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正宗第四。除前集法緣成外。今說戒。當正宗第四也。
如鈔。即說戒篇。餘道。即外道。以彼多竊用故。彼但得
外事。而不知理本故。如來後復制之。與古佛同源。方
本其由為出界繫耳。
捨惡。由戒止持故。證善。由戒作持故。三受布薩。即八
日十四十五日。皆清淨奉齋也。淨住。謂清淨者。可同
住也。長養。由戒淨故。功德增長也。齊下。即南齊司徒
蕭子良生封。竟陵王薨。謐文宣王。因夢東方普光世
界。天王如來。令修布薩事。遂集淨住子二十卷。即誦
菩薩戒儀式。其間頗有發願立誓。讚頌序引也。自恣
亦爾。以同是懺罪清淨義。
引下。文有四段。初從良下。說依教故。正法久住。次從
若至下。雖來覆罪非法。後或都下。說破戒不來非法。
義如斯下至科末。結損益(如下結損然下結益)。得非來習。為將
來之善習緣也。
就僧義四。簡別人等法也。時節。即十四十五十六食
前食後等。集僧下。即鳴椎等。三下。鈔曰正說儀具有
十種。始前須處所。終說竟法。四下。辨外來告淨。多少
重說等。
迷亂。容不憶說戒時故。須思識罪當懺。疑罪發露。須
知事有。言對事有此。要須知所以也。前二。八日十四
日。後一。十五日。受令(去呼)。維那受上座令白告亦得。如
下引例。同界堂。鈔云。中國布薩。有說戒堂。至時便赴。
此無別所。多在講食兩堂。故云界堂。即同界之堂也。
理須準承。
上下有儀。上座說戒。明律秉法。少年佐助。是合軌儀
也。反此則舉置乖矣。舍羅。謂西方以舍羅草為籌故。
從草以立名。不開。言不開不說者。
諸惡莫作。律令說此一偈。增一解云。諸惡莫作。戒具
足清白之行。諸善奉行。心意清淨。自淨其意。除邪顛
倒。是諸佛佛教者。去愚惑想。戒淨故意淨。意淨故無
倒。無倒故惑想滅。
偈序。此長行序也。三語。對首三說也。口授。當告比近
人示。令(去呼)不得大眾同教致增混亂。合誦。齊聲誦也。
得補。次人補之。四下。證上得補也。
如下。如有位者。垂告令時。豈執文耶。讀文作法。此說
羯磨也。向云說戒羯磨。俱是聖教。但止作異耳。
不責。雖是有罪之行。而互不相責。以世所同行故。名
種。謂罪名種相也。差人往懺。謂同犯巳。彼此無由洗
懺。令差人往。彼懺巳清淨。還反此處。餘人可對彼懺。
次第成淨。上起者。往前墮在犯罪處故名為下。罪相
續故遮隨戒。無作不生。今若懺悔。約遮相續。還得受
持清淨。對治護故。戒法續生。稱之為起。第二白法。翻
前犯罪時下。故名為上。是以懺悔總名上起也。
法是除緣。以法是除罪之緣也。如下引例證成。別法
夷須白四。殘行別住等故。不可也。雖然苟具大解深
明理觀者。不在此簡。恐縱實染。故又遮防。
必對方除。要後識了。對人方除。待淨人須問彼。粥出
釜時。畫成不成字等。方定其犯。猶稱清淨戒是引發。
縱起一毒。於一境上犯餘毒。餘境上曾未犯。故薩婆
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切戒。或貪
心犯女一道。但名污一婬戒。自餘諸婬。戒體光潔。無
行可違。稱本受體。
豈下。豈以犯一重。而便自謂一切不淨耶。故大師云。
有人犯一婬戒。初乃惶懼。後復思審。謂言失戒。遂即
雷同。隨過皆犯。豈不由愚於教網。自陷流俗。焉知但
犯一婬。諸婬並皆不犯。當篇殺盜常淨儼然。下之五
聚。義同初受。
以律下。釋上違教義。意下。謂雖有犯。其人意謂不犯。
由心淨故開彼聞戒。不得下。釋上不得逼懺義也。一
不得聞戒。以疑有罪故。二不得懺悔。以心未決故。
不知不脫者。意云。若心不知有犯。何不便使令脫。云
何無罪。而復言不得聽戒。不得懺悔。若爾顯是有罪。
未知。進退如何。答下。若約自行成立。不以不知故得
脫。要須審慎治令淨也。無違心。以意謂不犯故。兩識。
識有識無也。不可任情。言不可使無罪行懺。有罪不
行。
一須具德。言五人中一人。須具十德。及二十夏等。兩
處。即尼請教誡自恣時。如鈔云。上座勅尼眾云。大眾
上下。各並默然。不云見罪者。良由尼等。內無缺犯。外
得清淨。各精懃行道謹慎。如法自恣。此後戒。即向下
說戒也。以此是說前之法故。
舊淨。古約舊住人。本知是淨故。若下。如來至第一重。
三問不須告。巳至則須告。以不及前問。不問主客。荀
舊住後主。豈不須告。故與古不同。
惡覺。即不善尋伺也。此難。即前所立難也。無文制說。
謂無律文制。再來者告淨。然下。大師斷也。謂起去再
來。中間有不聞之戒。若憶有犯。即須顯告。不同在坐
避喧故。
開心念發露僧法。即前用白法同懺是也。又下。不同
前對清淨比丘。以前是對別。今是對眾。恐有喧故。擬
下。若據律文。對首心念。為界無人方開。今界內大眾
並集。何開心念。今對下是釋。言不可准同對首心念
常條。界內無人開作。以此是但心念故。
提縛。即同明了論也。彼云人難者。有人欲執縛比丘
也。具鈔。指彼說戒中。引諸部文是也。乃至盛夏嚴冬
准前略說。
緩急。鈔云。說戒師當量事緩急。觀時進不。緩則為廣
三十九十。略其餘者。急則為說序巳。餘隨略之。常下。
今常塗盛寒酷熱之時。容可安緩敘致宜廣前序至
四夷。及後眾學滅諍等文。而略中間。十三巳下廣戒。
又復應知。從急至緩合十五。略鈔云。至序竟問清淨
巳。應言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乃至諸大德。
是眾學法。僧常聞。一一各題通結。七滅諍下。如法廣
說至末文也。四分文中不了。但言餘者僧常問。今准
毗尼母論說也。難卒排門。此合律從緩至急。辯七略
一擲也。僧祇下。牒注解也。
戒制下。謂戒之正制。是約事相。若誦則為切要。易明
持犯。經據心識。以經是治心之要也。又約理則憑託
虗玄。不定輕重。卒難依護。不下。不可愛經面憎戒。便
謂誦經即是說戒。故曰一也。良由闕誦暫以代之。
清淨同見者。戒體無違。同一正見也。前下。前食即小
食。後食即中食。是法別眾。如界有三人。一人傳欲至。
是對首法中別眾也。法除。若得一清淨比丘。提罪巳
下。皆可懺也。上二篇且對發露。
若無人者。准鈔云。小罪責心巳便說。若有重吉羅巳
上有疑及識。或云發露。或云待人無明斷。今準通解
云須發露。今日眾僧說戒。我犯某罪。不應說戒布薩
(三說)。五百下。彼云。一比丘住處有界。主布薩日。光向四
方僧懺悔。三說巳獨坐。高誦戒本。
* ○釋諸眾安居篇第六
出俗者。謂出離俗有。務修三乘聖道。局事奔馳散亂。
則非修出世之業也。邑野。通収聚落村野。情塵。情謂
六情。塵謂六塵。影取六根也。顛仆訃那偃仆也。巨壑。
喻所陷也。三時。春夏冬。鈔云。故律通制三時。意存據
道。
一下。以夏中方尺之地。悉並有蟲。即正法念經云。夏
中除大小便。餘則加趺而坐。世謗。如居士譏六群。言
蹋生草木。斷他命根。外道尚自安居。蟲鳥猶有巢窟。
因訶而制。形心下。通收三業也。作法要期又是口業
前三。即對首心念忘成。園界。即僧伽藍園界。即攝僧
