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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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師下。謂彼所撰。約僧尼兩位自分篇次。若據律文。

不無先僧尼後之法。如尼律在僧之後。雖然今師意

謂。至於結界等法。僧尼有同者。伹在本篇隨時分取。

若更各立。徒盈卷軸。今但下。出今家意。於下八篇中

僧尼同作曰通。各行曰塞。一篇之中。隨類自分。蓋準

隨戒之下。有僧尼同犯不同犯。及三眾結吉之科。律

中既有此式。故令得隨當篇之通辯也。若然則於一

篇。有被五眾之機也。立題之意。于以見矣。

* ○釋諸界結解篇第二

人衣食等不同曰諸。隨事分限曰界。作法如約名結。

捨舊要期號解。篇者章品之異名。䟦渠別號(應法師云。䟦渠

正言伐伽。此云部。謂部類也)。人即攝僧界。衣即攝衣界。食即攝食

界。據下以律說戒。結界在先。衣藥居後。蓋當初時。約

緣起立法以顯。今亦約此義次排其次。

於此下。釋上通僧體義也。由有界故。方顯六和。外衣

生下攝衣界。內藥生下攝食界。形別有須者。謂有待

之形既別。故須衣藥。又界闊藍狹。須結攝衣。中下根

人故須淨地。故次攝僧而起。兩緣即衣食。

羯磨下。由此二法。是建立正法住持之本也。由下出

能弘之人。通遵羯磨說戒一化之僧。通須遵奉。理無

限礙隔別。此則剡浮之洲境。通為一集也。故大鈔云。

剡浮洲境彌亘既寬。每一集僧期要難尅是也。但下

生別結之意。為奔馳難集。妨道等緣也。界約通濫。言

若約剡浮之集。則用約束濫。在於通漫也。縱下。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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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之心。而形影趨赴。為難能也。徒損正業。由奔赴

故。損功廢業也。前緣即機緣。隨境。隨四處六相之境。

集僧局結也。一開。開結別住也。作業即羯磨。崇和。崇

尚於和也。先開。即開別結也。後制。即制崇和也。

諸本。諸律本也。非正本音。顯上四摩是本梵音也。今

下出今界意。四種。聚蘭道水。六種。即聚落蘭若開二

成六。如上緣中。即作法十緣中。第四約界明緣中辯

也。為三下。即有戒場大界無戒場大界三小界也。七

界。就大界又有三種。謂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

別。并三小界成六。兼戒場成七也。相攝。即上四緣相

攝中。

初三。即註中大界又有三種是也。大者須制。或結大

界不可越量。以隔明相者。大鈔云。後夜受欲羯磨在

明故告欲也。準此下。準上十四日先往之言。約可強

百里也。

四十里者。智論由旬三別。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

下者四十里。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衣法中。由旬準有八十里者。此據上品為言。通用所

歸。準律文意。應百二十里。以下品為定。僧下。即僧祇

五分善見。並云三由旬為量合。角量取。顯方維俱三

由旬也。

一拘盧。十誦多論計二里。十拘盧共二十里也。若下

約山寺。上下互明寬廣也。但在十拘盧內也。不下。恐

高下大相攝。故特顯之。河水。以律有合河結界故。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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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如從彼岸唱相過。則河水結入此界。要須有船梁。

方可恐卒集為閡故。易陵辱。由女弱故也。薩婆多云。

尼結界。唯得方一拘盧舍也。必有難緣。可用僧祇三

由旬內。隨意結取。駃疾也。

除下。若淺水無難。準理應得。多云即多論。僧祇下。彼

云河水中有洲。應五處作羯磨。具如下明。爾雅云。水

中可居者曰洲。攝衣有文。即結攝衣界。緣兆云。除村

村外界。反驗攝僧界。既無此文。故知得合結也。於中

布薩。既行布薩。必須結界。故合村得結。

不能僧中。猶言不能同一僧界中。求別結一屋也。不

持下。恐有離衣過故。亦除下。因而明之。由佛僧位別

也。僧表。表外也。

四邊開路。即中隔自然。此中隔不屬兩界。屬自然空

地也。以蘭若翻空處故。下文云。內外兩相。前後別唱。

所除之外。明是空地。鐵圍山。應法師云。梵言柘迦羅。

此云輪山。舊云鐵圍。圍即輪義。本無鐵名。譯人義立

耳。今圍輪界名。取此義也。誠文即五百了論二十。

出罪即出僧殘罪。兼所為者。釋上一人僧住。以場非

住處故。縱使王立。有慚則壞餘材草送。住寺比丘。

依坐而結。此據不立方相故。直取僧集坐處。為界內

相也。不開身外。此冥破古也。事鈔云。比人行事。若結

小界。受戒多立院限。此未通知。准如律文。為遮惡比

丘故。令猶坐外有界。終不免遮。又下。指上大界相戒

壇也。一時即一席作法也。作巳。即解不爾起。則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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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後解辯小界中。

自然勞倦。即統通自然。有奔馳之勞也。故開隨處。局

結濟利時機。界限下。為界中數有四人。事起有妨自

行故。開結戒塲也。上二大界戒場。非務。即惡比丘。障

彼事務故。開結三小。如文。向下對文次第自解。

二同。即人法二同。餘二。即法食二同。及法同食別。如

位。指文分三位中。依僧地為所依。僧為能依也。前言

初結時羯磨聖言後轍。若有乖違。則後之說恣等事。

不能成辦。若顛墜而傾覆。何有軌轍迹可存乎。四門。

今師斥古太略。今以十門舒括。則免叢雜交參之過

也。浮漫。浮汎渺漫。現行無臨機之用也。故下。生下立

十門意。披文獲事。言披閱正文隨獲事類。以作十門

依標識體。依標相次識界體也。豈直指山。言不得直

指山過。恐不識分齊故。四分中。東方有山稱山。有壍

稱壍等。大師云。準此立法。誠所不可。據下要於山邊

峰畔。別立標相。故曰指別處所。明了。彼有十七種別

住。所謂長圓四角。水波山巖。半月圍輪等。皆有分齊。

無容渺漫。準此下。准別安石之文。若山上別立標者。

理可分通別也。草竹下。次草則不堅。竹體空。依邊要

傍樹穿樹心過。方得不可通漫。標指樹林。極小如針。

此約大針為言也。以終有合抱之義故。窮途。言不通

餘處。乃窮極之道也。短下。至經三四村者。此略必不

廢也。蟻封。相蟻子運土封起成相也。好王下。謂明王

治化。雨不愆期。此江不可為也。若一秊不雨。水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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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者。此可為相。以□久故。自然池。亦取泉源不竭者。

若下以不久故。

一時規域。猶一席之間。作法規定限域。以作羯磨作

畢。即解者。用上草𧂐等可也。律論。即本律善見明了。

大鈔云。準論徵律。城壍等緣成相可知。文意同也。

十七者。疏但列十。今為具引。彼云。一長圓別住。二四

角。三水波。四山。五巖。六半月。七自性。八圍輪。九一門。

十方土。十一四廂。十二二繩。十三比丘。十四優婆塞。

十五籬墻。十六圓滿。十七癲狂別住。

得在下。言得之在妙者。要十緣具也。尠少也。必在體

外。以相為包體之法也。

隨約內外。即內唱即外唱。俱得也。終識尺寸。反顯漫

指不可也。三相。一戒場相。二大界內相。三大界外相。

無則一重。無戒場者。但立外一重標耳。遠近。闊狹也

一肘。尺八寸。明了下。古人引證。既云一山一石。故知

標大者得。又如下。此引十誦四十七卷中。並結。即相

並結也。佛答下。言內外兩相。各說起盡周匝。又相隔

遠。古人準此標不可狹也。

今下出正義也。二繩。蘭若聚落為二繩。以繩引法。繩

下即體。豈俟一肘巳上耶。又若取山石為例者。縱闊

不分此亦不成。當知標雖寬狹。若解分兩相之異。何

往石可。由下。釋上使舊住意也。

雖下。大師約義斷。但取解者。不定主客。義當(去平俱通)。言

容有解者。約義可當於舊住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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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下。既言使一比丘。彼亦不定舊住。又唱下。此約

