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
四分律疏
捨者。三義中。闕不得入捨位可有三。一由食生罪有
十四戒。除取過三鉢。餘十三戒。謂讚一展別足勸非
殘受。美藥須虫水等。未食無罪。可捨食方生罪。復無
可捨闕第二義故。但九十收第二位。食中過三外財
淨施。此二闕於初義。如取過三鉢。雖取過有罪。然是
他食食味復通。是以佛制分而共食。即非巳物故。不
入捨。若爾三十之中。生薑貿食亦是味通。何以入捨。
答自巳生薑貿得此食。體是非法。無同味義。即是屬
巳。為斯入捨。問若取過三鉢。不入捨者。乞得多鉢。何
以入捨。答食味是通。佛制同食。義無別屬故不入捨。
鉢本別屬。即是推巳義具故捨。真實施衣。雖輙取有
罪。不失淨法。猶屬施主。即非巳物故亦不捨。此三十中。
二離浣故過。前用雨衣。是別受持衣。明非淨財長衣
等五。由不淨故犯。明亦巳物。五敷擔擗。及以乞縷未
成之時。不應尺量。不合淨施。若成應量即犯。復不得
淨。奪衣一我巳受持衣。或可淨財捨時。失淨故亦入
捨。自餘領受等戒。明非淨施。俱不屬施主故並入捨。
問施衣輙取不失淨者。離衣宿犯。受法應在。答受許
不離。離即違要故。失而得罪。淨專離著。作淨之時。不
道須問方取。取雖有罪。淨法不失。亦可淨法離著。無
為受用。今還受用。輙雖有罪。淨法不失。可得言道本。
受持衣無為離宿。故非類也。第三位自餘十戒。闕第
三義。又可脫脚看䨱。無其捨法。白色三衣捨巳。猶白
不得著用。能勝染壞故亦不捨。若爾白毛臥具。何以
入捨。答白毛制作不制受用。捨巳得用。義具故捨。高
牀下七捨巳受用。還有罪累。闕第三義。如牀等須截
牙角打破貯牀梚却故亦不捨。問鍼筒打破不入捨
者。綿褥斬壞。何用入捨。答即以斬為捨。若爾即用打
破為捨。答綿褥斬巳聽許塗壁等用故得入捨。所破
鍼筒損功甚大。若壞巳聽用。貪心叵息。不得受用故。
不入捨下。作如意等者。謂無非鍼筒者得。
第二門一人遍犯。四方僧物令是不犯。此二可知。但
同活人。及現前僧下文二。且言有三人犯尼薩耆。謂
眾僧多人一人。不定頭數。事亦難知。今以義推。同活
人者。縱四人巳上。並是同活人攝。現前僧者。四人巳
去汎失受畜未分等物。須定此二色。若同活人不共
犯。九戒餘者共犯。謂二離衣。宿一月衣。六年不褋。二
鉢七日。藥雨浴衣等。如二離衣。是別受持物。無共受
義。何有我離令彼得罪。鉢無共用。多論。二人共乞一
鉢吉羅故無共。餘者可解。二十一戒共犯中。亦容不
共犯者。如有長衣同生俱現。而不淨施。咸有情過。是
即共犯。若有遠行。令在家者說淨。而在家者。不作淨
法。行無情過。是以不犯。今就共邊故。言同犯。如浣故
衣。若同生人共有一領長衣。未說淨十日內。曾逕身
著。共使尼浣。二人共犯。多論。若二人共一衣。乃至多
人共衣使浣等。吉羅。若同活人在道行。遇賊打剝失
奪三衣。居士為失故。施而過知足。取受者自犯。在家
同生。不失不受豈可同犯。今言同犯者。同失同受。俱
有情過故爾。如此說時。更有六戒。亦不同犯。謂浣故
衣過知足。綿褥黑白二臥具奪衣。兼前九戒。合十五
戒。並不共犯。餘十五共犯。若現前僧。但犯二寶。如結
集說㥧增三文。餘無僧犯。問共畜尺六。多人共犯。何
以一人作淨。盡不犯長。答以屬他故。若爾一人懺竟。
餘人罪滅。答據淨屬他故。一人淨竟通益。餘人悔除
業累。各自有罪故。一人懺竟餘不即滅。若爾受衣五
利。餘亦得利。答長一向共故。有兼益德衣五利。利有
共別故。使一受不得兼餘。
第三門若論自作。唯犯二十七。謂除二浣乞縷。乞縷
但吉。二浣無犯。以佛不制故。今言一人盡犯三十戒
者。通自作使人故爾。若汎教人不為巳者。盡不犯提。
教人為惡。伹犯吉羅。以其利損不專巳故。若為巳作
者。十一戒犯。謂二浣乞縷。一向教人中犯。以假使尼
及非親織故。五敷二寶奪衣為巳犯故。自餘非不為
巳。事未必稱。唯可犯吉羅。此義亦難。如教人迴僧販
賣。亦應遂情。何不同犯。且依前說。
第四門身口分別。此三十中。擔用二局身。餘通身口。
於中義三。一有五戒口家止業。共身犯。謂五長是。二
有兩戒身口止作業共身犯。謂二離衣宿是。三餘二
十三口家作業共身犯。位復為三。二浣乞縷自口假
他身。五敷二寶奪衣等八自作□身。若也教人自口
假他身。餘十二領受。自身口假他身。
第五門性遮者。迴僧物性惡氣分。餘悉是遮。
第六門重犯不重犯者。有四戒重犯。謂擔用二浣。此
物現在容可更作。故得重犯。如使尼二浣染等。雨衣
數用。擔毛數過。以其失不異前浣衣擗毛等。浣上犯
染打。染打亦爾故。律文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此是異
類重比。如擔毛過。過重犯更非別毛。故知浣浣。或復
染染及打打等。同類亦重。自餘諸戒。咸不得重。謂一
奪二離五過六作十四領受等是。一奪文中。現前不
現。故有二句。理實無重。二離者。初離失受。後離無受
法可失。五過者。限內應法。聖聽說淨。越限有過。更不
合淨故。六作者。一作巳竟無重作故。十四者。謂取尼
衣乞衣過知足。一居士二居士。王臣二寶。販賣乞鉢
勸織過前。求雨衣過前受。急施迴僧等是。初受屬巳。
更無第二領受故。此等諸戒。並不重犯。所以須知。重
不重者。為識業累多少。
第七門捨懺方軌。二門解釋。一當宗以辨。二諸部同
異。當宗中四門分別。謂財罪還衣不還結罪。此等須
四。引文可知。
一就捨財復四。一所對境。境中位兩。一對不對分別。
綿褥獨捨。餘咸有對。對中道俗。俗中唯二寶。道專餘
戒。道中通局。局僧乞鉢。餘通僧別。又寶等三聽別眾
捨。不對道故。餘悉盡集。如文可知。二所捨財。先簡是
非。謂衣鉢藥寶尼加十六收此等入捨。捨有二別。謂
全壞不同。綿褥壞捨。餘皆全捨。三捨財處界通二位。
自然作法。伹乞鉢一局唯作法。餘則通兩。二就作法。
中。大小分別。乞鉢准大界。餘通大小。三住處非住處。
鉢唯住處。勝鉢奪留。入僧庫故。餘通一切。四捨財法
者。要有其二。謂羯磨語法。羯磨一法捨財中。無以別
人行施。不由眾和故爾。若論語法。唯除綿褥。以不對
人故。無其語法。餘悉通有。有中俗道僧別辨異可知。
因此須知。具法多少。或四法如對僧等三人。或三法
如對二俗無威儀故。或可無法。謂是綿褥位為此三
也。
第二捨罪亦四。第一捨罪境。若言捨財有對不對俗
道眾。別論其捨罪。一切對道。以秉法故。道中僧別乞
鉢。害僧寶等三戒。專唯對別。餘二十八事。亦說三境。
此據假不假說。若正望除罪。其唯別人別眾義者。謂
寶等三。得別眾故。二所懺罪。須知財事。現即是有捨
無捨義。不現雖無。無不可捨。然若業累定是須除。要
必具牒根本。及著用等八。有無多少先後等。一一須
知。此義下當辨。三捨罪處寶等三戒。不簡二界大小
等別。餘二十九中。若僧秉法。鉢唯在大。餘通二作。二
十八中下之二境。同前寶等。又與捨財之處。差五亦
得。謂此處捨財。餘處懺罪。亦應無失。上來所辨位。約
為三也。第一鉢[宋-木+(白-日+口)]大界。第二除寶等三。餘二十八。對
僧捨邊。專在二作。第三寶等三戒。及二十八對。三人
巳下處通一切。四捨罪法。法有其二。謂羯磨語法。語
法即通。以並對比丘懺故。不同捨財中法。若論羯磨。
除寶等三。餘二十九。若對僧邊。具有二法。謂有受懺
白故。二十八戒對三人下。及寶等三。亦但語法。問所
以捨罪。還衣有羯磨法。捨財中無下自當辨。因明具
法多少。對僧法六。三人下五。一人有四。四者除乞鉢
一。餘通一切。言五者。除寶等三及乞鉢。餘二十八戒
等是。六法者。二十九對僧者是。然若約戒橫分別者。
位亦為三寶。等三[宋-木+(白-日+口)]唯四法。乞鉢一戒。專唯六法。餘
通六五四也。
第三還財差別。三門分別。一約捨心差別。二捨之離
合。三正辨還法。
初門者。謂約捨心差別。除寶等三。不對道故。餘二十
九中。長等五戒。謂長衣一月衣。長鉢七日藥。急施過
後。𨒬宿方還二十四等。即坐聽還。良以長等。皆由𨒬
曰相續儲畜長貪之過。若欲捨財。斷彼相續。非法畜
心。所捨長等不得。即日歸主。容得小罪。故要𨒬宿。若
當有緣聽即轉付故。多論六句。第一衣巳捨罪巳悔。
畜心未斷。若即日更受衣。於前衣邊。染更犯捨。第二
句衣巳捨罪巳悔。求衣心不斷。乃至一月。若所得衣。
及得意外衣。皆染犯捨。此得罪。由非法畜心不斷故。
下曰心斷故。不犯捨墮。第三句衣巳捨罪巳悔。畜心
斷。即日得衣不犯。第四句衣巳捨罪巳悔。畜心斷。後
日更求得衣。亦不犯捨。以中間非法畜心斷故無罪。
第五句地了時。捨衣罪巳悔。畜心斷。向暮更求得衣
小罪。第六句衣巳捨罪未悔。畜心斷。使多日得衣小
罪。自餘戒等。非曰相續中犯故。即坐還主。
第二門者。別捨可知。儻或合捨一二三等。還法如何。
若欲辨釋。先束前五。以為三位。三長為一長。鉢為一。
七日藥一。以此三分。用為能染。除寶等三。若二十四
等。共長衣戒一二三合捨者。有其五戒。即坐歸主。謂
二離二毛乞鉢。二離受持二毛。不應尺量。鉢衣性別
益不相。及過不相損故。即坐還。雨衣過前受者可爾。
若過前用。是受持衣。或與長衣合捨亦即還。以不染
故。即六戒也。餘諸戒等若捨即還。容為長染相從逕
宿。次一長鉢與餘共捨。唯留乞鉢。次長藥共餘捨者。
餘並即還。內外資別故。上來所辨。據其重犯而說。謂
販賣等體有長過。故須經宿。若作不重犯釋者。如販
賣等體不如法。未合淨施。豈有長𠎝。若與長等合捨
者。亦須經宿。以販賣衣等。雖先無長。若捨即還者。便
是清淨之財。或恐長衣。即日畜心不斷。未經事隔。容
染前所捨故。亦相從經宿還主。或還巳亦染。而今行
事多用此義。以其財物不可全別故。又人自作不重
犯釋者。唯五逕宿任情所安。又昔解言除中間五日
藥。即坐還主。以不作藥服故。此應不爾。謂是下五日
藥。非是中間又亦逕宿。若即還者。初日與守園人七
日入僧五復即日。何故乃言五長逕宿。伹是四長故
知此非。
第三門者有四。一能還之境。除綿褥一。自餘諸戒還
通道俗。及以僧別一。准於捨似不得差互。別人中捨
亦容差失。僧還不別。別人等還。別眾亦得。問所以捨
不聽別還開別眾者。答詳悉滅罪故。不聽別眾。還財
行施故容別眾。若爾僧還亦是行施。答秉不秉異故
爾。二所還之財。綿褥不對。不論還事。餘諸戒中。二寶
鉢藥。不復舊用。餘同本捨。然此三十位約為四。二寶
轉體而盡還。藥不轉還。不盡鉢體。或轉不轉還。法不
盡。餘不轉而盡還。三還財處。義准捨財。通於二處。鉢
准作法。餘財通兩作法。大小乞鉢准大。餘通大小。除
寶等三。餘戒僧還。要須秉法。必也假界。界通二作三。
人巳下不害彼此。四還財法。二十八戒三人巳下。亦
無還法。二十九戒。若對僧者。有還財日二。然鉢不同。
如文可知。但捨有離合。若合捨者還法或二一。若各
各捨唯一白二。
第四門不還罪者。除綿褥一。餘皆有還。還中俗道眾
別有異。二俗不還如文。追索不欲虗損信施故爾。餘
若不還。且結失法。究竟損滅。盜門所收。
次辨同異者。十律畜貿二寶。及販賣得寶。少者永棄
捨。若多者捨與。同意淨人淨生當受。若無同意淨人
者捨與。僧作四方臥具。自餘綿褥七日藥等。悉對比
丘僧。捨巳還主。乞鉢一戒。是入僧還主。祇律有五種
捨。一捨入無盡物中。謂二寶若無盡中。得生息利者。
得作僧房用。謂五敷具。及迴僧物入僧巳隨僧。折伏
寶主貪心故。二對僧捨僧用。謂五敷具及迴僧物。入
僧巳隨僧。作何等用。其中黑毛憍奢耶臥具。此二僧
不得著用。僧得作地敷。及作嚮簾帳幕等。減六年不
褋。此二僧不得作地敷。僧得著用。但不得儭身。黑白
毛臥具中。十種羊毛。謂相續羊。對羊。不具色羊。山羊。
此四雖雜。以好多故捨入僧。如純黑戒說。遊行羊。𦏌
羊。等羊。鳴羊。多耳羊。木蓮羊。此六雖雜。以不好故捨
入僧。僧得著用。如不褋戒說。餘三捨同此。五分亦五。
一入僧眾永棄捨。謂二寶捨與僧。僧差人永棄。若僧
不棄者。令淨人為僧。貿衣食用唯寶。比丘不得食。恐
遂本心故。二永捨入僧。謂五敷具因捨永入常住。僧
作敷具。唯本主不得用坐臥。三入僧俗捨唯七日藥
捨入僧。與白衣沙彌。若用燃燈塗。足唯捨藥。比丘不
得用一切。比丘不得噉。餘二捨同。明了論中。復有不
同。不煩具錄。且知如是行事懺洗。一依當部。
第八門有八戒。具二持犯。自餘諸戒。唯止持作犯。言
八者。謂五過二離。減六年等。其五過。戒若不說淨。即
是止犯。而言過限。名曰作犯。體一名別。一向不畜。是
止持。說淨屬他是作持。名各別亦可作淨故作持。以
作淨故。雖畜過限。而不犯長。反劫作犯。豈非止持。亦
是體一名別。二離衣減六年。三若解二犯。體一名別。
若論二持。亦含兩義。並如五過說故。此八戒具二持
犯。畜寶一戒。以不得自畜故。闕而不論。三十九十雖
同一篇。三十有財可捨。不得別眾。下九十不制捨財。
得別眾悔。故分二問。旨在於此。若爾前篇諫不諫別。
亦應再問。一解此別眾不別眾。故為二問。前諫不諫。
唯不聽別故一問也。又可前生罪緣別罪。唯一種故
不別問。今捨罪緣殊故須二問。
第九門二部同異。有十八戒。二人同犯。不煩解釋十
二戒異。一有九戒輕重不同。謂取浣二毛五敷具等。
僧提尼吉。前之四戒。僧作數故重。尼為希故輕。下五
比丘多利喜作故提。尼是少利為希故輕。二有兩戒。
僧有尼無雨浴衣者。僧有[宋-木+(白-日+口)]限。用定分齊。喜過求用。
又聽蘭若。恐成失奪。因開六夜故有過六。尼是浴衣。
聖開常用何有過。前人輕劣弱。不行蘭若。亦無過六。
三有一戒犯同緣異。謂長鉢是僧尼俱提。名為犯同。
僧開十日。尼無開限。名為緣異。所以爾者。一尼是少
利。既得一鉢。宜即受持。及以說淨。何須開十。布施人
項。二既是伴。即作淨法。何須開日。覓人作法。大僧多
利開於十日。欲使壽量。布施人項二復不制有伴。喜
獨脩道。故開十日。覓人說是以不同。若爾尼有二義。
不開十日者。尼畜長衣。亦有二義。何故同開十日。答
鉢是一用。理無多畜。未成無過。若成鉢制犯。聖制有
伴。得即說淨。故不開十。比丘無伴故開十日。論其長
衣。資用處寬。未成巳來。亦有長過。料理籫縫。不可即
成。以斯義故。同開十日。問即說淨竟。然始作衣。義亦
無妨。何以要須同開十日。答初緣開時。對不說淨尼。
故開十日。得待成須一開巳後。益通餘品。故齊十日。
又更一義。尼多共活。長衣同生。不得說淨。以共用故。
為須覓人。齊開十日。鉢雖同生。亦得說淨。即是有伴
