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

四分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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閏足滿三月。多論云。若閏四月。前四月十六日安居。

至七月十五日。於其中間百二十日。亦得爾。所日畜

兩衣。兩衣開畜。聽含閏者安居脩道。故宜多日。若爾

既不聽數閏。便非安居中日。閏中出界。得無破夏不。

解言。本結要期許不出界。今未滿出者即非相續。界

內離要期處故。所以破。問如含閏受日。亦得四十五

日六十日在界外不。解言。安居局處。脩道慕多。故使

攝閏。受日出界有緣故開。非正脩道故。伹一月十五

日也。又復安居約三時辨。故使含閏。受日數日隨日

不定。故但稱法。問夏攝潤者。五事賞勞。亦得兩月六

日利不。今且一釋。此五利寬奢。俱不攝閏。數滿一

月五月便捨。不同安居。正是脩故。既知含閏。閏五月

六月百二十日。住閏四月者。結位有三。百則增減。前

四月百二十日。後四月隨多少。五月定九十日。是中

或有安居。隔一月去時降一日。謂一人前四月三十

日結。一人五月一日結。若論去日。前人七月盡。後人

八月一日。若閏中三十日結。並與五月一日同。但可

結日有前却。去日同是八月一日。若對閏七月。結位

有三。五月一日巳前十六人結。但九十日。二日巳後

十四人結。百二十日住是中。或有安居降一日。去時

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巳後十四人結。百二十

日住是中。或有安居降一日。去時隔乃一月。至安居

隔十四日。去時隔一月等。可知。伽論安居有閏聽數。

日滿便去。今不同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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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結時不同。為以夏四結三。故使結時有二三之

別。若前後分別。十六日是前。十七日即後。文證可知。

若三種分別。如增三說有三安居。謂前中後。前者十

六日。若十七日巳後。是中五月十六日一日名後。此分

相說。若通辨結時者。若當無閏一月中結。若閏四月

六十日結。其餘合同閏前。無閏一月結也。所以爾許

時中咸得結者。以三十日六十日。並是結時分故。不

同祇律。四月十六日五月十六日。此之二日成結前

後。故彼文行未至住處。路側即依樹車等安居。至明

相出。趣所住處。致後安居日應三說。安居安日不受

一越毗尼。又不結後二越毗尼破。亦不得衣利。又見

論。五月十六日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後安居。為以

王者改法故爾。問此文何故一月六十日皆言得成

結者。以其三月悉足故。下文言後安居者。住後三月。

隨前安居自恣不得數歲。住侍日滿。

第二約處分別者。一釋。依房藍等安居故。文言。依某

聚落某藍房等。又解依界。所以知依界為護。夏分齊

者。下文言。一脚入界。受日出界外。又背請成不成中

界外界內布薩。又移夏言此彼界僧破等。又十律。有

比丘以牀置四界內。往反不礙。後時不知何處取衣。

佛言四處各取一分。又云。眾多僧房共結一界得安

居。應住何僧房。答隨意住。祇律。因身子為饒益親里

故。往那羅聚落安居。後不欲離世尊。因以白佛。佛言

從今聽王舍竹園精舍那羅聚落。共作一布薩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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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子安樂住。白二法結。又身子那羅聚落安居日。日

往竹薗。不堪持衣。又有比丘祗桓精舍安居。食後欲

詣開眼坐禪。或於彼宿。佛言從今祇桓精舍乃至婆

羅門林精舍。悉同作不失衣界。竹園那羅聚落。同結

不失衣界亦爾。令身子及諸比丘得安樂住。白二羯

磨結。准斯等文。明知依界以為護夏限分齊。雖復名

牒某甲藍等。不即局此。謂舉住處以取某界。然界有

二。謂自然作法。兩處俱成。問自然安居得結界不。答

不得結。文言。安居竟應結界故。若爾。先在自然攝衣

界裏。忽爾結衣界。亦應失衣。答不類。以本受衣。不假

自然衣界故。今雖結不失受法。安居之法原來局界。

入界成安居。故結即破。問作法處安居。得解界不。答

不得解。解即破故。文言。安居竟應解界故。若爾解不

失衣界。即應失衣。解言。安居假界成。今若解者失所

依故。解而即破。受衣不假界解不失受。又以局處故。

入界園等。成安居。但解即破。受衣不局界故。故使入

界不成受衣。縱解衣界不失受法。

第三人分別者。何等人安居。謂五眾故。十律優婆問

何等人安居。佛言比丘乃至沙彌尼故。此律尼三時

遊行不安居戒。制五眾罪。以其出家位同。咸廢脩道

招譏義等故。問俱等安居具戒有數歲。下三不爾者

何。答以有師徒位別。依止分齊。教戒尼等。下三無此

故。不數歲故。房舍中。下三眾等。以生年為次第。又問

具戒數年。不同俗年者何。答功德法故。取終不據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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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文言。聽隨前安居人一時自恣。不得數歲。

第四法分別者。汎論其義。略為四門。第一列數辨釋。

第二教行分別。第三約就前後。第四與處相應。文近

分別。此四門中。初門約文說。凡安居法。或二或三或

四。亦可四者為七。言二者。謂前後安居。四月十六日

前。十七日後故。文言。安居有二種。有前安居。有後安

居。此對賞罸。謂前安居人。得五事名賞。後不得稱罸。

若就結罪輕重。五月十五日巳上是前。十六一日是

後。前吉後提。今此前後者。專約賞罸。以定前後也。言

三者。謂前中後。如增三說。此等通約三十六十。以定

前後者。方盡其理。四月十六日前。十七日巳去。是中

五月十六日後。六十日同爾。

或四者。即此文是。分文為四。初對手安居。二諸比丘

住處無所依人巳下心念安居。三爾時諸比丘住處

巳下忘成安居。四時諸比丘往安居處入界巳下四

句。總名及界安居。對手中兩。一前二後。言白所依人

者。謂所對作法人。是故下文言。無所依人聽心念安

居。五分具列威儀偏袒等。此中文略。作法文五。一言

對前人故。言長老等。二自斥巳名。三明所依處故。言

依某甲聚落等隨事。以稱不勞並牒。如下依山窟空

樹斫杖人等。類可知。四正明。要期作法而結前者。為

簡於後。三月者甄第四月。夏者除春冬安居。正出要

期離遊行之損。五房舍巳下斷理資緣。令四方僧有

受用之益。立要慰懃故。如是至三除。藍內安居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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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山窟處等。皆不須第五斷理句。五分受安居者。

答言。我知十律。上座對下座。三說竟。下座言莫放逸。

上座言受持。下座作法亦爾。後三月亦爾。又須依持

律。夏是正脩。依第五持律。餘三時者。依於上四。僧尼

同爾。後三月亦如是者。謂十七日巳去作法同前。唯

稱後三月為異。

第二心念者。以無所對故。與心念之名。准如說恣及

分衣等。要須口言。口言之法。律無正文。准對手說。上

五句中除初句即是。但下四句中。或白衣等處。又除

斷理句也。問心念成安居。受日亦應爾。十律問。得心

念受七日不。佛言不得。除五人得。謂坐禪人。阿蘭若

獨住人。遠行人。長病人。飢餓時親里邊行人等。如布

薩自恣受衣受七日七日藥與一請及淨施衣。此等

七事心念得成。此律文於上七中。但有說恣。餘五無

者。謂須牒事籌量。故無心念。受日安居局處。不牒事

量宜。故有心念。心念捨請無其實益。展轉須對真實

付彼受衣藥等。受無時限。得待對人故。此諸事並無。

心念安居有限。恐越時[仁-二+隻]。故開心念。

次第三忘成安居。先在此界。得客作法。而忘結者。此

不說忘成。今言成者。謂從外來要期求處。無人可白。

而忘不心念。但令與處相應。佛亦開成。是以文言。為

安故來便成。如說欲法忘說亦成。若忘不成罪者。如

忘不成覆。及無長罪。似有忘成。但後隨憶要須作法。

不得即當發露說淨。故不類此。如鉢衣藥受日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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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心念。何處責有忘成。故不同安居。若爾如發露

法。既有心念應有忘成。答安居局處與作法同。忘不

發露猶是覆藏。故無忘成也。餘心念說恣等。並以不

局處故。又時巳過。雖不更作法。不無有罪。分衣義通

局法為正。故無忘成。心念懺吉既無時限。業累須排。

亦忘不成也。五分十五日為安居。受房舍敷臥具。雖

不發心口言結之。亦得名安居。

次第四反界成安居者。凡言入界。謂作法僧界入園。

是自然僧界。此約位辨二界也。雙脚界入兩。一脚入

園故。文列四者。即事別為四。今且從雙隻兩位。對疑

以開成。先舉雙入二句解者。前忘成等。入界經久。事

是寬容。但忘不心念。以先有求安居心。故開成安居。

今我入界園等。心實不忘。直以時促未得作法。為成

以不。佛以時中短促不同前二。又復不忘。異於第三。

汝既本有起此要期心故。入界園等及處相應。亦成

安居。次舉隻入解者。雙入成安居者。義如前判。未詳

我今始一脚入未全相應。頗亦成不。佛以轉成。忩迫

遂本要心。赴此亦成。如上所論四句悉成。故使文中

並言為安居故來。便成安居。問雙入成安居。俱出是

破。此義可爾。既一脚入成。一脚出界。是破以不。解言

為益利故。一入開成。一出非破。若爾如入淨地。亦應

一出勉宿一入是觸以不。答觸唯雙入方犯。出但一

出勉宿。亦為益故。成易破難。又如受捨。亦益行者。受

難捨易。上來總相辨法。或二或三四。但二三者是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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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約時分位。有二三別也。言其四者。是安居法。約前

二三時位中。開制不同故。有此四位。便隔礙橫局法

者。竪通二三。斯亦位言有不通義。可以思知。自下三

門懸說。

次教行分別者。先就教辨。三藏之中毗尼教攝。教通

制聽。聽而非制。文言。聽安居制故。若對過分別離作

過故。即名為制。今安居法對除心𠎝。何容非制。但據

位判。煞等有罪者。制今安居。本無罪者聽。聽中開

制。前二是制。順教作法故。後兩開成。並以時短故爾。

若正非正分別。一制三開。若作法不作法辨異者。前

兩作法也。一二行分別者。謂是隨行之中。其唯專精。

專精有二。此是作持。持說身口。前二通兩。後二局身。

身口二業具作無作。論其體狀如戒體中說。餘說恣

等。准同此解。故彼不更辨三前後分別。然以義求。四

中初二。通於二三。三十日六十日並用斯法。後二局

初後不通二十八五十八。以是開法。恐失前安居。慮

不及後故。所以開。若至十七日明不及前。猶有餘日

不懼失後。其間容豫。是故要須用前二法。既有位法

橫竪。須辨開合。或四或八。謂對前後故。或十。謂對三

安居以辨。前四通局故。若離及界為四。即是七種。或

七或十四十六等。亦約三安居故。四與處相應。久近

者。前二作法。義通舊新行住二人。時中寬緩並用前

二。後之二開。謂局從外來行。沒此界不獲作法者開。

故言為安居故來便成。若先在此界。假有要心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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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非為安居故來。前二中收。故無此開也。

第二次分房法文三。初至上座付與巳來分房舍法。

第二爾時舍利弗目連巳下至為未來故。受時前後

安居法。受房舍人。第三露處巳下明安居所依處。隨

宜進否。前文分三。初至然後方受。舉分房緣。文言安

居竟。此謂結竟。二從今巳去下差分房人。三差分房

舍人竟巳下處分之軌。對差人之初義分別者。一約

分時。祇律。十二十三日分。若處近十四十五日分。五

分。佛言應於春末布薩日。分房舍臥具。於夏初一日

結安居。又云聽春末日夏初日分臥具。第二就處。一

是差人處。謂大界非餘處。二所分處。謂都集溫室等

處。不應分。第三人分別。一所差人須具五德。二所為

人除惡人沙彌等。房舍法中安。隔著小沙彌不能護。

故不與房。受戒法中能護者與。祇律亦言。不得與沙

彌房。第四約法分別。白二差之。其處分之式如文。僧

處無偏。雖言共用。不應法者。不合令住。故言惡比丘

來不應與。言定臥具者。施心局定此住處故。言不定

臥具者。施心總與。情無局礙此彼之異。故言不定。

第二前後安居文七。一者開後。二列兩安居。三自恣

前後。四數歲不數歲。五應遣不應遣。六對物進否。後

安未滿聽受夏衣。義同急施故。七臥具取否。

第三隨所宜處文二。初明隨處。二牧牛人巳下隨人。

隨人有五可知。此等並謂原作逕夏住心。有緣故移。

聽隨彼去。然依人等。當所依之處。依二界護夏。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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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心許隨移動。決無此理。十律船上安居者。不得

隨水上下。不得繫在柱橛等。若汎石不移者得。

第三有緣出界法。文四。初至盡同上受日出法。第二

拘睒彌巳下至此事應去命梵。二難聽移夏法。第三

爾時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巳下眾有留難為和故。

去移夏彼成。第四爾時有比丘受七日法巳下界外

緣盡不破安居。前文復二。初受七日法。第二爾時檀

越請巳下羯磨受日法對羯磨受文。解義五門。第一

解受之方軌。第二釋緣如不如等。第三受有餘日。得

互用不。第四重受以不。第五夏末日少受之方法。

初門有四。一時分別。謂夏非餘二。雖復夏分結及開

成者。須受為明有法住有法去故。又假如緣。若不成

及無緣者非也。此是須受之時。若作法時。限諸部差

別七日。一法應通諸部羯磨受法。五分所明一。同此

律十五月餘。二少別祇有事訖十律三十九夜。所以

三十九夜不增減者。以有利事聽半夏去故。二處分

別者。二界可知。於作法中。應非戒場及餘小界等。以

非安居處故。故十律問。何處受七日。佛言。界內受。蓋

應是本安居處故。三人分別者。一能受人。二具非下。

三雖可脩道義通。不數歲故。不論受日去。亦須白。若

分相解者。七日通尼義在不。或尼羯磨受。如尼律說。

受七日法去。亦有立義。准比丘。羯磨義容可爾。伹祇

律言。尼無求聽羯磨。受日出界准此。似無行事緣急

任依。一文。二所對境義非下。三然十律言。何處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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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佛言。界內從誰文受。佛言。五眾受此文。或可通說。

五眾所對故爾。僧尼之中通於僧。別四人僧攝。又能

受局。此界僧眾通餘界不同。處分義局當界僧也。第

四法分別。七日文無准羯磨說。羯磨法者。對文以辨。

第二門者。三門分別。一緣如不如。要如法緣無犯戒

事等。事雖眾多。要論為五。一三寶境界緣。波斯匿王

供佛及僧等。為受日者。佛僧二寶緣。伽論或為偷婆。

或和上闍梨病。或為法如是等緣。聽受七日出界。二

道俗病患緣。三出家五眾生。善滅惡緣。四俗人生福

緣五為求衣鉢乃至藥草緣。廣說是非可知。五眾受

戒等。是生善緣。懺悔等。名滅惡緣。俗人生福者。大臣

父母等。不問有信無信。皆得受日去。以大臣能有損

益故。父母恩重故。其餘俗人。有信方往。不同前二。誦

六十種經。如梵動經者。如祇律。若於二部木叉及脩

妬路。若未學欲學忘教我受學誦義聽去七夜。此等

法緣。若比丘自身病重不堪。受日復須為病去者。聽

直去不須受日。如病人不得隨衣食藥及看病人等

說。此或可爾。要須實然。又為衣鉢藥草等緣必須。或

為失。奪等事更無可榮。或現無衣鉢。交全廢闕者得。

若少可方便。並不合為受。受定破夏。五分云。若有請

若無請。須出界外一切皆聽七日法。佛言從今若為

佛法僧事。若私事於七日外。無更聽白二受。十五若

一月。第二辨離合者。事別定成。或多如緣。並牒合受

得如法成。其猶悔殘等。類得牒眾多一切治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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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對難方聽。故不得多如。三舉名。同又非僧位。故

有合義。第三受日懸不懸。若望用日義得懸受。如三

品受法。受巳各未即用亦得不妨。不同七日藥。以作

法日為定。即有過生故。不從服日為准。若某前緣。要

須現起。若未有緣不成受日。如年未滿。受不發戒。瞻

波浪治無。三舉病而輙治舉無覆客呵等。又復假實

事。虗陳餘事等。並不成受。若爾無村衣界何以言除。

答為彰衣界。不攝於村。謂是除村及村外界法。故言

除也。

第三門有二。初互不互二事。訖來不來。初門者如為

佛受日有殘夜在為法僧等。用一向不得。以法僧上。

先無受緣故。若爾何故。十律有殘夜在應白巳餘用。

答謂同一事有殘。夜在白巳得用。非謂餘事。若總有

緣受者。得法僧等用。以並有法故。十律。憂婆問尼病。

僧應與作憶念不癡。遣使請比丘應去不。佛言。應去

中道。聞是尼命終。反戒入外道。若八難起應去不。佛

言。不應去。本請憶念死不應去。故無互用。第二事訖

來不來。若受日出界事訖。須還不還有罪。未即破安

居。以有法故。如與欲事訖不來之類。要即須作來之

方便。或有諸難。不來無過。

第四門重不重。於中二門。一重不重。二先後次第。初

門者。安居立行專脩道。業何得重受。以十律。聽受一

七夜不得。受二七夜。故知無重。又文言。先受七日去。

若七日盡應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九夜盡應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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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去。准此文意。故知不重。若得重受受日去是何因。

答言。破安居去。若更引文多緣事。別立有重受者。不

然之義。隨時以破。不煩廣說。羯磨受法。如母論說。十

五一月既有長短。得三品具受。不名為重。但當品不

重。二先後次第者。人言要先七日。次十五。次一月等。

如此次第。若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長攝短

故。如功德衣。五月即攝迦提。又一月衣開收於十日

等。今解不爾。如功德衣。就時定故。又俱五利。一月衣

者。取衣為准。俱開一長。更無緣故。是以此二即為定

開。以長收短。今此受日約緣事。緣即長短先後不定。

寧得定令先短後長。今解受日三品。遂緣長短前後

所須。若有長緣先羯磨受。或先短緣先受七日三品。

隨事各先各後。若爾何故。文言過七日法。答此謂前

事不及七日。還者事過故。過又復羯磨法過故。過非

謂巳受用七日竟。名過七日也。何以不言過十五日。

一解此二法對七。並具二過故。若十五一月相望。但

有事過。故不言過十五日也。亦可相望長短言過十

五日。法義亦無妨。且並舉此二對七以說故爾。

第五門夏末日少縱無。三品日在。但有三品之緣。並

加三品受法。以法爾故。如七日盡形。但須共宿者。並

加二法。何必要須七日。盡形服者。方成二法亦同爾。

若爾何故。十律。七日在受七日。去六五四三二一亦

如是。答此言夏未極七下一俱受七日。故云亦如是。

若言受六日乃至一日者。長短既殊。何成亦如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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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爾。次釋文。十律。五種人得心念受七日。謂蘭。若

獨住坐禪。遠行病人飢餓時。親理行人。此律無。文。若

蹔出界不破安居。不勞受日。不及即日還者。聽受若

路近須宿亦聽受日羯磨受日諸律皆無乞辭。人者

有多釋不煩廣破。今解。直依大律文誦不得。依羯磨

本作定謂不成故。瞻波言白二羯磨如白。作白如羯

磨。作羯磨如法如毗尼。問如處分離衣六年杖絡囊

等。受戒懺悔並皆須乞此何獨無。答上所列者竝是

自。為假僧量宜。故咸須乞。論某受日事非專巳。三寶

事緣差我出界假有別緣。緣不在我。設少為巳相從

無乞。又復諸律盡無乞。文更無可准。直依文作得失

非我。問若牒乞而作恐成增減故。無乞者杖囊文。前

亦無乞辭何以加乞。答杖囊羯磨中先含乞辭故加

乞。無僧今受日中先不含乞。乞則成增故不同彼。

第二有難移夏無法直去。以命梵二難無定期限。故

聽移夏。初五句淨行難。於中前四約婬。第五就盜。次

有鬼神同比丘巳下六句命難。

第三為和僧故亦無期限佛聽直去文有八句。前四

句明此界僧由我故破為和故去。以見聞位別各有

僧尼故合四句。此四移夏彼成故。次四句者為和他

故去。以其聞異界僧欲破巳。破各對僧尼合成四句。

前二聞異界僧尼欲破。後二聞異界僧尼巳破。此後

四句。若中前了中後須來。若暮訖且還。若停不還逕

宿破夏。以其本處無非有難為是不同。前四移夏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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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故。祇律。若二難并和僧。前四句者從初去日即須

懃。懃覓安身處。若懃懃覔住處未得巳還隨所逕宿

處。不破安居以非心慢故。若反前說安居即破。若得

住處夏法彼成。不得輙出界外逕宿破夏去。後雖可

本處難盡。亦不得直來。設來必須受日母論同此。移

夏彼成。五分有因緣。聽破安居無罪。見論。若安居中

有因緣。移去無罪不成安居。

第四文二。但舉作法出界法盡以明開成。文中略無。

不成反說可知。又復對後諸難。儻無法出界。亦合料

簡成否。文略可知。

第四大文背成不成。於中文二。初明背犯。二爾時有

比丘受他前安居請巳下舉前移夏彰背而無罪。前

文有三。初背前起過。二時王聞巳巳下三人呵責。三

告諸比丘巳下對緣立制背成不成夏破不破。於中

文二。初對跋難陀。不得前歲違要得罪故。文言。告諸

比丘乃至違本要得罪。第二若比丘巳下廣明立法

辨背非背。於中文二。初對前安。二後安居。亦如是者

約後辨法。前之有二。初之六句至界外布薩巳去。次

有五句。界內布薩巳去。界外中前四句成背。是破下

二非背不破。破中初句不至請處。次三至請所欲解

此文。先知一義言界外布薩者。謂四月十五日未至

請處。彰背不背。故言界外布薩。言界內布薩者。謂四

月十五日巳至請處。彰背非背。故言界內布薩。先解

初句。問此句未至請處。何以文言破前安居。一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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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成安居故。故言破前。若爾上列法中。何故不出受

