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

四分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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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說。故使受法。是作持收。初文復二。一大僧止持。二

尼眾止持。就此先須二門分明。一僧尼離合。二僧尼

先後。先辨離合。問大僧與尼。出家位同。齊悕出離。俱

是具戒。篇目無殊。別立五篇者何。答凡戒以防非為能。

在數出於所防非過。無以取別。然過興在人。患生不

等。故二眾五篇多少差別輕重不同。有無互缺。犯同

緣異。以斯別狀。不得合制。第二次第者。問大僧戒相

所以先明。答為表丈夫護持建立。功強於彼。兼是師

從兩異。又出家先後。故所以爾。就比丘中。復分為二。

初明五篇防未起之罪。二七毗尼下除殄罪諍滅。巳

起之業。巳未雙亡。方或皎潔。又可前明止持。次辨作

持。今解七滅之中以義推尋。亦防未非。以其應與現

前不與有罪。寧得判為殄巳起行。殄巳起者。乃是所

為。又向釋者。謂以七滅中。若也滅諍。一有惡蘭。二有

懈怠吉。故言殄巳起行。今推此義。乃有多妨。一二罪

合妨。二蘭有三處之妨。三蘭有立教住處之妨。四不

攝百一蘭妨。五與尼律有唯吉之妨。為此今解應與

現前不與現前等。唯犯吉罪。若作應與不與唯吉羅

者。即是第五篇中少分。豈得總束學。巳上為一分。第

五少分七滅為一。大僧戒本分二。以判宗文。既有此

妨。比丘戒本且從八段文說。若總此八即為五犯。謂

二提合眾學。七滅合不定。未定故。但為五。即解此五

須為二門。第一總解。第二別釋。

就總辨中四門解釋。一五篇。二七聚。三方便。四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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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四位言。五唯究竟。以其根本究竟業道。是以初明。

雖知究竟。前後眷屬相亦須識。故辨七聚。義令輕重。

五七之果。或本由因。但造緣差。互不可盡。暢思業故。

次第三解三方便。既識過相階差。理須護持。故次持

犯。

若解五篇。四門解釋。一位立五篇并解名義。二釋名

得名。三立五所以。四明次第。

初門義者。既毗尼以止善為宗。故用能治戒行以為所

明。若位立五者。此律名為五犯聚。依祇。五篇科以一

名說之。大僧四戒尼八戒。以為初篇。僧十三戒尼十

七戒。為第二篇。僧三十九十一百二十戒尼三十尼

薩耆及一百七十八單提合二百八戒。為第三篇。僧

四戒尼八戒。為第四篇。僧百眾學及以七滅。為第五

篇。尼百眾學為第五篇。所言篇者。人釋輕重相形。是

故名篇。如常所破。今言篇者。流類均等。相似義者。說

有五階。故曰五篇。各具三齊。一是名齊。二體齊。三究

竟齊。如初篇四戒。俱名波羅夷。輕重義等。復都是暢

思。有此相似。錄為初篇。餘非類者。理不得同。如是展

轉乃至第五。類亦同爾。故名為篇。篇之名者。出在僧

祇。此律名為五種違禁。起非故名為犯。亦名五犯聚。

以其此犯。各含多犯。故名犯聚。又須禁防。亦名五種

制。十云五品。了論五部。部者黨類之別名。如夷罪十

六部殘五十二部提三百六十部提舍十二部。非四

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說罪。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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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柯多攝。此等犯及犯聚。篇品部名。其類義等。趣以

一名說之。但祇律疏行此土。在四分之前。故使說者。

引祇篇名。以解此義。義亦不爽。如斯解時。犯及篇品。

貫通於五。五之別名。謂夷等是。問戒行為宗。何故乃

言波羅夷耶。答行通於五。不能自分。舉彼所防。以別

能治。故名夷等。是即舉所防名能治行。以所詮名能

詮教故。此中亦名夷等篇犯品部。

第二得名。得名還五。夷當體得名。祇云極惡。三義故

惡。一者退沒。謂退失道果。二不共住。非二僧攝故。三

謂墮落。入惡趣故。即此極惡。名當罪人。故名當體。僧

殘者。境體受名。犯此罪巳。垢纏行者。非全淨用。故名

為殘。有殘之罪假僧除滅。故曰僧殘。謂從體及懺境

作名。亦可殘者境義作名。又見云。僧是懺境。婆是初。

謂與覆藏。尸沙是殘。謂末後出罪。此全從懺境。墮者

牽人墜義。罪有此能。謂從功能作名。提舍者。對治立

目。文言我今向大德悔過。亦可責過受稱。文言我犯

可呵法。若言吉羅。從具義作名。故見云。吉羅名為惡

作。若言式叉。勸學作名。謂應當學故。上來所明。但出

罪之得名。若戒行得名。第五是吉羅者。五篇戒行。得

名唯一。成就所防。若言式叉。得名有兩。上四同前所

防名。第五勸學。若能詮教。得名唯一。謂盡從所詮也。

又復先來以無餘反夷。有餘是殘者。此等且以後言。

不可即為翻名。如戒儀。以為二者。豈可戒反夷殘威

儀之名。翻於提等。故知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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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立五之意。或言藥有五故。立為五篇。義或可爾。

亦可唯俗制道。如五刑罪等。或可如來隨根之教。略

標此五。

第四次第。先就所防罪解。推尋本制之興。隨犯而禁。

輕重事亂。無定先後。今明次第。何所依准。蓋是大聖

欲令斯法備傳遐代故。今憂波離。曲宣方軌。亦以重

輕。次比於後。故憂波離。佛涅槃後。一依聖教。集佛所

制。正死之罪。宜加先勒。故辨在初。餘次輕者。依其階

位。乃至第五類以可知。所以然者。欲使僧尼觀過興

厭。先識麤𠎝。後知微過。善修對治。除障道之業。資發

出離。有剋道之蓋。如說戒三五十五。豈非是佛金口。

故知次第。若據能防行次第者。初篇能治。是行根本。

是故先明。所以得知。若初篇行壞。下四枝條。焉能得

生。故須初篇行立。便能發生眾行之本。故知初行本

勝先明。根本行立。若不修眾法。行者眾法不成。綱

網不立。何能康法迬眾之益。次明第二篇眾法綱網

行。眾法雖或。若不修身口進止威儀。綱網難立。次明

第三身口威儀。威儀既爾。若不離譏過。行亦難就。次

第四篇遠離譏過。雖離譏過。若不敬順三寶。除𠎝𣧩

諍。反成滯礙。縛在三有。焉能出離。次第五篇敬順三

寶。威儀淳熟。𣧩除過諍。趣道之行。此據根本。所以初

勝。若據難離名勝。第五最勝。乃至初劣。

第二七聚。五門分別。一位置七聚釋聚名義。二置七

之意。三辨得名。四偷蘭先後。五入篇不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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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立七聚者。四夷八夷為第一聚。十三十七為第

二聚。一切偷蘭第三。百二十二百八第四。四八第五。惡

作第六。惡說第七。此之位七。諸律及論並同。所言聚

者。眾罪非一。聚在一處。名之為聚。若爾蘭無別文。何

以言聚。答聚在大教之中。或可集在一名之下。若舉

一名往命。無蘭不盡。故亦名聚。依了論。七聚者。一謂

四夷。二十三殘。三偷蘭遮那。一切二聚不具分所生。

四謂尼薩耆波逸羅尼柯。五九十波逸羅尼柯。六謂

四波胒提舍尼。七謂非六聚所攝罪。及六聚不具分

所生及學對。如是一切入過毗尼聚。此七聚次第。但

第三偷蘭。一切二聚不具分所生者。謂是初二聚近

方便故。波逸羅尼柯中。捨不捨異分為兩聚。第七聚

云非所攝等者。謂唯取根本罪。為前六聚。前二聚近

方便。為第三聚。初二聚前方便及後四聚近遠方便。

悉入第七聚收。知此差殊。還就律釋。

第二立七意者。謂就所防罪性言之。體唯不善。何以

故。不就體立。一名不善聚。答若約三聚。總明業相。亦

得名為一不善聚。然制戒本心。為欲廣彰罪殊分。重

輕位別。若就體置。一輕重通含。何由可識。以斯義故。

不得立一。若就具往分。不過身口。身犯惡作。口犯惡

說。應立二聚。所以不者。此體含輕重。相亦難分。故不

立二。是以逐義離廣。立於五聚。五所不攝。還復二位。

以五配二。故有七聚。罪相差分。麤以可識。問據聖本

制。隨犯即禁分。何為而言逐義離廣。豈可先有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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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五也。故知不爾。答逐義離廣者。以身口所造有

五義邊。即置前五。不同向五。輕微相者。當位立二。即

成七聚。何必要須先有今分。方明離廣。又復就戒。以

立篇聚。離分之義。於理無爽。

第三得名。得名有六。初聚當體。殘謂境義。蘭者見云。

偷蘭名大。遮名障道。罪是大障。道是所障。謂是功能

所障作名。提及可呵。如五篇說。六七二聚既名惡作

惡說。謂並具義作名。所言惡作等者。作惡故惡。由作

得惡。俱名惡作。說惡故惡。由說得惡。並名惡說。上來

所辨。但是罪之得名。若行就所。防教從所。詮名並一。

第四偷蘭先後。問蘭之一罪。或在第三。或在第五。其

義者何。答戒與威儀。以分七聚。偷蘭第三。以蘭過遮

故。能治之行在戒門所攝。若以均雜往分。須在第五。

所以爾者。體含方便究竟之異。雜門所收。過復遮重。

是故須在均下雜上。位當第五。又更一解。作因故三。

為果故五。為辨成他。他成故爾。

第五入不入義。二門分別。一舉七聚對五犯。明入不

入。第二約戒本十修多羅。辨入不入。解初門者。七聚

罪中位以為三。上之四聚即為四犯。偷蘭一聚一向

不入。六七二聚有入不入。所以偷蘭唯七聚中不入

五犯。其義復何。答曰。凡入五犯。皆具三義。一名均。二

體均。三究竟均。夷等四聚並具此義。故即為四。就蘭

中但有名均。謂是蘭聚。闕餘二均。以通因果。含重輕

故。不入五中。何者是也。然謂蘭聚是其名均。若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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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即二。謂方便究竟。如破僧助伴皮鉢露形肉血等。

是究竟蘭夷。論名獨頭偷蘭。初二犯下諸重輕蘭。並

名方便。亦名不成之罪。夷名濁重。此非究竟均。若於

前二位。名含重輕。即以為四。一不可懺蘭。如二逆是。

二大眾蘭。三小眾蘭。四對手蘭。言不可懺蘭者。文言

如提婆達。比應滅擯故。又母云。四事不可治中有於

二逆。故不可懺。若爾何故見云。一罪不可悔。又十誦。

問誰破僧。謂九清淨人。得何罪。十伽答云。偷蘭遮。云

何除。佛言。如偷蘭遮悔耶。答今解斯義不同見十。如

律中。二逆名輕。故謗得蘭。又云。如偷蘭遮悔。故知彼

律以理從教。以無夷名故爾。此律難謗。與夷罪齊。以

逆與夷。俱合擯治。故知懺門亦是從理。不隨教也。故

有第一不可懺蘭。第二大眾第三小眾蘭者。十伽二

文中云。佛言四蘭。謂夷邊重蘭。界內一切僧中懺。輕

者出界四人中懺。殘邊重蘭。同夷生輕殘邊輕蘭。一

人中懺。多論。夷邊重蘭大眾中謝。輕蘭出界四人悔。

悔法如上。若依四分。四人巳上是大眾。如不曰大眾

者。四人若過。以此證明知。二三人名小眾。若言大眾

除者。如下對眾自言毗尼懺法者是。言小眾懺者。如

下自言毗尼對二三人懺者是。第四對手者。自言中

一人中懺者是。如不可懺等。既有四階。非是體均。若

爾吉羅亦四。如下眾滅擯。或破僧近遠二因。當須大眾

小眾懺者。及有責心。亦是不均。所以吉羅有入五犯

者何。答本制五犯。對大比丘。何處有滅擯吉羅。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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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眾復是方便。除斯巳外究竟吉者。得入五中。若爾

偷蘭亦爾。取究竟者以之為篇。答吉羅之中。但使究

竟悉具三均。蘭除方便。就究竟之中。猶含重輕。是故

不類也。伹突吉羅中。有入不入。故聚寬篇狹入。含身

口。故篇寬聚狹。

第二戒本十文入不入者。初明戒序。三門分別。一定

罪重輕入不入。二辨罪多少。三解生犯之緣問。有通

局總別。先定重輕者。問序有何罪而重輕。答謂汎論

者對廣說戒。默妄吉羅。告淨提罪。十五種說戒。義亦

同爾。若三人下唯提無吉。以除自言清淨故。一人心

念雖口言清淨。𨷂於所對。故但犯吉。今言序中。謂實

有犯。三問而不發露得。默妄吉羅。次言入不入者。則

人行法。且置不論。直就僧中。提罪入篇。默妄不入。以

是方便故爾。所以知是方便者。雖隱不說。而言未彰

口。故是方便。方便故不得入篇。若爾下大妄語。身現

相等。前人雖解。亦言未彰口。何以得犯究竟重罪。然

彼成重。此亦同爾。答大妄語中雖未彰口。表相義具。

前人覩相。謂聖無濫。故得犯重。此默妄語。身相不動。

又在眾中。濫於清淨。即合問者。不徧於我。生清淨之

解。故但方便。問若爾如先作默意。後問還默。遂本期

心。應是究竟。答雖作默心。容有發言。[幸* ]是方便。若爾

本作觸心。容有趣重之義。觸應方便。答但作取適之

心。故觸究竟。若後作重時。乃別更生心。若爾雖作默

意。不欲發言。假後言誑。即是別起。應非方便。答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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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重。不假於觸。故觸究竟。無有妄語。不假虗心。故使

默妄。但是方便。方便故不得入篇。又以列在小妄語

文下。方便不成。位中故爾。序默既爾。下八同然。而今

解者。但對序定。下之八句。其理同故。不繁更說。唯約

夷等。辨入不入。

二次明多少。可為四門。一就境辨。問如犯一罪。逕三

問時。為從僧眾人別結罪。為總從三問邪。答默本誑

問。隨問得罪。不隨人別結。以其問便有默。不問無默

故爾。默吉既然。告淨之提亦不隨人別得罪。二約罪

說。問如序中總問有犯者發露。若犯十罪默然誑僧。

為從問得罪。為從所默而得多罪。答但約問結默。不

從於罪。以其默妄僧問便有。不問即無。問緣既一。何

得多默。不同覆藏覆罪生罪故。隨䨱多罪。又默妄誑

問生罪。非誑罪生罪。是故約問。䨱本䨱罪。不䨱明相。

故隨䨱多罪。告淨之提。亦從語結。不從其罪。

第三約問者。問既一問三唱。為總結一默。為結三默。

答雖逕三唱。默但一罪。以共成一法故。如一切三乞

成一法故。若爾如日二羯磨。皆有違心。捨者三蘭。何

得不隨一一唱問。皆有誑心。而生三默耶。答諫法即

有重果。可使因中輕重階降。而得三罪。今此問者。

直問眾。淨穢既無。更作第四問而得重果。何須隨唱

階降多犯邪。第四約發露䨱罪。以辨多多。昔解六罪

三處犯默。謂婬觸二麤屏露二坐等。序及正篇。二不

定中。此三處犯。以各舉此等問故。除偷蘭遮。餘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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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犯。序及正篇偷蘭中唯七滅一蘭。序及七滅中二

處默妄也。餘一切蘭。但序中一處犯。如向言六罪三

處犯默者。此義不爾。但二處犯。以二不定中未有實

犯。何犯默故。彼不定中問者。謂須問言。於屏露二處

四威儀中。無應須撿校事不。非謂巳有夷等定事可

問。而生此默。如是解時。其位有兩。除蘭一處。餘減二

處七滅。唯吉無蘭。巳如前破。應與現前。當與現前。即

是式叉之義。第五篇攝故。如尼律比丘吉羅。但以自

行眾法別故。須為兩問。如五分眾學為七問也。若爾

與七種十五種說戒妨。答亦不妨。以言眾學。僧常聞

故。即攝七滅。為是不得作八說六說。合成十八。一切

諸罪。除蘭巳外。餘皆二處犯默。若欲發露。伹一即得。

若爾序默可犯。下八應不犯。答默本對問。故約總別

二問。還二犯默。若爾發露防默。對總別二問。還二發

露。答發露眾巳知故。一處即足。若爾眾巳虗解。何以

二處犯。答發露得聞戒。又更無誑心。故不對問。皆須

發露。如似無罪得聞戒。雖逕問緣而不得罪。無誑心。

今發露者。義同於彼。故一處得。又人言發露巳。尋生

隱心。隨逕問處。更須發露。如人法中。先發露後覆等。

既言誑問生默。問既有二。寧不二犯。此戒不爾。與人

法非類。還同初解。不須重發露。又問言。是中者何等

中。答序謂是諸戒中。若餘八問是夷等罪中。二不定。

是屏露二處。四威儀中無應須撿不。餘准可知。若據

有犯不合聞戒。與他同說。或可別結不應之罪。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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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其九問通局總別者。序問通七聚。以文有犯。不得

聞戒。然今序言有犯發露。無犯默然。何所不該。故知

是局。次其唯問立教等中。問聚不盡故爾。又初問是

總。以不列名總問故。下八是別。以舉罪名。及所撿校

事而問。一一諸問各不相通。謂問夷時。都不問殘。殘

等類然。故知初總下別。又復序問為憶識。不疑下八。

別問為疑。不憶不識。此據位言。若以義求。初問不通

疑等。以疑無默故。下之八問通憶識不疑等故。言諸

罪之中。除蘭一聚。餘並二處犯默。又序問通總故問。

即問下以將欲說。審眾淨穢。故須逆問。下之八問並

是問前。一一列相。後方問眾。謂向問夷中清淨以不。

上來戒序入不入竟。

二不定中未定得罪。故不入篇。非是闕均。七毗尼者。

吉中少分。第五篇攝。偈是略教。故亦不入。自餘皆入。

第三方便重輕等罪。皆有三種方便中。遠者有果而

不成。進趣者以因成果。闕緣者。無果而可。成言遠者。

如自覆藏罪是。非不藉此覆藏。生於後犯。名曰方便。

終不攬此。以於成彼。故名為遠。論其正體。其唯究竟。

教人蘭吉。類亦同爾。廣論五犯。悉可為遠。如自稱得

聖。遠資犯盜。初五殘不淨行緣提中故。取衣同行宿

坐資犯初戒。下二准說可知。舉此五犯。與夷為緣。餘

類相望。容有由藉。如斯等類。名遠方便。

二進趣方便者。心悕前事。身口運動。造境求成。故名

進趣。心該剋漫。業通自他對等。伹有斯求。咸成進趣。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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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門分別。一定有無。二成不成。言有無者。一解言