故。唯當曰以無共受用故。
第十門沙彌時起心方便。進具巳後。不須緣助。任運
得犯。一十四戒。五過除藥。此之四戒日任運。數滿十
日犯。餘五敷受寶奪衣二浣乞縷。此十但使事成。三
性之中。皆犯此十。餘無任運。此三十戒。戒別一文。隨
而解釋。理亦周具。又可科分。義亦無妨。前二十九別
人財犯。下一僧物生過。前文復二。前二十八常流人
犯。下一勝行人違。前文且八。初十衣財有犯。二野蠶
下七坐具臥具等差而生過。三畜寶等三。貯規畜利。
同侶成𠎝。四有二鉢器具不稱。五乞縷等二營造過
分。六奪衣一戒與受差信。七畜藥一戒療病失方。八
過前二戒受用違時。以成妨道。初十分二。初有三戒
畜用時。過違開致犯。次有七戒營求越理長惡招譏。
前三戒中。初三兩戒畜乖開法。物體有殊。故分二戒。
離衣一戒。受用資身。違制開之道。後七之中分三。取
衣浣衣二戒。取受營理同道招譏。過受一戒有。而更
受越二知足。餘之四戒求煩惱境。
○先解長衣
一制開意者。良由行者根不同。報有強弱。資須不等。
致大聖開遮始終。將補有四種之差。各有資身長道
之益。若報力資強堪耐寒苦。制畜三衣。稱彼根性。憑
之長道能會於聖。故律云。來世善男子。畜此三衣不
得。過第二人者。報力次劣。若制同上士。唯著三衣。力
分未堪。非是此長道之緣。是以如來方便。聽畜助身。
百一記識受持不須說淨。此多論說。第三人者。報力
次劣百一物外。復聽隨施而受。說淨畜之。欲便彼獲
施福。此資道緣。故所以爾。第四人者。報力最雖開輕
資。猶闕修道要。假重物方能濟身。進業有益。聖復開
畜諸重物。謂被褥杖枕等。次明制者一。因聖開聽廣
畜盈。長貪於俗利。則壞道利功德之財。二又失俗人
信敬之心。無猒貯聚。與俗不別。三又違如來四依之
教。即非節儉知足之行故。使不加淨法。制與捨墮。此
謂制下二人。
二釋名等。貯用屬巳名畜。張分之餘稱長。越於期限。
故曰過十日。能所通舉。故曰畜長衣過十日戒。言離
合者。十日一月急施過後畜等。俱是長衣。何以不合。
答十日一月。一財體不同。二時有長短故。所以離急
施衣者。兩戒合制。假就過後。要非時時。接與此不類。
故亦離明。問長衣所以初者。人之喜為。故在初明。非
謂有染。如是一切豈可染故在初。如販賣財等。不合
說淨長何故染。又復下文。尼薩耆衣。不應淨施。及作
三衣。故知不染。若爾何故文言尼薩耆衣不捨。更貿
餘衣一尼薩耆。答此言染者。謂五眾邊貿。或復遣人
下二眾邊貿衣。不犯販賣者染。問若不聽說淨。說淨
不成。妨難之所。何成處分。答妨難二處。無其捨法。復
有不處分罪可防。是以得成。此販賣衣。有捨法可捨。
何以不捨。巳說淨本自無𠎝。今故違不捨為是不成。
又體不淨無長可防。如是解時。長衣得作三衣。有長
可防故。販賣不得。以無長可防故。
三解具緣通三如上。別緣有六。一巳長衣甄去三衣。
以其三衣。三世諸佛應於之服。體無長過故。爾三衣
若受明不犯長。設若不受。多論亦無長過。無離宿罪。
故多論云。有因緣得一端疊。指作三衣即不犯長。若
爾何故一月衣。若不割截籫縫過畜犯長。答一月衣
戒先有故。壞任受持衣。是以要須作衣相巳。方得免
長。不爾即犯。多論。捐疊作衣。雖未割截不犯長者。謂
先無三衣故爾。是故第一須明長衣。雖是巳衣。若忘
此財。亦復無罪。是故第二知屬巳物。物雖屬巳。不應
尺量。畜過無犯。是故第三應量之財。財雖應量。說淨
無罪故。須第四不說淨。若有一月及起四想。被舉難
因緣。亦是不犯故。須第五無因緣。多云。初日得衣。即
被三擯。未解擯來。乃至命盡。不犯此戒。雖無因緣。畜
未過限。亦不得罪故。須第六十一日明相出犯。若竪
義者。自下諸義。並須攝在。具緣中解。見論。西音云阿
留那。此名明相。多論云。日照樹身東方色黑。照葉明
青。照空則白。三色並是明家之相。白色為正。
四闕緣比說。若自捨即是闕緣方便。若故壞及衣不
應量是境差。若有因緣受。奇遠行是緣差。忽爾說淨。
是善心息。或有想疑。謂非巳物等故。或有境強。如被
逼說淨等。是文無者略。緣起之中。三時衣者。以其隨
時厚薄不同。二比丘見下呵嘖。
戒本文三。一對緣略制。二即往巳下陳疑啟佛。三佛
問巳下問以還期。四阿難巳下開以時限。五世尊巳
下讚歎少欲。依開十日。見論。此是遮戒。故依還期開
聽十日。若言一月佛亦開之。多論不爾。佛知法相。不
緩不急。不增不損。正開十日。籌量施項縫治說淨。
三滿足。戒本三門分別。一定戒本。二開緣有無。三餘
利同異。言定戒本者五句。一犯人。二衣巳竟等。正明
開時。巳謝謂出犯時。三畜長衣者。所畜財體等。正明
開時體。四聖開十日。五若過巳下。違教結犯。第二衣
巳竟者。見論。一解三衣具足竟。以未足不犯故。又云
謂迦提月。作三衣月竟。外方犯故。迦絺那衣巳出者。
出者捨也。捨方犯故。又此衣巳竟等。謂除不犯時節。
時節有四。謂十日一月五月等。前二非時開。後雨時
分利。非時一月別生戒本。以財體別故。餘三非時時
合在此戒。急施衣。通遮非時時利。亦別立戒。一衣體
別。又與過受合制一故。二定緣有無。直就此戒。十日
有緣可爾。迦絺那與長等五戒。何者為先。若迦絺前
開。便不得言為長等五。開受迦絺。若長等先制後開
迦絺。所以無緣。即言迦絺巳出等。答長等先制絺後
開。故下律言。為長等故。開受迦絺。此戒文無者略。五
分。比丘畜衣。過一宿犯尼薩。又因那律。衣壞僧分物
與之。使一日作成何。那律言。我不敢取。恐一日不成。
犯尼薩耆。又諸比丘安居訖。十六日便進詣佛所。道
逢泥水。三衣麤重。甚大疲極。并以那律事白佛。佛言
開受迦絺。不犯五事。如律說。第二戒本。若比丘捨迦
絺那衣巳。長衣過一宿犯。又因阿難。得二張劫貝為
與身子。聖開十日故。第三戒本云。若比丘三衣竟。捨
迦絺那衣巳。長衣乃至十日若過。犯尼薩耆。迦提月
者。共五月前後。亦說不定可知。三對餘戒。餘利同異
者。問一月五月。所以此開得通三戒者。答洗浣衣服。
開無長𠎝。故開初三。為欲經營僧伽梨。重復聽離宿
故。使一月遍開三戒五月者。以功德衣。守人不離。益
我無𠎝。故第二戒有。又以德衣體。無長過潤蔭。餘長
復通初三。問自餘諸戒。所以不論者。答此之二戒。皆
是屬巳之財。令無長離之𠎝。又無施主。可總開成有
益。自餘戒等。開則於巳無益。又總施主開。則有損闕
而不論。問此三時利戒本中。除下背別等三。亦同時
利戒本。不除迦絺那巳出耶。人解多種。今釋下三巳
有故。彼戒本云。除餘時者。餘時作衣施衣時。問既同
一開所以語異。答此三專得時衣利故。先除不犯時。
以取犯時下三。非是專得時衣利故。先出其犯。下除
不犯為對。餘時假衣食故。亦可背別等三。亦定得時
利。為與汎爾施衣。合明對解義便。故使語異。問急施
衣。亦得非時時利。何以不言衣巳竟。衣巳出等。答彼
戒亦是文中有故。彼文言乃至衣時應畜。問所以不
言同者。答彼是時衣為急故。開時前非時十日與時
相接。言十日未竟。乃至時畜。若言衣巳竟。衣巳出者。
便非急施。
自下廣解五句。初句可知。二衣巳竟巳下解第二句。
衣巳竟者。見云。三衣具足竟。以其未具足無長罪故。
又言謂迦提月作三衣日竟。未竟不犯故。迦絺已出
者。准下德衣八捨長短。並是巳出。出者捨也。祇中即
出十捨。
法衣者巳下解第三。於中文二。一辨十體解上衣義。
二量分齊釋成。其長絕衣者。憍奢耶。作劫唄衣者。以
華作欽婆羅者。毛作[卄/(雪-雨+(雪-雨))]歷者。紵麻。作懺摩者。野麻作
麻者。麻作扇那者。白羊毛。作翅夷羅者。鳥毛作。鳩夷
羅者。絳色羊毛。懺羅鉢尼者。瓦色羊毛。次解長義。三
門分別。一定量分齊。二應量犯未犯。三亦應結未結。
初門諸文不同。十律不辨尺量。祇長二肘。廣一肘五
分。佛言三衣應受持。儭身雨衣。被衣。覆創衣。蚊蟵敷
經行處衣。障壁虱衣。單敷衣。坐具護䏶衣。護[𨄔]衣。護
頭衣。拭體巾。拭手巾。針綖囊革屣囊。濂水囊。如是諸
衣。若似衣皆應受持。鍼三綖一。皆須說淨。不作淨吉。
三肘五肘長三衣。不淨犯提。見論。長二搩手。廣一搩
手。不淨過十日犯提。故律本說。我聽諸比丘。長佛八
指廣四指。此是最下衣。此律尺六八寸。十律七種衣。
不須作淨。得畜三衣。雨衣。覆創衣。坐具及餘如法所
用衣。又受助身衣者。佛言是某助身衣受用。當於五
眾邊受。第二門。問為始應量。不淨即犯。為待過邪。答
應即須淨。不淨即犯。故下文言。長衣者八指四指。若
爾房應即犯。不須待過。答與房非類。上巳釋竟。若爾
但使說淨。對作法故。應即須法。若不作法即犯者。處
分解義。六搩四搩。不處分犯。答衣舉作法量。房舉未
作法量故。爾所以不同者。衣從內開向外開。即防此
過量。故出作法。房亦從內開向外開。不即防過量。若
出犯位。濫防過量。俱此舉未須處分分齊。反顯須法。
第三門。問量立應減須作淨不。答未須作淨。若爾房
五過減何以處分。答房妨難故須處分。其猶過量。恐
惱施主。衣五無過故。要應量犯。又問過減坐具等。所
以亦犯。答彼等。並為長貪無用故。問若減不須淨。亦
不犯者。何以二毛轉作淨施。答彼說應量。亦是非法。
何須致妨。
若比丘一日得衣巳下合解四五二句。文二。初廣解
犯尼薩耆。二此應捨巳下捨懺方法。前文復二。初畜
長過染以明犯。二若捨墮衣下染用以明犯。初文八
章門。如從得不得。終盡忘不忘。計理應有。奪衣。㵱衣。
及四想等。文無者略。且依文說。初得不得。有十个十
日。即是十章門。得衣有多少差互。日數共相間錯。有
四十六句。第一門十日都得衣。至十日一切犯。初日
衣體過故犯。下九日衣。為初日衣染相與犯長。故云
盡尼薩耆。見論。隨財段數多少。一一得罪。第二門初
十日中。九日得衣。一日不得作九句。若作初句。一日
得衣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此第一句。如是轉
降者。降空日向下得日轉使向上九番轉降即成九
句。第三門八日得。作八句如是。七日得。六日得。五日
得。四日得。三日得。二日得。乃至一日得。作一句等。以
第十門一日得。對第二門九日得。即作一十九。三二
門為二十八。四二門為三十七。五二門為四十。中間
五日得通初。十日得一句為六。即為四十六句。餘文
易知。唯第九門。二日得。八日不得。伹應兩句。又有注
文轉降等者。有人存其到句。合為七十四者。此是文
誤。不煩更多。所以知非。以其注中。頭尾不似到故。
第二大門淨不淨。伹有九門四十五句。闕無初門。十
日得衣並不淨。與前同故。下六同然。所以爾者。以初
對初。所犯是同。故使有無不同。齊少此一。以九對九。
為其有無不同。及法法差別。即是不犯不同。故下九
俱。有淨施之下對文說。若遣與人替前淨施不得故。
此單舉一邊。亦應言不遣與人。下皆類爾。故壞者。全
不應量故。若作非衣者。謂作三寶等。用忘去者。忘此
財體。意謂實無。雖逕多日無彼畜心。是故不犯。若後
憶時即得說淨。次染用犯者。文言不捨更貿餘衣。後
得衣犯捨墮者。此謂使人貿得戒。自五眾邊貿。不犯
販賣。此是淨財理合說淨。由前畜心相續不斷故。染
使犯長。故曰一尼薩耆。非謂染販賣財也。言吉羅者。
謂用不淨財故。著不淨財。隨著多少。一一結罪。脫則
無罪。
第二捨懺方法。文四。一捨財法。二彼捨衣下捨罪法。
三若眾僧多巳下還財法。四是比丘下不還結罪。所
以爾者。本為因財生罪。若欲洗心先捨過財。過財巳
捨罪。方除滅故。
次懺罪財物巳捨事。便應法罪復悔。除堪消利養。為
資道緣故須還物。聖教巳頌。理宜從慎。若當不還。結
受物者罪。此之四文。貫通諸戒講。及竪義並用。此法
行事之大軌也。懺境雖三且約說。於此四中。初四二
六三四。各一始終通收具十二法。捨財四者。一此捨
墮衣應捨財集制捨。二與僧等下所對境集。三捨與
僧時下。捨之威儀。四當作是語下正捨辭句。捨罪六
者。一文言彼捨衣竟當懺下義合有六。一乞懺悔。此
文略無。准自言毗尼。故知須乞。二請懺主。三受懺者。
作白和僧。四正捨罪。五當語彼人言下呵嘖治之。六
答言爾者。領受立要。還衣不還二各一者。對文可知。
此等十二須具意者。言次說之凡欲捨時。先須知巳
財事。現不現覆。及著用嘿妄等。或一或二乃至十罪。
先懺𠎝然次捨財。以輕重之罪。既不合總懺。故致階
降。其位有四。一先懺著用嘿妄下。覆隨覆四吉。二次
懺着嘿二吉。三次懺提罪下。覆隨覆二吉。此之三位
懺並嘖心。第四次方懺提。不同祇律。又凡欲懺者。無
問重輕。依明了論。提舍那者。此云發露。先須了別。罪
因緣起體相過失等。巳於可親信人邊。如理求受對
治護等。要作如是立心。後方懺悔。如捨墮別抄所說。
今解捨財文。言此捨墮衣者。財集應捨。所以制捨者。
為以財能資道。濟要中強故。聖慈聽受欲。使彼獲施
福。此供受用畜。若無法於道成患。為斯方便。制作淨
法。今以無慚輕蔑聖教。畜不應儀。反招罪累。若不制
捨畜心難遣。罪無滅義。是故須捨。除八不淨。及負債
未入手。自餘等物。及寄他等。悉盡集巳。方可得捨。若
不集者。捨巳歸主還成相染。又但制加淨法。而不淨
者。皆入此捨。又如十六枚等販賣五種。並入捨類。前
言除八不淨。此總言之。問捨財謂集。謂集捨巳。方見
餘物者。為得成不。答所捨之物巳說淨竟。方見遺物。
前捨巳成後見遺物。續應捨之。若物在僧成如前說。
續捨所忘。若捨巳未淨後見遺物。即成相染。前後俱
捨。問捨財謂無得成捨者。有比丘無想法亦應成。答
物非情故。不能礙捨。又說淨竟。是故得成。人俱有情。
彼容礙此。是故不類。二言與僧等者。須有所對。為受
施之人。受捨不易故。言與僧事。非常行教法。恐急故
開。二三乃至一人。不得別眾者。財物利重。人之喜為
須僧盡集。眾覩詳悉。欲使犯者。對眾慇愧。內心慚耻。
息過於後。非重之謂也。若不謙卑業難排抑。故須威
儀。但使對僧。不簡長雖者修五法。若對別人。事分大
小。小具四法。闕無禮足。對眾捨物。理合宣情。若不自
陳何成捨物。故須辭句。文言爾所長衣者。若憶知數
稱數作法。若不憶故。應言眾多。餘皆類然。如悔殘中
說可知。見論。若一二三眾多。乃至還道眾多。若或差
互。容可不成。律但一說。理亦應得。
次下懺罪財物。雖捨正𠎝未殄。但以惡業雖謝。感果
必然。內自思量。表求除滅。若不仰憑清眾。彼容不愍。
故須乞懺。乞懺之文。人須一一牒事周足。准而可知。
此文中略但除𠎝。藉境覩而生愧。若無所對。情不愍
重。僧眾雖多。漫無所局。宜應別請一人。緣生巳善。故