請成安居。故知不爾。又解。背此就彼。即日後家結而

不成。故說破前。自言以受衣為妨。又以背請受食為

妨等可知。若爾下二成安居。但望前家所以不成。獨

望後家以說。又後五月十日巳前背者義客可爾。十

六日背逕宿方成結者。無後可結對。何以辨不成。故

知不爾。今解非受請成安居。非不得結即是並非。二

解。今言破者。謂望前家請處應成。不成名破。故言破

前安居。違本要得罪。非謂彼結不成。次下三句至而

破者。悉是結竟。此三背前去者。破有二種。雖有心背。

若未逕宿者。未是過限。故未說破。以違要未成。故要

逕宿事隔。方破前安居。若此三人背前至後請處。但

作法結。即破前安居。如受持衣。受後捨前故。今此三

句並言破前安居者。即通收二義。或結即破。或經宿

破也。今文直欲彰背前之過。故不須列其後成。次五

六二句反前兩義。故所以成。次界內五句三破二成

准說可知。後安居亦如是者。約界內外。亦有十一。成

否如前。故言亦如是。問背前及後如文可爾。中安居

二十八人五十八人豈無背不背義耶。解言。並有背

不背義。同如文所說。但舉前後未知中間。其相云何。

答文言。後安居亦如是。中攝義盡故。如約布薩辨者。

謂四月十五日未至請處。十六日彰背不背。名界外

有六。言界內者。謂十五日巳至請處布薩十六日。辨

背不背有五。後安居亦爾。若中間二十八日等如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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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日請者。皆約安居前一日未至。即是十六日未

至請處。當他界外布薩辨背不背有六。十六日巳至

請處。當他界內布薩有五。次第相望展轉同爾。乃至

五月十五日未至請處十六日背。名界外有六。十五

日巳至請處名界內布薩也。通論即有三十六个十

一人辨背不背文。對前安居廣彰十一十七巳去。亦

各十一。解背不背以望前安居總是其後。今此律文

合而略捐故。曰後安居亦如是。

第二非背文可知。

●自恣揵度第四

所以須者。九旬脩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巳。不自見過。

理宜仰憑。清眾垂慈誨。示成晈潔之美。故次明之。是

中廣明六種自恣。非一集在一處故。稱揵度。就中文

二。初至不應與他惡而去。正明非法。舉罪自恣之緣。

第二自今巳去乃至其未廣。彰自恣如非等法。初文

有二。第一至為苦巳來。正明六群受行瘂法。第二作

如是制安居自恣竟巳下因問自言佛即呵制。於中

文三。一自恣竟巳禮覲世尊。文言自恣竟者。當時未

有自恣之事。直是逕他自恣竟時故。經家以後名前。

引證可知。第二世尊慰勞巳下因問而自言。第三佛

告諸比丘癡人巳下正明呵制唐行。啞法不能生善

滅惡故。實是苦耶。制禁勒反增嫌嫉。故實為患。次立

二喻不相往復。故曰如怨。假不瞋怒。無言自雪。故如

白羊。何以故者。何以如彼怨家白羊義。故謂不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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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來正教展轉覺悟乃受啞法而有苦患故。故言何

以故。同於外道等者。合前怨家白羊。若受啞法吉羅。

十律犯蘭。五分亦吉。第三時六群巳下因佛制故。非

法舉罪文四。一非法舉佛制求聽。所以須求者。若得

聽者。必有滅惡生善。無諍訟故。二時六群巳下。使惡

求聽佛制五德。三彼六群巳下為彰求聽之人應受

不受。四從他求聽巳去巳下制立言要也。人言從他

求聽巳去者。謂犯罪比丘從清淨故。求舉巳罪。所以

不屏處。自懺而求舉者何。為除大眾三根見聞之咎

故爾。

次解第二大文有九。初至隨身所安明自恣方法。第

二爾時異住處巳下至不得受。第二人欲心念自恣

巳來廣明自恣法體是非之相。第三爾時眾僧集巳

下至知識。亦如是與欲自恣法。第四眾僧自恣聞有

賊來巳下至此事去。廣略自恣法。第五爾時異住處

犯僧殘巳下至不應以前求聽舉他罪。正明遮自恣

法。第六爾時自恣日下。客舊雜住應不應義。第七爾

時六群巳下制叛自恣法。第八爾時六群比丘尼巳

下眾別形殊制簡餘眾法。第九彼自恣竟說戒坐久

巳下為彰自恣說戒無並法。此九文中有三自恣。一

時。二增上自恣。三減却自恣。然增上減却寄在遮法

中辨故也。以其恐反生諍故。無非時自恣。不同說戒

時及非時。在說戒中。明減却一種落下遮法。謂說戒

中具三種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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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初段文四。一制自恣時不須求聽。自恣是聽故。

二諸比丘巳下差人之緣。三聽差授自恣人巳下簡

德差人。四諸比丘在坐上巳下自恣方法。初文聽安

居竟自恣者。如增一阿含七月十五日。佛告阿難集

僧。今是受歲之日。阿難叉手說偈。

「 淨眼無與等

 無事而不練

 知慧無染著

 何等名受歲」

佛以偈答。

「 受歲三業淨

 身口意所作

 兩兩比丘對

 自陳所作短

 還自稱名字

 今日眾受歲

 我亦淨意受

 唯願原其過」

阿難復問。

「 過去恒沙佛

 辟支及聲聞

 盡是諸佛法

 獨是釋迦文」

佛答三偈。

「 恒沙過去佛

 弟子清淨心

 皆是諸佛法

 非今釋迦文

 辟支無此法

 無歲無弟子

 獨逝無等侶

 不與他說法

 當來佛世尊

 恒沙不可計

 彼亦受此歲

 如今瞿曇法」

阿難集僧說二偈巳。世尊坐於草坐告諸比丘。汝等

盡當坐於草坐。勅諸比丘。我今欲受歲我無過咎於

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如來說此語巳。比丘不對。是

時三告如上說。身子即便讚佛。度未度者。等有何過

咎。嘆佛巳。身子復如佛自說上語。佛讚身子。身子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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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是五百比丘盡當受歲。今言。安居竟聽自恣者。當

彼受歲之事。五分。日日自恣。佛言。應夏三月最後一

日自恣。若夏初恣者。逆相舉發。妨脩正業。夏未告離

不制同修。理宜請悔。除鄣道之業故也。母論。六事益

佛教自恣。一展轉相諫。二各各相憶念。三互相教授。

四彼我相恭敬。五語皆相隨。六有依非無依。

第三簡德差人差之多少。此文不論餘之三律。並二

人巳上故。祇。應拜五法者。作自恣人。若一若二不得

過多。多中離合既不對難。一一差之祇出法言某甲

某甲比丘。五分。差自恣人若二若多出法。亦言。大德

僧此某甲某甲比丘能為僧作自恣人。十誦。亦言某

甲某甲比丘。

第四自恣於中文三。初有三句。自恣前後。第二竊語

巳下生之上事。於中分二。初有四句。是立制緣。即制

徐了三說。二反抄衣巳下彰某坐上威儀不如即制

威儀。三說恣法自恣。文有五句。一大德者言對五德。

不向大小咸稱大德。此是褒讚之辭。二舉十方同遵。

故言眾僧今日自恣。三仰則成規依於僧法。故言我

某甲比丘亦自恣。四縱宣巳過請求舉罪願垂誨示。

故曰若見聞疑等。既嘆彼求大德長老並稱無妨。五

彰見過悔除令行晈潔。故曰我者見罪等。表巳懃懃

如是。至第三未下一句對病料簡。五分。好泥塗地布

草於上自恣。

第二文九。初制白集眾。第二六群巳下自恣是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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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三非。次白佛。次佛判不應。次四四種巳下佛舉如

非為令行如捨非故。第三自恣前後。祇律。人前安亦

隨前也。第四時諸比丘十四日巳下辨自恣時。初則

約日。二次定時。第五六群別房巳下制集自恣。第六

諸比丘復不知何處巳下者出自恣處所。第七眾多

比丘非時巳下對難聽結小界自恣。小界之義巳如

前釋。第八自恣日異住處巳下自恣法體。第九若有

五人巳下對三位以辨如非。

第八正辨自恣法體。四門分別。一約時者。謂安居竟

非餘時可知。位復有三。一時自恣。二增上。三減却。時

中復有十四十五十六。後安居者隨日。若前後雜者

隨上座。上座亦不定隨舊人。舊人復不定隨多。以三

義故。並前自恣。祇。一人前者亦隨前。又約日時者可

知。見論。尼十四日僧十五日與律不同。第二處者。四

人巳下通於二界。五人巳上某唯作法。又通小界而

非戒場。又說自界他界客來應不故。所以知。第三人

者。非下三眾。雖安居義通。以非具脩故。具中通三。謂

一人眾多僧。僧是五人攝。又所差人德具不具。差之

多少離合如上辨增減却。此二自恣多約僧說。第四

法者。位分眾別法有二。謂白及白。此謂前三自恣。若

下三略。但兩白也。文中但舉改眾一白隨文釋。分文

為三。先僧自恣法如常所辨。二三語三心念向如對

僧自恣言。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而對人心念。皆言

自恣清淨者何也。解言。僧自恣中舉治義具。故云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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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對人。恣中舉雖義具論治不足。為異前故。但言清

淨。謂舉夷殘及大眾小眾。蘭現無治義故。若望輕蘭

提等。亦應言悔濫對僧。故但言清淨。心念恣中既無

舉。又治罪不備。故言清淨。謂唯得治心念之罪。可呵

巳去。即無治義故也。如別行羯磨。對人心念並無清

淨之言。理甚不足。違律文故。若行事時須依大本。

第九如非。若五人一人受欲自恣者。論云。此非法別

眾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是法別眾。下三

亦是法別眾。

第三與欲自恣法。於中文三。初與自恣法𨲙說戒中清

淨故。欲法如前。此不更舉。二爾時有比丘受囑巳下。

牒制明開三受。一人巳下廣明應不比前說戒中與

欲。闕少可知。分文解義。一同與欲。然不成持自恣人

中。但有二十五。略無神足。離見聞至僧如是事起者。

前言舉者為先德三舉治人。今言如是事起者謂先

有三。舉之病未得行罸因僧集。次尋為如治。故言如

是事起。欲雖未說。以在此人心中。故復令舉法得成

欲。雖到僧處同。然以此人得舉法故。無有傳信之義。

故使自恣不成。更須取自恣。前雖未說。以此人未得

法故。無失自恣分齊。故不類此。又前說戒者。被清淨

人非行治法。故無如是事起。若或有者釋同於此。第

三廣明應否中文五可知。伹第五料簡成不文有六

句三對初不坐。次不說。各為自他。故有六句。

第四略自恣法文二。初舉八難。餘緣為略之緣。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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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比丘作是念巳下對緣彰其廣略之法。文有七句。

初一廣自恣難由遠故。次五略恣難由遠故。次五略

恣難漸逼促。故未句難。至全不得恣直爾散去。就五

略中。前二略恣還對五德。不改眾儀。不須作自。但任

五德再一作法。此與說戒法同。後之三略差人須改

眾法。如百人作五十對。若不作白眾則不委。故須上

坐。或秉法人作白令知。又應先作和眾白訖。方作改

眾三略之白。此與說戒一向全異。

第五遮法。問說戒遮說戒分二。揵度此自恣遮自恣

所以合辨。解言。說戒防未起非遮。說戒除巳起罪。巳

未不同。故分為二。又說戒防未起非。故無其求聽。遮

說戒除巳起罪。故有其求聽。兩異故分。今自恣遮自

恣同除巳起。又復遮法當求聽時遮成。遮餘時不成。

約此同相故合而說。於中文四。初至小停明所遮之

事。二六群巳下至再一。亦如是遮之時節成不義。三

遮自恣人身業不清淨巳下至然後自恣治。能遮所

遮靈實之義。四病比丘巳下却遮方法。初文分二。一

為罪故遮治罪。巳自恣淺罪雖治客有餘犯。故。文言

與覆巳自恣。二異住處巳下為諍故遮。於中復二。初

犯波逸提提舍尼者對某輕諍治巳自恣。謂約讚食

指授食以興諍故。二對重諍。謂約盜四方現前可分

物起諍未可即殄。故小停自恣。第二時節文二。先約

人及根遮成不成。二未說三語巳下正辨時節。前中

一對人辨成不成。二若遮無根巳下對根明成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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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文者。以不清淨人及犯有根應遮故。說時下正

自恣時者應舉之處故名時也。約人如文。就約根中

文有六句。初三五不成遮以無根故。二四六成遮以

有根故。初句不作故不成。但不作有兩。一不作有餘

者。謂殘等二不作。無餘者。謂夷等即是初三五。第二

句但言作。作有某兩。一作有餘謂殘等二作。無餘謂

夷等即是二四六也。時節中再一亦如是者。下三無

舉故言再一亦如是。第三治能所中文二。初至然後

自恣治能遮人謗罪。二遮自恣人有知巳下治所遮

實罪。前文有四。初至便應自恣。撿能遮人三業淨穢。

二自恣人三業清淨巳下撿所遮事靈實。三復應更

問巳下撿三根有無。四不能答巳下正治謗罪。問所

治者為是五德為餘僧耶。答此多是餘僧告五德。見

聞以不實故治。若所差巳簡德竟。何因於此方撿淨

穢耶。又若專五德者。何以病遮無病等。豈可差病五

德。然雖餘人要語五德令舉故。下文五德語言待差

各如法說。前所遮事中。先知即治今治。所舉謂新舉

得罪。第四却中分四。初為病故却文五三句。第二爾

時有異住處巳下增上自恣。以貪脩道此彼相得故。

以夏分為限。故但一月。第三爾時有異住處巳下咸

却自恣。以避破僧惡比丘。故知有早脫或減或却。亦

以夏分之。未是自恣時故唯二却。若更第三却者。入

冬分故。說戒對此。故亦二。却若或三者。恐濫自恣故。

五分。大德僧聽。今共布薩說戒。後四月黑十五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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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恣白如是。客問何故爾。舊比丘言本不共安居不

應。問我若客復住作。第二白問答如上。若不往應如

法和合。又前所遮事。謂於此界先起之諍故唯有却。

文言小停此對當來餘界之諍。故有前却。第四爾時

自恣不識罪不不聽。以前要而舉他罪。文互三句。

第六客舊。第七第八此三段文與說戒無殊。故不煩

釋。第九如文。

●皮革犍度第五

然自恣巳訖將行化物。皮革履屣。是道行要用。故次

明之。外膚為皮。筫𩊕為革。是鞹之異名。熟用稱韋。此

中廣明皮革等事。應不應義。故名皮革揵度。於中文

六。第一從初至得畜錐初緣開著革屣。第二大迦旃

延巳下正開邊地畜皮臥具重革屣因明四事。第三

得皮補革屣巳下雜明應不應。第四六群著欽婆羅

跂巳下制不聽畜跂。第五六群著革屣共佛經行巳

下相恭敬法。第六六群著革屣入聚落巳下離明應

不。

初文有三。初明守籠出家成道。第三守籠那得阿羅

漢巳下至禮巳而去。自記得道。但說其義不云巳得。

第三從去未久巳下聖所讚述開著革屣。前文復三。

初至不復為道猒世出家不得方。二時佛知其心念

巳下為說琴喻教等諸根稱法而脩。第三爾時守籠

巳下聞佛略教脩行獲證。初文有四。初至不飲酒值

佛得道。二爾時長者會中巳下至出家受大戒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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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成猒世出家。三父母兩城巳下以食奉僧自行知

足。第四往溫泉水巳下脩不得方心則掉動。賢愚經

以過去世脫一欽婆羅衣與辟支佛拭足。以是福報。

常豪貴家生。足下生毛。狀如空有色。五分文與立字

名為手樓那。以有二十億錢。故時人號為二十億。亦

是過去毗婆尸佛時。會六萬八千羅漢。於家供養。人各

一坐。種種飲食巳。與劫具二張革屣。一量是以九十一

劫足下生毛。不曾躡地。其身柔濡不堪騎乘。祇律。二

十億足下生毛。金色四寸。過去毗婆尸佛時。以白疊

敷地。供養八十千眾。便致九十一劫足下生毛。十律。

生時耳上各有一金環。平直純金一億。號為億耳沙

門。先有二十億金。故言二十億。文言。應等諸根者。前

以偏苦其身故致掉動。聖勸身心等筞。謂心思諦理。

故曰等於諸根。

自記得道中文二。初至亦如是。正明自記得道。二說

是語巳巳下正明偈誦。初文復三。初樂六處之果。二

頗有不依於信巳下出六處之因。第三彼盡欲無欲

巳下牒前二解脫。資成六妙行。就六處果文三。謂舉

辨結。隨事彰六。語體唯四。謂二解脫及兩涅槃慧性

清靈。能除迷遣彰。不為或[羈-馬+必]。名為出離。聖情所。欣稱

之為樂。故曰樂於出離。此是慧解脫。定心理靜。絕去

紛動。名為寂靜。亦為物欣。名之為樂。此明定解脫。總

二皆是有為解脫。三煩惱盡處。寂伯無為。即二四六

三句名為有餘涅槃。其因既無。苦果亦喪。所言樂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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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陰者無餘涅槃。斯二不為三相所還。是無為果。次

辨三因者。謂信持戒斷利養。信為行本。是故先明依

信起行。次持淨戒。戒之大妨無過利養。須斷利養。文

中皆言不作是意者。以巳所解。自答前言除疑倒故。

次明妙行文三。謂法喻合法中眼根廣文餘根類知。

就眼中初至心解脫有漏舉俱解脫人。於中初至無

癡。謂三煩惱無故是慧解脫。如是比丘下是心解脫。

舉斯二解脫以為能資。二眼見多色者根塵相對。三

慧解脫巳下釋不染義。於中分三。初至俱不染汙由

有心慧。二解脫故。眼識之後。流至行心。不起煩惱。正

是妙行。故曰不染汙。二識不與色雜。轉釋不染。若識

取色相。次第緣生。三受可稱為雜。今雖見色不取色

相。而生三受。故曰識不與色雜。三住第四禪。轉釋不

雜。所以為彰此人得。第四禪絕諸受。故所不雜。眼色

既爾。耳聲等亦然。故曰亦如是。次喻亦三。初至不漏

喻二解脫。二東方巳下喻第二根塵相對。三此山不

移巳下喻第三不染具二解脫。彼此相資平等無二。

故曰一段等。言疾風雨者。猶若色塵得二解脫。煩惑

則盡。前塵所不能傾。故曰不移等。東方風雨來。既不

壞餘三方。風亦不能壞。故曰亦如是。略無餘根之喻。

亦可南西北方者。即喻餘塵合。中三句。初至盡於有

漏合。初喻眼見多色合上東方疾風等。慧解脫巳下

合上此山不動等。耳鼻舌等合上亦如是。

第二偈中文三。初一偈半誦六處果。少有半偈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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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言當知不起者。謂信持戒斷利養等。行成對治。

不信破戒。貪利養等。三垢不起。以不起故。便尅解脫。

故言從是解脫。次下三偈誦六妙行。初一偈誦二解

脫。上半心解脫。下半慧解脫。以見脩俱盡果成無著。

故曰巳得無觀。更無有作半偈誦喻。次半偈誦前法

及合中根所對塵。次半誦前二解脫俱不染汙乃至

不與色雜。次半誦法合二中住第四禪也。

五象王者。見論。一文象。領六母象名為象王。守籠那

自言我家有五象王。尚捨出家。豈貪一重革履而獨

著也。佛因開比丘十六句義。謂四諦各有四行。苦四

者。謂苦無常空無我。集四者。因集有緣。滅四者。謂滅

上妙離。道四者。道如迹乘。

此律億耳三年。五分六年。祇逕七年。母論十二年。五

事如文。第三雜法迦那富羅者。見論漫根革屣。鹿角

者剋作鹿角形也。阿羅梨者以鳥毛安革屣邊。富那

䟦陀羅以成綿及諸物合皮縫作使中央起。真逝梨

者謂編作之。編邊者以孔雀尾編邊也。並見論翻五

闍梨如文。祇律新革屣。佛言令淨人知著五六步。若

得即著吉羅。五分令著七步。十律得厚重革屣不應

壞。作一重即令主著行二三步如是。得畜多論令白

衣著五六七步即是淨。五分聽著富羅𩍓深至踝上

應開前。

●衣揵度第六

於中大文分之為二。第一至塔衣。為上品人畜糞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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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第二菴婆羅女巳下為中下故。開受施衣。初文有

二。第一初緣。五比丘請佛持何等衣。答言十種衣作

袈裟色持。第二塚間衣巳下明糞掃衣。謂是世人所

棄。義同糞掃故曰也。亦可從取處作名故爾。論言。體

是賤物離自貪著故。二不為王賊所侵故。常資道緣

故。制畜著也。五分。塚間得衣即以塚間為界。雖得入

手。但未出界。即共後來者文故。彼文有比丘得塚間

衣。後來者索分。佛言。應共分分巳各還垂欲出界。復

有比丘來索分。佛言。應分出界巳。不應與此律糞掃

衣。無主屬先取者。

第二大段受施衣中大文有三。第一從初至禮佛巳

下去。耆婆奉佛衣巳因請。開聽比丘受施。第二世尊

以此因緣巳下佛許開受。第三爾時瓶沙王巳下訖

此揵度。廣明順教施受。前文又三。第一初至隨意著

正明。耆婆治術得衣奉佛。致請文中兼言重掃衣者。

為隨三品通行故。第二爾時世尊嘿可巳下受衣許

請。第三耆婆童子巳下蒙佛遂可致敬而還。前文之

中。博學醫道六種治病為彰。第五得貴價衣。第六治

佛信敬。淳崇奉衣致請。故有斯文。

大文第二告眾開受中遂前請。故言亦兩兼。但糞掃

衣知足行勝利他義微。若論施衣利兼自他。是故世

尊須並讚歎。

第三大文分之為六。第一從初至愛護臥具非時施

法。第二爾時有比丘異住處安居巳下至不應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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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施之法。第三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破為二部巳

下至應與分耶正二部。分攝方法。亦名料簡。前兩分

受同異。第四爾時有居士巳下總明攝施不過八種。

第五冬月巳下如法受用淨施之軌。第六爾時有比

丘遣衣借他巳下取受成否。

初文有二。第一至一切外道服不應作。正明非時現

前法。二爾時現前僧巳下次明非時僧得法施。就現

前復三。初明受施聽分。第二世尊出王舍城巳下至

蚊厨聽畜。正制使如法受用資益比丘福利施主。第

三世尊在䟦耆國菩提王子巳下聖制不聽非法畜

用。比丘招𠎝施無福善故。初文聽分者。名現前施。以

人受為定。恐好惡不均。故擲籌分。

第二如法用中文三。初至釣紉依方作法。第二王舍

城比丘多持衣巳下至更作餘衣制衣頭數。第三波

羅捺有檀越送食巳下制衣重數。初文有三。一明作

衣法。二爾時六群反攝涅槃僧巳下帶衣之法。三舍

利弗巳下制鈎紉法。作衣文五。初教現放世因作衣

法式。問阿難等羯磨受戒豈可未有三衣。乃言教放

世事作衣者何。答巳前之衣聖變成放習。恐難今放

世因為示易成故。二爾時阿難巳下奉旨教作。三爾

時世尊南方巳下佛嘆阿難。舉過未同今。令僧尊重

故。四力截巳下割截之意示以法則。五諸比丘不知

當於幾條巳下條數之軌。三衣義者。前巳解說。次二

文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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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頭數文二。初制頭數。二爾時異住處四方僧得

