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
四分律疏
閏足滿三月。多論云。若閏四月。前四月十六日安居。
至七月十五日。於其中間百二十日。亦得爾。所日畜
兩衣。兩衣開畜。聽含閏者安居脩道。故宜多日。若爾
既不聽數閏。便非安居中日。閏中出界。得無破夏不。
解言。本結要期許不出界。今未滿出者即非相續。界
內離要期處故。所以破。問如含閏受日。亦得四十五
日六十日在界外不。解言。安居局處。脩道慕多。故使
攝閏。受日出界有緣故開。非正脩道故。伹一月十五
日也。又復安居約三時辨。故使含閏。受日數日隨日
不定。故但稱法。問夏攝潤者。五事賞勞。亦得兩月六
日利不。今且一釋。此五利寬奢。俱不攝閏。數滿一
月五月便捨。不同安居。正是脩故。既知含閏。閏五月
六月百二十日。住閏四月者。結位有三。百則增減。前
四月百二十日。後四月隨多少。五月定九十日。是中
或有安居。隔一月去時降一日。謂一人前四月三十
日結。一人五月一日結。若論去日。前人七月盡。後人
八月一日。若閏中三十日結。並與五月一日同。但可
結日有前却。去日同是八月一日。若對閏七月。結位
有三。五月一日巳前十六人結。但九十日。二日巳後
十四人結。百二十日住是中。或有安居降一日。去時
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巳後十四人結。百二十
日住是中。或有安居降一日。去時隔乃一月。至安居
隔十四日。去時隔一月等。可知。伽論安居有閏聽數。
日滿便去。今不同彼。
第四結時不同。為以夏四結三。故使結時有二三之
別。若前後分別。十六日是前。十七日即後。文證可知。
若三種分別。如增三說有三安居。謂前中後。前者十
六日。若十七日巳後。是中五月十六日一日名後。此分
相說。若通辨結時者。若當無閏一月中結。若閏四月
六十日結。其餘合同閏前。無閏一月結也。所以爾許
時中咸得結者。以三十日六十日。並是結時分故。不
同祇律。四月十六日五月十六日。此之二日成結前
後。故彼文行未至住處。路側即依樹車等安居。至明
相出。趣所住處。致後安居日應三說。安居安日不受
一越毗尼。又不結後二越毗尼破。亦不得衣利。又見
論。五月十六日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後安居。為以
王者改法故爾。問此文何故一月六十日皆言得成
結者。以其三月悉足故。下文言後安居者。住後三月。
隨前安居自恣不得數歲。住侍日滿。
第二約處分別者。一釋。依房藍等安居故。文言。依某
聚落某藍房等。又解依界。所以知依界為護。夏分齊
者。下文言。一脚入界。受日出界外。又背請成不成中
界外界內布薩。又移夏言此彼界僧破等。又十律。有
比丘以牀置四界內。往反不礙。後時不知何處取衣。
佛言四處各取一分。又云。眾多僧房共結一界得安
居。應住何僧房。答隨意住。祇律。因身子為饒益親里
故。往那羅聚落安居。後不欲離世尊。因以白佛。佛言
從今聽王舍竹園精舍那羅聚落。共作一布薩界。令
身子安樂住。白二法結。又身子那羅聚落安居日。日
往竹薗。不堪持衣。又有比丘祗桓精舍安居。食後欲
詣開眼坐禪。或於彼宿。佛言從今祇桓精舍乃至婆
羅門林精舍。悉同作不失衣界。竹園那羅聚落。同結
不失衣界亦爾。令身子及諸比丘得安樂住。白二羯
磨結。准斯等文。明知依界以為護夏限分齊。雖復名
牒某甲藍等。不即局此。謂舉住處以取某界。然界有
二。謂自然作法。兩處俱成。問自然安居得結界不。答
不得結。文言。安居竟應結界故。若爾。先在自然攝衣
界裏。忽爾結衣界。亦應失衣。答不類。以本受衣。不假
自然衣界故。今雖結不失受法。安居之法原來局界。
入界成安居。故結即破。問作法處安居。得解界不。答
不得解。解即破故。文言。安居竟應解界故。若爾解不
失衣界。即應失衣。解言。安居假界成。今若解者失所
依故。解而即破。受衣不假界解不失受。又以局處故。
入界園等。成安居。但解即破。受衣不局界故。故使入
界不成受衣。縱解衣界不失受法。
第三人分別者。何等人安居。謂五眾故。十律優婆問
何等人安居。佛言比丘乃至沙彌尼故。此律尼三時
遊行不安居戒。制五眾罪。以其出家位同。咸廢脩道
招譏義等故。問俱等安居具戒有數歲。下三不爾者
何。答以有師徒位別。依止分齊。教戒尼等。下三無此
故。不數歲故。房舍中。下三眾等。以生年為次第。又問
具戒數年。不同俗年者何。答功德法故。取終不據始
故。文言。聽隨前安居人一時自恣。不得數歲。
第四法分別者。汎論其義。略為四門。第一列數辨釋。
第二教行分別。第三約就前後。第四與處相應。文近
分別。此四門中。初門約文說。凡安居法。或二或三或
四。亦可四者為七。言二者。謂前後安居。四月十六日
前。十七日後故。文言。安居有二種。有前安居。有後安
居。此對賞罸。謂前安居人。得五事名賞。後不得稱罸。
若就結罪輕重。五月十五日巳上是前。十六一日是
後。前吉後提。今此前後者。專約賞罸。以定前後也。言
三者。謂前中後。如增三說。此等通約三十六十。以定
前後者。方盡其理。四月十六日前。十七日巳去。是中
五月十六日後。六十日同爾。
或四者。即此文是。分文為四。初對手安居。二諸比丘
住處無所依人巳下心念安居。三爾時諸比丘住處
巳下忘成安居。四時諸比丘往安居處入界巳下四
句。總名及界安居。對手中兩。一前二後。言白所依人
者。謂所對作法人。是故下文言。無所依人聽心念安
居。五分具列威儀偏袒等。此中文略。作法文五。一言
對前人故。言長老等。二自斥巳名。三明所依處故。言
依某甲聚落等隨事。以稱不勞並牒。如下依山窟空
樹斫杖人等。類可知。四正明。要期作法而結前者。為
簡於後。三月者甄第四月。夏者除春冬安居。正出要
期離遊行之損。五房舍巳下斷理資緣。令四方僧有
受用之益。立要慰懃故。如是至三除。藍內安居巳外
聚落山窟處等。皆不須第五斷理句。五分受安居者。
答言。我知十律。上座對下座。三說竟。下座言莫放逸。
上座言受持。下座作法亦爾。後三月亦爾。又須依持
律。夏是正脩。依第五持律。餘三時者。依於上四。僧尼
同爾。後三月亦如是者。謂十七日巳去作法同前。唯
稱後三月為異。
第二心念者。以無所對故。與心念之名。准如說恣及
分衣等。要須口言。口言之法。律無正文。准對手說。上
五句中除初句即是。但下四句中。或白衣等處。又除
斷理句也。問心念成安居。受日亦應爾。十律問。得心
念受七日不。佛言不得。除五人得。謂坐禪人。阿蘭若
獨住人。遠行人。長病人。飢餓時親里邊行人等。如布
薩自恣受衣受七日七日藥與一請及淨施衣。此等
七事心念得成。此律文於上七中。但有說恣。餘五無
者。謂須牒事籌量。故無心念。受日安居局處。不牒事
量宜。故有心念。心念捨請無其實益。展轉須對真實
付彼受衣藥等。受無時限。得待對人故。此諸事並無。
心念安居有限。恐越時[仁-二+隻]。故開心念。
次第三忘成安居。先在此界。得客作法。而忘結者。此
不說忘成。今言成者。謂從外來要期求處。無人可白。
而忘不心念。但令與處相應。佛亦開成。是以文言。為
安故來便成。如說欲法忘說亦成。若忘不成罪者。如
忘不成覆。及無長罪。似有忘成。但後隨憶要須作法。
不得即當發露說淨。故不類此。如鉢衣藥受日等。尚
不開心念。何處責有忘成。故不同安居。若爾如發露
法。既有心念應有忘成。答安居局處與作法同。忘不
發露猶是覆藏。故無忘成也。餘心念說恣等。並以不
局處故。又時巳過。雖不更作法。不無有罪。分衣義通
局法為正。故無忘成。心念懺吉既無時限。業累須排。
亦忘不成也。五分十五日為安居。受房舍敷臥具。雖
不發心口言結之。亦得名安居。
次第四反界成安居者。凡言入界。謂作法僧界入園。
是自然僧界。此約位辨二界也。雙脚界入兩。一脚入
園故。文列四者。即事別為四。今且從雙隻兩位。對疑
以開成。先舉雙入二句解者。前忘成等。入界經久。事
是寬容。但忘不心念。以先有求安居心。故開成安居。
今我入界園等。心實不忘。直以時促未得作法。為成
以不。佛以時中短促不同前二。又復不忘。異於第三。
汝既本有起此要期心故。入界園等及處相應。亦成
安居。次舉隻入解者。雙入成安居者。義如前判。未詳
我今始一脚入未全相應。頗亦成不。佛以轉成。忩迫
遂本要心。赴此亦成。如上所論四句悉成。故使文中
並言為安居故來。便成安居。問雙入成安居。俱出是
破。此義可爾。既一脚入成。一脚出界。是破以不。解言
為益利故。一入開成。一出非破。若爾如入淨地。亦應
一出勉宿一入是觸以不。答觸唯雙入方犯。出但一
出勉宿。亦為益故。成易破難。又如受捨。亦益行者。受
難捨易。上來總相辨法。或二或三四。但二三者是位。
謂約時分位。有二三別也。言其四者。是安居法。約前
二三時位中。開制不同故。有此四位。便隔礙橫局法
者。竪通二三。斯亦位言有不通義。可以思知。自下三
門懸說。
次教行分別者。先就教辨。三藏之中毗尼教攝。教通
制聽。聽而非制。文言。聽安居制故。若對過分別離作
過故。即名為制。今安居法對除心𠎝。何容非制。但據
位判。煞等有罪者。制今安居。本無罪者聽。聽中開
制。前二是制。順教作法故。後兩開成。並以時短故爾。
若正非正分別。一制三開。若作法不作法辨異者。前
兩作法也。一二行分別者。謂是隨行之中。其唯專精。
專精有二。此是作持。持說身口。前二通兩。後二局身。
身口二業具作無作。論其體狀如戒體中說。餘說恣
等。准同此解。故彼不更辨三前後分別。然以義求。四
中初二。通於二三。三十日六十日並用斯法。後二局
初後不通二十八五十八。以是開法。恐失前安居。慮
不及後故。所以開。若至十七日明不及前。猶有餘日
不懼失後。其間容豫。是故要須用前二法。既有位法
橫竪。須辨開合。或四或八。謂對前後故。或十。謂對三
安居以辨。前四通局故。若離及界為四。即是七種。或
七或十四十六等。亦約三安居故。四與處相應。久近
者。前二作法。義通舊新行住二人。時中寬緩並用前
二。後之二開。謂局從外來行。沒此界不獲作法者開。
故言為安居故來便成。若先在此界。假有要心局此。
即非為安居故來。前二中收。故無此開也。
第二次分房法文三。初至上座付與巳來分房舍法。
第二爾時舍利弗目連巳下至為未來故。受時前後
安居法。受房舍人。第三露處巳下明安居所依處。隨
宜進否。前文分三。初至然後方受。舉分房緣。文言安
居竟。此謂結竟。二從今巳去下差分房人。三差分房
舍人竟巳下處分之軌。對差人之初義分別者。一約
分時。祇律。十二十三日分。若處近十四十五日分。五
分。佛言應於春末布薩日。分房舍臥具。於夏初一日
結安居。又云聽春末日夏初日分臥具。第二就處。一
是差人處。謂大界非餘處。二所分處。謂都集溫室等
處。不應分。第三人分別。一所差人須具五德。二所為
人除惡人沙彌等。房舍法中安。隔著小沙彌不能護。
故不與房。受戒法中能護者與。祇律亦言。不得與沙
彌房。第四約法分別。白二差之。其處分之式如文。僧
處無偏。雖言共用。不應法者。不合令住。故言惡比丘
來不應與。言定臥具者。施心局定此住處故。言不定
臥具者。施心總與。情無局礙此彼之異。故言不定。
第二前後安居文七。一者開後。二列兩安居。三自恣
前後。四數歲不數歲。五應遣不應遣。六對物進否。後
安未滿聽受夏衣。義同急施故。七臥具取否。
第三隨所宜處文二。初明隨處。二牧牛人巳下隨人。
隨人有五可知。此等並謂原作逕夏住心。有緣故移。
聽隨彼去。然依人等。當所依之處。依二界護夏。若本
不定心許隨移動。決無此理。十律船上安居者。不得
隨水上下。不得繫在柱橛等。若汎石不移者得。
第三有緣出界法。文四。初至盡同上受日出法。第二
拘睒彌巳下至此事應去命梵。二難聽移夏法。第三
爾時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巳下眾有留難為和故。
去移夏彼成。第四爾時有比丘受七日法巳下界外
緣盡不破安居。前文復二。初受七日法。第二爾時檀
越請巳下羯磨受日法對羯磨受文。解義五門。第一
解受之方軌。第二釋緣如不如等。第三受有餘日。得
互用不。第四重受以不。第五夏末日少受之方法。
初門有四。一時分別。謂夏非餘二。雖復夏分結及開
成者。須受為明有法住有法去故。又假如緣。若不成
及無緣者非也。此是須受之時。若作法時。限諸部差
別七日。一法應通諸部羯磨受法。五分所明一。同此
律十五月餘。二少別祇有事訖十律三十九夜。所以
三十九夜不增減者。以有利事聽半夏去故。二處分
別者。二界可知。於作法中。應非戒場及餘小界等。以
非安居處故。故十律問。何處受七日。佛言。界內受。蓋
應是本安居處故。三人分別者。一能受人。二具非下。
三雖可脩道義通。不數歲故。不論受日去。亦須白。若
分相解者。七日通尼義在不。或尼羯磨受。如尼律說。
受七日法去。亦有立義。准比丘。羯磨義容可爾。伹祇
律言。尼無求聽羯磨。受日出界准此。似無行事緣急
任依。一文。二所對境義非下。三然十律言。何處受七
日。佛言。界內從誰文受。佛言。五眾受此文。或可通說。
五眾所對故爾。僧尼之中通於僧。別四人僧攝。又能
受局。此界僧眾通餘界不同。處分義局當界僧也。第
四法分別。七日文無准羯磨說。羯磨法者。對文以辨。
第二門者。三門分別。一緣如不如。要如法緣無犯戒
事等。事雖眾多。要論為五。一三寶境界緣。波斯匿王
供佛及僧等。為受日者。佛僧二寶緣。伽論或為偷婆。
或和上闍梨病。或為法如是等緣。聽受七日出界。二
道俗病患緣。三出家五眾生。善滅惡緣。四俗人生福
緣五為求衣鉢乃至藥草緣。廣說是非可知。五眾受
戒等。是生善緣。懺悔等。名滅惡緣。俗人生福者。大臣
父母等。不問有信無信。皆得受日去。以大臣能有損
益故。父母恩重故。其餘俗人。有信方往。不同前二。誦
六十種經。如梵動經者。如祇律。若於二部木叉及脩
妬路。若未學欲學忘教我受學誦義聽去七夜。此等
法緣。若比丘自身病重不堪。受日復須為病去者。聽
直去不須受日。如病人不得隨衣食藥及看病人等
說。此或可爾。要須實然。又為衣鉢藥草等緣必須。或
為失。奪等事更無可榮。或現無衣鉢。交全廢闕者得。
若少可方便。並不合為受。受定破夏。五分云。若有請
若無請。須出界外一切皆聽七日法。佛言從今若為
佛法僧事。若私事於七日外。無更聽白二受。十五若
一月。第二辨離合者。事別定成。或多如緣。並牒合受
得如法成。其猶悔殘等。類得牒眾多一切治覆不同。
為人對難方聽。故不得多如。三舉名。同又非僧位。故
有合義。第三受日懸不懸。若望用日義得懸受。如三
品受法。受巳各未即用亦得不妨。不同七日藥。以作
法日為定。即有過生故。不從服日為准。若某前緣。要
須現起。若未有緣不成受日。如年未滿。受不發戒。瞻
波浪治無。三舉病而輙治舉無覆客呵等。又復假實
事。虗陳餘事等。並不成受。若爾無村衣界何以言除。
答為彰衣界。不攝於村。謂是除村及村外界法。故言
除也。
第三門有二。初互不互二事。訖來不來。初門者如為
佛受日有殘夜在為法僧等。用一向不得。以法僧上。
先無受緣故。若爾何故。十律有殘夜在應白巳餘用。
答謂同一事有殘。夜在白巳得用。非謂餘事。若總有
緣受者。得法僧等用。以並有法故。十律。憂婆問尼病。
僧應與作憶念不癡。遣使請比丘應去不。佛言。應去
中道。聞是尼命終。反戒入外道。若八難起應去不。佛
言。不應去。本請憶念死不應去。故無互用。第二事訖
來不來。若受日出界事訖。須還不還有罪。未即破安
居。以有法故。如與欲事訖不來之類。要即須作來之
方便。或有諸難。不來無過。
第四門重不重。於中二門。一重不重。二先後次第。初
門者。安居立行專脩道。業何得重受。以十律。聽受一
七夜不得。受二七夜。故知無重。又文言。先受七日去。
若七日盡應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九夜盡應破安
居去。准此文意。故知不重。若得重受受日去是何因。
答言。破安居去。若更引文多緣事。別立有重受者。不
然之義。隨時以破。不煩廣說。羯磨受法。如母論說。十
五一月既有長短。得三品具受。不名為重。但當品不
重。二先後次第者。人言要先七日。次十五。次一月等。
如此次第。若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長攝短
故。如功德衣。五月即攝迦提。又一月衣開收於十日
等。今解不爾。如功德衣。就時定故。又俱五利。一月衣
者。取衣為准。俱開一長。更無緣故。是以此二即為定
開。以長收短。今此受日約緣事。緣即長短先後不定。
寧得定令先短後長。今解受日三品。遂緣長短前後
所須。若有長緣先羯磨受。或先短緣先受七日三品。
隨事各先各後。若爾何故。文言過七日法。答此謂前
事不及七日。還者事過故。過又復羯磨法過故。過非
謂巳受用七日竟。名過七日也。何以不言過十五日。
一解此二法對七。並具二過故。若十五一月相望。但
有事過。故不言過十五日也。亦可相望長短言過十
五日。法義亦無妨。且並舉此二對七以說故爾。
第五門夏末日少縱無。三品日在。但有三品之緣。並
加三品受法。以法爾故。如七日盡形。但須共宿者。並
加二法。何必要須七日。盡形服者。方成二法亦同爾。
若爾何故。十律。七日在受七日。去六五四三二一亦
如是。答此言夏未極七下一俱受七日。故云亦如是。
若言受六日乃至一日者。長短既殊。何成亦如是。故
知不爾。次釋文。十律。五種人得心念受七日。謂蘭。若
獨住坐禪。遠行病人飢餓時。親理行人。此律無。文。若
蹔出界不破安居。不勞受日。不及即日還者。聽受若
路近須宿亦聽受日羯磨受日諸律皆無乞辭。人者
有多釋不煩廣破。今解。直依大律文誦不得。依羯磨
本作定謂不成故。瞻波言白二羯磨如白。作白如羯
磨。作羯磨如法如毗尼。問如處分離衣六年杖絡囊
等。受戒懺悔並皆須乞此何獨無。答上所列者竝是
自。為假僧量宜。故咸須乞。論某受日事非專巳。三寶
事緣差我出界假有別緣。緣不在我。設少為巳相從
無乞。又復諸律盡無乞。文更無可准。直依文作得失
非我。問若牒乞而作恐成增減故。無乞者杖囊文。前
亦無乞辭何以加乞。答杖囊羯磨中先含乞辭故加
乞。無僧今受日中先不含乞。乞則成增故不同彼。
第二有難移夏無法直去。以命梵二難無定期限。故
聽移夏。初五句淨行難。於中前四約婬。第五就盜。次
有鬼神同比丘巳下六句命難。
第三為和僧故亦無期限佛聽直去文有八句。前四
句明此界僧由我故破為和故去。以見聞位別各有
僧尼故合四句。此四移夏彼成故。次四句者為和他
故去。以其聞異界僧欲破巳。破各對僧尼合成四句。
前二聞異界僧尼欲破。後二聞異界僧尼巳破。此後
四句。若中前了中後須來。若暮訖且還。若停不還逕
宿破夏。以其本處無非有難為是不同。前四移夏彼
成故。祇律。若二難并和僧。前四句者從初去日即須
懃。懃覓安身處。若懃懃覔住處未得巳還隨所逕宿
處。不破安居以非心慢故。若反前說安居即破。若得
住處夏法彼成。不得輙出界外逕宿破夏去。後雖可
本處難盡。亦不得直來。設來必須受日母論同此。移
夏彼成。五分有因緣。聽破安居無罪。見論。若安居中
有因緣。移去無罪不成安居。
第四文二。但舉作法出界法盡以明開成。文中略無。
不成反說可知。又復對後諸難。儻無法出界。亦合料
簡成否。文略可知。
第四大文背成不成。於中文二。初明背犯。二爾時有
比丘受他前安居請巳下舉前移夏彰背而無罪。前
文有三。初背前起過。二時王聞巳巳下三人呵責。三
告諸比丘巳下對緣立制背成不成夏破不破。於中
文二。初對跋難陀。不得前歲違要得罪故。文言。告諸
比丘乃至違本要得罪。第二若比丘巳下廣明立法
辨背非背。於中文二。初對前安。二後安居。亦如是者
約後辨法。前之有二。初之六句至界外布薩巳去。次
有五句。界內布薩巳去。界外中前四句成背。是破下
二非背不破。破中初句不至請處。次三至請所欲解
此文。先知一義言界外布薩者。謂四月十五日未至
請處。彰背不背。故言界外布薩。言界內布薩者。謂四
