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
緣助。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至得
聖果。不親受體。形俱。一受巳後。終至盡形。即八種無
作。屬形俱無作也。相從。從作戒故。又自能起後隨行
故。所以成善記業也。若據多論。通四心得戒。故彼問
曰。為善心中得戒。為不善心中。為無記心中。為無心
中得戒耶。答曰一切盡得。先以善心。禮僧足巳。受衣
鉢。求和尚。問清淨巳受戒。互跪合掌。白四羯磨巳。相
續善心戒色成就。是謂善心中得戒。若先次第法中。
常行善心。起諸教業。白四羯磨時。或起貪欲瞋恚等
諸不善念。於此心中成就戒色。是名不善心得戒也。
以本善心善教力故。而得此戒。非不善心力也。先以
善心起於教業。白四羯磨時。或睡或眠。或於眠心而
得戒色。是名無記心中而得戒也。先以善心起於教
業。白四羯磨時。入滅盡定。即於爾時成就戒色。是名
無心中而得戒也。彼論雖通後三心。皆由前有善記
業故。通感發也。如律。指十誦也。是色。屬善色也。
諸塵。即上依身口成。不離色等塵也。對說。即不可見
無對說也。雖下。雖曰多引明證。及所顯二戒。俱是色
也。中陰。死生二有中。其色微細故。豈約塵對。言塵對
則塵麤故。顯此是細色也。諸師橫判。如上所出者是
也。意言如此。言其戒體色量。意云如中陰色也。
別者。意謂何以作戒是色。無作非色者。分通大乘。有
施生成佛等義故。業下。善惡等業。若無心者。不成業
也。故下。前有門論。伹約色為作戒體。今加於心。故得
勝前所執之計也。兼緣是色。顯正是心。異於前緣。異
前作戒色心緣也。強目。以前作戒既說色心。於今無
作。須說非色心。然本從心生。今且望前彰異故。強號
非色心耳。
還熏下。由初因心發得善法。又熏本心成善種子。然
後能感當果。有大用也。心下。謂心不可見。如五蘊之
中。伹以名收四心是也。窮下。即窮出無作體性。各以
五義求之。且如非色者。以五義來證。一色有形段方
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別。三色可惱壞。四色是質礙。
五色是五識所得。無作俱無此義。故知非色。言非心
者。亦有五義。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
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無作亦不具此。既各以五
義。求之不得。故以第三聚非色非心為體。不知下。前
云強目。此曰何因。皆強立二非之號耳。
問下。既有種子。何得說有戒謝義耶。種由思生。即四
種思心。要約期尅。熏成色心種子。要期雖滅。種子何
窮。故有開花感果之功能力用。故名無作。若非種子。
如何將來有結果之義。故遺教經云。戒是正順解脫
之本。能為後習。功不唐捐。更能依體起修。功超前體。
故曰隨心無絕。豈同期願而有終焉。
圓教。則全約大乘所說。以下。由妄覆心故造業妄。妄
體雖空。著者成病。故如來立戒警妄。知非復本性淨。
不隨妄業。成妄流轉。盡苦源者。則不淪生死。便妄源
盡也。命召。即是善來得度。示本。即善來是也。傍緣。即
三羯磨等。受妄分前境。既曰終依心起。前境悉妄分
別耳。以大乘畢竟推心為主也。
愚人謂異。即不知本者。執心境之異。部分之殊。強說
有門以色為體。空門以非色非心為體。智下。以智人
了知能緣心所緣境。不離唯心也。以三界唯心。萬法
唯識故。今隨緣轉變。有彼有此。有染有淨也。
欲下。今欲令行人。了此妄情妄業故。使受戒以熏。誡
妄心令息妄復本。結作善種以為其體。然後使五分
花開。涅槃果就者。此亦如來示善權之意也。
故力有常。以熏種在故。能牽後習。使隨行而生善果
成也。起下。生隨行也。還下。此受隨兩法。但熏本心。為
善種子。含在藏識。如是漸漸息妄。使妄波不生。妄源
自靜。若下。即不能起功用對治。則忘心還熾妄業還
增。生死輪轉何有出期。即攝律儀。以律者法也。故配
法身。
以下推先過。故下彰今德也。以下。亦推先過。故下顯
今德。即攝善法。成善法戒也。苟善法成。則總乎萬智。
報身成。則酬於萬行。行由智立。故配報身。
以下彰過。憎愛彼故殺。愛巳故存。如是作業。生死之
尖。今下。彰德也。前生則眾生也。化身佛。以化則無機
不應。以戒則無生不護。身戒理齊。故配化身。猶下。喻
化身普應也。如月在空。有水即現。化身周遍遇機即
投。涉言語。謂古人不識宗旨。妄有所說。今為出之。則
無迷宗。理有歸矣。
忪(職容切)驚也。焭(瞿營切)獨也。言伹知驚懼。單獨守護耳。
不下二句。審上意。若下彰過。謂若不為出生死。則空
奉外之威儀。如斯持戒。不免生死。不下。如世俗士雖
不受戒。若能順於舊業令盡。不增長三界集因者。則
苦果自息。
百論。彼第一云。有漏淨福無常故尚應捨。何況雜罪
福。又云取福人天中生。取罪人三惡道中生。故無相
智慧。最為第一。為天下。彼云。持戒有二種。一者不淨。
二者淨。不淨持戒者。名中智人。外曰何等不淨。內曰
持戒求樂報。樂報有二。一者生天。二者人中富貴。若
持戒求天上。與天女娛樂。若人中受五欲樂。是名不
淨持戒。阿難語難陀云。如羝羊相觸。將前而更却。汝
為欲持戒。其事亦如是。身雖能持戒。心為欲所牽。斯
業不清淨。何用是戒為。外曰何等名淨戒。內曰行者
作是念。一切善法戒為根本。持戒之人。則心不悔。心
不悔則懽憙。懽憙則心樂。心樂得一心。則生實智。實
智生則得厭。得厭則離欲。離欲得解脫。解脫得涅槃。
是名淨持戒。如彼。即第一卷云。佛告舍利弗。譬如蝙
蝠欲捕鳥時。則入穴為鼠。欲捕鼠時。則飛空為鳥。而
實無有鳥鼠之用。其身臰穢。但樂闇冥。破戒比丘亦
復如是。既不入布薩自恣。亦復不入王者使役。不名
白衣。不名出家等。
今識下。謂上假實二宗所出之體。未是了義。乃同方
便假名字說耳。今考定之。終歸大乘。故曰域心於處
也。故經。指妙經也。具云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無
二亦無三。除佛方便說。又云復以假名字。引導於眾
生等。如命。護戒如巳命也。浮囊。此喻精持戒品。大小
通護也。羅剎之喻者。經云。如人以羅剎女為妻。生子
則先食其子。次噉其夫。破戒之人亦復如是。現世惡
名。死墮惡道。
如上所斥。即前云。無思反本妄分前境。愚人謂異等
文也。難意云。須識大小宗途。豈令一槩。如斯辯論自
語相違。若何融會。若下。大小俱心者。上且據機分三
種之別。莫不皆從心起。而況志當歸一。良以仁者不
見前文。敘述出家七種大意。輙起斯問也。
沓下。即沓婆摩羅子。捨無學身。求堅固法。施下。即戒
本云。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捨下。如三十捨財與
僧。還復得用。不同他部一捨永捨。塵下。有部約根能
見。今宗約識能見。故不可以四分。全同小乘也。故光
師亦判入大乘。律限自作。如三師等。他人。如受戒人
也。
待緣。緣具成受也。答下。若約自誓。則不待眾緣。餘受
不爾。皆須之也。雖然追以自心為本。若無心者。不成
受也。
如牛二角。喻作無作生則同時也。有作無作者。是作
俱無作也。第二念。即三法竟時。第二剎那也。唯有無
作也。心論下。此師引二論。第一剎那具無作者。皆謂
形俱無作也。方便與作時。俱目作戒耳。作戒是心。無
作非心。故曰異也。水鏡喻作。面像喻無作。
後解。指前後起也。前即一時生也。作俱無作。正作時
有無作同起也。可言如牛二角生。則同時不妨形俱。
無作仍後生也。思業。思約受者。心業即業體。具者。釋
上具作無作也。
今解下。雖約同時。亦不取第一師義。以初師雖說同
時。不能分作俱與形俱之異。今師作俱無作中。巳萌
形俱之因。義非斷絕也。由本下。因以成果。得果不絕
邊為言也。至後剎那。即三法竟一剎那時。二戒俱滿。
即作戒及作俱無作也。
非乖俱體。言其同也。形俱。即形俱無作。其因巳起。但
未至果(此一正顯上一時也)還與作俱。但三法竟。第一念未落
謝時。同上。即與上作非乖俱體。不妨形俱因成未現
也。二是下。正釋果時無作也。示現。即前形俱之因。至
果時成現也。三下。即第二剎那。二形俱謝。戒體發時
盡一形來無作也。分二。正受及受後。通三。即因時無
作等。
多論。且標一論。其中亦有出成實者。作休業止。作若
謝時。此無作業亦止也。能牽於後。以因同為戒因故。
能牽後果也。不下。顯作則由心起。此無作不由心起。
由是無作體故。業量。以盡一形故。墮下。即一發續現