先唱大界內相。隔除內地也。今下出今行事。謂先唱

戒場相巳。次唱大界內相。後唱外相。則不須先除內

地也。所除。即今中隔自然。至文。指下結解文中。又解

文中。亦指此云。即初義第四門也。

結下是縱。恐下是奪。安人立望。即未受戒者。人八即

比丘也。當先下。順著衣法也。非數何損。破戒不解律

者。本不足數。縱別有何所損。是足可遮者。謂持戒明

解。是可足數。人若不集者。遮障法事。

相寬自然界寬於標也。標寬。若竪標寬於自然界者。

當盡標集。不爾則唱時結時。別眾在內自然。古謂縱

使標寬。亦只要依自然界集。以下申所以也。故僧祇

引比類文也。

三由旬。此遮難寬結百二十里界。尚並呼來。故知盡

標內須集。若出界。即三由旬界尼界不妨者。以僧尼

在望為自然。不相足也。亦不須喚。以自然地弱。無集

作法界。僧來之理。反此未結理須通集。不可下即依

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四依之二也。

自然本弱。大鈔云。作自然界弱。僧事不行。即不勝欲

等羯磨也。不開上應先難云。若爾何以開作結界白

二耶。將文通之。未緣因僧作故。方許傳欲。又結界是

諸法之本故。不可例也。界是下。言若結巳界地屬強。

可攝欲法。反此未結。是弱故不可也。

依正兩報。依即界地。正即比丘。若開傳欲而結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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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練依報之寬狹也。又何以辯護。夏別眾護食等制

乎。

初依自然者。即初是統通及指說堂。以隨僧到處身

有界起。約此而集也。混亂。猶無標相定指。故不定處。

大鈔云。每一集僧期要難尅是也。立相加結者。因上

奔馳故。故開別結。既許別結。則有審知說處等四益

也。弘義弘者大也。又弘通也。恐同法界。前雖誡約。猶

恐怠者不來。同於作法界。比於常時而與欲。故又約

之。

初文後義者。此點示註中。從是中至隨有稱之巳來。

是律文也。應須義設下。是示後義也。初中至行事來。

重點示文義也。此一下迷意。言此一法最是眾法之

宗本。若不先成後法。起無所從。故曰羣宗也。故須下。

生下義設之意也。

疏者下。申繁之所以。凡作疏。大意在疎通。次擇文家

之壅滯。今未通暢故。又疏決也。未勞下。言未勞後人。

煩其思慮隱括尋討。虗喪累世。世猶積年也。唯在自

然。次不許重結故。約標。若標寬須依標集。界寬須依

界集。四人。言四人可行結界也。簡異五人。為唱相人

入數故。非數神足在空。狂亂睡醉。雖四不成。引文告

令。即先指四標。在四維巳告示。內外唱法等。

恐濫為別。恐云牒名入法故。濫在別人所收。不入僧

數。若爾或有稱名。為得以不。亦下是釋。言雖稱名。不

是私為。故入僧攝。後云下。以羯磨緣中云。結作大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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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是為僧故。名則是緣。所以唱相。不用稱也。相則不

爾。以羯磨緣中。牒四方相故。如下。簡他文。

通約山水者。此舉蘭若唱法。如東方有山稱山。有壍

稱壍等。是不委分齊也。從門直過。此約聚落唱法也。

如內外兩唱。不解屈曲唱出入等。廣下。彼云如從院

外唱云。從東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周正南寺門。

則有別眾之過。以界限從墻外直過門限外。則成界

內。若寺內作諸羯磨之時。墻限外有僧不集。豈非別

眾。故知唱相必須屈曲唱出。不令後悔。亦不可籠。通

云隨屈曲。屈曲亦通深淺遠近。終成不識分齊。若從

內唱相。從門直過。則限內是界外也。便有別眾。破夏

離衣等過。如寺中作法。有人說欲訖。至門限內。還復

到來。豈非出界。入界是別眾也。若破夏者。有人依界

安居。明相出至門。明了及反。豈非破夏。言失衣者。依

界結攝衣界。明相未出。不持衣往明出界外。豈非失

衣。故委示過然後唱(巳上鈔云)。

唱下。注釋三唱所次。前二。即上座次座。後二。即誦律

及堪能羯磨者。

上無人。言在上無人。即名上座。母論。彼云。從無夏至

九夏是下座。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座。二十夏至四十

九夏名上座。此約夏次名。若局就德顯。須準下十誦。

以上座說戒。正是補如來處也。豈非約德解具乎。所

壞。即識智簀昏朽也。身子。以其母好身形。而聰明之

相在乎眼珠。因名珠子。亦名身子。言是身之子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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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大將者。謂身子智慧第一。能持正摧邪。故以名

也。智論問曰。五千比丘中。有千餘上座。所謂漚樓頻

羅迦葉等。何以正說此四人。答曰舍利弗是右面弟

子。目連是左面弟子。須菩提修無諍法空第一。摩訶

迦葉行十二頭陀第一。乃至是名知識比丘。誦文。即

三誦律。識義。則第四能作羯磨者。若下。釋四能作所

以。謂雖不能連句累紙誦文。而能曉義者也。斯為上

矣。

餘律。即五分。應預者。既是有能。必巳曉達成敗。應預

宣秉。如未閑習羯磨之法。乍許學悔之人。亦下。大鈔

云。若論學悔是不足限。必無解法。亦開秉之。別亦無

過。則中間人也。

九等參差者。即始乎但心念。終至白四。九等差別也

緣非。即前辯十緣并七非。聖教。即羯磨也。能詮文言。

所詮義理。但綱者為通。緣非為塞耳。後文。指後諸羯

磨文也。次了此意故。後文不須復用申解也。不能下。

如次科廣明。未有所用爾。學者當省此意也。銓。漢書

應劭云權衡也。韋昭曰秤錘也。今謂平量敘述也。

誡耳識者。令攝耳動識。聽所作法也。兩聲別召者。戒

疏云。此聽心用和忍之聽。異上初句耳識所得也。不

解此二。聽聽同聲者。則言表不通。不成羯磨也。前聽

即在去聲。後聽即是平聲。恐不解此違損事多。自說

戒時罪福由可脫。臨受戒惱害尤深。故須極誡也。

第二第四。指兩句緣兆也。但前句緣本雙陳。後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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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牒本。結界下。言結界是令所為事。二同則非也。蓋

本因說戒故。相因牒八。律本多然。言諸律皆如是也。

為界是本故。情事。若望結界本屬非情。今望比丘僧

和同結邊。故屬情耳。

語默。律云忍者默然。不忍者說。不可久言即說也。在

事。即結界是所為事。今重舉陳。此約羯磨也。兩告。一

單白中告。二羯磨中告。俱巳忍默也。後語即默然。下

至持字時。牒二即緣本也。白四法者。一白三羯磨。故

曰白四。及至羯磨說必制三可為高例也。上三。今師

與二古人也。司南即指南車。崔豹古今注云。大駕指

南車起於黃帝。帝與蚩尤。戰於𣵠鹿之野。蚩尤作大

霧。皆迷四方。於是作指南車。以示四方。遂擒蚩尤。而

即帝位。後故建為舊說周公所作。今謂各有指示之

義。

顯晦。顯則存第二句。晦則略之。有下。如有緣起等。須

五句成白。無則但四句成。其二。即緣本也。差人。如律

差人分房舍臥具。及差人作功德衣。尼差人請教授

是。如前。即前云無則略之。無下。言不可論四五句也

第一。即大德僧聽。第三。即若僧時到僧忍聽。第五。即

白如是。第二。即緣本雙陳句。第四。即略緣牒本句。一

事。隨結界受戒等事義通。皆是前廣後略。通告僧也。

試下生次科也。

布薩說戒。華梵雙舉。今云眾僧說戒。疏中改布薩字

為眾僧。非也。南山依律而書。非謂後人錯誤。何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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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是一俱屬緣非也。

