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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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諸部名也。

衣藥房三謂四依是者。藥犍度中。有食及藥。故四也。

前有眾法為成自行者。受戒秉法。為成師德。作持之

隨行也。

後有自行。為成眾軌者。如拘睒彌中第一

持戒不毀壞等。雖是自行。為成眾生秉法之德也。

開上食資道兩緣者。長離開衣。背別開食。入聚通開

二也。

集多受法者。八敬雖復落下尼法。今明四受猶得成

多也。尊者曰。亦可就初大段脩行成佛。文中分二。初

至我當為其作弟子巳來。正明菩薩託五勝相。顯具

福智。為息眾生五慢之義。第三爾時菩薩漸漸長大

巳下。厭世出家。脩禪發智。道成號佛。初文復二。初至

開現梵行來。明五勝相表蓋自他。第二摩竭王洴沙

備處巳下。聞名息慢顯相功力。初文勝相。文即為五。

初至父母真正。正明菩薩昔餘生中造作僧長大宗

葉業。由此能感尊貴眷屬。亦破眾生恃豪族慢(自下諸相

皆具二義。一自因成。二破外慢)。第二眾相具足巳下。德所依器。相好

莊嚴。亦破眾生恃色身慢。第三有此相者巳下。示輪

王相。顯必尊榮。亦破眾生恃貴位慢。第四七寶具足

巳下。七珍既備。受用自然。亦破眾生恃財富慢。第五

若當出家巳下。正顯菩薩必當成佛。十號響頒。三輪

化益。亦破眾生恃內德慢(自〔不〕且依疏釋)。

相之所表者。標幟可觀。名為所表也。

相之所為者。

必納勝德。名為所為也。此即相之功用。有此所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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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我曾聞者。瑤云。優波離從讖書中聞也。今詳。或

是此部律主。自古傳聞也。

最初出世名大者。由懷廣志以為名。即劫初時田主

是也。故俱舍十二云。謂劫初時。長壽久住。有地味生。

其味甘美。次有地皮餅生。次有林藤。次有香稻。後時

有人。躁性懶墮。長取香稻。貯擬後食。餘人復學。多收

無厭。故隨收處。無復再生。遂共分田。有懷侵奪。劫盜

過起。共聚詮量一有德人。各以所收六分之一。雇令

防護。封為田主。因斯故立剎帝利名。大眾欽承。恩流

率土。故復名大三末多王(此云大等意)。自後諸王。此為首。

瑜伽第二云。彼最初王。名大意也。

有經文十王等者。或有律本阿濕卑七王。或言六王

故也。

此方名為道眾生。梵云菩提薩埵。譯者略之。故云菩

薩也。菩提翻覺。舊翻為道也。薩埵翻為有情。舊翻為

眾生也。具佛地論第三卷中。翻菩薩名。總有三義。一

云。謂諸薩埵求菩提故(此即求菩提之薩埵。故名菩薩。依主釋也)。二云。又

緣菩提薩埵為。境故名菩薩。具足自利利他大願。求

大菩提。利有情故(自利顯智也。利他顯悲也。大願顯菩提願也。謂緣覺果及所化生。起

智悲願。故約所緣以立其名。即有財釋也)。三云又薩埵者。是勇猛義。精進

勇猛。求大菩提。故名菩薩(此約果及行為名。亦有財釋也)。婆沙百七

十六。有其兩義。故彼論云。由此薩埵。未得阿耨多羅

三藐三菩提時。以增上意樂。恒隨順菩提。趣向菩提。

親近菩提。愛樂菩提。尊重菩提。渴仰菩提。求證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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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懈不息。於菩提中。心無暫捨。是故名為菩提薩埵

(此即初義)。復次薩埵。是勇猛義。未得阿耨菩提時。恒於菩

提精進勇猛。求欲速證。是故名為菩提薩埵(此即後義)。離

心第十五。但有初義也。仍本名說。故曰菩薩。此悅頭

檀王所生。言悅頭檀者。是五分彼律淨飯王(又有疏本。闕無

言說頭檀者巳下文也)。

又有疏本云。言悅頭檀者。是彼律淨飯王(又有疏本云)。此

悅頭檀王所生。若依五分。王舍城有王。名鬱摩王。有

四子。一名照目。二名聰目。三名調伏勇。四名尼樓。聦

明神武。有大威德。為第一夫人故。擯行四子奉命而

去。到雪山北營建城邑。數年之中。父王思之。問子何

許。答言。在雪山北。近舍夷林。築城營邑。人民熾盛。

地沃野豐。衣食無乏。王聞三歎。我子有能。從此遂號

為釋迦種。尼樓有子。名烏頭羅。烏頭羅有子。名瞿頭

羅。瞿頭羅有四子。一名淨飯。二名白飯。三名斛飯。四

名甘露飯。淨飯有二子。一菩薩。二難陀。白飯二子。一

阿難。二調達。斛飯二子。一摩訶男。二阿那律。甘露王。

二子。一婆婆。二䟦提。菩薩有子。名羅云。因果經智論

同然。此言悅頭檀者。是彼律淨飯王也(巳上四本疏又不同)。然

尋五分律第十五云。佛在王舍。告諸比丘。過去有王。

名曰鬱摩。有四庶子。一名照目等。尋彼庶子。即是第

二夫人之子也。譯者不善其意。乃譯為庶子者。甚為

疎謬耳。故彼文云。第一夫人子。名長生。頑薄醜陋。眾

人所賤。夫人雖長。才不及物。而彼四子並有威德。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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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何方。固子基業。即便白王。王之四子。並有威德。我

子雖長。才不及物。承係大業。必為陵奪。若王擯斥。我

情及安。王言四子孝友。於國無𠎝。今云何擯。夫人又

言。王此四子。並有威德。必相彌滅大國之祚。王即呼

子。勅令出國。時四子母及同生姉妹。咸求同去。一切

人民。多樂隨從。王悉聽之。乃至廣說。王聞三歎。我子

有能。從是遂號釋迦種也(釋迦此翻為能)。既因第一夫人之

子遂擯四子。故知即是第二夫人之子。如轉輪王白

夫人。何有小大。宜撿佛本行經。即知非是庶子。彼經

第五卷云。第一之妃生一子。不堪為主。第二妃生四

子。故云庶子者。深失本意也。

此兒有三十二大人之相者。瑜伽四十九。釋三十二

相及八十隨好。地持第十亦同瑜伽。地持第十。大品

二十六。亦釋相及好。涅槃二十八。但釋三十二相。今

且依婆沙百七十七云。問相是何義。答標識義是相

義。殊勝義是相義。祥瑞義是相義。三十二相者。一足

善住。謂足下平滿。不凹不凸。於踐躡時。等案觸地。其

跡分明。惡心欲者終不能滅。諸在家者若有此相。必

為人王。賓伏卛土。諸出家者若有此相。必為法王。化

導一切。二者千輻輪相。謂佛雙足下有文如輪。千輻

具足。轂輞圓滿。分明巧妙。妙業天子。雖極作意。不能

擬之。而別化作。所以者何。妙業天子。所化作事。是無

䨱無記知所引。此相是純淨業所引故(生得智所引。加行智所引。

一生所習智所引。無量生所習智所引。更成兩復次)。三指纖長相。謂指纖長。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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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漸銳。節不麤現。並時無隟。安布得中。光澤圓滿。四

足跟圓長相。謂佛足跟圓長。端嚴廣直。地持第十云。

四者𦟛足跟是也。五者手足細𣽈相。謂佛手足細𣽈

如妬羅綿。六者手足網縵相。謂佛指間皆有網縵。猶

如鵝王。指若合時網即不現。而無皺緩。開時便現而

無卛急。七者足趺端厚相。謂佛足趺圓厚。向指傭寫。

兩邊圓直。與跟相稱。躡時不廣。足下如紅蓮華色。網

內邊如綵樹文紺潤。爪甲如赤銅葉色。網外邊作真

金色。網毛紺潤如吠瑠璃。八者繫泥耶[𨄔]。謂佛[𨄔]脛

圓直。漸下傭細。如繫泥耶鹿王[𨄔]。九者勢峯藏密相。

謂佛勢峯藏密。猶如馬王。若爾云何所化得見。有說。世

尊慜所化故。方便示之。有說。世尊化作象馬陰藏殊

妙。告所化言。如彼我亦爾。十者身分圓滿相。謂佛身

分圓滿。如諾瞿陀樹。如從齊至頂。如是從齊至足。上

下相稱。十一者身毛上摩相。十二者孔生一毛相。瑜

伽云。身諸毛孔一一毛生。如紺青色。螺文右旋。十三

者身毛右旋相。諸佛身諸毛孔。各生一毛。如吠瑠璃。

其色紺潤。宛轉右旋。毛端上摩。所以一一毛孔唯一

毛者。以菩薩時不亂說法故。十四者身真金色相。映

奪世間一切金光。令不復現。如今時䥫比今時金。威

光不現。今時所用金。至佛在世時所用金邊。威光不

現。佛在世時所用金。若至大海轉輪王路金破砂瞻

部捺陀金邊。威光不現(此金比七山。比三十三天莊嚴具金。如是展轉。乃至樂變

化天莊嚴具金。比他化自在天莊嚴具金。廣說應知)。此他化自在天莊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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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若至佛身金邊。威光不現。是故佛身金色最勝。映

奪一切世間金色。十五者常光一尋相。周匝常有光

明。面各一尋。晝夜恒照。十六者皮膚細謂相。塵水不

著。如吠瑠璃。及蓮華葉。設佛以之蹈於塵山。吠嵐婆

風。於中擊坌。欲令佛身及佛足下一塵染著。無有是

處。十七者七處充滿相。兩手兩足兩肩及項。是為七

處。十八者身廣洪直相。諸佛身廣洪直。不偃不僂。亦

不傍㿲。端雅充實。十九者師子上身相。謂佛胸臆分

齊方廣威肅。如師子王上半身分。二十者肩[骨*專]圓滿相。

謂佛肩[骨*專]圓滿。非諸備力妹壯力士之所能及。二十

一者立手摩膝相。謂佛平立舒手。摩自膝輪。二十二

者師子頷輪相(頷字胡感反。骨圓如輪。故云頷輪也)。謂佛頷輪廣好。如

師子王。二十三者具四十齒相。二十四者齒齊平密

相。二十五牙齒鮮白有光明相。謂佛具四十齒。皆悉

齊平。中間無隟如毛髮許。其色鮮白。光明晈映。如雪

山王。間餘人。伹三十二齒。而說彼身中有一百三骨。

佛具四十齒。何故亦言身中有一百三骨。而不增耶。

答餘人頭骨九分合成。世尊頭骨但有一段。是以俱

有一百三骨。二十六者得最上味相。謂舌相淨故。合

所飲食變成上味。有說佛咽喉中。有二乳泉。若飲食

時其乳流出。離諸飲食。皆成上味。然於此中舌根淨

故。令味殊勝。此理應然。二十七廣長舌相。薄𣽈廣長。

出時覆面。至耳髮際。若還入口。而於口中無所妨礙。

二十八者目紺青相。眼目脩廣。其色紺淨。如蘇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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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蓮華葉。二十九者牛王睫相。謂佛眼睫安布善好。

猶如牛王。三十者烏瑟膩沙相。謂佛頂髮。骨肉合成。

骨如覆捲。青圓殊妙。三十一者眉間白豪相。長半尋

量。右旋宛轉。光明清徹。三十二者得梵音聲相。謂佛

於唯藏中。有妙大種。能發悅音和雜梵音。如羯羅頻

迦鳥。及發深遠雷霍之聲。如帝釋皷。如是音聲具八

功德。一深遠。二和雅。三分明。四悅耳。五入心。六發喜。

七易了。八無厭(束為頌曰)。

「 足善并輪相

 指鐵足跟圓

 手足𣽈鵝王

 足趺端鹿王

 峯藏身分滿

 上摩生一毛

 右旋及金色

 常光膚細滑

 七處身洪直

 上身肩[骨*專]圓

 摩膝師子頷

 四十齒齊密

 鮮白最上味

 舌長目紺青

 𥇒相烏瑟尼

 白毫梵音相」

(此與瑜伽。有少離合。大分同之也。手足肩及項。是為七處滿)。

心王菩薩經云。所以三十二相者。對三十二知見。鬼

神各有一相生慢故。婆沙云。問何故丈夫相唯三十二。

脇尊者說曰。若增若減。俱亦生疑。唯三十不違法相。

有說。三十二者。世間共許。是吉祥數。故不增減。有說。

三十二相。莊嚴佛身。則於世間。最勝無比。若當少者

便當闕少。若更增者則亦雜亂。皆非殊勝。故唯爾所。

如佛說法。不可增減。佛相亦爾。無減可增。無增可減。

智論三十云。如嚴身具。雖復富貴多有珠璣。不可量

著。瓔珞第九十云。隨眾生所好。或有國主。現千萬相

或無量阿僧祇相。隨天竺所好。故現三十二相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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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形好(八十隨好下當辨)。婆沙又云。問菩薩所得。三十二相。

與輪王相。有何差別。答菩薩所得。有四事勝。一熾盛。

二分明。三圓滿。四得處。復次有五事勝。一得處。二極

端嚴。三文像深。四隨順勝智。五隨順離染。

釋七寶名。華嚴五十七也。如下藥法中。目連取藕。其

池有七大龍象王。其中有供給四天下轉輪聖王者。

即是象寶也。七種瑞寶者。彼經云。一劒寶。不賓伏處。

自往罸之。劒無害心。彼諸眾生。見劒束時。自然歸伏。

得歸伏巳還住王前。二皮寶。商人海中得海龍王皮

來進。火燒不燋。水漬不爛。極為光澤。高五由旬。若王

行時。軍眾在下。各別得房舍。三衣寶。逾常妙好柔𣽈。

能免寒熱飢渴。四房舍寶。日月星辰等。皆於中現。又

聞諸天音樂。五薗林寶。一切日月星辰奇異物等。皆

於中現。諸天音樂。諸天設奏。於此中現。王得受用。六

足所用寶。着此行時。入火不燒。履水不溺。行縱至百

千由旬。終無疲乏。七床寶。王心清淨。其寶常現。若放

逸時。即沒不現。不高不下。不靳不𣽈。每常稱意自然

禪定(束為頌曰)。

「 劒皮衣及房

 薗林足與床」

三輪化益者。初至而自娛樂。顯神足輪及憶念輪也。

與眾生說法巳下。是說法輪也(三輪義下當辨)。

總別口歎者。終無差錯文。是總也。別舉七寶十號等

文。是別也。

一邊境備慮者。至處處衛邏巳來文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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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中是到者。應言時王邏人聞所說也。今詳文亦不

到此中。先頭所聞之事。後方正顯邏人白王故也。

若就自行名修世間善法者。薩婆多宗。菩薩後身。先

脩有漏六行。斷下八地惑。得四靜慮四無色定。名為

世間善法。

四門所現皆是淨居諸天化作。欲令菩薩生欣猒也

(淨居天悉是那含也)。五分十五云。至年十四。嚴駕遊觀。出東城

門。(乃至)菩薩久後復勑御者。嚴駕遊觀。出南城門。餘准

此知。然出西門逢見死人。却還之時。逢出家人。不言

北門見也。因果經。二月八日出家。瑞應本起經。四月

八日。佛本行讚。三月八日出家。太子五夢經。佛四月

八日生。調達四月七日生。難陀九日生。阿難十日生。

此等非但別日。年亦不同也。五分十四。向阿菟耶林。

去城不遠。便下馬脫寶衣。語闡陀言。汝可牽馬并持

寶衣還宮道。吾拜白父母。今辭學道。不久當還。願不

垂憂。

恐損他故者。大乘方便經云。有三因緣自剃髮。一太

子威顏肅物。一切人天八部無敢近者。二為太子誠

出家故。能自剃不同世人。三為護他故。父王有勑。若

有剃者。誅其五族。今言恐損。即第三義也。五分即為

剃之。釋提桓因。如屈申臂頃至菩薩前。以衣承髮。持

還天宮。智論第一。貿麤布僧伽梨。於尼連河側。六年

苦行。佛本行十八云。時淨居天應時。化作獵師之形。

身著袈婆染色之衣。太子與身易之而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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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之羅閱者。之適也往也。

不列得鉢之所者。五分十四。入城乞食。威儀庠序。視

地而行。時未有鉢。持蓮荷葉。展轉道路葉不離根。王

與諸臣於高樓上。遙見菩薩以為奇雅。顧語眾臣。未

曾見聞若斯人比。咸皆自言。昔聞淨飯王子。相師相

之。當為輪王。或成佛道。此人必是。見論十六云。先受

乳糜時鉢。度尼連禪河時。沒在水中。海龍王將供養。

亦不言得處顧眄(說文云邪視也)。

八十種好者。涅槃二十四云。所以復脩八十種好。世

有眾生。事八十神。瑜伽四十九云。如來八十隨好。謂

兩手足具二十指。及以節分並皆殊妙。是即名為二

十隨好。兩手兩足表裏八處。手四足四並皆殊玅。是

即名為八種隨好。兩踝膝股六處殊玅。是即名為六

種隨好。兩臂肘腕六處殊玅。是即名為六種隨好。腰

縫殊妙。各一隨好。兩核殊妙。為二隨好(核謂卵也)。陰藏殊

妙。為一隨好。兩臀殊妙。為二隨好。臗(臗尻也)臚(蘆音皮臚也)

臍三並皆殊妙。各一隨好。兩脇腋乳並皆殊妙。為六

隨好。腹胸項脊各一隨好。如是所說。除頸巳上。於下

身分。六十隨好。上下齒鬘並皆殊妙。為二隨好(其齒秀出

行列。猶如花鬘。故〔名〕)。𪙾腭殊妙。為一隨好(去於反。五各反。齒內上下肉也)。兩脣

眷屬並皆殊妙。為二隨好。頤善圓滿為一隨好。兩頰

圓滿。善安其所。為二隨好。兩目眷屬並皆殊妙。為二

隨好。兩眉殊妙。為二隨好。其鼻二孔。並皆殊妙。為二

隨好。其額殊妙。為一隨好。角鬢兩耳並皆殊妙。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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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好。頭髮殊妙。為一隨好。如是所說。從頸巳上。二十

隨好。前有六十。後有二十。總合說為八十隨好。地持

第十。與瑜伽同。大般若五百三十一及三百八十一。

并智論九十一。全有不同隨相。不可繁敘。且依瑜伽。

束為頌曰。

「 指及表裏二十八

 兩踝膝股臂肘腕

 腰縫各一兩核陰

 兩臂臗臚臍兩脇

 腋乳腹胸項脊下(下者頸巳下六十也)

 齒二𪙾一兩脣頤

 頰目眉鼻各為二

 額一兩鬢兩耳髮」

若子儼然者。外學者釋。君臨上位。子愛下人也。

非是捨位者。覺云。為對古師云是捨位。今詳。此未必

然也。

謂舉讚中三四二句者。前文非是下賤人。及諦視前

進等是也。

三父母名者。或有律本云。父姓名為白。白淨王子故

也。若爾前引五分云淨飯王子耶。答鴦崛經云。住大

沙門。白淨王太子。故不可一准也。

亦可俱姓者。或有律云。父姓名為日。謂日炙種也。即

顯日種是上代姓。言釋迦者。是後代姓也。本行集第

五云。經律異相云。西方相傳。剎帝種昔被墓位。子逃

於外。有一仙人。収養漸長。欲令剎嗣續不斷。有占星

者。白彼怨王。剎利星現。怨王令人捕捉將送。捨是貫

於尖標之上。仙人來至。勸喻小兒。命起情欲。欲令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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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胤不絕。小兒受苦。情欲不發。仙人化為密雲掩障。

細雨霑潤。令苦暫息。復化一女。與小皃合。池精於地。

仙人遂以牛糞褁精。將歸置在甘蔗園中。日炙糞團。

生一男兒。形貌端正。其後長大。還嗣王位。因此相傳。

其有毀者。名牛糞種。其有讚者。即名日種。

具習諸定者。此雖不說。理亦決然。謂必要先斷下地

惑。展轉乃至得入非想。無有不斷下地煩惱。入上地

義。大乘雖伏。義亦同然。

信等五根者。信精進念定慧五根也。

非奪者中有三者。一法非。二人非。三果非也。崇云。舊

解執自餓是道等者。今解不爾。但以欲求勝法。中路

遇緣。遂經六年。不獲聖法。其休息法。即後成佛。父是

苦行是耶。非休息法。今詳。遇緣遂經六年者。豈容菩

薩虗棄六年。若復救言。佛是佛迹。而非虗棄者。亦應

化迹亦執自餓。何用謬破也。

次苦行中詣大將者。前科文言。行同外道。體是一也。

如餘經說者。六度集云。佛昔為王。有人誤飲池水。詣

王伏首。王言。夫買宅者。即有其井。占其田者。即惜其

汲水刈草。非告不取。汝不告而取。豈非盜乎。餘如章

中。

非是二空者。古師云。前文同於耶脩。從此巳下名為

還歸本宗。

文言捨欲惡不善法者。挍量邪正二定。有能除患。不

能除患之義。此古師意。挍量二空。知是邪定。即名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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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不善也。今師意說。欲惡不善是初禪障。非是二空。

故破之也。

計理應言捨而得也者。若加此句。便成十句也。

不勞廣為十六者也。今廣出之。第一三者。時菩薩復

作是念。頗因欲不善法。得樂法不(此第一句也。文現有之)。復作

是念。不由欲不善法得樂法(此第二句也。文亦現有)。復作是念。

我今寧可捨欲惡不善法(此第三句也。文無理有)。第二三者。復作

是念。頗有習無欲捨不善法得樂法耶(此第一句也。文中現有)。

復作是念。然我定由習無欲捨不善法得樂法(此第二句

也。文無理有)。復作是念。我今寧可習無欲。捨不善法得樂

法(此第三句也。文無理有)。第三三者。復作是念。頗因此自苦身

得樂法不(此第一句也。文無理有)。復作是念。然我不由此自苦

身得樂法(此第二句也。文中現有)。復作是念。我今寧可捨自苦

身得樂法(此第三句也。文無理有)。第四三者。復作是念。頗因食

少飯[麨]得充氣力不(此第一句也。文無理有)。復作是念。然我定

由食少飯[麨]。得充氣力(此第一句也。文無理有)。復作是念。我今

寧可食少飯[麨]。得充氣力耶(此第三句也。文中見有)。

因果等經謂食牧牛乳糜者。

餘經或見天衣等者。智度論三十八云。經曰我當於

菩提樹坐。四天王乃至阿迦尼吒天。以天衣為坐者。

當學般若波羅蜜。論曰。問如經說。佛敷草樹下坐。而

成佛道。今云何言天衣為坐。答聲聞經中說敷草。摩

訶衍經中。隨眾生所見。或有見敷草樹下。或見敷天

綩綖。隨其福德多少。所見不同。(乃至)如是等寶衣敷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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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坐坐上。成阿耨菩提。(述曰)我當於菩提樹下等者。

顯菩薩發願也。

大寶蓮華王坐等者。謂大乘中自受用身。居於大寶

蓮華王坐。而成正覺。故唯識第十云。自受用身還依

自土(此即舉身。顯所居土)。謂圓鏡智相應淨識(舉能變識也)。由昔所

脩自利無漏。純淨佛土因緣成熟(顯淨識中淨土種子)。從初成

佛。盡未來際。相續變為純淨佛土(顯由淨識及前種子因緣力故。從初

成佛。盡未來際。所變淨土。相續現起)。然此淨土如佛地經解深密等。總

攝以為十八圓滿。然佛地論有其三釋。一云此是變

化土攝。一云此是受用土攝。一云如實義者。釋迦牟

尼。說此經時。地前大眾見變化身。居此穢土。為其說

法。地上大眾。見受用身居佛淨土。為其說法。所聞雖

同。所見各別。准彼論中正義家釋。地前一向不見淨

土。地上大眾見斯淨土。然尋彼論。通據自他二受用

說。自受用土理亦必具十八圓滿。故唯識論釋自用

土。如彼文云。周圓無際。眾寶莊嚴。自受用身。常依而

住。(述曰)此即十八圓滿中。略顯分量。及以依持二圓滿

也。自土既有此二圓滿。何妨復有餘之十六。合為十

八也。十八圓滿者。一顯色圓滿。二形色圓滿。三分量。

四方所。五因。六果。七主。八輔翼。九眷屬。十住持。十一

事業。十二攝蓋。十三無異。十四住處。十五路。十六乘。

十七門。十八依持。束為頌曰。

「 顯形分量方

 因果主翼眷

 持業蓋無畏

 處路乘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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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地經云。薄伽梵住。最勝光曜。七寶莊嚴。放大光明。