貴價僧伽梨巳下雜明應不。前文有三。初見多持衣

過念許制限。第二婆闍國遊毗舍離巳下受菴羅園

制衣處所。第三世尊在靜處思惟巳下正制數限。第

二處中明離車等來禮覲者。為明賓耆羊㝹偈誦佛

德。離車歡喜與五百領衣。彼得衣巳奉佛為受彰得

衣故來。

偈讚文三。初至香潔一偈半。以佛出世施主獲利美

響外影。第二今勸巳下一行半。嘆佛相好光曜絕倫。

以薄皮子等。現受天報。而於佛邊猶如聚墨。顯佛無

比。故須讚嘆。於中文三。初今觀一句法說。二如日巳

下三句喻說。三如是巳下二句合。第三一偈歎佛智

德窮圓。文三。初一句法說。次一句喻。次二句舉智用

以合。前嘆外相福德。次顯內有智慧。具二莊嚴。是故

無比。

第三正制文三。初訖靜生念。第二夜過巳下陳巳屏

念告眾令知。三自念巳去巳下正禁限數。前念之中

有二。初至不得畜。自憶昔時念制兩意。二時世尊初

夜巳下。准巳禦塞許制比丘。第二雜明應不。初之一

句。不得用故貿而用之。蒭摩下八句。畜應不應。前三

聽畜。

第三重數文兩。初辨重數。五分。衣壞聽補以復綖却

㓨亦得直縫。第二善現下三句畜應否應。

第三得非法用中文三。初菩提王子巳下至覆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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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下用。二裹頭巳下有其十事。白衣法故不同俗

用。三假作編髮巳下有其十事。外道法故不同用外。

自下第二僧得施法文四。初至現前僧應分一部攝

法。第二有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巳下至應取二部

攝法。第三爾時佛不受請巳下至如法治者。病比丘

賞勞之法。第四病比丘身患瘡巳下雜辨應否。就前

一部攝法中文二。初檀越物以辨僧得。二舍衛國多

知識比丘巳下亡比丘物義同僧得。初檀越物文三。

第一至應與分。初緣數人墮籌分法。二比丘分衣時

客比丘來巳下羯磨三語等法。三爾時有比丘巳下

正明分受成不成。前文復三。第一受施聽分。二復不

知云何巳下如來教以墮籌分法。三時分物時有客

比丘來巳下應與不應與。文有八句。既言客來應與。

故知僧物也。欲解此文。先須釋義汎明攝物。竪義分

別。大位三門。第一定時非時。第二舉時非時各有現

前僧得。第三分攝方軌。

初時者時有二義。一佛以比丘受功德衣。五月不受。

一月開諸比丘得五利時。但是得五利時。不必於此

時中受者。即名時施。以受施義通故。二以安居勞說

之為時。如施主請比丘夏中供養。即以此安居勞為

時。如毗蘭若請者是故言為時。若為此時施。復在一

月五月時中者是名時施。以此二事元為安居故開。

若反上說不為夏勞者並名非時施故。下文為施塔

乃至為云人會者。佛言不應留。過夏安居。此是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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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現前僧分。故知不為夏勞。名為非時施也。

第二門者。時與非時各有二種。言時施二者。一時現

前。謂本為夏安居故。而數人分者是。如毗蘭若以三

衣奉佛比丘僧人。與兩端疊。為夏安居故。明知為夏。

隨人施者。是時現前。二僧得者。施主本意。但安居等

心奉獻而不局彼此。僧通一化。名時僧得。如下律文。

來分夏衣便去後分。夏衣不取去者分。佛言。成分應

相待。亦囑授後人受夏衣分等。三句者是。言非時二

者。一謂非時現前施心限局。人物有定。隨人而取者

是。如上律文受施。初緣現前僧太得可分衣物。佛言。

聽分應數人多少。若十乃至百人為百分。若有好惡

相參乃至墮籌分。二是非時僧得施者。謂其施主運

心彌廓。時通十二月。人及一化奉施者是。即此律言

有住處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比丘分衣時客來。數

數分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此等位

二事四。理通一部二部。下當說。

第三門。分攝方軌者。此四法中非時僧得。須作法分。

以不定故。加法以定之。言不定者。一時不定。除時施。

二處不定。異界得施。三人不定。蘭二現前四法不定

異。同羯磨施。為斯不定。故作法以定。餘二現前是人

定故。若時僧得以時勞定故。並數人分。亦有人釋。時

僧得者。以施心通普故。亦須法定。故下文言。有一比

丘安居。大得夏安居衣物。佛言。彼比丘應心念口言

受。既有心念。明若有人對首羯磨。故亦須法。問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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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作法分者。所以得囑授取耶。頗有要須作法而不

及法得囑取者。用此法何為。故定不爾。心雖普及施

主得僧因之福。為止貪故。不聽異處受衣。以佛定判

局處取故。不假作法。但須消去。一比丘心念受衣文

者。非心念法。謂與念屬巳可知。然解此四。或一部攝

四者。隨其二眾。各有此四。即如上辨。或二部攝物四

者。若二現前並數人分。二種僧得。分為二分。非時僧

得。義如向辨。時僧得者。義或不爾。若欲細解此四施

分攝。即為四種三門。三門者一一部分法。二二部分

法。三耶正得否。其四種者。一時現前。二非時現前。三

時僧得。四非時得。

先解二現前。此兩種三門。或一部或二部並數人分。

若耶正分別。謂請耶正二部對面行施。應問施主隨

所說受。若言不知。或言俱與。並數人分。

次第三時僧得三門者。第一一部攝法。如文三句。初句未

分夏衣比丘去。後分不取去者。佛言。成分應囑授取。

囑授取故。明不作法。次句漫囑。次句授囑人忘。咸判

成分。既聽囑取。明知餘界人假及分者。不得其分。以

聖定判局此界故。然有人消此言不聽異界取者。謂

時現前。若時僧得。界外來人及法亦得。作此釋者不

然。若不聽取是時現前者屬人。既定是人皆知。何須

佛判。故知不爾。第二二部攝法分二。第一准此律說。

義言分為二分故。以名二部僧施故。亦可以無作法。

可得言道二眾不合共作法。故須分二分。計亦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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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此處安居。聖判定故。第二二部互攝。如五分說。

非安居時施比丘僧。無比丘。比丘尼應分。非安居時

施比丘尼僧。無比丘尼。比丘僧應分。又云安居時得

施皆亦如是。互屬定訖。當部數人分之。第三耶正下

文六句。初三對僧以辨。謂得夏衣巳破破巳得物。或

得巳破破巳得。此三並數人分。以無作法。伹是約時。

局處受人。為定故爾。次下三句約別人說。對物巳得

未得從正趣耶。並與去人分故。皆以約時局處受人

為定故。此據正眾領物。以義推准更應三句。耶眾領

物。背耶歸正。彼應與去者分。復應更六各望正耶互

不與來者分。此等並略。

第四非時僧得者義分兩位。第一檀越施物。以明僧

得。第二亡比丘物。義同僧得故。此二門中先解施物。

三門者。第一一部者。有其四種。一常住。二界得。三同

羯磨。四僧得。此但僧施。前三處法局定。隨入三種。唯

僧得一種須以法定。法位有三。謂心念對首羯磨竪

義者。事須廣辨。今此寄文中說。二二部者。亦有四種。

一常住。二界得。三同羯磨。四僧得。第一常住屬處定

故。隨二部僧分為二分。第四僧得須法。以其二部。不

共作法。亦分二分。中二謂界得同羯磨。以處法定。故

數人分。亦可名二部故並分二分。義亦不妨。今且局

辨僧得有二。第一本意對面施二部文有七句。其中

五句分為二分。四七二句互無一眾攝。以其二眾俱

不盡集。不得計現人分。復無共作法義。故分二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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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部加法攝之。如前一部法。第二互入二部攝。五分。

非安居時施比丘。無比丘比丘尼應分。非安居時施

比丘尼僧。無比丘尼比丘僧應分。此文雖無。義亦應

爾。上來所判五入既定。各及法者得。第三耶正差互

者。如文六句。初二對僧。亦是約物得未得異。故分得

三。別巳破者。應分二分。破巳得物。須向施主。第三一

句得巳破破巳得同上二句。初句分為二分者。既僧

物耶正俱有其分。不局現在。寧得計現人分之正耶。

四方俱不盡集。須加法以定正耶。復無共作法義。故

為二分。彼此各自作法分之。下二句比說可知。次有

三句。僧先巳破約物故三。此等別人從正趣耶。俱不

為去人分。以其巳分二分。一屬耶到耶部中。彼有分

故。此不須與分。計理復應有三。從耶歸正應與來人

分。文無者略。此之六句。謂是正眾領物。若耶眾領物。

正耶相望反說六句。初有三句。如向初三說。次有三

句。如後三說。

第二云人衣物義同非時僧得。總為二門料簡。第一

依此律解。第二通收餘部不同。補此遺𨷂。

第一門者。依此律處分義階有五。一負債攝法。二被

舉攝法。三耶正攝法。四二部攝法。五和合一部死。所

以須迴。此義門先後者。以其一部攝中義廣多故。對

文解釋義便故。第一對負債者。依十誦。出息物等死

者有七句。佛判或隨入界書處僧。或入保處。或入捉

質物處。得等者廣如彼說。以理推究或不同彼。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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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家出息物在彼人邊未得者。容准十律。或依義等

債之。若物在僧住處。比丘亡後並應隨物處。所在僧

得。恐不得依界等互。攝此初在容將此僧物以屬於

彼。既不依其此彼。俱僧故寧。十律。若處分者須為兩

門。第一先明他負亡人債之法式。故文誰負汝。若佛

法別人負病者物。俱應債取。以其此物。合入僧故。若

輕重相當各隨所入。互得輕重並隨其本。若常住重

負即入常住。輕須債取入現前僧。現前僧若負。重輕

咸須債取。以其重入常住。輕須加法故爾。

第二次明償債之法。文言汝負誰。謂若病人負三寶

別人重輕物者。隨有輕重。各相當還。若無相當。互還

無妨。計其大理有債先還益王者故。還巳有餘方如

常法。是以下文若有長衣應長償。若無應賣三衣償。

有餘與瞻病人。十律。有比丘屬塔物自貸私用。四方

僧物自貸私用。佛言財物還計直輸塔及四方僧。餘

殘現前僧應分。又有比丘賖沽酒未償便死。酒主從

諸比丘債。諸比丘言此比丘在時何以不債。酒主言

不償者出汝惡名聲。佛言。是比丘有衣鉢物應用償。

若主無物應取僧物償。何以故。出汝諸比丘惡名聲

故。然不別常住現前之異。計理應以現前者勝。第二

被舉者。下文佛言。隨所共同羯磨舉僧應與。一釋謂

同被舉治人。所以爾者。治舉巳後財法不同。何因死

後輙容攝物。故如法僧不合得取。若爾一人被舉死

當入誰。又解入賞勞僧亦名功能僧。以如法僧治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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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故。但令當時預舉羯磨即有物分。故言隨所共同

羯磨舉僧應與。祇律被舉比丘死。即以死衣物置床

上。曳出棄野田中。若放牛羊人持此物與僧者。即作

彼檀越物故受之。

第三耶正明如文二句。背正向耶。物入耶部。原其本

心。耶正路乖。為是衣鉢隨意所往處得亦應二句。從

耶歸正物入正部。文無者略。又直據隨身如前所判。

巳外之物或可不定。又十律云。受法中被殯。往不受

法眾中求懺悔清淨。我當作不受法。若未除罪而死。

衣鉢還入受法眾。若除罪巳死。衣鉢入不受法眾。若

不受法眾比丘被殯。往受法眾中求懺悔等。反說可

知。殯謂舉也。又受法比丘於不受法眾中死。其衣鉢

物喚受法比丘還。若彼不來取者。即不受法眾中作

四方僧臥具。若不受法比丘於受法比丘中死。反說

可知。此律及十律。前一所明者。謂對耶正互背互背

互歸說。第三一文者。據耶正互在死。既判定耶正。耶

正當部還如恒法也。

第四二部攝法。下文拘薩羅國無住處村到巳命過。

白佛。佛言。彼處若有信樂優婆塞若守園人。彼應賞

錄。若出家五眾前來者得以物在俗處。恐用而獲罪。

故入五眾先來者得。無問重輕悉入先來。但輕不待

法即入其人。重者非屬人物故。隨先來者處分還入

常住。以其先時依二部僧得施物故。身亡巳後還入

二部。若無先來送與近處二眾。唯取近處不簡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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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道路死獨住死私㽵死類如前判。若物互在僧尼

二處即同此故。十律互寄死者。有住處一比丘死。是

比丘衣鉢物寄尼精舍。佛言。若比丘死時。寄比丘尼

衣物。現前比丘僧應分。又一住處比丘尼死。是比丘

尼衣鉢物。寄比丘精舍。佛言。若比丘尼死。所寄比丘

衣物。現前比丘尼僧應分。以其二眾並知法故。不同

俗處。是以還依死處是同類分之。又以死處有比丘

故。復異於獨住死者。互寄既爾。互債應同。

第五一部者。於中位二。謂具非具別。沙彌死者。此律

無文。祇入和上。五十律。同比丘法故。五分。沙彌命過。

若生時巳與人應與之。若不巳與人者。現前僧應分。

十律。憍薩羅沙彌死。所著內外衣。白二與者。病人輕

物僧應分。重物不應分。唯此三眾類皆同。然行事之

時。住依一部具中淨不淨。不淨有三。犯重死一。於中

有三。第一若未殯。多論云同常判。第二巳作法殯。入

親近白衣。三學沙彌。十律。入死時現前僧。第二呵責

等四罪處所等別住之類。並同清淨死判。第三被舉

巳如前說。次辨清淨死者。四門分別。一辨同生共治

成不成義。二解囑授成不成。三定物輕重。四看病賞

勞。攝方軌竪義者。此中懸解。講隨文釋。

第二通收餘部不同補此遺𨷂者。此律分攝亡人衣

物差別有五。第一負債死。第二被舉死。第三耶正二

部死。第四僧尼二部死。第五一部眾和合死。餘部不

同略論有四。加前合九。五分有一。若水所漂死。其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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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物挂著界內樹枝。諸比丘見入界內。謂應屬僧。佛

言。聽行糞掃衣取。十律有二。一學沙彌死。入當死處

現前僧分。二二部互寄死。各還僧尼當部。餘三律中

沙彌命過皆有處分。如上巳說。此四不同他律所辨。

四分無故。准用無妨。自律有五部辨九異。從亡人物。

義同非時施者。巳來講時。並隨文中解。下次釋文。

第三分衣時客來巳下八句明應與不應。與前四句

應與以未分竟故。後四句不應與攝物巳定故。初四

句中二三兩句。形前對後。故分二名也。若二人巳上

墮籌分。故言擲籌竟來界內。但一比丘領物。知復共

誰墮籌分之。謂攝物屬巳。故作歡喜受分之名。非謂

初緣心念受也。以攝物定故。客來不應與。又前二可

爾。第三有餘分竟不為者。若無餘可分如上二竟。若

有餘竟者不與。不竟者合與。即無前二。次句亦爾。又

但是僧得物下至使人亦得分故。於此四中一一不

竟。即前四中收。今且出竟。故言不與。

第二制以法定。於中文三。初制分法。略舉眾法白二。

第二次有二句。婆輸伽衣等。佛聽畜著。略出所分物

體。三有異住處巳下正依法分。於中文三。初對僧羯

磨分。次三語分。次心念受。就僧法中。應須具有兩白

二法。一差分衣人法。故文言應差一人令分。又如房

舍法中舉差分粥人等中。分衣分雨浴衣具五法。生

天如前。躬如差沓婆分臥具等。何獨分衣不曾差人。

故定須差。十律分衣人五德。知衣財色價頭數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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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者白二差。復有五法。謂不受等是。今此文無白二

差者略。行事必須。第二付衣白二。即前文中列者是。

故文言僧今與某甲比丘。彼當與僧故。問所以須付

別人者。還通四方故。須付別人。所以還與僧者。若不

與僧不得分故。昔解直以此法。即成分法。故羯磨中

直陳此白二者不然。以少差人白二故。既付衣巳隨

彼處分。即是分之方軌。無別秉法。然文言持衣與一

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者。謂舉前應差一人令分。白

二羯磨之言如前。付分直爾處分。非謂此人更作分

法也。若五人巳上具此二法。或伹四人不得差付。以

所差所付人不滿數故。僧應直作羯磨攝局。應言大

德僧聽。此住處現前僧大德可分衣物。現前僧應分。

若僧時到僧忍聽。今現前僧分白如是。羯磨准白辭

說。所以知者。母論說。四人相應法者。五人共住。一人

終亡。四人作羯磨分者。是名四人相應法。不言轉施

一人。又言五人相應法者。五人羯磨分亡人物。四人

羯磨施一人。一人還施眾。然後共分。是名五人相應

法。至此始言轉施。明知四人但得直分此僧得。物既

因法定。須以四句料簡。一及施及法。二及施不及法。

三及法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初三得分。若全及差

分二法。故宜名及。設但及分不及差者。義亦及法。亦

可要是具及兩法。二四兩句不得分。以不下及法故

也。沙彌使人雖不共作法。伹令作法時在界內者。即

當及法之限。若舉現前對顯僧得。亦為四句。一及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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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分。二及施不及分。三及分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

前二得分。以及施為定故。下二不得。不及施故。次對

手三語法。應言長老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

僧應分。此處無僧。此是我等分。三說。或有人引餘律。

此物屬我及長老受用。亦不異前。此文既不言各各

三語受。故但一人作法時。言此是我等分者。是共分。

不勞互作。不同說恐各表行淨故。次一人心念。應言

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此處無僧。此是我

分。三說。或若僧得施物少者。五分。有住處僧分衣。客

比丘來比丘得分少。不欲分白佛。佛言。乃至得一腰

繩宜應分。若少不足。應白二與一無衣比丘。大德僧

聽。此僧得衣若非衣。今併與某甲比丘。白如是。羯磨

准白成。問此律心念可有幾種。謂二種分衣。說恐悔

吉發露安居等七。所以可知。

第三成不成有十二句。初六對羯磨成否。下六對三

語心念成否。亦可前六約羯磨對手分成不成。次六

約心念成不成。以三人二人亦有分故。於二六中。各

前三不成。下三成。又於四个三中。各前二犯。第三不

犯。

第二亡人物。義同非時僧得。其文有二。初至一切屬

僧佛判屬僧。第二諸比丘巳下料簡輕重。

前文略引十三。一僧伽藍。二屬僧伽藍園田菓樹。三

別房。四屬別房物。五銅瓶瓫斧鑿燃臺。六諸重物。七

大小褥枕。八伊利延陀氍氀等。九守伽藍人。十車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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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澡瀊錫杖扇。十二䥫木陶作皮竹等作器剃刀

等。十三衣鉢針筒等。言多知識者。䟦難陀。無知識者

陳如比丘。祇律文。陳如比丘祗律文陳如比丘入涅

槃。持衣鉢詣王平價。價直五錢。斷言還歸比丘。佛言

應屬僧。故曰多知識。無知識一切屬僧。此言屬僧。為

對佛法及餘俗故。所以爾者。以出家人同遵出離。身

行所為。莫不皆是僧法所攝。本依僧得。故使終後還

應入僧。施佛法比丘無分。為斯亡後不入佛法。王臣

親屬。並是道俗不同。得物不同彼。故不合入彼。廣如

十律。

第二料簡重輕者。亡人衣物一部攝法須為四門。一

定同主是非。二囑授成否。三定輕重。四賞勞分法。第

二第四二門義至下文釋。今解初門。同生等者。若師

元意終弟子衣食巳與竟者得。餘未與者。師亡後屬

僧。實非同生。假冐稱同。計直犯罪。或師本情財物共

有。若死還俗及以別活。計人等分。一分屬僧乃至別

活。若不依此契者。計直犯罪。今設言同活物巳分竟。

餘屬亡人。次解重輕有二。第一義門分別。第二依文

料簡。先義門者。位且為三。一佛制畜物。如六物之類。

二不聽畜物。如田宅園林奴婢六畜等。三聽畜諸物。

如長衣資物等。三物中第一。入輕。資道要故。次物入

重。以妨道故。即為輕重二門。第三物中復為三別。一

性輕重。二事輕重。三從用輕重。言性輕者。謂十種衣

布絹細綿綖縷等是。以所成衣輕。能成絲纏亦入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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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言性重者。一切寶物。石木田宅瓫瓶釜鑊奴婢畜

生車轝五行。乃至一切妨道物等。是入重。言事輕者。

如一切道身衣物衫裙氈坐具等是。此應入輕。言事

重者。如大氈褥大小帳步彰枕扇被等是。此應入重。

言從用輕者。盛鉢函三衣箱及受用針剃刀等是。此

應入輕。言從用重者。如戶簾屋帳床帷轝案几車前

後𢃍㡘軒幕等是。此應入重。今以性事從用三輕。攝

入初物。總收入以輕。以性事從用三重。合入第二物。

總束入重。聽畜門中。尼十六枚入重。如助身衣等入

輕餘准前說可知。

次依文料簡者。於前十三中初六合以為三。九與十

合以為一。餘五還五。總作九門判之。第二門屬別房

物者。謂房中校具遮壁㡘鄣等。若以絹布為巳造房。

房主死者。未變入輕。巳變成重入重。以皆屬比丘故。

以死時重輕為斷。不同捨物。為父母師僧塟埋等用。

以別屬故。又捨入佛法類亦如是。今言不應分者。同

前校具重物故。

第三門瓫瓶。不同十誦以量數為限。今此無問大小

牙角器等。十律。半斗巳上重。巳下輕。此雖無文有皆

入重。種種物中。几案藥草石等染汁染具之類。並不

應分。伽論四方僧共染。第八門伊梨延陀傳言步鄣。

耄羅者小帳。耄耄羅者大帳。氍數容堪被著者聽分。

被氈類然。若應量及減入輕。若過量入重。漫單亦爾。

不同五分旃判入重被判可分。若毛過三指雜色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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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者入重。如繡手衣錦衣不應畜故。五分。若錦若綺

