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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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第四。除前集法緣成外。今說戒。當正宗第四也。

如鈔。即說戒篇。餘道。即外道。以彼多竊用故。彼但得

外事。而不知理本故。如來後復制之。與古佛同源。方

本其由為出界繫耳。

捨惡。由戒止持故。證善。由戒作持故。三受布薩。即八

日十四十五日。皆清淨奉齋也。淨住。謂清淨者。可同

住也。長養。由戒淨故。功德增長也。齊下。即南齊司徒

蕭子良生封。竟陵王薨。謐文宣王。因夢東方普光世

界。天王如來。令修布薩事。遂集淨住子二十卷。即誦

菩薩戒儀式。其間頗有發願立誓。讚頌序引也。自恣

亦爾。以同是懺罪清淨義。

引下。文有四段。初從良下。說依教故。正法久住。次從

若至下。雖來覆罪非法。後或都下。說破戒不來非法。

義如斯下至科末。結損益(如下結損然下結益)。得非來習。為將

來之善習緣也。

就僧義四。簡別人等法也。時節。即十四十五十六食

前食後等。集僧下。即鳴椎等。三下。鈔曰正說儀具有

十種。始前須處所。終說竟法。四下。辨外來告淨。多少

重說等。

迷亂。容不憶說戒時故。須思識罪當懺。疑罪發露。須

知事有。言對事有此。要須知所以也。前二。八日十四

日。後一。十五日。受令(去呼)。維那受上座令白告亦得。如

下引例。同界堂。鈔云。中國布薩。有說戒堂。至時便赴。

此無別所。多在講食兩堂。故云界堂。即同界之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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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須準承。

上下有儀。上座說戒。明律秉法。少年佐助。是合軌儀

也。反此則舉置乖矣。舍羅。謂西方以舍羅草為籌故。

從草以立名。不開。言不開不說者。

諸惡莫作。律令說此一偈。增一解云。諸惡莫作。戒具

足清白之行。諸善奉行。心意清淨。自淨其意。除邪顛

倒。是諸佛佛教者。去愚惑想。戒淨故意淨。意淨故無

倒。無倒故惑想滅。

偈序。此長行序也。三語。對首三說也。口授。當告比近

人示。令(去呼)不得大眾同教致增混亂。合誦。齊聲誦也。

得補。次人補之。四下。證上得補也。

如下。如有位者。垂告令時。豈執文耶。讀文作法。此說

羯磨也。向云說戒羯磨。俱是聖教。但止作異耳。

不責。雖是有罪之行。而互不相責。以世所同行故。名

種。謂罪名種相也。差人往懺。謂同犯巳。彼此無由洗

懺。令差人往。彼懺巳清淨。還反此處。餘人可對彼懺。

次第成淨。上起者。往前墮在犯罪處故名為下。罪相

續故遮隨戒。無作不生。今若懺悔。約遮相續。還得受

持清淨。對治護故。戒法續生。稱之為起。第二白法。翻

前犯罪時下。故名為上。是以懺悔總名上起也。

法是除緣。以法是除罪之緣也。如下引例證成。別法

夷須白四。殘行別住等故。不可也。雖然苟具大解深

明理觀者。不在此簡。恐縱實染。故又遮防。

必對方除。要後識了。對人方除。待淨人須問彼。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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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時。畫成不成字等。方定其犯。猶稱清淨戒是引發。

縱起一毒。於一境上犯餘毒。餘境上曾未犯。故薩婆

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切戒。或貪

心犯女一道。但名污一婬戒。自餘諸婬。戒體光潔。無

行可違。稱本受體。

豈下。豈以犯一重。而便自謂一切不淨耶。故大師云。

有人犯一婬戒。初乃惶懼。後復思審。謂言失戒。遂即

雷同。隨過皆犯。豈不由愚於教網。自陷流俗。焉知但

犯一婬。諸婬並皆不犯。當篇殺盜常淨儼然。下之五

聚。義同初受。

以律下。釋上違教義。意下。謂雖有犯。其人意謂不犯。

由心淨故開彼聞戒。不得下。釋上不得逼懺義也。一

不得聞戒。以疑有罪故。二不得懺悔。以心未決故。

不知不脫者。意云。若心不知有犯。何不便使令脫。云

何無罪。而復言不得聽戒。不得懺悔。若爾顯是有罪。

未知。進退如何。答下。若約自行成立。不以不知故得

脫。要須審慎治令淨也。無違心。以意謂不犯故。兩識。

識有識無也。不可任情。言不可使無罪行懺。有罪不

行。

一須具德。言五人中一人。須具十德。及二十夏等。兩

處。即尼請教誡自恣時。如鈔云。上座勅尼眾云。大眾

上下。各並默然。不云見罪者。良由尼等。內無缺犯。外

得清淨。各精懃行道謹慎。如法自恣。此後戒。即向下

說戒也。以此是說前之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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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淨。古約舊住人。本知是淨故。若下。如來至第一重。

三問不須告。巳至則須告。以不及前問。不問主客。荀

舊住後主。豈不須告。故與古不同。

惡覺。即不善尋伺也。此難。即前所立難也。無文制說。

謂無律文制。再來者告淨。然下。大師斷也。謂起去再

來。中間有不聞之戒。若憶有犯。即須顯告。不同在坐

避喧故。

開心念發露僧法。即前用白法同懺是也。又下。不同

前對清淨比丘。以前是對別。今是對眾。恐有喧故。擬

下。若據律文。對首心念。為界無人方開。今界內大眾

並集。何開心念。今對下是釋。言不可准同對首心念

常條。界內無人開作。以此是但心念故。

提縛。即同明了論也。彼云人難者。有人欲執縛比丘

也。具鈔。指彼說戒中。引諸部文是也。乃至盛夏嚴冬

准前略說。

緩急。鈔云。說戒師當量事緩急。觀時進不。緩則為廣

三十九十。略其餘者。急則為說序巳。餘隨略之。常下。

今常塗盛寒酷熱之時。容可安緩敘致宜廣前序至

四夷。及後眾學滅諍等文。而略中間。十三巳下廣戒。

又復應知。從急至緩合十五。略鈔云。至序竟問清淨

巳。應言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乃至諸大德。

是眾學法。僧常聞。一一各題通結。七滅諍下。如法廣

說至末文也。四分文中不了。但言餘者僧常問。今准

毗尼母論說也。難卒排門。此合律從緩至急。辯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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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擲也。僧祇下。牒注解也。

戒制下。謂戒之正制。是約事相。若誦則為切要。易明

持犯。經據心識。以經是治心之要也。又約理則憑託

虗玄。不定輕重。卒難依護。不下。不可愛經面憎戒。便

謂誦經即是說戒。故曰一也。良由闕誦暫以代之。

清淨同見者。戒體無違。同一正見也。前下。前食即小

食。後食即中食。是法別眾。如界有三人。一人傳欲至。

是對首法中別眾也。法除。若得一清淨比丘。提罪巳

下。皆可懺也。上二篇且對發露。

若無人者。准鈔云。小罪責心巳便說。若有重吉羅巳

上有疑及識。或云發露。或云待人無明斷。今準通解

云須發露。今日眾僧說戒。我犯某罪。不應說戒布薩

(三說)。五百下。彼云。一比丘住處有界。主布薩日。光向四

方僧懺悔。三說巳獨坐。高誦戒本。

* ○釋諸眾安居篇第六

出俗者。謂出離俗有。務修三乘聖道。局事奔馳散亂。

則非修出世之業也。邑野。通収聚落村野。情塵。情謂

六情。塵謂六塵。影取六根也。顛仆訃那偃仆也。巨壑。

喻所陷也。三時。春夏冬。鈔云。故律通制三時。意存據

道。

一下。以夏中方尺之地。悉並有蟲。即正法念經云。夏

中除大小便。餘則加趺而坐。世謗。如居士譏六群。言

蹋生草木。斷他命根。外道尚自安居。蟲鳥猶有巢窟。

因訶而制。形心下。通收三業也。作法要期又是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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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即對首心念忘成。園界。即僧伽藍園界。即攝僧

