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搜玄錄

四分律搜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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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心也。但者。偏詞也。但廣明因果邪正。而行業不可

知之。經論廣明善惡二因。苦樂兩果。善因者八萬四

千波羅蜜門。一切善法。皆是善因。獲得三乘菩提人

天等位。皆是善果。如惡因者。八萬四千諸塵勞門。一

切惡法。皆是惡因。獲得三塗等趣。是惡果也。有云。泛

者。不尅定論。但通途說苦樂兩因果也。識達邪正者。

三乘四諦為正。二十五諦為邪。三寶為正。六十二見

為邪。無求而求為正。有所得邪。科其行業者。花嚴云。

化行但論煞生。而不分煞生有其輕重。今欲料輕重

之業。故難知也。立云。此教論心外相難識。故難知也

今解。料分也。分別所行之行。所作之業。汎深秘密而

難知也。且如淨名。身居俗位。入婬舍酒肆博易興販。

而內懷四等。利物為先。若以行分別。汎深秘密。不可

知也。業者。無厭足王。治國大業。多以煞戮。善才聖者

籌佇生疑。況今凡夫而能知也。遂執善才手。示以宮

殿百千光明。語善才言。我得如幻法門。上於虫蟻。不

起煞心。況人是福德者。而興加害。乃至波須蜜多女

等。示色為業。語善才言。坐我床者。即得解脫。接我脣

吻。得三昧門。其業汎密而難知也。顯其來報。如善報

者。法花中。授舍利弗當得作佛。號曰花光。國劫正像

住世。皎如目見。故云明了易述也。惡報者。花嚴經云。

煞害之罪。能令眾生墮於地獄。若生人中。得二種果

報。一者多病。二者短命。乃至口業之罪。能令眾生墮

於地獄。若在畜生。則受鴝鵒鳥形。聞其聲者。無不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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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若生人中。有所言說。人不信受。斯事皎如目對。故

云明了易述。

言二至愆者。二行教也。文有四意。初局

所被之機。二約行業取捨。三辨教文委回。四顯結罪

再科。富陽云。行教者。毗尼事相。非行不成。教能論之。

故云行教。大毗尼藏匠。御出家五眾。發足興行。終登

道益也。取捨者。輔篇云。二持依行名取。兩犯須辨為

捨。又犯重求辨名捨。犯殘可救名取。故律序云。可救

有十三也。又七法治令改過名取。惡馬滅殯無再収

義名捨。有人云。十三難沙彌定捨。輕遮巳。出家者。不

應駈出。定取。立綱致者。致。舉也。如網有綱舉目正也。

今立五篇七聚之綱。舉二百五十戒目也。又立眾行。

為住持之綱。非法舉治。自共二行網目。然正也。顯於

持犯。戒戒釋相。是謂為犯顯犯。不犯者下顯持。又僧

尼戒本。廣顯止持。略顯作犯。廿揵度。廣顯作持。略顯

止犯也。決於凝滯於言教。不了曰疑。於事罪不通曰

滯。謂調部增一。波離。於一一教罪疑滯。問佛世尊。一

一解釋。決疑滯也。又戒戒境想。後四句中。兩句疑。兩

句想。而於事罪。本迷始終無罪。轉想有前心蘭。是名

決疑也。乃至諸揵度文。皆有決疑滯也。指事曲宣者。

有人云。指婬事委曲宣說。約境三趣人男女。非人男

女。畜生男女。於上三趣男女。有覺睡眠。新死未壞。少

分壞。委曲而宣。有三千六百句。律文一披即解。不在

再看。故云又無重攬之義。一戒既爾。餘戒句法不定。

委曲亦然。結罪明斷。初戒結罪。初動身口吉。進趣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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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執捉重蘭。入如毛頭得夷。因中隨住隨結。至果攬

因成果。但有果罪。是明斷也。事有再科。於此婬事上。

學而識知。故作其罪有二。一則違制。二是業道。不學

而犯。有不學吉。於事疑吉。不識提。總是再科之愆也。

第二總料簡二教宗體相濫使異相。中二。初雙標二

教相濫宗判自分。二謂內下。正對辨宗自分之相。

然至矣者。化制二教也。修。說又云。行也。環圓也。謂化

行二教。皆有婬盜煞妄。教文環圓。次第攝護。修行不

別。非無相濫也。由上相濫。今舉宗以判。理自明矣。即

下文。化教。約理為宗。行教。制防身口。以事為宗也。謂

制教所防處淺。化教所防處深。深淺既自差殊。事理

條然自別。故云理自彰矣也。

言謂至教者。辨常云。如

以內心所發善惡。未動身口。早結其犯。須准化教所

斷。以理為宗。外用施為等者。如律有所運為。若持若

犯。要動身口巳。方准行教判。以事為宗。內心違順者。

違則嗔。順則貪。貪順嗔纔發。則有所違。且化教約心。

理是心本。理既寂滅。有動則乖。若違順俱無。則順於

理體。又釋。違理起惡。順理修善成持。若托理者。則准

化教。約外施為。防護身三口四。發言身作事。始表彰

約外。事離七非。即依行教也。

三雙明二教得罪重單文二。初辨罪重單。二引經成

證。

言然至罪者。如違化教則輕。謂煞盜等。但受業道

一報也。違行教者則重。非但業道。兼有違制。故曰重

增聖制之罪也。

言故至罪輕者。善生經也。經。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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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作一罪。不受戒者罪輕。受戒者罪重。違理故。豈非

業道。及違佛制。故得二罪也。問。佛既知眾生應犯。何

須制戒。重增其罪。若其不知。非一切智。答。佛何不知。

所以制者。有能持者。則功成聖果。若不制則失斯益。

縱有破者。遠有出期。以善業孰得解脫故。若其不受。

長淪生死。無有出期。譬如病人服於寫藥。雖知加困。

即有差期也。

第二文三。初指經廣明。作徵立之由漸。二所以下。正

嶽更立所由。三恐迷下。正釋更分之意。顯鈔統斯大

綱。一唱。

言文至別者。慈濟等云。謂指上證文。善生經

中自廣明也。古人將此文結上。今將向下生下徵起

之因。謂經文中。自廣明二教差別。此中更約化行。分

三者何也。故言所以更分者。恐迷巳下。正釋更分所

以也。恐迷二教之宗體。所以更分。化教。以理為宗。用

心為體。行教。以事為宗。用身口七交為體。今於經律

廣教之內。分其分齊。故更明也。恐妄述業行之是非。

化教。以內心無相為行。行教。外事防非止惡為行。化

教犯者。有業道。無違制業。但依理事二懺皆除。行教

犯者。有違制業。及業道業。事須篇聚。依律明懺及與

理懺方滅。恐行教犯者。不依律懺。妄述依於事理是

之與非。故更分也。又恐行教自對外事。防護身口七

支為是。妄述化教約心無相為非。又恐依化教者。約

心無相為是。妄述防護身口七支者為非也。故立此

第七一門。永用蠲簡。除不達二教之迷也。故下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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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俗者。是行教収。懺篇及道俗化方。通道俗者。是

化教攝。並依此大綱也。

第八門二。初標次釋。言第至意者標也。上對道俗七

部。明化制二教宗體。行業不同。足無疑濫。而於道中。

更簡僧尼二眾同異之相。故明也。僧存略梵。尼約女

聲。男女類殊。故稱二部。通塞者。如初篇四戒。二部同

制。說名為通。如僧有教誡日暮。尼有紡續。二部㸦不

相通名塞。下三十篇中。有僧尼通塞意。皆准此大綱。

釋文二。初明二部通意。二餘有下。辨二部塞意。前二。

初明事法相同。統鈔諸門詳用。二若辨成下。重述犯

相難易。指鈔及戒本自分。

言然二至用者。婬盜煞妄。

壞生畜寶。非時不受食等。僧尼戒同。名同戒。如集僧

明足。與欲結界持衣加藥等。同是佛制。故名同制。事

法相同。事則情事非情事。情非情合事。法則羯磨白

四白二單白。對首心念並同。謂與大僧相似。故曰相

同。靈山問云。何不言共戒耶。答。受法別故。故不言共

戒也。對事進趣施為。謂之行用。人法如非。謂之儀式。

類例𠗦准僧法。具在二十九篇之中。除尼眾別行一

篇。隨意詳用。發正云。除三篇。尼眾沙彌諸部等三。意

謂不然。如沙彌篇。尼沙彌法式不異。若知諸部行事。

曉識宗途。極為要也。

言若至相者。如尼家弁成犯相。

尼以僧俗男為犯相。僧以尼俗女為犯相。僧尼戒本。

從來自別。若隱而難知。具在隨相者。如婬即有眾多

難相。且如尼婬處有三。七毒歷之。得二十一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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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相。具在鈔僧隨戒釋相中也。諸戒總有。不能繁序。

有人釋云。取律本隨相者不然。此之十門鈔意。皆統

易知。指在尼家戒本。男女互為犯相。彼處易知。若隱

指在鈔隨相。因明僧戒相尼戒難相。便為出也。若指

在律中。如何論鈔中行事。故尼別行中云。尼八重中。

前四大同僧中。故末出也。故知。即指鈔隨相中。

第二辨二部塞意分三。初標次列。三此下。結略指歸。

言餘至戒者。標也。男女形報既別。防過亦殊。故云約

位之戒。故尼別行云。今簡取唯別者。共為此科。使臨

事即披。不事浮縵。第二列中分二。初列不同之相。

二而是下。簡取盛行難知。統下別立篇顯。

言謂至異

者。輕重不同。如摩觸。尼得夷則重。僧得殘即輕。又漏

失。僧得殘則重。尼得提則輕。尼造房得提則輕。僧得

殘故即重。一事上。僧尼輕重不同。有無互缺者。僧。有

輙教不差教誡日暮等戒。尼眾即無。尼。有不作本法

六法言人紡續四獨等戒。僧則無也。故云互缺。犯同

緣異。畜鉢不說淨。僧尼二眾。俱得提罪。即是犯同。僧

開十日。尼須當日說淨。即是緣異。又與外道食戒。同

犯提罪。即是犯同。僧與外道。男女皆犯。尼與外道。男

犯女不犯。是緣異也。

言而至中者。不同戒中。簡取種

相難知。當世盛行。指在尼眾別行篇明也。後四重中

觸八䨱。三十七殘中言人四獨。單提中紡續。並是當

世盛行。及種相難知。故釋。如摩觸是婬種。腋下膝上

腕後。此相難知。八䨱巳下例然。則顯世不盛行。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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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知。不釋。如本法六法不作。即犯易也。自餘諸戒。世

不盛行。故總略也。故鈔云。餘上下戒。非無種相。行希

寡用。且略而巳。別行即自行。七法相攝。及八敬等。是

眾行。即受說安恣等是。皆指在尼眾別行篇中明也。

言此至大疏者。結略指歸。謂結略鈔本末。明尼戒來

詮。指歸不同之意。在首疏也。有無互缺。即是分宗。宗

途自別。輙教日暮不差。即是僧宗。紡續四獨。即是尼

宗。輕重不同。犯同緣異。眾行即是分類。約摩觸鉢說

淨及別眾行。僧尼同制同依。而男女之類不同。輕重

約緣有異。故云分類。猶未顯其來詮者。如其篇中。但

直明宗類不同。觸八四獨等戒。猶未明本犯緣起人。

誰見誰可誰舉自。佛世尊在何處制。如是制戒來由。

能詮教顯。故曰來詮。此但分其宗類。未辨如是來詮。

諸有不同之意。具如大疏。上但明其不同。未明不同

之意。不同之意故。指首大疏中。彼疏云。如畜鉢。大僧

何故開十日。釋云。具二義。一僧寔多利用。於十日。欲

使籌量布施人故。二大僧不制有伴。喜獨遊行無伴

可對。故開十日。使覔伴對說。尼師反前。故不開一夜。

此即是不同意。又摩觸尼重僧輕者。尼則煩惱厚重。

既受摩觸。必為陵逼。成大過故。方便之內。制與重名。

故得夷罪。丈夫摩觸。必無陵逼。不須深防。限分中制。

故犯輕也。又女人貪觸情重。得有背夫從他之義。此

則輕重不同之意。問。尼有伴故。鉢制當日。經宿結犯

者。如長衣戒。尼亦有伴。何故由開十日耶。答。二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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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有同活之義。既總是財主說淨不成。須求別人。故

由開十日。衣有分義。同活故開。鉢不可分。決屬處定。

隨有即說。故不開也。

第九文二。初標。次釋。

言第至意者。標也。靈山云。雖下

三眾戒法未具。然俱是內眾。為制教所局。戒戒之末

皆結其罪。而未知隨行之相。與大僧同異如何。故有

此門次之明也。五眾之中。三是下位。云下三也。發正

云。一。梵云戒叉摩耶。此翻為學法女。學法之義。如下

所解。二。梵云沙彌。舊為息慈。謂息惡行慈。唐三藏翻

為懃䇿。謂為大僧勤人所駈䇿也。三。梵云沙彌尼。此

翻為勤䇿女。謂為大尼勤人駈䇿也。隨中之行。異之

與同。於此門中。辨其意也。下三十篇中。皆統斯大綱

之意耳。

釋中二。初明二種沙彌。與大僧尼。同異之相。二式叉

下。辨六法女與大僧尼。同異之相。前二。初對僧辨其

同異。意統諸篇。二自外下。別顯行法全殊。統下二篇

之意。前二。初便明體一數異。二就餘下。正辨行同位

別。

言二至於十等者。有二意。上則體一。下辨數異。此

謂沙彌能令心相。與大僧同所發業體。故不異也。故

云同大僧無作。㟧云。准律大小揵度中。沙彌得戒。具

列七支。則總發故。善生經云。十戒無無義語兩舌惡

口。是義不然。我今受持淨口業。故俱得七支。智論亦

同。彼云。佛法貴實語故。以不妄為先。自餘通攝。不待

言及。則許沙彌於情非情。皆發得戒。與大僧不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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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同大僧無作。故鈔下文云。十戒三眾。情及非情。同

大僧發也。又相疏云。十戒者。案心論及多論。並須普

緣情非情發。如戒體引。乃可有漏不滿。具不具別。若

爾。何故但列十戒耶。答。以非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說

十。復以惡作義通故。戒戒結罪不得。以但說十。即不

令分學。其猶大僧。豈可盡說五篇戒耶。位雖未滿。然

戒分學。故普緣也。又復此十。即為具戒體。故報恩注

云。沙彌十戒。比丘具戒。始終恒一。隨時立名。譬如樹

葉春夏青。秋時則黃。冬時則白。隨時異故。樹葉則異。

而其始終故是一葉。戒亦如是。常亦一戒。隨時有異

也。問。體與大僧既同。所發境不異。何須更受具足戒

耶。答。約其所防。有五篇輕重。先但得一。今如其四為

滿足。故佛制受也。非謂後受戒體更新得也。

言就至

末者。此釋行同位別也。隨行類等塵沙。對諸惡境。皆

能防護無作之體。若異何故能治。是同即行同也。結

罪居第五篇者。靈山云。沙彌。但有所犯。無論輕重。皆

結吉羅。吉羅居第五篇。非謂第五篇中別有沙彌吉

也。就位在諸戒末者。律結成犯相云。比丘比丘尼。波

羅夷。式叉靡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沙彌在其戒末

位也。此位別也。

言自至明者。行法不同者。行其五德。

是行。說十種法。破於外道。是法。大僧都無。即不同也。

取捨有異者。㟧云。有供養三寶故。得自摘花菓。開壞

生為取也。不為供養三寶。即制名捨。大僧尼等。無有

此義。名為有異。此等諸文。在下沙彌別行篇中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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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各者。謂二種沙彌。同者。同在沙彌別行篇明。尼沙

彌與僧沙彌別者。在尼眾別行篇中明之。故云各也。

第二式叉中二。初辨宗異體不異。別生一位之文。二

自餘下。明通行同不同。統尼別篇所顯。

言式至發者。

發正云。為對古師立義。於受六法言下。更發得無作

戒體。為破此義。以受沙彌戒時。此六法戒體巳發竟。

故云。或體更不重發。首願同破也。式叉摩那。此云學

法女。今為女人煩惱垢重。將欲受其大戒。先以調伏

身心。則以六法調心。為受大戒緣。二年調身。知有胎

無胎身心清淨。堪受大戒。以律中度任身女人起過

故。制二年學之。六法者。一不受染心男子摩觸。防初

戒故。二不盜四錢。防大盜故。三不煞蟻子。防煞人故。

四不得小妄語。防大妄語故。此四為護初篇根本四

性戒故。五非時食。六飲酒。此二是遮戒。此六種法。女

人喜為。偏制令學也。若犯四根本即滅儐。若犯四戒

方便。隨缺皆得一一重與。不限多少。如至二歲垂滿。

於此六中。隨犯一法。皆須更與六法也。此六法女。受

沙彌戒時。體巳發竟。今但遙作羯磨後。喚來語六法

令三歲脩學。故云是其學宗。此體更不重發也。

言自

至顯者。上明其同。二必有下。辨異。謂除六法之外。名

自餘也。隨行者。隨戒起行。名隨行也。同諸三眾者。諸

釋不同。當陽折中云。僧尼為一。沙彌為二。沙彌尼為

三。輔篇兩解。初解同前。次解云。一大僧。二大尼。三二

眾沙彌。進退無在學之者。問。位既未滿。聞戒成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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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令學。答。於其戒律雖未合聞。准母論。若於隨行和