若毛𣯟。若䨱創衣。是不可分物屬僧。第九門奴婢藍

民入重。所有私物。入彼私用。死人親屬。若無親屬。僧

用無咎。十二䥫作器等。謂以䥫竹皮等作器者入重。

亦可造䥫作之器。如鉗錘鞴囊等入重。餘皆類知。剃

刀是應法要用。從用為輕。其𣙥石等並隨剃刀。刀子

箭刀。十律聽分。五分截甲刀戶鈎針。是可分物。此既

無文。入重無妨。香鑪十律聽分。今此所論亦不定。入

僧應與能供養者。所有帒屬並隨香鑪。其經書章疏

隨能受持者與。不得定判。其藏道遺函篋札。帙中幞

亦隨經疏。經架從經。義亦無損。十三衣者。一切非是

比丘所著之服咸皆入重。謂同白衣外道等服。若鉢

鍵𨩲錠匙箸等盡應聽分。下文聽分俱夜羅器者是。

五分。銅多羅盛眼藥物可分。若過量白鉢入重。若爾

過量白色衣亦應入重。解言。鉢性重用輕。今既過量

白色不任受用。即非是鉢。故須入重。衣體性輕故還

入輕。餘或無文。任准他律。問漉水囊云何。答理定入

輕。祇律名隨物。十律賞看病人。五分是可分物現前

應分。祇律聽分革履。故知靴履𩋧等並亦聽分。不得

定其多少。

次二部攝法其文有三。初至送與近處伽藍二部僧

得法。第二世尊舍衛國告三月靜坐巳下聽與尼非

衣二部現前攝法顯前僧得。第三諸比丘念行波利

婆沙巳下料簡前二僧得現前。初文復二。以前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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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攝。二物。今二部中亦位有二。初檀越物對前初文。

次拘薩羅巳下亡比丘物對前第二文。初文七句如

上義中說。次文亦如上義門中辨。既言近處。不簡僧

尼。尼死無伴亦然。可知。若比丘寄物尼寺。十律應送

與亡者本寺。若不知處。送與隨近大僧。不得入尼寺

及以私處用。尼寄比丘亦爾。不同聚落。恐白衣損用

僧物故。互眾互得。若此丘私㽵上死。有沙彌淨人。守

護此物。近處僧不得。以有守護故。入亡者本寺。此母

論說。若無本寺復無守護。入近處大僧。尼死亦爾。

第二現前中文三。初佛告靜三月比丘立制。二和先

巳下至問訊世尊識佛意故。禮覲讚可。三爾時諸比

丘聞巳下。至未為欲行。同捨衣行施得與尼衣。即是

二部現前施。故不得與白衣。是中亦施佛及塔。偏對

僧言之。

第三料簡文中分二。初至借衣。對於七眾與應不應。

第二舍利弗下明取他物應不應義。別住人等與清

淨同。七羯磨人應置地與。以不自與免隨舉故。白衣

有功計直酬勞聽與。此等料簡現前施。言和合沙彌

等與分等者。人齊一還。次與半者。比丘得全。沙彌得

全中一半。言三分與。一者比丘得三。沙彌得三中之

一。此對僧得。雖順施主之心。既是僧得物。人別具不

具異。若不和者階降多少不同。現前隨施主心。隨人

定與。故不論差降。僧伽藍民雖可非僧。於僧有勞故

亦須與。道俗差故。復異沙彌故。四分與一。或都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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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分。次父母恩重聽與。次舍衛國巳下聽借俗人

衣。對向現前不得與白衣之言。第二舍利弗巳下上

來正辨與他儀式。因辨取他物進否。親友者得。非者

不合。親友意取波利迦羅者。謂取雜碎衣者小親友

也。若取大價。或瞋小小衣不恡非至親友。故不應取。

若正須此波利迦羅。亦不應取。濫非親友。故言若不

足亦不應取。

第三賞勞法中文三。初至易看。如來愍物制看病法。

第二爾時比丘拘薩羅巳下至供養我順教瞻病聖

所如讚。三彼持六比丘衣鉢巳下賞勞攝法。前文復

二。初至捨去佛自瞻病。為立法故。祗律院巳說法得

道。喚比房比丘令看病人。更化作一病沙彌。汝當通

看。此即福罸汝。十律。此病人即得羅漢。五分。病比丘。

佛為說法得法眼淨。如法句經。佛為報前世五□行

罸恩故。須著病人。第二爾時世尊巳下制看病法。更

瞻視文三。初制看病。第二聽彼比丘和上巳下辨瞻

病人七眾之著。第三病人者有五事巳下舉難看之

病彰其德成。

第二看中文三。初舉聖教。二彼即便巳下順教瞻病。

三爾時持亡者衣鉢巳下舉以白佛佛即讚可。是為

供養我者。順教看病。是行供養故。又悲心看病與敬

心等。故使前言。若欲供養我者。當供養病人。

次第三僧行攝法文四。初訖應取病人衣物賞勞分

法。二若病人臨終巳下囑授成不成。三爾時舍衛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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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巳下負債償債法。四聽瞻病人問巳下制問委旨。

前文分二。初彼持亡比丘衣巳下至僧應分總言僧

攝。二爾時世尊告巳下教僧攝法。文三。初訖子住賞

勞分法。二爾時舍衛國有多三衣巳下對物料簡。三

時有比丘小小巳下對德應否。就前文復三。第一至

如是與佛聽賞勞。第二時瞻病人巳下至第三說教

瞻病人。對僧總捨。捨訖始可定其同生。次定囑授。次

定輕重。次至賞分竪義總說。第三僧中差巳巳下教

僧攝法。先明賞勞。次子注文者。正僧攝法。處分此物。

須為五門。一須賞意。二所賞人。三物分別。四德分別。

五賞分之法。初門先解須賞者。祇律看病恨我不避

寒暑。求藥除穢。其實如是。誰應得衣物。而言眾僧得

耶。佛言應與三衣鉢及所受殘藥。十律衣鉢僧分竟。

僧問誰看病。看病者言我。僧言擔是屍去。此人言。我

非旃陀羅非白癩病者。衣鉢物僧分。屍令我擔。此人

活時恭敬愛念我。我巳報竟。是死人誰欲得者。任意

擔去。比丘白佛。佛言應先與六物。餘物僧應分。重不

應分。第二門瞻病通於七眾。若比丘死二眾得。若尼

死三眾得。以餘道俗及二眾。互各勞不滿故。故五分

看病人多。不知幾人應得衣。佛言。若比丘命過。應與

二人衣比丘沙彌。雖父母兄弟亦不應與。若尼命過。

應與三人衣。尼式叉沙彌尼。以義而論。餘三眾死准

前而說。有比丘分看病物。與沙彌三分之一。此比丘

謂准應分物故。佛言應等分與。十律。沙彌看病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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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僧與。次二門義對文中說。第五門法者。復為四門。

一分衣時。謂非屍前。十律。憍薩羅國在死。屍前分衣

鉢。死比丘起言。諸大德莫分我衣鉢。白佛。佛言莫即

於屍前分。若巳去。若僧在異處應分。祇律。比丘無常

不應。即閉其戶共行依止持。或可信者付戶釣。不可

信者持與。知事巳供養舍利。料理竟。然出衣物作羯

磨巳。應量影容來。應知在羯磨前後。或值死不值羯

磨等四句。是中值羯磨。或俱值應得。餘二不得。以斯

文故要殯舍利巳。方作法分攝。二分攝物處。是大界

非戒場故。祇律。六比丘衣物戒場上。作羯磨犯越。毗

尼十律。若持僧得物出界犯吉。應與異比丘共分五

分。一住處僧得可分衣物。一比丘持至戒場上。獨取

受持。佛言不應犯吉。現前僧應分。乃可通於自。然以

對人多少故。三約人多少。謂僧眾多人。一人僧有二。

別謂五人四人異也。第四約人用法不同。若五人巳

上具用三法。謂賞勞白二差分衣人。白二付衣攝物。

白二文但有兩。其四人者。直行一法。具如僧得中說。

三人巳下對手。心念可知。又若四人巳下隨作三法

竟。然以衣賞。次釋文者。第一賞勞。白二所牒衣鉢。此

出法語。隨有稱之非恒具牒。所以作法賞者。勞有滿

物。有好惡。既是僧物。理無專轉故。以僧法付之。第三

次義加差人。第三次付攝法。如文可知。

第二文對物者。於中五門。第一定物。十律應與六物。

謂衣即三鉢。坐具漉水帒也。准此六者。但言衣鉢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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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針筒盛衣[袖-由+著]器。若離三衣盛衣[袖-由+著]器。隨衣鉢故。此

等是六。尼。准此說五衣八物。若合三衣盛衣[袖-由+著]器為

一。亦得是六。此僧尼俱六者好。祇律。與衣鉢所受殘

藥。五分賞看病人三衣鉢。第二有無分別。隨有賞之

無不可賞。第三有中現不現。現者須賞。或若餘處。即

屬彼僧。多論二者。三衣先寄餘寺。命過亦得索取。賞

瞻病人。餘處僧不得護看病。及德不具不應取。隨物

在處僧應分。第四現中持不持持。者與之。五不知持

不持。量看病三品。第三德者五德。一知可食不可食。

可食能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咀唾。三有慈愍心。

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若差命終。五若為病人說

法令。病者歡喜。巳身善法增長。具此應取衣物。反此

不應取。祇律看病人。若蹔作。若僧差。若耶命悕聖作。

若樂福德。作此四人不得。看病者物要是。慈愍病者。

得與賞勞物。若為病人求藥。若為塔事僧事蹔去應

與。十律實為病人。故出應與。若為餘事不應與。五分

諸看病人。或為病人或為稱行去後。病人命終。餘人

得其衣鉢。佛言。不應趣與。一人應與究竟看病者。上

言具五法者是。

第二囑授文者。三門分別。第一囑授差別。一人物俱

不現。二人現。三物現。此三不可交付。故准囑知。若境

物俱現即有二別。其如衣鉢布絹等堪。即移轉者授

而不須囑。或奴婢車轝田宅六畜之類。一以不可移

轉故。又無改變。故授而須囑。即是亦囑亦授。若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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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授不囑。驗知餘兩。並悉成就。第二善不善分別。

囑授有善不善。若比丘自知生來貯積臨終慚愧。破

慳種子故。囑財物隨生福之。所囑授是善。恐巳此物

死後。僧德即隨親近決心囑與。是名不善不囑授。有

善不善所有資生。佛有成判。入僧受用益利無邊。我

今自理心行念三寶功德。來生善處。是名不囑授善

若從來貯積未曾興福。臨終病苦有心減。惙然前念。

欲捨後心追恡。恐巳還活無物資身。如是相續慳心

捨命。是名不囑非善。第三成不成分別。凡淪囑授。正

是捨財。相應善心無貪善根。以之為體。要須決意定

無變悔。斯皆成就。祇律。若決意囑言我。若死若活。其

必與。如是決意者應與。如言以爾許物。或造經像。榮

齊福可速經。始令我及見。然財物未變。或未成訖。此

皆成囑授。若言。此等諸物我死巳後。造作經像齊福

與人等。此人終後追取屬僧。故下文言。病人臨終時

作如是語。我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若與塔與人。我終

後與。若不死還我。佛言。不應如是與應現前僧分。十

律。若病人語看病者言。汝能好看受念我。若我命終。

所有衣物盡當與汝。佛言無有如是。死當與法。若比

丘終後。現前僧應分。五分有諸比丘未命過處分衣

物言。我死後以此衣物施某甲。以此衣物作如是如

是用。以是白佛。佛言。犯吉羅。與不成與。用不成用。又

復假就決定囑者。祇律。初囑未與者。病人語比丘言。

看我當與長者衣鉢。無常後集眾欲分衣物。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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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是人存時言與我衣鉢白佛。佛言不應與。次句與

如未說淨。還置病人邊亦不應與。次句與巳即淨。佛

言應與。五分。若生時巳與人。而未將去者。僧應白二

與之。此律不論無問將不將及淨不淨。若成一向與

不同。祇律伹成直付。又異五分。若解重囑等成否者。

祇律。若囑與眾多人。最後人得。若授與眾多人。在前

者得計。理而論並最後者得。以皆違潔屬病人故。既

言死後與者不成。明作塜墓棺槨及衣衾等。咸悉不

得除。師徒等貿而䨱之者得。目連問經和僧得用。僧

祇。支䨱屍。五分。比丘命過。露其身突吉羅。應以衣䨱

然不知用。何衣䨱之。次下三文。一受不好三衣。二送

衣餘處。此二惡心囑授不成之氣分也。次多三衣者。

重料簡所賞物故。

第三有負債比丘巳下明負者。擯債廣如義辨。

第四聽瞻病人巳下制問。委旨文二。初有五句制問

之方。二若不巳下違如結犯。

第四雜明應不。雖無宗序。且分八文。初至如法治。明

助身䨱創衣。第二六群作悵巳下至聽畜餘。助身衣

物如不如義。第三時比丘不持三衣巳下至五細衣

聽作制量及受著用餘衣等。反著僧伽梨者。五分未

入村巳出村為護衣。故聽反著衣。雨時不聽到著衣。

無雨隨意到著。聽兩頭安銅釰。五分在路行不少攝

衣曳地。佛言。聽作囊盛極長使前至齊。後至要。第四

時諸比丘犯捨巳下至僧祇支聽作畜用如否。文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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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捨墮衣。謂販賣乞得迴僧等。體既有過。制不聽淨

施著用。作三衣等得罪。不敢以捨墮衣與人作被者。

謂犯長衣與人作被。即是斷績貪心不犯小罪。若三

衣失奪取著即無長過。亦無小罪。貿易為利。是以不

聽亦可前不聽著用。是未捨衣後聽著用。是巳捨衣

也。又言波利迦羅不現前不犯者。同五事之疑。餘文

可知。第五異住處巳下界得施物分之無法故。遣人

未應與文。第六轉易臥具巳下愛護臥具。第七有住

處現前僧大得可分巳下結庫藏賞物着守物人。及

所斷理事。第八時比丘著僧䨱身衣巳下護僧䨱身

衣。

第二時施攝法。文五義四。言文五者。初至應與食。有

兩句。明客此對夏衣食分攝得否。以是異處聽取夏

衣。謂食亦爾。佛言。隨施應食。此時僧得物。故言取半。

若現前者。隨施主心俱取無過。第二時世尊毗蘭若

巳下至如法治開受夏衣。即是時現前。於中文四。謂

開過呵制。此文開受夏衣應最在明。第三爾時有比

丘未分夏衣巳下至隨施食。明舊比丘攝夏安居衣

食成否。衣中三句。初未分夏衣去。後成分者。謂時僧

得施物。施主聽分。四方安居皆有其分。為止界外多

貪過故。聽明得物。界內安居人得。直爾。而攝不須作

法。以佛定判。異處安居不得受分故。然此比丘去後

界內。盡集彼不在界。是以成分。然此處安居理合應

攝。故言。亦應待還。亦得囑取。次句漫囑。次句受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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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並判成分。若未攝身死。不合分與作亡人物。入僧

以未定屬。又復文無判與故也。此同祇律無常者。不

得安居。初釋之。若准五分。應取一分作亡人物攝。若

現前利物要索分與之。或若身亡亦應計人分。一分

入僧以定屬故也。上來以見留衣不與去人。佛判成

故。謂留食亦得。佛言。不應留。難應隨施食。第四舍利

弗巳下二文舉非時僧得不得。時利反上待還囑取

言也。第五爾時一比丘巳下明一比丘攝安居衣。此

僧得物非是心念法受。直是興念攝物屬巳本意。施

多以無僧故。我今得巳故云心念。言此是我物也。為

對界外不合受分故。言若受若不受不應得分必無

作法。若法作者。如前待囑。既不及法。何以得分。若得

囑取用法。何為更作多解。直是刀刀也。言義應為四

者。謂合初三。客主相對攝夏安居衣食之法。

第三正耶攝法亦是料簡。前兩施法。文十六句。可分

為四。初六對前非時僧得正耶攝法。次有三句對上

亡人正耶。差別二部攝法。次有一句。請正耶二部就

家攝施。次有六句。對時僧得。此初及後兩个六句。送

物至僧施二部法。言初六者。若是一和僧得巳如前

辨。或若正耶僧得如何分攝如文六句。是前三對僧。

次約三別。次三句者一和合及清淨等死。巳如前明。

邪正被舉死頗得同前亡人衣物以不。答曰不同。如

文說三句者。是此據一往判。屬正耶二部其當部分

攝。一同恒法還亦如前。次就家行施法則如何。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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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夏衣意。亦可曉此等。具解並如義說。講者。對此論

之。

第四八種施法三門解義。第一攝施盡不盡。第二列

名解義。第三施八位二。初門者此之八種攝施不盡。

若就捨財相應心。是無貪。善根性體唯是一。隨施具

彰事。乃眾多唯明外財不論內施。施境唯僧不通佛

法。且隨一方化宜。以境分心略標。八種割巳惠化。名

之為施。故言八施。次第二門。一者比丘僧含有四種。

一時現前。二非時現前。三時僧得罪。時僧得分攝。如

上沙彌攝。在其中二。比丘尼僧亦含四種。及收下二

眾。三二部僧亦含四種。後二僧得分為二分。前二數

人義收下三。四四方僧謂常住。四方含有二義。一部

常住。二部常住。若二部常住。若二部常住應分為二

分。五界內僧。見論。界有十五。一戒場施。局施戒場僧

得。餘界不得。二同布薩界施。戒場不得不失。衣界得。

三施不失界。大界僧得。除一聚落內僧不得。餘者可

知。或一部界得。及二部界得。六與羯磨僧要預羯磨

者得。餘人不得。亦有一部二部。七稱名字提。名別施。

八與一人落手付與一人。第三施八位二。前六是僧

施。有是僧用。有非僧用。後二別施。是別人用。前六中

第四一施是僧施。是僧用。施主有二種福。一得施僧

功德。二得通。三世僧受用無作。反種餘五僧施。而非

僧用。以有屬巳私受用故得福處狹。

第五淨法。如上輙著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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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受取成不成文二。初對比丘。次對白衣。前有二

十四句。初十二句借人衣。初六成取不成取。初三句

不成取。以作所借衣人親友意故。下三成取。以作能

借衣人親友意故。次六句。上三不成受。所與人雖命

過。彼非衣主故。下三即成受。能借命過是主故。後十

二。遣衣乞人成不成。初六。前三不成取。次三成取。次

六句。前三不成受。下三成受。二對居士者。比丘雖無

受衣之心。以隨施主捨心決定。故佛聽受用。

四分律疏卷第八本

四分律疏卷第八末

○藥揵度第七

時等四。別皆有療患之能。咸稱為藥。隱別就通。故曰

藥揵度。五分。乞食依藥。依離二犍度。今此合辨。文分

為二。初對上所明制。第二世尊在繩床巳下次明中

下。前中文二。先明乞食。即第二依。俱䟦陀羅飯者。見

論。[米*祭]米飯。脩步者謂青豆美吉。吉羅者是竹笋子。第

二波羅捺巳下服腐爛藥。即第四依。

就第二開次下中。分文為四。初至眾僧亦爾。辨其四

藥。第二吐下比丘巳下結淨地法置藥之地。第三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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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不淨地有樹巳下護淨之方。第四六群畜升斗巳

下雜明應否。初文復二。第一從初至佛言聽巳來辨

四藥體。第二畢陵伽婆得銚巳下彰營藥器具。藥中

文五。第一至厨屋總明四藥。第二私呵巳下訖如法

治。明三種淨肉聽食。第三居士旻茶巳下訖隨意索

取檀越淨法。第四阿牟多羅巳下訖如法治。廣離明

八漿。第五世尊至摩羅巳下雜明應否。初文有六。初

至為治明。故盡形藥法。娑梨沙婆者。見論言介子陀

婆闍那。謂是烟藥。耆羅闍那赤石也。第二爾時舍利

弗巳下明時藥法。於中文三。第一作餘食法。於中有

四。一餘藕根。二僧食。三檀越食。四無夷羅母□菓。第

二有癲狂病比丘巳下禁斷五不淨肉。第三耶輸伽

巳下搆乳法檀越請法。第三秋月風動巳下訖佛言

聽服巳來七日藥法。黑石蜜者。甘蔗糖竪䩕。如石故

名石蜜也。伽尼此云蜜。烏婆陀頗尼。謂薄甘蔗糖。一

脩事者。謂三種藥粥也。第四時藥巳下至作盡形壽

藥服。四藥相和從強而服。即是略辨非時藥法。第五

比丘患創唾塗巳下至角作巳來明其雜法。五分。比

丘為虵螫死。佛言。汝不知。八種虵名不慈心。向又不

說呪為八虵螫。八虵者。提樓賴吒虵。怛車虵。伊羅漫

虵。舍婆子虵。阿漫波虵。毗樓羅阿叉蛇。瞿曇虵。難陀

虵也。呪曰。

「 我慈諸龍王

 天上及世間

 以我此慈心

 得滅諸悉毒

 我以智慧取

 用心煞此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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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味毒無味毒

 破滅入地去」

第六世尊患風巳下禁二內內煑內宿。略辨淨處。第

四阿牟多羅巳下八漿中。見論云。舍樓伽者。是優鉢

羅拘物頭華等。根舂取汁。澄清名舍樓漿。婆師者。此

似菴羅菓。一切木果得作非漿。第二營藥器具。如文

可知。

第二大文結淨地置藥處所者。其文分四。初至白佛

結淨之緣。二佛言下對緣辨開。三有四種淨地巳下

明淨種差別。四諸比丘念巳下釋遣疑情。

第二對緣開中文二。初則總明聽藍內結者。指其處

所。白二羯磨者。示以結法。第二應如是巳下別定上

二。初應唱房等。至經行處曲指規圓以局食別僧故。

次眾中巳下正舉結法。對第三文。先解其義。四門分

別。第一先定二內處所。第二既知二內。須結淨法。第

三結淨既竟。護淨方軌。第四解結淨地之意。防於二

內。然宿即犯宿者煑不犯內煑。

初門者。昔解大界有宿伽藍中無。以界久居生外譏

故。是以文言不得界內宿界內煑。又不聽界內置食

送外。後開結淨。故知界有二內。若爾何故上文僧伽

藍內結作淨地。又言。邊房靜室結作淨厨。答此謂界

上僧伽藍。故又釋藍中有宿大界中無。以藍有暎鄣。

故如祇始時院內作食。厨䊩汁蕩。器惡水流出。致外

護嫌。故知藍中有宿等。又此文言藍內結淨地故。若

爾所以復言不聽界內宿等。答此是僧伽藍界也。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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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義並非二解。以偏執故。雙是兩釋。以俱有二過

故。所以爾者。界是久居藍有蔽鄣故。單界單藍並有

二內。互有尚爾。何況俱者引證可知。除自然露地。一

者僧久居之處。無儲聚義。二來又無譏醜。故無二內

言。然者簡別於界。言露地者。異於伽藍。問所以自然

僧界不集成別。所以自然空地無二內耶。答二內解

義。就文居譏過中制故。自然中無論其法。事不約譏

制理。須詳導故一切成別也。

第二門既知二內之所以。須結淨往防。於中五門分

別。第一結淨地意等。第二解淨種差別。第三結之方

軌。第四舉此四淨。對上界藍。以辨有無。第五辨其寬

狹。

初門。所以須辨此淨處者。寔由行者報力優劣。上根

之徒報力資強受持。乞食知足修道。本不假淨地。開

於儲畜。但次下等輩。報力微劣。不堪乞食。是以隨根

開結淨處。離於二內資神長道。初緣開病。一聽巳後

三品通行。此是聖者誘恤從譏。故有斯法。准其規定

局食鄣僧伽。以羯磨故名為結。既人食有殊。無其宿

煑食。不生罪。稱之為淨。中二自然體無二內。此之四

種從處彰名。故曰淨地。

第二門者淨種有四。於中須以三門分別。第一解淨

種差別。第二自他周不周。第三定處不定處。初門者。

初四二種作法中淨。二三兩種自然中淨。其自然中。

第二以他處故淨。四句料簡。一食巳處。他即第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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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食他如寄食等。是文言。作檀越物意受祇律。白衣

