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
四分律開宗記
分第十一云。佛為比丘制初戒巳。波羅問云。是戒我
當云何持。為應作一部僧持。二部僧持。佛言應作二
部僧持。從今是戒應如是說。即立戒本。自下同戒。問
答皆然。又十八云。諸比丘尼見優波離。嗔罵言。坐此
比丘恒問世尊。此戒應作二部僧持。一部僧持。佛便
令作二部僧持。由此使我多受困苦。十誦四十六。爾
時佛不在比丘尼僧前結同戒。在比丘僧前結同戒
巳。語諸比丘。汝等向比丘尼僧說。諸比丘遣跋提比
丘往語云。諸善女。佛結同戒。我及汝等應共受持。是
中有長老比丘尼。皆言善好。偷蘭難陀比丘尼。暗嗑
不受。是中有比丘尼。少欲知足。乃至白佛。佛種種呵
責巳。乃至言。若比丘尼暗嗑向比丘者。波逸提。僧祇
三十六。愛道白佛言。世尊巳為諸比丘。制四墮重法。
我等得廣聞不。佛言得。瞿曇彌。若信心善女人。欲得
五事利益者。當盡受持此毗尼等。次第為說。以此義
推。明無初也。爾者豈可一切同戒。皆因比丘先犯。而
無一戒因尼制僧。解但列同戒者。悉是比丘先犯。比
丘犯巳。因即制尼。所以知者。以同戒云。世尊在某處。
以此因緣。集比丘僧。為尼制戒者。還是比丘犯制之
處。若此同戒別有初者。即應別舉緣起呵制。如何但
云以此因緣。爾者如何滅年受戒。與外道食戒。及長
鉢等戒。尼中別舉緣起。解此等犯雖是同。以緣異故。
故尼戒中別舉緣起。又解。此等諸戒並尼先犯。雖尼
先犯。不得因此制僧。以尼行法皆依僧故。必無因卑
有制尊義。故多論第九云。若二部同戒。必於大僧
中結後。令大比丘告尼。以女人賤。當從大僧受故。若
獨結尼戒。就二部中也。故此等戒。僧後別犯。以緣異
故。而有最初。爾者既因比丘先犯。以制尼者。然尼漏
過未生。如何逆制。解比丘與尼戒體無別。伹僧犯竟。
即與尼同。非要更須對尼起漏。若以人別必未生者。
如須提起漏。非開餘人。何得因此遂禁餘者。爾者若
准此義。尼則無初。如何尼初戒云最初不犯。解此言
初者。非是尼犯最初。以對比丘立制云初不犯。今將
此制。宣示尼眾。還是從比丘初犯。名為最初。不是以
尼別犯有初。名為最初。若以此文。即謂尼有初者。如
何尼中不舉犯人緣起。既無人緣。明因僧制。
次解六文。於中開二。一總二別。總中四門。第一五犯
聚。第二七犯聚。第三方便。第四持犯。
先解五犯。五門分別。第一位列五犯。第二立五所以。
第三解通犯名。第四釋別夷等。第五彰犯次第。初門
大僧四戒。尼八戒。為初犯。僧十三僧殘。尼十七為。第
二犯。僧三十捨墮九十單提。合百二十。尼三十捨墮
一百七十八單提。合二百八。為第三犯。僧四提舍尼
八。為第四犯。僧百眾學及七滅。尼但眾學。為第五犯。
問何故具位戒多。廣立五犯。沙彌戒少。唯局吉羅。解
比丘行滿。力分堪行。防過使周。廣立五犯。沙彌不滿。
力分未堪。且就化宜。犯唯一品。又解。比丘五犯。託緣
以興。沙彌不然。何以來難。爾者沙彌無犯緣。制罪唯
一品。如何諸戒下一一並結𠎝。解祇為無犯緣。制罪
唯一品。道分修義同。諸戒齊結罪。若不爾者。具不何
殊。次立五者。但佛制戒。准俗而立。俗有五刑。故施五
犯。又以藥有五。故立有五犯。又解。伹為眾生輪迴五
道。世尊哀怜。為制戒律。欲使斷因不受苦報。故母經
第七云。云何名犯。能使眾生輪迴三有。名為犯義。又
可世尊善知法相。隨化機宜。立此五耳。次解名義。然
下律文名五種犯。違禁起非。名之為犯。又名五種制。
以須禁防。稱之為制。亦名五犯聚。一犯含多。名為犯
聚。然有諸師。棄此正文。取祇篇名釋者。不順正理。既
取篇名。即釋篇云。輕重相形。故名篇。或云偏跛故名
篇。又云。流類均等。相似義者。說有五階。故曰五篇。謂
其三齊。故是均等。一名齊。二體齊。三究竟齊。如初篇
四戒。但名波羅夷。輕重義等。後都暢思。有此相似。錄
為初篇。餘非類者。理不得同。如是展轉。乃至第五。類
亦同爾。故名為篇。此但略引。不能繁破。古師序列。疏
向一紙。斯則枉釋異名。費多言從。用茲傳授。不益學
人。但知篇者編也。編此法義。成其一聚。此即章品異
名。豈勞廣釋。次解夷等名者。梵曰波羅夷。此無名譯。
既無正目相當。且從義解。故多論第二云。波羅夷者。
名墮不如處。如二人共鬪。一勝一負。比丘受戒。欲出
生死。與四魔共鬪。若犯此戒。則墮負處。名墮不如。十
誦亦然。彼文是罪極惡深重。作是罪者。即墮不如。不
名比丘非沙門等。或名他勝處。以犯戒故。魔必得勝。
故俱舍十五云。破苾蒭體。害沙門性。壞滅墮落。立他
勝名。或從喻故。名曰死人。故上文言。譬如有死屍。大
海不容受。又云。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又曰無餘。故
下文云。遮波羅夷者。是名無餘故遮。但無餘有二。一
自行無餘。以壞根本。無比丘用故。二眾法無餘。以同
死屍。二僧不攝故。望此二行。更無餘分。故曰無餘。又
名為棄。若犯此戒。內法不収。棄之於外。故名為棄。為
此文言棄之於岸上。又戒經云。是四棄法。此棄即是
邊之異名。又母經第七云。波羅夷者。為他刀梢所傷。
絕滅命根。名波羅夷。佛法中波羅夷者。與煩惱共諍。
為惡所害。名波羅夷。又復波羅夷者。為三十七住道
法所棄。為四沙門果所棄。為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
一切善法所棄者。名波羅夷。又波羅夷者。如人犯罪。
施其死罸。更無生路。犯波羅夷。永無懺悔之路。於比
丘法中。更不可修。名波羅夷。如人欲到彼岸。愚癡中
道為他所誑。而失彼岸。於佛教中。為煩惱所誑。失涅
槃彼岸。是名為墮。僧殘者。犯此罪巳。垢纏行者。非全
淨用。故名為殘。有殘之罪。假僧除殄。故曰僧殘。奈邪
第三云(秦言語眾决斷)。又多論第三云。僧伽婆尸沙者(秦言僧殘)。
是罪屬僧。僧中有殘。因眾除滅。又云。四事無殘。此雖
犯有淺因僧滅故。故曰僧殘。母經第七云。僧殘者。殘
有少在不滅。名為僧殘。又復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
有咽喉。名之為殘。如二人共入陣鬪。一為他所害命
絕。二為他所害。少在不斷。若得好毉良藥。可得除着。
若無者不可差也。犯僧殘者。亦復如是。有少可懺悔
之理。若得清淨大眾。為如法說懺悔除罪之法。此罪
可除。若無清淨大眾。不可除滅。是名僧殘。然殘諸義。
亦通下犯。此以對初。故彰總稱。多論第三。問曰。四篇
皆是有殘。何以獨此戒言有殘。答曰。四篇雖是有殘。
不一切盡因僧滅。十三事。一切因僧滅。又犯此戒行。
波利婆沙亦在僧中。摩那埵亦在僧中。出罪亦在僧
中。餘戒不爾。故名僧殘。波逸提(此名為墮)罪有此能。即是
功能為義。十云。波逸提者。燒煑䨱障。若不悔過。是障
礙道。母經第七云。所犯罪微。故名波逸提。又復非斷
滅善根罪。枝條罪。名波逸提。又復如被斫者。少傷其
皮。不至損命波逸提罪。亦復如是。此罪傷善處。少名
波逸提。此且約別為義。理亦通餘。提舍尼者。多論第
九云。此戒體無罪名。一人邊一悔過。若其從義。名為
可呵。即是責過為義。故文言我犯可呵法。以若持戒
順教。即合讚歎。今既犯戒招𠎝。事須呵責。亦可謝過
為義。文言我今向大德悔過。以所造惡。謝在於往。今
追生厭。故云悔過。母經第七云。犯即懺悔。數犯數悔。
故名波羅提舍尼。又復忘誤作。非故心作。故名也。僧
祇二十一云。向人發露不䨱藏。突吉羅者。見云。突者
是惡。吉羅者作。謂惡作也。又言式又迦羅尼者。即是
勸學名也。問毗尼者。戒行為宗。何故乃言波羅夷耶。
答行通於五。不能自分。舉彼所防。以別能治。故言波
羅夷等。即是五犯解義。咸就所防。若言式叉者。義則
有兩。上四同前所防。第五勸學受稱。次明先後。推尋
大聖本制之興。隨犯即禁。輕重事亂。又准多論。先結
吉羅。後制餘戒。今此次第何所稟承。解重者先明。輕
者後說。次第法然。不違道理。又此次第。並佛自施。如
略說中。儀則巳爾。故優波離佛涅槃後。一依聖教。集
為次第。欲使僧尼觀過興厭。先識麤𠎝。後知微過。善
修對治。離過行成。有剋道益。故所以爾。
次七犯聚。六門分別。第一位列七聚。第二立七之意。
第三解通聚名。第四釋別夷等。第五偷蘭先後。第六
入五犯不。初門四八為第一聚。十三十七為第二聚。
一切偷蘭為第三聚。捨墮及諸提為第四聚。四八提
舍為第五聚。惡作第六。惡說第七。次立七者。古舊釋
云。若約三聚。總明業相。亦得名為一不善聚。但為制
戒本心。為欲備防違失。若其就體。總為一聚。此則輕
重通含。何由可識。以斯義故。不得立一。若其就具往
分。不過身口。身犯名惡作。口犯名惡說。此亦體含輕
重。相又未分。故不從具立於二聚。若其從境別制塵
沙。文則廣而頗尋。行乃博而難立。故聖興制。事唯是
要。進不就廣。恐令起退。止不住略。恐難解知。是以逐
義離廣。出於五聚。五所不攝。還復二位。以五配二。故
有七聚。罪相差分。麁以可識。問據聖本制。隨犯即禁。
分何為五。而言逐義離廣。豈可先有一法。分為五也。
故知不爾。答逐義離廣者。以身口所造。有五義邊。即
置前五。不同向五輕微相者。當位立二。即成七聚。何
必要須先有今分方明離廣。今解不然。蓋是如來善
知法相。隨化機宜。立此七聚。既云古昔常法無別。所
以既許身語所造。有五義邊。即置前五。如何不許有
七義邊。真立七聚。次釋名義。所言聚者。罪種雖多。名
類貫攝。集在一處。稱之為聚。偷蘭一罪。雖無別文。或
可聚在大教之中。或可聚在一名之下。次釋夷等別
名。同五犯者。如上巳明。不同者今解。偷蘭遮者。昔解
云。偷蘭名醜惡。故下文云。汝莫破僧。甚大醜惡。以出
佛身血。或與佛竟化。相鄙之甚。故曰醜惡。今解。名大
障道。故善見云。偷蘭名大遮者。言障善道。後墮惡道。
又母經第七云。於麤惡罪邊生。故名偷蘭遮。又欲起
大事不成。名為偷蘭遮。言惡作者。作惡故惡。由作得
惡。俱名惡作。如反抄衣等。作惡故惡。持佛像等。由作
得惡。言惡說者。說惡故惡。由說得惡。並名惡說。如說
自𠎝等。說惡故惡。如為持仗人說法等。由說得惡。此
七並就所防罪解。若不舉彼所防能防。不可為七。問
彼前第五犯體。此六七収。如何勸學名局。前不及後。
答為成七聚。身語別分。論勸學名。彼此無別。次偷蘭
先後者。問蘭之一罪。或在第三。或在第五。其義何也。
答戒與威儀。以分七者。偷蘭位次。合在第三。以過麤
重。戒門所攝。為此下文。若以破戒故遮。謂夷等上三。
為以威儀故遮。謂提等下四。若以均離往分。須在第
五。以體雜故。不在均前。過復是麤。須居雜首。既是均
下雜初。位當第五。又解。蘭聚不定。須就果因。即是作
因故三。為果故五。為辨成他成故爾。
次入不入。二門分別。第一約七聚明。第二定默妄罪。
初門七聚。位約為三。上之四聚即為四犯。偷蘭一聚
一向不入。六七二聚有入不入。門所以偷蘭一向不
入。六七二聚有入不入。解凡入五犯。須具二義。一並
體均。二齊究竟。然以蘭含輕重。非是體均。又通果因。
非齊究竟。以斯義故。一向不入。吉罪之中雖通因果。
簡取究竟。並即體均。是以六七有入不入。爾者吉罪
簡究竟。以體均故入。偷蘭義亦然。同吉應有入。解蘭
設究竟。體亦不均。約此不同。束成三位。大眾懺蘭。如
破僧逆蘭。及佛滅後東西二洲一切破主。然此逆蘭。
是可懺罪。故十誦第五十。波離問。破僧犯何罪。佛言
犯偷蘭。又問破僧罪云何悔。佛言偷蘭遮悔。其出血
偷蘭。是波羅夷下。不成罪攝。亦是可懺。又此律但言
四事不可治。不言兼二逆。爾者如何言提婆達多此
應滅擯。解此以逆故擯。不以蘭故擯。如外道故煞父
母。亦言滅擯。豈亦犯蘭。以此故知。無不可懺偷蘭。問
蘭既可懺。所以難謗犯殘。解如謗黃門。破內外道。亦
得犯殘。豈有蘭罪。故知但為舉事謗。駈擯處齊。結以
殘罪。不為偷蘭。又以蘭故謗成殘者。豈有所謗名輕。
能謗罪重。二少眾懺蘭。如破僧助伴。及壞羯磨僧蘭。
三一人懺蘭。如五百比丘蘭。及人皮石鉢。食生肉血。
剃三處毛。裸形見佛等。非直果蘭。有此三位。因蘭亦
爾。十誦五十九。波離問佛。偷蘭遮云何懺悔除滅。佛
言。有四種偷蘭。從波羅夷生重偷蘭。一切僧前悔過
除滅。從波羅夷生輕偷蘭。應出界外。四比丘眾悔過
除滅。殘邊重蘭。同此從僧。殘生輕蘭。一比丘悔滅。伽
論亦爾。由此不同一向不入。爾者究竟吉羅。有其二
種。如沙彌四重滅擯。大僧責心。此亦不均同蘭。何以
有入。解本立五犯。對於具戒。沙彌滅擯。簡而不論。然
依此文。但四人為大眾。故文言。不白大眾者。四人若
過。類知二三人。即是小眾。對其三境懺悔儀則。如下
滅諍自言中明。
次定默者。但僧說戒。不問廣略。默妄吉羅。吉淨提罪。
若二三人。唯提無吉。以皆自言稱清淨故。一人心念。
雖復口言。以𨷂所對。還是吉羅。問未知默罪。為是究
竟。為是方便。一解是究竟。所以爾者。無心作默。不欲
發言。今遂本期。豈非究竟。若以默故。即是方便。和眾
默時。應非究竟。和僧在眾默。合眾得僧殘。問淨默亦
然。如何是方便。是則前二是因。第三是果。覽前二因
成後一果。猶如違諫結業之類。又解。案其實義。非是
究竟。所以爾者。凡結業門。皆據身語。如何約心不了。
而成究竟。然此默妄意造語業。為造不了。方便所収。
故俱舍云。語業者或默然。如布灑他時。若不以此成
業門。定不息餘詞。難為永軌丸。又以列在小妄方便
位中。爾者默妄隱在心。不得成究竟。大妄身現相應。
當是方便。答妄為現身相。故得成究竟。默隱無別相。
所以是方便。默是方便不入五。犯提是究竟。故入五
中。次解方便義。言方便者。雖復之造前境。未暢本思。
或復境緣互差。不成究竟。如斯等例。是曰方便。方便
不同。有其二種。一者進趣方便。二者不成方便。然古
舊師立三方便。第一先立遠方便。亦名遠資成。所以
合不立者。良以遠中。但有資義。體事既殊。故今不
立。又准了論。但於進趣之中。分為近遠。本更不假餘
別體事。以此故今除遠立餘。言進趣者。心規前事。發
動身語。造境求成。名為進趣。但心該於剋漫。作業通
於自他。俱能資果。稱云方便。定此有無。三位料簡。第
一敘異說。第二顯過非。第三立正義。初昔義。一解。亦
有亦無。如違諫等。有法隔絕。不待心息。故言三蘭。如
煞盜等。本無法隔。故要心息得罪。進趣中無。第二解。
進趣之中。一向無罪。以文言不成者蘭。不言未成者
蘭。假使步步增其不善。而無步步蘭吉之名。又如向
佛。步步有順理之福。今假作過。步步有違理。亦無蘭
