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作持續釋

毗尼作持續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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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三懺偷蘭遮法

罪緣兩種。初明獨頭偷蘭有三差別。如破法輪僧。

盜四錢。盜僧食等。名上品。

釋 偷蘭遮罪名雖一。犯緣兩種。初明獨頭偷蘭

者。揀非從生。乃別自犯。亦名自性偷蘭遮。此獨頭

有上中下三品。就上品亦分三。初破法輪僧者。由

本發心為破僧而得。僧若不破。其罪可懺。僧若破

巳。罪不可懺。二盜四錢者。西域四大錢。准此方六

十四文小錢。以初起盜心。唯盜如是而巳。三盜僧

食者。謂信檀供僧一切飲食。此屬現前十方僧故。

若眾未用私心竊餮。多則一飽。少則入咽。皆名盜

僧食。而云等者。按僧祇律云。若瞋恚破守持應量

器。破守持三衣。破世尊塔。破眾僧房。伹有瞋恚。俱

攝上品。然中破世尊塔。得偷蘭遮罪。業行罪報多

苦於餘。此謂上品獨頭三種。

若破羯磨僧。盜三錢以下。互有衣相觸等。名中品。

釋 此明獨頭中品三種。初破羯磨僧者。謂背和

異部。居同法分。於一界中別作羯磨說戒。盜三錢

以下者。謂盜三錢。或盜二錢。本念不盜四五錢物。

互有衣相觸者。此乃僧殘。第二謂有隔。有隔相觸。

何以不攝從生。而名獨頭。由本意不作無隔相觸

受欲樂。但作是爾等者。復於一身上分觸。此謂中

品獨頭三種。

若惡心罵僧。盜一錢。用人髮。食生肉血。裸身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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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衣等。名下品。

釋 惡心罵僧者。謂比丘以慈修身。須謙敬德。若

懷瞋恚。出言麤獷。觸辱僧倫。非水乳眾。故所制之。

盜一錢者。准此土十六小錢。事物雖微。於戒不應。

用人髮者。輕他遺體故。食生肉血者。無慈助瞋故。

著外道衣者。謂一切顯異惑眾。非緇色如制之衣。

俱名外道衣也。而云等者。如母論中。畜石鉢。剃陰

上及腋下毛。皆是下品偷蘭遮。此謂下品獨頭三

種。

二明從生者。十誦云。從初篇生重。應一切僧中悔。

若初篇生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若

僧殘生輕。一比丘前悔。

釋 界外四比丘眾中悔者。彼律云。出界外。今略

出字。由此罪劣前勝後。有異於餘故。懺時是僧而

託別。非三同倫。是佛開聽。不得以餘例此。今引十

誦。分別初二篇輕重者。然此從生輕重不易度判。

應須熟究。作持有據。准薩婆多論云。於初篇婬戒

中。若男形將入女形巳未還失精。犯重偷蘭。若巳

入少許巳還。不問失不失。盡犯重偷蘭。若二根黃

門非人畜生亦爾。若死女壞半行婬。若生死女非

處行婬。皆犯重偷蘭。

於盜戒中。若自起盜心。欲

取五錢巳上。至物所選擇取四錢。犯重偷蘭。若起

盜心取四錢。至彼選取四錢。離本處。犯重偷蘭。若

自盜教人盜僧物四錢。犯重偷蘭。若比丘入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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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拔房。犯重偷蘭。若盜取非人物五錢巳上。犯重

偷蘭。天與畜生物亦爾。

於殺戒中。若執刀欲殺

人。至彼人所。刀若著身。不問淺深。命未斷。得重偷

蘭。若欲殺人作坑。若人墮中。勇健便出坑。得重偷

蘭。若墮坑不死。亦重偷蘭。若以杖打刀剌。不隨手

死。十日應死。後更有他打。即隨死。此打死者。犯波

羅夷。先打者得重偷蘭。若比丘遣比丘使殺人。彼

至以刀著身。不問淺深。二俱犯重偷蘭。

於妄語

戒中。若不誦阿含。言誦阿含。非阿毗曇師。言是阿

毗曇師。非持律自言持律。實非坐禪。實非阿練若。

自言坐禪。自言阿練若。盡得重偷蘭。此是初篇生

重也。

初篇生輕者。論云。於婬戒中。欲作重婬。若起還坐。

輕偷蘭。發足趣女。未捉巳還。及捉巳失精。乃至共

相嗚抱。其形巳露。將入巳還不失精。皆輕偷蘭。二

形黃門非人亦如是。

於盜戒中。欲取五錢巳上。

初始發足。步步輕偷蘭。若選擇取三錢巳還。輕偷

蘭。始心欲取四錢。取二三錢還亦爾。若遣使取他

物。當教時輕偷蘭。若盜僧物。若曳不離僧房。輕偷

蘭。

於殺戒中。初持刀欲殺人。步步輕偷蘭。若作

坑殺人。作竟輕偷蘭。若遣使殺人。教云若來者殺。

而受使者。彼人去時殺。比丘得輕偷蘭。若殺用刀

而用杖。若不如本教。更異方便者。盡輕偷蘭。

妄語戒中。若無習誦。一一言習誦。凡為利養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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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輕偷蘭。此是初篇生輕偷蘭也。

