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菩薩戒略疏
梵網經菩薩戒略疏
正大士度生之行。成就法身之德也。殺者。一切有
情。皆以五蘊而為身心。若起瞋害。壞彼五蘊。故名
為殺。】
「佛言。若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
喜。乃至呪殺。」
【若。是設況之詞。一本無若字。即是的指一人。非也。
自殺者。謂親身行殺。教人殺者。謂口教他人殺害。
方便殺者。謂以種種機巧方便。令其必死。讚歎殺
者。謂於彼樂死人前。稱其美德。作如是言。汝巳作
眾善功德。生便受苦。死當生天。受無盡樂。如是令
其自死。或口說。或身現讚歎相。或遣人說。或遣人
持書往。令其自死。見作隨喜者。則殺屬身口二業。
今隨喜是意業。謂見他人行殺時。心便隨彼而生
歡喜也。乃至者。未盡之辭。謂其中殺事既多。不能
盡舉。或作火坑穽陷令墮。或作機撥使死。或作弶
作桁。或作羂索。或與毒藥。或墮他胎等。呪殺者。亦
屬口業。謂以惡呪術。呪令彼死。外國有起屍鬼呪。
名毗陀羅。取未損壞全屍。以召鬼呪。呪二十九日
令屍起。水洗著衣。授與其刀。載於車上。教往殺人。
此方外道。亦有惡呪。能令人死。律中自殺。有三種。
一用內色。謂以手。或足。或頭。或餘身分。而斷他命。
二用外色。謂以木石刀矟弓箭等物。遙擲彼人。三
用內外色。謂以手捉木石刀等打他。除此三色外。
有能令人死者。即坑穽機撥。乃至惡呪等。是也。】
「殺因。殺緣。殺法。殺業。」
【初起殺心為因。次殺心相續。助成殺事為緣。思惟
造作方便資具為法。命斷成業。初萌一念殺心。名
煩惱障。事成命斷名業障。招感當來三惡道苦。名
報障。是則三障。皆由初起一念不善之心而有。初
心若滅。次心不續。則無思惟造作。而殺業不成。報
障無由得矣。下之九戒。準此應知。言方便資具者。
謂用內色外色內外色。坑陷機撥等。義疏云。因親
緣疎。正因殺心為因。餘者助成為緣。親者造作招
感當來果報。如影隨形。緣者助成故疎。於因緣中
造作。皆是業義。成業有四事。一是眾生。二眾生想。
三殺害。四命斷。若一有異。則業不成也。】
「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
【乃至者。承上害人。下及微細物命。一切者。除人道。
餘鬼畜蜫蟲等是也。有命者。一切眾生。以六根六
識。連持相續。名為壽命。此相續斷。名之曰死。故殺
者。謂有心害命。非無心誤殺也。殺畜等。雖可悔。而
要見好相。罪方除滅。菩薩了達業相。等觀眾生。無
大小高下之分。由善業故生人天趣。由惡業故生
地獄餓鬼畜生道中。俱稟識性。苦樂無殊。故殺悉
皆得罪。又一切眾生。皆具佛性。同一本源。殺彼還
是害巳。及害未來諸佛也。】
「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
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常住。即本源心地。然心地無生無滅。豈有起耶。此
謂從體起用。上合諸佛同一慈力。下合眾生同一
悲仰。故云起慈悲心也。若不孝順。即逆本源心地。
況一切眾生。皆是我多生父母。故當孝順。豈復殺
害。雖自不殺。見他殺時。猶須以種種方便救護。使
得脫難。方順孝心。復不違大士利生本願。不作如
上方便。巳乖菩薩本心。而反恣心快意為此惡事。
以惡業成故。即得波羅夷罪。波羅夷者。是梵語。其
義眾多。故無正翻。然是極惡重罪。如世死刑。或翻
為捐棄。一切功德。盡皆捐棄。無道果分故。永棄清
眾。不得共住。如大海不宿死屍故也。或翻為他勝。
謂被煩惱賊。所摧勝故。又被他淨行者。所欺勝也。
或名墮不如意處。謂死即墮地獄諸惡道故。此非
比丘波羅夷。故云是菩薩波羅夷。以菩薩重。重於
比丘故也。而曰極惡捐棄。則永失慈悲孝順救護
心矣。問。出家遠離害心。殺戒易持。王臣專主殺權。
有罪不誅。何以安國。答。或殺一人。而救一鄉。殺多
人。而救一邑一國。是菩薩善權方便。見機得作。菩
薩戒本云。菩薩善權方便。為利他故。見劫盜賊。為
貪財故。欲殺多人。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
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菩薩見是事巳。發心思惟。我
若斷彼惡人命。我當墮地獄。如其不斷。彼無間業
成。當受大苦。寧自墮地獄。終不令其受無間苦。以
善心。以憐愍心。而斷彼命。於戒無所違犯。又陀羅
尼經云。若見作五無間罪。謗大乘經。背逆君主。或
亂正法。於是等人。起悲愍心。應作降伏法。涅槃經
