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

四分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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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恣等。舉受說安恣等。以標其聚。乃至於雜。故曰受

戒揵度等。所言得名者。通論盡從別義作名。別義不

同。略有其十。受戒一法從受法作名。第二說安恣法。

此四約隨法受稱□。第三皮迦雜三。從所開事立目。

第四衣藥房三。從知足行緣。以得其名。謂四依是。第

五拘瞻。此二約處。第六呵責一法。治過立字。第七人

尼二法。就人以標。第八覆破。此兩從過。第九遮之一

法。舉罪受名。第十滅諍一法。功能作名。此等推尋。所

以可知。

第三門者。據本制之興。事亂無准。今弁結集。次此之

意。揵度二十位以為三。初八揵度。謂受說安恣皮衣

藥迦等明別行法。以此等八。資成別人行故。第二拘

睒彌巳下。次八犍度彰其眾軌。謂皆秉法成眾。綱網

治過。除罪殄諍故爾。若無自行。誰秉眾軌。故須先明

別人行法。別行既成。綱網事建。故次舉法。此二之中。

前有眾法。為成自行。後有別法。為成眾軌。舉宗往攝。

眾別恒殊。尼下四法。二行之餘。以前未盡。故須更弁。

有自行邊。前八所収。有眾法義。後八中攝。就前八中

分二。初四揵度受隨行法。二皮衣下四彰行資緣。受

是根本。眾行所依。建首初明。既有受體。理須護持。治

要由識相。故次說戒。識戒相巳。須如說行。理宜息緣。

故次第三弁安居法。雖可九旬精練身心。人多迷巳。

不自見過。未若僧眾傍矚者明。理須仰𠗦清眾。縱宣

巳罪。見過悔除。方成晈潔。故次第四自恣方法。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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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明。藉緣以立。故次下四脩道資緣。自恣既竟。遊行

化物。皮革履屣道行之具。資身㝡要。故次皮革。衣須

蔽形。又是受畜時節。故次第六弁衣揵度應不應義。

外資巳具。無食充軀。廢脩道業。故次明藥。或於衣食

取濟乖方。廣生罪過。咎累其巳。故次第八功德衣法。

開上衣食資道兩緣。別行巳竟。

次弁眾法。眾法分三。初一先弁能斷理人。第二瞻波

弁所秉法。第三呵責巳下正明所斷理事。以行僧法。

所以須如此者。拘睒一法。能秉人德行。上來別行既

成。豈可獨善。必須斷理僧徒。秉法匡化。人無具德。不

能護法存道。故次拘睒護法德行。既有能秉。必須所

行之法。法之要者。其唯羯磨。是以次弁瞻波揵度。羯

磨如非人法既興。若不施行。則虗設無補。故下六法

正行僧事。若眾中有七種惡人。剛強難伏。若不斷理。

何成匡護。是以次明呵責揵度。折伏情過。形心雖調。

有罪須悔。故次人法懺除業累。人既得法。事須順行。

是故次明行覆白法以彰發露。若行覆依教。是遣往

𠎝。若仍覆不懺。事彰人知。理合遮舉。教令悔除。然發

舉不易。宜審進否。是以須弁遮之儀式。或無具德。舉

不知時。乖𥪰相朋。事成破僧。是故次明破僧揵度。僧

眾不和。彼此乖礙。若不除殄。眾法不成。是以次明滅

諍方軌。此明眾法竟。上二不盡。故次明餘事。僧尼同

行。巳如前說。尼等異法。事須別顯。是以次明尼揵度

法。二部正法巳具顯宣。然客舊進止。行來食請。威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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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事須備彰。為是。次明法揵度。上來法式既周。資

道緣中。房舍㝡要。是以須明房舍揵度。但此房舍。資

緣強勝。事最麤著。故獨標名。餘資非一。不可別件。是

故統収以之為雜。為斯未下次明雜法。

自下別釋。言受戒者。愴發要期。建志成就。納法在心。

稱之為受。受者懸防目之為戒。集多受法。錄在一處。

故曰受戒揵度。就此揵度。分文有二。第一從初至解

脫故巳來為彰受戒度人。佛在方有。是以先明。菩薩

厭世出家。脩行成佛。既成道巳。化物為心。顯示群品。

同結巳益。是以第二。爾時世尊巳下正明大聖度人

受戒。初段文中。復分為二。第一從初至眾相具足。現

託王宮內報殊勝。第二從適生巳巳下正明菩薩相

之所表相之所為。前文復二。初明菩薩胄族高遠。謂

是種族深厚相。第二眾相具足一句內報殊勝。謂是

色身豐美相。託斯兩相。義有二表故。前文有四。初至

真闇。次第有三十三粟散諸王。第二從伽㝹支巳下

列十輪王。此非次第。通前合數四十三王。第三伽㝹

支次第五王巳下正明斷簡。前十輪王隔幾粟散輪

王出世。第四北方國界巳下舉前根胄。結成深厚相。

於第三文中。就前九輪王中間。總數粟散諸王。有八

萬四千一百九王。亦有經文。十王者。第十輪王有百

粟散。菩薩羅云。不紹王位。是以但百。以此配前八萬

四千二百九王。復以此配前四十三王。合八萬四千

二百五十二帝。懿師摩後為取菩薩。舉百中㝡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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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也。言菩薩者。此方名為道心眾生。依本名說。故曰

菩薩。此悅頭檀王所生。第四北方國界巳下舉前根

胄。結成深厚相。如文可知。第二眾相具足者。色身具

足。相好昞着。即下相師所列相好者是。上來現託二

相竟。

自下第二相所表所為中。其文復二。初寄相師口嘆

相有所表。第二瓶沙王備慮巳下相之所為。前文復

二。初至終無差錯。相師總歎相有二表。第二若不出

家巳下隨別以嘆。文言適生巳者。如因果經說。菩薩

四月八日右脇而生。相師共占。阿私陀仙相而記言。

此兒有三十二大人之相。所以但三十二者。對治眾

生。止此即足。譬如富貴家子。雖復財寶無量。不得重

著珠璣故爾。文言必趣二道者。一謂輪王道。二謂佛

道。相有二表。定故無錯。就隨別嘆中。先表輪王道。即

世間極果。第二若當出家巳下次表佛道出世間果。

就前輪王道中。勝報有三。第一位極輪王正護殊勝。

第二七寶巳下依報具足。第三王有千子巳下眷屬

無缺。威伏遐被。第二言七寶者。輪名勝自在。蓋輪寶

往處。莫不臣伏。為王所重。故稱輪寶。象名青山精。馬

名[跳-兆+莮]疾風。珠名光藏雲。玉女寶名淨妙德。主藏臣寶

名大財。典兵寶名離垢眼。並為王所重。齊稱曰寶。於

中位二。情非情分。輪珠非情。餘五情道。情道中位三。

象馬是畜。藏臣如智論是夜叉者。謂非人也。女及典

兵。此二人類。如薩遮尼乾經。輪王復有七種軟寶。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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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等可知。第二明佛道中。謂十號響班。少如來一號。

次三輪化益。向來所弁。寄相師口。嘆菩薩相。有其二

表。

自下第二彰相之所為。即是相之功用。於中文二。初

明菩薩在家時事。聞名息慢。第二菩薩漸漸長大巳

下捨榮出家。對面息慢。偏行佛道。然此二文我當為

臣。及為弟子。兩處息慢者。即是二道之用。並應相師

總別口嘆二表之言也。初在家事中文三。一邊境備

慮。第二邏人白王。於中文二。初王邏人聞上二表之

事。言中是到。故言王聞邏人也。二時邏人巳下請王

除去。恐後侵吞。故言六國失土。將由此起。第三時王

巳下聞名高伏。不從勸意。初一往拒諸請。次若彼巳

下申巳拒意。我當為臣。應上輪王。當為弟子。應前佛

道。

第二出家中文三。第一正明不[(厂@((既-旡)-日+口))*頁]尊榮。捨而出家。第

二時有人名呵藍巳下同於耶脩。化以道法。反耶入

正。若就自行。名脩世間善法。第三自念父王田上巳

下捨耶脩正。或盡解滿。道成號佛。前文復三。初明菩

薩深觀八苦棄榮出家。第二爾時菩薩巳下既出家

巳脩知足行。第三在高樓上巳下正明瓶沙覩相生

善。嘆驗真虗。對面息慢。初文復三。初明菩薩作非常

之觀。厭於世間。念同沙門。悕求出世。

第二時菩薩年少巳下父王念戀。恐捨俗榮。第三時

菩薩強違巳下頓絕羇籠。捨榮出家。漸漸長大者。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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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年十四。興起行經十九出家。故言長大。五分因果

經現厭有三。彰欣唯一。五分。東門見老。問御者曰。此

為何人。御者曰。年者根熟。形變色衰。坐起苦極。餘命

無幾。故謂之老。南門見病人。御者曰。四大增損。飲食

不能。氣息羸微。命在漏刻。西門見死。御者答曰。氣絕

魂逝。無所復知。棄之空野。長離親戚。上來三門咸問

御者。吾免之乎。答曰。迴車不樂。北門見沙門。問曰此

為何人。衣服異世。御者曰。善自調伏。具諸威儀。常行

忍辱。憐愍眾生。故謂出家。菩薩聞巳。三稱善哉。唯是

為快。有一女人。見菩薩。便生欲愛心。即說偈言。母有

此子樂。其父亦甚歡。女人有此聟。樂過於泥洹。菩薩

聞說泥洹聲。歡喜踊躍言。何當得此無上泥洹。又大

集經所以現老者。為壞貪愛壽命故。所以現病者。為

壞貪愛色身好。所以現死者。為壞於身貪愛欲故。所

以現沙門者。為壞貪天王梵王人王身故。對前四相。

欣厭心成。自忖恃巳身。未免老病所侵。故曰作是念。

乃至死此生彼也。輪迴生死猶若琁環。故曰。如此身

故。不盡苦除。菩薩思念。我今當設何方。得使生死因

亡。苦果隨喪。故曰。如此苦身何可得盡。今此律文略

不現相。直略舉欣厭之念。故曰。作是念今觀世間乃

至何可得盡。第二父王愛戀中。年壯盛時心不樂欲

者。不戀世報輪王勝位。故言心不樂。父王貪國重位。

心悕嗣紹。故言愁憂不欲令學道。

第三正捨榮祿者。頓絕愛網。捨而出家。如出曜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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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勑四神捧馬足。若因果經。二月八所諸天捧馬

足門自然開。從城北門出。於是出家。又五分亦言。城

門自開。既出門巳。向阿㝹耶林。此律不蒙聽許。故曰

強違。恐損他故。須自剃髮。五分。至須摩那樹下。求除

髮人剃髮也。著袈裟者。五分。見一獵師著袈裟衣。以

所著衣價直百千貿而著之。智論云。以巳大價衣。貿

麤布僧伽梨。故曰著袈裟。在家迫迮。猶如窂獄。即前

處俗老病。輪王等報。羈累行人。名之為家。於此猒背。

所以稱捨。故曰捨家也。出家寬廓。事等虗空。即北門

所見沙門者是。不能淪陷行人。名曰非家。發心趣求。

故曰為人也。五分。剃髮巳。作是念。我今巳為出家。自

然具戒。祇律。佛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

妙證。善受具足。十誦。但言自然得戒。伹知文別。得戒

時節。事在難曉。

第二知足中行乃無量。且修知足。於中文二。初彰菩

薩棄國損王遠之羅閱。第二明日清旦巳下匪直徒

然修知足行。威儀庠序。不為[(厂@((既-旡)-日+口))*頁]眄。字攝諸根。與王作

生信之由。所以須乞食者。且論四意。一三世諸佛。法

爾乞食。二為充軀資身長道自行益故。三福利施主

反報益故。四為聲聞弟子放佛成規故。其文不列得

鉢之所。

第三對面息慢中。其文有三。初盡一偈半。正明瓶沙

覩相生信讚嘆菩薩。第二王即遣使問巳下有五偈

半。王命使者尋知處所。第三聞彼使言巳下親往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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謁。對面息慢。前文復二。初至[(厂@((既-旡)-日+口))*頁]眄。經家牒王所見。第

二見巳即白巳下王正讚美。初一句勸。勝相下有四

句。發言讚嘆。王勸群臣同瞻異國之賓。故曰汝等觀

彼客。四句嘆中。初句嘆內有勝德。次嘆外有勝相。次

嘆根曾深遠。次有兩句嘆威儀折旋庠序可軌。此之

四嘆並舉前所見。為彰內懷聖德。人尊道高。超出世

表。故言聖行為㝡勝。相謂三十二相。好謂八十種好。

相好昞著。儼儀殊特。故曰甚嚴好。即上顏貌端正事

也。內外相備明非庶品。故曰非是下賤人也。君子儼

然。故曰乃至而直進。

第二知處所中文三。初有半偈王令使者尋知栖託。

二次三偈使奉王命尋知處所。未下二偈既知處巳

還而啟王。第二文三。初偈奉命追問。第二次一偈見

菩薩所作。初句平等行施。等益無私。故曰遍乞。善攝

諸根。對塵無染。故曰寂然定。福人感利。故曰速滿。違

順增減不關其慮。以道資心。故曰常悅。三次一偈知

處如文。第三文二。初偈白王之法。次偈啟報王知。

第三親往覲謁中文三。初一偈半禮謁問訊。謂須暄

涼起居輕利等。第二共相問訊巳下問答捨位驗真

虛。第三爾時王即起巳下來意既周。致敬辭退。第四

二文。一盡偈末先相問答。申前遙嘆心疑。第二時王

語太子巳下捨位讓彼。驗知虗實。第三時王前白巳

下驗巳知真。懸請於當。第四正明菩薩許之於後。此

之四文正顯二道之用。前請為臣。應前輪王。次求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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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應於佛道。初文有二。初王致問。次有國巳下菩薩

偈答。就前問中。先結前生後。非但身禮。又陳問答。故

名為復。亦可王前遙相讚美。今重舉勝相。生疑致問。

故曰復作如是說。問中有二。初偈問出家意。次偈問

本生處。所問出家意者。謂舉讚中初二汝等聖行句。

我今觀汝。壯年豐親。內德晈潔。宜應匡國理民。乘於

大乘。群臣侍從。是仁者相之所應。何故剃髮出家乞

食。竟有何意。此問出家意非是捨位及以象乘。次問

本處者。謂舉讚中三四句等以問。汝今顏貌端正。將

非下賤。必是剎利勝族苗裔。我今與汝。共相對問。願

說本生。居何國邑。姓諱何等。

次三偈答文不次比。初一偈先答。第二問示巳取居

氏族名諱。次有二偈却答初問。我觀世間王位等。樂

傾俄爾。增長五欲。甚可患猒。未若出家。標心至寂。是

故須捨。出家脩道。答意既爾。次釋其文。答第二中。上

半答處。初句總處。次別指方所。下半答所生也。三父

母名。四姓。亦可俱姓是我生處故。答初問中。初偈正

明菩薩不[(厂@((既-旡)-日+口))*頁]財位。如視草土。猒捨出家。是故乃至不

樂處五欲。次句顯巳欣猒之懷。觀欲者是集諦。多眾

惱者是苦諦。深觀在家。唯增苦集。示其所猒。下有三

句。顯滅道清虗。安隱快樂。示其所欣。道性清昇。不為

業結所羈。故稱出離。亦無苦果逼惱。故曰永安。此明

道諦涅槃無為。專心標詣。故曰要求等。此滅道二諦。

是我元求。故曰心所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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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驗真虗中文二。先捨半不受。次捨全不受。不受

中法喻合三。第三請當許後可知。

第三頂敬還退。五分。王欲試菩薩。語言比丘族姓尊

貴。世為王胄。聖德自然。應居四海。四海顒顒莫不爾

仰。若能降志。且當稱蕃。北面相事。菩薩答曰。世間貴

位。莫尊轉輪王。吾巳棄之。況四海乎。所以出家求道。

欲度一切生死大苦。何不請我。道成先度。及反區區。

以此相要。王言善哉。斯語甚快。道成之日。願先度我。

及此國人。菩薩許之。歡喜辭退。

第二同耶脩中。其文有二。初法同外道。第二摩竭巳

下行同外道。法同有二。初學不用。二鬱頭巳下同習

非想。如因果經。具習諸定。今但舉二者。此二空定。微

細沉隱。喜墮耶倒。藍等謬執。謂是涅槃解脫之果。故

須同其所習。為彰法非直道。人非至聖。果非究竟。以

道化彼。反耶入正故。就不用處中文三。初至令其得

證。至耶師所。諮訪學方。答其所學之宗。第二菩薩巳

下次同耶脩情疑相得。正明同事之益。第三時菩薩

復作是念巳下非集而去。脩中文六。第一校量有無。

二我今巳下脩令得證。三時菩薩得證巳下更訪學

方。四報言巳下答以無餘。五菩薩報言巳下略以非

之。六瞿曇如我所知巳下推之為返。情疑敬奉。初句

有無者。據理藍無信等五根。尚證此法。況我具足。寧

不得證。既從習定。不得苟云無念定二根。謂藍謬計

涅槃。無心趣求。即無精進。明無信慧等根。第三非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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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有三。初有四句法非真道。以耶法成人。人亦非

正。次有二句。人非至聖。人法既非。不能除結。剋彼滅

果。果非究竟。此不用處定。順於三有生死之法。不能

發彼假名空解息滅之處。故曰非息滅。非去欲者非

法空解。非滅盡者非無相真解。非休息者非無學果

智。此四法非言。非成等正覺人。非種智。非沙門。非四

聖果息惡之人。此二人非。非得涅槃。非是有餘也。非

永寂之處。非無餘也。此二果非。既人法等非。何得謬

計。法真人聖。果為究竟。

第二同習非想定中。類前可知。但少非成等正覺。言

更求勝法者。謂執自餓是道故。以見事中儉節。將為

畢竟離欲。故曰無上休息法也。

次苦行同中。詣大將村。與比丘六年苦行。苦行成道。

同於此處。如餘經說。王勑五大臣子。令使侍衛太子。

故有五人。五分。佛成道巳念言。誰應先聞。謂父王昔

遣五人。隨侍勞苦。此功應報也。此律不弁。文言四女

隨逐者。彰菩薩無染行成。亦可當時有斯事故。乘即

列之。雖可苦行。未尅究竟。故曰雖爾猶不得等也。此

律同苦行者。為欲化耶歸正故爾。依興起行經。佛昔

罵迦葉佛。作禿頭人。雖即悔過。今受六年苦行。若依

六度集云。佛昔為國王。令其太子。禁一促飲水。人王

事猥多忘之。六日憶而流淚。是以成佛六年受苦。羅

云。忘道令餓六日。在胎六年。瞿夷咲之。六年懷任。准

如此說。本非同耶。此善權方便。未可一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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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三捨耶成佛中文三。初明菩薩意地嘿念校量

得失。既達是非。理宜簡偽從直。是以第二爾時菩薩

巳下食食脩禪。伹定心澄靜。有所尅獲。是以第三時

菩薩得此定意巳下發智斷或。道成號佛。挍量門中。

言欲不善法。非是二定。謂是五欲等。意捨自餓。及欲

脩禪。故須思籌。其二空定前巳棄捨。故此不論。合有

九句。就中分三。初有四句對正思量。第二欲不善法

巳下三句舉禪所離。欲惡不善。反䨱斟量。知其得失。

第三然我不由巳下二句正明應當捨偽行真。初中

四句。一舉前父王田上所得初禪之智。第二時菩薩

巳下審察此道盡苦原否。二一復作是念巳下知有

堪能。四時菩薩巳下欲依修習。第二三句中。初有二

句舉禪所除障。一思欲惡不善能得樂不。次句知其

無力。第三一句䨱思欲惡。依既無力。我今捨欲惡不

善。能得樂法不耶。計理應言捨而即得也。文言習無

欲者除五欲。捨不善法者除五蓋也。第三二句捨偽

行真者。如上所思。既除彰脩正。方盡苦原。明我不應

習此自餓。應當食食脩禪去來。是故文言。然我不由

此自苦身。乃至得充氣力也。伹須此九不勞。廣為十

六。即初四脩正。次三除彰。方盡苦原。故知不須習此

自餓。次下二句食食脩正去來。第二行真脩正中文

三。初食食行真文三。一食食反前自餓。文言異時。謂

非思量之時。食少飯[麨]。因果等經謂。食牧牛乳糜。第

二時菩薩巳下正彰五人不辨偽真。同情捨去。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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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氣力巳充者受資之益。

