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
四分律疏
人說。故使受法。是作持收。初文復二。一大僧止持。二
尼眾止持。就此先須二門分明。一僧尼離合。二僧尼
先後。先辨離合。問大僧與尼。出家位同。齊悕出離。俱
是具戒。篇目無殊。別立五篇者何。答凡戒以防非為能。
在數出於所防非過。無以取別。然過興在人。患生不
等。故二眾五篇多少差別輕重不同。有無互缺。犯同
緣異。以斯別狀。不得合制。第二次第者。問大僧戒相
所以先明。答為表丈夫護持建立。功強於彼。兼是師
從兩異。又出家先後。故所以爾。就比丘中。復分為二。
初明五篇防未起之罪。二七毗尼下除殄罪諍滅。巳
起之業。巳未雙亡。方或皎潔。又可前明止持。次辨作
持。今解七滅之中以義推尋。亦防未非。以其應與現
前不與有罪。寧得判為殄巳起行。殄巳起者。乃是所
為。又向釋者。謂以七滅中。若也滅諍。一有惡蘭。二有
懈怠吉。故言殄巳起行。今推此義。乃有多妨。一二罪
合妨。二蘭有三處之妨。三蘭有立教住處之妨。四不
攝百一蘭妨。五與尼律有唯吉之妨。為此今解應與
現前不與現前等。唯犯吉罪。若作應與不與唯吉羅
者。即是第五篇中少分。豈得總束學。巳上為一分。第
五少分七滅為一。大僧戒本分二。以判宗文。既有此
妨。比丘戒本且從八段文說。若總此八即為五犯。謂
二提合眾學。七滅合不定。未定故。但為五。即解此五
須為二門。第一總解。第二別釋。
就總辨中四門解釋。一五篇。二七聚。三方便。四持犯。
此四位言。五唯究竟。以其根本究竟業道。是以初明。
雖知究竟。前後眷屬相亦須識。故辨七聚。義令輕重。
五七之果。或本由因。但造緣差。互不可盡。暢思業故。
次第三解三方便。既識過相階差。理須護持。故次持
犯。
若解五篇。四門解釋。一位立五篇并解名義。二釋名
得名。三立五所以。四明次第。
初門義者。既毗尼以止善為宗。故用能治戒行以為所
明。若位立五者。此律名為五犯聚。依祇。五篇科以一
名說之。大僧四戒尼八戒。以為初篇。僧十三戒尼十
七戒。為第二篇。僧三十九十一百二十戒尼三十尼
薩耆及一百七十八單提合二百八戒。為第三篇。僧
四戒尼八戒。為第四篇。僧百眾學及以七滅。為第五
篇。尼百眾學為第五篇。所言篇者。人釋輕重相形。是
故名篇。如常所破。今言篇者。流類均等。相似義者。說
有五階。故曰五篇。各具三齊。一是名齊。二體齊。三究
竟齊。如初篇四戒。俱名波羅夷。輕重義等。復都是暢
思。有此相似。錄為初篇。餘非類者。理不得同。如是展
轉乃至第五。類亦同爾。故名為篇。篇之名者。出在僧
祇。此律名為五種違禁。起非故名為犯。亦名五犯聚。
以其此犯。各含多犯。故名犯聚。又須禁防。亦名五種
制。十云五品。了論五部。部者黨類之別名。如夷罪十
六部殘五十二部提三百六十部提舍十二部。非四
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說罪。一切
獨柯多攝。此等犯及犯聚。篇品部名。其類義等。趣以
一名說之。但祇律疏行此土。在四分之前。故使說者。
引祇篇名。以解此義。義亦不爽。如斯解時。犯及篇品。
貫通於五。五之別名。謂夷等是。問戒行為宗。何故乃
言波羅夷耶。答行通於五。不能自分。舉彼所防。以別
能治。故名夷等。是即舉所防名能治行。以所詮名能
詮教故。此中亦名夷等篇犯品部。
第二得名。得名還五。夷當體得名。祇云極惡。三義故
惡。一者退沒。謂退失道果。二不共住。非二僧攝故。三
謂墮落。入惡趣故。即此極惡。名當罪人。故名當體。僧
殘者。境體受名。犯此罪巳。垢纏行者。非全淨用。故名
為殘。有殘之罪假僧除滅。故曰僧殘。謂從體及懺境
作名。亦可殘者境義作名。又見云。僧是懺境。婆是初。
謂與覆藏。尸沙是殘。謂末後出罪。此全從懺境。墮者
牽人墜義。罪有此能。謂從功能作名。提舍者。對治立
目。文言我今向大德悔過。亦可責過受稱。文言我犯
可呵法。若言吉羅。從具義作名。故見云。吉羅名為惡
作。若言式叉。勸學作名。謂應當學故。上來所明。但出
罪之得名。若戒行得名。第五是吉羅者。五篇戒行。得
名唯一。成就所防。若言式叉。得名有兩。上四同前所
防名。第五勸學。若能詮教。得名唯一。謂盡從所詮也。
又復先來以無餘反夷。有餘是殘者。此等且以後言。
不可即為翻名。如戒儀。以為二者。豈可戒反夷殘威
儀之名。翻於提等。故知不爾。
第三立五之意。或言藥有五故。立為五篇。義或可爾。
亦可唯俗制道。如五刑罪等。或可如來隨根之教。略
標此五。
第四次第。先就所防罪解。推尋本制之興。隨犯而禁。
輕重事亂。無定先後。今明次第。何所依准。蓋是大聖
欲令斯法備傳遐代故。今憂波離。曲宣方軌。亦以重
輕。次比於後。故憂波離。佛涅槃後。一依聖教。集佛所
制。正死之罪。宜加先勒。故辨在初。餘次輕者。依其階
位。乃至第五類以可知。所以然者。欲使僧尼觀過興
厭。先識麤𠎝。後知微過。善修對治。除障道之業。資發
出離。有剋道之蓋。如說戒三五十五。豈非是佛金口。
故知次第。若據能防行次第者。初篇能治。是行根本。
是故先明。所以得知。若初篇行壞。下四枝條。焉能得
生。故須初篇行立。便能發生眾行之本。故知初行本
勝先明。根本行立。若不修眾法。行者眾法不成。綱
網不立。何能康法迬眾之益。次明第二篇眾法綱網
行。眾法雖或。若不修身口進止威儀。綱網難立。次明
第三身口威儀。威儀既爾。若不離譏過。行亦難就。次
第四篇遠離譏過。雖離譏過。若不敬順三寶。除𠎝𣧩
諍。反成滯礙。縛在三有。焉能出離。次第五篇敬順三
寶。威儀淳熟。𣧩除過諍。趣道之行。此據根本。所以初
勝。若據難離名勝。第五最勝。乃至初劣。
第二七聚。五門分別。一位置七聚釋聚名義。二置七
之意。三辨得名。四偷蘭先後。五入篇不入篇。
一位立七聚者。四夷八夷為第一聚。十三十七為第
二聚。一切偷蘭第三。百二十二百八第四。四八第五。惡
作第六。惡說第七。此之位七。諸律及論並同。所言聚
者。眾罪非一。聚在一處。名之為聚。若爾蘭無別文。何
以言聚。答聚在大教之中。或可集在一名之下。若舉
一名往命。無蘭不盡。故亦名聚。依了論。七聚者。一謂
四夷。二十三殘。三偷蘭遮那。一切二聚不具分所生。
四謂尼薩耆波逸羅尼柯。五九十波逸羅尼柯。六謂
四波胒提舍尼。七謂非六聚所攝罪。及六聚不具分
所生及學對。如是一切入過毗尼聚。此七聚次第。但
第三偷蘭。一切二聚不具分所生者。謂是初二聚近
方便故。波逸羅尼柯中。捨不捨異分為兩聚。第七聚
云非所攝等者。謂唯取根本罪。為前六聚。前二聚近
方便。為第三聚。初二聚前方便及後四聚近遠方便。
悉入第七聚收。知此差殊。還就律釋。
第二立七意者。謂就所防罪性言之。體唯不善。何以
故。不就體立。一名不善聚。答若約三聚。總明業相。亦
得名為一不善聚。然制戒本心。為欲廣彰罪殊分。重
輕位別。若就體置。一輕重通含。何由可識。以斯義故。
不得立一。若就具往分。不過身口。身犯惡作。口犯惡
說。應立二聚。所以不者。此體含輕重。相亦難分。故不
立二。是以逐義離廣。立於五聚。五所不攝。還復二位。
以五配二。故有七聚。罪相差分。麤以可識。問據聖本
制。隨犯即禁分。何為而言逐義離廣。豈可先有一法。
分為五也。故知不爾。答逐義離廣者。以身口所造有
五義邊。即置前五。不同向五。輕微相者。當位立二。即
成七聚。何必要須先有今分。方明離廣。又復就戒。以
立篇聚。離分之義。於理無爽。
第三得名。得名有六。初聚當體。殘謂境義。蘭者見云。
偷蘭名大。遮名障道。罪是大障。道是所障。謂是功能
所障作名。提及可呵。如五篇說。六七二聚既名惡作
惡說。謂並具義作名。所言惡作等者。作惡故惡。由作
得惡。俱名惡作。說惡故惡。由說得惡。並名惡說。上來
所辨。但是罪之得名。若行就所。防教從所。詮名並一。
第四偷蘭先後。問蘭之一罪。或在第三。或在第五。其
義者何。答戒與威儀。以分七聚。偷蘭第三。以蘭過遮
故。能治之行在戒門所攝。若以均雜往分。須在第五。
所以爾者。體含方便究竟之異。雜門所收。過復遮重。
是故須在均下雜上。位當第五。又更一解。作因故三。
為果故五。為辨成他。他成故爾。
第五入不入義。二門分別。一舉七聚對五犯。明入不
入。第二約戒本十修多羅。辨入不入。解初門者。七聚
罪中位以為三。上之四聚即為四犯。偷蘭一聚一向
不入。六七二聚有入不入。所以偷蘭唯七聚中不入
五犯。其義復何。答曰。凡入五犯。皆具三義。一名均。二
體均。三究竟均。夷等四聚並具此義。故即為四。就蘭
中但有名均。謂是蘭聚。闕餘二均。以通因果。含重輕
故。不入五中。何者是也。然謂蘭聚是其名均。若據因
果即二。謂方便究竟。如破僧助伴皮鉢露形肉血等。
是究竟蘭夷。論名獨頭偷蘭。初二犯下諸重輕蘭。並
名方便。亦名不成之罪。夷名濁重。此非究竟均。若於
前二位。名含重輕。即以為四。一不可懺蘭。如二逆是。
二大眾蘭。三小眾蘭。四對手蘭。言不可懺蘭者。文言
如提婆達。比應滅擯故。又母云。四事不可治中有於
二逆。故不可懺。若爾何故見云。一罪不可悔。又十誦。
問誰破僧。謂九清淨人。得何罪。十伽答云。偷蘭遮。云
何除。佛言。如偷蘭遮悔耶。答今解斯義不同見十。如
律中。二逆名輕。故謗得蘭。又云。如偷蘭遮悔。故知彼
律以理從教。以無夷名故爾。此律難謗。與夷罪齊。以
逆與夷。俱合擯治。故知懺門亦是從理。不隨教也。故
有第一不可懺蘭。第二大眾第三小眾蘭者。十伽二
文中云。佛言四蘭。謂夷邊重蘭。界內一切僧中懺。輕
者出界四人中懺。殘邊重蘭。同夷生輕殘邊輕蘭。一
人中懺。多論。夷邊重蘭大眾中謝。輕蘭出界四人悔。
悔法如上。若依四分。四人巳上是大眾。如不曰大眾
者。四人若過。以此證明知。二三人名小眾。若言大眾
除者。如下對眾自言毗尼懺法者是。言小眾懺者。如
下自言毗尼對二三人懺者是。第四對手者。自言中
一人中懺者是。如不可懺等。既有四階。非是體均。若
爾吉羅亦四。如下眾滅擯。或破僧近遠二因。當須大眾
小眾懺者。及有責心。亦是不均。所以吉羅有入五犯
者何。答本制五犯。對大比丘。何處有滅擯吉羅。大眾
小眾復是方便。除斯巳外究竟吉者。得入五中。若爾
偷蘭亦爾。取究竟者以之為篇。答吉羅之中。但使究
竟悉具三均。蘭除方便。就究竟之中。猶含重輕。是故
不類也。伹突吉羅中。有入不入。故聚寬篇狹入。含身
口。故篇寬聚狹。
第二戒本十文入不入者。初明戒序。三門分別。一定
罪重輕入不入。二辨罪多少。三解生犯之緣問。有通
局總別。先定重輕者。問序有何罪而重輕。答謂汎論
者對廣說戒。默妄吉羅。告淨提罪。十五種說戒。義亦
同爾。若三人下唯提無吉。以除自言清淨故。一人心
念雖口言清淨。𨷂於所對。故但犯吉。今言序中。謂實
有犯。三問而不發露得。默妄吉羅。次言入不入者。則
人行法。且置不論。直就僧中。提罪入篇。默妄不入。以
是方便故爾。所以知是方便者。雖隱不說。而言未彰
口。故是方便。方便故不得入篇。若爾下大妄語。身現
相等。前人雖解。亦言未彰口。何以得犯究竟重罪。然
彼成重。此亦同爾。答大妄語中雖未彰口。表相義具。
前人覩相。謂聖無濫。故得犯重。此默妄語。身相不動。
又在眾中。濫於清淨。即合問者。不徧於我。生清淨之
解。故但方便。問若爾如先作默意。後問還默。遂本期
心。應是究竟。答雖作默心。容有發言。[幸* ]是方便。若爾
本作觸心。容有趣重之義。觸應方便。答但作取適之
心。故觸究竟。若後作重時。乃別更生心。若爾雖作默
意。不欲發言。假後言誑。即是別起。應非方便。答自有
造重。不假於觸。故觸究竟。無有妄語。不假虗心。故使
默妄。但是方便。方便故不得入篇。又以列在小妄語
文下。方便不成。位中故爾。序默既爾。下八同然。而今
解者。但對序定。下之八句。其理同故。不繁更說。唯約
夷等。辨入不入。
二次明多少。可為四門。一就境辨。問如犯一罪。逕三
問時。為從僧眾人別結罪。為總從三問邪。答默本誑
問。隨問得罪。不隨人別結。以其問便有默。不問無默
故爾。默吉既然。告淨之提亦不隨人別得罪。二約罪
說。問如序中總問有犯者發露。若犯十罪默然誑僧。
為從問得罪。為從所默而得多罪。答但約問結默。不
從於罪。以其默妄僧問便有。不問即無。問緣既一。何
得多默。不同覆藏覆罪生罪故。隨䨱多罪。又默妄誑
問生罪。非誑罪生罪。是故約問。䨱本䨱罪。不䨱明相。
故隨䨱多罪。告淨之提。亦從語結。不從其罪。
第三約問者。問既一問三唱。為總結一默。為結三默。
答雖逕三唱。默但一罪。以共成一法故。如一切三乞
成一法故。若爾如日二羯磨。皆有違心。捨者三蘭。何
得不隨一一唱問。皆有誑心。而生三默耶。答諫法即
有重果。可使因中輕重階降。而得三罪。今此問者。
直問眾。淨穢既無。更作第四問而得重果。何須隨唱
階降多犯邪。第四約發露䨱罪。以辨多多。昔解六罪
三處犯默。謂婬觸二麤屏露二坐等。序及正篇。二不
定中。此三處犯。以各舉此等問故。除偷蘭遮。餘皆二
處犯。序及正篇偷蘭中唯七滅一蘭。序及七滅中二
處默妄也。餘一切蘭。但序中一處犯。如向言六罪三
處犯默者。此義不爾。但二處犯。以二不定中未有實
犯。何犯默故。彼不定中問者。謂須問言。於屏露二處
四威儀中。無應須撿校事不。非謂巳有夷等定事可
問。而生此默。如是解時。其位有兩。除蘭一處。餘減二
處七滅。唯吉無蘭。巳如前破。應與現前。當與現前。即
是式叉之義。第五篇攝故。如尼律比丘吉羅。但以自
行眾法別故。須為兩問。如五分眾學為七問也。若爾
與七種十五種說戒妨。答亦不妨。以言眾學。僧常聞
故。即攝七滅。為是不得作八說六說。合成十八。一切
諸罪。除蘭巳外。餘皆二處犯默。若欲發露。伹一即得。
若爾序默可犯。下八應不犯。答默本對問。故約總別
二問。還二犯默。若爾發露防默。對總別二問。還二發
露。答發露眾巳知故。一處即足。若爾眾巳虗解。何以
二處犯。答發露得聞戒。又更無誑心。故不對問。皆須
發露。如似無罪得聞戒。雖逕問緣而不得罪。無誑心。
今發露者。義同於彼。故一處得。又人言發露巳。尋生
隱心。隨逕問處。更須發露。如人法中。先發露後覆等。
既言誑問生默。問既有二。寧不二犯。此戒不爾。與人
法非類。還同初解。不須重發露。又問言。是中者何等
中。答序謂是諸戒中。若餘八問是夷等罪中。二不定。
是屏露二處。四威儀中無應須撿不。餘准可知。若據
有犯不合聞戒。與他同說。或可別結不應之罪。第三
辨其九問通局總別者。序問通七聚。以文有犯。不得
聞戒。然今序言有犯發露。無犯默然。何所不該。故知
是局。次其唯問立教等中。問聚不盡故爾。又初問是
總。以不列名總問故。下八是別。以舉罪名。及所撿校
事而問。一一諸問各不相通。謂問夷時。都不問殘。殘
等類然。故知初總下別。又復序問為憶識。不疑下八。
別問為疑。不憶不識。此據位言。若以義求。初問不通
疑等。以疑無默故。下之八問通憶識不疑等故。言諸
罪之中。除蘭一聚。餘並二處犯默。又序問通總故問。
即問下以將欲說。審眾淨穢。故須逆問。下之八問並
是問前。一一列相。後方問眾。謂向問夷中清淨以不。
上來戒序入不入竟。
二不定中未定得罪。故不入篇。非是闕均。七毗尼者。
吉中少分。第五篇攝。偈是略教。故亦不入。自餘皆入。
第三方便重輕等罪。皆有三種方便中。遠者有果而
不成。進趣者以因成果。闕緣者。無果而可。成言遠者。
如自覆藏罪是。非不藉此覆藏。生於後犯。名曰方便。
終不攬此。以於成彼。故名為遠。論其正體。其唯究竟。
教人蘭吉。類亦同爾。廣論五犯。悉可為遠。如自稱得
聖。遠資犯盜。初五殘不淨行緣提中故。取衣同行宿
坐資犯初戒。下二准說可知。舉此五犯。與夷為緣。餘
類相望。容有由藉。如斯等類。名遠方便。
二進趣方便者。心悕前事。身口運動。造境求成。故名
進趣。心該剋漫。業通自他對等。伹有斯求。咸成進趣。於
中二門分別。一定有無。二成不成。言有無者。一解言