經流。四心三性。任運在故。
十大受。即前云勝鬘十受。備如前引八分。分支也。身
造口業。如人施物。言是聖者當起。有凡夫起者。即身
造口家大妄語。結口之無作。等者。等取口造身業。發
身無作。如深河誑淺。令彼沒溺。即口發身殺無作也。
無作品。出成論也。論下。出成實九業品。命終。若大乘。
則經生不滅邪見。以邪禁善。令善無作不續也。更令
者。事在之外更增從用。
善惡。惡如弓刀。例此可知也。間雜同時者。言此八業。
或間隔。或相雜。或同眨。或前後。且下。舉一通收。隨心。
亦名心俱。
入道。即無漏道。論云下。此遮外難。彼云。有人云言出
定則無。今言出入常有。雖在事亂。無作不失。伹在定
道心中。轉增勝耳。何下。若云出定有者。何名定慧心
無作常生。背支入本者。即背七支。入定道本時。是背
麤入細。可說言發無作。反上則無。若然亦是隨定慧
心。入有出無也。無餘。即化火焚身。入無餘依界。身智
俱亡。方可說言無無作業。初果下。證上隨生死心。無
作常有。以此聖人見惑巳除。得道俱戒。雖有貪非婦
不婬。若在僧中。惑心設起。則捨戒還家。故有欲飽還
來之事。故大論云。初果生殺羊家。寧死而不殺。此皆
道俱戒力。自然無犯。
答中從言至未有行來。答受義也。既下至隨戒來。答
隨義也。受下。示通局。兼染。若兼穢染心。則不發戒。通
持犯。以持則淨。犯則穢。故曰通也。皆依受故。由有受
故。則有持犯。輪翅。如二輪兩翅也。兩種。即持犯也。既
言隨者。則是隨逐受後而有也。
應非戒者。戒本防非。今既巳犯。如何名戒。如前相領
者。前約隨從受後生。今謂持戒犯戒亦從受後生。若
解前例。不應致問。而況未曉。故以四種通之。前二屬
智。佛言有二種智人。一者從來不犯。二者犯巳能悔。
後二屬愚。初雖未犯。巳屬怠墮不學教人也。後則有
過不悔。為至愚矣。
乃是後時。於後字上。合有初字。以受中作在初。隨中
作在後。此既不久應在善收。如何乃名作戒耶。及終
行副。以後行副前受也。不名獨善。若作戒但名善。則
局狹不同。以不遍於法界上起要期故。宜作四句。一
善而非戒。謂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二戒而
非善。即惡律儀。三亦善亦戒。十善中前七是也。以不
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今若云善則濫此句)。反此策勵。故名
戒也。四俱非者。身口無記。
八緣相。始從請師。終至第八對僧問難。合云請師等
八緣相。文作及筆誤。既□通釋上隨作戒三□義□
□□可分。
對別彰時。受對場壇受時。隨據正對境時。唯善性。不
通惡無記也。過境。即有過之境。境通色心者。如加法
持衣時。緣衣鉢是色境。如發諍中。緣眾僧善觀心邊
是心境。餘戒例然。不下。言心不能盡緣。由境不頓現
故。本釋上根。末釋上條。可即非現。言豈可即有非現
起故。治即作方便對治。由其觀能。如對婬修不淨觀
等。前非不起者。由觀之能也。
心因者。如以下品心為受戒因。終至無學。亦下品戒。
中上二心。即中品心得中品戒。上品心得上品戒。終
至聖位。亦一定也。優劣。如殺戒。對人境則優心濃。能
防則心重。非畜境則劣故心淡。能防故輕。
三品異。即上中下。謂隨中作戒通多品也。一品者。即
本受一品定也。今謂所防多。而能防少者。莫敵禦不
均耶。
受起下。答能防一品。所下。答防三品。重境。如殺盜性
重等戒。境雖是重。以難犯故。輕心亦可遣也。自下。威
儀中細唯吉羅。以易犯故。重心防遣。因下。若如此解。
則不可一例。約重心對重境。輕心對輕境也。妙下。結
成今意。倒謂功德。如云□欲不障道。打三百下得福
之義是也。
數齊。不妨無作因起。在作時果成當作謝。則免一種
之過矣。如上。即兩戒前後中。重發。如成論。戒有重發。
肥羸不定。隨下。隨中對境有優劣。則心分濃淡。是以
無作亦通澆薄淳重矣。受一。多論戒不重受。亦不重
發。罪不重犯。依本常定故。羅漢心中。下品戒也。隨多
者。即隨行有增微也。又大鈔難云。何故戒有羸不羸
耶。答此對隨行不論受體。以下。雙釋不通重故。釋上
受一。止下。釋隨多一念。即總作一念也。
實行。異上虗願也。非頓。如正修慈悲觀。對殺境時。無
暇更修。少欲知足觀離盜也。以行不頓修。次第漸成
故。為長。以懸擬一形故。從行善生。簡行惡時不生。此
與方便色心俱事。上則無四心間起。即善惡無記無
心。更互間起。本體不失。又任運三性恒有故。如下。即
比前二種作戒。解根條異中義同也。前云受為行本。
隨後而生。目為末也。今應云受為根本。隨依後起。故
曰枝條。
念念雖謝。即後念起時。前念謝也。雖曰巳謝。不無後
念續起。於此不絕邊。為戒生因。故鈔云。現在相續心
中緣是也。不爾非戒以惡□死戒則不周。亦有五同
四異也。
斷相續意。□□先惑業上願悉斷之。強緣三寶及師
僧。業援即戒也。以戒能援護故。名受無作。從願行發
起也。僧緣。即人僧界法為緣也。情本。與下志意。皆目
受者。隨下。隨婬盜等境。起防制心。名為隨中作也。作
息下。謂對治成巳。過非不起。功德續生。名隨中無作
也。
俱眼下。即受隨俱名無作。大師云。受謂壇場戒體。隨
謂受後對境。護戒之心。方便善成。稱本清淨故也。任
運。言任運從作後而起也。七非。身三口四也。三宗。即
色非色善種子也。
四下。受中無作體在對事防。與隨中無作一等。受體
形期。盡一形也。隨非防過。對境起也。莫非俱護本所
受體。即受中無作。能下。說隨中無作。相依持者。隨假
受生。受繫隨護二法。相藉亦猶輪翅。非是。非不也。言
此無作。不是作俱無作。顯作謝巳無作常住。此約隨
中猛盛心修者。若輕浮心。亦不發也。
事息方有。待作落謝後。無作方生。此下。言此無作。不
與隨中作戒。對起防非。但是作戒防故。夫下。大師斥
古同名過。無作即是作也。無因過。事息方有故。今若
善解者。得害死屍。言屍有可害義也。涅槃云。若人斬
截死屍。以是業緣。應墮地獄。非非。下非訓不。
論者即成論。如人下。證過去境。又下。證三世境。過未
巳謝。合云過去巳謝未來未至。文略。問下。因上第二
義中慈功與行。何以異耶。七品。怨親各有三品(即上中下
成六)。并不怨不親為一品。合成七也。今隨境分慈。故亦
有七。故論。即多論增減。以惡心故戒則減。反此非惡
心是增也。由下。顯須遍發。豈可同餘汎汎之善行耶
現在相續。簡過未及間斷也。現在無非者。以現在剎
那中。無非可防故。何言不防。何得言不防現非耶。
緣在懸對。若約能緣心對所緣境時。未即有非起也。
願下。言發願欲除斷。不妨正屬能所緣義也。若下正
示。不定說非者。以正防之時。非若不起。即屬未非。非
若巳起。即屬過去。六塵為妙行者。對境不犯。即六塵
清淨。又豈可只在無學耶。一境有異見者。即迷人為
畜。故云異見。今於異見中。能防過不起。蓋治功力強
也。反此力弱。則其非過去要行。懺蕩是坊過非。現在
未起。即屬未起非。纔下。說過去非。故下。說現在無非
殄巳起。且殄是除殄。防是遮防。義自兩別。何言防過
去非耶。犯巳依懺。蓋遵律法。今防不懺。正是其非。故
亦名防。局論。古說毗尼。但殄過非。不防未來。戒但防
未來。不防過去。是局也。如四下。謂言覔等諍巳起故。
屬毗尼巳殄也。今或四諍將起。明律之人善解。觀察
諍情。如法為斷。令諍不起。豈非毗尼亦有殄未非。何
得伹言殄過去耶。
但防具。言受體但是防之具度也。其性性即體也。止
作。即止持作持。弓刀喻受體。執持喻隨行。前陣喻過
非。未非起現在。猶言未來。過非因今生起。如現在三
支因。為未來二支果是也。
名種。即罪名種相。以化教不分合雜。而懺不識。以不
知篇聚所收故。懺若通漫。罪亦不出。當起。即未來法
數。過去未來。約三世法數為言。依生。即眾生。損壞。約
六大。毀謗。約佛等。傳識。傳度識處。餘下。即非境情也。
一切生境。言無一眾生上不發也。此是定義。四分。即
身三口一也。不相離。以三者互闕。則善不具。不從一
切得。以上品心受。必無中下二心。故曰三品不俱故
一切分。具發七支也。三品意。下品心受五戒。中品心
受十戒。上品心受具戒。此下總束上文。四支身三口
一也。故分不盡。不發七支也。惡意不死。於一分眾生。
由有殺心故。某眾生。如但不殺四足。於餘並殺等。某
分我但持殺盜。而不持婬妄。
三處。此處持他處破。四時。夏持冬破。或但一月。或但
日中。某緣太平則持。戰鬪不持。伹得善。顯善狹而戒
寬也。非所能境。即惡心不死。仍有殺心故也。以下取
例。若如此者。何名不害一眾生。而得戒耶。
若下。意云若只所能境上發者。則有增減過。文言損
減字誤。謂下。如前取例以釋。得捨得戒。捨戒必假因