請懺主。主要清淨。若自有縛能解他縛。終無是處。文
言不得。向有犯者。解罪犯者。不得受他解罪。五分。除
不同犯。又為病人同犯不得悔。遂便命終。佛開同得。
雖可別請。事既逕眾。無宜輙受。是以要須作自和僧。
白文進否牒乞。以成隨有稱之。問受他捨財。不曾作
法。受人懺罪。作白者何。答捨財現事。非排往業。又作
法非永總對。非別故不須白懺。除往業永非作法。又
對別人故。宜須白因緣既備。理宜滅罪故須正懺。懺
之辞句。如下文說。不煩懸解。雖對陳說過。若不設治。
容可慚愧。不慇故須立治。是次文言嘖汝心。謂彼自
嘖前𠎝。斷後相續。又准了論語。言汝見知罪不者。見
謂見罪。因緣起體相等。知謂知罪。有五種過失等。既
有治於前。若不領納。事乖懺儀。故須自言立要。故云
答言爾。具前十法。即悔犯清淨。自益兼物須崇道。道
籍資成。詑緣以立。若不愍接。闕脩出離故。
次還衣。還衣之法。先列其緣。畜心若斷。逕宿巳羯磨
還之。若大眾難集。或比丘遠行。即日羯磨付親友。逕
宿還之即得受。還財文中。但是即坐轉付。若即坐二
還。伹七中一法。若逕宿直還。自具七法。問捨財不須
作法還作法何。答捨是別人。行施出在彼心。非和能
決。何須作法。今者僧眾還彼。理無自專。若不作法事。
難濟彼故爾。問所以捨罪還衣。二法不同者。答受懺
白者。非正滅罪。更加餘緣故。單白得還衣。僧眾作法
即成故。要白二十二聖教。令還違故結犯。今結不應。
若究竟壞損。多論。計直此謂。對僧捨懺。故十二法。若
三二人。其唯十一。謂無乞故一人但十。若以此義。通
三十說者。位別五階。除褥二寶。餘二十九。對僧十二
法二十八等。眾多人十一法。一人並十法二寶具九。
謂有捨財三。還不還。各一懺罪中四。略而不出。離野
唯六。謂有捨財二懺罪四。亦略上下收攝。不過此五。
此約具法多少。以辦別相。若據物類。捨還不同位。約
亦為五別。雜野一戒。壞捨而無還。二寶對俗。全捨轉
體。而盡還乞鉢一戒。入僧還主捨。七日藥。入僧入俗
還主捨。餘二十七唯還主捨。
次不還中。若作淨施等。此應是受物人。不還等類。而
人言此謂物主。淨施受用等罪。此不應爾。若是本主
受用罪者。綿縟不可受用。彼不判犯。良以彼不對境。
即闕此文。故知此等並是受者。故取尼衣巳下次第
五戒。並言若不還。轉作淨施。若遣與人等。不犯中十
日內者。番前過限。亦可此舉不犯主。謂十日有下。諸
緣可得不犯。若十日外巳是犯竟。何有緣開淨施遣
與人。反上中二門。略不舉餘六。若失想等。此物實在
得財五日。橫起四想。雖逕多日。更得五日。不犯奪衣
等四。謂實奪失燒㵱。以對下三。故言取着。對初奪故。
若他與著。他與作被。他與中差別。受付命過。下緣差
等。故所以不犯。
○離衣宿戒第二
所以不聽離衣宿者。言三衣者。乃是三世諸佛應法
之服。資身長道。最為要用。理宜隨身。如鳥二翼。許無
蹔離。今置衣在此。身居異處。寒暑卒起。急須難得。又
闕守護。容成失奪。廢資身用。事總不輕。是故聖制。
二釋名者。人衣異處名離。逕夜曰宿。久則事慢。促則
致惱。限期一日過則便犯。故曰離衣宿戒。問下離衣。
六夜同是離衣。何故不合。答多義故離。一人有勝行
常流。二處不同。此戒衣人。互在十一界犯。下戒人要
簡。若衣必聚落三開緣異此戒。以病差為限。下是外
難定開六夜。
三次具緣。別緣有六。一是三衣。二加受持法。三人衣
異界。四不捨會。五無因緣。六明相出。此六須意可知。
解初緣四門。一列數釋名。二制三之意。第三衣體財
等。如不如義。四得罪輕重。
名者。謂僧伽梨等。所以作此三名差別者。多論。欲現
未曾有法九十六種。無此三名。異外道故。此方無正
翻。名僧伽利者。義名重衣。重數多故。或雜碎衣條數
多故。或從用故名入王官聚落衣。鬱多羅僧者。中價
衣。從用入眾等衣。安陀會者。下着衣。從用名院內道
行衣。
第二門。智論。問曰何故但有三衣。答佛聖弟子住於
中道。不着二邊。不同外道。露形無耻。復異白衣。貪過
貯積。處中之宜。故畜三衣。多論五意。一一衣不能除
寒。三衣能鄣寒故。二一衣不能除慚愧。三衣能除慚
愧故。三一衣不中入聚落制畜。三衣始從道行。乃至
得入聚落。四一衣不能生善心。三衣能生前人歡喜
之心故。五一衣威儀不清淨。三衣能令威儀清淨故。
尼制五衣者。若畜一衣威儀不清淨。為令威儀清淨。
餘如前說。
第三門四。一體如。二作如。三量如。四色如。要四如法。
方可成受。有離宿過。故所以爾。
言體如者。於中自有四重料簡。一者唯十種衣。方成
衣體故。離衣宿戒。云衣者。有十種如上。謂非外道皮
衣。乃至馬毛人髮等。故衣法云。若畜草衣。樹皮衣。樹
葉衣。外道衣。珠瓔珞衣。馬毛橫牛尾。人髮欽婆羅等。
此並外道法。若畜如法治人髮。偷蘭遮。五分云。樹皮
衣外道儀式蘭。祇云。䍧羊欽婆羅馬毛革衣。樹皮衣。
韋皮衣。佛言如是等。不得著故。此等類。明非衣體也。
二者雖十種衣。要必直文。如紬絹絕布。乃至氈等。得
作三衣也。即非羅綾綿綺。一切有文之類故。此律云。
不得着繡手衣。佛言外道法。又云不得畜錦衣。應染
作袈裟色。畜五分著斑綖劫貝白衣法吉羅。斑綖織
衣吉羅。見論云。作袈裟不得繡作文章。不得著斑綖
織衣。准如此等文。並不成衣體也。三雖是直文。必須
密緻。謂非細薄生踈故。祇律云。非生疎等故。維如此
義。伹是輕薄。絹紗孝布等類。亦不成衣體。四假雖摩
斑要須清淨。謂非犯捨故。衣法云。尼薩耆財不捨。而
不應作三衣。即販賣迴僧取尼衣讚嘆等是。若如此
類有過之物。亦不成衣體也。
第二作如有四。一截不截者。下衣俱成。上二割截。若
言褋葉。三衣俱得故。下文舒張伽梨在地。安褋欲使
表裏相着。外有葉現。佛言聽五分哥休比丘得一衣。
少不足割截衣。佛言上二割截。成漫作下衣。十云。比
丘貧衣。少不得割截衣。衣上安褋。若五。若七。若九。若
十一。若十三。若過。若能得。應割截作三衣。二橫竪多
少。此律云。不知當幾條。佛言應五不應六。乃至應十
九不應二十。若過是亦應畜。准如此文。似更得多。而
不論橫葉。祇律云。五條一長一短。七至十三。二長一
短。十五等三。三長一短。多論云。下大衣二長一短。中
大衣三長一短。上大衣四長一短。若此三位。各或增
減。得成受持。着行來去吉羅。祇云。比丘橫葉相當。佛
言不應爾。又對頭縫衣。佛言不應應作葉。極狹如[麩-夫+黃]
麥。極廣如四指。五分哥休得衣財少。不知云何。佛言
聽三長一短。若不足二長一短。若不足聽一長一短。
若不足聽褋作葉。又不得綖葉着衣。准此似有四長
一短等。三重數多少。此文新衣一重。安陀鬱多二重。
僧伽若是故衣下二二重。伽梨四重。若糞掃衣。隨意
多少。多論。伽梨極上三重一重。新二重故。若純新衣。
伽梨二重。作尼師檀亦如是。作下二衣。但得一重。若
故極多四重。伽利二重。下二衣四重。尼師檀四絳㓨
方法。四周安緣。褋角鳥足縫等。反鈎却㓨。不得直縫。
祇律。一月衣戒。却㓨緣細等。又迦葉作衣。世尊自手
捉。阿難為截。有比丘簪縫。有為㓨短。有為㓨長。有安
細褋等。又衣宣脫聽作馬齒。縫上下破聽作緣。又如
威儀經要褋角成。又與尼作衣戒。文言下至舒張角
頭褋。故知須褋。
第三量如者。此文受小。小衣便當三衣。佛言聽長四
肘廣二肘。作安多三肘五肘。作二衣祇三衣。極足如
法。正是三肘五肘。多論。正衣量三肘五肘是。若極長
六肘廣三肘半。若極下長四肘。廣二肘半。若過若減。
成受持。以可延促故。不同於鉢。過減不成。以無截續
故。
第四色如者。謂青黑木蘭。
第四得罪重輕者。問三衣六物。同是資身。所以離三
衣失而犯提。離餘衣等輕。答三衣正制受通三品。今
差離者違制。罪重而失受法。餘衣物等。開於中下。為
資道不足。今若離者。對開有違。唯得吉羅。而不失受。
以上品人。無餘衣可離故。若爾鉢亦正制離。何以輕
不失受法。答衣資用寬。許無慚離故。違得提失。受持
法鉢但一月。月復時限有須故輕。而不失解。第二緣
受衣方法。有四。一須受意者。以其着不應法。即有無
衣之咎。故要須受。問曰不受衣罪輕。離衣便罪重者。
亦可破夏罪重。不安居罪輕。答安居有時限。受衣無
分齊。故使不安。罪重不受。但吉破夏。不廢脩道。故破
夏輕。離則闕資守護。故使罪重。二受之法式。此律有
受捨之言。略無受捨辭句。祇有總別二受。總受言大
德一心念。我某甲僧伽梨等是。我三衣數盡壽。不離
宿受持三說。別受可知。五分受衣文。此僧伽梨若干
條受三說。下二亦爾。十律。受日我某甲。此衣僧伽梨
若干條受割截。若不割截。是衣持三說。下二亦爾。尼
受餘二衣者。十律曰。此衣覆肩衣。受長四肘廣二肘
半。是覆肩衣持。三說。此厥修羅衣。受長四肘廣二肘
半。是厥修羅衣持。三說。五分。三衣應謹護。如身薄皮。
護鉢如眼。應如衣鉢法持用。不得以裏諸物。母論曰。
鉢敬之如目。護僧伽利。如自護其皮。不得敷坐。不得
儭身着。十律。不得着僧伽梨。輦石草泥等。不得脚躡
不得敷坐。不得坐上。不得臥上。不得儭身着。應如着大
衣法。餘二衣亦爾。三破與失受不失。見論曰。上二衣
廣邊八指。內穿長邊一搩手。內穿不失受餘。外穿失
受。安陀會廣邊四指。長邊一搩手。內穿不失餘處。穿
如小指甲失受。過十日犯捨。若一橫縷不斷未失。多
論。三衣破不問孔之大小。伹使緣不斷絕。仍成受持。
失色不失受。復更上色亦不失受。此律一月衣戒。即
同多論第四。若更補染須受。以不答增色。增縷不須
更受。祇云。補須却㓨。十多亦爾。若淨財補者。㓨成衣
體淨法。即失非淨㓨者。成衣類前。更不犯長。若但直
縫。並不衣先淨不失。其未淨者。過十日犯。十律。補須
却㓨。若直縫者。衣主命過。擿此衣入僧。餘衣與者病
人。下四緣至文解闕緣比說。緣文有二。一離衣起過。
二受付囑下。發覺呵嘖。
戒本文三。一略明戒本。二舉制隨開文五。一身病衣
重所請之事。須遊行者。多論四義。一有緣眾生。應受
化故。二宜於遊行令病損故。三求行道所宜故。四未
降者。降巳降者。令發悟故。二自思念言下念開通之
方。三即語下。仗託陳疑。四時諸比丘下為申請決。五
世尊下開不失法。法中三門分別。第一解作法成否。
若衣人互不如法。為成以不一。解要須衣。重人病方
成餘三句。互有俱無。並法不成不稱法故。又多論。假
使衣人。互不如法。前人妄語罪。作法得成。以羯磨。防
離衣宿。不防病等故。第二約時長短。五分。前安居人
九月。後安居人八月。所以非夏分者。以夏分中。別有
受日分齊故。十律。亦乃至九月。多論九月。祇十兩文。
乞羯磨離衣宿。各限一月。然祗夏分得乞法。多論。一
羯磨得九月。此律無住。依一律三。留衣多少。有三不
同。此律留僧伽梨。若依祗五分。但留鬱多羅僧。餘二
不許故。五分。留優多羅僧。不得羯磨。留伽梨。安多有
賊難處。三衣中割截衣最勝者。聽隨所留也。十多二
文。三衣之中。俱有離義。故十律云。如僧伽梨。次二衣
重亦爾。多論云。如僧伽梨。餘二衣亦爾。又正離一衣。
不得離二衣。文言結不失衣法者。謂得此法。賞受不
失。而無離罪。故曰不失衣法。
三滿足戒本。此前長衣亦須三門。一定戒本。二定緣
有無。三餘戒餘利同異。比說可知。下一月戒本初亦
爾。言定戒本有六句。一若比丘者人分齊。二衣巳竟
等犯時分齊。三三衣中者所離衣分齊。四離一一下
人衣。互在分齊。五除下開法分齊。祇律。除僧羯磨有
兩。一乞一月法。二結衣界不犯故。並言除此律。通說
亦除二法。六尼薩下結犯分齊。第二句衣巳竟等者。
除不犯時節。時節汎五。謂一夜六夜一月五月九日。
此五重中。六夜離明除之。四重合開此戒。但一夜者
唯制非開一月等。三事通開制。廣中具解但前三。第
五略而別釋。
不失者巳下合解四六。於中文二。初明離宿成犯。二
此捨墮衣巳下捨懺方法。前文復二。初就十界離而
成犯。二不失衣者下明蘭若處離而犯義。前文有五。
第一至倉有若干界。例十界名。二伽藍者巳下解十
界體相。三僧伽藍巳下十界彼此不相収攝。四僧伽
藍界巳下十界勢分。五伽僧藍界巳下正明離宿結
罪。
欲解此界。兩門分別。一汎列諸界定別所釋。二正辨
界相。言汎明者。謂衣食僧等三界之別。有待之形。假
資方立衣。是要用無時不須。但受畜有法。須明衣界。
攝衣屬人。令無離𠎝。衣既覆形。內資須濟。服用無法。
反招過咎。故結淨地。攝食別人使無二內衣得覆身。
食復死軀。次宜正脩。正脩之來。無過眾行。故結僧界。
攝人同法。僧食二界宗。此不明下犍度廣辨。今以衣
界。或假僧界而成。又相開洗。故總對說。
第二正解界相。於中有三。一解僧界。二釋衣界。三兩
界同異。
僧界三門。一辨自然。自然有三。謂聚落。可分不可分。
及蘭若等。二解作法。謂大小八界等。三挍量同異。同
異具五。一作法不作法。不作法二。多少不同。作法隨
事故。多自然唯為結界。事少應一。但空聚差殊。故有
三別。三寬狹同異。謂自然界昔寬今狹。本該一化。故
所以寬。以集難。故開境[宋-木+(白-日+口)]而結。若仍依舊集。恐不成
結故。作空聚分齊。是以今狹。作法對本開結故狹。然
望今集互有寬狹。四者強弱。若望初集亦無強弱。對
今集者自然即弱。弱故僧法事等並狹。及無欲法。以
其自然唯為結界。不得作餘故。爾作法集者。得作餘
事下至解界。然僧法事寬。該通欲等。故所以強。五勢
分有無。自然或無。無則是開。有謂是制作法。僧界開
令[宋-木+(白-日+口)]結。豈得更寬。
第二衣界。三門分別。一解自然。二解作法。三挍驗同
異。自然中二門。一列數解釋。彼此差分。各有壃場。故
稱為界。界別不同位且為四。一就事相辨界。如藍等
十界。二尺量為界。如依此律蘭。若八樹中間。五分面
去身七尺。三空有分齊。空界者。十云。若衣在地比丘
在空。或衣在空。比丘在地。過明相犯。以空是有界外
故。四道行界。十多二文。與和上闍梨。擔衣道行。若在
前或後。四十九尋。多論亦可縱廣內不犯外即犯。祇
師與諸伴共行。論義而去。弟子持衣。後來不及師。師
至日沒時。畏離宿故。出道外待弟子。弟子持衣。直過不
見師。至曉相待。若是師待處。離道二十五肘。內與衣
合者不犯。外者犯。弟子持衣。在前行相待。問答亦如
上。五分。道行同異者。同界者面去身七弓。異界七弓
之外。明了論。比丘路四十九弓。所度處。露地直身。申
腎斜衣。各捉一角。若相及許不離衣也。空有道行。此
律無文。第二強弱。十界是強。蘭若是弱。十中藍村二
界強。自餘八弱。若在前二中無別有八故。藍村兩界。
村強藍弱。或可等力。以各對人辨故。不相収攝。
