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搜玄錄

四分律搜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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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32

搜玄錄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錄卷第一(并序從初盡第六門)

吳郡雙林寺沙門釋 志鴻 撰述

開合隨於機宜。異同生於情見。故西天證□。□□大

藏。而為五宗。東土行人。體會四部。還成一律。昔分各

分其所異。今會並會其異同。序九代所聞。為發起之

由致。撮三藏玄旨。證述作之有𠗦。人說七眾。教通一

化。先以當宗為本。順受體而明隨。諸部取同見之文。

經論採隨律之說。或事有而文未足。例決言而使周。

攝由途而暢前。統別類而居後。事難知而始終不略。

類易解而交暎不繁。文約行分。篇隨類聚。當時傳授

機利洞明。自爾學之情昏莫曉。雖廣尋批記。而疑阻

由多。須覧羯磨戒心。理相符契。今搜彼玄義。通會此

文。或事未明。覆尋所引。古人文句。節義當而具書。先

得釋文。顯理圓而必錄。搜玄之目因此輙題。十卷成

文。解其三軸。庶體會宗伯。鑒余行藏之意焉。然文中

所引。皆顯其名。解義不虗。事成馮據。智首律師鈔主

取受。羯磨戒心輕重儀鍾樣戒壇經。並鈔主自撰。西

明寺慈律師有記。文中云慈及西云者。並是。蒲州融

濟律師。泉州道深律師。南泉寺景律師。荊州曇勝律

師。文云當陽者。是。湖州琳律師。大善寺海律師。崇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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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靈㟧律師。光嚴寺崇福律師。越州法花寺儼律師。

文云輔篇者。是。抗州花嚴寺大覺律師。抗州靈隱寺

弁常律師。常州興寧寺義宣律師。文云折中者。是。抗

州天竺寺義威律師。引云靈山及天竺者。是。蘇州報

恩寺法興律師。引云支硎者。是。越州開元寺曇一律

師。引云發心者。是。又立律師。潤州三昧王寺懹倩律

師。引云集正及三昧王者。是。抗州雙林寺清巖律師。

引云富陽者。是。潤州慈和寺朗然律師。引云慈和者。

是。蘇州開元寺道恒律師。自餘。或此文載下引義中。

便出名位。或有見義而不得名。但錄其義而闕其名。

上據有鈔記。流行於世。自餘耳目未瞻者。莫知其數。

依名引義。則表戒律相承耳。

將欲釋文。大分五別。初明能說教主。二明所說教藏。

三明結集住持。四明翻譯時代。第五隨文解釋。

今第一者分六。初釋佛義。二辨身多少。三明身之體

相。四居土不同。五辨說者何身。六會三一不異。

所言

佛者。梵云佛陀。或云浮陀。佛䭾。步他。浮頭。浮圖。盖是

傳音之訛耳。此無其人。以義翻之。名為覺者。具二義

故。言覺察者。對煩惱障。四住如賊。聖覺獨知。言覺悟

者。對於智障。無明如睡。惟聖獨悟。無明有二。迷事無

明。善覺三趣。迷理無明。覺法實性。通而獨悟。並名為

覺。復有三覺。一者自覺。異凡夫。二者覺他。異二乘。三

者覺滿。異菩薩。更有十種。不能敘也。問。如佛覺者。為

是有心。為無心耶。若有心者。即是癡貪。若也無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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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名覺。覺尚無體。誰覺自他。今言覺者。所謂空也。以

空心離念。了達法界。證真實相。隨順假名。說云覺也。

故起信云。所言覺者。謂心體離念。離念相者。等虗空

界。無處不遍。法界一相。即是如來平等法身。依此法

身。說名為覺。如是覺者。為佛義也。

第二辨佛身多少

者。問。佛有幾身。答。佛有三種。法報化也。法身之體。本

來無生。妙出諸相。不可為有。圓具眾德。不可言無。住

心即乖。離念方契。迷之則輪轉生死。悟之則寂滅涅

槃。大功德所依。故名法身也。報身者。萬行所成。相好

無邊。感果酬因。故名報身也。三化身者。法報身中之

所流出。應凡小根器。故經云。佛真法身。猶若虗空。應

物現形。如水中月。是故有感則王宮現生。感謝則雙

林示滅。神變不惻。應現無方。論跡似有去來。語體湛

然常住。法身名毗盧遮那。報身名盧舍那。化身名釋

迦牟尼。

三辨體者。法身。謂法性之理。無為無漏。常住

無變。報身。謂脩行所感。有為無漏。相續為常。化身。謂

隨機應跡。有為有漏。其性無常。是三身體別也。

四居

土不同者。法身居常寂光。報身處蓮花藏世界。化身

處娑婆世界。是謂土別。

五能說是佛何身者。問。佛既

有三身。此毗尼教。何身說耶。答。化身說也。所以知者。

王宮化跡。道樹旋真。鹿苑頒宣。故金光明經云。言化

身者。恒轉法輪。

六會其三一身土不異。問。上判三身

有異。何故涅槃經云。吾今此身。即是法身。維摩經云。

佛身者。即法身也。若也身必不殊。則知居士無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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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賢經云。釋迦牟尼。亦名毗盧遮那遍一切處。其佛

住處。名常寂光。故知即三而常一。即一而常三。有一即

有三。非三即非一。故王宮生而不生。雙林滅而非滅也

第二明所說教藏分二。初列數。二釋名。

初列數者。約

人有二。菩薩聲聞。約法有三。謂經律論。

二釋名者。初

釋藏之總名。二釋人法別稱。

言藏者。莊嚴論云。此三

及二。云何名藏。答云。由能攝故稱藏。謂攝一切所應

知義。是故名藏。三即是藏。持業釋也。

二釋別名分二。

初人法別釋。二將法三藏。對人二藏。辨其相攝。初二。

先人後法。

言菩薩者。是略梵音也。具足應言菩提薩

埵。此無其人對番。故存梵語。秦言好略。菩下除提。薩

下除埵。故云菩薩。菩提者。此番為道。薩埵者。此曰有

情。盖是求道之有情。故攝論云。菩提。是所緣境。即所

求果。薩埵者。謂能求人。發大誓願。求大菩提。是求菩

提之薩埵。依主釋也。又云。菩提。是所求境。薩埵。是所

度有情。以智上求菩提。以悲下救眾生。從境立名。請

菩提薩埵也。言聲聞者。謂佛說法。所謂音聲。聞聲悟

道。故曰聲聞。即法花云。若有眾生。內有智性。從佛世

尊。聞法信受。慇懃精進。欲速出三界。自求涅槃。是名

聲聞乘。問。菩薩聲聞。各別立藏。如何緣覺不立藏耶。

答。准普耀經說。有三種藏。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若

依攝論第一。不立緣覺藏。猶彼獨覺教理。少於聲聞。

從多為藏。俱名聲聞藏也。又獨覺者。唯證生空。斷其

人執。契證與聲聞是同。攝入聲聞藏也。問。經立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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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者。豈非相違。答。論不立者。約其契證理同。攝入聲

聞。經中立者。由機不同。根有利鈍。少分依教。教名乃

別。但說十二因緣。故別立也。言緣覺者。緣謂所觀。覺

者能觀智。此人體緣而悟道。故名緣覺。此有二種。一

者獨覺辟支。出無佛世。故瑜伽云。常樂寂靜。不欲雜

居。脩加行滿。無師自悟。永出三界。故名獨覺。此人以

多生種解脫分善根猶利。但見世間草木。春生夏長。

秋衰冬落。便悟無常。自然契證。故不假教。二部行辟

支。出有佛世。聞佛說法。方得覺悟。故經云。為求緣覺

者。說應十二因緣法也。

第二約法三者。一素怛纜。亦

名脩多羅。脩覩路。並梵語輕重。此方言經。經者常也。

唐三藏番為契經。契。謂契合。謂能詮教。契所詮理。合

有情機。故名契經。又經者。貫攝義。故佛地論第一云。

能貫能攝。故名為經。以佛聖教。貫穿攝持所應知義

故。正番為線。線能貫花。風吹不散。契經亦爾。攝所說

義。令不分散。如線貫花。如經持緯。經即藏。持業釋也。

准雜心論。有其五義。一曰涌泉。義味無盡。二顯示義。

謂顯示真理。三曰出生。謂出生妙善。四曰繩墨。謂揩

定耶正。五曰結鬘。謂貫穿法相。二毗柰耶者。亦名毗

那。亦名毗尼。此番為律。律者。法也。從教為名。釋題具

解。三阿毗達磨。亦名阿毗曇。此番為論。論理耶正。問

答辨相。稱之為論。亦名無比法。阿之言無。毗之言比。

達磨稱法。故名無比法。謂無漏之法。慧中勝故。更無

有法勝此法。故言無比法。唐三藏云。阿毗達磨。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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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言對法者。謂無漏慧。為能對智。涅槃四諦理。為

所對法。所對之法。名為對法。故俱舍云。淨慧隨行名

對法。及能得此諸慧論。此兩句。上句約勝義諦對法。

下句約世俗諦對法。言勝義者。謂無漏名勝義。有漏

名世俗。

二人法相攝者。將法三藏。對人二藏。辨相攝

義也。問。三藏之中。毗尼藏者。何乘人攝。答。毗尼藏者。

聲聞藏收。餘之二藏。菩薩藏攝。亦可三藏各含大小。

大乘三藏。菩薩藏収。小乘三藏。聲聞藏攝。

第三結集任持。略分部別文三。初結集時節。二五師

任持。三離分部別。

初結集者。撰佛遺言。稱之為結。結

謂撰結。隨其事類。各聚一處。書於貝葉。故名為集。就

中分二。初明結集緣起。二明時處。初二。初明緣起。二

明結集。

初緣起者。如來出世。隨機施化。利同塵沙。感

盡應遷。將歸泥曰。受持正法。委囑迦葉。波離。欲使採

佛誠言。載傳貝葉。故付法藏傳云。佛告迦葉。汝今當

知。我於無量阿僧祇劫。為眾生故。懃脩苦行。一心專

求無上勝法。如我昔願。今巳滿足。今將涅槃。以此深

法。用囑累汝。汝當於後敬順我意。廣宣流布。令不斷

絕。迦葉言。善哉受教。奉持正法。於時迦葉。即辭如來。

往耆闍崛山賓鉢羅窟。經行禪寂。宣暢妙法。度諸眾

生。至後。世尊垂入涅槃。放勝光明。大地震動。便作是

念。將非如來欲入涅槃。現斯相耶。即入三昧。以天眼

觀見於如來。在熙連河側娑羅林間。全身捨壽。作是

觀巳。慘然不悅。如來涅槃。何期駃哉世間眼滅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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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長。即與徒眾。向拘尸城。若准部執疏云。佛涅槃七

日。迦葉不知。與諸徒眾。往拘尸城。於路逢一外道梵

志。名優婆抲。迦葉問言。汝從何來。答言。我從拘尸城

來。復問。識我世尊不。答識。復問。今在不。答言。不在世

耶。自涅槃來。巳經七日。一切天人。大設供養。我從彼

處。得此曼陀羅花來。迦葉聞之不悅。時比丘。聞是語

巳。皆大悲惱。舉身投地。號哭哽咽。淚下如雨。律云。時

有䟦難陀釋子。在於眾中而語眾言。長老且止。莫大

憂愁。我等於彼摩訶羅邊。便得解脫。彼在世時。數教

我等如是應作。是不應作等。今者便得自任。欲作便

作。欲止。又有外道。譏慊沙門瞿曇法律若煙等。迦葉

聞之不悅。四分律云。迦葉闍維佛舍利巳。集比丘僧

告言。我先在道行時。聞外道。及䟦難陀惡比丘語。我

等今可共論法毗尼。勿令外道以致餘言。西域記云。

迦葉即往須彌山頂。撾銅揵搥。說此偈言。佛諸弟子。

若念於佛。當報佛恩。莫入涅槃。若有入者。當得吉羅。

是揵搥聲。傳迦葉語遍三千界。皆悉得知。佛諸弟子。

得神足者。皆悉集會。諸來大眾。皆隨教住。不入涅槃。

徒眾爾時有其五百。顯揚論云。是時。如來將涅槃時。

即以無上教。付囑迦葉波等。而作是言。汝等比丘。當

順我語。先當集於佛教法。勿取滅度。

二明結集。將結集時。先罸阿難五事。得五吉羅。一請

度女人。二足躡佛僧伽梨。三不請佛住。四不與世尊

水。五不問雜碎戒。阿難言。非我故作。信大德語。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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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諸部所明有其七吉。剩有世尊三請。汝不肯作

供養人。及不遮女人。令汙佛足。准智論云。迦葉入定。

觀見大眾誰未盡漏。唯見阿難猶居學地。從定起牽

出。汝未盡結。不應住此。語阿難言。汝得漏盡。然後入

來。阿難耻愧。自念言。我二十五年。侍佛左右供養。未

曾受如是苦。非我懈怠不得果證。我侍世尊。不取無

學。遂乃精進不懈。少惓欲以亞臥。頭未至枕。便得漏

盡。准付法傳云。阿難既得道巳。即飛騰虗空。往賓鉢

羅窟。住門外立。於是。阿難即以神力。從石壁入。禮眾

僧足。隨次而坐。准唐三藏記云。阿難從戶鑰孔中入

也。准四分律。五百羅漢次第而坐。陀醯羅迦葉為上

坐長老。婆婆那。為第二上座。大迦葉。為第三上座。大

周那為第四上座等。善見論云。時大迦葉。問諸大眾。

今當應先結集何藏。時諸羅漢。咸皆答言。先結毗尼

藏。何以故。毗尼藏者。佛法壽命。毗尼藏住。佛法即住。

故須先結此律下文。大迦葉秉其單白羯磨和僧。然

後方結。以三藏教。同用此一番羯磨。故文云。大德僧

聽乃至集法毗尼白如是。迦葉白竟。即便問波離言。

第一戒何處制等。如是乃至調部增一毗尼。總為毗

尼藏。次問阿難。乃至法花等經何處說耶。都集為修

多羅藏。次問。諸論等為毗曇藏。先令波離結集毗尼。

次令阿難結餘二藏也。上來有二。初明其緣。次明結

集。兩段不同。總當第一明結集緣起。竟。

次當第二明

其時處者。四分律云。於王舍城迦蘭陀竹園畢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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窟。於其一夏盡三月。結集三藏。方得究竟。若准宗輪

論疏云。王舍城七葉巖中。夏四月日。在此安居。撰集

三藏。阿闍世王為檀越。其年十二月。結集流通方畢。

上引諸教。時處不同。各有𠗦據。今且依律。

第二五師任持。五師者。謂迦葉。阿難。末田地。商那和

修。優波毱多。付法藏傳云。大聖法王。將歸寂滅。以三

藏法。付囑迦葉。汝當於後廣宣流。布梵云迦葉波。此

為飲光。以身金色赫奕。照一由旬。暎蔽諸光。悉不復

現。准傳云。過毗婆尸佛時。迦葉為鍛金師。有一貧女。

乞丐。得一金珠。見佛塔中像面缺。捨珠修補。迦葉遂

為治補像面。因共願言。我二人當為夫妻。身真金色。

以是因緣。九十一劫。身真金色。復生梵。梵天壽盡。生

於人中。為尼俱律陀婆羅門子。深厭諸有。投佛出家。

頭陀少欲。迦葉。於時護持正法。廣利群生。大作佛事。

化緣將畢。語阿難言。長老當知。昔婆伽婆。以法付我。

我今老朽。將欲涅槃。世間勝眼。今將相付。汝可精懃

守護斯法。王舍城中。有長者子。字商那和修。汝可度

之。法其法藏。阿難曰。諾。迦葉。即便禮如來舍利。及以

四塔。生處。得道。轉法輪。入涅槃塔。乃至入鷄足山。山

有三峰。如仰鷄足。尊者入中。結跏趺坐。作誠誓言。願

我此身。并納衣鉢。久住不壞。乃至慈氏如來出世之

時。施作佛事。發此願巳。尋般涅槃。彼山三峰。合成為

一。掩蔽尊者儼然而住。准育王經。入滅盡定。非入涅

槃。第二阿難。此云慶喜。然此阿難。多聞第一。強識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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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每受佛言。如水傳器。誦持八萬四千法門。及諸羅

