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光師下。謂彼所撰。約僧尼兩位自分篇次。若據律文。
不無先僧尼後之法。如尼律在僧之後。雖然今師意
謂。至於結界等法。僧尼有同者。伹在本篇隨時分取。
若更各立。徒盈卷軸。今但下。出今家意。於下八篇中
僧尼同作曰通。各行曰塞。一篇之中。隨類自分。蓋準
隨戒之下。有僧尼同犯不同犯。及三眾結吉之科。律
中既有此式。故令得隨當篇之通辯也。若然則於一
篇。有被五眾之機也。立題之意。于以見矣。
* ○釋諸界結解篇第二
人衣食等不同曰諸。隨事分限曰界。作法如約名結。
捨舊要期號解。篇者章品之異名。䟦渠別號(應法師云。䟦渠
正言伐伽。此云部。謂部類也)。人即攝僧界。衣即攝衣界。食即攝食
界。據下以律說戒。結界在先。衣藥居後。蓋當初時。約
緣起立法以顯。今亦約此義次排其次。
於此下。釋上通僧體義也。由有界故。方顯六和。外衣
生下攝衣界。內藥生下攝食界。形別有須者。謂有待
之形既別。故須衣藥。又界闊藍狹。須結攝衣。中下根
人故須淨地。故次攝僧而起。兩緣即衣食。
羯磨下。由此二法。是建立正法住持之本也。由下出
能弘之人。通遵羯磨說戒一化之僧。通須遵奉。理無
限礙隔別。此則剡浮之洲境。通為一集也。故大鈔云。
剡浮洲境彌亘既寬。每一集僧期要難尅是也。但下
生別結之意。為奔馳難集。妨道等緣也。界約通濫。言
若約剡浮之集。則用約束濫。在於通漫也。縱下。雖有
同和之心。而形影趨赴。為難能也。徒損正業。由奔赴
故。損功廢業也。前緣即機緣。隨境。隨四處六相之境。
集僧局結也。一開。開結別住也。作業即羯磨。崇和。崇
尚於和也。先開。即開別結也。後制。即制崇和也。
諸本。諸律本也。非正本音。顯上四摩是本梵音也。今
下出今界意。四種。聚蘭道水。六種。即聚落蘭若開二
成六。如上緣中。即作法十緣中。第四約界明緣中辯
也。為三下。即有戒場大界無戒場大界三小界也。七
界。就大界又有三種。謂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
別。并三小界成六。兼戒場成七也。相攝。即上四緣相
攝中。
初三。即註中大界又有三種是也。大者須制。或結大
界不可越量。以隔明相者。大鈔云。後夜受欲羯磨在
明故告欲也。準此下。準上十四日先往之言。約可強
百里也。
四十里者。智論由旬三別。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
下者四十里。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衣法中。由旬準有八十里者。此據上品為言。通用所
歸。準律文意。應百二十里。以下品為定。僧下。即僧祇
五分善見。並云三由旬為量合。角量取。顯方維俱三
由旬也。
一拘盧。十誦多論計二里。十拘盧共二十里也。若下
約山寺。上下互明寬廣也。但在十拘盧內也。不下。恐
高下大相攝。故特顯之。河水。以律有合河結界故。岸
相。如從彼岸唱相過。則河水結入此界。要須有船梁。
方可恐卒集為閡故。易陵辱。由女弱故也。薩婆多云。
尼結界。唯得方一拘盧舍也。必有難緣。可用僧祇三
由旬內。隨意結取。駃疾也。
除下。若淺水無難。準理應得。多云即多論。僧祇下。彼
云河水中有洲。應五處作羯磨。具如下明。爾雅云。水
中可居者曰洲。攝衣有文。即結攝衣界。緣兆云。除村
村外界。反驗攝僧界。既無此文。故知得合結也。於中
布薩。既行布薩。必須結界。故合村得結。
不能僧中。猶言不能同一僧界中。求別結一屋也。不
持下。恐有離衣過故。亦除下。因而明之。由佛僧位別
也。僧表。表外也。
四邊開路。即中隔自然。此中隔不屬兩界。屬自然空
地也。以蘭若翻空處故。下文云。內外兩相。前後別唱。
所除之外。明是空地。鐵圍山。應法師云。梵言柘迦羅。
此云輪山。舊云鐵圍。圍即輪義。本無鐵名。譯人義立
耳。今圍輪界名。取此義也。誠文即五百了論二十。
出罪即出僧殘罪。兼所為者。釋上一人僧住。以場非
住處故。縱使王立。有慚則壞餘材草送。住寺比丘。
依坐而結。此據不立方相故。直取僧集坐處。為界內
相也。不開身外。此冥破古也。事鈔云。比人行事。若結
小界。受戒多立院限。此未通知。准如律文。為遮惡比
丘故。令猶坐外有界。終不免遮。又下。指上大界相戒
壇也。一時即一席作法也。作巳。即解不爾起。則迷方
矣。後解辯小界中。
自然勞倦。即統通自然。有奔馳之勞也。故開隨處。局
結濟利時機。界限下。為界中數有四人。事起有妨自
行故。開結戒塲也。上二大界戒場。非務。即惡比丘。障
彼事務故。開結三小。如文。向下對文次第自解。
二同。即人法二同。餘二。即法食二同。及法同食別。如
位。指文分三位中。依僧地為所依。僧為能依也。前言
初結時羯磨聖言後轍。若有乖違。則後之說恣等事。
不能成辦。若顛墜而傾覆。何有軌轍迹可存乎。四門。
今師斥古太略。今以十門舒括。則免叢雜交參之過
也。浮漫。浮汎渺漫。現行無臨機之用也。故下。生下立
十門意。披文獲事。言披閱正文隨獲事類。以作十門
依標識體。依標相次識界體也。豈直指山。言不得直
指山過。恐不識分齊故。四分中。東方有山稱山。有壍
稱壍等。大師云。準此立法。誠所不可。據下要於山邊
峰畔。別立標相。故曰指別處所。明了。彼有十七種別
住。所謂長圓四角。水波山巖。半月圍輪等。皆有分齊。
無容渺漫。準此下。准別安石之文。若山上別立標者。
理可分通別也。草竹下。次草則不堅。竹體空。依邊要
傍樹穿樹心過。方得不可通漫。標指樹林。極小如針。
此約大針為言也。以終有合抱之義故。窮途。言不通
餘處。乃窮極之道也。短下。至經三四村者。此略必不
廢也。蟻封。相蟻子運土封起成相也。好王下。謂明王
治化。雨不愆期。此江不可為也。若一秊不雨。水流不
竭者。此可為相。以□久故。自然池。亦取泉源不竭者。
若下以不久故。
一時規域。猶一席之間。作法規定限域。以作羯磨作
畢。即解者。用上草𧂐等可也。律論。即本律善見明了。
大鈔云。準論徵律。城壍等緣成相可知。文意同也。
十七者。疏但列十。今為具引。彼云。一長圓別住。二四
角。三水波。四山。五巖。六半月。七自性。八圍輪。九一門。
十方土。十一四廂。十二二繩。十三比丘。十四優婆塞。
十五籬墻。十六圓滿。十七癲狂別住。
得在下。言得之在妙者。要十緣具也。尠少也。必在體
外。以相為包體之法也。
隨約內外。即內唱即外唱。俱得也。終識尺寸。反顯漫
指不可也。三相。一戒場相。二大界內相。三大界外相。
無則一重。無戒場者。但立外一重標耳。遠近。闊狹也
一肘。尺八寸。明了下。古人引證。既云一山一石。故知
標大者得。又如下。此引十誦四十七卷中。並結。即相