寄[麨]餅等與比丘。即名淨。作意求者不淨。三俱他。此

三是淨。四食處俱。巳有淨不淨。如送食等。是第三院

相不周。無譏過故淨。其猶同室宿中室相不成。則無

宿過。此亦如是。所以言淨。初四作法。作法何殊。第一

宿不宿別處分淨者。要未僧宿處分得成。宿巳不成。

以其別人口法弱故。是以此文。作僧伽藍時分處。如

是言某處為僧作淨地。又祇律支尼耶梵志作處請

佛僧。佛言。先令優婆離為僧。處分受食厨。勿使過初

夜。若過者即名住處不得作淨。其羯磨者。隨結皆得。

第二能結人差別。謂道俗不同。眾有多少僧別有異。

廣說可知。第三約所秉法。謂此二淨結。解各依本法。

謂處分結者。處分解羯磨。結者羯磨解。第二料簡自

他周不周者。第二淨周而非自。第三而非周。初一俱

是。第四不定。第三定處不定處者。一對人分別如文。

比丘房等得作淨不等者。是二定。其局分淨。初四作

法有此彼之別。中二。自然處而不定遍。皆是淨。以其

二是他物。三無譏嫌故三定。其方所如祇律。南西二

方置僧食厨。以對北東為下。故佛塔在北東二方。以

對南西為上。故此通四淨也。

第三對二作法結之方軌。三門分別。一明結法。二辨

遙。三總別成否。初門者有二。先解諸部及此律結法

同異。第二正辨結法。言諸部者。五分。非但直有結淨

羯磨。又須臾結甄淨地。羯磨祇母亦然。今約此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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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說。先解五分。今聽以中房。白二羯磨作安食淨處。

一比丘唱言大德僧聽。今以某房作安食淨處。若僧

時到僧忍。白聽如是。羯磨准白成。又云聽羯磨。一房

牆內。一房齊屋。溜處房一角。或半房等作淨地。此等

謂淨地法。又文言有諸比丘欲通結。僧坊內作淨地。

白佛。佛言。聽應白二羯磨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共住。

共布薩。共得施。僧今結作淨地。除某處。若僧時到僧

忍聽白如是。羯磨准白可知。此應是其甄淨地法。又

言新作住處。應先指某處作淨地。便可安淨食置中。

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中。至明出此。言未羯磨者。謂

未作共得施等。除淨地羯磨。非謂未作淨地羯磨。若

淨結竟。亦不得宿何論未也。如此解時。淨地與除淨

羯磨。各有壃界。類似戒場。又即此文復似。以羯磨甄

處分也。第二次辨。祇律。若欲作新住處者。營事比丘

應繩量度作分齊。爾許作僧淨屋。爾許作僧淨住處。

應作如是說。爾許作僧淨屋受。若不受者至初夜過。

即名不淨。准此文說。爾許作僧淨屋。即是安食處。爾

許作僧淨住處者。即是甄淨法。便是處分。亦有相除。

若不須除。所以文言作僧淨住處也。此謂淨住處者。

若不相除。雖處分淨屋。但過初夜。即名不淨。故知羯

磨處分並有相甄。次第三母論言。差人先結不淨地。

次結眾僧房舍。次結大界。次結界也。當問何處作僧

厨僧所可處。結作淨厨。次結布薩處。次結不失衣界。

如此六種若欲解。先解不失衣界。乃至後解不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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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客比丘來舊比丘應語。此是不淨地。乃至不失衣

等。准此文說。第四既結淨厨。第一復云結不淨地者。

此應同五分。共得施等。除淨地羯磨。結此以為安僧

之處故。言結不淨地。若爾何故。母論(卷二)言。比丘食在

界內。無淨厨不得食。若眾僧初立寺。齊集先羯磨。作

法厨處。後羯磨僧坊處。若忘不羯磨淨厨處者。後若

憶還解大界。後解小界羯磨厨處結界法。先結小界

後結大界。既言解界巳。先結淨處方結界。何以前言

結界巳。第四結淨。答此言忘不羯磨。結淨厨處者應

言忘不羯磨除淨厨處(此少除字)。義是應然。如五分除某

處也。謂是除淨地法。以有此法宿無宿過。故名淨處。

復以安僧處。故名為不淨。淨不淨名所望別。故但是

一法。謂是除淨地羯磨。本非安食淨地。如此解時除

淨地法。在結界。前結結淨厨。結界後結。以六重中乃

至第三結界後故。亦順四分不得界內宿煑也。聽結

淨地。四分法中但結淨厨。無甄淨法。不須准餘三文。

若爾得免宿煑過不。答言雖同僧界。以有淨厨攝食

以鄣僧。故亦無宿煑。第二結法者。若據此律無甄淨

故。隨結多少及先後俱得。如餘三文。須作甄淨者。若

處分淨。初作住處。僧未逕宿。先作除淨後方結淨厨。

後更不得。隨時數結。其羯磨淨者。後或更結。應先解

除淨。隨所作淨。更結除淨。然後結淨厨。准於母論。似

當如是。問先除一處今後除者。先巳僧宿如何得成。

答以前時除有法處宿猶得。更立淨厨不同。本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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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除淨也。處分及結法如文可知。第二遙不遙者。但

得遙結。表人食有別。故不同衣界制令同處故。在內

結故結。文言。結某處作淨地。第三多少總別者。脫多

淨地得合秉一法。結多淨不。答一一而結。以其各處

別。故不同懺罪。罪業雖多對一行者。故總牒而悔及

持欲使命。故隨能多少義不類此。

第四門者。問界藍二所。俱有二內。今以淨防為通。以

不令解。若是淨單藍。唯有第三不周故淨。其第二他

物不似藍上故淨。初四作法故淨。明知。不是由藍故

有。故局。第三若當單界唯有。第四此謂全無院相。尚

有宿過。豈有不周淨也。初二不假界成故。使單界專

有。第四若通辨者。或界有藍相者。具三除。第三所以

如前辨。若藍無界者。有三除第四。謂初二淨地通兩

處故也。

第五門者。先對餘部。祇有處分。十律但第二。故彼因

利昌作供。非時雲起。阿難白佛。佛開房內結淨。外道

謗言禿居士。亦有庫厨與俗無別。佛即令僧坊外作

食烟起。多人索食。使僧食少白佛。佛言。從今不聽作

淨地羯磨。作者吉羅。又瓶沙王死。佛言。世王代處不

名內宿。故知伹有第二。五分。初與第四分明似有。第

二他淨。如於織師屋聽置食。豈非他淨。如是通論有

三淨也。此律四淨所以須有結法淨者。識知來世篤

信難得。形命須存。資身長道。故宜結之。第二當就四

淨。以辨寬狹。初四局限。有彼此之別故。狹中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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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分限成。但不得惡觸。自煑遍。無二內。明知是寬。問

依界結淨不可界故。狹者依界以結攝衣。亦應不可

僧界。答衣界攝衣屬人。開急就緩。與大界相順。是以

相可。文稱同一住處故。淨地攝食鄣僧。界伹攝僧。理

則相違。為斯大小。是以文中不稱同一住處故。即是

以食望僧。是攝是鄣。以僧望食非攝非障。又祇。優婆

問。淨地得一䨱別隔不。佛言。得如是通隔別䨱。通䨱

通隔。別䨱別隔等。佛皆言得。或一邊二邊三邊一切

盡得。五分。一房半房齊衣溜處。佛言得。明知不可大

界。故所以狹。此言狹者。事有簡異。食與人別。終不得

淨地中。逕於明相有人別。祇律子注亦得住。言此謂

得淨地宿者。大成迷亂。不達道理。彼文意言亦得住

者。謂未處分前不得先住。若處分爾許住僧淨屋。爾

許作僧淨住處竟時。於淨地外僧淨住處中得住。故

言亦得住。非謂淨地中住下之二門。隨文以說。次文

釋第三淨地。亦如是者。謂舉墻塹同前院相不周故

也。第四除疑。並對羯磨淨說。除去比丘者。非謂去人

方聽作淨。此是對前領解。除比丘。我以知竟。更問餘

人房得不故耳。不知何處是淨。佛言。解巳得不更結

等者。謂羯磨法解巳。更結隨結盡得故。文中治故伽

藍。佛言得不論遠近。若也處分即有時節。如祇聚落

停癈二年得處分。限內不得。五分十二年。空聽比丘

隨意受作淨屋。未滿不得。應羯磨結。

第三護淨方法。文六。第一至佛言淨護內宿有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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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群比丘不淨菓巳下五生種制令作淨。第三時

諸比丘自種菜巳下至餘不犯惡觸有無。第四時諸

比丘作是念巳下至洗手受食。明內宿內煑。第五波

羅奈巳下至如法治舉其八事。儉開豐禁。第六食厨

壞巳下至亦如是明無內宿。科文既爾。先解其義。既

結淨竟。轉易不淨等物。言說如常。五分無人行食聽

比丘行。有諸木器食犯膩不淨。以瓦石楷不應爾。應

以佛灰洗。祇律。不受食戒中。若銅器者。當淨洗用。若

是木器。膩入當棄。若膩不入。得削用。於中解義三門

分別一列。罪釋名二辨體相三明通塞。

初門者。若據淨地。但防二內。為彰淨不淨處。得造多

過。又以罪名位等故。且舉四。一內宿。二內煑。三惡觸。

四自煑。比丘與食同處逕夜。名曰內宿。故伽論言。不

結淨地。食在界內宿名內宿也。在藍及界內煑食。名

為內煑。若如伽論界內不結淨熟食。名曰內熟。出家

人等不合勞作自為故觸。觸不聽食。此謂由觸得惡。

故曰惡觸。又即不受而捉。稱為惡觸。所謂具戒躬自

變生。名為自煑。祇律。病無淨人。淨人煑。聽自煑。令淨

人知著米。著巳比丘不復得燃火。淨人煑沸巳淨人

欲去。得受巳自煑熟。慎勿令不受物落中。如是肉令

臉菜令萎。若乞食冷得自煖無罪。

第二辨體者。不辨煑觸宿等。身作業體。及以食體。以

其假論定得身業及食體者。於護戒無用故。今直約

人處。四藥生熟等。彰成過緣分齊之狀。故言辨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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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體者。長足有宿類觸故爾。若護宿過。如菓菜五穀

等。須知合結不結。時節可知。餘生熟食具等俱有宿

過。除長未足。運運變改者。如此類等無宿過也。內煑

者。無問生熟長足未足。但在伽藍大界無淨處煑。悉

成內煑。故文言重煑粥。不聽界內煑。依祇律。淨菓四

句。一菓在不淨成不得食。二淨者在不淨成淨得食。

二俱不不淨不得食。四俱淨淨得食。是中初三兩句。

是內煑故。次惡觸者。義可為二。一者定體。二料簡成

不成。體者位二。不受而捉。及以失受。若細分別有三。

謂不受但一。失受有二。手口不同。口受時中失。手局

非時分。故有此二。次料簡成否者。義為二門。第一對

不受而捉。辨其成否。一惡心觸。二持戒悞觸。三懈怠

觸。前二非觸。第三是觸。是以十律有二種不壞淨。一

無著人破戒人促。二持戒人悞捉。俱淨應食。非前二

人即是。第三是觸。此律准文。義亦應爾。惡人雖觸。為

遮惱亂善比丘故。望他非觸故。文言觸者是不淨。不

觸者淨。好人悞觸無情過故。是以下文忘不受食。便

持後憶。佛言。若見淨人應置地更受。第三成觸者。以

非惡心不同初人。復非謹護。有其情過。又異第二故。

成觸緣因作四句分別。一惡而非觸。謂故觸望他不

成者是。二觸而非惡。謂持戒悞觸。又如淨人強多著

食懸置等類。三俱是。謂惡心自望。及懈怠者是。四俱

非。情淨食是。第二對上二解染不染義。即是對事分

別。謂二具戒濕膩物等。不得入淨厨處用。與淨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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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廣說可知。又對戶鈎鏁[金*盎]器非器等。廣說如常。次

自煑。如自作教他。但具戒人煑。變生作熟。咸成自

煑。

第三通塞。通塞有四。謂藥時人處等。第一藥者有二。

一對四藥以辨。唯時藥。始終具有四過。以資用中強

一切常須故。餘三但令為病受者隨三分齊。俱無四

過。故文言七日。過七日非時。過非時方犯。限內無𠎝

故也。第二生熟分別。自煑。局生生相生生。熟生俱成

自煑。餘三通熟。所以爾者。變生作熟。紛殺妨脩。故使

局生犯於自煑。人食須分別。界非煑食之所。是以內

宿煑。不簡生熟。俱犯宿煑。計觸造作。應同自煑。但聖

不開觸。故亦通兩。以其生熟咸須受故。是中內煑義

通一切。其宿觸二。不通生長未足自煑。一罪局生生

盡不通於熟。第三時分別者。若望食而生過。通時非

時俱成四罪。今據成過緣時。其義即異。位可為三。第

一二煑說通。以其但非淨處身業自為。即便成彼兩

種過。緣不別時非時也。第二宿局時中以明相約故。

第三觸義不定。若不受捉觸。類同二煑通時非時。若

任運手口口同於宿。唯在時中成手局非時故。且總

判宿觸塞也。多論。直爾宿捉即犯吉羅。未待服犯。第

三人分別。人謂具不具也。宿自局具。具中說通故殘

宿戒。明相出時。一切釋子悉不清淨。他比丘煑亦成

自煑。伹是同類。並不合煑。望應煑之人。齊是自煑故

爾。觸內通兩。內煑約處。誰簡人之具否。觸義不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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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捉觸局。具非小相染解者。義通大小。故總判之。言

解內是通。第四處分別者。於中有二。一淨不淨相望。

復分為二。第一真以兩處相對。二內局不淨以非宿

煑處。故解自通淨不淨。造作中生故爾。第二以人對

藥。就處以論。若人藥俱不淨。具成四過。若人藥俱在。

二作淨中有三。無內煑言有內宿。可為四句。一俱在

不淨。二俱在淨。三人在淨藥在不淨。此三成宿。四藥

在淨人在不淨。此淨。所以第三亦成宿者。以淨不淨

俱界淨地不攝。入食在不淨不為淨攝。故亦成宿。若

辨淨地有宿無內煑。至文中釋。第二却就四淨以辨。

若論自義通四淨。皆成二過。以造作中生故。不為淨

防。若言二內四淨俱無。以其無防二內。所以名淨。說

之為塞。然宿不定可知也。此三門義講者隨文。一一

罪中各以三門分別。亦得無妨。

次釋文。內宿有無。文有三對。初三更互相蔭。次二更

互相墮。次二更互相入。言相蔭者。從根以判。言相隨

者。長未足菓。在不淨地。運運變改。故無內宿得入淨

厨。祇有比丘不淨地使人知菜竟。問佛得入淨厨不。

佛言。若未逕初夜得入淨厨。故知未足非宿。問若生

足犯宿者。何故文言不淨地樹菓墮淨地。佛言。無人

解自墮者淨。答此人常不作與熟菓同宿取食之意。

以無情過故。使自墮者淨。以其義同。從他新得。故不

犯內。若作意欲食同宿。熟菓雖自墮鳥解。非淨不應

食。故文言若不作意欲墮。而風雨吹打鳥解墮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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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句從根判淨。生熟俱淨。此二句佛俱言淨。若反前

說俱成不淨。言相入者。各隨根處是淨不淨。初句據

熟。故是不淨。次句熟生。故是淨。若反前說前生後熟。

前淨後不淨。此即二句各含淨不淨義。文中且舉一

邊。

第二淨五生種淨法二五如文。淨菓四句如上說。五

分。若食菓應作沙門五種淨。謂火刀鳥淨傷淨未成

種。若食根五種淨。剝淨截淨破淨洗淨火淨。若食莖

三淨。刀火洗等。又應總淨。但淨一即得。

第三惡觸有無。於中文八。一有二文。變故無解。二小

沙彌巳下三句。扶佐淨人意。故無解。五分。無淨人聽

御飲食船。十律亦爾。傾倒得佐正。第三蘇油瓶巳下

雖有所解為護僧故。五分。應用新物。䨱令手近。第

四六群敢不淨巳下遇緣非解水洗連根菜。淨巳水

洗。意謂水滅火淨。佛言不失。故云此洗即是淨。第五

先有嫌巳下兩句故而非解。解者是不淨。五分一婆

羅門。以僧不淨米一把投車中。白佛。佛言。若可別除

去。若不可別趣去一把。又水漂鹿麞等死肉。無淨人。

比丘自入水取。白佛。佛言至岸令淨人截去比丘手

捉處。得食無犯。第六淨人強多巳下為受而捉食難

得故。所以非解。第七時諸居士巳下他物非解。五分。

一婆羅門持[麨]寄比丘。比丘持着非淨地。經宿明日

來取。分與比丘。比丘以巳著不淨地。不敢受食。佛言

本是白衣[麨]。聽受食無犯。第八病比丘須粥巳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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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非解。

第四文重煑粥。不得界內煑。聽自煑煑。生犯自煑。就

故不犯。既聽自煑。應在淨地中煑。問結淨本防二內。

所以入宿即犯。宿煑便不犯。釋有多種。今一解言。淨

人難信。若不開者。檢守無以濟命。是以開看不犯內

煑。應避明相。慢故犯宿。又釋煑隨處故。所以不犯。宿

本隨人。不問淨地。但人食同處。即名共宿。是以文言

共食宿故。煑本隨處。不問比丘有無。但不淨處。即是

其煑。淨處非煑。此謂不淨處無比丘宿過也。問所以

宿偏隨人成宿緣者何。解言。比丘難信。恐有譏嫌。不

對造作無證明故。所以成宿。煑隨處故。對有營作有

證離譏。所以淨地煑及看煑不成煑緣。即解第四門

義。次錯受油等三句者。不成受故。所以有解。次忘不

受食無觸情過故。此之二句重料簡解。

第五八事。事八種五。謂二內。自煑。不受。四餘食法。義

兼惡觸等。是名則有二。其唯提吉。所以開者。二內對

外。外為持去失食。自煑不受四種。餘法並是對他損

食故爾。所以不開殘宿者。內宿先淨直宿故開。殘先

不淨食咽咽犯。故使不開。酒亦非法故亦不開。又可

八事對外失食故開。殘本對不殘。不殘者是清淨食。

清淨食名者。不是恐他持去。云何須棄淨噉殘。故非

開限。既聽自煑。明有壞生。恐濫外壞。所以不說。但為

內食煑。並自煑中攝。

第六彰無內宿。文有四句。一木柱交入。佛言非內。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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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淨地取立。不淨地起屋。佛言不淨。不淨地取立淨

地起屋。謂為不淨。佛言淨。第二次有夜移食等三句

無心非宿。墮淨不淨間者。似有甄淨地法。三次有嫌

兩句。移食解淨遮惡護善故。第四客從外來行求出

界。亦非情過。俱開成淨。故言欲遠行亦如是。

第四雜辨應否可知。五分。告諸比丘。雖是我所制。而

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比丘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

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迦絺那衣犍度第八

迦絺那衣者西音此名賞善罸惡衣。賞謂前安居人

得五利為賞。罸謂後安居人不獲五利稱罸。又名堅

實衣。多有施衣簡牢勝者稱成此衣。故曰堅實衣。亦

名功德衣。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從功能彰名。故

名功德衣。廣明受捨之方。稱為揵度。就中文三。第一

至得作五事為五利故受衣之緣。第二從僧應如是

巳下至應如法受受衣方軌。第三彼六群巳下捨之

儀式。緣文復三。初至疲極僧伽梨重辨其受緣。文二。

第一拘薩羅國比丘。二寒雪國比丘。第二時世尊巳

下明安居竟。四事應作。為明受衣同是夏後。乘列餘

三。第三有五事巳下彰此衣功能必獲五利。第二四

事中。初一通十四十五十六三日俱得。餘之三事局

十六日。第三文二。初為五故受。次受功德衣巳巳下

受巳得作五事。

第二受衣文二。先明衣財體色。第二若住處巳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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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衣法。前文故二。初衣體如非。二六群巳下衣色如

非。衣體文三。第一至受衣竟衣財體如。第二云何不

成受巳下至不成受衣財體不如。故不成受。第三云

何巳下舉前體如應法。合受欲解。初文先釋其義。五

門料簡。一時分別。二處分別。三人分別。四衣分別。五

法分別。時者有兩。一受衣時。二得利時。初時者。此律

專局十六。以十五日勞未滿故。是以言安居竟應受。

若十七日者。無五月故。是以下文。聽冬四月滿應捨。

設若向後取日足滿五月者。侵他春分日故。其伽見

二論。後安居人不得受衣。故知受時亦同此律。若餘

三律。並通一月受衣一月捨衣故。十律。若月一日得

衣即日受。若二日若三日乃至八月十五日得亦如

是。五分。受衣有三十日。捨衣亦三十日。若七月十六日

受至十一月十五日捨。若十七日乃至八月十五日

受至十一月十六日捨。乃至十二月十四日捨。若後安

居八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捨。第二得利時。

若依四分伽見二論。位定五月。然得利時隨八捨長

短不定。如餘三律位定四月。以前後人俱聽受衣。故

得利之時亦隨捨長短。第二處者。唯在作法。是大非

小。又局此界。若異界人不得此處受衣也。見論。餘僧

得成足數不得受利。第三人分別有三。一受衣人。二

持衣人。三僧別人。受衣人者。第一五眾分別。上二非

下三非。具足脩道人勞不重故。又無僧伽梨可為故。

見論。四比丘一沙彌安居欲竟。為沙彌受戒得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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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受功德衣。新受戒人亦成受衣。一比丘四沙彌