月十五日巳至請處。彰背非背。故言界內布薩。先解
初句。問此句未至請處。何以文言破前安居。一釋受
請成安居故。故言破前。若爾上列法中。何故不出受
請成安居。故知不爾。又解。背此就彼。即日後家結而
不成。故說破前。自言以受衣為妨。又以背請受食為
妨等可知。若爾下二成安居。但望前家所以不成。獨
望後家以說。又後五月十日巳前背者義客可爾。十
六日背逕宿方成結者。無後可結對。何以辨不成。故
知不爾。今解非受請成安居。非不得結即是並非。二
解。今言破者。謂望前家請處應成。不成名破。故言破
前安居。違本要得罪。非謂彼結不成。次下三句至而
破者。悉是結竟。此三背前去者。破有二種。雖有心背。
若未逕宿者。未是過限。故未說破。以違要未成。故要
逕宿事隔。方破前安居。若此三人背前至後請處。但
作法結。即破前安居。如受持衣。受後捨前故。今此三
句並言破前安居者。即通收二義。或結即破。或經宿
破也。今文直欲彰背前之過。故不須列其後成。次五
六二句反前兩義。故所以成。次界內五句三破二成
准說可知。後安居亦如是者。約界內外。亦有十一。成
否如前。故言亦如是。問背前及後如文可爾。中安居
二十八人五十八人豈無背不背義耶。解言。並有背
不背義。同如文所說。但舉前後未知中間。其相云何。
答文言。後安居亦如是。中攝義盡故。如約布薩辨者。
謂四月十五日未至請處。十六日彰背不背。名界外
有六。言界內者。謂十五日巳至請處布薩十六日。辨
背不背有五。後安居亦爾。若中間二十八日等如受
十七日請者。皆約安居前一日未至。即是十六日未
至請處。當他界外布薩辨背不背有六。十六日巳至
請處。當他界內布薩有五。次第相望展轉同爾。乃至
五月十五日未至請處十六日背。名界外有六。十五
日巳至請處名界內布薩也。通論即有三十六个十
一人辨背不背文。對前安居廣彰十一十七巳去。亦
各十一。解背不背以望前安居總是其後。今此律文
合而略捐故。曰後安居亦如是。
第二非背文可知。
●自恣揵度第四
所以須者。九旬脩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巳。不自見過。
理宜仰憑。清眾垂慈誨。示成晈潔之美。故次明之。是
中廣明六種自恣。非一集在一處故。稱揵度。就中文
二。初至不應與他惡而去。正明非法。舉罪自恣之緣。
第二自今巳去乃至其未廣。彰自恣如非等法。初文
有二。第一至為苦巳來。正明六群受行瘂法。第二作
如是制安居自恣竟巳下因問自言佛即呵制。於中
文三。一自恣竟巳禮覲世尊。文言自恣竟者。當時未
有自恣之事。直是逕他自恣竟時故。經家以後名前。
引證可知。第二世尊慰勞巳下因問而自言。第三佛
告諸比丘癡人巳下正明呵制唐行。啞法不能生善
滅惡故。實是苦耶。制禁勒反增嫌嫉。故實為患。次立
二喻不相往復。故曰如怨。假不瞋怒。無言自雪。故如
白羊。何以故者。何以如彼怨家白羊義。故謂不受行。
如來正教展轉覺悟乃受啞法而有苦患故。故言何
以故。同於外道等者。合前怨家白羊。若受啞法吉羅。
十律犯蘭。五分亦吉。第三時六群巳下因佛制故。非
法舉罪文四。一非法舉佛制求聽。所以須求者。若得
聽者。必有滅惡生善。無諍訟故。二時六群巳下。使惡
求聽佛制五德。三彼六群巳下為彰求聽之人應受
不受。四從他求聽巳去巳下制立言要也。人言從他
求聽巳去者。謂犯罪比丘從清淨故。求舉巳罪。所以
不屏處。自懺而求舉者何。為除大眾三根見聞之咎
故爾。
次解第二大文有九。初至隨身所安明自恣方法。第
二爾時異住處巳下至不得受。第二人欲心念自恣
巳來廣明自恣法體是非之相。第三爾時眾僧集巳
下至知識。亦如是與欲自恣法。第四眾僧自恣聞有
賊來巳下至此事去。廣略自恣法。第五爾時異住處
犯僧殘巳下至不應以前求聽舉他罪。正明遮自恣
法。第六爾時自恣日下。客舊雜住應不應義。第七爾
時六群巳下制叛自恣法。第八爾時六群比丘尼巳
下眾別形殊制簡餘眾法。第九彼自恣竟說戒坐久
巳下為彰自恣說戒無並法。此九文中有三自恣。一
時。二增上自恣。三減却自恣。然增上減却寄在遮法
中辨故也。以其恐反生諍故。無非時自恣。不同說戒
時及非時。在說戒中。明減却一種落下遮法。謂說戒
中具三種說也。
先解初段文四。一制自恣時不須求聽。自恣是聽故。
二諸比丘巳下差人之緣。三聽差授自恣人巳下簡
德差人。四諸比丘在坐上巳下自恣方法。初文聽安
居竟自恣者。如增一阿含七月十五日。佛告阿難集
僧。今是受歲之日。阿難叉手說偈。
「 淨眼無與等
無事而不練
知慧無染著
何等名受歲」
佛以偈答。
「 受歲三業淨
身口意所作
兩兩比丘對
自陳所作短
還自稱名字
今日眾受歲
我亦淨意受
唯願原其過」
阿難復問。
「 過去恒沙佛
辟支及聲聞
盡是諸佛法
獨是釋迦文」
佛答三偈。
「 恒沙過去佛
弟子清淨心
皆是諸佛法
非今釋迦文
辟支無此法
無歲無弟子
獨逝無等侶
不與他說法
當來佛世尊
恒沙不可計
彼亦受此歲
如今瞿曇法」
阿難集僧說二偈巳。世尊坐於草坐告諸比丘。汝等
盡當坐於草坐。勅諸比丘。我今欲受歲我無過咎於
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如來說此語巳。比丘不對。是
時三告如上說。身子即便讚佛。度未度者。等有何過
咎。嘆佛巳。身子復如佛自說上語。佛讚身子。身子白
佛。是五百比丘盡當受歲。今言。安居竟聽自恣者。當
彼受歲之事。五分。日日自恣。佛言。應夏三月最後一
日自恣。若夏初恣者。逆相舉發。妨脩正業。夏未告離
不制同修。理宜請悔。除鄣道之業故也。母論。六事益
佛教自恣。一展轉相諫。二各各相憶念。三互相教授。
四彼我相恭敬。五語皆相隨。六有依非無依。
第三簡德差人差之多少。此文不論餘之三律。並二
人巳上故。祇。應拜五法者。作自恣人。若一若二不得
過多。多中離合既不對難。一一差之祇出法言某甲
某甲比丘。五分。差自恣人若二若多出法。亦言。大德
僧此某甲某甲比丘能為僧作自恣人。十誦。亦言某
甲某甲比丘。
第四自恣於中文三。初有三句。自恣前後。第二竊語
巳下生之上事。於中分二。初有四句。是立制緣。即制
徐了三說。二反抄衣巳下彰某坐上威儀不如即制
威儀。三說恣法自恣。文有五句。一大德者言對五德。
不向大小咸稱大德。此是褒讚之辭。二舉十方同遵。
故言眾僧今日自恣。三仰則成規依於僧法。故言我
某甲比丘亦自恣。四縱宣巳過請求舉罪願垂誨示。
故曰若見聞疑等。既嘆彼求大德長老並稱無妨。五
彰見過悔除令行晈潔。故曰我者見罪等。表巳懃懃
如是。至第三未下一句對病料簡。五分。好泥塗地布
草於上自恣。
第二文九。初制白集眾。第二六群巳下自恣是非。一
造三非。次白佛。次佛判不應。次四四種巳下佛舉如
非為令行如捨非故。第三自恣前後。祇律。人前安亦
隨前也。第四時諸比丘十四日巳下辨自恣時。初則
約日。二次定時。第五六群別房巳下制集自恣。第六
諸比丘復不知何處巳下者出自恣處所。第七眾多
比丘非時巳下對難聽結小界自恣。小界之義巳如
前釋。第八自恣日異住處巳下自恣法體。第九若有
五人巳下對三位以辨如非。
第八正辨自恣法體。四門分別。一約時者。謂安居竟
非餘時可知。位復有三。一時自恣。二增上。三減却。時
中復有十四十五十六。後安居者隨日。若前後雜者
隨上座。上座亦不定隨舊人。舊人復不定隨多。以三
義故。並前自恣。祇。一人前者亦隨前。又約日時者可
知。見論。尼十四日僧十五日與律不同。第二處者。四
人巳下通於二界。五人巳上某唯作法。又通小界而
非戒場。又說自界他界客來應不故。所以知。第三人
者。非下三眾。雖安居義通。以非具脩故。具中通三。謂
一人眾多僧。僧是五人攝。又所差人德具不具。差之
多少離合如上辨增減却。此二自恣多約僧說。第四
法者。位分眾別法有二。謂白及白。此謂前三自恣。若
下三略。但兩白也。文中但舉改眾一白隨文釋。分文
為三。先僧自恣法如常所辨。二三語三心念向如對
僧自恣言。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而對人心念。皆言
自恣清淨者何也。解言。僧自恣中舉治義具。故云懺
悔對人。恣中舉雖義具論治不足。為異前故。但言清
淨。謂舉夷殘及大眾小眾。蘭現無治義故。若望輕蘭
提等。亦應言悔濫對僧。故但言清淨。心念恣中既無
舉。又治罪不備。故言清淨。謂唯得治心念之罪。可呵
巳去。即無治義故也。如別行羯磨。對人心念並無清
淨之言。理甚不足。違律文故。若行事時須依大本。
第九如非。若五人一人受欲自恣者。論云。此非法別
眾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是法別眾。下三
亦是法別眾。
第三與欲自恣法。於中文三。初與自恣法𨲙說戒中清
淨故。欲法如前。此不更舉。二爾時有比丘受囑巳下。
牒制明開三受。一人巳下廣明應不比前說戒中與
欲。闕少可知。分文解義。一同與欲。然不成持自恣人
中。但有二十五。略無神足。離見聞至僧如是事起者。
前言舉者為先德三舉治人。今言如是事起者謂先
有三。舉之病未得行罸因僧集。次尋為如治。故言如
是事起。欲雖未說。以在此人心中。故復令舉法得成
欲。雖到僧處同。然以此人得舉法故。無有傳信之義。
故使自恣不成。更須取自恣。前雖未說。以此人未得
法故。無失自恣分齊。故不類此。又前說戒者。被清淨
人非行治法。故無如是事起。若或有者釋同於此。第
三廣明應否中文五可知。伹第五料簡成不文有六
句三對初不坐。次不說。各為自他。故有六句。
第四略自恣法文二。初舉八難。餘緣為略之緣。第二
諸比丘作是念巳下對緣彰其廣略之法。文有七句。
初一廣自恣難由遠故。次五略恣難由遠故。次五略
恣難漸逼促。故未句難。至全不得恣直爾散去。就五
略中。前二略恣還對五德。不改眾儀。不須作自。但任
五德再一作法。此與說戒法同。後之三略差人須改
眾法。如百人作五十對。若不作白眾則不委。故須上
坐。或秉法人作白令知。又應先作和眾白訖。方作改
眾三略之白。此與說戒一向全異。
第五遮法。問說戒遮說戒分二。揵度此自恣遮自恣
所以合辨。解言。說戒防未起非遮。說戒除巳起罪。巳
未不同。故分為二。又說戒防未起非。故無其求聽。遮
說戒除巳起罪。故有其求聽。兩異故分。今自恣遮自
恣同除巳起。又復遮法當求聽時遮成。遮餘時不成。
約此同相故合而說。於中文四。初至小停明所遮之
事。二六群巳下至再一。亦如是遮之時節成不義。三
遮自恣人身業不清淨巳下至然後自恣治。能遮所
遮靈實之義。四病比丘巳下却遮方法。初文分二。一
為罪故遮治罪。巳自恣淺罪雖治客有餘犯。故。文言
與覆巳自恣。二異住處巳下為諍故遮。於中復二。初
犯波逸提提舍尼者對某輕諍治巳自恣。謂約讚食
指授食以興諍故。二對重諍。謂約盜四方現前可分
物起諍未可即殄。故小停自恣。第二時節文二。先約
人及根遮成不成。二未說三語巳下正辨時節。前中
一對人辨成不成。二若遮無根巳下對根明成不成。
此二文者。以不清淨人及犯有根應遮故。說時下正
自恣時者應舉之處故名時也。約人如文。就約根中
文有六句。初三五不成遮以無根故。二四六成遮以
有根故。初句不作故不成。但不作有兩。一不作有餘
者。謂殘等二不作。無餘者。謂夷等即是初三五。第二
句但言作。作有某兩。一作有餘謂殘等二作。無餘謂
夷等即是二四六也。時節中再一亦如是者。下三無
舉故言再一亦如是。第三治能所中文二。初至然後
自恣治能遮人謗罪。二遮自恣人有知巳下治所遮
實罪。前文有四。初至便應自恣。撿能遮人三業淨穢。
二自恣人三業清淨巳下撿所遮事靈實。三復應更
問巳下撿三根有無。四不能答巳下正治謗罪。問所
治者為是五德為餘僧耶。答此多是餘僧告五德。見
聞以不實故治。若所差巳簡德竟。何因於此方撿淨
穢耶。又若專五德者。何以病遮無病等。豈可差病五
德。然雖餘人要語五德令舉故。下文五德語言待差
各如法說。前所遮事中。先知即治今治。所舉謂新舉
得罪。第四却中分四。初為病故却文五三句。第二爾
時有異住處巳下增上自恣。以貪脩道此彼相得故。
以夏分為限。故但一月。第三爾時有異住處巳下咸
却自恣。以避破僧惡比丘。故知有早脫或減或却。亦
以夏分之。未是自恣時故唯二却。若更第三却者。入
冬分故。說戒對此。故亦二。却若或三者。恐濫自恣故。
五分。大德僧聽。今共布薩說戒。後四月黑十五日當
自恣白如是。客問何故爾。舊比丘言本不共安居不
應。問我若客復住作。第二白問答如上。若不往應如
法和合。又前所遮事。謂於此界先起之諍故唯有却。
文言小停此對當來餘界之諍。故有前却。第四爾時
自恣不識罪不不聽。以前要而舉他罪。文互三句。
第六客舊。第七第八此三段文與說戒無殊。故不煩
釋。第九如文。
●皮革犍度第五
然自恣巳訖將行化物。皮革履屣。是道行要用。故次
明之。外膚為皮。筫𩊕為革。是鞹之異名。熟用稱韋。此
中廣明皮革等事。應不應義。故名皮革揵度。於中文
六。第一從初至得畜錐初緣開著革屣。第二大迦旃
延巳下正開邊地畜皮臥具重革屣因明四事。第三
得皮補革屣巳下雜明應不應。第四六群著欽婆羅
跂巳下制不聽畜跂。第五六群著革屣共佛經行巳
下相恭敬法。第六六群著革屣入聚落巳下離明應
不。
初文有三。初明守籠出家成道。第三守籠那得阿羅
漢巳下至禮巳而去。自記得道。但說其義不云巳得。
第三從去未久巳下聖所讚述開著革屣。前文復三。
初至不復為道猒世出家不得方。二時佛知其心念
巳下為說琴喻教等諸根稱法而脩。第三爾時守籠
巳下聞佛略教脩行獲證。初文有四。初至不飲酒值
佛得道。二爾時長者會中巳下至出家受大戒重法
心成猒世出家。三父母兩城巳下以食奉僧自行知
足。第四往溫泉水巳下脩不得方心則掉動。賢愚經
以過去世脫一欽婆羅衣與辟支佛拭足。以是福報。
常豪貴家生。足下生毛。狀如空有色。五分文與立字
名為手樓那。以有二十億錢。故時人號為二十億。亦
是過去毗婆尸佛時。會六萬八千羅漢。於家供養。人各
一坐。種種飲食巳。與劫具二張革屣。一量是以九十一
劫足下生毛。不曾躡地。其身柔濡不堪騎乘。祇律。二
十億足下生毛。金色四寸。過去毗婆尸佛時。以白疊
敷地。供養八十千眾。便致九十一劫足下生毛。十律。
生時耳上各有一金環。平直純金一億。號為億耳沙
門。先有二十億金。故言二十億。文言。應等諸根者。前
以偏苦其身故致掉動。聖勸身心等筞。謂心思諦理。
故曰等於諸根。
自記得道中文二。初至亦如是。正明自記得道。二說
是語巳巳下正明偈誦。初文復三。初樂六處之果。二
頗有不依於信巳下出六處之因。第三彼盡欲無欲
巳下牒前二解脫。資成六妙行。就六處果文三。謂舉
辨結。隨事彰六。語體唯四。謂二解脫及兩涅槃慧性
清靈。能除迷遣彰。不為或[羈-馬+必]。名為出離。聖情所。欣稱
之為樂。故曰樂於出離。此是慧解脫。定心理靜。絕去
紛動。名為寂靜。亦為物欣。名之為樂。此明定解脫。總
二皆是有為解脫。三煩惱盡處。寂伯無為。即二四六
三句名為有餘涅槃。其因既無。苦果亦喪。所言樂盡
受陰者無餘涅槃。斯二不為三相所還。是無為果。次
辨三因者。謂信持戒斷利養。信為行本。是故先明依
信起行。次持淨戒。戒之大妨無過利養。須斷利養。文
中皆言不作是意者。以巳所解。自答前言除疑倒故。
次明妙行文三。謂法喻合法中眼根廣文餘根類知。
就眼中初至心解脫有漏舉俱解脫人。於中初至無
癡。謂三煩惱無故是慧解脫。如是比丘下是心解脫。
舉斯二解脫以為能資。二眼見多色者根塵相對。三
慧解脫巳下釋不染義。於中分三。初至俱不染汙由
有心慧。二解脫故。眼識之後。流至行心。不起煩惱。正
是妙行。故曰不染汙。二識不與色雜。轉釋不染。若識
取色相。次第緣生。三受可稱為雜。今雖見色不取色
相。而生三受。故曰識不與色雜。三住第四禪。轉釋不
雜。所以為彰此人得。第四禪絕諸受。故所不雜。眼色
既爾。耳聲等亦然。故曰亦如是。次喻亦三。初至不漏
喻二解脫。二東方巳下喻第二根塵相對。三此山不
移巳下喻第三不染具二解脫。彼此相資平等無二。
故曰一段等。言疾風雨者。猶若色塵得二解脫。煩惑
則盡。前塵所不能傾。故曰不移等。東方風雨來。既不
壞餘三方。風亦不能壞。故曰亦如是。略無餘根之喻。
亦可南西北方者。即喻餘塵合。中三句。初至盡於有
漏合。初喻眼見多色合上東方疾風等。慧解脫巳下
合上此山不動等。耳鼻舌等合上亦如是。
第二偈中文三。初一偈半誦六處果。少有半偈誦前
三因。言當知不起者。謂信持戒斷利養等。行成對治。
不信破戒。貪利養等。三垢不起。以不起故。便尅解脫。
故言從是解脫。次下三偈誦六妙行。初一偈誦二解
脫。上半心解脫。下半慧解脫。以見脩俱盡果成無著。
故曰巳得無觀。更無有作半偈誦喻。次半偈誦前法
及合中根所對塵。次半誦前二解脫俱不染汙乃至
不與色雜。次半誦法合二中住第四禪也。
五象王者。見論。一文象。領六母象名為象王。守籠那
自言我家有五象王。尚捨出家。豈貪一重革履而獨
著也。佛因開比丘十六句義。謂四諦各有四行。苦四
者。謂苦無常空無我。集四者。因集有緣。滅四者。謂滅
上妙離。道四者。道如迹乘。
此律億耳三年。五分六年。祇逕七年。母論十二年。五
事如文。第三雜法迦那富羅者。見論漫根革屣。鹿角
者剋作鹿角形也。阿羅梨者以鳥毛安革屣邊。富那
䟦陀羅以成綿及諸物合皮縫作使中央起。真逝梨
者謂編作之。編邊者以孔雀尾編邊也。並見論翻五
闍梨如文。祇律新革屣。佛言令淨人知著五六步。若
得即著吉羅。五分令著七步。十律得厚重革屣不應
壞。作一重即令主著行二三步如是。得畜多論令白
衣著五六七步即是淨。五分聽著富羅𩍓深至踝上
應開前。
●衣揵度第六
於中大文分之為二。第一至塔衣。為上品人畜糞掃
衣。第二菴婆羅女巳下為中下故。開受施衣。初文有
二。第一初緣。五比丘請佛持何等衣。答言十種衣作
袈裟色持。第二塚間衣巳下明糞掃衣。謂是世人所
棄。義同糞掃故曰也。亦可從取處作名故爾。論言。體
是賤物離自貪著故。二不為王賊所侵故。常資道緣
故。制畜著也。五分。塚間得衣即以塚間為界。雖得入
手。但未出界。即共後來者文故。彼文有比丘得塚間
衣。後來者索分。佛言。應共分分巳各還垂欲出界。復
有比丘來索分。佛言。應分出界巳。不應與此律糞掃
衣。無主屬先取者。
第二大段受施衣中大文有三。第一從初至禮佛巳
下去。耆婆奉佛衣巳因請。開聽比丘受施。第二世尊
以此因緣巳下佛許開受。第三爾時瓶沙王巳下訖
此揵度。廣明順教施受。前文又三。第一初至隨意著
正明。耆婆治術得衣奉佛。致請文中兼言重掃衣者。
為隨三品通行故。第二爾時世尊嘿可巳下受衣許
請。第三耆婆童子巳下蒙佛遂可致敬而還。前文之
中。博學醫道六種治病為彰。第五得貴價衣。第六治
佛信敬。淳崇奉衣致請。故有斯文。
大文第二告眾開受中遂前請。故言亦兩兼。但糞掃
衣知足行勝利他義微。若論施衣利兼自他。是故世
尊須並讚歎。
第三大文分之為六。第一從初至愛護臥具非時施
法。第二爾時有比丘異住處安居巳下至不應得分
時施之法。第三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破為二部巳
下至應與分耶正二部。分攝方法。亦名料簡。前兩分
受同異。第四爾時有居士巳下總明攝施不過八種。
第五冬月巳下如法受用淨施之軌。第六爾時有比
丘遣衣借他巳下取受成否。
初文有二。第一至一切外道服不應作。正明非時現
前法。二爾時現前僧巳下次明非時僧得法施。就現
前復三。初明受施聽分。第二世尊出王舍城巳下至
蚊厨聽畜。正制使如法受用資益比丘福利施主。第
三世尊在䟦耆國菩提王子巳下聖制不聽非法畜
用。比丘招𠎝施無福善故。初文聽分者。名現前施。以
人受為定。恐好惡不均。故擲籌分。
第二如法用中文三。初至釣紉依方作法。第二王舍
城比丘多持衣巳下至更作餘衣制衣頭數。第三波
羅捺有檀越送食巳下制衣重數。初文有三。一明作
衣法。二爾時六群反攝涅槃僧巳下帶衣之法。三舍
利弗巳下制鈎紉法。作衣文五。初教現放世因作衣
法式。問阿難等羯磨受戒豈可未有三衣。乃言教放