並結也。佛答下。言內外兩相。各說起盡周匝。又相隔
遠。古人準此標不可狹也。
今下出正義也。二繩。蘭若聚落為二繩。以繩引法。繩
下即體。豈俟一肘巳上耶。又若取山石為例者。縱闊
不分此亦不成。當知標雖寬狹。若解分兩相之異。何
往石可。由下。釋上使舊住意也。
雖下。大師約義斷。但取解者。不定主客。義當(去平俱通)。言
容有解者。約義可當於舊住之者。
五分下。既言使一比丘。彼亦不定舊住。又唱下。此約
先唱大界內相。隔除內地也。今下出今行事。謂先唱
戒場相巳。次唱大界內相。後唱外相。則不須先除內
地也。所除。即今中隔自然。至文。指下結解文中。又解
文中。亦指此云。即初義第四門也。
結下是縱。恐下是奪。安人立望。即未受戒者。人八即
比丘也。當先下。順著衣法也。非數何損。破戒不解律
者。本不足數。縱別有何所損。是足可遮者。謂持戒明
解。是可足數。人若不集者。遮障法事。
相寬自然界寬於標也。標寬。若竪標寬於自然界者。
當盡標集。不爾則唱時結時。別眾在內自然。古謂縱
使標寬。亦只要依自然界集。以下申所以也。故僧祇
引比類文也。
三由旬。此遮難寬結百二十里界。尚並呼來。故知盡
標內須集。若出界。即三由旬界尼界不妨者。以僧尼
在望為自然。不相足也。亦不須喚。以自然地弱。無集
作法界。僧來之理。反此未結理須通集。不可下即依
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四依之二也。
自然本弱。大鈔云。作自然界弱。僧事不行。即不勝欲
等羯磨也。不開上應先難云。若爾何以開作結界白
二耶。將文通之。未緣因僧作故。方許傳欲。又結界是
諸法之本故。不可例也。界是下。言若結巳界地屬強。
可攝欲法。反此未結。是弱故不可也。
依正兩報。依即界地。正即比丘。若開傳欲而結者。則
不練依報之寬狹也。又何以辯護。夏別眾護食等制
乎。
初依自然者。即初是統通及指說堂。以隨僧到處身
有界起。約此而集也。混亂。猶無標相定指。故不定處。
大鈔云。每一集僧期要難尅是也。立相加結者。因上
奔馳故。故開別結。既許別結。則有審知說處等四益
也。弘義弘者大也。又弘通也。恐同法界。前雖誡約。猶
恐怠者不來。同於作法界。比於常時而與欲。故又約
之。
初文後義者。此點示註中。從是中至隨有稱之巳來。
是律文也。應須義設下。是示後義也。初中至行事來。
重點示文義也。此一下迷意。言此一法最是眾法之
宗本。若不先成後法。起無所從。故曰羣宗也。故須下。
生下義設之意也。
疏者下。申繁之所以。凡作疏。大意在疎通。次擇文家
之壅滯。今未通暢故。又疏決也。未勞下。言未勞後人。
煩其思慮隱括尋討。虗喪累世。世猶積年也。唯在自
然。次不許重結故。約標。若標寬須依標集。界寬須依
界集。四人。言四人可行結界也。簡異五人。為唱相人
入數故。非數神足在空。狂亂睡醉。雖四不成。引文告
令。即先指四標。在四維巳告示。內外唱法等。
恐濫為別。恐云牒名入法故。濫在別人所收。不入僧
數。若爾或有稱名。為得以不。亦下是釋。言雖稱名。不
是私為。故入僧攝。後云下。以羯磨緣中云。結作大界。
顯是為僧故。名則是緣。所以唱相。不用稱也。相則不
爾。以羯磨緣中。牒四方相故。如下。簡他文。
通約山水者。此舉蘭若唱法。如東方有山稱山。有壍
稱壍等。是不委分齊也。從門直過。此約聚落唱法也。
如內外兩唱。不解屈曲唱出入等。廣下。彼云如從院
外唱云。從東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周正南寺門。
則有別眾之過。以界限從墻外直過門限外。則成界
內。若寺內作諸羯磨之時。墻限外有僧不集。豈非別
眾。故知唱相必須屈曲唱出。不令後悔。亦不可籠。通
云隨屈曲。屈曲亦通深淺遠近。終成不識分齊。若從
內唱相。從門直過。則限內是界外也。便有別眾。破夏
離衣等過。如寺中作法。有人說欲訖。至門限內。還復
到來。豈非出界。入界是別眾也。若破夏者。有人依界
安居。明相出至門。明了及反。豈非破夏。言失衣者。依
界結攝衣界。明相未出。不持衣往明出界外。豈非失
衣。故委示過然後唱(巳上鈔云)。
唱下。注釋三唱所次。前二。即上座次座。後二。即誦律
及堪能羯磨者。
上無人。言在上無人。即名上座。母論。彼云。從無夏至
九夏是下座。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座。二十夏至四十
九夏名上座。此約夏次名。若局就德顯。須準下十誦。
以上座說戒。正是補如來處也。豈非約德解具乎。所
壞。即識智簀昏朽也。身子。以其母好身形。而聰明之
相在乎眼珠。因名珠子。亦名身子。言是身之子故也。
法輪大將者。謂身子智慧第一。能持正摧邪。故以名
也。智論問曰。五千比丘中。有千餘上座。所謂漚樓頻
羅迦葉等。何以正說此四人。答曰舍利弗是右面弟
子。目連是左面弟子。須菩提修無諍法空第一。摩訶
迦葉行十二頭陀第一。乃至是名知識比丘。誦文。即
三誦律。識義。則第四能作羯磨者。若下。釋四能作所
以。謂雖不能連句累紙誦文。而能曉義者也。斯為上
矣。
餘律。即五分。應預者。既是有能。必巳曉達成敗。應預
宣秉。如未閑習羯磨之法。乍許學悔之人。亦下。大鈔
云。若論學悔是不足限。必無解法。亦開秉之。別亦無
過。則中間人也。
九等參差者。即始乎但心念。終至白四。九等差別也
緣非。即前辯十緣并七非。聖教。即羯磨也。能詮文言。
所詮義理。但綱者為通。緣非為塞耳。後文。指後諸羯
磨文也。次了此意故。後文不須復用申解也。不能下。
如次科廣明。未有所用爾。學者當省此意也。銓。漢書
應劭云權衡也。韋昭曰秤錘也。今謂平量敘述也。
誡耳識者。令攝耳動識。聽所作法也。兩聲別召者。戒
疏云。此聽心用和忍之聽。異上初句耳識所得也。不
解此二。聽聽同聲者。則言表不通。不成羯磨也。前聽
即在去聲。後聽即是平聲。恐不解此違損事多。自說
戒時罪福由可脫。臨受戒惱害尤深。故須極誡也。
第二第四。指兩句緣兆也。但前句緣本雙陳。後句略
緣牒本。結界下。言結界是令所為事。二同則非也。蓋
本因說戒故。相因牒八。律本多然。言諸律皆如是也。
為界是本故。情事。若望結界本屬非情。今望比丘僧
和同結邊。故屬情耳。
語默。律云忍者默然。不忍者說。不可久言即說也。在
事。即結界是所為事。今重舉陳。此約羯磨也。兩告。一
單白中告。二羯磨中告。俱巳忍默也。後語即默然。下
至持字時。牒二即緣本也。白四法者。一白三羯磨。故
曰白四。及至羯磨說必制三可為高例也。上三。今師
與二古人也。司南即指南車。崔豹古今注云。大駕指
南車起於黃帝。帝與蚩尤。戰於𣵠鹿之野。蚩尤作大
霧。皆迷四方。於是作指南車。以示四方。遂擒蚩尤。而