無。以文言不成者蘭。不言未成蘭故。假使步步增其
不善。而無步步蘭吉之名。又如向佛。步步有順理之
福。今假作過。有步步違理。亦無蘭吉。又復白二羯磨
捨者三蘭者。此第三息處亦無三罪。第二解亦有亦
無。如違諫等。有法隔絕。不待心息。故言三蘭。如殺盜
等。本無法隔。故惡心息得罪。即無進趣。今解定有。文
言捨者三蘭故。若唯心息結者。違初結蘭。不至二三。
若至二三。言三蘭者。故有進趣。是則前二進趣中結。
第三蘭緣中有。若望闕果。三皆闕緣。其猶去住二人。
若人去時。名為去人。若礙而中住。即名住人。正是去
者。作此住人。豈可住時。方便住人。去時即非去人。伹
是一人。而去住即二。故知步步皆有蘭吉。又復何但
因有進趣。即第三羯磨竟。得殘之時。調達破僧。心猶
未息。拒諫不從。然約事成。而結殘罪。故知因中隨所
起業。皆有方便。不要心息。又多論。盜戒云欲取五錢。
發足步步輕蘭。乃至三錢輕蘭。四錢重蘭。得五夷。又
明了論云。夷有十六罪。三種方便。心不息有。又八事
成重。隨前七事。一一事一一得蘭。豈可心息以期等
義。知有進趣。次解成不成。位言七聚。上之四聚。不得
自成。亦不成他。蘭等下三。作因成他。若望自成。蘭吉
二罪有同不同。謂以因蘭。以成果蘭。非極不罪故。蘭
用吉成。此是不同。若因因相望蘭吉。即是初二以蘭
成。提提舍尼以吉成。吉還吉成。極下罪故。
第三蘭緣方便。五門分別。第一列數釋名次第辨相。
第二對不對剋漫等分別。第三對緣辨闕不同。第四
約戒辨方便多少。雜明同異。第五略分部別。
先解初門。自為四門分別。第一列七名。七名者。一境
強。二緣差。三境差。四想差。五疑心。六漫詠。七善心息。
此等是七方便。
第二定其廢立。昔解第六漫詠方便。如人漫心殺三
趣。造火坑。於一切人邊。得方便蘭。餘趣吉羅。若眾生
墮中死者。得究竟罪。廢其殺具。望餘不死者。始是漫
詠。𨷂緣方便。若好心壞煞具。善心息枚。如上所立。此
義不然。若據得方便寬多。可使由漫。若成𨷂者。本不
由漫。若入而不。死境強中收。若不墮中。及煞具壞。緣差
中攝。有心癈煞具。即善心息。既由強等。方成𨷂緣。即
強等收。何有漫體。如三羯磨。豈隨事百一之外。別有
三用。故此亦爾。假無餘緣。伹漫心進趣。今辨𨷂緣。故
無別漫。既癈該。更加一種。謂𨷂緣方便是。此對通別
二緣。𨷂通緣中。大比丘及第三無重病壞心緣等。合
為此一。謂造境未果。或四捨等。生癈狂病等。皆𨷂通
中。大比丘等緣故。如十律云。比丘煞心打人。是人未
死頃。比丘若狂。若返戒得蘭。此狂及返戒總𨷂通緣。
又如五分。比丘自煞偷蘭。又多云。二人相判一時死。
無犯戒罪。以受戒時畢一形故。故知有𨷂緣方便。
第三釋名。言𨷂緣方便者。作過緣缺。心境互差。或擁
思不暢。或身逕病捨。雖違聖教。名種未窮。如斯等例。
字曰𨷂緣。𨷂緣不同。有其七種等。一𨷂緣。二境強。三
緣差。四境差。五想心。六疑心。七善心息等。是名為𨷂
緣也。
第四次第辨相。一𨷂緣者。𨷂緣之義。如向所論者是。
若也通論。無非𨷂緣。唯取𨷂通緣者。從初受名。名為
𨷂緣。二境強。如欲煞人。前境入甚深禪定。或反害我。
以彼緣強。差此進趣擁思不或。故曰境強。如出佛身
血。及為害兄弟打舍利弗等是。三緣差。方便欲害前
人。更有異人突伏。恐事發覺。或有餘緣。來差此心。不
遂煞事者。是通辨緣差。具七方便。今取別相故。此獨
名緣差。四境差。方便如非人人想。非人疑等是。解此
境差。可為三門。一定境差多少。二本期之境方便。三
定異境有無。
初門定多少者。煞含四境。一人境。二非人境。三畜生。
四非情杌木。此之四境俱有差義。旨未解言。人趣境
差有五句異。境上生罪二句。究竟重罪非方便攝。餘
三方便在此中收。本境五句。並在第四境差攝。言五
句者。一欲煞張。王人來替處。不強而煞。二異境強不
可煞。三異境疑強。四異境疑不強而煞。非畜各五。杌
木有三。除二強故。合成十八境差也。問如人境差五
句中。何故但有第三疑善心息。不言異境來替處。異
境張想善心息。答若言善心息。同第七故。若爾異境
第二強同七中境強。解言強據前境。境有本異。故境
強不同七中本境強。論其善心息。望我自巳心息。境
雖本異。以非境故。若言張想善心息者。心唯在張。即
同第七。故所以無。此解不然。如強中對異境。事成得
究竟強故。事不成望異結方便。我今對異境。若也心
不息。事成得究竟故。今善心息望異。豈無罪。若望異
境強方便。得與七中別。五中有二強。異境善心息。望
異亦方便。不同於第七。何為不立不疑善心息。對疑
為二善心息耶。又更依理問。五中上二單闕境。即是
非人人想。下三雙闕二。即是非人疑。何以非人疑離
為三方便。得有善心息。單闕唯分二不得有善心息。
兩俱闕境。何因二三不同邪。此難難解。不免須立不
疑善心息。心息既爾。餘亦類然。應成多句。謂以闕緣
境強緣差心息。各對不疑疑說。即成其八。斷命不疑
疑復有二。即五對十句。二趣各爾。杌應有八。謂除二
強。四境通論。總成三十八。此三十八皆能差張。故曰
境差。定義既竟。
次解相別。先辨人中。五對十句。上五者。一異境不強
而煞。二異境闕緣。三異境強。四異境緣差。五異境善
心息。此非人人想。離為五。下五者。六異境疑善心息。
七異境疑緣差。八異境疑強。九異境疑闕緣。十異境
疑不強而煞。此非人疑。離為五。故成此十異境。初十
非此方便攝。中八方便收。本境十句並境差攝。第一
句欲煞張。王來替處。緣於王人。恒作張想。煞王命斷
得夷。由異境差故。煞張心息。故曰境差方便。問但作
張心。無害王意。何以得重。答張王非煞緣。人是煞緣。
當煞王時。雖無王心。而作人想。緣具故夷。問殺王得
夷。為以張方便成。為別者方便邪。解有二種。一解以
取張方便成。類盜說者不然。又解人趣雖同者有別
故。寧得擥彼成此。兩境既別。起心亦異。故知害王別
有方便。謂與王境交對巳來。雖無王心。而作人想。往
煞王命斷時。尚得損王。究竟重夷。豈况王命未斷。寧
不別有方便。以成重罪。不類於盜。同是一主。故用過
五方便成五重罪。若別主同煞。自餘九句類說可知。
次非人境。五對十句。數法同上。但單闕上五。非人境
上一向無罪。以無心當非人故。不同張王人趣是同。
故下文言。男想煞女。佛言夷。雙闕下五。非人境有罪。
以疑故。本境十句還在第四。第三畜生十句。一同非
人。第四杌木八句。異境無罪。非生數故。本境方便亦
第四收。第二定本境方便者。此本境上三十八蘭。志
第四中攝。即境想四五二句是。
第三定異境。有無輕重。第一犯不分別。二十有罪。二
趣上五。杭境中八。是說無罪。以其二趣無心。杌非煞
境。不同人中。雖張王別。莫不是人故。前五有犯。第二
犯中。究竟方便分別人趣。初十此是究竟中八。餘十
並是方便者。三方便中重輕分別。人趣八重。謂是蘭
故。餘十是輕。謂吉羅故。二趣第十。此二吉重。餘八則
輕。所以可知。問二趣第十吉羅者。何以文言非人疑
蘭。答此望本期之境故蘭。即上本境三十八等是。此
謂疑從二境結罪。第四方便相攝。人中初十。此二非
方便收。餘之十八以位言之。闕緣境強。緣差心息。位
各有四。四四十六。四方便攝。二趣兩疑。疑心以收。問
三趣第十俱疑。乃有究竟方便邪。答人中望本期故。
說以為疑。煞緣具故。是以得夷。餘二望本期。猶豫故
說疑。即以闕心故。伹得是方便。是故人言。自有疑不
或疑。即人中第十是。第五想差方便者。一切轉想者
是。第六疑心方便。起心煞人。而生疑心。為人為非人。
而人雖死。緣於兩境。疑心煞者。從二境結罪。第七善
心息可知。
第二對不對等分別。六門解釋。第一望境對不對。第
二尅漫。第三錯誤。第四作事不作事。第五心息心不
息。第六並不並。此謂諸門未分別。此七方便。
初門者。若身對前境。諸自作業。儻遇緣不成。具七方
便。即前七是。若設火坑倚撥。身不對境。及諸教人不
現前等。但五方便。謂無想疑想疑。二者緣此。謂彼既
不對境。何有想疑邪。若教人現前者。同自作說。
第二剋漫者。於向對不對門。若通二心。謂兩剋七五
不同。二漫齊四。以無境差想疑故爾。然若委細分別。
略為二門。一剋漫相對。二就辨漫。言相對者。若也專
剋。剋便七五。謂意在張境。如其大漫。二漫俱四。謂情
無所局。是故漫四。所以無餘。三者以望本期。隨境非
境。及境優劣。害心寬該。情無主當。說之為漫。以元心
漫故。假使臨事。互緣彼此。莫不隨境。有犯非犯等。於
心所緣。雖想雖疑。而是進趣非闕緣收。故無餘三。不
對及教。無親緣境。可得言道。緣彼謂此。緣此謂彼。故
兩漫並無餘。三剋對張境。多少既爾。餘咸類然。若也
廣說。則有無量。二就剋辨漫者。剋之與漫。俱七並五。
但有寬狹。然位有兩。一者且就一趣以辨。謂自造緣
本意在人。而望餘趣。有境差想疑。所以并七。然於人
趣。不擇張王。情該彼此。故還是漫。漫即剋故。漫亦有
七。謂剋簡餘趣。漫通人境故爾。雖可剋漫名殊。具七
義等。但對境差。狹於前剋。除當趣故。想疑即同。人趣
既爾。餘境亦然。此應廣說。乃至三趣各作本期□之。
并是剋漫俱七。不對及教。剋漫俱五。唯前以說。亦應
廣論。三趣各爾。第二情非情辨。亦二俱七。義如前說。
想疑等三。次復是狹。除於犯境。以對犯境各究竟故。
不對及教。剋漫並王。境差一狹。亦同向說。
第三錯誤分別。此等七種。皆據未成事罪中間。以說
縱也。對境無心成事。是錯無罪。況辨方便。而得有錯。
故七方便並不得論錯。若論其誤。於此七中。就體而
論。境差想疑。此三莫不心想迷謬。並說為誤。境差一
種。緣彼謂此。誤想疑等二緣此謂彼。誤餘非可知。若
有無分別誤中。唯約境差通說。得有其五。即上境差。
五對十句者。是局唯異境。問所以誤中無境差想差
二者。境差位故。不得說有。論其想差。同趣上五闕境
故。自是迷想心斷。命落究竟。餘四斷不斷雖是方便。
復在張等收。以不由想故。所以無想差異。境上五無
心害餘趣。莫問斷不斷。重輕不說犯。亦不得說想差
故。無此二假。就五中同趣。但四以除疑故。上來體是
及有無者。此等皆謂自身造境邊說。若不對及教假
有境差。以不親緣境故。不得說體是及有無。所以可
知。即此二無局在本境。餘五有故。便是義通本異。即
是舉七方便。約本異兩境。通局分別。又復當趣單雙
二闕。俱辨有無。餘趣唯就雙闕中辨。
第四作事不作事者。七中位二闕緣想疑。此三事成。
以其闕緣。少通緣想疑。闕別二故。不廢事成。望得罪
時。未必待事成。餘四望本境。一向事不成。而說方便。
若論得罪境差。對異境。餘三待不成。不對中五。一成
四不成准前說。
第五心息不息。七中位四。想疑二種。二心俱息。闕緣
一種。人想煞心。二俱不息。而得方便。強等餘三。止煞
心人想而不息。境差一種。若四境各下半疑。是雙闕
故。即是張心人心有息義。而見王及非畜等。即得張
方便。四境各上半同是單闕境故。並二心俱不息同
趣上五。見王即方便故。說心不息。餘境各上半以餘
境無罪。不分方便故。或待事成及強等方心住。亦可
類如同趣對異。即方便不待心息也。
第六並不並有三。第一對闕通緣別緣。明並不並。若
有闕緣。即非比丘。判無餘六。若有餘六。便是比丘。謂
對前事。心境等說。不闕於通。明闕緣二。直就本境七
種方便。各各不並。容於二心。有餘強等。三就於境差。
約心以辨並不並。於中有二。一專就異境。謂若人趣
異境。想疑二心。各四方便。謂此二心與餘四。一一有
並。然是餘四攝。而此單雙二闕。自不得並。若也餘趣
疑心有五。如上十句中下五者是。便成疑心。與四一
一並。第二若通本異。說舉境差。望二心與八。或五一
一有並。此八五二中自不得並。亦可通對異境。有無
重輕說者。此境差與三十八一一並。三十八自不並。
第三對闕緣以辨。且對煞戒闕緣。闕通緣。謂闕初三
境差。闕於境想疑。闕第二二趣兩疑。是雙闕。餘三闕
第五。問二疑何別而闕不同。答人疑向外緣。對本故
心差。心差闕第二二趣兩疑。向內緣對異。故雙闕。即
境想。四五二句者。緣彼謂此。二三兩句。緣此謂彼。故
闕不同。問以七闕通別。然通一別二闕而不盡。而隨
戒釋。具闕中通別盡闕者何。答通中第二是聖制。後
不論闕。闕別不盡者。別中闕重罪。縱使無罪。亦名闕
緣。故得遍闕。此七所明。結方便𠎝。若闕心及方便。方
便不起。則全無方便罪。故伹闕三。此謂方便闕緣。亦
一亦異。
第四約戒通塞者。此可位二境差。想疑等三。婬酒無
想疑。但具於五。受戒無疑。疑得究竟故。謂心不犯者。
是其迷想。故轉想容犯。如斯解時。或可具六。亦可無
境差也。餘心境制。應具此三。餘四方便似通一切。隨
而准說。若以對不剋漫等四。約或辨者。或具不具。如
煞盜可知。妄語設方便者。作盡置地者是。初戒則無。
又如違煞漏失等。並無不現。設方便者。餘可比知。問
境想方便同異如何。答互有寬狹。境想具因果故寬。
方便但因故狹。除婬酒巳。餘戒下四。因中境想則狹。
伹三方便故。此對本境故爾。若本異合說。寬狹則同。
如境想四五句。當趣境差四。方便趣境差五。方便猶
有想疑。即是具七。如前有無中說者。是故無寬狹。又
問文言不成者蘭。與七同不。答彼名狹體寬。含七種
故。寬狹一等。亦可不成者。望事不成。非望罪者。但攝
不作事境差等四。七則是寬。不成文狹。
第五略分部別。祇律性惡。但五方便。謂從境制。闕無
想疑。文言黃門想疑摩觸女人亦殘。故遮應具七。如
生非生想疑等吉。故知也。若依五分。不問遮性。一切
俱六。謂無疑故。以疑是兩緣恒有。緣本心故。便從境
制其正罪。是以文言。是女疑殘蟲水疑。生草木等疑。
非時疑。年未滿疑。皆得提罪故。想究徹故。不問性遮。
心境相應。犯不相應。輕或蘭吉。故人非人想煞蘭。女
男想黃門想觸蘭。
第四持犯。即是隨戒法門。但今對文說。五門分別。第
一釋持犯之名。第二解體狀成就通塞寬狹。第三明
漸頓。第四明先後次第。第五增微優劣。
初門有二。一釋名。二得名。言釋名。隨戒雖眾。不出持
犯。廣釋其相。如開宗說。問所以須明者。凡明隨義。順
受故隨。若也無隨。便成羸過。根本前明。枝條後說。謂
對法對事故故爾。問隨有持犯。所以並二種。答凡夫
久在生死。漂溺四流。於涅槃道。不剋會者。良以二犯
順情。恣盈身口。二持稱理。不慕崇習故爾。言二犯者。
即向廣造諸惡。作而成犯。名為作犯。於善不條。止而
有違。名曰止犯。對此二過。故立兩持。若不作斷一切
惡意。離苦不究竟。為欲離苦究竟收須明止持。以發
作犯。若復不興修一切善心。得樂不滿足。為欲得樂
滿足收。須辨作持。以蠲止過。故俱二種。此等對文說
可知。問持隨可爾。犯何以隨。答謂取能悔。以為隨戒。
但持有兩。一根本持。謂專精二持是。二犯巳能悔。第
二白法隨。謂二犯是。如地持說可知。問受有能所。緣
體別解。隨有持犯。何以合說。答受中能所。雖可相藉。
緣體既殊。非正翻對。故須別明。今此持犯。義相反對。
合明義便。第二言得名者。若言二持。謂就數功能得
名。言二犯者。數過受稱。亦可從用。若取能悔。成隨解
義。二持兩犯。俱是義用。望體不壞故用。俱順要期故
義。以名專精不犯。犯巳能悔故爾。
第二門四。一體狀。二成就。三通塞。四寬狹。言體狀者。
二持之體如戒釋。二犯之中。簡誤取故。以其非犯。便
不須悔。然就故中。是佛所制。謂佛不制。不應制中。若
輕心作者。無無作業。若盛潔重心者。隨中有作無作。
又此作無作通二持說者。若色等三聚。心論俱色。成
論作色無作非色非心。又心論色通報方便。作是方
便。無作非方便。方便作色通三性。二持是善。非餘二。
二犯是不善。非餘兩。若取或隨義者。四法俱善。二種
無作。亦同此判。然昔解者。總就三業。約相以說。謂讀
誦等業。名為作持。及行檀等事。以辨持犯體者。皆汎
爾通說。如常所辨。若約制教。辨身口二持犯者。離殺
婬觸等。是身止持。如應來者來。收攝臥具。然燈火。具
舍羅。不安坐受食及受食等類。是身作持。離口四過。
如妄罵等。可是口作犯者。咸悉止收。是口止持。如受
持衣鉢。處分說淨。離衣六年。杖囊。二年六法。作知淨
語。傷地壞生二。入聚洛。及順教修習等。是口作持。身