界也。雙隻。足有雙足。一足入界。所謂一脚踏界。起安
居心。即名前坐。今但約園界。并雙隻成四。并上三位
成七。將此曆對前中後安居。則三七成二十一種。又
作法自然二界。各有二十一。成四十二種。又五眾各
有四十二。則成二百一十種安居。
前之二法。即對首心念。此之五法忘成為一。及界為
四(即園界界雙也)。二日。前後安居二日也。中間。即中安居二
十九日也。以下合數。謂以對首心念。曆前中後三時。
二三成六。又括界園兩處。成十二。又五眾各有十二。
成六十種。以下。忘成及界五法。歷前後二日成十。又
對園界成二十。又五眾各有二十。成一百。并前六十。
成一百六十種安居也。
一月一日。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六也。涉三十一
日。兼𨳝約四五月說。五法。即忘成等五法。前後兩夏。
即前安居。并後安居。兩日坐夏也。各十六日。前是四
月十六日。後是五月十六日。尼提。以遊化義少故重。
僧反故輕。三十日坐。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
皆得名前坐。以初日有難故。下例成也。
一日受歲。同至七月十六日。自恣後坐。即五月十六
日結人。日日。從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可隨無
難日。皆得受歲。僧祇下。此約前安居日。在道中不可
不結。一越。即不結一吉。據下。意云。若前結日便成。不
應制後更結。伹前結者。非是究竟安居處。且順教至
日行法。及乎數日。正坐以後為定。
行住。行則遠至修安。住則久居此處。對念。即對首心
念。先有要。謂先要期此界。今從外來。與本心境相應。
雖無開成文。下律忘不心念者。若安居故來。便成安
居。故知住人不入開例。必下。若舊住人。有惡心者。理
在通限。又大師云。外來為事。不為修安。雖忘不開。以
非為安故來也。若下。意云。若直爾得。何須於前。復立
加法一位。答下。作法是制。忘成是開。約義俱立。不可
無也。
如上。即三過是也。鬱蒸。爾雅云。鬱盛也。說文云。蒸火
氣上行也。待量。量度前事。如法可往。故鈔云。受日緣
務。要是三寶請喚。生善滅惡者聽往。餘如彼文。各下
望化物邊且許不結。必無事不安。亦有小罪。
待形。謂有待之形。必假資濟也。開捨。捨即是聽。初日。
則四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脫。便不得結。教法太急。
不名智人。由如來是一切智人故。開制得中。不可常
行。言不可但行制四月而無開也。
王作閏月。閏起自於王曆。西土三時造曆。夏初曆未
出。比丘期心巳定故。得合閏數滿出界。成受不依閏
也。不成受依閏也。昔下指前解。今下不依閏。名雖是
同。約義自別。前不依閏而數。今不依閏。是除去閏月。
猶是依閏之別名。正月。除閏月外。是正座月。
前四月。戒本□春殘一月在。應求雨浴衣。半月應用
浴。既在前四月。則含後閏四月。成百二十日。彼衣是
開法。尚含閏而受。夏是制教。理宜通護。即下。大師和
會二文。本知有𨳝。則依閏坐不合受。不知有𨳝。可數
滿受歲。即開受衣。故鈔云。既二文兼具。至時隨緣。夏
初要心取閏。不得依伽論。若反前者。通二論兩文。
本閏正月者。凡閏以初月為正。後月為閏。閏餘者。蓋
是取日行度之餘。以積成閏故。既受正月。不可取餘
分在數也。故曰何得攝閏等。安居是制。反顯受日是
聽。以聽同制義不可也。五下。應先問云。迦提一月五
月得含閏。二六不將。五事下通之。
諸妨。即疑妨也。近促。含閏曰延。反此名促。皆四月住。
如四月十六日結者。至七月十六日解。夏。是四月也。
乃至閏四月一日結者。虗坐一月。至七月末解夏。亦
是四月住(此一段也)。
若閏下。如二日結者。不滿四月住。以少一日故。乃至
閏月三十日結者。但虗坐一日。中間多少比之可了。
故曰漸減等(此第二段)。若五下。如五月一日結。至七月末。
是三月住。乃至五月十六日結。至八月十六日出界。
亦三月住(此第三段)。
前安居。望後五月一日。得前名。即初四月二十日結
者。方得一日。明朝入閏。越過閏後。取五月六七三箇
月。為實坐故。至七月末去。後安居。即五月一日結者。
至七月末。尚少一日。要至八月一日。明相現出界。是
降一日也。
閏月一日結。即閏四月一日結者。以虗坐一月也。故
與五月一日結人。同至八月且出界。安居隔一日。即
閏四月三十日結者。與五月一日結人。是隔一日。亦
至八月且出界。但前虗坐一日為異。中間漸降亦可
比知。此下。即屬前第二段。閏四月位也。
皆三月住。以未侵後閏故。五月下。此說第二品。既少
一日。要越閏過。取八月一日以補之。則成四月住。日
日從五月三日。乃至五月十六日結者。皆虗坐。閏七
月一月取八月補之。亦四月住。
隔一日。五月一日。望五月二日。是隔一日也。隔一月。
以二日結者。侵閏虗坐一月故。望前五月一日坐人。
至七月末出。是隔一月也。即五下。示上十四日。謂二
日後從三日數。至五月十六日結人。是隔十四日也。
上言自恣一月者。亦謂隔閏。七月一月名隔月。如五
月十六日結者。至初七月末。方得七十五日。明朝入
閏。要越過後。取八月十六日出界。亦四月住。解界破
夏二科。如文可知。
但欲同法合界者。為欲同法受利者。各捨通結。又十
誦疏中。亦明本非為夏進不。不專作法。以自然地上
亦成安故。
若下。謂若依古人。執文云。安居不竟解界破夏者。亦
可安居不竟自恣亦破夏耶(以自恣通一月)。反難可知者。今
安居不竟自恣。既不破夏。反例安居不竟解界。亦不
破夏。如何輙言解界破夏耶。如在下。又如結攝衣界
後有緣須解。應可解。攝衣界時。衣即名離。今既不爾。
解界不失夏。斯亦可同。如何說言解界破夏。
有下。敘由此師言。初依自然地上安居。夏中忽有半
月一月緣。須請法出界。今須結界方可受日。未知結
時破不破耶。昔下。標舉失本自然。以初依自然安居。
今既結作法地。故結時破是也。
文下。古自引證。守強於本。言勝於自然本地。然下。謂
凡立心修行奉持者。判罪宜通攝護。從急遠於自然。
即後結法寬於本依自然界也。但下。要依本自然。限
齊內護夏。以是本要心處故。又若有難可依。後寬結
護夏。無難不可。故曰既無難緣不可後開。若結界狹
於自然者。有說依新結界地護夏。有說但依本時寬
自然護。何哉。以下是釋。由下。言本立結界者。意在作
羯磨。不為安居故。今依本寬自然護者。理在通成。既
下。既不失前護衣。例今依寬結地。亦不失前坐。
彼文下。出僧祇第八卷中。出界去。謂彼僧出三由旬
界外可結也。捨後結前者。謂捨後住難地。結取前無
難地也。或死餘去。俱約比丘也。既無依故開寬結。顯
今有難從後寬結護夏。理無妨矣。
悠悠者。遠意也。須下。顯成今意。及會成第二師意也。
不下。若不次第敘古。無以顯今去取意耳。
背前結後者。背此處受請安居。而往彼處。以定成不