即帝位。後故建為舊說周公所作。今謂各有指示之
義。
顯晦。顯則存第二句。晦則略之。有下。如有緣起等。須
五句成白。無則但四句成。其二。即緣本也。差人。如律
差人分房舍臥具。及差人作功德衣。尼差人請教授
是。如前。即前云無則略之。無下。言不可論四五句也
第一。即大德僧聽。第三。即若僧時到僧忍聽。第五。即
白如是。第二。即緣本雙陳句。第四。即略緣牒本句。一
事。隨結界受戒等事義通。皆是前廣後略。通告僧也。
試下生次科也。
布薩說戒。華梵雙舉。今云眾僧說戒。疏中改布薩字
為眾僧。非也。南山依律而書。非謂後人錯誤。何得擅
改。是一俱屬緣非也。
結翻非淨者。即結集翻譯。言有重雜。故使文不淨也。
故下文云。洛文不淨故失剪耳。何下。言此羯磨緣中。
亦只牒本括束文也。
文義皆通者。既屬綱骨。則通九十五法也。義通文局
者。緣本雙單。陳告和默。是義通也。隨事牒緣。是文局
也。
更牒一兩者。謂文局義通之式。下徵起中。更牒一兩
事法重明也。拏(奴加反)牽引也。頭踵。踵足也。言以後著
前。以前著後也。及言詞迴互顛□失脫是此之者。或
求為他和尚。良由不識是非。安謂得成。蓋未見此疎
理之文也。此詞即上斥辭。相似比丘。以無戒故。但外
兒似比丘也。大集有言。無戒滿洲。此言信矣。
何下。前言義通。文局可領。何謂義通耶。治文。即治理
其文不淨失剪截爾。尚書序云。剪截浮辭。一准羯磨
者。將緣非與綱骨。一同不許增減也。大鈔云。然須知
處所不得電同。文義下說綱骨也。
所言無詣者。謂綱中或少一字。則令所置之言。無所
至詣。文下說緣非。通增減也。豈得二別。意云。亦可牒
二同也。今何不列。蓋是略耳。如下彼云。共住共布薩
共得施。如諸界。即四分結戒場。及小界等。大界由大
以簡小兼。正是業本故。
不可略文通略義通。即網骨句。文局略義通。單複。文
略名單。詞重名複。但使不失其旨。尚書經中也。例今
緣兆增減無損。如下引例。彼翻三衣為臥具。但得衣
之相貌全失。袈裟之體尚自用之。如戒本云。作新臥
具。應滿六年持等是也。
如諸下。言網骨增減無殊。文局言緣非。增減有殊。只
如五分結界文。單白尚無第四句。羯磨中又無第二
句。尚自得成。以緣通增減故。部別各言耳。不可增減
故。並無異詞。故云意可見也。
假用即上辯能秉。僧中云。佛法顯僧。其必四人。莫不
攬假成用。又定僧體中云。攬陰成人。人假為體。實法
無用。四人假用為僧之體。今雖同秉。六和假用。未顯
成不。要在一人巳上。語默表和。若一人不和。是法不
就。故須問別。
稱事不成。伹言如法僧事故。餘法不成者。若云同一
說戒。顯是結界後。只通作說戒。餘法不成耶。前總說
事則局者。如云為說戒事故與欲。則不應分衣請日
等事。今但言如法僧事。則隨應僧中一切善羯磨也。
別有事起。不用停住。別往取欲。今結界不爾。是結後
為別別作事故。所以緣非中。結作大界。後方云同一
說戒。不似下。以欲詞中。牒如法僧事在前後云與欲。
故不相並。故下引證可解。答下因說戒故。方立羯磨。
故說戒為本矣。
命行見具。命正命。以離四邪五邪活命。利和也。行即
戒和也。見即見和。上舉三業。次舉三和。下云六和具
顯本結也。本結者。以本結界。正為說戒故。羯下此師
意謂。羯磨或為僧作。或為別作。說戒不爾。通為僧別。
故牒說戒。不言羯磨也。
異界詳集。如有戒場大界行說戒時。必須詳悉四處
有僧盡集。乃至圍輪中。有僧亦集。所以牒說戒唯同
界同者。言羯磨唯簡同一作法界者。方同行之。異界
不須也。次下申所以。反顯說戒諸界僧須假也。
有人下。此師意謂。不牒二同。結界亦成。今所以牒者。
當時為說戒故結。是以隨牒。如下此說不牒得成。大
下。若大界不牒不成者。餘小界戒場不牒。亦應不成
內有諸界。如圍輪別住之類。既有多界。後若結時。必
須各隨諸界牒出。不可依文。誦云。於此內外相。內結
作大界耶。答下遮繁也。言不要一一牒諸小界。以除
空地。亦只言於此四方內外相內。結作大界亦得。以
此界望彼界。皆在我界外故。以相下。以此相望彼相。
但先唱結在裏名內。後唱結在表名外。又如大界內
相。望外相亦得。名為相有內外。以體下。即中間法也
望內外相。相必在體外也。
言無。謂無法起也。然下申所以。與行者心俱。行者指
所被也。謂能秉所被。二俱同心則有無作。無心則無。
如受戒師秉資受期心。有法得可得故。今下此師正
顯。謂結界所為是地。地屬非情。故無法起。如律下引
證。以律云。云何界現前作羯磨唱制限者是。故知無
有法。乃至下義例也。如衣鉢藥。加法受淨則免其罪。
何有法起。大鈔斥古人引證云。此謂加法之所不論
法起有無。若然乃是吾祖取下科也。
以作下善生經云。世間之法有因則有果。如因水鏡
則有面像。故知作在前生。無作後起。又成論云。因心
生罪福等。故名無作善行陰。以善行心中。遷流造作
成故。屬善行陰攝。亦爾惡行心中成也。業力。因心業
力。以感法起也。
水輪。以金輪之下有水輪。水輪之下有風輪。大鈔作
水際義同。以界是色。句絕。
是別非數。由在界故是別眾。十誦樹上比丘故非足
數。若枝下。謂比丘亦在界外枝上者開不犯。界外下
此約根。在界外枝覆界內。望從根斷。且說開之。十下
引證。此亦律文未了。准此下大師義斷。須根枝俱在
外。比丘又在枝者得。餘如鈔。枝結界法中。引小法滅
盡經云。劫火起時。曾作伽藍所。不為火焚。乃至金剛
界為土臺也。
優婆塞。以受五八戒。心奉三寶。屬七眾收。故得守界
不失。若聚落下。以聚落為賊所得。諸比丘必於一切
界。悉皆外之。外即棄捨之貌也。後若作法。當復結之。
故次文云。由棄故一切界外。下文云。捨界背相一切
界外。意並同上。
不失淨地。以淨地屬能依。僧界是所依。令能依既不
失所依。故知在。餘下。彼復云。若疑應解巳更結。故知
界在。不淨。即宿煑等。
僧尼互解。如二眾同行受戒。必須互解互結。彼此不
失。今雖明結。必須先解。故可例知。不得相差。言二眾
既同秉故。不得界相相差也。故論言得共結者。則二
眾共行事時。尼須結界。不得與僧界相差。又恐出僧
界外。非成同法故。異見。六和中見不和故。兩不足數
諍見。下文云。如拘睒彌亦不同和。同界別說開也。僧
破。如邪正二部分破。如法僧於上開重結。彼此無妨
巳壞。言巳破壞也。法語。即如法語者。成捨。成捨界也
反上。即非法語者雖解不成也。中邊二方語言不通
故。若後通者不開。
反上。反上即九門也。如相是則成。非則不成等。相接
二界無中隔自然也。錯涉二界相參也。無濟即無橋
船濟渡也。緣非單複者。收羅七非也。
累言。猶囑累而言也。四攝。即下人法處事為四。臨御。
臨莅秉御也。大猷。猷法也道也。多人一僧結巳經六
萬延年。通未來僧於上作也。非蹤。不合教迹也。彼我
者。自結不成。復令他於上作法。被事不成。是同陷也。
遮障也。
