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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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窮盡也。一切法常住者。歎佛法身。是一切法之所

依正。常住湛然也。今時有人伹作一偈。故名半唄也

(一切准知)。

疏云第六若說法人多巳下者。律文多作說法人少

字也。蓋作少字者誤也。

五分十六云。白衣欲散華隨意。若落比丘頭及衣上。

應拂去。落高座上無苦(餘如疏引)。

問所以結戒要待重請等者。謂律序中創請結說。諸

戒緣起。舉過重請。而今說戒何不重請。即便制之。

先釋第二以是所說宗故者。疏雖巳釋。更助令明。謂

八章中第二章文云。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

者。戒也。

疏云此是轉名釋也(處處解說者。諸有漏中。處處離繫。即是新雜論中。別別解脫也)。

文云。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昧成

就。疏云。此歎木叉生善滅惡有大功德也。前來轉名。

顯防護義。由防護故。生善滅惡(戒是防護義也)。此之兩文。釋

前章中。波羅提木叉戒之言也(疏云。故曰我今欲說等者。疏意引文。證能

詮教。亦名木叉)。

文言。我今當說結當發起。演布開現。反復分別。疏云。

正為比丘結說方軌也。

文言。是故諸大德我今當說戒。疏云。結說有益也。謂

佛結其說戒方軌。令說戒師告眾當說。前來兩文釋

前章中我今欲說之言也(次釋文者。總束疏意以為略義)。

自攝持威儀住處等者。守攝住持四儀之相。令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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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而戒即是攝持所依。故云住處(疏云。由法如成者。由戒法而成也)。

此之住處。即是行根。亦是面首。謂是集善定莊嚴之

首。

道括下三者。次下疏中。自釋所結三法是也。

牒結違順者。牒四夷名。結云巳說。復問清淨。名為順

也。更云不者。名為違也(此釋戒文云。諸大德我巳說四夷。乃至是中清淨不)。

下當廣釋者。如下雜犍度中有五法應和合。以配應

來者來等三集也。瞻波等中亦釋此義。又此說戒中。

初緣制集一處。結說戒堂。又因比丘在房中眠。制白

攝眾。又因病比丘不來。制與欲等。並是集一處義也。

此義亦如一。僧祇二十三云。一切露處坐。申手不相

及。一切覆處。不得離見聞處。離者不名受具。(述曰)古來

傳云。屏不離見聞。露不離申手。即此文也。

此就遠說障者。由戒不淨。即不發定。以無定故。聖道

不生。故云遠也。

有中之行者。非空無相。斷惑之法也。

文言聽歌詠聲說戒者。稍引其聲。義同歌詠。五分不

許。如章所引。故不同此律也。

文云。布薩日說戒者。舊名布薩。翻為淨住。淨三藏云。

褒灑陀者。褒灑是長養義也。陀是淨義也。即是長深

也。意明長養善法。淨除破戒之過也。

文中迦賓菟云我常第一清淨者。意云。本制說戒。意

令離過。我既永斷破戒煩惱。故無勞往。五分十六。劫

賓那是也。與此律同。若准祇二十七。尊者阿那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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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諸比丘喚。答言。世尊說清淨是布薩。世間清淨者

我即是。我不去。以是白佛。佛言。汝往喚來。莫用天眼。

是長老失肉眼故。涉山險道。極苦乃倒。准此律文。即

是罸不聽乘神足也。

准文中結說戒堂。初緣於自然界秉法也。

彼傳釋言者。即真諦了論疏也。

十七種別住者。束為頌曰。

「 圓角水山巖

 月性圍門土

 四二尼優牆

 滿狂等別住」

了論偈云。及四摩失有五種(翻別住名。及釋義如章也。失謂過失。論自釋云。

一破國土。謂王不許破國土地。結為別住。此結不成。二破僧伽藍。謂若先是淨住。或一切淨。或聞邊破。此三〔園〕

以結別住。結亦不成。三〔園〕義如上離衣戒。三別住相。接為一相。謂兩界共以一石為相。兩邊〔各〕結。此亦不成。若

共一山兩邊結成。由相大故。四別住半過本別住。謂相涉入。五以別住圍繞別住。謂不留自然地)。釋

曰。別住有十七種(謂逐地形有十七異。安標相竟。先結布薩界。次結攝衣界鎮之。十七

皆爾)。一長圓別住(中間狹長。兩頭形圓。相去一丈。或五尺地。周迊安石。以為標相)。二四

角別住(形方四角)。三水波別住(地形細曲。如水細波)。四山別住(以山為限)。

五巖別住(用一山巖以為齊限)。六半月別住(形如半月)。七自性別住

(練若有山。或水為限)。八圍輪別住(先小別住。或三或四。外開一〔步〕二〔步〕為自然地。於外別結

大界圍繞。如鐵圍山繞四天下)。九一門別住(一邊開門。猶如門巷。巷中之地。即是自然。若門

穹過。便成兩界。伹由不過。故號一門)。十方土別住(隨方土郭邑。併為一界)。十一四

廂別住(屋頭相接。周迊四廂)。十二二繩別住(郭中結界。僧覓難知。或〔復〕不肯與欲。

開以繩圍所欲結處。結處若欲作大小界。須安二標。若不結小。但須一相。繩繞二標。引出郭外。至半由旬。別作

小界。亦以繩繞。還作二標。郭中僧盡集外界。先解不離衣界。次解顛狂界。次解尼布薩界。次解比丘布薩界。恐

曾結故。先結小界。後結大界。郭內郭外。同時界起。界起除繩。若郭中集。郭外界裏亦須與欲。恐破法事。故須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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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郭外界地。或種棘㓨。不令僧入。二繩相連。因以為號)。十三比丘尼別住(為尼結故。

又解。尼寄僧界。作羯磨時。須白比丘僧。聽方得。尼於僧界。若自結界。後若作法。不須復白)。十四優

婆塞別住(僧為作羯磨結也。若無此結。優婆塞來此中受利。受八戒布薩。須取餘處優婆塞欲。

若有此界。即不須也)。十五籬牆別住(以籬牆為齊限)。十六滿圓別住(形如

鏡面也)。十七癲狂別住(癲狂比丘不可制錄。僧作羯磨。若不在眾。要在界中。若其出界。

僧作羯磨。僧即得罪。故狂至處接〔界〕結。令作法時。狂在界中。真諦云。此不可解。此人在界。不與僧欲。云僧得罪。

何容出界。反得罪耶。又界接不應〔故〕)。巳上麤者並是論文。注並依彼疏

義作也。

餘二小界者。難說戒生善也。難自恣滅惡也(難說結文云。大

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僧時到。難恣結文云。大德僧聽。諸比丘座處巳滿。齊如是比丘坐處。若僧時到)。

立四大界名。章中太繁。應言人法二同界。法食二同

界。法食別界。法別食同界好也。

受戒結小界者(難受戒結文云。大德僧聽。此僧集一處結小界。若僧時到)。

是非如常辨者。受戒事大意欲不用也。

十律優波問者。彼二十二。諸比丘於無僧坊聚落中。

初作僧坊(等無優婆問之言也)。

祇律八樹間者。彼律第八云。五肘弓量。十弓種一菴

波羅樹。齊七菴波羅樹。相去爾所羯磨者。名善作羯

磨。雖異眾相見。無別眾罪。章云八樹者。蓋以此律衣

界八樹。欲令會同。彼文既明。不得輙會。南山即以七

樹計之。尺八為肘。弓有九尺。六尺為步。即一步半。七

樹總有三十二弓。合有六十三步。不須依章中計也。

三千步十里。六百步二里也。

見論蘭若界者。彼第十七。即是有難集僧。如上房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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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辨其義。

一盤陀羅。五十尺四寸也。章云。令有三

百五十二尺八寸者。三百尺為五十步。復以四十八

尺。為八步餘。有四尺八寸也。

見論亦然者。彼第十七云。一切江河水不得結界。水

中自然界者。若擲水若擲沙巳外(此等水中唯是依自然集也)。

標寬界狹者。謂雖標寬。集僧容狹。以其自然與標差

立。謂百里標。但七樹集。或十步標。而七樹集也。今詳。

標寬界狹。計亦必須盡標集之。謂秉結法將成之時。

標中有僧。理成別眾。礙法不起。猶如遮難礙戒不生

之類也。

眾同之本者。制不別眾。名為眾同也。

不礙僧事者。既了分齊。便曉應集也。

文言當打犍槌者。章云此云打磬者。義言也。淨三藏

云。梵云犍推。此無正翻。以義為名。鳴槌打木。或犍推

者。所打木也。辨其形者。如擣練杵。長五六尺。輕鳴木

位。盡餝兩頭。別為木棒。可長一尺。柄細頭麤。至鳴槌

時。授事左手。於自面前。橫執長杵中間細處。右手執

棒。向外打之(授事舊名維那也)。然其打法。創踈而輕。漸急而

重。將欲了時。漸細漸沒。名為一通。如是至三。名曰三

通。於最後通。聲沒之次。大打三下。或二或一。以表聲

絕。其三二一。使令常定。勿數改之。疏云如威儀經說

者。彼經下卷云。犍槌有五事。一常會。二旦食。三晝食。

四暮投盤(蓋收盤器)。五一切非時。復有七法。(乃至)第七呼私

兒(葢呼淨人小兒。而譯時胡語不正。筆受者謬抄)。南山雖引。而不能釋。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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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常會時者。先須從小稍至大大。擊二十下。稍小小

復十下。大三下。此即同淨三藏說。今詳。永前不依彼

經。而而立義云。初三下者。名警眾鍾。謂警徒眾整理

衣服。次長打者。名引眾鍾。謂引眾赴也。覆生槌者。名

靜眾鍾。赴集巳嘿然靜坐也。鍾聲既絕。方為法事。昔

西京東禪定寺。有僧名智興。每以慇懃淨心扣擊。後

感鬼神遺絹三十疋。

打三通者。相傳釋云。從小至大。絕而復打三大下是

也。准於長打之中。自具三通也。廣如南山僧圖辨。且

為此法。實非教文也。

初文義四者。次下疏云。先加三義。故成四也。

結而後開者。結大界後。開戒場也。

除內地者。戒場之外。留自然地。由在大界內相之內。

故名內地也。

此集十八十二者。此犍度上文中。有十八相。如彼文

云。若空處若樹下若山若谷巖窟。尋彼文中。有十八

个若字。是也。十二者。即此文云。東方有山稱山等。十

二也。

三十秤者一秤十五斤。合四百五十斤也(纔可方圓三尺許)

除漫石者。平漫小石也。

見論十七云。路界者。入田路。向井取水路。向河取水

路。窮路。皆不得作界(章云乃至者。以隔入田等路故也)。窮路者。三步

五步。其路即絕。是也。

蟻封者。吳地多饒。大者如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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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律二十八相者。彼云。若垣(垣牆也)。若林。若樹。若山。若

石。若道。若河。若池。

水波別住等者。等取餘十六也。

義言自然界相應於圓取者。今為圖樣。以示未悟。今

約六十三步為法也。南北通計。即有兩个六十三步。

東西等各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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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三重標者。即戒場外相為一標。大界內相為

一標。大界外相為一標。即合成三。章云。圓取七十

三步。今為六十三步。謂僧坐處四面。去身。各六十

三。兩邊通計即一百二十六步。即上朱圓是也。自

此之外。雖有異僧。不破法事。然僧先集戒場結時。

亦須四面各六十三。此圖且辨安置處所。勿謂即

但爾集僧不可分聚。既此巳明。餘蘭若等。各隨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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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若在空逈。圓取如前。若近他界。不須圓取。以其

他界不須集故。章中雖遣先結大界。今時行事必

先結小。不得依疏固執不改。後當更辨)。

五分母論皆先結戒場者。五分十六云。結戒壇巳。更

結僧坊界。母論第二云。結界法。先結小界。後結大界。

五百問云。或先結大界。後結戒場。於中受戒如卑所

云(羅什指𢍉摩羅叉也。此是羅什本事之師也)。恐無所獲。然云其先不知。

同於未制。賴通此路。可有僥倖。(述曰)諸文既爾。必須先

結戒場也。

正明唱相者。結戒塲法。雖在後文。及論行事。須先結

小。故今且辨唱戒場相。先須集僧。坐戒場內。應一比

丘性明了者。往往臨事。始復迴換。極不生善。應打木

合掌立唱言。大德僧聽。我舊住比丘。為僧唱四方小

戒場相。從此東南角石。南面東角。尋繩西下。至西南

角石。西面南角。從此尋繩此下。至西北角石。北面西

角。從東下。傍小牆內面。至東北內角。從此傍牆南下。

至東南角石。東面南角。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說(三說。崇云

一說。今且依舊。然戒場門。隨屈曲等。住情除之)。次作結戒場羯磨。如後文辨。

次唱大界相。須僧集在大界標中。若老病者留在戒

場。即是異界。不破法事。章云。先唱外相次唱內相。諸

家皆爾。但南山云。先唱內相。理亦無在。然先唱外。其

理稍長。標內是界。其相顯故。應云大德僧聽。我舊住

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相。先唱外相。從此寺大院牆

東南外角。傍牆西下。至大門東頰土外楞。隨屈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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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門東頰木內楞。尋門限內楞西。至門西頰木內楞。

從此隨屈曲出。至門西頰土外楞。從此傍牆西下。至

西南外角。從此傍牆北下。至西北外角。從此傍牆東

下。至東北外角。從此傍牆南下。還至東南外角。此是

大界外相。次唱內相。從此小牆東南外角。穿小牆西

出。傍大院牆內面西。至西南內角。從此傍牆北出。穿

小牆。至小牆西北外角。從此傍小牆東下。至小牆東

北外角。從此傍牆南下。還至小牆東南外角。此是大

界內相。此為內相。彼為外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

說(三說。南山云。內相三周。外相三周。各各別唱亦得)。唱相之法。有門有巷。或

諸屈曲。宜未唱前。僧共看之。為僧具說。如是諸相諸

物既多。恐成雜亂。僧共籌宜各立名字。務在分明。令

僧易識。又若牆外為界外相。唱至門時。除去屈曲者。

此意慮恐作羯磨時。有僧至門。若不除去。即是界內。

便成別眾也。儻取牆內。為外相者。至門亦須除去屈

曲。慮恐夏中僧早出。門下待明。儻誤入中。即成界外。

天明破夏也。又作法明病人與欲後遊門下。還復却

來。既曾出界。便是失欲。僧法便破。故並須除。復有議

言。取寺大牆外面為相。儻有比丘。來坐牆上。即是界

內。恐破法事。故取大牆內面者好也。

白中四句者。一告眾勑聽。二牒因起。三作法時至勸

眾詳忍。四舉其所作結成白辭。

恐濫為別者。濫為別人也(結界本為僧故)。

依一文者。今行

事並不牒名也。

對二住處者。對食法二同界也(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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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結文云。大德僧聽。如所說界相。若僧時到等。於此處彼處。結同一利養同一說戒。白如是)。

異界制同者。制喚戒場也。

所以可知者。叛說戒得罪。故制令喚。羯曆反此也。今

詳。亦可說戒即含同一羯磨。羯磨不含同一說戒。此

亦善通。後稱事難。若爾恐云何通。答如章。濫常恣者。

濫十二月常須也。

稱事與欲者。且如與人作呵責羯磨。與欲人言。大德

僧聽。我比丘某甲。呵責羯磨與欲。

先後不同者。結界之中。先言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

次方稱事云。同一說戒等。若與欲中。必先稱事云。為

其因緣某僧事。次方云與欲清淨。此中意說。稱事結

界在後。稱事與欲在與欲前。故不相類。今詳。說戒雖

是稱事。和合之義。與餘法同。稱事與欲本心乖別。故

簡餘法定不成就。又稱事與欲。伹為一集。豈可亦令

一度說戒一度結界耶。又稱事與欲。佛制得罪。豈可

稱事結界佛制罪耶。

見論十七。水蕩成坑。如章所引。此門意辨。結界之地。

為有無表相續起不。疏云今解不爾者。凡言無表。是

身語業。豈得無情成就無表。若爾善見云何會釋。答

此是制限之內。非謂後起。

如衣藥鉢等者。物體之上。雖無無表。其作法人身中

亦起。持戒無無表。其作無表。結界亦爾。類此應知。

水蕩成坑窟樹等者。成坑如前巳引。又見論十七云。

若有石山。上廣下小。於上結界。若有比丘。在下不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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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據當結界時。界依實地而起。故僧在下。非是界中)。又若結界巳。水穿地為孔。

不壞界相(謂不失界)。神通比丘在窟裏空中住。或在地下。

不得別作法(空中計理。亦應無界。然由四面及以上下。實處是界。還是標中。故破法事。此即

不同露地空中四面及上皆無界。故破法事)。若戒場上有大樹枝出界外。

比丘在上。妨作法事。應喚下。若神足比丘在露地虗

空中。不妨法事(若衣角拄地。應喚下)。章云高下等者。樹上為高。

地下為下。窟裏空中或淺或深。文殊問經親撿無文。

然五百問云。問大僧盡行。唯有沙彌在。界為在不。答

但有一清信士。界便不壞。況復沙彌。盡無一宿界壞。

(述曰。以問字同。遂疏主錯引也)。若准見論。即似不失者。前引文言。知

其處所。竪柱為閣。即似曾經人絕也。

治故伽藍等者。下藥法文云。時諸比丘。不知何處是

淨地。佛言應結。若疑先有淨地。應解然結。爾時比丘

治故僧伽藍。不知為得作淨地不。佛言得作(巳上具足謹依

文字)。崇云。古舊諸師並皆錯用。下文疑有淨處。即無故

言。有故言處。不知為得作淨地不。佛言得作。此當部

文。尚自錯用。況他部文。而能具委。拾遺云。然正文中。

疑有淨處。即無故言。廣說乃至佛言得作。既故令結。

明界巳無。如何妄引。證成不失。今詳。既云不知何處

是淨地。明知此處曾巳絕人。足顯故藍。何須局執。又

故藍中比丘不知得作淨不。佛直判云。得作淨地。故

知故藍之中。界法不失。以憑界法。方聽結淨故也(若言

由有愚教〔得〕人。是故不知何處是淨者。何理得知彼宗釋正。我宗釋非)。更有別破。如破

迷說。此不繁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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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滅盡經云四僧事緣者。此辨戒場。理無自恣。

文言五比丘事起者。但據邊方受戒事也。然戒場法。

如善見第八云。極小容二十一人。淨三藏云。其量纔

可丈餘。若其更寬。集僧難故。本梵音云曼荼羅。譯為

壇場。或云屈達里迦四磨。譯為小界。當今五天現製

此法。方可丈餘。一丈之外。周迊壘塼。可二三重。寬四

五尺。以石灰泥。擬充人坐。圍塼之外。接次壘塼。高二

三丈。厚可尺五。作牆圍之。而於壇中安制底(此云聚相也。謂

壘塼石以為高相也。即佛塔是也)。高一丈許。中安設利。即是其儀。其

開門處。取便而作。上代僧祐律師。壘作方壇。事藍黃

服。住住有人。衝習其法。事令屏除。恐為非法之序也。

五分十六云。告諸比丘。聽將欲受戒者。著戒壇外眼

見耳不聞處。請十眾在戒壇上。單白差教師往教。教

竟應還。(述曰)准此。界外問遮難亦得也

戒場無興不為無住處者。善見第八。問曰。何謂為難

房。答曰。有勢力王。於他戒場立作。故名難房。應向住

者言。莫於此作房。(乃至)故作不正。證至三猶不正。若眾

多比丘有慚愧者。剔壞此房。唯置佛殿及菩提樹。(述曰)

故知戒場無不為住也。

釋同大界者。前釋大界云。說戒具二。同謂同界異界。

並制同故也。羯磨伹有同界同。不制異界喚。故不須

言同一羯磨。今結戒場既疑羯磨。所以不言同一羯

磨也。

餘三及戒場文並略無者。謂食法二同等三及戒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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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解文也。

大界牒時到下文解之者。前結法中。時到巳下。置其

同一等言。今此解中。時到之前。牒同一等。准知戒場

亦如此。

須解不須解者。通辨一切須解義也。

兩卷羯磨者。古羯磨本。題云三藏法師集者。是也。

初文有四者。一結法食二同。二結同食別。三結法別

食同。四舉初二同。解為二別(謂舉初法食二同界。今欲解為法食〔三〕別也)

須結意等者。等取釋名也。且須意者。一處有食無說

戒師。一有戒師而無有食。兩處相須。故結二同也。

釋名者。共法共食。名曰二同。餘類此釋。文亦有四者。

大科既四。今是子科。四數既同。故云亦也。

結法亦四等者。前結大界。科為四文。一差唱相人。二

正唱相。三差秉法人。四正秉法。今此亦爾。同前以說

者。一舉昔為二別。二顯欲今同等如前。

文言守護住處者。作法之時。欲得不集也。

次下二結類亦應爾者。謂法同食別。及法別食同。類

初法食二同。亦應解為二別。而文略無解法也。

其文亦四者。一舉初二同。二時諸比丘下顯欲今別。

三佛言巳下解前昔同。四隨彼巳下開今別結。因辨

結竊尋古來行事之家。藍大界小及一寺中。結多界

者。從置食界取食將至界外藍。內及至寺中別界之

內。皆言犯盜。今詳不然。事緣一寺。義同一家。豈由界

隔。便為局礙。且如食同法界者。不解舊界。直結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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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知不由界體局食。而論法同食別界者。須解舊界。

更結法同。故知結界本意。為法不為食也。以此推求。

故知不犯。若言決定界局食者。儻有兩寺。同結一界。

即應食通。若許通者。反招盜罪。

此或可爾者。今詳不然。理應開其如法四人。密出界

外。疾疾結之。論其集僧。還依常則也。若其多人一時

俱去。惡人便覺故也。

觸不成觸等者。等取惡心解他淨地。不成解淨也。惡

止觸食。不成惡觸。不知標處。遮不成遮(今取不成為同喻。若將惡

心為同喻者。應許界內惡心遮說。不成遮耶)。

減却一法寄下遮中者。下遮犍度。聞有異界喜鬪比

丘。欲來至此。佛開減作二三布薩。若應十五日說戒。

減位十四日。若應十四。減作十三。若今日來。應疾布

薩。若巳入界。應具洗浴令其洗浴。舊住比丘。密出界

外。作布薩事。若不爾者。佛開却作布薩。應作單白。從

白月至黑月。若待不去。作第二白。若故待不去。應知

法強與和合。

大小分別可知。十四日是小。十五日為大。

須作二數法者。上久黑月數法染使黑。白月數法染

使白也。祇律二十七。如章所言。若有者香汁灑地等

者。謂若有客皆比丘也。

義通二界者。自然界中。但得對手作布薩事。不得誦

戒也。

具戒位三者。僧位誦戒。眾多及一人。並不誦戒。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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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其相也。