惱施主。先請施主也。亦下。以貪往異處故。皆須經宿。
要四月十六日結巳經一宿。方名前坐。後結方成。若
有緣往彼。再結成者。由前巳經一宿故。為彼植福畢
也。顯前。即未經一宿。往彼續結。不名前坐。故曰破也。
雖下。謂雖作背此意。而往彼未經宿者。亦不名破。由
再還者。理名前坐。所下。出即日不許往彼再結得成
之意。若下。若捨前求後安居不得者。何以持衣許捨
故受新耶。別屬。以衣是別屬故。又不惱施主。後訃別
處安居。則反上二意。由依他處故非別屬。又違前請
故成可惱。
宿結二人。曾經一宿。曾經結巳。則有破也。今欲彰顯
有過故。略不明於成。亦深防之義。便得罪者。方有破
夏罪也。應成不成者。據理於前家。應成安居。今違心
別求故。不成安居。故得言破也。後安居。此望前得後
名。故下。故知伹只受請。未名安居。要須在界結巳。方
名安也。此結證上。豈可受請即名安居。
初後一日。四月十六日。并五月十六日。就犍度。即安
居犍度云。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住後三月。緣
發。即緣起。以律云。尼不安居故提。餘分有缺。言餘三
眾亦分有所缺。如僧有遊化義。下三界未圓也。五種
者。一謂誦戒至三十。二至九十。三誦比丘戒本。四二
部戒本。夏多緣故。須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謂廣誦二
部律。所以須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又不依持
律安居。夏中生疑。又問無處。乃至佛言往持律處安
居。彼文明決指了論也。
疏即真□疏。第五。即了論中。在處無五過。於此第五
中。復自有五過故。解如疏思擇。妨修禪觀也。又須下。
解第四過中。自分五德也。又以下。解論第五過正文
也。匏瓜。出論語。
為七。即於界分四。并上三成七是也。多論下。彼問云。
佛從他安居自安居。答曰有言從他安居。有云自安
居。疏取後解。四無所畏。一一切智無所畏。二漏盡無
所畏。三說障道無所畏。四說盡苦道無所畏。此四通
名無所畏者。於大眾中。廣說自他智斷。既決定無失。
則無微致恐懼之相故。故稱無所畏。不作三語。彼論
又問曰。佛三語安居。一語安居。答曰佛一念安居。不
以口言。以不忘故。
雙述。牒某伽藍又牒聚落也。世云人所傳。西土如此
也。漢地。以佛法當後漢時興故。例稱之六月十六。反
前云五月十五日。是有據也。三代。夏殷周也。十月為
歲暮。則以十一月為歲首。乃用周曆耳。若然用之六
月。即夏之四月與今頗同。來人。即國中三藏。春初。約
三時分。則是春分第一日也。豈越規猷。雖前後不同。
皆以九十日為限。
屬春。是春分末日也。屬冬。是冬分第一日也。諸善根
本。以不放逸故。諸善生長也。故制依諮。即依第五律
師。諮詢疑滯。餘四。即前四種。律師問。何不制依經論
二師。將二藏下答。縱下。以經論正理。除邪倒也。今苦
有此疑者。豈不問耶。以新學之人。分未之及。所犯蓋
微。然於理有疑。亦應有犯。以非正制故不云依。但制
依律應新學也。
若下。意云。春冬亦有微細過。何獨開依前四耶。答下。
若約懷疑。俱須問也。伹由春冬過少故。開依前四種。
夏則反之。故限第五。如五分成。即五分法身成立也。
所謂劣者依優。賢者依聖。乃至成佛亦有所師。所謂
法也。五答。增一云。毗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制。
四修多羅。五隨順修多羅。既曰隨順等。即是依止法
義也。隨安無罪。但隨安居。亦無咎也。
準上者。準上既有前後安居。中安居。亦可法上而作。
多論下。彼第二云。佛一切時前安居。唯毗羅然國後
安居。以因緣故(巳上正文)。餘人。目將來比丘。有因緣可學
在後。無者不可。故曰何事常後。
但略對境。即除大德一心。及對證問答等語。七事。凡
有十七事。皆開作心念也。一坐。即一坐夏中。不得過
三迴忘後悔也。
伽論下。證上園也。我今下。一足入界尚成。雙足入者。
準成可知。處界下。似難詞。佛下是釋。問下。意謂雙足
入界成安。今若雙足出界。理名破夏。此則相對可顯。
例今一足入界成安居。一足出界應破夏。利勝。利益
行人勝故。以一足入界成安。一足出界未破。乘船道
行約女人。衣夏。約界足論雙隻。開結不同者。盖有益
行人故也。
後二。即忘成及界。有人下。既開忘成及界。豈開後而
重制中。安居不得耶。知何不為者。既愚法受日出界。
知何事而不為。蓋無知故。
猶下。但智有受日法。而不知眾別兩分。非癡是何。計
互。比丘對尼。兩不足數。通文。通言五眾正作法時。要
本眾自相對。
兩界。自然作法俱得。以是對首法故。餘半月一月。既
用羯磨。須在作法界。以文下。古執羯磨緣非云。受過
七日法。半月一月出界故。未有緣。如來有半月一月
緣。何得忘受一月等出界耶。答爾。何言過七日。將文
列下通之。言羯磨是過七日之法。非用過之過。攝而
通用。約受一月。復攝十日得通用。不以法強者。以羯
磨法強。可攝七日短法也。
一緣。同為一佛事緣。則不可雙受兩法。若緣別者理
通。如下引例。眾緣。即眾多別緣也。治生。即販賣興利。
治理生命也。不下。不受但犯破夏小吉。若受後往外。
種種破戒。則難補大過矣。
阿含。此云法歸。不越四含。所謂長中增雜也。梵動經。
亦四分自指。彼云爾時有比丘。誦六十種經。如梵動
經等。為求同誦人故。欲人間遊行。乃至佛言聽去。使
得一事。趣得一事成者。方應請法。反此獲罪。依事。謂
彼律隨事長短。前事未竟。其法不失。四分不爾。制限
三品。雖事在日滿。法則失也。故曰以法收事。
七夜。四分但言七日。部類不同。返心。言能迴彼不信
心也。摩醯首羅。正云摩醯濕伐羅。摩醯亦云大濕伐
羅。此云自在。於大千世界。得大自在故。形有八臂三
目。乘大白牛。或云如藕泥色。手臂各有執持。西域多
立此天像。號為天祠。人有乞願。無不如意。直去。不用
受日也。
顯緣。四分中。有同界安居。因我故鬪。外界僧尼鬪諍。
須我和滅聽直去。然和滅之相難知。約緣而受。不傷
大理。重破下。文云。當界諸僧。由我故便生鬪亂。為重
此和。便出界去。十四是檀越。即為彼受戒。懺悔布施
等。
緣如。謂緣事如法也。或多或少。合受俱得。如下引例。
彼異種同懺尚得。今異緣合受亦通。隨依受之者。為
張受七日後。更為王受。半月亦得。以緣別故。不同古
人以強攝短。
三期。過三七日也。異七日藥。彼以病轉故法失。文中。
即四分。證上依日故。大鈔問云。此請七日得兼夜不。
答不得。以文云至第七日當還。不同十誦。以彼文中
受七夜故。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別不同。雖然四分
日光沒時法謝。彼夜分盡時謝。據理第七日俱還。答
言下。律云不及。非謂約路遠往返不及。蓋約緣事為