口合者。准說可知。身口兩犯反前而說。上來所辨。亦
望二犯。得有止作。語成持者。舉斯兩犯。皆是作持。意
成身口。故不須別說。意有持犯。如下六犯所起中。由
身心及當審觀其意。汝以何心等。皆是助成身口論
之。然獨意無持犯。故文但意不犯。及六犯中。由身口
不思等。是故成論十不善業道品。問一切業意業大。
所以毗尼不結罪者。得罪福異。結戒法異故爾。昔來
所解。唯寬狹門。雙對進趣及制教以說。餘門皆約汎
爾進趣而辨。今下並就兩教說之。
第二成就。若依心論。別解脫戒初念作戒現在成。第
二念過去成。若無作戒。初念現在成。第二念二世成。
以色礙故。無未來成。此應望受以說。若隨准說。作與
無作。俱應二世成。以隨中作。並應通長短故。若依德
宗。約四心三性。以辨成就。止持有二。一無惡汙。以解
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義。以行前三心。擬本所受。無
惡來汙。豈非是持。善無記性俱有持義。不善性中。通
中通持別犯。問行前三心。既是無記。何以成業。答行
前三心中。有本受體。光慇無違。說以為持。非修行持。
問行前三心。是何識三心。答望體不壞三識三心。一
切得成。若對修行。以明止持作持。行心成就。前三則
無。善性便有。惡無記無。二犯解義。行心成就。前三亦
無。不善性有。餘二性無。此就一心。若先後心及以教
人。餘二性中。得有作犯。無其止犯。亦可俱有。問此言
行心成者。是何行心。答非五識行心。以其一向不能
起業。要五意識行心。方能起業。故論云。要以意識能
成。然亦不定。或五意識。或第六意識成者也。問所以
止持。前三得有。止犯則無。答先有受體。以此三心。擬
本所受。無惡來違。說之為持。止犯不先。屬巳不得。以
行前三心。擬本所受之惡。無善來防。說為止犯。故行
心不在前三。問本意離惡修善。以本離惡故。今不作
惡。說以為持。原欲修善。今不作善。豈不違本要期。止
應是犯。答不作意止故。所以非犯。若爾不作意持故。
應非止持。然說止持。何以非犯。答今不作善違本。非
持不作心。止故非犯。止持中亦不作意故。非修行持。
是止故非犯。若作此釋。俱順要期。受體不壞。於前三
心。止作並持。非唯止持。若望俱不作意。並不說持。既
不違修善要期。如何得類止持。欲使行前三心。同有
止犯。又復前言。不善性中。通持別犯者。別犯是作意
犯。通持猶是說受。不壞為持。非作意持。上來舉二持。
對二犯說。故言二犯。是不善行心中成。若悔以成隨。
持之與犯。咸善行心中成。
第三通塞。謂舉止持。得有餘三。說之為通。無則稱塞。
餘三互對。通塞同爾。解此通塞。可為四門。一一心門。
二一心望兩境門。三自業相成門。四教人門。欲辨斯
之四門。並約兩教以說。第一一心門。四行俱塞。謂以
持望犯。善惡相違。持犯當分各有止作。故使四行並
不得通。如人起心。離煞盜等。可得更緣修善等三。以
心不並慮。故所以塞。止持既爾。餘三亦然。既知俱塞。
次約教辨。若進修三學辨者。作持止犯等。既相反對。
故亦俱塞。若對制教。五篇中四行塞者。就單持犯說。
如不煞盜。即無作義。如攝耳聽。二歲六法。不請不聽
教授。不安不禮等。畜眾攝受。便無止義。二犯反持。比
說可知。故約一心。四並不通。第二一心望兩境。先約
進趣辨者。二時相通。兩犯亦爾。問止持中有作持不。
作持有止持不。答若望修行。以解二持。止中有作。作
中有止。如為止煞盜修慈悲少欲。名之為作。望不起
煞等。即是其止。故得止中有作。作持中亦有止義。如
坐禪聽誦。先止懈怠之過。方得修善。豈非作中有止。
若止作。止二持。如何取別。解言。止中有作。舉作成止。
作中有止。舉止成作。舉宗往攝。止作仍別。又問既言
一心。寧得止中有作。作中有止。答言一心者。剋取成
止成作邊故塞。若望二境門者。取對治為言。止中有
作者。作是對治離。止是果行離。作中有止者。止是對
治離。作是果行離。第二若對制教。一業望兩境門。二
持自相通。二犯亦俱爾。言二持通者。謂一切雙持者。
是即約處分。說淨等法。言犯通者。望不處分。所以稱
止。身業造房。即是其作。此則體一。而名是別。豈非止
中有作。作中有止。言兩通者。持本反犯。類亦同爾。如
處分法。稱之為作。以加此法。雖可作房。而無作犯。反
却作犯。可非止持。類亦體一。而名是別。不同舊釋唯
言名體各別故。是以二持自通。二犯亦爾。第三自業
相成門。昔解二止有二作。二作無二止。以作有先不
成後成。止無斯義。故所以爾。今釋並通。如止持中。有
餘三行者。如前心殺等。未成後成。却入止心。前殺方
成。即是作犯。與止心俱。或復塔寺受用橋船等事。即
是作持。或如畜長衣鉢及離衣等。亦可要期。不學是
止犯。容有此三。與止心俱。豈非餘三通於止持。止持
既爾。餘三通有。義亦如前。但知止持餘三者。要期斷
惡。處中無作。與餘心俱者是。第二若准制教說者。人
言二持有二犯。二犯無兩持。兩持是塞。二犯說通。通
者如殺燒理等。是作犯通。如畜長衣鉢離衣等。名止
犯通。以此二事。各通餘三心。所以可知。亦可四行。俱
通餘三。犯如前說。二持通者。如德衣月。五利無罪。而
於兩犯心中。得有作止二離衣九月及杖囊等。豈非
並通。第四教人門者。昔解二止有二作。二作無二止。
以教人止。即我作故。故不得有止。問教人止者。為言
即結。為止竟方結。答義待他止。若爾故知。從他止說。
止止即通餘。又復前人止者。望境說止。而是其作。故
名吉羅。既有惡作。何為教人。不得止通。如此解時。四
行俱通。以其止等。四行雖別。俱有作無作故爾。制教
亦然。上來四門並舉持犯相望。故有通塞。若取成隨
義邊。義具通塞。謂專精二行。如前所辨。能悔兩行。當
篇即通。以其兩犯總成持故。異篇說塞。藥不同故。若
以能悔成作持行。今正舉此作持。對止等三行。教人
辨者。此作持中。通有餘三。
第四寬狹者。先解二持。於中復二。一就進趣以辨。止
狹作寬。以其止持。離過為宗。局在戒學。故所以狹。言作
持者。修通定慧。訖之為寬。若就五篇。對事以辨。止寬
作狹。問所以五篇名為對事者。答直止法不說為犯。
要假作房畜長離衣等事故。制教辨者。稱為對事。不
同進趣。止法即犯。又制教中。亦通進趣。以其非宗。故
從對事以說。言止寬作狹者。止持通五。以之為寬。作
局下四。故所以狹。又就有作中。於第二篇。專在二房。
餘十一止。又可止通。十三作局。初房少分。有主房全。
餘篇類然。但除不攝耳。戒尼中畜眾攝受教授等十
八專作。不通止持。巳外俱通。故知止寬。若尼作持雖
可通初篇中。二篇及第四復無。亦狹可知。亦可通於
第二。如度賊解舉。是作持故。而亦是狹。以其不通餘
十五故。餘篇類然。次解二犯。對事辨者。作寬止狹。作
該於五。止局下四。又第二篇作篇。十三止局。初房少
分。謂除過量。第二房全。餘者類爾。准攝耳等十八。反
前以說。作寬止狹。可以類知。若也尼之止犯。雖可通
初。第二復無。等就有中。而狹可知。亦可通於第二。而
亦是狹。又第四無故。若就進趣明二犯者。昔解止犯。
境寬體狹。准犯第五不通上四。亦是真狹作犯。境體
俱寬。罪該五聚。且據一相理而言之。反前止犯。應言
境狹體寬。謂唯戒學。故今更釋。論其作犯。境體俱狹。
而犯名寬。以境唯戒學。而罪該五聚故。止犯解義。境
體俱寬。而犯名狹。以境通定慧。而名局第五。此等釋
義所以可知。上來所辨。四行寬狹。若據成隨寬狹者。
專精二持。與受體等。故所以寬。悔犯之中。兩教之止。
一切成隨。制教中作。有不成隨。如初篇無悔。狹於二
持。此對僧說。以犯望持。止寬作狹。對尼說者。止作二
犯。望於二持。作通於五。止除第四。謂若成隨。殘下止
作。一切成隨。初篇止作。俱不成隨。故使作並狹於持。
不同比丘止寬作狹。
第三漸頓者。二作解義。唯漸非頓。論其二止。通含漸
頓。作持漸者。隨事別修。次第漸成。以一行之中不得
備修諸行。縱有頓心。事要漸成。故言非頓。作犯亦爾。
悉亦漸成。故多論云。一眾生上。三緣故殺。一瞋故殺。
二癡故殺。三貪故殺。對斯三惡本。本受戒時。一眾生
上。得三不殺戒。今若瞋心殺一人者。三不殺戒中。單
犯其一。不犯餘兩。自餘一切眾生上。三不殺戒咸悉
不犯。以此義推。伹可一時頓得諸戒。不可盡犯。明知
是漸。言二止通頓漸者。若無惡汙。以解止持但。使不
作諸惡。端拱而住。二百五十一切清淨。善無記性。並有
頓別犯通持。若對事行成。以彰止持。亦唯是漸。如為
止殺業。對境修慈。更無有心。並修餘戒對治之行。故
亦漸成。
次解止犯中。自為四門。第一定止犯名。第二定其漸
頓。第三結罪分齊。第四可懺不可懺。此之四門。並對
兩教以說。一言定止犯名者。一先解進趣。其名有二。
一者不學止犯。故受戒中。汝可學問。又下文遣誦戒
羯磨。各言不誦。因制五夏誦戒羯磨。若不如法治。二
者無知止犯。故下文言。先誦今者悉忘。制言如法治。
又言不一心兩耳聽法。以無知故。問本受之時。令其
學問。不學是止。受言得果。今既未得。何不是犯。答學
據自分。故說止犯。得果力分未堪。類似無知。故不名
止犯。又問二止吉羅。此方惡作。既言言止犯。而名惡
作。答若當無心。不得稱犯。但使起心。不學不了。是則
名作。望境說止。又且無知不問心之善惡。但緣不了。
即結無知。即是前不學故。於今善心緣不了邊。亦結
吉羅。如斯解時。結止犯罪。有其二重。不學即不學緣
而不了。復結無知。其猶默妄覆藏等類。問應約身口
以結犯。何以言不了心邊以結吉羅。答約心不了。以
約身口止犯。此是結罪分齊故爾。如似默妄問邊以
結犯。二者制教。言止犯者。謂止法作事。或對事止法
等。名為止犯。通望僧尼。止該五聚。第二漸頓二者。先
解進趣。不學止犯。義含漸頓。無知止犯。唯漸非頓。謂
本受戒時。要期立意。一切善修。還得爾所戒善。以防
不學。今若息心。總止不學。違本要期。寧不隨境。頓犯
一切不學之罪。言漸犯者。起心偏學。望不學者犯。豈
非是漸。故使不學。義含漸頓。無知漸者。要是對境。緣
別不了。方結無知。然一心中。不可備緣。咸使不了。今
隨不了。以結無知。明知漸犯。第二制教漸頓者。若論
起心。唯漸非頓。如欲造房。不得作心畜長離衣等。若
約事成。有並不並。義含漸頓。第三分齊。分齊有二。一
先進趣。進趣復兩。一約教位以辨。若論其學。通於始
終。故但不學。皆得不學。如其知者。據終非始。故五歲
巳去。方結無知。是其知位。失依止故得作。作正行故。
五歲巳前。未結無知。反說可知。二就愚智實行以辨。
不學一罪。愚智並有。以皆須學故。無知止犯。智慧人
等。應知不知。即結無知。愚癡比丘盡形依止。假緣不
了。無無知罪。此謂學而未知。若全不學而知者。計其道
理亦無知。第二制教分齊者。約於前事。分齊可知。第
四可懺不可懺者。昔解不學可懺。以斷相續義。無知
不可懺者。雖作心欲知。緣境不了。無斷續義。故不可
懺。若後緣了。即是解或相除。復不須懺。此決不爾。若
解或相除。不須懺者。以解反或。理雖可爾。不了心邊。
巳起惡作。可不須懺。故知不故。然今更解。無知止犯。
亦有斷續。故得懺悔。所以爾者。若本不學。而復不了。
事仍相續。今趣心學。雖緣不了。不結無知。以未知故。
假望不了。不了縱猶相續。伹聖不結犯。犯不相續。故
言斷續。制教中止。有懺不懺可知。上來所明漸頓義
者。此亦就於二犯止作。得論漸頓。若取成隨。當篇之
中。不簡止作。頓成隨義。如懺殘中。一名多種等類。進
趣成隨。亦同制教。當篇中說。
第四次第。何以持先犯後。以本受時。創入情殷。專精
在先。反參事慢。故悔犯在後。如說相中。一切不得犯
婬盜等。先明其持。若作者等。次明其犯。問所以持中。
先止後作。犯內先作後止。答修行之來。若不離過。無
由作善。是故先止。離過為宗。次明於作。修善為義。故
百論云。戒相立行相作。先止後作。義次第故。亦可止
持自行。理須先明。作持外化。故次後說。戒本文前。犍
度次後。故所以知。二犯之中。先作後止者。一望二持。
相翻對故。二亦可作犯過麤。理宜先禁。正犯過後。應
次後說。欲使僧尼。麤細俱離。剋成道益。故先作犯。後
列止犯。對文說者。類前持解。上來但辨持犯止作先
後。若取成持義者。此之止作。竟無先後。
第五持有增微。犯有優劣。自為二門。第一望義宗以
辨。第二隨文教相。約事及罪增微優劣。先解初門。於
中復二。一二持增微。二二犯優劣。言二持者。第一約
位明。第二難易以辨。言約位者。但持戒之善。方便習
成。始微終著。位別階降。難以言盡。要分有四。一是威
儀戒。二護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名
僧戒。次二內凡。和合僧戒。後一聖人。真實僧戒。據斯
行位。增微不等。標之於僧。三品殊別。若薩婆多禪戒
者。要根本四禪戒。言無漏戒。謂前二果。依未來禪。作
無漏觀。此約所依地。定共是勝。又可以人凡聖。謂對
五受以說。或可就大小。即是具不具別。又就具位中。
有賊分齊。持戒如貪名利。故經云。四種不剋十利等
是。二罪分齊。持如目連問經。犯夷罪者。九百二十一
億六十千歲墮泥犁等。等信佛語持。三福分齊。如戒
本首末。欲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者。名譽及利養。死得
生天上等。四道分齊。如戒本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
一道。第二難易相形辨。若輕重相對。止離重過。故所
以增。作離細罪。故所以微。若難易分別。止防麤過。易
成故微。作離細罪。難成故增。又對一事。辨止持中。有
增微。如本專精。晈然無缺。又如怨逼。能禁自心。不受
樂等。如此止持。豈非上品。或雖不作。懼惡名故。事不
獲巳。內無清淨。對治護意。及病壞心等。為聖所開。此
雖是持。說為不如。以之為微。餘戒類爾。咸有上下。作
持階降。准而可知。驗如此理。持乃千差。
第二二犯優劣者。一約人凡聖。如聖人犯輕。凡人則
重。如三果人。遇緣起煩惱薄故。以之為輕。無學聖人
無有故犯。但有誤犯。是以律云。凡夫及三果。有故犯
義。無著人者。有無記犯。凡人犯重。以具煩惱。有起破
戒惡故。第二約就戒相增數以辨。作止相對。作則過
麤。止便罪細。二止咸然。而於止中。自有麤細。若通舉
作止。對篇聚說。各義兼麤細。其犯雖眾。准教上下。始
從二門。終盡於八。言二門者。一故誤分別。誤全非犯。
所以不論。言非故者。不作故違聖教意。非謂不高下
著衣等。犯而是輕。以文云。以不故作故。直犯吉羅。無
非威儀。若故作以復犯非威儀。二就故中。遮性兩業。
三遮性中。成不成別。故文言。成者夷。不成者蘭。四通
收遮性。為五篇七聚。於此篇聚。教性分別。言教者。篇
二聚三。教相為重。篇三聚四。位約為輕。或威儀故。言
性分別者。母云。四不可治。說之為重。通於上下。餘則
為輕。或餘無餘分別。或懺不懺分別。其中有二。謂各
通教性也。又如增二二十一等。三門者如偈。四事不
可治等。又具云。五罪可懺悔。第六須羯磨。一罪不可
悔。又了論偈云。解小非小隨小戒等是。四門者。如偈
死屍等四。喻遮法中四。四犯畏及四妄語盜戒境想
等。又母云。以性遮業。望報四句。一犯重報輕。謂媒等
數故。二犯輕報重。謂打佛等希故。此三結戒法異。輕
制重名。重制輕名。得罪福異。因果相當。三俱重。如觸
謗等是。四俱輕。如下篇等是。此下二句。結戒法不異
得罪法。五門者。謂五篇及境想五句等是。六門者。如
佛為目連說犯罪輕。謂合六七。為眾學戒。同四天王
日月五百歲。乃至夷罪。同第六天壽十六千歲等墮
泥梨等。七門謂七聚是。八門者。善生且對殺人。境雖
是重。心濃談故。優劣有八。約為四階。初三時俱重。作
二句。謂方便重。根本重。成巳重。重謂殺心尤害故。第
二階。二重一輕。作三句。謂一前二重成巳輕。次方便
輕下二重。次根本輕餘二重。第三階二輕一重。作三
