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
遊至祇桓。五百涕泣在門。廣如彼說。
祇律愛道五百並羯磨受者。不然。如上章中云八敬。
一受懸指綖經。何因此中乃云羯磨也。懸指之相如
祇三十及三十六。上巳引說。
此事殆盡者(殆免殆也)。
母論十事者。母論第三卷也。然第三事。彼云。三者。若
女人求沙門蹈而過不出家者。諸檀越常應乘象馬
車。在於路側。以五體投地(謂檀越乘乘至路。不同疏中引)。第九事。論
云。女人不出家者。沙門威德過於日月。況諸外道豈
能正觀於沙門乎。第十事。論云(乃至)今減五百年。一百
年中得堅固解脫。一百年得堅固定。一百年得堅固
持戒。一百年得堅固多聞。一百年得堅固布施(被論偈云)。
解脫定持戒。多聞及布施。見論十八云。世尊制比丘
尼八敬。正法還得千年。摩耶經五百歲。正法便滅。六
百歲巳。九十六種外道邪見競。馬鳴說法。降伏外道。
七百歲巳。龍樹出世。八百歲巳。諸比丘等樂好衣衣
服。縱逸嬉戲。百人中。或有一兩得道果者。九百歲巳。
奴為比丘。婢為比丘尼。一千歲巳。諸比丘等。聞不淨
觀阿那波那。嗔恚不欲。無量比丘若一若兩。思惟正
受。千一百歲巳。諸比丘等於大眾中。毀謗毗尼。千二
百歲巳。是諸比丘及比丘尼。作非梵行。若有子息。男
為比丘。女為比丘尼。千三百歲巳。袈裟變白。不受染
色。千四百歲巳。時諸四眾猶如獵師。好樂殺生。費三
寶物。千五百歲巳。俱睒彌國。十五日夜。因布薩時。世
間唯有一阿羅漢。被煞法滅。廣如彼說。
文言我阿夷某甲歸依佛等者。有人釋云。以愛道尼。
是佛夷故。還效世尊。喚言阿夷。又語中到也。正應言
言阿夷我某甲也。今詳。梵云尊者。或翻聖者。今言阿
夷者略也。僧祇律中。阿梨耶僧聽。即其事也。
亦有九文者。一請和上。二安置處所。三差教師。四奉
命撿問。五喚入眾。六教乞戒。七戒師白。八撿問。九正
作本法。
文言上坐八比丘尼次第坐者。大僧准此。母論第八。
祇二十七。五分二十九並同。
若房舍中不聽賣買等者非為僧故者。如此律前文
云。尼在別住處。沽酒安婬女等。五分二十九云。尼沽
酒。多人譏呵。佛言犯蘭。畜田梨牛奴自看耕。佛言。應
使淨人知。犯者吉羅。尼出息犯蘭。畜婬女坐肆債之
犯蘭。此等賣如耕地出息等。為僧得作。准此等文。故
云非為僧也。隨應當知。
詭(謂詐也。廣雅詭欺也)。古師解意。直爾不差教人往教。今師意
言。白二羯磨。但治犯者。餘無犯尼。差人往教。被治之
尼。不得來聽也。
又言有比丘二人共戲等者。十律三十九云。佛在舍
衛。有那羅比丘及施羅比丘(章中脫尼字)。二人共戲。(乃至白二
云)大德僧德。是那羅比丘。施羅比丘尼。共戲笑言語。
惱亂諸比丘。若僧時到僧忍聽。是那羅比丘施羅比
丘尼。共戲笑言語。惱亂諸比丘。是所噉食如偷盜。如
是白。白二羯磨。與那羅比丘。施羅比丘尼。作不清淨
羯磨竟。僧忍嘿然故。是事如是持(巳上謹錄彼文。既言不清淨故。食如
偷盜。謂是呵辭。不即犯盜)。
說八相竟者。彼五分二十九。八相者。婬盜煞妄觸八
隨覆。次說四喻。如針鼻決。如死人不更生。如多羅樹
心斷不生不長。如石破不還合。
八不可越者。請安恣罵舉懺百也。
四依者。糞掃衣。乞食。麤弊臥具。下賤藥。
隨意食者。即等共義也。謂遍說隨意食也。此等並五
分二十九卷文也。
●法揵度
七種行法者。即下七段也。科文中第六第七。並是世
尊在舍衛國。章言王舍者。誤也。
十誦五十六。阿蘭
若比丘。應善知道徑。善知日數。善知夜。善知夜知分。
善知星宿。讀誦星宿經。善知脩妬路毗尼阿毗曇。善
知初禪二三四禪。善知四果等。近聚落住比丘。廣說
亦同。
祇三十四云。有人請明日飯僧。僧上座不得
即受。應知前人姓名。巷陌處所。恐有人試弄比丘。故
不應即受。至明旦。應遣直月。若園民若沙彌往看。或
遭縣官水火盜賊等。不能得辦。若有此難。僧應自辦
食。若無者。語令乞食。上座當知誰看房誰病。應語與
食。若檀越惜者。應語言。長壽。法應與。不得不與。若檀
越行食。多與上座。上座應問。一切僧盡得爾許不。答
言止上座得耳。應語言一切平等與。若言盡得。若須
少取少。下座應語。多與好食盡。應語平等與僧。上座
法不得隨下便食。應待行遍唱等供巳。然後得食。上
座法當徐徐食。不得速食意住看。令年少狼狽(貝音)食
不飽。應相望者。不得食竟便在前出去。應待行水。隨
順呪願巳。然後乃出。若為亡人施福者。不應作吉祥
呪願等。廣如破說(廣有呪願文不錄)。一切食上。若不如是知
者。越威儀法。
文殊問經上卷云。文殊師利白佛言。
於何時不得作聲。或身口木石。及諸餘聲。佛告文殊。
於六時不得。禮佛時。聽法時。眾和合時。乞食時。正食
時。大小便時。於是時。有諸天來。彼諸天常清淨。以彼
聲故。令心不定。悉皆還去。以諸天去故。諸惡鬼來。作
不饒益事。偈曰。不作身口聲。木石餘音聲。寂靜禮佛
者。如來所讚歎。
十誦五十九。僧上座法。若僧唱時
到。若打犍推時。應疾到。坐巳看上中下座。莫令失次。
(乃至)若飯食時。上座應教。一切等與。應待唱僧䟦。一切
眾僧。應隨順上座。
文中達嚫偈者。案西域記。正云達襯拏。或云䭾器尼。
此云財施。報施之法也。以用右手。受他所施。為其生
福。因以為名也。
文中梨滿即銛錛也。以音相近。譯律時人。不達字義。
謬為此名也。
●房舍犍度
成三學行。初一句戒學也。次一句顯脩無倦。次一句
顯三學功能。為堅者顯持戒。為樂者顯定慧相應樂
受。次一句禪定者定學。分別觀者慧學也。
文言忽然闇冥者。涅槃三十云。佛神力故。門自開闢。
既出門巳。路有天祠。須達經過。禮拜供養。尋還黑闇。
心生惶怖。復欲還返。時彼城門有一天神。告須達多
言。汝今若往如來所者。多獲善利。(乃至)須達多言。汝是
誰也。天言。長者。我是勝相婆羅門子。是汝往昔善知
識也。我因往日見舍利弗大目犍連。捨身得作北方
天王毗沙門子。專知守護此王舍城。我因禮拜舍利
弗等。生歡喜心。尚如妙是好之身。況當得見如來大
師。禮拜供養。
脩道證滅者。梵行是脩得。涅槃是證滅也。前三句斷
集。第四句除苦。五盛塗苦名為熱惱故也。祇云。十八
億金錢買園。十八億金錢造房金。十八億金錢作飲
食。供養眾僧。合用五十四億金錢。十誦云。獼者舍利
弗是。象者目連是。人塔各六故。十二者兼佛。故成十
二也。餘准知之。祇三十五云。受禮人不得如啞羊不
語。當相問訊。少病少惱安樂不等。
次應有五大者各作頭辯應禮皆除當位小故者。不
禮下眾。不待言成。復於當位皆除小者。故所禮狹。如
疏自辨。云大比丘應禮人塔有二等也。大尼有四。大
式叉六。大沙彌八。
疏云大沙彌尼應有禮十者。今詳。大沙彌尼。若與大
沙彌年等者。不應相禮。故同沙彌應有八也。增一含
二十七。有五時不應禮。若在偷婆中。在大眾中。在道
路。病著床。飲食時。不應向禮。五分云。若人多。別禮師。
總餘人而去。此律下第五十九。增五文中。廣明應禮
不應禮文。虬令繫著床脚裏。決須時時與食。不爾死
者。一一提罪。
文言若出井泥器破聽以木押四邊持器著中者。出
井謂汲水也。泥器謂瓦罐也。如上泥鉢。非即是泥也。
木押四邊者。謂作木袴內罐在中也。是以次文云。若
故破作毛囊盛也。
文言竈中薪墮應上者。繩薪墮下。合火不燃。更正令
上使之燃也。
各作四句合二十句者。前既釋云。三業不淨。轉施於
後。不名非法。亦應僧破分為二部。奪耶與正。不名非
法。何成二十句也。故知前文。今撿三業。但欲微其施
主奪意。非謂施巳反還奪與。得名如法也。
私種所得是非可知。祇三十三。有比丘。僧地中種菴
羅菓。長養成樹。自取。諸比丘白佛。佛言。此種植有功。
聽一年與。若僧地種菴婆羅閻浮。如是比菓樹。應一
年取。若樹大不欲一年并取者。聽年年取一枝。枝遍
則止。若種一園樹。應與一年。年取一樹亦聽。若種蕪
菁。如是比菜。應與一剪。若種瓜。應與一番取(其再生者。可取
一剪。其不再生。理應思擇)。章引伽論。乞物不作房者。此律文意。賞
營事房。即是僧房。伽論第八。是二房戒。即是私房。全
不相當。何用引來。伽第八云。若比丘自乞作房。不從
僧乞。僧伽婆尸沙(謂不處分)。乞物作房不作。偷蘭遮。從僧
乞巳不作。偷蘭遮。巳作不成。偷蘭遮(此並據損施物罪)。成他
房自住偷蘭遮。未覆為覆偷蘭遮(謂成他過量房)。作未成自
然。若自言我沙彌黃門二根。廣說如捨戒。皆偷蘭遮
(此則通不處分及過量也)。大房亦如是(謂隨所應。解亦知是。理實須除過量一邊。巳上謹寫
論文)。
文言可取者。為僧受利。須知可取。如先施一人。後迴
施僧等類。即不可取也。可與者。客比丘來。與房舍臥
具等類。隨應當知。
又祇林中等者。十誦三十四。祇陀林中。僧坊中無比
丘知時等也。
五法者。十六不隨愛嗔怖癡。知淨不淨。應立維那白
二差之。言維那者。梵云羯磨施那。此云授事。謂於諸
事指授於他。舊言維者。是綱紀義。那者梵漢合說。故
言維那也。
●雜犍度
下文云。迦羅黑鉢破應綴。又准上長鉢戒。及此犍度
下文云。鉢有六種。鐵鉢。蘇摩國鉢。烏伽羅國鉢。憂伽
賖國鉢。黑鉢。赤鉢。彼文六中。四是約體。後二是色。彼
文無迦羅鉢。故知此二即是梵語黑赤二色也。下文
既迦羅是黑。故知舍羅是赤也。十誦三十九。六羣守
僧坊。十七群次與迎食。從守僧坊比丘。索鉢。與汝請
食。彼比丘言無鉢。問言。汝無鉢出家耶。答言如是。時
十七群作是言。汝是大德人。無鉢便得受戒。佛言。從
今無鉢與受者吉羅。
眼瞼(謂目外皮)。
文中目連言我未曾白衣前現神足者。如汙家戒廣
現通。豈不相違。答目連意言。我未曾不為教化眾生
令信悟入。而白衣前輙現神足也。若有盆者。即亦現
也。
餘同十律者。餘金鉢等亦吉故也。
文言外道婆伽婆者。外道亦稱自師。為婆伽婆也。
遍六大城者。文中但五。一王舍城瓶沙。二憂禪城波
羅珠提。三拘睒彌國憂陀延。四迦維衛國梵施。五舍
衛國波斯匿也。今言六城者。涅槃第三十云。有六大
城。所謂舍婆提城。婆枳多城。瞻婆城。毗舍離城。婆羅
奈城。王舍城。如是六城世中最大(巳上經文)。
文言無塵穢者。即濡也。成論第四。四大假名品云。八
功德水。輕冷濡美。淨清不臰。飲時調適。飲巳無患。是
中若輕冷濡是觸入。美是味入。清淨是色入。不臰香
入。調適無患是勢力(巳上論文)。俱舍十一云。一甘。二冷。三
耎。四輕。五清淨。六不臭。七飲時不損喉。八飲巳不傷
腹(同成論也)。第五。日水流聲說。三法印可知。一切無能知。
世尊所依禪者。凡欲起通。心依定起。世尊神通所依
之定。餘聲聞獨覺等。皆不能知也。
文言十八震動者。大般若第八帙。華嚴第二。上說戒
犍度。彌劫摩納移十二醜中。巳釋訖。文中鉢有六種。
然列名中。蘇摩鉢下。脫憂伽羅。但有五名也(亦有律本文具
足也)。
文言宏郭。應作橫郭字(橫者。說文云。是蘭大也。郭者恢廓也。謂在外廓落之稱)
時諸外道大繩床作小繩床畜者。大高廣床。作卑人
坐用也。
祇燃燈者。祇三十五云。六羣當直燃燈。以口吹滅。以
手扇滅。以衣扇滅。因此佛制燃燈法。滅禪房中燈時。
不得卒滅。當言諸大德敷蓐。欲滅燈。便以手遮。唱言
燈欲滅燈欲滅。不聽用口吹滅。手扇及衣扇滅。當[革*(立-一+可)]
折頭燋去。燃禪房中時。不得卒入燃。當唱言。諸大德。
燈欲入燈欲入。曉欲滅時。當先滅閣道頭。次滅行處
次滅廁屋中。次滅禪房中(此章中云。當以衣扇等者。誤也)。
如目連五百問中說者。先明五百問云。問人續佛光
明盡可滅不。答不得。若滅犯墮。卑云。佛無明闇。施者
得福。故滅有罪(𢍉云者。𢍉摩羅叉三藏也)。據此得罪。諸德義釋。是
長明燈也。目連問經。及闍王受法決經云。闍王問耆
婆言。作何供養。得功德多。耆婆教燈供養。闍王遂用
一百斛油。燃燈供養。隨燃之時。即有滅者。有貧女。客
作得兩錢。即便沽油。油主傷慜。遂與五錢價油。燃燈
供養。竟夜不滅。目連次當滅燈。滅貧女燈。滅之不得。
乃作神通。引旋嵐猛風滅。亦不得。其明轉盛。上徹梵
天。傍照三千。佛言。此是菩薩燈。非汝聲聞力所能滅。
准此即似得滅佛燈。諸德義釋。是續明燈。故異五百
問也。
母論第八。有二比丘。一名烏嗟羅。二名三摩陀。來到
佛所。自言。諸比丘有種種姓。國土人出家。用不正音。
懷佛經義(等。如章所引)。
闡提之論者。西方有四鞞陀論。舊名韋陀毗陀等。並
訛也。此云知也。是明義也。謂四明論也。亦云分也。一
名阿由鞞陀。謂醫方諸事。二名夜殊。謂祭祀也。三名
娑磨。此云等。謂國儀卜相音樂戰法諸事。四呪術鞞
陀。此四並是梵天所說。若是婆羅門種。年滿七歲。就
師學之。學成即作國師。為人主所重。其四鞞陀可十
萬頌。口相傳授。不書紙葉。於娑磨中。自有六支。一式
叉論(此云學)。二毗羅論(此云記論)。三劫波論。四樹提論。五闡
提論(此云詞論。謂善釋訓達諸方音也)。六尼祿多論
文言六羣共他䞈物。廣雅䞈賭也。
十律貸白衣債者。彼三十九也。
投竄者。有餘釋云。投匿名書也。此蓋不尋根本。妄為
此釋也。十律三十九云。六羣誘他弟子。佛言犯吉。因
此六羣。各呪誓言。我若誘汝弟子者。作佛呪法呪僧
呪(蓋謂令佛證知我等也)。佛言。從今比丘不得自呪。不得呪他。
犯吉。後文即言。爾時六群比丘失衣鉢。語諸比丘言。
我失衣鉢。當共作投竄。諸比丘各各思惟。不知云何。
白佛。佛言。從今比丘法。不得自投竄。亦不得令他投
竄。若自作令他作者。突吉羅。何以故。呪與投竄一種
故(巳上律文。故知但是作呪之類。不勞異釋)。
文言彼不洗大小便處持世尊塔佛言不應爾令清
淨者。持類餘禮佛誦經等。並須洗淨也。不爾皆吉。祇
三十一。法豫羅漢鹽義。答言。我知汝是法豫。輕慢諸
比丘僧巳。與汝作覆鉢羯磨。故不足耶。復來惱我。鹽
正是鹽。法豫至佛所言。是比丘少聞。未從師學。問鹽
故言鹽。有一法師。名弗絺盧。佛令問義。比丘言。此是
好問。令為汝解。鹽義二種。一味。二性。味者如海水同
一醎味。性者黑鹽赤鹽等。略說二種。若生若煑。是名
鹽義。聞巳白佛。是比丘善解分別廣略鹽義。隨順能
答。佛言。此是凡夫。於我法中。未得法味。前是羅漢。而
汝慢不識真偽。長夜作不饒益事。聞巳恐怖求悔。
文言野火蔓筵來若逆燒者。謂先放火燒却火野火。
後時無由得來也。
杖囊羯磨三律並有乞辭者。祇三十一。十誦三十八。
五分二十六。並有乞辭。崇云三律亦無乞詞者。謬也
且祇云。佛言。從今日。病比丘聽從僧乞畜杖絡囊。乞
法者。具儀合掌言。大德僧聽。我某甲痏手(應作疚字。于救反。謂
手戰搖動不安也)。故破鉢。今從僧乞畜杖絡囊羯磨。唯願僧
與我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白一羯磨。如彼廣說)。十律等乞辭。
亦云三乞。不繁錄之。
中三非法境有是非者。若得同意伴。名為境是。餘二
名非也。
見他如法宜嘿情和而心不同自巳得罪者。謂實如
法。心迷謂非。名為不同。心既不同。應發言呵。以定是
非。由不言呵。自巳得罪(此謂不呵邊得罪也)。有人釋言。而心不
同者。謂不欲和合也。不問邊而得罪也。此釋違理。此
中為明不應嘿然。本不為辨不同也。
以證邪義者。古師云。一僧集。如應來者來。二和。五法
應和合。如上迦絺那中巳辨。增三知而嘿然等者。知
者善解是非。不知者未學不達。癡者學而不解。在此
三心並嘿忍可。故云三嘿然。故云廣說可知也。
大小持戒犍度文中。聞摩竭國有出水珠往王舍城
圍城而住等者。見論十七云。羅閱城。王舍城。摩竭國。
此三義一名異。羅者言王。閱者言舍。故言羅閱城也。
摩竭者外國音也。摩竭者初國名耳。
文中令蓮花孔中生出竹上者。意令高聳。使外遙見。
表此城中泉池甚眾。
亦可位別聖凡具不具異故言大小者。今詳。准瑜伽
二十一乃至二十五廣釋。此文總說。名為二道資粮。
故知即以世出世道。名為大小持戒。即是二道之因。
故云大小持戒也(自下且隨疏釋。後當略辨正義)。
相心持戒者。准成實宗。見道巳前。𤏙位巳去。雖學法
空。被有相心之所陵雜。故名相心也。
無相巳去者。即入見道也(上巳數辨)。
若就內外二凡者。就見道前。復分二位。一者外凡聞
思之位。唯學生空。二者內凡𤏙位巳去。漸學法空。此
亦依成實宗也。
離受畜刀杖。是煞生因也。
略無果行離者。作文應言。不煞生放捨刀杖(此上兩句。如章