僧中四別。誦十人二十人四人五人也。

心念等。但得名布薩。不得名說戒也(章中不分別)。

故唯單白者。以制作故。事是易和。單白即得也。

自恣亦爾者。僧恣差人三說名廣。再說一說名之為

略。四人巳下唯對手恣。更不論略也。

不依前准者。不須准前四門中辨也。

章云一一如常可知。又下云廢立可知者。應先鳴鍾。

人人各說聞鐘偈。如增一含二十三云。降伏魔力怨。

除結無有餘。露地擊犍推。比丘聞當集。諸欲聞法人。

度流生死海。聞此妙響音。盡當運集此。次諸比丘攝

持威儀。徐步進堂。禮佛恭敬。胡跪合掌。口說偈言。持

戒清淨如滿月。身口皎潔無瑕穢。大眾和合無違諍。

爾乃可得同布薩。說此偈巳。依次端坐。然其堂中。先

須灑掃。及敷淨席。香爐籌案。高座燈燭。肅然可觀。著

一年少。擬令秉白。又令三五年少比丘。或復沙彌。助

辦所須。各具威儀。無令雜亂。維那先取淨水澡手。付

與餘人。令行與僧。受淨水時。各說偈言。八功德水淨

諸塵。灌掌去塔心無染。執持禁戒無缺犯。一切眾生

亦如是。應一人執淨巾。左手執上。右手持下。授與眾

僧。後香湯巾亦爾。維那又以香湯洗手。次持香水。至

上座前。灌上座掌。付籌令浴。各說偈言。羅漢聖僧集。

凡夫眾和合。香湯浴淨籌。布薩度眾生。若上座不能

浴者。維那自浴籌巳。餘有香水。令餘人行與僧。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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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湯。各說偈言。香水熏沐浴諸垢。法身具足五分充。

般若圓照解脫滿。眾生同會法界融。行巾准上。然水

及湯本擬灌掌。勿用漱口。其維那浴籌既竟。至打靜

槌邊。左手執籌。右手捉槌。其柄亦須先用淨香二水

浴之令淨。打一下。口唱云。大德僧聽。眾中誰小。小者

收護(三說。收攝金護。故云然也。又云)。并供養收籌(准前收護。巳具其義。行來既久。故不

廢之)。又打一下。唱云。大德僧聽。外清淨大沙門入(三說。有言。

此是喚賓頭盧。然准律中。怨人不應集。及喚戒場上僧。不局賢聖)。有人此中更加一

白。未受具戒者出。四分戒序。戒師自駈。不勞維那。妄

令先出。若或有人誦餘部戒。維那駈出。斯即不爽。以

餘部戒本無駈出文。故須維那先白駈出。又有人言。

不清淨者出。此亦然。戒本文中自有三問故也。又打

靜云。大德僧聽。眾中小者巳收護。外清淨大沙門巳

入。內外寂靜無諸難事。堪可行籌。廣作布薩。僧當一

心念作布薩。我比丘某甲。為布薩故行籌。願上中下

坐。各次第如法籌(如法受籌之言。三說)。并受囑授人籌。作此唱

巳。來至僧前。從上次第。胡跪授之。上座亦即偏袒右

肩。胡跪合掌。餘僧一時隨上坐儀式。然取籌時。捉籌

頂戴。各說偈言。金剛無礙解脫籌。難得難遇如金果。

我今頂戴歡喜受。一切眾生亦如是。後收籌人。隨至

僧前。胡脆承接。其還籌者。以手還籌。口說偈言。具足

清淨受此籌。具足清淨還此籌。堅固喜捨無缺犯。一

切眾生亦如是。既還籌訖。恐久疲極。各聽復坐。如是

展轉。盡於大僧。既收得籌。至上座所。胡跪授與。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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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數。祇三十四云。香湯洗舍羅巳。行應一人行。一人

收。不得覆頭覆肩行籌。應脫革屣。偏袒右肩。受籌人

亦如是。先行具足人籌。然後行沙彌等。行巳應白。爾

許受具足人。爾許沙彌。令有爾許人。五分十六云。不

知誰行。佛言。使下座比丘行。若不知行。應取知者。有

比丘便擲籌與僧。佛言。應手授。收巳不數。數巳不唱。

佛言。收巳應數。數巳應唱。唱云比丘若干。沙彌若干。

出家合若干。維那復打靜云。大德僧聽。次行沙彌籌

(三說。巡僧遍行。口唱云沙彌籌。恐有大僧受沙彌囑。故須遍行)。行收既訖。還付數知。

維那自來。胡跪取數。上坐告知。復還打靜。唱言。大德

僧聽。此一住處一布薩。大僧若干人。沙彌若干人。都

合若干人。清淨出家和合布薩。上順佛教。中報四恩。

下為含識。各誦經中清淨玅偈。偈云。清淨如滿月。清

淨得布薩。身口業清淨。是乃應布薩(出祗律二十六卷)。維那

次來至上座前禮。胡跪合掌。請云。今白月十五日。眾

僧和合。大德慈悲。為眾誦戒。上座答云好。維那即唱。

唱法如常。若不堪者。告云。此說戒事。某甲應作。伹為

老病。氣力不堪。應請次座。維那次第請二三人。若並

辭者。還上座前。白言。次座巳下並辭不堪。取上座進

止。上座告言。任差能者。維那還打靜云。大德僧聽。僧

差律師某甲。為眾誦戒。梵音某甲。律師昇高座。受請

者禮佛巳。胡跪白言。比丘某甲稽首和南。敬白大眾。

僧差誦戒。恐有錯誤。願同誦者指授。一禮便起。徐徐

昇座。次為梵唄。如常可知。次誦戒人。駈沙彌出。沙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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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僧。說十數竟。還房作業。不勞諸師浪𢬵異端。祇二

十三。因有賊住。便以十數。試驗是非。十數者。即是十

種增數法門。亦無次第也。

所言欲者悕須之名者。不然。此中欲者。欲樂忍可也。

故伽論云。樂隨喜共同也。梵云闡陀阿路者耶弭(闡陀

此云欲也。阿路者。此云說也。耶弭。此云我也。謂我說欲也)。謂作法時。樂欲忍可也。

梵云伊(上聲呼之)。此云欲也。此即悕須之欲也。梵云迦(去聲

呼之)摩。此云欲也。此五欲之欲也。梵音各別。其義亦殊

也。然所應法。其唯百四十四。或有疏云。其唯百一。今

詳。百四十四者。意說結界無欲法故也。此義不然。疏

主羯磨疏中。自列一百四十五番羯磨。於中結界大

小成八。何因但除一番羯磨。故應說言。然所應法。其

唯百三十六也。上下疏文。數有此失。准此應知。又更

義推。行覆藏六夜時。容來白者。理不集僧。若布薩時

白。及六夜時。日日白僧。理亦應須索欲問和。此白雖

非羯磨法攝。然亦須欲也。

巳下二位無欲法者。謂對首心念二位也。

一百四十四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三也。有疏云。一

白位三也。

羯磨通三者。說恣之中。並有羯磨。并有羯磨。故為三

也。

淨恣二局者。說戒不得與自恣。自恣不得與清淨也。

謂前二僧所秉當行者。說恣二法。佛制常行也。

隨其前事要有所須者。隨其說恣。乃至六年杖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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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法事。有須作者。皆開與欲也。

若須不須並是義兼開制者。謂於須中及不須中。並

開與欲。及制不與欲也(不與欲犯提故)。

若破戒等事咸悉不成者。前人自犯妄語。然僧作法

得成。由前人心不違僧故也(其理決然)。

有恒無恒者。恒即是常也。謂說恣是常行也。所餘法

名無恒也。

各對五說者。說戒與恣。恣與清淨。並不成也。

亦非二十三人僧尼五說足不足故者。謂前既言二

具非下三。理應僧尼並成能與。何故今言二十三耶。

以其二十三中。尼等四眾並在其數。是則准僧。是能

與人。豈不違前二具皆成能與也。故今釋云。前言二

具。意說當眾。今言二十三者。其中尼眾聖僧不足。故

非能與。尼作法時。反此應說。故云五說也。

但二十三除別住等五者。意說之數。除二十八。今與

欲中。伹二十三。體非能與也。尼等四眾。是異眾故。舉

擯五人。及十三難。體非僧故。所為人者。自身至僧。明

非能與。由斯約體。並非能與。其別住等。體是淨僧。是

故約體。並成能與。於中差別有其三類。一者神足於

場儻來入界。即成能與。二者隱沒離見聞。定成能與。

三者別住。若申手外。定成能與。若在界外。容來入界。

而成能與也。尋疏審觀。足曉斯意。下瞻波中。二十八

人。體不足數。束為頌曰。餘舉滅難為(即二十三也)。神隱離

別場(此五兼上即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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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僧階差相望有攝者。此有二義。一據相辨義者。上

能辦下。是故二十人僧具攝四僧之欲。十人僧中攝

三僧欲。五人四人准此應知。下不辦上。是故四人攝

淨。不攝恣等。五人攝恣受。不攝出罪等。十人唯攝受。

不攝出罪。二十唯攝出罪。第二據用分別者。二十有

出罪之用。以恣受等不假此故。十有受戒之用。以說

恣等不假此故。五人四人准此應知。由此義故。望有

邊說之為攝。望不假邊說為不攝也。二十七人。頌曰。

命過餘行罷。入外道別部。戒場明相出。難舉滅神聞。

章云餘專約人者。二十人也。頌曰。命罷難舉滅(舉分三舉)。

足數約體者。有人言。此釋不然。若不自言者。與欲足

數。皆得成就。若自言者。不成足欲。今詳。足數約體。理

決應爾。以體不淨。和合之義不生故也(數有此言。宜還依舊)

如道遠結界等者。意難古師。離與欲人。見開即失。故

今難言。如上文中。道遠結界。十五日布薩。十四日先

往。不得受欲者。但以下文云。更無方便可得宿受欲。

故上文云。不得受欲。儻若不宿。理亦聽與。既遠與欲。

明知巳離與欲之人見聞之外。故不得言離與欲人

見聞即失。古師作不送欲意離見聞失者。彼又解。離

見聞有四種。一隱沒。二到出。三隔障。四遠坐。初受時

離病人見聞。至中路離同伴見聞。此二伹有隱沒一

種。至僧中時。具有四種(後文云。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如是。隨配應知)。今師

若以神足為難。理恐不然。神足異界。故不問心。今離

見聞。不妨同界。何得相類。然詳此釋。亦有斯理。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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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如疏應知。崇云。離見聞者。唯局與時。語受不得

離見聞故。中道僧中。設離常道。欲亦不失。持欲既是

使命往來。豈可離道即今失欲。若爾何故文言亦如

是。答理實合除。且總望前。故言亦如是。又解。三位皆

對受明。初受既爾。中道僧中。類亦如是。省過順文。此

釋㝡勝。古師言離見聞有四者。亦不然。今詳。若常道

逕過諸處決定失欲。如上食前食後詣餘家戒云。若

比丘囑授欲詣村。而中道還。或不至所囑處。乃更詣

餘家。或囑至白衣家。乃至庫藏處。及聚落邊房。若尼

藍中。或即白衣家還出。並失前囑授。應更囑授。囑授

小事。尚此多失。況今持欲。寧得逕而離常道也。律攝

之中。登雙踏道。尚自失欲。故知甚難(登雙者。越登兩級也)。

一成二不成。下文云。有三種狂癡。一者說戒時憶不

憶成不。二者憶說戒而來。三者不憶說戒不來(初三不成

持欲。第二成。疏主是義准釋也)。

二十一人此彼俱同者。頌曰。場難舉滅神及聞(七言也)

式叉等二者。等取沙彌尼也。

別住等二者。等取隱沒也。

休道可知者。准同命終(謂若來集。即非休道。若是休道。即無集義)。

入外道等二者。等取入別部也(由不據往來故。若其來集。即非入道等也)

一解此謂覆鄣處作法者。即是隔障隱沒也。

與欲者多集五分病人不能與欲等者。意欲證成病

多出界等文。

一准前說者。文還為四(初至如是善)。病輕與欲(次不能下)。扶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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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集(次時諸下)。病增圍遶(次若有下)。病多出界。初文復三。初有

緣須集。次時有巳下舉緣啟佛。三佛言下開與清淨。

於中復三。初與成不成。次持成不成。三說成不成。與

中復三。初聞與。二若說下列其五種。三若不下反上

不成。

僧家所作者。意說清淨。應僧常行。亦非稱事。祇二十

七云。布薩時。與欲者多。集者少。又與欲比丘與集者

等。白佛。佛言。意從今不能與欲者多及等。作布薩者

越。應集者多表無別過者。如前巳引祇律覆處不離

見聞等也。

文云第二比丘代說者。若准五分十九。若忘應傍人

授。三忘應更差人續次誦。然祇二十七云。誦時忘

者。餘人得授。若令誦作布薩越。不同五分及此律也。

彼律又云。從今日後。不能逆誦。若誦時忘失者。得還

補。逆誦者越(謂故作心逆者越)。又云。轉與欲不名與欲。不同

此律也。若准母論第八云。七相應法者。取欲者語一

人。如是展轉語第七人。皆得所欲。取欲清淨。是名七

相應法。准此轉欲得至第七。祇律又云。布薩日若黑

風雨。若火若賊。諸比丘盡驚散。不名持欲到僧中。若

一人在。是名到僧。

廣而直說者。意簡為我說欲等四也。

不即破夏者。相傳云不然。理應破夏。不同欲法也。

七个餘緣者。又中前四各有若字。後三各有或字(然覆

不〔同〕有兩是難。無兩非難。故合為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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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云布薩多夜巳久者。謂有罪者半月懺悔。增長戒

根。懺罪既多。故夜巳久。准下自恣法云。若布施夜過

多。相傳釋言。謂施主施時。為呪願多。今詳。如五分十

九云。若說法論議。若多偈布施。不容說戒。皆聽至明

日布薩。與此律意同也。

偏舉下四者。前七个餘。統中下之四種。並是夜久。恐

犯經宿。即須略說也。

廣誦戒毗尼者。一卷戒也。五分十六。五種說戒。序至

三十捨墮巳。言餘僧所常聞(餘如章中。言不同者。彼但一五。此有三五。此律

初五中第三。誦至十三。彼律第三誦至二不定也)。

尼伹二五者。一序。二至八事。三至十七殘。四至三十

五單提。第二五至八提舍尼。准知。

若更誦本語越者。祇二十七云。諸比丘作布薩時。說

至波逸提。截巳破巳挽出巳。波逸提。當誦時賊成。誦

人嘿然。賊立須臾便出。復重誦。如是至三。賊作是念。

此惡沙門作是說。正當截我破我挽我等耳。便入打

諸比丘。佛言。若更誦本語越。五分十八云。聽諸比丘。

遙與作狂白二羯磨(本為不集故應遙作)。

有心乞領者不解等者。猶是古師義也。

如離衣六年。即不須解。捨戒即是有心而解也。無心

之中。如滅擯法。闡陀二白諸諫等。亦不須解。七法治

人等須解也。

類前難提者。學悔不得重作也。

文言眾有不淨乃至無有此理也者。五分二十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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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三十三并云。佛若不清淨眾中說戒者。頭破七分。

祇二十七。闍王作布薩堂。種種嚴飾。作金蓮華鍱。僧

坐後等。略如章別。今詳。此中制自言治。與下僧八。八

種惡馬。并三十八奇。並是連環。同是一事。即此比丘

當時即作惡馬治也。

然結集者。集之不次也(准此惡馬治人准是犯重之者。古人浪釋。下當更辨)。

文言其人及所詣處非者。其人者伴也。舉伴以取處

非。故置及言也。亦有律文。具足八句。怛鉢那。或為歎

波那。此云乳粥。音義云。此云[麨]也。

懺悔發露法者。識者懺。疑者發也。

解惑對治同異者。謂懺中對治。與解惑中對治。辨同

異也。

所作事業雖謝在往者。加行巳息也。

立對治道者。即以懺法為能治道也。

興善罸惡稱之為懺等者。今三藏云。梵云痾鉢底鉢

喇底提舍那。痾鉢底者。此之罪過也。鉢喇底提舍那。

即是對他說也。說巳之非。冀令清淨。舊云懺悔。非關

說罪。懺摩西音。此當忍義。悔是東語。追悔為名。悔之

與忍。逈不相干。若依梵本。諸除罪時。應云至心說罪。

西國若有身誤相觸。大者垂手撫身。小者虔恭執[𨄔]。

口云懺摩。意是請忍。願勿嗔責。律中就他致謝。即說

懺摩之言。必若自巳陳罪。乃云提舍那矣。雖可習倍

久歲。而事須依梵本。今詳。名言通得意之路意。既無

求滅罪。亦可義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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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生後三報等者。婆沙百一十四。廣釋其相。一者順

現法受業(舊名現報業)。謂若業此生造作增長。則於此生。

受異熟果。是名順現法受業。二者順次生受業(舊名生報

業)。謂若業此生造作增長。於第二生。受異熟果。是名

順次生受業。三者順後次受業(舊名後報業)。謂若業此生

造作增長。隨第三生或第四。或復過此。受異熟果。是

名順後次受業。問諸順現法受業。定於現法受耶。順

生順後。為問亦爾。譬喻者說。此不決定。以一切業皆

可轉故。乃至無間業亦可轉。彼作是說。諸順現法受

業不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若受者定。定於現法非

餘。故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說亦爾。阿毗達摩

諸論師言。諸順現法受業。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故

名順現法受業(餘二亦爾)。更有三釋。皆顯有不定義。恐繁

不錄。今此章中。同譬喻論師釋也。

言時定者。若受決於三時隨應。故名時定。

報不定者。未受之間。容可改易故也。

必感善報亦在至時者。即生報也。

薩婆多性有成就者。成就即是得之異名。不相應行

以之為體。謂此惡業若表無表。常起得得。成就在身

也。

曇無德為因成就者。成論宗中。得無實體。亦許假說。

然無表性。即是實有善惡無表。是罪福性。必有實體。

如彼論第九無作品。廣成立也。斥似大乘熏成種子

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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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是有中之業者。謂非無滿空慧永斷煩惱也。

解則不爾者。如有漏慧。九地別斷。一一地中。分為九

品。下解是劣。上惑是麤。麤故易斷。還用劣道。以無

漏慧。斷九地中修道煩惱。義亦同爾。餘八品廣說應

知。

微惑曀理深者。㝡微者即是下下品惑也。

大乘實相等者。即真如觀也(此以觀行滅也)。或能決心發露。

即是依大乘事中滅也。

是以論云者。即十住毗婆沙第四卷也(三三者。身等三業三報。及

自作教他隨喜也)。准十住毗婆沙。但有五門。謂今晨朝十方

無量佛所知無不盡等。是也。今時加發願者。計理即

上隨喜迴向。巳成發願。無勞更作也。

即懺文中有之者。如言發露諸黑惡。及決定毗尼經。

禮三十五佛懺云。所作眾罪不自覺知等。是也。

對大具五者。一偏露。二脫履。三向禮。四𧿟跪。五合掌

也。

下當具說者。次下釋文即明也。

多身修道者。謂佛要經三無數劫。積集萬行也。

一形交證者。謂據一形容從見道。至證極果。不同大

乘第二僧祇即入見道。然聲聞極少。猶逕三生。第一

生中種解脫分善根。第二生中令其成就。或起順決

擇分。第三生中能入見道。或至盡漏。諸到究竟聲聞。

如舍利子等。六十劫修也(如上初卷記辨)。

及以蘭等咸同此法者。多論第九云。四悔過法。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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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此云三說。故知不是。提舍巳下亦可部別。不得

將多論釋此也。

五分白二差者。但欲辨其不同。然自此律。但口差二

三人。諸比丘懺也。

第二說戒時作白懺悔發露者。謂識者懺悔。疑者發

露也。就識中。有古師云。此懺罪滅。今者准文。白巳當

懺。蓋謂後時當懺悔也。今三藏律攝中。令後懺悔也。

又此白法。眾僧都集。無與欲者。人須同犯。除去四夷。

了了識相。方可作白。若有與欲。與欲之人必言清淨。

若信清淨。僧應就懺。不合作白。不信者須喚須舉。以

其有犯。不合同說。不得妄白。今有時人。罪離疑忘。與

欲非一。共行此白。望得滅罪。甚為非理也。

定知巳等有罪者。餘僧也。

事等無罪者。且據於有一向謂無。作此初釋也。若望

謂輕。或復及此。亦是不識。如疏後解。

不識罪名者。章中釋意。如燃火等。自雖了知有燃火

事。而心一向謂為無罪。或心一向謂是吉羅。故章釋

云不知何罪。或有壞地等者。且如生地而露燃者。亦

即壞地。又壞生種。容有自煑。而彼迷心。云我犯燃。何

處更別有壞地等。是不識名也。

體狀者。表無表體。或性遮等也。

多小者。即迷自體

頭數多少。及此從生覆藏嘿妄等也。今詳。亦可不識

名者。於有謂無。或輕謂重。

不識相者。如犯屏聽。自謂兩舌。假根謗他。謂為無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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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同宿。謂為未具同宿等。是也(章中所釋恐不當理)。