漢所說。悉能受持。所以爾者。乃往古世阿僧祇劫。定

光如來時。為比丘畜一沙彌。常令讀誦。日夜誡勑。若

經少闕。即便呵責。時此沙彌。為師乞食。若少稽留。經

不充限。為師所辱。沙彌愁惱。行乞誦經。時有長者。恠

而問之。沙彌答言。我師嚴峻。令誦經。乞食稽留。即不

充限。以是事故。每行誦經。長者答言。勿生憂苦。自今

巳後。當相供給。宜當精懃誦習經典。時沙彌者。是佛

世尊。施食長者。今阿難是。以斯福緣。智慧深妙。受佛

法藏。如海納流。付法藏傳云。阿難受迦葉囑巳。宣揚

妙法。化諸眾生。後至一竹林中。聞有比丘誦法句偈。

若人生百歲。不見水澇涸。不如生一日。而得覩見之。

阿難聞巳。慘然而嘆。即語之言。此非佛語。汝今當聽。

我演佛偈。若人生百歲。不解生滅法。不如生一日。而

得解了之。爾時。比丘向本師說。師告之曰。阿難老朽。

至念無力。智慧衰劣。言多錯謬。復說偈言。若人老至。

矣其念力。智念身力。一切皆老。汝依前誦。莫隨彼語。

後時。由聞誦其本偈。即問其意。答言。尊者。吾師告我。

阿難老朽。不可信受。但依前誦。阿難思惟。彼輕我言。

即入三昧觀之。不見有人。能迴彼意。便作是言。世間

眾苦。甚難久住。吾當涅槃。當時。阿難向恒河上。欲入

涅槃。地六震動。時雪山中有五百仙人。覩斯相巳。即

便飛空。至阿難所。求哀出家。即化恒河。變成金地。為

諸仙人。如應說法。鬚𩯭自落。成阿羅漢。悉入涅槃。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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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弟子。於恒河中出家。名末田地。時末田地。作是說

言。如來最後。與須䟦陀羅出家。須䟦前涅槃。我不樂

見和上涅槃。亦當聽我前入涅槃。阿難語末田地言。

汝勿涅槃。世尊巳說。我涅槃後。當有比丘。名末田地。

是其應持法藏。入罽賓國流通。答言。爾。付竟。踊身虗

空。作十八變。入風奮迅三昧。分身為四分。一分向忉

利天與帝釋。一分與大海娑伽羅龍王。一分與毗舍

離。一分與阿闍世王。如是四處。各起塔供養。第三末

田地。此云舍地。准育王經說。受阿難付囑。如前所引。

在罽賓國。流通律藏。時人號為罽賓律師。問。末田地

是最後度。何故在商那前列耶。答。准育王經。即阿難

先付法藏。與商那和脩。後付末田地。以臨涅槃時。度

末田地。即入涅槃。故更不別付和修處也。今諸家。取

末田地先入涅槃。所以前列。和修又有付毱多處故。

所以後陳。若論行化。二人同時也。第四商那和修。此

云胎衣。准育王經。乃往過去。波羅柰國。有一商主。共

五百商人。入海採寶。於其前路。見辟支佛身嬰重病。

與諸商人。即便停止。而共療治。病遂得差。商主取商

那衣。浴辟支佛。以衣施之。辟支佛納受。准付法藏傳

云。以上妙衣。而用奉上。乃至發願。願我來世。值遇聖

師。由斯願力。於母胎中。著商那衣。生巳與身俱共增

長。出家受戒。得道涅槃。是商那衣。未曾離體。因即號

為商那和修。阿難在恒河上涅槃時。商那和修。在摩

伽陀國。曼陀山中。降二毒龍。建立住處。此人於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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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佛法。療煩惱病。阿難在日。告商那言。世尊者遊摩

突羅國。記彼國中有長者子。名優婆毱多。於禪法中。

最為第一。雖無相好。化度如我。汝當於後度令出家。

若涅槃時。付其法藏。商那。度彼毱多出家。第四羯磨。

得羅漢果。臨涅槃時。以此法藏。當將付之。毱多答言。

唯然受教。商那和修。於諸眾生。所應作巳。飛騰虗

空。作十八變。還就本座。而入涅槃。一萬八千羅漢弟

子。起塔供養。第五優婆毱多。此云近護。育王經。於是。

毱多演暢妙法。降魔波旬。度人無量。大醍醐山。有一

石窟。長十八肘。廣十二肘。高亦如是。所度弟子。得羅

漢者。人取一籌。置石窟中。籌長四寸。乃至一日之中。

有一萬八千羅漢取籌。自立願言。若所度人。籌滿石

窟。當入涅槃。於是名稱滿閻浮提。世皆號為無相好

佛。毱多度人既多。即起慢心。問蓮花色尼。尼聞欲來。

將鉢盛油置戶扇後。毱多推門傾油數渧。尼請坐訖。

即問尼言。師佛在日。度人得果。何如于今。尼反問言。

大德聞有六群比丘。是何等人。毱多云。六群比丘。甚

為麤暴。尼言。大德。佛在六群。昔來我房。未曾傾此油

鉢。大德今來。傾之數渧。毱多傷感。淚流滿目。尼言。大

德不須傷感。去聖日遠。眾生福薄。諸惡熾盛。故使然

也。尼言。世尊中夜滅度。至明相時。一切微妙法門。及

以百千恒河沙諸三昧門。皆悉滅沒。況復今日。毱多

護持法藏。化導人天。石窟籌盈。將欲滅度。便即飛身

虗空。作十八變。使諸四眾。生大信心。於無餘涅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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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涅槃。用石窟籌。而以闍維。十方羅漢。亦入涅槃。上

來五師。並三明內朗。四辯外隆。全一部大毗尼藏八

十誦律。

第三離部者。輔篇云。但毱多未滅。所化弟子。各懷異

見。悟解不同。遂分一典。以為五部。然諸經論所說不

同。或二或五。十八二十二十二等。若准唐三藏傳云。

百年分為五部。二百年後。分十八部。部執。宗輪語等。

或十八。或十九部。文殊問經有二十部。舍利弗問經

有二十二部。然分部者。鈔第十門中廣明。不能此中

敘之。上來有三。初結集。二五師任持。三明分部。總當

第三結集任持羅竟。

第四翻譯時代。文二。初明律本番譯時代。二弁鈔興

撰之時處。

初者。案靜邁法師譯經圖記。前後合兩譯。

前覺明。後支法領。但以諸說年月不同。譯經圖記中

即云。覺明弘始五年譯。法領再譯。即云弘始十一年。

准前高僧傳。弘始十二年譯。至十五年方畢。謂時前

後不同。不可通會。准僧傳云。佛陀耶舍。此云覺明。是

罽賓人。婆羅門種。來至長安逍遙園。四事供養。悉不

受之。分衛一食。耶舍。髭赤。善毗婆沙。時人號為赤髭

論主。即以弘始十二年。譯出四分律。至十五年畢座。

後法領譯者。飾宗云。晉國支法領。乃西越流沙。路經

于闐。遇曇無德部。體解大乘。三藏沙門佛陀耶舍。耶

舍先來。法領即於其國。廣集異經。以歲在戊申。始達

秦國。即以其年。重請出律藏。時集持沙門三百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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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長安中寺出之。准傳及圖。並云。覺明譯本有四十

五卷。并四分戒本一卷。法領後譯。開為六十卷也。

次明鈔興撰之時處者。分二。初明鈔興之由。二辨撰

之時處。

問。自聰律師巳後。覆光願首章疏大興。因何

於所學宗。更撰事鈔。為慊古人行事不足。為欲功乎

異端也。答。所撰之意。如序具明。今辨鈔興。略引綱格。

顯其四種。一明古人全不依律弘持。但以智術行事。

二為先德雖依律藏。能詮之教不明。使所詮行事有

失。三恨古師章䟽。不顯行於世事。何足軌於來蒙。四

述今古羯磨。雖顯論世事。繁略不堪濟於新學。略引

四意。要須撰鈔。非是功乎異端。至下發起序中廣明。

恐繁此不述也。

第二辨撰鈔之時處中二。初辨撰之

時處。二明重修時處。

南山云。余於唐武德九年六月

內。此是時也。於京師終南山豐德寺撰集。此是處也。

爾時。屬搜楊僧伍。無傷俗譽。且閇戶。依所學撰次。伹

意在行用。直筆書通。不事虬文。故言多塞陋。想有識

通士。知余託志焉。

第二重修時處者。准南山別傳。於

貞觀八年。遊訪名山。至濕州益詞谷。因重修行事鈔。

及注戒本。羯磨䟽等。隨勘隨講。五眾嘆異也。

第五隨文解中二。初序判教文。二四分下依文解釋。

前三。初明科判所因。二辨有無差別。三總會諸德判

鈔不同。

初所因者。問。佛教西傳。此土誰科三別。答。道

安開士。智朗不群。奧義窮源。未萌先達。分判教本。總

作三科。後佛地論至。乃東語西文。果然兩契。夫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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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起。必有所因。論云教起因緣分。此土號之為序。緣

起既彰。必酬所為。論云聖教所說分。此土號為正宗。

豈惟現在獲益。亦望被於將來。論云依教奉行分。此

曰流通。自爾後來。咸依此判也。

二辨有無者。然諸聖教。或具不具。且如花嚴涅槃。唯

明序正。觀音有其中末。心經初後全無。勝鬘諸經。三

科多具。故今判教不得雷同。

第三文二。初序古。次立今。

序古者。總會諸德科鈔不

同。遠古近古。先賢後賢。科判鈔文。不離兩意。或分三

段。取別教為𠗦。或但二科。據其鈔本。且三段者。發正

等云。依佛地論。初盡十門。是其序分。二標宗巳下。合

二十九篇。是其正宗。三諸部別行一篇。是流通分。何

以得知。鈔合分三者。准羯磨䟽。䟽有十篇。鈔主自科。

以為三段。第一集法緣成為序分。二諸界結解下八

篇。為正宗。三雜法住持一篇。為流通分。彼既雜法為

流通。此諸部別行。為勸學流通者。謂得文意耳。次立

二者。富陽等云。但分二門。序正如前。無流通也。立無

所以云。如佛說經。有三義故。立流通也。一正對機說

故。二說竟時。有機囑累故。三說竟時。四眾依命奉行

故。鈔不具之。故不立也。古人所立。勸學令知。是流通

者。佛制諸弟子。所是三藏聖教並令學知。不學制罪

何獨此一篇。無此理也。若爾。不立流通。應不傳後學。

答。夫流通有二。一者勸學。二者付囑。勸學流通。隨義

皆有。今此鈔文。始從序分。終盡正宗。隨文顯義。以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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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二學。勸令行之。是勸學流通也。

次立今者。分二。初正明。二對辨經律鈔等二序。正宗

同異。

初今所立者。據鈔本文。自有科分。何須別立。題

言鈔序。二衣指十門為序。有序理明。上卷篇立標宗

注科。復云。初出宗體。即正宗之文。可據。無立流通之

處。未敢科分。又鈔自約三行分篇。不出流通之位。又

據諸雜要行篇首。結上生下文云。若遊途相攝。具上

諸門。別類統收。羅下三部。三部之內。不可分出一篇。

為流通分。上准羯磨立者。羯磨䟽。別不可類也。鈔本

云。乎那得輙判佛經。尚有不具。制造豈得一同。必請

上下。求文不立。理當最勝。亦有欲立三者。亦准鈔文

求之。上二依前。三據諸雜要行篇首分。別類統收。為

流通分。亦是一家眉目。異上獨取一篇。任情兩存也。

二對辨經律二序。鈔亦如之。經二序者。初曰證信。謂

如是我聞六成就也。二發豈者。如金剛般若云。時長

老須菩提。問護付二善等是。律二序者。初勸信。謂曇

無德律主。於佛滅後。大毗尼藏中。分出四分。恐人不

信。故勸時生信。則稽首禮諸佛等是。二發起者。謂身

子託靜生念。觀其先佛法住久近。請佛制。廣令法久

住。故名發起也。鈔二序者。初序。戒學是佛法壽命。住

持功強。佛及四依。弘持不替。但為像季時轉澆薄。遵

奉者希。前修依行。多迷教指。古人制作。繁略不濟時。

須以此發起情懷。撰行事鈔。故云。斐然作命直筆具

舒。此為發起因源。故是發起序也。二列鈔中所取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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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事法行用。物類相從。作其名首。統三藏之大綱。攬

束經律論等大詮。科成十意。明其隨機設教。開制實

被未來。處判先處本宗。無文許取他部。當律示聽不

具說。文句毋論。令直引要言妙詞。則使時人見鈔刪

補。知是佛聽。今鈔引來證誠可信。輙分此序。類於證

勸二信。故知經律鈔等二序。並同證勸發起。前後布

置。少有異也。正宗。近意三種。對機理事不同三處。遠

意。離過修成。亦不異也。問。經律。證勸居前。發起皆居

其後。何故撰鈔。發起在前。證信居後者。答。然經本說

發起居前。佛臨涅槃。遺囑令安證信。律中。身子發起。

本亦在前。五部分時。万安勸信。今鈔不爾。鈔主自撰

無上經律。遺囑分部兩緣。同佛初說律經。發起元來

第一。後恐時人學寡。不知撮略刪補皆是佛聽。故次

引誠文。證之令信。則居後也。

上來諸義不同。序判教

文竟。

今當第二依文解釋。於中分二。初四分律巳下盡十

門。為序分。二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盡三十

篇。為正宗。兩段今初分二。初釋攝序之通顯。二夫戒

德下依兩序而別解。初二。初釋所撰之法稱。二京兆

下辨能制之人名。前二。初釋新撰鈔之通名。二注文

下簡異古之別作。

問。自古批科。皆先釋題。然始科於

序正。今𠗦何教。先科序正。然後序中方始出題。可則

此題便屬於序耶。答。極有意也。此之通題。攝於通序。

通序一部鈔意。至於正宗三卷之首。皆亦亦則於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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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卷則約別。上中下而不同。題則約通。無非刪繁補

闕行事。若不舉於通號。序是誰家之序。上中下卷。依

何名以立文。故知。非通無以收別。上皆列於通題。非

別無以成。通故於通下而列序及卷上中下別。此則

依文生見。不隨記語亂心。問。依古人。先釋通題。後分

序正。有何過耶。答。約其分判不便。若先釋鈔之通名。

次序之一字。別標序分之目。即合從此分成兩科。初

明序分。二辨正宗。若作此科。簡異注文及與名位。猶

是其題在分門後。故不便也。又約古人。先總釋題及

與名位。然後分出序正者。更不便也。序題先巳釋竟。

更分序分一科。解判理不合。然制造必無斯義。有上

諸妨。故作此科。問。此題屬序。注文可則簡異序題。答。

簡異注文。三卷之首皆有。而言詞似別。上卷云作者。

非無標名題別。中云著述者。多立名簡異。下卷云注

撰。非少立名標題。此則三卷之首。通途簡別。則無論

序正。皆異古人。據上所分。細無不委。至於講竟。牒科

收攝。但收序正。不牒題名。狀似無題。更須分判。於中

分二。約釋鈔之通名。二序之一字。標章別釋。則簡異

注文及與名位。不勞科之。但臨時略述。此不細碎。通

其大家思之。

今古釋題。皆有廣略二判。言略者。福云。四分律者。舉

本宗之都目。刪繁等者。旌述作之殊名。梵云折埵理。

此番為四分。四者數也。分者支也。總綰四支。合成一

部。故云四分。梵曰毗尼。此譯為律。律者法也。七支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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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負青松之歲寒。六禁貞明。無白珪之點缺。嚴肅可

觀。故稱為法。四分離中之別稱。律者總內之通名。總

別雙標。名四分律。刪者削也。繁者多也。芟(所咸反)夷紊

詞。勦(子小反)截駢柯。去濫留真。義豐言約。補者益也。闕

者少也。博採貞實。捃拾琉珠。暈發虧光。鴻裨未足行。

言顯作事云簡理。理寂虗通圓融屬意。此防身口故。

言行事鈔者略也。華文疊彩。妙義攸明。為述作之標

題。貫群篇之眾首。故云四分律乃至鈔。

二明廣解分二。初之十字舉能貫一部之通稱。二序

之一字。攝兩序之別標。此是前科。於上略釋。須著序

之一字。

若准後科云。第二廣解分二。初四分律三字。

舉所學之宗本。二刪繁下七字。標今作之通名。古今

釋其宗本。皆有簡異。靈山問云。此四分與律。何者

先後。答。律合居先。是佛自說。又五師相傳。同一律藏。

四分之名後起。是末。若爾。律合居前。何在四分之後

耶。答。古今咸云。為簡異故。戒心䟽云。四分者。顯宗目

也。簡異餘部。律者。為簡餘藏。乃是毗尼都號。非別無

以顯總。故言四分。非總無以收別。故稱為律。即四分。

亦別亦總。別者對於餘部。總者合攝四分。律義亦爾。

總收五部。別簡餘藏也。

前二。先釋四分二言。次解律之一字。前三。初明正解。

二辨非釋。三顯人法差別。

言四分者。付法藏傳云。百

年之後。優波毱多有五弟子。各執一見。以為揩准。遂

分大藏。以為五典。四分別號。從此而興。古師云。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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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律主。於大藏八十誦律中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故