第二復詣巳下次明脩禪。先明方便有四。一洗除疾

垢。見云。入水洗時。凡夫時鉢捨置水中。在龍王宮之

所供養。次詣道樹。次為草敷。表巳少欲。為諸弟子。放

以成規。餘經或見天衣。或金剛坐等。又此不同實行

成道大寶蓮華王坐等。次直身正意者。正明脩行攝

心繫念。身端故直也。表心無耶。故曰正意也。住一緣

中。故稱繫念在前。第二菩薩除欲惡巳不。正辨脩禪。

不同大乘實行。三僧祇劫。依八定等。今依小乘分齊

成佛。四階前巳明訖。今此是三四二階。謂最後身脩

禪慧二波羅蜜。是第三階。次後三明作佛。謂第四階

依禪發智。斷非想地見脩煩惱。三十四心。以成正覺。

本音單那。此名思惟脩。亦名功德聚林。若依數次地

別。謂初禪二禪三禪四禪。體有其九。隨事十一。枝有

十八。言體九者。謂通大地四念定慧受是也。善大地

三。信猗捨等是。大地外二。謂覺等二。故體有九。隨事

十一者。覺觀喜樂一心內淨捨念慧樂不苦不樂等

是。此謂以地別受故爾者。謂前九。遂成十八。於九法

中。覺觀信慧四法不分。各當分為一。餘五離分。以成

十四。定受各四。謂四禪一心。即是定數。初二禪喜。三

禪樂。四禪不苦不樂。合是受數。故定受為八。餘三各

二即六。謂猗通前二禪樂。是猗樂故。捨念通三四以

六配八。故有十四。餘四不分。初三等五。二上齊四。故

十八枝也。若依實論。初二禪樂是受樂。其義則別。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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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觀在初禪。內淨唯第二。安慧局第三。不苦不樂唯

第四。喜枝[言*步]初二。捨念通三四。樂枝遍前三心等諸

地。今且依心論如前說。初禪文三。一除彰得禪。二遊

戲巳下成就自在。約數次以結。三何以故巳下釋得所

由。除去欲愛者五欲。色聲香味觸。惡不善者五蓋。貪

瞋睡眠掉悔疑也。此之欲蓋。是初禪障。故須遠離。次

下得禪覺觀者。是脩行對治。喜樂是修行利益。一心

者。彼二依止三昧。謂對治利益。皆依一心故爾。五枝

者。麤心名為覺。細心為觀。謂攝心在境。創察於法名

覺。重審此法名觀。內悅稱喜。猗息名樂。凝然不易。故

曰一心。以有覺觀。故無內淨。有喜故無捨念慧及不

苦不樂。下二文可知。二禪三者。一除障得禪。除障者

謂除覺觀。二得內淨巳下得禪內淨者是對治。喜樂

者是利益。一心者。彼二依止三昧。覺觀善心。而嬈亂

二禪。譬如淨水。波動則無所見。有內淨故。治去覺觀。

餘如前說。下二文可知。三禪三者。一除鄣得禪。菩薩

除喜者。離鄣觀喜多過。如貧人得實故喜。一旦失之。

其憂劇深。是故除喜。二身受巳下彰五支體。身受快

樂。先明利益。次聖智是慧護者。是捨及念。此等三是

對治。念者追知喜過。慧分別喜。捨者棄喜故中平。略

無一心。亦可樂是一心。下二文可知。四禪三者。一除

鄣得禪。菩薩巳捨樂。即四禪離三禪樂故。苦對二禪。

二禪滅苦根。先巳除憂喜者。謂初三。初禪滅憂根。三

禪滅喜根。并初禪說。故言先巳除。以第四禪絕四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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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二次得禪。無苦無樂謂利益。護念謂捨念是。對治

清淨者是一心。餘二文可知。初三各五。以對二亂始

故。二四各四。以對二亂終故。

自下第三斷或成佛。佛坐道場。諸功德門。圓明洞朗。

且辨三明。先宿命。次天眼。次漏盡。照於過去名宿命。

照未來善惡名天眼。照現在事名漏盡。事謝於往名

過。背今稱去。曾逕日宿。過去色心俱知命為報主。是

故但云過去宿命智。從境得名。事在於當。以之為未。

必趣於現。目之為來。照未來善惡苦樂。猶如天眼。約

喻作名。亦可約報。就根作名。故曰天眼。相彰於今。以

之為現。住於現相。稱之為在。五住煩惱默汙淨心名

漏。漏亡之處稱盡。故名漏盡。論其明體。其唯智性。三

世境界無所不照為明。故曰三明。

初明文三。第一牒前生後。第二證宿命智巳下舉境

彰智。第三何以故巳下釋得所由。菩薩得此定意者。

謂四禪。諸結除盡者。離過行成。隨心無㝵。故曰柔𣽈。

住堅固處者。免三灾絕四受故。以第四禪者。如來多

住故。二舉境以彰智體。第三時菩薩巳下得之時節。

結成智明。第二中五。一總就生數彰智。第二劫成巳

下約時彰智。第三我曾生巳下就別報以顯。謂知八

種事。六種同行。地持說八事者。如是名。如是生。如是

種姓。如是食。如是苦樂。如是長壽。如是久住。如是壽

限。六種同行者。俗姓名字剎利等色父母飲食善惡

壽命。此應合八中壽等二。故六八種。六種者。他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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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作如是說。此是我名。我為剎利等。是我父母。我食

如是食。我作如是善惡。若少年中年長年。如是六同

宿命智知。今此文中但舉八事。我曾生某處。一向總

舉生處。次字某巳下列其八事。略無六種同行。第四

彼終巳下約處以說。第五如是相貌巳下總結智境。

第三得之時節。無明盡明生。無礙道。闇盡光生者。解

脫道。亦可無明盡等除擁鄣。闇盡等除性鄣。所謂者

巳下結名也。第三何以故以下釋所由可知。

次天眼。文三如上。牒前如文。第二知眾生等者。舉境

彰知。亦三。第一能照之智。第二觀見生老死者巳下

舉境彰智。亦三。先總舉因果。第二即自巳下別舉其

境。第三如是巳下總結。上二。初中善色。謂福人中除

細軟清淨。如明月光。故曰善色。薄福中陰身竪忽靳

猶如縷褐。名不善色。善趣是樂果。惡趣是不善果。所

造業行。謂善惡兩因俱能達。故曰悉知。次即自察知

巳下別照中。先知其因。却知其果異。於前總先果後

因。先列不善因果。即是廣上死惡色惡趣賤。次復觀

眾生巳下知善因果。即是廣上生善色善趣貴等。如

是巳下結前總別。第三時節結名如文。第三釋得可

知。

次漏盡。亦三。第二中三。初能照之智。二次舉境以彰。

於中文四。第一緣四諦。初一往緣諦。二以得巳下重

而審察。亦可前後諦斷非想見或。次重審察斷非想

脩或。第二如實知漏巳下見諦故斷漏。第三彼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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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巳下斷漏故得脫。彼作如是知。牒前緣諦。如是觀

舉向斷漏。於欲漏等者。欲界煩惱。除無明。名欲漏。上

二界煩惱。除無明。名有漏。三界無明。無明漏。不為三

漏所漏。故名解脫。此總說故言於三漏得脫。據理而

言。菩薩至此三十四心中。於見諦四比忍比智及非

想脩道十八心。唯斷非想一地見脩有漏無明漏。餘

八地見修三漏前巳斷故。第四巳解脫故。四智究竟。

依涅槃說。永斷三世生因緣故。是故唱言我生巳盡。

此明因亡。亦復不受五陰身故。是故自說我生巳盡。

此明果喪。此是苦盡智。應言不受五陰身故。而言永

斷三世生因緣者。謂舉因亡。以顯果盡。所修梵行畢

竟故。故言梵行巳立。此明因圓。又捨學道亦名巳立。

此彰果滿。梵名涅槃。此是證滅智。何以須言所脩梵

行巳畢竟者。此舉因圓。以顯果滿。如本所求今日巳

得。故曰所作巳辦。此明果滿。脩道得果。亦名巳辦。此

明因圓。謂修道智。何以須言如本所求今日巳得者。

此舉果滿。以顯因圓。獲得盡智無生智故。故說不受

後有。此斷集智。但應言道獲得盡智。而言無生智者。

謂舉果盡。以顯因亡。餘二文可知。上來至此化主成

道。

自下第二外化度人。就中文二。初至龍王為首六七

日中。遊諸法門。受解脫樂。二歸依法。度外眷屬。

第二爾時世尊文隣水巳下度人受具。謂內眷屬。五

分八七。一摩脩羅山神奉呵梨勒。二賈人。三文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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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斯那婆羅門女須門女須闍陀。五斯那婆羅門。六

斯那婦。七斯那姉妹。八攢酪女人。今此六七日故。即

為六文。一賈人。二樹神。三婆羅門。四婆羅門男女。六

文鱗龍王。於此文中。五門分別。一諸經時節不同。因

果法華並言三七日。此律薩婆多六七日。興起行經

出曜經七七日。智論佛成道五十七日寂然。五分八

七日。為對見聞。故有斯別。

第二所遊法門分別。多

論云。第一七日入喜法門。以自誤樂。第二七日入樂

法門。第三七日入解脫法門。第四七日入大捨法門。

第五七日入逆順觀十二因緣法門。第六七日重復

遊塵前諸法門。以自誤樂。此律真言受解脫樂。不分

喜捨等別。道理但應佛所證法。無出鄣離相。故言解

脫。

第三處會分別。處則有三。謂初三七日菩提樹

下。次二七日離波多樹。次一七日文鱗龍王會。便有

六。始從賈人。終盡文鱗。以其處本約事。事三還三會。

斷所化故。隨境有六。

第四所度境界。趣分有四。初

會天人。第二非人。次三偏局度人。第六是畜。此即人

天龍鬼。四輩檀越。

第五未說法意。多論問曰。佛本

為化眾生。何故遊諸法門。不說法度人耶。答有多義。

一既成道巳。宜先安身。然後度人。是故遊諸法門。以

自娛樂。令身心調適。後度眾生。又為憍陳如等根未

熟故。又為佛法尊重。詳而後說。令眾渴仰。生愛敬心

故。又為滿梵王本願故。願佛成道時。要先請佛轉於

法輪。待彼梵王請。而後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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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隨釋文。第一七日文二。初受解脫樂。第二爾時世

尊過七日巳下以二歸度人。文五。初樹神篤信勸興

供養。於中文三。一者經家列未佛食。二賈人賷粮。於

佛邊而過。三勸捨塗粮作見聞之緣。第二爾時兄弟

巳下受勸獻奉。第三世尊復作是念巳下正明如來

悲心納受。第四受彼[麨]蜜巳下呪願說法二歸化度。

第五爾時賈人巳下禮獻事畢敬而請退。

第三受施中未成道鉢。捨置水中。今無器受食。故言

何器受食。即知三世諸佛法畜石鉢。不以手受食。四

王知意。各奉石鉢。佛受天鉢。食人中食。表為人天受

道緣故。作良厚福田。所以合為一者。若止受一。不可

餘天之意。為彰等益無稱。又復鉢無多用。故合為一。

五分。悉受四鉢。壘左手中。右手按之。合成一鉢。普曜

經。四天王於波頗那山上。得四石鉢。欲於中食。時有

天子名曰照明。語四天王曰。今有佛名釋迦文。應用

此鉢。非人之器。今當受食。可往奉之。故請賈人以施

[麨]蜜。當得作佛。號曰蜜成。

第四法施中文五。一呪願受施。如因果經。呪願文不

同。此又復五分。先受二歸。後方呪願兩偈。二足汝安

隱。四足亦安隱。去亦得安隱。還亦得安隱。如耕田有

望。下種亦有望。汝今入海望。獲果亦如彼。今先呪願。

第二汝等巳下勸受二歸。未有僧故。第三時賈人巳

下請祈福之方。與髮抓敬養。第四時賈人雖得巳下

輕心慢棄。如來勸受。得大功德。不可勝筭。第五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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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佛巳下信心未決。請乞證驗。如來廣彰。福利不虗。

我在因中。為摩納時。蒙定先佛受記。喜踴虗空。髮猶

委地。無量眾生散華供養我凡夫時髮。我於爾時。因

中之髮。煩或未盡。果未究竟。時人供養故。若以道眼

觀之。悉入涅槃。況於今日。煩惱巳盡。萬德圓備。功德

勳脩。所有髮抓。若能供養我之舍利。寧無福報。既得

證驗。敬心慇篤。又賈人當知巳下結會古今。益信敬

故。

第五文可知。下之五會文二如前。一受解脫樂。二過

七日巳下二歸度之。

自下第二度人受戒。其文有三。初至龍王為首善來

度人。第二我巳脫一切巳下三歸受法。第三羅閱城

巳下羯磨受法。所以此三次第如是。有二義故。一以

能秉人為次第故。上來世尊自行成道。既成道巳。宜

須化度。是以第一先明善來。善來受者成證無著。亦

須化益故。次三歸上二受法。自行既立。須行眾軌。攝

利度人故。次羯磨法。此約能秉以彰次第。次第二所

化境界。以彰次第。善來所被。利根淳熟。機感緣強。理

宜先度。三歸稍劣。羯磨最軟。故次第三。譬如日出。光

照高山。次及平地。後及幽谷。次第之儀。彼亦如是。

善來文二。初至響徹梵天說法他世。出家緣起雖可言

對陳如。然此請說一代之首。故成緣起。第二既聞法

生厭。希求出離。是以時陳如巳下善來度受。前文有

五。初至不說法來正明如來思巳藥妙。眾生患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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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迷倒。息化之意。令眾渴仰故。第二時梵天巳下愍

世故請。受而許說。第三我今先當與誰巳下隨遂有

緣起機說法。第四爾時世尊巳下承機有人。受道獲

益。第五地神巳下歡喜唱告。響徹請主。初文有三。第

一至疲苦正明如來思惟不說慮之於心。第二爾時

世尊說此二偈巳下顯巳不說之意。陳彰在口。第三

爾時世尊巳下結成不說。

前思惟中文四。一思巳藥妙。二眾生異見巳下眾生

患重。三眾生以是樂於樔窟巳下以患重故。說增迷

倒。四我今欲說法巳下結成唐勞。虗化無益。前文復

二。初先就體弁甚深藥妙。二智者巳下對人以弁甚

深藥妙。欲明一乘之理。體唯自古。豈有得捨染淨之

殊。寄相而論。非不生死盡在於此。涅槃顯在於彼。坐

於道場。解滿或盡。故曰我今巳獲此法。所證之理。乃

是生死之本際。窮原之真旨。故曰甚深。理絕名相。非

尋教量境界之所能曉。故曰難解。體非分別。離心所

緣。故曰難知。自體無相。生死紛蕩。所不能染。故曰永

寂。體證圓學。至果無為。故曰休息。窮原之旨。精勝獨

絕。物莫能加。故曰微妙最上。此釋甚深。次就人辨。理

雖甚深。非一切不會。有大乘器者。必能契證。故曰智

者能知。非是二乘種姓境界。故曰非愚者所習。此明

理深藥妙竟。

第二彰患重。初因患重。次果患重。然此眾生闇或羈

纏。迷於真旨。情隨忘想。取相明白。即如藍等。情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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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餓等。名為異見。於此思惟。安心忍可。謂情安不

用等名為異忍。悕願不用等稱為異欲。以斯煩惱。發

起成業。耶命自資。故曰異命。次果患重。依因報果。謂

三界果報。言依於異見者。迷著前因。願求生死。永滯

二有。故曰樂於樔窟。人天似樔。三塗如窟。謂異見等

繫在三有果報故。

第二中文二。初至難解。舉前患重。迷一乘因。第二復

有甚深巳下舉前患重。迷一乘果。眾生以是樂於樔

窟者。略舉果患。法性真旨起染淨之本。故曰緣起法。

然此眾生執自餓等。繫在三有。於此諸緣實性。不能

曉察。謂不能成淨分勳習。故曰甚深難解。前明因深。

今就體顯。更明果深。故曰復有甚深難解處。離四住

煩惱。故曰滅諸欲。無明永喪。故名愛盡。畢竟寂滅。稱

為涅槃。於此果處。亦不能曉。以執二空即為涅槃。故

曰是處亦難見故。

次第四結成虗化。我今欲說者。謂說大乘因果二法。

二乘近行。聞則迷悶。故曰餘人不知。對彼大根。指小

根為餘。既不能解。虗化無補。故曰唐勞疲苦。

自下陳之在口。言二偈者。謂下二偈非先所聞者。大

莊嚴論拂去疑情。謂非昔在藍等邊聞故也。亦未曾

說者。從證來未說。今始欲說。故曰亦未曾說。

次明

偈誦。初偈誦巳。出世之本意。欲以因乘攝化眾生。惑

重無益。次偈為說果乘亦不能悟。嘿然息他。過在眾

生。咎非我巳。顯成如來無恡法之過。此是祇夜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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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道極難。誦前我今巳獲此法乃至休息。為在樔窟

說。誦前我今欲說法。貪欲愚癡者。誦前眾生異見等

因果患重。不能入此法。誦前非愚者所習。於緣起法

難解。及餘人不知也。逆流二句誦前後有甚深乃至

涅槃。次二句誦是處亦難見故。

第三結文者。但此眾生過無大根。現患復重。聞說迷

倒。不如嘿然息其他道。故曰作是思惟巳嘿然而不

說法也。

第二請文有三。初明梵王愍世故請。第二爾時世尊

受梵天請巳下觀根受請。許欲為說。第三爾時梵天

巳下遂請還宮。前文分二。初請之端序。第二白佛言

巳下正請。序中文三。初遙知佛念。以佛入世俗心故。

梵王得知。次念世間巳下傷失法益。以有漸成之義。

故曰乃至不聞耶。次明我念躬往致敬。

就正請文三。初舉根請。二爾時梵天復白巳下催請。

第三說是語巳下說難請。亦名譏請。初請文二。第一

直請。第二爾時世尊巳下如來述拒。白佛請中唯願

等者。略舉二號直請。次世間巳下舉彼眾生有三乘

根器。滅惡生善。有可化之義。故願說法。結使輕微。故

曰垢薄。於理不愚。名為智慧。事中捷疾。故曰聰明。聞

則能解。稱為易度。能滅不善法。謂斷功德成就善法

智具足。有可化義。云何不說耶。次佛述拒中。第一述

可請辭。故曰乃至如汝所言等。若請有理。所以不說

者。我別有意。是以第二從初向者巳下申巳不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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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如文。乃至而不說法耶。如來答意。然我靜念正欲。

以彼一大乘法。化諸眾生。不欲以小乘濟度。但彼眾

生惑重迷倒。是故嘿然。汝今云何請我說小。理無此

事。

次催請中。復舉生有滅惡生善。云何不說。令世間不

聞。言大敗壞者。此等眾生曾得一乘想解。久逕生死。

變成小惑。名小敗壞。今應聞小。能滅惡生善。若佛不

為說。復失小感。永淪生死。不聞正法。是大敗壞。唯願

世尊。時演正法。使始時解小。終入於大。勿使敗壞。亦

可請辭懃懃。佛若不說大有所失。故言大敗壞。如世

人言大是異事等。

三譏請。上半立難以反要。下半皈宗而順請。若摩竭

眾生無可化義。佛不應隨願在此成道。既在中生。明

此眾生有可化之理。若可化者。願開甘露門。為眾生

說法。請意如是。次釋其文。摩竭眾生淨穢俱有。故曰

離垢穢。而佛從中生者。謂佛隨念功德。脩行成道。法

身生處也。願披演正法。使理顯灼然。名聞得理。資心

和神適志。義同甘露。理通神解。說之為門。故曰願開

等。五分。白佛。唯願世尊。哀愍眾生。時為說法。自有眾

生。能受佛教。若不聞者。便當退落。如是三反。復以此

義。說偈請佛。先此摩竭界。常說雜穢法。願開甘露門。

為演純淨義。自我在天宮。恒見古佛說。唯願今普眼。

亦煞法堂教。眾生沒憂惱。不離生老死。然多樂善者。

願說戰勝法。世尊嘿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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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觀根受請中文二。初至成就善法。先嘿念受請。

觀彼根器。第二爾時世尊巳下言彰於口。許欲為說。

前文有三。謂法喻合。文言受梵天請巳者。謂嘿念忍

可。遂觀眾生。誰有根器。應可受化。多論云。譬如大龍

從大海出。欲布密雲。注於大雨。先觀何國應可雨者。

然後降雨。佛亦如是。從四無量海。出布悲雲。欲雨法

雨。故先觀根器。誰堪受化。然後說法。觀彼眾生。有三

乘根器。謂菩薩緣覺聲聞各有上中下。故合為九。如

世間生鈍根畏後世罪。聲聞上中下。少垢多垢難度。

緣覺上中下。長利根易度。菩薩上中下。又可聲聞緣

覺。雖有利鈍。同受小法。合以為生。菩薩大士。說以為

長。斯二觀人有其大小。所以有大小者。良由垢有厚

薄。根有利鈍。受道有難易故爾。少垢利根易度。此三

是大乘根器。多垢鈍根難度。此三謂小乘根。畏後世

罪巳下雖可利鈍難易。莫不皆悉畏惡就善。故曰乃

至善法。

自下喻說。不取四作喻。直取池華水為喻。池喻感機。

華喻解心。水喻於教。若以四諦教水。注彼聲聞感機

池中。生聲聞解心之華。聲聞根軟。假教始緣。故曰初

出地未出水。此喻上生鈍根。畏後世罪。三若以因緣

教水。注彼中示感機池中。生緣覺解心之華。終時稱

教生解。故云與水齊。此喻上少垢多垢難度。三若以

六度教水。注彼大乘感機池中。能生菩薩解心之華。

菩薩大士得旨捨詮。不為教相所局。故曰巳出水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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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不著。此喻上長利根易度。三若如後釋。初出池華。