二同。即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今解不可同也。何下。應
問云。結時云此住處比丘唱四方相。及云此於四方
界內等。今解時。何不牒云於此四方相內解界者。將
結界下文通之。
文下。即在註中引律文也。俱是外故者。約體望之。兩
相俱在體外。又以此界望戒場。戒場又在相外。此下。
皆歸前總科也。以總科名結解差別門屬第四。今明
結解巳竟。故收歸所屬爾。
即道之具。言是修道之器具也。機至下。謂有此機至
教。豈不隨機而通乎。還用人法。即還用同一住處。同
一說戒。今所以言同說戒利養者。隨本緣也。又雖牒
同利。豈不同住乎。故知俱含也。
利豐彼此。釋本別利也。一住無法。釋今欲同法也。以
道及因此皆目法也。以正法各明釋別說戒也。利養
下釋同利養。僧施。簡現前施也。四方常住者。義通眾
用故曰四方。物存當界故曰常住物在。如床褥等。利
通。通眾用也。餘下。即戒疏第二卷中。
僧和作業。言僧若和合。羯磨作業。方得成就。機會。即
受懺等機緣會合時。若不開者。無由取濟。通收正行
者。謂一切善行悉皆所收。正以揀於邪行。對法而言。
則除說恣行鉢法外。皆可行也。
精鹿。如世舉場。精者揀留。麤者擇去。異品。品即品類。
勝利。殊勝利益也。如國得賢則利國安民。釋之得賢
則奉教眾濟。皆於此場而招集。豈非利乎。有本作類。
以濫上句。
諸部下。善見云。外國戒場多在露地。如祭壇郊祀之
所。律中戒名戒壇。作法多者。即除說戒自恣外可作
也。今大界亦通多作。應亦名場。以上云莫非聚結異
品等。住結。即為比丘同住也。
不下反顯。戒場為懺罪是專滅惡。為受戒是專生善
今大界既無此專局。故不得場名。若爾三小界正為
受懺。何故不得場名。將小界下釋通。通法。通辨諸法
也。
和作下。以僧多故和難。由難和故作法難也。乖難。乖
差留難也。又無有乖別難集也。平去二呼俱通。受捨
德衣。即受功德衣。捨功德衣。並在大界。以依本安居
處。受捨利故。衣食界。以俱依大界故。
四法者。戒疏云。單白受懺本罪。二取最下者。白二與
之。三單白與鉢次第授。四白二以下鉢令持。或下。別
義以攝僧。得大界名。受懺等得場名。互彰其美。
第二門義。即此內外先後門。當第二也。叵不可也。若
在下。若本制在外。則無數集煩動之過。故知約大界
難集。別結在內。意亦可見。
善下引證。由緣起律中雖制大界。緣在前戒場在後。
及論行事。不必依緣起次第。為結界法式。理下。彼云
應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先結大界者。當捨巳更前
結之。然後唱相結大界。毗尼母善見。亦同此說。以此
文證。則光師不讀聖教。唯信意言。依人。涅般云。依法
不依人。
母論下。出彼第一卷中。外無大界。此證大界在後圍
繞。若忘下。彼第八具云。差人先結淨地。次結眾僧房
舍。後結大界(巳上正文)。彼約從內結故爾。不同今時結淨
地於僧界上也。備如次科。卑公。即卑摩羅叉也。即可
下。釋上僥倖義也。以僥倖者。非分過福之言。
今若下。大師義約如欲依彼論者。當結一小界巳。復
於上結淨地。不然則濫處。分法亦在自然地故。一體。
二是作法體一。是自然體。
必下。謂必若約緣。須立諸界者。亦隨形勢以安之。知
圍輪別住。既有眾多。亦隨界立相。或三四重相等。盡
下。前約唱結。雖爾及論初集必盡自然。以戒場多。小
於自然界也。後法。對前結得後名。由寬故。
集難。難故成別。斯成妨也。所以不開小界相。據大鈔
中。加云四方小界場相。亦好住處。即攝僧界。應具二
同。雖無同說合有同住。何以例除耶。答如文。
問下。意云說戒自恣二法。何須盡集戒場上僧來也。
況巳結成二界故。答下。說恣二法。同收犯淨二位。有
犯懺罪令淨。本制僧私同遵。所以大界戒場圍輪諸
界有僧並集也。餘法不爾。非制同遵故。
有人下。此成他部行事也。大師不用。文無偏局。伹云
解界。何不通之初無二同。救云。戒場結時不牒二同。
及後解時。正是解二同。與結時相稱故。亦可成也。不
類者。豈可結無二同。解有二同。是則不類。俱無其相。
以齊比丘坐處結故。外不立相。又是權開一席法耳。
作畢即解。起必迷方。今場是久固。又立相故。如何用
彼法亦不類也。
比量。比度可知也。故大鈔云。今準難事界。伹翻結為
解。理通文順。僧住以解。文云僧今集此住處故。上既
巳斥。今何又著。
答下。前斥不許者。是同一久住之住。此是四儀一時
之住。故不同也。故曰多種。若一例不許言住者。則前
結戒場法中。云此住處比丘。亦應不可言住。故須善
了言義。
通界即大界。下云通圍大界。答下欲易明之。故後明
解。及至行事。未必結巳即解。任在解律者。行用藏捨
耳。
卒增。約水有泛溢故。障集。約僧來赴是難故。拯溺。以
僧寶為人天。拯拔沒溺之人。今若機緣不赴。僧義不
成。則空彰斯號矣。乘權。以難集故。不能應權乘之濟
物。是喪其實行也。無津渡。簡有船橋則可也。五處。彼
第八云。若河水中有洲者。應五處作羯磨。一摩頭羅
精舍。二水中。三洲上。四水中。五仙人聚落。兩邊下。彼
又云。比丘受欲來應羯磨。為水所漂。出界去殆死得
出。白諸比丘。我向持欲來。為水所漂。殆死得出。今可
廣結界否。諸比丘言。得汝去上下水三由旬作識。若
樹若石等。作羯磨者。應作是言。大德僧聽。從摩頭羅
精舍。至仙人聚落精舍。河水上下從分齊。以來羯磨。
作一布薩。如是白(此證合水通結為界)。三下。彼又云。陸地道兩
邊。各二十五肘(此是小也)。或避難結三由旬(此是大也)。如上說
竟。即前云。若論自然。約界則四種不同。定量分六相
差別。故水陸在不攝也。僧下。以作通結為一界。理得
無礙。如本律正通合河結界。如上。即所引古義。今師
准了論文。既曰二繩。豈曰在尺八。
通唱三重。即於場上唱相巳。遙唱大界內相。及外相
也。或於下。即於大界遙唱場相。并加結法也。但唱外
相者。中無大界內相。便成兩界相參。若又但唱內相
而不唱外相。齊何處是界分齊。又雖唱二相。而不周
匝。皆名非法。
又出自然。即出中隔自然也。依標相□集。或標寬當
依標集。或自然界寬。當依自然界集。律無下。以律中
無通圍大界結法。但集法者。行事之時必準誦之。故
特出此一法耳。注中云。如初結大界法無異者。若准
大鈔云。唯足內之一字云。僧今於此四方內外相結
作大界。若據律文。亦不加字。但云於此四方相內結
大界。於理亦得。隨意所存。大途無妨。
藥病。藥對上教。病對上機。以教由機。設藥為病施。凡
夫情見。既有異類聚結。故聖特開。如法同儔。一處結
界。作此三法。
拘睒彌。彼因鬪諍來久。二十來年。不同說戒。事見。事
即諍事。見謂知見。上云由諍見故。兩無別眾。今則正
見是同但客遮法。或來而不坐。或坐巳故訶。恐成別
眾。故開結耳。
未出界。是出彼作法界也。下道。即無同師善。及下道