此對執情者。如露燃時。一云。別者壞地之罪。一即執

無也。

彼據無諍者。指戒本中。強與波利婆沙。為伏難也。釋

意云。雖身心自懺。但望出罪。不肯行覆。故須強與。

說戒日同不同等者。日同容來。

亦有少等多不同。

亦有少等多也。

界裏藍外者。意說界大藍小故也。

應從不從者。且如舊比丘十五日。客比丘十四日。十

四日客來少或等。制從舊人十五日說也。

正以知來為異者。謂知決來。然而不待。速作說戒。不

同第二十二正說之時總然來也。

三个十二中初十二。頌曰。十四客少等。制從舊十五。

客多求舊和。不和出界說(初三句〔意〕)。十五客少等。求舊十

四和。不和亦出界。客多舊從客(第二三竟)。客十六舊時(時謂

十五日也。此中即有三句。文中現有。然章中名〔作〕三誤也。以其此三。客若少等。須制從舊。理合同前初三句故)。

客時舊十六(此三文略)。如次同前說。此初十二竟。客少告

清淨。等多更為說。舊三同客三。各望六亦爾(此第二十二竟)。

知來十二句。同於中十二(合三十六句竟)。五分有文。五分十

六云。客比丘十四日。舊比丘十五日。佛言。客應從舊。

無舊比丘。若客比丘自共作異。佛言。後來應從先至。

有客比丘一時來。佛言。應問近處比丘。無近處無比

丘。應問官日數從之(黑月問官。理在不〔或〕若論白月。理應十五日為定)。

祇不聽再說戒者。祇二十七云。佛言。今從日後。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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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不得再作布薩。若比丘遠行入聚落。作布薩巳。得

嘿去。應囑沙彌若園民若放牧者。今知此中巳作布

薩。若無人者。應書柱戶扇。若散華作相。若前人不囑

不作相。後人不問不求相。俱得越毗尼(十誦二十二。五分十六等。

皆令更說。勿使局執祇文)。

亦不得頻日者。彼無文也。

但初四个三者。指初十二句也。

應出不出者。諸求和句中。不得和合。應出界故也。

不從不集者。如十四日客若少若等。而不肯從十五

日應。故名不集。餘句類知。

秉法惡心等者。知人不集。起破壞心。故秉得蘭。若無

破壞之心。但由慢緣故吉。計理餘人不集懈怠亦吉。

文言破壞他者。欲使他犯別眾。亦欲令僧不和合也。

餘悉同此者。餘三个十句。悉同前故。此等句法。先讀

律文。即知其相也。

無比丘無住處者。逈地也。無比丘有住處者。空藍也。

文言若無僧共去者。儻若有僧去云。彼處亦當說戒。

故無罪也。

有比丘無住者。逈處有僧也(諸合句者。兩處俱主是臣也。或破藍亦是也)。

五分十六。諸比丘反抄衣。或叉腰著革屣覆頭。或臥

或倚。作如是等不恭敬聽說戒。佛言。宜加恭敬。不者

吉羅。有比丘說戒上眼。佛言吉。

第七簡餘眾者。文言瓶沙王遣諸將守藍者。五分十

六云。優陀延王有一夫人。王放出家。得阿那含。生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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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飛來空中。勸王出家。即釋王位。付太子巳。出家

學道。在城左右。止林樹下。太子見文。恒恐還奪。時王

比丘未曾見佛。欲往禮敬。念巳便行。遂忘坐具。須臾

還取。子王見還。恐其將悔。勅人速煞。凡是沙門釋子

亦盡煞之。使受王命。王比丘言。我出家所求。未有所

獲。汝小寬我。使者聽之。即懃思惟。得須陀洹。如是四反。

得四沙門果。便語使者。汝可隨意。還語汝王。我不貪

位。行忘坐具。所以暫還。汝為煞我。便是殺父。煞阿羅

漢。念汝長夜受大苦耳。言巳就死。使還白知。王聞此

語。血從口出。生身入大地獄。時瓶沙王。與其隣國。先

聞其教。盡殺沙門。入巳界勅人守護。祇亦不許王前

說戒。如前賊中說。十誦五十云。頗有未受大戒前。得

說戒不耶。佛言有。我先說除却波斯匿王眷屬。猶為

王說。令心清淨故。

第二大段非時和合者。文中兩白。疏主羯磨疏中。前

白名為非時和合白。後白名為非時說戒白也。此中

疏意云。初明單白和僧者。非時和合白也。此白意者。

約僧為彼解舉巳了。故須作此和合單白。及須說戒。

此說戒時。即用常白而說戒也。尋疏應知。次釋後白。

如疏云。或被舉人別分。不同僧法(有疏本云。別人不聞僧法者誤也)。

此下疏意云。此約被舉之人。欲得與僧同共法事。故

直與作文中後白及說戒也。此說戒時。即用此白。替

常說之白也。下拘睒彌疏中云。或可布薩白及布薩。

此之二法科行一事者。布薩即是非時和合白也。及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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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者。即以非時說戒白。而作布薩也。二法之中。科作

一事。不勞俱用兩个非時之白也。此中疏意。人多致

惑。不尋羯磨疏者。難曉其意耳。然文中優波離問言。

為成如法和合不。闕無答文。准下拘睒中答云。佛言

不得如法和合巳下文。方同此處也。

七文者。一說戒如非法。二與欲清淨法。三廣略說戒

法。四治人滅罪法。五客舊應不法。六制叛說戒法。七

料簡餘眾法。

●安居犍度

疏本第八

昔言。形心寧靜曰安。要期此住曰居。瑤云。若爾心若

不靜。應不成安。故不存之也(今詳就勝理亦何爽)。

以成三益者。一靜思專脩。二順於慈道。三息世譏論。

不逮。逮及也。

五事賞勞亦得兩月六月利不者。有古師云。五月攝

閏以下。文言。聽冬四月竟。僧應出功德衣。既約冬時。

故知含閏。若論一月局開夏知。故不舍閏。疏中不存

此釋。故云今且一釋等。如疏應知。

既知含閏等者。自下疏中。總約一夏。分為三類。第一

類者。如疏云。閏五月六月百二十日住(閏此兩月。一向決定百二

十日)。第二類者。如疏云。閏四月。結位有三(一者前四月結。定百二十

日。二者後四月結。隨日多〔水〕三者五月內決。定九十日。尋疏應知。疏云。是中或有安居隔一日等者。重分別前

第二位也)。第三類者。如疏云。若對閏七月。結位有五(謂前第二

類中。巳閏三位。今第三類。復開二位。故五也)。又有疏本云。若對閏七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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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有二(此即直就第三類中開二位也。一者五月一日巳前結者。定九十日。謂至閏七月一日去

也。二者疏云二日巳後十四人結者。誤也。應言十五人也。從二日至十六日。有十五日故也。且如五月二日結

者。至閏七月一日。雖滿九十日。而閏中日不數為數。要至八月一日。方為定數。由此定百二十日也。餘可知)。

疏云。或安居隔一日。去時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

日。去時隔一月等可知者。重分別前第三類義也。謂

五月一日結。與五月二日結者。雖隔一日。而乃前人。

閏七月一日即得去。第二人。八月二日方得去也。故

云去時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去時隔一月者。

此言亦誤也。應言安居隔十五日也。謂五月一日結

者。與五月十六日結者。隔十五日也。去時隔一月者。

此言至閏七月一日即得去。亦誤也。謂五月一日結

者。五月十六日結者。至八月十六日方得去。此乃去

時隔可五日。何得名為隔一月也(若欲救之。應言並隔𨳝月之一月也)。

上來疏義廣巳辨訖。若准伽論第三云。王作閏月。數

安居日滿。自恣巳受迦絺那衣。(述曰)此即數日滿九十

日。今詳。若爾迦提亦應受兩月。故不應然。又功德衣

豈容六月。冬中有閏。應亦六月。既有多妨。故彼部義

不可輙依也。淨三藏亦同此論。三藏又云。必須夏終。

十四日夜。請一經師。昇座誦經。廣為供養。明朝過午。

各取鮮茅。可一把許。手執足蹈。作隨意事(舊名自摩事也)。隨意

既訖。任各東西。即是夏周。無勞更宿(此即十五日去。亦與舊異也)

文證可知者。即此揵度下文云。舍利弗目連欲共世

尊安居。十五日從所住處往。十七日乃至。不知云何。

佛言。聽後安居。有二安居。有前安居後安居。以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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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六十日。並是結時分故者。今詳。細辨有三十一日

六十一日也。

不同祇律者。彼律第二十七。未至住處。路側安居者。

謂彼律中不結安居。犯越毗尼。故且權結也(有緣開破。故明

相出趣所住處)。

破亦不得衣利者。非直破夏。亦復不得時僧得物也。

又見論五月十六日為前安居等者。彼論第十七云。

胡本律。五月十六日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後安居。

疏中釋意云。此國改法。應隨王法。四月為夏也。立世

阿毗曇云。若五月十六日。西國始結夏。漢地安居以

滿一月。至八月十五日。西國自恣時。漢地巳受迦絺

那衣一月。有古人言。我觀此律。結安居法。唯有前後

兩日得成。若爾何故增三文云。有三種安居。前安居。

中安居。後安居。答云。彼續次文云。於聖法律中。歌戲

猶如咲儛如狂者。戲咲似小兒。觀此文勢。靜緣正念。

名曰安居。初心觀歌。中儛。後戲。故云三安。非謂九旬

安居法也。今亦有人。扶此曲見。今詳。此乃迂會明文。

妄通巳見。以觀歌等。無有前中後安相故。如增一等。

以攝僧等。一一為數。乃至正法久住。增二三等。此觀

歌等。何以不准汙家惡行。歌儛跛行彈皷簧等。作多

種數。立安居。何限三也。五百問云。問夏中幾日得結

坐。答從四月十六日。盡五月十五日。日日可結。然尋

四分律本。元興于闐龜茲國中。卑摩羅叉。是龜茲人。

依斯律本。故作此說也。又若會同他部律者。何成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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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各有自宗也。故定不然。淨三藏云。若前安居。謂五

月中黑月一日。後安居者。謂六月中黑月一日。准斯

兩日。合作安居。於此中間。文無許處。至八月半。是前

夏了。至九月半。後夏方終。今詳。三藏且執自宗。何用

總判。文無間處。又移夏言。此彼界僧破者。此下文云。

比丘安居竟。見者比丘方便欲破僧。自念言。破僧事

重。甚為醜惡。莫為我故破僧。佛言。若如是者。即應以

此事去。若安居竟。聞彼界有欲破僧(廣說准知)。祇第八云。

從今祇桓林至開眼林。東坊精舍。西坊精舍。東林精

舍。西林精舍。王園精舍。受籌塔婆羅林精舍(婆羅林。疏中更

加門字者非也)。

問自然安居得結界不等者。疏中且是古來共傳。所

以不聽夏中解結。今更詳之。此應分別。謂下迦絺那

犍度云。安居竟四事應作。及增五文云。應作五事者。

此意本為舍利弗。欲益親里。及近世尊。佛即開聽王

園精舍。及那羅聚落。連結大界及攝衣界。安居既竟。

界若常然。若須集僧。事多妨難。為對此義。所以文言。

安居竟應解結等。若無此緣。本可藍相。而結界者。夏

中解結。何所差違。崇云。夏中解結。並不破夏。未竟解

結。得不應罪。今詳。為解身子界者。何得不破。故非盡

理。又詳。結安理由本意。若本標心。但依藍相解即不

破。以其安居二界皆成。教不遮故。又自然中標心局

限。以為分齊。不同集僧空聚等分。既知此理。若本標

心依藍相結。縱入戒場。及以藍中大界小界。並不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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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但不得出藍相之外。護衣之法。亦各不同。謂有

衣界。即不得入戒場之中。若無衣界。依藍相護。應各

別明。不應一概判衣夏等。應審思之。

何等人須安居謂五眾者。沙彌安居。伹稱長老。餘詞

悉同。餘下二眾。全同大尼。

不同俗年者。且如俗中。臘月三十日生。至明年正月

一日。即名兩歲。比丘夏法要滿九旬。方名一歲也。

亦可四者為七者。或二或三或四。並如疏中自巳廣

釋。所言七者。即於第四及界之中。曲開為四。故成七

也。開為四者。一脚及園。雙脚及園。并入界二。即是四

也。

前吉後提者。上尼律中。不前安居吉。不後安提。比丘

唯吉。

五分具列威儀者。彼律十七云。應偏袒右肩。脫革屣。

胡跪合掌。向一比丘言。長老一心念。我某甲於此住

處夏安居。前三月依某聚落某房舍。若房舍壞。當補

治。三說。

皆不須第五料理句者。尋諸律本。多言房舍破脩治

故。復有律本。無此故字。尋其意況。無故字者勝也。此

中意云。我此安居。本欲脩道。房舍儻破。當脩而住。若

如是者。山窟儻破。亦須脩治。而方得住也。故五分云

當補治也。若置故字。便是安居。本為治房。理恐不然

也。五百問云。三月中破即治。意亦同五分也。若置故

字而釋文者。夏中正是息心住時。兼為時和。應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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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五分受安居者答言等者。若依此律。古來行事。由增

五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提罪故。故三說竟。前人問言。

依誰持律。答言依某甲。前人又言。有疑當住問。次領

受云頂戴持。今詳。此據年夏未滿自行未成。須作此

說。若過十夏行解巳成。不應問言依誰持律。直應答

云可爾。或同十誦二十四。云莫放逸(疏中巳引此文)。

疏云又須依持律等者。意即同前古來行事也。下增

五云。有五種持律。誦戒至三十。是初持律。至九十是

第二。廣誦戒毗尼是第三。廣誦二部戒毗尼是第四。

若都誦毗尼是第五。是中春冬。應依上四。不依吉。夏

應依第五。不依提(上來廣辨疏義訖)。明了論云。由五因緣安

居得戒。一若處所有覆(無屋不可住也)。二若夏初十六日(前後

安居並取十六日。過此日不成故)。三若東方巳赤(白月夜盡。東方巳赤。即名十六日。若

未赤時。猶居十五日。故以赤簡之。但及十六。皆成結法。不要十五日界中宿也)。四若人在別

住中起安居心(心有三種。一自行。二利益〔也〕三營三寶。葺治居舍。為此起心一脚及界。即

成)。五若此有覆中。無五種過失(一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大喧𠆴妨脩。三多

蚊蟻。或被嚙。或傷他。妨脩道故。四無命緣。謂無施食藥等緣故。五無勝人具五德者。一未聞令聞。二聞巳清淨。

此二並為決疑。三四未達文義能令〔違〕五正見除邪見。無此五失。方可安居)。又結法中。昔

有人言。十七日後。應言前三月後安居。南山云中三

月。今此疏中云。稱後三月。尊者云。後釋勝。又古人云。

依皇帝聚落。南山云。若依藍等。隨名牒入。不同昔愚

皇帝聚落。又有人言。房舍破隨緣去。此非難緣。若隨

緣去。定招過咎。疏中引十律。七種七念。於受衣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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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衣也。

與一請者。背請中捨請也。

安居局處與作法同者。入界之時。即稱本期。義同作

法也。

忘不發露豈得義同發露耶。

不無有罪等者。說恣

時過。雖不更作。不由不作。即是忘成。由不記憶說恣

日故。犯吉羅罪。故云不無有罪也。

分衣義通者。通對首心念也。

及界之中總唱文訖。方依疏釋。梵云僧伽藍摩。此云

眾園。即寺是也。梵云毗訶羅。此云遊。謂僧遊之處也。

此亦寺之別名也。

不同前二者。對手心念二也。

又如受捨者。受戒捨戒也。

位便隔礙等者。前安之日不通中後。中後相望。應知

亦爾。

有不通義可知者。望成及界。不通中安。後當更辨。

辨教攝者。為欲釋疑。謂於夏中。脩通定慧。或疑結法。

應通三藏。故即釋言唯毗尼攝。

離作等者。舉餘婬盜煞等為倒。以問難也。章云。但據

位判巳下。答前難也。

前二是制者。對手心念二也。

戒體中說者。作者是色等也。

餘說恣等准同者。彼亦作無作也。

後二局初後者。即前言有不通義可知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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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法橫竪者。橫布三位。將法竪通也。

或四者。即對首心念忘成及界。直據法說也。

或八

者。前後兩安。各四法也。

或十者。八外更加中安二

法。二法者。對首心念也(以忘成及界不通中安。故除之也)。

若離及界為四者。離為一脚雙脚等四也。兼前對首

心念忘成三種。故成七也。

或十四者。前後兩安。各

七法也。

或十六者。加中安對手心念二也。瑤云。若

以七法。約春夏冬。成二十一。若約處別。自然作法。則

三十二(謂自然作法。各十六也)。今謂此釋全成妄說。春冬住時。

本不作法。何處得有心念等耶。又巳約園約界。離七

種訖。園界即是自然作法。何因都計。還復更約自然

作法。有人浪用。故應棄之。若以十六對五眾說。成八

十種。此義可爾。餘並非理。

為未故受者。下文夏日未了。疑不敢受臥具。佛言。能

為未來故受。謂是當來須故也。

舉分房緣中。文言客比丘移舊比丘等者。意說不應

移他舊人。自須別受房也。

差人之初義分別者。此中義門。即隨文釋。文言。從今

巳去。聽分房臥具。即約此文。釋第一第二兩門也。第

二科文言。應差分房分臥具人巳下。即約此文。釋第

三門。又第二科中文言。應如是差堪能羯磨者巳下。

釋第四門也。

章云其處分之式如文者。即釋第三科中文言差分

房舍臥具人竟巳下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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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與沙彌房者。祇二十七及三十四云。不得與沙

彌房。若和上阿闍梨言。但與房舍。我自科理。得與。若

房舍多者。一人與兩房。若不肯取兩。我正得一房足

爾時應語。不為受用故與。為治事故與。若房少。兩三

人共與一房。(乃至)復不足。上坐立。餘者出外。樹下若空

地(謂䆠分立處)若春冬付房。治事故與。受用故若上座來。

隨次第住。若安居時付房。治事故與。受用故與。上座

來。不應次第住(謂不得舊不坐夏中房也)。

文言畏慎佛教不聽以僧臥具儭體故不得好覆藏

者。同前文中敢手脚觸也。不應三月未足便數歲者。

今詳未足。理不合言。言一夏二夏等。而論相禮敬者。

則未必然。故下文云。先受戒者。不應禮後受戒者。五

百問云。二人同臘。小者前坐。大者後坐。前坐者巳受

歲。後者未受歲。於一月中。何者應大。答先大者故大。

計本日故(巳上文)。依斯義故。應問答云。頗有夏多者禮

夏少者耶。答曰有。謂同年受戒而先受者。坐後安居。

於一月中。受夏多者禮也。

文言以前未來日未滿故者。前在夏初。餘人先來。巳

逕一日二日三日四日。乃至一月。我猶未來。今填彼

日。猶故未滿。是其竟也。准此文相。有中安居。若不爾

者。文中應言。後安未滿。何用指前未來之數。明知由

前日或多小。故指之也。

文言臘蜜塗帳坐中安居等者。為去風雨。故用臘塗

之。夜則張之在中止宿。晝則收牒。不令人見。意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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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謂我得通。不為風雨之所侵損。故作斯計也。

依二界護夏者。自然作法二也(自然即是房船等也)。

第二釋緣如不如等者。等取離合。及受不懸也。如下

應知。

夏分非餘二者。非春冬二也。

七日一法應通諸部者。准亦似別。如十律二十四云。

有事聽受七夜法。此律云及七日還(十律七夜。即是八日。此律即是

夜也)。

餘二少別者。餘祇十二律也。

祇有事訖者。二十七云。若半月若一月若二月。乃至

後自恣應還。不還者越。若有難。於彼自恣無罪(此文是也)

聽半夏去者。今三藏亦云。受四十夜。然不得過半夏

在外而宿。為此但聽四十夜矣。

去亦須白者。今三藏亦云。下眾有緣。囑受而去(理但囑知。

無別辭句)。

祇無求聽者。第四十云。尼安居中。無有求聽羯磨法。

為塔僧事而遊行(巳上律文)。

廣說是非可知者。次下章中自釋是也。謂前總攝列

為五緣。次即解釋。然不次第。章言五眾受戒等者。釋

前第三緣也。

俗人生福等者。釋第四也。

不同前

二者。不同大臣及父母也。誦六十巳下。於初緣中。略

釋法緣。佛僧易知。故不釋也。

如祇若於二部木叉

等者。誤引文也。此是十誦二十四(為七眾故。皆是如法。受日之緣。彼律

前文廣明二俗沙彌尼及沙彌式叉說。次文明與學沙彌尼。謂是與二歲學法也。文云)。如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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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彌尼。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謂律中分別罪相等義。今欲學之也)。若

未學欲學。若學忘欲誦。遣使諸比丘所白言。大德。我

二部木叉分別。若未學欲學。若學忘欲誦。大德來教。

我受學誦問義(章中教義受學者。義字是我字也。傳寫者誤也)。有如是事。聽

去者七夜。如與學沙彌尼。為是多識多知諸大經(言為

是等者。為其此經。是具無邊法相經也)。波羅婆提伽(晉言清淨經)。乃至阿陀

婆耶脩妒路(晉言眾德經也)。若未學欲學(廣說同前)。

若比丘自

身病等者。釋第五緣也。章引五分十七文者。汎總證

也。章略不釋道俗病患緣。然是看病事。易知故也。

對難方聽故不得多者。不得至四人巳上也。

無覆客呵者。人揵度中不憶罪。諸比丘與覆藏法。有

客比丘。呵法不成。以不憶者非覆故。

假傍實事者者。如麥熟時。自欲乞麥。受日之時。妄云

為佛法僧等也。

除村(村體也)村外界(界勢分也)。

謂同一事者。且如本意。意莊像面。今有殘日。更莊像

手也。

立不立門中末後引明了論偈言。七日有難隨意行。

善解三種九品類。似有立義。此是論文。及疏主釋云。

似有立義也。又諸疏本。多闕此文也。明了疏釋云。於

安居中。三緣得出。一七日緣。二有難緣。三隨意緣。初

七日緣有五類。一文世親里師僧善友。若病若餘障

礙因緣。二自為施利及至應得半呵梨勒。三習法未

明。猶有疑惑。四自利化式為自他對治罪行(謂懺悔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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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和僧。此等受日。極得六宿。至第七日不還。破夏。得