世事作衣者何。答巳前之衣聖變成放習。恐難今放
世因為示易成故。二爾時阿難巳下奉旨教作。三爾
時世尊南方巳下佛嘆阿難。舉過未同今。令僧尊重
故。四力截巳下割截之意示以法則。五諸比丘不知
當於幾條巳下條數之軌。三衣義者。前巳解說。次二
文易知。
第二頭數文二。初制頭數。二爾時異住處四方僧得
貴價僧伽梨巳下雜明應不。前文有三。初見多持衣
過念許制限。第二婆闍國遊毗舍離巳下受菴羅園
制衣處所。第三世尊在靜處思惟巳下正制數限。第
二處中明離車等來禮覲者。為明賓耆羊㝹偈誦佛
德。離車歡喜與五百領衣。彼得衣巳奉佛為受彰得
衣故來。
偈讚文三。初至香潔一偈半。以佛出世施主獲利美
響外影。第二今勸巳下一行半。嘆佛相好光曜絕倫。
以薄皮子等。現受天報。而於佛邊猶如聚墨。顯佛無
比。故須讚嘆。於中文三。初今觀一句法說。二如日巳
下三句喻說。三如是巳下二句合。第三一偈歎佛智
德窮圓。文三。初一句法說。次一句喻。次二句舉智用
以合。前嘆外相福德。次顯內有智慧。具二莊嚴。是故
無比。
第三正制文三。初訖靜生念。第二夜過巳下陳巳屏
念告眾令知。三自念巳去巳下正禁限數。前念之中
有二。初至不得畜。自憶昔時念制兩意。二時世尊初
夜巳下。准巳禦塞許制比丘。第二雜明應不。初之一
句。不得用故貿而用之。蒭摩下八句。畜應不應。前三
聽畜。
第三重數文兩。初辨重數。五分。衣壞聽補以復綖却
㓨亦得直縫。第二善現下三句畜應否應。
第三得非法用中文三。初菩提王子巳下至覆上衣
不得下用。二裹頭巳下有其十事。白衣法故不同俗
用。三假作編髮巳下有其十事。外道法故不同用外。
自下第二僧得施法文四。初至現前僧應分一部攝
法。第二有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巳下至應取二部
攝法。第三爾時佛不受請巳下至如法治者。病比丘
賞勞之法。第四病比丘身患瘡巳下雜辨應否。就前
一部攝法中文二。初檀越物以辨僧得。二舍衛國多
知識比丘巳下亡比丘物義同僧得。初檀越物文三。
第一至應與分。初緣數人墮籌分法。二比丘分衣時
客比丘來巳下羯磨三語等法。三爾時有比丘巳下
正明分受成不成。前文復三。第一受施聽分。二復不
知云何巳下如來教以墮籌分法。三時分物時有客
比丘來巳下應與不應與。文有八句。既言客來應與。
故知僧物也。欲解此文。先須釋義汎明攝物。竪義分
別。大位三門。第一定時非時。第二舉時非時各有現
前僧得。第三分攝方軌。
初時者時有二義。一佛以比丘受功德衣。五月不受。
一月開諸比丘得五利時。但是得五利時。不必於此
時中受者。即名時施。以受施義通故。二以安居勞說
之為時。如施主請比丘夏中供養。即以此安居勞為
時。如毗蘭若請者是故言為時。若為此時施。復在一
月五月時中者是名時施。以此二事元為安居故開。
若反上說不為夏勞者並名非時施故。下文為施塔
乃至為云人會者。佛言不應留。過夏安居。此是非時
衣現前僧分。故知不為夏勞。名為非時施也。
第二門者。時與非時各有二種。言時施二者。一時現
前。謂本為夏安居故。而數人分者是。如毗蘭若以三
衣奉佛比丘僧人。與兩端疊。為夏安居故。明知為夏。
隨人施者。是時現前。二僧得者。施主本意。但安居等
心奉獻而不局彼此。僧通一化。名時僧得。如下律文。
來分夏衣便去後分。夏衣不取去者分。佛言。成分應
相待。亦囑授後人受夏衣分等。三句者是。言非時二
者。一謂非時現前施心限局。人物有定。隨人而取者
是。如上律文受施。初緣現前僧太得可分衣物。佛言。
聽分應數人多少。若十乃至百人為百分。若有好惡
相參乃至墮籌分。二是非時僧得施者。謂其施主運
心彌廓。時通十二月。人及一化奉施者是。即此律言
有住處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比丘分衣時客來。數
數分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此等位
二事四。理通一部二部。下當說。
第三門。分攝方軌者。此四法中非時僧得。須作法分。
以不定故。加法以定之。言不定者。一時不定。除時施。
二處不定。異界得施。三人不定。蘭二現前四法不定
異。同羯磨施。為斯不定。故作法以定。餘二現前是人
定故。若時僧得以時勞定故。並數人分。亦有人釋。時
僧得者。以施心通普故。亦須法定。故下文言。有一比
丘安居。大得夏安居衣物。佛言。彼比丘應心念口言
受。既有心念。明若有人對首羯磨。故亦須法。問若言
須作法分者。所以得囑授取耶。頗有要須作法而不
及法得囑取者。用此法何為。故定不爾。心雖普及施
主得僧因之福。為止貪故。不聽異處受衣。以佛定判
局處取故。不假作法。但須消去。一比丘心念受衣文
者。非心念法。謂與念屬巳可知。然解此四。或一部攝
四者。隨其二眾。各有此四。即如上辨。或二部攝物四
者。若二現前並數人分。二種僧得。分為二分。非時僧
得。義如向辨。時僧得者。義或不爾。若欲細解此四施
分攝。即為四種三門。三門者一一部分法。二二部分
法。三耶正得否。其四種者。一時現前。二非時現前。三
時僧得。四非時得。
先解二現前。此兩種三門。或一部或二部並數人分。
若耶正分別。謂請耶正二部對面行施。應問施主隨
所說受。若言不知。或言俱與。並數人分。
次第三時僧得三門者。第一一部攝法。如文三句。初句未
分夏衣比丘去。後分不取去者。佛言。成分應囑授取。
囑授取故。明不作法。次句漫囑。次句授囑人忘。咸判
成分。既聽囑取。明知餘界人假及分者。不得其分。以
聖定判局此界故。然有人消此言不聽異界取者。謂
時現前。若時僧得。界外來人及法亦得。作此釋者不
然。若不聽取是時現前者屬人。既定是人皆知。何須
佛判。故知不爾。第二二部攝法分二。第一准此律說。
義言分為二分故。以名二部僧施故。亦可以無作法。
可得言道二眾不合共作法。故須分二分。計亦數人
以取此處安居。聖判定故。第二二部互攝。如五分說。
非安居時施比丘僧。無比丘。比丘尼應分。非安居時
施比丘尼僧。無比丘尼。比丘僧應分。又云安居時得
施皆亦如是。互屬定訖。當部數人分之。第三耶正下
文六句。初三對僧以辨。謂得夏衣巳破破巳得物。或
得巳破破巳得。此三並數人分。以無作法。伹是約時。
局處受人。為定故爾。次下三句約別人說。對物巳得
未得從正趣耶。並與去人分故。皆以約時局處受人
為定故。此據正眾領物。以義推准更應三句。耶眾領
物。背耶歸正。彼應與去者分。復應更六各望正耶互
不與來者分。此等並略。
第四非時僧得者義分兩位。第一檀越施物。以明僧
得。第二亡比丘物。義同僧得故。此二門中先解施物。
三門者。第一一部者。有其四種。一常住。二界得。三同
羯磨。四僧得。此但僧施。前三處法局定。隨入三種。唯
僧得一種須以法定。法位有三。謂心念對首羯磨竪
義者。事須廣辨。今此寄文中說。二二部者。亦有四種。
一常住。二界得。三同羯磨。四僧得。第一常住屬處定
故。隨二部僧分為二分。第四僧得須法。以其二部。不
共作法。亦分二分。中二謂界得同羯磨。以處法定。故
數人分。亦可名二部故並分二分。義亦不妨。今且局
辨僧得有二。第一本意對面施二部文有七句。其中
五句分為二分。四七二句互無一眾攝。以其二眾俱
不盡集。不得計現人分。復無共作法義。故分二分。各
當部加法攝之。如前一部法。第二互入二部攝。五分。
非安居時施比丘。無比丘比丘尼應分。非安居時施
比丘尼僧。無比丘尼比丘僧應分。此文雖無。義亦應
爾。上來所判五入既定。各及法者得。第三耶正差互
者。如文六句。初二對僧。亦是約物得未得異。故分得
三。別巳破者。應分二分。破巳得物。須向施主。第三一
句得巳破破巳得同上二句。初句分為二分者。既僧
物耶正俱有其分。不局現在。寧得計現人分之正耶。
四方俱不盡集。須加法以定正耶。復無共作法義。故
為二分。彼此各自作法分之。下二句比說可知。次有
三句。僧先巳破約物故三。此等別人從正趣耶。俱不
為去人分。以其巳分二分。一屬耶到耶部中。彼有分
故。此不須與分。計理復應有三。從耶歸正應與來人
分。文無者略。此之六句。謂是正眾領物。若耶眾領物。
正耶相望反說六句。初有三句。如向初三說。次有三
句。如後三說。
第二云人衣物義同非時僧得。總為二門料簡。第一
依此律解。第二通收餘部不同。補此遺𨷂。
第一門者。依此律處分義階有五。一負債攝法。二被
舉攝法。三耶正攝法。四二部攝法。五和合一部死。所
以須迴。此義門先後者。以其一部攝中義廣多故。對
文解釋義便故。第一對負債者。依十誦。出息物等死
者有七句。佛判或隨入界書處僧。或入保處。或入捉
質物處。得等者廣如彼說。以理推究或不同彼。若白
衣家出息物在彼人邊未得者。容准十律。或依義等
債之。若物在僧住處。比丘亡後並應隨物處。所在僧
得。恐不得依界等互。攝此初在容將此僧物以屬於
彼。既不依其此彼。俱僧故寧。十律。若處分者須為兩
門。第一先明他負亡人債之法式。故文誰負汝。若佛
法別人負病者物。俱應債取。以其此物。合入僧故。若
輕重相當各隨所入。互得輕重並隨其本。若常住重
負即入常住。輕須債取入現前僧。現前僧若負。重輕
咸須債取。以其重入常住。輕須加法故爾。
第二次明償債之法。文言汝負誰。謂若病人負三寶
別人重輕物者。隨有輕重。各相當還。若無相當。互還
無妨。計其大理有債先還益王者故。還巳有餘方如
常法。是以下文若有長衣應長償。若無應賣三衣償。
有餘與瞻病人。十律。有比丘屬塔物自貸私用。四方
僧物自貸私用。佛言財物還計直輸塔及四方僧。餘
殘現前僧應分。又有比丘賖沽酒未償便死。酒主從
諸比丘債。諸比丘言此比丘在時何以不債。酒主言
不償者出汝惡名聲。佛言。是比丘有衣鉢物應用償。
若主無物應取僧物償。何以故。出汝諸比丘惡名聲
故。然不別常住現前之異。計理應以現前者勝。第二
被舉者。下文佛言。隨所共同羯磨舉僧應與。一釋謂
同被舉治人。所以爾者。治舉巳後財法不同。何因死
後輙容攝物。故如法僧不合得取。若爾一人被舉死
當入誰。又解入賞勞僧亦名功能僧。以如法僧治罸
功故。但令當時預舉羯磨即有物分。故言隨所共同
羯磨舉僧應與。祇律被舉比丘死。即以死衣物置床
上。曳出棄野田中。若放牛羊人持此物與僧者。即作
彼檀越物故受之。
第三耶正明如文二句。背正向耶。物入耶部。原其本
心。耶正路乖。為是衣鉢隨意所往處得亦應二句。從
耶歸正物入正部。文無者略。又直據隨身如前所判。
巳外之物或可不定。又十律云。受法中被殯。往不受
法眾中求懺悔清淨。我當作不受法。若未除罪而死。
衣鉢還入受法眾。若除罪巳死。衣鉢入不受法眾。若
不受法眾比丘被殯。往受法眾中求懺悔等。反說可
知。殯謂舉也。又受法比丘於不受法眾中死。其衣鉢
物喚受法比丘還。若彼不來取者。即不受法眾中作
四方僧臥具。若不受法比丘於受法比丘中死。反說
可知。此律及十律。前一所明者。謂對耶正互背互背
互歸說。第三一文者。據耶正互在死。既判定耶正。耶
正當部還如恒法也。
第四二部攝法。下文拘薩羅國無住處村到巳命過。
白佛。佛言。彼處若有信樂優婆塞若守園人。彼應賞
錄。若出家五眾前來者得以物在俗處。恐用而獲罪。
故入五眾先來者得。無問重輕悉入先來。但輕不待
法即入其人。重者非屬人物故。隨先來者處分還入
常住。以其先時依二部僧得施物故。身亡巳後還入
二部。若無先來送與近處二眾。唯取近處不簡僧尼。
若道路死獨住死私㽵死類如前判。若物互在僧尼
二處即同此故。十律互寄死者。有住處一比丘死。是
比丘衣鉢物寄尼精舍。佛言。若比丘死時。寄比丘尼
衣物。現前比丘僧應分。又一住處比丘尼死。是比丘
尼衣鉢物。寄比丘精舍。佛言。若比丘尼死。所寄比丘
衣物。現前比丘尼僧應分。以其二眾並知法故。不同
俗處。是以還依死處是同類分之。又以死處有比丘
故。復異於獨住死者。互寄既爾。互債應同。
第五一部者。於中位二。謂具非具別。沙彌死者。此律
無文。祇入和上。五十律。同比丘法故。五分。沙彌命過。
若生時巳與人應與之。若不巳與人者。現前僧應分。
十律。憍薩羅沙彌死。所著內外衣。白二與者。病人輕
物僧應分。重物不應分。唯此三眾類皆同。然行事之
時。住依一部具中淨不淨。不淨有三。犯重死一。於中
有三。第一若未殯。多論云同常判。第二巳作法殯。入
親近白衣。三學沙彌。十律。入死時現前僧。第二呵責
等四罪處所等別住之類。並同清淨死判。第三被舉
巳如前說。次辨清淨死者。四門分別。一辨同生共治
成不成義。二解囑授成不成。三定物輕重。四看病賞
勞。攝方軌竪義者。此中懸解。講隨文釋。
第二通收餘部不同補此遺𨷂者。此律分攝亡人衣
物差別有五。第一負債死。第二被舉死。第三耶正二
部死。第四僧尼二部死。第五一部眾和合死。餘部不
同略論有四。加前合九。五分有一。若水所漂死。其衣
鉢物挂著界內樹枝。諸比丘見入界內。謂應屬僧。佛
言。聽行糞掃衣取。十律有二。一學沙彌死。入當死處
現前僧分。二二部互寄死。各還僧尼當部。餘三律中
沙彌命過皆有處分。如上巳說。此四不同他律所辨。
四分無故。准用無妨。自律有五部辨九異。從亡人物。
義同非時施者。巳來講時。並隨文中解。下次釋文。
第三分衣時客來巳下八句明應與不應。與前四句
應與以未分竟故。後四句不應與攝物巳定故。初四
句中二三兩句。形前對後。故分二名也。若二人巳上
墮籌分。故言擲籌竟來界內。但一比丘領物。知復共
誰墮籌分之。謂攝物屬巳。故作歡喜受分之名。非謂
初緣心念受也。以攝物定故。客來不應與。又前二可
爾。第三有餘分竟不為者。若無餘可分如上二竟。若
有餘竟者不與。不竟者合與。即無前二。次句亦爾。又
但是僧得物下至使人亦得分故。於此四中一一不
竟。即前四中收。今且出竟。故言不與。
第二制以法定。於中文三。初制分法。略舉眾法白二。
第二次有二句。婆輸伽衣等。佛聽畜著。略出所分物
體。三有異住處巳下正依法分。於中文三。初對僧羯
磨分。次三語分。次心念受。就僧法中。應須具有兩白
二法。一差分衣人法。故文言應差一人令分。又如房
舍法中舉差分粥人等中。分衣分雨浴衣具五法。生
天如前。躬如差沓婆分臥具等。何獨分衣不曾差人。
故定須差。十律分衣人五德。知衣財色價頭數與未
與者白二差。復有五法。謂不受等是。今此文無白二
差者略。行事必須。第二付衣白二。即前文中列者是。
故文言僧今與某甲比丘。彼當與僧故。問所以須付
別人者。還通四方故。須付別人。所以還與僧者。若不
與僧不得分故。昔解直以此法。即成分法。故羯磨中
直陳此白二者不然。以少差人白二故。既付衣巳隨
彼處分。即是分之方軌。無別秉法。然文言持衣與一
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者。謂舉前應差一人令分。白
二羯磨之言如前。付分直爾處分。非謂此人更作分
法也。若五人巳上具此二法。或伹四人不得差付。以
所差所付人不滿數故。僧應直作羯磨攝局。應言大
德僧聽。此住處現前僧大德可分衣物。現前僧應分。
若僧時到僧忍聽。今現前僧分白如是。羯磨准白辭
說。所以知者。母論說。四人相應法者。五人共住。一人
終亡。四人作羯磨分者。是名四人相應法。不言轉施
一人。又言五人相應法者。五人羯磨分亡人物。四人
羯磨施一人。一人還施眾。然後共分。是名五人相應
法。至此始言轉施。明知四人但得直分此僧得。物既
因法定。須以四句料簡。一及施及法。二及施不及法。
三及法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初三得分。若全及差
分二法。故宜名及。設但及分不及差者。義亦及法。亦
可要是具及兩法。二四兩句不得分。以不下及法故
也。沙彌使人雖不共作法。伹令作法時在界內者。即
當及法之限。若舉現前對顯僧得。亦為四句。一及施
及分。二及施不及分。三及分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
前二得分。以及施為定故。下二不得。不及施故。次對
手三語法。應言長老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
僧應分。此處無僧。此是我等分。三說。或有人引餘律。
此物屬我及長老受用。亦不異前。此文既不言各各
三語受。故但一人作法時。言此是我等分者。是共分。
不勞互作。不同說恐各表行淨故。次一人心念。應言
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此處無僧。此是我
分。三說。或若僧得施物少者。五分。有住處僧分衣。客
比丘來比丘得分少。不欲分白佛。佛言。乃至得一腰
繩宜應分。若少不足。應白二與一無衣比丘。大德僧
聽。此僧得衣若非衣。今併與某甲比丘。白如是。羯磨
准白成。問此律心念可有幾種。謂二種分衣。說恐悔
吉發露安居等七。所以可知。
第三成不成有十二句。初六對羯磨成否。下六對三
語心念成否。亦可前六約羯磨對手分成不成。次六
約心念成不成。以三人二人亦有分故。於二六中。各
前三不成。下三成。又於四个三中。各前二犯。第三不
犯。
第二亡人物。義同非時僧得。其文有二。初至一切屬
僧佛判屬僧。第二諸比丘巳下料簡輕重。
前文略引十三。一僧伽藍。二屬僧伽藍園田菓樹。三
別房。四屬別房物。五銅瓶瓫斧鑿燃臺。六諸重物。七
大小褥枕。八伊利延陀氍氀等。九守伽藍人。十車轝。
十一澡瀊錫杖扇。十二䥫木陶作皮竹等作器剃刀
等。十三衣鉢針筒等。言多知識者。䟦難陀。無知識者
陳如比丘。祇律文。陳如比丘祗律文陳如比丘入涅
槃。持衣鉢詣王平價。價直五錢。斷言還歸比丘。佛言
應屬僧。故曰多知識。無知識一切屬僧。此言屬僧。為
對佛法及餘俗故。所以爾者。以出家人同遵出離。身
行所為。莫不皆是僧法所攝。本依僧得。故使終後還
應入僧。施佛法比丘無分。為斯亡後不入佛法。王臣
親屬。並是道俗不同。得物不同彼。故不合入彼。廣如
十律。
第二料簡重輕者。亡人衣物一部攝法須為四門。一
定同主是非。二囑授成否。三定輕重。四賞勞分法。第
二第四二門義至下文釋。今解初門。同生等者。若師
元意終弟子衣食巳與竟者得。餘未與者。師亡後屬
僧。實非同生。假冐稱同。計直犯罪。或師本情財物共
有。若死還俗及以別活。計人等分。一分屬僧乃至別
活。若不依此契者。計直犯罪。今設言同活物巳分竟。
餘屬亡人。次解重輕有二。第一義門分別。第二依文
料簡。先義門者。位且為三。一佛制畜物。如六物之類。
二不聽畜物。如田宅園林奴婢六畜等。三聽畜諸物。
如長衣資物等。三物中第一。入輕。資道要故。次物入
重。以妨道故。即為輕重二門。第三物中復為三別。一
性輕重。二事輕重。三從用輕重。言性輕者。謂十種衣
布絹細綿綖縷等是。以所成衣輕。能成絲纏亦入輕
限。言性重者。一切寶物。石木田宅瓫瓶釜鑊奴婢畜
生車轝五行。乃至一切妨道物等。是入重。言事輕者。
如一切道身衣物衫裙氈坐具等是。此應入輕。言事
重者。如大氈褥大小帳步彰枕扇被等是。此應入重。
言從用輕者。盛鉢函三衣箱及受用針剃刀等是。此
應入輕。言從用重者。如戶簾屋帳床帷轝案几車前
後𢃍㡘軒幕等是。此應入重。今以性事從用三輕。攝
入初物。總收入以輕。以性事從用三重。合入第二物。
總束入重。聽畜門中。尼十六枚入重。如助身衣等入
輕餘准前說可知。
次依文料簡者。於前十三中初六合以為三。九與十
合以為一。餘五還五。總作九門判之。第二門屬別房
物者。謂房中校具遮壁㡘鄣等。若以絹布為巳造房。
房主死者。未變入輕。巳變成重入重。以皆屬比丘故。
以死時重輕為斷。不同捨物。為父母師僧塟埋等用。
以別屬故。又捨入佛法類亦如是。今言不應分者。同
前校具重物故。
第三門瓫瓶。不同十誦以量數為限。今此無問大小
牙角器等。十律。半斗巳上重。巳下輕。此雖無文有皆
入重。種種物中。几案藥草石等染汁染具之類。並不
應分。伽論四方僧共染。第八門伊梨延陀傳言步鄣。
耄羅者小帳。耄耄羅者大帳。氍數容堪被著者聽分。