無。以文言不成者蘭。不言未成蘭故。假使步步增其

不善。而無步步蘭吉之名。又如向佛。步步有順理之

福。今假作過。有步步違理。亦無蘭吉。又復白二羯磨

捨者三蘭者。此第三息處亦無三罪。第二解亦有亦

無。如違諫等。有法隔絕。不待心息。故言三蘭。如殺盜

等。本無法隔。故惡心息得罪。即無進趣。今解定有。文

言捨者三蘭故。若唯心息結者。違初結蘭。不至二三。

若至二三。言三蘭者。故有進趣。是則前二進趣中結。

第三蘭緣中有。若望闕果。三皆闕緣。其猶去住二人。

若人去時。名為去人。若礙而中住。即名住人。正是去

者。作此住人。豈可住時。方便住人。去時即非去人。伹

是一人。而去住即二。故知步步皆有蘭吉。又復何但

因有進趣。即第三羯磨竟。得殘之時。調達破僧。心猶

未息。拒諫不從。然約事成。而結殘罪。故知因中隨所

起業。皆有方便。不要心息。又多論。盜戒云欲取五錢。

發足步步輕蘭。乃至三錢輕蘭。四錢重蘭。得五夷。又

明了論云。夷有十六罪。三種方便。心不息有。又八事

成重。隨前七事。一一事一一得蘭。豈可心息以期等

義。知有進趣。次解成不成。位言七聚。上之四聚。不得

自成。亦不成他。蘭等下三。作因成他。若望自成。蘭吉

二罪有同不同。謂以因蘭。以成果蘭。非極不罪故。蘭

用吉成。此是不同。若因因相望蘭吉。即是初二以蘭

成。提提舍尼以吉成。吉還吉成。極下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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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蘭緣方便。五門分別。第一列數釋名次第辨相。

第二對不對剋漫等分別。第三對緣辨闕不同。第四

約戒辨方便多少。雜明同異。第五略分部別。

先解初門。自為四門分別。第一列七名。七名者。一境

強。二緣差。三境差。四想差。五疑心。六漫詠。七善心息。

此等是七方便。

第二定其廢立。昔解第六漫詠方便。如人漫心殺三

趣。造火坑。於一切人邊。得方便蘭。餘趣吉羅。若眾生

墮中死者。得究竟罪。廢其殺具。望餘不死者。始是漫

詠。𨷂緣方便。若好心壞煞具。善心息枚。如上所立。此

義不然。若據得方便寬多。可使由漫。若成𨷂者。本不

由漫。若入而不。死境強中收。若不墮中。及煞具壞。緣差

中攝。有心癈煞具。即善心息。既由強等。方成𨷂緣。即

強等收。何有漫體。如三羯磨。豈隨事百一之外。別有

三用。故此亦爾。假無餘緣。伹漫心進趣。今辨𨷂緣。故

無別漫。既癈該。更加一種。謂𨷂緣方便是。此對通別

二緣。𨷂通緣中。大比丘及第三無重病壞心緣等。合

為此一。謂造境未果。或四捨等。生癈狂病等。皆𨷂通

中。大比丘等緣故。如十律云。比丘煞心打人。是人未

死頃。比丘若狂。若返戒得蘭。此狂及返戒總𨷂通緣。

又如五分。比丘自煞偷蘭。又多云。二人相判一時死。

無犯戒罪。以受戒時畢一形故。故知有𨷂緣方便。

第三釋名。言𨷂緣方便者。作過緣缺。心境互差。或擁

思不暢。或身逕病捨。雖違聖教。名種未窮。如斯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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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曰𨷂緣。𨷂緣不同。有其七種等。一𨷂緣。二境強。三

緣差。四境差。五想心。六疑心。七善心息等。是名為𨷂

緣也。

第四次第辨相。一𨷂緣者。𨷂緣之義。如向所論者是。

若也通論。無非𨷂緣。唯取𨷂通緣者。從初受名。名為

𨷂緣。二境強。如欲煞人。前境入甚深禪定。或反害我。

以彼緣強。差此進趣擁思不或。故曰境強。如出佛身

血。及為害兄弟打舍利弗等是。三緣差。方便欲害前

人。更有異人突伏。恐事發覺。或有餘緣。來差此心。不

遂煞事者。是通辨緣差。具七方便。今取別相故。此獨

名緣差。四境差。方便如非人人想。非人疑等是。解此

境差。可為三門。一定境差多少。二本期之境方便。三

定異境有無。

初門定多少者。煞含四境。一人境。二非人境。三畜生。

四非情杌木。此之四境俱有差義。旨未解言。人趣境

差有五句異。境上生罪二句。究竟重罪非方便攝。餘

三方便在此中收。本境五句。並在第四境差攝。言五

句者。一欲煞張。王人來替處。不強而煞。二異境強不

可煞。三異境疑強。四異境疑不強而煞。非畜各五。杌

木有三。除二強故。合成十八境差也。問如人境差五

句中。何故但有第三疑善心息。不言異境來替處。異

境張想善心息。答若言善心息。同第七故。若爾異境

第二強同七中境強。解言強據前境。境有本異。故境

強不同七中本境強。論其善心息。望我自巳心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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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本異。以非境故。若言張想善心息者。心唯在張。即

同第七。故所以無。此解不然。如強中對異境。事成得

究竟強故。事不成望異結方便。我今對異境。若也心

不息。事成得究竟故。今善心息望異。豈無罪。若望異

境強方便。得與七中別。五中有二強。異境善心息。望

異亦方便。不同於第七。何為不立不疑善心息。對疑

為二善心息耶。又更依理問。五中上二單闕境。即是

非人人想。下三雙闕二。即是非人疑。何以非人疑離

為三方便。得有善心息。單闕唯分二不得有善心息。

兩俱闕境。何因二三不同邪。此難難解。不免須立不

疑善心息。心息既爾。餘亦類然。應成多句。謂以闕緣

境強緣差心息。各對不疑疑說。即成其八。斷命不疑

疑復有二。即五對十句。二趣各爾。杌應有八。謂除二

強。四境通論。總成三十八。此三十八皆能差張。故曰

境差。定義既竟。

次解相別。先辨人中。五對十句。上五者。一異境不強

而煞。二異境闕緣。三異境強。四異境緣差。五異境善

心息。此非人人想。離為五。下五者。六異境疑善心息。

七異境疑緣差。八異境疑強。九異境疑闕緣。十異境

疑不強而煞。此非人疑。離為五。故成此十異境。初十

非此方便攝。中八方便收。本境十句並境差攝。第一

句欲煞張。王來替處。緣於王人。恒作張想。煞王命斷

得夷。由異境差故。煞張心息。故曰境差方便。問但作

張心。無害王意。何以得重。答張王非煞緣。人是煞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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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煞王時。雖無王心。而作人想。緣具故夷。問殺王得

夷。為以張方便成。為別者方便邪。解有二種。一解以

取張方便成。類盜說者不然。又解人趣雖同者有別

故。寧得擥彼成此。兩境既別。起心亦異。故知害王別

有方便。謂與王境交對巳來。雖無王心。而作人想。往

煞王命斷時。尚得損王。究竟重夷。豈况王命未斷。寧

不別有方便。以成重罪。不類於盜。同是一主。故用過

五方便成五重罪。若別主同煞。自餘九句類說可知。

次非人境。五對十句。數法同上。但單闕上五。非人境

上一向無罪。以無心當非人故。不同張王人趣是同。

故下文言。男想煞女。佛言夷。雙闕下五。非人境有罪。

以疑故。本境十句還在第四。第三畜生十句。一同非

人。第四杌木八句。異境無罪。非生數故。本境方便亦

第四收。第二定本境方便者。此本境上三十八蘭。志

第四中攝。即境想四五二句是。

第三定異境。有無輕重。第一犯不分別。二十有罪。二

趣上五。杭境中八。是說無罪。以其二趣無心。杌非煞

境。不同人中。雖張王別。莫不是人故。前五有犯。第二

犯中。究竟方便分別人趣。初十此是究竟中八。餘十

並是方便者。三方便中重輕分別。人趣八重。謂是蘭

故。餘十是輕。謂吉羅故。二趣第十。此二吉重。餘八則

輕。所以可知。問二趣第十吉羅者。何以文言非人疑

蘭。答此望本期之境故蘭。即上本境三十八等是。此

謂疑從二境結罪。第四方便相攝。人中初十。此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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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收。餘之十八以位言之。闕緣境強。緣差心息。位

各有四。四四十六。四方便攝。二趣兩疑。疑心以收。問

三趣第十俱疑。乃有究竟方便邪。答人中望本期故。

說以為疑。煞緣具故。是以得夷。餘二望本期。猶豫故

說疑。即以闕心故。伹得是方便。是故人言。自有疑不

或疑。即人中第十是。第五想差方便者。一切轉想者

是。第六疑心方便。起心煞人。而生疑心。為人為非人。

而人雖死。緣於兩境。疑心煞者。從二境結罪。第七善

心息可知。

第二對不對等分別。六門解釋。第一望境對不對。第

二尅漫。第三錯誤。第四作事不作事。第五心息心不

息。第六並不並。此謂諸門未分別。此七方便。

初門者。若身對前境。諸自作業。儻遇緣不成。具七方

便。即前七是。若設火坑倚撥。身不對境。及諸教人不

現前等。但五方便。謂無想疑想疑。二者緣此。謂彼既

不對境。何有想疑邪。若教人現前者。同自作說。

第二剋漫者。於向對不對門。若通二心。謂兩剋七五

不同。二漫齊四。以無境差想疑故爾。然若委細分別。

略為二門。一剋漫相對。二就辨漫。言相對者。若也專

剋。剋便七五。謂意在張境。如其大漫。二漫俱四。謂情

無所局。是故漫四。所以無餘。三者以望本期。隨境非

境。及境優劣。害心寬該。情無主當。說之為漫。以元心

漫故。假使臨事。互緣彼此。莫不隨境。有犯非犯等。於

心所緣。雖想雖疑。而是進趣非闕緣收。故無餘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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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及教。無親緣境。可得言道。緣彼謂此。緣此謂彼。故

兩漫並無餘。三剋對張境。多少既爾。餘咸類然。若也

廣說。則有無量。二就剋辨漫者。剋之與漫。俱七並五。

但有寬狹。然位有兩。一者且就一趣以辨。謂自造緣

本意在人。而望餘趣。有境差想疑。所以并七。然於人

趣。不擇張王。情該彼此。故還是漫。漫即剋故。漫亦有

七。謂剋簡餘趣。漫通人境故爾。雖可剋漫名殊。具七

義等。但對境差。狹於前剋。除當趣故。想疑即同。人趣

既爾。餘境亦然。此應廣說。乃至三趣各作本期□之。

并是剋漫俱七。不對及教。剋漫俱五。唯前以說。亦應

廣論。三趣各爾。第二情非情辨。亦二俱七。義如前說。

想疑等三。次復是狹。除於犯境。以對犯境各究竟故。

不對及教。剋漫並王。境差一狹。亦同向說。

第三錯誤分別。此等七種。皆據未成事罪中間。以說

縱也。對境無心成事。是錯無罪。況辨方便。而得有錯。

故七方便並不得論錯。若論其誤。於此七中。就體而

論。境差想疑。此三莫不心想迷謬。並說為誤。境差一

種。緣彼謂此。誤想疑等二緣此謂彼。誤餘非可知。若

有無分別誤中。唯約境差通說。得有其五。即上境差。

五對十句者。是局唯異境。問所以誤中無境差想差

二者。境差位故。不得說有。論其想差。同趣上五闕境

故。自是迷想心斷。命落究竟。餘四斷不斷雖是方便。

復在張等收。以不由想故。所以無想差異。境上五無

心害餘趣。莫問斷不斷。重輕不說犯。亦不得說想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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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無此二假。就五中同趣。但四以除疑故。上來體是

及有無者。此等皆謂自身造境邊說。若不對及教假

有境差。以不親緣境故。不得說體是及有無。所以可

知。即此二無局在本境。餘五有故。便是義通本異。即

是舉七方便。約本異兩境。通局分別。又復當趣單雙

二闕。俱辨有無。餘趣唯就雙闕中辨。

第四作事不作事者。七中位二闕緣想疑。此三事成。

以其闕緣。少通緣想疑。闕別二故。不廢事成。望得罪

時。未必待事成。餘四望本境。一向事不成。而說方便。

若論得罪境差。對異境。餘三待不成。不對中五。一成

四不成准前說。

第五心息不息。七中位四。想疑二種。二心俱息。闕緣

一種。人想煞心。二俱不息。而得方便。強等餘三。止煞

心人想而不息。境差一種。若四境各下半疑。是雙闕

故。即是張心人心有息義。而見王及非畜等。即得張

方便。四境各上半同是單闕境故。並二心俱不息同

趣上五。見王即方便故。說心不息。餘境各上半以餘

境無罪。不分方便故。或待事成及強等方心住。亦可

類如同趣對異。即方便不待心息也。

第六並不並有三。第一對闕通緣別緣。明並不並。若

有闕緣。即非比丘。判無餘六。若有餘六。便是比丘。謂

對前事。心境等說。不闕於通。明闕緣二。直就本境七

種方便。各各不並。容於二心。有餘強等。三就於境差。

約心以辨並不並。於中有二。一專就異境。謂若人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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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境。想疑二心。各四方便。謂此二心與餘四。一一有

並。然是餘四攝。而此單雙二闕。自不得並。若也餘趣

疑心有五。如上十句中下五者是。便成疑心。與四一

一並。第二若通本異。說舉境差。望二心與八。或五一

一有並。此八五二中自不得並。亦可通對異境。有無

重輕說者。此境差與三十八一一並。三十八自不並。

第三對闕緣以辨。且對煞戒闕緣。闕通緣。謂闕初三

境差。闕於境想疑。闕第二二趣兩疑。是雙闕。餘三闕

第五。問二疑何別而闕不同。答人疑向外緣。對本故

心差。心差闕第二二趣兩疑。向內緣對異。故雙闕。即

境想。四五二句者。緣彼謂此。二三兩句。緣此謂彼。故

闕不同。問以七闕通別。然通一別二闕而不盡。而隨

戒釋。具闕中通別盡闕者何。答通中第二是聖制。後

不論闕。闕別不盡者。別中闕重罪。縱使無罪。亦名闕

緣。故得遍闕。此七所明。結方便𠎝。若闕心及方便。方

便不起。則全無方便罪。故伹闕三。此謂方便闕緣。亦

一亦異。

第四約戒通塞者。此可位二境差。想疑等三。婬酒無

想疑。但具於五。受戒無疑。疑得究竟故。謂心不犯者。

是其迷想。故轉想容犯。如斯解時。或可具六。亦可無

境差也。餘心境制。應具此三。餘四方便似通一切。隨

而准說。若以對不剋漫等四。約或辨者。或具不具。如

煞盜可知。妄語設方便者。作盡置地者是。初戒則無。

又如違煞漏失等。並無不現。設方便者。餘可比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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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想方便同異如何。答互有寬狹。境想具因果故寬。

方便但因故狹。除婬酒巳。餘戒下四。因中境想則狹。

伹三方便故。此對本境故爾。若本異合說。寬狹則同。

如境想四五句。當趣境差四。方便趣境差五。方便猶

有想疑。即是具七。如前有無中說者。是故無寬狹。又

問文言不成者蘭。與七同不。答彼名狹體寬。含七種

故。寬狹一等。亦可不成者。望事不成。非望罪者。但攝

不作事境差等四。七則是寬。不成文狹。

第五略分部別。祇律性惡。但五方便。謂從境制。闕無

想疑。文言黃門想疑摩觸女人亦殘。故遮應具七。如

生非生想疑等吉。故知也。若依五分。不問遮性。一切

俱六。謂無疑故。以疑是兩緣恒有。緣本心故。便從境

制其正罪。是以文言。是女疑殘蟲水疑。生草木等疑。

非時疑。年未滿疑。皆得提罪故。想究徹故。不問性遮。

心境相應。犯不相應。輕或蘭吉。故人非人想煞蘭。女

男想黃門想觸蘭。

第四持犯。即是隨戒法門。但今對文說。五門分別。第

一釋持犯之名。第二解體狀成就通塞寬狹。第三明

漸頓。第四明先後次第。第五增微優劣。

初門有二。一釋名。二得名。言釋名。隨戒雖眾。不出持

犯。廣釋其相。如開宗說。問所以須明者。凡明隨義。順

受故隨。若也無隨。便成羸過。根本前明。枝條後說。謂

對法對事故故爾。問隨有持犯。所以並二種。答凡夫

久在生死。漂溺四流。於涅槃道。不剋會者。良以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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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情。恣盈身口。二持稱理。不慕崇習故爾。言二犯者。

即向廣造諸惡。作而成犯。名為作犯。於善不條。止而

有違。名曰止犯。對此二過。故立兩持。若不作斷一切

惡意。離苦不究竟。為欲離苦究竟收須明止持。以發

作犯。若復不興修一切善心。得樂不滿足。為欲得樂

滿足收。須辨作持。以蠲止過。故俱二種。此等對文說

可知。問持隨可爾。犯何以隨。答謂取能悔。以為隨戒。

但持有兩。一根本持。謂專精二持是。二犯巳能悔。第

二白法隨。謂二犯是。如地持說可知。問受有能所。緣

體別解。隨有持犯。何以合說。答受中能所。雖可相藉。

緣體既殊。非正翻對。故須別明。今此持犯。義相反對。

合明義便。第二言得名者。若言二持。謂就數功能得

名。言二犯者。數過受稱。亦可從用。若取能悔。成隨解

義。二持兩犯。俱是義用。望體不壞故用。俱順要期故

義。以名專精不犯。犯巳能悔故爾。

第二門四。一體狀。二成就。三通塞。四寬狹。言體狀者。

二持之體如戒釋。二犯之中。簡誤取故。以其非犯。便

不須悔。然就故中。是佛所制。謂佛不制。不應制中。若

輕心作者。無無作業。若盛潔重心者。隨中有作無作。

又此作無作通二持說者。若色等三聚。心論俱色。成

論作色無作非色非心。又心論色通報方便。作是方

便。無作非方便。方便作色通三性。二持是善。非餘二。

二犯是不善。非餘兩。若取或隨義者。四法俱善。二種

無作。亦同此判。然昔解者。總就三業。約相以說。謂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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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等業。名為作持。及行檀等事。以辨持犯體者。皆汎