突吉羅。次有難緣。即是本安居處。水火等難。後隨意

緣。即是安居之處。無善知識。或傷喧動。妨脩定慧。或

為身病無藥食等。以此三緣。立歷為九。論云一有事

先成七日緣。後更成七日緣(雖受七日。三日緣盡。不還破夏。此緣盡竟復有

餘緣。用後三日是也)。二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成有難緣(緣盡欲還。住處

難起。即住餘處)。三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成隨意緣(先受七日〔我〕有此緣。

即住餘處)。四有事先成有難緣。後更成有難緣(賊難若息應還。欲還

復火難起)。五有事先成有難緣。後更成七日緣(難息欲還。有檀越請

仍請七日即住界外。此真諦云。仍請七日者。意說界外仍請。今理難)。六有事先成有難

緣。後成隨意緣(可知)。七先成隨意緣。後更成隨意緣(為求

善友隨意出界。未宿即聞有善識。來安居處。理即應還。又為喧動。仍住餘處)。八先成隨意

緣。後成七日緣(緣盡欲還。有檀越請)。九先成隨意緣。後成有難

緣(緣盡欲還聞有難起)。

如與欲事訖不來之類者。崇云。古舊釋云。受日出界

事訖須還。不還。夏亦不破。所以爾者。以法在故。其猶

七日藥及與欲類。又如癲狂病止法存。從僧乞解。今

解受日不同藥等。受本為事。無事無不成。故今事亡。

法則隨謝。如僧祇事訖。與此冥會。又受德衣。限滿不

捨。豈言不捨法得在耶。失守夏人。恒須明察。得取他

誤言。不護自夏。云云如彼。

若更引文多緣事別等者。古師云。若望作法。事雖似

重。若以事別。則不名重。數隨前事。各受七日等也。如

受三歸。各各對人。皆言最初。若爾何故十律不得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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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日夜(彼律第二十四文)。解云。此謂一事不得一時受二

七夜。非謂用七日竟不得重也。又傷義准。略教體一。

六群數犯。不名第二。若一事上。如為父母受七日往。

日盡欲還。父母留住。教中無犯。儻勸父母。故來受日。

豈可不如無法留住。若言留住是難攝者。父母苦逼。

令受日來。又如官事七日未了。事須臾去。何因非難。

若其真去。能勝受日。又律皆言。佛未聽我如是事去。

不言未聽如是重去。此意釋云。留住等事。即是事別。

若爾何故三十九夜盡。聽破夏去(十律三十五。滅諍法中。開和僧受日

等文也)。義言部別。此律和僧。開不受日。不言破夏。彼即

受日。又開破去。故知部別。又五分受七日問疑。豈可

前疑聽往。後疑不得。此有何意(五分十九。一比丘不知律。夏中生疑。佛聽移夏

就持律處。若彼處迮。聽近七日得往返處。遙依安居)。又若前請有益聽去。後請

豈可即非益耶。又若前請少益聽去。後為大益。何意

不許。南山立義。符此古師。又云。真諦了論疏解。受七

日出。事了來宿。至第八日。更受七日。三藏中國親承

此事。寧得自執一隅小見。通壅三千佛化乎。余親聞

見中國翻經三藏。及中國來者言。佛滅度來。無有立

一夏三度受日法。又此古義。崇亦扶之。更加詰難。繁

而不敘。今詳。古師總引二喻。一喻三歸。二喻略教。又

引五教。以理成立。一引為父母教。二引官事教。三引

佛未聽我等。四引五分問疑。五引有益受請。又有古

師。立喻云。如人脫袍著衫。不名為重。隨多緣事。數數

受者。亦不名重。疏主意云。此等並違十誦不聽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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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破安等文。故云隨時以破等也。今詳。諸師廣興諍

論。然未能曉部別崇殊。且如僧祇二十七云。聽半月

一月二月。乃至自恣時還者。自是一崇所明也。十誦

但聽三十九夜。以其正經四十日故。謂一夏中。總九

十日。理應住日。多彼出日。今三藏律攝中亦云。不得

過半夏去。是其崇也。今詳。諸部雖各不同。且從十誦

半夏而住者善。本擬安居。理應靜息。何容竟夏。曾不

蹔隔。故不可也。既知此理。但重受中。不過半夏。理即

開之。十誦不聽二七夜者。口法勢分。但應七日。理不

應許一受二七也。

羯磨受法如母論說乃至三品具受者。母論第八云。

安居中所為事。七日十五日竟。應求一月。是名一月

相應法(准此〔偈〕似聽過半夏)。

就時定故者。冬四月竟。必須捨故。

又俱五利者。迦提德衣開利既同。故相攝也。

一月衣者取衣為准俱開一長者。非定冬夏。故云取

衣為准也。若爾時既不定。何須一月攝十日耶。答俱

開一長故。更無緣故。更無餘開緣也。

是以此二者。德衣及一月衣也。

法過者。謂羯磨法過彼對首也。有律師云。夏中講律。

外寺受日。來隨講筵。得受一月。何以然者。律中既云。

不反七日聽受十五。不及十五聽受一月。今既一夏

講席方終。故知不及十五日還得受一月也。今詳。若

言不及七日聽受十五日者。此不及言。為表八日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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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乃至夏終耶。為但表其十五內耶。若詳通表晝夏

終者。則不應言但受十五。若唯表十五日內。何因不

及十五日還。開受一月。不唯表其一月內緣。由此應

知。一夏長緣而受一月。必定破夏。由此先來行事之

家。期心擬聽一科兩段而作。分限開受日聽科。盡日

剩亦即須還日盡科。餘亦須歸宿方剋過谷也。

十律七日在受七日去六五四三二一亦如是者。十

律五十三云。若比丘自恣七日在。受宿出界去。無罪。

若六日五日四日三日二日一日在。受宿出界。無罪

(巳上律文)。彼律既無亦如是文。何得謬釋。但由舊引。更不

重尋。永風釋通。故有斯失。今以三藏云。一宿事至即

受一日。乃至七日。皆對別人。儻更有緣。律開重受。若

過七日。八日巳去至四十夜。並羯磨受。然不得過半

夏在外。為此伹聽四十夜矣(即是釋十誦文)。此即部別。未心

須通也。

有人多釋不煩廣破者。古來諸家撰集羯磨。雖有多

本。不過四例。第一人者。不立乞辭。大律無故(即疏主所憑羯

磨本也)。第二人者。雖置乞辭羯磨前加。不入羯磨。所以

爾者。若牒入者。恐成文句增減非故(即古羯磨本。題云三藏法師集

也。故疏云。不得依羯磨本也)。第三人者。牒入羯磨白中。牒入時到

巳前。時到巳後。略而不說。次羯磨中。牒入忍前。忍後

略却(光律師本是也)。第四人者。時到及前復俱加。如下文言。

不如白法作白等非法。若牒事不盡。即成增減。不煩

廣破者。即下章中。巳有破義。謂受日法事。兼被差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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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類餘離衣等事。杖囊羯磨中。先含乞辭者。下離法

文云。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羸老不能無絡囊無杖

而行。彼從僧乞杖絡囊。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比

丘杖絡囊。白如是(羯磨准白成也)。

祇律若二難并和僧前四句者。此舉祇律。判此律中。

前來所辨八句。和僧之中。前四句文。非謂祇律亦有

八句等。一同此律也。

母論同此者。母論云。有一比丘。獨處安居。聞有比丘

欲行破僧法。此比丘心生疑。若往諫恐破安居。若不

往恐惡法流行。佛聞巳。告此比丘言。若為法事不破

安居。比丘尼亦如是。復有比丘。聞彼中巳破僧竟。欲

往和之(廣說同前)。

五分有因緣等者。五分十九云。有一比丘安居。麤食

不足。佛言聽以此因緣。破安居無罪(二難和僧等亦爾。廣說如彼)。

見論十七不成安居。如章說。今詳。所引五分善見。且

辨部別。准此律中。移夏定是不破安居。以後文中有

難不失歲故也。

文中略無不成者。應言若父母兄姉等不留而住者。

佛言失歲也。

又復對後諸難等者。前第三大文有緣出界法中。科

文為四。今此既辨第四段文。界外法盡。以明開成。理

亦更應對此最後第四文云。有比丘不受日出界外。

為母所留。至意欲還。而遂不及即日還。佛言不失歲。

不留而住。佛言失歲等。文無者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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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前移夏等者。舉前命難等也。

自以受為妨等者。難云。三衣既得受後捨前安居。亦

應後家成就。答衣是巳物。不惱施主。安居若背。便惱

施主。若爾背請受食惱施主故。應不得成。答一食惱

微。故成受食。安居時分。故使不同。

下成安居者。六句中二句也。

次下三句至而破者悉是結竟者。謂第二第三第四

句。並前家結竟也。今詳不定。三中前二。或不結還去

去也。

破有二種者。一經宿破。二即日後家結竟破也。如章

具說。通論即有三十六。十个十一人辨背不背(有疏云。通

論即有三十六十人十一人辨不背。誤也)。

●自恣犍度

梵云鉢利婆蘭拏。今三藏翻為隨意。舊云自恣也。

廣明六種自恣者。於中一廣五略也。謂一者三說。二

者再說。三者一說(此三並對五德。任五德處分而作也)。次恐難逼。和眾

白巳。或上坐。或秉法人。作改眾三白。如次還成三再

一說。故云六種。尊者云。此六皆是僧自恣法。眾多一

人。何因不說。故應說言。廣明三種自恣非一者。好也

(謂僧眾多一人即三也)。

引證可知者。如初戒云捨和上。及大妄語戒云隨和

上者。並是經家以後名前。崇云。但為一夏。行瘂不言。

今安居竟。恣情申說。故云自恣。今詳。同住之法。取散

之時。必請說過。即名自然。恣未得名制自恣法。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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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後。差具德人。秉白事圓。故名為制。其猶法犍度中。

佛言自今巳去。為比丘制乞食法。豈可以前未乞食

耶。祇二十七云。欲方便小事不語得半月。至布薩日。

應共語共相問訊。問事答事呪願。過布薩日。續復如

前。若憍慢若嗔恚不共語者越(巳上律文)。

謂犯罪比丘求舉巳罪者。意說六群既是無德。不合

舉他。故知伹是求他舉巳。難曰。六群無慚。不應求懺。

故知舉他雖是非法。然是緣起因而即制。能舉之人

不得輙去。

九文中有三自恣者。一時自恣。即前四段文明也。增

上減却。第五段明之。故章云。寄在遮法中辨。是也。

以其恣反生諍等者。謂說戒中。眾僧鬪諍。若得滅巳。

非時說戒。今此定無非時自恣。以其恣者是相舉法。

反生諍故。

時反非時在說戒中明減却一種落下遮法者。遮犍

度末也。不同此自恣法中。次前疏云寄在遮法者。同

在一犍度也。恣中增上。謂並得果。貪樂脩道。四月滿

巳。方作自恣。說戒中無也。

我亦淨意受者。佛自稱我也。

阿難集僧說二偈者。增一含二十三。所引如章。乃至

如今瞿曇法。次云阿難聞巳。手執犍推。復說此偈。降

伏魔力怨。除結無有餘。露地擊犍推。比丘聞當集。諸

欲聞法人。度流生死海。聞此妙法響。盡當運集此。擊

推巳。佛告。汝隨次坐。是時世尊坐于草坐。告諸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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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坐草。便勅比丘。我今受歲。我無過咎(等如章)。

身子即便讚佛者。彼經云。舍利弗白世尊言。諸比丘

眾觀察如來。無身口過。所以然者。世尊今日不度者

度。不脫者脫。不般涅槃者令般涅槃。如來無咎於眾

人。亦無身口過。舍利弗白世尊言。我今向如來自陳。

然無咎於如來及比丘僧乎。世尊告曰。汝今舍利弗。

都無身口意所作非行。汝今知慧無能及者。汝今所

說常如法義。未曾違理。時舍利弗白佛。此五百比丘。

盡當受歲。此五百人盡無咎於如來乎。佛言。我亦不

責此五百人。此眾㝡小下座得須陀洹。以是之故。我

不怨責。

母論六事益者。彼論第三乃至六者。依非無依。是故

名自恣(謂以此自恣法為所依也)。祇二十七。拜五法成就者。作自

恣人。若一若二不得過(彼文又云)。若大眾六千八千畏不

竟者。應減出界外作自恣(巳上祇文)。然今三藏云。若其眾

大。恐延時者。應差多人。分受隨意。今詳。此律一時自

恣。以𠆴亂遂差五德。令次第受。若復還許一時受者。

違制意故。不可云差多人分受也(十誦二十三。五分十九。並不見多差

人也)。一一差之。猶是古義。疏主未改。理實二人合差無

妨。今詳。問曰五人同住。差一五德。五德復當向誰自

恣。答四人對此一人自恣竟。更作羯磨。復差一人。對

之自恣。亦應無妨。諸教無文。遮再差故。准律攝中。四

人自恣竟。五德即對恣竟之人。作自恣事。不須更差。

有人言。准十律。上座是五德者。餘人來至上座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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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者。誤也。彼律二十三云。若作自恣人。是上座應從

坐起。語第二上座。今日自恣來(第二上座說辭句)。若下座作

自恣人。應從坐起語上座。今日自恣來。述曰。文既相

似。何因謬說。祇二十七。若二人作自恣人。受上座自

恣。一人應下座前立。上座說巳。下座復說。如是展轉。

到自座處。應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後自恣。十

律二十三。又云。自恣竟。應至上座前唱。僧一心自恣

竟。

自恣前後事者。上座離座。餘僧亦爾。不得前後也。

仰則成規者。仰謂遵仰也。

規謂規矩。謂法式也。

長老者。梵云阿瑜率滿。此云具壽。或云有壽。或云長

壽。具足壽命。無諸夭橫。是其意也。長老名異。梵本不

殊也。喚小即為長老。喚大便為大德。見論有文也。理

實通喚。實亦無傷。如此律中。十七羣語六羣言。長老

是我上坐也。

與律不同者。上尼律中。僧十四日自恣。比丘尼十五

日自恣。見論第十五。如章所引。故云不同也。

非下三眾者。今三藏云。過午咸集。各取鮮茅可一把

許。手執足蹈。作隨意事。先乃苾蒭。後方尼眾。次下三

眾。計理下眾先集一處。上眾恣竟。方喚下眾入僧自

恣。辭句同僧。義亦無爽。

多約僧說者。文中作白。理是僧法也。

此謂前三者。對五德三說再說一說也。

若下三略但兩白者。先作和眾白。與常無別。次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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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三說。或再說或一說。有三个白。隨作一種也。

論云此非法別眾等者。義准見論十七。非彼正文

也。

彼云非法別眾者。有四比丘。一人受欲。三人說波羅

提木叉(既一人受欲。餘但三人作說戒)。

非法和合眾者。四人作對手說。法別眾者四比丘。或

三比丘。一人受欲。對手說法和合(可知也)。

與欲闕少者。彼有與欲。此亦合有。而文闕無。又彼有

總欲清淨。計此合有總欲自恣。而文亦略也。

分文解義者。文四(初至若能如是作者善)。病輕與恣(次若不能爾者巳下)。

決將赴集(次彼比丘如是合巳下)。病增圍遶法(次若有多比丘病巳下)。病

多出界法。初文復三。初有緣須集。次餘比丘白佛下

舉緣砳佛。言不開與自恣。於中復三。初與成不。次成

囑授比丘巳下持成不成。三若服巳下說成不成。與

成不成中復三。初開與。次病人言巳下列其五種。三

若不巳下反上不成。

欲雖到僧處同等者。謂治巳後。比未治前。到雖是同。

然持欲恐前成後失也。

文五可知者。一明受多少。二年少應教。三轉與自恣。

四事說須還。五料簡成不成。

毗尼折喻者。呵責羯磨等。是折伏也。憶念羯磨等。是

慰喻也。

僧殘雖治容有餘犯者。意說容更有餘可舉。故復須

說自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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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約盜四方等者。可分物望多人結。各不滿五。故得

蘭罪。不可分物。義同一主。滿五即夷。今詳。此蘭非理。

如盜戒辨。亦可賤處恣物。至貴處諍也。亦如無主疑

想等也。

應遮故說時等者。謂時有二義。一應遮故名為時。第

二時節故名時也。

下三無舉者。謂改眾三略也。

前所遮事中等者。指上文犯殘罪與覆巳自恣文也。

恐濫自恣者若說戒中作三却者。謂言自恣亦得三

却。入冬分中故。彼唯二顯。此還二也。相傳云。若三却

說戒。事當滅法。故無也。

故有前却者。惡人未來。減作名前。巳來須却也。第七

制叛。第八簡眾。第九說戒自恣不並。真諦釋了論云。

五人自恣。先誦木叉竟。次第一人起跪。請僧說罪。展

轉乃至五人。准此不別差五德。並異此律。

飾宗義記卷第八本

飾宗義記卷第八末

●皮革犍度

文言遲欲見之者(遲字除致反。遲待也)。有人言。守籠那。先得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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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者不然。觀文中意。佛先說法。餘長者等自得道果。

籠那不得。以極精進。無所證獲。若先得果。巳得無漏。

欲盡餘漏。非大艱難。又若先得。不應世尊更須令其

等䇿諸根。以自了知故也。十律二十五云。有善知金

相者。居士以兒耳示之。是兒耳環價直幾許。諸人言。

是耳環非世所作。不易乎價。意想平之。可直純金一

億。

文言所為出家得果不者。本出家以得聖為所為也。

資成六妙行者。六識行心。成無深行也。

慧性清虗者。無漏聖慧通治三毒。而親治癡。名慧解

脫也。

此明定解脫者。定親治貪。即名心解脫也。

皆是有為解脫者。心慧二法。並從緣生。故是有為。而

由出障。故稱解脫也。

其因既無苦果亦喪者。前來所辨。三煩惱盡。即是集

因無也。此義即顯無餘涅槃也。今盡受陰。即是苦果

喪也。此義即顯無餘涅槃也。

斯二不為三相所遷者。謂二涅槃體是無為。遠離生

相及住異相并滅相也(住異〔令〕說者。住是有情生愛著處。與異合說)。

眼識之後流至行心者。成實論宗。識想受行。四心次

第。始從識了乃至行心。方生染汙。今則不起染也。

次第緣生三受者。識創取相。次生三想(親想。怨想。中庸想也)。次

生三受。既是相生。故云次第緣也。新名等不間緣。是

也(此亦成實宗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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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禪絕諸受者。謂彼地中。無苦憂樂喜四受。非謂

無其捨受(今且從多說絕)。

彼此相資平等無二者。定慧相資。力用均平也。

上半心解脫者。息滅是定也。

巳得無觀者。觀即是慧。果滿息求。故云無觀。

次半誦法合二中住第四禪者。文中既云。心住解脫

見於滅盡。即是依禪而得解脫。

上來疏意。雖後且然。今詳文相。全不如是。今解六處。

初二即資粮道攝。次一即加行道及見道攝。次二即

顯三界愛盡。是心解脫。末一即是三界癡盡。是慧解

脫。又二解脫。即顯修道及無學道也。次文即自釋。前

五道顯六處義。謂資粮位創生正信。緣於涅槃。欣樂

出離(盡欲無欲等五顯涅槃果體也)。又既巳信。次即持戒。持戒之本。

必須無恚(盡欲無欲等。即持果也)。資粮既備。次脩加行。加行必

由斷利養愛。專精修習寂靜作意。始從𤏙位學無相

觀。後入見道。是真寂靜(曇無德宗。無相三摩地入見道。如婆沙百八十五說)。

既巳見道。次斷脩惑。顯二解脫。故云彼盡欲無欲(至乃)。

盡癡無癡者。舉涅槃果。顯脩道位及無學位也。故云

愛盡受陰盡樂於無癡也。愛盡也者。欲界愛盡也。受

陰盡者。上二界愛盡也。樂於無癡者。三界癡盡也(三界

愛盡。即心解脫。三界癡盡。即慧解脫)。既巳廣釋六處義竟。次文結云。如

是比丘心解脫有漏者。舉心解脫亦顯慧脫也。次文

云。眼見色等者。既得二脫。得六恒住。見色巳不貪不

憂。心住正捨。乃至意亦如是。故名六恒住也。二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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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者。貪癡不染也。第四禪者。離貪憂勝聖人多住。是

梵住攝。現法樂攝。故偏舉之。散即恒住。定即入禪。是

其意也。全為一段喻恒住體。恒住即以念知為體。四

方大風即喻六塵。乃至偈文之中。以正解脫者。二解

脫也。便為息滅者。滅愛癡也。巳得無觀等者。即無學

道也。乃至心住解脫見於滅盡者。顯無相解脫門。聖

所攝也(義意巳盡。細尋應知)。此釋決定。勿懷疑耳

各有四行者。俱舍二十六兩釋。且一釋云。待緣故非

常。逼迫性故苦。違我所見故空。違我見故非我。集四

行相者。如種理故因。等現理故集。相續理故生(舊名有。有

亦生義。本無而有故也)。成辦理故緣。譬如泥團輪繩水等。眾緣

和合成辦瓶等。滅四者。諸蘊盡故滅。三火息故靜。舊

名止也。無眾患故妙。絕眾灾故離。道四者。通行義故

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舊名正即如也。迹即

行也。乘即超也)。

文言本何所作者。何心而出家也。五分二十一云。又

有比丘。寄衣與餘方比丘。衣未至。有比丘語所與比

丘。比丘生疑。恐犯長。願為除此疑。佛開云。若比丘寄

衣與餘處比丘。比丘雖先聞知。衣未入手。不犯長衣。

見論十七。翻革屣如章。

鹿角者。尅皮作鹿角形(疏脫皮字)。

富羅䟦陀羅者。以木綿及諸雜物。與皮合縫使中失

起(疏木綿錯作成〔等〕也。又脫雜字也)。

真誓梨者。以偏革作(疏脫革字。亦有疏具者)。餘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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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四種革䟦者。即前文中。芒革。婆婆草。舍羅革。漠