吉。爾者如何白二羯磨捨者三蘭。解此是第三息處。
故言三罪。猶如門外三即。非具有三。
次過非有五。一立義違理無因過。教防身語。通及果
因。因既言無。果應非有。伹以見佛。果無名。因增步步
福。違教果有稱。寧無因業名。汝以因類其因。令因不
立稱。我以果類其果。令果無犯名。然罪果類福果。罪
有福非有。罪因類福因。亦罪有福非有。第二要假心
息事止過。若言毗尼者。因緣以求。即心為因。前事為
緣。心因及緣。俱一不息。如何不息因緣之業。而得有
罪。爾者若以不息即無罪者。且如違諫至四。心若息。
息故得偷蘭。四竟結夷𠎝。明心不是息。心既不息。如
何有罪。果既許然。因豈假息。又如獨行未至村蘭。此
有將至之心。明知未至不息。又五分第一云。比丘作
書。字字偷蘭。豈可作書字字皆有止心。第三二因差
平相成過。凡論不善。有其二位。一者違理。二者違教。
違理因果俱無名種。違教因果俱有名種。若言但增
不善。而無蘭吉名者。豈將違理之因成違教果。計理
不然。名平成過。又違理業。略教所収。違教果名。廣教
中攝。如何略教中因。乃成廣教中果。又此違理。性罪
可然。若犯遮戒。如何違理。第四濫開聖意引證過。以
八事成重。但積勢成。體既不覧。明不藉因。爾者若不
覧體。即不藉因。如何要須前七未懺。既言未懺。必假
相成。又若不覧。蘭須別懺。如何文中隱其悔語。第五
乖諸律論正文過。文如下引。
次立正義。三門分別。第一顯有因罪。第二定罪重輕。
第三因罪覧不。
初門。定因罪者。進趣之中。定有其罪。故下文云。比丘
厭報。投崖不死。白佛。佛言。方便欲自煞偷蘭。又云。時
有比丘。去浣衣處不遠。見有曬貴價衣。即憶識而去。
念言還時當取。便疑。乃至佛言。方便求五錢。未離本
處偷蘭。又諫文言。白二羯磨捨者三蘭。明知前二進
趣中結。若望𨷂果。三皆不成。又言白未竟吉羅。豈非
是罪。又如了論。夷有十六部。後二方便。並是進起。以
收。又多論第三云。欲取五錢巳上。始從發足。步步輕
蘭。乃至選擇取三巳還輕蘭。四錢重蘭。又僧祇第七
云。屏處一人三諫不止。三越毗尼。眾多人中三諫不
止。三越毗尼。至僧中初諫時。說未竟越毗尼罪。說竟
偷蘭遮。第二諫亦爾。第三諫說未竟偷蘭。說竟僧殘。
僧殘罪起。以屏處諫。多人中諫。及僧中諫。諸越毗尼
罪。諸偷蘭遮罪。一切盡合成一僧伽婆尸沙。若中間
止者。隨所止處治罪。以此故知。並有其罪。
次重輕者。依此宗文。一切諸犯。無問重輕。但使起心。
皆獲吉罪。故文言。或念犯罪。或發心犯。若發進趣巳
去。初二犯蘭。下五獲吉。此通相說。然別明者。如調部
云。有勇健人出家。有異破戒比丘。謗言彼某村中多
有財物。可共往取。即答言可爾。彼去不遠。此作是念。
我信樂出家。不應作如是惡事。乃至答言不往。疑白
佛。佛言無犯。先然可彼突吉羅。問此之然可巳發語
業討是偷蘭。如何言吉。答此且發言然可作事。猶未
造境。故吉非蘭。故見論第九云。何謂方便突吉羅。答
如偷人覓伴。及刀斧钁。隨其方便。是名方便吉羅。若
發身語巳去。即獲偷蘭。故多論第三云。執刀欲煞人。
發足步步輕蘭。乃至未傷人巳還輕蘭。若刀着人。不
問深淺。命未斷巳還重蘭。又五分第一云。比丘作念。
我當煞彼人。發心時吉。作方便時蘭。死者夷。爾者媒
初受語。何以非蘭。觸女二俱有衣。不應得吉。設諫拒
違。作白未竟。計亦是蘭。何以云吉。解媒初受時。未動
身語。如先許可吉羅之類。又解。此據本心。直欲受語。
若作究竟意者。即合得蘭。故多論第八云。若打比丘
波逸提。舉擬欲打便止。突吉羅。以打不滿故。此戒本
意不規打。直欲掌擬。令其惱怖。但擬波逸提。如本竟
欲女人上出精。若遂意憶僧殘。若不精出。直摩提便
止。偷蘭遮。若本心直規摩提樂意。僧殘。以此例餘。成
皆如是。摩觸義同。不勞更釋。違諫約法。未過分齊。白
竟始蘭。未竟故吉。又以法隔。因去果懸。白既未終。所
以吉羅。又復名中。是違僧諫。白既未滿。寧容結蘭。亦
如然可吉羅之類。對白既爾。餘法准知。
次覧不者。夫論果法。必覧因成。如八事成重。要假前
七未懺。後成重說。不言別懺偷蘭。又如白竟得偷蘭
時。不言更懺白前吉罪。乃至諫說成夷因蘭。不見別
懺。又五分第三云。第三羯磨未竟捨者。三吉三蘭悔
過。第三羯磨竟。捨不捨皆僧殘。文結殘竟。不言更懺
蘭吉。明知覽前蘭吉。以成僧殘。又第八利吒違諫云。
第三唱未竟。亦應作六突吉羅悔過。第三羯磨竟。若
捨若不捨。波逸提。又僧祇三十六。尼違諫結云。一切
越毗尼。一切偷蘭遮。成二十重罪。名波羅夷。又此文
直言作者夷。不言作者得夷及蘭。又不見說懺根本
巳。後令別除方便罪文。以此證知。定覽成果。爾者准
依俱舍等文。加行根本後起三業。感報各殊。如何覽
加行。以成根本。又婆沙三十五云。謂染淨法。皆加行
時勢用增上。非究竟時。解若望違理。業體各別。不可
覽此以成於彼。然論違教結業異彼。故覽加行以成
根本。又若加行不覽成者。是則犯夷。不入惡道。以論
根本業。不入惡道。來生人中。感等流果。但知違理違
教。一向相反。如律男想斷女命夷。俱舍不成根本。以
此校量。故知全異。
次解不成方便。文言成者夷。不成者蘭。又云。方便欲
取而不取偷蘭。然此不成方便。有其七種。謂𨷂緣。境
強。緣差。境差。想心。疑心。善心息。釋此七種。三門分別。
第一釋名。第二出體。第三諸門分別。
初門言𨷂緣者。造境成犯。本由比丘病捨等生。事不
究竟。然𨷂緣非偷蘭。蘭由𨷂緣而生。故曰𨷂緣。釋餘
准此。言境強者。本心造境。希望事成。今以境強煞不
諧遂。言緣差者。造境成犯。本由具緣。緣或[虛*予]違。事不
究竟。言境差者。尅欲害怨。異境未替。迷非謂是。謬暢
本思。言想疑者。念怨之造。犯藉了心。迷謂想疑。不成
究竟。言善心息者。懷毒造境。希望事成。今起善心。惡
息非重。
次出體者。謂隨𨷂等。顯事決了。即是體性。言𨷂緣者。
若遇病捨。即非比丘。不成戒本犯戒之人。故多論第
三云。若二人相㓨一時死。無犯戒罪。以受戒誓。畢一
形故。又五分。比丘自煞偷蘭。設是比丘。須除狂等。十
誦第六十云。比丘以煞心打人。是人未死須。比丘若
狂若反戒。得偷蘭遮。次境強者。謂本期境。不可毀壞。
或入甚深禪定。或能反害於我。如出佛身血。伏害打
力子等。次緣差者。如欲作事。或逢異人。恐有發覺。不
成煞等。或可弓刀斷折。事不遂心。乖本要期。是緣差
也。次境差者。如境想中非人人想。非人疑是。解此境
差。三門分別。第一敘舊。第二辯非。第三顯是。
初敘舊三門。一定境差多少。二本期定境方便。三定
異境有無。初門定多少者。然含四境。一人境。二非人
境。三畜生。四非情杌木。此之四境。俱有差義。先約人
趣。謂以𨷂緣境強緣差心息。各對不疑疑說。即成其
八。斷命不疑疑後二。即成五對十句。二趣各爾。杌應
有八。謂除二強。四境通論總成三十八。此三十八皆
能差張故。故曰境差。定義既竟。次解相別。先辯人中
五對十句。上五者。一異境不強而煞。二異境𨷂緣。三
異境境強。四異境緣差。五異境善心息。此非人人想
離為五。下五者。六異境疑善心息。七異境疑緣差。八
異境疑強。九受境疑𨷂緣。十異境疑不強而煞。此非
人疑離為五。故成此十受境。初十非。此方便攝中。八
方便收。本境十句。並境差攝。第一句欲煞張。王來替
處。緣於王人恒作張想。煞王命斷得夷。由異境差故。
煞張心息。故曰境差方便。問伹作張心。無害王意。何
以得重。答張王非煞緣。人是煞緣。當煞王時。雖無王
心。而作人想。緣具故夷。問煞王得夷。為以張方便成。
為別有方便耶。解有二種。一解。以取張方便成。類盜
說者。不然。又解。人趣雖同。者有別故。寧得覽彼成此。
兩境既別。起心亦異。故知害王別有方便。謂與王境。
交對巳來。雖無王心。而作人想。往煞王命。斷時尚得
損王究竟重夷。豈况王命未斷。寧不別有方便。以成
重罪。不類於盜同是一主。故用過五方便成五重罪。
若別主同盜。自餘九句。類說可知。次非人境五對十
句。數法同上。但單𨷂上五。非人境上。一向無罪。以無
心當非人故。不同張王人趣是同。故下文言。男想煞
女。佛言夷。雙𨷂下五。非人境有罪。以疑故。本境十句。
還在第四第三。畜生十句。一同非人。第四杌木八句。
異境無罪。非生數故。本境方便。亦第四收。
第二定本境方便者。此本境上三十八蘭悉第四中
攝。即境想四五(二句是)。第三定異境有無輕重。第一犯
不犯分別。二十有罪。二趣上五。杌境中八。是說無罪。
以其二趣無心。杌非煞境。不同人中雖張王別。莫不
是人。故前五有犯。第二犯中。究竟方便分別。人趣初
十此是究竟。中八餘十並是方便。第三方便中。重輕
分別。人趣入重。謂是蘭故。餘十是輕。謂是吉故。二趣
第十。此二吉重。餘八則輕。所以可知。問二趣第十吉
羅者。何以文言非人疑蘭。答此望本期之境故蘭。即
上本壞三十八等是。此謂疑從二境結罪。第四方便
相攝。人中初十。此二非方便収。餘之十八以位言之。
𨷂緣境強緣差心息。位各有四。四四十六。四方便攝。
二趣兩疑。疑心以收。問三趣第十句俱疑。乃有究竟
方便耶。答人中望本期故。說以為疑。煞緣具故。是以
得夷。餘二望本期猶豫故說疑。即以𨷂心故但得是
方便。是故人言自有疑不成。疑即人中第十是。
次辯非者。問尅心趣本境。如何結異罪異境。若結罪
異境。即本境境差義不成。是漫非尅故。又異境若結
罪。本境非是尅。今由立尅心異境定無犯。許是尅心
異焉有罪。又若無簡別心。可結異趣罪。無心簡別異
境。尅定無𠎝。本定境差。豈論異罪。又對異想疑。既立
𨷂等。本境亦然。何以不出。以本想疑之後。亦有𨷂等
生故。又緣非畜作本想疑。如何疑心結罪。想心不結。
若以無心。當非畜上五。許無罪。今亦無心。當非畜下
五。如何犯。若以疑心。緣二結者。是則非畜應是本期。
若許非畜非是本期。如何緣異得起進趣。又本害張。
王來替處。緣王即許別有方便。而言兩境既別。起心
亦異。今亦非畜替本張處。異作本想。與王不殊。如何
不許心異結罪。若以張王同人結者。是則王外無別
差𠎝。以王非張即許別結。非畜亦然。何以無犯。又兩
境別起心異者。如何於一尅中。有二進趣。進趣既二。
定是漫心。又對異境。別起方便。何關本境境差之事。
又十誦第二云。若比丘為人作坑。人死者夷。非畜死
蘭。若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蘭。人畜死吉。若為畜生
作坑。畜生死者提。人非死吉。若比丘不定為一事作。
諸有來者。皆令墮死。人死者夷。非人死蘭。畜生死提。
都無死者偷蘭吉罪。准此尅心異皆無罪。
次顯是者。境差謂在進趣位中。被異差本。直據本境
無處。齊曰境差。約心謬緣。合分為二。一者單𨷂境。謂
非人人想。二者雙𨷂境心。謂非人疑。又此單雙二𨷂
各含四境。總成八句。亦不違文。或可心雖謬緣。心非
境故。約境不同。隨境為四。此境四者。謂天非人畜生
杌木。舊以天同非人。隱而不說。若同非人即不立者。
本煞非人。天來替處。以同非故應不成差。若許成差。
如何不說。准依此理。故立天差。於此差位。謂除同趣。
同趣齊犯。不得論差。如欲煞張。王來替處。為有緣人
心故重。不以張王別故差。為此境想。伹言非人作人
想疑。不言王作張想疑。如婬約道。是道皆犯。不以趣
別立有境差。煞等亦然。是人皆重。豈以張王不同。許
有差義。又古舊諸師。共許張王非煞緣。既許此義。如
何立差。即將張人方便。成王究竟。於張人邊。無別有
罪。為此文言。男想斷女命夷。不言男邊別有方便。盜
誑亦爾。又如五及過五。俱重無差。亦將過五方便成
五重罪。對此差別。應為四句。一境差非罪差。如王替
張是。二罪差非境差。如想疑方便是。三亦境差亦罪
差。如非畜等異境是。四俱不差。如人作人想是。爾者
既立同趣無差。如教害張。所斷王命。能教重不。答以
非本期。能教不重。爾者此則成差。如何不立。解夫境
差者。據心謬妄。緣異作本。名為境差。教人造業。不約
心謬。但為能教無心。王死不犯。所作人想。故獲重𠎝。
此為顯示能教所教。有心無心。成重非重。不欲辯立
境差之義。問下文欲盜他衣。錯得巳衣。佛言偷蘭。豈
非是差。解錯得巳衣。理實無罪。伹為不得他衣。故結
偷蘭。又解。本立同趣無差。謂約張王等物。然巳物無
罪。義同無主。既是無主。得名為差。問異境替本境。緣
異起想疑。想疑想疑既謬緣。於異有犯不。答於彼異
境。無心欲害。心緣不具。並悉無𠎝。所以然者。為尅害
怨。異境來替。異替本處。即是境差。不可對差之後。初
心謬緣。於此謬緣心中。得結異罪。若此差位。結異罪
者。何殊非畜之上。復辯二形等難。上來解釋非是故
情。直為舊義背理違文。既失旨歸。觸途成妨。事不獲
巳。有期立破。次想差者。人非人想。一切轉想者是。疑
心者。對境生疑。為人非人。緣於兩境。疑心煞者是。善
心息者。先起心息惡心。進趣作事。今善心生。止事不
作。即善心是能息。惡心是所息。能所合彰。故曰善心
息。
次諸門有十。第一望境對不。第二對不同異。第三尅
漫想別。第四錯誤有異。第五心息不息。第六作事不
作。第七本異通不。第八對緣辯𨷂。第九約戒通塞。第
十諸部同異。
初門若身對前境。諸自作業。儻遇緣不成。具七方便。
或教人現前。亦同此說。若設坑倚發。身不對境。及諸
教人不現前等。但五方便。謂無於疑。於疑二者。緣此
謂彼。既不對境。故無想疑。是則想疑唯自對起。餘五
通對不。然約諸戒犯。通對不者。如煞盜等。通對不對。
妄語作書置地。是設置方便。如婬漏失違諫等戒。並
無不現及設方便。餘可類知。
次同異門。想疑二種。不對中無。不對既無。豈論同異。
餘五既通對不。須明同異。五中𨷂緣境差。想同無別。
境雖對不。𨷂差一種。不以境有對不。遂令𨷂差有異。
餘三對不大位是同。然於設置之中。有少差別。設置
中強。要須得通越度。又如提婆達多。教人害佛。二人
念害不前者。亦是不對中強緣差。必須火坑。得兩善
心。要癈煞具方成。
次尅漫門。於前對不門中。各通尅漫二心。是則兩尅
七五不同。如其大漫對不俱四。言尅七者。於人境中
雖罪不差。望境有差。局張為法。故於對中尅欲害張。
望餘人餘趣作境差想疑。尅對張境。多少既爾。餘咸
類然。廣說無量。次約趣辯。即是尅漫相對。謂尅簡餘
趣。漫通人境。以尅簡餘。得作境差想疑。此境差等。狹
於前位。人趣既爾。餘咸類然。次對非情。准同前說。俱
境差等。更狹於前。不對五中。寬狹准說。言二漫俱四
者。謂無境差想疑。以心寬該。情無限局。隨境優劣。皆
是本期。假使臨事平緣。非境差等。