界也。雙隻。足有雙足。一足入界。所謂一脚踏界。起安

居心。即名前坐。今但約園界。并雙隻成四。并上三位

成七。將此曆對前中後安居。則三七成二十一種。又

作法自然二界。各有二十一。成四十二種。又五眾各

有四十二。則成二百一十種安居。

前之二法。即對首心念。此之五法忘成為一。及界為

四(即園界界雙也)。二日。前後安居二日也。中間。即中安居二

十九日也。以下合數。謂以對首心念。曆前中後三時。

二三成六。又括界園兩處。成十二。又五眾各有十二。

成六十種。以下。忘成及界五法。歷前後二日成十。又

對園界成二十。又五眾各有二十。成一百。并前六十。

成一百六十種安居也。

一月一日。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六也。涉三十一

日。兼𨳝約四五月說。五法。即忘成等五法。前後兩夏。

即前安居。并後安居。兩日坐夏也。各十六日。前是四

月十六日。後是五月十六日。尼提。以遊化義少故重。

僧反故輕。三十日坐。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

皆得名前坐。以初日有難故。下例成也。

一日受歲。同至七月十六日。自恣後坐。即五月十六

日結人。日日。從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可隨無

難日。皆得受歲。僧祇下。此約前安居日。在道中不可

不結。一越。即不結一吉。據下。意云。若前結日便成。不

應制後更結。伹前結者。非是究竟安居處。且順教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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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行法。及乎數日。正坐以後為定。

行住。行則遠至修安。住則久居此處。對念。即對首心

念。先有要。謂先要期此界。今從外來。與本心境相應。

雖無開成文。下律忘不心念者。若安居故來。便成安

居。故知住人不入開例。必下。若舊住人。有惡心者。理

在通限。又大師云。外來為事。不為修安。雖忘不開。以

非為安故來也。若下。意云。若直爾得。何須於前。復立

加法一位。答下。作法是制。忘成是開。約義俱立。不可

無也。

如上。即三過是也。鬱蒸。爾雅云。鬱盛也。說文云。蒸火

氣上行也。待量。量度前事。如法可往。故鈔云。受日緣

務。要是三寶請喚。生善滅惡者聽往。餘如彼文。各下

望化物邊且許不結。必無事不安。亦有小罪。

待形。謂有待之形。必假資濟也。開捨。捨即是聽。初日。

則四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脫。便不得結。教法太急。

不名智人。由如來是一切智人故。開制得中。不可常

行。言不可但行制四月而無開也。

王作閏月。閏起自於王曆。西土三時造曆。夏初曆未

出。比丘期心巳定故。得合閏數滿出界。成受不依閏

也。不成受依閏也。昔下指前解。今下不依閏。名雖是

同。約義自別。前不依閏而數。今不依閏。是除去閏月。

猶是依閏之別名。正月。除閏月外。是正座月。

前四月。戒本□春殘一月在。應求雨浴衣。半月應用

浴。既在前四月。則含後閏四月。成百二十日。彼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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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法。尚含閏而受。夏是制教。理宜通護。即下。大師和

會二文。本知有𨳝。則依閏坐不合受。不知有𨳝。可數

滿受歲。即開受衣。故鈔云。既二文兼具。至時隨緣。夏

初要心取閏。不得依伽論。若反前者。通二論兩文。

本閏正月者。凡閏以初月為正。後月為閏。閏餘者。蓋

是取日行度之餘。以積成閏故。既受正月。不可取餘

分在數也。故曰何得攝閏等。安居是制。反顯受日是

聽。以聽同制義不可也。五下。應先問云。迦提一月五

月得含閏。二六不將。五事下通之。

諸妨。即疑妨也。近促。含閏曰延。反此名促。皆四月住。

如四月十六日結者。至七月十六日解。夏。是四月也。

乃至閏四月一日結者。虗坐一月。至七月末解夏。亦

是四月住(此一段也)。

若閏下。如二日結者。不滿四月住。以少一日故。乃至

閏月三十日結者。但虗坐一日。中間多少比之可了。

故曰漸減等(此第二段)。若五下。如五月一日結。至七月末。

是三月住。乃至五月十六日結。至八月十六日出界。

亦三月住(此第三段)。

前安居。望後五月一日。得前名。即初四月二十日結

者。方得一日。明朝入閏。越過閏後。取五月六七三箇

月。為實坐故。至七月末去。後安居。即五月一日結者。

至七月末。尚少一日。要至八月一日。明相現出界。是

降一日也。

閏月一日結。即閏四月一日結者。以虗坐一月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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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五月一日結人。同至八月且出界。安居隔一日。即

閏四月三十日結者。與五月一日結人。是隔一日。亦

至八月且出界。但前虗坐一日為異。中間漸降亦可

比知。此下。即屬前第二段。閏四月位也。

皆三月住。以未侵後閏故。五月下。此說第二品。既少

一日。要越閏過。取八月一日以補之。則成四月住。日

日從五月三日。乃至五月十六日結者。皆虗坐。閏七

月一月取八月補之。亦四月住。

隔一日。五月一日。望五月二日。是隔一日也。隔一月。

以二日結者。侵閏虗坐一月故。望前五月一日坐人。

至七月末出。是隔一月也。即五下。示上十四日。謂二

日後從三日數。至五月十六日結人。是隔十四日也。

上言自恣一月者。亦謂隔閏。七月一月名隔月。如五

月十六日結者。至初七月末。方得七十五日。明朝入

閏。要越過後。取八月十六日出界。亦四月住。解界破

夏二科。如文可知。

但欲同法合界者。為欲同法受利者。各捨通結。又十

誦疏中。亦明本非為夏進不。不專作法。以自然地上

亦成安故。

若下。謂若依古人。執文云。安居不竟解界破夏者。亦

可安居不竟自恣亦破夏耶(以自恣通一月)。反難可知者。今

安居不竟自恣。既不破夏。反例安居不竟解界。亦不

破夏。如何輙言解界破夏耶。如在下。又如結攝衣界

後有緣須解。應可解。攝衣界時。衣即名離。今既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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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界不失夏。斯亦可同。如何說言解界破夏。

有下。敘由此師言。初依自然地上安居。夏中忽有半

月一月緣。須請法出界。今須結界方可受日。未知結

時破不破耶。昔下。標舉失本自然。以初依自然安居。

今既結作法地。故結時破是也。

文下。古自引證。守強於本。言勝於自然本地。然下。謂

凡立心修行奉持者。判罪宜通攝護。從急遠於自然。

即後結法寬於本依自然界也。但下。要依本自然。限

齊內護夏。以是本要心處故。又若有難可依。後寬結

護夏。無難不可。故曰既無難緣不可後開。若結界狹

於自然者。有說依新結界地護夏。有說但依本時寬

自然護。何哉。以下是釋。由下。言本立結界者。意在作

羯磨。不為安居故。今依本寬自然護者。理在通成。既

下。既不失前護衣。例今依寬結地。亦不失前坐。

彼文下。出僧祇第八卷中。出界去。謂彼僧出三由旬

界外可結也。捨後結前者。謂捨後住難地。結取前無

難地也。或死餘去。俱約比丘也。既無依故開寬結。顯

今有難從後寬結護夏。理無妨矣。

悠悠者。遠意也。須下。顯成今意。及會成第二師意也。

不下。若不次第敘古。無以顯今去取意耳。

背前結後者。背此處受請安居。而往彼處。以定成不

惱施主。先請施主也。亦下。以貪往異處故。皆須經宿。

要四月十六日結巳經一宿。方名前坐。後結方成。若

有緣往彼。再結成者。由前巳經一宿故。為彼植福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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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顯前。即未經一宿。往彼續結。不名前坐。故曰破也。