云。過去久遠劫時。有國王名有德。聞諸惡比丘。以
瞋心故。執持刀杖。欲逼害覺德法師。王為護正法
故。即捨五戒。與諸惡比丘共戰。王時被創。舉身周
徧。其王後時命終。生東方不動佛國(即阿閦佛)。為彼佛
作第一弟子。佛言。爾時王者。即我身是。法師比丘
者。迦葉佛是。我於今日得種種相好。以自莊嚴。成
就法身。不可壞身。為護正法。得如是等。無量功德
果報。又往昔如來作大國王。名曰仙豫。愛念敬重
大乘經典。乃至二十年中。供事諸婆羅門。一切所
須巳。告言。師等今應發無上菩提心。彼言。大王。菩
提之性。是無所有。大乘經典。亦復如是。大王云何
欲令人同於虗空。時王心重大乘。聞其誹謗大乘
方等。即斷其命。而諸婆羅門命終。生阿鼻地獄。即
便自知。謗大乘經典。不信因緣。為王所殺。而來生
此。知巳。於大乘經典。生敬信心。尋時命終。生甘露
鼓王如來世界。於彼壽命。具足十劫。準如經說。大
乘菩薩。以憐愍心。利益眾生。無一念瞋害私意。倘
有不達經旨。以自利故。瞋心害彼。不伹無益於他。
而且自墮阿鼻。無有出期矣。然菩薩利生。亦有以
善法化伏。如昔波斯匿王。有二大將。一歸依法與
比丘尼。習慈心觀。所有兵器。皆以竹木為之。後時
邊境反叛。王命往伐。至彼邊境。即入慈心三昧。叛
逆盡見四天王。領無量天兵排空。遂即歸降。又昔
中天竺。戒日王。令諸兵士。弓頭悉掛水囊。乃至馬
飲。盡以囊濾。而諸國悉皆歸降。如是逆順兩途。須
得其意。錯議即殃沉萬劫。不可不慎。
○第二盜戒。
前戒。害彼正報內命。此戒害彼依報外命。以財物
能資養色身。故屬外命。律云。物屬於他。他所守護。
不與而取。是名曰盜。不與者。非他授與也。】
「若佛子。自盜。教人盜。方便盜。呪盜。盜因。盜緣。盜法。盜
業。」
【律云。盜事略有五種。一對面強取。二私竊取。三調
弄取。四寄付取。五與更奪取。此五種。咸是賊收。自
盜者。親身盜取。教人盜者。口教他人。或遣使取。或
作相令知。方便盜者。以種種機巧諂曲。欺他不知。
至於圭合銖兩。事事欺瞞。移標占界等。是也。呪盜
者。以外道邪術。呪攝彼物自來。或呪召鬼神。使鬼
竊取也。因緣法業者。一念初起盜心為因。次盜心
相續。多種助成盜事為緣。思惟盜物之方為法。物
離本處成業。律云。有主之物。作有主想。舉離本處
作屬巳想。初離處。即得重罪。若方便欲舉而未得。
乃至觸著搖動轉側。未離本處。得輕垢罪。若離本
處。復生悔心。或怖畏心。還著本處。亦得重罪(本處有種
種差別。詳載比丘律。及優塞塞五戒經)。】
「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
盜。」
【鬼神有主劫賊物者。是指其財物所屬主也。論主
有大小上下之分。論物有輕重之別。上則佛法僧
君親師。中則官民。下則鬼神。劫賊。禽獸等。但物有
主。自心知是有主。即是有主想。盜即成罪。一切財
物一針一草者。是論物之重輕也。財謂金銀錢七
寶等。物謂衣服飲食。銅鐵竹木器具等。針草謂物
最輕小。不與而取。尚成盜業。則其重物可知矣。按
律結罪。準物輕重。云何成重。一切諸國。以中天竺
摩竭國法為正。盜五錢巳上。入死罪。佛依國法。總
制贍部洲內。有佛法處。盜五錢得重罪。若物則計
直成罪。錢謂大錢。一大銅錢。直十六小銅錢。據義
疏。菩薩盜二錢巳上。便成重罪。由大士戒重。重於
聲聞。謂大士修檀波羅蜜。布施眾生。而反損他。故
重也。佛物。謂供佛塔像之物。下至香華器具等。或
施主供佛之餘資也。法物。謂供養經典物。或造經
資財。律云。盜經書。計直結罪。僧物。謂供僧之物。或
現前僧物。或常住僧物。若其感報。如盲龍女之受
苦。高法眼之現報。觀佛三昧經云。盜常住物。過於
殺八萬四千父母之罪。方等經云。華聚菩薩言。五
逆四重之罪。我亦能救。惟盜僧物。我不能救。要集
問曰。何故盜用僧物。罪偏重耶。答曰。施主本捨一
毫一粒。擬供十方。鐘鼓一響。遐邇同聞。聖凡受用。
俱成道業。冥資施主。得福無邊。招善既多。獲罪寧
少耶。君物。謂屬國王之物。下至偷稅。冐渡關津。律
云。持巳物到稅處。使他越過。得重罪。若口含。衣裹。
避路。皆得罪。若為三寶父母物。持過稅處。應為稅
官稱讚三寶功德。說父母恩重。彼不取稅。無犯。猶
索應與。親物。謂父母之物。若父母恁用。量親知。亦
歡喜。無犯。唐。龍朔元年。潞州李校尉。至懷州市上。
見一特猪。巳縛四足。將欲殺之。猪見尉。語云。汝是
我女兒。我是汝外婆。本為汝家貧。汝母數從我索
糧食。我大兒不許。我憐汝母子。私避兒。與五升。我
今作猪。償其盜債。汝何不救我。尉聞。即從屠兒贖
放。猪自走向近寺放生所。尉還本州報母。母後自
來看猪。母子相見。一時泣淚。麟德元年。猪尚現在。
由家物屬子故。母盜子物。得報如是。子盜親財。感
報寧測。又隋。冀州耿伏生母張氏。避夫將絹二疋