各集一處。結小界說戒等。異處。即律云若不得合和
者。隨同師親友。移異處。結小界自恣。雖下。以當部中
但言界外曠野。不言在自然界也。今準文中。既云移
異處及下道。當知即是自然界也。此實誠文也。道下。
文言道路行。即道行一界也。又云下道即蘭若。以文
中云無村曠野。當時者。如在道路行。可準十誦六百
步集。或在蘭若。可準善見七槃陀量集。不須五里也
有人下此師約坐處集人。斯理非也。以律文約結巳
齊坐處故。非約集云時。若爾則有難蘭若。無集僧之
量。律下。既云未出界。顯是未入我自然界也。常塗。即
五里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肘。計有一百九十六肘。
肘各尺八。總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彼下彼云。不
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即是四分出界義。意同上
也。
無有二會。無重集也。顯是一席法故。不和不至。非和
合者不可造。至席中故。明以下。即用比丘坐身為標。
標畔為相。相內坐下是體總門第四。故特簡云總門
中第四也。解不類結者。以結時云。此住處比丘。唱四
方大界相。又云於四方相內結大界等。至解時則無
此文。但牒二同以解也。又前人竪相結。後人背相解。
不類此三當座人結。當座人解。人處相應。人即同座。
處即身內。能結之人。即為解之。餘人。非後來比丘。
即第五門。義言正屬此門非義也。緣難有無。大界無
難故寬。立相使久固也。小界有難。反上不立。故知立
者不徒然也。法事相違者。以事是難緣。今反立相。令
其閑緩。則事不稱法。故說不成。
專權。結小界為無緣。而專事權開者。正違教也。如下
引例。如有難持欲出界外來。應僧法者開。反此無難
不開儉下。謂儉時方開內宿內煑等八。反此非儉。亦
不開也。離衣下。如離衣為道路隔斷。歸會不得。方開。
九等。上中下根。各開三位。以成九也。雖下。結上開緣。
俱是曲被。矜。自賢曰矜。言凡夫不準聖言。輒自開故。
僧祇下。證上立說。以通四儀故。熨下。言此為問遮處
也。
指擬方隅。此顯身外別指標為相也。誦結。即誦八羯
磨結成。義下。今斥可領疾疾。恐惡比丘來故。翻下。翻
上四是。以成四非。
文下。律云界外問難不成。顯須界內也。今身外無相
如何問難。殷鑒。殷厚鑒察也。與博觀義同。冰執。情見
也。開間納取。納取沙彌也。大鈔云。十人叢坐前結。足
開一人之分。必半身出界。亦準十誦善見之文。足成
僧數。
初結。正結三小時。彼若來呵。此結不成。同自然故。古
謂。若未唱結時。同是一自然界也。惡心觸。即惡心觸
淨食。不成觸也。今惡心倚我身界。不成訶別。
今下。正結時。及結巳隨作三法時。倚身者俱成。結下。
顯無外相故。前閉斥古初結不成。後開斥古結界巳
雖呵不成。以律中無此前閉後開語故。如下。如向所
論。一開一遮。不勞分結巳。約身初結。同自然界。但使
初後。俱為防訶人故。又初結時。身外不立相故。則不
容訶人。故文下引律誡證。既言善比丘。及顯惡比丘
雖倚身界。亦不成訶。問若約結時。不成訶者。何以律
文不同意者未出界。疾疾結之。答此約集時深防之
意也。及至正結時。縱倚身界。以是惡比丘故。兩不相
攝。大鈔云。別眾一種。唯捩清淨一色。又正結時。無外
相故。
用大界為。猶言用大界何為也。一教。謂臨機開一時
之教。非圖重集也。
前緣即為難故。開受戒託恣緣也。場界無難理。須就
本結場界也。多人不益者。謂行事不應於教。則令多
人不得戒益。戒既不具。行無所從。以行從戒體而有
也。四是。即上知無異外等四是。四非。即此非是開緣
等四。
揣度也。謂古出羯磨。不解度量。今所合行。為顯不行
可藏晦。一例連寫是不適悅。於時投世機耳。即今下。
意謂。今時怠法者多。設有戒場大界。欲行法者。尚須
邀命延請。方肯一臨。豈有來作留難者乎。所以徒出
無益。若然則知今家之略意。問脫或有者如何。將必
下通之。准誦。准律通之自成。今恐後學未見故。曲為
引之。律云。大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僧時到僧
忍聽。結小界白如是(羯磨可准)。
界與藍等。即作法攝僧界。與藍齊等。或結界狹小。而
藍墻寬大。此二不須結攝衣界也。以下謂自然衣界。
依藍院墻起也。但四相周匝外。更有十三步勢分在。
若結衣界。反令狹小兼無勢分。所謂有法故無也。或
界下。此顯界在勢分內。反令衣界亦小。
全夏失衣者。謂但全得護夏。以依界安居故。而有失
衣。以自然衣界。但齊藍故。今出藍外。雖曰在界。不免
失衣。今若齊攝僧界。上結衣界。則護夏護二俱全矣。
故曰衣夏兩會。如下緣說即頭陀比丘。厭世樂。蘭若
窟住。佛聽結不失衣界是也。十誦墻壁籬柵來者。顯
從籬外來。至界邊際也。五衣約尼說。
有下。此師約現有村。可牒除村。若無者。不須牒除也
如下。彼引律證是。無事有法。例如無病有藥而妄加
耳。
現除。現有村在界內村內不得護衣。懸不結村去之
後。此處更不得護衣。故曰後村移出不合攝衣。無村
下。即現今無村也。現結。謂現法結取衣界也。懸除村。
若後來當於衣界中。不得護衣。村若去後此處。復可
護衣也。故曰村去還會。
衣界便解。正斥上村來不攝。便成衣界自然解也。衣
界不遍。此斥上現除懸不結。村若去後不合攝衣。則
成標相之內。衣界不遍。況復衣界齊僧界。上遍標相
內起故。但村下正出今義。
不言除村。顯是衣界遍。以律先結衣界。村內攝衣。後
為緣礙。因比丘寄衣在村。往取有礙。因制村中不得
著衣。故曰方始除村。此顯除其妨礙。非謂除其村體。
後遂下。今用此義也。村在不得。此約除其妨礙也。村
去攝衣。男女出後。不妨護衣。以結時遍標相內起故
同住地。齊僧界起故。不同古人除中空域。今言除者。
但除界中障礙耳。豈在下。意謂豈在今院內本無村
故。不牒結除。若村後來。又須秉法。豈非煩重。又下。若
今不牒除村。後村來入。便言村內得護衣也。由斯義
故。所以須牒除村。如下引例。如月一日結界便牒二
同。豈可便同說戒耶。亦俟於後也。故預牒之。今衣界
亦爾。初結既牒除村。後亦同之。
問含二意並問有結。攝衣法無結法。村來障衣是同。
何須結法中。有村無村。例著除村之語耶。故二問意
並云何須著除。答中內外字倒。合云院外界內。未免
失衣者。蓋攝僧界藍外攝相弱。車樹等界攝相強。結
攝衣竟。自然諸界滅。名唯村界不滅。恐疑村界亦滅。
故云俱著除。如論。即薩婆多論。不定。或有無。或多少
散亂也。誹謗。由寄衣在村取招譏故。鬪諍。因往村故。
容有夫婦之諍。及無彼覓衣之諍故。梵行即淨行。嫌
疑。嫌故不敬。疑恐非法。無情。不為防村男女故。