巳釋)。捨煞生常有慚愧等(捨煞生者。即果行離也。文〔無〕無理有)。問前言不
煞生。豈非果行離耶。答疏意判為舉制也。
謂是世
尊言教也(理實無多相貌)。
大比丘持戒者。疏意云。初明十七事以明雜行。第二
彼於此事脩集聖戒巳下。正辨大持戒法。
昔為七文者。即於今師五段之中。於第四段。開出一
段。謂從云何比丘一心巳下。正明常爾一心。復於第
五段。開出一段。謂從彼乞食還巳下。正明靜心發智
斷除諸蓋(科段雖爾。名字亦別)。是故雲律師云。次釋第二大持
戒。就中有七種行法。第一從初至止息來。正明守護
根門清淨無染義。第二從得聖眼巳下。正明節量飲
食脩知足行。第三從有如是聖戒巳下。正明䇿勵脩
道精進之行。第四從有如是聖戒巳下。正明念觀身
心止令不錯亂。第五從云何巳下。正明常爾一心。第
六從有如是聖戒巳下。正明阿蘭若處寂靜。第七從
彼乞食還巳下。正明靜心發知斷除諸蓋。
牒前起後者。且如第二文初之彼有如是聖戒。即是
牒前也。又云食知止足等。即起後也。故知餘文亦須
准此也。祟云。古舊諸師。判此五文。唯是聖行。故是聖
行。故是聖人大持戒法。今釋不然。豈可世尊說此行
時。唯為聖人。不脩凡眾。又復聖人證理恒自䇿勵。豈
對事爾許丁寧。又若是聖。如何教脩念住。又就聖中
位分次是何為。唯無為亦通有學爾者。如何文言脩
集聖戒得聖根等。答此是勸脩聖戒非即空。今詳。疏
主前巳釋云。有相無相內凡具等。故知不唯局判為
聖。又此聖戒之言。古今諸師未曉其意。至下當辨。
又此五行當分成就漸次未窮者。雖望一行當分巳
成。進求後位。即未窮盡也。
疏云故下文自見未斷諸蓋者。意欲證成未窮義也。
彼文既明自知未斷。故知前來進求未盡也。
疏云又前斷蓋示斷方法者。謂彼文中。自見未斷巳
前。文雖明斷蓋。但是世尊示斷方法。未即是斷也。
疏云又可斷故次下得禪者。謂前文中即是巳斷。自
見巳下斷故得禪也。
善學成就止觀兩行者。准經論中。止即是定。觀即是
慧。然疏中意。止謂止惡。通於戒學。如下釋云。復離意
地三不善根等。意辨止惡也。觀謂觀行。通於定慧。故
下疏釋。止息者脩禪習慧也。意明止息即是定慧。止
息煩惱也(然此不順經論也)。
六觸入處。古譯名為十二入。雜心第一釋云。煞義是
入處。心心所法於中滅。(述曰)謂內六根及外六境。心心
所法。於中生滅。滅即煞義也。新俱舍第一云。心心所
法生長門義。是處義。(述曰)新翻十二處。處是生門義也。
言觸入者。謂心心所中。觸能長養心心所法。其力最
強。故內六處正發識時。觸依根生。名為觸處。若不發
識。但名為處。不名觸處也。如雜心第一釋之。婆沙等
亦爾。繁廣敘。疏中釋善學為一句。護持調伏為第二
句。今得止息為第三句。今詳。喻合二文之中。善學護
持為第一句。善學調伏為第二句。善學止息為第三
句(故知不應理也)。
第二段。文言得聖眼。章云諸根善。譯者之謬。依章中
好也。
正事觀者。若或飢渴。若食過度。離此不平。名為正事。
正事功德者。梵行即是所生功德也(此三觀法。出明了論疏第三卷)
法合可知者。謂是總合。無勞別配。
略無晝日中夜二時者。如經汝等比丘。晝則勤脩。無
令失時。初夜後夜勿有廢。中夜誦經。以自消息。無以
睡眠因緣。令一生空過。無所得也。當念無常之火。燒
諸世間。早求自度。勿睡眠也。
文云若行若坐等。祇三十五云。不得作駱駝坐。應結
跏趺坐。若坐久虗極者。當互舒一脚。不得頓舒兩脚
(又云)。仰臥者阿脩羅臥。覆地者餓鬼臥。左脇臥者貪欲
人臥。皆悉不聽。比丘應如師子獸王傾身臥。應向衣
架。不得以脚向和上闍梨。不得初夜便言虗極而臥。
當正思惟自業。至中夜乃臥。以右脅著下。如師子王
累兩脚。合口舌柱上[鹵*咢]。枕右手。舒左手順身上。不捨
念慧。思惟起想。不得眠至日出。至後夜當起。正思惟
巳業。不如是。越威儀法(巳上律文)。此律云繫想在明者。謂
於隨一觀行在前。名為在明。或取珠輪日月等明。繫
想在前。此亦即是脩觀方便也。
此是四念處觀觀五陰故者。謂觀色蘊即受念處。若
觀識蘊即心念處。除三蘊巳。觀餘二蘊及無為法。名
法念處。四念處觀。以慧為體。慧由念力。令住於境。故
云念住。以念與慧相應而起。故云念住。理實自性以
慧為體也(大乘即以念慧為體)。
斷蓋方便者。婆沙三十九云。又世尊說。結跏趺坐。端
身正願。住對面念。律云。結跏趺坐。直身正意(即端身正願也)。
繫念在前(即住對面念也。前是面也)。彼論云。問諸威中皆得脩善。
何故但說結跏趺坐。有多復次。且敘一二而巳。彼云。
復次如是威儀。生人天等敬信心故。謂餘威儀不能
發起人天龍鬼阿素洛等敬信之心。如結跏趺坐威
儀者故。設此威儀。生惡尋伺。為生他善。尚應住之。況
自順生殊勝善品(謂若行住。身速疲勞。若倚臥時。便增昏睡。唯結跏坐。無斯過失。名順
善品也)。復次住此威儀怖魔軍故。謂佛昔於菩提樹下。
結跏趺坐。破二魔軍。謂自在天及諸煩惱。故今魔眾
見此威儀。即便驚恐。多分退散。復次此是不共外道
法故。謂餘威儀。外道亦有。唯結跏趺坐。外道無故。問
結跏趺坐義何謂耶。答是相周圓而安坐義。聲論者
曰。以兩足趺跏致兩䏶。如龍盤結。端坐思惟。是故名
為結跏趺坐。脇尊者言。重疊兩足。左石交盤。正觀境
界。名結跏趺坐。問端身者是何義。答是身正直而安
坐義。問住對面念是何義。答面謂定境。對謂現矚。此
念令心現矚定境。無倒明了。名對面念。復次面謂煩
惱。對謂對治。此念對治能為生死上首煩惱。名對面
念。(乃至)亦有說為住背面念。對背二義。俱理無違。所以
者何。由此念力。棄背雜染對向清淨故。棄背生死對
向涅槃故。棄背流轉對向還滅故。棄背五欲對向定
境故。棄背薩迦耶見對向空解脫故。棄背我執對向
無我故。棄背邪法對向正法故。由是對背俱理無違。
安住此念者。名住對面念。
五蓋。列名如章。一貪(應名貪欲也。貪通三界。以欲簡之)。二嗔恚。三睡
眠(應名惛沈睡眠也。舊云睡者。即惛沈也。舊云眠者。即睡眠也)。四掉悔(應名掉舉惡作也。掉
即掉舉也。悔即惡作也)。五疑。婆沙三十八云。躭求諸欲貪欲相。
憎恚有情是嗔恚相。身心沈沒惛沈相。身心躁動是
掉舉相。令心昧略是睡眠相。令心變悔是惡作相。猶
豫不決是疑相。
亦以對治同故者。婆沙三十八。一釋云。復次以三事
故。各(念嗔痴也)共(餘兩二二合)立蓋。謂一食故。一對治故。等荷
擔故。此中一食一對治者。謂貪欲蓋以淨妙相為食。
不淨觀為對治。由此一食一對治故。別立一蓋。嗔恚
以可憎相為食。慈觀為對治(廣說同前)。疑蓋以三世相為
食。緣起觀為對治(廣說同前)。惛說睡眠蓋以五法為食。一
瞢憒。二不樂。三煩欠。四食不平性。五心羸劣性。以毗
鉢舍那對治。由此食同。同對治故。共立一蓋。掉舉惡
作以四法為食。一親里尋。二國土尋。三不死尋。四念
昔樂事尋。以奢摩他為對治。由此同食同對治。共立
一蓋(章中但辨同對治義。不論同食義等荷擔義也)。等荷擔者。貪欲嗔恚疑。
一一能荷一蓋重擔。故別立蓋。惛沈膽眠。二二能荷
一蓋重擔。故共立蓋。如城邑中一人能辦一所作者。
則令別辦。若二能辦一所作者。則令共辦。俱舍二十
一頌云。蓋五唯在故。食治用同故。雖二立一蓋。障蘊
故唯五。長行云。何故惛沈掉悔二蓋。各有二體。合立
一耶。答云。食治用困同故。(述曰)食治二義。如婆沙釋。言
用同者。謂惛眠二俱能令其心性沈昧。掉悔二種俱
能令其心不寂靜。由事用同。故合立也。俱舍障蘊故
者。如下疏中釋云。蓋三行是也。如下辨。
次辨體性合用三十煩性以為蓋體者。婆沙云。問何
故唯立不善為蓋非無記耶。答障善法聚。故名為蓋。
以此蓋者。唯是不蓋故。(述曰)既不善性。立之為蓋。故欲
界也。以上界中無不善故。應知此中貪欲嗔恚局在
欲界。遍於五部。唯不善性(若〔沈〕言貪即通三界。亦遍五部)。惛沈掉舉
各通五部。亦遍三界不善無記。今亦唯取不善性者。
立之為蓋。睡眠在欲。通五部三性。亦取不善。立之為
蓋。惡作在欲。唯脩所斷。通善不善。疑通三界四部通
不善無記。亦並唯取不善性者。以之為蓋。此五覆障。
故名為蓋。謂蓋三行者。婆沙四十八。亦同此釋。謂障
戒蘊定蘊慧蘊也。不能繁敘耳。俱舍云。障五蘊。前之
四蓋能障三蘊。同前婆沙。復由疑故。能障解脫解脫
智見二蘊不起。自見未斷也。
能治之行不所治同體者。應更釋云。心與無貪善根
相應。既即不與貪惑相應。名不與俱也。隨應准知。
次喻亦五者。疏中雖釋。今詳其意。由貪欲故。駈俱有
情。受三惡趣。故名為怒。嗔令破戒。惡趣債償。今由賖
債。蹔得生人。人中還畢。復於人中。進脩聖道。惛沈睡
眠。無堪任性。猶如久病(疏中喻掉悔者不然)。掉舉惡作令心不
安憂惱。故喻閇獄(疏中喻睡眠者非也)。疑令有情常妄積度。如
行曠野。常㺓賊盜(隨配應知)。上來隨疏且巳釋記。今詳。從
初如來出世巳下至此斷蓋。合十四門。分為九段。總
為頌曰。
「 他自圓滿善法欲
戒根律儀食知量
性窹正知住善友
聞思無障捨莊嚴」
(述曰)下脩四禪。是世間道。三明五勝頭出世道。此之二
道由備資粮。故得成就。二道資粮合十四門。一者他
圓滿。謂由如來出現世間。演說妙法。二者自圓滿。謂
生中國。若居士子。若復諸餘種姓生者。三者有善法
欲。謂彼聞法。便生信樂。四者捨家出家。持戒律儀。謂
於異時。錢財若多若少。皆悉捨棄。親屬若多若少。皆
亦捨離。剃除鬢髮。與諸比丘同戒。五者既巳持戒。須
守根門。脩根律儀。謂於此事中。脩集聖戒。內無所着。
其心安樂。眠雖色。而不取相。無所貪欲。而無憂患。六
者既巳具脩戒根律儀。為於聖道有所堪能。於食知
量。七者既巳知量。應於晝夜常脩悎窹。繫想在明。八
者為令善品增長。若行若住。常念知正知而住。謂於
住時念無錯亂。觀於內外身受心法。復於行時。左右
視瞻。屈申俯仰。常脩正知。廣說乃至如眾學法。九者
住於阿蘭若處。自有六門。謂即第九有善友者。此善
友德。或能授人無常等想。廣說乃至有二十想。或授
八定四無量等。第十復由聞正教法。廣說乃至十二
分教。第十一法能思惟籌慮四種道理。觀待道理。作
用道理。證成道理。法爾道理。第十二復須住無障處。
即蘭若處。增長善品。不障善品。第十三為莊嚴心。恒
脩惠捨。如法行施。第十四須具沙門莊嚴。一有正信。
二無諂。三少病。四精進。五慧。六少欲。七喜足。八易養。
九易滿。十具十三杜多(舊云十二頭陀)。十一端嚴。十二知量。
十三善士一法。十四具聰慧相。十五堪忍。十六柔和。
十七賢善。束為頌曰。
「 正信而無諂
少病精進慧
具少欲喜足
易養及易滿
杜多德端嚴
知量善士法
具聰慧者相
忍柔和賢善」
(述曰)具此諸緣。盖障輕微。次脩靜慮。引出世道。四禪喻
中。且初禪者。如人巧浴。喻脩觀人也。器者喻得教授
師也。盛細沫藥者。喻出離尋起善尋伺也。以水漬之
者。喻尋伺相應喜樂受也。第二禪喻者。猶如山頂者。
喻無尋伺。無四識身。唯一門轉也。泉者。此高頂上內
淨喻泉也。水自中者。喻定生喜樂也。第三禪喻者。四
種華者。喻意身也。潤漬水中者。喻澄定樂與意相應
也。第四禪喻者。無有不覆之處者。謂蚊虻等不能浸
損。喻捨念清淨故。不為三灾所壞也。
第二喻者。喻不被欲恚等尋。及出入息之所動也。
文言沾定而然。有律本云憺定而然。復有本云恬定
而然。今詳。初本誤也。
五種勝法及以三明者。總束即是六通也。五勝法中。
前三合為神足智證通。次一天耳智證通。次一他心
智證通。三明中。初明即是宿命智證通。次明即是天
眼智證通。次一即是漏盡智證通。總攝功德。不過此
六也。
文中彼得定心乃至住無動地者。且就勝說。言無動
地。表第四禪也。理實起通。通四靜慮。皆容得起。然所
依定通四靜慮。若所化事。通欲色界(無色無色。不可論化)。故婆
娑百三十五云。然所化身差別有八。謂生欲界作欲
界化。有二種。一似自身。二似他身。作色界化亦有此
二。生色界作色界化。有二種。一似自身。二似他身。化
欲界化亦有此二。(又云)諸變化心。總有二種。一欲界繫
(謂欲化作欲界事者。此化心名欲界繫也)。二色界繫(准欲界釋)。或為五。謂欲及
四靜慮(此約地分五也。又云)。諸作欲界化。彼身還似欲界有情。
諸作色界化。彼身還似色界有情。
次無化心者文三者。一牒前定心。依定得法。二約數
次結。三釋得所由。
化色無別心依於實報色心者。謂所化身。從實報身
中出也。婆沙百三十五云。問化當言有大種無大種
耶。若當言有大種。無有現色離大種故。問化當言有
所造色。問化當言有心無心耶。答當言無心。此中說
他身化非心依故等。廣如彼說。
文言通意所造自在成之者。如或一時身上出水。身
下出火等。婆沙云。問經說一時。作雙示道。謂身下出
火。身上出水。或時反此。為一心為二心作。若一心作。
云何一心有相違二果。若二心作。云何一時有二心
俱起。有說一心所作。謂先二心別祈水火。復住一心。
令其俱發。前二心是轉。後一心隨轉。有說二心所作。
由勝定力。水火二心速疾迴轉。似俱時發。如物犢子
(律中沓婆是)。左手放光。右手隨言分僧臥具。若時發表。無
容放光(發言處分即語表業。故云發表)。若時放光無容發表。由勝定
力。光表二心速莊迴轉。似俱時發。水火二心。應知亦
爾。
他心智中。十對二十心。如瑜伽二十八釋之。廣如瑜
伽注辨之。
漏盡明中。初一往緣顯諦見道智。次如實如有漏漏
集巳下更緣諦理顯斷脩惑。三彼如是知者牒前見
道。如是見者牒前脩道。由具見脩。得盡三漏便得解
脫。以成四智(亦可根本後得二智別也)。
五百結集章中。判此巳下為流通者。恐違佛地論說。
上以巳辨。五分律末明二結(第三十卷末也)。十誦五十五。題
云。五百比丘集三藏毗尼序品第一。崇云。古舊解云。
盖是集法者意。情見不同(廣敘乃至)。義勢之便。故在此說。
斯釋不然。十誦此序。自是第九誦中序品。卷當第五
十。不得見有序言。將為部初總序。今詳。章中但顯三
分。流演於世。不言彼律結集在初。但釋序名。有發起
義。然斯發起。初後皆成。非謂要在部初發起也。
五百為止傍等者。等取下釋名中順舍利弗請等五
義也。
順佛付囑意者。出曜論第一云。佛涅槃時。告大迦葉
及阿那律。汝等比丘。當承受我教。敬事佛語。汝等二
人莫取滅度。先集契經戒律阿毗曇及雜藏。然後當
取滅度(故知佛付囑也)。下文䟦難陀聞佛涅槃。便言。我等於
彼摩訶羅得解脫。彼在時數教我等。是應是不應等。
我等今者便得自住。欲便作。欲不作便不作等。摩訶
羅者。此翻無知。或云老也。
迦葉聞之不悅者。迦葉是大羅漢。心無煩惱相應憂
喜。但以慈心。傷慜世間。故云不悅。此不悅由是所知
障也。
超哉三界乘者。謂佛乘超過三界也。
寂然者。顯空解脫門。無相無願可知。
足跡尋求者。以教為足跡也。
十律五十五云。佛初般涅槃後十塔。自是以後。起無
量塔。祇三十二云。闍維巳。迦葉語諸比丘言。長老尊
舍利非我等事。國王長者婆羅門居士眾。求福之人。
自當供養。我等事者。應先集法藏。勿令佛速滅。(又云)世
尊先讚尊者阿那律言。如來般泥洹。汝應守舍利。勿
使諸天持去。所以然者。過去世時。如來般泥洹。諸天
持舍利去。世人不能得往。失諸功德。諸天能來人間
供養。世人不能往。除其神足。是故應好守護。
第二文料理房舍資道之緣中。有一單白。上百四十
五法數中。為差眾白也。
阿難有欲者。謂初果人未斷欲愛故也。
文言頭未至枕等者。見論第一云。阿難從初夜觀身
巳。過中夜。未有所得。阿難思惟。世尊昔有如是言。汝
巳脩功德。若入禪定。速得羅漢。佛言無虗。當由我心
精進太過。令當籌量取其中適。於是阿難從經行處
下。至洗脚處洗脚巳。入房却坐床上。欲少時消息。倚
身欲臥。脚巳離地。頭未至枕。於此中間。便得羅漢。若
有人問。於佛法中。離行住坐臥而得道者。阿難是也。
單白和僧者。上法數中。名正結集白也。
事巳先有者。此謂迦葉立制意云。今巳後當起之事。
佛未制者。並不應制。為遮未來達理者輙立制故。其
巳起事。迦葉親自量宜輕重。雖非佛制。制亦無爽
也。
恒據教相等者。謂外相似犯。由心迷故。理實無犯也。
五分三十云。阿難言。我非欲使女人先禮舍利。恐其
日暮不得入城。是以聽之。我於此中亦不見罪相。敬
信大德。今當悔過。
智論但列五吉。而總結云六吉也(無雜碎戒。蓋即譯家脫也)。
五罪貫通四部者。一請度女人。二躡僧伽梨。三不請
住世。四不與水。五不問雜碎戒(祇即六同者加汙足也)。頌曰。女
梨世水碎。
盖應律主譯律之家不能繁文者。謂或律主。或譯律