如是。明知沙彌無受衣法。第二上二具中安不安。不

安不得受。以非安居竟故。見論。後安居破安。尚不成

受故。第三安居中前後。第四前中破不成。第五成中

有僧伽梨衣。又在界內。在僧前者。方成受衣人。十律

行別住人不得受。不論餘羯磨人。又頗有僧受衣僧

中不得者不。佛言有。謂餘處安居者是。二持衣人者。

亦取同處安居如法。少遊行人。十律具五德。謂不愛

等。知受不受者。差持衣。此雖無文義亦應然。第三僧

別者。是僧非別四人僧攝。然須五人。見論。問幾人得

受衣。下至五人。前安居人得受故。其決妨義等如四

僧中說。祇律。若大眾一萬二萬和合難者。眾多人亦

得別受功德衣。一切如大眾。但稱眾多為異。若一人

得獨受。第四衣分別者有五。一求法得分別如文。第

二上下分別。謂三衣。非餘祇支等。文言十隔故。十律。

若異於比丘等五眾衣。不名受。又言不割截僧伽梨

下二衣等亦不成受。反此成受。伽論。減量衣不成受

德衣。第三多少分。極至三衣。見論。若人持三衣來與

僧。持作德衣。作是言。若持德衣者。三衣悉屬隨施主

語。悉與持衣人。餘僧不得。若多有人送衣應受一衣。

餘應分。若與衣壞者。衣壞者多。與夏大者。第四成之

巳未分別。未成須作。此律但言羯磨差人作。無差羯

磨文。五分即出白二差一二三乃至眾多。祇亦白二

拜一二三人能斷理者作。十律真言終四比丘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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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令起浣染割判安𥾠等六心無差法也。第五如非

分別。一體如可知。二作如。如文舒張等六。第三量如。

第四色如。第五法分別如文。

次隨文解。初文有三。一總舉應法聽受。故曰僧應如

是受功德衣。如是之法在下。二若得新衣巳下別彰

如法之狀。三僧巳受巳下總以結成。第二文列七事。

一辨衣財斷理。二不以耶命等顯求如法。三不逕宿

時稱教故。四不捨墮衣體清淨。五即日來應法巳下

明時中所造衣相。六應自浣巳下六事作衣方法。七

辨僧前成受。初文有四。謂初得故。故曰若得新衣。新

含有二。謂長利糞掃。故次列二衣。三若新若故者。於

前三種各有新故。四為離着好。示納褋之方。第二謂

離五耶求衣。故言不以邪命。謂非夏着重裘等。故言

不以相得。謂不擊動人求。故曰不激發得。不逕宿者。

領衣時非十五日受也。無過清淨可知。以特開故。即

日來應法。四周巳下辨衣相作時。故曰即日來等。餘

可知。第三總結竟者。謂斷理如法竟也。餘二可知。

色如者。謂袈裟色。

正受衣文四。一得功德衣巳。請佛持方。故文言不知

云何。舉以啟尊。二佛言巳下正示受法。第三優婆離

巳下問去疑滯。第四對衣成否料簡。第二受中文四。

初明白僧知受不受。第二如是白巳下差守衣人。不

簡德者。以不別有損故。依十律簡德。第三大德僧聽

巳下為重此依羯磨付彼。於此住處持者。為彰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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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衣利故。第四彼比丘巳下正明受。問曰自恣所

以先差次白。此受衣中先白次差者何。答自恣制作

先差後白。受衣是開不受無過。不知受否。故須先白

後差。正受法中文三。初持衣人。以衣橫置兩臂上。隨

諸比丘言得相了。三說受法。二彼諸比丘巳下僧眾

領受。為彰持衣合法。故曰巳善受也。功德名稱屬我

者。謂五利功德既無過咎。美響外彰。故曰名稱。令我獲

此。故曰稱我。三答言爾者。謂持衣人發言許順。其不

受利者。嘿然如是。乃至下坐。優婆以見受衣九句。當

者未來。次句今是現在。巳是過去。三陳此句。豈非九

也。三世各三故。問何世受功德衣。佛答可知。第四料

簡巳未如文。略無羯磨差辭。

第三捨衣文二。初至突吉羅。捨衣之緣。二有八因緣

巳下廣辨捨法。緣文有二。初至五月制限五月。二彼

六群巳下滿不出制單白捨。此二各三。一謂不捨白

佛。二佛言巳下判言不應。三白今巳下立制。第二三

中第三立制復三。初時滿制出。第二應如是出巳下

制其出法。第三若不出巳下結罪。

第二法中文二。初僧集等作法方便。人言有六。一眾

集如應來來等。二和合嘿然。說有五法應和合者是。

三簡眾故。未受戒者出。四不來者說欲。五問。六答。上

來分六。此義不爾。謂言和合即是僧集。無別和合之

體。如五法應和合者。一若如法應和合。謂法事稱理。

故名如法。口勸助成。故曰和合。二嘿然任之者。謂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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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同現相表和。三與欲者。形雖不往遙表情和故。四

從可信人聞者。上來三種心達是非。所以成和。今雖

不曉。以從可信人聞。事如稱愜。理須和合。故亦起集。

五先在眾中嘿然而坐者。前所明四。集眾時和。今此

第五。先在眾中嘿忍所作。然此五中。第三情和。餘四

身心俱和。亦可初四二法即是應來者。第二第五此

之兩嘿便成應呵者不呵。第三一法謂與欲者應與

欲。此五成故。所以名如。細觀此五巳豈離僧集別有

斯五。妄引正文用證邪義者。盖穿鑿之說。今解方便

但四法。第一僧集和合。和合故名為僧集。但成一義。

如上文言。欲壞和合僧者。和合者一羯磨。僧者若四

若五。謂以和合成僧用故。無別無兩法。何因此文獨

為二法耶。第二簡示。以人有非類故。第三與欲。前僧

集中非不攝欲。然有說欲事故。於二集之外。須言不

來者說欲也。亦可僧集謂是初三。今此與欲唯心集

四。問答令和知。以其共成知眾所作故。類餘作法。咸

須此四也。第二正作白捨。五分白二法捨。

第二廣明捨中文二。初至子注亦如是中間要心依

眾和合捨。第二有二種捨巳下究竟出宿捨。此二文

中位有三捨前八分二。上六要心捨。次二作法捨。下

二但一。謂持衣人出界宿。是以共出者同前義。總但

三捨。若離而別說即十。又隨事乃多。初門有二。初至

八事。根本八捨。第二復有六種巳下錯互上八。有一

百一十八句。前文有四。一悉舉八數。二衣竟不竟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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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列八名。三若比丘巳下牒名解釋。四是為巳下

結八中前六。論云。要心失下二眾法和合捨。德衣開

法。受時至難。失時便易。第一句要心去捨。或受時要

心。或可當出界時要心。但使決意去時。即失德衣。是

名去捨。二竟失者。本無去捨心故。出界不捨。謂無下

二衣。求得衣財。本要心作衣竟捨。後作衣遂本要心。

是名竟捨。三不竟失者。亦無去要故。出界不捨。謂此

人留下三衣財。置界內出界時要心。若言我息心不

作衣。亦不還衣所者。謂不來至留衣界內。衣雖不竟。

我捨功德衣。後時出界。亦不作衣。亦不還衣所。無有

此要故。不竟亦捨。四失者。受時要心本為作衣故受。

若失二衣失無所為。我即捨衣。本無去竟要故去。及

衣竟不捨有失要故。今失遂本。故曰失捨。五望斷捨

亦無去要。受時要心。若至望處不得衣。若更有望續

我不捨衣。前家斷後無望續。我當捨衣後生。望處更

無。後家望續。遂本要心。故曰望斷捨。六聞捨者。本無

去竟要故。故去竟不捨。但無受衣巳要心出界外。若

我聞僧捨時。我亦捨衣。後聞僧捨遂本要心。故曰聞

捨。此聞通虗實。問若聞僧捨名聞要者。僧若捨竟何

待要心。又若不作要聞應不失。今解聞者。謂聞僧中

別人不受衣利。故名聞僧出衣。言出者。捨失之別名。

上來六事。若無心要有六不失。第七受巳出界僧和

合捨。彼在界外寘然失衣。若不知捨受利無罪。第八

受巳出界作衣竟不竟。本無要心故去竟不竟。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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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界內。共僧和合捨。故名共出。

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第二有三个十五句。第三有兩

个十二句。第四有三个九句。第五二五句。先解初文。

就未得衣作二六句。初六句。除上失衣。及望斷二句。

本無二要心故是。以不捨。事須除却。餘六同上釋。前

四要心捨。次二依眾失。問既未得衣。何有竟捨。解言

受衣時未得財。下二衣故言未得。後得作衣故有竟

捨。第二六句。除去及望斷二句不失。餘六如上義准。

若以竟不竟聞。配於望斷。二二除却。復有三六合五

六句。餘二非要闕而不論。既望斷五六將去作頭。有

於四六但得。以竟不竟失聞配去。二二除之以成四

六。若以望斷配去。則不異前故也。次竟有三六。不竟

二六。次聞配失故。一六合成十五个六。謂九十句也。

次問對得衣。及得衣未得衣二門。亦應明此六捨以

不。答義似不通。謂言巳得衣中。舉望斷一對可有五

六。若以去作頭。伹可成四五。以其巳言得衣。何有望

斷。便是除三故也。餘竟不竟等及得未得門亦爾。義

中權故。不須更對二門辨也。故使文中但約未得。略

明二六。若言三三除之四四除之。並亦無妨。准說可

知。未得衣有十五句。次巳得衣有十五句。次巳得未

得衣。謂受時得少許。未得者。謂受時餘所未得故。亦

十五句。上八事中。第七唯有界外失。不得有界內句。

以其若來界內共僧出。即是第八不共僧出。別眾不

成。故無界內失句。餘之七種。界外六要心。界內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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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界內共出。謂本不出界故。若出界外還共僧出是。

界外來共出句。即是十四。界外唯一。伹十五也。初十

二句。一家起望作三四句。初四句得所望衣。次中四

句至望處不得衣。乃得非所望衣。末四句者同是望

處。得一不得一。故曰得所望衣不得所望衣。各有竟

不竟失望斷。故有十二。此四之中。餘三得衣。故於望

斷據不得。得不得合故有此四。問所以無餘者。去聞

界外共出。同不對衣故。所以無。次十二句同前。但對

多家起望為異。次三九者。初得衣九未得衣九。次得

衣未得九。初九者。界內聞。道路聞。至彼聞。各三如文

故九。此言聞眾僧捨衣者。謂僧中別人不受衣利。故

言聞眾僧。豈有聞僧欲捨方始作衣。有三要心耶。故

言聞者。謂聞僧中別人不受衣利也。所以但三者。以

對作衣。衣上有竟不竟失三故。其本欲出界作衣故。

無去失不欲求衣。無望斷聞。是位又衣上無聞。餘二

非要可知。故唯三三句。餘二類爾。次二五句者。初五

至餘方。以在餘方要心。故無去捨。本不求衣。無望斷

在餘方起要。故非共出。故但有五。次五以樂靜為異。

准此有界外者。十二中亦應有。伹彼專約求衣故無。

自下第二有八揵度。明其眾法。

●拘睒彌揵度第九

五分拘瞻呵人四法。合羯磨法。若就斷理德行。應名

護法揵度。若據所斷理事。應是鬪諍揵度。今就鬪諍

起處立目。故曰拘睒彌。廣集護法德行。故稱揵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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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三。初至隔一人坐。正明鬪諍所斷理事。第二世

尊往被舉比丘巳下至和合布薩。佛自斷理。諧合彼

此滅諍方軌。第三佛告優婆離巳下法用既興。付屬

弟子。現放成規。傳通末代。初文所以舉此諍者。一義

欲彰護法德行故。須先出所護之事。二來緣中。比丘

雖好心善念。以無善伴反成破壞。因以廣明護法德

行斷理進否。故所以爾。文中分三。初至別部羯磨。先

彰鬪諍之過。第二時舉罪比丘巳下舉前諍事具以

啟佛。第三佛言巳下如來呵勸示其過相。前文分三。

初至不成。對犯治舉。即是僧與作不同住。二彼即往

巳下外求伴黨。即是自作不同住。三彼被舉隨舉巳

下能所乖分鬪諍之損。第一文四句。一比丘犯戒。犯

戒者。科舉一事。論之盡得。見論。寄一律師法師。法師

入廁不去洗水。律師言汝犯吉羅。遂舉治以起諍兆。

今者且約不剃髮不揃抓。故言犯戒。二是中巳下至

非是不犯。詳評是犯。三彼即和合舉罪者。謂以不見

舉治。四犯罪比丘言巳下道僧無過。治人不肯伏罪。

即下五德中鬪無利益故爾。此諍犯不犯事一見異。

是言諍攝。反論羯磨成以不成。言事作。以佛判諍現

前毗尼驗之。故知言諍中收。

第三佛呵勸中文四。第一至同住處。如來呵勸。第二

彼被舉巳下鬪諍增熾。第三時眾多比丘巳下至云

何重以白佛。第四佛言巳下教安置處所。初文有三。

第一至亦成就不犯。通舉呵勸立兩章門。第二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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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巳下。雙釋前二。言兩章門者。第一佛言此癡人破

僧者。通呵能所。一謂所舉不見犯比丘。求伴別部。故

言破僧。二謂能舉見犯比丘。無伴助舉。致成乖別。故

言破僧。此是呵章二門。第若彼如我所說巳下通勸

能所。和合成就。文言若彼如我所說等者。是所舉不

見犯比丘。佛語被舉比丘。汝須外求善伴。順從無違。

第二汝若如我所說等者。是能舉見犯比丘。佛語能舉

比丘僧。先行治罸者。還為解舉。若能如是。彼此和合。

羯磨說戒。俱時成就。故佛勸言。彼汝若我所說。並是

成就不犯。汝等應爾。此是勸章門。何以故下釋前二

門。第一何以故者。何以我向呵。汝破僧義故。有二不

同住。釋初能所破僧義故。文中有五。一舉二數。二何

等者。假以微向。三彼比丘巳下列二不同住。四云何

巳下解釋二門。各三可知。前是所舉。後是能舉。五是

為以巳下結。第二何以故者。何以我向勸汝。能所成

就義故。有二同住。釋後能所成就義故。文中有四。謂

少假微微言。餘比前說。五分。若僧巳破。於界內別作

羯磨。如法如律者。亦名羯磨成就。恐不類此文。豈可

如來破後勸諸比丘。大好成就義故。第二鬪諍更增

者。五分。高聲罵詈吉羅。更相行擊蘭遮。三二文可知。

第二如來滅諍中文二。初至盡偈。佛勸能所。諧和彼

此。趣滅方便道。二爾時世尊巳下嘿償捨去正明滅

諍。前文中二。初明屏勸能所。二尊夜過巳下集其二

人。面勸能所。前文先勸不見犯被舉比丘。二時世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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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下次勸見犯能舉比丘。初文有五。一至外道勸犯

罪者。見罪懺悔。若言不見。彼眾僧等咸是三藏。國之

所重。實是可懼。於中文二。初令見罪求悔。二何以故

下。釋勸所以。二彼犯罪比丘巳下勸彼思念僧有威

勢。乃必以三舉治我。三若彼比丘巳下至迎逆觀。既

作舉治。復奪三十五事。四若彼比丘巳下別異住。既

不同事。必生鬪諍。令僧別異。五若比丘重此破僧事

巳下汝宜息諍。詳崇無二。次勸能舉。亦五可知。

對二人勸中文二。初長行勸。次以偈勸。長行文三。謂

三勸三拒。初勸廣文。謂引俗重事。尚有捨而和合。況

汝默服。反計輕微。次汝等出家為道巳下結勸應捨。

偈中分二。初十二偈。示其是非。曉喻息諍。通勸能所。

第二處處巳下四偈半論教能舉比丘。諧和進否去

住之儀。前文復二。初有六偈舉事勸和。二次六偈舉

損益之理。勸以歸和。初六初一者偈彰其諍過。必成

破僧。二次一偈。誦前長生王事。次有四偈。正彰損益。

勸修忍行。奄鬪諍之塵。穢響外充。故曰眾惡聲流布。

忍辱上行。名尊上法。於斯勝法。無心欣習。故曰不求

因。於小忿遂致破僧。故曰乃至亦不以餘事。謂不由

大重事也。第三文汝曹等者。彰不忍過。更增不斷。次

種種偈者。彰忍能除怨。次以怨偈者。忍行多益。次亦不

偈者。益及自他。掩鬬諍六塵。第二六偈三對。初有二

偈。舉善惡二理。曉喻以勸。第二二偈。行有違失勸。次

有二偈。服為道標。愚智二人。有稱不稱。先解初二。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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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後是。凶惡不忍。正招生死。危朽之法名曰無堅。反

謂勝健。故言說堅牢。忍辱柔和體是勝行名曰堅窂。

反謂[儜-心+必]劣。故言說不堅。心迷非之是理不稱聖教。故

曰墮耶憶念中。此舉令棄。次偈如是知非如見。故曰

乃至知不堅等。稱法而談。故曰入於正念中。次二初

偈。行有違失。識非須棄。上半喻說。下半法合。鬪諍比

丘。秉三毒在壞。能破三善。故曰猶如人執箭。放從身

口恣意忿競。義同執緩。意欲害彼。垢從心出。反自纏

縛。受多苦楚。義同自傷手。沙門合上猶如人。不善良

合上箭執緩。增益於地獄。合上自傷手。次偈行無違

失。舉是勸修。汝等比丘。恒起三善之心。能破三毒。故

曰若能善執箭。內善調伏。懃修三善。義同執急。善因

既成。反資身受樂。故曰不傷手。沙門合上若能善。自

良合上箭執急。便得生善道。合上不傷手。此舉是勸

修。次二初偈舉服尊而德卑。宜自愧耻。德不稱服。服

是忍鎧故。出家行道無欲之人。而行瞋恚甚不可也。

譬如清令雲中。霹靂起火。非所應也。是故須棄。次偈

若行忍嘿。伏於怨諍。德服相稱。顯益令修。第二勸能

舉中。初二偈半。教眾主比丘。於巳無損住。有損應去。

二次兩偈。若得善伴眾可斷理應住。無伴不可斷理

應去。初偈雖無善伴。然於巳無損。理宜謹意。勿與同

見。次偈半。既無良伴。於巳復損。事必難處宜捨去。如

山頂野象。即上能舉。不得善伴。汝可捨去。莫與之諍。

二次二者。初偈得伴眾可斷理。宜應處眾。故曰如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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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次無良伴。眾難綱維。反生誹謗。宜速捨去。故曰乃

至無事。如野象言教比丘作下嘿擯捨去之由兆也。

第二滅諍文二。初至遂無有利養。嘿擯捨去。第二作

如是念。伏罪解舉。正是滅諍。前文中二。先佛嘿一捨。

因茲即作斷利養方便。二拘睒彌巳下諸人嘿擯鬪

諍比丘。伏罪方便也。正滅中文四。初至具白世尊。被

舉比丘。恩𠎝伏罪。第二世尊告比丘巳下以其歸伏

佛為刊定。第三若彼比丘順從巳下以其伏罪教僧

解舉。第四佛言聽作白羯磨下乖替既久。制非時和

合。此等四文。反前緣說可知。前文分三。初至舍衛國。

由前斷利請佛謂滅。第二舍利弗巳下請佛瞻待惡

比丘之法。第三爾時被舉比丘道路巳下。自驗巳非。

展轉告知。請求啟佛。

第二請中。四眾文四。比丘請有四。一知是法非法。二

請安處所。三請與利養。四請坐起。第二尼請。一請知

法非法。二請教授。五分。從如法比丘求五事。半月教

授。依安居請自恣。受大戒行半月法。三四俗眾。於中

文各二。知法非法。二明利物非時。和合文三。初作白

和合。二憂婆白佛巳下。問其前後。三佛言自今巳去

巳下或可布薩白及布薩。此之二法。科行事。

第三付屬中文三。初至五種犯罪人。教護法人。所斷

理事。有治不治。二長老憂婆巳下請斷理人。具幾德

行。佛言五德。方堪匡眾。第三憂婆巳下更復重請五

德巳知。未審。有何勝美。佛為具答。持戒淨等。前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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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舉數。二徵數。三列五人。五中分二。初之三人。

雖有實罪。或眾不和。或僧數不滿。若行治法。令僧鬪

諍。反成破僧。不名護法。但可慇喻語言。汝若見罪。應

當懺悔。不須斷理。即成護法之德。此第一人。正當緣

起。是不合治。治成破僧。欲令識知因列餘四。初一是

對別人罪。謂提罪巳下。二是殘罪故僧中悔。三是乞

鉢故。於此僧中悔。後之二人。眾和數滿。要須治罸。方

成護法。若置而不治。非迬眾之德。初一惡馬治者。以

其此人作過無慚。輕僧解拒。理在難容。眾並見聞。犯

非虗謬。不待自言。即行治法。文中有三。謂法喻合。不

應求聽等者。屏處作過。若為舉來。必須求聽。假得自

言。方行治罸。此既對眾。公作非虗。義同自言及求聽。

故曰不應求聽如是。此即是聽。次三舉者。屏為實犯。

為他所舉。迷情謬執。故須舉治。又惡馬者。事罪俱不

引故。次三舉治者。引事不引罪故。

第二護法德中文五。一優婆離問。二佛言巳下。總以

酬答。三何等五者。假以徵舉。四欲作事巳下別列。五

法優婆離巳下結成斷理。優婆離以見所斷理事。即

有合否。未審能斷理成就幾法。堪行迬救。故須設問。

第二佛答五法者得。第四別列。一實不實。實謂犯。不

實者清淨無過。不應作者。謂不須治。第二比丘巳下

事雖是實。明有利無利。利者謂因此舉。改惡從善。不

利者。謂前人拒違不懺。反生情忿。三若知此事利益

巳下明時非時。時謂僧數滿無沙彌俗人時。事順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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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言時。非時者。謂眾咸有沙彌等。事不應法故。四

若知事時作巳下明僧和破。五若比丘作事巳下良

伴有無。無不應作。此即對前緣起中事。治罸鬪德。但

有實犯。無下四法。致僧令破故。

第三文中。先問下答。問中上半偈。領佛上言。嘆說利

益。下半偈問也。佛為僧說所斷理事。能迬眾德進否

之語。故曰為僧說是語。此領前說。益潤無窮。可永為

心軌。故曰義利決定故。又問此人更須者何。勝美之

相。能持上法。處眾斷理。秉法窂固。難可阻伏。故言云

何得知勝比丘得堅持。第二答中文二。初至若海眾

不駈。明持律功德。善達持犯。堪作斷理。光道益時。第

二如是人應勸巳下備德之人。詳心推舉。處眾斷理。

前有十偈善持律藏。

第二五言偈巳下深識持犯。初之一偈。戒品堅窂。次

怨家一偈。善勝諸怨。三有二偈。決斷無畏。四次二偈。

善能開解。五次四偈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此五之

中。初一自行。次三迬眾益物。末一自行眾法。二行善

成秉法被時。常為網統。

次釋文善修對治。離上二扁。不善業思。故曰第一等。

持下三篇。威儀無有違失。故曰自端身等。持破相違。

義同怨家。內心清淨。獨絕於彼。無能見過。呵所不應。

故言不能如法呵。彼能結得是者。謂持律人越踰彼

故。結得離彼反呵之語。故曰也。次二斷決無畏者。既

無瑕舋處斷理。情無怯憚。初偈牒人立二門。彼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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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等者。牒持律人。得無畏說者。無畏門。無疑難者。決