十誦下二句。即村及勢分也。結空地及住處。以十誦
許預結也。衣界不生下。雖云預結。以村在故。不得攝
衣。義同不生即無遍矣。善見下證勢分也。人即解指
古人也。現除懸結者。古謂現有村。現除不可護衣。懸
結者即結取空地。及住處也。後村移出更不須結。以
懸結故。四分下。古人謂四分伹云除村村外。無須結
村體及勢分之文。却成懸不結也。故下。破此非正解。
以本律何甞不言。村去攝衣。即現結村。及勢分矣。
明有所牒。是懸牒除也。以村後去隨得置衣。伹村在
時。除其障礙。有本明有所下闕牒字。僧坊外地。即藍
外地也。正是藍狹界寬。故開結取。餘下。所餘之地。如
聚落及聚落界。望有村不護。且言不遍。不同古人衣
界不生。懸不結邊。名不遍也。
僧下。此證藍狹界寬。須結開眼林。其□可以肆目也
同住。即牒云同一住處。令既有村。村內不得護衣。應
非同住。何得牒之。答下。謂衣界從僧界上起。僧界既
言同住。故令從本稱之。未必下。以村來暫不許住故。
且言未必相可。非為永不許住。牒之何各。或下。言衣
界本遍。攝僧界故牒同住。村礙暫隔故牒除村。有二。
即古約體不遍。今約緣不遍也。
障人以結竟僧不住中。則犯同宿故。僧祇下。彼約聚
蘭二處。通結為一。攝僧攝衣界也。後下辨廢兩通。聚
落蘭若俱。通結攝衣界也。既下。既牒除村。明知聚落
中僧界。亦許結攝衣。既許故非廢也。
聚落小即村界也。先雖是小。後男女多。村轉增大也
先所攝衣處。亦不得攝也。為村所侵。若先大後小。先
所除處却得護衣也。準下結成上義。約緣即村也。
文乃無橋。言此除駃水者。是無橋耳。又若有橋。義亦
通許。例如攝僧界。有橋船者開之。下地。即男女安下
地。是村內也。或可下是內宇田村去後可以攝衣。以
先懸結故。
結住及空者。現有村名住。村勢分名空。古人謂以律
但言除村。且不言村去後有攝衣界。此下一□今斥
如上。即前云本村還出衣界仍攝。非時下證名同也。
以九十中有非時入聚落戒。鈔列緣中。云向俗人舍。
仍自註云。即寺內淨人家院。是證今除村。即是除寺
院內。男女所居處。同名村也。亦即下。不唯村聚是同。
抑亦是食家等。單提中食家者。律自釋云。有男女也。
豈非是同宿屏坐露坐。皆是約男女住處。當知亦即
是村也。單士女。有女無男等。
善見下。既云既不失衣界僧。顯衣界外有僧。不得以
言有所屬也。緣相但約有村緣。及施者之言。為限相
故。不約作法時。通僧界所攝。以僧作法時。村中有僧。
亦須集故。
餘下。十五種自然。如戒疏解離衣戒中也。文下。證知
為攝衣也。說戒等。取知攝衣攝食也。
先解下。以衣界為能依。僧界為所依故。先解能依。此
則有敘也。又順脫衣之法故。假本。本即僧界。而非下。
大師意在結既次第成。解宜次第失。未可各結而合
解也。又體既四分。而受反用十誦為隨。則亂倫獲罪
矣。為除疑者。恐上云本失未亡。則例今亦可言□除
本喪。故又遣也。
三品。上中下三根也。非一者。上根教行毛食。中下教
開結淨。知量。經云知量知足。分衛。正言儐茶波多。此
云團墮。或云儐茶夜。此云團。團者食團。謂行乞食也。
溝壑者所墮處也。中下之器。形報微劣。制上行乞食
則成過勞。進道不前。因病致死。故曰終喪溝壑也。又
孟子曰。凶年饑歲。君之民老弱。轉乎溝壑。三等亦三
根也。以上根康則乞食。病則開濟。豈不收乎。
穢染。曰同宿惡觸等故。喜生貪染味香也。體乖儀節。
以上士高節親臨食廚。非大人相故。且儒中君子。尚
遠庖厨。況出道淨行之人乎。此從緣者。從除宿染緣
邊得名淨耳。非對未結時地穢得名為淨。外道下。如
次科引僧祇十誦。譏言禿居士舍。與俗無別是也。多
罪。即有同宿內煑自煑惡觸等過也。集因。以貪穢食。
是下界業因。招集苦果也。食噉不淨。舉果中云報如
墮不淨蟲。永離上妙香潔。豈非惡集以招乎。苟未能
行乞。而但遵護淨。足不履庖屋乎。不觸食具。不經殘
宿。又不壞生。一鉢多羅從淨人受。復在中前而修觀
進噉者。此則末世上行佛子矣。
播汁(上浮還反)。珠叢云。汰米汁也。乞多食少。翻為外□乞
令僧食少。他物淨。作他物想為淨也。
外責。即外議責也。兩罪。即有宿煑二罪。既有如何開
他物淨。待明。即明相現也。為人。即比丘等。
大小。大即楞伽涅槃。為了義教。小即僧祇十誦。又是
明文不許。涅槃本制有緣亦開。時世饑饉。乃至為住
正法。皆開緣也。要須以檀越為淨主。故云必施等。四
法。即法四依中。依法不依人也。聖行即乞食。是四聖
種行故。正願。彼經乞食時。若得食持當願眾生。為法
供養。志存佛道。若不得食。當願眾生。遠離一切諸不
善法諸律。初受下。謂初受戒巳即說四依。元行。即本
行。僧常。即僧常食也。
前廢。以楞伽後制。廢前教也。本制即乞食。令中下不
堪故。大下。即楞伽等。上達之機。可依行也。分河而飲。
以小乘各計。則分河飲水。如序中即別序第一專執
四分不引外宗也。若望第六終窮所歸。大乘至極。僧
坊無煙。則四分開結者。是小乘持律也。必下。若力壯
道充。依楞伽涅槃。僧坊無煙。義復何疑。
無淨厨下。此母論許有則接下根□□□宿煑來敘
古人。約僧界成犯。別結。即別結一淨地。便以大界圍
繞也。廣如。前引母論解也。相順。言且得隨順。於中下
之機。有所濟也。此得下。言此得在從順開文失於涅
槃。制不許結之意也。
準論。準上母論也。雖下。古約露地大界中。雖無四周
院宇。亦不得同宿。煑字有云者。非也。
今下。今師約院周生過。不成儲畜。今師約是不周淨
也。若約界成。正斥上云大界成。無院宇隨犯宿煑。若
爾則不應四種淨地。文開四種者何。一者籬墻不周
淨。二檀越淨。三處分淨。四白二結淨。半有下。出不周
相。四分云。半有籬障多無籬。都無籬障謂露地也。非
儲積相故開之。非唯下。不惟自然地上不周故開。若
攝僧界上不周亦開。故向云縱結攝僧。無僧坊院。不
成儲畜。
無界有院。正難上院。雖周成不結攝僧界。亦是宿攝
文也。方相合者。即四方籬墻周合。是儲畜義。故招議
耳。法下。本結攝僧界。意在取和作法。今有僧在界。豈
不集耶。不可相類。義自逈異。
文中下。律言未施與僧。則顯是他物。自許。即僧自有
者。既下。處既是他物。食□□□因執心薄。故曰絕起。
俗有檀越寄食在界。
若道下。斥上妄判云。並為他物淨。文意云。若言寺是
俗造故。屬他物淨者。一切寺院皆是他物淨。望俗推
繩。若盜損者。但望損於檀越。事在無作。邊計五犯重。
應無對三寶上結義。又若人施佛法者。亦應無福。以
物自屬檀越。不屬佛法故。無在。言無定。
不結有罪者。古謂不結淨地有罪。結又難為持護。今
檀越淨。則其理頗長。由檀越倚傍故。勝得不淨地也
佛下。佛所立制。貴益智解明白。不為暗昧魯塞。今明
白心中親知。而反致誣罔。覆冐聖之儀軌。則增不學
無知提吉二罪。此外自得內宿內煑根本罪也。若言
下牒斥。不以難護故不結。五欲。色聲香味觸。此五能
牽人五情。出家之士。要一一斷之。豈止於食味之一