第二門者。作法唯一。以憑僧界。不同自然。隨事故。多
釋此作法。兩門分別。一須結不須結。二須除不須除。
初門者。二界相望有三。謂藍相狹僧界寬者。此一須
結。為可僧界。使無破離之𠎝故爾。若藍望僧界。或等
及寬。此二衣界即不須結。以其若結反成[宋-木+(白-日+口)]礙。非謂
衣界一切。須結而對斯兩忽有結者。不慎開意。容得
小罪。
第二門者。問作羯磨法為有村故。須言除村。為當無
村。亦言除村。多論答羯磨法爾。若有若無。一切須除。
以其村無衣界。外方有界。今者為結除村。村外方衣
界故。是以一切咸須除村。村外既一切須除然村。或
有或無。若准十誦。羯磨文中。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
界。取空地及住處故。白如是者。欲消此文應言。若現
無村。結是現結。除是懸除。取是現取。謂是現結懸。除
現取也。若即有村。村亦現結。除是現除。取是懸取。謂
是現結現除懸取。村去得置衣。村在非無界。此二言除
者。直是置衣得不得。故言除村。若依此律。但言除村。
村外本無取空等之言。與彼似別。今若准說。若即無
村義。令同十言。結不失衣者。結是現結。除是懸除。雖
無取空之言。理亦現取。或現有村。即不同彼所言。結
者非是現結。謂除外方。是衣界。即非現結。除是現除。
亦不懸取。此即村在。若去並無衣界。非但有礙。亦是
無界。問除以除皆不得置衣。何故結文要須言除。答
為遣疑。故由人礙。謂集僧時可界內村中。比丘須集
既馮僧界。亦謂衣界裏村。同一衣界。即便置衣。因形
露故。多論具五義。佛即制除。又可本未結衣界。可使
藍外之村。非衣界攝。今衣界中。村應得置衣。送取起
過。因制言除。又可異餘八界。故結法。須道除村。問僧
衣二結。所以有除不除。答俱禁緩從急。有除不除。衣
以別為過。故須除村。別而就急。僧以同界不集為𠎝故。
不除村同而就急。又可僧界開重不開。所以不除衣
界。亦是開不重開。是故須除。依明了論。通含自然作
法等故。彼偈言。善解三衣六憐愍。釋曰。律中說。佛許
六種不離三衣。利益。一僧和合同許羯磨所作。有二
種。一得加絺那衣僧和合所作。二為行路人及病人
僧和合所作。二依地所作。如布薩相應。學處中說。三
不離所作。如於皮闍延多樓及剡浮樹等。所謂帝釋
樓高二千由旬。樹高一百由旬。約此以明失不失義。
四垣墻所作。謂藍界是。五約露地所作。如比丘行路。
四十九弓度處相對。露地直身中臂斜衣。各捉一角。
若相及許離衣六住處。時節所作。於安居學處中。廣
說應知。復次小便等。所逼事中。由他加行難所作。是
名三衣六憐愍。六中分三。初一約法。次四就分齊。四
中第一作法攝衣界。餘三自然。一樓樹界。二藍界。三
道行界。末一住處時節。謂在空處聽六夜是。今准彼
說。此律具五憐愍隨配。應知闕無道行。互有寬狹。
第三自然作法同異。一作法不作法。二多少不同。自
然多作法少。三寬狹有殊。作法寬故。四者強弱。強弱
互以除村故。作法即弱。収餘八故。便即是強。五勢分
有無者。自然本故開有勢分作法更開開不重開。所
以便無。又作法假僧界相。從無勢分。自然不假界。故
不同也。又[宋-木+(白-日+口)]不[宋-木+(白-日+口)]故也。
第三衣僧同異。三門分別。一寬狹多少。二可不可。三
勢分有無。
第一多少等者。僧衣對辨約為三位。一以二自然五
句不同。二以衣自然。對僧作法有五差別。三二作法
有三不同。三位通收有十三種異。初五異者。第一僧
寬衣狹。具約二蘭若。是謂拘盧舍。八樹中間。但蘭若
有六。一盜戒。二攝僧。三攝衣。四六夜。五安坐。六頭陀。
今約第二第三。以辨僧衣二界。第二衣寬僧狹。如藍
相寬集僧八樹等是。第三僧衣俱等。如藍勢分。與八
樹齊。第四僧一衣多。如八樹內有眾多家。第五衣界
一僧界多。如大伽藍。故衣一有眾多。七十三步半。集
僧故多。第二位五者。一僧寬衣狹。如界寬藍小等。二
衣寬僧狹。藍大界小等。三俱等。如可藍勢分。結大界
是。四僧二衣一。有戒場故。五僧一衣多。無戒場故。僧
一藍有若干故衣多。第三位三者。一僧界寬衣界狹。
除村村外故。二僧界二衣界一。有戒場故。僧界二結
衣時無村故。衣界一三俱等。謂無戒場無村故。三僧
寬衣狹。有村故。除村有無故。有人作十六句者非。不
煩廣破。
第二可不可者。為釋前門寬狹多少二種。自然有四
義故。不得相可。一自然攝衣。是根本故。宜就急制。以
寬為緩。以狹為急。自然攝僧。亦是作法根本。復須急
制。以近為緩。以遠為急。各就急制緩。急飜到故不相
可。二不相假故。三定不定異。衣就所依大小不定。僧
界是定故。不相可。四勢分有無。二種作法者。具四義
故。為是相可。一作法衣界為樂靜。人開急就緩。可大
界上結。二要假大界結方成就。三二俱是定。四並無
勢分故得相可。
第三勢分有無二作相對。並無勢分。兩種自然。衣有
僧無。所以然者。咸是開急就緩。故所以爾。衣以遠為
緩。故有勢分。僧以近為緩。故無勢分。若僧從衣有。反
成難護。衣順僧無。衣成大急。故使此二有無理別。又
准十誦五分。聚落亦有勢分。若爾所以有。則僧寬。衣
便狹者。答僧本急今急有。即須寬衣本急。今急有而
便狹。問等是衣界作法。無勢分者何。答開不重開故。
次釋其文。就十界中初文中。藍裏一界若干界者。若
其衣身。同在一藍。是名一界。身衣別藍。故名若干界。
又藍相周遍房。勢分相及。是名一界。或若大無㰚鄣
彼此房別。各有勢分。身衣互在逕宿失。故曰若干。又
雖藍相周迊。若無俗來但出家人者。遍藍無別是名
一界。若有男女來入藍住。即村界起身衣。互在逕宿
失。衣便成若干。故多論云。王來入界內住。近王左右
大小行來之處。盡非衣界也。又五分云。一界者。而於
中得自在。往反故爾。若干界者。於中不得自在往返
故也。樹有一界者。身衣同在一樹之下。是名一界。身
衣別樹名若干界。或若更無俗界女來。同在樹下。是
名一界。若有俗男女來。是名若干界也。如場乃至倉
等。七界比樹而說之。
次解村界文。言村有一界者。謂如張家請我供養。即
是情無阻礙。遍於一家。皆不失衣。是名一界。或若更
有王家來住。彼此礙別。名若干界。故祇云。若一家中。
作兄分齊弟分齊。若情㝵不許互相來去者。身衣互
在名干界。若兄弟情通。任師住止。隨意往來者。身衣
互在兄弟分齊。即不失衣。是名一界。故今亦爾。遍於
一家。情無隔礙者。並名一界也。此解不然。所以爾者。
祇取情礙。故如向辨。若據此律。就其染㝵譏過。即不
同彼。故下文言。脫衣形露。佛言。除村村外界。今准此
理。縱令一家情甚相通。如似自巳緣眷衣在母女姉
妹之所。寒暑率起夜。或須衣送取之間。恐相觸[枴-刀+天]。如
斯事㝵。心即致隔。若有如此阻難者。表不與衣。合即
成若干。况餘疎人男女等類。名為家界。此即轉成隔
㝵。豈得遍家。名為一界也。故今更解村有一界者。比
丘住處分齊中間。是名一界。比丘住處分齊外者。隨
房多少。是若干界也。問所以不同藍中一界者。謂無
俗來遍其藍內。名一界也。答藍是比丘住處故。若無
俗得名一界。家非我處。故不同藍。遍此一家。名為一
界。要必比丘。住處分齊內者。方名一界。住處勢分外
者。即若干界也。
第二界之體相。一一如文。
三釋界義。謂此藍非彼藍等。計有句。廣辨三十。餘句
類知。若不明如此文者。人情意。謂此藍置衣。餘藍中
宿。應當不犯。以同是藍故。雖可藍名是同。彼此處異
故。須此文。餘亦同爾。
四勢分如文。言中人者。非強非劣故。擲者非太近故。
第五結犯。亦作百句。文有二十。伹對初十中文五。一
身衣互在。二明相巳下教不犯法。三若不巳下。不行
會捨。四明相出巳下。離三衣提。五離餘衣吉。於第二
不犯法中。開之次第。應言手捉。次至石處。次應捨衣。
文中說次故。先明捨衣。言手捉者。以有若干界故。要
須手捉。方得不犯。至石處者。謂是一界入勢無犯。此
通諸界皆同。此釋捨衣者。會而不逮。即須捨衣。寧可
無衣得吉。不犯提罪。以輕奪重。故祇云。此僧伽梨。是
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捨下二亦爾。尼捨下四衣亦
爾。五分捨文。此僧伽梨若干條受。今捨三說。下二同
此。次樹十句。餘皆略無。又此二十中。准前第三。此藍
非彼藍時。應言乃在餘藍宿。文中略無故。一門但九
也。蘭若文五。一明界體八樹間者。七七四十九弓。弓
長四肘七尺二寸計。間有七弓。即是五十尺四寸。合
三百五十二尺八寸。總有五十八步半一尺八寸。并
石及處。是其界體不同。祇律。五肘弓故。僧界七十三
步半。二人衣互在。三不行捨會手捉。石處亦同前釋。
次結重提。次得輕吉。捨懺如上。不犯中別開五重。一
作羯磨摩賞度不失故不犯。二會故不犯。三捨故不
犯。四四想等失受故不犯。五若水諸難。故不失而不
犯。文言明未通。下四開並須明相未出之前。有此四
故。方可不犯。水陸諸難不失受者。心知衣在恒。但領
受之意。為是不失。如似受欲難緣出界。不失欲法。此
亦同彼二。通開可知。
○一月衣戒第三
制意者。衣為資身。隨時受用。雖先有衣。故爛弊壞。但
任受持。不堪著用。今得少財。為作三衣以換故者。而
少不足為待滿。故聖開一月過畜。長貪違教。妨道故
以制隨三衣。不任擬須換。若衣財不同。各得一月。若
衣同者。即須併作一衣。如不爾者。隨過限即犯。是以
文言。若同衣足。應割截不者過犯。不問有望無望。斷
以不斷。伹同衣足犯不足隨開。不同餘律。
別緣有六。一若是新衣。現堪受用。餘財不開故。衣方
開故。第一緣故壞三衣。衣雖故壞得財。若足亦更不
開故。第二緣得少財不足。若不擬作三衣。但犯初戒。
不開一月。明須第三。為作三衣。以𨲙故者。四不說淨
作三衣。五無因緣。六過限便犯。緣起文二。初至遊行
起有漏過。二時受寄巳下。發覺呵嘖。前文復兩。初開
至衣足。二時六群下。因開起過。彼有糞掃衣者。無主
物餘種衣者。檀越施衣不足者。謂是等衣中。有未得
足。言取中者。取向二中糞掃衣。料理點淨。為防吉罪。
持此等衣。寄親友巳。逕久起過。起過者。不足可爾。而
有同衣足者。何不作衣。可得文言。佛開滿足。乘更久
延耶。遂興戒本極開一月。若隨足者。隨過結犯。
戒本六句。一犯人。二除開緣出犯長時節。三若比丘
下。所得衣𨲙。四受巳疾疾下。足則不開。五若不足者
巳下。如其不足開齊一月。六若過巳下。隨違結犯。別
解上三。文顯易知。若十日中同衣足者巳下。合釋下
三。就一月中位分為三。初十日以同常流令未犯。次
十日巳後。若不作衣。至三十日。巳來有犯。云何犯不
犯也。過三十日去一向定犯。犯不犯中分二。初至二
十九日亦如是。正明足則不開。不足便開。二同衣不
足三十日巳下。無問足以不足。限滿不開。就初第十
日中分二。初至波逸提來。足則不開。釋四六二句。於
中文兩。初明教作五法。以免長罪。即解第四句。二若
不截割下。違而制犯。即解第六句。第二若同衣不足
至十一日者。釋第五句。不足蹔開。問若三衣俱故。而
並不足。各開一月。若大衣足犯染。下二衣以不答。下
二衣財。若無長本得開一月。今為他染相與同犯。問
三衣體自無長。何以得犯。答以有故衣。猶是三外。要
成衣相。始得不犯。不同令無是故。文言隨衣多少尼
薩耆。若染餘財。能染不共犯。所染同活容犯。次十一
對十二作法同前。自下諸句。開犯位同故。言乃至二
十九日亦如是。若同衣不足三十日。若足下一向定
犯。若同衣。謂十種衣中。當分自同者。各異不同。亦可
同衣。謂三衣財不同衣。謂餘長財。此等限滿。一向不
開不犯。別開中文兩。第一舉戒本第四句。足則不開
并廣中二十个足成衣。以為二十个不足蹔開。以明
不犯。第二若截想巳下。舉戒本四六兩句。及廣解中。
從十日同衣足巳下。二十个足則不開等者。雖不成
衣。若有四想。及奪衣等四。并受寄命終等九个。諸緣
各過。二十个分齊。以開不犯。
○取尼衣戒第四
所以制者。有三種過。一者凡為下敬上。仰奉情慇。所
有財物。思欲捨施。許無遺怯。大僧非親。多不籌量。得
便受之。令他財物竭盡。致貧遺之惱。二男女形別。理
無參涉。財物既交。思情偏親。因交致染。容壞梵行。臨
危事嶮可懼之甚。三跡涉世譏。致招誹謗。清白難分。
莫能自拔以斯諸過。是故聖制。
別緣有五。一是比丘尼除下二眾。依祇下二眾衣不
犯故。今亦應同。多論下二與尼同犯。二非親里甄去
親理不犯。三是應量五衣。多論衣者。是應量衣。除不
應量衣。鍵鎡等吉羅。四靈心送與。謂乞得貿易不犯。
多論。多比丘取一尼衣。多人犯一比丘。多尼邊取一
衣計尼犯。五領受屬巳犯。問所以制取尼衣。不制取
鉢。答尼衣有五喜相施與。致受義數故。須聖制鉢。唯
有一尼捨義。希受亦不數。設令受者。但得小罪。祇律
有文。取尼鉢不犯。多論。取鉢亦犯捨墮。緣文有二。初
至取尼衣著之起過。二後於異時下呵嘖。前文復二。
一明犯緣文二。初舉住處。及能與衣人。出家得道。二
時有眾多尼空處巳下。辨其犯緣。犯緣中文三。一因
送食是其遠緣。二時有比丘著弊故巳下。能取衣者。
謂犯人二蓮華見巳巳下。是其近緣。第二即脫巳下
正犯。呵言汝不應如是者。佛制畜五衣。本為資身。今
以施人即得無衣之罪。破戒行檀事不應法。故曰不
應。言餘衣聽隨意與人者。謂五衣外得施三眾。不得
與僧施受俱犯。又解若與者。謂五衣外長財得與比
丘。若僧得尼施時。應撿問前人。知彼五衣不具。則不
得受。五衣具者。得受無罪。十律若先請。若別房中住
故與。若為說法故與不犯。五分中。若無心求自布施。
知彼有長。乃取不犯。
滿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非親里尼。三取衣。四除貿
易。多論。若聽貿易。離彼馳求得安樂故。又離苦惱故。
五結犯辨相。具解上五。二親里者。父母七世骨血之
親。了論。解四親應取。一父父親。二父母親。三母父親。
四母母親。此四親尼取之非犯。餘文解親。皆准於此。
問尼取僧衣。但得吉罪者何。答大僧上尊與尼義。希
尼受不譏。過中制生患義深。故得提罪。作此釋者。二
與解義譏無譏。別論其二取。希數不同。故使大僧。取
數與譏俱提。其比丘尼。希而無譏取與並吉。
四分律疏卷第四本
寶永七年寅夷則晦日大藏重修比丘照山晃寫
於天安律寺方丈(俗五十五)
四分律疏卷第四末
○使尼浣故衣戒第五
所以制者。上尊使下。事煩而數。下情敬上。裁抑是難。