爾通說。如常所辨。若約制教。辨身口二持犯者。離殺

婬觸等。是身止持。如應來者來。收攝臥具。然燈火。具

舍羅。不安坐受食及受食等類。是身作持。離口四過。

如妄罵等。可是口作犯者。咸悉止收。是口止持。如受

持衣鉢。處分說淨。離衣六年。杖囊。二年六法。作知淨

語。傷地壞生二。入聚洛。及順教修習等。是口作持。身

口合者。准說可知。身口兩犯反前而說。上來所辨。亦

望二犯。得有止作。語成持者。舉斯兩犯。皆是作持。意

成身口。故不須別說。意有持犯。如下六犯所起中。由

身心及當審觀其意。汝以何心等。皆是助成身口論

之。然獨意無持犯。故文但意不犯。及六犯中。由身口

不思等。是故成論十不善業道品。問一切業意業大。

所以毗尼不結罪者。得罪福異。結戒法異故爾。昔來

所解。唯寬狹門。雙對進趣及制教以說。餘門皆約汎

爾進趣而辨。今下並就兩教說之。

第二成就。若依心論。別解脫戒初念作戒現在成。第

二念過去成。若無作戒。初念現在成。第二念二世成。

以色礙故。無未來成。此應望受以說。若隨准說。作與

無作。俱應二世成。以隨中作。並應通長短故。若依德

宗。約四心三性。以辨成就。止持有二。一無惡汙。以解

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義。以行前三心。擬本所受。無

惡來汙。豈非是持。善無記性俱有持義。不善性中。通

中通持別犯。問行前三心。既是無記。何以成業。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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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心中。有本受體。光慇無違。說以為持。非修行持。

問行前三心。是何識三心。答望體不壞三識三心。一

切得成。若對修行。以明止持作持。行心成就。前三則

無。善性便有。惡無記無。二犯解義。行心成就。前三亦

無。不善性有。餘二性無。此就一心。若先後心及以教

人。餘二性中。得有作犯。無其止犯。亦可俱有。問此言

行心成者。是何行心。答非五識行心。以其一向不能

起業。要五意識行心。方能起業。故論云。要以意識能

成。然亦不定。或五意識。或第六意識成者也。問所以

止持。前三得有。止犯則無。答先有受體。以此三心。擬

本所受。無惡來違。說之為持。止犯不先。屬巳不得。以

行前三心。擬本所受之惡。無善來防。說為止犯。故行

心不在前三。問本意離惡修善。以本離惡故。今不作

惡。說以為持。原欲修善。今不作善。豈不違本要期。止

應是犯。答不作意止故。所以非犯。若爾不作意持故。

應非止持。然說止持。何以非犯。答今不作善違本。非

持不作心。止故非犯。止持中亦不作意故。非修行持。

是止故非犯。若作此釋。俱順要期。受體不壞。於前三

心。止作並持。非唯止持。若望俱不作意。並不說持。既

不違修善要期。如何得類止持。欲使行前三心。同有

止犯。又復前言。不善性中。通持別犯者。別犯是作意

犯。通持猶是說受。不壞為持。非作意持。上來舉二持。

對二犯說。故言二犯。是不善行心中成。若悔以成隨。

持之與犯。咸善行心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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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通塞。謂舉止持。得有餘三。說之為通。無則稱塞。

餘三互對。通塞同爾。解此通塞。可為四門。一一心門。

二一心望兩境門。三自業相成門。四教人門。欲辨斯

之四門。並約兩教以說。第一一心門。四行俱塞。謂以

持望犯。善惡相違。持犯當分各有止作。故使四行並

不得通。如人起心。離煞盜等。可得更緣修善等三。以

心不並慮。故所以塞。止持既爾。餘三亦然。既知俱塞。

次約教辨。若進修三學辨者。作持止犯等。既相反對。

故亦俱塞。若對制教。五篇中四行塞者。就單持犯說。

如不煞盜。即無作義。如攝耳聽。二歲六法。不請不聽

教授。不安不禮等。畜眾攝受。便無止義。二犯反持。比

說可知。故約一心。四並不通。第二一心望兩境。先約

進趣辨者。二時相通。兩犯亦爾。問止持中有作持不。

作持有止持不。答若望修行。以解二持。止中有作。作

中有止。如為止煞盜修慈悲少欲。名之為作。望不起

煞等。即是其止。故得止中有作。作持中亦有止義。如

坐禪聽誦。先止懈怠之過。方得修善。豈非作中有止。

若止作。止二持。如何取別。解言。止中有作。舉作成止。

作中有止。舉止成作。舉宗往攝。止作仍別。又問既言

一心。寧得止中有作。作中有止。答言一心者。剋取成

止成作邊故塞。若望二境門者。取對治為言。止中有

作者。作是對治離。止是果行離。作中有止者。止是對

治離。作是果行離。第二若對制教。一業望兩境門。二

持自相通。二犯亦俱爾。言二持通者。謂一切雙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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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即約處分。說淨等法。言犯通者。望不處分。所以稱

止。身業造房。即是其作。此則體一。而名是別。豈非止

中有作。作中有止。言兩通者。持本反犯。類亦同爾。如

處分法。稱之為作。以加此法。雖可作房。而無作犯。反

却作犯。可非止持。類亦體一。而名是別。不同舊釋唯

言名體各別故。是以二持自通。二犯亦爾。第三自業

相成門。昔解二止有二作。二作無二止。以作有先不

成後成。止無斯義。故所以爾。今釋並通。如止持中。有

餘三行者。如前心殺等。未成後成。却入止心。前殺方

成。即是作犯。與止心俱。或復塔寺受用橋船等事。即

是作持。或如畜長衣鉢及離衣等。亦可要期。不學是

止犯。容有此三。與止心俱。豈非餘三通於止持。止持

既爾。餘三通有。義亦如前。但知止持餘三者。要期斷

惡。處中無作。與餘心俱者是。第二若准制教說者。人

言二持有二犯。二犯無兩持。兩持是塞。二犯說通。通

者如殺燒理等。是作犯通。如畜長衣鉢離衣等。名止

犯通。以此二事。各通餘三心。所以可知。亦可四行。俱

通餘三。犯如前說。二持通者。如德衣月。五利無罪。而

於兩犯心中。得有作止二離衣九月及杖囊等。豈非

並通。第四教人門者。昔解二止有二作。二作無二止。

以教人止。即我作故。故不得有止。問教人止者。為言

即結。為止竟方結。答義待他止。若爾故知。從他止說。

止止即通餘。又復前人止者。望境說止。而是其作。故

名吉羅。既有惡作。何為教人。不得止通。如此解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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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俱通。以其止等。四行雖別。俱有作無作故爾。制教

亦然。上來四門並舉持犯相望。故有通塞。若取成隨

義邊。義具通塞。謂專精二行。如前所辨。能悔兩行。當

篇即通。以其兩犯總成持故。異篇說塞。藥不同故。若

以能悔成作持行。今正舉此作持。對止等三行。教人

辨者。此作持中。通有餘三。

第四寬狹者。先解二持。於中復二。一就進趣以辨。止

狹作寬。以其止持。離過為宗。局在戒學。故所以狹。言作

持者。修通定慧。訖之為寬。若就五篇。對事以辨。止寬

作狹。問所以五篇名為對事者。答直止法不說為犯。

要假作房畜長離衣等事故。制教辨者。稱為對事。不

同進趣。止法即犯。又制教中。亦通進趣。以其非宗。故

從對事以說。言止寬作狹者。止持通五。以之為寬。作

局下四。故所以狹。又就有作中。於第二篇。專在二房。

餘十一止。又可止通。十三作局。初房少分。有主房全。

餘篇類然。但除不攝耳。戒尼中畜眾攝受教授等十

八專作。不通止持。巳外俱通。故知止寬。若尼作持雖

可通初篇中。二篇及第四復無。亦狹可知。亦可通於

第二。如度賊解舉。是作持故。而亦是狹。以其不通餘

十五故。餘篇類然。次解二犯。對事辨者。作寬止狹。作

該於五。止局下四。又第二篇作篇。十三止局。初房少

分。謂除過量。第二房全。餘者類爾。准攝耳等十八。反

前以說。作寬止狹。可以類知。若也尼之止犯。雖可通

初。第二復無。等就有中。而狹可知。亦可通於第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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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狹。又第四無故。若就進趣明二犯者。昔解止犯。

境寬體狹。准犯第五不通上四。亦是真狹作犯。境體

俱寬。罪該五聚。且據一相理而言之。反前止犯。應言

境狹體寬。謂唯戒學。故今更釋。論其作犯。境體俱狹。

而犯名寬。以境唯戒學。而罪該五聚故。止犯解義。境

體俱寬。而犯名狹。以境通定慧。而名局第五。此等釋

義所以可知。上來所辨。四行寬狹。若據成隨寬狹者。

專精二持。與受體等。故所以寬。悔犯之中。兩教之止。

一切成隨。制教中作。有不成隨。如初篇無悔。狹於二

持。此對僧說。以犯望持。止寬作狹。對尼說者。止作二

犯。望於二持。作通於五。止除第四。謂若成隨。殘下止

作。一切成隨。初篇止作。俱不成隨。故使作並狹於持。

不同比丘止寬作狹。

第三漸頓者。二作解義。唯漸非頓。論其二止。通含漸

頓。作持漸者。隨事別修。次第漸成。以一行之中不得

備修諸行。縱有頓心。事要漸成。故言非頓。作犯亦爾。

悉亦漸成。故多論云。一眾生上。三緣故殺。一瞋故殺。

二癡故殺。三貪故殺。對斯三惡本。本受戒時。一眾生

上。得三不殺戒。今若瞋心殺一人者。三不殺戒中。單

犯其一。不犯餘兩。自餘一切眾生上。三不殺戒咸悉

不犯。以此義推。伹可一時頓得諸戒。不可盡犯。明知

是漸。言二止通頓漸者。若無惡汙。以解止持但。使不

作諸惡。端拱而住。二百五十一切清淨。善無記性。並有

頓別犯通持。若對事行成。以彰止持。亦唯是漸。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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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殺業。對境修慈。更無有心。並修餘戒對治之行。故

亦漸成。

次解止犯中。自為四門。第一定止犯名。第二定其漸

頓。第三結罪分齊。第四可懺不可懺。此之四門。並對

兩教以說。一言定止犯名者。一先解進趣。其名有二。

一者不學止犯。故受戒中。汝可學問。又下文遣誦戒

羯磨。各言不誦。因制五夏誦戒羯磨。若不如法治。二

者無知止犯。故下文言。先誦今者悉忘。制言如法治。

又言不一心兩耳聽法。以無知故。問本受之時。令其

學問。不學是止。受言得果。今既未得。何不是犯。答學

據自分。故說止犯。得果力分未堪。類似無知。故不名

止犯。又問二止吉羅。此方惡作。既言言止犯。而名惡

作。答若當無心。不得稱犯。但使起心。不學不了。是則

名作。望境說止。又且無知不問心之善惡。但緣不了。

即結無知。即是前不學故。於今善心緣不了邊。亦結

吉羅。如斯解時。結止犯罪。有其二重。不學即不學緣

而不了。復結無知。其猶默妄覆藏等類。問應約身口

以結犯。何以言不了心邊以結吉羅。答約心不了。以

約身口止犯。此是結罪分齊故爾。如似默妄問邊以

結犯。二者制教。言止犯者。謂止法作事。或對事止法

等。名為止犯。通望僧尼。止該五聚。第二漸頓二者。先

解進趣。不學止犯。義含漸頓。無知止犯。唯漸非頓。謂

本受戒時。要期立意。一切善修。還得爾所戒善。以防

不學。今若息心。總止不學。違本要期。寧不隨境。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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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不學之罪。言漸犯者。起心偏學。望不學者犯。豈

非是漸。故使不學。義含漸頓。無知漸者。要是對境。緣

別不了。方結無知。然一心中。不可備緣。咸使不了。今

隨不了。以結無知。明知漸犯。第二制教漸頓者。若論

起心。唯漸非頓。如欲造房。不得作心畜長離衣等。若

約事成。有並不並。義含漸頓。第三分齊。分齊有二。一

先進趣。進趣復兩。一約教位以辨。若論其學。通於始

終。故但不學。皆得不學。如其知者。據終非始。故五歲

巳去。方結無知。是其知位。失依止故得作。作正行故。

五歲巳前。未結無知。反說可知。二就愚智實行以辨。

不學一罪。愚智並有。以皆須學故。無知止犯。智慧人

等。應知不知。即結無知。愚癡比丘盡形依止。假緣不

了。無無知罪。此謂學而未知。若全不學而知者。計其道

理亦無知。第二制教分齊者。約於前事。分齊可知。第

四可懺不可懺者。昔解不學可懺。以斷相續義。無知

不可懺者。雖作心欲知。緣境不了。無斷續義。故不可

懺。若後緣了。即是解或相除。復不須懺。此決不爾。若

解或相除。不須懺者。以解反或。理雖可爾。不了心邊。

巳起惡作。可不須懺。故知不故。然今更解。無知止犯。

亦有斷續。故得懺悔。所以爾者。若本不學。而復不了。

事仍相續。今趣心學。雖緣不了。不結無知。以未知故。

假望不了。不了縱猶相續。伹聖不結犯。犯不相續。故

言斷續。制教中止。有懺不懺可知。上來所明漸頓義

者。此亦就於二犯止作。得論漸頓。若取成隨。當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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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簡止作。頓成隨義。如懺殘中。一名多種等類。進

趣成隨。亦同制教。當篇中說。

第四次第。何以持先犯後。以本受時。創入情殷。專精

在先。反參事慢。故悔犯在後。如說相中。一切不得犯

婬盜等。先明其持。若作者等。次明其犯。問所以持中。

先止後作。犯內先作後止。答修行之來。若不離過。無

由作善。是故先止。離過為宗。次明於作。修善為義。故

百論云。戒相立行相作。先止後作。義次第故。亦可止

持自行。理須先明。作持外化。故次後說。戒本文前。犍

度次後。故所以知。二犯之中。先作後止者。一望二持。

相翻對故。二亦可作犯過麤。理宜先禁。正犯過後。應

次後說。欲使僧尼。麤細俱離。剋成道益。故先作犯。後

列止犯。對文說者。類前持解。上來但辨持犯止作先

後。若取成持義者。此之止作。竟無先後。

第五持有增微。犯有優劣。自為二門。第一望義宗以

辨。第二隨文教相。約事及罪增微優劣。先解初門。於

中復二。一二持增微。二二犯優劣。言二持者。第一約

位明。第二難易以辨。言約位者。但持戒之善。方便習

成。始微終著。位別階降。難以言盡。要分有四。一是威

儀戒。二護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名

僧戒。次二內凡。和合僧戒。後一聖人。真實僧戒。據斯

行位。增微不等。標之於僧。三品殊別。若薩婆多禪戒

者。要根本四禪戒。言無漏戒。謂前二果。依未來禪。作

無漏觀。此約所依地。定共是勝。又可以人凡聖。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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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以說。或可就大小。即是具不具別。又就具位中。

有賊分齊。持戒如貪名利。故經云。四種不剋十利等

是。二罪分齊。持如目連問經。犯夷罪者。九百二十一

億六十千歲墮泥犁等。等信佛語持。三福分齊。如戒

本首末。欲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者。名譽及利養。死得

生天上等。四道分齊。如戒本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

一道。第二難易相形辨。若輕重相對。止離重過。故所

以增。作離細罪。故所以微。若難易分別。止防麤過。易

成故微。作離細罪。難成故增。又對一事。辨止持中。有

增微。如本專精。晈然無缺。又如怨逼。能禁自心。不受

樂等。如此止持。豈非上品。或雖不作。懼惡名故。事不

獲巳。內無清淨。對治護意。及病壞心等。為聖所開。此

雖是持。說為不如。以之為微。餘戒類爾。咸有上下。作

持階降。准而可知。驗如此理。持乃千差。

第二二犯優劣者。一約人凡聖。如聖人犯輕。凡人則

重。如三果人。遇緣起煩惱薄故。以之為輕。無學聖人

無有故犯。但有誤犯。是以律云。凡夫及三果。有故犯

義。無著人者。有無記犯。凡人犯重。以具煩惱。有起破

戒惡故。第二約就戒相增數以辨。作止相對。作則過

麤。止便罪細。二止咸然。而於止中。自有麤細。若通舉

作止。對篇聚說。各義兼麤細。其犯雖眾。准教上下。始

從二門。終盡於八。言二門者。一故誤分別。誤全非犯。

所以不論。言非故者。不作故違聖教意。非謂不高下

著衣等。犯而是輕。以文云。以不故作故。直犯吉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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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威儀。若故作以復犯非威儀。二就故中。遮性兩業。

三遮性中。成不成別。故文言。成者夷。不成者蘭。四通

收遮性。為五篇七聚。於此篇聚。教性分別。言教者。篇

二聚三。教相為重。篇三聚四。位約為輕。或威儀故。言

性分別者。母云。四不可治。說之為重。通於上下。餘則

為輕。或餘無餘分別。或懺不懺分別。其中有二。謂各

通教性也。又如增二二十一等。三門者如偈。四事不

可治等。又具云。五罪可懺悔。第六須羯磨。一罪不可

悔。又了論偈云。解小非小隨小戒等是。四門者。如偈

死屍等四。喻遮法中四。四犯畏及四妄語盜戒境想

等。又母云。以性遮業。望報四句。一犯重報輕。謂媒等

數故。二犯輕報重。謂打佛等希故。此三結戒法異。輕

制重名。重制輕名。得罪福異。因果相當。三俱重。如觸

謗等是。四俱輕。如下篇等是。此下二句。結戒法不異

得罪法。五門者。謂五篇及境想五句等是。六門者。如

佛為目連說犯罪輕。謂合六七。為眾學戒。同四天王

日月五百歲。乃至夷罪。同第六天壽十六千歲等墮

泥梨等。七門謂七聚是。八門者。善生且對殺人。境雖

是重。心濃談故。優劣有八。約為四階。初三時俱重。作

二句。謂方便重。根本重。成巳重。重謂殺心尤害故。第

二階。二重一輕。作三句。謂一前二重成巳輕。次方便

輕下二重。次根本輕餘二重。第三階二輕一重。作三

句。一根本重餘二輕。二方便重餘二輕。三成巳重餘

二輕。第四三時俱輕。輕謂心不殷篤。此之八句。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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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望。舉境約心。違教處齊故。八階重罪。若牽來報。即