欲。獨為累縛。而涉於言議哉。
寧結減罪者。大師意謂。寧可結淨地以減罪。不可言
結難護罪。何下推釋。以先未結時。通界有罪。今既結
竟。故免其過。豈非結能免罪乎。一有益也。善下。即持
戒之者。本懼其犯。今結竟食在藍內。雖曾經夜食自
成淨。惡下。即破戒惡心故觸名淨。謂雖在淨不淨地。
觸其食其。亦自成淨。故曰無染。今為持戒故結。豈非
二有益。兩失。內宿內煑。如下。如何言若結難護。則向
謂愚暗不學之罪責是。自貽贈之也。春秋云。自貽伊
戚。伊是也。
十八。籬墻垣柵壍五種。各有半有多無都無三種。共
成十五。此是單歷。若將籬等五種總為一。亦有半有
多無等三。自成三種。足前共成十八也。二合至六合
者。一籬與墻合。二墻與垣合。乃至第六籬墻垣柵壍
合。或更互參則多相。略出二十句。以籬為頭。自成四
句。一籬墻。二籬墻垣。三籬墻垣柵。四籬墻坦柵壍。籬
為頭既爾。餘墻等四皆然也。
初成。屋宇初成。僧未曾經一宿者。可行處分。何哉。由
壅滯貪結未多故也。隨人。即檀越經營人也。
佛塔下。以中國伽藍門。皆東向故。佛塔廟皆向東開。
乃至厨廁亦在西南。由彼國東北風多故。神州尚南
為正陽。不必依中土法也。行來之處。即比丘閑時經
行來往之處。以避塔廟故。多在西南也。以繩量度。謂
爾許比丘住。爾許為淨屋。過時。彼約不得過初夜。四
分約明相。彼教又急也。善見下。此約初竪屋持作也。
若巳成。即巳竪屋了。語令知告本施主。隨指一處。老
宿此約本主。若無者。開召聚落耆老指之。彼若不解
教之亦得。
自然中。彼約在自然地上結。準下僧祇。要須攝僧界
上作。餘下指如前解。大師意謂。若要依母論。存僧界
外者。當先別結界巳。上結淨地。免於自然上作也。依
處分者。謂解巳或要行處分淨者。須是荒廢來。經二
年者可行。
初一。即檀越淨。是約他物也。下三。即不周等淨。約自
物也。餘者即餘三淨。俱約處周帀也。無法。檀越不周。
本無法故。加法。第三口法四是僧法。
別人。以一人處分亦成故。支尼梵志別名也。言羯磨
下。覆釋上未結羯磨之文也。少多。三二人皆得。七眾。
在家二出家五也。通諸界。作法自然也。如於作法地
上。新立厨屋。亦可行之。
二緣。一者是病緣。二者要邊靜處。若觀科末。似邊靜
自為二緣。在邊非靜。在靜非邊。俱不可也。以下。釋所
以。包者厨屋也。且儒之高士尚遠庖厨者。一則存大
人相。二則惡聞殺聲也。以君子聞其聲。不忍食其肉。
我教則離雜穢之咎也。離穢雜則清修之道成。大人
之相著。何莫由斯也。奄蒙。說文。奄䨱也。言奄䨱蒙閉
也。
即是相。恐人言淨地。不唱四周相。便言無相。今稱房
名。是齊房而起。豈非即是相也。四句。若僧時到前。無
緣本雙牒句。得在依文。以依律文故是得也。失於緣
唱。謂第二句緣非中。不牒所唱處是失也。欲下。大師
立理。以定緣本。某處是緣。淨地是本。今隨文。且依律
文也。結集。非波離時也。部主尚云盡所詮相。一宗周
備。豈有缺文。當知是後時結集也。覺明據翻譯時。竺
念約筆受時。比下。比諸結界法中白。皆是五句。唯此
一法。四句成之。反驗可明。
為僧造。以施主通七眾。通僧坊作。以淨地散多。而僧
住有限。故曰通也。將熟下。雖曰不長。以將熟故。須早
結淨地。如律云。就食者離地物一切通犯。未離地者。
未長足者不犯。巳長足。逢霜露等。並是宿限。又云下。
即不得以羯磨結机架為淨地也。取土。出妄解也。謂
淨地土取出。不淨地中。亦是淨地。而況淨法依本地
起。豈得隨土而有。今本土若移出。何有淨不淨。言俱
是不淨故。隔道兩邊。即中間。是道兩邊結淨地。亦通
緣淨。約不覺緣故成淨也。僧祇並謂比丘。不覺在不
淨地者成淨。若知不淨障僧制僧不得入中。
又下。言同淨地中結。又有何患。大抵法要簡處。豈可
同在地結不得耶。故下。以結竟反例。言巳惡觸。尚只
壞食具。不損淨地。豈可初結在中不得耶。又初結與
後解。二種俱是約法。宿煑穢染是約罪。豈以結法。而
坊患有罪乎。況法與罪兩不相干。今若同處行結。縱
使律云牒某處。蓋是牒相耳(雖有兩解。且從初義。以律云。僧在院外。遙唱遙
結故)。
如上。即前云應唱房名。即是相也。以食下二句。大鈔
註云。故須遙結在中相雜。以僧下二句。復註云。淨地
有僧不免別眾。不攝別眾罪也。若是眾法。彼此同犯。
若是私法。僧有不集之過。不同戒場不集無過。以各
自攝故。
今準方土。此方說東屬木。木能生火。是熟食之象也。
無施不可。言皆可也。以順方土故。吹氣散。吹西南食
氣散也。陽氣。東方屬春。陽明之氣盛故。北辰。爾雅釋
天云。北極謂之北辰。郭璞云。北極天之中。以正四時。
然則極中也。以其居天之中。故曰北極。以正四時。故
曰北辰。故下結屬陽位。故厨在東。爾下引證。隨方土
所尚。不可偏執。但不得以晝為夜爾。
何不開宿。言何不開在淨地內宿耶。答文可領。局僧
住。食入僧住地方犯。又僧入淨地住亦犯。豈非偏約
免通藍之過歟。本制。以九十中食殘宿食故。宿煑。停
貯過者。今結淨地。正為安食。故無此過。餘二。即惡觸
自煑。是約自造邊成犯。或在兩地俱有過也。是以不
防加法。對下造房。合云乞法。答下。說淨為免長。乞法
為作房。有此益故開。豈有說乞了。而復與罪則說乞。
何為淨地。本為同界有犯。故制別結。以防罪故。今結
竟反入同宿。豈能防之。況佛是一切智人。一開一閑。
莫不合於法度。知了根機也。故鈔序云。佛是窮機之
人。僧唯應藥之器。雖非律文。以律無解之辭句也。雖
然以聽解故。準說無苦者。即準餘翻結為解也。其理
善成。故曰無苦。苦患也。
初一須翻者。謂本是淨具。遇緣染汙。故須翻穢令淨。
儉開。荒儉之世。律開八事。若乞食易得。而私順開通
之文者不可。縱實有儉難。遇於豐時則不許。律云。若
時世還賤故依開食。佛言不得。如法治之。扶持下。謂
釜器傾溢佐助料理。佛開為緣。此不須翻。後須下。說
須翻也。
不入者。言膩不全入也。有少膩沾者。當削刨之。六眾。
七中除比丘也。博之。即於尼寺俗家沙彌淨人處。一
石一石更互博之。雖得本物。以入手兩相捨故。
船車下。律云若在船上。載十七種穀。上覆以蘧蒢席。
比丘得在上坐。不得名字。若為風吹迴波漂在岸上
者。一切不淨。必繩篙不離水名淨。大車上載諸糓上
覆者。比丘得坐上。不得名字等。今言住四儀停住之
住。
四分下。即比丘惡心觸淨食。令諸比丘得不淨食罪。
觸者成觸。不觸自淨。覆蓋。僧祇曬穀時必天雨。無淨
人。得自遙擲淨廗物覆蓋。捉淨甎。石鎮之。忘覆食器
亦爾。壞生一種。大鈔云。如水陸果子。不受而食。豈令
淨耶。謂必無人。為作火刀等淨。文開內噉。即上七事
儉故。存命開充內噉。不開外損。謂壞生一種也。以大
鈔義加故。若開則外生譏謗。豈非損乎。有此濫故。八
事中不顯壞生。故云濫故不顯。文開至不顯。重明壞
生也。
如鈔。指四藥篇。緣會。儉難故開也。緣靜。儉緣靜時不
