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
四分律開宗記
不能具述。第二有四戒。自身假他語犯。謂讚食減年
不攝屏聽。以尼不讚。食本無𠎝。以假讚故。食方成罪。
此一既爾。餘類亦然。第三有五戒。自身語假他身犯。
如四期索美食。第四有兩戒。自身語假他語。謂異語
惱他及不受諫。異語假僧作白。及須喚問。諫中所諫
之事。通於七犯。即自身語假他語犯。
第二門位分為四。一有一戒。唯教人犯。謂勸足食。二
有十一戒。自他俱犯。謂掘壞牽二蟲恐火藏煞謗捉
寶第十一。第三有十戒。教人有同不同。謂屏露二敷
持衣與尼高牀下七教人潤巳。是則不同犯。直教無
益。但得輕𠎝。此等二十一戒。勸足唯教他。餘通自他
作。第四餘六十八戒中。六十七自重教輕。足食一戒
唯自作業。
第三門。三十是性。謂妄毀兩麤異嫌強牽用譏駈諫
恐煞飲疑覆起說隨擯拒毀同欲悔聽打搏謗。餘六
十戒並悉是遮。
第四門。位分為四。一有十戒。具二持犯。謂說麤輙教
背別二入聚落作餘食法不犯足食勸足淨施問主
無其輙罪。知麤發露僧事與欲。此等二犯名異體同。
論其二持階之兩位。准上應知。不能繁具。次有二戒。
殘宿不受。謂七日盡形。加口法竟不犯。二罪非時無。
不受時藥。唯是身作。以此義殊。故須別說。三有一戒。
唯是作持止犯。謂不攝耳聽戒。四餘七十六戒止持
作犯。亦可不攝耳聽戒唯作持止犯。及前十三小分。
亦有作持止犯義。又餘七十六戒。止持作犯。及十三
少分。據別體邊。亦有止持作犯義。
第五門。通而言之。並違佛制。若望成罪。位分為二。但
諸羯磨要須僧秉。僧不秉法。違而無罪。謂異語說欲
及以二隨。故此四戒違僧制犯。自餘諸戒並違佛制。
第六門。有二十一戒。不同此中位三。一有三戒。僧有
尼無。謂輙教日暮譏教。所以可知。二有十三戒。輙重
不同。謂食三衣五坐一行三互角針筒。大僧數故重。
尼為稀故輕。言食三者。謂讚勸索美。衣五者。謂與尼
衣作衣及三過量。餘者可知。三有五戒。犯同緣異。且
背請足食。開緣不同。或可離合不同。與外道食戒。與
緣不同。減年受戒。受緣不同。過量浴衣。用緣不同。或
可名字不同。此等俱得提罪。若為犯同。以緣異故。尼
律別制。制緣別義。至下更門。餘六十九。同戒尼律。直
列戒本。此據位言。細論亦有異者。如覆藏僧寬尼挾。
或有境界翻倒。如毀兩二宿過五六語等。此隨義別。
可以思之。
第七門。前教人犯四位之中。取第二第三兩位教人。
二十一戒除屏露二敷。餘十九戒有任運義。餘無可
知。
故妄語戒 所以制者。懷道之人。言須稱實。今反違
想背心。欺誑前境。令他虗解。自失聖利。過中之甚。是
以故制。言釋名者。了心不實。名之為知。求犯不虗。稱
之為故。言不稱實名妄。陳彰在口名語。是名故妄語。
別緣有六。一人。二作人想。三違想說。四知違想說。五
言彰了了。六前人知解。闕緣比知。具七方便。犯相可
解。戒本三句。廣文具解。初句可知。二知而妄語下合
解二三兩句。於中文二。初解妄語方法。二於大眾中
下明輕重相。前文復二。初至逸提對外事明違。二所
見異下約內心辯妄。前文有四。一列八種不淨語境。
二解八種差別離合。三若不見下誑人犯義。四本作
是念下前後方便。前文先列不見等四。次列見等四。
次釋先解後四。見聞觸知。見者。具五緣故。名之為見。
一眼根不壞。二有色境。三假空。四須明。五作發識意
耳聞四緣。一耳根清淨。二有聲境。三假空。四作發識
意。觸具三緣。一三根不壞。二有觸境至根。三作發識
意。意知一切。不假具緣。問所以六根三合三離。答多
論第六云。三根性利。力用偏多。各分為名。三根性鈍。
力用處少。總名為覺。復次三根能遠取境界。各分為
名。三根近取境界。故合為名。次却解前不見等四。言
不見除眼識者。除猶無也。謂無眼識。名為不見。既言
餘五識是。明知以五識所得誑他。亦是不見。下三釋
相。准此應知。如是解時。不見等四。以無為境。所違境
寬。如似直爾不見。是名不見。餘五識所得亦是不見。
論其所稱即狹。謂對不見言見。見唯眼識。是故言狹。
此一既爾。下三亦然。下四見等以有為境。所違境狹。
謂唯眼識。所稱體寬。謂不見等。次明妄語。先解不見
等六心。約義具明。應作二十四句。今據位說。故總為
六。釋此六心。二門分別。第一定心名字。第二問答分
別。初定心者。位有其四。一無想心。二有想心。三有疑
心。四無疑心。今言六者。無想唯俱違。有想單違心。有
疑無疑中。各出單違心。是則初三五俱違句。二四六
單違心。第二門。問所以無想心中伹有俱違句。有想
心中唯單違句。不同有疑及無疑中。各有單違及俱
違句。答想是徹不得同疑。所以爾者。以想一向知無。
不得言有。言有即是初句。心境俱違。想若實有。說實
不犯。違此想說。方名犯者。此是違心。望境是順。即是
第二境順心違。以斯義故。無想唯俱違。不得有單違
句。以單違心。即是第二。有想唯單違。不得有俱違句
以若俱違。即是初句。疑是兩緣。得有隱沒。是故疑中
單俱並具。問所以此無妄心不同謗者。答謗取虗心。
要必須妄。若不妄者。心實豈成。此取違心。必不得妄。
若當妄者。心實豈成。次隨文釋。初句實不見等。答言
見等。此是無想心中心境俱違句。第二實不見等。謂
有見等。誑言不見等。即是有想心中境順違心句。第
三實不見等。內生疑心。不知為見為不見等。誑言無
疑。我有見等。即是有疑中俱違句。第四實不見等。生
疑同前。誑他無疑。我不見等。即是有疑中單違心句。
第五實不見等。復無疑心。便言有疑。我有見等。即是
無疑中俱違句。第六實不見等。亦無疑心。便言有疑
我不見等。即是無疑中單違心句。此應廣說者。謂舉
後四見聞觸知作法同前。不能重述。次前後方便者。
具應有八。為取成提。但有四句。初一句三時有心。次
有二句。二時有心。一時無心。後有一句。根本有心。前
後無心。餘有四句。皆不成提。謂根本無心。前後有心。
前一有心。後二無心。後一有心。前二無心。此三吉羅。
三時俱無心。不犯。次約內心者。行心見虎狼。口言見
佛像。答他異本所見。故曰所見異。行心忍苦。誑他得
樂。行心之中。希於財色名欲。答他欲得聞法。心得冷
觸。言得熱觸。實作怨想。言有親想。行心緣此。答言緣
彼。次輕重文二。一當宗結提。二默妄結吉。多論。若先
無心妄語。誤亂失口。盡吉羅。若說法議論。若傳人語。
若凡說一切是非。莫自稱為是。常令推寄有本。則無
過也。次下明開不見等四。開前六中。初三五見等四。
開後六中。初三五意有見想。便說開前六。第二句理
應更有意有不見想。便說開後六中第二句。復應更
有疑。疑便說開。前二六各第四句。復應更言意有無
疑。便說開前二六。各第六句。又解不見等四翻前六。
見等四翻後六。意有見想者。翻所見異等。
次毀呰戒 出家理應遞相讚美。令彼歡喜。不癈正
修。今以鄙語傷人。過於劒割。惱處不輕。故所以制。別
緣具六。一大比丘。二作毀呰語。三知是毀。四作折辱
心。五言彰了了。六前人知聞。戒本三句。釋中初一別
解下二合明。合明文二。第一惡法毀呰。第二若以說
下善法毀呰。前文有三。初列七種惡法。先列章。次解
釋。二若比丘下行罵方法。亦先列章。次解釋。三若比
丘下結犯。次善法行罵有三。一列。二釋。三結。餘文可
知。
次兩舌戒 出家理應同心和合。今傳屏言。破壞彼
此。故諍未有令生。巳有不滅。惱壞不輕。是以聖制。別
緣有六。一大比丘。除破僧伴助。二說鄙惡事。三傳於
彼此。四作離別意。五言章了了。六前境知聞。多論四
句。或有兩舌。非妄語。非惡口。傳語實說。故非妄語。以
耎語說。故非惡口。以離分心。故名兩舌。或有兩舌。是
妄語非惡口。以作別離心故是兩舌。以妄說故是妄
語。以耎語說故非惡口。或有兩舌。是惡口非妄語。以
作別離心故是兩舌。以麤語說故是惡口。當實說故。
非妄語。或有兩舌。是妄語是惡口。以作別離心故是
兩舌。以妄說故是妄語。以惡聲說故是惡口。妄語惡
口四句亦爾。戒本三句。廣中具釋。兩舌者下釋第二
句。此中有二。初列所鬪亂境。境有十眾。道俗各五。互
歷為頭。總成百句。次鬪亂下出所傳言。若比丘下釋
第三結罪句。此鬪亂境。雖列十眾。論成提者。局大比
丘。問所以毀呰有善法。此無者何。答此以屏傳善法
無惱。前為對面。故有輕𠎝。
次與女人同室宿戒 男女形殊。理須別處。至於宿
止。須避嫌疑。今輕同宿。容生穢染。為患不輕。是以聖
制。下諸染戒。制意同此。別緣具五。一人是女。但是人
女。不簡道俗親疎。人別餘趣。女簡異男。二室相成就。
三共同室宿。四知共同宿。五隨臥轉側。緣中似犯。寄
緣制戒。以愛盡人無心故違。文中有三。初則寄緣似
犯。第二彼婬女下顯實無違。第三婬女見下悔過獲
益。舊解。以羅漢具二解脫。呵無癡言。此解不然。羅漢
亦得言癡。如上明訖。又同行戒中有多種漏語。又足
食戒非時戒中。呵無癡漏之言。犯此二戒之人。豈是
羅漢。又諸尼戒呵處。亦無癡言。戒本四句。廣釋可知。
多論第八。若房中有一女一提。有十女十提。此戒亦
身教成罪。亦人上成罪。一臥一提。十臥十提。是名身
教成罪。若一臥一女一提。若一臥十女十提。是名人
上得罪。五分云。若同覆異隔。若大會說法。若母姉妹
近親疾患。有有知男子自伴不臥。皆不犯。開文除自
病不犯。下戒亦爾。
次與未受具人同宿過三夜戒 多論第八。與諸比
丘結戒者。為佛法尊重故。為息誹謗故。所以聽二宿
者。以都不聽。或有失命因緣。又有種種惱事因緣。以
憐愍故得共二宿。以護佛法故不聽三宿。別緣具五。
一未受具男子。簡去女人。女不開二。何有過三。二室
相成就。三共同室宿。四知共同室。五過三夜犯。問諸
比丘違羅云出。正順佛教。如何呵言癡人無慈。答夫
為弟子之法。每事須諮。今輙駈遣。豈非失儀。佛因事
故制。因事故開。是故呵言癡無慈耳。滿戒四句。一犯
人。二未受具人。三共宿。四過三結罪。然前開中。若墮
三宿。明相未出時。應起避去。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
未受具人去。是則三四具明應不。戒本直結過三夜
罪。廣釋但論第四夜𠎝。以言隨脇犯。明知即是第三
夜避明相人。釋相可知。
次與未受具人同誦戒 多論。四義故制。一為異外
道故。二為師與弟子差別故。三為分別言語。令分了
故。四為依實義不貴音聲故。別緣具五。一是佛所說
法。二是字句味。二未受具人。四齊聲同誦。五言說了
了。戒本四句可知。解中上二別釋句義。下釋第三句。
此中文二。一解同誦。二出法體。前中復二。一列。二釋。
釋中句義者。二人齊聲。同誦句義。表行理周。名為句
義。非句義者。前說未終。後人抄誦。表行不周。名非句
義。此亦獲提。為令教義表行不周。何以非犯。下二釋
相。准例應知。但阿羅波遮那者。是名欲顯名表體周
是字義也。法者。見論云。若佛涅槃後。迦葉為上座。五
百羅漢所集三藏。同誦此法。得波逸提。准此末代菩
薩聲聞造諸論者。誦皆不犯。此中聲聞等說者。謂得
佛印可。以成經也。次若比丘下。釋第四結罪句。一說
者舉前句義。二說者句味。三說者字義。亦可隨誦句
味字中有一二三。了了皆犯。且舉三為法。餘亦類然。
若口授者。誦被抄言。若書授者。寫被截句。餘相可解。
次說麤罪戒 多論第六。與比丘結戒者。為大護佛
法故。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
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未受具人說比丘過惡。若說