與水齊華。同喻上生多垢鈍根難度等四聲聞緣覺

根也。巳出水塵水不著華。喻上長少垢利根易度四

大乘根也。

自下合喻。如來亦復如是者。如來觀彼三乘根器。了

了分明。如似世間有目男子觀。池華三別。故言亦復

如是。喻中少有目男子。合中有故。合文二說。准法可

知。

二次發言受請。言對請主。故曰梵天。我告汝。今敷演

三乘教門。故曰今開甘露門。所觀根器。三乘非一。曰

諸。咸有稟承足之益。決然秉納。故曰聞者信受。次下

三句釋說小之意。若我說小。即便正在於小。不令得

大究竟永安者。有恡法之過。義同嬈惱。我今說者。始

時解小。終獲於大。同我所得微妙之法。故曰不為嬈

故說。乃至牟尼所得法。亦可下二句釋疑。佛前思惟。

藥妙患重。嘿不說法。今者請方許說。或可不是佛所

得法。故須釋言。梵天我所得中方便說三。故曰梵天

微妙法。即是牟尼所得法。五分云。恐徒疲勞。不說甚

深義。甘露今當開。一切皆應聞。

第三辭退還宮。第三既受請巳。赴根說法。文二。第一

從初至涅槃行來。為彰五人執耶既久。現無受道之

器。是以先須勸捨二邊。令立根器。既有信器。堪受法

藥。是以第二四聖諦巳下正明說法。沒彼信器。前文

復二。初念二耶師不聞勝法拂眾情疑。第二時世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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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作是念巳下勸五比丘令生信器。先解前文。多論

問曰。若彼諸人必應入道。不應命終而得聞法。若不

應入道。佛何以故念欲度之。答有二義故。一佛欲令

眾生不忘恩德。此先小恩。佛憶欲度脫。恐大恩不報。

二此異道諸師。時人宗仰。咸謂得道。佛念欲度。為滅

一切耶憶想故。依十住毗婆娑。釋疑故來。彼論問曰。

汝云佛是一切智人。佛念迦蘭時。巳先命終。逕於七

日。佛竟不知迦蘭巳死。云何得名一切智也。論釋我

世尊本出家時。曾從迦蘭宿止。同習不用處定。諸天

人民儻有疑心。謂佛從彼受法。餘處成道。今若說者。

猶是藍邊所學得法。何處更有勝法。佛知迦蘭命終

七日。為斷彼疑。故作是說。迦蘭利根。我先為說。即自

念知終巳七日。何其苦哉。如此妙法。如何不聞。爾時

人天疑心即盡。知佛更有勝法。非蘭邊得者。是故世

尊是一切智。利根知佛非蘭邊得法。鈍根之徒復謂

如來鬱頭邊法。今若說者。多是非想。何處別有勝法。

為斷此疑。復念藍子。亦知藍子咋日命終。故作是說。

先與說法。即自念言。何其苦哉。不聞妙法。是故世尊。

是一切智。准此義。五比丘事亦復可知。並拂疑故。

就立根器中文三。從初至說法耶念五比丘有機感

故。第二世尊復作是念巳下觀五比丘知其處所。第

三見巳巳下隨逐有緣。勸捨二邊。令生信解。於中文

二。第一從初至更不受有執昔疑今立志拒勸。如來

引證。就果以勸。第二比丘出家者巳下勸捨二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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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根器。就因以勸。若釋須就因果。勸意可知。謂對破

所執果因故爾。前文復二。初至迷荒失志立志拒勸。

二佛告五人巳下舉昔言無二。彰今是實。以巳四智。

勸令脩學。前文之中。四對八句。第一往而立制。第二

時世尊漸漸巳下到以破制。第三我今寧可巳下坐

巳汝佛。第四時佛告五比丘巳下勸勿汝佛立志拒

勸。初對往中欲往波羅柰。道逢憂陀耶者。顯其法輪

被於有緣。不度無緣。前二耶師一向無緣。憂陀耶者。

有見佛緣。無得道之器。下五人者。全是緣感。憂陀梵

志。其性儒雅。既見如來。諸根寂定。顏色怡悅。必有好

師勝法。致問有三。第一問出家師誰。二問受學師誰。

三問為學何法。五分。見世尊姿容挺特。諸根寂。圓光

一尋。猶若金山。即便問言。本事何師。行何道法。以致

斯尊。佛說偈以答。依阿含。似為四問。謂加向何處。今

且依此文。但為三問。佛答之中。有其四偈。前之三偈

答上三問。第四一偈拂疑故說。初偈答第二問。次偈

答初問。第三偈還答第三問。

先解初偈。答第二問意。汝上問我為從誰學者。然我

惑盡解滿。眾德普備。有何缺少而從師學。此答無受

學師意。智之所照空有。萬境非一。故曰一切鑒達。斯

了名之為智。智照窮圓。更無加過。目之為上。解興惑

喪。萬累斯損。故言一切欲憂解。此明惑盡。第三句不

藉師諮。豁然獨達。故言自然得解悟。此明既智滿惑

盡解滿不假師訓。故曰云何從人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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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解第二偈。答初問意。汝上問我。汝出家師是誰者。

若我智德不圓。煩惑未盡。可假師僧諮稟法訓。然我

自德圓滿。不假師誨。何用師為。此答無出家師意。次

釋文。非但無學師。亦無出家師。故言我亦無有師。亦

復無等侶者。此以無等侶。釋上無師義。等侶尚無。何

況有師。世間唯一佛。釋無等義。一世界中一佛出世。

更無第二佛出現於世。是故無等。故言世間唯一佛。

眾惑斯盡。證法清涼。無鬱承之惱。故曰冷而常安隱。

次釋第三答意。汝上問我。為學何法者。然我智體圓

滿。眾惑斯盡。空有兩泯。更無法可學。故言我是世無

著。乃至無與等。將解無著。先解有著。凡夫無智。在生

死而染。名為著有。二乘無大悲。故於空取證。名為著

無。如來自言。有智故緣有而不染。不同凡夫著有。有

大悲故於空不取證。不同二乘著無。有無兩泯。故曰

無所著。既內無所著。道邁人天。獨尊第一。故言我為

世間最。亦可我是世無著。喪生死因。我為世間最。離

生死果。既無生死因果。人天莫過。故言諸天及世人

無有與我等。顯巳德滿無法可學。

第四偈釋疑者。梵志聞佛自言德行滿足。即生疑念。

若是德滿。應為人師。為他所皈。何故今日順路而行。

似有不足馳求之意。佛知彼心。為拂此疑。故言欲於

波羅柰轉無上法輪。以為人師。不自求法。初句謂隨

逐有緣。施化處所。傳授巳證。稱之為轉。甚深莫過。故

言無上法。摧輾結惑。目之為輪。世間眾生為無明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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曀。闇於所緣。故曰皆盲冥。將欲為彼盲冥眾生。顯宣

真法。稱之為當。教陳理旨。名之為擊。理顯沾神。使生

死永隔。慧命長存。喻若甘露。理彰於外。有有緣斯聞。

義同於皷。故曰當擊甘露鼓。梵志復舉第三答。重諮

其義。佛答云我勝一切結者。勝者止也。因患斯盡。得

盡於諸漏者。苦無不亡。因果殄滅。故曰我勝諸惡法。

亦可勝者過也。謂出過諸惡。故曰勝惡法。人天莫過。

故曰我最勝。答意契宗。領玄言外。五分。梵志不受。拍

䏶而去。彼梵志宿世善神。即於空中。為說偈言。佛始

出世間。天上天下尊。如何汝過之。而返棄捨去。梵志

雖聞此偈。猶去不[(厂@((既-旡)-日+口))*頁]。第四對勸。勿汝佛立志拒勸者。

執昔疑今。謂言如來捨於自餓知足真道。行食食。耶

路無真實之道。故言汝本所造。乃至況今迷荒失。

第二舉昔無二。彰今實中有三。初以昔類今。彰佛無

二言。第二佛言汝等來巳下我本無二言。今巳證獲

四智究竟。明實非虗。汝等若能稟承者。不久同得也。

三所以族姓子巳下正引巳昔求。今獲四智。明汝稟

行。必同所得。果不虗剋。由因而獲。

是以自下就因以勸。於中文二。初勸捨二邊。第二比

丘巳下令立中道。前中四句。一舉二邊之數。

二樂習巳下列二邊名。昔解云。樂習愛欲者。即不用

非想。謂是法邊。或自苦行。謂苦行邊。此或不爾。五人

不學不用等法。何勞勸捨。故今正解。但眾生斷見者

習樂。常見者苦行。今言樂習愛欲者。舉前斷見太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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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或自苦行者。舉常見人太苦邊。此二乖中。故稱為

邊。五分亦爾。一者貪著愛欲。說欲無過。二者耶見苦

形。無有道迹。故知愛欲非不用等。又復攝論解毗那

耶中。為對治受用二邊故。立毗那耶。由佛遮有罪過

受。立毗那耶。對治樂行邊。由佛隨喜無罪過受用。立

毗那耶。對治苦行邊。離樂離苦。意脩中道。問若對五

人。但須離苦。何以遣樂者。答獨言離苦。恐成著樂。故

並勸捨。

第三非賢聖巳下彰二邊過樂。故奢誕非賢聖法。苦

行疲懃。徒勞無益。故曰勞疲等。

第四不能有所辨者。結前二過中道。文四。一簡非顯

是彰中道體。文言除此巳。乃至涅槃行行。是中道因

體。第二云何巳下至涅槃行假問微其中道。第三此

賢聖八正道巳下正出中道。第四是謂巳下乃至涅

槃行結其中道。先解初文。除此巳者簡非。謂除樂苦

二邊故也。文言更有中道等者。謂涅槃等寂行行是

中道。眼明者謂天眼明。智明者宿命明。永寂者謂漏

盡明。成神通者謂五通。得等覺者智具足。成沙門斷

具足涅槃者謂二涅槃。上來舉果以取其因。言行者

是其中道。第三出中道者。文二。初則總舉此賢聖八

正道。次正見巳下別列其八。八中定體。謂語業命三

是其色法。餘五心法。正見是慧。正行謂正思惟。是其

覺數。正方便謂正精進。念是念數。定謂定數。此辨體

竟。次釋其相。言正見者。謂空觀智慧心也。正業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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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如智論云。以無漏慧所起身業是正業。起口是正

語。離五耶命等是正命。如明了論。身業有四種。一離

煞生。二離偷盜。三離耶婬。四離非攝。口業有四種。一

離妄語。二離破語。三離惡語。四離不應語。若身四種

耶業。若由無瞋無癡善根所離成八。說名正業。口四

耶業。若由無瞋無癡所離成八。說名正語。身口八耶

業。若由無貪善根所離身口成八。說名正命也。正行

者謂正思惟。今緣境曰行行。非耶心故稱正也。學心

不墮。故曰方便。方便非耶正也。念定可知。第四結文

可知。

自下正明三轉法輪。投彼信器。就中文二。初一一別

轉勸令脩習。第二若我不脩巳下正明總舉三轉十

二行。勸令脩學。別轉文四。第一舉數。二何謂巳下假

微列名。三何等為苦聖諦巳下正是說相。四是謂巳

下結。論諦雖四。位分為二。苦集二諦世間因果。滅道

二諦出世因果。苦集滓穢。廣彰過緣。欲使生厭。是故

前明。滅道清昇。欲使生欣。故宜後辨。厭欣在懷。必有

所尅故爾。又苦集無始有之。是故先明。滅道二諦。會

聖方有。故次後說。問所以先苦次集者。因果次第。必

須先集後苦。今據觀行次第。先麤後細。故苦先集後。

出世因果亦果先者。因果次第。先道後滅。亦就觀行

為次第。先標滅果。令物生欣。故所以爾。

次釋名者。苦以逼迫為義。集謂聚積。滅謂寂泊。通物

為道。名字既爾。體狀須陳。苦諦體者。謂五受陰。色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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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性。判為苦具。心是慮知。正為苦體。體具通論。以為

苦諦。其集諦體者。謂業以煩惱。業為正種。煩惱緣助。

緣正雖殊。能搆當果。目之為集。滅諦體者。滅無異狀。

對事論三。謂滅假實空心。一聞思二慧。滅假名心。𤏙

等脩慧滅實法心。三滅定蹔滅。泥洹永移。遣相空心。

三心雖殊。論滅一揆。故以三心盡處。為滅諦正體。言

道諦體者。謂戒定慧。慧為道體。我定道具。具及真道

皆能通人尅滅。俱稱道諦。此之四種並審爾不謬。咸

稱為諦。是故經言。苦不可令樂。乃至滅苦之道實是

真道。更無餘道。不同凡夫苦妄計樂。故微塵世性自

在天等。以之為因。二空為滅。烏雞等戒。計之為道。此

即非諦。

次釋其文。何謂為聖諦巳下假徵列名。謂苦聖諦等。

厭苦脩道。會諦生解名聖。故名苦聖諦。諦義不異前

釋。苦由因得。所謂集諦。除集生解稱聖。復是招苦之

集。故云苦集聖諦。會滅生解曰聖。此實三諦無處。從

初作名。故名苦滅聖諦。滅不自有。尅必由因。其因是

何。所謂道諦。八正真直道及道具。並能除擁通物。出

離中勝。故曰苦出要聖諦。

第三辨相。其文有二。初明三轉十二法輪。第二此苦

聖諦本未聞法巳下舉上下二轉。一一轉能尅六種

功德。勸彼脩學。未實得益。四諦各三。合十二轉。言三

者。一示相轉。二勸修轉。三引證轉。

苦諦三者。初引八苦以示前人。名示相。第二復次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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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勸知。第三我巳知巳下引巳證知。就前示相。其文

有三。謂舉釋結。餘三諦示相亦爾。今解苦諦。所謂八

苦。兩門分別。一辨相得名。二三八相攝。八苦位三。生

老病死等四苦就時彰名。愛別離苦等三苦因緣受

稱。五盛陰苦。就數彰過受名。生時有苦。故曰生苦。言

老苦者。髮白面皺。形衰改變稱老。老時有苦。故曰老

苦。風大互增。一大不調。百一病生。病時有苦。故曰病

苦。言死苦者。死者盡也。死時有苦。故曰死苦。次三因

緣受名。因是內心。謂愛增求等。緣是境界。所謂違順。

順境有二。若巳受順緣。分離生苦。愛別離苦攝。若未

受順緣。求而不得。求不得收。違境亦二。若未受惡法。

緣交事會。怨憎會苦。若巳受惡法不能離者。求不得

收。

次釋名者。巳受順緣。凡情樂著稱愛。本合今分。故曰

別離。總由愛別離生。故曰愛別離苦。違緣損巳稱怨。

有心同惡名增。緣交事合稱會。總由怨增會生。故曰

怨增會苦。情希順緣稱求。差本所求。名為不得苦。苦

由不得而生。此即善法未得苦。情厭惡法。心悕捨離。

亦名為求。求不免離。稱為不得。苦由是生。此是惡法

未離苦也。此之五陰七苦並集。眾苦熾盛。名五盛陰

苦。

次相攝者。生老病死怨增會。此等苦苦攝。愛別離者

壞苦收。論云。愛別離時。所有苦生。謂妻子等是名壞

苦。愛求不得。苦有二。惡法未離者苦苦攝。善法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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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苦收。五盛陰苦總收三苦。說八苦相。令知生厭。名

示相轉。餘二可知。既知苦可厭。要脩八正。方能傾苦

䨱集。故諸諦下咸須勸脩中道。返前二邊故。八正之

義前巳釋竟。

次集諦三者。初列業煩惱明集。名示相轉。十使煩惱

能助業牽生。非是正種。說之為緣。略舉一貪。染著前

境。能發業思。目之為愛。身口業思。牽生正種。故曰本

所生業。與臨終妄愛相應。能潤業招生。故曰與欲相

應。於未來受生之處。作華池等解。妄納為適。故曰受

樂。此是潤業煩惱。第二復次巳下勸滅。第三我巳滅

巳下引滅。

次滅諦三者。初至苦盡。聖諦正滅。三諦無處。寂泊無

為。是滅諦體。舉彼滅狀。示彼生欣。名示相轉。二復次

巳下勸證轉。三我巳作證巳下引證轉。先解初轉。彼

愛永盡。煩惱無處。無欲滅業無處。此集諦無處。捨出

要解脫。空心無處。永盡巳下苦諦無處。舉此滅收。示

彼生欣。名示相轉。下二轉如文可知。

次道諦三者。初至是謂苦出要聖諦。舉八正體。示彼

令脩。名示相轉。第二復次當脩巳下勸脩轉。第三我

巳脩巳下引脩勸脩轉。示相即道。更無別脩道。

第二舉轉益中一一轉下各彰六種功德。勸令脩學。

苦諦初轉六者。若能厭苦脩道。必獲六益。如何不脩

耶。言智生者謂宿命。眼生者謂天眼。言明生者謂漏

盡。覺生者是他心。言通生者謂身通。言慧生者天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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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此還是上中道。因家之果。餘類亦爾。但此文中苦

集俱結。滅道𨷂無結文。四是謂四聖諦說巳總結。上

來四文別轉巳竟。

第二總轉文四。初至而無疑滯。引巳證故。成無上道。

汝何不脩同我所證。第二如來巳下舉彼眾中有應

教之機。勸以脩學。第三沙門巳下正彰世人所不能

轉。唯佛能轉。顯法深勝。勸彼脩學。第四是故巳下正

明舉前三益。勸脩四諦。是故者牒上三句。結成勸學。

第一是故者。是我於三轉十二法輪。如實而知。成無

上道故。第二是故者。是佛法輪。本不虗轉。轉必應機

故。第三是故者。是法輪世人所不能轉。唯佛能轉。深

勝輪故。汝等何不對上三義懃脩習故。第四獲利悟

道。以其佛轉法輪。五比丘中陳如先悟。故佛讚曰。無

如憍陳如。阿之言無。若猶如也。五中獨拔。故曰無憍

陳如也。第五展轉唱告。響徹請王。故曰乃至梵天。上

來緣起竟。

自下第二善來度人。大文有六。第一度五比丘。第二

波羅柰巳下度耶輸伽。第三波羅柰巳下度耶輸伽

同友四人。第四波羅柰巳下度耶輸伽同友五十人。

第五波羅柰巳下長者。第六波羅柰巳下因龍王故

度那羅陀。初文有三。初明五人受戒。第二世尊與三

人說法巳下正明如來說法教化。增其行解。第三世

尊說此法時巳下解滿惑盡。道成無著。前文復三。初

度陳如。次阿濕卑摩訶男。次婆提婆敷。陳如文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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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祈出家。第二佛言巳下正為受戒。乃至盡苦原

者。戒之功力。結名最初。第三時尊者巳下脩知是行。

及前自餓。餘人亦三。類而可知。然為餘人轉名而說。

言布施者。舉善令脩。是作持。言持戒者。惡法能離。是

止持。既脩善離惡。必能近剋勝報。故曰生天之法。呵

欲不淨者謂集諦。有漏繫縛謂苦諦。讚歎出離為樂。

謂滅道二諦也。

次第二說法文中。初食前說法。為三人說法。二人乞

食等。各異等侶。去住不同者。多論。一解三人是佛父

親而愛多。二人是佛母親而見多。是故三二去住不

同。又解欲說彰法不空。乞食得辦。故使三二去住不

等。次食後說破其我執。於中文四。第一破其執我。第

二云何巳下審比丘所解。第三是故諸比丘巳下廣

類以破。第四比丘賢聖弟子巳下脩無我觀。

先解初文。此等五人俱證初果。須陀洹人實無身見

可破。今言破者。若見心說我。理無此執。猶有慢心我。

故所以言。破文中先對色陰。於中有三。初比丘色無

我舉宗立無我。第二立二章門釋前無我。一受苦苦

故無我。故文言。若色是我者。色應不增益。而我不受

苦。而增益受苦。故知無我。二若色是我者巳下不自

在故無我。凡言我者。樂及自在可得是我。而今觀色。

不得自在。明知無我。第三以色無我故下釋前二門。

初至受苦釋初苦門。亦不得隨意巳下釋第二不自

在門。欲得便得者。謂少年盛壯之色。不用便不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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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老年衰變之色。既不隨情欲。明知無我。觀餘四陰。