二篇生重者。論云。於初戒中。若有欲心巳弄不失

精。得重偷蘭。若教他比丘時。巳有欲心。彼受教弄

失。教者重偷蘭。失者得本罪。

於第二戒中。若有

欲心。手初近女人身。得重偷蘭。若是女疑非女。摩

巳者得重偷蘭。若女作女想。身觸彼瓔珞具。欲心

受樂。得重偷蘭。

於第三戒中。若有欲心。說麤惡

語。一一不了了。得重偷蘭。麤惡語作麤惡想。重偷

蘭。

於第四戒中生重。同第三戒。

於第五戒中。

若自受語往彼。不還報。重偷蘭。若聞語往不還報。

重偷蘭。若與語而不受。便往彼說還報。重偷蘭。

第六戒中。作房若餘一摶泥。在未竟之時。皆重偷

蘭。

第七戒生重。同第六戒。

第八第九戒中。若

以瞋恚心至彼謗巳。說不了了。重偷蘭。除四事。更

以無法謗亦爾。以八事謗尼亦爾。

其後四戒中。

若作白二羯磨竟。不捨者。三重偷蘭。此是二篇生

重也。

二篇生輕者。論云。於初戒中。若有欲心。初將弄手

至形還。得輕偷蘭。

第二戒中。若有欲心。欲趣女

人所。摩觸受欲樂。去時步步輕偷蘭。若觸女人衣

具。心中有欲樂。巳近將摩還。輕偷蘭。

第三戒麤

惡語中。若指印遣使作相。令彼女人知者。一一教

使。輕偷蘭。麤惡語作麤惡語疑。輕偷蘭。

第四戒

生輕。同第三戒。

第五戒中。作媒嫁若遣書。字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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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偷蘭。作相令知。雖未至彼。一一輕偷蘭。

第六

戒中。若平地時。封地作相時。從第二摶泥未竟巳

還。盡輕偷蘭。

第七戒生輕。同第六戒。

第八第

九中。若以瞋恚心。欲謗清淨者。初發足至前人所。

步步輕偷蘭。

其後四戒中。若集僧一白竟捨者。

一輕偷蘭。作白一羯磨竟捨者。二輕偷蘭。此是二

篇生輕也。

薩婆多論云。懺法與波逸提同。前獨頭偷蘭懺法

亦准從生。上中下懺法。

釋 此引論例法也。諸部所制。偷蘭無異懺法。唯

薩婆多論云。與波逸提同。然同中復有不同者。若

僧殘生輕。及獨頭下品。應在一比丘前悔。此則與

波逸提同。所以首篇但對首綱目內列懺偷蘭遮

法也。言不同者。若是初篇生重。及獨頭上品。應一

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輕二篇生重。及獨頭中品。應

界外四比丘眾中悔。此乃眾法對首法。是與懺尼

薩耆波逸提同。非但對首法也。詳思作持失傳。例

法卒難曉了。今故准懺列法。

△對僧乞懺法

若犯初篇生重並上品獨頭者。應一切僧中懺。如

常鳴槌集僧。彼犯者應至僧中。偏露右肩。脫革屣。

跪地合掌。作如是乞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某)偷蘭遮罪。今從僧乞懺

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愍故(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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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懺悔主

從僧乞懺悔巳。應於眾僧中請一持律如法比丘

為受懺主。具儀如是請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偷蘭遮罪。今請大德

作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懺悔主。慈愍故。」

【三請巳畢。受懺主未得即許。應白知現前僧聽不。

△和白法

僧中上座應作前方便答云。受偷蘭遮懺悔羯磨。

受懺主禮上座巳。單白云。】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某)偷蘭遮罪。今從僧乞懺悔。

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比丘(某甲)受(某甲)比丘懺悔。白

如是。」

【作是單白羯磨巳。眾僧合掌。一齊答云。

可爾。眾

僧既聽。方乃作法。

△正懺悔法

受懺主應知。其間覆等諸罪。八品分別。如上僧殘

懺法。准後捨墮中。此唯明正懺本罪法。具修威儀。

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偷蘭遮罪。今向大德

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

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

足清清布薩(如是三說巳。受懺者應語彼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云)爾。」

【釋 此懺悔文釋義。於後捨墮中明。

非 餘非准常。

唯異法非。謂將輕作重。從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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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等。

△對四比丘懺法

若犯初篇生輕。二篇生重。並中品獨頭者。界內四

清淨知法比丘應將犯者。出界外懺悔。准義不須

作前方便。更無餘眾可集。故彼於四比丘前。具儀

乞懺。並請懺主文詞同上。唯不得和白應口和問

邊人云。】

「若三長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者。我當受(三比丘言)可爾。」

【受懺主詰問覆等小罪。及正懺本罪。皆同上無異。

非 人非。謂過四或減等。

法非。謂問和答事等。

事非。在界不出等。

餘四合具。

△對一比丘懺法

若犯二篇生輕。並下品獨頭者。應至一清淨知法

比丘所。其請主及懺罪俱如上。然託處不局。有人

聽別。

巳前續釋三懺。因法闕而不載。巳後依文列法。若

目有而法無。並至文自顯。

○懺波逸提法

悔通僧別。故前列三十。唯據對首。後列九十。由貪

慢財事輕重二心。故分二位。懺捨兩據也。

釋 波逸提戒比丘制有一百二十。篇居第三。聚

開為四。此文初二句標捨墮。次二句標單墮。然罪

是一。而分前後三九者。前三十由多貪財物。業心

則重。後九十因慢教犯事。業心則輕。故結集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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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二位。九十唯懺其愆。法但對首。三十兼捨其財。