絆。還界不及耳。或事緣或情事。但是如法皆開。一下。
謂傍昔言也。
二下。即彷像未實也。三下。由事虗限濫日數妄置也。
僥倖。非分遇福也。無事。證上無實緣也。減年。雖開受
日往應受戒。彼若年未滿者。緣亦非也。
五百下。彼問云。結坐受七日法。為坐初受。為臨行時
受。答初坐受者好。若坐初不受。亦可臨行時受。三十
九日亦爾。懺悔。彼論又問云。夏中不受七日法。暫小
小出界故。故得坐不。答懺悔得。準下。若言夏初。即受
是有懸者。又云不受七日。暫小小出。要須懺悔顯受
日往。以急例緩。宜從急矣。無佛所聽緣。即不開聽之
緣。而妄託受日往者破夏。互用無損者。古謂為僧事。
受七日巳。用三日更有佛事。便通餘用無咎。
十下。古自引證。答下。十誦中。白餘殘夜用。謂同是一
事未了。却還本界。今復往外。恐疑不得故。開白巳往。
既云下。南山語。
開三。即七日半月一月。破下。既曰破安居去。驗知不
許重受。有下。若云修道。今為三寶聽法因緣。亦是修
道。何得制住。初制。或可十誦不重受。約初立制。而未
顯後開。或是一事上不許重。非謂異事。故鈔云。十誦
聽一七夜。不聽二七夜。謂一時雙牒二七夜前後用。
望下。若再受七日法似重。約事未重何也。前是佛事。
此是法事等。如下。如請七日。為張人受歸戒後。又王
人請受。雖法是重。約人未重。故曰皆言最初。
留連。律云。比丘受七日出界外。為母所留。至意欲還
而遂不及。彼自念言。為失歲不失歲。乃至佛言不失。
父母兄弟姉妹本二。夜叉鬼神難亦爾。開聽越。越其
日數也。何能不去等。既官事。豈可言曾受七日。今不
去耶。未聽如來事去者。諸比丘隨。有緣來請者。皆作
如是言也。顯不專輙。故俟白佛。
十八緣。即檀越請為衣鉢坐具針筒。為比丘懺殘。比
丘尼請出罪。沙彌受戒父母等。廣如安居犍度中。或
更有收餘不盡也。鈔云律列二十餘緣是也。如下引
例。豈有前囑入村。後有緣更曯不得耶。有疑。自有疑
也。豈下。豈可前有疑開受日出。問後有疑不開受耶
若下。若如上解許重受者。十誦不許重義。如何通釋。
二位。即七夜并三十九夜。重加雙牒加法也。又以七
夜後有三十九夜。不可雙牒二七夜受。若下。若得重
者。何故十律用二法巳後。開破夏去耶。依下。以僧祇
事訖。須用中間別法。還與十誦。破安居去同。只不可
十誦用祇法也。可用事訖。以彼亦有法故。唯不得於
別事上用。若互破夏。頓受一月日法出界倒。是成坐
夏耶。此皆反斥古人也。
約下。斷歸今義。若慮忘。亦可再受日去。如此則不慮
某緣滿。某緣未滿。及續行日數之忘也。卑摩羅叉。晉
言無垢眼。論中既許重受。翻十律時。豈有不得。況同
是一人出故。明了下二句。是彼偈文。解云。真諦疏也。
三種緣。即下文有事。先成七日緣等。此三各自為頭。
曆成三三句也。
論下。此舉七日緣為頭。曆成三句。本處。即先往界外
處。是則下。結成上名義。此下。解通互所以。為本有法
故。本處。即安居處。餘處。即界外。亦須當時通有緣可
也。
若下。第二有難緣為頭。歷成三句。望上三句次第。當
第四句也。謂四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從更成有難因
緣(倣上初句陳相)五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成七日因緣(倣上
第二)。六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成隨意因緣(倣上第三)。又將
第三隨意緣為頭。曆成三句。當第七句也。即七有事
先成隨意因緣。後更成隨意因緣(同初句)。八有事先成
隨意因緣。後成七日因緣(同第二)。九有事先成隨意因
緣。後成有難因緣(同第三)。然下。上三緣九句。伹有緣應
法。不違初受心俱成。反此敗矣。
無單。反顯有重受也。情挾贓賄。非法為利故受日也。
故律云。不應專為飲食故。受七日去。以法收緣。以律
伹有七日法故。不論緣。是一二日也。
夏末五日。言夏末止有五日在。如何亦請七日法耶。
答解如文。縱引十誦。彼有二位受法。縱夏末無三十
九夜。今有過七夜緣。亦須請三十九夜。以法定故。今
下。若古人不許重受。如夏末二三日在。今又有七夜
緣起。先巳受了。今却作一月日法者。是名非法破夏。
以是別緣故。此重破古義也。
七月九日。望十五日正滿七日。至十六日。自得出界。
為成不成耶。後開無前開者。謂十六日後有開。十五
日內無開也。以七下。釋成急施衣。彼次第增中。十六
日自恣。雖十五日自恣。未得出界。以夜分未盡故。隨
行。言十五日。隨行界外。猶未屬犯。以在限內故。十六
又自夏滿。何故十五。須返本界。相出。即明相出也。
又問下。此還約七月九日受者。以問夏成。今問何為
破夏。答文可知。若約下。因便明十誦。明相下。意云。若
八日明相見。身不及。第七夜在界。即成破也。又復應
知。四分日沒時法謝。十誦夜分盡時謝。今盡時須在
本界故。
如七下。古人自引例。若爾下。立彼自難。答下。申彼答
意。今下。正斥十誦明文。彼云。若中路聞死反戒。八難
起。不應去。又僧祇云。中前和了。中後即還。若停住者。
準即破夏。又明了論云。請七日出界。事訖不還。破安
居得小罪。不同下。斥上引欲法例。以說欲詞中。不牒
欲緣。為羯磨事故。緣謝法在。今請日牒事故。事謝法
失。亦下。斥上引加七日藥為例。以病止亦不可用。義
反同此。又下。斥引狂法例。以狂病雖止。奈制乞解。云
何取例。謬之甚矣。故曰何因浪引。
通緣上下。謂通於緣事。有上有下。亦開同僧作三法
受。故鈔云。此有濫同僧法。伹令緣至三法受日。口受。
顯是七日鑿寺。為惡人穿鑿僧寺也。
通水。通水路也。月緣。本部極有一月緣。更無過者。不
同他部三十九夜等。執下。或目執緣不同者。不可改。
四分羯磨。作三十九夜。及事訖受。若要過月受。須秉
十誦僧祇等法可也。以四分三法有準。不可通行。如
鈔。即定緣是非中故。
重及者。謂前巳引云。十誦律。佛制五眾。並令安居。今
為不行。又連受故。重言及也。四本。即序引曹魏等四
師出本是也。
初人。即古本曹魏所翻者。前雖有乞。以羯磨中。不牒
乞辭。恐增加羯磨故。第二人。即光師所述者。兩遍牒
事。彼乞覆藏法中。若僧時到前云。今從僧乞百外覆
藏羯磨。於忍聽後。略緣牒事也。光師亦倣之。前添乞
辭。忍聽後伹牒某事緣也。第三人。即願師後述本六
夜。彼準摩那埵法。亦牒乞也。
文局義通者。謂初本白羯磨不牒乞。後二本各牒乞。
是文各有所局。然俱存告眾。是義通也。有人。復有人
斷上加乞。是不應律文。如白作白之制。故成破夏。增
乞。謂光師憑律乞覆藏法故。滅乞。謂曇諦憑本羯磨
故雖然羯磨網骨。不失大塗。
準律直誦。伹四句成白時到前。不牒乞辭也。杖囊。老
病開執杖須乞法。今須羯磨中加乞。是如法也。以前
單白中含故。律羯磨中無者。伹譯者漏文耳。三律。僧
祇十誦五分。
問下。意云。杖囊准白中含乞故。加乞受日。本律既無
不可準者。一往領辭也。若爾羯磨前。僧和諸法。唯出