無我義同。作文破執。不異於前。故曰亦如是。

次審比丘中色陰廣辨。一問常無常。二問苦樂。三問

我執。既知無常苦變易法。問言為是我不者。自是巳

定性我不。是彼不者。是他人定性我不。是我所不者。

是餘四陰。若色是我。受是僮僕等。三合十二句。即此

中是我所是彼所。謂我所見也。五比丘並以巳之解

心對佛。故曰非。約餘四陰審解義同。故曰受想等亦

如是。

第三廣類破中。對色以辨廣。舉諸色類。皆無我故。言

是故一切色等。若內者巳身之色。若外者他身之色。

若麤四大色五根色。若細謂無色界色及四塵色。好

者淨妙色。醜者鄙惡色。若遠謂鄣外色。若近謂鄣內

色。非我者如汝所解。實非定性。我非彼者。非他人定

性。我非彼所者。非他餘四陰我所見。非我所者。非我

餘四陰我所見也。此四句。前二非我非彼者。破即陰

是我。非彼所非我所者破離陰是我見故。亦可前二

非我見後兩非所見也。應作如是實正觀智慧者。謂

脩無我正觀。對餘陰同爾。故曰亦如是。

第四正脩無我觀。先對色辨中見執色之過。故曰厭

患。色陰捨執故不著。不為我見羈繫。故稱得脫。四智

究竟。得解脫智。餘四同爾。故曰亦如是。五比丘一切

有漏心解脫者。心解脫。謂得滅定故。得無礙解脫智

者。慧解脫。謂是俱解脫人。自下四文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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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因龍王曾於佛邊。聽得此偈。重法募解。梵志聞

不能知。諮謗於佛方解偈斯。來為龍王重更敷釋。尋

詣佛所。聞法得益。善來受戒。故明斯偈。先列經本二

偈。佛有三偈釋。初一偈半次第解六句。次有一偈解

第七句。末下兩句釋第八句。六識開導皆以為王。第

六最強。能生善惡之本。名之為上。故曰第六王為上。

此答初句。染者與染等。即案文解。業與煩惱。體是垢

法。名之為染。以染成者。故曰染者。者不異染。故曰與

染等。此答第二句。行心無貪等煩惱。故曰不染。既無

煩惱。業結不起。故曰無垢。故言不染則無垢。此答第

三句。起業煩惱。垢纏行者。名為染者。為煩惱迷醉。闇

於所緣。謂之為愚。故曰染者謂之愚。此答第四句。凡

夫無慧。為四流所㵱。故言愚者流所㵱。此答第五句。

解興惑喪。故曰能滅者為智。此答第六句。四流非一。

故言一切。㵱溺故流。智解一興。四流斯喪。故曰能捨。

此明因流盡。人天報亡。故言天及於世間。此明果流

喪。不與流相應。舉前因流盡處。不為死所惑。舉前果

流盡處。因果既無。彰斷具足。此答第七句云何流不

流也。慧由定發。故曰能以念為主。三昧澄靜。能發如

實觀智。智起惑亡。不為四流所羈。故曰而名為解脫。

此半偈答第八句。龍王往前。輕心壞葉。長壽龍中非

耶見。耶見者即墮地獄。傳言此名樹葉。龍王頭上生

一樹。甚大苦惱。失彼二邊者。前佛時起。過後佛滅。後

脫此身。逕於二佛。虗無所益。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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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第二三皈度人文三。初三歸受戒法。第二爾時

世尊巳下還明善來。從初作名。故曰三歸受法。亦可

從此巳後三歸法起。與善來並故。第三爾時世尊巳

下拂去譏嫌。

前文有四。一佛歎弟子堪為師導。第二佛告諸比丘

巳下告令遊化。第三時諸比丘巳下以失信意三歸

之緣。第四佛言巳下正辨三歸受法。上半偈嘆巳德

備。下半嘆弟子德同巳所證。我巳脫一切因患盡。天

及於世間果患亡。下半同上。唯嘆弟子為別。魔來難

者耶人壞嫉難。佛及弟子福田不具。焉能外化。上半

難佛福田不具。下半難弟子不備。汝為諸縛縛。因患

未盡。天及於世間。果患不亡。一切眾縛縛。弟子因果

二患未盡。沙門不得脫。總結二人俱不免過。我脫於

諸縛。緣不能羈。因患盡。天及於世間果患亡。一切縛

得脫。彰弟子因果俱亡。我今巳勝汝。總以結勝。魔王

不分。復更致難。外人情計。謂五塵性是能縛。內有五

識。復是性縛。汝若不緣則巳。緣則被羈。汝內有結縛。

謂五識心性是縛體。五識之心緣於五塵。故曰心在

於中行。緣則被羈。為惡業追繫。故言以是隨逐汝。此

難因患未亡。既有集因。必招來苦。纏縛沙門。故言不

得脫。此難果患未喪。如來答意。外人情計。但知有五

識。不見第六意識。是以如來言。凡夫第六意識尚不

為五塵所染。況我斷欲斯盡。內心清淨。雖緣五塵。何

得有染。故言世間有五欲乃至我於中無欲。二患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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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超汝境界。故言我今得勝汝。辭辨難當。耶徒高伏。

心懷不樂。隱形如去。耶難既遣。舉宗重告。餘三如文。

多論。牛呞比丘兄弟將七萬人詣比丘。比丘盡與三

語受具。

次還明善來文三。先度同友五十人。次度鬱鞞羅一

千人。次度舍利弗等二百五十人。就度迦葉文三。初

至受具足戒善來與千人受戒。第二時佛度千梵志

巳下詣象頭山三事教化。第三爾時千比丘受此三

事巳下如說脩行。道成無著。廣現神變。教化迦葉。令

故耶從正。不如我等得阿羅漢者。謬執自謂得聖果

勝。心欲調伏。放果執因。謂巳事大。是趣泥洹正路。故

云不如我道真。佛知將伏。即併非二計。非阿羅漢者。

非是聖果也。非向阿羅漢道。事大非是趣聖之因。既

聞因果俱非。便捨事大。具出家受戒。次度二弟。次往

象頭山。三事教化者。彰此等比丘假時處及伴。而得

漏盡故。一神足教化者。謂身通令廣生信。二億念教

化者。謂以他心通。知眾生心欲。應機授藥。三說法教

化者。謂以漏盡通正教起行斷漏。先對眼根廣明。於

中初總舉熾然。故言一切熾燃。

何等巳下別列熾燃。於中文二。第一明因熾燃。復云

何巳下明果熾燃。因中有四。一先舉熾燃緣有三。眼

熾燃者。謂增上緣以生熾燃。色熾燃者。謂緣緣中以

生熾燃。眼識熾燃者。次第緣中以生熾燃。第二眼觸

熾燃者。一釋謂和合以生熾燃。其唯觸數。又依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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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是對假之初。名之為觸。因於三想。遠生三毒。故曰

眼觸熾燃。第三若復巳下三受報法。體是無記。非不

因此三受生三煩惱。故曰亦名為熾燃。四何等巳下

三煩惱火。謂行心中起三種煩惱。燒人善根。是熾燃

火體。

次果熾燃。正明八苦焚燒樂受。故曰果熾燃。我說此

苦所生處者。前因熾燃。是八苦本生之處。為令斷因。

以其因亡。果自喪故。故言我說此苦所生處。若對餘

五。不異眼根。相對以明因果熾燃。故曰乃至意亦如

是。第三文可知。

次度舍利弗等文二。初受竹園度之處所緣中。王本

請佛。若成道巳。先受我請。所以淹文不赴王請。度千

人巳。方念受請也。答有二義故。一眾生機根未熟故

二徒眾未成故。今赴請者。一王舍城人道根熟故。二

度千人巳。徒眾既成。顯佛德尊高故。佛與迦葉。師徒

相隨。大眾雲集。各懷疑念。不知誰是師首。既有此疑。

師徒未分。難以訓導。故偈問答。示有尊卑。汝見事大

有何變恠不祥之相。而便棄之。故汝等見何變乃至

捨大具。次以偈對佛。依此事火。不能發智。斷彼資道。

緣中貪味之過。故言飲食諸美味。亦復不能斷彼色

貪。故曰愛欲女及祀。我見如是垢者。謂業煩惱垢故

捨事火具也。顯巳是弟子。彰佛是師。佛復問。汝既見

非。捨而不樂。汝心志求。竟樂何處。故言飲食諸美味。

乃至樂何處。迦葉即答。情樂之所。業與煩惱。能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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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三有輪轉。名之為迹。善脩八正。能除集因。令苦不

續。稱為休息。故曰我見迹休息。此集諦無處。是滅諦

體。集因既亡。不為三界生死果縛。故言三界無所礙。

此是苦諦盡處。是滅諦體。滅理一揆。更無殊狀。故云

不異。證與理冥。更無能所。故言不可異。亦可滅理無

為。異緣不能差脫。故曰不可異。如此滅理是我情欣。

故不樂事火祀。上品疑除。下品之流猶疑未盡。故須

就事以拂疑情。疑心既除。說法獲利。受請入城。爾時

天主化作一異婆羅門。引道讚嘆。以顯佛德。初一偈

國人致問。上三句問能敬者誰。末下一句問所敬者。

第二釋提桓因答五偈。五偈之中。各上三句先答問

中第四句所敬境界。謂是如來。各下第四句却答前

問中上三出能敬者。就各上三嘆所敬德。初一上三

勇猛等者。顯佛精進智德無貪善根。次上三世無與

等者。彰佛真勝超倫。次一上三滅欲等者。煩毒既除。

斷德窮圓。次一上三猶如度溺者。化生之能濟及自

他。次一上三巳度四流際者。授生以法。次時世尊巳

下度舍利弗等。如普曜經。身子問阿濕卑言。汝師是

誰。即答謂說吾師天中天一偈。又問有何道法。即說

第二偈。化訓去五陰等。又請說法。阿濕卑言。我今年

幼稚。學日又淺近。能宣正真如來廣大義。身子言。不

問廣略。即說偈言。一切諸法本。因緣空無主。息心達

本原。故號曰沙門。身子得道。此律三問答。亦合三正

說法中。如來說因緣生法苦諦。亦說因緣滅法滅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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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所因生。如來說是因集諦。若法所因滅道諦。若

如智論。聞三諦以入道。諸法因緣生苦諦。是法說因

緣集諦。諸緣及盡滅是滅諦。大師如是說。得入無憂

處者。謂解責故。今證聖解。故曰本所不見。

第三拂去譏嫌易解。

自下羯摩度人文三。初明起過。過有二緣。一無師教

授。隨緣興犯。此是無師之過。不齊整來多羅葉等。乞

食不如法謂耶命等。受不淨食者謂殘尊等。及可惡

宍。受不淨鉢食。不以澡豆洗等。二病比丘巳下無弟

子損。第二諸比丘巳下舉以白世尊。第三世尊言巳

下立有師徒。制羯磨受戒攝養之方。於中文四。第一

制立師及弟子羯磨受法。即是所秉教法。第二時諸

比丘巳下訖盡同上。能秉之師。德行具滿。第三布薩

巳下所被弟子身器穢。第四授法。為請法求解。生善

行三。報恩供養。此三順攝受。四呵責治罰。違而攝受。

於中有三。一有所呵之過。二有能呵之藥。三如不如

義。並如文辨。廣說可知。

第五門對文說。

自下第二闍梨德行攝受方者文二。初至行和上法

來明依止師衣補和上處受之方。二弟子於闍梨巳

下正明依止弟子行法。此之二法。如上更不煩說。前

文有三。同前和上。

自下第二呵責弟子文三。初不承事和上起過。二舉

以白佛。三世尊言巳下辨呵責法。於中文三。初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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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來呵責之藥。第二世尊既聽呵責巳下出所應呵

過。第三彼盡形壽巳下二人違失之義。凡呵責之要。

大法具三。一弟子現前。二出過現前。三呵法現前。得

名如法。反則非法。文中先明和上呵文中三。總舉其

數。次別列五名。次復總結。呵責法者。准其所犯過重

輕。若過淺重呵。過深輕責。此乃隨心喜怒。特秉法式。

何成師訓相利之道。宜自思省。停息此壞。當復思巳。

所以呵者。為利彼故。寔宜內壞慈愍。外現威肅。准法

以設。不差所宜。雖加切勒。理深津益。令彼改過從善。

方成師訓攝受之方。然後五法呵之。一汝去者。謂以

過重駈擯永去。二莫入我房。過是次輕。得在寺住不

入房。於外作使。容可得作。三莫為我作使。謂一切執

使皆不得作。容得入房。四莫至我所。外事雖少得勞

正。不得至師左右。五不與汝語。其過最輕。得至師所。

不得以言誨。及次依止呵。大同和上。唯換第四句。言

莫依止我住。餘是如前。此等並呵情過。不得准罪重

輕。自有輕而須呵。或有重而不呵。落在七法故也。又

此別人行罸之軌。如七羯磨。罪處所等。不禮捨教。惡

馬覆鉢。斯乃得法折伏。不在此收。

次所呵過。二師合辨。增數八五。究其不同。但有十五

作惡不耻名無慚。見善不修學無愧。不祖師訓如說

脩行。曰不受教。犯下三篇。名非威儀。懈怠自居。名不

恭敬。若作斯五。情無耻愧。雖犯小罪。理合呵責。若情

恒命終巳下闍梨行法。和上中二。初至如法治。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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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攝養之方。二和上於弟子所行和上法巳下。弟

子行法瞻供之軌。

前和上文三。初至十歲巳來簡小取大。第二諸比丘

聞巳下簡愚取智。第三諸比丘聞巳下簡懈怠制攝

受。此三文中並各有三。謂過呵制。第三中三。一起過。

二呵責。第三告諸比丘巳下立制。於中文三。初至應

如是行對和上制法。第二若弟子巳下列七行法。第

三自今巳去下違而結犯。列行法中。一先析伏其形

有二。初明弟子作過不從師教。僧設治法勸令如法。

二明勸僧疾解。第二復次犯僧殘巳下除其業累。據

可悔中重假僧故舉。非謂下三不須斷理。第三復次

弟子得病巳下瞻病人除其情惱。第四弟子若不樂

巳下移閙就靜。以安其形。第五弟子有疑巳下誨以

法律。決去疑滯。第六若惡見生巳下誨以真法。反耶

入正。第七以二事巳下衣食攝受。免形心二苦。第三

結犯可知。

第二弟子行法中。分文有三。第一起過。第二諸比丘

聞巳下呵。第三爾時世尊巳下制法。制法中二。初對

人制法。第二列共別兩行。於中先明共行七法文二。

初列七法。第二行結犯。此律但言如法治。五分。共別

行中。盡言若不行突吉羅。第二時弟子於和上所不

行弟子法巳下列其別行亦二。初列別行。二不行結

犯。別行中三。初至不得至他方白事方法。第二彼當

清旦巳下請誨稟承。以資神解。第三彼當除去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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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說修行。亦名脩敬報恩故也。初白事者。弟子年少。

未有閑曉。要須諮請白師取足。白之法式。如常威儀。

寄說可知。師既受白。因明師僧量宜弟子法。有八句。

前七有過。故不聽為。第八無過。方依所請。又有事須

白。五分。唯除大小便及用楊枝。餘皆須白。無事不須。

祗。出寺門二十五肘。來不須白。巳外須白。次請法者。

為求解故。清旦須請。報恩供養如文可知。所以須明

弟子行者。良以師有訓匠之能。為成師德故爾。

次辨闍梨行法文三。初無師起過。第二諸比丘巳下

舉以啟佛。第三世尊言巳下制者闍梨依止弟子。於

中文二。初明制有闍梨弟子。第二諸比丘聞巳下闍

梨德行攝受之方。前文有三。第一立闍梨弟子。西音

闍梨此名正行。𨲙補和上之處。故曰如文等。第二展

轉巳下有師徒之益。前立和上。巳有兩益。今有闍梨。

還無二損。此乃重重。故言倍增益廣大。第三有益須

請。請之正文。一大德一心念言對正行。二我某甲自

厈巳名。三今求大德為依止。請祈攝受。四願與我依

止。望師垂慈攝受於我。五我依止大德住。自彰依住

表巳懃懃。一言至三。依者馮也。止者住也。故言依止

欲正行。發言許攝有三可知。

辨依止。五門分別。第一定能依止人。第二定所依止

人。謂師德行。第三請攝受之方。第四弟子別行之法。

第五依止失不失。先解初門。所以須依止者。新受戒

人闇於所緣。猶若嬰兒。若不教授乳養心神。法身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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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立。須依有德。馮人取訓。故律言。新受戒比丘無

人教授故。乃至婆羅門聚會也。無人教授略有五種。

一和上命終。二和上休道。三和上決意出界。四和上

捨於畜眾。五謂自身更求勝緣。以𨷂教授。故須依止。

然有六人聽無依止。一樂靜比丘。二守護住處。三病

人。四瞻病比丘。此四四歲巳下聽無依止。五滿五歲

巳去。六智無勝者。此二五夏巳上辨之。此等人輩聽

無依止。須依止人者。一未滿五歲。二愚癡比丘盡形

壽依止。

第二門闍梨有五。除依止一。餘之四種不得趣爾攝

受弟子。補依止師處。補和上處。要須加其請法。方成

依止。說意可知。論其德行解慧。一位須十夏。二有解

慧。三能七法攝養弟子。廣如增五。若反此者。皆不合

攝受弟子。

第三門欲請師時。祗律。要有四心。一愛念。二恭敬。三

慚愧。四樂住。具此心者。闍梨如文。請文如前。次師攝

弟子。亦有四心。一慈念。二矜愍。三訓誨。四匠成。具斯

四心。看弟子如兒想。

第四門有其四法。一白事法。謂離過行二請教。世尊

有是教一切汙辱巳下正舉。第二師僧秉初段法被。

第三受戒行者受戒方軌。初文有四。一對上過。故立

有師與弟子。展轉巳下有二人之益。第三當如是請

巳下對益故請。第四佛言自今巳下止三語興羯磨

受。和上西音。善見云。知弟子有罪無罪人。亦云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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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明了論。西音優波陀呵。此正梵語。今翻為依學。謂

依師主學解學行故稱依學。言弟子者。學在我後。故

名弟。解從我生。或戒從我生。曰子。故稱弟子。祇律。和

上有四心者弟子。一慈念。二矜愍。三訓誨。四匠成。備

此四心。故曰者如兒想。弟子亦有四心。一親愛。二尊

重。三畏難。四敬順。具四心瞻供師。故名者和上如父

想。

第二言展轉巳下有二人益。各興四心。更相供

瞻。謂共行七法。以教戒故。不壞法身。相瞻待故。不損

道器。故名久住增益廣大。

第三有益故請者。於中

文兩。一請師法。二和上報言巳下攝弟子法。問沙彌

受時所以不請。答人是未滿。容有轉易。故不須請。其

具戒者。滿足究竟。更無移轉。故不同彼。又問所以僧

中請者見聞具故。

第四止三語者。以三語中無相

攝法。未有和上弟子別故。文略不言捨一人秉法也。

自今巳去巳下聽滿十人者。替前一人。白四羯磨者

替前三語。所以不言止善來等者。非弟子秉故。又與

三語羯磨並行故。又復此對初緣。未有教授撿挍及

說相等。伹舉白四。非謂略無。

第二能秉人中文二。初至和上同下住二師之行。第

二有五法巳下明二師之德。問行德何別耶。答行謂

始脩方便。德據終成滿足。要行德俱備。方聽度人。亦

可德謂解慧。識達法相。未必有行。亦不聽度人。或能

如說脩行。未必識達法相。亦不聽度。要具解行。故知

行德有別。前文有三。初至文同不異。謂以七種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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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相瞻養。攝弟子法。第二時諸弟子不恭敬巳下正

明弟子不祖師命。不受訓導。教師呵責。違而攝受。第

三樂師靜比丘巳下正明人有合呵不合呵。前文復

二。初至如法治和上行法。第二和上謹攝失脫而巳。

無其情過。方便開曉。教令懺除。如前七法。此初五竟。

難與語者。謂師教誨一向解拒前不受教。謂受師語

不如說行。與惡人為友。好往婬女家。婦女家。大童女

家。黃門家。尼精舍。式叉等處者。龜𩻪此等恐生譏妨

修正業。故隨所作。一一呵之。方能離惡行成。有進修之

益。不要待滿。此十五過中。對尼反說者。應云大童男

家比丘精舍沙彌精舍等合呵。餘通二眾。第三呵違

失中。呵責巳供給得罪者。謂本第三時故。今未施歡

喜。輙為作使。反增觸惱。故下言不為和上執事得罪

者。謂本作第二呵。容得作使。恨心不作。所以得罪。此

弟子非次。便受供給者。和上非次。故依止弟子。非次

與依止者。闍梨非當。下意隨順求方便解所犯者。謂

初受師下。四呵責時。全不得自理分雪。唯得日三時

懺悔。後方濡言。自雪其過。故言方便解其所犯。若懃

求解犯。師當教赦過。不者得罪。

第三合呵不合呵人者文二。初雜明依止失不失。第

二世尊遊羅閱城巳下正明失依止法。前文有七。一

樂靜等二人聽無依止。以自行立故。第二比丘決意

出界巳下兩對四句。約心蹔永失不失。第三將受戒

者出界外巳下四句明須依止人合呵責者。第四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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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使受依止巳下兩句師徒之失。第五和上出界外