並照一切無邊世界(生即顯色圓滿也。謂大宮殿。用最勝光曜七寶莊嚴。或大宮殿

七寶莊嚴。故最勝光曜)。無量方所。妙飾間列(此即色形圓滿也。如今國中無量城

邑。安布得所。西明法師云。言方所者。如綺井等。今〔詳〕失意也)。周圓無際。其量難測

(此即分量圓滿也。或周圓難測。或經量難測也)。超過三界所行之處(此即方所圓滿

也。且如三界是自地愛之所行處。亦是所緣及相應縛之所隨增。復亦是彼異熟增上二種果法。今此淨土非

彼三種之所行處。故云超過)。勝出世間善根所起(此即因圓滿也。准佛地論。以得

智為此淨土。土變現生因。若准攝論。具由根本及後得智)。最極自在淨識為相(此即

果圓滿也。謂一切法識為體相。今此淨土。佛無漏識以為體相)。如來所都(此即主圓滿也。此土

為主故)。諸大菩薩眾所雲集(此即輔翼圓滿也)。無量天龍藥叉

(乃至)人非人等。常所翼從(此即眷屬圓滿也。准攝論說。此化非實也。以義而推。若自

用土。菩薩等亦是佛化。以莊嚴土。以其自土。唯佛與佛方能知故)。廣大法味喜樂所

持(此即住持圓滿也。即法華經中。法喜禪悅食也)。現作眾生一切義利(此即事業

圓滿。謂佛能化生事業也。現益名義。當益名利也)。滅諸煩惱交橫纏結(此即攝益

圓滿也。佛地論云。又現證得解脫煩惱。及以纏結殊勝福知。故名攝益)。遠離眾魔(此即無畏

圓滿也。謂無四魔怨敵)。過諸莊嚴如來莊嚴之所依處(此即住處圓滿。

過菩薩莊嚴住處。唯是如來妙飾莊嚴。為所住處)。大念慧行以為遊路(此即路圓

滿也。大念即是無分別智。大慧即是後所得智。此二俱有造作淨土。增上業用。並名為行。由此二智通生淨土。

故名遊路)。大止妙觀以為所乘(乘圓滿也。乘此止觀行前通路)。大空無相

無願解脫。為所入門(門圓滿也。佛地論云。依從此門而入淨土。又云此淨土中。亦應

有路乘門等。為〔命〕有情欣樂實德。故就行說)。無量功德眾所莊嚴大寶華

王眾所建立大宮殿中(此即依持圓滿也。無量功德眾善所起大寶紅蓮華王。以

為依持。猶如大地依風輪等也。大寶華王者。華中最勝。名曰華王。或即如來說名為王。大寶華王有此王故從

王為名也。眾所建立者。此華非一。或華葉多。故名為眾。長時續依此華王故。名建立也)。此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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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滿經文。具如佛地及解深密經。廣釋其相。如佛地

論第一及二本攝論第十說也。

三僧祇劫依八定等者。地前三賢為第一阿僧祗劫。

言三賢者。第一十住(一發心住。二治地住。三修行住。四生貴住。五方便住。六正心住。

七不退住。八童真住。九法王子住。十灌頂住)。第二十行(一歡喜行。二遶益行。三無恚恨行。四

無盡行。五離癡亂行。六善現行。七無著行。八尊貴行。九善法行。十真實行)。第三十迴(一救護一切眾

〔生〕相迴向。二不壞迴向。三等一切佛迴向。四至一切處迴向。五無盡功德藏迴向。六隨須平等善根迴向。七隨

順等觀一切眾生迴向。八如相迴向。九無縛無著解脫迴向。十法界無量迴向)。次從初地至

七地終。為第二阿僧祇劫。從八地至第十地終。為第

三阿僧祇劫。言八定者。地前脩四。地上亦四。合有八

定。且辨地前者。如唯識第九。𤏙等四位修四尋思四

如實智。四尋思者。一尋思名。二尋思義。三尋思名義

自性。四尋思名義差別。觀此四境。假有實無。名四尋

思。下品尋思。觀無所取。立為𤏙位。上品尋思。觀無所

取。立為頂位。四如實智者。亦緣名義。自性差別。遍知

所取及能取空。是如實知。於中下品。立為忍位。若上

品者。立世第一。此四善根。如其次第。依明得定。初獲

慧日前行相故。立明得名。次依明增定。明相轉盛。故

名明增。次依印順定。於無所取。決定印持。無能取中。

亦順樂忍。印前順後。立印順名。次依無間定。雙印所

取能取二空。從此無間必入見道。故名無間。謂前忍

位。總有三品。下忍時印境空相。中品忍時。於能取空。

順樂忍可。上品忍時。印無能取。今世第一。二空雙印。

故不同也。此四善根。上代諸師。略有四釋。常法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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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四善根。如其次第。以配地前四十心位。謂准本業

瓔珞經。於十住前。更加十信(一信。二念。三進。四慧。五定。六不退。七迴向。八護

法。九戒。十願)。烋法師云。十住為𤏙。十行為頂。第九迴向以

之為忍。第十迴向為第一。誓法師云。第十迴向最後

位中。開四善根。唐三藏意。取誓法師。以為正義。即是

初僧祇。第十迴向終次心也。辨地上復四定。亦如唯

識第九卷說。一大乘光明定。謂此能發照了大乘理

教行果智光明故。二集福王定。謂此自在集無邊福。

如王勢力無等雙故。三賢守定。謂此能守世出世間

賢善法故。四健行定。謂佛菩薩大健有情之所行故。

西明法師云。此之四定。若辨位地。未見誠文。舊諸師

說。初之四地名大乘光明。五六七地名集福王。八九

十地名為賢守。金剛并及諸如來名健行定。今詳不

然。知唯識論。於十地中漸修十度。復辨三學。以攝十

度。此之四定。即是定學。定學即是靜慮度攝。靜慮既

在第五地。然彼論中。四門辨攝。一自性攝。謂以戒學

唯攝戒度。定攝靜慮。慧攝後五(謂般若方便願力智也)。二并伴

攝。三與十度。皆具相攝。三隨用攝。戒前三。定攝靜慮。

慧攝後五。三皆攝進。四隨顯攝。戒攝前四。定攝靜慮。

慧攝後五。准彼自性及隨顯門。此之四定。局在五地。

若隨用門。通四五地。若助伴門。即通十地。論甚分明。

何因不見。良由五地名極難勝。真俗二諦。行相相違。

一智雙證極難勝故。故此四定為此智依。

禪慧二。波羅蜜是第三階者。謂有漏六行觀也。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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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藍所。巳入非想。明知巳斷下八地惑。何因此中始

言修禪。又諸菩薩不動種姓。必先有退。何因如此。答

理實前時巳得靜慮。然諸菩薩別有退義。故婆沙六

十一云。是有三種。一巳得退。二未得退。三受用退。巳

得退者。謂先巳得諸勝功德。遇緣而退。未得退者。一

切有情。若對方便。皆應獲得諸聖慧眼。伹不精進修

正方便。於四真諦。未得現觀。於聖慧眼。有未得退。受

用退者。謂於巳得諸勝功德。不現在前。如是三退。佛

有一種。謂受用退。所得功德。有不現前故。獨覺有二

種。一未得退。二受用退。聲聞中不時解脫有二種(如獨

覺說)。時解脫具三。有作是說。佛全無退。(乃至)評曰。初說為

善。諸佛定有受用退故。准此。前時雖巳得禪。而今欲

令現前受用。重修令起。由諸菩薩定。依根本第四靜

慮起無漏道。三十四心。一坐成佛。故須令彼靜慮現

前。故不違理。

本音禪那此名思惟脩者。靜慮支義。廣如瑜伽三十

三。及第十一。顯揚十九。雜集第九。成實十八。婆沙八

十及八十一等。俱舍二十八。順正理七十七。婆沙百

五十七巳下。即是定蘊。彼上廣釋差別之相。今略料簡。

三門分別。一釋名。二體相。三廢立。言釋名者。先列後

釋。且列名者。俱舍頌云。靜慮初五支。尋伺喜樂定。第

二有四支。內淨喜樂定。第三具五支。捨念慧樂定。第

四有四支。捨念中受定。雜集云。支建立者。謂初靜慮

有五支。何等五。一尋。二伺。三喜。四樂。五心一境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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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靜慮四支。一內等淨。二喜。三樂。四心一境性。第三

靜慮有五支。一捨。二念。三正知。四樂。五心一境性。第

四靜慮有四支。一捨清淨。二念清淨。三不苦不樂受。

四心一境性。婆沙八十列名一同。大小宗義。雖有少

異。名字支數。悉同十八。次釋名者。梵云䭾演那。此云

靜慮。舊名禪那者訛也。翻為思惟脩。或翻功德聚林

者。並義譯也。婆沙八十云。問何故名靜慮支。靜慮支

是何義。答寂靜思慮。故名靜慮。隨順此靜慮。故名靜

慮支。俱舍云。依何義故立靜慮名。答云。由此寂靜能

審慮故。審慮即是實了知義。述曰。定體寂靜。慧復審

慮。由定及慧。名為靜慮。梵本云振多。此云審慮。即為

字緣也。梵云地。即是字界也。此謂振多字緣之中。若

置地為字界相助。名為駄演那。此云靜慮也。俱舍難

云。若爾諸等持。皆應名靜慮。難意云。寂靜慧即名靜

慮者。八地諸定。亦皆慧俱。悉應名為靜慮。解云。諸等

持中。唯此建立五支四支。止觀均行。故唯就勝。獨名

靜慮。如世間言。發光名日。非螢燭等。亦得日名。

第二體相者。先引新經論名。略辨相巳。後方辨體。且

引經者。顯揚第二。引經解釋。且依婆沙八十及八十

一云。如契經說。苾芻當知。有四天道。能令未淨者。淨

者轉明。謂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初靜

慮具足住。是名第一天道。復次尋伺滅。內等淨心一

趣。無尋無伺。定生喜樂。第二靜慮具足住。是名第二

天道。復次離喜住捨。正念正慧正身受樂。聖應說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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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靜慮具足住。是名第三天道。顯揚云。離喜住捨

念正知。及樂身正受。聖者宣說成就捨念樂住。第三

靜慮具足住。復次斷樂斷苦。先憂喜沒。不苦不樂。捨

念清淨。第四靜慮具足住。是名第四天道。若欲釋律。

即取律文。放像此文。而解釋之。依此經文。以之為本。

大小乘宗決釋建立。婆沙釋意云。且初定中。離欲惡

不善法者。事欲具欲。名之為欲。所餘煩惱。名惡不善。

復次欲謂五欲。惡不善者。即是五蓋。復次欲謂欲愛。

惡不善者。謂欲界中所餘煩惱。廣釋如彼瑜伽三十

三。意云。欲有二種。一煩惱欲。二事欲。此即通收婆沙

初釋。又云。離者。一相應離。二者境界離。如次即是斷

相應縛。及斷緣縛也。離惡不善者。因煩惱欲。所生不

善身業語業。持杖持刀詐為妄語等。名為不善。此與

小宗不同也。言有尋有伺者。婆沙意云。與尋俱及伺

俱法。名有尋伺。然小宗中。尋伺即是心所法數。有別

體性。大乘宗中。於思於慧。假立尋伺。離思慧外。無別

尋伺。成實論宗。離心之外無別尋伺。由此薩婆多。於

一心同時。即與尋伺俱起。俱舍第四釋云。如冷水上。

浮以熟蘇。上烈日光之所照觸。蘇因水日。非釋非凝。

如是一心。有尋有伺。心由尋伺。不過麤細。瑜伽釋云。

有尋有伺者。由於尋伺。未見過失。彼地猶有對治欲

界諸善尋伺。是故名為有尋有伺。言離生者。婆沙一

釋。意云。初定地中。能離所有苦根憂。根界根女男無

慚無乃至五蓋五欲等。故獨名離。巳上定地。雖亦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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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而生。以初居首故初得名。瑜伽釋意云。離者無間

道由此為因。無間所生。起解脫道。故名為生。意同婆

沙向釋也。言喜樂者。瑜伽意云。巳獲輕安。身心調適

有堪能故。說名喜樂。顯揚意說。悅轉識邊。名之為喜。

悅阿賴耶。名之為樂。以其色身賴耶能攝。今瑜伽云。

巳獲輕安者。顯得轉依身心調適。如顯揚釋。薩婆多

宗即不同此。謂彼小宗。樂是輕安。喜是受數。不同大

乘喜樂體一。望悅於身。即名為樂。望悅心邊。即名為

喜。若依成實宗意。大同大乘。瑜伽復釋。初者創首獲

得。依數次說。名之為初。言靜慮者。於一所緣繫念寂

慮。言具足者。得解脫道故。言住者。成辦故得無艱難。

乃至七日能正安住。次釋第二定。言尋伺滅內等淨

者。瑜伽意云。於忩務境能正遠離。於不忩務境安住

其心。一味寂靜。名尋伺滅內等淨。言忩務者。尋伺令

心忩務也。婆沙云。問得第二定。總斷初定一切法盡。

何故但說尋伺滅。答此為上首。總滅餘法。復次尋伺

難斷難破。難可越度。是故偏說。廣如彼釋。婆沙釋內

等淨者。內者謂心。等淨謂信。由信平等。令內心淨。名

內等淨。若依大乘。內淨即以三法為體。故瑜伽六十

三。及顯揚十九云。問內等淨以何法為體。答以念正

知及捨為體。由此前說。於不忩務境。安住其心。一味

寂靜。名為內淨。心一趣者。瑜伽意云。超過尋伺。有間

缺位。能正獲得無間缺位。故言心一趣也。顯揚云。謂

於入時多相續住。諸尋伺法。恒不現行。婆沙心一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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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一門轉。如欲界心於六門轉。初靜慮心四門轉。

今第二定心一門轉。故名一趣。大乘意說。離尋伺故

名為一趣。是專注澄淨之義。今小乘中。直言一門。蘭

濫不盡。雖一門轉。容非一趣故也。無伺者。以皆斷故。

言定生者。瑜伽意云。定是無間道。生是解脫道。婆沙

云。初定亦有定。何故第二名定生邪。答意云。此地等

持增盛。過於初定。故偏說之。復以初定後現在前。故

不同初非定所引等。如彼廣說。言喜樂等。准前應知。

婆沙云。喜謂喜根。受蘊所攝。樂謂輕安。行蘊所攝。不

同大乘。如前巳辨。次釋第三定。言離喜者。瑜伽云。彼

於喜相深見過失。故云離喜。婆沙云。以喜為首。總離

餘法。復云以喜難斷難破難越等。如前准知。住捨等

者。瑜伽意云。爾時離尋伺及喜二種。亂心灾患。能於

第二定攝持其心。故言住捨。由有捨故。安住正念令

喜不行。若不善修。或時失念。即速了知。故有正知。婆

沙云。捨謂行捨。念謂善念。慧謂善慧。言身受樂者。瑜

伽云。離喜寂靜㝡極寂靜。心受得生。爾時色身意身

領納受樂。及輕安樂。故言身受樂。述曰。悅色身及意

身。並即名樂。不同下地悅心名喜。以彼動踴有過患

故。非極悅心。不得名樂。婆沙意同。故顯揚云。離善離

勇安適受。受所攝故名為樂。聖應說捨者。大乘意說。

聖應宣說。以其捨字牽屬下釋。瑜伽意說。巳下說地。

無如是樂。及無間捨(謂常流注。名為無間。不遮下地有間斷捨。亦有法師云。下地無

意地捨。理不然也)。第三定巳上。雖有無間捨。而復無樂。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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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地佛及弟子等諸聖應宣說。婆沙意云。聖謂諸

佛及佛弟子應為他說。應自住捨。問諸地皆應說。何

故唯說第三。答第三定中。具有自他二地留難。故偏

說之。他地留難者。第二靜慮。喜所漂沒。如邏剎斯(男聲

呼之名邏剎婆。今以女聲呼之。即目羅剎女。於大海中。現嬌媚相。請人為夫。愚人被誘。便被食之)。能令

瑜伽師於第二定離染衰退。故應說捨。所言自地留

難者。第三定樂。生死樂中此樂最勝。諸瑜伽師。染著

此樂。不求上勝。亦應說捨。然瑜伽意。為說差別。故聖

宣說。婆沙論意。為捨留難。故聖說捨。不同也。小宗引

經但有捨字。仍牽屬上。大乘引經。云捨念樂住。牽屬

下釋。顯揚釋意云。巳上地中無如是樂。下地之中。無

此勝樂。復無捨念。為對治支。故今此地。名為捨念樂

住也。第三靜慮具足住。准前知之。次釋第四定。斷樂

斷苦先憂喜沒者。瑜伽意云。若准第三靜慮。應言斷

樂住捨正念正知。然不作此說。而直說言斷樂斷苦

等者。以其捨念正知能斷樂根。與第三定種類相似。

故略不說。但直說其所斷之樂。故云斷樂也。即於爾

時所有苦樂(以苦攝憂。以樂攝喜)。皆得超越。故總集言斷樂斷

苦。先喜憂沒。謂入第四定時。樂受斷故。入第二定。苦

受斷故。入第三定。喜受沒故。入初定時。憂受沒故。復

言不苦不樂者。且約四受斷。故說非苦樂(意說。理實下地一切

法斷。非唯四受)。復言捨念清淨者。下地一切灾患巳斷。謂尋

伺喜樂。入息出息(謂尋六種擾亂)。故言捨念清淨。若准婆沙。

言斷樂者。以樂為首。總斷下地。又復樂根難破等。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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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應知。故偏斷樂也。言斷苦者。於巳斷中說之。又依

雙法盡。故俱說斷聲。言雙法者。謂苦與樂。離欲染時。

雖苦巳盡。而樂未盡。今離第三定染。苦樂俱盡。故雙

說之。廣說如彼。先憂喜沒者。離欲染時。憂根巳沒。

離第二染。喜根巳沒。故云先憂喜沒。不苦不樂捨念

清淨者。以離八擾亂事。故云清淨。八擾亂者。苦樂憂

喜入息出息尋伺也。具足住等。准前應知。大意雖同。

然言離欲苦根斷者。不同大乘。大乘宗意。苦根既在

五識地中。念初靜慮。雖實無苦。然有三識。是苦所依。

有無堪性。亦說名。若准成實。亦第二定方滅苦根。然

與大乘亦稍異。故彼論第十八。二禪品云。初禪巳滅

憂故喜。二禪滅苦故喜。彼品又云。初禪近不定心。不

定心者。能生欲界諸識。於中生苦。是故不說初禪苦

滅。述曰。彼宗意說。初禪與欲界散亂地法。極相隣逼。

故與欲界心互相入出。故云近不定心。不定心中。既

能生苦。故今初禪心中。亦有無堪任性。故亦名苦。故

云亦禪方斷苦根也。上來引經略釋相訖。

次辨體者。且列大乘百法。薩婆多七十五法。然後出

體。大乘百法者。心法有八。心所合有五十一。分為六

位。第一遍行五(觸。作意。受。想思)。第二別境五(欲。勝解。念。慧。三摩地)。第三

善大地十一(信。進慚。愧。無貪等三根。輕安。不放逸。行捨。不害)。第四煩惱地六

(貪。瞋。慢。無明。疑。不正見。即五見也)。第五隨煩惱(忿。恨。覆。惱。嫉。慳。誑。諂。害。惰。無慚。無愧。掉舉。

惽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第六不定四(睡。眠。惡作。尋伺)。色法十一

(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心不相應行二十四(得。命根。同分。異生性。二定。無想異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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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身。句〔身〕。四相。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方。時。數。和合。不和合)。無為六(虗空。擇滅。非擇滅。不動。想

受滅。真如)。薩婆多七十五法者。色十一(五根。五境。無表)。心法一(六識

合說為一)。心所五位。并不定地。合有六位。總四十六。第一

大地法十(即大乘遍行。及別境。舊名通大地)。第二大善地十(大乘十一中。除

無疑)。第三大煩惱六(無明。放逸。懈怠。不信。惽沈。掉舉)。第四大不善地二

(無慚。無愧)。第五小煩惱十(即大乘二十隨煩惱中。初十是也)。第六不定地

八(大乘四外。加貪嗔慢疑)。不相應十四(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根。四相。名身等三)。

無為法三(即虗空。二滅是也)。上來略列其名。若略解釋。如初

卷記。次出體者。章云。體有其九。隨事十一。枝即十八

者。此即且依薩婆多宗。七十五法中。九法為體。謂通

大地四(謂大地十法中取四也)。一念(念謂於緣明記不忘。順正理云。於境不忘失因。述〔因〕

緣境明記。為後不忘因也)。二定(新經論名三摩地。此云等持。或名心。一境性。或名定。並體是一。言等

持者。由定力故。平等持心於一境住)。三慧(慧謂於能有簡擇。正理云。簡擇所緣邪正等相。說名慧。簡

擇末決。亦得疑俱)。四受(受謂領納。苦樂俱非有差別故。麤相分三。謂苦樂細即分五。苦中開憂。樂

中開喜也〔來〕通大地中四法竟)。善大地有三法。一信(俱舍云。信者令心澄淨。有說。於

諦實業果中。現前忍許。故名為信。入阿毗達磨云。具能除遣心濁穢法。如水清珠著於水內。令穢水皆即澄淨。

如是信珠在心地內。心諸穢濁皆悉除遣)。二猗(猗即輕適之樂也。輕安是也。謂心堪任。正理云。正作

意轉。身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述曰。巳作意轉者。即如理作意也。此作意與輕安相應。能為身

心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者。即指體也)。三捨(心平等性。無警覺性。述曰。心平等性者。即舉其體也。謂能

對治沈掉不平。故得名也。警覺即掉。今此性中無警覺也。上來善大地三法說)。大地外二。謂

覺觀者。謂五地之外。故俱舍第四云。如是巳說五品

心所。復有此餘。不定心所是也。計理直應言不定地

者好。若言大地外者。小煩惱地。即非大也。言覺觀者。

斯經論尋伺是也。俱舍第四云。尋伺者。謂心麤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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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麁性名尋。心之細性名伺。光法師云。尋謂尋求。伺

謂察。寶法師云。伺察。察若麤。理即是尋。尋求若細。即

應是伺。無勞別目也(今詳。伺察定不麤。尋求定不細。大小爾。論處處有文。何因妄破)。

章云。隨事十一者。若據法數。如前巳論。以受數隨地

別分。即有十一。以其喜受樂受捨受。望領細邊。同是

受數。然體名異。即分為三。故成十一。十一之中。第四

樂字。是猗樂也。第十樂是受數也。餘可知。此即當婆

沙八十云。四靜慮支。名雖十八。實體有幾。答有十一。

謂初靜慮支。名與實體。俱有五種(即尋伺喜樂等持也)。第二

定四支。三體同前。加內等淨(謂喜樂等持同前。加信一種也)。第三五

支。第五同前。但加前四(謂等持同前。但加捨念慧樂也)。第四四支。後

三如前。但加第一(謂捨念等持同前。但加不苦不樂受也)。故靜慮支。實

體十一。復有說者。受體唯十。前三靜慮樂合為一故。

評曰。彼不應住。是說初二定樂。是輕安故。故前說好。

俱舍二十八。即同評家說也。章云。支有十八者。即次

下云。四法不分者。覺觀(此二局初禪)。信(局二禪)。慧(局三禪)。餘五

離分以成十四者。定受各四(且定四者。四禪各有定。即為四也。即一心是也)。

受四者。初二禪喜。三禪樂。四禪不苦不樂(此四念是受數也)。

餘三各二者。猗通前二禪(即二種也)。捨念局三四(即四種也。上來

即十八支也)。若依成實。樂是受樂。即同婆沙不正義釋。十

法為體。故章云。其義則別也。故彼宗中第八卷。五受

根品云。猗樂不異受樂。又彼第十八云。又無別猗法。

但喜生時。身心無麤重法。柔𣽈調適。故名曰猗。述曰。

即與大乘意同。大乘義巳上辨竟。因此復辦法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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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者。彼宗離心無別心所十八禪支。若並就實。即一

法為體。謂即心王。若依假說。即七法為體。謂前九法

之中。除猗信二種。餘並同前。以其內淨。亦同大乘故

也。若開此七。即為十八。是故章云。謂覺觀在初禪(即二

數也)。內淨唯第二(加前為三)。安慧局第三(加前為四也。慧與樂俱。故名為安也)。

不苦不樂唯第四(加前為五)。喜枝該初二(加前為七)。捨念通三

四(加前為十一也)。樂支遍前三(加前為十四也)。一心等諸地(加前為十八也)。

若准大乘法數出體。假實通論。即有七法。唯論實體。

伹有六法。謂尋及伺。各以思慧為體。雖成二種。然望

慧邊。即不異彼第三定中慧數。故不增之。但約思邊

以為一數。若癈實論假。亦成二數。即尋伺為二也(此二

即不定地數)。初及二禪喜之與樂。第三禪樂。第四禪不苦

不樂。此六即遍行中受數(此一受數。加前尋伺。即是三也)。第三禪念

慧。及第四禪念。并四禪各有等持。此七即別境中三

法(謂念慧定三。加前為六也)。第三及第四禪捨。此二即善十一中

一數(加前即七)。第二禪中內等淨。即念捨慧三法為體。故

不別論也。若隨事別。亦但有十。義並同成實也。然少

差別。若依大乘。於一念中。尋伺不俱。以其忩遽。於境

麤轉。名之為尋。若細轉者。即名為伺。無有一心亦麤

亦細。尋伺二法。復無別體。自餘喜樂一心等支。並得

一念俱起。若成實。定無一心諸支俱起。且如初禪有

五支者。但以初禪有爾許法。隨順定心。故立為支。而

實起時。一一別起。以其彼宗立心所法。但是心家分

位差別。約用名喜名樂等異。不可頓有多用同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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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起。或可喜支望悅心邊。名之為喜。望悅身邊。即

名為樂。此之一種。得二俱起。義說為二故也。

次辨第三大門廢立者。於中有四。初明支數增減。次

約百法等廢立。第三諸支相望決擇問答。第四支離

合。且辨支數增減者。婆沙問。何故初及第三靜慮。俱

立五支。第二第四俱立四支。答隨順義是支義。謂四

靜慮各有爾所能隨順法。不增不減。復次界諸惡難

斷破。難可越度。故初靜慮建立五支。為窂堅對治。第

二靜慮重地極喜難斷。乃至難越度。故第三定建立

五支。為窂強對治。初及第三靜慮。俱無如是難斷法

故。唯立四支。復次為治欲界五欲境貪故。初立五支。

為治第二定中五部重地喜愛故。第三立五支。初及

第三。無知此法。故唯四支。廣說如彼。瑜伽十一云。諸

靜慮中。雖有餘法。然此勝故。於脩定者。為思重故。偏

立為支。此與婆沙初禪意同。

次依百法等廢立者。

略有五重簡之。一者染門。二者三性門。三者定散門。

四者有所緣無所緣門。五心王心所門。且染不染者。

今辨禪支。准取清淨慮建立支數。故簡煩惱及隨煩

惱者。若小宗中。即簡大煩惱。大不善。小煩惱。并不定

中貪嗔慢疑。第二約性者。唯取善性。善性之中。除生

得聞思。唯是脩慧。即由此義。定散門中。併簡一切欲

界三性。彼並散故。第四有所緣無所緣者。靜慮體性。

並是心聚。皆有所緣。即簡色法不相應行並無為法。

故婆沙八十云。問何故正語正業正命。非靜慮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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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與靜慮相(定慧為靜慮體)。必有所緣(所緣根也)。所緣及有警覺。