上須教。而不得說罪名種相。伹行護離過也。必有不

同者。得與大僧尼授食。自從沙彌俗人等食。又不得

與沙彌尼過三夜。自不得與大尼過三夜。是不同之

相。如下尼眾別行篇中明也。

第十文二。初標。次釋。

言第至意者。標也。來意者。前敘

教門意圓。所被之機意足。則顯鈔所引用正文之意。

去濫傳真。𠗦何刪略。聖言所未明故。次門辨其諸意

也。鈔者。撮略為義。引用真正文意。去濫意。傳真科酌

意。文勢離繁。故舉之乃云。引用正文。去濫傳真。科酌

意也。引用正文者。初標根本僧祇。明是本一之教。次

列五師分部。即使有無不同。今取四分為所宗。當律

無文。即辨引用餘部。餘部若無。次取釋律之論。論無。

取釋律之集。自餘諸部。無教可用。略不言之。釋律集

無。取大小乘經論古人章疏。從本列至未顯。是鈔引

用文意。欲望鈔文還如本一之教。此是引用正又意。

去濫意者。文義淺局。多附世情。久巳焚除。愚藂猶用。

今列名使識。隔彼愚心。是其意也。傳真不可盡取。事

須隨科要者。斟酌意取。堪來入宗。佛令直引要言。是

科酌意也。

釋中二。初開章。二解釋。

言初至意者。開章也。

釋中。三段不同。則分三別。初明引用正經。次明世中

偽說。後明鈔興本意。前二。初引正經。後明異執。前三。

初標。次僧祇下列釋。三並具入下。通結指歸。

言初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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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者。標也。是佛所說。即是真正。兼明羅漢釋律本。亦

名正本。

列釋文二。初別列數本。二自餘下。通舉餘文。前二。初

列佛所說律藏。二毗尼下。明小聖釋律論集。言僧祇

至分別者。依經列也。鈔主大集經第二十七。彼經。古

人兼以注解經文。所引僧祇。最居其後。今鈔。將祇是

根本部。此是本一之文。餘是五部。所以向前或本疏

云。大集云。夢㲲一段。後分為五也。經云。廣博遍攬五

部經書。是故名為摩訶僧祇。鈔依首疏。故注云。是根

本部。餘是五部。故首疏云。總別有六。僧祇是總。以此

部眾僧。行解虗通不偏執。遍順五見。以通行故。故云

廣博遍攬五部經書。故知。是總是根本部。餘是五部

者。故經云。如是五部。雖各別異。故知。餘是五部也。今

僧祇者。不是根本僧祇。八十誦律也。准集正云。根本

僧祇。合有多卷。今有四十一。故知非也。今此僧祇。謂

是二十部中大天部也。又如二十部中法藏部。既許

是曇無德。何得不許二十部中大眾部。是僧祇律耶。

此律。是釋法顯至中天竺天王寺得來。晉義熈十四。

譯四十卷。案京目錄。凡九百十七紙。曇無德至所宗

者。經云。我涅槃後。我諸弟子。受持如來十二部經。書

寫讀誦。㒹倒解義。㒹倒宣說。以倒說故。覆隱法藏。以

覆法故。名曇摩毱多(此云法密部。經云覆隱法藏即密義。或云法。藏亦密義。即四分

律也)。觀音云。言倒說者。凡明行法。先因後果。今此律主。

就化宣說。先果後因。以倒說故。故言顛倒解義也。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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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宗。鈔主師承。元依四分作鈔。故曰所宗。曇無德

律者。前後兩譯。初覺明。弘始十二年。譯四十五卷。後

法領。至弘始十五年。譯六十卷。凡一千三百一十五

紙。薩婆多部十誦律。經云。而復讀誦書寫外典。受有

三世。及以內外。破壞外道。善能論說一切性悉得受

戒。凡所問難。悉能答對。是故名為薩婆帝婆(受者執也。此部

三世有實體。一切性者。三性之中。悉得受戒。即十誦律也)。薩婆多部者。晉弗若多

羅。弘始六年。譯五十八卷。卑摩羅叉。譯善誦為三卷。

都六十一卷。凡一千四百三十紙。彌沙部(五分律)。經云。

不作地相。水火風相。虗空識相。是故名彌沙塞(此之六界

並說為空。云不作相也。彌沙塞者。此云不著有無觀。即五分律也)。彌沙塞部者。釋法顯。

至師子國得來。至宋景平元年。佛陀什。譯三十四卷。

凡五百九十七紙。迦葉遺部(解脫律。此有戒本)。經云。說無有

我及以受者。轉諸煩惱。猶如死屍。是故名為迦葉毗

(外道執有實義。受用塵境為受者。轉諸煩惱者。轉猶捨也。故以舉喻猶如死屍。此名重空觀。則解脫律)。迦

葉遺者。此云解脫律。此有梵本未譯。唯有戒本一卷。

後魏興和二年。般若流支譯也。婆麤富羅部(此律本未至。此

依大集分別也)。經云。皆說有我。不說空相。猶如不兒。是故名

為婆蹉富羅(解云。婆蹉者。此翻為犢。富羅此云子。正是犢子部也。此部計我。非是即蘊。亦不離蘊

而有實我。梵云婆羅畢栗吒託那。新譯云愚異生。舊譯為小兒。准此經中。應言猶如愚異生。以其異生。計有實

我。指此為喻。經云小兒。即愚義)經云。善男子。如是五部。雖各有異。

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問。此依大集分別。准

大集經中。列有六部。云何亦有五部者。答。諸家不同。

相部東塔。通其僧祇。總有五部。鈔准首疏。總別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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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依師承。不勞廣敘。僧祇是總。故云遍攬。後五是別。

故云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故經云。摩訶僧祇。其

味淳正餘。部如彼添甘露也。問。經中僧祇在後。鈔列

先者。戒本疏云。僧祇實先。滅後方有。以廣博故。通合

五意。故是總也。所以初列。

第二明釋律論。前是論。後五百問下。是集。一唱。

言毗

尼至集者。問。此之論集。云何在律本中列者。答。准南

山目錄。並是律部所收也。㟧云。毗尼母論八卷。苻蘭

譯。毗尼之義。從此論顯。顯現是生。既從此論。而得顯

現。故名此論。號毗尼母。如母生子。故得名焉。善見論

八卷。五百羅漢。善能解釋。名為善見。外國僧伽䟦陀

羅譯。摩得勒伽十卷。天竺僧䟦摩譯。薩婆多論九卷。

失譯。即是律主名。依主得名。并傳者。僧祐撰薩婆多

關西江東師資傳五卷。鼻奈耶律十卷。或云毗奈耶。

但梵音輕重不同。是大乘律。後秦竺佛念譯。毗奈耶

是梵。律是漢音。漢梵雙彰。名毗奈耶律。明了論一卷

陳時真諦譯。兼出疏四卷。一一條牒律師事法。而釋

其理分明。故云明了。五百問法二卷。後秦卑摩羅叉。

答惠觀法師五百問。因以立名也。時談曰。卑摩軌語。

惠觀纔錄。都人繕寫。紙貴如玉。出要律儀者。梁武帝

出二十卷。以律教開。王得聞遣疑。令王心淨故。所以

梁帝准律集也。出其律中行用要之儀。則名出要律

儀。

第二通舉餘文中二。初別標略諸部之意。二并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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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通舉所取論經。

言自至列者。自前律論巳外者。名

曰自餘。二部。十八。二十部。別名眾部也。分部既多。名

為文廣。無𠗦引用。故不列也。鈔雖不列。講解略明。准

唐三藏傳。一百年後分五部。如上所列。二百年後。分

為十二部。四百年後。分十八部。部執論。宗輪論。或十

八。十九。文殊問經有二十部。舍利弗問經有二十二

部。今總會之為二。初明二部。次辨二十部。初者准舍

利弗問經。分二者。一大眾。二上座部。上座部內耆年

雖多。而僧數少。大天朋內耆年雖少。而眾數多。准婆

沙部執。咸有緣起。不能錄也。第二明二十部者。宗輪

論云。如是傳聞。佛薄伽梵。般涅槃後。百有餘年。去聖

時淹。如日久沒。摩竭陀國。俱蘇摩城王。號無優。統攝

瞻部。感一白盖。化治人臣。是時佛法大眾初破。所以

爾者。大眾部中。凡多聖少。上座部內。凡少聖多。是故

二中大眾先破。至二百年。流出三部。一一說部。二說

出世部。三鷄胤部。次二百年。大眾中復出一部。名多

聞部。次第二百年。大眾部中。復出一部。名說假部。說

世出世法。有假有實。不同一說。一向說假。又不同出

世。一切皆實有也。次二百年滿。有一出家外道。捨耶

歸正。亦名大天。非是前緣造逆大天。於大眾中出家

受戒。多聞精進。居制多焉。彼部僧。重詳五事。因茲乖

爭。分為三部。一制多山部。二西山住部。三北山住部。

如是大眾中。合成九部。一大眾。二一說。三出世。四鷄

胤。五多聞。六說假。七制多。八西山住。九北山住。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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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部。經爾許時。一味和合。三百年初有小乖爭。分為

兩部。一說一切有部。二上座部。轉名雪山部。次三百

年。從說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犢子部。次三百年。犢

子中流出四部。一法上部。有法可上。二賢胄部。賢者。

部主之名。胄者。苗𧜟之義。三正量部。謂權衡刊定。名

為正量。四密林部。謂近山林青翠蓊鬱繁密。部主居

此。從所居為名。次三百年。從一切有部。復出一部。名

化地部。次三百年。從化地流出一部。名法藏部。或名

法密。此羅漢。是目連弟子。習師所說。以為五藏。一經。

二律。三論。四呪藏。五菩薩藏。為法所護。次三百年末。

從一切有。流出一部。名飲光部。梵云迦葉波。此人身

光極盛。飲蔽餘光。令不復現。此之部主。是彼苗𧜟。故

名飲光。至第四百年。從一切有部。復出一部。名經量

部。此師准依經。為正量。不依律論。此經部師。從主為

名。如是上座部出十一部。一說一切有。二雪山。三犢

子。四法上。五賢胄。六正量。七密林。八化地。九法藏。十

飲光。十一經量。并前大眾九部。合二十部也。諸解不

同。不能繁述。且一家爾。

第二通舉所取論經文二。初通舉經論。二與律下。釋

所取經論之名。一唱。

言并至律者。并大小乘經者。涅

槃花嚴等大。阿含遺教等小。及以二論。大小乘二論

也。智論地持等大。成實毗婆沙等小。問。此大小乘論。

與前釋律之論。何別耶。答。前釋律論。一一皆解律文。

後小乘。宗途執計。所明定慧等法。即是小乘。非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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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律文。故不同上。與律相應者。此上大小乘論。與律

相應也。名隨經律者。隨經中有解律文處。名隨經律。

戒疏之中。有隨經律及隨律經。疏云一部律文。知何

不說制局。篇聚。出僧道所行。傍兼心視。通彼四部。時

明餘戒。惟俗二眾。以義判文。初是當宗。餘二隨律也。

隨經律者。如涅槃中。八穢七篇二戒。如阿含中。七滅

六聚犯聚等相。豈是俗行。故名斯文。為隨經律。上所

列者。是經中有解律處。即顯下三十篇中所引。皆是

隨經律也。

言並至中者。通結旨歸也。並者。總從正本

乃至二論來。故云並也。一一盡具。書在彼錄。故云具

入也。非其偽本。故名正錄。錄者。記經目錄也。費長房

者。姓費。名長房。是隨文帝楊堅時人。其人廣識多聞。

深解佛法。當時改後周大蒙二年。為開皇元年。開皇

得二十年後。改為仁壽元年。其人於開皇年中。撰三

寶錄。都十五卷。案京目錄內題云。歷代三寶記。凡三

百八紙。

第二明異執分三。初標。次別列。三巳外下。結略未盡

之名指歸別顯。一唱。

言次至抄者。情見不同。名為異

執。法聰者。㟧云。魏朝人。未詳氏族。本是僧祇律師。自

考戒法原興。便依四分羯磨。律本流行。隨方不同。關

內僧祇。江左十誦。四分一律。由在藏中。未曾行用。聰

云。既依四分受戒。何得餘部隨行。則於藏中撿四分

律。講說流行。雖未出疏文。口以傳授。即此云四分之

首。故最初列。覆律師者。聰之弟子。隨講說錄。出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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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即疏之始。光律師者。齊朝定州人。姓楊氏。前覆律

師疏雖六卷。光乃再綴所聞。兼意參釋。後便改疏。四

卷成文。百二十紙。故云二度出疏。理隱樂。謂洪理。曇

隱。道樂。並北齊人。洪理著鈔兩卷。曇隱造抄四卷。道

樂造抄一卷。遵統者。名洪遵。北齊僧統。纘疏八卷。洪

淵律師學承遵。後有疏。未詳卷軸。雲暉願三師。並光

之門人。道雲造疏九卷并抄一卷。道暉造疏七卷。法

願隨朝西河人。製四部律疏是非抄兩卷。道洪法勝

二律師。並隨朝人。各出抄。未詳卷軸。智首律師。姓皇

甫氏。造疏二十卷。五部區分抄二十一卷。法勵律師。

趙人。姓李氏。造疏十卷。基律師。有疏。未詳根緒。巳外

下。結略未盡名也。曇瑗律師。陳朝金陵人。僧祐律師。

梁朝人。鈔主前身。靈祐律師。隨朝相州演空寺。俗姓

趙氏。定州人。七歲欲出家。父母不聽。自歎。七歲不得

出家。一生壞矣。至二十二受具。大興佛法。諸師以下。

總述其人不一明也。及江表下。指處。江是京江。表是

江外。同州等。並是從關西北。並名關內。同州雍州等

也。黃河之南。號州也。蜀部神錦。部類數州。諸餘巳下

總述其處不一明也。義抄者。濟云。鈔主集義鈔亦三

卷。海東有師將去。此無本也。

第二明世中偽說分三。初標。次列。三如是下。結釋上

文。兼餘存略一唱。

言次至略者。偽經巳上。標也。發正。

引邁法師撰譯經圖記云。夫言翻譯者。皆以記某時

某甲三藏同譯人。徒眾。執筆迴文。及置大使。并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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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使等。具注日月。譯記奏聞。然後依此人錄。即有

流傳之益。今大小乘經論。涅槃經唯識論等。並是入

正目錄數。費長房錄皆以廣論記傳。辨其佛法真偽。

因茲撿古來。大有造偽經。及以諸論。如文所序。將辨

真偽。大分有四。一者偽經論。金棺經。獨覺論等。一向

是偽。此後代愚人。妄自造作。非佛所說。故稱為偽。二

者失譯。准費長房錄。第十三十四。條踈大小乘經失

譯。如提謂寶印毗羅三昧經。像法決疑經等。並是大

乘失譯中列。當時譯出此經。屬以國土喪亂。無有目

錄記得三藏名字。及以譯時年月。雖是正經。入失譯

之目。三者疑偽。如諸佛下生經。淨行優婆塞經等。此

經。文理參餘正譯之經。以濫其真經。故云疑偽。又名

字。與入藏目中少同。參涉真經。無有目錄記傳所載

可𠗦。故云疑偽。又解。如上失譯。無傳記可𠗦。亦令人

疑偽也。四者正譯。即如摩騰所譯四十二章經。涅槃

等經論。是也。今詳長房錄。更無疑偽之科。此失譯無

可依𠗦。即疑偽也。焚除者。靈山云。隨朝集得偽經。於

尚書省前焚訖。藂者。聚也。謂愚者多聚頭為藂。猶自

濫用者。商略猶濫。引用此偽經論。於章疏中。證成行

事。即愚用者。非一謂為叢也。且述與律相應。如前所

列者。謂偽經等。與律相應即列。與律不相應者。盖不

錄來鈔列。故云餘文存略也。

第三鈔興本意中分二。初標。次釋。

言後至意者。標也。

問。鈔依何興耶。答。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諸意。是鈔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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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也。靈山問云。前巳序作鈔意竟。今何更明興意