陀羅革也。

五闍梨。第五大段也。

第六段中。文言一切作器不應畜者。十誦二十六云。

告諸比丘。從今日五眾不得相教作不淨事。得突吉

羅。前工師時種種作具不應畜。若先縫衣人。畜針筒

不犯。先能書人。畜筆筒不犯。先銅作人。畜錯不犯。祇

律。新革屣等。釋第六文中。阿難得革屣等也。

●衣犍度

願衣者。蓋求事遂心。當施僧衣也。

六羣比丘畜非衣作鉢囊等者。蓋以馬毛人髮等非

衣財而作也。

往還衣者。西方送葬。持㲲作幡。其幡全幅。更無裁割。

便棄冢間。不復収取。既是無主。比丘得取。

論云離自貪着等者。智論七十二云。好衣者是未得

道者生貪着處。好衣因緣。招致賊難。或至奪命。有如

是等患。故受弊納衣。十住婆沙十二云。賊物易得。無

有過患。不為人所貪着(廣如彼說)。

見論十七云耆婆者。外國音。漢言活童子。無畏王子。

路見小兒。問言死活。人答言活。故言活童子。婬女法。

若生女教為婬女。若生男則擲棄。是故生棄路上。問

何不學餘技術。答往昔有佛。名曰蓮華。時有一醫師。

恒供養蓮華如來。耆婆見巳。於七日中供養如來。白

佛言。願我未來作大醫師。供養如來。如今醫師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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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異。耆婆命終即生天上。天上福盡。下生人間。如是

展轉釋迦出世。宿願所牽。不學餘技。就師學時。帝釋

觀見。此人醫成。必供養佛。帝釋化入耆婆師身中。於

七日中。得師法盡。過七日帝釋所教。如是滿七年。醫

道成就。奈女耆域因緣經(一卷成)。云須三十下者。下痢

也。

阿難賓坻(直飢反。此是梵言訛略也。正云阿那他賓茶揭利呵跛底。阿那他。此云無依。亦名孤

獨。賓茶揭利呵跛底。此云團施。言此長者團命以施無依孤獨人也。因此時人。號為給孤獨長者也。本名須達

多)。

章云六羣反[示*聶](之葉反。文無六群字)。

放習恐難者。十誦二十七。瓶沙王乘象時。有外道梵

志。從道來。王逕見。謂是沙門。便勑住象。欲下禮拜。大

臣言非是佛弟子。王羞愧白佛言。世尊願令僧衣。與

外道衣異。因此佛告阿難。汝見彼福田不等。廣如彼

說。又准此律。佛教阿難巳後。王舍城比丘多着割截

衣。聖變者希。故今初制也。割截之意者。不為王賊所

利是也。增三文云。復有三賤法。刀賤(謂截壞)。衣賤(體是糞掃)。

色賤(不正色)。

文言。五百梨車振手嗔恨者。五分二十云。若能保我

三事無失。爾乃相許。一者保我身命必無夭奪。二者

保我財物必無損失。三者保佛常住必無餘行。諸梨

車言。財物損失。我能相與。若佛餘行。我能請留。汝命

危脆誰能保者。便嗔恚而去。

文言摩竭王者。梵云摩竭陀。或云摩竭提。摩竭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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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露。陀此云處。西方相傳。上古諸天共阿脩羅。鑽海

出甘露。安置此國。故名甘露處。即世尊成道處也。

鴦伽王者。覺云。准上降迦葉中云。鴦伽摩竭國。皆稱

為阿羅漢。故知名二體一也。今詳不然。五分二十二。

食法中云。時摩竭國。鴦伽國。伽夷國等。聞佛出世。皆

來雲集。雲集故知非是一國也。蓋此二國鄰接親好。

佛既出中。故偏讚美。如真諦部執云。佛滅第二百年。

大眾部住鴦掘多羅國。在摩竭國北也。

持珠鎧者。即顯國中有此貴寶也。疏云施主獲利者。

意顯二國之中。一切施主也。

薄皮子者。見論第十云。離車子。漢言薄皮。亦言同皮

子也。即當此律離奢是也。彼論云。往昔波羅奈王夫

人。生一肉段。赤如槿花。而生羞恥。送放江中。有一道

士。即取將歸。過半月巳而成二片。復經半月。各生五

胞。又後半月。一片成男。一片成女。男色黃金。女色白

銀。道士見巳。慈心力故。手指自然出乳。乳入子腹。譬

如清水入摩尼珠。內外明徹。道士號為離車子。

文言施眾以明眼者。說法化人。令彼身中生聖慧眼。

故云然。

前歎外相者。即前文云今觀等。是也。

次顯內有智慧者。即此觀佛之智慧等文。是也。

念制兩意者。如上文中念諸比丘。多持衣過。又言。我

今寧可制衣多少。即是念意。并制意也。

文言行騰者。亦名行纏也。字書釋名云。言以裏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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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騰。輕便也。

前文復三。第一受施聽分。二人復不知云何巳下。如

來教以墮籌分法。此之兩文。於義門前。先且釋之。次

第三八句文者。至義門下釋之耳。如毗蘭若者。即此

犍度下文云。以三衣施世尊。比丘僧人與兩端㲲。為

夏衣。佛言聽受。

若反上說不為夏勞者並名非時者。崇云。亦同意說。

夏勞及一日等。兩義之中。或若亦闕。及俱非者。並名

非時施也。今詳。此義應廣分別。且如冬分。或至來春。

儻施先時夏安居僧。計理並名非時現前。以其巳過

受利時故。又以施心局故。故名非時現前也。准善見

第十七。乃者多種非時現前。如彼文云。若布施安居

竟僧。後安居者不得。破安居亦不得(此謂前安創竟施也。既簡後安。

故不為夏勞。故施即名非時現前也)。若人冬分中。布施安居竟僧。前後

安居悉得。破安不得(既破安居。不名竟故也。此既過受利時。亦非現前攝也)。若

人布施安居。僧前後安居。及破皆得(直言安居。既無竟字。故破安亦

得也。既通破安。故知不局夏勞也。此亦非時現前)。若施迦提月後安居人。後

安居人得。前安不得(既簡前安。故亦不局夏勞也)。若人春分布施

安居僧。應問為施安居竟僧。為施當來安居僧。答言。

當來。即當來安居得(計理當來至夏竟。方得分之。以律不計安居未竟受衣故也。既

待夏竟。此即時僧得也)。比丘語檀越。當來恐賊難。不能賞護。若

檀越教分。隨施主得分(此即非時分也)。間此律不許春夏冬

一切時求索夏衣。亦是亦受。何因見論許春冬受。答

彼據施主自心布施。此據比丘自往乞受。故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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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囑授後人受夏衣等三句者。前一句如章。次句

未分便去。囑後人受分。無有為取者。佛言成分。應待

還。亦應的囑一人(謂是慢囑之過也)。次句出囑授一人。受囑

者忘。佛言成分。是忘者過。

一部二部者。約僧尼說也。

界得者。及界即得。下文當釋。

同羯磨施者。一百四十五中。隨因秉法。有人即施同

法之眾。下文當釋也。

興念屬巳者。崇云。此即是法。既一人心念。明知二人

巳上。對首等法。又五分二十云。時舍利弗目連自恣

竟。於左右遊行同安居。及近住處。諸比丘多有隨從。

諸白衣見。人人各念。當為舍利弗目連。施僧安居衣。

即便施之。大有所得。彼得施處。諸比丘語舍利弗目

連言。共分此衣。答言(舍利弗等。答諸比丘語)。我等不同安居。正

可得食。無此衣分。白佛。佛言。應盡共分(巳上律文)。問既復

須作法。及法方得。如何身不及法。開聽屬取。答若望

局法為正理。無屬取義。但於此處。有安居勞。不同外

界之人。故聽屬取。然文此處安居。不應餘處受衣者。

此是時現前。非是時僧得。有人助此處安居。不應餘

處受衣者。此是時現前非是時僧得。有人助此釋云。

若爾何故時僧得中。但出心念。無羯磨等。且如非時

僧得之中。檀越施物。具有三法。巳人物中。但有羯磨。

無心念等。令時僧得中。唯有心念。即是上下諸文互

舉故也。又有人言。聽囑取者。是時現前。今詳諸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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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且如崇意。時僧得中。定須作法。然但及法。即開得

分。故引目連等為證也。

律中不許異界取分者。謂是不許取時現前。故無違

也。若當界人雖不及法。然開囑取。次又有人云。聽囑

取者。是時現前。故時僧中。准及法得。不及不得。然釋

不許異處取分。義同崇釋。今疏生意。既文不許異處

取分。定不須法。即由此義。故開囑取。今詳。並是未了

文意。謂凡立教。須制須開。謂制貪心。故遮異界。或順施

主。亦即須開。且如施主但施夏勞。此則須制異界無

分。若其施主心為目連。方及餘僧者。此即須開目連

得分。故崇所引須開之教。通判一切。理不可也。此律

唯顯須制之教。闕須開文。理即須依。五分開教。如前

崇引者是也。僧祗二十八。其意亦同。故僧祇云。有一

比丘。安居竟。往本生聚落。親里以此比丘來故。廣設

供養。布施衣物。此聚落中先安居僧。以是坐後施。故

不與是比丘分(坐後者。坐夏後也。以佛不許異處取分。故不與也)。親里問言。

得衣分不。答言不得。諸親里言。我為汝故。設此供養。

何為不得。白佛。佛言。檀越為此比丘設供養。應與分。

又云。若施家欲通與餘比丘。隨檀越意應與。述曰。既

本由是坐後施故不與分者。即顯須制教。復開檀越

為故應與分者。即顯須開教也。若辨作法者。理亦不

定。謂時僧得雖遮異界。於作法中。以法簡之。理亦無

爽。且如羯磨法者。應言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大得

夏安居衣物。此住處安居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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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與我某甲某甲當還。此有何爽。設不作法。異界無

分。直數人分。義亦不爽。何須廣諍。故下文云。一比丘

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物。彼比丘應心念言。此是我

物。若受若不受。有餘比丘來不得分(巳上文)。既云若受

若不受。餘人無分。故知作法及不作法。皆悉無爽。又

作不作。皆得囑取。以羯磨中。但與此處夏勞人故。都

無妨難。何勞疑惑。

非時僧得義如向辨時僧得者義或不爾者。重更分

別也。謂非時僧得。定如向辨。分為二分。而時僧得或

數人分。故云不爾也。數人分義。如下疏中辨也。

可得言道二眾不合共作法故等者。今詳。數人分者

好也。准下僧破非時僧得。云分二分。時僧得中。即言

數人。類知僧尼時僧得中。亦數人好也(今詳。時僧從作法者。數人

分巳將得歸作法亦得)。謂得夏衣巳破(下受云。爾時眾僧。得夏安居衣。僧破為二部。白

佛。佛言。應數人多少分)。破巳得(下文云。若未得安居衣。僧破為二部。白佛。佛言應數人分)。或

得巳破。破巳得(下文云。若得夏衣。若未得夏衣。僧破為二部。應數人分)。此上三

句。將疏合文可知。

章云次下三句約別人說者(下文云。時有比丘。得夏衣往餘部。佛言應與。若

未得夏衣。往餘部。佛言應與。若未得夏衣。若巳得夏衣往餘部。佛言應與)。釋可知

並與去人分故皆以約時局處受人為定故者。此中

疏云。並與去人分故者。謂由文中與故。顯下立理也。

立理云。皆以約時局處。受人定故。謂約五月等時。又

局此處。安人定故。故文與也(此意欲釋疏中兩个故字)。

前三處法局定者。前二是處。第三是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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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七句者(下文云。異住處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應分二分。無尼純式叉。

應分二分。無尼式叉純沙彌尼。應分二分。若無沙彌尼。比丘應分。僧少尼多。應分二分。無比丘有沙彌。應分二

分。無沙彌。比丘尼應分)。得巳破者。應分二分(下文云。爾時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

僧破為二部。白佛。佛言。應分為二分)。破巳得物。須問施主(下分云。若未得可分衣物。

僧破為二部。佛言。應問檀越。若破言與某甲某甲上座。應隨上座所在處與。若言不知。若言俱與。應分二分)。

第三一句。得巳破。破巳得。同上二句(下文云。爾時諸比丘。巳得衣。未

得衣。僧破為二部。巳得衣者。應分二分。未得衣者。應問檀越。若言與某甲某甲上座。應隨上座所在處與。若言

不知。若言俱與。應分二分)。次有三句。僧先巳破。約物故三(下文云。爾時諸

比丘。得分衣物者。比丘從此部往彼部。不應與分。若未得衣。從此往彼。不應與分。若得衣未得衣。從此往彼。不

應與分)。

所以須迴此義門者。前來諸門。初明一部。次二部三

邪正。今於此中。先明邪正。次二後一部一倍相翻也。

十律五十七。有七句者。彼云佛在舍婆提。跋難陀死

衣鉢物。直三十萬金。波斯匿王言。是人無兒。物應屬

我。佛遣使語。大王賜城邑聚落等頗少與䟦難陀不。

答言不與。佛言。誰力故令得生活。僧力故得。今應取。

王聞好。教便止。諸剎利言。是人與我同姓。同生同種。

是物屬我。佛語。汝等作國事官事問跋難陀不。答不

問。佛言跋不在時。僧不羯磨。是衣屬僧。聞好教止。諸

親族中表內外皆言。是人是我伯叔父舅。外生兄子。

是物屬我。佛語。汝嫁[女*聚]合同取與錢財。頗待跋不。答

言不待。佛言。與䟦衣食者應得。僧與故屬僧。聞好教

止(巳上一句)。䟦物寄餘處。寄物處死處比丘。各言應分。佛

言。物處應分(二句)。䟦處處出息。息處負債處。各言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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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負債處界內應分(三句)。䟦處處出息。餘處保任。保

任處息處。各言應分。佛言。保任處分(四句)。䟦異處死。質

物在異處。取錢在異處。質物處取錢處。各言應分。佛

言。質物處分(五句)。又出息作界。作界處取錢處。各言應

分。佛言。手執界處應分(六句)。又五十七云。牟羅破求那

比丘死。衣鉢寄長老阿難。牟羅在異處死。阿難在異

處。所寄物處死處阿難處。各言屬我。佛言。阿難所在

處分(七句)。

祇律被舉比丘者。彼律二十六。病不應看。得語親里

看。若無常者。僧不應分衣鉢。本不應與燒身。取其所

眠床。以尸著上。衣鉢繫咽。曳床而出。作是言。眾僧事

淨。眾僧事淨。於此人不應起惡心。何以故。乃至燋柱。

不應起惡。應作是念。莫令後人習此邪見。若放牧人

持衣鉢來施者得取。即彼為施主(巳上祇文)。

如文二句背正向耶(下文云。有比丘從此部往彼部。未至便死。佛言。隨其所欲往處

與。爾時有比丘。從此部往彼部。至便死。佛言。隨所往部應與)。

十律受法者。謂受耶法也。伽論第七云。或破僧一切

受法耶。答作四句。云何破僧非受法。答破僧不受十

四事(十四破僧事。法非法律非律等也)。云何受法非破僧。謂受十四

事(養二俱句可知。故受法者。受十四破僧法也)。

或可不定者。謂准後引。受法比丘。不受法眾中死。喚

來取等進不也。

互背互歸者。趣耶名背。趣正名歸也。

第三文者據耶正互在死者。此門中引三節文。初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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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律二句文。次引十律求懺文。後引十律喚受法比

丘文也。

五眾前來者。得輕物即入者。時人皆不許。今決許之。

如後當辨。

互債應同者。謂互負物應互債取也。

若未殯多論云同常判第二巳作殯入親里白衣者。

南山亦云。薩婆多滅擯比丘死。將衣鉢付生緣(此並拾文

不獲)。

呵責等四者。等取擯依止遮不至也。

別住之類並同清淨者。疏以非邪見不同三舉。然尋

此犍度。下文行波利婆沙摩那埵人。同於清淨。與其

施物。若七羯磨開置地與。與施物時。呵責等四。既是

不同別住等人。故今巳後應非一例。故應思擇。

竪義此中懸解講隨文釋者。下釋文處。疏自辨云。從

亡人物義同非時施巳來講時並隨文中解者。意說

上來亡人義門。與檀越施義類相似。且即略釋。若欲

講者。待至下疏科文云。第二亡人物義同非時僧得。

其文有二。物至一切屬僧。佛判屬僧。第二諸比丘巳

下料簡輕重。對彼科前。即迴上來亡人義門。彼處竪

之。亦好也。

形前對後者。意說作分竟。與未擲籌。體一名別也。形

前分時(謂未作分始欲分也。故名分得)。名作分竟。對後擲時。故名未

擲也。

非謂初緣心念受者。有人言。為對古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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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舍法中俱五法者。不愛等四。知分未分也。十律三

十四云。佛言。應立分衣人。立法者。一心和合。應問言。

誰能為僧作分衣人。若有比丘言我能。若成就五法。

應立作分衣人。知衣財。知衣色。知衣價。知衣頭數。知

與未與。又有五法。不隨受嗔怖癡。知與未與。一比丘

唱言。大德聽。某甲比丘。能為僧聽作分衣人。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立某甲比丘。作分作衣人。白如是。白二

羯磨立。

還通四方等者。羯磨文言。彼比丘當與僧。故知必須

還四方僧。今若不付別人。誰當還僧。

若不與僧不得分故者。不得私共別人分也。

無別秉法者。有古師云。其被差人復作白二分之。故

後文言。持衣與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今師釋意云。

後文云。若有客比丘來若四人若過四人持衣與一

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者。謂須持衣與一比丘。令僧作

彼。前文之中。應差一人令分白二而分付之。即是舉

前白二之言。令僧付分。非謂此人更作白二也。

亦可具及兩法者。計理不然。如擲籌未竟。佛令與。今

雖不及差人一法。而分法未竟。類亦應與。

若舉現前對僧得者。謂對僧得。以辨異也。現前即以

及施為定。不同僧得也。

此文不言各各三語者。文言彼此共三語受。似是各

各作也(辭句如章。義即不妨。然須各各作者好)。

二種分衣者。猶是古義。時僧得非時僧得。各有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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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者云。准今師義。除時僧得。就非時中。亦得名二種

分衣。檀越施及亡人物是也。

所以可知者。吉是輕𠎝。發恐𠆴眾。自餘由無所對可

得。故並心念。

多知識者䟦難陀者。前引十律七句中。前六王臣等

索物文。是也。

廣如十律者。亦是前引七句文也。

第二料簡等者。即是文言。諸比丘分僧園田巳下文

是也。謂料簡前十三章文也。先須釋義。如章四門。後

方釋文也。

今設言同活物巳分竟餘屬亡人者。昔時同活。物是

共有。今死設同。物須半分。若巳分竟。餘屬亡人。今詳。

同活自有兩種。一者二人有物通畜。謂一一人。遍為

物主。二者二人有物共畜。得利雖共。用即平分。若據

後人。得如章斷。若據初人。義恐難立。謂如章中。及以

古來大家共許。生依僧得。死即屬僧。亦應生依同活

而得。死屬同活。此人生存。於此財物。不局攝半。何因

死後即遣半分。若有救言。二人同生。云何不半。應難

彼言。若局半者。此人生存。儻有因緣。須過半用。即應

望彼第二人。結損財罪耶。故應思擇。

次解重輕有二第一義門分別第二依文料簡者。今

詳。諸教辨亡人物。展轉相違。難可取定。古今諸德無

不壞疑。釋者雖多。疑迷本竟。今且應述諸文同異。略

為四門。一者輕重相違文。二者分攝相違文。三者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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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獨有文。四者諸部共有文。且辨輕重相違文者。伽

論第五云。云何輕物。謂金銀銅鐵床等。金銀銅鐵器

鉢衣物等。是名輕物。四分五十四。七百結集中。耶舍

伽那子問離婆多言。得受取金銀不。答言不應爾。問

言何處制。答言。在王舍城。因䟦難陀制。耶舍言。毗舍

離䟦闍子比丘。於布薩時。勸檀越施眾僧金銀。令分

物人分。離婆多因此廣集七百阿羅漢。制為非法。廣

說如彼(此與伽論相違)。四分四十一云。彼分水瓶澡鑵錫杖

扇。佛言不應分。十誦二十八云。一切石物不應分。除

瓶受二升巳下。及水瓶應分。一切凡物不應分。除分

凡受二升巳下。應分水瓶(此即分水瓶。與四分相違)。祇律三十一

云。澡罐應分(此與四分相違也。又僧祇四分。並不辨量)。十誦云。一切鐵物。

一切銅物。一切石物。皆不應分。除瓶受二升巳下(而此

辨量。而言可分。與四分不應分相違)。十誦云。一切竹物不應分。除蓋扇。

僧祇扇應分(此與四分相違)。

第二辨分攝相違文者。僧祇三十一。佛在舍衛城。有

沙彌無常。比丘問佛。此衣鉢物應屬誰。佛言屬和上。

十彌二十八。憍薩羅有沙彌死。佛言。所著內外衣。應

與看病人。餘輕物僧應分。五分同十誦(此與僧祇相違)。四分

四十一。有比丘被舉巳命過。佛言隨所共同羯磨。舉

偈應與。僧祇二十六。被舉人死。僧不應分衣鉢。置屍

於所臥床上。衣鉢繫咽曳出。放牧人持衣鉢來施者。

得取(與此律相違)。

第三諸部獨有文者。十誦五十六。有為比丘。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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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取飯。是比丘死。不知云何。佛言。若病人先死後取

飯。還歸本處。若先取飯後死。應同死比丘物分。伽論

兩處有文。同十誦說。南山云。令現前僧處分入重。今

詳。若爾與還本處有何差別。人復常式僧食分飡。今

令入重。欲何所作(一部文也)。五分二十一云。有比丘水所

漂死。衣鉢掛著界內樹枝。比丘見謂入僧界內應屬

僧。佛言。聽作糞掃想取(二文也)。

第四略辨共有文者。諸部皆有。獨住死者。衣鉢物五

眾先來者與。此等諸文。不可備錄。為示同異。故略錄

之。於中或有作法而分。或復直爾開其攝取。既有同

異。乍難得意。故欲分別。略為三門。一敘正義。二顯昔

非。三隨事釋。且敘正者。通辨法相。自有二門。一約勝

義。辨一切法皆無定性。二約世俗。或有定性。或無定

性。今此應依世俗門中。辨定不定。謂亡人物入僧輕

重。或更餘開。或有定性。或無定性。何以然者。由其此

物性自無主。但以五眾義同一家。故身亡後。判入五

眾。判入既定。屬主性成。若盜損者。計直成重。然於入

中。復有不定及有定義。謂不定者。或輕或重。成更餘

開。皆無定性。但由佛教。立法差別。故成不定。謂或僧

分判成輕重。法雖在佛。判則由僧臨事量宜。重輕不

定。如或有時判扇入重。或復有時判扇入輕。義如下

辨。或有即由佛親自判。開與別人。無法而取。如五分

律。水漂死者。糞掃想取。及如僧祇沙彌物等。既有多

門。故知此物無定屬性。由無定故。判輕重時。或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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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或重入輕。但違佛教。無大重過。若僧判說。屬處巳