云四分。即大僧戒本二十卷。為初分。尼律巳下十五

卷。為第二分。安居巳下十四卷。為第三分。房舍巳下

十一卷。為第四分。靈山云。此約誦為名。十誦等律並

同。故智論云。摩偷羅國。毗尼本有八十部。論自釋云。

八十部者。約誦為名。即八十誦律也。

次辨非釋者。義淨三藏云。盖是當時三藏。將梵本來。

有其四筴。此依四筴番出。故稱四分。十誦等律亦同

此判。彼立理云。波離結集。尚八十度昇座。誦乃方畢。

豈得律主。四度誦終一部。無此理也。依筴得名者。發

正破云。且如覺明西來。誦得梵本。至此便譯。豈得有

四筴。而得四名。又十誦弗若三藏。亦誦得本文。無梵

葉十筴。何得稱十誦耶。故知非也。

三顯人法差別者。問。此四分是人名。法名耶。答。四分

是其法名。若從能秉人。應云曇無德。今癈人從法。故

言四分。若人法雙標。即如羯磨題云。四分律曇無德

羯磨者是。曇無德者。是梵語。准費長房錄。魏云法藏。

十八部中名法護。二十部中名法密。戒心䟽中名法

尚。羯磨疏中名法鏡。或云法正等。

第二釋律分三。初翻名。二解律義。三攝歸六釋。

初翻

名者。戒本疏云。統敘眾名。具有三種。初梵曰毗尼。此

翻為律。二梵言尸羅。此番為戒。三梵言波羅提木叉。

此云別別解脫。問。既有三名。偏立於律。有何意耶。答。

律者教也。能生解行。大聖垂教。具列行途。五眾依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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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持圓德。故名戒也。依戒克翦葉斯亡。名解脫也。是

則因果兩行。皆由教生。故舉律教。用攝斯二也。

次釋義者。戒疏云。戒者何義。義訓警也。由警筞三業。

遠離緣非。明其因也。言解脫者。如論所引。道戒名解

脫。事戒名別脫也。戒障有二。一者業非。二者煩惑。戒

淨障業。或待智亡。望分所除。云別解脫。後智除惑。乃

稱究竟。名解脫也。言毗尼者。戒疏云。古譯毗尼。皆番

為滅。以七毗尼用彌四爭。今以何義番為律。律者法

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

之。俗有九流。法是其一。故世付法皆在刑科。道與俗

違。刑名乃異。至於據斷。必依恒法。故使律字傍兼聿

者。為取筆也。處刻(胡德反)決正。非筆不定。筆則法家之

象。致惟律番如增一中七種律也。四分九法。亦有其

證。古同為滅。謂功能也。滅爭能非律不靜。如水滅火。

不名滅。故律文言。科約篇聚。皆有軌轍。同收法義。餘

何可論。問。律以法訓。施造有儀。與餘兩藏。復有何別。

答。不同也。餘藏明理。理在虗通。隨達一門。皆符道觀。

意在去滯。何局文言。律則不爾。輕重開遮。揩摸永定。

亂常敗續。必據科治。由此而言法義彌顯。所以三藏

此土本無。不可番度。律雖義約。刑斷全乖。科據有方。

言涉相似。故且當譯見意便止。何以知耶。律者法也。

終始有儀。於佛教中。可成此義。故篇聚之設。三世同

遵。適化乃殊。性戒常定。俗律不爾。代有㳂革。古用肉

刑。故律云刑者成也。一毀其肉。終身永定。不可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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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則苔杖徒流。用代古法。故不定也。問。佛教法。定可

用律番。究其教相。亦有不定。即四重罪。喻如斬首。何

故。開懺得秉羯磨。諸部見解。輕重不倫。如何訓法天

常永定。答。重罪懺儐。覆露兩殊。法通開閇。故有常准。

斷頭喻無聖分。秉法據本戒儀。適機見有重輕。當部

規模不失。即斯量據。非法何耶。

次辨六釋者。四分與律。具有幾釋。㟧約能詮有二。即

持業帶數。言持業者。持謂任持。業謂業用。律能任持

四分業用。四分即律。故云持業。言帶數者。四分是數。

四分律者。即帶數釋。發正約所詮。有依主釋。四分之

戒。依主釋也。諸記廣列六釋章門。非鈔要而不錄。

第二辨今作之通名。七字分四。初刪繁。二補闕。三行

事。四鈔。

言刪繁者。靈山云。刪削也(所姧反)。三蒼云。刪除

也。聲類云。刪定也。故孔子刪詩書定禮樂。即其事也。

發正云。冊從刀者。冊謂竹簡板。謂之牘。即以古人無

紙。遂書簡牘。後蔡倫造紙。替彼冊牘。古人筆之。吏書

脫錯者。以刀削之。是除改之意也。然刪繁大旨。不過

二種。一則刪取。二曰刪除。繁故也。若聖教。刪其繁長。

文云時所不行。義同於廢。章疏。刪其濫述。故云濫述

必翦。用成通意也。靈山三義。以解刪繁。發正四義而

釋。理由未盡。今約鈔文所引。佛教並盡。總而言之。有

甚九種。一則先刪當律。二諸部。三小乘經。四小乘論。

五大乘律。六大乘經。七大乘論。八賢聖集。九古人章

疏。一部鈔文。不過此九。第一刪當部律文者。如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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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戒本。二十揵度。每明一事。皆有緣起。佛在某處。

某甲犯某罪等。若約戒本而言。六百餘段。並非急務。

又受戒法聚。明其遮難。皆有緣起。初其受法。則有善

來上法三歸八戒敬。及與滅爭諸揵度等。自佛滅後。

除羯磨外。諸法並無。故總刪略。文云誰能竅其條結

等。二刪諸部律者。且知四分。但有集僧之文。而不論

六相來處遠近。今刪取諸部集僧遠近之文。如可分

別。則取十誦。文云隨聚落界。即僧坊界。不可分別。聚

落取僧祗之文。水界取五分等。此並刪取。自外不盡

之文。並非鈔者之意。故刪却也。三刪小乘經者。四分

集僧云。當敷座打揵搥。諸律但言令舊住淨人沙彌

打。亦有得比丘打處。文非明了。即取增一阿含。證成

比丘得打。增一云。阿難昇講堂擊揵搥。此是如來信

皷。以阿難自打。證知比丘得為。自外繁長。刪而不取。

第四刪取小乘論者。如自恣差五德中。四分但言具

二五德。不言二人。十誦僧祇。並差二人為法。五分中。

二人巳上。乃至多人。為息作故。十誦等律。雖顯差人

之數。及息作之言。意由未了。即刪取三千威儀論。論

云。要差二人者。為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不得求餘

人自恣。以餘人僧不差故。自外不盡之文。悉刪不取。

五刪取大乘律者。如釋盜賊戒三寶互用中。僧祇等

律。廣明三寶不得互用。而不出不得互用所以。故刪

取大乘律。鈔言寶梁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謂無人

為佛法作主故。復無可諮白。不同僧物。所以常住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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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互有。所謂營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籌。和合得用。自

外不盡之文。刪而不取。故曰刪繁。六刪取大乘經者。

諸部律等。並言受施不如法。信施難消。寧以䥫葉葉

身。不受信心人衣服等。而無厭治方法。即刪取大集

經。彼云。比丘著脫衣時。作血塗爛臭可惡想。執鉢。作

血塗髑髏想。得乳酪時。作膿血想。得菜茹時。如頭髮

想。乃至入房舍時。作獄想。是人即得如實法也。略取

此文。以為興厭方便。自外不盡之文。刪而不取。七刪

取大乘論者。然諸部等。皆有嘿儐治人。五分云。梵壇

法者。一切七眾。不往來交言。雖有此文。而不知不言

所以。即刪取智論。文云。若心強橫。如梵天法治之。以

欲界語。地亦通色。有不語為惱違情故。不語治之。自

外不盡之文。悉刪不取。八刪諸賢聖集。五分諸律。打

四相者並打三通。即三下也。而不言長打故。付法藏

傳中。罽膩吒王。以大煞害。死入千頭魚中。釰輪遶身

而轉。隨斫隨生。若聞鍾聲。釰輪在空。如是因緣白令

長打。今取長打。充此行事。自外不盡之文。刪而不取。

九刪古人章疏者。大約而言。且舉四種。若總而言。則

甚多矣。一若論寺誥等。刪其繁長。二刪繁濫。濫用。知

鍾寺是俗造。云他物淨。道俗通濫。三刪迷教。自然界

方一夏之中。但得三度受日。及用七十三步半。集僧

通藍結淨。不留僧住。惡事不可學作等。四刪繁惡。非

法僧制。妄引五百福罸。如此等文。悉皆刪除。故鈔云。

濫述必翦。又云。今欲刪其繁惡也。問。如上九種。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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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盡。如刪本律古人濫說。許是刪繁。及諸部律論。大

小乘經。而取彼文來成鈔體。皆是補闕。何得說為刪

繁。如斯釋義。豈非雜亂耶。答。為欲補闕。先刪取文。且

論取要除繁。豈非刪也。然引用彼文。不可全寫。望刪

除處。則是刪繁。鈔云。自外來不盡之文。必欲尋其始

末。則非鈔者之意。又云。今並刪略止存文證據。鈔自

說以為刪繁。斯即證也。

第二補闕者。當陽云。補謂填補。令皃全義。闕者缺也。

即是少義。靈山四義釋發正云。義三解。於其鈔文。理

由未盡。問。為古人行事不周。為是當律不了。須補闕

耶。答。古人行事。盖不足論。如序所破。百無一本。為五

師異執。捃拾遺文來。至此方番譯多失。隨其行事。不

足被時。律本既無。須取經論。使機教兩具。故須補也。

上有九種刪繁。補闕亦有其九。若四分律文不了。即

取他部補之。餘部若無。取小乘經補。小乘經無。取小

乘論補。小乘論無。取大乘律補。大乘律無。取大乘經

補。大乘經無。取大乘論補。大乘論無。取賢聖集補。賢

聖集無。取古人章疏補。古人章疏無。鈔主約義就理。

舉例四種決通補。即序中。第五文義決通意文。是也。

遂使一部鈔義。文事無闕。故文云。三卷攝文。無文不

委。庶令臨機有用。無待訪於他人也。第一取諸部補

當律者。其事盖多。且舉一釋。如自恣雜行中。問。安居

竟。謂離本處不。答。律云。安居竟不去犯罪。律中但言

不去犯罪。即無請處不作限。及不請處之文。今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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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以補之。五分云。安居巳不去一宿者隨。若不作限

請。若非受請處得住。將其五分。以補四分之文。令行

事周足。第二取小乘經者。且如捨戒中。四分律云。若

不樂梵行。聽捨戒還家。若復欲於佛法修清淨行者。

還聽出家受大戒。律文如此。而不知得幾度捨戒。諸

律並無其文。即取小乘經增一阿含補之。經云。開七

返捨。過此非法也。第三小乘論者。明淨生種中。四分

云。比丘不應自作淨。應置地使淨人作洗手受。鈔云。

此對有人。若無人者。諸部無文。取小乘論補。明了論

云。自加行作。疏解云。非言自得作淨。然自作有益。如

一聚果子。若未淨者。但食皮肉。一一吉羅。若食核者。

一一波逸提。今以火一觸。只得一吉。合一聚果子。俱

得成淨。免於多罪。豈非利益。故取彼文。補此行事。第

四取大乘律者。如盜十方現前亡五眾輕物。四部律

論。並無明文。即取善生補此行事。善生者。佛為善生

長者。說護戒相。譯經圖中。排為大乘律。律云。盜亡比

丘輕物。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輕。南山云。謂計人

不滿五故。若巳羯磨。望現前僧得罪重。南山云。謂人

數有限。可滿五故。若臨終時。隨亡人囑授物。盜者。約

所與人邊。結罪也。第五取大乘經者。魚肉。諸律並是

五正食。此是廢前之教。今廢此教。取大乘經。補此

行事。涅槃云。從今日後。不聽弟子食肉。夫食肉者。斷

大慈種。水陸空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廣如彼說。又

云。前令食肉者。謂非四生之肉。但現身耳。為度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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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第六取大乘論者。如結大界明量中。經律無量大

小之文。律中但云。十四日說戒。十三日先往。不得受

欲。為經明相故。南山云。雖有其文。未明里數。僧祇五

分。並云三由旬為量。並不言由旬大小。即取智論明

文補之。論云。由旬有三種。下者四十里。即知量極大

者。百二十里。准律由一日行故。第七取賢聖集者。如

問遮中癩病。律無明決。引善見莫問赤白黑。屏處增

長。不增長者。得露處返前。而不知如此惡病。既辱佛

法。許受何益。故引育王集云。有疥癩須陀洹。瘡痍阿

羅漢。有得果之益。故屏處許受。取此文來。證許受有

益。第八取古人章疏。且安居中間。因事出界。水陸道

斷等難。不得返界。失夏不。答。律部無文。即取古人章

疏補之。南山云。昔高齊十統諸師。共平並云得夏。此

是難緣。非情過故。第九義決者。有其多種。一律有其

事。約行用時。文義俱闕。舉例決通。二律文中無。道理

合有。文義俱闕。就理決通。三者有義無文決通。四有

文無義決通。今且取律文中無。道理合有。文義俱無。

就理決通。以釋如此。律諸部。但有狂痛惱等神亂不

足數文。秉法彼並不知。如非是不足數義。謂此律諸

部。並無醉人不足數文。及與其義故。鈔足數篇云。義

加醉人。此人神亂。與上痛惱不殊。將彼文來而決。令

有眾僧秉法。醉人不足之義。與前不殊。將彼義來。決

成此義。如此之事。律雖無文。道理合有。如後解也。問。

當部律文。有闕補即理然。他部及經論等闕文。何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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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也。答。為當部行事有闕。即取諸部以補之。諸部有

闕。引經及論補之。令一部周圓。約事無闕。非謂將文

補彼處經論。問。古人章疏。既云通非囑意。則合不取。

何亦取之。補此行事者。答。俱懷優劣。取優中之優。除

劣中之劣。故鈔云。長見必錄。以輔博知。濫述必翦。用

成通意也。

三行事者。古今多釋。發正約字釋云。左彳右亍(勅玉反)。

故謂之行。以左右足。遞進之㒵也。今此行者。謂取行

用之行。當陽云。對事即行。故云行事。文云。即事即行。

豈復疑於罪福也。事有三種。一者法。謂說戒自恣等。

二人事。受戒懺罪是。三事事。如地衣是。對上三事即

行。故云行事也。

言鈔者。古今多釋。初有二義。一利用義。即割削繁文。

二九固義。如功臣賜䥫篆。亦得名鈔。令家久固不破。

鈔者。被及於後時。流行久固。則類經之常典。故下文

云。繁略取衷。理何晦沒。即其義也。㟧云。鈔者略也。於

其當宗及以諸部。略取要義。不盡於文。名為鈔也。有

人云。鈔字金邊作少。三藏聖教。古人妙解。並如其金

剛。引要言妙詞。直顯其義。為少故。文云。固令撮略正

文。包括諸意也。

第二攝兩序之別標者。言序者。上題一部通號。正攝

此序也。由是前科。

若准後科。至於應云第二標章。別

釋分三。初盡十門。序一部鈔之總意為序分。二四分

下二十七而。辨遊途相攝。為行事之正宗。三從沙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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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三而。明別類統収。廣後流通之益。三段今初。於中

分二。初標序顯。二夫下。依序科釋。

言序者。標序題也。

輔篇云。引禮云。東庠西序。虞學曰庠。夏學為序。郭璞

注云。序別內外也。謂以此序。居外別知內。顯行世事

周足也。㟧云。𦒱工記。訓舒也。謂舒展一部鈔文之大

意也。又毛詩云。序述也。謂序述作鈔之由。及三藏大

綱。以為𠗦據也。

第二簡異古之別作。亦是前科。若准後判。至此不科。

但略述之。則分兩序。今亦存在。令鑒者知。

言作至別

者。今古多釋。眾許慈和。且引解也。慈和云。作者非無。

此句屬其古人之作鈔。人多鈔多。此則雙牒。標名顯

別。此句屬今南山。人鈔並異。異此則雙簡義成。故知。

簡人必簡著鈔。簡鈔必帶於人。若爾。簡名注文。令居

名下。何故居中耶。答。注居中者。為欲上收於鈔。下收

於人。為此今盡。亦無失也。

今意不然。鈔主依於所學。

撰四分鈔。但云四分律鈔即得。更標刪繁補闕行事

者。用之何為。鈔注釋云。作者非無。謂於所學宗中。作

鈔者不無。即甚多矣。從理隱雲暉願洪勝首等。並依

所學宗中作鈔。今標刪繁等名。為簡別於餘抄。故云

標名顯別。未即簡異於人。至於題名。方始約人異也。

又鈔中卷注云。著述者多。立名簡異。抄下卷云。注撰

非少。立名標題。三卷之首。注語皆殊。簡異古鈔。前後

之意不別。如將注文解上。亦須古風。但簡異鈔文。義

不迂曲任情思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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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弁能制之人名者。亦是前科。章疏講人。多慊講