句。一根本重餘二輕。二方便重餘二輕。三成巳重餘
二輕。第四三時俱輕。輕謂心不殷篤。此之八句。據律
往望。舉境約心。違教處齊故。八階重罪。若牽來報。即
有八品之別。若以有心無心。亦可為八。且約四夷以
說。初三時俱有心。謂方便根本成巳。四事並犯重等。
二以二時有心一時無心。作三句。初前二有心。成以
巳無心。亦四俱重。次根本無心。餘二有心。初戒重餘
三蘭。次方便無心。餘二有心。四俱犯重。第三一時有
心。作三句。第一句初戒重餘三輕。第二句四俱犯重。
第三句初犯重餘三輕。第四三時無心俱不犯。此謂
准小妄語中說可知。
第二約事及罪。以明增微優劣者。二門分別。一總對
教事以辨。第二約事及罪。不學無知。定持犯品別。言
總對者。教相雖眾。其唯制聽。言制教者。要作不作。作
則仰順無𠎝。又有作而成罪者。如斯等例。故曰制教。
言聽教者。若作不作。咸悉無過。聖俱順可。故曰聽教。
故地持云。有罪者制。無罪者聽。若指此律文者。如受
說安恣七羯磨罪處所。受持衣鉢及學所學等要也。
須作如婬盜觸等。必不須作。此等並制教攝。斯謂一
切單持犯者是。其如結淨處分德衣諸長。是其聽門。
一切雙持犯者是。亦有通制聽者。如離衣宿是。所以女
須此兩教者。若唯制無聽。則次下絕分。進道無由。故
須聽教。或但聽無制。闕於自䇿。於道成餘。故復須制。
今此二門。為該三品。隨根有益。所以故爾。此攝一切
制聽教門。便是大聖開遮之恒範也。即攝一切。故須
約此以辨持犯。但止持作犯。專對兩教中可學不可
學事。然制教少分。謂除可學也。不望於法。法止則犯。
法作則持。故今止持作犯。堂容對法。若作持止犯。局
對兩教中可學法。然制教少分。不望於事。以事作則
犯故。亦有作法作事義。然宗明作法上止持亦有望
法義。以止事為宗故。問所以止持等不通法者。答法
唯進修方知。故非止門所辦事。俱離過故。該兩教中
事。問所以作持止犯不通不可學。答法及可學。並是
進修之境。故使者作即是持。止則是犯。不可學事。非
進修之法。簡而不論。言止持約兩教者。一局取不可
學。如人非人想等是。上制教中要不作者是。二聽門。
謂唯可學。即上聽中。若作不作。謂房衣尺量等。於此
二事。但使不作。悉名止持。作犯對治。違於兩教。作事
名犯。反前說可知。作持對兩教者。謂制中可學事。如
受說安恣受衣鉢等。聽中處分。結淨德衣諸長離衣
等。於此二門。但使順教作法作事。皆名作持。若言止
犯。反說可知。是則兩教各通二持及以兩犯。制則局
單。聽雙持犯。
第二定品別者。三門分別。第一序昔義。第二廣辨其
非。第三顯是立義。
一辨昔義者。二持作犯此三各九。止犯八句。亦不對
學不學分。然對初篇。說作犯一九。約二篇作持一九。
止持止犯寄九十初明。作此三九一八。如常所辨。復
有說者。約可學事不可學事。就此總明。今約此廣說。
足顯前義。止持作犯對可學不可學事故。各有持起。
即是四箇九句。作持止犯。唯是可學故。作持有九。止
犯或為八也。言止持無輕重。約事故可為二九。先約
可學事為九者。上品一句。中下各四。上品一者。謂識。
此識犯是。中品四者。謂以二識作頭。初有二句。事上
識。罪上疑不識。次有二句。罪上識。事疑不識。下品四
者。多用二不識作頭。初有二句。事止不識。罪上疑不
識。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疑不識。上品事罪俱識。無
不學罪。次品四不學。下品八不學。若對無知罪。下次
兩品各增倍說。問既有二十四吉羅止犯。云何名持。
答俱不作根本故。是止持約止犯有無多少。故有三
位九品。次對不可學止持九者。但緣事有三心。謂識
疑不識。緣罪亦爾。故今以緣事三心。各歷罪上三心。
即以為九。數之可知。此三三中各下二句有不學無
知二罪。合十二罪。心緣雖爾。但望不犯根本。名為止
持。次明作犯。先對可學九者。如初九說。次對不可學
九者。如後九說。但以犯根本罪故。名為作犯。雖得根
本罪。猶於可學處。若疑不識。皆結其罪。如上唯除不
可學事。雖疑不識。一向不犯可知。次辨仰持九者。若
從對法對事。應為二九。但明差別階降不異。故合為
一九。此對可學以辨。如上上持對可學明九即是。唯
此中順聖教作前事為異。次論止犯。或九或八。言九
者。對可學事。上品四句。多用二不識作頭。有四僧殘。
十六箇吉羅可知。中品四句。多用二識作頭。有四僧
殘。八箇吉羅可知。下品一句。謂識事識犯。而不乞處
分作房者是。可知。此以多罪是上品故。言八者。對教
行不學明止犯。如次前九句。除下品前八句是。廣說
可知。此等說者。須作五箇九句一位。或九或八。通有
六九一八。
第二辨非者。問對可學法作犯九者。與下止犯九句。
如何取別。然下止犯者。謂不得處分。名為止犯。身業
作房。即是作犯。體一名別。本無二罪。何得止犯九外。
別立作犯一九。豈非虗有相對之名。而無實體階降。
又若不如是者。前明可學作犯。就何事以辨。亦應不
出雙犯。既言雙犯。而分兩九。故知不爾。又言可學事
明作犯者。謂取過量境想。便是單作犯故爾。若作此
解。縱單作犯。階品次第。不異殺戒境想上三。何須可
學。別為一九耶。問對可學法。說止持九者。與作持九
句何別。謂作處分。名為作持。即帶止持。此不相離。何
得則為二九。若就名體各別止持者。義容可爾。然亦
不得即攝同體止持。以彼不離作持故。亦既不攝明
在雙持中辨。所以但言作持為九。止持之名。沒而不
彰。又云。若從對法對事。應為二九。但明階降不異。合
為一九者。明知以作法故。雖作前事而無作犯。豈非止
持。既有止持。即是雙持。何以伹言作持九耶。若言反
過量境想。是單止持。故約可學。明止持九者。此義不
然。論其階品。還同殺等。反作犯以明止持。即彼中攝。
有何異相。更須別為一九也。問對事番行止犯。據何
為九。上品四殘。次品四殘。下品一殘耶。又且不可學
作犯。准境想上三。三三合九。以為階次者。計此止犯。
是不處分止犯僧殘。將知亦依二房境想上三。以為
階級。若准房者。義乖文次。復似不然。所以知者。如境
想上三。一不處分。不處分想。謂是識事。二不處分疑。
謂是疑事。三不處分處分想。是不識事。階次如是。向
所立九。上品四句似收次下。以疑不識故。次品四句
似總含三。以識事疑不識故。下品一句反當初句。以
識事故。何因三品。如是翻到。一不可也。又准文驗九
者。上品應是四闌。次品二殘二闌。下品一殘。文既僧
殘偷闌。何以向九。九皆犯殘。此二不可也。縱九並殘。
似當初句。分為此九。若如是者。對何辨識疑不識等。
以其疑等應是闌故。何以並殘。此三不可。又言准唯
識事。以為九者。作犯准文。九准識事。然彼通三。此亦
應爾。此四不可。若無文孤起。義成虗搆。若依境想。又
乖文旨。進退窮審。似當穿鑿。又問作持上品為一。次
下各四。准何文說。豈可不言反止犯故。須用無罪罪
少。以為上次。此亦不爾。所論止犯。既乖文次。將知作
持。漫相反對。以為上下。作持既非可學。止持本不合
別有。巳如前破假入雙持中明。理同此壞。
第三顯正義者。持犯階降。可為五九。或成六九。若以
犯持對事分別。作犯止持。對可學不可學事。止犯作
持。唯約可學。第一先舉作犯止持。對於二事。作則成
犯。止則成持。故今還須約此二事。合辨作犯止持。以
其同是隻犯單持故爾。問何者是也。答如殺戒境想
及大妄語摩觸二麤語媒等境想。此是不可學事。前
房過量境想。是可學事也。先明作犯。謂於前可學不
可學等諸戒之中。各取境想。上三並歷緣罪三心。合
成一九。止持反作犯。還對二事。合為一九。次明止犯
作持。對可學者。然有其三。一就聽教兩犯二持。如處
分說淨離衣六年等是。二約制教隻犯單持。如二歲
六法受持衣鉢等。三就進趣修習。如學所學習戒誦
羯磨等。此三位中。義束為兩。前二合明。以其同有根
本犯故。又復齊是止犯作持為宗。是以此兩合明品
數。言兩犯雙持者。以義而論。應分四九。良以二犯名
雖有別。體是故合為一九。持亦同爾。故使犯持各為
一九。或可別體止持。謂上法止事者是。容可更為一
九。第三進趣修習。止犯作持。總為一九。是故得有五
九。或復六九也。又言九者。且依上三。亦可以理言之。
准境想五句。即為十二十五。言十二者。謂以第四非
人人想。應言一異。境本境想識罪二異。境本境想疑
罪三異。境本境想不識罪。言十五者。謂舉非人疑歷
罪上三心者是。數之可知。定數既爾。次隨分別。初先
對作犯止持。須約二事。言作犯者。約殺等及過量境
想上三緣事之心。文言人人想過量過量想等者。謂
是識事。二人疑過量疑者。是其疑事。三人非人想過
量不過量想。是不識事。緣罪之心。亦有其三。一是識
罪故。人法中言殘作殘意覆者是。二疑罪。謂疑為餘
六。不須治覆者是。三不識罪。如似犯殘。謂為餘六等
是。以事三心。各歷緣罪三心。即成九句。先以罪三。對
識事為三。一識事識罪。二識事疑罪。三識事不識罪。
次疑事為三。次不識事為三。准數可知。此識事三句。
心境相對。得究竟重。判為上品。次二品緣事並是方
便。故判次下。據轉想故。若根本不識。便無下品作犯。
問次下俱闌如何階降。答以緣人之心。有長短故。得有
輕重。此三三句中。若不可學事。各下二句。句別有不
學無知二罪。合十二吉羅。若對可學緣事疑不識等
兩箇三句。更加十二吉羅。又事上三識。識則罪重。以
不聽識事。了心作事故。罪上三識。識便無罪。非不學等。
所以無罪。事上三疑三不識。謂是方便。以其識時有
重果可趣故。罪上三疑三不識。是究竟。以其識時無
果故。若可學事三疑三不識十二愚癡。亦同究竟。次
解止持九句者。如犯中九說。並以不犯根本故。名為
止持。隨其重輕。皆句別相。及緣罪有犯。同前以說。合
十二吉羅。以罪是可學故。緣事之心雖疑不識。以事
是不可學故。聖不制罪。若過量事疑不識者。亦同犯
吉。次就聽制兩教。二犯兩持及單犯隻持。合為二九
者。先解止犯。即以房戒境想上三不處分不處分想
等緣事之心。各歷罪三。以為九句。數法如前。皆不得
處分。而作前事。隨緣事三心。上品三殘。次下各有三
蘭。名異體一。止作二犯。合成九箇根本之罪。於事罪二
心。各疑不識。並結止犯。故須倍加前二。合有二十四
箇止犯吉羅。謂上品緣罪四吉羅。次下二品緣事罪
上各十吉羅。次解二持。謂取境想所不出處分處分
想。不犯者以之為持。如下衣法分受成不成中具有
六句。十誦境想。多有第六不犯一句。今此境想。直階
其犯。遂闕此文。據理合有。故以此句。即是其持。又反
犯即持。明是處分處分想故。二房下文不犯者。僧處
分作。還以心緣事罪。三三合九。作法如向。二犯中說。
伹以得法作事。是其二持。故闕無根本之罪。合為一
九。不學中犯同二十四。又緣事等心。謂對作法儀軌
文等辨。不同犯中緣事三心。對成不成說。遂合根本
犯有差降也。別體止持亦九如前。但止法止事為異。
問不可學止持准犯相翻。所以作持對於止犯。不望
於犯。句句相翻。乃取處分處分想一句。離分為九。以
翻止犯邪。答前明止持。但不作根本。即是其持。故准
翻犯重輕。以為上下。若以作持反止犯。須以作法成
持。為是要舉處分處分想。以之為九。方除止犯。若直
依前者。如言識法識事識犯等。為是其止。為是其作。
故不類前。又復識疑不識。對犯上辨異。亦不類前。巳
如上說。次進修以辨犯持。犯有其八。謂同舊說。反下品
作持。以為上品止犯。初有兩句。事上不識。罪上疑不
識。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疑不識。次品有四。初二句
者。事上識。罪上疑不識。次二句者。罪上識。事上疑不
識。上品四中十六吉羅。次品八罪。此等無別根本。須
用罪之多少。以為上次。此義應爾。又此愚癡總收前
五。九中前二不可學事。上緣罪心及可學事。并後三
事罪心。以為此八。思而可知。次明作持。准有其一。謂
識法識事識犯。反前不學犯等。問前二持反犯。九九
相對。何以進趣以一反八。答前之二犯。根本差降。故
須當品相對。今此止犯。一品吉羅。識事作持。反無不
盡。故一反八。如下文中。多以一如反多非等。此亦如
是。問所以持犯。各有止作。相對而論。並皆先犯後持
者何。答如論持行。不能自別。要舉所防。以分能治。如
下文中。但明犯法。謂諸境想人作人想不處分不處
分想等。階犯重輕。識犯相巳。息過不為。或准教奉修。
方可成持。持之體相。隱在犯文之下。即是舉其犯法。
生不犯行。故今解者。還准聖教。先約犯說階降之九。
反犯成持。故各犯後。以明持九。總解巳竟。
次隨八文。一一別釋。先解初篇。第一總辨。二依文說。
總解十門分別。一業不孤起。要由惑發。惑雖無量。不
出三毒。故以初四。配於三毒。成犯之相。發雖由惑。暢
必在具。具而論之。所謂身口。是以第二解身口成犯。
身口之業。不過自作教人。故次第三自作教人。業不
自成。要由詑境。是以第四犯境寬狹。犯境雖眾。莫過
自他。為是第五境有自他。境緣雖具。無心不成。心有
剋漫。所期不同。對境差舛。犯不犯異。故次第六辨其
剋漫不同。雖心有所標剋漫之舛。及至造趣。境有差
互。心有謬妄。有犯不犯。故次第七錯誤同異。八下眾
任運。九立意。次第十對治犯。
言起由三毒者。不淨行戒。唯以巳為患故。以三起貪
成盜故。二戒患通損益故。以三事起。還以三事。成妄
語一戒。亦以利巳為患。與諸不同貪癡起成婬。三事
起者。善生云。若自樂行非梵行。是名從貪。若婬怨家
眷屬。名從瞋。於所生母。行非梵行。名從癡。而境悅暢
思故。並貪心成。盜三事起成者。貪心起成可知。善生
曰。盜怨及燒埋等瞋起瞋成。若盜下姓。是名從癡。又
祇摩摩帝互用佛僧等物。亦癡起成。殺三起成說可
知。妄語規利。瞋非順情。故無瞋心。發思成業。若小妄
語。理即通三故。論家汎說。妄語通含輕重。三起三成。
二身口者位三。婬戒身犯非口。事決形交。非身不辦
故爾。盜殺二戒。身業正成。以盜舉離處。殺斷相續。故
身業犯。自作遣使。彼此俱辦。故口有犯。如呪物過開
教人盜殺等。是妄語。口業正犯。顯巳得聖。悕招名利。
非言不宣。故口正犯。然作書現相。亦在犯限。故身亦
有成。此據成論。身口互造。又依多論。此四位二。前三
身犯。第四唯口。三身犯中。婬戒身犯。非口可知。盜殺
二戒身業定犯。口有造義。如教人呪物等。亦成二罪。
然是身業以教人言。了未犯要。藉他身故。心論自在
者。口語仙人意所嫌。謂是口意業自性者不然。業性
異故。事不究竟。故妄語口業。自稱巳聖。非言不宣故
爾。然身有互造。如作書現相等。但屬口犯。故心論云。
口業。或身動。或默然。如布薩事。若言身意業性者不
然。業性異故。
三自作教人位三。婬戒自重教輕。教人為非。樂在前
人。適非我巳。故能教之人不重。出家之人正應勸人
修善。反更助惡。故能教蘭。盜殺二戒患通損益。自作
教人損境無殊。暢思亦齊。故自作教人彼我俱犯。妄
語自作正犯。教人同不同。若遣人稱巳得聖。名利擁
巳。與自作無殊。故得同犯。所教人犯輕。若直教人自
稱。招利擁彼。於我無潤。故但犯蘭。此局初篇說。若因
此汎論。自重教輕。初戒是自輕教重。尼教僧漏失。是
自他俱重。盜殺損境。及一切同犯者。是自他俱輕。足
勸足是。若犯不犯說。亦為四句可知。若約能所以說。
作兩箇四句亦可知。問自他能所此義何異。答自他
者不論所教七眾之業。但取能教之業。對自作辨。若
言能所。以能教業。與所教五眾有罪者。對說挍量。
四犯境寬狹位二。婬戒該三趣境。是故名寬。餘三局
在人境故狹。良以婬欲之性。順情內逸。垢心厚重。不
擇境之美惡。誰問人畜。但使正道。暢思無殊。故三趣
犯。以道相制故。又復不就損境而制。何容計境優劣
階差。以其死屍犯者。有何可損。下之三戒事發於外。
損在前境。趣別報殊。增微優劣。暢思階降。故人犯夷。
餘趣則輕。言盜重者。良以人趣善因報勝。戀護情強。
心慇惱重。故盜犯夷。非畜報卑。不知守戀。心微惱淺。
故犯蘭吉。問地居諸天。報勝於人。所以盜天。但得蘭
罪。答天雖報勝。趣別路遙。文義稀。又復於物。戀著情微。
