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
四分律疏
三。如破瓶失乳。通煞四種。五就報色。但煞觸塵不煞
餘八。通相辨煞。亦煞諸根三塵。六就觸中。唯斷頭腰
二處。觸者即死。頭是多入聚處。腰是出入息住處。故
壞餘處觸。不必定死。通論並煞諸觸。若依成論。一念
實法中無煞生。必以斷相續假故。乃名為煞。故論云。
五陰相續中。有眾生名。壞此相續。故名煞生。謂業煩
惱為命根。色心為命體。相續是命義。今斷相續。故名
煞生。
三具緣。通緣如上。別緣有五。一者是人。簡餘趣輕故。
二是人想。想疑輕故。三者煞心。以其無心。全無犯故。
四起方便。以無方便境不可壞故。雖方便加害。若命
未斷。所頑未畢。思心不暢。亦不成重。故須第五斷命。
四闕緣義。若闕初緣三句蘭罪。一非人人想。二畜生
人想。三杌作人想。初緣闕竟還立。若𨷂第二人想。容
有六蘭。迷法想闕當法想轉想三句。文雖是一。義含
三句。一人非人想煞。若根本迷人。作非人想。煞人無
罪。非人有吉。今律文結蘭者。據本作人想往煞。巳得
偷蘭。臨至人所轉作非人想煞。若結後心。應得吉羅。
隱其後心之罪。結其前心。故得偷蘭。問若後心無蘭
者。何故律文人非人想蘭。答轉想當非人時。實無偷
蘭。由想當非人故。令前心偷蘭。不得攬因成果。舉由
轉想。結前心蘭。故言人非人想蘭。如三諫捨者三蘭。
豈可捨善心有蘭。由其捨故。前心偷蘭。住在因位。舉
後捨心。結前心之蘭。故言捨者偷蘭。此亦如是。二人
作畜生想。三人作杌想。問人非人想結前心蘭者。向
闕境緣。非人人想。亦應舉後結前心。古人解云。為成
人家方便故。𨷂心結前。𨷂境結後。以文俱偷蘭故。作
此解時。非人人想有前心吉。此定不爾。今釋非人人
想。亦結前心。所以爾者。若本煞非人。後心當人。可言
為成人方便。結後心蘭。非人前吉。隱而不說。今文所
辨。本意煞人。非人境差。若人想煞。心恒在本境。只以
非人境差。𨷂前煞人之業。更不成重。即是煞人方便
前生。非人之境後起。猶是舉其後境。結前心方便。比
於轉想。本迷兩殊。俱結前心。如本煞張。後對異境。張
人方便前巳得竟。即此又是非人境上。迷非轉想。本
無吉羅。即異趣上。五是此結死爾。一切類然。次疑心
𨷂決正心。義亦含三。謂對人境向餘三疑。是次雙𨷂
兩緣。義亦含三。一非人𨲙人處復生疑。為人為非人。
二畜生疑。三杌木疑。問境心巳𨷂。何故復須雙𨷂二
緣。答雖可同𨷂。境心異故須來。問異相云何。答異境
上生疑不同。𨷂初緣疑。當於異境別前𨷂第二。有斯
別相故須更𨷂。問義雖小可異。莫不𨷂二。何須重𨷂。
解言。若不出者。人情意謂。疑對本境。不成人方便。疑
當異境。不成人方便。故須雙。問此得何罪。答非人疑
蘭。若爾對本境疑。結前心蘭。雙闕對異疑。亦應結前
心吉。解言。此之二疑。並結未疑前蘭。疑緣異吉非宗
故。不論如上說。問想疑二心。疑心辨雙想。不爾者。解
言。想一向故。不成雙。如人非人想。不𨷂境。非人人想。
不𨷂心故。何得成雙。疑心緣兩境。對非人故。即𨷂境
猶預故。便𨷂心故。得辨雙𨷂。又此雙𨷂。雙在𨷂心中
辨。若單雙俱𨷂境。一六想疑並𨷂心一六。此亦無妨。
諸戒類爾。又此言𨷂境等各六者。亦可單雙二𨷂。廣
各十九。如境差說。餘戒亦然。此等二𨷂。下不後論。𨷂
三全無罪。容得提吉。𨷂四無罪。𨷂五輕重二蘭。此等
通別。具七方便。人趣死爾。餘二類然。輕重為別。
次煞父母。然人非化生。業寄胎報。託父母之遺軀。以
成巳體。兼復鞠育。其恩深重。理應敬養。報恩殖福。今
反內懷瞋忿。興加逆害。違恩背養。為至情深。故制夷
逆煞。義如前說。問煞父母為知得逆。不知得逆。答本
漫心無簡。若對父母雖可知。稱本所期煞。亦逆罪故。
見曰。實是父作。非父想煞。不得出家。若本剋心。不欲
煞父。作賊想而煞。父境雖壞。恒作異想。不知是父。但
得夷罪。不犯逆故。伽曰。父非父想煞。得出家。不犯逆
故。須知方成逆。問若父出家。成羅漢。煞父羅漢。為得
一逆二逆耶。經論不同十緣。憂波問。煞父羅漢。得幾
罪。佛答。得夷并二逆。又涅槃經。一者煞父王。二煞須
陀洹。罪兼二重。又雜寶藏。憂婆羨王出家。立子為王。
後成羅漢。子王欲煞父。父比丘言。汝得二罪。以等文
斷父命時。即損恩養。亦損福田。二境死別。心緣兩害。
故得兩逆一夷。夷對人境制故。文人人想。以其緣異。
心緣兩害。故得二逆。又可一逆雖可二緣。莫不同一
行者。既無二命。何得二罪。但可業恩是重。無別二逆。
問若父出家竟。轉根為尼。若煞此尼。得煞父逆不。答
伽曰。若煞女非母非羅漢。而得逆罪。謂父變作女人
者是。以斯文證。故知逆罪。所以爾者。根雖有異。人者
不殊。若煞此尼。有背恩義故。問若打此尼。得父罪。答
但得打尼之罪。若爾煞此尼時。不得煞父之逆。解打
本就位結罪。不望違恩。打時是女故。結打尼之罪。煞
就違恩。此父者損壞。故得逆罪。如似一父。若當打時。
道俗位別。況轉為女。故知就位得打尼之罪。問父母
變作畜生。煞得何罪。答但得煞畜提罪。若爾伽煞女
人。不應得煞父之逆。解父實變者。巳命終竟。此謂剎
那中陰。即受畜報。故得提罪。轉[打-丁+(百-日+ㄎ)]為女。猶是人報。明
有違恩。是以非類。若父報得通慚。變非畜。作父想煞
者。亦得逆罪。以父境死故。若不知無罪。若煞畜生父
母。但亦犯提。以勞不滿故。又報劣故。故十曰頗有煞
父母諸比丘與受戒。是人得受戒耶。答經謂煞畜生
父母是。亦具五緣。一父母。二父母想。三煞心。四方便。
五斷命。若𨷂初緣四蘭。謂餘人非畜。杭以𨲙父處。作
父想煞。𨷂第二緣。易想四句。謂父作餘人想。父死犯
夷無逆。作餘三境想得蘭。疑亦四句。若向餘人疑。得
夷無逆。向餘三疑。得蘭雙𨷂罪。若𨷂煞心。或有吉。闕
第四無罪。𨷂第五或輕重蘭。
次煞羅漢。制戒意。阿羅漢者。修道進德。惑盡解滿。弟
子之中。究竟福田。理應敬養。獲反報之福。方乃瞋忿。
興加逆害。損喪聖軀。失利滋甚。為過尤深。故制逆罪。
降斯巳還。非其究竟真淨福田。乃可業思是重。不與
逆名。辟支佛。得夷無逆。故地藏經。煞辟支得根本不
犯逆。問為知得逆。不知得耶。答本漫心一切皆害。縱
令不知亦逆故。見論若比丘。教比丘煞比丘。教時未
得道。臨煞時此人得羅漢。教者犯夷逆。若先剋心不
欲害聖。知方成逆。不知非逆。故見論畜生想煞羅漢。
不犯逆。若言具闕。一同父母。
次出佛身血。佛是究竟滿足功德福田。四等開化利
益無崖。理應敬養。殖無盡之福。今反瞋忿。興加逆害。
侵出身血。損法身之器。過中最甚。故制逆罪。若本漫
心。不問知與不知。但使出血。亦得逆罪。若本期心不
欲害佛。知方成逆。若餘人想。無其逆罪。若爾不知是
佛供養。何以佛邊得福。答價人漫心。一切福境。皆供
養意。雖對於佛作樹神想。由心無簡。於佛得福。若剋
期局。佛邊無福。亦可此律樹神告知。何以無福。
具緣亦五。一是佛。二佛想。三煞心。四方便。五出血。若
𨷂境雙𨷂。各四蘭無逆。若也想疑。亦同八蘭。或𨷂煞
心。得逆提罪。𨷂四無罪。𨷂五輕蘭無逆。以其本心。斷
佛命意。是故皆蘭。若以父𨷂境及雙𨷂。對佛辨者。佛
或𨷂二。謂理教俱𨷂。望本期說故。或單𨷂理。望亦可
壞故。不𨷂教名。以本蘭今蘭故。父等唯一理教俱𨷂。
不得單𨷂一也。以可斷故。想疑二中。對佛想疑。不簡
趣之同異。亦或二或一如上辨。以不可斷故。若其父
等同趣。想疑唯一。𨷂理不𨷂教。以本夷今夷故。異趣
想疑。方是𨷂。以可斷故。𨷂第三緣。彼若出家父。教名
嫁三人。謂並堤罪。佛與羅漢。別有違逆。若在家父。教
名全異。皆無違理。第五緣若望本心。佛上俱𨷂。若望
不可斷。單唯𨷂理。父等一向俱𨷂。就煞戒中。科文亦
同然。
制緣起中分二。初明其犯。二諸居士下嘖。前文有
二。初其衣鉢。與汝犯緣。二則受下正明相煞。前文分
二。初如來住處。二無數方便下人緣合辨。以相讚者。
則是犯人故爾。緣中文二。初說不淨觀。依教習成。二
諸比丘婆求河邊巳下。舉處取人。猒報求煞。為彰習
成起過。前文有四。一依病設藥。嘆教行俱妙。勸令脩
行。二諸比丘念巳下嘿念大聖為巳故說。三諸比丘
下慎教剋獲。四便求刀下方求捨命。先解初文。五停
心中。多貪欲故。不淨對治。但貪有五。一財貪少欲來
治。二色貪說不淨行。三婬貪捨無量治。四名貪示眾
生空。五法貪法空對治。色貪故說色不淨。謂是無貪
善根性。貪對治故。於中有三。言說不淨者彰過歎。不
淨行者嘆其能治。嘆思惟者。勸勉能行。如智論說五
種不淨。一生處。謂識種子。八月九月。常在生熟二藏
屎尿之中。偈言。是身為臰穢。不從究開生。亦不出薝
蔔。又不出寶山。二種子不淨。謂業因緣風。吹識種子。
住在赤白精中。託攬為身。偈言。是身種不淨。非餘妙
寶物。不由白淨生。伹從穢道出。三自性不淨。謂以三
十六物。䨱以薄皮。大小不淨充兩其中。偈言。地水火
風賀。能變除不淨。傾海洗此身。不能令香潔。四自相
不淨。九孔常流。眼出𥄏淚。耳出結聹。鼻中涕流。口出
唌唾。大小便道。流出屎尿。偈曰。種種不淨物。充滿於
中身。常流出不止。如漏囊盛物。五究竟不淨。投火為
灰。或為糞土。偈曰。審諦觀此身。終必歸死處。難御無
反䨱。背恩如小兒。二諸比丘念巳下。嘿念大聖為已
故說。三諸比丘下。慎教剋獲。於中有三。謂法喻合。法
中三。一諸比丘能習觀人。二即以無數者。方便習觀。
三從定覺巳。觀成猒報。喻合二文並三可知。四便求
巳下方求捨命。
第二舉處取人。何以獨言婆求河邊者。為□過非一
切故。婆求河邊。於中文四。初舉前四中。第二次以無
數下舉前。第三求刀巳下舉前。第四次物力伽下能
行煞者。言姓者。非出家人。前習觀者。故五分中彌鄰
栴陀羅。十云。庶杖梵志。祇。庶杖外道。見。庶杖沙門。作
沙門形相故。
正行煞中文四。一受雇行煞。二於彼江下內心追變。
以其江水。能蕩眾穢。故就而洗刀。三時有一天魔巳
下。恐其不為。勸讚所作。欲令信故。水上而立。四時難
提下受魔嘆可。廣行煞戮。觀行未成。名未離欲等。不
淨觀成。故曰愛盡者。身毛不竪等。曰煞一二三等。廣
行煞事。謂為度人。
呵文兩。一俗人呵。二爾時毗舍離下。佛呵。𨷂無比丘
呵者。習觀行成。方能猒報。或前謂是為此無呵。就佛
呵中文三。一發覺所由文三。初有緣集眾。祇十並言。
眾欲布廿。則知是小因緣。此律既無布女之言。謂不
為說法。集者為小因緣。二爾時世尊下因前致問。三
阿難巳下舉事以答。
第二唯願下請更改觀。更說法中文兩。一說法方便。
第二爾時世尊巳下更為說法。方便文二。初阿難請。
二佛告下集僧。前請文中。使永無疑。或者佛說不淨。
為除貪患。貪患若盡。遂不起業。集因既懲來。苦不續。
言祈如此。本不欲令彼猒其現報。伹觀成謬報。交求
害巳。然餘比丘。謂佛言如是故稱疑。或請更說法。令
然解聖心。故曰永無。
正說法文四。一為說法。二彼作是念下嘿念許脩。三時諸
比丘下依教習成。四從阿那覺巳下觀成獲果次第。
反對前煞緣中四句之文。然說數息。本為得果。明說
不淨。亦是不欲則猒現報。改說言爾。初說法中文二。
初出所說法。然有法喻合。法中四句。一阿那波那。舉
其定。然此名出入息觀。以慧數為然。今言波那念者。
從律作名。此數息有六。謂一數。二隨。三止。四觀。五還。
六淨等。二寂然快樂。嘆定凝攝。三諸不善法。謂覺觀
不善。是其所治。四則能下。彰能治之功。喻中秋天者。
喻初定然。二無復者。喻前寂然。三又如大雨能止。喻
第四功能。四猛風喻第三所治。合文可知。二爾時世
尊下。正說數息觀法。對治思覺眾生。下之三文。次第
可知。第三以此因緣下佛集僧以呵。改觀除疑。時遙
事隔故。更須集眾。呵前不應。
戒本六句。一人。二故自手自煞業。三人命者。所害境。
四持刀下。教煞業文二。初舉教煞。於中持刀與人者。
安煞具煞。嘆譽死口讚煞。勸死下是勸煞。二作如是
心下。總以結前三句。五結罪。六治擯。六中下二略而
不釋。釋中初三略而別解。二四兩句。合而廣辨。人者
一念識支。託父母胎。人報之始名初識。垂終一運是
後識。中間連持是命。壞此一報名煞。祇云。人者有命
人報所攝。五分。若人若似人。似人者入胎。四十九日。
過是巳後。盡名為人。
自下合解二四。文二。初解犯相。二若作如是比下輕
重相。前文初列兩門。雜自業為四。教業十五。合十九
門。准釋文中應有二十。彼有遣使書故。第二名舉兩
釋。若剋害張受教煞張。三性之中。俱犯重罪。受教然
王。使者犯重。能教無咎。但得張邊境差蘭罪。若剋教
煞生。立則莫煞。受教者立時乃煞。能亦無罪。於立人
邊無煞心故。得坐人邊方便。若漫心同犯重。使者本
未犯重中間伹輕。一非能教。二非所教業。約不作故。
展轉使者。一切得重。並是能教所教業成故。餘可類
知。
二輕重又三。一人報。二天子下果報。三境想。境想之
中四門分別。第一解須境想意。二汎明境界。三辨有
無。四定其多少。然犯不孤起。必也託境關心。以成其
業。境有優劣是非。心有濃淡謬誤。或心境相應。犯齊
一品。而業有輕重。或心不當境。人非人想疑等。或境
不稱心。非人人想疑等。或境犯心不犯。有主無主想
等。心犯境不犯。無主有主想等。有斯差除。明須境想
定其業位。犯等四句。識想故爾。
第二汎明境界位階。且五。一內報。二外事。三法。四時。
五罪。言內報分別。謂人天非畜。若四境齊犯。謂如初
戒。或各昇降。如盜煞等。又就人中道俗。俗者如販賣
及食家有寶等。道者如謗䨱說。打搏疑藏等。通道俗
者。其如二宿婬觸二麤等。然於道中內外。外局衣食。
內如毀兩。又內中小大。大如謗奪。小謂減年。又具中
形報。隨慎之提局。是比丘同路。乘船作尼。讚食事專
尼眾。如謗䨱說。義該兩眾。餘通可知。又形報中。色心
分別。如婬唯色。死屍犯故。文言道道想。此通四趣。漏
失同然。境仍是寬。自有約心為境。如觀許等想。染心
衣食。第二外事者。如振地草木不受殘宿。勸酒足等。
亦可長衣鉢類通。內外者。盜奪虫水等。第三法者。有
四。一自所稱法。如媒鹿語。二妄毀呰。第二他所作法。
處分諸謀。三治法。謂隨舉等。四法相道理。謂十八法。
第四時者。如日暮非時及殘宿等。第五罪者。䨱說之
類。
第三有無有者。僧五犯中。合二十六戒中有。謂初四
二六三十有一九。十十五對。有三十五。如二房含七
盜。鹿媒壞生等。各有二重故爾。尼之五犯。若論同戒
於僧二十六戒中。除却十戒。謂婬觸二房兩麤讚食
日暮兩足等巳除。十六戒同。謂三夷媒迴僧說麤捉
壞非殘不酒二虫䨱麤發諍等。略出戒本。豈非通有
二。不同如摩觸五句。染心四句。合十八戒。對便二十
一也。次言無者。通對前五。一內報無者。或是理無。如
漏失戒。觸緣斯犯。何須境想以階犯位。或可略無。以
道想若疑。但得蘭罪。故條部云。若非道想不疑殘。故
知是略二定。略無如謗奪。兩舌毀呰嫌罵。局此境犯。
今無者略。二事外略無者。如屏露露敷露燃藏衣鉢
等。三法中理無者。以無所對法故。如煞盜等。言略無
者。如大小妄及謀隨舉等。如祗二隨。咸有境想故爾。
媒等反此。故有法想。時者如洗浴。二入聚落。今應是
略。罪略無此。如尼䨱戒。餘盡理無。不對罪故。
第四多小境想之文。或四或五者。但由第三人非人
想。此一不定。故或四五。所以爾者。昔解若重輕相對。
定有第三。故則成五。如婬戒轉想及本迷。並得夷蘭。
若煞妄摩觸及二麤等。轉想蘭吉。本迷亦吉。故須第
三以成五階。若犯不犯二境相對。處分盜等。盜戒則
四。處分具五。五謂轉想有前心蘭故。四約本迷二境。
全無罪故。故犯不犯或四或五。問重輕相對。定有第
三。成五句者。何以䨱說第三落在開通。以彼二戒麤
非麤想故。為如此妨。故今更解。重輕之中。位有其三。
若轉想定五。迷或四五。云何或四五。若想對二趣犯
境起迷。猶吉罪故。為斯具五。想對無情一切無犯。是
以但四。如似䨱說。類前亦爾。若對下三輕重應五。然
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䨱說者無犯故然。是以本
以迷或四五。若准此義。犯不犯位。又有其三。如上重
輕應本定五。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今犯不犯。
如盜戒中本。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對非畜二物。作
想轉迷。俱五亦成三位。此則二對理齊。文中綺說。謂
煞等就重輕。盜約犯不犯。故有多少。又復此謂犯中
有輕重。如前所論。若處分掘地非時勸之犯中無量。
輕但有或四五。餘準可知也。又後上來如此釋者。可
此等通本異二境。故言定五及或四五。若據本境四