家略指也。
有難無難繫相應等者。崇云。假立賓主。往復擊揚。名
為有難。直辨真理。顯法正邪。稱為無難。義味屬著名
理。互從名繫。顯宗由致。教理會符。稱曰相應。共相詰
問。各有旨歸。名為作處。今詳。此是光統之意。光統釋
云。假作賓主往復者。明有義故。言有難無難者。直辨
法相。明無義故。言無難繫者。義味遞相屬者名繫。相
應者。義味相攝。故言相應。作處者。遞相難問。各有之
詣。故言作處。詳此諸釋。並無典據。故今釋云。或𢇛外
宗。彈因破喻。名為有難。即因明等也。闡揚自義。辨釋
法門。名為無難。即集法相。辨蘊界等諸法門。如俱舍
論界品中明。及雜集三法品也。有漏諸法。界繫不同。
名之為繫。猶如世品隨眠品等也。集脩五位。定智相
應。名曰相應。即如定智賢聖品等也。辨身語意作業
之處。名為作處。如業品等也。
七百結集。十非三門分別中第一門。即釋文也。
四種多食者。一揣一坐。作餘法不作餘法也。
滅言諍中駈出三人者。一不誦戒不知戒毗尼。便捨
正義。二誦戒不誦戒毗尼。彼捨正義。說少許文。三法
師在坐。彼捨正義。以言辭強說。
常法者。准五分三十云。問習先所習淨不。上座問云。
何名習先所習。離波多言。習白衣時所作。上座言。或
有可習。或不可習(准此釋常法者好)。
即是此和也者。謂上文不作餘食戒中。佉闍尼。令作
餘法中有油石蜜等。並是和時食故。須作餘法。如上
巳辨。若准五分三十云。問蘇油蜜石蜜和酪淨不。上
座問云何。離波多言。非時飲之。答言不淨。准此即是
非時食罪也。
如藥犍度中制者。盡形藥。要加法方得共宿故也。五
分三十云。問飲闍樓羅酒淨不。上座問云何名。離波
多言。釀酒未熟者。准益縷之相。不截不犯。過量坐具
不截而畜。亦應無罪者。謂起過人倚傍益縷。既聽不
截。是為不犯。我今若得過量坐具不截而畜。亦應無
罪。如上第十九卷中六羣廣長作尼師檀。佛即制量。
後因迦留陀夷手挽坐具。佛即開云。自今巳去。聽諸
比丘更益廣長各半磔手。既言更益。故知縷際益之。
不同南山截巳別益也。十誦第十八亦云。長佛二磔
手。廣一磔手半。及縷際益一磔手。多論第九云。本佛
在時。不臥故小作。後因難陀聽益縷際。從織邊。唯於
一頭益一磔手。凡六尺。廣三尺。令比丘臥故(不同此律廣長
各益也)。既准此文。益而不截。我今過量。不截應得。故即
制云。要須截令應量。不截應得。故即制云。要須截令
應量也。
若准不褋亦得起非者。謂倚傍云。不褋戒中。既不制
量。故我過量不截無罪。上第八卷中不褋戒。亦是六
羣起過。故此文云。因六羣制也。有餘妄釋。全不堪記
(且順疏釋應求別理)。
假評被治羯磨者。如上遮不至治及不見治。理實不
成。若有諍言成不成者。亦是言諍中事作也。十事頌
曰。指聞寺後常。和鹽酒截金。謂唯逸提吉羅者。謂寺
內後聽常法及鹽。並得吉羅。餘六犯提也。
常法八事者。上藥法中。內宿內煑自煑。自手取食。并
四種餘法也(早起受食。從彼持來。若雜果若水所生可食物)。疏云自有其四
者。謂八事中內煑自煑。及自手取。自手取中。開出惡
觸。合為四種。加前成十也。於八事中。餘之五事。無別
種故。故不復論之也。且如內宿。攝入鹽中。四餘食法。
攝入二指村聞和中。故不別論也。
第二正滅中分三者。即文言一切去上座為第一上
座巳下文是也。
文言阿難皆為其和上者。謂並是阿難弟子也。
明作白簡人取欲者。於此文中。兩令單白。初名欲結
集白。次名差眾白也。
第二文中。正結集白。問答兩白可知。
隨羯摩事者。有餘釋言。隨羯磨事。犯別眾也。今詳。謂
同一界。若俱時秉。犯破僧蘭。若不俱時。犯別眾吉。分
衣羯磨。私情別分。計直犯重。若迷心秉。不成無罪。重
輕犯不。既是無准。故云隨羯磨事。
共還都集僧於大眾中斷也。
一一如上問答下一籌巳者。彼律云。下一籌乃至第
十籌。於是離波多唱言等也。彼律云。一切去上座。百
三十六臘也(疏脫六字)。
條部諮問犯等者。等取不犯輕重也。
條牒上部者。尋諸律文。多調字。則義不通也。今詳。世
尊在日。星罪別制。波離律匠。調和部類。决問疑滯。故
云調部也。
學悔集三十五事中。文言不應助他語者。即是不應
證他事也。
君持口中行婬等言得蘭者。並是前方便闕緣蘭也。
若了心知是非道。即得殘故也(亦應更別釋之)。
盜戒此亦緣名想差者。心緣此女彼女名也。文中先
明他盜取物。第二到易他分物籌。第三盜他分物籌。
第四轉側他籌。第五再盜不滿。章中釋不次第也。
物先我邊。籌在他邊。而盜取籌也。
非謂墮籌分物
等者。如兩人分即為兩分。擲籌既竟。見他物勝。遂舉
巳籌。置他物上。或復反此。當舉離時。未名為犯(以容未定
故)。如記數多取令使少者。謂受物也
即上二事未故蘭者。謂方便蘭也。
大妄具八緣。一境是人。二人想。三境虗。四知境虛。五
說過人法。六自言巳得。七言辭了了。八前人知解。
亦同闕二緣者。亦同闕了了知解二緣也。問皮肉骨
血既是都無。云何目連而得眼見。答幻化之色。似皮
肉等。而無實體。故說言無。
空慧定者。四無色中空處定也。
文言有是定不清淨者。十誦第二云。善取入定相。不
善取出定相。從三昧起聞聲巳。還疾入定。諸比丘言。
入無色定。破壞色相。捨離聲相。何有入無色定。當見
色聞聲耶。大乘宗意。目連定勝。故得聞聲也。
阿耨達池者。此云無熱惱池也。問文中諸比丘。既語
目連言。汝是阿羅漢。或能化作蓮華。何因復言虗稱
得聖。答准如小妄。實見言聞。即成妄語。類知大妄。實
得天眼。而言天耳。亦成夷罪。儻若目連實化作華。而
誑人言。非我化作。我乘神足。北方見有。遂即取來。亦
得夷罪。故諸比丘作此語也(然實聖者。性戒巳成。決無妄語)。
嚴好比丘者。十誦第二云。輸毗陀比丘。佛言。是人前
身從無想天命終。來生此間。無想天上受五百劫。是
故自說。我一念中。能知五百劫事。隨心想說。無犯。
驗斯文等者。意說。上文戒本釋相中。略無境想也。漏
失戒中情其有十事末一云審定作者。盖於七精中。
審定是何精也。
文言消蘇者。意名女根為消蘇也。餘准此知。
此中四句如上麤語說者。上文。若言看言似何等巳
下。即有四句。是也。又准上第三句。應言汝不應一切
與。第四句汝一切應與。此事不應與。彼問言何等不
一切與。比丘嘿然。故殘(女隨却問。然女實人解意也)。准此四句。前
兩句約能與不能與。後兩句約應與不應與。章中稍
違文也。
增一。言增一者。若以通名論之。初段之文是增之一。
巳下諸文以增之。故云增一也。餘如章釋。先就增一
中。分文解釋者。尋此巳下一事一經。一一經中各判
三分。如常所辨。先釋序文。七門分別。第一辨文開合。
第二釋名不同。餘之五門。如章中敘。第一辨文開合
者。依諸聖教及諸傳記。總為四釋。一者依法華論。於
序品中。有七種成就(一序分成就。謂從如是乃至耆闍崛山中。二眾成就。謂與大比
丘等。三如來欲說法時至成就。謂為諸菩薩說大乘經名無量義等。四所依說法隨順威儀成就。謂說此經巳
結跏趺坐入於無量義處三昧等。五依止說因成就。謂爾時佛放眉間白毫等。六大眾欲聞現前成就。謂爾時
彌勒作是念今者世尊現神變相以何因緣。乃至而問文殊等。七文殊師利答成就。謂爾時文殊師利語彌勒
菩薩及諸大士善男子等如我惟忖等也)。今此律文。唯有第一序分成就。
第二依佛地論。於序分中。開為五義(即當法華初二成就)。一總
顯巳聞。二說教時。三說教主。四說教處。五所被機。今
此律文伹有前四。第三依智度論。開為六義。一信。二
聞。三時。四主。五處。六眾。今此律文。唯有前五。世親燈
論亦說六義。同智度論。如彼偈云。前三明弟子。後三
證師說。一切脩多羅。其事皆如是。第四依真諦三藏
金剛般若記中。開為七事。一如是者。標所聞法。文理
具足。決定可信。二我者。辨能聞人。受持具足。謂阿難
等。三聞者。親受聖言。稟承不謬。四一時者。顯所聞法
契合時機。五佛者。辨能說師。六舍衛國等者。顯說有
處。七與大比丘眾等者。非獨聞。今此律文。但有前六。
第二釋名不同者。略有三釋。一者遠法師巳前諸法
師云。從如是我聞乃至處眾六句經文。名為經後證
信序(說經之後。教阿難置。故名經後也。智度論云。說時方人。欲令生信。故名證信也)。放光等
者。名為經前發起序(延法師等釋也)。復有釋云。除佛一句。餘
之五句。名為經後(大同延法師)。二者遠法師云。初如是我
聞者。證信別序(唯是證信。非發起序故)。一時巳下。名為發起通
序(亦證信發起故)。破古釋云。一時佛等。若是經後。經前無佛。
誰之說經。無時無處。說何所說。經前無眾。說何所被。
賴藉此等起所說。何得一向判為經後。今詳。經後佛
令安置。應名經後者。非佛令安。何得相例。三者唐朝巳
來諸法師等亦立二名。且如法華七成就中初二成
就。名為通序(一切諸經。皆通有故)。亦名證信序(證所聞法。定耳信故)。餘五
成就。以放光等。各別發起。名為別序(隨諸部別。相各異故)。亦名
發起序(以此發起正宗義故)。今此律文。若依遠法師釋。具二序。
若依初後兩釋。唯有經後及唯通序。又後釋意大同
初釋。是故諸師辨釋二序差別相云。如放光等。如來
發起。是經前序。若言如是我聞等者。阿難所請。是經
後序(基測法師等釋也)。餘之五門。隨疏助釋
且第一門。有之所由者。疏引智度論第二卷說。阿㝹
樓豆教阿難問。大悲經說。是憂波離教阿難問。大術
經說。憂波離及阿菟樓陀教阿難問。故諸經中。互舉
不同也。所問四事。如集法經涅槃後分等。大同智論
也。智論第二云。我三阿僧祇劫所集法寶藏。初應作
是說。如是我聞一時佛在某方某國土處林中。應如
是說。
第二門。須有意者。自有三義。一者如真諦七事記中
云。微細律說。阿難比丘當高坐出法藏時。身即如佛。
具諸相好。若下高坐。還復本形。眾見此瑞。便起三疑。
一疑大師釋迦牟尼以慈悲故。從涅槃起。更宣深法。
二疑諸佛從他方來。三疑阿難既是佛弟。堪代佛處。
轉身成佛。今欲遣此三種疑故。故說如是我聞等語。
明阿難親從佛聞。非佛慈悲從涅槃起。亦非餘佛從
他方來。人非阿難轉身成佛(微細律者。即犍度中。辨微細罪也。諸師未曉)。
第二義者。如章廣敘。章云。故經論中說信為手者。遠
法師云。華嚴經中。說信為手。如人有手。入寶山中。自
在取寶等。又智度云。說時方人。欲令眾生心生信故。
基法師以十義釋信。一趣極果之初因(大乘四十心中。信為初也)。
二入諦理之基漸(信等五根。在忍位勝也)。三通妙真之證淨(通妙
真者。證諦也。理得四不壞信)。四荷至德之嘉依(如婆沙說。舉佛法者。如大龍象。以信
為手。述曰。象自鼻名手也)。五聖七財之元胎(七聖財者。信戒聞捨慧慚愧也。元胎者始
也)。六善九因之𠈞落(瑜伽云。入諸善法者。以信為依。欲為根本。作意所生。觸所集起。
受所引攝。定為增上。慧為最勝。解脫為堅固。出離為後邊。述曰。受解脫樂。名為善法。始依於信。次起希望。次數
驚覺。次和心取。令緣勝境。次領〔於〕心。次令心寂。次擇善惡。次脫纏縛。得決定故。次覺道滿。此九能令受解脫樂。
故名因也。𠈞樂者。亦是始也)。七稽機門之勝手(佛垂教手。以接信手。拔出生死也)。
八堪心水水清珠(信性澄清。如水清殊。能治不信渾濁性故)。九建名道之
良資(論語云。食兵可去。信不可去也。自古皆有死。人無〔不可〕立)。十疑裏誠之佳待
(左傳言。苟有明信。𡼏嵠沼沚之毛。蘋蘩蘊藻之菜。可薦鬼神。可羞王。公而況君子結二國之信也)。今
詳。俗事意辨實語謂之為信。不同佛法忍為信因。欲
為信果。望名謬引。甚不可也。極果初因。辨入僧祇。聞
經生信。未必如此。復不可也。由此即破第二第三也。
聖七財中為明發心趣出家道。亦與聞經。理不相當。
故亦謬也。餘之四種。影嚮相當。仍須辨相。浪引繁言。
虗陳別理。引誤新學。轉益迷愚耳。今釋信者。由光於
人。忍實德能。故次聽法。既聞證據。令心澄淨。樂欲脩
行。通名為信。故智度論云。不信者言是事不如是。信
者言是事如是。
第三門。如章廣敘。疏云。又可依大毗尼藏及以別傳。
皆戒戒有如是之證者。謂准十誦五百結集中云。摩
訶迦葉語阿難言。從今日一切脩妬路。一切毗尼。一
切阿毗曇初。皆稱如是我聞一時。阿難言爾。智度第
二云。長老憂波離受僧教師子座處坐。如是我聞。一
時佛在毗舍離。爾時須憐耶迦蘭陀長者子初作婬
欲。以是因緣故。結初大羅。二百五十戒。義作三部。七
法。八法。比丘尼。增一。憂波離問。雜部。善部。如是等八
十部。作毗尼藏(今此疏云。大毗尼藏者。即指智度論八十誦律也)。疏意云。准
智度論。大毗尼藏。戒戒皆有如是我聞。又准十誦。故
知五部別傳之者。亦應戒戒皆云如是我聞也。以迦
葉云。一切毗尼皆稱如是故也。但今後代恐繁。故略
也。
第四門。疏云大化得既流通。由如是義。故略之也。
第五門。疏云次釋語辭。今詳。且依佛地論等。如是我
聞合為一義。而總釋之。然後方復六義七事等。各各
別釋。且總釋者。先釋經文。後辨差別。且釋文者。文云
如是我聞。佛地論第一云。如是總言。依四義轉。一依
譬喻。如有說言。如是富貴。如毗沙門(此譬意云。比故名如。似故名是)。
謂當所說如是文句。如我昔聞(以當比昔。似故名是)。二依教誨。
如有說言。汝當如是讀誦經論(順教名如。奉行名是)。謂昔時眾
如當聽我昔所聞。三依問答。謂有問言。汝當所說。昔
定聞耶。答言。如是我聞(順問名如。遣疑名是)。四依許可。如有說
言。我當為汝如是而思。如是而作。如是而說(順求名如。稱願
名是)。謂結集時。諸菩薩眾咸共請言。如汝所聞。當如是
說。傳法菩薩便許彼言。如是當說。如我所聞。於此四
中。彼論三釋。一云。四中唯依第四。一云依後二。又云
總依四。如彼廣說。上來正辨如是兩字。於所聞中。譬
答許差別之相。亦即兼顯我聞之義。故是物釋也。若
依菩提留支金剛仙論。汎爾總明四種如是。而意唯
取第四如是。兼顯我聞。故彼論云。一者發心如是。如
自念言。我當如是發菩提心。脩諸善行。二者教他如
是。教前人言。汝當如是發菩提心。脩諸善行。三者譬
喻如是。如言是人威德。如日光明。面貌端正。如滿月
等。四者決定如是。如言我如是見聞等。今言如是。但
取第四。明須菩提云。我從佛聞所說理教。我之所說。
不多不少。不錯不謬。決定如是。無所傳之失。故曰如
是(量等名如。不錯名是)。此亦即同佛地論說。應知此說如是我
聞。意避增減異分過失(增減非如。異分非是)。謂如是法。我從佛
聞。非他展轉(此釋我聞)。顯示聞者有所堪能。諸有所聞。皆
離增減異分過失。非如愚夫無堪能。諸有所聞。或不
能離增減異分。結集法時。傳佛教者。依如來教。初說
此言。為令眾生恭敬信受(尋諸師釋。言多雜亂。無分總別)。
次辨差別者。真諦云。親聞曰如是我聞。傳聞曰我聞
如是。又部執疏云。親聞傳聞曰所聞。准報恩經第六。
及薩婆多論第一云。佛二十年中說法。阿難不聞。何
得言我聞(佛成道日。阿難方生。至二十年出家。聞經律文。憂婆離與阿難。同時出家)。答諸
天語阿難(此即傳聞)。又云。從諸比丘邊聞(此亦傳聞)。又云。佛入
世俗心。令阿難知(此即佛加令知他心)。又云。阿難從佛請。願二
十年中說法。盡為我說。佛善巧力。於一句中。演無量
法。能以無量法。為一句義。佛粗示其端。阿難盡巳得
知。速利強持力故(此即親聞)。若准金剛華經云。阿難得法
性覺自在王三昧。以三昧力故。前所說經皆能憶持。
與親聞無異。如宿命通。見過去事。無不明了(准此唯是親聞)。
問諸教何故如此不同。答就宜聞者。如此異說。理實
阿難應化聲聞。實常聞法。如大乘集法經云。阿難有
三。一者阿難陀。持聲聞法。二者阿難賢。持緣覺法。三
者阿難海。持摩訶衍法。金剛仙論亦同此說。故知阿
難示化如是也。
次依六義七事別釋者。一釋如是。略敘此方。古來
諸師合十家釋。一者肇公云。如是者。信順之辭也。夫
信則所言之理順。順則師資之道成。經無豐約。非信
不傳。故建言如是。注維摩釋也(詳此依智度論云。信者言此事如是也。阿
難信也)。二者智者禪師云。以文為如。以理為是。文以斷
詮為如。理以無非為是。維摩疏中釋也。三者真不違
俗。名之為如。俗順於真。稱之為是。上代相傳釋也(此不
顯經。義稍疎遠)。四者遠法師。自為兩釋。一阿難所說。如於佛
語。故名為如。欲簡去相似之如。故稱是(此謂所如之中。是佛語也)。
二如過去佛所說不異。故名為如。如諸佛說。正是非
邪。故復言是。五者寶公云。以離五謗。名為如是。第一