鈔者細碎。若依後判。但略釋。知亦是一意。故兩存焉。

今亦有廣略二解。初略者。弁常云。京兆。舉天子所都

之處。崇義寺者。是精舍之別名。沙門。出家之通稱。釋。

則能仁之苗𧜟。某甲。鈔主之法號。次比聖賢之所遺。

故云撰述。

第二廣解分六。初弁京兆。二釋寺名。三解沙門。四彰

釋氏。五敘名諱。六明撰述。

言京兆者。爾雅云。大也。謂

天子所都。大眾趍歸之處也。發正云。京兆者。謂積數

多。即十億為兆。十兆為京。京兆即眾義。亦云京師。師

眾也。故知師兆俱是眾義。白虎通云。京師者。千里之

邑號也。王制曰。天子之國。四方千里。如是眾名。不出

天子所都大眾所聚。故云京兆。

二崇義寺者。案兩京

塔寺記云。西京長壽坊內。本是隨朝延壽公于詮宅。

唐武德二年。桂楊公主。為附馬趙慈景之所置也。妻

為夫置。故為崇義。寺者聚也。司也。隨類聚在一處。如

太常司等農寺。即淨行出家。伴侶共居。故稱為寺也。

仍別勅與西明與上座。將欲撰鈔。遂入終南豐德寺。

今取本住處之寺名也。

言沙門者。折衷云。乃緇衣之

通號。亦淨行之共名。靈山云。具足梵本云沙門那。此

云息心。故瑞應經云。息心達本源。號為沙門也。又云

桑門。梵音訛也。若准俱舍婆沙。沙門者。是其果名。謂

四沙門果。故彼論云。聖果名沙門。亦名婆羅門。亦名

為梵輪。真梵所轉故。

言釋者。能仁之苗𧜟也。問。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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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今復稱釋。豈非犯重耶。答。為簡異故。上言沙門

者。是出家者之通名。外道出家。亦號沙門。故下別眾

食戒云。沙門施食時。將知在釋子外出家者。亦號為

沙門也。故今著釋名。以簡之。靈山云。口稱姓釋。不委

來由。一何可笑。故俗書云。乃有人孫。不識祖名。子不

知父諱。故略序之。若具梵語。應云釋迦。此土好略。存

釋除迦也。然晉魏之僧。皆從師姓。種種不同。安法師

云。大師本元尊釋迦。皆以釋氏命焉。後增一阿含來。

果稱四河歸海。無復本名。四姓出家。皆稱釋子。然僧

尼既承此姓。不可不知。准十二遊經云。釋迦賢劫初。

姓瞿曇氏。昔無量世時。有一菩薩。作大國王。父母早

喪。讓國與弟。出家學道。遊履深山。求覓師友。見一婆

羅門。姓瞿曇氏。因從學道。師語之言。可捨王服從吾

法戒。當授汝道。即從其語。受服法戒。即姓瞿曇。學道

既久。形體改常。後歸本國。人無識者。於本城外。甘蔗

園中。立一精舍。坐禪行道。時有群賊。為王所討。經由

邊過。王使追逐。不得賊身。便言菩薩藏隱。即捉繫縛。

以木貫之。血流於地。瞿曇大師。在於深山。天眼見之。

乘空而至。歛取地血。以成泥團。持至住處。以呪呪之。

後十月滿。左成男子。右成女人亦因師姓。姓瞿曇氏。

從此巳後。經八萬四千二百七十世。為飛行皇帝。壽

八千七十年。皆嫡嫡相承。作轉輪聖王。唯二世作閻

浮提王。㝡後王名皷摩王。亦名鬱摩王。梵音輕重不

同。故五分云。佛告諸比丘。過去有王。名鬱摩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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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人有四子。一名照目。二名聰因。三名調伏象。四名

尼樓。聰明神武。有大威德。彼第一夫人有一子。名曰

長生。頑薄醜陋。眾人所賤。夫人念言。我子雖長。才不

及物。而彼四子。並有威德。當設何方固子基業。即便

白王。王之四子。並有威德。我子雖長。才不及物。承係

大業。必為陵奪。若王儐斥。我情乃安。王言。四子孝友。

於國無𠎝。今云何儐。夫人又言。王此四子。並有威德。

必相殄滅大國之祚。王即呼子。勑令出國。時四子母。

及同生姉妹。咸皆求同去。一切人民。多樂隨從。王悉

聽之。到雪山北。居舍夷林。築城營邑。人民熾盛。遂成

大國。王後思見。辭不肯還。王聞三歎。我子有能。從是

遂號釋迦種也。尼樓有子。名烏頭羅。烏頭羅有子。名

瞿頭羅。瞿頭羅。有子名尼休羅。尼休羅有四子。一名

淨飯。二名白飯。三名斛飯。四名甘露飯。淨飯王有二

子。一名菩薩。二名難陀。白飯王有二子。一名阿難。二

名調達。斛飯王有二子。一名摩訶男。二名阿那律。甘

露飯王有二子。一名婆婆。二名跋提。菩薩有子。名羅

云。從尼樓至佛身。當其六代。從德立姓。姓釋迦氏。准

諸經。說多不同。不能繁敘。

言某甲者。鈔主之名。然講

解相承。或釋不釋。若准俗禮。諱而闕之。君子相承。亦

是一轍。若准佛名。勸人稱念。今是佛子。理合同之。道

者。法也。宣者。爾雅云。遍也。謂以三乘道法。遍化有緣

也。俗姓錢氏。吳興長城人。尊君。是䫂公。十子之次七。

大師。則士申二息之長兄。學總名楊。德難具述。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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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贊。豈筆能申。凡所撰文。及與感通。如別傳顯也。

撰述者。撰。說文云。錄也。述。發正云。言也。夫子述而不

作。謂其古事也。問。述與作如何。答。真諦云。如佛說經。

是作。迦旃延造論。直述佛意。故但云述。若爾。撰述應

不云作。何故鈔注云。作者非無。豈非作耶。答。如迦旃

延造論。解釋佛語。次比成論。亦得為作。今鈔亦爾。謂

撰錄聖教。次比成文。亦得稱作。夫子述而不作者。謂

述古人之事。而語弟子。更不新作。故云述而不作。今

鈔望其敘述成文。撰成三卷。濟其二學。得其作名。亦

無失也。

上來六段不同。總當第二弁能制人名竟。

上來二。初釋所撰之法稱。二弁能制之人名。兩段不

同。當其第一釋攝序之通題竟。今當第二依兩序而

別解。此並前科。若依後判。上來釋序題竟。

今當第二

依序科釋。於中分二。初序戒學之興替。發起撰述之

因源。二列篇巳下。述三藏大綱。為作鈔所𠗦取證信

依聖教。發正云。如來滅後。菩薩作論申經。雖弘聖教。

恐有魔事。皆須先歸敬三寶。請威加護。如起信論。歸

命盡十方。百論云。頂禮佛足等。今鈔何不歸三寶。而

直歎戒德者。答。若望如來滅後。作者皆先歸敬三寶。

今鈔主。曇無德宗師分部時。巳先歸敬訖。故律序云。

稽首禮諸佛等。是。今承師後。附彼律文。不復別申敬

耳。

初二。初歎所詮戒德深廣。定慧不如。是撰之宗本。

二自大師下。就能弘之人。弁其興替。發起撰述之意。

問。此何約所詮戒德。及能弘人興替科耶。答。准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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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先明戒為萬行之宗。次約人依律不依。即結云。故

知興替在人也。今准彼科此。不依諸記也。

前二。初總

歎戒德功高。約喻顯勝。二為五乘。別歎尸羅妙用。獨

絕無倫。

言夫至像者。上句總歎。下句喻顯也。問。此鈔。

何故先歎戒德耶。答。戒是比丘行事總宗。萬行依之

而立。此行事鈔。故先標也。至標宗首廣明。思之。所言

夫者。發語之端。唯識論云。發端標舉之義。花嚴云。下

蘊深旨。稱之曰夫。單言戒者。簡於定慧。即是遮詮。合

言戒德難思者。即是持其體德。又是表詮。今解相承

道俗分二。初依俗解。周易云。以此齊戒。韓康伯云。淨

心曰齊。防患曰戒。有云。戒慎也。鄭玄注儀禮云。警也。

次道釋者。梵云。三(上聲)婆邏。亦云尸羅。戒䟽云。此番為

戒。戒訓警也。由警䇿三業遠離緣非。明其因也。羯磨

疏云。戒防身口未非。應起不起。如治更防城等。德者。

老子音義云。德猶得也。謂得於物。故稱為德。字統云。

外得於人。內得於已。常無所失。故謂之德。古師咸云。

戒是因名。德是果稱。約其比丘受得此戒。既行其因。

必有得果。如地持云。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所

得。故稱戒德。即戒之德。依主釋也。難思者。靈山云。此

雙歎因果也。輔篇花嚴富陽聚處明之。總有六義。一

體難思者。謂三羯磨竟一剎那頃。發得無作之體。非

色非心。非色故不可議。非心故不可思。超思議之境。

一受巳後。未四捨前。四心三性。始末恒有。不藉緣并

灼然。難思也。二相難思者。以其從體起行。行相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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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情非情。空有二諦。八萬法門。塵沙境等。一一境上。

皆發得戒。如善生云。虗空大地草木眾生等。喻也。三

威勢難思者。毗婆沙云。佛於三千大千世界。有威勢

者。皆尸羅之力。乃至五百羅漢。定力通力。不能駈龍。

有一羅漢。輕重等持。語言賢面遠去。龍聞即去。皆是

尸羅之威勢也。四者防惡攝善難思。即因戒德。能防

三惡險道。能獲人天三乘樂果。五者尊重稀有難思。

此之戒法。如來所制。聖賢同遵。人天敬重。唯佛出世。

樹立此法。以希有故。九十六種外道所無。又六道之

中。唯人道得受。餘道成難故。六因深果遠難思。以持

戒深因。能得無上菩提涅槃遠果。發生諸禪定等。冠

超眾像者。舉喻顯其勝義。初弁喻。次法合。周禮云。在

首曰冠(平聲)。謂在頭束髮。又取冠帶之義。故禮記云。男

子二十而冠(舘音)。西云。若未在首(平聲)。若居頂上(去聲)。儀服

記云。古者作其蟬冠。蟬飲露而體輕。像此作冠。而戴

之。故君子誡慎之義也。眾像去喻中。衣服不一為眾。

像法中。聖教非一。八萬法門。以為眾像。輔篇法合云。

嚴色身之儀服。冠㝡居首。飾法身之功德。戒為定慧

諸法之上。二類相似。故喻冠超也。

第二。別歎尸羅妙用獨絕無倫中四。初為乘之軌。二

作寶之運。三教下所詮自行。則三學中勝。四匡持佛

日眾法。則諸教不如。前二合明。後兩別釋。

言為五至

航者。謂明戒為乘寶。軌則導引。運載舟航也。為五乘

者。先解五乘。次明軌導。五者。數也。乘者。運載為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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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法。運載行人。各有所至。故名五乘。帶數釋也。初

列數釋名。二弁乘義。然諸經論。三五不同。法花有三。

一聲聞。二緣覺。三菩薩。釋名如上。所說教法中。弁智

論五者。三如上。別加其人天。為五也。天。名無愁惱。常

受快樂故。人者。涅槃云。能多恩義。是故名人。上五是

能乘之人。次弁所乘之法者。法花云。為求聲聞者。說

應四諦法。為求緣覺者。說應十二因緣法。為諸菩薩。

說應六波羅蜜法。智論云。應以人文善根而成熟者。

即為說上品十善。及諸禪智慧。是名天乘。為說下品

十善。是名人乘。通而言之。乘有三種之義。一運行令

增。二運惑令滅。三運理令顯。即此三種。具於諸三德。

行增般若德。惑滅解脫德。顯理法身德。若窮終盡理。

無二亦無三。除佛方便說等。次軌導者。軌法則也。論

云。能生物解。有法則故。導者。左傳云。通也。引物使通。

故曰導也。五乘之人。但乘所乘之法。若無無願毗尼。

及五八戒等。防護身口七支。隨緣壞行。未免惡趣。故

須乘戒俱急。以此戒法軌則。引導定等善心。定慧內

防。尸羅外護。若但修有漏善根。不持五戒。如迦葉佛

時有人。但唯布施而不持戒。為王家白象等。是故支

硎曰。因戒引導。皆到五乘之果。何以得知。如戒序曰。

欲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者。常當護戒足。為二乘者。如

律序曰。除結無罣礙。縛著生此解。又戒本流通云。七

佛為世尊。滅除諸結使。即是因戒獲得辟支聲聞。若

論佛者。如戒流通偈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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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五乘之人。皆因戒為引導也。寔三寶舟航者。古人

云。戒德。有任持之功。運載之用。喻如舟航。靈山云。寔

猶是也。寶喻也。亦帶數釋。亦三寶之義。雖則如常。不

學不知。故須略引。今依輔篇四別。一列數釋名。二弁

相。三出體。四立先後。初列數者。今古不同。大小乘異。

海依戒疏。立四種三寶。一理體。二化相。三住持。四一

體。靈山有三。同前上三。輔篇有三。一體住持同前。別

相少異。釋名中二。初釋別名。二釋總號。戒疏云。佛者。

梵云佛陀。浮陀。佛䭾。步他。浮頭。浮圖。盖是傳音之訛。

此無其人。義番為覺。覺謂覺悟覺察。自他覺滿。蓮花

開敷。十種義。義如前弁。所言法者。梵云達摩。曇摩。曇

無之異傳耳。法有二義。一自體解法。如包等三聚。各

持自體。不散失等。二軌摸解法。謂軌生物解。如無常

等法。能生無常等解。今據後義。至聖演教。意在承行。

如車從轍。如器從摸。法非自覩。以喻成也。僧者。西天

音。具云僧伽。此無其人。以相番之。號為眾也。約體四

人同六和也。次釋寶之總號者。戒䟽云。此三益世。近

扶三有。遠清二死。希世獨遠。所重名寶。故寶性論云。

真寶世希有。離垢及勢力。能莊嚴世間。㝡勝不變等。

約喻分六義。一希有義。世寶。貧窮所無。三寶。福薄不

遇。二離垢義。世寶。體無瑕穢。三寶。絕離諸漏。三勢力

義。世寶。除貧去毒三寶。共通難思。四莊嚴義。世寶。嚴

身令好。三寶能嚴法身。五㝡勝義。世寶。諸物中勝。三

寶。諸有無上。六不改義。世寶。練磨不變。三寶。八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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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上雖六解。同舉喻成。覈論寶字。同訓珍美。二弁相

者。小乘有三。大乘有二。初小乘者。依戒疏云。一理體

者。如五分法身為佛寶。滅理無為是法寶。聲聞學無

學功德。是僧寶。二化相者。如釋迦道王三千為佛寶。

演布諦教為法寶。物隣等五為僧寶。三住持者。形像

塔廟。為佛寶。紙素所傳。為法寶。戒法儀相。為僧寶。大

乘二者。一體者。輔篇云。真如為體。以一切法如為性

故。即如性中。有具覺義。名之為佛。有軌持義。為法。無

違爭義。為僧。故維摩云。一切眾生皆如也。一切法亦

如也。眾聖賢亦如也。又云。佛即是法。法即是眾。約義

有三。體唯一如。故言一體。二別相者。謂自性受用變

化等三身。為佛寶。大乘理教行果。為法寶。普賢文殊。

為僧寶。此約三身體相各別相也。三出體者。大小乘

別。大乘一體。如前所說。真如為體。故唐三藏云。三寶

之性。不離真如。別相體者。謂自性等三身。若自性身。

還是真如為體。報身。大圓鏡智等四智為體。若化身。

即用佛身諸無漏法為體。法者。即大乘教理行果法。

為體。僧者。謂菩薩等身中諸無漏法。為體。若明小乘

體者。如前約相弁體是。四立三先後者。先立三所以。

次弁先後。初輔篇云。所以但立三寶。而不多不少者。

答云。法爾須三。何者。如世間療病。先須醫人。次須良

藥。及看病人。要有此三。方能治諸有情四大之病。過

即無用。少又不足。故智論第四云。佛如醫王。法如良

藥。僧為瞻病人。要有此三。能瘉眾生煩惱之病。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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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也。次先後者。發正云。語其一體。體無先後。隨說皆

得。今以義次之。輔篇。弁諸三寶先後。總為三約。一約

勝劣明先後。佛者能覺為先。方有所覺之法。隨覺修

學者僧。次第如是。即大乘別相。及小乘理體化相三

寶等。勝劣同爾。皆佛先。次法。後僧。故律受戒揵度中。

說如來出家成道號佛。次即說法。後度陳如等五人。

即化儀次第。不可乖也。二約師資明先後者。法則居

先。如涅槃云。諸佛所師。所謂法也。以法常故。諸佛亦

常。般若亦云。一切諸佛。乃至菩提法。皆從此經出。案

上經文。法先。佛次。後僧。三約生物信明先後者。僧即

居初。如舍利弗。先見頞鞞比丘威儀寂靜。遂請說法。

聞法入道。方與目連及二百五十弟子。歸佛出家也。

故戒疏云。僧初佛後者。由道假人弘。世途法爾。故迦

竺初達現僧儀相。述五乘為善因。明三途為惡果。現

法儀也。斯法遠大。非凡小所開。故表畫像於凉臺。推

其所說。現佛儀也。故下鈔文。立僧像致敬篇者。意同

此也。舟航者。初定舟航。次解運載之義。周易云。刳木

為舟。舟船也。航者。說文云。渡水曰航。故知舟者。約體

而言。航者。約用彰號。次解義者。戒如其舟有任持之

功。令三寶萬載不墜。喻之如航。故為三寶之舟航也。

如花嚴經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乃至三寶不斷。法

得久住。論云。毗尼藏住。佛法則住也。問。舟航運載不

墜之義。如住持等三寶。其理灼然。若一體三寶。此戒

如何運載。答。然一體者。還謂理釋。不見一法。是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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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即喻如舟。戒有防非之功。不令隨境纏附。喻之如