過罪。則破法身。別緣具七。一是比丘。二犯麤罪。三知
麤罪。四向未受具人說。五無因緣。除被差者。六言彰
了了。七前人聞知。滿戒五句。一犯人。二知麤罪。三向
未受具人說。四除差不犯。五結罪。釋中先解第三。却
解第二為異。此定麤罪。但初二犯文中除僧羯磨者。
藉說調達為緣。理實結罪。唯初二犯。故多論云。若說
出佛身血壞僧輪。對首偷蘭。若說四事邊十三事邊。
一切偷蘭。得突吉羅。解第五句。文開為四。一說他。他
中有二。二自說。問所以自說麤罪輕者。答他數自稀
故。又解說他過多。一自壞。二惱他。三壞俗。自說𨷂無
惱他。是以但吉。三餘眾。四境想。
次實得道向未受具人說戒 所以制者。多論二義。
一為大人法故。若稱德行。覆藏過罪。是小人法。二為
平等法故。若自稱聖德。則賢愚各異。前人於眾僧。無
平等心。別緣具五。一內有實德蠲上慢。二自言巳證。
三向未受具人說。四言彰了了。五前境知聞。此無別
緣。取大妄中實者制。舊解云。此聖人制竟。不復更犯。
謂制聖遮凡。此義不然。如學人猶有故犯。此非性戒。
何廢有違。以此義惟。還是制聖。凡得不淨觀等。亦成
其犯。戒本五句。一人。二所向說境。三說過人法。四自
說巳證。五結罪。釋中具解。若彼下解第五句。文四可
知。
次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戒 說法開生。理無強授。
事不應時。反增奢慢。然雖染境亦須接引。若全不開。
永絕出路。故復開聽齊五六語。過則招譏。是以制犯。
別緣具六。一是女人。二知是。三不請。四無俗男。五言
了。六過五六語犯。若請隨說。設過不犯。滿戒五句可
知。釋中相顯。有知男子者。多論云。謂解人情語言意
趣。可作證明。若方類不同。一切不聽。男子必是白衣。
一切出家人不得。以相同故。縱使眾僧集會。亦不得
為說。為尼說者聽。以得教誡故。五分。比丘為女人說
五六語竟。語言。姉妹法正齊此。從坐起去。更有因緣。
還復來坐。為說不犯。若說五六語竟。更有女人來。為
後女人說。如是相因。為無量女人說。皆不犯。若自誦
經。女人來聽。若女人問義。要使得解。過五六語。不犯。
次掘地戒 多論。此戒及壞生戒。制有三益。一為不
惱眾生故。二止誹謗故。三為大護佛法故。若不制者。
一切國王當使比丘。種種作伇。有此戒故。帝王國主
一切息心。別緣具五。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
四使人掘時不作知淨語。五隨傷結犯。立戒有三。一
對自掘略立。二以教掘不作淨語。制相未圓。更明隨
結。三制滿足。滿足五句。一犯人。二自作業。三所傷地。
四教人業。五結提罪。釋中初三別解。若用鋤下。合解
二四五三句。然釋地中。初總分二。伹未掘地為一即
定。巳掘地中更分為二。是則地體開合為三。不問覆
露。壞者皆墮。僧祇十九。地有二種。謂生及作。生者大
地。作有二種。一者基。二者上。基作者。露地墻壁。上作
者。重閣屋上覆土。此等地體。壞者皆提。見論。地有二
種。一者真地。無有沙石瓦礫純土。二者非真地。應取
少土以水洮看。若四分石一分土可得掘。若掘真地。
掘掘提罪。次下合解文中有五。第一損地結罪。僧祇
云。自手者。若身身分身方便。身者。舉身跳擲走來走
去。身分者。若手若脚若膝若肘若指示。身方便者。若
鍬钁斧釿竹木自手掘地。若遙擲欲令壞者。波夜提。
又云。若比丘欲使平。作方便掃地。越毗尼罪。若傷如
蚊脚。波夜提。不作方便無罪。若方便曳木。若駈牛馬
等。亦如是。若河邊坎上以脚蹹。隨蹹夜提。若池坎岸
邊行土崩無罪。若土塊一人不勝。破者提。破減一人
重者無罪。若死土被雨。巳不得自取。使淨人取。盡雨
所霑際。然後自取無罪。若新雨後。比丘不得自抒井。
應使淨人抒。若淨人小不能者。當先令淨人擾濁。然
後自抒。若池水潦水。新雨後。比丘不得自抒。若牛馬
先涉。得自抒。若瓨瓶水等諸物於露地雨後。比丘不
得自取。使淨人知。第二打杙入地。僧祇云。若地打橛
越毗尼。傷如蚊脚提。拔橛亦爾。第三地上然火損地
故提。見論。若把火燒手。擲地不犯。第四境想可知。第
五失法罪。見論十五。若比丘語淨人言。汝為眾僧掘
地及斫木不犯。若指示教掘是斫是提。今准此文。但
不作淨語。不問現不皆提。下眾無事自掘者吉。若為
三寶利益。開掘無罪。故下藥法中云。僧得菓園。不知
誰撩理。佛言。僧伽藍人若沙彌。壞生義亦同此。開文。
直許除土。不得損地。見論十一云。若人放燒火來近
寺。為護住處故。比丘得鏟草掘土以斷火不犯。下文
祇洹外火燒蔓筵來至。諸比丘不知云何。佛言聽逆
除中間草。若作坑塹斷。若以土滅。若逆燒。文中不言
遣淨人作。計有此事。亦開無罪。
次壞生戒 制意具緣同上。無別犯相。是房舍戒緣。
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壞業。三所傷境。四結罪。釋中初
句可知。次略釋第三句。一切草木為非人所依故。十
誦。第十村者。謂生草木眾生依住。眾生者樹神等。乃
至都道神。蚊䗈蛣𧏙蛱蝶等。乃至蟻子是。眾生以草
水為舍。亦以為村聚落城邑。若斫截下釋第二句。若
一葉壞。多生隨壞。獲多罪。故十云。若比丘一時燒五
種子。一時犯五提。一一燒一一提。村者村有五種下
廣解第三。此文有三。一舉。二列。三釋。列中有五。義合
為三。謂根枝子。文分五者。根中不假節生者。作根種
之名。假節生者。作覆羅之稱。枝種分二。義亦如之。子
子種中當體為一。始末差分。離成五種。僧祇十四。對
此五種。明其淨法。根莖二種。若刀中㭊淨。節種刀中
㭊淨㭊。若甲摘却互目淨。心種羅勒蓼藍。若平揉
[打-丁+修]淨。子種者。十七種穀。脫皮淨。火淨通五種。又云若
僧中行豆胡麻苷蔗等。上座應問作淨未。若言未作。
應使作淨。若言巳作應食。若在一器中有眾多菓。若
一菓處作淨。餘者亦通得為淨。若在異器者。別須一
一器作法。若苷蔗着葉者。當莖莖別作淨。若無葉者。
得合束如菓總淨。又摩摩帝有倉穀未淨。畏年少比
丘不知法。使淨人火淨。至倉穀盡。比丘恒得語言舂
去不犯。僧祇三十一云。菓欲食核者。火淨巳聽食。若
皮淨不火淨食核者提。若火淨不皮淨。皮核俱得食。
若不火淨不皮淨食者。一提一越。若俱作無罪。夫作
淨者。不欲令永不生。但為息外道謗。故言沙門淨法。
次下翻釋並見論第十五。呵梨陀者黃薑。文中唐梵
並彰。憂尸羅是香菜。貿他致咤是雀頭香。盧犍者黃
連。陀樓者(外國草名)。柳者可知。舍摩羅是菩提樹。婆羅醘
陀者貝多樹(此二種樹唯見交廣有。餘方不見)。蘇蔓那華者。其華香
氣與末利相似(廣洲有其華藤生)。蘇羅婆者(不得此草名)。菩醯那
(外國草名)。餘相可解。若生下釋第四句。亦是結業輕重文。
文中七句。第一境想。據壞生種。一提四吉。僧祇云。以
五生種。擲池水中。若井中。若大小便中。糞掃中。得越
毗尼。若種爛壞者波夜提。若比丘欲使草不生故在
中經行。行時越毗尼。傷草如蚊脚許。得波夜提。如是
立坐臥亦如是。若斷生青耎葉波夜提。若斷長足堅
強葉波夜提。若葉巳衰黃者越毗尼。若風吹三種葉
落。取用無罪。若摘生華提。半熟者越毗尼。熟者無罪。
第二草木下約生相明壞。餘文可解。淨語者。五分第
六。比丘一一所須。語淨人言汝知是。若不解。復語言
汝看是。若不解。復語言我須是。若不解。復語言與我
是。僧祇云。若為僧作知事人。一切不得作不淨語。截
是。破是。碎是。燒是。剝是。皆應言知是淨是無罪。多論。
三眾是淨人。故不犯。開中皆無損心。僧祇。若山中住。
泥雨滑。行欲倒地。捉草挽斷。挽斷復捉。如是無罪。若
為水漂。捉草隨斷。斷亦無罪。
次異語惱僧戒 出家理應清心守道。有所言說。須
合軌儀。今乃棄實懷虗。矯言綺說。業雖是微。惱僧至
極。是以眾僧立法呵制。違法重作。故獲提𠎝。別緣具
五。一身語互綺。二數作不止。三僧立制法。四如法喚
問。五重作結犯。若僧未作法前。違者吉罪。若作法巳
即獲提𠎝。但語業綺者。作異語之名。身業綺者。作觸
惱之稱。此則二結同為一戒。以不隨問答惱僧不殊。
下戒亦以知事一故。二結合制。故九十中唯此二戒
合制。前語綺文四。一起過。二呵責。三作法。四立戒。次
結身綺亦四如前。戒本三句。釋中。初一別解。下二合
明。五分。不隨問答。問問皆提。此言一切盡提。同彼問
問。若上座喚者。汎明應不。五分開云。若誤取他語而
答。及先相恨不共語故不答。不犯。
次嫌罵戒 凡僧務事廣。處之寔難。故簡德人。如法
撩理。理應知勞讚德。翻乃俠情嫌罵。事既不輕。故須
聖制。釋名者。見而不聞處。說有愛等名嫌。聞而不見
處說名罵。前後二結。合為一戒。別緣有六。一是知僧
事人羯磨差者。二知是。三如法經勞無有愛等。四說
嫌罵語。五言章了了。六在前人見而不聞。聞而不見
內。結犯嫌。制文三。一起過。二呵責。三立戒。罵亦同爾。
戒本三句。釋相可解。
次露處敷僧臥具戒 多論。三義故制。一為行道安
樂。二為長養信敬。三為令檀越善根成就。故母經第
四。所以教諸比丘。護敷具者。見五種過。一不令風吹。
二不令日暴。三不令得天雨。四不令塵土分土土分
土之。五不令虫鳥敷具上放不淨。別緣具七。一是眾
僧臥具。二知是。三露處。四為巳受用。五自敷教人敷。
六去時不自舉不教人舉。七出門便犯。戒本四句。一
犯人。二是僧物。三露處下為巳敷用。四捨去下結罪。
辨相具解。初句可知。釋處第二句中列三種僧物。與
前迴僧物戒同。文雖是同。迴收義別。故此三中詳其
文意。初三獲提。第二小罪。亦可此三同是僧物。齊皆
犯提。五分。有諸比丘見僧臥具敷在露地。以不自敷。
不使人敷。巳不坐臥。而不收舉。佛言。若見僧臥具敷
在露地。而不舉者波逸提。有諸白衣來入僧坊。索僧
臥具。在露地敷。佛言。伺候去時舉不波逸提。復有白
衣請僧。借僧臥具。於家敷之。諸比丘坐去不舉。波逸
提。比丘到尼僧坊。露地敷尼僧臥具。謂非僧臥具。而
不舉者。亦波逸提。若比丘下解第三句。去後下解第
四句。此中文二。先解舉法示不犯相。次若比丘下違
法結犯。文四可知。
次屏處敷僧臥具戒 制意具緣等如前。戒本四句。
一犯人。二於屏處敷臥具。三若自等者為巳受用。四
去時下結犯。釋中前三可知。若去時下解第四句。此
中文二。初明永去。文二可知。次辯蹔行亦二如上。開
中亦二。初開永去。次若時還下開蹔。
次強敷臥具戒 先自施功。求得住處。後來理應籌
量進不。今乃強逼。事爽物情。過狀不輕。故須聖制。別
緣具五。一先住巳定。二知住巳定。三強敷故惱。四無
因緣。謂無親友人許及病二難。五隨臥犯。滿戒四句。
一犯人。二知先住處。三後來下強敷逼惱。四作如是
下結犯。文言作如是因緣者。謂作逼惱因緣。非餘者
非餘不犯病等諸緣。非威儀者。彰過結犯。釋中。初三
別解。若比丘下合解。二四句。
次牽。他出房戒 僧房屬眾。非局別人。輙以嗔心。駈
逐前住。然先住者。居止巳定。反被後駈。傷情太甚。多
論。結戒者為不苦惱眾生故。為滅鬪諍故。別緣具六。
一春冬僧房。二先止巳定。三住惱彼意。四嗔心牽出。
五無因緣。謂被舉等隨。六出門犯。問前房開親不論
淨穢。此何局淨而不除親。答前是私處。不簡淨穢。屬
先借者。親則無𠎝。此是僧房。淨者得住。不得開親。穢
駈不犯。戒本四句。辯釋可知。五分。若於後屋牽至前
屋。若於前屋牽出戶外。若於戶外牽至𨓍中。若於𨓍
中牽出𨓍外。皆波逸提。若牽無慚愧人。若欲降伏弟
子牽出。不犯。
次重屋上坐脫脚床戒 比丘作事。理宜審諦。危險