巳下兩句雖不永去。去逕宿意故。出界亦失。并辨相

簡。第六病比丘巳下二句聽無依止。第七彼和上被

羯磨巳下五對治罸失不失。

第二約心蹔永。初之兩句。決心出界。作不還意。雖即

日還。出界之時。巳失依止。若第五段兩句者。文言和

上闍梨行不久當還。我即依止而住。便無依止而住。

佛言和上闍梨出界行日。即應更依止。不受如法治。

次弟子出界外遠行。念言我不久還。即以此依止和

上闍梨住。佛言新受戒人須依止者。不得先飲水等。

乃至先當受依止者。此之兩句雖不久還。然亦去逕

宿意。同前兩句。決意出界。但是去逕宿故。出界之時

亦依止。此等四句並是心隔故失。以其依止唯一。𨷂

無攝受。兩情相捨。不待事隔。故心隔為失分齊也。若

無蹔出之心。忽有逕宿事者。難緣不失。無難即失也。

無有心宿俱隔失。以作永去之意者。不待逕宿故爾。

若蹔出界。此亦不失。即此文中下兩句。是衣夏二事。

唯俱隔失。宿隔同前依止說也。問即日還失依止。凡

言失依止者失何等法耶。答依止有三。第一請依止

師法。第二相依住法。第三請教授白事法。若據作法

而請以成師者。前請為力生。後請為依止。若以下二

法行軌相誨名依止者。則力生正行。俱名為依止。故

律云。和上闍梨決意出界外。佛言失依止令立失者。

失下二法。非謂失請師法也。如和上失者。豈可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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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耶。亦可言失者。以闕下二法。無作不相續起。故言

失依止。後若還來不須更作法請師。但作心依住白

事等。還有相依法。無作續起。若望衣夏四句之中。心

宿俱隔失。不同依止直心隔及俱不隔。此二不失。

第三宿隔有失不失。對難說故。問所以心隔失依止。

衣不爾者何。答依止情道。彼此各作相捨。故出即失。

若不作兩捨意。逕宿方失離衣。及安居正可。我有捨

彼心。彼無捨我意故。要須心宿俱隔失。問依止若離

失而無罪。衣夏離宿有罪者何。解依止聽離。至餘處

巳。佛制更請依止。順教而去。失而無罪。離衣破夏。佛

教不聽。是以失破有罪。問所以衣失罪重。夏破罪輕。

答三衣道服。正標資身。要急故所以重。安居雖破。容

不癈修。故破罪輕。

第三四句正明無師教授。不閑法相。制使依止。諮稟

法事。見論。一和上三羯磨師。為三人受具。一時得戒。

戒臈同無大小。祇。一和上一戒師。二人三人一時受

得。不言為難。但以憂婆離有二沙彌。若先後受。恐有

恨心。不知得。一和上一戒師一眾。二人一時受不。佛

言得。十律亦言。憂婆離二沙彌。一陀薩。二波羅。當受

戒時。陀薩言。汝先受我供汝所須。次一人亦爾。憂婆

白佛。得二沙彌一時受不。佛言得。即出羯磨。此律八

難。餘緣聽二三人一時作羯磨。不得過。准祇。一和上

一戒師一眾者。善受戒尚得。餘類皆成。五分。憂婆問

餘事亦得羯磨三人不。佛言得。不同持欲使命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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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過三人。第四可知。

第五因制依止乘。明簡釋進否。五分。若無依止。不得

乃至飲僧坊內衣。得吉羅。後為諸難。佛言今聽不受

依止乃至六夜。十律同爾。伽論三日第七師破七羯

磨。治不失依止者。謂不失前二種法。應失請教誡法。

以師有過被治。行法在巳。弟子清淨。若請白事。令師

得罪。下三十五中。不得受依止者。謂不得請教授。亦

可被治。不得受請。作依止師。若弟子被治。三俱不失。

須師教誡。順行僧法。求僧疾解。故二人相望。無隨舉

過。若擯未擯。俱失依止。所以但舉巳擯者。謂對治前

作法者。不失人情。意謂作擯亦謂不失。為去此疑。故

須偏舉作法以彰失。亦可得擯法者。事既彰露。無有

相依教授義故。文中言失。雖可犯重。但使未彰。猶成

相依。故使不失。

四分律疏卷第六本

四分律疏卷第七末

第二正明失依止者文二。從初至具白世尊舉緣。第

二世尊告言巳下正辨失分齊。五歲智慧者。謂始入

五夏。須從十歲依止。若愚癡無智者。盡形壽依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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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增數。有其八五。若專定不同。有九或八。一上文得

擯。二死。三去。四休道。五師呵責。六入戒傷。七五歲巳

上。八見本和上。九還在和上目下住。今此八五別相

但八。謂加前得擯故九也。言八者。初五中四除第四。

以不與依止。同第一故。次五有二。謂死五歲。第三五

中有一。第八五中。一中間四个五。全同無異也。九中

上四師徒二人有則俱失。下五唯約弟子。五師呵責

者。謂五種非僧呵責也。六入戒場失。既是別行法處。

年小無知。容為他所悞。入時即失。不待逕宿。不同界

外非別行法處故。若爾蹔出至他大界。亦是別行法

處。何以不言入他界失。一釋義同戒場。故不別論。亦

可他大界者。亦是僧常住處。壞義是希。故使不失。其

猶或場須喚。豈可他大界內。制言須喚。故知不類。七

五歲巳上者。自有知故。不假訓導。是以言失。問何故

文言五歲比丘。應求十歲智慧比丘為依止。答此言

須依止者。謂始入五夏。非謂五滿不失。若不言此。謂

入五夏。即免依止。故此據有智者。若愚癡人盡形壽

依止。見本和上失者。本補和上空處。既見根本。無空

可補。故所以失。和上目下住者。先捨畜眾。見而不失。

今還攝受。目下住失。亦可見本和上師行還也。目下

住者。弟子從他界還。初興蹔意。後至師所。乘作永心。

故目下住失。十律。今飢世當死餓。何用依止。佛言若

不得日日見和上。若不爾。聽五日。五日不得見者。聽

至布薩時來。布薩時來不得見者。乃至二由旬半。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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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自恣時來見和上。

自下第二明二師之德。是非相對。各有八五。初十唯

聖。下之三十聖凡通有。窮其實體。但三十九。以第六

少一故。

自下第三教所被人。於中文二。初至價直。總明遮難。

第二黑闇何側巳下離明遮難。亦可前文略明遮難。

黑闇巳下廣辨難遮。以周盡故。於前文中有十七事。

第一第七是難。餘通名遮。先解第一破內外道難。於

中文四。一明布薩出家巳後作破內之業。舉以白佛。

第二佛言巳下教僧度法。試驗方軌。第三時布薩巳

下重來白佛。第四佛言巳下彰難業成就。初文復四。

一論義心伏。四辨之體。其唯智慧。於世諦諸法。善達無

礙。名為法辨。深契第一義諦實相之義。名為義辨。或

善知世諦。名為義辨。達第一義諦。是為法辨。既識二

諦必須稱機授與。深達根藥。而無滯礙。名了了辨。亦

名應辨。亦名樂說辨。善於方音。言說流澤。無所滯礙。

名為辭辨。具斯四辨。外難不通。無此道理。故言無有

是處。五分。舍利弗共外道論義。始於一日。至於六日。

論說餘事。皆使結舌。不語至第七日。舍利弗說言。世

間諸欲。本皆從思想生。住世間欲本。而有染著心。外

道難曰。欲若思想生而有染著者。比丘惡覺觀。便巳

失梵行。舍利反對曰。欲非思想生。從對而起者。汝師

見眾色。云何不受樂。布薩不解。捨耶出家。此言迫難

者。理逼切故。第二時彼即生念巳下因信出家。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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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於異時巳下作破內業。第四時諸比丘下舉巳啟

尊。

第二因明試驗方法。於中文四。一制白二試驗。二先

與沙彌或。欲使憑有所寄故。恐退反成難故。不與具

戒。第三正行四月試之。欲彰外道。執耶來久。其信未

著。若即受具。必不能深契玄宗。為審其信。故須調試。

此云乞四月共住。為在界內故。餘之三律。母伽二論

咸言別住故。祇五二律乞別住與別住。十律乞波利

娑沙與彼利娑沙。謂應不得與此丘同居處故爾。母

論。外道應與四月別住。伽論言。云何別住。若外道欲

出家受具者。應四月在和上所住。第四驗知心喜。方

進受具。若全得道。不待四月滿。即為受具。不同此者。

要四月相望。三四二文可知。第二度奴。祇律。奴有五

種。買得抄得家生。斯三此處不聽。餘處亦不聽。他與

自來。此二餘處便聽。三度賊。四度負債。五減年。六五

病。七邊罪。文四。初犯夷不覆。二與學或。三奪三十五。

四除疑進否。八父母不聽。九制形同二白。十度減十

二者。因開度堪駈烏者。五分。駈烏沙彌八歲。祇老極

七十。小至七歲。若過減此。不得與出家。七歲至十三。

是駈烏沙彌。十四至十九。是應法沙彌。二十至七十

是名字沙彌。伽論。七歲也。第十一不聽畜二沙彌。後

開度二。第十二受巳生疑。聽數胎等。以彰得戒。若得

羅漢。名受具者。謂上法受。次結小界。受戒不言數人。

但道眾僧集故。不知界之大小。理亦難知。次無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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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二三多等不成故。五分。比丘以一人為和上。二三

四五乃至十人為和上。佛言一人為和上。不應二人

乃至十人。見論。無和上不得與受具。若與受具。僧犯

吉罪。是人得戒。十多亦爾。多論。羯磨受具。和上不現

前。以僧數不滿。故不得戒。若滿亦得。此律不爾。

次說四依。前後四度官人。五分。王立制。若復度者。當

折和上肋骨。截闍梨舌。餘僧生革沙鞭。八下駈出國。

祇。折和上三肋戒師挽舌出。十眾各八下鞭。斷事官

作是治罸。將見頻婆王。王言。誰是王。答言王是王。王

言。放去恣聽出家。不白王而輙治罪。奪官及財。言官

人者。有名無祿。有名有祿。此國餘國皆不聽度。餘二

者。此國不聽。餘國聽度。次借三衣受戒。義容得戒。以

弟子知不應借。不知不得戒。作得戒心。是得戒。准如

和上。前三句者。是五分。應同弟子衣鉢具未。若言巳

具。應問自有從他借。若言從人借。應語可令主捨之

者。

第二離明遮難文二。初至滅擯。局明其難。第二爾時

將欲受戒者不自稱字巳下離明諸遮。非人一難。落

在下遮。中十三難義。五門料簡。第一釋名辨難義等。

第二諍名癈立。第三收難盡不盡。第四與三鄣相收

義。第五得戒難生。戒失不失。

初門有五。一釋名解難義。二辨難相。三彰難體。四解

得名。五釋通塞。然戒法清虗。出道良梯。法既精妙。致

受之不易。論其受也。非身淨不尅。是以身為受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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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心為得法之主。身心圓淨。得戒亡言。若內壞遮難。

身器不淨。雖備眾緣。徒勞無益。一生絕分。彰不發戒。

名之為難。一方化宜標十三。始從邊罪。終至二根。是

其名也。言邊罪者。曾受得戒。理應進奉。但捉心不固。

毀犯四禁。為業既重。理在分外。故曰邊罪。絕分鄣戒。

稱之為難。故曰邊罪難。二淨具之境。生善福田。理宜

虔敬。於中殖福。今反汙辱。毀其梵行。慢業成就。為鄣

處深。雖受無益。名之為難。難由壞尼而生。故曰犯比丘

尼難。三沙彌俗人。身非所應。法既非分。形假威儀。詐

為具戒。盜竊法財。稱之為賊。業重鄣戒。故曰賊心難。

四先是外道。心信佛法。捨耶從正。出家受具。雖居法

式。其信未著。復捨真途。還受耶法。下至拔一髮。是名

破內外道難。簡餘外道。歸正非難。故言汝非破內之

外道以不。五黃門者。雖稟人類。形絕道器。性多煩惱。

現不階聖。以此垢心厚重。雖受不得。故言黃門難。六

七二難者。人非化生。業寄胎報。依父母之遺軀。以為

巳體。其恩深厚。理應敬奉。方復違恩背養。興加逆害。

為業既重。設受不得。故言煞父母難。八煞羅漢者。此

人雖復現報未移。其功彌進。果超三有。為世良田。理

宜敬奉。諮承殖福。而壞瞋喪聖軀。失利滋甚。業重鄣

戒。故言煞羅漢難。九然眾和法同入道之方。今以耶

法改真。分眾異軌。令正教隱暉。耶法興世。應悟乖宗。

失其理解。為業甚重。鄣不發戒。故言破和合僧難。十

然如來大師內壞四等。導化群品。使淪溺之徒。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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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世。此恩慈極。理宜導奉。而違恩逆害。出血便犯。此

業尤深。鄣不得戒。故曰惡心出佛身血難。十一十二

非人畜生。報處卑微。形心俱非受道之器。身嬰報鄣。

永不得戒。故曰為難。十三二形者。凡為道器。要是男

女相別。今既形狹而境。惱亂二眾。先受得戒。轉為二

形。猶尚滅擯。況始發心。寧能得戒。故稱為難。問此十

三並是受戒為難。瞻波所以第三獨名賊心受戒難。

答此實不望今受作難名受戒難。故不須為並。蓋謂

無是賊心。詐為受戒。此詐受者。與今為難。故獨標之。

餘非此類故。問何以出血獨言惡心者。答為簡好心。

不犯故爾。伹是邊等。誰問心之善惡。故無所簡。

第二辨相者。此有邊名。其相不顯。十律。名先犯戒人。

犯戒人者。多母二論犯通五八。皆名先犯。故多論云。

破五戒。不得受後三戒。破八立爾。母論。若憂婆塞戒

毀一。又若八戒毀一。如此等人。後若出家。亦不得戒

及作和上。餘汙尼等十二亦爾。准此極急。今解取出

家十戒巳去。犯者成難。以名邊罪故。謂對內辨邊。以五

八戒無非內故。言犯尼難者。局取具境。見論。壞尼淨

行。永擯不得出家。下二眾不鄣。此律且言犯比丘尼。

五分。有破尼梵行。佛言。婬比丘尼滅擯。又是婬非觸

等。十律。若一人八事汙尼。尼得名汙。是人非汙得受

戒。祇律。要取淨尼。今此律唯具。同於祇律見論。淨穢

俱成。異於祇見。以下文中但言與著袈裟者行婬。不

論淨行故也。賊心對文釋。黃門有五。五皆成難。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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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度黃門。先問言汝是丈夫不。准此黃門。謂不能

行丈夫事。自然性多煩惱也。唯生身父母是難。非養

等。如十律說言。破僧者。謂是法輪主。而非伴主。又十

二句中。謂六墮者是。餘相可知。問所以邊合逆離者。

答邊從逆離。濫俗有邊故。若逆從邊濫俗有破。故不

一類。又問逆即分五難。黃門立一者何。答逆謂五逆。

約境界事別故。黃門不對境等。故合為一。

第三難體者。位可為三。第一若三聚分別。總用三聚

法為體。位約為二。黃門非畜二形。總三聚為體。餘九

唯色。第二若隨別出。體非畜報。鄣形非道器。心不受

道故。總以報色心命根四相等為體。餘二亦爾。以就

偏強說故。黃門唯貪使為難主。若據形殘。謂身根少

分不具。遂使貪增上也。二形身根增乘。即非道器。自

餘九難者。身口分別。破僧口業。壞尼破內。此兩局身。

餘通身口。身口之中。具作無作。若定無作體。多論。俱

色但是不善色聲。其無作者。法入中攝。成論。作者是

色。無作非色非心。既言色業為體。故比丘四逆。但以

逆為難。體非夷及蘭。以俗人作此。亦難攝故。如其破

僧。容可逆蘭。通為難障。以俗無破僧難故。第三若隨

法門辨者。此之十三。還用邊等十三事為體。

第四得名者。直辨難總名。義用受稱。以此十三等事

並能留難戒義故爾。其邊罪等十三得名者。若據前

二出體。並從別義作名。別義不同有五。第一邊罪一。

從義作名。以犯此罪。理在分外義故。第二犯尼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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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犯尼破內五逆。並境用作名。謂犯破煞等。即是用

名。尼父母等是其境故。第三賊心一難。遠因受稱。第

四非人一無他得名。第五黃門等三報事立因。若依

第三出體。此十三事並當體受名。

第五辨通塞。通塞有三。第一形報分別。第二就處分

別。第二約時分別。第一就形法分別有兩。第一三趣

分別。第二人中七眾分別。言三趣者。非畜各一。人有

十一。此彼通收。故十三也。以人造業故有九業。餘趣

無造此等九業。闕而不論。又人受道故。非道器者說

之為鄣。得具有黃門二形。其非人畜生。既無受道之

理。自體是鄣。縱有此二。然不由此二。能障於戒。故不

說難。猶如七日藥。雖有多罪。從口法生者。但生二過。

以餘不由口法生故。二約七眾說者。僧但十一除二。

謂巳分三趣故。尼又除破。故唯有十。下三各九。二俗

唯八。此並總相說。若橫剋起者。比丘就事伹十。謂除

賊心故。名正有六。謂除犯尼三煞。以其此四。落邊罪

中攝故。尼事唯九。賊心同前。又除破僧名五可知。式

叉等三事九。謂有賊心除二破故。名五可知。在家二

俗事名俱八。除邊二破。以無總邊故。事名並八。出血

黃門二形。此三說通七眾。餘八義局。位攝為五。邊罪

通上五。不及一俗。賊心下五不通上兩。破內上二。不

括下五犯尼等。四二局俗。不在上五。破僧局唯大僧。

不通六眾。此等通局多少。約名說也。既定得難。約報

通塞。何處得有。故須第二次就處辨。除北方無。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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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義故。亦不須辨鄣戒之難。餘三方中。南𨷂其有。餘

二天下伹有十一。除出血破僧故。時中有故。次第三

約時。假就南閻。若佛現在。具十三難。佛涅槃後。亦唯

十一。除二如前。此上通塞雖可就報。約處及時增減

對體有無故爾。以其問難之時。雖可通塞有無。問無

不問有故。聖教一制。對報男女。餘方未來等。並問十

三也。

第二諍名者。昔來立義問所以。初難獨受邊名。餘之

十二受戒不得。亦在分外。何不名邊人作。具義以釋

者。此難解俱非。不煩廣列。今解難者。乃是鄣戒通名

邊罪犯尼等。便是召難之別號。何因將他別名之邊。

亦令貫通十二。與難相類。一切諸法。皆有別名通名。

且如陰入界六波羅蜜等。通名波羅蜜。該於其六可

得。亦遣檀那。通於下五。此亦如是。故知不爾。所以初

難。獨名邊者。如初一難。乃十三中別事。假先受戒。毀

犯重禁。理在分外。是故名邊。此望前說邊。此邊罪人。

後來鄣戒。稱之為難。難便望後。何容准他。望後之難。

該通十三。即令望前人邊。亦通十三也。如犯尼難。俗

人時作。本不由犯佛戒故說障。豈可得名邊也。乃至

非畜二形等不對犯戒。是故但言非畜二形等難。若

令盡名邊者。舉下十二。反難可知。故此諍名。本無可

諍。

第三門。此十三難。收鄣戒難盡。是中解難。要取有心

出家。隨僧乞戒。作法加被。而不得戒者。是此中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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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餘八難中。唯非人畜生中少分。如龍王等。在此十

三中收。餘六即非。所以然者。謂地獄長壽天世智辨

聰北鬱單佛前佛後諸根不具等。皆無求乞作法之

義。故非此攝。被擯沙彌。多論伽論。出家受具竟。與解

擯故。亦非難故。此十三攝義周盡。問何以無煞辟支

佛難者。答煞辟支。不在五逆中故。如十輪經。煞辟支

佛。犯根本。非逆故。

第四門。黃門一難。愛欲滋多。以其擁思。煩惱障攝。非

畜二形三。是報鄣收。餘九業障並礙戒故。若望鄣聞

思脩邊。唯五逆是。餘非障也。若辨寬狹。此十三中業

寬報次。煩惱最狹。若汎論寬狹報鄣說。於五道說寬。

煩惱次狹。業障最狹。

第五門。若永變作非人畜生。或為二形。此三失戒。破

內外道。以耶見故。理是失戒。若受戒巳。作五黃門。亦

不失戒。唯可有擯不擯異也。自餘諸事受巳生者。減

不失戒。問所以十三俱障失唯四失。答此謂不得一

切相反。所以然者。如二形生失可得。即遣一形生得

戒。餘類可知。

次釋文。伹言曾有白衣與著袈裟者共行婬。似不簡

淨穢。不同祇律也。

賊住文三。第一舉緣啟佛。總判滅擯。第二是中賊心

入道者巳下列二重四輕。以為章門。第三是中巳下

斷簡輕重。先解四輕。却釋二重。此之六句。昔言但以

法從人秉。故人有一二三四及羯磨等六句。明賊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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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以眾法如五錢。別法似方便。故偷別法不成賊住。