多不籌量。有容無容總廢業。損處不輕。喜生染患。招
及世譏。如前無異。故所以制。問浣染打等。所以合制
者何。答一使尼處同。二俱由故衣。三容一衣。相由致
犯。垢汗須浣。失色即染。申舒故打。
別緣有六。一是比丘尼。二非親里。三是故衣。四使浣
染打。多論。若使書印信吉羅。祇有四句。自與使受等
二互二俱浣等並犯。此中文無。五無緣故下開文。若
病浣染打。若借他衣。浣染打不犯。除此等緣故。六浣
染打竟。問所以不制使尼勳鉢者。解云。故衣生患。如
緣起說。又浣染義易。尼多閑解。數故犯制。鉢無生患。
又勳治事難。尼多不閑。希故不制。
滿足戒本五句。一人。二非親里尼。三所浣故衣。四使
浣染打。五結罪。上三別解。四五合釋。准其八業。應有
八句。初三提合一句。次二提一吉作三句。應有三句。
一提二吉。為三文略。次有一句三吉。下二眾者。非是
弟子。使希故輕。又非具戒。不廢正脩。多論。下二同尼
犯提。新衣浣希。又無染患。故亦輕罪。
○從非親里居士乞衣戒第六
凡出家人。宜應知足。今三衣具備。長道緣充。方廣乞
求。增貪惱物。招致譏過。損壞不輕。故所以制。多論云。
一令佛法增上故。二為止諍訟故。三為滅前人不善
心故。四為令眾生於佛法中生信樂故。
別緣有六。一三衣具足。二無因緣。三非親里居士。四
為巳乞應量衣。五彼與。六領受入手。犯緣又有二。初
至脫衣與䟦難陀起過。二語言巳下呵嘖。文言辨才
智慧。善能說法。偏解修多羅中。布施福德果報之義。
故言智慧。下奪衣中。不達毗尼行教重輕。故曰廢無
所知。
戒本文三。一略制戒。本二牒制隨開文二。一除親里。
二除四緣。三滿足戒本五句。一人。二非親里居士。三
乞衣。四除開緣。五結犯。餘時者巳下。誦前第四句。下
解中但解四句。略不釋餘緣。
○過知足受衣戒第七
所以制不聽過知足取衣者。出家之人。遇四因緣。失
奪三衣。篤信聞之。竭貧以施。理應稱施而受。彰巳內
有廉節之心。外不惱物。今三衣巳足。過分更受。內長
貪結。外乖施心。殊所不應。是故聖制。
別緣有六。一比丘失奪三衣。二非親里居士。三為失
故施。若不為失。隨時受取無罪。四知為失故施。五過
知足取應量衣。六領受入手犯。問衣有過知足罪。何
不制過知足取鉢。答衣有三領。失則多少不定。失一
受二犯。乃至失三受四亦。又復人多過受。故須聖制。
鉢唯有一。失受一。本未有過。何須聖制。又復鉢無多
用過。受義希故。不制過受。文言取與六群等者。前戒
先自無所違故。為他不犯。今此施主。為失[(巨-匚)/(冗-几+(白-日+口))]定。足而
更受。轉為餘人。亦乖本情。為他亦犯。問既為餘人有
何可捨。答此是制緣。為他尚過。況當自為。如論正理。
要自受方捨。
戒本六句。一犯人。二遇四因緣。此謂施衣緣。三非親
里居士施衣人。四自恣請下為失故施。五是比丘下
教知足受。六若過下過受結犯。六中第二略而不解。
第一第三文顯。衣者巳下合解四五。若比丘下釋第
六句。就合解四五二中文二中文二。初解衣字。第二
合釋文四。一明應取不應取。謂失二不應受。三衣都
失。應知足受。第二知足有二種不下足分齊。出前應
知足受。一舉數。二列名。三解釋。在家人知足者。隨白
衣所與衣受之者。謂白衣為失故施。本為不足。若未
足受者。謂失三受三。隨他白衣無施之心。即是知足。
然此知足。順在家人。故曰在家人知足也。言出家人
知足者三。衣謂本失三亦是不足。今還受三。即是知
足。然此知足。順出家之軌。故曰三衣也。此謂失三受
順二知足。第三若居士自恣請巳下開聽增取。以衣
細薄。為成三衣故。亦非過受。第四若有餘殘下。不為
失故。施得隨受。若比丘下釋第六句。過受結犯。失一
失二。乃至失三受四。此等並是足而更受。違二知足
故。名過知足受。
○勸讚一居士增衣價戒第八
篤信居士。樹心捨施。價限巳定。理宜隨施而受。不虧
道法。今反嫌少。過分更索。長巳貪求。壞彼信敬。是故
聖制。
別緣有六。一非親居士。虗心辨衣價。二情斯限定。三
知施心有限。四嫌少勸增。五彼為增價增縷。六領受
即犯。問所以衣有勸增鉢無者何。答衣資義寬。人喜
勸增。故須制戒。鉢唯一用。勸增義希。是故不制。若爾
何以乞鉢。同於乞衣。答理實鉢無多用。然令乞一。損
惱非輕。是故犯捨。此中勸增非全得一。又無多用。故
所以爾。緣中文二。初至何用是為。勸增起過。二時彼
巳下呵嘖。
滿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施衣限定。三是比丘嫌少
勸增。四若得衣下得而結罪。具解此四。上二可知。求
者巳下解第三。雖無求字。有其求義故。牒而解之。求
價者。為作絹衣。今勸買細犯。前直乞要本體上增。方
落此戒。求衣亦爾。十誦。勸增色亦犯。問勸增一綖即
即犯。何故乞衣得一條方犯。答乞本無心。及至乞時。
任彼籌量。惱義是微。故一條方犯。此中施主。先有虗
心。施限巳定。不荷其恩。嫌少更索惱情深。一綖即犯。
○勸二居士增價戒第九
制意犯緣。如前無異。唯以二居士合作為別。問勸使
合作。有增不增。為犯何戒。答雖增者犯不增無犯。猶
是二人合作。故屬此戒。問所以無勸三居士者何。答
勸二容損。勸三惱微。若爾勸居士。棄布造紬。豈無損
義。答此乞衣戒攝。今此勸增者。要就本體上增方犯
戒故。所以無過。
○三反六嘿忩切索衣戒第十
然寶壁精華。世情所重。長貪妨道。生患處深。非是比
丘之所宜畜。今施主信心奉施。以為衣價。懼犯畜寶。
無宜自受。故付俗人。令貿淨物。尋索忩切。情無容豫。
迭相催伇。逼惱前人。故作制限。三索六嘿。然今過索。
惱境結罪。
別緣有五。一是五一是施主送寶。二為貿衣受用。三
付彼淨人轉貿衣物。四過分齊索。五得衣犯提。問衣
有過索鉢所無。答鉢本用食。得一便足。更無多用。何
須開聽。三索六嘿。即無開索。何有過罪。若全無鉢。多
索無罪。若先有鉢。一索即犯。落乞鉢中。故無過索。問
此戒為損寶主為損淨主。答由王臣心動。致索過分。
損淨主得罪。緣文有二。初主罸錢五百過索起過。二
時長者下呵嘖。
戒本文二。初過索結犯。二若不得衣巳下明進否。前
文有六。一犯人。二若王巳下。正明施主。遣使奉寶。為
作衣價。三是比丘應語巳下。恐犯畜寶。自不敢受。四
彼使語比丘下。明使臣送寶。付俗令貿淨。五須衣比
丘下。正開三語六嘿。索衣方法。六若不得衣下。過索
分齊。得衣結罪。然此六文位束為三。一犯人。二有四
文。聖者立法。謂送寶不受。付淨生巳索之法式。三得
衣結罪。第四付淨生文四。一問淨生。二須衣比丘者。
報淨人處。三送付。四返報比丘。第五索法。見論。純語
往索。齊六不犯。過六方犯。純嘿十二未犯。十三反犯。
語嘿相參。九反未犯。十反方犯。如是類知。五語二嘿
七反未犯。四嘿八反未犯。三語六嘿九反未犯。二語
八嘿十反未犯。一語十嘿十一未犯。全巳還從一嘿
至六。不同多論也。第二不得中文三。一躬往遣使到
施主所。二陳巳不惱。三還本施主。廣中但解得衣。於
得衣中。唯解初二。下兩中間二句。略而不解。憶念者
下解第五索法。初三語。次六嘿。次語嘿強弱。問嘿然
可得幾時。祗云。如人入庫取物。著店上頃。又如裹襆
物頃。不犯中。即相布施。寶主永捨。不懼失故。容豫索
取。不犯過罪。何以不犯畜寶。寶不現前。恒作取淨物
意故。為波利迦羅故與。謂是雜碎等物。得失事微。縱
本主心變。索亦不犯。
○雜野蠶綿作臥具戒第十一
所以制者。良以貴物難得。損生招譏。長貪妨道。過中
之甚。是以聖制。十律。以此綿貴爾貴多殺虫故。多論
云。比丘結戒。有四義故。一止誹謗故。二長信敬故。三
行道得安樂故。四為不害眾生故。
緣五。一是憍奢耶。二自乞求。三作臥具。四為巳。五作
成犯。多論。憍奢耶者綿名。又依祇律中。憍奢耶此名
繭。故律云。施憍奢耶。湯巳熱可著繭。即持繭內釜中
啾啾作聲。伹此未必以繭翻憍奢耶。伹是綿名。或可
如是。又以純黑毛。共憍奢。更五作經縷。或互作衣及
緣。或純作僧伽梨。鬱多羅僧。安陀會。四五二律名臥
具。相亦難識。
戒本三句。一人。三雜作臥具。三結罪。多論。或以布貯
如作稱法。或縷織成。俱犯捨墮。此由害命。兼是貴物。
故須斬壞。以息後犯。餘不害生。並皆全捨。伹有捨財。
略無懺罪。
○黑羊毛作臥具戒第十二
此毛貴物無宜下用。靈損施物。作無用之費。經營妨
道。復招譏醜。是故須制。
四緣。一純黑羊毛。此毛貴好出四大國。貴而難得。二
作臥具。三為巳。四作成。多論。二法或布貯如[袘-也+凡]法。或
縷織以成。此二俱犯。不犯中。若割截壞等二句。本心
為壞重疊故。成時未犯。若作蓐等巳下。並非披服之
物。故開無過。
○白羊毛臥具戒第十三
十律。此非純白。蓋是三毛參作不犯。純黑三毛之中。
增黑毛一兩犯墮。貴故。增白一兩犯小罪。賤故。尨增
不犯。滅一兩犯墮。
五緣。一三毛參作。二作臥具。三為巳。四增好毛一兩。
五作成緣中彰白。藉此為緣故。又唯此律似應純白
犯捨。佛教三毛參作犯純白之過。四緣成犯。一純白
毛。二作臥具。三為巳。四作成便犯。問黑白同犯。白制
參作。黑不制參。其義何故。答伹使參作寶無兩過。宜
就白制。參類如前戒明參不犯。問三毛共作。何以黑
多者。答黑毛雖貴。出家服同故所以多。白俗服長慢
招譏。是以須少。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教比丘三毛作法。三若比丘下。
不參結罪。下具解此。三鉢羅者。此云四兩。不犯中參
故無過。若割截壞者。本心割截。若壞色者非純白故。
無意許截詳壞成而未犯。若作枕等巳下。並非披服
之物故。開無犯。
○減六年作臥具戒第十四
先有故臥具。未滿六年。足得資身長道。便罷不捨故
者。更復造新。長貪妨道。招世譏過。是故聖制。
六緣成犯。一有故臥具減六年。二不捨故者。三僧聽。
四更作新者。五為巳。六作成便犯。
戒本文三。一略明戒本。二[信*辛]制隨開文五。如上第五
開作法者。問人與臥具。互不如法。羯磨成不。答多論
釋。准前離衣。類亦應成。亦可不成。如無德教授不成
差等。問得羯磨竟。乃作黑白。為犯減六年不。答不犯
減六。以得法故。作黑白邊。別犯前二。如被處分而過
量作房別殘罪。不壞處分。無不處分罪。此亦如是。戒
本文三。一犯人。二制限六年。三若減巳下造新結犯。
下廣釋中。但解初三。略不辨第二句。問臥具制其年
限。不令使褋。不制年限。所以不同。答臥具為取[貝*爰]氣。
資身受用。若六年巳去久故陳朽。資身義弱。故制以
限。不須制褋坐具。但恐汙僧臥具。鄣身受用。但使體
在不限年數。現有坐具。貪心更作。要制使褋。息著好
之心故爾。
○不褋尼師壇戒第十五
巳有故坐具。鄣身便罷。今嫌故造新。虗損信施。長貪
妨道。是以制褋。為令息令長道。物有受用之益。今更
造新。不以故褋。違犯聖教。故制提罪。
別緣有五。一有故尼師壇。二更作新者。三為巳。四不
以故褋。五作成便犯。問尼師不褋。而復過量。得一罪
二罪。答一解二罪。捨時先截去量外。然後懺悔。若爾
不褋者。褋巳懺悔。何須入捨。答不褋尼師。舉體有過。
今雖更褋。猶有本過。故須入捨。量過者。量外有過。若
截去巳量內無過。何須入捨。又復還主無受用義。故
要須截。若故物作。伹有過量。無不褋之𠎝。問何以無
過量鉢。截去受持。同坐具耶。答坐具截可如法。鉢若
截却。則不似鉢。是以多論。鉢無延促。衣有截續。
緣中文二。初至壞色不褋起過。二諸比丘不呵。初文
復二。初至壞色制以故褋新。二六群巳下。不褋起過。
前文有三。一坐具狼藉。無受用過。不受請者。五緣。一
為入寂靜故。二為諸天說法故。三為看病。四為結戒。
五看房舍臥具故。二佛見巳下。起意制褋。三食訖巳
下。告眾制褋。
戒本三句。一人。三制其褋法。三若比丘下褋結罪。五
分。脩伽陀一搩手二尺。多論。應以故敷具周匝。脩伽
陀一搩手壞色故。
○擔羊毛過三由旬戒第十六
然出家之躬。擔羊毛順路而行。跡同凡碎。動越威儀。
招譏損道。故制不聽。所以復開三由旬者。有待之形。
無以存濟。故後開三。過擔結罪。
四緣。一貴羊毛。二巳物。三自持。四過三由旬。戒本三
句。一人。二開三由旬。三持過結犯。
廣解中。初句可知。次解第二句。自持至三。三若有人
持巳下。解第三結罪。於中五句分三。第一有人持者。
不得助持。持犯吉羅。以非全自持過三故。次二句令
餘四眾持過。得吉羅。次除羊毛下二句。賤惡餘物。自
持過吉。略不正解貴價羊毛。自持過犯提。
○使尼浣擗羊毛戒第十七
制意犯緣同浣故衣。但此新故俱犯。以損功廢業中
制故爾。
○畜寶戒第十八
先總料簡。後次別解。伹此寶者。八不淨中一不淨數。
故今總解八不淨義。四門分別。一列數釋名。二聽畜
不聽畜。三畜之得罪輕重。四更互相貿。得罪輕重。
初門者。一田宅。二種殖根𣖋。三貯聚槄粟居鹽求利。
四奴婢人民。五畜養群畜。六金銀錢寶。七畜豸牙金
銀剋鏤大牀。并綿褥氍。八一切銅鐵釜鑊。除十六枚
器。不在此限。若畜此八。長人貪求。汙染梵行。故曰不
淨。此出善生經。此律衣雜二處有文。而不次比。
第二門者。第一中田。及第二根𣖋。長貪妨道。無開畜
義。第一中宅舍。有聽不聽。若廣畜莊宅。即不聽許。一
口小房雖是重物。有資道義。聖亦聽畜。不須說淨。第
三不淨中。祗律作是念。恐其時𥼆貴。我今余𥼆當依
是誦經。坐福行道。到時穀大貴。若食長。若與和上阿
闍梨。若作功德。餘者糶得利無罪。買藥草亦爾。此即
不犯畜販。不爾不聽。若病聽畜盡形壽藥鹽。無病不
許。第四及五。若不病一切俱禁。若老病開畜。六金銀
錢寶等。不問病不病。悉皆不開。以利患重故。然以資
要得說淨。付俗人作淨而畜。恒作受取淨物之意。七
八二中。不問病不病。有開無開。如被褥氍數。三時五
時得淨施畜。及十六枚等。如是類說。
第三門。六七二種。體是貴物。長貪處深。有淨施法。不
淨違教。過畜犯提。自餘不淨。體非貴物。生患䖍微。兼
無淨法。無應說不說之咎。畜之但輕。
第四門。以八不淨。貿十種衣捨墮。以十種衣。貿八不
淨中。六七二種犯捨。餘六不淨。但得吉羅。若以六七
貿八。有提有吉。或以餘六貿八。亦有提吉。別解寶戒。
寶體利重。長貪妨道。喜生諍競。招世譏嫌。是故聖制。
不聽受畜。然由資要故開。付俗貿淨物受之。故多論。
與比丘結戒者。有三益故。一為止誹謗。二為滅鬪諍
故。三為成聖種知足行故。貯用屬巳。名之為畜。惜所
珍翫。稱之為寶。故曰畜寶戒。問寶衣藥三。名有畜貿。