損惱不重。又復天物。人應無用。以斯諸義。故所以輕。
故十云。盜三天下重。北方人物不犯重。以彼國人於
物無我所心故。人異此故。制犯夷罪。殺戒人重餘輕
者。人是道器。今若殺者。損害道器。故所以重。餘趣報
卑。形非道器。損害輕微。故得輕罪。天雖報勝。以無木
叉。即非道器。又殺義稀。故亦蘭罪。問趣別義稀。殺天
輕者。何以共天女行非。與人趣俱重。答天趣雖別。愛
染無殊。不簡境之美惡。容有下就。為之義數。踰於盜
殺。故與同。妄語人重。餘趣輕者。凡論妄語。虗稱巳德。
顯名招利。欺罔同類。義數稱心。非天異類。容不稱心。
為亦義稀。故但輕罪。又復道之修成。正在人趣。若說
實語。容有階漸。剋成巳用。今被誑或。敗亂其意。失利
處深。故成夷罪。非畜實語微益而巳。今雖欺罔。損而
非重。故但蘭吉。天雖報勝。而非道器。報德他心。復兼
異趣。稀而無信。故亦輕罪。問天得他心。誑無信義。得
罪輕者。佛得何等。答誑佛夷罪。若爾天亦應重。答天
無信義。異趣義稀。故得輕罪。佛雖無信。同趣義數。當時
聞知。故得夷重。不同殺佛以命未斷故。又釋佛無信義。
誑但得輕。若爾佛無怖義。理應犯輕。何以怖佛。同得
提罪。答佛無怖義。輕同於誑。伹藉怖佛。為制戒之緣。
又可怖佛同凡。齊結提罪。所以然者。為佛經時反生
瞋。即成事惱。乘惱怖數。故得提罪。誑怖名利。容預心
起。又誑佛義稀。故得輕罪。問佛若無悕。悕亦提者。聖
僧不可破。破亦成逆。答聖不可破。故破凡使不得聖。
以得逆罪。佛雖無悕。當時聞知。故亦同提。若爾聖尼
境不可壞。壞應非難。答境雖不壞。陵慢業成。汙辱不
淺。論其破僧。謂取歸從。聖無歸從。故不相類。問盜誑
畜生並得吉罪。所以故殺畜。便有蘭提。答上二多智。
財與命等。畜生少知。戀報情重。故得蘭提。保財意輕。
故盜誑但吉。准此義時。人境四事罪階俱夷。非天四
事即有夷蘭。畜生階四。謂夷蘭提吉。
第五自他位二。不淨行戒。自他境犯。如弱脊等是。下
之三戒。要在他境。盜以損主。所故以重。自盜無別可
損。故聖不制。問何以盜得巳衣蘭。答他衣巳衣共在
一處。意取他衣。錯得巳衣。望他衣上。境差得䦨。闌由
巳衣作。境差而得。故言巳衣闌。而巳衣無罪。以自施
自慳等妨可知。殺他犯戒。故成犯境。自殺無戒。故非
犯境。誑欲規利。何須自誑。
第六剋漫分別。若望初戒。剋漫俱犯。下之三戒。如其
大漫。隨三趣境。重輕結犯。若也專剋。此之三戒。各稱
境犯夷。或若境差。三戒境差闌。若論異境者。其同趣
為異境誤犯錯不犯。非畜為異境單闕並無犯。雙闕
但犯輕。若非情無主物為異境。單雙俱不犯。一境既
爾。廣說則無量。若其就剋辨漫。謂意在人趣。不簡張
王者是。若望同趣。剋漫俱犯夷。若非畜為異境。上本
單闕。境剋漫俱無犯。下半雙闕。故剋漫並犯輕。若非
情無主物為異境。剋漫俱無犯。一趣既爾。餘非畜亦
然。
第七錯誤。凡言錯誤。皆是舛謬不當之謂。若逐事曲
尋。相在難分。若隨名剋定位。容有別錯。就境差誤。據
心謬凡。現緣二境。相別歷然。及至造趣。事成有舛。二
境交涉。名之為借。若緣此謂彼。心想謬妄。稱之為誤。
錯誤既分。須配四戒。位分為四。第一以二對。婬戒錯
誤俱犯。良以患起內情。但得正道。暢適不殊。不隨餘
想。是故誤犯。文言道疑道非道想亦夷。又不簡三趣。
縱有交涉。但當正道。錯亦成重。第二以誤對三戒。三
戒俱重。以其誤無兩。並不得云無心。故誤俱犯。文言
男想。盜殺誑女。佛言夷故。第三以錯對三戒。三戒俱
不犯。以望餘境。本無心故。如墮胎類。故所以知。第四
以錯誤對妄語。所稱法錯誤俱不犯。如欲稱聖。而錯
言凡。錯稱非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謂聖。誤心非巧。故
並不犯。
第八下眾任運。如沙彌時。教人殺盜。及稱巳聖。教巳
受具。所教之人。遂本言教。獲財斷命。欺前令解。能教
沙彌。三性之中。任運犯三波羅夷罪。若語自作不善。
性有善無記。無前後。自業亦通三性。若受戒未竟。所
教事成。即是邊罪。不發戒品。若受欲竟。所教事成。罪
戒俱得。以其善因圓滿。惡業成就故。是以十律云。未
受具時。取未受具人離處吉。次句未受具人取受時
離處吉。次句受具人離處夷。受具時作方便。取有二
句。一言一夷。受具巳盜一夷。受具人取非具人離處
闌。以此文故。知有任運。婬無可知。
第九立意次第。問戒相雖眾。所以制四者何。答為斷
三毒故。阿難語孔雀對言。世尊為欲調伏貪欲瞋癡
令盡故。為諸比丘。說增戒學等。所以爾者。凡聖制之
興。為防患本。患本雖眾。無過三毒。如人欲止長江。先
塞泉源。此亦如是。貪心起於前兩。謂殊內外故爾。瞋
癡發於後二。瞋境雖二。得罪不等。誑要有心。故各立
一。以斯義故。但制四戒。問戒能防非。不斷性結。何以
而言。對之制戒。答據理對治。戒能防非。定除細亂。慧
斷結或。但慧不孤興。必也因定。定生有本。功由淨戒。
此推功歸本。故言制戒。為斷三毒。尼後四戒。深防故
制。即前四枝條不勞別對。乃至下篇用於此釋。言次
第者。憙為易犯。建在初明。故祇初戒。五年冬分第五
半月十二日。即是十月二十七日制。餘三六年並是
冬分。盜第二半月十日。謂九月十日。殺第三半月
九日。謂九月二十四日。妄語第四半月十三日。謂十
月十三日。以此文驗。足彰次第。又是障道次第不同。
五十二戒可知。
第十持犯對治。比丘四戒止持作犯。言對治者有兩。
一總對治。謂五支根本業清淨等是。支者條也。支者
因義。又可別義。於中前四是行。後一是願。行中初三。
就所除辨行。初二是業。次一煩惱。第四念者。能治辨
行。謂念修持戒功德及三寶功德。以正念故無惡覺
觀。無惡覺觀故不造二業。二別對治。謂離染清淨對
初。少欲之行對盜。慈悲之行治殺。實語之行除妄等
是。
四分律疏卷第一本
四分律疏卷第二末
●自下別解。初戒有四。一制戒意。二釋名字。三具緣
成犯。四闕緣義。此之四者。並有通別。諸戒例然。一制
戒意。一通二別。言通意者。如多論云。以結戒滅將來
非法。二滅將來疑網。知輕識重懺。除對治故。以善護
偈中不分輕重名種。三招生十利功德。正當制意故。
下文如來出世。見眾過失。以一義利故。為諸比丘制
戒。乃至正法久住。偈言演布禁戒經。此是通意。義該
諸戒。下文不更說。二等是制戒。不聽婬者。婬欲之性。
體是鄙穢。愛結纏心。躭或難捨。既能為之。則生死苦
增熾燃不絕。沉輪三有。莫能出離障道之原。勿過於
此結患之深。寧客不禁是故聖制。二釋名字。亦有通
利。通者戒是。別者不淨行等是。言不淨行者。是婬慾
法。所防之過。戒是能治之行。但治行既通。戒相難分。
寄緣以彰。欲使觀過興猒。脩不淨觀。離染行戒。能所
通舉。故名不淨行戒。三具緣成犯。亦有通別。言通者。
人解具緣。一切諸戒咸具五緣。謂一是比丘。二有所對。
三有心。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唯除婬酒。闕無相
應。非無此義。太成漫該。不存此說。今者解釋。自有通
別。通緣有三。一是大比丘簡非所被。文言若比丘故。
二制廣教後。以其初人教未攝故。三無量病壞心。簡
癡狂等。此之三義該括上下。故明了論云。若人巳受
大比丘戒。若如來巳制此戒。若人不至癡法。是人則
犯僧伽婆尸沙。且約十三。餘類亦爾。乃至吉羅皆同
此說。下不更說。言別者。此具四緣。一有正境。二有染
心。三起方便。四與境合。若為怨通。亦四緣成。一正境
二怨逼。三與境合。四者受樂。此戒通三別四。七緣成
犯。四闕緣義。一解闕通緣。全無罪。可知。亦可闕初及第
三。或有罪。即方便中闕緣方便。或無罪可知。闕第二。
全無罪。次闕別緣。若闕初緣。非道道想疑。得二偷蘭。
亦可非道含六。如內色外色。內外色等是單雙。各六
得十二。蘭闕二三。兩緣無犯。闕第四緣。有二偷蘭。從
破威儀。身手未及輕䦨。小眾對手。三說悔。從身手相。
及至未成。重來重蘭。大眾懺應三乞。乞巳應一白。白
巳亦應三說懺。此多論說。依十律。大眾八人。小眾四
人。此律四人為大眾。二三人為小眾。准自言毗尼者。
七聚中巳說。怨逼闕緣。比說可知。闕通但一方便。闕
別有四。但五方便。
次釋其文。攝論解毗那耶為四。明了論偈曰。解戒五
相九毗尼。釋曰。如諸佛所立戒。一一戒應了別五相。
一緣起。謂由飢餓難得為緣起。二起緣起人。謂須提
那。三立戒。謂若比丘共餘比丘乃至不共住。四分別
所立戒。謂此何者為比丘等是。五決判是非者。三處
巳下是。或依增五毗尼五。答一序。謂制廣之由。二制。
謂初結戒者禁防違失。三重制。其相未圓。䟦闍隨結。
四脩多羅。略釋戒本是。五隨順脩多羅廣分別是。依
上三處。科釋此文。義並無嫌。今且一解。就此婬戒分
二。從初至正法久住辨結戒相。以明行法。酬身子第
一請。第二欲說戒巳下辨說戒相。以明教法傳持之
益。酬身子第二請。此戒既爾。諸戒同然。就前文中有
三。一至呵責巳來正明比丘不勝名利。廣興有滿。壞
其略教。制戒之緣。滿過既興。冥須聖禁。是以第二告
諸比丘巳下正明隨其缺犯。制廣補略。使識相護持
離過。於前大聖制戒。豈唯止惡。原欲集生利益之行。
是以第三集十句下依教奉脩。必招十益。此三義通。
諸戒同爾。
就初緣中文二。然大聖制戒。不得無事。而興要因滿
過。是以第一從初至種子巳來明其犯相。過狀顯彰。理
令呵責。是以第二時須提巳下廣明呵責。示所不應。
初文復二。初至我能為之出其犯緣。第二未見巳下
正明其犯。犯緣文三。初如來住處示犯制之方。第二
時迦蘭陀下出犯過人。第三時世巳下還村受勸犯
之緣。如來實於聖住梵住天住。中住今示說有方。故
言在此毗舍離。毗舍離者。此云廣愽嚴事城。鼻奈耶
秦言廣愽。多云。因龍名城。第二句云。迦蘭陀者。多云。
以鳥名村。見云。小鼠名。毗舍離王將諸妓女。眠一樹
下。有一毒虵。從穴而出。欲螫於王。山鼠鳴鳴。喚王便
得。不覺虵害。以鼠思故。即封此村。供奉此鼠。田鼠號
村。故曰也。須提那文有錢四十億。即賜封長者之位。
因居此村。號曰迦蘭陀長者。即是須提那文。須提那子
者。多云。此名求得。又明了論名善與饒財等者。多云。一
眾生數財。謂奴婢馬牛等。二非眾生數財。謂金銀七寶
等。更無過者。故曰饒財多寶。聞佛說法。違世無常。觀
此財寶。多生三毒。害人善心。過世毒虵。王賊五家。理
非定屬。深思推巳舉自。戰慓毛為竪。猒心決定。故曰
持信窂固。言出家者。謂形法二同。言形同者。謂捨外
財及以親屬。除飾好剃去鬚髮。故下律云。若多若少
皆悉捨離。故五分云。在家逼迫。猶如窂獄。故須捨棄。
此出有為家。言法同者。得戒在巳。斷惡脩善。五分云。
出家寬廓。猶如虗空。此入無為。故曰出家為道。五分。
善來十中似如羯磨。文云。剃除鬚髮。披著法服。餘悉
不論。
就第三犯緣中二。第一遠緣。二須提那母巳下設勸
近緣。前文有三。初生念之由。二時須提那巳下生歸
緣。歸緣之念。念者欲棄二損。而就兩益。三作是念下
如念還村也。近緣文二。初舉財以勸拒。而不從三勸
三拒。一文廣出。餘二略舉。其母捨去巳下舉色以勸
從而不拒。文二可知。五分云。父母共勸。此事甚易。我
能為之何。故須提那作如是言見。論云。須提心樂道門。
不欲還俗。即自心念。若不與種。終不置我。日夜相惱。
若暫與子。令彼心息。不復嬈我。我因是得安住道門。
故作是言。第二犯中不見欲穢者。未制廣教。不見行
欲。是出眾之𠎝故也。既云三行。何以言。初以未制故。
故十律伽論並言未制前。須提多犯婬是犯不。答最
初不犯。下戒然。因辨三人持戒菩薩持戒。反而合契。
到而成順。行於非道。通達佛道。羅漢持戒。得與緣聚。
無煩惱故。如那律。是凡夫持戒要也。離緣緣會難護
故。經與凡為喻。身口如釜。業思如水。色境如薪。內有
煩惱。火與境薪相應。不能不沸。即須提那是。有鬼處
胎等者。示欲之過。彰生生不絕。西音毗闍抲。此云種
子。求種得故。五十見論等文並云績種。道成羅漢。與
此文同。超過學表。勝出獨絕。故名尊者。
就第二呵責中文二。初比丘訶責。彰所不應。二世尊
以此巳下如來教主。親自呵責。所以須比丘訶者。若
理越時情。則絕於鑽仰。既為同徒所訶。明知分在巳
位。理宜剋去。謹約不犯。故須比丘訶。所以須佛訶者。
玄軌之教。出於高範。功瑳之益。義存我友。為彰比丘。
言不虛設。是以佛訶問事歸教主比丘。所以呵者。欲明
比丘。是其同徒進止俱遊。宜應先知。故在前訶。又要
因舉過。方呵責故。但大聖道尊德高位。殊成隔理。無
私察義。無先知故。須後呵問。此戒但一。有佛比丘訶
無俗人訶者。起過在屏。無俗人見故。若爾比丘何因
得。訶答比丘同。徒雖不見作過。覩相撿實。故得有訶。
俗道位殊。不得撿問出家之人。故闕無俗呵。如盜三
人呵煞。但佛俗無比丘呵。妄語佛訶。或不訶制。或外
道減年。等是不同。之義隨文釋之。
比丘訶中文三。初至愁耳發覺所由為。呵之緣二。諸比
丘言巳下切𡏦其人正明呵責。三諸比丘下舉過白
佛請聖制戒。禁防違失。初文復三。一覩巳過犯內心燋
惱。威儀改常。二諸同學下覩相撿挍。三尋便伏引。初
文有二。一歎須提。先有行解。顯昔異今。二時巳下威
儀改常。彰今異昔。前文中謂善知識。略教戒行。故曰
無事不知。並能奉修。故曰皆行。亦堪導物。故曰教人。
今由恥巳過非。內懷慚負。故曰常懷愁憂。第二撿問
中。先問下句。汝何愁耶。次問初句。行解既備。理合怡
然。今何所憂。三執事以問。理是無憂。而反慘結。當應
是汝不樂梵行耶。第三自言我甚樂者答下二問。二
近在巳下却答初問愁慘所由。所以訶人無少欲知
足。伹言同學答。作在私屏。故言同學。非不少欲。如漏
失中諸親友見等。第二正訶中總訶不應。二於如來
巳下舉其所應。顯其不應。三汝今巳下結成不應第
二言汝於如來清淨法者。謂略教之法。汝應喪生死
因。壞生死果。修出離因。證出離果。是汝所應。云何反
與故。二行不淨行。呵意既爾。次釋名。字於欲者。此思
前煩惱貪染之心。愛著前境。名之曰欲。佛所說法。廣
彰是過。令諸比丘。戒防定伏。空慧正斬。逍然無累。稱
曰無欲。從此貪後。發不善業。默染淨心。能招三塗生
死穢果。曰垢。善修對治。離諸惡業。字曰無垢。思後重
貪。思求前境。轉增愛著。如渴思水。能暢思業。名曰渴
愛。知其虗詐。妄見非實。正念現前。渴愛自除。故曰能
斷。人天生死。在上喻巢。三塗生死在下喻窟。集因既
亡苦果隨。喪故言破壞巢。窟除眾結縛。脩道諦愛盡。
涅槃證滅。諦第三結。中汝今云何者為彰應行不行
反與故。二行不淨行。邪經反為故。對偶為二。名曰故
二。第三白佛。見云。不欲令佛獨譽於巳薄賤須提遣
出清眾。又亦不以此惡法相闕亂。故依實白佛。請聖
制戒。禁防違失。
第二佛訶文二初至不淨行來正明如來聞舉。即訶
恐生諍亂。躬在僧眾。應機而問取無。其自言使。過有
所歸。二爾時無數時巳下既得自言。正明呵責。前文
有三。一集僧。二應機而問。三彰自言。以此因緣集僧。
多論五義。一現佛不自專故。二共眾量宜。然後結戒。
令犯罪者心伏。三凡有法事。集眾共知法久住故。四
為肅現在將來。微佛成規。諮眾取足。五諸佛法爾。僧
有五種。一群羊僧。二無慚僧。三別眾僧。四清淨僧。五
第一義僧。今集僧者。但集後二。不集前三。以非法故
亦可都集。次第二句於中文二。初舉問法。次正舉法
以問。知而不問者。佛不以巳知見輙說罪過。證他犯
問。佛若問者。多論四過。一不順諸佛常法。二違自言
治法。三令眾生怖懼不安之想。四逆說人過。非大人
儀禮。言知而問者。佛一切知見現同。不知而作疑問。多
論四益。一順諸佛常法。二順自言治法。三合眾生安
隱不生怖懼。四順於大人聖主儀禮。雖復疑問。若不
應時則不應問。是以次明時問。不問來時。而疑問有
二。一要在比丘眾集時問。二是結廣教時故問時而
不問者。亦有二意。一沙彌俗人前時不問。二非結戒
時不問。雖復應時。若呵責制戒。不能滅惡生等。亦不
疑問。是故次明義合不合。義合疑問者。多論四益。一
