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中。諸部名也。
衣藥房三謂四依是者。藥犍度中。有食及藥。故四也。
前有眾法為成自行者。受戒秉法。為成師德。作持之
隨行也。
後有自行。為成眾軌者。如拘睒彌中第一
持戒不毀壞等。雖是自行。為成眾生秉法之德也。
開上食資道兩緣者。長離開衣。背別開食。入聚通開
二也。
集多受法者。八敬雖復落下尼法。今明四受猶得成
多也。尊者曰。亦可就初大段脩行成佛。文中分二。初
至我當為其作弟子巳來。正明菩薩託五勝相。顯具
福智。為息眾生五慢之義。第三爾時菩薩漸漸長大
巳下。厭世出家。脩禪發智。道成號佛。初文復二。初至
開現梵行來。明五勝相表蓋自他。第二摩竭王洴沙
備處巳下。聞名息慢顯相功力。初文勝相。文即為五。
初至父母真正。正明菩薩昔餘生中造作僧長大宗
葉業。由此能感尊貴眷屬。亦破眾生恃豪族慢(自下諸相
皆具二義。一自因成。二破外慢)。第二眾相具足巳下。德所依器。相好
莊嚴。亦破眾生恃色身慢。第三有此相者巳下。示輪
王相。顯必尊榮。亦破眾生恃貴位慢。第四七寶具足
巳下。七珍既備。受用自然。亦破眾生恃財富慢。第五
若當出家巳下。正顯菩薩必當成佛。十號響頒。三輪
化益。亦破眾生恃內德慢(自〔不〕且依疏釋)。
相之所表者。標幟可觀。名為所表也。
相之所為者。
必納勝德。名為所為也。此即相之功用。有此所為也。
文言我曾聞者。瑤云。優波離從讖書中聞也。今詳。或
是此部律主。自古傳聞也。
最初出世名大者。由懷廣志以為名。即劫初時田主
是也。故俱舍十二云。謂劫初時。長壽久住。有地味生。
其味甘美。次有地皮餅生。次有林藤。次有香稻。後時
有人。躁性懶墮。長取香稻。貯擬後食。餘人復學。多收
無厭。故隨收處。無復再生。遂共分田。有懷侵奪。劫盜
過起。共聚詮量一有德人。各以所收六分之一。雇令
防護。封為田主。因斯故立剎帝利名。大眾欽承。恩流
率土。故復名大三末多王(此云大等意)。自後諸王。此為首。
瑜伽第二云。彼最初王。名大意也。
有經文十王等者。或有律本阿濕卑七王。或言六王
故也。
此方名為道眾生。梵云菩提薩埵。譯者略之。故云菩
薩也。菩提翻覺。舊翻為道也。薩埵翻為有情。舊翻為
眾生也。具佛地論第三卷中。翻菩薩名。總有三義。一
云。謂諸薩埵求菩提故(此即求菩提之薩埵。故名菩薩。依主釋也)。二云。又
緣菩提薩埵為。境故名菩薩。具足自利利他大願。求
大菩提。利有情故(自利顯智也。利他顯悲也。大願顯菩提願也。謂緣覺果及所化生。起
智悲願。故約所緣以立其名。即有財釋也)。三云又薩埵者。是勇猛義。精進
勇猛。求大菩提。故名菩薩(此約果及行為名。亦有財釋也)。婆沙百七
十六。有其兩義。故彼論云。由此薩埵。未得阿耨多羅
三藐三菩提時。以增上意樂。恒隨順菩提。趣向菩提。
親近菩提。愛樂菩提。尊重菩提。渴仰菩提。求證欲證
不懈不息。於菩提中。心無暫捨。是故名為菩提薩埵
(此即初義)。復次薩埵。是勇猛義。未得阿耨菩提時。恒於菩
提精進勇猛。求欲速證。是故名為菩提薩埵(此即後義)。離
心第十五。但有初義也。仍本名說。故曰菩薩。此悅頭
檀王所生。言悅頭檀者。是五分彼律淨飯王(又有疏本。闕無
言說頭檀者巳下文也)。
又有疏本云。言悅頭檀者。是彼律淨飯王(又有疏本云)。此
悅頭檀王所生。若依五分。王舍城有王。名鬱摩王。有
四子。一名照目。二名聰目。三名調伏勇。四名尼樓。聦
明神武。有大威德。為第一夫人故。擯行四子奉命而
去。到雪山北營建城邑。數年之中。父王思之。問子何
許。答言。在雪山北。近舍夷林。築城營邑。人民熾盛。
地沃野豐。衣食無乏。王聞三歎。我子有能。從此遂號
為釋迦種。尼樓有子。名烏頭羅。烏頭羅有子。名瞿頭
羅。瞿頭羅有四子。一名淨飯。二名白飯。三名斛飯。四
名甘露飯。淨飯有二子。一菩薩。二難陀。白飯二子。一
阿難。二調達。斛飯二子。一摩訶男。二阿那律。甘露王。
二子。一婆婆。二䟦提。菩薩有子。名羅云。因果經智論
同然。此言悅頭檀者。是彼律淨飯王也(巳上四本疏又不同)。然
尋五分律第十五云。佛在王舍。告諸比丘。過去有王。
名曰鬱摩。有四庶子。一名照目等。尋彼庶子。即是第
二夫人之子也。譯者不善其意。乃譯為庶子者。甚為
疎謬耳。故彼文云。第一夫人子。名長生。頑薄醜陋。眾
人所賤。夫人雖長。才不及物。而彼四子並有威德。當
說何方。固子基業。即便白王。王之四子。並有威德。我
子雖長。才不及物。承係大業。必為陵奪。若王擯斥。我
情及安。王言四子孝友。於國無𠎝。今云何擯。夫人又
言。王此四子。並有威德。必相彌滅大國之祚。王即呼
子。勅令出國。時四子母及同生姉妹。咸求同去。一切
人民。多樂隨從。王悉聽之。乃至廣說。王聞三歎。我子
有能。從是遂號釋迦種也(釋迦此翻為能)。既因第一夫人之
子遂擯四子。故知即是第二夫人之子。如轉輪王白
夫人。何有小大。宜撿佛本行經。即知非是庶子。彼經
第五卷云。第一之妃生一子。不堪為主。第二妃生四
子。故云庶子者。深失本意也。
此兒有三十二大人之相者。瑜伽四十九。釋三十二
相及八十隨好。地持第十亦同瑜伽。地持第十。大品
二十六。亦釋相及好。涅槃二十八。但釋三十二相。今
且依婆沙百七十七云。問相是何義。答標識義是相
義。殊勝義是相義。祥瑞義是相義。三十二相者。一足
善住。謂足下平滿。不凹不凸。於踐躡時。等案觸地。其
跡分明。惡心欲者終不能滅。諸在家者若有此相。必
為人王。賓伏卛土。諸出家者若有此相。必為法王。化
導一切。二者千輻輪相。謂佛雙足下有文如輪。千輻
具足。轂輞圓滿。分明巧妙。妙業天子。雖極作意。不能
擬之。而別化作。所以者何。妙業天子。所化作事。是無
䨱無記知所引。此相是純淨業所引故(生得智所引。加行智所引。
一生所習智所引。無量生所習智所引。更成兩復次)。三指纖長相。謂指纖長。傭
而漸銳。節不麤現。並時無隟。安布得中。光澤圓滿。四
足跟圓長相。謂佛足跟圓長。端嚴廣直。地持第十云。
四者𦟛足跟是也。五者手足細𣽈相。謂佛手足細𣽈
如妬羅綿。六者手足網縵相。謂佛指間皆有網縵。猶
如鵝王。指若合時網即不現。而無皺緩。開時便現而
無卛急。七者足趺端厚相。謂佛足趺圓厚。向指傭寫。
兩邊圓直。與跟相稱。躡時不廣。足下如紅蓮華色。網
內邊如綵樹文紺潤。爪甲如赤銅葉色。網外邊作真
金色。網毛紺潤如吠瑠璃。八者繫泥耶[𨄔]。謂佛[𨄔]脛
圓直。漸下傭細。如繫泥耶鹿王[𨄔]。九者勢峯藏密相。
謂佛勢峯藏密。猶如馬王。若爾云何所化得見。有說。世
尊慜所化故。方便示之。有說。世尊化作象馬陰藏殊
妙。告所化言。如彼我亦爾。十者身分圓滿相。謂佛身
分圓滿。如諾瞿陀樹。如從齊至頂。如是從齊至足。上
下相稱。十一者身毛上摩相。十二者孔生一毛相。瑜
伽云。身諸毛孔一一毛生。如紺青色。螺文右旋。十三
者身毛右旋相。諸佛身諸毛孔。各生一毛。如吠瑠璃。
其色紺潤。宛轉右旋。毛端上摩。所以一一毛孔唯一
毛者。以菩薩時不亂說法故。十四者身真金色相。映
奪世間一切金光。令不復現。如今時䥫比今時金。威
光不現。今時所用金。至佛在世時所用金邊。威光不
現。佛在世時所用金。若至大海轉輪王路金破砂瞻
部捺陀金邊。威光不現(此金比七山。比三十三天莊嚴具金。如是展轉。乃至樂變
化天莊嚴具金。比他化自在天莊嚴具金。廣說應知)。此他化自在天莊嚴具
金。若至佛身金邊。威光不現。是故佛身金色最勝。映
奪一切世間金色。十五者常光一尋相。周匝常有光
明。面各一尋。晝夜恒照。十六者皮膚細謂相。塵水不
著。如吠瑠璃。及蓮華葉。設佛以之蹈於塵山。吠嵐婆
風。於中擊坌。欲令佛身及佛足下一塵染著。無有是
處。十七者七處充滿相。兩手兩足兩肩及項。是為七
處。十八者身廣洪直相。諸佛身廣洪直。不偃不僂。亦
不傍㿲。端雅充實。十九者師子上身相。謂佛胸臆分
齊方廣威肅。如師子王上半身分。二十者肩[骨*專]圓滿相。
謂佛肩[骨*專]圓滿。非諸備力妹壯力士之所能及。二十
一者立手摩膝相。謂佛平立舒手。摩自膝輪。二十二
者師子頷輪相(頷字胡感反。骨圓如輪。故云頷輪也)。謂佛頷輪廣好。如
師子王。二十三者具四十齒相。二十四者齒齊平密
相。二十五牙齒鮮白有光明相。謂佛具四十齒。皆悉
齊平。中間無隟如毛髮許。其色鮮白。光明晈映。如雪
山王。間餘人。伹三十二齒。而說彼身中有一百三骨。
佛具四十齒。何故亦言身中有一百三骨。而不增耶。
答餘人頭骨九分合成。世尊頭骨但有一段。是以俱
有一百三骨。二十六者得最上味相。謂舌相淨故。合
所飲食變成上味。有說佛咽喉中。有二乳泉。若飲食
時其乳流出。離諸飲食。皆成上味。然於此中舌根淨
故。令味殊勝。此理應然。二十七廣長舌相。薄𣽈廣長。
出時覆面。至耳髮際。若還入口。而於口中無所妨礙。
二十八者目紺青相。眼目脩廣。其色紺淨。如蘇闍多
青蓮華葉。二十九者牛王睫相。謂佛眼睫安布善好。
猶如牛王。三十者烏瑟膩沙相。謂佛頂髮。骨肉合成。
骨如覆捲。青圓殊妙。三十一者眉間白豪相。長半尋
量。右旋宛轉。光明清徹。三十二者得梵音聲相。謂佛
於唯藏中。有妙大種。能發悅音和雜梵音。如羯羅頻
迦鳥。及發深遠雷霍之聲。如帝釋皷。如是音聲具八
功德。一深遠。二和雅。三分明。四悅耳。五入心。六發喜。
七易了。八無厭(束為頌曰)。
「 足善并輪相
指鐵足跟圓
手足𣽈鵝王
足趺端鹿王
峯藏身分滿
上摩生一毛
右旋及金色
常光膚細滑
七處身洪直
上身肩[骨*專]圓
摩膝師子頷
四十齒齊密
鮮白最上味
舌長目紺青
𥇒相烏瑟尼
白毫梵音相」
(此與瑜伽。有少離合。大分同之也。手足肩及項。是為七處滿)。
心王菩薩經云。所以三十二相者。對三十二知見。鬼
神各有一相生慢故。婆沙云。問何故丈夫相唯三十二。
脇尊者說曰。若增若減。俱亦生疑。唯三十不違法相。
有說。三十二者。世間共許。是吉祥數。故不增減。有說。
三十二相。莊嚴佛身。則於世間。最勝無比。若當少者
便當闕少。若更增者則亦雜亂。皆非殊勝。故唯爾所。
如佛說法。不可增減。佛相亦爾。無減可增。無增可減。
智論三十云。如嚴身具。雖復富貴多有珠璣。不可量
著。瓔珞第九十云。隨眾生所好。或有國主。現千萬相
或無量阿僧祇相。隨天竺所好。故現三十二相八十
隨形好(八十隨好下當辨)。婆沙又云。問菩薩所得。三十二相。
與輪王相。有何差別。答菩薩所得。有四事勝。一熾盛。
二分明。三圓滿。四得處。復次有五事勝。一得處。二極
端嚴。三文像深。四隨順勝智。五隨順離染。
釋七寶名。華嚴五十七也。如下藥法中。目連取藕。其
池有七大龍象王。其中有供給四天下轉輪聖王者。
即是象寶也。七種瑞寶者。彼經云。一劒寶。不賓伏處。
自往罸之。劒無害心。彼諸眾生。見劒束時。自然歸伏。
得歸伏巳還住王前。二皮寶。商人海中得海龍王皮
來進。火燒不燋。水漬不爛。極為光澤。高五由旬。若王
行時。軍眾在下。各別得房舍。三衣寶。逾常妙好柔𣽈。
能免寒熱飢渴。四房舍寶。日月星辰等。皆於中現。又
聞諸天音樂。五薗林寶。一切日月星辰奇異物等。皆
於中現。諸天音樂。諸天設奏。於此中現。王得受用。六
足所用寶。着此行時。入火不燒。履水不溺。行縱至百
千由旬。終無疲乏。七床寶。王心清淨。其寶常現。若放
逸時。即沒不現。不高不下。不靳不𣽈。每常稱意自然
禪定(束為頌曰)。
「 劒皮衣及房
薗林足與床」
三輪化益者。初至而自娛樂。顯神足輪及憶念輪也。
與眾生說法巳下。是說法輪也(三輪義下當辨)。
總別口歎者。終無差錯文。是總也。別舉七寶十號等
文。是別也。
一邊境備慮者。至處處衛邏巳來文是也。
言中是到者。應言時王邏人聞所說也。今詳文亦不
到此中。先頭所聞之事。後方正顯邏人白王故也。
若就自行名修世間善法者。薩婆多宗。菩薩後身。先
脩有漏六行。斷下八地惑。得四靜慮四無色定。名為
世間善法。
四門所現皆是淨居諸天化作。欲令菩薩生欣猒也
(淨居天悉是那含也)。五分十五云。至年十四。嚴駕遊觀。出東城
門。(乃至)菩薩久後復勑御者。嚴駕遊觀。出南城門。餘准
此知。然出西門逢見死人。却還之時。逢出家人。不言
北門見也。因果經。二月八日出家。瑞應本起經。四月
八日。佛本行讚。三月八日出家。太子五夢經。佛四月
八日生。調達四月七日生。難陀九日生。阿難十日生。
此等非但別日。年亦不同也。五分十四。向阿菟耶林。
去城不遠。便下馬脫寶衣。語闡陀言。汝可牽馬并持
寶衣還宮道。吾拜白父母。今辭學道。不久當還。願不
垂憂。
恐損他故者。大乘方便經云。有三因緣自剃髮。一太
子威顏肅物。一切人天八部無敢近者。二為太子誠
出家故。能自剃不同世人。三為護他故。父王有勑。若
有剃者。誅其五族。今言恐損。即第三義也。五分即為
剃之。釋提桓因。如屈申臂頃至菩薩前。以衣承髮。持
還天宮。智論第一。貿麤布僧伽梨。於尼連河側。六年
苦行。佛本行十八云。時淨居天應時。化作獵師之形。
身著袈婆染色之衣。太子與身易之而著。
遠之羅閱者。之適也往也。
不列得鉢之所者。五分十四。入城乞食。威儀庠序。視
地而行。時未有鉢。持蓮荷葉。展轉道路葉不離根。王
與諸臣於高樓上。遙見菩薩以為奇雅。顧語眾臣。未
曾見聞若斯人比。咸皆自言。昔聞淨飯王子。相師相
之。當為輪王。或成佛道。此人必是。見論十六云。先受
乳糜時鉢。度尼連禪河時。沒在水中。海龍王將供養。
亦不言得處顧眄(說文云邪視也)。
八十種好者。涅槃二十四云。所以復脩八十種好。世
有眾生。事八十神。瑜伽四十九云。如來八十隨好。謂
兩手足具二十指。及以節分並皆殊妙。是即名為二
十隨好。兩手兩足表裏八處。手四足四並皆殊玅。是
即名為八種隨好。兩踝膝股六處殊玅。是即名為六
種隨好。兩臂肘腕六處殊玅。是即名為六種隨好。腰
縫殊妙。各一隨好。兩核殊妙。為二隨好(核謂卵也)。陰藏殊
妙。為一隨好。兩臀殊妙。為二隨好。臗(臗尻也)臚(蘆音皮臚也)
臍三並皆殊妙。各一隨好。兩脇腋乳並皆殊妙。為六
隨好。腹胸項脊各一隨好。如是所說。除頸巳上。於下
身分。六十隨好。上下齒鬘並皆殊妙。為二隨好(其齒秀出
行列。猶如花鬘。故〔名〕)。𪙾腭殊妙。為一隨好(去於反。五各反。齒內上下肉也)。兩脣
眷屬並皆殊妙。為二隨好。頤善圓滿為一隨好。兩頰
圓滿。善安其所。為二隨好。兩目眷屬並皆殊妙。為二
隨好。兩眉殊妙。為二隨好。其鼻二孔。並皆殊妙。為二
隨好。其額殊妙。為一隨好。角鬢兩耳並皆殊妙。為四
隨好。頭髮殊妙。為一隨好。如是所說。從頸巳上。二十
隨好。前有六十。後有二十。總合說為八十隨好。地持
第十。與瑜伽同。大般若五百三十一及三百八十一。
并智論九十一。全有不同隨相。不可繁敘。且依瑜伽。
束為頌曰。
「 指及表裏二十八
兩踝膝股臂肘腕
腰縫各一兩核陰
兩臂臗臚臍兩脇
腋乳腹胸項脊下(下者頸巳下六十也)
齒二𪙾一兩脣頤
頰目眉鼻各為二
額一兩鬢兩耳髮」
若子儼然者。外學者釋。君臨上位。子愛下人也。
非是捨位者。覺云。為對古師云是捨位。今詳。此未必
然也。
謂舉讚中三四二句者。前文非是下賤人。及諦視前
進等是也。
三父母名者。或有律本云。父姓名為白。白淨王子故
也。若爾前引五分云淨飯王子耶。答鴦崛經云。住大
沙門。白淨王太子。故不可一准也。
亦可俱姓者。或有律云。父姓名為日。謂日炙種也。即
顯日種是上代姓。言釋迦者。是後代姓也。本行集第
五云。經律異相云。西方相傳。剎帝種昔被墓位。子逃
於外。有一仙人。収養漸長。欲令剎嗣續不斷。有占星
者。白彼怨王。剎利星現。怨王令人捕捉將送。捨是貫
於尖標之上。仙人來至。勸喻小兒。命起情欲。欲令剎
後胤不絕。小兒受苦。情欲不發。仙人化為密雲掩障。
細雨霑潤。令苦暫息。復化一女。與小皃合。池精於地。
仙人遂以牛糞褁精。將歸置在甘蔗園中。日炙糞團。
生一男兒。形貌端正。其後長大。還嗣王位。因此相傳。
其有毀者。名牛糞種。其有讚者。即名日種。
具習諸定者。此雖不說。理亦決然。謂必要先斷下地
惑。展轉乃至得入非想。無有不斷下地煩惱。入上地
義。大乘雖伏。義亦同然。
信等五根者。信精進念定慧五根也。
非奪者中有三者。一法非。二人非。三果非也。崇云。舊
解執自餓是道等者。今解不爾。但以欲求勝法。中路
遇緣。遂經六年。不獲聖法。其休息法。即後成佛。父是
苦行是耶。非休息法。今詳。遇緣遂經六年者。豈容菩
薩虗棄六年。若復救言。佛是佛迹。而非虗棄者。亦應
化迹亦執自餓。何用謬破也。
次苦行中詣大將者。前科文言。行同外道。體是一也。
如餘經說者。六度集云。佛昔為王。有人誤飲池水。詣
王伏首。王言。夫買宅者。即有其井。占其田者。即惜其
汲水刈草。非告不取。汝不告而取。豈非盜乎。餘如章
中。
非是二空者。古師云。前文同於耶脩。從此巳下名為
還歸本宗。
文言捨欲惡不善法者。挍量邪正二定。有能除患。不
能除患之義。此古師意。挍量二空。知是邪定。即名欲
惡不善也。今師意說。欲惡不善是初禪障。非是二空。
故破之也。
計理應言捨而得也者。若加此句。便成十句也。
不勞廣為十六者也。今廣出之。第一三者。時菩薩復
作是念。頗因欲不善法。得樂法不(此第一句也。文現有之)。復作
是念。不由欲不善法得樂法(此第二句也。文亦現有)。復作是念。
我今寧可捨欲惡不善法(此第三句也。文無理有)。第二三者。復作
是念。頗有習無欲捨不善法得樂法耶(此第一句也。文中現有)。
復作是念。然我定由習無欲捨不善法得樂法(此第二句
也。文無理有)。復作是念。我今寧可習無欲。捨不善法得樂
法(此第三句也。文無理有)。第三三者。復作是念。頗因此自苦身
得樂法不(此第一句也。文無理有)。復作是念。然我不由此自苦
身得樂法(此第二句也。文中現有)。復作是念。我今寧可捨自苦
身得樂法(此第三句也。文無理有)。第四三者。復作是念。頗因食
少飯[麨]得充氣力不(此第一句也。文無理有)。復作是念。然我定
由食少飯[麨]。得充氣力(此第一句也。文無理有)。復作是念。我今
寧可食少飯[麨]。得充氣力耶(此第三句也。文中見有)。
因果等經謂食牧牛乳糜者。
餘經或見天衣等者。智度論三十八云。經曰我當於
菩提樹坐。四天王乃至阿迦尼吒天。以天衣為坐者。
當學般若波羅蜜。論曰。問如經說。佛敷草樹下坐。而
成佛道。今云何言天衣為坐。答聲聞經中說敷草。摩
訶衍經中。隨眾生所見。或有見敷草樹下。或見敷天
綩綖。隨其福德多少。所見不同。(乃至)如是等寶衣敷坐。
菩薩坐坐上。成阿耨菩提。(述曰)我當於菩提樹下等者。
顯菩薩發願也。
大寶蓮華王坐等者。謂大乘中自受用身。居於大寶
蓮華王坐。而成正覺。故唯識第十云。自受用身還依
自土(此即舉身。顯所居土)。謂圓鏡智相應淨識(舉能變識也)。由昔所
脩自利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顯淨識中淨土種子)。從初成
佛。盡未來際。相續變為純淨佛土(顯由淨識及前種子因緣力故。從初
成佛。盡未來際。所變淨土。相續現起)。然此淨土如佛地經解深密等。總
攝以為十八圓滿。然佛地論有其三釋。一云此是變
化土攝。一云此是受用土攝。一云如實義者。釋迦牟
尼。說此經時。地前大眾見變化身。居此穢土。為其說
法。地上大眾。見受用身居佛淨土。為其說法。所聞雖
同。所見各別。准彼論中正義家釋。地前一向不見淨
土。地上大眾見斯淨土。然尋彼論。通據自他二受用
說。自受用土理亦必具十八圓滿。故唯識論釋自用
土。如彼文云。周圓無際。眾寶莊嚴。自受用身。常依而
住。(述曰)此即十八圓滿中。略顯分量。及以依持二圓滿
也。自土既有此二圓滿。何妨復有餘之十六。合為十
八也。十八圓滿者。一顯色圓滿。二形色圓滿。三分量。
四方所。五因。六果。七主。八輔翼。九眷屬。十住持。十一
事業。十二攝蓋。十三無異。十四住處。十五路。十六乘。
十七門。十八依持。束為頌曰。
「 顯形分量方
因果主翼眷
持業蓋無畏
處路乘門依」
佛地經云。薄伽梵住。最勝光曜。七寶莊嚴。放大光明。
並照一切無邊世界(生即顯色圓滿也。謂大宮殿。用最勝光曜七寶莊嚴。或大宮殿
七寶莊嚴。故最勝光曜)。無量方所。妙飾間列(此即色形圓滿也。如今國中無量城
邑。安布得所。西明法師云。言方所者。如綺井等。今〔詳〕失意也)。周圓無際。其量難測
(此即分量圓滿也。或周圓難測。或經量難測也)。超過三界所行之處(此即方所圓滿
也。且如三界是自地愛之所行處。亦是所緣及相應縛之所隨增。復亦是彼異熟增上二種果法。今此淨土非
彼三種之所行處。故云超過)。勝出世間善根所起(此即因圓滿也。准佛地論。以得
智為此淨土。土變現生因。若准攝論。具由根本及後得智)。最極自在淨識為相(此即
果圓滿也。謂一切法識為體相。今此淨土。佛無漏識以為體相)。如來所都(此即主圓滿也。此土
為主故)。諸大菩薩眾所雲集(此即輔翼圓滿也)。無量天龍藥叉
(乃至)人非人等。常所翼從(此即眷屬圓滿也。准攝論說。此化非實也。以義而推。若自
用土。菩薩等亦是佛化。以莊嚴土。以其自土。唯佛與佛方能知故)。廣大法味喜樂所
持(此即住持圓滿也。即法華經中。法喜禪悅食也)。現作眾生一切義利(此即事業
圓滿。謂佛能化生事業也。現益名義。當益名利也)。滅諸煩惱交橫纏結(此即攝益
圓滿也。佛地論云。又現證得解脫煩惱。及以纏結殊勝福知。故名攝益)。遠離眾魔(此即無畏
圓滿也。謂無四魔怨敵)。過諸莊嚴如來莊嚴之所依處(此即住處圓滿。
過菩薩莊嚴住處。唯是如來妙飾莊嚴。為所住處)。大念慧行以為遊路(此即路圓
滿也。大念即是無分別智。大慧即是後所得智。此二俱有造作淨土。增上業用。並名為行。由此二智通生淨土。
故名遊路)。大止妙觀以為所乘(乘圓滿也。乘此止觀行前通路)。大空無相
無願解脫。為所入門(門圓滿也。佛地論云。依從此門而入淨土。又云此淨土中。亦應