悔通僧別。准律所明。懺捨兩據。

○前懺捨墮

佛言。犯捨墮衣。不得遣與人作三衣。作波利迦羅

衣。若數數著用衣。若淨施應捨巳。然後作淨。此尼

薩耆衣。當捨與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

若捨不成捨。得突吉羅。故知三種懺法。又犯通僧

別界分二所。並委詳思。

釋 犯捨墮衣者。乃三十之首戒。並第三過一月

衣戒。詳明止持中。今但約過畜有犯而言。此衣不

得作真實淨施。不得作受持三衣。不得作餘雜碎

衣。不得數數著用故壞。不得作展轉淨施。應如法

捨巳。然後作二種淨施。梵語尼薩耆。翻云捨。若捨

此衣時。當捨與僧。設僧數不滿。當捨與眾多人。謂

三比丘。或二比丘。若無二三比丘。當捨與一比丘。

制局住處。隨人多少。若有僧捨與三二一比丘。若

有三比丘捨與二一比丘。若有二比丘捨與一比

丘者。捨不成捨。以突吉羅罪治之。故知三種懺法。

其中又犯通僧別眾。界分二所。並須委詳思之。事

法施必相應也。

○僧中懺法

要須五人以上為受懺者。僧中捨墮有於三種。初

明捨財。謂離罪緣。中明捨心。謂離罪因。後明捨罪。

除生死業。此之三捨懺法宗途。義類通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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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此僧中懺法。要須五人以上。於中請一人為

受懺主。餘者須滿僧數。若不滿數。不得行此法也。

今文先標三捨。俾曉成濟之用。苟昧其一。反招違

教之尤。大約犯戒。外依五塵境以為罪緣。內起貪

取心而為罪因。因緣和合。所作業成。報感三塗。苦

倍世刑。故令先捨罪緣。緣既不著。心亦無貪。貪心

既滅。罪報無由。生死業苦故能除斷。今此三捨誠

為三十懺法之宗途。義類通足矣。

△初明捨財

三十捨中。乞綿作衣畜貨三寶。此之三戒不對於

僧。餘者皆並通三境。今擿取數犯者。以為標首。捨

法有三。初五長之物。二離受衣。餘雜捨等。辦定三

說。將往僧中。

釋 此明捨中之差別也。乞綿作衣者。若犯第十

一雜野蠶綿作新臥具。此應捨。若以斤斧細斬和

泥塗壁埵。律云。臥具乃衣之都名也。畜貨者。金玉

曰貨。若犯第十九種種賣買寶物三寶者。若犯第

十八自手捉錢若金銀。此畜貨捉寶應捨。若有信

樂守園人或優婆塞當語言。此是我所不應。汝當

知之。此三戒。一是自壞捨。二是對俗捨。不對於僧。

捨巳罪應懺。餘者二十七戒。若有犯者。並通三境。

今擿取數犯者列法。乃故畜長衣。以為標首也。准

二十七捨法。有三殊故。初五長之物。謂第一過畜

十日衣戒。第三過畜一月衣戒。第二十八急施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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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後畜戒。第二十一畜長鉢戒。第二十六過畜七

日藥戒。是為五長也。二離受衣。謂第二若三衣中。

離一一衣異處宿戒。第二十九後月離衣過六夜

戒是也。餘雜捨等。除上三七是也。比丘於此三十

中。若有犯者。欲乞懺冀淨。如制捨財。先須辦定三

說。然後將往僧中。

佛言。捨與僧時。持往僧中。偏袒右肩。脫革屣。向上

座作禮巳。互跪合掌。應作如是捨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一三五八)事長衣。犯捨墮(故離

僧伽黎宿。犯捨墮。自買得一事衣。犯捨墮)。我今(捨與)僧(一說)。」

【釋 是中捨文唯三。戒條念七。隨犯入文。准此為

式。然列一三五八四字者。是明犯緣之開遮也。宣

祖慮恐後來比丘但知畜長有十日之限。及衣財

不足者聽一月之法。而不知時非時中開遮久近

犯緣多種。故出此四字於捨文。使後人詳知開遮。

以便行用。不致漏過干制也。一三五是開條。八乃

遮制。一者謂夏安居竟。無功德衣比丘。開十日之

常限。聽一月中得畜長物。更過則犯。此是捨墮之

第三戒。三者謂夏三月安居未竟。開前十日得受

急施衣。若過前受過後畜皆犯。此是捨墮之第二

十八戒。五者謂夏安居竟。有功德衣比丘。開五月

中得畜長物。過期即犯。八者謂八事失功德衣。畜

長即犯。此是遮制。其八事失衣。如前受功德衣中

所明。然畜長開遮差別雖廣。一三五八四字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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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見刪繁取要。用文之妙。無過於祖也。自買得一

事衣者。於雜捨中。且標自受錢寶買得衣犯捨墮

一事明捨。其餘雜捨等准犯隨牒。

若知數者。隨多少言之。若衣財眾多。乃云不憶數

也。唯除三衣一種。以必有數。若衣財多處並隨處

捨巳。然後懺罪。由通染犯故也。乃至罪名多小具

明牒。准律如此。不可疑作。

釋 若衣財多處等。謂所畜衣財若多處寄者。並

須隨處一一盡捨巳。然後總乞懺悔。罪俱蠲除。倘

有一處不捨。縱懺罪皆不滅。物處雖異。由通一貪

染心犯故。所以懺不能清淨也。罪名多少具明牒

者。若犯一事牒一罪名。若犯多事牒多罪名。無容

𢤱恫。恐墮相似非中。准律如此。不可疑作。疑作者。

義借虞書。罪疑惟輕。功疑惟重之謂也。

△中明捨心

薩婆多云。一者衣巳捨。罪巳懺悔。畜心不斷。當日

明日得本異財。並犯由心染故。二者衣捨罪未悔

畜心斷者。若即日得本財異財。犯突吉羅。

釋 本財。謂是先所希得者。異財。謂是意外不求

者。若衣巳捨。罪巳說悔。畜心不斷者。謂貪心相續。

畜念猶存。於本日或明日。更得本異衣財。是後衣

與前衣邊得捨墮。由通染故犯。若衣巳捨。罪尚未

悔。畜心斷者。謂訶貪絕求於即日。復得本異衣財。

犯突吉羅。由事無間隔法。越毗尼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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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按諸律論。捨墮還財。並由僧量。不自專巳。或永