次錯誤門。凡言錯設。皆是舛謬之心。隨事總釋。相則
難分。以名尅定。事則有異。謂若二境歷然。無心害彼。
事成有舛。名之為錯。若其一境易脫。緣彼謂此。有心
成犯。稱之為誤。既知錯誤差別。對七辯者。然七方便
並無有錯。對境成事。錯猶無𠎝。況方便位而得有錯。
或可錯者。異雖無𠎝。而於本境即是境差。是故錯中
說有境差。論其誤者。謂境差想疑。比三心想迷謬。名
之為誤。境差一種。緣彼謂此。想疑二者。緣此謂彼。餘
四錢事了心。皆非誤攝。亦可七中來成三位。想疑二
種。誤而非錯。境差一種亦錯亦誤。餘四方便非錯非
誤。
次心息不門。凡論心者有其二種。二者煞心。二緣人
心。此七位三。𨷂緣境差。二俱不息。以於進趣位中。病
捨異起。是則進趣被擁。不成重果。豈不二心。俱不被
息。境強緣差善心息三。但止煞心。人想不息。然遇強
差二緣。須止煞心。若無止心。更求方便。猶是道趣。未
成強差。其善心息必須止心。心若不止。還屬犯門。想
疑二種。二心俱息。轉心當異境。本境無害心。然望本
境。即是俱息。或可緣異欲害。俱息人心煞心。緣異有
不。言息煞心。疑心猶豫不了人非。以心兩緣。亦俱不
息。
次事作不門。七中位二。𨷂緣想疑。義通作事。以𨷂緣
少。通緣想疑。𨷂別二望。結方便時。未必待事成。餘四
望本期。一向事不成。境差望本雖不作事。然於異中。
事通作不。若異作本想。一向得事成。若異作本疑。事
有作不作。逼境制不得。是事即通作。遠境容豫生。是
事必須止。以對異疑。不起止心。即當是漫。豈關於尅
不對中五。一成四不成。異境義通。准同前說。問文言
不成者蘭。為當局准不作事。為通七俱不成。答今將
不成之名。望七說者。即是名狹體寬。與七無異。但是
望罪不成。非望於事。舊云唯攝不作事者。是義不然。
次本異通不門。七中位三。想疑屬本。境差唯異。餘四
方便義通本異。問𨷂等不通異可異。不結罪。既許異
境生。如何得無犯。解不以𨷂等通異生故。即於異境。
別更結罪。為擁進趣本由境差。對差之後方有𨷂等。
𨷂等既起在於差位。故是差收。非𨷂等攝。猶如𨷂後
得有境強緣差心息。然是𨷂收。非強等攝。餘皆類同。
先想疑後。亦有𨷂等。仍想疑收。非𨷂等攝。境差亦爾。
次對緣辯𨷂門。然戒眾多。不可具載。且寄煞戒。顯相
論之。煞戒成犯。總具八緣。所謂通三別五。今以能𨷂
七種。𨷂彼成犯緣者。謂𨷂緣𨷂通緣。通緣三中。但𨷂
初三。所以不𨷂第二緣者。以教一興。終乎法滅。故第
二緣不論有𨷂。此一𨷂通。餘六𨷂別。境差𨷂於境。想
疑𨷂第二。境強緣差善心息三。同𨷂煞心加行斷命。
既𨷂煞心。加行便止。加行既止。斷命事隔。故境強等。
通𨷂三緣。舊釋煞心方便二緣不𨷂。以若𨷂心及方
便。方便不起。則令無方便罪。今謂不然。別皆𨷂盡。以
此七種起在進趣位中。擁彼進趣。不成重果。若不𨷂
心及方便者。即應恒時是進趣位。既擁進趣。始成方
便。明知此二亦須有𨷂。又此二種不論𨷂者。如何得
有不成之罪。又若煞心不得𨷂者。如何乃云強等餘
三。止煞心人想而不息。
次通塞門。婬酒無想疑。設有亦究竟。以過失多。但五
方便。受戒但四。疑得提𠎝。謂心不犯。復無境差。亦可
據有轉處。闇中燈火不明。得立差義。謂心不犯者。謂
是本迷。若其轉想亦成犯限。如此解時則便具六。然
諸戒中。犯對非情者。皆無境強。如畜長離衣掘壞等
戒。若其逼令說淨。不許離等。皆是緣差。何關強事。如
古舊師共許杌木無強。類對非情。其義亦爾。餘𨷂等
三。理通諸戒。問方便境想寬狹如何。答境想具因果
故寬。方便但因故狹。亦可除婬酒戒。餘戒下四因中
方便則寬。境想便狹。以餘因中。但三方便。
次諸部同異門。僧祗。性惡謂從境制。闢無想疑。但五
方便。故第五六。謂是黃門。而是女僧殘。疑准亦然。若
論遮戒。即從心降。謂心境相應重。不相應輕。則有想
疑。具七方便。故第十四云。挽生草枯草想。得越毘尼
罪。疑准亦然。五分。無疑不問遮性。疑皆究竟。以疑恒
有緣本之心。故使從境。制其正罪。故第二云。女疑僧
殘。第六云。生草疑蟲水疑皆提。想心不定。性戒即有。
遮戒便無。故第二云。女男想黃門想。觸蘭。第八云。非
時時想提。十誦。或七或五。若其先有方便進趣之心。
並從境制。無有想疑。故第五十八云。人作非人想煞。
及人中生疑皆夷。第三又云。女人所男想黃門想二
根想。觸僧殘。又第十云。生中乾想及疑皆提。若其先
無方便進趣之心。不從境制。便有想疑。故第五十云。
若不知有異想。誤煞父母未受戒者。應受。巳受者不
應滅擯。疑亦同類。即是具七。
次持犯義。八門分別。第一釋名。第二次第。第三成就。
第四漸頓。第五寬狹。第六通塞。第七持犯增微。第八
結位總別。
初門釋名者。持犯相望。各有二種。且持中二者。一者
止持。二者作持。言止持者。奉戒之徒。禁防身語。不造
諸惡。目之為止。止而無違。順本受體。令戒光潔。因之
為持。持由止成。故曰止持。言作持者。奉順聖教。作法
作事。對事作法。稱之為作。釋持如前。持由作成。故曰
作持。然犯亦二。一者作犯。二者止犯。言作犯者。不能
守行。違教起非。廣造諸惡。稱之為作。作而有違。不順
受體。令戒毀壞。名之為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言止
犯者。不能准教。䇿進身語。習成行解。名之為止。釋犯
如前。犯由止成。故曰止犯。問所以持犯相對明者。釋
良以二犯。順情恒造不善惡因。相仍不得解脫。今欲
捨惡行善。令戒晈然。故崇二持。以希出離。由此義故。
對犯明持。
第二門次第者。問對犯明持。後先無定。何故須以持
先犯後。答但由入法之人。有久有近。創入情殷。專精
在先。久參事慢。悔犯居後。如說相云。一切不得犯婬
盜等。即是先持。若作者非沙門等。即是後犯。又所以
持中先止後作。犯內先作後止。解凡起行人。皆先離
惡。若不作斷一切惡心。是則離苦不能究竟。為欲離
苦究竟。故先明止。惡既離巳。次明修善。若不化修一
切善心。是則得樂不能滿足。為欲得樂滿足。故次明
作。然二化中先作後止者。對翻二持次第故爾。亦可
作犯過麤。理宜先禁。止犯罪細。故次後明。欲使僧尼
麤細俱離。離過趣修。尅成道益。對犯翻持。麤細亦爾。
此據持犯相望。以明先後。若取成持義邊。竟無先後。
第三門成就者。若約制教成就。唯在身語。謂離煞生
婬盜摩觸打搏突等。是身止持。如應來者來。収攝臥
具。然燈火等。是身作持。如離妄語麤惡欲身。毀呰兩
舌。是語止持。如受衣鉢。處分說淨。作知淨語。是語作
持。身語二犯。翻說應知。意成身語。不須別明。爾者意
成身語。無持犯者。如何止心不學。得止犯罪。答兼止
身語。故說止犯。若伹起心。不名止犯。問若真起心不
說犯者。如何文言或念犯罪。或發心犯。及云汝以何
心六犯中由身心等。偈云當審觀其意。答此心助成
身語。而非獨意。獨意之中。無有持犯。故實論云。伹意
不犯。又六犯中云。由身口不由心。若約進修三業明
者。是則意中亦有持犯。或能修慈不起煞等。是身止
持。翻為作犯。或能禮拜筞進檀等。是身作持。翻為止
犯。或能慎護不作妄等。是語止持。翻為作犯。或歎三
寶。讀誦經等。是語作持。翻為止犯。恒修正念不起三
耶。是意止持。翻為作犯。能觀不淨對除離惡。是意作
持。翻為止犯。
第四門漸頓者。若對制教明漸頓者。止之四行。唯漸
非頓。且如止煞對境修慈。不得更修餘戒對治。作持
隨事次第漸成。不可一時頓修餘行。二持既爾。兩犯
亦然。但可一時頓得諸戒。不可一時盡犯諸戒。由如
是義。故俱是漸。若望端拱無惡來汙。二百五十恒清
淨者。此之二持。即有頓義。然是端拱而非修行。二犯
不先屬巳。即無此義。舊以端拱中有止持。判此為頓。
故云二作唯漸非頓。二止通含漸頓。此不應理。不繁
須破。然約進修。謂唯止犯。釋此止犯。三門分別。一定
犯名。二明分齊。三釋漸頓。然定名者。止犯有兩。一者
不學。二者無知。言不學者。受戒結勸。文云。汝應學問
誦經。既勸云汝應學問誦經。明知不學成犯。又云日
三時入和上等房。請經問義。又制五歲比丘誦戒羯
磨使利。不者如法治。又應當學名。理該餘犯。言無知
者。文云不一心兩耳聽法。以無知故。又云可呵癡故。
又云汝是賊汝癡無所知。此猶約戒別明。下有愚癡
五犯五種制。五犯聚亦如是。古師不能究斯文義。遂
釋云無知義解。不見文證者。其疎略也。
次分齊者。
論其學問。理通一切。該於始終。及以愚智。望諸教行。
恒須修學。但作止心即結。不學。其無知者。結約愚智
位別。若智慧比丘五歲方結。以滿五歲。是其知位。不
須依止。堪為軌範。五歲翻前。故不結也。若止學心。雖
未滿五。計其道理亦結無知。其愚癡比丘。盡形依止。
假緣不了。不結無知。此謂學而未知。聖不制犯。若止
不學。亦結無知。此無知罪。懺得除滅。縱使不了相續。
聖不制犯。犯不相續。故可悔除。
次漸頓者。舊云不
學止犯。義含漸頓。無知止犯。唯漸非頓。不學頓者。本
受要期誓修諸善。還得爾所戒善。以防不學。今若息
心總止不學。違本要期。寧不隨境。頓犯一切不學之
罪。言漸犯者。起心偏學。望不學者犯。豈非是漸。故使
不學義含漸頓。問元受令學。不學成犯。受言得果不
得應犯。答學據自分。不學故犯。得果力分未堪。是故
非犯。無知漸者。要是對境緣別不了。方結無知。然一
心中不可備緣。咸使不了。今隨不了。以結無知。明知
漸犯。今解漸頓。其位大同。論其結罪。即不同舊。然不
學約心。無知從境。若緣三藏教門。總止不學。其不學
罪。亦總結一。若緣教門隨別起心。其不學罪亦隨止
結。不同古舊諸師。於一一境緣不了處亦結不學。然
不學罪非緣境生。如何一一境中。皆結不學之罪。又
此止心。非緣普境。緣既不能普周。如何懸犯諸罪。惰
人不學。行是處中。豈同根本律儀。遍緣而發。又復後
緣境時無心止學。既無止心。如何結罪。但可獲以無
知。不得論其不學。故上文云。若犯罪應如法治。更重
增無知罪。以此故知。緣不了處。但結無知。不結不學。
不學無知。位既不同。如何至後無知緣中。方始結前
不學之罪。又解。由前不學。後結無知。無知本由不學
而生。故無知外。無不學罪。如遇宿觸等緣。未食無過。
後食成犯。無別宿觸等罪。以此類之。無知亦爾。伹可
直結無知。不得更論不學。又解。此不學無知。體同名
異。由不學故即無知。由無知故即不學。體既不殊。犯
寧有異。是故今解合為一𠎝。雖有此義。且依前明。
第五門寬狹者。若對制教明者。以止持寬。作持狹。止
通五犯。以之為寬。作局下四。故所以狹。又就下四。設
有作中不遍諸戒。而亦是狹。於第二犯。伹在二房。餘
之十一。一向是止。亦可望其止法止事。是則止持通。
於十三。作局初房中半有主房。令餘犯多少。准此應
知。若尼作持。雖通初犯。第四聚中即無作義。又就有
作之中。亦是其狹。以初唯一。第二有兩。餘犯例然。可
以思准。唯不攝耳聽戒。及尼受等十八戒。專作不通
止。以外諸戒咸悉是止。對事二持。既止寬作狹。兩犯
翻持。義亦作寬止狹。問所以制教稱為對事。解以直
止法。不說為犯。要假作房畜長等。是以稱為對事。若
對進修辯者。作持即寬。通三藏故。止犯翻作持。故亦
是寬。進修無止持。是故止持狹。作犯翻止持。故亦是
狹。
第六門通塞者。於一行中。有餘三行。說之為通。無則
稱塞。釋此通塞。可為四門。一一心成行門。二通望止
作門。三自業相成門。四教人通不門。此之四門。局約
制教以說。以進修中。唯是作持止犯。既知是塞。不須
通在餘門。若通一一門說。義成繁雜。又與制教事監
故須除去。初門一心四行俱塞。以持望犯。善惡相違。
持犯當分各有止作。此望一切單持犯戒。如離煞等
即無作義。如攝耳聽等。復無止義。二犯翻持。反說亦
爾。故約一心。四並不通。問如止煞等。必修慈等。若欲
禪誦。先捨怠𠎝。此則止中有作。作中有止。如何乃稱
四行俱塞。答此之止作更相有者。但約對除義說。不
就尅成行論。止中有作。舉作成止。即作是對除離。作
是果行離。作中有止。舉止成作。即止是對除離。作是
果行離。舉宗往攝。止作恒殊。故尅成行。四俱是塞。
次通望止作門。若其一業通望兩境。是則二持自通
兩犯亦爾。此約一切雙持犯成。且二持通者。如處分
說淨。稱之為作。以作法故。造房畜長無罪。反却作犯。
可非止持。此則體一名別。二犯翻持。反說亦爾。望不
處分。稱之為止。身業造房。即是其作。此亦體一名別。
豈非止中有作。作中有止。
次約自業前後相成者。
於一行中。即有餘三。且如前煞未成謂成。修離染行。
修此行時。前煞方就。即是作犯。與止持心俱。或畜長
覆藏。事經明相。即是止犯。與止持心俱。或受日出界
九月離衣。即是作持與止持心俱。既於止中。有餘三
行。餘三互通。義准應爾。如古舊解云。如煞燒埋等。是
作犯通。如畜長衣鉢離衣等。名止犯通二。持通者。如
德衣月五利無罪。而於兩犯心中得有作止。二持離
衣九月及杖囊等。豈非並通次教人門。如教人煞盜。
為巳造。房遣人為。巳持欲至僧先安煞具。擬欲害生
後。起善心遣人癈具。作此四事。却入止心。正在止心。
四俱成就。前煞盜事。成即是作。犯造房止。犯說欲作
持癈具止持。然於止心既成。此四入餘三心。其類亦
爾。
第七門增微者。先明二持。若望有心護戒。順教無違。
俱名持戒。不分上下。但以人行。心殊非無差別。釋此
差別。可為三門。一者約人。二者約行。三者約心。言約
人者。具戒滿足。持行為增。不具𨷂減。說之為微。又就
具中。聖凡位別。於聖位中。學無學異。但無學人。持行
堅固。勝餘學人。說為增也。諸有學人。行未究竟。雖護
律儀。以為微也。於聖學中。三果差別。持行不同。增微
亦異。然凡諸位。持行亦然。差別增微。准義應釋。
次
對行者。若約五犯。輕重相形。止離重過。故何以增作
離細罪。故所以微又。可止防麤過易成。故微作離細
罪難成。故增斯以止持局。在初犯作通下四。故作此
說。若約下四止持義邊。是則止作。增微不殊。又尼作
持。通於初犯。望尼止作。亦無優劣。
次約心者。元受
之心。既有九品。明持戒心。亦復如是。如本專精。晈然
無缺。寧碎身首。不犯諸戒。及為怨逼。能禁心等。如此
止持。豈非上品。或有防護。雖不犯非。但懼惡名。事不
獲巳。內實無有清淨之心。為病開等。說為微也。餘戒
類然。咸有上下。作持階降。准此應知。又依俱舍十八。
戒有四種。一怖畏戒。謂怖不活惡。名治罸。惡趣畏故。
受護尸羅。二希望戒。謂貪諸有勝位多財。恭敬稱譽。
受持淨戒。三順覺支戒。謂求解脫。及正見等。四清淨
戒。謂無漏戒。彼能永離業惑垢故。又實論第一云。戒
品清淨者。佛弟子眾持戒無暇。乃至小罪深壞畏懼。