有路乘門等。為〔命〕有情欣樂實德。故就行說)。無量功德眾所莊嚴大寶華
王眾所建立大宮殿中(此即依持圓滿也。無量功德眾善所起大寶紅蓮華王。以
為依持。猶如大地依風輪等也。大寶華王者。華中最勝。名曰華王。或即如來說名為王。大寶華王有此王故從
王為名也。眾所建立者。此華非一。或華葉多。故名為眾。長時續依此華王故。名建立也)。此十八
圓滿經文。具如佛地及解深密經。廣釋其相。如佛地
論第一及二本攝論第十說也。
三僧祇劫依八定等者。地前三賢為第一阿僧祗劫。
言三賢者。第一十住(一發心住。二治地住。三修行住。四生貴住。五方便住。六正心住。
七不退住。八童真住。九法王子住。十灌頂住)。第二十行(一歡喜行。二遶益行。三無恚恨行。四
無盡行。五離癡亂行。六善現行。七無著行。八尊貴行。九善法行。十真實行)。第三十迴(一救護一切眾
〔生〕相迴向。二不壞迴向。三等一切佛迴向。四至一切處迴向。五無盡功德藏迴向。六隨須平等善根迴向。七隨
順等觀一切眾生迴向。八如相迴向。九無縛無著解脫迴向。十法界無量迴向)。次從初地至
七地終。為第二阿僧祇劫。從八地至第十地終。為第
三阿僧祇劫。言八定者。地前脩四。地上亦四。合有八
定。且辨地前者。如唯識第九。𤏙等四位修四尋思四
如實智。四尋思者。一尋思名。二尋思義。三尋思名義
自性。四尋思名義差別。觀此四境。假有實無。名四尋
思。下品尋思。觀無所取。立為𤏙位。上品尋思。觀無所
取。立為頂位。四如實智者。亦緣名義。自性差別。遍知
所取及能取空。是如實知。於中下品。立為忍位。若上
品者。立世第一。此四善根。如其次第。依明得定。初獲
慧日前行相故。立明得名。次依明增定。明相轉盛。故
名明增。次依印順定。於無所取。決定印持。無能取中。
亦順樂忍。印前順後。立印順名。次依無間定。雙印所
取能取二空。從此無間必入見道。故名無間。謂前忍
位。總有三品。下忍時印境空相。中品忍時。於能取空。
順樂忍可。上品忍時。印無能取。今世第一。二空雙印。
故不同也。此四善根。上代諸師。略有四釋。常法師云。
此四善根。如其次第。以配地前四十心位。謂准本業
瓔珞經。於十住前。更加十信(一信。二念。三進。四慧。五定。六不退。七迴向。八護
法。九戒。十願)。烋法師云。十住為𤏙。十行為頂。第九迴向以
之為忍。第十迴向為第一。誓法師云。第十迴向最後
位中。開四善根。唐三藏意。取誓法師。以為正義。即是
初僧祇。第十迴向終次心也。辨地上復四定。亦如唯
識第九卷說。一大乘光明定。謂此能發照了大乘理
教行果智光明故。二集福王定。謂此自在集無邊福。
如王勢力無等雙故。三賢守定。謂此能守世出世間
賢善法故。四健行定。謂佛菩薩大健有情之所行故。
西明法師云。此之四定。若辨位地。未見誠文。舊諸師
說。初之四地名大乘光明。五六七地名集福王。八九
十地名為賢守。金剛并及諸如來名健行定。今詳不
然。知唯識論。於十地中漸修十度。復辨三學。以攝十
度。此之四定。即是定學。定學即是靜慮度攝。靜慮既
在第五地。然彼論中。四門辨攝。一自性攝。謂以戒學
唯攝戒度。定攝靜慮。慧攝後五(謂般若方便願力智也)。二并伴
攝。三與十度。皆具相攝。三隨用攝。戒前三。定攝靜慮。
慧攝後五。三皆攝進。四隨顯攝。戒攝前四。定攝靜慮。
慧攝後五。准彼自性及隨顯門。此之四定。局在五地。
若隨用門。通四五地。若助伴門。即通十地。論甚分明。
何因不見。良由五地名極難勝。真俗二諦。行相相違。
一智雙證極難勝故。故此四定為此智依。
禪慧二。波羅蜜是第三階者。謂有漏六行觀也。問前
於藍所。巳入非想。明知巳斷下八地惑。何因此中始
言修禪。又諸菩薩不動種姓。必先有退。何因如此。答
理實前時巳得靜慮。然諸菩薩別有退義。故婆沙六
十一云。是有三種。一巳得退。二未得退。三受用退。巳
得退者。謂先巳得諸勝功德。遇緣而退。未得退者。一
切有情。若對方便。皆應獲得諸聖慧眼。伹不精進修
正方便。於四真諦。未得現觀。於聖慧眼。有未得退。受
用退者。謂於巳得諸勝功德。不現在前。如是三退。佛
有一種。謂受用退。所得功德。有不現前故。獨覺有二
種。一未得退。二受用退。聲聞中不時解脫有二種(如獨
覺說)。時解脫具三。有作是說。佛全無退。(乃至)評曰。初說為
善。諸佛定有受用退故。准此。前時雖巳得禪。而今欲
令現前受用。重修令起。由諸菩薩定。依根本第四靜
慮起無漏道。三十四心。一坐成佛。故須令彼靜慮現
前。故不違理。
本音禪那此名思惟脩者。靜慮支義。廣如瑜伽三十
三。及第十一。顯揚十九。雜集第九。成實十八。婆沙八
十及八十一等。俱舍二十八。順正理七十七。婆沙百
五十七巳下。即是定蘊。彼上廣釋差別之相。今略料簡。
三門分別。一釋名。二體相。三廢立。言釋名者。先列後
釋。且列名者。俱舍頌云。靜慮初五支。尋伺喜樂定。第
二有四支。內淨喜樂定。第三具五支。捨念慧樂定。第
四有四支。捨念中受定。雜集云。支建立者。謂初靜慮
有五支。何等五。一尋。二伺。三喜。四樂。五心一境性。第
二靜慮四支。一內等淨。二喜。三樂。四心一境性。第三
靜慮有五支。一捨。二念。三正知。四樂。五心一境性。第
四靜慮有四支。一捨清淨。二念清淨。三不苦不樂受。
四心一境性。婆沙八十列名一同。大小宗義。雖有少
異。名字支數。悉同十八。次釋名者。梵云䭾演那。此云
靜慮。舊名禪那者訛也。翻為思惟脩。或翻功德聚林
者。並義譯也。婆沙八十云。問何故名靜慮支。靜慮支
是何義。答寂靜思慮。故名靜慮。隨順此靜慮。故名靜
慮支。俱舍云。依何義故立靜慮名。答云。由此寂靜能
審慮故。審慮即是實了知義。述曰。定體寂靜。慧復審
慮。由定及慧。名為靜慮。梵本云振多。此云審慮。即為
字緣也。梵云地。即是字界也。此謂振多字緣之中。若
置地為字界相助。名為駄演那。此云靜慮也。俱舍難
云。若爾諸等持。皆應名靜慮。難意云。寂靜慧即名靜
慮者。八地諸定。亦皆慧俱。悉應名為靜慮。解云。諸等
持中。唯此建立五支四支。止觀均行。故唯就勝。獨名
靜慮。如世間言。發光名日。非螢燭等。亦得日名。
第二體相者。先引新經論名。略辨相巳。後方辨體。且
引經者。顯揚第二。引經解釋。且依婆沙八十及八十
一云。如契經說。苾芻當知。有四天道。能令未淨者。淨
者轉明。謂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初靜
慮具足住。是名第一天道。復次尋伺滅。內等淨心一
趣。無尋無伺。定生喜樂。第二靜慮具足住。是名第二
天道。復次離喜住捨。正念正慧正身受樂。聖應說捨。
第三靜慮具足住。是名第三天道。顯揚云。離喜住捨
念正知。及樂身正受。聖者宣說成就捨念樂住。第三
靜慮具足住。復次斷樂斷苦。先憂喜沒。不苦不樂。捨
念清淨。第四靜慮具足住。是名第四天道。若欲釋律。
即取律文。放像此文。而解釋之。依此經文。以之為本。
大小乘宗決釋建立。婆沙釋意云。且初定中。離欲惡
不善法者。事欲具欲。名之為欲。所餘煩惱。名惡不善。
復次欲謂五欲。惡不善者。即是五蓋。復次欲謂欲愛。
惡不善者。謂欲界中所餘煩惱。廣釋如彼瑜伽三十
三。意云。欲有二種。一煩惱欲。二事欲。此即通收婆沙
初釋。又云。離者。一相應離。二者境界離。如次即是斷
相應縛。及斷緣縛也。離惡不善者。因煩惱欲。所生不
善身業語業。持杖持刀詐為妄語等。名為不善。此與
小宗不同也。言有尋有伺者。婆沙意云。與尋俱及伺
俱法。名有尋伺。然小宗中。尋伺即是心所法數。有別
體性。大乘宗中。於思於慧。假立尋伺。離思慧外。無別
尋伺。成實論宗。離心之外無別尋伺。由此薩婆多。於
一心同時。即與尋伺俱起。俱舍第四釋云。如冷水上。
浮以熟蘇。上烈日光之所照觸。蘇因水日。非釋非凝。
如是一心。有尋有伺。心由尋伺。不過麤細。瑜伽釋云。
有尋有伺者。由於尋伺。未見過失。彼地猶有對治欲
界諸善尋伺。是故名為有尋有伺。言離生者。婆沙一
釋。意云。初定地中。能離所有苦根憂。根界根女男無
慚無乃至五蓋五欲等。故獨名離。巳上定地。雖亦從
離而生。以初居首故初得名。瑜伽釋意云。離者無間
道由此為因。無間所生。起解脫道。故名為生。意同婆
沙向釋也。言喜樂者。瑜伽意云。巳獲輕安。身心調適
有堪能故。說名喜樂。顯揚意說。悅轉識邊。名之為喜。
悅阿賴耶。名之為樂。以其色身賴耶能攝。今瑜伽云。
巳獲輕安者。顯得轉依身心調適。如顯揚釋。薩婆多
宗即不同此。謂彼小宗。樂是輕安。喜是受數。不同大
乘喜樂體一。望悅於身。即名為樂。望悅心邊。即名為
喜。若依成實宗意。大同大乘。瑜伽復釋。初者創首獲
得。依數次說。名之為初。言靜慮者。於一所緣繫念寂
慮。言具足者。得解脫道故。言住者。成辦故得無艱難。
乃至七日能正安住。次釋第二定。言尋伺滅內等淨
者。瑜伽意云。於忩務境能正遠離。於不忩務境安住
其心。一味寂靜。名尋伺滅內等淨。言忩務者。尋伺令
心忩務也。婆沙云。問得第二定。總斷初定一切法盡。
何故但說尋伺滅。答此為上首。總滅餘法。復次尋伺
難斷難破。難可越度。是故偏說。廣如彼釋。婆沙釋內
等淨者。內者謂心。等淨謂信。由信平等。令內心淨。名
內等淨。若依大乘。內淨即以三法為體。故瑜伽六十
三。及顯揚十九云。問內等淨以何法為體。答以念正
知及捨為體。由此前說。於不忩務境。安住其心。一味
寂靜。名為內淨。心一趣者。瑜伽意云。超過尋伺。有間
缺位。能正獲得無間缺位。故言心一趣也。顯揚云。謂
於入時多相續住。諸尋伺法。恒不現行。婆沙心一趣
者。謂一門轉。如欲界心於六門轉。初靜慮心四門轉。
今第二定心一門轉。故名一趣。大乘意說。離尋伺故
名為一趣。是專注澄淨之義。今小乘中。直言一門。蘭
濫不盡。雖一門轉。容非一趣故也。無伺者。以皆斷故。
言定生者。瑜伽意云。定是無間道。生是解脫道。婆沙
云。初定亦有定。何故第二名定生邪。答意云。此地等
持增盛。過於初定。故偏說之。復以初定後現在前。故
不同初非定所引等。如彼廣說。言喜樂等。准前應知。
婆沙云。喜謂喜根。受蘊所攝。樂謂輕安。行蘊所攝。不
同大乘。如前巳辨。次釋第三定。言離喜者。瑜伽云。彼
於喜相深見過失。故云離喜。婆沙云。以喜為首。總離
餘法。復云以喜難斷難破難越等。如前准知。住捨等
者。瑜伽意云。爾時離尋伺及喜二種。亂心灾患。能於
第二定攝持其心。故言住捨。由有捨故。安住正念令
喜不行。若不善修。或時失念。即速了知。故有正知。婆
沙云。捨謂行捨。念謂善念。慧謂善慧。言身受樂者。瑜
伽云。離喜寂靜㝡極寂靜。心受得生。爾時色身意身
領納受樂。及輕安樂。故言身受樂。述曰。悅色身及意
身。並即名樂。不同下地悅心名喜。以彼動踴有過患
故。非極悅心。不得名樂。婆沙意同。故顯揚云。離善離
勇安適受。受所攝故名為樂。聖應說捨者。大乘意說。
聖應宣說。以其捨字牽屬下釋。瑜伽意說。巳下說地。
無如是樂。及無間捨(謂常流注。名為無間。不遮下地有間斷捨。亦有法師云。下地無
意地捨。理不然也)。第三定巳上。雖有無間捨。而復無樂。故於
此地佛及弟子等諸聖應宣說。婆沙意云。聖謂諸
佛及佛弟子應為他說。應自住捨。問諸地皆應說。何
故唯說第三。答第三定中。具有自他二地留難。故偏
說之。他地留難者。第二靜慮。喜所漂沒。如邏剎斯(男聲
呼之名邏剎婆。今以女聲呼之。即目羅剎女。於大海中。現嬌媚相。請人為夫。愚人被誘。便被食之)。能令
瑜伽師於第二定離染衰退。故應說捨。所言自地留
難者。第三定樂。生死樂中此樂最勝。諸瑜伽師。染著
此樂。不求上勝。亦應說捨。然瑜伽意。為說差別。故聖
宣說。婆沙論意。為捨留難。故聖說捨。不同也。小宗引
經但有捨字。仍牽屬上。大乘引經。云捨念樂住。牽屬
下釋。顯揚釋意云。巳上地中無如是樂。下地之中。無
此勝樂。復無捨念。為對治支。故今此地。名為捨念樂
住也。第三靜慮具足住。准前知之。次釋第四定。斷樂
斷苦先憂喜沒者。瑜伽意云。若准第三靜慮。應言斷
樂住捨正念正知。然不作此說。而直說言斷樂斷苦
等者。以其捨念正知能斷樂根。與第三定種類相似。
故略不說。但直說其所斷之樂。故云斷樂也。即於爾
時所有苦樂(以苦攝憂。以樂攝喜)。皆得超越。故總集言斷樂斷
苦。先喜憂沒。謂入第四定時。樂受斷故。入第二定。苦
受斷故。入第三定。喜受沒故。入初定時。憂受沒故。復
言不苦不樂者。且約四受斷。故說非苦樂(意說。理實下地一切
法斷。非唯四受)。復言捨念清淨者。下地一切灾患巳斷。謂尋
伺喜樂。入息出息(謂尋六種擾亂)。故言捨念清淨。若准婆沙。
言斷樂者。以樂為首。總斷下地。又復樂根難破等。准
前應知。故偏斷樂也。言斷苦者。於巳斷中說之。又依
雙法盡。故俱說斷聲。言雙法者。謂苦與樂。離欲染時。
雖苦巳盡。而樂未盡。今離第三定染。苦樂俱盡。故雙
說之。廣說如彼。先憂喜沒者。離欲染時。憂根巳沒。
離第二染。喜根巳沒。故云先憂喜沒。不苦不樂捨念
清淨者。以離八擾亂事。故云清淨。八擾亂者。苦樂憂
喜入息出息尋伺也。具足住等。准前應知。大意雖同。
然言離欲苦根斷者。不同大乘。大乘宗意。苦根既在
五識地中。念初靜慮。雖實無苦。然有三識。是苦所依。
有無堪性。亦說名。若准成實。亦第二定方滅苦根。然
與大乘亦稍異。故彼論第十八。二禪品云。初禪巳滅
憂故喜。二禪滅苦故喜。彼品又云。初禪近不定心。不
定心者。能生欲界諸識。於中生苦。是故不說初禪苦
滅。述曰。彼宗意說。初禪與欲界散亂地法。極相隣逼。
故與欲界心互相入出。故云近不定心。不定心中。既
能生苦。故今初禪心中。亦有無堪任性。故亦名苦。故
云亦禪方斷苦根也。上來引經略釋相訖。
次辨體者。且列大乘百法。薩婆多七十五法。然後出
體。大乘百法者。心法有八。心所合有五十一。分為六
位。第一遍行五(觸。作意。受。想思)。第二別境五(欲。勝解。念。慧。三摩地)。第三
善大地十一(信。進慚。愧。無貪等三根。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第四煩惱地六
(貪。瞋。慢。無明。疑。不正見。即五見也)。第五隨煩惱(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惰。無慚。無愧。掉舉。
惽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第六不定四(睡。眠。惡作。尋伺)。色法十一
(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心不相應行二十四(得。命根。同分。異生性。二定。無想異熟。
名身。句〔身〕。四相。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方。時。數。和合。不和合)。無為六(虗空。擇滅。非擇滅。不動。想
受滅。真如)。薩婆多七十五法者。色十一(五根。五境。無表)。心法一(六識
合說為一)。心所五位。并不定地。合有六位。總四十六。第一
大地法十(即大乘遍行。及別境。舊名通大地)。第二大善地十(大乘十一中。除
無疑)。第三大煩惱六(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惽沈。掉舉)。第四大不善地二
(無慚。無愧)。第五小煩惱十(即大乘二十隨煩惱中。初十是也)。第六不定地
八(大乘四外。加貪嗔慢疑)。不相應十四(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根。四相。名身等三)。
無為法三(即虗空。二滅是也)。上來略列其名。若略解釋。如初
卷記。次出體者。章云。體有其九。隨事十一。枝即十八
者。此即且依薩婆多宗。七十五法中。九法為體。謂通
大地四(謂大地十法中取四也)。一念(念謂於緣明記不忘。順正理云。於境不忘失因。述〔因〕
緣境明記。為後不忘因也)。二定(新經論名三摩地。此云等持。或名心。一境性。或名定。並體是一。言等
持者。由定力故。平等持心於一境住)。三慧(慧謂於能有簡擇。正理云。簡擇所緣邪正等相。說名慧。簡
擇末決。亦得疑俱)。四受(受謂領納。苦樂俱非有差別故。麤相分三。謂苦樂細即分五。苦中開憂。樂
中開喜也〔來〕通大地中四法竟)。善大地有三法。一信(俱舍云。信者令心澄淨。有說。於
諦實業果中。現前忍許。故名為信。入阿毗達磨云。具能除遣心濁穢法。如水清珠著於水內。令穢水皆即澄淨。
如是信珠在心地內。心諸穢濁皆悉除遣)。二猗(猗即輕適之樂也。輕安是也。謂心堪任。正理云。正作
意轉。身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述曰。巳作意轉者。即如理作意也。此作意與輕安相應。能為身
心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者。即指體也)。三捨(心平等性。無警覺性。述曰。心平等性者。即舉其體也。謂能
對治沈掉不平。故得名也。警覺即掉。今此性中無警覺也。上來善大地三法說)。大地外二。謂
覺觀者。謂五地之外。故俱舍第四云。如是巳說五品
心所。復有此餘。不定心所是也。計理直應言不定地
者好。若言大地外者。小煩惱地。即非大也。言覺觀者。
斯經論尋伺是也。俱舍第四云。尋伺者。謂心麤細。心
之麁性名尋。心之細性名伺。光法師云。尋謂尋求。伺
謂察。寶法師云。伺察。察若麤。理即是尋。尋求若細。即
應是伺。無勞別目也(今詳。伺察定不麤。尋求定不細。大小爾。論處處有文。何因妄破)。
章云。隨事十一者。若據法數。如前巳論。以受數隨地
別分。即有十一。以其喜受樂受捨受。望領細邊。同是
受數。然體名異。即分為三。故成十一。十一之中。第四
樂字。是猗樂也。第十樂是受數也。餘可知。此即當婆
沙八十云。四靜慮支。名雖十八。實體有幾。答有十一。
謂初靜慮支。名與實體。俱有五種(即尋伺喜樂等持也)。第二
定四支。三體同前。加內等淨(謂喜樂等持同前。加信一種也)。第三五
支。第五同前。但加前四(謂等持同前。但加捨念慧樂也)。第四四支。後
三如前。但加第一(謂捨念等持同前。但加不苦不樂受也)。故靜慮支。實
體十一。復有說者。受體唯十。前三靜慮樂合為一故。
評曰。彼不應住。是說初二定樂。是輕安故。故前說好。
俱舍二十八。即同評家說也。章云。支有十八者。即次
下云。四法不分者。覺觀(此二局初禪)。信(局二禪)。慧(局三禪)。餘五
離分以成十四者。定受各四(且定四者。四禪各有定。即為四也。即一心是也)。
受四者。初二禪喜。三禪樂。四禪不苦不樂(此四念是受數也)。
餘三各二者。猗通前二禪(即二種也)。捨念局三四(即四種也。上來
即十八支也)。若依成實。樂是受樂。即同婆沙不正義釋。十
法為體。故章云。其義則別也。故彼宗中第八卷。五受
根品云。猗樂不異受樂。又彼第十八云。又無別猗法。
但喜生時。身心無麤重法。柔𣽈調適。故名曰猗。述曰。
即與大乘意同。大乘義巳上辨竟。因此復辦法數。出
體者。彼宗離心無別心所十八禪支。若並就實。即一
法為體。謂即心王。若依假說。即七法為體。謂前九法
之中。除猗信二種。餘並同前。以其內淨。亦同大乘故
也。若開此七。即為十八。是故章云。謂覺觀在初禪(即二
數也)。內淨唯第二(加前為三)。安慧局第三(加前為四也。慧與樂俱。故名為安也)。
不苦不樂唯第四(加前為五)。喜枝該初二(加前為七)。捨念通三
四(加前為十一也)。樂支遍前三(加前為十四也)。一心等諸地(加前為十八也)。
若准大乘法數出體。假實通論。即有七法。唯論實體。
伹有六法。謂尋及伺。各以思慧為體。雖成二種。然望
慧邊。即不異彼第三定中慧數。故不增之。但約思邊
以為一數。若癈實論假。亦成二數。即尋伺為二也(此二
即不定地數)。初及二禪喜之與樂。第三禪樂。第四禪不苦
不樂。此六即遍行中受數(此一受數。加前尋伺。即是三也)。第三禪念
慧。及第四禪念。并四禪各有等持。此七即別境中三
法(謂念慧定三。加前為六也)。第三及第四禪捨。此二即善十一中
一數(加前即七)。第二禪中內等淨。即念捨慧三法為體。故
不別論也。若隨事別。亦但有十。義並同成實也。然少
差別。若依大乘。於一念中。尋伺不俱。以其忩遽。於境
麤轉。名之為尋。若細轉者。即名為伺。無有一心亦麤
亦細。尋伺二法。復無別體。自餘喜樂一心等支。並得
一念俱起。若成實。定無一心諸支俱起。且如初禪有
五支者。但以初禪有爾許法。隨順定心。故立為支。而
實起時。一一別起。以其彼宗立心所法。但是心家分
位差別。約用名喜名樂等異。不可頓有多用同時。故
一一起。或可喜支望悅心邊。名之為喜。望悅身邊。即
名為樂。此之一種。得二俱起。義說為二故也。
次辨第三大門廢立者。於中有四。初明支數增減。次
約百法等廢立。第三諸支相望決擇問答。第四支離
合。且辨支數增減者。婆沙問。何故初及第三靜慮。俱
立五支。第二第四俱立四支。答隨順義是支義。謂四
靜慮各有爾所能隨順法。不增不減。復次界諸惡難
斷破。難可越度。故初靜慮建立五支。為窂堅對治。第
二靜慮重地極喜難斷。乃至難越度。故第三定建立
五支。為窂強對治。初及第三靜慮。俱無如是難斷法
故。唯立四支。復次為治欲界五欲境貪故。初立五支。
為治第二定中五部重地喜愛故。第三立五支。初及
第三。無知此法。故唯四支。廣說如彼。瑜伽十一云。諸
靜慮中。雖有餘法。然此勝故。於脩定者。為思重故。偏
立為支。此與婆沙初禪意同。
次依百法等廢立者。
略有五重簡之。一者染門。二者三性門。三者定散門。
四者有所緣無所緣門。五心王心所門。且染不染者。
今辨禪支。准取清淨慮建立支數。故簡煩惱及隨煩
惱者。若小宗中。即簡大煩惱。大不善。小煩惱。并不定