乃名相應。正語業命。無如是義。故非彼支。由此四相

及諸得等。皆不應立為靜慮支。非助等持住一境故。

婆沙且約語業命。及下相應簡之。理實亦簡色無為

等。巳上四門。若百法中。巳簡六十七法。唯有心法八

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不定四。合有三十三法未簡。

若七十五法中。巳簡五十法。唯有心法一大地及善

地各十并不定地四。合有二十五法未簡。並於第五

心王心所門中簡之。問大乘八識。小乘六識。何非禪

支。小宗不釋。令依大宗。雜集第九云。問法有無量。何

故唯立尋等支。答為對治支故。利益支故。彼二所依

自故(謂對治及利益。二種所依。即定是也)。由此三種。支分滿足。不待餘

故。准彼三義。今此諸識。無彼三義。故非禪支。問遍行

五中。觸作意想思四種。何不立支。將欲料簡自餘心

所。先明具緣。即前雜集。以為三緣。更加第四地法差

別。且如初禪尋伺及喜。第二禪喜。第三禪樂。第四禪

捨。此六隨應。四禪之中。法爾應有。然今遍行。雖遍諸

心。唯受一種。在上下地。有差別相。餘四全無差別之

相。故不立支。別境五中。定是所緣依。念慧是俱。故即

立支。欲與勝解。非四緣攝。故亦非支。且如欲解於加

行時。希求即可於境有用。今是根本無復功能。故無

支用也。善十一中。信不放逸。可為加行。於根本中亦

無四義。進性忩遽。不順定門。已有喜等。為利益支。不

須輕安三根。順於發業。此唯寂止。慚愧不害。能止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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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故於靜慮並無四義。若依小乘。善唯有十。闕無無

癡。故不須簡。內淨是信。彼宗意云。第二定信。於諸界

地俱可離染。初生大信。謂欲界染。我既能離。色無色

染亦定能離。又初定染我既能離。乃至非想我必亦

離。前得初定未生定信。後得三四復非是初。故第二

定獨支。今詳。彼宗若作此釋。第二定中。全無能治。以

信但能信後離染。為後加行。非今對治。喜樂一心復

非能治。便為大失。故依大乘念慧捨三。為內淨體。即

是能治。又立輕安。以為靜慮根本攝者。有意地樂。第

三靜慮。近分根本。皆有意樂。故不同也。次辨不定四

者。睡眠惡作唯欲界法。故不立支。尋伺二種立之為

支。為欲對治欲界之中恚等尋故。初定立也。

次以

諸支相望決釋問答者。尋伺喜樂。展轉向上。理不合

有。故不問答。且如內淨三法為體。初定理亦三法相

應。何不立支。答欲界所有欲恚等。理應初定善尋能

治。故彼三法被尋所覆。故顯揚十九云。由尋伺門所

引發故。雖有不說。復無煩用。故不立支。若爾初二禪

中。巳有喜根。為利益支。復何須樂。答悅身心別。故不

相例。若依小宗。以信為體。初定亦有。何不立支。答即

前說言。第二定中。初生大信。是彼宗意。又依小宗。初

二禪樂是輕安樂。上地理亦定有輕安。何故上地不

立為支。婆沙八十云。為欲對治欲界立識身及所引

身麤重故。初定立輕安。為對治初定二識身及所引

身麤重故。第二定立輕安。巳上諸地無此所治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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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引身麤重。故不立之。此意說云。識依五根。身合

彼有無堪任性。故立輕安。應習輕安以為對治。巳上

諸地既無此義。故並行捨以與對。巳上二地喜擾動

故。捨不明淨。不得立支。問第三定中。立慧為支。上下

諸地何故不立。答若依大乘。尋依慧立。初定巳有內

淨含慧。二定亦有。唯第四定不立慧者。以第四定。捨

極增勝。捨之與慧。相相違故。故不立慧。若爾第三定

捨與慧亦應爾。答既非殊勝。無相違相。如微冷暖。無

大相違。故顯揚釋第四定云。即此捨念極善清淨顯

了。述曰。意說捨念極勝故。無正知也。婆沙意說。初定

尋伺所覆。二定喜踊所覆。四定捨受覆障。故並不立

慧為支也。如第八十。不能繁敘。

次辨離合。若小宗

中。四支五支。體各一法。無離合義。若大乘中。尋伺或

於思上假立。或於慧上。或思慧合。故須辨之。內淨復

以三法為體。亦應辨之。謂欲界中欲恚等尋。既亦假

立。故今初定。亦合立之。以為對治。又有喜踊。今慧明

故。合名尋。第二定中。內淨合立。至第三定。即開為三

者。顯揚自釋云。第二定中。有踴躍自體之所作業(謂喜

受也)。及心所有少分煩惱(謂喜貪也)。所纏覆故。總以內等淨

名顯之(謂淨定心數。與受味。不相入出)。第三定中。彼心所有少分煩

惱。皆遠離故(喜順於愛。彼地名巳斷故也)。顯彼自相(謂顯捨念慧。三法自相也)。

第四定中。即此捨念極善清淨顯了。故諸定中如應

差別(謂第四定。捨念極勝。故顯自性。以違慧故。不立正知為〔又〕)。

上來廢立門竟。次當略辨四無色定。如上大妄戒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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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脫章。巳略釋訖。然無色定。本業瓔珞經中。雖亦立

支。自餘經論。並不立支。即此八定及滅盡定。經中說

為九次第定。謂諸聖者欲引種種神通等德。要先輪

環。入此九定。極令能熟。然後引起種種功德。故名九

次第定也。然前八定復有三種。一味相應定。二淨定。

三無漏定。大小乘宗同有此義。故婆沙百六十二云。

有八等至。謂四靜慮四無色。有三等至。謂味相應淨

無漏。此中前七各具三種。第八唯二。謂除無漏。述曰。

謂八定中。唯非想地無無漏道。故論除之。味相應者。

謂愛相應也。愛能持心。於境流注。其相順定。故獨受

名。謂出淨定八愛味定。以愛味心。緣定起貪。其猶欲

界生者。數起貪愛。後令墮落。味定亦爾。是退墮緣故。

維摩經云。貪著禪味。是菩薩縛。若依大乘。有四種定。

一愛上靜慮。二見上靜慮。三慢上靜慮。四疑上靜慮。雜

集第九。四無記根所生煩惱是也。謂末那四惑名無

記根。能生第六識中愛見慢疑也。第四無明根命疑

上也。廣如彼釋。此於律相。不為甚要。故不廣陳。言淨

定者。即有漏善定心也。婆沙百六十三。俱舍二十八

意云。淨初靜慮有四種。謂順退分。順住分。順勝進分。

順決擇分。若住退分。多分退故。若住住分。多分不退。

住勝進。多分勝進。更趣上定。若住決擇分者。多分能

入見道。乃至無所有處非想處等。隨應當知。謂決擇

分唯在四禪也。無漏定者。即是無漏心。作十六行相

觀。若依大乘。不局十六行也。於中淨與無漏。隨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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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四支五支。味相應定不具立支。廣如俱舍婆沙等。

瑜伽顯揚對法等亦釋之。今辨菩薩將成正覺。即依

淨定引決擇分也。又聲聞人通依大地。能入見道。菩薩

要唯依第四靜慮入見道也。第四靜慮止觀勝故。言

六地者。即未至及中間靜慮。并四根本靜慮也。又前

八定修加行時。斷下地惑。九無間道。前八解脫道。一

向名為近分。第九解脫或入根本。或有不入。隨應知

之。若不入根本者。亦是近分所攝。若依大乘。第九解

脫。一向定能入根本定。又就八定之中。初靜慮家近

分。即是未至定也。亦有未至非九無間道所攝。如具

縛者。創起五停心觀漸入現觀。後修道中方起九無

間道。斷欲界惑。故知彼人見道所依未至定。非九無

間所攝。如應知之。初靜慮有尋有伺。更後勝修進得

無尋唯伺定者。即名中間靜慮。此亦即是初靜慮攝。

修得此定。從此命終。生彼天處。作大梵王。此以有尋

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三地分之。居在中間。故名

中間靜慮。始從欲界至初靜慮。名有尋有伺地。即中

間靜慮。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巳上乃至非想。名

無尋無伺地。然四根本靜慮。經論名為現法樂住。以

住此定。多受樂故。依此起聖道。即名樂道。中間靜慮。

及未至定。并下三無色。亦起聖道。然以定慧不均。以

起艱難。名為苦道。若廣分別。如諸論中。略知如此。

次隨疏釋。

初禪文三等者。上辨相門。雖巳釋訖。然

未校量與此律文同異之相。然此辨相通辨除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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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支所從生處等。不欲局明四支五支。以三四禪。

准諸論釋不辨四支五支故也。隨文應知。且如初禪

文言。除欲惡不善法有覺有觀喜樂一心遊戲初禪

者。即是婆沙所引經云。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

生喜樂。初靜慮具足住(准此喜樂一心。即是離生喜樂也。遊戲初禪。即是初靜慮具足

住也)。疏釋一心。是所依三昧。未必全相當也。以此文意。

通辨相狀。不欲局辨五支之義。故具足住。總顯初定。

止觀自在。如上巳引。瑜伽論釋。得無艱難乃至七日

能正安住。是也(下皆准此)。

創察於法名覺等者。若依成實及大乘宗。可作此說。

若依薩婆多宗。一心之中。具有覺觀。即不得言重審

名觀也。

以有覺觀故無內淨等者。略辨廢立。此亦一相。若廣

明者。如上廢立門釋之。

二禪文云。除有覺有觀得內信(譯者置此信字也。應言內淨也)喜樂

一心念無覺無觀遊戲二禪。即是婆沙所引經云。尋

伺滅內等淨(律云除有覺有觀得內信。是也)。心一趣(律中念也)。無尋無伺

(律云無覺無觀)。定生喜樂(律中喜樂一心。是也)。第二靜慮具足住(律云遊戲

二禪也)。疏釋可知

三禪文云。除去喜身受快樂得聖所見護念樂遊戲

三禪。即是婆沙所引經云。離喜(律云除去喜)住捨。正念正

慧(律中略無也)。身受樂(律云身受快樂)聖應說捨(律云聖智所見護念也。護念即

是捨也。以捨貪愛故也。或如顯揚所引〔經經〕聖者宣說或就捨念樂住。第三靜慮具足住。律云聖智所見。即是

聖者宣說也。護念〔云聖智所見即是聖者〕樂。即是捨念樂住。後釋好也。顯揚即用捨念為對治。如上巳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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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靜慮具足住(律中准前可知)。

四禪文云巳捨樂苦先巳去憂喜無苦無樂護念清

淨遊戲四禪。即是婆沙所引經云。斷樂斷苦。先喜憂

沒。不苦不樂不捨念清淨。第四靜慮具足住(章云。清淨是一

心者。非也。此中意說。捨清淨念清淨故。不應謬釋也)。

以對二亂始故等者。相承釋云。欲界五欲名為外亂。

初二禪喜名為內亂。初禪為治外亂之始。三禪為治

內亂之始。故各五支也。

以對二亂終故者。即初三禪。隨應即是外亂內亂終

無之處。故二四禪不須五支。以為對治也。此義即同

婆沙八十云。復次為對治界五欲境貪故。初靜慮立

五支。對治第二靜慮五部重地喜愛故。第三靜慮亦

立五支。初及第三。俱無如是所對治故。第二第四俱

立四支(巳上論文)。

自下第二斷惑成佛者。前明四禪。顯所依定。理應俱

明。依四靜慮。起𤏙頂等順決擇分。次入見道。後方盡

漏。證得通明。而今文中但舉三明。意顯漏盡。貫前見

修等。故不具辨也。

諸功德門圓明明洞朗者。意顯佛身具足無邊共不

共德。言共德者。無量解脫勝處無諍願智等。不苦德

者。如瑜伽論百四十不共功德(上十二分教中巳辨)。如是功德

實無邊量。且辨三明。略以六門分別。一列三名。二釋

別名。三辨體性。四釋通名。五明因起。六隨文釋。

三名者。如章云。先宿命。次天眼。次漏盡。俱舍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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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婆沙一百二云。宿住隨念智證明。二死生智證明。

三漏盡智證明。

釋別名者。如章云。照於過去名宿

命。照未來善惡名天眼。照現在事名漏盡。此顯三明

治三際遇。名宿命等。故俱舍云。謂宿住通治前際愚。

死生智通治後際愚。盡智通治中際愚(謂六通中三通。能治三際

愚。故立為三明。又中際者。顯今一期所發惑業〔發惑業〕令其永斷。故名為治也。章云現在。亦即為顯一期現在

也)。又訓者。如章云。事謝於往等可知。亦可約報就根

者。報謂天報。根謂天眼也。問菩薩天眼理是脩得。如

何約報。答即於佛身。假說為天。天身中眼名為天眼

也(或可此釋非理。不須救之)。五住地煩惱者。出勝鬘經。一無明住

地。二見一處住地。三欲愛住地。四色愛住地。五有愛

住地。古來傳釋云。欲界一切惱。除癡及五見。名欲愛

住地。色界諸惑。除癡及見。名色愛住地。無色界惑。除

癡及見。名色愛住地。三界癡為無明住地。三界見為

見住地。今依唯識論第九。一切所知障中見疑無明

等種子。合為無明住地。三界見所斷一切惑種。名為

見一處住地。一處合斷。得一處名。欲色無色脩惑種

子。為餘三住地。故彼論云。若所知障有見疑等。如何

此種契經說為無明住地(問也)。無明增故。總名無明。非

無見等(答也)。如煩惱種。立見一處欲色有愛四住地名。

豈更無餘慢無明等(指餘四住地。以為例也。謂見住地。亦有慢等。餘三亦爾也)。總

述意者。初一局是所知障種。餘四局是煩惱障種。是

現行或所住處。名為住地。然尋律文。自以三漏。釋漏

盡智。是故不勞辨五住地也(五住地雖是有漏。然文就顯。辨其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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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辨體性者。如章云。論其明體其唯智性者。准俱

舍出體者。前二是世俗智。第三或六智或十智性(若緣

漏盡為境。即唯六智。謂世俗盡無生及法類滅智也。若言漏盡身中起者。即十智為性。謂加苦集道及他心也)。

若三性分別者。人眼智通。唯是無記。謂是眼識相應

慧故。謂五識中唯生得善。若欲界者。越地不起。若色

界者。必非定心之所生故。故從定心。唯生無記。謂此

即是通果無記(若准大乘。通善無記)。餘之二明唯是善性。

四釋通名者。章云。三世境界無所不照。故曰三明。此

即帶數釋也。

第五明因起者。問為何事故學此三

明。婆沙一百二。順正理七十六並釋云。宿住智通。憶

念前際自他苦事。死生智通。觀察後際他身苦事。由

此猒背生死眾苦。起漏盡通。即是俱舍治三際愚。故

立三明也。

第六隨文釋。

章云以第四禪者。律中

雖無第四禪者。律口語而言。無瑕住堅固等。尋諸經

論。並是第四禪相也。下皆准此。八種事六種同行。此

准地持第十釋。佛十力中。宿住隨念智力也(地持即是瑜伽

論中菩薩地〔同〕也。然與瑜伽。同本別譯。曇無讖譯)。

八種事六種同行者。准瑜伽四十九名為八言說句。

差別類中。隨念六種。略所行行。(述曰)此中意說。八種名

言差別事類。此名所行。有六同相。後名同行。瑜伽意

說。名名言所行。略有六種所行行相。其意即同地持

所說也。俗數名字者。瑜伽名為呼召假名。假名即俗

數義也。謂以世俗慧數。施設名言也(有人不〔違〕遂假疏文以為俗姓

者謬)。言六種者。一俗數名字。二剎利等色。三父母。四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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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五善惡(瑜伽名為興盛衰損)。六壽命(撿瑜伽論。其義自顯)。章云。此應合

八中壽等三故六種者。是疏主釋也。又云八種六種

也。

他及自身作如是說等者。引其續次論文也。此是論

中列八六巳。重釋所由也。謂由前列六種八種義故。

於他及自。作是說言。此是我名等也。故瑜伽云。由諸

世間依憑如是八言說句。六種略行。於自於他起言

起說。又准瑜伽。應言此是我名。此是彼名。我剎利等。

彼為剎利等。乃至廣說。今地持文。譯家並略彼名彼

剎利等一邊文也。

次字某巳下列其八事者。一字某。二姓某。三如是生。

四食如是食。五壽命如是(世間應壽百年。然自所感。但壽五十也)。六壽

命限齊如是(即如世間應壽百年北州應壽千歲等)。七住世長短如是

(謂延促者)。八受如是苦樂

言時菩薩於初夜得此初明等者。婆沙一百三意說。

初中後夜起三明者。為欲次第降伏魔怨。此謂菩薩

坐樹下巳。誓取菩提。魔王驚懼。速出自宮。謂菩薩曰

可起此座。今濁惡時。不應證覺。且應現受轉輪王位。

菩薩告曰。汝今所言如誘童。令我起此定無是處。魔

言。汝若不用我語。令汝見怖。菩薩告曰。汝由一設無

遮大會。感此天身。我設大會。其數難知。況餘功德(由觀

宿因須起宿智)。魔知非歒。各自還宮。為欲觀彼為何所作。復

起天眼(此以二明降天魔也)。復思魔黨何緣起惡。知由煩惱。既

猒煩惱。遂盡諸漏(此即降煩惱魔。此亦降蘊死二魔)。除擁障者。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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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擁。即是所知障也。小乘名為不染無知也。除性障

者。性是染汙。能障聖智。即煩惱障也。小乘名為染汙

無知也。崇釋亦言除此二障。今詳。除擁障者。其義契

理。言除性障。理即不然。此明非是斷道攝故。故但應

依擁障之中。以配無間解脫二道者好也(下漏盡中可明性障)

次天眼文三如上者。初牒前生後。二舉境彰智。三釋

得所由。即是廣上死者。文言墮地獄等。亦即是生。故

違理也。

即是廣上生者。文言命終生天上。故亦有死也。

漏盡中。章云舉境以彰於中文四者。第一緣四諦。第

二見諦故斷漏。第三斷漏故得脫。第四巳解脫故。四

智究竟。釋並如章。尋之可見。

初一往緣諦等者。今詳文意。可以大乘義釋。

心緣漏盡智者。顯緣四諦真如也。

如實諦如苦等者。由知真故。違四諦相也。此並顯根

本智也。

以得聖諦如實知之等者。牒其由得前根本智。更起

後智。如漏漏集等也(此義必然)。此即根本後得緣諦不同

也。

見諦故斷漏者。謂能見知四諦之理。非謂見道中見

諦也(此且順疏上釋如前)。

彼作如是知牒前緣諦如是觀舉向斷漏者。今詳。文

言彼作如是知者。牒前根本後得二智也。

如是觀於欲漏意解脫等者。於所斷漏以顯其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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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漏者。俱舍第二十。頌云。欲煩惱并纏(忿䨱嫉惱無慚無愧惽沈

掉舉睡眠惡作名為十纏)。除癡名欲漏。有漏上二界。唯煩惱除癡。

同無記內門。定地故合一。無明諸有本。故別為一漏

(長行釋云)。豈不上界亦有沈掉二種纏邪。今於此中何故

不說。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彼界纏少不自在故。

又云。何緣合說二界隨眠為一有漏。同無記性(上界惑唯

是有覆無記性)。於內門轉(緣內身起)。依定地生。由三義同。故合為

一。婆沙四十七。一釋云。流派義是漏義。如泉出水。乳

房出乳。如是有情。從六處門。諸漏流派。顛倒放逸等。

廣如彼釋。大乘三漏義復有異。恐煩不敘。

文言巳解脫得解脫智生者。如次顯彼無為有為二

解脫也。

依涅槃說永斷三世生因緣故等者。涅槃三十七云。

永斷三世生因緣故。是故自說我生巳盡。亦斷三界

五陰身故。是故唱言我生巳盡。所脩梵行巳畢竟故。

唱言梵行巳立。又捨學道。亦名巳立。如本所求。今日

巳得。是故唱言所作巳辦。脩道得果。亦名巳辦。獲得

盡智無生智故。唱言我巳盡諸有結。以是義故。名阿

羅漢(巳上謹寫經文)。章中生盡配見苦智。梵行巳立。配證滅

智。所作巳辦。配脩道智。不受後有。配斷集智。又云。伹

應言道獲得盡智等者。此意難言。集因盡義。名為盡

智。苦果喪義。名無生智(此准大乘釋)。理應唯說因巳之義。

何用後說苦果喪義。故即答云。謂舉果盡。以顯因亡。

此並應理。祟師妄引婆沙一百二。以破此義者。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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僻宗破大義。甚承正理也(不能繁敘)。

餘二文可知者。上來四文總當第二舉境以彰。而今

文中得之時節。即當第三。此上三文。復是第二舉境

彰智。自下第三何以故下。釋得所由。今疏即指得時

巳下為餘二也。

為對見聞故有斯別者(〔俱舍寶疏初〕)。授記法師云。自古經

律論師皆言。見聞異者。謂隨機感。或見曰多。或見曰

少。理不應爾。初生出家。成道法輪。理應同見。何得有

異。彼即廣引經論會釋。文言繁雜不能具敘。略述彼

意者。一者以涅槃日。及推成道。明知即是建寅為正。

二月八日成道為定。二者以成道日。順推法輪。明知

定是八月八日。方轉法輪。且反推者。依釋律論(即此疏中

所引薩婆多論是也。此法此意。〔惡〕人識之。故改名為釋律論也)。及婆沙論並言八月

八日轉法輪。依婆沙論。法輪之前。先逕四月。調五人

根。又依智度論。梵王請前有五十七日。相乘通計。合

成六月。八月八日轉法輪前。既有六月。明知二月八

日成道為定也。故彼廣引薩婆多論第二卷說。以八

月八日弗星現時轉法輪。又引婆沙一百八十二云。

於迦栗底迦月白半八日。時憍陳那㝡初見法(此〔上〕即顯

法輪日也)。又引長含第四卷云。八日如來生。八日佛出家。

八日成菩提。八日取滅度。二月如來生。二月佛出家。

二月成菩提。八月取滅度。又引釋律論第二卷。文同

長阿含(此即二月八日成道文也。今詳二文。並八月八日涅槃。此文與法師為妨。下當辨)。又

引灌佛經云。十方諸佛。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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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八日夜半出家。四月八日夜半成道。四月八日夜

半涅槃(此中四月八月涅槃。復與法師為妨。亦如下辨)。法師即問答云。問諸

文成道。八日皆同。何故約月。或云二月。或云四月。答

婆羅門國。以建子為正。此先時建寅為正。存梵本者。

而言四月。依此方者。即云二月。故知二月八日成道

也(法輪前有六月者。如下順推中廣釋)。二者以成道日。順推法輪日者。

引三教文。相乘計之。一者准四分律。解脫樂時逕六

七日。二者准法華經。思惟法時逕三七日。三者准婆

沙論。調五人根逕於四月。相乘積數。總有六月。至法

輪日也。謂四分律。佛成道巳。逕六七日。受解脫樂。廣

如文辨(此即解脫樂時也)。自此巳後。律文復言。我今巳獲。此

法甚深。難解脫難知。永寂休息等。此是思惟深法之

時。不言日數。准法華經。於三七日中。思惟如事。是我

所得智慧。微妙最第一。眾生諸根鈍。著樂癡所盲。如

斯之等類。云何而可度(此即思惟法時三七日也。此上〔含〕成九七日。智度論同。下當會

也)。依婆沙論一百八十二云。佛以三十四心。得菩提

巳。遍觀。誰應初聞我法。便知阿藍迦藍及鬱頭藍子

先應聞法。然巳命終。廣如彼說。次文復云。除彼二人。

誰應聞法。尋即知。五人應先聞法。便往教化。廣如彼

說。經於四月(此即調五人根逕四月也)。令彼五人善根熟巳。於迦

栗底迦月白半八日。時憍陳那。最初見法。又釋律論。

過安居巳。至八月八日。得入見諦。爾時始名轉於法

輪(此即顯八月八日轉法輪)。問何故智度論第八云。佛得道後五

十七日。寂不說法。自言我法甚深難解。乃至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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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然入涅槃樂。時諸菩薩釋梵天王諸天敬請。佛嘿

然受。法師釋云。准前四分。七日中前出定日。即後入

定日。除重六日。并思惟法。復三七日。合計即是五十

七日。至梵王請時也。又廣會文云。四分六七日者。解

脫樂時也。法華三七日者。思惟法時也。出曜經莊嚴

論七七日。五分律八七日。通解脫樂及思惟時也。智

度論五十七日。梵王請前也。婆沙論四月。調根時也。

有經半年者。以六月故(實無此經)。十二由延經一年者。以

經夏故。律文受歲經。謂夏為歲故也。今詳。此雖廣設

劬勞。而有大妨。且如婆沙四月調根者。彼論文云。如

是教化。逕於三月。有說四月。既云三月或四月。明知

即是見聞有異。何因乃隱三月之文。獨乃用四。彼又

無文云正不正。何理定知四月是實。一不可也。又婆

沙論。迦栗底迦白半八日云轉法輪者。且如西方。黑

前白後。即從此方。八月半後。至九月半。名迦栗底迦

月。故淨三藏寄歸傳云。月八半後。名哥栗底迦月。遍

問梵僧。皆問此說。既言白半八日。即是九月八日也。

從二月八至九月八。計逕七月。日數方足。伹有明知

不足。釋論云。八月八日者。此是西方八月白半。以黑

為初。如向巳說。以此理推。六月不足。二不可也。又云

西國建子為正。竊未曾聞。何因謬說。以其西國。正月

半後。名為制怛羅月。即為年初。正當此方建寅為正。

正月半後。何處得有建子為正。三不可也。又前所引薩

婆多論。長阿含等。八月八日云般涅槃。灌佛經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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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八日夜半涅槃。此等語文說涅槃日。與成道日及

