣。三安陀會。名下
衣。缾有三種。一淨缾。貯水供飲。二隨用缾。貯水洗
手。三觸缾。貯水洗大小便處。鉢者。具云鉢多羅。此
翻應器。謂體色量。三皆應法。體用瓦鐵二物。不得
用金銀銅木七寶等。色以油麻熏成。量則隨其腹
量分上下中。最大不過三升。最小不過升半。坐具
者。梵名尼師壇。此云隨坐衣。所以護身護衣護臥
具也。鍚杖豎賢聖之標。香爐修清淨之供。漉囊為
救物之具。手巾為除垢所需。刀子長不過三指。闊
不過一指。所以便用。火燧為防熱食。兼為除冥。鑷
子為拔鼻毛。繩牀隨處棲息。皆百一所需中物也。
經契一心。律規三業。佛像標心極果。菩薩形像托
志真因。既皆切於日用。亦可即事表法。故以如鳥
二翼喻之。彼不知法義。惟汲汲以十八物為務者。
固非大士弘規。倘竟高談名理。而脫略事相。恐亦
非佛本意。必事理俱備。庶二翼無損耳。布薩但舉
新學者。久學菩薩。自不待言也。披九條七條五條
袈裟者。九條即僧伽梨。七條即鬱多羅僧。五條即
安陀會。此但指比丘比丘尼言之。若式叉摩那。沙
彌。沙彌尼。止許用縵條衣。名為無縫袈裟。在家二
眾。於誦戒及入壇時。亦得用無縫衣。餘時不得。然
善生經云。若優婆塞不儲畜僧伽梨衣鉢錫杖。得
失意罪。此特制令儲畜。非制令日用。又僧伽梨等。
即縵條之服。加以三種法號。所謂無縫三衣。不同
比丘之九條七條五條也。一一如法者。如法具十
八物。及如法誦戒等。
此是遮業。正制冐難遊行。兼制備十八物。如法誦
戒。蓋冐難遊行。恐致夭逝。在危生念。所喪事重。大
士雖宜為法忘身。豈應不慎招損。譬諸儒者。雖有
殺身成仁之事。亦云知命者不立巖牆下也。三緣
成罪。一難處。謂惡國界等。二難處想六句。二重二
輕二無犯。三正遊行。發足後步步結輕垢罪。或先
非難處。正遊時難事忽起。此亦非犯。餘十八種物
應備不備。隨事結過。半月誦戒。或不誦。或雖誦而
不如法。亦隨事結過。
七眾同犯。善生經云。若優婆塞險難之處。無伴獨
行。得失意罪。准此。則設有事緣。多伴同往非犯。又
云。優婆塞若犯國制。得失意罪。亦應此戒兼攝也。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不得冐難遊行。異者。大士制
十八物。聲聞惟制六物隨身。謂三衣。坐具。鉢。及漉
囊。餘非所制。大士一人布薩。即一人誦。聲聞須有
四人以上。方差一人高坐而誦。若三人二人。即相
向布薩。若惟一人。即心念布薩。具如律中。未受具
者不宜先知。故不委明。然西域諸寺。大小異居。震
旦國中。大小雜住。則布薩儀式。亦須略明。今共出
六意。一通列九眾。二別論戒次。三明誦戒人。四明
所誦法。五明所用界。六明廣略儀。一通列九眾者。
若論半月誦戒通途軌式。則應男女各別。男以比
丘為主。沙彌優婆塞隨聽。女以比丘尼為主。式叉
摩那。沙彌尼。優婆夷隨聽。此則僧尼各有界限。不
容混雜。若有他緣偶集。如比丘尼等來請教誡。優
婆夷等來興供養。正遇誦菩薩戒。彼既曾受。亦可
隨聽。則一切比丘坐竟。次比丘尼。比丘尼竟。次式
叉摩那。次乃沙彌。次沙彌尼。次出家優婆塞優婆
夷。次在家優婆塞優婆夷。出家者名近住。在家者
名近事。此九眾位次。斷不容紊。又須男女有別。不
起譏嫌也。二別論戒次者。即於九眾各自類中。復
依受戒先後。次第而坐。然西域大小異居。大乘即
依菩薩戒次而坐。小乘即依比丘戒次而坐。今大
小雜居。則誦菩薩戒時。方依大乘戒次。誦比丘戒
時。仍依僧臘。不得以大奪小。故釋籤云。菩薩在小
乘眾。還依小乘戒次而坐。在大乘眾。則依大乘戒
次而坐也。又其人先受比丘戒。後受菩薩戒者。即
用比丘戒臘為菩薩戒臘。以受菩薩戒時。則比丘
戒一切轉成無盡戒體故。若其人先受菩薩戒。後
受比丘戒者。於大乘中。則依菩薩戒次。於小乘中。
仍依比丘戒次。不得以菩薩戒臘。作比丘戒臘。以
菩薩戒。非關住持僧寶數故。故輔行云。若先小後
大。則開小夏以成大夏。若先受大。後受律儀。在小
則依小。在大則依大也。比丘尼眾。亦復如是。若沙
彌沙彌尼等。小乘惟論生年。大乘須論菩薩戒次。
近住近事。亦復如是。三明誦戒人者。若九眾俱現
在前。必須菩薩比丘高座而誦。餘皆默聽。若無比
丘。惟有八眾。必須菩薩比丘尼一人誦之。若無比
丘比丘尼。惟下七眾。必須菩薩式叉摩那一人誦
之。若并無式叉摩那。必須菩薩沙彌一人誦之。若
更無沙彌。必須菩薩沙彌尼一人誦之。若更無沙
彌尼。必須菩薩近住男誦。若近住男亦無。則菩薩
近住女誦。若近住女亦無。則菩薩近事男誦。若近