航。即不迷能覺。及與所覺。無遆爭等。故於一體三寶。

恒存不變。故須其戒。以為舟航也。

言依至等者。此明

行勝。謂依教下。所詮戒行建立修行。則功高定慧。故

云莫等。古今咸云。戒是初基。能資定慧。定慧由戒而

生。推功本故莫等者。遺教經云。依因此戒。得生諸禪

定及滅苦智慧。是也。靈山云。若論三學。各有其功。若

取識達耶正。慧勝。其餘若攝亂歸真。以定為勝。若防

撿七支。戒為㝡勝。今偏歎者。乃是將弘律藏也。輔篇

云。文中舉教即合云。經論不如。若舉行。應云依戒建

修定慧莫等。今鈔文勢。初言依教。下云定慧莫等。將

非雜亂者。意謂。不然。行不自立。必假教詮。建修之功。

要在於行。能所雙舉。不可得也。

言住至唱者。眾法住

持。勝群藉也。即當教勝。謂住持由於行法。此行教詮

行。既住持中強詮文。自然㝡勝。定慧行教。住持不得。

故息唱也。前則舉教。顯教下所詮。今則舉行。顯詮行

之教。住者。玉篇云。立也。集正云。謂安立佛法。名之為

住持。謂維持依其律。教駈擯呵責非法之徒。令住法

不滅。即住持也。如七□羯磨。奪三十五事。威儀進止。

治罸綱網。皆假明律。可以施行。餘行之教不明。故云

群籍息唱。故戒經云。此經久住世。佛法得熾盛。故律

中簡集智人。要是解毗尼。方得餘經論。學不取也。

第二就能弘之人。弁其興替。發起撰述意。中二。初引

佛四依弘戒珠而圓潔。但興翹仰之心。二逮于嗟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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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諸師傳律寶而殘缺。發起撰述之意。前二。初佛在

親自偏弘。二爰及下。弁其四依約續不替。

言自至典

者。自從也。從大師在世。則偏弘也。佛三界中㝡。故曰

大師。指上戒律云斯典。典者。大雅云。常也。謂三世諸

佛戒法常定。更無改易。所言大者。一約所行因大。度

一切眾生。二約所期果大。菩提果是。三約所證理大。

真如廓周法界是。四約能證智大。大圓鏡等四智。是

也。且約言之。故云大也。師者。約所化之機受稱。機既

稟受。乃名師也。世有二種。所化之機是有情世間。所

依止處即器世間。在二種中住。故云在世。偏者。大約

有二。初對戒律特弁偏弘。二約經中亦偏弘戒。前則

花嚴發正總處明之。且有五種。前一是表詮。後四是

遮詮。一如來在世。為諸比丘制戒。半月半月親自金

口。與諸弟子說教。授波羅提木叉。令正法久住。酬身

子請名偏弘。二如說契經。不論眾別。戒則不爾。界內

外。要須盡集。若叛有罪。亦名偏弘。三如說契經。不揀

於時。戒則不爾。要在半月。不得晨朝。亦偏弘也。四如

諸契經。隨處即說。戒則不爾。要在作法處說。亦名偏

弘。五如諸契經。道俗得聞。戒則不爾。要揀清淨大比

丘僧。破戒之徒。亦不合聞。名偏弘也。故多論云。如諸

契經。不揀時處。及在僧中。二初經中亦偏弘者。支硎

云。且如涅槃窮終之教。弁常住之果。明長壽之因。謂

是其戒。所以如來告諸比丘。汝於戒律。有所疑者。今

悉可問。又云。欲見佛往要因持戒等。問。佛何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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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不自說耶。戒疏云。如律五年制廣。便有犯人。但㝡

初不犯。佛尚為說。至十二年。方有重犯。如律。佛言。從

今我不說戒。汝今自說。問。佛何不為犯者說也。答。以

無事不知。無事不見。犯人三問。不答。必有碎首等苦。

故不為說。問。佛僧二說。俱為行淨。如何一開一閇。答。

佛眼無不觀了。唯淨行者方聞。僧制取報。三根現淨。

得陳說戒。佛說不應。則神杵壞之。僧說不應。則無神

可損也。問十二年後。因過不說。何得偏弘。答。佛令弟

子半月半月說者。非偏何謂。

言爰至替者。初佛自偏

弘。後及至四依。亦偏弘也。爰者。說文云。及也。公羊云。

前後相接也。及者。於也。遺者。富陽云。餘也。風者。教也。

謂風亦喻也。風有靡草之能。今律教軏則。僧尼整肅。

如風之靡草也。亦云。法也。替癈也。謂如來十二年後。

滅度巳來。所制戒法。及至於四依。亦半月。恒遵偏弘

之風。無替癈也。四者。數也。依者。𠗦也。涅槃第六云。有

人出世。具煩惱性八大人覺。謂少欲。知足。寂靜。精進。

正念。正定。正慧。無戲論也。是人。雖行少欲等諸行。不

妨未斷煩惱。是第一依。斯須二果。為第二依。阿那含

人。為第三依。阿羅漢人。為第四依。又初大小乘弁者。

小乘四者。初七方便人。為初依。餘三同上。大乘四者。

地前三賢。為初依。從初地至七地。為第二依。八九二

地。為第三依。十地為第四依。又有釋言。謂迦葉。阿難。

商那和修。優波毱多等。為其四依。以是四人。階其聖

位。弘大毗尼。一味無缺。故言無替。後毱多巳下。五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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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等。各執已見。分大律藏。則漸替廢。甚有理也。此並

初能弘教故。尅就人四依。以弁竟。古人因此。弁法行

二種四依。據涅槃二十一云。三種相。假夫四依出世。

要須行四依行。具四依法。方能為世依𠗦。不爾名外

道。不名為佛弟子。行四依者。受戒巳後。令著糞掃衣。

乞食。樹下坐。腐爛藥等。此為四聖種緣。故云行也。法

四者。智論云。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非此所要。不能廣解也。

第二嗟像季諸師。傳律寶而殘缺。發起撰述意。中文

二。初通顯古師之非相。發起撰述之端。二余因下。[(厂@((既-旡)-日+口))*頁]

盻前非。正申撰述之意。前二。初總標時訛法替起爭

虗談。二拔萃下。別弁約續頹綱。顯行世事不堪之相。

前二。初標法逐時訛。虗談起爭。二所以下。弁知時訛

法替之所由。前二。初約教流像季。通弁法逐時訛。二

爭鋒下。引人𠗦虗顯律替癈一唱。

言逮至事者。發正

云。逮及也。于語助也。像者似也。季末也。澆薄也。訛謬

也。爾雅云。訛變動也。謂四依巳後。及於像季。時非正

法日向衰微。故名時轉。人不重戒。名為澆薄。有所論

量。不能真正。名訛謬也。所言像者。准觀法師解般若

經。後五百歲中。即用四法以弁。謂。理教行果。言理者。

即是真如之體。凡聖所依。從此真理。流出十二分教。

既有其教。必詮其行。依教奉修。必獲果證也。初佛滅

後一千年。具此四法。與佛在世。等無有異。故云正也。

次一千年。但有上三。而無果證。似像於正。故言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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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萬年。但有上二。亦無其行。以去聖日遠。眾生無

智。雖有教法。不肯遵修。望於正像。將為漸末。故云末

也。然今季者。則像中之季。慈云。准見論尼行八敬。正

法還復千年。今猶是像家之末。故說戒篇。鈔主自歎

云。然即生居像末。法就澆離。斯良證也。如今一時三

月。後一名季也。時轉澆訛者。謂像望正不如。像末望

像初。展轉不如。訛者濫也。望云。如世有□似方無稜

角。不方又不圓曰訛。今人弘於戒律亦爾。不似正法。

又不似像法之初。故訛濫也。爭競也。鋒。說文云。刀端

也。謂出言害物。如彼刀端。故㔁子云。口含鋒刃。動則

傷人。即其義也。所爭之事淺近。故云脣舌之間。有人。

見律闕文。遂臆說云。止但手持無離即得。或有師心

加四分明相之衣。取僧祗通夜之法。如此師心臆說。

各競是非。互指為迷。誠由無教所爭。不佩真文。見處

淺近。云脣舌間也。皷動論量。皆是不形之事。既論量

不形之事。而於戒律。豈更遵承。然不形事者。人解不

同。今謂。非法僧制。皆是不形之事。形。謂身形。謂毗尼

軌事。是比丘身之所行。名為形事。非法眾主。凡所立

法。既無典據。非比丘身所行之事。故曰□也。鈔主云。

凡厥施化。止出唯心。於彼正教。都無詮述。所以事起

非法。言成訛濫。反生不善。何名引接。皆由自無方寸。

師心結法。即其義也。謂見處淺近。是心出唯心。故云

脣舌之間。凡所論量。於彼正教。都無詮述。即是不形

之事。至下別弁。不堪相中廣顯非相。故鄭玄云。自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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脣吻於鋒刃之端。皷怒於形不之事。即其義也。慈。約

學大乘語人。心未涉道。行違大小。口說無罪無懺。如

此爭鋒。則傷於戒律。言既過實。則是皷論不形之事。

此釋與文亦不違也。

言所以至之者。問。鈔主。據何知

像季時訛。虗談起爭。人不依律。鈔云。所以震嶺傳教。

九代聞之。此約教傳九代親聞。豈得知所以也。震。震

旦也。嶺。䓗嶺也。地多生䓗。故名䓗嶺。此國西界之山

名也。靈山云。具足梵本。應云震旦。真丹。聲輕重也。故

樓炭經云。䓗嶺巳東名震旦。以日初出照於東隅故。

稱震旦也。真丹者。取其色也。謂天曉時。東方乏赤。故

從名焉。花嚴經云。真丹者。番為漢地。故知震是梵語。

此言好略。略去旦字也。傳教者。始從後漢摩騰。迄于

大唐玄奘。傳三藏教來也。九代者。花嚴云。明佛教至

此。時代多少。從漢明夜夢。至南山撰鈔時。九代也。准

晉史目序記說。初漢。漢禪魏。魏禪晉。晉禪宋。宋禪梁

南齊。齊禪梁。梁禪陳。陳陳隋。隋命絕受禪唐。此為九

代。禪者。去聲。與也。續也。此但論佛法至此得九代。不

要論帝王得璽。及在中原立號是非也。約此九代所

聞。得知時訛法替。人不依律。起爭虗談也。

第二別辨約續頺綱顯行世事不堪相。中三。初明古

師全不依律弘持。伹以智術軌物。為發起撰述之遠

因。二然則下。辨古德然依律藏能詮之文不曉。使所

詮行事有失。為發起撰述之近意。三常恨下。敘古人

鈔疏。不顯行於世事。何足軌於來蒙。為發起撰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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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問。科云遠近者。答。起爭虗談。與律懸遠則遠。依

律迷教。由帶傍毗尼。即近也。若爾。依律迷教。恐有濫

非。許為發起撰述近意。起爭虗談。行不依律。與教全

乖。何須詮述。為發起撰述遠意者。答。准標宗初。行不

依律。以乱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剋。乃至令律要絕

於覊䩛。正法玄綱覆墜。今並刪斯繁惡。發起七九羯

磨及其正行補之。何得不敘以為發起因耶。若爾。本

復何。答。本撰鈔意。特為古人章疏。不顯行於世事。何

足軌於來蒙。羯磨繁略。不濟於新學。今作鈔。本番彼

古人。故今敘之為發起意也。前三。初正辨所聞智。述

不依律教弘持。二欲明下。欲明垂範匡持。斥𠗦虗之

人絕分。三豈非下。雙収二意兩結易難。

言拔萃至巳

者。拔萃者。古來兩解。一拔萃異於出類。二秡萃即出

類。花嚴云。草聚曰萃。人聚曰類。又云。萃聚也。聚中最

長。名為拔萃。即出眾流類也。今同此意。謂。九代巳來。

位居僧首。即為拔萃。出眾流類也。智是心智。術是法

術。故鈔文云。凡厥施化。止出唯心。又云。法出恒情。即

智術也。自後漢第二明帝永平十年。傳教至此。至魏

文帝時。雖有佛法。道風訛替。亦有僧眾未稟歸戒。正

以翦落殊俗。設復齋懺。事同祠祀。至魏癈帝嘉平二

年。於洛陽准用十人。以羯磨法。與僧受戒。其間眾首。

濫委佛教。以乱法司。若僧有過。則以情智出其法術

治罸。或立罸錢及米之制。或餘貨賕。或行杖罰枷禁

鉗鏁。或奪財帛。以供僧眾。或若役治地。斬伐草木。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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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収刈。或周年苦使。或因遇失奪。便令倍償。或作破

戒之制。年別依次。鋤禾刈糓。若分僧食。或造順俗之

制。犯重因禁。遭赦得免。或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如上

治罸法術。九代傳聞。皆出於拔萃出類僧首之心智

也。都不弘毗尼。令佛法千載不墜。但以非法治罰。貴

在率伏眾人。故云而巳也。

第二欲明垂範匡持。斥𠗦虗之人絕分。文四。初行儀

匡教難。二垂法訓人難。三約絕玄綱難。四樹巔丈表

難。

一唱。言欲至之者。今將欲明兩字。著諸句之上。可

得六字列句。句之下。可豈也。詳審也。評(去聲)平論也。謂

欲令上𠗦虗之人。明其揚顯行儀。乃至樹巳巔大表。

豈可詳審而平論之也。諸句皆爾。發正云。揚謂發揚。

顯謂光顯。行者。自行。眾行。共行。儀者威儀。謂行行有

則。儀相外彰。故曰行儀也。匡正也。攝持也。教謂教跡。

謂欲令𠗦虗之人。發揚光顯三行之威儀。於像季之

時。呵責駈擯非法比丘。匡正攝持毗尼法則軌事。豈

可得也。垂者。謂上訓下也。如經云。靉靆垂布。即其義

也。彝常也。範法也。即毗尼律教。千佛共傳。皆不改易。

故稱常法訓教也。約字釋者。言如大川。大川濟其所

適。言濟其所成。二利不殊。合成訓字。後代僧尼。俱名

末學。今欲令𠗦虗之人。垂毗尼常法。訓末學僧尼。豈

可得也。約既至綱者。約能詮教說也。約續也。既巳也。

絕斷也。綱者喻也。綱能持於綱目。即喻能詮之教。能

持所詮萬行玄妙之網目也。且如止持一目。對境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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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無作起。非色非心。能清色心。隔凡成聖。豈非玄

妙能詮之。即詺此教。為玄綱也。四依巳後。此綱既巳

斷絕弘持。今欲令𠗦虗之人。約此巳絕之綱。可得詳

而平論之。也上約能詮教說也。樹大表者。約所詮戒

說。靈山云。樹立也。巔倒也。謂頂墜於地曰巔。故俱舍

云。巔墜於地獄中。大表者。亦是喻也。謂表柱也。天涯

浦街衢。恐行者致迷。故樹之以表柱。今言大者。簡異

街衢之小柱。取津浦之大表。此表若倒。人何以行。故

須樹立。今所詮戒表。表示五乘之津路。若無戒表。五

乘迷途。今言大者。約相約人而為言也。如善生經云。

虗空大地。大海草木眾生。量既無邊。戒亦齊等。故稱

為大。又一切諸佛本所持故。一切菩薩。皆持此戒。到

如來地。大人所持。故得稱大。此之大表。佛及四依。去

世日遠。巳巔墜也。今欲明其再樹。前𠗦虗之人。可得詳

而評之。

言豈至矣者。雙結上二義也。初結𠗦虗之易。

二結軌事而難。豈非者可不也。𠗦虗者。是前皷論不

形之類也。形者。身形也。聲者。語詞也。且如𠗦虗之人。

身則不論足。別不須五十餘法簡之。即易為形。所爭

之事出言。即是不論七非。即易為聲。毗尼不爾。一一

皆有法則。依教即成。違則不就。故云軌事難為。且如

匡攝像教。康羯磨等。離其人非。如下足數中云。人雖

五百。簡之不中。即難為形。羯磨緣骨如法骨中。若欠

一字不成。故難為聲。如此難為。則須形聲如露之清

潔者。始得為矣。發正云。露者在天為霧露。在地為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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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支硎云。陽氣上昇草木葉上為露。露則清也。潔者