結翻非淨者。即結集翻譯。言有重雜。故使文不淨也。

故下文云。洛文不淨故失剪耳。何下。言此羯磨緣中。

亦只牒本括束文也。

文義皆通者。既屬綱骨。則通九十五法也。義通文局

者。緣本雙單。陳告和默。是義通也。隨事牒緣。是文局

也。

更牒一兩者。謂文局義通之式。下徵起中。更牒一兩

事法重明也。拏(奴加反)牽引也。頭踵。踵足也。言以後著

前。以前著後也。及言詞迴互顛□失脫是此之者。或

求為他和尚。良由不識是非。安謂得成。蓋未見此疎

理之文也。此詞即上斥辭。相似比丘。以無戒故。但外

兒似比丘也。大集有言。無戒滿洲。此言信矣。

何下。前言義通。文局可領。何謂義通耶。治文。即治理

其文不淨失剪截爾。尚書序云。剪截浮辭。一准羯磨

者。將緣非與綱骨。一同不許增減也。大鈔云。然須知

處所不得電同。文義下說綱骨也。

所言無詣者。謂綱中或少一字。則令所置之言。無所

至詣。文下說緣非。通增減也。豈得二別。意云。亦可牒

二同也。今何不列。蓋是略耳。如下彼云。共住共布薩

共得施。如諸界。即四分結戒場。及小界等。大界由大

以簡小兼。正是業本故。

不可略文通略義通。即網骨句。文局略義通。單複。文

略名單。詞重名複。但使不失其旨。尚書經中也。例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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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兆增減無損。如下引例。彼翻三衣為臥具。但得衣

之相貌全失。袈裟之體尚自用之。如戒本云。作新臥

具。應滿六年持等是也。

如諸下。言網骨增減無殊。文局言緣非。增減有殊。只

如五分結界文。單白尚無第四句。羯磨中又無第二

句。尚自得成。以緣通增減故。部別各言耳。不可增減

故。並無異詞。故云意可見也。

假用即上辯能秉。僧中云。佛法顯僧。其必四人。莫不

攬假成用。又定僧體中云。攬陰成人。人假為體。實法

無用。四人假用為僧之體。今雖同秉。六和假用。未顯

成不。要在一人巳上。語默表和。若一人不和。是法不

就。故須問別。

稱事不成。伹言如法僧事故。餘法不成者。若云同一

說戒。顯是結界後。只通作說戒。餘法不成耶。前總說

事則局者。如云為說戒事故與欲。則不應分衣請日

等事。今但言如法僧事。則隨應僧中一切善羯磨也。

別有事起。不用停住。別往取欲。今結界不爾。是結後

為別別作事故。所以緣非中。結作大界。後方云同一

說戒。不似下。以欲詞中。牒如法僧事在前後云與欲。

故不相並。故下引證可解。答下因說戒故。方立羯磨。

故說戒為本矣。

命行見具。命正命。以離四邪五邪活命。利和也。行即

戒和也。見即見和。上舉三業。次舉三和。下云六和具

顯本結也。本結者。以本結界。正為說戒故。羯下此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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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謂。羯磨或為僧作。或為別作。說戒不爾。通為僧別。

故牒說戒。不言羯磨也。

異界詳集。如有戒場大界行說戒時。必須詳悉四處

有僧盡集。乃至圍輪中。有僧亦集。所以牒說戒唯同

界同者。言羯磨唯簡同一作法界者。方同行之。異界

不須也。次下申所以。反顯說戒諸界僧須假也。

有人下。此師意謂。不牒二同。結界亦成。今所以牒者。

當時為說戒故結。是以隨牒。如下此說不牒得成。大

下。若大界不牒不成者。餘小界戒場不牒。亦應不成

內有諸界。如圍輪別住之類。既有多界。後若結時。必

須各隨諸界牒出。不可依文。誦云。於此內外相。內結

作大界耶。答下遮繁也。言不要一一牒諸小界。以除

空地。亦只言於此四方內外相內。結作大界亦得。以

此界望彼界。皆在我界外故。以相下。以此相望彼相。

但先唱結在裏名內。後唱結在表名外。又如大界內

相。望外相亦得。名為相有內外。以體下。即中間法也

望內外相。相必在體外也。

言無。謂無法起也。然下申所以。與行者心俱。行者指

所被也。謂能秉所被。二俱同心則有無作。無心則無。

如受戒師秉資受期心。有法得可得故。今下此師正

顯。謂結界所為是地。地屬非情。故無法起。如律下引

證。以律云。云何界現前作羯磨唱制限者是。故知無

有法。乃至下義例也。如衣鉢藥。加法受淨則免其罪。

何有法起。大鈔斥古人引證云。此謂加法之所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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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起有無。若然乃是吾祖取下科也。

以作下善生經云。世間之法有因則有果。如因水鏡

則有面像。故知作在前生。無作後起。又成論云。因心

生罪福等。故名無作善行陰。以善行心中。遷流造作

成故。屬善行陰攝。亦爾惡行心中成也。業力。因心業

力。以感法起也。

水輪。以金輪之下有水輪。水輪之下有風輪。大鈔作

水際義同。以界是色。句絕。

是別非數。由在界故是別眾。十誦樹上比丘故非足

數。若枝下。謂比丘亦在界外枝上者開不犯。界外下

此約根。在界外枝覆界內。望從根斷。且說開之。十下

引證。此亦律文未了。准此下大師義斷。須根枝俱在

外。比丘又在枝者得。餘如鈔。枝結界法中。引小法滅

盡經云。劫火起時。曾作伽藍所。不為火焚。乃至金剛

界為土臺也。

優婆塞。以受五八戒。心奉三寶。屬七眾收。故得守界

不失。若聚落下。以聚落為賊所得。諸比丘必於一切

界。悉皆外之。外即棄捨之貌也。後若作法。當復結之。

故次文云。由棄故一切界外。下文云。捨界背相一切

界外。意並同上。

不失淨地。以淨地屬能依。僧界是所依。令能依既不

失所依。故知在。餘下。彼復云。若疑應解巳更結。故知

界在。不淨。即宿煑等。

僧尼互解。如二眾同行受戒。必須互解互結。彼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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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今雖明結。必須先解。故可例知。不得相差。言二眾

既同秉故。不得界相相差也。故論言得共結者。則二

眾共行事時。尼須結界。不得與僧界相差。又恐出僧

界外。非成同法故。異見。六和中見不和故。兩不足數

諍見。下文云。如拘睒彌亦不同和。同界別說開也。僧

破。如邪正二部分破。如法僧於上開重結。彼此無妨

巳壞。言巳破壞也。法語。即如法語者。成捨。成捨界也

反上。即非法語者雖解不成也。中邊二方語言不通

故。若後通者不開。

反上。反上即九門也。如相是則成。非則不成等。相接

二界無中隔自然也。錯涉二界相參也。無濟即無橋

船濟渡也。緣非單複者。收羅七非也。

累言。猶囑累而言也。四攝。即下人法處事為四。臨御。

臨莅秉御也。大猷。猷法也道也。多人一僧結巳經六

萬延年。通未來僧於上作也。非蹤。不合教迹也。彼我

者。自結不成。復令他於上作法。被事不成。是同陷也。

遮障也。

二同。即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今解不可同也。何下。應

問云。結時云此住處比丘唱四方相。及云此於四方

界內等。今解時。何不牒云於此四方相內解界者。將

結界下文通之。

文下。即在註中引律文也。俱是外故者。約體望之。兩

相俱在體外。又以此界望戒場。戒場又在相外。此下。

皆歸前總科也。以總科名結解差別門屬第四。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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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解巳竟。故收歸所屬爾。