中貪嗔慢疑。第二約性者。唯取善性。善性之中。除生
得聞思。唯是脩慧。即由此義。定散門中。併簡一切欲
界三性。彼並散故。第四有所緣無所緣者。靜慮體性。
並是心聚。皆有所緣。即簡色法不相應行並無為法。
故婆沙八十云。問何故正語正業正命。非靜慮支者。
謂與靜慮相(定慧為靜慮體)。必有所緣(所緣根也)。所緣及有警覺。
乃名相應。正語業命。無如是義。故非彼支。由此四相
及諸得等。皆不應立為靜慮支。非助等持住一境故。
婆沙且約語業命。及下相應簡之。理實亦簡色無為
等。巳上四門。若百法中。巳簡六十七法。唯有心法八
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不定四。合有三十三法未簡。
若七十五法中。巳簡五十法。唯有心法一大地及善
地各十并不定地四。合有二十五法未簡。並於第五
心王心所門中簡之。問大乘八識。小乘六識。何非禪
支。小宗不釋。令依大宗。雜集第九云。問法有無量。何
故唯立尋等支。答為對治支故。利益支故。彼二所依
自故(謂對治及利益。二種所依。即定是也)。由此三種。支分滿足。不待餘
故。准彼三義。今此諸識。無彼三義。故非禪支。問遍行
五中。觸作意想思四種。何不立支。將欲料簡自餘心
所。先明具緣。即前雜集。以為三緣。更加第四地法差
別。且如初禪尋伺及喜。第二禪喜。第三禪樂。第四禪
捨。此六隨應。四禪之中。法爾應有。然今遍行。雖遍諸
心。唯受一種。在上下地。有差別相。餘四全無差別之
相。故不立支。別境五中。定是所緣依。念慧是俱。故即
立支。欲與勝解。非四緣攝。故亦非支。且如欲解於加
行時。希求即可於境有用。今是根本無復功能。故無
支用也。善十一中。信不放逸。可為加行。於根本中亦
無四義。進性忩遽。不順定門。已有喜等。為利益支。不
須輕安三根。順於發業。此唯寂止。慚愧不害。能止惡
戒。故於靜慮並無四義。若依小乘。善唯有十。闕無無
癡。故不須簡。內淨是信。彼宗意云。第二定信。於諸界
地俱可離染。初生大信。謂欲界染。我既能離。色無色
染亦定能離。又初定染我既能離。乃至非想我必亦
離。前得初定未生定信。後得三四復非是初。故第二
定獨支。今詳。彼宗若作此釋。第二定中。全無能治。以
信但能信後離染。為後加行。非今對治。喜樂一心復
非能治。便為大失。故依大乘念慧捨三。為內淨體。即
是能治。又立輕安。以為靜慮根本攝者。有意地樂。第
三靜慮。近分根本。皆有意樂。故不同也。次辨不定四
者。睡眠惡作唯欲界法。故不立支。尋伺二種立之為
支。為欲對治欲界之中恚等尋故。初定立也。
次以
諸支相望決釋問答者。尋伺喜樂。展轉向上。理不合
有。故不問答。且如內淨三法為體。初定理亦三法相
應。何不立支。答欲界所有欲恚等。理應初定善尋能
治。故彼三法被尋所覆。故顯揚十九云。由尋伺門所
引發故。雖有不說。復無煩用。故不立支。若爾初二禪
中。巳有喜根。為利益支。復何須樂。答悅身心別。故不
相例。若依小宗。以信為體。初定亦有。何不立支。答即
前說言。第二定中。初生大信。是彼宗意。又依小宗。初
二禪樂是輕安樂。上地理亦定有輕安。何故上地不
立為支。婆沙八十云。為欲對治欲界立識身及所引
身麤重故。初定立輕安。為對治初定二識身及所引
身麤重故。第二定立輕安。巳上諸地無此所治重識。
及所引身麤重。故不立之。此意說云。識依五根。身合
彼有無堪任性。故立輕安。應習輕安以為對治。巳上
諸地既無此義。故並行捨以與對。巳上二地喜擾動
故。捨不明淨。不得立支。問第三定中。立慧為支。上下
諸地何故不立。答若依大乘。尋依慧立。初定巳有內
淨含慧。二定亦有。唯第四定不立慧者。以第四定。捨
極增勝。捨之與慧。相相違故。故不立慧。若爾第三定
捨與慧亦應爾。答既非殊勝。無相違相。如微冷暖。無
大相違。故顯揚釋第四定云。即此捨念極善清淨顯
了。述曰。意說捨念極勝故。無正知也。婆沙意說。初定
尋伺所覆。二定喜踊所覆。四定捨受覆障。故並不立
慧為支也。如第八十。不能繁敘。
次辨離合。若小宗
中。四支五支。體各一法。無離合義。若大乘中。尋伺或
於思上假立。或於慧上。或思慧合。故須辨之。內淨復
以三法為體。亦應辨之。謂欲界中欲恚等尋。既亦假
立。故今初定。亦合立之。以為對治。又有喜踊。今慧明
故。合名尋。第二定中。內淨合立。至第三定。即開為三
者。顯揚自釋云。第二定中。有踴躍自體之所作業(謂喜
受也)。及心所有少分煩惱(謂喜貪也)。所纏覆故。總以內等淨
名顯之(謂淨定心數。與受味。不相入出)。第三定中。彼心所有少分煩
惱。皆遠離故(喜順於愛。彼地名巳斷故也)。顯彼自相(謂顯捨念慧。三法自相也)。
第四定中。即此捨念極善清淨顯了。故諸定中如應
差別(謂第四定。捨念極勝。故顯自性。以違慧故。不立正知為〔又〕)。
上來廢立門竟。次當略辨四無色定。如上大妄戒八
解脫章。巳略釋訖。然無色定。本業瓔珞經中。雖亦立
支。自餘經論。並不立支。即此八定及滅盡定。經中說
為九次第定。謂諸聖者欲引種種神通等德。要先輪
環。入此九定。極令能熟。然後引起種種功德。故名九
次第定也。然前八定復有三種。一味相應定。二淨定。
三無漏定。大小乘宗同有此義。故婆沙百六十二云。
有八等至。謂四靜慮四無色。有三等至。謂味相應淨
無漏。此中前七各具三種。第八唯二。謂除無漏。述曰。
謂八定中。唯非想地無無漏道。故論除之。味相應者。
謂愛相應也。愛能持心。於境流注。其相順定。故獨受
名。謂出淨定八愛味定。以愛味心。緣定起貪。其猶欲
界生者。數起貪愛。後令墮落。味定亦爾。是退墮緣故。
維摩經云。貪著禪味。是菩薩縛。若依大乘。有四種定。
一愛上靜慮。二見上靜慮。三慢上靜慮。四疑上靜慮。雜
集第九。四無記根所生煩惱是也。謂末那四惑名無
記根。能生第六識中愛見慢疑也。第四無明根命疑
上也。廣如彼釋。此於律相。不為甚要。故不廣陳。言淨
定者。即有漏善定心也。婆沙百六十三。俱舍二十八
意云。淨初靜慮有四種。謂順退分。順住分。順勝進分。
順決擇分。若住退分。多分退故。若住住分。多分不退。
住勝進。多分勝進。更趣上定。若住決擇分者。多分能
入見道。乃至無所有處非想處等。隨應當知。謂決擇
分唯在四禪也。無漏定者。即是無漏心。作十六行相
觀。若依大乘。不局十六行也。於中淨與無漏。隨應具
足四支五支。味相應定不具立支。廣如俱舍婆沙等。
瑜伽顯揚對法等亦釋之。今辨菩薩將成正覺。即依
淨定引決擇分也。又聲聞人通依大地。能入見道。菩薩
要唯依第四靜慮入見道也。第四靜慮止觀勝故。言
六地者。即未至及中間靜慮。并四根本靜慮也。又前
八定修加行時。斷下地惑。九無間道。前八解脫道。一
向名為近分。第九解脫或入根本。或有不入。隨應知
之。若不入根本者。亦是近分所攝。若依大乘。第九解
脫。一向定能入根本定。又就八定之中。初靜慮家近
分。即是未至定也。亦有未至非九無間道所攝。如具
縛者。創起五停心觀漸入現觀。後修道中方起九無
間道。斷欲界惑。故知彼人見道所依未至定。非九無
間所攝。如應知之。初靜慮有尋有伺。更後勝修進得
無尋唯伺定者。即名中間靜慮。此亦即是初靜慮攝。
修得此定。從此命終。生彼天處。作大梵王。此以有尋
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三地分之。居在中間。故名
中間靜慮。始從欲界至初靜慮。名有尋有伺地。即中
間靜慮。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巳上乃至非想。名
無尋無伺地。然四根本靜慮。經論名為現法樂住。以
住此定。多受樂故。依此起聖道。即名樂道。中間靜慮。
及未至定。并下三無色。亦起聖道。然以定慧不均。以
起艱難。名為苦道。若廣分別。如諸論中。略知如此。
次隨疏釋。
初禪文三等者。上辨相門。雖巳釋訖。然
未校量與此律文同異之相。然此辨相通辨除障及
利益支所從生處等。不欲局明四支五支。以三四禪。
准諸論釋不辨四支五支故也。隨文應知。且如初禪
文言。除欲惡不善法有覺有觀喜樂一心遊戲初禪
者。即是婆沙所引經云。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
生喜樂。初靜慮具足住(准此喜樂一心。即是離生喜樂也。遊戲初禪。即是初靜慮具足
住也)。疏釋一心。是所依三昧。未必全相當也。以此文意。
通辨相狀。不欲局辨五支之義。故具足住。總顯初定。
止觀自在。如上巳引。瑜伽論釋。得無艱難乃至七日
能正安住。是也(下皆准此)。
創察於法名覺等者。若依成實及大乘宗。可作此說。
若依薩婆多宗。一心之中。具有覺觀。即不得言重審
名觀也。
以有覺觀故無內淨等者。略辨廢立。此亦一相。若廣
明者。如上廢立門釋之。
二禪文云。除有覺有觀得內信(譯者置此信字也。應言內淨也)喜樂
一心念無覺無觀遊戲二禪。即是婆沙所引經云。尋
伺滅內等淨(律云除有覺有觀得內信。是也)。心一趣(律中念也)。無尋無伺
(律云無覺無觀)。定生喜樂(律中喜樂一心。是也)。第二靜慮具足住(律云遊戲
二禪也)。疏釋可知
三禪文云。除去喜身受快樂得聖所見護念樂遊戲
三禪。即是婆沙所引經云。離喜(律云除去喜)住捨。正念正
慧(律中略無也)。身受樂(律云身受快樂)聖應說捨(律云聖智所見護念也。護念即
是捨也。以捨貪愛故也。或如顯揚所引〔經經〕聖者宣說或就捨念樂住。第三靜慮具足住。律云聖智所見。即是
聖者宣說也。護念〔云聖智所見即是聖者〕樂。即是捨念樂住。後釋好也。顯揚即用捨念為對治。如上巳辨)。第
三靜慮具足住(律中准前可知)。
四禪文云巳捨樂苦先巳去憂喜無苦無樂護念清
淨遊戲四禪。即是婆沙所引經云。斷樂斷苦。先喜憂
沒。不苦不樂不捨念清淨。第四靜慮具足住(章云。清淨是一
心者。非也。此中意說。捨清淨念清淨故。不應謬釋也)。
以對二亂始故等者。相承釋云。欲界五欲名為外亂。
初二禪喜名為內亂。初禪為治外亂之始。三禪為治
內亂之始。故各五支也。
以對二亂終故者。即初三禪。隨應即是外亂內亂終
無之處。故二四禪不須五支。以為對治也。此義即同
婆沙八十云。復次為對治界五欲境貪故。初靜慮立
五支。對治第二靜慮五部重地喜愛故。第三靜慮亦
立五支。初及第三。俱無如是所對治故。第二第四俱
立四支(巳上論文)。
自下第二斷惑成佛者。前明四禪。顯所依定。理應俱
明。依四靜慮。起𤏙頂等順決擇分。次入見道。後方盡
漏。證得通明。而今文中但舉三明。意顯漏盡。貫前見
修等。故不具辨也。
諸功德門圓明明洞朗者。意顯佛身具足無邊共不
共德。言共德者。無量解脫勝處無諍願智等。不苦德
者。如瑜伽論百四十不共功德(上十二分教中巳辨)。如是功德
實無邊量。且辨三明。略以六門分別。一列三名。二釋
別名。三辨體性。四釋通名。五明因起。六隨文釋。
列
三名者。如章云。先宿命。次天眼。次漏盡。俱舍二十七
及婆沙一百二云。宿住隨念智證明。二死生智證明。
三漏盡智證明。
釋別名者。如章云。照於過去名宿
命。照未來善惡名天眼。照現在事名漏盡。此顯三明
治三際遇。名宿命等。故俱舍云。謂宿住通治前際愚。
死生智通治後際愚。盡智通治中際愚(謂六通中三通。能治三際
愚。故立為三明。又中際者。顯今一期所發惑業〔發惑業〕令其永斷。故名為治也。章云現在。亦即為顯一期現在
也)。又訓者。如章云。事謝於往等可知。亦可約報就根
者。報謂天報。根謂天眼也。問菩薩天眼理是脩得。如
何約報。答即於佛身。假說為天。天身中眼名為天眼
也(或可此釋非理。不須救之)。五住地煩惱者。出勝鬘經。一無明住
地。二見一處住地。三欲愛住地。四色愛住地。五有愛
住地。古來傳釋云。欲界一切惱。除癡及五見。名欲愛
住地。色界諸惑。除癡及見。名色愛住地。無色界惑。除
癡及見。名色愛住地。三界癡為無明住地。三界見為
見住地。今依唯識論第九。一切所知障中見疑無明
等種子。合為無明住地。三界見所斷一切惑種。名為
見一處住地。一處合斷。得一處名。欲色無色脩惑種
子。為餘三住地。故彼論云。若所知障有見疑等。如何
此種契經說為無明住地(問也)。無明增故。總名無明。非
無見等(答也)。如煩惱種。立見一處欲色有愛四住地名。
豈更無餘慢無明等(指餘四住地。以為例也。謂見住地。亦有慢等。餘三亦爾也)。總
述意者。初一局是所知障種。餘四局是煩惱障種。是
現行或所住處。名為住地。然尋律文。自以三漏。釋漏
盡智。是故不勞辨五住地也(五住地雖是有漏。然文就顯。辨其三漏)。
第三辨體性者。如章云。論其明體其唯智性者。准俱
舍出體者。前二是世俗智。第三或六智或十智性(若緣
漏盡為境。即唯六智。謂世俗盡無生及法類滅智也。若言漏盡身中起者。即十智為性。謂加苦集道及他心也)。
若三性分別者。人眼智通。唯是無記。謂是眼識相應
慧故。謂五識中唯生得善。若欲界者。越地不起。若色
界者。必非定心之所生故。故從定心。唯生無記。謂此
即是通果無記(若准大乘。通善無記)。餘之二明唯是善性。
第
四釋通名者。章云。三世境界無所不照。故曰三明。此
即帶數釋也。
第五明因起者。問為何事故學此三
明。婆沙一百二。順正理七十六並釋云。宿住智通。憶
念前際自他苦事。死生智通。觀察後際他身苦事。由
此猒背生死眾苦。起漏盡通。即是俱舍治三際愚。故
立三明也。
第六隨文釋。
章云以第四禪者。律中
雖無第四禪者。律口語而言。無瑕住堅固等。尋諸經
論。並是第四禪相也。下皆准此。八種事六種同行。此
准地持第十釋。佛十力中。宿住隨念智力也(地持即是瑜伽
論中菩薩地〔同〕也。然與瑜伽。同本別譯。曇無讖譯)。
八種事六種同行者。准瑜伽四十九名為八言說句。
差別類中。隨念六種。略所行行。(述曰)此中意說。八種名
言差別事類。此名所行。有六同相。後名同行。瑜伽意
說。名名言所行。略有六種所行行相。其意即同地持
所說也。俗數名字者。瑜伽名為呼召假名。假名即俗
數義也。謂以世俗慧數。施設名言也(有人不〔違〕遂假疏文以為俗姓
者謬)。言六種者。一俗數名字。二剎利等色。三父母。四飲
食。五善惡(瑜伽名為興盛衰損)。六壽命(撿瑜伽論。其義自顯)。章云。此應合
八中壽等三故六種者。是疏主釋也。又云八種六種
也。
他及自身作如是說等者。引其續次論文也。此是論
中列八六巳。重釋所由也。謂由前列六種八種義故。
於他及自。作是說言。此是我名等也。故瑜伽云。由諸
世間依憑如是八言說句。六種略行。於自於他起言
起說。又准瑜伽。應言此是我名。此是彼名。我剎利等。
彼為剎利等。乃至廣說。今地持文。譯家並略彼名彼
剎利等一邊文也。
次字某巳下列其八事者。一字某。二姓某。三如是生。
四食如是食。五壽命如是(世間應壽百年。然自所感。但壽五十也)。六壽
命限齊如是(即如世間應壽百年北州應壽千歲等)。七住世長短如是
(謂延促者)。八受如是苦樂
言時菩薩於初夜得此初明等者。婆沙一百三意說。
初中後夜起三明者。為欲次第降伏魔怨。此謂菩薩
坐樹下巳。誓取菩提。魔王驚懼。速出自宮。謂菩薩曰
可起此座。今濁惡時。不應證覺。且應現受轉輪王位。
菩薩告曰。汝今所言如誘童。令我起此定無是處。魔
言。汝若不用我語。令汝見怖。菩薩告曰。汝由一設無
遮大會。感此天身。我設大會。其數難知。況餘功德(由觀
宿因須起宿智)。魔知非歒。各自還宮。為欲觀彼為何所作。復
起天眼(此以二明降天魔也)。復思魔黨何緣起惡。知由煩惱。既
猒煩惱。遂盡諸漏(此即降煩惱魔。此亦降蘊死二魔)。除擁障者。障明
之擁。即是所知障也。小乘名為不染無知也。除性障
者。性是染汙。能障聖智。即煩惱障也。小乘名為染汙
無知也。崇釋亦言除此二障。今詳。除擁障者。其義契
理。言除性障。理即不然。此明非是斷道攝故。故但應
依擁障之中。以配無間解脫二道者好也(下漏盡中可明性障)
次天眼文三如上者。初牒前生後。二舉境彰智。三釋
得所由。即是廣上死者。文言墮地獄等。亦即是生。故
違理也。
即是廣上生者。文言命終生天上。故亦有死也。
漏盡中。章云舉境以彰於中文四者。第一緣四諦。第
二見諦故斷漏。第三斷漏故得脫。第四巳解脫故。四
智究竟。釋並如章。尋之可見。
初一往緣諦等者。今詳文意。可以大乘義釋。
心緣漏盡智者。顯緣四諦真如也。
如實諦如苦等者。由知真故。違四諦相也。此並顯根
本智也。
以得聖諦如實知之等者。牒其由得前根本智。更起
後智。如漏漏集等也(此義必然)。此即根本後得緣諦不同
也。
見諦故斷漏者。謂能見知四諦之理。非謂見道中見
諦也(此且順疏上釋如前)。
彼作如是知牒前緣諦如是觀舉向斷漏者。今詳。文
言彼作如是知者。牒前根本後得二智也。
如是觀於欲漏意解脫等者。於所斷漏以顯其智也。
三漏者。俱舍第二十。頌云。欲煩惱并纏(忿䨱嫉惱無慚無愧惽沈
掉舉睡眠惡作名為十纏)。除癡名欲漏。有漏上二界。唯煩惱除癡。
同無記內門。定地故合一。無明諸有本。故別為一漏
(長行釋云)。豈不上界亦有沈掉二種纏邪。今於此中何故
不說。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彼界纏少不自在故。
又云。何緣合說二界隨眠為一有漏。同無記性(上界惑唯
是有覆無記性)。於內門轉(緣內身起)。依定地生。由三義同。故合為
一。婆沙四十七。一釋云。流派義是漏義。如泉出水。乳
房出乳。如是有情。從六處門。諸漏流派。顛倒放逸等。
廣如彼釋。大乘三漏義復有異。恐煩不敘。
文言巳解脫得解脫智生者。如次顯彼無為有為二
解脫也。
依涅槃說永斷三世生因緣故等者。涅槃三十七云。
永斷三世生因緣故。是故自說我生巳盡。亦斷三界
五陰身故。是故唱言我生巳盡。所脩梵行巳畢竟故。
唱言梵行巳立。又捨學道。亦名巳立。如本所求。今日
巳得。是故唱言所作巳辦。脩道得果。亦名巳辦。獲得
盡智無生智故。唱言我巳盡諸有結。以是義故。名阿
羅漢(巳上謹寫經文)。章中生盡配見苦智。梵行巳立。配證滅
智。所作巳辦。配脩道智。不受後有。配斷集智。又云。伹
應言道獲得盡智等者。此意難言。集因盡義。名為盡
智。苦果喪義。名無生智(此准大乘釋)。理應唯說因巳之義。
何用後說苦果喪義。故即答云。謂舉果盡。以顯因亡。
此並應理。祟師妄引婆沙一百二。以破此義者。將小
僻宗破大義。甚承正理也(不能繁敘)。
餘二文可知者。上來四文總當第二舉境以彰。而今
文中得之時節。即當第三。此上三文。復是第二舉境
彰智。自下第三何以故下。釋得所由。今疏即指得時
巳下為餘二也。
為對見聞故有斯別者(〔俱舍寶疏初〕)。授記法師云。自古經
律論師皆言。見聞異者。謂隨機感。或見曰多。或見曰
少。理不應爾。初生出家。成道法輪。理應同見。何得有
異。彼即廣引經論會釋。文言繁雜不能具敘。略述彼
意者。一者以涅槃日。及推成道。明知即是建寅為正。
二月八日成道為定。二者以成道日。順推法輪。明知
定是八月八日。方轉法輪。且反推者。依釋律論(即此疏中
所引薩婆多論是也。此法此意。〔惡〕人識之。故改名為釋律論也)。及婆沙論並言八月
八日轉法輪。依婆沙論。法輪之前。先逕四月。調五人
根。又依智度論。梵王請前有五十七日。相乘通計。合
成六月。八月八日轉法輪前。既有六月。明知二月八
日成道為定也。故彼廣引薩婆多論第二卷說。以八
月八日弗星現時轉法輪。又引婆沙一百八十二云。
於迦栗底迦月白半八日。時憍陳那㝡初見法(此〔上〕即顯
法輪日也)。又引長含第四卷云。八日如來生。八日佛出家。
八日成菩提。八日取滅度。二月如來生。二月佛出家。
二月成菩提。八月取滅度。又引釋律論第二卷。文同
長阿含(此即二月八日成道文也。今詳二文。並八月八日涅槃。此文與法師為妨。下當辨)。又
引灌佛經云。十方諸佛。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生。四
月八日夜半出家。四月八日夜半成道。四月八日夜
半涅槃(此中四月八月涅槃。復與法師為妨。亦如下辨)。法師即問答云。問諸
文成道。八日皆同。何故約月。或云二月。或云四月。答
婆羅門國。以建子為正。此先時建寅為正。存梵本者。
而言四月。依此方者。即云二月。故知二月八日成道
也(法輪前有六月者。如下順推中廣釋)。二者以成道日。順推法輪日者。
引三教文。相乘計之。一者准四分律。解脫樂時逕六
七日。二者准法華經。思惟法時逕三七日。三者准婆
沙論。調五人根逕於四月。相乘積數。總有六月。至法
輪日也。謂四分律。佛成道巳。逕六七日。受解脫樂。廣
如文辨(此即解脫樂時也)。自此巳後。律文復言。我今巳獲。此
法甚深。難解脫難知。永寂休息等。此是思惟深法之
時。不言日數。准法華經。於三七日中。思惟如事。是我
所得智慧。微妙最第一。眾生諸根鈍。著樂癡所盲。如
斯之等類。云何而可度(此即思惟法時三七日也。此上〔含〕成九七日。智度論同。下當會
也)。依婆沙論一百八十二云。佛以三十四心。得菩提
巳。遍觀。誰應初聞我法。便知阿藍迦藍及鬱頭藍子
先應聞法。然巳命終。廣如彼說。次文復云。除彼二人。
誰應聞法。尋即知。五人應先聞法。便往教化。廣如彼
說。經於四月(此即調五人根逕四月也)。令彼五人善根熟巳。於迦
栗底迦月白半八日。時憍陳那。最初見法。又釋律論。
過安居巳。至八月八日。得入見諦。爾時始名轉於法
輪(此即顯八月八日轉法輪)。問何故智度論第八云。佛得道後五
十七日。寂不說法。自言我法甚深難解。乃至不如
嘿然入涅槃樂。時諸菩薩釋梵天王諸天敬請。佛嘿
然受。法師釋云。准前四分。七日中前出定日。即後入
定日。除重六日。并思惟法。復三七日。合計即是五十
七日。至梵王請時也。又廣會文云。四分六七日者。解
脫樂時也。法華三七日者。思惟法時也。出曜經莊嚴
論七七日。五分律八七日。通解脫樂及思惟時也。智