緣。今自然有增減者則得捨。不假因緣。是有乖也。縱
下。言縱離得捨。不假因緣。復有何咎。群行之首。即戒
為罪行元首也。
未有有時。秋冬則未有。春夏則有。有時受戒至冬。豈
非有減。冬時受戒至春。豈非有增。只於能中。自有增
減。何獨如上致詰。
故下前後有。人死而識在故。得前後論。草死性永亡
故。不可為例。入般。則入般涅槃。灰滅身智。亦是於眾
生。永無戒應減耶。心謝。約聖人說。雖無犯戒心。以外
境在故。戒不失也。二下。正通上難。轉根。僧轉為尼。教
尼等戒。不現行。耳。恐復轉男。豈可更受。四下。凡心惑
在境界不空。施下。施則施惠。慈則慈悲。於一眾生。亦
得律儀者。與前普徧生境。俱無害心。方成慈行。豈不
相違耶。
將此下。答通立四。即下五八十具。可欺約妄也。四戒
婬盜殺妄。三因緣。用無貪等三。歷成十二。并歷酒戒。
共成十五。一切酒。草木米等所成者。入般。眾生入般。
約前四戒說不失。皆謂境謝心不謝故。
後取。取為妻也。依禮。即昏禮。三境。大小及口道。四處。
腦咽心腰。可下。如婬一處。餘處不壞。今殺豈可同耶。
以殺一處。三處壞故。不得立四戒也。命業。即性戒。七
分。即七支。智下。應先問云。口四之中。何故妄語在先。
將文通之。
三單。貪嗔癡也。三雙。貪嗔嗔癡癡貪。一合。具貪嗔癡。
共成七毒。過境。即五戒罪境。為七。開婬支。對三境也。
為八為十者。因明八戒十戒。如高牀等。皆約非情上
說。三十五。將七毒歷五戒。故成此數。遍生。盡法界生
命。上有四戒。
非情。即酒等五。一飲酒。二華鬘瓔珞香油塗身。三高
牀。四歌舞倡伎。故往觀聽。五不過中食。前八名戒。後
一號齊。通成九戒。以七毒歷之。成六十三戒。
得六。前五外。加不得投生金像銀錢寶一戒。以七毒
歷之。成七十戒。故曰准知。此律。即本部同發。身三口
四七支也。但結罪在第五篇。猶有具戒可受故。稱有
願也。
三種善根。亦無貪等。餘則例知。例餘法界。情非情上。
各得七戒。互起。即三毒互起。二三等分。應為七門。二
三。男開婬支為二。女開為三。便成女人九處。男子八
處也。六十三戒。七九成之。五十六。七八成之也。
自下。即於非情戒境上。各得七戒。以此例。餘法界之
中。得無量戒。故喻塵沙。金輪即金剛輪也。反罪成福。
福即持戒功德也。如明了論云。四萬二千福河恒流
是也。如是。例餘法界境上功德無量。所以位高人天。
良由於此。
打搏。打比丘搏比丘等。是殺之種類故。輕重。打提殺
夷故。二下。殺防命斷。打防惱他。又殺果打因故。善惡
法。即餘種類戒是也。
若下。意云。十業之外。若更有善惡法者。何以但出十
業戒耶。答如文。後三。貪嗔癡也。餘三五八十也。今且
論十。前四。殺盜婬妄。後六。綺語兩舌惡口。并意三種。
屬善非戒也。四人。即五八十具也。十善俱戒。以菩薩
持心戒故。亦下。以菩薩正制心犯。聲聞制以業思。故
曰同相。
羯磨通昧。以羯磨中。不牒戒相故。恐下。恐犯後進入
無緣。由一受以難無宜再造。十下。後說至十三也。
四下。若備論。四戒是初篇根本。欲廣其義。此恐文繁
故。指如戒疏也。誡其身心。令審諦恭謹也。且舉三號。
以佛通號有十。今且舉三。族姓女。因上文中曰善男
子。故對尼以示彼。則曰族姓女。蓋呼召異。餘文一同
沙門桑門。梵音轉耳。非為翻沙門為桑門。乏道。以沙
門良福由故。能斷眾生饉乏。以修八正道故。能斷一
切邪道。涅槃云。沙門名乏。那者名道。如是道者。斷一
切乏。斷一切道。以是義故。修八正道。為沙門那。今言
謙虗者。亦乃疏主。就門別作此釋。言我貧乏於道。是
以古高僧。多稱貧道是也。自牧。牧養也。以謙和自養
耳。先聖云。謙以自牧。取其意。取息惡行。是上乏義也。
非家以家者。即父母等家。今入空門是非家也。本習。
即在家時。身口七支等過也。
八喻。即取海八德。以為喻故。佛告阿難。大海有八未
曾有。一大海漸漸深。二潮不過限。三不宿死屍。四百
川來會無復異稱(阿含正符此喻)。五萬流悉歸而無增減。六
出生眾寶。七大身眾生居住。八同一醎味。四河。增一
云。四大河。一曰恒加。二曰辛頭。三曰婆叉。四曰私陀
波。四姓。剎帝利。婆羅門。毗舍。首陀。四子。懿摩王有四
子。一名光面。二名象食。三名路指。四名莊嚴。四子少
有所犯。王擯出國。到雪山邊。住直樹林中。歸者如市。
鬱為強國故。父王遙嘆曰。我子釋迦。因為姓也。僧祐。
即大師之前身也。孳(音茲)息也。
重輕。婬則舉重。不淨行舉輕。故引摩觸等。以配示也。
以皆是婬種類故。齊名不淨行也。總舉下。即前輕重。
收棄。收即摩觸麤語輕罪。犯殘行懺。收歸足數。棄重
縱懺還不足數。即學悔也。本防正列。即夷罪也。解脫
道論。彼曰。云何頭為戒義。答如人無頭。一切諸根。不
復取塵。是時名死。如是比丘。以戒為頭。若頭斷巳失
諸善法。於此佛法中。謂之為死。是戒為頭義。
同前。即列相誡約答能也。除疑者。恐云燒埋壞色不
入巳故。不犯盜。故持斷同也。呈示。合作懲誡也。至時
下。彼條部云。優波離從座起白佛言。若作減損意取
五錢。若過五錢。自取。若教人取。自斷壞。教人斷壞。自
破。若教人破。若燒若埋若壞色。是犯不。佛言一切波
羅夷。有人下。妄指此方二樹。與彼同耳。
黃細。約色與形辯。微砂。舉小以比。不在言在也。猶云
文不在茲乎是在也。今謂細蟲十六分之一。明在於
教耳。非可活。反顯是死藥。符祝。下文作周六反。或書
𦘕符印。或誦祝詞。不證得者。言自不證得也。無色通
收四定。如前羯磨言不可增減也。
隨人說相。言隨人受巳。隨人說相。事在煩重也。至三。
如今三人。為一引也。前後。或遂人受戒了便說。或前
後總了通為說示。亦無在也。縱下。如前後俱不說。豈
可新受人。反致失戒耶。但三師七證。乖法式耳。
他仗。仗持也。言以他為依持也。如涅槃下。彼具云。有
人出世。具煩惱性。而少欲知足。乃至正定正慧。無戲
論等。不妨未斷煩惱為初依。須斯二果為二依。那含
為三依。羅漢為四依。然下。以魔亦能化作人四依說
法故。又須更立法四依。以辯邪正。經中。涅槃云依義
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法不依人。依了義經不依不
了義經。波旬說。證上魔或能作。云何下。言魔既能說
如何取別故。以教分者。准教不得畜八不淨財。及自
手作食等。今若反是說者。知是魔也。行四依。即糞掃
衣等。如文所列。
四依。釋上行字。八正。即八正道。釋上法字。四八。四依
八正也。然下。說行四依緣。須糞掃衣腐藥等。為內外
資緣也。心下。說八正道。由本迷故。以八正之。故下。合
結眾別。如說恣等是眾益。懺罪諸受等是別益。
立四意者。約行四依。以辯其意也。依法。即行四依之
法也。有待。言身有所待。衣食處等。闕則命不可濟。道
難成立。支立。支持成立也。前三。即四依中前三種。陳
藥。即陳舊腐藥。乃至略食欲處欲有欲。即下云治有
惡欲是也。
謂下。糞衣治好衣欲。乞食治好食欲。樹下治好處欲。
寂靜治有欲。謂治有無情執之愛也。如下科自明。轉
云愛取。轉上四種病。曰四愛取。故第八問云。聖種何
等性。答無貪善根性。若眷屬是五陰性。四種愛取對
治故說四。因衣生愛。因食因臥具因有無有生愛。仍
自註釋云。無有愛者。愛斷滅也。除上三及此餘愛。總
名有性(巳上正文)。今恐論意難明故。特為釋之。言於有生
愛者。謂有一類有情。愚昧而自思云。我雖為人。貧窮
下賤。不如有福傍生。願我死後。得為龍馬等。於此有
上而生愛著。佛令修聖道行。而求出離。得生好處。言
因無有生愛。無有即是無也。謂有一類有情。因苦所
逼。便起思惟。願我死後。永無此身。佛令斷除煩惱。趣
向涅槃。化火焚身。入無為依界。方免後有。
不立藥。即不立腐爛為第四也。答下。亦雜心論文。彼
云。依乞食攝藥故。又下。彼正云。又不一切時用故。藥
不別立。大師回文取易。故變論文。言藥不常須故。故
不別立。如薄俱羅。一生無病。不假於藥。未來捨輪王。
易者。以未得故。為易也。從答下。俱雜心中文。即下。大
師別引涅槃。成上義也。謂現在得財。不起貪名知足。
未來得財不生貪。號少欲。故合結云少欲知足。
四塵。色香味觸也。八微。四塵四微合言八也。故心論
云。色香味觸極微八種。如欲界中極微。與香合味不
相離。有香則有味等。文以四塵之麤。假四微所成故。
總言八微也。無貪下。亦心論文。以修上行故無貪也。
善五陰。簡不善及無記也。以於四境。皆起善心。少欲
知足故。多人方具。以頭陀有十二種故。蓋隨機各行
故。致人多也。離坐為五。合云離處。頭陀篇云。於處立
五頭陀。謂蘭若。塚間。樹下露坐隨坐。分身。不可約身
以分也。
四法。即今四依。眾緣。中根開百一。下根開畜長。若下。