有八品之別。若以有心無心。亦可為八。且約四夷以

說。初三時俱有心。謂方便根本成巳。四事並犯重等。

二以二時有心一時無心。作三句。初前二有心。成以

巳無心。亦四俱重。次根本無心。餘二有心。初戒重餘

三蘭。次方便無心。餘二有心。四俱犯重。第三一時有

心。作三句。第一句初戒重餘三輕。第二句四俱犯重。

第三句初犯重餘三輕。第四三時無心俱不犯。此謂

准小妄語中說可知。

第二約事及罪。以明增微優劣者。二門分別。一總對

教事以辨。第二約事及罪。不學無知。定持犯品別。言

總對者。教相雖眾。其唯制聽。言制教者。要作不作。作

則仰順無𠎝。又有作而成罪者。如斯等例。故曰制教。

言聽教者。若作不作。咸悉無過。聖俱順可。故曰聽教。

故地持云。有罪者制。無罪者聽。若指此律文者。如受

說安恣七羯磨罪處所。受持衣鉢及學所學等要也。

須作如婬盜觸等。必不須作。此等並制教攝。斯謂一

切單持犯者是。其如結淨處分德衣諸長。是其聽門。

一切雙持犯者是。亦有通制聽者。如離衣宿是。所以女

須此兩教者。若唯制無聽。則次下絕分。進道無由。故

須聽教。或但聽無制。闕於自䇿。於道成餘。故復須制。

今此二門。為該三品。隨根有益。所以故爾。此攝一切

制聽教門。便是大聖開遮之恒範也。即攝一切。故須

約此以辨持犯。但止持作犯。專對兩教中可學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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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事。然制教少分。謂除可學也。不望於法。法止則犯。

法作則持。故今止持作犯。堂容對法。若作持止犯。局

對兩教中可學法。然制教少分。不望於事。以事作則

犯故。亦有作法作事義。然宗明作法上止持亦有望

法義。以止事為宗故。問所以止持等不通法者。答法

唯進修方知。故非止門所辦事。俱離過故。該兩教中

事。問所以作持止犯不通不可學。答法及可學。並是

進修之境。故使者作即是持。止則是犯。不可學事。非

進修之法。簡而不論。言止持約兩教者。一局取不可

學。如人非人想等是。上制教中要不作者是。二聽門。

謂唯可學。即上聽中。若作不作。謂房衣尺量等。於此

二事。但使不作。悉名止持。作犯對治。違於兩教。作事

名犯。反前說可知。作持對兩教者。謂制中可學事。如

受說安恣受衣鉢等。聽中處分。結淨德衣諸長離衣

等。於此二門。但使順教作法作事。皆名作持。若言止

犯。反說可知。是則兩教各通二持及以兩犯。制則局

單。聽雙持犯。

第二定品別者。三門分別。第一序昔義。第二廣辨其

非。第三顯是立義。

一辨昔義者。二持作犯此三各九。止犯八句。亦不對

學不學分。然對初篇。說作犯一九。約二篇作持一九。

止持止犯寄九十初明。作此三九一八。如常所辨。復

有說者。約可學事不可學事。就此總明。今約此廣說。

足顯前義。止持作犯對可學不可學事故。各有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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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四箇九句。作持止犯。唯是可學故。作持有九。止

犯或為八也。言止持無輕重。約事故可為二九。先約

可學事為九者。上品一句。中下各四。上品一者。謂識。

此識犯是。中品四者。謂以二識作頭。初有二句。事上

識。罪上疑不識。次有二句。罪上識。事疑不識。下品四

者。多用二不識作頭。初有二句。事止不識。罪上疑不

識。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疑不識。上品事罪俱識。無

不學罪。次品四不學。下品八不學。若對無知罪。下次

兩品各增倍說。問既有二十四吉羅止犯。云何名持。

答俱不作根本故。是止持約止犯有無多少。故有三

位九品。次對不可學止持九者。但緣事有三心。謂識

疑不識。緣罪亦爾。故今以緣事三心。各歷罪上三心。

即以為九。數之可知。此三三中各下二句有不學無

知二罪。合十二罪。心緣雖爾。但望不犯根本。名為止

持。次明作犯。先對可學九者。如初九說。次對不可學

九者。如後九說。但以犯根本罪故。名為作犯。雖得根

本罪。猶於可學處。若疑不識。皆結其罪。如上唯除不

可學事。雖疑不識。一向不犯可知。次辨仰持九者。若

從對法對事。應為二九。但明差別階降不異。故合為

一九。此對可學以辨。如上上持對可學明九即是。唯

此中順聖教作前事為異。次論止犯。或九或八。言九

者。對可學事。上品四句。多用二不識作頭。有四僧殘。

十六箇吉羅可知。中品四句。多用二識作頭。有四僧

殘。八箇吉羅可知。下品一句。謂識事識犯。而不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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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作房者是。可知。此以多罪是上品故。言八者。對教

行不學明止犯。如次前九句。除下品前八句是。廣說

可知。此等說者。須作五箇九句一位。或九或八。通有

六九一八。

第二辨非者。問對可學法作犯九者。與下止犯九句。

如何取別。然下止犯者。謂不得處分。名為止犯。身業

作房。即是作犯。體一名別。本無二罪。何得止犯九外。

別立作犯一九。豈非虗有相對之名。而無實體階降。

又若不如是者。前明可學作犯。就何事以辨。亦應不

出雙犯。既言雙犯。而分兩九。故知不爾。又言可學事

明作犯者。謂取過量境想。便是單作犯故爾。若作此

解。縱單作犯。階品次第。不異殺戒境想上三。何須可

學。別為一九耶。問對可學法。說止持九者。與作持九

句何別。謂作處分。名為作持。即帶止持。此不相離。何

得則為二九。若就名體各別止持者。義容可爾。然亦

不得即攝同體止持。以彼不離作持故。亦既不攝明

在雙持中辨。所以但言作持為九。止持之名。沒而不

彰。又云。若從對法對事。應為二九。但明階降不異。合

為一九者。明知以作法故。雖作前事而無作犯。豈非止

持。既有止持。即是雙持。何以伹言作持九耶。若言反

過量境想。是單止持。故約可學。明止持九者。此義不

然。論其階品。還同殺等。反作犯以明止持。即彼中攝。

有何異相。更須別為一九也。問對事番行止犯。據何

為九。上品四殘。次品四殘。下品一殘耶。又且不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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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犯。准境想上三。三三合九。以為階次者。計此止犯。

是不處分止犯僧殘。將知亦依二房境想上三。以為

階級。若准房者。義乖文次。復似不然。所以知者。如境

想上三。一不處分。不處分想。謂是識事。二不處分疑。

謂是疑事。三不處分處分想。是不識事。階次如是。向

所立九。上品四句似收次下。以疑不識故。次品四句

似總含三。以識事疑不識故。下品一句反當初句。以

識事故。何因三品。如是翻到。一不可也。又准文驗九

者。上品應是四闌。次品二殘二闌。下品一殘。文既僧

殘偷闌。何以向九。九皆犯殘。此二不可也。縱九並殘。

似當初句。分為此九。若如是者。對何辨識疑不識等。

以其疑等應是闌故。何以並殘。此三不可。又言准唯

識事。以為九者。作犯准文。九准識事。然彼通三。此亦

應爾。此四不可。若無文孤起。義成虗搆。若依境想。又

乖文旨。進退窮審。似當穿鑿。又問作持上品為一。次

下各四。准何文說。豈可不言反止犯故。須用無罪罪

少。以為上次。此亦不爾。所論止犯。既乖文次。將知作

持。漫相反對。以為上下。作持既非可學。止持本不合

別有。巳如前破假入雙持中明。理同此壞。

第三顯正義者。持犯階降。可為五九。或成六九。若以

犯持對事分別。作犯止持。對可學不可學事。止犯作

持。唯約可學。第一先舉作犯止持。對於二事。作則成

犯。止則成持。故今還須約此二事。合辨作犯止持。以

其同是隻犯單持故爾。問何者是也。答如殺戒境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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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大妄語摩觸二麤語媒等境想。此是不可學事。前

房過量境想。是可學事也。先明作犯。謂於前可學不

可學等諸戒之中。各取境想。上三並歷緣罪三心。合

成一九。止持反作犯。還對二事。合為一九。次明止犯

作持。對可學者。然有其三。一就聽教兩犯二持。如處

分說淨離衣六年等是。二約制教隻犯單持。如二歲

六法受持衣鉢等。三就進趣修習。如學所學習戒誦

羯磨等。此三位中。義束為兩。前二合明。以其同有根

本犯故。又復齊是止犯作持為宗。是以此兩合明品

數。言兩犯雙持者。以義而論。應分四九。良以二犯名

雖有別。體是故合為一九。持亦同爾。故使犯持各為

一九。或可別體止持。謂上法止事者是。容可更為一

九。第三進趣修習。止犯作持。總為一九。是故得有五

九。或復六九也。又言九者。且依上三。亦可以理言之。

准境想五句。即為十二十五。言十二者。謂以第四非

人人想。應言一異。境本境想識罪二異。境本境想疑

罪三異。境本境想不識罪。言十五者。謂舉非人疑歷

罪上三心者是。數之可知。定數既爾。次隨分別。初先

對作犯止持。須約二事。言作犯者。約殺等及過量境

想上三緣事之心。文言人人想過量過量想等者。謂

是識事。二人疑過量疑者。是其疑事。三人非人想過

量不過量想。是不識事。緣罪之心。亦有其三。一是識

罪故。人法中言殘作殘意覆者是。二疑罪。謂疑為餘

六。不須治覆者是。三不識罪。如似犯殘。謂為餘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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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事三心。各歷緣罪三心。即成九句。先以罪三。對

識事為三。一識事識罪。二識事疑罪。三識事不識罪。

次疑事為三。次不識事為三。准數可知。此識事三句。

心境相對。得究竟重。判為上品。次二品緣事並是方

便。故判次下。據轉想故。若根本不識。便無下品作犯。

問次下俱闌如何階降。答以緣人之心。有長短故。得有

輕重。此三三句中。若不可學事。各下二句。句別有不

學無知二罪。合十二吉羅。若對可學緣事疑不識等

兩箇三句。更加十二吉羅。又事上三識。識則罪重。以

不聽識事。了心作事故。罪上三識。識便無罪。非不學等。

所以無罪。事上三疑三不識。謂是方便。以其識時有

重果可趣故。罪上三疑三不識。是究竟。以其識時無

果故。若可學事三疑三不識十二愚癡。亦同究竟。次

解止持九句者。如犯中九說。並以不犯根本故。名為

止持。隨其重輕。皆句別相。及緣罪有犯。同前以說。合

十二吉羅。以罪是可學故。緣事之心雖疑不識。以事

是不可學故。聖不制罪。若過量事疑不識者。亦同犯

吉。次就聽制兩教。二犯兩持及單犯隻持。合為二九

者。先解止犯。即以房戒境想上三不處分不處分想

等緣事之心。各歷罪三。以為九句。數法如前。皆不得

處分。而作前事。隨緣事三心。上品三殘。次下各有三

蘭。名異體一。止作二犯。合成九箇根本之罪。於事罪二

心。各疑不識。並結止犯。故須倍加前二。合有二十四

箇止犯吉羅。謂上品緣罪四吉羅。次下二品緣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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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各十吉羅。次解二持。謂取境想所不出處分處分

想。不犯者以之為持。如下衣法分受成不成中具有

六句。十誦境想。多有第六不犯一句。今此境想。直階

其犯。遂闕此文。據理合有。故以此句。即是其持。又反

犯即持。明是處分處分想故。二房下文不犯者。僧處

分作。還以心緣事罪。三三合九。作法如向。二犯中說。

伹以得法作事。是其二持。故闕無根本之罪。合為一

九。不學中犯同二十四。又緣事等心。謂對作法儀軌

文等辨。不同犯中緣事三心。對成不成說。遂合根本

犯有差降也。別體止持亦九如前。但止法止事為異。

問不可學止持准犯相翻。所以作持對於止犯。不望

於犯。句句相翻。乃取處分處分想一句。離分為九。以

翻止犯邪。答前明止持。但不作根本。即是其持。故准

翻犯重輕。以為上下。若以作持反止犯。須以作法成

持。為是要舉處分處分想。以之為九。方除止犯。若直

依前者。如言識法識事識犯等。為是其止。為是其作。

故不類前。又復識疑不識。對犯上辨異。亦不類前。巳

如上說。次進修以辨犯持。犯有其八。謂同舊說。反下品

作持。以為上品止犯。初有兩句。事上不識。罪上疑不

識。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疑不識。次品有四。初二句

者。事上識。罪上疑不識。次二句者。罪上識。事上疑不

識。上品四中十六吉羅。次品八罪。此等無別根本。須

用罪之多少。以為上次。此義應爾。又此愚癡總收前

五。九中前二不可學事。上緣罪心及可學事。并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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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罪心。以為此八。思而可知。次明作持。准有其一。謂

識法識事識犯。反前不學犯等。問前二持反犯。九九

相對。何以進趣以一反八。答前之二犯。根本差降。故

須當品相對。今此止犯。一品吉羅。識事作持。反無不

盡。故一反八。如下文中。多以一如反多非等。此亦如

是。問所以持犯。各有止作。相對而論。並皆先犯後持

者何。答如論持行。不能自別。要舉所防。以分能治。如

下文中。但明犯法。謂諸境想人作人想不處分不處

分想等。階犯重輕。識犯相巳。息過不為。或准教奉修。

方可成持。持之體相。隱在犯文之下。即是舉其犯法。

生不犯行。故今解者。還准聖教。先約犯說階降之九。

反犯成持。故各犯後。以明持九。總解巳竟。

次隨八文。一一別釋。先解初篇。第一總辨。二依文說。

總解十門分別。一業不孤起。要由惑發。惑雖無量。不

出三毒。故以初四。配於三毒。成犯之相。發雖由惑。暢

必在具。具而論之。所謂身口。是以第二解身口成犯。

身口之業。不過自作教人。故次第三自作教人。業不

自成。要由詑境。是以第四犯境寬狹。犯境雖眾。莫過

自他。為是第五境有自他。境緣雖具。無心不成。心有

剋漫。所期不同。對境差舛。犯不犯異。故次第六辨其

剋漫不同。雖心有所標剋漫之舛。及至造趣。境有差

互。心有謬妄。有犯不犯。故次第七錯誤同異。八下眾

任運。九立意。次第十對治犯。

言起由三毒者。不淨行戒。唯以巳為患故。以三起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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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盜故。二戒患通損益故。以三事起。還以三事。成妄

語一戒。亦以利巳為患。與諸不同貪癡起成婬。三事

起者。善生云。若自樂行非梵行。是名從貪。若婬怨家

眷屬。名從瞋。於所生母。行非梵行。名從癡。而境悅暢

思故。並貪心成。盜三事起成者。貪心起成可知。善生

曰。盜怨及燒埋等瞋起瞋成。若盜下姓。是名從癡。又

祇摩摩帝互用佛僧等物。亦癡起成。殺三起成說可

知。妄語規利。瞋非順情。故無瞋心。發思成業。若小妄

語。理即通三故。論家汎說。妄語通含輕重。三起三成。

二身口者位三。婬戒身犯非口。事決形交。非身不辦

故爾。盜殺二戒。身業正成。以盜舉離處。殺斷相續。故

身業犯。自作遣使。彼此俱辦。故口有犯。如呪物過開

教人盜殺等。是妄語。口業正犯。顯巳得聖。悕招名利。

非言不宣。故口正犯。然作書現相。亦在犯限。故身亦

有成。此據成論。身口互造。又依多論。此四位二。前三

身犯。第四唯口。三身犯中。婬戒身犯。非口可知。盜殺

二戒身業定犯。口有造義。如教人呪物等。亦成二罪。

然是身業以教人言。了未犯要。藉他身故。心論自在

者。口語仙人意所嫌。謂是口意業自性者不然。業性

異故。事不究竟。故妄語口業。自稱巳聖。非言不宣故

爾。然身有互造。如作書現相等。但屬口犯。故心論云。

口業。或身動。或默然。如布薩事。若言身意業性者不

然。業性異故。

三自作教人位三。婬戒自重教輕。教人為非。樂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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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適非我巳。故能教之人不重。出家之人正應勸人

修善。反更助惡。故能教蘭。盜殺二戒患通損益。自作

教人損境無殊。暢思亦齊。故自作教人彼我俱犯。妄

語自作正犯。教人同不同。若遣人稱巳得聖。名利擁

巳。與自作無殊。故得同犯。所教人犯輕。若直教人自

稱。招利擁彼。於我無潤。故但犯蘭。此局初篇說。若因

此汎論。自重教輕。初戒是自輕教重。尼教僧漏失。是

自他俱重。盜殺損境。及一切同犯者。是自他俱輕。足

勸足是。若犯不犯說。亦為四句可知。若約能所以說。

作兩箇四句亦可知。問自他能所此義何異。答自他

者不論所教七眾之業。但取能教之業。對自作辨。若

言能所。以能教業。與所教五眾有罪者。對說挍量。

四犯境寬狹位二。婬戒該三趣境。是故名寬。餘三局

在人境故狹。良以婬欲之性。順情內逸。垢心厚重。不

擇境之美惡。誰問人畜。但使正道。暢思無殊。故三趣

犯。以道相制故。又復不就損境而制。何容計境優劣

階差。以其死屍犯者。有何可損。下之三戒事發於外。

損在前境。趣別報殊。增微優劣。暢思階降。故人犯夷。

餘趣則輕。言盜重者。良以人趣善因報勝。戀護情強。

心慇惱重。故盜犯夷。非畜報卑。不知守戀。心微惱淺。

故犯蘭吉。問地居諸天。報勝於人。所以盜天。但得蘭

罪。答天雖報勝。趣別路遙。文義稀。又復於物。戀著情微。

損惱不重。又復天物。人應無用。以斯諸義。故所以輕。

故十云。盜三天下重。北方人物不犯重。以彼國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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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無我所心故。人異此故。制犯夷罪。殺戒人重餘輕