之處。特須安庠。今於重屋薄覆之上。恣心受用脫脚
之床。墜墮傷人。惱他故制。餘相可解。
次用蟲水戒 出家理應慈心愍物。傷生造作。豈是
悲人。別緣有四。一是蟲水。二知。三不作漉法。四隨用
結犯。滿戒五句。一人。二知有蟲。三自洗泥草。四使人。
五結罪。釋中。初一別解。下四合明。合中。物三一蟲水。
二蟲漿。三境想。多論第六云。此煞生戒凡有四戒。此
戒最是先結。既不得用有蟲水澆草和泥。便取有蟲
水飲。既不得用一切有蟲水。便故奪畜生命。既制不
得奪畜生命。便奪人命。凡奪物命。有四結戒。以事異
故。盡名先作。若比丘取有蟲水澆草和泥。隨用多少。
用了波逸捉。若欲作住處。先應看水。用上細疊一肘。
作漉水囊。令持戒審悉者。漉竟著器中。向日諦看。若
故有蟲。應三重作囊。若故有蟲者。此處不應住。餘如
雜法中明。見論。自澆隨息。一一得提。教他澆。隨語語
得提。
次看覆屋過三節戒 縱貪重覆。令屋崩摧。損業喪
功。招譏故制。別緣具四。一為巳作屋。二使人覆。三三
節未竟不離見聞處。四第三節竟便犯。餘相可解。此
戒事稀。不能繁釋。然三節相難識。如緣中說。以草三
重覆故。名為三節。五分。若至第四重。若草若瓦若板
覆。一一草瓦板。皆波逸提。
次不被僧差輙教授尼戒 此有三意。一尼請教授
意。女人出家。本以遵崇敬法。今既入道。理應䖍奉修
行。若不半月請示行儀。觸途未明。豈能修進。第二須
教授意。女人在道。不可安然。理須進修。階其出益。祇
欲修進。𨷂於遊方。故藉大僧示修軌則。第三須差意
者。教授事難。須備德行。由此委眾量遣德人。既不蒙
遣。輙往宣揚。於教有遣安能利物。
別緣具五。一不被僧差。二往尼處。三集尼眾。四說八
敬及法。五隨說言了。犯相文二。一開聽教授。二因聽
起過。前文有三。一明尼請教授。二爾時下依請差遣。
三爾時尊者不依差進詣。前文有五。一列尼所依眾。
文列十二人。等者等取五百。為須諮決疑滯。故依大
僧。二列能衣尼眾。十五人等。亦等取五百。三明愛道
請僧教授。問何不請佛而請僧耶。答以順敬教。故不
請佛。爾者敬教巳有半月請言。何不直來求僧。而更
白佛。答敬教雖有此言。比丘未蒙。佛遣愛道。懸知不
得。故更白佛。教誡說法者。謂理行法也。四佛告下依
請聽許。多論第七云。所以令諸弟子教誡尼者。答有
四義。一以現無恡法故。二師與弟子知見同故。三欲
現槃特比丘功德智慧故。四為諸比丘於尼眾各有
因緣應受化故。五既蒙遂請致敬還退。次差遣文三。
一告令差遣。二奉命差遣。三預生譏毀。為明教授師
難。要須具位。又為生下二種教化。為有信人說法教
化。為譏毀者神足教化。次進詣教授文中有二。一說
法方便。二爾時愛道下正明說法。前文有四。一將伴
進詣。二尼眾迎逆。三尊者就坐。四尼眾起集。若不來
者。應須與欲。故尼律云。三寶瞻病事。聽屬授教授師。
於尼應如女想。尼於教授師。應如佛想。次正說法。先
為信人。次為無信。前文有三。謂三請三說三中各四。
一愛道請。二正為說。三說巳入禪。四尼眾譏敬。唯第
二文闕無。第四前正說中所說偈者。即是般陀得道
之偈。偈中分三。初二句證法。次四句舉喻。後兩句顯
勝。前文證得無漏。鑒理分明。故曰入寂等安樂。次喻
為兩對。舉事樂來況。皆以後句釋。前世中為最。次顯
勝者。非直慢除。餘惑亦盡。此惑盡證滅。稱云第一亦
可。次前四句是有漏樂。此下兩句是無漏樂。無漏勝
有漏。更無過此。故曰第一。次入禪譏敬如文。但以渴
法情殷。樂聞無厭故。復二三重重請說。次為無信人
神足教化。十誦十一。種種現神力巳還坐本處。諸比
丘尼見巳輕心滅盡。生信敬心。尊重淨心。拆伏憍慢。
即隨比丘尼所憙樂法。所應解法。而為演說。眾中有
得須陀洹果乃至阿羅漢果。有種聲聞道因緣者。有
種辟支佛道因緣者。有發無上道因緣者。爾時眾中
得如是種種大利益故次起過。文二。初口差起過。二
界外自差。此二文中各三。謂起過呵制。前過文二。初
告尼眾令知當他。問可不時。次進詣教授文中復二。
前進詣集尼。即是說法方便。第二正明說法。說法文
四。一明六羣所不說法。且舉三科。類餘亦爾。二但說
下出所說法。反前正法。三或㗛下非法威儀。反前神
足。四明尼眾歎默。反前譏敬。次呵責立制如文。次過
三中。初文有四。一界外自差。二遣尼白眾。三比丘間
呵。四尼為白眾。次二眾白佛呵責。次立制法。要具十
德。方堪教授。此中文三。先標。次列。後結。戒律具足者。
奉持戒行。毫釐不虧。防護律儀。心無退屈。多聞者。博
考經論。問無不和。採摘群言。庶事能決。誦戒者。兩眾
木叉。善持不忘。決斷無疑者。非直誦文。亦能裁義。善
能者。開導應法。與理無差。族姓者。生處高門。人標望
美。顏貌等者。色相端嚴。覩者發欹。堪任等者。說法開
生。稱機愜欲。問此與前善能說法何別。答前說稱法。
無顛倒過。未必即能。應機愜欲。此為稱機。與前有異。
不為佛等者。謂壞異見出家者。故言不為佛。出家而
被法服。犯重法。准此即應云為佛出家而被法服。不
犯重法者。堪教授尼。問何為重法。答准善見論。即是
汙尼三眾摩觸二麤者。以為重法。以作此事。縱悔清
淨。尼見猶慢。不聽教授。又解犯一切殘。名為重法。縱
使悔巳。亦不聽教授。類知提等懺竟。即得教授。問此
與初德何別。答犯殘悔竟。具初𨷂九。犯餘未悔。具九
𨷂初。餘若悔竟。九初俱具。殘若不悔。九初俱𨷂。滿二
十歲者。見云。持法堅固。少有退敗。年少輕躁。易可退
敗。問未知差無德人羯磨成不。答今古諸師咸言。下
至具五。差得成就。為簡全無德人。永無教授之義云
云。成立不能具張此等。釋者不了緣法如非。今解得
成所以成者。以不牒德入羯磨中。如餘恣等。差人亦
須其德。彼然𨷂德。謂成不疑。此與彼同。何繁致惑。無
德度人其類亦爾。爾者何以人衣互非。無緣受日。妨
難處房。除村衣界邊等受人。總不成就。答比以牒緣。
入羯磨法。以事非故。法並不成。此則類餘一切羯磨。
羯磨文中牒事者。事非不成。文中不牒事者。縱非法
得成就。爾者如何。下文云。下至具五德。應教授尼。答
文中但言具五應教授。不言要五。差得成差。又問如
結大界不牒道。遠隔河若也。道遠隔河。作法應就。答
道遠隔河。文雖不牒標相。入羯磨中。以若道遠隔河。
不成安唱。安唱既非。羯磨焉得。又以文稱同一住說。
若有此礙者。不成住說也。
戒本三句。一人。二不差。三教誡下結罪。釋中初句可
知。次合解二三兩句。於中文二。先解被差人教授儀
軌。次若僧下解不差結罪。前文復二。一解僧差可知。
二解教授儀軌。此中復二。一解教授所說法體。二於
說戒下釋教授儀軌。前說法體是八不可過法。文中
有三。謂標徵列。義如下辯。次儀軌文四。一對僧請時。
二眾為差時。三尅定期往時。四迎供教授時。定文雖
爾。釋義四門。一約時。二約處。三約人。四約法。一約時
者。時總有六。一尼眾差請人時。二屬授比丘時。此上
二時在尼法中。三為尼對僧請時。四眾為差遣時。五
尅定期往時。六迎供教授時。此之四時。並隨文解。然
教授時。母黑白月。除去前三。及以後二。故僧祇云。白
月一日至三日。是名時未。至十四十五日。是名時巳
過。中間十日。任取一日。往要與此時相應。方免日非
之罪。第二處者。處唯作法。作法之中大界非小。此大
非小。通於六時。第三人者。僧尼二眾咸須滿五。數雖
滿五。但是四人僧攝。然尼使人明須解法。愚訥不了
者。不堪為使人。比丘受屬者。理亦須然。僧祇二十七
云。從今巳後。比丘尼與欲應受。除五人。一上座。二教
授尼人。三誦木叉人。此三應各自說不應受。四守房
人。五病人。此二應言我不至。僧中更與餘人。若言我
是乞食。阿練若糞掃衣。大德不取者越。眾既滿和。非
病理合差遣。然所差者。具德如前。第四法者。白二非
餘。彼此二眾。差法並然。復應更有屬授法及對眾請
法。此文但有廣法。而無略法。五分二十九。有略法。彼
云。有諸比丘尼與比丘共布薩。見比丘犯罪。便欲舉
之。以是白佛。佛言。比丘尼不得共比丘布薩。應半月
請。一比丘令從比丘僧。乞教誡人。諸比丘不肯為乞。
佛言。聽尼為作供養。鉢囊漉水囊。腰繩香油。前食後
食。或未布薩為白。或巳布薩。乃白佛言。不應爾。應唱
不來。諸比丘說。欲清淨時。從坐起。在僧前立。白言。大
德僧聽。其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頂禮和合。比丘僧足
乞教誡人(不言三說)。若無教誡人者。上座應答云。此無教
誡人。又無能說法者。汝等莫放逸。此比丘明日尼來
時。應如是傳上座語語。釋文可知。
次解不差結罪。文分為二。一結不差日非。二明不問
計。先解初文。古舊釋云。若僧不差說八敬吉。以八敬
文。定生患義微。故犯輕罪。說法寬慢。耶正難分。容說
耶法壞尼心行。生患義多。故犯提罪。若日非說二。同
犯吉羅。以俱日非不聽教授。更無餘過。故同小罪。通
對被差人。可為四句。不差有二。若不差非日。即得四
罪。三吉一提。是日二罪。一提一吉。若被差人日非犯。
二吉羅。是日往者。輕重無犯。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
說八敬吉者。一得不差說敬吉羅。二犯日非吉羅。並
得二吉。是以雙結。容是日往。所以言。或次明不差說
法提。問所以說法但舉不差。不牒日非耶。答前說八
敬不差日非。同犯吉羅。以一罪名。括二罪種。故須並
牒。此中不差說法。罪重日非。便輕非但種別罪。名亦
異濫。故不牒非。謂說法無日非吉。今解不然。說八敬
亦得提罪。言僧不差或非教授日往說八敬吉者。舉
敬結日非罪。非是說八敬𠎝說敬得提。戒本巳結。如
戒本云。教誡者提。釋中教誡者。八不可違法。又五分
云。教誡者說八敬法。若不差教誡。比丘尼語。語波逸
提。伽論第二云。何教誡尼。答說八重是名教誡。故此
二戒合制還同異語嫌罵說敬得提。戒本中結說法
獲墮。廣釋中明。又解脫敬及法同得一提。若說敬不
說法。或說法不說敬。各獲一提。若俱說二。共得一罪。
以同一業。如俱過房。文中結罪。綺年不同。舉八敬結
日非。陳說法論輙罪。日非亦然。同結一罪。心業不異。
豈獲兩𠎝。十誦教誡。一尼一提。乃至四尼四提。次不
問訊。結業如文。尼及沙彌等吉者。皆由不得僧命輙
互往來。為使者是。
次說法至日暮戒 書一日詳聚。尚避嫌疑。況暮交
參。不招譏謗。別緣具六。一是僧差。二集尼眾。三教誡
說法。四日暮。五日暮想。六隨說不絕。戒本三句一人。
二為僧所差。三教授結罪。釋中上二可知。教授者下
釋第三句。文四。應知以緣起是比丘住處故。開文。開
比丘尼寺。伽論第二問云。頗有比丘。日沒時。教誡比
丘尼。不犯耶。答有若比丘尼寺中聚落中近聚落寺
中白衣家不犯。聚落外犯。次譏呵。教授師戒僧差德
人教授尼眾。本情為法。不希飲食。見他得利。嫉妬譏
呵。惱亂德人。故須聖制。別緣具六。一是僧差。二情為
法。三得供養。四生嫉妬。五譏言了。六前聞知。戒本兩
句。解釋如文。尼等三眾稀故吉羅。
次與非親里尼衣戒 意如前明。別緣具五。一是大
尼除下二眾。二非親里。三非親想。四與應量衣。五除
貿易。五領受犯。滿戒五句。一人。二非親尼。三所與衣
體。四除貿易。五結罪。多論。應量衣鉢俱提。不應者吉。
解釋可知。
次與非親里尼作衣戒 不能自尊。輙為尼作。非直
招譏不輕。亦乃於道為耻。別緣具六。一是大尼除下
二眾。二非親里。三非親想。四故心為作。五除因緣。開
文為借。六隨作結犯。滿戒四句。及釋可解。問所以作
衣針針結罪。答以過失多。復妨修道。故隨作結。不待