法輪日。隣次而說。成道法輪既會諸教。涅槃月日。復

如何會。如涅槃經。二月十五日臨涅槃時。理不可言

譯經者錯。以其彼經第三十卷。師子吼問。何故世尊

二月涅槃。佛即答言。二月名春。春陽之月。百草滋茂。

一切眾生皆生常相。為破眾生如是常心。又問何故

十五日夜入般涅槃。佛復答云。十五日夜行人見道

等。有十一種事。如彼廣說。婆沙百九十一云。佛於迦

栗底迦月白半八日中夜涅槃。爾時月輪沒於山頂。

佛遍知月亦隱靜慮大涅槃山。則時二種黑闇俱起。

謂色性闇。及無明闇。時諸大眾覩斯事巳。便於生死

起大猒怖。故於中夜而槃涅槃。上來二文。月日各別。

解釋所由。復亦不同。如何可會。亦有救云。二月告滅。

八月涅槃。此違聖文。以扶曲見。涅槃經首云。娑羅雙

樹間。與大比丘八十億百千人俱。前後圍遶。二月十

五日臨涅槃時。豈容告滅。而在雙林。億百千眾。皆來

設供。又若二月云是告滅。灌佛經。四月八日夜半涅

槃。復是何日。涅槃月日。若不可會。何用獨會成道法

輪。四不可也。故還依舊見聞有異。以為正義耳。

多論云。第一七日入喜法門等者。多論第二卷也。喜

法門者。四無量中。喜無量也。此亦即顯依初二禪也。

樂法門者。第三禪也。或可樂者與樂意樂。即慈無量。

通依四禪也。解脫者。八解脫也。大捨者即捨無量。在

佛身中。故名為大。或可捨者謂三念住。謂諸弟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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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敬順。如來不歡。安住大捨。一向不敬。如來不憂。安

住大捨。一類恭敬。一類一敬。如來緣之。不欣不慼。安

住大捨。此三念住。念慧為體。如俱舍二十七釋之。

次二七日離波多樹下者。誤也。文中是離波那也。

事三還三者。事三謂是樹。離波那樹。文鱗龍也。還三

者。處有三也。

初會人天者。價人及四天獻鉢也。第二非人者。樹神

是鬼道攝也。第三四五並婆羅門也。第六龍是畜也

鉢置水中者。見論十六。問曰。先受乳糜鉢。今何所在。

今復受四天王獻鉢。答曰。如來前受乳糜鉢。度尼連

禪河。于時沒在水中。海龍王將供養。是故更受。因果

經云。佛自思念。我今若受一王鉢者。餘王必當生於

恨心。即便普受四王之鉢。累置掌上。案合成一。使四

際現。因果經呪願云。今所布施。欲令食者得充氣力。

當令施者得色得力。得瞻得喜。安快無病。終保年壽。

諸善鬼神恒隨守護。飯食布施。斷三毒根。將來當獲

三堅法報(身命財為三堅)。聰明智慧。尊信佛法。在在所生。正

見不昧。現在之中。父母妻子。親戚眷屬。皆悉熾盛。無

諸灾恠不吉祥事。門族之中。若有命過。墮惡道者。當

令以所施之福。還生人天。不起邪見。增進功德。常得

奉諸佛如來。得聞妙說。見諦得證。所願具足。爾時世

尊呪願巳。即便受食。辨意長者子經(一卷成)。辨意長者

子白佛言。唯願世尊。及諸眾會。明日受食。世尊嘿許。

明日俱往。就座儼然。不食未訖。有一乞兒。前歷坐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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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未呪願。無敢與者。遍無所得。便生惡念。長者迷惑。

用為飯此無慈愍者。吾為王者。以鐵輞車轢斷其頭。

言巳便去。佛達嚫訖(梵云達嚫拏。或云䭾器尼。以用右手。受他所施。為其生福。因之

為名)。有一乞兒。來入乞匈。會坐眾人。各各與之。大得飯

食。即生善念。善哉長者。乃能供事此等大士。其福無

量。吾為王者當供養佛及弟子。乃至七日。言巳便去。

以食巳訖。還精舍中。佛告阿難。從今巳後。嚫訖下食。

以此為常(尊者每言。准此經文。先呪願訖方下。佛僧二監)。時二乞食人。展轉

他國。臥遊道邊深草之中。彼國王崩。無有繼後。相師

讖記。當有賤人。應為王者。諸臣百官案行國界。顧見

草中上有雲蓋。諸臣拜謁。各各稱臣。沐浴香湯。著王

之服。光相儼然。導從前後。迴車入國。時惡念者。在深

草中。臥寐不覺。車轢斷頭。王到國中。人民安樂。即遣

使者。往請世尊。飯食巳訖。佛告王曰。乃至時善念者。

今王是也。時惡念者。王受正位。迴車入國。轢斷其頭。

死入地獄。為火車所轢。億劫乃出。

第五賈人白佛巳下信心未決請乞證驗者。於中大

文分二。初至我自欲供養定光如來至真等正覺故。

顯定光佛本異兩國化人受供。第二爾時彼國有一

大臣婆羅門名曰禮施巳下。顯釋迦佛過去曾作彌

劫摩納。布髮供養定光如來緣起之事。前文分二。初

明定光出家成道。第二價人當知定光如來巳下。外

化受供。第二大段文分為五。初明婆羅門作祠祀時。

彌劫摩納移十二醜。自生勝處。獲供而去(十二醜者。一膒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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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瘠。三癭。四黃色。五黃頭。六眼青。七鋸齒。八齒黑。第九第十手脚曲戾。十一身不與人等。十二凸臗也。當移坐

時地六種動者。依十地論第十二云。一動。搖動也。二踊。東踊西沒等。三覺。謂上昇去也。四起。凸起也。五震。謂下

去也。六吼。聲吼也)。第二彌劫摩納還入鉢摩大國巳下。因人

供佛。廣明摩納布髮供養。得佛記別。第三時數千臣

億萬人巳下。供養其髮。四價人當知巳下。十二醜結

怨因緣。五結會古今。證成髮爪能生福利(摩納者。梵云摩納縛

迦。此云年少淨行也)。章云第五文可知者。爾時價。人兄弟二人

巳下。如前疏中科釋云。第五爾時賈人巳下。禮獻事

畢。敬而請退。是也。第六龍王會中。佛從三昧。起巳。龍

王以偈讚佛。其偈與上輙教戒中般陀偈同也。

攝利度人者。攝受利益也。

一乘之理體唯自古者。此義欲依涅槃二十七云。畢

竟有二種。一者莊嚴畢竟。謂六波羅蜜。二者究竟畢

竟。謂一切眾生所得一乘。意顯真如是迷悟依。真如

之性。自古不易。故唯識第十云。迷悟依。謂真如由此

能作迷悟根本。諸染淨法。依之得生。聖道轉令捨染

得淨。(述曰)真如之體雖非染淨。而與染淨。為其實性。故

依真如。染淨得生也。

寄相而論者。即寄染淨相論也。

非尋數量等者。凡立道理。總有三量。一比量。二現量。

三教量。今此真如言教不及。故云非尋教量等也。

體證圓覺至果無為者。謂能證菩提圓覺。覺至果中

無為理也。

闇或羈纏者。顯無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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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相明白者。由無明故。起惡見也。

邪命自資故曰異命者。今詳。存養惡見。為異命。

法性真旨起染淨之本故曰緣起法者。亦依涅槃云。

十二因緣。名為佛性。佛性者名第一義空。此亦顯迷

悟依也。由依真性。起無明等十二緣起。此緣起性不

離真如。然諸愚夫不能了達。故流轉也。

迷一乘因等者。不達緣起之性。名為迷因。不達涅槃。

名為迷果。

謂不能成淨分勳習者。數緣具理。是故能令賴耶識

中。染種漸減。淨種漸增。最後能起無分別智。親證真

理。斷惑成聖。今由迷真。故不能成淨分。勳習也。

四住煩惱者。如上巳辨五住地義。除無明住。即是四

住也。

無明永喪故名愛盡者。即顯無明住地也。

因乘者佛性也。果乘者法身也。此依涅槃經宗也。

愚闇身所愛者。無明在身覆於正見也。

入世俗心者。婆沙九十九云。如來無漏心心所法。

乃未曾得。有漏心心所法。俱非他心智現所取境。曾

得有漏心心所法。佛欲令他知者即知。謂佛若欲令

鈍根者知我心。非利根者。則虵奴等亦知佛心。舍利

子等皆不能知。若欲令傍生趣等知我心。非人天趣。

則傍生等亦知佛心。人天不知。若准大乘。佛無有漏

心心所法。然能化現。似有漏法。故唯識第十云。無上

覺者。神力難思。故能化現無形質法。若不爾者。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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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聞及傍生等如來心。如來實心。等覺菩薩尚不知

故。

斷功德者。無為名斷。斷惑顯故。起得在身。故云成就

也。智具足有。即能證智。謂是智德也。

曾得一乘想解者。謂曾過去假想真理。種大乘因也

變成小感者。如本業瓔珞經等。舍利弗因於過去施

眼緣故。退菩提心。是其事也。

隨願在此者。謂佛立誓。我要不起此金剛座。而成正

覺。此座正在摩竭國中也。

隨念功德者。六隨念中。佛是一數也。謂緣佛寶。隨順

生念。增長功德故也。多論第二云。譬如大龍。(乃至)然後

說法也。

各有上中下故合為九者。世間生(下生)鈍根(中也)畏罪(上少

上也)多(中也)難度(下也)長(下也)利根(中也)易度(上也)如似世間有目

男子觀池華三別者(地水華三也)。崇云。然此為顯所化有

情生長不同品類差別。不是為明三乘九性。若約三

乘分為九者。不知依何理教。作此判文。若無理教可

憑。定是傳者胸臆。又佛總觀所化。不簡乘與非乘。如

何配文乃約乘說。故知舊釋不合旨歸。冀諸智人。思

文取悟。今詳。法華經云。尋念過去佛。所行方便力。我

今所得道。亦應說三乘。乃至思惟是事巳。即趣波羅

捺。即是明教也。諸佛出世。必為化生。令免生死。具悲

智故。即是理也。

五比丘事亦復可知者。恐人疑佛。五比丘邊學得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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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今先度。釋外疑情。尊者云。佛先藍邊。習非想等。

可須釋疑。五人先來。學佛自餓。佛本不從五人學法。

何用釋疑。故不然也。

若釋須就因果勸意可知者。彼昔妄執不用處等以

為涅槃。執自餓等。為涅槃因。今舉四智究竟。破彼執

果也。舉修八正。破彼執因也。

欲之波羅者。之適也。適往也。

佛說偈答者。五分第十五偈云。一切智為最。無累無

所縛。我行不由師。自然通聖道。唯一無有等。能令世

安樂。當於波羅奈。擊甘露法皷。

依阿含以為四問者。有人云。此中有八問。口說有五。

意中有三也。言口五者。謂二難三問也。三問如疏巳

辨。言二難。一諸根寂靜。難佛無智德。似愚駭人。二顏

色怡悅。難佛無斷德。似有貪人。意中三者。一問何處

去。二作何事。三為欲自利。為欲利他。答中具八。一切

智為上。答初難也。一切欲愛解。答第二難也。自然二

句。答學何法也。我亦一偈。答師誰也。我是一偈。答從

誰學也。欲於一偈。答意中三也。

泠而常安隱者(泠字歷經久。泠然清涼皃也。冷然亦解悟之意也)。

勝者止也。顯佛智德有遮止之功。非是訓字也(文中我脫

一切結。非是勝字也)。

頌云言外者。謂梵志嘿然領意也(不同五分憂陀不受也)。

是中道因體者。謂八正道。名為因體。以能趣向涅槃

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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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等寂行者。等取沙門行也。

八正道者。上偈序中。雖巳略釋。今應廣辨正語業命。

疏云。如智論云以無漏慧所起身業是正業等者。此

意為顯語業命三。是道俱戒。未必即是正釋正業等

義。

飾宗義記卷第七本

飾宗義記卷第七末

別轉文四者。因此略辨四諦義章。五門分別。第一建

立次第。第二釋名辨體。第三辨述諦惑。第四斷之方

法。第五緣諦行相。

言建立次第者。疏中別轉文分為四。此門即約初文

釋之。問依何義立苦等四諦。復由何義先苦次集。乃

至廣說。答如疏云。論諦雖四。乃至命物生所故。所以

爾者。此中意說。世與出世各有因果。故開成四。婆沙

七十七難云。若依因果而建立者。諦應有五。謂有漏

法因果別故。既立為二。諸無漏道亦有因果。應分為

二。滅為第五。故有五諦(謂道諦中具有同類相應俱有能作四因。復有等流士用

增上三果也。滅諦之中唯離繫果。故成五諦)。論意釋云。無漏道中因性果

性。皆是能趣苦滅行。合立為一。若爾有漏法中。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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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果。皆趣流轉。亦應合一。答行相開合。故唯四諦。謂

有漏果具有苦等四種行相。有漏因性復具集等四

種行相。無漏因果合成四行。由斯開合。故但四諦。今

詳。彼宗甚誤劬勞。良由苦集體是一物。約因果別。開

為兩諦。故例道諦。亦應因果開為兩諦。今據大乘。雖

異熟果是真苦諦。業與煩惱是真集諦。二體既別。故

不得例一體之道。令其道諦開為兩諦。故世間中。唯

約異熟因果之性。立為苦集。出世之中。約能通達及

所達理因果之性。立為滅道二門因果。名雖相似。兩

義懸殊。何成相例。數有法師。引婆沙論釋大乘義。甚

失意也。今此疏中依成實宗。同大乘判。次辦次第者。

婆沙七十八云。問何故世尊先說苦諦。乃至㝡後說

道諦耶。答隨順文詞。故作是說。次第有三。一生起次

第。二易說次第。三現觀次第。今於此中依易說次第。

復次依現觀時。作如是說。謂現觀位。先現觀苦。乃至

㝡後現觀道諦。故作是說。以四諦中苦諦㝡麤。故先

現觀。漸次乃至道諦㝡細。脇尊者云。脩觀行者。知五

取蘊如病如㿈如箭等巳。次求其因。知是集諦。次求

無處知是滅諦。後求對治知是道諦。俱舍二十二亦

云。隨現觀位先後而說(疏意同俱舍)。

第二釋名辨體者。先釋名。後辨體。疏中雜乱。今別簡

之。且釋名者。自有三重。一釋苦等四種別名。二釋諦

名。三釋聖諦。且釋苦等四別名者。如疏云。苦以逼迫

為義。集謂聚積。滅謂寂泊。通物為道。婆沙七十七。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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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者曰。逼迫是苦相。生長是集相。寂靜是滅相。出離

是道相。依此四相即立四名。問緣四聖諦各四行相。

且如苦諦。一苦。二無常。三空。四非我。乃至道諦各具

四行。由此亦應名無常諦。或空等諦。及因等諦靜等

諦如等諦。何故伹名苦集滅道。婆沙七十九。答巳亦

應說為無常等諦。而不說者。是有餘說。復次既說為

苦。當知巳說為無常空非我諦。乃至道諦。准應知。乃

至復次此苦諦名。舊所傳說。是舊文句。過去諸佛過

殑伽沙。皆以苦名表示苦諦。今佛亦爾。乃至道諦准

此應知。若准華嚴第五。四諦品中。一一諦各列四十

名。列巳復云。如是四諦。有四十億百千那由他名。隨

諸眾生所應調伏。作如是說。如是十方百千億。不可

量不可數世界諸佛說名。各有爾許。經論既然。令且

就顯。但釋苦集滅道四諦。

第二釋諦名者。如疏云。此之四種。並實爾不謬。乃至

更無餘道。婆沙七十七云。實義真義。如是不顛倒義。

無虗誑義。是諦義。問若言實義乃至無誑義名為諦

者。如四顛倒及誑語。應非諦攝。婆沙意釋云。以別義

故名顛倒等。復由別義是諦所攝。謂由無常妄計為

常。乃至無我妄計為我。以倒解故。名為顛倒。復由此

中有因性故。有果性故。是諦所攝。誑語語准知。疏中

復簡非諦之義。謂不同凡夫苦妄計樂者。迷苦諦故

也。微塵世性自在天等以之為因者。迷集諦故也。二

空為滅者。謂阿藍迦等。執不用處及非想處二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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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即迷滅諦故也。理實外道妄計涅槃相眾多。且

約妄計二空為滅也。烏鷄等戒計之為道者。迷道諦

故也。由此迷故。此即非諦也。微塵者。如順世外道。梵

云路伽耶陁。或云路伽耶提。此云順世也。彼計一切

色心等法。皆用四大極微為因。亦四大中㝡精靈者。

能有緣慮。即為心法。猶如諸色雖皆是大。而燈發光。

餘則不爾。故四大中有能緣慮。其義無失。若論色法。

四大為體。其義極成。又如勝論。執有常散極微為因。

成器世間。此外道出在成劫之始。人壽無量歲。動人

心故。於夜分人間乞食。時人因此號為鵂鶹。又名羯

拏。此云食米齊也。此人形貌醜陋。頭髮蓬乱。人見怖

之。後遂不乞。伹於外分舂簸之處。糠𥢶之中。渄取米

齊。食而存命。因此號為食米齊仙人也。又名勝論。梵

云吠世色迦奢薩怛羅。此云勝論。舊名衛世師是也。

造六句義論。其論勝異。故從所造之論名勝論也。六

句義者。一實句義。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意我(九法為體)。二

德句義。謂色聲香味觸。數量一異合離。好醜苦樂。憎

愛愚智懃墮(二十一法為體)。三業句義。取捨屈申行(五法為體)。四

大有句義。謂實德業體不無者。由此大有有之故也。

離實等外。有別實體(十法為體)。五同異句義。如地堅地有

其同義。堅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

等各然。然離實等。有別實體(此即隨於所同異法。有眾多體)。六和合

句義。謂法和聚。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

不去。由和合句。故令其住也(此亦多體)。然實句中。地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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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四大極微。有常無常。其常住者。初壞之時各各散

住。劫欲成時兩兩和合生一子微。然其子塵量等父

母。二二子微復生孫。乃至展轉生麤色相。成大地等。

子微巳去。即是無常也。次辨世性。諸經論中或說勝

性。或名㝡勝。或名冥諦。或名自性。其是一也。此謂數

論外道計也。梵云僧佉奢薩怛羅。此云數論。謂所造

論從慧數生。亦生慧數。故名數論。亦名劫比羅。舊名

迦毗羅。此翻黃赤。此人頭面俱黃赤故。因以為名也

依涅槃經第三十九。名闍提首那。彼造三彌叉論。此

云觀察。廣辨二十五諦。然彼仙人恐身滅後其法滅

沒。遂往大自在天所。請延壽法。自在天言。頻陁山下

有餘甘子。若未熟時其色即青。至於熟時其色黃白。

初噉之時其味酸苦。食巳飲水甘味如蜜。故名餘甘

子。汝食此[彰-章+(卄/果)]可得長壽。時彼仙人即取食之。心猶不

決。更請要術。自在天云。變為一石。可得久住。遂即變

之。其石可如一床許大。在頻陀山下餘甘子林中。後

至千年之餘。有陳那菩薩出現於世。廣造諸論。破斥

彼宗。彼宗門人既不能救。共往石所。以所造論書其

石上。創書之時。有經一宿。而釋通者頻頻更難。有經

七日方始解者。㝡後更書。不復能解。其石流汗發聲

雷吼。自然而碎。彼宗所立二十五諦。雖諸論中小小

差別。且依金七十論。有一頌云。自性次第生。大我慢

十六。十六內有五。從此生五大。(述曰)第一自性諦。即世

性是也。此以薩埵剌闍者亦有三。答摩三德為性。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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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埵者。自有三義。一黃。二貪。三樂。次剌闍者亦有三

義。一赤。二嗔。三苦。次答摩者亦有三義。一黑。二癡。三

捨。若總辨者。黃赤黑即是色德。貪嗔癡即是心德。樂

苦捨是受用德。其位有兩。一者。在冥性位。眠伏不起。

二者。在大等二十三諦位中。便有覺悟。第二大諦。此

從冥性轉變生也。猶如種子欲生芽時。漸脹大也。第

三我慢諦。謂恃我而起慢。即此為體。此即從前大生

也。第四十六諦。從前我慢生也。十六者。一五唯(一聲。二觸。

三色。四味。五香。此五各唯有體有能。故名之也)。二五知根(一耳。二皮。三眼。四舌。五鼻。此五能知境界。

名五知根)。三五作根(一舌。二手。三足。四男女根。五大遺。大遺者遺棄大便也。此五名為五種作

業根也)。四者心根。加前合為十六也(又加自性大我慢。合十九諦也)。第

五五大諦。從前十六之中。五唯生也。謂聲唯生空大。

觸唯生風大。色唯生火大。味生水大。香唯生地大(此五

加前十九。合二十四諦也)。此二十四並是我所。并神我諦。合二十

五也。謂神我諦欲受用境。遂與冥性共相和合。由此

冥性轉變生餘二十三諦。與我受用。和男女合生子

息等。我是受者。而非作者。餘二十四唯是作者。而非

受者。具如金七十論釋之。昔於此外道部中。有一眾

首。至金地園中。頭戴火盆。䥫鍱纏腹。聲王輪鼓。命僧

論義。東天竺有僧。與此外道論義。彼立世界是常。此

僧難云。今必有滅。以劫壞時世界滅故。證知今滅。彼

反難云。後必不滅。如今山等。彼王于時[乃@干]此外道。遂

令此僧乘驢受辱。王重外道。以七十斤真金遺之。因

金七十論。有七十行頌。廣敘彼宗。以金標之。兼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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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後有世親菩薩出世之時。造勝義七十論。廣破彼

宗。救前僧義。爾時國王重世親論。復命國人廣行其

論。於是世親發數論屍。及證義者。以鞭其骨。故有法

師云。世親習舊五支鞭骨彰德。陳那創勒三分吼石

表能。是其事也。次辨自在天以為因者。西方有倮形

外道。亦名塗灰外道。并諸婆羅門黃為此計也。彼宗

計大自在天。有二住處。一在雪山北。二在南海末剌

耶山。昔摩羅陀國有兄弟二人。事自在天。同往雪山

求見彼天。至山忽見一婆羅門云。大自在天。事汝國

釋迦牟尼佛。何不禮事。兄弟報云。我先承習。但事天

神。恃婆羅門變為天形。面上三目復現四臂。或現八

臂。告兄弟曰。汝可還國菩提樹東。造釋迦降魔之像。

菩提樹南復穿一池。濟渴乏者。彼宗因此計二住處。

以為不謬也。復有三身。一者法身。體常周遍。量同虛

空。能生萬物。二受用身。在色天之上。三變化身。隨形

六道。教化眾生。又計梵王能生萬物。如提婆菩薩。造

破外道小乘涅槃論云。從那羅延天臍中。生大蓮華。

蓮華之上生梵天祖公(梵天。即是萬物祖公也)。彼梵天作一切

命無命物(謂造作一切情非情物也)。從梵天口生婆羅門。兩臂中

生剎利。兩髀中生毗舍。兩脚跟生首陁。此等妄計。其

類繁多。不能具敘。此並不了集因。故作此計也。烏鷄

等或以之為道者。等取牛狗等戒也。此由二因生此

妄計。一由天眼。見有眾生。從烏鷄中即生天上。二由

非理尋思。妄生此計。婆沙百一十四。有二外道。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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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刺拏憍雉迦。受持牛戒。二名頞制羅拪儞迦。受持

狗戒。二人異時俱往佛所。種種愛語相慰問巳。時布

刺拏先為他問。此拪儞迦受持狗戒。脩學巳滿。當生

何處。世尊告曰。汝止莫問。復再三請。佛以慈心告言

諦聽。受持狗戒。若無缺犯當生狗中。若有缺犯當墮

地獄。聞佛語巳。悲泣哽咽。不能自勝。世尊告曰。吾言

止不須問。今果懷恨。時布剌拏白言。不以彼人當生

狗趣故我悲泣。然我長夜受持牛戒。恐亦當爾。唯願

大慈為我宣說。世尊告曰(准前應知)。此等皆由不了真道。

婆沙又云。問云何受持牛戒狗戒名無缺犯。答一如

牛法。一如狗法。名無缺犯。此等妄計並非諦也。

第三釋聖諦者。疏中雖約第二假徵列名。文中辨之。

今且懸敘如疏之會聖。生解名聖。除集生解。會滅生

解等。今依婆沙略敘三釋。一云。聖者成就故名聖諦

(成就即是得之異名)。若爾異生亦成苦集。何不名為異生諦也。

答聖具成四。獨名聖諦。問亦有聖者。不具成四。如苦

忍時(爾時伹得一剎那道。爾時都未證得擇滅。故知未具四也)。答此後必具成就

四諦。異生恒時不具成四。是故伹應名為聖諦。二云。

尊者僧伽筏蘇說曰。佛在世時。異生聖者共興諍論。

諸異生說。諸行是常樂淨我。諸聖者說。諸行是無常

苦空非我。各自說言。我語諦實。佛為决云。聖言是諦。

由諸聖者於苦等諦現知見覺。所言是諦(此即聖者依〔諸〕證宣

說。故名聖諦)。三云。聖者世友謂曰。唯諸聖者。聖慧通達。故

名聖諦(疏中即當此後釋也)。若准大乘。佛身一向准是無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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諦所攝。然變化身。相似苦集。實非苦集。由此約餘二

