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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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不集。

尼等四人。即大尼式叉沙彌尼。十三難。即遣尼賊破

黃五逆非畜二。三舉。不見不懺惡邪不捨舉。二滅。巳

滅擯應滅擯。重病。簡輕者。癡騃。收三狂人并聾啞之

類。此等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罸形差病報緣礙等。

故不應集也。

非欲緣。若有犯戒事。非緣而與欲者。由事非故不合

不成。堪欲緣。律云佛法僧塔者病人六事是緣。僧祇

等律守房等緣並開。令若有緣而不開與欲。即是教

意太急。復成過分限約。今若許送心達僧。則教寬濟

物。僧私兩成。欲即心者。欲是希欲之心也。

不合訶者。即訶責擯出三舉等人。義無證正他事。具

下。即律云應訶者不訶。又云舍利弗見僧如法羯磨。

而心不同。應作默然。是如法也。非相。指下七非相中

明。

有人下。古不立上三業入為僧體。伹是順成僧義。然

非無此一致。今師要以合三和相。以四人等僧共成

其體。相體如法。方顯和別之理。識相要。須識和別等

相也。合下。正破古。若不會合三和之相。而從四僧體

說者。則應法之是。不應之非。終不可以明諫。豈下。意

云豈只是此三和而入四僧體內。便成作法。苟或別

有不足數者。可亦得為僧位所收。有此濫故是不可

也。一說戒。言同一說戒也。二和。即約事辨和。約法辨

和也。一位。即和合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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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門。即指上弘法人中。第四廣顯是非文也。前亦

指此云。如後門中不足數說。此則前後互指也。

出一。即下釋云。未受具者非成滿者。一得滿不訶。二

不滿應訶。三不滿不訶。四得滿得訶。

所下。言所以有滿不滿義者。數定。即四人五人等。非

法。如以十三難三舉二減等人足數也。

唯二。即初得滿不訶。及第四得滿得訶。中間兩位既

曰不得滿。何須引之。莫不下是釋。合法。猶言應法也。

亦可下別解。從初即得滿故。次以不滿交絡句法。互

相顯示巳。方可離隔不滿之人。是不應法。由四分中

訶責等四人。應一切羯磨。但為僧治。故不得訶。即體

雖犯法。得成足數。

不毀本信者。言此人信心未壞也。奪德用。即奪三十

五事中七五。奪其證正佗事是也。

欲受大戒者。此約利根知法非者。又捨戒再來。素亦

知法故。有非者。亦開訶也。

三十二人。即註中從比丘尼。下至罪人是也。并十誦

等人。如下疏文隨解。

不用他部。言不用十誦僧祇等不足人是。唯執四分。

不能取外引用也。

今下。言律中但通列其數。餘不出者。欲使後人準例

而知文。律無定結人數。蓋欲含攝多人不足之相耳。

二十八下。今師謂此數是出四分律。疏家於大律中

合集以成始。下文云。豈唯如舊但二十八。且如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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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波中但有六人。所為羯磨人。神足在空隱沒。離見

聞處。別住戒場上。六人餘者非無此義。故捨戒中。有

顛狂瘂中邊死人自語前眠人自語前人不解。並不

成捨。謂不足數故。今取他部明文。證成不足。如何氷

執不取十誦等文耶。若有下反語。意云若許狂睡等

人得足數者。捨戒應成。且捨戒還家作惡。對捨尚不

成。反顯今作善法。如何令狂癡等人可得足數。故須

下。要廣大觀覽諸部也。

報別。男女報別。收尼諸不足相游辭耳。

又解下。是今師義。相有僧用。三根未彰。四儀無別也。

故下引證。既云先言。即是自言也。反顯不自言是理

開足數。律論下。如四分云。當以肉眼知他持犯。又犯

戒和尚田不知故得成法事。又雖言竟。無人知者亦

成僧用。薩婆多云。以有天眼者不說人惡。乃至若聽

以天眼耳者。得淨穢者。人誰無過。但有大小。無往不

見。若開說者。則妨亂事多故不聽言。如鈔。指足數篇。

文中下。受欲巳自言我是十三難等人。由自陳故非

足僧用。與彼。即下誦古。謂通生善滅惡皆得足數。

局二篇悔。唯自行懺殘四位時。不可足他懺僧殘也。

餘請懺罪。理開足數。

開餘懺主。猶言開作餘懺悔主也。不了。不言但應生

善不應滅惡故。預加。廁預加秉也。差結。秉差教授法。

結界等生善法者。皆開足數。事鈔云。覆藏等不足。僧

殘等羯磨不妨應餘法事是也。清過。言不能清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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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也。非罪羯磨。即受戒等。非是懺罪法也。始終。初八

為始。作畢號終。皆得在數。故曰無妨。

互下。言上七人互不相足。

約遠近者。六夜竟是遠。將出罪是近。伹約遠近。分此

二位。壞分者。非不也。言本日治是全壞也。如行覆百

夜。今行將滿。忽再犯者。前行多夜全壞也。若不再犯。

於覆藏中。隨不自行。伹失一宿。故名分壞。由此以分。

故於覆藏中。別開重犯本日治一位也。用此例上六

夜。并將出罪。亦有少異。故得分耳。

又伽論者。彼第七卷具云。別住人擯比丘成擯。唯除

受戒羯磨(以是發彼一生大事故也)。餘羯磨盡得作(巳上正文)。今引

彼文。既許作擯法。約此四分言不足者。僧殘四位法

耳。餘法亦可通成。上通。即向引有罪人不合解罪。則

滅罪羯磨不可預也。反此非滅罪法者並開作也。

憒閙。心亂曰憒。前比丘。即所為人。具二。聾而復瘂也。

以大德僧聽不忍者說。既闕二能。故不足也。

六群。以多犯眾過。又亂誥憒閙。無心緣法故。及下。佛

審問前六群言不委。因而立制。與罪。即不應告。或無

知提。聞聲。若聞大詰聲者。得成法事。

此與下。似問辭。意云白衣一種。與前邊罪等人有何

異故。而重流出此一種。來。流出義也。如云戒經中來

是也。前下。似答語。加法參差。即正受時。秉法有錯脫

等。致令前人戒體不起。仍存本名。號曰白衣。故大鈔

云。十誦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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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立非。今下正破。大鈔云。亦有受復難緣。須著俗

服者。亦應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時。窮問界內

俗人之中。頗有曾受具戒不捨者否。要答無者方無

別眾。五大色。青黃赤白黑。既聽在數。反驗通成。

重病人。由心昏沉。不樂無情緣法。兩不成捨。即互對

不成捨戒也。以言語不相領解故。必後知語。二通相

足。癡鈍人。不知言義者。

和忍要和□忍可。解意。即文下義意。即世。猶近世也。

渺同河漢。莊子曰。大而無當。往而返吾。驚怖其言。猶

河漢而無極也。疏云。恢弘而無的當。一往而陳梗槩。

曾無反覆可尋。聞之驚怖。猶如大上河漢迢遞清高。

尋其源流。略無窮極也。今斥愚者。不分羯磨成敗是

非。亦猶此也。

緣入非違。如急誦故細緣不分。或瞥爾起心。緣於他

境。是名非法乖違也。能所者。且如受戒羯磨中。大德

僧聽。僧今授誰諸長老忍等。皆屬能秉僧也。沙彌某

甲等。屬所為人也。彼我。猶言彼此也。如召沙彌入云

彼。正受時云此。又彼屬所為能為也。今若不分。皆屬

迷也。或約下二句。反前二句。由約文謹誦故。非不辨

文相能所。由深練自他故。非不識彼我。雖然由於羯

磨增加減略。乖於正務。文牒事法。恭錯訛濫。當時同

秉不解訶住。此又成迷。或文下。反上句。雖文句乃明。

事法不濫。只由人有背別之緣。是之與非。通皆忍默。

又是迷也。界境。今所作法要結界地。而不辨先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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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界分邊近也。

觀下。觀即觀察。五迷。即下四法也。初一迷總明法事

人處四法。二下別明可見徹少也。若能觀察五迷明

四法。少可弘通羯磨足數所收。故曰僅涉僧倫也。僅。

近也。隨法。若隨所作羯磨法明非。非相之多。如雲霧

之擁結也。若非博觀諸部。通練是非者。故曰餘復何

論。約下。如前觀察五迷四法通心情。亦可粗為弘法

人也。餘下。如七非中廣辨也。

堂下。如三人說戒。以送欲人在數也。大鈔云。與欲之

人。心同身乖。二下。謂同一覆處而別有隔者。不成同

相。三下。具云半覆半露等。此下。準大鈔。更有義加露

地而隔者。今文闕。

一行有三者。如以行為頭。歷住坐臥三也。乃至以臥

為頭。歷行住坐三。三四成十二句也。今且從四儀。單

作成四句。并前與欲等五成九也。行等等住坐臥也。

說戒下。以人多不聞。故開立說。教授師入眾。召沙彌

入。以為僧所使故立。病者坐立不便。在眾開臥。亦成

面向僧。是相順之義。開制。言開中復有制也。

我往。即六群。

二十八。古人但據當律為言。巳上結前義。必下生後。

廣如事鈔。彼更有不解之人。是不足攝。又上言不解

人等是也。

四句。即是別眾非足數等。通列。即第三位所列人也。

是非。持戒名是。犯戒號非。但下。如隱沒人不妨體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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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緣差。