即道之具。言是修道之器具也。機至下。謂有此機至

教。豈不隨機而通乎。還用人法。即還用同一住處。同

一說戒。今所以言同說戒利養者。隨本緣也。又雖牒

同利。豈不同住乎。故知俱含也。

利豐彼此。釋本別利也。一住無法。釋今欲同法也。以

道及因此皆目法也。以正法各明釋別說戒也。利養

下釋同利養。僧施。簡現前施也。四方常住者。義通眾

用故曰四方。物存當界故曰常住物在。如床褥等。利

通。通眾用也。餘下。即戒疏第二卷中。

僧和作業。言僧若和合。羯磨作業。方得成就。機會。即

受懺等機緣會合時。若不開者。無由取濟。通收正行

者。謂一切善行悉皆所收。正以揀於邪行。對法而言。

則除說恣行鉢法外。皆可行也。

精鹿。如世舉場。精者揀留。麤者擇去。異品。品即品類。

勝利。殊勝利益也。如國得賢則利國安民。釋之得賢

則奉教眾濟。皆於此場而招集。豈非利乎。有本作類。

以濫上句。

諸部下。善見云。外國戒場多在露地。如祭壇郊祀之

所。律中戒名戒壇。作法多者。即除說戒自恣外可作

也。今大界亦通多作。應亦名場。以上云莫非聚結異

品等。住結。即為比丘同住也。

不下反顯。戒場為懺罪是專滅惡。為受戒是專生善

今大界既無此專局。故不得場名。若爾三小界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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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懺。何故不得場名。將小界下釋通。通法。通辨諸法

也。

和作下。以僧多故和難。由難和故作法難也。乖難。乖

差留難也。又無有乖別難集也。平去二呼俱通。受捨

德衣。即受功德衣。捨功德衣。並在大界。以依本安居

處。受捨利故。衣食界。以俱依大界故。

四法者。戒疏云。單白受懺本罪。二取最下者。白二與

之。三單白與鉢次第授。四白二以下鉢令持。或下。別

義以攝僧。得大界名。受懺等得場名。互彰其美。

第二門義。即此內外先後門。當第二也。叵不可也。若

在下。若本制在外。則無數集煩動之過。故知約大界

難集。別結在內。意亦可見。

善下引證。由緣起律中雖制大界。緣在前戒場在後。

及論行事。不必依緣起次第。為結界法式。理下。彼云

應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先結大界者。當捨巳更前

結之。然後唱相結大界。毗尼母善見。亦同此說。以此

文證。則光師不讀聖教。唯信意言。依人。涅般云。依法

不依人。

母論下。出彼第一卷中。外無大界。此證大界在後圍

繞。若忘下。彼第八具云。差人先結淨地。次結眾僧房

舍。後結大界(巳上正文)。彼約從內結故爾。不同今時結淨

地於僧界上也。備如次科。卑公。即卑摩羅叉也。即可

下。釋上僥倖義也。以僥倖者。非分過福之言。

今若下。大師義約如欲依彼論者。當結一小界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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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上結淨地。不然則濫處。分法亦在自然地故。一體。

二是作法體一。是自然體。

必下。謂必若約緣。須立諸界者。亦隨形勢以安之。知

圍輪別住。既有眾多。亦隨界立相。或三四重相等。盡

下。前約唱結。雖爾及論初集必盡自然。以戒場多。小

於自然界也。後法。對前結得後名。由寬故。

集難。難故成別。斯成妨也。所以不開小界相。據大鈔

中。加云四方小界場相。亦好住處。即攝僧界。應具二

同。雖無同說合有同住。何以例除耶。答如文。

問下。意云說戒自恣二法。何須盡集戒場上僧來也。

況巳結成二界故。答下。說恣二法。同收犯淨二位。有

犯懺罪令淨。本制僧私同遵。所以大界戒場圍輪諸

界有僧並集也。餘法不爾。非制同遵故。

有人下。此成他部行事也。大師不用。文無偏局。伹云

解界。何不通之初無二同。救云。戒場結時不牒二同。

及後解時。正是解二同。與結時相稱故。亦可成也。不

類者。豈可結無二同。解有二同。是則不類。俱無其相。

以齊比丘坐處結故。外不立相。又是權開一席法耳。

作畢即解。起必迷方。今場是久固。又立相故。如何用

彼法亦不類也。

比量。比度可知也。故大鈔云。今準難事界。伹翻結為

解。理通文順。僧住以解。文云僧今集此住處故。上既

巳斥。今何又著。

答下。前斥不許者。是同一久住之住。此是四儀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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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住。故不同也。故曰多種。若一例不許言住者。則前

結戒場法中。云此住處比丘。亦應不可言住。故須善

了言義。

通界即大界。下云通圍大界。答下欲易明之。故後明

解。及至行事。未必結巳即解。任在解律者。行用藏捨

耳。

卒增。約水有泛溢故。障集。約僧來赴是難故。拯溺。以

僧寶為人天。拯拔沒溺之人。今若機緣不赴。僧義不

成。則空彰斯號矣。乘權。以難集故。不能應權乘之濟

物。是喪其實行也。無津渡。簡有船橋則可也。五處。彼

第八云。若河水中有洲者。應五處作羯磨。一摩頭羅

精舍。二水中。三洲上。四水中。五仙人聚落。兩邊下。彼

又云。比丘受欲來應羯磨。為水所漂。出界去殆死得

出。白諸比丘。我向持欲來。為水所漂。殆死得出。今可

廣結界否。諸比丘言。得汝去上下水三由旬作識。若

樹若石等。作羯磨者。應作是言。大德僧聽。從摩頭羅

精舍。至仙人聚落精舍。河水上下從分齊。以來羯磨。

作一布薩。如是白(此證合水通結為界)。三下。彼又云。陸地道兩

邊。各二十五肘(此是小也)。或避難結三由旬(此是大也)。如上說

竟。即前云。若論自然。約界則四種不同。定量分六相

差別。故水陸在不攝也。僧下。以作通結為一界。理得

無礙。如本律正通合河結界。如上。即所引古義。今師

准了論文。既曰二繩。豈曰在尺八。

通唱三重。即於場上唱相巳。遙唱大界內相。及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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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或於下。即於大界遙唱場相。并加結法也。但唱外

相者。中無大界內相。便成兩界相參。若又但唱內相

而不唱外相。齊何處是界分齊。又雖唱二相。而不周

匝。皆名非法。

又出自然。即出中隔自然也。依標相□集。或標寬當

依標集。或自然界寬。當依自然界集。律無下。以律中

無通圍大界結法。但集法者。行事之時必準誦之。故

特出此一法耳。注中云。如初結大界法無異者。若准

大鈔云。唯足內之一字云。僧今於此四方內外相結

作大界。若據律文。亦不加字。但云於此四方相內結

大界。於理亦得。隨意所存。大途無妨。

藥病。藥對上教。病對上機。以教由機。設藥為病施。凡

夫情見。既有異類聚結。故聖特開。如法同儔。一處結

界。作此三法。

拘睒彌。彼因鬪諍來久。二十來年。不同說戒。事見。事

即諍事。見謂知見。上云由諍見故。兩無別眾。今則正

見是同但客遮法。或來而不坐。或坐巳故訶。恐成別

眾。故開結耳。

未出界。是出彼作法界也。下道。即無同師善。及下道

各集一處。結小界說戒等。異處。即律云若不得合和

者。隨同師親友。移異處。結小界自恣。雖下。以當部中

但言界外曠野。不言在自然界也。今準文中。既云移

異處及下道。當知即是自然界也。此實誠文也。道下。

文言道路行。即道行一界也。又云下道即蘭若。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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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云無村曠野。當時者。如在道路行。可準十誦六百