棄捨。或永入僧。或還本道俗。或通施七眾。如律本

斬壞入庫之例等是也。故捨心決。曾無顧緣。若還

本財。事同新得。如法說淨。淨應本白法。

釋 此引律論明法無紊也。聖制捨墮還財。乃剪

貪却愛。罄垢雪愆。少有黏帶。業蒂猶存。並由眾僧

量度施為。不任於巳專主擬議。永棄捨者。如捉寶

戒。五分律云。僧應白二。差一比丘作棄金銀及錢

人。彼比丘應棄此物著坑中。或流水中。或曠野中。

不應誌處是也。永入僧者。如雜野蠶綿作具戒。五

分律云。應捨與僧。不得捨與餘人。僧用敷地。除捨

比丘。餘一切僧隨次坐是也。還本道俗者。如索衣

六反戒。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立不得衣者。

從所得衣價處。語言還取是也。通施七眾者。如捉

寶戒。僧祇律云。若犯捨墮物。僧中捨巳不得還。彼

比丘僧亦不應分。若多者應著無盡物中。無盡物

中。謂十方僧物庫中。准此但通施出家五眾。而云

七者。後人錄寫之誤。如律本斬壞入庫之例等是

也。此句復以本律。例其他宗。證明並由僧量之義。

是故捨心巳決。曾無一念顧戀前緣。若還本財。事

同新得。即應如法說淨著用。隨自因緣。其說淨法。

應依本律文白之。

今此律宗。言非虗設。既捨與僧。心亦無繫。故律本

云。若不還衣。若著用破壞。受作三衣。但犯突吉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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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是失法之罪。

釋 此明律制不虗物捨無主。所以僧若不還衣

等。但犯突吉羅者。止是失悞還法之罪。

△捨罪法

佛言。彼捨衣竟。即於僧中懺悔。

○乞懺悔法

准律本後文出。當作是乞。

釋 此謂懺罪之法。准律本第一分中。如後文所

出。先當作是乞也。】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是衣

巳捨與僧。今有(眾多若干)波逸提罪。從僧乞懺悔。願僧聽

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愍故(三說)。」

【△請懺悔主法

佛言。若一住處一切僧並犯罪者。不得向犯者懺

悔。有犯者不得與他解罪。若有客比丘來。清淨無

犯者。當一一往彼所懺悔。若無來者。當詣比近清

淨眾中懺。此比丘當還本住處。餘比丘向此比丘

說犯名懺悔。如是者名清淨。

釋 凡修善品。以益前人。若自不清淨。令他清淨。

自不止斷貪慢心。而欲令他止斷者。皆無是處。應

於僧中請一如法持戒比丘。以為受懺之主也。

五分律云。若有命難因緣。佛開同犯不同犯。並得

受懺。若無緣者不得。故律云。有二種癡。謂不見犯。

從犯者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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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此謂死限將臨。怖罪心切。設全遮不開。則急

難莫救。故佛垂憐。暫聽攝濟。若無如是因緣。不得

故就犯者露懺。故復引律便用。而復隨誠之也。

律闕請法。今准義應須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波逸提懺悔

主。願大德為我作波逸提懺悔主。慈愍故。」

【三請。未得答其可不。

○和白法

應索欲問和巳。答云。受波逸提懺悔羯磨。

釋 文但通答。應隨所犯。以通別言之。索欲問和。

乃僧中上座單白和法。是懺主親宣。應如是白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巳

捨與僧。是中有(眾多若干)波逸提罪。今從眾僧乞懺悔。若

僧時到僧忍聽。我比丘(某甲)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

是。」

【作是白巳。告知眾僧。答言。

可爾。

釋 懺悔請主。為有證盟。令知清淨故。雖經三請。

不得擅允。須白僧忍。然後受懺。此則眾僧又與懺

主作證也。

△正捨罪法

其常途謹誦。多有繁濫。檢過則無。不可妄指。藏罪

著用。隨犯方言。希故削除。有則如後。

釋 此文示譌明法。謹者專也。誦乃流行。謂當代

司律令悔捨墮者。一往專懺八品。流行作辦。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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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濫。應先詰機檢過。無則不可妄指。須知覆藏通

兼著用。不共隨犯。某者方令次第削除。有則如後

對一人懺法。此正捨根本墮罪。應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

衣巳捨與僧。有(眾多若干)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

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

知而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

薩(三說巳應〔說〕言)。自責汝心生厭離。(答〔云〕)爾。」

【釋 懺悔則安樂者。此有三儀。一因安樂。謂持戒

知非。律名智人。以身居有漏。心等凡流。宿習既深。

現熏易發。而能具慚說露。誠意洗愆。猶浣故衣。垢

盡仍潔。毗尼作法亦復如是。不為眾遠。不雜於眾。

故得安樂。二華報安樂。謂五巳淨。三增未強。不歷

惡途。權受天福。故得安樂。三果報安樂。謂無漏三

學為因。有餘涅槃是果。涅槃永離諸患。不受後有。

故云懺悔則安樂也。若犯罪覆藏。則二報無由。三

途必往。故云不懺悔不安樂也。憶念犯發露知而

不敢覆藏者。正顯自言。非他所舉。願憶我清淨戒

身具足者。是乞懇前人為巳作證語。戒身即戒體。

無染無缺。為曰具足。由清淨具足故。得同僧羯磨

布薩也。受懺主令自責心生厭離者。此是律中自

言治罪之法。律攝云。凡犯戒有五因緣。一無羞恥

心。二無敬教心。三情懷放逸。四稟性癡鈍。五忘失

正念。今令自責如是等心。當生厭離。慎勿復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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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聖制。彼自答云爾者。乃深慙痛責立誓之言。縱