等二人。等取應與欲者不與欲來。在等字中收。隱沒。

以在井窨同屬陸地故成別。又不足數。離見聞亦爾。

七人。即行覆。本日治。摩那埵。將出罪。并十誦行覆竟

本日竟。六夜竟。共七人也。通局者。通於生善。不通滅

惡。故云局也。四別。即半覆半露中聞隔障等。

兩位。即是足非別。身廁下釋足數。口下釋別眾。

四人。尼至沙彌尼也。報別。即尼中三人。十三難中黃

門非畜是。法乖。即賊住二破是。行違。二滅三舉是。治

重。邊罪污尼是。體下釋非別。諸人。即睡等十二人。雖

在眾中釋非別。不成業釋非足。靜慮即禪定。二緣。由

聾者不能聽。瘂者不能說是。乖羯磨中聽說二義也。

兩能。即說聽也。委界外地。即委墜在地也。若不委地。

須從根斷。故曰內外俱別。非二攝。非足非別也。

體通。道如作房受日。俗如出家剃髮學家覆鉢等相。

具四儀同也。非具。如諸治罸法不可坐也。前加法。前

人作法被巳也。自作白者。戒師懺主和白也。皆身在

眾中。而威儀不同。是非別非足。若下。釋上俗也。以無

義得收為足別人也。

同上。即同前第三句。亦別眾亦足數。所謂得訶者訶

等是也。

初句。即是別眾非足數非不足數也。若據別住等。體

淨故是足數人也。今以緣故非二種。即非足非別也

斯法。謂邊罪法及擯法等。報殊。男女不同也。法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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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七行法也。心差。睡眠等人。相轉。如比丘上樹儀相

轉也。必能下。反上諸句也。皆為清淨應法。是足非別

也。

反上可知者。即反上離見聞處也。

語傍人。文有四釋。初中語謂得訶人。越巳。巳即所為

人。為僧所量也。餘人。即能棄僧制。合證正者。居所為

外也。又下次釋。約外來人。望正秉僧。故得傍名。三中

即比座望訶得為傍人。第四扶於初義。似倒。以註中

據律云語傍人故。召令語默故。誰諸長老忍是默。不

忍者說是語。

從初下。將經註。分對可見。如門所列者。即初門中制

意釋名辨體。

形居世累者。為世之累也。通允。爾雅云允信也。制下。

眾僧作法。制身到眾。口能訶默。今既有緣。故開送心。

大鈔云。設若有緣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濟拔。

彼我齊舉者。彼則眾法得成。我則弘緣又辦。鈔云彼

此俱辦。文意同爾。舉亦成辦義也。

希須者。希謂希望。須謂應須。以希望僧作。巳有緣礙。

應須送巳之心。以違清眾也。如下。舉五欲中二種。此

五為世人之所欲也。今秉聖法。為比丘所欲耳。詳集。

詳而後集也。如下。似濟渡復得船筏也。事違。為事緣

於眾法互有違反也。致心。致送詣也。大鈔云。欲明僧

作法事。意決同集。但由緣差不遂情願。今送心達僧。

知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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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者。即心法也。如雜心者。彼問曰。云何心法等聚。

答曰。想欲及觸慧。念思與解脫。億定及與受。此說心

等聚。彼論自解云。想者於境界取像貌。欲者於緣欲

受也。餘如彼論第二卷心行品中解。身色。如五分病

人不能口說。聽現身相。與清淨欲。聲相。如律云。若言

我說欲。若言與我說欲。若云為我說欲是也。單僧下。

即受戒捨懺等。僧須我和。我不必須。佛不正制故。互

須。即僧私同須也。有罪。即別眾作法。遠出。縱出界外。

亦須結犯。

制開。立制開說之本也。

不成是別者。言非緣故縱說亦不成。又不免犯別眾

也。僧事。指眾僧作法事也。無心下。指送欲者無至誠

崇尚心也。妄語。大鈔云。無病不淨言淨。不欲言欲。令

他傳此妄語僧而說。隨僧多少一一人邊。三波逸提。

所傳之人知而為告。一一三罪。惡業不輕。何為自怠。

有五。即中佛事。至看病事。大鈔準不與欲戒。更有塔

事成六。下文衣緣。即六群作衣說欲。雖非正制。以當

時僧受行之。故亦開也。僧下引證。

以欲下辯制也。謂自然地弱。不可秉眾法羯磨也。眾

法既不可作。欲法亦不可傳。唯除下辨開。唯結界一

法。自然地上開秉。然於欲法則不開之。如上。即法起

託處中云。結界一法非作法界。由是草創所依開此

居宗也。又下文云。云何界現前。作羯磨唱制限者是

也。若結下。謂結界若開欲者。終不諳委界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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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下。望上二門。得第三名也。

四略。指註中前四種。一廣。指後廣說一種也。又略者

對重病。廣者對輕病。疏言廣通輕重者。此有輕中之

重也。故大鈔云。前四唯重病。後廣說者徤病俱用。得

成。大師云。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須知同別之相。方得

成就。若違心不同而現相者。雖取不成。終為別眾。

前既非法者。目說欲比丘也。能所者。諧能持欲。所與

欲。若俱乖法律者。亦須更與餘能受欲者。如持欲人

受他欲巳。自言我是十三難人等。文云皆不成與欲。

當更與餘者欲。二途。初制時集清淨。非時集與欲。後

因非時說戒。而得傳欲來。妨僧法事佛令合傳。大鈔

云。並須雙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祗。猶行癈教。

不正出文者。謂說戒犍度云。若廣說欲成與欲。不出

其辭。轉欲。謂受欲巳。更忽緣礙。欲轉與他。毗尼母云。

得齊七反說。辭云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受某甲比

丘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今但比云。

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是約義比度也。故大

鈔云義設是也。

心本。心收與欲。本收清淨。由清淨者以戒為本故。

人語。梁武帝撰出要律儀中牒事也。如忘下。如傳欲

者。忘記前人名類者。但云我與眾多比丘說欲。

簡非法事。以僧事非。故不須與欲也。如和僧作媒嫁

等事是。本為事者。隨僧中所作一百三十四事而與

欲也。及初傳為此事。後為彼事起。不應前欲。若復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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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則有停礙僧務。今但以如法僧事之言。可以通應

一切羯磨也。

時集。即半月說戒。制有時限也。餘既不局。故曰非時。

應僧體者。即六和中意和也。假用。即前云攬陰成人。

人假為體。實法無用。四人假用為僧之體。而用無別

體。還以四人陰本為體。今謂陰本無七支之過。則成

清義。

三一之言。即三說一說之言也。自明者。四分云。三說

成者。即云第二第三亦如是說。若但一說成者。皆無

結略之文。眾多下。取例也。如律中我與眾多欲。若受

欲人睡入定。若忘若不故作。如是者成。例今一說。豈

不成乎。必準下縱也。言必欲依被部。亦住情也。以四

下。奪也。言四分無之制三說故。事鈔云。準白二羯磨

說淨等法。依文直成。不須云云取他外部。

姓四姓。相謂相貌。名即名號。類約流類。多據眾人。少

但一人。大鈔引律中。若不記姓名。當說相貌。猶不記

者。當言我與眾多比丘說欲等。如斷下。既言諸人。亦

是通混。律乃開成。一界四處者。彼云一界內四人一

時受具者。得四處展轉與欲。不同下。若五分。要與欲

人少。見集人多。取心而巳者。言彼眾多既俱有心。今

雖不憶。驗知得成。以彼本有送欲心故。必下。若待欲

人能明記者。不可言眾多人也。如五分云。令至如法

僧中。為我稱名字說及捉籌。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

又僧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稱名字說。意亦可見。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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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應更相撿校。知有來不來者。此言彌顯。