即齊。四謂本迷故。五則俱五。謂轉想故。但文在說用
斯犯等。隨據境想。可以准知。
次釋文如常。此五則為五階。又可一具四𨷂。相對為
四。初句境心俱重。次二境重心輕。次一境輕心重。次
一俱輕。又可下四束三。人非人想疑。心差境方便。次
一境差心方便。次一心境俱差方便。
○妄稱得過人法戒第四
一總解妄語。二別解大妄。總有五門。一定能妄語人。
二凡夫妄語。有五階差。三境心虗實。四結罪分齊。五
自言有無。
先解初門。所言聖人脩道進德。契證真實。斷除虗謬
巧偽。斯盡出觀陳說。言則稱實。何有妄語。若也大聖
則寂常用。理所不論。然聲聞聖人。亦有定前理觀。方
便心中。聞象王入池水聲。向諸比丘說。比丘言。何有
入空兩定聞象王入水聲。目連虗稱同上人法。佛言。
有。是定不清淨。目連不犯。此謂理解方便想心實語。
亦無妄過。以凡人無彼人二種實語故。發言成妄。凡
夫亦有事中實語。如身證苦樂。但依實說。亦成實語。
然非理解。未能斷彼虗誰之心。違想背心。還成妄語
亦有緣事想心。若祥想心。若祥想說。亦無妄過。然非
理解方便之想。不能斷妄。違想而說。則成妄語。故此
妄語伹是凡夫。又問前之三戒。不定犯人者何。答前
之三戒。是凡不疑。故不須定。此所稱法。乃舉聖法。以
成其犯。是故須定凡而非聖。又目連語濫。故須簡定。
第二門四門分別。第一列數釋名得文。以定依下增
四但四妄語𨷂無蘭妄。若取誑非人變畜及餘𨷂緣
等。並是不具分蘭。足別成五。若十律明了。具明五妄
故。十曰不具足夷殘。是蘭妄語。既准文有五。言五妄
者。一夷妄語。二殘妄語。三蘭。四提。五吉妄語。此言夷
等妄語者。謂舉所得之罪。以標妄言。非謂舉夷等五
以誰。前境。第二約所稱法聖凡分別。位約為三。夷一
妄語。以出世間法誑他得罪。然此凡夫於出世法未
實交語。假偷在己。誑或人境以謀名利。損重過深。故
得夷罪。第二殘提。二罪同。以世間法欺誑遙人。實無
三根。橫搆虗狀。以其重事誑僧見犯欲令儐罸。惱他
一生。過中不輕。故得僧殘。或以殘謗治損輕微。或違
見聞背想而說。此等結提。第三蘭吉。二妄所稱之法
通世出世。謂大妄下蘭即舉聖法。二傍下蘭便稱凡
法。此中畜吉便舉聖法。餘吉是凡故爾。
第三約所誑境。三趣寬狹位二。謂夷殘提三。同誑人
境。所稱事殊故。三階降蘭吉。二妄通誑三趣。以其所
稱及境別故。第四約事細分。攝盡不盡。問若如向說。
妄便多種。何以唯五。答以名類往収。妄無不盡。如言
蘭如妄収一切蘭。吉亦同爾。故唯五妄。
第三虗實者。位亦為三。夷妄一種心境俱虗。殘提兩
妄不問境之虗實。唯所心虗。蘭吉二妄義同上二。先
解夷妄。須俱虗者。若是境實。除斷巧為。則無心虗。若
境虗心實。增上慢人。聖開不犯。若心境俱實。不犯此
戒。如實得道者。是故知。要須心境俱虗方犯此戒。言
境虗者。實不得聖。心虗者知不得聖。問望何以說虗
實者。謂舉境心不稱口說。以為二虗也。殘提二妄。境
唯是事。通於內外。非是聖法無。問境之虗實但使心
虗。皆成妄語。作四句者。沓婆俱虗。彼人不清淨者境
實心虗。此二是犯。有於不妄心不得出者。是境虗心
實。見根等三。境心俱實。便是舉罪。此二不犯。此對四
句。故前二犯。下兩不犯。殘提義同。就上二句犯中離
為六心。對小妄同異者。小妄初三五俱虛。二四六境
實心虛。謗中六心減。是境心俱到。境上雖有犯不犯
事。望我無三根。並是境虛。知無三根。復是心虗故。使
不同小妄語。蘭吉二妄法通凡聖故。若聖法誑邊。同
夷俱虛。若稱凡法。同於殘提。其唯心虛。
第四結罪分齊。妄語本為誑人生信。所以伹使知解
即得罪。不待信方結罪。其義何也。答信相難知。又結
罪分齊。口業聞知。信在前境。非口業所為。何得待信。
如六疑怖。兩舌毀呰。皆不待乖分惱怖故。此亦爾。不
煩致難。
第五自言有無。理而言之。通有自言。如自言毗尼。又
一切戒。皆問自言。所以此戒偏有自言。解有多說。今
一義解。具二義者。須有自言一罪重壞眾。須眾治故。
如僧尼二䨱不同者是。二虛實難知。以內證法故。若
不自言。事亦難知。具斯兩義。故有自言。自言眾委。治
罸義易。下謗亦爾。自有難知非壞眾。如小妄是。自有
壞眾非難知。餘夷殘是。非難知非懷眾。餘提等是。唯
此及謗。具足此二。故有自言也。又一釋自言有二。一
因問自言諸夷有。今此戒中。有不因問。而自言犯。以
緣有故。牒為戒本。如增上慢。大妄即有實得道。問此
彼遂文無。除夢亦爾。不同可爾。所以復言。若問者。相
對故舉。然此等自言。令不欲明自言眾知治罸故。來
此文有者。以後飜前。望首其罪。謗中自言。雪沓婆清
淨。尼䨱藏中作發覺因。有斯義殊。故須自言。
第二別解。大妄制戒。無漏真道聖所證法。非是凡夫
障穢之所然契。以未得故。胃假虛談。自言已證。或亂
群心。欺誑於世。悕招名利以自擁己。嘖法𠕀時。□中
之重。故須聖禁。二釋名者。言不稱實。所以言妄。妄說
聖德。事超凡境。故曰過人法。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之
行。能所通舉。故曰妄說。得通人法戒。問何以不言通
天法者。多論言。佛在人中結戒。人有木叉。人多入道。
多脩善法。勝於天故。伹使勝人己過於天。又言但勝
人得重罪。天故無所論。
第三具三如上。別緣有八。一境界是人。二人相。三境
虗。四知境虗。五說過人法。六自言已得。七言辭辨了。
八前人知解。或有更加誑他心者。義或可爾。前八亦
足。
四闕緣義者。若闕初緣。容有三蘭。或言六蘭。亦可單
雙二闕。各十九蘭。𨷂第二六蘭。疑相各三。故𨷂三。境
虗作境實。或有提吉。或全無犯。𨷂四。增上慢人。今是
無犯。𨷂五。作非通人法容無罪。容得偷蘭。𨷂六。作不
自言已證。或無犯。或得蘭罪。𨷂七輕蘭。𨷂八重蘭。是
中具七方便。
就前戒緣起中文二。初明起過。二諸餘比丘六呵責。
前文復二。初至不以飲食為苦。犯方便緣。二爾時婆
求巳下如念妄語。前文復三。初如來住處。二時世下
分散從眾。妄語遠緣。文三。一時世聲貴者。分眾之緣。
二時世尊下告眾隨緣。文言同和上者。盖應結集之
家反名前事。捨和上等。義亦同爾。三時諸比丘下如
教分散。三時有眾多巳下嘿念計挍。妄語近緣文中
二。初設計方便。二尋即念言下正明設計。第二正妄
語文四。一彰巳自得。二麤顯他得。三則狡名利。四受
利資身。色力充悅。
第二呵中文二。初至或無實來。發覺所由。二告諸比
丘下正彰呵責。前文中二。初實語禮覲。以顯發覺。文
三可知。二妄語比丘以彰發覺。文四。初安居巳禮覲
世尊下。有三文。各一問答然。第四文者。因言捨問。正
彰得實通有所歸。二正呵中文二。初以實況虗呵說。
實遮輕聖。情猶禁斷。豈況虗談性重而向人說。於二
以輕況。一舉數。二列兩名。並是虗情竊利。減稱為賊。
損有重輕。義分小大。內實破戒。無惡不造。為謀名利
自稱淨行。是第一賊。若以生法二空巳去。實未交證。
假誑求利。是第二賊。三次校量。是中是前二中。為口
腹故。大於初賊。故名最上。四何以故者釋。何以初小
後大。故此以出世間法。假偷誑人。盜受飲食。通實深
重。聖結夷罪故。大於前賊。
說戒文二。初一戒本三。一略明戒本。二蕂前隨開文。一
舉昔虗今實。生疑之境。無漏聖法出過相有。名為增
上。然此比丘未得謂得。名之為慢。十律云。此人久在
山林。不見妙色。蹔伏煩惱。自謂永斷。故生此慢。後近
城傍見淨妙色。貪染還生。知巳是凡。即便脩道。成阿
羅漢。二彼作是念下覩境生生者。佛說告罪鄣礙聖
道。我亦脩行得道。准我境虗。違於聖教。似應是犯。若
當犯者。不應得道。今既得道。復似不犯。於此犯不犯
中。情疑未决。故曰云何。三伏[冰-水+乇]除疑。若制我是犯廿
心儐罸。若言不犯。依眾淨心。進否聽教。故曰乃至奉
行。四正為諮決。五讚嘆開通。唯其境虗應在犯[阿-可+弓]。以
謂巳得。心實無巧。開其無犯。
第三滿足戒本。文七。一人。二境虗。三自稱言下自稱
得聖。自稱言者。總稱聖法。二我巳入聖下別舉。言入
聖者。謂得生空。知勝法者得法空。我知是下得初果
巳去。四自言。彼於異時非妄語時。望首前罪故。五除
開緣。六七可知。問所以實得道。不言除增上慢者。無
別緣起故。四五七等三句。文略不釋。釋初可知。不知
不見者。此解第二句境虗。自稱巳下解第三句。初釋
總句。二自言念在身等解下別句。前文復二。初解自
稱言。文云有信者。謂稱得理解之信。有戒者。謂定道
無作。非謂五篇不犯。若言持戒頭陀等。多云。犯蘭。聞
謂聞慧。智慧者思脩二慧。辨才位放說法。
第二人法者下。解上人法。先解人法。謂陰入界。次上
人法者。總舉聖法。故曰諸法無漏等法。然是離相。名
為出要。
第二離明聖法。初列十四章門。念在身。身念處。正憶
念餘三念處。自言持戒。八正中正語等。是有欲者。四
如言足。自言不放者。不放逸數。精進者。正懃乃至十
四。初門有三。初句從身念觀。發得生空解。有念者。謂
身念處觀。能令人出離者。謂發生空之解超度生死。
故言出離。心鑒於法。得理治心。名曰洽習。轉增近理。
心冥於法。故曰親附此法。第二脩習巳下。謂發法空。
務進所脩。理解轉增。悟達法空踰勝於前。故曰脩習
增廣。觀用從心。故曰如調伏乘。第三守設巳下。謂發
無相真解。錄解在心。名曰守設。照理分明。字曰觀察。
心冥無明。解融莫二。故曰善得。平等正觀無漏真解
現前。堅固不退。故曰巳得決定。見或永移。故曰無後
艱難。縱任之地。故曰自在。餘皆類然。據此消文。且依
一相。相傳而釋。究尋道理。位應局定。若諸門通。然此
亦難用。今取分義。如身念處。有其出離。乃至而得自
在之能。或諸位中與念處相應故。故言乃至自在。橫
剋當位。則不如是。諸門類然。自言得定。有覺有觀三
昧初禪。無覺有觀中間禪。無覺無觀二禪巳去。言空
三昧者。謂苦下與空無我二行相應定數。若滅下四
行相應定。是無相三昧。苦下二行集道各四。此十行
相應定。是無願三昧。自言正受者。八中前二。想正受
者一切有心定。對除色中亂故。無想者。謂二無心定。
對除心亂。次四正受。是八背捨。背捨者。謂一內有色
相外觀色。二內無色相外觀色。三淨背捨。四空處。五
識處。六不用處。七非想處。八滅盡定。前三背貪。次四
背捨下地。謂空處背第四禪。識處背空。乃至非想背
不用處。第八背一切心心數法。故名背捨。亦名為八
解脫。今四中隨法者。是第八滅定。謂隨滅二十一心
數法。還得二十一非色非心法。以補心處。故曰隨法
正受。二心想者。謂四空定。即四五六七四背捨也。三
除色者。前二背者。謂以不淨觀除色貪故。四不除色
者。謂第三淨背捨。次一除入正受者。謂八除入。除猶
捨。入者解。則分前三背捨。以為此八。初二各二。謂內
有色相外觀色。若多若少。次內無色相外觀色。若多
若少。第三為四。謂青黃赤白。亦名八勝處八制入。次
一切入正受者。是十一切入。則以第三背捨為四勝
處。及觀色本四大故八。并空處識處故十。十一枝道
者。人言依成論十一定具。一清淨持戒。二得善知識。
三守護根門。四飲食知量。五初夜後夜損於睡眠。六
具足善覺。七具行者分。八具善信解。九具解脫處。十
無載。十一不著。若依舍利弗阿毗曇解十一枝道。云
何一支道。身念處。是名一枝道。云何二枝道。定慧是。
云何三枝道。有覺有觀定。無覺無觀定。空無相無觀
等是。云何四枝道。四念處。四正懃。四神足。四禪。四無
量。四無色定。四向道。四脩道。四斷等是。云何五枝道。
五根。五力。五解脫入。五出界。五觀定。五生解脫法等
是。云何六枝道。六念。六向。六出界。六明分法。六悅因
法。六無喜正覺等是。云何七枝道。七相七定。因緣法
等是。云何八枝道。八聖道。八解脫。八勝入等是。云何
九枝道。九滅。九次第定。九相等是。云何十枝道。十相
十直法等是。直者。正見正覺。正語正業。正命正進。正
念正定。正解脫正知也。十一枝道者。十一解脫入。是
名十一枝道。脩者。脩五分法身。謂戒定慧解脫解脫
知見。
次重輕如是。虗而不實下。解戒本第六句犯相輕重。
於中文四。一本境。人報有二。自作遣使以辨。此二之
中各有書等四法。亦可五法結罪。初舉口說。餘四合
結。二靜處下。對本境有無以明。稱此據闇處語故。第
二我對異報。自他各四。如上。又可或五可知。第三若
人實得道下望所稱說。虗實類非類。以辨輕重。第四
合對二境。在緣彼此。但列境想。略無法想。開文。夢中
說者。則是除夢中。業戒等多有此疑。
●第二篇僧殘
九門分別。一起由三毒。二配於身口。三自作教人。四
解遮性。五初犯種類。六持犯方軌。七二部同異。八違
制不同。九下眾任運。
言起由三毒者。初有七戒。因三事起貪染心成。次有
二戒。瞋心起成。次有二戒。因三事起癡慢心成。次有
二戒。瞋癡起成。
二次身口者。位以為四。初二局身。次二麤語二謗四
謀等八。口為正犯。身有助成。次二房戒。身為正犯。口
是助業。次媒嫁一戒。身口正犯。
三自作教人者。位分為三。一有五戒。自作成重。教人
同不同。謂二麤語媒嫁二房自作定殘。教人或同不
同。若教人作五於巳有潤。故同犯殘。若汎教人於巳
無潤。但可犯蘭。二次有二戒。自作教人。一向同犯。謂
二謗戒。自作教人為巳不為巳。惱壞處齊。暢思不殊
故。彼我同犯。三有六戒。自作犯殘。教人伹輕。謂漏失
摩觸自作犯殘。人教偷蘭。以無潤巳故。下謀戒自違
謀亦得輕罪。若僧未諫教言莫捨。但得吉羅。以無僧
命眾法可違。過輕微故。若僧諫時教言莫捨。則結蘭
罪。以違僧命情過重故。周教人漏失。若作教者。得蘭。
不作教者吉羅。何故此中前人用我言教。違諫未成。
巳得蘭者何。答彼受教人。但有自壞損他。無僧命眾
法可違。過義是少。故事成蘭。不成伹吉。此中教人違
諫。一有自懷。二復損他。三有僧命眾法可總。通義是
多故。不待事成。教則結蘭。問若調達違白未竟。教言
莫捨。亦得蘭不。答亦偷蘭。若爾所教之人違白未竟。
得吉羅。何以能教巳得蘭罪。重於所教。其義何也。解
言。調達正是所諫法可違結罪分齊。違白竟時。果既
偷蘭故。違白未竟。但犯小罪。又復更有僧殘重果可
趣故。中間犯輕。能教之人。非諫之所為。無諫法可違
結罪分齊。又復更無重果趣故。隨教語語。則結偷蘭。
如似違諫有僧契。結罪亦前却。若違屏諫。事成結罪。
若違僧諫得殘提時。不待事成。故今能教亦就眾別。
以明前却。如觸等二。要待事成。教人違諫。教則偷蘭。
問教他謗等。我亦犯殘。則教他懺。我罪應滅。答緣具
不具故。
四性遮者。媒及二房是其遮惡。餘之十戒。然是不善。
故是性惡。
第五種類者。見論分為四位。初有五戒。咸是愛染。初
戒舉分婬之種類。二房兩戒。是盜種類。二汙家惡行。
是煞種類。四餘之戒等。妄語種類。
六持犯。是中二房具二持犯。然前房半非除通量故。
自餘十一止持作犯。亦可止作犯。通十三戒。作持止
犯。前房少分。第二房令品別階降。巳如上辨。
七二部同異者。媒嫁二謗。四違諫等。此七同犯。而四
諫得罪雖齊。對境飜到。謂各違當眾諫故。媒謗三戒
境罪俱等。自餘六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提。多云
女人煩惱深重。難拘難制。若與前重罪惱眾生。又女
人要在私屏。多緣多力。苦乃盈流故輕。男子不爾。隨
事能出故重。又可染患。內外不同。故有輕重。比丘摩
觸。力能自固。以限分前。伹得僧殘。尼則煩惱厚重。既
受摩觸。恐成陵逼。深防中前。故結夷罪。有四不同。故
罪階降。一死活。二大小。三染心有無。四身分輕重。尼
懼陵逼。故須沽及大等。僧據染患。不蘭死及大小等。
二麤惡語。僧重尼輕。以希數故。又尼有趣重方便。故
得蘭罪。僧無八事相資。故得僧殘。二房戒者。大僧犯
殘。尼作犯蘭。若就過量。大僧得獨行宿。善獨造房。故
制僧殘。尼須伴護。若共造房。自無過量義。故律言。多
人住屋不犯。見曰。二人造房不犯。設令獨造希蘭罪。
若爾覆屋過三。何故同犯。答此據尺量分齊故。二人
不犯。下至三節宜辨。摧𢗞招譏。不簡小大。故同僧提。
問尼就有伴假獨義希。則得蘭者。尼是有伴假獨義
希。屏露二坐不應同犯。答此就損業。損微則輕。又設
獨造。希而不數。故得輕罪。坐等就深至雖希數。齊招
譏至。僧尼同犯。若論不處分者。尼無蘭。若前居聚落。
僧儻無房。故宜須造。設不處分。情過輕微。但結蘭罪。
比丘丈夫得在蘭。若樹下露坐安身進業。今在聚落。
營搆私房。故須重遮。微其後犯。
八違前不同者。前之九戒。違佛制得罪。後四諫戒。違
僧制招𠎝。此僧前者。則是佛前但僧。若不秉。則無違
諫之殘。殘由違僧。故此四戒違僧前犯。
九任運有無。七戒容有任運。二麤兩房。二謗媒嫁。得
有遣人為巳作義。所教事成。三性之中。犯七僧殘。餘