過失命因緣。誓不再犯也。

○還衣法

佛言。彼捨墮衣應還比丘。若不還者犯罪。還法有

三。謂五長等有緣者展轉還。非五長者即應即座

還。若無緣五長者明日還。明了論中令一宿間故。

義須分識。

釋 即座還者。西域集僧就地敷座。此方無論座

立。但眾未散。應即還衣。

△初即座轉付法

佛言。若眾僧多難集。此比丘有因緣事。欲遠行者。

應問言。汝此衣物與誰。隨彼說便與。是中有一月

衣急施衣過後畜長鉢殘藥長衣。此五長戒。依此

法還之。

釋 准此緣。一為界廣眾多。各有行業。集會時難。

二為自有緣事。急欲遠行。不克住此。故爾開聽。彼

此成辦。令無妨覊。僧應問言。汝此衣物。現前眾中。

欲與誰人耶。隨所說者便應與。若是一月衣等五

長戒。並依此法還之。作如是語。】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巳

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

(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

巳捨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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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

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持此衣

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僧祗律云。知識比丘僧中得此衣巳。屏處分付。

釋 分者施也。付者授也。僧中得衣物屬於巳。屏

處施人。事不共僧。應教說淨。或令受持。若不說淨。

不得儲畜。若不加法。不得披著。所謂若還本財。事

同新得也。

△後明即座直付法

若非五長。並依此法。若是五長。曾經宿者。准此文。】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黎宿(餘二衣乃至迴僧物。並准著)

犯捨墮。此衣巳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此

衣還(某甲)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黎宿犯捨墮。此衣巳

捨與僧。僧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

此衣還(某甲)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還(某

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作白文中贅云。餘二衣乃至回僧物並准

著。著者補也。所以於止持內三十捨衣還法等。一

一僉示云此作持中詳明者。葢准上捨。並斯羯磨

隨事改補。牒名任用。餘文皆同無異。

其七非簡

過。於初篇巳明。故於三九法中。不復再示也。

○對四人巳下對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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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此目雙標。作時制別。文中准例。兼僧列法。唯

顯對首。

若向四人懺者。捨財文同於上。懺罪須口和三人

不得用單白。還財得作直付。羯磨如上。

釋 僧有四滿數。前明五人以上。是後三種僧。此

向四人懺者。是第一種僧也。捨財文同上者。現前

四人。應稱僧捨。懺罪須口和不用單白者。一人受

懺。三缺非滿。還財得作直付者。懺罪既訖。一三足

數。是故羯磨如上白二。此謂准例兼僧。於下正顯

眾法對首法也。

佛言。若欲在三比丘前懺悔者。應至三清淨比丘

所。如前懺法。具修威儀。作如是捨言。】

「諸大德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我今

捨與諸大德(一說)。」

【作如是捨巳。應懺本罪。先請懺悔主。其請文如上

僧中無異。是中懺主應問餘二比丘言。】

「二長老若長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彼二

比丘答言)。可爾。」

【方告懺罪者言可。還衣對二人亦爾。

釋 其懺諸罪。並准此法。還衣對二人亦爾者。今

亦例明便用。若是五長及非五長直付。准此應如

是言。】

「二長老聽。(某甲)比丘故畜長衣犯捨墮。此衣巳捨與

我等。若二長老忍者。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二比丘答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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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爾。」

【○對一人捨墮法

佛言。若在一比丘前悔者。至一清淨比丘所。應如

法懺。今時行事對首懺多。故須明立定式。使披尋

者。易為照練。

釋 今時行事乃至易為照練者。此是宣祖指彼

時行事之人而言。謂彼等雖云司持律軌。皆莫知

懺捨墮之差別。一槩作對首懺者最多。故須明立

五種差別之定式。使後來披尋懺法者。易為照了

精練。得以免過獲益也。此法名曰眾法對首。謂應

集僧而不向僧懺。應對首而不應別眾。不同單墮。

必於屏處對首別眾懺之。而云五種定式者。是將

一眾法對首法。貫其五懺也。第一若在五人以上

眾中懺悔者。單白受懺。及用展轉。直付二法。還物

皆得。第二若向四人懺者。但口和三人。直付還物。

不應用單白及展轉二法。第三若向三人懺者。應

口和二人。其直付法亦不得用。第四若向二人懺

者。應口和一人。第五若向一人懺者。無人可和。直

受則巳。如是懺式。雖列五異羯磨。唯定一眾法對

首法也。

○捨衣法

應將一比丘至自然界中。或在戒場。並須盡集。

釋 此文雖是對一人。捨必令至自然界中。或在

界場上者。義含對五人以上。若四人三人二人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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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知有人不得別眾。則五懺之式通攝矣。故云並

須盡集。

將所犯財。並束一處。巳具修威儀。如是捨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故離僧伽黎宿)犯

捨墮。今捨與大德(一說)。」

【請懺悔主法。其文如上所說。懺悔主應為分別罪

名及種與相也。名謂六聚差別。種謂畜長離衣三

十事異。相謂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

釋 名謂六聚差別者。一四波羅夷。二十三僧伽

婆尸沙。三從生偷蘭遮。四一百二十波逸提。五四

可呵。六一百眾學法。然此名合則唯五因。令懺主

分別審察。所以從開而論。故為六也。種謂畜長離

衣三十事異者。種即罪種自性。以犯染之心不一。

則此罪種自性。非彼罪種自性。若擴而推之。則六

聚罪種。亦各有異相。謂一多不同者。相即所犯之

罪相。有犯一戒得一罪。或犯一戒有多罪。故引律

云。一名多種住別異。此出第三分人揵度。佛言。若

犯僧殘。知日數不知日數。知覆藏不知覆藏。知等

覆不知等覆。一名多種自性非自性住別異也。

佛言。若犯僧殘罪乃至突吉羅。知覆藏。應先教作

突吉羅懺。後如法懺。故知前須委問。然後教悔。

釋 前於但對首綱目中。列云旨露六聚法。乃准

此立名。並攝下二種懺法也。

○明懺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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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捨墮具足八品。突吉羅二品。根本從生。如後