斷門。次偈上句釋無畏。次句解決斷。次二善能開解

者。初偈速捷之智。故曰九十答等。次偈非伹速答。亦

能廣解。故曰應答諸問心無異。第五初偈離慢。凡入

眾中。須自卑下。故言恭敬。恭敬者。身口敬相。言長老

巳下。舉所敬境。母論。無夏至九夏是下坐。十夏至十

九是中坐。二十至四十九夏是上坐。五十夏巳下至

是耆年長老。次一偈半。知善所斷理事。能說因本者。

謂識四諍根原故。善分別者。後解藥病相對。殄滅之

軌故。次下二句。對起諍人。以法決了。解踰於彼。故曰

乃至不能得其勝等。次下三句。德堪眾主言。初句調

伏者。解能伏物故。次句師教不虧者。言必施用。堪為

訓導。不為緣故。次莊嚴等者。宰任玄強。悅可眾心故。

次達持犯。若犯如是事。謂善識二種犯相。不犯者。謂

專精不犯。得罪除者。謂能悔人。此垢牒前犯。二牒前

不犯句。善識持犯。了了分明。故曰俱知。次下三句。亦

是所斷事。知垢句者。謂前三人直言應悔故。次句下

二人作二治罰出眾故。故曰眾所遺。次句是舉。次反

顯其非。第二如是人巳下。勸僧許舉。於中初五句。勸

當處眾。應如是知。次能作不自高巳下三句。彰能離

慢。次下二句結成護法。

●瞻波揵度第十

既有護人。必須所秉。是故須明。就法應言羯磨揵度。

今就說處。以標其目。故曰瞻波。就中文二。初盡呵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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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來。非法舉非以彰過緣。第二告諸比丘巳下。廣明

羯磨如非之相。

過緣文二。初至施行非法治舉。情疑成否。疑念在心。

理須諮決。是故第二爾時奪比丘持衣巳下舉以啟

佛。發覺呵責。前文復三。初止不供養。第二從客比丘

巳下至舉此比丘者。無事被治。第三彼比丘作是念

巳下情疑成否。白佛文二。第一進詣佛所。啟請上三。

佛決是非。第二時彼客比丘巳下對問自言。正辨呵

責。第一請中文五。至住一面巳來。進詣致䖍。第二世

尊慇勞客比丘巳下至道路不疲。慇問安不。第三汝

比丘從何所來巳下乃至施行問其來方。即陳上三

請決成否。第四佛告比丘巳下至不成就。佛判是非。

第五汝比丘可還去巳下佛與為伴。前揵度中。對諍

執情。是故不得即定是非。要待伏罪首𠎝。方為刊正。

今此文中。據本無諍。佛即判定。主是客非。佛與之為

伴。第二客比丘文五。一明禮覲。二問案否。三問言汝

從何所來巳下問其來方。四問言彼頗有巳下。因取

自言。五爾時巳下。正明呵責。

就第二廣明如非相中者。昔來科釋文分為兩。初則

略明人法是非。第二四滿數巳下廣辨人法是非。就

廣明中。復分為二。謂四僧巳前廣上人是非。第二六

羣作非法非毗尼巳下廣前法是非也。如此科釋者。

良謂不然。以四僧以前重秉疊法者。即是法非。何以

判言廣人是非。七非之中。及下諸文。亦有和別。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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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乃至解不解。駈不駈中。咸有人是非。寧得專說

為法是非耶。故今解者。隨文義別。且從一相科約。以

為十一段文。此十一文者。或可當分自有略廣本非。

初略後廣。所辨如非。更含多種如非。不得專云人是

非法是非。將欲釋文。先小第四辨定非之體狀。

初門者。此中隨文有其十一。第一對緣舉其四非。以

為相个二法。結應不應。對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二

四滿數巳下就滿呵應不應。約對白等三法。以辨如

非。第三時六群一人舉一人巳下就體未成僧。或所

為是僧。亦不應相秉治。約對白等三法。單辨其非。第

四時六群重作羯磨巳下寄治人罪諍。不得重秉。增

加疊法。約白等三法。單辨其非。第五爾時佛告比丘

四種僧巳下用僧分齊。對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六

爾時六群作非法非毗尼巳下就事法與人呵不止

等。約對白二白四。以辨如非。第七優婆問下寄問疑

滯。傍秉餘法。藥不當病。約對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

八異住處眾僧巳下我曹解作。及對眾秉法。臨事難

成。約對白等三法。單辨其非。第九有住處眾僧巳下

寄眾共諍非。約對白等三法。為彰是非微細。識否如

非。第十優婆巳下問答疑滯。約人法解不解。以辨如

非。第十一憂波問巳下對約對人法駈不駈。以辨如

非。

第二門者。前科文名字。即是當分之中。所明宗意。辨

不異前。然此十一文中。除第三第四第八巳。餘之八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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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如非。謂初文中。先列四非束為二。非不應作。二如

應作。第二文中滿數即如。不足者非。不應呵者呵。不

成非。應呵者呵。成不止非。自外六文。如非相顯。可隨

義說之。凡舉非者。識非須離。明如法者。解如遵行。故

此八文。並列如非。相對而辨。以斯義故。第三第四第

八。此三段中。單出非法一邊。略不舉如者。理少不足

也。亦須准餘八文。雙彰非如者。是謂第三中如者。即

僧治一二三應秉故如。第四中如者不重故如。第八

文中。不作問者。非法稱法故如也。是即十一文中。各

具如非。便成二十二个法。相對辨之。為以略故。但有

十九法也。今據宗科文。非如相對故。唯十一段也。是

十一中。第七第十第十一。此三寄優婆問答。以顯非

如。第九眾共諍非。七見不同。佛自刊正。二是法語。五

非法語。為彰七見。識否如非。餘之七文。咸因比丘。對

事興非。致令大聖廣定如非。佛之在世。猶尚如然者。

斯亦遠表季運眾軌。或落非法之由兆也。

第三門如非多少者。上下撿勘。有十四種非也。謂第

二滿呵文中。有其二非。一不滿數非。二不滿數非。人

呵不止非。第三體未成僧。或所為是僧。不得亦秉治

非。第四重秉壘法非。第五非法非毗尼等七非。即是

十一。第十一傍秉餘法藥不當非。第十三約對人法

解不解非。第十四約對人法駈不駈非也。問七非之

中。巳有呵不止非。何故初滿呵中。復明呵不止非也。

答七中呵不止者。謂善比丘等六番。前二十八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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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第二文中。第四俱句是个。此第二文中。第二句乃

是不滿數人。成呵不止非。不同於彼故。別為第二非

也。問下四僧中。亦有不足人等。所以此中復有不滿

數非。答下四僧中。止取少滅不足。設明二十三人者。

此中攝也。今此滿呵文中。專約二十八人。體不足者。

為此文中不言少一人。故不足也。以滿對呵應不應

義說故。明亦異於下文也。問來六文所列七種非。非

法非毗尼等。七非中無。故知七非。且從起說。收非不

盡。具論上下十四種非。今此十四然亦義中不盡。若

以四法現前驗之。此十四中。但有僧人法三種現前。

全無界現前處如非故。謂隔河道遠相接。錯涉戒場。

上說恣分衣。或結界不成。落餘非等是。若以此一加

文中十四。便成十五。謂第十五結界不成。錯涉差互

非。細論如非。不越斯也。此謂收問十一段中。七段之

文。以成十四種非。及加處之如非故。有十五也。以其

第五段文。直明用僧分齊。若也初文第八第九。文意

雖殊。論其非如體不異七。遂不更別說為如非也。如

問所論十五非。各異不同。即此揵度。收羅非如。作法

方軌略亦周具。秉眾法者。豈不須知。上代巳來。但說

七非。不曾細尋此理者。斯亦失矣。然此十五。應說一

切諸法。科落一非。即所非限。所收秉法。行事甚成。難

稱一切諸法。可准而知之。又此五十種非。更作一法

數之亦好。是中兩个七非。第一七者。一非法非毗尼。

二非法別。三非法和。四法別眾。五似法別眾。六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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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眾。七呵不止也。第二七者。一不滿數非。二不滿

數人呵不止非。三體未成僧亦秉治非。四不得重秉

增加疊法非。五傍秉餘法藥不當病非。六約對人法

解不解非。七約對人法駈不駈非也。更加結界不成。錯

涉差互非。便成十五非如也。第四定非體者。第一七非

如下。七非中辨餘之八種。不滿數人。呵不止非者。雖

能呵人。具不具別如論非。類同前七中說也。二者不

滿數非。有二十八人。尼雖具戒。形報異類。身口業殊。

故不滿數。比丘對尼。反說亦爾。式叉等三身口之業。

鬪不具足故。十三難者。即十三難體是滅應滅。以身

口作止惡業為體。三舉者。耶見人。身口業。是神足等。

五身之業色為狀也。所為人者。即所為人身口二業

現前。是所斟量故。不得滿數。不滿數人。呵不止非。雖

能呵人。具不具別非。體同七非說也。體未成僧非者。

即三人等巳下。身口業也。增加疊法。藥不當病。此之

二非。口業聲性。名句味為體。解不解駈不駈。總以論

者。用口業聲性。名句味作止業為體。謂應解不解。應

駈不駈。是口止業。不應解便解。不應駈便駈。是口作

業也。結界不成錯涉差互非者。以錯涉相接故。或落

餘非故。故不成結。即無作法。限約分齊。假有作法。限

約復差互。可應故非。

自下隨文。昔來解釋。從四滿數巳下至四僧巳來之

四段。次第生起。相因而興。或可如是今之解者。具從

十一段文釋之。先解初文有三。第一舉數故。言告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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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四種羯磨。第二次列四名。於此四中。初一法非。

下三人法相參。言非法別者。人法俱非。次非法和者。

法非人如。次法別眾者。法如人非也。上來四句。合有

七个法也。第三定是非。應不應者。合上五非。為人法

二非。故言是中二羯磨。言非法者。收上三句中。三个

非法。言別眾者。舉上二四句中。兩个別眾。故言此二

不應作。言法羯磨者。舉第四中法。言和合者。舉第三

中和。故言此二應作也。中辨人法二非。收非義不盡。

其事非者。正當緣起。此全不明。故知略也。亦可初非。

直言非法者。亦含事非。但是總略也。釋文雖爾。須以

五門分別。第一先定非如之體。二約對白等三法。辨

相通塞。第三對僧分別。第四約處分別。第五對事分別。

初門者。所列四非。是其非體。第一非法。或容更總餘

非故。直言非法。羯磨下之三非。人法互非者。以人秉

法故。使互有如非。亦落非限。故斯四者。明知是其非

體。相對而明。都有七个法也。下束其七中。三个法非。

兩个人非。名為二非。一个法如一个人如。名為兩如

者。但是結示。上四有應作不應作。此便不是非如體

也。所以然者。如文中言是中二羯磨不應作。非法羯

磨。別眾羯磨。豈可非法。離人之所秉。若和人所秉。即

當第三非法和。若別人所秉。便是第二非法別。寧容

直言非法羯磨。不應作等者。別成二非之體。為斯昔

來說具非多少。皆云略二增四等言者不然。以無二

非別相故爾。二非既爾。兩如應作者。義比亦然。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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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如法也。

第二對白等三法辨者。此之四非。貫通一切白等三

法。謂百一或一百四十五法。咸悉具有也。言白中四

者。文句增減。即是初非。一白處作。二白別眾而秉。即

第二非。一白處作。二白人和秉故。即第三非如。白法

別眾秉故。是第四非也。白二白四四非者。增減及事

非。第一非也。為此作白。為彼事羯磨。名非法別眾秉

故。第二非也。非法同前人和秉故。第三非也。如法作

白作羯磨。名之為法別眾秉故。第四非也。對白等三

法。四非相別。其理既然。一切諸法。准而說之。

第三約僧辨者。四僧所秉。雖有寬狹。白等三法。咸有

四非。明此四僧。亦通有四非也。

第四處者。謂自然作法及大小等。於此位二事。四辨

隨事。十一諸界等。秉法處中。咸悉得有四非之義。即

是遍在諸處也。以其所秉之法。通一切白等。故使四

非亦貫說諸處。乃可以法對處。自有通局。如論四非

貫通諸處。

第五事者。一為情道。如憶念不癡罪處所受戒七羯

磨等。二為非情。如結諸界結淨地等。三情非情合。謂

處分離衣六年等。斯之所為。對事舉非。並得成此四

非義也。

第二段文有三。第一舉數。言四滿數者。非四皆滿。從

初受名。故曰四滿數也。第二次列四名。第三牒名解

釋。四羯磨人。情過輕微。治法亦輕。故得滿數。以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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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巳。入不呵限。文但列三。無遮不至者。略而不舉也。

欲受戒人。以未有戒故。不得滿數。根本事重。是以聽

呵。俱不得中二十八人。廣說可知。俱得之中有六。一

善比丘反上二十二人。同一界住反上二人。同一住。

謂舒手內反別住。同一界反戒場。次有三人。直相當

反六乃至語傍人。反上所為人。若不自呵。或語傍人。

此亦成呵。亦既成呵。明知非是所為之人。故五分云。

若同界比丘呵。乃至使比坐聞。是為成呵。准此文時。

雖不對秉法人語。直共比坐。評論成否。亦成呵限也。

文雖如是。須以六門分別。第一滿呵相對分別。第二

就人多少盡否分別。第三對白等三法寬狹。通塞分

別。第四對僧分別。第五就處分別。第六對事分別。

初門者。滿數故如應呵故。有呵不止非。不滿數非者。

然不應呵。呵不成呵非。此謂一往滿不滿相對如斯。

若約此中四句者。初與第四此之兩句。並是滿數有

應呵不應呵。二三兩句。俱不滿數。有應呵不應呵。又

以呵應不應。對滿不滿者。謂應呵有不滿及滿。即二

四兩句。是不應呵。有滿不滿者。初三兩句是。若欲辨

此四句非。有無多少者。第四句唯有呵不止非。第三

句單有不滿數非。第二句中。欲受戒人故。有不滿數

非。佛聽呵故。有呵不止非。第一句滿故。無不滿非。不

應呵故亦無呵不止非也。問此言呵應不應者。是何

等呵耶。答汎論呵者。含有二義。一謂情乖故呵。呵成

別眾。二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今此呵者。但據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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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不止非以說之。所以知者。如第二句不滿得呵者。

得成其呵不止非。豈有別眾義耶。故知餘句。並約呵

不止說也。亦可雙望二呵。辨應不應。初句者。被治人

故。不成呵不止。得滿數故。呵成別眾。是則應呵。文對

初義。故言不應呵。第二句不滿數故。呵不成別。事重

聽呵。呵成呵不止。第三俱句。不成二呵。不滿數故。呵

不成別。不合呵故。不成呵不止。第四俱句。並成二呵。

是滿數人。呵即成別。清淨無過。呵成不止。

第二約人多少者。第三句不滿數。不得呵者二十八

人。此據體不足數。及治重者。說之故爾。若以義求。謂

更須取呵責等四。別住等四。并罪處所。合有九人。以

其並奪三十五事故。配二十八人。都有三十七人。還

對作此九事之時。即成三十七人。不得滿數。復不得

呵。故覆藏犍度云。別住等四。不得五足數也。明呵責

等五人。類亦數然。除斯九事。巳外諸事。但有二十八

人。不滿不得呵。今但據餘事。不望此九。故言二十八。

以彼九人。非體不足故爾。第四句。對番二十八。故言

若善比丘等。六反即是滿而合呵。若對反三十七人

者。應加第七。謂非被治等九人。即反三十七人也。初

句應有九人。文但列三。少遮不至。及別住等四。罪處

所等六人者略也。第二句。伹有欲受戒者。一人最是

狹少。以義而言。理通男女二報也。

第三約法辨者。第三句通白等三位。一百四十五法。

並是不滿數。不得呵。然三十七人俱句者。唯對呵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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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九个白四。若取二十八人。俱句除前九巳。即是通

餘一切白等三法也。第四俱句者。若以七反前七人

者。唯九个白四。若以六句。反前二十八人。即是通餘

一切白等三法。第一句除九个白四。說餘白等三法。

第二句者。專局受戒法中。戒師之白。及白四法通男

女。不行餘法也。

第四約僧分別者。第一句通五十兩僧。四人僧中。除

八个白四。及二十人僧。巳餘四人僧中。理亦通有。第

二句者十人僧全五人僧中少分。餘二僧無第三

句。伹據文中二十八人。不滿不得呵者。即通四僧。

若也立義。須加九人。為三十七人俱句者。唯二十人

僧。及四人僧中。八个白四。不聖餘法。五十兩僧之中。

全不說有。又若對除此之九事。局據二十八人俱句

者。得通五十兩僧。及四人僧內。除八个白四。巳得在

其餘法中。第四俱句者。若也依文。以六反前二十八

人。俱句者。通五十兩僧。及四人僧內。除八个白四。巳

得在其餘法中。第四俱句者。若也依文。以反前二十

八人俱句者。於四僧若加義被治等九人。以七反前

三十七人俱句者。唯在二十人僧。及四人僧中。八个

白四。不忓餘法。五十兩僧。全不得有。若也對除此之

九事。局據二十八人。俱句得通五十兩僧。四人僧中。

除八个白四。巳得在其餘法中。

第五約處。局作法說。於大小不在自然中。以其不對

結界事故。餘之三句處。說自然等一十一界。為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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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結界事故。

第六約事者。亦通一切。准說可知。

第三體未成僧。不得互秉治中文四。一六群起非。二

比丘啟佛。三佛言巳下道不得作。四若一人一巳下

佛判不成也。造過之中。十三句非。謂一二三人中。各

有四句。僧中但一故爾。餘之文二。亦俱十三。除第二

啟佛之中略也。須以二門分別。一者約人。二者對法。

言對人者。以體未成僧。若據第十三句。雖體是僧。若

所為是僧。並名人非。謂一二三不得。始舉四境。及僧

舉僧等。故十三句也。略不辨如。謂得治舉一二三等

是也。文寄違情治法。若也准說一切順情。及為眾秉

作等。如處分離衣。六年杖囊。結諸界等。一二三人等。

悉不合秉也。餘之三僧。應不攝在。僧分齊中論之也。

言約法者。文寄治人似專白四准其道理。餘三僧所

秉。亦通一切白等三法。若此體未成僧。一二三人等。

秉如斯法。並悉成非故爾。五人等三僧。所秉應否。亦

在分齊中辨也。其處通局。及所為事等。可准而知之。

不更煩篌。下皆類然。

第四重秉疊法非中文三。初明造過。次舉白佛。次判

不得略無。第四判其不成也。造非中。謂七羯磨。別住

等四。七毗尼等。合有十八。謂約治人治罪彌諍等法

論之。且舉應與呵責。乃作十八重法也。一義釋時根

本呵責法者。得成以藥病相當故。就上重作擯等十

七者。並皆不成。以其藥病不相當故。乃至如單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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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各十八。合三百二十四番。重秉疊法。於中十八者。

成餘三百六。咸不成就也。又復更解根本十八。並亦

不成。以其本作呵責治之。何因呵責。法上增加疊法。

重秉十七。豈可不是呵責治。上乘增所作。故並非法。

若此成者。如一白處作。二白亦應成就。然初白稱法。

不合重故。判以為非。故此亦爾。呵責既爾。餘法亦然

理通一切。不唯十八也。二門分別。一先約法。第二對

僧。言約法者。文寄十八法辨之。計其道理。亦通白等

三法。謂一百四十五中。除三僧所秉自恣等十三个

法。餘一百三十二法。科將一法。作頭重秉餘法。乘加

疊法。並是增非。即是菩薩其根本。合成一百三十二

个重非。餘一百三十一法。亦各具此。爾許重非。便成

一百三十二个。一百三十二非。五人僧等三僧。各於

當分所。秉以重非。准說可知。言對僧者。此之四僧。皆

有重義。但是壘法。咸悉不成。且四人僧中。所秉多重

非。亦多五人等三。所秉事狹。重非遂少。可准而說之。

亦可既云重秉之非。但是重有何寬狹。四僧齊一百

四十五个。一百四十五非也。

第五用僧分齊。其文有四。一舉四數。二列四名。三是

中巳下用僧分齊。四若應四人巳下足數不足數。四

種僧義。四門分別。第一列數解釋。第二立四所以。第

三解除妨難。第四人法相對。

初門有三。第一總明釋名辨體。二須四五等所以。三

用僧分齊。論僧差別。略列四種。四人五人十二十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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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僧者。西國云僧伽。此云和合眾。但以眾名正悉於

僧和。是眾家義用故。總言和合眾。和合有二種。一者

理和非此所明。二是事和僧。事和有二種。謂羯磨說

戒。與此和法相應。同崇莫二。目之為僧。故曰四種僧。

次辨體者。若依薩婆多宗。即以四比丘五陰為體。若

成實論者。合用異本。謂四人和聚。有其假用。然用無

別體。還以實法五陰。為假用之體。若出和合體者。俱

舍論。問僧和合有何性。答不隱沒無記行陰攝。僧破

亦爾。

第二門須四人等所以者。要四人巳上。作法方成。有

陰罪滅諍。始名為僧。且如說戒一人。秉說一人。上座

一人。唱白三人。秉眾下至一人聽戒。四人和合。始可

名僧。若三人巳下即𨷂此義。亦可法爾。須四故。心論

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是故須四。言五人僧者。義通受

隨。隨謂自恣。舉罪治罸。若但四人。不成差治故。要五

人方成僧用。若爾受日處分。離衣六年等。亦須五人。

應五人收。答受日為別。不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若

爾功德衣為眾。應是五人僧耶。答有得利不得利。故

亦非類。今自恣者。一則為僧異受日等。二五皆自恣。

不同德衣故。是五人僧。問為差治故須五者。正差正

治。是五以不。答差治四人僧。問何時五人僧用耶。答

正自恣是。所以爾者。本為舉罪。若但四人。不成差。不

成治。舉義則𨷂故。始終須五。方成恣舉。正取白竟。受

自恣時。是五人用。以其但明三非。及遮時以說。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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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取自恣時。為五人僧用也。邊地受戒五人者。謂以