知先作無罪。得除憂悔。二因之結戒滅將來非法。三
佛既結戒。決將來疑網。四能生十利功德。有斯四益。
名為義令。無此四益義。不合不問。但此三中知之與
時。通損益義合。唯益無損。故言義不合不問。不言義
合不問。二知時義合下正問。三自言者。五云。情懼金
剛故。
第二佛呵文三。一總明佛呵。二汝所為非下別列呵
詞。三爾時下總以結呵無數方便。呵責者。謂呵前過
非。責息後犯。
別列文四。初行有違失呵。二汝須提那下舉清淨法。
結彰所不應。三告諸比丘下舉情事損益。略教以呵。
四汝須提下舉清淨法。結彰不應。言所為非者。縱放
身口。違理作惡。故言所為非。此句總呵。所作既非。乖
身口法式。故曰非威儀。非息惡之士。名非沙門。所作
垢穢。故言非淨行。違略起非。即非如來順教弟子。故
言非隨順。行第二結訶可知。
次第三文四。一舉情事損益勸捨順行違。二何以故
巳下釋成勸義。三何以故巳下舉略轉釋。四說慾如
火巳下顯慾多過。釋略制斷。亦應有一。何以故。何以
略教須斷慾法。故言何以故。慾多過故。文無者略。先
釋初句。毒虵有三種害人。一見害。二觸害。三吞嚙。害
女人亦有三種。害人善法。若見女人。心發慾想。滅人
善法。若觸女犯殘。滅人善法。若共交會。犯於重罪。害
人善法。此三義同。亦應無在。伹有多異故。勸犯毒蛇。
言多異者。一為毒所害。但害一身女。害無數身。二毒
害報無記身。女害法身。三毒害人形。女人害心。四毒
害足數。女害不足數。五毒害得生人天。女人所害隨
於地獄。六毒害猶得聖果。女害不會聖果。七毒害者
佛所憐愍。女人所害為聖呵責。損益既殊。浮沉天隔。
是故勸汝。寧犯毒虵。莫犯女人。二何以故者。此一何
以故通釋上二句。第一何以故者。何以犯於毒虵。現
見蛆嚙之苦。而我勸汝。寧犯義故。然犯於毒。但有現
在暫時之苦。無波地獄累劫之殊。是故釋言。不以此
緣墮三惡道。第二何以故者。何以犯女人現有適樂。
而我勸汝不聽犯故。若犯女人。墮於惡道故。是故釋
言。乃至惡道。此謂但舉七中第五。以釋勸意。餘略可
知。第三舉略轉釋。何以故者。何以犯女墮地獄故。以
我略教。說斷欲法。違教過重。故墮地獄。說慾多過。合
諸比丘。方便除棄。故曰說斷慾法。斷於慾想者。謂思
想女人心也。滅慾念者。追求前色。守境不移。名慾念。
慾勢者。二身交會。轉增著境。名為愛結。如來昔教廣
彰慾過。令諸比丘。識相禁斷。故曰說斷慾法。乃至越
度愛結。下二轉釋單釋。勸捨順意。亦應言道。何以故。
何以犯毒。不墮惡道義故。釋言不違教故。又應言。何
以不違教。以毒非過故。以釋勸行。違意文略。第四釋
略教斷。意慾多過故。慾性違害。故曰如火。婬慾草炬
燒人。法身之手婬慾果盛害人。法身樹枝。慾樂不久。
猶如假借。拈骨無膩。癡犬咬之。以涎唾為美。慾樂無
味。凡夫妄著。以不淨為實。慾集眾或。猶如段肉。慾樂
非實。故曰如夢。婬慾峯刃。傷人戒足。慾消眾善。如凡
器等。婬慾害人。如毒蛇頭。婬慾傷人。遍於五道。如轉
輪。乃行慾之感。厄苦之果。如在尖標。慾重禍深。傷人
迅速。如利乾㓨。慾患至極。故曰甚可穢惡。如來說過。
故曰呵責。第四結訶可知。
第二制廣補略文二。初牒前漏過為結之緣。即上若
犯有漏法。二自今巳下制廣補略。即上然後結戒。告
諸比丘者。以須提那比丘中一數故。須提者宇其犯
人。癡人者。多云。彰是具縛。如師呵弟子。亦非惡口。見
云。慈悲心言也。多種有漏者。顯造感生之業。不絕最
初等者違略。二自今巳去者與廣。時分如祇。五年與
諸比丘者。教網普[雨/活]。結戒者制廣。准其犯相。重輕位
定。各有分局。稱為結戒。解此結戒。六門分別。一制廣
補略。二解本制之興。為除鄣道等業。三辨此教。託緣
不同。四結戒具緣。五教相所詮。六解大聖制意。文別
義殊。
初門有四。一定廣略兩教。二略廣差別。三辨制廣略
不同所以。四制廣補略。言定兩教者。略且有四。一止
觀門。如是應念等。二進脩三覺門。諸惡莫作等。三善
調三業門。善護口言等。四隨事彰過門。說欲如火等。
此局釋迦。若通六佛略教者。如戒文說。廣教或二或
三。言二者有三種二門。初二者制聽。聽者如房長等。
一切雙持犯。是制者。如要作不作單持犯是。第二二
者。巳未分別。復為一對。離盜煞等。受說安等。遮末起
之惡。如訶人遮滅。𣧩罪過諍。除巳起之𠎝。第三二者。
止作分。別復為一對可知。或為三者。謂上中下。如離
煞生等制。離學問誦經尼聽教授等制。脩此為上人
教。判為上房淨德衣餘食法等教。則為中七法。治罸
捨懺。䨱藏有過可治。有罪可滅。此教為下。此據對人。
故有此三也。所以名廣者。三義故廣。一顯罪名。如夷
殘等。二彰果報。文云墮二道。又目連問經若犯夷。人
間日月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墮泥。黎中三具明
懺。除𣧩滅之方。以斯三義。故名為廣略。無前三等殘。
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提。二十億六十千歲可呵法。
三億六十千歲吉。九百千歲蘭。五十億六十千歲墮
所以稱略。第二廣略差別者。一根本枝條。二所為利
鈍。鈍人廣教。利人略說。此就受法難易。若據受法多
少廣。利略鈍三。待犯不待犯。略被淨人。故無犯說。廣
待犯故。答兼抑許漏起方興。四請不請。略則直陳。廣
請方制。五罪輕重。人言略違一教故吉。廣汙兩教夷。
人言利人故吉。鈍根者夷。此未必然。以其吉名廣教。
方有何得。舉後廣名。以名前略。今解。唯有業道。無別
罪名。如出家人。未制巳前犯者。但業行罪。然出家人
重於俗人。有無作戒可違。是以善生云。有二人作罪。
一受戒。二不受戒。但受戒者重。不受戒者輕。何以故。
違佛語故。若制廣後犯。即有二罪。一得業行罪。二犯
戒罪。此對性惡。若其遮惡制後犯者。唯有犯戒罪。第
三判兩教不同。第四制廣補略。並如上辨。
次解第二。凡障道之業不出性遮。言性惡者。如煞婬
等。無問聖教。禁以不禁。作則是違。體是不善。障道招
報。損害深重。故曰性惡。言遮惡者。掘地壞生。造房等
類。佛未制前。造作此事。業性輕微。體非不善。但以事
務紛動。妨修道業。與理靜相違望。障於脩道。名為遮
惡。前煞盜等。亦障修道。豈非是遮。體是不善。且從性
說。此言遮性。就事以辨遮性。非就罪名種。若論罪名種。
悉是遮惡。以未制前作而無犯。由聖制後方有罪名
故。爾事雖遮性。一禁巳後。違教處齊。下沉義一。俱稱
為惡。若爾前性亦遮。何以言性者。以性強故。是以智
論云。十善舊戒。五篇客戒。
次解第三。教不孤起。必託緣而制。境緣雖眾。要唯三
性。謂善惡無記託善緣者。如掘地論義。女人說法。䨱
頭人等。輙教誡尼實得道。向未受具人說或。心悕名
利。讀習受持。如斯等輩。事雖是善。亦乖聖意。則生過
不輕。是以如來興教防。之託不善。緣興教者如煞盜
等。一切違緣。是不善法。託此違緣。亦能起作諸不善
行。性是違害。障道處深。亦須聖禁。故曰也。託無記緣
興教者。謂掘地壞生等。業雖無記。不招苦果。然亦事
務紛多。障修道業。是以如來制不聽。為息彼紛動。終
獲道益。故曰也。
次解第四。結戒具緣者。必制託緣。事假犯請。要因八
義。方興聖結。言八緣者。一比丘。謂被大僧非餘眾故
二漏過起。謂犯婬事等。一一自分。以結初戒。不防盜
等。三比丘舉過。以須舉覺。聖方治故。四佛在坐以結。
是佛結故。五集眾以因一犯。教細通禁。六對眾撿問。
若不自撿。恐鬪亂阿濫。七犯者自言。若不自言恐。濫
罸良善。八犯局最初。此八具滿聖方結戒。若緣少缺。
抑而未許。斯之八者。位言興結。
次解第五門。既託緣具義。教必有詮。所詮是何。謂一
犯。二不犯。三輕。四事。指文可知。作過緣具。現違聖教
復自壞行。汙本所受。名之為犯。善興義順。受體光輝。
名為不犯。劣弱方便。以之為輕。增強究竟。說以為重。
此四句中各容二行。先明犯法生。二行者如五緣成
煞等。未與犯緣相。應是其犯。法若與犯緣相。應名為
犯行。犯行無不犯行。善惡不俱故。此據一心故爾若
舉犯法。得生犯不犯行可解。云何犯法。生不犯行。聖
舉犯法。欲使僧尼識而不違。離過行成。名不犯行。若
生犯行。順犯法成。違聖制意。生不犯行。違犯法成。順
聖制意。二不犯法者有三。一止持以明不犯。一切無
有婬意等是。或諸戒諸開緣。如不受樂等。二進趣作
持以明不犯。如戒定慧等諷誦三藏。是不犯法。若其
懈怠。即有不舉無知。便成犯行。若䇿進身口。習䇿行
解。成不犯行。問巳有犯。法成不犯行。何待不犯法。成
不犯行。答犯法生不犯行。但是止持。復須不犯法。以
生作持。又問巳有不犯法。得生犯行。何須犯法。以生
犯行耶。答不犯生犯。但是止犯。故須犯法。以生作犯。
三就具二持。以明不犯。如處分說淨離衣六年等二
行可知。三輕法如不成者蘭吉。又下三篇等是四重
法謂成者夷殘。又上二篇等是。若重成重行三時俱
重。及但受樂。謂隱之在心。不可從緣悔等是。重生輕
行者。謂八業中下七等。及本無䨱心。可有學悔。及媒
等亦爾。輕生重者。打佛羅漢深厚纏等。輕生輕者。掘
地壞生等。
次解第六。三門分別。一列數釋名。語結而言。相非一
揆。要而有六。一日深防。二限分。三約相。四示過。五心
境。六內外等是。過犯未窮。預加重約。禁微防者。以護
根本。如斯等例。故曰深防。制為當機。恒存為分。力未
堪行。雖作不犯。此是限分。過損理違。道俗通禁。依王
國法。准俗制道。此名約相。罪狀未彰。預興過地。逆班
譏醜。使耳目聞見。此名示過犯。犯不孤起。託境關心。
心想易流。緣無定據。境有優劣。心有濃淡。或制心從
境。或制境從心。是名心境。犯不自成。成由緣集。因藉
萬差。要唯內外。名內外制。二次辨相。深防相者。如尼
䨱藏。飲用蟲水。搏比丘及二眾。初戒等限分相者。如
聲聞。不制三聚。又律議中除意地。又就身口。除夢中
等。就覺中故誤。故中二眾。漏失增上慢等。衣食將補。
疑想等是。約相者。謂報時處事等。就報中。有約趣相。
如煞盜等。又約形相如初戒。餘可知。三辨所以。良以
過興從緣。緣無定據。患生不等。理無齊抑。故致聖制
有斯差別。其稀數譏。過或從境緣等。並六所收。不須
別辨。
第三益利之行。然行不自立。託教而成。教能出生眾
行之本。是其能集。所生眾善。何限斯筭。一方犯宜略
標二五。故稱為十。能詮之教。表彰曰句。所詮之指以
之為義。此句總舉顯成教益。通而論之。一切順教。俱
得十利。有四持戒。事雖似善。不得十利。一為勝他故。
二為名利故。三為眷屬。四為世報。
自下別明利體。就中文三。初有三利戒法。能生眾生
功德。二次六利明別行功德。三次一利興建正法行。
以有上二眾別善成。任持正法。千載不墜故爾。攝取
僧者。廣教線經。任持行者。離於身口七支等過。如線
貫華。便不分散。故曰攝取。身口既攝。行合崇和。名之
為僧。既制此戒。令諸比丘半月一說。相與同導。施去
違淨。故曰歡喜。依教奉修。必剋大果。以自適神。故曰
安樂。自下別行利。初二生善。次四調伏滅惡。未信令
信者。見云。由制此戒。令其隨順。威儀具足。未信見之。
而作是言。沙門釋子難作能作。所作極重。見如是巳。
便生信心。又復外道見佛。有毗尼藏。而作是言。佛弟
子等亦有圍陀。如我無異。而生信心。故曰未信者令
信。見云。若有信心。出家修學。禁戒人見。所行甚為恭
敬。云何盡壽一食而修梵行。見如是巳。復生信心。巳
自有信。能生他信。故曰巳信令增長。此二生善。自下
調伏滅惡。行言難調者。見云。破戒比丘三業不慎。心
志剛強。內無羞恥。名曰難調。佛為制戒。教僧責罸。不
得動轉。改過懺悔。奉修聖法教。故曰令調順。慚媿者。
謂清淨比丘得安樂者。見云。佛制此戒。治罸惡人。不
同說恣。清淨比丘得安隱作法。不為惡嬈。故曰安樂。
斷現在有漏者。見云。不善䨱五情。現作諸惡。為人捉
打煞縛。名現在有漏。由佛制戒。教䨱五情。不起現惡。
故名為斷。斷未來有漏。佛為結戒。禁守防護。現無惡
因。未來漏果畢竟不續。故名為斷。自下興建正法正。
法久住者。見云。三種。一學正法久住。謂三藏法由人
奉脩。攝法在巳。使不論墜學之所依。正法興顯。故曰
久住。二信正法久住。謂三藏中十二頭陀。禪定三昧
等是。三得道正法久住。謂四沙門涅槃道果等。欲說
戒者。
巳下第二大段辨教法傳通之益。酬前說戒之請。就
中文二。初明戒本說之儀則。第二若比丘者巳下正
明戒本。文約相隱難識。自非廣辨。無由可時無。是以
次明廣解戒本犯等四句。此戒既爾。諸戒同然。下不
繁說。
戒本文三。初明略。制二是隨。結三滿足戒。本欲說戒。
者當如是說者。正是如來欲顯茲戒。傳益未伏。非教
不宣。為制戒本。傳之未聞。以自誡約。承旨遵奉。半月
一說。故曰如是說等。如是之文在下者。是略制對緣。
但有四句。
第二隨結文二。初明䟦闍心異隨結。次辨林中境殊
隨結。初總分別。可為六門。一明隨來意。大聖結戒本。
為備防違。失開犯顯。然若事周悉。一結即定。若其相
未圓。更須隨明。使教法堅固。具足流通。故所以爾。二
疊制明隨犯及不犯。犯不犯者。以其防過未圓。故須
隨結。若前制理含。更須隨開。言隨結者。如此戒異語。
食前食後。嫌罵掘地等。言隨開者。如增上夢中。別食
七緣。洒浴五開等。三隨結戒本別不別。別如假根。餘
皆合明。若對隨開。一向無別。問假根是隨。何以別制。
一解防巧故爾。亦可離合趣就一義。四約人初二。若
隨開者。不論初二疊而制犯。若離有別最初。所謂謗
是合則無。初如此戒。二隨死屍異語嫌罵等是。五約
違教不同。須提初故。單違一略。䟦闍隨結。俱違廣略
等是。隨結戒本別者。亦違一略。其隨開者不違廣略。
六約正制及隨得罪多。少林中三罪。以道相制。故亦
有違教。䟦闍二罪。須提一罪。但有惡行。自妻故無業。
道初故無違教。此准多論。若出家人一切邪者。須提
但無違教。二隨具三也。前文七句。一心異。起犯先疊。
前制如是。世尊與諸比丘結戒者。出其前制。明後之
犯者。過同於初。巳該禁限。但以緣異。故須更結。明非
初犯。故重舉之。心異者。謂巳非比丘故。以上須提情
樂道法。有戒可犯。理在不疑。然我情猒道法。心悕俗
網。異想之生。不應是犯。遂便還家。為此過非。二彼作
是念。我當云何者。䨱生疑心。不知我本。情背上法。心
悕下趣。為當失戒。無戒可犯。為當不失。有戒可犯。於
犯不犯。情疑未決。故言我當云何。三即便巳下𢪛託
同徒。陳巳疑狀。恥負真聖顏。闕無自請。進否聽佛。故曰
隨佛教勅我當奉行。四時諸比丘巳下愍彼情憂。為
申疑滯。亦同疑故。所以不呵。五佛判是犯。六化儀從
緣。開令捨戒。因䟦闍無心存道。雖羸不捨。帶戒行非。
猶亦是犯。是故其餘羸而未犯者。聽捨戒還家。故曰
若有餘人乃至還家。為彰此人。羸而捨者。即是去時
如法。後還非彰。復來時有益。進退合理。故曰若復欲
出家乃至受大戒。增一阿含僧伽摩比丘七返降魔。
然後得道。自今巳後。捨而更出家者。聽齊七返七。隨
結戒本。加前四句。第二境殊隨結。文七。一對異趣犯。
二眾多巳下發覺生疑。三咸共巳下伺獲得實。四諸
比丘下詰責辨違。五彼比丘下引制境非彰巳下犯。
六舉以白佛以此境非言或其情故亦無呵。七佛判
同犯。
第三滿足戒本。一定戒本文八句。若比丘者總明受法
行。二共比丘離明受法共。三同戒離明行法同四不。
還戒明清淨不捨有戒可犯故。五雖猒道欣俗。隨行
羸劣。而亦不捨。猶同犯位。故曰戒羸不自悔。六犯不
淨行等託境行非。第七結罪。第八治擯。故曰不共住人。
言九句。謂離出乃至共畜生列境界。以林中生此。何
以合辨。今解。但八所以得知。凡隨者績結。前制未圓。
故績舉。二結尚共成一戒。豈況犯境闕少。績辨林中。
不入對境。行犯文中。又此別出境界者。前言犯不淨
行。何境起犯。以此推思。為八者勝。二次辨通塞。若比
丘一句義五文。四共同二句義五文。初不捨下三文。
義局此七。八義初篇。問共同等四。並在此戒下。三無
者何。答欲明此戒。愛心久習。事難卒捨。是以佛聽捨
戒還家。以禮自處。欲使去時。如法來時。有益有捨。可