所列。覆藏合有六品。初二品覆本墮生。中二品覆

著用不淨衣生。後二品覆僧說戒默然生。並經初

夜二夜。以去為率。

△先懺從生罪

其八品小小罪。應總請一懺悔主。文同波逸提。唯

以突吉羅懺悔主為異。次正懺悔覆藏罪。】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故畜眾多長衣。犯眾多波逸提

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並著用。犯捨衣突吉羅

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說戒默妄語。犯突

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並據有言之)。並犯突吉

羅罪。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願大德

憶我(一說)。」

【餘治罪立誓並如上。

△懺悔二根本小罪法

善見云。犯捨墮衣。不捨而著隨著。得突吉羅。律云。

僧說戒時。乃至三問憶念罪。而不發露者。突吉羅。】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著用不淨衣。及經僧說

戒默妄語。並犯突吉羅罪。各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

懺悔。更不敢作。願大德憶我(一說)。」

【餘詞同上。此並據有犯者言之。上來從生。根本律

合前後兩懺。不出正文。今義准諸懺。理例可解。故

立正儀想。無疑濫之也。

釋 此文決例法之疑也。謂上來以從生根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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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小罪。依律合會。宜當前後兩懺。然雖不出正文。

由犯則本始。懺則從先。今義准諸懺法。理順無乖。

例行可解。故立正儀想閱攻者。自無疑擬濫廁之。

論所謂必彼俱無則理通決例者是也。

○懺根本罪法

應對前懺主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長衣不說淨。犯捨墮。

此衣巳捨與大德。有眾多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

懺悔。不敢覆藏。」

【餘文如上僧中。乃至呵治立誓還衣諸法並准前

條。其犯捨財。巳用壞盡。必委種相。及九十事並同

懺悔。

釋 其犯捨財等者。謂犯捨墮財。日久巳經。著用

壞盡。必隨所犯。種相一一說露罪。與九十事並同。

故須懺悔。前於捨心中。唯明衣巳。捨罪懺悔。畜心

不斷衣。捨罪未悔。畜心斷者。未明衣巳壞盡罪。並

畜心未捨。所以足成三義捨墮之法。靡不罄矣。

○懺後墮法

大同三十中。唯無財捨為異。若懺前品從生八種。

或有或無。如新衣過量。著用並犯。理須准懺。如妄

語掘地無因而犯。亦不必並通。宜隨犯多少。稱實

前懺。不得在根本。後以佛制在前。若懺根本別眾

得開。不得同三十。

釋 此中九十事若懺。前品從生八種小罪。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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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不得妄指也。如新衣過量者。此句總標。內攝

第六十得衣不染戒第八十五綿貯牀褥戒第八

十七坐具過量戒第八十八瘡衣過量戒第八十

九雨衣過量戒第九十佛衣等量戒。如是六事犯

者並通著用。其第八十四作牀過最戒第八十六

骨牙針筒戒。但犯用而無著。餘者八十二事如妄

語掘地等。著用無因。不必並通。宜應隨犯多少。稱

實發露。俱在前懺。若懺此根本墮罪所託界二。別

眾得開。不同三十。悔通僧別也。

其請懺悔主文如上說。若心正懺悔本罪。文少有

別應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故妄語波逸提罪(餘有隨稱)。

不憶數(但犯單墮多不憶數。自有〔者〕。隨有言之。實而非謬)。今向大德發露懺

悔。不敢覆藏。」

【餘詞如上。乃至訶責立誓亦爾。

○懺波羅提提舍尼法

謂在村巷中。從非親尼。自手受食。或食尼指授食

等。

釋 此戒相釋義。如止持中明。共制有四。今但明

初二。故以等字。攝其第三先作學家羯磨無病受

食。第四在僧伽藍內無病受食也。

諸律令請一人為主。說罪名種。一說便止。其詞曰。】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食比丘尼指授食。犯波羅

提提舍尼罪。不憶數。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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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德悔過。(僧祇云。前人應問言)汝見罪不。(答言)見。(應呵責言)慎莫更

作。(答言)頂戴持。」

【釋 而云請一人為主文同上法。其中小品。著用

全無。餘覆隨有。准實先懺。

非 一人非。謂請懺所向遮簡等。

二法非。謂白

詞增三錯漏等。

三事非。謂所犯疑似未決等。

後四准常。

○懺突吉羅法

佛言。若故作者。犯應懺突吉羅。又犯非威儀突吉

羅。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羅。律本具明故悞二心。唱

言兩罪條別。諸師不披律部。但以五懺為宗。遂即

雷同。一槩輕重。共同懺蕩。且五懺明義。止是別時

偷蘭及墮。有無多少。立法非一。理須顯明。凡語難

依。聖言易信。

釋 律本正文云。佛言。若故作犯。應懺突吉羅。以

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而云應懺突吉羅者。是

所犯之本罪。正犯本罪。以故作故。失僧儀體。兼犯

非威儀突吉羅。此謂同時從生。犯則別立罪名。懺

則同時隨滅也。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羅者。律本中

一百眾學法。具明故悞二心。唱言求悔。兩罪條別。

而律學諸師自不披研律部。沿習除棄。五懺為宗。

遂即雷同。一槩輕重。共同懺蕩。且五懺所明之義。

止是初二篇從生偷蘭中。須識別時獨頭。第三篇

墮內知有捨無捨。三九多少犯異。所以立法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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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突吉羅。豈特本犯詳分。故悞並通。諸戒亦爾。