氷霜潔白。則無過也。謂將此行教。令前𠗦虗之人康

行即難。故發正云。欲行此淨潔之教。以事驗人。故難

為也。又戰國䇿云。𦘕鬼魅者易為巧。圖犬馬者難為

工。況其義也。

第二辨古德。然依律藏能詮之文不曉。使所詮行事有

失。為發起撰述近意。中二。初正明不曉能詮。使所詮

有失之相。二自非下。反顯闢疑遣累。非廣學而不能。

前三。初謹執律文被事不能加減。二加以下。學非精

博。取類寡於討論。三致令下。緣上能詮二非。使所詮

行事成失。前二。初執文白讀被事非。二則在下。闇誦

信文。不能加減非一唱。

言然至濫者。此對前脩愚教。

為作鈔之由也。然則者。躡前起後之詞也。然是也。是

教來九代所聞。有依律藏。而於能詮不了。行事不得。

則成非也。律教初興之古德。並曰前修。凡曰施為。皆

𠗦託於律藏。凡有一事。皆手展律文。白讀羯磨而用。

被於前事也。故羯磨篇云。於是。執文高唱。呈露文聞。

即其意也。支硎引羯磨篇云。戒本制。令誦之羯磨。豈

得白讀。況於呪術白讀。被事不成等。則在文信於實

錄者。則在文者。謂所秉事法。則在律文。雖然。闇誦臨

事。不解加減。名信實錄也。實錄者。支硎云。謂結集家。

依佛說者而錄。又譯者。准梵本而番。故得稱為實錄

也。非相如何以寄緣。良有繁濫。故成非也。牒緣入法。

名寄緣也。良多也。多有繁過濫過。長則成繁。有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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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為濫。且諸記並云。如安居法。律云。依某聚落。某伽

藍。律總出法如此。應在一除一。古人隨文總牒。即名

為繁。於一成有。於一成無。有無同法。則成濫也。又如

看病賞勞。律文具牒三衣六物。今此亡比丘貧。但有

二衣。或有三物。只合隨名牒入。除其無者。今隨律總

牒。即名為繁。二衣三物成有。餘衣物等即無。今既總

牒。有無同法。故成濫也。受日懺僧殘等諸羯磨中。多

並如是。不能敘也。

第二文二。初隨文臆說非。二取類下。取文不類非。一

唱。

言加至集者。加者增也。以由也。由前白讀闇誦非

上。更加隨文臆說。取文不類。二重非也。精博者。南山

輕重儀云。博。謂通諸部。精。謂練是非。謂不練諸部是

非也。花嚴云。既非精博之匠。即自出胸臆。課情而說。

尤甚也。說事非一。故曰甚多也。羯磨疏中。鈔主釋受

持三衣中云。文云應受持之。不出其文。致有諸師行

事內濫。有人不加受教。但奉持無離。即是受也。此是

隨文臆說。若爾。何以文中有疑捨受。明知。有法須捨。

不持者。自犯罪耳。由失法故。無宜不受。謂前修見律

無加法文。而不博通諸部之文。不知四分是其遺漏。

便固執律文。但奉無離即是受也。此為臆說。即後第

四門中。第一律師。是取類寡於討論者。謂。第二人。亦

不能通博諸部。精練是非。取文不類。乃成非也。謂有

師而知律遺漏。取諸部文。以加受持。而不精練是非

也。羯磨疏云。有人用僧祇受者。此迷教也。彼律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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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此部明相。有緩急也。何得妄行。今用十誦持犯相

類也。

生常等者。支硎云。是習俗生常。相承不改義也。

異計者。文外生意曰計。計與文差曰異。以此異計。集

而用之。名斯集也。有人。將律論不了之文。為其臆說。

未敢依也。彼意云。謂古人依律行事。未作章疏。若臆

說屬古人者。恐濫於章疏。故有此斷。今謂不然。此但

固執律文。即成臆說。如前所引無持衣文等。不知律

文遺漏。即便固執律無。是臆說也。何開章疏。若律論

不了文。是臆說者。何關古人。托於律藏。不能精博取

類之事。故不然也。

第三所詮行事成失中二。初辨罪輕重。一倍相番。二

明眾網異同區分盡別。一唱。

言致至別者。此即將輕

作重。將重作輕。則辨扸舋戾輕重。一倍相番。次明將

同作異。將異作同。眾網維持。區分盡別。致令者。躡上

生下之詞。由上不曉能詮之是非。致令所詮行事失

也。辨謂辨別。扸謂分扸。舋戾者。輔篇云。重罪曰舋。輕

罪曰戾。謂辨扸輕物作重。分別重物作輕。行事與其

律教。一倍相番。故曰輕重倍分也。准鈔二衣篇中輕

重物釋將輕入重者。謂古人見律文不許著五大色

衣。即判真緋色入重。黃白入輕。鈔主云。白色佛制不

著。尚判布絹入輕。例於青赤。亦應分也。此則將輕判

入於重。將重入輕者。古人見律許氍氀。量同三衣入

輕。即判被量同氍氀入輕。鈔云。被是重物。不可例之。

此將重入輕判。使所詮行事。輕重一倍相番也。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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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等者。結界說戒自恣羯磨等法。並是眾家維持

法網。古人既不能精博。則將同作異。將異作同。致令

與諸部律論。區分總別也。且如難事三。小於受戒一

界。以釋將同作異者。此之小界。由難故起。佛開結之。

律云。僧坐處為界。此即是其界相。而作法之時。還須

集僧。古人見律無文。一向直爾即結。如善見七槃陀

量。亦為難起。文云。不同意者。與四分無異。若有難事。

為他受戒。則合依此量集。古人不取此量。但直示結

者。則將同作異也。將異作同者。難事結界齊僧坐處

為相。古人則准僧祇。捨衣小界。坐外一尋內為相。此

則將異作同。鈔云。准僧祇。捨衣者。至界外無戒場者。

結小界。文云。齊僧坐處。一尋巳內。於中羯磨。此則明

文有開。非關小界。又如於蘭若界。巳起僧坊院相。四

周此界。即非蘭若。四周之相。與聚落之相不分。今若

作法集僧故。合同於十誦可分別聚落。隨聚落界。是

僧坊界。古人學非精博。見律無文。守文固執。還同蘭

若五里集僧。異於十誦可分別依聚落集。夫逈遠處。

是蘭若界。有村村界。今既四相周匝。與聚落相同。弃

彼之同。而依蘭若五里集僧。却就其異。故鈔於可分

別聚落中明。深有理也。若爾。蘭若有僧坊。則僧坊集。

聚落有僧坊。亦依僧坊集。答。此非類也。蘭若有僧坊。

僧坊相成。蘭若相滅。即依僧坊集。聚落有僧坊。僧坊

相成。聚落之相不滅。又聚落之相。能攝僧坊。僧坊之

相。不攝聚落。故不同也。有人破云。鈔自約處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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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別。今更加有僧坊蘭若。應有七

相差別耶。意謂。不然。此非解也。既言院相。與聚落之

相不分。即同可分別聚落之量。何得更有七相之殊

也。今有學鈔之徒云。諸律皆是五里。又無依僧坊之

文。結界事大。且依五里。此並於教於界不練。是非准

律。合與無知。此則實異蘭若集僧之事。還同蘭若。則

今集僧。眾網與律。區分總別也。次將異作同者。反上

則是。謂此僧坊相異蘭若。今用蘭若集僧之法。即將

異作同。又如解戒場。律則無文。准理合解。律云。諸比

丘欲廣狹作。佛言。先解前界。即有解戒場之理。然律

無其解文。古人胸臆。用解大界法解之。唯稱大小為

別。大界戒場。界法全異。古人用此異法而解。即是將

異作同。鈔主云。戒場不許說戒。何得牒解。今准難事

三小。番結成解。理通文順。即是同也。此並是行事要

義。不可抑而不論。情不相非。顯教理須如此急。遇斯

界若依蘭若。即獲無知非法集僧。界亦理然成就。若

約解界捨去。不還則失用。文異則招𠎝。幸願深思。不

同古人將非法僧制以辨。且非法僧制。而非律藏耳。

問。前約能所判文。釋義不分彼此耶。答。前則用文被

事。故約能詮。後則行事違文。故約所詮。未有教而無

行。未有行而無教。教行雖則相脩。能所條然自別。思

之。

第二。反顯闢疑遣累。非廣學而不能。中二。初顯廣學

人之德相。二孰能下。推闢疑遣累。於此人一唱。

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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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歟者。謂初段通述廣學人之德相。第二段。始對前。

辨精當宗他部能詮。使所詮無失也。自非者。反顯簡

別也。俗諺云。自非此人餘不得。同此意也。此何人哉。

即第四門中第三第六律師也。統通也。教能詮也。凡

一事三藏教中有者。但癈興不同。今通解三藏癈興

意也。初經律對辨。次諸律對辨。後當部自辨。且如魚

宍。律中是五正食。即興。涅槃楞伽禁斷。是癈。律興意

者。為接小機。初便制斷。進道莫由。即機教有闕。又非

四生之肉。佛現化耳。經癈意者。時機漸薄。貪味者多。

僧俗食同。招譏毀重。文云。夫食肉者。斷大慈種。有命

者怨。故不令食。前小教初緣。後涅槃窮終極訓。若如

是解者。統三藏癈興意也。又諸律對辨興結淨地。意

為怜愍吐下。比丘祇中癈者。為遮外道譏毀。又當宗

辨者。如與欲中時集清淨。非時集欲初興。但如法僧

事。不論時與非時。皆言與欲清淨後興。即知前癈為

六群起過。稽留法事。後興但是如法一切無障。如是

體解。為統教意之癈興也。考者。銳思研窮。為盤𦒱也。

諸說者。是古妄執律論之文。即成胷臆說也。如上難

事不用七盤陀集。身外一尋內結。及空野僧坊依蘭

若集。古人謂。僧坊在於空野。便將空野僧坊妄執。還

依律論蘭若集僧。𦒱其律論之文。逈遠即是蘭若。故

知。古人妄執律文。將空野外僧坊。同蘭若相集。所以

成虗。還依十誦隨聚落文成實。謂僧村四相二界不

別也。有人。將律論不了文為虗。文義俱圓為實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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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也。謂。經律論文不了之處。即是番譯諸說虗實

也。謂律論不了處。番譯失佛意成虗。若文義俱圓。佛

意無遺。此文為實。𦒱其經律論等。即知翻譯諸說虗

實也。謂此一段未論章疏。只得就律論明諸說也。

孰能者。聯上帶下之詞也。自非廣學之人。誰能為也。

闢開也。重二也。疑不決也。於一事上。二意不決。故曰

重疑。能詮教上。亦有重疑。所詮行上。亦有重疑。指事

釋者。如律中看病賞勞羯磨。有人依文秉之。即是。有

人依文誦之。落非。一種依文誦之。何以是非兩異。此

重疑也。廣學能闢。若有三衣六物。依文秉之則是。亡

者若貧。唯有二衣一物。還誦三衣六物。寄緣有濫。即

成非也。如取類中。四分既闕道行之文。薩婆多彼云。

比丘遊行時。隨所住處。縱廣有拘盧舍界。而不言拘

盧舍大小。諸部並有。了論云。一皷聲間。十誦云。六百

步。一種明拘盧舍量。如何大小不同。今不知取何者

即類。取何者不類。故有兩重疑也。若大小不同。此約

事用有異。了論約蘭若集僧事。則極遠不過一皷聲

間。更遠集難。以此為量。十誦約事輕小。不勞遠集。故

制六百步。謂機教相稱。今取類者即多。論解十誦律。

今取十誦律文與論疏類相當。若取了論文。蘭若道

行。事別也。故鈔云。此論解十誦律云六百步。為拘盧

舍量。所詮中重疑者。如亡比丘。有多紙筆墨等。或斷

入重則是。或斷入重則非。或斷入輕即是。或斷入輕

即非。於此事上。生兩重疑。故輕重儀云。本緣為利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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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者。入重即是。入輕即非。本為三寶緣畜者。入輕即

是。入重即非也。遣通累者。遣除也。通總也。累罪也。若

能詮之教不明。所詮之行不解。據其律制。一一事上。

總各結不學無知二吉。事則亘通法界。此吉通諸事

有。即詺此罪。名為通累。今能所無疑。四部不或。不學

無知二種通累。自然除也。故言遣通累。此會釋解。妙

得其源也。括者主名。同避之以搜代也。搜求四部之

執計也。謂諸部。各執一見。所有教文。皆詮行相。識知

同異。判割無差。如四分若闕。即善解取文執計。同者

即取。不同不取。如僧祇部執計。通夜護衣。其義則緩。

四分部執計。明相為限。其義則急。今四分。闕加衣之

法。合取十誦之法。十誦為護明相。與四分部執相當。

若取僧祇。則成其失。又四分。闕捨衣之法。合取僧祇

之法。祇云。衣不得會應捨以輕易重。與四分應捨之

計。緩急是同。又僧祇一說。與四分諸法無結略者。一

說部執計同。若取十誦五分三說不捨之計。則成失

也。詮謂能詮。律論之文。行相者。所詮三行相狀。謂搜

能詮部執之同異。依其部執同者。引其詮文。取判所

詮行相。而行事無滯。歟語助詞也。

第三敘古人鈔疏。不顯明世事。何足軌於來蒙為發

起撰述本意。中分二。初別辨不顯。顯明不堪濟於新

學之相。二並言下。總結未可之意。初中分二。初通辨

鈔疏不顯於世事。何足軌於來蒙二時有下。別論許

有顯明繁略不堪濟於新學之相。初中分三。初總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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恨所流之遺記。二止論下。正顯恨遺記之所詮。三至

於下。敘文之不顯錄。結歸所恨之意。一唱。

言常恨至

百無一本者。富陽云。此對九代之中。古人遺記。而興

作意也。慈云。怏怏在懷。長時不巳。故言常恨覆光遵

統十有餘家。著述疏抄。人既巳亡。疏鈔流傳。並名遺

記。止論者。商略之詞也。說文云。基止也。基止者。文中

本詮也。謂古人文疏本詮。多論其廢立。古人要抄本

詮。多論其問答。至於者。指此及彼之詞也。謂此遺記。

雖多有其問答癈立。及至顯行世事未之有也。顯。明

顯也。行。謂行用。世事者當今現世之機要。所行之事

也。當今章疏之中。不能顯明次第陳列。但向癈立問

答中。明將此遺記。濟於來蒙。百中無其一本也。蒙昧

也。來者。易云。童蒙來求我。非我求童蒙。故曰來蒙。或

六禮。聞來學。不聞往教。故云來蒙。華嚴云。百無者。舉

多以況少。一本者。舉少以況多也。

第二別論許有顯明繁略不堪濟於新學之相。分二。

初兩成繁過後。二太略非。初二。初義加羯磨繁。二或

多列下。綴疏遊詞繁。一唱。

言時有至足者。時者。謂教

來九代時中。有脩撰羯磨者。云時有也。銳懷者。謂聰

銳之情懷。見律文羯磨行事不足。即便義集羯磨之

文。令行事足。故云銳懷行事新撰羯磨之文。而在義

加門中集也。羯磨疏云。或准義用。即先師所述。唯義

雖無爽。藏迹可嫌。據鏡中沙門玄儼律師羯磨疏記

云。先師義用者。如分亡人衣。差分衣人羯磨無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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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白二差一。比丘分彼。即義立三番。一差人。二付衣。

三分衣。注羯磨云。有存三番作法。此思文不了兼受

日加乞詞等。藏迹可嫌者。若當律無文。准用他部教

迹。今乃不用他部。而以義加者。以義翳文。名為藏迹。

凡義以擁聖文。可嫌甚也。或復等者。光律師義加。巳

是一非。重有制疏解之。故言或復。則有律師出羯磨

疏。但依光律師羯磨而作。其中廣列義門。及七方便

等義。多論閑緩之務。故曰遊詞。少於行事之文。則是

逗機未足。羯磨疏云。又於本綴疏。廣列遊詞。至於行

事。未見其歸。撫事懷人。實增勞想。如斯之類。何足逗

機也。

第二文二。初單翻羯磨略。二依文下。依律出文略一

唱。

言或單至事者。單題一百餘番羯磨。成不之相不

門。故羯磨疏云。或單番出。則古本曹魏所譯者。單番

失於文旨。包舉難成。記解云。謂直出羯磨。無有秉法。

由序次第。後人行事不達者。捉得便作。不曉羯磨之

緣成敗。是失文旨。包含也。舉起也。羯磨。理含結界和

合等義。今包含而不列。但直誦羯磨。法界和合義。即

難尋也。依文等者。羯磨疏云。即今一家。依文直誦。依

本得在執據。前後易惑。記解云。覺明所出羯磨。不以

義推。前後有惑也。如准緣結大界在前後。因數有事

起。方開結小緣。雖如此可以戒場後開。即在大界後

結。要須解大界巳。先結小界。方結大界。若以依文後

見。前後易惑。結界落非。事則不辨也。

言並至悉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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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初至披撿總牒上文。二所以下。釋成未可所以。