鉢畜無而貿。食貿而無畜。其義他也。答寶物利重。藥
得久延。衣資義寬。並違諍法。故畜有犯。對俗招譏。貿
亦俱犯。故文有貿寶。及以波利迦羅。以七日易七日
等。食貯生過。故無畜食。與俗共易。故制貿罪。是以文
言。以時易時等。鉢既有畜。貿亦應犯。文無者略。如長
鉢中不捨。更貿餘鉢。既有更貿之言。故知貿鉢。亦同
犯限。若明立戒多少者。衣寶等別。畜緣亦殊。始終六
畜。謂衣有三。及鉢藥寶等是。然貿唯二貿。何者是也。
如寶是體別。自立一畜。若貿七眾齊犯。不同餘貿故。
別制一貿。謂貿寶是。自餘衣等。體殊緣異。須立五畜。
同對二俗。生譏處等。合制一貿。謂販賣是。
別緣有四。一是錢寶。二知是錢寶。三為巳。四受取便
犯。初緣寶者。謂金銀錢。更分為七如文。餘是偽寶。畜
犯小罪。錢亦不定。祇律。上有文像。國土所用。能生息
利。長貪處深犯提。上有文像。國土不用。犯小罪。上無
文像國土所用。起毗尼無文。不用無罪。此律但言上
有文像。蓋是國所用犯捨。餘應不犯。十律。七寶皆墮。
銅錢吉羅。第四緣受取犯者。若作畜寶意。多論。作五
種受俱犯。一以手捉取。二以從他取。三以器從他取。
四若著是中。五答言與是淨人。並成受寶也。
緣文有兩。初至肆上起過。二諸居士巳下三人呵嘖。
俗呵文三。初道俗譏嫌。二時王及大臣巳下詳評是
非。舉以啟佛。三佛告大臣巳下為彰大聖歎而說過。
於中文三。初歎說是。二我有如是言巳下說為房等。
聽受寶物。餘則不開。三大臣當知巳下舉其四過。彰
非釋子呵。顯前呵意也。說過過文言。決定知非沙門
釋子者。彰過之言。以我為師。不令捉寶也。開受文言。
我有如是言。若為作屋故。求材木竹草樹皮得受者。
此是資要無過故聽受寶。不應自為身受者。反前是
犯故。日月四患者。一修羅。二烟雲。三塵。四霧。沙門四
患。酒為放逸本。婬是生死原。金銀生患重。邪見壞善
根。日月有四患故。無照用之能。沙門有四過故。法無
光顯之譽。今此畜寶四患中一。故非釋子。
戒本三句。一人。二所捉之寶。三自他二業捉而結罪。
自下辨其捨法。大位應四。此中伹三。良以懺罪不合
對俗。恐濫故略。第一捨寶文三。此物佛所不聽。故曰
我所不應。二若彼人取巳下。還法文兩。初不解事淨
主。似寶還者作彼意故受。更轉淨施得衣持之。二若
彼優婆塞巳下知法淨主得衣持之。三若彼取巳不
還者下還索進否。略無捨罪。巳如上辨。不同五分永
棄捨也。不言看是吉羅者。此結失法之𠎝。
○貿寶戒第十九
以其寶物。更互相貿為求息利。長貪妨道。招世譏過。
故須聖制。與下貿同異。有八不同。一犯境寬狹。此七
眾犯。下唯二俗。二所貿物殊。此伹錢等下有五物三
物。三約業有異。此自他俱犯。販唯自犯。文言當令淨
人貿易。四捨財中。財境法等別。五約除罪中法。謂販
通六五四等。以對三境故。又不得別寶。唯四法及得
別懺。六還物不同。謂轉不轉。及境及境法等異。七不
還不同。八開通有殊。寶開福用。販開外須。此八位三。
上三犯時。次四捨時。次一對開。有斯別狀。離制二貿。
別緣有五。一是寶物。二互相貿易。三決價。四為巳。五
領受。
戒本三句。一人。二互相貿易。三結犯。初句可知。種種
巳下。解第二句文二。初解種種金銀各三。錢唯有一。
合有七種。一一互易。為七七句。二偏舉錢八種。以生
利多故。非寶之錢亦寶所收。若比丘下解第三結罪。
捨法同前畜寶。
○賣買戒第二十
凡出家之人。理息緣務。靜坐修道。何得躬自販博。馳
騁市肆。動越威儀。招世譏醜。財物既交。或容犯重。臨
危事險行非高節。以斯諸過。聖制不許。多論四義故。
一為佛法增上故。二為止鬪諍故。三為成聖種故。四
為長信敬不誹謗故。販賣之人。不如屠兒。屠兒之心。
欲令一切不作。我獨為之。若販賣之人。隨居多少。意
即欲令天下大貴。荒餓隔塞。如是廣說欺罔聖凡。事
多過故。此販賣等物。作塔像不合禮。房不得住等。有
多過故。
別緣有六。一在家二眾。外道亦攝。二共相貿易。三決
價。四為巳。五自貿易。六領受。祇律。淨語分別。不淨語
分別。價等互作四句。十多二文。因時有罪。果時無罪
等。互為四句。此律雖作淨語亦犯。不得同祇。但使賣
買。賣買各提。不同多十。
緣起文二。一至共易之。貿易起過。二外道得衣巳下
呵嘖。前文復二。初生薑貿食。謂以盡形壽易時。二舍
衛巳下。外資貿易。謂以波利迦羅。易波利迦羅。既以
劣易勝。或容犯重。非此所明。亦可倍切。以酬價直故。
不言犯重。此或可爾。同道無譏。故開五眾。祇律。唯白
衣貿犯。外道雖邪。是出家人故不犯。五律。唯外道貿
犯。以邪見不同故。白衣犯吉。十律。七眾盡犯。此唯二
俗。外道俗限。故亦是犯。實言論直。故曰審定等。不得
共二俗外道等貿。故曰不得與餘人貿易。既不得貿。
應令淨人。又巳知不得自貿。亦不得為他比丘。故曰
不得與餘人貿易。應令淨人貿易。又出家法體。不爽
物情。有悔須還。十律。限七日內還。
戒本三句。一人。二明賣買。三結犯。
廣解還三。初句可知。解第二中。初總牒門。二以時易
時下釋云。釋中文二。初解種種對於五物有五。五句
可知。十律。鉢與鉢相似。如是衣澡盤扇。時藥夜分藥
七日終身藥等。各自同類是相似。若以鉢買衣。是不
相似。乃至終身買鉢。是等皆犯販賣。准此文時。餘雜
物等。並應波利中收。二賣者巳下。解前賣買。先釋其
賣文三。一總言上下者是賣。次增賣。次重增賣。此二
謂是上價。後解買中。亦應三句。一總言價直五錢。數
數上下者。是減買也。次與三錢增減買也。次與一錢
重增減買。此三正解下價。故曰買亦如是。祇律。若物
直五十。而價容索百錢。今與五十。不名下價。解第三
犯可知。不犯中為外用故。開使不犯。亦可前是自為。
此開供養燈明。
○畜長鉢戒第二十一
然鉢為應供之器。一資身足。今過貯畜長妨道。招譏
醜累。損壞不輕。是以聖制。然以物變無恒。容有失奪。
身要用事不可廢。施時不受。後須難得。故開十日說
淨而畜。違返聖教。過則結犯。五分有比丘得二鉢。以
佛不聽長故。施他巳鉢破。佛問幾日後破。答十日。因
開十日。此律因請。遂亦開十。故曰畜鉢過十日戒。
別緣有五。一先有受持鉢。二更得鉢。三如法鉢非法
不犯。謂具三如。一是體如。但唯泥鐵。二是量如。謂三
斗巳下。一斗半巳上。三是色如。見論。鉢五熏瓦鉢三
熏巳上。方是色如。問白衣犯長。白鉢不犯耶。答多論
云。衣染可令如意。故亦是犯。鉢若燒熏。或令壞損。難
可如意。是故不犯。問衣若過減皆成受持。鉢何不爾。
要須如量。答衣有截續。鉢無延促。故使過減。不成受
持。四不說淨。五過十日犯。准下四想等。應加一緣。無
因緣濫一月五月。故闕不論。若得鉢五日。三舉被治。
設逕多日。亦無長罪。若解舉後。更得五日。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所畜長鉢。三開十日畜。四違
時結犯。問衣有迦絺那巳出。鉢何故無。答衣鉢體別。
益不及鉢故。不得言衣巳出。問衣不益鉢義是可爾。
何為不受迦絺那鉢。答衣有三領。為僧伽棃重。開受
德衣。離宿無罪。德衣非長兼益長衣。鉢唯畜一。隨身
受用。何得受迦絺那鉢。既不開受。明不益長。故所以
無。問何故不開迦提作鉢月者。答鉢未成本未犯長。
何假一月。其鉢若成。巳開十日。淨施與人。故不須開。
廣解四句。上二別解。第二鉢中文四。總舉六鉢。謂體
處色。二大要下辨體唯兩。三出量分齊。四以具三如。
制令受持說淨。十律受鉢。此鉢多羅應量受長用故。
祇律。此鉢多羅應量受用乞食器受持。三說。若比丘
下合解三四兩句。論其犯相捨及不犯。一同長衣。其
還鉢法。亦須逕宿。不爾轉還。唯以鉢為異。長衣鉢藥
等。解犯相八門。並言非衣非鉢非藥等者。謂當體本
非。故使不犯。各下不還中。並言作非衣鉢藥等者。謂
受捨巳。轉前三體。以為非也。
○乞鉢戒第二十二
然鉢減五綴不漏。堪資身用。今乃處處隨非親乞。長
貪妨道。惱亂施主。於理不可。故須聖禁。
別緣有六。一先有受持鉢。二減五綴不漏。三更隨非
親里居士乞。四為巳。五乞如法鉢。六領受犯。
戒本兩句。初明戒本文三。一犯人。二舊鉢未漏。三更
求結罪。二彼比丘下捨還方軌。異餘戒故。於中文二。
初誦捨鉢。二展轉巳下共為一句。總誦還鉢。文言此
是時者。謂是用舊持新時。乃至破未持。然下還中四
段。並應此文。懺及不還。無別相故。闕而不論。解戒本
可知。
次解捨懺文四。一捨鉢。二捨巳當懺下懺罪。三此比
丘鉢巳下還鉢。四僧中下不還結罪。先解初捨。四法
同上。初此尼薩者。所捨鉢。二是中下境。三應住下威
儀。四正捨辭句。第二是中巳下簡異餘戒。言住處者
簡三。謂非戒場小界及自然。非住處故。又甄無住處。
無僧庫故。言僧中捨者。簡三人巳下。餘二文可知。問
所以須住處等者。答鉢無多用。還惡留好入僧庫故。
若爾乞得多衣。亦惱施主。兼損寺舍。何不一衣還主。
餘奪入僧。答衣資義寬。故並還主。鉢無多用。得一便
足。餘無所用。故須入僧。若爾長鉢亦無多用。何以盡
得還主答長鉢或巳物貿得。或施主自送。無其損惱。
雖無多用。故悉歸主。乞鉢患多。一長貪求。二惱施主。
三鉢無多用。故伹還一。此應上戒本誦捨之文。第二
懺罪如常所辨。
第三還鉢文四。應上展轉取下鉢令持等文。一就中
有四。一貴者奪留宜還下鉢。二彼比丘鉢應作白巳
下。猶以為勝。轉取下鉢。三若持此比丘鉢巳下。罸令
持新。用舊下鉢。四彼比丘守護此鉢巳下。恐壞故用
新。護舊下鉢。此之四文並是取下鉢令持。初文分兩。
一處分留還。二應作白等羯磨還下。前長鉢戒。若獨
捨者。還位有兩。有緣轉還。無緣逕宿。羯磨直還文。據
後義故。但直還也。今此乞鉢謂其轉捨。或與衣藥等
合。故使文中。即一坐上羯磨直還。以餘長等不相礙
故。或與長鉢一時合捨者。設長鉢有緣。亦不得帶此
乞鉢。即坐轉付。以要作白轉取下鉢。罰令持新用舊
下鉢。以此義故。非轉付能了。必須從他長。並逕宿還
方作白等。祇律。若大貴者。應取十鉢直。九鉢直入僧
淨厨。一鉢直還主。若乞得二鉢直者。一鉢入僧。一鉢
還主。如是隨得多少限。一直還主。餘直悉入僧厨。二
轉取下鉢中。初作白。次行鉢。餘三律中。並差行鉢人。
祇十。具五法不受等。及應與不應與。白二差行鉢人。
五分。是比丘應唱。使諸比丘各持鉢出。次第問上坐
須是鉢不。若言須。應取上坐鉢看。若無鉢太大太小
穿缺若喎。取不應與。若無五事應與。乃至新受戒人。
祇。諸比丘鉢盡滿盛水行之。此律。若行准彼三律。計
合差人行鉢之法。從上向下隨僧量宜。或可取新。故
言取上坐鉢與次坐。或即與亦得。故言若與彼比丘
此鉢。又謂不應護次坐巳下僧意。此是敬讓之辭。故
曰不應護等。又不應以此奪好與惡。瞋恨因緣。要取
下鉢故曰也。三罸令持新用舊下鉢者。初牒前二。下
行不定故。二羯磨巳下罸令持新用舊下鉢。昔解名
為護鉢。白二者。非此謂遣持兩鉢白二。文言與某甲
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者。非謂加其受法。直是罸
令受行。持此兩鉢。故曰受持乃至破者。用舊持新時
節。舊鉢破來雙持兩鉢。多論。仰令食時常持。先受鉢
乃乞得二鉢上堂。終身如是。示多貪之過。斷後惡法
因緣故爾。四護舊下鉢者。恐壞故用新故爾。不得一
手捉兩鉢等者。即被罸人。餘亦不得。祇律。和上闍梨。
以其持洗二鉢。方便壞舊。方得用新。
○乞縷使非親織戒第二十三
然三衣具足。且得資身。今乃自乞縷綖。以憑勢貴強
逼。織作三衣。長貪多欲。損惱織師。反招譏謗。是故聖
制。
別緣有四。一自乞縷綖。二是非親里俗人織師。三恃
勢遣織。不與價直。四成便犯。問所以但有俗非親織。
無使尼織者何。答尼不得自織。大僧知法。使之義希。
假有伹輕。是以唯有使俗織罪。若爾亦應但有使俗
女浣衣。答聖教聽尼自浣無罪。僧使尼數。妨修故重。
俗非修道之人。又復浣染義易。更無多損。故浣不犯。
織功費廣。為過情深故。浣織不同。事在於此。
戒本四句。一人。二自乞縷綖。若居士縷犯後戒。故須
自乞。設不乞自縷應輕。三恃勢逼織。以理求得無罪。
與價亦不犯。四結罪。
廣解。上二可知。織師非親下解第三句。多論。織師非
親有三句。此戒正體。正損織師犯捨。非親乞縷吉。織
師親非親。合有三句。織師親里有二句。闕第三俱親
無罪。是以但有八句。正損織師犯提。兼損縷主得吉。
欲舉一犯。通收重輕。故但言犯。若比丘下解第四結
罪分齊。捨懺方軌。如文可知。
○勸讚織師增織衣戒二十四
篤信居士。虗心辦縷。為比丘故。織作三衣。宜應稱施。
而受。彰巳內有廉節之心。外不惱施主。今乃勸讚織
師。自與價直。損他縷主。自壞心行。彼我無益。故所以
制。
別緣有六。一居士自心辦縷。遣織師織。二情期有限。
三知有限。四與價勸織。五彼為增縷。六領受便犯。問
此損居士。與勸一居士。有何等異。前對縷主勸增。此
中屏勸織師。增織綖縷。問前戒有勸一及二。此中何
故無勸二織師。答前對縷主。得有合作。是以須制。此
中若二居士。各一織師。比丘屏勸二織師。合織一衣。
既非縷主。理無合義。故無勸二織師。若縷主一織師
有二。勸使好織損縷是一。故不別立。若縷主二織師
一。損縷由織師。織師是一。復不得言勸二織師。故不
同前。若對縷主勸。盡屬前戒。若也屏勸。並此戒收。問
此與前戒織師何別。答明四不同。一前損縷主。以乞
得故。此損縷主。不損織師。二前戒由損織師不與價
犯。此損縷主與價故犯。三前非親犯。親則不犯。此親
犯。四前是巳縷織成即犯。此是他縷領受方犯。緣文
二。初至送與居士婦起過。二時居士他處還下呵嘖。
戒本有三。一略。二開。三滿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縷
主遣織師。為織作衣。三彼比丘下。乃至食直。勸讚織
師自雇價直。四若得下結犯。下具解此四。
○先與他衣強奪戒第二十五
先與他衣規欲共行。彼若不去。理應和豫而索。本自
無過。嗔心強奪。共相逼惱。持非所宜。故所以制。
別緣有五。一大比丘甄沙彌不犯。問若沙彌言不犯
者。何故隨順被擯與大僧同犯。答衣共行沙彌非類。
與之義希。奪亦不數。隨順解義。同違僧法。損壞無殊。
為是同犯。二先與衣規欲共行。三不定與前人決定
取。十誦有四句。一決定與決定取。二決定與不定取。
此二奪重不犯此戒。若不定與不定取。奪犯小罪。不
定與決定取。奪時喜諍。是以犯捨。四嗔心強奪。五得