耶。答。上文見其古人章疏。如非行事之文。繁略不堪

濟於新學。是作鈔興由。便明述作鈔文體勢。而未知

鈔依何教跡而興。裁略聖教。今明本興之意也。

釋文二。初正辨鈔興本意。二猶恐下。便明恐增不急

之意。前二。初明鈔興本意。二庶令下。辨鈔興所為意。

前二。初總而略明。二余智下。別而廣釋。

言夫至也者。

總略明鈔興本意也。謂佛許撮略。是鈔興本也。律云。

諸比丘。欲不具說文句。佛言聽之。論云。佛令引要言

妙詞。直顯其義。固者實也。鈔主。實依佛。令刪繁補闕

式。固者執也。謂鈔主執其佛教。及與論文。令刪繁補

闕也。乃曰固令。謂以筆採取三藏之中要當之言。逗

機得益微妙詞句。為三十篇中行事之文。謂之撮略

正文。包舉也。該羅也。謂包舉該羅律論之中事法大

意。作三十篇中。行事文前之意。謂包括諸意也。

第二文二。初自述謙詞。奪歸知本。二每所下。既識其

本。廣明鈔興之意。前二。初謙智淺人微。敢裁聖法。二

雖然下。奪歸知本。顯引用有𠗦。

言余至論者。上句。自

謙智短。如螢耀之最微也。輔篇云。以我智望佛智。如

螢比於日月也。博雅云。腐草為螢。亦名熠燿。待之熠

燿之羽。光盛之皃也。熠(為立反)燿(以灼反)又釋。佛智如日。

無幽不朗。菩薩如月。比佛不如。聲聞如星。光更劣也。

我智如螢。自不能照。豈兼於他。下句。謙其識淺。故比

之踈膚。踈者。准溫室經。心遊理外曰踈。膚常小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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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自謙我識量淺近。不能深達至理。如彼膚常之

人。何敢巳下。正謙撮略意也。侮謂慢也。猷法也。豈敢

輕慢三藏聖法之真言。謂撮略正文。包括諸意。有其

去取。似於輕慢也。何故不敢為。動成戲論故。不敢輕

侮而撮略也。戲論者。准智論四謗義。夫一切法不可

定執。言有增益謗。言無損減謗。亦有亦無相違謗。非

有非無戲論謗。我智短識淺。所略聖教。恐動則成四

謗。故略舉末後一謗。安國法師釋云。第一離增益謗

者。然佛說有。而非增益。不說一切實有。但說圓成萬

德為有故。二離損減謗者。然佛說無。不成損減。不說

一切皆無。但說遍計為無故。三離相違謗者。佛說亦

有亦無。而非相違。如乳中酪性不應定答。但言亦有

亦無。遇緣成酪。可說當有。不遇當壞。可說現無。四離

戲論者。亦云愚癡謗。佛說非有非無。而非戲論。眾生

有煩惱。即得言非無。如來斷故無。即說言非有。涅槃。

佛巳證故。說言非無。眾生既未證。故得言非有。凡聖

兩種。各有一種。非有非無。不成戲論。

言雖至本者。雖

然者。前縱後奪之詞也。雖然智短識淺。不敢論其有

無。我學有所承。承必知本也。謂鈔主。親承首律師所

學。故戒心疏末云。承首律師講律。凡得二十遍。靈山

云。初聽首講。得十五遍。欲住出家。師頵(居筠反大)更勸聽

得五遍。中間。僧事頵自為知。故云學有所承也。人疑

云。律教事淺。何須多遍。見僧傳中。休法師。聽洪律師

四分律三十遍。脣諸學徒曰。余聽涉名矣。至於經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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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遍入神。今聽律部。逾增逾闇。豈非理可虗求。事難

通乎。承必知本者。發正云。即曇無德四分律。即是所

承之宗。尋其本者。四分律主。依大律藏。分出此文。由

於迦葉結集。尋其迦葉說。自如來。今四部律文。及諸

經論。無非佛說。佛令欲不具說文句聽之。今依此制

之本。以作斯鈔。故前列。正本云曇無德部四分律也。

鈔。者所宗。若欲取他部者。從本至未先觀與四分文

義緩急輕重相開即取不等者。不取上不違於佛。本

中與迦葉相當。下復順我所承撮略。皆是佛聽。望無

戲論。

第二文二。初明刪略廣上。撮略正文。包括諸意。二而

抄略下。躡前撮略廣上固令。前二。初正明刪略包羅

行事之文與意。二及教通下。兼陳文意之下。餘論難

義。指別所明一唱。

言每至顯者。覆檢者。先解之事。今

日作鈔。親更披檢。覆之虗實。雖自曾聞。或兼學解。恐

與本文有違。更覆其言。撿之取實也。靈山云。鈔主讀

藏經得六遍。及諸文疏。如上下說也。於事之下癈立

意多者。自古諸德。制造章疏。皆存癈立。諸意如是。所

存情見。實繁廣也。今刪其不當之文。略除癈立之意。

云並刪略也。故知。上釋刪繁他部經論不取。並得稱

刪也。止存文證者。謂。心存其要行事文。及文前所立

之意。取證以為鈔中行事也。指事釋者。古今咸引羯

磨竟文釋也。今依羯磨疏。引於羯磨言下何時得戒。

此一事下。廢立意多。羯磨疏云。具戒發時。在何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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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智論云。羯磨竟時得。有律師云。與汝受具足戒

竟得。又有師云。是事如是持者。是竟時也。又有云。心

論。第三羯磨一剎那項。作及無作。是根本業。律師巳

為第三說字。是得戒也。自古諸德制造章疏。總存上

解。是情見繁廣。鈔主今並刪略。云解者多途也。心存

文證者。謂心存要當之文。取證鈔中行事。鈔云。今立

一法以定。謂三說巳。云僧巳忍與某事竟。此時羯磨

竟。也故羯磨疏云。理同智論受戒竟也。及教通餘論

等者。謂持犯篇末雜料簡中。有六律相。一剋漫。二錯

悞。三自他。四分身口。五教人自成。兩業各分六。多人

通使緣別業同。如是教文。通多論解。故云及教通餘

論。如是理相難知。自非通解律論之人。新學焉能究

盡。指義鈔所顯也。鈔主自云。鈔者。意在易識即行。前

論難知。故且刪略也。又鈔。戒體合通多成。二論廣辨

是非。唯依成論本宗。而解多宗則是餘論。彼論。別有

大種造。等流色。約七十五法。六門分別。如是理相難

知。自非通律論之人。焉能究盡。故鈔但標二論不同。

是此義也。文中甚多。旦舉一兩。消鈔文耳。富陽。引律

中有三寶四諦法相之教義。與經論相通涉。者此之

道理。體相難知。靈山。約律用成實論為宗。明其戒體。

名教通餘論。發正。約律文同義異四句。而興爭論。名

通餘論。就此三中。富陽發正應好。靈山論體。鈔中現

用。思之。

第二文二。初依論立。理覆前撮略意取佛聽。二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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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下。引教證成固令之旨。

言而至意者。有二意。初引

要詞。二自外下。明取不盡。釋前證文不盡取意也。富

陽云。謂此鈔中。鈔略律及經論先德文。紀為其誠證

之文。多不具足委悉盡取。皆須與此部文義等者取。

故云。但取文義堪來入宗。自此巳外餘有不盡之文。

若必欲於此所引文外。尋討事之始末。則非我行事

鈔者之意也。且如標宗引文成德中。但是讚戒之文。

即抄略將來證其戒德。而不具足委悉取其始末。如

引地持云。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由持戒得。若不持

戒。上不得下賤人身。況復大人相報。今引此文來證

戒德。如是讚戒德文義。堪來入宗。雖引此文。不知彼

地持中。為何人說此。對治何事。即是自外不盡。必欲

尋其始末。非鈔意也。證中二。初四分。二毋論。

言故至

聽之者。問。刪略諸文。皆是聖說。豈非損減。依何理教。

而有取不取耶。答。有教可𠗦。故今引此。律說戒揵度

因節會日。不知聽說何法。當說義時。不具說文句。諸

比丘生疑白佛。佛言聽之。准此文意。我今作鈔。若不

具說。即無過也。言毗尼至義者。謂非伹當部有文許

刪。母論亦許。花嚴云。彼論。諸比丘問佛。佛言。若說法

時。從脩多羅。乃至優波提舍。隨意所說十二部經。欲

示現此義。復有疑心。若顯次第說文。眾大時。文多生

疲厭。若略撰集妙詞。直顯其義。不知云何佛聽諸比

丘。引經中要言妙詞。直顯其義證成。堪來入宗者。取

無過也。故知。撮略包括。皆是佛令。鈔主固依佛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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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固令之旨顯矣。

言庶至福者。上兩句。明鈔臨機有

用。不假問人。下兩句。彰教理。明無疑罪福庶望也。上

來如是刪略證文。望使新舊二學。臨前機宜有用。不

待更訪問他人求學即。事即因。所對前事。撿文依之。

即行教文既明。可復更疑被事得成不成之罪福也。

故輕重儀云。即以此律為本。搜括諸部成之。則何事

而不詳。何義而非決。即斯義也。且如受戒一事。即有

一篇。廣明八法調理九法往來。望令此篇。臨受戒機

有用。無待訪問他人。遇受戒事。依文即行。教文既明。

豈復疑得戒不得戒之罪福也。

言猶至矣者。輔篇㟧

云。鈔主自意所作。繁處須繁。略處須略。特為折衷。濟

其新舊二學。但恐後代之人。加不急之言。增益鈔文

也。真宗無穢。荒草曰蕪。不急之務。時所不行。喻若荒

草。恐穢鈔之真宗也。學行教者。見有不急之務。乃致

迷惑。若言行事鈔。復有不急之言。若言是疏。復不牒

解。律本兩不成之故。致此迷也。鳥鼠之喻。即存於加

不急之務日矣。鳥鼠者。案佛藏經文。彼喻破戒比丘。

形相似僧。業行如俗。不似一物。無所名目。猶如蝙蝠。

聞人覔鼠。即飛昇空云。我有翅而是其鳥。聞人捕鳥。

即入穴中云。我有齒而是其鼠。不似一物。今鈔引意。

與經少異。恐將不不急之教。穢我真宗。非鈔非疏。如

似蝙蝠。非鳥非鼠。不似一物故。辨正論云。蒼蠅招黑

白之論。蝙蝠有鳥鼠之譏也上來十門不同。當第一

別釋十門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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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總結十門。

言此至論者。此有二意。初結上十門。

並束三藏大綱之意。二若攬下。生起三十篇首對事

興之別意。靈山輔篇折中富陽並云。此之十條。即是

十門。並總束諸門者。下三十篇為諸門也。發正。將此

十條為總牒。以十門為諸門。然兩捨之取其令釋。有

人云。如來三藏一切教意。有眾多門。以此十條。並收

來諸門大意。如如來教興意。迦葉結集教興意。乃至

第十去濫傳真料酌意。皆是三藏教中諸門之大意。

故日也。例類例也。隨其類例。一一科分辨折。如輕重。

即有七種類例。科段分析。條條並有。不能繁敘。寄在

臨時。若十條中。攬收如來三藏一切教中別意不盡

者。下三十篇首。對其篇中所明之事。一一別論興意

也。如結界篇。對結界事。明來意云。但為剡浮洲境等

是也。

第三舉三行。以判鈔結文行而盡収。中二。初巳約三

行判文。二然則下。釋成三行判文所以。初分三。初標

起三行之意。二若遵下。正依三行判文。三此三下。結

三行以收文無文。行而不委。言夫至位者。標起三行

意也。折中問云。前序中。巳分三卷竟。今何更分者。答。

前序中。約能詮教分。則眾法居首。先集僧結界受說

安恣。然後方顯護持。今約所詮行辨。要自行居初。自

行氷潔。方堪秉其眾行。為眾自別。前後兩異。復顯能

所詮殊。謂前約能詮文。次第。要眾法居初。今約所詮

行之次第。要自行居首。故重分也。宅。居也。佛者。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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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道深廣。喻如海也。經云。法喜禪悅。食解脫味為漿。

非伹居身於覺道海中。復須資飱法食。得解脫味。故

曰飡味法流也。形廁僧伍。㟧云。廁。次也。僧。眾也。伍。行

伍也。謂依受戒次第。在於僧眾行伍之中。發正云。教

行雖廣。且約所修諸行。行乃眾多。要唯三位。攝無不

盡也。謂身居佛海。所飡法味。形居僧伍。即佛法僧寶。

所依有三。所行之行。亦有三種。故云行唯三位。即自

行眾行共行。

第二正依三行判文。文有三段。一唱。

言遵至矣者。發

正云。中卷四篇。明其自行。以脩道之本。先項自行清

潔。然後方堪秉法住持。謂識達持犯。故先明自行也。

富陽云。遵仰正戒者。即篇聚懺六聚。是即戒身清淨。

識達持犯。即釋相及持犯。是明其所解。體者表體。牒

上遵仰正戒。正明自行。相者。犯相不犯相。牒上來識

達持犯相狀。正明所解。解行具彰於四篇。名為具矣。

自行至矣。發正云。自行既成。結前外德彰用。生後眾

行。謂上戒身清淨。復能識達。即自行成。德相外彰。堪

秉持佛法之用。即有一十二篇。廣明眾行。以其眾行

為綱領。如網之要者在綱。衣之要者在領。舉領毛端。

提綱自整。眾行亦爾。結界秉法治罸惡之匡濟眾務。

勿過此也。自他兩德者。輔篇云。下諸篇中。為成兩德。

自能成他。他能成自。故日自他兩德。如二衣中。對首

持衣。自欲持衣。假他對首。若堪對首成他有德。他來

對我。證我衣持。自他相成。為兩德也。若准此解。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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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篇可爾。頭陀諸篇。有何相對。得成自他。思之。今解。

自他兩德。則是牒前成相多途。生後共行。眾別相望。

總日自他。皆有功成。名為兩德。牒前引下共行意也。

成相多途者。謂上自他不唯兩德能辨。更有多種隨

機要行。途道成就相収。則下十四篇。事務不少。一事

之下。隨機有法。如頭陀。要行隨機。有十二不同。如攝

食。隨機有其四種之法。其事不一。故曰成相多途。毛

目顯者。謂毛是裘衣。目者網目。舉領則毛端。提綱目

整。謂上之眾行。綱領既存。下之隨機共行在文。端直

如毛。方整如目。要者覽之。自顯然矣。

言此至委者。折

中云。三千威儀。八萬細行。教行則雖眾。三行收之無

餘。故云此三。明行。無行不収。名隨事顯。對事而俻斯

文。教法雖多。三卷之文攝盡。故云三卷攝文。無文不

委也。

第二釋成三行判文所以。文三。初總述三行判文不

易。二若長途下。別顯二種分之成非。三今隨宜下。結

上所分之意。言然至擬者。問。前云但境事寔繁。良難

料擬。今復云。事類相投。更難量擬。二處之文。云何取

別。答。前境事寔繁。良難料擬。今取物類相從。以標名

首。作三十篇名首難。今約三行。分名首難。與前異也。

言事類相投。即有眾自共別。乃至三十篇內。各有三

行事類相投。今但通將三行分篇。篇內由來三行交

雜。故稱量比擬。更難前也。事類相投者。則三十篇。各

有事類三行。相投聚一處也。且如羯磨。則有心念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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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事。各有其類。對首共行之事。各有其類。單白等

眾行之事。各有其類。如是三行事類相投。總標羯磨。

以為名首。今將三行。分三十篇。謂諸篇中。各有三行。

以此望前之難。此更難前。故云更難量擬也。

言若至

碎者。有二意。初明不取篇目。但隨行釋。恐討論難。二

必隨相下。若以三行。就一一篇內。曲分鈔文。繁碎過。

若不約行通分其篇。有此二過。謂今以三行之位。總

分三十篇。中三行隨行。各聚一處。不取篇目。隨行長

途散釋。若要心念持衣行事。卒不可尋。為無篇目管

之。散在自行中釋。文相難尋。寡於討論。即同古人言。

章疏繚亂。不可披拾也。隨相曲分者。若存篇目。但以

三行隨三十篇中。委回細分。則繁碎也。如一篇中。有

眾行事處。將眾行科。有共行處。以共行科。有自行處。

以自行科。則使三十篇中三行交牙。即同古人言章

璅碎不可披撿也。

言今至依者。有二意。初結上三行

分篇。指歸隨宜約略。二使舉下。意令提綱目整舒。覧

事而隨依所。言今者。簡非長途散釋。及隨相曲分。准

上約行分篇目也。隨宜者。隨前事宜。故曰隨宜。三十

篇內。前一十二篇。隨明綱領之事。宜以眾行科之。中

之四篇。隨明戒體持犯之相。宜以自行科之。下一十

四篇。隨明機要之務。宜以共行科之。離其長途散釋

討論難。約略者。事不委明。故云約略。約前一十二篇。

多明眾行之事。或有自共二行之事。隱略不科。約中

四篇。多明自行之事。或有眾共二行之事。隱略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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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後一十四篇。多是共行之事。或明眾自二行之事。