如是。此經離執有增益謗。第二句如是。此經離執無
損減謗。第三如是。此經離亦有亦無相違謗。第四如
是。此經離執非有非無愚痴謗(謂有外道。他問法時。以愚痴故。作此言答
也)。第五如是。此經離執非非有非非無戲論謗(謂佛經中。
通達法相。他問法時。依經通釋。既離五謗。故名如是)。六者古注法華釋云。如是
者。感應之瑞也。如以順機受名。是以無非立稱。眾生
以無非為感。如來以順機為應。傳經者以名教出於
感應。故言如是(謂無非故感應也)。七者光宅法師云。如是將
傳所聞。前題舉一部也。如是一部經義。親從佛聞。即
為我聞作呼轍耳。八者梁武帝云。言如是者。如斯之
言。是佛所說。故言如是。九者注無量義經云。聖人說
法但為顯如。唯如是(此唯就真)。今此疏中。復有二釋。一釋
意云。即佛語體。名為如是。次釋意者。同上遠法師初
釋也。
次敘西來梵僧異釋。一者長耳三藏約三寶釋。先約
佛者。三世諸佛所說無異。故名為如。以同說故。稱之
為是。二者約法。諸法實相。故名為如。如如而說。故稱
為是。三者約僧。阿難所傳。不異佛說。故名為如來。永
離過非。稱之為是。二者真諦三藏云。如是者是決定
義。有其二種。一文。二理。文是能詮。理即所詮。阿難所
傳。文理定決。如佛所說。故曰如是(詳此意同金剛仙論)。
次釋我聞。且釋我。次別釋聞。後方合釋我聞二字。且
釋我者。古人云有三種。一者如來八自在我(涅槃經第二十
三。涅槃大我具八自在)。二者凡夫妄相顛倒我(如外道等計如微塵或周遍等)。
三者世流布我(如五蘊中假立天授佛得等)。瑜伽第六。顯揚第九。
雜集十三。同釋其義。且瑜伽云。薄伽梵說。苾蒭當知。
由四因故。假說有情。一世間言說易故(雜集釋意云。於無量差別
色等法中。總立一我。即呼召易)。二欲隨順世間故(雜集釋意云。世間不於名別法中而
起言說。今為化彼。故同世說)。三為斷除決定無我諸怖畏故(謂未達知
緣起法性。便怖畏其決定無我)。四為宣說自他得失。令生決定信解
心故(謂若不立此彼有情。即不能知凡聖差別等)。今阿難等傳法之人。依
世流布。及由四因。故稱曰我聞(章中依智度論意可知)。
次釋聞者。自有兩門。一依事釋。二依理釋。於此二門。
各有能所。且依事釋。先解能聞。且能聞者。先敘小宗。
薩婆多云。耳聞非識。如俱舍第二釋之。成實論宗云。
識聞非耳。如彼論第十六說。譬喻論師。和合能聞。如
婆沙十三敘之。大乘之中。智度論第一云。和合能聞。
依彌勒等。亦有兩說。一云耳聞。如雜集第二云。耳界
何相。謂能聞聲。瑜伽第三云。數數於此聲至能聞。若
爾何故佛地論第一云。聞謂耳根發識聽受。答發識
耳根。是聞體性。非謂識聞。一云和合能聞。如雜集第
二云。問為眼見色。為識等耶。答非眼見色。亦非識等。
以一切法無作用故(謂無此法能取彼法故)。由有和合。假立為
見。耳等亦爾。述曰。就勝而說。云是耳聞。據無作用。故
須和合。次辨所聞。謂即隨聞十二分教。然十二分如
上巳釋。略辨體者。准薩婆多雜心俱舍及婆沙等。皆
有二說。或說音聲。以為教體。或說名等。以為教體。故
俱舍頌云。牟尼說法薀。數有八十千。彼體類或名。此
色行蘊攝。然婆沙百二十六正義。唯以音聲為體(如常
所辨)。依經部宗。聲有表彰。說為教體。謂離聲外無別名
等。即聲為體。故順正理第十四卷。破經部云。汝不應
說名句文身。即聲為體。然於聲中。分為三釋。一云。十
二處中。聲處為體。離聲無別名句文故(此即攝假歸實也)。二
云。法處之中。表彰屈曲假聲為體。識尋名而得義故
(此即癈實談假也)。三云。通以實假二聲。以為教體。據前二故
(雖同經量。取解成三)。依大乘宗。亦有三說。一者以聲為體。如維
摩經。或有佛土。以音聲為佛事(若餘佛土。亦以色香味等為體。如彼經說)。
二云名等。如唯識第二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
是字。為二所依。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
即聲。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述曰)法無礙解。既
緣十二分教。能詮之名。能詮即教。故為教體。彼論又
云。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諸餘佛土。亦依光
明妙香味等(此即餘土亦名為體)。三云。如十地論第一云。說者
以此二事說。聞者以此二事聞(謂說者亦說聲及名等。聽者亦說聲及名
等)。西明法師云。有處合說文義為體。如瑜伽八十一云。
謂契經體略有二種。一文二義。今詳不爾。尋教得義。總
說為經。依義立言。但名為教。今辨教體。何論經體。故
不然也(約略如是不能繁具)。次依理釋。能所合辨。謂依大乘唯
識理釋也。尋諸教文。兩途說異。由此諸師上分兩說。
一者那伽犀那。此云龍軍。舊三身論主是也。彼云。佛
果位中唯有真如及真智獨存。無色聲等麤相功德。
(述曰)寶性論堅慧論師亦同此義。所憑經文。具如涅槃
經中金剛身品。仁王上卷云。第一義諦常安隱。窮原
盡性妙智存。即其義也。既於佛果寂住無為。是故諸
佛都不說法。故楞伽第六云。大慧復白佛言。如世尊
所說。我從某夜得最正覺。乃至某夜入般涅槃。於其
中間。不說一字。亦不巳說當說(此辨佛果無麤功德)。不說是佛
說(此辨雖不說。而眾生自心變)。謂緣自得法。及本住法故(上句顯真如。下
句顯真智)。若依此釋。但由如來本行菩薩行時悲願力。今
雖處寂。願力難思。法爾能令應化。有情自心識上。現
似聲名文義等相。若無如來本願力緣。終不能聞。故
名佛說。而實不說。此則以自耳意二識。為其能聞。自
所變相。為所聞也。二者。若依護法親光等說。佛果位
中具有三身。如唯識第十卷末釋之。即顯前說。若依
法身。可有斯理。依受用身。為彼登地。及變化身。為彼
地前及餘凡夫二乘人等。示現種種色聲等法。而為
利益。是故如來實轉法輪。眾生雖復不能親取如來
聲等。而以如來所說聲等。以為本質。依附彼質。自心
變現文義等相。故名為聞。如來實聲為疎所緣。自心
所變為親所緣。故曰聞也。護法等宗。釋楞伽云。言不
說者。自有三義。一依真如。以一切法不離如故。如中
無說無不說故。故楞伽云。緣自得法故。二依諸法說
無異故。故楞伽云。緣本住法故(緣生性同。是本住義)。三者不說
墮文字法。離執故取(龍軍釋意。與此不同。如上略辨)。佛地論中。敘前
二釋云。有義如來慈悲本願增上緣力。聞者識上文
義相生。此文義相。雖親依自善根力起。而就強緣。名
為佛說。由耳根力。自心變現。故名我聞(言識上有。顯不離識也。理
實妄心。亦謂遠聞如來聲也)。有義。聞者善根本願增上緣力。如來
識上文義相生。此文義相。是佛利他善根所起。名為
佛說。聞者識心雖不取得。然似彼相分明顯現。故名
我聞。
次辨合釋我聞二字者。前依理中。雖巳合釋。而未辨
事。故今辨之。佛地論云。我謂諸蘊世俗假者。聞謂耳
根發識聽受。廢別就總。故言我聞。(述曰)若依大乘。耳意
二識同緣聽受。縱依小宗。亦從耳識。流至意識。簡釋
文義。總名為聞也。
飾宗義記卷第十本
飾宗義記卷第十末
次釋一時開為三門。一敘人釋。二依論釋。三出體性。
且人釋者。此方諸師雖有多釋。總束為四。一云。佛成
道巳五十時(此全非理)。二云。說一部時。三云。機感熟時。四
云。說聽冥符。不差機會。名曰一時(第二約教。第三約機。第四合說。尋之
可見)。西來梵僧。有三師釋。一者菩提留支云。言一時者。
自有多義。謂或一念日月時年。今言一時非此等。正
是如來說此經時(此意同前第二釋也)。二長耳三藏云。時有兩
種。一者半音時。對緣不遍。二圓音時。對緣即普。從初
得道。終訖雙林。二音普行。半隔俱說。見少分者為半
音時。見滿分者為圓音時(今准此律。即半音時)。又云。劫波自有
三種。一迦羅時(此翻別相時也)。二三摩耶時(此翻破邪見時也)。三世
流布時(相續時也)。迦羅時者。如佛制戒。見戒者聞。未具不
聞(准律即當此時義也)。三摩耶時者。謂五部阿含(如此律五百結集中立阿
含)九分阿毗曇。不簡黑白。一切得聞(九分阿毗曇。如真諦部執疏第
一明之也。准經。即置三摩耶時也)世流布得者。在申恐迦林。一時在
恒河岸等(雖經春夏。仍名一時也。於經顯中。不說此時也)。三者。真諦三歲七
事記中。以十義釋一時。一者佛出世時。二者說正法
時。三者聽正法時。四者持正法時。五者思正法時。六
脩正法時。七下善種時(謂發三乘菩提心時)。八成熟善根時(得生
中國脩四念等)。九解脫善根時(由前第二乃至第六五因緣。故得解脫)。十平等
捨心時(謂心浮沈不入正法。離此名平也)。次依諸論略敘三論。一
依功德施譯般若論云。一時餘時復說無量經故(意簡
餘時。唯取此時。同上說一部時也)。二衣龍樹智度論第一意說。經初
說三摩耶時。為破外道執時論故。若說迦羅時者。增
彼執故(准前長耳釋意。律中即置迦羅時也。無外可破故)。三依佛地論有四
釋。一言一時者。謂說聽時。此就剎那相續無斷說聽
究竟。總名一時。若不爾者。字名句等。聽說時異。云何
言一(同上人釋中第四也)。二者。或能說者。得陀羅尼。於一字中
一剎那頃。能持能說一切法門(此約大地菩薩。非此律辨)。三者。或
能聽者。得淨耳根。一剎那頃。聞一字時。於餘一切。皆
無障礙。悉能領受。故名一時(此亦登地。非律所辨)。四者。或相會
遇時分無別。故名一時。即是說聽共相會遇同一時
義(初釋意辨相續。此釋意辨相感。故不同也)。
次辨體者。一者是數時者。
是時即大乘二十四不相應中二法為體。若依薩婆
多。不離五蘊。即五蘊為體(如上劫義中辨)。
次釋佛者。先辨經文差互不同。後方釋文。或有經中
單置佛字。如法華等。或有經文。置薄伽梵。如佛地經
等(菩提留支金剛般若。婆伽婆亦是也)。或有經文。雙置二名。如無上依
經等(真諦所譯多分雙置)。次釋文者。即釋三文。且單佛者。七事
記云。大師十號。經中何故不列餘九。而獨稱佛。答有
十義。一覺勝天鼓(帝釋有皷。怨來即鳴。佛應機宜。勝彼天皷)。二不由他悞。
三離二無知(染不染無知)。四巳過睡眠。五譬如蓮華。六自
性無染。七具足三義(三身)。八具於三德(法身般若解脫三德)。九具
三寶性。十自知令他知。(述曰)佛者。佛地論云。具一切智
(根本智也)。一切種智(後得智也)。能自開覺。亦能開覺一切有情
(二智各具此二利德。基法師如次配本後者。謬)。如睡夢覺(喻本智也)。如蓮華開。故
名為師佛(喻後智也。從此流出戒定慧香。以熏機感信心之鼻)。薩婆多論第一
云。佛駄者。秦言覺。覺了一切法相故。復次一切眾生。
長眠三界。佛道眼既聞。自覺覺彼。故名為佛(前釋約知德。後
淨約斷〔思〕二德)。次釋薄伽梵者。佛地論云。謂薄伽聲依六
義轉。一自在義。二熾盛義。三端嚴義。四名稱義。五吉
祥義。六尊貴義。如有頌言。自在熾盛與端嚴。名稱吉
祥及尊貴。如是六種義差別。應知總名薄伽梵。長行
釋云。謂諸如來永不繫諸煩惱故。具自在義。炎猛智
火所燒練故。具熾盛義。妙三十二大士相等。所在飾
故。具端嚴義。一切殊勝功德圓滿。無不知故。具名稱
義。一切世間親近供養。咸稱讚故。具吉祥義。具一切
德。常起方便。利益安樂一切有情。無懈廢故。具尊貴
義。或能破壞四魔怨者。謂煩惱魔蘊魔死魔自在天
魔。佛具十種功德名號。何故如來教傳法者。一切經
首伹置如是薄伽梵名。謂此一名。世咸尊重。故諸外
道。皆稱本師名薄伽梵。又此一名。總攝眾德。餘名不
爾。是故經首皆置此名(或云婆伽婆。婆伽畔。皆梵音之轉也。崇云。梵音不正者。謬
也)。
次釋雙置二名者。真諦云。佛婆伽婆。有其四句
一是佛非婆伽婆。即二乘無學。證二涅槃。故名為佛。
不修功德。故非婆伽婆。二是婆伽婆非佛。即大菩薩
修功德故。未涅槃故。三俱非二種。即凡夫人。若單言
佛。即濫二乘。若單婆伽婆。即濫菩薩。若雙置者。無前
二濫。然唐三藏及淨三藏地婆訶等並云。梵本經中。
皆單婆伽婆。譯者就省。故置佛名。真諦立理。以義加
之也。
次釋舍衛國等者。或云舍婆提。並訛略也。十二遊經
云。無物不有國。法鏡經云聞物國。正梵音云室羅伐
卒覩。此云聞者城。一名多有。諸國珍奇皆歸此國故
也。
祇桓精舍。或云祇樹。正梵音云誓多飯那(誓多此云勝氏。飯那
此云林。謂勝氏林也。言樹者。以樹代林也。勝氏即是憍薩國波斯匿王之子也)。給孤獨食園。
梵云阿那他賓荼䭾寫耶囉磨(阿那他。此云無依。義翻為孤獨。是也。賓荼
䭾寫耶。此云團旋。謂以摶食施無依怙人。因行立名。故云給孤獨食。囉磨。此云園也。此長者本名蘇達多也。此
云善與也。如涅槃第三十。須達買園。祇陀造立。是故文中雙舉二人名也)。
二三眾多和上者。意執云。一人和上。尚得成受。二三
眾多亦應得戒。七非羯磨。似他如法也。
各四如前類而說之者。一到損勸捨。二順益令欣。三
舉益勸脩。四聞巳欣奉。
事未必盡者。如尼律受說等類。並不明差別故也。
並是略舉亦上如巳(謂亦上而巳也。古人而字多作如字也。有疏本云。亦如上巳)
自恣亦爾者。制自恣。即二三人自恣也。制自恣羯磨。
即僧自恣也。
阿㝹婆陀者(相傳云。此云威儀法也。又有云。此云隨問答分別也)。
疏云三十
法者。有律本具足三十。謂自恣辨自恣辨自恣羯磨
為二。故三十也。或有律本。脫自恣。單有自恣羯磨。即
但二十九也。
有餘釋言制戒者。對略興廣也。
說
戒者。半月一說也。
布薩者。別人懺法也。布薩羯磨。
僧懺法也。自恣。即別人恣法。自恣羯磨。眾法差舉也。
增二上來邪解之人者。即初文中邪正之解也(餘文
雖亦有邪解。不過初文攝盡)。
邪正之境者。謂緣此境起解也。
到說上二處。二事
兩文也。
於罪諍者。起第四文也。
善果有餘等者。謂有餘善。能招善果。有餘善法。能離
惡果也。
法闍尼者。非正食不犯足也。
不破見破如瞻波中。不供給客比丘。便被治罸。滅諍
犍度。夢見行婬。自謂犯夷也。實是生種。說非生種。實
非生種。說為生種也。五邪不可行。四依是可行也。
巳解義等者。應言前人巳解。而言未解。此是謗他也。
前人未解。言巳解竟。此是讚巳門人也。章中筆誤。宜
改從正也。
文言見世間常等者。文有五个二法。計理更應有兩
箇二應。言復有二見。見世間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
常。復有二見。見世界亦有際亦無際。非有際非無際
合有七箇二。即成十四不可記事。文無者略。亦可釋
家脫漏。此十四不可記。如俱舍第十九廣釋。若依智
度論第十七。開此十四。為六十二見。章云斷常見據
現在者。依智度云。世間常。世間無常。世間亦常亦無
常。非常非無常四句。依現在五蘊起計。即成二十句
也。章云此據未來者。智論云。世間有邊無邊。亦有亦
無邊。非有非無邊。依未來五陰。合二十句也。是身是
命者。即蘊計我也。瑜伽第六云。若計命即是身者。彼
計我是色。身異命異者。瑜伽云。若計命異於身者。彼
計我色。章中云此二是斷常之本者。婆沙第二百云。
諸惡見趣。無不皆入斷常品中。一切如來應正等覺。
對治彼故。宣說中道。有如來滅度等兩箇二。依智論。
即是四句。應過去五蘊。復成二十句。上來三箇二十。
并命者即身。身異命異。合成六十二見。章云非有無
如來滅度是空見者。不然。此亦計我差別也。瑜伽婆
沙意並云。但由文異。不由義異。為對治前第三計故。
以異句異文。計非有無。如來滅度。章云離陰計我等
者。唯識第一云。又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即蘊(即是智度
論所明。六十二見中。命者即身也。且如新經論中六十二見中。我有色我無色等也。我無色者四蘊也。或二二合等
可知)。二者離蘊(謂難蘊外執有別我。住在蘊中。或言我量微塵或邊等)。三者與蘊
非即離(離非即離。然住蘊中)。配疏可知。然諸外道。或執我為知
者見者命者士夫。或名如來。或名如去。或名阿羅漢
等也。
上來所辨六十二見。依智度論。今新經論六十二見。
謂四遍常論。四一分常。二無因論。四有邊等。四不死
矯亂。此十八論。依前際計。復有四十四論依後際。謂