度論五十七日。梵王請前也。婆沙論四月。調根時也。
有經半年者。以六月故(實無此經)。十二由延經一年者。以
經夏故。律文受歲經。謂夏為歲故也。今詳。此雖廣設
劬勞。而有大妨。且如婆沙四月調根者。彼論文云。如
是教化。逕於三月。有說四月。既云三月或四月。明知
即是見聞有異。何因乃隱三月之文。獨乃用四。彼又
無文云正不正。何理定知四月是實。一不可也。又婆
沙論。迦栗底迦白半八日云轉法輪者。且如西方。黑
前白後。即從此方。八月半後。至九月半。名迦栗底迦
月。故淨三藏寄歸傳云。月八半後。名哥栗底迦月。遍
問梵僧。皆問此說。既言白半八日。即是九月八日也。
從二月八至九月八。計逕七月。日數方足。伹有明知
不足。釋論云。八月八日者。此是西方八月白半。以黑
為初。如向巳說。以此理推。六月不足。二不可也。又云
西國建子為正。竊未曾聞。何因謬說。以其西國。正月
半後。名為制怛羅月。即為年初。正當此方建寅為正。
正月半後。何處得有建子為正。三不可也。又前所引薩
婆多論。長阿含等。八月八日云般涅槃。灌佛經中。四
月八日夜半涅槃。此等語文說涅槃日。與成道日及
法輪日。隣次而說。成道法輪既會諸教。涅槃月日。復
如何會。如涅槃經。二月十五日臨涅槃時。理不可言
譯經者錯。以其彼經第三十卷。師子吼問。何故世尊
二月涅槃。佛即答言。二月名春。春陽之月。百草滋茂。
一切眾生皆生常相。為破眾生如是常心。又問何故
十五日夜入般涅槃。佛復答云。十五日夜行人見道
等。有十一種事。如彼廣說。婆沙百九十一云。佛於迦
栗底迦月白半八日中夜涅槃。爾時月輪沒於山頂。
佛遍知月亦隱靜慮大涅槃山。則時二種黑闇俱起。
謂色性闇。及無明闇。時諸大眾覩斯事巳。便於生死
起大猒怖。故於中夜而槃涅槃。上來二文。月日各別。
解釋所由。復亦不同。如何可會。亦有救云。二月告滅。
八月涅槃。此違聖文。以扶曲見。涅槃經首云。娑羅雙
樹間。與大比丘八十億百千人俱。前後圍遶。二月十
五日臨涅槃時。豈容告滅。而在雙林。億百千眾。皆來
設供。又若二月云是告滅。灌佛經。四月八日夜半涅
槃。復是何日。涅槃月日。若不可會。何用獨會成道法
輪。四不可也。故還依舊見聞有異。以為正義耳。
多論云。第一七日入喜法門等者。多論第二卷也。喜
法門者。四無量中。喜無量也。此亦即顯依初二禪也。
樂法門者。第三禪也。或可樂者與樂意樂。即慈無量。
通依四禪也。解脫者。八解脫也。大捨者即捨無量。在
佛身中。故名為大。或可捨者謂三念住。謂諸弟子一
向敬順。如來不歡。安住大捨。一向不敬。如來不憂。安
住大捨。一類恭敬。一類一敬。如來緣之。不欣不慼。安
住大捨。此三念住。念慧為體。如俱舍二十七釋之。
次二七日離波多樹下者。誤也。文中是離波那也。
事三還三者。事三謂是樹。離波那樹。文鱗龍也。還三
者。處有三也。
初會人天者。價人及四天獻鉢也。第二非人者。樹神
是鬼道攝也。第三四五並婆羅門也。第六龍是畜也
鉢置水中者。見論十六。問曰。先受乳糜鉢。今何所在。
今復受四天王獻鉢。答曰。如來前受乳糜鉢。度尼連
禪河。于時沒在水中。海龍王將供養。是故更受。因果
經云。佛自思念。我今若受一王鉢者。餘王必當生於
恨心。即便普受四王之鉢。累置掌上。案合成一。使四
際現。因果經呪願云。今所布施。欲令食者得充氣力。
當令施者得色得力。得瞻得喜。安快無病。終保年壽。
諸善鬼神恒隨守護。飯食布施。斷三毒根。將來當獲
三堅法報(身命財為三堅)。聰明智慧。尊信佛法。在在所生。正
見不昧。現在之中。父母妻子。親戚眷屬。皆悉熾盛。無
諸灾恠不吉祥事。門族之中。若有命過。墮惡道者。當
令以所施之福。還生人天。不起邪見。增進功德。常得
奉諸佛如來。得聞妙說。見諦得證。所願具足。爾時世
尊呪願巳。即便受食。辨意長者子經(一卷成)。辨意長者
子白佛言。唯願世尊。及諸眾會。明日受食。世尊嘿許。
明日俱往。就座儼然。不食未訖。有一乞兒。前歷坐乞。
佛未呪願。無敢與者。遍無所得。便生惡念。長者迷惑。
用為飯此無慈愍者。吾為王者。以鐵輞車轢斷其頭。
言巳便去。佛達嚫訖(梵云達嚫拏。或云䭾器尼。以用右手。受他所施。為其生福。因之
為名)。有一乞兒。來入乞匈。會坐眾人。各各與之。大得飯
食。即生善念。善哉長者。乃能供事此等大士。其福無
量。吾為王者當供養佛及弟子。乃至七日。言巳便去。
以食巳訖。還精舍中。佛告阿難。從今巳後。嚫訖下食。
以此為常(尊者每言。准此經文。先呪願訖方下。佛僧二監)。時二乞食人。展轉
他國。臥遊道邊深草之中。彼國王崩。無有繼後。相師
讖記。當有賤人。應為王者。諸臣百官案行國界。顧見
草中上有雲蓋。諸臣拜謁。各各稱臣。沐浴香湯。著王
之服。光相儼然。導從前後。迴車入國。時惡念者。在深
草中。臥寐不覺。車轢斷頭。王到國中。人民安樂。即遣
使者。往請世尊。飯食巳訖。佛告王曰。乃至時善念者。
今王是也。時惡念者。王受正位。迴車入國。轢斷其頭。
死入地獄。為火車所轢。億劫乃出。
第五賈人白佛巳下信心未決請乞證驗者。於中大
文分二。初至我自欲供養定光如來至真等正覺故。
顯定光佛本異兩國化人受供。第二爾時彼國有一
大臣婆羅門名曰禮施巳下。顯釋迦佛過去曾作彌
劫摩納。布髮供養定光如來緣起之事。前文分二。初
明定光出家成道。第二價人當知定光如來巳下。外
化受供。第二大段文分為五。初明婆羅門作祠祀時。
彌劫摩納移十二醜。自生勝處。獲供而去(十二醜者。一膒屢。二
凸瘠。三癭。四黃色。五黃頭。六眼青。七鋸齒。八齒黑。第九第十手脚曲戾。十一身不與人等。十二凸臗也。當移坐
時地六種動者。依十地論第十二云。一動。搖動也。二踊。東踊西沒等。三覺。謂上昇去也。四起。凸起也。五震。謂下
去也。六吼。聲吼也)。第二彌劫摩納還入鉢摩大國巳下。因人
供佛。廣明摩納布髮供養。得佛記別。第三時數千臣
億萬人巳下。供養其髮。四價人當知巳下。十二醜結
怨因緣。五結會古今。證成髮爪能生福利(摩納者。梵云摩納縛
迦。此云年少淨行也)。章云第五文可知者。爾時價。人兄弟二人
巳下。如前疏中科釋云。第五爾時賈人巳下。禮獻事
畢。敬而請退。是也。第六龍王會中。佛從三昧。起巳。龍
王以偈讚佛。其偈與上輙教戒中般陀偈同也。
攝利度人者。攝受利益也。
一乘之理體唯自古者。此義欲依涅槃二十七云。畢
竟有二種。一者莊嚴畢竟。謂六波羅蜜。二者究竟畢
竟。謂一切眾生所得一乘。意顯真如是迷悟依。真如
之性。自古不易。故唯識第十云。迷悟依。謂真如由此
能作迷悟根本。諸染淨法。依之得生。聖道轉令捨染
得淨。(述曰)真如之體雖非染淨。而與染淨。為其實性。故
依真如。染淨得生也。
寄相而論者。即寄染淨相論也。
非尋數量等者。凡立道理。總有三量。一比量。二現量。
三教量。今此真如言教不及。故云非尋教量等也。
體證圓覺至果無為者。謂能證菩提圓覺。覺至果中
無為理也。
闇或羈纏者。顯無明也。
取相明白者。由無明故。起惡見也。
邪命自資故曰異命者。今詳。存養惡見。為異命。
法性真旨起染淨之本故曰緣起法者。亦依涅槃云。
十二因緣。名為佛性。佛性者名第一義空。此亦顯迷
悟依也。由依真性。起無明等十二緣起。此緣起性不
離真如。然諸愚夫不能了達。故流轉也。
迷一乘因等者。不達緣起之性。名為迷因。不達涅槃。
名為迷果。
謂不能成淨分勳習者。數緣具理。是故能令賴耶識
中。染種漸減。淨種漸增。最後能起無分別智。親證真
理。斷惑成聖。今由迷真。故不能成淨分。勳習也。
四住煩惱者。如上巳辨五住地義。除無明住。即是四
住也。
無明永喪故名愛盡者。即顯無明住地也。
因乘者佛性也。果乘者法身也。此依涅槃經宗也。
愚闇身所愛者。無明在身覆於正見也。
入世俗心者。婆沙九十九云。如來無漏心心所法。
乃未曾得。有漏心心所法。俱非他心智現所取境。曾
得有漏心心所法。佛欲令他知者即知。謂佛若欲令
鈍根者知我心。非利根者。則虵奴等亦知佛心。舍利
子等皆不能知。若欲令傍生趣等知我心。非人天趣。
則傍生等亦知佛心。人天不知。若准大乘。佛無有漏
心心所法。然能化現。似有漏法。故唯識第十云。無上
覺者。神力難思。故能化現無形質法。若不爾者。云何
聲聞及傍生等如來心。如來實心。等覺菩薩尚不知
故。
斷功德者。無為名斷。斷惑顯故。起得在身。故云成就
也。智具足有。即能證智。謂是智德也。
曾得一乘想解者。謂曾過去假想真理。種大乘因也
變成小感者。如本業瓔珞經等。舍利弗因於過去施
眼緣故。退菩提心。是其事也。
隨願在此者。謂佛立誓。我要不起此金剛座。而成正
覺。此座正在摩竭國中也。
隨念功德者。六隨念中。佛是一數也。謂緣佛寶。隨順
生念。增長功德故也。多論第二云。譬如大龍。(乃至)然後
說法也。
各有上中下故合為九者。世間生(下生)鈍根(中也)畏罪(上少
上也)多(中也)難度(下也)長(下也)利根(中也)易度(上也)如似世間有目
男子觀池華三別者(地水華三也)。崇云。然此為顯所化有
情生長不同品類差別。不是為明三乘九性。若約三
乘分為九者。不知依何理教。作此判文。若無理教可
憑。定是傳者胸臆。又佛總觀所化。不簡乘與非乘。如
何配文乃約乘說。故知舊釋不合旨歸。冀諸智人。思
文取悟。今詳。法華經云。尋念過去佛。所行方便力。我
今所得道。亦應說三乘。乃至思惟是事巳。即趣波羅
捺。即是明教也。諸佛出世。必為化生。令免生死。具悲
智故。即是理也。
五比丘事亦復可知者。恐人疑佛。五比丘邊學得此
法。故今先度。釋外疑情。尊者云。佛先藍邊。習非想等。
可須釋疑。五人先來。學佛自餓。佛本不從五人學法。
何用釋疑。故不然也。
若釋須就因果勸意可知者。彼昔妄執不用處等以
為涅槃。執自餓等。為涅槃因。今舉四智究竟。破彼執
果也。舉修八正。破彼執因也。
欲之波羅者。之適也。適往也。
佛說偈答者。五分第十五偈云。一切智為最。無累無
所縛。我行不由師。自然通聖道。唯一無有等。能令世
安樂。當於波羅奈。擊甘露法皷。
依阿含以為四問者。有人云。此中有八問。口說有五。
意中有三也。言口五者。謂二難三問也。三問如疏巳
辨。言二難。一諸根寂靜。難佛無智德。似愚駭人。二顏
色怡悅。難佛無斷德。似有貪人。意中三者。一問何處
去。二作何事。三為欲自利。為欲利他。答中具八。一切
智為上。答初難也。一切欲愛解。答第二難也。自然二
句。答學何法也。我亦一偈。答師誰也。我是一偈。答從
誰學也。欲於一偈。答意中三也。
泠而常安隱者(泠字歷經久。泠然清涼皃也。冷然亦解悟之意也)。
勝者止也。顯佛智德有遮止之功。非是訓字也(文中我脫
一切結。非是勝字也)。
頌云言外者。謂梵志嘿然領意也(不同五分憂陀不受也)。
是中道因體者。謂八正道。名為因體。以能趣向涅槃
果故。
涅槃等寂行者。等取沙門行也。
八正道者。上偈序中。雖巳略釋。今應廣辨正語業命。
疏云。如智論云以無漏慧所起身業是正業等者。此
意為顯語業命三。是道俱戒。未必即是正釋正業等
義。
飾宗義記卷第七本
飾宗義記卷第七末
別轉文四者。因此略辨四諦義章。五門分別。第一建
立次第。第二釋名辨體。第三辨述諦惑。第四斷之方
法。第五緣諦行相。
言建立次第者。疏中別轉文分為四。此門即約初文
釋之。問依何義立苦等四諦。復由何義先苦次集。乃
至廣說。答如疏云。論諦雖四。乃至命物生所故。所以
爾者。此中意說。世與出世各有因果。故開成四。婆沙
七十七難云。若依因果而建立者。諦應有五。謂有漏
法因果別故。既立為二。諸無漏道亦有因果。應分為
二。滅為第五。故有五諦(謂道諦中具有同類相應俱有能作四因。復有等流士用
增上三果也。滅諦之中唯離繫果。故成五諦)。論意釋云。無漏道中因性果
性。皆是能趣苦滅行。合立為一。若爾有漏法中。因性
及果。皆趣流轉。亦應合一。答行相開合。故唯四諦。謂
有漏果具有苦等四種行相。有漏因性復具集等四
種行相。無漏因果合成四行。由斯開合。故但四諦。今
詳。彼宗甚誤劬勞。良由苦集體是一物。約因果別。開
為兩諦。故例道諦。亦應因果開為兩諦。今據大乘。雖
異熟果是真苦諦。業與煩惱是真集諦。二體既別。故
不得例一體之道。令其道諦開為兩諦。故世間中。唯
約異熟因果之性。立為苦集。出世之中。約能通達及
所達理因果之性。立為滅道二門因果。名雖相似。兩
義懸殊。何成相例。數有法師。引婆沙論釋大乘義。甚
失意也。今此疏中依成實宗。同大乘判。次辦次第者。
婆沙七十八云。問何故世尊先說苦諦。乃至㝡後說
道諦耶。答隨順文詞。故作是說。次第有三。一生起次
第。二易說次第。三現觀次第。今於此中依易說次第。
復次依現觀時。作如是說。謂現觀位。先現觀苦。乃至
㝡後現觀道諦。故作是說。以四諦中苦諦㝡麤。故先
現觀。漸次乃至道諦㝡細。脇尊者云。脩觀行者。知五
取蘊如病如㿈如箭等巳。次求其因。知是集諦。次求
無處知是滅諦。後求對治知是道諦。俱舍二十二亦
云。隨現觀位先後而說(疏意同俱舍)。
第二釋名辨體者。先釋名。後辨體。疏中雜乱。今別簡
之。且釋名者。自有三重。一釋苦等四種別名。二釋諦
名。三釋聖諦。且釋苦等四別名者。如疏云。苦以逼迫
為義。集謂聚積。滅謂寂泊。通物為道。婆沙七十七。脇
尊者曰。逼迫是苦相。生長是集相。寂靜是滅相。出離
是道相。依此四相即立四名。問緣四聖諦各四行相。
且如苦諦。一苦。二無常。三空。四非我。乃至道諦各具
四行。由此亦應名無常諦。或空等諦。及因等諦靜等
諦如等諦。何故伹名苦集滅道。婆沙七十九。答巳亦
應說為無常等諦。而不說者。是有餘說。復次既說為
苦。當知巳說為無常空非我諦。乃至道諦。准應知。乃
至復次此苦諦名。舊所傳說。是舊文句。過去諸佛過
殑伽沙。皆以苦名表示苦諦。今佛亦爾。乃至道諦准
此應知。若准華嚴第五。四諦品中。一一諦各列四十
名。列巳復云。如是四諦。有四十億百千那由他名。隨
諸眾生所應調伏。作如是說。如是十方百千億。不可
量不可數世界諸佛說名。各有爾許。經論既然。令且
就顯。但釋苦集滅道四諦。
第二釋諦名者。如疏云。此之四種。並實爾不謬。乃至
更無餘道。婆沙七十七云。實義真義。如是不顛倒義。
無虗誑義。是諦義。問若言實義乃至無誑義名為諦
者。如四顛倒及誑語。應非諦攝。婆沙意釋云。以別義
故名顛倒等。復由別義是諦所攝。謂由無常妄計為
常。乃至無我妄計為我。以倒解故。名為顛倒。復由此
中有因性故。有果性故。是諦所攝。誑語語准知。疏中
復簡非諦之義。謂不同凡夫苦妄計樂者。迷苦諦故
也。微塵世性自在天等以之為因者。迷集諦故也。二
空為滅者。謂阿藍迦等。執不用處及非想處二空為
涅槃。即迷滅諦故也。理實外道妄計涅槃相眾多。且
約妄計二空為滅也。烏鷄等戒計之為道者。迷道諦
故也。由此迷故。此即非諦也。微塵者。如順世外道。梵
云路伽耶陁。或云路伽耶提。此云順世也。彼計一切
色心等法。皆用四大極微為因。亦四大中㝡精靈者。
能有緣慮。即為心法。猶如諸色雖皆是大。而燈發光。
餘則不爾。故四大中有能緣慮。其義無失。若論色法。
四大為體。其義極成。又如勝論。執有常散極微為因。
成器世間。此外道出在成劫之始。人壽無量歲。動人
心故。於夜分人間乞食。時人因此號為鵂鶹。又名羯
拏。此云食米齊也。此人形貌醜陋。頭髮蓬乱。人見怖
之。後遂不乞。伹於外分舂簸之處。糠𥢶之中。渄取米
齊。食而存命。因此號為食米齊仙人也。又名勝論。梵
云吠世色迦奢薩怛羅。此云勝論。舊名衛世師是也。
造六句義論。其論勝異。故從所造之論名勝論也。六
句義者。一實句義。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意我(九法為體)。二
德句義。謂色聲香味觸。數量一異合離。好醜苦樂。憎
愛愚智懃墮(二十一法為體)。三業句義。取捨屈申行(五法為體)。四
大有句義。謂實德業體不無者。由此大有有之故也。
離實等外。有別實體(十法為體)。五同異句義。如地堅地有
其同義。堅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
等各然。然離實等。有別實體(此即隨於所同異法。有眾多體)。六和合
句義。謂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
不去。由和合句。故令其住也(此亦多體)。然實句中。地水火
風四大極微。有常無常。其常住者。初壞之時各各散
住。劫欲成時兩兩和合生一子微。然其子塵量等父
母。二二子微復生孫。乃至展轉生麤色相。成大地等。
子微巳去。即是無常也。次辨世性。諸經論中或說勝
性。或名㝡勝。或名冥諦。或名自性。其是一也。此謂數
論外道計也。梵云僧佉奢薩怛羅。此云數論。謂所造
論從慧數生。亦生慧數。故名數論。亦名劫比羅。舊名
迦毗羅。此翻黃赤。此人頭面俱黃赤故。因以為名也
依涅槃經第三十九。名闍提首那。彼造三彌叉論。此
云觀察。廣辨二十五諦。然彼仙人恐身滅後其法滅
沒。遂往大自在天所。請延壽法。自在天言。頻陁山下
有餘甘子。若未熟時其色即青。至於熟時其色黃白。
初噉之時其味酸苦。食巳飲水甘味如蜜。故名餘甘
子。汝食此[彰-章+(卄/果)]可得長壽。時彼仙人即取食之。心猶不
決。更請要術。自在天云。變為一石。可得久住。遂即變
之。其石可如一床許大。在頻陀山下餘甘子林中。後
至千年之餘。有陳那菩薩出現於世。廣造諸論。破斥
彼宗。彼宗門人既不能救。共往石所。以所造論書其
石上。創書之時。有經一宿。而釋通者頻頻更難。有經
七日方始解者。㝡後更書。不復能解。其石流汗發聲
雷吼。自然而碎。彼宗所立二十五諦。雖諸論中小小
差別。且依金七十論。有一頌云。自性次第生。大我慢
十六。十六內有五。從此生五大。(述曰)第一自性諦。即世
性是也。此以薩埵剌闍者亦有三。答摩三德為性。謂
薩埵者。自有三義。一黃。二貪。三樂。次剌闍者亦有三
義。一赤。二嗔。三苦。次答摩者亦有三義。一黑。二癡。三
捨。若總辨者。黃赤黑即是色德。貪嗔癡即是心德。樂
苦捨是受用德。其位有兩。一者。在冥性位。眠伏不起。
二者。在大等二十三諦位中。便有覺悟。第二大諦。此
從冥性轉變生也。猶如種子欲生芽時。漸脹大也。第
三我慢諦。謂恃我而起慢。即此為體。此即從前大生
也。第四十六諦。從前我慢生也。十六者。一五唯(一聲。二觸。
三色。四味。五香。此五各唯有體有能。故名之也)。二五知根(一耳。二皮。三眼。四舌。五鼻。此五能知境界。
名五知根)。三五作根(一舌。二手。三足。四男女根。五大遺。大遺者遺棄大便也。此五名為五種作
業根也)。四者心根。加前合為十六也(又加自性大我慢。合十九諦也)。第
五五大諦。從前十六之中。五唯生也。謂聲唯生空大。
觸唯生風大。色唯生火大。味生水大。香唯生地大(此五
加前十九。合二十四諦也)。此二十四並是我所。并神我諦。合二十
五也。謂神我諦欲受用境。遂與冥性共相和合。由此
冥性轉變生餘二十三諦。與我受用。和男女合生子
息等。我是受者。而非作者。餘二十四唯是作者。而非
受者。具如金七十論釋之。昔於此外道部中。有一眾
首。至金地園中。頭戴火盆。䥫鍱纏腹。聲王輪鼓。命僧
論義。東天竺有僧。與此外道論義。彼立世界是常。此
僧難云。今必有滅。以劫壞時世界滅故。證知今滅。彼
反難云。後必不滅。如今山等。彼王于時[乃@干]此外道。遂
令此僧乘驢受辱。王重外道。以七十斤真金遺之。因
金七十論。有七十行頌。廣敘彼宗。以金標之。兼揚其
德。後有世親菩薩出世之時。造勝義七十論。廣破彼
宗。救前僧義。爾時國王重世親論。復命國人廣行其
論。於是世親發數論屍。及證義者。以鞭其骨。故有法
師云。世親習舊五支鞭骨彰德。陳那創勒三分吼石
表能。是其事也。次辨自在天以為因者。西方有倮形
外道。亦名塗灰外道。并諸婆羅門黃為此計也。彼宗
計大自在天。有二住處。一在雪山北。二在南海末剌
耶山。昔摩羅陀國有兄弟二人。事自在天。同往雪山
求見彼天。至山忽見一婆羅門云。大自在天。事汝國
釋迦牟尼佛。何不禮事。兄弟報云。我先承習。但事天
神。恃婆羅門變為天形。面上三目復現四臂。或現八
臂。告兄弟曰。汝可還國菩提樹東。造釋迦降魔之像。
菩提樹南復穿一池。濟渴乏者。彼宗因此計二住處。
以為不謬也。復有三身。一者法身。體常周遍。量同虛
空。能生萬物。二受用身。在色天之上。三變化身。隨形
六道。教化眾生。又計梵王能生萬物。如提婆菩薩。造
破外道小乘涅槃論云。從那羅延天臍中。生大蓮華。
蓮華之上生梵天祖公(梵天。即是萬物祖公也)。彼梵天作一切
命無命物(謂造作一切情非情物也)。從梵天口生婆羅門。兩臂中
生剎利。兩髀中生毗舍。兩脚跟生首陁。此等妄計。其
類繁多。不能具敘。此並不了集因。故作此計也。烏鷄
等或以之為道者。等取牛狗等戒也。此由二因生此
妄計。一由天眼。見有眾生。從烏鷄中即生天上。二由
非理尋思。妄生此計。婆沙百一十四。有二外道。一名
布刺拏憍雉迦。受持牛戒。二名頞制羅拪儞迦。受持
狗戒。二人異時俱往佛所。種種愛語相慰問巳。時布
刺拏先為他問。此拪儞迦受持狗戒。脩學巳滿。當生
何處。世尊告曰。汝止莫問。復再三請。佛以慈心告言
諦聽。受持狗戒。若無缺犯當生狗中。若有缺犯當墮
地獄。聞佛語巳。悲泣哽咽。不能自勝。世尊告曰。吾言
止不須問。今果懷恨。時布剌拏白言。不以彼人當生
狗趣故我悲泣。然我長夜受持牛戒。恐亦當爾。唯願
大慈為我宣說。世尊告曰(准前應知)。此等皆由不了真道。
婆沙又云。問云何受持牛戒狗戒名無缺犯。答一如
牛法。一如狗法。名無缺犯。此等妄計並非諦也。
第三釋聖諦者。疏中雖約第二假徵列名。文中辨之。
今且懸敘如疏之會聖。生解名聖。除集生解。會滅生
解等。今依婆沙略敘三釋。一云。聖者成就故名聖諦
(成就即是得之異名)。若爾異生亦成苦集。何不名為異生諦也。