示不可徧立也。則令中下之人。退道還家。三人。即上
中下三根。皆下。如胎衣迦葉故須制教。天須菩提故
須聽教。皆會道開遮明顯。
亦開上士者。此顯如來不至。盡形之制耳。十住婆沙
云。若有因緣。聽入塔寺。有通有局。不同外道盡形空
處是也。通道。無不為通入。三乘聖道故。道緣約外說。
道因據內明。
五法。即五邪也。唯制不開。要盡形也。酥鹽。等取魚肉
也。戒疏云。調說酥鹽味重魚肉損生。不具四義。制不
開則無慈心。下根不入則不稱機。既執一定故失開
遮。又是因立故非佛說。謂語下。示顛倒也。由佛說八
正為道因。四依為道緣。今乃反之。戒本疏。彼引鼻奈
耶云。諸佛常法食時。僧壞至暮還。須中間天人。無悟
道者。天地闇冥。若暮不知天地翻覆故也。
由厭本習者。即外道之法既厭惡心。切來投佛。法宜
先說四依苦行。後授戒法。故云後授。據下。申前說依
所以。恐後下。說先戒後依。故云知初戒故。前後雖殊。
機應不失。曰不徒然也。
止作二持。止持謂四夷。作持即四依。以俱言三號故。
離有為。即出三界。入無為道也。有作下。作則成犯。失
聖道之源也。隨因。因謂因依也。為避上依字故。轉為
因也。
分四。即於制中。又有四節。十種。四分謂牛嚼衣。鼠嚙
衣。火燒衣(此三彼國有者諱故棄之)。月水衣。產婦衣。若神廟中衣。
為鳥銜風吹離處者得取。及塜間衣。求願衣。往還衣
(至塚上返將來)。王軄衣。不問新淨上色。不得直用。須作袈裟
色受持。俗所賤者。亦據庸常之人說也。果達道君子。
亦不然也。如下。引孔劉證是也。未可與議。則未可議
論於道也。劉子名勰。撰書三卷五十八篇。窮悴無由
自達。及負其書。候尚書沈約。於車前獻之。約覽而異
之。遂呼登車定交。時人號此書為劉子。今出防慾篇。
彼具云。明者刳情。以遣累約慾。以守貞方接。所引二
句。章甫。三禮圖云。殷冠也。一曰是殷之行道之冠。章
明也。甫夫也。謂章明丈夫之美德也。縫掖。縫大也。掖
謂兩袖也。其被袖口二尺二寸。大於餘衣。乃儒之衣
也。嘉肴。賈達註國語云。肴爼也。凡非穀而食之曰肴。
芳音。謂金石絲竹之音。尚書云。酣酒嗜音。謙光。周易
彖曰。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先。卑而不可喻。君之
終也。忍下。謂忍人之不忍。割人之不割。行人之不行。
是儒之君子也。況出家之士。而不能行乎。約報。盡形
之報也。四下。既答言能。何可後犯。
問下。意謂戒體既在白四。言下發合在羯磨竟時。便
問能持。今至此方問者。何太晚乎。不鑽謂研也。論語
云。鑽之彌堅。有生。即有識凡生。前下。先示婬盜等四
境。成止持後。示糞衣等四行。是作持。此戒與行為最
要故。受巳先示之也。四相。即四依之相。知誰不犯。不
知令誰不犯。今既立誓。則知令巳不犯也。不問道俗
以施通七眾故道相。以割截壞色。方是沙門衣相。
盜下次者。令下位人。合得而不得也。惡日。即惡鬼奪
人命日。坊亦僧坊也。亦須知者。知彼此二方。各得所
尚也。隨相。隨受訃之相。雖多大意。令淨心也。言淨心
者。無使別他。而自壅巳等。分染。謂分有破戒等染。不
應福田。不可計之。故下引證。熱下示當果也。
招提。中含阿難受別房。令施招提僧。准此四方僧房
亦爾。平頭。此方并汾州亦多作此屋。上不起棟。橫鋪
散木。以土覆之中間。開溝泄水。極長十間五間。共一
戶出入。重屋。即樓閣之類。中高四廈。此尺尖相王大
殿。證中高也。叉手。兩木交加。若叉手也。大小便有用
治病也。如云黃龍湯是也。
酥蜜分二。即酥蜜各分二成四也。以體有生熱堅突
故。油體無異。故但一爾。共成五藥。
深防。若在後者。恐有乘儀故。忽犯。言莫輕忽有所犯
也。因果盡然。盡由皆也。汝今既善出家。福不虗棄。必
感善果也。故曰果必至也。受時二師。即羯磨教授也。
非下。即非隨行中和尚依止師也。具足滿。目七證也。
不慮妄受。言不憂慮。假妄而受也。至下。至說相隨機
而說。豈獨於此而為盡也。
如鈔。即師資篇師。他即依止也。二師。即和尚并依止。
離違。因和尚命終。出界等離。便致有違戒律也。五分
成立。即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成立。方可離師。識治。
能善了彼治過之能也。下四聚。提提舍惡作惡說。二
篇。夷殘也。俗年壯室。謂二十受戒。今又滿十夏。則成
儒禮三十壯有室也。累負。言連累負墮也。左傳云無
累後人。專獨。約不依他也。
天音。西天音也。又戒疏云。天語天書。唯居大廈。人云。
此方人言也。皇姨舅者。皇者大也。皆父母之族故尊
之。今餘尼稱母氏亦例然。便屢接形。於法或參。恐言
於形。亦屢許相參也。法還千載。謂能行八敬。則不減
五百年正法故也。此由如來深知機根。而施教藥也
同上。即同僧授沙彌法是也。注云加尼字。即云沙彌
尼也。增位。於尼下眾中增此一位。以僧中無故。勸學。
即六法也。難阻(上去呼)。適。爾雅云往也。歸嫁也。周易歸
妹是也。後喪從道。謂喪亡婦事後乃入道也。
文列。即下引律文說相云。是中盡壽不得犯等。既說
淨心。何止二年。故得說盡形也。二歲。即註引律本云。
女人過起。佛言與二歲羯磨。此則得淨身也。別教。六
法也。位下。在沙彌上也。三眾。下三眾也。實同。同沙彌
十戒體也。而異。不妨加學六法故。更從始學。即重具
二年也。
故有下。以兩日當兩年。或下。雖二年具行。而多犯六
法。若犯理須爾與。而輕忽不行。或少或多。於六法中
增減行也。都盧。猶言一時也。謂下是釋。謂式叉六法。
初受本法。及具足戒。一時成就。曰㮯樸戒。名無所稽
故。不足論也。
優長。優弘長遠也。百代無古。言無古今耳。一科皆歸
非法也。進戒。進受具戒。闕尼一位。以尼中立下二眾。
今若不行六法。即闕式叉一位。何下。言須受六法。方
可受具。
若下。若沙彌尼。須受六法。方得戒者。且如僧沙彌不
受六法。何以亦得具戒。無文下。言無有律文。開尼。不
受六法。便得具戒。二下。顯男沙彌。不須六法也。
年初。即年十八。正月初一日受六法。至年終是一年。
又至十九歲滿。又是一年。至二十正朝受具是。正滿
兩周年也。此則盡善矣。如是下。謂十八歲時。正月二
日受六法。望前少一日。乃至臘月晦日受法。則欠十
一箇月。畸二十八日。亦名為得。元日。即正朝也。最小。
亦十八歲沙彌尼。但在暮年。受六法。故名小耳。不違
教相。以一日當一年故。亦是二年。驗下。以一年周足
驗胎身。以子處胎多。則十箇月日。況今一年矣。豈下。
應先難云。若爾與前年。未授學法。正朝進具。有何別
耶。將文通之。意謂前以兩日當兩年。不可驗身胎故。
不可與彼同日而語也。
僧問滿不。即問行六法滿不。新受者答滿。又云淨。是
則無有愧色耳。何遽。遽忽也。恐失。言我若不急受。恐
失却聖位也。
五儀。即偏袒等。五[骨*委](吐猥反)股也。俗作腿。言今時人互
跪。以[骨*委]著地。非跪之相。俱䘖。䘖和尚名故。須預請也。
以對異僧。異比丘僧也。必還從僧。以僧者眾也。得下。
以尊彼故。彼必授我法。是得敬意也。准相。即威儀行
相並同前。望壇。禮時儀軌也。故曰遙折亦得。遠雖得
法。以尼僧遙秉故。
不下。若不召入說者。知是戒我何法。故須列相顯示。
得罪即吉。輕重。如婬是重相觸是輕。有無。如一切大
尼戒。應學是有。除自手取食授尼是無。即是開人。尊
釋。如來法勝。釋說六法。不分自別。雖不分一二三等
數。文相自別。
明戒正體。是先十戒之體。非今所學也。但重舉本。以
生下六法。為誡勸耳。問下。謂不淨婬欲。沙彌巳知。何
重舉那。如下。引例學宗。正是六法也。乃至。略盜殺。天
分者。謂婬盜殺妄。此之四戒。但前半是正戒體。後半
是正學宗。此則霄壤永別矣。無可對。言後二戒。更無
重輕可對。但且直舉。以為學本。又前四後半。正為護
前四重故。是深防也。後二人多憙犯。重舉以誡約也
增本位者。由增式叉之位。於大尼戒。亦須同學。學士。
謂僧沙彌。亦通發七支。及對萬境故。應名學法士耶。
尊彼沙彌。在二眾沙彌上也。如下取例。餘四。即沙彌。
沙彌尼。式叉。大尼也。
二緣。即自取并授食也。唯開下。言唯開式叉不從淨
人受食巳。授與大尼。此約無淨人處也。不同下。即一
人受巳。通及餘人。四眾戒。下云尼同下三眾吉是也。
理自從人。即自須從淨人邊受巳。方可進口。
二學法女。即十歲十八也。本服。仍舊著五條也。以下。
要沙彌時。著縵衣故。一當(去呼)下同斯漸。言有斯漸變
也。為寒。為寒故聽重重著。豈為分上下耶。
緣起制僧者。三衣之始。本緣對僧。非約下眾。必若遇
寒。隨時助身之服。著用非制也。若下反詰。若許沙彌
通著者。不應受大戒時。方示三衣名相。故知非也。鉢
下。若據鉢。亦同三衣。沙彌未可受用。僧器受用。以結