隱略不科。離繁碎過。鈔主云。此三明行無行不収也。

通結指歸者。通途結略。前一十二篇指歸。上卷綱領

存矣。其中亦有非綱領事。通途結略。中之四篇指歸。

中卷體相具矣。其中亦有非體相事。通途結略。下一

十四篇指歸。下卷毛目顯矣。其中亦有非毛目事。故

鈔云。三卷攝文無不委也。使舉等者。古人。以毛為裘。

毛附於領。舉領則毛端。今將眾行為領。一切自共二

行。因之而立。則使舉眾行之領。自共二行。如裘之毛。

自然端直也。古人以綱持網。提綱則目整。今將上卷

一十二篇為綱。攝持中下二卷教網。上卷一十二篇

之綱若舉。中下二卷自共二行。一十八篇網目。自然

周整。問。前分中卷四篇。不為毛目。今釋成中。何故總

攬一十八篇。為毛目者。答。上約細行所分。體相實非

毛目。今約綱領。總攝體相。因受始有。俱得毛目之名。

思之。載者。玉篇。及毛詩。皆訓則也。則舒列一十二篇

名首。在上卷之前。開卷則覽見一十二篇之名。隨前

機要。何事隨篇撿。而依用下之二卷。唯說古人不無

雖判。詞理不通。略而不錄。

上來諸義不同。釋成三行

判文所以竟。

上來有二。初正約三行判文。二釋成三

行判文所以。兩段不同。當其第三舉三行判鈔結文

行而盡収竟。

上來有三。初列三十篇目。顯是鈔中所

取諸教。事法行用物類相從之門名。二述三藏大綱。

證信鈔依聖意。三舉三行以判鈔結文行而盡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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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不同。當其第二述三藏大綱。為作鈔所𠗦。取證信

依聖教文竟。

上來有二。初序戒學之興替。發起撰述

之因源。二列篇巳下。述三藏大綱。為作鈔所𠗦。取信

依聖教。兩段不同。當其第二依序科釋文竟。

上來有

二。初標序題。二依序別釋。兩段不同。當其第一序分

文竟。若准前科。尋之可知。

自下大門第二正宗。約三行以分篇。卷則有其三別。

初約眾行。上卷有一十二篇。二約自行。中卷有其四

篇。三約共行。下卷有一十四篇。前三。初標攝上卷之

通題。二列卷首約行所分之篇目。三牒篇解釋。前二。

初解能貫一部之通稱。二卷上兩字。攝眾行之別標。

一唱。

言四分至卷上者。通號如前。卷上者。謂眾行之

法。住持綱領故。須先明三行居初。此卷。約其行分。故

稱上也。

言標至附者。列一十二篇名目也。前序通列。

顯是所取事法名首。將統後之大綱。故於十門前。總

列三十篇目。今別列十二篇者。約眾行所分也。列在

卷前者。是前則舒張一十二篇。在上卷之前。開卷則

覧一十二篇名首。隨機要於何事隨檢依而行之。此

約僧眾所行。名眾行也。

第三牒篇解釋中。分四。初有

四篇。明能秉之僧。二羯磨一篇。明所秉之法。三結界

一篇。明所託之處。四僧網下六篇。明所為之事。前二。

初標戒宗。以辨僧體。二下之三篇。約集是非。以明僧

用。前二。初明來意。二牒篇解釋。初來意者。問。此篇何

故居初者。答。佛法創興。戒最先說。三學相因。以戒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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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斷惑次第。戒捉定縛慧煞。五分法身。戒分居首。今

撰事鈔。統收三行。以戒為宗。又羯磨疏云。眾行元綱。

勿高於戒。戒能生萬行也。又為比丘所依。又行至涅

槃。皆由戒足。准其行事。以戒為宗。故下引多論。明在

初也。一戒。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

子。皆依戒住。若無戒者。則無所依。三趣涅槃之初門。

若無此戒。無由得入涅洹城也。鈔下文云。並出道者

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鈔表。問。初科此文標

戒宗以辨僧鉢。今何以伹論戒耶。答。唯標戒者。令僧

尼等。寄心有在。知自身心懷佩聖法。即辨體也。直而

言之。以戒為宗。領納心相。為其體也。

第二文二。初牒篇名。二初出下。注文科判。

言標宗顯

德篇第一者。濟云。標舉也。謂總舉一部鈔之所尊。宗

者主也。㟧云。戒者。是諸行之主。故下文云。發趣萬行。

戒為宗。主。崇義。尊義。繁而不敘。因明其宗。古今多別。

第一師。止作為宗。二部戒本是止持。揵度巳下是作

持。由止故自行成。由作故眾法就。第二師。受隨為宗。

受是總發。隨是別脩。由總發故萬行從生。第三師。立

止惡為宗。凡欲脩善。必須離惡。惡既離巳。脩善方成。

第四首願二人。教行為宗。夫教不孤起。必有所詮之

行。行不自顯。籍教以明。第五師。立因果為宗。謂二部

戒本。及以揵度止作二行。總是其因。大小持戒揵度

巳去。即是其果。第六雲律師。言。制在一代人時處事。

人。謂須提那。時謂五年巳去。處。謂毗舍離。事。謂婬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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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前後不同。一戒一經。合有六百餘段別釋。不可論

宗。此德不立宗也。第七相州所立。戒學為宗。疏云。今

以宗求其唯戒學。第八素律師。立戒行為宗。今南山

所立。以戒為宗。故立此篇標於鈔。鈔表律文四科建

首。以戒本為初。二十法聚之中。戒居其第一初。顯是

眾行之本。既知其本。宗義即成。又羯磨云。戒是定惠

初基。眾行元本。本既不立。餘何可𠗦。又釋戒體初云。

准知巳身得戒成不。然後持犯方可脩離。故約受明

宗。起行明離也。言顯德者。花嚴云。既標其宗。則須顯

德。非宗無以顯德。非德無以立宗。德者。從果彰名。謂

功曰德。以能持戒。萬德從生。若非此宗。無以顯斯德

也。德者得也。明佛。三僧祇劫所脩萬行。以持戒故。功

圓果滿。萬德斯俻。由持戒得。今比丘等。是佛弟子。若

能持戒。現世名譽。當招勝果。亦名為德。篇者。戒疏云。

字。從竹作。乃是簡名。自漢巳前。本無其紙。例用竹木。

兼之紈素。而用圖錄。後漢蔡倫。剏造於紙。用易簡素。

古書簡𥮵。可有一章。以韋編(𢍉連反也)之。號為一篇。故尼

宣讀書。韋編三絕也。第者居也。如王侯之宅曰第。此

篇。居三十之首。故言第一。

第二注文科判中二。初舉注科。二夫律下。依科別解。

言初至德者。舉注科也。

第二依科別釋中二。初夫至言論能盡。來出其宗體。

二直引聖說下。引文成德。初二。初至再轉乎汎明。是

明顯宗由致。二今略下。正出宗體。前二。初至過限。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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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理橫深。類世海之八德。二故凡下。約人違順。彰其

損益。前三。初歎教理深廣。喻海無涯。二雖包含下。有

犯必黜。喻不宿死屍。三騰岳下。於戒敢違。喻潮不過

限一唱。

言夫至限者。輔篇云。法喻雙舉。盡貫三科。即

法喻合三也。夫律二字。如前廣辨。此言律者。法也。謂

詮量輕重犯不犯法。利國無方。故喻如海。且世海。傍

通無際日冲。竪難究底曰深。津潤通達。物類俱霑。其

數既多。故曰萬像。萬者。且舉一數之極。故花嚴十定

品云。四大海水。悉能潛潤四天下中山林萬象。而今

春生夏長。吐花結實。而不失時。律海亦爾。橫遍法界。

故謂之冲。竪等虗空。謂之深。有解脫味。謂之津。遍十

法界。謂之通。能令五分法身。初生次長。吐五乘之花。

結五乘之果。皆不失時。問。五乘善道。由戒故潤。理不

在疑。如三惡道。何能潤也。答。因破戒故。則墮三途。後

有出期。而得果證。如蓮花色尼緣也。又舉喻況。如人

有病。與之吐藥。雖蹔加困。後必得差。雖蹔墮三塗。後

終得果故。慈和問云。既言津通萬象。即是包含無外。

亦應宿死屍耶。鈔答云。雖至屍者。答也。發正云。世海

雖復包含無外。而不宿死屍。律海亦爾。雖復至廣至

深。而不容其犯重禁者。故云不宿死屍也。故律序云。

譬如有死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飄。弃之於岸上。

釋云。初句自行絕。次句眾法絕。次句作法除弃。次句

穢不在淨。次合。偈云。諸作惡行者。由如彼死屍。眾所

不容受。以是當持戒。上兩句合初句。第三句合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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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第四句勸持。騰岳等者。山岳也。騰。奔起也。高低之

浪。小者如山。大者如岳。浪激白氣。紛飛若雲。故曰彼

雲。晝夜二時之潮。而不過限。律海亦爾。制戒緣起為

騰。五篇七聚巖峻高位。小者招吉如山。大者夷殘若

岳。故云騰岳。五篇七聚之上。要起止作二持白業。喻

若波雲。若諸弟子。於制有違依二。犯治不敢違越。喻

晝夜二時潮不過限。潮不過限者。輔篇云。鈔引五分

律。彼說戒法中。有八不思議法。鈔取彼意。問。何不依

當部。答。諸律及經。八數是同。就中五分名義。世人易

知。與四分似同。故取五分。云潮不過限。四分云。不失

潮法。若准十誦。不失常限。與四分異。故不取也。若爾。

花嚴經等。亦云。潮不過限。何不取耶。答。既云律海意

不在經。輔篇云。欲將此文六句。收彼八者。先旦橫列

鈔文六句。次列喻八句。次列法八句。一一合之。即易

明也。

* 初鈔六句者

* 夫律海冲深(此句收第一德)

* 津通萬象(此句收第七德)

* 雖包含無外(此句收第四五六八德)

* 不宿死屍(此句收第三句)

* 騰岳波雲(後兩白收第二德)

* 而潮不過限

* 次喻八句者

* 一海漸漸轉深

* 二潮不過限

* 三不宿死屍

* 四百川來會無復異名

* 五萬流悉歸而無增減

* 六出真珠等寶

* 七大身眾生皆住其中

* 八同一醎味

* 次法合者

* 一如來漸漸制漸漸教學之

* 二我諸弟子於所制戒不敢違越

* 三有犯必黜不宿容之

* 四雜類出家(皆捨本姓。同稱釋子沙門也)

* 五諸善男女出家(入無餘涅槃。而無增減)

* 六有種種法寶(謂四念處。乃至八聖道分。諸助道法)

* 七有諸大人(阿羅漢向。乃至須陀洹等。住此法中)

* 八若有入者同一解脫味(是為八。此法八句。一一合上喻八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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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文三。初明持有益。二而澆末下。不持之損。三故

知下。雙結替興。歎持得益。前三。初勸護持。二故能下。

明得益。三良由下。釋得益所以。

言故凡至世者。有六

答。三句為一段。初三句。約戒以明。次三句。就定惠說。

初上句標人。次句勸人持。次句顯離過。第二者。上句

標人。次句勸脩觀行。次句明脩觀離染。辨常云。此明

三德也。故者。躡上起下之詞。謂上津通萬象。不宿死

屍。而潮不過限。故凡廁玄門者。或須清禁也。凡諸也。

廁居也。預在也。玄妙也。戒為諸行之所歸。故喻於門

者。則牒在玄門之人也。下句勸持。剋剪緣非。清禁身

口。清身身無惡作。禁口口無惡說。身口既淨。無容更

得過非生焉。沐心等者。謂由戒淨故。三昧現前。故云

沐心道水也。花嚴云。洗身曰浴。洗手曰𤃗。洗足曰濯。

洗頭曰沐。身最上者謂之頭。心既主身之尊。喻如頭

也。故曰沐心。水能滌垢。由戒淨故。無生智起。妄垢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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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喻智如水者。則牒上沐心道水人也。心能離念。即

為出要。自然不染世六塵也。

言故至網者。明現世益。

花嚴云。淨持禁戒。嘉聲外逸。能生物善。秉法被時。千

載不墜。此時上身口益。智所照處為迹。以無生智起。

普照萬境。五欲不能拘。六塵不能染。此迹自然超出

也。此句明上心益。

言良至德者。良善也。如何得益。善

由戒法。清禁身口。四儀自然氷潔。非此戒法。不能光

益。住時千載之儀。非無生智。道不能顯其迹超塵網

之德。故知此德由戒淨生也。

第二不持有損文三。初人違教。二是以下。能損之心。

三致令下。所損之境。前三。初至之流。標淺識之人。二

雖名參下。列其非相。三研習下。釋成非之所以。

言而

至流者。靈山云。澆薄末下也。謂是薄下淺識之徒。膚

者。人釋不同。鈔亦不定。或膚。或膚。輔篇取膚。膚常也。

靈山發正取膚。玉篇訓皮上為膚。膚裏為皮。經云膚

色死潔。既是淺見之流。

第二列非相中。三業分三分。初雖名參下。身業非相。

二情既下。口業非相。三意雖下。意業非相。

言雖至有

者。上兩句。學非。下兩句。行非。緇黑色之衣。謂上淺識

之人。雖名字參雜緇衣中。習不積年。名學非。經遠行

者。靈山。然戒律為萬善因基。既於戒律。學行俱闕。善

從何生。故云。何善之有。

言精至詣者。既學不深。行不

依律。心情。於教則踈。於行則野。不能精究律藏之真

要。覆牒上文。靈山。引溫室經耆□自傷云。雖得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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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踈野。義法師解云。心遊理外日踈。形落俗中為野。

心遊理外。覆上學非經遠。形落俗中。覆上行不依律。

封懷等者。靈山云。封閇也。守株喻也。韓子云。宋人有

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觸株。折頭而死。因而獲之。後乃

釋耕守株。為宋國笑。時諺云。守株待兔。愚之甚也。合

云。身無學解。如樹無枝。喻如株杌。既不究真要。乃封

閇情懷。束身而坐。合守株也。更不求學解者。絕通其

行解得益之望。如待兔釋耕也。靈山云。詣至也。局執

也。所執局事。皆是師心。日局之心首。凡所出言。皆無

聖教可至向也。

言意至趣者。情意。雖論三乘之道。不

異於俗。俗則在朝爭名。在市爭利。今名利心說法。故

不異俗同流者。凡所出制約。與鄙俗同其條。流枷禁

杖罰。非法僧制。則乖如來法律之真趣也。佛意謂。斷

惑出纏。今行枷禁。苦惱心形。與其大慈真趣。故是乖

也。

言研至之者。如上淺識之人。若能精研習學。積於

歲年。猶迷事相。如闇中托物。或著不著。況情踈野。常

談世間言論。如是之人流。誰能體得律行教也。

言是

至存者。容受也。致舉也。若容受致舉上來膚見。濫委

付以為眾首。則亂法司。司主也。聚也。謂修三法行人。

聚在一處。以此淺識之人。主當則令亂也。肆者。當陽

云。放也。縱情同者為惡。奪情違者之善。謂故縱情懷

任非而作。專行暴剋者。書云。不教而煞。謂之暴。論語

云。剋伐怨欲不行焉。可謂人矣。剋。好勝人也。專行暴

事。欲勝於人。尚非等者。富陽云。舉俗以斥非。書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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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惟輕。功疑惟重。尚書云。不以親而不誅。誅其有過。

不以疎而不賞。賞彼有功。俗節既然。上之暴剋。何得

許也。道儀得存者。道。則無生智道。四等為懷。儀。則三

千威儀。利物為本。身心既行縱奪暴剋。道之與儀。何

可安附而得存也。

言致至耶者。此句人虧正學。明所

損境也。慈云。困弊也。盤石大石也。周易有其困卦。深

云。進則踐於蒺藜。退則困於盤石。陰陽閇塞不通。困

也。謂上縱肆之人。新學遇之。則進退俱失。如於困卦。

輔篇發正云。謂坎下兌上六友辭云。困于石。石不受

物也。亦是止遏不通之義。非法眾主。疾其後生。令正

教不得施行。故云困於盤石也。羈䩛者。此句。明斷法

功能也。慈云。在身日羈。羈絆也。在口為䩛。此䩛(皮必反)

無轡音。久相承未知何也。律要者。二持是律之要。詮

教之文雖博。止明持犯。故知。二持是律之要。又羈者。

說文云。馬絡。䩛者。車束也。止持如羈。結比丘身口七

支。不至作犯。作持如䩛。收束比丘三行。不至止犯也。

令此非法眾主。不遵崇於二持。即是律要絕羈䩛也。

於時者。於非法眾主。令後學正教不行之時。寧。何也

玄妙之鋼。當於此時。何不覆墜也。

第三雙結替興。歎持得益。文二。初兩結興替由上違

順之人。二深崇下。再歎深崇得益一唱。

言故至乎者。

佛智如日。昔時巳曜。今僧尼。護持尸羅。發生淨惠。豈

非再曜。法輪不再轉乎者。諸佛之法。三十七品輻網

具足。喻如其輪。佛在巳轉此輪。今僧尼等。戒淨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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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便得第一道。此輪豈非再轉耶。又如來成道。度人