與女。後母死。變作母猪。此二驗。詳載法苑珠林。師
物。猶重於親物。以物是檀越信心所施故也。官物。
謂九品宦職之物。民物。是百姓之物。鬼神物者。謂
祠廟中供具。有人守護。或山林鬼神自為守護。劫
賊物者。謂賊劫得物。物巳屬賊也。若自物被賊盜
去。巳作捨心。物便屬賊。不得重奪。奪即成犯。是為
賊復劫賊。彼賊勇健還奪去。雖自不得物。亦得重
罪。若從乞回。無犯。若未作捨心。後見物取還。無犯。
禽獸物者。下至六畜鳥鼠等。所銜之物。不得奪取。
按五戒相經云。有主鳥犯重。無主鳥犯輕。若盜四
足獸。或舉或驅。過四雙步。犯重。由離本處故。若過
二雙步。犯輕。若盜人過二步。犯重。若著肩背上。人
兩足離地。犯重。不得故盜者。故謂非無心錯誤也。】
「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
生樂。而反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佛性。即本源心地。而性本孝慈。云應生者。是從體
起用。故以財法二施。常助人生福樂也。反更盜人
財物者。是逆本源。悖體性。不行二施。而反令彼受
貧苦。由造惡滅善。故得波羅夷罪。
○第三婬戒。
此戒。大小兩乘。同名非梵行。梵者。淨也。行既非淨。
則汙自體性。亦汙他心地。故違淨法與人。義疏云。
出家五眾俱制。在家二眾。但制邪婬。謂除自妻妾。
外干犯一切男女。悉名邪也。】
「若佛子。自婬。教人婬。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婬。婬因。
婬緣。婬法。婬業。」
【自作教他罪同。由大士當與淨法度人。不應教為
染汙業也。一切女人者。無論貴賤妍媸。老少親疎。
故云乃至也。不得故婬者。婬豈有誤耶。或遇難緣
強逼。或為惡人強執。有受樂心。即犯。何名受樂。如
饑得食。如渴得飲。何名不受樂。如噉糞穢。如熱鐵
入身也。一念初起婬心為因。次婬念相續助成為
緣。作用方便為法。事成為業。】
「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婬。」
【乃至者。謂從人男女。黃門。二根。下至畜生鬼神等
女。及非道也。非道者。大便。及口。皆得重罪。其餘身
分。得輕垢。如優婆塞戒。自妻亦制非時非處。非時
者。有娠。產後。乳兒。月水等時。非處者。即非道。皆得
不淨有作罪。】
「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而反
更起一切人婬。不擇畜生。乃至母女姊妹。六親行婬。
無慈悲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應生者。謂當於本源心體。發起孝慈度生之大用。
然度生。須為眾生說離染。欣淨之法。方為自利利
他。豈可反生婬人之念。故得重罪也。六親。經巳出
四。當以兄弟之妻足六。於六親中。作非法事。世所
希有。恐有邪見之人。謂於自親。無有犯他之過。如
昔有子。欲於母身作非法。方至床前。地即裂開。生
陷地獄。母急救捉。惟得髮一把。而身巳陷矣。受戒
者。可不懼哉。
○第四妄語戒。
自知不實。而誑惑前人。心口相違。故曰妄語。】
「若佛子。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妄語因。妄語緣。
妄語法。妄語業。」
【自妄語者。自向人說。我得上人法。教人妄語者。教
他向人說。我得上人法。或教他向人說。自得上人
法。名利不入巳。犯輕。何名上人法。謂聖賢所修所
證之法。所修者。三十七品菩提分法。及諸禪三昧。
所證者。三賢十聖之階位。以此法對一切凡夫有
漏之法。最尊最上。故名上人法也。方便妄語者。欲
作妄語。先假種種巧言。令他信受也。或遣使語。或
遣書往。或作知相。前人領會者。皆得重罪。或借言
讚他。而密自美。亦犯。菩薩善戒經云。若菩薩為人
所讚。言是十住。若阿羅漢等。默然受者。得罪。若增
上慢人。無有誑心。亦犯輕垢。以其少有所得。自謂
實證。故於出世增上法中。起心生慢。非故心惑他。
是以不得重罪。初起誑心為因。誑念相續助成誑
事為緣。以種種誑方巧言為法。前人領解成業。】
「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身心妄語。」
【乃至者。承上大妄語等。以至不見言見之小妄語
也。然六識皆能顯妄。今惟舉見身心三。是略也。律
以六識束為四。謂見。聞。觸。知也。見屬眼識。聞屬耳
識。觸屬鼻舌身三識。此三鈍故。故束為一。知是意
識。所以妄語總有八種。謂不見言見。不聞言聞。不
觸言觸。不知言知。見言不見。聞言不聞。觸言不觸。
知言不知。隨作其一。即名妄語。若為救眾生命。有