乘聖者。可言成四。若約佛身。唯成後二。餘之兩釋不

違大乘。

次辨體者。略敘三宗。一依薩婆多。二依經部。三依大

乘。且依薩婆多者。自有三義。一依實理。二依勝說。三

依別門。且實理者。如婆沙七十七云。如是說者。若隨

自相續五蘊。若墮他相續五蘊。若有情數及無情數

諸縕。如是一切皆是苦是苦諦。問墮他相續及無情

數。於自相續既非逼切。何故行者亦觀為苦。答無始

來於一切苦皆起無智。為對治彼皆應起智。故應遍

觀。况彼於自。亦能逼切。謂若為他所打觸者。亦生大

苦。空中木石墮自身上。亦生大苦。既有逼切。故觀為

苦(巳上苦諦)。若墮自相續他相續。有情無情。諸蘊之因。一

切皆是苦是苦諦(此辨集諦)。若墮自相續他相續。有情無

情諸蘊盡。一切皆是滅是滅諦(此辨滅諦)。若墮自相續。(乃至)

無情諸蘊治。一切皆是道是道諦。(述曰)一切有漏善等

三性。為果分邊。為苦諦體(通於異熟等。流士用增上四果也)。為因分

邊為集諦體(通於六因)。故俱舍二十二云。此中果性取蘊

名為苦諦。因性取蘊名為集諦。是能集故。由此苦集

因果性分。名雖有殊。非物有異(其文易了)。一切有漏。隨墮

三世數量無邊。得解脫時。如彼數量。各證離繫。離繫

即是無為異名。其無為數。如彼數量。並滅諦體。三乘

聖者身中所有學無學無漏聖道。及彼相應隨轉法

等。並是道諦。脩觀行時。皆觀為境。境雖如是。於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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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起聖道。必不頓起。乘差別。故根差別故。三世之

中。其量多故。此滅道體。條然各別。故俱舍云。滅道二

諦。物亦有殊。第二依勝說者。婆沙七十八云。苦諦云

何。如契經說。生苦老苦。病苦死苦。非愛會苦。愛別離

苦。求不得苦。略說一切五取蘊苦。(述曰)五取蘊苦。雖則

與前寬狹無異。然前七苦墮觀一境。亦是苦諦。其相

則狹。但由相顯。故偏說之。令生猒背。或可取蘊亦狹

前門。前通非情。此唯有情故也。五取蘊者。俱舍第一

釋云。煩惱名取。從取生故名為取蘊。蘊屬取故亦名

取蘊。或蘊生取亦名取蘊。若准大乘。雜集第一。取謂

欲貪。欲謂希求。去來自體引取當蘊。令起現前。貪謂

染着。現在自體執取現蘊。令不捨離。故名取蘊。今敘

小宗。且依前說。次辨集諦者。即婆沙云。如契經說。諸

所有愛及後有愛。喜俱行愛。彼彼喜愛。名苦集聖諦。

(述曰)一切有漏皆是集諦。今說四愛。就增強說。此四愛

者。緣現緣自身生愛。立初二愛。緣現緣後資具生愛。

立後二愛。次辨滅諦者。婆沙云。如契經說。即諸所有

愛。及後有愛。喜俱行愛。彼彼喜愛。無餘斷弃。名苦滅

聖諦。(述曰)理實一切有漏法滅。名為滅諦。今就勝說。俱

滅四愛。次辨道諦者。婆沙云。如契經說。八支聖道。名

趣苦滅道聖諦。(述曰)道諦理實通於相應及隨轉法。今

且就勝唯說八支。如八支不說心王受想思等。故非

盡理。第三依別門者。大小乘宗。皆說逆觀十一有支。

起四諦智。如是總成四十四智。且如老死起四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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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百一十云。知老死智(苦諦智也)。知老死集智(集諦智也)。知

趣老死滅智(滅諦智也)。知趣老死滅行智(道諦智也)。生有取愛

受觸六處名色識行。各趣四智。廣說應知。彼論釋云。

四十四智。皆通有漏無漏。然不斷惑。唯此四諦。有十

一重。且說老死為苦諦體。即以生支為集諦體。以與

老死為集因故。彼滅彼道是餘二諦。為第一重。復以

生支為苦諦體。即以有支為集諦體。以與生支為集

因故。餘二可知。乃至行支立為苦諦。以無明支立為

集諦。餘二准知。無明更無緣起支攝法為因故。故無

四智。更欲搜括別門之義。其類繁多。故且略顯方隅

而巳。

第二依經部者。先隨諸師。將成實論以為經部。後當

別敘譬喻師義。且依成實者。如疏云。苦諦體者五受

陰等者。此意為顯熟果以為果法。以為苦諦。故成實

第二云。以此五事起受身因緣。名五受陰。(述曰)謂求五

陰事故起異熟因。因名能受。從因立名。名五受陰。次

辨集諦者。如疏云。其集諦體者。謂業煩惱等。如疏應

知。次辨滅諦體者。如疏云。滅無異狀等者。謂所顯滅

體非一異。約能顯事自有三別。故成實論第十五。假

名品云。滅三種心名為滅諦。謂假名心(謂五陰中。所執眾生有名

無體。種為假名。緣此假名起妄執心。滅此執心。即生空也)。法心(即五陰體。名之為法。前達生空。獨執

此法。今復滅此執法之心。即名法空)。空心(前達法空。復執空。相。今復滅此執空相心。故名空心也。此

上三空。總名滅諦)。問云何滅此三心(問於何位作何方法。而滅三心)。答曰。假

名心。或以多聞因緣智滅(聞慧)。或以思惟因緣智滅(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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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始從五停至念處位也)。法心在𤏙法中。以空智滅(修慧也。始從𤏙乃至最後

金剛心位也)。空心入滅盡定滅(即盡智起。證滅盡定。立為有餘涅槃。是此宗意)。若

入無餘泥洹。斷相續時滅(此上總顯二涅槃位滅空心也)。上來即顯

始從𤏙位。乃至有學金剛心位。有空相心。若爾四善

根位。與入見道。有何差別。答善根位中相心間雜。入

見道巳相心不陵。故有別也。問若有餘涅槃是滅盡

定。與不還果諦滅盡定。有何差別。答不還所得。伹滅

心法。羅漢所得。永滅煩惱。故成論第十八卷。八解脫

品云。問汝言滅盡定。是阿羅漢。名漏盡者。學人應得

漏盡(謂不還果。亦得滅定。應即漏盡)。答有二種滅。一滅。二次第滅。第十

九卷滅定品云。滅定二種。一煩惱盡(即前二種滅中初滅是也)。二

煩惱未盡(即前二種中。後滅是也)。煩惱盡者。在解脫中。是第八

解脫。亦名阿羅漢。煩惱未盡者。在次第定中(謂九次第定中

也)。上來三空即是三種。執心無處名為滅諦。如燈滅

巳。無別滅體。不同薩婆多無為數量。如有漏數。亦異

大乘生法二空。所顯真理。體性非無。次辨道諦者。如

疏云。言道諦者。謂戒定慧等。問成論十七定因品云。

道諦者謂八直聖道。今何故云戒定慧也。答正語業

命即是戒學。正念正定即是定學。正見正思即是慧

學。釋進即是三學並攝。故不違也。然觀滅諦。既通聞

思。故知聞思亦道諦攝。即是不同薩婆多宗。唯無漏

通為道諦體。次辨經部祖師譬喻論師。如婆沙七十

七云。譬喻者說。名色是苦諦(名是四蘊。色是色蘊。意因成實)。業煩惱

是集諦。業煩惱盡是滅諦(此滅伹是滅無之處。未必即同成實三空)。奢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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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毗鉢舍那是道諦(彼宗止觀。葢亦通於聞等三慧)。

次辨大乘出體者。略分四別。一者菩薩諦境。二者聲

聞諦境。三者依別門義。四者略釋通別。且菩薩者。為

修道智。應曉二門。一者諦體邊際。二者約門建立。且

辨邊際。如雜集論。從第六卷至第十卷。廣辨四諦。且

苦諦者。總攝勿過有情世間及器世間。以之為體。有

情世間。自有八苦三苦等相眾多義門。器世間者。十

方世界三千大千等差別之相。此等總是苦諦體性

(此中雖通情非情數。然唯意顯異熟果法。及以外器增上果法。體唯無記。不同薩婆多通於三體有漏法也)。

言集諦者。煩惱與業。煩惱之中。所有結縛隨眠隨煩

惱纏等無量異門。業中復有律儀所攝。非律儀非不

律儀所攝等無量異門。此等並是集諦體性(若准婆多。業煩

惱中等流果等。猶是苦諦。同類因等。猶是集諦)。言滅真如境上有漏法滅。若

世間道次所得滅。若出世道斷所得滅。若有學若無

學若佛菩薩所得滅。一切皆是滅諦體性(大宗無為體非一異。

然隨相說。故有差別)。言道諦者。資粮加行見修無學道。一切皆

是道諦體性(此通有漏無漏道也)。如彼廣說不可具敘。第二初

門建立者。如顯揚論辨六諦。謂即世俗及勝義諦。并

苦等四。合為六也。故彼論第二卷云。諸諦有六。一世

俗諦。謂名句文身及依彼義(名等為能詮。妙義為所詮)。一切言說

及依言說解了義(言聲為能詮。義為所詮也。此之兩重。約教安立。名俗諦也)。又曾

得世間心及心法。及彼所行境義(此顯有漏聞思修慧及所了義也。問

𤏙等善根是曾得不。答若望無始未曾起邊。名未曾得。然是有漏亦名曾得。此約有漏智境名俗諦也)。二

勝義諦。謂聖智及彼所行境界。彼相應心法等(此即無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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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及所行義也。前非究竟。故名世俗。此約究竟。名為勝義)。第三苦諦(此下四諦。即是前說二諦

辨之中各開為四)。此有二種。一世俗諦所攝。如經中說生等

七苦。二勝義諦所攝。謂經中略攝一切五取蘊苦(此約

一相。不盡理說。故名世俗。若盡理說。名為勝義。四十中世勝各通前門世勝二義。由各有教有漏智境及無漏

智境故也)。第四集諦。此有四種。一者全攝。謂一切三界

煩惱及業(謂攝一切集諦義盡也)。二者勝攝。謂緣巳得未得自

體。及境界所起愛。及後有愛。喜貪俱行愛。彼彼喜樂

愛(四愛如上薩婆多義同也。愛於集諦最勝也故)。三者世俗諦攝。謂因能感

世俗諦所攝苦諦(於前全攝業與煩惱之中。自有一分感是圓滿因。感生等七苦也。如

離間語一分。感愛別離苦等也)。四者勝義諦攝。謂因能感勝義諦所

攝苦諦(即於業煩中。一分是牽引因。感異熟五取蘊苦也)。第五滅諦。此亦四

種。一者全攝。謂全攝集諦無餘斷棄吐盡(此約見道之中。斷四

諦惑)。離欲滅沒(此約修道中斷三界修惑也。此上即顯有餘涅槃)。寂靜(此顯無餘涅槃)。

二者勝攝。謂勝攝集諦無餘斷。如前廣說(謂四愛斷等)。三

者世俗諦攝。謂世俗諦所攝集諦斷棄等。如前廣說

(感五取蘊。四者勝義諦攝。謂即勝義諦。攝集諦無餘斷等。如前廣說。感取蘊〔曰〕斷等自斷等也)。第六

道諦。亦有四種。一者全攝。謂一切覺分(即三十七覺分。通世出世

道也。而以理推。外道世道非趣菩推非道諦攝)。二者勝攝。謂八聖道支(唯無漏)。

三者世俗諦攝。謂於世俗諦所攝苦集滅。如其次第。

為遍知故。為永斷故。為作證故。所有一切聖道(謂知七苦。

斷七苦因。證七苦滅。因滅也。謂佛熟宜聞說七苦等。得知斷證)。四者勝義諦。謂於勝

義諦攝苦集滅諦。如其次第為遍知故。為永斷故。為

作證故。一切聖道(准前釋)。問何以苦諦不明全攝及勝

攝。答若約剋性。則五取蘊是全攝。若約相從。則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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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及器世間。合為合攝。由義不定。故不明之。既不

明亦不明勝。理實勝攝。唯異熟識。是苦諦體(以第八識。是真

異熟故)。次辨聲聞。既不遍學。但就宜聞。或聞全攝而得

解脫。或聞勝攝而得解脫。乃至廣說聲聞四諦。如瑜

伽三十四。不能繁敘。次依別門者。亦有四十四智等。

如前無異。次辨通別者。若據通相。亦同薩婆多。苦集

是一物。且如四十四智中。觀生支時。為因義邊即是

集諦。為果義邊即是苦諦。餘可准知。五取蘊中。若約

尅性。唯異熟蘊是苦諦體。若論通相。善染等法亦蘊

所攝。亦約因果以分集苦也。若約別相剋性辨者。唯

異熟果是真諦。唯業煩惱是真集諦。彼滅彼道是餘

二諦。

第三辨迷諦惑者。一辨薩婆多。二辨大乘。且依薩婆

多。約十隨眠。迷四諦異。及三界別。成八十八。先辨欲

界迷四諦異。成三十二。謂迷苦諦。具十隨眠。一有自

見。二邊執見。三邪見。四見取。五戒禁取。六疑。七貪。八

嗔。九慢。十無明。次辨迷集及迷滅諦。各唯七種。謂於

十中。除身邊見。及除戒取。次辨迷道。唯除身邊。具餘

八種。如是通計。總三十二。上二界中無可增境。故迷

四諦各除一嗔。通計但有二十八惑。色界既然。無色

亦爾。如是總計。成八十八。於中若辨親疎。迷諦。十隨

眠中。二種一向親迷四諦。一邪見。二疑。四種一向疎

迷四諦。一見取。二貪。三嗔。四慢。一通親疎。迷於四諦。

謂是無明。二種唯局。親迷苦諦。謂身邊見。一通親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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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道兩諦。謂戒禁取。於中且辨二親迷四者。謂由邪

見撥無四諦。復由疑故。疑於苦等。為是苦等。為非苦

等。次辨四種疎迷四者。謂由見取。執前邪見。以為最

勝。復由貪嗔。貪著自見。增嫉他見。復由慢故。恃巳惡

見。陵蔑於他。次辨無明通親疎者。不共無明。親愚四

諦。不能了知也。相應無明。若與邪見疑相應者。亦是

親迷。與貪嗔慢見取相應。即是疎迷。辨身邊唯親疎

苦者。婆沙五十二意云。且有身見。迷五取蘊。苦果處

故。執我我所。復起邊見。執我斷常。理無迷餘集等三

諦。而執我等。故此二見。唯親迷苦。次辨戒取親迷苦

道者。即五十二意云。執能得淨。名為戒取。然諸外道

亦能知其惑業之集。招於穢果。故不於。集執能得淨。

然此戒取總有二種。一者非因計因。二者非道計道。

且非因計因者。由不了知苦果是苦。執梵王等苦體

為因能生有情。故親迷苦。非道計道者。由諸外道。亦

能知滅是清淨處。為求此淨。發起種種無利苦行。謂

之為道。此由親迷真實道故。故親迷道。非因計因。不

名迷集。以識集故。非道計道。名為迷道。不聞道故。上

來廣辨見所斷惑。因此乘明脩所斷惑。緣事而起。欲

界有四。貪嗔慢無明。上界除嗔。三界總計合有十種。

故薩婆多。見脩所斷。總九十八。

次辨大乘。十種隨眠。通約三界見脩所斷。自有二門。

一者總迷門。通計三界見脩所斷。合有一百二十八。

二者別迷門。通計三界見脩所斷。合有一百四。且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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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者。先辨欲界十種隨眠。皆迷四諦。唯諦第六釋云。

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述曰)唯識論

主。依集論第四。作如是釋。雜集第七。釋集論云。苦集

二諦。皆是十種煩惱因緣。又為依處。諸家章疏釋集

論。不堪記錄。今且釋云。苦是十惑因依處者。第八藏

識是真苦。識中惑種是彼現惑之親因緣。即此識體。

是彼種現之所依處。集是十惑因依處者。十惑種現。

是集諦體。現行十惑。薰生種子。種子生種。種生現行。

此等皆是十惑因緣。即前前念現行十惑。引後後念

現行十惑。名為依處。謂若不迷苦集二諦。十惑無由

從苦集生。是故十惑。各迷苦集也。滅道是彼怖畏處

者。雜集第七釋云。由煩惱力樂著生死。於涅槃界起

懸崖想。生大怖畏。(述曰)由十隨眠在身中故。怖於滅道。

迷於四諦。既各具十。故成四十。上之二界各除四嗔。

如是通計三界合有百一十二。其脩所斷。多迷事起。

欲界有六。謂身邊見。雖迷苦理。於中有二。謂分別起。

見道中斷。其俱生者修道方斷。并貪嗔慢及以無明。

故總有六。上界除嗔。故各具五。三界合計總有十六。

通前百一十二。合成百二十八。次別迷者。前總迷門。

通迷一切自所起處。乃非起處。故四諦境。各具十迷。

今別門唯辨十惑自所起處。以為所迷。其義則異。故

唯識論第六云。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述曰)身邊二見。唯

於苦果不違是空及非我故。執我我所及以斷常。故

唯迷苦。餘之八惑。四諦境中皆容得起。故通迷四。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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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邪見撥無四諦。疑及無明。隨應准知。見取貪等。疎

迷易曉。而論戒取。不同小宗親疎苦道。謂此大宗。亦

是疎迷。故通迷四。且大宗中。見戒二取。若苦諦下。即

執身邊及以邪見。以為最勝。及能得淨。餘三諦下。唯

執邪見。以為最勝。及能得淨。問若爾二取有何差別

答見取但執最勝得淨。論其戒取。不但執勝及能得

淨。并欲隨順此邪見等。受持戒禁。戒取既隨邪見等

生。故是疎迷。四諦之境。故通迷四(十宗見取唯執最勝。戒取唯執得淨)。

由斯理趣。苦下具十。餘三各八。欲界合計有三十四。

上界除嗔。是故三界別迷諦境。合九十四。脩所斷十。

同薩婆多。以身邊見。決定不脩所斷中所緣事起。故

須除之也。事理體同而由解異故也。如是總計見脩

所斷。三界合成一百四惑。此別迷門。具如瑜伽第五

十八。西明法師唯識疏第六中。不曉差別。而令別迷。

亦有一百二十八者。深為謬矣。次辨迷諦親疎者。有

麤細門。且麤門者。戒取迴入疎迷之中。嗔通親迷。滅

道二諦。增此二故。餘義並同薩婆多說。細相門者。貪

嗔慢三通親迷四。不能繁敘。

第四斷之方法者。由轉法輪。故斷煩惱。轉法輪義。復

為四門。一釋名。二辨體。第三辨轉法輪之相。第四問

答。先釋名者。婆沙百八十二。雖有多義。於理非要。今

且一相通大小乘宗釋其名者。八聖道法以成輪性。

故名法輪。如轉輪王所有輪寶。降伏四洲所有怨敵。

如是行者。以此法輪。摧破一切見所斷惑。故名法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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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望世尊。自巳心中見脩無學三道法輪。具能摧破

見脩所斷。俱舍二十四云。尊者妙音說曰。八支聖道

似世間輪。謂語業命其相似轂。正定似輞。餘四如輻。

此意說言戒能內防。定能外攝。猶如轂輞。餘四必依

戒定而生。其義似輻。以此法成。故名法輪。

次辨體者。且薩婆多自有二門。一者剋性。如婆沙百

八十二。八支聖道是法輪體。若兼眷屬。即五蘊性。俱

舍頌云。於中唯見道說。名為法輪。(述曰)故知唯局見道

之中。八支聖道為法輪體。見道速疾疾似輪相故。亦

此唯據他身中說。婆沙意同。不能繁敘。若據通相。即

佛身中三轉法輪所有聖道。此通見修無學三道。皆

是法輪。故順正理六十七云。毗婆沙師。本意總說一

切聖道。皆名法輪。以說三輪三道攝故。於他相續見

道生時。巳至轉初。故名巳轉。亦唯見道是法輪初。故

說法輪唯是見道(謂佛身中。三轉聖道。通名法輪。亦就勝說。唯他身中見道。說為法輪)。

若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鷄胤部。一切佛語皆是

法轉。故宗輪論。敘此四部云。諸如來語皆轉法輪。若

依經部。法輪有二。一者十二分教為法輪體。故俱舍

二十四。敘經部云。即此三轉十二行相所有法門。名

為法輪(法門者。即十二分教也)。二者聖道為法輪體。即俱舍敘

經部云。或諸聖道皆是法輪。於所化生身中轉故。於

他相續見道生時。巳至轉初。故名巳轉(此義雖同正理所說。然意

有別。謂正理意云。法輪通相。雖通佛身。三轉聖道。而論實理。唯他身中見道名轉。今經部意。即佛身中。亦是剋

性法輪之體。非謂通相也)。若依大乘者。西明法師解深密疏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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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中云同經部。今更委說。謂若剋性就勝說者。即佛

身中三無漏根所攝聖道。并陳如等身中創生八支

聖道等。並是法輪體。故瑜伽九十五云。正見等法所

成性故。說名法輪。維摩經云。三轉法輪於大千。其輪

本來常清淨。天人得道此為為證。問准大乘宗。八聖

道支。在修道位。何名創生。答修道中勝。非謂見道而

無八支。二者。若據通相說者。即通見修無學三道。及

以聖道所緣之境。并取言教。總名法輪。故解深密第

二云。以四諦相。轉正法輪。又云。而於彼時所轉法輪。

是未了義。此中諦相即所緣境。又云。所轉是未了義。

故知言教名未了義。此未了教即是所轉法輪也。三

道名轉者。即處處經皆言三轉法輪故也。然三轉者。

疏中敘舊人釋名。為示相轉。勸脩轉。引證轉。義亦少

失。今尋經論。初轉示見道相。次轉示脩道相。後轉示

無學道相。即是三轉皆示相也(下當更辨)。

第三辨轉法輪相者。一者能轉唯由言教。故婆沙百

八十二云。世尊若不以言教手為其轉者。則彼聖道

無因得生。二者所轉。即轉世尊自巳身中三道法輪。

至陳如等身中創生。即如前引。順正理六十七云。毗

婆沙師本意。總說一切聖道皆名法輪。以說三轉三

道攝故。於他相續見道生時。巳至轉初。故名巳轉。然

唯見道是法轉初。故說法輪唯是見道。諸天神類即

就最初。言轉法輪。不依二道(謂不依修道及無學道。名轉法輪也)。問既

許三道皆是法輪。即應佛在菩提樹下身中所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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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法輪。何故要至鹿苑之中方名轉也。婆沙百八十

二云。轉法輪何故要至鹿苑之中方名轉也婆沙百

八十二云轉法輪有二種。一自相續中轉。二令他相

續中轉。菩提樹下是自轉。鹿苑是令他轉。佛以利他

為正所作。故依令他轉說為初轉。廣說如彼。若准大

乘。瑜伽九十五。義意大同。故彼文云。復次由五種相。

當知名為善轉法輪。一者世尊為菩薩。為得所緣境

界(謂於因位。為求了知所緣諦境)。二者為得所得方便(方便者巧智也。謂求於三

轉法輪中。生三道巧智也)。三者證得自所應得(前來既求。今此既證也)。四者

得巳樹他相續。令於自證深生信解(樹者俗書訓為立也。謂自證巳。

復於他身立聖道也。由令他證便信佛證也)。五者令他於他所證深生信

解(佛起世俗心。了知陳如巳解我法。意令地神等。知佛此心。便信陳如證也)。次下論文釋

此五相。意云。第一所緣境者。即四聖諦。第二得方便

者。謂於四諦。三周正轉十二相智(謂依十二相。而生智也)。最初

轉者。謂昔菩薩入見道時。知是苦諦乃至道諦。於中

聖智能斷見道所斷煩惱。名之為眼。依此聖眼斷去

來今三世惑故。如此復名智及明覺(若准此律。有六種名。謂智眼覺

明通慧也。如下辨)。第二轉者。謂是脩道。謂此猶於更有所作。

應當知其未知苦。乃至應當修其所未修道(生眼智等准前

應知)。第三轉者。謂是無學。謂所應作我皆巳作(生眼智等。亦准

前知)。若准婆沙阿毗達磨諸論師義。及俱舍二十四。并

此律文。一一諦中。別辨三轉。且婆沙七十九云。如契

經說。佛告苾蒭。此苦聖諦。我昔未聞。於此法中。如種

作意。由此便生眼智明覺(此是初轉)。此苦聖諦慧應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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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昔未聞乃至廣說(此第二轉)。此苦聖諦慧巳遍知。我昔