功德中。餘法皆無。不應餘諸羯磨皆准著耶。解下。此
蓋以理而推度也。謂下。言羯磨前。和僧不同。此前和
用。入羯磨乞則不爾。若入法中。即是增也。
受者多。人好受利長遠。不知節故。所以須牒和令捨。
餘和法中。無此義故。不須牒也。漏略。或結集翻傳時
漏略耳。難起(上去呼)。如自恣難。遍一白後。三語自恣是
也。五德。即不愛等五。
當量下。準上僧私之機。轉變義勢。亦無妨也。問下。受
半月。云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今受一月法。何
不言受過半月。一月出界外。而亦言過七日者。答如
文。答下。既牒十五日。故須數滿。若一月既不牒日數。
伹齊一月不問大小也。
準下。準白中緣非。伹餘過之一字。十誦下。事鈔云。十
誦令五眾受日。五眾邊受。準此當眾相共作之。今若
比丘對沙彌。則文非可用。口告。謂心念巳口告云。今
受七日往某處。汝當知之。本二。在家時妻也。
因中彰果。使將來不得淨果。故說為難。明了下。彼云
夏月安居。有八難因緣。令弃捨安居。而不犯罪。一王
難。二賊難。三人難。四非人難。五𦚾行難。六火難。七水
難。八梵行難。亦不得歲。古人準此。何用更論有夏無
夏。接界通收。即捨此結前也。四律中。四分僧祇義含
得夏。中間通漫。尋文可知。博易。梵行難也。
又下。此師謂安居與夏。兩義自殊。若破安居。夏法不
失。為夏以修道為務。今若出界。修道不輟。名破安居。
不破夏反前。即不覓安居處也。前後。即成前後安居
也。夷平也。
為重此和。即敬重此和也。以僧和故。眾法可舉。不爾
疾滅正法。故開自去。至意。即父母等。至意留也。道斷。
水陸道斷也。
高齊下。即北齊高氏。置十員僧統(即法上洪遵等)用統僧尼。
時[(上/示)*余]昭玄寺。謂之昭玄十統。昭玄。即昭玄司僧尼。本
係鴻臚寺。至北齊係昭玄寺。至唐延載元年。方[(上/示)*余]祠
部司也今謂十統斷言得夏。
* 釋自恣法篇第七
心性義開。謂一夏修營。不獨七支清淨。抑亦心性開
明。陶冶。戰國䇿曰。範土曰陶冶。謂鎔鑄也。尸子云。蚩
尤造九冶。精靈。即精神。紏治。即糾彈治罰也。
攝眾僧。彼此舉懺令淨。即成相攝也。善惡相化。善為
能化。惡為所化。不孤獨。犯巳在眾外名孤。今若悔巳。
可入清眾。故不孤獨。苦言。謂舉治謫罰之言也。無病。
無破戒病惱。懺悔則安樂也。喜悅。先時有罪故憂。今
悔巳無瑕故喜。
何事乖越。謂不順教也。生知。謂生而知之者上矣。今
既少故。必須良友之琢磨也。豈聖人乎。言豈非聖人
乎。苟涉理稽道。則語之有益。豈以杜默為善乎。白羊。
謂啞遭殺至死無聲。空自狠戾。今比丘不可爾也。故
下。佛立法制。異上外道。令夏竟互相撿挍。有罪無罪
也。
中下。中間若舍抱非法者。非三乘之道標望也。抱過
生年。懷抱過釁。以度一生也。
少事不語者。語多故過失則多。今以方便誡止故。亦
須至布薩時。共相問訊。呪願。即隨時回向發願偈讚
等。折伏。如行梵壇法等。亦非經久無犯。無違僧制罪
也。
大同說戒。即集僧布設等。各有所為。律云。僧十四日
自恣。尼十五日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日。及論
作法。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
今下。斥非安居。巳顯十六日明相出。方滿九十日。古
下。縱欲依古十四日解夏。須不得侵十五日明相。又
須坐守日滿未得即出。十六明旦出界。方無破夏。反
此名非緣。以不及夏竟故。
柔軟不以麤獷者。類上亦合有二句解之。又慈心上
亦合標云。慈心不以瞋恚者七字。方接慈心。慰拔句。
必傳寫之脫也。威儀經。即三千威儀也。五人。要隻差
五德。伹前後秉法差貴。互入僧數故。
既犯清淨。謂既有犯。先懺令清淨。方可受尼露罪。前
解。即尼請教誡中。如鈔。彼云僧各在地上。敷廗而坐。
以是互相舉過處牀。慢相不絕。不度者。謂惑業苦海
無不度也。
大德。據鈔中。大德下加一心念字。下應上法。下屬自
巳。上屬眾僧。一途釋其大小。以上且言小者。長老。舍
利弗稱長老。顯是尊故。大論。舍利弗目連。為佛左右
二面弟子。又法輪大將。故知尊也。阿難居後。故稱賢
者。小巳。言五德小於巳也。為可對稱為大德不。如鈔。
彼註云。此僧祇文是也。
二略。即二說并一說為二。若三說者。不名為略。所以
須白者。四分云。若賊等急難。不可閑緩者。五德至上
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難事。不得一說。當作羯磨。各各
三說。文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各各共
三語自恣。白如是。二說一說皆須單白。以此自恣不
對五德。進不無由。故須羯磨。令眾同聞。
不受第五人欲者。以四人無隻差五德義。既不秉法。
無以受欲。以欲正應眾法表心無二故。說巳心行。通
包三業。云清淨故。即法。言即此自恣之法。通該一化。
故曰十方同遵也。鈔問云。對僧自恣云是罪懺悔。對
首心念。皆云清淨者何。答僧中通有治舉之義。加法
容得。具足別人。雖有治舉攝治。未能得盡故。伹言清
淨舉心應僧。
約夏量德。須滿二十夏。及具十德也。近下。指妄行。今
又絕聞矣。
* ○釋諸衣分法篇第八
濟緣。以迦提一月五月。正為受利。助外資之緣也。福
下。令彼施者福不生。於良田翻成汙澤。故曰非地。通
局。如二種僧得曰通。二種現前曰局。
五利。畜長衣等五。除下。離一月五月。外為施塔。因施
塔故。有物施僧也。留過安居。意欲在時內受。準下。既
云作非時現前僧分。此但隨施者心。若為賞夏勞。須
在夏末受。若不為賞夏勞。一年之內俱得受。如文。如
下六科自解時。現前夏竟。施此界僧也。
二下。不為夏僧。但隨本界僧施也。二部。伹合施此處
僧尼為異。與前略同。不須下。既施入有限。不須作法
限約也。當時。即現受時。隨家隨界。言家者。此約召僧。
至本家坐夏時竟故。施界則通僧界中。墮籌。以好惡
相參。令不見者擲籌而分。
二種僧得。即時僧得非時僧得。隨一月五月內皆得
受也。隨處。此界彼界也。隨人。要普集僧也。但及得羯
磨聲者。皆得其分。展轉者。先差一五德。以秉付分。以
緣中牒云。僧今持是衣物與某甲。當還與僧故。餘下。
四人作對首分。一人作心念分等。半分者。將衣物相
參。大分二分。彼此得巳。各作法分也。
四定。古謂一者時定。唯局夏末。二者處定。在此界分。
三者人定。坐夏僧方得。四者法定。直爾攝故。若留至
非時分者。須作法也。
若下。古自立難。若云定者。何以律令相待。謂有緣出
界。令相待分。不爾應囑人取分耶。答下。以出界比丘。
元此界安居故。合同受施故。兼有夏勞故。後來。即別
界來者。既非此界安居。又無夏勞。則不得分。故云缺
他二義。
何下。反是時現前。故下。此約界中無人。開心念受。執