言。是羯磨聖言。章是制撰章句。單題依文。二本不排

前後次第。其言包舉。緣成之文雜碎。含在羯磨之中。

故不可披撿。義集遊詞。義立羯磨。無教可𠗦。義門章

段。詞費繚亂。故未可披撿。問。縱碎亂披撿何過。並云

未可耶。欲知未可所以者。非積學等。是如要一事欲

尋求者。非積功累學之人。新學乍看。不可知其處所

領。其文意會解。如非不是精窮研練之者。新學乍者。

不可得委。故未可也。即生下撰鈔。門分三十。隨事撿

之不難。羯磨自科為十門。逐務取之甚易。又篇篇之

內。對事各明是非。新學覧之。自然領會文意也。

上來

有二。初別釋。二總結。兩段不同。正當敘古人鈔疏。不

顯行於世事。何足軌於來家。為發起撰述本意之文

竟。

上來有三。初明古師全不依律弘持。但以智述軌

物。為發起撰述遠因。二辨古德然依律藏能詮之文。

不曉使所詮行事有失。為發起撰述近意。三敘古人

鈔疏。不顯行於世事何足軌於來蒙。為發起撰述本

意。三段不同。正當第二別辨紐續頺綱。顯行世事不

堪之相文竟。

上來有二。初總標時訛法替。起爭虗談。

二別辨約續頺綱顯行世事不堪之相。

兩段不同。正

當第一通顯古師之非相。發起撰述之端竟。

今當第二脣眄前非。正申撰述之意。於中分二。初述

覧古文非。當正興作鈔之心。二斐然下。心口相詢。直

筆制其刪補。

言余至劣者。發正云。余我也。芳耳飡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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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聽。心取妙義為採。此二闕時故名為暇。迴視曰脣。

斜瞻曰眄。皆不正當之㒵也。諸文不一。故號群篇篇

章也。正在古人遺記疏抄羯磨等。傍及前脩依律行

事。律則部執不同。有無差別。諸說虗實。通總也。非不

也。屬當也。意旨也。謂。佛旨及我意也。佛意隨機設藥。

除病為先。我意在自行成立。即堪秉持像法。使佛教

不滅。所以古人章疏。總不當佛及我意旨也。何以故

爾。以俱懷優劣也。前代所流遺記。及羯磨行事諸文。

不一日俱。各各有優。復兼其劣。故不當我情懷也。下

出不當意之所以。前代止論文疏癈立。是優。不顯行

世事。是劣。前代要抄多立問答。是優。約軌來蒙之事

總無。是劣。羯磨行事之文。銳懷義集。是優。以義藏跡

可嫌。是劣。多列遊詞。是優。逗機未足。為劣。單題一百

三十四番羯磨。為優。成相不宣。為劣。依文具寫緣起。

是優。於事前後不分易惑。不辨前事。為劣。如上古人

雖依律文行事是優。指事披文。信於實錄部執。不明

諸說虗實等為劣。如上諸文。通非屬當意也。問。何不

明爭鋒不形等。答。此全不依律文。無可定優劣也。

第二心口相詢。直筆制其刪補中二。初正謀作鈔分

成三卷所為之意。二然一部下。釋成三卷旨歸。生起

篇目十門之意。前二。初正申作鈔。先謀勒成三卷所

為。二若思下。由恐新學未瞻前。謀更別撰文。前二。初

正明引教布置。呈述作之先謀。二然同我下。釋布置

繁略。指成文之所為。前三。初示能取所取文之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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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繁下。辨交暎布置文之勢。三并現行下。番前繁少

百無一本之非。明今顯於現行濟費功之新學。前三。

初命懷起意。直筆先舒本宗。二包異下。統一化之玄

文。盡為所取之鈔體。三搜駮下。結歸能取之深旨。興

刪補之嘉名。

言斐然至舒者。斐然作命者。謂由分別

前古人文之優劣。發起命懷直筆作鈔之意也。說文

云。斐者。分別文章之見則也。然是也。謂前修雖依律

藏行事。不明古人遺文。未顯行於世事。數家所撰羯

磨。或略。或繁。南山聽採之暇。[(厂@((既-旡)-日+口))*頁]眄分別。如是之文。並

總不堪濟新學之機要。故曰斐然。因此分別是文之

非。自然使我發起情懷。繁略取中。撰行事鈔。謂之作

命。無人命作斐然。則是作命也。有人釋云。作者起也。

命者意也。謂分別古人章疏。不堪濟於新學。自然使

我起意。撰行事鈔。以濟新學費功。當此釋也。直筆者。

狂簡也。故論語云。子在陳曰。歸歟歸歟。吾黨之小子。

狂簡斐然成章。不知所以裁之。注解云。狂者進也。簡

者大也。謂直進取其大道也。今不取律本起盡之文。

直進取其盛行要當之事。如彼論語直進取其大道。

故云直筆。具足舒張本律要行之事。於所撰鈔中。故

曰具舒。從標宗巳下。盡三十篇。但云四分及律云者

是。又云不事義章。但錄律本。名直筆具舒。故抄主題

鈔末云。但意在行用。直筆書通。不事虬文。故言多蹇

陋。即郎證也。

第二文中。分為兩對。一異部眾經對。二西賢此德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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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唱。

言包至紀者。包謂包羅。羅取要當。本宗之外曰

異。即五分。十誦。僧祇。及諸大乘。寶梁善生律等。誠文

者。誠實也。謂文理俱圓真實。要當名誠文也。但三十

篇中。所引五分十誦祇等。并是括眾經隨說者。搜撿

眾經。即大小乘經。涅槃楞伽花嚴阿含遺教等經是。

隨說者。謂與律相應者。即隨經之律。隨經本中。有說

律處。是名隨說也。下三十篇所引。並是隨說之文也。

西土者。東指五天之總號。賢。謂賢和。初地前三賢。小

乘七方便人。聖。謂聖正。約登地見道得無漏巳去法

身大士。證理無其耶曲故。稱聖正也。則諸大菩薩羅

漢等。賢聖即有大小之殊。作論傳亦有大小差降。智

論即大。善見即小。如誠實論。通大小乘也。傳則付法

育王等。下篇引者并是。此方者。指九州之一統先德

者。自覆律師立章疏為首。巳下二十餘家。則取願光

首靈祐普照道安文宣布薩儀整禪師。凡聖行。及梁

帝出要律儀等文。紀者。即記傳抄疏等。紀者。玉篇云。

錄也。下文並標名引用也。

第三文二。初通辨搜取之能。二長見下。結歸刪補之

嘉號一唱。

言搜至意者。此正明能取之意。立刪繁補

闕名也。輔篇云。搜取駮除也。謂搜取其同。駮除其異。

故云搜駮同異。今解不然。此之駮字。不訓除也。駮者

說文云。六駮獸名也。其形似馬頭有一角。食虎豹。身

有六般之色。故從色不一而立其名。故謂之六駮獸

也。今鈔取此駮字以釋。極有意也。獸色班駮不一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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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駮者。鈔亦班駮取文。謂於經律論傳古人章疏。隨

要用處取。不要不取。故下文云。必欲尋其始末。則非

鈔者之意。如是取文成其鈔體。故云駮也。搜駮取其

同。搜駮取其由途同者。相攝成二十六篇。別類異者。

統收為下三篇。雜相同異。共為一篇。於同異中。並皆

研覈窮盡道理也。謂經律論傳。同文同義極多。異文

異義不少。今向同中研盡道理。異中研盡道理。故云

並皆窮覈。同中長見必錄。以輔博知。如諸經律云打

擊擿等。同中濫述必翦。用成行事。通暢佛意。謂濫用

知鍾等。異中長見必錄。謂諸部別行所引。以輔弼鈔

文。精識其異。異中濫述必翦。四分許重受白。若准十

誦和僧。似一事上。不許重受。翦云。然彼有不請之文。

寬於四分重受不開。文非明了。取長則是補闕。翦濫

則是刪繁。如是刪補用成。通其佛意。故前通辨搜取

之能。後立刪補名。

今當第二。辨交暎布置文之勢分二。初別舉文中繁

略。義連徵問。辨異古人之作。二如是下。通結交暎布

置文之體勢。前有四句不同。勒為兩對。初繁文略指

對。二義連徵問對。兩對一唱。

言或至問者。鈔主用文

之勢。雖繁及略。文斷義連。兼有問答。不同古人繁略

義隱止論問答也。今每到科。前先簡異古人。後釋正

義。深云。此由對上多列遊詞。有人依光律師羯磨綴

疏。於一一事前。廣引緣據。且如受戒。善來本緣。為某

人上法。三皈八敬羯磨。又於羯磨問難前緣。初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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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某人度某弟子。某人呵制等。皆引緣據。自佛滅後。

准羯磨一受。餘者並無。何須廣引諸受。及問難本緣。

即是遊詞。今抄繁文。為顯事用故。繁不同古人也。且

如受戒。問遮難中。將欲問其遮難。先須解釋。令人取

解。然後更出問。遮難之文。前後兩重。恐濫在繁之數。

前解繁者。顯受戒事用。若問不解。終為非問。故繁文

解釋。令能問之人取解。所問之者。知其事由。答對無

失。後更出問。難法者。恐正問詞句繁略難知。故避就

傍突。裁量准的。出其法則。又戒。是萬善之基。下為六

道福田。上則三乘因種。若受不得身則成難。為此事

故。須得繁也。或者。不定之詞。巧用文勢極多。故云或

也。或略至從者。此文是相從故。略異於曹魏滿律師

單題之略。鈔則具解。如非滿等不宣成相。故簡異也。

且如鈔中羯磨一篇。初統羯磨由。漸且分十門羯磨。

竪則有三。心念對首眾法。橫則有八。但心念。對首心

念。眾法心念。但對首眾法。對首。單白。白二。白四。八法

之中。就緣約相。總有一百八十四番羯磨。此鈔始從

但心念。終至白四。復各出一番。如非自餘一百七十

六番。略却其名。不釋其義。類上八種。取解得也。類者。

類例也。相從者。易曰雲從龍風虎。即各隨其類也。今

但心念。唯釋一法。餘但心念。類前伹心念取解。乃至

白四。各有其類。其類自同。是相從也。全異古人單題

之略。文勢極多。故云或也。或文至連者。對光律師。行

事當律無文。不取他部。而以義集羯磨行之。羯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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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准理無爽。藏迹可嫌。鈔則不爾。若當律無文。即取

他部。及經論傳疏。若諸處總無其文。即是文斷。其事

實要不可不行。故以義連。令行事足。雖以義連。皆有

𠗦據。若文義俱闕。舉例決通等四句。至第五門中。廣

辨不同。光律師不取諸部之例。則以義集。故簡異也。

或徵詞而假來問者。對古人要抄止論問答也。問。鈔

既斥古疏止論問答。今行事文。何故復有數百徵問。

與古人何殊。答。或論一事。托前義生。故須問起。前義

成立。然後續徵後事。故先問後徵。有數百問答。顯其

行事。不同古人一向心論問答。問答之事。前後復不

相躡。將此問答。以為要抄。故簡異也。或者不定。或有

事義假其問答。或有行事直釋。不須問起也。再問曰

徵。初啟為問。詞。詞句也。假藉也。來往來也。謂欲再徵

釋其行事之詞句。要假藉於問來也。夫言徵問。約論

有六。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難。六通。故徵下有釋。問

下有答。問即居初。徵乃居次。凡欲徵起一義。要假於

先問來也。如持犯篇中。古人皆約境想迷妄事上開。

無不學無知。犯上法上。從來不開。犯上結十二罪。法

上無不可學九。南山約事上開義。罪上法上。不合不

開。先托事上起問。如煞盜等。人非人想。有主無主想。

律結無罪。亦有制犯者何。答。或緣罪境。人非人故。便

結心犯。或緣非罪境。無主物故。然彼迷心不結正罪。

所以開也。即躡事上開義徵起。犯上法上。亦合得開

所以。徵云。若爾。後緣法中。亦有想轉。如不處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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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及疑。亦不結犯。何為制罪者。徵此犯法得開。實由

乘前事上無罪道理。方始徵成後義。故此徵詞。要假

於前問來也。

言如至出者。靈山云。為結前文故云如

是。如是之義。或將始暎終。或將終暎始。故云交暎。或

前隱而後顯。或後隱而前顯。故云互出。即前四句。四

句之中。皆有始終亦暎隱顯互出也。且繁文以顯事

用。以解交互也。暎照也。謂將初末。交互相暎照也。如

受戒篇問遮難中。前廣釋十三難相為始。後更出問

法為終。如非人畜生二難解中云。此上二趣。若依本

形。是人通識。恐變而來。故須問之。脫有高達俗士受

戒語。非畜生不若聞。此言一何可恠。應方便轉問。如

下所陳。此則將始以暎終也。至下問中。即出問法云。

汝非諸龍畜等能變化者。變為人來受。不要由前釋

方解後問。此將終以暎始也。隱顯者。結牒前語。亦不

異前。若欲釋者。不無少異。前則顯其釋文。而隱其問

法。後則顯其問法。而隱其釋文。更互隱顯不同。則是

互出之義也。次略指以類相從者。羯磨篇為始。諸篇

為終。羯磨但出八番如非。照下諸篇羯磨如非之相。

即將始以暎終也。下諸篇中。有羯磨處。更不重出如

非之相。暎前羯磨篇中。足明性終以暎始也。隱顯者。

羯磨篇中。總顯如非之相。隱却其餘。羯磨文下諸篇

中。隨事顯羯磨之文。隱却如非之相。是互立也。次文

斷而以義連者。羯磨篇為始。說戒篇為終。羯磨篇中。

問白讀羯磨作法成不。鈔雖有其成不之問。諸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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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成不之文可錄。此則是鈔撰述。文斷之事。鈔答云。

不成是定雖無明決。可以義求。標其義連。則暎下說

戒篇中。戒本須誦。以例羯磨。亦須得誦。故四分僧祇。

半月無人誦戒。應差向餘處。誦竟還本處說之。不得

重說。乃至一人說一篇竟。更一人說。若不能誦者。但

說法誦經而巳。准而言之。若得讀者。執文即得。何須

如此止不讀之。此則將始以暎終。至後說戒篇中。難

明戒本須誦。不知誦有何義。律論並無其義可錄。亦

成文斷。即須暎前篇中羯磨須誦之義。即是將終以

暎始也。須誦義者。但以法貴專審。今背文誦持。心口

等專正。加事便易。必臨文數字。出口越散等。隱顯者。

羯磨篇中。即合隱其說戒。須得差人誦文。此中却顯。

說戒篇中。即合顯其戒本須誦之義。文中却隱。如是

隱顯。名互出也。次徵詞而假來問者。如心持門中。徵

起法上得立不可學九。即云此且就止持。約事為言。

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中。更為辨也。此即

將始以暎終。至後作持門中。立不可學九。即云。不可

學迷。亦有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說之。更不別立九句。

此即將終以暎始。隱顯者。法上不可學九句。止持門

中即隱。作持門中即顯。法上徵立。止持門中即顯。作

持門中即隱。有無不同。名互出也。當陽云。如是數篇

為始。受欲篇為終。足數。但答僧知不足之文。不答自

言不足之語。今將始以暎終。如其自言欲法既失。若

自言亦不足數。此將始暎終也。將終暎始者。與欲。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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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言失法之文。而無僧知失法之語。今將終暎始。

前答僧知既不足數。若僧知亦失欲法也。隱顯者。如

僧知之語。與欲中隱。足數中顯。如自言之語。足數中

隱。與欲中顯。更互隱顯。即是互出。然此段雖繁。為顯

句句有也。

第三番前繁少百無一本之非。明今顯於現行。濟費

功之新學。就中二。初番前繁略百無一本之非。二並

皆下。濟新學之費功。結歸鈔興之意。前二。初辨現行

是非兩意不繁。番前百無一本之失。二立導俗出家

二篇。離略番前逗機未足之非一唱。

言并至法者。此

段意謂。羯磨篇。巳相從明一百八十四番羯磨竟。今

受說安恣衣藥諸篇。隨事別出羯磨之文。豈非繁耶。

初羯磨一篇。總明如非之相。由未別出諸羯磨文。後

諸篇中。直寫現行羯磨之文。更不明羯磨是非之相。

前總門故離繁。後別出文離略。此繁略取中。為濟新

學費功夫也。兼簡異古人不顯行於世也。此意同富

陽解。諸務是非者。鈔言隨事即行。想合明其是。義不

合辦非。非不可行。復何繁錄。錄非之義。豈非繁耶。答。

欲明其是。先須識非。若不顯非。於何識是。是則須行

廣釋。非則須識略明。諸篇之中。類甚多矣。且舉集僧。

如自然界量。古人定方。南山欲明圓義。及不定義。即

云昔解定方。即顯非義。今不同之下。即明是義。若有

別界。即尖邪不定。若無界。其量定圓。又鈔中。引其部

類相當。其文則是。或言次相及辨異。引不相當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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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則非。此即諸部由途相攝是非。又如明大僧事引