廣大。比丘今日戒淨秉法。度人亦得廣大。即再轉也。

上來凡明是非。顯宗由致竟。

第二大段正出宗體文三。初略指宗與受隨。為後進

興建之本。二夫戒下。正立於戒。為行事宗。三何者下。

徵釋受隨顯宗。於戒興建德相。

言今至記者。顯略指

也。謂約能詮教下。所詮之戒。以為宗也。夫出家五眾。

就其行教。以戒為宗。故戒本疏云。律中列戒為行。正

宗欲釋宗義。宗。是主尊等義。法躰行相。顯宗家之受

隨。非受隨無以顯戒。故下別舉法躰行相。以顯之。非

戒無以收於受隨。故法體行相之前。皆標戒字。故知。

戒者為行事之正宗。若於受前。名為戒法。領納在心。

名之為戒體。依體起行。名為戒行。行成德彰名。為戒

相。今於立宗之首故。略指宗體行相也。令後進者興

建有託者。謂後學僧尼知戒為行事正宗。驗往日自

受戒時。實若納法成體。受後依體起行。脩持離犯。美

德外彰。即堪建立佛法。興。謂興隆三寶。建。謂建立法

幢。要須有戒以為宗根。萬行依生。名為有託。

第二正立宗文二。初正辨戒從緣得。二故經云下。證

有戒可持。初三。初隨器稱方獲。二情無下。差毫徵而

則無。三是以下。勸專志而契入。初二。初兩勺。總明宗

趣。下三句。稱別解稱緣一唱。

言夫戒至道者。問。諸家

立宗。未聞單以戒為者。今據何文。將戒為宗耶。答。鈔

於篇題之下。自科出宗躰。則知於此明宗。文云。夫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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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隨器為功。領納為趣。即受者之心。趣向於戒。宗趣

義成。故知。以戒為鈔宗也。又顯德中云。發趣萬行。戒

為宗主。又釋相戒有大用中云。夫三寶所以隆安。九

道所以師訓。諸行之歸𠗦。賢聖之依止者。必宗於戒。

主宗之義。故得稱焉。戒者牒舉宗也。以由也。隨器者。

慈濟㟧並云。隨前人根器。上中下不等。上品根器。容

受如來菩薩之戒。中品根器。容受聲聞緣覺之戒。下

品根器。容受人天之戒。如水入器。隨其大小方圓淺

深。戒亦如是。隨上中下三器差別。故多論云。隨心上

中下。得三品律儀為功者。德也。謂戒無三品之別。隨

器受之不同。器有上中下殊。戒德自然優劣。故曰隨

器為功也。行者。牒能受行人。以者。用也。想像在壞。名

為領納。願謂領解。納謂受也。謂能受之人。用領納心。

趣向於戒。而能善身淨身。善心淨心。善身者。䠒合

掌。口陳乞詞。即表不合掌不乞戒。為不善身。淨身者。

身無遮難。善心者。緣法界境。擔斷惡修善也。淨心者。

專志攝慮。要期護持。此是正因。稱緣而受者。人僧界

法成就。衣鉢具足。此增上緣。一緣不具。即非稱緣。方

則也。尅獲也。因緣雅合。則獲相應。上來所列。並是相

應。戒與器相應。領納與戒相應。心善身善。與戒相應。

身淨心淨。與戒相應。衣鉢人界。與教相應。當此之時。

則獲淨戒也。

言情至在者。有三意。初兩句。總顯情乖

事差。次兩句。徒受非器。三為世下。非世福田情。是受

者心情不能生。領納戒之趣向也。無遠者。遍法界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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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是戒境。於此境上。不作斷惡脩善之心。求菩提涅

槃之趣。又只擬受。復無持心。無此遠趣。故不得戒。問。

為從初受。至羯磨終。無其遠趣。即不得戒。為哉時耶。

鈔云。羗之毫徵。即不得戒。毫者。毛中最細。微者塵中

極小。但如微塵之差。如毫毛之眴息。即不得戒。又釋

遮難。人僧界法。差毫徵者。即不得戒。靈山云。毫微者。

語其細也。得內心小。尚不得戒。況乖違之大也。徒染

者。輔篇云。徒空也。受既不得。趣道莫因。空在法流。故

非道器。道是三乘菩提。以戒能盛功德万行故。喻如

器。婆沙云。功德所依為器。為世等者。謂身心不佩戒

德。則不堪為世良田。故下文云。所以為世良田者。寔

由於戒。今即無戒。為田之義安在乎。

言是以至滯者。

清身行徒者。折中云。謂凡欲入三寶數者。要具戒清

淨。名曰清身。方得入三行人之徒侶。遠悕等者。輔篇

云。要必須求三德。涅槃圓常之果。是所祈也。不宜妄

起散心。妄造(草盜也反)諸境。如微塵之許。如毫眴之頃。

即不得戒。結上兩句。亦是遮詮。必須下。表示勸令契

入。念念不息。領納戒心。名專志。無毫微之散心。稱為

攝慮。求戒善心。契會於戒法。戒法納入於求戒心中。

名為契入。由上專志攝慮。無其簡隔。戒法納心。則無

滯也。又釋。或非塵大色。非緣慮心。而無有礙。名契入

無滯。

言故至矣者。引涅槃經第十六。無作非色非心。

是無形色。而能遍在色心之中。十二入中。法入所攝。

六識之中。意識所得。故可護持也。證有戒可得。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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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矣。

第三徵釋受隨。顯宗於戒興建德相文二。初徵。二但

或下釋。

言何者。徵釋之所由也。由上略指宗之受隨。

為後進興建之本。及明戒從緣得。以戒為宗。而未知

所受名何能領相㒵。既無形色。如何護持。為興建之

本也。將欲釋之。乃先徵起。故云何者。

第二文二。初標欲釋所以。二且處下。正釋受隨躰之

行相。前有三意。初標戒相多種。二約受者心取上中

下戒不同。三任境下。就而論境。乃無量為上。三處彌

漫。不可歷別而論。故出欲釋所以文。近一唱。

言但至

量者。戒相多途者。即成論有七。善律儀且有漏木叉。

即五戒相。八戒相。十戒相。二百五十。五百。乃八萬四

千。今就內眾以明。二百。五百。八萬。是多途也。軼者(田結

反)。謂迹義也。萬車同轍。是一義也。今戒不然。有多種

也。又復隨受心之所取差別。故云。心有分限。取之不

同。或上中下等。三品之心。取不同也。若境者。情境上

至如來。下至螻蟻。非情者。大如須彌。小至極微。其數

非一。故言無量。向此境上取說成難任從也。若從境

彰其戒名。故不可說。即顯今不就此三界說也。

第二文三。初總標。列四種顯是樞要。二言戒法下。牒

釋戒之體相。三此之下。總結旨歸。

言且至相者。樞要

者。謂上多種戒相。四種取釋俱盡。又上心有分限。取

雖不同。四種顯之。理無不盡。上雖任境彰名乃有無

量。以此四法釋之。理亦俱盡。故言樞要。樞。謂戶樞。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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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要義。即門臼也。即顯門之廣大。開合自在。要假於

樞。戒則無形。而廊周空際。欲令受者。識驗自身往曰

受戒得不。受後隨行如非。舉此四種。足使知之。如彼

戶樞。此四是戒宗之要。若無此四。不可得知自身初

受戒之有無。受後隨行持不之相也。列數可知。

牒釋分四。謂法體行相。前二是受。後兩是隨也。前三。

初舉法令信。二雖下。雖通凡聖。獨立聖名。三但令下。

正明軌成出離相狀。

言戒至此者。但談於法不局。在

於凡夫聖人也。問。所言法者。莫不是法界。塵沙二諦

等法耶。答。南山戒壇經云。法即戒也。羯磨疏云。體者。

正是戒法所依本也。故知。此法即是戒也。若法界二

諦等法。乃是戒境。非戒法也。三乘聖人。要佩戒印。不

局在凡。佛為五洋眾生。制於禁戒。不局在聖。但云。如

來大慈心中。流出此法。凡聖受者通有。故不局也。直

明等者。簡要說也。此之戒法。約受戒緣集中八法調

理九法往來。就釋相。初戒法一門。七段分拆。文義廣

博。不可具舒。今此直明戒法功用。必能軌成出離道

也。軌。謂軌生物解。出。謂出離二障。成。謂成三菩提。謂

此戒法。必定能軌則行人善心。出離二障。成三菩提。

下文云。高栖累外。又戒經云。戒淨有智惠。便得第一

道。即用也。要令等者。辨常云。要令受者。發深信心。信

知有此玄妙戒法。乘之則能出離三有。必具五分法

身也。慈和云。將欲釋立名。應先問云。凡聖通有。為約

巳成者說。未成者立名。鈔答舉看。

言雖至法者。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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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巳成而言者。謂沓婆等三乘聖人。受得此法。名為

聖法。不取今日凡夫受者。為名但取巳成聖者。而言

名聖法也。初但言法。不論凡聖。今立名中。除凡著聖

也。

言但至也。者問。常聞生死為此。涅槃為彼。此何言

返彼生死。答。心躰離念。本無生死。但由對境纏附。生

死過興。今善淨身心於彼境上。作斷惡意。故返往日

生死過心。云返彼也。靈山云。真心本有。妄從真生。以

本望末。名為彼也。作羨也。廁次也。興心脩善。即建志

也。誓受佛戒。自度度他。即是要期栖心也。輔篇云。超

三界之上。日高栖。出三障之表。名累外。必豫長養者。

辨常云。則須師為早爾。令發廣大心。濟度眾生。至無

上道。不得臨時名為豫長養也。使隨人成就者。慈云。

隨前人所期何乘之戒。三品之心。皆須尅獲而成就

也。乃可等者。輔篇云。堪可被緣也。隨法行者。隨要期

戒法之心。而起其行。名隨法行。問。此中明戒法。而言

秉聖法在懷。即是戒躰。習聖行居躰。即從躰起行。即

是戒行。豈非雜亂耶。解云。上令信此戒法。必能軌成

出離之道。意欲返彼生死。乃高栖累外。此心長養成

就。乃可堪加聖法。末即巳秉身。若有戒趣聖可期。所

脩習行。皆名聖行。比行墮戒法而有。名墮法之行也。

輔篇問。此標宗中。戒法等四。與隨相中四法。何別。答。

大同小異。此云。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彼云。

即此躰通出離之道。二體者。此明能領之心。不論所

發業體。三行者。受巳護持。上下大同四相。此約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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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儀論下。約二百五十戒別明。約持犯說。

第二戒體文三。初簡非所發之業體。二今下。顯是能

領心之相。三正明納法在心。釋成體義。

言二至體者。

慈云。通論者。通律之論。即成實等。所發業體者。約作

無作以辨。業體以發身口業故。故戒疏云。或就業辨。

則作無作。此則約其身口。業為能發。體為所發。第三

羯磨竟時。發得此無作業體也。

言今至法者。今就正

領法心。顯其戒體。能領心相是戒體也。心相者。謂塵

沙真俗二諦等法。於彼法上。作斷惡脩善。誓成佛心。

此法與心。正是心家所期。所取之相。當受之時。心中

不領此相。即知無戒非其躰也。問。此何不約所發無

作辨體。而就能領心相明體耶。答。就戒定宗。明行事

體。要有所得。方則能辨故。受者。有心領得此法。以法

在心。即知有得。故就能領心相。以辨體也。若論所發。

無作由從此生。約其發不冥。然從何辨堪行事。故不

論也。故下文云。知自身心。懷佩聖法。即能紹隆佛種。

興建法幢。是斯意。

言以巳至體者。華嚴云。斷惡脩善。

求戒之心。名曰要期。壇場禮乞。即是施造方便。惻思

者。惻度塵沙二諦境上。本無善惡。良由心有惡念。思

惟空。惡從何起。良由妄起。當此之時。知境無惡。妄念

無生。如是思惟。發生明慧。境既無惡。惡心不生。心與

其法。冥然契會。故云冥會前法也。以此要期者。牒上

斷惡求戒善心。是要期心。與彼妙法者。牒上塵沙二

諦等法。謂體無善惡。心能法彼。無善惡體。能法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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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凡成聖。名為妙法。如前冥會。故曰相應。此一段文。

牒前語也。於法上者。富陽㟧云。明此戒是依他起性。

因緣生法。且如羯磨。受者祈心立誓等。是因緣。僧界

羯磨等。是增上緣。二緣和合。至第三羯磨。引發生起

名緣起。領納在心者。輔篇。將受戒人能領納心相。名

戒體也。不是弁體狀業體也。問。今此戒體。與前戒法。

如何取別。答。先信此戒法。乃立志要期。高栖累外。此

心成就三羯磨竟。攝彼前心所發善法。納在身心。名

為戒體。故羯磨疏云。法者。是所納之體也。

第三戒行文二。初正明。二引證。前二。初釋行相㒵。明

對治之心。二持心下。結歸行名。辨順受成行。

言三至

聖者。既受志心。牒上體也。脩不淨慈悲少欲等觀。是

廣脩方便。防護七支。名撿寮身口也。威儀之行。謂身

口麤相既撿。微細難持須行。故云威儀行也。高慕前

聖者。書云。見賢思齊。諸佛羅漢。並持此戒。能得出離。

經云。彼既丈夫。我亦爾。故云高慕前聖也。

言持至行

者。持是受後防護之心。故云後起。今此持心。正順初

受。斷惡脩善。故曰義順於前也。

言故經至矣者。涅槃

第六證也。雖非觸對者。謂戒非色。不可觸對。不同眼

根所對之色。戒復非心。不可觸對。不同色等能領之

心。善脩方便。起對治行。今此戒體。可得清淨。故名戒

行。以此經文驗之。成就戒義也。

言四至相者。輔篇云。

對治既成。行相無犯。勤便稱法。美德外彰。色相潔清。

堪生物信。故名戒相。慈和云。行相何別耶。答。行據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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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相據外狀。故分二也。

第三總結旨歸文二。初結。四條寔道果所依。驗身佩

於聖法。二自餘下。別有功能。指說難盡一唱。

言此至

盡者。謂此四法。前二是受。後兩是隨。如是受隨。皆宗

於戒。為納戒故成受。為護戒故名隨。若但有受無隨。

戒亦不發。若但有隨無受。無戒可隨。故以戒為行。正

宗受隨相資。為其興建所託。以此四法。為並也。出道

之本依者。謂戒能引出三乘之道。即詺戒為本。以此

四法。為道所依也。經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上

明因也。成果等等。諸佛如來。得菩提涅槃智斷二果。

名果者。由宗於戒。能成此果。果因行成。行假四法而

立。故詺四法。為成果之極處。經云。如過去諸佛。現在

諸世尊。皆共尊敬戒。故以戒宗受隨四法。列在三十

篇初。云鈔表也。欲令後代僧尼。寄心在戒。若初受時。

有心領納。依體行護。即知自身帶佩戒印。即知自懷

其聖戒。故云懷佩聖法也。六道者。智論云。善惡有六。

善有三。天人脩羅。惡有三。畜生餓鬼地獄。下能為此

福田。上則為佛及聲聞緣覺之因。因持戒故。得三乘

果。由有戒故。則能發起萬行。為其種也。六道福田。三

乘因種巳外。故曰自餘。毗尼住世。佛法則住。故曰紹

隆佛種。道品等法。積聚如幢。非戒不立。故云興建法

幢。如是眾德。言亦難窮。故云豈惟言論能盡。

上來出

宗體竟。

第二大段引文成德。文二。初明引文來意。二就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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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辨引文成德。

言直至諸者。但取經律讚戒之文。不

錄起盡之語。名直引聖說。此說誠實。證戒為諸行之

根。出家之要。意令持法高士。詳審明見諸教。皆以戒

為其本也。高士者。靈山云。謂能持戒。則是高士。下經

文云。雖有色族及多聞。若無戒智猶禽獸。雖處卑下

少聞見。能淨持戒名勝士。又此士字。即會意字也。上

為十。下為一。一則數之始。十則數之終。謂始終如一。

故曰士也。論語云。有始有卒。其唯聖人乎。今法亦爾。

初受為始。隨行為終。故云持等也。

第二正辨引文二。初開章。二初中下。依章別解。前二。

初正列章門。二但諸下。明存略意。

言就至業者。開章

也。辨比丘事者。㟧云。遠以四沙門果。近以羯磨說戒

等。為比丘事。折中問云。覆滅正法。如何為顯德耶。答。

謂返損以顯德也。只緣戒有深功。違之則失。

言但為

至略者。一化者。謂佛初成道。乃至涅槃。為一化也。慈

和問。何故不言律者。解云。為律亦得名經。又下文。隨

部具舒相亦難盡。亦是律也。

第二依章別解中二。初順戒。則三寶住持。辨比丘事。

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業。兩段今初。初中二。

初標。次初又下。依門解釋。

言初至門者。化教。是大小

乘經論。制門。是律論也。

兩段不同。今則是初。就初文二。初總舉數。二一下依

數解釋。

言初又分四。總舉數也。

依數釋中。則分四別。一小乘經。二小乘論。三大乘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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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乘論。初二。初標。二如般泥洹下。釋。初如文。釋文