無教人。故無任運。
就十三中。初之九戒。若持護眾行法。違則壞眾行法。
後之四戒。若奉順僧命。息過不為。顯眾法成就。有被
時之益。名護眾教法。違則壞眾教法。前中復三。初五
內染。以明壞眾行法。次二兩房事和。以明壞眾行法。
次二兩謗情和。以明壞眾行法。前五得三。初一壞眾
壞行法。不壞於時。次三壞眾壞行。壞行壞時。次一壞
行義微。壞眾壞時。
○故漏失戒第一
佛前不聽者。多曰。為正法久住故。又欲止誹謗故。又
欲生天龍善神信敬心故。又復欲是惡法。正是生死
之原。愛道之本。理應禁斷。令梵行清淨故。
次釋名。方便動轉。標心究竟。名之為故。然分盈流。名
漏失故曰也。
通緣有三如上。別緣昔解三緣。一作究竟。二方便動
轉。三失則犯。今釋五緣。一有境界六種非道。謂須除
道。以道非道想。𨷂此境緣。則得夷故。二六種等。非道
非道想。以非道道想。犯偷蘭故。是以條部。若非道想。
不疑僧殘。三作究竟心。四動轉。五失則犯。𨷂初緣得
重。不得此殘。𨷂二兩蘭。謂非道道想。非道疑。𨷂三四
無犯。𨷂五或重輕蘭。
緣起文二。初犯。於中文二。初犯緣。二隨念下正明其
犯緣。文三如常。第二諸根悅豫下呵。呵文中二。先比
丘呵四。一諸根者。發覺所由。二諸親友下。問答自言。
有二問答。三汝所為下呵。於中文三。一釋非安樂。妄
計為過。謂所為不善。於理實違。故曰甚苦。當咸色報。
名為非因。反謂安耶。二此正法巳下。舉清淨願。所作
不應。三汝云何下舉所作集因以結呵。四舉以白佛。
二明佛呵。第一先問自言。二世尊下呵。有三。初行有
違失呵。二汝今巳舉清淨法呵。三汝今巳下虗損信
施呵。
戒本文三。一略。二開。開中文五。一夢中作事。二覩事
生疑。三則具向巳下仗託除疑。四為申疑。五集僧下
說至開通。若取作事應同犯[阿-可+弓]。據本無心。故除夢中。
三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犯。三開。四結罪。下略不解
開緣句。初句可知。挊者巳下合解二四兩句。於中文
二。初犯相。二若比丘方便下重輕相。前文分六。初列
精色有七。且對人囑當下。又一人有七防。巧可知。祇
等亦同可知。二有一巳下辨情期所為。有十一事。三
若憶念下舉上所為錯互。前七□五十句。先一句漫。
次對七色。各為七句。但對青中一句。剋心相應化。下
六。不想應犯。次黃亦同。餘五各爾。故曰亦如是。合成
五十。第四欲為樂故下。承上五十。配十一事。作五百
五十。第五若於內色下出。其境界。先列六名。二次第
解內色者。謂眾生身分。心心法領納苦樂。故名受色。
外色謂非眾生色。以無心心法領納。名不受色。情非
情合名受不受色色。次有其三。故六也。第六若於內
色下。舉第四第五。以防巧心。先對內色。作五百五十。
然內色中。初舉第三第四錯互五十。文但八句。餘四
十二略。次若為樂故下。舉第四第五為樂等。五百五
十作十一。今八。餘十一人。四十二略無。內色既爾。餘
五類然。則成三千三百句。二輕重中。一自作。二教人。
三文。可知。
○摩觸戒第二
所以前者。多論六義。一出家人飄然無所依止。令結
此戒。與之作伴。有依怙故。二止鬪諍。競根本故。三息
嫌疑。不但直捉而巳。謂作大惡故。四為斷大惡故四
為斷大惡之原。禁微防著故。五為護正念。若捉女人
失正念故。六為增上佛法故。比丘出家迹陀塵染。標
心界外。為世揩軌。若捉女人喪。人宗敬心故。
釋名。身相捫摸為摩。二境交對曰觸。故曰摩觸戒。
通緣如上。別緣。有道俗親疎。廣說可知。二人女想。三
染心。四身相觸。五受樂便犯。𨷂初緣有十一蘭。人境
差中有三句。初句欲捉人女。前境變為人男。得前心
蘭。或人男來𨲙處。作人女想亦蘭。第二或變為二刑。
或二刑𨲙處。三或變作男黃門。或黃門𨲙處。非畜各
四。類前可解。故合十一。𨷂第二緣有三十三蘭。亦可
單雙。合為𨷂境。各有十一。𨷂境二十二。心亦二十二。
若准知方便說十一。各上半五十五蘭。各下半五十
五蘭。想疑各十一。合二十二蘭。𨷂第三緣無罪。𨷂第
四二俱有衣五十四吉。𨷂出互有無。九十偷蘭。𨷂第
五緣蘭。此戒上下具七方便。問曰。何以觸隣重境得
究竟殘。不名偷蘭。若爾盜四錢。亦隣重境。得方便蘭。
不得究竟。答盜五假四成為是少一。則方便。增一得
究竟。行不淨行。不假摩觸。故下文言。我今不觸彼身。
可得無犯。佛言夷。伽論亦爾。內外境別。起心亦異。故
究竟殘。又盜相假故。如再盜不滿相續成重。可得覽。
二摩觸成一夷[涊-刃+(夫*夫)]。是故不類。
犯緣文四。一如來住處。二明其犯人。三門佛前戒舉
其前前。四便手執下更設方便。下二戒同。次犯可知。
樂者巳下呵責俗女。呵中文二。初舉折厭。二人為能
呵者。二語諸比丘下。厭人呵辭文二。一彰所作非法
呵。謂所作違理。故曰不善。不合出離真軌。故稱非法。
非比丘所作。故曰非宜。祈善得惡。不合來儀。故曰不
得時。第二我常謂巳下。顯巳呵言。有法喻合。法中文
二。我常謂者。彰巳求善之心。二今更巳下不愜來情。
正是呵言。喻中本謂者。喻初句。今更者。喻第二句。我
謂出家。有三善水滅三毒火。今乃三毒之火。乃從三
善水生。可恠之甚。殊非所望。故曰也。今迦留下合。合
中。先合下句。則出前火。夫主巳下。舉俗況道。反合初
句。下僧佛二呵如常。
戒本五句。一人。二內有染心。三境界。四身相觸下。正
彰摩業。五若觸一一下結犯。廣辨中。女人者如上婬
戒說。為欲通收覺與不覺等故。不以有智未命終釋
女。宜言如上。身者以下廣解戒本第四句。九種摩業。
先解身業。身者。從髮至足。見云。若髮狐髮狐相觸蘭。
以無覺故。摩業之中。初舉前業。下一一解釋。若女女
想巳下。解第五文。中二。初至突吉羅。戒犯相。若比丘
下。輕重相。前文有三。初明二俱無衣。情濃僧殘。二女
作女想下在則情談。得蘭。三女作女想下。二俱有衣。
情最輕微。犯於吉羅。俱無衣中文二。初心境相應犯。
二是女疑者。心不當境輕。准此應有轉想。今無者略。
前中九業。就初捉中。准下吉六句。三四交洛。五六雙
顯。初句受樂。二不受樂。既五六雙明。此二豈可彳。得
是雙。故知初二立位。以不過樂不樂。次二交二雙。則
成六句。今解此中女觸比丘。第一立位直言受樂。次
句是雙。動身受樂。應有交句。謂不動身受樂則三。若
往觸女亦三。俱設亦三故九。若睡死少分。伹有往觸。
復九。二九十八。此是殘位。不須。不受樂蘭。捉業既然。
下八亦爾。則一百六十二殘。心不相應疑想等。一百
六十二蘭。今文所明。但有女來。餘並略無等。就女來
𨷂無交句。故伹有二。二九十八。女疑不相應門十八
蘭罪。
次在有衣心境相應中。三門分別。一定多少有無。第
二釋文。第三問答料簡。
初門者。就捉一業比丘觸女六。二立位句兩交二。雙
女來但設。復各有六則十八。睡死少分又有三。六三
十六。捉業既爾。餘八亦然。合三百二十四。若是女疑
吉羅。具論應爾。今直就活女伹有互中各二。立位四
各二交四則八。𨷂於二雙四俱。設中略無。立位雙頭
四。但有二交。故但十句。對於九業。九十句蘭。餘皆略
無。心不相應疑等吉。
次釋文者。身往觸女衣。一受樂。二不受樂。此二立位
句。次女衣觸身。二立位句。五六二交還觸女。七八二
交衣觸比丘。九十二交俱設方便。捉業既爾。乃至九
同。故曰亦如是。
三料簡者。問無衣中受樂殘。不受蘭。何以此中樂不
樂俱蘭。答殘名是均。故致階降。蘭含輕重。故俱得蘭。
問不樂應吉。所以亦蘭。答此互有衣位。但使方便往
觸。必作受觸言者。觸境皆蘭。不問樂不樂。以遂前心。
故使文中咸結蘭罪。人名本作重言。此三位俱蘭。今
直作觸心。有殘蘭吉三也。如媒三位。亦分方便究竟
之別。故此亦爾。問下文女人捉足禮。足禮覺樂不動
身。犯吉。此中第八句女來觸比丘。受樂不動身。而得
偷蘭者何。答此有前方便心修。可當時不樂。故亦結
蘭。彼雖覺乘樂。以無前方便可稱。故唯得吉。俱有衣
中。一一如蘭中說可知。輕重文五。一對上當趣辨。祇。
一時觸多女一殘。一一觸多殘。比丘知法。多詐捉女。
共卜臥。竟夜不動者一殘。二異趣輕重。問前篇同犯。
此階降者。答良以患興。於內觸境。斯犯正道。暢思躭
著。情深不蘭。彼此摩觸。非無內染。情悅在境。境殊人
畜。形別男女。情則濃淡。故有階降。三男子下形報以
辨。四女人捉足下境心有無。五境相五句。
○麤語戒第三
自下二戒前言同前。凡婬欲之事。皆極鄙穢。故名麤
惡。今說其狀。表彰在口。故曰麤惡語。
通緣如上。別緣有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
麤惡語。五麤惡語想。六言語了了。七前女知解。
𨷂緣准前說。此中但明比丘染心。向女麤語。若前女
人向比丘麤語。若染心俱領。亦應犯殘。類同前觸。文
略不辨。五分。具有此彼互向麤語同犯。
戒本五句。一人。二內有染心。三人女出境界。四對說
麤惡語。五隨巳下結犯。前二可知。女人如上緣中。共
麤語者是。
四麤惡者巳下解第四。文三。一總解麤惡語。二列八
門。三一一別釋。第二門教化求者。五云。又從是願。與
我從事。一切天神證知我心。除二道巳外。說餘處支
節。及得表麤惡之言。故曰若復非餘語。如消蘇等類。
五若與女人巳下解第五句。結罪輕重。文四。一本境
約業。業中初說重境二除二道巳下所稱輕境。二天
子巳下通就異趣同趣形報以辨。三法想犯不犯本
迷為四。四境想輕重為五。
○嘆身索供養戒第四
言多巧為美巳之善。招誘其情。說婬欲事。用以自適。
故名嘆身索供養戒。
別緣有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染心。四嘆身說麤惡
語。五麤惡語於。六言辭了了。七前女知解。
此戒𨷂
緣准觸說。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染心。三境界人女。四自歎下索
供養有兩。一自歎身有五句。二可持巳下索供養。言
自歎五句者。一自歎身。二脩梵行。三持戒。四精進。五
修善法。五僧殘巳下結犯。前三可知。第四句中二。初
先釋自歎五句為四。一釋歎身有兩。一色身豐美。二
歎種姓。二解梵行。以精進解梵行。故曰懃修離穢濁。
三解持戒犯戒。方便之心。名不缺。治根本犯戒之罪。
名不穿。離後眷屬曰不染汙。一戒具三。諸戒同爾。四
釋善法。謂十二頭陀及諸善業等。二作如是巳下解
索供養。是第一之義。若在女人前巳下解第五結罪
句。輕重文三。一對上業辨。二異趣形趣。三境相五句。
○媒嫁戒第五
婚[女*聚]之禮。和合生死。正違出離。出家所為特乖法戒。
又紛務妨脩。相招譏醜。不免世呵。是以聖前為彼男
女法。返計謀以成謀。以成婚禮。曰媒嫁戒。
別緣有六。一人男女。簡非畜。而於人中。貴賤親疎。並
是犯[阿-可+弓]。伽論云。指腹媒嫁犯蘭。二人男女相。三為媒
嫁事。四媒嫁相。五顯事了了。六受彼語等還報。
𨷂緣比說。初至居士。與作婚[女*聚]明犯。二時諸男女意
下呵。呵具三人。佛呵文兩。一行違失呵。二無數方便
下舉略教呵。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往來者。可得和合是。三彼此。謂
所媒境界。四正作媒嫁事。五僧伽下結罪媒業。文二。
初明業。二成婦等是。所傳之言。乃至須申者。謂暫時
交會。亦得僧殘。二十念為一瞬傾。二十瞬傾。為一彈
指傾。二十彈指為一羅預。為一須臾。日極長時。十八
須臾。夜十二須臾。夜極長十八。晝十二須臾。或等或
差可知。五分。乃至一交會下具解五。上三別解。二母
護男下合釋四五二句。上二可知。解第三句。男女互
為彼此。先解女有四。一謂舉數。二列名。三解釋。四總
結。男亦類爾。合解文二。初成犯相。二若言嫁與他下
輕重相。前文有三。初使義具三犯殘。二從自受結法
彼不報下具二𨷂一犯蘭。三受語不往彼下具一𨷂
二吉羅。前文復二。初先解第四句中下句所傳男女
之言。故文言。母護男女。遣比丘為使語彼言。汝與我
作婦。一私通。二須臾。三一念傾。四謂今媒者成前四
事也。二若比丘下釋第四句。上句持男言等舉上所
成。正辨媒業。文二。初或一或二相參。作六十四句。次
以三法相參。作四十八句。初文分四。謂語書指印現
相。各作十六句。初語十六者。單語四句。次以書配語
作四句。次指印配語作四句。次現相配語作四句。餘
二各爾。如是廣說。五分。受男語吉。語彼父母。不許還
報蘭。許還報殘。不同此解。但具三時殘。次三法相參
中亦四。謂語書指印現相。各作十二。先語十二者。語
書指印一四廣文。次語書現相一四。次語相印現相
一四。此之二四略亦則止。次書指印現相。伹父一四。
下之二四及餘二類。悉略不辨。略不辨□。前合一百
一十二句對母設。男女既爾。乃至邊方亦爾。各以一
男始終。互對女種女。其文甚多蘭吉。二位各三可知。
此三蘭吉。於前一百一十二句。各帶斯𨷂。乃至廣句
亦爾。
輕重文四。一人趣。文三。一有無雖可有病。猶有合義
故殘。二所媒重境。就業以辨。謂約語書等。一反一殘
者就業。不約境說。三言除二道下所媒輕境。二異趣
形報。三法相五句。此犯不犯約轉相故。四境相五句。
略無人男人男相五。
○僧不處分過量造房戒第六
開前言有四。一解制言。然上行之報。報力資強。堪耐
總緣。不廢正脩。是以大聖制衣。塚間樹下省緣脩道。
不畜房舍。二開言者。而中下之輩。資報力劣。不堪寒
苦。制同上士。交妨正脩。乃是彼人壞道之緣。故隨分
量。開畜小房。石室兩房。言在斯趣。三解又復制言。所
以開房。而不聽過量不處分。妨難者何。然出家之人。
理無帶著。隨緣栖洦。安身行道。若有信施。隨時而受。
從有經搆。容身長道。今乃廣作營豫妨脩。長巳貪結。
壞知足行。又處處乞求。惱亂施主。不生敬信。壞滅正
法。故制過量。又專住自由。不蒙指示。容鄣礙僧。事多
惱亂故。是以不聽妨處。僧不處分。又傷害物。命違其
慈。道義自損。復不聽有難。四結罪。言聖教。況須理應
煩奉故。□違法造。今情過不輕。是故結與殘吉四罪。
問四依中不行四。前聖未前犯。於開中有違。則前與
罪。而重輕不同。答四前上品。若不能行。則當開[阿-可+弓]。寧
容有犯。論其四開。乃隨力分。理合應行。今者故違。明
皆有犯。但屬是疎緣。又兼多過。故得殘罪。餘三衣食
藥等資身。要急事不可𨷂。又情至亦少。故並得提。
次釋名。專住自由。不蒙指示。名僧不處分。大依[阿-可+弓]稱。
為至量故曰也。
次辨離合。先解離言。問二今何以離者。一主無主異。
二制量不制量。三作處分法。牒事相違。故為二戒。次
辨合言。就前今中二戒合者何。答生罪緣同。謂過量
不處分。並由一房而生。故須合前。如急施衣雨衣。四
獨二浣異語嫌罵等類。次定初二者。有人解。前房過
量。初後房不處分初。而前房中。得有不處分者是。第
二以不處分。名種不別故。今解不爾。處分名雖是同。
若用房分法。並有最初。前房無主不處分初。後房有
主不處分初。其猶二不定。所撿之罪。並舉殘提。對於
二處。屏露別故。各有最初犯戒之言。故知二房亦有
最初。不處分更爾。妨難隨房。類亦同然。
通緣如上。別緣六。一無主。二為巳。三自乞求。四過量
不處分。五過量不處分想。六房成便犯。若𨷂初緣犯。
後戒或三或二或一罪。若作如法房。令可無罪。若𨷂
第二為他作非房。或二蘭二吉。或三二一。或可無罪。
若𨷂第三。不自乞求。則無過量。容有餘三。乃至無罪。
若𨷂第四。作不過量處分。則令無罪。容得四蘭。謂實
不過量。作過量想偷蘭。疑亦偷蘭。實處分作不處分
想蘭。疑亦偷蘭。上四一於竟還立。若闕第五亦得四
蘭。實過量作不過量想蘭。疑亦偷蘭。不處分處分想
蘭。疑亦偷蘭。又□此二准上所說者。若闕第四但得
二蘭。若闕第五應有六蘭。今且從舊說藏。闕第六緣。
末後二團埿未竟巳還。盡結□偷蘭。一團埿在重蘭。
初至自斫樹。正明起過。廣大造房。惱亂二趣。二時彼
樹神下呵。呵中文二。初明發覺。發覺文二。初樹神白
佛。此比丘雖犯𢗞鬼神村提吉。但威儀違失。是故佛
言。乃至不打持戒比丘。亦可最初。以下㥩生因此前
故。亦可言對樹神勸忍之辭。二迦葉白佛。所以不呵。
聖開造房。承教起非。故不得呵。又可善識人心。造房
者多。呵而無益。將護故爾。又為嫌責。白巳則去。第二
世尊以此巳下呵。初問自言。二世尊以此下正呵。文
三。一執其作事。持勢乞求呵。佛自開聽比丘作房。而
不以房故廣令乞求。然此比丘言。佛聽我作房。與我
竹草等來。是名非法乞求。二告諸比丘下舉事以況。
呵文三。上二可知。第三爾時世尊下毀讚以明呵為
而乞。故曰非時。強求要得。故稱不𣽈。五耶四耶。是故
不正。為衣食乞。名曰知時。須言信彼。故曰柔𣽈。乞食