又佛弟子不為福報。生天人等。亦不怖畏。墮地獄等。
而勤持戒。但樂善法。故名清淨。
次明二犯。若望有心成犯。於教[虛*予]違。俱名破戒。不分
上下。約人行心。殊非無差別。釋此差別。還可為三。第
一約人。第二約行。第三約心。言約人者。具戒犯增。以
有夷等。沙彌即微以唯吉。故又就具中無學誤犯。以
之為輕。凡夫及學人故。犯說之為重。故下文云。若凡
夫人學人。故犯戒無著人不。故犯。戒又就。故中聖輕
凡重。又聖學人望。欲界。惑斷具差別輕重。應知然凡
諸位罪。又重輕階降。不同准義。可解問學人。故犯戒
有惡道報不。答曰無也以犯戒後。尋生悔心抑伏惡
業。不受苦報。設有餘殘。應可受者。寄在聖身。人天中
受。且如忍位之中。尚得三惡。非擇滅況。復聖人得有
惡道。
次約行者。輕重相形。反前持說。謂作犯過麤。
以之為增止犯罪。細說之為微亦可此望。初犯若約
下四。還則止作增微。不殊又不對。尼明義亦應爾。然
通止作犯有。故者以之為重。若不故犯。說以為輕重。
非故者。不作故違聖教之心。非不高下。著衣等。犯而
是輕。故上文云。以不故作。故犯突吉羅。無非威儀。若
故作者。復有非威儀罪。又就故中通諸犯。內違性即
重犯遮。即輕又遮。性中通成。不成成者。即重不成者。
輕又就成中。感報優劣。增微不等。可為四句。一犯重
報輕謂。二房媒嫁律禁情過數故。成重體非尤害。感
報即輕。二犯輕報重謂有比丘。嗔心打罵。羅漢及佛。
律就上憶稀。故犯提體。是尤害感報即重。此之二句。
以理言之。結戒法異。輕制重名。重制輕名。得罪福異。
因果相當。三俱重如。初四夷無根謗等四俱。輕如畜
長足等。此之二句。結戒法不異得罪法。得罪法不異
結戒法。
次約心者持戒之心。既有九品。犯戒之意。
寧容一准。或有犯戒。因心增上。苦惱有情。以為慶快。
如斯犯者。豈非上品。或有犯戒。媿心殷重。事不獲巳。
為他逼犯。如此等。違判為微也。然優婆塞經。第七因
定五逆輕重。次云有物重意輕。有物輕意重。有物重
意重。有物輕意輕。言物重意輕者。如無惡心。煞於父
母。物輕意重者。如以惡心。煞於畜生。物重意重者。以
極惡心。煞所生母。物輕意輕者。如以輕心煞於畜生。
如是惡業。有方便重根本成。巳輕有根本重方便成。
巳輕有成。巳重方便根本。輕有方便根本重成。巳輕
有方便成。巳重根本輕有根本成。巳重方便輕。有方
便根本成。巳重有方便根本成。巳輕物是一種。以心
力故得輕重。果此八句中。勒成四位。初之三。句。二輕
一重。第二三句二重一輕。第三一句。三時俱重。第四
一句三時俱輕。次以有心無心。准小妄久相對明者。
亦可為八。且約初犯四。夷以說初三時俱有。心諸方
便根本成巳。四皆犯重。第二以二時有心。一時無心
作三句。初前二有心成巳無。心亦四俱重。次根本無
心。餘二有心初戒重餘。三蘭次方便無心。餘二有心。
四俱成重。第三一時有心二時無心。作三句第一句。
初戒重餘三輕。第二句四俱犯重。第三句初重餘輕。
第四三時無心。為一句此之一句。四俱不犯。
第八門結位者。於中有兩。第一總定。第二別明。總定
有三。第一述正。第二序異。第三辯非。言述正者。教從
事分。雖無定限要而言之。莫過制聽言制教者。要作
不作。作者制修。止使獲罪。如受說所應作事不作者。
制離作則結譽如婬盜等。不應作事言聽教者。若作
不作此之作不聖。俱順可如房長等。所應開事。此之
制聽。聽攝教斯盡。便是大期遮。開恒以軌。又此制聽
且就開遮義。立若從所詮之事。應名止作。二教雖有
斯理且依前明。又此聽言。且對制立以約所開。作不
俱順若據有結罪。還是其制。故制戒宗。制教所攝。雖
有斯理。亦依前明。又此制聽兩教各詮。止作二事制
教作持。如受說等。止持如盜煞等。違禁起非翻為二
犯。即當諸師制。教中事通學不學。聽教作持。如房衣
等。體量等如許順教。作止持謂是非法體等。與道相
違。制不聽作。問此不得作。與制止同。即應制收如何
聽攝。答望不得作理雖可然。為與所開體同。故在聽
收非制違。禁同前翻。為二犯。即當諸師聽教中事。唯
是可學。然佛施設。諸教及事。咸是所學。要學方知。若
不䇿修。緣而不了。隨不了處。結以無知。又所緣處。但
結無知無不學[(仁-二+品)/言]。巳如前辨。
次序異者。古意解云。
止持約兩教者。一局取不可學。如人非人相等。是上
制教中要不作者是(此不作者如婬觸等)二聽門謂唯可學。即
上聽中。若作不作。謂房衣尺量等(別定中指過量境想)。作持對
兩教者。謂制中可學事。如受說安恣受持衣鉢等。聽
中結淨德衣。諸長離衣等。復有古師立制教事。二種
云。一不可學事。如人作非人相等是。二者可學如衣
鉢體量等。是因有問云何。故非衣鉢量事。名為可學。
答此事一者。可以緣教生解識衣鉢。如非二者。事中
可以造修。故言可學。
次辨非者。初師立不可學事。
為據何義。為以人非人相等述。故不可學。為以婬觸
等事。不可作。故不可學。若爾何失二俱有過。云何若
以述。為不可學。是則處分等。想亦然。如何處分等。想
名為可學。若以婬觸等。事不可作。為不可學。是則過
量亦然。如何過量。是可學事。次立人非人想等。為不
可學者。即不應云。制教中事。通學不學。次問答中。云
可以造修。故言可學者。即此非衣鉢量。如何造修。又
云可以緣教生。解識衣鉢。如非者婬等。亦然何以不
名可學。又所證作止。攝事斯盡。有何不周離此二外。
更立可學不可學事。若既宗學不學。即須直依此明
如何。復就作止。分位解釋。又可學。不可學事。還是作
止二持。此作止持。俱是所學。既俱所學。不學並犯。如
何緣止。不了不結。不學無知。緣作不了便結。不學無
知。故知斯義擁。而未通進修學人。應所思審。又過量
境想。便與煞等。不殊既與煞同。如何偏結。又如止中
婬等。緣知重輕及境是。不自非進修。無由得了。既假
進修方知。如何言是不可學事。又若婬等是不可學。
如何律言捨學事。又俱舍等久不應言。若犯學處非
苾蒭等。
次別亦作三門。第一序昔所說。第二昔意相違。第三
申今正述。初門。昔解位例有二。止持作犯。對二以明
作持止犯。唯對可學。以辨先對。止持中明。有無輕重
作兩箇九句。初可學作九句者。上品一句。中下各四
上品者識事識犯是。中品四者。多用二識作頭初識。
事疑罪二。識事不不識罪。三識罪疑事。四識罪不識
事是。下品四者。多用二不識。作頭初不識。事疑罪。二
不識事不識罪。三疑事罪。四疑事不識罪是。上品一
句事罪俱識。無不學罪。中品四句。由不學故。於事於
罪。有疑不識等生。故制四箇不學。下品四句。八不學
罪。若對無知罪中。下二品上各加。倍說可知。問此中。
有二十四吉羅。云何稱為止持。答以不犯根本。故名
止持。但以上品俱識清淨。無犯故稱為上品止持。中
品有八罪。不如上。故稱為中品。止持下品有十六吉
羅。不如上中。故稱為下品止持。次對不可學明止持。
九句者有二例。謂罪事。事有三種。一識事。二疑事。三
不識事。罪三同前也。九句者。先以罪中三對。識事作
三句。一識事識罪。二識事疑罪。三識事不識罪。次以
罪三對。疑事作三句。次以罪三。對不識事。作三句此。
下二三句。准前數可知。此三三句中。各下二句。句別
有不學無知二罪。合有十二吉罪。此亦望不犯根本。
故稱為止持。伹以事是不可學。故雖疑不識。聖不制
罪。罪是可學。故若疑不識。悉法制罪。次對可學事。明
作犯九句者。如初九說後對不可學事。明九句者。如
後九句。說伹以犯根本罪。故猶於可學。若疑不識法。
結罪如上唯除不可學事。雖疑不識。一向不犯可知。
次辨作持九句者。若從對事對法。以辨實亦應作。兩
箇九句。但明差別。階降不異。故合一九句。此唯對可
學。以明如止持中對可學。明九句即是唯此中。順聖
教作前事為異。次論止犯。或九或八。九句者。對可學
事上品四句。多用二不識。作頭有四。僧殘十六箇吉
羅。可知中品四句。多用二識作頭有四。僧殘八箇吉
羅。易知下品。唯一句謂識事識犯。而不乞處分作房
者。是可知此以多羅為上品。故言八者對教行。不學
明止犯如。次亦前九句。除下品一句。前八句是廣說。
可知。此總通為亦九一八句。
次相違者。然此昔義
辨非如前。舊人序巳將非應理。次即辨非後。便顯是
此二相。求僻不能述破。但知昔義事罪識等。普約進
修。非開制教破者。不究斯旨。謂依境想久立遂約境。
於廣辨其非此為不了。他宗立意。破不相當。虗名顯
是。據斯一節。自道三師所立中。繁雜矛盾。又立進修
止犯名有二云。一者不學下久。遣誦羯磨。各言不誦
因制五夏。誦戒羯磨。若不如法治。二者無知。故下久
云。先誦今者悉忘制言如法治立。既引此結。亦合然
如何棄。所引久別。約境想人法然。此境想人法緣心。
謬妄並不由學。豈合招儻。但以法意義。[虛*予]於正教。遂
發學之者。滯理忘思。尋之者迷文守句。余今為鑒前
失。欲徵復非。故更察義詳文。定教釋事。
次述正者。
然教及事。各別不同。一一行門。足自顯了。顯了即制
持犯之行。義理既然。何須句定。以句來定。良謂不然
又解若必要須定。為句者如前。宗義諸教及事咸是。
所學並進修者。斯則通望進修。總為一九。此之九句。
如昔止持。對可學事為九者。是又解欲令教事。差別
顯然。為句數者。但為二九。初九對二。教中止持。作犯
合明。此不望法。佛法假作。成持止便犯故。此止持作
犯有三。一制教止持。二聽教止持。三復於聽中。取別
體止持。此之三位。同是止持作犯。又以同緣。一事生
心故不分。二合為一九。所言九者。上品一句中下各
四上品。一者謂識事識罪。中品四者。謂以二識作頭。
初有二句。事上識罪。上疑不識。次有二句。罪上識事。
上疑不識。下品四者。謂以不識。及疑更互。為頭初有
二句。事上不識。罪上疑不識。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
疑不識。此以上品。事罪但識。不結無知。次品四無知。
下品八無知。次九對二散中。作持止犯。事法合明。此
作持止。犯位亦有三。一制教作持。二聽教作持。三復
於聽中攝。同體止持。以此止持。作持攝故。三同是作
持止犯。又亦緣事不殊。寧分為二。九數如前。不繁再
述。進修八句中是作持止犯。亦總攝說。不須別明。或
可要須。別為八者。謂對進修教行。作其八句。此之八
句。翻前品數。謂上品四句。八無知。次品四句。四無知。
此以犯門。故論約罪。多為上品。小為次品。舊人更加
作持一句。謂識法識犯。足成九者。不然位舉止犯。寧
加作持。又此作持。又此作持識法。識於犯諸句中。以
合有說。作斯二九一八。義何不周。須更離分。以成多
九。又作句法。皆不須以緣事。三心歷罪三作。但以事
罪更互作之。所以爾者。以境相緣事心。及人法緣罪。
心。此全不關不學無知事。斯則教事頭能無勞重覧。
犯持有據豈是假再思。上來總釋義說。
次隨別釋。先解初文。初文復二。一總。二別。總中十門。
分別。第一起由三毒。第二身語成犯。第三自作教人。
第四犯境寬狹。第五尅漫不同。第六錯誤有異。第七
諫不諫別。第八持犯方軌。第九二部同異。第十下眾
任運。
初門起由三毒者。前之四戒如比丘中說。後
四戒者。摩觸八事。愛染同婬。故三起貪成覆隨。二戒
類同大妄。起由三事。成亦通三。斯等辯相隨事可解。
次身語門。位分為三。婬盜煞觸局身。妄諸覆隨唯
語。雖同延之語。語有別相。如妄發言。成業覆藏。語止
結身隨舉自止。語業藉他語表八事。一戒身語合犯。
次自作教人門。亦為三位。初一下四此之五戒。自
作成重教人但輕。次煞盜二戒。自作教他彼此俱犯。
次妄語一戒。自作五重教人不定。如前巳明。
次犯
境者。初戒境通四趣。餘七犯局人成。又就人中。婬觸
八事局界覆藏。唯女餘之四戒。義通男女。隨舉力異。
准文可知。又就女男之中。道俗分別七八局道。餘通
道俗。又就道中具非具者。亦七八唯具。餘六通二。
次尅漫者前之四戒。同比丘說。謂若同趣一切皆犯
若約異趣即除婬戒。餘之三戒大漫隨犯。尅各相應。
差互輕罪。後之四戒局唯是尅。以取染心。知人識罪。
違諫拒僧。縵豈得犯。又解觸八。亦有漫義。以同男子。
並有染心。
次錯誤者。前四位三同比丘說。若論後
四。並須了心。錯誤謬妄。並不成犯。又解觸八。容有誤
犯之義。以俱男子並有染心。七八不然。故唯了犯。
次諫不者。前七條然。無有倚傍。作則是違。不須設諫
第八一戒倚傍有濫。故須誤諫。開示是非。此設諫者。
是違僧制。除不諫者。是違佛制。
次持犯者。覆藏一
戒具二持犯。言二犯者。見他重罪。止不發覆。名為止
犯。明相出持。罪成究竟。名為作犯。此是體一。名別言
二持者見罪。發覆名為作持。以作法故。明相出時無
其作犯。翻却作犯。豈非止持。此亦體同名別。若論別
體持者。守戒自清。一向不覆。是名止持。若見有罪。作
法發露。是名作持。餘之七戒並是止持作犯。
次同
異者。初之四戒僧尼同犯。而此四中下。三無異婬之
一。戒境界翔。例又復犯境。亦有寬狹。尼唯局男僧通。
二作又尼。唯局他境僧通自他。後之四。戒尼為深防
並得夷罪。僧犯不然。故分二位。前三輕重。後一有無
摩觸差別。有四不同。八事之中。僧犯三罪。捉手得殘
語期容有麤語。僧殘捉衣獲蘭。餘容小罪覆藏者。尼
重僧輕。隨舉尼有僧無。所以可解。
次任運者。初一
下四。無有教人。得同犯義。故無任運餘之三戒。教人
為巳有同犯義。故有任運。
次隨別釋。先明初戒 總申制等。如前文中分二。第
一漏生壞略相亦如前。第二告言下制廣補略。文中
有三。第一舉宗標制。第二集十句。下制利功德。第三
欲說戒下正明立戒。前二如上。第三文二。初明戒本
說之儀則。次若比丘尼下廣釋其相。然前戒本但有
五句。一顯犯人。二作婬等者正顯婬事。三乃至共畜
生者。出犯境界。四結。五擯。問所蘭無共同等四句。舊
解云。祇五二律悉具足有。同於大僧。此律文略。十律
尼戒本同者。文不別列。故知亦有共同等四也。其比
丘捨戒為成去時。無障故爾。尼中捨者。恐在俗中汙
犯故爾。如十律說無重出家。故彼文第四十。爾時諸
婦女。為舅姑所苦惱。故出家作尼。爾時為和上闍梨。
共活尼所苦惱。故還作白衣居士譏嫌白佛。佛言。若
比丘尼一反戒。不復聽出家受具。又第五十問頗有
比丘尼。捨戒更與受戒不犯耶。佛言。有若比丘尼捨
戒。巳轉根作男子。與受戒不犯。伽論亦爾。今解此共
同等文。局比丘者。以尼無緣戒本不列。如比丘四戒
之中。婬有䟦闍為緣。牒入戒本。餘三無緣本中非有。
僧既尚然。尼豈須責。又解計此共等。理通尼有。但以
共等。本因䟦闍厭道不捨行。非有此四句。今尼為無。
捨戒。故此文無。又解。此䟦闍緣起在唱二部。持後為