益前人。權巧方便。是大士損巳利他之心。無犯。猶
生多功德。】
「而菩薩常生正語正見。亦生一切眾生正語正見。而
反更起一切眾生邪語邪見邪業者。是菩薩波羅夷
罪。」
【常生者。不忘之謂也。謂菩薩於本源心體。常常發
起正語正見。不謬稱凡為聖。以邪為正。亦令一切
有情生正語正見之妙因。乃大士利生之本懷。而
反令彼生邪語邪見。造作邪業。生生不得樂報。苦
果無窮。大違菩薩利生行願。自損損他。故得重罪。
○第五酤酒戒。
酤是買賣。或自釀賣。或買回貨賣也。酒是迷人毒
藥。現則敗事危身。後則喪失慧命。大士專以利物
惟心。令生智慧。故自飲犯輕。貨賣犯重也。】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
酒業。」
【自酤是親為。教人是令他為我賣。以利歸巳。同犯
重。若教他自賣。罪輕。然大士以度生為本。利雖歸
彼。而傷身喪慧事同。亦應犯重。以顛倒眾生心結
罪。非為利故結也。初起酤心為因。次心相續助成
酤事為緣。善巧造作為法。酤成為業。】
「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
【一切酒者。謂以五穀讓成。或以根葉藥草百華諸
果醞造。若生若熟。凡有酒色。酒香。酒味。或闕一。或
闕二。若麴若糟。但能令人醉者。俱不得酤。義疏云。
藥酒雖希利貨。不亂人。無犯。以藥能除病身安。況
藥不能多飲。無醉亂患。故不犯。此謂在家菩薩。治
生養家。故開。非謂出家者聽許。是邪命自活故也。
起罪因緣者。一切罪惡過失。皆由酒而生起。故云
酒具三十六過。是也。】
「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
生顛倒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明達之慧者。以慧能破煩惱昏衢曰明。直至本源
心地曰達。大士當以種種善權方便。啟發眾生。令
生妙慧。故曰應生。邪正兩途不辨。迷真逐妄。故曰
顛倒。不啟之以妙慧。而授之以迷惑。是曰反生。使
眾生顛倒喪失慧命。故得重罪也。
○第六說四眾過戒。
揚他過失。大傷法門。損前人之德。絕眾生之望。深
乖大士衛持佛法之本願。大違菩薩利生之慈心。
聲聞以自利故。說分大小。罪有輕重。故隨說結之。
菩薩利他。伹以惡心說之。過無大小。皆結重罪。】
「若佛子。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教
人說罪過。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
【出家菩薩。謂出家五眾。受心地戒人。在家菩薩。謂
優婆塞優婆夷二眾。受大士戒者。比丘比丘尼。謂
稟具足人。而未受菩薩戒者。此是法中四眾人也。
罪過者。是犯戒之過失也。但有所說。悉自傷慈惱
物。虧巳本源心地。律攝云。出家之人。所有言說。皆
為利益。不應私忿道說於他。薩婆多論云。寧破塔
壞像。不向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罪。則壞佛法身。
教人說者。或口教。或現相教。或遣使教。或遣持書
往教。若大士見法眾有過。即當以慈心。愍心。護念
心。獎勸心。殷勤諫諭。令其悔改。無以私心。欲壞彼
人名利。則自免怨結萬世。復無玷辱正法之過。若
三諫不改。可白眾僧。以悲愍護法心。不犯。若說前
人不正見。不犯。猶多生功德。何以故。正大士利生
之行。邪正須辯。無致誘引多人入於邪途故也。若
被僧差。以公心說。不以私心言。不犯。如提婆達多
作逆罪。佛令僧作羯磨。差舍利弗往俗家說。是也。
初起說心為因。次心助成說事為緣。以種種方便
巧說為法。前人領解成業。義疏云。說過有兩。一陷
沒心。欲令前人失名利等。二治罰心。欲令前人被
繫縛等。此二心。皆是業主。故犯。至於結罪多少。一
云隨人。二云隨口業。隨人則隨向一人說。結一重
罪。隨口則隨出一語。結一重罪。】
「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
律。常生慈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
【外道者。天竺九十五種之邪徒。此方諸子百家之
世教。以其教止修身。齊家治國。故名為外。三乘聖
教。教靜心惑。悟本心地。故名為內。外道不信自心
是佛。本具性德。遂迷真逐妄。以邪為正。造不善業。
故名惡人。二乘不知本源心地。厭患五蘊身心。斷
見思惑。證偏空理。獨出三界。無濟度心。亦名惡人。
非法非律者。大乘本源心地法律。不同外道撥無
三世因果之邪教。世間之法律。而蔑棄自心自性。