此上四句至一二三四處。非不秉法。佛判非賊。故伽

論。逕二三布薩者。不得受具。逕一布薩。若不逕者得。

又祇。彌盜聽。聽明覺。初中後者不得受。若初中後互

不記者得受。故知眾法方成賊住。今釋不爾。下眾非

應。法既非分。如對手說恣等。豈可下眾。是其應秉耶。

又五六二句至一比丘所二比丘所三比丘所。眾僧

所至。四境所共羯磨等。佛判滅擯。以得法故。即具二

偷。前四佛判成受具者。以是全不得法。但偷形故。是

以上四並言不共羯磨等。又若昔解。初句不共羯磨

者。謂不共下三非不共。一人作法。即言亦是得法者。

如往一人二人處。偷對手法可不成賊。至三人四人

處。並即四人巳上應偷眾法。何以聽受。故知文言不

共作法者。謂不共所至處人也。又前三句對後。以明

不共。第四至眾僧所對。何以名不共。故知並不得法。

明盜別法。咸成賊住。又五六二中但盜對手巳去。不

得判言偷心念法。以往一比丘處。通巳即二。豈得共

秉心念法耶。見論。三偷如常辨。此律五種並應滅擯。

姤黃門者。因他以發他息還停。故曰始言半月者。謂

有時節故。增五云。五種黃門不應與受戒。故皆不合

也。祇。六黃門。一生。二梌破。三截却。四因他。五姤。六半

月。前三不得出家。後三若未出家不應。若巳出家聽。

十律。五種不能男。一生。二揵。三半月。四精。五病。前四

不得出家。第五聽出家。五分。直言黃門。不辨少多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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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見論。龍王五相不離本形。一與同類行婬時。若與

人行婬。變為人。二受生。三脫骨。四睡眠。五死時。今律

但彰二也。五分。因度龍故。從今授戒。不相識者。應七

日試者也。如調達比者。謂餘六墮中。一一破僧主。見

論。二形有三。一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二能自受胎。

不能令他受胎。三不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俱是難

攝。意辨二形。

因彰轉根六門分別。第一能防生不生。第二巳起之

罪滅不滅。第三同罪順行法重須作不。第四違情治

法解作以不。第五衣藥淨法等失不失義。第六受戒

結界成與不成。眾生殖業不定。故有轉變。此義可爾。

所以比丘即得成尼。尼變即成比丘者。一解僧尼有

無不同戒。若當轉根為女。比丘本受得。防輙教授等

戒即減。洗淨過分等戒始生。所以然者。以本要期有

惡當斷為因。轉根為緣具故。是以戒生。尼變亦然。問

若不同戒生。即是不受而得。又有漸受之過。又轉根

之業。非發戒緣。又可五受之外。更有轉根受。以斯理

驗。明知不生。又若不同戒失者。一非捨時捨。是即律

儀。便有增減。二有漸捨之過。二來轉根非捨緣四。若

捨戒者。應有五捨。然若不爾。故知不失。今釋能防受

體。不生不滅。雖僧尼互變。不得以本惡境無故。即使

能防隨捨之。又不可以所防惡起故。還使能防隨生。

所以爾者。以本要期。一運有惡當斷。致能防無作。還

總發得。雖可過境。興廢能防。恒不隨緣生滅。既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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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期。總斷惡意。即發得。與尼不同。無作戒善。是以大

僧變根。即得是尼。能防受體。更無生滅。其猶器仗。但

可有用無用。不可即無器仗故。此亦如惡律儀。要心

煞羊。上至非想。下至地獄。一切眾生邊。皆悉發得惡

律儀。無作容有作羊理故。今善律儀類亦同爾。以業

不定。容有轉變。有洗淨過分可犯之義。是以尼不同

戒。並是總得。亦不生不滅。

問若得尼不同戒者。何不名尼。答雖可戒體無殊。隨

形有異。現是男報。故未得名。尼若約教辨戒者。緣犯

俱同。或復緣異。但令犯同。如盜煞等。此教仍行。又如

長鉢離衣過量浴衣亦爾。自有犯同。而事中相反者。

如諸諫戒三宿兩舌嫌罵打搏牽駈俗女露屏等。亦

是同行。教亦不癈。或所禁事同。輕重差別者。如漏失

摩觸索美七滅等類。此諸教中。有癈有興。有無不同。

一向全癈。僧變既爾。尼變亦然。

第二門。伹使同犯巳作。雖可變根。轉而不滅。以所防

境在。猶有續作義故。若犯同緣異。輕重有無等。巳犯

者滅。以其所防。惡境既無。相續義斷。故一向滅。以具

三義故也。一業轉報異。不同休道。以彼自心背道故。

二不相續。為簡同罪。不滅三僧尼。雖可報異。皆是具

足脩道人。異於命終。命終亦無相續。所以不滅。故須言

道器也。故十律言。頗有比丘犯四種罪。不悔。不發露。

不犯耶。佛言有。謂轉根者是。頗有比丘尼。犯五種罪。

不悔。不發露。不犯耶。佛言有。謂轉根者是。又言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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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丘犯。而比丘得脫。頗有比丘犯罪。而非比丘得

脫耶。佛言有。謂轉根者是。又五分言。比丘根滅為女。

佛言即以此受戒。即以此請師。即以此年歲法。往尼

住處。依尼法住。若犯共尼戒。於尼中悔。先犯不共戒。

不復悔。尼變根亦爾。

第三門。同罪治法。順行法不同者。謂約懺殘等說。但

不同犯。無問行法足以不足。滿與不滿。如其互變。皆

清淨人故。不須互有續作。由根本罪巳滅故。是以多

論行六夜未竟變。行波利婆沙未竟變。並清淨住。尼

變亦如是。若同犯者。多論云。若比丘犯僧殘。乃至十

年䨱藏。後變為尼一種。十五日除罪。若行六夜未竟

變為尼者。更與半月法。行六夜竟變。即出罪。次辨尼

變為比丘。先未曾得法變。與六夜治。若得半月法。行

未過六夜變者。更與六夜。若過六日竟變者。理亦不

須更與六夜。即與出罪。此據無䨱者說。尼先有䨱。應

與䨱治。故多論。若比丘尼犯僧殘。一念不䨱藏。乃至

發露。行十五日法中。一日二日變為比丘。伹作六夜

法治。若先犯罪。有䨱藏日。即變為比丘。隨本䨱日行

波利婆沙。善見。尼雖先䨱。變為比丘。亦不行䨱。以冐

涉義不具故。

第四門。謂約七羯磨治。若於不同罪。有七情過。僧尼

五變。未治不須治。若巳治。不問不調不勞更作法。雖

調伏竟。亦不須解。以根本事不同。於後不續起故。若

以義說。遮不至一。罪事雖滅。猶須愧謝。白衣非直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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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故。治法不謝。謂仍須解。或於同犯有七過者。未

治須治。巳被治者變為尼。後於尼眾中順行。若調伏

者。尼眾為解。尼變亦爾。

第五門。見論。比丘變為尼。三衣及藥失受法。說淨亦

失。以比丘受衣。有過六夜罪。尼無此義。不同故失。比

丘受藥法。與尼不通。是亦失。淨法對人說異。故失淨

法。又釋此並不失。所以爾者。如先安居。亦是對人說

異。何以乃言。依本年歲。往尼眾中。尼變亦爾。如先受

戒。不坐不滅僧即尼成。尼成比丘。何以衣等獨言失

法。以其轉根非離宿失衣緣故。亦非失淨緣故。變後

之藥亦應不成遇緣。作此釋時。法先成者。互變不失。

若作未成變者。容可不成。若對事勢分欲成變者。亦

應成就。謂同受戒結界成就不成就說。而見論。遣令

更受持說淨法者。似對作法未成變者以論。此或可

爾。

第六門。如十律。比丘與沙彌受戒。僧忽變為尼。去竟

勢分遠此不得戒。尼無有與男子受戒義故。又法亦

不滿。若臨竟變為尼者。沙彌得比丘戒。次弟子變。如

比丘為他受戒。此沙彌變為女不得戒。以少本法故。

又法不滿。若臨竟變者得尼戒。若十比丘與本法尼

受戒。師徒互變。類前可知。又若十尼與式叉作本法。

若論師變成不成同上。弟子變者。一向不成。以丈夫

身全不假本法故。是以十律憂婆問。沙彌受戒羯磨。

受戒竭磨時。男根變成女。為名比丘。名為尼也。佛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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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比丘。式叉受具羯磨時。女變成男。曲睞眼。一臂偏

長。一臂偏短。左手作。啞聾盲。𤴲痟病。癲狂。極老。無威

儀。極醜。毀辱眾僧者。如是比丘不應度。若巳度。得名

受具足戒。如上說。此律如文可知。阿脩羅子等是非

難。第六有三。互在空者。或容見聞。但以空有異界故。

第七有三。互不見故。容可得聞。第八有三。互離見聞

故。第九有三。之在界外故。第十不受沙彌戒法。得戒

有罪。謂失入法次第故。在空巳下四不得戒有罪。前

或不定。亦可截手等中。有得不得。第十不受沙彌者。

一向得戒。餘悉不得。祇。和上說羯磨。受具人說羯磨。

尼說羯磨。不名受具。

自下第四受戒方軌。文二。初受戒方法。第二眾中被

舉巳下拂去疑情。前文有三。一至如是持正受戒法。

第二比丘受戒巳眾僧捨去巳下說持戒相。第三汝

巳受具竟巳下結勸受持。受中文二。初世尊有如是

教巳下先制問十三難。第二爾時立欲受戒者巳下

正明受戒。亦有九法。如尼律中說。亦少請和上文。行

事須請。第八戒師問難初。須知二事。一檢行者淨穢

資緣。次教行者緣境立心。故多論。凡欲受戒。先與說

法。引導開解。令於一切眾生上起慈心。既得增上心。

便得增上戒故。次正行法白羯磨。牒前方便。収成此

法。推尋可知。受既事重。要須稱教師及眾僧善識。如

非專心惻聽。不爾得罪。十律。分亡比丘物。有一沙彌

受戒。眾中有六群。六群言。新受戒人不應與大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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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應與沙彌分。師言。何以爾。彼言。受戒羯磨不滿故。

師疑問佛。佛言。應問在羯磨眾中比丘滿不滿。比丘

言。我雖在眾中。不憶不知。佛言。從今聽羯磨時。當一

心聽。莫餘思。莫餘覺。當專心。當懃。當敬重。當思惟心

心。等同憶念。應如是聽羯磨。羯磨者應分別言。是第

一第二第三。若不分別說。突吉羅。祇。戒師不四問。四

越毗尼。眾僧不四答。四越毗尼。說止持相二。說相緣

起。舉過白佛。第二世尊言巳下制說四相。初總次別。

別中各五。第二作犯文三。謂法喻合。此三各三可知。

餘文同前。

第二拂疑文二。初至不名受具足拂去弟子上疑。第

二阿難巳下釋和上疑事。前問弟子中文二。初諸比

丘問。二身子問。被舉比丘者。以見難提犯重滅擯。休

道還來。是邊罪難。不得戒。今被舉比丘。當時亦不足

數。謂休道還來。亦是障戒難攝。疑不敢度。白佛佛言。

難提犯重。壞根本故。是邊障戒。破舉人者。對僧治重。

故不足數。然非違教重事。故不同邊。聽度無過。若言

不見罪。即是遮攝。勿得度之。為折伏惡人故。雖逕還

俗。舉法不謝罪。是障道。為遮惡人。要逕緣斷。故亦不

滅。不同夏非治罸。又非障道之業。是故戒失夏亦隨

亡。文言共住止不犯者。巳逕解故。不犯隨舉。若爾前

與受戒。未逕解舉。何不犯隨。解言。本是大比丘被舉。

今非比丘故。得與受戒共語不犯。若爾何以受戒巳。

猶得問言汝能懺不。解言。前人有折伏之意。僧遣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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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不同彼見。更何有過。解巳懺悔。此文良證。亦可不

爾。如增三中先懺悔後解義俱無妨。五分。不獨問被

舉。文言復有諸犯麁罪別住比丘。猒別住。便捨戒罷

道。又行摩那埵本日治阿浮呵那被呵責羯磨。軀出

依止舉罪羯磨。下意羯磨。如是諸比丘皆猒罷道。復

次出家受具。白佛。佛言。應先問。汝能還行先事。能隨

順僧。求僧除滅先事不。若言不能。不應與出家受具。

若能。應與出家受具。受具足巳。若先別住便別住。

乃至下意羯磨。還與作下意羯磨。次拂制前年歲不

滿疑。次拂制前三結受戒疑。次拂制前不問十三難

疑。此三舍利弗問。次阿難問和上疑事。以見身子舉

十三難。問弟子得不得。即問和上舉體。是十三為得

戒不。答弟子正得戒人。要須清淨。有不得戒。若無問

便得戒。不問不得戒。和上是辨戒緣故。未制巳前。眾

僧共作。無犯。問既言制者是何等制。一解未制五篇。

如須提那犯不淨行。或作五逆等。此是一一難事。未

有廣教可違。體是清淨。若作和上。一向得戒。是名制

前。自制後者。謂制廣教後。共十三難。和上受戒故。眾

僧有罪。此義稍難。以其若巳制初篇名者。制前羯磨

受法全無是事。以八年興故。何須反問五年時事。又

可一釋。制者謂料簡弟子十三難制故。從是制後。與

十三難。和上受戒。眾僧有罪。伹言有罪。是以生下弟

子疑心。不知為得戒有罪。為不得戒有罪。故須四句

料簡。言不持戒和上者。謂邊罪等人。前三得戒。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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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之外。第四句不得戒。所以開和上。以是根本。恐

留難故。是以佛開。餘師非根本。故不聽開。

●說戒犍度第二

既受得戒。理須護持。持由識相。故次明之。辨宣五篇

罪相輕重。彰於時聽。稱為說戒。廣明十五種說戒非

一。集在一處。故曰揵度。就中文二。初至全心不散。正

明脩道行淨之人。教所被者。行既清淨。堪聞淨法。是

以第二世尊在閑靜處巳下說戒方軌。初文有四。一

至遠巳而去正明王請集會因緣。第二爾時世尊巳

下告令集會是行財施。第三長者白言巳下比丘法施。

第四夜集欲禪巳下自行脩禪。就初文中五。一王覩

前事。二即便巳下設問傍臣。三答言巳下敬以實答。

四時瓶沙王巳下頭面致請。五時世尊嘿然巳下許

而請退。第二文二。初至如是世尊佛聽集會比丘奉

教。第二時諸比丘巳下正明集會。第三中七。一對請

生疑佛開為說。二既聽巳下問其所說佛為示知。三

時諸比丘欲分別說義巳下有五句。正辨說法是非

之儀。四時二人共同聲巳下讚說之聲。於中文四。一

制不聽同聲合唄。伽論。半呾吉羅。五分。佛聽讚歎三

寶。便合聲。佛言。應請一人作。第二說法之聲。第三去

世尊不遠巳下勸同上行處中之說。第四諸比丘若

過差巳下顯其制意。第五不知何日巳下彰說時節。

第六若說法人多巳下辨能說人。第七坐卑巳下說

法之坐除疑通犯。五分。比丘以華散高座。佛言。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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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復有白衣。為供養法故。華散高座。比丘不聽。便悉

言不堪受供養。白佛。佛言。白衣散隨意。脩禪如文。

第二說戒法中文分有三。第一至衣架來教諸比丘

說之由序法用軌則。第二爾時諸比丘聞佛聽詣羅

閱城巳下至不得受欲。結大小界說戒處所。第三說

戒日閇戶而眠巳下訖盡於末。說戒法體如非等法。

初文有二。第一至則安樂為制說戒由序。第二時比

丘欲歌詠聲巳下說戒儀則。前由序文。第一至波羅

提木叉戒悲心靜念為結說戒方法。第二從靜處出

巳下陳巳屏念告眾令知。第三以是故巳下正明如

其所念為諸比丘結說由序。

就初門中三。第一先辨念所說法。故曰乃至木叉。問

所以結戒要待重請。方制說戒法。不請自制。答一來

結戒。為有犯人。若無舉過。輙以巳知而制戒者。非大

人法故。二又為別人故論其說戒。被行淨人故不待

重請。又復為眾敬法重僧故。念為眾結。第二中有信

心巳下念所為人。言中有者。謂前大眾集會中故。第

三我今寧可巳下念說方法。

第二告眾令知還舉屏三以申念意。

第三文二。初至安樂列八章門說由序。第二波羅提

者巳下釋前八句。前文八者。第一集僧。第二作如是

說巳下所說法體。第三汝等巳下勑聽。第四若自知

有犯巳下省巳之違悔以清淨。第五不犯者巳下省

巳無違宜嘿表淨。令眾詳知。第六若有他問巳下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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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答。有犯發露。答自知無犯。應嘿然答。是名如是

答。若審知巳犯。不發露答者。必有大損。是以第七如

是比丘在於眾中巳下正明嘿表巳淨嘿妄有鄣道

之失。若如實答。必有大益。為是第八若彼比丘巳下

發露悔過實答之益。

釋八門中。初二不次。先釋第二。以是所說宗故。宜標

在初。嘆有功益。勸欣習故。於中文四。一轉名顯義。二

嘆木叉能生善滅惡有大功益。三我今當說巳下正

為比丘結說方軌。四是故巳下結說有益。波羅木叉

者。此稱處處解脫。而言戒者。戒非解脫。能剋解脫之

果。就因彰果。故名戒為解脫。是以經言。戒是正順解

脫之本。故名波羅提木叉。理不自彰。寄㝵宣時聽故。

能詮之教半月說者。即名木叉。故曰我今欲說波羅

提木叉戒。

嘆中初別滅惡。以此戒法。任持行者。離七支惡。名為

自攝。順本所受。目之為持。對相彰戒。總稱威儀。此行

由法而成。是行之所依。名為住處。故經曰。戒為第一

安隱功德住處。次明生善。論其戒體集生萬行。喻若

於根。故經曰。若無淨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戒嚴法

身。故稱面首。集眾善法。釋上根義。三昧成就。出所集

法體。亦可集眾善法。謂成慧行。三昧成就。謂諸定行。

尸羅淨故能生定慧。是以經言。依因此戒。得生諸禪

定及滅苦智慧。上來並就行歎教行。詮此行教有多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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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結說方軌。我今當說當結者。此二通括。下三。以

其下三是所說所結故。云何說結。當為比丘敷陳此

軌。故言當說。又此所說之軌。是佛局定。故曰當結。次

辨所說所結三法。言當發起者。謂八句序分與下正

說興致之由。名為發起。演布開現者。謂從四棄終盡

七滅。顯宣五篇罪相輕重。披陳分昞。故曰演布開現。

反復分別者。謂從我巳說戒序等巳下還重牒上宗。

結勸修學。故曰反復分別。亦可當篇之中一一有三。

初言諸大德是四棄法等總舉說處。序下別說。是當

發起。二正說四戒。顯在群心。名演布開現。三言諸大

德巳下牒結違順。是反復分別。餘亦類然。

四是故巳下結說有益。共集一處者。却時初句。下當

廣釋。

諦聽者解第三門。端意釋上善心念之言。專心聽法

者。解前諦聽。恐有謬聞之過錯傳之失。故須諦聽。有

犯者巳下釋。第四句者巳之違。無犯者巳下解第五

句省巳之順。不犯者專精。若犯巳懺悔。第二白法。若

有他問者巳下釋第六句勸如實答故。妄語巳下解

第七句不如實答有障道之損。既尸羅不淨。不能集

生三昧。發智斷惑。終獲道益。故稱障道法。此就遠說

障也。懺悔則安樂巳下解前第八實答之益。以能見

過懺除。尸羅清淨。發生定慧。終獲聖果。以自適神。故

曰懺悔則安樂。此懺悔業有中之行。即未斷或。交證

聖果。亦約遠資。彰其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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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說儀則中文有其六。第一說戒之聲。五分。作歌