者。人是道器。今若殺者。損害道器。故所以重。餘趣報

卑。形非道器。損害輕微。故得輕罪。天雖報勝。以無木

叉。即非道器。又殺義稀。故亦蘭罪。問趣別義稀。殺天

輕者。何以共天女行非。與人趣俱重。答天趣雖別。愛

染無殊。不簡境之美惡。容有下就。為之義數。踰於盜

殺。故與同。妄語人重。餘趣輕者。凡論妄語。虗稱巳德。

顯名招利。欺罔同類。義數稱心。非天異類。容不稱心。

為亦義稀。故但輕罪。又復道之修成。正在人趣。若說

實語。容有階漸。剋成巳用。今被誑或。敗亂其意。失利

處深。故成夷罪。非畜實語微益而巳。今雖欺罔。損而

非重。故但蘭吉。天雖報勝。而非道器。報德他心。復兼

異趣。稀而無信。故亦輕罪。問天得他心。誑無信義。得

罪輕者。佛得何等。答誑佛夷罪。若爾天亦應重。答天

無信義。異趣義稀。故得輕罪。佛雖無信。同趣義數。當時

聞知。故得夷重。不同殺佛以命未斷故。又釋佛無信義。

誑但得輕。若爾佛無怖義。理應犯輕。何以怖佛。同得

提罪。答佛無怖義。輕同於誑。伹藉怖佛。為制戒之緣。

又可怖佛同凡。齊結提罪。所以然者。為佛經時反生

瞋。即成事惱。乘惱怖數。故得提罪。誑怖名利。容預心

起。又誑佛義稀。故得輕罪。問佛若無悕。悕亦提者。聖

僧不可破。破亦成逆。答聖不可破。故破凡使不得聖。

以得逆罪。佛雖無悕。當時聞知。故亦同提。若爾聖尼

境不可壞。壞應非難。答境雖不壞。陵慢業成。汙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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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其破僧。謂取歸從。聖無歸從。故不相類。問盜誑

畜生並得吉罪。所以故殺畜。便有蘭提。答上二多智。

財與命等。畜生少知。戀報情重。故得蘭提。保財意輕。

故盜誑但吉。准此義時。人境四事罪階俱夷。非天四

事即有夷蘭。畜生階四。謂夷蘭提吉。

第五自他位二。不淨行戒。自他境犯。如弱脊等是。下

之三戒。要在他境。盜以損主。所故以重。自盜無別可

損。故聖不制。問何以盜得巳衣蘭。答他衣巳衣共在

一處。意取他衣。錯得巳衣。望他衣上。境差得䦨。闌由

巳衣作。境差而得。故言巳衣闌。而巳衣無罪。以自施

自慳等妨可知。殺他犯戒。故成犯境。自殺無戒。故非

犯境。誑欲規利。何須自誑。

第六剋漫分別。若望初戒。剋漫俱犯。下之三戒。如其

大漫。隨三趣境。重輕結犯。若也專剋。此之三戒。各稱

境犯夷。或若境差。三戒境差闌。若論異境者。其同趣

為異境誤犯錯不犯。非畜為異境單闕並無犯。雙闕

但犯輕。若非情無主物為異境。單雙俱不犯。一境既

爾。廣說則無量。若其就剋辨漫。謂意在人趣。不簡張

王者是。若望同趣。剋漫俱犯夷。若非畜為異境。上本

單闕。境剋漫俱無犯。下半雙闕。故剋漫並犯輕。若非

情無主物為異境。剋漫俱無犯。一趣既爾。餘非畜亦

然。

第七錯誤。凡言錯誤。皆是舛謬不當之謂。若逐事曲

尋。相在難分。若隨名剋定位。容有別錯。就境差誤。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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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謬凡。現緣二境。相別歷然。及至造趣。事成有舛。二

境交涉。名之為借。若緣此謂彼。心想謬妄。稱之為誤。

錯誤既分。須配四戒。位分為四。第一以二對。婬戒錯

誤俱犯。良以患起內情。但得正道。暢適不殊。不隨餘

想。是故誤犯。文言道疑道非道想亦夷。又不簡三趣。

縱有交涉。但當正道。錯亦成重。第二以誤對三戒。三

戒俱重。以其誤無兩。並不得云無心。故誤俱犯。文言

男想。盜殺誑女。佛言夷故。第三以錯對三戒。三戒俱

不犯。以望餘境。本無心故。如墮胎類。故所以知。第四

以錯誤對妄語。所稱法錯誤俱不犯。如欲稱聖。而錯

言凡。錯稱非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謂聖。誤心非巧。故

並不犯。

第八下眾任運。如沙彌時。教人殺盜。及稱巳聖。教巳

受具。所教之人。遂本言教。獲財斷命。欺前令解。能教

沙彌。三性之中。任運犯三波羅夷罪。若語自作不善。

性有善無記。無前後。自業亦通三性。若受戒未竟。所

教事成。即是邊罪。不發戒品。若受欲竟。所教事成。罪

戒俱得。以其善因圓滿。惡業成就故。是以十律云。未

受具時。取未受具人離處吉。次句未受具人取受時

離處吉。次句受具人離處夷。受具時作方便。取有二

句。一言一夷。受具巳盜一夷。受具人取非具人離處

闌。以此文故。知有任運。婬無可知。

第九立意次第。問戒相雖眾。所以制四者何。答為斷

三毒故。阿難語孔雀對言。世尊為欲調伏貪欲瞋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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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盡故。為諸比丘。說增戒學等。所以爾者。凡聖制之

興。為防患本。患本雖眾。無過三毒。如人欲止長江。先

塞泉源。此亦如是。貪心起於前兩。謂殊內外故爾。瞋

癡發於後二。瞋境雖二。得罪不等。誑要有心。故各立

一。以斯義故。但制四戒。問戒能防非。不斷性結。何以

而言。對之制戒。答據理對治。戒能防非。定除細亂。慧

斷結或。但慧不孤興。必也因定。定生有本。功由淨戒。

此推功歸本。故言制戒。為斷三毒。尼後四戒。深防故

制。即前四枝條不勞別對。乃至下篇用於此釋。言次

第者。憙為易犯。建在初明。故祇初戒。五年冬分第五

半月十二日。即是十月二十七日制。餘三六年並是

冬分。盜第二半月十日。謂九月十日。殺第三半月

九日。謂九月二十四日。妄語第四半月十三日。謂十

月十三日。以此文驗。足彰次第。又是障道次第不同。

五十二戒可知。

第十持犯對治。比丘四戒止持作犯。言對治者有兩。

一總對治。謂五支根本業清淨等是。支者條也。支者

因義。又可別義。於中前四是行。後一是願。行中初三。

就所除辨行。初二是業。次一煩惱。第四念者。能治辨

行。謂念修持戒功德及三寶功德。以正念故無惡覺

觀。無惡覺觀故不造二業。二別對治。謂離染清淨對

初。少欲之行對盜。慈悲之行治殺。實語之行除妄等

是。

四分律疏卷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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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疏卷第二末

●自下別解。初戒有四。一制戒意。二釋名字。三具緣

成犯。四闕緣義。此之四者。並有通別。諸戒例然。一制

戒意。一通二別。言通意者。如多論云。以結戒滅將來

非法。二滅將來疑網。知輕識重懺。除對治故。以善護

偈中不分輕重名種。三招生十利功德。正當制意故。

下文如來出世。見眾過失。以一義利故。為諸比丘制

戒。乃至正法久住。偈言演布禁戒經。此是通意。義該

諸戒。下文不更說。二等是制戒。不聽婬者。婬欲之性。

體是鄙穢。愛結纏心。躭或難捨。既能為之。則生死苦

增熾燃不絕。沉輪三有。莫能出離障道之原。勿過於

此結患之深。寧客不禁是故聖制。二釋名字。亦有通

利。通者戒是。別者不淨行等是。言不淨行者。是婬慾

法。所防之過。戒是能治之行。但治行既通。戒相難分。

寄緣以彰。欲使觀過興猒。脩不淨觀。離染行戒。能所

通舉。故名不淨行戒。三具緣成犯。亦有通別。言通者。

人解具緣。一切諸戒咸具五緣。謂一是比丘。二有所對。

三有心。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唯除婬酒。闕無相

應。非無此義。太成漫該。不存此說。今者解釋。自有通

別。通緣有三。一是大比丘簡非所被。文言若比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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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廣教後。以其初人教未攝故。三無量病壞心。簡

癡狂等。此之三義該括上下。故明了論云。若人巳受

大比丘戒。若如來巳制此戒。若人不至癡法。是人則

犯僧伽婆尸沙。且約十三。餘類亦爾。乃至吉羅皆同

此說。下不更說。言別者。此具四緣。一有正境。二有染

心。三起方便。四與境合。若為怨通。亦四緣成。一正境

二怨逼。三與境合。四者受樂。此戒通三別四。七緣成

犯。四闕緣義。一解闕通緣。全無罪。可知。亦可闕初及第

三。或有罪。即方便中闕緣方便。或無罪可知。闕第二。

全無罪。次闕別緣。若闕初緣。非道道想疑。得二偷蘭。

亦可非道含六。如內色外色。內外色等是單雙。各六

得十二。蘭闕二三。兩緣無犯。闕第四緣。有二偷蘭。從

破威儀。身手未及輕䦨。小眾對手。三說悔。從身手相。

及至未成。重來重蘭。大眾懺應三乞。乞巳應一白。白

巳亦應三說懺。此多論說。依十律。大眾八人。小眾四

人。此律四人為大眾。二三人為小眾。准自言毗尼者。

七聚中巳說。怨逼闕緣。比說可知。闕通但一方便。闕

別有四。但五方便。

次釋其文。攝論解毗那耶為四。明了論偈曰。解戒五

相九毗尼。釋曰。如諸佛所立戒。一一戒應了別五相。

一緣起。謂由飢餓難得為緣起。二起緣起人。謂須提

那。三立戒。謂若比丘共餘比丘乃至不共住。四分別

所立戒。謂此何者為比丘等是。五決判是非者。三處

巳下是。或依增五毗尼五。答一序。謂制廣之由。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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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初結戒者禁防違失。三重制。其相未圓。䟦闍隨結。

四脩多羅。略釋戒本是。五隨順脩多羅廣分別是。依

上三處。科釋此文。義並無嫌。今且一解。就此婬戒分

二。從初至正法久住辨結戒相。以明行法。酬身子第

一請。第二欲說戒巳下辨說戒相。以明教法傳持之

益。酬身子第二請。此戒既爾。諸戒同然。就前文中有

三。一至呵責巳來正明比丘不勝名利。廣興有滿。壞

其略教。制戒之緣。滿過既興。冥須聖禁。是以第二告

諸比丘巳下正明隨其缺犯。制廣補略。使識相護持

離過。於前大聖制戒。豈唯止惡。原欲集生利益之行。

是以第三集十句下依教奉脩。必招十益。此三義通。

諸戒同爾。

就初緣中文二。然大聖制戒。不得無事。而興要因滿

過。是以第一從初至種子巳來明其犯相。過狀顯彰。理

令呵責。是以第二時須提巳下廣明呵責。示所不應。

初文復二。初至我能為之出其犯緣。第二未見巳下

正明其犯。犯緣文三。初如來住處示犯制之方。第二

時迦蘭陀下出犯過人。第三時世巳下還村受勸犯

之緣。如來實於聖住梵住天住。中住今示說有方。故

言在此毗舍離。毗舍離者。此云廣愽嚴事城。鼻奈耶

秦言廣愽。多云。因龍名城。第二句云。迦蘭陀者。多云。

以鳥名村。見云。小鼠名。毗舍離王將諸妓女。眠一樹

下。有一毒虵。從穴而出。欲螫於王。山鼠鳴鳴。喚王便

得。不覺虵害。以鼠思故。即封此村。供奉此鼠。田鼠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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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故曰也。須提那文有錢四十億。即賜封長者之位。

因居此村。號曰迦蘭陀長者。即是須提那文。須提那子

者。多云。此名求得。又明了論名善與饒財等者。多云。一

眾生數財。謂奴婢馬牛等。二非眾生數財。謂金銀七寶

等。更無過者。故曰饒財多寶。聞佛說法。違世無常。觀

此財寶。多生三毒。害人善心。過世毒虵。王賊五家。理

非定屬。深思推巳舉自。戰慓毛為竪。猒心決定。故曰

持信窂固。言出家者。謂形法二同。言形同者。謂捨外

財及以親屬。除飾好剃去鬚髮。故下律云。若多若少

皆悉捨離。故五分云。在家逼迫。猶如窂獄。故須捨棄。

此出有為家。言法同者。得戒在巳。斷惡脩善。五分云。

出家寬廓。猶如虗空。此入無為。故曰出家為道。五分。

善來十中似如羯磨。文云。剃除鬚髮。披著法服。餘悉

不論。

就第三犯緣中二。第一遠緣。二須提那母巳下設勸

近緣。前文有三。初生念之由。二時須提那巳下生歸

緣。歸緣之念。念者欲棄二損。而就兩益。三作是念下

如念還村也。近緣文二。初舉財以勸拒。而不從三勸

三拒。一文廣出。餘二略舉。其母捨去巳下舉色以勸

從而不拒。文二可知。五分云。父母共勸。此事甚易。我

能為之何。故須提那作如是言見。論云。須提心樂道門。

不欲還俗。即自心念。若不與種。終不置我。日夜相惱。

若暫與子。令彼心息。不復嬈我。我因是得安住道門。

故作是言。第二犯中不見欲穢者。未制廣教。不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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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是出眾之𠎝故也。既云三行。何以言。初以未制故。

故十律伽論並言未制前。須提多犯婬是犯不。答最

初不犯。下戒然。因辨三人持戒菩薩持戒。反而合契。

到而成順。行於非道。通達佛道。羅漢持戒。得與緣聚。

無煩惱故。如那律。是凡夫持戒要也。離緣緣會難護

故。經與凡為喻。身口如釜。業思如水。色境如薪。內有

煩惱。火與境薪相應。不能不沸。即須提那是。有鬼處

胎等者。示欲之過。彰生生不絕。西音毗闍抲。此云種

子。求種得故。五十見論等文並云績種。道成羅漢。與

此文同。超過學表。勝出獨絕。故名尊者。

就第二呵責中文二。初比丘訶責。彰所不應。二世尊

以此巳下如來教主。親自呵責。所以須比丘訶者。若

理越時情。則絕於鑽仰。既為同徒所訶。明知分在巳

位。理宜剋去。謹約不犯。故須比丘訶。所以須佛訶者。

玄軌之教。出於高範。功瑳之益。義存我友。為彰比丘。

言不虛設。是以佛訶問事歸教主比丘。所以呵者。欲明

比丘。是其同徒進止俱遊。宜應先知。故在前訶。又要

因舉過。方呵責故。但大聖道尊德高位。殊成隔理。無

私察義。無先知故。須後呵問。此戒但一。有佛比丘訶

無俗人訶者。起過在屏。無俗人見故。若爾比丘何因

得。訶答比丘同。徒雖不見作過。覩相撿實。故得有訶。

俗道位殊。不得撿問出家之人。故闕無俗呵。如盜三

人呵煞。但佛俗無比丘呵。妄語佛訶。或不訶制。或外

道減年。等是不同。之義隨文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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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訶中文三。初至愁耳發覺所由為。呵之緣二。諸比

丘言巳下切𡏦其人正明呵責。三諸比丘下舉過白

佛請聖制戒。禁防違失。初文復三。一覩巳過犯內心燋

惱。威儀改常。二諸同學下覩相撿挍。三尋便伏引。初

文有二。一歎須提。先有行解。顯昔異今。二時巳下威

儀改常。彰今異昔。前文中謂善知識。略教戒行。故曰

無事不知。並能奉修。故曰皆行。亦堪導物。故曰教人。

今由恥巳過非。內懷慚負。故曰常懷愁憂。第二撿問

中。先問下句。汝何愁耶。次問初句。行解既備。理合怡

然。今何所憂。三執事以問。理是無憂。而反慘結。當應

是汝不樂梵行耶。第三自言我甚樂者答下二問。二

近在巳下却答初問愁慘所由。所以訶人無少欲知

足。伹言同學答。作在私屏。故言同學。非不少欲。如漏

失中諸親友見等。第二正訶中總訶不應。二於如來

巳下舉其所應。顯其不應。三汝今巳下結成不應第

二言汝於如來清淨法者。謂略教之法。汝應喪生死

因。壞生死果。修出離因。證出離果。是汝所應。云何反

與故。二行不淨行。呵意既爾。次釋名。字於欲者。此思

前煩惱貪染之心。愛著前境。名之曰欲。佛所說法。廣

彰是過。令諸比丘。戒防定伏。空慧正斬。逍然無累。稱

曰無欲。從此貪後。發不善業。默染淨心。能招三塗生

死穢果。曰垢。善修對治。離諸惡業。字曰無垢。思後重

貪。思求前境。轉增愛著。如渴思水。能暢思業。名曰渴

愛。知其虗詐。妄見非實。正念現前。渴愛自除。故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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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人天生死。在上喻巢。三塗生死在下喻窟。集因既

亡苦果隨。喪故言破壞巢。窟除眾結縛。脩道諦愛盡。

涅槃證滅。諦第三結。中汝今云何者為彰應行不行

反與故。二行不淨行。邪經反為故。對偶為二。名曰故

二。第三白佛。見云。不欲令佛獨譽於巳薄賤須提遣

出清眾。又亦不以此惡法相闕亂。故依實白佛。請聖

制戒。禁防違失。

第二佛訶文二初至不淨行來正明如來聞舉。即訶

恐生諍亂。躬在僧眾。應機而問取無。其自言使。過有

所歸。二爾時無數時巳下既得自言。正明呵責。前文

有三。一集僧。二應機而問。三彰自言。以此因緣集僧。

多論五義。一現佛不自專故。二共眾量宜。然後結戒。

令犯罪者心伏。三凡有法事。集眾共知法久住故。四

為肅現在將來。微佛成規。諮眾取足。五諸佛法爾。僧

有五種。一群羊僧。二無慚僧。三別眾僧。四清淨僧。五

第一義僧。今集僧者。但集後二。不集前三。以非法故

亦可都集。次第二句於中文二。初舉問法。次正舉法

以問。知而不問者。佛不以巳知見輙說罪過。證他犯

問。佛若問者。多論四過。一不順諸佛常法。二違自言

治法。三令眾生怖懼不安之想。四逆說人過。非大人

儀禮。言知而問者。佛一切知見現同。不知而作疑問。多

論四益。一順諸佛常法。二順自言治法。三合眾生安

隱不生怖懼。四順於大人聖主儀禮。雖復疑問。若不

應時則不應問。是以次明時問。不問來時。而疑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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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要在比丘眾集時問。二是結廣教時故問時而