對須彰不捨下之三戒。若捨戒為煞。猶亦是犯。捨而
無益。故不開捨。既無捨可對。故不須不捨句來。共同
理有。既蘭不捨。相與俱無。若爾對初開捨。豈不失下
戒。答一切皆失。若爾何以下戒無此不捨。答以不對
之開捨戒故。
次廣辨相。文二。初至滅濵來解其犯相。二不犯者下
廣解不犯相。前文復二。初大僧犯相。二比丘尼下四
眾犯相。此戒既爾。諸戒同然。就大僧中分二。初至不
共住來略解八句成犯之相。彰犯相不盡。故名為略。
第二三種行不淨下廣解戒本。六七二句。對三趣境。
犯之方法。略釋八中。即為八文。位言各三。謂舉釋結
或。少者略也。先解若比丘者。一舉章門。次釋。釋比丘
義七門。一列數釋名。二總別。三受隨。四聖凡。五假教
不假教。六捨不捨。七偏解。第八先解。七門內中間五
門。第二總別分別。初一總。下七別。三受隨位。四善來
羯磨。此二唯受。乞求割截。此兩局隨。破結使通。兩名
為等。三一非受名。亦非隨名。昔解自稱亦受者非也。
十云。賊住故四。聖凡位三。善來破結。此二是聖。相似
自稱。位是其凡。名為乞截羯磨等。四義兼凡聖。五假教
不假教。善來等二羯磨等少分。是聖人故。內有明慧。
不必要假教脩。餘是凡故。要假聖教。曲宣方軌。六捨
不捨。即向不假教等。亦無羸捨。即前假教者。容有羸
捨。初七二門至文中釋。問所以無三歸八敬者。一解
羯磨替故。又明二眾齊八種故。若加此二。即數十各
九故。不彰此局。亦可是略。又既有乞求。餘頭陀等類
亦應然。略不說也。祇一比丘。十律四比丘。五分十一
比丘。多云。若比丘者。七種得戒。盡在其中。見論。名為
比丘者。含下七種。及與沙彌。都是比丘。故曰名為比
丘。此即總別之義。相似比丘者。謂犯重人。內實破戒。
威儀相貌。似他持戒。故曰也。自稱者。十云。謂賊住人。
自言我是比丘。故曰也。若其自誓者。此有多妨。如來
金口。命之善來。故曰也。順於聖教。以乞資身。離五邪
命。正命自活。故曰乞求。言五邪者。論云。一為求利養
故。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為求利故。自說巳得。三為
求利養。強占他吉凶。四為求利故。高聲現威。合人畏
敬。五為求利故。稱昔所得。利養以動人心。擊發令施。
離此五邪。名如法乞。著割截衣有二利。一毀其細耎。
離自貪著。二不為王賊之所貪奪。常有資身受用之
益。奉順聖教。恒者此衣。故曰也。破結使理解心中。而
發具戒。故曰也。第八可解。是中比丘者。還疊第八。重
更解釋。問何故偏疊第八。不疊前二者。答有二義。一
者第八通於末代。故須更疊。解具緣義。二者前列名
中。伹有前三。少第四緣。恐有疑濫。故須更解。餘不類
此。故不重明。若受大戒。僧數滿緣。白四羯磨。作法成
就。緣得處所。結界成就。界內不別眾緣。住比丘法中。
身無諸遮難。緣此即四法現前。謂僧法界事。第三是
謂比丘義。總結前八。非局第八。以對上二。總舉列故
共者人殊報別。假緣義。一切日共餘比丘。第三句釋
中。先辨所同。我為弟子結戒。彰教法同。寧死不犯。持
行同。是中巳下解其同義。一戒者隨戒體同。同戒者
禁防義同。等戒者名數同。第四句有二。初正解不捨。
二云何巳下對上明捨。前約能所不成捨者。反即成
捨。應下文辨。次就法成捨。反則不成。應上文說。綺文
互顯。故不繁舉。就不成捨中文七。初有三對。重病壞
心。故不成捨。二次三對。病壞根故。三次兩句中邊相
對。不領解故。解則成捨。類同於受。四次兩句境心不
相應。故初句心不當境不當心。此中應有靜靜想不
成。但濫此所對。故略如五十二律。並有此文。第五一
句以無心故。第六天子巳下七句境非所對。上四異
趣。下三人境。以前所辨。並約人說。七二句業不辨了。
故不成捨。若自不語。不成捨者。即是作書捨明。亦不
成五見。俱云。遣使遣書作相等。咸不成捨。就成捨中。
初明猒上欣下。慮之在心。為捨方便。二便作是語巳
下口陳捨戒。前文有二。初有二句。立兩章門。謂不樂
脩梵行者。猒門。欲得還家者。欣門。二猒比丘下釋二
門。初有二句釋猒上門。貪樂下七句釋欣下門。先辨
義三門。一欣猒分別。前十一事猒上捨。受居家等八
欣下捨。二頓漸分別。是欣下中。優婆塞沙彌此二漸
捨。餘等並頓。然猒上中。漸捨亦得。謂言我捨具戒。言
我言我捨十戒。豈非猒上漸捨。文中略無。三辨捨緣
具有五。一有所對。謂同地人根具無病相解了者。二
同地人想。以不靜靜想等。不成捨故。三捨戒等心。謂
有欣猒心捨戒心決定心。四言說分了。五前境領解
異此則不成。廣說可知。所捨法體。前巳辨竟。次口陳
正捨。文三。初猒上欣下辨其真捨。二若復巳下無益
有益捨。三若復巳下毀歎捨。初直中先就十一猒上
捨。言捨佛者。若捨過未。佛不失戒。以不從過未佛邊
受得戒故。若總言捨。佛亦得成捨。不同祇律文言。捨
同和上。此是同學。亦不從得戒。何以成捨。以共依師
得戒故。餘捨類爾。捨梵行者。總捨比丘所行。故捨戒
者。捨受體作無作戒。捨律者。教捨學事者。一切所防
過等。欣下可知。次我止不須佛。但對上法等無益捨。
略不明下趣有益捨。次若復下毀歎捨可知。問一切
結解。並是相對。何以故。受戒極難捨戒便易者何。多
論云。受捨雖可相對。違順路殊。難易事別。受順難成。
如上高山。退返事易。如從高墜。又受如集。寶要假多
緣。捨如散寶。須臾敗壞。故不相類。又不同安居成易
破難者何。答皆為益故。第五句文二一。舉章開為二門。
二依門廣釋。釋中此二各三。謂舉釋結。就釋不捨中
分二。先彰猒欣慮之在心。文二如上。二便作是言下
彰羸於口。文三。初舉念所欣。謂居家法。二我欲巳下
土是所猒境。三便欲受持下彰欣於口。上來心雖欣
猒。口亦陳彰。不決定故。但成戒羸。故曰羸而不捨。第
二羸捨可知。第六可解下至畜生者。越非人故。此約
戒相。以解畜生。除大小故。如似解病及樹界等。第七
自行絕分。第八眾法絕分。所以不共住者。多云。有四
義。一既壞道法。無所任用。殯出眾外。生天龍等信敬
心故。二現佛法。無有愛憎。清淨共住。犯者出眾故。三
為息外道誹謗故。四為持戒者。安樂增上。善根為肅。
將欲破戒者。生慚媿心。不犯諸惡故。
自下廣解。戒本。六七二句造境犯義。犯中文二。初至
偷蘭成犯之相。二方便巳下明輕重相。前文復二。初
犯不孤起。要由託境而成。是以第一乃至界亦如是。
犯家境雖有。境界若不設。方便亦不犯。故次第二若
比丘下對境成犯。前文復三。初總明境緣。報殊異類。
三趣之別。二復有巳下離明三趣有五種者。以五橫配
者。各有三作十五種者。者雖十五。形軀體漫。未識重
境。是以第三人婦三處下離十五者。為三十九處。三
婦童女及三二形處。各有三。合二十七。男及黃門者
六處二。合成十二。彼此通收。故三十九。但列文中為
成。亦如是故。九三六二分為二。亦第二正犯中四。一
先明自心起犯六百二十四句。二若比丘為怨下被
怨逼造境。以彰開犯三千七百四十四句。三怨捉比
丘下怨逼巳境。以彰開犯四十八句。四從道巳下結
犯分齊。先解自心者。雖十五隨相而論。有其四義。一
覺境。二睡不覺境。此二俱活覺不覺異。三新死。四少
分壞。此二俱死壞不壞分。此四境上。各一百五十六。但文
好略。覺境廣辨。下三合說。若比丘者。先對九三。造於
覺境。人婦處三各有隔等四句。即十二句。下八類爾。
合一百八句。次對六二。人黃門處二各有隔等四句。
即八下五類爾。即四十八句。通前合一百五十六句。
次下三境十五種者。隨九三六二。各一合三。謂成三
箇一百五十六。并前覺境。合六百二十四句。下文瞋恚
女醉女狂等三女合。五此等上下文無者略。第二死逼
造境。所以須明為怨逼者。一為釋疑。若不出怨怨人
情意。謂若先深心。造境情過。可是犯位。我先無心。怨
逼造境。不應是犯。為遣此疑。故須明來。伹使受樂。亦
同是犯。二為開通。若先有心可使。境交得重。如先無
心。為怨強逼。若不撿挍。樂不樂相。境合結犯。教法太
急。事難常行。故開怨逼。雖與境交。但不受樂。開使不
犯。先對覺境。作九百三十六。次對不覺等。合作三箇
九百三十六。先覺境中二。初對九三。作六百四十八。
次對六二作六句。便成十八。此之十八。各增隔等四
句。即七十二。下八類爾。六二中人黃門處二。皆加樂
等故十二。復各增隔等。即四十八。下五類爾。故云乃
至男亦如是。合成九百三十六。不覺境中。先對九三。
作一千九百四十四句。次對六二。作八百六十四句。
九三中九。先人婦有三。睡新死少分壞等。各有三處。
處則有九。此九各加樂等。即五十四句。句各增加隔
等四句。合成二百十六句。餘八亦爾。即是一千九百
四十四句。次對六二。先對人黃門有三。各有二處。處
即有六。六中各加樂等六句合。三十六。
十。六中又加
隔等四句。合作一百四十四句。下五同爾。即八百六
十四句。通前合二千八百八句。并前覺境九百三十
六。合三千七百三十四句。第三怨逼巳境。應有四十
八。但略明二十四。若具明九境逼巳。即有九箇四十
八。又巳造他境。既分逼不逼別。若他造巳境。亦應有
逼不逼異。文無自心作境者略。又自身為境。文亦略
無。第四分齊可知。
第二輕重文四。一明自作。二就教人。三死屍下壞境
非境。四境想應不應。此輕重文。諸戒通有。除第四篇。
略但文言。成者犯對壞。略事諸不成者輕。咸應相對。
乘勢故未。以未必有。初犯不成。然如出血。是初作不
成。雖因而制。然不成蘭。名巳先有。故自作文中。不成
者蘭。含五方便。教人文三。一比丘教比丘。二尼教比
丘。三餘眾相教。此等寄能所。以顯教人之業。下盜漏
失。諫等亦爾。問所以須明尼教比丘邪。答此中為明
五眾自作教他兩業之別。上明比丘自作教人。下四
眾犯尼之自作。此言教者。謂出尼眾。能教之業。所以
須言。餘比丘比丘尼者。為結作不作。俱吉羅故。上四
境壞。下三非境。並言蘭者。若非道非道想識境得殘。
今為迷疑。故結蘭罪。為斯下文。即出犯主。若道想若
疑。一切蘭罪。問與下境想。四五何別。答境事正一。但
情望不同。其義即異。此中想疑。謂不識境人。非此半
壞。境謂為境。故言道想。疑為重境。故言道疑。佛言。此
是僧殘之境。汝謂為重境疑為重境者。不得夷殘。但
得偷蘭遮。下境想四五者。先識重輕境界。本期重境。
乃為輕境來。差迷為重。境疑為境。是境差蘭。此戒及
酒局境制。是故境想上三究竟。下二方便。尼俱具戒。
犯禁位同。故結尼夷罪。式叉是學法。尼沙彌者息慈。
此下三眾位非具足。故尼三對。尼結僧二。諸同戒等。
或局尼三。或唯僧二。或獨結尼。或專二具。隨義可知。
是謂為犯。犯有六義。一汙受體。二違隨行。三違略教。
四作過緣具。五知是比丘。六第二人。具六方犯。所以
可知。多云。犯一戒三罪。一犯戒夷。次違佛教提。次失
威儀吉。一一戒中皆爾。若懺根本枝條。即滅此律。初
三有文也。
不犯者。二門分別。一不犯多少。二不犯通局。多少有
二。一別緣不具。就中自三。一眠者自分明不犯。開前
逼巳。二不受樂勝進明不犯。開逼向他。為命難故開。
非梵行難。謂此即是梵行難故。下三篇事輕。故俱開
二難。此二並闕受樂緣。三不作故不犯。一切無有婬
意。是謂染心緣闕。反前自心造境。第二闕通緣。於中
有兩。一初故爾犯。二病壞心爾犯。此二於通緣中。闕
二三兩緣。通別並論。爾犯有五。第二通局者。一對廣
略通局。五中最初唯開犯廣。餘四開廣略。二對諸戒
通局。位即為三。病緣一開。事義俱通最初人。一義通
事局。餘三別開。事義俱局。十云。一失財故狂。二失親
故狂。三四大不調故。四非人怖故。五業報。一非人怖
故心亂。二非人打故。三非人奪精氣故。四四大不調。
五業報。一風發故痛惱。二冷發故。三勢發。故四和合
發故。五時發故。此之病壞心故不犯。要須於三時中
不憶。是比丘者開。若片心自憶。不在開限。如不癡狂。
詐為狂者。是非法故。
●次明盜戒。前就內色起貪。制其婬戒。此就外財起
貪。猶繫生死。故須復制。解有四意。一制戒意。通如前
言。不聽盜者。凡資財。形命之本。非此爾濟。人情寶重。
戀著處深。出家所為。應惙巳濟物。今乃非理侵奪。損
惱不輕。過中之重。是故聖禁。
二釋名者。非理損財。故名為盜。盜者非戒。戒是能治。
盜是所防。舉彼所防。以別能治。故曰盜戒。問損財多
名。公白強取。名之為劫。私自往取。畏主覺知。字之曰
偷。不與取者。謂主不捨。此皆損財異名。所以獨稱盜
者。一解損財四名。不可並班。且以盜名往標。故名盜
戒。又解劫偷名局。義不相攝。故不立名。不與取者。名
雖是寬。通於上三。濫犯不犯。謂言濫者。多論四句。或
不與取非賊。謂有主物。無主想取。或是賊非不與取。
如僧中行餅各二。盜心受他。四五者是。又無主物。有
主想取亦是。或是賊亦是不與取。謂有主有主想取。
或非賊非不與取。謂無盜心取無主物。為有非盜之
濫。又攝損財義不盡。故亦沒名。今言盜者。名通此彼。
既無非盜之濫。又含損義盡。宜就通稱。故名盜戒。
第三具緣通緣如上。別緣具五。一是有主物。盜以損
主。為宗故。須有主物。雖有主轉想及疑。亦不成重。故
須第二有主想。問想之與知。有何差別。答有同有異。
了境之心曰知。當境穴徹名想。俱能了境。知想即同。
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了境穴徹名想。迷境穴徹亦
名想。若作知是有主物。於闕緣不便。若有主想。依文
合理。想雖當境。所盜非五。但得輕𠍴。是以第三次明
重物。物雖滿五。無心不犯。為是第四。次明盜心。心雖
念盜。物未離處。損主未成。屬巳不顯。故須第五離處
經論。辨盜成業。即足不解輕重。但四緣成。不須重物。
律定重輕。故要五錢。
第四闕緣。若闕初緣。得三偷蘭。初句非人物人主物
想。二畜生物人主物想。三無主物人主物想。闕第二
容有九蘭。轉想有三。疑心有三。雙闕有三。三三合九。
轉想三者。初句作人主物。取臨至境。所轉作非人物
想。取隱其後心之罪。但結前心盜人方便。故云人主
物。非人物想蘭。此句既爾。餘句同然。第二句人主物
畜生物想取。第三人物無主物想取疑心三者。實是
人主物生疑。為人主物。為非人物。第二為人主物。為
畜生物。第三為人主物。為無主物。此三並蘭。次雙闕
二緣三者。第一意欲盜人主物。而非人物替人主物
處。是闕初緣。就非人物上復生疑心。即闕第二緣。為
人物非人物。此第一句。畜生物替人物處。復生疑心
為人物為畜生物。此第二句。無主物替人物處。復生
疑心。為人物無主物。第三句並亦得蘭。闕第三重物
作輕物亦蘭。闕第四緣。無盜心全無罪。闕第五緣。輕
蘭重蘭。是等闕緣。具七方便。就盜戒科文悉同。可以
比知。
就制戒緣起中。文二。初起漏過。二大臣巳下呵。前中
文二。初至隨喜意自取盜緣。二王所留下正盜。前盜
緣文三。初如來住處。二時羅聞下出能犯人。三在閑
靜下正明盜緣。緣文有二。初明遠離。文中十句。一覩
巳屋破默念造作。二時比丘下如念經營。全成凡屋。
五云。色赤如火。風吹作箜篌音。三爾時世尊巳下如
來檢問。四諸比丘下報佛所由。五爾時下呵責結犯。
五云。作凡屋蘭。自現工巧吉。六爾時世尊下為斷惡。
法次第。告令除毀。見云。無捐財之名。七時諸下順行
佛教。八明檀尼請巳罪過。徵破所由。九彰彼無過。雪
巳推佛。十審教述成。五云。檀尼言法王所破。我復何
言。二摩竭王守財人下明邊緣。執王昔願。聽隨意用。
言以告守財。故曰汝知不等。王與我材。正盜中言要
材者。祇云。此是公家飛梯之材。
呵責文三。謂俗人比丘佛呵。俗呵文三。一臣。二王。三
黎遮。初大臣發覺呵責文四。一覺發得實。二時大臣
下責過不應。三舉過啟王。王言爾憶。即彰過在前人。
四攝守材下合典材。檀尼俱赴王命。二王呵。文二。初
王自問取由。更彰發覺。文五。一問與虗實。二答王不
虗。三王索憶念。四引王昔願。以彰與以巳。文三。初明
檀尼引王初登位時。舉前國法要與方取。二從今日
下明王立願聽取。不同舊制。但願有二。言聽隨意。用
無主物。不得不與而用有主物。三王舉前願。班告施