詠聲說戒。佛言。應直說之。第二日日巳下辨其說時。

於中文三。一約日。二約月。三就時。第三六群別房巳

下制集一處。於中文二。先明六群心同形別。第二迦

賓㝹者形心俱別。五分。劫賓那也。不應秉神足往者。

是弟子為敬法重僧故。如來是師。僧是弟子。故神足

往。亦可若聽神足往者。濫無神足。恐不肯起聽說戒

故。第四比丘在仙人住處巳下結說戒處所。恐疲眾

故。結定其處。此非結界。第五時上座先至說戒處巳

下斷理布薩前後所須。於中文二。初明下坐作非上

座。二六群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巳下是上座應作

非下坐。言語問訊等者。總舉諸事上坐所作也。五分。

因䟦難陀為上坐。唱言。今僧十五日布薩說。不來諸

比丘說欲及清淨。僧今何所作為。諸比丘欲作何事。

諸比丘答言。某甲比丘應與作呵責等七法。某甲應

與別住摩那埵本日治阿浮那呵。䟦難陀言。我不如

知羯磨。諸比丘問。若不知羯磨。何故問僧及諸比丘

作何事。以此白佛。佛言。上坐應說戒持律應羯磨。又

布薩日。䟦難陀為上座。眾僧請說戒。答曰忘。比丘言。

若忘何以坐上坐處。白佛。佛言。應上坐說戒。不者吉

羅。又不知齊幾為上坐。白佛。佛言。若上無人。皆名上

座。第六白衣問有幾人巳下行舍羅緣起。

第二結界文二。初至如是持自然界裏。集難損業。大

聖知時。開境局結界。作法緣起。第二佛言巳下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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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界。於中文三。初至如是持結大小界法。攝人以同

法。第二猒離比丘巳下至橋梁巳來結不失衣界。攝

衣以屬人。第三爾時有二住處巳下開結大小界法。

初文復二。初至如是持正明結大界法。界寬廣盡集。

又難脫有受懺。恐勞僧眾。是以第二時諸比丘有須

四人眾巳下開結戒場。

第三時比丘意欲廣作界者巳下明解界法。釋結界

義。四門分別。第一開制結意釋名辨體。第二集僧遠

近不得與欲。第三結之方法。第四彰法有無。

初門自三。一解開制結界意。羯磨說戒任持正要。匡

救綱統。法無過此。宜應同遵。理無乖隔。伹以自然盡

集。致眾勞疲。妨脩廢業。特是可愍。大聖知時。聽局境

結界當處同法。為斯益故。是以須開。一開巳後。須秉

眾法。非界不成。復須制結。先開後制。事在於此。

二次釋名者。作法限約。為此斯同。曰之為結。彼此分

隔。各有差分。名之為界。故曰結界。明了論。西音名為

四摩室。此方翻名。稱為別住。彼疏釋言。此云布薩界。

或稱戒壇者。非正翻名。謂此住處與餘住處。各不相

通。於此作法。不須取餘處欲。故曰別住。別住不同。有

十七種。謂長圓別住。四角別住。水波別住。乃至十七

癡狂別住等。言水波者。界相如水波形故。

三次辨體者。不過有兩。一名大界。二名小戒場。問所

以小界獨得場名者。解言。大界處所寬遠。又是僧住

處。本非專為滅惡生善。故從大受稱。不與場名。結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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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意。本為別人生善滅惡。有簡穢取精。如似世場。就

喻彰名。若爾餘二小界亦是生善滅惡。何以不名為

場。解言。竪標結者。久固作法之處。可與場名。餘二無

標。非是永久作法之所。且從數人坐處滿。以受其目。

寬遠名大界。大界體有幾。如文有四。一別說戒別利

養。或名人法二同界。二同說戒同利養。或名合二法

食同。三同說戒別利養。亦言合二唯法同。四別說戒

同利養。亦名合二單食同。此等義後當說。大界寬遠。

寬遠齊幾許。五分。若結界隨遠近。比丘後結十二由

旬。說戒時往。四五日行。或遭眾難。佛言。如上結等不

成。犯吉羅。今聽極遠三由旬。祇。見二文並亦三由旬。

十律。說戒結界極寬十拘盧舍。此律義准。計應百里。

故下律言。二住處相去遠。結同一說戒者。佛言。諸比

丘十五日說戒。十四日先往。十四日說戒。十三日先

往。既逕宿方達。故知百里許也。局狹名小界。小界體

有幾。大位有三。一標相戒場。二數人。三坐處滿。或可

如受戒結小界。合有四別。小界處局狹。局狹齊幾許

者。見論。戒塲極小。容二十一人。亦不得大廣。還成妨

故。餘二分齊隨說可知。受戒中結小界者。但言眾集

結小界竟。不知界相小大。故亦難用。是非如常辨。

第二門巳去竪義懸說。講約文解。文分為二。初至不

聽受欲結之由序。即解第二門義。二是中舊住巳下

正明結法。即解三四二門。就初中。先解義。次釋文。解

義有二。先集僧遠近。第二不聽受欲。初門遠近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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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為自然界大小也。集依自然。自然有幾。位可為三。

一聚落界。二蘭若界。三水處界。第一聚落者。十律。憂

波問。若比丘聚落中。初造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

許。佛言。隨聚落。聚落界分齊。是僧坊界。祇。憂婆問。城

邑聚落相。難分遠近。無僧結界成就耶。佛言七弓種

一菴婆羅樹。八樹中間雖可異界。僧遙相見。得成法

事。合有四十九弓。弓長九尺。四百四十一尺。成七十

三步半。四面各爾。此二分齊。十律。據可分別說。祇。就

不可分別而論。蘭若界者。十律。比丘無聚落空處。初

作僧坊未結界。爾時應幾許。佛言。方拘盧舍。是中不

得別。若別得罪。五分。練若比丘不知巳界齊幾。佛言。

自然界去身面二拘盧舍。伽論。練若面應一拘盧舍

為界。伹拘盧舍大小不定。祇律。二千弓。弓長九尺。合

三千步。十律。五百弓。弓長四肘。計六百步。雜寶藏經。

拘盧舍者。此言五里。見論。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槃

陀羅。一槃陀羅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七个二十八

肘外得作法事。計有一百九十六肘。肘各一尺八寸。

合有三百五十二尺八寸。總成五十八步半。一尺八

寸。此與四分衣蘭若同。水處者。五分。告諸比丘。一切

江。一切湖池。一切海。皆不得結作界。若水中行。以眾

中有力人水灑所及處。為自然界。見論亦不爾。得結

界。水中自然界者。若擲砂巳外。有比丘不妨。若欲集

僧。各依前分齊。此謂標狹界寬。或標寬界狹。亦依界

集以標。未是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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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門者。所以結界獨不聽與欲。餘法聽欲者何。解

有三義故。一結界羯磨。是眾同之本。理宜急制。不聽

與欲。自餘羯磨。是眾同之末。故開與欲。二未有界故。

自然中作法。弱故不攝欲。餘羯磨𠗦界而作。強故攝

欲。三為令識界分齊。不㝵僧事。又無破之難。餘法反

此。故聽有欲。祇律。自恣無欲。恐避舉罪故。

次釋文中。言打揵槌者。如威儀經說。此云打磬。法則

可知。五分。應打皷打揵槌若吹螺。不知誰打。佛言。應

使沙彌守園人打。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彼便多打。

佛言。應打三通集僧。遠近不聽受。故欲如上說。

第二從是中舊住巳下結法。文四。言文四者。一差唱

相人。第二若東方巳下辨唱相。第三眾中應差堪能

巳下差秉法人。第四大德僧聽巳下正明結法。文雖

有四。其義具七。謂初文義四。下三各一故爾。將欲解

文。先加三義。一者先知安戒塲處。論其戒場。為以界

內眾大難集開結。此界唯得在大界內。竪三重標相

巳結。終不得界外作。若結容使不成故。文言有四。比

丘眾等。事起大眾疲極。開結戒塲。即是結而後開。又

下二界互相見聞疑。佛制須喚。豈可制喚界外。又復

結文言。此住處比丘唱小界相。若界外者何有住處。

又復戒塲無不為住。今言住處者。良以在住處規圓

內故。又五分。若先結大界者。捨巳結戒塲竟。後更結

大界。應一比丘唱四方相。又唱除內地。更一比丘白

大德僧聽等。又母論云。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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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受具。以斯文義。明在界內置之。

第二標相法式。此律十八十二。如文可知。見論。界相

有八。一山相。大如須彌。小如象。二石相。大如牛。小者

三十秤。除漫石。不得須別安石作界相。三林相。大林

乃至百由旬。小下至四樹相接。除草林竹林。以體靈

不實故。四樹相。除枯樹。大如閻浮樹。小高八寸。形如

針大。五路相。除乃至向河水路窮路等。謂是大路。或

車步路。乃至逕三四村。六蟻封相。大如山。小高八寸。

七江相。若四月不雨。常流不斷。水深二尺者得成相。

八池水界相。若自然池水得成相。若通水入田。若[(罩-卓+止)*瓦]

成水。悉不得作相。十律。八相。謂垣林樹山石道河池。

似同見論。五分。以眾生及烟火作相。或並界。或相入。

皆不成。結犯吉羅。既知其相。科依一文三重。如常可

知。見論。界形有五。謂方圓皷形半月三角等。明子論。

水波別住等義。言自然界相應。是圓取七十三步等。

餘自然相同爾。

第三辨結先後。五分母論皆先結戒塲竟。却結大界。

此無正文。然應先大後小。以是大界內安場故。

第四差唱相人。依文謂舊住人為取季練界相分齊

故。儻非先住人。但知界相。理亦應成。次若東方巳下

正明唱相。文中第二即義。

第五若無戒場。直唱大界外相。從東南角起。文言。東

方有山稱山等故。若有戒場者。先唱大界外相。次唱

內相訖。次總結言。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如是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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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不唱四方相結界。佛言不成結得吉羅。次眾中

應差者。正差秉法人。文中第三即義。

第六唱相者。不合秉法。秉法人不得唱相。故各別差。

次當作如是自巳下正辨結法。文中第四即義。

第七白中四句。第二牒因起。若十五二律牒唱相人

名。為欲舉人。牒取所唱界相。五分。如某甲比丘所唱

故。此律及祇皆不稱名。恐濫為別故。任依一文。義應

不好。言同一住處者。是處所同。對二住處。本別今同

者。彼不得言同一住處。此是本同今同。故言一住處。

言同一說戒者。謂是法同。問所以不言同羯磨者。答

說戒具二同故。謂同界異界制同故也。羯磨伹有同。

界同不制。異界喚故。為是非類。所以可知。若爾自恣

亦具二界同。所以不言同一自恣耶。答一以希故。又

濫常須恣故。又問稱事與欲餘事不成。今此言說戒。

類似稱事。應專得說戒。答此先後不同。故使有成不

成。次羯磨如常。即解第三門義竟。

乘釋第四門。彰法有無者。昔依見論。似有法起。如水蕩

成坑。有水流。知其處所。竪住為閣。於上作法。事得成。故

知有法等。今解不爾。如行者造業。發生無作。於行者

心邊有得。得故。可言有無作法。此結界法不屬別人。

界處無情。此無作法。蹔在何許。故知但是唱制處所。

如滅諍中。界現前者。在內羯磨。作制限者。是謂作法

結。不同自然故也。如衣藥鉢處分離衣等。但是曾逕

作法。說為無罪。非有法起。類皆如是。見論。山上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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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蕩成坑。窟樹等咸謂作法標內。高下淺深。並同一

界故。若論失不失者。論文不定。文殊問經。下至一五

戒優婆塞宿。是名不失。界似如此。無人即失。十律。憍

薩羅行有空精舍。欲說戒。不知何者是內界是外界。

佛言。棄捨精舍空。是名一切界外。是中隨意說戒。又

智論亦云。一宿無僧。是名棄捨僧伽藍。上來諸文並

似失法。若准見論。即似不失。又此下文治故。伽藍疑

有淨。佛言。解巳更結。淨既不失。界類應然。

次戒場文兩。初開結之緣對緣開結。二當作如是結

巳下正辨結法。於中義門有二。一解須結之意。即上

緣是汎舉四僧事緣故。二知處所。前巳解竟。若論結

法。文應還四。一差唱相人。文中略無。二稱四方相巳

下唱相之軌。三眾中巳下差作法人。四正法作法。如

文可知。問何以不言同一住處者。答戒塲元興。不為

無住處故結。是以不言同一住處。又問所以不言同

一說戒者。答以其元不為說。說是制作。大界僧須何

恐勞疲。往戒場說。但大界僧不要假羯磨。別結戒場。

擬受懺等。本為羯磨。若爾何以不言同一羯磨。釋同

大界。

次辨解界。准文言。此解戒場。今釋解大非解戒場。以

其結解。文不類故。結戒場時。不言同住處等。何以今

解時牒同住處等。故知不爾。准此一結。對之辨解。牒

餘三及戒場。文並略無。悉是反結辨解。解戒場時。應

言。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解戒塲。若僧時到僧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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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戒場白如是。如解大界。牒若僧時到。下文解之。此

亦如是。羯磨准白成須解。

下瞻波中說文二。先明解緣。次辨解法。不失衣界文

初至如是持開結之緣。第二時諸比丘脫衣巳下正

辨滿足結法。第三二界相接巳下料簡通塞。亦有人

釋。初無村結法。次除村結。三料簡。今存初釋。講者對

此。方解作法。

攝衣界三門分別。第一釋名。言不失衣界者。以結界

人無離衣之罪故曰也。或言攝衣界者。加法結後。去

之雖遠。衣猶屬人。故曰攝衣。二須結不須結。三須除

不須除。並如離衣宿戒說。多論。五義須除。一聚落散

亂不定。衣界是定。二為止誹謗故。三為除鬪諍故。四

為護梵行故。五為除嫌疑故。此鬪解文兩。一卷羯磨

有者。反結辨解。五分。具有結解。兩白二法。

第三料簡中四句。初三通對僧界。不隔駃流者。專約

攝衣。亦可衣馮僧故。此四並通料簡僧衣兩界。

次第三開結大小界者。於中文四。第一開結大界。第

二二住處相去遠巳下對食料簡。第三布薩日巳下

結解小界。第四天暴雨巳下對法料簡。初文有四。一

結法食。二同界須結意等。廣說可知。文亦有四。第一

舉前昔為二別。第二諸比丘巳下顯欲今同。第三佛

言巳下解前昔別。第四應盡集巳下開結。今同結法

應四。略無差唱相人。類前可知。第二同法別食界。同

前以說。第三別法同食界。上文三。以無須解昔別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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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第四時二住處巳下舉初二同。解為二別。次下二

結。類亦應爾。文略不舉。文亦有四。

第二料簡食者。對前同利養界道遠時過。恐乖本結。

口唱白知少食隨食。除斯逼促。咸須通食也。

三結小界者。問數人坐處滿。二種小界。如何集僧。一

解若欲集僧。依自然界。又解。脫為留難。不可和同故。

從數人坐處滿。即結此界。不得更依自然界集。以若

依界不可結成故。此或可爾。若作此釋者。前明集僧

分齊大小遠近。應位分二。謂有難無難別也。二辨標

相有無。永久作法。須識界相。故須竪標。及唱相等。既

數人及處滿。明無標相。所以爾者。以蹔作法。更無第

二作法故。若有相者。惡比丘不可避故。恐彼得知界

相外內。類如惡心觸不成髑等。三辨解結同異。此為

現在蹔時作法。遮避惡人。故使結時與人處相應。還

即此人解。無餘人解。解法相類。如文可知。不同竪標

相等。為久作法。非專此人。故使解時。直牒前界相解。

之及。餘人多少。與結不類。位雖如是。若即解者。義亦

不妨。結解之文可知。

四對法料簡。一約河水。二就道遠。第三說戒法中大

判文二。第一從初訖餘者聽在前說戒。正明一和恒

式時說戒法。第二爾時拘睒彌巳下。破僧諍久。廢替

法事。非時和合。說戒法計。理應有為諍。減却說戒法。

以其說戒。大位有三故爾。但減却一法寄下。遮中明

之。是故此文但有二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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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說文七。第一從初至道我所教法無緣盡集說戒

如非法。第二說戒日病比丘不來巳下訖亦如是有

病等緣開欲清淨圍遶出界法。第三說戒日聞有賊

來巳下八難餘緣廣略說戒法。第四那那由巳下說

必被淨治人滅罪應淨說戒法。第五客比丘十四日

巳下訖亦如是。客舊雜住恐替法事。廣辨客舊應否

法。第六群比丘從有比丘住處巳下簡餘羯磨。制叛

說戒法。第七六群比丘尼巳下。為明眾別形殊不聽

對說制。簡餘眾法。

先解初文有三。第一制作單白攝眾成說。第二有一

比丘巳下正辨說戒法體。第三若三人不得受第四

人欲巳下是非之相解說戒。第三第一時說戒。第二

減却。第三非時。先辨時說戒。於中四門分別。一約時

者。如一年中二十三說。大小分別可知。第二約月。謂

黑白月也。所以月盡者。喻聞戒相。為表惡法消除。止

持行成。復言月半者。為彰功德漸增。作持行滿故。如

文復作二數法故。第三約日。謂十四十五十六日。隨

其住處。自為恒式。第四就時。謂晝夜等時。此律多就

夜說。以寂靜故。又以赴說者集故。如文燃燈火等。故

知夜集。既無定制。早亦無傷。十律云。中前中後。若晝

若夜。說戒俱得。祇律。有比丘晨起布薩。客來。答言。我

巳布薩竟。白佛。佛言。從今不得早作布薩。布薩日應

掃塔及僧坊內。若有香汁灑地散華燃燈。待客來作

布薩。若無者心念口言布薩。若晨朝布薩者越毗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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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以道嶮亦聽晝日作。第二就處分別者。義通二界。

作法自然。作法大小。小界者。謂局數人界也。第三就

人者。除下三眾非所秉故。具戒位三。三皆應作。僧中

四別。四人僧攝。尼亦同然。第四約法分別者。先辨時

說戒法。於中具三。謂心念三羯磨。羯磨之中以制常

行。故唯單白。又僧法中義分廣略。具十五種。三人巳

下體是略法故。更不辨略也。自恣亦爾。若第二減却。

第三非時。多據僧秉此二。不依前准。

次釋文。五分。比丘先說戒。後作諸羯磨。六群說戒竟

便去。不與僧和合作諸羯磨。白佛。佛言。應先作諸羯

磨。然後說戒。以是攝僧令不得去。准此義時。未作說

戒白前作諸羯磨也。作白如文。五分。大德僧聽。今十

五日布薩說戒。僧一心作布薩說戒。若僧時到僧忍

聽。白如是。第二說戒法體。說戒位三。謂僧羯磨說。對

手心念。對僧說戒。略辨斷理前事。先辦淨水香汁燃

燈舍羅。五分。籌極短應齊並五指。極長捲手一肘。麤

不過小指。細不減𣚰。應打揵槌眾集。祇律。若欲說戒。

應先淨水。洗手巳捉籌。作香汁浴籌。餘人捉籌者亦

如是。復以香汁灑地。五分。應使下坐一人行籌。別使

一人收籌。行籌者。初唱白法及行收法。一一如常可

知。祇。先行具足人籌。然後行沙彌籌巳。應白云。爾許

具足人。爾許彌。合有爾許人。五分。收巳應數。數巳應

唱白。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和合若干。其中法式

廢立可知。三人巳下對手說戒。不廣彰戒相。不得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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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清淨。但自言清淨。表應他說故。一人心念。口言清

淨。義同對首。祇律。行住等威儀。皆得布薩。行布薩者。

若比丘行時。至布薩日。有恐怖難。不得住作布薩者。

先應籌量。齊幾許誦戒竟。若山若石。若標識。申手相

及。羯磨作布薩。然後作布薩。比丘水邊布薩。水漲齊

口。極苦乃竟。不知得立布薩不。佛言得生。布薩者多

牀。一切申手相及作。臥布薩者。老病不能久生。牀角

相接。臥作布薩。十律。頗有比丘界內四處。一時說戒。

不得罪耶。佛言。展轉與欲者是。是非相中文二。對前

三位。略辨其非。初句對前僧說。見論。三人非僧。不成

與欲。即是別眾。白說戒者。是四人行法。今三人秉故。

是名非法。謂是非法別眾。次下二句是法別眾。

第二六群巳下廣重料簡。一六群造非。次白佛。次佛

判不得。次廣說如。非有四。初舉四數。次別三非一如。

前三舉非。欲使識非。次一彰如。為令解如。言三非者。

母論。一白處作。二白非法毗尼說。恐不成故。即是四

人巳上不盡集作二白。或三人受第四人欲白說戒。

此二是名非法別眾。若四人巳上盡集併作二白。或

四人作三語說戒。是名非法和合。或四人巳上不盡

集。如白法作。或三人巳下受欲作對首。是名法別眾。

言一如者。若四人巳上盡集白說戒。或三人不受欲。

各各三語。或一人心念等。是名法和合。次若彼比丘

巳下彰三非不成。顯一如是法。次下文言。應如是說

戒者。勸捨非行。如是我所教法者。雙結如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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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與欲清淨法。於中文四。初明與欲表和應羯磨