受時。約未離病者所也。中道。離巳未到僧中也。至僧。

持欲到眾也。

房內。即受時。二十八。即註中命過至離見聞二十八

人也。

而僧猶用前欲者。此約到僧中說也。若房內及至中

道命過。可說言非欲到也。若在下。再簡上到借中成

不。有下。此師約若未說付僧。持欲人命過。則不成。若

說付僧。僧自任持。故言成也。如忘等例。律中持至僧

中。忘為說欲既成。例今巳到僧中。不說命過亦應成

也。以俱是到僧中故。或下。斥第二解。若然取初說為

正。非數對彼捨不成也。例今持亦不成。

非本欲者。人抵說欲為應本界作法。不犯背別之過。

今若應外非本欲意。餘房者。昔解云。受欲巳在寺內。

餘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一同。說戒法及自恣法中

兩處。列命過等七緣。前後六種俱同。唯有此一有異。

說戒中云餘道行。自恣中云出界外。今師會之。是語

別理同。當知餘處行即是出界外。以此證知。寺內餘

房行者。此解為謬。

言還俗。自言我捨道還家也。作此言時。欲法早失。本

心。即再責本所起心也。

釋李。李即此方道士。老子內傳曰。太上老君。姓李氏。

名耳。字伯陽。釋老志曰。其為教也。蠲去邪黑。澡雪心

神。積行立功。累德增善。乃有白日昇天長生世上。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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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與西竺外道髣髴耳。

五法者。律云調達執五法。盡形乞食。著糞掃衣。常受

露坐。不食酥鹽及魚肉也。戒疏云。乞食糞衣露地似

佛四依。故為相似語。然本不同。四依開制託緣。此三

調達說必盡形。後二妄語。調云酥鹽味重。魚肉損生。

故立斷二。見殊戒等者。謂戒雖同等。而見解有殊者。

亦不可持欲入彼。以六和中見和闕故。各說。各說戒

各秉法俱成。故壇經云。釋尊一代。僧具六和。一見不

和。兩不足數。

疑前下。謂出界外故失。此戒場在內往應非失。而不

知場有中隔。與外無殊。故往亦失。

宿受欲。如後夜受欲羯磨。明相故失欲也。

問下。意云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相未了。羯磨巳竟。

而說戒自恣未竟。得經明否。答下。言能被所被俱不

可。以夜分侵明而作。僧下引證。減眾各作。即減眾界

外自恣。以此校準。故知宿欲不被所為事也。

非數。言不足數義巳顯也。故非持欲之人。五分云。自

說罪人不名持欲。反成即成。十誦取欲清淨人。始取

時。若取竟。自言白衣沙彌非比丘。乃至十三難。皆非

清淨。欲不成。不到僧所。雖復下。謂雖復自言巳至作

法睛。同座之僧。先不同聞彼之自言。既乃不知。故復

通取為得成不。佛下似釋。既曰三根無濫。今不知故。

是三根闕也。亦可得成。故大鈔云。此等體既非僧。若

僧同知。故不足數。必不知者成。又云若雖言竟。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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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者亦成僧用。例今亦爾。

三處。房內中道僧所也。與者即有緣比丘。望伴。如二

人同往。一人取他欲巳。至於中道作不送意。望離此

同伴見聞名失。有下立難。今下正通。不問有伴無伴。

若無伴者。望至中道作不送意。離此不送意處見聞

亦失。故曰離生念處也。

非弘贍者。言上但以見聞對三處辨失。不以見聞說

下四種。乃非弘廣愽贍之士也。隱沒。如持他欲或在

彼房。或至中道等入井窨也。倒出。即持欲到僧中巳

復出也。隔障。與僧不同一障覆坐也。遠坐。露地申手

不相及覆處太遠坐。不見面不聞聲也。初受。即在房

內。具兼四失。即隱沒至遠坐也。

同坐。即同一席中。又須取比座也。大鈔云。見聞失者。

通望比座展轉離也。如下。律中若眾大聲小。不聞說

戒。令作轉輪高座立上說之。又僧祇八萬人自恣。何

得聞羯磨者聲。此則見而不聞也。又如多人說戒。何

由並得見作法者面。此則聞而不見也。彼既互離得

足數。此亦互離成持欲。三種羯磨。即單白白二白四。

雖簷前後并露地等。但使展轉不相離皆成。

如僧祇下。彼謂同障覆而別隔者不成同相。或露地

而隔者亦成失欲。又是別眾。如下。皆證聞而不見也。

自別豈成者。謂自是別眾。豈成持欲。

一尋。即八尺。據理亦可聞也。今須約一尋外閙亂。不

聞眾中聲者。方應見而不聞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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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有互與。如僧在地。持欲在空是也。

不成受具。蓋不足數也。足既不成。持欲豈就。

文云下。牒註。上據房中二十八緣。今中道僧中亦爾。

亦須德人持欲者。此自持欲人也。若據說付僧巳。是

僧任持。今若說竟。言我是十三難人。前所傳者亦不

成就。故須在德人與僧共持也。

自言下。謂上須德人。不爾成非者。如自言我是十三

難人則可爾。且如餘道行戒場上神足在空隱沒等

人。並是戒具之者。豈是體乖德不具也。答下。言此等

人。戒雖具足。慧解且昏。既持他欲。只合在界。今或出

界昇空入井往別部眾等。是不明辨法律。雖復有行。

而識等同於夢。各解昏人也。故制取餘明法之人也。

持欲應僧說戒羯磨圓具之教。豈下。顯上戒具解昏。

不能濟於神用。要必行解兼具常倫足別。必約體淨

秉法傳欲。乃揀智能。故曰用人不同也。

形生。即二形生恣。謂上二十八人中。何不盡列耶。

有三。上中下也。常憶。即下品常憶來人。此成持欲。若

中品或憶或來。上品不憶不來。持欲非就。故曰計餘

不成。有濫此二。故不出也。

有下。此斥上不勞異說有濫所以。但是律中略不出

耳。如下。若云狂者有濫。何以不足數中却出狂人。以

常憶常來下品是足數。中品開以法被。上品定不足。

此亦有濫。何為出之。驗之前說義非。律下。自申正義。

謂律中前後出有具略。如不足數者。瞻波中伹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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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至捨戒中出顛狂等。但通括前後。成不足位。今亦

可同。要須通括取之。又復應知。狂既不足數。持欲豈

能成。例之可解。

相通。互相通會也。以下。若不該明。則自他成別眾。羯

磨又不成。周行。言周備具引諸部行用。方為優勝耳

如不足數者。即覆處隔障半露中間障半覆半露申

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據上所列。和

與欲人成五。故言等也。若約大鈔中。義加露地隔障

者。亦成五也。能所。即能說所受二俱非法。審下。若僧

審知前持說人在界外。則僧法自成。以二界各別故。

七下。謂受他欲巳。持出界故成失欲。是受者非。反令

說者欲不到眾。有皆別過。又僧若不知持出。可言法

成。若知者亦須再取。不爾別眾。四分文云。應更撿校

知有來不來者。義可者也。自出界。有緣說欲巳。巳身

在界方成。出則成失。後復回來。僧法未了。豈非入界

是別。此非僧過。故法得成。以先欲。言以仗先曾與欲

故。前緣久廢。即前欲緣巳廢也。久可作巳。十下。此約

說付僧了後。因難驚起。但得一人往。即可任持前欲。

後再集作法。不用重取。彼律下。釋註中等字。或事儀

同。或世希有。故不出也。

三人。即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四下。以本律覆

藏法中。亦云行覆藏等不足數。豈合持他欲也。

四人。大尼式叉沙彌尼。以非同類故。狂下。此約無心

持欲故。倒出。約無心傳故。若有心者。雖出亦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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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局。唯取四分也。同苦。能與所受及僧所為並皆不

成。故云自他同苦。翻種苦業。本為生善滅惡。今非法

別眾。故被事不成。則使多人反流生死。故曰不利。

反則。即不自言也。同他部。即十誦五分。不了。謂四分

不云自言及持欲足數成不云義。理非二攝。非持欲

非足數也。

不犯。如睡定人。非心過故。若不去放逸。須犯告羅。別

住。波利婆沙人也。得戒沙彌。即得十界者。以下。統斷

上二人也。二但要比丘對比丘方成。

異宗所廢者。於彼雖為所廢。於今却為所興。如是至

七。將一人欲。次第付七也。大鈔引毗尼母云。得齋七

反是也。

不得籠通。要牒彼名也。如大鈔云。我某甲比丘。受某

甲比丘欲清淨等。又移受字在上除與字。文又巧也

第四門。即持欲應緣門。後義。望初持為後。後顯雜相。

指下註文屬第五雜相分別門。非第四門。分科至文

當見。

空設。雖傳不成。是空設也。更成愚罪。言更得愚癡波

逸提罪。

我受下。釋上兼兩義也。

求聽。求僧聽許舉罪也。

准此下。上言誰應說故。我某甲清淨文略。今據大鈔

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四分

無文。此大師比轉欲出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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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緣。隨行人所修大小等定名利也。迷忘顛狂等病