充驅。是正乞求。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自求巳下正教比丘。房量大小。
指授方軌。三若比丘下若違教作者。結犯僧殘。
第二立法文七。一自乞求。有惱施主。得過量罪。若其
自物。則無過量。二作屋除作餘總無過量不處分。五
分。房者於中可得行立坐臥。行四威儀。三無主者。以
其有主無過量。四自為巳飄為他作。於巳無潤。不犯
殘罪。五辨房之尺量。佛𢷡手者。諸文不定。一𢷡手。祇
云。二尺四寸。五分二尺。且依五分。長十二𢷡手者。謂
二丈四尺。廣七𢷡手者。一丈四尺。此據屋內。祇亦云。
縱廣量屋內。六當將巳下教房主比丘乞處分方法。
問作大小房。須乞處分。見論云。房六𢷡手。廣四𢷡手。
作如是房。不須處分。律亦成文。小客身屋不犯。非謂
開無過重。後房本無過量。何以開中除小客身。若生
四𢷡手六𢷡手巳上無問過量。咸須處分。七彼比丘
下教僧處分。
第三結罪中舉四種罪。以結犯。且結二殘。故言僧伽
婆尸沙。於二殘中。且釋過量。應為三門。一應量犯未
犯。二互過結未結。三俱互罪多少。初門者。問二丈四
尺為應則犯。為為待過耶。答過方犯。故此文言。若過
量作者殘。若爾長中八指四指不應則犯。答房是過
中制。衣是滿中制。以過中制故。房舉未犯。作衣滿中
制。故須出犯位。所以然者。長衣內開。外亦開。作法外
開位。故須舉犯。以開不犯。此出外開極小量房。內開
外不開。無有作法。外開者。故舉未犯位。則是內開極
大量。問房何不作法。得過量耶。答開過無益總長貪。
衣雖貯畜。然先屬巳。無總故開。
二門者。問為俱過結犯。為互過亦犯。答見云。長中咸。
廣中過。犯殘戒。長過廣咸亦犯。互過尚犯。何況俱過。
又如下文。坐具浴衣等亦同互犯。今以長中過如咸。
對廣中過。始咸三。三三合九。謂長中過中過。如減一
三。餘二各爾。是中五句有罪。一俱四互四句無罪。
第三門者。互過始終。有其二罪。若也俱過二罪以不。
答互據二房。俱兩菓亦語。故先後二房。各結一罪。俱
過房一。後一業所作。故但一罪。若爾不淨食等咽業
一故。亦應一罪。答不同結罪。差殊可為四句。第一或
業一緣業。或多或一。第二或緣一異。或多或一。第三
緣業俱同。或多或一。第四緣業俱異。或多或一。若互
過房者。緣一果異。從業二罪。不淨食等。業一緣業。從
緣多罪。今俱過房。緣業俱同中前。故但一罪。比丘義
解第一句。次解第二七句中。上五可知。難處巳下解
第六乞之方法。於中欲知無妨無難。故先反解。出妨
難二處。然謂虎狼師子及不通草車迴轉。是妨難。然
無上諸事是無妨難。更處無妨等。料理後竟。須乞指
不。見論云。其處猶如皷面。是故從彼比丘下乞處分
法。欲解此義。略為二門。一須知處分。分齊如上辨。二
正明乞法。先脩威儀。脫草屣等罪無。禮足後房則有。
表巳懃懃。是故三說。對此須知。不乞如下辨。爾時眾
僧下解第七句。教僧處分。於中文二。從初至如是持
明教作法。二彼作房下教其作事分齊。此謂作持作
法。作事故爾。前文有三。一稱量作房人。二若彼處下
稱量事。謂拾妨難事。三應如是與下稱量羯磨。於前
人中。此比丘為可信不。立二至門。初若可信者。釋可
信門。二若不可信下釋不字。次事中四句。前三不應。
第四應與。
次作法中文二。先差秉法人。初言若上坐等約位定
人。五分。則通。謂在上無人。名為上坐。夷論則居作四
位。不差耆羊。力不堪故。亦非下坐。以早約故。如說戒
中。云上坐應作故。是以但言。若上坐。若次坐。言若誦
律等者。對法簡人。
第二正辨作法。對此料簡。應作二門。一汎爾分別。二
正指處分。初汎明者。位為六門。一能秉法人。人位有
三。謂一眾多僧。若隨事用分。便有八。一人。但一眾多。
或二三四。就僧中四別。故隨用八。第二所秉法。法位
亦三。心念三語及以羯磨歷別則五。謂羯磨離三故。
若隨事辨。心念有七。謂說恣二種。分衣安居悔吉。發
露等類是。三語可知。羯磨彳多。如七非義辨。第三秉
法處。處中位二。自然作法。若以類分。事便有四。謂自
然分空聚作法離大小。若隨用開。細分則九。或上言
九者。如自然及大小。此三各三故。或十一者。大小二
界各四故爾。但知自然中集。專為結界。作法中集。下
為解界及餘一切。第四所為事。事便有三。一情。如受
戒受日憶念不疑呵覆等。二非情。如結諸界中二界
相接隔駛流道遠等。三二事合。如離衣六年等類。此
之三種稱教者。如違教則非。尋事可知。上來四者各
有軀狀。則四法現前。及受戒者四緣是。第五以人秉
法。就處分別。還解上四。為識前四。用有通塞故爾。若
以人對法。人三法三可知。若以人法對處。通塞分別。
一與眾多。處通二四。隨事十一。但通其八。不在三小。
局就結言。故所以爾。若僧秉三法。對自然作法。二者
白二通。而局可知。餘唯作法。以結界根本。得自然中
作。如受戒根本。同法非難等。次作法中大小分別。日
等三法。望大小二界。俱有局通。所以可知。且如白二。
還衣離衣六年杖囊。則通二界。受日處分。結淨攝衣。
罰令用舊持新白二。癡狂學家。四月覆鉢。不禮分衣
八德等。居處除疑。如癡狂等。為眾立前。前所常行。故
居大界。餘二准知。第六作法具緣。以其對事根樤眾
別極多。具七。次六下五故。爾言七者。一須假界。界位
有二等如上。第二能秉人。則上八等是。然有如非如
義有三。一是然如。謂非二十三等。二集故如。謂一身
心俱集應來者來及不可者是。二唯心集與欲者是。
作法依界手三然。如和合如。謂僧治一二三等。反前
則非。准說可知。第三蘭眾。人有類非類。法有分非分。
故除受戒王賊天龍尼眾等。第四與欲。欲義如下辨。
第五因起有無。無者一切差人等。有中且位為六。一
作舉憶念。謂違而行罰等。二者須乞情如法。別所為故。
雖衣六年。受戒畜眾。覆藏等解。七羯磨解。癡狂憶念
不癡等。三者為眾前所常行。謂竪標唱相說恣分衣
癡狂等。四者交治道俗。及勸惡從善。如互治覆鉢諸
諫所為事等。五前防僧別。如學家異語等。六始信婦
投。白僧試驗。如形法二同四月等。此之六義。各不相
假。又復斷等。互在眾集。前後尋之可知。第六問答令
知。若一坐多法。須通問答。隨問答作。儻別問答。一一
更須別問答作。故下文言。出功德衣。名有簡別。故方
便緣具。故須第七正辨作法。對事辨七。有具不具。位
約為三。謂七六五七者。如一切治人處分離衣僧常
行等。言六者。一切差人之類。無因起故。言五者。如結
界等無界欲。此第六門亦無殊。然還開上四。對事增
減有七六五。如一假界。則上處門。以次集僧。簡眾與
欲。此三合成能秉。謂是上人。次因起問答。則是上事。
正作法者。則第二法。
第二正辨處分。四門。一辨作法。二對僧別二處。三有
妨等成不成。四辨相應。初門。人唯四人僧。非餘可知。
不同祇律。路遠兩等羯磨。差一二三人。往彼作故。又
非客等。此律不同。法局白二非餘。祇。口法處分。彼言
一切都無誦羯磨者。一比丘直言。僧今與某甲比丘
指授無難妨處。三說。亦未處在大界可知。事應二合
故。文言。可信不稱量人。有妨等不應者。稱量事緣具
有七。
第二對眾別地者。本制處分。為檢妨難。縱非僧他。義
容妨礙。故但造房。咸須處分。如後戒文。何處有好他。
堪起房舍。則伐大樹。亦制處分。五分。四衢道中。多人
聚戲處。婬女市處等。是難處。又後戒亦云。求作屋地。
見神樹處。好則便代之。故但造房。並須處分。
三處分成不成。問現有妨難。作處分法。得成以不。答
准祇律。有四不成。一越年。二異界。三妨難。四界內作
房者多。然此律得成。若爾文言。不應處分。何以處而
言得成。答處分本防。不處分僧殘。不正防妨難死。所防
不同。雖有妨難。從僧乞處分者。免彼不乞專住之過。
故得成就。是故下文不過量僧處分得妨難二告。此
文良證。言不應者。得小罪故。問處分不防妨難者。淨
施應不防長。答防長。若處分應防妨難等。答非類。如
處分竟時。妨等猶起。故知現有而得成就。但為捨□
故。須作此法。違而得殘。淨本懸防長過。若說淨竟時。
必無長過。故今現有不得成淨。又彳以正防故。無淨
長生。亦應無處分時妨等決起。故知不並。若爾煑宿
等藥。口法亦成。答處分法者。作處分竟。不能礙彼。令
難等不生。故現有成。若論七日藥口迎手受。能令七
日內宿觸不生故。現有宿觸。不成口法。又彳口防宿
觸。則便有宿觸時。正從不作法生。故不成就。房中既
有處分得難等生。則是妨等不由不處分起。故現有
成就。
第四處分法。與何相應。此處分法。與人處相應。謂此
人此處得作房故。餘人餘處則不得作不同。作不同
大界為眾局。與處相應。多論云。若餘人就此房上作
重屋。房主聽作則得。無不處分罪。以就私房上作非
地故。
次就文釋。初白。次作羯磨。凡言白者。事有繁重。則四
若無。因起但三。今以乞為因起。故曰中。四句。一告眾
勅。二牒因起。三作法時至勸眾詳忍。四舉其所作結
成。白辭羯磨文三。一告眾勅聽。二正辨事。辨事中兩。
初舉聖所作。訁僧可否。二僧今巳下決判是非。是則
應嘿。非便說。眾罪和嘿。是以第三僧巳忍下結成受
持。
二明作事。五分。發心至麤埿告。細蘭成殘。此文最後
埿治訖者是。問何以尼於僧寺造塔轉轉得罪。作衣
亦爾。答房中自分。故待作成塔。據異類參涉。又可比
丘致敬。失儀作衣。容可生染招譏。此二專制。故隨作
提。不同此房如法則聽。非法方制。故須待成。又可結
法不同故爾。
自下第二解戒本結罪。文二。初幾犯相。二若比丘下
輕重相。就前文中。位有五。人三。一二殘作頭難妨俱
互作。第一三句二不處分殘。第二三句次過量一殘。
等三三人無僧殘。宜二吉羅俱互作。第四三人無吉
羅。直二僧殘俱互作。第五三據理如此有經文同。但
今殘中唯有過量。一殘略無。無餘二故。十三句廣說
可知。問不處分及妨咸是總僧。何以殘吉。答法總故
殘。事總故吉。又可妨者。直是事中想。總不處分殘者。
以妨等有礙故。前作法今有妨過。又不作法。違二教
故殘。問過量及難俱是長貪。所以重輕。答過據總他。
難是自總。故有殘吉。亦可希數。
次輕重相。於中文五。一自作。二使他作。三為他作。四
房主巧師彼此立違五境。於第四房主巧師中四句。
偏對過量。初句現前拼地。應量作者。過作者犯。房主
得殘。巧師蘭罪。為欲一言。總結二人。故直言犯。次句
亦爾。教人案繩墨作作者過作者犯如上。三不報。四
不問。此二句者。亦通結。兩人亦可。四句者。初自作。二
教人。三不報。四不同欲一言。聰攝成不成罪故。但言
作者。犯此之一釋。不如前解。第四境相中四重。一初
約處分成不成想疑。以明法相。正是對事止階汲五
重。依此文。是則帶作犯。然一名別故。二約房尺量法
大小不決想疑。以明法。於下二境想。此四各五。並犯
不犯相對。轉想故爾。
○有主不處分造房戒第七
以有主故。不辨尺量。與前有異。餘咸大同。
別緣六。一有主。二為巳作。三長六𢷡手四𢷡手巳上
房。四不處分。五不處分想。六房朱。
戒本亦三。廣解亦三。比前可知。唯少過量為異。
○無根謗戒第八
然出家同住。理應和容。造相將設。許不相總觸。今乃
懷瞋橫搆。重事註人。自壞心行。增長生死。以滅正法。
又後塵坌□良善。甄在眾外。總他一生。廢脩正等。欺
門事深。故須聖前。故多論云。為設自行。正法久住故。
為止謗毀。令梵行者。安樂脩道。不廢正業故。
二釋名辨離合。得罪多少。內無三實。稱曰無根。重事
加註。名之為謗。故曰無根謗戒。問二俱是謗。分二戒
何。答若據無根處齊。橫加不別。理亦合制。但者前是
無根。次是假根。是故須離。若一向無根。或見言聞疑
等。並是無根。前戒中收。若異事上見。假言見此。聞疑
亦然。此是假根。在後戒攝。
次解合言。問三根謗人。各別得罪。何以合一。答若望
得罪。不必相假。亦應立三。但無根處齊。得罪義等。又
後容有共證一犯。是以合制。罪多少者。問謗他犯重。
實無三根。誑僧有三僧。虗解邊犯。妄語提不。答見云
無別提罪。以謗一向假虗成故。若為我為欲損主。假
煞畜生。不應損主重罪。害命得提。答謗定假虗。無有
是謗。不虗解者。是以一罪盜則不定。自有損主。不假
煞畜盜絹布。是自有損主。須煞畜者。非一向相假。損
主害命。二境既別。故得二罪。若爾謗相假故。一罪者
七日藥。但使是長。其必非時。亦應二罪。解言。此非譬。
所以爾者。長未必非時。非時不必是長。如淨施者是。
但可無長。不可無他。非時可為四句。一是長非非時。
如下六染犯是。二是非時不是長。淨施者是。三俱是。
四俱非。有此差殊。故別得罪。妄中一是妄非謗。二俱
是。三俱非。但有此二。無有是謗。非妄相假故一罪。又
得罪不同長。七滿則犯。非時七滿。但罪緣假食方犯。
不似謗妄同在一時。故但一罪。
次解具緣。別緣有八。一大僧尼。二僧尼想。三內瞋心。
四無根。五重事加誈。六下至對一比丘。七言辭了了。
前人知解。初緣大僧尼者。甄下三眾。一謗總義微。不
廢正脩故。二以下眾罪名輕。故能謗之人。豈容得重。
如似打奪。大僧便重。下眾則輕。此亦同爾。若爾隨順
解義。何以隨順下眾。同比丘提。解言。同違僧命眾法
處齊。故俱提罪。若爾尼與大僧。五相隨順。亦是同違
眾法。何以僧隨順尼吉。尼順僧夷。答雖同眾法。尼傎
敬教。隨順義數。故得夷罪。僧無倚傍。隨順尼希。希故
吉羅。若爾僧倚舉尼。謗尼殘罪。尼無舉僧。謗僧應輕。
何以在謗俱結殘罪。以此類彼。隨順同重。一解。謗就
所謗。罪名輕重。在謗俱殘。下眾吉羅。隨順約傍。希數
中前。故有階降。故伽十二文云。頗有是波羅夷。則此
事突吉羅不。答有。謂尼隨順不見擯比丘夷。比丘隨
順吉。亦可違二重教故夷。違一重故吉。防不同此。故
有輕重。但大比丘不問淨穢。皆成謗罪。律自顯班。以
其眾法。伹<img:>見聞中。淨得作法事。今違其見淨。橫說
見犯。自懷總他。不問淨穢。俱成謗罪。如戒本言。淨廣
中不淨故爾。若爾淨不淨尼境俱生難。答此律下文。
與著袈裟者行婬。又言犯比丘尼者。無所長益。亦但
具境。俱成難過。若爾數是解義。不淨亦是數。答足數
就然。謗據廢脩。是故不同。若爾犯罪之人亦成懺境。
答此律不求如文。至清淨所。故五分。下至不同犯。亦
成懺境。若爾足食主人對成除法。答懺開不同犯足。
無開業足。又餘食然防。西未犯足。如淨施防長口防。
宿觸等類。故不相並。二具戒人想境雖通兩。想唯局
淨。以不淨心。對於二境。或可成舉。或不成謗。故無不
淨想。第三瞋心如文可知。問飜舉并謗。所以彼具五
德。此但瞋心。解言。緣中具反。第三瞋心則二。謂麤損
咸。文言欲壞彼清淨行者。是損減之言。第四無三根。
則彼虗妄。第五重事加訁。要說初篇。則是麤鑛。第七
言了。非是應法。對眾語時。則彼非時。但名增減。據理
具有。問所以舉但其五。此則八緣者。彼以諸聖所舉。
所舉通輕重。五德無量輕。是以唯一品。今飜舉辨謗。
所謗之罪通上下。能謗結犯。犯亦除降。為結僧殘。故
須八緣。第四第五對文說。第六下至對一人。謂准祇
說。對面罵謗。五分。若面謗解者殘。今約義求。要應對
僧。以求治罸。是以文言。則往僧中如上所說。餘二易
知。
次解緣義。若闕初緣。以餘五眾。一於境雙闕。則有十
蘭。一於第二疑想。各五闕瞋心。全無謗罪。若有三根。
但非法舉。若輕事加他。或有提吉。闕餘緣等。輕蘭重蘭。
前戒緣中文二。初至如上說重事加註。第二時尊者
巳下發覺呵責。前文復二。初至便可作之謗方便緣。
第二時慈地尼下正明其謗。前文有三。初明如來栖
託處所。二尊者巳下請營僧事。為謗遠緣。三時有慈
地下因得弊房惡食。共妹立計。為謗近緣。
就第二請營僧中文四。至飯食求請營僧事。第二從世
尊告下遂其請心。差遣經營。第三時尊者下既受差
巳。料理僧事。第四時世尊下稱愜聖心。佛所喜美。初
文分二。第一託靜生念。思欲營僧。於中文二。初謂沓
婆思彼欣厭欲求捨會。二復作念下窂固之法。非行
不辦。用彼營僧。以為妙因。五十並十四出家。十六成
羅漢。見云。摩羅者王名。此是王子。字沓婆。第二從晡
時起下舉二屏言。請營僧事。問沓婆既是阿羅漢。而
云此身不窂固。請營僧者何。答沓婆自知有餘身智。
然是生滅。非窂固法。未若營僧使多人脩道。福利反
資窂固之法。剋之不難。見此益故。請營僧事。亦可供
養佛僧大菩薩。尚行聲聞營僧。理何可恠。見多並言
報昔願故。請營僧事。與五分亦言報昔願者。稍異可
知。須差遣者。為應四方法故。還以僧法差遣。白二如
文。次第三料理。文二。初營舊比丘。二羅閱巳下料理
客僧。初中總舉所料理人及資緣。為使同行相得人。
□資緣備具。於中先行同人。次唄匿下明業同人。行
同者。謂十二頭陀。見云。四方料揀。料揀煩惱。離諸滯
著。數雖十二。位分為二。謂隨坐一。是人最勝。於餘所