步集。或在蘭若。可準善見七槃陀量集。不須五里也

有人下此師約坐處集人。斯理非也。以律文約結巳

齊坐處故。非約集云時。若爾則有難蘭若。無集僧之

量。律下。既云未出界。顯是未入我自然界也。常塗。即

五里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肘。計有一百九十六肘。

肘各尺八。總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彼下彼云。不

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即是四分出界義。意同上

也。

無有二會。無重集也。顯是一席法故。不和不至。非和

合者不可造。至席中故。明以下。即用比丘坐身為標。

標畔為相。相內坐下是體總門第四。故特簡云總門

中第四也。解不類結者。以結時云。此住處比丘。唱四

方大界相。又云於四方相內結大界等。至解時則無

此文。但牒二同以解也。又前人竪相結。後人背相解。

不類此三當座人結。當座人解。人處相應。人即同座。

處即身內。能結之人。即為解之。餘人。非後來比丘。

即第五門。義言正屬此門非義也。緣難有無。大界無

難故寬。立相使久固也。小界有難。反上不立。故知立

者不徒然也。法事相違者。以事是難緣。今反立相。令

其閑緩。則事不稱法。故說不成。

專權。結小界為無緣。而專事權開者。正違教也。如下

引例。如有難持欲出界外來。應僧法者開。反此無難

不開儉下。謂儉時方開內宿內煑等八。反此非儉。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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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也。離衣下。如離衣為道路隔斷。歸會不得。方開。

九等。上中下根。各開三位。以成九也。雖下。結上開緣。

俱是曲被。矜。自賢曰矜。言凡夫不準聖言。輒自開故。

僧祇下。證上立說。以通四儀故。熨下。言此為問遮處

也。

指擬方隅。此顯身外別指標為相也。誦結。即誦八羯

磨結成。義下。今斥可領疾疾。恐惡比丘來故。翻下。翻

上四是。以成四非。

文下。律云界外問難不成。顯須界內也。今身外無相

如何問難。殷鑒。殷厚鑒察也。與博觀義同。冰執。情見

也。開間納取。納取沙彌也。大鈔云。十人叢坐前結。足

開一人之分。必半身出界。亦準十誦善見之文。足成

僧數。

初結。正結三小時。彼若來呵。此結不成。同自然故。古

謂。若未唱結時。同是一自然界也。惡心觸。即惡心觸

淨食。不成觸也。今惡心倚我身界。不成訶別。

今下。正結時。及結巳隨作三法時。倚身者俱成。結下。

顯無外相故。前閉斥古初結不成。後開斥古結界巳

雖呵不成。以律中無此前閉後開語故。如下。如向所

論。一開一遮。不勞分結巳。約身初結。同自然界。但使

初後。俱為防訶人故。又初結時。身外不立相故。則不

容訶人。故文下引律誡證。既言善比丘。及顯惡比丘

雖倚身界。亦不成訶。問若約結時。不成訶者。何以律

文不同意者未出界。疾疾結之。答此約集時深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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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也。及至正結時。縱倚身界。以是惡比丘故。兩不相

攝。大鈔云。別眾一種。唯捩清淨一色。又正結時。無外

相故。

用大界為。猶言用大界何為也。一教。謂臨機開一時

之教。非圖重集也。

前緣即為難故。開受戒託恣緣也。場界無難理。須就

本結場界也。多人不益者。謂行事不應於教。則令多

人不得戒益。戒既不具。行無所從。以行從戒體而有

也。四是。即上知無異外等四是。四非。即此非是開緣

等四。

揣度也。謂古出羯磨。不解度量。今所合行。為顯不行

可藏晦。一例連寫是不適悅。於時投世機耳。即今下。

意謂。今時怠法者多。設有戒場大界。欲行法者。尚須

邀命延請。方肯一臨。豈有來作留難者乎。所以徒出

無益。若然則知今家之略意。問脫或有者如何。將必

下通之。准誦。准律通之自成。今恐後學未見故。曲為

引之。律云。大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僧時到僧

忍聽。結小界白如是(羯磨可准)。

界與藍等。即作法攝僧界。與藍齊等。或結界狹小。而

藍墻寬大。此二不須結攝衣界也。以下謂自然衣界。

依藍院墻起也。但四相周匝外。更有十三步勢分在。

若結衣界。反令狹小兼無勢分。所謂有法故無也。或

界下。此顯界在勢分內。反令衣界亦小。

全夏失衣者。謂但全得護夏。以依界安居故。而有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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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以自然衣界。但齊藍故。今出藍外。雖曰在界。不免

失衣。今若齊攝僧界。上結衣界。則護夏護二俱全矣。

故曰衣夏兩會。如下緣說即頭陀比丘。厭世樂。蘭若

窟住。佛聽結不失衣界是也。十誦墻壁籬柵來者。顯

從籬外來。至界邊際也。五衣約尼說。

有下。此師約現有村。可牒除村。若無者。不須牒除也

如下。彼引律證是。無事有法。例如無病有藥而妄加

耳。

現除。現有村在界內村內不得護衣。懸不結村去之

後。此處更不得護衣。故曰後村移出不合攝衣。無村

下。即現今無村也。現結。謂現法結取衣界也。懸除村。

若後來當於衣界中。不得護衣。村若去後此處。復可

護衣也。故曰村去還會。

衣界便解。正斥上村來不攝。便成衣界自然解也。衣

界不遍。此斥上現除懸不結。村若去後不合攝衣。則

成標相之內。衣界不遍。況復衣界齊僧界。上遍標相

內起故。但村下正出今義。

不言除村。顯是衣界遍。以律先結衣界。村內攝衣。後

為緣礙。因比丘寄衣在村。往取有礙。因制村中不得

著衣。故曰方始除村。此顯除其妨礙。非謂除其村體。

後遂下。今用此義也。村在不得。此約除其妨礙也。村

去攝衣。男女出後。不妨護衣。以結時遍標相內起故

同住地。齊僧界起故。不同古人除中空域。今言除者。

但除界中障礙耳。豈在下。意謂豈在今院內本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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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牒結除。若村後來。又須秉法。豈非煩重。又下。若

今不牒除村。後村來入。便言村內得護衣也。由斯義

故。所以須牒除村。如下引例。如月一日結界便牒二

同。豈可便同說戒耶。亦俟於後也。故預牒之。今衣界

亦爾。初結既牒除村。後亦同之。

問含二意並問有結。攝衣法無結法。村來障衣是同。

何須結法中。有村無村。例著除村之語耶。故二問意

並云何須著除。答中內外字倒。合云院外界內。未免

失衣者。蓋攝僧界藍外攝相弱。車樹等界攝相強。結

攝衣竟。自然諸界滅。名唯村界不滅。恐疑村界亦滅。

故云俱著除。如論。即薩婆多論。不定。或有無。或多少

散亂也。誹謗。由寄衣在村取招譏故。鬪諍。因往村故。

容有夫婦之諍。及無彼覓衣之諍故。梵行即淨行。嫌

疑。嫌故不敬。疑恐非法。無情。不為防村男女故。

十誦下二句。即村及勢分也。結空地及住處。以十誦

許預結也。衣界不生下。雖云預結。以村在故。不得攝

衣。義同不生即無遍矣。善見下證勢分也。人即解指

古人也。現除懸結者。古謂現有村。現除不可護衣。懸

結者即結取空地。及住處也。後村移出更不須結。以

懸結故。四分下。古人謂四分伹云除村村外。無須結

村體及勢分之文。却成懸不結也。故下。破此非正解。

以本律何甞不言。村去攝衣。即現結村。及勢分矣。

明有所牒。是懸牒除也。以村後去隨得置衣。伹村在

時。除其障礙。有本明有所下闕牒字。僧坊外地。即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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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也。正是藍狹界寬。故開結取。餘下。所餘之地。如