理須顯明。故下引律以證。凡語難依。聖言易信也。

故毗尼母云。若故作者。對一人說懺悞。作者責心。

懺此則與律扶同。何得故執。如律訶責揵。度及明

了論薩婆多等。各有明據。非唯抑度。義須謹依。餘

有從生根本九品不同。並如上准酌例取。

釋 非唯抑度者。謂非唯抑他所行。而自私度矜

顯。義既准制如斯。須當謹依奉持。九品不同者。謂

本悞犯及餘八品並如上。一一酌量。以例取懺法

滌之也。

○正明懺儀

律並無文。准用前法。理通除滅。前明故作者。先請

懺主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為突吉羅懺悔

主。願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愍故(三請)。」

【○捨罪法

從生根本。名須兩識。種相多少。並委審詳。應對前

人。作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不齊整著僧伽黎(餘有准著)。

犯一突吉羅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願大

德憶我(一說)。」

【訶責立誓如前。

非 一人非。謂邊有餘眾等。

二法非。謂言訶脫

落等。

三事非。謂所犯互錯等。

餘非取合准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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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悞作懺法

具修威儀。心生慚愧。口言。】

「我(某甲)比丘悞不齊整著僧伽黎。犯突吉羅罪。我今

自責心悔過(一說)。」

【非 人非。謂對人說悔等。

法非。謂心念口默等。

餘非如前。

○餘語法

續 此准單白綱目。今依律續法。即九十事之第

十二異語惱他戒也。律云。若比丘犯罪。諸比丘問

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以餘事報諸比丘。汝向誰語

為說何事。為論何理。為語我語誰耶。是誰犯罪。罪

由何生。我不見罪。云何言我有罪。佛言。自今巳去。

聽僧白巳當名作餘語准常。問何索欲。答云。與餘

語羯磨。應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罪。諸比丘問言。汝今自知

犯罪不。即以餘事報諸比丘言。汝向誰說。為說何事。

為論何理。為我說。為餘人說。誰犯罪。罪由何生。我不

見罪(此依犯緣所說。但以實說者牒言之)。若僧時到僧忍聽當名(某甲)

比丘作餘語。白如是。」

【律云。作是白巳名餘語。若僧未白。作如是說者。盡

突吉羅。若白巳如是語者。一切波逸提。

非 人非。謂治者不現前等。

事非。謂戲說不故

等。

餘非准前。

○觸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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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此准單白網目。今依律續法。緣由前作餘語

巳。後故觸惱眾僧。喚來不來。不喚便來等。佛言。自

今巳去。聽僧白巳。名此比丘觸惱。如常集問答云。

與觸惱羯磨。當作是白。】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僧名作餘語巳。觸惱眾僧。喚來

不來。不喚來便來。應起不起。不應起便起。應語不語。

不應語便語(以實者牒入)。若僧時到僧忍聽。制(某甲)比丘

名作觸惱。白如是。」

【律云。若未白喚來不來等。盡突吉羅。若白竟作。如

是一切盡波逸提。若上座喚來不來。突吉羅。

非准上。

○差說麤罪法

續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制續法。律本提婆達多

為利養破僧。故惡心害佛。復將教阿闍世害父。世

尊告諸比丘可差。舍利弗告諸白衣大眾。若提婆

達多所為事者。非佛法僧事。是提婆達多所作。應

白二羯磨差。差時索欲問緣。答云。差使羯磨。作是

白言。】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差舍利弗比丘。向白

衣大眾。說提婆達多所為事者非佛法僧事。當知是

提婆達多所作。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差舍利弗比丘。向諸白衣大眾。說提

婆達多所為事。非佛法僧事是提婆達多所作。誰諸

長老。忍僧差舍利弗比丘向諸白衣大眾說提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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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所作。非佛法僧事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差

舍利弗比丘。向諸白衣大眾。說提婆達多所作事非

佛法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此乃九十事之第七向俗說罪戒中。除僧羯

磨是也。今無此事。為知開緣。故仍續附。

○護鉢法

釋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律續入。乃三十事之第

二十二戒。畜鉢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為好故。尼

薩耆波逸提。彼比丘應往僧中捨。展轉取最下鉢。

與之令持。乃至破應持。今續此護鉢法。先有與鉢

白二法。行鉢單白法。法則依律列續。儀當准義加

行。

△初明與鉢法

釋 此法攝二十七還衣中之一也。先應捨請懺

罪呵責立誓。如是諸法並同前。其間異者不開捨

與。眾多人一人應捨與。此住處僧亦無即座展轉。

直付二種還法。若捨鉢除罪巳。上座應眾中告言。

明日集僧與鉢。但本律義顯文缺據。僧祇律云。令

一人於僧中唱。諸大德(某)時分各持本所受持鉢

來。若不唱者犯越毗尼罪。若諸比丘更受下鉢持

來。亦得越毗尼罪。文作是唱巳。次朝鳴槌。時諸比

丘各將自受持鉢囊盛。隨掛赴集。

律中。佛言。此比丘鉢。若貴價好者應留置。取最下

不如者與之。應白二羯磨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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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由犯戒業心原是貪好。今制留好與下。正為