行。咸能同彼。故稱隨坐。餘十一人是其偏能。未必通
行。於十一中。復分為二。常坐一人。約行以辨。對三威
儀。常坐是難。立一頭陀。餘十就緣。緣雖不同。且要為
三。謂者食處。衣中立二頭陀。謂納者三衣。食中立四。
謂乞食一揣一坐。不作餘食法。處中立四。蘭若塚間
攝下露坐等。所以須者。食等者資道之緣。濟身最要。
故先須衣。若於此衣。求用失方。廣生罪累。鄣礙出道。
則非頭陀。故教比丘。於衣外資。受用得方。趣得資身。
長道使罷。方成頭陀知足之行。故今立二。言納衣者。
對著檀趣施衣等言三衣者。對畜長等。雖得衣物。以
鄣形醜。若無食以充軀。內有飢虗等總。行亦難未。故
須就食。以明節量。趣充飢長道。以未頭陀。言乞食者。
對食二種。食人謂檀趣僧食。食有多過故。一揣食者。
對多食人。一坐食者。對二食人。不作餘法者。對作餘
法人。衣既覆形。食[彳* ]充軀。脩道緣備。必宜正脩。脩行
之未。要託靜處。憒兩既無。心亦寂靜。方朱頭陀。故次
明處。蘭若塜間對聚落居人。攝下露坐。對受房舍。但
此衣等。當分非無昇降。對餘所簡。通為頭陀。緣行並
論。有斯十二。欲使同行相錯。離於彼我。共相敦崇。進
勵有方。故曰共同等。若與四依辨寬狹者。四依名略
而然寬。以明其藥。又該三品。此中名寬而然略。此少
藥故。又專上行。若據緣行分別。此寬彼狹。以彼無常
坐故。
四分律疏卷第三本
四分律疏卷第三末
自下第三餘離行同人二經營客比丘中。功德覆藏。
而手出父光者何。十五俱云。入火光三昧。答曰。多論。
八義故手出光明。一為止誹謗。顯巳無愛瞋。故如佛
為婆羅門女謗自說。我有十力四無所畏。以表清淨
故。二息學問坐禪比丘見營僧事者。喜生輕毀。手出
光明。滅相輕毀故。三為折伏山林比丘常。謂城傍比
丘恒在亂心。是故沓婆羅雖立事亂。神力放光。分僧
臥具。伏彼高慢心故。四為見精進。果報以勵。懈怠慢
恣故。五為增長施主善根故。六為現被謗心不退故。
七欲現眾僧。有大威德分。一具比丘。神力乃爾。諸大
德等。寧不高勝。八為愛惜正業。不令廢缺故。問何以
處分事亂。而得有光明者何。答凡作事。先心期所作。
巳從欲界善心入淨定心。次入通慧心。次入欲界化
心。化作光明。還從化心。却入通慧心。後却入淨定心。
後入欲界散善心。巳隨本所期。化事遠近。以是定外。
用事故爾。斷理合法。悅可群情。勸勉彼心。明須讚美
故。世尊讚言。乃至第一第二近緣者則能犯。
戒人文二。初至受請巳來。因得弊房惡食瞋謗之由。
二羅閡尼巳下正興謗計。有七子句。一慈地致䖍啟
問。二乘前悉言。嘿元所說。三請求巳𠎝。問嘿所由。四
舉事相擊。以申嘿言。五問其所欲。請設方便。六示以
謗儀。望遂本情。七印述所言。彰巳能作。祇中自謗不
云教妹。十五多見並教妹謗。與此律同。
第二正謗。自下辨呵。文二。初比丘呵。二世尊爾時巳
下佛呵。比丘呵中文三。初發覺所由。二比丘呵責。三
舉以白佛發覺中兩。初沓婆自言清淨。以明發覺。次
撿挍慈地。自言以彰。發覺沓婆中五。初明佛問。二彰
巳聞知請佛為證。三世尊不可。四自言清淨。五為聖
嘉讚言。未曾夢中者。若據凡望聖。以昔說今。若約事
辨。以難況易。問佛是一切智人。善知淨穢。所以不證
沓婆清淨慈地。是犯而問。自言者何。多云。若佛證一
是一非。生人誹謗。論佛愛憎故。故今不證止誹謗故。
二若證沓婆是犯。現在不犯。若言不犯。以過去惡果。
果報熟故。又後不順自言。治法故也。撿挍慈地中文
三。初佛告撿問。彰妄枝重𠎝比丘信順佛教。二諸比
丘下承教撿問。三雪彼無犯。申巳謗情。以彰自言。撿
挍本者。比丘末者慈尼次比丘呵次白佛。第二佛呵。
文二。初行有違失呵。次得報畢定呵故。文言一向入
地獄者。彰之過辭。餘之三律。沓婆自言清淨故。與作
憶念。毗尼比丘尼以身謗他故。則與滅擯白四。伹十
律五分中。不言有惡。伹以自言。則與擯治。五分。一比
丘唱言。大德僧聽故。問下文不犯自言犯。不成自言。
何故五分作自言𢷤。答文言不成者。謂不識法人。此
無情過故。不得依彼。自言治之。五云。與擯者。謂是識
法人故。誑謗情過不輕。故得與擯。亦可二律不同。未
得消通。若依祇中。尼自言犯。則是實犯。故令與擯。以
尼餘處犯戒。有身來至兄。所兄與誰。惡我為兄。以身
謗之。兄言善好。沓婆惱我不少。可為我謗。故僧與擯。
戒本七句。一犯人。二瞋心。三所謗境界。是清淨人。廣
解不淨者。為顯謗他穢他。淨穢俱犯。四無三根。五以
波羅巳下重事加謹顯巳情。故言欲堵等。六自言非
則謗時。故曰異時。彼彼清淨顯巳謗情故。七若比丘
結犯。
三六二句文略不釋。餘咸具解。釋第一句可知。第二
瞋者。有十惡法者。依祇。三世九惱通非情處起瞋。是
名為十惡法因緣。廣說可知。解第四句。持解無根。先
反解有根。若解此根。四門分別。一列數釋名。二定根
多少虗實並不並等。三定得名有無。四與小妄同。
根者生後之名。根義不同。略標三別。謂見根聞根疑
根。觀示青等。稱主為見。納嚮飡聲。名之為聞。故論言。
眼識隨生見。耳識隨生聞。見聞之後。猶豫不決。心無
定執。號之為疑。此之三種咸生舉語。故齊名根。問此
疑從何心起。答五識後言。識生此疑心。以從見聞。故
又多論。見者必使清淨審諦可依。唯聽實眼。不得天
眼。天眼說過。妨亂事多。故伽云。以天眼舉比丘。不朱
出罪。天眼非事故。問何以但從見聞後生疑。而不從
見。疑後生聞。聞疑後生見者。解釋可知。
第二門定多少者。尋文有四。謂自他想疑等。二不生
舉語。伹可通於見聞疑。故不得名根。今通說故。故言
有四。言有虗實者。以境而言。此四並虗。以清淨者。不
妨有根。犯者無根。是以文言。清淨清淨相似。以此謗
彼。不淨不淨相似。以此謗彼故。然就四中。前二是實。
後兩說虗。以言橫想疑故。於前二中。各見聞是實疑。
又是虗以不定見聞故。雖有虗實。但具此三。咸聽舉
罪。言並不並者。若有前二。則無後兩。虗實不俱故。若
有第三。則無餘三。若有第四。亦無餘三。此謂前二容
並。後之兩種。自不得並。所以可知。問何以從他。文中
但有見聞無疑者何。一釋親強故有。疎弱故無。若爾
餘三有三。從他但應二。如此釋時。略不出之下。小謗
中五同此文。言舉謗朱不朱者。自他二種。有則朱舉。
無則朱謗。想心三者有。不朱舉證。正義弱故。亦不朱
謗。以心實故。若無或朱舉謗。不朱舉謗。疑心三者有。
不朱舉謗。則朱謗。則朱謗。謂隱疑心舉實根。往謗非
是。此疑朱也。無同於想。
第三門得名有無者。問無徹當境。名見根當聞。故名
聞根。然舉見聞別。二杛從見聞。後不決了。猶豫名疑。
根不以見。聞名疑根耶。答以事雖是有是實。然疑通
見聞。又通有無故。則見聞時未定。若聞別疑攝疑不
審。故總言疑。此義通四可知。問若言通有無等者。如
小妄中。疑見疑聞。何以得舉見聞以別疑。又說戒中
見疑亦如是。聞疑亦如是。答若准此文。亦應得舉見
聞以別疑。今且就總。又問想通見等三。以三門別。三
想疑亦姣於三。何為不以見等別三疑。直言彼有疑
耶。答根中無想名事。無監泏故。得舉三別。三相根中
有疑名。若舉見聞疑以別。二別三疑。監彼三中疑故。
不以見等別三疑。謂謗朱不朱故。又寬狹故。問如何
別相。答根疑從見聞。事生不從。前二根生。謂別有不
了見聞生。而不疑見聞。但疑事犯。不犯下疑。是橫起
不因見等生。而疑見等三。為見不見等。又寬狹異。又
謗朱不朱。恐監根中疑故。但言有疑。若爾想心三者。
亦是橫起。所以不監。答一想與實根同緣。故俱於犯
起。又三中無想根。故使不同。又可想者。類前二根。故
以三名。別三相疑。類第三疑。隱別而就通。
第四門者。問小妄有八語。此無六語者何。答下明妄
故。得有八語。此謗飜舉。舉伹有三。故謗還爾。所以舉
唯三者。以其發言。但得言見聞疑三可朱證犯。若言
不見等四。但得是妄。若也對舉。便朱讚歎。故無餘四。
又問等就見等四中。獨以見聞別根。無餘觸知二法
者何。答以其二境。離中生知。前人作過。不出身口。口
所作業。為我耳聞。身所造者。為我眼見。因此見聞。能
生後舉。故以見聞別根犯。非觸知之境故。今不以觸
知別根。從二生疑。亦聽舉罪。故使根中但有三名。則
飜舉辨謗。故取見聞疑三。以彰境無。無而言有。所以
名謗為此。但有無三舉三謗。更不得有餘語。若言小
妄違相。轉心則朱妄語。是故境語通有。八法中見根。
但約前三戒。無其妄語。以是語以是聲故。非見境界。
聞則通四。從見疑中。略約前婬煞二戒。從聞生疑。還
具有四。次除此巳下煩解無根。彼人不清淨下合解。
五七二句謗之方法。文二。初其文煩來朱犯相。二若
比丘下輕重相。初段文中有七章門。初實無三根。以
三根往謗。作六句二無。一見根以聞疑從二根。往謗
作六句。三無一聞根。以見疑謗作六。四無一疑根。以
見聞謗作六。下文煩中有三章門。第五無見聞二根。
以一疑根謗作六。第六無見疑二根。一聞根謗作六
第。七無聞疑二根。以一見根謗作六。六七四十二句。
位約為三。初一以三根往謗。次三以二根往謗。次三
以一根往謗。位雖如是。且從七說。
解初章門六句。則是六心對。於此文二門分別。一解
此六心。二對小妄辨異。然此六心人解不定。昔解具
八。八有同異。一種人釋。第一有相不忘心。第二有相
忘相心。三四有疑心忘不忘。五六無疑忘不忘。問初
句伹云不見聞疑。言見聞疑犯。本無有相之言。所以
乃言。有相心耶。解曰。以第二心。驗三四心證。故所以
知。問所以無無相妄不妄者。略故但六。如此釋者。以
初句是有相。不忘心八心。俱朱謗罪。又一人釋。所以
六心者。根對而言。不過有四心。一者不生橫相。名為
無相。二曾生橫相。名為有相。相對為二心。一者曾生
橫疑。名為有疑。二者不生橫疑。名為無疑。亦相對為
二心。故有四心。所以六者。有疑分為二句。一曾生橫
疑。及至謗時。便言無疑。我實見聞疑。二曾生橫疑。後
忘疑。便言我見聞疑。就無疑中。亦分為二。一者無疑
言有疑。便言見聞疑。二者無疑忘無疑。便言見聞疑。
以四配前。無想有想。合有六心。問有疑心中。得作二
句。第二有相中。亦應二句。何以但出有相。忘不出有。
見聞疑相。及至謗時。便言我無見聞疑相。我實見聞
疑犯起。答昔解此實朱謗。前言無見聞疑相。後言我
見聞疑犯。前後相違。監故不出。是以但有一句。若爾
第三句是中有疑。及至謗時。便言無疑。我實見聞疑。
前言無疑。後言有疑。亦是相監。何故得出。答第三句
中。單於疑根。前後相監。見聞不監。監不具足。是以得出。
今有相中三根前後。具足俱監。故不得出。問監具足
不得出者。若爾下第五章門無見聞二根。單舉一疑
根。往謗中第三心。不見聞彼犯。是中有疑。及至謗時。
便言我無疑。我實疑犯。亦是具監。何以得出。彼此違
負。實難消通。又解實亦應有。得失具謗。略故不出。若
具足者。無相立二心。有想立。二心應有。八心上二家
立義。並言理八。略故六也。今者正解。道理但六。並非
二釋等。就六中。單同後解。現六者是。謂一者無相不
忘心。二有相忘想心。三有疑言無疑心。四有疑忘。五
疑言有疑心。六無疑忘。問有想心中。但有忘想心。所
以無有想不忘心。應作文言。不見聞疑彼犯。是中有
見相聞相疑相。便言我見聞疑彼犯起。答略以五義。
來證不成謗故。所以不出。一者若不忘三相。而言見
聞疑者。則是口說。稱心實故。豈得朱謗。以其謗假。口
違故爾。如小妄。第二心欲發言。道不見要。不忘見相。
方朱違心。故此亦爾。第二若有相心。朱謗犯者謗。便
不藉虗朱。既假虗朱。故知有相。理不合出。第三朱上
判。五妄下二妄語。不問境之虗實。唯取心虗結罪。若
有相心。理合有者。心實亦犯。第四小忘六心。第二有
相。不忘不朱俱違句。如彼見相。若還道見。便是實語。
更不朱妄。故此亦爾。寧得成謗。第六小妄。開文主有。
見想便說。尚不朱小妄。何得朱謗。據斯五義。明不朱
謗。然言朱者。理在可恠。問若爾有疑言無疑。亦不朱
謗。答無却橫疑。則是虗心。朱謗故來。是以文言。是中
有疑。便言我無疑。我實見聞疑。若爾我亦無却橫相
舉。實報朱謗。答相犯上起。心是穴徹。一向是有。不知
是非。故不得無之。以朱謗如人非人相等。豈可知是
橫起。故此亦然。疑是橫起緣根。復是猶豫。通於有無。
言我為見不見等。知其非實。故得無却。舉實根。謗為
此得。言有疑言無疑。我實見聞疑犯。如似人疑。有緣
人心。故重於相。問無想心中但有無想。不無無相忘
心者何。答無想忘。則有想不忘有想不忘。不朱謗故。
此無相忘心。亦不得出。若爾無疑忘。則有疑不忘。何
以得出。答無疑忘雖則有疑不忘有疑不忘。朱謗故
相對。今有以防巧故。問初句是無相不忘者。所以文
中。不言無相等。答不見則無相。何須言無相。若爾不
見則無疑。何用言無疑。解言。無疑中得發言我有疑。
故言先疑。不得發言我有想。何須言無想。所以然。若
先有想。尚忘而朱謗。況今先無而須言有。故不對有。
以言無想。不同疑中。得隱之朱謗辨心差別。防巧故
爾。想不得隱。是故非類。又可初句根本不須言無想。
及忘不忘等下五枝條為別前。故以有想等別前。據
此推思。故但故但六心定心既爾。消文可知。無三舉
三謗。第一門竟。
第二無一見根。以聞疑謗。亦作六句。初不見彼犯。便
言聞疑犯。問聞疑為有無。若是有者。可得獨言一不
見。然不應朱謗。若無故朱謗者。亦應言道不聞疑。何
以獨舉一不見。答自下六門並實無三根。與前無別。
及至謗時。舉根多少。前章舉三謗。須有三章。舉二謗
為別。次文煩中三異。單舉一根。謗為異故。有七門之
殊。論其理實。並無三根。今律文所以乃云。無一見根
者。此據謗者。情不欲舉見謗。欲以聞疑二根謗。故言
無一見根。欲顯巳聞疑。是異望僧生信。治擯前人。是
以律文就謗者情說。故言無一見根。不言無聞疑。然
昔來有人。更作難作解者。非以初心。是無想不忘心。
何處得有想心聞疑朱。故知不爾。自下同然。問第二
句不見彼犯。是中有見想忘見想。以聞疑謗者。亦可
無三第二心。為舉三謗。不言舉三想忘三想。解言道
理章門中。三根俱無位。立一不見。今亦三相俱有忘
三相。如何不得立一有見想忘見想。俱言一不見。三
根俱是無。且道有見相。將知有餘二且忘二。所以須
忘者。若不忘二想。不朱謗故。問欠俱有並忘。何以但
言一見想見者。答以互橫相背。無起有上。立不見故。
對立有見相。既一相不聞疑。故無聞疑相。忘聞疑相。
如似無三中無三。故還言有三相。若爾為舉三謗。何
以言有三相。答彼據理說。今舉謗情。故立多少防巧
故爾。下句類然。如此解時。但有四十二句。更不煩作。
多句二對。小妄同異者。此處六者。並是境心俱虗。以
三忘心。入三不忘。作下小忘。初六中初三五而狹於
彼。以無不觸知故。望下此應廣說。下六中初三五个
是飜到二處。二四六境順心違。與此个殊可知。
輕重文三。一謗比丘謗尼三謗下眾就比丘文三。初
句以四重法謗比丘。但使內無三根。莫問實自作遣
使。皆朱謗罪。則上四十二中一一以語。了了重殘。不
了了蘭。
第二以比丘法十三難事。內無三根。謗實比丘。了了
重殘。不了了蘭。若實十三難人雖無三根。寘伏說著
比丘想。故但得蘭罪。不同四重謗人。然是汙戒比丘
故也。若於十三中比丘。犯五逆邊罪。謗亦僧殘。以教
從理。同合擯故。若十律云。出血破僧。此二謗人得蘭。
餘者吉羅。以名輕故。則是彼律。以理從教。
第三除此比丘下餘篇謗人。以辨輕重。先解其義。三
門分別。一謗䨱說他。二自謗䨱說。三在謗䨱說。初門
者。問何以謗初二篇。殘提兩別。䨱之與說。同結一提。
答謗據治罸。損境輕重。故有二階。如謗初篇。治擯出
眾。故得殘罪。若謗人第二行阿浮呵那。故唯犯提。論
□䨱說。初之二篇雖有輕重。同是壞眾。䨱據內堵。故
䨱俱提。說就外損。但聞麤罪。皆生深嫌。故說初二亦
二。亦並提罪。亦可希數。初覆說希第二䨱。說數故覆。
說上二文。結提罪問。若爾何故下三謗䨱說者。同得
吉羅。答謗初二篇。治罰不等。故謗清降。譯下三篇雖
少不同。治罰輕微。故同得吉羅。若謗第五。還得吉羅
者。極下罪故。問謗罪三階。䨱說二品。結罪不同。所以
毀呰疑總。不受諫等。並通五罪。而得一品。提罪者何。
答謗據治罰。階差䨱說。約堵不壞異。咸是就罪。故有
差別。毀呰疑總。汎爾總境。不就階差。又不專罪。如七
法毀中犯。但一門豈得就。就獨為差降耶。不受諫者。
亦是不就治罰故爾。
第二門者。但前謗他。不前自
謗。聞惡觸諱。誰肯自謗。自說亦爾。若爾自䨱義多。何
以䨱七。但一品吉。答此不就。
希。數須據堵。有多少
中結。䨱他堵多。自覆堵少故爾。第三門者。互謗䨱說。
以文唯說。一同當眾。次辨謗尼。亦同前釋。十中謗尼。
但得吉羅。五分。僧謗比丘殘。謗尼四眾吉。尼謗尼殘。
謗比丘提。謗餘眾吉羅。理有境想。文無者略。不犯中