三。初顯戒為師德。二然趣下。顯戒為宗主。三又如大

地下。顯戒能生成住持。

言如至斯示者。㟧云。般泥洹

經兩卷。西晉竺法護譯。遺教。秦什譯。等取摩耶經。師

訓弟子。斷惡脩善。此戒亦爾。故為師也。

言然至足者。

有二意。初約教立理。二故經下。引證。花嚴云。戒為眾

善之基。萬行從生。宗居在首。故經云者。善生經也。義

淨云。據梵本合言迹。梵言波荷。此翻為足。若言波荷

陀。翻為迹。跡謂戒者。前佛學此戒法。而得聖果。後人

尋前迹。而學得果也。文中等字。等取三乘聖果。

第三文三。初依教立理。二故經下。引釋。三即喻下。結。

言又至萬物者。如文。

引經釋中三。初釋生義。二又云下。釋成義。三又經下。

釋住持義一唱。

言故經至住持者。前兩度引。並是遺

教經。上釋地能生。下釋地能成。因其尸羅清淨。能令

三昧現前。則定慧成就也。疏云。此約根條。定慧不及。

自不能起。必因戒也。善生經。能住持萬行。故得根名。

彼經云。戒是菩提道初根本地。名為戒。如是戒者。亦

名初地。平地。等地。慈地。悲地。佛迹。一忉功德根本。亦

曰福田。以是因緣。智者應當受持不毀。

言即喻至也

者。總結上之三義。如文。

第二論中二。初標。次釋。初如文。釋文三。初成論。二解

脫道論。三毗婆娑論。

言如成至戒者。案。僧叡作成實

論序云。佛滅度後八百九十年。罽賓小乘學者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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鳩摩羅陀。上足弟子。訶梨䟦摩之所造也。二十卷。秦

什譯。文理雙標。以教為成。以理為實。此論。小兼大故。

分通大乘。道品等者。輔篇云。謂三十七道品。相扶持

勝。依此成道。喻之如出。賢聖上躋。猶如樓觀。戒居其

下。故如柱也。定防內心。故喻如城。約身口。故喻如郭。

入善人眾。立云。三乘賢聖。名為善人眾也。印信也。若

佩戒印信。知此人必入涅槃城也。三十七者。發正云。

三四二五單七雙八。合三十七。初。四念住。一觀身不

淨。二觀受是苦。三觀心無常。四觀法無我。此之四境

由慧觀察。慧與念俱。故慧相從。名四念住。二。四正勤。

一於巳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生欲發勤攝心持。二

於未生惡不善法。為不生故。欲生等。如前說。三於未

生善法。為令生故。生等如前。四於巳生善法。為令安

住不忘。倍脩增廣故。生如前。三。四神足者。一欲三摩

地斷行成就神足。二勤三摩地斷行成就神足。三心

三摩地斷行成就神足。四觀三摩地斷行成就神足

五根者。一信。二精進。三念。四定。五慧。五力亦爾。婆沙

云。能生善法故名根。能破惡法故名力。又說不可屈

伏名力。七覺支。一念。二擇法。三精進。四喜。五輕安。六

定。七捨。此中擇法。以慧為體。八聖道支者。一正見。二

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

正定。婆沙九十六。問。何故先說四念。乃至後說八正

道耶。答。隨順文詞巧妙次第故爾。

言解脫等者。㟧云。

十二卷。梁僧伽羅譯。彼論第一戒品中。種種讚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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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者。是無過樂。即佛涅槃樂也。更無過上。是眾生上。

等。須者看之。戒則不羸也。

第三婆沙文二。初標。二尸羅下。解釋。

言毗至器者。總

標也。㟧云。舊婆沙六十卷。北京佛陀什譯。然彼論中。

五百羅漢。釋其戒義不同。今引第二十五卷文。略標

之。

釋文二。初先解標中四義。二尊有下。重解尸羅義。前

文四。一釋尸羅。二能善下。釋守信義。三至涅槃下。釋

行義。四功德下。釋器義。

初明尸羅。文有九義。一冷。二

夢。三習。四定。五池。六瓔絡。七鏡。八威勢。九顯義。一唱。

言尸羅至故者。冷(力鼎反)折中云。具含因果。第二十五

釋前無破戒熱。破戒。能令身心熱。持戒。則令身心冷。

第三十四。釋及三惡道熱。彼云。破戒者。三惡道中熱。

持者天人中冷(音靈)。謂冷然清凉之㒵。巳下皆是三十

四釋尸羅度文也。亦名善夢者。心不緣惡境。所習皆

善。故夢亦善。立云。持戒人。諸天衛護。常得好夢也。習

者。能習戒法。納在心中。故名習也。亦名為池者。論云。

尸羅言池。故佛說偈。法泉戒水池。清淨無瑕穢。聖浴

身不濕。必到於彼岸。或名瓔珞者。彼論云。尸羅如瓔

珞。如世上瓔珞嚴身。有少好。中老不好。戒瓔珞嚴身。

三時常好也。海云。聖人為老。凡夫為少。七方便為中。

無我像現者。論云。尸羅如鏡。鏡若明淨。像於中現。戒

若清淨。即現定慧。定則空寂。慧則無生。空寂無生。誰

云有我。是無我像。此無我像。戒鏡淨故。即能現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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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經云。戒淨有智慧也。又名威勢者。此文有二。初舉

佛勝人。二餘下。舉弟子亦名勝人。論云。尸羅者。是增

上義。佛於三千大千世界。有大勢者。皆尸羅力。駈龍

事者。論云。昔迦濕彌羅國。有一毒龍。名無怯懼。為性

暴惡。多為損害。有毗阿羅。數為彼龍之所嬈惱。寺有

五百羅漢。共議入定欲逐。彼龍盡其神力。而不能遣。

有一羅漢。名婆伽陀。自外而來。時舊諸人。具說上事

時外來者。至龍所。彈指語言。賢面遠出。龍聞其聲。即

便遠去。時諸羅漢。恠而問之。汝遣此龍。是何定力。起

何等通。答曰。我不定力。亦不起通。但護尸羅。故有此

力。護其輕戒。如防重禁。故使惡龍。驚怖而去。由此尸

羅。是增上威勢義也。又戒名為頭者。福云。新婆沙中

亦云。是尸羅義。此有法喻雙舉。今鈔文中。隱喻顯法

明也。今先出喻。次乃法合。喻云。如人有頭。則能見色

聞聲。臭香嘗味。覺觸知法。喻竟。法亦如是。行人有尸

羅頭者。能見苦集等四真諦色。聞未曾有聲及名句

文等義。臭覺意花香。甞出離無事寂靜三菩提味。覺

禪定解脫等觸。鈔但有初見苦諦諸色。及未覺知色

陰等法。等取受想行識。十二入。十八界。及五停心觀。

總相念。別相念等法。中間諸義。略而不論。故云乃至。

第二釋守信義。

言能至也者。彼論云。若人能善守護

戒。故名守信人。謂信佛語。守護淨戒。

第三釋行義。

言至至也者。論云。如人有足行至餘方。

若有戒足。行至涅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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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器義。

言功至也者。論云。一切功德所依之處。故

名器也。

第二重解尸羅義。

言尊至涅槃者。瞿沙。名也。彼論五

百師外。有尊者也。所解最長。其五百人師之。案薩婆

多師資傅。從迦葉至達摩多羅。有十二人。其瞿沙尊

者。即其一也。傳云。大師。名瞿沙菩提。博綜強識。善能

約言。以感眾心。時一集會。有五百餘人。使人各賦一

器。然後說法。眾會感悟。涕淚交流。以器承淚。聚在一

處。有一王子。兩目生盲。尊者瞿沙。立誠誓言。若我必

當成無上道。利益盲冥無慧眼者。今以此淚。洗此人

眼。眼即當開。既以淚洗。兩目乃明。於是。四輩咸重也。

第三大乘經文二。初標。次釋。初如文。釋中有六。一花

嚴。二大集。三薩遮。四月燈。五涅槃。六重引花嚴。

言花

嚴至住者。㟧云。晉佛陀䟦陀譯。舊經五十卷。此有二

意。初引三種僧寶。顯僧是持戒之人。二去來下。辨僧

不違法得久住。經第八釋尸羅度中。有三復次。初復

次云。教化眾生。發菩提心。令佛寶不斷。開示堪深諸

妙法藏。令法寶不斷。具足三受。持威儀教法。令僧寶

不斷。第二復次云。讚歎一切大願。令佛寶不斷。分別

解說十二因緣。令法寶不斷。行六和敬。令僧寶不斷。

第三復次云。下佛種子於眾生田。生正覺芽。令佛寶

不斷。護持法藏。不惜身命。令法寶不斷。善御大眾。心

無憂悔。令僧寶不斷。疏解云。佛寶。初起求佛願。二讚

起行令其脩集。三化成行種。次法三者。初是其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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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理法。三是行法。次僧。初僧行方便。二行成不乖。

三德孰攝他。今抄各取僧寶文者。謂上二寶不墜。皆

由於僧。若僧有威儀。行六和敬。秉御大眾。僧能持戒。

則戒法興隆。佛寶自然不滅。故偏取僧也。六和之義。

不文當辨顯。上並是三世諸佛所說正法也。不違其

教者。僧能具足受持威儀。六和秉御。不違此教。則三

寶不斷。法得久住也。

言大集至戒者。㟧云。北京曇無

讖譯三十卷。彼經第十九。護法品云。說此經時。爾時

有十方世界諸大菩薩。從他方來。論道說義。諸菩薩

白佛言。諸如來為五滓眾生。制於禁戒。唯願如來。為

法久住。復制禁戒。所謂身口意戒。不得受畜一切惡

物等。如餘佛土所制淨戒。佛言。止止。佛自知時。請制

戒意。為法久住耳。

言薩遮至身者。㟧云。七卷。或八卷。

後魏菩提支譯。經云。有薩遮尼揵子。與八十千萬尼

揵子。遊行諸國。教化眾生。次至鬱闍延城。爾時。國王

名曰嚴熾。其王敬重。從其受學。其人。廣為王說種種

法門。次為王說沙門瞿曇名稱功德。王問。如此法身。

從何而得。尼揵答言。以戒為始。大王當知。以戒淨故。

不斷三寶種。以戒淨故。功德無量。若不持戒。乃至不

得疥癩野干身。何況當得功德之身。王聞是語。發菩

提心也。

言月燈至士者。㟧云。十一卷。或十二。後齊那

連提那舍譯。又有一卷十紙。宋朝先公譯。立云。雖有

端正顏色族姓等。經云譬如死屍著金瓔珞。多聞破

戒。亦復如是。謂持戒者勝士也。

言涅槃至經者。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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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眾生。皆有佛性。要因持戒然復乃見。既見佛性。自

然證得大涅槃也。

言花嚴至首者。前顯三種僧寶。能

令三寶不斷。法得久住。現在住持益。今引此偈。明戒

是菩提之本勸持。佛歎當來益也。以戒淨故。當得菩

提。今之望前。故云重引也。勸常記持。故云令誦心首。

第四大乘論文二。標釋。初如文。釋中三。初智論。二地

持。三十住。

言智至畏者。㟧云。智論百卷。秦什譯。欲釋

論文分二。初至出家之要。標。二如惜巳下釋。初有三

意。初欲至戒。明戒是利義。二一切至根。戒是根義。三

出家下。戒是要義。標中有三。釋亦有三。初如惜至住

處來。釋根義。二又如至所得。釋要義。三人雖貧下。釋

利義。佛果菩提。名為大利。依寶活命。故須惜也。護命

身則長壽。是根義也。無足欲行。返顯要義。解身等者。

准雜毗曇心。問。云何大能解支節耶。答。謂火大解時。

火大增遍。燒筋節。筋節解巳不久命終。水大解者。先

令筋爛。風大解者。令筋碎壞。支節解巳。不過日夜命

終。地大不利。故不能解。心不畏者。論云。或見好相。或

自知持戒清淨。心不怖畏也。由持戒故。得此不怖之

利。

言地持至報者。㟧云。論十卷。或八卷。北京讖譯。婆

沙問云。相是何義。殊勝義。祥瑞義。名為相也。三十二

者。一足下平滿。二千輻輪。三指纖長。四足跟圓長。五

手足細濡。六手足網縵。七足趺端厚。八繁尼耶[𨄔]。九

勢峯藏密。十身分圓滿。十一身毛上靡。十二孔生一

毛。十三身毛右旋。十四身金色。十五常光尋。十六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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膚細滑。十七七處充滿。十八身廣洪直。十九師子上

身。二十肩髆圓滿。二十一立身摩膝。二十二師子頷

輪。二十三具四十齒。二十四齒齊平密。二十五牙齒

鮮白。二十六得最上味。二十七廣長舌。二十八目紺

青。二十九牛王睫。三十烏瑟膩沙。三十一眉間白毫。

三十二得梵音聲相。無差別因者。智論二十九云。佛

世世中。一心持戒堅固。亦不令他犯戒。以是業因緣

故。得是初相。謂足下安立相。平如奩底也。乃至持不

兩舌戒故。得四十齒相。皆是持戒所得。故云三十二

相無差別因。

言十住毗婆沙者。㟧云。十四卷。秦什譯。

論第十四。有此二品。初明讚戒品云。略讚尸羅少分。

尸羅者。最是梵行之本。尸羅即是功德寶𧂐。又是功

德住處。尸羅度人能過生死。猶如牢船能度大海。猶

如良藥能銷眾病等。次明戒報品云。明菩薩能淨尸

羅。得離垢地。第二地也。常作輪王。十善化人。七寶自

恣。得如是報。廣如彼說。

第二就制中二。初牒標舉數。二依數別釋。

言第二至

兩者。牒標舉數也。

釋中文二。初明律本。二依律論。初二。初標。二釋。初如

文。釋文三。一僧祇。二四分。三十誦。

言僧至利者。建立

三行。既彰秉法住持也。三不欲有疑請問者。花嚴云。

既秉持戒。識達聖教。不假問他也。五遊化等者。立云。

十方佛法。教理無別。若不識聖教。至處多怖。若順教

而行。遊方無怯懦也。

言四至等者者。勵云。雖有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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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義為三。初一自行。次三匡眾之行。二行若成。便能

秉法彼時。千載不墜。是故。末後興建正法行。釋云。念

智捨等。令戒清淨。不為緣壞。故曰牢固。二破戒之人。

與持者相違。義同於怨。內心清淨。超勝於彼。三既無

瑕舋。處眾斷量。理無懼憚。四曉了持犯。能決人疑滯。

故善能開解。五若不持戒。法不久住。十利下篇辨之。

言十誦至爾者。律四十七。問云。過去佛法。幾時住世

佛言。隨淨比丘說戒法不壞。名法住世也。現在未來

佛。亦作是說。故云三世亦爾。

第二依律論文二。標釋。初如文。釋中五。一明了。二多

論。三見論。四五百問。五多論。

言明至事者。了疏云。引

生有二。一能引生四萬二千功德正法。二能引生不

悔之心。乃至解脫。智論云。若得人天果。為世善。若得

三乘果。為出世善。二能教等者。疏解云。能遮身口。不

令起惡。即是能教義。不為惑濁業濁所染。故名身口

清淨。不為見濁所染。故名正直。清淨故向善道。正直

故向涅槃。三能滅等者。疏解云。有二種滅。一滅方便。

二滅正罪。謂得擇滅涅槃。由戒能遮諸罪障故。名滅

方便。由障不生。故得罪滅。此二俱得。稱為毗尼。四能

引者。疏云。能引在家令出家。引未離欲。令得梵住。從

梵住得聖住。從聖住得有餘涅槃。從有餘入無餘。後

轉勝故。名引勝義。乃至引到梵住者。論說住有八種

者。謂汎明如來所居有八也。一境界住。謂如來依十

六大國而住。二依心住。謂依祗桓僧伽藍。三四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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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行住坐臥。四不捨壽住。謂八十年前住五分法身。

五天住。謂佛常遊於四禪。六梵住。謂脩四無量定。開

梵天道。七聖住。謂住三三昧。即空無相願三昧。八住

無所住。謂住無餘依界而涅槃。鈔闕前五。故云乃至。

五勝人者。了疏云。最勝人。是佛等。

言薩至彼者。一切

眾生。由戒而有者。㟧云。人天勝報。由持戒生。三塗劣

報。由破戒得。故一切由戒有也。若准破戒者。合在下

違戒法滅中明。故知非約破戒為一切也。准涅槃第

十。明佛說偈。布施一切。唯可讚歎中。純陀難佛。其義

云何。佛答純陀。一切者。少分一切。故知。則是約三善

道。為一切也。此約少分耳。具斯四義功強餘經。花嚴

云。指定慧也。

言善至年者。五人持律者。約經持僧說。

大集亦云。一林一村。五法師鳴搥。集四方僧。是名眾

僧如法。作大功德海。若無量僧破戒。但使五人。清淨

如法。護持四乃至二十人出罪者。初從一人懺悔。迄

至二十除罪。故云乃至。身既清淨。得秉法住持。則令

法久住也。住世五千年者。論第十八。有二五千年。初

五千年。前一千年。得三達智。復千年中。得羅漢。無三

達智。復千年中。得那含。復千年。得斯陀含。復千年中。

得須陀洹。後五千歲。學不得通。萬歲。經書文字滅盡。

但剃髮被袈裟。若准住世得果。初五千年。若論佛法

住世不得果者。即後五千年是。

言五至也者。乃至中

間。應言佛若在世。以佛為師等語。今闕此言。故云乃

至。若持五戒即見法身者。持戒即戒淨。因戒生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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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即得解脫解脫知見。故待五戒則見法身。若護法