發舉而起。身巳到眾。非心故違。故開成也。故大鈔云。

若睡入定等。並謂在僧中。若在中道。並名不到。無入

捨受。以無作不送意入捨受。須得吉羅。以睡眠屬無

記。無記屬三受中捨受也。

後法。即隨作羯磨事。對前索欲名後。作所為。即不以

欲緣作羯磨中事也。故大鈔云。不以欲緣為羯磨事

也。相成。假自他和合行相以成也。

小罪。即吉羅。開中。即開緣中。

就下。且律文病者。有輕重病相。廣略與欲。今何不欲

仄令僧就彼者何耶。病下是釋。多種。即有輕中之重。

重中之輕。重中之重。堪相對晤。即重中之輕。是重。即

重中之重。故不說有別開就彼也。五分下。亦是重中

之輕。恐增動故。聽說欲也。

若下。若是重病。律自開別。何須舉至僧中就彼耶。答

下。此人雖虗羸微弱。不妨神識明爽。故有別眾。若又

神之昧。則理自開別。

表和。彼以和應僧也。法濟。僧以法濟病也。相連下。僧

與病者相接連不及。方開移出界外作。

草䨱下。兩眾皆舒手伏地掩泥。牙相懺悔。准此草䨱

之式。病者在眾仰伏坐臥開成。伹背面是別。在於眾

內又是足也。必下。四儀堪與僧同也。今故不同。仄就

開位並成於別。非心隔有持欲心也。

事遮。有命梵等難事遮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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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準下。例上亦可有命梵等難。來訃不及。雖在房中。

彼僧法應成。亦非心隔故。若四分不開。故大鈔云。必

界內有難。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云。有比

丘無想作法不成。若五分母論開成也。若出不來。即

出外不來。并難遮不至也。四分無文。即無有難在房

法成之文也。有作無想。即界內有比丘作無比丘也。

更無下。謂除上與欲轝主就彼出界作外。更無方便

得開別眾也。引此二段文重簡止。若遮不至。俱得清

淨之說也。前下。指上逢難外來。非心隔是開。不失欲

也。此有難在房。雖非心隔。不開別眾。兩緣下。不失欲

與別眾。是兩緣異也。未可同以非心隔故不犯。名一

例也。

問下。意謂說欲為三寶事。今事畢僧作法未散。不往

僧所。法成以不。治之。但治不往之吉。不言別眾也。得

罪得成。自巳得罪。眾法得成。如下引例。病止法存。病

雖止住。而被法尚存。以未秉解法故。若僧作法。其法

自成。不犯別也。不同下。應先難云。若爾受日何以事

休法謝。將疏釋之謂受日出界牒事入羯磨故。所以

前事若止。其法則失。理數宜然若此也。欲本下。說欲

辭中不稱事故。事止法存。僧為又別故也。通意下說

欲不牒事緣應僧。但云如法。但知通塗大意故事休。

不往無別僧中作法又成。故曰兩無違也。義下。䨱釋

上文言應往不往治之之句也。

互跪。即同坐義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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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即教授師說戒師也。僧使。教授師也。僧聞也彼

義。若犯重罪人賊住。詐作比丘。本白衣時破戒人等。

若先言有是過。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成。就前

三句。律有四句。一問云汝知和尚破戒否。二問汝知

不合從此人受戒否。三問汝知從此人受戒不得不。

次第皆答不知。佛言得戒。故曰前三句也。第四句佛

問云。汝知和尚破戒不。知不合從此人受戒不。又知

受戒不得不。答知。佛言不得戒。欲法。即下第七門中。

別住下。出今義也。大鈔引古曰。昔云同一界不盡集。

今謂界外比丘濫將八數。非謂眼見在界外。以界分

不知冥然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此二。指上別住

并戒場也。言俱是異界。兩列不足。有何意耶。由下出

所以。謂上別住是外界。今戒場在內。應可足場外大

界僧數。然下。申正理。空地。即中隔自然。既分兩界。豈

將戒場上僧足大界僧法事耶。神足。言得神足通者。

或身處空中。眾僧在地作法。不可將空中人作足數。

毗尼母亦云。空中無分齊故。與陸地別也。分限。分局

限齊也。入地。僧在地上作法。比丘地中井窨內也。大

鈔云。井窨之類是別非足。窖窨(上音教下音蔭)地窟穴也。非

現。示上隱沒義。離見聞。僧祇中謂同䨱處離見聞也。

有多。或云取離說戒師。或云取離羯磨者見聞。今伹

比座展轉相離見面聞聲處。即是是不足。如欲法者。

下云受欲巳不作送意。互離見聞勢分未越。故未成

失。例今亦然。所為下。以正作羯磨為此人故。為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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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又乃牒名入法。故云安得成數。又下別明受戒。和

尚前乞畜眾。正是所為。牒名八法。後正和受。又屬能

秉僧。和尚為得戒根本故。佛專制訶足俱成。除此之

外。餘所為人無訶足之理。故云餘不合語也。根本未

拔。即未與出罪故也。壞眾義備。以初二兩篇有壞眾

義。今既未拔根本。故壞眾之義猶在。故云義備。是兩

不合。壞眾未拔。是兩不合入僧數也。四羯磨。即上訶

責等四。此與上復何異。前足此不合足耶。小犯。如僧

納云。破威儀者。下四聚等。又云然此治罸不必大罪。

但令聖所制學。愚暗自纏。皆得加罸。文云若不知不

見五犯聚。謂波羅夷乃至吉羅。與作訶責是也。以此

義證。既通小罪。故前四開足數。次死隣斷頭故也。眾

法皆通說戒師也。如前。即五分中皆說戒羯磨坐臥

等是別眾。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則別眾。四儀互作十

二種人是也。四分下。即六群往說戒所不坐。佛言非

法。

不必下。律中默坐不呵。亦名和合。故之下。即舍利弗

見僧如法羯磨。而心不同。應作默。是如法也。相乖心

順者。謂同一界住相中有乖。雖曰心順。是名別眾。七

百下。彼云在寺內得別眾羯磨(此跋闍妄執十事之一也)。離婆多

言不應爾。問言在何處制。答言在王舍城布薩犍度

中制。疏言後聽可。准是䟦闍子義。又須下。是離婆多

義。

兩開。一為僧使。二為僧聞。被治下。大鈔云。僧坐中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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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為作羯磨者。不足僧數。被

諫亦爾。極三。立治但容主三人。又治是違情。惱處重

故。若至四者。四即成眾。容有不和壞眾義也。大鈔云。

於治舉所為。不得至四。名非法也。諫下。如一法諫五

百伊黨是也。大鈔云。若諫喻和諍。得加多少。莫不用

情求和。不慮破僧別眾也。下情。即乞受乞懺者。仰上

下。即眾僧。非具下。若不具處跪等儀。則成倨傲之相。

理須互跪僧前。無容與僧同坐也。

兩緣。即僧私兩緣。則四。謂私各有二也。故註文云。私

事亦二是也。一違。治罸是也。二順。即乞受是也。眾常

制。即半月說戒是也。四下。治道即治罸比丘。治俗覆

鉢羯磨是也。五下。制僧即四分方僧物法。結二同界

等是。制別受日法是也。六下。即試外道法。前文云。外

道我倒未忘。怱爾發心歸投大法。乃至性既未調。恐

仄成難。且為沙彌四月同住。前四。即上云通列則四。

今六種不出前所収。豈多為是。即上云有分為六。然

雖有六。合亦成四。大師意在前解。

地既無法者。是自然也。今欲行僧事。要須先結方相。

初緣。即十緣中第一稱量前事。如前文云。結界攝衣

淨地庫藏等為事故作。然下。若望正唱相是。今第八

正陳本意所攝。故註云堅標唱相也。則知竪標亦屬

初緣。但相連而言也。

無欲。言結界既不許欲。何須第七欲清淨一緣耶。答

下。謂雖不許傳欲。亦須知故。不爾受欲而結令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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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故今結時問云。結界不許傳欲。盡標盡相僧集不

初量。即初稱量前事也。竪在第三。此中十緣據具足

論。若據正行事時竪標。正在第三位収。以竪標訖方

說集僧故。可例前者。由問第七方至第八。

在第四。謂作相集僧後。理須行籌故。宜居第四。劫轉

第四。集僧約界居第五。謂行籌數僧後。方辨界內有

集不集等。故說戒篇正說儀中有十門。第四鳴鐘集

僧。第五明供具。謂摘花香水槃檠鉢貯等。第六明雖

那行事唱大沙門入等。以彼次第驗之可解。

道俗。道如訶責擯出等。俗如䨱鉢法也。尼如諫隨舉

比丘尼法。諫習近住法是也。能所。被情非相順。故曰

違情。知法智人。即具德舉罪人也。大鈔云。謂僧中德

人舉告僧是也。

僧法。以行籌告集。理在僧作。今何言私事耶。折伏。如

訶責等。邪疑。如惡邪不捨等。求解。律云應來僧中從

僧乞解等。望此為私也。

事或有無。如受日法無乞辭。受戒法有乞也。又此科

為僧差等亦無乞也。然律文順情事。多有乞者。一下。

謂事唯假僧。僧不假自。故必須乞。二下。謂假於巳。故

無乞也。如差分臥具。教授尼等。白告。如論法毗尼白

等。自量。如捨墮中懺主和白等。此白即是從僧乞故。

不須更乞也。

若輙下。釋不定所以也。謂若自加乞。或僧和不和。前

事成不。即是不定。所為乃僧。如差受自恣人和白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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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僧。文中列別。即是牒五德名入法。是別牒僧。如