雖下。謂雖作背此意。而往彼未經宿者。亦不名破。由

再還者。理名前坐。所下。出即日不許往彼再結得成

之意。若下。若捨前求後安居不得者。何以持衣許捨

故受新耶。別屬。以衣是別屬故。又不惱施主。後訃別

處安居。則反上二意。由依他處故非別屬。又違前請

故成可惱。

宿結二人。曾經一宿。曾經結巳。則有破也。今欲彰顯

有過故。略不明於成。亦深防之義。便得罪者。方有破

夏罪也。應成不成者。據理於前家。應成安居。今違心

別求故。不成安居。故得言破也。後安居。此望前得後

名。故下。故知伹只受請。未名安居。要須在界結巳。方

名安也。此結證上。豈可受請即名安居。

初後一日。四月十六日。并五月十六日。就犍度。即安

居犍度云。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住後三月。緣

發。即緣起。以律云。尼不安居故提。餘分有缺。言餘三

眾亦分有所缺。如僧有遊化義。下三界未圓也。五種

者。一謂誦戒至三十。二至九十。三誦比丘戒本。四二

部戒本。夏多緣故。須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謂廣誦二

部律。所以須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又不依持

律安居。夏中生疑。又問無處。乃至佛言往持律處安

居。彼文明決指了論也。

疏即真□疏。第五。即了論中。在處無五過。於此第五

中。復自有五過故。解如疏思擇。妨修禪觀也。又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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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第四過中。自分五德也。又以下。解論第五過正文

也。匏瓜。出論語。

為七。即於界分四。并上三成七是也。多論下。彼問云。

佛從他安居自安居。答曰有言從他安居。有云自安

居。疏取後解。四無所畏。一一切智無所畏。二漏盡無

所畏。三說障道無所畏。四說盡苦道無所畏。此四通

名無所畏者。於大眾中。廣說自他智斷。既決定無失。

則無微致恐懼之相故。故稱無所畏。不作三語。彼論

又問曰。佛三語安居。一語安居。答曰佛一念安居。不

以口言。以不忘故。

雙述。牒某伽藍又牒聚落也。世云人所傳。西土如此

也。漢地。以佛法當後漢時興故。例稱之六月十六。反

前云五月十五日。是有據也。三代。夏殷周也。十月為

歲暮。則以十一月為歲首。乃用周曆耳。若然用之六

月。即夏之四月與今頗同。來人。即國中三藏。春初。約

三時分。則是春分第一日也。豈越規猷。雖前後不同。

皆以九十日為限。

屬春。是春分末日也。屬冬。是冬分第一日也。諸善根

本。以不放逸故。諸善生長也。故制依諮。即依第五律

師。諮詢疑滯。餘四。即前四種。律師問。何不制依經論

二師。將二藏下答。縱下。以經論正理。除邪倒也。今苦

有此疑者。豈不問耶。以新學之人。分未之及。所犯蓋

微。然於理有疑。亦應有犯。以非正制故不云依。但制

依律應新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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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意云。春冬亦有微細過。何獨開依前四耶。答下。

若約懷疑。俱須問也。伹由春冬過少故。開依前四種。

夏則反之。故限第五。如五分成。即五分法身成立也。

所謂劣者依優。賢者依聖。乃至成佛亦有所師。所謂

法也。五答。增一云。毗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制。

四修多羅。五隨順修多羅。既曰隨順等。即是依止法

義也。隨安無罪。但隨安居。亦無咎也。

準上者。準上既有前後安居。中安居。亦可法上而作。

多論下。彼第二云。佛一切時前安居。唯毗羅然國後

安居。以因緣故(巳上正文)。餘人。目將來比丘。有因緣可學

在後。無者不可。故曰何事常後。

但略對境。即除大德一心。及對證問答等語。七事。凡

有十七事。皆開作心念也。一坐。即一坐夏中。不得過

三迴忘後悔也。

伽論下。證上園也。我今下。一足入界尚成。雙足入者。

準成可知。處界下。似難詞。佛下是釋。問下。意謂雙足

入界成安。今若雙足出界。理名破夏。此則相對可顯。

例今一足入界成安居。一足出界應破夏。利勝。利益

行人勝故。以一足入界成安。一足出界未破。乘船道

行約女人。衣夏。約界足論雙隻。開結不同者。盖有益

行人故也。

後二。即忘成及界。有人下。既開忘成及界。豈開後而

重制中。安居不得耶。知何不為者。既愚法受日出界。

知何事而不為。蓋無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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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下。但智有受日法。而不知眾別兩分。非癡是何。計

互。比丘對尼。兩不足數。通文。通言五眾正作法時。要

本眾自相對。

兩界。自然作法俱得。以是對首法故。餘半月一月。既

用羯磨。須在作法界。以文下。古執羯磨緣非云。受過

七日法。半月一月出界故。未有緣。如來有半月一月

緣。何得忘受一月等出界耶。答爾。何言過七日。將文

列下通之。言羯磨是過七日之法。非用過之過。攝而

通用。約受一月。復攝十日得通用。不以法強者。以羯

磨法強。可攝七日短法也。

一緣。同為一佛事緣。則不可雙受兩法。若緣別者理

通。如下引例。眾緣。即眾多別緣也。治生。即販賣興利。

治理生命也。不下。不受但犯破夏小吉。若受後往外。

種種破戒。則難補大過矣。

阿含。此云法歸。不越四含。所謂長中增雜也。梵動經。

亦四分自指。彼云爾時有比丘。誦六十種經。如梵動

經等。為求同誦人故。欲人間遊行。乃至佛言聽去。使

得一事。趣得一事成者。方應請法。反此獲罪。依事。謂

彼律隨事長短。前事未竟。其法不失。四分不爾。制限

三品。雖事在日滿。法則失也。故曰以法收事。

七夜。四分但言七日。部類不同。返心。言能迴彼不信

心也。摩醯首羅。正云摩醯濕伐羅。摩醯亦云大濕伐

羅。此云自在。於大千世界。得大自在故。形有八臂三

目。乘大白牛。或云如藕泥色。手臂各有執持。西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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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此天像。號為天祠。人有乞願。無不如意。直去。不用

受日也。

顯緣。四分中。有同界安居。因我故鬪。外界僧尼鬪諍。

須我和滅聽直去。然和滅之相難知。約緣而受。不傷

大理。重破下。文云。當界諸僧。由我故便生鬪亂。為重

此和。便出界去。十四是檀越。即為彼受戒。懺悔布施

等。

緣如。謂緣事如法也。或多或少。合受俱得。如下引例。

彼異種同懺尚得。今異緣合受亦通。隨依受之者。為

張受七日後。更為王受。半月亦得。以緣別故。不同古

人以強攝短。

三期。過三七日也。異七日藥。彼以病轉故法失。文中。

即四分。證上依日故。大鈔問云。此請七日得兼夜不。

答不得。以文云至第七日當還。不同十誦。以彼文中

受七夜故。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別不同。雖然四分

日光沒時法謝。彼夜分盡時謝。據理第七日俱還。答

言下。律云不及。非謂約路遠往返不及。蓋約緣事為

絆。還界不及耳。或事緣或情事。但是如法皆開。一下。

謂傍昔言也。

二下。即彷像未實也。三下。由事虗限濫日數妄置也。

僥倖。非分遇福也。無事。證上無實緣也。減年。雖開受

日往應受戒。彼若年未滿者。緣亦非也。

五百下。彼問云。結坐受七日法。為坐初受。為臨行時

受。答初坐受者好。若坐初不受。亦可臨行時受。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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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日亦爾。懺悔。彼論又問云。夏中不受七日法。暫小