衣加受竟。外來無分。為巳作法故。以此證知。要須作
法。一人尚爾。何况僧耶。受持淨施者。俱顯有法隔故。
又屬巳故。不爾後僧得。
初位。即將檀越施亡僧物。立為初位也。就前。即檀越
施時。及非時。即時現前。非時現前。各有一部二部。僧
下。又於僧得施中。亦二時僧得。非時僧得。常住處。即
現布常住飲食處。約界。齊此界分。隨僧外來。亦沾分
也。此下二門。即約界得。并隨僧得。亦各有一部二部。
僧一人心念法受。二三四人對首受。五人作展轉法
受。就二下。即第二二部僧得中。對面。對二部僧面行
施也。二互施者。施僧無僧尼得。施尼無尼僧得也。第
二。即上初位分二中。當第二也。
三眾。尼及式叉沙彌尼也。今既無故。僧全取分。二眾。
僧及沙彌也。既無尼全取分。所下。釋注中僧多尼少。
分作二分意也。僧義不異者。同是眾義。又生福等故。
恐失福緣者。令彼施生。失生福之處。故大鈔云。莫非
俱是福田。故二眾互取釋。僧下。點注中所以名僧得
者文也。尋之可了。
西梵下。如末利夫人。施僧布薩錢。大師云。準義付他。
以比丘正制捉寶故。非是衣相。即未成可着衣也。治
輕。望未犯重故。奪行。即奪三十五事中。五五奪其供
給也。若亦懺殘中亦奪行。何以開之。將殘下答通。
沙下。釋注中。沙彌等與文也。僧因相假。以大僧之因。
假沙彌以成故。行缺。未滿無願毗尼故。異部。即五分。
所以下。若據鈔中。大師義斷云。準此諸部。二種現前
等與。二種僧得。隨僧和合與。
守下。大鈔云。沙彌淨人。四律並云。若僧和合等與。乃
至四中與一淨人。五中與一安居。釋上時義。各取分。
釋上現前非時。簡夏安居也。
隨人。亦是釋上現前義。夏勞。釋上時義。作法。釋上僧
得義。
如鈔。即二衣篇。輕重儀。為大鈔義窄故。別卷流用。欲
斷輕重。當究彼文中十科義。講者隨科口消可也。
* ○釋懺六聚篇第九
五濁。劫見煩惱眾生命濁也。瑕疵。玉病曰瑕。人病曰
疵。是何位人。或淨心地巳上方便。具造諸惡者可也。
不然。自貽伊戚也。知何不經。謂三途遍歷也。孰難。言
自巳甚易遭苦也。同舟。周易略例云。同舟而濟。胡越
何患乎異心。
非下。以諸法本空。而不了故。執之為有。隨下。隨執有
故。便計我我所彼此之境。然後起種種業也。心變。三
界唯心。萬法唯識也。則知一切境界。皆是心變。今若
見境。即見自心。由不了故。妄謂外物。是自心度自心。
返成纏縛。既了因從妄起。感後妄果。當須息妄。使復
于本。在次科明。
種類。善惡種族流類也。相續無間也。苦世法。謂是世
界不安之法。非出世淨法也。慚愧。涅槃云。有二白法。
能救眾生。一慚二愧。慚者自不作惡。愧者不教他作。
慚者內自羞耻。愧者發露向人。悔往。悔巳往之業也。
與下卑敬同。但卑耻折伏為義。懺字後立。以此方字
書本無。乃後人立耳。不造新。由悔往故。不更復作新
業也。巳起無緣者。謂知是妄起故。此推往業也。當下。
推新業。雙下。緣對往過。續對新業。由今懺故。使雙礙
不相續也。
業定。彼十地經論說。有黑業白業不可轉。彼說有現
報生報後報相故。既說有報。則業不可轉也。罪則非
有。上智達妄故也。下句反之。則報定不亡也。三時。初
中後也。遇緣。即遇善知識。教令懺悔則可轉。有從無
轉。重從輕等。行除。以善行除業故也。若時報俱定。第
二俱句。闍王。即阿闍世王。以殺逆故。轉地獄長歲重
業。作人中七日受等是也。若時不定報定。第三句。及
時報下。第四俱句。
問下。意謂所作惡業巳謝。體同於無。何言懺悔可滅
耶。悔有。即罪因種子。巳成就故。乃行懺耳。非悔往昔
巳謝之事。斷伏。斷是永斷。伏是暫伏。未知何耶。
經下。經即涅槃。論指佛地等。易奪下。但暫轉易抑遏
耳。方伏不起。此伏是正斷之伏。非暫伏之伏。隨至治
際者。要修三種理觀。始得治滅性罪之邊際也。故大
鈔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也。依法。即律
修事懺也。
解惑。修理觀融蕩也。與事。修大小事懺也。有行。有為
行也。對下。理懺是空行。若上。要須上品業。起上品極
重心懺也。
下解斷上惑。謂以下下品智。斷上上品惑。用上上品
智。斷下下品惑。由上上品惑麤淺易斷故。但用下下
品智斷之。下下品惑微細難斷故。用上上品智斷也。
如諸見。即身邊等見五利使也。無始世來名為重惑。
凡夫迷倒。不知為非。故云誰謂是非。作意下。謂見道
人。以無漏智。推窮尋究。斷三界見惑。一見永見如析
大石。一開永開。不可重合。七學人。即三果四句也。方
便勝智。要入見道。發真無漏也。藕[𮈔]。即細微難斷故
二相對不同者。即以事理業惑相對。明強劣也。業下。
能招未來苦果。故云生因中強也。謂一業引一生。多
業能圓滿也。惑下。以見思二惑。正障解脫。若修理觀。
惑障方除。此乃集因中勝耳。
懺業。但有修事懺身口業。是俱有也。有二相除。即事
理兩懺。以除業也。有下。謂六聚各隨篇懺。是輕重不
同也。能下。謂能修理智。體無礙故。是空所斷。業體現
行故。是有霜焰不俱。霜是冷性。焰是熱性。喻理懺時。
惡業不俱也。經云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也。
隨牒下。修事懺也。斷下。理懺也。四住。思開三界。見合
為一。故成四住。又三界無明。通為一住。即成五住。今
若斷者。先斷見思。方斷無明。
如下舉例。如醒一隅。則餘三隅。亦可知矣。故曰類遣。
懺下。即律修事懺。謂同篇合懺。異聚別悔。如下。鋸木
則片片自殊。斫樹則斧斧隨異。若下。如防未起非。例
同斷惑。初篇易防。如麤惑不待勝心。小吉難防。如細
惑要須勤守。
妄下。謂真如隨緣。妄染成垢。垢染□體。不離自心。故
云知垢是心也。意言下。外塵本無。第六識中意言分
別為境。今若息者。塵境自遣。如文。即下別示行法中。
第五如教明證一科是也。
萬五千佛。據佛名經中。各誦一徧。或一禮等。阿彌陀。
此云無量壽等。以有願力。接念佛眾生故。大師勤修。
羅剎。如人娶羅剎女為妻。後食其子。將及於夫。喻不
善心修行。但存得利。為利所害。亦如是也。
強緣。即聖境目前。以佛身徧一切處故。又淨心誡觀
云。佛毛孔中。豈容屏過。但下。言行人但不能至心故。
所被無驗。若下。懲勸心口。心緣口誦。功則大矣。如下。
彼約懺時。當自說巳名。及彼造惡耳。
福始。從今起懺也。罪終。願期永斷也。結心。結契不堅
固也。或下。或於夢中見塵境。或於覺時見等。豈非妄
心所變耶。若是下。簡非魔境而元是妄。由汝未出魔
境故。顯是妄起。今又妄着。故曰重起倒耶。本即非本
者。若不知本所起外妄。元是本心者。何能靜於妄因。
又識了此復遣。能了之心亦不可得。若復執者。斯又
成妄。若不爾者。逐妄欣慶。還復是病。故勸早須明練。
俗下。此仲尼之言也。周易繫辭云。大衍之數五十。其
用四十有九。王弼曰。四十九數之極也。人終於此得
不覺乎。
對下加四。謂對下座。應偏袒脫革屣互跪合掌。若上
座。應加禮足。如前。指第二卷具儀中。