不問者。亦有二意。一沙彌俗人前時不問。二非結戒

時不問。雖復應時。若呵責制戒。不能滅惡生等。亦不

疑問。是故次明義合不合。義合疑問者。多論四益。一

知先作無罪。得除憂悔。二因之結戒滅將來非法。三

佛既結戒。決將來疑網。四能生十利功德。有斯四益。

名為義令。無此四益義。不合不問。但此三中知之與

時。通損益義合。唯益無損。故言義不合不問。不言義

合不問。二知時義合下正問。三自言者。五云。情懼金

剛故。

第二佛呵文三。一總明佛呵。二汝所為非下別列呵

詞。三爾時下總以結呵無數方便。呵責者。謂呵前過

非。責息後犯。

別列文四。初行有違失呵。二汝須提那下舉清淨法。

結彰所不應。三告諸比丘下舉情事損益。略教以呵。

四汝須提下舉清淨法。結彰不應。言所為非者。縱放

身口。違理作惡。故言所為非。此句總呵。所作既非。乖

身口法式。故曰非威儀。非息惡之士。名非沙門。所作

垢穢。故言非淨行。違略起非。即非如來順教弟子。故

言非隨順。行第二結訶可知。

次第三文四。一舉情事損益勸捨順行違。二何以故

巳下釋成勸義。三何以故巳下舉略轉釋。四說慾如

火巳下顯慾多過。釋略制斷。亦應有一。何以故。何以

略教須斷慾法。故言何以故。慾多過故。文無者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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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初句。毒虵有三種害人。一見害。二觸害。三吞嚙。害

女人亦有三種。害人善法。若見女人。心發慾想。滅人

善法。若觸女犯殘。滅人善法。若共交會。犯於重罪。害

人善法。此三義同。亦應無在。伹有多異故。勸犯毒蛇。

言多異者。一為毒所害。但害一身女。害無數身。二毒

害報無記身。女害法身。三毒害人形。女人害心。四毒

害足數。女害不足數。五毒害得生人天。女人所害隨

於地獄。六毒害猶得聖果。女害不會聖果。七毒害者

佛所憐愍。女人所害為聖呵責。損益既殊。浮沉天隔。

是故勸汝。寧犯毒虵。莫犯女人。二何以故者。此一何

以故通釋上二句。第一何以故者。何以犯於毒虵。現

見蛆嚙之苦。而我勸汝。寧犯義故。然犯於毒。但有現

在暫時之苦。無波地獄累劫之殊。是故釋言。不以此

緣墮三惡道。第二何以故者。何以犯女人現有適樂。

而我勸汝不聽犯故。若犯女人。墮於惡道故。是故釋

言。乃至惡道。此謂但舉七中第五。以釋勸意。餘略可

知。第三舉略轉釋。何以故者。何以犯女墮地獄故。以

我略教。說斷欲法。違教過重。故墮地獄。說慾多過。合

諸比丘。方便除棄。故曰說斷慾法。斷於慾想者。謂思

想女人心也。滅慾念者。追求前色。守境不移。名慾念。

慾勢者。二身交會。轉增著境。名為愛結。如來昔教廣

彰慾過。令諸比丘。識相禁斷。故曰說斷慾法。乃至越

度愛結。下二轉釋單釋。勸捨順意。亦應言道。何以故。

何以犯毒。不墮惡道義故。釋言不違教故。又應言。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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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違教。以毒非過故。以釋勸行。違意文略。第四釋

略教斷。意慾多過故。慾性違害。故曰如火。婬慾草炬

燒人。法身之手婬慾果盛害人。法身樹枝。慾樂不久。

猶如假借。拈骨無膩。癡犬咬之。以涎唾為美。慾樂無

味。凡夫妄著。以不淨為實。慾集眾或。猶如段肉。慾樂

非實。故曰如夢。婬慾峯刃。傷人戒足。慾消眾善。如凡

器等。婬慾害人。如毒蛇頭。婬慾傷人。遍於五道。如轉

輪。乃行慾之感。厄苦之果。如在尖標。慾重禍深。傷人

迅速。如利乾㓨。慾患至極。故曰甚可穢惡。如來說過。

故曰呵責。第四結訶可知。

第二制廣補略文二。初牒前漏過為結之緣。即上若

犯有漏法。二自今巳下制廣補略。即上然後結戒。告

諸比丘者。以須提那比丘中一數故。須提者宇其犯

人。癡人者。多云。彰是具縛。如師呵弟子。亦非惡口。見

云。慈悲心言也。多種有漏者。顯造感生之業。不絕最

初等者違略。二自今巳去者與廣。時分如祇。五年與

諸比丘者。教網普[雨/活]。結戒者制廣。准其犯相。重輕位

定。各有分局。稱為結戒。解此結戒。六門分別。一制廣

補略。二解本制之興。為除鄣道等業。三辨此教。託緣

不同。四結戒具緣。五教相所詮。六解大聖制意。文別

義殊。

初門有四。一定廣略兩教。二略廣差別。三辨制廣略

不同所以。四制廣補略。言定兩教者。略且有四。一止

觀門。如是應念等。二進脩三覺門。諸惡莫作等。三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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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三業門。善護口言等。四隨事彰過門。說欲如火等。

此局釋迦。若通六佛略教者。如戒文說。廣教或二或

三。言二者有三種二門。初二者制聽。聽者如房長等。

一切雙持犯。是制者。如要作不作單持犯是。第二二

者。巳未分別。復為一對。離盜煞等。受說安等。遮末起

之惡。如訶人遮滅。𣧩罪過諍。除巳起之𠎝。第三二者。

止作分。別復為一對可知。或為三者。謂上中下。如離

煞生等制。離學問誦經尼聽教授等制。脩此為上人

教。判為上房淨德衣餘食法等教。則為中七法。治罸

捨懺。䨱藏有過可治。有罪可滅。此教為下。此據對人。

故有此三也。所以名廣者。三義故廣。一顯罪名。如夷

殘等。二彰果報。文云墮二道。又目連問經若犯夷。人

間日月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墮泥。黎中三具明

懺。除𣧩滅之方。以斯三義。故名為廣略。無前三等殘。

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提。二十億六十千歲可呵法。

三億六十千歲吉。九百千歲蘭。五十億六十千歲墮

所以稱略。第二廣略差別者。一根本枝條。二所為利

鈍。鈍人廣教。利人略說。此就受法難易。若據受法多

少廣。利略鈍三。待犯不待犯。略被淨人。故無犯說。廣

待犯故。答兼抑許漏起方興。四請不請。略則直陳。廣

請方制。五罪輕重。人言略違一教故吉。廣汙兩教夷。

人言利人故吉。鈍根者夷。此未必然。以其吉名廣教。

方有何得。舉後廣名。以名前略。今解。唯有業道。無別

罪名。如出家人。未制巳前犯者。但業行罪。然出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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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於俗人。有無作戒可違。是以善生云。有二人作罪。

一受戒。二不受戒。但受戒者重。不受戒者輕。何以故。

違佛語故。若制廣後犯。即有二罪。一得業行罪。二犯

戒罪。此對性惡。若其遮惡制後犯者。唯有犯戒罪。第

三判兩教不同。第四制廣補略。並如上辨。

次解第二。凡障道之業不出性遮。言性惡者。如煞婬

等。無問聖教。禁以不禁。作則是違。體是不善。障道招

報。損害深重。故曰性惡。言遮惡者。掘地壞生。造房等

類。佛未制前。造作此事。業性輕微。體非不善。但以事

務紛動。妨修道業。與理靜相違望。障於脩道。名為遮

惡。前煞盜等。亦障修道。豈非是遮。體是不善。且從性

說。此言遮性。就事以辨遮性。非就罪名種。若論罪名種。

悉是遮惡。以未制前作而無犯。由聖制後方有罪名

故。爾事雖遮性。一禁巳後。違教處齊。下沉義一。俱稱

為惡。若爾前性亦遮。何以言性者。以性強故。是以智

論云。十善舊戒。五篇客戒。

次解第三。教不孤起。必託緣而制。境緣雖眾。要唯三

性。謂善惡無記託善緣者。如掘地論義。女人說法。䨱

頭人等。輙教誡尼實得道。向未受具人說或。心悕名

利。讀習受持。如斯等輩。事雖是善。亦乖聖意。則生過

不輕。是以如來興教防。之託不善。緣興教者如煞盜

等。一切違緣。是不善法。託此違緣。亦能起作諸不善

行。性是違害。障道處深。亦須聖禁。故曰也。託無記緣

興教者。謂掘地壞生等。業雖無記。不招苦果。然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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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紛多。障修道業。是以如來制不聽。為息彼紛動。終

獲道益。故曰也。

次解第四。結戒具緣者。必制託緣。事假犯請。要因八

義。方興聖結。言八緣者。一比丘。謂被大僧非餘眾故

二漏過起。謂犯婬事等。一一自分。以結初戒。不防盜

等。三比丘舉過。以須舉覺。聖方治故。四佛在坐以結。

是佛結故。五集眾以因一犯。教細通禁。六對眾撿問。

若不自撿。恐鬪亂阿濫。七犯者自言。若不自言恐。濫

罸良善。八犯局最初。此八具滿聖方結戒。若緣少缺。

抑而未許。斯之八者。位言興結。

次解第五門。既託緣具義。教必有詮。所詮是何。謂一

犯。二不犯。三輕。四事。指文可知。作過緣具。現違聖教

復自壞行。汙本所受。名之為犯。善興義順。受體光輝。

名為不犯。劣弱方便。以之為輕。增強究竟。說以為重。

此四句中各容二行。先明犯法生。二行者如五緣成

煞等。未與犯緣相。應是其犯。法若與犯緣相。應名為

犯行。犯行無不犯行。善惡不俱故。此據一心故爾若

舉犯法。得生犯不犯行可解。云何犯法。生不犯行。聖

舉犯法。欲使僧尼識而不違。離過行成。名不犯行。若

生犯行。順犯法成。違聖制意。生不犯行。違犯法成。順

聖制意。二不犯法者有三。一止持以明不犯。一切無

有婬意等是。或諸戒諸開緣。如不受樂等。二進趣作

持以明不犯。如戒定慧等諷誦三藏。是不犯法。若其

懈怠。即有不舉無知。便成犯行。若䇿進身口。習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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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成不犯行。問巳有犯。法成不犯行。何待不犯法。成

不犯行。答犯法生不犯行。但是止持。復須不犯法。以

生作持。又問巳有不犯法。得生犯行。何須犯法。以生

犯行耶。答不犯生犯。但是止犯。故須犯法。以生作犯。

三就具二持。以明不犯。如處分說淨離衣六年等二

行可知。三輕法如不成者蘭吉。又下三篇等是四重

法謂成者夷殘。又上二篇等是。若重成重行三時俱

重。及但受樂。謂隱之在心。不可從緣悔等是。重生輕

行者。謂八業中下七等。及本無䨱心。可有學悔。及媒

等亦爾。輕生重者。打佛羅漢深厚纏等。輕生輕者。掘

地壞生等。

次解第六。三門分別。一列數釋名。語結而言。相非一

揆。要而有六。一日深防。二限分。三約相。四示過。五心

境。六內外等是。過犯未窮。預加重約。禁微防者。以護

根本。如斯等例。故曰深防。制為當機。恒存為分。力未

堪行。雖作不犯。此是限分。過損理違。道俗通禁。依王

國法。准俗制道。此名約相。罪狀未彰。預興過地。逆班

譏醜。使耳目聞見。此名示過犯。犯不孤起。託境關心。

心想易流。緣無定據。境有優劣。心有濃淡。或制心從

境。或制境從心。是名心境。犯不自成。成由緣集。因藉

萬差。要唯內外。名內外制。二次辨相。深防相者。如尼

䨱藏。飲用蟲水。搏比丘及二眾。初戒等限分相者。如

聲聞。不制三聚。又律議中除意地。又就身口。除夢中

等。就覺中故誤。故中二眾。漏失增上慢等。衣食將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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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想等是。約相者。謂報時處事等。就報中。有約趣相。

如煞盜等。又約形相如初戒。餘可知。三辨所以。良以

過興從緣。緣無定據。患生不等。理無齊抑。故致聖制

有斯差別。其稀數譏。過或從境緣等。並六所收。不須

別辨。

第三益利之行。然行不自立。託教而成。教能出生眾

行之本。是其能集。所生眾善。何限斯筭。一方犯宜略

標二五。故稱為十。能詮之教。表彰曰句。所詮之指以

之為義。此句總舉顯成教益。通而論之。一切順教。俱

得十利。有四持戒。事雖似善。不得十利。一為勝他故。

二為名利故。三為眷屬。四為世報。

自下別明利體。就中文三。初有三利戒法。能生眾生

功德。二次六利明別行功德。三次一利興建正法行。

以有上二眾別善成。任持正法。千載不墜故爾。攝取

僧者。廣教線經。任持行者。離於身口七支等過。如線

貫華。便不分散。故曰攝取。身口既攝。行合崇和。名之

為僧。既制此戒。令諸比丘半月一說。相與同導。施去

違淨。故曰歡喜。依教奉修。必剋大果。以自適神。故曰

安樂。自下別行利。初二生善。次四調伏滅惡。未信令

信者。見云。由制此戒。令其隨順。威儀具足。未信見之。

而作是言。沙門釋子難作能作。所作極重。見如是巳。

便生信心。又復外道見佛。有毗尼藏。而作是言。佛弟

子等亦有圍陀。如我無異。而生信心。故曰未信者令

信。見云。若有信心。出家修學。禁戒人見。所行甚為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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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云何盡壽一食而修梵行。見如是巳。復生信心。巳

自有信。能生他信。故曰巳信令增長。此二生善。自下

調伏滅惡。行言難調者。見云。破戒比丘三業不慎。心

志剛強。內無羞恥。名曰難調。佛為制戒。教僧責罸。不

得動轉。改過懺悔。奉修聖法教。故曰令調順。慚媿者。

謂清淨比丘得安樂者。見云。佛制此戒。治罸惡人。不

同說恣。清淨比丘得安隱作法。不為惡嬈。故曰安樂。

斷現在有漏者。見云。不善䨱五情。現作諸惡。為人捉

打煞縛。名現在有漏。由佛制戒。教䨱五情。不起現惡。

故名為斷。斷未來有漏。佛為結戒。禁守防護。現無惡

因。未來漏果畢竟不續。故名為斷。自下興建正法正。

法久住者。見云。三種。一學正法久住。謂三藏法由人

奉脩。攝法在巳。使不論墜學之所依。正法興顯。故曰

久住。二信正法久住。謂三藏中十二頭陀。禪定三昧

等是。三得道正法久住。謂四沙門涅槃道果等。欲說

戒者。

巳下第二大段辨教法傳通之益。酬前說戒之請。就

中文二。初明戒本說之儀則。第二若比丘者巳下正

明戒本。文約相隱難識。自非廣辨。無由可時無。是以

次明廣解戒本犯等四句。此戒既爾。諸戒同然。下不

繁說。

戒本文三。初明略。制二是隨。結三滿足戒。本欲說戒。

者當如是說者。正是如來欲顯茲戒。傳益未伏。非教

不宣。為制戒本。傳之未聞。以自誡約。承旨遵奉。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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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故曰如是說等。如是之文在下者。是略制對緣。

但有四句。

第二隨結文二。初明䟦闍心異隨結。次辨林中境殊

隨結。初總分別。可為六門。一明隨來意。大聖結戒本。

為備防違。失開犯顯。然若事周悉。一結即定。若其相

未圓。更須隨明。使教法堅固。具足流通。故所以爾。二

疊制明隨犯及不犯。犯不犯者。以其防過未圓。故須

隨結。若前制理含。更須隨開。言隨結者。如此戒異語。

食前食後。嫌罵掘地等。言隨開者。如增上夢中。別食

七緣。洒浴五開等。三隨結戒本別不別。別如假根。餘

皆合明。若對隨開。一向無別。問假根是隨。何以別制。

一解防巧故爾。亦可離合趣就一義。四約人初二。若

隨開者。不論初二疊而制犯。若離有別最初。所謂謗

是合則無。初如此戒。二隨死屍異語嫌罵等是。五約

違教不同。須提初故。單違一略。䟦闍隨結。俱違廣略

等是。隨結戒本別者。亦違一略。其隨開者不違廣略。

六約正制及隨得罪多。少林中三罪。以道相制。故亦

有違教。䟦闍二罪。須提一罪。但有惡行。自妻故無業。

道初故無違教。此准多論。若出家人一切邪者。須提

但無違教。二隨具三也。前文七句。一心異。起犯先疊。

前制如是。世尊與諸比丘結戒者。出其前制。明後之

犯者。過同於初。巳該禁限。但以緣異。故須更結。明非

初犯。故重舉之。心異者。謂巳非比丘故。以上須提情

樂道法。有戒可犯。理在不疑。然我情猒道法。心悕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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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異想之生。不應是犯。遂便還家。為此過非。二彼作

是念。我當云何者。䨱生疑心。不知我本。情背上法。心

悕下趣。為當失戒。無戒可犯。為當不失。有戒可犯。於

犯不犯。情疑未決。故言我當云何。三即便巳下𢪛託

同徒。陳巳疑狀。恥負真聖顏。闕無自請。進否聽佛。故曰

隨佛教勅我當奉行。四時諸比丘巳下愍彼情憂。為

申疑滯。亦同疑故。所以不呵。五佛判是犯。六化儀從

緣。開令捨戒。因䟦闍無心存道。雖羸不捨。帶戒行非。

猶亦是犯。是故其餘羸而未犯者。聽捨戒還家。故曰

若有餘人乃至還家。為彰此人。羸而捨者。即是去時

如法。後還非彰。復來時有益。進退合理。故曰若復欲

出家乃至受大戒。增一阿含僧伽摩比丘七返降魔。

然後得道。自今巳後。捨而更出家者。聽齊七返七。隨

結戒本。加前四句。第二境殊隨結。文七。一對異趣犯。

二眾多巳下發覺生疑。三咸共巳下伺獲得實。四諸

比丘下詰責辨違。五彼比丘下引制境非彰巳下犯。

六舉以白佛以此境非言或其情故亦無呵。七佛判

同犯。

第三滿足戒本。一定戒本文八句。若比丘者總明受法

行。二共比丘離明受法共。三同戒離明行法同四不。

還戒明清淨不捨有戒可犯故。五雖猒道欣俗。隨行

羸劣。而亦不捨。猶同犯位。故曰戒羸不自悔。六犯不

淨行等託境行非。第七結罪。第八治擯。故曰不共住人。

言九句。謂離出乃至共畜生列境界。以林中生此。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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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辨。今解。但八所以得知。凡隨者績結。前制未圓。