被氈類然。若應量及減入輕。若過量入重。漫單亦爾。
不同五分旃判入重被判可分。若毛過三指雜色分
明者入重。如繡手衣錦衣不應畜故。五分。若錦若綺
若毛𣯟。若䨱創衣。是不可分物屬僧。第九門奴婢藍
民入重。所有私物。入彼私用。死人親屬。若無親屬。僧
用無咎。十二䥫作器等。謂以䥫竹皮等作器者入重。
亦可造䥫作之器。如鉗錘鞴囊等入重。餘皆類知。剃
刀是應法要用。從用為輕。其𣙥石等並隨剃刀。刀子
箭刀。十律聽分。五分截甲刀戶鈎針。是可分物。此既
無文。入重無妨。香鑪十律聽分。今此所論亦不定。入
僧應與能供養者。所有帒屬並隨香鑪。其經書章疏
隨能受持者與。不得定判。其藏道遺函篋札。帙中幞
亦隨經疏。經架從經。義亦無損。十三衣者。一切非是
比丘所著之服咸皆入重。謂同白衣外道等服。若鉢
鍵𨩲錠匙箸等盡應聽分。下文聽分俱夜羅器者是。
五分。銅多羅盛眼藥物可分。若過量白鉢入重。若爾
過量白色衣亦應入重。解言。鉢性重用輕。今既過量
白色不任受用。即非是鉢。故須入重。衣體性輕故還
入輕。餘或無文。任准他律。問漉水囊云何。答理定入
輕。祇律名隨物。十律賞看病人。五分是可分物現前
應分。祇律聽分革履。故知靴履𩋧等並亦聽分。不得
定其多少。
次二部攝法其文有三。初至送與近處伽藍二部僧
得法。第二世尊舍衛國告三月靜坐巳下聽與尼非
衣二部現前攝法顯前僧得。第三諸比丘念行波利
婆沙巳下料簡前二僧得現前。初文復二。以前一部
分攝。二物。今二部中亦位有二。初檀越物對前初文。
次拘薩羅巳下亡比丘物對前第二文。初文七句如
上義中說。次文亦如上義門中辨。既言近處。不簡僧
尼。尼死無伴亦然。可知。若比丘寄物尼寺。十律應送
與亡者本寺。若不知處。送與隨近大僧。不得入尼寺
及以私處用。尼寄比丘亦爾。不同聚落。恐白衣損用
僧物故。互眾互得。若此丘私㽵上死。有沙彌淨人。守
護此物。近處僧不得。以有守護故。入亡者本寺。此母
論說。若無本寺復無守護。入近處大僧。尼死亦爾。
第二現前中文三。初佛告靜三月比丘立制。二和先
巳下至問訊世尊識佛意故。禮覲讚可。三爾時諸比
丘聞巳下。至未為欲行。同捨衣行施得與尼衣。即是
二部現前施。故不得與白衣。是中亦施佛及塔。偏對
僧言之。
第三料簡文中分二。初至借衣。對於七眾與應不應。
第二舍利弗下明取他物應不應義。別住人等與清
淨同。七羯磨人應置地與。以不自與免隨舉故。白衣
有功計直酬勞聽與。此等料簡現前施。言和合沙彌
等與分等者。人齊一還。次與半者。比丘得全。沙彌得
全中一半。言三分與。一者比丘得三。沙彌得三中之
一。此對僧得。雖順施主之心。既是僧得物。人別具不
具異。若不和者階降多少不同。現前隨施主心。隨人
定與。故不論差降。僧伽藍民雖可非僧。於僧有勞故
亦須與。道俗差故。復異沙彌故。四分與一。或都不與。
不應分。次父母恩重聽與。次舍衛國巳下聽借俗人
衣。對向現前不得與白衣之言。第二舍利弗巳下上
來正辨與他儀式。因辨取他物進否。親友者得。非者
不合。親友意取波利迦羅者。謂取雜碎衣者小親友
也。若取大價。或瞋小小衣不恡非至親友。故不應取。
若正須此波利迦羅。亦不應取。濫非親友。故言若不
足亦不應取。
第三賞勞法中文三。初至易看。如來愍物制看病法。
第二爾時比丘拘薩羅巳下至供養我順教瞻病聖
所如讚。三彼持六比丘衣鉢巳下賞勞攝法。前文復
二。初至捨去佛自瞻病。為立法故。祗律院巳說法得
道。喚比房比丘令看病人。更化作一病沙彌。汝當通
看。此即福罸汝。十律。此病人即得羅漢。五分。病比丘。
佛為說法得法眼淨。如法句經。佛為報前世五□行
罸恩故。須著病人。第二爾時世尊巳下制看病法。更
瞻視文三。初制看病。第二聽彼比丘和上巳下辨瞻
病人七眾之著。第三病人者有五事巳下舉難看之
病彰其德成。
第二看中文三。初舉聖教。二彼即便巳下順教瞻病。
三爾時持亡者衣鉢巳下舉以白佛佛即讚可。是為
供養我者。順教看病。是行供養故。又悲心看病與敬
心等。故使前言。若欲供養我者。當供養病人。
次第三僧行攝法文四。初訖應取病人衣物賞勞分
法。二若病人臨終巳下囑授成不成。三爾時舍衛負
債巳下負債償債法。四聽瞻病人問巳下制問委旨。
前文分二。初彼持亡比丘衣巳下至僧應分總言僧
攝。二爾時世尊告巳下教僧攝法。文三。初訖子住賞
勞分法。二爾時舍衛國有多三衣巳下對物料簡。三
時有比丘小小巳下對德應否。就前文復三。第一至
如是與佛聽賞勞。第二時瞻病人巳下至第三說教
瞻病人。對僧總捨。捨訖始可定其同生。次定囑授。次
定輕重。次至賞分竪義總說。第三僧中差巳巳下教
僧攝法。先明賞勞。次子注文者。正僧攝法。處分此物。
須為五門。一須賞意。二所賞人。三物分別。四德分別。
五賞分之法。初門先解須賞者。祇律看病恨我不避
寒暑。求藥除穢。其實如是。誰應得衣物。而言眾僧得
耶。佛言應與三衣鉢及所受殘藥。十律衣鉢僧分竟。
僧問誰看病。看病者言我。僧言擔是屍去。此人言。我
非旃陀羅非白癩病者。衣鉢物僧分。屍令我擔。此人
活時恭敬愛念我。我巳報竟。是死人誰欲得者。任意
擔去。比丘白佛。佛言應先與六物。餘物僧應分。重不
應分。第二門瞻病通於七眾。若比丘死二眾得。若尼
死三眾得。以餘道俗及二眾。互各勞不滿故。故五分
看病人多。不知幾人應得衣。佛言。若比丘命過。應與
二人衣比丘沙彌。雖父母兄弟亦不應與。若尼命過。
應與三人衣。尼式叉沙彌尼。以義而論。餘三眾死准
前而說。有比丘分看病物。與沙彌三分之一。此比丘
謂准應分物故。佛言應等分與。十律。沙彌看病應等
大僧與。次二門義對文中說。第五門法者。復為四門。
一分衣時。謂非屍前。十律。憍薩羅國在死。屍前分衣
鉢。死比丘起言。諸大德莫分我衣鉢。白佛。佛言莫即
於屍前分。若巳去。若僧在異處應分。祇律。比丘無常
不應。即閉其戶共行依止持。或可信者付戶釣。不可
信者持與。知事巳供養舍利。料理竟。然出衣物作羯
磨巳。應量影容來。應知在羯磨前後。或值死不值羯
磨等四句。是中值羯磨。或俱值應得。餘二不得。以斯
文故要殯舍利巳。方作法分攝。二分攝物處。是大界
非戒場故。祇律。六比丘衣物戒場上。作羯磨犯越。毗
尼十律。若持僧得物出界犯吉。應與異比丘共分五
分。一住處僧得可分衣物。一比丘持至戒場上。獨取
受持。佛言不應犯吉。現前僧應分。乃可通於自。然以
對人多少故。三約人多少。謂僧眾多人。一人僧有二。
別謂五人四人異也。第四約人用法不同。若五人巳
上具用三法。謂賞勞白二差分衣人。白二付衣攝物。
白二文但有兩。其四人者。直行一法。具如僧得中說。
三人巳下對手。心念可知。又若四人巳下隨作三法
竟。然以衣賞。次釋文者。第一賞勞。白二所牒衣鉢。此
出法語。隨有稱之非恒具牒。所以作法賞者。勞有滿
物。有好惡。既是僧物。理無專轉故。以僧法付之。第三
次義加差人。第三次付攝法。如文可知。
第二文對物者。於中五門。第一定物。十律應與六物。
謂衣即三鉢。坐具漉水帒也。准此六者。但言衣鉢坐
具針筒盛衣[袖-由+著]器。若離三衣盛衣[袖-由+著]器。隨衣鉢故。此
等是六。尼。准此說五衣八物。若合三衣盛衣[袖-由+著]器為
一。亦得是六。此僧尼俱六者好。祇律。與衣鉢所受殘
藥。五分賞看病人三衣鉢。第二有無分別。隨有賞之
無不可賞。第三有中現不現。現者須賞。或若餘處。即
屬彼僧。多論二者。三衣先寄餘寺。命過亦得索取。賞
瞻病人。餘處僧不得護看病。及德不具不應取。隨物
在處僧應分。第四現中持不持持。者與之。五不知持
不持。量看病三品。第三德者五德。一知可食不可食。
可食能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咀唾。三有慈愍心。
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若差命終。五若為病人說
法令。病者歡喜。巳身善法增長。具此應取衣物。反此
不應取。祇律看病人。若蹔作。若僧差。若耶命悕聖作。
若樂福德。作此四人不得。看病者物要是。慈愍病者。
得與賞勞物。若為病人求藥。若為塔事僧事蹔去應
與。十律實為病人。故出應與。若為餘事不應與。五分
諸看病人。或為病人或為稱行去後。病人命終。餘人
得其衣鉢。佛言。不應趣與。一人應與究竟看病者。上
言具五法者是。
第二囑授文者。三門分別。第一囑授差別。一人物俱
不現。二人現。三物現。此三不可交付。故准囑知。若境
物俱現即有二別。其如衣鉢布絹等堪。即移轉者授
而不須囑。或奴婢車轝田宅六畜之類。一以不可移
轉故。又無改變。故授而須囑。即是亦囑亦授。若以第
二直授不囑。驗知餘兩。並悉成就。第二善不善分別。
囑授有善不善。若比丘自知生來貯積臨終慚愧。破
慳種子故。囑財物隨生福之。所囑授是善。恐巳此物
死後。僧德即隨親近決心囑與。是名不善不囑授。有
善不善所有資生。佛有成判。入僧受用益利無邊。我
今自理心行念三寶功德。來生善處。是名不囑授善
若從來貯積未曾興福。臨終病苦有心減。惙然前念。
欲捨後心追恡。恐巳還活無物資身。如是相續慳心
捨命。是名不囑非善。第三成不成分別。凡淪囑授。正
是捨財。相應善心無貪善根。以之為體。要須決意定
無變悔。斯皆成就。祇律。若決意囑言我。若死若活。其
必與。如是決意者應與。如言以爾許物。或造經像。榮
齊福可速經。始令我及見。然財物未變。或未成訖。此
皆成囑授。若言。此等諸物我死巳後。造作經像齊福
與人等。此人終後追取屬僧。故下文言。病人臨終時
作如是語。我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若與塔與人。我終
後與。若不死還我。佛言。不應如是與應現前僧分。十
律。若病人語看病者言。汝能好看受念我。若我命終。
所有衣物盡當與汝。佛言無有如是。死當與法。若比
丘終後。現前僧應分。五分有諸比丘未命過處分衣
物言。我死後以此衣物施某甲。以此衣物作如是如
是用。以是白佛。佛言。犯吉羅。與不成與。用不成用。又
復假就決定囑者。祇律。初囑未與者。病人語比丘言。
看我當與長者衣鉢。無常後集眾欲分衣物。看病人
言。是人存時言與我衣鉢白佛。佛言不應與。次句與
如未說淨。還置病人邊亦不應與。次句與巳即淨。佛
言應與。五分。若生時巳與人。而未將去者。僧應白二
與之。此律不論無問將不將及淨不淨。若成一向與
不同。祇律伹成直付。又異五分。若解重囑等成否者。
祇律。若囑與眾多人。最後人得。若授與眾多人。在前
者得計。理而論並最後者得。以皆違潔屬病人故。既
言死後與者不成。明作塜墓棺槨及衣衾等。咸悉不
得除。師徒等貿而䨱之者得。目連問經和僧得用。僧
祇。支䨱屍。五分。比丘命過。露其身突吉羅。應以衣䨱
然不知用。何衣䨱之。次下三文。一受不好三衣。二送
衣餘處。此二惡心囑授不成之氣分也。次多三衣者。
重料簡所賞物故。
第三有負債比丘巳下明負者。擯債廣如義辨。
第四聽瞻病人巳下制問。委旨文二。初有五句制問
之方。二若不巳下違如結犯。
第四雜明應不。雖無宗序。且分八文。初至如法治。明
助身䨱創衣。第二六群作悵巳下至聽畜餘。助身衣
物如不如義。第三時比丘不持三衣巳下至五細衣
聽作制量及受著用餘衣等。反著僧伽梨者。五分未
入村巳出村為護衣。故聽反著衣。雨時不聽到著衣。
無雨隨意到著。聽兩頭安銅釰。五分在路行不少攝
衣曳地。佛言。聽作囊盛極長使前至齊。後至要。第四
時諸比丘犯捨巳下至僧祇支聽作畜用如否。文言
犯捨墮衣。謂販賣乞得迴僧等。體既有過。制不聽淨
施著用。作三衣等得罪。不敢以捨墮衣與人作被者。
謂犯長衣與人作被。即是斷績貪心不犯小罪。若三
衣失奪取著即無長過。亦無小罪。貿易為利。是以不
聽亦可前不聽著用。是未捨衣後聽著用。是巳捨衣
也。又言波利迦羅不現前不犯者。同五事之疑。餘文
可知。第五異住處巳下界得施物分之無法故。遣人
未應與文。第六轉易臥具巳下愛護臥具。第七有住
處現前僧大得可分巳下結庫藏賞物着守物人。及
所斷理事。第八時比丘著僧䨱身衣巳下護僧䨱身
衣。
第二時施攝法。文五義四。言文五者。初至應與食。有
兩句。明客此對夏衣食分攝得否。以是異處聽取夏
衣。謂食亦爾。佛言。隨施應食。此時僧得物。故言取半。
若現前者。隨施主心俱取無過。第二時世尊毗蘭若
巳下至如法治開受夏衣。即是時現前。於中文四。謂
開過呵制。此文開受夏衣應最在明。第三爾時有比
丘未分夏衣巳下至隨施食。明舊比丘攝夏安居衣
食成否。衣中三句。初未分夏衣去。後成分者。謂時僧
得施物。施主聽分。四方安居皆有其分。為止界外多
貪過故。聽明得物。界內安居人得。直爾。而攝不須作
法。以佛定判。異處安居不得受分故。然此比丘去後
界內。盡集彼不在界。是以成分。然此處安居理合應
攝。故言。亦應待還。亦得囑取。次句漫囑。次句受囑者。
忘並判成分。若未攝身死。不合分與作亡人物。入僧
以未定屬。又復文無判與故也。此同祇律無常者。不
得安居。初釋之。若准五分。應取一分作亡人物攝。若
現前利物要索分與之。或若身亡亦應計人分。一分
入僧以定屬故也。上來以見留衣不與去人。佛判成
故。謂留食亦得。佛言。不應留。難應隨施食。第四舍利
弗巳下二文舉非時僧得不得。時利反上待還囑取
言也。第五爾時一比丘巳下明一比丘攝安居衣。此
僧得物非是心念法受。直是興念攝物屬巳本意。施
多以無僧故。我今得巳故云心念。言此是我物也。為
對界外不合受分故。言若受若不受不應得分必無
作法。若法作者。如前待囑。既不及法。何以得分。若得
囑取用法。何為更作多解。直是刀刀也。言義應為四
者。謂合初三。客主相對攝夏安居衣食之法。
第三正耶攝法亦是料簡。前兩施法。文十六句。可分
為四。初六對前非時僧得正耶攝法。次有三句對上
亡人正耶。差別二部攝法。次有一句。請正耶二部就
家攝施。次有六句。對時僧得。此初及後兩个六句。送
物至僧施二部法。言初六者。若是一和僧得巳如前
辨。或若正耶僧得如何分攝如文六句。是前三對僧。
次約三別。次三句者一和合及清淨等死。巳如前明。
邪正被舉死頗得同前亡人衣物以不。答曰不同。如
文說三句者。是此據一往判。屬正耶二部其當部分
攝。一同恒法還亦如前。次就家行施法則如何。次正
耶夏衣意。亦可曉此等。具解並如義說。講者。對此論
之。
第四八種施法三門解義。第一攝施盡不盡。第二列
名解義。第三施八位二。初門者此之八種攝施不盡。
若就捨財相應心。是無貪。善根性體唯是一。隨施具
彰事。乃眾多唯明外財不論內施。施境唯僧不通佛
法。且隨一方化宜。以境分心略標。八種割巳惠化。名
之為施。故言八施。次第二門。一者比丘僧含有四種。
一時現前。二非時現前。三時僧得罪。時僧得分攝。如
上沙彌攝。在其中二。比丘尼僧亦含四種。及收下二
眾。三二部僧亦含四種。後二僧得分為二分。前二數
人義收下三。四四方僧謂常住。四方含有二義。一部
常住。二部常住。若二部常住。若二部常住應分為二
分。五界內僧。見論。界有十五。一戒場施。局施戒場僧
得。餘界不得。二同布薩界施。戒場不得不失。衣界得。
三施不失界。大界僧得。除一聚落內僧不得。餘者可
知。或一部界得。及二部界得。六與羯磨僧要預羯磨
者得。餘人不得。亦有一部二部。七稱名字提。名別施。
八與一人落手付與一人。第三施八位二。前六是僧
施。有是僧用。有非僧用。後二別施。是別人用。前六中
第四一施是僧施。是僧用。施主有二種福。一得施僧
功德。二得通。三世僧受用無作。反種餘五僧施。而非
僧用。以有屬巳私受用故得福處狹。
第五淨法。如上輙著戒說。
第六受取成不成文二。初對比丘。次對白衣。前有二
十四句。初十二句借人衣。初六成取不成取。初三句
不成取。以作所借衣人親友意故。下三成取。以作能
借衣人親友意故。次六句。上三不成受。所與人雖命
過。彼非衣主故。下三即成受。能借命過是主故。後十
二。遣衣乞人成不成。初六。前三不成取。次三成取。次
六句。前三不成受。下三成受。二對居士者。比丘雖無
受衣之心。以隨施主捨心決定。故佛聽受用。
四分律疏卷第八本
四分律疏卷第八末
○藥揵度第七
時等四。別皆有療患之能。咸稱為藥。隱別就通。故曰
藥揵度。五分。乞食依藥。依離二犍度。今此合辨。文分
為二。初對上所明制。第二世尊在繩床巳下次明中
下。前中文二。先明乞食。即第二依。俱䟦陀羅飯者。見
論。[米*祭]米飯。脩步者謂青豆美吉。吉羅者是竹笋子。第
二波羅捺巳下服腐爛藥。即第四依。
就第二開次下中。分文為四。初至眾僧亦爾。辨其四
藥。第二吐下比丘巳下結淨地法置藥之地。第三爾
時不淨地有樹巳下護淨之方。第四六群畜升斗巳
下雜明應否。初文復二。第一從初至佛言聽巳來辨
四藥體。第二畢陵伽婆得銚巳下彰營藥器具。藥中
文五。第一至厨屋總明四藥。第二私呵巳下訖如法
治。明三種淨肉聽食。第三居士旻茶巳下訖隨意索
取檀越淨法。第四阿牟多羅巳下訖如法治。廣離明
八漿。第五世尊至摩羅巳下雜明應否。初文有六。初
至為治明。故盡形藥法。娑梨沙婆者。見論言介子陀
婆闍那。謂是烟藥。耆羅闍那赤石也。第二爾時舍利
弗巳下明時藥法。於中文三。第一作餘食法。於中有
四。一餘藕根。二僧食。三檀越食。四無夷羅母□菓。第
二有癲狂病比丘巳下禁斷五不淨肉。第三耶輸伽
巳下搆乳法檀越請法。第三秋月風動巳下訖佛言
聽服巳來七日藥法。黑石蜜者。甘蔗糖竪䩕。如石故
名石蜜也。伽尼此云蜜。烏婆陀頗尼。謂薄甘蔗糖。一
脩事者。謂三種藥粥也。第四時藥巳下至作盡形壽
藥服。四藥相和從強而服。即是略辨非時藥法。第五
比丘患創唾塗巳下至角作巳來明其雜法。五分。比
丘為虵螫死。佛言。汝不知。八種虵名不慈心。向又不
說呪為八虵螫。八虵者。提樓賴吒虵。怛車虵。伊羅漫
虵。舍婆子虵。阿漫波虵。毗樓羅阿叉蛇。瞿曇虵。難陀
虵也。呪曰。
「 我慈諸龍王
天上及世間
以我此慈心
得滅諸悉毒
我以智慧取
用心煞此毒
味毒無味毒
破滅入地去」
第六世尊患風巳下禁二內內煑內宿。略辨淨處。第
四阿牟多羅巳下八漿中。見論云。舍樓伽者。是優鉢
羅拘物頭華等。根舂取汁。澄清名舍樓漿。婆師者。此
似菴羅菓。一切木果得作非漿。第二營藥器具。如文
可知。
第二大文結淨地置藥處所者。其文分四。初至白佛
結淨之緣。二佛言下對緣辨開。三有四種淨地巳下
明淨種差別。四諸比丘念巳下釋遣疑情。
第二對緣開中文二。初則總明聽藍內結者。指其處
所。白二羯磨者。示以結法。第二應如是巳下別定上
二。初應唱房等。至經行處曲指規圓以局食別僧故。
次眾中巳下正舉結法。對第三文。先解其義。四門分
別。第一先定二內處所。第二既知二內。須結淨法。第
三結淨既竟。護淨方軌。第四解結淨地之意。防於二
內。然宿即犯宿者煑不犯內煑。
初門者。昔解大界有宿伽藍中無。以界久居生外譏
故。是以文言不得界內宿界內煑。又不聽界內置食
送外。後開結淨。故知界有二內。若爾何故上文僧伽
藍內結作淨地。又言。邊房靜室結作淨厨。答此謂界
上僧伽藍。故又釋藍中有宿大界中無。以藍有暎鄣。
故如祇始時院內作食。厨䊩汁蕩。器惡水流出。致外
護嫌。故知藍中有宿等。又此文言藍內結淨地故。若
爾所以復言不聽界內宿等。答此是僧伽藍界也。今
所立義並非二解。以偏執故。雙是兩釋。以俱有二過
故。所以爾者。界是久居藍有蔽鄣故。單界單藍並有
二內。互有尚爾。何況俱者引證可知。除自然露地。一
者僧久居之處。無儲聚義。二來又無譏醜。故無二內
言。然者簡別於界。言露地者。異於伽藍。問所以自然
僧界不集成別。所以自然空地無二內耶。答二內解
義。就文居譏過中制故。自然中無論其法。事不約譏
制理。須詳導故一切成別也。
第二門既知二內之所以。須結淨往防。於中五門分
別。第一結淨地意等。第二解淨種差別。第三結之方
軌。第四舉此四淨。對上界藍。以辨有無。第五辨其寬
狹。
初門。所以須辨此淨處者。寔由行者報力優劣。上根
之徒報力資強受持。乞食知足修道。本不假淨地。開
於儲畜。但次下等輩。報力微劣。不堪乞食。是以隨根
開結淨處。離於二內資神長道。初緣開病。一聽巳後