說實者。謂說根實見言見等。
○假根謗戒第九
此戒要假實事。上有見根。取彼事見。以謗此人。見雖
相當。事不相當。名為假如見言聞等。則是無根。前戒
中攝。前言犯緣。悉同前戒。唯以假根為異。文篠聖前。
故曰我等前聞。以無根法謗。欲明今是有根。故作是
言。
戒本七句。一犯戒人。二瞋心。三假異分上根。四所謗
境界清淨。五以無根重謗。六自言。七結罪。
廣解中上二可知。第四第六略不釋。異分者下第三
第五第七合解。異分謗相文。初明異分謗之犯相。二
若比丘下輕重相。前文之中。五種分一。異趣異分如
緣說。但假見根。略無聞疑。二若不犯下異罪以解異
分。第三不清淨下異人以解異分。四見本在家下異
時。五自語下假嚮異罪中四旬。一解初二不犯夷。謗
言犯夷。次二犯殘。謗言犯夷。故有四句。亦可初四二
句謂犯下六謗言犯夷。二三一對。見犯下六謗言犯
夷。假於餘六見。謂故言異分也。亦應類知。聞犯下六
疑犯下六謗言犯夷。總為四六。文無者略。異人中四
句。初二以不淨上根謗不淨淨。次二句以清淨上根。
謗不淨淨。又文直言。以此人事。謗彼據理。並得通舉
異分三根也。異時但舉見聞。本在家時。略不言疑。假
嚮中局對聞根。以餘二根非所對故。
○破僧違諫戒第十
自下第二護眾教法諫戒之初。四門分別。一諫不諫
別。二諫所為事。謂破僧等。三立戒多少。四明違諫輕
重。并解舉不舉義。
初門之中自有三門。第一總別諫戒多少。比丘有七。
尼便十三。合二十諫戒。然此諸諫。比丘七諫。則婉二
眾。便成十四。尼別有六。故二十也。
第二僧屏分別。大僧諫戒。僧五屏兩。屏兩通尼。餘之
十一尼違僧諫。若欲解釋。僧屏二諫。六門差別。一設
諫人別。二所秉法殊。三諫處不同。四諫事不等。五得
罪差殊。六在戒多少。初門人位中有四。一人有道俗
異。二具非具差。三就具戒中形殊男女。謂僧尼二眾
也。四約二報眾數多少。謂一眾多僧也。二法位但一。
謂語法羯磨。羯磨一法。唯僧諫中有。若也止語法。該
通僧屏。三處位有兩。一作法自然。二小大差別。義可
准知。四所諫事殊者。僧諫中事。悉是作犯。屏諫有兩。
一諫作犯。犯成方得罪。故不受諫戒是。二諫止犯言。
了得罪故。拒勸學是。又更一解。不受諫戒。事通止作。
以所諫事。婉七聚故。拒勸學一。專唯止犯。以不肯學
故。又可拒勸學者。輕人不受訓導。戒本非拒諫。以至
文中不約心虗。實結罪故。如是解時。屏諫唯一。謂不
受諫。事通止作。以所諫事通七聚故。則是比丘諫夷
之中。除却此一。但有六夷。尼亦除一。故唯十二。兩眾
令論十八諫戒。五得罪差殊。於中有兩。一輕重多少。
二結罪前却。初多少者。謂違諫之罪。若以名別。據究
竟說者。但有夷殘提吉。若通方便。以名往收。便有其
五。更加一蘭也。若以種及因果。分此五名。便有十罪。
如夷殘各不具。分蘭故四。二提各不具。分吉則四屏。
諫心實及違六眾。故合有十。於此十六僧四屏。屏有
一提三吉。違僧諫中夷殘提二蘭一吉等。然僧諫提
吉心實結罪。餘就心虗以辨。問所以心虗而有重輕。
一解深防防限分故爾。又可違諫一二。故致夷殘。夷
殘也蘭。是戒殘方便。故亦心虗。二前却者。屏約事成。
以無眾命可違故爾。如屏諫戒。說僧諫為。約作法分
齊。故不就事。六立戒多少者。屏諫就通。齊是須諫。無
問倚不倚。總立一戒。事寬立戒少。僧諫隨事。故有眾
多事。局立戒多也。上朱六別。細於十一。斯對二破得
具。此等下諸諫戒。於十一中。闕於初三。所以可知。
第三正解諫不諫言。若語屏諫。一切皆須。故文展轉
相諫。不受諫中。心虗結提。心實第五。乃至此中違諫
之事。亦須設諫。故文中言。莫為僧所呵。更犯重罪。故
知語諫通於一切。言僧諫者具四義者。有不具者無。
言四義者。一性惡。二顯露。三總僧。四傍傷。上三義可
知。言倚傍者。前之九戒。條然是非。更無兩監。傍傷聖
教。是非先分。過顯多識。何須設諫開示其人。此四戒
等皆有倚傷。言說相似。濫理行二教。是非交雜。真偽
難分。須設諫開示。是非曉悟。其懷異彼愚迷。棄思就
善。捨耶從正。故須設諫。如初二諫戒。倚傷如來四依
之教。唱說相似。執乞食等名同。故曰倚傷。汙家[殤-歹+言]僧
者。執六人同作而擯不擯。監第四戒。倚傷釋種。輕凌
諸比丘倚傷之義。此應廣說。為如斯義。須僧設諫。闕
者無諫。今問有無不同九殘。所以不諫。蓋同生罪之
緣。所以僧殘罪齊下四因諫而生前九作。便則結此。
謂一切事中。具四義者。須諫違而結殘餘。無倚傷等。
不假僧諫。但以事重直作則犯。雖可諫不諫。實殘位
同故。是以共篇。
第二諫所為事。一者總解。凡言諫者。一為人故興諫
人有迷悟二句。二為事故諫。事有巳未。廣說可知。二
別解所為。謂是破僧下有正文。至彼當解。謗僧及惡
性。易不煩釋。
第三立戒多少。問前二違諫。立於二戒。餘謗僧等。但
立一義耶。答破僧事大。非可獨立。要假主伴影嚮。方
得成破。是以諫主不捨違。如結初當諫主時。四伴影
助僧則設諫。開示是非。伴而不捨。故制第二。餘則獨
成。故但一也。亦可離合多少。出在聖情。義非一准。如
誦呪術及足食等。自他立二。餘自他令塗摩身戒。自
作教他。立於七戒。比丘七或。尼但一提。尼四可呵。僧
一素美。故知不定。今此主伴有無故爾。
第四門。同違僧諫。眾法處齊。此四便重。而不須舉。則
吒違諫。所以則輕。而須治舉。一解前二破法輪僧。所
為事大。僧諫心重。事諫俱重。故僧殘後二諫戒。事雖
非重。皆犯二罪。如惡行汙家。犯根本罪。或得僧殘乃
至吉羅。復非理謗僧。犯突吉羅。過集積增。所為不輕。
三諫不捨。亦結殘罪。惡性拒僧。容犯下六。復違屏諫。
恃巳凌物。過集積增。三諫不捨。故亦殘罪。下利吒說。
欲不彰道。事非是重。又復口說。未犯根本。更無集積。
所為輕微。故違諫提。若爾調達是主。破僧得逆。事真
是重。違諫僧殘。理則可爾。然四伴小罪。然是可懺。違
諫應輕。所以不捨。罪同調達。又尼立伴。影嚮破僧。但
合塵垢。不能畢破。事真是經。違諫應輕。所以亦殘。又
一人諫中。所諫之事。有七聚之差。所以違諫。一品提
罪。以斯文證。未必就事輕重。結罪陟降。故今正解。就
心虗實。故罪輕重。此之四戒。所諫之人。了了知巳所
作事。非僧諫者。是故違僧命不言。眾法情過。是重違
諫。謂殘利吒說。欲迷情執實。謂巳見為。是僧諫者。非
不作故。違僧諫之。言情過輕微。違諫提罪。又以所諫。
事證。如調達破僧非法相等。前三罪重。第四句輕。豈
況違諫。寧不約就。心虗便重。心實則輕。又一人諫中。
心虗提罪。心實吉羅。豈況僧諫。不就心之虗實。以明
輕重。問所以得知此虗彼實。答此戒克言。我身滅後。
可得名稱。故知此虗下戒文言。唯是真實。餘皆虗妄。
故知不同。
次言舉不舉者。解言。舉法難成。准祇文說者不然。彼
名諫為舉厚律。下文亦言。莫為僧所舉。彼此俱同。本
不須問。今所問者。謂問治舉。舉利吒說欲。有順情義。
恐多信受。舉絕化道。今此二破到說是耶。明亦須舉。
所以不舉者何。答若望應不應。如增二說。若據作法。
如呵責辨。今此明諫。何次出舉。若爾利吒亦爾。何以
出舉。答事相由故。以其言明隨舉。若不出所隨之舉。
無以結能故。則出舉以其隨及違諫俱提故爾。此假
明隨。唯吉非殘。故不出舉。此謂理合治舉。不須此明。
若爾汙家擯法。所以則辨。答為彰擯時謗故。相由故
來。不二非取。無順情義。故不須舉。今言無舉者。對於
利吒。無第三舉。非謂無前二舉。又更一解。舉為治取。
前二破僧。分眾而去。若與舉者。非是對治。下二非眼。
何以須舉。故四違諫並是理。不須舉別解。初諫亦有
四言。一制言者有三。一不聽破僧言。二須諫言。三結
罪言解。初所以不聽破僧者。僧眾和同。義無乖淨。理
應詳遵。猶如水乳。今反倚傍聖教。說相似語。或亂群
情。堵僧斷法。墜陷無辜。為惡滋甚。是故聖制。次諫言
者。然調達倚傍如來四依八正。然佛所說乞食等。是
生聖之緣。趣泥洹之遠因。說緣為聖種。八正道趣泥
洹之近因。是聖種然稱法如談。名為正見。而今調達
說乞食等。以為聖種泥洹近因八正道。然說為非種
趣泥洹遠因。顛倒說法。是非支監。真偽難分。執情為
惡。事是可愍。須僧設諫開示是非。冀彼改耶從正。棄
惡就善。為是須諫。
次結罪言者。然彼僧眾。詳心設諫。明宣是非。曉喻其
㥩。開示令捨。而得固執巳心。不肯從勸。違眾情重。故
結僧殘。
二釋名。耶法改真。分眾□稱為破僧。固執不捨。名曰
違諫。
三次具緣。通緣如上。別緣如具五。一立耶三寶。謂是
諫所為事故。二行化於時。若不行化。則無設諫違諫
等罪故爾。三如法設諫。如法簡非法設諫。簡不設諫
故。四因執巳心。不肯從勸。以若從諫不成重故。五三
羯磨竟。以若未竟。但結輕罪。故須言竟。四次闕緣。若
闕初緣。亦是闕於第二不行取化則破僧。心息便□。
下四單有。立取三寶。方便小吉。若闕第三。若不設諫。
則無違諫。容違屏諫。犯於小罪。復得前二緣。破方便
罪。若僧諫不成。知不成者。亦無違諫。正有破僧方便
究竟之罪。若作如法之心。拒得蘭罪。闕第四緣。若未
白前捨。無違諫罪。有違屏諫。若白竟捨一蘭。乃至第
三未竟捨四蘭。闕第五緣。類前可知。
自下釋文。大段文二。同如初戒。然結戒中文三亦同。
就緣起中文二。初至呵責巳來。諫不孤起。必有所為。
是以第一正明破僧等事。是諫所為。□有破事。耶正
難分。須僧設諫。開示是非。故須第二從佛告巳下秉
法設諫。違而未犯。起有漏過。初文復二。初至不食魚
肉巳來正顯破僧。是諫所為。過狀克顯。具須呵責。是
以第二眾多比丘辨其呵責。前文有五。初至清淨行
來。出能破僧人。二佛在羅閱下教化世王。以為外境
佛徒眾。三以佛呵不付。乘此表心。從提婆達下墓奪
勝位。害佛煞異。四惡名斷利。別食同情。佛則制斷。不
聽別眾食。五則生此念下立耶三寶。破壞僧輪。
初人中文二。初出家之緣。二先度憂波離下出家受
戒。脩道剋獲。前文復二。初生念之由。大智云。父王見
子朱道千梵志弟子。外相不美。則令釋種中家別一
人出家侍衛。故曰諸釋出家。第二時有釋子兄弟二
人巳下慨無出家歡師求度。於中文四。初明那律䟦
提猒俗之首。二時阿那律巳下正明譯釋。受歡雲集。
方將詣諸聖。三各淨洗浴巳下進詣致。四白佛言巳
下正祈請度。前文有二。第一那律出家主緣。二䟦提
之緣。那律文三。初明在俗。俗禮自娛。二摩訶男下□
巳推讓人有所歸。五分那律是第也。三辭母而去。文
三。初三請三抑。文言而況生別者。死則至賤。尚不欲
離。況生可貴。何得聽別。亦可死至難排。尚欲抑而不
受。況生離我而聽汝去。二母思念下設抑方便。三念
巳巳下發言要抑。
第二䟦提中二。初共相要勸。顯
巳由彼。辭母出家。二時䟦提下請停出家。畢巳俗言。
前文有五。一對䟦提三勸三拒。二那律下以巳要彼。
則是釋勸所由。三彼報言巳下青要所以。四那律下
申巳勸情。五䟦提下受勸辭母。文三如前。第二諸釋
雲集者。問那律䟦提相要可爾。餘六釋子忽亦出家。
五分。此七釋子。䟦提那律阿難難提調達婆婆金鞞
盧等。先立契要。若有所作。誓不相違。那律隣心。䟦提
不從。舉要更語。遂則相許。二人申契。六亦折然。故諸
釋子俱並出家。第三進詣文四。一出城進詣。文言亦
如個日者。以昔比今。二猒捨車服。以賞憂波巳下不
捨寶尋從。四時諸下俱往致散。第二白佛正情求度。
第二出家文三。一出家受戒。佛度五人。餘三無緣。
故餘上坐度□。又止誹謗故。五分。八人並佛自度。故
彼文言。佛則先度七人。後烏。大莊嚴論為佛強勸。先
度憂波時。諸釋子受勸。先度地為震動。憍慢山崩。故
遣 波下明道剋證。次拂疑通化。
第二求外訁中文四。第一化王子生信念畜徒眾。文
二可知。第二迦休巳下目連白佛。佛則不可為彰。是
應非真。文五可知。第三爾時巳下重見神通。增信彼
利。就中文四。一現通生信。文五。一改刑說法。二王子
怖懼。三發言安慰。四請後本刑。五益增行敬。二厚得
利養。三比丘白佛。四佛告巳下制令揀心。有法喻令。
第四摩竭王下嫉姤失通。求索僧徒。呵罵不付文四。
一姤佛利重。退失神通。釜者器名。六斗四舛曰釜。二
便作巳下念索從眾。三佛呵不付。四生不忍心。前得
利養。順情之重。今失通呵罵。違心之極。故生不忍心。
第三頑墓勝位中文二。初立二糸門。二時提婆下正
作二事。則釋上二。先釋初門。害佛有二。初至不然害
一人。就因辨權實。於中文六。一三立斗害佛。二佛念
本緣。謂彌佉摩納等事。三二人無因。念害不前。捨害
見佛。四世尊漸漸巳下聖慈說法。彼利悟道。五教還
復道。破前立計。六到調達所巳下白知駈擯。六中前
二辨權。後四顯害。以令此二人及多人入聖道。故五
多展轉乃至三十二人皆得初果。第二乘此悉言下
就果以彰權實。初明調達有因。出血彰權。論云。佛有
補魚出血之因故爾。二眾多比丘下顯實。文四一比
丘護佛。二從窟下問答所由。三佛告比丘下巳勝諸
怨。正明顯實不須護。四告諸比丘下舉五須護。顯不
須諸。以現作惡。後受苦報。故曰後自當知。戒據受體。
見慧就解。言說顯教。命謂耶命。法律外者。隨行乖法。
下五反說可知。此就不可斷。以分因果。若取本期。咸
是方便。
第二可差舍利弗巳下差令說𠄎。釋上第
二門。於中文二。初令說𠄎。文四。一差令說𠄎。二乘疑
請白佛為除遣。三奉差往說。為彰𠄎是調達。不忓佛
僧。亦彰惡名。則是治罰遠生。下文作得脫之緣。四大
眾巳下忍不忍異。第二受教害父。文六。一受教害王。
二發覺得實。三時守門下詳評治罰。四則衛守巳下
舉以啟王。有可不可。一切沙門不應盡煞者。上巳唱
剋。過非佛僧。不悅初言。何以故者。是調達教王害父。
正應合死。而言不應煞故。是提婆等作亦不應煞。佛
法僧治人。唱如死罪。不重加。故曰不應。五告諸臣下
勑令赦過。六不平王言。
第四別食。文四。謂舉過呵制。
第五立耶破僧。文三。初始以方便。二提婆達則往巳
下共伴興計。立耶三寶。三時提婆達則以五法下以
其耶化。誘誑新學。初始心中有其二心。一破僧心。二
頑名心。文有其四。一生念之由。次正興破念。次求名
之心。次得名之由。第二中文四。初以名誘進。勸助巳
破。二時伴。三聞巳下將恐不果。拒而不從。三提婆言
下正明設計。立耶三寶。四時三聞達下謂必能破發
言嚮順。第三立計中文二。初立耶三寶。第二當語巳
下示行方執。前文後有三。初舉正三寶。第二我今巳
下立邪三寶。我是邪佛亦有者。是邪五法。樂出離者。
三開達等是僧。佛僧巳知。未識耶法。故須第二盡形
壽下正五。耶之法。別三相似。後二妄語。言同意別。故
曰相似佛寶不斷。假說言斷。故是妄語。亦可前三若
出不受。亦是妄語。以出所受。故言相似。後二若出所
受。亦是相似。若不食肉。可不食菜腐爛藥等。以出不
受。故言妄語。蘇鹽著味。故令一斷魚肉害生。復同為
一。十律五法盡形壽著著納衣。受乞食。受一食。受露
坐。受斷肉法。若有比丘。受是五法。疾得泥洹。五分。五
法。一盡形壽乞食。二裸形露坐。三不食魚肉。四不食
蘇。五不食鹽。祇。無五法。但改佛經律。累字暴句第等。
三我今持此巳下結成。然破第二當語諸比丘言。示
行方軌。彰必能破。文三。一示行方軌。還舉前文。對機
而說。二人有違順。三由此巳下結耶三之功。心洺二
解。聖位巳去。理解決定。難可破堵。名為上坐。降斯巳
還。他分容破。故曰年少信受。又後一解。得忍凡夫。永
不可破。名為上坐。自斯巳還。自分不破。他分可破。故
曰年少。成論。得生空巳去。是上坐。于慧巳前。有可堵
義。是年少。
次第二呵中文三。一以□法之化。舉以啟佛。二佛告
巳下說正四依。顯五法是耶欲。使比丘識達種正。三
時世尊下先於呵無戒。正彰呵責。問眾多比丘不呵
者何。答言監相似。或彼所說。未審是非。故闕無呵知
有法。故舉白佛。次釋第三今日欲斷我四聖種。說四
依。顯五法是耶。耶法曀真。故曰斷聖種。問上來諸戒。
舉過則呵。何故此戒先說四依。顯五法是耶。後方呵
責。答上來犯者。皆𠄎顯群心。於呵無或。是以則呵。此
說五法。藍佛四依。言同意異。若則呵者。或佛所說。持
增迷倒。莫知所趣。故先說正顯五是耶。後方呵責。四
聖種義。五門分別。一先說眾行。二單律行法立四立
四意。三行法。次第四行法開遮。五以正顯種。能斷聖
種。
初門。法雖眾多。要唯眾行。言行法者。謂四依八正學
之所依。生行軌則。故曰行法。言眾法者。謂說戒羯磨。
理頃詳遵。同崇莫二。方能眾法成就。網納義立。軌朱
僧益。故曰眾法。所以須此二者。佛若爾說行法。無法
可依。行何由朱。行真不朱。則迷墜生死。何然[打-丁+(百-日+ㄎ)]除惡
業。終狹道益。雖有自行善朱。若無眾法。何然揀受眾
徒。朱僧寶之益。故須眾法。秉御辶化。今調達亦學如
來。說此二法。一立<img:>五。以為行法。反破如來。四依八