下。法喻雙明也。謂離法無佛。離水無虫。若護法者。即

是護佛。護水者。即是護虫。飲水即是煞虫。損戒則是

損佛。如飲水煞虫喻者。證上持戒見法身也。謂鼻奈

耶。僧祇。十誦。諸教雖別。二比丘緣。大意是同。今依十

誦引釋。爾時。世尊在舍衛國。時有二比丘。夏竟。從憍

薩羅國來。欲問訊世尊。路旱無水。唯見一井。有虫。其

一比丘。欲見佛故。遂飲虫水。其一比丘。忍渴而死。不

飲虫水。其不飲者。命終生三十三天。天身具足。頭戴

百寶冠。先下到佛所。禮佛足巳。佛為說法。得法眼淨。

為受三歸五戒巳。便還天宮。時飲虫水者。後到佛所。

佛知故問。具陳上事。佛因呵責。世尊即脫鬱多羅僧。

示黃金色身。汝癡人。用見我肉身何為。不如持戒者。

先見我法身。

第五多論文三。初多論正明。二又分別

下。引釋。上秘故要在僧中。三大莊嚴下。釋成俗人不堪

行義一唱。

言薩至也者。前引多論。辨其功強。此又引

之。約明初集秘。故簡其時處。明其勝義。分別功德論。

㟧云。四卷。或五卷。失譯。彼第一卷。明二部僧尼。說二

百五十。五百戒事。引法防非。秘密故。非外官俗人所

行。亦非沙彌壬女聞見也。大㽵嚴者。㟧云。十五卷。秦

什譯。此是大乘論。合在前明。今與此中。文勢相開。故

相從而引。愚劣者。靈山云。三乘聖人。有智故勝。皆敬

重戒。得三菩提。下愚之輩。癡復志劣。輕於戒法。墮於

三塗也。

上來。明順戒則三寶住持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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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違戒覆滅正法文二。初牒所明之意。二十誦下。

依標解釋。

言二至明者。謂約化制二教。雜明違失也。

釋文四。初十誦下。示滅法相。二十誦下。廢學毗尼苛

責相。三中含下。犯戒現生感惡相。四十誦下。重引法

滅可畏相。前二。初十誦。二四分。初二。初明法滅。二又

有下。明其怖畏。

言十誦至罵者。小得心巳。謂外凡位

人。初脩總別二相。少得相應。便謂巳得聖果。二白衣

等者。羯磨疏云。以俗人無法在身。但專信故。得生天

也。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返毀犯。妄受信施。開諸過

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故墮地獄。佛法滅相。彼律文

中無打字。

言又至亂者。不自脩身戒心專等者。與涅

槃第二十九文同。今取彼意釋。若比丘不觀身無常

不淨。名不脩身。若不觀戒。戒是一切善法梯橙等。名

不脩戒。若不觀心躁動制伏調之。名不脩心。若不觀

智慧有勢力等。名不脩慧也。不知三相者。當陽云。遣

他掘地不解。言知是者是。斷草亦爾。溉水者(古礙反)。謂

澆灌時不安漉水𤄷也。言四分至法者。持法等者。脩

多羅師。持律者。毗奈耶師。持摩夷者。阿毗達磨師。摩

夷者。花嚴。梵音訛略。應言摩怛理迦。此云本母。即阿

毗達磨之異名。謂諸法相。從論出生。故名本母也。

第二文二。初十誦正明癈學毗尼苛責相。二雜含下。

辨初不樂佛不歎所以。

言十誦至律者。律四十四云。

諸比丘癈學毗尼。便讀誦經。世尊苛責。對面讚歎優

波離。諸持毗尼中。最勝第一。諸比丘作是念。佛讚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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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我等何不讚淨毗尼。諸上座老比丘。從優波離。受

誦毗尼。

言雜含至故者。㟧云。五十卷。宋求那䟦陀羅

譯。靈山云。總有四住。初一夏至九夏。名少年。從十夏

至十九夏。名中年。從二十夏至四十九夏。名上座。從

五十夏巳上。為耆年長老也。謂初不樂戒。初見樂者。

不歎美也。非謂後不學也。我不讚歎者。彼經第三十

中。謂佛自稱我也。經出二過。不重戒不學戒二。不隨

時讚美。重戒學戒人。有三十二過。故不讚歎。我若讚

歎。則餘人謂其行是。學其所為。則長夜受不饒益苦

故。謂律中先制五夏。專精律部。今受戒後。初既不樂。

違佛制故。便得不應。如四天王天。劫數長遠。受三途

苦。故云長夜。問。佛合苛責。何言不讚。謂。此人。初受不

學。且學餘藏。於後擬學。故佛不讚。恐餘人同其見學

之違制。得不饒益苦。不同前律。一向癈學。所以佛呵

也。

第三文五。一中含。二涅槃。三摩耶。四智論。五四分。

中至獄者。㟧云。六十卷。東晉僧伽提婆譯。五衰如文。

言涅槃至縮等者。准下畜寶戒中引涅槃經云。我諸

弟子。無人供給。為護正法。便即聽畜。令付篤信檀越

等。今言不聽者。為不持戒故也。

言摩耶至相者。㟧云。

二卷。南齊曇景譯。彼經云。八百歲後。諸比丘等。樂好

衣服。縱逸嬉戲。九百歲巳。奴為比丘。婢為比丘尼。一

千歲後。不樂不淨觀。千一百歲巳。毀謗毗尼。千二百

歲巳。作非梵行。生男為比丘。女為比丘尼。千三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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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袈裟變白。不受染色。千四百歲巳。好樂殺生。貪賣

三寶物也。袈裟變白者。濟立等云。由不持戒。不染佛

法味。名為變白。准大集經中。則有事變白。彼經文中。

王大施諸比丘巳。問比丘法。文云。師等在此住。我等

當養育。為我說法。我當至心聽。一切皆默然。無有說

者。其王重勸請。亦皆默住。一切無說者。王向諸比丘

言。可不知法耶。語巳。袈裟變白。染色不復現。皆從床

墮落。宛轉在地也。

第四智論文二。初彰過相。二問下。

通疑。前三。初約五喻。彰其過相。二雖復下。顯非比丘。

即明因中有地獄果。三又常懷下。出破戒人懷懼之

之相。一唱。

言智論至戒者。論第十五文中。皆引喻合。

如塚者。塚死屍所居。此破戒人身中。法身慧命既無。

其身外相。猶如塚也。枯樹者。枯樹即死。無枝葉花果。

破戒人身。如其枯樹。諸善功德花果俱失。唯有六尺

之身。猶如枯樹。羅剎食他肉身。惡心轉熾。破戒之人。

害人法身。惡心不息。猶如羅剎。大病臭穢。人不喜見。

破戒比丘有二犯之臭。清淨聖人。不喜見故。毒蛇害

人肉身。破戒害人法身。雜復等者著法衣。而行非法

必感鐵葉纏身。鉢非法受用。違佛教故。必感變為洋

銅器。又破戒者。既不消施。所得如賊。畏身死後而墮

三塗。如是巳下。結勸持也。

第二問答文二。初問。次答。

言問至耶者。論第十五卷中。因釋般若義。故有斯問。

云罪不罪不可得。若人捨惡行善。是為持戒。云何言

罪不可得耶。

言答至中者。有三意。初理觀難稱。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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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下。舉喻顯非。三今誦下。疏出簡濫。論云。非謂耶見

麤心。言不可得。行空三昧者。心與理冥。性相俱寂。即

罪福俱無。故勝鬘經云。我心既空。罪福無主。可言罪

不可得。與牛羊無異者。牛羊有眼。但見於相。不見無

相。今人無其慧眼。但肉眼見者。唯見色異於空。不見

色空不二。故與牛羊無異也。彼論。但云肉眼所見。是

為非見。無牛羊等語。今誦下。鈔主簡濫。

言四分至道

者。身戒若淨。即同說戒羯磨二種。僧住。纔一破戒。弃

於眾外。豈非自害。凡破一戒。為俗士所呵。即比丘呵。

佛呵制戒。故云。智者所呵。四悔不持戒。恨自破戒。

十誦至法者。彼第四十八增五文也。鈔主合兩五為

十。優波離問佛。有幾法。令正法滅沒。佛言。有五法。何

等為五。一有比丘至正受。二又不能令他解了。三不

能令至儀。四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鬪爭相言。鈔闕

此句。故云乃至。五不樂在阿蘭若處。不樂愛敬阿蘭

若處。鈔云法也。

言又至畏者。是次五文。一鈔闕下半

隨非法教。二不隨忍法。鈔闕此句。三不敬上座。無有

威儀。鈔無有字。足者字。釋云。不敬即無威儀。非謂上

座無威儀也。亦可深防。恐不敬無威儀上座也。四上

座不以法教授。上座說法時愁惱。令後生不得受學

脩多羅毗尼阿毗曇。鈔。闕脩多毗曇。意在毗尼也。五

上座命終巳後。比丘放逸。習於非法。失諸善法。是名

法滅。返此不滅也。好作文頌巳下。古記皆云。此是別

文。非關五數。今謂。鈔除第二。以此充五者。為末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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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世法。如此世法。非出家者所行。是隨不忍法。三乘

聖法。是出家所行。今不肯脩學。是不隨忍法。律總相

明。鈔指事說。思之。第二違戒覆滅正法竟。

上來有二。

乃至釋標宗顯德篇竟。

上來有二。初舉戒宗。以辨僧

體。二下之三篇。約集是非。以明僧用。兩段不同。第一

竟。

今當第二約集是非以明僧用。分三。初集眾。二簡眾。

三受欲。三段不同。今當第一集僧通局。

將釋此篇。大

分為二。初明來意。二牒篇解釋。初來意者。富陽云。上

篇所明戒德既脩。須有施為。事須益物度生秉御。秉

御之最。莫過作法。作法之始。先須集僧。故有此篇來

矣。

解中分二。初牒篇名。二僧者下。依篇解釋。

言集僧通

局篇第二者。牒也。釋名者。㟧福云。盡家詳聚。名為集

僧。來有廣狹。故名通局。篇不異前。一上加一。故名為

二。

第二依文釋中二。初釋篇序總意。二故建下。開章別

釋。前二。初總解僧義。二若不下。辨集是非。

言僧以和

為義者。對古人將和合眾。翻其僧伽。鈔文簡異也。故

羯磨疏云。具本梵音。應言僧伽耶。此土無名。將眾以

譯。有加和合。乃是義用。故文云。僧者四人。若過和合

者。一羯磨。一說戒也。若以眾翻。則通三人。雖三成眾。

但非辨事。據別顯德。非四不成。故存本僧也。便辨僧

體。於中分三。初辨僧體。二辨僧差別。三明多少。言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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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者。羯磨疏云。約律准論。取成實意。攬指成拳。攬陰

成人。人假為體。實法無用。為僧之體。用無別體。還以

四人陰本為體。如身口業無別有體。還以色聲為體。

鈔主云。今存此引。是所當宗。有人云。然僧寶之本要

法成。乖法則百千非用。具法雖一能辨。經云。脩六和

敬。令僧寶不斷。須具六和。謂戒見利身口意。一戒和

者。同一受體。二見同。雖復同戒。而見有異。不得是和。

如調達等是。三命和。雖復戒見同。命若有非和。命異。

謂五部四邪等。上三體同。至於時務成濟。要以三業

相同。方成和合。應來集者。謂身和。應與欲者。謂心和。

應呵不呵者。謂口和也。既俻三體。能俻三和。隨務成

決。此據德用。以辨僧體。言差別者。既云集僧。僧有差

別。羯磨疏云。或凡聖分二。就凡。則內凡外凡。就聖。則

四果四向。或儀寶分二。儀則持戒破戒。寶則緇素不

同。以俗證果。亦得名為第一義僧。入僧寶數。或功用

以分。即事理兩和。理取會正。非此所明。事取其用。正

當機教也。言多少者。准多見二論。則四種五種。見論

四者。一有慚僧。二無慚僧。三羣羊僧。四真寶僧。多論

五者。一羣羊僧。二無慚僧。三別眾僧。四清淨僧。五第

一義諦僧。今言集者。於上四僧中。集其初後。不集中

二。後五中。集其後二。不集前三。以非法故。亦可都集。

大眾之威。改惡從善。集竟。然後簡足不足。如後篇辨。

釋云。有慚僧者。謂持戒。無慚者。謂破戒。羣羊者。十輪

云。啞羊也。謂不知布薩羯磨。猶如羣羊聚在一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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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義諦。及真實者。謂是四向四果。別眾可知。又十

輪及真諦。立四種僧。十誦立五種。大同不述。

言若不

至位者。謂若不齊集。標人非也。相有乖離者。六和中

後三。釋人非也。四儀背別。是乖隱沒隔障等緣為離。

以人不集。秉法不成。被事亦非。具三非也。

第二開章別釋二。初開判章門。二四分下。依章牒釋。

言故至局者。標中分二。初解集僧之軌度。二明來處

通局。前二。初引教明。二上具列下。南山義設。前二。初

四分總明集法。二五分下。別顯作相。

言四分至等者。

准律三十四。說戒法中文也。羯磨疏云。所以先敷座。

後打揵槌者。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停待栖遑。非成

㢡務制。先定座即在茲焉。此即總明集僧之軌度矣。

第二文二。初明集相。二出要下。翻揵搥名。初二。初引

外鄣雜明集相。七眾總得為之。二若准下。當宗不言

比丘得作。前二。初五分。能所雙辨。二十誦下。唯就能

打人明。

言五分至打者。彼二十二云。布薩時不肯集。

癈坐禪行道。以是白佛。佛言。應唱時至。若打揵搥等。

不知誰應打。白佛。佛言。令沙彌守園人打。便多打。白

佛。佛言。應打三通。初客沙彌。不知處。失時節。白佛。佛

言。令舊住人應打。諸比丘不知以何木作。白佛。佛言。

除染毒樹。餘木鳴者。聽作也。三通者。從徵至稀。聲絕

之後。加三搥。是三通也。染樹。齩人為瘡。毒樹者。但害

於人。並是二時者。謂大小二食時也。後引諸打緣。意

證道俗七眾俱得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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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文二。初約士女。二唯約僧。

言十誦至爾者。海云

為是提舍。尼戒中。比丘在蘭若。送食女人也。第二唯

約僧中二。初約阿難往擊。二立維那令打。

言增一至

也者。㟧云。五十一卷。秦曇摩難提譯。彼經云。夏竟。佛

欲受歲。令阿難擊搥集僧。阿難往講堂。手執揵搥。作

如是說。我今擊此如來信皷。諸有弟子。盡當普集。折

中云。以此鍾聲召集為信皷動物心也。

言十誦至也

者。此中有二意。初正明。二聲論相傳下。轉釋。維摩那

義。引文本意。令立維那唱時至。及打揵搥也。洒掃塗

治者。靈山云。西天踞坐食。作滿荼邏著草及食於上。

然後踞坐。踞坐防惡觸。故縱此。不踞坐。亦須洒掃也。

教人淨果菜等者。准本文云。無人教淨果菜。無人者。

苦酒中虫也。智論十一。翻為寺護。有云。梵名羯磨檀

那。檀那云授。羯磨云事。此翻為授事。准十誦三十四

白二差之聲論。費長房錄云。三藏攘那䟦陁羅譯。即

五明論之一數也。言五明者。一聲明。即音聲也。二醫

藥明。三功巧明。四哭術明。五苻印明。悅。喜也。既得事

之次第。令眾歡喜。故云悅也。

言若准至之者。靈山云。

准第三。是打地聲。今文中闕也。羯磨疏云。召僧七相。

不離色聲。謂量影望煙是色。餘並屬聲也。量影者。立

云。以一尺木。日中取影為則。作煙者。如今軍家烽火

相也。並謂先與僧相知作法用也。破竹者。謂將一丈

許竹。破一頭。全一頭。手捉全頭。搖作聲。貝者。說文云。

海介虫。即海中蠡。吹可發聲也。若唱諸大德布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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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時到者。本非七數。鈔除打地之相。謂有濫惡故。將