說戒白云眾僧說戒。大鑑明也。

詳集。安詳會也。集意。今之所集意作何法也。故舉而

問之。

四法。一差教授出問難。二教授白召。三對眾問難。四

正受白四。既行法別。故須重重問也。雖然俱為成受

戒一事。又是通也。如下答中四句辨之。通一者。雖云

法別。及問但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於諸羯磨上。皆

通此一問也。故下云止是一言。以言下。如問差教授

出時。且非問教授白召。為待前緣而起。大事不疊生。

必假對待生故。縱下。縱有事含通別。及問但是一也

此事。即治舉等私事也。二法。即說戒自恣。是眾所同

遵。故不敢散。

多事。如三十捨墮隨事不同。律許同篇合懺故。一法

通捨但一答耳。各懺。即前後懺也。一答。如云受戒羯

磨。即一日內。不須重問答也。夜分。簡明相也。攝衣。如

秉攝衣。時非時僧得施法巳。便行付分。攝食。如秉攝

食法巳。更作白和唱法也。如下云。四方僧資局處巳

定。不作僧法。理無輙分。要須通和方得出界。自下。如

受日只作一法。更不通餘。以事類別故。一家。望不通

後師。我自為一家也。

即目。目即名目。此師意云。如差人問難白。非召入白。

各由假前名目以召。相因而起。何有通耶。

今下。大師斷上兩解。雖各無文所證。然亦無妨。如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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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事端。通問通答亦得故。大大鈔受戒篇云。若總答

云。受戒羯磨巳後。更不須和。乃至多人例通問答。若

要委審。別問別答亦得。遲疑。遲滯疑阻也。如律既云

法緣通別。但隨前通答即作。亦是決定無宜攻異。以

革聖言。

理無雙答。謂一答不涉二法之義也。由下。釋所以一。

答即不通結捨也。

下文。指註並先須詳委等文。重囑。大師所以重重囑

累者。恐作法不成故也。

第下。撿前十緣對之可解。非不評於人法者。以首稱

量前事中註云。事謂人法也。第八門中註云。謂僧私

兩緣即是人也。或創立法處即法也。前事。即初稱量

前事。第二下。即十中第二法起託處也。唯局兩界。即

自然界中唯結界一法。目餘僧法。並作法界中。并對

首心念二法通二界。略則下。據略而論。止立四種。今

為行相微隱。故開成十。

文盛談處。處即是界也。答下。謂即非法界地。無以秉

法。故界為法之所託也。以在前第二法起託處中辨。

今雖明界。正在辨約界集僧。得言並攝在僧。故蘭若

界集僧最遠。水界集僧最近是也。

第七。即說欲清淨。無乞。即無乞辭。第八。即正陳本意

立緣顯之。今行事家應問云。結界不許傳欲。盡標盡

相僧集不。此即顯須立之。豈不須告。如敘意陳述。即

是第八情事。望差人為情。房名。或唱一房。或一角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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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兩邊。即是唱義。鏡。明也。

是非。是則成。非則不成。持犯冥會。由法成屬持。反此

名犯。條貫終始。即隨舉一事為綱條。貫攝人僧界法。

然後稱量為始。成法為終。斟量既畢。方可引彼事緣

以作業務。

五大上色。謂五方正間色也。若將此色加法。於義不

成。即屬第一稱量前事也。兩界。作法自然。加法俱得。

即是第二法起託處。故前註云。若對首心念二法。則

通二界也。口召對人。即自口請召一比丘也。即是第

三集僧方法。約下。謂約二界集人一比丘者可作對

首。無一人者開心念。即成第四僧集約界。前對。即前

對首人。印證堪可。而不訶者。即是第五應法和合。鈍

下。若集得人來。是癡鈍人。邊地人等。即非足數。雖對

不成。便屬第六簡眾是非。取下。今作對首。本不取欲。

若令取者。却成非法。故屬第七說欲清淨。執下。即手

執本衣。出言陳受。非其錯謬。即屬第八正陳本意。勅

下。即告前審諦證實不虗。即是第九問事端緒。問下。

即此問彼答。互無乖謬。便成第十答所成法。誰下。彰

繁所以。義在張羅所為。令人解也。

心念中。比前可領。諸律先和後欲。如十誦作羯磨者。

唱僧和集。欲作何事。答云作某羯磨。又唱不來諸比

丘說欲。說巳唱白羯磨也。

由下待答作某羯磨方與欲也。故云由取答緣以應

欲務也。四分先欲後和。如戒木序云。不來諸比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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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及清淨了。方問僧今和合何所作為。功德衣中亦

然。既云如法僧事。知何不通。豈待先如後欲耶。必下。

會前後無妨。

第三。即一稱量前事。二法起有無。若是自然。順先竪

標相。故當第三也。第八。即正陳本意中。註云或創立

法處。則竪標唱相。註雖合言。須知竪在第三。唱在第

八。

二。即法起託處。四。謂僧集約界。五。是應法和合。六。屬

簡眾是非。七。乃說欲清淨。並須事是現前。方成緣辨。

二界。舉第二法以示。為法不同。如結界要自然。餘在

法地。對首心念通二界也。餘四。即前五中後四緣也

則重。既不成分。望監護人。滿五得夷故曰也。據下。如

欲和合為某事立法。今不集者。立法雖成。終是違教

巳上證輕。故下說重。但下說不犯。謂打後自不集。隨

有現集僧。望不集者。通皆不犯。故下。約打相為通集

法也。律下。此說作法時雖打。還須撿校。不爾成別。故

曰終須身集。不作相有得成者。即前句云。據立羯磨

成而違教。和舉。如云僧今和合是和義。何所作為是

舉義。合云某事羯磨通含和舉。以僧和故方可舉法。

今若不問。於法雖失。作法自成。

四法。即事法人處。可行名是則開。反此是非號閉。皆

須務叶時緣。方可施動也。逕述。言不可簡逕陳述。要

在加功勇勵。精擇是非。方曰稱量前事也。餘九方陳。

由稱量後。方陳後九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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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薩。如籌水有闕。作法亦成。以眾具但是助說戒之

軌儀也。其實在於能說所聽行淨。方應布薩。縱眾具

違教。但有不應輕吉耳。若結下。即結界須假立標相

也。或少缺者。結法不成。以下。釋所以。

并部。即願師於并州撰。德衣。即功德衣法。著序。即彼

和合下。先問和合。後問僧集也。至於下。彼無法起託

處。頭緣不足。故致行事非也。

相部。即礪律師宗曹魏本。素師云。魏礪律師受持此

本。銳想箴規。雖去尤非。未袪諛過。分為兩卷。并造義

釋是也。六五者。如差人無元七中除一。又結界不說

法起處。及以無欲七中除二也。合緣同本。上六為緣

條。第七是根本。今師凡作羯磨。要具十緣。彼以第七

作法根本。合在緣中收故。問下。斥第六。以問在此人。

不可合一。又下。斥第五。因本。即陳本意中乞詞也。又

云。下斥第四。古人結界不問欲故。今云下。大師十緣

中。要須法起託處。故立第二以明作法。界有三。自然

分四。又雖結界。不許傳欲。要須問之。故立第七。若不

審者。何以得知無令傳欲。故曰無欲也。

佛制下。以云律稱量比丘及白衣。稱量羯磨等。通塞。

作法界可辨三法是通。自然但辨別法是塞。三下。非

打犍稚。無以顯集時。故須也。四下。謂作法三種。自然

四處。各有限齊。並律誠實文也。和相。即茅五應法和

合。簡人。即第六簡眾是非。欲淨。即第七說欲清淨。緣

緒。即第八正陳本意。謂僧私兩緣也。問答分兩。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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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問事。第十答成。義通相會者。然亦有同古師者。則

相和會而安立也。非敢下。此二句其間十緣。亦有分

同古人立者。非敢苟且欲與之同。乃於理合。自不可

異也。前云苟異者。乃古人不立。今依教立之。則於理

也。自不可與同。亦非敢苟欲之也。若然乃見吾祖依

法不依人。不求其異而異之。不求其同而同之。古本。

曹魏師即曇諦。於洛陽集本。光師。即無魏光律師。於

鄴下集本。

初舉名者。示巨文也。二依相解示子注也。略示。即上

約對首歷十緣是也。一二法。即注中引持衣說淨等

法是。

若對二人。反顯是非。但對一人。即成如法。小眾問邊。

大鈔云。必有邊人。有須問者。若三十捨墮。須問邊人。

九十單墮。但對即得。亦有通須問者。謂同䨱處露地

尋內。故須問之。心在外有障。亦不在通。問若持衣說

淨。不論通別。墮下。即提至重吉也。僧下。此說懺捨墮。

蓋懺主不可輙受。故須和白。及至懺時。只對一人。

人非則有者。如大鈔辨七非中。眾法對首。如自恣等。

一者人非。四人秉法。第五受欲。如此事類頗多。皆是

別眾也。非數。即非淨戒等。知而同法者是。若論下。謂

法非事非。隨所被事緣而辯。各自有異也。四初僧用

者。謂四人初得為僧用也。爾時能懺者。可對捨衣。及

至捨罪。懺主作白和僧。為他所量。不入僧數。但有三

人。三非僧數。何由可作白和。此義破斥除癈巳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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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即法通僧別中云。捨財還衣。僧中作法。正悔本罪。