未聞乃至廣說(此第三轉)。集滅道諦廣說亦爾(此後三諦論中略敘)。

彼論中釋三轉。如次即是未知當知根巳知根具知

根也(即同瑜伽見修無學三道)。彼論又云。大德法救云。我思此經

舉身毛竪。以佛所說必不違義。合此經義。何以越次。

謂於具知根後。復說未知根故。然彼大德遂迴經云。

應言此苦聖諦我昔未聞。乃至廣說。集滅道諦廣說

亦爾(此為初轉)。此苦聖諦慧應遍知。集應永斷滅應作證。

道應修習。昔未聞等。廣說如前(此第二轉)。此苦聖諦慧巳

遍知。集巳永斷。滅巳作證。道巳脩習。昔未聞等。廣說

如前(此第三轉)。阿毗達磨諸論師言。不應輙迴此經文句。

過去無量諸大論師。利根多聞。過於大德。尚不敢迴。

況今大德而可輙迴。但說法者。依二次第。謂或有依

說法次第。或復有依現觀次第。若依說次。即此經是。

若依觀次。即如大德。今准瑜伽。同法救義也。若准律

文。即同諸論師義也。瑜伽又釋。第三證得自所應得

者。謂無上正等菩提(理實見修無學三道皆得。今約極處。且言得菩提)。第四

樹他相續令於自證生信解者。謂憍陳如。從佛聞巳

最初解悟等。第五令他他所證生信者。陳如證巳起

世俗心。云我巳證。如來復起世俗之心。云陳如證。並

起世俗心者。意令地神證展轉相告。乃至梵世(上來義釋

准瑜伽意。非錄文也。婆沙百八十二釋。聲至梵天)。瑜伽又云。當知世尊轉所

轉法。置於阿若憍陳身中。次復隨轉置餘身中。彼復

隨轉置餘身中。以是展轉隨轉義故。說名為輪。正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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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所成性故。說名法輪(即正覺是道之中等者。等取正思等七也。此中既言

轉所轉法。故知即轉世尊身中三轉聖道。至憍陳如等身中。名為所轉也)。

第四問答分別者。問凡入道法。從五停心別[打-丁+鬼]相念。

次起𤏙等。方入見道。何以陳如不說五停。直教四諦。

答婆沙第六。前三善根皆命終捨。俱舍二十三云。若

先巳得𤏙等善根。經生故捨。遇了分位。善說法師。便

生頂等。若不遇者。還從本脩。(述曰)何妨陳如等先世巳

曾起𤏙等法。故今世尊直為宣說四聖諦法。聞巳□

入四善根位。乃至見道。舍利弗等。暫聞諦理即入聖

道。並准此釋。

第五大門緣諦行相者。大小乘宗。皆言緣諦各四行

相。謂緣苦諦四行相者。一苦。二非常。三空。四非我。集

四行者。一集。二因。三生。四緣。滅四行者。一滅。二靜。三

妙。四離。道四行者。一道。二如。三行。四出也。行謂行解。

相謂相狀。婆沙七十九云。問何故名行相。行相是何

義。答於諸境相簡擇而轉。是行相義(謂以聖慧。作簡擇行解)。釋

十六行者。婆沙兩釋。俱舍二十六。具敘婆沙。并有世

親自作兩釋。大妄戒中。巳敘初釋。餘不能敘。今應略

敘大乘宗意。苦四行者。如雜集論第六卷釋。今略述

意。不謹錄文。所言苦者。或有三苦。或八苦相。言無常

者。略有二義。一者。無謂遣除義也。常一切時義也。蘊

界處中無此常故。名曰無常。二者。變異滅壞義等。名

曰無常。所言空者。蘊界處中。我我所等人法皆無。名

之為空。即此無我所顯空性。其體是有。此則空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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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皆名為空。言非我者。外道等執我我所相。今蘊界

處非如彼相。故云非我。集四行者。如雜集第八。今亦

述意。所言因者。業感種子。是能引發名言種因。所言

集者。即名言種。是五趣中敢集生因。所言生者。即由

前說業感種子。及名言種。於趣生中。各差別生。所言

緣者。由業勢力。令諸有情捨曾得身。得未曾得。即說

業勢。名之為緣。滅四行者。如雜集第八。今亦述意。所

言滅者。集因之中。煩惱永滅。所言靜者。苦果之中。取

蘊永盡。所言妙者。謂真性中。由煩惱滅。其體是淨。由

苦由盡。其體是樂。即樂淨體。名之為妙。所言離者。最

極安隱。永不退故。名之為離。道四行者。如雜集第十。

亦且述意。所言道者是諸聖者證真義路(真義即是涅槃)。所

言如者。一切煩惱皆不如理。道能除此。是故名如。所

言行者。辦事名行。謂能成辦覺真實義。所言出者。涅

槃名出。此能趣故。得彼出名。此十六行。通聞思脩有

漏無漏。如𤏙等位。及後所得世俗智。必並是有漏。略

知如是。然前門中三轉十二者。且就四諦各一行說。

若具足說十六行相。及成十二轉四十八行相也。故

婆沙七十九云。問此應有十二轉四十八行相。何故

伹說三轉十二行相耶。答雖觀一一諦。皆有三轉十

二行相(謂一一諦各四行相。四相各三。故成十二。苦諦既爾餘三各然)。而不過三轉

十二行相。如預流者。極七返有等(預流理實二十八生。而不過七。故云

極七也)。然婆沙意。三轉各觀一諦四行。故成十二。瑜伽

論意。三周遍觀。四諦各一。故成十二。然復婆沙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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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門。是故總說三轉各觀一諦四行。理實見道決定

唯觀一一諦中四行隨一。定無遍觀一諦四行(𤏙等位中。

理〔真〕許觀一一四行)。西明法師解深密疏第五卷中云。一一轉

各生眼知明覺。故成十二。餘三諦各爾。合成四十八

行相者。深為謬也。彼法師以俱舍二十四文云。即於

如是一一轉時。別別發生眼智明覺。說此名曰十二

行相。法師乘此眼智明覺。成十二行。今詳。論云別別

發生等者。意顯苦等四行名為別別也。乘此別別成

十二也。如是義門無邊差別。且為開智。略示方隅耳

(次隨疏釋)。

疏云次釋其文等者。上釋名門雖巳略辨。今復隨疏

逐要釋之。文云苦盡聖諦者滅諦也。疏云此實三諦

無處等者。苦盡集巳。諸宗同許道諦無處名為滅諦

者。依成實宗。空心滅處以顯滅諦。是其義也。若依婆

沙七十八。釋此義云。問集亦應滅。如何但說苦滅聖

諦。答此亦應說集滅聖諦。而不說者。是有餘說。(乃至)復

次若說苦滅。應知巳說集諦亦滅。要滅其因果乃滅

故(廣說如彼)。道及道具者。正見是道。餘七是是具也。文言

苦出要聖諦者。婆沙云。趣苦滅道。聖諦是也。彼論云

問此應說趣集滅道。如何但說趣苦滅道。答應知此

是有餘。(乃至)若說趣苦滅。應知巳說趣集滅。要趣因滅

乃滅故以。(乃至)復次為欲遮遣諦道者。故謂有無學未

命終間。受種種苦。如受四百四病等。世人便謗道不

盡苦。故世尊說。聖道能滅後有眾苦。由如是等種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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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緣。伹說趣苦滅道。而不說為趣集滅道。

第三辨相(或有疏本云。第三說相)。疏意此下正顯三轉文也。疏

云。初三轉十二法轉。第二此苦聖諦巳下。舉上十二

轉。一一能剋六種功德。勸脩而未得益者。不得意也。

謂疏意云。智眼覺明通慧等大。望陳如等。實未證得

也。今詳。准前義章中。所引正理婆沙瑜伽意並說云。

三轉法輪所生眼智眼覺。並據世尊身中自證。舉此

自證宣說向人。非望陳如以辨三轉也。此後律文。意

亦如是。故後文云。我於四諦三轉十二行相。如實而

知。我今成無上正真道。而無疑滯。故知亦同諸論意

也。故今更解。依瑜伽九十五。判為王相。一者。前初文

云。四聖諦何謂為聖諦(乃至)此苦出要聖諦我巳修者。

此顯世尊為菩薩時。謂得所得所緣境界(謂求知此所緣境界

也。此即第一相也)。二者。文言此苦聖諦本未聞法(乃至)是謂四

聖諦者。顯世尊為菩薩時。為得所方便(謂求生此三轉巧增智。此

即第二相也)。三者。文言若我不脩此四聖諦三轉十二行

如實而不知巳下。為顯世尊證得自所應得(謂即巳證三轉

之中。眼智明覺。得大菩提。此即第三相也)。四者。文言如來說此四聖諦眾

中有無有覺悟者巳下。為顯世尊得巳樹他相續。令

於自證深生信解(此即第四相也)。五者。文言爾時世尊巳知

阿若憍陳如心中所得巳下。為顯世尊令他於他所

證深生信解(令他地神等。知他陳如得證而生信。此第五相也)。又云。示相勸

修等者。並失義意也(上義門中略敘訖)。今詳。五相科文之中。

初相文云。當修八正道者。意云我昔既求所緣。修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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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而後得證。汝亦當修。然必得證曉。前諸義訖。餘

如疏釋。

死者盡也者。不然。此中意顯死位之中。未命終前。受

逼迫苦。非謂巳命盡也。

未受惡法者。怨逼名惡。非謂三性之中惡也。

有心同惡名增者(惡字愛故反也)。

眾苦熾盛名五盛蘊苦者。婆沙七十八。廣釋前之七

苦義訖。次文即云。如是諸苦皆是有漏取蘊所攝。故

名略說一切五取蘊苦。(述曰)今疏中云七苦並集。義即

同彼。而言眾苦熾盛者。理恐不然也。今詳。盛者受義

取義也。即是五取蘊也。然言諸苦皆取蘊攝者之七

苦。隨其所應。即是苦樂二受。受蘊攝也。論云愛別離

時所有苦生者。舊婆沙文也。新婆沙七十八云。諸可

愛境。遠離身時。引生眾苦。故名愛別離苦。其義同也。

五盛蘊苦總收三苦者。准諸論中。苦苦即以苦受為

體。壞苦即以樂受為體(樂必歸壞。而生苦受。以果推因。故知亦苦)。行苦即

以捨受為體。前之七苦。若配壞苦。即顯樂受。若配苦

苦。即顯苦受。今說取蘊。非但攝前。復顯捨受。是故總

收三苦義盡。雜集第六。以三攝八。與此雖異。此中疏

義。理亦可通。勿謂為妨。

略舉一貪者。意說十使雖皆發業。且於十中舉一貪

也。

業與臨終妄受相應者。謂潤業煩惱也。大乘薩婆多

等。一切煩惱皆能潤生。於中愛增說為愛取。成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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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雜問品中破云。有人言。欲界繫一切煩惱。能使欲

有相續。色無色界五如是。是事云何。答曰。但愛能令

諸有相續(廣說如彼)。

花池等解者。成實論第十五。明因品云。眾生以癡力

故。顛倒心生。將命終時。遙見地獄。謂是花池。以貪著

故。則於中生。上來疏釋。恐不契文。文意云。緣愛本所

生。與欲相應受樂。此顯愛。後有愛。喜貪俱行愛。彼彼

希樂愛也。此四愛。上義門巳辨訖。謂現與後自身及

資具。名愛本也。緣此愛本。生四種愛。故云緣愛本所

生也。此生也此生愛。與欲相應。希求受樂也(此釋決然。勿復

疑惑)。

彼愛永盡煩惱無處等者。此釋決定不契文意也。今

詳。彼愛永盡者。四愛斷也(此總顯集諦巳也)。無欲(欲界愛盡)滅(色界

愛盡)捨(無色愛盡)出要解脫(顯有餘涅槃)。永盡休息無有樔窟(顯無

餘涅槃)。此釋決定。亦勿疑之

一一轉下各彰六種功德者。疏配六通。尋之可見。又

云。此是中道因家之果者。意顯後時當得此果。非謂

陳如見道之時。巳得此果。疏意且然。依前五相判文。

此則違理也。瑜伽婆沙俱舍正理並言。生眼智明覺

四種功德。此律更加通生慧生。故成六也。崇云。此是

見道位中。何以舉通來勸。斯實利生。非是未得(此疏前云

未實得益。故彼破之也)。如婆沙云。一一轉時。各別發生眼智明

覺。眼是觀見義。智是決斷義。明是照了義。覺是驚察

義。更加通生慧生。通是除障義。慧是簡擇義。以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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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違正理。冀諸學者。詳而鏡之。今詳。彼師云是見

道位中者。遍違諸論三轉配見修無學三道也。瑜伽

釋眼智明覺。如上章中已辨訖。婆沙七十九有兩釋。

於中後釋。如崇巳敘。然前釋中次第以配法忍法智

類忍類智。廣敘巳訖。任依一釋。然加通生慧生者。通

謂辨說無疑滯智。慧謂傍修世俗智也。

阿之言無若猶如也者。婆沙百八十二云。以憍陳那

先見法故。因斯號彼為阿若多。述曰。阿者無也。此是

所悟之理也。若多此云知也。此是能證智也。義翻為

初智也。

乃至盡苦原者戒之功力者。謂由受戒後當漏盡。非

謂正受之時。巳盡苦原也。故十誦律云。諸佛法王自

在力故。一唱善來。無有學地而命終者。

轉名而說者。謂轉苦集滅道之名。以為呵欲等語也。

一釋如疏。今更詳之。此名三德契經也。一者布施。為

欲令彼離貧窮怖。是故為彼說施契經。二者持戒。為

欲令彼離惡趣怖。是故為說持戒契經。即離二怖。是

生天法。三者修習。謂如文言呵欲不淨等。為欲令彼

離生死怖。是故為說修習契經。故名三德契經也。

呵欲不淨者。欲界苦集也。

有漏繫縛者。上二界苦

集也。

讚歎為樂者。滅道二諦也。

即於坐上諸麤垢盡得法眼淨見法得法者。如婆沙

百八十二。雜集第九。集論第五。瑜伽八十三及八十

六。並釋此文。且婆沙云。此中遠塵者。謂遠隨眠(謂貪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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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隨眠。如上辨)。離垢者謂離纏垢(俱舍二十一頌云。纏八無慚愧。嫉慳并悔眠。及掉舉

惽沉。或十加忿覆。述曰。纏或有八。或言有十也。垢者六垢。即彼頌云。煩惱害恨諂誑憍。述曰。此六從煩惱生。有

穢汙相。故名為垢)。於諸法中者。謂於四聖諦中也。生淨法眼

者。謂見四聖諦淨法眼生(即當此律得法眼淨也。見法得法。彼論不釋)。若

依瑜伽八十三。有一釋云。麤者所謂我慢。及見所斷

一切煩惱(我慢大乘通見修斷。今意欲取見斷者)。垢謂二品所有麤重

(此麤重言。意曰種子故。彼論八十六云。由彼隨眠得離繫故。名為離垢)。於諸法中者。謂

於自相共相所住法中(謂真如法。是彼色聲等自相。及常無常共相所住〔更〕也。此

意云。證生空真如也)。言法眼者。謂如實現證唯有法慧(謂無漏證真如

法。了知無我也。顯根本智也)。言見法者。謂於苦等如實見故(此顯後得

智緣安立四諦)。言得法者。謂隨證得沙門果故(次第證者。見道同時證得

初果。若超證者。或證二三也)。自餘論釋不能繁敘

多論一解等者。多論第二文也。謂三人中自有兩義。

一是佛父親。二愛多也(謂貪愛煩惱多)。二人亦有兩義。一是

佛母親。二見多(謂五見煩惱多)。今詳。此律二人三人所乞得

食。皆足六人。並是食前。若准婆沙百八十二。不同此

律。故彼文云。於日初分。為二人說法。令餘三人入村

乞食。彼所乞食。充足六人。於日後分。為三人說法。令

餘二人入村乞食。彼所乞食。充足五人。世尊性離非

時食故。如是教化。經於三月。有說四月。令彼五人善

根熟巳。於迦栗底迦月白半八日。時憍陳那最初見

法(述曰。未制非時食。故五人暮食也)。

第三是故諸比丘巳下廣類如破者。古人而字多作

如字也(復有疏本云。廣類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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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陀洹人實無身見可破(乃至)猶有慢心我故者。疏主

見薩婆多宗。定無身見。復見成實第十七滅法品云。

學人或時散亂念故。則起我慢。遂作此釋。意云。我慢

者恃我而起慢。即是慢也。慢通脩道所斷。故今破之。

今詳不然。謂成實宗。許有學人猶起我慢。若薩婆多。

我慢雖通修道所斷。然不現起。如俱舍十九。意云。我

慢既由我見所增。我見巳斷。皆巳折故。聖不能起。今

若許具。實無身見。是則我慢必不現起。何須破之。然

成實宗意。許預流我見猶有。是故我慢亦得現起。故

今破者正破我見。此義即同大乘宗說。唯識第二云。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

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故知有學猶有我執)。分別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

生空真如。即能除斷(故初見道伹斷一分我執)。

疏云色應不增益而我不受苦者。尋諸律文。皆云。若

色是我者色不增益而我受苦(疏中准義。云不受苦)。今詳文意。

色不增益者。反難也。而我受苦者。順難也。

是我所不者。是餘四陰。若色是我。受是童僕等三。合

十二句(又有疏云)。是我所不者。是餘四陰若色是我。童僕

等三。合十二句(此本意云。以色為我。其餘四陰。為童僕等。故成十二)。復有疏本

云是我所不者。是我色陰定實不。五比丘並以巳之

解心對佛。故曰非(此本意云。是我家之色陰。是定實不。此意即以色陰為所也。良由前

後疏本不同也)。且釋初疏本云。色是我受是童僕等三者。等

取想行識。各有童僕等諸句三也。且如色是我。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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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童僕等。一句三者。婆沙第八云。於餘四蘊。展轉隨

執一是我巳。然後於色執為有。如人有財有瓔珞等

(此是第一執也)。於餘四蘊。展轉隨執一是我巳。然後於色執

為我所。如人有待有童僕等(此是第二執也)。於餘四蘊。展轉

隨執一是我巳。然後於色執為我器。我處其中。如油

在麻中。乃至乃在鞘中等(此是第三執也)。乃至觀識各有此

三(准此婆沙。五蘊皆得執為我所。各有三句。便成十五句也。今疏中為色為我。是故就中且除色蘊。計餘四

蘊。故云十二也。餘四為我。各有十二。合六十句我所見。若并我見。即六十五)。

即是此中是我所是彼所謂我所見也者。疏意云。文

中雖言是我所不。理實即含我所彼所二義也。此二

義謂是我所見也。

文言一切色過去未來現在色等者。此十二種色。俱

舍第兩釋。一云。無常巳滅名過去。若未巳生名未來。

巳生未謝名現在。自身名內。所餘名外。或約處辨(眼等

六處名內。色等六處名內)。有對名麤(即五根也五境也)。無對名細(無表色也)。或

待立(如一極微。對多積集。名為最細。餘皆類知)。染汙名劣(律名為醜)。不染名勝

(律名為好)。去來名遠。現在名近。乃至識蘊應知亦然。而有

差別。謂依五根名麤(即五識心聚)。唯依意根名細(即意識心聚)。

或約他辨(下下地麤。上上地細)。毗婆沙師所說如是(此第一釋)。大德

法救云。五根所取名麤色(即色等五境也)。所餘名細色(即五根及

無表也)。非可意者名劣色。所餘名勝色。不可見處名遠

色(如他方色)。在可見處名近色(如星月等。一切准知)。過去等色。如自

名顯(三世及內外也)。受等亦然。隨所依力。應知遠近(謂他方人身之

中所有受等。名遠等)。麤細同前(同前婆沙師依五根等也)。瑜伽五十六。亦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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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十一種。不能繁敘。今詳。疏中五根為麤。四麁為細。

理恐不通也。餘義容得也。

無色界色者。如仁王經上卷。釋迦牟尼佛頂上出千

寶蓮華。上至非想非非想天。光亦復爾。又云。時無色

界。雨無量無變大香華。香如車輪。華如須彌山王。如

雲而下。唐朝巳後。諸法師釋云。此是定果色。今詳。未

必然也。應檢悲華經。成實說論中。許無色界有業果

色。亦應撿之。

廣類破中。律文云。一切色非我非彼所彼我所。(述曰)疏

中開非彼所為兩句也。

文言耶輸伽巳學智(無學道智也)。學道(修道智也)。諸塵垢盡得

法眼淨(見道智也)。

文言即如先所見重察者。如先見道中八智所見。今

重起之。以斷餘惑也(八忍必不重起)。

文中梵志諮訪六師。宗雖有六。而有十人也。第一不

蘭迦葉(正梵音云布刺拏迦葉波也。布刺拏。此云滿也。此是名也。迦葉波。此云飲光。此是姓也)。

二末佉梨(正梵音云末薩羯梨。此云常行也。此外道常行不住)三劬奢離(梵云瞿舍

梨。此云牛舍也。此是母名也。其母本生牛舍之中。因為名也。子名應云牛舍子也)。四阿夷頭

(梵云阿耆多。此云天勝也。此外道自云。世天勝我也)。五翅舍欽婆羅(梵云繫奓欽婆羅。此

云髮衣也。此外道著此衣也)。六牟提侈婆休(有律本闕牟提兩字。此名詳之)。七迦

旃延(梵云迦多衍那。此云算數也。上古有仙。常念算數。因為姓也)。八訕若(梵云柵門耶。此

云圓勝。此外道自云。我最圓勝)。九毗羅吒子(梵云迷羅和弗怛羅。此云空城子也。其母生處。

國為母名)。十尼揵子(梵云尼犍爛徒。此云離繫也。此外道裸形無衣。以手乞食。常行不住。執為

離繫。佛毀為無漸外道)。准涅槃十九。列六師名。一富蘭那(當此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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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末伽梨拘賖梨子(當此第二第三)。三刪闍夜比羅胝子(當此

第八第九)。四阿奢多翅舍欽婆羅(當此第四第五也)。五迦羅鳩駄

迦旃延(似當第六第七也)。六尼乹陀若提子(當第十。律中闕無若提子也)。

六識開導所以為王者。開避導引後念心聚。唯是心

王。不通心所也。若據等無間緣。即心心所皆引後念。

不同開導依也。

以染成者者。若准瑜伽第十九。染者即是所染心王

也。

與染等者。顯能染之中。三界貪也。

不染則無垢者。無二種垢。一無相應貪垢。二無貪所

感果垢也。染者謂之愚。亦有二種染。一相應貪染。二

貪所感果染也。彼瑜伽文。甚難見意。不能繁敘。

傳言者。相傳言也。

我巳脫一切因患盡者。內身外境。皆是生染之境。故

云一切也。

凡夫第六意識尚不為五塵所染者。意識通緣六界。

何以言不染也。今此偈意云。五識緣境而不染者。由

第六識有能治道。我於第六之中。既得無欲。故雖五

識緣於五境。而不染著。故有頌云。妙境如本住世間。

智者於中巳除欲。多論牛呞比丘者。多論第二文也。

廣現神變者。瑤云。散說十八。總但有八。今詳。十八變

者。攝義不盡。以其十八皆是神境智通所攝。如下文

中。知迦葉心是他心通。故應釋云。廣為迦葉現六神

通也(此據總說。不必要須具現六)。且十八變者。束為頌曰。震動自

然。流布示現。轉變往來。卷舒身同。類隱自在。制施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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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樂放光明。(述曰)其義廣如瑜伽三十七云。謂佛菩薩

神境智通。略有二種。一者能變通。二者能化。云何能

變。謂十八變。一者振動。二者熾然。三流布。四示現。五

轉變。六往來。七卷。八舒。九眾像入身。十同類往趣。十

一顯。十二隱。十三所作自在。十四制他神通。十五能

施辨子。十六能施憶念。十七能施安樂。十八放大光

明。廣釋如彼。今毗論者。振動者。乃至無量無數三千

大千世界皆能振動。熾然者。從其身上。發猛焰火。於

其身下。注清冷水(身下反上)。入火界定。舉身洞然。出種種

焰。青黃赤白。乃至頗胝迦色。流布者。流布光明。無數

世界。無不充滿。如前振動。示現者。悉令現見。下諸惡

趣。上諸人天。諸餘佛土。及彼土中。某名如來等。轉變

者。地令成水火風等亦爾。好色有情令成惡色。惡色

反此。肥瘦亦爾。往來者。牆壁山石。縱身往來。乃至梵

世色究竟天。或傍天量。或遠令近等。卷舒者。能卷雪

山王等如極微。或復反此。眾像入身者。一切色像。內

巳身中。令諸大眾各各自知入其身內。同類往趣者。

或能往趣剎帝利眾。同其色類。如彼形量。似彼言音。

彼若以召如是義。二即以此召如是義。然後為其演

說正法。化事既終。歘然隱沒。沒後時眾遞相顧言。天

耶人耶。往婆羅門。乃至二十八天等亦爾。隱顯者。於

大眾前。隱沒自身。復令顯現。所作自在者。普於一切

諸有情界。皆自在轉。令去即去。令住即住。令來即來。

令語即語。制他者。普能制伏其餘一切具神通者。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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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者。若諸有情辨才窮盡。能與辨才。施念者。於法失

念。能與憶念。施樂者。令聽法時。身心輕安。令離蓋。專

心聽法。疾疫令息。放光者。或有一光。往十方面。令惡

趣等。息彼眾苦。以要言之。能作無量無數利益之事。

論中釋云。轉變所餘有自性物。令成餘物。故名能變。

神境智通(論云)。云何能化境智通。謂若略說。無事而有。

是名為化。(述曰)謂化似自身。或似他身。或化飲食。一時

化作種種形類。或化為語等。無量差別。准此論文。若

言十八。不攝化食等。又此律中。化迦葉時。無施辨施

念等。隨准可知。

文云鴦伽摩竭國中皆稱為阿羅漢者。真諦部執疏

云。佛滅後二百年。大眾部住央掘多羅國。此國在王

舍城北。故知央伽在摩竭之北也。然尋文中現神變。

細分有三十五事也。瑤云總但有八者。即是科文也。

一自在神通相教化(如伏龍火光三昧等。今詳不然。伏龍即是制他神變。火光即是

熾然神也)。二速疾神通相教化(如取菓等。今詳。乃至取曼陀羅華等。並是往來神變)。

三感供神通相教化(如諸天來等。今詳。若為化迦葉。佛力令彼梵天等來。即是所作

自在神通。若天自來。即非十八變攝。可依瑤釋。無爽)。四化心神通相教化(如知迦葉

心等。今詳。即他心通也。非十八攝也。文言。書同味處者書同取靜處也)。五如意神通相

教化(如池石樹等。今詳池石或非十八攝也。如前感供義。釋云樹者即是轉變神變)。六分身

神通相教化(如化五百等。今詳。此是能化神境通也。火爐亦是)。七禁呪神通

相教化(如破薪瓶水露地經行等。今詳。此是自在所作神變。何因乃言禁呪耶。佛豈可禁呪也)。

八無礙神通相教化(如船上出等。今詳是往來神變)。

三事教化者。瑜伽二十七。名為三神變。婆沙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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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三示導。一神變示導。二記心示導。三教誡示導