此局。僧尼戒非有。次下廣釋。科同於上。就尼犯中。文
分為二。初至如上成犯之相。二若比丘尼下輕重相。
前文復二。初解戒本五句。文相可解。二有二處下重
明戒本。二三兩句。於中文二。初列犯家境界。第二比
丘尼有婬心下對境成犯。前文復二。初總舉三趣。二
復有下舉趣各三。各三合九。此之九者。是犯重境。次
對境成犯。文中有三。第一自心起犯有四。百三十二
句。第二若比丘尼下怨逼巳境。作二百一十六句。前
文有二。一對覺境。二對不覺。覺境通計。總有其九。先
約人男。於巳三處。各加隔等四句。即成十二。一境。既
爾。下八亦然是故通明。合一百八句。次不覺境。有三
謂睡眠新死少分壞。一一皆有一百八句。通前覺境。
合成四百三十二句。次怨逼亦二。先造覺境。覺境還
九。先約人男。於巳三處。各有樂等。六句文中。闕少計。
理合具此。則三六成十八句。一一復加隔等四句。是
則合成七十二句。一境既爾。下八亦然。是則合成六
百四十八句。次不覺境。境還有三。一一同前。有爾許
句。通前覺境。總成二千五百九十二句。次逼巳境文
中。但云為賊所捉。於三處行婬。且約人三不須餘境
人。三逼巳三處為九。於上加樂等六。又加隔等四。故
成二百一十六句。次輕重文二。一自作。二教他教他
三別可知。問所以覆藏犯夷。教他蘭罪。答制有深防
限分。故有輕重。餘相可解。次三同戒。五分一一舉問
佛。皆遣作二部僧持。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五本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五末
次摩觸戒 女姓愛多。不能自制。身受摩觸。必為重
事。又以人輕易陵。義難自固。恐壞梵行。故須重遮。次
其緣有十。一人男。二人男想。三二俱無衣。四作無衣
想。五前境有染。六知前有染。七自有染心。八興方便
九掖巳上膝巳上。腕巳後身分。甄去輕境。染微不重
或尼以輕。觸男重境。或男以輕。觸尼重境。皆成夷罪。
不必二俱重境。十覺觸便犯。次下釋文犯相等可知。
戒本八句。一人。二明尼有染心。三所觸境亦有染心。
四從掖下出身分齊。五若提下明其摩業。六是比丘
尼下違教結罪。七不共住擯治。八是身相觸者制名。
對僧摩觸。有四不同。一比丘觸女。不懼陵逼。不問前
女死活俱犯。尼取陵逼。簡死取治。二比丘觸女。不懼
陵逼。無問大小。觸著便犯。尼觸不然。要大非小。三比
丘觸女。俱須自染。尼懼陵逼。亦假前染。四比丘觸女
不問境之重輕。是以文言。若捉手若捉髮。尼懼陵逼
要須重境。若是輕境。落八事中。次明辯相。略不釋七
八二句。餘者具解。下三戒類然。問定身分齊。捉掖巳
下夷。明知巳上即蘭。何故八事中捉手乃至腕蘭。解
前就身中明分齊。故須掖下膝上。捉手據枝分齊。是
以腕前蘭腕後夷。五分十一云。髮際巳下膝巳上肘
巳後。其文顯矣。釋摩業中。先列章。次解釋。男子下解
結罪句。於中文三。初二俱無衣夷。二若男作男想下。
互則情微。得偷蘭罪。三男作男想下俱則轉微。伹獲
吉羅。其間是非癈五多少。一同比丘。准前可解。次輕
重文五。一約當起。二明異趣。三若與女人下形報以
辯。四若男子下境心有無。五境想五句。
次八事成重戒 前戒得其重境。生染不輕。深防中
制。一觸成重。此戒雖亦染心所為。伹以境輕。生患不
重。要假八事資過尤甚。染情轉深。故得夷罪。別緣具
十。一人男子。二男子想。三前境有染。四知前有染。五
自有染心。六犯前七事未懺。七作至第八便犯。或一
男犯八。或八男犯八。或一時犯八。或八年犯八。但使
滿八。皆覽成夷。若八度捉手。雖犯八蘭。以事一故。不
犯夷罪。戒本七句。一人。二內有染心。三犯境亦染。四
正作八事。五結。六擯。七制名。釋中可解。然解結罪中
有三。一當趣。觀此文時。夷罪並覽蘭成。以來成果。假
七未懺。及得夷訖。不言更悔。二異趣。三形報。不犯中
八事別開。問下文入屏處犯提。何以此開不犯。若下
無所為譏嫌故提。此為福緣。故開不犯。
次覆比丘尼重罪戒 制意同比丘。但為知他犯重。
故相容隱。合犯滋劇。自壞汙僧。深防中制。故與夷罪
別緣具六。一是大尼。除下二眾。二犯重罪。除去殘等。
三知犯重。除去不知。四作覆藏心。除入護心不犯。故
開文云。若說有命難梵行難不犯。五不發露。甄去作
結。若發露者。要對未知者作。若彼巳知。俱有情過。如
有犯者。不合對懺。凡發露者。須得犯人名字。及罪名
種。若不爾者。不成發露。既發露不成。亦不成覆。若受
發露者。不須更發露。便有無窮之過。如尼違諫。大眾
咸知。若作隱心。並成覆藏。若無隱心。覆不成覆。若彼
犯人巳發露竟。餘覆不成。以無本故。六明相出犯。滿
戒七句。一人。二知他犯重。三不發露。不自發露者。不
對一人。不語眾人者。謂二三人。不自大眾者。謂不向
僧發露。四若於異時下自言引䨱。五結。六擯。七制名。
釋中初句可知。知者下解第二句。僧者下解第三句。
然僧名是不滿戒本中文。大眾者是解滿足戒本中
文。休道者下解第四句。此中五句。平牒前二戒本解
釋。尋之可知。彼比丘尼下解結罪句。文中有三。一覆
他罪。他罪有重輕。故文階二。二自覆。僧尼自覆罪有。
重輕者。為深防限分不同。故所以爾。三餘眾。略無境
想。
次隨須被舉比丘違尼僧三諫戒 制意有二。一不聽
隨順者。比丘見壞。不堪在道。大僧作法舉弃眾外。僧
既舉巳。尼須絕敬。而輙隨順。惱眾不輕。又若許隨。長。
彼邪見。永不改𠎝懺悔從善。此則自壞損他。制之不
許。二須諫意者。此比丘尼倚傍親教。是以文言。此是
我兄。今不供養。更待何時。又以佛遣恭敬大僧。有斯
濫相。須僧設諫。諫言佛開親及許敬者。謂是正見清
淨比丘。有法益尼。故須虔奉。而此比丘耶心成就。雖
復是親。不堪恭敬。今僧令彼識是知非。故須設諫開
曉如此。問僧尼平隨。何以乃有諫不諫別。答為約倚
傍有無。故有諫不別。又問何以尼隨二眾。罪有提吉。
答尼是問類。結罪同僧。第三得捉。前二犯吉。比丘與
尼非是同類。故隨三舉並得吉羅。三結罪意如前。別
緣具六。一是被舉比丘。二知是被舉僧未為解。三隨
順。四尼僧設諫。五拒而不從。六三羯磨竟。文相如前。
戒本八句。一諫所為人。二諫所為事。此中准廣釋。文
有五句。一僧舉如法。二不順從。三不懺悔。四僧未為
解。五而順從者。正是隨順諫所為事。三屏諫。四拒諫。
五僧諫。六違僧結罪。七不共住。八制名。釋相可解。
●次明十七僧殘。
先總料簡。七門分別。一身語。二
自作教人。三遮性。四持犯。五諫不諫別。六二部同異。
七下眾任運。
初門身語位三。一獨受二戒。唯身業。
犯。二者九戒。一向語業。於中勸受一戒。語作結違。八
諫要藉語止成犯。三有六戒。通該二業。於中位四。度
賊一戒。自身假他語犯。謂秉法竟。和上始殘。次解舉
一戒。若秉法者其唯語犯。自餘眾僧同度賊女。次二
謗戒。語正身兼。次言媒二戒。身語正犯。
次自作教
人。位約為四。勸受一戒唯教人業。次二謗戒彼此同
犯。次言媒二戒自作正犯。教人有同不同。次餘十二。
日重教輕。
次遮性者。唯媒是遮。餘並是性。
次持
犯者。度賊女解舉。具二持犯。謂不皇臣是止犯。度與
受戒是作犯。體一名別。度若白王大臣是作持。與受
戒時。無其作犯。翻却作犯。豈非止持此亦體一名別。
論其別體二持者。一向不度是止持。度即白王大臣
是作持。解舉類知。餘十五戒。唯止持作犯。亦可此之
二戒。據別體邊。是則作犯止持。通十七戒。
次諫不
者。前九無濫。下八有濫。為此故有諫不諫別。此之設
諫。即是違僧制罪。餘不諫者。是違佛制。
次同異者。
於中同犯有七。謂媒嫁二謗。前四違諫。然前三戒一
切皆等。四違諫戒。能秉人異。謂各自違當眾諫故。自
餘十戒並是有無不同。或可輕重不同。如自習近住
戒云。比丘隨所犯。謂犯覆罪。自餘九戒比丘並吉。良
以為之義稀。又復譏過不重故爾。
次任運者。即上
教人五中。除勸受一。餘之四戒。得有教人為巳作義。
故有任運。勸受一戒。唯約自作。言了成罪。故無任運。
次隨文解。九初犯中。前三同戒略出戒本。後六不同。
一一別釋。
言人戒 所以制者。一以出家之人。恒須濟物。今輙
告他。深違道法。二以女性闇訥。不閑進不。外涉言人。
醜累佛法。別緣具四。一詣斷事官所。二言白衣居士。
三指陳曲直。四處斷決了。戒本文三。隨開中五。一為
他言佛開對事。二時彼尼下妄陳其事。三諸斷事官
下斷人錯判。四爾時諸比丘下聖決是非。前施與尼。事
巳決定。後取前施定屬之物。轉更與人。即是非施。五
爾時下王奉佛制。治斷事官。以女闇訥。敗損如此。滿
戒五句。一人。二詣官言。三居士下所言境界。四若盡
下出言時節。五是比丘尼下結罪。以女少智。須別條
示。故言犯初法應捨。釋中前三別解。後二合明。五分
十一云。若比丘尼為人輕陵。應語其父母。若無父母
應語其親族。若無親族。應語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
婆夷。若比丘比丘尼有勢力。不受護者。吉羅。語時應。
云。彼輕陵我。為我呵諫。不應言之。若詣官言人。一往
返一僧殘。
次度賊女戒 凡勝福田。理宜清顯。生他信心。表敬
之甚。而此女人行盜至死。輙度出家。汙辱尼眾。別緣
具六。一是賊女罪應死者。二知是。三不問王及大臣。
四度與受具。五作和上。六羯磨竟。滿戒五句。一人。二
知是賊女。三多人所知。四不問王臣。五結罪。釋中具
明。和上主故殘。餘非主故蘭。文言三羯磨竟。謂是比
丘羯磨。非是本法。諸度人戒。咸准此釋。比丘度稀故
吉。或可即此度女故吉。
次界外解舉戒 彼尼壞見。不堪居眾。若不治舉。無
以息耶。今既舉巳未肯從順。不蒙僧命。私心輙解。此
則黨援惡人。輕篾僧眾。過狀不輕。故制殘罪。故五分
云。彼比丘尼既得解擯。倍更憍慢。不敬眾僧。別緣具
六。一前尼為僧作三舉治。二不順從未懺悔。三不白
僧。四無因緣。緣如開說。五輙為解。六三羯磨竟。戒本
五句。一人。二知是為僧所舉尼。此中有四。一僧舉如
法。二不順從。三未懺悔。四未為解。三為受故下不白
僧。四出界解。五結罪。釋中具明。此中伹預羯磨者皆
殘。以不牒名。無有簡別。不同度賊女有牒名別罪便
階降。
次四獨戒 女人志弱。恐成陵逼。要假伴援。方能離
過。是故宿處村內水中及以道路。皆不得獨。獨度河
水。別緣具四。一是河水。二獨度。若前尼疾疾入水。不
待後伴偷蘭。出彼雙脚上岸僧殘。後尼獨入偷蘭。上
彼岸時。前尼為伴。不犯僧殘。若俱入俱出。乘車畜等
無度水威儀者不犯。三無因緣。若為命梵二難。及伴
命終。為賊將去等不犯。四出彼岸獨入村。別緣亦四。
一是俗人村。不問界內及伽藍中。獨入皆犯。二獨入
三無因緣。除二難等如前。四越界便犯。若至村入村
門。不待後伴。雙脚入村犯。若村中先有尼者不犯。以
前尼為伴故。若入城門亦爾。若直遇者越界結犯。無
村十里獨宿三緣。一須申手外。若村內寺中無門。同
林別牀。要申手內不犯。出即犯。若本相近。因眠遠者
不犯。二無因緣。謂二難事。及伴大小便。樂靜作業等
不犯。三隨脇轉側。一一僧殘。獨行三緣。一在道行。二
無因緣。二難等如前。三離伴見聞處犯。戒本三。一犯。
二列四獨。三結罪。釋中初句可知。次下兩句合解。既
釋四獨。文還為四。獨度水中。先教不犯法。文中水者
河水。獨不能度。不論闊狹深淺。界內村中伹使脫脚
褰衣。異陸行儀則。皆是其犯。不同五分水要廣十肘。
深半體僧殘。次明犯法。先明犯殘。文中入水令伴不
及殘者。謂不待伴乘便直過。若論入者。是蘭非殘。次。
明偷蘭。蘭有此岸彼岸犯不犯法。如文可知。以非全
度。故結偷蘭。次獨入村。先教不犯。次明其犯。犯中文
三。謂殘蘭吉。文各二句可知。然一鼓聲者。如上同行
無村道處十里。多論第五云。凡言鼓聲所及處。是一
拘屢舍。律師云。此是定義。次獨宿先藍中不犯犯。次
村中不犯犯。次獨行不犯犯。亦可知。不犯中具開四
獨。然文有五。上二可知。三若二尼共宿下。開藍內宿。
四與二尼下開獨行。五若一尼下開村中宿。
次受漏心男子食戒 女性多染。恒須離緣。今不離
緣。縱情故受。因受被陵。事難自固。損敗不輕。故須聖
制。別緣具六。一是人男子。二男子想。三染心與衣食。
四知染心與。五自亦生染。六領受入手犯。滿戒五句。
一人。二尼有染。三前境有染。四從彼下所受食等。五
結罪。釋中具解。若比丘尼下解第五句。於中文四。一
當趣重輕。二天子下異趣。三染心女下形報。四明境
想四句。
次勸受染心男子衣食戒 制意有三。初不聽勸者。
前巳患深。世尊制斷。今故相擊。勸受染食。此則令他
得罪。自亦招𠎝。人我俱損。故所以制。二同犯意者。知
他染惡心故勸。又以言中謗佛不遵聖教。情過不輕。
故使同犯。三離二戒意。前是身犯。此是語業。又前得
衣食。此令不得。又謗佛不謗殊。故分兩戒。別緣具五。
一人男子。二染心與衣食。三知彼染與。四發言勸受。
五言彰了犯。戒本三句。一人。二勸他。三結罪。釋中初
一別解。下二合明。
次八諫戒 前四同前。直列戒本。餘不同者。一一別
解。
先明習近住違僧三諫戒 制意有三。一不聽習近
住者。佛為女人。志難自固。制有伴援。令得防𠎝。今乃
曲搆私情。染心共住。互相覆藏。心不改悔。是則醜累。
佛法生患不輕。故須禁防。使行成立。二須諫意者。倚
傍聖教。制二為伴。何得眾僧遣我別住。即是違於教。
不了制意。須僧設諫開示是非。三結罪意如前。別緣
具六。一是染心習近住。二尼眾勸使別住。三倚傍不
肯。四僧如法諫。五拒而不從。六三羯磨竟。文相如前。
戒本六句亦爾。然所為事中文有四句。釋中具明。
次謗僧勸習近住違僧三諫戒 制意有四。一不聽
勸者。彼以染心共住。互相覆罪。僧見無益。諫令別住。
令此穢尼謗僧勸彼。情過不輕。故須聖制。次須諫意
者。凡事交雜。相則難分。迹涉愛憎。致招言謗。故須眾
僧如法設諫。彰巳內無恚心。意欲令彼離罪。次結罪
意。有三種過。一勸他為惡。二非理謗僧。三固執拒勸。
以此過深。故制同犯。次離二戒意者。前戒諫自習近
住。此戒諫謗僧勸習近住。又以諫辭不同。故為二戒。
別緣具六。一前尼習近住。二尼僧諫使別住。三謗僧
勸習近住。四尼僧如法設諫。五拒而不從。六三羯磨
竟。餘相可解。不能具言。
次嗔心捨三寶違諫戒 制意有三。初不聽捨者。本
歸三寶。所以出家。今以嗔心。輙便棄捨。此捨真宗。投
於耶法。自墜義深。所以弗許。次須諫意者。但以女人
見近。不能及遠。聞出家名同。謂梵行亦等。迷心歸趣。
可愍之甚。須僧設諫。令識正耶。次結罪竟如上。別緣