小出界故。故得坐不。答懺悔得。準下。若言夏初。即受

是有懸者。又云不受七日。暫小小出。要須懺悔顯受

日往。以急例緩。宜從急矣。無佛所聽緣。即不開聽之

緣。而妄託受日往者破夏。互用無損者。古謂為僧事。

受七日巳。用三日更有佛事。便通餘用無咎。

十下。古自引證。答下。十誦中。白餘殘夜用。謂同是一

事未了。却還本界。今復往外。恐疑不得故。開白巳往。

既云下。南山語。

開三。即七日半月一月。破下。既曰破安居去。驗知不

許重受。有下。若云修道。今為三寶聽法因緣。亦是修

道。何得制住。初制。或可十誦不重受。約初立制。而未

顯後開。或是一事上不許重。非謂異事。故鈔云。十誦

聽一七夜。不聽二七夜。謂一時雙牒二七夜前後用。

望下。若再受七日法似重。約事未重何也。前是佛事。

此是法事等。如下。如請七日。為張人受歸戒後。又王

人請受。雖法是重。約人未重。故曰皆言最初。

留連。律云。比丘受七日出界外。為母所留。至意欲還

而遂不及。彼自念言。為失歲不失歲。乃至佛言不失。

父母兄弟姉妹本二。夜叉鬼神難亦爾。開聽越。越其

日數也。何能不去等。既官事。豈可言曾受七日。今不

去耶。未聽如來事去者。諸比丘隨。有緣來請者。皆作

如是言也。顯不專輙。故俟白佛。

十八緣。即檀越請為衣鉢坐具針筒。為比丘懺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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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尼請出罪。沙彌受戒父母等。廣如安居犍度中。或

更有收餘不盡也。鈔云律列二十餘緣是也。如下引

例。豈有前囑入村。後有緣更曯不得耶。有疑。自有疑

也。豈下。豈可前有疑開受日出。問後有疑不開受耶

若下。若如上解許重受者。十誦不許重義。如何通釋。

二位。即七夜并三十九夜。重加雙牒加法也。又以七

夜後有三十九夜。不可雙牒二七夜受。若下。若得重

者。何故十律用二法巳後。開破夏去耶。依下。以僧祇

事訖。須用中間別法。還與十誦。破安居去同。只不可

十誦用祇法也。可用事訖。以彼亦有法故。唯不得於

別事上用。若互破夏。頓受一月日法出界倒。是成坐

夏耶。此皆反斥古人也。

約下。斷歸今義。若慮忘。亦可再受日去。如此則不慮

某緣滿。某緣未滿。及續行日數之忘也。卑摩羅叉。晉

言無垢眼。論中既許重受。翻十律時。豈有不得。況同

是一人出故。明了下二句。是彼偈文。解云。真諦疏也。

三種緣。即下文有事。先成七日緣等。此三各自為頭。

曆成三三句也。

論下。此舉七日緣為頭。曆成三句。本處。即先往界外

處。是則下。結成上名義。此下。解通互所以。為本有法

故。本處。即安居處。餘處。即界外。亦須當時通有緣可

也。

若下。第二有難緣為頭。歷成三句。望上三句次第。當

第四句也。謂四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從更成有難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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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倣上初句陳相)五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成七日因緣(倣上

第二)。六有事先成有難因緣。後成隨意因緣(倣上第三)。又將

第三隨意緣為頭。曆成三句。當第七句也。即七有事

先成隨意因緣。後更成隨意因緣(同初句)。八有事先成

隨意因緣。後成七日因緣(同第二)。九有事先成隨意因

緣。後成有難因緣(同第三)。然下。上三緣九句。伹有緣應

法。不違初受心俱成。反此敗矣。

無單。反顯有重受也。情挾贓賄。非法為利故受日也。

故律云。不應專為飲食故。受七日去。以法收緣。以律

伹有七日法故。不論緣。是一二日也。

夏末五日。言夏末止有五日在。如何亦請七日法耶。

答解如文。縱引十誦。彼有二位受法。縱夏末無三十

九夜。今有過七夜緣。亦須請三十九夜。以法定故。今

下。若古人不許重受。如夏末二三日在。今又有七夜

緣起。先巳受了。今却作一月日法者。是名非法破夏。

以是別緣故。此重破古義也。

七月九日。望十五日正滿七日。至十六日。自得出界。

為成不成耶。後開無前開者。謂十六日後有開。十五

日內無開也。以七下。釋成急施衣。彼次第增中。十六

日自恣。雖十五日自恣。未得出界。以夜分未盡故。隨

行。言十五日。隨行界外。猶未屬犯。以在限內故。十六

又自夏滿。何故十五。須返本界。相出。即明相出也。

又問下。此還約七月九日受者。以問夏成。今問何為

破夏。答文可知。若約下。因便明十誦。明相下。意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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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日明相見。身不及。第七夜在界。即成破也。又復應

知。四分日沒時法謝。十誦夜分盡時謝。今盡時須在

本界故。

如七下。古人自引例。若爾下。立彼自難。答下。申彼答

意。今下。正斥十誦明文。彼云。若中路聞死反戒。八難

起。不應去。又僧祇云。中前和了。中後即還。若停住者。

準即破夏。又明了論云。請七日出界。事訖不還。破安

居得小罪。不同下。斥上引欲法例。以說欲詞中。不牒

欲緣。為羯磨事故。緣謝法在。今請日牒事故。事謝法

失。亦下。斥上引加七日藥為例。以病止亦不可用。義

反同此。又下。斥引狂法例。以狂病雖止。奈制乞解。云

何取例。謬之甚矣。故曰何因浪引。

通緣上下。謂通於緣事。有上有下。亦開同僧作三法

受。故鈔云。此有濫同僧法。伹令緣至三法受日。口受。

顯是七日鑿寺。為惡人穿鑿僧寺也。

通水。通水路也。月緣。本部極有一月緣。更無過者。不

同他部三十九夜等。執下。或目執緣不同者。不可改。

四分羯磨。作三十九夜。及事訖受。若要過月受。須秉

十誦僧祇等法可也。以四分三法有準。不可通行。如

鈔。即定緣是非中故。

重及者。謂前巳引云。十誦律。佛制五眾。並令安居。今

為不行。又連受故。重言及也。四本。即序引曹魏等四

師出本是也。

初人。即古本曹魏所翻者。前雖有乞。以羯磨中。不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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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辭。恐增加羯磨故。第二人。即光師所述者。兩遍牒

事。彼乞覆藏法中。若僧時到前云。今從僧乞百外覆

藏羯磨。於忍聽後。略緣牒事也。光師亦倣之。前添乞

辭。忍聽後伹牒某事緣也。第三人。即願師後述本六

夜。彼準摩那埵法。亦牒乞也。

文局義通者。謂初本白羯磨不牒乞。後二本各牒乞。

是文各有所局。然俱存告眾。是義通也。有人。復有人

斷上加乞。是不應律文。如白作白之制。故成破夏。增

乞。謂光師憑律乞覆藏法故。滅乞。謂曇諦憑本羯磨

故雖然羯磨網骨。不失大塗。

準律直誦。伹四句成白時到前。不牒乞辭也。杖囊。老

病開執杖須乞法。今須羯磨中加乞。是如法也。以前

單白中含故。律羯磨中無者。伹譯者漏文耳。三律。僧

祇十誦五分。

問下。意云。杖囊准白中含乞故。加乞受日。本律既無

不可準者。一往領辭也。若爾羯磨前。僧和諸法。唯出

功德中。餘法皆無。不應餘諸羯磨皆准著耶。解下。此

蓋以理而推度也。謂下。言羯磨前。和僧不同。此前和

用。入羯磨乞則不爾。若入法中。即是增也。

受者多。人好受利長遠。不知節故。所以須牒和令捨。

餘和法中。無此義故。不須牒也。漏略。或結集翻傳時

漏略耳。難起(上去呼)。如自恣難。遍一白後。三語自恣是

也。五德。即不愛等五。

當量下。準上僧私之機。轉變義勢。亦無妨也。問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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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云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今受一月法。何