三品通行。此是聖者誘恤從譏。故有斯法。准其規定
局食鄣僧伽。以羯磨故名為結。既人食有殊。無其宿
煑食。不生罪。稱之為淨。中二自然體無二內。此之四
種從處彰名。故曰淨地。
第二門者淨種有四。於中須以三門分別。第一解淨
種差別。第二自他周不周。第三定處不定處。初門者。
初四二種作法中淨。二三兩種自然中淨。其自然中。
第二以他處故淨。四句料簡。一食巳處。他即第二處。
巳食他如寄食等。是文言。作檀越物意受祇律。白衣
寄[麨]餅等與比丘。即名淨。作意求者不淨。三俱他。此
三是淨。四食處俱。巳有淨不淨。如送食等。是第三院
相不周。無譏過故淨。其猶同室宿中室相不成。則無
宿過。此亦如是。所以言淨。初四作法。作法何殊。第一
宿不宿別處分淨者。要未僧宿處分得成。宿巳不成。
以其別人口法弱故。是以此文。作僧伽藍時分處。如
是言某處為僧作淨地。又祇律支尼耶梵志作處請
佛僧。佛言。先令優婆離為僧。處分受食厨。勿使過初
夜。若過者即名住處不得作淨。其羯磨者。隨結皆得。
第二能結人差別。謂道俗不同。眾有多少僧別有異。
廣說可知。第三約所秉法。謂此二淨結。解各依本法。
謂處分結者。處分解羯磨。結者羯磨解。第二料簡自
他周不周者。第二淨周而非自。第三而非周。初一俱
是。第四不定。第三定處不定處者。一對人分別如文。
比丘房等得作淨不等者。是二定。其局分淨。初四作
法有此彼之別。中二。自然處而不定遍。皆是淨。以其
二是他物。三無譏嫌故三定。其方所如祇律。南西二
方置僧食厨。以對北東為下。故佛塔在北東二方。以
對南西為上。故此通四淨也。
第三對二作法結之方軌。三門分別。一明結法。二辨
遙。三總別成否。初門者有二。先解諸部及此律結法
同異。第二正辨結法。言諸部者。五分。非但直有結淨
羯磨。又須臾結甄淨地。羯磨祇母亦然。今約此三文
以說。先解五分。今聽以中房。白二羯磨作安食淨處。
一比丘唱言大德僧聽。今以某房作安食淨處。若僧
時到僧忍。白聽如是。羯磨准白成。又云聽羯磨。一房
牆內。一房齊屋。溜處房一角。或半房等作淨地。此等
謂淨地法。又文言有諸比丘欲通結。僧坊內作淨地。
白佛。佛言。聽應白二羯磨大德僧聽。此一住處。共住。
共布薩。共得施。僧今結作淨地。除某處。若僧時到僧
忍聽白如是。羯磨准白可知。此應是其甄淨地法。又
言新作住處。應先指某處作淨地。便可安淨食置中。
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中。至明出此。言未羯磨者。謂
未作共得施等。除淨地羯磨。非謂未作淨地羯磨。若
淨結竟。亦不得宿何論未也。如此解時。淨地與除淨
羯磨。各有壃界。類似戒場。又即此文復似。以羯磨甄
處分也。第二次辨。祇律。若欲作新住處者。營事比丘
應繩量度作分齊。爾許作僧淨屋。爾許作僧淨住處。
應作如是說。爾許作僧淨屋受。若不受者至初夜過。
即名不淨。准此文說。爾許作僧淨屋。即是安食處。爾
許作僧淨住處者。即是甄淨法。便是處分。亦有相除。
若不須除。所以文言作僧淨住處也。此謂淨住處者。
若不相除。雖處分淨屋。但過初夜。即名不淨。故知羯
磨處分並有相甄。次第三母論言。差人先結不淨地。
次結眾僧房舍。次結大界。次結界也。當問何處作僧
厨僧所可處。結作淨厨。次結布薩處。次結不失衣界。
如此六種若欲解。先解不失衣界。乃至後解不淨地。
又客比丘來舊比丘應語。此是不淨地。乃至不失衣
等。准此文說。第四既結淨厨。第一復云結不淨地者。
此應同五分。共得施等。除淨地羯磨。結此以為安僧
之處故。言結不淨地。若爾何故。母論(卷二)言。比丘食在
界內。無淨厨不得食。若眾僧初立寺。齊集先羯磨。作
法厨處。後羯磨僧坊處。若忘不羯磨淨厨處者。後若
憶還解大界。後解小界羯磨厨處結界法。先結小界
後結大界。既言解界巳。先結淨處方結界。何以前言
結界巳。第四結淨。答此言忘不羯磨。結淨厨處者應
言忘不羯磨除淨厨處(此少除字)。義是應然。如五分除某
處也。謂是除淨地法。以有此法宿無宿過。故名淨處。
復以安僧處。故名為不淨。淨不淨名所望別。故但是
一法。謂是除淨地羯磨。本非安食淨地。如此解時除
淨地法。在結界。前結結淨厨。結界後結。以六重中乃
至第三結界後故。亦順四分不得界內宿煑也。聽結
淨地。四分法中但結淨厨。無甄淨法。不須准餘三文。
若爾得免宿煑過不。答言雖同僧界。以有淨厨攝食
以鄣僧。故亦無宿煑。第二結法者。若據此律無甄淨
故。隨結多少及先後俱得。如餘三文。須作甄淨者。若
處分淨。初作住處。僧未逕宿。先作除淨後方結淨厨。
後更不得。隨時數結。其羯磨淨者。後或更結。應先解
除淨。隨所作淨。更結除淨。然後結淨厨。准於母論。似
當如是。問先除一處今後除者。先巳僧宿如何得成。
答以前時除有法處宿猶得。更立淨厨不同。本來未
有除淨也。處分及結法如文可知。第二遙不遙者。但
得遙結。表人食有別。故不同衣界制令同處故。在內
結故結。文言。結某處作淨地。第三多少總別者。脫多
淨地得合秉一法。結多淨不。答一一而結。以其各處
別。故不同懺罪。罪業雖多對一行者。故總牒而悔及
持欲使命。故隨能多少義不類此。
第四門者。問界藍二所。俱有二內。今以淨防為通。以
不令解。若是淨單藍。唯有第三不周故淨。其第二他
物不似藍上故淨。初四作法故淨。明知。不是由藍故
有。故局。第三若當單界唯有。第四此謂全無院相。尚
有宿過。豈有不周淨也。初二不假界成故。使單界專
有。第四若通辨者。或界有藍相者。具三除。第三所以
如前辨。若藍無界者。有三除第四。謂初二淨地通兩
處故也。
第五門者。先對餘部。祇有處分。十律但第二。故彼因
利昌作供。非時雲起。阿難白佛。佛開房內結淨。外道
謗言禿居士。亦有庫厨與俗無別。佛即令僧坊外作
食烟起。多人索食。使僧食少白佛。佛言。從今不聽作
淨地羯磨。作者吉羅。又瓶沙王死。佛言。世王代處不
名內宿。故知伹有第二。五分。初與第四分明似有。第
二他淨。如於織師屋聽置食。豈非他淨。如是通論有
三淨也。此律四淨所以須有結法淨者。識知來世篤
信難得。形命須存。資身長道。故宜結之。第二當就四
淨。以辨寬狹。初四局限。有彼此之別故。狹中二。自然
無分限成。但不得惡觸。自煑遍。無二內。明知是寬。問
依界結淨不可界故。狹者依界以結攝衣。亦應不可
僧界。答衣界攝衣屬人。開急就緩。與大界相順。是以
相可。文稱同一住處故。淨地攝食鄣僧。界伹攝僧。理
則相違。為斯大小。是以文中不稱同一住處故。即是
以食望僧。是攝是鄣。以僧望食非攝非障。又祇。優婆
問。淨地得一䨱別隔不。佛言。得如是通隔別䨱。通䨱
通隔。別䨱別隔等。佛皆言得。或一邊二邊三邊一切
盡得。五分。一房半房齊衣溜處。佛言得。明知不可大
界。故所以狹。此言狹者。事有簡異。食與人別。終不得
淨地中。逕於明相有人別。祇律子注亦得住。言此謂
得淨地宿者。大成迷亂。不達道理。彼文意言亦得住
者。謂未處分前不得先住。若處分爾許住僧淨屋。爾
許作僧淨住處竟時。於淨地外僧淨住處中得住。故
言亦得住。非謂淨地中住下之二門。隨文以說。次文
釋第三淨地。亦如是者。謂舉墻塹同前院相不周故
也。第四除疑。並對羯磨淨說。除去比丘者。非謂去人
方聽作淨。此是對前領解。除比丘。我以知竟。更問餘
人房得不故耳。不知何處是淨。佛言。解巳得不更結
等者。謂羯磨法解巳。更結隨結盡得故。文中治故伽
藍。佛言得不論遠近。若也處分即有時節。如祇聚落
停癈二年得處分。限內不得。五分十二年。空聽比丘
隨意受作淨屋。未滿不得。應羯磨結。
第三護淨方法。文六。第一至佛言淨護內宿有無。第
二六群比丘不淨菓巳下五生種制令作淨。第三時
諸比丘自種菜巳下至餘不犯惡觸有無。第四時諸
比丘作是念巳下至洗手受食。明內宿內煑。第五波
羅奈巳下至如法治舉其八事。儉開豐禁。第六食厨
壞巳下至亦如是明無內宿。科文既爾。先解其義。既
結淨竟。轉易不淨等物。言說如常。五分無人行食聽
比丘行。有諸木器食犯膩不淨。以瓦石楷不應爾。應
以佛灰洗。祇律。不受食戒中。若銅器者。當淨洗用。若
是木器。膩入當棄。若膩不入。得削用。於中解義三門
分別一列。罪釋名二辨體相三明通塞。
初門者。若據淨地。但防二內。為彰淨不淨處。得造多
過。又以罪名位等故。且舉四。一內宿。二內煑。三惡觸。
四自煑。比丘與食同處逕夜。名曰內宿。故伽論言。不
結淨地。食在界內宿名內宿也。在藍及界內煑食。名
為內煑。若如伽論界內不結淨熟食。名曰內熟。出家
人等不合勞作自為故觸。觸不聽食。此謂由觸得惡。
故曰惡觸。又即不受而捉。稱為惡觸。所謂具戒躬自
變生。名為自煑。祇律。病無淨人。淨人煑。聽自煑。令淨
人知著米。著巳比丘不復得燃火。淨人煑沸巳淨人
欲去。得受巳自煑熟。慎勿令不受物落中。如是肉令
臉菜令萎。若乞食冷得自煖無罪。
第二辨體者。不辨煑觸宿等。身作業體。及以食體。以
其假論定得身業及食體者。於護戒無用故。今直約
人處。四藥生熟等。彰成過緣分齊之狀。故言辨體。內
宿體者。長足有宿類觸故爾。若護宿過。如菓菜五穀
等。須知合結不結。時節可知。餘生熟食具等俱有宿
過。除長未足。運運變改者。如此類等無宿過也。內煑
者。無問生熟長足未足。但在伽藍大界無淨處煑。悉
成內煑。故文言重煑粥。不聽界內煑。依祇律。淨菓四
句。一菓在不淨成不得食。二淨者在不淨成淨得食。
二俱不不淨不得食。四俱淨淨得食。是中初三兩句。
是內煑故。次惡觸者。義可為二。一者定體。二料簡成
不成。體者位二。不受而捉。及以失受。若細分別有三。
謂不受但一。失受有二。手口不同。口受時中失。手局
非時分。故有此二。次料簡成否者。義為二門。第一對
不受而捉。辨其成否。一惡心觸。二持戒悞觸。三懈怠
觸。前二非觸。第三是觸。是以十律有二種不壞淨。一
無著人破戒人促。二持戒人悞捉。俱淨應食。非前二
人即是。第三是觸。此律准文。義亦應爾。惡人雖觸。為
遮惱亂善比丘故。望他非觸故。文言觸者是不淨。不
觸者淨。好人悞觸無情過故。是以下文忘不受食。便
持後憶。佛言。若見淨人應置地更受。第三成觸者。以
非惡心不同初人。復非謹護。有其情過。又異第二故。
成觸緣因作四句分別。一惡而非觸。謂故觸望他不
成者是。二觸而非惡。謂持戒悞觸。又如淨人強多著
食懸置等類。三俱是。謂惡心自望。及懈怠者是。四俱
非。情淨食是。第二對上二解染不染義。即是對事分
別。謂二具戒濕膩物等。不得入淨厨處用。與淨物交
涉。廣說可知。又對戶鈎鏁[金*盎]器非器等。廣說如常。次
自煑。如自作教他。但具戒人煑。變生作熟。咸成自
煑。
第三通塞。通塞有四。謂藥時人處等。第一藥者有二。
一對四藥以辨。唯時藥。始終具有四過。以資用中強
一切常須故。餘三但令為病受者隨三分齊。俱無四
過。故文言七日。過七日非時。過非時方犯。限內無𠎝
故也。第二生熟分別。自煑。局生生相生生。熟生俱成
自煑。餘三通熟。所以爾者。變生作熟。紛殺妨脩。故使
局生犯於自煑。人食須分別。界非煑食之所。是以內
宿煑。不簡生熟。俱犯宿煑。計觸造作。應同自煑。但聖
不開觸。故亦通兩。以其生熟咸須受故。是中內煑義
通一切。其宿觸二。不通生長未足自煑。一罪局生生
盡不通於熟。第三時分別者。若望食而生過。通時非
時俱成四罪。今據成過緣時。其義即異。位可為三。第
一二煑說通。以其但非淨處身業自為。即便成彼兩
種過。緣不別時非時也。第二宿局時中以明相約故。
第三觸義不定。若不受捉觸。類同二煑通時非時。若
任運手口口同於宿。唯在時中成手局非時故。且總
判宿觸塞也。多論。直爾宿捉即犯吉羅。未待服犯。第
三人分別。人謂具不具也。宿自局具。具中說通故殘
宿戒。明相出時。一切釋子悉不清淨。他比丘煑亦成
自煑。伹是同類。並不合煑。望應煑之人。齊是自煑故
爾。觸內通兩。內煑約處。誰簡人之具否。觸義不定。不
受捉觸局。具非小相染解者。義通大小。故總判之。言
解內是通。第四處分別者。於中有二。一淨不淨相望。
復分為二。第一真以兩處相對。二內局不淨以非宿
煑處。故解自通淨不淨。造作中生故爾。第二以人對
藥。就處以論。若人藥俱不淨。具成四過。若人藥俱在。
二作淨中有三。無內煑言有內宿。可為四句。一俱在
不淨。二俱在淨。三人在淨藥在不淨。此三成宿。四藥
在淨人在不淨。此淨。所以第三亦成宿者。以淨不淨
俱界淨地不攝。入食在不淨不為淨攝。故亦成宿。若
辨淨地有宿無內煑。至文中釋。第二却就四淨以辨。
若論自義通四淨。皆成二過。以造作中生故。不為淨
防。若言二內四淨俱無。以其無防二內。所以名淨。說
之為塞。然宿不定可知也。此三門義講者隨文。一一
罪中各以三門分別。亦得無妨。
次釋文。內宿有無。文有三對。初三更互相蔭。次二更
互相墮。次二更互相入。言相蔭者。從根以判。言相隨
者。長未足菓。在不淨地。運運變改。故無內宿得入淨
厨。祇有比丘不淨地使人知菜竟。問佛得入淨厨不。
佛言。若未逕初夜得入淨厨。故知未足非宿。問若生
足犯宿者。何故文言不淨地樹菓墮淨地。佛言。無人
解自墮者淨。答此人常不作與熟菓同宿取食之意。
以無情過故。使自墮者淨。以其義同。從他新得。故不
犯內。若作意欲食同宿。熟菓雖自墮鳥解。非淨不應
食。故文言若不作意欲墮。而風雨吹打鳥解墮者淨。
次句從根判淨。生熟俱淨。此二句佛俱言淨。若反前
說俱成不淨。言相入者。各隨根處是淨不淨。初句據
熟。故是不淨。次句熟生。故是淨。若反前說前生後熟。
前淨後不淨。此即二句各含淨不淨義。文中且舉一
邊。
第二淨五生種淨法二五如文。淨菓四句如上說。五
分。若食菓應作沙門五種淨。謂火刀鳥淨傷淨未成
種。若食根五種淨。剝淨截淨破淨洗淨火淨。若食莖
三淨。刀火洗等。又應總淨。但淨一即得。
第三惡觸有無。於中文八。一有二文。變故無解。二小
沙彌巳下三句。扶佐淨人意。故無解。五分。無淨人聽
御飲食船。十律亦爾。傾倒得佐正。第三蘇油瓶巳下
雖有所解為護僧故。五分。應用新物。䨱令手近。第
四六群敢不淨巳下遇緣非解水洗連根菜。淨巳水
洗。意謂水滅火淨。佛言不失。故云此洗即是淨。第五
先有嫌巳下兩句故而非解。解者是不淨。五分一婆
羅門。以僧不淨米一把投車中。白佛。佛言。若可別除
去。若不可別趣去一把。又水漂鹿麞等死肉。無淨人。
比丘自入水取。白佛。佛言至岸令淨人截去比丘手
捉處。得食無犯。第六淨人強多巳下為受而捉食難
得故。所以非解。第七時諸居士巳下他物非解。五分。
一婆羅門持[麨]寄比丘。比丘持着非淨地。經宿明日
來取。分與比丘。比丘以巳著不淨地。不敢受食。佛言
本是白衣[麨]。聽受食無犯。第八病比丘須粥巳下受
故非解。
第四文重煑粥。不得界內煑。聽自煑煑。生犯自煑。就
故不犯。既聽自煑。應在淨地中煑。問結淨本防二內。
所以入宿即犯。宿煑便不犯。釋有多種。今一解言。淨
人難信。若不開者。檢守無以濟命。是以開看不犯內
煑。應避明相。慢故犯宿。又釋煑隨處故。所以不犯。宿
本隨人。不問淨地。但人食同處。即名共宿。是以文言
共食宿故。煑本隨處。不問比丘有無。但不淨處。即是
其煑。淨處非煑。此謂不淨處無比丘宿過也。問所以
宿偏隨人成宿緣者何。解言。比丘難信。恐有譏嫌。不
對造作無證明故。所以成宿。煑隨處故。對有營作有
證離譏。所以淨地煑及看煑不成煑緣。即解第四門
義。次錯受油等三句者。不成受故。所以有解。次忘不
受食無觸情過故。此之二句重料簡解。
第五八事。事八種五。謂二內。自煑。不受。四餘食法。義
兼惡觸等。是名則有二。其唯提吉。所以開者。二內對
外。外為持去失食。自煑不受四種。餘法並是對他損
食故爾。所以不開殘宿者。內宿先淨直宿故開。殘先
不淨食咽咽犯。故使不開。酒亦非法故亦不開。又可
八事對外失食故開。殘本對不殘。不殘者是清淨食。
清淨食名者。不是恐他持去。云何須棄淨噉殘。故非
開限。既聽自煑。明有壞生。恐濫外壞。所以不說。但為
內食煑。並自煑中攝。
第六彰無內宿。文有四句。一木柱交入。佛言非內。五
分淨地取立。不淨地起屋。佛言不淨。不淨地取立淨
地起屋。謂為不淨。佛言淨。第二次有夜移食等三句
無心非宿。墮淨不淨間者。似有甄淨地法。三次有嫌
兩句。移食解淨遮惡護善故。第四客從外來行求出
界。亦非情過。俱開成淨。故言欲遠行亦如是。
第四雜辨應否可知。五分。告諸比丘。雖是我所制。而
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比丘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
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迦絺那衣犍度第八
迦絺那衣者西音此名賞善罸惡衣。賞謂前安居人
得五利為賞。罸謂後安居人不獲五利稱罸。又名堅
實衣。多有施衣簡牢勝者稱成此衣。故曰堅實衣。亦
名功德衣。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從功能彰名。故
名功德衣。廣明受捨之方。稱為揵度。就中文三。第一
至得作五事為五利故受衣之緣。第二從僧應如是
巳下至應如法受受衣方軌。第三彼六群巳下捨之
儀式。緣文復三。初至疲極僧伽梨重辨其受緣。文二。
第一拘薩羅國比丘。二寒雪國比丘。第二時世尊巳
下明安居竟。四事應作。為明受衣同是夏後。乘列餘
三。第三有五事巳下彰此衣功能必獲五利。第二四
事中。初一通十四十五十六三日俱得。餘之三事局
十六日。第三文二。初為五故受。次受功德衣巳巳下
受巳得作五事。
第二受衣文二。先明衣財體色。第二若住處巳下正
受衣法。前文故二。初衣體如非。二六群巳下衣色如
非。衣體文三。第一至受衣竟衣財體如。第二云何不
成受巳下至不成受衣財體不如。故不成受。第三云
何巳下舉前體如應法。合受欲解。初文先釋其義。五
門料簡。一時分別。二處分別。三人分別。四衣分別。五
法分別。時者有兩。一受衣時。二得利時。初時者。此律
專局十六。以十五日勞未滿故。是以言安居竟應受。
若十七日者。無五月故。是以下文。聽冬四月滿應捨。
設若向後取日足滿五月者。侵他春分日故。其伽見
二論。後安居人不得受衣。故知受時亦同此律。若餘
三律。並通一月受衣一月捨衣故。十律。若月一日得
衣即日受。若二日若三日乃至八月十五日得亦如
是。五分。受衣有三十日。捨衣亦三十日。若七月十六日
受至十一月十五日捨。若十七日乃至八月十五日
受至十一月十六日捨。乃至十二月十四日捨。若後安
居八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捨。第二得利時。
若依四分伽見二論。位定五月。然得利時隨八捨長
短不定。如餘三律位定四月。以前後人俱聽受衣。故
得利之時亦隨捨長短。第二處者。唯在作法。是大非
小。又局此界。若異界人不得此處受衣也。見論。餘僧
得成足數不得受利。第三人分別有三。一受衣人。二
持衣人。三僧別人。受衣人者。第一五眾分別。上二非
下三非。具足脩道人勞不重故。又無僧伽梨可為故。
見論。四比丘一沙彌安居欲竟。為沙彌受戒得足成
五人受功德衣。新受戒人亦成受衣。一比丘四沙彌
如是。明知沙彌無受衣法。第二上二具中安不安。不
安不得受。以非安居竟故。見論。後安居破安。尚不成
受故。第三安居中前後。第四前中破不成。第五成中
有僧伽梨衣。又在界內。在僧前者。方成受衣人。十律
行別住人不得受。不論餘羯磨人。又頗有僧受衣僧
中不得者不。佛言有。謂餘處安居者是。二持衣人者。
亦取同處安居如法。少遊行人。十律具五德。謂不愛
等。知受不受者。差持衣。此雖無文義亦應然。第三僧
別者。是僧非別四人僧攝。然須五人。見論。問幾人得
受衣。下至五人。前安居人得受故。其決妨義等如四
僧中說。祇律。若大眾一萬二萬和合難者。眾多人亦
得別受功德衣。一切如大眾。但稱眾多為異。若一人
得獨受。第四衣分別者有五。一求法得分別如文。第
二上下分別。謂三衣。非餘祇支等。文言十隔故。十律。