具六。一因事生嗔。二發言棄捨。三背此向彼。四尼僧
如法設諫。五拒而不從。六三羯磨竟。文相可解。
次發起四諍謗僧違諫戒 制意亦三。一不聽發起
諫謗僧者。凡諍乖理。令眾不和。僧巳決斷。如法除滅。
而此女人見不及遠。妄引比類。發起謗僧。此則過損
不輕。故所以制。次須諫意者。彼自不能條持諍事。還
謂眾僧違法決斷。相則交雜。似有愛憎。故須眾僧自
理諫彼。次結罪意如前。別緣有六。一巳起諍事。二僧
如法滅。三謗僧發起。四尼僧如法設諫。五拒而不從。
六三羯磨竟。餘相可解。
●次明卅捨墮。
准上僧中。亦須先總四門分別。但
以前之二門明義不異。故今直對單提門答。今者且
約顯相言之。有三十八戒。濫故須定。此中內外分二。
內資有十一。同戒有十。謂一背過別非殘不受藥須
蟲水。不同有一。食䔉。此等假食成犯。食巳則無可捨。
故在單提。不入捨內。次外財有二十七。同戒有七。謂
脫脚看覆真實淨施白色三衣高牀兜羅浴衣。不同
有二十。水扇生穀同牀同被作衣過五日過五日不
著僧伽梨著他衣紡績取衣不為受貯跨衣(十)畜女
嚴具持不著祇支及七塗身(二十)此等造作招譏。故
並有罪。然無用𠎝。不入捨墮。
次正辯三十。總作十門。第一定能犯人。第二配屬身
語。第三自作教他。第四遮性差別。第五持犯方軌。第
六二問之意。第七重犯不重。第八捨懺儀則。第九二
部同異。第十下眾任運。
初門人位有三。謂一人眾
多及僧。若論一人。遍違不惑。其眾多者。謂是多人同
心共作。若據此為眾多。一切同犯。若望由我作故。令
彼成犯。為眾多者。唯取同活。於中七戒不共犯。謂離
衣過受乞鉢二奪七日藥病衣。餘悉同犯。僧位之中。
四方僧令是不犯。其現前僧。若據四人巳上同共作
者。是則諸戒一切同犯。所以如上明。或可但除病衣。
以是別物。
次身語位二。謂四互用及病衣。此五身
犯。餘通身語。於中分三。初有一戒。謂離衣宿。身語止
作業共身犯。第二七戒。謂六通時攝非時物。語止共
身犯。第三餘十八戒。語作共身犯。謂急施衣離為二
戒。故有十八。於中復三。初乞縷一戒。一向假他身犯。
第二受寶二奪。若論自作。是身業犯。若也使人自語。
假他身犯。第三十四領受戒。不同有三。互乞蘇油重
衣輕衣。同有十一。謂非親乞衣過知足受衣居士一
二居士王臣送寶貨寶販賣乞鉢勸織過前受急施
衣迴僧物。並悉自身語作業。假他身業犯。
次自作
教人者。若泛教人不為巳者。於巳無潤。並得吉羅。若
也教他為巳作者。有四戒得同犯。謂同戒有三。謂受
寶奪衣乞縷使織師織衣。不同有一。謂貿衣巳還奪。
餘者即無。然約位判乞縷一戒。專使人犯。受寶二奪。
事通兩位。餘悉自作犯捨。
次遮性者。四互迴僧五
戒性惡。餘悉是遮。
次持犯者。此中有七戒。具二持
犯。謂六過及離衣。其六過戒。若不說淨。名為止犯。而
畜過限。即是作犯。此之二犯。體一名別。而不得有名
體各別。其二持者具含兩義。若其畜則說淨。名為作
持。以作此法。過限不犯。反却作犯。豈非止持。此亦同
犯。體一名別。若其一向不畜。得名止持。畜則說淨。是
名作持。此之二持。名體各別。離衣義同。不能繁述。自
餘諸戒並止持作犯。亦可此之七戒據別體邊。是則
作犯止持。通三十一戒。
次二問之意。如上巳明。
次重犯者。此諸戒中。全無重犯。一有四箇一。謂一離。
一作乞縷。一違開時攝非時物。一違要病衣是。二奪
無重奪。四互無重互。六過無重過。十五領受無重領
受。前十四中。更如受寶。此中三戒異。餘者並同。
次
捨懺者。既無綿蓐捨咸對境及令無壞。餘義大同。不
能具述。
次同異者。有十八戒。二眾同犯。餘十二戒
束成三位。病衣一戒有無不同。長鉢犯同緣異。自餘
十戒尼重僧輕。
次任運者。六過中除藥。餘五及四
教人。合有九戒。容有任運犯義。餘戒皆無。
次下別解十八同戒。直別戒本。餘不同者。一一別明。
先辯互乞蘇油戒 凡物資身。索須限定。得巳棄。更
求異物。令人志性無恒。長貪惱境。招譏不輕。故結其
罪。別緣具六。一是非親里居士。二為巳故索。三巳索
得蘇。四不用還主。五更求異物。六得物入手犯。戒本
三句。解釋可知。
次互用說戒堂直戒 自下有四互戒。釋義皆同。施
主捨物。情期巳定。理隨施心。不得差互。今依餘用。乖
本施心。招譏長貪。故須聖制。別緣具四。一施現前僧
說戒堂直。除四方僧堂直。二知是堂直。三受得屬巳。
四轉作餘用犯。戒本三句。一人。二知檀越施異。三迴
用結罪。釋中初句可知。二三合解。合中文三。一明互
相。元作堂直。迴作衣用入捨。若其本施作衣。迴作堂
者。不合入捨。文舉互義。故須並列。次釋僧物。僧物三
句。此是第三定屬現前僧物。不同前迴僧物入巳。取
不定屬僧者。亦可三物迴並入捨。次結罪可知。
次食元乞雖標安隱。然得還擬供眾。或檀越本心施。
迴皆入捨。
次別人房 次眾僧房 舊云堂者不然。觀文無有
堂宇。但言乞欲造屋亦可堂之與屋。名別義同。
次長鉢戒 制意同前。別緣具五。一先有受持鉢。二
更得鉢如法。三不說淨。四無因緣。五過一宿犯。問所
以尼畜長鉢。不同比丘開十日者。答古舊釋云。一尼
是少利。既得一鉢。宜即受持。及以說淨。何須開十。布
施人須二。既是有伴。即作淨法。何須開日。覓人作法。
大僧多利。開於十日。欲使籌量布施人須二。復不制
有伴。憙獨修道。不故開十日覓人說淨。是以不同。若
爾尼有二義不開十日者。尼畜長衣。亦有二義。何故
與僧同開十日。答是鉢一用。理無多畜。未成無過。成
雖制犯。然為有伴。得即說淨。故不開十。比丘無伴。故
開十日。論其長衣。資具用處。實未成巳來。亦有長過
撩理簪縫。不可即成。以斯義故。同開十日。問即說淨
竟。然始作衣。義亦無妨。何以要須同開十日。答初緣
開時。對一不說淨尼。故開十日得待成須。一開巳後
蓋通三品。故齊十日。又更一義。尼多共活。長衣同
生。不得說淨。以共用故。為須覓人。齊開十日。鉢雖同
生。亦得說淨。即是有伴。故唯當日。以無共受用故。今
解不然。未必以同生得向說淨。即令當日成犯。但以
女人於器多貪。憙為貯畜。為欲伏彼貪心。故不開十。
又解。開不重開。以開十六枚器。不許更畜多鉢。若其
畜之。經宿即犯。僧既不開十六枚器。若限一宿。教急
難恒。又解。長鉢尼眾先犯。不得因尼。制僧比丘。後寄
緣興開。亦不至尼戒。爾者長衣何以同開十日。答長
衣緣同。開禁齊一。鉢為緣異。許制不同。戒本三句。及
釋可知。五分聽畜七種麤鉢。一以盛餘飲。二以盛香。
三以盛藥。四以盛殘食。五以除唾。六以除糞掃。七以
除小便。
次過畜十六枚器。女人志劣。修道事難。若不緣充。無
由起行。故於應供器外。更復開聽。法餘雜事。一十六
枚。計緣巳充。應須進業。而更多畜。妨道故制。別緣具
四。一先有十六枚器。二更得器。三不說淨。四經宿犯。
戒本三句。釋相可知。十六枚者。二釜謂大及小。二瓶
謂水瓶洗瓶。四蓋謂二釜二瓶各有其蓋。四瓫二大
二小。四杓亦二大二小。此等開聽。餘者淨施。五分云。
器物者資生器物。唯聽畜盛蘇油蜜香藥醬酢各一
瓶。又聽畜釜鎗拘各一。及一小瓫。盛米食。過是者尼
薩耆。
次先許病衣後違戒 凡身多穢。女更倍增。每月[泳-永+(盈-又+ㄆ)]
流。身衣被汙。若不遮障。無巳進修。先許與他。理應相
濟。今乃爽言。令他致惱。既乖法或式。立制防之。別緣
具五。一是病衣簡餘用物。二先許他。三前來取。四無
因緣。謂破戒等被舉二難緣。五不與他犯。戒本三句。
釋中並餘衣輕重。合明可知。
次時攝非時施戒 凡施雖多。且約為二。物既局限。
分須合儀。苟有可貪。不遵聖教。將非時物。作時法受。
此則長惡不輕。故須聖制。此施元本是時。時分巳過。
至非時分。合作非時法攝。而於非時分中。作時法攝。
故得此物。合入捨墮。若不爾者。損非時僧。計合成重。
豈得逸提。五分十二云。諸比丘尼非時衣作時衣受。
諸客比丘尼。便不能得衣。十誦分為兩戒。非時衣受
作時衣。主尼過時衣受作非時衣。客尼犯。別緣具四。
一是安居施物。二入非時分。三作時法分。四作法分
竟犯。戒本三句。及釋可知。
次貿衣巳後強奪戒 凡物貿易。事巳決判。懷嗔強
奪。不應道儀。此則公相觸惱。增長鬪諍。情過不輕。故
須聖制。別緣具六。一共相貿易。二決價巳定。三嗔心
強奪。四自作教人。五無因緣。謂無借著及舉等緣。六
得入手犯。戒本三句。一人。二共易說。三後嗔恚下奪
之結罪。解釋。開貿易者。為同法人無譏。得離馳求之
惱。奪有現不現故。文中結罪。兩句差別。餘相可解。
次乞重衣戒 出家理應標心累外。至於取受。須合
軌儀。何期不能守道。廣縱貪情。輙索重衣。親非並損。
由斯過故。立制防之。問此與前非親里乞衣戒何別。
答三義不同。一前戒直乞犯。自恣請不犯。此就自恣
請中過分索犯。二前戒乞得一條犯。此十六條巳上
犯。三前戒除親。此戒親非親犯。有斯三異。故分兩戒。
別緣具五。一居士自恣請。二乞重衣。三過分索十六
條巳上。四為巳。五得入手犯。起犯文二。一非親。二親
里。各自恣請。過分索犯。戒本三句。釋中云。十六條者。
謂四疊張別四條成。故云十六也。餘相可知。
次乞輕衣戒 制意具緣並同前戒。唯以輕衣為異。
不能繁述。
●次明一百七十八單波逸提。先總料簡。五門分別。
第一自作教他。第二遮性差別。第三持犯方軌。第四
二部同異。第五下眾任運。
初門自作教人。位分為
四。第一有二戒。唯教人業。謂教謂呪術及以世俗伎
術捉白衣。第二有十一戒。自作教人。彼此同犯。謂掘
壞牽二蟲恐大藏煞謗捉寶第十一。第三有十一戒。
自作正犯。謂同戒有五。屏露二敷臥具高脚牀兜羅
綿過量浴衣。不同有六。謂五塗身戒及安居中牽他
出房。戒若教人於巳有潤。是則同犯。與自作無殊。若
泛教人於巳無潤。但獲吉羅。則不同犯。是則兩位合
有二十二戒。有同犯義。第四位餘一百五十四。自作
犯提。教人但吉。
次遮性者。有三十六戒性惡。如僧
有三十戒是性。妄毀兩麤異嫌強牽用譏。駈諫恐煞
領疑露起說隨。擯拒毀同欲悔聽打博謗。此中除吉
譏教授師戒。餘二十九。不同有七。謂洗淨過分。胡
膠。相拍。夏中牽他出房。習延居士子。違僧三諫。罵比
丘罵尼眾。諸餘等戒。並是遮收。
次持犯者。位可為
三。第一有二十三戒。具二持犯。於中同戒有十。謂說
麤別背殘宿不受食前食後輙取淨衣露藏麤罪僧
事與欲非時入村。不同有十二。取輙有十一。束為五
對一隻。如俗家輙坐及吉一對。二輙宿及去一對。三
日暮日沒開藍門一對。四著他衣及破㿈一對。五突
入僧寺及問義一對。一隻者。夜入聚落。又三時遊行
少分取夏中及畜眾。此二十三戒。並悉止法不作。名
為止犯。作事有違。名為作犯。此體一名別。論其二持。
具含兩義。所以可解。第二有十九戒。唯作持止犯。一
是同戒。謂不攝耳。餘十八是不同戒。約受有五。謂取
衣不與受具一。不與二歲學戒二。不說六法名字
三。式叉學戒巳不與受四。作本法巳經宿往大僧中
五。違八不可過法。有五。謂不請。不聽。不恣。不依安居
不禮。又對餘事有八。不二歲隨和上。不與他滅淨。不
結安居。被擯不去。不以二法攝受弟子。不看同活尼
病。安居竟不去。不送婬女過五六由旬外。此等作則
是持。止便犯故。第三餘一百三十六戒。止則是持。作
則是犯。
次同異者。亦分三位。一有三戒。有無不同。
謂洗淨過分。胡膠。經宿往大僧中受戒。二有四戒。犯
同緣異。謂外道食戒。俗衣。背請。減年童女受戒。自餘
諸戒尼重僧輕。此且位言。如剃毛事雖是同。而罪名
異。又如覆藏寬狹毀呰兩舌。及與男子同宿獨露處
坐。境界翻倒。如斯等類。思而可知。
次任運者。謂於
前二十四戒教人犯中。局取掘壞等一十一戒一向
同犯者。及高牀。兜羅綿。過量浴衣。安居中牽他出房。
合十五戒。有任運義。除二呪術屏露二敷及五塗身
合九。雖復教人。得有犯義。然無任運。以即對故。
次下解有六十九同戒。直列戒本。餘不同者。次第解
釋。
先明第七十食䔉戒 䔉非香潔。食穢道門。進修之
人。理宜永斷。今貪美味。食此熏辛。損道招譏。故須聖
制。別緣具三。一者䔉甄去餘辛。二無病緣。三食結罪。
犯緣可知。戒本三句。釋中生熟雜等並提。僧祇三十
八云。䔉者種䔉山䔉。如是比一切䔉不聽食。熟生重
者燒作灰並不聽。若身有瘡聽塗。塗巳當在屏處。瘡
差淨洗巳聽入眾。五分十二。諸比丘尼。中前中後噉
生熟䔉。若空噉若合食噉。房舍臰處。諸居士譏嫌。即
立制之。生䔉提。熟䔉吉。
次剃三處毛。次下四戒。過損並同。咸長欲原。齊違聖
道。伹以背俗之人。情希出離。理應斷於欲想。永絕愛
心。且三處毛。別緣具三。一是三處毛。二除病及勢力
執。三隨力結罪。文相可解。比丘直據妨道。以結偷蘭。
次洗淨過分戒 具緣有四。一以水淨。二有染心。謂
因作此。以暢欲事。三無因緣。謂有病去蟲不犯。四過
限犯。僧祇第四十云。洗法者得齊一指節。不得令過。
若過洗以歇欲心者。偷蘭遮。是名洗法。伽論第六云。
若比丘不說大小便。不得禮拜。不得坐臥僧臥具上。
除無水處。若為非人呵嗔。水神所嗔。或服藥。
次用胡膠作男形戒 別緣具四。一是胡膠臈及餘
飯[麨]等。二作男形。三除病。四內便犯。僧祇第四十云。
胡膠形者。各胡膠作。各銅鉛錫白臈。各互各臈蜜。如
是比作身生。以歇欲心者。偷蘭遮。是名胡膠形。五分。
比丘尼作男根內女根中。波逸提。若內內波逸提。出
不淨偷羅遮。
次相拍戒 五分。若以手拍。手拍波逸提。出不淨偷
羅遮。
次供給無病比丘水扇戒 墨服雖同。僧尼形別。來
往容儀。須離譏過。今忽供給大僧水扇。醜累不輕。故
須聖制。僧祇三十八。若比丘尼持水瓶。不持扇者越。
持扇不持瓶。亦越。二俱持者提。二不持者無罪。是罪
一比丘一比丘尼。若眾多比丘無罪。若眾中有父母
者。扇扇無罪。
次乞生穀等戒 出家但應善修乞食。今乃乞生穀
等。相招譏醜。紛動妨修。故須聖制。或從親里乞。或從
出家人乞。或為他。他為巳。或不乞而得。不犯。別緣具
四。一非親里家。二生穀麥等。三為巳。四隨乞結犯。
次好生草上大小便 一切草木。人及非人俱以為
依。共同受用。今乃於上大小便利。招譏處深。故須聖
制。別緣具四。一是好生草。二眾人聚處。三無病等緣。
四在上活之便犯。問眾學戒中巳有此制。未知此制
與彼何殊。昔解云。眾學戒中。應須除此一戒。今解不
然。此中謂是生茄蔞草。須是多人聚處。故獲提罪。眾
學類翻前。但結吉也。
次不看墻外棄不淨戒 凡所為作皆須審諦。說棄
便利。而不看人。由輙云穢。損污他人。情過不輕。故須
聖制。三緣成犯。一是便利。二不外看。三棄即犯。
次觀看伎樂戒 出家之人。應須靜念救。繫心守道。
方合軌儀。今觀伎樂。妨癈正修。招譏不輕。故須聖制