聚落及聚落界。望有村不護。且言不遍。不同古人衣

界不生。懸不結邊。名不遍也。

僧下。此證藍狹界寬。須結開眼林。其□可以肆目也

同住。即牒云同一住處。令既有村。村內不得護衣。應

非同住。何得牒之。答下。謂衣界從僧界上起。僧界既

言同住。故令從本稱之。未必下。以村來暫不許住故。

且言未必相可。非為永不許住。牒之何各。或下。言衣

界本遍。攝僧界故牒同住。村礙暫隔故牒除村。有二。

即古約體不遍。今約緣不遍也。

障人以結竟僧不住中。則犯同宿故。僧祇下。彼約聚

蘭二處。通結為一。攝僧攝衣界也。後下辨廢兩通。聚

落蘭若俱。通結攝衣界也。既下。既牒除村。明知聚落

中僧界。亦許結攝衣。既許故非廢也。

聚落小即村界也。先雖是小。後男女多。村轉增大也

先所攝衣處。亦不得攝也。為村所侵。若先大後小。先

所除處却得護衣也。準下結成上義。約緣即村也。

文乃無橋。言此除駃水者。是無橋耳。又若有橋。義亦

通許。例如攝僧界。有橋船者開之。下地。即男女安下

地。是村內也。或可下是內宇田村去後可以攝衣。以

先懸結故。

結住及空者。現有村名住。村勢分名空。古人謂以律

但言除村。且不言村去後有攝衣界。此下一□今斥

如上。即前云本村還出衣界仍攝。非時下證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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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九十中有非時入聚落戒。鈔列緣中。云向俗人舍。

仍自註云。即寺內淨人家院。是證今除村。即是除寺

院內。男女所居處。同名村也。亦即下。不唯村聚是同。

抑亦是食家等。單提中食家者。律自釋云。有男女也。

豈非是同宿屏坐露坐。皆是約男女住處。當知亦即

是村也。單士女。有女無男等。

善見下。既云既不失衣界僧。顯衣界外有僧。不得以

言有所屬也。緣相但約有村緣。及施者之言。為限相

故。不約作法時。通僧界所攝。以僧作法時。村中有僧。

亦須集故。

餘下。十五種自然。如戒疏解離衣戒中也。文下。證知

為攝衣也。說戒等。取知攝衣攝食也。

先解下。以衣界為能依。僧界為所依故。先解能依。此

則有敘也。又順脫衣之法故。假本。本即僧界。而非下。

大師意在結既次第成。解宜次第失。未可各結而合

解也。又體既四分。而受反用十誦為隨。則亂倫獲罪

矣。為除疑者。恐上云本失未亡。則例今亦可言□除

本喪。故又遣也。

三品。上中下三根也。非一者。上根教行毛食。中下教

開結淨。知量。經云知量知足。分衛。正言儐茶波多。此

云團墮。或云儐茶夜。此云團。團者食團。謂行乞食也。

溝壑者所墮處也。中下之器。形報微劣。制上行乞食

則成過勞。進道不前。因病致死。故曰終喪溝壑也。又

孟子曰。凶年饑歲。君之民老弱。轉乎溝壑。三等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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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也。以上根康則乞食。病則開濟。豈不收乎。

穢染。曰同宿惡觸等故。喜生貪染味香也。體乖儀節。

以上士高節親臨食廚。非大人相故。且儒中君子。尚

遠庖厨。況出道淨行之人乎。此從緣者。從除宿染緣

邊得名淨耳。非對未結時地穢得名為淨。外道下。如

次科引僧祇十誦。譏言禿居士舍。與俗無別是也。多

罪。即有同宿內煑自煑惡觸等過也。集因。以貪穢食。

是下界業因。招集苦果也。食噉不淨。舉果中云報如

墮不淨蟲。永離上妙香潔。豈非惡集以招乎。苟未能

行乞。而但遵護淨。足不履庖屋乎。不觸食具。不經殘

宿。又不壞生。一鉢多羅從淨人受。復在中前而修觀

進噉者。此則末世上行佛子矣。

播汁(上浮還反)。珠叢云。汰米汁也。乞多食少。翻為外□乞

令僧食少。他物淨。作他物想為淨也。

外責。即外議責也。兩罪。即有宿煑二罪。既有如何開

他物淨。待明。即明相現也。為人。即比丘等。

大小。大即楞伽涅槃。為了義教。小即僧祇十誦。又是

明文不許。涅槃本制有緣亦開。時世饑饉。乃至為住

正法。皆開緣也。要須以檀越為淨主。故云必施等。四

法。即法四依中。依法不依人也。聖行即乞食。是四聖

種行故。正願。彼經乞食時。若得食持當願眾生。為法

供養。志存佛道。若不得食。當願眾生。遠離一切諸不

善法諸律。初受下。謂初受戒巳即說四依。元行。即本

行。僧常。即僧常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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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廢。以楞伽後制。廢前教也。本制即乞食。令中下不

堪故。大下。即楞伽等。上達之機。可依行也。分河而飲。

以小乘各計。則分河飲水。如序中即別序第一專執

四分不引外宗也。若望第六終窮所歸。大乘至極。僧

坊無煙。則四分開結者。是小乘持律也。必下。若力壯

道充。依楞伽涅槃。僧坊無煙。義復何疑。

無淨厨下。此母論許有則接下根□□□宿煑來敘

古人。約僧界成犯。別結。即別結一淨地。便以大界圍

繞也。廣如。前引母論解也。相順。言且得隨順。於中下

之機。有所濟也。此得下。言此得在從順開文失於涅

槃。制不許結之意也。

準論。準上母論也。雖下。古約露地大界中。雖無四周

院宇。亦不得同宿。煑字有云者。非也。

今下。今師約院周生過。不成儲畜。今師約是不周淨

也。若約界成。正斥上云大界成。無院宇隨犯宿煑。若

爾則不應四種淨地。文開四種者何。一者籬墻不周

淨。二檀越淨。三處分淨。四白二結淨。半有下。出不周

相。四分云。半有籬障多無籬。都無籬障謂露地也。非

儲積相故開之。非唯下。不惟自然地上不周故開。若

攝僧界上不周亦開。故向云縱結攝僧。無僧坊院。不

成儲畜。

無界有院。正難上院。雖周成不結攝僧界。亦是宿攝

文也。方相合者。即四方籬墻周合。是儲畜義。故招議

耳。法下。本結攝僧界。意在取和作法。今有僧在界。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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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集耶。不可相類。義自逈異。

文中下。律言未施與僧。則顯是他物。自許。即僧自有

者。既下。處既是他物。食□□□因執心薄。故曰絕起。

俗有檀越寄食在界。

若道下。斥上妄判云。並為他物淨。文意云。若言寺是

俗造故。屬他物淨者。一切寺院皆是他物淨。望俗推

繩。若盜損者。但望損於檀越。事在無作。邊計五犯重。

應無對三寶上結義。又若人施佛法者。亦應無福。以

物自屬檀越。不屬佛法故。無在。言無定。

不結有罪者。古謂不結淨地有罪。結又難為持護。今

檀越淨。則其理頗長。由檀越倚傍故。勝得不淨地也

佛下。佛所立制。貴益智解明白。不為暗昧魯塞。今明

白心中親知。而反致誣罔。覆冐聖之儀軌。則增不學

無知提吉二罪。此外自得內宿內煑根本罪也。若言

下牒斥。不以難護故不結。五欲。色聲香味觸。此五能

牽人五情。出家之士。要一一斷之。豈止於食味之一

欲。獨為累縛。而涉於言議哉。

寧結減罪者。大師意謂。寧可結淨地以減罪。不可言

結難護罪。何下推釋。以先未結時。通界有罪。今既結

竟。故免其過。豈非結能免罪乎。一有益也。善下。即持

戒之者。本懼其犯。今結竟食在藍內。雖曾經夜食自

成淨。惡下。即破戒惡心故觸名淨。謂雖在淨不淨地。

觸其食其。亦自成淨。故曰無染。今為持戒故結。豈非

二有益。兩失。內宿內煑。如下。如何言若結難護。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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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愚暗不學之罪責是。自貽贈之也。春秋云。自貽伊