全成。如尼在僧寺中造塔。亦為過多。博博結罪。
次與尼屏坐戒 意如前明。別緣有四。一是大尼簡
異下眾諸師皆准五分。多論尼下二眾亦俱犯提。此
不同彼。雖復譏染不殊。然以下眾各有師屬。縱與俱
坐。稀故犯輕。然諸師浣故取衣即除下眾。此等餘戒
便即通取。豈非尋文不審。令義乖張。今不同彼俱除
下眾。二是屏處。諸師云。緣是露處。戒本明屏。故知俱
犯。此亦不然。俱是屏處緣中云。門外坐者。謂是院內。
門外猶是屏處。故廣解中。具彰見聞。二屏。乃至不聞
常語聲者。亦是屏處。五分。始終皆言屏處。三無第三
人。四共坐便犯。戒本四句。解釋可知。多論。與尼屏坐。
隨起還坐。隨得爾所。波逸提。十誦亦爾。所以尼罪輕
者。答僧是上尊。尼每遵奉。制不由巳。故獲輕𠎝。不盲
不聾。開前盲而不聾句。不聾不盲開前聾。而不盲句
所對異故。有期兩句。餘戒文。咸同茲釋。
次與尼期同道行戒 別意如上。別緣具六。一是大
尼亦除下眾。二與尼期除遇相逢。三同一道除去異
路。四在見聞內。五無因緣除與估容大伴。若疑怖處
力勢所持。六隨越界犯。多論。水陸期行。悉屬此戒。謂
僧與尼各別乘船。同水路行。越界得罪。若同一船落
在後戒。滿戒五句。一人。二與尼共期。三同一道行。四
除異時。五結罪異時者下誦第四句。釋中上二句可
知。有疑者下釋第四句。道者下劫釋第三句。若比丘
下解第五句。文二可知。尼假伴授。過微故輕。
次與尼期同乘船戒 別意如上。別緣具六。一是大
尼。二與尼期。三同一船。四作順流上下之意。除去真
海及船失濟。五無因緣。除命命梵行。力勢所持。六雙
脚入般犯。共俗女同船亦是犯限。此略不明。下房舍
文。共女人上船。疑佛言聽直渡。若准此義。第一緣應
言人女。滿戒五句如前。釋中上三別解。下二合明。十
誦。隨共一二三等同船。亦得示許。提罪。
次食尼教化食戒 尼以偏心。曲歎無德。現有別情。
招譏損道。又讚無德。定毀賢良。情過不輕。故須聖制。
別緣具四。一是尼讚歎。二知讚歎。三受得。四食之咽
咽結罪。問所以不開病者。答但使不讚一切得食。何
須對病開使讚歎。若其開讚病人。高德。猶毀賢善。是
以不許。又別眾食七緣對此無益。亦不得以此七緣
來開。滿戒六句。一犯人。二知。三讚歎。四得食。五除開
緣。六結罪。此六之中。第五除開緣。不解餘句。具明一
二四。別解。僧祇十五云。尼語檀越言。某甲徒眾多聞
精進。當須通讚一切名讚歎食。若言。某甲眾主多聞
精進。為是比丘。通請女人。一人是讚。餘人非讚。若有
如是讚食。當展轉相貿食。不得捨食而去。若比座垢
穢不淨。不憙貿者。當作是念。此鉢中食。是某甲許我
當食。無罪。若尼語優婆夷言。尊者某甲。可長請供養。
此即名讚歎。若言。尊者某甲。可常乞食。不名讚歎。彼
比丘下合解二六兩句。此中文三。一正結提。二以外
用讚稀故吉。三境想四句。大僧讚尼。亦以稀故吉羅。
次與婦女共期同道行戒 制具釋相同前。與尼期
行戒。但此中俗女為別。又此但使共期不。問第三人
多小皆犯。以非同法不類於尼。開多伴不犯。
次施一食處過受戒 施主標心。限期一食。理應節
量。隨施而受。今乃久延。過受他食。過損不輕。是以聖
制。別緣具五。一施限一食。二知限一食。三無病及無
請住等緣。四過限而受。五食則成𠎝。滿戒五句。一出
施標期。二無病者反定開緣。三比丘者犯人。四應一
食者食之分齊。五若過下結犯。辯相具解文中不次。
初先解第三句人。次解初句。次食者下解第四句。次
病者下順釋開緣。次若無病下解第五句。文二可解。
但以食資要急。憙過故重。餘過不數。所以故輕。
次展轉食戒 設供延僧。情祈福利。希存赴納。畢以
施功。今先受巳。輙便後違非直。六味徒施。亦令二益
蠲備。受前請巳。復受後請。互背彼此。稱為展轉。別緣
具五。一先受前家五正食請。二體淨堪足。三更受後
家五正食請。四無因緣。謂除有病等緣。五隨食結罪。
今將前請對後請。可為三對四句。初四句者。一前後
俱正背得提罪。次二差互及俱不正但吉。次足不足
為四者。初前後俱足背犯提罪。次三差互等並吉。次
淨不淨為四者。前後俱淨及以前淨。此二背提。餘二
背吉。次下釋文。文中分二。初食稠粥背請。第二爾時
下食五正背請。前文復二。一明犯相。二爾時少信下
可責。犯相文四。一是施粥緣。二爾時下正聽食粥。三
種藥粥者。一是時藥。謂胡麻乳。二七日藥。謂蘇及油。
三盡形藥。謂薑椒畢鉢。佛讚食粥有五事。善五事可
知。僧祇二十九。有十利。即持戒清淨等偈。三時阿那
下慶得修福。四犯如文。次呵責文三。一發覺得實。二
時少信下譏巳白佛。佛為說法。令得道果果。三爾時
下呵責立制。以畫不合。即是正食。若先受請而食此
者即犯。背請故曰如法治。亦可先食。稠粥後成。足緣
一結。通收背足。故言如法治。次食五正背請犯。呵如
前。立戒文三。滿足五句。一人。二展轉。三食。四除開緣。
第五結罪。餘時者下誦前第四句。問所以。不言衣巳
竟等。應解云。除餘時者。是以此文中先舉其犯。後除
不犯。前長衣等者。先除不犯。以取犯時。以其專不專
故。所以語異。亦可此等三戒。時與施衣合。故對下解。
便所以語異。今解不然。但為長等三戒衣。若不竟不
可結。其長離之𠎝。為結長離𠎝。須言衣巳竟。迦絺那
出者。相由舉也。此等三戒體與衣殊。豈得同彼。言衣巳
竟。為無衣竟。迦絺亦無。然驗開緣。理應有三。謂更加
一衣時不犯。以受迦絺那衣不犯五事。緣在下文。不
在此戒。以無緣故。本中不除。准下合有廣文便解。故
言自恣。一五月等。以此故知定得時利。縱於時利分
中有病及施衣緣者。伹為時開不以病等。即是病及
施衣局非時分不同。舊釋云。病人施主體知不生譏
惱。非情所欣。十二月常。開不局時限。施衣開者。衣利
既重。或長貪結故。以時開之。非一切時故。文言一月
五月。若復有餘施食及衣者。前言一月五月。是時捉
時望衣食衣食是時家之餘。單時無開。要假施食及
衣故。言若復有餘施食及衣。此釋不然。違害正理。但
以餘屬非時分。即是時家之餘。次下廣釋。釋中前三
可知。病者下釋第四開緣句。但以病人苦惱。開無譏
過。施衣等者。即案此文。二緣具顯。以一月五月是時
分利。若復有餘即非時分。若今日下解第五句。文中
有二。初教捨請。次若比丘下結背請罪。然案此文。必
須捨與同類一人。令彼代去。方得免罪。不同餘文心
念捨得。諸師對此解。僧祇。六念計與此文。不果快會。
其六念義至下文解。次結背罪者。且如一日受十家
請。若赴最後請者犯一提八吉。以初一是前餘八是
後。若背後九獲九吉羅中間。多少義准應知。又解前
後並據赴者。論云且如十請。赴第五者。即前四為前。
犯四提罪。後五為後得五吉羅。如是類知。餘請前後。
若赴初者。下九為後。若受後者。上九為前。尼以緣異。
且結吉羅。開文非食者。不正食也。或食不足者。食雖
是正。少故不足。或無請處者。元無有請。隨食不犯。或
食巳更得食者。受前家食巳。然後受後家食。容或有
足。不犯背罪。若先食後家食。即犯背罪。或一處有前
後食者。謂一施主再設五正。亦或犯足。而無背𠎝。
次別眾食戒 別意者。出家理應共遵和合。今結私
眾別食惱僧。又令施主供此別人。失於僧田反報之
福。故上文言。有二事故制。又十誦十三云。語諸比丘。
從今以二利因緣。故遮別眾食。一利者隨護檀越。以
憐愍故二利者破諸惡欲比丘力勢故。莫令惡欲人
別作眾別作法。與僧共諍。次釋別名。古舊諸師。皆將
別眾。對於破僧。以辯同異。故今尋思。理恐不爾。伹知
別眾者。能別之處。四巳上以眾別他。名為別眾。所別
之處。不簡多少。下至一人。亦成所別。故此同別。唯約
情說。其別眾羯磨者。以人不集。彼此情乖。事不共同。
名為別眾。所以知者。如秉對首心念法。亦非是眾。但
望應須集者。不集名別。其破僧者。望失和合。彼此無
益。名之為破。別緣具十。一有施主。二在時中。三別請
別乞。四食要。五正五必須體淨。六食請須足。七食處
成眾。八界內不集。九無因緣。十食便犯。初緣所以須
施主者。以四方僧食。及自巳食不犯別故。故多論第
七云。若僧祈食時。應作四相。一打楗槌。二吹貝。三打
鼓。四喝令。令界內聞知此四種相必使有。常限不得。
或時打楗槌。或復打皷。或復次具。令事相亂。無有定
則。不成僧法。若不作四相而食。僧祈食者。不清淨。名
為盜食僧祈。若使有遮。雖打楗槌不清淨。名盜僧祈。
又論云。若四人巳上雖在界內。各自有物。共作食不
犯。別眾以此故。須別有施主。其施主者。通道及俗。故
論云。若四人中。一人出食。三人無食。共一處食。波夜
提。此文復言。沙門食者。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
及從外道出家者。是故知內道沙門亦成犯限。前言
慈愍白衣家者。且就緣說。次第二緣。須在時中。若在
非時分中。即無同味義。故假別無𠎝。故要時分。次第三
緣。雖有施主。若僧次請者。亦無別過。故須別請別乞。
故見論云。別眾食有二種。一者請。二者乞。云何請成。
別眾有一優婆塞。往至四比丘所。以正食請比丘。願
大德受之。是名請成。別眾云何從乞得罪。有四乞食
比丘。或坐或立。見優婆塞語言。與我等四人飯。或一
一人乞言。與我飯亦如是。或俱去。或各去。一時受食。
得是名從乞得罪。此文乞者。提婆達多別將四人。通
巳為五。家家乞食。佛因故制。其別請有二。一題名別
標。理是別請。二以法取人。亦則成別請。如言禪師若
干。即簡律師法師。餘亦類然。明非僧次故。五分云。若
於眾中。別請四人巳上。是名別請眾食。設雖別請。有
僧次者。亦是不犯。以僧次人破其合計。興謀義故。其
僧次有二。一直言僧。次是名僧。次二從上座次第若
干人。亦成僧次。然檀越請。在於界外者。隨何僧次。即
是不犯。若在界內者。必須請本界內。布薩處僧方免
別眾故。多論云。若有檀越。請四人巳上。在僧布薩界
內。食應布處。請僧次一人。若送一分食。若不請一人
不送一分食者波逸提。若二處三處亦如是。若各至
布薩處。僧中取一人。若送一分食。則清淨自處。不須
展轉。取人送食。設請一人送一分食。外有異處比丘
來。若遮乃至不與一人食者波逸提。若僧食竟。有客
比丘來。檀越與四人巳上無罪。次第四緣。正食者若
非正食資身義微。故須正食充軀成犯。是以文言。食
者飯[麨]等。次第五緣。雖是正食。必須體淨。以不淨食
無同味義。舊問答云。若爾非法羯磨。不合同遵。應不
犯別眾。答非法詳聚。容可翻非為如。故制有別眾。食
巳不淨。設往不能迴令作淨。往而無益。是以不犯。故
下文言。非法別眾。此難及解。俱不應理。然非法詳遵。
名為如法。食猶不淨。可為問答。設使同遵。不成如法。
何須對食。問答釋妨。又此非法羯磨。本謂為如。及至
秉作。落非不成。故言非法別眾。次第六緣。要須足者。
以食不足。𨷂無資身。故多論云。若別房波演(此云大)。檀
越別與小食四人巳上。非足食故無罪。次第七緣。能
別食處。必須成眾。故文言。四人若過。分作二部。更互
食。又多論云。若各別食。食不成眾不犯。又云。三比丘
一比丘尼。三比丘尼一比丘。乃至三比丘一沙彌尼
不犯。若三比丘在界外。一比丘在界內。若三比丘在
界內。一在界外。若三比丘在地。一在空。若三在空。一
一在地不犯。若狂心亂心病壞心滅擯人。為四亦爾。
次第八緣。界內不盡。下至一人。不集成犯。故多論云
若同伴四人巳上。在聚落界內。受一檀越食。先雖無
僧。但知有一比丘在中。不請共食者波逸提。若生疑
心。不問有無食者吉羅。若欲如法者。應好隱悉聚落。
有比丘無比丘。不生疑心食者。無過。若不爾者。應打