須問邊三。單白自和。如前久癈。約數則異。如對三人。

則言諸大德聽。二人則言二大德。一人但言大德一

心念。至時隨改。

義下。律中眾法對首但出五法。故大師加此一種中

蘭。以上蘭對大眾。下蘭一人故。如上。前云悔蘭限三。

應歸中品。又十誦云。重者界內。輕者界外。四分下文

小眾故也。

下文。即指註中並前等下文也。舉位分相。即舉伹心

念。對首心念眾法心念。各分法事。人界相貌其義可

了。

人事者。人即獨秉。事如六念等。對人下。即對首心念。

本對一人作。眾法心念。本對僧作。今界無人故。例開

心念。具分其位者。前云但心念者。不假他成。對首心

念。法本須證。眾法心念。正法僧中別人非分。但以財

法兩慧。誠顯六和。若不傍流。何名僧體。故開獨秉。何

慮不知以一音普被故。重說善哉。經云善哉。蓋美彼

能順法也。重言如是。如經云如是由即定不虗也。集

法雖多。謂五十別法。雖分位是多。而顯示非相。粗亦

明矣。義須下。言但憑數理仄照舊非。妄心何可託矣

約人分三。謂四人巳上僧法。二三人對首。一人心念

也。

文義。文即指律中七非。義即約今師義立七非。恐人

下。雙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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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指首疏。舉名。如下云。一者非法非毗尼等是。得離。

離其非也。此即下。言此僧法七非。正當前四門中最

下文也。

通凡聖。言小聖猶者事迷也。四心。即識想受行。

下文。即正解七非文中。若下。大師囑後講者。引用下

六非名文相來。此釋用之。亦資談柄。

闕二似者。即闕法相似別眾羯磨。法相似和合羯磨。

下自註云。謂先作羯磨。後作白名相似。今既約單白。

故闕此二。大疏。即首疏。此非下。言此二似。非對單白

體上。而起三羯磨。約白四為言。文略白二。餘下離二。

離二似外餘五非也。皆是約人法事中。顯相出非。如

文。即下引律文以解也。

初非。即非法非毗尼羯磨中。次五下。謂七非中從二

至六。皆是人法相對辯非。唯第七是單就如法明。非

以註文。謂如法羯磨。須僧同秉。但以訶不止邊名非

也。故云末下等。就中五內亦同上。中間五非。除第一

第七也。非似二別下。即第二非法別眾。第五法相似

別眾。望非法與相似名法非。俱是別眾名人非。非似

二和。即第三非法和合。第六法相似和合。望非法及

法相似名法非。俱是和合名人是。法別眾。即第四如

法別眾。望如法邊名法是。望別眾邊名人非。

恐下。儒云天網恢恢疎而不漏今恐方便漏非。是以

交絡而明以廣羅也。及下。網喻七非之位。魚喻人法

事非。雖備張七位之網。及羅其非者。但在一目耳。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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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入非。則法不成就。莊子云。得鳥者羅之一目。

問下。以前云約事明非。不離人法及事。又事法人界

四種須具。今但說人法非。而不顯事界者。約文。即律

文。語下。如云白此事為彼事。則法非中攝事非也。又

云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約界內別眾。則又人非中

攝事非也。兩界。則自然作法。如自然地上作法。亦屬

事非。如下釋事非中云。界非聖制。是也。亦須能秉必

在人也。故舉人以收事界也。或下。以律七非中。全不

說界。又似略也。

三性。善惡無記。二論。即多雜。方便身口色聲。正屬多

論。三聚中色聚所攝。以作時正屬方便假色故。以此

為體。若或約當宗。則用非色非心聚中名句味為體。

以名身句身乃至無作一十七法。在成論非色心聚

所収。名句味亦曰名句文故。俱舍師能詮教以名句

文為體是也。

增減。白二作白四名增。白四作白二名減。斯則妄有

加減也。善色聲。望非惡心邊。身為善色。語為善聲也。

不善色聲。望彼不來是色惡。望呵邊是聲惡也。然作

下。非法指第三。似法指第六。二俱法非也。若下。謂二

俱和合是人如故非惡也。

故下。是結文。不顯無記。今望應來不來。應與即第七

収。若止則何非攝。答既應乞不乞。增減文句。即前六

收也。

如法明體者。此師見律云。謂如法羯磨。須僧同秉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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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即訶者。如羯磨云。誰不忍者說。今或有人說者。理

須止住。今不肯住者。便是非體。蓋對望如非以辯也

有人下。此師意云。如初非中非毗尼。縱不訶者體自

成非。第七要訶方成非耳。如下。取第二第三非為例。

以二三皆言非法是同也。莫下。釋非法同貌。但下。釋

成二非。所以謂第二是別眾。第三是和合。約此和別。

故分二非。其實法非本同一耳。此亦下。合成此中如

非義也。謂訶止即如。不止即非。體自明矣。

向下。訶不止。牒第七非。與得訶人訶。牒上第二為同

耶別耶。答下。情不同者。此師謂心乖故訶。訶成別眾。

故屬前第二。非攝是人非也。約法下。即心同故訶。訶

成法非。屬第七法非中攝也。故與前異。又下。再示第

二得訶人訶。是訶事故。前云。謂白此事為彼事作。今

若訶者是對事也。訶法下。釋第七。是通對人法處三

而訶也。且約如法羯磨。用五人秉。今用四人。合作單

白今作白二。合就大界今就欲不與欲。前人睡定。即

是無記。

為集即非法之因。屬集諦也。能感下。屬苦諦也。大鈔

結界中云。自陷陷人。脫作受法不成。令他一生空過。

自身未來還逢此界。則因果如影響矣。終是集諦。雖

善惡不同。是有為俱。屬界內因也。若離非就如。又於

如不着者。則成界外道滅二諦。斯為要也。故受戒篇

云。如此發心。尚名邪想。此皆破邪心中語使離著為

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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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人下。指六非也。

三緣。即人法事也。人事非文略法非。前文云。初非中

三種俱非。僧舉僧等人也。羯磨增減法也。無病有藥

事也。故律下。顯非法通收人事。則下六可收攝矣。能

攝為總。所攝為別。故上總而下別也。一位。以人法共

成與位也。非別。言是別非總也。

就律本釋七非文。

前六下。此師意云。如初非法非毗尼是出名也。註中

依律陳人法事三。非相貌是出體也。及至第七云訶

不止羯磨。伹有其名。而律不顯訶不止之貌。是無體

也。

應乞不乞。如受戒乞今不乞。又合作單白今作白二

等。今若訶不止。即是第七非體相貌也。何言第七無

體。蓋不能出耳。問若訶不止戒場。今若訶者。俱屬法

非也。

但分為二。如初約有無。三約如非。四約不訶有訶。皆

是立二以收七非。若爾律不應立七非。此未通解。故

今斥云未當也。若然則第二師云。七體皆具。義似長

也。違順。如受戒是情中順事。治擯是情中違事。又衣

鉢具名緣是。不具號緣非。又不問心同心乖。伹使德

人。於七中訶而住者。即非和同之相。故曰住則是別。

由住故法不成非。故曰法不可非。不可由訶故是人

非。不住故是法非。餘下。指解七非文也。

依情。能秉人情也。故次云想見紛馳。緣數。即下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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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事等以收也。通塞。通則為是。塞則成非。並是下。謂