別緣具四。一種種戲笑。二方便往觀。三無諸難緣。四
往見便犯。見論十六。下至獼猴孔雀共戲。往看得波
夜提。若寺中作伎。往看不犯。餘相可知。
次共男子入屏處共語戒第八十 男女既殊。理無
參涉。輙入屏處。容生染穢。餘義如上。別緣具五。一人
男子。義通道俗。五分。入屏處戒。入露處戒。遣伴耳語
戒。對比丘立三。復對白衣外道立三。部成六戒。以此
故知。通道及俗。餘屏等戒皆同此釋。二離見聞屏處。
三無第三人。四無因緣。病及力勢二難等不犯。五立
語便犯。此無染心立語故提。若有染心。落前八事。若
直立不語者吉。比丘吉者。直為招譏。下有比丘犯者。
釋皆同此。
次共男子入屏障處戒 問此與前戒有差別。答前
戒離見聞屏。假語方犯。此覆障屏。不假語犯。有此不
同。故分二戒。五緣成犯。一人男子。二覆障處。三無第
三人。四無重病二難緣等。五入便犯。立位吉者。以不
行故。若坐即犯。共坐逸提。
次遣伴遠者與男子屏處立耳語戒 此亦離見聞
屏。唯以遣伴遠吉耳語為異。五緣成犯。一人男子。二
離見聞屏。三遣伴遠去。謂離伴見聞處。四無難等緣。
及伴舉擯等。五立耳語便犯。
次入白衣家坐巳不辭主人去戒 出家乃是方外
之賓。來往經過。事須應法。今坐他家。去不辭別。迹同
賊儀。豈成客禮。由此損失主人牀座。事惱弗輕。故須
聖制。五緣成犯。一白衣舍。二語主人在好牀上坐。三
去不辭別。四無因緣。五出門便犯。
次輙坐他牀戒 牀既有主。坐須諮問。不問輙坐。殊
所不應。具緣有五。一是白衣舍。二是好牀。三語主。四
無因緣。五坐便犯。
次白衣家輙宿戒 不問主人輙宿他舍。迹同賊相。
所以不許。五緣成犯。一白衣舍。二不語主。三敷臥具
四無因緣。五隨轉犯。
次共男子入闇室戒 前屏是覆障處。有光明故。無
第三人犯。有則不犯。此是闇室。絕無光明。雖是晝日。
生患處深。縱有多人。亦是其犯。餘相是同。以此為別。
四緣成犯。一人男子。二闇室無窓牖光明。三無因緣。
四入即犯。
次不審諦受師語戒 凡受師言。必須審諦。明憶記
持。依言奉命。如何謬承師語。輕心錯傳。過是難容。故
須聖制。別緣具四。一師如法教。二受不審諦。三傳言
遣偷。四言詞了了。
次嗔心呪咀戒 出家之人。宜發善願。自度度人。彼
我俱益。今乃呪墮三惡。令捨佛法。垢障處深。故所以
制。三緣成犯。一有嗔心。二呪咀。三言耳犯。釋中教稱
南無佛者。引佛為證。佛大慈悲。知他心智。我若欺汝。
便同誑佛。事若不虗。願知我意。
次因事嗔心椎胸啼哭。出家理應虗心進道。縱逢惱
境。須以法裁。今不忍事。啼哭椎胸。此乖道儀。故須聖
制。別緣具四。一因有諍事不善修持。二嗔心。三無因
緣。四隨椎淚墮。多論第四。五眾盡不得啼哭。乃至父
母喪正亡。一切不聽。四眾吉羅。尼得提罪。
次無衣同牀臥戒第九十 二人同牀。容生染習。自
壞心行。妨廢修道。四緣成犯。一同牀。二露身。三無因
緣。除病及難。四隨臥犯。
次同被蓐戒 共同被蓐。染習更增。損道招譏。故復
須制。
次語業惱他戒 出家理應猶如水乳。和合相得。不
爽物情。今不和穆。公相觸惱。彼此廢修。故須聖制。別
緣具四。一知比丘尼先住後至。二作故惱意。三在前
誦經問義。四言詞了了。
次不看同活尼病戒 病人共惱。事須瞻視。若不供
承。令病增劇。又同活義重。尚𡩼悲心。呪復餘人能生
慈愍。三緣成犯。一是同活尼。二無因緣。謂自病二難
等。三不看便犯。
次安居中牽他出房戒 先許在房安居巳定。又是
夏中。不合移動。此比丘尼輕人慢法。縱嗔駈。惱重故
制。別緣具五。一是僧房分得屬巳。二先許彼住。三嗔
心牽出。四無因緣。謂破戒及舉擯等。五出戶便犯。問
大僧前戒駈獲提𠎝。所以此中但得吉羅。答前春冬
房。有共用義。駈出惱重。僧尼並提。此房屬巳。彼便無
分。惱微故吉。與尼不同。爾者亦尼義同。何以偏重。舊
解云。僧有二義。一無房分。二不犯獨。惱徵故輕。尼則
有獨可犯。致惱還俗。故得提罪。今解不然。不以居有
獨故駈出即重。呵中伹云惱彼還俗。不言駈出。為犯
獨罪。但以夏中比丘知法。駈出義稀。伹獲吉罪。尼多
迷法。憙生嫉妬。駈出義數。故得提𠎝。
次三時無事遊行戒 進道之人。理息緣務。無事遊
散。妨癈正修。又斷生命。自喪資緣。招譏不輕。故須聖
制。別緣具三。一春夏冬三時遊行。二無因緣。除為三
寶病尼受日難等不犯。三隨越界。
次受請安居意竟不去戒 本請供養。期在夏中。今
以限過久近不去。非直增長貪求。亦乃無慚太甚。惱
物不輕。故須聖制。別緣具四。一受請安居。二隨前後
安居日滿。三無因緣。謂病無伴二難等。四不去經宿。
理聖明相為分齊。文中略無。
次邊境怖處遊行戒 邊方迴嶮。盜賊所依。尼輙遊
行。恐成汙損。是故斯處。制絕遊行。今者故違。結以提
罪。別緣具三。一邊界恐畏難處。二無請等緣。三行越
界犯。
境內恐怖受遊行戒 制具同前。
次習近居士子違僧三諫戒 制意有三。初不聽習
近者。男女形殊。理無參涉。共相習近。恐成大損。次須
諫意者。以佛開畜。淨施檀越。若見俗人。善言慰喻。由
執此故。不肯別住。慮恐因斯便生愛染。須僧設諫。開
示是非。欲使識是遵修。知非棄捨。次結罪意可知。問
前與女人習近。違諫罪重。此與男子習近。何以翻輕。
答前為有染同類為如。此為無染異類故稀。作有稀
如不同。罪亦輕重不等。別緣具六。一與居士子習近
住。二如法比丘尼諫令別住。三倚傍不捨。四如法僧
諫。五拒而不從。六三羯磨意竟。釋文如上可知。
次觀王宮園林浴池戒第一百 王宮綺麗。事等諸
天。今輙往觀。廢修正業。又恐染著俗事。自壞心行。損
道招譏。制之不許。別緣具四。一王宮浴池。二作觀意
往。三無因緣。四見即犯。
次渠河水中露身浴戒 女人形鄙。事須遮障。今故
露身。招譏損道。四緣成犯。一渠河水。二露身洗浴。三
無因緣。四洗身遍犯。
次過量浴衣戒 釋同其前。唯名浴衣為異。又用無
限。
次時中縫僧伽梨過五日戒 為他作衣。理應早了。
情貪利養。久近不成。又損衣財。令彼致惱。情過不輕。
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與他作衣。二是時中。三僧伽
梨。四無因緣。五過五日。理取明相。為結分齊。文中求
僧伽梨者。是衣主尼。六難事起者。是作衣尼。六難者。
母云。一父母。二兄弟姉妹。三六親。四國王大臣。五盜
賊。六惡獸。
次過五日不看僧伽梨戒 三衣雖可俱為道服。然
大衣價高。營求頗辦。久不看撿。事容損壞。闕資身用。
故須聖制。三緣成犯。一是大衣。除去餘者。二舉處不
堅窂。三過五日不看。理結分齊。亦取明相。十律。五夜
不看五衣提。
與僧衣作留難戒 修道立行。理須益損物。見他施
時宜應助讚。今反慳惜他物。令不施僧。彼此俱損。故
須聖制。別緣具四。一施主許施。二知他許施。三勸不
聽施。四依言受勸息心便犯。
次輙著他衣戒 輙著他衣。迹同賊相。被他誹謗。清
白不分。又令前人謂失生惱。情過是重。故須聖制。別
緣具三。一是他衣。二不問主。三著便犯。
次與白衣外道衣戒 制意同前。僧祇三十八云。自
手與俗人外道沙門衣。波夜提。別緣具四。一是非親
白衣外道。二是沙門衣。三持授與彼。四彼領即犯。問
所以不開置地與者。以沙門衣異。縱開置地遣人。亦
招譏損。是以不開。不同其食以相無異。是以開聽使
人置地。
次眾僧如法分衣遮令不分戒 眾僧和合。欲分施
衣。理應詳遵。許無乖別。今為弟子。遮僧分衣。惱眾不
輕。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僧得施物。二返欲分攝。三
眾集和合。四恐弟子不得。遮不聽分。五不分便犯。開
文中非時分者。謂尼眾未集時。有沙彌尼時。
次遮僧不得出功德衣戒 眾僧和合。出功德衣。理
應詳遵。共同作法。今貪五利。遮令不出。惱眾情深。故
須聖制。別緣具四。一先受德衣。二時中作法。三為利
故遮。四不出便犯。開言非時者。謂過五月。計出衣單
白。伹有三非。今言五者。文中乘列。亦可非出妄情。縱
五非妨。
次遮僧欲出功德衣戒第一百一十 釋義同前。但
前戒現遮故起犯。文言。眾僧如法出衣。又結罪中望
法不成結。或僧不出犯。此戒是當遮故起犯。文言。時
諸比丘尼僧。欲出迦絺那衣。及結罪中。取言了為分
齊。然有釋言。此語業遮。故了了犯。若是當遮者。何有
五非。前戒身遮。謂身在申手外故。不言了了。此解不
然。若以當遮無五非故。即言是語業者。前戒是身業
遮。身在申手外。如何有五非。進退既然。前解為正。
次不與他滅諍戒 自有解慧。堪能殄諍。彼復來求
意。竟不為滅。令諍增熾。般惱還俗。敗損不輕。故須聖
制。別緣具五。一是四諍事。二諍人求請除滅。三有德
堪殄。四無因緣。謂前人有舉擯及二難等不犯。五不
為滅。開文若言不行者。不行我言教。
次與白衣外道食戒 釋同大僧。此是犯同緣異戒。
為與白衣上。亦犯提罪。
次與白衣作使戒 出家理應栖心物外。今與白衣
作使。特乖修道之義。又令白衣輕慢僧眾。過損不輕。
是以聖制。別緣具四。一是白衣。二非法作使。三無因
緣。謂父母及信樂人病勢力持等。非作犯。
次自紡績戒 紡績勞務。下人所為。出家作之。特虧
道望。別緣具四。一是十種衣縷等。二自紡績。三無因
緣。謂須索綖強力所執。四隨引手犯。
次著俗人衣輙坐臥他牀戒 進修之人。每應清潔。
愛染之所。恒須絕心。輙著婦人嚴具。臥在常居之所。
生過不輕。是以聖制。五緣成犯。一是白衣舍。二著婦
人嚴具。三是夫妻常居止牀。四無因緣。除病二難。五
隨坐臥。
次經宿不辭主人輙去戒 前晝日不辭。此經宿去
不辭。釋義同前。
次自誦呪術戒 進道之人。宜守正法。今輙捨棄。謂
雜呪術。此則增長生死。患累道門。過損不輕。故須聖
制。別緣具三。一世間呪術。二無因緣。三言章了。
次教人誦戒 釋義同前。但為自他業殊。故分兩戒
又復前自誦中四事不犯。一治病。二學書。三折伏外
道。四護身。教人誦中全無是開。
次度任身婦女戒 出家尼眾理應清顯。永絕譏嫌。
生長信敬。今知任身度令受具。後產醜累。故須聖制
別緣具五。一是任身。二知。三為受具。四作和上。五三
羯磨竟。餘非根本。但獲輕𠎝。
次度乳兒婦女戒第一百二十 餘義同前。唯以乳
兒為異。五分二十九。有一比丘尼。產一男兒。不知云
何。白佛。佛言。聽白二差一尼伴之。時二尼捉兒生疑。
佛言無犯。二尼共兒眠亦無犯。若離懷抱。應與比丘
令出家。若不欲令出家。應與親養令成長。
次度減年童女戒 釋義同大僧。唯以童女有二歲
學戒為異。緣文有三。一起過。二呵責。三告諸比丘下
明受戒法。於中復三。初度沙彌尼法。二自今巳去下
與式叉學戒法。三彼二歲下年滿受具。戒本及釋。文
相可解。僧祇應問。汝何時生。若不知者。應看生板。若
無者當問父母親里。若復不知。當問何王時大豐時
大儉時。若復不知者。不可相形。若樂人家女。年小而
形大。當相其手足骨節。
次不與二歲學戒羯磨戒 不與學戒。既迷戒相。廣
興諸過。行無由立。既虧匠訓之功。不成相利之道。違
教不輕。故須聖制。別緣具六。一是十八巳上童女。二
不與學戒羯磨。三年滿二十四為受具。五作和上。六
三羯磨竟。文言彼非十八者。謂不滿十八。及巳上者
不與學戒。便即受具。為淨身故。制二歲學戒。故智論
十六。問比丘尼法中。何以有二歲學戒。答佛在世時。
有一長者婦。不學懷任。出家受戒。至後身大轉現。諸
長者譏嫌。因此制有二歲學戒。
次不說六法名字戒 現不示名。猶不識相。壞行違
教。如前無異。別緣具七。一是十八童女。二與學戒羯
磨。三不說六法。四年滿二十。五為受具。六作和上。七
三羯磨竟。戒本三句。一人。二不與六法。三年滿下結
犯。釋第二句中。此六法者。謂前四方便。後二根本。是
所學法。前四根本犯須滅擯。非所學法。又此六法學
須盡形。臨逼受具。下須二歲。二歲未滿。犯此六事。缺
其學法。更與二歲。若其六外犯者。但是缺行。不𨷂學
法。不須更與。縱滿二歲。未得受戒。有缺學者。亦須更
與二年以犯缺學。不合受戒。若爾行覆藏竟。犯應壞
法。答覆隨日治。不是盡形。故曰滿不壞前法。論其學
法。是其盡形。犯即壞法。故須更與。
次度諸遮童女戒 僧眾要須勝人崇集。先顯佛法
利益世間。今此女人諸根不具。輙度出家。汙辱尼眾
醜累不輕。故所以制。別緣具五。一諸根不具。二知不
具。三為受具。四作和上。五羯磨竟起。文三。一起過。二
呵責。三告諸下廣明受法。於中復三。初受戒方法。二
族姓女下說相法。三汝巳受具足下總結勸持。初文
有三。明尼中本法儀軌。二時諸比丘尼下諸大僧中
受具方法。廣釋其相。具在下文。
次度少年曾嫁婦女戒 十二曾嫁。巳經事人。斯堪
能持戒。故佛聽許。年不滿者。志未成立。既不離過。制
不聽度。別緣具五。一年減十二婦女。二知減十二。三
為受具。四作和上。五羯磨竟。餘相同前。然母經第八
云。若女人十歲。巳有夫主者。度令出家。受沙彌尼戒
滿二年。後得與受式叉摩尼戒。須滿二歲。後得受具
足戒。是名二歲相應法。
次度曾嫁百遮婦女戒 釋制意等同前。此中亦應
具明。四戒且略。出初後中二義同。亦可前制二十減
年不得。今為曾嫁。開減年受竟。謂餘遮亦同曾嫁。為
此故有初後兩戒。中間兩戒起過。由能授人。非關所
為。故不得有乘因起過。豈得言道。巳曾嫁故。不須學
戒。不示六法名字。
次度婬女戒 躭欲女人雖非正障。度受具巳。為人
嗤哭。此還醜累不輕。要須深藏遠送。故違招譏。聖制
提罪。別緣具五。一是婬女。二知是。三為受具戒竟。四
是和上。五不深藏遠送。
次不以二法攝受弟子戒 凡具二法相攝養者。始
成師訓。相利之道。其二法者。濟給衣食。免其形苦。誨
以教法。開曉心神。今虧二法。形心不安。致令弟子不
能進行。此則患累事深。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是清
淨尼甄。去破戒舉擯等不犯。二恒隨和上除離去不
犯。三和上有法及衣食。四無因緣。或以此故。致有二
難。五不以二法攝受。即便是犯。
次不二歲隨和上戒 新受戒人未有閑曉。每應諮
稟。以成巳益。輙離師去不蒙訓導。𨷂於進修。故須聖
制。別緣具六。一是和上。二清淨有德堪能攝受。三師
不聽去。四未滿六夏依。五分理須如是。今言二歲者。
文誤故爾。五無因緣。謂由此住有二難生。六離去便
犯。
次不乞畜眾度人戒第一百三十 人不自知。非分
自處。須僧籌量有德無德。今僧不聽。輙度起過。事多
輕損。故制提罪。別緣具四。一增不聽。二為受具。三作
和上。四羯磨竟。自下三戒不約羯磨竟。結罪者略也。