故績舉。二結尚共成一戒。豈況犯境闕少。績辨林中。

不入對境。行犯文中。又此別出境界者。前言犯不淨

行。何境起犯。以此推思。為八者勝。二次辨通塞。若比

丘一句義五文。四共同二句義五文。初不捨下三文。

義局此七。八義初篇。問共同等四。並在此戒下。三無

者何。答欲明此戒。愛心久習。事難卒捨。是以佛聽捨

戒還家。以禮自處。欲使去時。如法來時。有益有捨。可

對須彰不捨下之三戒。若捨戒為煞。猶亦是犯。捨而

無益。故不開捨。既無捨可對。故不須不捨句來。共同

理有。既蘭不捨。相與俱無。若爾對初開捨。豈不失下

戒。答一切皆失。若爾何以下戒無此不捨。答以不對

之開捨戒故。

次廣辨相。文二。初至滅濵來解其犯相。二不犯者下

廣解不犯相。前文復二。初大僧犯相。二比丘尼下四

眾犯相。此戒既爾。諸戒同然。就大僧中分二。初至不

共住來略解八句成犯之相。彰犯相不盡。故名為略。

第二三種行不淨下廣解戒本。六七二句。對三趣境。

犯之方法。略釋八中。即為八文。位言各三。謂舉釋結

或。少者略也。先解若比丘者。一舉章門。次釋。釋比丘

義七門。一列數釋名。二總別。三受隨。四聖凡。五假教

不假教。六捨不捨。七偏解。第八先解。七門內中間五

門。第二總別分別。初一總。下七別。三受隨位。四善來

羯磨。此二唯受。乞求割截。此兩局隨。破結使通。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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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等。三一非受名。亦非隨名。昔解自稱亦受者非也。

十云。賊住故四。聖凡位三。善來破結。此二是聖。相似

自稱。位是其凡。名為乞截羯磨等。四義兼凡聖。五假教

不假教。善來等二羯磨等少分。是聖人故。內有明慧。

不必要假教脩。餘是凡故。要假聖教。曲宣方軌。六捨

不捨。即向不假教等。亦無羸捨。即前假教者。容有羸

捨。初七二門至文中釋。問所以無三歸八敬者。一解

羯磨替故。又明二眾齊八種故。若加此二。即數十各

九故。不彰此局。亦可是略。又既有乞求。餘頭陀等類

亦應然。略不說也。祇一比丘。十律四比丘。五分十一

比丘。多云。若比丘者。七種得戒。盡在其中。見論。名為

比丘者。含下七種。及與沙彌。都是比丘。故曰名為比

丘。此即總別之義。相似比丘者。謂犯重人。內實破戒。

威儀相貌。似他持戒。故曰也。自稱者。十云。謂賊住人。

自言我是比丘。故曰也。若其自誓者。此有多妨。如來

金口。命之善來。故曰也。順於聖教。以乞資身。離五邪

命。正命自活。故曰乞求。言五邪者。論云。一為求利養

故。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為求利故。自說巳得。三為

求利養。強占他吉凶。四為求利故。高聲現威。合人畏

敬。五為求利故。稱昔所得。利養以動人心。擊發令施。

離此五邪。名如法乞。著割截衣有二利。一毀其細耎。

離自貪著。二不為王賊之所貪奪。常有資身受用之

益。奉順聖教。恒者此衣。故曰也。破結使理解心中。而

發具戒。故曰也。第八可解。是中比丘者。還疊第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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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解釋。問何故偏疊第八。不疊前二者。答有二義。一

者第八通於末代。故須更疊。解具緣義。二者前列名

中。伹有前三。少第四緣。恐有疑濫。故須更解。餘不類

此。故不重明。若受大戒。僧數滿緣。白四羯磨。作法成

就。緣得處所。結界成就。界內不別眾緣。住比丘法中。

身無諸遮難。緣此即四法現前。謂僧法界事。第三是

謂比丘義。總結前八。非局第八。以對上二。總舉列故

共者人殊報別。假緣義。一切日共餘比丘。第三句釋

中。先辨所同。我為弟子結戒。彰教法同。寧死不犯。持

行同。是中巳下解其同義。一戒者隨戒體同。同戒者

禁防義同。等戒者名數同。第四句有二。初正解不捨。

二云何巳下對上明捨。前約能所不成捨者。反即成

捨。應下文辨。次就法成捨。反則不成。應上文說。綺文

互顯。故不繁舉。就不成捨中文七。初有三對。重病壞

心。故不成捨。二次三對。病壞根故。三次兩句中邊相

對。不領解故。解則成捨。類同於受。四次兩句境心不

相應。故初句心不當境不當心。此中應有靜靜想不

成。但濫此所對。故略如五十二律。並有此文。第五一

句以無心故。第六天子巳下七句境非所對。上四異

趣。下三人境。以前所辨。並約人說。七二句業不辨了。

故不成捨。若自不語。不成捨者。即是作書捨明。亦不

成五見。俱云。遣使遣書作相等。咸不成捨。就成捨中。

初明猒上欣下。慮之在心。為捨方便。二便作是語巳

下口陳捨戒。前文有二。初有二句。立兩章門。謂不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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脩梵行者。猒門。欲得還家者。欣門。二猒比丘下釋二

門。初有二句釋猒上門。貪樂下七句釋欣下門。先辨

義三門。一欣猒分別。前十一事猒上捨。受居家等八

欣下捨。二頓漸分別。是欣下中。優婆塞沙彌此二漸

捨。餘等並頓。然猒上中。漸捨亦得。謂言我捨具戒。言

我言我捨十戒。豈非猒上漸捨。文中略無。三辨捨緣

具有五。一有所對。謂同地人根具無病相解了者。二

同地人想。以不靜靜想等。不成捨故。三捨戒等心。謂

有欣猒心捨戒心決定心。四言說分了。五前境領解

異此則不成。廣說可知。所捨法體。前巳辨竟。次口陳

正捨。文三。初猒上欣下辨其真捨。二若復巳下無益

有益捨。三若復巳下毀歎捨。初直中先就十一猒上

捨。言捨佛者。若捨過未。佛不失戒。以不從過未佛邊

受得戒故。若總言捨。佛亦得成捨。不同祇律文言。捨

同和上。此是同學。亦不從得戒。何以成捨。以共依師

得戒故。餘捨類爾。捨梵行者。總捨比丘所行。故捨戒

者。捨受體作無作戒。捨律者。教捨學事者。一切所防

過等。欣下可知。次我止不須佛。但對上法等無益捨。

略不明下趣有益捨。次若復下毀歎捨可知。問一切

結解。並是相對。何以故。受戒極難捨戒便易者何。多

論云。受捨雖可相對。違順路殊。難易事別。受順難成。

如上高山。退返事易。如從高墜。又受如集。寶要假多

緣。捨如散寶。須臾敗壞。故不相類。又不同安居成易

破難者何。答皆為益故。第五句文二一。舉章開為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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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門廣釋。釋中此二各三。謂舉釋結。就釋不捨中

分二。先彰猒欣慮之在心。文二如上。二便作是言下

彰羸於口。文三。初舉念所欣。謂居家法。二我欲巳下

土是所猒境。三便欲受持下彰欣於口。上來心雖欣

猒。口亦陳彰。不決定故。但成戒羸。故曰羸而不捨。第

二羸捨可知。第六可解下至畜生者。越非人故。此約

戒相。以解畜生。除大小故。如似解病及樹界等。第七

自行絕分。第八眾法絕分。所以不共住者。多云。有四

義。一既壞道法。無所任用。殯出眾外。生天龍等信敬

心故。二現佛法。無有愛憎。清淨共住。犯者出眾故。三

為息外道誹謗故。四為持戒者。安樂增上。善根為肅。

將欲破戒者。生慚媿心。不犯諸惡故。

自下廣解。戒本。六七二句造境犯義。犯中文二。初至

偷蘭成犯之相。二方便巳下明輕重相。前文復二。初

犯不孤起。要由託境而成。是以第一乃至界亦如是。

犯家境雖有。境界若不設。方便亦不犯。故次第二若

比丘下對境成犯。前文復三。初總明境緣。報殊異類。

三趣之別。二復有巳下離明三趣有五種者。以五橫配

者。各有三作十五種者。者雖十五。形軀體漫。未識重

境。是以第三人婦三處下離十五者。為三十九處。三

婦童女及三二形處。各有三。合二十七。男及黃門者

六處二。合成十二。彼此通收。故三十九。但列文中為

成。亦如是故。九三六二分為二。亦第二正犯中四。一

先明自心起犯六百二十四句。二若比丘為怨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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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逼造境。以彰開犯三千七百四十四句。三怨捉比

丘下怨逼巳境。以彰開犯四十八句。四從道巳下結

犯分齊。先解自心者。雖十五隨相而論。有其四義。一

覺境。二睡不覺境。此二俱活覺不覺異。三新死。四少

分壞。此二俱死壞不壞分。此四境上。各一百五十六。但文

好略。覺境廣辨。下三合說。若比丘者。先對九三。造於

覺境。人婦處三各有隔等四句。即十二句。下八類爾。

合一百八句。次對六二。人黃門處二各有隔等四句。

即八下五類爾。即四十八句。通前合一百五十六句。

次下三境十五種者。隨九三六二。各一合三。謂成三

箇一百五十六。并前覺境。合六百二十四句。下文瞋恚

女醉女狂等三女合。五此等上下文無者略。第二死逼

造境。所以須明為怨逼者。一為釋疑。若不出怨怨人

情意。謂若先深心。造境情過。可是犯位。我先無心。怨

逼造境。不應是犯。為遣此疑。故須明來。伹使受樂。亦

同是犯。二為開通。若先有心可使。境交得重。如先無

心。為怨強逼。若不撿挍。樂不樂相。境合結犯。教法太

急。事難常行。故開怨逼。雖與境交。但不受樂。開使不

犯。先對覺境。作九百三十六。次對不覺等。合作三箇

九百三十六。先覺境中二。初對九三。作六百四十八。

次對六二作六句。便成十八。此之十八。各增隔等四

句。即七十二。下八類爾。六二中人黃門處二。皆加樂

等故十二。復各增隔等。即四十八。下五類爾。故云乃

至男亦如是。合成九百三十六。不覺境中。先對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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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千九百四十四句。次對六二。作八百六十四句。

九三中九。先人婦有三。睡新死少分壞等。各有三處。

處則有九。此九各加樂等。即五十四句。句各增加隔

等四句。合成二百十六句。餘八亦爾。即是一千九百

四十四句。次對六二。先對人黃門有三。各有二處。處

即有六。六中各加樂等六句合。三十六。

十。六中又加

隔等四句。合作一百四十四句。下五同爾。即八百六

十四句。通前合二千八百八句。并前覺境九百三十

六。合三千七百三十四句。第三怨逼巳境。應有四十

八。但略明二十四。若具明九境逼巳。即有九箇四十

八。又巳造他境。既分逼不逼別。若他造巳境。亦應有

逼不逼異。文無自心作境者略。又自身為境。文亦略

無。第四分齊可知。

第二輕重文四。一明自作。二就教人。三死屍下壞境

非境。四境想應不應。此輕重文。諸戒通有。除第四篇。

略但文言。成者犯對壞。略事諸不成者輕。咸應相對。

乘勢故未。以未必有。初犯不成。然如出血。是初作不

成。雖因而制。然不成蘭。名巳先有。故自作文中。不成

者蘭。含五方便。教人文三。一比丘教比丘。二尼教比

丘。三餘眾相教。此等寄能所。以顯教人之業。下盜漏

失。諫等亦爾。問所以須明尼教比丘邪。答此中為明

五眾自作教他兩業之別。上明比丘自作教人。下四

眾犯尼之自作。此言教者。謂出尼眾。能教之業。所以

須言。餘比丘比丘尼者。為結作不作。俱吉羅故。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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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壞。下三非境。並言蘭者。若非道非道想識境得殘。

今為迷疑。故結蘭罪。為斯下文。即出犯主。若道想若

疑。一切蘭罪。問與下境想。四五何別。答境事正一。但

情望不同。其義即異。此中想疑。謂不識境人。非此半

壞。境謂為境。故言道想。疑為重境。故言道疑。佛言。此

是僧殘之境。汝謂為重境疑為重境者。不得夷殘。但

得偷蘭遮。下境想四五者。先識重輕境界。本期重境。

乃為輕境來。差迷為重。境疑為境。是境差蘭。此戒及

酒局境制。是故境想上三究竟。下二方便。尼俱具戒。

犯禁位同。故結尼夷罪。式叉是學法。尼沙彌者息慈。

此下三眾位非具足。故尼三對。尼結僧二。諸同戒等。

或局尼三。或唯僧二。或獨結尼。或專二具。隨義可知。

是謂為犯。犯有六義。一汙受體。二違隨行。三違略教。

四作過緣具。五知是比丘。六第二人。具六方犯。所以

可知。多云。犯一戒三罪。一犯戒夷。次違佛教提。次失

威儀吉。一一戒中皆爾。若懺根本枝條。即滅此律。初

三有文也。

不犯者。二門分別。一不犯多少。二不犯通局。多少有

二。一別緣不具。就中自三。一眠者自分明不犯。開前

逼巳。二不受樂勝進明不犯。開逼向他。為命難故開。

非梵行難。謂此即是梵行難故。下三篇事輕。故俱開

二難。此二並闕受樂緣。三不作故不犯。一切無有婬

意。是謂染心緣闕。反前自心造境。第二闕通緣。於中

有兩。一初故爾犯。二病壞心爾犯。此二於通緣中。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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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兩緣。通別並論。爾犯有五。第二通局者。一對廣

略通局。五中最初唯開犯廣。餘四開廣略。二對諸戒

通局。位即為三。病緣一開。事義俱通最初人。一義通

事局。餘三別開。事義俱局。十云。一失財故狂。二失親

故狂。三四大不調故。四非人怖故。五業報。一非人怖

故心亂。二非人打故。三非人奪精氣故。四四大不調。

五業報。一風發故痛惱。二冷發故。三勢發。故四和合

發故。五時發故。此之病壞心故不犯。要須於三時中

不憶。是比丘者開。若片心自憶。不在開限。如不癡狂。

詐為狂者。是非法故。

●次明盜戒。前就內色起貪。制其婬戒。此就外財起

貪。猶繫生死。故須復制。解有四意。一制戒意。通如前

言。不聽盜者。凡資財。形命之本。非此爾濟。人情寶重。

戀著處深。出家所為。應惙巳濟物。今乃非理侵奪。損

惱不輕。過中之重。是故聖禁。

二釋名者。非理損財。故名為盜。盜者非戒。戒是能治。

盜是所防。舉彼所防。以別能治。故曰盜戒。問損財多

名。公白強取。名之為劫。私自往取。畏主覺知。字之曰

偷。不與取者。謂主不捨。此皆損財異名。所以獨稱盜

者。一解損財四名。不可並班。且以盜名往標。故名盜

戒。又解劫偷名局。義不相攝。故不立名。不與取者。名

雖是寬。通於上三。濫犯不犯。謂言濫者。多論四句。或

不與取非賊。謂有主物。無主想取。或是賊非不與取。

如僧中行餅各二。盜心受他。四五者是。又無主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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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想取亦是。或是賊亦是不與取。謂有主有主想取。

或非賊非不與取。謂無盜心取無主物。為有非盜之

濫。又攝損財義不盡。故亦沒名。今言盜者。名通此彼。

既無非盜之濫。又含損義盡。宜就通稱。故名盜戒。

第三具緣通緣如上。別緣具五。一是有主物。盜以損

主。為宗故。須有主物。雖有主轉想及疑。亦不成重。故

須第二有主想。問想之與知。有何差別。答有同有異。

了境之心曰知。當境穴徹名想。俱能了境。知想即同。

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了境穴徹名想。迷境穴徹亦

名想。若作知是有主物。於闕緣不便。若有主想。依文

合理。想雖當境。所盜非五。但得輕𠍴。是以第三次明

重物。物雖滿五。無心不犯。為是第四。次明盜心。心雖

念盜。物未離處。損主未成。屬巳不顯。故須第五離處

經論。辨盜成業。即足不解輕重。但四緣成。不須重物。

律定重輕。故要五錢。

第四闕緣。若闕初緣。得三偷蘭。初句非人物人主物

想。二畜生物人主物想。三無主物人主物想。闕第二

容有九蘭。轉想有三。疑心有三。雙闕有三。三三合九。

轉想三者。初句作人主物。取臨至境。所轉作非人物

想。取隱其後心之罪。但結前心盜人方便。故云人主

物。非人物想蘭。此句既爾。餘句同然。第二句人主物

畜生物想取。第三人物無主物想取疑心三者。實是

人主物生疑。為人主物。為非人物。第二為人主物。為

畜生物。第三為人主物。為無主物。此三並蘭。次雙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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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緣三者。第一意欲盜人主物。而非人物替人主物

處。是闕初緣。就非人物上復生疑心。即闕第二緣。為

人物非人物。此第一句。畜生物替人物處。復生疑心

為人物為畜生物。此第二句。無主物替人物處。復生

疑心。為人物無主物。第三句並亦得蘭。闕第三重物

作輕物亦蘭。闕第四緣。無盜心全無罪。闕第五緣。輕

蘭重蘭。是等闕緣。具七方便。就盜戒科文悉同。可以

比知。

就制戒緣起中。文二。初起漏過。二大臣巳下呵。前中

文二。初至隨喜意自取盜緣。二王所留下正盜。前盜

緣文三。初如來住處。二時羅聞下出能犯人。三在閑

靜下正明盜緣。緣文有二。初明遠離。文中十句。一覩

巳屋破默念造作。二時比丘下如念經營。全成凡屋。

五云。色赤如火。風吹作箜篌音。三爾時世尊巳下如

來檢問。四諸比丘下報佛所由。五爾時下呵責結犯。

五云。作凡屋蘭。自現工巧吉。六爾時世尊下為斷惡。

法次第。告令除毀。見云。無捐財之名。七時諸下順行

佛教。八明檀尼請巳罪過。徵破所由。九彰彼無過。雪

巳推佛。十審教述成。五云。檀尼言法王所破。我復何

言。二摩竭王守財人下明邊緣。執王昔願。聽隨意用。

言以告守財。故曰汝知不等。王與我材。正盜中言要

材者。祇云。此是公家飛梯之材。

呵責文三。謂俗人比丘佛呵。俗呵文三。一臣。二王。三

黎遮。初大臣發覺呵責文四。一覺發得實。二時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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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責過不應。三舉過啟王。王言爾憶。即彰過在前人。