同眾。一和合眾。同戒。受隨同也。見者。同一正見也。命
難。恐帶罪而終。開與同犯者懺。四篇除夷。以是斷頭
故。雖開懺。終為學悔沙彌。相及露地。須申手相及具
足。或對首。或羯磨等。言教隨罪大小。要須具也。
及呵責下。第二句多身修業。顯非一生能修大乘懺
也。遠通說者。無生唯識理觀。可言滅也。况地前三賢。
猶有分段生死。故業不云也。
增上忍者。即上忍位也。相似。以入道方發真無漏。不
墮惡道。亦不受女報故。俱舍云。忍不墮惡趣是也。成
實下。引證不受總報也。世上正見。即相似無漏故。故
下。如增一云。大目連乞食。為梵志所園。瓦石打骨爛
盡等。又鴦掘摩羅。巳證無學。尚有獄火焚身。是以業
能隨逐。至聖不免。但斷總報惡業。別報不亡。
作善。三界福善也。金丸。此雖貴重。有燒手之患。人天
之福亦復如是。無記。不善不惡也。慢習。無敬相也。作
何物在者。謂於六道。未知何處受報。故下云終盡百
年。恐同禽獸也。
不樂為罪者。專精不犯人也。叔世罕遇。故云何由可
逢。但下。即犯巳能悔人也。或懼犯而思懺。亦末世所
幸也。事犯相互者。即犯事與犯法不相應也。又明白
心有犯。迷忘心無犯。今並不達也。濫褒過分下。褒者
聚斂之稱也。謂輕重之罪。同云一切所犯者。悉懺悔
也。或對下。說受懺人非也。癡教。愚於教也。與奪。識罪
受懺名與。反此名奪。非數。自有重過。不入僧數。安坐
受懺。又不分足別之相。通名能所俱非。
今下。先既妄造。今亦妄滅。覆下。先覆今露。並由心也。
營營與紛紜。皆是妄業不安之相。斯下。言上是語言。
要須心行了達。斯實非易。故曰難矣。非下。言巳雖非
聖。當學聖人之所修。語云見賢思齊焉。兩懺。大小事
理也。
伏業。此伏是暫屈伏之伏也。如石鎮草伏故不起。不
同前理懺永滅之伏也。家大。趂去還來也。力勝互起。
善心勝則惡不起。惡業勝則善不生。故須常遠常照
惡業。方不得便也。故下。即俱舍論中引經。種順解脫
分善人。聞說涅槃有德。生死有過□淚流毛竪也。燋
業。如種子燋枯。終不生長也。
故論下。俱舍云。聲聞修行。利根三生。第一修聲聞資
粮順解脫分善。作五停心觀。別相念觀。總相念觀。第
二修聲聞加行順決擇分。作四諦十六心。拋緣減行
等。第三生起智斷惑。入於見道。六十劫者。初二十劫。
修資粮。次二十劫修加行。後二十劫入見道。正理論
舉喻釋云。初位如下種。次位如苗成。後位如實結。
無潤。不潤行人。於三界受生也。自下。此約大乘說。三
賢。謂位行向也。分段。即有分段生死身在。故曰未亡。
煖頂。四善根中。前二位也。以此二位所修善根。皆有
退動。如調達是暖位人。後造逆故。至後忍位。方無退
動心。
須依理者。常修習大乘三種觀也。逐事。即六時行道。
護持戒行。此皆事也。事理雙運。卒盡一形。鞭䇿其心。
十方下。舉五悔也。文少發願。
重逆。即四重五逆也。毋固毋我。謂出論語。彼具云。子
絕四。毋意(以道為度故不任意)毋必(用之則行。捨之則藏。故無專必)毋固(無可無不
可也)毋我(唯道是從。不有其身)。儒教尚乃抑制我心。而從於道。貴
無我執也。况出家者乎。不可虗言無我。而無實行也。
識業非有。盖目有病。空則有花。花□實非也。分下。謂
分見真理。分際妄業也。如磨鏡者。不了實業非實迷
於理懺。如世磨鏡。不及頓明也。
不識其畔。畔田界也。言不識理懺之限齊耳。若樂下。
如律修事懺。但除違制罪。業道不除。又修大乘事懺。
業種未除。果在有漏。若修理懺。是出世無漏之福也
二觀。即人空法空二觀也。對我下二句。釋人空。謂以
推柝能觀之智。破色明空。但見虗妄。搆立我性。何在
觀至極微。分別不可得處。留一隣虗。故云唯見是塵。
至此名為勝義也。對陰下二句。釋法空。謂觀五蘊之
法。本亦空寂。一一推求法亦有。故云但唯名色。求人
下結示。既能柝色。見人法二空。乃小乘性空行。事生
滅觀也。
空識為本者。即相空唯識二觀也。觀境心外語相即
空。猶屬麤淺。了境唯識乃後深也。謂大菩薩了境非
境。體唯是識。是知三界唯心。萬法唯識。如別指。凡聖
行法中。
結正。即夷殘等。當聚別類。即六聚中。各有種類。如摩
觸是婬種類類等。深褒。褒聚也。謂將別篇聚。而同懺
也。此除疑者。恐言不學不知故不犯。所謂不以無知
故得脫也。以下。若常懷持奉。不憶而犯。此方開耳。
違願。初受時願心也。不下。由不學故迷。非心迷也。心
不緣境。謂不緣著正境。如人作杌木想等。鄉下。如緣
初識。謂非人境。是不學故不識。非曰迷心。源下。雖是
不學之人。本迷故境想亦開。持犯云。但迷非學了故。
佛一切開。又豈止學人耶。故云斯亦免也。
止免六聚。只免違制罪也。終須慧觀。即業道。任自靜
思也。如上。即前云增上忍中。相似無漏。惡道女報。方
得不受也。
道猶尚可。言此生不得證於聖道。猶且庶幾。尚可當
來之報甚畏。故云奈生報何。阿鼻脂。亦云何鼻至。梵
音轉也。
都無覆。今師約正懺時。無一念覆者即開。不同古人
從犯後無一念覆方開。覆緣不成。如有迷忘等是。或
有下。出古義。若下今斥。未必如緣。如須提那子。因本
二犯故制。豈可後犯。亦約本二。故曰何問新舊。
對下二篇。言此須盡。露下。得將一乞。餘未盡懺者。亦
開。若生。如人之再生也。戒身。即戒體離合。或各別行
覆。或將覆衣長者。總行俱得。蹊術。蹊小徑。術亦道也
隨夜。謂隨逐夜結□隨隱日。或一日一夜。乃至百夜。
或從清淨巳來。一二年等行。補昔日之覆也。伏。折伏
也。勗誡也。以見下。釋僧憙意。罪易。言犯罪甚易也。根
本。若望前覆藏等行。此殘正是根本正障。障於清修
也。
與行加奪。即三十五事。奪行法也。抄下。若抄出排列。
則增繁卷軸。故且略也。名如戒疏。彼云。偷蘭名大遮。
言障善道等是也。委付指文。如大鈔詳委是也。
必對下。顯捨墮須五人巳上也。貪慢。如長衣是貪犯。
離衣是慢犯。又三十是畜用失方。九十是造作乖方。
對證。即但對一人。單提之罪即滅也。
與人。布施與人也。捨淨。要來僧中捨巳。方可布施。捨
遣。捨財遣著也。非染。謂非法染污之財。不可作三衣。
數數下。即著著結罪。欲使行人。離罪緣也。五種。即注
遣與人。乃至說淨等。
三境。即注中僧若眾多。若一人也。問下。上云若欲洗
懺。非別能除。制僧為境。對之生愧。能絕後犯。今對別
人。何名殷重羞愧耶。界還僧法者。界內有僧。還須對
僧作法。無人方開。唯制下。若唯制對僧。不開別懺者。
能懺之人極多。所懺之僧難得。思懺成淨無由也。故
隨下。即隨方所。有僧對僧。無僧對別。如現下。釋同犯
義。各有所集。隨自然法界集也。
如上。即前辨僧體中。對別盡集者。雖許捨財對別。亦
復盡果集人。懺罪別眾者。謂制捨財。必在僧懺罪。伹
對一人也。
有人下。此師要捨財悔罪。俱須在僧。以因財而生其
罪。捨懺當須符合。豈可捨財在僧。捨罪在別耶。彼人。
即初師。因捨即懺。謂因捨財在僧。即席懺罪。既在眾
中。懺主不敢輙受故。秉白和僧。不妨其罪獨對懺主
一人。故云故罪別除。若財事用盡者。今財體既用巳