若異於比丘等五眾衣。不名受。又言不割截僧伽梨
下二衣等亦不成受。反此成受。伽論。減量衣不成受
德衣。第三多少分。極至三衣。見論。若人持三衣來與
僧。持作德衣。作是言。若持德衣者。三衣悉屬隨施主
語。悉與持衣人。餘僧不得。若多有人送衣應受一衣。
餘應分。若與衣壞者。衣壞者多。與夏大者。第四成之
巳未分別。未成須作。此律但言羯磨差人作。無差羯
磨文。五分即出白二差一二三乃至眾多。祇亦白二
拜一二三人能斷理者作。十律真言終四比丘能作
者。令起浣染割判安𥾠等六心無差法也。第五如非
分別。一體如可知。二作如。如文舒張等六。第三量如。
第四色如。第五法分別如文。
次隨文解。初文有三。一總舉應法聽受。故曰僧應如
是受功德衣。如是之法在下。二若得新衣巳下別彰
如法之狀。三僧巳受巳下總以結成。第二文列七事。
一辨衣財斷理。二不以耶命等顯求如法。三不逕宿
時稱教故。四不捨墮衣體清淨。五即日來應法巳下
明時中所造衣相。六應自浣巳下六事作衣方法。七
辨僧前成受。初文有四。謂初得故。故曰若得新衣。新
含有二。謂長利糞掃。故次列二衣。三若新若故者。於
前三種各有新故。四為離着好。示納褋之方。第二謂
離五耶求衣。故言不以邪命。謂非夏着重裘等。故言
不以相得。謂不擊動人求。故曰不激發得。不逕宿者。
領衣時非十五日受也。無過清淨可知。以特開故。即
日來應法。四周巳下辨衣相作時。故曰即日來等。餘
可知。第三總結竟者。謂斷理如法竟也。餘二可知。
色如者。謂袈裟色。
正受衣文四。一得功德衣巳。請佛持方。故文言不知
云何。舉以啟尊。二佛言巳下正示受法。第三優婆離
巳下問去疑滯。第四對衣成否料簡。第二受中文四。
初明白僧知受不受。第二如是白巳下差守衣人。不
簡德者。以不別有損故。依十律簡德。第三大德僧聽
巳下為重此依羯磨付彼。於此住處持者。為彰此人
不得衣利故。第四彼比丘巳下正明受。問曰自恣所
以先差次白。此受衣中先白次差者何。答自恣制作
先差後白。受衣是開不受無過。不知受否。故須先白
後差。正受法中文三。初持衣人。以衣橫置兩臂上。隨
諸比丘言得相了。三說受法。二彼諸比丘巳下僧眾
領受。為彰持衣合法。故曰巳善受也。功德名稱屬我
者。謂五利功德既無過咎。美響外彰。故曰名稱。令我獲
此。故曰稱我。三答言爾者。謂持衣人發言許順。其不
受利者。嘿然如是。乃至下坐。優婆以見受衣九句。當
者未來。次句今是現在。巳是過去。三陳此句。豈非九
也。三世各三故。問何世受功德衣。佛答可知。第四料
簡巳未如文。略無羯磨差辭。
第三捨衣文二。初至突吉羅。捨衣之緣。二有八因緣
巳下廣辨捨法。緣文有二。初至五月制限五月。二彼
六群巳下滿不出制單白捨。此二各三。一謂不捨白
佛。二佛言巳下判言不應。三白今巳下立制。第二三
中第三立制復三。初時滿制出。第二應如是出巳下
制其出法。第三若不出巳下結罪。
第二法中文二。初僧集等作法方便。人言有六。一眾
集如應來來等。二和合嘿然。說有五法應和合者是。
三簡眾故。未受戒者出。四不來者說欲。五問。六答。上
來分六。此義不爾。謂言和合即是僧集。無別和合之
體。如五法應和合者。一若如法應和合。謂法事稱理。
故名如法。口勸助成。故曰和合。二嘿然任之者。謂巳
心同現相表和。三與欲者。形雖不往遙表情和故。四
從可信人聞者。上來三種心達是非。所以成和。今雖
不曉。以從可信人聞。事如稱愜。理須和合。故亦起集。
五先在眾中嘿然而坐者。前所明四。集眾時和。今此
第五。先在眾中嘿忍所作。然此五中。第三情和。餘四
身心俱和。亦可初四二法即是應來者。第二第五此
之兩嘿便成應呵者不呵。第三一法謂與欲者應與
欲。此五成故。所以名如。細觀此五巳豈離僧集別有
斯五。妄引正文用證邪義者。盖穿鑿之說。今解方便
但四法。第一僧集和合。和合故名為僧集。但成一義。
如上文言。欲壞和合僧者。和合者一羯磨。僧者若四
若五。謂以和合成僧用故。無別無兩法。何因此文獨
為二法耶。第二簡示。以人有非類故。第三與欲。前僧
集中非不攝欲。然有說欲事故。於二集之外。須言不
來者說欲也。亦可僧集謂是初三。今此與欲唯心集
四。問答令和知。以其共成知眾所作故。類餘作法。咸
須此四也。第二正作白捨。五分白二法捨。
第二廣明捨中文二。初至子注亦如是中間要心依
眾和合捨。第二有二種捨巳下究竟出宿捨。此二文
中位有三捨前八分二。上六要心捨。次二作法捨。下
二但一。謂持衣人出界宿。是以共出者同前義。總但
三捨。若離而別說即十。又隨事乃多。初門有二。初至
八事。根本八捨。第二復有六種巳下錯互上八。有一
百一十八句。前文有四。一悉舉八數。二衣竟不竟巳
下次列八名。三若比丘巳下牒名解釋。四是為巳下
結八中前六。論云。要心失下二眾法和合捨。德衣開
法。受時至難。失時便易。第一句要心去捨。或受時要
心。或可當出界時要心。但使決意去時。即失德衣。是
名去捨。二竟失者。本無去捨心故。出界不捨。謂無下
二衣。求得衣財。本要心作衣竟捨。後作衣遂本要心。
是名竟捨。三不竟失者。亦無去要故。出界不捨。謂此
人留下三衣財。置界內出界時要心。若言我息心不
作衣。亦不還衣所者。謂不來至留衣界內。衣雖不竟。
我捨功德衣。後時出界。亦不作衣。亦不還衣所。無有
此要故。不竟亦捨。四失者。受時要心本為作衣故受。
若失二衣失無所為。我即捨衣。本無去竟要故去。及
衣竟不捨有失要故。今失遂本。故曰失捨。五望斷捨
亦無去要。受時要心。若至望處不得衣。若更有望續
我不捨衣。前家斷後無望續。我當捨衣後生。望處更
無。後家望續。遂本要心。故曰望斷捨。六聞捨者。本無
去竟要故。故去竟不捨。但無受衣巳要心出界外。若
我聞僧捨時。我亦捨衣。後聞僧捨遂本要心。故曰聞
捨。此聞通虗實。問若聞僧捨名聞要者。僧若捨竟何
待要心。又若不作要聞應不失。今解聞者。謂聞僧中
別人不受衣利。故名聞僧出衣。言出者。捨失之別名。
上來六事。若無心要有六不失。第七受巳出界僧和
合捨。彼在界外寘然失衣。若不知捨受利無罪。第八
受巳出界作衣竟不竟。本無要心故去竟不竟。不捨
還在界內。共僧和合捨。故名共出。
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第二有三个十五句。第三有兩
个十二句。第四有三个九句。第五二五句。先解初文。
就未得衣作二六句。初六句。除上失衣。及望斷二句。
本無二要心故是。以不捨。事須除却。餘六同上釋。前
四要心捨。次二依眾失。問既未得衣。何有竟捨。解言
受衣時未得財。下二衣故言未得。後得作衣故有竟
捨。第二六句。除去及望斷二句不失。餘六如上義准。
若以竟不竟聞。配於望斷。二二除却。復有三六合五
六句。餘二非要闕而不論。既望斷五六將去作頭。有
於四六但得。以竟不竟失聞配去。二二除之以成四
六。若以望斷配去。則不異前故也。次竟有三六。不竟
二六。次聞配失故。一六合成十五个六。謂九十句也。
次問對得衣。及得衣未得衣二門。亦應明此六捨以
不。答義似不通。謂言巳得衣中。舉望斷一對可有五
六。若以去作頭。伹可成四五。以其巳言得衣。何有望
斷。便是除三故也。餘竟不竟等及得未得門亦爾。義
中權故。不須更對二門辨也。故使文中但約未得。略
明二六。若言三三除之四四除之。並亦無妨。准說可
知。未得衣有十五句。次巳得衣有十五句。次巳得未
得衣。謂受時得少許。未得者。謂受時餘所未得故。亦
十五句。上八事中。第七唯有界外失。不得有界內句。
以其若來界內共僧出。即是第八不共僧出。別眾不
成。故無界內失句。餘之七種。界外六要心。界內六要
心。界內共出。謂本不出界故。若出界外還共僧出是。
界外來共出句。即是十四。界外唯一。伹十五也。初十
二句。一家起望作三四句。初四句得所望衣。次中四
句至望處不得衣。乃得非所望衣。末四句者同是望
處。得一不得一。故曰得所望衣不得所望衣。各有竟
不竟失望斷。故有十二。此四之中。餘三得衣。故於望
斷據不得。得不得合故有此四。問所以無餘者。去聞
界外共出。同不對衣故。所以無。次十二句同前。但對
多家起望為異。次三九者。初得衣九未得衣九。次得
衣未得九。初九者。界內聞。道路聞。至彼聞。各三如文
故九。此言聞眾僧捨衣者。謂僧中別人不受衣利。故
言聞眾僧。豈有聞僧欲捨方始作衣。有三要心耶。故
言聞者。謂聞僧中別人不受衣利也。所以但三者。以
對作衣。衣上有竟不竟失三故。其本欲出界作衣故。
無去失不欲求衣。無望斷聞。是位又衣上無聞。餘二
非要可知。故唯三三句。餘二類爾。次二五句者。初五
至餘方。以在餘方要心。故無去捨。本不求衣。無望斷
在餘方起要。故非共出。故但有五。次五以樂靜為異。
准此有界外者。十二中亦應有。伹彼專約求衣故無。
自下第二有八揵度。明其眾法。
●拘睒彌揵度第九
五分拘瞻呵人四法。合羯磨法。若就斷理德行。應名
護法揵度。若據所斷理事。應是鬪諍揵度。今就鬪諍
起處立目。故曰拘睒彌。廣集護法德行。故稱揵度。分
文有三。初至隔一人坐。正明鬪諍所斷理事。第二世
尊往被舉比丘巳下至和合布薩。佛自斷理。諧合彼
此滅諍方軌。第三佛告優婆離巳下法用既興。付屬
弟子。現放成規。傳通末代。初文所以舉此諍者。一義
欲彰護法德行故。須先出所護之事。二來緣中。比丘
雖好心善念。以無善伴反成破壞。因以廣明護法德
行斷理進否。故所以爾。文中分三。初至別部羯磨。先
彰鬪諍之過。第二時舉罪比丘巳下舉前諍事具以
啟佛。第三佛言巳下如來呵勸示其過相。前文分三。
初至不成。對犯治舉。即是僧與作不同住。二彼即往
巳下外求伴黨。即是自作不同住。三彼被舉隨舉巳
下能所乖分鬪諍之損。第一文四句。一比丘犯戒。犯
戒者。科舉一事。論之盡得。見論。寄一律師法師。法師
入廁不去洗水。律師言汝犯吉羅。遂舉治以起諍兆。
今者且約不剃髮不揃抓。故言犯戒。二是中巳下至
非是不犯。詳評是犯。三彼即和合舉罪者。謂以不見
舉治。四犯罪比丘言巳下道僧無過。治人不肯伏罪。
即下五德中鬪無利益故爾。此諍犯不犯事一見異。
是言諍攝。反論羯磨成以不成。言事作。以佛判諍現
前毗尼驗之。故知言諍中收。
第三佛呵勸中文四。第一至同住處。如來呵勸。第二
彼被舉巳下鬪諍增熾。第三時眾多比丘巳下至云
何重以白佛。第四佛言巳下教安置處所。初文有三。
第一至亦成就不犯。通舉呵勸立兩章門。第二何以
故巳下。雙釋前二。言兩章門者。第一佛言此癡人破
僧者。通呵能所。一謂所舉不見犯比丘。求伴別部。故
言破僧。二謂能舉見犯比丘。無伴助舉。致成乖別。故
言破僧。此是呵章二門。第若彼如我所說巳下通勸
能所。和合成就。文言若彼如我所說等者。是所舉不
見犯比丘。佛語被舉比丘。汝須外求善伴。順從無違。
第二汝若如我所說等者。是能舉見犯比丘。佛語能舉
比丘僧。先行治罸者。還為解舉。若能如是。彼此和合。
羯磨說戒。俱時成就。故佛勸言。彼汝若我所說。並是
成就不犯。汝等應爾。此是勸章門。何以故下釋前二
門。第一何以故者。何以我向呵。汝破僧義故。有二不
同住。釋初能所破僧義故。文中有五。一舉二數。二何
等者。假以微向。三彼比丘巳下列二不同住。四云何
巳下解釋二門。各三可知。前是所舉。後是能舉。五是
為以巳下結。第二何以故者。何以我向勸汝。能所成
就義故。有二同住。釋後能所成就義故。文中有四。謂
少假微微言。餘比前說。五分。若僧巳破。於界內別作
羯磨。如法如律者。亦名羯磨成就。恐不類此文。豈可
如來破後勸諸比丘。大好成就義故。第二鬪諍更增
者。五分。高聲罵詈吉羅。更相行擊蘭遮。三二文可知。
第二如來滅諍中文二。初至盡偈。佛勸能所。諧和彼
此。趣滅方便道。二爾時世尊巳下嘿償捨去正明滅
諍。前文中二。初明屏勸能所。二尊夜過巳下集其二
人。面勸能所。前文先勸不見犯被舉比丘。二時世尊
巳下次勸見犯能舉比丘。初文有五。一至外道勸犯
罪者。見罪懺悔。若言不見。彼眾僧等咸是三藏。國之
所重。實是可懼。於中文二。初令見罪求悔。二何以故
下。釋勸所以。二彼犯罪比丘巳下勸彼思念僧有威
勢。乃必以三舉治我。三若彼比丘巳下至迎逆觀。既
作舉治。復奪三十五事。四若彼比丘巳下別異住。既
不同事。必生鬪諍。令僧別異。五若比丘重此破僧事
巳下汝宜息諍。詳崇無二。次勸能舉。亦五可知。
對二人勸中文二。初長行勸。次以偈勸。長行文三。謂
三勸三拒。初勸廣文。謂引俗重事。尚有捨而和合。況
汝默服。反計輕微。次汝等出家為道巳下結勸應捨。
偈中分二。初十二偈。示其是非。曉喻息諍。通勸能所。
第二處處巳下四偈半論教能舉比丘。諧和進否去
住之儀。前文復二。初有六偈舉事勸和。二次六偈舉
損益之理。勸以歸和。初六初一者偈彰其諍過。必成
破僧。二次一偈。誦前長生王事。次有四偈。正彰損益。
勸修忍行。奄鬪諍之塵。穢響外充。故曰眾惡聲流布。
忍辱上行。名尊上法。於斯勝法。無心欣習。故曰不求
因。於小忿遂致破僧。故曰乃至亦不以餘事。謂不由
大重事也。第三文汝曹等者。彰不忍過。更增不斷。次
種種偈者。彰忍能除怨。次以怨偈者。忍行多益。次亦不
偈者。益及自他。掩鬬諍六塵。第二六偈三對。初有二
偈。舉善惡二理。曉喻以勸。第二二偈。行有違失勸。次
有二偈。服為道標。愚智二人。有稱不稱。先解初二。先
非後是。凶惡不忍。正招生死。危朽之法名曰無堅。反
謂勝健。故言說堅牢。忍辱柔和體是勝行名曰堅窂。
反謂[儜-心+必]劣。故言說不堅。心迷非之是理不稱聖教。故
曰墮耶憶念中。此舉令棄。次偈如是知非如見。故曰
乃至知不堅等。稱法而談。故曰入於正念中。次二初
偈。行有違失。識非須棄。上半喻說。下半法合。鬪諍比
丘。秉三毒在壞。能破三善。故曰猶如人執箭。放從身
口恣意忿競。義同執緩。意欲害彼。垢從心出。反自纏
縛。受多苦楚。義同自傷手。沙門合上猶如人。不善良
合上箭執緩。增益於地獄。合上自傷手。次偈行無違
失。舉是勸修。汝等比丘。恒起三善之心。能破三毒。故
曰若能善執箭。內善調伏。懃修三善。義同執急。善因
既成。反資身受樂。故曰不傷手。沙門合上若能善。自
良合上箭執急。便得生善道。合上不傷手。此舉是勸
修。次二初偈舉服尊而德卑。宜自愧耻。德不稱服。服
是忍鎧故。出家行道無欲之人。而行瞋恚甚不可也。
譬如清令雲中。霹靂起火。非所應也。是故須棄。次偈
若行忍嘿。伏於怨諍。德服相稱。顯益令修。第二勸能
舉中。初二偈半。教眾主比丘。於巳無損住。有損應去。
二次兩偈。若得善伴眾可斷理應住。無伴不可斷理
應去。初偈雖無善伴。然於巳無損。理宜謹意。勿與同
見。次偈半。既無良伴。於巳復損。事必難處宜捨去。如
山頂野象。即上能舉。不得善伴。汝可捨去。莫與之諍。
二次二者。初偈得伴眾可斷理。宜應處眾。故曰如偈
說。次無良伴。眾難綱維。反生誹謗。宜速捨去。故曰乃
至無事。如野象言教比丘作下嘿擯捨去之由兆也。
第二滅諍文二。初至遂無有利養。嘿擯捨去。第二作
如是念。伏罪解舉。正是滅諍。前文中二。先佛嘿一捨。
因茲即作斷利養方便。二拘睒彌巳下諸人嘿擯鬪
諍比丘。伏罪方便也。正滅中文四。初至具白世尊。被
舉比丘。恩𠎝伏罪。第二世尊告比丘巳下以其歸伏
佛為刊定。第三若彼比丘順從巳下以其伏罪教僧
解舉。第四佛言聽作白羯磨下乖替既久。制非時和
合。此等四文。反前緣說可知。前文分三。初至舍衛國。
由前斷利請佛謂滅。第二舍利弗巳下請佛瞻待惡
比丘之法。第三爾時被舉比丘道路巳下。自驗巳非。
展轉告知。請求啟佛。
第二請中。四眾文四。比丘請有四。一知是法非法。二
請安處所。三請與利養。四請坐起。第二尼請。一請知
法非法。二請教授。五分。從如法比丘求五事。半月教
授。依安居請自恣。受大戒行半月法。三四俗眾。於中
文各二。知法非法。二明利物非時。和合文三。初作白
和合。二憂婆白佛巳下。問其前後。三佛言自今巳去
巳下或可布薩白及布薩。此之二法。科行事。
第三付屬中文三。初至五種犯罪人。教護法人。所斷
理事。有治不治。二長老憂婆巳下請斷理人。具幾德
行。佛言五德。方堪匡眾。第三憂婆巳下更復重請五
德巳知。未審。有何勝美。佛為具答。持戒淨等。前文有
三。第一舉數。二徵數。三列五人。五中分二。初之三人。
雖有實罪。或眾不和。或僧數不滿。若行治法。令僧鬪
諍。反成破僧。不名護法。但可慇喻語言。汝若見罪。應
當懺悔。不須斷理。即成護法之德。此第一人。正當緣
起。是不合治。治成破僧。欲令識知因列餘四。初一是
對別人罪。謂提罪巳下。二是殘罪故僧中悔。三是乞
鉢故。於此僧中悔。後之二人。眾和數滿。要須治罸。方
成護法。若置而不治。非迬眾之德。初一惡馬治者。以
其此人作過無慚。輕僧解拒。理在難容。眾並見聞。犯
非虗謬。不待自言。即行治法。文中有三。謂法喻合。不
應求聽等者。屏處作過。若為舉來。必須求聽。假得自
言。方行治罸。此既對眾。公作非虗。義同自言及求聽。
故曰不應求聽如是。此即是聽。次三舉者。屏為實犯。
為他所舉。迷情謬執。故須舉治。又惡馬者。事罪俱不
引故。次三舉治者。引事不引罪故。
第二護法德中文五。一優婆離問。二佛言巳下。總以
酬答。三何等五者。假以徵舉。四欲作事巳下別列。五
法優婆離巳下結成斷理。優婆離以見所斷理事。即
有合否。未審能斷理成就幾法。堪行迬救。故須設問。
第二佛答五法者得。第四別列。一實不實。實謂犯。不
實者清淨無過。不應作者。謂不須治。第二比丘巳下
事雖是實。明有利無利。利者謂因此舉。改惡從善。不
利者。謂前人拒違不懺。反生情忿。三若知此事利益
巳下明時非時。時謂僧數滿無沙彌俗人時。事順應
法故言時。非時者。謂眾咸有沙彌等。事不應法故。四
若知事時作巳下明僧和破。五若比丘作事巳下良
伴有無。無不應作。此即對前緣起中事。治罸鬪德。但
有實犯。無下四法。致僧令破故。
第三文中。先問下答。問中上半偈。領佛上言。嘆說利
益。下半偈問也。佛為僧說所斷理事。能迬眾德進否
之語。故曰為僧說是語。此領前說。益潤無窮。可永為
心軌。故曰義利決定故。又問此人更須者何。勝美之
相。能持上法。處眾斷理。秉法窂固。難可阻伏。故言云
何得知勝比丘得堅持。第二答中文二。初至若海眾
不駈。明持律功德。善達持犯。堪作斷理。光道益時。第
二如是人應勸巳下備德之人。詳心推舉。處眾斷理。
前有十偈善持律藏。
第二五言偈巳下深識持犯。初之一偈。戒品堅窂。次
怨家一偈。善勝諸怨。三有二偈。決斷無畏。四次二偈。
善能開解。五次四偈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此五之
中。初一自行。次三迬眾益物。末一自行眾法。二行善
成秉法被時。常為網統。
次釋文善修對治。離上二扁。不善業思。故曰第一等。
持下三篇。威儀無有違失。故曰自端身等。持破相違。
義同怨家。內心清淨。獨絕於彼。無能見過。呵所不應。
故言不能如法呵。彼能結得是者。謂持律人越踰彼
故。結得離彼反呵之語。故曰也。次二斷決無畏者。既
無瑕舋處斷理。情無怯憚。初偈牒人立二門。彼住如
是等者。牒持律人。得無畏說者。無畏門。無疑難者。決
斷門。次偈上句釋無畏。次句解決斷。次二善能開解
者。初偈速捷之智。故曰九十答等。次偈非伹速答。亦
能廣解。故曰應答諸問心無異。第五初偈離慢。凡入
眾中。須自卑下。故言恭敬。恭敬者。身口敬相。言長老
巳下。舉所敬境。母論。無夏至九夏是下坐。十夏至十
九是中坐。二十至四十九夏是上坐。五十夏巳下至
是耆年長老。次一偈半。知善所斷理事。能說因本者。
謂識四諍根原故。善分別者。後解藥病相對。殄滅之
軌故。次下二句。對起諍人。以法決了。解踰於彼。故曰
乃至不能得其勝等。次下三句。德堪眾主言。初句調
伏者。解能伏物故。次句師教不虧者。言必施用。堪為
訓導。不為緣故。次莊嚴等者。宰任玄強。悅可眾心故。
次達持犯。若犯如是事。謂善識二種犯相。不犯者。謂
專精不犯。得罪除者。謂能悔人。此垢牒前犯。二牒前
不犯句。善識持犯。了了分明。故曰俱知。次下三句。亦
是所斷事。知垢句者。謂前三人直言應悔故。次句下
二人作二治罰出眾故。故曰眾所遺。次句是舉。次反