四攝守材下合典材。檀尼俱赴王命。二王呵。文二。初

王自問取由。更彰發覺。文五。一問與虗實。二答王不

虗。三王索憶念。四引王昔願。以彰與以巳。文三。初明

檀尼引王初登位時。舉前國法要與方取。二從今日

下明王立願聽取。不同舊制。但願有二。言聽隨意。用

無主物。不得不與而用有主物。三王舉前願。班告施

行。十云。摩竭國韋提希子阿闍世王與我材木也。問

引王初時。與我材者。為先有此心。為臨急語邪。多云。

臨急之詞。第五王言巳下王引昔言。陳巳說異。第二

大德應死巳下王呵文四可知。十云。王言我謂無主

草木。汝今墮大罪中。達尼言。我出家人。寄居王國。云

何煞我。王言。比丘去。勿復更取。如是大打。五云。我本

所施。爾及有主恠哉。比丘乃作此大方便。而取人物。

我是灌頂之王。如何㘝煞沙門。可速詣佛法王。自當

以法治汝。祇云。達尼本樂閑靜。造房多過。王呵放巳。

依眾修道。晝夜精誠。遂剋道果。自知作證。說自慶三

偈。第一。欲得寂滅樂。當習沙門法。止則支身命。如蛇

入鼠穴。第二偈。上二句同。衣食繫身命。精麤隨眾得。

第三上二句同。一切知止足。專修涅槃道。第三佛呵。

文二。初撿問自言次第。二呵。呵中文三。初行有違失

呵。二我無數方便下舉略教呵。三有一比丘下准俗

制道。此三各二。一列呵詞。二云何巳下執所作事。不

應以結呵。何以獨問此戒。餘三不爾。一解由盜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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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須依王國法盜多少而制。餘三爾由。故不須依。又

多云。此戒要依國法盜多少。得斷命罪。則依而結戒。

婬煞二戒事成則罪成。不問多少。妄國無此法。是以

三戒不問。問佛一切智。豈可不知。何爾直依國法而

制。何須問也。答止誹謗故。佛得自在。隨意自制。若問

而後結。隨國成法。依而結戒。則眾生心伏。若五錢者。

現盜爾淨。物五錢直者。淨不淨物。見云。為遮惡比丘

故兩言之。問五錢者是何等錢。答隨國所用。八種錢

中。許五成重。理亦應是。又准十文。古大銅錢。當今小

錢。錢別十六。八十成重。亦可如是。且從前解。成大集

經云。佛告頻婆娑羅王言。云何名大罪。王言。故斷人

命。偷至五錢。婬他婦女。自為巳身。故作妄語。若犯此

四罪者。是名不活。佛言。我今亦為諸比丘。制四重罪。

准如此經。俱問國法。

戒本八句。一人。二若在村落物之所在盜之處所。三

不與者主不捨。四盜心取盜業盜心。五隨不與取者

所盜重物。六王大臣下出俗治罸法。文二。一能治人。

次明治法。若捉是王祖治法。若縛父王治法。若駈頻

婆娑羅治法。若煞世王罸法。次呵責賊詞。七結罪。八

治殯。所以須舉王治罰者。准俗制道。故下七八即結

夷罪。

廣辨相中。科與上同。今且比丘犯中文二。初至如上

說略解戒本八句。二從三種下廣解。第二第三四三

句。以彰犯相。俗人所居曰村。僧尼住處名僧伽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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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一等。此但明俗人村。下離衣宿。具辨二村閑靜者。

對此須知。六蘭若義隨。謂他犯法。以戒犯行。亦可此

是疊法。隨取何等。

就廣解中。文二。初至偷蘭。廣解三句成犯之相。二從

方便下輕重相。但戒本文。先列處。次物。後明心業。略

釋戒本。故次第如本。此就安物次第。廣辨先業。次物

後處。從下向上。謂據行盜次第解。此三中要束為二

第一合解業心物等。第二處者巳下釋上處門。初中

有四。謂增數為三四五六等。增三中五。笥三分二。初

二釋心業。後三解不與。如斯分二。貫通下三。前中又

二。初三解盜業。即上取字。取有三種。初句自盜業。下

二教人業。所以二者。現前教人。名為者取。教人不現。

稱為遣取。自無爾現。故但自手。次三反釋盜心。若他

物巳想。不成盜心。故須非巳物想。雖非巳物。暫取不

犯。故須非暫用。雖可永取。同意想取。亦不成犯。故須

非同。意此三展轉反釋盜心。

次解不與物有三。三句並是有主。欲解此主。可為二

門。一總解。有主諸部寬狹。二別解。有主即是諸部輕

重。先解初門。五分二主。若物屬他。他所守護。不與而

取。是名盜心。此律文三位分為二。初三句者。如地中

伏藏。主心爾知故。作他物之名。第二三者。主心知有

屬主義。顯作有主之稱。雖知不知。皆損正主。第三三

者。謂守護主。又更一義。初三是總。凡非巳物。皆是他物。

然總相難知。復須離辨。他有二他。一損正主他。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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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想是。二損守護他。他護他護想是。總別有三。其

唯本主。及以護主。十誦有四。一有我所心有守護。二

有我所心無守護。此二本主。三有我所心別守護。四

無我所心有守護。此二護主。諸律雖有二三四別。其

唯主一。是本主二。是護主護主邊。盜有損守護義。理

合徵償。望護主結罪。若望此物。爾合責償。無損護主

義者。望本主結罪。爾得望於二主。雙結二罪。以其財

無二。屬義無並損。問如何互損二主。答如為別人三

寶等。守護此物。若謹攝賞護。而致損失。不是護主能

禁之限。不應責償者。但損本主。若不謹護。而致損失。

理合徵償者。但損護主故。十云。有一比丘。寄一鉢。與

六群。是鉢中道便破。是比丘作是念。我若爾。先語六

群。或多索償。及告知訖。六群言。汝鉢不破。而破我鉢。

償我來。比丘曰佛。佛言。好心捉破。不應責償。惡心應

償。又一比丘寄居士物亦爾。

第二別解。有主人主。得重三寶。如何欲知三寶是主

非主。三門分別。一辨盜。二互用。三出貸。先解初門。盜

佛物。得何等罪。此律無文。准祇犯重。故彼云。摩摩帝

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養眾僧。佛言。用者

夷。此作僧用。猶結夷罪。自為私取。寧容不重。又復餘

趣報劣。盜得輕𠎝。不類人趣。佛境尊高。故同人重。十

云。盜精舍中供養具。佛言。有守護者。計直犯重。此據

不定。屬佛之物。須言守護。問盜佛舍利何罪。答若尊

敬心。是我師故。清淨無犯。多論。盜佛像為得錢。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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闌。為供養無罪。舍利亦爾。言法物者。此律盜經。佛言。

計直成重。五十伽多並同。計直故。多云。盜經不問供

養不供養。計直得罪。以損主讀習故。不同盜像得有

遙敬。亦可此文互舉犯不像經俱等。若經像主。本心

局為。不計通人。像同經判。若主本心。兼不專自巳。經

亦如像。言僧物者。此律但言有主僧。亦成重下文蘭

者。此惡心蘭。本非永損。祇云。僧物佛用。佛言夷。故盜

明重。十云。盜僧物五錢巳上重蘭。四錢下輕蘭。隨根

之教。不得和通。善生。盜亡人物。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

罪。若羯磨巳。從羯磨得罪。五分。戒場上分亡人物羯

磨。佛言。不成分。犯吉。現前僧祇。犯越毗尼。若戒場上

作分亡人物法。定不成分。望十方得多蘭罪。其大界

內作。是則如法。設若不成。無心簡別。無損物罪。但可

不應。問盜損可爾。典僧事人得用僧物以不。祇云。若

損若益。應與損者。如有賊來詣寺索物飲食。若不與

者。或能燒壞寺塔。雖不應與恐損。故與益者。若作僧

房舍及撩。理事應與。若王及大臣有勢力者。亦與十

日。王臣來索。好食薪大等。若與畏犯。不與懼作惡。白

佛。佛言。應立知事人。立知事人巳。不日僧得用十九

錢供給。若更須白僧。又賊來到淨人所。索飲食。倚託

不與。遂捉比丘。手脚截腰斷。佛言。如是怖來。若索多

與。多索少與。少都索都。與不應致大衰惱。十云。病比

丘索僧貴價藥。應與兩錢半價藥。若多須者。應從索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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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用者。若三寶相望。俱不得互用。如祗云。寺主以

故。塔物僧用。僧物塔用。佛言。夷法亦應爾。又下文施

竹園。佛言。施佛及四方僧。何以故。佛物皆是。塔廟僧

不得用。故須及僧。故知若本施三寶。得有共用。若各

不同。明無互用。若寶梁寶印經。佛物餘二不得用。法

物餘二不得用。以無能與佛法二物。作主故僧物。若

僧和合。作白羯磨。得與二用。不和不得。二當分互用

若施心局一。隨施心不得。以此像物。作餘像等。法僧

亦爾。皆不得。互或作佛法等物。迴作莊嚴龕凾等。類

並不得。互除本心。通下文互用尼提僧吉。此類亦爾

皆違施心故。

三出貸得否。寶梁寶印等二經。佛法二物不得出貸。

以無可諮疇故。僧物眾和則得。不和不得。依祇。塔無

物僧有物。得如法貸用。伹分明券記。某時貸某時還。

僧貸塔物亦爾。十云。比丘欲以塔物出息。得利供養

塔。佛言。聽令僧坊淨人。若優婆塞出息塔物。得利供

養塔。伽云。毗舍離商主施偷婆物。佛言。是無盡物應

受。使優婆塞淨人。知得利供養偷婆。或作偷婆。准此

二文。法僧亦應爾。問盜業盜心。文即結罪。下三物上

何不結罪。答略而不結。增四中。初之兩三。各增離處。

為成業心。次後三三句各增重物。為欲簡輕。增五中。

初之二四。各加重物。次下三四為成正盜。各加盜心。

伹業心二五至於增六。問物至增五。盜業盜心。至增

六何。答物至增五。具緣成盜。故不更增。業心五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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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緣。少故須增。問若至增六。但有三緣。等俱不足。

何須至六。答若五中住人疑業心。五亦成盜。有此濫

故。須至增六。知未足便罷。何故不至增八。具緣者略。

又解五中業上無盜心。不成盜業盜心。上雖反解盜

心。無盜心字。不成盜心。故至增六。並加盜心。始成盜

業盜心。所以不增。八者此中為解業心。不明具緣犯

義故。不須更增。若更增者。與前何異。問所以須言。非

巳物者何。解言。若巳物非物。非巳物想。縱有盜心。亦

不成犯。故須非巳物。復作非巳物想。此二合為一句。

更加盜心故爾。問文言六種亦如是。所以得知加盜

心者。答下增六。盜心中云。非巳物想。不暫用相。罪親

友想重物。盜心移處。故知此文亦加盜心。即下文中。

更無增至七八等。故今亦爾。伹增六住。

次解第三處。文二。初列二十六門。前十三就處。以明

盜物。二寄信下八就所取物。以明盜。三同財下五違

要以明盜。又此等中。乘擔村蘭若。□□所水□等八

物及處體。以明盜。自餘十八處中。約以彰離處二次

第辨。初文七句。初列處物所在分劑。二有主。三明盜

心。四出所取重物。五取方法。六彰離處。七結罪。舉有

主攝有主想。伹有四緣。亦可略無。初門既爾。自下類

然。設少者文略。第五取之方法。若牽若埋若舉。是取

之方法。如下田中若舉若埋。故知若舉之言。不專屬

離處。第六離處。離處多種。且為二門。一辨盜離處。二

奪賊得不得。初門有三。一離處多少。或離處以明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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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多云。若舍物不異。離地重罪。若曳而不離出舍地

分方重。未離蘭罪。若舍物異主。離地重罪。若曳此物。

離本處邊際得重。如堽成遺成。輕重如前。一切比知。

二文書成。三言教成。四移標相。五異色離處。謂錢與

氍毹異主故也。若同主牽離氍毹得重。六墮籌。謂付

受等。七轉齒離處。又明了論約十二入。謂眼等六根

盜色等六塵。計塵計直得重。二得罪□此財物□□

乃是共業。所以得罪。如成論云。以彼功強故。三得罪

多少。多云。離處有二。離處巳持去。有二種罪。一得業

道罪以盜他故。二得夷罪以佛戒故。若舉物巳。還著

本處。得一罪舉。離處故夷。不損他故。無業道罪。據此

以論。有損須償。二奪賊得不得。於中復二。一約自物。

二約僧物。自物中二。一外物。二正報。言外物者。入賊手

巳。得奪取不。答諸文不同。如祇五多見。若失想捨心。

後不得取。若未作失想。未有捨心。得取本物。故祇云。

比丘失衣鉢。奪得彼物。佛言。若未失想。還取本物。無

罪。若作失想。便為賊還却賊。次二句亦同。餘文可知。

今依四分。不問心之斷否。皆不得取。故下文言。他盜

取物。奪彼所盜物。佛言夷。若爾鼠偷胡桃。六群作人

物想取。所以犯夷。答畜生無心盜。又未必離處。故不

屬畜生。若爾烏鵄撮肉。所以無罪。答此巳離處。故不

屬女人。如是反覆相成。為彰入我□□□□。今若思

文撿驗似同。餘律如文。去寺不遠有村。或言林鼠住

彼林。取胡桃。來至寺內。以為大聚六群盜取夷。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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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勢。亦是離處。但人主不知。猶作巳物。未有捨心。故

不屬鼠。撮肉在空。明作失心。故屬烏鵄。明知亦取捨

及未捨。若爾何故他盜取物。不曾問心。佛言夷。答此

文不了。既佛判得夷。明據捨心。如斯推尋。諸文無別。

第二內報。若五眾被掠。伹走無犯。十云。除自脫身。不

犯不得。橫將物來。祇云。弟子被掠。師應追贖。不爾者

吉。類此餘親亦應如是。第二若盜僧物。一切得奪。以

其前人。不成自入。故乘中一乘上盜物。次盜乘體。是

離本處犯。言從至道者。此是取前方便。如觀軍之類。

又亦取者之意非謂要待至道方犯。壞村體者。自設

方便。損壞他村。如機關等。或假特他勢。謂或依親友

等。巧言多端。互說好惡。得令損壞。謂如言詞等。下損

處體。多有此三。第十一船。船若繫著。代上臣□□□

□□□□。若不流水。解離得蘭。若先推船離處。然後

解即重文言。從此岸至彼岸者。同前道釋。又輸稅者。

謂白衣有輸稅法。而比丘為之隱匿。故所以犯。如是

廣說。若比丘為他稅索。而自方便得脫。並不說有罪。

以比丘無輸稅法故。又非理稅故。若此有罪。不與賊

物。亦應得犯。第十九若盜奴僕舉兩足犯。餘須類知。

二十二同財業者。但共財產。私心隱竊。或公強不均。

滿五得重。共要者謂契要。却偷得財便共。而盜心損

五。故共要犯。伺侯者。規財便利。觀者處所相。其通否

得財契分。故曰伺侯。守者為其賞物。在外推求。得財

共分。私隱五錢。故曰守也。言看道者。相望通塞。防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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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得財共分。故曰看道。

第二輕重文三。初十二句。舉上自手取。明重輕差別。

二方便教人下十六句舉上遣取看取教人業。明重

輕差別。三有主有主想下八句。舉上物。中三三句物

作有主想。重輕差別。盜心該通。隨配此三。文不別舉。

自盜十二句□□□□□一求過五二求五。三求減五。

各為四句。中初句是則。下三通剋漫。第一可知。第二句剋

之漫俱一夷罪。良以漫無所局。剋唯心局。具三同故

並得。以過五方便。成五一重罪。第三句得減五。若本

無剋心。今得減五闕。重物一闕。若剋求過五。今取減

五。容有二蘭。一取減五邊。究竟偷蘭。不得過五。一方

便蘭。不得相成。所以不成者過五。及減同一主。然闕

下二。故不相成。言闕二者。一過五減五。果罪重輕。二

此之兩位。方便蘭吉。既闕此二。豈得相成。故得方便

究竟二蘭。第四不得一方便蘭。第二四句。第二向剋。

餘通二心。第一句二心俱得一夷。第二可知。三四同

前。第三四句第三句剋。餘通二心。求減過一夷。問前

求過五得減五。重輕位別。剋結二罪。所以此中求減

得過。重輕位剋。得□減五方便成過。五重夷。答前先

取重心。後求減五。因果顛倒。故不相成。此取減五方

便吉羅。後取過五方便重蘭臨。手輕成重。因果相順。

故但一罪。次句同前。次句稱求□□□□□能所中

同前十二。但教人為異。句不異前。唯求減五。四句中

初二句能教局剋。故但犯蘭。所教通於二心。故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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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問教求減五。得五過五。望能教人。不得減五。何以

亦蘭。答以五過五含減五故。第三俱剋。第四俱通。自

下四句斷簡教人。能所差別。此之四句唯對前八。以

簡同別。以文言教人。求五過五。不論減五故。又以減

五。能所前巳別故。此前二句料簡輕重。次下二句蘭

犯不犯。初輕重者。前八之中。約物數增減。能所同犯。

今此數同而物體異。謂青黃等。或物同而處異此。之二

句同上以不。答此即不同。謂所重能輕故。如文說者。

是次二句者。數物處同。而以能所心互有無。同前八

不。答亦不同。如文說是。若定剋漫。前二下一。能教局

剋。所通二心。或可所漫。第三能通二心。所剋無心。見

論。就剋有四比丘。一是師。三是弟子。欲益六錢。師語

弟子。汝各偷一。我偷三。弟子言。和上偷三。我偷一。汝

各偷一。下二人相教亦爾。而得六錢來。師自餘三。犯

蘭。教弟子三亦蘭。以自作業異。教人業異。各減五故。

三弟子各一蘭。自減五故。各一夷教人滿五故。第三

境想兩重。以辨前四重位。次四對輕。皆就本迷。闕第

三句。故兩位齊。四若對上數。上數境想有三。但今合

五過五咸。是重位故。為兩對就重位中。初文一句。夷

者當宗理盡。次有主疑。義合有六。直疑有三。橫疑有

三。亦可但三餘無文故。次下二句並各為一問。所以

不對重物重物想。作境想者。一解巳合說竟。故文言

有主有主想五過五故。此決不爾。有主犯門。五過五

重。輕門豈容合說。伹可文略。若准此略言。上闕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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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物。須有心差單雙等也。減五准前不犯中。犯中

與想□□總句主不捨。糞掃想取。合反三主。巳有想

等三。別反盜心。四分律疏卷第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