前巳論人法事等。但為散在諸處。今復明者。蓋約義

收束。對是非相校以辯。使道理通貫耳。

戒同治隔者。謂三舉戒雖是同。伹為治法隔故。難者。

指上十三難人。行缺一生。即二滅人也。前文云形報

未終。斯法不絕。舉法少時。大鈔云。須僧舉弃示不任

用。隨順無違。方乃解之。故知解竟復入僧用。

緣相少乖者。或入定緣差。或四儀相互別眾收。如應

來者不來。或非數攝。如神足在空等。向下四科。歷對

三業以辯也。

露在下。謂露地作法。一人在八尺之外。兩不相足。䨱

下。即䨱處。此約比座展轉離見面聞聲。或䨱處有隔

障。見而不聞。聞而不見。應來者不來。此皆屬身業乖

也。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心業乖也。

應訶者。顯非奪三十五事人也。此是應訶人。望法邊

是口業乖。不妨心同身到。故曰身心集也。

三下。心同僧秉。口不訶法。但身四儀乖耳。背面。病雖

開隨意坐臥等。而面背僧者。是身業別也。

心無非欲。非不也。言心非不樂欲也。未開。言未開通

耳。捨性。以三受中捨受。攝入無記性也。相務。相收三

業務總。羯磨。下云伹本應務是也。誡其身。以耳根屬

身故。斯等。指上癡鈍人。六和。戒見利身口意和也。四

凖。即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此四僧以為一化秉御

之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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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見下。壇經云。釋尊一代僧具六和。一見不和。兩不

足數。而心不集。即心乖故訶也。

故下。引證。心口集者。由傳語表之口。希欲之心而至

也。戒下。并上三種成六和義。

難遮。即十三難。舉滅。三舉二減也。法下。如式叉等三

眾法不具。瘂聾具二等是報不具。當下。出可足義。事

從下。謂常塗皆言因親緣疎也。今約作法時。三業相

同。是親也。往時帶難等。是緣疎也。又法對前情非情

等事起。是因也。今但同秉。是緣也。伹下。謂本應生善

業務。今三業之相無乖外。又不知可入僧數。得作前

法。故下。引證。既曰知者不足。反顯上不知是足。受巳。

謂受戒巳。方知和尚等破戒。然前法巳起。故曰並是。

天通。多論云。不得以天眼觀人善惡。但以肉眼意亦

可見。

辭定醉約須漿誤飲人也。若約相如。如入定人與僧

同坐。應可足耶。答文可領。

問下。一問足數輕重。二問別眾輕重。

睡定語。語即閙語人前事。如受戒等。則令他一生無

戒。豈非重乎。準與未滿人受大戒。和尚得提。亦是令

他空受。例今亦應犯重提也。遮難體非者。遮難無戒。

伹有業道。體非之人。有戒可違。故云自他俱重。他即

僧也。由下。伸自他意也。以知彼犯。何得同秉。大鈔云

知何不說。若下。例如和尚雖破戒。准他部在十人之

外。由彼知故。是自得重。既在十外。故三師七證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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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吉也(餘法準之)。若欲免者。不應納之。則吉亦非者。不妨

自成前法。

好人。即清淨者。以犯戒人別亦無過。故大鈔云。別眾

一種。唯據清淨一色。今或好者不集。自惱惱他。故業

重也。聖或下。竟云有聖人在界內而不知。不以不知

故在界不集。而不犯別。律云有比丘無想。羯磨不成

而犯別。具障僧別者。即障僧法。及對首心念別人法

皆不成。故體淨。重簡上好人。意謂若體應數不集須

犯提。若別犯僧殘。巳上失法之人。但得吉罪。故曰輕。

若然則重輕之義明矣。

如前者。指上集法緣成中。彼云總集三法區分之意。

又曰依人弘法。人分三位。即僧位。二眾多人。三一人。

今言三階。階即位也。九品者。前云略分為三。謂心念

對首羯磨。廣為九位。心念分三。一但心念。二對首心

念。三眾法心念。對首分三。一但對首。二眾法對首。三

義張小眾。對首羯磨分三。一單白。二白二。三白四是

也。識鏡通塞。識知明照。故取鏡喻。眾法無人。開作心

念等號通。心念不通眾作名塞。若能了此。可以即事

即行。不患有壅滯罣㝵。

依持謹唱。唱即誦也。文句明了。即前三後五句分明

曉了。增減非相者。若綱骨中。增加減略一字者。即便

落非。今則無也。一不參涉。謂一百三十四法中。綱骨

緣兆略無參涉也。聽忍說默。聽則耳聽。忍即忍可。不

忍即說。忍則成默。泠泠然無有異也。緣本騰結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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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單白中。衣鉢等是緣。具足戒等是本。又第二句

緣中緣本雙陳。第四句緣略緣牒本。乃至最後再騰

前事結歸亦無有濫者。並由秉法者聲音曲折之相。

唱白告令分明。同秉之僧六和相順。約此巳來。名為

相是也。

乃作二三。本作一單白。今作二三單白。羯磨亦爾者。

本作白二。今增白三白四。或本作白四。今減作白二。

即事鈔云。以法例通於無準是也。

二似。即第五六法相似。非為先作羯磨。後作白。

累罪。積累其罪而加罰也。如合作訶責。止可應作訶

責。今又加擯出羯磨也。等者。等取第三依止。四遮不

至白衣家。五不見罪。六不懺。七說欲不障道羯磨也。

䨱藏等四。謂有䨱行三法。無䨱行二法。若再犯者與

本日治。今不論有無具足行四法也。滅諍等七者。合

與現前毗尼。今又加後六毗尼。斯皆無病輙加藥耳。

故成非也。

白中下。如單白有四句成白五句成白。今於四增為

五。減五為四。又於文句前後顛倒。羯磨亦爾者。如緣

兆中。前要緣本雙陳。令却單牒根本是減也。後要略

緣牒本。今却緣本雙陳是增也。不同下。先應難云。此

與前第一增減非者。有何別耶。將文通之。全白重者。

應作一白乃至二三故。

不具者。或網中落字。或緣中辭意不足。前下。即文不

相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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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合。即情非情合事。如離衣杖等。如巳前辨。

不枉。猶不虗狂也。人下。舉作法離衣說。並下結成。其

實下。解上實字。

形法兩具。形須規頂矩袍。法須先受五十。而不破重

受體。非是正要。蓋受時儀相必須之也。多罪下。約懺

罪以明。一悔。即同篇合懺也。相下。即折伏之相。應教

也。體下。即上云懺非濫疑。六聚體別故。餘下。上舉受

懺情事既然。餘非情互合亦可比類而知也。

難障。即十三重難障。戒不生故。下云盡形障故。詐下。

實有狂病者。方可加法。今詐作乞法。不可輒被。無相。

不竪標唱相也。或虗指山谷不了分齊。或無留難妄

結三小也。反前。即體是中。

諸遮。即十六輕遮也。兩是戒非。由帶遮故於戒不發。

故成非也。不同前體。言不同前體中十三重難永障

戒。此若改轉。理是通得。如衣鉢非具年小待滿之類

律文下。引現前毗尼中文處現前。處即是界。以羯磨

所起。必在作法界故。事無容隱。生起事現前也。

五此。即律中非法別眾羯磨等五。向下為引。又前增

減等五非也。

為四非。人法事處為四非也。二合為六。一合三合為

三。一人法事合。二法事處。三事處人。四俱非也。

不可限約。言其多也。總含者。於人法事是非違順之

外。別立第五通雜一門。以攝非相。知何不該。故云望

攝為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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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下。示註。巳下各牒隨解。故於此不分。但總言七羯

磨非法。

別人下。此解能秉之非。以一人不可行羯磨故。

四人下。雖能秉滿四是強。然不可舉四人故。便成僧

舉僧也。大鈔云。若有一人三人。隨名牒用。不得至四。

亦蘭者。恐眷屬助破故。一羯磨牒一切僧者。如行懺

法。通眾多人。以一法懺是也。

如上。即前義說中。廣約事辯非是也。又上引律云。或

法不稱事。事不應法。或法事俱互。皆號非法非毗尼。

下可知者。示註中毗尼母下等文。

白下。以攝衣從攝僧界起。今於塲上時到前。用白牒

云。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於忍聽後。却牒結不

失衣界是也。若牒下。如白二轉牒作白四事。是名非

法非毗尼中收。刈。割也。此立非法制。

三別眾。即應來不來是。應與欲不與欲。現前得訶者

訶。

訶前兩別。此師意謂。第三自無別位。但是訶前應來

者不來。應與欲者不與欲來。二種別眾故。此下正行。

若只立二種。不應增三文也。故佛言有三種和合。反

此別眾。當知後之一別。正約訶法。非謂前二種。第三

下。既曰羯磨。又曰強作。顯是法也。非是訶前二種。不

同得訶人不肯同也。遮成。亦是約遮障羯磨也。若以

此五分十誦二律證之。則知昔人之妄解矣。

相翻。前云應來者不來等是別眾。今翻云應來者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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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和合也。又前云白此事為彼事等名非法。今翻云