定。後更互損。此即計錢。判定巳後。物物性定故。由此

應知。判入之中。復有如是定不定義。不同古來諸師

立義。生存由依。二僧得利。死後輕物。定屬現前。所有

重物。定屬常住。僧若互判。計直成夷。此中過難。如後

門辨。既知物性無有定屬。故今正義應開六門。合為

三對。謂由異門說為無主。或由異門說為有主。復由

異門說為輕物。復由異門說為重物。或復異門聽無

法取或復異門制有法取。云何異門說為無主。謂以

理教進退推徵。生存既由比丘為主。僧若奪取。皆犯

極刑。那忽身亡即令屬眾。若言身死為主義亡。是故

此物即屬眾者。俗人死後。應亦屬僧。何獨比丘專令

屬眾。若言俗人不得僧利。故於死後物不屬僧比丘。

亦應比丘不得尼利。身亡之後。物不屬尼。何因有時

物屬尼眾。五分二十一云。有住處比丘命過。無比丘。

比丘尼應分。若尼命過。無尼者。比丘應分。諸律大同。

一不可也。又生不依耶眾得利。身死之後。應不屬耶。

何故有時物屬耶眾。如下文云。從此部往彼部。未至

便死。佛言。隨所欲處與。二不可也。又生不依四眾得

利。死後之物。不屬四眾。何因有時物入五眾。此下文

云。有比丘在拘薩羅人間遊行。到無比丘住處。到巳

命過。若有五眾出家人。前來者應與。崇云。但巳俗人

不知內法。恐失僧物。遣付先來。先來得巳。應須勘問。

答若是比丘知本寺處。送與本寺。若不知者。入近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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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死亦爾。又若取者。要須加法。既是僧物。如何輙

入。難曰。為由佛判。以為僧物。為由性定。自合屬僧。若

由佛判是僧物者。何不佛判即入先來。若言性定。自

合屬僧。五分尼分應歸本寺。三不可也。由斯多義。故

知此物本性無主。故隨有緣。隨入隨屬。云何異門說

為有主。謂生既依二僧得利。身亡之後。不復為主。故

佛判令入僧受用。如十誦五十七云。佛在舍婆提城。

䟦難陀死。衣鉢物直三十萬兩金。臣親族並皆來索。

佛言。與䟦難陀衣食者應得。僧與故屬僧。廣如上引

七句文是也。此中入僧。由佛判入。非謂其性本來屬

僧。佛既判巳。屬僧性定。而於輕重。或與與別人。有法

無法。性即不定。由定屬僧。若盜此物。即於僧眾。應得

不得。計直成𠎝。故善生經俱舍婆沙等經論。皆言盜

亡比丘物。未羯磨前。望十方僧得罪(此意乃通十方五眾邊得罪)。

復由重輕。或與別人。有法無法。性不定故。故若互判。

不成重罪。何以得知輕重等性而不定也。謂如伽論。

即許分金。四分之中便遮不許。十誦分扇。四分不聽。

如斯等例。並由機別。佛本對機。有開有制。既通開制。

顯物無恒。亦有別開。聽無法取。況於輕重。性定何成。

輕重本來。性無決定。設令互斷。寧犯夷𠎝(古來平判云得重罪。

如後廣破)。云何異門判為輕物。謂由此物本性不定。有時

為蓋。亦許分金作淨受之。方便開許。如此律中開受

藥錢房錢等類。今此亦爾。謂於住處。儻金窮乏。信施

全無。頓闕資緣。因遮聖道。故即開許為蓋分之。如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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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有應入聖。而資緣闕。故不得入。對此等緣。故應

開許(撿文續之)。由此經中不脩道者。不許飲水。地不聽行。

若為解脫。並即開許(撿佛藏續之)。云何異門說為重物。謂

於住處。淨財豐足。信施易求。受取金銀。如日五醫。貪

心受取。非是沙門。律有成文。涅槃明斷。故判為重也。

云何異門開無法取。亦由此物性不定故。比丘路亡。

隨與五眾。由本施主擬蓋沙門。又衣鉢等。非俗所用。

儻彼即用。虗損施心。又著用時。監為標服。由斯多過。

故與前來。前來得巳。即為恩償。謂若不償。誰復肯來。

故此典開。翻前多過。謂令施福相續常生。又遮俗人

監為標服。亦蓋道眾。資道緣須。故開之也。水漂死者。

恐枉漂失。為令不失。亦即開之。僧祇沙彌。償師恩訓。

如斯等例。隨事通之。問比丘身亡亦聽師取。答理亦

應開。且依無教。判為不與。崇云。令和上處分與僧。不

入和上。難曰。文屬和上。即令與僧。糞掃想取。應非自

入。云何異門制有法取。謂除說諸無法緣。理令僧中

均分受用。以法表均。故須局法。前來六門。遮開不定。

隨應順教。並悉無𠎝。部別文殊。雖言違背。求其本意。

趣合無來。並是世尊對機別說。隨開有異。部執便生。

生故涅槃三十四。迦葉菩薩問。涅槃後種種異執。如

來既有具知根力。何故今日不決定說。佛告迦葉。善

男子。如是之義。非眼識知。乃至非意識知。乃是智慧

之所能知。若有智者。我於是人。終不作二。是亦謂我

不作二說。於無智者。作不定說。如是無智。亦復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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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定說。善男子。如來所有一善行。悉為調伏諸眾

生故。乃至善男子。如來世尊。為國土故。為時節故。為

他語故。為人故。為眾故。於一法中二種說。乃至善男

子。是諸眾生。非唯一性一根一種國土一善知識。是

故如來。為彼種種宣說法要。彼經第十七云。善男子。

如來普為諸眾生故。雖知諸法。說言不知。雖見諸法。

說言不見。乃至三乘之法。說言一乘。一乘之法。隨宜

說三。略相說廣。廣相說略。四重之法說偷蘭遮。偷蘭

遮法說為四重。犯說為非犯。非犯說犯。輕罪說重。重

罪說輕。何以故。如來明見眾生根故。述曰。教意然根

源無二。不同諸師偏執一部未融本趣便互相非。

第二顯昔非者。先敘諸師立義意者。皆言生存依二

僧得。故今死後還入二僧。故引十誦五十七文。如前

所辨。准此文故。應屬二僧。輕屬現前。重屬常住。若其

互斷計直成𠎝。故下增二文云。有二見。出家人不應

行。非法見法。法見非法。乃至復有二見。重見非重。非

重見重。南山輕重儀云。倒說輕重。即壞二見。又云。諸

律持犯互說是非。物類重輕處量者眾。但約之受體。

紛諍自錯。即以此律為本。搜括諸部成之。則何事不

詳。何義不決。又云。執物案文。不看他面。乃至足遣犯

罪。極刑足除。由來深惑。又云。今有檀行律教。依論分

全。此文出摩得勒伽論也。此釋迦葉遺部。本律不至

於此。此由比丘先生天中。故人資具非其所安。常恩

天中所有眾具。佛令阿難給之。一夕便登無學。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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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開也。分全之徒。妄行不了之教。涅槃有言。是為魔

說。又云。何得依此律受戒而用彼部分全。捨制而取

開。未識機教之通塞。遍詳諸師。皆云互判計錢成重。

今問諸師。入二僧者。為由物性重輕性定。為性不定

由佛僧判。若由輕重物性自定。則與經律。皆悉相違。

若由佛僧判而定者。從何計直。而犯夷𠎝。且辨性定

違經律者。十誦判扇。何理性輕。四分判扇。何理性重。

若彼為是。此部犯夷。若此為真。彼部犯重。終無兩是。

定有一非。若爾便違大集經說。彼經二十七云。如是

五部雖各別異。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大集既明

諸部皆是。寧容性定合有一非)。又文殊問經下卷云。佛告文殊師利。

未來我弟子有二十部。能令法住。二十部並得四果。

三藏平等。無上中下。譬如海水。味無有異。乃至偈云。

摩訶僧祇部。分別出有七。(乃至)無是亦無非。我說未來

起。又南山云。約之受體。紛淨自銷。又云。何得依此律

受戒。而用彼部分全者。今亦反難。因何彼部開登無

學。而獨此部遮入聖階。又依彼受。即許取開。何因此

受獨令專制。又彼受戒。即許分全。何容此受獨成魔

說(作淨而受。諸文皆許)。又摩得勒伽論首題云。薩婆多摩得勒

伽論。何因乃判釋迦葉遺。故並非理。故今詳釋。開制

即同制。但可隨機取捨開制。不應約受僻執偏行。物

性重輕。由佛僧判。或輕或重。臨事商量。則遣雙非。而

成兩是。且如判扇。不備冬須。故四分中。令其入重。必

至夏熱。分無亦事。故十誦中。可分物攝。又水瓶澡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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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先有。故四分律判不應分。儻若先無。許分受用。

故十誦律除取二升。此例煩多。隨應通釋。並無違也。

由此應知。判乖教意。並不𠎝也。

第三隨事釋者。謂隨物類判成重輕也。雖諸部文重

輕無定。法相理有隱顯別通。隱謂曲開。顯謂多分通

行。故簡分全。名為曲為。令分淨物。判作通行。無法之

開。有法之制。曲通差別。例此應知。必有曲緣。不應遮

止。如遮食肉。判入五耶(〔下〕為重)。輕及屬不定。故隨所許。

並順聖心。且就通行制輕重者。由性無定。應求佛意。

謂輕物者。隨身輕要。資道緣須。外不招譏。皆成輕物。

除斯以外。累重長貪。外招譏醜。皆成重物。何以然者。

出家同法。義等同生。既巳身亡。資財散與。譬以俗家

一人捨壽。資財衣服。現在同分。佛意亦然。為益弟子

伹可要用。皆遣現分。諸不可分。貯令眾用。由此應知。

教無賣法。今時行事。賣而取錢。無曲開緣。而行此法。

甚不可也。復由此理。非由在日得利依僧。及至身亡。

眾僧須奪。由此蓋屍。亦須准教。寧容亦露。頓阻人情。

但以身亡。事同瓦木。多與無益。應少隨宜。故五分。比

丘命過。露其身者。突吉羅。應以衣覆。僧祗二十八。比

丘曠野處行。遇尼病應看。廣如彼說。若尼命終。彼有

衣鉢。應雇人闍維。此則理盡。無勞卷軸。梨樓牛畜。穀

帛錢財。瓦木椽棟。盆甕釜護。歷物別數。積以繁言。執

物案文。其言有失。何以然者。物無常准。畜用不恒。筆

寫終身。未容備盡。曾聞京中諸德聚集。議判輕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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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鉢中。小銅盤子。時人號為眾生盤子。教既不載。章

抄復無。量久躊躇。無人敢定。有一師言。且斷入輕。復

有問言。准何理教。此師答云。但使入輕。何慮有罪。設

若有罪。某甲自常。又有念珠。亦懷疑惑。如斯物類。寧

容備載。但應求意。隨事自通。且如盤子。畜不招譏。儻

濟時須。入輕無爽。必若無用。入重無事。如是會通一

切無擁。驗心順教。不咎當來。必縱貪癡。畏途長苦耳。

既識意巳。方用諸師記錄而判。儻彼不載。以前意通。

方為盡理也(次隨疏釋)。

六物者。若准十律二十八云。先與看病比丘六物。餘

輕物。僧應知。僧伽梨。憂多羅僧。安陀會。鉢。漉水囊。尼

師檀也。若准此律。義立六物。謂衣鉢坐具針筒盛衣

貯器(如後常辨)。

六畜者。鄭玄曰。六畜六性也。謂牛馬羊犬豕鷄。為六

畜也。

俗學者。釋雖標六數。今此中意通一切性。於中若是

牛馬之類。堪僧駈役。不涉譏過。義得入僧。鷄犬豕羊

鸚鵡之類。於僧無益。不須籠繫。若能飛行自活者放

去。准祇律三十三。不許受此等施。故宜放去(如上盜戒中引

文)。猫狸之類。眾僧共畜。共犯煞罪。法法有之。自招殃

咎。悉宜放去。不得轉施。故於此中。應細分別。不應總

判以為入重。疏云。初六合以為三。下九與十合。餘五

還五。總作九門判之(亦有疏本云。初六合以為三。下七還七。總作十門。作十門判之

者。是初出疏本也。疏主後改不取之也)。謂溫屬藍為一文也。別房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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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文也。斧鑿等及重物為一文也。以此六文兩兩

相似。故合之也。第九藍人。第十車轝。其類相似。亦合

一文也。

同前袋具者。前言麤障等是。但是同前。莊具之類。皆

不應分也。

十律半升巳上者。十律二十八。一切角物不應分。除

受半升巳下。一切皮物不應分。除盛蘇油囊受半升

巳下。自餘一切鐵一切銅一切石一切瓦。皆言不應

分。除受二升巳下。南山云。此律言瓶。不出升量。致令

傳習斷入重收。宜從下誦准量斷之。尼說淨畜。僧則

任儲。今詳。若由說淨而畜即分者。錢寶亦開說淨。應

許分之。故知意未通也。

第八伊梨延陁者。據十三章。即是第八。若據九門。是

第五也。南山云。伊梨延陀者。如來膞相。如伊梨延陀

鹿王膞。故知是此鹿皮也。

耄羅耄羅者。並是獸名。狀如虎兕。皮厚毛耎。西國有

之。此方既無。故存本號。古人何為言步障等。南山釋

古人意云。初則伊梨阿陀。豈非障相。次耄耄諸羅。豈

非大小帳也。帳似於帽。故云耄羅。用此當司。一何可

笑。南山廣破。如輕重儀。

氍氀者。南山云。余昔以為量同三衣。故入輕收。[(栗-木+土)*毛]被

之屬。並皆例此。乾封年中。冥感天人。云是曲開寒雪

國服。中國不開。以其中方自有法衣。並入重也。今詳

彼意。此國既有法衣。故不開著。明須入重也。然詳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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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獨有無知。况彼天人智劣人類。未足信也。覆瘡衣

未必須依五分斷之。

疏云第九門奴婢者。據十三章。即當第九。若據九門。

應合第九第十兩章。為第六門也。

疏云第十二鐵作者。據十三章。當第十二。據九門。當

第八也。

此既無文入重無妨者。入輕好也。

與能供養者。意說此人生存。若是財物攝者。可判入

輕。若有寶莊入重也。若本決定捨擬供養。與供養人

也。

下文分俱夜羅器者。即次此後文也。

此母論說者。母論第三云。有一比丘。獨別住處。得病

命終。此比丘所有衣鉢資生之具。應屬現前僧(巳上論文)。

疏主意言。私莊亡者。屬現前分。良由有守護也。

聚落中者。即與五眾。故彼論即云。若比丘獨在聚落

中白衣舍命終。後有五眾。隨何者先來與之等也。

文言不敢與比丘尼非衣者。有人云。上文云。以非衣

作鉢囊。故知非衣不是鉢囊。今詳。非衣者。總含一切

不作衣用。即鉢囊亦是非衣也。

文言無恚樹者。令人歡喜故名也。

文言中的。的明也。謂的然明見也。

文言摩呵男是外祖父者。五分二十一云。時舍夷國。

猶遵舊典。不與一切異姓婚姻。波斯匿王。自恃兵強。

遣使告言。若不與我婚。當滅汝國。諸釋共議。當設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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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勉彼兇虎。而不違我國之舊典。僉曰。正當簡一好

婢有姿色者。極世莊嚴。號曰釋種。而以與之。如議即

與。波斯匿王。備禮嫂迎。後生一男。顏貌殊絕。字曰流

離(巳上律文)。故今文中。號摩訶男為外祖父也

文言昔日所造定果報者。增一含二十六云。告諸比

丘。昔羅閱城。有捕魚村。時世極飢。人民之類。往至池

中。捕魚食之。有二魚。發願報怨。時村中有一小兒。年

向八歲。亦不捕魚。復非害命。然魚堓上皆悉命終。小

兒極喜。爾時閱城人民今釋種是。魚者流離王是。小

兒佛是。我爾時笑之。今患頭痛。如以石押。猶如頭載

須彌山。五分二十一。目連白佛。聽我化作鐵籠。籠彼

大城。佛告。汝神力何能改此定報。佛記琉璃却後七

日。當受害學人罪。眷屬大小亦復并命。王聞心念。佛

無空言。餘苦尚可。唯畏火燒。即與眷屬。乘船入河。七

日期至。水漲覆沒。一時死盡。

濫非親故者。若許大親取雜碎物。恐濫小親聽取小

物。理實小親。全不許取也。

五百行罸者。報恩經云。佛見此人病。將四部眾。放大

光明。往病人所言。我今報汝恩。今報汝恩。手捉瓶水。

澆病人身。其病隨手即差。比丘言。身病雖差。心病未

除。佛為說法。即得羅漢。三明六通具八解脫。諸比丘

問佛。向者何恩言報者。佛言。昔有一國。與一五百。深

心相知。委其治罸。其人得物即放。不得物者。種種苦

治。或有致死。時有一憂婆塞犯小罪。令當治罸。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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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見是善人。即令放却。當時五百。今病人是。是故

告言。釋汝重恩(撿文勘)。祇二十八云。行至曠野。同伴比

丘不得相捨。應當將去。代擔衣鉢。若不能行。賈借乘

駄。不得載牸牛車乘草馬等。當載特牛父馬等。若病

篤無所分別者。趣乘無罪。若乘不可得者。應留看病

人。汝看病人。我到聚落。當求乘來迎。應留粮食。使住

者不乏。若各言。誰能棄身命於曠野。無肯住者。不得

便爾捨去。應作菴舍草蓐。作烟火。與取薪水。留時藥

夜分七日盡刑藥。語病者言。長老安意住。我到前聚

落。當求乘來迎。到聚落中。不得遶塔。問訊和上阿闍

梨。應語聚落中諸比丘。曠野中有病比。共迎去來。若

言在何處。答言某處。若言彼處多有虎狼。恐當食盡。

萬無一在。雖聞此語。不得住。要當往看。若遙見烏鳥。

不得便還。要到其所。若巳死者。應供養屍。若活。應將

至聚落。語舊比丘言。長老此是某處病人。我於曠野

供養巳。今至此。次長老看。若不看者。越毗尼。若無比

丘。語優婆塞。曠野有病比丘。借乘往迎。迎至檀越家。

安別障處。共勸化衣藥食等。若客比丘來。不得便語

汝看病。應言善來。代擔衣鉢。種種供養巳。應語此病

我巳看久。汝次看。若尼行病。不得捨去。將接法如上。

唯除抱撮。若須按摩油塗身者。應請女人為之。若無

常者。彼有衣鉢。應雇人闍維。若無者。應捨去。有俗人

嫌者。若能作地想。應擔著遠處。善生第三。瞻病之時。

不應生厭。若自無物。應四出求。求不能得。[仁-二+戠]三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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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巳。依俗十倍償之。如匿王正法。若不能償。當教言。

汝多負三寶物不能償。當勸脩得須得陀洹至四果。

若能至心發菩提心。若教千人於佛法清淨信。若壞

一人慇重邪見。是二人俱得無量利益(謂隨一事。非是俱作)。見

論云。若病無湯藥。得以華果飲食餉人。求易湯藥。不

犯。

文言靜坐止息內心者。謂思無常苦空死想等觀。不

應惶懼。專唯畏死也。五分二十云。不能恒觀無常也。

竪義總說者。定同生義。應取上義門。屬授取下。輕重

取上。賞分取下。皆應了知。

恭敬受念我者。謂生存想愛念也。

勞不滿者。無按摩等勞也。

俗人無有說與沙彌法勞三分之一等者。並五分二

十文也。祗三十一云。若比丘無常。若般泥洹。不應便

閇其戶(章云即問非是依文也)。依止弟子(可知)。

應量影並。祇三十一文。彼云。或值死不值羯磨。有值

羯磨不值死。或有值死值羯磨(彼無第四句。蓋以易故不論)。

對人多少者。僧位巳上。必在作法。三人巳下。通二界

也。

文但有兩者。闕差人白二也。

如僧得施中說者。如上應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此

住處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

僧忍聽。此住處現前僧應分。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隨作三法者。四人一羯磨法。三人二人。兩對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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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以衣賞者。和取賞也。由不得作羯磨故。

物有好惡者。如下文。上看與上三衣。中下准知故也。

第二文對物於中五門者。此之五門。即是上義門中。

第三物分別也(以第四門釋文好)。第三約德者。文是第三也。

即是上義門中。第四義門也。

邪命悕望者。謂因此望衣食等也。樂福自是求福。故

不應取。取不成求福義。故五分二十云。有諸看病人。

或為病人。或為私行。(乃至)疏釋云。上言具五法者是。有

謂究竟看病者。方具五法也。彼律五法。與此大同。不

繁錄之。

囑授三門。釋義門說。方隨文釋。授而不須囑者。謂不

要假囑也。又此門中。總有三句。一囑。二授。三囑復授。

闕第四句。尋之可見。

不可移轉者。不同絹布手付擎將。

又無改變者。令

決定故。名無改變也。

若以第二等者。於三句中。以

第二驗餘兩句也。次句與如未說淨者。如是而也(並祗

三十一也)。

五分白二與之者。彼二十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

此命過。生存時所有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今與

某甲。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不同祇律者。不同作淨方得也。

五分以衣覆之者。二十一文也。今詳。決用亡人衣覆。

不得用袈裟也(不須和僧。今三藏亦聽以亡者物葬送)。

文言結縙(而容反。毛罽也。字正體㲨也。罽是毛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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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納衣者。五色納成也。