奉僧故。得將常住別器足。以資於形有也。縱下。縱有
依十誦。許沙彌持鉢者。終是法未具也。大受。即受具
戒時。須用也。非制故不問者。即受十戒時。不問衣鉢
有無。驗知不須略。
為四者。即八善破羯也。為七如註。如上。即上顯相中。
然下。以羯磨統通一化三時故。委而辨之。法預尼。言
此一位。唯廁尼中有也。今下。一則無此難緣。二則價
少半國。設復有者。無二眾受故。十二歲學六法。則二
十二。方得受戒。故下。引彌沙部師為證然。也下。大師
立斷也。或堪持戒。宜從十二。反此未能宜憑。異解二
十二。
如常。即二歲學法年滿受具也。宋巳前。即宋元嘉十
年巳前。楊都。以眾鎧初至楊州。為尼受戒。則僧尼各
十。故曰還依中國。
異者重解。即下隨難解中。師傅。傅相也。魯昭公云。成
童不就師傅。父之罪也。累年。加大僧二歲也。二十餘
戒。具如尼單提(予甞註尼戒本三卷。欲知撿看可了)。就乞法中。乞恐是
請字。即日謂作本法巳。當日便往僧中。彼戒本云。經
宿方往比丘僧中。與受具足戒者提。故曰得罪。
非解。則不失也。若下。如有隔日。為復更受本法。為即
用舊法。答下。以律無文。亦任後人取捨。雖下。大師約
理自斷。雖曰隔日。本法在奈。佛制本日往故。義有涉
疑。今欲免疑者。捨故本法重受巳。即往僧中。乞受。於
理大善。故曰如法。如下。如結界等。若疑應捨巳更結。
正是佛聽。界亦不須。即尼往僧中。不用更結也。
今量。量謂立量也。尼有下。將隨例受也。以隨行懺僧
殘。既假僧尼八人。行摩那埵。四十人出罪。今受中正
發戒體。豈可但二三尼往耶。僧軌。言羯磨是二眾秉
持之法。又是僧之正軌。所為在尼。即正受者。豈同前
指上謬解。
自然。即自然界。重加。但於僧結界上。重加唱結。以尼
望僧界。為自然故。不相叉者。尼結界時。當齊僧界上
唱結。不得兩界。互出入相叉。今作差字。然論中作叉。
恐古通用。
紛然意言。謂行事者紛亂。各信意言耳。謹下。是今師
義。今下。謂今取五分意。單列各作一行也。既云面各
相對。則東僧西尼。本法尼。在二眾之中也。鈔云。長鋪
兩席。使中央空。二三尺許。令申手相及。然下。僧尼相
對故。不□無源□也。縱下。大師義出。謂或避譏涉。尼
在裏坐亦好。如面南境。僧在東坐而西尼在北坐朝
南。於理通得。或若僧在前坐。尼在後坐。則成相背。非
成和相。
得聞餘法。為得聞餘羯磨不。答下。初句縱。但下奪。加
結。即加法結界。用僧下。言為許得入。何用僧更為受
具。中間人。上非大尼。下非沙彌尼。
犯罪。不應教之吉。以事證之。如八敬度愛道巳。度餘
五百女。豈有十尼作本法。當知在大僧言下發戒。大
須立法。言大途二眾。並須立法。答下。若尼不結界者。
但成僧秉中容非別。謂於中容。非法別眾也。以無界
約束故。法用下。事鈔云。然此一法二眾同秉。各有別
眾。非界無以攝人。非界無以羯磨。若不信須結。但僧
獨作應成。事則不爾。故知須結。審委無疑。
請師。即請尼師也。何由。由因也。何因妄為師也。是故
須請。義下。言約義合有。但律無請之辭句耳。
罪名。男女入罪曰奴婢。義須轉勢。即轉語勢方便問
也。非女五。言有此五者。非正女也。
長引。即云汝學戒清淨不。答言巳學戒清淨。前後。或
問邊在後。污男在前亦得。但於十三。不闕數者皆可。
今下。恐長引問時不曉。亦不得逐語而聲(句)。謂隨逐
人語。而作聲也。闕喻。謂尼說相文中。闕斷頭及多羅
樹心等四喻。故下。引五分通示。如前。即猒謂符祝抑
伏。禱謂憑託鬼神是也。
不得下。謂祝詛令彼受惡。使不違越也。多為下。點字
義也。限相。如云腋以下膝以上等是犯觸。齊限也。越
滅。違越絕滅也。以犯故非尼及釋種女故。一則違如
來制。二則無有所證。註。尼戒本。大師親註。尋本未見。
神思下。誡輕浮弄精神者。
非蘭若。以尼居蘭若。恐有賊難。若伽藍中有樹。亦可
行之。故曰何妨等。隨順。即八敬法。事鈔云。如此八法。
應尊重恭敬。讚歎盡戒。不應違是也。或可通收餘行。
* ○釋衣藥受淨篇第四
上明結前。義下生後。形有。謂三界幻有之身也。必須
假衣被外形。藥資內病。受納有法。故曰行相。累。患累
也。又累縛在生。即一報之身命也。老子曰。吾所以有
大患者。為吾有身。及吾無身。吾有何患。多隨妄心。恣
巳。取捨也正觀。少欲知足及五觀也。乃至。略中夜著
第二衣。如衣法。即依揵度云。爾時世尊在波羅奈國
鹿野苑中。時有五比丘。往世尊所白言。我等當持何
等衣。佛言聽持糞掃衣等是也。
仙苑。婆沙亦云施鹿林。謂梵摩達王樹林。施眾鹿故。
亦號仙人論處。謂羅勝仙人。始於彼轉法故。是以如
來亦於此處。轉四諦法輪。度五拘隣也。道務。以世尊
出世。急在於道。於彼衣服立法尚疎。由非本意。後以
過起。故教生焉。
結使。九結十使。乃至五百結等。故四分云。懷拘於結
使。不應披袈裟。賢愚。彼說有一師子。名堅誓。身毛金
色。時獵師欲取之。乃剃髮披袈裟。內佩矛箭。師子遂
來相近。因睡以箭中之。師子尋覺。見著袈裟。念言此
人不久必得解脫。便說偈巳命終。佛言師子者我身
是。獵師者提婆是。廣如第十三卷中。
如鈔。二衣篇引雜含云。修四無量者。並剃鬚髮。服三
法衣出家也。准此立名。則慈悲者之服。華嚴云。著袈
裟者。捨離三毒等。但莫專執者。意謂莫專執一處說。
不能廣其生信。若然者知何非道。言皆道矣。但專執
不許著者。乃妄之本耳。
如是下。四皆此也。如云一衣不能有慚愧。三衣能故。
乃至一衣威儀不清淨。三衣能故。各有所在。下衣院
內作時著。中衣上講入眾著。上衣說法入聚落著。五
百問云。無中衣時。得著大衣上講禮拜。小衣不近身
淨潔得入眾。無七條者。五條亦得入眾食禮拜等。
事抄。即二衣中。異傳。如四分云臥具。慧上菩薩經云。
五條名中著衣。七條名上著衣。大衣名眾集時衣等。
莫下。莫不由此方無名體相。故致異傳也。
總號者。增一云。如來所著衣。名曰袈裟。所食者名為
法食。大師云。此袈裟衣。從色得名。下文染作袈裟色。
味有袈裟味。俗下。此方字書本無袈裟字。或從音單
加沙。至後方添下衣字。乃云道服也。安大師。即彌天
也。梁僧傳義解科云。道安法師。外涉群書。愽物強識。
長安中衣冠子弟。為詩賦者。皆依之致譽。時人有言
曰。學不師安。義不中難。初蘭田縣。掘得一鼎。容二十
七斛。邊有篆銘。無能識者。有問於安。曰此古篆書。云
魯襄公所鑄。乃書為頴文。以此驗知。安師善字書學。
而言梁者。若據安師生在晉。今言梁者。恐載梁傳故。
六味。即甘苦辛酸鹹淡也。既言味。豈可是衣也。當知
在六味中收。如戒疏。彼云。文言作臥具。謂如被也。但
以三衣總號。此土先無。不知何物。而廣張有相。同此
被敷。故即相翻。或云臥具。或敷具。故僧祇云。敷具者。
三衣名也。又云如後坐具。此方有之。即物體相翻。體
相明了。三衣無故。所以有濫。世並迷名。都謂敷具。
如下取例。釋名。即漢劉熙撰。斯服。即袈裟也。如鈔引
經。彼引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成佛時。我
袈裟有五功德。一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等四眾。於
一念中。敬心尊重。必於三乘受記。二者天龍人鬼。若
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
神諸人得袈裟。乃至四寸。飲食充足。四者若有眾生。
共相違反。念袈裟力。尋生悲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
少分。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欺
十方諸佛。又下。即上引偈云。雖被袈裟服。不能除怨
恨。則不應此衣是也。
畦畔。謂法之相。若稻田之畦。以分界畔也。四利。慈悲
喜捨。三善。無貪等。
引鈔。彼引華嚴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等。戒本。亦通
指戒本疏。內衣。謂三衣中。最在內故。高勝。以是入皇
宮說法衣故。又在二衣之上故。僧伽翻眾者。若順上
義。梨合在上。僧伽下。以向云伏外眾故。又梵語多倒。
例如智論云。槃名為趣。涅名為出。又如四分之義也。
五下。鈔云律中無五七九名。但名安陀會。乃至僧伽
梨。人名七九條也。從價。鈔云七條者名中價衣(餘二可准)。
寒暑及輕重者。分別功德論云。為三時故。制有三衣。
冬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著中是也。