十六有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想無想論。七斷滅論。
五現涅槃。合六十二。廣如婆沙百九十八百九十九
及二百。瑜伽八十七及第六第七。顯揚第九。長含第
十四梵動品。今略以四門分別。一總列論數。二約世
辨計。三別辨其相。四五見相攝。總列論數者。如瑜伽
八十七云。謂四遍常論。四一分常論。二無因論。四有
邊無邊論。四不死矯亂論。如是十八。是計前際。計我
論者(前際計合有五論也)。又有十六有想論。八無想論。八俱非
論。七斷滅論。五現法涅槃論。此四十四諸惡見趣。是
計後際計我論者(後際計亦有五論也)。合成六十二見也。
第
二約世辨計者。大小乘論分前後際。其數即同。而釋
其義。即有差別。且大乘瑜伽八十七云。諸見依世者。
謂依過去及現在世。起分別故。名計前際。依未來世。
起分別故。名計後際。今詳論意。尋求果前。起妄分別。
名計前際。尋求果後。起妄分別。名計後除。謂或現在。
巳受異熟。即尋過去。起妄分別。若據當來。方受異熟。
即尋現在。起妄分別。是故前際計者。過計現也。且如
四遍常中。如瑜伽第六顯揚第九並云。依下中上靜
慮起宿住隨念故。計前際常(謂憶二十六十八十劫為前三論也)。或依
天眼計現在世。以為前際(謂觀應從此死而生彼也)。
凡是觀未來今名前際者。以尋未受異熟之前。故名
前際也。若准四有邊。勿過宿命天眼及妄計。四不死。
計得生天。並是前際計也。言後際者。即如五現涅槃
中名後際論者。如瑜伽第七顯揚第十。以天妙欲為
一。以四靜慮為四。既稱現法。而言後際者。以現受樂。
自後永寂。故名後際。自餘有想等論。計死後事故。並
後際攝也。若作此分前後際者。一向決定。若依小宗。
婆沙論意。就多分說。前際十八。後際四十四。若細分
別者。依過去世起分別者。定名前際。依未來世起分
別者。定名後際。若依現在起分別者。義即不定。且如
四遍常中。一由宿命。能憶一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
劫。二者憶生一生。或經百千生。三由天眼見諸有情
死時生時諸蘊相續。是故計常。四由非理尋思計常。
就中第三以天眼計云是前際者。以見現在死時之
相。是未來前。故名前際。若據是過去。後亦是際。或約
過去果未來因。亦不定也。四有邊論。依天眼等。准此
應知。五現涅槃亦准此釋。故不同大乘釋也。
第三
別辨其相者。前際十八。合有五論。後際四十四。亦有
五論。且前際五者。先明四遍常論。謂遍計度我及世
間一切皆常。婆沙說四。初明憶劫。第三天眼。以此兩
論。即攝瑜伽等中四數義盡也。更加第二第四兩論。
瑜伽不說。如前應知。第二辨四一分常者。准長含第
十四梵動品說。劫初成時。有餘眾生。從極光淨天沒。
生大梵處。𨒬分獨住。後更作念。願餘眾生來生梵宮。
應念之間。有梵子生。梵王更念是我所化。後梵眾天
福命盡故。來生人間。脩得宿通。便見梵王猶在梵宮。
即作是念。大梵是常。我等無常。第二亦由宿命。聞梵
王說。四大是常。心是無常。或翻此說。第三由宿命智。
從戲妄天沒。來生人間。便念戲妄者無常。餘不戲妄
者常。第四意憤天沒。准前而說。婆沙云。此二天住妙
高層級。或住三十三天。此准婆沙。若准長含。無第二
見。加一以[撾-咼+庚]疾智。觀察我及世間半常半無常。為四
也。良以妄執不同。所以經論互舉也。
次辨二無因論者。一者無想天沒。來生人中。得宿命
智。見昔出心。不見巳前。故謂無因。瑜伽婆沙並同說
云。生無想天。初後有心。中間五百劫無心也。二者以
妄尋思。不憶前生。便謂無因。
次辨三有邊等論者。准瑜伽論。自有兩釋。一者依瑜
伽第七及顯揚第十。同云依止世間諸靜慮故(謂宿住天
眼隨應起計)。於彼世間住有邊想無邊想俱想。廣說如經。
論自釋云。若依斷邊際。求世邊時。若憶壞劫。即起有
邊想(見斷絕故。起此妄計)。若憶成劫。即起無邊想(以見微風等漸成之相。即
計世間展轉有因。故無邊)。若依方域周廣。求世邊時(上下周求。傍以廣求)。若
下過無間。更無所得。上過第四靜慮。更無所得。起有
邊想。傍一切處不得其邊。起無邊想(此即亦有邊亦無邊也)。若
為治此執。作異文句。即於世間。起有邊非無邊想(為避
第三句過。矯為此第四句也)。慈恩法師釋。憶壞劫有邊者。以空劫
為邊限故。憶成劫無邊者。以去壞劫遠故。難曰。成前
亦空。何不亦以空劫為限。名曰有邊。故非理也。若依
瑜伽八十七釋。由憶念器世間成壞兩劫。出現方便。
起邊等四執。且由憶成劫故。起三種想。一者憶念下
至無間上至第四靜慮故。住有邊想。二者傍憶無邊
故。住無邊想。三者二種俱行故。住二俱想。四者憶念
壞劫分位。爾時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釋曰。觀巳壞
時。無器像故。觀未壞時。有可壞故。是故合計非有邊
非無邊也。准此四句中第四句義。與前三別。然三句
伹是第七卷中第三句。攝義即盡也。於中隨應觀前
是宿通。觀現及後是天眼也。此謂外道執我所居之
器。作此四計也。若依婆沙。前之二句。同瑜伽八十七。
第三句者。以天眼見上下邊。以神通傍無邊。即以二
通。合計第三句也。第四句者。遮第三句。此等雖有種
種異說。莫不皆據我所居器世間也。若約器世有邊
等四。對十六有想等中執我有邊等四。合計者。即諸
經論中辨合計云。我及世間邊無邊等是也。
次辨四不死矯亂論者。先且釋名。准婆沙意。計天常
住。名為不死。計不亂答得生彼天。若實不知而輙答
者。恐成矯亂。故得問時。答云秘密言詞不應皆說。佛
法呵云。此即真成矯亂之者。故云不死矯亂也。若准
瑜伽顯揚等釋意云。諸可謂境。名為不死。故是經中。
呼證涅槃為不死句。即內外道同詳此名也。而證說
名為無亂。今諸外道自稱得證不死之境。而得他問。
乃妄計云。我是不死亂者。謂我實證不死之境。而於
言中。不應分明顯說其事。故稱亂者。故瑜伽顯揚云。
若有人來。依世間道。問善不善。依出世間道。問苦集
滅道。爾時便自稱言。我是不死亂者。然准瑜伽第七
及八十七兩處文釋。且第七卷云。四不死矯亂外道。
如經廣說。尋彼論文。即是指長阿含第七四梵動品
文也。略敘彼經文云。有諸沙門或婆羅門。依本劫本
見異問異答。攝四見中。齊是不過(前際名本劫。後際名末劫)。第一
或有沙門婆羅門。經如是見云。我不善惡有報無報
耶。若有沙門婆羅門聰明智慧。設當問我。不能答有
愧有畏。彼若問我。當以此答。此事如是(總指答詞)。此事異。
此事不異。此事異不異。此事非異非不異(此四句正是以言矯
亂之詞)。是為初見(結成初計)。或有作如是論。我不見知他世
有無。諸有沙門婆羅門。以天眼知他心。能達見事。能
知他世世無佗世。彼設問者。當如上答。是第二見。或
有問。何者是善。何者不善。當如上答。是第三見。或有
愚冥闇鈍。他有問者。彼隨他言。當如上答。是第四見。
尋彼經文。正與瑜伽第七卷中義意相當。對此應以
二門分別。一者所問事寬狹。二者起計不同。且所問
事寬狹者。如瑜伽云。依世間道。問善不善。依出世道。
問苦集滅道。即是具以世出世法為所問事。而經唯
言善惡有報無報耶。即唯問世間道也。雖有寬狹。莫
不皆是外道不曉之處也。
第二起計不同者。謂依
此不曉之處。有四種人。矯生四計。作四矯亂。就中即
作三門分別。一者辨四計人。二者辨四矯法。諸文寬
狹。三者辨四計意。且四人者。瑜伽釋云。是中第一不
死亂者。覺未聞悟。第二於證法。起增上慢。第三覺巳
開悟。而未決定。第四羸劣愚鈍。今詳論意。第一外道。
於世出世。雖有智慧力堪得證。而未聞未解。若據經
中。伹據善惡兩報世間之法。而未開解也。此便他巳
知解人也。第二外道。於少劣證五通等法。自謂㝡勝。
及其遇他得證勝者詰問之時。而更怖他勝證之人。
是故經中懼他有天眼等者也。第三外道。於所學法。
巳聞巳解。但有聞思。未有脩慧。故於所證之境。未得
決定。是故經中但懼他問善不善等。意說怖他於善
不善決定證者也。第四一向是愚鈍者。無有力能生
解得證者也。總相說者。第一人怖勝巳解。第二怖勝
巳證。第三自身未證。怖他得證。第四怖知我愚。故成
四也。
第二矯亂法寬狹者。若如經中。前三並是以
言矯亂。謂得問時。答言此事異不異。第四句也。第四
反問。而即并以言矯亂通說。便是二種矯亂法也。且
如有問蘊有幾種。彼反問言。汝意。謂五。彼即答言。此
事異不異等也。若准婆沙。唯是假託餘事。謂答他言。
秘密義等。不應皆說。若准瑜伽。合前經中及婆沙中
二計。故彼論云。如是三種假託餘事。以言矯亂。第四
唯懼他詰問。於世間道及出世道。皆不了達(謂不多不死法)。
於世文字亦不善知(謂不了不亂法)。而不分明說言我是愚
鈍。都無所了。但反問彼。隨彼言詞而轉。以矯亂彼(准此
論文。但明及問。闕無此事異不異等。以言矯亂。而經有之也)第三所計意者。婆
沙論意。計不亂答。得生彼無。然計不亂。自有四種。第
一人計。若勝我解。而問我者。我實不知。輙與他說。恐
成妄語。便不生天。故託餘事。以避妄語。謂為不亂。第
二人計。若勝我證。而問我者。而我不證。便撥為無。恐
成邪見。便不生天。故託餘事。以避邪見。謂為不亂。第
三人計。我未定證。若他定證。而問我者。若我輙說。他
便詰我。知我無知。我若無知。恐不生天。故託餘事。以
避無知。謂為不亂。第四人計。我實愚鈍。他問我法。我
若不說。便違他意。恐不生天。故反問彼。而印順之。以
避違他。謂為無亂。若准瑜伽云。又復第一怖畏妄語。
及怖畏他人知其無智。故不分明答言我無所知。第
二於自所證。未得無畏。懼他詰問。怖畏妄語。怖畏邪
見。知不分明說我有所證。第三怖畏邪見。怖畏妄語。
懼他詰問。故不分明說我不決定。如是三種假託餘
事。以言矯亂。第四唯懼他詰問。於世間道及出世道。
皆不了達。於世文字。亦不善知。而不分明說言我是
愚鈍都無所了。但反問彼。隨彼言詞而轉以矯亂。准
此論文。一一皆有二意。一者作藏拙意。二者作妄計
意。且如第一。怖妄語故。恐不生天人。藏拙意云。怖他
知其無智故。不分明言我無知。即免二過也。第二勝
巳證者。儻問之時不知而說。恐成妄語。若撥他問。恐
成撥實事之邪見。恐不生此。是妄計意也。餘是藏拙
意。冀免其過。尋文可知。第三他有决定證者。儻問我
時。准第二釋之。第四藏拙。即是計意。謂計不能為他
說。即不生天也。若准瑜伽八十七。死得天。自有二種。
一者善清淨。謂證諦理。心得解脫。二者不善清淨天。
謂得世俗定。彼論意說。善清淨者。必無矯亂。不善清
淨者。容有矯亂。故彼文云。巳得善巧。彼所成得。望我
為勝。彼若於中詰問於我。我若記別。或為異記(恐妄語也)。
或撥實有。或許非有(恐撥實有邪見。妄許非有亦是邪見故)。彼於記別。
見如是等諸過失巳。作是思惟。我於一切所詰問。皆
不應記(以不明記為避過也)。廣如彼論。不能繁敘。慈恩法師法
菀中。及西明法師等釋。義並朦朧。尋求者自當見之
上來五論前際計訖。次辨後五際五論者。第一明十
六有想論者。一執我有色等四論。二執我有邊等四
論。三執我一想等四論。四執我有樂等四論。合十六
論也。先辨有色等四者。略准三文。然後釋義。且三文
者。准梵動品云。我此終後。有色有想。二我此終後。無
色有想。三我此終後。有色無色有想。四我此終後。非
有色非無色有想(准此皆說死後我有色等)。二者准婆沙意云。我
有色死後有想等為四句。三者准瑜伽第六。顯揚第
九同說。依於三見。起此四句。故彼文云。又若依命者
即身者。彼計我是色(謂執我為色)。若計命異於身者。彼見
我非色(謂執我為非色)。若計我俱遍無二無缺者。彼見我亦
非色(謂執我總遍色非色)。若為對治故。此即於此義。由異文句
而起執者。彼見我非色非非色(體同第三句而文有異)。准此即
通現後二世。並有色等。故瑜伽八十七云。由依初見。
於見於現法中。計我有色。後或有色有想等。廣說如
彼。然准彼文。以其有想十六。無想八論。非有想非無
想八論中。並有有色等四句。故彼論文合解三个四
句。今當廣引。彼論文云。由依初見。於現法中。計我有
色。後或有色有想。或無有想。或非有想非無想(此三个四
句中各初四句也)。依第二見。於現法中。計我無色。於後所計。
如前應知(三个各第二句)。依第三見。我論有二種。一者說我
有色無色。二者說我非有色非無色。餘如前說(三个各第
三第四句也)。詳此有色等四。依命者即身異身。及但遍等
三見立。同瑜伽第六顯揚第九等。然加後或有想等
文。以成三个四句也。言後有想者。如婆沙釋。義意應
同。婆沙意云。初句我色為性。故名有色。取諸法想。名
為有想。謂欲界全及色界中除無想天。或有計無色
界中亦有色者。前三無色亦名有色有想。除非想處。
以彼是非有想非無想攝故。第二句我無為性。名為
無色。取諸法相。名為有想。謂若四蘊之中。執想為我。
即是有想用故。名為有想。若執受行識三蘊為我。即
是有彼想故。名為有想(以想為我所故)。此中有想界繫。同前
第三句。我如諦語。外道總計五蘊。起一我想。由其各
別求我不得。是故總執亦有色亦有色亦無色。以為
其性。言有想者。若望想蘊。有想用故。名為有想。若望
餘四體者。有彼想故。名為有想。於中總我並名有想。
此計即以自身蘊為我。他身非情等為所也。界繫同
前第四句。即第三句無別依見。上來釋有色有想四
句訖。
第二釋我有邊等四句者。謂執我有邊等。與執外
器世間有邊等四不同也。梵動品云。一我此終後。生
有邊有想。二我此終後。生無邊有想。三我此終後。生
有邊無邊有想。四我此終後。生非有邊非無邊有想。
若准婆沙云。執我有邊死後有想等。以作四句。准此
即是有邊等四。並通現後二世。且釋第一句者。婆沙
意云。或執色為我。或執非色為我。並容有邊。謂執我
體有分限。或在心中。如指節量。故有分限。若執非色
為我者。所依所緣有分限故。並名有邊。此依尋伺起
如是見。若依等至。未必得遍處定。此二種有邊。我死
後有想。此欲界全等。界繫義亦同前釋。第二句者。或
執色及非色。並容無邊。且色無邊者。如明論說。我量
廣大邊際難測。要知此我方廣生死。或執地即是我。
其量無邊。若執非色為我者。彼作是念。若不至火。終
不能燒。故知若不至我。終不能取無邊分量。既有所
緣無量。故知我無邊際。此依尋伺。若依等至。起此執
者。必得遍處定。此二種無邊。我死後有想界繫同前。
第三句者。亦通執色非色。若執色我。隨所依身。卷舒
不定。若時身有量者。我即有邊。若時身無量者。我即
無邊。故成俱句。若執非色者。約所依所緣。准前應知。
第四者即第三句。同前准知。瑜伽第六卷。顯揚第九。
前兩句同。後兩句異。故彼文云。若見少色少非色者。
彼見有邊。若見彼無量者。彼見無邊(此二句同)。若復遍見
而色分少。非色分無量。或色無量非色分少者。彼見
亦有邊亦無邊。若對治此者。彼見非有邊非無邊(此二
句異)。或計解脫我為第四句。廣說如彼
第三執我一想等四句者。婆沙意就得定及尋伺者。
說第一句。有一想者。謂前三無色。彼想唯一門轉故。
謂唯意識一門轉也。若得非想定者。死後便生非想
地中。即名無後非有想非無想故。所以際之也。第二
句我有種種者。謂欲色界除無想天。彼想六門轉。或
四門轉故(上三靜慮借初定識故。亦有四門轉)。此之二句據得定者。作
如是計。若依尋伺亦成二句。謂有一種工智者。名有
一想。若有種種工巧智者。名有種種想。第三句我有
小想者。謂執小色。或執小無色為我。彼想與此小我
合。故名我有小想。界繫同前。亦唯欲界。於色界中。除
無想天。或計三無色等。並同上釋。第四句我有無量
想者。謂執無量色。或執無量無色為我。彼想與此無
量我合。故名我有無量想。界繫亦同前。若准瑜伽八
十七。由生處差別故。立一想等四句。如彼論云。有一
想者。謂在無色。空無邊處。識無邊處。有種種想者。謂
在下地。即如所說。隨其次第。應知識有狹小想。有無
量想。尋此論文。由修無所有定時。除遣所緣。既不在
識。故無相應之想。故一想中除之也。慈恩法師意准
婆沙。前三無色皆是一想。然瑜伽即就除所遣義。故
各別也。其非想處。死後必是非有想非無想。故論不
說。其義易了。又論文言。隨其次第應知狹小想無量
想者。謂在下地。依緣狹小。在空識地。依緣無量。即是
逆次釋次第也。此四句皆是死後有想也。