販賣乞得者。非親居士邊乞得也。

文中先明犯捨。第二明波利迦羅不現前。第三明不

敢以捨墮衣與人等(章云。不犯小罪者。著用小罪)。第四明奪衣等

聽著(疏云。無長過者。若先未滿十日。取著。更不須說淨。縱先犯長衣。取著捨墮衣小罪)。第五

明買易(章云。亦可前不聽者。前第三文也。後聽著同者。指第四文也)。第六明淨施

等。章中不釋。章中最後釋婆利迦羅不現前者次第

也。同五事之疑。上皮革法中。開受戒重革屐數洗浴

皮臥具。有比丘異方聞。後住處得衣不肯受。恐犯捨。

佛聽得衣入手數滿十日。若過應捨巳懺悔。(述曰。身去之後。

有人與衣。或付弟子。或付同房。從付日後。縱經多日。理不犯長。初緣未曉。請問世尊。佛遂為決。得入手巳。方數

十日。今此文中。疑不現前。得尼薩不。佛亦為判。言是不犯。同上文也)第六愛護臥具法

中。律文云。移臥具時畏儲體等者。謂以國亂恐人見

故。衣十覆之。或復衣下坐之。餘人不應駈起。尋文可

見。

此文開受夏衣應最前明者。謂意云。初緣總開。方因

此故。有現前僧得之別。是故開文應最在初也。十誦

二十七云。䟦難陀夏後月案行諸精舍。欲知何處安

居比丘。多得衣物布施。有二老比丘。遙見來起迎問

訊小默然。問言。是中僧得衣物不。答言得。分未。答未

分。二老比丘問。汝能分不。答言能。是中應作羯磨。即

持衣分作三聚。是二比丘間著一聚。自於二聚間立。

言汝聽羯磨。汝二人一聚。如是汝有三。兩聚并及我。

如是我有三。問是羯磨好不。答言善。彼言。上坐。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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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衣物未分。䟦言我與汝分。知法人應與一好衣。彼

言當與。䟦於聚中。取大價衣。著一處。餘與分作二巳。

自擔多衣入祇林。佛乃至呵巳。告諸比丘。過去一河

曲中有二獺。河中得大鯉魚。不能分。有野干來見言。

外甥是中作何等。獺言。舅此鯉魚。不能分不。野干言

能。是中應說偈。野干分作三分。問汝誰喜入淺。答言

是獺(謂指某甲獺也)。誰能入深。答言是獺。野干言。聽我說偈。

入淺應與尾。入深應與頭。中間身肉分。應與知法者。

佛言二獺者二老比丘是。野干者䟦是。呵巳制言。不

應餘處受衣分。得突吉羅。

文聽囑取等者。有人言。有三義故。一無是施物界內

人。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勞。若爾界外有勞。亦應囑

等。答闕餘二義。故不得囑取等也。

此同祇律者。祇二十八云。無常者死。不應得分安居

衣。巳集雖未分。命垂終時。囑與某甲。死巳應與。是名

無常(彼律別無常破安居等章門云。不應得〔得〕此是釋無常章門也)。五分二十云。有

諸比丘。得安居施未分。或有命過者。佛言。若生時巳

與人。應白二與之。若生時不巳與人。現前應分(巳上二律

文)。章云五分應取一分等者。誤也。祇五意同。謂不成

囑。並應僧分。若其成囑。自與所囑人也。

文言若受若不受等者。釋成無作法義也。

直是刀刀者。古云。文云心念。故知作法。若爾何故。文

言不應異處受衣分。答此對時現前。故制不聽也。若

爾何故囑取。答如祇分亡人物時。不值羯磨。或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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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應得。若為病人求醫藥。若為塔事去。應與(出三十一

卷文也)亡人之物。既不值法。而彼聽與。何妨時僧不值

聽囑。若爾何故但有心念法耶。答如上非時僧得之

中。具有三法。亡人物中。准有羯磨。今此唯有心念法。

影略五舉故也。言刀刀者。祇為看病。雖出得賞。餘非

看病。出即不得。今時僧得。一切僧中。隨人出去。即聽

囑取。何得相類。亦是斷簡。前施法者。謂是斷簡。上來

兩大段文也。

體唯是一者。唯是心所法中。無貪一也。

隨施具者。

諸身口業具也。

不論內者。非捨身肉等施也。即是

攝施不盡義也。約第二門釋文也。

後二僧得者。時僧非時僧得也。

前二數人者。時現

非時現也。

義收下三者。下三眾也。

見論十七云。受施有十五處。一者戒場者。前巳說(論中

自指上說戒法中巳釋。極小容二十一人等結法也)若人言布施戒場。布薩界

不得。二者境界者。或在講堂。或在食堂分衣健人二

擲石以還。隨界大小。皆有擲石界。比丘及擲石處皆

得分。三者布薩界者。若人布薩界者。皆應得分。同利養

界亦得。是名布薩界。四者不失衣界者。入不失衣界

內。皆應得分。布薩界利養界俱得。唯除布薩界中有

聚落界不得。是名不失衣界。五者羅婆界者。若王或

大臣。為比丘作住止意。或十由旬。若竪柱。若作標相。

齊此標相。若有布施。皆屬我寺。是名羅婆界。六者聚

落界者。有市故名聚落界。聚落界中有布薩界。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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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得。七者村界者。無市名為村界。村界中有布薩界。

大小皆得。八者國土界者。有城邑名為國土界。國土

界盡得。九者阿槃陀羅界者。阿蘭若處界也。阿蘭若

處得。餘處不得。十者擲水界者。是船界。入擲水界內

得。餘處處不得。十一者鄉居界者。隨城東西名鄉居

界。鄉居界中有界亦得。十二者那羅界者。是國土界

也。施那羅一國土界亦得。十三者阿羅闍界者。一王

所領。一國土眾僧皆得。是名阿羅闍界(阿剌闍。此翻為王也)。十

四者洲界者。海中一洲。是名洲界。若言布施師子洲

閻浮利地洲。二洲眾僧。隨有多少。應中半分。閻浮洲

五人。師子洲百千人。亦中半分。十五者鐵圍山界者。

是鐵圍山界。(又云)鳴磬集眾。外比丘來。相連臂入。乃至

百由旬。前者入界內。最後者亦得。何以故。以相連不

斷故。束為頌曰。

「 場境布衣與羅婆

 聚落村國阿槃陀

 擲水鄉居那羅界

 阿羅闍洲及鐵圍」

或一部界得或二部界得者。若二部僧。於十五中皆

分二分。若唯約僧。或唯尼眾。入洲界中。應分二分。如

論明文。以望洲故。自餘計理。並數人分。同羯磨者。百

一之中。隨同秉法。而得物也。二部者。如尼二部受戒。

因即得施也。計理亦是數人分也。

第五大段淨施法者。上科文云。第五冬月巳下。如法

受用淨施之執。

最後六中。章云前三成受下三不成受者誤。應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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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成。下三成也。

●藥楗度

第二衣者。一糞掃衣。二乞食。三樹下坐。四腐爛藥。第

四。此犍度明之也。

脩步等。並見論十七。翻名也。

蔓菟者。見云。那㝹者。

此是外國藥。無解。

佉闍尼者。見云。一切菓名佉闍

尼。

呵梨勒者。見云。大如棗。其味酢苦。服便利。

醘勒者。其形如桃子。其味甜。服能治漱。

阿摩勒者。

此是餘甘子也。廣州土地有。其形如[(麩-夾+莢)-夫+玉]子大(巳上並見論文)。

質多羅者。是外國藥。

罽沙者。見云。加婆藥者。是

外國藥。論言芥子。並見論也。

式渠者。見云。外國藥。

能治毒。漢地無有。

帝兔注中底吐反音者。傳寫之

誤。直是底兔之音。非是翻音也。見云。烟藥等。如章。又

云。陀婆闍那者。陸地生。

耆羅闍那者。水中生。

五不淨肉者。象馬龍狗人也。

犢唌疑者。初文但言

聽食種種乳。此中恐有犢唌。故疑不食。此同罽尼之

疑也。

伽尼者。見云。此是蜜也。此蓋謬翻。伽尼即罽

尼。是罽尼米末也。五分二十二云。阿那律見作石蜜

時。擣米著中。佛言作法應爾也。餘翻並見論也。此文

若見巳腐爛藥墮地者受服。未墮地不須受。明知是

大小便。崇不許也。祇三十四。若祇毒。賢言應服大便

汁。若自巳許。不須復受。若他許者當受。又云。比丘病。

賢教言。當服小便者。不得取初後。應取中。若自巳許。

承取即名受。若在地及地許當受(巳上律文)。與此律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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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見十七云。閻浮子者。其形如笊大。紫色酢甜。

章云婆師者。律文云。波樓師漿。見云。波漏師者。此似

菴羅菓。一切木菓。得作非時漿。唯除七種穀不得。一

切葉得非時服。唯除菜不得。一切諸華。得作非時漿。

唯除摩頭華計。一切菓中。唯除多羅樹菓椰子菓波

羅捺子甜瓠冬爪甜𦬔。此六種菓不得非時服。一切

豆不得非時服。十誦二十六云。若蒲桃不作火淨。若

汁不以水作淨。若汁作淨。蒲桃不作淨。並不應飲。俱

淨應飲。祇二十九。若漿來者應作淨。若器底有殘水。

即名作淨。若天雨墮中。即名作淨。若與時食雜。應記

識云。此中淨物生我當受。伽論云。要澄清除滓如水。

若有濁汁。咽咽提(並如上七日藥戒詳說)。

文言盧夷者。即是衣犍度中樓延也。計理彼處阿難

作親厚意取衣。是此文之後也。

往作錢處者。謂客

作也。

別定上二者。一經行處等定處也。眾中巳下定法也。

上文因諸比丘。持食着露地。牧牛羊人持去。聽在邊

房靜處。結作淨厨。又即此處前文。聽在藍內結淨地

也。䊩正體應作潘(敷煩反。字林術米汁也。江南名潘。關中名泔。律文作䊩。非也)。

引證可知者。即上文不應界內宿煑。次此前文藍內

白二也。

久居譏過者。久居對作法界。譏過對藍也。

結淨意等。等取釋名也。有疏本云。食不生罪。稱之為

淨。中二自然體無二內(意說。他處及籬牆不同。既無結法。故別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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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四種。從處障名。又有疏云。食不生罪。稱之為淨。

從處障名(義並得也)。淨種有四。如文所引。謂一者處分淨。

二者他處淨。三者籬牆不周淨。四者羯磨淨(巳上兩本疏)。

檀越意受者。上文旻荼居士。持食與比丘。佛言。自今

巳去。聽作檀越食受令淨人。儻舉如送食者。下文客

比丘來覓淨地安食。未至明相出。佛言淨。欲遠行亦

如是(遠行者。謂行求出界也)。

勿使過初夜者。此律護明相。祇護初夜。故不同也。

道俗不同(處分通道俗)。眾有多少(處分通僧眾多一人)。僧別(處分通僧別也

羯磨必唯局僧)。

第二淨周而非自者。疏意云。若不周者。即是第三攝

故。故必須周也。

第三自而非周者。疏意云。若是他

處。即第二攝。故必須自也(此中決無作法界。若有界者。逈處向須結法)。

初一俱是者。疏意云。若周若自。隨闕一者。必非此攝。

故要俱是也。

第四不定者。或周或不周。或自或非

自。以其比處。伹由有作法界。故須結淨。不由周不周

等也。

如文比丘房等者。次下文也。

二是他物者。理有三他。謂他處他食及俱他也。

初四作法有彼此之別者。淨三藏釋。不周此也。彼云

未作淨前周界宿者。或有煑宿。既其加法。共宿無宿。

總唱一寺。以為淨厨。房房之內生熟皆貯。僧不護宿。

無貯畜𠎝。西國相承。皆結一寺為淨厨也。若欲局取

一邊。並在開限。對北東為下者。古人意言。西國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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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東二風。即南西為下風也。今詳。西方寺門多有南

東二開。既取下風。故南開者。厨在門西。其東開者。厨

在門南也。

第二結法門中。先解諸部。疏引五分。初至此等謂淨

地法者。辨結法也。又言比丘巳下。辨甄淨法也。又言

新作住處巳下。處分淨也。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巳

下。又辨甄淨也。今恐不然。此蓋同淨三藏。許遍寺結。

然言除某處者。謂一寺中除去少許。不擬作淨。設若

總取。即不須除某處也(此文。出五分二十二文)。

次辨祇律。且

疏意者。若不作甄淨法者。僧於中宿過初夜。即犯宿

也。今觀亦須同淨三藏。謂未結淨。僧不得宿。結淨之

後。雖宿遇然。言爾許作僧淨住處者。僧意不欲作食

厨故。若儻總作。不須此言。然上代來多不許也。

辨母論。疏引彼論第八。及第二文也。且隨疏釋者。以

有此法宿無宿過故名淨處等者。意欲會釋母論第

解界巳後。先結淨處。此淨處言由宿無過。故名淨處。

然體即是甄淨法也(疏意雖爾。彼文言羯磨淨厨。處既有厨。故知非理)復以

安僧處故等者。意欲會釋母論第八名淨地。與第二

卷名為淨處。體正是一。而名有異也。亦順四分等者。

欲意云。順四分結界之後。有宿煑過。故須結淨也(聽結

淨地者。由有淨宿過。所以聽之)。釋疏既訖。詳此母論。文某難識。今且

略辨。母論第八。六種法中。處有同別。一不淨地。謂是

廁屋等處也。二僧房舍。唯擬止宿。三大界。唯擬秉法。

此處蓋除淨厨之外。與餘五同一處也。四淨厨。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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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外。五布薩處。即說戒堂。六不失衣界。必須大界上

結也。彼論淨厨。許自然界中秉結法也。彼論第二文

者。蓋應先留淨厨之處。巳外方結僧房處等。若忘不

留。復無別地。故宜須解大小界巳。先結淨厨。淨厨外

方結諸界也(必應如此。非謂甄淨也)。

先後俱得者。初造寺時。或復後時。結法皆成。不同餘

部要未經宿。故下文云。若疑。應解然後結。故知許數

解結也(淨三藏亦不許經宿。必是。部別也)。

先問除一處今復除者先巳僧宿者。謂如先除東南

淨地。今即除其西南淨地。其西南地。先巳僧宿也。答

中意云。以前東南既被除故。當時西南有法處宿。今

解法訖。故更得立淨厨也。

處分及結法如文者。顯自部法。

若是單藍唯有第三者。此應四句分別。有藍非第三。

藍周者是。有第三非藍。文言無籬障是。有俱是易知。

有俱非。逈界中結淨地是也。今疏取第三句。釋前問

也。此中意辨。用藍力作。而說為有。故云若是單藍唯

有第三也。不遮不用藍力作者。在藍上有也。如處分

淨非藍力作。豈遮藍上有也。

若當單界唯作者。在藍上有也。如第四而無力作第

三也。餘可思知。

若通辨者。通據有力無力說也。

初二淨地通兩處者。亦應言第三局自然。第四局作

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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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律俱第二者。但地處也。

利昌。梨車是也。

非時

雲起。即過午時也。

瓶王為寺主。死即世王為也。

五分二十二。諸比丘得秋時病。為合湯藥。作隨病食。

故時非時。皆入聚落遭難。有一織師。中路起屋。於中

織作。見諸比丘便語言。若有所作。可於此作。欲有所

留。此佛聽白衣舍作淨屋。遂傷兩亂主人。妨其織作。

織師念言。我本為織。今既不得織。便當施僧作淨屋。

即以施僧。佛言。聽於施僧淨屋中作食。

以望僧等者。一向唯於淨地中辦也。謂於淨也。取食

成淨。僧宿成過。非於淨地。攝僧秉法。僧來成過。此意

云。望食成攝故。是故復成障。望僧無攝義。障義自然

無也。時人多解。唐費功勞。並宜云二十之。釋文中處

分淨者。見論十七云。若初堅柱時。比丘捧柱而說。為

眾僧作淨屋如是。若說一柱。亦成淨屋。若巳成屋。應

喚屋主。語言。此屋未淨。汝為眾僧作淨。檀越作是言。

此淨屋布施眾僧。隨意受用。即成淨屋。若先作屋。無

屋主者。聚落中有老宿應喚。此屋未作淨。請為淨主。

檀越不解。應教作是淨。此是淨屋。布施眾僧。隨意受

用。即得無內宿無內煑罪。

未滿不是應羯磨結者。細觀五分二十二。若年未滿。

亦不得羯磨結。不能繁敘。

轉易不等物廣說如常者。如一住處。先不護淨。律師

至巳。為結淨地。教作換淨。十誦第六十云。諸比丘逕

過大澤。從價客乞食。客言。汝知此間食難得。何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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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白佛。佛言。從今日聽自擔粮。從他易淨食。乃聽噉。

不易不聽噉。諸比丘欲易。他不與。言汝食中有何不

可故易。白佛。佛言。從今日清淨故與。與竟不還。白佛。

佛言。當從乞取。見論十六云。若眾多比丘共行。唯有

一少沙彌。比丘容自擔粮。至食時。容自分分沙彌。得

分巳言比丘言。今持沙彌分巳。復持與第二上座。如

是展轉食。皆無罪。若沙彌不解法。比丘自持食。分與

沙彌易。如是展轉。皆得換易。不犯共宿惡觸。若比丘

擔米行。沙彌小不能作食。比丘得自作。唯除不得燃

火。教沙彌然。食熟。如前展轉換食。不犯自作食。若佛

湧出。比丘不得用氣吹。持物挍。皆犯吉(巳上論文。蓋以氣吹等。是

惡觸。若換淨。亦應得)。唯此律論。既聽換淨。尼與比丘。既云非觸。

若有殘觸。米麵醫等。斛升相當。展轉相貿。並得成淨。

瓦器應承。令其膩出。銅石更磨。澡豆洗之。木器刎削。

倉窖更泥。鐵器燒之。並得成淨。

罪名位等者。同犯吉羅齊等也。此意說言。此一犍度。

大分明四。上文阿難自煑。此六段中段明觸。第四明

二內也。餘段即是相須故舉也。

身作業體。謂作無作也。

食體。謂四大四塵等中。以

何為體也。

故今直約人(具非其人)處(淨不淨地)。

類觸爾者。

下文比丘移菜以重生故。佛聽食之。故知長未足時。

運運更生。即無惡觸。長足無生。即是觸也。宿亦應爾。

須知合結者。臨未熟前。結而成淨。若巳熟竟。結不成

淨。巳犯宿故(結法自成。物巳犯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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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四句中三俱不淨不淨不得食者。應言成淨不得

食好也。今詳。但使變生為熟。即名自煑。非由有生性

也。且如米麵。雖無生性。而不許煑也。此以營造招譏

故也。

故文言觸者是不淨者。下文有比丘。先相嫌觸他食。

作如是意。令得不淨等也。

懸置等類。下文盖蘇油瓶。無無淨人。聽懸放盖也。

對上二觸者。一不受而捉。二失受也。

廣說可知者。既言對事分別。食中器具。事有無量。廣

說准知也。

對戶鈎等者。下房舍法云。彼比丘疑。不取捉眾僧戶

鈎龠若環若朼角勾若銅勾若浴床。佛言聽捉者。謂

據無食膩者。若有食膩。即成相染也。

始終俱有四過者。若無法藥。理即同食。時與非時。皆

容起四。今時法藥以對食辨。故即不同也。

生相生者。如菓菜等。

生熟生者。如米麵等(菓須火淨。不犯

壞生。米麵須火淨。不犯壞生。故別論之)。

應同自煑者。若據造作。應同自煑。唯是局生。然以聖

教一切不開自手觸故。故通生熟。即不同也。

局生生盡者。於生中生相生。熟總禁盡也。

若任運手口者。約任運失受為語也。

宿自局具者。

自是自煑也。

淨不淨相望者。淨地不淨地也。

二作淨中者。處分羯磨二作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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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地不攝人者。不攝得成別處也。

然宿不定可知者。償人食俱在二作淨地。亦成宿過。

食在二作。人在淨外。方無內宿也。二自然淨。人食俱

在。尚無宿過。食淨人外。理即無疑也。

此三義者。一別罪釋名。二辨體相。三明通塞也。

次釋文者。取上六科來釋之。

義同從他新得者。是不覺墮。忽然見在淨地也。

若反前說俱成不淨者。謂反前句。即是作意欲使墮。

故不淨也。若反第二句。即是樹根在不淨地。菓墮淨

地。復有心同宿。雖菓墮淨地。即是不淨也。

若順文說得成兩句若反說者。阻是以句義相似故。

初句據熟故不淨者。若其未熟全在不淨地。猶尚是

淨。況論相入耶。

次句熟生者。若熟竟隨淨不淨地分齊。成淨不淨也。

此文創淨。即五分淨傷淨也。不中種淨。即五分未成

種也。謂未熟未堪為種子也。

但淨一即得者。要聚一處相連不斷。淨一即得。絕者

須別別淨也。

文言食不破菓等者。謂先火淨食而更生。雖復更生。

不破生法。此釋疑故來也。

遇緣非觸。意說。先雖曾受。以未作淨令淨。即是遇緣

失受。得更受取。不成惡觸。文聽食故。

水洗連根菜。

章釋意者。先曾火淨。今更水況。恐水滅火。比丘生疑

等。今謂不然。水洗者。即是五分水洗也。謂水中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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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得成淨也。

文言雖小離食器草者。蹔縮鉢離受食淨草也。縱巳

多著。成受非觸也。

釋有多種者。古師一解。宿相是共(謂人食共同一處〔但〕)。有界壞

其淨地。無界攝食。是以犯煑相是別(謂煑人白別。我但看之。故不犯

煑)。有界攝食。便無內煑。是以不犯。又一解云。宿是人

食同處。招譏過重。故即犯宿。看煑。事不經久。生過處

微。是故不犯。更兩解如章。

此謂不淨處無比丘無宿過者。對煑辨異也。

比丘難信者。恐犯非時食也。

恐有譏嫌者。恐外謗

非時食也。

不對造作等者。對煑辨異。然言無證者。

不同煑中決定。別有淨人者。火食煑即有證。宿中不

得定有淨人。故言無證。然而縱證。豈即免過。且約不

定。以說無證。煑及看煑。俱不成內煑緣也。

此之二句重料簡觸者。錯受油等三句合為一。不成

句并忘受句為二也。

事八種五者。合四種餘食法為一。故成五也。

義兼惡觸者。不數在數也。

殘先不淨者。意說開不重開也。

對外失食者。內宿對非內。乃至不作餘食法。對作餘

法。皆容他損食也。

恐濫外壞者。恐不為食。而外用中犯壞生也。計理欲

食生菜。自以火淨。方免壞生也。

淨不淨間者。食壓兩界。亦得名間。何勞別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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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文中。一客比丘從外來。二行求出界也。濩大便