物屬巳。不知誦戒等者。前二防未起。非不知誦戒者。
不識自行防未起。非不知說戒者。不解眾法說之儀。
則次二除巳起罪。不知布薩者。不識自行。對首懺悔。
不知布薩羯磨者。不違眾法。懺悔之方。於斯四法。事
若面墻。故曰癡無所知。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先與衣。三後嗔心奪而結罪。
廣解中奪而藏者。謂對面現在奪。若其未藏。事未分
判。故未成犯。藏而方犯。下若著樹上等者。謂不現前
奪。離處則犯。無人共諍故。後藏無罪。此非重犯。下開
中若借他衣。乃至失壞文舉來。借他衣故。奪而無罪。
奪舉人不犯。不同十誦也。四羯磨別住等悉犯。奪滅
擯人小罪。問言破戒者。與滅擯何別。又破威儀下三
篇。是豈可犯殘之人。及犯下三。奪之不犯耶。今解此
三破者。是舉家所治。非謂此三奪盡不犯。謂應與舉
滅等。開而非犯。
○畜藥過七日戒二十六
七門解義。第一列數釋名辨體。第二手口二受同異
之物。三作口法藥。與餘比丘通不通義。四解畜四種
藥。得罪輕重。五解初日藥畜過七日犯。染下六日。失
受不失受。六犯捨墮藥。更貿餘藥。有染不染。七服不
淨藥。得罪多少。
初門有三。一列數釋名。二辨藥體。三四藥相和。從強
服義。俱有療患之能。稱之為藥。藥義不同。略論有四。
謂時非時。七日盡形等。言時藥者。昔解事順應法。不
生罪累。名為時者。義通一切。伹使無罪。應法皆時。作
是釋者。四藥皆時。並應法故。如似時中無過。午後有
罪。即名非時。七日過服盡形無病。如斯等類。名曰非
時。時通反說。故知四藥。並有時非時義。今解約十二
時辨。午前名時。過則非時。如非時戒說。問所以午前
說時。過則非時。而言此藥。就之以辨者。多論四義解
時非時。又毗羅三昧經。世尊為慧法菩薩說食。明四
種。旦天食時。午法食時。暮畜食時。夜鬼食時。後之二
食。多生病疾。其出家人。應於天食法食之時。故曰時
食。過午巳後。非上二食之時。故曰非時。對此時辨。藥
但有二。一者時藥。二者非時。時藥據體立一。下之三
藥總是非時。今言四者。於非時中。如非時漿。對他時
家。非時聽服者。名曰非時。餘之二藥。出於時家。非時
規圓。故從受法日限長短。故須立二。逐此離分。得明
四藥。若明了論。藥有五量。一時量。二依更量。三依七
日量。四依一期量。五依大開量。此五攝一切物盡也。
然此四名。時與非時相對得名。後之兩種。約法受稱。
二辨體者。一總約三聚辨。體是色法。不出塵大。八微
為體。色中三色。前二色收。四食之中。若唯揣食。然八
微中。正取資義。藥體但香味觸三。是色等則非。二就
事辨十五種食。五蒲闍尼。五佉闍尼。五奢耶尼。此三
五藥。廢法就體。體義還兩。前之二五。其唯時藥。謂豆
鼓乳酪等。第三一五非時藥體。今為四者。用法以取。
義當非時。即非時服。故文言得甘[邁-禺+(庴-日+(人*人))]聽時食。如八種
漿等。非時服蘇油。五種脂等。是七日藥。一切辛鹹等。
盡形藥體。故雖位二。而為四藥。
第三相和者。四藥相和。從強而服。以時終身助成七
日。如以蘇煑宍。此汁作七日藥服。或以時七日藥。助
成終身。如蘇乳和亭歷子。或以終身七日。助成時藥
服。若勢力等者。隨名作定。如石蜜丸。以名定故。作七
日藥。如五石散作終身藥。問果體為時藥。汁為非時
者。亦應飯等是時藥。漿是非時藥。答菓有義汁故。作
非時藥。漿雜時藥。故非非時。
第二門二受同異。同異有三。一釋二受名。二二受差
別。三料簡寬狹長短等。言釋名者。謂以衣器等。攝領
四藥。故稱手受。口加聖教。順法畜服。號曰口受。
二辨差別。差別六門。一須受意。所以手受者。多論五
義故須受食。何以口受為防失受。問所以知有口受
者。十律優波。問非時分藥。七日終身藥不犯。舉宿惡
捉得手受不。佛言得。若不病得服不。答不得。若病得
服不。佛言得。據斯文驗。明知為加法者。須淨有病。若
直手受食者。誰問病否。又十云。除獨住等五人得心
念受。七日藥等。七種心念法。餘人不得心念受。以斯義
故。若不須加對人等法。何用彼言。此之七事。得心念。
不得心念。又多論。若無淨人。求請難得。自從人手受。
從比丘受口巳。隨著一處。七日內自取而食。此謂無
淨人。須多時服者。若有淨人。隨便手受。不是要須
口法。第二所對境。三趣分別。手受通三。為防盜故。
如呵梨勒樹神。非人邊受。身子藕根。畜生邊受。人
境可知。如餘律大迦葉。受貧女食。是天授食。佛言
成受。口受局人。又復道俗具非具形報等。分別可知。
第三所受藥。藥雖有四。四皆手受。故不受戒。言不受
食時藥。若藥著口中。即餘三藥除水等。醎濁二水。亦
須手受。若性醎白。不須受也。若論口法時藥。定無局
下三藥。時藥無者。以其口法。為防失受。唯聽時服。時
中是近。無失受義。過中巳去。雖任運失。復不聽食。以
斯義故。不須口法。非時藥者。聖聽十二時中服用無
罪。時中懸遠。亦有任運失受之義。須作口法。如延手
受。七日盡形。明不待言。故下三藥。咸須口法。以防失
受故。十律優波。舉下三藥。問成不成。又復口法防失
受者。謂放之在地故爾。若雖在非時中。但使手執。亦
不失受。如自巳藥是。但以不可常然。須作口法。第四
能受心業業者。手受有十。如不受食戒說。口受差別。
對三可知。心者有兩。初對心尅漫。尅漫復二。若對境
以辨二受。尅漫俱成。其唯本境。不論交對。若就藥者。
口法局尅。尅但同藥。手通二心。尅同口法。亦唯同藥。
漫兼異藥。第二錯悞。於中復兩。若二受之境。亦唯當
分。悞有成義。錯則不成。第二若就藥者。兩受錯悞。俱
不成受。如文欲受油。錯受蘇。不成受故。亦可悞則成
受。錯不成受。所以可知。第五受方軌。對手口二法。廣
說可知。第六加二受竟。觸失不失。若淨人觸。即便失
受。如下淨菓巳不受。佛言更受。又多論云。設口受巳。
淨人若觸更受。故知失受。問觸既失受。何故口法。為
防失受。答口防任運。不防遇緣淨人觸者。以緣強故。
口法不防。又復若遣口法防。遇緣失受者。遇緣該四。
口受之法。亦通時藥。然時無口法。明防任運。又有一
義。遇緣無過。口法不防。故使論中觸聽更受。既隨聽
服。何須口法。以防遇緣。任運時過。或有其觸宿。明須
口受。豫防任運。問六日內觸。更受得服者。七日過七
亦應更受。答此難不然。六日內觸。是我開服之限。若
無觸緣。猶自得服。故令雖觸。開聽更受。過七限滿。出
開分齊。不觸自失。義何相並。即是六日內者。先本宿
觸等。未成宿觸等緣。若過七日。先本觸宿等緣。故不
相類。
第三料簡二受寬狹。長短強弱。一辨寬狹有四。謂境
藥藥防生等。是言境者。手唯異類。異類故寬。以其不
受惡觸緣。通𨷂無同類。口局同類。同類故狹。以秉法
故。若具受對境辨境寬狹。口具二境。故所以寬。手唯
餘眾。說之為狹。二約藥者有兩。第一手口相望。手寬
口狹。以其手本口。未有口必手。故所以寬。手未必口。
口所以狹。又手通淨穢故寬。口專淨藥故狹。所以爾
者。口是特開故。如本長財捨作三衣。若功德衣。要不
逕捨。故此亦爾。第二以藥對受。具受寬狹。時藥一境。
故唯手受。手受故狹。下之三藥。具受境二。受還通兩。
通兩故寬。三防罪寬狹者。手防不受。義兼惡觸。午後
即失。不防二宿。及以非時。若望二煑。復非對治。故唯
防兩。防兩故狹。口通下三。對三以說。就七罪中。謂非
時不受兩宿二煑惡觸等。若也非時。三皆不防。以無
口法亦聽服故。即於六中非時。但防不受惡觸二罪。
謂是任運異於手受。手受防其一往不受而捉等。此
義通下二藥。所以無餘四者。但至明相故無二宿。又
是熟藥不防二煑。七日防四不受及觸。同非時說。以
逕七日。亦防兩宿。若以義求。非時七日。應防內煑。但
以藥法。對盡形問。故𨷂而不論。不防自煑。義同前說。
盡形具六。於此三藥極六。下二通說口法。防罪為寬。
四生罪寬狹者。口受生寬。手受生狹。手正生殘。義兼
任運。惡觸口受正生非時。與長及無緣服吉故。文言
非時過非時。七日過七日等。問明相出後。義生七罪。
何以獨生非時。答以不加口法。亦有餘罪。故雖七罪
不說。從口法生。此亦總說。細分別者。非時七日。生非
時長。及用吉羅。盡形無緣吉。口法極三下一故寬。手
正生一故狹。所以口法防寬生狹者。以其未加口法
之前。手受亦成過緣。須加口法。以防前𠎝。故使防多。
然作口法故。有分齊時限。今違此准故。若親從口法。
生之即少。為是生狹。所以生罪不同者。手正生殘。口
生尼薩。非時若無二受。即無此過。是以生罪緣異。此
等引文可知。第二長短對二受。互說可知。第三強弱
者。亦望二受互說。手有二強。一假不假別。二根本枝
條。口有二強。一約時長短。二防過多少。各有兩弱。反
說可知。
第三門一釋藥味是通。手受亦通。以其口法。加他通
味之藥。是以口法亦通。故一人受竟。與餘人時。受法
不失。前人食無罪。故文言第七日藥。捨與諸比丘食。
故知施人。不失受法。失則不淨。何故聽食。又餘食法。
亦通餘人。故藥亦爾。若爾何故見論。施與餘人失受。
答謂與沙彌俗人。故言失受。非謂同類。此解多妨。一
與上同生不共犯妨。又三義不具。得入捨妨。又假緣
作法。若其通者。不假病妨。又復衣鉢等。以稱名作故
無不局定。今此假病自作。何以即通。故未必然。又解
手防盜相。一人受竟。得通餘人。論其口法。假病稱名。
望巳有法。未與人時。於我邊服。可容無犯。若決心捨。
彼口受即失。手受隨亡。不合更食。彼此俱不犯長。以
口法不通。畜心別故。是以見論。口受之藥。捨與餘人。
即失受法。不同餘食。成殘便罷。本不稱名。故得通餘。
如病人殘食。豈可有法。是以非類。若爾何故文言。所
有至七日藥。捨與諸比丘食。若失受法。如何得食。然
佛聽食。明口法是通。答雖可不通。捨與僧時。亦不失
受。以其元為捨長。作法非永。本不捨口法。口法期限
未滿。又復不成。遇緣失受。是故不失。以不失故。下五
日藥聽使還主。至七日藥。得與僧食。又復受他捨巳。
數數服吉。若捨無受。何以得食。故知不失。
第四門畜藥輕重者。七日藥重。餘三但吉。所以然者。
有二義故。一七日藥。即用資強。體現常存。有彼相續。
貯畜心慇。垢心厚重。二由體現常在。畜心慇篤。聽說
淨。以防畜過。今不淨施。違返聖教。故得提罪。時藥雖
可資強體現。交盡無久延畜。垢心微薄。又心薄故。不
須說淨。今若畜者。無應說不說之咎。是以但輕。非時
久貯。喜變成酒。亦無積續。畜心淺薄。又不違淨。盡形
壽藥。資身最微。心亦不重。畜心薄故。無違說淨之教。
故下三藥設畜並吉。
第五第六對文以解。
第七門服不淨藥。得罪多少。七日巳且起服之。一咽
七罪三提四吉。謂非時不受殘宿。內宿惡觸。內煑食
捨墮藥等吉。各不相假。業一緣異故。一咽七罪。亦有
殘而非觸。謂遇緣觸失受者。是非時藥。過服六罪。既
是熟藥。無自煑之𠎝。時藥一咽。容得七罪。若是生物
有自煑故。盡形壽藥無過。盡形壽受法不失。若無病
緣。但得小罪。更無餘咎。若不作口法者。除無非時一
罪。餘悉同有。別解七日藥四門。制戒意者。凡夫滓穢。
以四大為軀。夏末秋初節氣交𥪰。四大轉改。諸病則
生。既有疹惱。廢修道業。大聖愍念。方便開聽畜服諸
藥。以療病苦。趣令安身進修道業。因聖開聽。廣貯眾
藥。長貪壞行。違教招譏。過是不輕。故制提罪。貯用屬
巳。名之為畜。療患稱藥。越於期限。名過七日。故曰畜
藥過七日戒。
別緣有四。一是七日藥。初門第四門義。攝此緣解。二
加手口二受。第二門義。此緣中說。三不說淨。四畜過
七日便犯。下三門義。此緣中收。緣文有二。初至臰穢。
正辨畜藥起過。二時長者下呵嘖。初文復二。初至聽時
食。開畜五藥。齊七日服。二世尊巳下因開起過。前文
復二。初至如法治。正明為病比丘。開畜服藥。二爾時
尊巳下無病比丘。亦聽隨時食藥。前文有三。初開服
五藥。二時諸比丘得肥美巳下因明殘食之法。三舍
利弗下聽服五脂。前文復兩。初對緣開服諸藥。二時
諸比丘得肥美巳下了前時服之言。前文復二。初明
如來詫靜生念。二從靜處巳下陳巳屏念開聽服藥。
前中文四。一念所為人。夏末秋初。節氣交𥪰。四大轉
改。風患遂增。故曰秋月風病動。病增食弱。致身損瘦。
故曰枯𤍜等。二我今寧可巳下念藥功能名體。有療
患之功。故曰當藥。復有充軀之用。名為當食。而無非
時之𠎝。不招譏醜。故曰不令麤現。三復作是念下正
出所思藥之名體。有前功能。四聽諸比丘服下結成
聽服。次陳屏中三。初舉前所思念開等事。二是故巳
下正開畜服。以病為畜緣。故曰病因緣時應服。
第二了教中文四。一謬解聖教。病未痊損。迷前時者。
謂是中前故。二時世尊下如來撿問。三阿難實答。四
佛告巳下了教之說。前言時者。謂是病時。然此非時
藥。故曰時非時服。
第二殘食文二。初病人殘。體是可惡。不須殘法。恐損
信施。故開瞻病人食之。此謂因上病人。美食不能食
盡。遂即棄之。文有四句可知。二明非病人。餘者須作
殘法。事有兩。一僧食文四。二更有巳下檀越食。指下
文說。三服五脂人。言非七日藥。釋疑故來。戒本無故。
豈可佛思藥體。緣本之中。忘而不說。故非七日。若爾
如實得道。戒本無除增上。亦應是犯。死屍犯者義亦
同然。如一月德衣。戒本中有。何以無緣。起急施衣。緣
無二罪。戒本有過後無過前。廣解具二。豈可不犯過
前。如取過三鉢。戒本云。不分所以。不言出門犯等。此
戒過犯。何以言服。並不了義故。現言時受。如服油等。
明是七日藥。亦可油類緣本之中。即油中攝。但以對
病殊功緣。不盡舉時受。時煑時漉者。謂淨人難得。使
淨人煑。變生作熟。從其受取。自在淨地中煑。以變生
故。無自煑過。以淨地故。無內煑𠎝。即時中故。無任運
失受。漉取以水渧作淨。使汁滓相分。得如法服。若非
時煑漉。逕時失受。即惡觸生。服之得罪。故曰如法治。
若使淨人。有容作者。不局時非時。二無病比丘。隨時
食藥。文言一器行石蜜。與諸比丘。施彼乞兒。欲令象
師悲敬二田。收反報益故。復欲說法。度於象師。先亦
奇變怖之。以入道故。曰石蜜難消。乃至毛竪恐怖故。
問前令與僧俗各三。何故復言。不見諸天等消。唯除
如來。答前令平等獲福。故須普與。今此所留殘石蜜
者。為怖象師。是佛神力。非餘能裁。故曰諸天世人。不
能消化。唯除如來也。此言殘者。乃是所行一器之餘。
故文言象師。欲供養比丘。人別一器石蜜。佛言但一
器量與。復與送著水中。現聲震裂。怖以入道故。次入