妄謂氣生氣化之惡見。不同二乘厭苦欣寂。以修
四諦之法。五篇七聚之律。故彼言非也。此亦初學
二乘法人。非謂證二乘果人。其證果人。自知有大
乘法律。惟自力不能行。故非彼說也。令生大乘善
信者。令信自他本具心地大戒。無惡不止。無善不
修。無生不度。諸佛是巳成之佛。汝是未成之佛。方
為善信也。】
「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大士猶教他人不說。以安物為心。而反自說。陷沒
前人。深損正法。自喪巳德。菩薩之行焉在。今人欲
說他過。而他過無幾。說者隨語語結罪。其罪可勝
言哉。惟不畏罪福因果者。故以私忿心。道說他過。
肆毒言惟恐不深。說過聲欲徧大地。秪圖現前快
意。寧顧身後拔舌犁耕遺殃。問。佛法寧容瑕玼乎。
答。佛令半月半月布薩。檢察三業。有罪則發露除
愆。無過即長養淨德。如不自首。見者屏處諫之。輕
垢令對首悔除。重罪令見好相。不肯自陳。乃對眾
公舉。若不見罪。僧為作不見罪羯磨治之。倘弟子
有過。師當善誨令改。如不見過。擯之不與共住。斯
乃佛法清濁自分。豈同私心揚惡。方為不容他過
耶。餘如不教悔罪戒中明。
○第七自讚毀他戒。
稱巳功德曰自讚。譏彼過惡曰毀他。損巳利他。掩
惡揚善。乃大士利生之本行。譽我誹他。自利損人。
非菩薩之慈心善心。】
「若佛子。自讚毀他。亦教人自讚毀他。毀他因。毀他緣。
毀他法。毀他業。」
【自讚毀他。是揚我抑彼。二事兼備。犯重。教人有二。
一是教人讚我毀他。或現相。或遣使持書往。二是
教彼自讚巳德。輕毀他人也。初起讚毀之心為因。
次心相續助成為緣。以種種善巧讚毀之方為法。
前人領解成業。此四句中。單舉毀他。不言自讚。是
便文故。又自讚念輕。毀他惡心偏重。故舉重以該
輕也。】
「而菩薩。應代一切眾生受加毀辱。惡事向自巳。好事
與他人。若自揚巳德。隱他人好事。令他人受毀者。是
菩薩波羅夷罪。」
【此中發明能代受。則不令其辱。引惡向巳。必無自
讚。推好與人。決不令他受毀也。揚是稱揚。隱是隱
沒。自揚秪恐巳不勝人。隱他惟憂他勝於我。但知
利巳。不思損人。非大士以惡向巳。推好與人之善
心。自譽毀他。正是業主。故得重罪。若為誘邪途而
歸正道。貶二乘令會一乘。雖語似毀譽。而心實是
大悲。斯乃大士愍物弘化之慈心。豎立法幢之大
願。豈得以人我見。勝負論。同日而語哉。地持經云。
為毀呰外道。稱揚佛法。若以方便令彼調伏。令不
信者信。信者增廣。不犯。
○第八慳惜加毀戒。
乞財求法不與。是曰慳惜。瞋忿罵辱。故曰加毀。大
違慈悲之道。深乖利物之懷。】
「若佛子。自慳。教人慳。慳因。慳緣。慳法。慳業。」
【大士行檀波羅蜜。不揀親疎。求者悉與。寧分好惡。
若不施而加毀。深違菩薩三聚淨戒。自慳者。或口
說。或示慳相。或隱避。不與財法。或言無。手杖驅斥。
或惡言加罵等。教人慳者。或教他秘悋財法不施。
或教令加毀。或口教。或遣使持書教也。初起慳心
為因。次心助成其慳為緣。種種巧言悋惜之方為
法。前人領解。慳事成就為業。此四句。不言加毀者。
先由慳故。然後加毀。若非慳單毀。即屬輕垢戒。優
波離問經云。於根本罪。何者復重。佛言。住大乘菩
薩。如犯恒河沙數貪罪。與一瞋罪。較量此二罪中。
瞋唯屬重。所以者何。現瞋者。捨離眾生。現貪者。愛
護眾生。則不為煩惱。於菩薩所。無有灾橫等怖。故
學論云。瞋義云何。謂本性為大罪故。不生方便悲
愍。行恚怒者。然非利益。則長養煩惱。減失悲愍。為
大過失。此戒慳惜。故悋財而行加毀。若貪而能施。
則無加毀瞋恚等過。正法念處經云。若先少思惟
巳。後竟不施。墮餓鬼趣。語巳不施。墮地獄趣。況復
無上菩提。具足許施。無餘世間。諸眾生故。】
「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人求乞者。隨前人所須。一切給
與。而菩薩以惡心瞋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
求法者。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而反更罵辱
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一切者。僧俗男女也。貧窮有二。一身貧須財。應施
與財。二心貧須法。應施與法。故云隨所須一切給
與。決定毗尼經云。在家菩薩。應行二施。一財。二法。
出家菩薩應行四施。一紙。二墨。三筆。四法。由出家
無財故。紙墨筆財少易得。成就彼書經故。亦名法
施也。得忍菩薩。行三種施。一王位。二妻子。三頭目
皮骨。凡夫菩薩。當隨力隨宜施與。有不宜施法者。
或彼根性鈍劣。或非法器。或聞深法。反生誹謗。或
女人求法。無男子親人在旁。則不宜為說。不宜施