事男亦無。則菩薩近事女一人高座而誦。其餘菩
薩近事女。下座默聽也。問。設有比丘而不能誦。尼
反能誦。乃至有近事男而不能誦。女反能誦。則如
之何。答。經云。若受菩薩戒。不誦此戒者。非菩薩。非
佛種子。安得受戒而不能誦耶。問。初受戒人如何。
答。既初受戒未能誦戒。即不得遠離師友。問。設有
因緣。不得與師友相近如何。答。平時許展轉反從
下眾學熟。至誦戒時。必須上眾登座。問。平時展轉
從下眾學時。還得稱為師否。答。前戒比丘。得稱後
戒比丘為阿闍梨。亦得一切事以師禮。唯除禮足。
從沙彌學。亦復如是。若從三女眾學。更須消息。令
勿生譏嫌。若從近住近事學者。不得稱師。如佛世
給孤長者。恒為新學比丘授法。反禮比丘之足。即
其例也。問。比丘不得禮白衣者。何故維摩經中。新
學比丘禮居士足。答。此是古佛化現。為欲浚發大
教。偶示彈斥。且入三昧。令識宿命。豁然還得本心。
故不得不破格禮足非可援為常例。又如蕭梁之
時。有傅大士。乃是彌勒現身。亦非餘諸凡聖所得
藉口。今但當以給孤為式。是故白衣說法。此誠無
過亦非佛法衰兆。倘稱白衣為師。則大成非法。真
衰相矣。四明所誦法者。西域既大小異居。小惟誦
比丘戒。大乃兼誦比丘菩薩二種戒法。先誦比丘
戒時。菩薩沙彌。菩薩優婆塞等。俱不得聽。後誦菩
薩戒時。則七眾俱應隨聽。今大小雜居。應作三種
分別。一者此中若惟小乘。自依律法。不必更論。二
者若惟大乘。或有比丘沙彌淨人同住者。比丘或
四人。或過四人。先作白誦比丘戒竟。次喚沙彌淨
人。同聽誦菩薩戒。比丘若三人二人。先相向三說
布薩竟。次喚沙彌淨人。同聽誦菩薩戒。比丘若惟
一人。先自心念布薩竟。次喚沙彌淨人聽菩薩戒。
若無比丘。惟有沙彌淨人同住。即自誦菩薩戒。此
亦還如西域常式也。三者若有大小乘比丘沙彌
淨人雜住。先遣沙彌等出。伹與小乘比丘和合布
薩。若四人以上。作白。若三人二人相向說竟。次遣
小乘比丘出。喚菩薩沙彌菩薩淨人。同聽誦菩薩
戒。次喚小乘沙彌。為說十戒。次喚小乘淨人。為說
五戒。然沙彌十戒。及優婆塞五戒。律無誦法。雲棲
誦戒式中。乃先誦之。於理無違。於事有益。今準律
中自恣之法。比丘比丘尼自恣竟。方喚小眾自恣。
以此為例。則於誦具戒畢。然後喚沙彌淨人。為說
十戒五戒。似更妥也。又所誦戒法。若依此經。則先
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若地持中。別出菩薩戒本經
一卷。正是半月誦戒之本。共列四重四十一輕戒
相。其根本四重。及飲酒等。自屬具戒十戒五戒中
攝。故不重出。惟出菩薩增上律儀。實與此經方為
表裏。以彼四重。即此經之後四重故。以彼四十一
輕。但與此經開合次第稍殊。而開遮持犯之致更
明析故。藏中先後共有六譯。惟讖師所譯最善。故
今輯在後集。半月半月。似應誦此戒本。伹必先作
比丘布薩。次喚沙彌為說十戒。次喚淨人為說五
戒。然後遣出未受菩薩戒者。而比丘沙彌淨人次
第坐聽。彌為確當。高明者幸酌行之。五明所用界
者。菩薩比丘。仍用比丘法中所結大界。尼亦如是。
沙彌隨屬比丘。無別界法。聽比丘誦。不得別誦。餘
二女眾。屬比丘尼。亦復如是。在家二眾。若無事緣。
宜至僧中聽誦。若有事緣。各於家中自誦亦得。若
至僧伽藍中。即須隨僧聽誦。亦不得別誦也。設師
是小乘比丘。沙彌弟子是菩薩者。師自行比丘事。
弟子亦自盡其沙彌之職。至誦戒時。先聽其師為
說十戒。次離師見聞之處。自誦菩薩戒法。或有近
處誦菩薩戒者。白師而往聽之。六明廣略儀者。比
丘戒之廣略。具如律中。茲不復論。若伹大乘眾者。
無難。即須全誦比丘菩薩二種戒本。設有難緣。略
說比丘戒。廣說菩薩戒。難事若迫。二俱略說。若大
小雜居者。設有難緣。應廣說比丘戒。略說菩薩戒。
難迫。亦俱略說。若惟有菩薩沙彌淨人。則惟誦菩
薩戒法。設遇難迫。或但說重戒。或伹云。今十五日
說戒。各各正身口意等。隨時斟酌皆得。若無難緣。
總不得略說也。
開遮者。或為求法。或為度生。冐難非犯。
果報者。遇難。多作退道因緣。不遊。堪使身心進道。
觀解者。見思塵沙無明為惡國。亦名賊。亦名水。亦
名火。亦名師子毒蛇虎狼。
懺悔者。冐事難。及不備物。不誦戒。不如法誦。皆作
法。冐理難。須無生。
修證者。得五通人。無難事怖。得三智者。無三惑怖。
性惡者。徧入事理二難。以度眾生。】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