顯其非。第二如是人巳下。勸僧許舉。於中初五句。勸
當處眾。應如是知。次能作不自高巳下三句。彰能離
慢。次下二句結成護法。
●瞻波揵度第十
既有護人。必須所秉。是故須明。就法應言羯磨揵度。
今就說處。以標其目。故曰瞻波。就中文二。初盡呵責
巳來。非法舉非以彰過緣。第二告諸比丘巳下。廣明
羯磨如非之相。
過緣文二。初至施行非法治舉。情疑成否。疑念在心。
理須諮決。是故第二爾時奪比丘持衣巳下舉以啟
佛。發覺呵責。前文復三。初止不供養。第二從客比丘
巳下至舉此比丘者。無事被治。第三彼比丘作是念
巳下情疑成否。白佛文二。第一進詣佛所。啟請上三。
佛決是非。第二時彼客比丘巳下對問自言。正辨呵
責。第一請中文五。至住一面巳來。進詣致䖍。第二世
尊慇勞客比丘巳下至道路不疲。慇問安不。第三汝
比丘從何所來巳下乃至施行問其來方。即陳上三
請決成否。第四佛告比丘巳下至不成就。佛判是非。
第五汝比丘可還去巳下佛與為伴。前揵度中。對諍
執情。是故不得即定是非。要待伏罪首𠎝。方為刊正。
今此文中。據本無諍。佛即判定。主是客非。佛與之為
伴。第二客比丘文五。一明禮覲。二問案否。三問言汝
從何所來巳下問其來方。四問言彼頗有巳下。因取
自言。五爾時巳下。正明呵責。
就第二廣明如非相中者。昔來科釋文分為兩。初則
略明人法是非。第二四滿數巳下廣辨人法是非。就
廣明中。復分為二。謂四僧巳前廣上人是非。第二六
羣作非法非毗尼巳下廣前法是非也。如此科釋者。
良謂不然。以四僧以前重秉疊法者。即是法非。何以
判言廣人是非。七非之中。及下諸文。亦有和別。第八
第九。乃至解不解。駈不駈中。咸有人是非。寧得專說
為法是非耶。故今解者。隨文義別。且從一相科約。以
為十一段文。此十一文者。或可當分自有略廣本非。
初略後廣。所辨如非。更含多種如非。不得專云人是
非法是非。將欲釋文。先小第四辨定非之體狀。
初門者。此中隨文有其十一。第一對緣舉其四非。以
為相个二法。結應不應。對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二
四滿數巳下就滿呵應不應。約對白等三法。以辨如
非。第三時六群一人舉一人巳下就體未成僧。或所
為是僧。亦不應相秉治。約對白等三法。單辨其非。第
四時六群重作羯磨巳下寄治人罪諍。不得重秉。增
加疊法。約白等三法。單辨其非。第五爾時佛告比丘
四種僧巳下用僧分齊。對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六
爾時六群作非法非毗尼巳下就事法與人呵不止
等。約對白二白四。以辨如非。第七優婆問下寄問疑
滯。傍秉餘法。藥不當病。約對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
八異住處眾僧巳下我曹解作。及對眾秉法。臨事難
成。約對白等三法。單辨其非。第九有住處眾僧巳下
寄眾共諍非。約對白等三法。為彰是非微細。識否如
非。第十優婆巳下問答疑滯。約人法解不解。以辨如
非。第十一憂波問巳下對約對人法駈不駈。以辨如
非。
第二門者。前科文名字。即是當分之中。所明宗意。辨
不異前。然此十一文中。除第三第四第八巳。餘之八段
具如非。謂初文中。先列四非束為二。非不應作。二如
應作。第二文中滿數即如。不足者非。不應呵者呵。不
成非。應呵者呵。成不止非。自外六文。如非相顯。可隨
義說之。凡舉非者。識非須離。明如法者。解如遵行。故
此八文。並列如非。相對而辨。以斯義故。第三第四第
八。此三段中。單出非法一邊。略不舉如者。理少不足
也。亦須准餘八文。雙彰非如者。是謂第三中如者。即
僧治一二三應秉故如。第四中如者不重故如。第八
文中。不作問者。非法稱法故如也。是即十一文中。各
具如非。便成二十二个法。相對辨之。為以略故。但有
十九法也。今據宗科文。非如相對故。唯十一段也。是
十一中。第七第十第十一。此三寄優婆問答。以顯非
如。第九眾共諍非。七見不同。佛自刊正。二是法語。五
非法語。為彰七見。識否如非。餘之七文。咸因比丘。對
事興非。致令大聖廣定如非。佛之在世。猶尚如然者。
斯亦遠表季運眾軌。或落非法之由兆也。
第三門如非多少者。上下撿勘。有十四種非也。謂第
二滿呵文中。有其二非。一不滿數非。二不滿數非。人
呵不止非。第三體未成僧。或所為是僧。不得亦秉治
非。第四重秉壘法非。第五非法非毗尼等七非。即是
十一。第十一傍秉餘法藥不當非。第十三約對人法
解不解非。第十四約對人法駈不駈非也。問七非之
中。巳有呵不止非。何故初滿呵中。復明呵不止非也。
答七中呵不止者。謂善比丘等六番。前二十八人。即
此第二文中。第四俱句是个。此第二文中。第二句乃
是不滿數人。成呵不止非。不同於彼故。別為第二非
也。問下四僧中。亦有不足人等。所以此中復有不滿
數非。答下四僧中。止取少滅不足。設明二十三人者。
此中攝也。今此滿呵文中。專約二十八人。體不足者。
為此文中不言少一人。故不足也。以滿對呵應不應
義說故。明亦異於下文也。問來六文所列七種非。非
法非毗尼等。七非中無。故知七非。且從起說。收非不
盡。具論上下十四種非。今此十四然亦義中不盡。若
以四法現前驗之。此十四中。但有僧人法三種現前。
全無界現前處如非故。謂隔河道遠相接。錯涉戒場。
上說恣分衣。或結界不成。落餘非等是。若以此一加
文中十四。便成十五。謂第十五結界不成。錯涉差互
非。細論如非。不越斯也。此謂收問十一段中。七段之
文。以成十四種非。及加處之如非故。有十五也。以其
第五段文。直明用僧分齊。若也初文第八第九。文意
雖殊。論其非如體不異七。遂不更別說為如非也。如
問所論十五非。各異不同。即此揵度。收羅非如。作法
方軌略亦周具。秉眾法者。豈不須知。上代巳來。但說
七非。不曾細尋此理者。斯亦失矣。然此十五。應說一
切諸法。科落一非。即所非限。所收秉法。行事甚成。難
稱一切諸法。可准而知之。又此五十種非。更作一法
數之亦好。是中兩个七非。第一七者。一非法非毗尼。
二非法別。三非法和。四法別眾。五似法別眾。六似法
和合眾。七呵不止也。第二七者。一不滿數非。二不滿
數人呵不止非。三體未成僧亦秉治非。四不得重秉
增加疊法非。五傍秉餘法藥不當病非。六約對人法
解不解非。七約對人法駈不駈非也。更加結界不成。錯
涉差互非。便成十五非如也。第四定非體者。第一七非
如下。七非中辨餘之八種。不滿數人。呵不止非者。雖
能呵人。具不具別如論非。類同前七中說也。二者不
滿數非。有二十八人。尼雖具戒。形報異類。身口業殊。
故不滿數。比丘對尼。反說亦爾。式叉等三身口之業。
鬪不具足故。十三難者。即十三難體是滅應滅。以身
口作止惡業為體。三舉者。耶見人。身口業。是神足等。
五身之業色為狀也。所為人者。即所為人身口二業
現前。是所斟量故。不得滿數。不滿數人。呵不止非。雖
能呵人。具不具別非。體同七非說也。體未成僧非者。
即三人等巳下。身口業也。增加疊法。藥不當病。此之
二非。口業聲性。名句味為體。解不解駈不駈。總以論
者。用口業聲性。名句味作止業為體。謂應解不解。應
駈不駈。是口止業。不應解便解。不應駈便駈。是口作
業也。結界不成錯涉差互非者。以錯涉相接故。或落
餘非故。故不成結。即無作法。限約分齊。假有作法。限
約復差互。可應故非。
自下隨文。昔來解釋。從四滿數巳下至四僧巳來之
四段。次第生起。相因而興。或可如是今之解者。具從
十一段文釋之。先解初文有三。第一舉數故。言告諸
比丘四種羯磨。第二次列四名。於此四中。初一法非。
下三人法相參。言非法別者。人法俱非。次非法和者。
法非人如。次法別眾者。法如人非也。上來四句。合有
七个法也。第三定是非。應不應者。合上五非。為人法
二非。故言是中二羯磨。言非法者。收上三句中。三个
非法。言別眾者。舉上二四句中。兩个別眾。故言此二
不應作。言法羯磨者。舉第四中法。言和合者。舉第三
中和。故言此二應作也。中辨人法二非。收非義不盡。
其事非者。正當緣起。此全不明。故知略也。亦可初非。
直言非法者。亦含事非。但是總略也。釋文雖爾。須以
五門分別。第一先定非如之體。二約對白等三法。辨
相通塞。第三對僧分別。第四約處分別。第五對事分別。
初門者。所列四非。是其非體。第一非法。或容更總餘
非故。直言非法。羯磨下之三非。人法互非者。以人秉
法故。使互有如非。亦落非限。故斯四者。明知是其非
體。相對而明。都有七个法也。下束其七中。三个法非。
兩个人非。名為二非。一个法如一个人如。名為兩如
者。但是結示。上四有應作不應作。此便不是非如體
也。所以然者。如文中言是中二羯磨不應作。非法羯
磨。別眾羯磨。豈可非法。離人之所秉。若和人所秉。即
當第三非法和。若別人所秉。便是第二非法別。寧容
直言非法羯磨。不應作等者。別成二非之體。為斯昔
來說具非多少。皆云略二增四等言者不然。以無二
非別相故爾。二非既爾。兩如應作者。義比亦然。但是
合成如法也。
第二對白等三法辨者。此之四非。貫通一切白等三
法。謂百一或一百四十五法。咸悉具有也。言白中四
者。文句增減。即是初非。一白處作。二白別眾而秉。即
第二非。一白處作。二白人和秉故。即第三非如。白法
別眾秉故。是第四非也。白二白四四非者。增減及事
非。第一非也。為此作白。為彼事羯磨。名非法別眾秉
故。第二非也。非法同前人和秉故。第三非也。如法作
白作羯磨。名之為法別眾秉故。第四非也。對白等三
法。四非相別。其理既然。一切諸法。准而說之。
第三約僧辨者。四僧所秉。雖有寬狹。白等三法。咸有
四非。明此四僧。亦通有四非也。
第四處者。謂自然作法及大小等。於此位二事。四辨
隨事。十一諸界等。秉法處中。咸悉得有四非之義。即
是遍在諸處也。以其所秉之法。通一切白等。故使四
非亦貫說諸處。乃可以法對處。自有通局。如論四非
貫通諸處。
第五事者。一為情道。如憶念不癡罪處所受戒七羯
磨等。二為非情。如結諸界結淨地等。三情非情合。謂
處分離衣六年等。斯之所為。對事舉非。並得成此四
非義也。
第二段文有三。第一舉數。言四滿數者。非四皆滿。從
初受名。故曰四滿數也。第二次列四名。第三牒名解
釋。四羯磨人。情過輕微。治法亦輕。故得滿數。以行法
在巳。入不呵限。文但列三。無遮不至者。略而不舉也。
欲受戒人。以未有戒故。不得滿數。根本事重。是以聽
呵。俱不得中二十八人。廣說可知。俱得之中有六。一
善比丘反上二十二人。同一界住反上二人。同一住。
謂舒手內反別住。同一界反戒場。次有三人。直相當
反六乃至語傍人。反上所為人。若不自呵。或語傍人。
此亦成呵。亦既成呵。明知非是所為之人。故五分云。
若同界比丘呵。乃至使比坐聞。是為成呵。准此文時。
雖不對秉法人語。直共比坐。評論成否。亦成呵限也。
文雖如是。須以六門分別。第一滿呵相對分別。第二
就人多少盡否分別。第三對白等三法寬狹。通塞分
別。第四對僧分別。第五就處分別。第六對事分別。
初門者。滿數故如應呵故。有呵不止非。不滿數非者。
然不應呵。呵不成呵非。此謂一往滿不滿相對如斯。
若約此中四句者。初與第四此之兩句。並是滿數有
應呵不應呵。二三兩句。俱不滿數。有應呵不應呵。又
以呵應不應。對滿不滿者。謂應呵有不滿及滿。即二
四兩句。是不應呵。有滿不滿者。初三兩句是。若欲辨
此四句非。有無多少者。第四句唯有呵不止非。第三
句單有不滿數非。第二句中。欲受戒人故。有不滿數
非。佛聽呵故。有呵不止非。第一句滿故。無不滿非。不
應呵故亦無呵不止非也。問此言呵應不應者。是何
等呵耶。答汎論呵者。含有二義。一謂情乖故呵。呵成
別眾。二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今此呵者。但據情同。
呵不止非以說之。所以知者。如第二句不滿得呵者。
得成其呵不止非。豈有別眾義耶。故知餘句。並約呵
不止說也。亦可雙望二呵。辨應不應。初句者。被治人
故。不成呵不止。得滿數故。呵成別眾。是則應呵。文對
初義。故言不應呵。第二句不滿數故。呵不成別。事重
聽呵。呵成呵不止。第三俱句。不成二呵。不滿數故。呵
不成別。不合呵故。不成呵不止。第四俱句。並成二呵。
是滿數人。呵即成別。清淨無過。呵成不止。
第二約人多少者。第三句不滿數。不得呵者二十八
人。此據體不足數。及治重者。說之故爾。若以義求。謂
更須取呵責等四。別住等四。并罪處所。合有九人。以
其並奪三十五事故。配二十八人。都有三十七人。還
對作此九事之時。即成三十七人。不得滿數。復不得
呵。故覆藏犍度云。別住等四。不得五足數也。明呵責
等五人。類亦數然。除斯九事。巳外諸事。但有二十八
人。不滿不得呵。今但據餘事。不望此九。故言二十八。
以彼九人。非體不足故爾。第四句。對番二十八。故言
若善比丘等。六反即是滿而合呵。若對反三十七人
者。應加第七。謂非被治等九人。即反三十七人也。初
句應有九人。文但列三。少遮不至。及別住等四。罪處
所等六人者略也。第二句。伹有欲受戒者。一人最是
狹少。以義而言。理通男女二報也。
第三約法辨者。第三句通白等三位。一百四十五法。
並是不滿數。不得呵。然三十七人俱句者。唯對呵責
等九个白四。若取二十八人。俱句除前九巳。即是通
餘一切白等三法也。第四俱句者。若以七反前七人
者。唯九个白四。若以六句。反前二十八人。即是通餘
一切白等三法。第一句除九个白四。說餘白等三法。
第二句者。專局受戒法中。戒師之白。及白四法通男
女。不行餘法也。
第四約僧分別者。第一句通五十兩僧。四人僧中。除
八个白四。及二十人僧。巳餘四人僧中。理亦通有。第
二句者十人僧全五人僧中少分。餘二僧無第三
句。伹據文中二十八人。不滿不得呵者。即通四僧。
若也立義。須加九人。為三十七人俱句者。唯二十人
僧。及四人僧中。八个白四。不聖餘法。五十兩僧之中。
全不說有。又若對除此之九事。局據二十八人俱句
者。得通五十兩僧。及四人僧內。除八个白四。巳得在
其餘法中。第四俱句者。若也依文。以六反前二十八
人。俱句者。通五十兩僧。及四人僧內。除八个白四。巳
得在其餘法中。第四俱句者。若也依文。以反前二十
八人俱句者。於四僧若加義被治等九人。以七反前
三十七人俱句者。唯在二十人僧。及四人僧中。八个
白四。不忓餘法。五十兩僧。全不得有。若也對除此之
九事。局據二十八人。俱句得通五十兩僧。四人僧中。
除八个白四。巳得在其餘法中。
第五約處。局作法說。於大小不在自然中。以其不對
結界事故。餘之三句處。說自然等一十一界。為其得
對結界事故。
第六約事者。亦通一切。准說可知。
第三體未成僧。不得互秉治中文四。一六群起非。二
比丘啟佛。三佛言巳下道不得作。四若一人一巳下
佛判不成也。造過之中。十三句非。謂一二三人中。各
有四句。僧中但一故爾。餘之文二。亦俱十三。除第二
啟佛之中略也。須以二門分別。一者約人。二者對法。
言對人者。以體未成僧。若據第十三句。雖體是僧。若
所為是僧。並名人非。謂一二三不得。始舉四境。及僧
舉僧等。故十三句也。略不辨如。謂得治舉一二三等
是也。文寄違情治法。若也准說一切順情。及為眾秉
作等。如處分離衣。六年杖囊。結諸界等。一二三人等。
悉不合秉也。餘之三僧。應不攝在。僧分齊中論之也。
言約法者。文寄治人似專白四准其道理。餘三僧所
秉。亦通一切白等三法。若此體未成僧。一二三人等。
秉如斯法。並悉成非故爾。五人等三僧。所秉應否。亦
在分齊中辨也。其處通局。及所為事等。可准而知之。
不更煩篌。下皆類然。
第四重秉疊法非中文三。初明造過。次舉白佛。次判
不得略無。第四判其不成也。造非中。謂七羯磨。別住
等四。七毗尼等。合有十八。謂約治人治罪彌諍等法
論之。且舉應與呵責。乃作十八重法也。一義釋時根
本呵責法者。得成以藥病相當故。就上重作擯等十
七者。並皆不成。以其藥病不相當故。乃至如單覆地。
亦各十八。合三百二十四番。重秉疊法。於中十八者。
成餘三百六。咸不成就也。又復更解根本十八。並亦
不成。以其本作呵責治之。何因呵責。法上增加疊法。
重秉十七。豈可不是呵責治。上乘增所作。故並非法。
若此成者。如一白處作。二白亦應成就。然初白稱法。
不合重故。判以為非。故此亦爾。呵責既爾。餘法亦然
理通一切。不唯十八也。二門分別。一先約法。第二對
僧。言約法者。文寄十八法辨之。計其道理。亦通白等
三法。謂一百四十五中。除三僧所秉自恣等十三个
法。餘一百三十二法。科將一法。作頭重秉餘法。乘加
疊法。並是增非。即是菩薩其根本。合成一百三十二
个重非。餘一百三十一法。亦各具此。爾許重非。便成
一百三十二个。一百三十二非。五人僧等三僧。各於
當分所。秉以重非。准說可知。言對僧者。此之四僧。皆
有重義。但是壘法。咸悉不成。且四人僧中。所秉多重
非。亦多五人等三。所秉事狹。重非遂少。可准而說之。
亦可既云重秉之非。但是重有何寬狹。四僧齊一百
四十五个。一百四十五非也。
第五用僧分齊。其文有四。一舉四數。二列四名。三是
中巳下用僧分齊。四若應四人巳下足數不足數。四
種僧義。四門分別。第一列數解釋。第二立四所以。第
三解除妨難。第四人法相對。
初門有三。第一總明釋名辨體。二須四五等所以。三
用僧分齊。論僧差別。略列四種。四人五人十二十等。所
言僧者。西國云僧伽。此云和合眾。但以眾名正悉於
僧和。是眾家義用故。總言和合眾。和合有二種。一者
理和非此所明。二是事和僧。事和有二種。謂羯磨說
戒。與此和法相應。同崇莫二。目之為僧。故曰四種僧。
次辨體者。若依薩婆多宗。即以四比丘五陰為體。若
成實論者。合用異本。謂四人和聚。有其假用。然用無
別體。還以實法五陰。為假用之體。若出和合體者。俱
舍論。問僧和合有何性。答不隱沒無記行陰攝。僧破
亦爾。
第二門須四人等所以者。要四人巳上。作法方成。有
陰罪滅諍。始名為僧。且如說戒一人。秉說一人。上座
一人。唱白三人。秉眾下至一人聽戒。四人和合。始可
名僧。若三人巳下即𨷂此義。亦可法爾。須四故。心論
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是故須四。言五人僧者。義通受
隨。隨謂自恣。舉罪治罸。若但四人。不成差治故。要五
人方成僧用。若爾受日處分。離衣六年等。亦須五人。
應五人收。答受日為別。不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若
爾功德衣為眾。應是五人僧耶。答有得利不得利。故
亦非類。今自恣者。一則為僧異受日等。二五皆自恣。
不同德衣故。是五人僧。問為差治故須五者。正差正
治。是五以不。答差治四人僧。問何時五人僧用耶。答
正自恣是。所以爾者。本為舉罪。若但四人。不成差。不
成治。舉義則𨷂故。始終須五。方成恣舉。正取白竟。受
自恣時。是五人用。以其但明三非。及遮時以說。故知
專取自恣時。為五人僧用也。邊地受戒五人者。謂以
中邊折半。如受日三等。羯磨對事。為三之類故爾。十
人僧者。凡夫因善微淺。要假十眾。善心慇篤。方發戒
品。稱彼情樂。故制十人。問邊地出罪。在十人攝不。解
云。不開所以爾者。欲明大聖見俗網羈纏。生善極難。
邊僧悕甚。若不開五人。永絕出路。開成得益。論懺不
開者。佛法難逢。秉心宜固。反以無慚。違禁興犯。若開
十人懺者。增長諸惡故。是以文中。不言十人僧者。在
中國除出罪。二十人僧者。為比丘以守悉不窂。中間
虧缺。為障處深。垢纏彌厚。可悔中。重救拔事難。自非
強緣。無以除彌。稱彼事故。制二十人也。
第三門。對文說之。第二門僧四位二。前兩法爾。後二
遂情法爾。二者四為成說。防未起之非。五為成恣。除
巳起之罪。遂情為十二十者。言十人僧。為欲生善二
十人僧。無求滅惡。位事通論。離不成四僧。又約受隨
分別。五十人對受立。二邊中別故。四人二十隨中立
兩。巳未不同。故但四僧。以一切法。無過受隨。攝法斯