白此事為此事是如法。

初非所收者。即第一非法非毗尼中也。反上。謂反前

別眾成今和合。即應來者來等。

律出其人。即出訶人。不出訶人。不止非體。如上。即體

有無中。訶止如法不止非法是也。人解。即古師。

能訶下。言得訶人訶。唯屬於是。不屬於非。故曰唯是

非非。上非訓不。通是非者。如法羯磨名是。反此號非。

又受戒等法名是。媒嫁等法屬非。非人。非善比丘也。

屬不得滿不得訶人。訶巳不住此法自成。故曰去即

是是。若住者。反上成非。如人。即善比丘。此得滿得訶

人也。或彼訶而即住者。是名為是。故曰是是。若不住

者即名為非。故曰去即是非。去即秉法不住貌。

持律行淨者。是得訶人也。反此不得。

不同。即不肯同秉也。僧不得強作。若作者得吉。

界外不成。即界外訶不成訶也。

二難。即命梵二難。見不欲。言聽說見不欲。謂不忍見

此事。心不欲故。如是三說則止。不得至四。鈔引云。當

語傍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是也。若至四人。則成

一眾。眾以和為義。今若乖見。客致僧破。故但至三。餘

下。彼律又云。若作非法制者。應訶令止。不者當說如

法欲巳起去。又毗尼母論云。見眾法事。獨不須諫。應

作默然。不遮下。意云眾中有如法比丘。不能遮彼非

法。又不能不與欲。又不說見不欲故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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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別者。隨事約過實有別也。三十九。舉單白數也。四

緣。即法事人界。文中相有。并相無對翻可解。下文。指

註白二等文。

界非不無。若據作法。須約四緣。今七非中不言界者。

謂攝在事非中故。事非文中註云。界非聖制是也。離

下。遮人見之局也。

不得聞者。以有犯者不得聞戒故。能所。能即能說。所

即所聽故。律下。證所聽非。即訶不成。凡別眾者豈成

訶也。以得滿方得訶也。威下。即四儀不同也。僧祇云。

行作羯磨。坐則成別等。故曰不應教相。

非法和。以眾不滿故。倒錯。倒謂顛倒。錯即錯脫。在三

四分。三日說戒。即十四十五十六(十六難開)。

有緣。即八難餘緣開略說戒。少即一篇。多至八。中間

對望可知。緩急者。緣緩可廣。緣急可略。故律有十五

略七略一直是也。而合作法。契合緩急作略法也。今

並反之。無難別緣。言無惡比丘作留難而為別緣。結

小界。說戒等即解。若起迷方。無由再會。故不應不解

而去。

錯互。交錯綺互也。上三下。言四五六三非。不可一時

頓現。故得交互織成。以為綱目羅非令盡耳。

因解下。因上說無難別緣結小界。又不即解等。故此

汎評也。須解羯磨者。謂前曾加法後。須用法解也。

無心領。約前無心領受也。只如訶責等七種羯磨。雖

面而作。以是違情故。終不諦心領受也。以至學家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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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不禮非情等六。例之可解。

七治。即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不見舉。不懺

舉。惡見不捨舉。罪處。律因象力與外道論議不如。前

後相違。佛言僧應與彼白四羯磨治。取本罪奪三十

五事。若便首本罪者。應白四為解。顛狂。即中品狂人。

先以法被。後狂止。當以法解。學家。即見諦之家。供養

既多。衣食乏盡。居士譏嫌。佛令白二制斷比丘。後當

更解。覆鉢。彼檀越家不肯受懺。僧作法被。無任受用

義同覆鉢。後若起信。當以法解。不禮。律因迦留陀夷

作說語。佛令尼作不禮羯磨。後若敦慎。開以法解。擯

沙彌。即說欲不障。三諫不從。宜即擯遣。後若從順。亦

當為解。二義分之者。謂十三種所以立法解者。有二

種義。一者鹵為解後再得有用。體應僧數。二者治日

無限。則盡形不復失接機義。故須為解。如下。引二事

為例。

功德下。應先難云。此六約無情說解者。且如出功德

衣。衣亦無情。何不在數。將文釋之。日限。從七月十六。

至臈月十五日。開受五利。此為限也。恐人妄越。故須

法解。縱若不解。至限自失。故不在數也。則不同大界

等六。

以非數者。謂先受不得。故又犯重。則財法兩亡故須

解。此約捨戒論也。

為緣逼巳不能防制。開捨戒引後戒。若不解者。帶戒

犯重。便成邊罪。一生永障。捨巳後開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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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作五非。律四十三云。爾時有住處僧。為比丘作非

法別眾羯磨。時眾多僧共諍。或云非法別眾羯磨(一)。

或言非法和合(二)。或言如法別眾(三)。或言法相似別

眾(四)。或言法相似和合(五)。故曰俱作五非。又曰或言

羯磨成就。或言不成就(此屬兩人并前執五非成諍共成七人也)。故曰七

人共諍成不成也。今意謂如來在世比丘。尚有迷暗

成非。况滅後乎。理須詳審為要。故戒壇經云。佛世執

法。猶行五非。豈是不學為知人邪。臨機心境逆忘故也。

以非下。雖隨事有異。若以非相之義攝之則通也。何

者。莫不對首之人。要是足數淨者(此示義逼)。據下。若以對

首之法。施於持衣說藥等事上。不妨託相有異。如持

衣非說藥等。雖然於彼衣藥之緣。必須符教。故曰如

也(此示相異)。故須類例通解也。持說。持衣說藥也

重緣。犯夷也。三根。見聞疑也。

答下。境既不一。戒亦別發。今雖犯重。於持衣說藥上。

先巳發戒故。豈得不行。學悔。即學悔沙彌。由自他兩

穢。復又知聞故。乍下。言乍可作心念持衣也。若下。此

約類同故。可互對首加法。

證語。證陳說之語。或陳詞有闕者。須訶令止。不問前

人住與不住。皆成人非。以得訶人訶故。

僧是別位。以四人僧自作眾法故。下流。七眾之末。非

同類故。

二名者。謂不牒巳名及衣名也。今下。以僧祇通夜護

衣。四分但護明相。若用彼法加受。即隨行不應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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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宜用十誦。則理通文順。以同護明相故。

五色。五方正色。所謂青黃赤白黑也。上染。則五方間

色。所謂綠紅碧紫騮黃也。

交絡者。四者人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

如。六者事法非。不妨人如。七具三非。並同上。

五里。此約無難蘭若。須五里集。餘處界。即餘四處五

相也。

能敗法人。由彼訶故其法敗壞。所謂心乖故訶。訶成

別眾。即人非者。法由被訶故。收皈人非。若下。或有訶

巳前人不止者。此法巳被訶。不論是與不是。俱屬法

非。聞止故去者。言耳聞前人訶止。而故意秉去。雖去

非法。若隨訶而住者。是如法也。不忍而說。謂證對人

內心不忍。故說法成之義。既非獨建。故法敗矣。

捨懺等三。即註中三事。人法和合。戒疏云。身口意和。

所謂人也。戒見利和。所謂法也。僧私。如捨財還衣。要

在僧中。乃至捨罪。但對別人。故曰私也。義既不一。故

須分別。

小大。長尺六。廣八寸。財過十日限者。作提懺。不滿尺

六八寸。作吉懺。故知大小俱在懺限。今下行非。論有

誠文者。多論云。不應量財得須說之。不說過限。則結

吉羅。既言不應若大若小。知何不說。同染者。大鈔云。

能染應量。所染云何。答通應不應。如足食竟。正不正

俱犯足。若能染是不應量財。而染應量不。答大小雖

殊。捨懺義一。律結大提。論結小吉。故皆一染。雖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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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古人雖懺應量。不懺不應者。其罪不脫。通下。結歸

正義。

重物。即被褥等。律云若他與作被不犯。大師解云。以

是重物不應輕財。不合說淨。既無違說之過。故非捨

懺。小鉢。即非應量者。不許受持及說淨也。正色。即衣

作五方正色。亦不可加受持。離亦無過。邪求。即五邪

四邪求者。亦非正教所許。皆墮。但犯提罪。不合捨懺。

不合受淨。言不應受淨法也。既爾何有捨懺之理。

非疑盡捨。乃謂過分故。經中並結無知罪也。次下引

律。識者懺悔。疑者發露。有䨱不治日月者。開疑罪不

結䨱藏也。鈔云不憶有疑不識。並不成䨱。

對與非對者。輕吉但責心。重吉須對首。如下。謂捨墮

中有覆藏之吉。對一清淨人悔。則當正儀也。異篇非

律者。謂同篇合懺。異聚別。今䨱藏吉。不可與墮罪合

懺也。又輕重二吉。名字雖同。亦不可合懺。

餘二。即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有人依本。若界有人

者。須依本作對首。眾法例然。餘文下。指註並須准例

隨事曉知之文也。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第三

紹興府會稽縣雷門即皐平里皐部堰西大湖南

岸居住敬奉

三寶弟子魯濟妻丁三九娠自念年當成立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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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偶和懽而經久未產成家之胤常懷忒忒之心

欲遂夫妻之願望須憑佛法之良因虔施淨財鏤

茲記板贊釋毗尼佛壽流通後末世時善果難量

祈求有託然冀

佛慈副禱天意冥休妻躬懷福慧之男子位有昌

隆之望。

旹紹興戊辰三月圓日 魯 濟謹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