答聖具成四。獨名聖諦。問亦有聖者。不具成四。如苦
忍時(爾時伹得一剎那道。爾時都未證得擇滅。故知未具四也)。答此後必具成就
四諦。異生恒時不具成四。是故伹應名為聖諦。二云。
尊者僧伽筏蘇說曰。佛在世時。異生聖者共興諍論。
諸異生說。諸行是常樂淨我。諸聖者說。諸行是無常
苦空非我。各自說言。我語諦實。佛為决云。聖言是諦。
由諸聖者於苦等諦現知見覺。所言是諦(此即聖者依〔諸〕證宣
說。故名聖諦)。三云。聖者世友謂曰。唯諸聖者。聖慧通達。故
名聖諦(疏中即當此後釋也)。若准大乘。佛身一向准是無漏道
諦所攝。然變化身。相似苦集。實非苦集。由此約餘二
乘聖者。可言成四。若約佛身。唯成後二。餘之兩釋不
違大乘。
次辨體者。略敘三宗。一依薩婆多。二依經部。三依大
乘。且依薩婆多者。自有三義。一依實理。二依勝說。三
依別門。且實理者。如婆沙七十七云。如是說者。若隨
自相續五蘊。若墮他相續五蘊。若有情數及無情數
諸縕。如是一切皆是苦是苦諦。問墮他相續及無情
數。於自相續既非逼切。何故行者亦觀為苦。答無始
來於一切苦皆起無智。為對治彼皆應起智。故應遍
觀。况彼於自。亦能逼切。謂若為他所打觸者。亦生大
苦。空中木石墮自身上。亦生大苦。既有逼切。故觀為
苦(巳上苦諦)。若墮自相續他相續。有情無情。諸蘊之因。一
切皆是苦是苦諦(此辨集諦)。若墮自相續他相續。有情無
情諸蘊盡。一切皆是滅是滅諦(此辨滅諦)。若墮自相續。(乃至)
無情諸蘊治。一切皆是道是道諦。(述曰)一切有漏善等
三性。為果分邊。為苦諦體(通於異熟等。流士用增上四果也)。為因分
邊為集諦體(通於六因)。故俱舍二十二云。此中果性取蘊
名為苦諦。因性取蘊名為集諦。是能集故。由此苦集
因果性分。名雖有殊。非物有異(其文易了)。一切有漏。隨墮
三世數量無邊。得解脫時。如彼數量。各證離繫。離繫
即是無為異名。其無為數。如彼數量。並滅諦體。三乘
聖者身中所有學無學無漏聖道。及彼相應隨轉法
等。並是道諦。脩觀行時。皆觀為境。境雖如是。於自身
中所起聖道。必不頓起。乘差別。故根差別故。三世之
中。其量多故。此滅道體。條然各別。故俱舍云。滅道二
諦。物亦有殊。第二依勝說者。婆沙七十八云。苦諦云
何。如契經說。生苦老苦。病苦死苦。非愛會苦。愛別離
苦。求不得苦。略說一切五取蘊苦。(述曰)五取蘊苦。雖則
與前寬狹無異。然前七苦墮觀一境。亦是苦諦。其相
則狹。但由相顯。故偏說之。令生猒背。或可取蘊亦狹
前門。前通非情。此唯有情故也。五取蘊者。俱舍第一
釋云。煩惱名取。從取生故名為取蘊。蘊屬取故亦名
取蘊。或蘊生取亦名取蘊。若准大乘。雜集第一。取謂
欲貪。欲謂希求。去來自體引取當蘊。令起現前。貪謂
染着。現在自體執取現蘊。令不捨離。故名取蘊。今敘
小宗。且依前說。次辨集諦者。即婆沙云。如契經說。諸
所有愛及後有愛。喜俱行愛。彼彼喜愛。名苦集聖諦。
(述曰)一切有漏皆是集諦。今說四愛。就增強說。此四愛
者。緣現緣自身生愛。立初二愛。緣現緣後資具生愛。
立後二愛。次辨滅諦者。婆沙云。如契經說。即諸所有
愛。及後有愛。喜俱行愛。彼彼喜愛。無餘斷弃。名苦滅
聖諦。(述曰)理實一切有漏法滅。名為滅諦。今就勝說。俱
滅四愛。次辨道諦者。婆沙云。如契經說。八支聖道。名
趣苦滅道聖諦。(述曰)道諦理實通於相應及隨轉法。今
且就勝唯說八支。如八支不說心王受想思等。故非
盡理。第三依別門者。大小乘宗。皆說逆觀十一有支。
起四諦智。如是總成四十四智。且如老死起四智者。
婆沙百一十云。知老死智(苦諦智也)。知老死集智(集諦智也)。知
趣老死滅智(滅諦智也)。知趣老死滅行智(道諦智也)。生有取愛
受觸六處名色識行。各趣四智。廣說應知。彼論釋云。
四十四智。皆通有漏無漏。然不斷惑。唯此四諦。有十
一重。且說老死為苦諦體。即以生支為集諦體。以與
老死為集因故。彼滅彼道是餘二諦。為第一重。復以
生支為苦諦體。即以有支為集諦體。以與生支為集
因故。餘二可知。乃至行支立為苦諦。以無明支立為
集諦。餘二准知。無明更無緣起支攝法為因故。故無
四智。更欲搜括別門之義。其類繁多。故且略顯方隅
而巳。
第二依經部者。先隨諸師。將成實論以為經部。後當
別敘譬喻師義。且依成實者。如疏云。苦諦體者五受
陰等者。此意為顯熟果以為果法。以為苦諦。故成實
第二云。以此五事起受身因緣。名五受陰。(述曰)謂求五
陰事故起異熟因。因名能受。從因立名。名五受陰。次
辨集諦者。如疏云。其集諦體者。謂業煩惱等。如疏應
知。次辨滅諦體者。如疏云。滅無異狀等者。謂所顯滅
體非一異。約能顯事自有三別。故成實論第十五。假
名品云。滅三種心名為滅諦。謂假名心(謂五陰中。所執眾生有名
無體。種為假名。緣此假名起妄執心。滅此執心。即生空也)。法心(即五陰體。名之為法。前達生空。獨執
此法。今復滅此執法之心。即名法空)。空心(前達法空。復執空。相。今復滅此執空相心。故名空心也。此
上三空。總名滅諦)。問云何滅此三心(問於何位作何方法。而滅三心)。答曰。假
名心。或以多聞因緣智滅(聞慧)。或以思惟因緣智滅(思慧
也。始從五停至念處位也)。法心在𤏙法中。以空智滅(修慧也。始從𤏙乃至最後
金剛心位也)。空心入滅盡定滅(即盡智起。證滅盡定。立為有餘涅槃。是此宗意)。若
入無餘泥洹。斷相續時滅(此上總顯二涅槃位滅空心也)。上來即顯
始從𤏙位。乃至有學金剛心位。有空相心。若爾四善
根位。與入見道。有何差別。答善根位中相心間雜。入
見道巳相心不陵。故有別也。問若有餘涅槃是滅盡
定。與不還果諦滅盡定。有何差別。答不還所得。伹滅
心法。羅漢所得。永滅煩惱。故成論第十八卷。八解脫
品云。問汝言滅盡定。是阿羅漢。名漏盡者。學人應得
漏盡(謂不還果。亦得滅定。應即漏盡)。答有二種滅。一滅。二次第滅。第十
九卷滅定品云。滅定二種。一煩惱盡(即前二種滅中初滅是也)。二
煩惱未盡(即前二種中。後滅是也)。煩惱盡者。在解脫中。是第八
解脫。亦名阿羅漢。煩惱未盡者。在次第定中(謂九次第定中
也)。上來三空即是三種。執心無處名為滅諦。如燈滅
巳。無別滅體。不同薩婆多無為數量。如有漏數。亦異
大乘生法二空。所顯真理。體性非無。次辨道諦者。如
疏云。言道諦者。謂戒定慧等。問成論十七定因品云。
道諦者謂八直聖道。今何故云戒定慧也。答正語業
命即是戒學。正念正定即是定學。正見正思即是慧
學。釋進即是三學並攝。故不違也。然觀滅諦。既通聞
思。故知聞思亦道諦攝。即是不同薩婆多宗。唯無漏
通為道諦體。次辨經部祖師譬喻論師。如婆沙七十
七云。譬喻者說。名色是苦諦(名是四蘊。色是色蘊。意因成實)。業煩惱
是集諦。業煩惱盡是滅諦(此滅伹是滅無之處。未必即同成實三空)。奢摩
他毗鉢舍那是道諦(彼宗止觀。葢亦通於聞等三慧)。
次辨大乘出體者。略分四別。一者菩薩諦境。二者聲
聞諦境。三者依別門義。四者略釋通別。且菩薩者。為
修道智。應曉二門。一者諦體邊際。二者約門建立。且
辨邊際。如雜集論。從第六卷至第十卷。廣辨四諦。且
苦諦者。總攝勿過有情世間及器世間。以之為體。有
情世間。自有八苦三苦等相眾多義門。器世間者。十
方世界三千大千等差別之相。此等總是苦諦體性
(此中雖通情非情數。然唯意顯異熟果法。及以外器增上果法。體唯無記。不同薩婆多通於三體有漏法也)。
言集諦者。煩惱與業。煩惱之中。所有結縛隨眠隨煩
惱纏等無量異門。業中復有律儀所攝。非律儀非不
律儀所攝等無量異門。此等並是集諦體性(若准婆多。業煩
惱中等流果等。猶是苦諦。同類因等。猶是集諦)。言滅真如境上有漏法滅。若
世間道次所得滅。若出世道斷所得滅。若有學若無
學若佛菩薩所得滅。一切皆是滅諦體性(大宗無為體非一異。
然隨相說。故有差別)。言道諦者。資粮加行見修無學道。一切皆
是道諦體性(此通有漏無漏道也)。如彼廣說不可具敘。第二初
門建立者。如顯揚論辨六諦。謂即世俗及勝義諦。并
苦等四。合為六也。故彼論第二卷云。諸諦有六。一世
俗諦。謂名句文身及依彼義(名等為能詮。妙義為所詮)。一切言說
及依言說解了義(言聲為能詮。義為所詮也。此之兩重。約教安立。名俗諦也)。又曾
得世間心及心法。及彼所行境義(此顯有漏聞思修慧及所了義也。問
𤏙等善根是曾得不。答若望無始未曾起邊。名未曾得。然是有漏亦名曾得。此約有漏智境名俗諦也)。二
勝義諦。謂聖智及彼所行境界。彼相應心法等(此即無漏
慧及所行義也。前非究竟。故名世俗。此約究竟。名為勝義)。第三苦諦(此下四諦。即是前說二諦
辨之中各開為四)。此有二種。一世俗諦所攝。如經中說生等
七苦。二勝義諦所攝。謂經中略攝一切五取蘊苦(此約
一相。不盡理說。故名世俗。若盡理說。名為勝義。四十中世勝各通前門世勝二義。由各有教有漏智境及無漏
智境故也)。第四集諦。此有四種。一者全攝。謂一切三界
煩惱及業(謂攝一切集諦義盡也)。二者勝攝。謂緣巳得未得自
體。及境界所起愛。及後有愛。喜貪俱行愛。彼彼喜樂
愛(四愛如上薩婆多義同也。愛於集諦最勝也故)。三者世俗諦攝。謂因能感
世俗諦所攝苦諦(於前全攝業與煩惱之中。自有一分感是圓滿因。感生等七苦也。如
離間語一分。感愛別離苦等也)。四者勝義諦攝。謂因能感勝義諦所
攝苦諦(即於業煩中。一分是牽引因。感異熟五取蘊苦也)。第五滅諦。此亦四
種。一者全攝。謂全攝集諦無餘斷棄吐盡(此約見道之中。斷四
諦惑)。離欲滅沒(此約修道中斷三界修惑也。此上即顯有餘涅槃)。寂靜(此顯無餘涅槃)。
二者勝攝。謂勝攝集諦無餘斷。如前廣說(謂四愛斷等)。三
者世俗諦攝。謂世俗諦所攝集諦斷棄等。如前廣說
(感五取蘊。四者勝義諦攝。謂即勝義諦。攝集諦無餘斷等。如前廣說。感取蘊〔曰〕斷等自斷等也)。第六
道諦。亦有四種。一者全攝。謂一切覺分(即三十七覺分。通世出世
道也。而以理推。外道世道非趣菩推非道諦攝)。二者勝攝。謂八聖道支(唯無漏)。
三者世俗諦攝。謂於世俗諦所攝苦集滅。如其次第。
為遍知故。為永斷故。為作證故。所有一切聖道(謂知七苦。
斷七苦因。證七苦滅。因滅也。謂佛熟宜聞說七苦等。得知斷證)。四者勝義諦。謂於勝
義諦攝苦集滅諦。如其次第為遍知故。為永斷故。為
作證故。一切聖道(准前釋)。問何以苦諦不明全攝及勝
攝。答若約剋性。則五取蘊是全攝。若約相從。則有情
世間。及器世間。合為合攝。由義不定。故不明之。既不
明亦不明勝。理實勝攝。唯異熟識。是苦諦體(以第八識。是真
異熟故)。次辨聲聞。既不遍學。但就宜聞。或聞全攝而得
解脫。或聞勝攝而得解脫。乃至廣說聲聞四諦。如瑜
伽三十四。不能繁敘。次依別門者。亦有四十四智等。
如前無異。次辨通別者。若據通相。亦同薩婆多。苦集
是一物。且如四十四智中。觀生支時。為因義邊即是
集諦。為果義邊即是苦諦。餘可准知。五取蘊中。若約
尅性。唯異熟蘊是苦諦體。若論通相。善染等法亦蘊
所攝。亦約因果以分集苦也。若約別相剋性辨者。唯
異熟果是真諦。唯業煩惱是真集諦。彼滅彼道是餘
二諦。
第三辨迷諦惑者。一辨薩婆多。二辨大乘。且依薩婆
多。約十隨眠。迷四諦異。及三界別。成八十八。先辨欲
界迷四諦異。成三十二。謂迷苦諦。具十隨眠。一有自
見。二邊執見。三邪見。四見取。五戒禁取。六疑。七貪。八
嗔。九慢。十無明。次辨迷集及迷滅諦。各唯七種。謂於
十中。除身邊見。及除戒取。次辨迷道。唯除身邊。具餘
八種。如是通計。總三十二。上二界中無可增境。故迷
四諦各除一嗔。通計但有二十八惑。色界既然。無色
亦爾。如是總計。成八十八。於中若辨親疎。迷諦。十隨
眠中。二種一向親迷四諦。一邪見。二疑。四種一向疎
迷四諦。一見取。二貪。三嗔。四慢。一通親疎。迷於四諦。
謂是無明。二種唯局。親迷苦諦。謂身邊見。一通親迷
苦道兩諦。謂戒禁取。於中且辨二親迷四者。謂由邪
見撥無四諦。復由疑故。疑於苦等。為是苦等。為非苦
等。次辨四種疎迷四者。謂由見取。執前邪見。以為最
勝。復由貪嗔。貪著自見。增嫉他見。復由慢故。恃巳惡
見。陵蔑於他。次辨無明通親疎者。不共無明。親愚四
諦。不能了知也。相應無明。若與邪見疑相應者。亦是
親迷。與貪嗔慢見取相應。即是疎迷。辨身邊唯親疎
苦者。婆沙五十二意云。且有身見。迷五取蘊。苦果處
故。執我我所。復起邊見。執我斷常。理無迷餘集等三
諦。而執我等。故此二見。唯親迷苦。次辨戒取親迷苦
道者。即五十二意云。執能得淨。名為戒取。然諸外道
亦能知其惑業之集。招於穢果。故不於。集執能得淨。
然此戒取總有二種。一者非因計因。二者非道計道。
且非因計因者。由不了知苦果是苦。執梵王等苦體
為因能生有情。故親迷苦。非道計道者。由諸外道。亦
能知滅是清淨處。為求此淨。發起種種無利苦行。謂
之為道。此由親迷真實道故。故親迷道。非因計因。不
名迷集。以識集故。非道計道。名為迷道。不聞道故。上
來廣辨見所斷惑。因此乘明脩所斷惑。緣事而起。欲
界有四。貪嗔慢無明。上界除嗔。三界總計合有十種。
故薩婆多。見脩所斷。總九十八。
次辨大乘。十種隨眠。通約三界見脩所斷。自有二門。
一者總迷門。通計三界見脩所斷。合有一百二十八。
二者別迷門。通計三界見脩所斷。合有一百四。且總
迷者。先辨欲界十種隨眠。皆迷四諦。唯諦第六釋云。
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述曰)唯識論
主。依集論第四。作如是釋。雜集第七。釋集論云。苦集
二諦。皆是十種煩惱因緣。又為依處。諸家章疏釋集
論。不堪記錄。今且釋云。苦是十惑因依處者。第八藏
識是真苦。識中惑種是彼現惑之親因緣。即此識體。
是彼種現之所依處。集是十惑因依處者。十惑種現。
是集諦體。現行十惑。薰生種子。種子生種。種生現行。
此等皆是十惑因緣。即前前念現行十惑。引後後念
現行十惑。名為依處。謂若不迷苦集二諦。十惑無由
從苦集生。是故十惑。各迷苦集也。滅道是彼怖畏處
者。雜集第七釋云。由煩惱力樂著生死。於涅槃界起
懸崖想。生大怖畏。(述曰)由十隨眠在身中故。怖於滅道。
迷於四諦。既各具十。故成四十。上之二界各除四嗔。
如是通計三界合有百一十二。其脩所斷。多迷事起。
欲界有六。謂身邊見。雖迷苦理。於中有二。謂分別起。
見道中斷。其俱生者修道方斷。并貪嗔慢及以無明。
故總有六。上界除嗔。故各具五。三界合計總有十六。
通前百一十二。合成百二十八。次別迷者。前總迷門。
通迷一切自所起處。乃非起處。故四諦境。各具十迷。
今別門唯辨十惑自所起處。以為所迷。其義則異。故
唯識論第六云。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述曰)身邊二見。唯
於苦果不違是空及非我故。執我我所及以斷常。故
唯迷苦。餘之八惑。四諦境中皆容得起。故通迷四。且
如邪見撥無四諦。疑及無明。隨應准知。見取貪等。疎
迷易曉。而論戒取。不同小宗親疎苦道。謂此大宗。亦
是疎迷。故通迷四。且大宗中。見戒二取。若苦諦下。即
執身邊及以邪見。以為最勝。及能得淨。餘三諦下。唯
執邪見。以為最勝。及能得淨。問若爾二取有何差別
答見取但執最勝得淨。論其戒取。不但執勝及能得
淨。并欲隨順此邪見等。受持戒禁。戒取既隨邪見等
生。故是疎迷。四諦之境。故通迷四(十宗見取唯執最勝。戒取唯執得淨)。
由斯理趣。苦下具十。餘三各八。欲界合計有三十四。
上界除嗔。是故三界別迷諦境。合九十四。脩所斷十。
同薩婆多。以身邊見。決定不脩所斷中所緣事起。故
須除之也。事理體同而由解異故也。如是總計見脩
所斷。三界合成一百四惑。此別迷門。具如瑜伽第五
十八。西明法師唯識疏第六中。不曉差別。而令別迷。
亦有一百二十八者。深為謬矣。次辨迷諦親疎者。有
麤細門。且麤門者。戒取迴入疎迷之中。嗔通親迷。滅
道二諦。增此二故。餘義並同薩婆多說。細相門者。貪
嗔慢三通親迷四。不能繁敘。
第四斷之方法者。由轉法輪。故斷煩惱。轉法輪義。復
為四門。一釋名。二辨體。第三辨轉法輪之相。第四問
答。先釋名者。婆沙百八十二。雖有多義。於理非要。今
且一相通大小乘宗釋其名者。八聖道法以成輪性。
故名法輪。如轉輪王所有輪寶。降伏四洲所有怨敵。
如是行者。以此法輪。摧破一切見所斷惑。故名法輪。
若望世尊。自巳心中見脩無學三道法輪。具能摧破
見脩所斷。俱舍二十四云。尊者妙音說曰。八支聖道
似世間輪。謂語業命其相似轂。正定似輞。餘四如輻。
此意說言戒能內防。定能外攝。猶如轂輞。餘四必依
戒定而生。其義似輻。以此法成。故名法輪。
次辨體者。且薩婆多自有二門。一者剋性。如婆沙百
八十二。八支聖道是法輪體。若兼眷屬。即五蘊性。俱
舍頌云。於中唯見道說。名為法輪。(述曰)故知唯局見道
之中。八支聖道為法輪體。見道速疾疾似輪相故。亦
此唯據他身中說。婆沙意同。不能繁敘。若據通相。即
佛身中三轉法輪所有聖道。此通見修無學三道。皆
是法輪。故順正理六十七云。毗婆沙師。本意總說一
切聖道。皆名法輪。以說三輪三道攝故。於他相續見
道生時。巳至轉初。故名巳轉。亦唯見道是法輪初。故
說法輪唯是見道(謂佛身中。三轉聖道。通名法輪。亦就勝說。唯他身中見道。說為法輪)。
若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鷄胤部。一切佛語皆是
法轉。故宗輪論。敘此四部云。諸如來語皆轉法輪。若
依經部。法輪有二。一者十二分教為法輪體。故俱舍
二十四。敘經部云。即此三轉十二行相所有法門。名
為法輪(法門者。即十二分教也)。二者聖道為法輪體。即俱舍敘
經部云。或諸聖道皆是法輪。於所化生身中轉故。於
他相續見道生時。巳至轉初。故名巳轉(此義雖同正理所說。然意
有別。謂正理意云。法輪通相。雖通佛身。三轉聖道。而論實理。唯他身中見道名轉。今經部意。即佛身中。亦是剋
性法輪之體。非謂通相也)。若依大乘者。西明法師解深密疏第五
卷中云同經部。今更委說。謂若剋性就勝說者。即佛
身中三無漏根所攝聖道。并陳如等身中創生八支
聖道等。並是法輪體。故瑜伽九十五云。正見等法所
成性故。說名法輪。維摩經云。三轉法輪於大千。其輪
本來常清淨。天人得道此為為證。問准大乘宗。八聖
道支。在修道位。何名創生。答修道中勝。非謂見道而
無八支。二者。若據通相說者。即通見修無學三道。及
以聖道所緣之境。并取言教。總名法輪。故解深密第
二云。以四諦相。轉正法輪。又云。而於彼時所轉法輪。
是未了義。此中諦相即所緣境。又云。所轉是未了義。
故知言教名未了義。此未了教即是所轉法輪也。三
道名轉者。即處處經皆言三轉法輪故也。然三轉者。
疏中敘舊人釋名。為示相轉。勸脩轉。引證轉。義亦少
失。今尋經論。初轉示見道相。次轉示脩道相。後轉示
無學道相。即是三轉皆示相也(下當更辨)。
第三辨轉法輪相者。一者能轉唯由言教。故婆沙百
八十二云。世尊若不以言教手為其轉者。則彼聖道
無因得生。二者所轉。即轉世尊自巳身中三道法輪。
至陳如等身中創生。即如前引。順正理六十七云。毗
婆沙師本意。總說一切聖道皆名法輪。以說三轉三
道攝故。於他相續見道生時。巳至轉初。故名巳轉。然
唯見道是法轉初。故說法輪唯是見道。諸天神類即
就最初。言轉法輪。不依二道(謂不依修道及無學道。名轉法輪也)。問既
許三道皆是法輪。即應佛在菩提樹下身中所證。名
轉法輪。何故要至鹿苑之中方名轉也。婆沙百八十
二云。轉法輪何故要至鹿苑之中方名轉也婆沙百
八十二云轉法輪有二種。一自相續中轉。二令他相
續中轉。菩提樹下是自轉。鹿苑是令他轉。佛以利他
為正所作。故依令他轉說為初轉。廣說如彼。若准大
乘。瑜伽九十五。義意大同。故彼文云。復次由五種相。
當知名為善轉法輪。一者世尊為菩薩。為得所緣境
界(謂於因位。為求了知所緣諦境)。二者為得所得方便(方便者巧智也。謂求於三
轉法輪中。生三道巧智也)。三者證得自所應得(前來既求。今此既證也)。四者
得巳樹他相續。令於自證深生信解(樹者俗書訓為立也。謂自證巳。
復於他身立聖道也。由令他證便信佛證也)。五者令他於他所證深生信
解(佛起世俗心。了知陳如巳解我法。意令地神等。知佛此心。便信陳如證也)。次下論文釋
此五相。意云。第一所緣境者。即四聖諦。第二得方便
者。謂於四諦。三周正轉十二相智(謂依十二相。而生智也)。最初
轉者。謂昔菩薩入見道時。知是苦諦乃至道諦。於中
聖智能斷見道所斷煩惱。名之為眼。依此聖眼斷去
來今三世惑故。如此復名智及明覺(若准此律。有六種名。謂智眼覺
明通慧也。如下辨)。第二轉者。謂是脩道。謂此猶於更有所作。
應當知其未知苦。乃至應當修其所未修道(生眼智等准前
應知)。第三轉者。謂是無學。謂所應作我皆巳作(生眼智等。亦准
前知)。若准婆沙阿毗達磨諸論師義。及俱舍二十四。并
此律文。一一諦中。別辨三轉。且婆沙七十九云。如契
經說。佛告苾蒭。此苦聖諦。我昔未聞。於此法中。如種
作意。由此便生眼智明覺(此是初轉)。此苦聖諦慧應遍知。
我昔未聞乃至廣說(此第二轉)。此苦聖諦慧巳遍知。我昔
未聞乃至廣說(此第三轉)。集滅道諦廣說亦爾(此後三諦論中略敘)。
彼論中釋三轉。如次即是未知當知根巳知根具知
根也(即同瑜伽見修無學三道)。彼論又云。大德法救云。我思此經
舉身毛竪。以佛所說必不違義。合此經義。何以越次。
謂於具知根後。復說未知根故。然彼大德遂迴經云。
應言此苦聖諦我昔未聞。乃至廣說。集滅道諦廣說
亦爾(此為初轉)。此苦聖諦慧應遍知。集應永斷滅應作證。
道應修習。昔未聞等。廣說如前(此第二轉)。此苦聖諦慧巳
遍知。集巳永斷。滅巳作證。道巳脩習。昔未聞等。廣說
如前(此第三轉)。阿毗達磨諸論師言。不應輙迴此經文句。
過去無量諸大論師。利根多聞。過於大德。尚不敢迴。