此添以為七也。亦不言比丘為之者。為上諸部經律

等。並言比丘亦得打。阿難擊。十誦維那打等。此律亦

不言比丘為之。意顯取諸律經等。比丘打亦得。故羯

磨疏云。如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

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舉彼證此。足知鈔

文。前舉諸部。後准當律。意顯打人不唯相也。

言出要

至鐘者。羯磨疏云。揵槌者。梵音。聲論巳下如鈔也。

第二義設中二。初結前生後。二凡施法下。正明義設。

言上具至設者。問。上引律論。足明集法。何須義設者。

羯磨疏云。且依西梵本。無科。約雜碎文。相隨引解之

事。須義設方委事之次第也。

第二義設文二。初總明集僧法戒。二雜人下。別立打

鍾儀則。

言凡至中者。准文鳴鍾者。准前引教中。約相

五分。打三通。約當律。七種。他部。除染毒樹。餘有鳴者

聽作。約人。他部七眾。當律。沙彌淨人。准上約相約人

約打。故云准文鳴鍾。具如集僧法中者。㟧云。鈔主。別

撰集僧軌度圖三紙餘。文明打鍾法式。彼云。念三寶

存五眾。眾別各八輩。故以四十為差。三道乘之。則百二

十為節。令則量時約眾最少。以二十七為量。八輩各

三。三八二十四。餘之三下。總集三乘。故二十七。中則

四十。多則百二十也。彼處具列三法。故云具如也。今

最取少者。為准第二。文三。初商略古今。總標大准。二

若尋常下。尋常所召。正顯其儀。三世有下。簡昔人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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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雖至之者。㟧云。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兩卷。失譯。科

要者。約事既有多種。極有科分要約也。節解者。約打

數不同。名節解也。彼云。若集比丘打四下。集沙彌打

三下。優婆塞二下。呼思彌一下。若准下卷。更有五事。

一常會時。二且食時。三晝食時。四投牒時。飾宗云。投

槃器也。五非常時。更有七事。一縣官。二大水。三大火。

四盜賊。五會沙彌。六優婆塞。七呼松兒。飾宗云。思彌

松兒。呼淨人小兒也。大准者。僧多緩為准。僧少急為

准。二食常事。緩為准。忽然官事。水火等事。急為准。通

就緩急。總明其儀。故名大准。

第二文二。初正明打法。二然初下。建心標為法。初文

二。初明三下法。二後因下。辨長打法。

言若至也者。三

下者。鍾樣云。初一通集聲聞眾。第二通集緣覺眾。第

三通集大乘菩薩僧眾。故知。三下集僧。長打救苦。今

時行事。三下即息務。長打赴堂。隨事用之。不無兩得。

羯磨疏。三聲絕之後。復加三搥。故云三通。即鈔文中。

三下是也。

言後因至者者。他請者者。他㕰王千頭魚

時請也。概(居致反)。說文云。稠也。此長打法有三段。初未

二時生搥同三下。中間四搥乃至微末。別是一段。此

四搥者。准鍾樣云。救四道苦。初聲絕一通。為救地獄。

重又一通。為救餓鬼。重又一通。為救畜生。續又一通。

為救脩羅。最後捉打兩下。號曰息搥。若准三千威儀

經。集比丘僧。打其四下。比丘為五眾之首。若比丘來。

餘眾隨集。不妨救苦。兼為集僧。兩意相通。以為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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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師以經律等者。前後兩段。並是五分律文。中間四

槌。三千威儀經說。律在後。經居中間。故云參也。律則

通明集法。經乃打數不同。中間四下。若四聲纔絕。便

即生搥。又類新打事則不可。遂立漸概。至於徵未。故

云共立此法也。盡樣鍾所者。當時有寺住持。依古師

法。盡鳴鍾樣。在於鍾所也。

第二文二。初義立。二故付法下。引教證成。言然至息

者。易知。

第二文二。初引教證據。二余親下。引事釋成。

言故付

法至亡者。有三意。初引傳。次引經。三此並下。結成得

不之意。㟧云。六卷。或四卷。後魏吉迦夜共曇曜。於北

臺譯。傳云。佛滅度後。一百餘年。罽膩吒玉。與安息國

王戰獲勝。殺彼九億人。最後殺兩賢。信人罪重。一人

臨煞時。稱南無佛。一人稱南無。未知是佛與富蘭那。

殺之名半人也。煞二賢信罪最重故。時有馬鳴。羅漢

見而愍之。恐人惡道。而化作地獄說法。生怖即生悔

心。惡業重罪。得消滅也。尋嚴四兵。罰三海軍。罰二海

軍竟。至第三軍。王所乘馬足屈。王語馬曰。我伐三海

軍竟。我不乘汝。諸臣見王常樂征伐。欲共除之。王尋

患虐。諸人坐其頭上。遂便命終。因前羅漢說法故。不

受地獄。乃生大海。作千頭魚身。劒輪迴割。隨截隨生。

須更之間。頭滿大海。時有羅漢。為僧維那。王即白言。

今此劒輪。聞揵槌音。即便停止。其苦少息。唯願大德。

垂哀矜愍。若鳴槌時。返令長打槌。時彼羅漢。以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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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乃為長打。過七日後。脫此苦身。由是事故。至今長

打也。此至不亡者。羯磨疏云。凡業有定不定。故受苦

有止不止。若作業必定。聖所不免。不定業者。無緣則

受。有緣便止。今罪者。過去善為因。打者發願為緣。故

得聲傳苦滅。自然感應。故言因緣相召。自然之理不

亡。亡。無也。

言余至云云者。續高僧傳云。西京東禪定

寺。今莊嚴寺是。智興律師。俗姓宋。洛陽人。從首律師

受學。隋大業五年仲冬次。當維那。常自打鍾。有同寺

僧三果。其兄。隨煬帝南達江都。中路已歿。初無凶吉。

忽通夢。語妻曰。吾從駕達於彭城。不幸病死。生於地

獄。俻經五苦。辛酸叵言。誰知吾者賴得今日。初蒙禪

定寺僧智興律師鳴鍾。發聲響振地獄。同受苦者。一

時解脫。今生樂處。思報其恩。可具絹十疋奉之。并陳

吾意。其妻驚覺。說夢所由。初無信者。尋又重夢。及諸

巫覡。咸同前說。十餘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果乃奉

絹與之。而興自陳無德。並施大眾。大眾咸問。何緣感

此。答曰。余見村法藏傳。罰膩吒王劒停事。及增一阿

含。鍾聲功德。數遵此轍。苦力行之。每至登樓。寒風切

骨。露手捉杵。肉裂血凝。致敬住心。勵意無怠。又初則

願諸賢聖同入道場。後則凡諸惡趣。俱時離苦。不意。

微誠遂能遠感。眾伏其言。興。則以貞觀六年三月卒。

莊嚴寺。春秋四十有五。

第三簡昔人濫中三。初斥非聖言。二諸經論下。引教

明據。三知淨下。立義正破一唱。

言世至捨者。然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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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中有三節。初標知淨之語。二不通下。簡不通僧俗

共為之事。三勸早捨也。四分五分云。打揵搥。阿含經

云。擊揵搥。智論云撾。故云打擊撾等。慈云。謂俗人與

僧。同得作者。不用作知淨語。故云不通於俗。及以自

為也。若俗得作。僧不得作者。則須知淨語。故羯磨疏

云。今有人言。知鍾者云是淨語。打鍾者。是不淨語也。

元此知淨。自不得為。令他作之。故云知淨。鍾則不爾。

自他通用。不有種相。何得避之。早須癈捨者。羯磨疏

云。知鍾之言。雖非巨容。然是知法之人大忌故。勸早

捨也。

上來。集僧軏度竟。

從此大門第二明來處通局。分二。初牒章門。二初明

處之下。解釋。

言二明至者者。牒章也。來謂行來。處謂

處所。即是作法及與自然。作法有三。自然有四。七處

集僧。各有通局。故曰也。

釋文二。初科列章門。二初中界者依科牒釋。

言初明

至通局者。科章門也。處之分齊者。謂諸界分齊者。謂

有戒場大界四處分齊。無戒場大界二處分齊。三小

直指坐處分齊。自然可分別聚落。以聚落為分齊。不

可分別聚落。六十三步分齊。蘭若五里分齊。道行小

拘盧舍。六百步。水界水洒及處分齊等。用者。即用僧。

多少通局者。四人能辨一切羯磨曰通。隨事分四與

七名局。

兩段不同。先解第一處之分齊。

於中分二。初簡除來

意。二今直下。正明分齊。

言初中至說者。結界中者。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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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結界元始。本欲秉法。但為剡浮彌亘。集僧難尅。大

聖愍其頓極。故開隨處作法分隔。總意如此。是來意

也。開制不同者。約作法自然。明開制不同也。謂未制

作法以前。統通自然是制。後因難集。便開隨境攝。約

處有四不同。定量有六相差別。此自然開制不同也。

又或作大法地弱不勝。是制。則如來曲順物情。聽隨

處結。是開。此作法開制不同。又約自然與作法兩文。

開制不同。

正明分齊文二。初總標舉數。二若作法下。依標別釋。

言今至別者。總標作法自然。二種差別之數也。

釋文二。初至離地別。明二界分齊。二今更下。總辨二

界差別。初二。初明作法。二若論下。辨自然。前二。初總

標。二有戒場下。別釋。

言若至三別者。總標也。

釋中即有三別。初有戒場大界。二無戒場大界。三難

結小界。

言有至外者。羯磨疏云。若作其餘羯磨。則隨

界分局。人不相集。即如今文。四處集僧。各得行事也。

言若無至集者。即大界內外二處故。羯磨疏云。若論

無場大界。二處別集。以界之內外咸有制約。可從集

故。除前戒場。及空地也。

言若小至集者。羯磨疏云。以

界局在身。坐外無法。隨人集結。故無外也。若許有界。

則納呵人也。羯磨疏中。於上三位。辨通局者。若作其

餘羯磨。隨界分局。人不相集。是局。若作說恣。則內外

通收。問。說恣須場僧集餘法不須者。答。此二攝取法。

住居行淨之人故。制界之內外並同遵故。羯磨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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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被多途。無局於時。多緣別務。若制通集。還復相勞。

雖有前開。終無後益。所以文中無同說戒。戒場之中。

亦有兩集。依制是局。為說恣等如難緣開此。即是通。

若論小界。唯局無通。羯磨疏云。元制簡人雖有不集

也。

第二自然。分二。初標列釋名。二初聚落下。依標解釋。

言若論至用者。此中有四意。初總標。二謂下。別列。三

皆下。釋名。四當部下。指用他部。靈山云謂比丘至處

任運而有。如暈隨月。不用結造。夫有形之類。皆為人

物所造而成。此四自然。皆不為物造。諸部詳用者。謂

取十誦五分祇等。如下引也。

依標分四。一聚落。二蘭若。三道行。四水界。前二。標釋。

言初聚落中有二者。標也。辨常云。村伍為聚。隣里曰

落。羯磨疏云。可分別者。有三緣故。一則院相可分別。

二則僧在無易委也。不可分別亦二。初則村聚散落。

無有垣墻。二則僧雜市人。往返難究也。

釋中依標分二。初可分別。二若聚落。不可分別。前二。

初引教定可分別之量。二問答下。義約蘭若有相類

同聚落集僧。

言若可分別至眾者。准十誦二十二云。

諸比丘。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

應幾許(問也)。佛言。隨聚落界。是僧坊界。(答也)不論僧坊周

與不周。但隨聚落。聚落若同。依聚落集。謂聚落相。強

不論僧坊周不周也。注云。等者。此指十誦冊七增一

文。波離問佛。聚落中。初造僧坊。齊幾許作界。佛言。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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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界。齊行來處。此制分齊。謂十誦僧界。有勢分。謂

箭射所及。鷄所及。慙愧人大小便處。古人云。應百步

也。四分取院相者。謂衣界則有勢分。僧界則無。但齊

相內集。故律云。若村若城。若壃畔。若園。若林。若池。若

樹。若石。若垣墻。若神祀舍。並無勢分之語。皆依上之

相也。

第二文二。初問。次答。

言問至僧者。此問意。是南山義

立。諸部無文。若逈遠蘭若。即依五里。今有僧坊蘭若

相。失此之四相。與聚落之相不別。不知還依五里。為

同聚落集僧。

答中三。初引十誦正答。二故文云下。引

十誦蘭若之文及證。三律中下。明僧村四相不別。釋

成同聚落相。

言答至集人者。有二。初十誦正答。二今

下。立理釋成此答意。十誦既云。隨聚是僧界者。今蘭

若之處。巳有僧坊四相既周。與聚落周相不殊。何須

五里。若無此院相。由名蘭若。則依五里。纔有院相。非

蘭若界。此之院相。與聚落相。更無差別。院相攝僧義

強。約義不得依於蘭若也。謂今周迊院相。是伽藍四

相。聚落。是村四相。謂盜戒中。有村四相。至離衣中。伽

藍四相。指同盜中村相。更不別也。故曰不分。

言故至

界者。亦有二意。初引蘭若文返顯。二故知下。䨱成村

義。引十誦五十三文證。彼云。若比丘。無聚落阿蘭若

處。始起僧坊。未結界。是中齊幾。名為界。答。面拘盧舍

等。若言無聚落蘭若。始起僧坊。故知。未有院相。由是

蘭若空迴。始欲於此擬起僧坊。先結於界。明知。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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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坊。即同村界。不是蘭若也。

言律至集僧者。亦有二

意。初辨二種四相不殊。二必院下。結歸蘭若。准此律

盜戒中。釋村界四相。一周迊垣墻。二周迊柵籬。三籬

墻不周。四四周有屋。至下離衣戒中。釋僧伽藍四相。

指同前盜戒中說。既將藍指村。當知二界不別也。引

此文證。但使蘭若四相周迊。即同村相。如可分別。須

依四相而集。不須五里。若蘭若相壞。還依蘭若集僧

者。自得無知之罪。義如前序中辨也。

第二不可分別中二。初定量。二准相通下。計數斥非。

一唱。

言若至立者。准祇第八文中。名為奄婆羅樹界。

佛在舍衛城。有一婆羅門。問佛種菴婆羅樹法。佛即

答之。示巳即去。時優婆離因問。若有處所。城邑聚落。

界分不可知者。若欲羯磨。應齊幾許。名為善作羯磨。

使令異眾僧各相見。而得成就。不犯別眾。佛言。五肘

弓量七弓。種一菴婆羅樹。齊七樹相去。爾許作羯磨

者。名為善作羯磨。雖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不同

前解。七間七十三步半者。謂鈔主。通計七樹六間六

十三步。不同昔人之解。如願律師。作祇律疏。亦作六

間筭之。作四分疏引祇文。錯著七間。言七十三步半

也。若四分衣戒。言八樹七間。即有七十三步半也。故

知是鈔。故羯磨疏云。昔七十三步半者。錯筭七間。僧

祇疏中。七樹六間。猶如四分衣界八樹。止計七間。如

何僧界。七樹非六間也。有人執舊見云。樹限兩頭。各

有勢分。故各分半。還是七間。又有師云。周圓種樹。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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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暈。故有七間。又改僧祇。為八樹字。斯之我愛。穿鑿

太甚。何處有樹。即以樹量。律約世情。假以相顯也。

第二蘭若文二。初總標差別。二且明下。局所宗。

言二

明至事者。靈山云。具梵本音。云阿蘭若。亦云練若。阿

之言無。蘭若云事。此即閑靜無事之處。乃至多種者。

發正云。此律六種。一頭陁者。謗戒練若。練若共同。二

寄衣者。三十戒中不作限日寄衣。餘緣六夜。蘭若寄

衣也。三盜戒者。文云。閑靜處。即盜戒蘭若。四僧界。即

結大界。五里集僧也。五衣界者。即下蘭若護□□七

間等。六難事者。即提舍尼中。若逈遠恐怖畏難處等。

即蘭若受食戒也。

局辨文二。初無難。二有難。

言且至定者。謂此正辨僧

界。餘者向下隨明也。花嚴云。如頭陀。頭陀篇。盜戒隨

相中明。衣界難事等。隨相卅中明。故云隨也。蘭若一

界。諸部不定者。謂諸明俱盧舍。大小不定。多言僧界

一俱盧舍。十誦二十二云。諸比丘無聚落空處。初作

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方一俱盧舍。是中。

不應別作布薩。及別羯磨等。僧祇亦言。僧界一俱盧

也。羯磨疏云。諸部皆言拘盧舍。不定者。小大不定也。

羯磨疏云。大如僧祇二千弓。弓長五肘。小如十誦。五

百弓。弓長四肘。即僧祇太遠。十誦太近。若歟依了□

□□皷聲聞。則皷有大小。不聞聲□遠近□□□□

俱舍論一俱盧舍但□□里□□此則祇十了等。部

執不同。今取雜寶藏經第一云。一俱盧舍。秦言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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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傳用此□定。㟧云。八卷。後魏吉迦夜共曇曜譯也。

第二有難文二。初定量。二計有下。計數一唱。

言若至

八寸者。為有不同意人為□約七槃陀集。若論結時。

但齊僧坐處。結時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