中邊折半。如受日三等。羯磨對事。為三之類故爾。十

人僧者。凡夫因善微淺。要假十眾。善心慇篤。方發戒

品。稱彼情樂。故制十人。問邊地出罪。在十人攝不。解

云。不開所以爾者。欲明大聖見俗網羈纏。生善極難。

邊僧悕甚。若不開五人。永絕出路。開成得益。論懺不

開者。佛法難逢。秉心宜固。反以無慚。違禁興犯。若開

十人懺者。增長諸惡故。是以文中。不言十人僧者。在

中國除出罪。二十人僧者。為比丘以守悉不窂。中間

虧缺。為障處深。垢纏彌厚。可悔中。重救拔事難。自非

強緣。無以除彌。稱彼事故。制二十人也。

第三門。對文說之。第二門僧四位二。前兩法爾。後二

遂情法爾。二者四為成說。防未起之非。五為成恣。除

巳起之罪。遂情為十二十者。言十人僧。為欲生善二

十人僧。無求滅惡。位事通論。離不成四僧。又約受隨

分別。五十人對受立。二邊中別故。四人二十隨中立

兩。巳未不同。故但四僧。以一切法。無過受隨。攝法斯

盡。故約受隨。立四僧也。問懺重偷蘭境。須八人。所以

不立八人僧耶。答言須八人。乃餘部所論。今此律所

明大眾者。若四若過。故知若懺偷蘭之境。四人僧攝。

又此文中四人僧者。但除餘三。不甄悔蘭。五人除二。

故知更無八人僧也。又五分言。無量比丘僧者。彼直

列名。更無別用。此雖不辨。義亦同有。是以下文況復

過二十者。即是無量之一義也。第三門所以四僧。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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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成。過則成就。羯磨教法。過成減不成。答僧和詳

集。許無乖別。若定制數。必有乖別。是以過成。不詳辨

事。是以不成法則不爾。無乖別之過。故使過減。俱不

成就。又羯磨教法。要稱聖教。佛說楷准。若過則增益

凡語。若減缺於聖說。故無過減。然制僧數定。豈非聖

教。但今集者。不是聖教過則彌善與法非類。若依祇

律。應二十眾作羯磨。十眾作不成。乃至應五人作。四

人不成應作。白二羯磨。白一不成。乃至應單白。而作

求聽。羯磨不成。若應作求聽作白成就。乃至應作白

一。乃作白三成就。應四眾羯磨。若五眾作。乃至應十。

而二十眾作成就。是名羯磨法。是即人法一類也。

第四門。所以能秉有四。所秉唯三者。解言非是一僧

不得秉其三法。四僧通用三法。但以受隨情法。故立

四僧。法中立三旨。就所作事。有上中下三品異故。對

斯三義。立三羯磨。戒自恣僧。所常行情和。則易單白

量。可即能辨事。故立單白羯磨。如受曰離衣杖囊處

分。事非常行情和。次難一白表宣一羯磨。量其可否。

方得辨事。故須白二羯磨。如受懺治人等。事當上品

情和。最難白非。一白牒事。表宣三羯磨。量其可否。何

能辨事。故須白四。若爾憶念等。三亦者為三品。俱同

白四者何。答以細分有九故。於上品中。復分三品。俱

白四也。

次釋文。是中巳下彰用僧分齊。於中須以兩門分別。

第一約人。第二約人。復三。一對比丘。第二對尼。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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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眾對否。初門對比丘者位三。謂一眾多僧有四。別

眾多一人。局在四五。所以爾者。十人二十人者。必專

僧秉無下二用。以為別人遂情故爾。四人五人。此之

二僧。以通常行制令作故。法即有三。謂心念三語羯

磨。對此三法。人有三用。四有兩眾多。五有三眾多。一

人隨前二也。於中位二。第一望三位各局者。於中自

三。第一自有局一人。如懺吉羅者。是一人法也。第二

局對眾多人。如受衣鉢藥淨施懺三四篇等是。若此

律大眾悔蘭。三階中。亦有三人也。除安居。此等法爾。

須一人二人。第三事專局僧。如結諸界處分離衣六

年癡狂。七羯磨罪處所等。第二用通三位。謂僧眾多

一人。如說戒自恣。二種分衣。及以捨墮。有人對多。無

便對少。而對一人捨者。謂以僧眾多一人。為懺罪境。

不同說恣等。四中一人者。須秉心念法也。若論別眾。

對餘得否亦可知。又復對法各作不作亦可知。雖可

四五所為通別。今局明僧僧位。巳上是僧秉法。眾多

巳下𨷂而不論。問如說恣等。通僧眾多一人。所為事

同。有何異相。專此明僧眾多一人。簡而不攝。答異相

眾故爾。一秉人多少。二法不同。三處有通局。四欲無

欲異。五別眾多少。謂或三二一為斯異故。且局諸僧。

問四人唯四為過得耶。餘三亦爾。答對此四僧。少非

僧用。故文言四人少。一人者非法多則成就。故文言

況復過二十。問相狀如何。答如雖五人十人二十百

千人等。但除四事減四人僧攝。文言一切應作。除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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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但為恣並五人收。餘二可知。此據約事取人。以

明分齊。問何以不言二十。除說恣等。答在上通下。得

為多用。下辨上故。有相望說。除四人用寬。餘次第漸

狹。第二對尼通塞。唯比丘說。第三二眾對否。以彰分

齊。受等三法。得為尼作故。教授自恣。各行僧法。片有

交涉。餘法皆無。准此行法二部。四僧俱有交涉。用之

分齊。十律。佛言。受戒等三比丘。得與尼作餘不得作

不禮不共語不供養尼為僧作。

第二就法辨分齊者。前言對說立四。乃至二十。對出

罪等為四。但說戒乃至二十。唯得出罪。為此四僧。並

得通秉三法。答此通秉一切。如四人尚秉。何況餘三。

此總相說其別相者。唯四人僧。所秉說三。體成僧故。

如說等單白。差人等白二。呵責等白四。以其所秉不

過有二。謂說戒及羯磨故爾。如上立四。且對一法。非

謂四人不秉三也。問若通秉三者。何以除恣受等者。

答此謂除事。不是除法。此謂約事。除一單白。及三白

四等。餘皆秉之。故言一切羯磨。應作五人。就通亦秉

三法。約事辨用。唯有一白白四。是五人除二白四。若

有秉者。而四人中。收十人唯一白四等。除一單白一

四白四。若有秉三法者。亦並四人中。攝二十人者。但

秉出罪。除五人十人。所秉設作諸法。餘皆四收。四人

用寬。體成僧故。餘三便狹。以就僧位中。約事須立故

爾。文如義說者。應四人羯磨巳下。明不足數義。謂四

人少一人。非法毗尼故。文言少一人不得作法。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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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二十三人。為第四人作。是不足。不足者。尼是異眾。

故下三眾等。及十三難。非具戒故。舉擯等。五不清淨

故。所為人者。是所斟量故不足。若以足數反前。應有

其兩。一善比丘反二十。二乃至語謗人。反所為人。此

文略而不反。亦可伹簡不足故爾。其不足中。十三難

者。本受不得。故滅應滅者。今犯重故。問前四滿數中。

二十八人。今此所以無餘五者。答此取在坐不足者。

說別住等。五來即數故。所以不說。若爾身若在坐。即

成呵滿。何故彼有。答欲明遙呵。不成呵故。若爾為顯

不成遙足。解言。此舉四種僧等故。對少一人中。攝上

不舉四僧等。對何辨少。所以爾者。此處專解不足數

義。何故不足。少故不足。何處去少。謂別住神足故。少

伹言少一。隱餘名字故。唯列二十三人。前文通解呵

滿。若言少人者。對滿可爾。呵義不順。正是少人。豈可

由少。呵不成呵。如四人三人二人。亦有應呵別故。故

彼不得舉少一人。攝別住等。以無可攝故。廣列二十

八也。四人僧中。廣解不足。餘三類爾。故言五十人二

十人。僧亦如是。

第六就事法。與人呵不止等。以辨如非者。於中文四。

一六群造非。二舉以啟尊。三佛判不應。四云何巳下

舉章廣釋。非如之相。將欲解文。先料簡義七非五門

分別。第一舉所依三法。生非多少。第二列數釋名。辨

其體相。第三名體有無。第四總別。第五攝非盡否。若

講文者。第二第三對此文解。第一下兩義須懸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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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初門。謂此七法總而言之。不離三法故爾。言三法

者。如白羯磨。白二白四。此三須意可知。次釋具非。昔

來釋云。單白一法。略二增三。次四廣五白二白。四略

二增四。次五廣七也。如上解初文中。說其二非者。無

別二非別體即四非者。是既有此理故。今不應更言

略為二非之言。伹可言道略三。次四廣五。若白二白

四略四。次五廣至七非也。亦可白二白四。始從一非。

終盡其七問。言略三等者。且約文說。並引文可知。今

所論七。謂從白二白四兩法中來也。若欲略辨同異

者。問三非中。非法別等三。與七中非法別等三。有何

異耶。答白中非法。如為說戒。乃作自恣之白。餘二比

說可知。亦可一白處作二白。名為非法。餘二此說亦

爾。七中非法別者。為此事作白為彼羯磨。餘二比說

可知。問白二白四中。略四初非。與七初中非。並言非

法。此有何異。答四初非法。不攝下三白此事等。又可

不攝下三。一白處作兩白。餘之非等。容可初非中收。

七初便狹。以其離出下餘六非故。使七初狹於四初

也。自餘非等。互相比挍。可類而說之。若舉白等三法。

約十五非說者。如論單白四十三法中。二眾戒師。一

个單白。始生一非極。至一十三非。以無二似非故。餘

四十白。始起一非。終具十二。又除下滿數人。呵不止

非故爾。若白二白四一百二法中。除二眾受具白四

本法白四。此三白四。始從一非。終具十五。餘之九十

九法。但可乃至一十四非。又除不滿數人。呵不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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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爾。若三法生非多少極至。如是不得。直約一个七

非說者。餘爾許非。欲置何處秉法。行事可審思之。

第二門三。第一舉列七非之。名非出妄情。事乃眾多。

或從起說。或可約略且辨七非。謂非法非毗尼羯磨。

乃至第七呵不止羯磨。羯磨通名。謂是辦事。其別名

者。作無軌則名為非法。不能滅惡生善。是非毗尼。故

言非法非毗尼羯磨。此實不能辨事。所以言羯磨。以

其非法非毗尼。作他辨事。故言辨事。餘皆類然。第二

辨體有兩。一就事法與人相對辨體。二約業性辦體。

言就事等者。其唯人法。與事呵不止等。以成七非。位

以為三。初一法事辨非。次五人法相參辨非未一。不

止以辨非。第二人法五中。非似二別。人法俱非。非似

二和法非人如法別眾。一法如人非問。若以義求法。

位有五。謂非法非毗尼。一非法。二似法。三法。四呵不

止。五以此五法。對人和別。應各為兩。便可為十。所以

但七耶。解言。法和是如。故所以無言呵者。不呵是非。

因呵以生非。既不是非。何須對呵。以分和別。又所呵

通如非。即呵前六。若對和別與前異。攝非不周故。直

言不止。初非一法。且對法事。故但七非。第二就業性

者。不離身口二業。及以事處為體。然言非法局身口

二業。二業之體。若如受隨。二種戒體作無作。唯局善

色聲以說。今此七非。亦以方便身口色聲為體。而可

義通三性。及非色非心名句味等是也。以皆得成非

法故爾。如非法別眾。別眾者不善色聲。非法和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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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色聲。然以非法。及似法故名非法。即此非法似法。

或亦是其善色聲。而成非故。餘非亦爾。縱善心作法。

但不應法。並落非限故。此非體義通善惡等性也。第

三辨相對文解。第四總別者。若就體以望。各不相攝。

咸是其別。非三總故。以義而論初非。或容是總以下

六非。並是不能滅惡生善故。第五盡否者。且從起說

攝非不盡。所以知者。凡法皆具四法現前。謂僧法處

事。並有如非也。一僧如非謂和別等。言僧非者。一體

非謂二十三人等。二體如別故非。三體如和合非謂

僧治僧等僧如反上說。一者體如。謂善比丘等。二體

如和故如。三應秉故。如謂僧秉治等。二法如非者有

四。一增減差互故非。謂不如白法作白等。及七十八

非等。二倒作故非。如二似等。三重秉重作。如壘法治

人。四施不相當知三百六等。第三處如非者。謂隔駃

流等。二界錯涉。相接戒場。在界外故。結法不成。及以

秉法。對處差互。如戒場說恣。分衣處分等。此謂處非

也。如反非說可知。第四事如非者。言事非者。如初緣

治人無事。或無病衣輕。差人闕德。覆鉢學家。難遮受

等。如是一切也。事如反上可知。以斯四義。觀驗七非。

明知不盡。且從起說也。又可更說如上所辨。推文及

義。理合有彼十五非如。今但論七。明從起說。文亦不

論。單白中非。不盡之事。斯亦何疑。

次下釋文。即為七段。先解初非。於中復兩。初至非毗

尼羯磨。舉非令棄。二云何巳下。明是勸修。此二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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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舉釋結。就前釋中復二。初至不應爾法體以明非。

二是中巳下二十一句。無事治人。以明非法。前非中

有二。第一就白二辨非。次約白四。所以不明單白非

者。一以白中無七非故。二以白非說恣法中。巳明竟

故。就白二有兩。初有十九句。先白後羯磨。純白無羯

磨。作四句。次有十五句。初一百有三。謂羯磨僧。若一

白一羯磨。如故不來。次二白下有十二句。兩俱增合

十九句竟。次有十九句。先羯磨後白為異。即是初四

句。純羯磨無白。次有十五句。初三句羯磨一而白增

一羯磨。一白落在似法。故此不明。次十二句兩俱增。

次有一句。就增減以明非。都合三十九句。下白四亦

三十九。類而可知。第二無事治人。有三七句。初七句

者。語實無罪浪。答他不見等。尋聲行罸三單三雙一

合。故成七非。第二七句。亦實無犯。答言見等為異。第

三七句。實有罪。答言見等。無耶見過。治則非法。三舉

既非類。餘羯磨無病。皆非略而不說。第二如法中。初

就法體。明如白二白四。各有一句。反前兩个三十九。

次就事辨有過合治。次以明如法。伹有七句。各反三

非。謂有罪等番前二。不見等番後兩。即反二十一非。

問所以如少非多。乃至呵責等。七法中如非。各有九

个三耶。一釋趣以一義故爾。可為三位。第一或非多

如少。如此中約事。及人滅中。所明等是。謂據教體中。

或法體增減。如此文中。白二白四非等。或隨位增減。

如人揵度中非如等。或互列增減。如自言非如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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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體無二故。如便一准非出妄情故。非或眾多也。第

二或如多非少。謂嘿然等。約心以辨不隨境故。第三

或如非等者。謂就作法儀式。互相反對。故齊九三也。

又解不爾。此作法如非。九个三者。上言如非等者。今

釋亦如是。非多如少也。若以如隨非。句別相反。以二

十七。對二十七。若尋究竟。推審以體及體七。如反九

非。以其餘非。並九中差別故。若就成法。以如反非。一

如反九非。亦是一如反二十七非。所以爾者。如以具

緣一揆故。總收七體。以成一如。缺一即非隨。彼九體

一一缺故。便成九非。若據隨用差互。乃至得成二十

七非。豈可不是如少非多。第二非法別者。文中先解

別眾。以其集眾在前故。昔解但有二別。一應來不來。

二應與欲不與欲。三應呵者。呵呵前二別故。今釋亦

是別眾。依十律句三別一和。第一別者。所須比丘不

和合一處。二可與欲者不與欲。三現前比丘遮成遮。

是名別眾。第二句𨷂初一句。是名別眾。第三句云所

須比丘和合一處。二可與欲者與欲。三現前比丘遮

成遮。是名別眾。第四並𨷂上三。是名和合。又復五分。

云何謂別眾羯磨。應來不來應。囑授不囑授。羯磨時。

呵人不同。而強作羯磨。是名別眾羯磨。准此二文。明

知第三應呵是別也。若爾與第七何異。答全大不同。

此情乖故。呵呵成別眾。下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也。

應與欲者。如何名應。所謂網欲。人如處同。事如體如

緣。合持人如等是也。應呵者。謂體如處同故。此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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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第一別眾局申手外。和通內外。以後來人告淨成

和故。第二應與欲者。別之與和。並申手外。為其在內。

即是初人成和中收故。第三一種成別成和。俱申手

內。問若使前二。要申手外。是別眾者。所以不定遠近。

但言不來不與欲耶。答以有成和義故。不得定言。餘

四非法。准說可知。第七文四。一舉章假問。二或有巳

下列成不成章門。三解不成□兩門之別。於中先解

不成。有舉辨結。解成章門。亦舉辨結。即依此文。要是

如人呵非。及如成呵不止故。文中言二十八不成呵

即知非法人等。縱或是呵本。不就之以明非。以其無

不合呵。何須約之以定呵非。是以列七非名中。直言

呵不止也。又上止呵滿文中。第三句二十八不得呵。

故知即同此也。唯除第二不滿人得呵者。此一不滿

人呵呵。成呵不止。明餘非法人。本不合呵。何勞就之。

以辨非也。或有就之說非者不然也。四是謂巳下。結

成章門。對此須解名體有無者。此呵不止。有名有體。

謂前六非未呵。是前呵不止收。如似非法別。非法和

用人和別。以分二非等。類而可知。及六非外呵而不

止。故知第七具有名體。不同昔解有名無體也。

第七藥不當病中。初憂波問。藥不當病。三百六非。二

佛語巳下。對辨其如為十八也。前明非中。有十八頭。

先以呵責。作頭兩个十七。先舉作不相當。佛言不如

法。次不應與作呵責巳下。又有十七。佛判不應。餘之

十七同爾。故曰展轉乃至草覆也。次辨如中唯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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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門分別。一者約法。二者就僧。言約法者。文中且

對十八法論之。各有十七个非。藥不相當。即是十八

个十七非也。以義推之。餘亦如然。謂對一百四十五

法。各互為頭。頭別具有一百四十四个。藥不當病。遂

成一百四十五个。法成有一百四十四个。不當病非。

文且略舉三百六个非也。若對非辨如者。文中對前

略辨。即言十八个如。若反後說者。謂是一个一百四

十五種如法也。言對僧者。此之一百四十五法。總而

論之。是四僧所秉。然四人僧中。所為事多。傍非亦多。

五人等三。所為事少。傍非亦少。義准可知。

第八臨事難成中。二門分別。一者約法。二者對僧。言

約法者。昔來所說。還寄十八法論之。先對呵責。作互

非請佛。佛判不成故。言諸如是不如法不成就。下十

七頭。類亦同爾。故曰如是一切亦不成就。其中現前

自言草覆。三各三非。餘之十五。各具五非故。合八十

四非也。或可約七非說者。十五个七非。即成一百五。

餘自言等三。各五通收十八法。有一百二十非也。若

更廣辨者。法有一百四十五法。非有一十五非。若白

二白四等一百二法中。除受戒。三个白四。具十五非。

餘九十九法。各但十四非。即是一千四百三十一非。

若四十三單白者。除二部。戒師三單白。各有十三非。

除二似故。餘四十一个白。各但十二非也。又無不滿

數人。呵不止非故。遂成五百一十九非。并前總有一

千九百五十非。若臨事難成多。落爾許非也。對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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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是四人僧。所為事多。臨事難成。落非亦多。餘三

僧等。所為事少。其非亦少。

第九段文諍非之中。為比丘作非法。別眾羯磨。七人

共諍。佛言非法別眾者。是法語也。如五分說。應言二

人如法語。謂非法別眾。及言不成者是。餘五非法語。

此亦應然。乃至巳下類。諍餘四非。一人是法語。故曰

乃至法相似和合是法語。於中二門分別。一約法。二

對僧。言約法者。除二部。受戒三法。具十五非。起十七

種諍。餘九十九法。白二白四。咸有十四非義。科舉一

法。作頭寄諍一非。謂非法別眾。一个非法。即與一十

六種諍論。謂彼各執十四種非及言成不成者是。佛

若刊正判言。是中二人如法語。謂道非。法別。及言不

成者是。餘之十四種說。並非法語。一非即爾諍。餘十

三義亦同爾。一法既爾。餘九十八法等。類亦如是。單

白之中。無二似故。除二部。戒師三白。有十三非。起十

五種諍。餘之白等。又無不滿數人。呵不止非。故但十

二。唯與十四種諍。比說可知。廣說應然。今文中略也。

言對僧者。亦是四人僧中。所為事多。諍非亦多。餘之

三僧。所為事少。諍非亦少也。

第十疑解不解中。三門分別。一約人。二約法。三對四

僧。言約人者。唯十三種人。永擯無解。解不成解。即是

解而成非。餘假為人解。即成解不是永故。若不為解。

是不解非也。是故文言。或成不成云何不成。佛言十

三種人。不成解。除十三人巳。餘人成解也。以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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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順情乞領為人作等。亦不須解。解即非也。問十三

人者。何等是也。言僧尼四重八重下眾滅擯是也。問

若上二眾離四八為十二。下眾四重。何不加上為十

六人耶。若更隨事十三難等。何但十三人也。今解言

十三人者。謂十三人者。謂十三難人以問。所立十三

者。並邊罪攝故。若爾十三難中。並可盡羯磨。擯耶而

言。羯磨巳不成解。答如文外道故煞文等。並言應滅

擯故也。餘悉成解。言約法者。昔解無心乞領。並是須

解。有心乞領。便不須解。今解此二。各解不解。有心領

中。二同行鉢受懺僧懺。發露離衣。六年處分。差人受

日。四月還衣。罸令用舊。持新杖囊。解七羯磨學悔等。

並不須除。受戒一法。恐犯戒故。所以聽捨。捨功德衣。

寬賖故解也。無心乞領中。不問僧別。亦解不解。如擯

治者。永棄無解。闡陀兩白。雖名治罸。立制預防。亦不

須解。詣諫戒等。諫勸非治故。使此等並不須解。自餘

須解。謂解界等十一眾。須改作故有解法。約人十三。

謂七法治人罪處所癡狂覆鉢學家不禮捨教授此

俱解。所以爾者。一並無心乞領。不同離衣等。二俱無

曰限失法分齊後異受日。三交相治罸。除疑立制。不

同差人。闍陀二白二同四月及詩諫等。四為欲治取。

又殊永擯學悔等故。使此等並須解法此須等。總有

二十六法。如受戒須捨。捨功德衣。一个單白。謂解諸

界及人等。十六个日白二七羯磨罪處所等。八个白

四。此等諸法。聖制須解。自餘一切白等。三法並不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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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今文中直言十三種人。擯棄白四。是不須解。餘者

成解。如斯說者。是總言耳。第三對僧者。上來所列。理

合須解。及不須解等。并四人僧。所為之事。除受戒一

法也。若餘三僧。為眾遂情。咸在不須解中。

第十一段文駈不駈中。亦以三門。一約人。二約法。三

約僧。言約人者。局十三人。是其駈限。不駈即非。餘不

合駈。駈即非故。使文言。或成駈或不成駈。若為十三

種人。作羯磨巳駈出成駈。除十三人。巳為餘人。作羯

磨後解。羯磨得解。若駈出不成駈出。言對法者。唯一

个滅擯白四。是永駈之法。自餘一百四十四法。本非

駈法也。言對僧者。秉法四人。僧家所為之事非。餘三

僧。自餘法等。義通四僧。如用僧分齊中棄。亦可此白

四。亦通四僧。所秉亦如分齊說也。謂五人等。秉此駈

者。四人僧攝故。

四分律疏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