(此三即是神境他心漏盡三通也)。問何故名示導。答示謂示現。導謂

導引。現希有事。引入正法。故名示導。如守門者。示現

內事。導引外人。謂彼侯王若不澡浴[穴/侵]食觀寶。即便

引現。惑示現外事。導引內人。謂彼伺外。貢猷珍奇。殊

方信物。引內人受。如是示現佛正法中微妙功德。方

便導引所化者情。令其趣入。故名示導。(又云)問何故六

通。三是示導。三非示導。答現希有事。令他信伏。故名

示導。三有此義。餘三不然。謂若自說我能遠聞。我能

遠見。我能遠憶諸宿住事。他皆生疑。為虗為實。不即

信伏。故非示導。曾聞有一居士。信外道法。屈請離繫

親子。及彼徒眾。來起其家。供以餘食。離繫親子。適入

其家。即便微失笑。居士恠問。師離掉舉。何故笑耶。彼

遂答言。吾有妙德。汝在家者。量盡知耶。於是居士。殷

勤問之。彼便者日。捺末陀河側。有二獼猴。共鬪不巳。

俱墮彼河。為水漂溺。吾慜而笑。居士讚言。甚為希有。

食時既至。居士念言。我當日食驗彼虗實。便以餘覆

曤光授與師。以曤沃飯。與彼弟子。弟子受巳即食。師

獨不食。居士問言。大師何緣不食。便言無曤。居士調

言。奇哉天眼乃能遠見。不能近觀。外道師徒。時深慚

恥。故天眼等不即令他即信伏故。如何可引令入正

法。故非示導。若為示現神境智通。變一為多等。令多

有情。深心信伏。引入正法。故名示導。若為示現他心

智通。記說彼心思念差。令多有情深心信伏。引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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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名示導。若為示現漏盡智通。隨其所宜。教誡教

授。速令見諦。展轉乃至永漏永盡。令多有情淨心信

伏。引入正法。故名示導。

第一明因熾然者。疏意三毒為因。能抓八苦。故名因

也。然依瑜伽第八。雜集第七。貪嗔癡三。自有多多。或

名株杌。對治道犁。難可壞故。或名為垢。(乃至)或名熾然。

瑜伽云。如大熱痛。故名熾然(謂熱勢〔謂〕〔熱〕惱身心)。雜集云。由依

止貪嗔痴。故為非法貪火所燒(具以三毒為因。而生決重貪果。以惱身心

也)。准瑜伽意。貪等三毒。當體燒惱。名熾然。准雜集意。

貪三種從果為名也。今詳律意。貪等三種。體是熾然。

其根境識及所生受。并所受果。八苦等類。相從說為

熾然也。於此相從之中。疏判以為因果者。亦不違理

也。然疏意依成實宗義之也。

增上緣以生熾然者。眼根與眼識。以為增上緣也。

緣緣中以生熾然者。舊名緣緣。新經論中。名為所緣

緣也。謂色境是眼識之所緣緣也。

次第緣中以生熾然者。新名等無間緣也(四緣義。上受緣中。巳

略料記)。

一釋謂和合以生熾然者。謂依薩婆多宗。心所法中

自有觸體。根境識三和合之時。有此觸生力。增長餘

心心所。

又依成實論宗者。彼宗離心無別心所。即從識後。以

生於想。上即於想。義說為觸。然初誠心創了境故。取

彼自相。非假安立也。次起想心。取境別相。安立怨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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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差別。故云想是對傁之初也。即成實第八。想陰

品云。取假法相。故名為想。

因於三想者。一怨想。二親想。三中庸想也。

遠生三

毒者。彼論宗意云。怨想之後。即生苦受。苦受之後。即

生嗔心。親想之後。即生樂受。樂受之後。即生貪心。中

庸想後。即生捨受。捨受之後。即生癡心。既隔三受。故

云遠生也。

三受報法者。彼宗識想受三種心。雖復取境實假不

同。皆是報法。即異熟無記也。

不能發智斷彼資道緣中貪味之過者。此顯未斷欲

界之中。段食貪也。

亦復不能斷彼色貪者。謂未斷

欲界婬貪也。女是所愛色境。

及祀者。婆羅門法。煞羊祀天。須大婆羅門教其祀法。

其婆羅門。此時廣受種種供養。故貪此供也。

文言不異不可異者。一釋如疏。或應更釋。言不異者。

不異世尊所立真道也。不可異者。外難不能令其屈

狀也。

初一上三等者。疏意云。勇猛者。顯佛釋進也。一切解

者。顯佛智同德也。次二句顯佛無貪善根也。謂於受

欲而生慚愧。慚愧即與無貪相應也。疏意總顯佛三

圓德。一智圓德。二斷圓德。三恩圓德(化生者是)。尋之可見。

普曜經答偈云。吾師天中天。三界無極尊。相好身丈

六。神通遊虗空。第二偈云。化訓去五陰。拔斷十二根。

不貪天女位。心淨開法門(初句顯無餘涅槃。令陰永滅證也。次句顯有餘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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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十二有支。無明為根也。斷此根故。即須斷集智也)。一切諸法本(集諦)。因緣空無

主(以從緣生。故空無我。此顯苦諦)。息心(修道智也)違本原(於滅智也)。

此律三問答亦含三者。一問汝為誰(意問云。汝是人師。為是弟子)

師字誰(問師名也)。學何法(問所學法)。一答。我師大沙門。是我所

尊(答第二問)。我從彼學(答初問自表是弟子)。三重舉第三問云。即復

問。(乃至)說何法耶。答云。我年幼稚巳下是也。章中引智

論第十三。不依文也。彼文云。諸法因緣生。是法說因

緣。是法因緣盡。大師如是說(章中第三句。謬加及字)。舍利弗聞

此偈巳。即得初道(巳上論文。初道見道也)。智論第二十云。如佛

於四諦。或二或三。如馬星比丘。為舍利弗說偈。諸法

從緣生。是法緣及盡。我大師聖主。是義如是說。此偈

說三諦入道。當知道諦。巳在其中。不相離故(巳上論文)。

復言憂婆提舍拘律陀先有要言等者。智論十三云。

大目連舍利弗友而親之。舍利弗才明見重。目連豪

爽最貴。此二人者。才智相比。德行互周。行則俱遊。住

則同止。後作梵志。其師名那若耶。他日其師疾病。舍

利弗在頭側立。目連在之後立。其命將終。慜爾而笑。

二人同心。俱問笑意。師言。世俗無眼。為愚癡所授所。

我見金地國王死。其大夫人自投大𧂐。求同一處。二

人受語。欲以驗之。後有金地商人遠來。二人驗之。果

如師語。二人憮然歎曰。我非其人耶(謂非受法之器耶)。為是

師隱我耶(謂師恡法耶)。二人相與誓自。若先得甘露。要必

同味(餘事大同此律)。文憂婆提舍等者。前聞法時。巳得初果。

後文為說生天等法。弟子得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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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見十七云。和上者外國語。此言知罪知無罪。是名

和上。力生者。謂依於師。道力得生。正梵云鄔婆拖耶

鄔婆第耶。此云親教。或名近誦。謂弟子年少。常不離

師。受經而誦也。和上或作和闍。皆于闐語也。見論第

一。泥瞿陀沙彌言。無罪見罪訶責。是名我師。共於善

法中。教授令知。是我闍梨。祇。和上四心者。尊者云。彼

無正文。義說有四也。尸迦羅越六方禮經。和上五心

檢。共行七法。後文當釋。且為頌曰。不作令僧解。悔殘

及瞻病。移處與除疑。捨惡并將護。

見聞具故者。有人言。若僧知和上有罪。則不聽度人。

今詳疏意。對眾相攝。令眾同知。弟子心伏。不伏不敢

起非也。崇云。今者思文撿義。未必須在僧中。云云多

釋。今詳。此義既非幽玄。無勞多釋。且依僧祇二十三

云。欲受具足人。初入僧中。一一頭面禮僧足巳。先求

和上(請文如彼)。

非謂略無者。為遣疑情也(人言對古師也)。

寄說可知者。南山云。具脩威儀。合掌白師。取其進不。

淨三藏云。西方現今合掌低頭。設禮一拜。便即雙跪

請白所營。今詳。此法太成勞倦。伹應合掌曲躬而百。

量宜弟子八句者。下說戒犍度。約所營事非同伴。所

詣處非友。終參差應為八句。彼文但七。闕無所營好

同伴好所詣非一句也。五分十五。有諸弟子。臨行時。

辭和上闍梨。佛言。不聽臨行辭。要先二三日白師。師

應籌量所行往處。有可依止人乃聽去。到彼住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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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禮塔。次禮上坐。索屋舍。然後永依止。依止比丘應

問。汝和上阿闍梨是誰。先住何處。誦何經。答若如。應

與作依止。若不如法。應語言。汝不識我。我不識汝。汝

可往識汝處求依止。若疑應語小住。乃至六宿觀之。

合意應語如上。祇二十八云。弟子犯小小戒。別眾食

乃至截生不淨菓食等。應教莫作。若言我更不作者

善。若言但自教教他為者。應語知床蓐人。和食人斷

食。若前人凶惡。能作不饒益事。和上應避去。若依止

闍梨。出界一宿。即離依止。若和上闍梨不教者。越毗

尼。若弟子為王收錄。師不應便遂去。應在外伺候消

息。若王家問准是和上闍梨。爾時應入。若事狂橫。應

求知識證明。若須財物。追逐應與。若無。應乞求與。若

二師有事。弟子應諫。不得麤語如教誡法。應濡語諫。

若言子我更不作者善。若言汝非我和上闍梨。我當

教汝。汝更教我。汝莫更說。若是和上應遠去。若是依

止。應出界一宿。還依止餘人。若師有力勢應遠去。若

不去。應依止有德重人。今詳。若作永捨之心。出界一

宿。便失依止功德之法。亦失師弟相攝之法。若不永

捨。伹失功德。不失相攝。後伹白事。功德還生。彼律又

云。弟子若欲熏鉢。若取巨磨泥壚。及熏時。一一應白。

不能一一白者。伹言我欲作熏鉢事。律文一白通了。

復問和上闍梨欲熏不。隨教應作。染衣浣等亦爾。染

時不得持師衣裹巳衣。應持巳衣裹師衣。剃髮時應

白師。師應問。誰與汝剃。答言某甲。某甲知剃不。答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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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眼見事。師言不可。若言知。應觀前人善持戒者

應剃(與他剃反上說)。若二師二入聚落後。剃髮人來欲令剃

者。白餘長老比丘。師還應白師(破瘡廣說應知。若受處離穀道四指莫觸。

餘處應作)。問齊幾許得不白與取。半條線半食。是名不白

與取(與他迎食〔迷〕他迎食等悉白)。出藍門過二十五肘。應白而去。

若經行若坐禪。應白令知處所。若欲大施。應白師。師

應語。出家人要須三衣鉢。名師檀。漉水囊。草屣。弟子

言。除是外一切盡施。師應相望。若不善持戒。不受誦

行道。應言聽若善知持戒。應語布施非是堅法。汝依

是物。以備湯藥。可得行道。若言我有親里供給者聽。

若欲行。不得臨行乃白。應先一月半預白。師應問。何

事故去者。若言師營事務。不授我經故去。若能授者。

應語莫去。若不能者。眾中有善持戒誦利者。應語於

彼授。若復無者。彼問有知識多聞比丘。應遙囑。不白

而去者越(廣如彼律不能繁錄)。

𨵦牡(律文作籥母字。非此用也。牡記文云。[打-丁+(?/?)]開下牡也。謂對圓開令不可開也)辭設推辭。

其事妄設異端也。

和上如法所教事者。祇二十五云。和上闍梨語作是

事。共法中應作。若不作越毗尼。若語喚婦人來取須

來。應語和上闍梨。我聞法中不許作(巳上祗文)。南山云。此

律四紙餘文。必須別抄依用。一則白[土*周]我慢。二則報

恩供養。三則護法住持。正文住也。善見十六。若和上

將去。著衣持鉢。隨和上後。不得近。不得遠。去和上七

尺而行。又後文若和上多有弟子。一人供給。餘者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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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讀誦。

阿闍梨。正云阿遠利耶。此云軌範師。或云正行。依師

行正。故云正行也。

兩益者。以教誡故不壞法身。相

瞻待故不損道器也。

愚痴比丘盡形壽依止者。下文云。若愚癡無智者。盡

形壽依止。僧祇二十九云。若比丘不善知毗尼。不能

自立。不能立他。如是比丘盡壽應依止住。十誦二十

一云。優波離問。大比丘應從小比丘。受依止住不。佛

言應受。復問大比丘應承供養小比丘不。佛言除禮

足。餘盡應作。祇二十六云。雖復百歲。應依止持戒。下

至知二部律十歲比丘。晨起應問訊。與出大小便器

唾壺齒木。掃地迎食。浣衣熏鉢。一切供給。唯除禮案

摩。若病時得令案摩。教二部律。若不能。教一部。

闍梨有五者。皮革文云。有出家阿闍梨。所依。得出家

者是。有受戒阿闍梨。受戒時作羯摩者是。有教授闍

梨。教授威儀是。有受經闍梨。從受經讀誦。乃至四句

偈。有依止闍梨。乃至依止一宿。

捨畜眾者。謂和上樂靜。自發誓願。從今巳後。不復教

授門人故也。

須意可知者。見論十六。受戒巳。多作諸惡。不案威儀。

有小欲知足比丘呵責。比丘答。誰請大德與我戒。誰

請大德。為作和上。(乃至)世尊因此制。不請和上。不乞戒。

不得授具足。

求解生善行者。二十六云。有師依止住。無衣食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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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不能說出家修梵行。天上沙門果。如是師不問而

去(此謂無法無衣食也)。有衣食無法者。須問而去。無衣食有法

者。如是阿闍梨共住。雖苦。盡壽不應去。此名苦住。依

法俱有者。如是阿闍梨。雖駈遣。盡壽不應去。此名樂

住也。

並如文辨者。即後文自辨也。

第五門。亦復文辨也。

前文有三者。簡小取大。簡愚取智。簡懈怠制攝授也。

七羯磨(具如呵責犍度)罪處所(如下滅諍犍度)不禮(如下尼犍度)捨教(如下

尼犍度)惡罵(如下增八文)覆鉢(如下雜犍度)。

究其不同但有十五者。第八五中。式叉及沙彌尼分

為二。故言十五。然文意者。合之為一。即但十散亂人。

即樂看之。既廢修道。故應呵之。若准下增五文云。不

得往捕魚𩻪人家。即是惡律儀家。招譏故呵也。

第三呵者。前文云。汝莫為我作使也。第二呵者。莫入

我房也。第四呵者。莫至我所。五百文云。比丘多度弟

子。作三師都不教誡。犯何事。答犯墮。昔迦葉佛時。有

比丘度弟子。不教誡。弟子多作非法。命終生龍中。龍

逕七日。一受火燒。其身肉盡骨在。尋復還復。復巳復

燒。不能堪苦。便自思惟。我宿作沙門。師不教誡我。便

作毒念。其師與五百人。乘船度海。龍便出水。投其船

頭。眾人問何以投船。答云。汝下此比丘。此本我師。不

教誡我。我今受苦。眾人不得止。欲投比丘著水中。比

丘曰。我自入水。不須見投。即便投水命過。以此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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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人不可不教誡也。

然亦去經宿意者。此第二文。初之兩句既云決意。明

知擬宿。其第五段。雖不分還。亦是擬宿。故云然也。

以其依止准一者。覺云。准一心隔失。無餘三句失。今

觀疏意。專相攝授。名為准一也。此中疏意。四句料簡。

謂從前來。辨文四句。並是第一心。隔宿不隔句也。疏

云。若無輕出界巳下。第二宿隔止不隔句也。疏云。無

有心宿但隔失巳下。第三俱隔句也。尊者云。此俱句

理得有。且如無心。蹔出界外。至明相時。方決不來。是

也。疏云若蹔出界巳下。第四俱不隔句也。

前為力生後為依止者。此約和上。前在受中。名為和

上。後在隨中。由依住故。即名依止也。是故文中和上。

然云失依止也。

若望衣夏四句等者。疏中前云衣夏。疏中前云衣夏。

二事唯俱隔失。

宿隔月前依止說者。雖是異辨兩句同異說。而義未

闇。故今具約四句。以辨依夏失不也。

於四句中總為三住。一者定失。如疏云。心病俱隔失。

二者定不失。如疏云。不同依止真心隔及俱不隔。此

二不失。三或失或不失。如疏云。第三宿隔有失有不

失。

一上文得擯者。即次前段文也。此中疏文。不依律文

次第也。且如疏云。二死三去四休道者。即是文中第

二五中數也。疏云。五師呵責六入戒場者。即是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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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數也。疏云七五歲者。還是第二五中數也。八見

本和上者。第三五中數也。九還在目下住者。第八五

中數也。

除第四以不與依止同第一故者。或可更解。第一是

師呵責。第四是捨畜眾。故不應除也。若欲配文者。從

疏文云。五師呵責者。謂五種呵。非僧呵也。巳下配之。

此言五者。疏文數中。自當第五。而據律文。即是第一

也。疏云。見本和上失者。本補和上空處。既見根本無

空可補者。即第三五中之一數也。

自下第二明二師之德中。律文云。增上淨行者。上二

篇也。增上木叉者。二部戒本也(此釋且[(厂@((既-旡)-日+口))*頁]疏上下意)。

第六少一者。第六五中減十歲。同第五五中減十歲

故也。有疏本云。窮其實體。但三十九(此本是正)。復有疏云。

但三十七(此本錯)。

四辨者。斷經論名。四無礙解。廣如瑜伽四十五。地持

第七。顯揚第四。唯識第九。婆沙第八十。俱舍二十七。

順正理七十六。今略二門分別。一釋名。二辨體。且釋

名者。是列。後釋。列名者。一法。二義。三詞。四辨。俱舍頌

云。無礙解有四。謂法義詞辨。舊名如律。一法辨。二義

辨。三了了辨(此應在第四明之。即是辨無礙解也。或名應辨。或名〔案〕說辨也)。四辭辨

(此應在第三明也)。先釋通名者。婆沙云。何故名無礙解。答於

所知境。通達無滯。名無礙解(舊名辨者。於所知境。善能辨了。故名之也)。謂

法無礙解。於名句文身。義無礙解。於涅槃勝義(或通於一

切所詮之義)。詞無礙解。於諸方言詞。辨無礙解。於正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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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以不退智。解無滯礙。名無礙解。有說。於所知境。現

見而知。名無礙解。次釋別名者。法謂能詮名等法門。

義謂所詮一切義理(婆沙一釋。准取涅槃義)。疏中不約能詮所

詮。為辨法義。乃約世諦差別法相。名之為法。約勝義

諦。一味義理。名之為義。又反釋意云。世諦差別。有無

量門。名之為義。勝義對彼法門中勝。故獨名法(前釋是涅

槃十七。後釋是義准也)。今依瑜伽婆沙等論。此之二諦。並是所

詮。俱是義攝。第三詞者。即是言詞。謂即約聲也。第四

辨者。且依大義善達機宜。為彼辨說。故名為辨。詳其

小宗。辨無礙解。緣說及道者。緣說即是緣法與詞。緣

道即是緣於義境。有何別體。而別立之。故依大宗。緣

彼稱機而辨說者。名之為辨也。緣法義等。解無疑滯。

故云法無礙解等也。

次出體者。婆沙云。問四無礙

解。自性是何。答自性是慧。品類足說。無礙解云何。謂

於名句文身。不退轉智。(乃至)辨無礙解云何。謂於應理

說。及自在定慧中不退轉智。由此故知慧為自性。智

即慧故。大乘意亦同彼故。准唯識論云。法無礙解。即

於能詮總持自在。於一名句字中。現一切名句字故

(謂因一字。解一切字)。義無礙解。即於所詮總持自在。於一義中。

現一切義故。詞無礙解。即於言音展轉訓釋總持自

在。於一音聲中。現一切音聲故。辨無礙解。善達機宜。

巧為說故。(述曰)既云總持自在。及云善達故。即以慧為

體。了了辨也。

應辨者。應機之辨也。

樂說辨者。謂令他人一句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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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不能通者。必失名聞。不歸大法。今當與之七日論

義。(乃至)第七日舍利弗說。欲從思想生。尼犍說。欲從對

起(思想謂內心也。對謂外境也)。俱舍第八頌云。世諸妙境非真欲。

真欲是人分別貪。妙境如本住世間。智者於中巳除

欲。邪命外道便詰尊者舍利子言。若世妙境非真欲。

說欲是人分別貪。比丘應名受欲人。起惡分別尋思

故。時舍利子反質彼言。若世妙境是真欲。恒觀可意

妙色故。婆沙一百七十三。亦同俱舍也。

文言得正決定心者。得初果不壞信決定也。故見論

十六云。脩得四禪。亦不得與具足戒。要滿四月。若得

須陀洹。即日為受具足戒。長阿含第四云。佛告阿難。

我涅槃後。諸異學梵志。來求為道。亦聽出家授具足

戒。勿試四月。所以者何。彼有異論。若小稽留。則生本

見。涅槃後分下卷。臨涅槃時。還令試驗。見論十六云。

若髮結外道。事火外道。不須波利婆沙。何以故。此二

外道。有業信因果。過去諸佛為菩薩時。波羅蜜皆於

此道學。祇二十四。與四月法竟。在沙彌下食。應日日

在前。毀呰外道不信邪見。種種毀呰。若言長老莫作

是語。彼聞亦有賢善須陀洹等。應語言。汝還去彼間。

求阿羅漢。若言實無慚愧。作泥犁行。願拔濟我。滿四

月心不動者。應與出家。若中間得聖。即名試竟。見論

十六云。若奴主。奴出家。語諸比丘言。若奴有道心者

施。無道心。還復為奴。若如是諸者。不得度出家。五百

問云。問比丘度人不問本末。後知是佛奴。而不發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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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何事。答知而度犯重。若先不知。知便發遣。不發遣

犯重。問其人是上大道人不。答非。度賊。五分十五云。

佛言。聽將至。人不識處。與出家受具。奪三十五事(如下

呵責犍度釋)。夷。以殘為餘。同種類為相似。方便名從生。更

犯覆藏名惡。於此難提從四禪起者。為見妙色。退禪

犯戒。若不退者。不起欲貪。理無犯義。

母論第三。禪

那陀行不淨巳。脫三衣。著肩上。露身而走。喟言賊賊。

邊人問之。有何等賊。答為煩惱賊劫。僧中智者語言。

尊者波奢。善持毗尼。能除汝罪。即到其所。向波奢說。

答言。汝除罪。能用我語不。答曰無違。遣人作大火坑。

滿中炎火。語言。汝欲除罪。可投坑中。波奢先共餘比

丘論。比丘若直入坑奢。汝等捉之。此比丘用語直入。

邊人捉之。知此心實。即為白四。得羯磨巳。名為清淨

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證於四果。亦不得無

漏功德。然鄣不入地獄耳。如樹葉落還生樹上。無有

是處。若犯初篇。得證四果。亦無是處。此人雖與僧同

處。但與其滿途隔。治禪病經應檢之。遲(除致反遲待也)其成

長(此是律文)。佛阿毗曇下卷(請出家闍梨亦得故。有文准理。不請亦得。故不緣也)。崇

云。若則折羅漢為上法緣者。不應正理。今詳。立上法

好。如上受緣中巳釋說。

不知界之大小者。意說無樹齊何是界。尊者云。但齊

坐處。斯即是界。但須先稍寬坐結竟。更開中開合容

沙彌。差教授師。界外間遮。理亦無爽。

餘二者。謂有祿無名。無名無祿。然彼律二十四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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祿無名。此間不聽。餘處聽。無名無祿。此間聽。餘處亦

聽(疏中不委細也)。

和上前三句者。此犍度末。有四句文。初句有從不持

戒和上受戒。不知不持。次句知不持。不知不應從受。

次句知不持知不應從受。不知從受不得戒。次句三

事皆知。前三得戒。第四不得。今約三衣。亦為四句。初

句不知借(謂餘人與僧也)。次不應借。次不得戒。唯說應知。多

論第二云。問曰。不除鬢髮得戒不。答曰得戒。但非威

儀。若無衣鉢得戒不。答言得戒。問曰。若得者。何故必

須衣鉢。答一為威儀故。二為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

師著袈裟。鹿則無怖。三以表異相故。內德既異。外相

亦異。(述曰)此但問其受戒時事。不論一形。若許一形。佛

初出家。何用剃髮披法服等。三衣既是三世佛制。何

容不著而起是比丘。若無受時擬然者必不須戒。又

此部別。不可准用。

十三難。頌。邊尼賊破黃。五逆非畜二。

釋名辨難義等者。取難相難體。得名通塞也。

釋名解難義者。謂因釋名。解其總相之義也。

辨難相者。辨難別相(前門麤解。此門細解。故不同也)。

但捉心不固毀犯四禁者。尊者云。應言不固違於重

禁。以四不攝尼八夷故。亦不得言毀犯夷戒。下眾無

故。又不得言犯婬盜等。俗人雖犯。不名邊故。故初釋

違重禁好也。見論十七云。受外道法。下至拔一髮。患

痛悔。還應滅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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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餘外道者。疏意此拔髮不信因果。餘信者非難(計亦