況今大德而可輙迴。但說法者。依二次第。謂或有依
說法次第。或復有依現觀次第。若依說次。即此經是。
若依觀次。即如大德。今准瑜伽。同法救義也。若准律
文。即同諸論師義也。瑜伽又釋。第三證得自所應得
者。謂無上正等菩提(理實見修無學三道皆得。今約極處。且言得菩提)。第四
樹他相續令於自證生信解者。謂憍陳如。從佛聞巳
最初解悟等。第五令他他所證生信者。陳如證巳起
世俗心。云我巳證。如來復起世俗之心。云陳如證。並
起世俗心者。意令地神證展轉相告。乃至梵世(上來義釋
准瑜伽意。非錄文也。婆沙百八十二釋。聲至梵天)。瑜伽又云。當知世尊轉所
轉法。置於阿若憍陳身中。次復隨轉置餘身中。彼復
隨轉置餘身中。以是展轉隨轉義故。說名為輪。正見
等法所成性故。說名法輪(即正覺是道之中等者。等取正思等七也。此中既言
轉所轉法。故知即轉世尊身中三轉聖道。至憍陳如等身中。名為所轉也)。
第四問答分別者。問凡入道法。從五停心別[打-丁+鬼]相念。
次起𤏙等。方入見道。何以陳如不說五停。直教四諦。
答婆沙第六。前三善根皆命終捨。俱舍二十三云。若
先巳得𤏙等善根。經生故捨。遇了分位。善說法師。便
生頂等。若不遇者。還從本脩。(述曰)何妨陳如等先世巳
曾起𤏙等法。故今世尊直為宣說四聖諦法。聞巳□
入四善根位。乃至見道。舍利弗等。暫聞諦理即入聖
道。並准此釋。
第五大門緣諦行相者。大小乘宗。皆言緣諦各四行
相。謂緣苦諦四行相者。一苦。二非常。三空。四非我。集
四行者。一集。二因。三生。四緣。滅四行者。一滅。二靜。三
妙。四離。道四行者。一道。二如。三行。四出也。行謂行解。
相謂相狀。婆沙七十九云。問何故名行相。行相是何
義。答於諸境相簡擇而轉。是行相義(謂以聖慧。作簡擇行解)。釋
十六行者。婆沙兩釋。俱舍二十六。具敘婆沙。并有世
親自作兩釋。大妄戒中。巳敘初釋。餘不能敘。今應略
敘大乘宗意。苦四行者。如雜集論第六卷釋。今略述
意。不謹錄文。所言苦者。或有三苦。或八苦相。言無常
者。略有二義。一者。無謂遣除義也。常一切時義也。蘊
界處中無此常故。名曰無常。二者。變異滅壞義等。名
曰無常。所言空者。蘊界處中。我我所等人法皆無。名
之為空。即此無我所顯空性。其體是有。此則空及空
性。皆名為空。言非我者。外道等執我我所相。今蘊界
處非如彼相。故云非我。集四行者。如雜集第八。今亦
述意。所言因者。業感種子。是能引發名言種因。所言
集者。即名言種。是五趣中敢集生因。所言生者。即由
前說業感種子。及名言種。於趣生中。各差別生。所言
緣者。由業勢力。令諸有情捨曾得身。得未曾得。即說
業勢。名之為緣。滅四行者。如雜集第八。今亦述意。所
言滅者。集因之中。煩惱永滅。所言靜者。苦果之中。取
蘊永盡。所言妙者。謂真性中。由煩惱滅。其體是淨。由
苦由盡。其體是樂。即樂淨體。名之為妙。所言離者。最
極安隱。永不退故。名之為離。道四行者。如雜集第十。
亦且述意。所言道者是諸聖者證真義路(真義即是涅槃)。所
言如者。一切煩惱皆不如理。道能除此。是故名如。所
言行者。辦事名行。謂能成辦覺真實義。所言出者。涅
槃名出。此能趣故。得彼出名。此十六行。通聞思脩有
漏無漏。如𤏙等位。及後所得世俗智。必並是有漏。略
知如是。然前門中三轉十二者。且就四諦各一行說。
若具足說十六行相。及成十二轉四十八行相也。故
婆沙七十九云。問此應有十二轉四十八行相。何故
伹說三轉十二行相耶。答雖觀一一諦。皆有三轉十
二行相(謂一一諦各四行相。四相各三。故成十二。苦諦既爾餘三各然)。而不過三轉
十二行相。如預流者。極七返有等(預流理實二十八生。而不過七。故云
極七也)。然婆沙意。三轉各觀一諦四行。故成十二。瑜伽
論意。三周遍觀。四諦各一。故成十二。然復婆沙就說
法門。是故總說三轉各觀一諦四行。理實見道決定
唯觀一一諦中四行隨一。定無遍觀一諦四行(𤏙等位中。
理〔真〕許觀一一四行)。西明法師解深密疏第五卷中云。一一轉
各生眼知明覺。故成十二。餘三諦各爾。合成四十八
行相者。深為謬也。彼法師以俱舍二十四文云。即於
如是一一轉時。別別發生眼智明覺。說此名曰十二
行相。法師乘此眼智明覺。成十二行。今詳。論云別別
發生等者。意顯苦等四行名為別別也。乘此別別成
十二也。如是義門無邊差別。且為開智。略示方隅耳
(次隨疏釋)。
疏云次釋其文等者。上釋名門雖巳略辨。今復隨疏
逐要釋之。文云苦盡聖諦者滅諦也。疏云此實三諦
無處等者。苦盡集巳。諸宗同許道諦無處名為滅諦
者。依成實宗。空心滅處以顯滅諦。是其義也。若依婆
沙七十八。釋此義云。問集亦應滅。如何但說苦滅聖
諦。答此亦應說集滅聖諦。而不說者。是有餘說。(乃至)復
次若說苦滅。應知巳說集諦亦滅。要滅其因果乃滅
故(廣說如彼)。道及道具者。正見是道。餘七是是具也。文言
苦出要聖諦者。婆沙云。趣苦滅道。聖諦是也。彼論云
問此應說趣集滅道。如何但說趣苦滅道。答應知此
是有餘。(乃至)若說趣苦滅。應知巳說趣集滅。要趣因滅
乃滅故以。(乃至)復次為欲遮遣諦道者。故謂有無學未
命終間。受種種苦。如受四百四病等。世人便謗道不
盡苦。故世尊說。聖道能滅後有眾苦。由如是等種種
因緣。伹說趣苦滅道。而不說為趣集滅道。
第三辨相(或有疏本云。第三說相)。疏意此下正顯三轉文也。疏
云。初三轉十二法轉。第二此苦聖諦巳下。舉上十二
轉。一一能剋六種功德。勸脩而未得益者。不得意也。
謂疏意云。智眼覺明通慧等大。望陳如等。實未證得
也。今詳。准前義章中。所引正理婆沙瑜伽意並說云。
三轉法輪所生眼智眼覺。並據世尊身中自證。舉此
自證宣說向人。非望陳如以辨三轉也。此後律文。意
亦如是。故後文云。我於四諦三轉十二行相。如實而
知。我今成無上正真道。而無疑滯。故知亦同諸論意
也。故今更解。依瑜伽九十五。判為王相。一者。前初文
云。四聖諦何謂為聖諦(乃至)此苦出要聖諦我巳修者。
此顯世尊為菩薩時。謂得所得所緣境界(謂求知此所緣境界
也。此即第一相也)。二者。文言此苦聖諦本未聞法(乃至)是謂四
聖諦者。顯世尊為菩薩時。為得所方便(謂求生此三轉巧增智。此
即第二相也)。三者。文言若我不脩此四聖諦三轉十二行
如實而不知巳下。為顯世尊證得自所應得(謂即巳證三轉
之中。眼智明覺。得大菩提。此即第三相也)。四者。文言如來說此四聖諦眾
中有無有覺悟者巳下。為顯世尊得巳樹他相續。令
於自證深生信解(此即第四相也)。五者。文言爾時世尊巳知
阿若憍陳如心中所得巳下。為顯世尊令他於他所
證深生信解(令他地神等。知他陳如得證而生信。此第五相也)。又云。示相勸
修等者。並失義意也(上義門中略敘訖)。今詳。五相科文之中。
初相文云。當修八正道者。意云我昔既求所緣。修八
正道。而後得證。汝亦當修。然必得證曉。前諸義訖。餘
如疏釋。
死者盡也者。不然。此中意顯死位之中。未命終前。受
逼迫苦。非謂巳命盡也。
未受惡法者。怨逼名惡。非謂三性之中惡也。
有心同惡名增者(惡字愛故反也)。
眾苦熾盛名五盛蘊苦者。婆沙七十八。廣釋前之七
苦義訖。次文即云。如是諸苦皆是有漏取蘊所攝。故
名略說一切五取蘊苦。(述曰)今疏中云七苦並集。義即
同彼。而言眾苦熾盛者。理恐不然也。今詳。盛者受義
取義也。即是五取蘊也。然言諸苦皆取蘊攝者之七
苦。隨其所應。即是苦樂二受。受蘊攝也。論云愛別離
時所有苦生者。舊婆沙文也。新婆沙七十八云。諸可
愛境。遠離身時。引生眾苦。故名愛別離苦。其義同也。
五盛蘊苦總收三苦者。准諸論中。苦苦即以苦受為
體。壞苦即以樂受為體(樂必歸壞。而生苦受。以果推因。故知亦苦)。行苦即
以捨受為體。前之七苦。若配壞苦。即顯樂受。若配苦
苦。即顯苦受。今說取蘊。非但攝前。復顯捨受。是故總
收三苦義盡。雜集第六。以三攝八。與此雖異。此中疏
義。理亦可通。勿謂為妨。
略舉一貪者。意說十使雖皆發業。且於十中舉一貪
也。
業與臨終妄受相應者。謂潤業煩惱也。大乘薩婆多
等。一切煩惱皆能潤生。於中愛增說為愛取。成論十
五雜問品中破云。有人言。欲界繫一切煩惱。能使欲
有相續。色無色界五如是。是事云何。答曰。但愛能令
諸有相續(廣說如彼)。
花池等解者。成實論第十五。明因品云。眾生以癡力
故。顛倒心生。將命終時。遙見地獄。謂是花池。以貪著
故。則於中生。上來疏釋。恐不契文。文意云。緣愛本所
生。與欲相應受樂。此顯愛。後有愛。喜貪俱行愛。彼彼
希樂愛也。此四愛。上義門巳辨訖。謂現與後自身及
資具。名愛本也。緣此愛本。生四種愛。故云緣愛本所
生也。此生也此生愛。與欲相應。希求受樂也(此釋決然。勿復
疑惑)。
彼愛永盡煩惱無處等者。此釋決定不契文意也。今
詳。彼愛永盡者。四愛斷也(此總顯集諦巳也)。無欲(欲界愛盡)滅(色界
愛盡)捨(無色愛盡)出要解脫(顯有餘涅槃)。永盡休息無有樔窟(顯無
餘涅槃)。此釋決定。亦勿疑之
一一轉下各彰六種功德者。疏配六通。尋之可見。又
云。此是中道因家之果者。意顯後時當得此果。非謂
陳如見道之時。巳得此果。疏意且然。依前五相判文。
此則違理也。瑜伽婆沙俱舍正理並言。生眼智明覺
四種功德。此律更加通生慧生。故成六也。崇云。此是
見道位中。何以舉通來勸。斯實利生。非是未得(此疏前云
未實得益。故彼破之也)。如婆沙云。一一轉時。各別發生眼智明
覺。眼是觀見義。智是決斷義。明是照了義。覺是驚察
義。更加通生慧生。通是除障義。慧是簡擇義。以此解
文。不違正理。冀諸學者。詳而鏡之。今詳。彼師云是見
道位中者。遍違諸論三轉配見修無學三道也。瑜伽
釋眼智明覺。如上章中已辨訖。婆沙七十九有兩釋。
於中後釋。如崇巳敘。然前釋中次第以配法忍法智
類忍類智。廣敘巳訖。任依一釋。然加通生慧生者。通
謂辨說無疑滯智。慧謂傍修世俗智也。
阿之言無若猶如也者。婆沙百八十二云。以憍陳那
先見法故。因斯號彼為阿若多。述曰。阿者無也。此是
所悟之理也。若多此云知也。此是能證智也。義翻為
初智也。
乃至盡苦原者戒之功力者。謂由受戒後當漏盡。非
謂正受之時。巳盡苦原也。故十誦律云。諸佛法王自
在力故。一唱善來。無有學地而命終者。
轉名而說者。謂轉苦集滅道之名。以為呵欲等語也。
一釋如疏。今更詳之。此名三德契經也。一者布施。為
欲令彼離貧窮怖。是故為彼說施契經。二者持戒。為
欲令彼離惡趣怖。是故為說持戒契經。即離二怖。是
生天法。三者修習。謂如文言呵欲不淨等。為欲令彼
離生死怖。是故為說修習契經。故名三德契經也。
呵欲不淨者。欲界苦集也。
有漏繫縛者。上二界苦
集也。
讚歎為樂者。滅道二諦也。
即於坐上諸麤垢盡得法眼淨見法得法者。如婆沙
百八十二。雜集第九。集論第五。瑜伽八十三及八十
六。並釋此文。且婆沙云。此中遠塵者。謂遠隨眠(謂貪嗔等
十隨眠。如上辨)。離垢者謂離纏垢(俱舍二十一頌云。纏八無慚愧。嫉慳并悔眠。及掉舉
惽沉。或十加忿覆。述曰。纏或有八。或言有十也。垢者六垢。即彼頌云。煩惱害恨諂誑憍。述曰。此六從煩惱生。有
穢汙相。故名為垢)。於諸法中者。謂於四聖諦中也。生淨法眼
者。謂見四聖諦淨法眼生(即當此律得法眼淨也。見法得法。彼論不釋)。若
依瑜伽八十三。有一釋云。麤者所謂我慢。及見所斷
一切煩惱(我慢大乘通見修斷。今意欲取見斷者)。垢謂二品所有麤重
(此麤重言。意曰種子故。彼論八十六云。由彼隨眠得離繫故。名為離垢)。於諸法中者。謂
於自相共相所住法中(謂真如法。是彼色聲等自相。及常無常共相所住〔更〕也。此
意云。證生空真如也)。言法眼者。謂如實現證唯有法慧(謂無漏證真如
法。了知無我也。顯根本智也)。言見法者。謂於苦等如實見故(此顯後得
智緣安立四諦)。言得法者。謂隨證得沙門果故(次第證者。見道同時證得
初果。若超證者。或證二三也)。自餘論釋不能繁敘
多論一解等者。多論第二文也。謂三人中自有兩義。
一是佛父親。二愛多也(謂貪愛煩惱多)。二人亦有兩義。一是
佛母親。二見多(謂五見煩惱多)。今詳。此律二人三人所乞得
食。皆足六人。並是食前。若准婆沙百八十二。不同此
律。故彼文云。於日初分。為二人說法。令餘三人入村
乞食。彼所乞食。充足六人。於日後分。為三人說法。令
餘二人入村乞食。彼所乞食。充足五人。世尊性離非
時食故。如是教化。經於三月。有說四月。令彼五人善
根熟巳。於迦栗底迦月白半八日。時憍陳那最初見
法(述曰。未制非時食。故五人暮食也)。
第三是故諸比丘巳下廣類如破者。古人而字多作
如字也(復有疏本云。廣類以破)。
須陀洹人實無身見可破(乃至)猶有慢心我故者。疏主
見薩婆多宗。定無身見。復見成實第十七滅法品云。
學人或時散亂念故。則起我慢。遂作此釋。意云。我慢
者恃我而起慢。即是慢也。慢通脩道所斷。故今破之。
今詳不然。謂成實宗。許有學人猶起我慢。若薩婆多。
我慢雖通修道所斷。然不現起。如俱舍十九。意云。我
慢既由我見所增。我見巳斷。皆巳折故。聖不能起。今
若許具。實無身見。是則我慢必不現起。何須破之。然
成實宗意。許預流我見猶有。是故我慢亦得現起。故
今破者正破我見。此義即同大乘宗說。唯識第二云。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
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故知有學猶有我執)。分別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
生空真如。即能除斷(故初見道伹斷一分我執)。
疏云色應不增益而我不受苦者。尋諸律文。皆云。若
色是我者色不增益而我受苦(疏中准義。云不受苦)。今詳文意。
色不增益者。反難也。而我受苦者。順難也。
是我所不者。是餘四陰。若色是我。受是童僕等三。合
十二句(又有疏云)。是我所不者。是餘四陰若色是我。童僕
等三。合十二句(此本意云。以色為我。其餘四陰。為童僕等。故成十二)。復有疏本
云是我所不者。是我色陰定實不。五比丘並以巳之
解心對佛。故曰非(此本意云。是我家之色陰。是定實不。此意即以色陰為所也。良由前
後疏本不同也)。且釋初疏本云。色是我受是童僕等三者。等
取想行識。各有童僕等諸句三也。且如色是我。以受
為童僕等。一句三者。婆沙第八云。於餘四蘊。展轉隨
執一是我巳。然後於色執為有。如人有財有瓔珞等
(此是第一執也)。於餘四蘊。展轉隨執一是我巳。然後於色執
為我所。如人有待有童僕等(此是第二執也)。於餘四蘊。展轉
隨執一是我巳。然後於色執為我器。我處其中。如油
在麻中。乃至乃在鞘中等(此是第三執也)。乃至觀識各有此
三(准此婆沙。五蘊皆得執為我所。各有三句。便成十五句也。今疏中為色為我。是故就中且除色蘊。計餘四
蘊。故云十二也。餘四為我。各有十二。合六十句我所見。若并我見。即六十五)。
即是此中是我所是彼所謂我所見也者。疏意云。文
中雖言是我所不。理實即含我所彼所二義也。此二
義謂是我所見也。
文言一切色過去未來現在色等者。此十二種色。俱
舍第兩釋。一云。無常巳滅名過去。若未巳生名未來。
巳生未謝名現在。自身名內。所餘名外。或約處辨(眼等
六處名內。色等六處名內)。有對名麤(即五根也五境也)。無對名細(無表色也)。或
待立(如一極微。對多積集。名為最細。餘皆類知)。染汙名劣(律名為醜)。不染名勝
(律名為好)。去來名遠。現在名近。乃至識蘊應知亦然。而有
差別。謂依五根名麤(即五識心聚)。唯依意根名細(即意識心聚)。
或約他辨(下下地麤。上上地細)。毗婆沙師所說如是(此第一釋)。大德
法救云。五根所取名麤色(即色等五境也)。所餘名細色(即五根及
無表也)。非可意者名劣色。所餘名勝色。不可見處名遠
色(如他方色)。在可見處名近色(如星月等。一切准知)。過去等色。如自
名顯(三世及內外也)。受等亦然。隨所依力。應知遠近(謂他方人身之
中所有受等。名遠等)。麤細同前(同前婆沙師依五根等也)。瑜伽五十六。亦釋
此十一種。不能繁敘。今詳。疏中五根為麤。四麁為細。
理恐不通也。餘義容得也。
無色界色者。如仁王經上卷。釋迦牟尼佛頂上出千
寶蓮華。上至非想非非想天。光亦復爾。又云。時無色
界。雨無量無變大香華。香如車輪。華如須彌山王。如
雲而下。唐朝巳後。諸法師釋云。此是定果色。今詳。未
必然也。應檢悲華經。成實說論中。許無色界有業果
色。亦應撿之。
廣類破中。律文云。一切色非我非彼所彼我所。(述曰)疏
中開非彼所為兩句也。
文言耶輸伽巳學智(無學道智也)。學道(修道智也)。諸塵垢盡得
法眼淨(見道智也)。
文言即如先所見重察者。如先見道中八智所見。今
重起之。以斷餘惑也(八忍必不重起)。
文中梵志諮訪六師。宗雖有六。而有十人也。第一不
蘭迦葉(正梵音云布刺拏迦葉波也。布刺拏。此云滿也。此是名也。迦葉波。此云飲光。此是姓也)。
二末佉梨(正梵音云末薩羯梨。此云常行也。此外道常行不住)三劬奢離(梵云瞿舍
梨。此云牛舍也。此是母名也。其母本生牛舍之中。因為名也。子名應云牛舍子也)。四阿夷頭
(梵云阿耆多。此云天勝也。此外道自云。世天勝我也)。五翅舍欽婆羅(梵云繫奓欽婆羅。此
云髮衣也。此外道著此衣也)。六牟提侈婆休(有律本闕牟提兩字。此名詳之)。七迦
旃延(梵云迦多衍那。此云算數也。上古有仙。常念算數。因為姓也)。八訕若(梵云柵門耶。此
云圓勝。此外道自云。我最圓勝)。九毗羅吒子(梵云迷羅和弗怛羅。此云空城子也。其母生處。
國為母名)。十尼揵子(梵云尼犍爛徒。此云離繫也。此外道裸形無衣。以手乞食。常行不住。執為
離繫。佛毀為無漸外道)。准涅槃十九。列六師名。一富蘭那(當此第一)。
二末伽梨拘賖梨子(當此第二第三)。三刪闍夜比羅胝子(當此
第八第九)。四阿奢多翅舍欽婆羅(當此第四第五也)。五迦羅鳩駄
迦旃延(似當第六第七也)。六尼乹陀若提子(當第十。律中闕無若提子也)。
六識開導所以為王者。開避導引後念心聚。唯是心
王。不通心所也。若據等無間緣。即心心所皆引後念。
不同開導依也。
以染成者者。若准瑜伽第十九。染者即是所染心王
也。
與染等者。顯能染之中。三界貪也。
不染則無垢者。無二種垢。一無相應貪垢。二無貪所
感果垢也。染者謂之愚。亦有二種染。一相應貪染。二
貪所感果染也。彼瑜伽文。甚難見意。不能繁敘。
傳言者。相傳言也。
我巳脫一切因患盡者。內身外境。皆是生染之境。故
云一切也。
凡夫第六意識尚不為五塵所染者。意識通緣六界。
何以言不染也。今此偈意云。五識緣境而不染者。由
第六識有能治道。我於第六之中。既得無欲。故雖五
識緣於五境。而不染著。故有頌云。妙境如本住世間。
智者於中巳除欲。多論牛呞比丘者。多論第二文也。
廣現神變者。瑤云。散說十八。總但有八。今詳。十八變
者。攝義不盡。以其十八皆是神境智通所攝。如下文
中。知迦葉心是他心通。故應釋云。廣為迦葉現六神
通也(此據總說。不必要須具現六)。且十八變者。束為頌曰。震動自
然。流布示現。轉變往來。卷舒身同。類隱自在。制施辨
念。樂放光明。(述曰)其義廣如瑜伽三十七云。謂佛菩薩
神境智通。略有二種。一者能變通。二者能化。云何能
變。謂十八變。一者振動。二者熾然。三流布。四示現。五
轉變。六往來。七卷。八舒。九眾像入身。十同類往趣。十
一顯。十二隱。十三所作自在。十四制他神通。十五能
施辨子。十六能施憶念。十七能施安樂。十八放大光
明。廣釋如彼。今毗論者。振動者。乃至無量無數三千
大千世界皆能振動。熾然者。從其身上。發猛焰火。於
其身下。注清冷水(身下反上)。入火界定。舉身洞然。出種種
焰。青黃赤白。乃至頗胝迦色。流布者。流布光明。無數
世界。無不充滿。如前振動。示現者。悉令現見。下諸惡
趣。上諸人天。諸餘佛土。及彼土中。某名如來等。轉變
者。地令成水火風等亦爾。好色有情令成惡色。惡色
反此。肥瘦亦爾。往來者。牆壁山石。縱身往來。乃至梵
世色究竟天。或傍天量。或遠令近等。卷舒者。能卷雪
山王等如極微。或復反此。眾像入身者。一切色像。內
巳身中。令諸大眾各各自知入其身內。同類往趣者。
或能往趣剎帝利眾。同其色類。如彼形量。似彼言音。
彼若以召如是義。二即以此召如是義。然後為其演
說正法。化事既終。歘然隱沒。沒後時眾遞相顧言。天
耶人耶。往婆羅門。乃至二十八天等亦爾。隱顯者。於
大眾前。隱沒自身。復令顯現。所作自在者。普於一切
諸有情界。皆自在轉。令去即去。令住即住。令來即來。
令語即語。制他者。普能制伏其餘一切具神通者。施
辨者。若諸有情辨才窮盡。能與辨才。施念者。於法失
念。能與憶念。施樂者。令聽法時。身心輕安。令離蓋。專
心聽法。疾疫令息。放光者。或有一光。往十方面。令惡
趣等。息彼眾苦。以要言之。能作無量無數利益之事。
論中釋云。轉變所餘有自性物。令成餘物。故名能變。
神境智通(論云)。云何能化境智通。謂若略說。無事而有。
是名為化。(述曰)謂化似自身。或似他身。或化飲食。一時
化作種種形類。或化為語等。無量差別。准此論文。若
言十八。不攝化食等。又此律中。化迦葉時。無施辨施
念等。隨准可知。
文云鴦伽摩竭國中皆稱為阿羅漢者。真諦部執疏
云。佛滅後二百年。大眾部住央掘多羅國。此國在王
舍城北。故知央伽在摩竭之北也。然尋文中現神變。
細分有三十五事也。瑤云總但有八者。即是科文也。
一自在神通相教化(如伏龍火光三昧等。今詳不然。伏龍即是制他神變。火光即是
熾然神也)。二速疾神通相教化(如取菓等。今詳。乃至取曼陀羅華等。並是往來神變)。
三感供神通相教化(如諸天來等。今詳。若為化迦葉。佛力令彼梵天等來。即是所作
自在神通。若天自來。即非十八變攝。可依瑤釋。無爽)。四化心神通相教化(如知迦葉