正。二者非法羯磨。以為眾法。望反如來。正眾法處。若
比丘信受。始是信邪具足。破正義備。
次第二門四。一列<img:>數釋名。謂衣食受藥等是。依者
馮也。此四非依。各為他託。故並稱依。憑仗此四。資朱
巳行。故曰四依。又是生聖之緣。後並名種。二次定體
者。若約事辨。四塵四大等是。若就行分別。順本要斯
緣中節偷。作與無作。俱是聖種。心論。唯取無作。蓋望
受中。要期說之。謂無貪善㧈心中所教無作。是無貪
善性。又無貪邪二。謂少欲知足。今取知足為聖種。非
少欲。以知足。於現境起。故現在不取一錢。難非未成
轉輪王。知足勝故。知足為聖種。三次立四意者。行藉
資朱。事須將補。資緣雖眾。略唯內事。各須兩便朱四
依。乞食及藥。此二內充。衣與攝下此兩外資。形須弊
[(?*(乞-乙+一))/木]。明道藉學。故使外須衣處兩別。又以四大病爾。病
異故於內資。食藥不同。合以內外通論。故曰四依。又
後對治四種供養。故於此四。脩知足行。是以但四。第
四與頭陀辨異可知。
次第三門。所言依者。無時不須。要故先明。是以第一
依糞掃衣。衣死彰形。若無食充軀烏。然脩道故。次乞
食資道緣備。宜託處修道。故次第三依攝下坐。須藥
義希。故次第四卄就行之。次第不同。頭陀先後雜亂。
次第四門。良由如來善達根性。稱機授藥。知足上行。
報為資強。前糞掃衣。為分堪忍。不以為總。資身離著。
有長道之益故爾。何故開著檀越施衣。次下人輩。報
力微劣。若制同上行。不稱根性。無長道之功。是以聖
者開著施衣。資身受用。有長道之益。由佛開故。三人
通得。依而脩道。咸然會聖。故曰聖種。餘三制開。類而
可知。
次第五門。如來所說。四義故正。一慈心所說。原為益
物。二善識根性。稱機長道。三由識根性。故善解開遮。
非但開於中下。若上行人無糞掃衣。受聽著施衣。由
此開遮。三品通行。俱能會聖。下三開遮。類以可知。四
佛說乞食等。四能生八正。故說緣為種趣。泥洹遠因。
八正道是聖種。然能趣泥洹近因。稱法而談。故曰為
正調達。不具四義。以之為邪。一惡心所秉。破僧求名。
以之為種。二不識根性。無長道之益。三唯制無開。上
行難朱。豈訖中下。寧不絕分。四多論云。調達說八正
道。是泥洹近因者。說為遠因。趣道反難。執乞食等法
是泥洹遠因者。說為近因。踰於八正入道。最速倒說
法故。所以是種以此立起。行化於時。死法興顯。正法
須論。故曰斷四聖種。何等四聖出聖種。無數方便。說
衣服趣。得知足者。謂嘆上行。著糞掃衣。此有二利。棄
同糞掃。然是賤物。毀其細軟。離自會著。故曰趣得知
足。二不為王賊貪奪。資身長道。有斯二益。佛所讚美。
我亦歎說等者。謂開中下。著檀越施衣。亦有二益。一
資身長道。二福利言。開遮通行。皆然會聖。故佛並歎。
下三合說。無數方便。說飯食者。謂乞食。牀具者。謂攝
下資身具等。醫藥者。謂腐爛藥。此三上土所行。然生
知足。俱然會聖。故為佛歎。我亦無數說飯食者。謂開
中下僧及請食等。牀臥具者。謂房石室中資具等物。
藥者謂蘇油等。有療患之功。依此四法。然會於聖。故
曰聖種。
第三呵責文二。初問自言文可知。二爾時下呵。呵中
文三。初總舉呵。二別列呵辭。三總以然呵。子中文三。
初有四句。呵其所行所斷。諫勸脩捨。於中文二。初二
句呵所行所斷。故文言。汝云何以五法教比丘如上。
此呵所行。次提婆下是呵所斷。故曰莫斷等如上。第
二有兩句。舉前行斷。諫勸脩捨。文言莫方便等者。舉
前所行。諫令不行。即是斷前所行。又言汝當與僧和
合等者。舉前所斷。勸令順行。共祟水乳。即是行人前
所斷。第二是故下然呵勸言。且對呵然。一是汝五非
行化。破和合僧故。即是初三句也。二是汝斷我四依。
不同水乳義。故便是二四句也。以是義故。當墮泥梨
故。亦呵汝若對勸然者。是汝斷彼五非。不破和合僧
故。即是反前初三句。是汝修行四依共崇。水乳義故。
相反前二四句。便不墮泥梨。得大功德。故我勸汝。文
無者略。第三時世尊下呵諫之益。
大段第二秉法設諫。違而朱犯中又三。一佛教比丘
作白四諫法。二僧為巳下奉命設揀。得增殘之所。代
應廣彰。諫勸法用。顯在辨相。結罪勢便故爾。三爾時
諸比丘下舉以白佛。因茲廣辨。諫法嫁通。被於一切。
問比丘覩調達違諫。所以不呵。更有多解。上下有妨
但是文略。
自下第二制廣補略。問何以無癡人多種有漏等。答
以明諫法。婉通乘勢亦略。上來結戒相竟。
自下說戒初明戒本。第二廣辨戒本。文五。初明諫所
為事。二彼比丘諸善比丘屏處諫勸。三是比丘固執
巳心。不肯從勸。四彼比丘下眾僧設諫。勸之令捨。五
不捨者下朱違諫。初句文二。若比丘者出犯人。則是
所諫之者。二欲諸巳下正明破僧。諫所為事。欲堵者
牒前始心方便。方便巳下牒前立死三寶。堅持不捨。
彼前行化屏諫。文二。初舉上呵諫中初三句勸捨。
故曰彼比丘應諫乃莫方便等。二大德應與巳下舉
上呵中二四勸同水乳等。然諸大德行雖有別。所稟
師同。學法無二。理應和同。而無[葉-卄+日]相。猶如水乳和合
相得。故曰同一師學。如水乳合。亦呵水與水合。乳與
乳合。故曰如水乳合。第三句是比丘者。謂諸善比丘
如是諫時。謂[哎-乂+又]諸善比丘屏諫之時。堅持不捨者。謂
調達比丘執心拒勸。第四句三諫捨者善。聞則從順。
止不破僧。一無違諫僧殘。二無破僧蘭罪。離斯二𠄎。
故曰捨者善。問其實白四。而言應三諫乃至三諫捨
者善。答謂取白及二羯磨。故曰三除第四諫。所以爾
者。一犯不犯位分。前三未犯殘。說第三竟犯殘。二輕
重別。前三犯蘭。第三得殘。故言三諫捨者善。以未犯
重犯殘故。據其道理。實是白四。又尼殊文言。犯三法
應捨者。謂𠄎三法不捨者。入犯重位。故第五句結罪。
自下廣解戒本。就比丘犯相中。具解上五。一解諫所
為事。二若比丘解上屏諫方法。三若不用語者解上
拒屏諫。四應作白下解上僧諫方軌。五從第三羯磨
竟下解結罪輕重。第一文中比丘可知。二諫所為事。
伹牒始心一句。欲㥩二字未釋。先解和合僧。以二法
解和合用四人等。眾義以釋。謂僧正以眾飜僧。故云
僧者。四比丘若十乃至無數和合眾以番僧破者巳
下解前㥩字。一舉破語數。故言十八。
二列名解釋。三是為者結。四住破僧者。囑當能破。行
死法然。
第二釋中。法非者者。八正真直。然執生正解。是泥洹
之近因。名法調達。說為非法。五死不能。執生真解。是
非法說。以為法律。非解者在說亦爾。犯不犯者。夫言
髮抓。佛制勢剃。而今調達。謂髮抓有命。若不剃前。說
為不犯。如心念作惡。理雖有違。凡夫未制。名為不犯。
調達說犯。輕者遮𠄎。調達見堵樹葉墮長壽龍中。便
言。煞一切草木。其罪最重。初篇業重。一形永鄣。以見
須提初作。不得重罪。則言一切盜婬。悉皆是輕有殘
者犯下四篇。非是永鄣。是其有殘。說為無殘。無殘者。謂
犯初篇。永喪道牙。字曰無殘。說為有殘。母云。麤惡者
初二篇方便。若身若口無慚愧心犯。得重偷蘭。名無
麤惡。說為非麤惡。提罪巳下及餘蘭等。皆非麤惡。說
為麤惡。常所行者。八正五法互說制者。謂五篇禁戒。
金口吐宣。名之為制。說為非制。非制者。即五法非佛
金口。名為非制戒說。以為制說者。四禁是重。餘是輕
此是正教。名之為說。佛為非說。重輕倒說。此非佛教
名非說。而說以為說。若明了論釋律中。佛說有十四。
然破僧和合。此中非法者。五耶道分法者五正道分。
毗尼者三正道分。非毗尼者三耶道分。罪者𠄎如來
所立。前非罪者隨順如來所立。制重者有二。一田罪
重。二田前重。輕者亦爾。各各學處。應知輕重。言有殘
者僧殘等。無殘者四夷。不可治者四戒。十三中隨一
一。若巳犯二邊。不可知僧所立最惡。滅諍羯磨。如此
等飜此。名可所治。麤者有二種。有由犯意。有一由罪。
飜此名非麤。論云。非如來說。非如來教。彼說是如來
說。是如來教。是如來說。是如來教。彼說非如來說。非
如來教。三藏解言。如來說五陰十二入十八界十二
緣生二十二根等八萬法門。對治眾生煩惱行。以此
法門。今其觀察是如來教十二部經。如此文句。是如
來說。彼□反說之。論云。是如來所作及所習。彼說非
如來所作及所習。非如來所作及所習。說是如來所
作及所習。解云。利益眾生事。是如來所作。入定現受
法樂及常威儀。是如來所習。彼亦反說之。此下兩雙
四句出律。阿毗達磨中。並律中十四。合有九對。若准
彼文。以驅此律。如來教如來說似當此第九說不說。
如來所作所習當此常所行非常所行。以上十四中
無此二。故人言十八。亦似合說。
次第二屏諫文舉四眾。理應通七。以不別秉法。故第
三若不用語者。此拒屏諫。竟得何罪。答此但吉羅。以
無眾法故。又所諫人破事未成。違諫未滿。要待事成。
攬吉成提。問若違尼等屏諫。為得何罪。答文中雖無。
義應吉羅。此中上下四重因果。一破僧。二違比丘屏
諫。三違六眾屏諫。四違僧諫。此之四重。起雖先後。四
因具顯。果伹結殘。餘之三重。文不在此。若以因望果。
殘之一種。四因中後。四果中前。餘蘭提吉。等四因中。
前四果中。後以約法。事不同故。四因前後。其位還四。
及論得果階級。唯兩蘭等三果一時得。故其謗僧等
因果。次比第四眾諫如文。
第五若不捨者下結罪中文二。初自作違諫輕重。二
教人輕重文有二。初結違諫罪。二一功未白下諫所
為事。未作諫前。但有逆方便吉羅。前文中兩。第三羯
磨竟殘者。具緣朱重。若白二羯磨竟捨者。三蘭下𨷂
義。諸諫同然。問第三竟時。得僧殘者。為攬因朱果不
合。如五分。但藉前方便。葉思勢分。相資令後心之業。
次第增著。得僧殘時。猶有蘭吉。前須懺悔。以其業思
輕重不同感果有異。故不相朱。此律所明。伹但使作
惡。生生有罪。如生福文證。步步有福又得。多論。如欲
盜煞。步步偷蘭。此律亦言羯磨竟。三偷蘭明因中為
罪。然得果之時。覽因朱果。故下律文白未竟。有吉羅
作白竟。直結偷蘭。不言別有吉羅可懺。乃至三羯磨
竟。朱僧殘時。不言別有三蘭須懺。故知因雖有罪。以
因朱果。又祗云。攬一切偷蘭。以朱僧伽婆尸沙。又多
論。前突吉羅變滅。以成後果。故知三羯磨竟。攬四偷
蘭。共前一僧殘。問文中但言二羯磨竟三蘭。何故攬
四共來犯。答祇云。攬四准此亦爾。問前三偷蘭。要違
白羯磨竟方蘭。未竟吉羅。類於前文。第三未竟應吉
非蘭。答蘭用吉朱違白竟得偷蘭。其因寧重。是以作
白未竟。伹得吉羅。第三竟時。果是僧殘。因寧得輕。又
後隣近重境。藉勢相資。其業轉重。為是第三未竟。即
得蘭罪。不類於前。又欲為吉。因果同名。過故蘭。用吉。
朱不同吉羅。極下罪故。還用吉朱。自有因吉羅。朱因
吉羅。謂利吒白朱竟吉羅。朱白竟吉羅。自有因吉羅。
不朱因吉羅。如白竟吉羅。不朱初羯磨吉羅。以法隔
故。又後俱作波逸提因故爾。文言捨者三蘭。非是捨
心。有是蘭罪。申前方便。違諫而起。以其後心。名前心
罪。故曰捨者蘭。一切未白方便欲堵等。乃至不捨。一
切突吉羅。謂始心行化等俱吉。故言一切。亦可隨時
長短。乃至未羯磨前。故曰一切。𠄎以氏文。故知收在。
伽論。教人文三。一比丘教。二尼教。三下眾教。應有諫
作諫相法相五句。如祇文。有諸諫類然。文無者略。餘
眾類說可知。
不犯中初語時捨。通開三種。謂不犯吉蘭殘等三罪。
故次非法別等五及非法非律。猶七中初非六非等。
諫法不朱開。無偷蘭僧殘二也。亦可開三。若彼惡友
等為於益故。開無破罪。即無違諫。又六非開者。以諸
諫等罪。屬於別人。故用僧非。以開別不同。於下減耳
諸度人等戒。罪屬於眾僧。故用別事。以開僧如文。信
父母諸皇大臣等。
○助破違諫戒第十一
眾僧作法。諫調達時。四伴別嚮。助成破僧。僧尋設諫。
拒而不受。故曰助破違諫戒。
別緣有六。一調達作破僧事。二如法設諫。三遮僧設
諫。助朱破僧。四僧眾如法。訁此<img:>助。五拒而不從。六
三羯磨竟。此等六緣須意可知。𨷂緣比說可解。分文
如前。今就緣起中文二。初至呵嘖巳來。助來破僧。諫
所為事。二告諸比丘下秉法設諫。違而未犯。前文復
二。初至忍可正明四伴影嚮提婆助來破僧。二諸比
丘聞下呵所不應。此戒既爾。諸諫悉同。下不復科。初
文有三。一牒調達作破僧事。二時諸比丘下牒前眾
僧諫勸調達。三時提婆達下伴黨影嚮。助成破義。正
諫所為事。問前戒比丘不呵。此所以呵。答前戒未達
是非。故𨷂無呵佛說四依。又諫調達訖。是非既分。呵
亦何爽。違諫犯中亦三如前。問四伴助伴僧位巳上
如何後諫。答如別人求僧。僧所酙量。唯別作故有八
難。但至三人。不得至眾。又眾行治罸。七羯磨等理亦
別行。故下文言。僧舉僧是為非法。此等要別。又有容
得。為僧作者。如滅諍中。直據聖教。刊定是非。眾亦無
如。又如此諫非治罸。又別不求僧。直是破僧事。大眾
詳勸。止修為多。人設諫亦容得。或可如是。又可此是
出其謀法。不分眾別。據其道理。要必別諫。如祇十二
律差人自恣文言。某甲某甲比丘。豈即合差。此亦如
是。任情所存。
戒本五句。一諫所為事。二彼比丘下屏諫方法。三是
比丘下拒諫。四僧眾設諫。五不捨者然罪。初諫所為
事。文三。一總明其人。助破僧者。二伴黨黨數。三正明
助破。文兩。一勸僧莫諫調達。二此比丘下釋勸僧言。
所以我今勸僧莫諫者。以人如法。是故初二句人如
此。提婆達發言有軌。故稱法語。復能滅惡生善。故曰
律語。次二句法。是故然今我等慶遇所聞。故曰喜樂。
稱合道理。安心從順。是故忍可。二屏諫文四。一領前
諫辭。遮其影助。二然此巳下人法俱非。顯影助非理。
三大德莫欲巳下是非相對。勸其捨棄。正是諫辭。所
謂諫捨助順。勸崇水乳。四大德下明和有益。釋其勸
言。廣中具釋。初句三中。一人。二先解。第三助順巳上
有順從義。故印可調達。豈非從二種順從。咸須設諫。
三伴黨下。却解第二伴黨之數。無共興謀。名為伴黨。
要四人巳上始成耶僧。若佐成群侶。名助伴黨。若一
二三。若眾多。此二伴黨。皆須設諫。祇中四句。見異說
同。見說俱同。此二須諫。見同說異。見說俱異。此不須
諫。餘文悉同。
○謗僧違諫戒第十二
制戒言有六。一解所以聽依聚落意。有其二意。一有
待之刑。假資方立。須衣鄣形。食以充軀。濟身長道。為
朱自利故。二為益施主。僧田行施。獲反報之福。二不
聽汙家惡行者。克依聚落。廣興諸過。身非威儀。即非
自利。四種汙家。堵彼時人平等。淨善之心。亦非利物。
故結其罪。三須𢷤者。為過情深。內外俱堵。若不治罸。
永無改𠎝入道之益。又增俗人以非為是。故須治擯。
除其二堵。四解謗。僧言倚傍。六人同作。祇云。三聞達
多摩醯沙達多。走至王道聚落。迦留夷闡陀逆路懺
悔。此四不治跡涉愛增故。五須諫言。既有治不治。似
有愛增。相監難分。須僧因理。諫彼顯巳。內無怖瞋之
言。六解結罪。言眾僧自理諫彼。是非理分。固執拒勸。
三諫不捨。故結僧殘。
釋名可知。
別緣有七。一作汙家惡行。二心無改悔。三作法治擯。
四非理謗僧。五如法設諫。六拒而不從。七三羯磨竟。
𨷂緣誰說。若𨷂初緣。全無輕重。𨷂二直有汙家等罪。
𨷂三𨷂四同於𨷂二𨷂五。謂作七非。容得七位蘭。結
當位中未𨷂緣。或一二三蘭。諸諫□𨷂。如法諫緣。准
此𨷂六七同五。餘諫𨷂緣准此。
制戒緣中。文二。初至呵責來。非理謗僧。諫所為事。二
告比丘下秉法設諫。違而朱犯。前文復二。初非理謗
僧。二時舍利下正明呵責。前文有三。一至呵責來。汙
家惡行。謗之緣起。既自他兩堵。須僧治擯。是以第二
告舍利下作法治擯。三阿澤彼下倚傍謗僧。前文有
二。初至戲咲正明作汙家惡行。二時有眾多巳下呵
責。以此四法。堵他俗人淨善之心。故曰汙家種種不
淨之業。穢汙恬濁。又得惡果。故曰惡行。為此二𠄎。近
者目囑。故言亦見穢嚮盈流。遙者耳飡。故曰亦聞。伹
明惡行。略不列汙家。在辨相中故。所以無比丘呵者。
佛既聽依聚落。今順教起𠄎。若輙呵者。反生諍競。見
此無益。故𨷂無呵佛。何以遙呵者。將欲就彼聚落治
擯。作俗生信。若喚來呵者。終歸須請。為是遙呵。若爾
可擯竟謗僧。不須更治。何故且遙□。答遠表謗有三
時脫。若未擯謗僧。猶須彼治。故亦遙呵。亦可宜聞。
第二擯中文二。初訖三迊而去。佛立儐法。以付身子。
二時舍利下奉命行罸。前第二文六。一進詣䩭連將
五百人者。五分。為怖前人令調伏故。祗云。阿難將六
十比丘。二阿漯彼等求其外護。誹謗二聖。三舍利弗
下乞食充軀。二輪教化。四居士見下承教誹謗。未受
訓導。五即為巳下調伏生信。遂無影護。六尊者巳下
正行治擯。
第三謗僧。如文。身子親為他謗。理不得
呵。□伹舉破佛。
第二設諫起過亦三。如前文言。若巳擯者。作擯竟故。
正與作擯法相應。故曰若擯時。始欲作法。謂擯家方
便。故曰若未擯。於此三時謗僧者。莫問儐法。竟以未
竟。告須設諫。是故列此三時謗僧。
戒本五句。一非理謗僧諫所為事。二從諸比丘下自
理屏諫。三是比丘下拒屏諫。四彼比丘下僧諫。五若