楗槌。則清淨如法。九十二緣。至文當釋。次下釋文犯
相等可知。
次滿戒五句同前展轉食戒。對此釋開緣句。五門分
別。第一定緣多少。第二定時非時。第三定緣共別。第
四相攝強弱。第五通塞同異。初定緣者。准此開緣。但
有其七。取下功德衣利。便有其八。此為無緣。不除義
如前辯。其作衣時者。本以迦提月中作衣故開。問此
迦提月自得別眾如何乃云以作衣開。答望本迦提
月中未有功德衣。緣要作。方開不作。不得後有功德
衣。緣設不作衣。於迦提月中。開別眾食。據斯道理。應
立衣時。然言作衣時者。猶是標初別開望後總緣。即
是衣時。是以廣釋之中。兩緣並顯。故言作衣時者。自
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五月。乃至衣上作馬齒一
縫。爾者衣時既自得。別不假作衣者。所以乃言。衣上
作馬齒一縫。答此文為舉受利者。不以此文證。要作
衣得別。又解。若後安不安人不合受利。此於迦提月
中。亦須作衣。此假作衣。方開不作。不許由此。二人亦
合作衣。故於時外有作衣開。又准五分。亦有八緣。彼
戒先開病時。次開衣時施衣時緣云。如數數食戒說。
其數數食戒云。世尊聽諸比丘。受迦絺那衣。不犯五
事。諸比丘作念為衣時。不犯。數食衣。竟亦不犯。佛言。
衣時不犯。過衣時犯。次施衣緣云。有諸白衣。知比丘
不得數食作念。我當作方便。為諸比丘。作衣比丘來
受。并得供養。即便作衣。請諸比丘。諸比丘言。我等不
得食。但與我衣。諸白衣言。大德。若受我食。乃當與衣。
諸比丘作念。世尊。若聽我以施衣。故數食者。可不之
衣。以是白佛。佛聽數食。次始別開。作衣不犯。文言。有
諸比丘欲作衣為乞食。故衣不即成。妨癈行道。作念
若作衣時。佛聽我受別請眾食者。衣乃速成。不癈行
道。以是白佛。佛便聽許。次明道行等都合八緣。以彼
證此。俱有八緣。次定時非時者。唯衣時是時利。餘七
是非時開。雖於功德衣月有餘七緣。然以時利故開。
不以餘緣故許。故不受德衣人。設於時分位中。有餘
緣者。亦非時攝此。謂約人受利為定不得。局於時限。
定時非時。雖復當他時分月利。望巳不合受。即是非
時。次共別者。施衣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此三共
有。以施衣沙門。緣非別屬。開在前境。故咸共有。大眾
集者。相假為也。獨望不成。亦共緣攝。故此三開。但有
必共。自餘諸緣咸皆是別。或有各帶別緣。名為共者。
此之共別。不同前位。次相攝強弱者。若望受利人。時
利月中。不得更有餘緣來開。設有餘緣。但時利攝。名
之為強。若以餘緣。互相望者。但有前三共緣。即共緣
攝本。以共緣故開。不以餘緣故許。以無餘緣。自得別
故。餘緣縱雜。各自緣收。次同異者。船行大眾。沙門唯
局。此戒道行通於浴戒。少有同異。義可准知。衣時等
開。通在展轉。及食前食後戒病緣少寬。然有差別。不
同□□之義。隨相應知。
次下釋相。伹前三可知。病者巳下解開緣句。但以病
人共惱。開聽別眾。又無異計。破僧之義。見論。病者脚
破。沙土入中。不能行故。得受別眾食。作衣時者。謂一
月五月為作衣故。求食作衣。恐事難成。開別眾食。若
開此文為二緣者。相亦可顯。如上義明。但以衣時一
開。受利時定。作衣即是時利之外故。後安等人於迦
提月。為作衣開者。亦非時攝。施衣時者。衣利雖重。二
義故開。一益施主。二利比丘。然准此文。施通二時。時
中自得別眾。不由施衣。但以施衣開者。即是非時。以
餘即是時家之外。次道行者。要是即日。下至半由句。
有來去者聽。十云。昨日行來今日食。或明日欲行。今
日食皆提。以時過及未至故。船行亦爾。次大眾集者。
五分云。諸佛常法。歲二大會。春夏末月。諸方比丘皆
來問訊。以眾多故。次請甚疎。乞食難得。諸比丘作念。
若世尊聽我等大會時受別請眾食者。不致此苦。以
是白佛。佛便開受別請眾食。此開緣云。爾時眾多比
丘。從拘薩羅國遊行。詣一小村。諸居士念言。眾僧多
而村落小。我等寧可與眾僧作食耶。勿令眾僧疲苦。
即來請僧。佛便聽許。詳此皆巳。眾大難供。佛愍比丘。
開別眾食。此言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者。昔解云。謂
四人中長一人。非謂四外。別有一人乃至百人長一
人者。應云長九十七人為患。但以同名。長處義齊。故
云一人吉。釋云。大眾集者。唯此處有食。餘處無食故
開。言四人長一人為患者。以食易得。是患制犯。若食
難得。開患不犯。下至長一人為患。多不待言。乃至百
人長一人亦爾。今解。多論云。或以法事。或以餘緣眾
僧集會極少。舊比丘四人。容比丘四人。名為大眾。雖
大眾集食。不難得者。不聽別眾。以難開許。准此即是
食難得時。所別雖一。不名為患。若食易得。所別下一。
能即犯別。名之為患。此則舉患以開不患。乃至百人
長一亦爾。患者犯別眾也。次沙門施食者。多云。是外
道沙門。除佛五眾。一切外道出家皆名沙門。但為外
道異見。蹔生信心。屈請比丘。益彼故許。文言。在此沙
門釋子外諸出家者。謂是舊沙門。及從外道出家者。
是始欲出家者。次解結罪句。文中分二。初教比丘食
之方軌。二若比丘下違而結罪。初文四句。初旬無緣
須白出者。此釋眾外疑。故以餘食。人皆悉有。緣咸非
僧。次不能益我。此謂有緣無緣。共雜一處。故我無緣
白出。餘無緣者。勿入次句。眾以聽隨意食。次句眾多
分。二眾食後句有緣。須白入者。此除眾內疑故。為顯
我非。僧次不能益他。餘無緣者。理須白出。次結罪可
知。
次取歸婦食賈客道粮過三鉢戒 歸婦賈客。內懷
信心。故持食粮。奉施僧眾。受須籌量。過則罄竭。故作
限約。越則成𠎝。別緣具五。一是歸客。二粮二知是。三
無因緣除病不犯。四取過三鉢。五出門便犯。文中二
緣具顯。伽若那此云瞎眼。故五分云。不復用汝瞎女。
僧祇云。此女端正。恐王強取。我當為作不吉之名。王
於後時。果然欲取。以名不吉。遂適餘人。滿戒三句。第
一若比丘等請施二食。第二若比丘等開受及食。第
三若比丘等除病結罪。提𠎝過受故結。不以不分。文
中乘便。故言不分與餘比丘食者。此之三文各有其
二。一者牒人。二明儀軌。次下廣釋。釋比丘。義通三位
中人次釋白衣家。次除病緣。次若比丘下廣釋。第二
開受及食。次若比丘下無病結罪。文有五句。一提四
吉。此第四鉢犯。准論。義當下鉢過受出門獲提。不分
獨食但吉。故知戒本文中乘信言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四本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四末
次足食戒 凡食資身令修梵行。少則虧道。多則增
食貪。故佛隨根。將補有四。謂從一搏至作餘法。今第
四人不作殘法。貪心重食。違教成𠎝。
別緣具五。一是足食。二足食想。三捨威儀。四無因緣。
謂除病及作法。五更食犯提。
次下釋文。犯相文五。一為上行人說一食法。二時諸
病比丘下開病無足。三時諸病比丘下開病人殘。四
爾時諸比丘下非殘制法。五時舍衛國下違法起過。
初文有三。一說一食法。第二爾時下了前一食之制。
第三諸比丘下了前飽足之言。初對上行人。故說一
食法。然修一食。必能省緣修道。故言讚歎一食法。第
二文四。一謬解聖教服下當法。既𨷂食資致身損瘦。
二佛慈檢問。三阿難具答。四了前一食。雖復一食。要
須飽滿。次第三文亦四如前。第二開病。第三除殘。各
四如前。不能繁具。第四餘法文二。初約僧食。作餘食
法。文四同前。然作餘法須具十緣。一是食足比丘。除
未足者。二在時中。非儉午後。三是時食除去非時。四
須體淨除去。宿觸病殘見等。故多論第七云。若以不
淨食不淨肉受不。名受殘食法。不淨食者。殘宿惡捉
共宿。不淨肉者。狗肉惡鳥肉等者。第五手受露持在
舒手肉。第六言說謂言我巳足食等。第七所對比丘
未曾成足。第八自持取食。第九說言我止汝取食之。
第十還本食主。准文可解。然僧祇十六云。有五非法。
不名作殘食。何等五。離處。離食。離境界。離申手。離語。
初離處者。若為作殘食。比丘行時與噉食住坐臥時。
說殘食法。是不名作。餘三威儀。互對亦爾。二離食者。
不與噉作殘。食即便說。與不名作。三離境界。食放地
作。殘非手中。四離申手。申手外作。非申手內。五離語
者。如不作是。言我手中。鉢中食我。今一切不須是。殘
食與長老。是五非法不成。反上五離。即五不離其成
就。其五不離翻。上應知。五分第八云。佛言。應在食未
竟比丘邊。作殘食法食。若無應在未食比丘邊作。若
眾中無未食比丘。應近處不見。若近處復不得者。與
應受具足戒。沙彌疾與受戒。然後於是人邊。作諸比
丘。不知作殘食法。白佛。佛言。持食著鉢中手擎。偏袒
右肩。右膝著地。作是言。長老一心念。我某甲食巳足。
為我作殘食法。彼比丘為。取鉢問言。是食與我耶。答
言。與便為食。少許餘殘還之。若都不食。但取巳還之。
語言。此是我殘。與汝亦名殘食。多論又云。若比丘行
洗口時。有檀越與五種食。比丘應食。應行受殘食法。
不應住坐臥。若住坐臥。當知壞威儀不名受。若以此
為受者。皆波逸提。十誦亦爾。問未知作餘食法竟得
通。餘比丘食不解。但經作結成。殘餘人得食無犯。故
僧祇第十六云。從今聽一人作殘食。餘人盡得食。爾
者如何。多論第七云。若一人受殘食法。餘人食不成
解。多論。法局對人。餘人無法不得食。僧祇。直據成殘。
所以通餘得食。次檀越食同前。第五起過不知正食
成足。非正不成。故云不知足食。不足食又不知具幾
緣作法成。𨷂幾不成。故言不知餘食不餘食。
戒本三句。一人。二食竟者彰巳成足。三或時下且舉
食檀越食違。而結罪。次釋文二。一解戒本三句。二爾
時尊者下問決足緣。前文釋初可解。次食者下釋第
二句。於中復二。一者釋食。二明其竟。其食五者。飯肉
各二。[麨]獨為一。據此合離。故有其五。然論實體。伹有
其三。謂飯[麨]及肉。如五生種。次明其竟。文中有二。初
釋飽足。次明足緣。飽足有二。謂自恣及境界。自恣足
者。要須飽滿。境界足者。受得多食。望境堪足。設食一
口。離處成足。故觸惱戒。開文云。若不作餘食法。不起
不犯。故知以境多。故亦名為足。若不爾者。隨起隨食。
何須佛開。
次足緣有五。一知是飯者。謂知飯是正食成足。二知
持來者。了他持來自作飯想。三知遮者。知多堪足遮
後再食。四知威儀者。知行等四儀。五知捨威儀。謂離
行至住等。對飯既爾。餘四類然。故五分云。於此五食。
一一食中有五事。名為足食。一者有食。二者授與。三
者授噉。四者不復受益。五者身離本處須足食。巳釋
第三句。文言。足食巳捨威儀者。彰足事畢。不作等者。
違開結罪。次問決文二。一正明問答。二明作法成不。
前文有二。初約食五正犯足。二佉闍尼下食不正犯
足。前文復二。初約行威儀廣辨。二約餘三類易。前文
有五。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結。第四釋中。五食文五。
初飯有二句。一約食飯犯足。二約雜食。餘四食犯。飯
既作頭有二。餘四亦然。此則成其五對十句。其行既
爾。餘三類然。此四十句。計理亦足。次約九佉闍尼食。
以彰犯相。磨細末者。謂非正食。不正之末。此佉闍尼
食。若未食五正。不成足緣。隨食無罪。若食五正捨威
儀。巳更食不正。亦成其犯。然油蜜犯者。謂與時食雜
也。若其獨食。是則無𠎝。如十非中立和。問言云何和。