成難。志無恒故)。

破內之外道者。意欲證成破內正信。以成不信因果

也。若據律文。破壞二道。即內外俱破。無志性故。不堪

出家。

現報未移者。顯未入無餘也。

應悟乘崇者。應得聖果。而不得如五百比丘也。

瞻波法中。第三難名賊心受戒。餘處多言賊心入道。

然謗戒中云。賊心受戒也。

不得受後三戒者。且據別解脫戒。然彼論第一云。若

破五戒中重戒。若更八戒十戒具戒。辨禪無漏。一切

不得。

餘汙尼等十二亦爾者。亦不得戒。及作和上也。

對內辨邊者。疏主意云。世人多分曾受五戒。若言無戒。

傷損甚多。造論之家。何必契理。如唐朝靜邁法師翻

譯圖記說。沙門釋智嚴涼州人也。躬往西域。以宋元

嘉四年歲次丁卯。於楊都枳園寺。譯普曜經等。然嚴

未出家前。曾受五戒。有所虧犯。後受大戒。疑不得戒。

遂汎海至印度。諮問羅漢。羅漢不決。為請彌勒。彌勒

答言得戒。嚴甚喜焉。彌勒既登第十地滿。故可依也。

尊者云。設欲依母論者。凡欲受戒。必須緣境要期成

就。世人多就講座之下。輙坐受五戒。何必即能如法

得戒。既不得戒。毀亦非邊。見論十七云。沙彌十惡應

滅擯。謂殺盜婬欺飲酒。毀佛法僧。邪見。壞比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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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十惡法。唯壞尼淨行。永擯不得出家。餘九戒若

能改悔不更作。得出家(此即異部。殺等非遂。理難通用)。崇云。舊解對

內名邊。今詳不爾。遂列母多二文者。今詳。還依前解

者好。見論十七。以白衣服。強與尼著。就行婬。不得出

家。若尼自樂著。不鄣出家。若初壞不得出家。第二壞

者不障。餘如疏說。

祇律要須淨尼者。祇二十三云。破尼淨行者。若阿羅

漢尼。阿那含尼。若初中後。一切皆名壞尼淨行。若斯

陀含。須陀洹。凡夫持戒尼。初若受樂者。是名壞尼淨

行。中後不名壞。

黃門有五者。頌曰。生犍婬變牛。唯生身父母。是難。

如十律說者。然尋十律說者。然尋十律。意同伽論。故

彼律五十三憂波問中。問養兒欲出家。應問何何。答

應問所養母。伽論第八云。若一女生子。一女取養。後

殺何者。得波羅夷。得逆罪耶。答煞生母得夷。并得逆。

出家時問何者。問養母。俱舍十八云。設有女人。羯賴

藍墮。餘女收取。置產門中生子。煞何成害母逆。答因

彼面者。身生本故。諸有所作。應諮後母。能飲能養。能

長成故。(述曰)羯剌藍者。此云凝滑。父母不淨。極相和合。

如蜜和酪。受生七日。如酪上膏。凝結肥滑也(舊真諦亦翻俱

舍也)。

又十二句者。下破僧犍度。疏主釋三个四句云。非法

想破非法想說。非法想破法想說。法想破非法想破

法想說(第一四句也)。非法不疑破。非法不疑破法疑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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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破破法不疑說。法不疑破非法疑說。法不疑破法

不疑說(第三四句也)。疏主判云。前兩四中。各前三句墮劫。

各後一句。并第三四並不墮也。尊者云。計理三个四

中。各前三墮。便成九墮。亦須改疏中句法也。至破僧

法中當辨。若邊從逆。離云婬盜第者。人便生疑云。俗

人亦有邊也。逆從邊合。若直言五逆。即俗人無破僧

也。

約境事別者。由約境故。一人容可犯五。若論黃門。理

無並有。不對外境故。尊者云。邊離即有繁文也過。若

爾。逆亦應然。答逆為簡輕。如煞養母及辟支等。但是

逆類非正鄣戒。若爾賊心云句。前四非難。後兩是難。

應簡前四。離後成二。答二句同對眾法故合也(〔父〕句如後

辨)。且為頌曰。至一二三四。皆不共二法。至四單說雙。

四非後兩擯。

出體中三種出體。名三聚出體。是總相約三聚也。

第二墮別出體者。於前三聚。一一聚一一聚一一聚

中。自有多法。多法之中。別指法體。

第三墮法門出體者。即指事出體也。

謂指律中邊罪者。先犯重戒犯尼者。若淨種等事也。

合前二種名法相出體。第三門名指事出體也。

黃門等總三聚為體者。身形是色。復有內心。辨命根

四相等。即不相應行(即是一〔包〕二心三不相應也)。

餘九准色者。謂邊尼賊破外。及五逆並業色。作無作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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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二亦爾者。黃門二形也。

餘通身口者。邊賊四逆也(除破僧故)。

其無作者法入中攝者。薩婆多宗。無作。十二入中。法

入攝(五蘊中色蘊𠬧。此即名為法處所攝色也)。成實亦法處。攝然是非色

非心行蘊攝。

逆為難體者。逆者逆即是業也。

義用受攝者。障戒之理。名之為義。義即是用。有鄣戒

用故。

若據前二出體等者。前二既名法相出體。故令得名。

亦約法相差別道理。以為名類也。

無他人義名曰非人黃門等三者。等畜生二形也。

報事五因者。事即體事也。

餘趣無造此等九業。餘趣無戒。何有邊罪。俱舍等論。

餘趣復無五無間業。尼賊破三。據應受者。餘趣不應。

故亦不說。

如七日藥有多過者。有殘觸不受非時。乃長等多過

也。但生二過也。但生非時及長也。喻意云。非畜二難。

正由鄣戒。彼之黃二不由鄣戒。如長非時。正由口法。

殘觸等過。不由口法也。

僧伹十一者。問賊心無戒。何名為僧。答此約總相。相

類似僧說也(十一。頌曰。邊尼〔賤〕破黃。五逆及二戒也)。尼又除破。尼立主

伴。不能破僧。但合塵垢。不成逆業也(十者。頌曰。邊丘賊破黃。四逆及

二形也)。下三各九。又除破內(不受具戒。不成破內。九者頌曰。邊尼賊黃門。四逆及

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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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俗准八者。又除邊罪(八者。頌曰。尼賊與黃門。四逆并二形)。

比丘就事但十等者。此並據體。是比丘比丘尼等說

也。若爾黃門二形。應是無戒。答先受後變。據初而說

也(十者。頌曰。邊尼破黃門。五逆及〔黃門破僧四二二形〕名六者。頌曰。邊破及黃門。破僧血二形)。

尼事唯九(頌曰。邊丘破黃門。四逆及二形。名五者。頌曰。邊破與黃門。出血并二形)。

式叉等事九(頌曰。邊尼賊黃門。血逆與二形。名五。頌曰。邊賊與黃門。出血及二形)。

名事俱八(頌曰。尼賊及黃門。血逆并二形。也)。

餘八義局(頌曰。邊尼賊破內。三煞并破僧)。

犯尼等四。等取三殺也。

除二如前者。如前除出血破僧。

並問十三者。若須並問。何用前來。辨體有無。答雖復

總問。若據實理。不必一切皆定障戒。如尼破僧即非

鄣戒。故須辨體有無也。餘准應知。僧祇二十三子注

中云。佛分巳般泥洹。故依舊文也。故知要須十三具

問也。

古人將分外義。以釋邊名。即十三種。皆應名邊。故作

具義。簡監立名也。具義者。頌曰。內尼通破賊。不通黃

三殺。及非畜二形。究竟除出血(釋曰)。由具四義。初得邊

名。一曾得內法。今甄眾外(內法謂曾受佛戒也)。簡却犯尼。二通

僧沙彌。同鄣出家。簡却二破。及以賊心。二破局僧賊。

唯沙彌即非同鄣。三不通俗犯。簡却黃門三煞非畜

二形。此七通七眾。故四是究竟罪。簡却出血。即有難

言。尼後四禁。不通沙彌。闕第二義。應非邊攝。若許是

邊攝者。二破賊心。何非邊攝。彼即救即言。尼犯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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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不名邊。且尼不犯清淨捨戒。更欲出家。尚不許受。

何用論邊。今師意云。汝以分外。以釋邊名。故有多妨。

我今釋邊名。故有妨邊。是十三當體別號分外。自用

難名釋之。故無勞釋也。

隨僧乞戒作法加被而不得戒是難攝者。若爾減年

既不得戒。應是難攝。故應釋云。此中難攝。要具二緣。

一雖具眾緣。作法加被。而不發戒。二始終體空。不可

改轉。且如減年雖不發戒。害待年滿。即非體空。如一

切青。一切黃。一切黑。一切赤。一切白。三角眼彌離眼

等。雖是體定作法加被。容其得戒。如盲聾等。雖不得

戒。若生盲等。猶有差義。況暫患者。此即容可合其改

轉。還成淨器。祇二十三云。盲者。若見手掌文。若省日。

巳與出家。不應駈出。聾者。若間高聲得出家。瘂者。不

能語。用手示語相。不應與出家。巳出家巳出家不應

駈出。此律盖應不得不能乞戒故也。祇二十九。有四

人捨。鬪欲家入毗舍離。見本讎家。一人捉弓。一人張

弓。一人射而不死。一人射斷命根。後之二人。不應出

家。者應駈出。前二人不應出家。巳出家者置。若後作

惡。應駈出。如是惡人。若度越毗尼。人皆釋云。此中二

人。輕躁無志。故制駈出。今詳。或可二人。緣境立心。不

能決定。故不得戒。前之二人雖亦不定。然猶未作決

定煞心。故開進不。理實四人。若能緣境。要期決定。亦

應得戒。今且一相說之也。明了論中。二十人不得戒。

五黃門(生犍妒〔七十〕二〔娘〕)五無間。汙尼。誓言我非比丘(誓言者。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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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律自言也。謂自言犯重非比丘。即是罪也)。偷住人(賊住)。龍(攝一切畜生)。夜叉(攝一

切非人)。瘂人。聾人。瘂聾人。不乞戒人。遮(謂一白遮也)。述曰。不

乞戒。亦非永定。餘准應知。五百問云。沙彌詐為大道

人。受大比丘禮。後得受戒不。答不得。述曰。但言不得。

不言不得言不得戒。不必是難也。

八難者。三途(地獄。餓鬼。畜生)。北鬱單(無佛法也)。長壽天(非想天八萬劫。無想

天五百劫。人多執常也)。佛前佛後(佛未出。及佛滅後也)。諸根不具(知盲聾等〔鬪〕於

受道)。世智辨聰(多墮邪見故也)。成論第二。四法品云。四輪能增

善法。一住善處。二依善人。三自發正願。四宿善根。住

善處者。謂處中國。離於五難(離前八中初五也)。依善人者。生

值佛世(離第六難)。植善根者。不聾瘂等(離第七難)。今未為頌曰。

三途北長壽。前後諸根辨。善處摧前五。值植願餘三。

諸根不具等皆無求乞者。設有求乞。如截耳等。亦非

離攝。

餘九業鄣者。於中邊尼賊破四種。是身口業。故云業

鄣。此辨三鄣。謂是三鄣相以種類。非是三障正體也。

三障正體。如後引俱舍釋也。若望障聞思修。唯五逆

者。次生定受其報。名邪定聚。故於今生。決定不起聖

道。及道加行也。問九業之中。邊尼賊破。律文亦言。於

我法中。無所長益。何得不說障聞思修。答此據多分。

無所長益。儻若遇佛大菩薩等。教令悔除。猶可免墮。

故名不定聚攝。故不說之也。

若汎論者。謂不局明此十三難。而是汎論經論之三

鄣義也。俱舍十七頌云。三鄣無間業。及數行煩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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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惡趣。北洲無想天。(述曰。辨體也。長行釋五無間可知。釋煩惱障云)煩惱

有二。第一數行。謂恒起煩惱。二者猛利。謂上品煩惱。

應知此中唯數行者。名煩惱障。如扇搋等(扇搋有五。謂生犍等。

故云等)。煩惱數行難可伏除。故說為障。上品煩惱雖復

猛利。非恒。易可伏除。於下品中。數行煩惱。雖非猛利。

而難伏除。由彼恒行難得便從。下品生中。中復生上。

令伏除道。無便得生。故煩惱中。隨品上下。伹數行者。

名煩惱障。三惡趣全。人中北洲。及無想天。名異熟障

(舊名報障)。此障何法。謂障聖及障聖道加行善根(〔決〕辨寬狹。論頌

云)。三洲有無間。非餘扇搋等。小恩小羞恥。餘障通五

趣。(述曰)唯人三洲有無間業。言非北俱盧餘趣餘界。及

扇搋等。由扇搋等是受行類。性極懆動。不能定起極

惡意樂。及彼父母。於彼少恩。為彼身缺增上緣故。既

由少恩。彼於父母。慙愧心復(頌中羞即〔蹔〕愧是也)。以無現前增

上慙愧。可言壞故。觸無間罪。餘障通五趣者。煩惱障

中。不簡五趣。乍言似寬。唯取數行。其類最少。故狹於

報也。異熟障中。三惡趣全。人中北洲。及想天。亦是五

趣。然是最寬也。

唯可有擯不擯者。若據此律。五皆須。祇律。六中三擯

三不擯。如後辨也。

餘類可知者。若變為畜。說為失戒。畜變為人。豈可得

戒等也。

三偷者。偷法形也。

如往一人二人處偷對手法可不成賊者。疏主難意。

往一人處。兼巳為二。即偷對手。至二人處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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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二中但盜對手巳去者。謂五六二句中。具有四

境。至前定偷對手。若至後二。即偷眾法也。問六句中

何以無共說戒。不共羯磨。故無此句也。伽祇云何通。

答伽祇無文。云何通偷。別法不成。賊何須通。

見論三偷者。彼第十七云。有三種偷。一者偷形。二者

偷和合。三者亦偷形。亦偷和合。云何偷形。無師自出

家。不依比丘臘。不依次第受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

養不受。是偷形。云何偷和合。有師出家。受十戒。未受

具戒。往他方方十臘。次第受禮。入僧布薩。及一切羯

磨。依次受人信施。是名偷和合。云何俱偷。無師自出

家。依次受臘。入一切羯磨。受人信施禮拜。是俱偷之

形者得出家。

梵云半擇迦。此云黃門。生黃門者。梵云扇搋半擇迦。

謂本生來男根不滿。故不生子。犍黃門者。梵云留拏

半擇迦。留拏此云割。即被刑者也。妬黃門者。梵云伊

梨沙半擇迦。伊梨此云妬也。變黃門者。即變為根不

滿等也。半月黃門者。梵云博叉半擇迦。博叉此云助

也。半月能男半月不能(此且據男。若二形人。半月作男。半月作女。亦此中攝也)。

祇律二十三。六黃門。生者。同此律釋。捺破者。小時捺

破。割者。若王大臣取入割却男根。以備門閤(此律犍是也)。

因他者。因前人觸。故身生起(身生者男根是)。妬半。同此律釋。

十律二十一。生犍半。同此律釋。精者。彼云何等精不

能男。因他人婬身。身分用是。釋不能男(身分用者。男根起也)。何

等病不能男。若朽爛。若塗。若虫噉。是病不能男(章云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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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此家者不然)。彼云。病不能男。先與出家受具足巳。若落若

朽爛若虫噉不動(謂男報不起。名不動)。聽住雖不動。若捨戒還

俗。出家受具。不應與出家。若與出家。應滅擯。

衣藥淨法等失不失義者。等取受持也。律儀便有增

減。僧尼身中不等故也。

漸捨之過者。若捨具戒。唯十戒在。雖是漸義。今意論

漸。直於具位而有漸過也。

能防受體不生不滅者。即受中形具。俱無作也。

緣犯俱同(煞盜婬等)或復緣異(謂犯同緣異。如長鉢離五衣三衣。過俗衣)。

諸諫(僧違僧諫。尼違尼諫。故相久也)二宿(僧與女宿。未具男宿。尼與男宿。末具女宿)兩舌

(僧聞亂僧。尼聞亂尼)嫌罵(僧罵僧。尼罵尼)牽(僧牽僧出房。尼牽尼出房)駈(僧駈僧出聚落。尼駈

尼出聚落)俗女露屏(僧與俗女。屏露坐。尼與俗男。屏露坐)。

漏失(僧犯殘。尼犯提)摩觸(犯僧。殘。尼犯夷)索美(僧犯單提。尼犯提舍尼)七滅(僧吉

尼提)。

有無不同(洗淨過分等。尼有僧無也。輙發日暮等。僧有尼無也)。

以具三義等者。無知吉罪。後若學知亦具三義。巳起

吉罪。何因須懺。以悟及迷不同伏道。以彼自背故(伏道

無戒可犯。無無知罪)。二無知不續。簡不學人。罪續不滅。三迷悟

雖可別時。同具修人。異於命終。命終無續。而非道器。

上持犯中。他舌師言。無知不可懺。無斷續故。後若學

知。解即反或。復不須懺。命師即難。以解反或。義容可

餘也。起惡作豈不須除。今類轉根以斷反續。義容可

爾。巳起惡業。豈不須除。若無懺境故。更不須懺(洗淨等戒。

對尼作法。擯變為僧。豈有大僧對尼懺耶。餘篇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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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犯四種罪者。下四篇也(初篇同戒不可懺故)。

尼犯五種者(尼後四夷。是不同故。根變罪滅)。非比丘即尼是。見論第

八云。男子若多罪者。而失男根。變男女根。女人若多

功德。而變為男子。若有二比丘同住。而一比丘夜半

轉根成女。悉得共宿罪。若覺知者。將至比丘尼等。去

時不得兩人而往。若得四五比丘。乃可共往。明他炬

火投杖行尼寺。若遠在聚落外度江。若置眾者。此無

罪也(謂若尼寺遠。不得遠置。比丘眾中無罪也)。後魏拓拔無。從北代州。遷

都洛陽之後。熈平二年。洛陽女子王昌蒲。年十九。化

為男子。

五為續作者。初始作名曰五為。先行覆竟。續與六夜。

名為續作。

六夜出罪等。准說應知。有疏本云。不須可有。有字錯

也。有疏云。不須互為續作。由根本罪巳滅竟故。僧不

同者。漏失觸兩麤二房等六戒是。是以多論行六夜

未竟變。行波利婆沙未竟變。並清淨住。尼變亦是尼。

不同云謂言人度賊女解舉四獨等十戒(等取二受二習捨三

〔實〕發四〔諦〕)。

半月法未行漏未滿若變者。皆清淨住。若同犯者。謂

媒謗等七戒(等取四諫)。多論云。若比丘犯僧殘。乃至十年

五年(巳上疏文同也)。復有疏云。不須年為續作。由根本罪巳

滅竟故。是以多論行六夜未竟變。行波利婆沙未變。

並清淨住。尼變亦如是。若同犯者。多論云。若比丘犯

僧殘。乃至十年五年(巳上故亦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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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見尼雖先覆亦不行覆者。彼論第八云。若尼時行

媒嫁法。覆藏不出(不發露名不出)。轉根為比丘。不須露藏六

夜半罪(媒是同戒。而言二法並不須作。葢部別。章中所引。應是此文。餘處〔無亦〕也)。

冐涉義不具者。假冐無罪。濫涉清眾。義不具足。且如

尼中。雖巳先覆。今創入僧。僧中未覆。故云不具(若至僧中

覆者。亦應行覆)。

若於不同罪有七情過者。今詳。同義七皆容有。且如

到說法非法等。起七情過。即七皆同也。若辨不同。即

不通七。謂前六皆通同犯及不同犯。第七惡耶。決是

同犯。定無不同理也。且辨前六不同相者。如因輙教

惱亂僧眾。即呵責治。或因麤語。污家惡行。即與擯治。

或因數犯漏失等故。與依止治。或因言人遮不至。即

由此等。不見不懺。故並容有不同犯也。崇云。此七羯

磨。是治人法。無不治罪。罪謝法何尺。此乃云隨謝(此難

先懺。罪既巳滅而法存。例知變根罪雖巳滅。治法不謝)。

又遮不至為懺白白衣。治法不謝餘者。為調伏人。法

在何失(意難此疏。獨許遮不至法不謝也)。今詳。先懺罪雖巳滅。為防

更造。治法不巳。論其轉根。罪既巳滅。無更造理。故治

法謝。

見論比丘變為尼三衣及藥失受者。准義取文。非謹

錄也(彼論第八)。

似其比丘有過六夜等者。是疏釋非論文也。

變後之業亦應不成遇緣者。今詳成過緣。以尼得與

比丘受食。故今尼觸。即應失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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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法不滿者。謂羯磨未竟也。

五分自截有擯不𢷤者。彼律十五。一比丘欲火所燒。

不能堪忍。自截其形。(乃至)佛呵癡人。不應截而截。應截

更不截(應截等欲心也)。告諸比丘。若截頭及半吉。都截蘭。若

去一卵蘭。去兩卵應滅擯。若為惡獸嚙。若怨家所害。

巳下如疏。

第二三同外道俗衣者。如論第三云。若白衣為和上。

與白衣受具戒。為得戒不。答得戒。諸比丘犯吉。(述曰)此

文難可依信。此律文云。三種人不成也。文中截手也

巳下。一百三十三也。

瞷眼(故間反。說文戴眼也。爾雅。馬一眼白曰[馬*間]。[馬*間]瞷同也。律文作間非)。

象頭等者。十律二十一。諸鬪將婦。聟往行久。與非人

通生子。如是六群喜作罪。好人不肯住邊。見是人等。

心自思惟。畜好弟子。皆捨我去。當畜是人無捨去者。

遂度出家。五分十五。度截手脚人等。乃至如上說等

者。得鞕壞好相。謂打破身體。壞身好相也。彼律上文。

不如法度人吉。又彼上文度負債人。告諸比丘。應先

問。若言不負應度。若言負不應度。皆突吉羅。故云如

上說也。

文言老極者。祇二十三云。太老者過七十。若減七十

不堪造事。臥起須人。若過七十。能有所作。此二不聽。

年滿七十。康健能修諸業。聽與出家。太小者。若減七

歲。若滿七歲不知好惡。皆不應度。若滿七歲。解知好

惡。應與出家(違者皆犯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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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巳下者。制簡前十段文也。

截手等中有得不得者。謂截男根。如前釋五句無根

中引五分判。若臂等無然都去。理亦不得。若瘂聾者。

如上十三難義門中。引祇律判之。餘墮准說。

亦有九法者。一請和上。二置沙彌處。三差教授。四往

撿問。五喚入眾。六教令乞。七戒師白。八撿遮難。九正

白四。頌曰。請置差往喚。乞白撿白四。

故多論凡欲受戒先與說法者。說法者說法之道。隨

機遂要。而必不可謹誦一文。今且略敘。南山羯磨本

云。應語彼言。六道眾生多是戒障。唯人得受。猶含遠

難。不必並堪。汝無遮難。定得受戒。汝當發增上心。所

謂上救攝一切眾生。以法度彼。又戒是諸善根本。能

作三乘正因。又戒是佛法中寶。餘道所無。又能護持

佛法。正法久住。又羯磨威勢眾僧大力。能舉法界勝

法。置汝身心中。汝當一心諦受(抄中更云。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空有

二諦。滅理涅槃。成三聚戒。趣三解門。又言四分是大乘宗。以〔或〕文言。欲求於佛道〔文〕皆共成佛道等。故須令發

大乘〔以〕等。今詳。此言誠為大失。不能繁破也)。

推尋可知者。此某甲牒間名也。從某甲永受者。牒請

師也。今從僧。乞也。某甲為和上。牒間和上名也。

自說巳下。牒二師撿問。時到巳下。結成白辭。

羯磨准知。初總者。文中初非釋種子。總舉標宗也。

次別者。汝一切不得巳下。別列四戒。一一有五。初至

不淨行。舉其止持。二若比丘下。鄣作犯之過。有法喻

合。法中三者。若比丘者舉能人。二正明作犯。三非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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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下彰其過損。准合各三准知。

第三汝是中下。持之時分。四不得等者。審其持心。五

自言堪持。

餘文同前者。同上尼律釋也。尼律釋云。次說四依知

足之行。於中亦二。尼總舉彰益。二比丘依糞掃下。別

列四法。初依文二。初上品。二若得長利下開。於中下

上品文五。一所憑依體。二依此巳下顯其依蓋。三舉

時分。四審持心。五自言堪持。藥依之中。崇云。古來解

是內身之穢。西方梵僧。若有食者。眾所不容。故今正

解。是殘棄藥。今詳。西方外道。異見持諱。觸穢佛法。出

家習見者。亦內外道。世尊善知法相。染識機宜。即有

開處。明了論中。立大開量。即亦通之。五百問卷末亦

開為藥。不能繁敘。次總以結勸文二。初結受緣具足。

二汝當善受巳下舉益勸持。文三。第一現付勸持。第

二餘所未知巳下付彼二師隨時教授。第三自今巳

下為防護故。增三文云。有三法應為解羯磨。應見而

見。應懺而懺。應捨而捨。應為解羯磨。

五分駈出即

此擯羯磨也。下意即此遮不至也。

羯磨受法全無量事者。制初篇前未興羯磨。何處得

有十三難知上。阿難何用問之。今更詳之。如制三語。

亦云自制巳後下名受具。例如即制十三難師。亦不

復得句人受其。故名制後。非謂制五篇及料簡弟子

十三難也。

所以開和上。以是根本。恐留難故。是以佛開。餘師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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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故不應開者。難曰。和上是根本。尚恐留難而佛

開。餘既非根本。何不恐難。亦開許故。不應理也。應更

釋云。和上是僧所為。故聖開之。餘僧體須是僧。故不

開許。

飾宗義記卷第七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