不言受過半月。一月出界外。而亦言過七日者。答如

文。答下。既牒十五日。故須數滿。若一月既不牒日數。

伹齊一月不問大小也。

準下。準白中緣非。伹餘過之一字。十誦下。事鈔云。十

誦令五眾受日。五眾邊受。準此當眾相共作之。今若

比丘對沙彌。則文非可用。口告。謂心念巳口告云。今

受七日往某處。汝當知之。本二。在家時妻也。

因中彰果。使將來不得淨果。故說為難。明了下。彼云

夏月安居。有八難因緣。令弃捨安居。而不犯罪。一王

難。二賊難。三人難。四非人難。五𦚾行難。六火難。七水

難。八梵行難。亦不得歲。古人準此。何用更論有夏無

夏。接界通收。即捨此結前也。四律中。四分僧祇義含

得夏。中間通漫。尋文可知。博易。梵行難也。

又下。此師謂安居與夏。兩義自殊。若破安居。夏法不

失。為夏以修道為務。今若出界。修道不輟。名破安居。

不破夏反前。即不覓安居處也。前後。即成前後安居

也。夷平也。

為重此和。即敬重此和也。以僧和故。眾法可舉。不爾

疾滅正法。故開自去。至意。即父母等。至意留也。道斷。

水陸道斷也。

高齊下。即北齊高氏。置十員僧統(即法上洪遵等)用統僧尼。

時[(上/示)*余]昭玄寺。謂之昭玄十統。昭玄。即昭玄司僧尼。本

係鴻臚寺。至北齊係昭玄寺。至唐延載元年。方[(上/示)*余]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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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司也今謂十統斷言得夏。

* 釋自恣法篇第七

心性義開。謂一夏修營。不獨七支清淨。抑亦心性開

明。陶冶。戰國䇿曰。範土曰陶冶。謂鎔鑄也。尸子云。蚩

尤造九冶。精靈。即精神。紏治。即糾彈治罰也。

攝眾僧。彼此舉懺令淨。即成相攝也。善惡相化。善為

能化。惡為所化。不孤獨。犯巳在眾外名孤。今若悔巳。

可入清眾。故不孤獨。苦言。謂舉治謫罰之言也。無病。

無破戒病惱。懺悔則安樂也。喜悅。先時有罪故憂。今

悔巳無瑕故喜。

何事乖越。謂不順教也。生知。謂生而知之者上矣。今

既少故。必須良友之琢磨也。豈聖人乎。言豈非聖人

乎。苟涉理稽道。則語之有益。豈以杜默為善乎。白羊。

謂啞遭殺至死無聲。空自狠戾。今比丘不可爾也。故

下。佛立法制。異上外道。令夏竟互相撿挍。有罪無罪

也。

中下。中間若舍抱非法者。非三乘之道標望也。抱過

生年。懷抱過釁。以度一生也。

少事不語者。語多故過失則多。今以方便誡止故。亦

須至布薩時。共相問訊。呪願。即隨時回向發願偈讚

等。折伏。如行梵壇法等。亦非經久無犯。無違僧制罪

也。

大同說戒。即集僧布設等。各有所為。律云。僧十四日

自恣。尼十五日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日。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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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

今下。斥非安居。巳顯十六日明相出。方滿九十日。古

下。縱欲依古十四日解夏。須不得侵十五日明相。又

須坐守日滿未得即出。十六明旦出界。方無破夏。反

此名非緣。以不及夏竟故。

柔軟不以麤獷者。類上亦合有二句解之。又慈心上

亦合標云。慈心不以瞋恚者七字。方接慈心。慰拔句。

必傳寫之脫也。威儀經。即三千威儀也。五人。要隻差

五德。伹前後秉法差貴。互入僧數故。

既犯清淨。謂既有犯。先懺令清淨。方可受尼露罪。前

解。即尼請教誡中。如鈔。彼云僧各在地上。敷廗而坐。

以是互相舉過處牀。慢相不絕。不度者。謂惑業苦海

無不度也。

大德。據鈔中。大德下加一心念字。下應上法。下屬自

巳。上屬眾僧。一途釋其大小。以上且言小者。長老。舍

利弗稱長老。顯是尊故。大論。舍利弗目連。為佛左右

二面弟子。又法輪大將。故知尊也。阿難居後。故稱賢

者。小巳。言五德小於巳也。為可對稱為大德不。如鈔。

彼註云。此僧祇文是也。

二略。即二說并一說為二。若三說者。不名為略。所以

須白者。四分云。若賊等急難。不可閑緩者。五德至上

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難事。不得一說。當作羯磨。各各

三說。文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各各共

三語自恣。白如是。二說一說皆須單白。以此自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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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五德。進不無由。故須羯磨。令眾同聞。

不受第五人欲者。以四人無隻差五德義。既不秉法。

無以受欲。以欲正應眾法表心無二故。說巳心行。通

包三業。云清淨故。即法。言即此自恣之法。通該一化。

故曰十方同遵也。鈔問云。對僧自恣云是罪懺悔。對

首心念。皆云清淨者何。答僧中通有治舉之義。加法

容得。具足別人。雖有治舉攝治。未能得盡故。伹言清

淨舉心應僧。

約夏量德。須滿二十夏。及具十德也。近下。指妄行。今

又絕聞矣。

* ○釋諸衣分法篇第八

濟緣。以迦提一月五月。正為受利。助外資之緣也。福

下。令彼施者福不生。於良田翻成汙澤。故曰非地。通

局。如二種僧得曰通。二種現前曰局。

五利。畜長衣等五。除下。離一月五月。外為施塔。因施

塔故。有物施僧也。留過安居。意欲在時內受。準下。既

云作非時現前僧分。此但隨施者心。若為賞夏勞。須

在夏末受。若不為賞夏勞。一年之內俱得受。如文。如

下六科自解時。現前夏竟。施此界僧也。

二下。不為夏僧。但隨本界僧施也。二部。伹合施此處

僧尼為異。與前略同。不須下。既施入有限。不須作法

限約也。當時。即現受時。隨家隨界。言家者。此約召僧。

至本家坐夏時竟故。施界則通僧界中。墮籌。以好惡

相參。令不見者擲籌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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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種僧得。即時僧得非時僧得。隨一月五月內皆得

受也。隨處。此界彼界也。隨人。要普集僧也。但及得羯

磨聲者。皆得其分。展轉者。先差一五德。以秉付分。以

緣中牒云。僧今持是衣物與某甲。當還與僧故。餘下。

四人作對首分。一人作心念分等。半分者。將衣物相

參。大分二分。彼此得巳。各作法分也。

四定。古謂一者時定。唯局夏末。二者處定。在此界分。

三者人定。坐夏僧方得。四者法定。直爾攝故。若留至

非時分者。須作法也。

若下。古自立難。若云定者。何以律令相待。謂有緣出

界。令相待分。不爾應囑人取分耶。答下。以出界比丘。

元此界安居故。合同受施故。兼有夏勞故。後來。即別

界來者。既非此界安居。又無夏勞。則不得分。故云缺

他二義。

何下。反是時現前。故下。此約界中無人。開心念受。執

衣加受竟。外來無分。為巳作法故。以此證知。要須作

法。一人尚爾。何况僧耶。受持淨施者。俱顯有法隔故。

又屬巳故。不爾後僧得。

初位。即將檀越施亡僧物。立為初位也。就前。即檀越

施時。及非時。即時現前。非時現前。各有一部二部。僧

下。又於僧得施中。亦二時僧得。非時僧得。常住處。即

現布常住飲食處。約界。齊此界分。隨僧外來。亦沾分

也。此下二門。即約界得。并隨僧得。亦各有一部二部。

僧一人心念法受。二三四人對首受。五人作展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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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就二下。即第二二部僧得中。對面。對二部僧面行