故。第二爾時說戒日巳下與清淨。表巳皎潔。為成說

戒故。第三爾時六群與欲巳下總欲清淨。為令法事

無稽礙故。第四時諸比丘受一人欲巳下廣明應否。

初文有四。一至如是者善。病輕與欲法。第二不能如

是者巳下不堪與欲收將赴集法。第三若慮此病比

丘巳下以病次重僧眾圍遶法。第四若病者多巳下

病多出界法。四中初一是欲法。下三教成無別法。下

清淨法亦爾。就解初文有三。第一至今僧有事彰有

事須集。第二有異比丘巳下舉緣啟佛。第三佛言自

今巳下開其欲法。先解義門。還以為三。一所應之法。

即是初文。所言欲者。怖須之名。故伽論云。欲者所作

事樂隨喜。然所應法。其唯百一。以下二位無欲法故。

百四十四位三。通皆有欲。除結界白二。然復為三。如

說戒一法。說及羯磨。如自恣一法。恣及羯磨。餘一切

法專秉羯磨。磨通三故。欲亦說彼此。而淨恣二局。所

以可知。對應與中。自有此彼。俱須斯法。謂前二僧所

秉。常行制叛罪故。亦有僧須巳不須者。如十人二十

人受懺等。治人違順等。法不制叛故。雖可望巳須不

須別。應集義齊。儻有緣事。開單心集。亦得同法。隨其

前事。要有所須。為令彼此俱濟。故使有緣皆聽與欲。

若對所應。有制非制。以望欲法。若須不須。並是義兼

開制。

第二定所為緣。即釋第二文。初緣為病。或為瞻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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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等。於戒無違。應開與欲。如不與欲戒。若為僧事塔

事瞻病事。及後悔戒說緣。同前可知。若為破戒等事。

咸悉不成。如受日受戒受藥等類。非法不成等。

三開欲法。即釋第三文。解義五門。一約時。二就處。三

約人。四對法。五廣辨應否。一時者。謂作羯磨等時。此

謂約法以辨時。時義不定。故下文言。作羯磨時。應與

欲而不與欲。乃可所應有恒無恒。又常行中。如增減

說恣及非時等。進退不定。伹是秉法。若有緣礙。無不

須欲。第二處者。專在作法。故結界中。不得受欲。於作

法中。應通戒場。以其局狹。故亦無欲。餘之小界明無

欲法。下之三門對文中解。文有其三。第一至更與欲

與成不成。第二若受欲比丘巳下至亦如是。持成不

成。第三若受欲人睡巳下說成不成。對與欲中即解

第四門法。文中有三。初佛言至應如是與欲開與欲

法。第二若言巳下列其五種。四略一廣。略者唯開重

病。若輕病堪言。悉不得用。伹廣說者。通病不病。五中

四口一身。第三若不巳下辨反上不成。若不現身相

反上。第四若不口說。反餘四種。此等不成。應更與欲。

欲法既爾。下清淨法表巳無累。應說戒與自恣法。縱

宣巳過。應僧舉罪。成不成義。各對互說可知。次持欲

中。對此即解第三門義。人人位有三。第一能與欲人。

要是上二。非下三眾。亦非二十三人。僧尼互說足不

足故。但二十三。除別住等。五體應足故。於中差別者。

神足戒場以異界故非體。不應餘二。乃可不得逢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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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成與欲。別住不定。若申手外者。亦成與欲。若言界

外者。亦同神足等。第二納欲人。唯僧非下二位故。文

言。一二三人不得受欲。四僧階差相望。有攝不攝可

知。第三持欲人文三。初對病人所失。次中道失。次至

僧中失。初病人所失。一往列二十七人不成持欲。下

自恣二十五。闕無神足離見聞二者。略也。二十七中

位約為三。明相出。一以人望時而說失。餘處行人外

道入別部戒場神足離見聞等六。以人望處說失。餘

專約人。餘處行者。謂出界外。如自恣中云。若出界十

三難擯舉等。若不自言不欲失。若爾不自言十三難。

亦應足數。解言。與欲直通使命故。不自言得表情和

故。成與欲足數。約體雖不自言。亦不足數也。離見聞

者。如道遠結大界。但言不得宿受欲。故知離見聞者。

非謂離與欲人見聞。亦有人言。若作送欲之意。雖離

見聞處亦不失。今言失者。謂受欲巳。作不送欲意。而

以離見聞。為失欲分齊。若爾神足在空。亦應同彼。有

心送欲。在空不失。無心方失。若但在空即失。不問心

者。彼亦如是。故今正解離見聞者。謂離常所行道。見

聞處行。即無事緣。入餘房及逕過諸處等是。問出界

失竟。何須復有戒場失。解云。前言餘處行。是出界失。

今言戒場失者。實是出界。以其戒場是大界規圓內。

復是作法之處。人情或謂不失故。復須言入戒場失。

問癡狂等三人成持欲不。答此等三人無受欲不成。

以不自憶識是比丘故。若受巳病生。然有三種。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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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成。為以有成濫故不論。問下足數中二十八人

與此二十七同異如何。解言。有二十一人。此彼俱同。

此六彼無。彼七此無。此無者。謂尼等四。別住隱沒。所

為人等。但式叉等二無受欲。義不成故。無所為人者

成持欲。故無此三。理無別住等二。定是略無。尼及沙

彌若無持義。即是所以故無。持巳捨變。或可是略。以

不定故。而此不彰也。言此六者。謂餘處行人但可失

欲。不可即令體非。比丘命終者。此取往來。容受巳失。

彼取身來在坐。死無集義。故鬪不論。罷道可知。入外

道別部等。二往來故有。彼不據來往故無。明相出者。

失欲分齊。彼取在坐。豈可逕夜。便不足數。故所以無。

第三若至僧中。云何得有離見聞失。一解此謂䨱鄣

處作法。離僧見聞失。亦可還持欲出眾。離僧見聞故

失。五分。病人不能與欲。白佛。佛言。應舉眾到病人所

使說戒。比丘於中失說。令病比丘向說戒人。復有病

人。不能向說戒人。背而坐臥。白佛。佛言。應出界外布

薩。不得界內作別眾布薩。第二清淨。一准前說。

第三總文中三。一總與欲清淨。為離稽礙僧事故。欲

與清淨合。欲與自恣合。不同祇律。時集得兩與。非時

集但得與羯磨欲。二不得稱事與欲者。亦恐勞眾。為

治惡比丘故。若爾何故與欲自恣。解言。不聽稱事者。

謂羯磨所為前事自恣者。說巳心行。恣僧舉罪。本非

稱事。若論說戒。即是僧家所作故。但言如法僧事。與

欲清淨。三受欲清淨。命終巳下牒制明開。略舉前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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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開難事。聽界外來。非餘處行失。

第四廣明應否文六。一廣受欲法多少盡得。十律亦

爾。祇律。極至三人。不得取舉眾欲。又集者少。說欲人

多。吉羅。五分。今聽比丘持欲來。祗律。又病人言。風動

與清淨欲。比丘不受。即往上坐前胡跪等。作是言。我

某甲比丘清淨。僧憶持三說。心疑成不。白佛。佛言善。

巳如法作竟。但不受欲。吉羅。第二說戒聲小巳下更

明說戒之軌。聽立說戒等。說戒座高下。表無別過。第

三轉與欲清淨法。前對病人強弱。與有五差。及此轉

辭。受此等欲。一切廣而直說戒。祇云。轉與失故。第四

料簡。說欲一切法事。得稱和上名字。第五事訖須還。

以先情和到僧。不犯別眾。但本為事緣訖應聽往。若

不往者慢法。故如法治。類如受日事訖未來不即破

夏。第六明若僧說戒。必須往赴坐聽。兩對四句如文。

第三略說戒法文三。先辨略緣。人難者。如住處有眾

多白衣。礙說戒故。病難者。說戒師病故。現礙說戒。此

之八種親礙說故。稱為八難。若說戒坐上。有此天雨

等事。說為餘緣。餘緣中文二。初列七个餘緣。若多病

者餘僧等病。第二自今巳去巳下偏解下四成略說

緣義。第二彼比丘作是念巳下量難遠近。作根本七

略。初句難猶未至。可廣說戒者。此是說盡提舍尼。謂

略中之廣。非全說五。以其次句說至九十事。故知初

句略中之廣。所以無廣說。眾學七滅巳下僧常聞耶。

答戒有五篇。若說眾學。即是巳說。第五篇中百戒。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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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七滅。少分在。不得名略故爾。上來七略。未一直去。

尼無不定。伹有六略。一直去句。第三有五種巳下錯

互上七以為三五。前七根本。從緣向急。今之三五。從

急向緩。初五單序。作頭為一。五以為難。故不得廣說。

所說不殊前聞。故曰僧常聞。廣說第五者。廣說三十

事竟巳下僧常聞。還是略中之廣。故增五云。有五種

持律。誦戒序四事十三事二不定。廣誦三十事。是初

持律。次誦戒序。乃至廣說九十事。第二。次廣誦戒略

尼。第三持律。不同五分五種說戒。一說序。二序及四

墮法。三至二不定。乃至第五廣說戒。明了論有五布

薩。一誦波羅提木叉序。二誦至四波羅夷。三誦至十

三。四誦至二不定。五廣誦乃至戒盡。此等二文即以

廣略俱明也。次二五可知。謂言略者。略去廣文。略取

名數。如總稱言四事十三事等是。尼本六略。但有二

五也。若賊來而不聽比丘說戒中休者。當誦餘經。故

祇律。說戒時賊入。即應更誦餘經。若偈若句。若賊知

比丘法。作是言。沙門我巳知。但說先所誦者。爾時比

丘應急誦。使章句不辨。令不知初中後。若更誦本。語

越毗尼。王來亦然。五分同爾。上來廣略被行淨人專

精不犯。

自下第四為犯巳能悔人。廣辨治人滅罪。應淨說戒。

於中文二。初至如法治治人之法。第二爾時有住處

犯罪巳下懺悔罪法。前文有五。第一與癡狂比丘作

法除疑。為成就說戒。第二世尊在瞻波巳下制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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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法表眾清淨。第三爾時說戒日巳下制諸比丘。依

能誦戒人安居。誦戒明利。成說戒法。第四難陀巳下

禁制弟子法。第五住處有眾多癡比丘巳下制令瞻

奉德人。祇仰三藏。癡狂文四。第一作法者為淨眾故。

第二有三種巳下料簡須否。初人須作羯磨。以或人

故。次二不須。以無惑濫故。計理。痛惱心亂願狂各三

料簡。文無者略。第三狂止為解前僧作法。立制除疑。

故不須乞。後狂止為巳求解僧制。須從僧乞。類餘一

切有心乞領者不解。無心者解。祇律作自三。若病差

得本心。即名捨。不須羯磨解。第四釋疑重問。所以問

者。類前難提故疑。佛言。不同隨病更作。

第二自言文五。一阿難請說佛止不說。第二目連輙

擯。第三佛語目連巳下制取自言。第四自今巳去下

止而不說付弟子說。第五佛告巳下舉八奇特為彰

不宿死屍。顯不說之意。第二文犯戒不淨者。四重俱

是。祇律。此比丘布薩堂。種種嚴餝。作金蓮花鍱。比丘

悉入欲作布薩。有金鍱墮地。此惡比丘盜心取俠腋

下。故曰駈擯。第四是名如來最後說戒最後。伽論。說

略教十二年前。未有最初犯廣。故佛自說。今既犯廣。

故止不說。付諸弟子。說於廣教。問弟子亦不得為有

犯者說。所以付弟子者。答比丘取見聞中淨。有得說

義。故付弟子。第五文兩。一列海八喻。二如是目連巳

下各各舉喻。以法對帖。第三文二。初制五歲誦戒羯

磨使利。第二自今巳去巳下因制須依能誦戒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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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第四文三。謂過呵制。制中文二。初告諸比丘詣何

處制師問三句。第二若所營事非巳下教師斟量弟

子之法。應有八句。三非作一句。第二第三第五二非

一如。第四第六二如一非。略少一句處非。餘二如第

七三如句也。前六須遮。後一聽往。第五文者。如十律。

若客比丘知布薩羯磨說木叉來者。應為種種供給

供養。何以故。以無佛時。以是補佛處故。又云。大德高

明。比丘不應使作。知僧房事。應供給衣食。不令有乏

食。及房舍自恣與好者。五分。持律來不迎逆。乃至前

食怛鉢那。次後食等者。突吉羅。

治罪有二。第一至得聞戒別人犯罪悔滅方法。第二

爾時一切僧盡犯下僧犯除罪法。前文復二。初至得

聞戒說戒。前犯二罪。一識一疑懺悔發露法。第二說

戒時巳下說時犯二罪。心念發露法。釋初句識巳有

罪。不得聞戒。教悔清淨。得聽無過。故解其義。四門分

別。第一解懺悔對治滅惡方法。第二解懺悔與解或

對治同異之相。第三解大小乘懺悔具緣多少。第四

解大乘滅重小乘不滅。

初門者。凡罪業之生。皆託因從緣而有。所作事業雖

謝在於往。為因成就。必招苦報。故從緣生。理從緣滅。

是以於惡生猒。特加慇愧。立對治道。洗心懺悔。用此

精誠。感於樂報。使惡業芸。苦果不就。還令戒淨。如本

所受。即是興善代惡。稱之為懺。追變往𠎝名為悔。故

言懺悔。雖有懺義。所造惡業。要須現生。後三報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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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定感報不定。遇緣可轉者。爾乃相除。如造重惡。定

在生報中受。但是可轉。今懺悔上善之業。必感善報。

亦在生時。但善業強故。奪惡不受。以時定故。同是一

時。故得相排。以報不定。一差永差終不受。中下相遣。

義亦如是。望報而言。名為報除。語現懺善心能滅惡

因。名為行除。問所造惡業。謝在於往。既是無法。何所

懺也。答若薩婆多。三世有。所作惡業雖在於往。性有

成就。是故得懺。若曇無德宗。惡業雖往。不無曾有作

業之時。為因成就故。今懺本曾有為因之義。

第二門。懺是有中之業。遞相仰伏。要須敵對相當。方

能除遣。若上品惡業。下品善心。懺非敵對。強者先牽。

故不得滅。要還上善。仰伏惡因。不招來報。中對中下。

對下亦然。解則不爾。下解斷上或。上解斷下或。為其

麤惑鄣理淺。還以鑒淺理之知能遣。故下解除上或。

微或曀理深。自非勝智。無以排斷。故上解斷下或。言

懺悔者。事中相違。要須敵對相當。是故不類。若就防

未起之非。類斷結道。如初犯業麤。離之則易。微下善

心。能防不起。如是乃至第五過相輕微。專加護持。方

能離過。故知是勝。

第三門。若大乘懺者。要須深信大乘實相真旨。妙用

虗通。染淨無二。但知妄想是垢。無妄想是淨。又罪性

不在內外中間。得如是解。罪垢消除。或能決心發露。

永斷相續。碎身不犯。如是心心相次。念念相續。無量

罪垢從緣消殄。是以論云。此一念善。若有形色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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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大千十方世界所不容受。以非形色故。所能容受。

如十住論。五門善根得生淨國。謂禮拜懺悔勸請隨

喜迴向等是。即今六時禮懺。即是除罪之方也。要具

四緣。一請佛菩薩為證。二誦佛菩薩法藥。如十方無

量佛所知。無不盡等。或三十五二十五佛懺等是。三

說罪名種。即懺文中有之。四立誓永斷。乃至菩提也。

小乘懺法。要請大比丘為證。對大具五。對小闕無禮

足。此直約威儀中說。亦不盡理。計有四法。下當具說。

第四門。大乘滅重者。一理深藥妙。二對治行勝。三果

勝故。多身脩道。非一形交證。緣於勝果。發心處妙。故

所以滅。小乘理淺行劣。又一形交證。果非是妙。是以

但滅輕業。

次釋文二。初舉緣啟佛。第二佛言巳下教其誨方。計

義有四。一請懺主故。文言當詣清淨比丘。二正懺悔

文二。初先辨威儀。二大德巳下正懺辭句。所悔之罪

三篇巳下及以蘭等。咸同此法。文中八句。一言對前

境。故曰大德聽。二我某甲巳下斥巳名字。三犯某甲

罪說罪名種。四今向巳下顯巳無隱過之瑕。五懺悔

則安樂。彰其損益。明巳棄損就益。六憶念巳下除不

憶者。憶皆發露。七願長老巳下請證。八戒身巳下還

淨如本。應有於淨法。第三呵責治。第四自言領受。

第二疑罪者。疑有二義。一疑犯不犯。或疑重輕名種。

故發露心淨。次二說戒時者。既臨逼說戒。不容懺悔。

恐妨亂故。雖識罪分明。伹須心念發露。以表心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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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同爾。

第二僧犯中文三。先說戒日。識疑懺悔發露法。差人

往餘處懺者。五分。白二差。次第二說戒時。作白懺悔

發露。第三說戒日。一切僧犯不識名相。問懺方法。所

以但有說戒日。無說戒時者。答前於罪有疑。定知巳

等有罪。故須白發露。今者不識名種事等無罪。以同

心淨故。不須作白。故所以無。又解若說戒時有者。亦

應作白發露。文中略無也。不識名相者。如露地燃火

生種。而不知何罪。或有壞地等。故云不識名。又不識

罪體多少差殊。故言不識相。此對執情。恐致忿諍。故

曰不得強逼令懺悔。彼據無諍自心。故曰強與波利

婆沙。又可隨䨱日治不順情故。故言強與不類此也。

第五文中有四。初至偷蘭遮說日同不同來有少等

多應不應三十六句。第二說戒日巳下僧伽藍裏互

見聞疑。有四十句。第三有異住處巳下大界戒場互

見聞疑。有二十四句。第四有異住處巳下界裏藍外

互見聞疑。有二十四句。初文有二。初至亦如是二十

六句辨應不應。第二或言巳下應從不從惡心秉法。

違教結犯。初中有三个十二。初說日不同來有少等

多有十二。第二從時說戒日巳下說戒日同五不相

知來有少等多作十二。第三有十二正以知來為異。

先解初文。十四十五作一六。初三客。十四舊。十五客

來少等多。若舊十四客十五。客來少等多。復作三次。

十五十六作一六。但有下三。客十六主十五。略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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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十五舊十六也。問所以舊說客來等制客從舊。

此中客說與舊等不制舊□客。解言。舊強客弱。故使

舊說。制客從舊。客說不制舊從客也。若爾下日同客

來與舊等。何以更為客說。答彼以即坐無多勞動故。

客舊等日不同者。多勞煩故。問曰。不同中所以無客

客相望。舊舊相望等也。答為辨強弱客舊。客舊相望

無強弱故。無此文也。亦可五分有文此略。次十二。初

三舊望客。次客望舊。次舊舊相望。次客客相望。次十

二。初三客望舊。次舊望客。次客客。次舊舊。問所以比

丘外來得告清淨不犯別眾者。答直來向僧。無心乖

背故。祇。不聽住處一日再說戒。亦不得頻日說戒。要

待隔日方聽說戒。結罪中蘭吉。總結上三。伹初四个

三中。具有蘭吉。謂應出。或雖不應出。以少等不從不

集秉法。惡心故偷蘭。懈怠故吉羅。第三以知故有蘭

吉。第二十二。不知來故。但懈怠吉羅。亦可三位之中

齊有蘭吉。

第二文四。一有十句。客見舊相。作法成不成。二有住

處巳下十句舊見客□。第三說戒日巳下句客聞舊

聲。第四有住處巳下十句舊聞客聲。第一故有二五

句。初見不疑有五。前四不成。第五句成。前四復二。初

三不成有罪。第四不成無罪。不集故不成。謂無故非

過。所以不犯。前三復二。初二句不成犯輕。以懈怠心

故。第三不成偷蘭。以惡心故。次見疑五者。見巳生疑。

為大比丘為沙彌。五句同前。故曰亦如是。餘悉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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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四位如前判。唯以句少為別。初客見舊。在戒

場上。有六見不疑三。前二成而罪有。界別故成。應喚

不喚故犯。第三喚集成而無罪。以是露現故。無第三

喚不得呪咀句。第四謂無句不疑亦三。此初六竟。巳

下三六可知。第四文亦可知。

第六制判說戒法文二。初明六群自審多過。恐僧治

罸迯叛。說戒日為一九。下次為他一九。

第七制蘭餘眾法。以治罸時。餘眾影助。故制不聽餘

眾前說。十律。□比丘在尼前。說比丘戒。不聽尼說。若

比丘立聽尼口授。尼說尼戒。反上可知。

第二大段非時和合。言非時者。謂非十四十五十六

日故。先單白和尚僧。以鬪諍滅巳。為解舉巳。故須非

時。作法表和。故作白羯磨及說戒。或被舉人別久不

同僧法。既解舉巳。欲得同法。直為作白及說戒和故

爾。但此意辨非時說戒。但是非時和故。並舉二白也。

若作此白。非時說戒。即𨲙時說常行之白。若類前說。

七文之中。應除客舊一文。餘皆具有。但今文中唯出。

說戒法中。攝眾之白。為𨲙常白。故所以爾。餘法並同。

不勞更舉。

四分律疏卷第七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