村巳下。釋去疑情。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有病者畜藥之緣。三殘藥巳下。
所畜藥體。四開齊七日。五過限結罪。問長衣中。得有
迦絺那衣巳出。長藥何故無。答外內資別。體既不同。
益不及藥。是故此無。問衣有德衣。益於長衣。藥中何
故無開迦絺那藥。益於長藥。答衣有離過。為僧伽梨
重故。聽受德衣。使無離𠎝。兼益長衣。藥共宿有罪。離
則無過。須開受迦絺那藥。而兼長藥。問何故復無迦
提月開。答衣須營造。未成有過。故開一月。藥營未成。
本無長過。何須一月。又復五月一月。非是對病。開位
是定。所以須除。藥無對病。病時不定。有病時未至。時
到復無病。豈有定時之開。而言巳竟巳出等。問十日
衣言畜長衣。此藥何故不言畜長藥。答二衣非長故。
須對非長以明。於長藥唯開畜。更無非長可對。何須
言畜長。又解彼戒畜長。此中畜殘。殘之與長。其義是
一。趣互舉之。問所以定七日者。答祇律。有六十比丘
病。有一醫師比丘。療治諸病。佛不開亭藥疾。疾巳過
而不得力。佛問醫師比丘。欲得幾時得安隱。答藥勢
相接七日可知。佛言巳一日。更與六日。故知此隨藥
勢。故七日也。多論。正從作法兼隨藥勢。隨藥勢者。如
初日是。若三二日觸聽更受。七日者。即是從於作法。
問戒本應云畜得罪。而言過服。答為服畜者。可有長
罪。即甄不為服故。畜者無其長罪。故文言服。理實結
罪。都不約服。亦可中是到應道服。若過犯也。問衣出
尺量藥無多少分齊者何。答衣是常須用無時節。故
制量數。藥須不定。故開時限。以憑口法。伹過有餘。誰
問多少。
戒本五句。上三別解。下兩合釋。釋兩句中。廣解分齊。
悉同長衣。唯句少為異。廣則三十二。略則二十二。解
初句對。此解第五門。義復為二門。一犯長不犯長。約
此門解。二須淨不須淨。就第二文。釋第一門。一日得
藥。乃至七日得藥。至第八日。初日藥過染下。六日隨
藥多少。相與俱犯。故言盡尼薩耆。問下六日藥。被染
犯時失受以不。解有二種。今且一釋說淨。為防於長。
但初日藥不說淨犯。下之六日亦未說淨。同是長位。
故為初染。口受之法。為防宿觸。不防於長。既所防不
同。日限未滿故。初日藥不能染。下並令失。是以律文
至第七藥。與諸比丘食。若當失受。即有宿觸等生。何
故聽食。故知不失。若爾餘五日。應還主食。所以還令
塗足然燈。答實不失受。但逕貯畜。有彼情過。藥資義
狹。罸不聽服。以息情過。非藥不淨。不同於衣。資身義
寬。得歸本主。還作衣用。餘句類知。
第二淨不淨門巳下。齊少一句。對此即解須淨不須
淨。淨法失不失。義門有四。一須淨不須淨者。具四義
故。所以須淨。一口法擁巳異於時藥。二內外兩用簡
別非時。三有限可過不同盡形。四有長可防。通簡三
藥。七日具故。須加淨法。離著防長。第二淨之時節。加
口法竟。即得說淨。義亦非妨。如第七章門。一日不淨
下六日並淨。不染下六。故知須淨。不是要滿六日。始
淨施也。若爾淨財加受。應不失淨。答藥據所防各異。
謂長及殘解等別。故使不失。淨財加受。所防是同。二
治不並。故失淨法。
第三門失不失。問八日明相出口法失時。淨法失不。
答說淨之藥至第八日。受淨二法相與俱失。所以爾
者。說淨假於二受。受法既失。枝條焉在。又說淨法為
防於長。受法在時。有長可防。受法即失。體自無長。焉
用淨為。如多論說。本說淨財為防於長。若未作三衣。
有長可防。淨法便在。若作三衣。衣體無長。淨法便失。
以斯文證。故知失淨。問未至八日。無其長罪。若至八
日。受法失時。淨法復失。何用說為。答若不說淨。越第
七日。至八日時犯長。以說淨故。越此分齊。則無長過
故爾。第四說淨竟。藥得服用不。答不得服用。問若俱
不得。何用淨為。答若不加淨。染下長生。故必須淨。若
爾衣作淨竟。應不得用。答內外不同故。如衣本為著。
可得言藥加淨法時。本意為服。以有時過。不得服故。
若有六恐染故淨。若但一日防長故淨。若故壞者。不
成七日用故。若作非藥者。無法外用。故文言犯捨墮
藥更貿餘藥得罪者。謂染有法藥故。自於五眾貿得。
不犯販賣。加口法竟。染令犯長。或於在家二眾。[卯/貝]犯
販賣。即不染犯此。解第六門義。捨懺位同。
第三還藥文四。僧即應等者。對捨言還。二彼比丘下
處分還否。文言所有過七日。第三種處分。並據捨日。
反望以說。三應作白下作法付彼。四此比丘取巳巳
下示用法式。下五日藥。雖得還主。以身外用故。無有
過染。故言不犯。
○雨浴衣戒第二十七
此兩戒合制。依多論亦過前求。過前用。二俱尼薩耆。
所以不聽。過前求用者。然此雨衣。資身要用。是以開
聽時中乞用。今時既未至。豫乞失用。長巳貪結。違反
聖教。是以須制。過前求犯。
別緣有五。一是雨衣。二是過前求。三為巳。四彼與。五
領受便犯。問與乞衣何別。答有二不同。一衣體有異。
此是雨衣。彼非雨衣。二此戒聽時中乞。過前即犯。彼
戒不開時限。無過前義。過前用戒。
別緣有四。一是巳雨衣。二非時中得。三時前受持。四
過前用犯。問雨衣時前成受者。十五日前。成結安居。
答不同雨衣。有求時故貯用。得前受安居。唯一時前。
不成安居。此二戒同是雨衣。義容相由生罪。是以合
制。
緣起文二。初至與令遍開畜雨衣。二時六群下過前
乞用起有漏過。前文有三。一正發八願施雨衣緣。二
佛語毗舍巳下讚遂八願。聽諸比丘受雨衣施。三從
毗舍聞下行其八願正施雨衣。前文復二。初毗舍佉
母見諸比丘。雨中露身洗浴。發八願緣。是春分未雨。
故曰最後雨。二食訖巳下正發八願。許施雨衣。於中
文五。一啟佛乞願。二佛答未許。三自言清淨。四佛遂
聽可。五毗舍巳下正列其八。前六內資。復雨外資。斯
之八願。發意彌廓。情無限局。僧田獲福。非是別施。下
為佛讚。良由於此。
第二讚述中文三。一至覺意巳來正明如來返問願
意。答巳願期益利之相。二世尊巳下佛讚八願深勝
精妙。三爾時世尊下告僧令受遂彼八願。前文有二。
初明佛問。第二次答。答中假設反明問答。一問八人
所趣向果。二問八人至國不。三若我聞曾來等者逆
明後時。以巳八行資給僧田。心歡喜故。得根力覺意。
我見此利故興斯<img:>。
第二明佛讚述。於中二文。一述可非靈。故言此事如
實。乃至檀越。二為偈讚令心慶悅。初一行偈。讚八願
因深勝義。其因既勝。感果精妙。故次一偈來果殊勝。
果雖殊絕。未必常有。故第三偈顯果無窮。初行文二。
上之半偈頌六內資。下之半偈頌二外資。言歡喜者。
施前方便。乃至施巳無悔。三時心淨。離於慳垢。慶巳
所為。故曰歡喜。此歎心淨。心因雖淨。非法之物。獲福
微尠。故次施飲食者。應法之物。施僧受用。即是財淨。
若破戒外道福田淺薄。殖福非勝。故言持戒佛弟子。
便是境界田淨。三事俱勝。寧非精妙。以衣外資。奉獻
二眾。故曰布施於眾人。此財田淨施。雖不能究竟斷
結。而亦暫伏現在貪心。故曰降伏等。此是心淨。
次釋第二。上半嘆感果精妙。下半囑當處所尅於樂
因。故曰依樂。此明因樂。言受樂報者。謂其延受天中
樂果。言永得等者。遠得無漏道果適神。故曰永得等。
囑當可知。
次釋第三。心樂於福德者。舉前因勝。顯所得之果。有
無窮之益。謂得勝進無漏。以自適神。故曰快樂。無漏
之樂。唯證乃知。不可世事能況。故曰無可喻。此頌無
漏之果。勝進無窮。下半世報。無窮可知。
第三告眾聽受可知。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求用時節。三過前求用。違教結
罪。
廣解可知。多論。雨衣二益。若天雨時。若天熱時。皆得
鄣身洗浴。閏三月。前三月十六日不應求。後三月十
六日求。不知有閏者無罪。若閏四月。前十六日安居
者。即日受雨衣用。乃至七月十五日。百二十日用。以
夏多雨濕熱故求。有所惱故。不得含閏前求用。無貪
惱故。聽含閏前用。問功德衣得含閏不。答德衣利多。
有長貪過。故但五月。雨衣利少。用開含閏。祇中從四
月十六日。乃至八月半眾中捨。言大德僧聽。今日眾
僧捨雨衣。如是三說。餘用不犯。尼無過前用罪。今言
吉羅者。結多罪。少利故輕。
○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二十八
此亦二戒共為一戒。若過前受。過後畜。俱犯捨墮。同
由急施衣生。是以須合。若非急施。安居未竟。佛不聽
受。受得吉羅。五分成文佛既制竟。後因梨師大臣請
僧安居。忽命征討。捨物施僧。如安居法。諸比丘。等以
安居未竟。不敢輙受。佛為利益施主。及閏比丘開時。
前十日內受。不犯吉羅。因聖開受。故知是急施。過前
而受。違返兩教。長貪處深。故得捨墮過前受。
別緣具五。一是急施。二知是急施。三過十日前。四無
因緣。五領受便犯。過後畜亦五緣成。一是急施。二知。
三十日內受。四不作淨。五過限。緣起文三。初至夏衣
開受夏衣。二時六群下因前開故。安居未竟。逆受夏
衣。佛即呵制。三爾時世尊巳下若是急施聽受無罪。
既開十日內受。應有過十前受。呵而制戒。文略故無。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受衣時限。故曰未竟。夏三月非
急。不聽故次第。三諸比丘下是急聽受。四受衣巳巳
下開時畜無罪。五若過下結過後畜提。又於前緣起
中並無兩罪戒本。但有過後畜。下廣解。及開具有二
罪。文言十日未竟者。謂舉是以明非。以十日內受者。
為是明知十日前受者有犯即非。文言乃至衣時應
畜者。舉後以釋疑。但有過後。畜即無過前受。二事不
並故爾。
下廣解中。昔言略不釋第二。餘四悉解。今辨具釋初
五。別解中三合釋。合釋中三。一先解第三急施衣。二
衣時者下解第四衣時之言。三自恣十日在下舉此
三句合而廣釋。既言自恣十日在。豈可不是戒本。第
二句十日未竟。夏三月耶。自恣十日在者。謂七月六
日受者。去十六日自恣非時分中。慗有十日在。下十
五日受衣。明日自恣者。謂去十六日自恣非時分中。
但有一日故。言明日自恣。今是初句。故言不受德衣
一月。受德衣五月。問汎爾長衣十日。不說越十一日
明相出便犯。此急施衣七月六日受。十日無罪。入十
六日明相應犯。何故乃言一月五月。應畜不犯。答長
衣不與時分接者。伹有前開。無其後開。是以便犯。此
急施衣十日受者。是其前開。入十六日復是後開。兩
開相接。越此分齊。是以無罪。若爾七月十五日。離衣
及安居。明相未出。未成破離入十六日。復是合去之
限。應無破離之罪。答夏衣但有後開。無其前聽。以十
五日夜猶須界內。守夏護衣故。是故不類次第句。問
一月衣攝十日。共為一月。德衣攝迦提月。以為五月。
何故此中迦提德衣。不攝十日。過一月五月竟。更增
一日者何。答一月攝十日者。一同非時位。二俱唯防
長。功能處齊。以長収短。故得相攝。德衣攝迦提月者。
一同時位。二俱得五利。功能處等。亦以長収短。故亦
相攝。今德衣迦提。不攝十日者。一十日衣是非時分。
迦提月等是時分。伹時非時別。何容相攝。二來十日
衣。唯一長利迦提等月。得於五利。功力寬狹。故不相
攝。以不攝故。更增一日。乃至九日。若比丘下解第五
結犯。雙制二罪。若過前受。即坐還之。若過後畜。准十
日衣說。此急施衣。二事不並。伹還衣。言若過前。若過
後者。出法之言。無有一衣。具斯兩犯也。下不犯中。初
總開二犯。二別開兩𠎝。先開過前。次過後。
○離衣六宿戒二十九
此戒同異如前巳辨。但前戒聚落清夷一宿即犯。此
蘭若險怖過六夜犯。前是常流人有德衣開。此是有
難。又兼勝行。不受德衣。但有迦提。以非作故。此亦開
限。
別緣有七。一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故律云。夏三月
竟迦提月滿。三有疑怖處。四置衣聚落。五不捨會。六
無因緣。七第七日明相出犯。緣起文二。初至舍內。有
賊難故。開置舍內。二六群巳下。因前起過。以其六群
一非久住蘭若。又無恐怖。亦我前教寄衣離宿故。文
言我聽比丘在蘭若。乃至遊行。離衣宿既因六群。設
若蘭若。但開六夜。過則便犯。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明非時分甄去時分不犯。三在
蘭若巳下有疑怖處。四在如是處下開置舍內六夜
一會。五若過下結罪。多論。有病得僧羯磨。亦無過六。
文略不彰。問外難何故定開六夜內。病因緣直作羯
磨。不局日限者何。答外難進否不可得知。故須定言
六內。病差否義在易知故。以病差為期。不須定限。若
爾七日藥。亦應差否易知。而定言七。答藥之功能七
日一變。七日內來。有療患之功。依藥勢力。故定七日。
如祇律說廣解。略不釋二句可知。蘭若巳下。解第三。
舍內巳下釋第四。祇律送寄可疑家。若比丘下釋第
五句。文五如上。見論。長在蘭若。房舍堅牢。不聽寄衣。
不牢聽寄二者。三月在蘭若不牢。亦聽寄衣六夜也。
有若干界。故須手捉。若但一界石處無犯。
○迴僧物戒第三十
所以不聽者。出家之士。理遵少欲知足為懷。聞他居
士許施僧。方便勸化。迴來入巳。內長貪結。外惱施主。
又復損僧殊所不應。是故聖制。
別緣有四。一是許僧物。二作許想。三迴入巳。四領受
便犯。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知。三許僧物。四迴向巳。犯下
文略不解第二句。亦可初三別解。二四合釋。初句可
知。僧物巳下解第三。三句之物。迴有重輕。初物犯捨。
第二物迴之無罪。下文未許許想吉。故知未許未許
想無罪。第三物定屬僧物。迴入犯重。此之三物相對
故來。越次差會。定屬之物。又復越差。事專由巳。一向
計直犯重。若比丘下解二四兩句犯。文有三。初正解
迴入巳提。二若物許僧巳下四對八句。明迴不入巳
所以犯輕。一塔僧相對。二四方現前。三僧尼兩眾。四
料簡。上三同類。同類迴此與彼。故言許異處與異處。
三境想四句。一提三吉。據本迷故。又此境想。唯約初
文迴僧入巳者說也。捨懺如常。但還物之中。四五十
三律。捨竟自用。不須還僧。以不定屬僧故。祇律。五敷
具迴僧。對僧捨入。僧巳隨僧。作何等用。多見兩論。捨
竟還僧。不還犯重。了論。迴僧所應得施入巳。應捨還
大眾。
四分律疏卷第四末
寶永七寅八月九日照山晃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