心等。今詳。即他心通也。非十八攝也。文言。書同味處者書同取靜處也)。五如意神通相
教化(如池石樹等。今詳池石或非十八攝也。如前感供義。釋云樹者即是轉變神變)。六分身
神通相教化(如化五百等。今詳。此是能化神境通也。火爐亦是)。七禁呪神通
相教化(如破薪瓶水露地經行等。今詳。此是自在所作神變。何因乃言禁呪耶。佛豈可禁呪也)。
八無礙神通相教化(如船上出等。今詳是往來神變)。
三事教化者。瑜伽二十七。名為三神變。婆沙一百三。
名為三示導。一神變示導。二記心示導。三教誡示導
(此三即是神境他心漏盡三通也)。問何故名示導。答示謂示現。導謂
導引。現希有事。引入正法。故名示導。如守門者。示現
內事。導引外人。謂彼侯王若不澡浴[穴/侵]食觀寶。即便
引現。惑示現外事。導引內人。謂彼伺外。貢猷珍奇。殊
方信物。引內人受。如是示現佛正法中微妙功德。方
便導引所化者情。令其趣入。故名示導。(又云)問何故六
通。三是示導。三非示導。答現希有事。令他信伏。故名
示導。三有此義。餘三不然。謂若自說我能遠聞。我能
遠見。我能遠憶諸宿住事。他皆生疑。為虗為實。不即
信伏。故非示導。曾聞有一居士。信外道法。屈請離繫
親子。及彼徒眾。來起其家。供以餘食。離繫親子。適入
其家。即便微失笑。居士恠問。師離掉舉。何故笑耶。彼
遂答言。吾有妙德。汝在家者。量盡知耶。於是居士。殷
勤問之。彼便者日。捺末陀河側。有二獼猴。共鬪不巳。
俱墮彼河。為水漂溺。吾慜而笑。居士讚言。甚為希有。
食時既至。居士念言。我當日食驗彼虗實。便以餘覆
曤光授與師。以曤沃飯。與彼弟子。弟子受巳即食。師
獨不食。居士問言。大師何緣不食。便言無曤。居士調
言。奇哉天眼乃能遠見。不能近觀。外道師徒。時深慚
恥。故天眼等不即令他即信伏故。如何可引令入正
法。故非示導。若為示現神境智通。變一為多等。令多
有情。深心信伏。引入正法。故名示導。若為示現他心
智通。記說彼心思念差。令多有情深心信伏。引入正
法。故名示導。若為示現漏盡智通。隨其所宜。教誡教
授。速令見諦。展轉乃至永漏永盡。令多有情淨心信
伏。引入正法。故名示導。
第一明因熾然者。疏意三毒為因。能抓八苦。故名因
也。然依瑜伽第八。雜集第七。貪嗔癡三。自有多多。或
名株杌。對治道犁。難可壞故。或名為垢。(乃至)或名熾然。
瑜伽云。如大熱痛。故名熾然(謂熱勢〔謂〕〔熱〕惱身心)。雜集云。由依
止貪嗔痴。故為非法貪火所燒(具以三毒為因。而生決重貪果。以惱身心
也)。准瑜伽意。貪等三毒。當體燒惱。名熾然。准雜集意。
貪三種從果為名也。今詳律意。貪等三種。體是熾然。
其根境識及所生受。并所受果。八苦等類。相從說為
熾然也。於此相從之中。疏判以為因果者。亦不違理
也。然疏意依成實宗義之也。
增上緣以生熾然者。眼根與眼識。以為增上緣也。
緣緣中以生熾然者。舊名緣緣。新經論中。名為所緣
緣也。謂色境是眼識之所緣緣也。
次第緣中以生熾然者。新名等無間緣也(四緣義。上受緣中。巳
略料記)。
一釋謂和合以生熾然者。謂依薩婆多宗。心所法中
自有觸體。根境識三和合之時。有此觸生力。增長餘
心心所。
又依成實論宗者。彼宗離心無別心所。即從識後。以
生於想。上即於想。義說為觸。然初誠心創了境故。取
彼自相。非假安立也。次起想心。取境別相。安立怨親
中庸差別。故云想是對傁之初也。即成實第八。想陰
品云。取假法相。故名為想。
因於三想者。一怨想。二親想。三中庸想也。
遠生三
毒者。彼論宗意云。怨想之後。即生苦受。苦受之後。即
生嗔心。親想之後。即生樂受。樂受之後。即生貪心。中
庸想後。即生捨受。捨受之後。即生癡心。既隔三受。故
云遠生也。
三受報法者。彼宗識想受三種心。雖復取境實假不
同。皆是報法。即異熟無記也。
不能發智斷彼資道緣中貪味之過者。此顯未斷欲
界之中。段食貪也。
亦復不能斷彼色貪者。謂未斷
欲界婬貪也。女是所愛色境。
及祀者。婆羅門法。煞羊祀天。須大婆羅門教其祀法。
其婆羅門。此時廣受種種供養。故貪此供也。
文言不異不可異者。一釋如疏。或應更釋。言不異者。
不異世尊所立真道也。不可異者。外難不能令其屈
狀也。
初一上三等者。疏意云。勇猛者。顯佛釋進也。一切解
者。顯佛智同德也。次二句顯佛無貪善根也。謂於受
欲而生慚愧。慚愧即與無貪相應也。疏意總顯佛三
圓德。一智圓德。二斷圓德。三恩圓德(化生者是)。尋之可見。
普曜經答偈云。吾師天中天。三界無極尊。相好身丈
六。神通遊虗空。第二偈云。化訓去五陰。拔斷十二根。
不貪天女位。心淨開法門(初句顯無餘涅槃。令陰永滅證也。次句顯有餘涅槃。
謂十二有支。無明為根也。斷此根故。即須斷集智也)。一切諸法本(集諦)。因緣空無
主(以從緣生。故空無我。此顯苦諦)。息心(修道智也)違本原(於滅智也)。
此律三問答亦含三者。一問汝為誰(意問云。汝是人師。為是弟子)
師字誰(問師名也)。學何法(問所學法)。一答。我師大沙門。是我所
尊(答第二問)。我從彼學(答初問自表是弟子)。三重舉第三問云。即復
問。(乃至)說何法耶。答云。我年幼稚巳下是也。章中引智
論第十三。不依文也。彼文云。諸法因緣生。是法說因
緣。是法因緣盡。大師如是說(章中第三句。謬加及字)。舍利弗聞
此偈巳。即得初道(巳上論文。初道見道也)。智論第二十云。如佛
於四諦。或二或三。如馬星比丘。為舍利弗說偈。諸法
從緣生。是法緣及盡。我大師聖主。是義如是說。此偈
說三諦入道。當知道諦。巳在其中。不相離故(巳上論文)。
復言憂婆提舍拘律陀先有要言等者。智論十三云。
大目連舍利弗友而親之。舍利弗才明見重。目連豪
爽最貴。此二人者。才智相比。德行互周。行則俱遊。住
則同止。後作梵志。其師名那若耶。他日其師疾病。舍
利弗在頭側立。目連在之後立。其命將終。慜爾而笑。
二人同心。俱問笑意。師言。世俗無眼。為愚癡所授所。
我見金地國王死。其大夫人自投大𧂐。求同一處。二
人受語。欲以驗之。後有金地商人遠來。二人驗之。果
如師語。二人憮然歎曰。我非其人耶(謂非受法之器耶)。為是
師隱我耶(謂師恡法耶)。二人相與誓自。若先得甘露。要必
同味(餘事大同此律)。文憂婆提舍等者。前聞法時。巳得初果。
後文為說生天等法。弟子得果也。
善見十七云。和上者外國語。此言知罪知無罪。是名
和上。力生者。謂依於師。道力得生。正梵云鄔婆拖耶
鄔婆第耶。此云親教。或名近誦。謂弟子年少。常不離
師。受經而誦也。和上或作和闍。皆于闐語也。見論第
一。泥瞿陀沙彌言。無罪見罪訶責。是名我師。共於善
法中。教授令知。是我闍梨。祇。和上四心者。尊者云。彼
無正文。義說有四也。尸迦羅越六方禮經。和上五心
檢。共行七法。後文當釋。且為頌曰。不作令僧解。悔殘
及瞻病。移處與除疑。捨惡并將護。
見聞具故者。有人言。若僧知和上有罪。則不聽度人。
今詳疏意。對眾相攝。令眾同知。弟子心伏。不伏不敢
起非也。崇云。今者思文撿義。未必須在僧中。云云多
釋。今詳。此義既非幽玄。無勞多釋。且依僧祇二十三
云。欲受具足人。初入僧中。一一頭面禮僧足巳。先求
和上(請文如彼)。
非謂略無者。為遣疑情也(人言對古師也)。
寄說可知者。南山云。具脩威儀。合掌白師。取其進不。
淨三藏云。西方現今合掌低頭。設禮一拜。便即雙跪
請白所營。今詳。此法太成勞倦。伹應合掌曲躬而百。
量宜弟子八句者。下說戒犍度。約所營事非同伴。所
詣處非友。終參差應為八句。彼文但七。闕無所營好
同伴好所詣非一句也。五分十五。有諸弟子。臨行時。
辭和上闍梨。佛言。不聽臨行辭。要先二三日白師。師
應籌量所行往處。有可依止人乃聽去。到彼住處。應
先禮塔。次禮上坐。索屋舍。然後永依止。依止比丘應
問。汝和上阿闍梨是誰。先住何處。誦何經。答若如。應
與作依止。若不如法。應語言。汝不識我。我不識汝。汝
可往識汝處求依止。若疑應語小住。乃至六宿觀之。
合意應語如上。祇二十八云。弟子犯小小戒。別眾食
乃至截生不淨菓食等。應教莫作。若言我更不作者
善。若言但自教教他為者。應語知床蓐人。和食人斷
食。若前人凶惡。能作不饒益事。和上應避去。若依止
闍梨。出界一宿。即離依止。若和上闍梨不教者。越毗
尼。若弟子為王收錄。師不應便遂去。應在外伺候消
息。若王家問准是和上闍梨。爾時應入。若事狂橫。應
求知識證明。若須財物。追逐應與。若無。應乞求與。若
二師有事。弟子應諫。不得麤語如教誡法。應濡語諫。
若言子我更不作者善。若言汝非我和上闍梨。我當
教汝。汝更教我。汝莫更說。若是和上應遠去。若是依
止。應出界一宿。還依止餘人。若師有力勢應遠去。若
不去。應依止有德重人。今詳。若作永捨之心。出界一
宿。便失依止功德之法。亦失師弟相攝之法。若不永
捨。伹失功德。不失相攝。後伹白事。功德還生。彼律又
云。弟子若欲熏鉢。若取巨磨泥壚。及熏時。一一應白。
不能一一白者。伹言我欲作熏鉢事。律文一白通了。
復問和上闍梨欲熏不。隨教應作。染衣浣等亦爾。染
時不得持師衣裹巳衣。應持巳衣裹師衣。剃髮時應
白師。師應問。誰與汝剃。答言某甲。某甲知剃不。答言
此是眼見事。師言不可。若言知。應觀前人善持戒者
應剃(與他剃反上說)。若二師二入聚落後。剃髮人來欲令剃
者。白餘長老比丘。師還應白師(破瘡廣說應知。若受處離穀道四指莫觸。
餘處應作)。問齊幾許得不白與取。半條線半食。是名不白
與取(與他迎食〔迷〕他迎食等悉白)。出藍門過二十五肘。應白而去。
若經行若坐禪。應白令知處所。若欲大施。應白師。師
應語。出家人要須三衣鉢。名師檀。漉水囊。草屣。弟子
言。除是外一切盡施。師應相望。若不善持戒。不受誦
行道。應言聽若善知持戒。應語布施非是堅法。汝依
是物。以備湯藥。可得行道。若言我有親里供給者聽。
若欲行。不得臨行乃白。應先一月半預白。師應問。何
事故去者。若言師營事務。不授我經故去。若能授者。
應語莫去。若不能者。眾中有善持戒誦利者。應語於
彼授。若復無者。彼問有知識多聞比丘。應遙囑。不白
而去者越(廣如彼律不能繁錄)。
𨵦牡(律文作籥母字。非此用也。牡記文云。[打-丁+(?/?)]開下牡也。謂對圓開令不可開也)辭設推辭。
其事妄設異端也。
和上如法所教事者。祇二十五云。和上闍梨語作是
事。共法中應作。若不作越毗尼。若語喚婦人來取須
來。應語和上闍梨。我聞法中不許作(巳上祗文)。南山云。此
律四紙餘文。必須別抄依用。一則白[土*周]我慢。二則報
恩供養。三則護法住持。正文住也。善見十六。若和上
將去。著衣持鉢。隨和上後。不得近。不得遠。去和上七
尺而行。又後文若和上多有弟子。一人供給。餘者隨
意讀誦。
阿闍梨。正云阿遠利耶。此云軌範師。或云正行。依師
行正。故云正行也。
兩益者。以教誡故不壞法身。相
瞻待故不損道器也。
愚痴比丘盡形壽依止者。下文云。若愚癡無智者。盡
形壽依止。僧祇二十九云。若比丘不善知毗尼。不能
自立。不能立他。如是比丘盡壽應依止住。十誦二十
一云。優波離問。大比丘應從小比丘。受依止住不。佛
言應受。復問大比丘應承供養小比丘不。佛言除禮
足。餘盡應作。祇二十六云。雖復百歲。應依止持戒。下
至知二部律十歲比丘。晨起應問訊。與出大小便器
唾壺齒木。掃地迎食。浣衣熏鉢。一切供給。唯除禮案
摩。若病時得令案摩。教二部律。若不能。教一部。
闍梨有五者。皮革文云。有出家阿闍梨。所依。得出家
者是。有受戒阿闍梨。受戒時作羯摩者是。有教授闍
梨。教授威儀是。有受經闍梨。從受經讀誦。乃至四句
偈。有依止闍梨。乃至依止一宿。
捨畜眾者。謂和上樂靜。自發誓願。從今巳後。不復教
授門人故也。
須意可知者。見論十六。受戒巳。多作諸惡。不案威儀。
有小欲知足比丘呵責。比丘答。誰請大德與我戒。誰
請大德。為作和上。(乃至)世尊因此制。不請和上。不乞戒。
不得授具足。
求解生善行者。二十六云。有師依止住。無衣食湯藥。
復不能說出家修梵行。天上沙門果。如是師不問而
去(此謂無法無衣食也)。有衣食無法者。須問而去。無衣食有法
者。如是阿闍梨共住。雖苦。盡壽不應去。此名苦住。依
法俱有者。如是阿闍梨。雖駈遣。盡壽不應去。此名樂
住也。
並如文辨者。即後文自辨也。
第五門。亦復文辨也。
前文有三者。簡小取大。簡愚取智。簡懈怠制攝授也。
七羯磨(具如呵責犍度)罪處所(如下滅諍犍度)不禮(如下尼犍度)捨教(如下
尼犍度)惡罵(如下增八文)覆鉢(如下雜犍度)。
究其不同但有十五者。第八五中。式叉及沙彌尼分
為二。故言十五。然文意者。合之為一。即但十散亂人。
即樂看之。既廢修道。故應呵之。若准下增五文云。不
得往捕魚𩻪人家。即是惡律儀家。招譏故呵也。
第三呵者。前文云。汝莫為我作使也。第二呵者。莫入
我房也。第四呵者。莫至我所。五百文云。比丘多度弟
子。作三師都不教誡。犯何事。答犯墮。昔迦葉佛時。有
比丘度弟子。不教誡。弟子多作非法。命終生龍中。龍
逕七日。一受火燒。其身肉盡骨在。尋復還復。復巳復
燒。不能堪苦。便自思惟。我宿作沙門。師不教誡我。便
作毒念。其師與五百人。乘船度海。龍便出水。投其船
頭。眾人問何以投船。答云。汝下此比丘。此本我師。不
教誡我。我今受苦。眾人不得止。欲投比丘著水中。比
丘曰。我自入水。不須見投。即便投水命過。以此驗之。
度人不可不教誡也。
然亦去經宿意者。此第二文。初之兩句既云決意。明
知擬宿。其第五段。雖不分還。亦是擬宿。故云然也。
以其依止准一者。覺云。准一心隔失。無餘三句失。今
觀疏意。專相攝授。名為准一也。此中疏意。四句料簡。
謂從前來。辨文四句。並是第一心。隔宿不隔句也。疏
云。若無輕出界巳下。第二宿隔止不隔句也。疏云。無
有心宿但隔失巳下。第三俱隔句也。尊者云。此俱句
理得有。且如無心。蹔出界外。至明相時。方決不來。是
也。疏云若蹔出界巳下。第四俱不隔句也。
前為力生後為依止者。此約和上。前在受中。名為和
上。後在隨中。由依住故。即名依止也。是故文中和上。
然云失依止也。
若望衣夏四句等者。疏中前云衣夏。疏中前云衣夏。
二事唯俱隔失。
宿隔月前依止說者。雖是異辨兩句同異說。而義未
闇。故今具約四句。以辨依夏失不也。
於四句中總為三住。一者定失。如疏云。心病俱隔失。
二者定不失。如疏云。不同依止真心隔及俱不隔。此
二不失。三或失或不失。如疏云。第三宿隔有失有不
失。
一上文得擯者。即次前段文也。此中疏文。不依律文
次第也。且如疏云。二死三去四休道者。即是文中第
二五中數也。疏云。五師呵責六入戒場者。即是第一
五中數也。疏云七五歲者。還是第二五中數也。八見
本和上者。第三五中數也。九還在目下住者。第八五
中數也。
除第四以不與依止同第一故者。或可更解。第一是
師呵責。第四是捨畜眾。故不應除也。若欲配文者。從
疏文云。五師呵責者。謂五種呵。非僧呵也。巳下配之。
此言五者。疏文數中。自當第五。而據律文。即是第一
也。疏云。見本和上失者。本補和上空處。既見根本無
空可補者。即第三五中之一數也。
自下第二明二師之德中。律文云。增上淨行者。上二
篇也。增上木叉者。二部戒本也(此釋且[(厂@((既-旡)-日+口))*頁]疏上下意)。
第六少一者。第六五中減十歲。同第五五中減十歲
故也。有疏本云。窮其實體。但三十九(此本是正)。復有疏云。
但三十七(此本錯)。
四辨者。斷經論名。四無礙解。廣如瑜伽四十五。地持
第七。顯揚第四。唯識第九。婆沙第八十。俱舍二十七。
順正理七十六。今略二門分別。一釋名。二辨體。且釋
名者。是列。後釋。列名者。一法。二義。三詞。四辨。俱舍頌
云。無礙解有四。謂法義詞辨。舊名如律。一法辨。二義
辨。三了了辨(此應在第四明之。即是辨無礙解也。或名應辨。或名〔案〕說辨也)。四辭辨
(此應在第三明也)。先釋通名者。婆沙云。何故名無礙解。答於
所知境。通達無滯。名無礙解(舊名辨者。於所知境。善能辨了。故名之也)。謂
法無礙解。於名句文身。義無礙解。於涅槃勝義(或通於一
切所詮之義)。詞無礙解。於諸方言詞。辨無礙解。於正說及
道。以不退智。解無滯礙。名無礙解。有說。於所知境。現
見而知。名無礙解。次釋別名者。法謂能詮名等法門。
義謂所詮一切義理(婆沙一釋。准取涅槃義)。疏中不約能詮所
詮。為辨法義。乃約世諦差別法相。名之為法。約勝義
諦。一味義理。名之為義。又反釋意云。世諦差別。有無
量門。名之為義。勝義對彼法門中勝。故獨名法(前釋是涅
槃十七。後釋是義准也)。今依瑜伽婆沙等論。此之二諦。並是所
詮。俱是義攝。第三詞者。即是言詞。謂即約聲也。第四
辨者。且依大義善達機宜。為彼辨說。故名為辨。詳其
小宗。辨無礙解。緣說及道者。緣說即是緣法與詞。緣
道即是緣於義境。有何別體。而別立之。故依大宗。緣
彼稱機而辨說者。名之為辨也。緣法義等。解無疑滯。
故云法無礙解等也。
次出體者。婆沙云。問四無礙
解。自性是何。答自性是慧。品類足說。無礙解云何。謂
於名句文身。不退轉智。(乃至)辨無礙解云何。謂於應理
說。及自在定慧中不退轉智。由此故知慧為自性。智
即慧故。大乘意亦同彼故。准唯識論云。法無礙解。即
於能詮總持自在。於一名句字中。現一切名句字故
(謂因一字。解一切字)。義無礙解。即於所詮總持自在。於一義中。
現一切義故。詞無礙解。即於言音展轉訓釋總持自
在。於一音聲中。現一切音聲故。辨無礙解。善達機宜。
巧為說故。(述曰)既云總持自在。及云善達故。即以慧為
體。了了辨也。
應辨者。應機之辨也。
樂說辨者。謂令他人一句義
問。不能通者。必失名聞。不歸大法。今當與之七日論
義。(乃至)第七日舍利弗說。欲從思想生。尼犍說。欲從對
起(思想謂內心也。對謂外境也)。俱舍第八頌云。世諸妙境非真欲。
真欲是人分別貪。妙境如本住世間。智者於中巳除
欲。邪命外道便詰尊者舍利子言。若世妙境非真欲。
說欲是人分別貪。比丘應名受欲人。起惡分別尋思
故。時舍利子反質彼言。若世妙境是真欲。恒觀可意
妙色故。婆沙一百七十三。亦同俱舍也。
文言得正決定心者。得初果不壞信決定也。故見論
十六云。脩得四禪。亦不得與具足戒。要滿四月。若得
須陀洹。即日為受具足戒。長阿含第四云。佛告阿難。
我涅槃後。諸異學梵志。來求為道。亦聽出家授具足
戒。勿試四月。所以者何。彼有異論。若小稽留。則生本
見。涅槃後分下卷。臨涅槃時。還令試驗。見論十六云。
若髮結外道。事火外道。不須波利婆沙。何以故。此二
外道。有業信因果。過去諸佛為菩薩時。波羅蜜皆於
此道學。祇二十四。與四月法竟。在沙彌下食。應日日
在前。毀呰外道不信邪見。種種毀呰。若言長老莫作
是語。彼聞亦有賢善須陀洹等。應語言。汝還去彼間。
求阿羅漢。若言實無慚愧。作泥犁行。願拔濟我。滿四
月心不動者。應與出家。若中間得聖。即名試竟。見論
十六云。若奴主。奴出家。語諸比丘言。若奴有道心者
施。無道心。還復為奴。若如是諸者。不得度出家。五百
問云。問比丘度人不問本末。後知是佛奴。而不發遣。
犯何事。答知而度犯重。若先不知。知便發遣。不發遣
犯重。問其人是上大道人不。答非。度賊。五分十五云。
佛言。聽將至。人不識處。與出家受具。奪三十五事(如下
呵責犍度釋)。夷。以殘為餘。同種類為相似。方便名從生。更
犯覆藏名惡。於此難提從四禪起者。為見妙色。退禪
犯戒。若不退者。不起欲貪。理無犯義。
母論第三。禪
那陀行不淨巳。脫三衣。著肩上。露身而走。喟言賊賊。
邊人問之。有何等賊。答為煩惱賊劫。僧中智者語言。
尊者波奢。善持毗尼。能除汝罪。即到其所。向波奢說。
答言。汝除罪。能用我語不。答曰無違。遣人作大火坑。
滿中炎火。語言。汝欲除罪。可投坑中。波奢先共餘比
丘論。比丘若直入坑奢。汝等捉之。此比丘用語直入。
邊人捉之。知此心實。即為白四。得羯磨巳。名為清淨
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證於四果。亦不得無
漏功德。然鄣不入地獄耳。如樹葉落還生樹上。無有
是處。若犯初篇。得證四果。亦無是處。此人雖與僧同
處。但與其滿途隔。治禪病經應檢之。遲(除致反遲待也)其成
長(此是律文)。佛阿毗曇下卷(請出家闍梨亦得故。有文准理。不請亦得。故不緣也)。崇
云。若則折羅漢為上法緣者。不應正理。今詳。立上法
好。如上受緣中巳釋說。
不知界之大小者。意說無樹齊何是界。尊者云。但齊
坐處。斯即是界。但須先稍寬坐結竟。更開中開合容
沙彌。差教授師。界外間遮。理亦無爽。
餘二者。謂有祿無名。無名無祿。然彼律二十四云。有
祿無名。此間不聽。餘處聽。無名無祿。此間聽。餘處亦
聽(疏中不委細也)。
和上前三句者。此犍度末。有四句文。初句有從不持
戒和上受戒。不知不持。次句知不持。不知不應從受。
次句知不持知不應從受。不知從受不得戒。次句三
事皆知。前三得戒。第四不得。今約三衣。亦為四句。初
句不知借(謂餘人與僧也)。次不應借。次不得戒。唯說應知。多
論第二云。問曰。不除鬢髮得戒不。答曰得戒。但非威
儀。若無衣鉢得戒不。答言得戒。問曰。若得者。何故必
須衣鉢。答一為威儀故。二為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
師著袈裟。鹿則無怖。三以表異相故。內德既異。外相
亦異。(述曰)此但問其受戒時事。不論一形。若許一形。佛
初出家。何用剃髮披法服等。三衣既是三世佛制。何
容不著而起是比丘。若無受時擬然者必不須戒。又
此部別。不可准用。
十三難。頌。邊尼賊破黃。五逆非畜二。
釋名辨難義等者。取難相難體。得名通塞也。
釋名解難義者。謂因釋名。解其總相之義也。
辨難相者。辨難別相(前門麤解。此門細解。故不同也)。
但捉心不固毀犯四禁者。尊者云。應言不固違於重