施也。二互施者。施僧無僧尼得。施尼無尼僧得也。第

二。即上初位分二中。當第二也。

三眾。尼及式叉沙彌尼也。今既無故。僧全取分。二眾。

僧及沙彌也。既無尼全取分。所下。釋注中僧多尼少。

分作二分意也。僧義不異者。同是眾義。又生福等故。

恐失福緣者。令彼施生。失生福之處。故大鈔云。莫非

俱是福田。故二眾互取釋。僧下。點注中所以名僧得

者文也。尋之可了。

西梵下。如末利夫人。施僧布薩錢。大師云。準義付他。

以比丘正制捉寶故。非是衣相。即未成可着衣也。治

輕。望未犯重故。奪行。即奪三十五事中。五五奪其供

給也。若亦懺殘中亦奪行。何以開之。將殘下答通。

沙下。釋注中。沙彌等與文也。僧因相假。以大僧之因。

假沙彌以成故。行缺。未滿無願毗尼故。異部。即五分。

所以下。若據鈔中。大師義斷云。準此諸部。二種現前

等與。二種僧得。隨僧和合與。

守下。大鈔云。沙彌淨人。四律並云。若僧和合等與。乃

至四中與一淨人。五中與一安居。釋上時義。各取分。

釋上現前非時。簡夏安居也。

隨人。亦是釋上現前義。夏勞。釋上時義。作法。釋上僧

得義。

如鈔。即二衣篇。輕重儀。為大鈔義窄故。別卷流用。欲

斷輕重。當究彼文中十科義。講者隨科口消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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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懺六聚篇第九

五濁。劫見煩惱眾生命濁也。瑕疵。玉病曰瑕。人病曰

疵。是何位人。或淨心地巳上方便。具造諸惡者可也。

不然。自貽伊戚也。知何不經。謂三途遍歷也。孰難。言

自巳甚易遭苦也。同舟。周易略例云。同舟而濟。胡越

何患乎異心。

非下。以諸法本空。而不了故。執之為有。隨下。隨執有

故。便計我我所彼此之境。然後起種種業也。心變。三

界唯心。萬法唯識也。則知一切境界。皆是心變。今若

見境。即見自心。由不了故。妄謂外物。是自心度自心。

返成纏縛。既了因從妄起。感後妄果。當須息妄。使復

于本。在次科明。

種類。善惡種族流類也。相續無間也。苦世法。謂是世

界不安之法。非出世淨法也。慚愧。涅槃云。有二白法。

能救眾生。一慚二愧。慚者自不作惡。愧者不教他作。

慚者內自羞耻。愧者發露向人。悔往。悔巳往之業也。

與下卑敬同。但卑耻折伏為義。懺字後立。以此方字

書本無。乃後人立耳。不造新。由悔往故。不更復作新

業也。巳起無緣者。謂知是妄起故。此推往業也。當下。

推新業。雙下。緣對往過。續對新業。由今懺故。使雙礙

不相續也。

業定。彼十地經論說。有黑業白業不可轉。彼說有現

報生報後報相故。既說有報。則業不可轉也。罪則非

有。上智達妄故也。下句反之。則報定不亡也。三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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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後也。遇緣。即遇善知識。教令懺悔則可轉。有從無

轉。重從輕等。行除。以善行除業故也。若時報俱定。第

二俱句。闍王。即阿闍世王。以殺逆故。轉地獄長歲重

業。作人中七日受等是也。若時不定報定。第三句。及

時報下。第四俱句。

問下。意謂所作惡業巳謝。體同於無。何言懺悔可滅

耶。悔有。即罪因種子。巳成就故。乃行懺耳。非悔往昔

巳謝之事。斷伏。斷是永斷。伏是暫伏。未知何耶。

經下。經即涅槃。論指佛地等。易奪下。但暫轉易抑遏

耳。方伏不起。此伏是正斷之伏。非暫伏之伏。隨至治

際者。要修三種理觀。始得治滅性罪之邊際也。故大

鈔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也。依法。即律

修事懺也。

解惑。修理觀融蕩也。與事。修大小事懺也。有行。有為

行也。對下。理懺是空行。若上。要須上品業。起上品極

重心懺也。

下解斷上惑。謂以下下品智。斷上上品惑。用上上品

智。斷下下品惑。由上上品惑麤淺易斷故。但用下下

品智斷之。下下品惑微細難斷故。用上上品智斷也。

如諸見。即身邊等見五利使也。無始世來名為重惑。

凡夫迷倒。不知為非。故云誰謂是非。作意下。謂見道

人。以無漏智。推窮尋究。斷三界見惑。一見永見如析

大石。一開永開。不可重合。七學人。即三果四句也。方

便勝智。要入見道。發真無漏也。藕[𮈔]。即細微難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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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對不同者。即以事理業惑相對。明強劣也。業下。

能招未來苦果。故云生因中強也。謂一業引一生。多

業能圓滿也。惑下。以見思二惑。正障解脫。若修理觀。

惑障方除。此乃集因中勝耳。

懺業。但有修事懺身口業。是俱有也。有二相除。即事

理兩懺。以除業也。有下。謂六聚各隨篇懺。是輕重不

同也。能下。謂能修理智。體無礙故。是空所斷。業體現

行故。是有霜焰不俱。霜是冷性。焰是熱性。喻理懺時。

惡業不俱也。經云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也。

隨牒下。修事懺也。斷下。理懺也。四住。思開三界。見合

為一。故成四住。又三界無明。通為一住。即成五住。今

若斷者。先斷見思。方斷無明。

如下舉例。如醒一隅。則餘三隅。亦可知矣。故曰類遣。

懺下。即律修事懺。謂同篇合懺。異聚別悔。如下。鋸木

則片片自殊。斫樹則斧斧隨異。若下。如防未起非。例

同斷惑。初篇易防。如麤惑不待勝心。小吉難防。如細

惑要須勤守。

妄下。謂真如隨緣。妄染成垢。垢染□體。不離自心。故

云知垢是心也。意言下。外塵本無。第六識中意言分

別為境。今若息者。塵境自遣。如文。即下別示行法中。

第五如教明證一科是也。

萬五千佛。據佛名經中。各誦一徧。或一禮等。阿彌陀。

此云無量壽等。以有願力。接念佛眾生故。大師勤修。

羅剎。如人娶羅剎女為妻。後食其子。將及於夫。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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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修行。但存得利。為利所害。亦如是也。

強緣。即聖境目前。以佛身徧一切處故。又淨心誡觀

云。佛毛孔中。豈容屏過。但下。言行人但不能至心故。

所被無驗。若下。懲勸心口。心緣口誦。功則大矣。如下。

彼約懺時。當自說巳名。及彼造惡耳。

福始。從今起懺也。罪終。願期永斷也。結心。結契不堅

固也。或下。或於夢中見塵境。或於覺時見等。豈非妄

心所變耶。若是下。簡非魔境而元是妄。由汝未出魔

境故。顯是妄起。今又妄着。故曰重起倒耶。本即非本

者。若不知本所起外妄。元是本心者。何能靜於妄因。

又識了此復遣。能了之心亦不可得。若復執者。斯又

成妄。若不爾者。逐妄欣慶。還復是病。故勸早須明練。

俗下。此仲尼之言也。周易繫辭云。大衍之數五十。其

用四十有九。王弼曰。四十九數之極也。人終於此得

不覺乎。

對下加四。謂對下座。應偏袒脫革屣互跪合掌。若上

座。應加禮足。如前。指第二卷具儀中。

同眾。一和合眾。同戒。受隨同也。見者。同一正見也。命

難。恐帶罪而終。開與同犯者懺。四篇除夷。以是斷頭

故。雖開懺。終為學悔沙彌。相及露地。須申手相及具

足。或對首。或羯磨等。言教隨罪大小。要須具也。

及呵責下。第二句多身修業。顯非一生能修大乘懺

也。遠通說者。無生唯識理觀。可言滅也。况地前三賢。

猶有分段生死。故業不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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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上忍者。即上忍位也。相似。以入道方發真無漏。不