盡。故約受隨。立四僧也。問懺重偷蘭境。須八人。所以
不立八人僧耶。答言須八人。乃餘部所論。今此律所
明大眾者。若四若過。故知若懺偷蘭之境。四人僧攝。
又此文中四人僧者。但除餘三。不甄悔蘭。五人除二。
故知更無八人僧也。又五分言。無量比丘僧者。彼直
列名。更無別用。此雖不辨。義亦同有。是以下文況復
過二十者。即是無量之一義也。第三門所以四僧。減
則不成。過則成就。羯磨教法。過成減不成。答僧和詳
集。許無乖別。若定制數。必有乖別。是以過成。不詳辨
事。是以不成法則不爾。無乖別之過。故使過減。俱不
成就。又羯磨教法。要稱聖教。佛說楷准。若過則增益
凡語。若減缺於聖說。故無過減。然制僧數定。豈非聖
教。但今集者。不是聖教過則彌善與法非類。若依祇
律。應二十眾作羯磨。十眾作不成。乃至應五人作。四
人不成應作。白二羯磨。白一不成。乃至應單白。而作
求聽。羯磨不成。若應作求聽作白成就。乃至應作白
一。乃作白三成就。應四眾羯磨。若五眾作。乃至應十。
而二十眾作成就。是名羯磨法。是即人法一類也。
第四門。所以能秉有四。所秉唯三者。解言非是一僧
不得秉其三法。四僧通用三法。但以受隨情法。故立
四僧。法中立三旨。就所作事。有上中下三品異故。對
斯三義。立三羯磨。戒自恣僧。所常行情和。則易單白
量。可即能辨事。故立單白羯磨。如受曰離衣杖囊處
分。事非常行情和。次難一白表宣一羯磨。量其可否。
方得辨事。故須白二羯磨。如受懺治人等。事當上品
情和。最難白非。一白牒事。表宣三羯磨。量其可否。何
能辨事。故須白四。若爾憶念等。三亦者為三品。俱同
白四者何。答以細分有九故。於上品中。復分三品。俱
白四也。
次釋文。是中巳下彰用僧分齊。於中須以兩門分別。
第一約人。第二約人。復三。一對比丘。第二對尼。第三
二眾對否。初門對比丘者位三。謂一眾多僧有四。別
眾多一人。局在四五。所以爾者。十人二十人者。必專
僧秉無下二用。以為別人遂情故爾。四人五人。此之
二僧。以通常行制令作故。法即有三。謂心念三語羯
磨。對此三法。人有三用。四有兩眾多。五有三眾多。一
人隨前二也。於中位二。第一望三位各局者。於中自
三。第一自有局一人。如懺吉羅者。是一人法也。第二
局對眾多人。如受衣鉢藥淨施懺三四篇等是。若此
律大眾悔蘭。三階中。亦有三人也。除安居。此等法爾。
須一人二人。第三事專局僧。如結諸界處分離衣六
年癡狂。七羯磨罪處所等。第二用通三位。謂僧眾多
一人。如說戒自恣。二種分衣。及以捨墮。有人對多。無
便對少。而對一人捨者。謂以僧眾多一人。為懺罪境。
不同說恣等。四中一人者。須秉心念法也。若論別眾。
對餘得否亦可知。又復對法各作不作亦可知。雖可
四五所為通別。今局明僧僧位。巳上是僧秉法。眾多
巳下𨷂而不論。問如說恣等。通僧眾多一人。所為事
同。有何異相。專此明僧眾多一人。簡而不攝。答異相
眾故爾。一秉人多少。二法不同。三處有通局。四欲無
欲異。五別眾多少。謂或三二一為斯異故。且局諸僧。
問四人唯四為過得耶。餘三亦爾。答對此四僧。少非
僧用。故文言四人少。一人者非法多則成就。故文言
況復過二十。問相狀如何。答如雖五人十人二十百
千人等。但除四事減四人僧攝。文言一切應作。除於
二事。但為恣並五人收。餘二可知。此據約事取人。以
明分齊。問何以不言二十。除說恣等。答在上通下。得
為多用。下辨上故。有相望說。除四人用寬。餘次第漸
狹。第二對尼通塞。唯比丘說。第三二眾對否。以彰分
齊。受等三法。得為尼作故。教授自恣。各行僧法。片有
交涉。餘法皆無。准此行法二部。四僧俱有交涉。用之
分齊。十律。佛言。受戒等三比丘。得與尼作餘不得作
不禮不共語不供養尼為僧作。
第二就法辨分齊者。前言對說立四。乃至二十。對出
罪等為四。但說戒乃至二十。唯得出罪。為此四僧。並
得通秉三法。答此通秉一切。如四人尚秉。何況餘三。
此總相說其別相者。唯四人僧。所秉說三。體成僧故。
如說等單白。差人等白二。呵責等白四。以其所秉不
過有二。謂說戒及羯磨故爾。如上立四。且對一法。非
謂四人不秉三也。問若通秉三者。何以除恣受等者。
答此謂除事。不是除法。此謂約事。除一單白。及三白
四等。餘皆秉之。故言一切羯磨。應作五人。就通亦秉
三法。約事辨用。唯有一白白四。是五人除二白四。若
有秉者。而四人中。收十人唯一白四等。除一單白一
四白四。若有秉三法者。亦並四人中。攝二十人者。但
秉出罪。除五人十人。所秉設作諸法。餘皆四收。四人
用寬。體成僧故。餘三便狹。以就僧位中。約事須立故
爾。文如義說者。應四人羯磨巳下。明不足數義。謂四
人少一人。非法毗尼故。文言少一人不得作法。便以
餘二十三人。為第四人作。是不足。不足者。尼是異眾。
故下三眾等。及十三難。非具戒故。舉擯等。五不清淨
故。所為人者。是所斟量故不足。若以足數反前。應有
其兩。一善比丘反二十。二乃至語謗人。反所為人。此
文略而不反。亦可伹簡不足故爾。其不足中。十三難
者。本受不得。故滅應滅者。今犯重故。問前四滿數中。
二十八人。今此所以無餘五者。答此取在坐不足者。
說別住等。五來即數故。所以不說。若爾身若在坐。即
成呵滿。何故彼有。答欲明遙呵。不成呵故。若爾為顯
不成遙足。解言。此舉四種僧等故。對少一人中。攝上
不舉四僧等。對何辨少。所以爾者。此處專解不足數
義。何故不足。少故不足。何處去少。謂別住神足故。少
伹言少一。隱餘名字故。唯列二十三人。前文通解呵
滿。若言少人者。對滿可爾。呵義不順。正是少人。豈可
由少。呵不成呵。如四人三人二人。亦有應呵別故。故
彼不得舉少一人。攝別住等。以無可攝故。廣列二十
八也。四人僧中。廣解不足。餘三類爾。故言五十人二
十人。僧亦如是。
第六就事法。與人呵不止等。以辨如非者。於中文四。
一六群造非。二舉以啟尊。三佛判不應。四云何巳下
舉章廣釋。非如之相。將欲解文。先料簡義七非五門
分別。第一舉所依三法。生非多少。第二列數釋名。辨
其體相。第三名體有無。第四總別。第五攝非盡否。若
講文者。第二第三對此文解。第一下兩義須懸說。先
解初門。謂此七法總而言之。不離三法故爾。言三法
者。如白羯磨。白二白四。此三須意可知。次釋具非。昔
來釋云。單白一法。略二增三。次四廣五白二白。四略
二增四。次五廣七也。如上解初文中。說其二非者。無
別二非別體即四非者。是既有此理故。今不應更言
略為二非之言。伹可言道略三。次四廣五。若白二白
四略四。次五廣至七非也。亦可白二白四。始從一非。
終盡其七問。言略三等者。且約文說。並引文可知。今
所論七。謂從白二白四兩法中來也。若欲略辨同異
者。問三非中。非法別等三。與七中非法別等三。有何
異耶。答白中非法。如為說戒。乃作自恣之白。餘二比
說可知。亦可一白處作二白。名為非法。餘二此說亦
爾。七中非法別者。為此事作白為彼羯磨。餘二比說
可知。問白二白四中。略四初非。與七初中非。並言非
法。此有何異。答四初非法。不攝下三白此事等。又可
不攝下三。一白處作兩白。餘之非等。容可初非中收。
七初便狹。以其離出下餘六非故。使七初狹於四初
也。自餘非等。互相比挍。可類而說之。若舉白等三法。
約十五非說者。如論單白四十三法中。二眾戒師。一
个單白。始生一非極。至一十三非。以無二似非故。餘
四十白。始起一非。終具十二。又除下滿數人。呵不止
非故爾。若白二白四一百二法中。除二眾受具白四
本法白四。此三白四。始從一非。終具十五。餘之九十
九法。但可乃至一十四非。又除不滿數人。呵不止非
故爾。若三法生非多少極至。如是不得。直約一个七
非說者。餘爾許非。欲置何處秉法。行事可審思之。
第二門三。第一舉列七非之。名非出妄情。事乃眾多。
或從起說。或可約略且辨七非。謂非法非毗尼羯磨。
乃至第七呵不止羯磨。羯磨通名。謂是辦事。其別名
者。作無軌則名為非法。不能滅惡生善。是非毗尼。故
言非法非毗尼羯磨。此實不能辨事。所以言羯磨。以
其非法非毗尼。作他辨事。故言辨事。餘皆類然。第二
辨體有兩。一就事法與人相對辨體。二約業性辦體。
言就事等者。其唯人法。與事呵不止等。以成七非。位
以為三。初一法事辨非。次五人法相參辨非未一。不
止以辨非。第二人法五中。非似二別。人法俱非。非似
二和法非人如法別眾。一法如人非問。若以義求法。
位有五。謂非法非毗尼。一非法。二似法。三法。四呵不
止。五以此五法。對人和別。應各為兩。便可為十。所以
但七耶。解言。法和是如。故所以無言呵者。不呵是非。
因呵以生非。既不是非。何須對呵。以分和別。又所呵
通如非。即呵前六。若對和別與前異。攝非不周故。直
言不止。初非一法。且對法事。故但七非。第二就業性
者。不離身口二業。及以事處為體。然言非法局身口
二業。二業之體。若如受隨。二種戒體作無作。唯局善
色聲以說。今此七非。亦以方便身口色聲為體。而可
義通三性。及非色非心名句味等是也。以皆得成非
法故爾。如非法別眾。別眾者不善色聲。非法和者。是
善色聲。然以非法。及似法故名非法。即此非法似法。
或亦是其善色聲。而成非故。餘非亦爾。縱善心作法。
但不應法。並落非限故。此非體義通善惡等性也。第
三辨相對文解。第四總別者。若就體以望。各不相攝。
咸是其別。非三總故。以義而論初非。或容是總以下
六非。並是不能滅惡生善故。第五盡否者。且從起說
攝非不盡。所以知者。凡法皆具四法現前。謂僧法處
事。並有如非也。一僧如非謂和別等。言僧非者。一體
非謂二十三人等。二體如別故非。三體如和合非謂
僧治僧等僧如反上說。一者體如。謂善比丘等。二體
如和故如。三應秉故。如謂僧秉治等。二法如非者有
四。一增減差互故非。謂不如白法作白等。及七十八
非等。二倒作故非。如二似等。三重秉重作。如壘法治
人。四施不相當知三百六等。第三處如非者。謂隔駃
流等。二界錯涉。相接戒場。在界外故。結法不成。及以
秉法。對處差互。如戒場說恣。分衣處分等。此謂處非
也。如反非說可知。第四事如非者。言事非者。如初緣
治人無事。或無病衣輕。差人闕德。覆鉢學家。難遮受
等。如是一切也。事如反上可知。以斯四義。觀驗七非。
明知不盡。且從起說也。又可更說如上所辨。推文及
義。理合有彼十五非如。今但論七。明從起說。文亦不
論。單白中非。不盡之事。斯亦何疑。
次下釋文。即為七段。先解初非。於中復兩。初至非毗
尼羯磨。舉非令棄。二云何巳下。明是勸修。此二並三。
各舉釋結。就前釋中復二。初至不應爾法體以明非。
二是中巳下二十一句。無事治人。以明非法。前非中
有二。第一就白二辨非。次約白四。所以不明單白非
者。一以白中無七非故。二以白非說恣法中。巳明竟
故。就白二有兩。初有十九句。先白後羯磨。純白無羯
磨。作四句。次有十五句。初一百有三。謂羯磨僧。若一
白一羯磨。如故不來。次二白下有十二句。兩俱增合
十九句竟。次有十九句。先羯磨後白為異。即是初四
句。純羯磨無白。次有十五句。初三句羯磨一而白增
一羯磨。一白落在似法。故此不明。次十二句兩俱增。
次有一句。就增減以明非。都合三十九句。下白四亦
三十九。類而可知。第二無事治人。有三七句。初七句
者。語實無罪浪。答他不見等。尋聲行罸三單三雙一
合。故成七非。第二七句。亦實無犯。答言見等為異。第
三七句。實有罪。答言見等。無耶見過。治則非法。三舉
既非類。餘羯磨無病。皆非略而不說。第二如法中。初
就法體。明如白二白四。各有一句。反前兩个三十九。
次就事辨有過合治。次以明如法。伹有七句。各反三
非。謂有罪等番前二。不見等番後兩。即反二十一非。
問所以如少非多。乃至呵責等。七法中如非。各有九
个三耶。一釋趣以一義故爾。可為三位。第一或非多
如少。如此中約事。及人滅中。所明等是。謂據教體中。
或法體增減。如此文中。白二白四非等。或隨位增減。
如人揵度中非如等。或互列增減。如自言非如等。以
其體無二故。如便一准非出妄情故。非或眾多也。第
二或如多非少。謂嘿然等。約心以辨不隨境故。第三
或如非等者。謂就作法儀式。互相反對。故齊九三也。
又解不爾。此作法如非。九个三者。上言如非等者。今
釋亦如是。非多如少也。若以如隨非。句別相反。以二
十七。對二十七。若尋究竟。推審以體及體七。如反九
非。以其餘非。並九中差別故。若就成法。以如反非。一
如反九非。亦是一如反二十七非。所以爾者。如以具
緣一揆故。總收七體。以成一如。缺一即非隨。彼九體
一一缺故。便成九非。若據隨用差互。乃至得成二十
七非。豈可不是如少非多。第二非法別者。文中先解
別眾。以其集眾在前故。昔解但有二別。一應來不來。
二應與欲不與欲。三應呵者。呵呵前二別故。今釋亦
是別眾。依十律句三別一和。第一別者。所須比丘不
和合一處。二可與欲者不與欲。三現前比丘遮成遮。
是名別眾。第二句𨷂初一句。是名別眾。第三句云所
須比丘和合一處。二可與欲者與欲。三現前比丘遮
成遮。是名別眾。第四並𨷂上三。是名和合。又復五分。
云何謂別眾羯磨。應來不來應。囑授不囑授。羯磨時。
呵人不同。而強作羯磨。是名別眾羯磨。准此二文。明
知第三應呵是別也。若爾與第七何異。答全大不同。
此情乖故。呵呵成別眾。下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也。
應與欲者。如何名應。所謂網欲。人如處同。事如體如
緣。合持人如等是也。應呵者。謂體如處同故。此三別
中。第一別眾局申手外。和通內外。以後來人告淨成
和故。第二應與欲者。別之與和。並申手外。為其在內。
即是初人成和中收故。第三一種成別成和。俱申手
內。問若使前二。要申手外。是別眾者。所以不定遠近。
但言不來不與欲耶。答以有成和義故。不得定言。餘
四非法。准說可知。第七文四。一舉章假問。二或有巳
下列成不成章門。三解不成□兩門之別。於中先解
不成。有舉辨結。解成章門。亦舉辨結。即依此文。要是
如人呵非。及如成呵不止故。文中言二十八不成呵
即知非法人等。縱或是呵本。不就之以明非。以其無
不合呵。何須約之以定呵非。是以列七非名中。直言
呵不止也。又上止呵滿文中。第三句二十八不得呵。
故知即同此也。唯除第二不滿人得呵者。此一不滿
人呵呵。成呵不止。明餘非法人。本不合呵。何勞就之。
以辨非也。或有就之說非者不然也。四是謂巳下。結
成章門。對此須解名體有無者。此呵不止。有名有體。
謂前六非未呵。是前呵不止收。如似非法別。非法和
用人和別。以分二非等。類而可知。及六非外呵而不
止。故知第七具有名體。不同昔解有名無體也。
第七藥不當病中。初憂波問。藥不當病。三百六非。二
佛語巳下。對辨其如為十八也。前明非中。有十八頭。
先以呵責。作頭兩个十七。先舉作不相當。佛言不如
法。次不應與作呵責巳下。又有十七。佛判不應。餘之
十七同爾。故曰展轉乃至草覆也。次辨如中唯一十
八。二門分別。一者約法。二者就僧。言約法者。文中且
對十八法論之。各有十七个非。藥不相當。即是十八
个十七非也。以義推之。餘亦如然。謂對一百四十五
法。各互為頭。頭別具有一百四十四个。藥不當病。遂
成一百四十五个。法成有一百四十四个。不當病非。
文且略舉三百六个非也。若對非辨如者。文中對前
略辨。即言十八个如。若反後說者。謂是一个一百四
十五種如法也。言對僧者。此之一百四十五法。總而
論之。是四僧所秉。然四人僧中。所為事多。傍非亦多。
五人等三。所為事少。傍非亦少。義准可知。
第八臨事難成中。二門分別。一者約法。二者對僧。言
約法者。昔來所說。還寄十八法論之。先對呵責。作互
非請佛。佛判不成故。言諸如是不如法不成就。下十
七頭。類亦同爾。故曰如是一切亦不成就。其中現前
自言草覆。三各三非。餘之十五。各具五非故。合八十
四非也。或可約七非說者。十五个七非。即成一百五。
餘自言等三。各五通收十八法。有一百二十非也。若
更廣辨者。法有一百四十五法。非有一十五非。若白
二白四等一百二法中。除受戒。三个白四。具十五非。
餘九十九法。各但十四非。即是一千四百三十一非。
若四十三單白者。除二部。戒師三單白。各有十三非。
除二似故。餘四十一个白。各但十二非也。又無不滿
數人。呵不止非故。遂成五百一十九非。并前總有一
千九百五十非。若臨事難成多。落爾許非也。對僧說
者。亦是四人僧。所為事多。臨事難成。落非亦多。餘三
僧等。所為事少。其非亦少。
第九段文諍非之中。為比丘作非法。別眾羯磨。七人
共諍。佛言非法別眾者。是法語也。如五分說。應言二
人如法語。謂非法別眾。及言不成者是。餘五非法語。
此亦應然。乃至巳下類。諍餘四非。一人是法語。故曰
乃至法相似和合是法語。於中二門分別。一約法。二
對僧。言約法者。除二部。受戒三法。具十五非。起十七
種諍。餘九十九法。白二白四。咸有十四非義。科舉一
法。作頭寄諍一非。謂非法別眾。一个非法。即與一十
六種諍論。謂彼各執十四種非及言成不成者是。佛
若刊正判言。是中二人如法語。謂道非。法別。及言不
成者是。餘之十四種說。並非法語。一非即爾諍。餘十
三義亦同爾。一法既爾。餘九十八法等。類亦如是。單
白之中。無二似故。除二部。戒師三白。有十三非。起十
五種諍。餘之白等。又無不滿數人。呵不止非。故但十
二。唯與十四種諍。比說可知。廣說應然。今文中略也。
言對僧者。亦是四人僧中。所為事多。諍非亦多。餘之
三僧。所為事少。諍非亦少也。
第十疑解不解中。三門分別。一約人。二約法。三對四
僧。言約人者。唯十三種人。永擯無解。解不成解。即是
解而成非。餘假為人解。即成解不是永故。若不為解。
是不解非也。是故文言。或成不成云何不成。佛言十
三種人。不成解。除十三人巳。餘人成解也。以義而言。
諸順情乞領為人作等。亦不須解。解即非也。問十三
人者。何等是也。言僧尼四重八重下眾滅擯是也。問
若上二眾離四八為十二。下眾四重。何不加上為十
六人耶。若更隨事十三難等。何但十三人也。今解言
十三人者。謂十三人者。謂十三難人以問。所立十三
者。並邊罪攝故。若爾十三難中。並可盡羯磨。擯耶而
言。羯磨巳不成解。答如文外道故煞文等。並言應滅
擯故也。餘悉成解。言約法者。昔解無心乞領。並是須
解。有心乞領。便不須解。今解此二。各解不解。有心領
中。二同行鉢受懺僧懺。發露離衣。六年處分。差人受
日。四月還衣。罸令用舊。持新杖囊。解七羯磨學悔等。
並不須除。受戒一法。恐犯戒故。所以聽捨。捨功德衣。
寬賖故解也。無心乞領中。不問僧別。亦解不解。如擯
治者。永棄無解。闡陀兩白。雖名治罸。立制預防。亦不
須解。詣諫戒等。諫勸非治故。使此等並不須解。自餘
須解。謂解界等十一眾。須改作故有解法。約人十三。
謂七法治人罪處所癡狂覆鉢學家不禮捨教授此
俱解。所以爾者。一並無心乞領。不同離衣等。二俱無
曰限失法分齊後異受日。三交相治罸。除疑立制。不
同差人。闍陀二白二同四月及詩諫等。四為欲治取。
又殊永擯學悔等故。使此等並須解法此須等。總有
二十六法。如受戒須捨。捨功德衣。一个單白。謂解諸
界及人等。十六个日白二七羯磨罪處所等。八个白
四。此等諸法。聖制須解。自餘一切白等。三法並不須
解今文中直言十三種人。擯棄白四。是不須解。餘者
成解。如斯說者。是總言耳。第三對僧者。上來所列。理
合須解。及不須解等。并四人僧。所為之事。除受戒一
法也。若餘三僧。為眾遂情。咸在不須解中。
第十一段文駈不駈中。亦以三門。一約人。二約法。三
約僧。言約人者。局十三人。是其駈限。不駈即非。餘不
合駈。駈即非故。使文言。或成駈或不成駈。若為十三
種人。作羯磨巳駈出成駈。除十三人。巳為餘人。作羯
磨後解。羯磨得解。若駈出不成駈出。言對法者。唯一
个滅擯白四。是永駈之法。自餘一百四十四法。本非
駈法也。言對僧者。秉法四人。僧家所為之事非。餘三
僧。自餘法等。義通四僧。如用僧分齊中棄。亦可此白
四。亦通四僧。所秉亦如分齊說也。謂五人等。秉此駈
者。四人僧攝故。
四分律疏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