第四執我有樂等四句者。亦皆死後有想也。瑜伽八
十七云。一向有樂者。謂在下三靜慮。一向有苦者。謂
在捺落迦。有苦者。謂在鬼傍生人欲界天。有不苦樂
者。謂第四靜慮巳上。乃至非想處。婆沙意。我與樂具
樂受合等。以為四句可知。
上來十六有想論說。次釋無想八論中。先解有色等
四句者。有色等義。如上所引。瑜伽八十七。三个四句。
同依命者即身異身俱遍等三見。立色等四。而言死
後無想者。婆沙意云。得無想定及見他得者。從此死
後。生於無想天中。若尋伺者。見有風癎熟眠悶絕等。
似全無想。便作是念。如於此世。既是無想。他世亦爾。
故亦無想。婆沙廣文。意亦不殊瑜伽略釋也。次釋有
邊等四死後無想者。婆沙論意。辨有邊等。義並同上
有想十六中。第二四句釋有邊義。若論死後無想者。
同向有色等四死後無想中釋之。謂或悶絕等也。准
瑜伽八十七。亦釋三个有邊等四句。故彼文中。先釋
有色等三个四句訖。續次文云。我有邊。我無邊。我亦
有邊亦無邊。我非有邊非無邊。隨其次第。如前應知。
准此故知。如前有色等中。死後有想無想等應知也。
若比婆沙。亦是前兩句同。後兩句異。如上巳釋。
次釋非有想非無想八論者。亦有有色等四。有邊等
四。同向無想八論。伹知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且釋有
色四句者。第一句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者。若
依尋伺執色為我。彼見有情。心不明了。便作是念。此
世既爾。他世亦然。若依得定。彼不可執非想諸蘊為
我有色。但可執今欲色界身。得非想定無色之我。與
今色合。名我有色。此即必執色為我所也。若許無色
亦有色者。即執非想諸蘊。亦名我有色。此即執色或
我所也。彼地想不明了。故云死後非有想非無想。第
二句執我無色。通尋伺得定。准而可知。第三句尋伺
者執。其義易知。若得定者。通執欲色。方名亦有色亦
無色等。如前准知。第四句即第三句。亦准上釋。次釋
有邊四句者。若執色法為我者。以所緣境狹廣及不
定。可成四句。或約時分短長不定。以成四句。若亦執
色者。即唯尋伺者執。以得定者不執非想為有色故。
或許無色有色者執。亦云無色之我。得與色合。比於
婆沙瑜伽。亦是二同二異也。問何以兩八論中。各無
一想及有樂等四。答既言一想及樂。即非無想。及非
非有想非無想。故闕之也。
次釋七斷滅論者。瑜伽第七。顯揚第十云。謂如有一
立如是論。我有麤色四大所造之身。住持未壞。爾時
有病有㿈有箭。若我死後。斷壞無有。爾時我善斷滅。
如是欲界諸天。色界諸天。若無色界空無邊處所攝。
乃至非想非非想處所攝。廣說如經。謂說十種斷見
論者。作如是計。梵動品云。一者我身四大六入。從父
母乳餔長養。然是無常。必當歸滅。二者此我不得名
斷滅。我欲界天斷滅。三者此非斷滅。色界化生。諸根
具足。斷滅無餘。四者此非斷滅。我無色空處斷滅。餘
廣如彼。
次釋五現涅槃論者。瑜伽第七。顯揚第十並云。謂如
有一立如是論。若我解脫。心得自在。瑜伽自在名為
清淨。謂於諸天微妙五欲。隨意受用。是則名為得現
法涅槃第一清淨。又若離欲惡不善法。於初靜慮得
具足住。乃至第四靜慮得具足住。亦得名現法涅槃
第一清淨。婆沙二百亦說。受五欲及四靜慮為五涅
槃。然言五欲者。一釋。通人及欲天。一釋唯欲天。今瑜
伽等同後釋也。四靜慮者。外道多執。依多分說。而少
執無色。故此不說。又說。執無色為究竟涅槃。此中說
現法涅槃。廣釋如婆沙。上來廣釋後際五論。總辨六
十二見說。
第四五見相攝者。謂邊邪兩見攝。准唯識第六釋。於
邊見中。攝四十七論。如彼文云。此邊見差別。諸見趣
中。有執前際四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
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起攝。准瑜
伽五十六。七斷見攝。餘皆常見攝。故知四十七論並
是邊見攝也。次約邪見。攝十五論。故唯識論云。此見
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四不
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論。瑜伽五十八。文意亦
同。
次略問答者。問曰。一分常中。有執一分無常。應是正
見。何名邊見。答此無常解。藉常而起。望無常應邪見
攝。且望常解。是邊見攝。問五現涅槃。准顯揚等。是妄
計清淨中攝。應是見戒取攝。婆沙二百云。五現涅槃。
以執劣法為勝。是見取攝。見若所斷。大乘何故邪見
攝耶。答大乘意說。要緣於見。以執勝淨。是見戒取。既
緣欲等五境。故是邪見。以其四見不攝者。皆邪見故。
小乘宗中。邪見唯說撥無實事。伹執㝡勝。即是見取。
若執得淨。即是戒取。故不同也。四一分無常者。小宗
云。非見攝。但是邪智也。上來即攝六十二見之自性。
若據眷屬。依於身以起邊邪。復執三見。為勝得淨。及
由此見。受持戒禁。故具五見也。故雜集第一云。或二
或一切。覺師子釋云。謂邊執見及邪見自相故。一切
者。謂五見眷屬故也。
犯毗尼者。五篇犯相也。諍者言等四諍。此就所滅也。
又犯毗尼者。從惑起業。結使毗尼者。三界五部惑。此
一對約所滅煩惱也。比丘者。如故意出不淨等。比丘
尼者。如獨行等。此對約學毗尼人也。
方者如輸奴國聽五事等。遍者煞盜等。此對約方及
遍制也。
戒品清淨發生三昧尅理觀在心者。謂初起五停心
觀。觀五陰中。都無實我。即生空也。𤏙等修慧。無常苦
空。漸破陰相。漸悟法空。故云理解轉深也。
心冥無相者。謂入見道。現觀滅諦。名為無相。見道惑
盡。即名初果。進斷餘結。始從欲界。乃至非想㝡後品。
或解脫道時。即具心慧二俱解脫。成無學果。故總說
云。心冥無相乃至具二解脫也。若鈍根者。唯得慧脫。
不具心脫。此並成實宗也。
結益等可知者。即前科文。名舉益初脩是也。
從麤至細者。從欲界心。入初靜慮。次第漸入非想滅
盡。從細至麤。謂從滅定。次第還至欲界散心。
善脩斯二者。入定出定二也。
亦獲三益者。一生空。二法空。三入聖道。無相巳去也。
即是文云。未得令得。未入令入。未證令證是也。
偏舉如人者。謂清淨人。名如人也。
脫不脫中。有六个二。初三五明不脫。二四六明解脫。
章云。犯不能見。見不懺洗。即是展轉釋初三五也。犯
不見(釋初)。見不懺(釋三)。不懺而彼不受也。謂所對懺境。不
為受也(釋第六也)。
三文同前者。謂前六二。是非相對。如其次第。即為三
文也。
謗不謗中有五一總明謗不謗者。文但有謗也。
初舉增一三對六者。上增一文離明邪正中有三。謂
一法非法。二毗尼。三制。各有到順。即成六也。今此增
二十八法中分二。初至是制不斷。謂是重舉上增一
三對六也。第二有二法謗如來一非法言法巳下。謂
是重舉增二上文二見之初十八法也。
增二四對八者。第一對者。謂十八法。此十八法亦名
二見。然下章中自名二法也。即是上文二見之中。除
去須見非酒等巳下文。但取初十八法文來也。第二
對者。謂是二處。即增二㝡初文也。第三對者。謂是二
事。即增二初第二文也。第四對者。謂是二見。即增二
初第三。二見文中。除十八法。但取酒見非酒巳下是
也。由其十八。前別明訖。故須除之。此之四對。各二故
八。即是總說。此中文盡。故云四對八也。
作文不異前者。且如十八法中。文中伹舉法非法一
對。餘之八對及二處二事等。並即是指上文也。
初文總解二謗下之到說即前二謗等者。前辨謗不
謗中。科文為五。即指初段。以為總解。故云初文也。下
之到說者。謂下之四段。別解二謗也(謂十八法。及二處二事二見也)
邪解差脩者。謂不順教脩。即是不脩。不必要須不見
佛色身也。
各有總別三對六等者。謂此六文。各各分五。初文總
解。下四別解也。
人言有六種等不等者。畢恡陀也(願律師是)。
各對三句法有行滅者。謂將斯六。准如前文非法眾
中。一作法羯磨。二非毗尼羯磨。三非法便行。如法眾
亦三。反說可知。恐人未悟。且將初句。具足作文。應言
有二眾。如法眾不如法眾。何等不如法眾。眾中非法
眾如法眾數齊。非法法者有力。如法者無力。非法者
得伴。如法者不得伴。作非法羯磨。不作法羯磨。非毗
尼羯磨。不作毗尼羯磨。非法便行。是法不行。是為非
法眾。何等如法眾。眾中法眾非法眾。二眾數齊。如法
者有力(廣說應知)。第二句乃至應言。何等不如法眾。眾中
非法眾多。如法眾少。非法者有力。如法者亦有力。非
法者得伴。如法者不得伴。如法眾反說應知。餘句准
知。總喻上二眾。謂八對二眾者。謂等眾及不等眾。即
有是非二對。等不等眾自有六對。故成八對也。亦有
疏本。無謂八對二眾一句語也。
觀過文三中科文云。第三佛說巳下者。文中舍利弗
說(亦有疏本。作舍利弗說也)。
餘四合辨者。一自破。二犯罪。三智者呵。四多得眾罪。
文中合作一門。理實應開即為四也。
漏增中位分為三者。慙無慙。二者淨不淨。即是上文
二見酒見非酒等。十七對中。略舉此一。上巳釋言。衣
藥等物。應法受畜。不生罪過。名之為淨。畜不應法。名
為不淨也。三者犯不犯等。即十八法中。略舉五對
也。
攝取略尼。即是第二合僧歡喜。以其略尼能滅罪諍。
故歡喜也。
言不善者現在業因者。問文中現言。現在不善。及未
來不善。何因乃言唯現在耶。答此中意辨。今世造因。
及後世造因。皆名現在也。
重罪准知二百八十戒者。廣文。准上增一中第二大
段。辨戒利處說也。
增三文言。根本不現者。無三根我根本罪。外相不現。
即是無罪也。
三非法與憶念者。一實犯言不憶犯。二言犯小罪當
懺。三言犯小罪巳懺也。
諍輕重生覓者。實犯小罪。未懺須懺。後與憶念。若其
巳懺清淨。直與憶念。
三滅法者。以多人滅言諍也。罪處滅覓諍也。草布滅
犯諍也。即此三中。一一隨用。滅事諍也。
受戒師德如非有兩个三。亦可觀文似是所為受戒
人也。沙彌據名雖犯皆吉。若其據事。亦得名為破戒
破威儀等故也。
若以犯殘事故罵謗白衣者。謂實自犯。將謗白衣云。
白衣犯事相關。即是也。如上受戒犍度中。被舉比丘
休道後還出家。與受具竟。語言汝能懺悔不。若言能。
當與解羯磨。與解羯磨巳。當言語汝懺悔。即有人釋。
若不先解。共他對懺。即犯隨舉。又准此文應懺。懺懺
巳為解。故先懺。理亦非妨。故懺解先後皆得也(准上下文
故也)。
應信不信與舉治者謂到說十八等者。十八非一。故
云等也。上呵責犍度。疏自釋言。言不信者。不信善招
勝報。不信聖教是非者。不過十八。咸初舉中攝。以第
三舉局故。此中疏言。寬通諸法。謂通十八。咸名不信。
(乃至)言以其不局順情等者。謂第三舉局。是順情說。欲
不障故。此信理。不得言是第三舉也。
文中言應信不應為解。章云應信不信與舉治者。既
不為解。故知本由不信故治也。
篤信隆殷具於五法者。上呵責犍度文云。白衣家有
五法。應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恭敬父母沙門婆
羅門。所應持者。堅持不捨。有是五法。應為作也。
章云第三稱量白衣同上以釋者。即文言。應與作遮
不至。不應與作遮不至。是也(謂五法具闕也)。
僧殘中三者。一憶念。二稱。三失。諸句皆然。即成多三。
為樂故亦成多三。乃至風空等各成多三也。
妄語所稱者。唯上增二中。疏釋云不得言得。謂生空。
不入謂法空。不語謂無相巳去也。
身犯口犯等者。觀文似通一切戒說。不局妄語也。
文言恚癡亦如是者。謂身恚害。口恚害。身口恚害。為
一三。乃至身癡害等。復為一三也。
舉上起諍三人者。即上僧眾多人一人起也。覓諍須
以憶念等三个白四滅。故局對僧也。
餘之三諍通三人彌者。言諍中。現前通三人。多人唯
是僧。二者犯諍中。自言通三人。草布唯局僧。三者事
諍中。若是覓諍中事作。即是局僧。若言中事作。犯中
事作。即通三。如前准知。現前自言通三人秉者。現前
之中。諧和進不等易知。自言之中。懺殘僧秉提下通
三也。
於戒學中約行以辨者。不約定慧。唯約戒行以辨也。
三學除得者。除煩惑。得四果也。
始於外凡專似護持等者。此依成實宗釋也。上代成
實諸師云。外凡位中名乾慧地。始從凡夫慧信佛法。
歸依三寶。受持禁戒。戒生定。定生慧。能觀眾生空。未
善明了。理水不沾。故名乾慧地。心在理外。故名外凡。
即是從初。乃至五停心位也。次入𤏙等四善根位。觀
實法空。而有相心數數陵雜。為內凡。即是章中云。四
現理靜絕去紛動定品成就之始也。謂四善根現前。
忍許實法皆空。故云現也。次入見道。無相決定。即是
章云入無相巳去也(上巳數數辨訖)。
第四時迦葉禮佛足巳下。分為兩文。一約人明如非。
二約喻明如非。尋疏可知。
二種眾法俱集一處者。一說戒。二羯磨也。
純脩滿學者。一純脩戒。二純脩戒及兼純定。三滿學
三學也。
兼脩滿學者。第一戒滿兼餘二學。第二戒
定滿兼餘一。第三具滿三學也。問前文既云以戒為
主。不以定為主等。故知亦是兼脩定慧。二文何別。答
疏意云。前文是不了教。後文是了教。理實相似。今詳
前文據彼祈求。後文辨三學滿未滿也。
根跱(跱立也)。成實論二十一。初五定具品云。又道品樓
觀以戒為柱。(乃至)入善人眾。以戒為即印。八直聖田。戒
為壃一畔。如田無畔。水則不住。如是若無淨戒。則定
水不住(巳上論文)。
第三折伏煩惱者。即破戒煩惱。與惡覺俱也。
五下使者。新經論中。名五順下分結也。准婆沙四十
九列名者。一貪欲順下分結。二嗔恚。三有身見。四戒
禁取。五疑。俱舍二十一頌云。由二不超欲。由三復下
還。然俱舍中列名次第。與此疏中同也。彼論長行釋
云。謂唯欲界。得下分名。此五於彼能為順益。由後二
種不超欲界。設有能超。由前三種。復令還下。下如守
獄九十防邏人。故婆沙四十九釋云。謂初二結。猶如
獄九十。後之三結。如防邏者。如有罪人禁在窂獄。有
二獄卒。恒守御之。不令輙出。復有三人。常為防邏。彼
人設以親友則力。傷害獄卒。走出遠去。三防邏者還
執將來。閇置窂獄。此中窂獄即喻欲界。罪人即喻愚
夫異生。二獄卒者喻初二結。三防邏人喻後三結。若
有異生。以不淨觀。傷害欲貪。復以慈觀。傷害嗔恚。離
欲乃至無所有處。生初靜慮乃至有頂。彼有身見戒
禁取疑。還執將來。置在欲界(此上論意局據異生釋之)。俱舍又云。
有餘師說。言下分者。謂下有情。即諸異生。及下界即
欲界(此釋順下義也)。前三能障超下有情(列名次第。與婆沙異。前〔巳〕訖此中意
辨由前三結。不超超凡入聖也)。後二能令不超下界。故五皆得順下
分名(此中意說。初二果人亦名下界)。
章云一下人心中起乃至廣說者。同餘師義也。
二
潤下生三障下果者。並是初義之中差別也。謂由不
超下有有情故。必定三界生等也。尋之可曉。然章中
貪嗔二結。是欲界脩道惑者。且據下果。唯有脩惑。理
實而言。五部貪嗔。並名順下結也。故婆沙云。三十一
事為五順下體也。為欲界貪嗔各五部。故即十也。三
界身見。見苦所斷。即三也。三界戒取。各通苦道二諦
所斷。即六也。三界疑各通四部。即十二也。通前總計
合三十一也。瑜伽十四。立義稍別。不能繁敘。
第二人如上者。欲作文可得同前。而義有別。謂前不
得根本靜慮。今此第二即得之也。
文言所作巳辦不復還此者。不還三界受生。即不受
後生是也。
不了教說者。意說。前來云。不重於定不重於慧等者。
是不了義。理實亦須少分脩定慧也。問何以重於戒
者。得不還果。答不還果人永斷一切破戒煩惱。顯持
㝡勝。故明之也。戒定俱重。准亦同之。
答以十使為根本等者。此下答中略敘二釋。且第一
釋云。十中六使唯見道斷三轉三隨轉等者。且辨十
使者。貪嗔慢無明五見及疑合十也。於中前四通見
脩斷。後之六種。唯見道斷。且約後六以釋三轉三隨
轉者。此意即依婆沙四十六。俱舍二十一。雜心第七
釋也。所言轉者。如手轉輪。名能轉也。言隨轉者。如輪
隨轉也。且如先起有身見故。方始執我是斷是常。由
斯身見即為能轉。其邊執見即是隨轉。又如先起戒
禁取故。於戒取上方執㝡勝。由斯戒取即是能轉。其
見取者即是隨轉。又如先疑諦寶有無。從此引起決
定無見。由斯即說疑為能轉。耶見隨轉。既知隨轉由
轉而生。故斷轉時。隨轉亦斷。問集滅諦下既無戒取。