許名閉。前下。釋開意也。前門。即緣不淨門。觸宿。是不
應。而反為之。是為不淨。應為。即儉緣本開之宿煑。而
不敢為。兩乖法網者。前乖佛制意。後乖佛開。前後各
犯不應之吉。故曰一罪。
販博販賣交博也。治生。即以販賣為業。治理生命也。
道人。比丘也。縱得財來作福設會。尚不免罪。何況得
福。持戒比丘不得食等。何也。以販賣罪。重於屠穽者
謂屠者止害一生。販賣一切皆害。不論賢愚持戒破
戒。無往不欺。雖下。是體不淨故。以下。僧若隨順受之
則令彼續作不止也。不許翻。即不許翻穢令淨也。以
心絕故者。無再作義也。
以食不淨鉢。合云以巳不淨鉢及食。與淨人。一心與。
不作再得心也。大師云。準此器下殘食。令淨人益授
有觸失。又下。準大鈔具引云。比丘與沙彌。擔食在道
中。食時與沙彌。沙彌還與比丘者。若先不共要得食。
及此不得。今言以先共要。以先下合有不字文脫明
下合有日字。皆下。證決棄無染者。得津塵。取微細食
分也。
以異別人下。別人。觸僧淨器有犯者。據受膩者為言。
又四分諸比丘相嫌故。觸他淨食。令得不淨。佛言不
觸者淨。觸者不淨。吉羅。體無下。釋器新淨無穢。可翻
緣去。即船漂在陸。牛尾離車。便成觸染。
無心。謂本無心同宿也。未得。聞言未得淨地間。無文
開護。謂無教文開二煑。成護淨義。由下申所以。不同
前文明相即出。蓋時之促也。今則反上。故曰時長。唯
下。約儉開八事故。口法盡形。即口法加盡形藥者是。
通開也。
如前緣淨。即忘悞捉僧家[麨]食。及扶佐等。非難。非儉
世之難也。失聖儀。以三來聖賢。皆離惡觸故。如彼。即
五百餘年。不見漿水。正欲趣廁。護廁鬼神。打不得近。
智論。彼云。若沙門福田食。以不淨手觸。或先噉。或以
不淨物著中。後入沸屎地獄中。又護淨經中云。由有
宿捉等。眾僧食不淨食。後墮臭屎池中。互百萬歲。受
苦惱竟。復各五百萬歲。墮猪狗中常食不淨。後出為
人。生貧窮家。衣食不具。佛告比丘。眾僧住止之處作
不淨食。不足往食。如法持鉢。乞白衣食。是明淨命。
惡觸下。雖開非時七日盡形不顯。自知越限。如七日
外觸。還犯七日。下由不列。
開四罪。即是犯也。未加法前。云事同時藥是也。逝爾。
雅云往也。可為心師。言不可師心也。隱括。隱占括度
也。排斥教網。言於我大乘。本無時節。又云不以小節
為礙。如斯之儔。不知巳身位地。輙擬大聖。罪流長劫。
長劫者。拂石芥城也。
文不了者。不顯示三人也。故引十誦明之。三種人。即
比丘及僧學悔沙彌也。但使一人與同宿。則不可食
一具戒下。至有一具戒人。與食同宿。則一切比丘。皆
不得食。故曰皆被染也。或下。恐人疑云。衣不說淨。亦
是別人過。應同內宿。累餘比丘。亦齊犯邪衣。有下。是
釋疑。行違體順者。以學悔人雖犯重。一行有違。而諸
戒全體尚淨。故同成染。
彼文。即十誦也。若下。即後制斷淨地。通皆不可也。故
云義通淨地。約相下。即約淨地之相。從後制斷之文
但有違教之吉。不犯內宿罪也。故云無宿可知。
僧坊內煑。顯淨地自通。自熟。通兩地。三人互為俱不
可食。而後受噉。顯有期心。若本無心亦開。
不共同宿。此句同鈔中。是殘宿非內宿。彼註云。今日
受食巳。安界外不共宿。非內宿也。若食不受下。是第
二種。此內宿者。又同鈔云。宿而非殘亦吉。彼註云。謂
未受食。或共宿吉。不宿不犯。若□下第三種也。此亦
同鈔云。殘而非宿吉羅。以作巳有想故。義豈下。謂本
律雖曰無文。豈在通許之限。
餘二。處分作法。若僧坊下。以食在淨地。僧坊有人。斯
亦何咎。有本將有人作無人非。有人下。二種淨地正
障僧也。故云不開於淨地。二淨。即白二處分也。在三。
如上解。雖然又須知方犯。若不知者。非心過故。遠下。
即遠持食入界。覔淨地未得明現也。非罪。不犯惡提
罪。以體變故。不可言宿者。若未長足則無內宿。若長
足者。不可言無內宿也。
就處不通者。即僧住處也。局二作法者。處分并白二
結地。通於中煑。二地之外。是僧住處。不開煑也若煑
成惡。即非淨。若檀越不同二淨通煑非犯。晝夜。若晝
若夜俱犯。七眾下至優婆夷在界內煑。清淨比丘亦
不得食。生熟。如阿難溫飯。在祇桓門外。故知界內熟
食亦犯。
通坊淨。即通僧坊淨地。皆有自煑也。三位。即上比丘
等三種人也。有四。加式叉。問下。此問上尼中有四。何
閉式叉。過授。即過食授食。行儀。即乖聖行儀也。以式
叉學法漸優。故通坊淨。僧坊淨地惡觸俱犯。
有三。即比丘等。尼中無沙彌式叉亦開。所除即不開
也。膩塵。是食餘津。通染故。令後淨亦成觸也。義加。義
恐是若字。本觸。即自觸也。
淨人有一者。大鈔云。若沙彌淨人。但有膩觸。仍自註
云。謂捉比丘鉢巳。食膩在手不洗。而捉僧器是也。由
下。即比丘先受之食。被淨人觸故失受。令授。令淨人
捉巳食器。彼有食膩在手。不洗反捉僧器。故曰觸餘
淨。故下結示。淨人有此一也。若如下。即鈔中遇緣失
受。彼註云。淨人觸失。如法莫觸。洗手更從受之。淨人
不須洗手。文義同也。
又下。此說大僧又有四種。不成惡觸。一下。如俗器中
盛食與。比丘仰手。受取前食。雖僧俗執。不成惡觸。如
下。即淨人觸失。如法莫觸。洗手更從受之。故曰更加
法也。如上緣淨。不須翻也。
見淨人者。應置地淨手更受。如文。即四分。諸比丘相
嫌故。觸他淨食。令得不淨。佛言不觸者淨。觸者不淨
吉羅。三下即十誦。持戒比丘。懈怠故觸。名不淨。
自種下。即下子成菜也。子雖成觸。菜體變故。未可論
罪。壞相。壞上蒼翠等相。以正生不巳。後時色變。亦無
先惡觸罪也。故曰本生故互生。如下淨地生菓菜。長
足者抹令入厨。互覆者。淨地生菓枝覆。不淨地者。從
根斷。如四分安食具在上。並從根斷是也。有淨則非
犯。不淨則成犯。
若知下。即知在不淨地不得食。獲罪非威儀也。若準
五分成惡觸。有命外道。計春生夏長故。自傷物自損
也。如瘡淨是。高勝即淨法多故。高勝於彼。
初人下。即使淨人作淨時。人果俱在淨地上也。不妨
餘眾。鈔註云。餘四眾食。以非處即在不淨地故。後之
二句。指上四句中後二句。
十種。謂初五種是淨種。次五種淨根。文中合云五種
淨種。五種淨根。文略且初五者。謂火淨。刀淨。瘡淨。鳥
啄破淨。不中種淨。此五種中。刀瘡鳥淨去子食。不中
種火淨都食。次五者。若皮剝。若㓟皮。若腐。若破。若瘀
爛。此應是淨根種。火淨聽食。四分火淨。通五生種故。
一提。壞生種也。一越。食皮肉吉也。如鈔云亦四藥中
蓼蘿。即蘿勒蓼(令蘭者是)。若僧祗中。揉[打-丁+修]蘿勒蓼等。不可
壞種。種即子核也。蒿草有隔。即有草菜所隔也。又鈔
註云。準此蒿草之類。子果散落。無淨法。
非謂下。是了疏解文也。他加行。即淨人為淨也。一物
成非。但約一被淨者成淨。餘不淨。以同一聚故。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