戚。伊是也。

十八。籬墻垣柵壍五種。各有半有多無都無三種。共

成十五。此是單歷。若將籬等五種總為一。亦有半有

多無等三。自成三種。足前共成十八也。二合至六合

者。一籬與墻合。二墻與垣合。乃至第六籬墻垣柵壍

合。或更互參則多相。略出二十句。以籬為頭。自成四

句。一籬墻。二籬墻垣。三籬墻垣柵。四籬墻坦柵壍。籬

為頭既爾。餘墻等四皆然也。

初成。屋宇初成。僧未曾經一宿者。可行處分。何哉。由

壅滯貪結未多故也。隨人。即檀越經營人也。

佛塔下。以中國伽藍門。皆東向故。佛塔廟皆向東開。

乃至厨廁亦在西南。由彼國東北風多故。神州尚南

為正陽。不必依中土法也。行來之處。即比丘閑時經

行來往之處。以避塔廟故。多在西南也。以繩量度。謂

爾許比丘住。爾許為淨屋。過時。彼約不得過初夜。四

分約明相。彼教又急也。善見下。此約初竪屋持作也。

若巳成。即巳竪屋了。語令知告本施主。隨指一處。老

宿此約本主。若無者。開召聚落耆老指之。彼若不解

教之亦得。

自然中。彼約在自然地上結。準下僧祇。要須攝僧界

上作。餘下指如前解。大師意謂。若要依母論。存僧界

外者。當先別結界巳。上結淨地。免於自然上作也。依

處分者。謂解巳或要行處分淨者。須是荒廢來。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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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者可行。

初一。即檀越淨。是約他物也。下三。即不周等淨。約自

物也。餘者即餘三淨。俱約處周帀也。無法。檀越不周。

本無法故。加法。第三口法四是僧法。

別人。以一人處分亦成故。支尼梵志別名也。言羯磨

下。覆釋上未結羯磨之文也。少多。三二人皆得。七眾。

在家二出家五也。通諸界。作法自然也。如於作法地

上。新立厨屋。亦可行之。

二緣。一者是病緣。二者要邊靜處。若觀科末。似邊靜

自為二緣。在邊非靜。在靜非邊。俱不可也。以下。釋所

以。包者厨屋也。且儒之高士尚遠庖厨者。一則存大

人相。二則惡聞殺聲也。以君子聞其聲。不忍食其肉。

我教則離雜穢之咎也。離穢雜則清修之道成。大人

之相著。何莫由斯也。奄蒙。說文。奄䨱也。言奄䨱蒙閉

也。

即是相。恐人言淨地。不唱四周相。便言無相。今稱房

名。是齊房而起。豈非即是相也。四句。若僧時到前。無

緣本雙牒句。得在依文。以依律文故是得也。失於緣

唱。謂第二句緣非中。不牒所唱處是失也。欲下。大師

立理。以定緣本。某處是緣。淨地是本。今隨文。且依律

文也。結集。非波離時也。部主尚云盡所詮相。一宗周

備。豈有缺文。當知是後時結集也。覺明據翻譯時。竺

念約筆受時。比下。比諸結界法中白。皆是五句。唯此

一法。四句成之。反驗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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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僧造。以施主通七眾。通僧坊作。以淨地散多。而僧

住有限。故曰通也。將熟下。雖曰不長。以將熟故。須早

結淨地。如律云。就食者離地物一切通犯。未離地者。

未長足者不犯。巳長足。逢霜露等。並是宿限。又云下。

即不得以羯磨結机架為淨地也。取土。出妄解也。謂

淨地土取出。不淨地中。亦是淨地。而況淨法依本地

起。豈得隨土而有。今本土若移出。何有淨不淨。言俱

是不淨故。隔道兩邊。即中間。是道兩邊結淨地。亦通

緣淨。約不覺緣故成淨也。僧祇並謂比丘。不覺在不

淨地者成淨。若知不淨障僧制僧不得入中。

又下。言同淨地中結。又有何患。大抵法要簡處。豈可

同在地結不得耶。故下。以結竟反例。言巳惡觸。尚只

壞食具。不損淨地。豈可初結在中不得耶。又初結與

後解。二種俱是約法。宿煑穢染是約罪。豈以結法。而

坊患有罪乎。況法與罪兩不相干。今若同處行結。縱

使律云牒某處。蓋是牒相耳(雖有兩解。且從初義。以律云。僧在院外。遙唱遙

結故)。

如上。即前云應唱房名。即是相也。以食下二句。大鈔

註云。故須遙結在中相雜。以僧下二句。復註云。淨地

有僧不免別眾。不攝別眾罪也。若是眾法。彼此同犯。

若是私法。僧有不集之過。不同戒場不集無過。以各

自攝故。

今準方土。此方說東屬木。木能生火。是熟食之象也。

無施不可。言皆可也。以順方土故。吹氣散。吹西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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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散也。陽氣。東方屬春。陽明之氣盛故。北辰。爾雅釋

天云。北極謂之北辰。郭璞云。北極天之中。以正四時。

然則極中也。以其居天之中。故曰北極。以正四時。故

曰北辰。故下結屬陽位。故厨在東。爾下引證。隨方土

所尚。不可偏執。但不得以晝為夜爾。

何不開宿。言何不開在淨地內宿耶。答文可領。局僧

住。食入僧住地方犯。又僧入淨地住亦犯。豈非偏約

免通藍之過歟。本制。以九十中食殘宿食故。宿煑。停

貯過者。今結淨地。正為安食。故無此過。餘二。即惡觸

自煑。是約自造邊成犯。或在兩地俱有過也。是以不

防加法。對下造房。合云乞法。答下。說淨為免長。乞法

為作房。有此益故開。豈有說乞了。而復與罪則說乞。

何為淨地。本為同界有犯。故制別結。以防罪故。今結

竟反入同宿。豈能防之。況佛是一切智人。一開一閑。

莫不合於法度。知了根機也。故鈔序云。佛是窮機之

人。僧唯應藥之器。雖非律文。以律無解之辭句也。雖

然以聽解故。準說無苦者。即準餘翻結為解也。其理

善成。故曰無苦。苦患也。

初一須翻者。謂本是淨具。遇緣染汙。故須翻穢令淨。

儉開。荒儉之世。律開八事。若乞食易得。而私順開通

之文者不可。縱實有儉難。遇於豐時則不許。律云。若

時世還賤故依開食。佛言不得。如法治之。扶持下。謂

釜器傾溢佐助料理。佛開為緣。此不須翻。後須下。說

須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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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入者。言膩不全入也。有少膩沾者。當削刨之。六眾。

七中除比丘也。博之。即於尼寺俗家沙彌淨人處。一

石一石更互博之。雖得本物。以入手兩相捨故。

船車下。律云若在船上。載十七種穀。上覆以蘧蒢席。

比丘得在上坐。不得名字。若為風吹迴波漂在岸上

者。一切不淨。必繩篙不離水名淨。大車上載諸糓上

覆者。比丘得坐上。不得名字等。今言住四儀停住之

住。

四分下。即比丘惡心觸淨食。令諸比丘得不淨食罪。

觸者成觸。不觸自淨。覆蓋。僧祇曬穀時必天雨。無淨

人。得自遙擲淨廗物覆蓋。捉淨甎。石鎮之。忘覆食器

亦爾。壞生一種。大鈔云。如水陸果子。不受而食。豈令

淨耶。謂必無人。為作火刀等淨。文開內噉。即上七事

儉故。存命開充內噉。不開外損。謂壞生一種也。以大

鈔義加故。若開則外生譏謗。豈非損乎。有此濫故。八

事中不顯壞生。故云濫故不顯。文開至不顯。重明壞

生也。

如鈔。指四藥篇。緣會。儉難故開也。緣靜。儉緣靜時不

許名閉。前下。釋開意也。前門。即緣不淨門。觸宿。是不

應。而反為之。是為不淨。應為。即儉緣本開之宿煑。而

不敢為。兩乖法網者。前乖佛制意。後乖佛開。前後各

犯不應之吉。故曰一罪。

販博販賣交博也。治生。即以販賣為業。治理生命也。

道人。比丘也。縱得財來作福設會。尚不免罪。何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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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持戒比丘不得食等。何也。以販賣罪。重於屠穽者