而彼見取隨誰而斷。答即隨苦下戒取而斷。由彼戒
取是遍行因。因既巳斷。果亦隨斷。由此應知。不必要
須同時而斷名隨斷也。以見諦時次第觀故。思之可
解。上來且知總相如是。若別分別。即顯八十八結斷
也。且如身見。三界苦斷。即三也。戒取三界苦道所斷。
即六也。疑三界四諦所斷。即十二也(巳上合二十一也。上五順下分
中巳辨訖)。邊見三界苦斷。復三也。見取邪見。三界四諦所
斷。合二十四。兼前邊見。即二十七。并前二十一。合四
十八也(巳上即開五見及疑。為四十八也)。貪恚慢無明。除修所斷。局
取見斷。復有四十。且如貪慢及以無明。三界四部。合
三十六。嗔唯欲界四部所斷。故成四十。通前四十八。
合八十八也。問若計三轉及三隨轉。但四十八。如何
能顯貪等四十。答此亦許在三隨轉中。且如有人。執
身見巳。貪愛此見。復於他見而生憎疾。即恃此見而
生高慢。復此等惑皆與癡俱。故貪等四。即隨身見轉
也。亦於見取邪見之上。起此貪等。准前應知。然其邊
見見取邪見。一向定是親隨轉攝。而論貪等。即不定
親。且癈不論。理實亦是隨轉攝也。故章云即是八十
八也。
論云一種等者。婆沙俱舍並有此文。然章所引。意依
心論。且婆沙云。復次此經略現門梯蹬故(謂說三結斷結也)。
謂見所斷諸煩惱中。有唯一部。有通二部。有通四部。
若說有身見。當知總說唯一部者(即攝邊見三界合六)。若說戒
取。當知總說通二部者。雖更無別通二部惑。而戒禁
取。則名通二部(三界合六)。戒復說彼相應俱有(謂與戒取相應心聚)。
若說疑。當知總說通四部者(即攝邪見見取及貪嗔慢無明。於中除嗔。餘通
三界。合七十二。并嗔有四。合七十六。并前二六。合八十八也)。上來並是薩婆多義
也。然准大瑜瑜伽二十九云。薄伽梵說。永斷三結立
初果者。謂依三品。有三種結。障碍聖道令不得生。一
在品。有有身見。由此見故。怖畏涅槃。不趣聖道。二依
惡法毗奈耶品。有戒禁取。由此取故。雖巳發趣。而行
邪僻。不生聖道。三依善說法毗奈耶品。有戒禁取。由
此取故。雖巳發趣。而行邪僻。不生聖道。三依善說法
毗奈耶品。有疑煩惱。由此故雖巳發趣不行耶僻。而
於正道未串習故。於如實見所知諦境。猶豫疑惑。障
道不生。廣如彼說。俱舍論中有一異釋。意同大乘。不
能繁敘。
文中明學云。若比丘具持木叉等者。崇云。即將此文。
用釋上文云何學戒增戒學等。是故言學。又云舊解
如於外凡。專加護持。(乃至廣說)此解不然。正違明誥。次下
文中即自分別。如斯猛浪。上下非一。久無悟人。流之
遂遠。今詳立破。如破迷記。此不繁論。然彼崇師。雖作
此言。而亦未曉立三學意。此義具如瑜伽十六十七
中釋。總相意者。學之所依。別解為首。既依淨戒。次脩
定學。然四靜慮是諸功德最勝所依。偏立為學。由依
勝定。□發無漏。永盡諸惑。故唯無漏。立為慧學。立雖
就勝。不遮定道俱生律儀。在戒學攝。亦復不遮無漏
定等。在定學攝。又亦不遮有漏等在慧學攝。故唯識
論第九卷中。三聚淨戒。以為戒學。大乘光明等四種
勝定。以為定學。加行根本後得三智。以為慧學。豈唯
要局此文釋耶。良由未曉通局勝劣。故自取耳(然就聲聞
據勝建立如律者好)。
脩二正勤者。或名四正斷。或名四正勝。廣如婆沙四
十一。瑜伽二十九。顯揚第二。雜集第十。今且略引婆
沙論云。一於巳生惡不善法。為令斷故。生欲發勤。䇿
心持心。二於未生惡不善法。為不生故。餘說如前。三
於未生善。為令生故。餘如前說。四於巳生善法。為令
安住不忘。倍脩增廣故。餘說如前。此四即是心所法
中一精進體。於剎那中。作用不同。建立四種。如燈一
念四用差別。謂燒炷盡油然器破闇。配疏應知。先約
貪蓋有六句者。今尋文意。有無一對。為觀現行別也。
未生及後生一對。約永斷與伏不同也。次二正斷也。
略無喜覺支者。有律本具有也。然尋其意。依初二禪
有喜覺若意。若在上地。即無喜支。非謂略無也。又尋
此文意者。於慧學中。初明五蓋。脩四正斷。即顯初果。
先入見道。後方進脩。斷欲界惑。即經論中。依毗鉢舍
那。脩奢摩他。是也。次文脩七覺意。起四正斷。即顯超
證第三果人。先即巳得四靜慮定。今斷餘結。脩七覺
意。即經論中依奢摩他。脩毗鉢舍那。是也。
略無第五者。謂此文中。應有六句。巳生念覺。理當第
六。而少第五未生令生。故五也。亦有律本。具六句者。
今推其義。有無一對。亦觀現行不現行別也。未生及
生。約未脩巳脩別也。巳生脩滿未生令生。約廣現行。
及令種起也。智度論七十六云。復次經中說。有三種
子。一者不隨順生。二者隨順生。三者勝生。世人皆願
二種子。隨順子勝子。佛法中唯欲一種隨順生。以無
有勝律佛故。佛子有五。從佛口生。須陀洹乃至阿羅
漢人法位菩薩(謂初地巳上也)。辟支不得從佛口生。無佛時
得道故。故諸漏盡者。是隨順生也。今詳文意。舉世三
子。意觀佛法之中令求等子也。諸無學人與佛解脫
身等故也(准智度論意如此)。
三種病人。章中所釋。取涅槃第二十六意。作此釋也。
彼經云。一者若有病人。得良醫藥。及瞻病者。病則易
差。如其不得。則不可愈。二者若得不得。悉不可差。三
者若得不得。悉皆可差。一切眾生亦復如是。若遇善
友。能發阿耨菩提心。如其不遇。則不能發。所謂須陀
洹乃至羅漢辟支。二者雖遇善友。亦不能發。謂一闡
提。三者若遇不遇。一切能發。取謂菩薩。今觀此律。未
必同經。以其律中制看病法。故列此三。非謂對機教
授義也。上衣法中。亦有此文。巳辨意也。
文中。三安居續次即云歌戲如哭等。即有人言。靜緣
正念。名曰安居。初心觀歌。次儛伎笑。非謂夏中安居
法也。然五百問中。從四月十六日。盡五月十五日。日
日可結。明知夏法有三安居。觀歌等文自是別三。不
須配屬三安之上。上母論第五直言。比丘法自不得
儛。亦不得教人儛。佛所不聽。何犯祇富那婆蘇。六羣
比丘等自歌儛作伎。佛聞之制。一切比丘。不得歌儛
作伎也。有六羣比丘。如狗槃走法。佛不聽也。儛法是
童蒙小兒所作。歌者似哭音。此法比丘皆不應作。露
齒笑者。狂人相貌。亦不聽也(巳上論文)。彼無三安。不相配
屬。故別自是一个三也。
謂隨戒中序者。意說。謂隨一一戒緣起名序也。
隨結等者。取釋相也。
與尼露坐者。上九十中。第二十六戒緣起之中。與尼
露坐。至戒本及釋相中。即云屏坐也。急施過後畜戒
緣起中。伹明過前受。無過後畜。本釋二中。具有過前
受過後畜也(婬戒中釋相中有死屍。上犯緣本無也)。刀賤(割裁也)。衣賤(糞掃)。
色賤(不正色)。
文云復有三辨(蒲㵎反)。疏中作此釋也。今謂三辨(皮勉反)
比丘辨者。聞所成慧也。
聽聞究竟是比丘故不放逸辨者。獨處空閑。精懃思
擇。即思慧也。清淨行辨者。即脩慧也。得入現觀乃至
盡漏。名為清淨也。然實脩慧通於有漏。今且就勝。故
取無漏。從此三慧。發言辨說。故云辨也。婆沙四十二
云。又契經說。有三種慧。一言說究竟慧。即是聞慧。二
思慮究竟慧。即是脩慧(句句皆云即是等者。以論釋經也)。彼契經義。
與此律文意同也。
增四破戒配闇經文者。一破戒不闇。二破戒闇。三不
破不闇。四不破闇。餘皆准此。下三同爾。故有五个四
者。然文現有六个四也。一宣聞無慙四。二無慙不闇
四。三破戒。四破見。五破命。六破威儀也。准此應言五
位四好也。以初位中含兩四故也。
一雜明眾行者。於中初有四个四。章中不釋。一䩭連
分物。二破戒。三和僧。四見僧破歡喜。第五四種作法
巳下。章中釋之。犯者結第二段者。文言智人見巳巳
下。是第二段也。身現惡等四句中。第二句亦應言與
同見。以其身現亦得同見故也。然文言不與同見者。
且據言中不同也。成論聞思二慧悟遠生空。脩慧即
是𤏙位巳去。故第十五立假名品云。假名心。或以多
聞因緣智滅。或以思惟因緣智滅(巳上論文)。忍是聞慧。忍
領聖教也。親近者。思惟近理也。
四信法。疏中配自心教化等者。不然。今詳。即翻四種
汙家。令生四種平等信也。
增五三師能者。和上依止教尼也。有二十六五。正明
和上中第十二五。伹四闕一德也。
對增心增慧總言者。謂增戒是總句也。以上文言。云
何學戒。增戒學增心學等。是名學戒。故知是總也。
人言四十三德者。畢恡陁及首二師同說也。然彼但
有此言。不別列出四十三數。今師言五十七者。初五
自有五分法身。第二五教人具五分法身。第三五中
不信(其一也)無慙(二也)無愧(三也)懈(四也)多妄(五也)。第四五中。自
增戒(其一也)心(二也)慧(三也)白(四也)羯磨(五也)。第五五中不知威
儀戒(其一也)增淨行(二也)不知木叉(三也)。第六五中不知犯
(其一也)犯懺(二也)懺淨(三也)。第七五中不知有難(其一也)無難
(其二也)不十歲(三也)。第八五中教人增戒(其一也)心(二也)慧(三也)
瞻病(四也)。第九五中教威儀戒(其一也)增淨行(二也)增木叉
(三也)教捨惡見(四也)。第十五中知不犯(其一也)輕(二也)重(三也)廣
誦毗尼(四也)。第十一五中具持木叉(其一也)多聞(二也)教毗
尼(三也)毗曇(四也)。第十三五中移至樂處(其一也)弟子有疑
如聞解(二也)。第十五五中不能說木叉(其一也)布薩(二也)布
薩羯磨(三也)。第十六五中善入定(其一也)出定(二也)。第十九
五中善誦毗尼(據此善誦。與前第十中廣誦不同。然觀疏意。將為同故。不取此一也)。第
二十五中堅住毗尼(其一也)。第一五中具持二百五十
(其一也)不決淨(二也)。上來總數有五十六。若除第十九善
誦毗尼。即五十五。今章中言五十七者。蓋以第十二
中不具持木叉。不教弟子毗尼及毗曇。若弟子有惡
見。不能教令捨惡見住善見中。據此但四(前三同第十一中。不
須別論)。觀疏主意。欲開為五。謂捨惡時。未必住善。住善
之時。未必捨惡。應開為兩。加前五十五。即五十七也。
何以得知疏意如此。以其章中但言十四十七十八
十九。及末五略全同故也。當若不開捨惡為兩。即是
同他。同第九五中教捨惡等。具木叉等。復同第十一
中。即是十二亦是全同。何因不言十二十四十七等
同。以此准之。疏意可顯。又若不開捨惡為兩。取第十
九善誦毗尼。非直數不相當。亦違疏中云第十九全
同也。疏意且然。若欲別解。任違疏釋也。
增數五十體有二十七者。蓋傳寫者謬也。三十七為
正也。初三个五全(第一無戒等。第二不懃脩。第三可知)。第四五中不滿
五歲(其一也)。第五五中不移至樂處(其一也)。有疑不能開
解(二也)。第六五中脩增戒(其一也)心(二也)慧(三也)不能自將養
(四也)。第七五中脩威儀戒(其一也)增淨行(二也)增木叉(三也)。第
八五中不知諍(其一也)不知諍起(二也)。不知諍滅(三也)。不知
向滅(四也)。第九五中不知犯(其一也)不知懺(二也)不善入定
(三也)出定(四也)。第十五中不知不犯(其一也)輕(二也)重(三也)廣誦
(四也)。上來合三十七
言第八少一者。謂少第一不知諍也。親撿古律。少此
一種。今時律本。多皆具五也。
除弟子命終休道二五者。上受戒法中。第五第七兩
个五。准此間第四第五兩五作之。謂若死。若去。若休
道。若不與依止。若弟子休道。為第五也。第七五准可
知之。
八五所呵之病者。文有九五。疏意准上受戒犍度。式
叉沙彌尼合為一。故八五也。體有十四。初五全。第二
五有二。即七也。婦女家等。又有七種。合十四也。多論
第二云。和上者。四種和上。一有法無衣食。二有衣食
無法。三有法有衣食。四無法無衣食。今捨和上者。一
切捨之(此論明捨戒事也)。此律和上五法。是彼二四句也
盡七百來是戒之宗本者。准上所論正宗分者。應除
二種結集。屬下者好。
五種賊心。觀文似是盜心差別。非謂煩惱差別相也。
如黑闇心。即如祇律。摩訶羅與他守門。令他盜物。自
謂無罪。及互用謂無罪等。如上盜戒廣釋其相。
遇於前三以興七患者。一五犯。二五制。三五犯聚。故
名前三也。
有犯自心念懺等者。如上長衣戒也。釋不同章中也。
文中子注云。如呵責犍度中說者。謂奪七五三十五
事也。
總名界外違於七五中事者。若其不束以為總者。如
受禮受養。在無比丘處。便成三事。今束為總。即名一
種也。舉他亦以五事自觀者。謂應自觀。我舉他者。即
不與彼羯磨說戒。乃至廣說。是故不應無善伴輙舉
也。今詳。或是以七五觀察文中。略舉總相也。如死屍
處。恐惡鬼得人便也。今見惡人。亦恐惡人得便也。言
令惡鬼便者。恐令得便也。
留雨浴衣若病施食者。謂由此故。力所不能也。
六
損減中。文言喜嗔恚為一也。
不放捨者。謂復堅執
為一也。
如上拘睒彌犍度中說者。一比丘犯罪。餘比丘語言。
汝見罪不。若言不見。語言若見罪應懺。二廣說乃至
汝若見罪。應僧中懺。三乃至此僧中懺。四惡罵治。五
乃至應作不見舉治。廣說如彼。不知修多羅。即生彼
問。長老。此事云何。此有何義。便不能分別者。如有問
言。經中善說罪性皆空。今舉我罪。此有何義。令我懺
耶。應為分別。經說性空是談理觀。汝未除妄。如何說
空。又法性空。但應除病。豈當廢事。方始談空。若空廢
事。空應礙有故。即不成空。由不成空。理應須懺。若不
礙有。應不礙懺。既不礙懺。亦應須懺。進退為難。犯過
無逃。若復難言。空不礙有。亦不礙空。不須不懺。亦不
須不懺。何須執我。今我要懺。復為分別。汝不懺空。違
我懺空。是故僧眾要須治汝。若生經第二。說法聽法。
各有十六事。彼經云。凡所說法。具十六事(瑜伽四十八。說法有
二十種。初之十五種。名依隨順說。後有五種淨說。謂前十五隨法隨人。後之五種自他無染。然經十六種。與彼
二十開合不同又次第亦少差異。次下可見)。一者時說(瑜伽意云。善住威儀。名為以時。謂人
在高巳在下。不應為說法。廣如別解脫經。何以然者。諸佛菩薩敬重法故)。二者至心說(瑜伽
名為重法。彼釋意云〔前人〕令他於法起極珍貴)。三次等說(瑜伽意云。說一切法。無間而說。彼意
云。前人聞法巳得𤏙法。而欲更進欲求頂法。便不為進。令其間斷。今即令無間也)。四和合說
(瑜伽名相續。釋云。又於正法。不生慳恡。不作師拳。彼意云。續授與隨求與說。終不乖違。故經名為和合也。前依
觀次。今據隨求)。五隨義說(瑜伽名隨順。彼釋云。如其文句次第標釋。如其次第分別其義。經意可知)。
六喜樂說(謂得法故。能引現後歡喜悅樂也。瑜伽名歡喜。彼釋云。又若引攝義利法義。應標應
釋應分別。非不引攝義利法義。述曰。現益名義。後益名利也。若引益者。即為說之。不引益者。不說也)。七
隨意說(瑜伽名愛樂。彼釋云。又應示現所應示現。述曰。如多貪為樂。不淨得觀成。治本貪心。故生
愛樂。經意云隨彼意樂也)。八不輕眾說(瑜伽名悅預。彼釋云。又應教導所應教導彼意云。如
有違犯。便方令悔使其悅預。不應輕呵也)。九不呵眾說(瑜伽名欣勇。彼釋云。又應讚勵所應
讚勵。述曰。己生少善。讚勵令進。令生欣勇。不應呵其此善下劣。令生退心)。十如法說(瑜伽當第
十四事。彼釋云。又所宣說。應四聖諦。述曰。為說四諦。如法無虧)。十一自他利說(此含瑜伽
中三事。彼第十六事。名為慈心。十七利益。十八哀愍。彼釋。慈心者。於巳有怨諸有情類。應住慈心。為說正法。利
益者。於諸惡行諸有情類。住利益心。為說正法。哀愍者。於諸有苦有樂放逸下劣有情。應當安住利益安樂哀
愍之心。為說正法。述曰。樂苦雜受。如生人中。其中放逸意樂下劣不求正法者。應授利樂。此三並是利他。利他
即是自利。故云自他利說也)。十二不散亂說(瑜伽當第十三。彼論釋云。又所宣說。無亂
易入。而不隱密。述曰。好作迷言。恐他速解。名亂也)。十三合義說(瑜伽當第十一。然彼名為
應理。謂應三量道理也。三量者。現量比量至教量也)。十四真說(此含瑜伽中二事。彼第十二。名
為稱順。第十五名為順眾。彼釋云。稱順往善趣。順眾者。隨眾所應。而為宣說。述曰。非如外道。求生天等。而說受
持鷄狗等戒。以之為因。非順善趣。非真正說。即由此故。不稱物機。非是順眾。為簡此失。經名真正說也)。十
五說巳不生憍慢(瑜伽云。十九者。不自讚毀他。彼論釋云。不以嫉纏增上力故。自讚毀
他。述曰。如外道輩。嫉佛法故。自讚毀佛也)。十六說巳不求世報(瑜伽云。二十者。不依
利養恭敬讚頌。彼釋云。以無染心。不希利養恭敬讚頌。述曰。若以淨心得利無爽)。彼經次云。
如是之人。能從他聽法。從他聽法時。具十六事(瑜伽三十
八。聽法亦有十六種。束為四義。一者遠離貢高雜染。自有六種相。二者遠離輕慢雜染。自有四種相。三者遠離