第二門。即此門是。犯捨過財。即曾經犯捨墮。未捨懺
者。鈔云。興利販易得者不成。律云。不以邪命得激發
得相得。犯捨墮衣。不得作等。言略事含。謂註中但言
邪命。是言略也。而含攝四邪五邪等。故曰事含。
如經下。寶梁經。周那沙彌。洗糞掃衣。諸天取汁自洗
身。二下。經云占想吉凶。仰觀星宿。推步盈虗。皆所不
應。激發。激動彼心。發彼施也。四下。顯異惑眾也。言下。
大釋論云。淨目問舍利弗。乞士者有四種食。合藥種
植田園。名下口食。仰觀星宿。名仰口食。四方巧語。名
方口食。呪術卜筭。名四維口食。
害名。律云。蠶家乞綿。用成臥具。為俗所訶。名殺生也。
佛因制戒不服之。縱得巳成。斬壞塗壁。此則永捨極
誡。今五下。章服儀云。大唐寒外。三垂海濱。大夏諸蕃。
有佛法處。所被道服。皆資氈布。無用絲綿。斯良證也。
此土齊魏名僧。周隋高勝。所服大衣。皆資以布。雖未
委教。暗與文同。豈非慈側之深。法衣依法也。但下。若
離殺者手。亦應慈念耳。又化女織絹。非蠶口之物。此
則如來所服。事載靈感傳中。順道者。要作青黑木蘭
三色也。
錦下。示非法色也。章服儀云。如世朱紫。非榮達則無
服之。異等例也。不正壞色。唯釋門所懷。別邪正也。九
十六種外道。其徒不倫。或裸或衣。或素或染。莫有定
者。釋門不爾。俱服染衣。色非純上。絕於奢靡。又鈔云。
若細薄生疎。綾羅錦綺。紗縠細絹等。並非法物。律云。
文繡衣不成受持。
澄公。梁傳云。竺佛圖澄。西域人。本姓帛氏。少出家。清
直務學。誦經數百萬言。善解文義。以晉懷帝永嘉四
年。來適洛陽。志弘大法。善誦神呪。能役使鬼物。以麻
油雜燕脂塗掌中。千里外事。皆徹見掌中。如對面焉。
亦能令潔齋者見。又聽鈴音以言事。無不効驗。至建
平四年四月。天靜無風。而塔上一鈴獨鳴。澄謂眾曰。
鈴音云國有大喪。不出今年矣。是歲七月石勒死。子
弘襲位。少時石虎癈弘自立。遷都于鄴。稱元建武。傾
心事澄。有重於勒。乃下書曰。和尚國之大寶。榮爵不
加。高祿不受。何以旌德。從今巳往。宜衣以綾錦。乘以
離輦。朝會之日。和尚昇殿。常侍以下悉助舉轝。太子
諸公扶翼而上。主者唱大和尚。眾座皆起。以彰其尊。
澄嘗與虎。共昇中臺。澄忽驚曰變變。幽州當火灾。仍
取酒灑之。久而笑曰。救巳得矣。虎遣驗幽州云。爾日
火從四門起。西南有黑雲來。驟雨滅之。雨亦頗有酒
氣。救氏神異極多。備詳本傳。不可下。南山誡詞也。意
云。何苦慕彼著衣。不慕彼神異。苟有彼之才之美。此
衣亦可著也。
如鈔。彼引僧祇云。青謂銅青。黑謂雜泥等。木蘭者。謂
諸果漿等。又四分云。若青若黑若木蘭。一一色中隨
意壞。諸下。指袈裟翻染。義乃通漫。且如諸色非染不
成。何止袈裟。是則非尅定也。今下。彼云善來比丘。瓦
鉢貫左肩青色袈裟赤色鮮明。大師云。准似木蘭色
也。謂赤多而黑少。非同南方正色。故論云。若見著五
大色衣比丘。有智慧者。當言此是遭賊失衣比丘。
可即體同。言豈可即同東方正青色。北方正黑色耶。
木蘭。鈔云子於蜀部。親見木蘭樹皮。赤黑色鮮明。可
以為染。微有香氣。亦有用作香者。又章服儀云。木蘭
一染此方有之。赤多而黑少。若乾陀色。經云。見我弟
子被服赤色。謂呼是血。論言我著赤衣映珠似肉等
是也。今有梵僧西來者著此色。即其證也。然赤為正
色。微有差殊。此土真緋。僧祇所斷。明知不正。即袈裟
色。
五分下。彼云。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不必依
肘。鈔云。雖爾亦須楷准。故十祇中。各立三品之量。今
准薩婆多中。三衣長五肘。廣三肘。若極大者。長六肘
廣三肘半。若極小者。長四肘廣二肘半者。並如法。若
過若減。成受持。以可截續故。衣身。即衣體也。葉相。謂
條葉相也。
下二。五條七條也。章服儀云。餘之二衣重單兩許。糞
衣五衲無論重數。若下。諸部會通。僧伽梨者。唯複無
單。例下。重數既多增減之量。可比下。二衣文不可令
小也。以是尊重說法衣故。至作時。可自比度量料也
既聽。聽單作也。是制。制多重也。大儀。謂尊重之儀也。
取受衣之時。即冬時也。分別功德論中。制有三時。今
既在冬時。則輕非分也。章服儀云。但以變在人情。不
惟源本。本在遮寒。單疎非分名分。但云安陀會。乃至
僧伽梨。未見言五條七條。以相別之。
九品者。麤分三品。細分九品。則一品中。有上中下也。
多論既約條數分。例前五條為下衣。七條為中衣。義
不失。
謂四下。合數也。俱舍頌云。四州四惡趣(成八)。六欲并梵
天(成七)。四禪四空處(成八)。無想五那含(成二)。巳上共成二十
五有。疏言四有即四洲。淨居即五那含天。以那含果
人。雜修靜慮。生五淨居。
所下。始五條終二十五。俱是隻數。以奇屬陽偶屬陰。
陽主發生。陰主肅殺。故取陽數也。如鈔。彼引雜含云。
修四無量者服三法衣。知慈悲之服也。
刀謂割截故。色謂染壞故。體謂十種糞衣故。長多喻
聖增。短少喻凡減。互乖。謂長不依量也。受取依教。可
以截續故。犯缺。以不加法。義同無衣。為下。為遠離罪
故。必當受持。若不加受。與無衣同。故言犯缺也。著下。
釋註著用得罪。義乖慈梵行。或條多而成偶。非慈育
也。或長少而短多。非淨梵也。
通別短長。謂短通而長別也。六事。一浣。二染。三舒張。
四碾治。五裁。六縫。莫不下。制截是本也。不足則任聽
揲葉。以至於縵。此則成未也。故下云有思割本等。意
可見也。如別。僧祗葉極廣應四指。極狹如積麥是也
為了縫文。恐有但解了律之縫文。便乃執縫為是。以
四分但云縫僧伽梨故。十誦下。彼又云。却刺者。是佛
所許。如法畜用。直縫不得。是世人衣。為異俗故。又防
外道故。又云。以一尺二尺物補衣。皆應却剌。若直縫
者。衣主命過。應摘此物與僧。及與看病人。
以下。准此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故。出毗奈耶律。章
服儀云。所以西來聖像。東土靈儀。衣在左肩。無垂肘
膝。威儀不壞也。今則不爾。或有縫帶長垂。銀鉤現臆
金玉之飾。亂舉於蒙心。華俗之結。觀縷於道服。佛𦚾
萬字。條條間施。在尼師壇。坐坐成罪。況復綾羅紗縠
絲縷。巳是蠶衣。文綵輕疎。約教彌成俗服。斯蓋並乖
正則。作者詳之。聞下。引儒教證。欲使改訛也。
以緣周下。此准多論意。若善見中間破則失受。乃多
營衣。由不敬故速破。速破故多營。故惱施。然今又多
營餘聽衣也。故大師云。今時夏末一月作衣。但計裙
袴之少多。衫襦之厚薄。綾細之精最。靴靺之新華。唯
彼法衣。置而不問。是則重三聖之所輕。厚九流之所
薄。用斯矯世。不亦悲乎。當知慣習所熏。在心成種。輕
聖所重世世常輕。重凡所輕世世常重。如何開導靈
府。預善來之命哉。律中下。彼云。若逢奔車逸馬。當在
上風避。若有泥棘道迮者。不得揩突。門小側身下者
曲身。故曰稠人等。必中。即六年內也。如三十。即戒本
云。若減六年不捨故。更作新者。除僧羯磨。律云。有比
丘得乾痟病。糞掃臥具重。不堪持行。佛言從僧三乞。
更作新者。當白二與之。此則不滿六年也。以下。三世
諸佛。皆著此衣故。
五緣者。四分。衣法有五緣。留僧伽梨。一若有恐怖。若
疑怖。二若雨若疑當雨。三經營僧伽梨。四若浣染。五
若深藏舉。著紐。律云。若衣無紐。隨入家家。得越心悔。
有而不著。越毗尼。為緣。即衣下壞故開。餘習。貪慢心
也。
受後。即受戒□方持。衣大。約言先持大衣也。律既無
文。致使隨情妄執。巳上先出古人之非也。
今下。顯正義。衣鉢既為受戒之大緣。宜從五分受前
為正。兩時。一教授師出眾問難時。二在戒師前為受。
故云任機等。大鈔云。受後方持者。亦隨兩存雖然戒
壇經云。諸部並在問難前。今時在受戒後。無文可出。
不足行用。
前令下出古義。儀下今斥。或下。謂未得本意。隨人抄
出。意下。正立法。餘兩。五七條也。肩上。謂坐見初安肩
上。後令在左臂衣下。却為如法。有三。即衣鉢坐具。須
坐下。生受尼師壇法也。自餘。即餘雜聽衣也。
互加。如縵衣。通三種受不。又五七條作大衣受得不。
答如文。上文。即五分加僧伽梨作。下二衣下。二衣作
伽梨受。
隨名。如云縵安陀會。縵鬱多僧等。有六。七條有二。謂
割截揲葉。五條有三。謂割截揲葉複葉。縵衣有一。共
成六也。無正衣。如無大衣。有二七條。一為正受。一作
從大衣也。通前正衣。即十八品大衣。更加此六種故。
成二十四也。餘二。即七條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二。五
條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一。各有二十三。通有□從故