緣中文三。一無德度人不知教授起過。二時諸下呵
三告諸比丘尼下制乞畜。眾遣僧籌量有德者聽。無
德者制。問無德乞者。謂羯磨成不。古舊釋云。無德度
人。別可有罪。作法成就。若爾無德教授亦應成就。解
云。教師無德。全無教授尼義。故不成差。無德和上令
前得戒。故所以成。此解不然。定法成不。如上明說。
次未滿十二夏度人戒 年夏小者。行德未圓。志既
不立。豈成師訓。要須年夏滿足。解行具備。堪能攝受。
故所以聽。別緣具四。一夏未滿。二為受具。三作和上。
四羯磨竟。男女受戒。學無學異。兩眾和上亦有差別
故。十誦。諸尼欲共諸比丘等。便言汝等五歲。不依止
他十歲畜弟子。我等亦爾。有何差別。諸比丘白佛。佛
言。從今巳去。尼滿六歲不依止他。滿十二歲。得畜眾。
次無德度人戒 自行不立。何能濟人。彼我俱損。故
所以制。別緣具四。一無德。二為受具。三作和上。四羯
磨竟。此戒即是簡愚取智。次前戒簡小取大。不以二
事攝受。簡無行取有行。尼為過損多。故並獲提𠎝。僧
即損徵伹犯小罪。
次不聽度人謗僧戒 不量無德。非理謗僧。惱眾自
傷。故所以制。別緣具四。一實無德。二僧不聽。三非理
謗。四言了犯。問所以不諫者。答自知無德。非分謗僧。
無有傍倚。故不須諫。
次父母夫主不聽輙度人戒 既有所屬。不合出家
輙與受具。為他牽捉。此則醜累僧徒。不得清顯。情過
不輕。故須聖制。別緣具四。一有所屬。二為受具。三作
和上。四羯磨竟。
次度與童相敬愛憙嗔戒 直爾躭欲。尚穢道門。況
與男子相愛。而能進業。又以憙瞋自惱惱彼。過損不
輕。故須合制。別緣具五。一是躭欲憙嗔者。二知是。三
為受具。四作和上。五羯磨竟。
次不與學戒 尼受具足戒學戒滿足。專心希具。及
貪供養。不為時受。此則不成師訓攝受之方。過狀不
輕。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學戒清淨滿二歲。二僧衣
緣具。三是和上。四無因緣。五不為受。
次取他衣不為受具戒 前制和上。此是依止師。先
取他衣。許為受具。今不為受違要故提。別緣具五。一
學戒清淨滿二年。二取衣許為和上。三僧衣緣備。四
無因緣須不為受。
次多度弟子戒 凡度弟子。須知教授之方。既不教
授。隨緣壞行故作限約年度。一人縱貪。故違聖制提
罪。別緣具五。一曾前度人。二未滿十二月。三更度人。
四作和上。五三羯磨竟。文中不約羯磨竟結罪者略
無也。
次作本法竟經宿往大僧中受具足戒 即日往者
善心相續。經宿方詣。事多留難。故制不聽。經宿詣僧。
違即惱彼。聖制提罪。別緣具四。一曾作本法竟。二不
即日往。三無因緣。四不往經宿獲提。理約明相。文無
者略。五分。明相出和上提。餘師吉。母經第七云。若比
丘尼比丘尼。僧中受具足竟。即晝日大僧中受具足。
不應夜來。
次教授日不往聽戒第一百三十 備德之人慈心
誨導。理應聽受。諮稟未聞。今乃慢法。輕人不聽教誡。
自失法益。故制提罪。別緣具四。一僧所差。二正教授
三無因緣。四不往聽。
次不半月請教授戒 尼須教授意如前。今以慢法
輕人。不遵敬教既違元受之心。故制提罪。別緣具四
一二部僧滿下至五人。二請教授時。謂十四十五十
六。僧說戒時。三無因緣。四不差往犯。戒本三句。一人。
二立法。三若不下違教結罪。其釋相中。此及自恣不
解結罪句。但解前二。釋初可知。解第二立法句中。文
分為二。第一滿和無病廣教授法。第二若比丘僧病
巳下減別多病。問訊法前文有四。第一尼眾差往。第
二彼當法大僧中下請教授法。第三彼既屬授下問
取不尅期往法。第四若比丘尼聞下迎送供養法。初
文有三。一舉聖制。故言世尊有如是教等。第二而彼
下制差之緣。第三佛言下正制作法。差往此中復二。
初爾差法。次明正差。正差復二。一羯磨差使。二口為
差伴。次第二請教授法。文中亦三。一別請詞。次聞屬
授。三簡所屬之人。餘文可知。母經第七云。若十五日
比丘尼。就大僧中。受戒僧集時。即乞教誡。更不須後
時來乞。
次不詣大僧自恣戒 制意如前。又以受戒。既由比
丘。懺悔除𠎝。亦須仰藉。故扙大僧垂慈誨示。令行無
違。業累消滅。別緣具四。一安居竟。二兩眾俱滿和合
無病。三無因緣。四不差往犯。戒本三句。一人。二立法
三結罪。釋中初句可知。第二法文二。初廣自恣法。二
滅減別多病。問訊法前中文三。初明差法。文中復三。
如前戒說。第二往至下對。僧自恣法。大僧總須盡集
不容乖別。初列威儀。二正自恣。止恣五句。一舉尼眾
安居竟。正是自恣時。第二又舉大僧安竟。所以須舉
二部僧者。以尼要對二部恣故。三比丘尼僧下正明
縱宣巳過請舉見聞疑罪。四大德下仰求尊眾垂慈
誨示。第五我若見下彰巳識過誨除以成晈潔之行
第三彼即下辨尼當部自恣時節。若不疲倦。同日無
過。自恣之法。一同大僧。法式儀軌。具在下文。其恣五
德。還須差向往大僧中者。以此或承僧命。舉尼罪故。
問教授何以開屬一人自恣要須對眾自說解教誡。
真欲請說。法師不假。對眾開聽。屬授自恣。同此舉罪。
不備自非。對眾陳修。見聞無由得具。次問訊可知。若
僧不滿。及多病者。尼僧須作一部恣法。
次不依大僧安居戒 制意如前。又以安居。正時須
依明德。隨有疑滯。諮決造修。今乃不依大僧。失於法
利。抱暗自俱。故制提罪。別緣具四。一在無比丘處。二
作不依意。三無因緣。四結安竟犯。五分十二。雖依比
丘眾。而無教誡者吉羅。若安居中比丘眾移去死亡
罷道。若為強力所制。為若病皆不犯。
次突入大僧寺戒 僧寺尊居。不可輕爾。往來入出。
須有諮量。不白入者。容生染患。憙相觸惱。故所以制。
別緣具四。一有比丘伽藍。二不白。三無因緣。四入門
犯。
次罵比丘戒 大僧上尊。是其師位。理應祇奉。不失
敬儀。如何反以惡言呵罵。慢法輕人。違敬故制。別緣
具四。一大比丘。二以惡言呵罵。三在間內。四言詞了。
上尊罵下惱徵故輕。
次罵尼眾戒 夫眾僧者。尊貴可重。先顯佛法。利益
無邊。今乃因諍起嗔。輕罵大眾。自壞惱僧。故制提罪。
別緣具五。一是尼眾除別人不犯此戒。二因諍嗔忿。
三惡言敬罵。四在聞內。五言了犯然。尼罵別尼。及眾
俱犯提罪。若其罵僧。別人失敬師儀提罪。若罵僧眾
異眾義稀。獲輕。若爾大僧同眾。應結重𠎝。何以罵眾。
亦得告罵罪。答大僧敬眾稀故吉羅。女人少智罵數
故重。
次不白眾僧使男子破癕戒 男女形殊。恒須遠離。
輙破身㿈。恐生染習。此則敗損不輕。故須聖制。別緣
具五。一身有瘡㿈。二使男子。三無染心。若有染心不
犯此戒。四不白大眾及餘人。五隨下手刀一一提罪。
次背請戒 制意具緣。同大僧說。然古舊釋云。尼背
請足食。合制一戒。大僧離制此。謂離合不同大僧。異
多同少者。少者咸有病開。異多有三。一背請有施衣
開之食即無。二背請無餘法開足食即有。三背請要
背正請受正請犯。非正不犯。足食足竟。正非正俱犯。
有斯別狀。故分二戒。尼同多異少。異少者。背請有施
衣開足。食便無據。是應離。同多有三。一並有病緣開。
二俱無餘法開。三俱食正方犯。同多故合。問罪以尼
無餘法。解女人不食九日。命終堪耐。飢苦故無餘開。
丈夫不食。七日命盡。不堪飢苦。故開餘法。今解不然。
尼以開不重開。故無法餘。如比丘足巳更食。正非正
俱犯。若不開作餘法。教急難恒。論尼足竟。更食五正
始犯。不正不犯。巳開食不正說。何須更開餘法。作此
解者。非關七日不死不開。又解尼有餘法。如見大僧
不起云。大德。我不作餘食。法食既不作法。開使不起
不犯。故知作者須起。不起即犯。又五分。足食勸足。並
是同戒。王至尼法中直列。戒本以此。故知其義即通。
文對大僧。設法儀軌。論其義旨。亦須該尼。不得見戒
不同。即言餘法亦隔。又尼二戒合者。直為俱貪。正犯
不勞。更以餘義解釋。戒本三句。一人。二舉緣。先受請
者。背請緣。次若足食巳犯足緣三後食下雙結兩罪。
又戒本廣釋。並論兩罪。緣起之中。直論背請。亦可緣
中受節食者。背請方詣。居士家食。即是足食。不犯中
有。五句。初三五句開背。二四兩句開足。
次家慳生嫉妬戒 師得供養。彌應助喜。友以如心。
輕言於汝。此則堅惜他心。
次家慳生嫉妬戒 物輕慢於師。垢障處深。故制提
罪。別緣具四。一施主好心供養於師。二內生嫉妬。三
發言汝。四言彰了了。
次以香塗身戒第一百五十 出家理應棄捨。飾好
觀身。不淨是其所應。反以香塗。令身光潔。躭著放逸。
患深故制。別緣具三。一是香澤。二無病。三隨塗結犯。
次胡麻澤塗身 如前。
次使比丘尼塗身戒 次下教人。總有五戒。一戒落
後。次第有四。若就教人業同。應云一戒。戒云。若比丘
尼使女人塗身。波逸提。或就自作戒中。合制亦得。戒
云。若比丘尼以香塗身。自塗教女人塗提。或就所用
物殊。應立二戒。一香塗身。二澤塗。並通自作教人。如
掘地壞生。義亦同足。今隨境別。乃立多戒。
次使式叉塗身 次使沙彌尼塗身 次使白衣女
塗身 次著貯跨衣出家威儀。眾生物善。以衣貯跨。
反增惡習。既非道儀。故制提罪。
次畜著婦女嚴身。具畜俗嚴。具多生染習障道之源。
故須聖制。
次著草屣擎蓋戒 出家入道謙巳為懷捨。俗趣求
須除慠逸。今著革屣持蓋而行。長慢招譏。制之不許。
別緣具四。一著革屣持蓋。二在道行除寺內。三無因
緣除病強力二難不犯。四隨越界犯。
次乘乘戒 出家理應。修慈濟物。今輙乘乘苦惱。前
境動越威儀招譏損道。由斯過故制。與提𠎝。僧祇第
三十九云。若者老羸病。若樂人不能行。得載㹀牛車。
及雌馬雌馳。若病不覺雌雄。無罪。比丘反說。得越毗
尼罪。
次不著僧祇支戒一百六十 女身不覆醜相外彰。
又生他染。招致譏過。四緣成犯。一有僧祇支。二不著。
三無因緣。四入村犯。
次夜入出白衣家不白主人戒 夜暮入出。多有姧
非。迹同賊師。清濁難了。此二戒合制。緣中。彰入而還
出。戒本制入。廣解及開雙明。入出入出具五緣。一夜
分。二白衣舍。三無三寶請喚等緣。四不語主人。五入
門犯。問此與非時戒有何差別。答以縱屬來不犯。非
時為不語。主人即犯。夜入若不屬來犯。非時罪語舍
主。故不犯。夜入若屬授來及語舍主。二過俱無。若不
屬來。復不語舍主。並犯兩罪。以此故知。二罪緣別。出
具五緣。一夜分。二先在白衣家。三無三寶二難等緣。
四不語主人。五出門便犯。
次向暮開僧伽藍門戒 暮輙開門。憙增姧盜。入出
無節。豈護眾儀。別緣具五。一向暮。二藍門巳開。三不
屬授。四無因緣。五開出便犯。
次日沒開僧伽藍門戒 前戒日猶未沒。故稱向暮。
此戒要日沒後開。有此差別。釋義同前。唯以日沒為
異。
次不安居戒 聖制安居。為防囂動。今還遊散。豈得
無事。又是正時。妨修道業。招致譏醜。故制提𠎝。別緣
具三。一是後安居日。二不結。三過後安日。問居結安
居有其前後。所以違前。獲吉過後犯提。答雖不結前。
猶可結後。以有後結。但犯吉羅。若不結後。更無結法。
情過是重。故得逸提。爾者破前猶得結後。可獲吉羅。
破後更無結法。應得提罪。如何兩破並獲吉羅。前後
不安。罪有輕重。解結有時。限違有重輕。破無分齊。一
種吉罪。
次度大小。便常漏人戒法 眾理應清潔。先顯帶病
入道。不應僧儀。別緣具五。一病。二知。三為受具。四作
和上。五三羯磨竟。自下度人戒緣皆同此。
次度二形人戒 身有兩形。不堪進道。既不得戒。制
以提𠎝。
次度二道合人戒 次度負債病人比。此亦招譏不
輕。二戒合制。
次誦呪為活命戒 前戒為棄捨正典。不為活命。此
為活命。以此為異。別緣具四。一世俗呪術。二誦習為
活命。三無因緣。四言詞了。
次以世俗伎術教授自衣戒一百七十 前戒誦習
呪術。為自活命。此以陰陽吉凶教授白衣。又前自誦
戒。亦為活病等四種事。開此教授。白衣全無此開。別
緣具三。一陰陽吉凶等事。二教授白衣。三言詞了了。
緣中先教。不應謂向日月等。次又言巳下教其所應。
戒本三句。一人。二教授白衣。三結罪。釋中初句可知。
第二句中文分為四。初舉緣中教不應作文。故日伎
術者如上說。二若欲說下列如來塔等。不應向之。舉
是顯反。非前第一三。又言今日下舉前教授中應作
之文。四應語言下舉是顯非。反前所應。次彼比丘尼
下解結罪句。
次被擯不去戒 行不自立。損及自他。既被擯治。理
祗僧命。而故不去違法。惱僧情過不輕。制以提罪。餘
六羯磨。治人在寺。不遣離處。故無不去之罪。唯此擯
法。遣出本處。故違不去。制與提罪。別緣具四。一被擯
活。二不下意求解。三無因緣。四作意不去。或可須經
明相。文無者略。
次輙問大僧義戒 僧是上尊。理難輕觸。凡有問決。
要先諮白。不啟輙問。慢法輕人。又失敬儀。制以提罪
別緣具五。一是大僧。二先不求聽。三非常聽問之次
或親友或彼從此受等。四問義除戲笑等。五言彰了
了。不犯中。若彼從此受者。謂此常從比丘受法。若二
人俱從受法以是同習故。若彼問此答者。謂同習人
彼此問答。若六誦者。謂同誦部卷。此等並輙罪。
次身業惱戒 釋義同前。口惱唯以身為別。
次在僧寺造塔戒 僧尼位別。居止亦殊。交雜往來
手相觸惱。又令容僧不知。致敬乖禮。以此情過。故制
提𠎝。別緣具四。一有比丘伽藍。二知有。三造尼塔。四
隨用博等一一提𠎝。遮義永故。不待竟犯。
次百歲尼不禮新受戒 比丘戒僧是上尊由敬得
戒。今不設禮特[虛*予]受心。別緣具四。一是比丘。二知是。
三無病。四不起迎禮。祇云。尼入僧寺。應頭面著地。一
一禮。一切比丘足。若老病不堪者。應隨力多少禮。不
遍者得總禮。應言我尼某甲。頭面禮一切僧足僧至
尼寺。尼敬亦然。五分。尼見比丘。不起不禮不請。坐者
皆提。
次搖身趍行戒 威儀容止。事須合法。內自肅清。外
生物善。今乃搖身趍行。相同鄙染。損壞不輕。故須聖
制。
次作婦女莊嚴香塗身戒 出家進行。須絕耶心。忽
作婦女莊嚴。香塗身者。此失宗敬之心。招譏損道。汙
辱不經。故制提罪。
次使外道女塗摩身戒 釋義如前。
●次八提舍尼。
初戒乞蘇者。離俗進修。須異凡品。
蘇是上味。乞增貪求。內𨷂貞廉。外[虛*予]信意。為過不輕。
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從他乞蘇。二自為巳。三者無
病。四受得。五咽咽成犯。下七義同。事別為異。戒本四
句。一人。二除病。三乞蘇而食。四結罪。釋相可解。
上
四比丘吉者。蘇等資微。稀故吉罪。下四提者。丈夫憙
乞。故獲提𠎝。若望尼說。前數後諱。並得可呵。
●次眾學戒法。
與僧同。為離繁文。不能重舉。尼七
滅諍。攝在提中。不合重明。故亦不舉。上來尼眾止持
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