怯弱雜染。有一種相。四者無散亂心。有五種相。合有十六種也)。一時聽(自下六種。遠離貢高也。此
即第一。瑜伽名為應時而聽。謂不非時觸〔悟〕說也)。二樂聽(瑜伽名殷重而聽。述曰。專求遣病)。
三至心聽(瑜伽名不為隨順。述曰。離諂詐心也)。四恭敬聽(瑜伽名同也。善住威儀。不
〔身〕在坐說者在非坐等)。五不求過聽(瑜伽名同。此謂不求法師過)。六不為論
義聽(瑜伽名不為損害。述曰。不欲折辱法師。此上六種離貢高也)。七不為勝聽(自下
四種。遠離輕慢。文中間隔。如應當知。此即第一。瑜伽名恭敬正法。敬法力勝。為自身得勝也)。八聽
時不輕說者(此當第二。瑜伽名恭敬說法補特伽羅。前第四據善住威儀。此約走使供給)。
九者聽時不輕於法(此當第三。瑜伽名不輕正法。前言恭敬正法。與此何別。答前據
敬法有力。今據於法子知能有種種功德。心不生輕。云無多益)。十者聽時終不自輕
(瑜伽云。聽時不自輕蔑。此之一種是劣三遠離怯弱相也。經〔久〕越來入此遠離輕慢。遠離輕慢中第四相者。義
當遠離五盖也。次當辨之)。十一聽時遠離五蓋(此即當前遠離輕慢中第四相也。然
瑜伽名為不輕說法補特伽羅。述曰。此義即是遠離五盖。謂不於法師生貪嗔疑。即由敬心。心離沈掉)。十
二聽時為受持讀(自下五種無散亂心也。瑜伽名為求悟解心。與經意同)。十三
聽時為除五欲(瑜伽名為專一趣心。述曰。得心一趣即是得定。入初禪等。故名離五敬)。
十四聽時為具信心(瑜伽名為聆音屬耳。述曰。其心〔證〕淨。是其信相。由信故專心聽
也)。十五聽時為調眾生(瑜伽名為攝一切心。述曰。攝受一切眾生心也)。十六
聽時為斷聞根(瑜伽名為埽滌其心。述曰。聞慧由根之所引。其相麤淺。今發思脩二慧。斷
彼聞根。故名掃潑其心也)。說法十六種。總為頌曰。時重次和隨。喜
意輕呵法。利散合真慢。報為第十六。聽法十六種。總
為頌曰。時重諂恭求。論勝輕輕自。蓋持欲信調。斷聞
第十六(有經本云。聽時為斷闇根。盖應是錯也。且為釋之。即斷愚闇也)。章云聽者亦
爾者。謂亦不得悕名利等緣於財色者。顯第一色心
也。
起於三想者。謂心安布怨親違順等想。顯第二想心
也。
而生三受者。違相生苦。順想生樂。中想生捨。顯
第三受心也。此成實宗心心所法次第而起。非一時
俱。又離心外。無別心所也。
章云起於重貪。即第四
行心也。
此二因於財色起煩惱染也者。即第三有
欲。第四有結。為二也。
因前三根發生思業者。謂由
貪嗔癡三不善根。以發身語業也。上來疏意。雖且如
此。竊尋律本。多言若知有受。不能越度。亦有本云。若
知有愛。不能越度。計理有愛。以之為正。然多為受也。
尋此即是顯五出界也(如上文妄戒尋之)。又釋。若知有受者。
三受皆苦也。
貪中分二嗔亦二者。崇釋亦同。今詳。五十前四並是
貪之差別。一者多欲。新經論中亦名多欲。二者不知
足。新經論中名不喜足。此二意辨除餘食巳。於餘資
具。多欲不喜足也。婆沙四十一正義家云。應作是說。
此二俱是欲界一切貪不善根。俱通六識。謂於巳得
色等境界。不喜足義。名不喜足。於未得色等境界。多
希求義。名為多欲(上四聖種義中。巳辨此二〔說〕)。
第三難護第四難養。發智論第二。名為難滿難養。彼
論云。云何難滿(即律中難護也)。答諸重食重噉。大食大噉。非
少能濟。是謂難滿。婆沙四十二釋發智論云。諸重食
等。名雖有異。而體無別。皆為顯示難滿義故。發智又
云。云何難養。答諸饕極饕。餮極餮。躭極躭。嗜極嗜。好
咀嚼。好[嚐-旨+甘]啜。選擇而食。選擇而噉。非趣能濟。是謂難
養。婆沙饕極饕等。名雖有異。而體無別。皆為顯示難
養義故。問難滿難養。有何差別。答即前所說。是謂差
別。(乃至)謂即前說重食噉等。非少能濟。是難滿。饕極饕
等。非趣能濟。是難養(非少能濟。是多貪也。非趣能濟。是選擇也)。復次多欲
是難滿。希多食故。不喜足是難養。選擇食故(即上多欲不喜
足中一分義也)。此中文略。但依食說。應知衣等亦有二義。(述曰)
婆沙謂。彼發智論。不明衣等亦有多欲不喜足義也。
今准律文。即是具明。故知前言多欲不足。顯緣資具。
今言難護及難養者。即緣食貪也。發智又云。云何易
滿。答諸不重食。不重噉。不大食。不大噉。少便能濟。是
謂易滿(釋云)。不重食等。名雖有異。而體無別。皆為顯示
易滿義故。云何易養。諸不饕不極饕。(乃至廣說)趣便能濟。
是謂易養。諸不饕等。名雖有異。而體無別。皆為顯示
易養義故。易滿易養有何差別。答即前所說。是謂差
別。(乃至)謂即前不重食等。少便能濟。是滿易。諸不饕等。
趣便得濟。是易養。復次少欲即易滿。不希食故。喜足
是易養。不選擇而食故。此中文略。但依食說。應知衣
等亦有二義。(又云)應知此中有少食。而名難滿。如食一
團。即得充濟。而食二團。等有多食。而名易滿。如食一
斛。方得充濟。但食爾所。更不多食。昔有羅漢。宿習力
故。日食一斛。乃得充濟。將般涅槃。集曾供覲苾蒭尼
曰。當為汝等。說我勝法。尼眾誚言。尊既易滿。誠有勝
法。阿羅漢曰。汝勿相輕。吾實易滿。苾芻尼言。日食一
斛。如何易滿。阿羅漢曰。汝等不知。我此前生曾為牝
(脾盡脾死二反。畜母也。雌也)象。載佛䭾都(此云堅實。此亦如來體骨舍利之異名)。來
入此園。由斯善業。今得為人。出家脩道。成阿羅漢。餘
習力故。日應食一斛五升。恒自節量。但食一斛。如斯
易滿非我而誰。時苾蒭尼頂禮悔謝。有選擇食。名為
難養。如食麤食。足得充濟。而饕䬸故。選擇食之。有選
擇而名易養。如食麤食。不得柢(支音)身。選擇食之。方可
充濟。而於美食。心不躭嗜。(又云)難滿難養。俱是欲界。通
於六識。貪不善根。易滿易養。俱是三界繫及不繫。通
於六識。無貪善根(巳上論文)。准此足知。前四是貪。第五一
種。如文易了。
章云無明八使者。於十使中。貪嗔二使。前巳明訖。故
今但八。八使但是無明差別。以成實宗諸惑皆是癡
之差別。離心之外。無別心所。是故無明亦即是心也。
文言波陀舍等者。章中是傳畢恡陀釋。今詳。波陀舍
者。此翻為句也。此是義翻。若正翻者。翻之為迹。如象
四跡。句亦同彼。四句成頌故也。阿菟波陀舍。此云隨
句也(上文遮阿菟婆陀亦是也)。前是標句。此是釋句。故云隨句也。
又前標句。今更分別問答決擇。故名隨句也(應云鉢陀阿奴
鉢陀者好也)。便闍那。此云文也。阿菟便闍那。此云隨文也。
謂即名句所依之文。於中亦有標釋不同。故云文隨
文也(應云便繕那阿奴便繕那者好也。崇云。闍字不正者。彼亦未曉。而實梵書。但有闍字。而上聲呼。
即似繕聲也)。惡叉羅。此云字。阿惡叉羅。此云隨字也。亦是
名句所依之字。於中亦有標釋不同也(應云惡剎羅阿奴惡剎羅
者好)。崇云。西方俗語。名惡叉羅。典語名便繕那者謬也。
如論中云。文即是字。為二所依。但知文者是其顯義。
如壃顯味扇顯風等。惡叉羅者。是無異轉義也。此即
體同而義異也。
文言舍利弗與五百比丘俱等者。蓋取五百為五數
也。此中意欲記憶瞻待諍比丘法也。
三令增長者。增長善法也。
遮法中七種五法者。上章中釋云。初之二五。立如非
章門。次有三五。慰喻呵責。次有二五。呵責讚美。先釋
如門。即上文言。若比丘欲舉他者。內有五種法應舉
他。何等五。以時不以非時。真實不以不實。有益以損
減。柔𤏙不以麤獷。慈心不以嗔恚。比丘有此五法。應
舉他(次釋非門五者。續次文云)。何以故。我見比丘舉他。以非時不
以時(廣說反前廣知)。次有三三五慰喻呵責。於中前二慰喻
所舉。即上文云。彼餘比丘言。舉汝非時不以時(廣說應知)。
莫以此語嗔恚(此即慰喻剛強人也)。若比丘被他不實舉者。應
以五事解喻。舉汝非時(等乃至廣說)。莫以是愁憂被不實
舉者。應以此五事解喻(此即慰喻善𣽈人也)。次第三五呵責能
舉。即上文言。彼不實舉他者。應與五事呵責。汝舉他
非時不以時。(乃至廣說)可慚愧以不實舉他者。應以此五
事呵責。次有兩五呵責讚美。前五呵責所舉之人。文
言被真實舉比丘。應以五事呵責。舉汝得時不以非
時。莫生嗔恨。真實不以不實。(乃至廣說)莫生嗔恨。被真實
舉他者。應以此五事呵責。呵責巳如法治(次五讚美能舉之人)。
文言。真實舉他者。應以五事讚美。舉他得時不以非
時。莫生悔恨。真實不以不實。(乃至廣說)莫生悔恨。應以此
五事讚美。何以故。後若復舉他者。當以真實。問曰。准
上文中。雖有七五。此處文中。巳有二五。如文言。有五
非法舉。非時不以時等。故知上文如非二章也。但此
文中先非後如。不同上文。故於七五。應除前二。何故
章中總取七五。答此文重舉非如二章。為與次下不
善善等。以為句本。故與上文。其意各別。何以知然。以
此文云。欲舉他罪者。應有五法。如上遮中。是故不得。
將次文中有五非法。釋前欲舉。欲舉顯如。豈將非釋。
是故上文與此各別。故須重取上文七五也。崇云。不
同舊解。更取遮中七位五德。直見文言如上遮犍度
中說。故作此言。若牽說字屬下。即無疑惑。應言說有
五非法舉。謂非時等。若作此釋。即此文中但有三五。
謂前具持二百五十等。二五并說。有五非法舉。一五
合三也。不善善等即是釋前。非是五數也。今詳違理。
以其前標有五欲舉。何將次五非釋之。如前巳辨。故
違理也。又如上來病人有五法易看。如衣法說。有五
棄捨。如拘睒彌說。此中六經。如上自損減中說。鬪諍
六根。如中阿含說。有八不可過法。如尼法說。斯等說
字。豈可並須牽向下耶。故定違理也。
合十四五者。前說具持二百五十等兩五。并遮中七
五。及不善善等五五。合十四也。然此不善善等如非
別分。自成十个五。而言五五。且據合說也。
但有十个五法也者。疏主正釋也。謂前十四中。除不
善善等四也。有餘皆言十四者勝。以其前文無損益
義。何得文言亦如是說。故知前釋勝也。今詳。前文明
言五非法舉五如法舉。何因乃云無損益義。
通論上下有十一个五者。疏主正釋十个五。辨上文
中有一五。文云。佛告憂婆離。汝等莫數數舉他。何以
故。舉他者身威儀不清淨。即生彼語。長老。先自令身
清淨。第二言清淨。第三命清淨亦如是。第四宣聞不
誦脩多羅。生彼語。多聞誦。不生彼語。第五宣聞不誦
毗尼。生彼語。多聞誦。不生彼語(此中疏云。上文身清淨五。即此是也)合
成十一也。
及此初五者。即前文具持二百五十等兩个五中。前
一五也。
智慧知毗曇藏多聞之類者。以其上身清淨五中。闕
知毗曇。但有多聞。故將智慧等。會同彼多聞也。
下之四法總是利益等者。如前文言。有欲利益(其一也)。
令增長(二也)。懺悔(三也)。清淨(四也)。此之下四。並是利益也。增
十及十七二門。至下文中。自見其相也。
無第三句言等以簡之者。謂亦實亦非實等。顯成多
句。故置等言也。
增六業具境緣所稱者。六犯所起。及以盜業。名為業
具。重物是境。盜心等六鬪根等是緣。生年等六是所
稱也。
了論八緣起者。如上釋偈序。辨毗尼義中。已釋訖。謂
於此六。更加兩句。如彼論云。有從意生不從身口。如
心地諸罪。又一句云。有不從身口意生。如先對人說
大妄語。彼人不解。此人巳對治三方便。後時彼人若
追解其語。此人即得波羅夷罪(巳上論文)。岳寺律師云。若
先對治三方便時。必須止事。若不止事。即非斷續。懺
法不成。後得夷時。即從口等。何得俱非。律師意云。欲
懺悔時。要語前人云。我先妄語。今欲懺悔。即是止事
也。今詳不然。豈容懺悔小妄之時。一一須報所誑人
也。凡言止事。加行巳息。即名止事。豈要報知名止事
也。且如教人。煞盜未成。使人去後。即懺悔者。此即加
行。未名為息。可須止事。今既不同。何得謬例。又是論
文。何容妄破。故依論者善也。鬪淨六根。上滅諍犍度
巳釋訖。
增八總合有十个八者。若離八馬八人。及火聚等八
喻為三即十。合為一。即八八也。
依制舉罪者。不然。此是目連初緣舉罪。以天眼舉。便
是違制。上說戒犍度制自言訖。續次即合有此間文。
乃至廣明下八喻訖。次方合有次八奇文。又此增八
亦應有彼八奇之文。此結集家集之不次。或傳久遠。
梵葉翻覆。致合上下如斯遺漏。說戒應淨。須明治罸。
闕惡罵文。理不應爾。增明數。闕八奇文。亦不應爾。又
古來釋事罪不引以惡罵治。義亦有餘。今釋不引。對
僧作罪。僧悉了知。若犯初篇。韁杙俱棄。以彼惡人不
得秉法作滅擯故。若犯下篇。自有梵法嘿擯治之。如
闡陀類異語是也。當時目連所舉比丘。祇云犯盜緣
起。既是犯重之人。如何古來妄釋斯義。又須撿驗上
下兩文。世尊住處。白月黑月。說戒時節露地坐等。及
云舉罪。足曉兩文本來相續。
四親近行者。涅槃二十八。師子吼白佛言。世尊。如先
所說菴羅菓喻。四種人等。有人行細。心不正實(外熟內生)。
有人心細。行不正實(外生內熟)。有人心細。行亦正實。有人
心不細。行不正實。是初二種。云何可知。佛言。善男子。
菴羅菓喻二種人等。實難可知。以難知故。我經中說。
當與共住。住若不知。當與久處。久處不知。當以智慧。
智慧不知。當深觀察。以觀察故。則知持戒及以破戒
善男子。具是四事。共住久處。智慧觀察。然後得知將
戒破戒(巳上經文)。共護佛法。故曰以作井蘭者。今詳。於彼
犯人身上。行治罸法。即將此法以喻井蘭。不望人說
為井蘭也。
第五惡罵即是初緣者。亦可總是。如上文言。作餘語
答。何所不該。但應除第八。以其當時未必即有捨戒
事也。便起嗔恚。即嘿然等也。文言既傷其膝者。謂巳
犯竟。復更謗他也。
合喻可知者。謂是總合。故文言亦如是也。沸血面出。
自知有犯故。捨戒休道。自恐不終故。無漏心脫。聖人
進道故。遠塵難垢。從凡人聖故。
增十。文言隨如法僧要(既隨故不應遮)。如法僧要不呵(上遮犍度
中云。如法僧要不違逆)。不墮如法僧要呵說中(上文云如法僧。要不違逆說中)。
更有三个增十者。此古師取上增五中五種持律中。
廣誦毗尼及住毗尼而不動。并善能除諍三个不同
者。以釋此文也。自須遠難嫌呵(指前身清淨五)。復利益所舉
(指後常五德也)。
增十二或可有三者。如下勸學十二。古無今有。至下
當知。
諍根非諍根者。如中出離無嗔恚等。非諍根也。反說
是諍根也。
辨中先非後如者。尋章中意。意欲說言。辨諍根中。先
非後如。即次下文言。若比丘所在之處。不共鬪諍。反
上句是者。即是如句。若不爾者。三滅三增。一向名非。
何處有如也。言宣聞不見脩多羅者。不見脩多羅即
是宜聞。疏意如此也。又文云不多聞不知毗尼者。疏
中離出不知毗尼。為第五也。
又有說者上來事諍者。畢恡陀及首二師同說也。
取憶念者。等取不癡罪處所也。
次第二十二有敬等六。合之為一次破戒等三。次三
根。次五德。即十二也。有恭敬無愛。此句文錯者。亦有
律本云。無恭敬有愛不錯者也。親撿有此兩律之異
也。
有說伹是量宜者。雲律師也。
前應舉中且作兩句者。如上一句。於七中闕第一第
五。復第二句。闕第一第三並應舉也。
如數胎潤等月者。滅年戒本有開胎潤等文。受戒犍
度亦有開文。兩文雖同。其義各異。滅年未為開和上
受法。為開弟子得戒(疏意且然)。
人法中了中等者。多罪多得法中。文有七句。初四顯
是。後三明非。就初四中。前三不了。第四了教。然不了
中。且如初句犯二僧殘。二俱覆藏。彼憶一罪。不憶一
罪。隨所憶者。從僧乞行。行時復更憶第二犯。佛聽隨
憶與第二覆。然此文意。從犯巳後。二俱成覆。臨至乞
時。遂便妄一。是故二罪並得與覆。下之三句生非之
中。初句文言。犯二僧殘。憶一罪不憶一罪。二俱從僧
乞。僧俱與覆。有客比丘。遂即呵云。憶者與覆善。不憶
者與覆不善。僧應作吉懺。然此非中。憶一忘一。是從
本來犯意即爾。何得同前乞時憶妄。伹以眾僧不了
教意。妄執上文憶一不憶一。佛聽隨憶。二俱與法。我
今復文亦是憶一。及不憶一。文既相似。應俱與覆。
增十七。利益損減者。下增十七中。應舉之德。第十二
利益。復以常五德配之。於中亦有利益。有何差別。復
有兩个實不實兩个慈心等。並如下辨。
增十七各自觀身者。由無德故。但應自觀。如上惡性
違諫戒中引多論釋。
增二十二。文言後來後坐者。雲首同說。先集起諍比
然後來坐。為之判滅。要具此德。方能處眾斷理也。今
詳。文既明言不與此部彼部同事由此故知。於一切
時。後來來後坐。表不相隨也。
「 宗理幽玄
近情難測
且隨拙見
纂述巳終
所益雖微
希成二利
願於長夜
轉熾千明矣」
飾宗義記卷第十末(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