不捨下結違諫罪。初文有四。一犯人。二依聚落下正
明起過。自他俱堵。三諸比丘下牒過駈儐。四是比丘
下非理謗僧。謗僧辭者。謂不治逆路者。名有愛懼。於
走者名有怖。謂僧瞋我二人名有悉。此三皆非解心。
所為不達。治罸之方。名有癡有。如是同罪下顯巳謗
言。二屏諫文三。一諫莫謗僧。故曰莫作是語等。二而
諸比丘下明僧自雪巳心。故曰而諸比丘不愛等。逆
路懺巳。無罪可治。名不愛走人不現。後不得治。名不
怖。汝等二人進不懺悔。退不巡走。身過俱現。理合治
罸。名不悉。善達治擯。故名不癡。三大德巳下推過屬
彼。故曰大德汙家等。下三可知。
廣解五句。初句四文中俱解初二。比丘可知。汙家文
三。一總舉四數列名。二云何巳下一一舉釋結。三三
是為巳下總結開中。初開無違諫輕重等罪。二若與
父母下開無汙家惡行罪。
○惡性拒僧違諫戒等十三
制意有三。一制惡性不受諫意。人非性智。義無獨善。
要賴善友在相。匠導方能。離過脩善。有出道之益。而
今闡陀迷心造非。不自見過。他如法諫。理宜從慎。方
復倚傍勝人。尊處其巳。□望人師敬。反欲迬眾。非分
自處。情過深厚。是故聖制。二須諫意。有四種人。咸須
設諫。一年耆宿德。二久居眾首。三薄學淺識。謂智能
過人。四共勝人參居。今此諫戒。正當第四人。然法由
人弘。人能通法。德人懷道。明達取捨。理宜馮仗。請決
進否。是以聖教勸依三藏。開導迷愚。以成諮訓。而今
闡陀內實無德。聞勸不受。反倚傍勝人。恃巳陵物。言
佛是我釋種。法是我家佛所說。我是佛法根本。我應
教諸大德。大德何用教我為。言說相似愚迷。謂是須
僧設諫。開示是非。有德相諫。理宜慎從。改迷從正。棄
惡就善。是以須諫。三結罪意。眾僧詳諫。勸依三藏。在
相受語。是非見分。不肯從慎。故違僧法。情過是重。三
諫不捨。故結僧殘。
別緣有六。一自□身不能離惡。將欲作罪。二諸善比
丘如法勸諫。三不受勸導。恃巳陵物。聖人師敬。四如
法設諫。五拒而不捨。六三羯磨竟。
制戒緣起。文二。初聞諫不受。恃巳陵物。諫所為事。二
告比丘下秉法設諫。違而成犯。前文後二。初起過。二
呵責。過中文三。第一先明不受語。二舉多喻二合。三
是故巳下結拒諫意。就初文不受諫中二種。持戒慎
理。若物名好。二種犯戒。違理起非。名惡大諸。莫語我
二種好惡。此明拒諫。我應教大德者。倚傍勝德。望人
師敬。二何以故者。釋不受道理。次二喻者。水喻行教。
有資潤之能。風喻化教有靡草。草用。見論云。佛是我
家佛。我將佛入山學道。不見長老一人侍。從佛得道。
巳說化行二教法。是我家法。以佛所說理行二法。攝
受汝等庶姓之人。依附我家佛法。如似風水吹飄草
木。聚在一處。我是佛法根本。故我應教汝等。汝等依
我佛法出家。何以反教我為。見云。為輕陵僧眾。不受
訓導。不言僧是我家僧。結文可知。設諫文三。准前以
說。
戒本五句。一初至莫諫我來明諫所為事。二彼比丘
下比丘屏諫勸相受語。三是比丘下拒諫。四彼比丘
下僧諫。五不捨下結違諫罪。初諫所為事。文三。一出
能拒人惡性不受語。二於戒律中下諸善比丘如法
呵諫。三自身巳下不受訓導望人師敬。文四。一不受
勸導。二言諸大德下汝莫語我。三我亦不語汝。四諸
大諸下出不受道理。謂恃巳陵物。又引契經。伹自觀
身行等。故言且止也。屏諫文二。一先諫前人互相受
語。二如是巳下顯諫利益。相受語故。道根日進。故稱
增益。將為前惡。諫令不作。故稱相諫。未修善方便。令
生巳興諸善。修習增廣。故曰相教。巳起惡業。方便除
遣。故曰懺悔。各彼此互為咸稱。展轉諫言。大德前止
作二持。所以成者。良由義知識等。互相匠導。如何大
德。不德受語。問經中佛說伹自觀善不善。云何此中
展轉相教等。多云。佛隨時制。教言乖趣。令不相違背。
若見前人心有愛增。發言有損。故云但自觀身行。若
見前人內有慈心。發言有益。故言展轉相教。又見前
人少聞無智。出言無補。故云但自觀身行。若多聞有
智。言前有益。故云展轉相教。下三句可知。
廣解戒本五。即為五文。其事如是者。實謂巳所行。是
無其情過。亦可我實應教汝。故曰其事如是。
●二不定義五門分別。一來意釋名出體等。二與諸
篇罪。初二同異。三解二不定。不入篇聚。四此中義有
三毗尼。與七同異有無。五增尼有無。
初門有四。一來意。二釋名。三辨不定所防過□。四約
就人處。以辨通局。
初門來意者。若也通論。五篇能治。皆有防非。齊稱為
戒。故下文並言。最初犯戒。與比丘結戒等。若據身口
進止。咸有法式。皆名威儀。故上文言。非威律等。今且
位分為兩。前二所防𠄎麤。能治稱戒。下三犯細。能治
威儀。今置在戒下。威儀上者。為彰可信女人得。通舉
七五。上收於戒。下捨威儀故爾。是以十律憂彼問。所
信舉下四品罪。得在不定中治否佛。答言得。
二釋名。釋名有三。一釋二不定名義。二彰以具多罪。
故成不定。三對其篇聚。攝罪盡不盡。言釋名者。昔來
解言。屏露兩殊。稱之為二。是中四法。有無揩准。字曰
不定。言四法者。一犯不定。謂或犯夷。或犯殘。或犯提。
或並犯三。或得犯二。多少差殊故。二舉不定犯。既不
定可信。稱事而舉。故亦不定。三自言不定。舉既多少。
自言引罪。寧容一准。或可自言不犯。四治罪不定。若
自言夷。滅擯治之。若自言犯殘。別住治之等。乃至若
不自言引罪。罪處所治。故曰治罪不定也。今解二不
定者。准明了論說。云何名不定。既對可信。舉來至僧。
未定分別。僧亦未得定結其罪。故曰不定所言。二者
謂於屏露。且對二坐。一威儀中屏容犯七露或犯六。
今舉者直言見與之坐。然僧雖得可信。此言於戒。七
罪六罪名四無准。中未得定結。故對二坐。言二不定。
若也具約餘三威儀二行二臥等名。或七罪六罪名
四無准又未審決。便成八不定。五可並言二不定。則
是四對二不定。今據總語。但言二不定。此律文中自
言所趣處。則是行威儀。自言到處威儀。自言坐。坐威
儀。自言臥。臥威儀等。又十律言。云何名不定可信。女
人不知犯不犯。不知何處起。不知犯名字。伹言我
見女人。是處來去坐立。亦見比丘來去坐立。不見作
婬奪人命。觸女煞草。過中食飲酒。如是露事不決定。
故名不定。如此二文亦亦對四威儀。說云四威儀。七
罪不定。故了論偈云。能善簡擇罪三角。釋曰。此二或
名三角。或名三道。此二是二不定。名諸罪三角三道。
故不定者。於此中諸罪不定。譬如不定聚。能通一切
罪中。故說不定。三藏釋言。言三角。角者聚義。聚有其
三。一定聚。二不定聚。三定不定。聚言定聚者。若可信
女。見行婬事。及摩觸等。此是定聚。言不定聚者。謂可
信女。但見對坐舉以白𠄎是不定。所以爾者。然此坐
時或巳犯婬。後方𠄎坐。二𠄎是犯蘭。或𠄎五六語。取
與左衣。𠄎是犯提。取尼食等。謂犯可呵。𠄎犯夷事。或
巳觸等。𠄎是犯殘。或方趣上。或不應坐語。犯突吉羅。
既含此理。今伹言坐。豈得定結。要須窮撿。方落篇治。
是中未審。故稱不定。撿問之治。須喚比丘及以女人。
各處問之。若語相應。如比丘治之。若不相應罪處所
治之。三定不定聚者。如見治病平脉鍼灸等。事事雖
似定。謂但治病。而罪亦容不定。以其未知意趣何事。
此三聚中。若罪在初聚。𠄎是其定本非不定。以後二
聚未得定結其罪。故有不定。二坐克爾。餘三類然。𠄎
是屏處。約四威儀。二十八罪各四無准。露四威儀。二
十四各四無准。落餘二聚故。是諸罪中並未得定結。
故曰四對二不定也。或言三道。道是通行之處。若罪
行初角。名為定道罪行。第二角𠄎不定道。若罪行第
三角名定不定道。似如三聚中不定聚人。故論言。譬
如不定聚。第二以具多罪。釋成不定者。論云。後次此
二不定。是諸罪因故。一切罪彰。聚說緣起。所生諸罪。
於中悉具足。故此重解二不定名。此之二處。何因不
定。以斯屏露。具生多罪。既容多罪。則舉之時。有四無
准。露下二聚未有決審。寧得定結。故使不定。言罪部
者。五部罪[仁-二+弓]。篇是聚者。謂七聚說。謂五種說戒。所防
之罪緣起者。謂八緣起所生諸罪。如從身不從口意
生等。謂此等罪於二處中。並得具生。生既如是。故容
不定。
第三門者。問此三二處既具生多罪。對於篇聚。寬狹
如何。答罪雖七五。非是數足。以其不通二百五十故
爾。謂於愛染舉分。及對女境。招外譏等。為所信舉者。
落下二聚在此不定中。揀如違諫等。長衣鉢藥別眾
食。輙教授不揀耳聽。減年受戒等事中。不相開涉者。
不定中無是。謂罪足非數足。故論言。有餘師說。此二
不定。似律本義。以數少不得。如律本義。則是此略彼
廣。若人能引略入廣。謂以不定中罪之篇聚相應。或
諫廣入略。謂舉篇聚義中。入不定相應。若能如是引
略廣。揀廣從略。是人於律則明了。
第三辨不定。所防𠄎然者。昔解舉屏。錄三罪<img:>。初不
定體。若癈處論罪。罪則是定。癈罪論處。處亦是定。舉
處錄罪。得言有不定之舉。露錄二罪。為第二不定。義
亦如前。所以知用三罪二罪者。以三處求故。又云。准
多論亦爾。同三罪舉思。輕重各異。如何來三以為一
戒。合二為一。若爾豈所要待作夷殘提方妃初戒。作
於殘提。始違後戒。若犯一即違。何待具三。又後上言。
收戒威儀。故安此者。為彰可信。得舉五篇。克理通五。
何如不言總以五罪為屏不定。以下四罪為露不定。
伹言三二耶。又引多論者。義後不爾。多論文言。佛坐
道場。巳決定五篇。戒輕虗通塞。無法不定。所以言不
定者。直以可信。不識罪相輕重。不識犯名字。但見共
女一處坐。不知為作婬事。為作摩觸。為作麤惡語。為
𠄎五六。故言不定。觀此文意。亦不專以三罪。以為所
明。直解不得定結之義。與十律文同。又人言以非法。
自言為所明。又以眾僧治罪。不如或言疑似。如□第
義咸是刀。刀非見正理人語。並不煩破之。今辨正義。
論於二處。四威儀中為可信女人。舉事告僧。僧眾既
聞。應須窮撿。於屏二十八。露二十四罪。中未獲實者。
是所防之過。無別罪名。離染清淨。不於二處行住坐
立。是能治行。若爾三罪二罪豈非罪名耶。答此是所
撿之事。若未獲實。攝在不定。定即篇聚。非此所收。今
此所明。制令撿審。既言不定。何有罪名。若爾如何是
戒。答戒經二種。一隨事立制。是故名戒。論篇聚等。是
不定未定不立彼篇聚戒中。故自言是非中。無二不
定。以彼約定罪。以辨自言是非。故世二隨事禁勒。不
制罪名。亦名為戒。論二不定。亦在戒攝。問所以是戒。
而無罪名者何。答既就所撿。猶未能定。何得於此不
定中。復制定名。名即定故。然以戒故。廣略十五。具有
二不定。又云。最初犯戒。自今結戒。得十利故。又增二
中。制戒之利。有二不定。又如五戒十戒。未制罪名。豈
非戒耶。今此不定。以能禁防。離此應須撿據事故。故
得是戒。
次第四門處人通局。但處有其四。謂僧尼俗處。及非
上三。於離見聞屏等是。然就緣就俗處。未知餘處。竟
後如何計其道理。類亦應同。論僧尼住處中。可信舉
告。亦應落在不定中治。今局執文。伹對俗處對人辨
者。文唯俗人。故得不定。比丘達名種故。故無不定。約
亦宗說。若就多少。亦於不定。即是或有或無。此義不
爾。若隨事多少生不定者。此亦是定。以隨前事。多即
舉多。少便舉小。故非不定。不得就此以解不定人六。
解言。不定者只以犯戒多少重輕無准故。於不定未
達名種。未得定結何罪。故曰不定尼及俗男。亦或不
定未必專在俗女。且據緣說。
第二門辨甚。初二者僧屏三露。二還對篇中五罪以
諍。初二不于餘罪。今釋初二。異於昔解。何者是也。若
就所撿三罪二罪。是其第二如二三篇。與此不定。以
其人是一故。然彼篇中巳制初人。明知不定。從若獲
實即當第二。初夷亦爾。若取應須撿。窮使定而未能
定。名不定者。此是初人。對此巳前。未有犯故。故使文
中。最初犯戒。故此初二比於篇。然見不同。條然有異。
問此初人所以無開。答若就所撿辨者。真未定得其
犯。開何所開。又約應須撿挍。是其初者。亦要窮審。撿
挍便定。是故無開。以其所撿。是第二故。
第三門入篇不入者。真知體殊無乳犯名。明不入篇
聚。然是戒故。須問清淨。謂須問言。於屏露處四威儀
中。無有可須撿問。佛不以若未定。須為定訖。得與同
說。故問清淨。問所撿之罪。理通七五。今若嘿妄為三
罪二罪。舉名撿問。有嘿妄去。餘亦有耶。答嘿妄吉者。
從問緣生。此處既[哎-乂+又]。三二問者。可有嘿妄。餘不舉名。
明有氈無其嘿妄。以無問緣可違故。又此生嘿者。謂
於三二應須撿問。而生嘿妄。非此三二自生嘿罪。生
則定故。是以伹有二處犯嘿。非三處犯。
第四門毗尼同異者。二不定中義。言有三毗尼。謂如
比丘治。即是自言毗尼。如憂婆私治。即是罪處所毗
尼。此二毗尼要假三五現前。故須有現前毗尼。所以
無餘四者。慢念不癡。清人破謗。用二毗尼。以滅於諍。
可信女人舉事告僧。本欲謗。亦不諍競。何用憶念。不
癡多人語者。定理耶正。以滅於諍。俗人舉事。不詳理
之正眼。何用此為草䨱地者。為諍輕重。此中舉過。本
不生諍。約不配引。何用草䨱。就此三中。但是通名毗
尼。本無罪可滅。無諍可殄。如自言中。但引上三。不下
二。下自言中曰。一引下三。不言上二。彼取自言懺悔。
能殄於諍。故𠄎出藥。若舉上二言。未則殄故。且言三
下。是非中具引五篇。通俱相似。若罪處所前引後違。
故宜治罰。若令不引。亦罪處所望女舉罪。義同前引。
一向不引。義同後違。故亦治罸。多論。初言爾後言不
爾。或言不往不作。並實不見。毗尼故下文言。若不自
言。所趣向處。乃至不自言。作如憂婆私治。則是一向
不引。亦須治之。下七毗尼前引後違。作罪處所。若一
向不引。大眾後不知者。要待自言。方得治罸。以不前
聖人。舉通凡聖。故不得義。同前引一向不引不得。義
同後違。故不相類。現前毗尼。隨配此二。亦是通名。
第五門僧尼有無。一釋比丘前三後二。故有不定。尼
前戒二。後戒但一。故無不定。此未必爾。屏七露六。豈
此但就三二以辨。可以當時事一日一就。三二以論。
則使可信舉七。如何治軀。又解佛前舉罪。男女二眾
造相監察。見𠄎須舉。使無造作罪之地。如大僧有犯
同徒舉。𠄎若女眾見亦須舉。自然尼弟子恐違敬。不
得舉師。是以可信俗女。傾尼舉罪。由俗聖女。多喜得
實。又不識名種。致有差殊。故使比丘有二不定。尼若
造之。出家男女二眾得舉。既舉義備。何須俗男。傾僧
舉尼。有不定義。故無不定。此或容爾。又有一義。尼無
不定者。以前伴故。論若被舉。僧問有伴以不。若言無
伴。先治獨罪。恐治獨故。便應引伴。伴則定故。亦或無
犯。進退有妨。故無不定。
次釋文。前戒意者。多論。一為止誹謗故。二為除鬪諍
故。三為增上佛法故。出家之人理宜跡絕塵染。為人
天所崇。以道化物。而與女人。屏說非法。上違聖旨。下
失人天敬之心。四為斷耶道惡法次第故。釋名如上。
別緣有五。一屏處。二人女。三無第三人。四於四威儀。
說非法語。不見實事。五所信告僧事。未決審具。此五
者入不定撿。下戒亦爾。但露處為異。闕緣比說。毗舍
見𠄎。所以不呵者。既信樂之人敬護佛法。云何得呵。
戒本四句。一其非法語犯不定。二有住信下舉不定。
三是坐比丘下自言不定。四如住下治罪不定。此四
無准中各含四威儀二十八罪。為是此四成不定義。
下戒亦爾。二十四罪各通其四。
廣解戒本。則為四文。初文六句。一一<img:>釋女人者。祇
云。若母女姉妹親疎老少在家出家。二住信樂下解
第二句。三若比丘下一句解第三自言不定。四若比
丘下五句解治罪不定。此二不定應對坐中七罪六
罪。在引不引。餘三威儀亦爾。然由可舉信。坐威儀故。
還約此總舉。一一威儀。在引不引。理通七罪六罪也。
釋治罪中。昔解初句不舉上四。泿引前四。本舉第五。
不引第五。此不必然。今見與坐。舉來白僧。餘三威儀
理亦同爾。故今總四威儀。並含七以說。雖文中別引
不引。但使有不相當。未得天定者。如斯等類。𠄎須窮
撿。名種使定。非謂舉一。不舉四等。餘句類爾。唯約不
別多少有無罪處所治法。文中自言。作者未必唯作
夷事。此言作者。通四威儀中。有作七罪。今總言作下
戒無夷。𠄎除作者。且約夷說。計理通七。十律若比丘
自說。我有是罪。而不比隨。比丘語治。若言法不犯。是
罪亦如比丘治。若言不治無罪。隨可信語治。與作實
不見白四。不應受依止等。若不如行者。盡壽不得。出
是羯磨。五分。若於三事。一一法中。諸上坐應問。是比
丘汝法彼家不。若言法未應治。得應𣽈語。與女<img:>坐
不。麤語不。行婬不。若言不上坐下坐。應切問。汝實語。
莫妄語。如憂婆夷說不。若言如憂婆夷說。然後乃可
隨說治。沙彌應犯。文無者略。當時迦留亦須撿審。故
不開最初。以無最初。<img:>等俱略。下戒並同。唯以露處。
六罪為異。
四分律疏卷第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