行。十云。摩竭國韋提希子阿闍世王與我材木也。問
引王初時。與我材者。為先有此心。為臨急語邪。多云。
臨急之詞。第五王言巳下王引昔言。陳巳說異。第二
大德應死巳下王呵文四可知。十云。王言我謂無主
草木。汝今墮大罪中。達尼言。我出家人。寄居王國。云
何煞我。王言。比丘去。勿復更取。如是大打。五云。我本
所施。爾及有主恠哉。比丘乃作此大方便。而取人物。
我是灌頂之王。如何㘝煞沙門。可速詣佛法王。自當
以法治汝。祇云。達尼本樂閑靜。造房多過。王呵放巳。
依眾修道。晝夜精誠。遂剋道果。自知作證。說自慶三
偈。第一。欲得寂滅樂。當習沙門法。止則支身命。如蛇
入鼠穴。第二偈。上二句同。衣食繫身命。精麤隨眾得。
第三上二句同。一切知止足。專修涅槃道。第三佛呵。
文二。初撿問自言次第。二呵。呵中文三。初行有違失
呵。二我無數方便下舉略教呵。三有一比丘下准俗
制道。此三各二。一列呵詞。二云何巳下執所作事。不
應以結呵。何以獨問此戒。餘三不爾。一解由盜王材
故。須依王國法盜多少而制。餘三爾由。故不須依。又
多云。此戒要依國法盜多少。得斷命罪。則依而結戒。
婬煞二戒事成則罪成。不問多少。妄國無此法。是以
三戒不問。問佛一切智。豈可不知。何爾直依國法而
制。何須問也。答止誹謗故。佛得自在。隨意自制。若問
而後結。隨國成法。依而結戒。則眾生心伏。若五錢者。
現盜爾淨。物五錢直者。淨不淨物。見云。為遮惡比丘
故兩言之。問五錢者是何等錢。答隨國所用。八種錢
中。許五成重。理亦應是。又准十文。古大銅錢。當今小
錢。錢別十六。八十成重。亦可如是。且從前解。成大集
經云。佛告頻婆娑羅王言。云何名大罪。王言。故斷人
命。偷至五錢。婬他婦女。自為巳身。故作妄語。若犯此
四罪者。是名不活。佛言。我今亦為諸比丘。制四重罪。
准如此經。俱問國法。
戒本八句。一人。二若在村落物之所在盜之處所。三
不與者主不捨。四盜心取盜業盜心。五隨不與取者
所盜重物。六王大臣下出俗治罸法。文二。一能治人。
次明治法。若捉是王祖治法。若縛父王治法。若駈頻
婆娑羅治法。若煞世王罸法。次呵責賊詞。七結罪。八
治殯。所以須舉王治罰者。准俗制道。故下七八即結
夷罪。
廣辨相中。科與上同。今且比丘犯中文二。初至如上
說略解戒本八句。二從三種下廣解。第二第三四三
句。以彰犯相。俗人所居曰村。僧尼住處名僧伽藍。其
相一等。此但明俗人村。下離衣宿。具辨二村閑靜者。
對此須知。六蘭若義隨。謂他犯法。以戒犯行。亦可此
是疊法。隨取何等。
就廣解中。文二。初至偷蘭。廣解三句成犯之相。二從
方便下輕重相。但戒本文。先列處。次物。後明心業。略
釋戒本。故次第如本。此就安物次第。廣辨先業。次物
後處。從下向上。謂據行盜次第解。此三中要束為二
第一合解業心物等。第二處者巳下釋上處門。初中
有四。謂增數為三四五六等。增三中五。笥三分二。初
二釋心業。後三解不與。如斯分二。貫通下三。前中又
二。初三解盜業。即上取字。取有三種。初句自盜業。下
二教人業。所以二者。現前教人。名為者取。教人不現。
稱為遣取。自無爾現。故但自手。次三反釋盜心。若他
物巳想。不成盜心。故須非巳物想。雖非巳物。暫取不
犯。故須非暫用。雖可永取。同意想取。亦不成犯。故須
非同。意此三展轉反釋盜心。
次解不與物有三。三句並是有主。欲解此主。可為二
門。一總解。有主諸部寬狹。二別解。有主即是諸部輕
重。先解初門。五分二主。若物屬他。他所守護。不與而
取。是名盜心。此律文三位分為二。初三句者。如地中
伏藏。主心爾知故。作他物之名。第二三者。主心知有
屬主義。顯作有主之稱。雖知不知。皆損正主。第三三
者。謂守護主。又更一義。初三是總。凡非巳物。皆是他物。
然總相難知。復須離辨。他有二他。一損正主他。有主
有主想是。二損守護他。他護他護想是。總別有三。其
唯本主。及以護主。十誦有四。一有我所心有守護。二
有我所心無守護。此二本主。三有我所心別守護。四
無我所心有守護。此二護主。諸律雖有二三四別。其
唯主一。是本主二。是護主護主邊。盜有損守護義。理
合徵償。望護主結罪。若望此物。爾合責償。無損護主
義者。望本主結罪。爾得望於二主。雙結二罪。以其財
無二。屬義無並損。問如何互損二主。答如為別人三
寶等。守護此物。若謹攝賞護。而致損失。不是護主能
禁之限。不應責償者。但損本主。若不謹護。而致損失。
理合徵償者。但損護主故。十云。有一比丘。寄一鉢。與
六群。是鉢中道便破。是比丘作是念。我若爾。先語六
群。或多索償。及告知訖。六群言。汝鉢不破。而破我鉢。
償我來。比丘曰佛。佛言。好心捉破。不應責償。惡心應
償。又一比丘寄居士物亦爾。
第二別解。有主人主。得重三寶。如何欲知三寶是主
非主。三門分別。一辨盜。二互用。三出貸。先解初門。盜
佛物。得何等罪。此律無文。准祇犯重。故彼云。摩摩帝
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養眾僧。佛言。用者
夷。此作僧用。猶結夷罪。自為私取。寧容不重。又復餘
趣報劣。盜得輕𠎝。不類人趣。佛境尊高。故同人重。十
云。盜精舍中供養具。佛言。有守護者。計直犯重。此據
不定。屬佛之物。須言守護。問盜佛舍利何罪。答若尊
敬心。是我師故。清淨無犯。多論。盜佛像為得錢。轉賣
闌。為供養無罪。舍利亦爾。言法物者。此律盜經。佛言。
計直成重。五十伽多並同。計直故。多云。盜經不問供
養不供養。計直得罪。以損主讀習故。不同盜像得有
遙敬。亦可此文互舉犯不像經俱等。若經像主。本心
局為。不計通人。像同經判。若主本心。兼不專自巳。經
亦如像。言僧物者。此律但言有主僧。亦成重下文蘭
者。此惡心蘭。本非永損。祇云。僧物佛用。佛言夷。故盜
明重。十云。盜僧物五錢巳上重蘭。四錢下輕蘭。隨根
之教。不得和通。善生。盜亡人物。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
罪。若羯磨巳。從羯磨得罪。五分。戒場上分亡人物羯
磨。佛言。不成分。犯吉。現前僧祇。犯越毗尼。若戒場上
作分亡人物法。定不成分。望十方得多蘭罪。其大界
內作。是則如法。設若不成。無心簡別。無損物罪。但可
不應。問盜損可爾。典僧事人得用僧物以不。祇云。若
損若益。應與損者。如有賊來詣寺索物飲食。若不與
者。或能燒壞寺塔。雖不應與恐損。故與益者。若作僧
房舍及撩。理事應與。若王及大臣有勢力者。亦與十
日。王臣來索。好食薪大等。若與畏犯。不與懼作惡。白
佛。佛言。應立知事人。立知事人巳。不日僧得用十九
錢供給。若更須白僧。又賊來到淨人所。索飲食。倚託
不與。遂捉比丘。手脚截腰斷。佛言。如是怖來。若索多
與。多索少與。少都索都。與不應致大衰惱。十云。病比
丘索僧貴價藥。應與兩錢半價藥。若多須者。應從索
直。
二互用者。若三寶相望。俱不得互用。如祗云。寺主以
故。塔物僧用。僧物塔用。佛言。夷法亦應爾。又下文施
竹園。佛言。施佛及四方僧。何以故。佛物皆是。塔廟僧
不得用。故須及僧。故知若本施三寶。得有共用。若各
不同。明無互用。若寶梁寶印經。佛物餘二不得用。法
物餘二不得用。以無能與佛法二物。作主故僧物。若
僧和合。作白羯磨。得與二用。不和不得。二當分互用
若施心局一。隨施心不得。以此像物。作餘像等。法僧
亦爾。皆不得。互或作佛法等物。迴作莊嚴龕凾等。類
並不得。互除本心。通下文互用尼提僧吉。此類亦爾
皆違施心故。
三出貸得否。寶梁寶印等二經。佛法二物不得出貸。
以無可諮疇故。僧物眾和則得。不和不得。依祇。塔無
物僧有物。得如法貸用。伹分明券記。某時貸某時還。
僧貸塔物亦爾。十云。比丘欲以塔物出息。得利供養
塔。佛言。聽令僧坊淨人。若優婆塞出息塔物。得利供
養塔。伽云。毗舍離商主施偷婆物。佛言。是無盡物應
受。使優婆塞淨人。知得利供養偷婆。或作偷婆。准此
二文。法僧亦應爾。問盜業盜心。文即結罪。下三物上
何不結罪。答略而不結。增四中。初之兩三。各增離處。
為成業心。次後三三句各增重物。為欲簡輕。增五中。
初之二四。各加重物。次下三四為成正盜。各加盜心。
伹業心二五至於增六。問物至增五。盜業盜心。至增
六何。答物至增五。具緣成盜。故不更增。業心五中但
有二緣。少故須增。問若至增六。但有三緣。等俱不足。
何須至六。答若五中住人疑業心。五亦成盜。有此濫
故。須至增六。知未足便罷。何故不至增八。具緣者略。
又解五中業上無盜心。不成盜業盜心。上雖反解盜
心。無盜心字。不成盜心。故至增六。並加盜心。始成盜
業盜心。所以不增。八者此中為解業心。不明具緣犯
義故。不須更增。若更增者。與前何異。問所以須言。非
巳物者何。解言。若巳物非物。非巳物想。縱有盜心。亦
不成犯。故須非巳物。復作非巳物想。此二合為一句。
更加盜心故爾。問文言六種亦如是。所以得知加盜
心者。答下增六。盜心中云。非巳物想。不暫用相。罪親
友想重物。盜心移處。故知此文亦加盜心。即下文中。
更無增至七八等。故今亦爾。伹增六住。
次解第三處。文二。初列二十六門。前十三就處。以明
盜物。二寄信下八就所取物。以明盜。三同財下五違
要以明盜。又此等中。乘擔村蘭若。□□所水□等八
物及處體。以明盜。自餘十八處中。約以彰離處二次
第辨。初文七句。初列處物所在分劑。二有主。三明盜
心。四出所取重物。五取方法。六彰離處。七結罪。舉有
主攝有主想。伹有四緣。亦可略無。初門既爾。自下類
然。設少者文略。第五取之方法。若牽若埋若舉。是取
之方法。如下田中若舉若埋。故知若舉之言。不專屬
離處。第六離處。離處多種。且為二門。一辨盜離處。二
奪賊得不得。初門有三。一離處多少。或離處以明離
處。多云。若舍物不異。離地重罪。若曳而不離出舍地
分方重。未離蘭罪。若舍物異主。離地重罪。若曳此物。
離本處邊際得重。如堽成遺成。輕重如前。一切比知。
二文書成。三言教成。四移標相。五異色離處。謂錢與
氍毹異主故也。若同主牽離氍毹得重。六墮籌。謂付
受等。七轉齒離處。又明了論約十二入。謂眼等六根
盜色等六塵。計塵計直得重。二得罪□此財物□□
乃是共業。所以得罪。如成論云。以彼功強故。三得罪
多少。多云。離處有二。離處巳持去。有二種罪。一得業
道罪以盜他故。二得夷罪以佛戒故。若舉物巳。還著
本處。得一罪舉。離處故夷。不損他故。無業道罪。據此
以論。有損須償。二奪賊得不得。於中復二。一約自物。
二約僧物。自物中二。一外物。二正報。言外物者。入賊手
巳。得奪取不。答諸文不同。如祇五多見。若失想捨心。
後不得取。若未作失想。未有捨心。得取本物。故祇云。
比丘失衣鉢。奪得彼物。佛言。若未失想。還取本物。無
罪。若作失想。便為賊還却賊。次二句亦同。餘文可知。
今依四分。不問心之斷否。皆不得取。故下文言。他盜
取物。奪彼所盜物。佛言夷。若爾鼠偷胡桃。六群作人
物想取。所以犯夷。答畜生無心盜。又未必離處。故不
屬畜生。若爾烏鵄撮肉。所以無罪。答此巳離處。故不
屬女人。如是反覆相成。為彰入我□□□□。今若思
文撿驗似同。餘律如文。去寺不遠有村。或言林鼠住
彼林。取胡桃。來至寺內。以為大聚六群盜取夷。觀此
文勢。亦是離處。但人主不知。猶作巳物。未有捨心。故
不屬鼠。撮肉在空。明作失心。故屬烏鵄。明知亦取捨
及未捨。若爾何故他盜取物。不曾問心。佛言夷。答此
文不了。既佛判得夷。明據捨心。如斯推尋。諸文無別。
第二內報。若五眾被掠。伹走無犯。十云。除自脫身。不
犯不得。橫將物來。祇云。弟子被掠。師應追贖。不爾者
吉。類此餘親亦應如是。第二若盜僧物。一切得奪。以
其前人。不成自入。故乘中一乘上盜物。次盜乘體。是
離本處犯。言從至道者。此是取前方便。如觀軍之類。
又亦取者之意非謂要待至道方犯。壞村體者。自設
方便。損壞他村。如機關等。或假特他勢。謂或依親友
等。巧言多端。互說好惡。得令損壞。謂如言詞等。下損
處體。多有此三。第十一船。船若繫著。代上臣□□□
□□□□。若不流水。解離得蘭。若先推船離處。然後
解即重文言。從此岸至彼岸者。同前道釋。又輸稅者。
謂白衣有輸稅法。而比丘為之隱匿。故所以犯。如是
廣說。若比丘為他稅索。而自方便得脫。並不說有罪。
以比丘無輸稅法故。又非理稅故。若此有罪。不與賊
物。亦應得犯。第十九若盜奴僕舉兩足犯。餘須類知。
二十二同財業者。但共財產。私心隱竊。或公強不均。
滿五得重。共要者謂契要。却偷得財便共。而盜心損
五。故共要犯。伺侯者。規財便利。觀者處所相。其通否
得財契分。故曰伺侯。守者為其賞物。在外推求。得財
共分。私隱五錢。故曰守也。言看道者。相望通塞。防應
外人。得財共分。故曰看道。
第二輕重文三。初十二句。舉上自手取。明重輕差別。
二方便教人下十六句舉上遣取看取教人業。明重
輕差別。三有主有主想下八句。舉上物。中三三句物
作有主想。重輕差別。盜心該通。隨配此三。文不別舉。
自盜十二句□□□□□一求過五二求五。三求減五。
各為四句。中初句是則。下三通剋漫。第一可知。第二句剋
之漫俱一夷罪。良以漫無所局。剋唯心局。具三同故
並得。以過五方便。成五一重罪。第三句得減五。若本
無剋心。今得減五闕。重物一闕。若剋求過五。今取減
五。容有二蘭。一取減五邊。究竟偷蘭。不得過五。一方
便蘭。不得相成。所以不成者過五。及減同一主。然闕
下二。故不相成。言闕二者。一過五減五。果罪重輕。二
此之兩位。方便蘭吉。既闕此二。豈得相成。故得方便
究竟二蘭。第四不得一方便蘭。第二四句。第二向剋。
餘通二心。第一句二心俱得一夷。第二可知。三四同
前。第三四句第三句剋。餘通二心。求減過一夷。問前
求過五得減五。重輕位別。剋結二罪。所以此中求減
得過。重輕位剋。得□減五方便成過。五重夷。答前先
取重心。後求減五。因果顛倒。故不相成。此取減五方
便吉羅。後取過五方便重蘭臨。手輕成重。因果相順。
故但一罪。次句同前。次句稱求□□□□□能所中
同前十二。但教人為異。句不異前。唯求減五。四句中
初二句能教局剋。故但犯蘭。所教通於二心。故一向
夷。問教求減五。得五過五。望能教人。不得減五。何以
亦蘭。答以五過五含減五故。第三俱剋。第四俱通。自
下四句斷簡教人。能所差別。此之四句唯對前八。以
簡同別。以文言教人。求五過五。不論減五故。又以減
五。能所前巳別故。此前二句料簡輕重。次下二句蘭
犯不犯。初輕重者。前八之中。約物數增減。能所同犯。
今此數同而物體異。謂青黃等。或物同而處異此。之二
句同上以不。答此即不同。謂所重能輕故。如文說者。
是次二句者。數物處同。而以能所心互有無。同前八
不。答亦不同。如文說是。若定剋漫。前二下一。能教局
剋。所通二心。或可所漫。第三能通二心。所剋無心。見
論。就剋有四比丘。一是師。三是弟子。欲益六錢。師語
弟子。汝各偷一。我偷三。弟子言。和上偷三。我偷一。汝
各偷一。下二人相教亦爾。而得六錢來。師自餘三。犯
蘭。教弟子三亦蘭。以自作業異。教人業異。各減五故。
三弟子各一蘭。自減五故。各一夷教人滿五故。第三
境想兩重。以辨前四重位。次四對輕。皆就本迷。闕第
三句。故兩位齊。四若對上數。上數境想有三。但今合
五過五咸。是重位故。為兩對就重位中。初文一句。夷
者當宗理盡。次有主疑。義合有六。直疑有三。橫疑有
三。亦可但三餘無文故。次下二句並各為一問。所以
不對重物重物想。作境想者。一解巳合說竟。故文言
有主有主想五過五故。此決不爾。有主犯門。五過五
重。輕門豈容合說。伹可文略。若准此略言。上闕緣中
對重物。須有心差單雙等也。減五准前不犯中。犯中
與想□□總句主不捨。糞掃想取。合反三主。巳有想
等三。別反盜心。四分律疏卷第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