財者。或因財造惡。或由財得禍。以至害命等。即不
宜施與。地持經云。云何菩薩能以少善根。得無量
果。是菩薩教下劣眾生。以少財物。施下福田。乃至
揣[麨]。施於畜生。施巳。迴向無上菩提。以迴向力故。
得無量果也。乃至者。論財。則從多。以至極少一針
一草。此謂無財者。不能隨意施也。論法。則從廣說。
以至極少一句一微塵許。此謂寡識無聞。不能廣
說也。若實無法。不可妄自誇能。謬說誤人。獲罪非
輕也。有而不給與。反加罵辱。則慳毀兩全。正是業
主。故得重罪。不犯者。或見彼人因訶辱則悔過。承
折伏則改惡。自無惡心瞋心。隨機利益。正大士之
權宜妙用。故地持經云。若知不說令彼調伏。若知
前人不能敬重。若威儀不整。若彼鈍根。聞深妙法。
生怖畏心。若知聞巳增長邪見。若聞巳毀呰退沒。
或聞巳向惡人說。破壞正法。如是悉不犯。
○第九瞋心不受悔戒。
或人觸犯於巳。或巳觸犯於人。彼人知過。誠心求
懺。而菩薩內懷瞋心。外現不受之相。】
「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瞋緣。瞋法。瞋業。」
【自瞋者。內懷忿恚。外發身口也。教人如前戒釋。初
起瞋心為因。次心相續助成為緣。種種打罵之方
為法。作成為業。華嚴經云。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
開。是知初萌一念尚爾。況緣相續。而不成業。業成
則殃墮沉淪。怨結萬代。世世莫解。可不慎哉。】
「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善根。無諍之事。常生慈悲心。
孝順心。」
【一切眾生心地本善。而被無明煩惱之所覆障。大
士應以慈心悲心。發起眾生慈悲起捨之善根。則
無有鬬諍之事。況自不受懺謝。發起彼諍耶。恒念
一切眾生。如巳赤子。何忍毀辱。是為慈悲心也。常
觀一切眾生。猶巳父母。奚敢忤逆。是為孝順心也。】
「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以惡口罵
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
謝。猶瞋不解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大士既能生眾生善根。復常慈孝。則無有反更逼
惱眾生矣。非眾生者。三乘聖人。及變化人也。罵辱
是口業。手打是身業。不息是意業。以此三業加惱。
甚於狼虎。不息不解。故結重罪。不犯者。或前人追
悔之心不真。懺謝之念不切。菩薩以慈愍心。終欲
令其深改前非。後更不作。乃示以瞋怒之相。或復
折伏狼戾眾生。無慚惡性邪見之徒。外現威而心
實慈。口訶斥而念致愍。正大士調伏剛強眾生之
大用。豈與具三毒者而比也。地持經云。不犯者。若
以方便令調伏。若彼不如法懺。其心不平。不受其
懺。無罪。
○第十謗三寶戒。
自以邪見謗亂正法。非謂毀罵之謗。設其毀罵。罪
猶可悔。故戒本經。名謗亂正法戒。亦云謗菩薩藏
也。】
「若佛子。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謗因。謗緣。謗法。謗業。」
【以邪為正。以正為邪。誹謗菩薩經律。言非佛說。是
謗世尊。非大乘經典。是謗法。受持讀誦者。非佛弟
子。是謗僧。或自發邪解。建立邪言。自謂為正。或從
邪師領納邪語。著作邪書。如以老莊之言齊於佛
教。治世之術。比於心地法門。惑亂人心。疑誤後學。
永失正道。陷墮邪途。由此傳播後代。蔓延不絕。遺
殃萬劫。斷滅佛性種子。而所獲罪。非一闡提。無處
可容也。初起邪解之心為因。邪心相續。助成謗事
為緣。巧說邪見之方為法。前人領解成業。若心欲
說而口未言。未結重罪。或自發言向彼說。或令他
傳說。前人領納邪言。隨一語。結一重罪。若作邪書。
隨彼覽解者。隨語語得重罪。】
「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矛
刺心。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
見人謗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天竺此方異學之徒。乃至菩薩心外求法。悉名外
道。不信大乘常住三寶。故棄捨心地大戒。而習學
異道邪教。撥無善惡果報。是名惡人。一言者。以其
最少。尚如三百刺心。況其肆言。謗聲外揚。而大士
之心。安能忍乎。斯實愍彼邪見。自陷泥犁。復引無
量眾生。誤墮苦津。故如矛刺心。非謂瞋彼謗毀三
寶之念。三寶體如日月。非一指能翳其明。猶擲斧