禁。以四不攝尼八夷故。亦不得言毀犯夷戒。下眾無
故。又不得言犯婬盜等。俗人雖犯。不名邊故。故初釋
違重禁好也。見論十七云。受外道法。下至拔一髮。患
痛悔。還應滅擯。
簡餘外道者。疏意此拔髮不信因果。餘信者非難(計亦
成難。志無恒故)。
破內之外道者。意欲證成破內正信。以成不信因果
也。若據律文。破壞二道。即內外俱破。無志性故。不堪
出家。
現報未移者。顯未入無餘也。
應悟乘崇者。應得聖果。而不得如五百比丘也。
瞻波法中。第三難名賊心受戒。餘處多言賊心入道。
然謗戒中云。賊心受戒也。
不得受後三戒者。且據別解脫戒。然彼論第一云。若
破五戒中重戒。若更八戒十戒具戒。辨禪無漏。一切
不得。
餘汙尼等十二亦爾者。亦不得戒。及作和上也。
對內辨邊者。疏主意云。世人多分曾受五戒。若言無戒。
傷損甚多。造論之家。何必契理。如唐朝靜邁法師翻
譯圖記說。沙門釋智嚴涼州人也。躬往西域。以宋元
嘉四年歲次丁卯。於楊都枳園寺。譯普曜經等。然嚴
未出家前。曾受五戒。有所虧犯。後受大戒。疑不得戒。
遂汎海至印度。諮問羅漢。羅漢不決。為請彌勒。彌勒
答言得戒。嚴甚喜焉。彌勒既登第十地滿。故可依也。
尊者云。設欲依母論者。凡欲受戒。必須緣境要期成
就。世人多就講座之下。輙坐受五戒。何必即能如法
得戒。既不得戒。毀亦非邊。見論十七云。沙彌十惡應
滅擯。謂殺盜婬欺飲酒。毀佛法僧。邪見。壞比丘尼。
是名十惡法。唯壞尼淨行。永擯不得出家。餘九戒若
能改悔不更作。得出家(此即異部。殺等非遂。理難通用)。崇云。舊解對
內名邊。今詳不爾。遂列母多二文者。今詳。還依前解
者好。見論十七。以白衣服。強與尼著。就行婬。不得出
家。若尼自樂著。不鄣出家。若初壞不得出家。第二壞
者不障。餘如疏說。
祇律要須淨尼者。祇二十三云。破尼淨行者。若阿羅
漢尼。阿那含尼。若初中後。一切皆名壞尼淨行。若斯
陀含。須陀洹。凡夫持戒尼。初若受樂者。是名壞尼淨
行。中後不名壞。
黃門有五者。頌曰。生犍婬變牛。唯生身父母。是難。
如十律說者。然尋十律說者。然尋十律。意同伽論。故
彼律五十三憂波問中。問養兒欲出家。應問何何。答
應問所養母。伽論第八云。若一女生子。一女取養。後
殺何者。得波羅夷。得逆罪耶。答煞生母得夷。并得逆。
出家時問何者。問養母。俱舍十八云。設有女人。羯賴
藍墮。餘女收取。置產門中生子。煞何成害母逆。答因
彼面者。身生本故。諸有所作。應諮後母。能飲能養。能
長成故。(述曰)羯剌藍者。此云凝滑。父母不淨。極相和合。
如蜜和酪。受生七日。如酪上膏。凝結肥滑也(舊真諦亦翻俱
舍也)。
又十二句者。下破僧犍度。疏主釋三个四句云。非法
想破非法想說。非法想破法想說。法想破非法想破
法想說(第一四句也)。非法不疑破。非法不疑破法疑說。法
疑破破法不疑說。法不疑破非法疑說。法不疑破法
不疑說(第三四句也)。疏主判云。前兩四中。各前三句墮劫。
各後一句。并第三四並不墮也。尊者云。計理三个四
中。各前三墮。便成九墮。亦須改疏中句法也。至破僧
法中當辨。若邊從逆。離云婬盜第者。人便生疑云。俗
人亦有邊也。逆從邊合。若直言五逆。即俗人無破僧
也。
約境事別者。由約境故。一人容可犯五。若論黃門。理
無並有。不對外境故。尊者云。邊離即有繁文也過。若
爾。逆亦應然。答逆為簡輕。如煞養母及辟支等。但是
逆類非正鄣戒。若爾賊心云句。前四非難。後兩是難。
應簡前四。離後成二。答二句同對眾法故合也(〔父〕句如後
辨)。且為頌曰。至一二三四。皆不共二法。至四單說雙。
四非後兩擯。
出體中三種出體。名三聚出體。是總相約三聚也。
第二墮別出體者。於前三聚。一一聚一一聚一一聚
中。自有多法。多法之中。別指法體。
第三墮法門出體者。即指事出體也。
謂指律中邊罪者。先犯重戒犯尼者。若淨種等事也。
合前二種名法相出體。第三門名指事出體也。
黃門等總三聚為體者。身形是色。復有內心。辨命根
四相等。即不相應行(即是一〔包〕二心三不相應也)。
餘九准色者。謂邊尼賊破外。及五逆並業色。作無作
也。
餘二亦爾者。黃門二形也。
餘通身口者。邊賊四逆也(除破僧故)。
其無作者法入中攝者。薩婆多宗。無作。十二入中。法
入攝(五蘊中色蘊𠬧。此即名為法處所攝色也)。成實亦法處。攝然是非色
非心行蘊攝。
逆為難體者。逆者逆即是業也。
義用受攝者。障戒之理。名之為義。義即是用。有鄣戒
用故。
若據前二出體等者。前二既名法相出體。故令得名。
亦約法相差別道理。以為名類也。
無他人義名曰非人黃門等三者。等畜生二形也。
報事五因者。事即體事也。
餘趣無造此等九業。餘趣無戒。何有邊罪。俱舍等論。
餘趣復無五無間業。尼賊破三。據應受者。餘趣不應。
故亦不說。
如七日藥有多過者。有殘觸不受非時。乃長等多過
也。但生二過也。但生非時及長也。喻意云。非畜二難。
正由鄣戒。彼之黃二不由鄣戒。如長非時。正由口法。
殘觸等過。不由口法也。
僧伹十一者。問賊心無戒。何名為僧。答此約總相。相
類似僧說也(十一。頌曰。邊尼〔賤〕破黃。五逆及二戒也)。尼又除破。尼立主
伴。不能破僧。但合塵垢。不成逆業也(十者。頌曰。邊丘賊破黃。四逆及
二形也)。下三各九。又除破內(不受具戒。不成破內。九者頌曰。邊尼賊黃門。四逆及
二形)。
二俗准八者。又除邊罪(八者。頌曰。尼賊與黃門。四逆并二形)。
比丘就事但十等者。此並據體。是比丘比丘尼等說
也。若爾黃門二形。應是無戒。答先受後變。據初而說
也(十者。頌曰。邊尼破黃門。五逆及〔黃門破僧四二二形〕名六者。頌曰。邊破及黃門。破僧血二形)。
尼事唯九(頌曰。邊丘破黃門。四逆及二形。名五者。頌曰。邊破與黃門。出血并二形)。
式叉等事九(頌曰。邊尼賊黃門。血逆與二形。名五。頌曰。邊賊與黃門。出血及二形)。
名事俱八(頌曰。尼賊及黃門。血逆并二形。也)。
餘八義局(頌曰。邊尼賊破內。三煞并破僧)。
犯尼等四。等取三殺也。
除二如前者。如前除出血破僧。
並問十三者。若須並問。何用前來。辨體有無。答雖復
總問。若據實理。不必一切皆定障戒。如尼破僧即非
鄣戒。故須辨體有無也。餘准應知。僧祇二十三子注
中云。佛分巳般泥洹。故依舊文也。故知要須十三具
問也。
古人將分外義。以釋邊名。即十三種。皆應名邊。故作
具義。簡監立名也。具義者。頌曰。內尼通破賊。不通黃
三殺。及非畜二形。究竟除出血(釋曰)。由具四義。初得邊
名。一曾得內法。今甄眾外(內法謂曾受佛戒也)。簡却犯尼。二通
僧沙彌。同鄣出家。簡却二破。及以賊心。二破局僧賊。
唯沙彌即非同鄣。三不通俗犯。簡却黃門三煞非畜
二形。此七通七眾。故四是究竟罪。簡却出血。即有難
言。尼後四禁。不通沙彌。闕第二義。應非邊攝。若許是
邊攝者。二破賊心。何非邊攝。彼即救即言。尼犯八重。
悉不名邊。且尼不犯清淨捨戒。更欲出家。尚不許受。
何用論邊。今師意云。汝以分外。以釋邊名。故有多妨。
我今釋邊名。故有妨邊。是十三當體別號分外。自用
難名釋之。故無勞釋也。
隨僧乞戒作法加被而不得戒是難攝者。若爾減年
既不得戒。應是難攝。故應釋云。此中難攝。要具二緣。
一雖具眾緣。作法加被。而不發戒。二始終體空。不可
改轉。且如減年雖不發戒。害待年滿。即非體空。如一
切青。一切黃。一切黑。一切赤。一切白。三角眼彌離眼
等。雖是體定作法加被。容其得戒。如盲聾等。雖不得
戒。若生盲等。猶有差義。況暫患者。此即容可合其改
轉。還成淨器。祇二十三云。盲者。若見手掌文。若省日。
巳與出家。不應駈出。聾者。若間高聲得出家。瘂者。不
能語。用手示語相。不應與出家。巳出家巳出家不應
駈出。此律盖應不得不能乞戒故也。祇二十九。有四
人捨。鬪欲家入毗舍離。見本讎家。一人捉弓。一人張
弓。一人射而不死。一人射斷命根。後之二人。不應出
家。者應駈出。前二人不應出家。巳出家者置。若後作
惡。應駈出。如是惡人。若度越毗尼。人皆釋云。此中二
人。輕躁無志。故制駈出。今詳。或可二人。緣境立心。不
能決定。故不得戒。前之二人雖亦不定。然猶未作決
定煞心。故開進不。理實四人。若能緣境。要期決定。亦
應得戒。今且一相說之也。明了論中。二十人不得戒。
五黃門(生犍妒〔七十〕二〔娘〕)五無間。汙尼。誓言我非比丘(誓言者。當
此律自言也。謂自言犯重非比丘。即是罪也)。偷住人(賊住)。龍(攝一切畜生)。夜叉(攝一
切非人)。瘂人。聾人。瘂聾人。不乞戒人。遮(謂一白遮也)。述曰。不
乞戒。亦非永定。餘准應知。五百問云。沙彌詐為大道
人。受大比丘禮。後得受戒不。答不得。述曰。但言不得。
不言不得言不得戒。不必是難也。
八難者。三途(地獄。餓鬼。畜生)。北鬱單(無佛法也)。長壽天(非想天八萬劫。無想
天五百劫。人多執常也)。佛前佛後(佛未出。及佛滅後也)。諸根不具(知盲聾等〔鬪〕於
受道)。世智辨聰(多墮邪見故也)。成論第二。四法品云。四輪能增
善法。一住善處。二依善人。三自發正願。四宿善根。住
善處者。謂處中國。離於五難(離前八中初五也)。依善人者。生
值佛世(離第六難)。植善根者。不聾瘂等(離第七難)。今未為頌曰。
三途北長壽。前後諸根辨。善處摧前五。值植願餘三。
諸根不具等皆無求乞者。設有求乞。如截耳等。亦非
離攝。
餘九業鄣者。於中邊尼賊破四種。是身口業。故云業
鄣。此辨三鄣。謂是三鄣相以種類。非是三障正體也。
三障正體。如後引俱舍釋也。若望障聞思修。唯五逆
者。次生定受其報。名邪定聚。故於今生。決定不起聖
道。及道加行也。問九業之中。邊尼賊破。律文亦言。於
我法中。無所長益。何得不說障聞思修。答此據多分。
無所長益。儻若遇佛大菩薩等。教令悔除。猶可免墮。
故名不定聚攝。故不說之也。
若汎論者。謂不局明此十三難。而是汎論經論之三
鄣義也。俱舍十七頌云。三鄣無間業。及數行煩惱。并
一切惡趣。北洲無想天。(述曰。辨體也。長行釋五無間可知。釋煩惱障云)煩惱
有二。第一數行。謂恒起煩惱。二者猛利。謂上品煩惱。
應知此中唯數行者。名煩惱障。如扇搋等(扇搋有五。謂生犍等。
故云等)。煩惱數行難可伏除。故說為障。上品煩惱雖復
猛利。非恒。易可伏除。於下品中。數行煩惱。雖非猛利。
而難伏除。由彼恒行難得便從。下品生中。中復生上。
令伏除道。無便得生。故煩惱中。隨品上下。伹數行者。
名煩惱障。三惡趣全。人中北洲。及無想天。名異熟障
(舊名報障)。此障何法。謂障聖及障聖道加行善根(〔決〕辨寬狹。論頌
云)。三洲有無間。非餘扇搋等。小恩小羞恥。餘障通五
趣。(述曰)唯人三洲有無間業。言非北俱盧餘趣餘界。及
扇搋等。由扇搋等是受行類。性極懆動。不能定起極
惡意樂。及彼父母。於彼少恩。為彼身缺增上緣故。既
由少恩。彼於父母。慙愧心復(頌中羞即〔蹔〕愧是也)。以無現前增
上慙愧。可言壞故。觸無間罪。餘障通五趣者。煩惱障
中。不簡五趣。乍言似寬。唯取數行。其類最少。故狹於
報也。異熟障中。三惡趣全。人中北洲。及想天。亦是五
趣。然是最寬也。
唯可有擯不擯者。若據此律。五皆須。祇律。六中三擯
三不擯。如後辨也。
餘類可知者。若變為畜。說為失戒。畜變為人。豈可得
戒等也。
三偷者。偷法形也。
如往一人二人處偷對手法可不成賊者。疏主難意。
往一人處。兼巳為二。即偷對手。至二人處可知。
五六二中但盜對手巳去者。謂五六二句中。具有四
境。至前定偷對手。若至後二。即偷眾法也。問六句中
何以無共說戒。不共羯磨。故無此句也。伽祇云何通。
答伽祇無文。云何通偷。別法不成。賊何須通。
見論三偷者。彼第十七云。有三種偷。一者偷形。二者
偷和合。三者亦偷形。亦偷和合。云何偷形。無師自出
家。不依比丘臘。不依次第受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
養不受。是偷形。云何偷和合。有師出家。受十戒。未受
具戒。往他方方十臘。次第受禮。入僧布薩。及一切羯
磨。依次受人信施。是名偷和合。云何俱偷。無師自出
家。依次受臘。入一切羯磨。受人信施禮拜。是俱偷之
形者得出家。
梵云半擇迦。此云黃門。生黃門者。梵云扇搋半擇迦。
謂本生來男根不滿。故不生子。犍黃門者。梵云留拏
半擇迦。留拏此云割。即被刑者也。妬黃門者。梵云伊
梨沙半擇迦。伊梨此云妬也。變黃門者。即變為根不
滿等也。半月黃門者。梵云博叉半擇迦。博叉此云助
也。半月能男半月不能(此且據男。若二形人。半月作男。半月作女。亦此中攝也)。
祇律二十三。六黃門。生者。同此律釋。捺破者。小時捺
破。割者。若王大臣取入割却男根。以備門閤(此律犍是也)。
因他者。因前人觸。故身生起(身生者男根是)。妬半。同此律釋。
十律二十一。生犍半。同此律釋。精者。彼云何等精不
能男。因他人婬身。身分用是。釋不能男(身分用者。男根起也)。何
等病不能男。若朽爛。若塗。若虫噉。是病不能男(章云第五
聽此家者不然)。彼云。病不能男。先與出家受具足巳。若落若
朽爛若虫噉不動(謂男報不起。名不動)。聽住雖不動。若捨戒還
俗。出家受具。不應與出家。若與出家。應滅擯。
衣藥淨法等失不失義者。等取受持也。律儀便有增
減。僧尼身中不等故也。
漸捨之過者。若捨具戒。唯十戒在。雖是漸義。今意論
漸。直於具位而有漸過也。
能防受體不生不滅者。即受中形具。俱無作也。
緣犯俱同(煞盜婬等)或復緣異(謂犯同緣異。如長鉢離五衣三衣。過俗衣)。
諸諫(僧違僧諫。尼違尼諫。故相久也)二宿(僧與女宿。未具男宿。尼與男宿。末具女宿)兩舌
(僧聞亂僧。尼聞亂尼)嫌罵(僧罵僧。尼罵尼)牽(僧牽僧出房。尼牽尼出房)駈(僧駈僧出聚落。尼駈
尼出聚落)俗女露屏(僧與俗女。屏露坐。尼與俗男。屏露坐)。
漏失(僧犯殘。尼犯提)摩觸(犯僧。殘。尼犯夷)索美(僧犯單提。尼犯提舍尼)七滅(僧吉
尼提)。
有無不同(洗淨過分等。尼有僧無也。輙發日暮等。僧有尼無也)。
以具三義等者。無知吉罪。後若學知亦具三義。巳起
吉罪。何因須懺。以悟及迷不同伏道。以彼自背故(伏道
無戒可犯。無無知罪)。二無知不續。簡不學人。罪續不滅。三迷悟
雖可別時。同具修人。異於命終。命終無續。而非道器。
上持犯中。他舌師言。無知不可懺。無斷續故。後若學
知。解即反或。復不須懺。命師即難。以解反或。義容可
餘也。起惡作豈不須除。今類轉根以斷反續。義容可
爾。巳起惡業。豈不須除。若無懺境故。更不須懺(洗淨等戒。
對尼作法。擯變為僧。豈有大僧對尼懺耶。餘篇准說)。
比丘犯四種罪者。下四篇也(初篇同戒不可懺故)。
尼犯五種者(尼後四夷。是不同故。根變罪滅)。非比丘即尼是。見論第
八云。男子若多罪者。而失男根。變男女根。女人若多
功德。而變為男子。若有二比丘同住。而一比丘夜半
轉根成女。悉得共宿罪。若覺知者。將至比丘尼等。去
時不得兩人而往。若得四五比丘。乃可共往。明他炬
火投杖行尼寺。若遠在聚落外度江。若置眾者。此無
罪也(謂若尼寺遠。不得遠置。比丘眾中無罪也)。後魏拓拔無。從北代州。遷
都洛陽之後。熈平二年。洛陽女子王昌蒲。年十九。化
為男子。
五為續作者。初始作名曰五為。先行覆竟。續與六夜。
名為續作。
六夜出罪等。准說應知。有疏本云。不須可有。有字錯
也。有疏云。不須互為續作。由根本罪巳滅竟故。僧不
同者。漏失觸兩麤二房等六戒是。是以多論行六夜
未竟變。行波利婆沙未竟變。並清淨住。尼變亦是尼。
不同云謂言人度賊女解舉四獨等十戒(等取二受二習捨三
〔實〕發四〔諦〕)。
半月法未行漏未滿若變者。皆清淨住。若同犯者。謂
媒謗等七戒(等取四諫)。多論云。若比丘犯僧殘。乃至十年
五年(巳上疏文同也)。復有疏云。不須年為續作。由根本罪巳
滅竟故。是以多論行六夜未竟變。行波利婆沙未變。
並清淨住。尼變亦如是。若同犯者。多論云。若比丘犯
僧殘。乃至十年五年(巳上故亦同也)。
善見尼雖先覆亦不行覆者。彼論第八云。若尼時行
媒嫁法。覆藏不出(不發露名不出)。轉根為比丘。不須露藏六
夜半罪(媒是同戒。而言二法並不須作。葢部別。章中所引。應是此文。餘處〔無亦〕也)。
冐涉義不具者。假冐無罪。濫涉清眾。義不具足。且如
尼中。雖巳先覆。今創入僧。僧中未覆。故云不具(若至僧中
覆者。亦應行覆)。
若於不同罪有七情過者。今詳。同義七皆容有。且如
到說法非法等。起七情過。即七皆同也。若辨不同。即
不通七。謂前六皆通同犯及不同犯。第七惡耶。決是
同犯。定無不同理也。且辨前六不同相者。如因輙教
惱亂僧眾。即呵責治。或因麤語。污家惡行。即與擯治。
或因數犯漏失等故。與依止治。或因言人遮不至。即
由此等。不見不懺。故並容有不同犯也。崇云。此七羯
磨。是治人法。無不治罪。罪謝法何尺。此乃云隨謝(此難
先懺。罪既巳滅而法存。例知變根罪雖巳滅。治法不謝)。
又遮不至為懺白白衣。治法不謝餘者。為調伏人。法
在何失(意難此疏。獨許遮不至法不謝也)。今詳。先懺罪雖巳滅。為防
更造。治法不巳。論其轉根。罪既巳滅。無更造理。故治
法謝。
見論比丘變為尼三衣及藥失受者。准義取文。非謹
錄也(彼論第八)。
似其比丘有過六夜等者。是疏釋非論文也。
變後之業亦應不成遇緣者。今詳成過緣。以尼得與
比丘受食。故今尼觸。即應失受也。
又法不滿者。謂羯磨未竟也。
五分自截有擯不𢷤者。彼律十五。一比丘欲火所燒。
不能堪忍。自截其形。(乃至)佛呵癡人。不應截而截。應截
更不截(應截等欲心也)。告諸比丘。若截頭及半吉。都截蘭。若
去一卵蘭。去兩卵應滅擯。若為惡獸嚙。若怨家所害。
巳下如疏。
第二三同外道俗衣者。如論第三云。若白衣為和上。
與白衣受具戒。為得戒不。答得戒。諸比丘犯吉。(述曰)此
文難可依信。此律文云。三種人不成也。文中截手也
巳下。一百三十三也。
瞷眼(故間反。說文戴眼也。爾雅。馬一眼白曰[馬*間]。[馬*間]瞷同也。律文作間非)。
象頭等者。十律二十一。諸鬪將婦。聟往行久。與非人
通生子。如是六群喜作罪。好人不肯住邊。見是人等。
心自思惟。畜好弟子。皆捨我去。當畜是人無捨去者。
遂度出家。五分十五。度截手脚人等。乃至如上說等
者。得鞕壞好相。謂打破身體。壞身好相也。彼律上文。
不如法度人吉。又彼上文度負債人。告諸比丘。應先
問。若言不負應度。若言負不應度。皆突吉羅。故云如
上說也。
文言老極者。祇二十三云。太老者過七十。若減七十
不堪造事。臥起須人。若過七十。能有所作。此二不聽。
年滿七十。康健能修諸業。聽與出家。太小者。若減七
歲。若滿七歲不知好惡。皆不應度。若滿七歲。解知好
惡。應與出家(違者皆犯越)。
在空巳下者。制簡前十段文也。
截手等中有得不得者。謂截男根。如前釋五句無根
中引五分判。若臂等無然都去。理亦不得。若瘂聾者。
如上十三難義門中。引祇律判之。餘墮准說。
亦有九法者。一請和上。二置沙彌處。三差教授。四往
撿問。五喚入眾。六教令乞。七戒師白。八撿遮難。九正
白四。頌曰。請置差往喚。乞白撿白四。
故多論凡欲受戒先與說法者。說法者說法之道。隨
機遂要。而必不可謹誦一文。今且略敘。南山羯磨本
云。應語彼言。六道眾生多是戒障。唯人得受。猶含遠
難。不必並堪。汝無遮難。定得受戒。汝當發增上心。所
謂上救攝一切眾生。以法度彼。又戒是諸善根本。能
作三乘正因。又戒是佛法中寶。餘道所無。又能護持
佛法。正法久住。又羯磨威勢眾僧大力。能舉法界勝
法。置汝身心中。汝當一心諦受(抄中更云。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空有
二諦。滅理涅槃。成三聚戒。趣三解門。又言四分是大乘宗。以〔或〕文言。欲求於佛道〔文〕皆共成佛道等。故須令發
大乘〔以〕等。今詳。此言誠為大失。不能繁破也)。
推尋可知者。此某甲牒間名也。從某甲永受者。牒請
師也。今從僧。乞也。某甲為和上。牒間和上名也。
自說巳下。牒二師撿問。時到巳下。結成白辭。
羯磨准知。初總者。文中初非釋種子。總舉標宗也。
次別者。汝一切不得巳下。別列四戒。一一有五。初至
不淨行。舉其止持。二若比丘下。鄣作犯之過。有法喻
合。法中三者。若比丘者舉能人。二正明作犯。三非沙
門下彰其過損。准合各三准知。
第三汝是中下。持之時分。四不得等者。審其持心。五
自言堪持。
餘文同前者。同上尼律釋也。尼律釋云。次說四依知
足之行。於中亦二。尼總舉彰益。二比丘依糞掃下。別
列四法。初依文二。初上品。二若得長利下開。於中下
上品文五。一所憑依體。二依此巳下顯其依蓋。三舉
時分。四審持心。五自言堪持。藥依之中。崇云。古來解
是內身之穢。西方梵僧。若有食者。眾所不容。故今正
解。是殘棄藥。今詳。西方外道。異見持諱。觸穢佛法。出
家習見者。亦內外道。世尊善知法相。染識機宜。即有
開處。明了論中。立大開量。即亦通之。五百問卷末亦
開為藥。不能繁敘。次總以結勸文二。初結受緣具足。
二汝當善受巳下舉益勸持。文三。第一現付勸持。第
二餘所未知巳下付彼二師隨時教授。第三自今巳
下為防護故。增三文云。有三法應為解羯磨。應見而
見。應懺而懺。應捨而捨。應為解羯磨。
五分駈出即
此擯羯磨也。下意即此遮不至也。
羯磨受法全無量事者。制初篇前未興羯磨。何處得
有十三難知上。阿難何用問之。今更詳之。如制三語。
亦云自制巳後下名受具。例如即制十三難師。亦不
復得句人受其。故名制後。非謂制五篇及料簡弟子
十三難也。
所以開和上。以是根本。恐留難故。是以佛開。餘師非
根本。故不應開者。難曰。和上是根本。尚恐留難而佛
開。餘既非根本。何不恐難。亦開許故。不應理也。應更
釋云。和上是僧所為。故聖開之。餘僧體須是僧。故不
開許。
飾宗義記卷第七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