答謂足食巳捨威儀。以蘇蜜等和酪。一處得食不。離
波多言不得。問言何處制。答舍衛國不作餘食法中
制。以此證知。犯者是和。若其不和。所以指同此制。五
分亦言。以蘇等和酪。次明作法成不文中四對八句。
初二愚闇相對。次二恭慢。次二道俗。次二慳貪。此中
第六句。在淨人前作法者成而有罪。伹以應對比丘
故成就。不應在淨人前失法故獲罪。餘之七句不成
獲罪失法故吉。不成故提。次境想者。但有四句。初之
二句就正食上作。初句心境想應過量提。次句旦食
稠粥。而生疑心懷疑故食。心輕獲吉。問所以無第三
句足食非足想。答情迷無罪。落在開文。故開文言。食
作非食想不犯。又解轉想容犯。文無者略。次之二句
非正食上作。初句久停薄粥見稠。謂正以謂得吉。非
正無提。次句生疑為異。尼吉羅者。同於多論。論云。此
戒不共三眾不犯。又解。准五分云。尼亦如是。明則與
僧同犯。爾所以。此文結吉羅耶。答為彰離合不同。且
結小罪。次開云。食作非食想等者。然雖是食。一向作
非食想。故不受作餘法。次非食者。以體非食故。不作
餘法自取作者。開前第五使淨人句。若不置地者。開
前置地。既不置地。應在手及處。若與他開。前自捉他。
與巳開前。盡持去前。八句中略翻其四。餘開可知。
次勸足食戒 別意者。出家守行。理益自他。今伺不
周。使惡勸彼。前既受勸。人我俱損。彼此無益。故所以
制。問所以足離為兩戒。答以自勸他兩緣別故。又應
解云。多義差殊一起業不同。謂足食貪心起勸足。嗔
心生二業。具有異足。食口止共身犯。勸足口止作業。
假他身犯。三開緣別足食。病緣開勸足則無。四食不
食異足食要食犯。勸足自身不食犯。有斯別狀。故不
得合。次緣有四。一知他食竟。二不作殘法。三俠惡勸
彼。四前食成犯。滿戒三句。一人。二知他食竟。三若受
請下違而結罪。釋中。初句別解。餘二合明。合中先出
食體。次正明犯。八句之中。初句情重。二俱逸提下七
緣差。所以並吉。尼為稀故。且結吉羅。開中餘句。並悉
反之。唯前病句。略而不反。
次非時食戒 志食應時。增其業行。過時食者。患累
道門。既不順法。損道招譏。為過不輕。故須聖制。次釋
名時者。從旦至中。食不生罪。故名為時。過午巳去。食
生罪累。故曰非時。是以處處經云。中後不食。有其神
五福。一者少婬。二者少臥。三者得一心。四者無有下
風。五者身安穩。亦不作病。是故沙門道士知福不食。
翻成五過。故是非時。別緣具四。一是非時。二非時想。
三是時食。四食便犯。緣中。難陀䟦難陀因觀伎樂。非
時噉食。逼暮方還。迦留陀夷夜巡門。乞驚恐主人。乃
損胎命。戒本四句。一人。二非時。三食。四結。釋中具解。
前三可知。釋第四結罪句有四。一時食。二約非時。三
七日。四盡形。然盡形壽藥。無失受分齊。故約無病。以
解非時。次境想五句。開文者。麥令皮不破者。以是清
汁。無麤相故開。五分第八云。有比丘服吐下藥。不及
時食。腹中空悶。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以
蘇塗身。猶故不差。佛言以[麨]塗身。猶故不差。佛言蘇
和[麨]塗身。猶故不差。佛言以煖湯澡洗。猶故不差。佛
言與煖湯飲。猶故不差。佛言。以瓫盛肥肉汁坐著中。
以如此等。足以至曉。一切不得過時食。唯中哯出為
無麤相不犯。見論。若食吐未出咽喉。還咽不犯。若出
咽喉入口還咽。犯波逸提。
次殘宿食戒 飲食長貪。令人不節。曰求濟命。是曰
沙門。今乃故貯。擬充後食。所為垢穢。立制防之。釋名
者。今所食者。乃是作餘。餘故名殘。經夜為宿。是中四
句。一者殘而非宿。謂此食餘。貯充後食。宿非同界。但
得吉羅。二者宿而非殘。貯宿非餘。獲內宿吉。三者亦
殘亦宿。謂得提吉。殘宿故提。內宿故吉。四者非殘非
宿。謂清淨食。別緣有三。一殘宿食。二知是。三食即犯。
戒本四句。一人。二殘宿。三食。四結。解釋可知。結中亦
四。同前殘食。永棄無心。重食後遇。緣得不名為殘。五
分二十二云。有住處比丘。大得菴羅菓食飽。以餘與
淨人。淨人明日持作羮與比丘。比丘不敢食。白佛言。
本不作還食意。皆聽食無犯。又僧祇云。昨日殘食。棄
在石上。及草葉上。明日復入聚落乞食。都無所得。空
鉢而出。不作意還。從本道來。見本石上。飯聚故在。若
有淨人。當使淨人。授巳得食。若無淨人者。有烏鳥食
處。當淨洗却。得自取食。又云。比丘晨起。應淨洗手。不
得直麤洗五指頭。復不得齊腋。當齊腕巳前令淨。不
得粗魯。洗不得揩令血出。當以臣磨草未灰。若灰土
淨洗。手揩令作聲。淨洗手巳。若更相揩者。便名不淨。
應更洗。若洗鉢巳。濕時重磨。拭者名不淨。當停使𤍜。
比丘食前時。當護淨手。若磨頭。若捉泥洹僧草屣。若
捉盛蘇油囊。當更淨洗如前。若捉僧伽梨等。餘衣亦
當更洗。十誦五十六。比丘新勳。鉢蘇著鉢。二三過洗。
膩氣不淨。便白佛。佛言。若一心三者洗。是鉢名淨。
次不受食戒 所以制者。五分第八云。世尊未制。比
丘受食。食諸比丘。各於知識。家不受食。食白衣譏云。
我等不憙見。此惡人身。著割截壞色衣者不受食。食
是為不與取。又多論第八。有五義故。一為斷竊盜因
緣故。二為作證明故。從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證
明。所以聽非人邊受食者。曠野之處。無人故聽。若在
人中。非人畜生。及無知小兒。一切不聽。三止誹謗故。
四為少欲知足故。五生他信敬心故。謂以衣器等。領
納四藥。故名為受。
別緣具四。一是應可食物。二不受。三知不受。四食成
犯。
滿戒五句。一人。二不受。三食體。四除開緣。五結罪。
釋中具解。第二句中文二。初明不受。次明受法。對此
解義。三門分別。一明手受。二明口受。三二受差別。初
門有四。第一所受食境。第二所受食體。第三受者業
心。第四受巳失不。初門境者。通有其四。故五分第八
云。舍利弗患風。目連從龍取藕根。與舍利。舍利不敢
食。佛言。聽從龍受食。又聽猨猴授食。又帝釋作一貧
女。與迦葉食。迦葉觀知不敢食。白佛。佛言。從今聽諸
比丘從天受食。又因鬼神請。佛及僧手自下食。比丘
不敢食。佛言。聽從鬼受食。又十誦五十八。佛言。從今
日聽從非人受食食。次食體者。伹應食者。皆須受之。
故文言食者。謂佉闍尼等。又了論云。物者有五種。一
依時量。二依更量。三依七日量。四依一期量。五依大
開量。此五攝一切物盡。謂有噉食。不生譏過。又非自
力遮防者。聽不受食。故十誦五十七。佛言。從今日聽
五塵不應受食。米塵。糓塵。水塵。衣塵。風塵。爾者如何。
僧祇云。若風吹塵坌草葉及食者。一切更受。答此文
為淨人易得。故須更受。若淨人難得處。亦開不受。所
以知者。即僧祇十七云。比丘欲食處。當從淨人受。若
無淨人者。當洗手令淨。自取食。氷雹亦如是。又見論
十六云。若塵大可除去食不犯。若塵細落不可除者。
應使人度。若急病因緣大小便及灰土。得自取服。又
十誦五十六。佛言。從今日聽擔食藏。莫使人見。若食
當出道取一搦。不受得食。以經曠澤故。次業心者。要
須具受儀軌。舉器離地。心境相應。淨手仰受。下文錯
受不成者。以無心故。然心有其錯誤。剋漫對境藥等。
思而可解。又此文中受業有十。前九據制。後一約開。
單心成受者。如五分云。有諸長老比丘眼闇。佛言。應
受草葉敷之。以手案邊。令食著上。此亦名受。又有白
衣惡賤比丘。不肯親授。以食著比丘前地。語令自取。
佛言。亦聽以彼語取為受食。母經第八。有國人。惡賤
道人。持食著地。不過手中。比丘白佛。佛言。雖非手受。
施心巳竟。可取食之。十誦五十六。有看馬人信佛法。
辨種種飲食。入著僧前。是人聞馬屋失火。是人言。大
德自食。我等有急事。留食便去。比丘白佛。佛言。信佛
法人一心與。若捨去。便應食。又了論云。至邊有三。一
至身邊。謂以食置比丘手中。名至身邊。二至物邊。謂
施至捉食。或擔令比丘自取。比丘手至食邊。自取食。
名至食邊。三至器邊。以器貯食。授與比丘。比丘手不
至食邊。但捉器名至器邊。僧祇十六。明受法。先列章
本。謂食上樹上。井中屋上。淨厨器受。非器受。床船乘
心念。受道路粮。次依章解。食上者。若比丘食時風吹
塵來。坌鉢下草。不坌食者得食。草葉當受。若坌草葉
及食者。一切更受。若牛馳等。塵坌亦爾。若畜生振身
塵來。若作意受者。得名為受。若眾鳥塵。女人行衣曳。
地塵亦爾。若淨人行草葉時。應語言懸放。行餘亦爾。
若行菓墮草上。即轉去者。不名為受。少停者。得名為
受。若大會時。淨人難得。比丘應到菜聚邊受行鹽。[麨]
飯亦爾。若淨人舉不離地。得名為受。但非威儀。比丘
應語淨人。汝舉離地授我。若淨人小不能舉者。應言。
汝稍稍分授我。受羮餅等亦爾。若受蘇瓮時。繩著地
者。應語合是繩舉。若淨人小不能舉者。應教稍稍減。
授我如是一切。若鐺鑊熱不得受者。當以兩木橫置
地。比丘脚躡上。當作是言受。受是名食上。樹上者。淨
人樹上食菓。比丘言。與我菓。淨人即搖樹落菓。墮比
丘鉢中者。得名為受。但非威儀。若以手脚等下菓時。
菓觸枝葉。比丘當更生心言受受。得名為受。淨人食
[麨]豆時。比丘欲得。即從索。作是言。與我[麨]豆。淨人
不與。比丘擗淨人。手寫著衣裓中。言受受。得名為受。
但非威儀。是名樹上。井中者。諫若比丘住處。井水滿
無淨人。比丘自抒井。欲井中食。淨人應盛飲食。著一
器中。以繩紐繫下。食時井底比丘應語淨人言。下繩
手捉。若井股邊有生草木者。應教令避下至井底巳。
比丘應一手挽繩。一手承捉。作是言受受。是名受。若
井水清者。自得取飲。若濁者。語淨人言。持新淨瓮。紐
繫下水。如上說。是名井中。屋上者。諫若無淨人。比丘
自覆屋。上下難癈作。即屋上食者。持食著器中。上比
丘下長竿拘。語淨人著是拘上。作是言受受。是名受
下。繩亦如是。是名屋上。餘相准知。不能繁具。次失受
不者。然失受有三。一任運失。謂受食時至過午後。即
任運失餘。二越分齊。盡形壽藥。雖無分齊。然約無病。
以結不應。二遇緣觸失。如受食巳。為淨人觸。即失受
法。准明了論。不住自性人。亦成觸食。不住自性者。謂
十三難。三舉滅擯。應滅及學悔人。三者變生作。熟失
可解。
次明口受。此部無文。准義應有。以非時等。藥許經時
服。若不如法。豈得久延。故十誦二十六。波離問佛時
分藥七日藥盡形藥。是三種藥舉宿惡捉得口受不。
佛言不得。是三種藥手受口受不病得不。佛言不得。
若病得服不。佛言得。以此證知。為加口法。故須問淨
及病。若直手受。豈問病不。又復多論。前七日藥戒。亦
云口受。文如上引。既准文義。知有口受。釋此口受。四
門分別。第一所對受境。第二所受藥體。第三受者心
業。第四受巳失不。初門境者。是道非俗道有具非具
形報等可知。次明藥者。藥雖有四。論其口法。局下三
藥。既下三藥。加其口法。藥體必須清淨無過。謂無二
內自煑惡觸等諸罪。及受巳停過須臾。復體變改者
皆不成受。問所以時藥不加口法。答時藥唯聽時中
服用。時中是近不失。手受既不失。手不須口防。但以
非時等。藥服許長時。故加口受。以延手受。次明心業。
心有尅漫錯誤。且心尅漫者。標名作法。要尅方成。於
同藥中。漫亦通得。論其錯誤者。是則誤成錯。不成同
異之藥。准義應知。業者。對藥加法。差別各殊。具緣如
非。思而可解。次受失不者。若被淨人觸。受法即失。故
多論云。觸巳更受。故知失受。問觸既失受。何用口為。
答口防任運。不防遇緣。以遇緣強。故不防也。又以時
藥無任運。即不加口法。明知防任運。不防遇緣。又解
遇緣無過。口法不防。