斬天。還自傷身。大士本以信孝心。受斯正戒。當常
敬順三寶。而無違無逆。豈可反更黨彼惡見邪徒。
樂為外道。永失菩薩心地大戒。不復佛子之名耶。
若未翻正歸邪。猶未失戒。或思言。三寶不及外道。
大乘不及二乘。計度未成。犯輕垢。雖信因果三寶
大乘。而復信外道鬼神。有威力靈感。遂傚彼符牒
章醮。奏解魍魎。或復勸他信受。悉犯輕垢。或執大
而謗小。謂都無小乘。惟有大乘。四阿含。及別解脫
經。非佛所說。此是謗聲聞藏。亦得輕垢。寧知三世
諸佛出世。隨機設教。皆說三乘。聲聞四果。乃出世
聖賢。人天福田。胡可輕哉。但彼無利生心。故佛訶
之。今時初學。粟麥未辨。禪教猶昏。逞巳淺識。肆自
謬言。謂持戒為執相。遂棄而不受。佛名之為禿居
士。或受而不持。律號為苦海弊囊。若蔑棄具戒。謂
不須受。得輕垢罪。此十重戒。悉是性罪。小乘以酒
為遮戒。大士利益眾生為本。令他迷惑心地。故酒
亦屬性罪。如智度論云。性戒者。是尸羅。身口等八
種。謂身三。口四。更加於酒。以防意地。令得淨命故。
即十善中。後三意業。而數雖不同。其義無異。言性
罪者。不由佛制。其性自是惡。故名性罪。止觀云。性
戒者。莫問受與不受。犯即是罪。受與不受。持即是
善。若受戒。持生福。犯獲罪。不受無福。犯無虧戒罪。
惟有惡行。及業道罪。言受犯得罪者。謂於性罪上。
更加虧戒罪也。
○三總結。】
「善學諸仁者。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於中不
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
【不違本源心地而修曰善學。慈悲利濟之士曰仁
者。斯乃如來讚學戒者之美稱。勸令應學應持。若
犯之即得波羅夷極惡之重罪。當招阿鼻地獄之
苦報。持之即是妙因。當證木叉保解脫之極果。以
果勝故。故不曰波羅夷。而云波羅提木叉。正是果
中說因。因即般若智用。果是真如寂體。由稱體起
用。除滅無明。見本法身。是為果中說因。圭峰云。依
真如故。發智斷惑。證體起用。若不依之。則取我我
所相。無由修證。故知萬德萬行。皆是真如用也。復
能發起初學忻果之心切。堅持禁戒之念篤。是亦
果中說因也。於中者。於十重戒之中也。微塵許者。
舉少以況多也。犯少尚不名菩薩。況具足犯十戒。
而失其正因極果。感於惡報無窮耶。故下文示其
得失。】
「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
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
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墮三惡道中。二劫。三
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以是不應一一犯。」
【犯戒如截樹頭。菩提之芽巳焦。故今現身必不能
發生也。國王是一邦之主。轉輪王是四三二一天
下之主。如此二王。悉由多生持戒。感斯勝報。今若
受而犯之。則尊貴之德位日消。後生之勝報便失
矣。比丘及尼。本由戒得名。若犯此木叉。不但無大
士之目。而本名亦失。不惟失其名位。即三賢十聖
佛性常住妙果皆失。妙果者。妙覺佛果也。非獨永
失如上大益而巳。此身沒後。墮落地獄餓鬼畜生
三惡道中。墮此惡道。非千生萬世可了。故於二劫
三劫。不得聞世間父母名字。名字尚不得聞。何處
得修敬順之孝道。出世三寶名字。既不得聞。焉識
修行證佛之妙果。有斯大失。故當一一堅持。寧碎
身骨。不可一一輕犯。如瓔珞經云。若破十戒。不可
悔過。入波羅夷。十劫中一日受罪。八萬四千滅。八
萬四千生。故不可破。三賢十聖位。乃至覺地。一切
皆失。是故此戒。是一切佛。一切菩薩行之根本。若
一切佛菩薩。不由此十戒法門。得賢聖果者。無有
是處。】
「汝等一切菩薩今學。當學。巳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敬
心奉持。八萬威儀品。當廣明。」
【此戒是三世菩薩。同學同持。共成無上佛果。是故
如來再三叮嚀。勸學勸持也。如要廣明持犯性相。
當如大本後分。八萬威儀品中詳之。今此所說。是
略出十無盡藏戒之大綱耳。】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下略疏卷三
** 音義
機撥
作機關。致人物倚發。即繫縛墮落也。
弶桁
上音強去聲。設罟於道路也。下音杭。以木
械夾脚。扭手。枷頸也。
羂索
上音涓上聲。罟也。下音桑入聲。繩索也。
二大將
一名善劒。二名善弓。其善劒歸依法與
比丘尼。兵器皆以竹木為之。時王命往征伐邊叛。
至彼即入慈心三昧。復率諸兵眾。通宵誦經。以經