道。母論云得蘭。往往間之理須慎之。內舟之類。斯亦

是犯。若餘藥不治即開也。

●迦絺那衣犍度

迦絺那者。明了論疏翻云。此名堅實。作此衣時。多所

成。故言堅實。一切堅物。皆稱迦絺那。如人煩惱強盛。

名此人。為迦絺那心人也。言難活者。如有貧人。資生

短𨷂。取活極難。貧人若能施物。入此迦絺那衣。功德

果報。勝以衣聚如須彌山。作餘種彌。佛別貧人。令行

此施。故偏就貧。名為難活也。

章云賞善等。相傳義言非正翻也。罸謂後安者。以文

言有迦絺那五月。後安無五月。故知不獲利也。南山

云。前安人七月十六日受。故文言冬四月捨。後安人。

從七月十七日巳去。至八月十五。日日得受。故文言

即日來不經宿。若爾何故文言。有迦絺五月。有古人

釋云。月雖不滿。何妨得受(謂後安人。但得四月利〔之〕)。今詳。見論十

八。後安不得。伽論第七。無臘破安。後安餘處安擯人。

並不名受。且依伽見論好也。

五事中不失衣者。唯許離伽梨。不許離餘二也。

其伽見二論。亦有疏云。伹伽見二論(相似並得也)。十誦三

十九亦云。餘處安居。不得此處受德衣。行別住人。尚

不得受。餘羯磨決不得也。

然須五人者。一人被差。是所。斯量不入僧數故也。

如四僧中者。如下瞻波四種僧義中辨也。祇律不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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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守衣人。故一人得獨受(求得分別如文者。謂邪命等也)。見論十八

云。僧持迦絺那衣與誰。應與衣壞者。衣壞者多。(乃至又云)

不得與慳貪者(准此。是持衣人。非是分衣。與衣壞者等)。此律但言羯磨

差人者。如下文云。若得未成衣。應眾僧中。羯磨差丘

令作。見論十八云。昔蓮華如來。與一萬六比丘圍遶。

共作迦絺那衣(謂敬重此衣故)。十律六。第二十九云。與四了

了能作比丘。令浣(〔二〕也)。裁割(〔一〕也)。染(三也)。簪刺(四也)。安隱(五也)。量

度(六也)。一一生念。我以此衣。作迦絺那衣受。不生此六

心。不名善受。十律五十四。優波問難事中云。浣時。染

割截時。簪綴時。連縫時。量度時(此六心中。連縫即是安隱也。覺云。彼律無

安隱。即是五十四文。然二十九文有也。故應是撿知之)。

體如者。非生疎考布等。

舒張等六。文言應白浣(一也)。

染(二也)。舒張(三也)。輾治(四也)。截作十隔(五也)。縫治(六也)。

示納褋之方者。觀文以是檀越施衣。須褋作淨。若糞

掃衣。浣巳納淨也。

以持開故者。開中之重。故曰持開也。

五邪命者。智論二十二云。一為求利養故。常威儀詐

現異相。二為求利故。自說巳德。三為求利養。強占他

吉凶。四為求利養。高聲現威。令人敬畏。五為求利故。

稱昔取得。以動人心。激發令施。

餘可知者。前科為七事五事。並釋訖。尋之可見。即指

第六第七為餘也。

餘二可知者。於上義門之前。衣體亦三。初衣財體如。

二衣財體不如。三舉前體如。應法合受。初既釋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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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略指。故云餘二也(餘釋並尋上科可見也)。

文言界外住自受衣者。自受檀越施衣等也。

正受衣文四者。若欲行事者。若得未成衣。有人言。准

見論十八。一切僧共作。不然。准此律中。羯磨差人。豈

合羯磨眾也。故不須准見論也。應僧中羯磨差人令

作(羯磨文如後當辨)。差巳令即日作成。若得巳成者應取。橫

遂長牒二尺一綴。如是五綴四牒。置好箱中。放上座

前。或放能作羯磨人前。祇云。應擗牒箱中。眾華散上。

次作和僧單白。先應鳴鐘集眾。令坐一處(被羯磨治人等。自合

別處坐。破安等類。離復亂坐。但不發言。即是不受。無勞別坐。離復不受。亦須盡集。或復與欲。不爾不成)。索

欲問和。應答云。受迦絺那衣羯磨。作羯磨者。即作單

白。如初文是(作白巳。應問僧言。誰能為僧持功德衣。能者答云某甲能持)。次作白

二差持。若別問答。應答言差持功德衣人羯磨。白二

法。如第二文是。

章云十律簡德者。十律二十九。先立五德者。不愛等

知受。為僧受迦絺那衣(唱此兩段〔大〕竟。章中即作問答云。問自恣所以差先等)。

彼受差竟。從座起至僧前。禮之巳。於羯磨師前。互跪

合掌。聽受羯磨。僧即羯磨。以衣付之。若別問答者。答

云。付功德衣羯磨。其羯磨文。即第三文是。然文中誰

諸長老忍巳下。一少句文。謂少於此住處持。古羯磨

本有之。結中雖少。義即可通。成可足之亦好。

次第四文。章中分三。三中。初文者。此人既巳僧付衣

竟。即應起手執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頂戴巳。授與上

座。上座亦頂戴。還授與彼。如是至三。置箱在上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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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撥華開。右手執衣。四牒頓取。置在左手。來上座前。

上座見來。即須胡跪。餘僧亦爾。上座舒手。其人即取

衣疊一領。授與上座。又却行一疊。付第二上座。亦如

是展轉至第四座。還來却至第二座下。第三座上。於

其中間。手執衣。口云。此衣眾僧受。作功德衣等。如文。

即釋初文竟。次第二文。既開彼人作此說竟。此四上

座。即應同聲云。其受者巳善受等。第二文竟。次第三

文。彼持衣人即答言爾。其持衣人。即起至第四座前。

取衣一領。還作四疊。次至第五上座之前。展轉更行。

還如前法。乃至下座僧並受衣竟。其持衣人來至上

座前。執衣胡跪。告僧云。今僧和合受功德衣竟。此釋

第三文竟。

三世各三者。章中前判為未來。文有三當。今是現在

復有三現。巳過去復有三過。以三現句。成受德衣。然

為滿足。故說九句也。

略無羯磨差調者。五分二十二云。持衣人得巳。應即

日浣染打縫。若獨不能辦者。僧應白二羯磨。差一二

三乃至眾多比丘助之。唱言。大德僧聽。今差某甲某

甲比丘作衣。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若准此律。於時到可方云。差某甲某甲比丘。助某甲

比丘作衣白如是。以彼五分一切羯磨時到巳可。更

無餘辭。即云白如是。故知不同此律羯磨也。人以義

准。若總都差。不論助者。應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

忍聽衣。白如是。羯磨准白成(用此後解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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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釋僧集作法方便。且應了知此律之中瞻波等文。

釋和合義。有其三種。謂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現

前應呵者不呵。下雜法又云。有五事應和合。何等五。

若如法應和合。若默然住之。若與欲。若從可信人聞。

若先在眾中默然而坐。如是五事應和合。

前僧集中非不攝欲等者。謂集和合之中。三集五和。

義雖巳具。然彼且顯持欲之欲。今說辨說欲。故於僧

集和合二義之外。更重明之。疏云。亦可僧集。謂是初

三。今此與欲唯心集(亦有疏本。無此後解)。此意謂顯前僧集中。

伹於三集五和之中。唯攝三集及以四和。今此與欲。

即是三五之中與欲也。

下二伹一者。此犍度末有二種捨。一持衣人出宿。二

眾僧和合共出。彼文共出。與此上文八中共出。體無

別故。故云但一也。欲自釋云。以共出者。同前義也。復

有疏本云。此二文中。謂有四捨。前八分二。上六要心

捨。次二作法捨。下二即二。故總作四捨。今詳。四捨雖

是初出疏本。而義乃勝。以其八中。言共出者。是中間

捨。末下共出。是四月滿。故不同也。

離別而說即十者。下二此八合十也。

隨事乃多者。

由起要心。多少不定。是故錯互。以成多句也。

八中

前六論云要心失者。遍尋見論十四。世論第三。及了

論。並有八捨。總無文判前六要心也。然尋其義。自是

要心。何用論判有人云。此是誦字。謂十誦也。而錯為

論字也。今尋十誦二十九。云八捨。一衣成。二要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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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四聞。五失字發心。七過限。八捨時。彼雖列八。亦無

文言六是要心。但是疏家錯引也。然欲釋文。先應了

知諸要心。皆由發心。云我若住或未作竟。可須五利。

我若決心。永出界去。或作衣竟。不復須利。而於後時。

果然永去。或作衣竟。既遂要心。爾時即失。餘不竟等。

准此應知(若無諸要。直至限滿方失也)。

謂無下二衣者。疏意云。若無伽梨。本不成受。明知作

竟是作下衣。今詳。亦通作餘長衣。得有竟捨。不局下

二衣無也。下皆類也。

聞捨者。疏釋易知。今更一釋。此云為釋。疑云界內共

僧集出。可言失衣。我既界外不共僧出。應得限滿。故

即釋云。聞出即失。

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等者。有古律本。但有八捨。闕此

二六巳下文也。遂相傳云。上代諸德。取十誦律六句

巳下。捨此安置。今尋十誦六巳下。文不同此。不應謬

傳。然四律。初是姚秦弘始五年。佛䭾耶舍翻。後至弘

始十一年。支法領從西還。更復重挍。後挍本中。出此

巳下文也。文中二六。於初六中。廣出一切。謂出云要。

餘略指上。第二六中。廣出竟要。餘略指上。尋文可

見。

舉聖斷一對可有五六等者。前未得即求。而未果有

望斷。要今巳得即求。而巳遂更不希望。從何說斷。是

故不得作望斷。要既不得作。即是一向須除望斷故。

對更除去等五要。可有五六也。此則望斷既不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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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去為頭二二除者。亦即必須除其望斷。便是三三

除者。但成四五一去竟(望斷理無)。二去不竟(望斷理無)。三去失

(望斷理無)。四去聞(望斷理無)。是故疏云。若以去為頭。但可成四

五等。有此義即是也。

義中擁故者。問得未得合。應有望斷。以未得邊說。今

說疏意雖且如此。而速下文十五句中。具約得等三

門義辨。彼三門中。疏並自許存望斷故(若欲救疏者。此中且約巳

得衣邊。必無別望。下文約其受衣之時。巳得未得。而於後時。別自起望)。問此三六中。文

中何故忽然除其失望斷等。而無次第耶。答且示方

隅。不須通釋。十五句中疏云。界外唯一故但十五者。

崇釋亦同。今詳。難曰。共出句中。若本不出是界內句。

蹔出還來。是界外句。界外句中。亦應許彼本住界外。

是界外句。蹔入還出。是界內句。若言界內違界外名。

亦應界外違界內名。何內即許界內共出。得成兩句。

而界外句准一句耶。又文現云錯互上八。何因今乃

離合上八為十五耶。處合錯互。其相全別。故非應理。

今詳。上文二六之中。共除三要。謂初六中除失望斷。

第二六中除去望斷。二六今除失去望斷。即是八捨。

除三殘五。乘此五數。以為三五。即成十五。此謂准下

十二句中。三四十二。亦應類此。許乘三五以為十五。

且初五者。得所望衣。次五不得所望衣。乃得所望合

也。約未得等三門辨之。即全十五也。問三个五中。得

所望等。皆是巳得。如何許有未得衣門。答未得等三。

據初受時從巳。後更起別求遂。有得所望等也。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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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釋。即顯上文二六之中二二除之。次十五中三三

除之。次十二中四四除之。次九句中五五除之。此義

必然。尋文可見。上來純是約要心除。次二五中除一

作法。義既異前。故不乘前。作六六除也。

除三得衣故有望斷據得得不得合故有此四者。謂

十二中一一四句。各須具約得未得等三門辨之。方

得具等二四也。謂竟不竟不竟及失等三。約得衣門

而有也。故疏云餘三得衣故有也。

望斷據不得合者。望斷一句。通不得及得二門有之

也。若爾文中初四云得望衣。如何乃言約不得門。方

有望斷。答謂初受時。望於張家未得衣故。希必當得。

後時不得。名不得門。以為望斷。然望受從於王家處。

更起別求。而果然得遂。有得所望也。此十二句為約

多人。答但約一人起要增減。若約多人。有何道理。但

明十二人也。故約一人求三類衣。謂如求布求絹求

紬。或望一家三類衣上各起四要。故成十二也(說望三家。

理亦無爽。疏中具約一家作之)。

餘二類爾者。餘巳須衣等二門也。

二五句中。文言界外亦如是者。即出界句也。

彼專約求衣者。此是辨界也。謂前十二句文相。亦是

餘方起要。計理亦應有界外失。然彼且約求衣明之。

●拘睒彌揵度

見論寄律師者。第十八云。拘睒彌住處。有二比丘。一

是律師。一是修多羅師。修多羅師入廁。用洗盆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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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水覆盆。律師入廁。見問言。誰入廁不去水。修多羅

師答言是我。律師言。汝知罪不。答實不知。律師言。汝

得吉羅。脩多師言。若犯我應懺悔。律師言。汝故作不。

修多師言不故。律師言。若不故者。無罪。律師還房。語

弟子言。修多師不知犯不犯。弟子聞巳。語修多師弟

子。汝師不知犯不犯。聞巳向師說。脩多師語弟子。此

律師先言無罪。今言有罪。律師妄語。律師弟子聞巳

向師說。如是展轉。成大闘諍。

具約不剃髮等者。多論第三云。犯不犯者。不制剃髮

剪爪。佛說犯戒。而言爪髮有命。不剃剪不犯(巳上論文)。

事一見異者。同於不剃等事。一見犯。一見不犯也。

言諍中事作。事作即是羯磨。諍羯磨者。即是事諍。事

諍更無別體。即言諍中攝。謂諍餘道理。名為言諍。諍

羯磨者。名為事諍。謂如於一稱教羯磨。一人言成。一

言不成。亦是事一見異也。廣如下減法辨之。

故佛勸言彼汝若如我所說等者。彼汝即是能所二

人也。

文中一个何以故。義含兩種。是故事中分兩个以釋

也。謂此何以故。貫通不同住及同住二文。

各三可知者。舉釋結三文也。

釋後能所成就義故等者。後謂勸門也。

恐不類此文等者。若爾五分此妨。彼云何通。豈容有

得破律文耶。然觀五分二十三云。高聲犯者吉羅等。

諸比丘雖聞佛語。猶諍不息。便於界內。別作僧事。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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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告言。若僧巳破。於界內別羯磨。如法如律者。亦名

羯磨成就。所以者何。二部異見。不同住有二種。有自

作不同住。有僧羯磨與作不同住。諸比丘雖聞佛語。

猶諍不息(巳上律文)。既雖聞猶諍不息。明知前言如法成

者。是如法部人。即顯佛呵非法部。謂於二部。決有一

非。非是俱讚之辭故也。若作此釋。亦順此釋。亦是不

類也。

三四二文可知者。第三重以白佛。第四教安置處也。

亦五可知者。一至外道。勸莫舉他。二勸彼思念。犯罪

之人有大威勢。恐須舉治。三我等若與巳下三文。同

上前科得也。

文言是長生王伴者。五分云先是長生王臣也。

洗刀汁者。此是兒欲令母欲也。是凶猛性所感動也。

文言微眼尋父母後者。字林微隱行也。爾雅匿竄微

也。

次偈如是知非見者。稱正理知。故曰如知。亦可如是

如知者。古人以而字作如字也。應言如是而知如非

見也。亦有疏本云。如是如知非見(此脫一个如字也)。

秉三毒在懷者。瑜伽等論。三毒亦名三箭也。

能破三善者。貪等也。

縱放身口者。謂從三毒起身口業也。

垢從心生者。害是六垢之一數也。俱舍二十一頌云。

煩惱恬六惱。害恨諂誑憍。述曰。意欲害他。乃是自與

害恬相應。便為自損也。或可依大乘雜集第七。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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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謂貪瞋癡。能現犯戒不淨相故。

善自良合上箭執急者。具足應言。合上善執箭執急

五字也。

由兆。國語注云。兆見也。

反前緣說可知者。前緣起中一犯戒(今即佛為刊定)。三和合

作舉(今即教僧觸舉)。四不肯伏罪(今即作自和令)。

問其前後者。若未料理。在後和合。為得以不。佛答不

得。若巳料理。反此應知。

科行一事者。作前文中非時和合。單白竟後。次即說

戒。說戒或可即用常白。如常不異。或可即用後文之

中。非時說戒白。贊常說白。作說戒事。故云或可布薩

白者。即非持說戒白也。或可布薩者。即用常白。作布

薩也。此之二法科行一事。

阿㝹婆陀者。相傳云。問婆羅門。是威儀戒也。今詳。阿

㝹翻為隨。鉢陁翻為句也。謂不得隨善比丘。語言之

後。言句問答也。

惡馬者事罷俱不別者。今詳。若化僧殘巳下。事不別

者。如闡陀類。但梵法治。要犯夷罪。事罪不別。方惡罵

治。如下增八當辨。能持來所說料理法也。

獨絕於彼者。彼即是彼世間倫返也。

二種犯相者。止作二犯也。

二牒前不犯句者。意說

犯為第一。不犯為第二也。謂前三人也。上文列五種

犯人。配釋可知。

文言有信則能受者。眾主有德。令信心者。受其言教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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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僧故而遣能用語者。僧中善人。意為僧故。勸遣眾

主。眾主受遣。能用僧語也。

●瞻波揵度

啟請上三者。請上疑中三事也。一請知犯不犯。二請

知是舉非舉。三請知羯磨成不也。

昔來科分文為兩者。彼願律師云。初略明人法是非。

即是對緣立宗。此師意說。此揵度中。宗明七非。至下

七非之中云。此改宗本。彼意說云。攝七為四。故云對

緣立宗也。

七非之中者。即指六群作非法非毗尼一段文也。

第八第九乃至解不解駈中者。第八臨事難成。第九

眾共諍非也。乃至解不解等者。第十第十二文也。此

中意辨第八難成理定。落在人法二非。第九眾諍定。

即諍人法如非。十及十僧若不作。即是人非。或不應

作而輙治人。亦是人非。明知並有人非。

或可當分自有略廣者。三四八段。單辨其名當分略。

餘。八段文如非。雙辨名當分廣。又四非中初非容攝

二似。不止名合。故略七中。初非不攝。下三離出。故廣

也。

更含多種如非者。古師但七七即遇。人之與法。今既

十五。於中即有互秉重秉傍不駈及事人立界非。然

雖文中不辨界非。以義傍通。故亦有之。故此揵度含

非甚多。不專人法也。

以為兩个二法者。如文非法羯磨。別眾羯磨(一个二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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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和合羯磨(兩个二也)。

及對眾秉法臨事難成者。磨言及至(脫至害也)。

自外六文如非相顯者。五六七九十十一文也。

七見不同者。下文有住處。非法別眾羯磨。皆共諍言。

或言非法別。或言非法和。或言似法別。或言似法和。

或言成。或言不成。初七二人是法語。

上下撿勘有十四種非者。今詳。且據現文之中。而言

十四。若更理推。十及十一。解駈二法。既開兩非。亦應

廣對百一羯磨。各有應作。而不作非。便為無量。思之

可知。

問七非之中巳有呵不止者。指下第六段文。名為七

非也。

善比丘等六翻前二十八人者。指下第二段文中。律

文釋不得滿數。亦不得呵。列二十八人。又釋得滿數。

亦得呵中。列善比丘等六人也。二十八人束為頌曰。

「 餘舉滅難為

 神隱離別場(至下第二段文。尋律自見)」

善比丘等六人者。一善比丘。二同一界住。三不以神

足在空。四不隱沒。五不離見聞。六乃至語傍人(亦至下第

二段文中。尋律自當見之)。

答下四僧中正取少滅不足設明二十三人者此中

攝也今此滿呵文中專列二十八人體不足者為此

文中不言少一人故不足也者。下第五段明僧中。約

其所滿。四僧體邊。正取少滅。名為不足。說二十三來

無數者。與少無異故。亦即在此少。約彼所滿僧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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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人故。名不足也。問上下二文。何意須約能滿

所滿。辨義不同。答下文為明四僧體異。故約所滿以

明義。儻約能滿以明義者。寧得了知四僧體具。今上

文中。為明能滿。能呵之中。有成能滿能呵之人。或有

不成能滿能呵。若約所滿以明義者。寧得了知能滿

呵成不成義。故疏次云。以滿不滿。對呵應不應。義說

亦異。於可者謂以得。或能滿等義。望下為異也。

向來六文所列七種非法者。謂向疏中辨十四非。除

其第五非法毗尼等七非之外。自餘所列七種非法。

出在第二三四七十十一六段文也。

且從起說者。且從六辟起過而說也。

體不異七者。不異七段文中非也。然疏中云。以其第

五段文直明用僧者。意欲不辨第五中非。今尋文中。

言少一人非法非毗尼者。即是不異第六段中七中

初非也。

然此十五非應說一切科落一非者。謂隨所應科落

一非。非謂一切具十五。且如不滿人呵不正。非但受

威有餘法定。無解駈二法唯在治擯。受日杖囊離衣

等類。亦決定無。應隨思之。

身口業殊者。僧尼制戒。防護不同也。

身口止作業者。通僧尼說。四夷唯身口作。尼覆藏及

隨舉。口止業也(尼縱不豈得足僧數。答此滅擯中通二眾釋之)。

神足等五身之業色者。此應分別。神足若由通果心

發。唯有表業(無記不能引無表故)。隱沒離見。別住戒場。理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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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若異熟心。在此四處。全無二業。如理應思。

同七非中說也者。若約呵辨。呵通如非。並名不止(謂所

呵羯磨名不止)若約業性。業通三性。謂以口業聲性為體(如下

應知)。

口業聲性名味句為體者。謂依成實。口業即是聲性。

聲性即是名味句。名味句既有表彰。故名口業。若薩

婆多。口業聲名等。即是聲上作用。作用離聲。自別有

體。

復着互不應故非者。如在戒場說恣分衣等。名為着

互非也。

飾宗義記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