次明差別。五門分別。謂境藥防生及強弱。言約境者。
手是異類。不通同類。以同類中。宿觸緣等。口唯同類。
不通異類。以秉法故。異類不成。又復口具二境。謂同
異類。手但一境。謂唯異類。次約藥者。藥有淨穢。手受
皆成。口受持開。故唯局淨。如功德衣。要即日來應法。
又時藥一種。唯手非口。餘之三藥通手及口。次約防
者。手但防兩。謂不受惡觸手。後即失。不防二宿及非
時。論其二煑。復非對除。以此手受。但二故少。口法通
下三藥。對三說者。非時亦防二罪。謂不受惡觸。此防
任運。失受惡觸。不同手受防。一往不受惡觸。此義通
下二藥。但至明相。故無二宿。二煑亦非對除。故不防
也。七日防四。以經宿故。更加二宿。盡形准此。亦防四
罪。或防二煑。至下文明。次約生者。時藥唯手。受手正
生。殘義兼惡觸。以任運失受。便有惡觸。過生下之三
藥。由口生者。正是非時長及無緣服吉。故言非時過
非時。七日過七日。盡形壽藥。無緣吉羅。亦義兼明相
出時殘宿惡觸。雖明相出。後更有餘罪。然並不由口
法而生。次強弱者。具二義故。手強於口。一若不手受。
不合加口。二以手受。是根本故。又解口受。亦具二義。
得名為強。一若無口法加。延手受。過時即失。不得長
時。二以口受防過多故。此則二受互為強弱。次下釋
文可知。結中四句同前。
次索美食戒 出家理應捨諸美味。躭求好食。惱物
增貪。別緣具四。一是美食。二自為巳。三無因緣。四食
便犯。滿戒四句。一出四種美食。二能犯人。三如是下
無病。四自為下索而結罪。釋文可知。尼乞義稀。故犯
可呵。此之吉羅結方便罪。五分第八開云。若為病比
丘索。若從親里家。若知識家索比不犯。
次與外道食戒 異學精疎。不知恩分。雖得飲食。反
生誹謗。又此邪人輙自與食。謂是勝田比丘不如。故
五分白衣云。沙門釋子尚供養外道。我等何為而不
奉事。別緣具六。一是在家外道。古舊釋云。是出家外
道。甄去在家外道白衣。犯輕故爾。所以然者。出家名
同。真偽難分。容生惑倒。故制得重。在家白衣道俗位
別。不生人惑。所以犯輕。此釋不然。詳其文意。唯是在
家。故言時彼乞兒眾中。有一露形外道。家女顏端正。
又次緣云。時彼會中有一梵志。既在乞兒會中。定非
出家者。由緣如此。故戒本中云。外道男。外道女。以此
故知唯在家者。然廣釋中云。波私波羅闍者。在此眾
外出家者是。准此即通出家外道。然以此名懸牒。解
釋緣起戒本二處俱無不以此。故證是出家者。若准
此義對尼別者。此唯在家尼。通出家及在家白衣。僧
祇三十八亦云。在家俗人及出家外道。又解准廣解
文。亦通出家者。故多論第八云。若自手與。一切九十
五種。異見人食。不問在家出家裸形有衣。悉波逸提。
准此但是外道皆犯。不問在家出家尼。若據文唯是
出家外道及白衣。以此故是緣異。亦可義通。在家外
道以與白衣亦犯。故是緣異。二知是。三非親除父母。
四是食除衣。衣犯小罪。五自手與。除置地遣人。六領
受即犯。緣中不呵者。以無情過。五分中佛亦種種呵
責。滿戒四句。一人。二外道男女。三自手與食。四結罪。
解釋可知。尼是犯同緣異。且結方便吉羅。
次先受請巳前食後食詣餘家戒 既受他請。赴須
及時。輙別經過往不齊。集僧既未盡。不得設食。稽留
大眾。食不得足。惱眾不輕。所以聖制。別緣具五。一先
受他請。二不屬授。三向白衣家。四除因緣。五入門犯。
戒本有三。一略結前食。二次明隨然隨有兩。一者隨
結。二者隨開。隨開有四。一開屬授。二開病時。三作衣。
四施衣。或可更加衣時。為五癈立開合。如別眾明。三
滿戒五句。一是比丘先受他請。二食前食後詣餘家。
三不屬授。四除開緣。五結罪。餘時者下誦前第四句。
釋中具解餘比丘下釋第三。屬授句凡屬授者。要屬
界內。同受請者。不同非時。展轉相白。故母經第七云。
若無檀越。請不語比坐。得入聚落。乞食無過。若受請
者。不語比坐。去則有過後。食時亦如是。若比丘下解
第五句。於中文二。一失屬分齊。二若比丘結罪。前失
屬授細分有七。一欲詣村中道還失。二不至所屬處。
更詣餘家失。三至庫藏失。四至聚落失。前第二句欲
入村。更詣餘家失。此句至白衣家。更入聚落。義是相
似。綺文而巳。五至邊房。謂是零居之所。六至比丘尼
寺。七若即白衣家。還出失此等失者。謂在中前時。促
存護眾僧。故佛制隨白處直往。或別經過。即失前屬。
若更往者。應須重白。不同非時入聚落中。以時長遠。
不須護僧。雖更經過。不失前屬。次結可知。作白法。僧
祇第二十云。長老憶念。我某甲離同食行至餘家。答
言爾。開中若無比丘不屬。開至庫藏等五處所屬白
衣家。謂是本所屬處。若眾多家敷座具者。謂多家共
作一會。隨所至家。皆是請處。是故不犯。
次食家中有寶強安坐戒 在家俗人躭欲之所。比
丘不應在中久住。今輙居此。妨彼邪心。傷情不輕。故
須聖制。別緣具五。一是食家甄去斷婬家及俱受齊。
二是夫婦常所居屏處。三無第四人。四無因緣。五申
手不及戶處坐。戒本四句。一人。二食家。三有寶。四結
罪。解釋可知。
次食家中有寶在屏處坐戒 餘義同前。唯是屏處。
有第三人為異。
次與俗女露處坐戒 餘義亦如前。但此犯及戒本
彰其露處。廣釋言屏。理實非重物障。故名露。為離見
聞。名屏。對前二戒。受名不同。十誦十二云。隨起還坐。
隨得爾所。波逸提。若相去半尋。坐一尋坐提。相去一
尋半坐吉。不犯者。相去二尋。若過二尋坐。
次駈比丘出聚落戒 出家出家理應存信守道。先
許後違。惡心駈逐。時節巳過。令不得食。惱損不輕。是
故聖制。別緣具六。一是大比丘。二先許他食。三後違
不與。四無因緣。謂有舉擯命梵等難。五惡心駈出。六
相離見聞。戒本四句。一人。二共至聚落期許與食。三
彼比丘下方便逐駈。四以此下結罪。以此因緣者。謂
以時過。令不得食。緣非餘者。非餘不犯等緣。廣釋可
解。
次過受四月藥請戒 居士雖復辦藥延僧。然有分
限。理隨施心。今輙過受。長貪惱物。敗善增惡。故所以
制。別緣具六。一是藥請。二作限定。三知限定。四過限
受。五無因緣。六食結犯。緣中彰索。是制之緣。論其正
犯。要須過限。問未知四藥之中過受何藥成犯。答釋
中但言藥者。毉所教服。理實通於三藥。除非時。以非
時藥體賤。除患義微。過受義稀。故吉。如施一食處。過
受尚犯。況過四月。不得提 。滿戒六句。一人。二請四
月與藥。三無病下明受分齊。四明過受。五除開緣。第
六結罪。釋中不次。前二可知。病者下解開緣句。請者
下却解第三句。此中文四。一者舉數。二列。四名。三云
何下解釋。四請各有舉釋結。四是中巳下料簡四請。
謂初三兩請應四月受二四兩請。應隨施受。次彼比
丘無病下合解四六兩句。餘文可知。
次觀軍陣戒 凡軍陣者。丘刃相交。實則敗損不輕。
戲則令心蕩逸。故多論三義故制。一為佛法尊重故。
二為滅誹謗故。三為息諸惡法。增長善法故。下之二
戒制意同此。別緣具四。一是軍陣。二故往觀。三無因
緣。四見便犯。滿戒四句。一人。二觀軍陣。三除開緣。四
結罪。釋中略不解開緣句。餘者。具明初句可知。次所
觀中。先解其陣。次釋其軍。軍中文二。初列本數四軍。
故曰一二三四。次一軍下解釋。釋中四軍。即為四段。
一軍之中有四箇一。僧祇十八云。四人護象足。是名
象軍。八人護馬足。是名馬軍。車軍十六人護。是名車
軍。步軍三十二人。執持兵仗。是名步軍。次明純軍。亦
四箇純。此為一數統收。唯純無雜。下之三軍。以數非
一。故悉具有。純之與雜。此有八軍。一純各一二軍中
純四雜六。三軍中純四雜三。此中應可更有一句。謂
或有象車步。文無者略。或可亦得不須此句。四軍中
純四雜一。都合總計有三十軍。次彼比丘下解結罪
句。
次有緣至軍宿過三夜戒 前戒一往無事。直見成
犯。此戒有緣。聽至軍中。開無直見。過三夜犯。別緣具
四。一至軍中巳經二宿。二第三宿不離見聞。三無因
緣。四明相出。戒本三句。反釋可知。
次有緣至軍二宿復觀軍陣戒 既也有緣。聽至軍
中。宜應靜坐。而復往觀。過同於初。是以須制。五緣成
犯。一先在軍中宿。二軍陣合戰。三方便往觀。四無因
緣。五見成犯。戒本四句。釋中不解第二句。餘者。具明
解第三句中文四。一解𩰖。二釋軍。三明力勢。四論陣
相。次彼比丘下釋結罪句。
次飲酒戒 酒性惛人。猶如狂藥。既失本志。廣造𠎝
違。故多論第九云。飲之者能作四逆。唯除破僧。三緣
成犯。一者是酒。二無重病。三飲之即犯。犯中文二。初
至遶巳而去。神力伏龍。為施酒緣。二明日下飲酒成
犯。佛呵文三。一失本了心。呵世間毒龍。害人宍身。損
處輕微。名為小龍。三毒煩惱害人。法身毒中之極。名
為大龍。今娑伽陀為酒所困。不能入定發通。降此小
龍。況能發無漏慧。降彼三毒大龍。若依僧祇。以蝦蟇
為小龍。故彼文云。佛語比丘。是善來比丘。本能降伏
惡龍。今者能降蝦蟇不。答言不能。此律准彼。以眾鳥
為小龍。次佛語下顯酒多過呵。次佛告下明師不攝
呵。戒本三句可知。釋中酒者巳下解第二句。於中文
二。初列五酒如文。第二木酒者下偏舉木酒。料簡是
非。於中文四。一列木酒差別有六。二梨汁酒下雜醞
方法。三雜酒者下四句以是無醞成酒。假無酒色香
味。亦不應飲。四非酒。酒色下四句假有酒色。香味以
非元醞成酒。是故應飲。良以木酒有濫。偏牒解釋。餘
四無疑。故不料簡。次彼比丘下解結罪句。五分。有咽
咽言。此文略無。十誦。酒糟甜酒酢酒亦咽咽提。不同
此文。食麴者。多論云。此麴以麥及藥草。酒和臥之。後
乾持行和水。飲令人醉也。餘麴無犯。
次水中嬉戲戒 多論。四義故制。一為佛法尊重故。
二為長敬信故。三不癈正業故。四為修正念故。次具
緣釋相可解。
次擊歷他比丘戒 比丘縱逸。輙相擊歷。事微惱重。
故須聖制。五緣成犯。一大比丘。二作惱亂意。三手脚
十指。四無因緣。五觸著便犯。文相可解。
次不受諫戒 人多迷巳。不自見過。要籍良緣。共相
訓導。然比丘此將欲作罪。不從他諫。損壞不輕。別緣
具五。一欲作七犯事。二他如法諫。三自知所作非明
前諫者是。四拒而不從。五隨作犯根本。不隨語波逸
提。戒本三句可知。釋中先解其輕。謂自知所作是明
他諫者。非故作犯根本。違諫突吉羅。次明其重。謂自
知所作非明他諫者。是故作犯根本。違諫波逸提。此
中違諫並以識事。隨作七犯。皆獲根本。
次恐怖他比丘戒 比丘理應遞相安慰。今伺不周。
更相恐怖。非直長惡。亦癈修善。損敗不輕。故須聖制。
五緣成犯。一大比丘。二作恐怖彼意。三以六塵等事。
一一顯爾。四言詞了了。五前人見聞觸知便犯。不待前
人怖以不怖。犯相文三。初怖佛起過佛。顯三業俱惡。
此人反被拘執。作其惡色。是身業不善。云我是鬼。復
作惡聲。是語業不善。此二惡業本由心起。故佛呵言。
心亦是惡。次帝釋護持三寶。常謂僧中純善。忽遇斯
惡。故驚訝云。眾中亦有如是人耶。佛彰此人耶。佛彰
此人。現生漏盡。故言此生得清淨法。天帝讚佛。佛顯
無怖如文。然此怖佛為過云然不須。更問自言。故直
立戒。戒本三句可知。釋亦有三解。第二怖法文二。初
列六事。二一一解釋。凡欲怖者。要先言告。然後方以
六事示之。餘文可知。
次過半月洗浴戒 所以須洗者。十誦三十七。洗浴
有五功德。一者除垢。二者身清淨。三者除去身中寒
冷病。四者除風。五者得安穩。凡洗身垢。事須應法。故
限半月。過則成犯。四緣成犯。一曾前洗浴。二未滿半
月。三無因緣。四洗半身犯。滿戒四句。一人。二明半月
一洗。三除開緣。四結罪。餘時下誦前第三句。釋中不
解第二句。餘者具明可解。伽論第三云。頗有半月內
浴不犯耶。答有著雨衣浴。若迷悶時浴。不犯。入水舉
木因浴不。若渡水舉浮時浴。不犯。若結安居巳。一月