也。并縵衣□□故成二十四。通合言之。成七十二種。
三衣縵通三處。合為一也。
綺支。即祇支也。亦云僧却踦。梵音異耳。此云掩腋衣。
是尼五衣之數。故須加法受。巳此與僧不同。故下言
此二不通僧中為制衣。別位。即式叉并沙彌尼。屬尼
中。故云別位。四衣。五條。縵衣。覆肩衣。綺支也。依論。即
多論。上下二衣。一當安陀會。二當鬱多羅僧。他緣。奪
失燒漂等緣。可權將僧尼三衣著。亦須反披之。成縵
衣相也。轉名。但改比丘。為式叉沙彌某甲等。
更下。言若更細分。恐成雜碎。講者至時分之。不出其
文。律無受之辭句耳。故使妄說尤多。
無離。言不離宿。即是受持。若下正斥。若不曾加法。何
以律文云。若疑應捨巳更受也。自犯罪。即缺衣壞儀
二吉也。由下。以不受則違失律法。故須受之。
有下。有師用僧祇辭句加法。此是文不類也。以彼律
一夜通會。四分專局明相。緩急既別。何成一體。言明
相者。多論。有三種色。若日照閻浮提樹。則有黑色。若
照樹葉。則有青色。若過樹照閻浮提界。則有白色。於
三色中。白色為正。離衣至明相出犯捨墮。十誦□彼
同護明相故。
或先下。謂先受持。後有難緣。如四分中。若失想道斷
難緣等失受是也。今難事訖。疑心復生。衣失受不失
受。既未決之。故須捨巳更受。是如法也。問下。如疑不
了。即屬無知。今何不結罪耶。答下。謂忽從事起。非學
能了。故佛開之。地了。即明相現。地色分明曉了也。
重結罪。即不學無知也。外緣。或難緣財少難得者。亦
開如前。五分次第下成事可例也。有則單作結犯不
疑。若見下。證非色不成受。有緣開暫著。非下例證。非
複不成受。若有緣者。亦開暫著。如上。指前辨重單中
上二大衣。七條。同加安陀會。謂將上十八品等。同加
作五條衣受。演示。即須知牒安陀會。是今闕故。正受
二十五條。是別牒從者條數。不可一混。何下。意云何
故開牒大衣。作五條衣受。況衣本別故。心又了知。如
何通耶。如下。是釋借衣。如俗中有被。尚許借之。有懼
者。當時人或有懼此行事成非。遂將大衣縫合。諸條
葉明孔。唯留五條明孔。作割截相。表是五條故。今下。
正自言□□通上下。今正衣通之何咎。何須縫合諸
條二眾。僧尼□。
□鄭猶此方楚夏。鄭衛音異爾。如衣軆。看其條數。長
短隨時。牒入若干。若局牒一品。則反成局狹。故以若
干字替之。欲通收九品耳。
此下今斥。言此不名如法語也。若律中止有一戒。言
下眾結吉。或可戒本中全失一眾結吉之文。可言剩
也。況復諸戒皆有。何剩之有乎。論即多論。如注引者
是也。
以輕易重者。寧可犯闕衣之輕吉羅罪。不可犯離宿
之重隨也。若下。如欲免離罪者。除僧羯磨方開。以下。
即以輕衣替重衣也。餘下。此外更無開文。換易。即獨
住比丘三衣中。須換易心念捨也。壞相。善見中間壞。
多論緣斷失是也。或下。即捨故受新。是緣隔作。即遙
捨是。得罪。離衣提也。俱句。三亦捨衣。亦得罪。如以輕
易重。四非捨衣。非得罪。專受持者。
三一。受三說捨但一說者可耶。如下引例。捨戒一說
尚成。捨衣一說豈不成乎。問下。何以結界解界。同是
白二。亦是相違故。答下。結界是僧法故。結解俱白二。
餘別。即餘別法。不可類結界眾法也。
昌言。正教明言非。謂不重□□。以世所共行故。不可
從古。即不須□量也。鈔云。今則□張衣相不同本法。
但云如法作。不言肘量。應成知非法。既言如法。自簡
知非法也。
如文。指注無人反顯有人。須對首捨。坊道。僧坊道路
也。僧祇下。引例也。雖有非數。設界內有比丘。非足數
者。對亦不成。如下。且如結小界戒場。大意亦在防惡
比丘。及免數集之勞。眾法尚開。今何苦約。又如捨墮
本對僧作。令若無人。亦開對首。斯可照也。若爾說戒。
何故待人。將不下答通。彼此。則僧私同遵也。任情安
者。或可待則待之。不可則止。未可例。今心念於道路
求之。言中不了。以獨作時無彼此。問淨主之義。是不
了也。後若有人。故須更說。
故下。疏云。心念淨法。既是別人。捨心難盡。且令轉換
得延時限。終須對說。方始究竟。如別。即鈔中十五種
自然界。各各別護是也。
須離。離男女近處。不得護衣。不爾則有離罪。斯例。如
與女同坐等。皆為涉譏故。除村。結攝衣界中。除村村
外界。豈非限約。兄弟分齊。鈔云。如父母兄弟兒子。若
異食異業。雖同一處。事各不同。是名族界。外道以□
不同故。樂人。歌伎惑人故。王來。有威勢故。如此等處。
俱不得置衣。常須近身。取水。鈔云。別界者。若作食處。
取水處。便利處。皆失衣。即下指離衣戒中。梯鑰。有梯
可登出入。有鑰可得開戶。反此名失。
別疏。即戒本疏。羯磨。即作法。攝衣。如前巳解。皆下。皆
在戒本所收也。理宜同護故。
為身。以彼袈裟在上。如五分法塔故。為衣。即三衣。臥
具。僧氈席之類。通三世受用。故須護之。穢溢。恐流洩
故。
佛在人倍。言佛在人中。身過量一倍也。律呂。六律六
呂。十二管。并斗尺秤量。皆起於黃鐘管。亦依周定也。
相遵。則通長五廣四也。毗下。四分七百結集中。䟦闍
子擅行十事。便於閻浮僧斷了。言十事者。一非時得
二指抄食(彼謂少故不犯)。二二村中間。不作餘食法(彼謂兩村
之間非得食處)。三寺中得別眾(彼見邪正即分。各作成法。便謂同見亦得)。四後聽
可(謂先作羯磨。後說欲亦得)。五得常法(執陰八事為常)。六得和合食(謂酪是酥
類可和合食不犯足)。七共鹽宿得食(見盡形藥開無同宿罪。今無法加故不合)。八飲
未熟酒(彼例果漿得食)。九得畜不截坐具(如今文也)。十得畜金銀
(寶在巳邊作淨主物想謂言得也)。但下。伽論云。不接頭者墮。如法者。
准初量巳截斷施緣。若坐時。膝在地上者。依增量。一
頭一邊接裨之。此是定教正文。大師云。不依此法。一
生無法處坐。
僧祇下。通釋注中僧祇文也。注中屈頭者。即屈尺頭。
轉量縮量。即未挄張。後量水濕量亦束衣令皺。後乾
時長大也。至廣長作者。至猶極也。除下。反上句。意云
若除上非外依教而作。則正法生巳身也。兩塗。即上
廣作。及依教也。增下。雙遣著也。鈔云。執則障道。是世
善法。違則障道。不免三塗宅身。宅居也。言坐具是居
身所履之物。故僧祇云。唯得敷坐。無有受者。言今時
無有加法受者。
說下。以畜長者。方次開說淨。若初受便說者。則無教
為准的也。況復善見云。坐具須受持。不合淨施。此明
文顯。不說淨也。非道標。不同三衣為道標幟也。諸下。
謂諸部未見說坐具染作何色故。大師約義。須作袈
裟色也。
律開減量。律不犯中云。若減量作。今若加法時。但云
如法作。亦得替文中應量字。方文。俗中貴士列飲食。
可方一丈也。
種食。猶種種食也。後式。彼律云。佛在蘇摩國。作鉢坏
(未燒者)。令窰師燒成金鉢。次成銀鉢。皆言王若知者。謂
我能作金銀寶。乃令埋之。後燒作鐵鉢。青如閻浮樹。
佛令用之。曰蘇摩鉢(從處立名)。石鉢唯佛者。本起云。如來
念往佛以鉢受食時。四天王即往頗那山上。自然石
中。出四大鉢。四王各取以上於佛。佛乃總受。累左手
中。右手按之。四際分明。又智論云。石有麤細。細者不
受垢膩故。世尊自畜。所以不聽比丘畜者。以其重故。
佛乳哺力。勝一萬白香象。是故不以為重。又慈愍諸
比丘故不聽畜。問侍者羅陀彌乃至阿難。常侍世尊。
執持應器。何以不憐愍。答曰侍者雖執持佛鉢。以佛
威德力故。恭敬尊重佛故。不覺為重。又阿難身力亦
大故。復次以細石鉢難得故。麤者受垢膩。故不聽用
依律用。即作黑赤色。僧祇。熏作孔雀咽色鴿色者如
法。律文廣有熏法。須者看之。多剝。善見。鐵鉢五熏巳
用。土鉢二熏巳用。大師云。此方用熏。二徧入籠。猶未
變色。用法不同掍油(上古鈍切下余救切)。指歸云。掍者以石磨
瓦。上用土脂楷便燒。更不熏也。油以桐荏子取油。油
物名油。鉢相。合云體量二種。雖應色。若不應量亦名
非。
多論。彼第五曰。律師云。論師有種種異說。然以一義
為正。謂一鉢他(僧祇鉢他正受四升)。受十五兩飯(法寶云十五兩。是西土秤
也)。秦秤三十兩餘。是西竺粳米釜飯。時人或共計議。
謂上鉢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羮。餘可食者半。三鉢他
飯。可秦斗計二斗。一鉢他羮餘可食物半。復是秦斗
一斗。上鉢受秦斗三斗。律師云。無餘食物。直言上鉢
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羮。留上空處。今指不觸中。中下
二鉢。可以准知。
晉法。即同周也。故鈔云。此律姚秦時譯。彼國用姬周
之斗是也。唐令。侍中魏徵等撰二十卷。唐律中令式
格也。斗者三斗為之。謂唐一斗。當用之三斗也。率之
謂俗筭。六粟為圭。十圭為抄。十抄為撮。十撮為勺。十
勺為合。升斗斛例增於十。則知圭抄為本。下斥。鉢今