盡。伹懺本墮。何須更集僧耶。
前人。指次師。謂聖制於戒本中前列者。只為此罪。乃
因財事貪畜。及慢情過。固重罪。亦須僧懺也。如下。舉
例斥非。若云衣財用盡。不可對僧。且如綿衣斬壞。寶
對俗人。並捨非僧。何故悔罪亦對僧耶。
若爾下。云蚕綿二寶須對僧懺。何故律中不別出。答
下。以前衣事。對僧而捨。遂說對僧悔罪。今此蠶寶捨。
不對僧故。律略其對僧捨罪之文也。豈可文略。便不
對僧懺罪耶。本律既略。故引十誦多論之文。並制僧
中明矣。
若爾下。捨墮之罪。制必在僧。未審單墮亦通合懺否。
答下。謂九十設因財事成犯。與此三十貪慢之心有
異。約心則輕重兩分。約罪則同是一墮。故許合懺也
問下。約罪既同。何分輕重。答下。三十貪慢之心。作業
既重。故制捨財捨罪捨心。心若不捨。二捨不就。故對
勝境僧中悔也。約罪約報。豈有其異。並用三說對悔
也。
二定受衣。順下解文。合在第三。列文倒也。二離。即聚
落一宿離。蘭若六夜離。六年作新臥具。未滿六年。持
不揲坐具。俱下。凡是受持者。則不須說淨及捨也。
隱囊。謂合繒彩作囊內軟物。於中以隱靠也。輕重儀
云。隱囊如意正作隱。屩𧙕(上音脚即草履也下音末即壯袜也)尼衣等。
取販賣餘衣也。皆為有過。不應淨法。
主無。即所寄物人命過也。邊表。謂邊方無人可對。聽
入手十日後。方有犯長也。亦得共分(去呼)。謂二三人。共
有一段之物。既未分破。不知何者屬我耶。
本不淨財。以不淨故。設受不成。既不成受。離亦無過。
故不須捨。為界下。出四礙也。上定三位。即定長財。定
餘捨。定受衣也。隨處各捨。以彼此皆是僧故。又有重
還義故。不須集也。
捨心淨。由作決捨心。斯成淨也。還衣未說。謂眾僧還
衣竟。未及說淨。還見遺忘長衣。通皆被染也。皆依後
捨。但將後忘者入捨。不染巳捨財也。
兩犯。初見忘財。便謂我物。即是貪染。一犯也。輙指施
人。不將入捨。二犯也。問下。實有遺忘之財。而意謂無。
律開成捨。界中有僧謂無。應同成法。答下。衣財非情。
不礙成捨。界內有僧。心自謂無。失於撿教故。不可一
例也。須宿淨心者。要經宿還也。得罪。犯缺衣壞儀之
吉也。量時。或僧難集。當席還之。鈔中。指懺六聚中。故
論指多論。如注所引。三相。衣捨悔罪心斷。遠行。謂懺
罪比丘。忽有遠行之緣。亦聽即席還也。非望送者。謂
心非所望。彼忽自送也。
文成捨意。若無捨心者。僧不還彼。應須犯重。由彼捨
故。僧但犯吉。故下云捨財用非重是也。乃本律分。通
大乘五義之一也。
請主。即請懺悔主。立誓要期。要即期也。用盡。或壞或
盡也。雖無衣財可捨。懺罪亦從僧乞是同。故曰本罪
亦隨牒入(初師謂衣財用盡。心懺本罪。則同九十。更不須集僧乞懺。此文照之。欠僧之義為正
矣)。上殘。釋上有殘段不捨之義也。
多下。雖牛嚼等衣。或有尺寸須捨。上引十誦五分。火
燒等衣。不須捨者。必是碎壞不入尺寸也。受用犯衣。
謂受用犯捨。隨諸衣而吉羅。今將吉羅與墮罪同懺。
此僧祇異聚許合懺。有人依誦僧祇。故云不成。以下。
正出四分。異聚不許合懺。
多列。指注中委引律文。為今世人。多言所對但不同
犯。亦開受懺。此古義也。同犯不同犯雖殊。非淨之境
是不合向彼懺蕩。必兼命難。方始開耳。此今義也。以
經下。明閑緩從容之時。不得向有犯者懺悔。當須知
識清淨之者。能生我之勝心乃可耳。
豈唯前境者。言豈獨前境是淨。抑又行人對之。使發
其勝心耳。且如僧殘。尚須多人為勝境。方發行人勝
心也。必欲下。欲往彼懺。卒乃橫屍。雖未及懺。許成清
淨。此乃托彼勝境。因心又督也。準此下。謂內關於外
境。境勝心殷。則其罪可滅也。及此徒行懺法。罪無由
淨故。不可不選。
具兼偷蘭者。以懺偷蘭。亦請懺主故。非有謂有者。此
說能懺之漫也。覆說二過。覆即覆藏。說即說戒默妄
等罪。犯者無知。非說不曉。誰具生知之理也。三品為
本。即上列根本覆藏說戒默妄。及着用犯也。九品。謂
於上三品上。各有初夜覆藏一品。并隨夜展轉二品
也。先懺方便。即六品吉也。二覆。一根本覆藏。二默妄
覆藏。并著用。共三品也。如鈔。即懺篇。若撿下。凡受人
懺罪。先須撿問覆藏等罪有先懺。無則伹懺本墮。故
大師云。勿誦常語。令他繁憒也。答云善立誓也。名實
實即體。謂依文謹誦。即失所犯之名及罪體也。惡數。
破戒之惡。恐及非數。今不懼罪。責非數之過。故說無
耻。故曰覆墮下世無幾。
如文者。自責是第六。答言爾是第七立誓。別過。私過
也。明。即明日也。輕他。即召僧也。別業。各自有緣也。
四句。一多而易集。二多而難集。三少而易集。四少而
難集。知識。彼之親友也。如論。即多論。畜心斷當日得
財是也。無累礙。即捨心斷也。兩指。即注中兩指同上
是也。
雖有財事。即九十中。亦有因財事犯者。但非制捨耳。
* ○釋雜法住持篇第十
流通者。流行通衍正法。於萬二千載。使不墜于地也。
凡有五種流通。具如戒疏。裔。衣末也。葉。枝葉也。通目
末世比丘耳。佳運。釋迦一化之時。末分。三分中此當
末也。
念法。如念日月。是知布薩遠近。緣身而求。即收食處。
乃至康羸等五。次下。釋種俱名念義。除蓋。盖則通收
五蓋等。前後。前即食前。後即非時。表非法相。表去非
就如也。
道素。素謂清素。或可作表。後緣。即聽捨去別擇師也。
友成。假朋友琢磨。以成其器。未有不須友以成者也。
寫行(去呼)。寫法律正行也。又使比丘依言起行也。耄。禮
云。八十日耄。康成云。耄惛忘也。
泌部。即泌州。部謂部屬。綿上縣名。鸞巢村名。前輕後
重。謂前但兩卷。後增二倍。前重後輕。以前義門廣曰
前重。而後多略是後輕。據理下。此大師之謙也。言前
後雖曰重出。據理義則未之有聞。若論附詞。則始終
炳煥也。無嫌下。冀後之覽者。無嫌不至隱悉也。法事
巳備矣。
始宋皇祐三年辛卯終癸巳正月十三日於淨住清
思堂解畢。時年四十九。十記巳成。惟願將此善緣。莊
嚴淨國。壽終此土。蓮華化生。見佛證真。廣度群品。後
之覽者知我志焉。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第八(終)
* No. 726-A
正源之興其來久矣。巨宋皇祐間。真悟智圓律師。
草創製造釋羯磨疏也。(妙通)宣和年遊學錢塘。無
相真教律師。講疏多不用記。師云正源無板。寫多
錯謬。所以不用。尋以兵火。摳衣慎水西嵓因律師。
以記主傳授之記敷演(記主付玩玩付因也)。其記頗詳。嘆乎
茲文。流傳經久。未甞刊板。三豕渡河。四狙從欲。加
以後昆談闚其短。不美其長。伊何徒哉。心行若是。
負先德之訓導者也。况平記主心慧難測。身證莫
知。蘊出倫之見。彰獨斷之才。草創戒業二記。及諸
記行世。中興南山一宗。何異荊谿光大佛壠之教
歟。(妙通)忝廁來裔。擬廣南山之道。刊板行世。俾大
部三記悉備。晚進免之異求。開記功成。聊紀歲月。
聖宋紹興十八年戊辰後安居日蕭山煏芻(妙通)
於會稽資聖講堂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