墮惡道。亦不受女報故。俱舍云。忍不墮惡趣是也。成

實下。引證不受總報也。世上正見。即相似無漏故。故

下。如增一云。大目連乞食。為梵志所園。瓦石打骨爛

盡等。又鴦掘摩羅。巳證無學。尚有獄火焚身。是以業

能隨逐。至聖不免。但斷總報惡業。別報不亡。

作善。三界福善也。金丸。此雖貴重。有燒手之患。人天

之福亦復如是。無記。不善不惡也。慢習。無敬相也。作

何物在者。謂於六道。未知何處受報。故下云終盡百

年。恐同禽獸也。

不樂為罪者。專精不犯人也。叔世罕遇。故云何由可

逢。但下。即犯巳能悔人也。或懼犯而思懺。亦末世所

幸也。事犯相互者。即犯事與犯法不相應也。又明白

心有犯。迷忘心無犯。今並不達也。濫褒過分下。褒者

聚斂之稱也。謂輕重之罪。同云一切所犯者。悉懺悔

也。或對下。說受懺人非也。癡教。愚於教也。與奪。識罪

受懺名與。反此名奪。非數。自有重過。不入僧數。安坐

受懺。又不分足別之相。通名能所俱非。

今下。先既妄造。今亦妄滅。覆下。先覆今露。並由心也。

營營與紛紜。皆是妄業不安之相。斯下。言上是語言。

要須心行了達。斯實非易。故曰難矣。非下。言巳雖非

聖。當學聖人之所修。語云見賢思齊焉。兩懺。大小事

理也。

伏業。此伏是暫屈伏之伏也。如石鎮草伏故不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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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前理懺永滅之伏也。家大。趂去還來也。力勝互起。

善心勝則惡不起。惡業勝則善不生。故須常遠常照

惡業。方不得便也。故下。即俱舍論中引經。種順解脫

分善人。聞說涅槃有德。生死有過□淚流毛竪也。燋

業。如種子燋枯。終不生長也。

故論下。俱舍云。聲聞修行。利根三生。第一修聲聞資

粮順解脫分善。作五停心觀。別相念觀。總相念觀。第

二修聲聞加行順決擇分。作四諦十六心。拋緣減行

等。第三生起智斷惑。入於見道。六十劫者。初二十劫。

修資粮。次二十劫修加行。後二十劫入見道。正理論

舉喻釋云。初位如下種。次位如苗成。後位如實結。

無潤。不潤行人。於三界受生也。自下。此約大乘說。三

賢。謂位行向也。分段。即有分段生死身在。故曰未亡。

煖頂。四善根中。前二位也。以此二位所修善根。皆有

退動。如調達是暖位人。後造逆故。至後忍位。方無退

動心。

須依理者。常修習大乘三種觀也。逐事。即六時行道。

護持戒行。此皆事也。事理雙運。卒盡一形。鞭䇿其心。

十方下。舉五悔也。文少發願。

重逆。即四重五逆也。毋固毋我。謂出論語。彼具云。子

絕四。毋意(以道為度故不任意)毋必(用之則行。捨之則藏。故無專必)毋固(無可無不

可也)毋我(唯道是從。不有其身)。儒教尚乃抑制我心。而從於道。貴

無我執也。况出家者乎。不可虗言無我。而無實行也。

識業非有。盖目有病。空則有花。花□實非也。分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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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見真理。分際妄業也。如磨鏡者。不了實業非實迷

於理懺。如世磨鏡。不及頓明也。

不識其畔。畔田界也。言不識理懺之限齊耳。若樂下。

如律修事懺。但除違制罪。業道不除。又修大乘事懺。

業種未除。果在有漏。若修理懺。是出世無漏之福也

二觀。即人空法空二觀也。對我下二句。釋人空。謂以

推柝能觀之智。破色明空。但見虗妄。搆立我性。何在

觀至極微。分別不可得處。留一隣虗。故云唯見是塵。

至此名為勝義也。對陰下二句。釋法空。謂觀五蘊之

法。本亦空寂。一一推求法亦有。故云但唯名色。求人

下結示。既能柝色。見人法二空。乃小乘性空行。事生

滅觀也。

空識為本者。即相空唯識二觀也。觀境心外語相即

空。猶屬麤淺。了境唯識乃後深也。謂大菩薩了境非

境。體唯是識。是知三界唯心。萬法唯識。如別指。凡聖

行法中。

結正。即夷殘等。當聚別類。即六聚中。各有種類。如摩

觸是婬種類類等。深褒。褒聚也。謂將別篇聚。而同懺

也。此除疑者。恐言不學不知故不犯。所謂不以無知

故得脫也。以下。若常懷持奉。不憶而犯。此方開耳。

違願。初受時願心也。不下。由不學故迷。非心迷也。心

不緣境。謂不緣著正境。如人作杌木想等。鄉下。如緣

初識。謂非人境。是不學故不識。非曰迷心。源下。雖是

不學之人。本迷故境想亦開。持犯云。但迷非學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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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一切開。又豈止學人耶。故云斯亦免也。

止免六聚。只免違制罪也。終須慧觀。即業道。任自靜

思也。如上。即前云增上忍中。相似無漏。惡道女報。方

得不受也。

道猶尚可。言此生不得證於聖道。猶且庶幾。尚可當

來之報甚畏。故云奈生報何。阿鼻脂。亦云何鼻至。梵

音轉也。

都無覆。今師約正懺時。無一念覆者即開。不同古人

從犯後無一念覆方開。覆緣不成。如有迷忘等是。或

有下。出古義。若下今斥。未必如緣。如須提那子。因本

二犯故制。豈可後犯。亦約本二。故曰何問新舊。

對下二篇。言此須盡。露下。得將一乞。餘未盡懺者。亦

開。若生。如人之再生也。戒身。即戒體離合。或各別行

覆。或將覆衣長者。總行俱得。蹊術。蹊小徑。術亦道也

隨夜。謂隨逐夜結□隨隱日。或一日一夜。乃至百夜。

或從清淨巳來。一二年等行。補昔日之覆也。伏。折伏

也。勗誡也。以見下。釋僧憙意。罪易。言犯罪甚易也。根

本。若望前覆藏等行。此殘正是根本正障。障於清修

也。

與行加奪。即三十五事。奪行法也。抄下。若抄出排列。

則增繁卷軸。故且略也。名如戒疏。彼云。偷蘭名大遮。

言障善道等是也。委付指文。如大鈔詳委是也。

必對下。顯捨墮須五人巳上也。貪慢。如長衣是貪犯。

離衣是慢犯。又三十是畜用失方。九十是造作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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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證。即但對一人。單提之罪即滅也。

與人。布施與人也。捨淨。要來僧中捨巳。方可布施。捨

遣。捨財遣著也。非染。謂非法染污之財。不可作三衣。

數數下。即著著結罪。欲使行人。離罪緣也。五種。即注

遣與人。乃至說淨等。

三境。即注中僧若眾多。若一人也。問下。上云若欲洗

懺。非別能除。制僧為境。對之生愧。能絕後犯。今對別

人。何名殷重羞愧耶。界還僧法者。界內有僧。還須對

僧作法。無人方開。唯制下。若唯制對僧。不開別懺者。

能懺之人極多。所懺之僧難得。思懺成淨無由也。故

隨下。即隨方所。有僧對僧。無僧對別。如現下。釋同犯

義。各有所集。隨自然法界集也。

如上。即前辨僧體中。對別盡集者。雖許捨財對別。亦

復盡果集人。懺罪別眾者。謂制捨財。必在僧懺罪。伹

對一人也。

有人下。此師要捨財悔罪。俱須在僧。以因財而生其

罪。捨懺當須符合。豈可捨財在僧。捨罪在別耶。彼人。

即初師。因捨即懺。謂因捨財在僧。即席懺罪。既在眾

中。懺主不敢輙受故。秉白和僧。不妨其罪獨對懺主

一人。故云故罪別除。若財事用盡者。今財體既用巳

盡。伹懺本墮。何須更集僧耶。

前人。指次師。謂聖制於戒本中前列者。只為此罪。乃

因財事貪畜。及慢情過。固重罪。亦須僧懺也。如下。舉

例斥非。若云衣財用盡。不可對僧。且如綿衣斬壞。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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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俗人。並捨非僧。何故悔罪亦對僧耶。