鉢小也。
有下。古人執律通文云。量腹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
巳。言通增減。何必准上母論等。必若下。斥古。又大師
云。必准正教。世執小鉢者多。大者全希。豈非狹局。貪
著多益之相。既號非法。不合說淨受持。
如鈔。彼引五百問云。若一日都不用鉢食犯墮。重病
者開不用。若出界去經宿不失。五分護鉢如護眼睛。
洗䥫鉢。聽去地一尺。瓦鉢離地五六寸許等。問但畜
一鉢。不加受法。過限犯捨不。答不犯。由是制畜事同
三衣。但犯不受持鉢罪。若有長者。准衣說淨。
于闐。即高昌于闐。西域記云。此國重財輕義少禮。女
尊男卑。吉素皂㐫。犁面截耳。斷髮裂衣。殺生祭祀。于
闐月支土蕃。風俗頗同。
藥下。以有待之形。假資方立。外既衣鉢巳受。內須四
藥濟形。故次而明也。鈔中。彼云。時藥謂[麨]飯。乾飯。魚
肉等。非時漿者。僧祇。一切豆穀麥煑之。頭不卓破者
之汁。若酥油蜜石蜜。十四種果漿是也。七日藥者。四
分。酥油生酥蜜石蜜等是也。盡形藥者。僧祇。胡椒蓽
茇呵梨勒。乃至一切鹹苦辛甘等。不任為食者是也
五意。多云。一為斷盜切因緣。二為作證明。三為止誹
謗。四為成少欲知足。五為生他信敬心。令外道得益。
餘下。彼云手受五義。除自同類。餘有六眾二趣。皆成
受也。
口法不爾。必是同類。先手受訖。對法六和。方得加也。
三種藥。四中除時藥也。舉宿。具足而論。須藥體無八
患者。得加口法。一內宿。二內煑。三自煑。四惡觸。五殘
宿。六未曾手受。七受巳停過須臾。八手受巳變動(失本
味故)。互塞手受巳無口受。
因他下。即不喜沙門。及驚急緣者。開置地受(如五分火燒馬
屋送食置地也)。加口受。彼下食時。如僧祗口加三受是也。即
噉中前噉也。三受。手受口受是請故有。別眾是足犯
破威儀。不得再食。作餘食法者。方得開後。中前再食
者無妨。
諸過。即七過。人食同住。人即比丘也。邪利。活命所得
也。心境相當。謂僧俗二心。同緣一境。相觸。謂授食入
手巳。淨人來觸。理須再受。持食寄。寄在比丘處也。後
取巳再施。此比丘者開。以先無心故。若有心不得。不
成者。不成受也。
輕心觸手。淨人輕心授食時。觸比丘手。不成受。廣如
鈔。即不受食戒中。引了論云。除自巳及同類。餘三類
眾生隨一。被教知比丘。不得自取食食。又知此可食
物。知比丘是受施人。度與比丘。若不解此義。雖與不
成受。多論為作證明故。
非錯悞。律中錯受酥油。不成可通例也。如善見下。彼
具云。若乞食值風塵土落鉢中。作念當與沙彌。凡得
還語沙彌如上因緣巳。沙彌受巳云。此是沙彌食。今
施與大德得食無犯。
十句。四分。受有二五種。手與手受。手與持物受。持物
與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物。復有五種。身衣
曲肘器還。以上四受。若有因緣置地與。若迎下。五分
所云。從他淨人邊抄撮。而取非法。如下引例。儉時八
事。豐時則閉。今亦然也。
隨口約食。隨著約衣。隨人約房。一食。即初食時。但一
念也。如是不能。合云不能如是。文倒。若下不行。即不
作觀也。毗尼母云。受人信施不如法。用放逸其心。癈
修道業。入三塗受重苦故。若不受苦報者。食他信施
食。即破腹出。衣即離身。今未。即受者果在地獄也。對
施。四分云。寧以熱鐵為衣。燒爛身盡。不著信心男女
衣服。寧在鐵牀。燒身焦爛。不受信心好牀臥具。寧受
鐵屋中住燒身。不受房舍在中止宿。寧吞熱鐵丸。燒
爛五臟。從下而出。不受信心捫摸其身。何以故。不因
此墮三惡道故。耘。說文云。除苗間穢也。
刈。穫割也。持戒第二。此人雖曰持戒。而食蓋不作觀
故。鈔云。受施之時。必須作念。不作時得罪。負人信施。
七學。三界四向也。巳物。即主用。盤石。盤大也。即大石
淨處。
捨受。不苦不樂名捨受。醉迷醉也。謂食竟。身心力強。
不計他也。二下。謂貪著香味。身心安樂。縱情取適故。
三下。即食畢樂於光悅勝常也。四下。樂得充滿肥圓
故。
轉載。如油膏車。焉問油之美惡故。經即雜寶藏中。有
王試外道比丘。好惡二食。以驗知道法比丘。乃至說
偈。如疏所引修道為續壽命。假此報身報命。成法身
慧命故。文中。亦指鈔文也。
注精。精即心神。心下。示貪急之心也。耐忍也。須臾下。
當觀入口巳復吐出。尚自惡見。何況出時。唯是不淨。
何足為貪。羅剎以巳嗔故。是羅剎因。因業既成。果報
須克。縱後知者。雖悔何追。地位苟是大行大解。可日
銷萬金。反此則杯水難受也。大下。此南山苦言也。學
者善思。受苦是因。言受苦以此為因。則所為極是劣
弱矣。
如法治。其吉罪。以別緣不具故。以越下。明相出時。口
法巳失。故有殘宿等罪也。澱(堂練反)指歸云。凝下滓也。
義通四藥者。水淨之語。惟有漿中。約義而論。四藥並
當水淨也。如屣下。要令淨人。著行七步。一墮。壞生也。
一吉。不作淨也。
非時罪。即提也。各五。舍利弗風病。醫教服五種脂。熊
罷豬驢魚也。又律云。比丘有病因緣。聽服五種藥。酥
油蜜生酥石蜜。等分。具風冷熱也。戒疏。彼引僧祇。五
藥及脂。清淨無食氣。一時頓受。七日服之。了論因病
故開。隨差為量。止於七日。又云世中蜜煎薑。有病開
服。無病貪噉與犯法同。何況蜜藕諸湯。為貪所使。則
來報鐵漿。亦是貪得。如是例諸。及鈔。即四藥篇云。加
法盡形亦開自煑。十誦。若生食火淨。亦開內宿。餘三
不合。
如鈔引。二衣篇。明作淨法六門。一制說意。二施主差
別。三開說進不。四說之法用。五辨施主存亡所以。六
明失法不同。百一。善見云。餘衣唯得受持。一不得多。
多即是長。差降。減作吉懺也。
失其實者。不了染不染物也。四分。初日得衣。二日不
得。乃至十一日。通皆不犯。如是等類。具有八門(餘七者。二
中間淨施。三遣與人。四失衣。五故壞。六作非衣。七親厚意。八忘去)。通不相染。餘無法
緣是犯。今不得其實也。尺下。謂彼但知。一肘是尺八。
一步是六尺。上鉢是三斗。而不知用何斗量。是誦語
也。故大師云。余曾遊晉魏。及以關輔。諸方律肆。每必
預筵。至論尺斗廢興。並未霑述。故即刪補。
必下。以上根但畜三衣。中根畜百一。下根畜長。今下
根既行說淨。隨得即說者。不可准中根人也。母論云。
若放逸不說淨者。以惡心故。不滿十日。皆犯捨墮。等
五。等取雨衣覆瘡衣共成五。十誦。七種衣。不作淨施。
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六七及百一。供身具是也。
遇緣。前人寄物。路遠未入手之類。施他。即篤信檀越。
同類不可對。比丘說淨不例。猶言俗人不在此例。故
可請彼作也。遣下。多論云。先求知法白衣語云。若不
知者。告令解之。至彼所云。比丘之法。不得畜錢寶金
銀穀米等。今以檀越為淨施主。後得錢寶。盡施檀越
真實淨。物過施主邊也。展轉淨物不過也。求即請也。
論既言求求。即是請之意也。非面。謂非對面也。他屬。
俱屬淨主也。廣如鈔。彼引僧祇云。沙彌邊作淨(此通展轉)。
若受具稱。無歲比丘若死。得停十日。更須說淨。大師
注云。有人言真實主亡則失。展轉者不失。此未讀正
律。
更牒本緣。即更牒本主淨施緣也。明曾為受之中與
我。我巳受之。又牒前命。即文中汝與某甲。且還付汝。
即文中是衣某巳有。汝為某甲。善護持也。隨時。如衣
言著用。藥言服用。鉢言受用。俱淨由說故。自無畜長
過。淨主不知。又無貪畜過也。
不如受衣。即三衣也。若無人者。心念開成後。若有人
不須重受。以彼受衣被體。非遣著故。隨定一人。貴存
亡可知。故十誦云。不得稱三二人作淨。應與一人。得
過。制限十一日也。以彼不知故得。後下。即還作巳物
想。但得十日也。
一是受下。加兩對三衣。無人對首時。亦可如此作法
互捨受。兩淨。即他想展轉并捨。故受新二種。故鈔云
律中捨新十日。一易應是不說淨。彼注云。或可說淨。
故令展轉。此則通二種人說淨也。
雖下。謂界雖有人。而是愚塞不知解者。及狂亂不足
非數之人。皆開用此法也。必下。如有知解比丘。或有
他行夜間回者。須得作法。不得依此心念也。非下。以
非法乞求。及販賣所得者。不合說淨。由物體巳犯。不
應淨法故。故曰由早犯也。不是意外。是本說淨財易
淨衣物來。非本意外別得財也。
理須展轉。據理須說淨。今所以不說者。但由非意外
財也。必下。若寶主亡者。理須別請主說。一墮。即開不
說淨墮。及默染二吉也。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正源記卷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