功德。迴向諸天。四大天王即敕天兵。八部龍神。排
塞空中。叛逆見疾出城投降。
盲龍女
大集經云。一盲龍女。白佛言。我本因地。
曾往寺林。盜取十菴羅果食之。由此業因緣。地獄
受苦。惡業未盡。今作餓龍身。常為諸蟲食噉膿血。
苦不堪忍。投佛解脫。佛告龍言。此業大重。次五無
間。何以故。若四方常住僧物。或現前僧物。篤信施
物。或華果樹園。飯食湯藥。牀蓐敷具。一切所須。私
自費用。或持與知識。親里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
獄。佛說偈曰。寧吞大赤熱鐵丸。而使口中光𦦨出。
所有眾僧飲食具。不應於外私自用。寧以利刀自
屠膾。身體皮膜而自噉。其有在家諸俗人。不應取
受僧雜食。諸經要集云。今見愚人。苟貪福物。將用
資身。或食噉僧食。或受用花果。或以僧畜乘騎。或
將僧奴隨逐。或私借貸僧物不還。或以官勢。伺求
僧過。如是等損。俱列難盡。靜思此咎。豈不痛心。今
護不與者。非是慳惜不惠。蓋愍白衣。慮受來苦。若
將與者。非直損俗。亦累知事人。未來生處。同其受
殃。如福增比丘所見。蟲唼大樹者。可不懼哉。
菴羅果
其果似桃非桃。似柰非柰。生熟難辨。葉
似柳而長尺。
妍媸
上音延。美好也。下音鴟。醜也。癡也。
釀醞
上音娘去聲。造酒也。下音蘊。久釀也。
三十六過
善惡所起經云。飲酒三十六過。一資
財散失。二現多疾病。三因與鬬諍。四增長殺害。五
增長瞋恚。六多不遂意。七智慧漸寡。八福德不增。
九福德轉減。十顯露秘密。十一事業不成。十二多
增憂苦。十三諸根闇昧。十四毀辱父母。十五不敬
沙門。十六不信婆羅門。十七不尊敬佛。十八不敬
僧法。十九親近惡友。二十捨離善友。二十一棄捨
飲食。二十二形不隱密。二十三婬欲熾盛。二十四
眾人不悅。二十五多增語笑。二十六父母不喜。二
十七眷屬嫌棄。二十八受持非法。二十九遠離正
法。三十不敬賢善。三十一違犯過非。三十二遠離
圓寂。三十三顛狂轉增。三十四身心散亂。三十五
作惡放逸。三十六身謝命終墮大地獄。受苦無窮。
揣[麨]
上音團。應作摶。以手圜之也。下音炒。米麥
粉。以糖蜜摶之也。
四諦
苦集滅道也。苦是苦果。集是苦因。滅是樂
果。道是樂因。
四阿含
此云法歸。增一阿含經。中阿含經。長阿
含經。雜阿含經。四經共一百九十卷。
轉輪王
有四。一金輪王。主領四大部州。二銀輪
王。主領三州。除北州。三銅輪王。主領東南二大部
州。四鐵輪王。主領南州。四皆有輪寶現於虗空。隨
輪飛行。故名飛行皇帝也。
泥犁
此云無有。即地獄。謂墮地獄中。無有喜樂
義利故也。
三十七品菩提分法
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
五根。五力。七覺分。八正道。共為三十七。乃入道淺
深之品類。詳如餘處。
謗三寶
唐。雍州長安縣。高法眼。是隋代僕射高
頴之玄孫。至龍朔三年正月二十五日。向中臺參
選。日午還家。舍在義寧坊。居南隅。向街開門。化度
寺東。即是高家。欲出子城西順義門。城內逢兩騎
馬逐後。既出城巳。漸近逼之。出城門外。道北是普
光寺。一人語騎馬人云。汝走捉普光寺門。勿令此
人入寺。恐難捉得。此人依語。馳走守門。法眼怕。不
得入寺。便向西走。復至西街。金城坊南門。道西有
會昌寺。復加四馬騎。便語前二乘馬人云。急守會
昌寺門。此人依語。走捉寺門。法眼怕急。便語乘馬
人云。汝是何人。敢逼於我。乘馬人云。王遣我來取
法眼。問云何王遣來。乘馬人云。閻羅王遣來。法眼
既聞閻羅王使來。審知是鬼。即共相拒。鬼便大怒
云。急截頭髮。却一鬼捉刀。即截法眼兩髻。附肉落
地。便至西街悶絕落馬。暴死不覺。既至大街要路。
踟蹰之間。看人逾千。西街首。即是高宅。便喚家人
轝向舍。至明始蘇。便語家內人云。吾入地獄。見閻
羅王。昇大高座。瞋責吾云。汝何因向化度寺。明藏
師房內食常住僧果子。令吞四百顆熱鐵丸。當吞
之時。咽喉閉縮。身體焦卷。變為紅色。吞盡乃蘇。蘇
巳。至二十六日惺了之時。復有諸鬼來取法眼到
王所。王語言。汝何因不敬三寶。說僧過惡。汝吞鐵
丸盡巳。宜受鐵犂耕舌。至正月二十九日。既吞鐵
丸了。蘇惺。到正月三十日平旦復死。至地獄。復受
鐵犁耕舌。自見其舌。長數里。傍人看見吐出一尺
餘。王復語獄卒。此人以說三寶長短。以大鐵斧。截
却舌根。獄卒斫之不斷。王復語云。以斧細剉其舌。
將入鑊湯煑之。煑復不爛。王復怪問所由。法眼啟
王云。臣曾讀法華經。王復不信。令檢功德部。見案
內有讀法華經一部。王撿知實。始放出獄。其人現
在。觀者如市。見者發心。合門信敬。勵志精勤。誡誠
無倦。京城道俗共知。不須引證。出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