文。望僧則是。或便明大尼及下三眾之文。望僧不行

成非。此即別類由途相攝是非。故下第二十七篇首。

結上諸篇云。若由途相攝。具上諸門亦是。諸務是非。

至下對文更為辨也。若爾。此由途相攝。豈非繁耶。答。

若望諸部異者。博學以濟貧。又臨機緩急取捨。無非

聖意。若大尼及下三眾文中。便明復與律文不異。又

臨機有要。依篇撿之不難。此非橫評之繁也。若爾。此

既巳明下。何須別立三篇者。答此約由途。下約別類。

故不同也。鈔又多有斯處。恐類於繁。故分雪也。發正

云。南山生來所作羯磨及疏。是非雙明。故云諸務是

非。花嚴云。現行羯磨者。即是通辦羯磨篇。辨事是非

也。上發正所解。鈔外論文費功之言虗設。花嚴釋義。

指羯磨篇。復失并行之語。學者細披。會文意耳。導俗

正儀者。導引也。謂帶理曰真。純事曰俗。此為六塵所

染。與理全乖。謂之俗也。凡俗人入寺。以其正法引導。

除其是非之心。不求僧過。不汙僧地。又勸捨施禮敬

問訊。為受五八戒等。如是引導之法。皆是佛之真教。

故曰正儀也。出家雜法者。心離貪等煩惱之宅。故曰

出家。雜法者。謂沙彌篇。引度人經。廣辨出家法式。夫

出家者。先立壇場。懸幡焚香。置和上坐位。弟子坐位。

剃髮師。讚唄人。拜辭父母。軌則甚多。故名雜法。立此

二篇意者。說記皆云。二十八篇。並是大僧尼等所行。

鈔中理合具有。導俗沙彌。既非大僧行事正宗。今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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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者。豈非繁長。故南山云。今伽藍致設。訓導道俗。凡

所施為。無非戒律也。然俗為所化之境。僧為能化之

人。凡有信出家大僧。須知儀則。外有逗機之益。內無

失法之𠎝。若無此二篇者。俗無迴向之因有出家者。

僧闕度人軌則。又一期行化。佛教未周。又十門中。有

道俗通塞。復有下三眾隨行。此並統彼佛教大綱。一

期行事並足。故立此二篇也。古德於內。遊詞拯多。無

此二門。故逗機未足。今二十八篇行事。並無遊詞。即

離繁文。更立導俗出家二篇。又離逗機未足之略。離

斯繁略。故簡異焉。輔篇諸記。將諸雜要行。以為出家

雜法。此乃僧尼正宗。本分須學。何得更用分疎。前解

可依。後判無理也。

言並至焉者。現行雜法四段。故曰

並皆。收束具列鈔文。故曰攬。為此宗之一見。一處見

文具足。不假多處尋求。為師若度弟子。雜法一篇可

𠗦。士女入寺。正儀足以化導。受恣諸餘法事。具列二

十八篇。羯發現行。隨諸篇中。皆有識非明是。隨事用

而不或。豈須上下求文。言事悉周。故濟學費功夫也。

第二布置繁略。指成文之所為。中三。初先遮異斥之

繁約事未巳。顯不樂繁之意。二何者下。徵釋事不獲

巳不樂繁之所由。三今圖度下。辨取中約結所為。而

成三卷。

言然至巳者。此一段文。釋前取文繁略意也。

恐人斥云。鈔稱刪繁。又云。或繁文以顯事用。豈非相

違。故先遮此異斥也。然是也。易曰。同聲相應。是同我

者。謂見其機微。乃擊大節也。擊揚也。節解也。即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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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也。大者。簡小之稱。謂同者。知其鈔又從始至末。若

廣若略。皆為顯行世事。事易故略指。事難故廣釋。則

明一部鈔文。總無繁略之處。如是唱和者。名擊大節。

大即簡不取擊一兩段之好為小。今取大也。如左大

冲賦云。巴姬彈弦。漢女擊節。是其音者也。又如劉遺

民與肇公書云。須巳頒諸學徒。屢有擊其節者也。情

解不同。名為異說。富陽云。今若斥文繁者。謂曲高而

和寡。如有善琴者。皷琴於都市。陽春白雪之曲。和者

一二。為巴人下俚之曲。和者數萬。所謂曲彌高。和彌

寡。今有非斥者。謂不知顯事用。故須得委曲示之。即

斥其繁也。示不樂繁之意者。文繁誰所樂之。即由事

不獲而巳即多也。事者。所行之事也。獲者得也。巳者

止也。謂無人樂其文繁多。由說事未了。不獲得心住

也。

言何者至諱者。徵釋事不獲巳不樂繁之所由也。

先徵。次釋。何者是事不獲巳。不樂繁道理。雙徵也。若

略取下。雙釋所由也。上兩句。釋事不獲巳。不得略所

由。下兩句。釋不樂其繁。須略所以。謂若略減取梗概。

即事義未盡。行事不得。不獲須繁。若不爾者。即類單

題之略。必若是分外之文。於我鈔中。成其所諱。不樂

此也。若不爾者。即類多列遊詞之繁。略者。說文。簡也。

去繁取要。故謂之簡。謂三藏廣文。鈔取簡要行事。謂

略也。減者(古斬反)。損也。又(下斬反)秏也。並轉訓少。於此簡

要略文之上。更減少取。云略減。綱骨而談。謂之梗概。

事義未圓。用之恒有不足。事不獲巳。故須其繁。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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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者。如遮難中隨難解釋。是也。若梗概而說。列遮難

名字問之。若問不解。終為非問。受戒不得。事不獲巳。

須隨難解之。雖繁。顯事要故。必者。說文云。終也。傍求

曰橫。論量曰評。如受戒法。必欲終其緣本。橫論五受

等文。除羯磨一受。餘四佛滅皆無。並是不急之言。於

行事鈔中。便成忌諱。既曰刪繁。今有閑詞。豈不須忌。

不樂此繁。須得略也。上則顯事用。故須繁。下則不急

之言。須略也。古人諸記皆云。通其伏難。今不敘也。

今至卷者。由上不樂其繁。事不獲巳。復不得略。即圖

度而取文也。今於當宗。他部經論傳疏。圖謀比度。取

同文同義之中。非謂不繁不略為中也。務在𡞞少兼

其約限也。凡欲取一事。事或有多處出文。但取一兩

處文。餘者不取。務兼𡞞也。兼稱當宗。約限而取。如可

分別聚落集僧。當宗雖無其文。而有院相。限約彼十

誦中。更有勢分。今但取十誦隨聚落界。即僧坊界。不

取勢分。務兼約也。取當部文。亦𡞞約也。約其時所要

事。𡞞少取文也。救急至三卷者。結所為而成三卷也。

有二意。勒成三卷。一為救新學急知。二為備擬碩德

卒要。新學覧其三卷即知。上卷明受說安恣之眾法。

中卷明篇聚持犯之別法。下卷明隨機要行之共法。

隨其新學欲知何法。直取覧之必明。救急知也。備擬

碩德卒要者。碩德先巳學知。臨機事須教印。若是眾

法事起。直撿上卷依行。備卒要也。為斯兩緣故。勒成

三也。此則明其欲勒成所為意。未則分卷成三。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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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述作先謀也。

次大門第二。由恐新學未瞻先謀。更別撰文。

言若至

於後者。由前述鈔先謀。務兼𡞞約。救急備卒。故有闕

詮。闕處在此略標舉。後時更為別撰述也。若如也。如

此新舊二人。依下三十篇行事。神思未賙贍。時事處

向下。當未贍處。略標意趣。更為造文也。思。神思也。贍

賙贍也。時事者。隨時判其輕重之事。固者實也。鈔中

實有關於所行之行。能詮教文也。故輕重儀序云。遂

刪補舊章。撰述事鈔。猶恐意用未周。准此。即是若思

不贍。於時事。固有闕於行詮也。下二衣篇中。略標指

趣。彼云。今且依鈔者一意。位分三別。一者性重。一切

銅䥫等物。入重。二者性輕。百一眾具可隨身者。入輕。

三者或事重用輕。或事輕用重。但以教網具周。必須

文顯。則略標。如上輕重。必須文顯意指乃趣。向後續

與撰輕重物儀。依律具列十三章門。一一解釋彼文

廣鈔。故云。以廣於後。即二衣篇末云。餘有不盡之文。

事不具委。具如別判輕重物中。亦須類知而通解也。

問。何以得知作此釋是。答。准輕重儀序末云。余所撰

刪補行事鈔三卷。篇分上中下也。門有三十不同。言

有二十餘萬。若僧法軌模。住持綱要者。則上篇上卷。

首領存矣。若戒受種相。持犯懺儀。則中篇中卷。名體

具矣。若衣藥受淨。諸行務機。則下篇下卷。毛目顯矣。

故輙略總引。粗知梗概。今於下卷衣法之中。禪解亡

物。略分十門。即其義也。禪。續也。與也。續前鈔後。更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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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輕重物儀。故云禪解。准羯磨篇。亦是此意。文云。伹

鈔意為始學人。本令文顯而易見故。不事義章一一

分對進不。必欲通明。須看義鈔。此則略標指趣也。以

廣於後者。羯磨序云。昔在諸關輔。撰行事鈔。具羅種

類。雜相畢敶。但為機務相詶。卒難尋了。故略舉羯磨

一卷。別標銓題。若科擇出納。興廢是非者。彼鈔明之。

但約法被事。援引證據者。在卷行用。然律藏殘缺。義

有遺補。故統開諸部。撮略正文。必彼此俱無。則理通

決例。並至篇具顯廣作十篇解也。鈔諸篇中。有指羯

磨本疏等文。並是斯義。謂此文未即急要。故指後廣

明也。若爾。鈔主先謀。更為撰文。理當前釋。下文引文。

及首疏義。指廣如彼。今此序中。何故不論耶。答。凡所

引文。義意皆足。鈔指廣如彼者。意令博學濟貧。若約

行事。不看彼之廣文。足得明矣。此是便指不是的要。

序中故不明也。若爾。前文亦非急要。何故先謀為撰。

答。若不看首疏及諸律論廣文。行事意足知。若無輕

重儀羯磨戒疏。則判輕重。及其餘羯磨持犯等義。則

未通解。行事有礙。故須得也。古人科云南山自謙者。

意不然也。第十鈔興意中云。余智同螢等。是謙詞也。

此正分雪𡞞約用文。恐後學神思未能賙贍輕重事

類等。此鈔略標更別為撰文。非自謙也。亦有記中。取

大綱篇中嘿儐來。釋南山云。亦有經中出其羯磨。尋

本未得。未得即是闕詮。關詮即闕能治之行。以廣於

後者。付將來碩學者。亦不然也。文中。但云亦有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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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其羯磨。尋本未得。何曾有付後學之語。約南山後

制造中。亦更不述此羯磨意也。若據以廣於後之言。

只是羯磨之文。復何能廣。思之。

上來正明作鈔先謀

勒成三卷所為竟。

次當第二。釋成三卷旨歸生起篇目十門之意。於中

分三。初釋成三卷旨歸。二伹境下。生起三十篇目意。

三至於下。生起十門意。前三。初標。次釋。後結。

言然至

位者。謂上述作先謀中。勒成三卷。救新學之急知。濟

耆德之卒要。然未顯卷中所明分齊。今次釋成三位

也。夫教所詮義。有眾別共三。約此三種之教不同。隨

教義成一卷。故義張三位也。

言上至起者。謂上卷。明

於眾務之儀則也。所以先明眾法者。發正云。夫欲秉

法行事。先須治罸惡人等。望云。此太局一篇也。今言

眾法在先者。夫僧居止。要須託處。故先明秉法僧體。

即約受者。以戒為宗。若集此僧。則論足不有緣不來。

送心是非。明僧體用竟。須辨羯磨法之如非。則須結

界界法成就。得行僧法。治罸惡人。惡人即無情眾。無

難則為人受戒說戒安姿等。然後。方自護持戒身清

淨。上則眾別各明。若離斯二。眾別之法。不得成立。或

有要行眾別兩須。故云共法。則居後也。約如此意故。

眾法居先。遵於戒體者。謂出家之人。護本所受。是遵

戒體。知持識犯。持則持相。犯則犯相。是其所解。有違

洗懺。遵戒體故。隨機者。隨上中下根機。要行亦上中

下三別。如是要行。皆托事而起。且如對衣食者。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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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但三衣一食。託此衣法受持食。則口口興治方

便。中根之流。則對百一之事。加法受持隨食。興其觀

法。下根之類。聽畜一切諸長。托此。有說淨要行。約食

一時。作興治觀法。且約衣食以明。自餘約行。則有十

二頭陀要行。對病。則有兩種五德要行。乃至諸部別

行。宗途要識博學濟貧。並是要行也。

言並至亂者。結

不亂也。尚書云。紊者(無運反)。亂也。絲亂曰紊。蚕口初出

之絲。由未條理為紊也。謂三卷分教。各有條理分明

想。後學見之。無其如紊之亂也。

言但至道者。解者多

途。當陽析中皆云。生起三十篇名。近古發正諸德並

云。釋成三卷。初生起者。且教有眾自共等。依教勒文

為三。三法不可雜明。理須立其篇目。篇中所引教法。

並是三藏真詮。恐時人寡學。不知刪補皆是佛聽。故

生起十門。包舉佛教大綱取證信。依聖教生起次第。

寔曰有𠗦。若准釋成。謂教有三種不同故。文分三別。

三卷各收境事。境事寔繁。今取物類相從。用標三卷。

之首。上卷物類。並是眾法相從。將其眾務成用有儀。

以標上卷一十二篇名首。中卷自法。戒體物類。咸明

護戒相從。約遵於戒體。持犯立懺。標其中卷四篇名

首。下卷並是隨機物類。要行相從。故以隨機要行。標

下卷一十四篇名首。故云物類相從標名首也。且上

來總未立其篇目。那得即判標一十二篇乃至十四

篇名首。故不可也。且依古意。就中有二。初兩句略述

意難。二今取下。正科分意。境者。從所對得名。事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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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非情事。及一合事。其類甚多。故曰寔繁。今欲科分

以為章段。比擬極難也。述難意竟。雖難理須科判。則

不可細分。但取物類相從。以標名首。謂之得也。物者。

一切事法。有其分段。皆為物也。物必有類。以同類故。

可使相從聚一處也。易曰。水流濕。火就燥。雲從龍。風

從虎。聖人作而萬物覩。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

下。則各隨其類也。今立篇名。亦取物類相從。天然合

爾。問。鈔主自創物類。而立篇名。亦古人有斯意也。答。

要覧十篇。亦以物類相從。以為篇也。彼云。吾聞。同聲

相侶。同氣相求。物有群分。方以類聚。幸立篇命旨。應

聚類從篇。故知。上准易文。復𠗦要覧也。且如標宗顯

德篇者。夫言行門。則宗於戒。然戒有多種。不可盡頒。

但以宗名往收。□無不盡。欲顯戒之德相。但以顯德

名收。何戒德而不顯。三藏教中總明。故搜一化之文。

顯德之類相從。以標戒之名首。第二集僧通局者。約

所集之界作法。自然作法。有三類不同。自然約相。即

六種差別。雖則多種相從。皆是集僧事用。次約能集

之人。則七種差別。始從一人。終至二十人。界各有通

局。界皆約集僧事用。但以集僧通局標名。乃至諸部

別行。亦爾。然諸部別行。其類甚多。行既不同。並相從

辨異。總標諸部別行。何別行而不收。故用此相從。標

其名首也。

言至於至遠詮者。生起十門意也。文有兩

意。初兩句生起意。二更以下。正立意。至於者。指此及

彼之詞也。自呈述作先謀。至物類相從名首為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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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十門為於。謂此雖呈述作先謀。至物類相從□首。

於佛教大綱之意。殊所未明。今生信十門。於名首下。

更括出也。上雖約物類相從生起立篇目竟。然相從

物類。皆是三藏遠詮中來。恐但見此三十條流。於彼

遠詮之意未能委也。統。通也。大者。包含也。綱者。綱領

也。條流者。古解不同。花嚴等。以三十篇為條流。發正。

以十門為條流。今取花嚴三十篇也。謂上三卷三十

篇文。皆通包含佛教遠詮綱領之意。恐人但見三十

條流事法。而未能委知此用彼意也。更者重也。以用

也。前巳呈先謀。直筆具舒。三藏聖教。所取行事之文。

勒成三卷。生起三十篇意竟。然彼三藏中。有多種教

興意。多種輕重意。約教判意。毗尼四法教取文意。合

決通意。律教所詮意。道俗七眾通局意。僧尼二部通

塞□。下三眾異同意。許不具說文句。直引要言妙□

□□□鈔則准此用文。然未曾稱述。今更重用十門。

往三藏中。搜取眾多大意。此之大意。教能詮之被於

未來。依行得果。名遠詮也。今此序之方則。如鏡之明。

曉了得知佛遠詮意。則顯三卷鈔文。統其十門之意。

即知。此鈔與佛意不殊。不唯現在獲益。亦望被於未

來。乃至令得涅槃。明知鈔興非師心耳。上來生起十

門竟。

上來有三。初釋成三卷旨歸。二生起三十篇目

意。三生起十門意。三段不同。總當第二。釋成三卷旨

歸生起篇目十門意竟。

上來有二。初正謀作鈔分成

三卷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