若爾下。云蚕綿二寶須對僧懺。何故律中不別出。答

下。以前衣事。對僧而捨。遂說對僧悔罪。今此蠶寶捨。

不對僧故。律略其對僧捨罪之文也。豈可文略。便不

對僧懺罪耶。本律既略。故引十誦多論之文。並制僧

中明矣。

若爾下。捨墮之罪。制必在僧。未審單墮亦通合懺否。

答下。謂九十設因財事成犯。與此三十貪慢之心有

異。約心則輕重兩分。約罪則同是一墮。故許合懺也

問下。約罪既同。何分輕重。答下。三十貪慢之心。作業

既重。故制捨財捨罪捨心。心若不捨。二捨不就。故對

勝境僧中悔也。約罪約報。豈有其異。並用三說對悔

也。

二定受衣。順下解文。合在第三。列文倒也。二離。即聚

落一宿離。蘭若六夜離。六年作新臥具。未滿六年。持

不揲坐具。俱下。凡是受持者。則不須說淨及捨也。

隱囊。謂合繒彩作囊內軟物。於中以隱靠也。輕重儀

云。隱囊如意正作隱。屩𧙕(上音脚即草履也下音末即壯袜也)尼衣等。

取販賣餘衣也。皆為有過。不應淨法。

主無。即所寄物人命過也。邊表。謂邊方無人可對。聽

入手十日後。方有犯長也。亦得共分(去呼)。謂二三人。共

有一段之物。既未分破。不知何者屬我耶。

本不淨財。以不淨故。設受不成。既不成受。離亦無過。

故不須捨。為界下。出四礙也。上定三位。即定長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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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捨。定受衣也。隨處各捨。以彼此皆是僧故。又有重

還義故。不須集也。

捨心淨。由作決捨心。斯成淨也。還衣未說。謂眾僧還

衣竟。未及說淨。還見遺忘長衣。通皆被染也。皆依後

捨。但將後忘者入捨。不染巳捨財也。

兩犯。初見忘財。便謂我物。即是貪染。一犯也。輙指施

人。不將入捨。二犯也。問下。實有遺忘之財。而意謂無。

律開成捨。界中有僧謂無。應同成法。答下。衣財非情。

不礙成捨。界內有僧。心自謂無。失於撿教故。不可一

例也。須宿淨心者。要經宿還也。得罪。犯缺衣壞儀之

吉也。量時。或僧難集。當席還之。鈔中。指懺六聚中。故

論指多論。如注所引。三相。衣捨悔罪心斷。遠行。謂懺

罪比丘。忽有遠行之緣。亦聽即席還也。非望送者。謂

心非所望。彼忽自送也。

文成捨意。若無捨心者。僧不還彼。應須犯重。由彼捨

故。僧但犯吉。故下云捨財用非重是也。乃本律分。通

大乘五義之一也。

請主。即請懺悔主。立誓要期。要即期也。用盡。或壞或

盡也。雖無衣財可捨。懺罪亦從僧乞是同。故曰本罪

亦隨牒入(初師謂衣財用盡。心懺本罪。則同九十。更不須集僧乞懺。此文照之。欠僧之義為正

矣)。上殘。釋上有殘段不捨之義也。

多下。雖牛嚼等衣。或有尺寸須捨。上引十誦五分。火

燒等衣。不須捨者。必是碎壞不入尺寸也。受用犯衣。

謂受用犯捨。隨諸衣而吉羅。今將吉羅與墮罪同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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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僧祇異聚許合懺。有人依誦僧祇。故云不成。以下。

正出四分。異聚不許合懺。

多列。指注中委引律文。為今世人。多言所對但不同

犯。亦開受懺。此古義也。同犯不同犯雖殊。非淨之境

是不合向彼懺蕩。必兼命難。方始開耳。此今義也。以

經下。明閑緩從容之時。不得向有犯者懺悔。當須知

識清淨之者。能生我之勝心乃可耳。

豈唯前境者。言豈獨前境是淨。抑又行人對之。使發

其勝心耳。且如僧殘。尚須多人為勝境。方發行人勝

心也。必欲下。欲往彼懺。卒乃橫屍。雖未及懺。許成清

淨。此乃托彼勝境。因心又督也。準此下。謂內關於外

境。境勝心殷。則其罪可滅也。及此徒行懺法。罪無由

淨故。不可不選。

具兼偷蘭者。以懺偷蘭。亦請懺主故。非有謂有者。此

說能懺之漫也。覆說二過。覆即覆藏。說即說戒默妄

等罪。犯者無知。非說不曉。誰具生知之理也。三品為

本。即上列根本覆藏說戒默妄。及着用犯也。九品。謂

於上三品上。各有初夜覆藏一品。并隨夜展轉二品

也。先懺方便。即六品吉也。二覆。一根本覆藏。二默妄

覆藏。并著用。共三品也。如鈔。即懺篇。若撿下。凡受人

懺罪。先須撿問覆藏等罪有先懺。無則伹懺本墮。故

大師云。勿誦常語。令他繁憒也。答云善立誓也。名實

實即體。謂依文謹誦。即失所犯之名及罪體也。惡數。

破戒之惡。恐及非數。今不懼罪。責非數之過。故說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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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故曰覆墮下世無幾。

如文者。自責是第六。答言爾是第七立誓。別過。私過

也。明。即明日也。輕他。即召僧也。別業。各自有緣也。

四句。一多而易集。二多而難集。三少而易集。四少而

難集。知識。彼之親友也。如論。即多論。畜心斷當日得

財是也。無累礙。即捨心斷也。兩指。即注中兩指同上

是也。

雖有財事。即九十中。亦有因財事犯者。但非制捨耳。

* ○釋雜法住持篇第十

流通者。流行通衍正法。於萬二千載。使不墜于地也。

凡有五種流通。具如戒疏。裔。衣末也。葉。枝葉也。通目

末世比丘耳。佳運。釋迦一化之時。末分。三分中此當

末也。

念法。如念日月。是知布薩遠近。緣身而求。即收食處。

乃至康羸等五。次下。釋種俱名念義。除蓋。盖則通收

五蓋等。前後。前即食前。後即非時。表非法相。表去非

就如也。

道素。素謂清素。或可作表。後緣。即聽捨去別擇師也。

友成。假朋友琢磨。以成其器。未有不須友以成者也。

寫行(去呼)。寫法律正行也。又使比丘依言起行也。耄。禮

云。八十日耄。康成云。耄惛忘也。

泌部。即泌州。部謂部屬。綿上縣名。鸞巢村名。前輕後

重。謂前但兩卷。後增二倍。前重後輕。以前義門廣曰

前重。而後多略是後輕。據理下。此大師之謙也。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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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雖曰重出。據理義則未之有聞。若論附詞。則始終

炳煥也。無嫌下。冀後之覽者。無嫌不至隱悉也。法事

巳備矣。

始宋皇祐三年辛卯終癸巳正月十三日於淨住清

思堂解畢。時年四十九。十記巳成。惟願將此善緣。莊

嚴淨國。壽終此土。蓮華化生。見佛證真。廣度群品。後

之覽者知我志焉。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第八(終)

* No. 726-A

正源之興其來久矣。巨宋皇祐間。真悟智圓律師。

草創製造釋羯磨疏也。(妙通)宣和年遊學錢塘。無

相真教律師。講疏多不用記。師云正源無板。寫多

錯謬。所以不用。尋以兵火。摳衣慎水西嵓因律師。

以記主傳授之記敷演(記主付玩玩付因也)。其記頗詳。嘆乎

茲文。流傳經久。未甞刊板。三豕渡河。四狙從欲。加

以後昆談闚其短。不美其長。伊何徒哉。心行若是。

負先德之訓導者也。况平記主心慧難測。身證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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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蘊出倫之見。彰獨斷之才。草創戒業二記。及諸

記行世。中興南山一宗。何異荊谿光大佛壠之教

歟。(妙通)忝廁來裔。擬廣南山之道。刊板行世。俾大

部三記悉備。晚進免之異求。開記功成。聊紀歲月。

聖宋紹興十八年戊辰後安居日蕭山煏芻(妙通)

於會稽資聖講堂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