謂屠者止害一生。販賣一切皆害。不論賢愚持戒破

戒。無往不欺。雖下。是體不淨故。以下。僧若隨順受之

則令彼續作不止也。不許翻。即不許翻穢令淨也。以

心絕故者。無再作義也。

以食不淨鉢。合云以巳不淨鉢及食。與淨人。一心與。

不作再得心也。大師云。準此器下殘食。令淨人益授

有觸失。又下。準大鈔具引云。比丘與沙彌。擔食在道

中。食時與沙彌。沙彌還與比丘者。若先不共要得食。

及此不得。今言以先共要。以先下合有不字文脫明

下合有日字。皆下。證決棄無染者。得津塵。取微細食

分也。

以異別人下。別人。觸僧淨器有犯者。據受膩者為言。

又四分諸比丘相嫌故。觸他淨食。令得不淨。佛言不

觸者淨。觸者不淨。吉羅。體無下。釋器新淨無穢。可翻

緣去。即船漂在陸。牛尾離車。便成觸染。

無心。謂本無心同宿也。未得。聞言未得淨地間。無文

開護。謂無教文開二煑。成護淨義。由下申所以。不同

前文明相即出。蓋時之促也。今則反上。故曰時長。唯

下。約儉開八事故。口法盡形。即口法加盡形藥者是。

通開也。

如前緣淨。即忘悞捉僧家[麨]食。及扶佐等。非難。非儉

世之難也。失聖儀。以三來聖賢。皆離惡觸故。如彼。即

五百餘年。不見漿水。正欲趣廁。護廁鬼神。打不得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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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論。彼云。若沙門福田食。以不淨手觸。或先噉。或以

不淨物著中。後入沸屎地獄中。又護淨經中云。由有

宿捉等。眾僧食不淨食。後墮臭屎池中。互百萬歲。受

苦惱竟。復各五百萬歲。墮猪狗中常食不淨。後出為

人。生貧窮家。衣食不具。佛告比丘。眾僧住止之處作

不淨食。不足往食。如法持鉢。乞白衣食。是明淨命。

惡觸下。雖開非時七日盡形不顯。自知越限。如七日

外觸。還犯七日。下由不列。

開四罪。即是犯也。未加法前。云事同時藥是也。逝爾。

雅云往也。可為心師。言不可師心也。隱括。隱占括度

也。排斥教網。言於我大乘。本無時節。又云不以小節

為礙。如斯之儔。不知巳身位地。輙擬大聖。罪流長劫。

長劫者。拂石芥城也。

文不了者。不顯示三人也。故引十誦明之。三種人。即

比丘及僧學悔沙彌也。但使一人與同宿。則不可食

一具戒下。至有一具戒人。與食同宿。則一切比丘。皆

不得食。故曰皆被染也。或下。恐人疑云。衣不說淨。亦

是別人過。應同內宿。累餘比丘。亦齊犯邪衣。有下。是

釋疑。行違體順者。以學悔人雖犯重。一行有違。而諸

戒全體尚淨。故同成染。

彼文。即十誦也。若下。即後制斷淨地。通皆不可也。故

云義通淨地。約相下。即約淨地之相。從後制斷之文

但有違教之吉。不犯內宿罪也。故云無宿可知。

僧坊內煑。顯淨地自通。自熟。通兩地。三人互為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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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食。而後受噉。顯有期心。若本無心亦開。

不共同宿。此句同鈔中。是殘宿非內宿。彼註云。今日

受食巳。安界外不共宿。非內宿也。若食不受下。是第

二種。此內宿者。又同鈔云。宿而非殘亦吉。彼註云。謂

未受食。或共宿吉。不宿不犯。若□下第三種也。此亦

同鈔云。殘而非宿吉羅。以作巳有想故。義豈下。謂本

律雖曰無文。豈在通許之限。

餘二。處分作法。若僧坊下。以食在淨地。僧坊有人。斯

亦何咎。有本將有人作無人非。有人下。二種淨地正

障僧也。故云不開於淨地。二淨。即白二處分也。在三。

如上解。雖然又須知方犯。若不知者。非心過故。遠下。

即遠持食入界。覔淨地未得明現也。非罪。不犯惡提

罪。以體變故。不可言宿者。若未長足則無內宿。若長

足者。不可言無內宿也。

就處不通者。即僧住處也。局二作法者。處分并白二

結地。通於中煑。二地之外。是僧住處。不開煑也若煑

成惡。即非淨。若檀越不同二淨通煑非犯。晝夜。若晝

若夜俱犯。七眾下至優婆夷在界內煑。清淨比丘亦

不得食。生熟。如阿難溫飯。在祇桓門外。故知界內熟

食亦犯。

通坊淨。即通僧坊淨地。皆有自煑也。三位。即上比丘

等三種人也。有四。加式叉。問下。此問上尼中有四。何

閉式叉。過授。即過食授食。行儀。即乖聖行儀也。以式

叉學法漸優。故通坊淨。僧坊淨地惡觸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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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即比丘等。尼中無沙彌式叉亦開。所除即不開

也。膩塵。是食餘津。通染故。令後淨亦成觸也。義加。義

恐是若字。本觸。即自觸也。

淨人有一者。大鈔云。若沙彌淨人。但有膩觸。仍自註

云。謂捉比丘鉢巳。食膩在手不洗。而捉僧器是也。由

下。即比丘先受之食。被淨人觸故失受。令授。令淨人

捉巳食器。彼有食膩在手。不洗反捉僧器。故曰觸餘

淨。故下結示。淨人有此一也。若如下。即鈔中遇緣失

受。彼註云。淨人觸失。如法莫觸。洗手更從受之。淨人

不須洗手。文義同也。

又下。此說大僧又有四種。不成惡觸。一下。如俗器中

盛食與。比丘仰手。受取前食。雖僧俗執。不成惡觸。如

下。即淨人觸失。如法莫觸。洗手更從受之。故曰更加

法也。如上緣淨。不須翻也。

見淨人者。應置地淨手更受。如文。即四分。諸比丘相

嫌故。觸他淨食。令得不淨。佛言不觸者淨。觸者不淨

吉羅。三下即十誦。持戒比丘。懈怠故觸。名不淨。

自種下。即下子成菜也。子雖成觸。菜體變故。未可論

罪。壞相。壞上蒼翠等相。以正生不巳。後時色變。亦無

先惡觸罪也。故曰本生故互生。如下淨地生菓菜。長

足者抹令入厨。互覆者。淨地生菓枝覆。不淨地者。從

根斷。如四分安食具在上。並從根斷是也。有淨則非

犯。不淨則成犯。

若知下。即知在不淨地不得食。獲罪非威儀也。若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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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成惡觸。有命外道。計春生夏長故。自傷物自損

也。如瘡淨是。高勝即淨法多故。高勝於彼。

初人下。即使淨人作淨時。人果俱在淨地上也。不妨

餘眾。鈔註云。餘四眾食。以非處即在不淨地故。後之

二句。指上四句中後二句。

十種。謂初五種是淨種。次五種淨根。文中合云五種

淨種。五種淨根。文略且初五者。謂火淨。刀淨。瘡淨。鳥

啄破淨。不中種淨。此五種中。刀瘡鳥淨去子食。不中

種火淨都食。次五者。若皮剝。若㓟皮。若腐。若破。若瘀

爛。此應是淨根種。火淨聽食。四分火淨。通五生種故。

一提。壞生種也。一越。食皮肉吉也。如鈔云亦四藥中

蓼蘿。即蘿勒蓼(令蘭者是)。若僧祗中。揉[打-丁+修]蘿勒蓼等。不可

壞種。種即子核也。蒿草有隔。即有草菜所隔也。又鈔

註云。準此蒿草之類。子果散落。無淨法。

非謂下。是了疏解文也。他加行。即淨人為淨也。一物

成非。但約一被淨者成淨。餘不淨。以同一聚故。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