盡潔此心也。僧時集巳。應如常序臘而坐。上座索

欲問緣。答云。與鉢羯磨。復問眾中誰能羯磨。有者

答云。(某甲)堪能。長老既能。當如律作法。彼起禮上

座畢。上座以先日所捨鉢付之。彼接鉢巳。復本位

而坐。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鉢破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

犯捨墮。今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此比丘

鉢。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鉢破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

犯捨墮。今捨與僧。僧今與此(某甲)比丘鉢。誰諸長老。

忍僧與此(某甲)比丘鉢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

與此(某甲)比丘鉢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 作此白二羯磨巳不得。即與彼比丘鉢。待行

問僧周。然後方與。

△次明行鉢法

佛言。彼比丘鉢應作。白巳問僧。

釋 羯磨者。於本座跏趺。手捧其鉢。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以此鉢次第問上座。白

如是。」

【釋 此乃單白綱目中行鉢法也。眾僧聽白竟。各

以鉢出囊。安於巳座前。羯磨者起座捧鉢。次第行

問佛言。作此白巳。當持與上座。若上座欲取此鉢

與之。應取上座鉢與次座。若與彼比丘。彼比丘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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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應護眾僧故。不取(謂應取即取。不須迴護眾僧不取也)亦不應

以此因緣。受持最下鉢。若受突吉羅(此謂眾僧不得以此行鉢

因緣故。受持最下鉢。換此好鉢。若故持下鉢。換好鉢者。犯此。如僧祗所制)。若第二上座

取此鉢。應取第二上座鉢。與第三上座。若與彼此

丘。彼比丘應受。不應護眾僧。故不受不應。以此因

緣。受最下鉢。若受突吉羅。如是展轉乃至下座若

持彼比丘鉢。還彼比丘。若持最下座鉢與。

△正明護鉢法

佛言。與時應作白二羯磨。與作如是白。

釋 行問眾僧。鉢法既周。若僧中受彼鉢。展轉取

最下座鉢與者。羯磨人捧所與之鉢歸座。坐定作

如是白。】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以此最下鉢。與(某

甲)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以此最下鉢。與(某甲)比丘受持。乃至

破。誰諸長老。忍僧與此比丘鉢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

【釋 若眾僧不取彼鉢。可將彼鉢。仍復還之。其文

改云。以此鉢還與(某甲)比丘。餘詞無異。白巳羯磨

者。起座以鉢與彼比丘。令彼捧鉢。跪於上座前。上

座依律為說護鉢法。

佛言。彼比丘守護此鉢。不得著瓦石落處。不得著

倚杖下。及倚刀下。不得著懸物下。不得著道中。不

得著石上。不得著果樹下。不得著不平地。不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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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捉兩鉢。除指隔中央。不得一手捉兩鉢開戶。除

用心。不得著戶閾內戶扉下。不得持鉢著繩牀木

牀下。除暫著。不得立蕩鉢。乃至足令破。不應故壞

鉢。不應故令失若壞。不應作非鉢用。根本部云。若

乞食時以有犯鉢。盛好囊中。守持者置之餘囊。此

比丘持有犯鉢。所有行法不依行者。得越法罪。如

上一一教巳。上座應與彼比丘言。如是行法。皆佛

親宣。汝一一能奉行不。彼答云奉持。令彼起巳禮

僧足。眾僧各以囊盛鉢掛肩。如常威儀散去。

非 法非。謂白秉乖制。護行不宣等。

事非。謂集

赴無鉢等。

餘非准前。

○制不往學家法並解

續 此准白二綱目。今依律續入。由四可呵之第

三戒發起。律云。時有居士家。夫婦俱得信樂。為佛

弟子。得見諦。於諸比丘。無所愛惜。乃至身肉。諸比

丘至家。種種供養。故令貧乏。愚俗譏嫌。佛言。聽僧

與此居士作學家白二羯磨。應如是作。僧集索欲

問緣。答云。與作學家羯磨。差秉法者。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城中一居士家。夫婦得信。為佛弟子。

財物竭盡。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作學家羯磨。諸比

丘不得在其家受食食。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城中一居士家。夫婦得信。為佛弟子。

財物竭盡。僧今與作學家羯磨。諸比丘不得在其家

受食食。誰諸長老。忍僧與彼居士。作學家羯磨者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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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與彼居士作學家羯磨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作是羯磨巳。一切比丘不得至其家。

釋 凡篤信居士自然不惜所有。廣行布施。設若

往業臨酬。頓遭貧乏。伹可以僧規白眾。誡勅莫往

不得輕例。此法以秉羯磨。然此法為見諦。學家特

制。用則反非。作法不成。今所續者。為釋綱目所列。

不漏法故。

非 人非。謂俗非學家等。

事非。謂學家未貧。譏

嫌不興等。

餘非准常。

△解學家羯磨法

佛言。若彼學家財物還多。從僧乞解羯磨者。聽僧

作白二羯磨解。眾僧集巳。作前方便。答云。解學家

羯磨。差秉法人。作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某)城中有一居士。夫婦得信。為佛弟子

好施。財物竭盡。僧先與作學家羯磨。今財物還多。從

僧乞解學家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解學家羯

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城中有一居士。夫婦得信。為佛弟子。

好施財物竭盡。僧先與作學家羯磨。今財物還多。從

僧乞解學家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彼居士。解學家

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與彼居士解學家

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解羯磨巳。諸比丘仍受食食。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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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此制解學家二法。乃不現前羯磨。為僧遮開

利益。居家屬公也。】

毗尼作持續釋卷十二

** 音義

音亦。左右肘脇之間曰腋。

徐上聲。述陳也。

音善。足也。

音蟻。揣度也。

音由。過也。

差去聲。雜也。

音廓。張大也。謂擴而充之。

即律切。音說。盡也。終也。

音域。門限也。門下橫本。為內外之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