數數浴。不犯。過一月巳。半月應浴。次無事露地。然火
戒火性焚燒事變無定。既有斯損。不可不慎。又復然
火。詳聚多著俗話。癈修正業。是以聖制。別緣具四。一
是露處。二無因緣。三然草木等火。除炭。然炭患微。但
犯小罪。四燒便犯。此中但制無事。然火若壞地。及生
種上。巳制竟。戒本六句。一人。二無因緣。三自為身。四
在露地。五教人業。六結罪。釋相可解。
次藏他比丘衣鉢戒 輙藏他物。容生盜心。臨危事
險。可懼之甚。又若被謗。清白難分。過損不輕。是以聖
制。別緣具四。一是大比丘衣鉢等。二作驚動意。三無
因緣。或物主慢藏為誡勅故。或借他許。或因此物。有
於二難。四藏舉便犯。戒本五句。一人。二出所藏之物。
三自作業。四教人業。五結罪。下戲猶猶。上惱亡言。解
釋可解。
次輙取真實淨施衣戒 凡有受畜。不應封著。故作
淨法令遣滯。精物在彼邊。取與須問不問。輙取驚動
非輕。別緣具四。一是巳物。二作真實淨法。三不問淨
主。四取即成犯。戒本四句。一人。二作淨法。三不問淨
主。四輙取結罪。釋中初句可知。次解第二句因。即便
明淨施差別。釋淨施義。五門分別。第一淨施之意。第
二淨施之人。第三所淨之物。第四明淨施法。第五淨
法失不。初門意者。凡淨施法。為遣滯情。常有屬他之
心。巳無貯畜之過。又異外道。故多論第四云。一切九
十六種。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淨施。是
方便施。非是真實。次人有三。一是施主。謂通五眾。故
此文中備列如此。又五分第九云。諸比丘作念。佛聽
我等淨施便淨施。父母兄弟姉妹。以是白佛。佛言。不
應淨施白衣。應淨施五眾。於五眾中。取一人作。多論
云。若淨主死。遠出異國。應更求淨主。除錢及寶一切
長財盡。五眾邊作淨。應求持戒多聞。有德者而作施
主。後設得物。於一比丘邊。說淨主名。而說淨法。除不
見擯惡耶。不捨擯六罪人。一出佛身血。二破僧并犯。
四重。於六罪中。但犯一事。亦不得作淨主。伹簡非如
此人者。作不論大小。又五分云。告諸比丘。不應淨施。
與五種人。一者不相識。二者未相請悉。三者未相狎
習。四者非親友同師。五者非時類。無此五法。然後可
以淨施與之。復有二法。不應淨施。一者不能讚歎人。
二者不能與人。作好名稱。僧祇第八。波離問長衣。何
等人邊作淨。佛言。於比丘等五眾邊作淨。又問相離
近遠。得從作淨。佛言。齊三由旬。知其存亡。又問沙彌
邊作淨。是沙彌受具云何。佛言。稱無歲比丘名作淨。
又問若死云何。佛言。得停十日。於餘知識邊作淨。問
此中淨主乃列五眾。未知五眾互為得不。答論其展
轉。物不付彼。不生譏過。互為皆得。雖有此義。論其大
理。不如當眾三二。自為其真實淨。必須同類。以物付
彼。不同展轉。又僧與尼無有互對作法。爾者此是真
實淨戒。如何列其五眾。以此故知二淨通五。釋此是
同戒通舉五眾。據理真實。必須同類。又解下列二淨
顯有輙不故使。戒本通言五眾。二能作淨人者。謂比
丘等五眾以內教攝故。三所對作法人者。若展轉淨。
各對同類。若真實淨。對施主作。次約物者。謂衣藥鉢
及尼十六牧器寶亦合淨主。非五眾為。是以義中簡
別而說。然古師云。如綾羅錦綺等。一切重物不須說
淨。此義不然。比尋諸文。皆無開處。若以重物即不說
淨。如十六牧藥。豈是輕耶。論量應不如上明訖。次約
法者。一是請施主法。大者須具威儀。後申請意。小者
直請。不須威儀。論說淨法對物及境。如常應知。然作
展轉淨法。不得對施主面。僧祗十九云。不得對面前
說淨施。當餘人邊說淨施。十誦十六云。有比丘現前
作淨。與他衣巳。便不肯還。即生鬪諍。是事白佛。佛言。
不應現前與。又有比丘受他衣巳。便不肯還。佛言。是
施不名真實。為清淨因緣故與。即時是比丘應還索
取。若得者好。若不得應強奪取。應教彼作吉羅悔過。
此是對首法。餘文亦有心念法。故五分第九云。有諸
比丘。獨在房中有長衣。不知云何作淨施。以是白佛。
佛言。應作遙示淨法。應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捉衣。
心生口言。我此長衣淨施。某甲從彼受用。至十一日。
復應如前法。次淨法失不者。准祇。但三由旬外。即合
失十。多二文云。出國休道。擯舉命終。咸失淨法。次下
釋文。文中有四。一舉。二列物即付彼取與。須問名為
真實作法轉施。物不付彼。稱云展轉。並是絕貪惠施。
名為淨施。三解差別。四是中下料簡。次若比丘下釋
三四兩句。
次白色三衣戒 凡衣壞色。應於道服。復能內遣貪
情。外增信敬。今著白色。內外俱壞。過損不輕。故須聖
制。別緣具四。一是三衣。二是巳物。三是白色。四著成
犯。戒本三句。一人。二示壞色儀軌。三若比丘下以不
壞故。違教結罪。釋中具解。五分第九云。若得新衣。應
三種色作識。若不作識。若著著提。若不著。宿宿提。輕
重衣不作淨者。謂是點淨法。僧祇十八。若得青黑木
蘭新僧伽梨等乃至覆瘡尼師壇不作淨。波夜提。作
淨時不得大不得小。極大齊四指。極小者如豌豆。若
持呵梨勒。[酉*((白-日+田)/廾)]醘勒。阿摩勒。䥫上研取汁作點。淨不得
並作。或一三五七九不得。如華形作淨。若染㲲時有
泥墮上。若烏鳥泥足踏上。即名為淨。若得眾多雜碎
物。合補一處者。一處作淨。若各各別補者。一一作淨。
一切衣乃至新紐。揲亦作淨。
次故煞畜生戒 多論。三義故制。一為憐愍故。二為
斷罪惡故。三為長敬信心故。別緣具五。准上應知。滿
戒四句。一人。二故煞通自他業。三所煞境。四結罪。釋
中。初三別解。二四合解。合中初列十九章。次作如是
下結罪。
次飲蟲水戒 制意具緣。並悉同上。前據外用。此約
內用。滿戒及釋可知。僧祇十八。比丘受具足巳。要當
畜漉水囊。應法澡灌行時。應持漉水囊。若無者。下至
受持鬱多羅僧一角頭。看水時。不應以天眼。亦不得
使眼闇人看。下至能見掌中細文者。得使看水。看時
不得厭課。當至心看。不得大速。不得大久。當如大象
一迴頃。若載竹車一迴頃。無虫應用。若有虫者。應漉
水用。多論第八。器中粟無邊無量。見巳斷食。經二三
日。佛勑令食。凡制有蟲水齊。肉眼所見。漉水囊所得
耳。
次故惱他比丘戒 夫出家者。應護物情忽。以生年
等六。惱他比丘。非直觸惱。情深幾許。不能祟道。五緣
成犯。一是大比丘。二作疑惱意。三於六事中隨有顯
示。四言詞了了。五前境知聞。伹使聞知即犯。不不待
惱與非惱。戒本言。少時不樂者。此就惱者之意。非待
前人。不樂方犯。戒本三句。一人。二故惱他。三結罪。釋
中解第二句文二。一列生年等六章。二次第舉章解
釋。次若比丘下解結罪句。開中六事。還次第開前五。
皆云其事實爾者。謂前人實有此事。復作實心。利益
彼意。有復不開。第六文言。若彼為性麁疎。不知言語
者。謂前問法人便語言等。顯如汝言非我惱也。或戲
㗛等者。通開前六。
次覆藏麤罪戒 出家理應遞相發露。今覆他罪。令
心不淨。復令前人造罪滋漫。彼此無益。故須聖制。別
緣具七。一是大比丘。二犯麤罪謂夷殘。三知麤罪。四
作覆心。五不發露。六無因緣。下文無人可向說。及有
命梵二難。七明相出。滿戒三句可知。釋中初二如文。
彼比丘下釋第三句。文中有四。一覆大比丘結罪。二
別二自覆藏。七罪並吉。三覆餘眾。四境想四句。麤罪
非麤罪想。謂向非罪迷故。是以入開。
次減年受具戒 年滿二十。志幹成立。堪能持戒。及
耐眾苦。未滿與受。損道不輕。𨷂其進修。故須聖制。別
緣具五。一年未滿。二知未滿。三與受具。四作和上。五
羯磨竟。文中有四。初度年未滿人。二時諸童子下索
食發覺。三如來撿問。四制不聽度。此戒之中𨷂無呵
者。謂此巳前未制年限。為無情過。是以不呵。滿戒三
句。一出年限應受分齊。二出犯人。三知年巳下明違
結犯。問所以言可呵癈故者。答知年不滿。不合為受。勞
僧設法。愚教之甚。故曰可呵癈也。釋中初句略而不
解。第二犯人可知。其受戒人下釋結罪句。此中文二。
初約四心定犯不犯。二彼比丘下明輕重分齊。前文
有十六句。伹和上有四心。知謂疑不知。知者了知。不
滿謂者。雖年不滿。覩相作滿想。疑者猶豫不決。不知
都無所知。僧緣彼境。亦有四心。今將和上四心。一一
歷僧四心。四四故成十六。此四四句中。初三兩四。和
上犯提。二四兩四。和上不犯。僧四四句。各初三犯吉。
二四不犯。但以和上是主。知疑得提。眾僧非主。知疑
犯吉。餘想可解。不犯中聽數胎閏等者。此謂元受之
時。計俗年滿。後以日月。不足生疑。故開。若其元受。俗
年亦少者。即是知年不滿。無有開理。故多論第九云。
要數日滿為年。下不滿得戒者。以母胎足也。准此如
似一人十二月三十日生。至年二十正月一日。受戒
者。計實日月。始十八年餘。有二日猶少。七百一十八
日。不滿二十。然開胎者。胎中有九月。計胎九月日。須
滿足為有四箇小月。欠四日。更加四日。即是九月四
日實日。但二百七十。次開閏者。依俗歷法。十九年為
一章。章有七閏。今十八年。閏不滿七。但得六月。餘十
九日。其中有三箇月小。欠三日。實日有一百九十六。
次開十四日說戒者。一年減得十八日。計十八年。總
得三百二十四日。此之三位。猶未重除小月。及開十
四日。說戒巳得七百九十日。於中除小計。用七百六
日。足前得滿二十餘。有八十四日在。若將此日。更向
前開。是則俗年不滿。受戒不得。或可當受之時。俗年
亦不滿。但覩形相。迷作滿想。更取前日。向前開得。復
應重計。前七百九十日中小月及閏十四日。說戒除
之。諸德計數各異不同。文省義周。勿過於此。
次發起諍事戒 凡諍乖理。眾巳殄除。輙便發起。令
更增熾。此則自懷惱僧。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是四
諍事。二僧伽法殄滅。三知如法滅。四輙發起。五言章
了發起。文言。不善觀者。言僧不識。諍起因本。故曰不
善觀。觀謂觀察。若作如是觀者。不成正觀。不善解者。
言僧不識七藥是非。故曰不善解。解謂決了。若作如
是解者。不成正解。不善滅者。言僧不識。以藥對病。殄
滅儀軌。故曰不善滅。滅謂除殄。若作如是滅者。不成
正滅。故曰不成滅。此之三句發起皆提。滿戒四句。一
人。二知是四諍事。三如法滅巳。四發起結罪。釋中具
解。然二三兩句不次。彼比丘下釋第四句。文中有五。
一發四諍提罪。二起餘諍。五分第六。若僧不白。二白
四羯磨。斷事而發起者吉。若發起私事吉。三自諍。四
餘眾。五境想。此之境想若對七藥及藥病相對。各合
有四句。文無餘二者略也。
次與賊期行戒 盜賊傷人。王法所禁。輙與同行。還
同賊相。此則清白難分。醜累佛法。敗損不輕。是以聖
制。別緣具七。一是賊。二知是。三共期。四同一道行。五
不離見聞處。六無因緣。七越界便犯。滿戒五句。一人。
二知是賊。三結要。四同道。五結罪。解釋可知。
次惡見違諫戒 欲是生死之源。障道之本。不應說
是非障道法。然此比丘耶心倒說。倚傍有濫。須僧設
諫。故五分第八。諸比丘復問。汝云何作是解。答言此
聞有質多須達多二長者。及諸優婆塞皆在。五欲為
欲所吞。為欲所燒。今得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道。又
諸外道不捨本見。於正法出家。亦得四沙門果。以是
故我作是解。所作違理。名之為惡。耶心穴徹。目之為
見。固執拒僧。名為違諫。別緣具四。一耶心正說。二僧
如法諫。三拒而不從。四三羯磨竟。科解同前。不能重
述。然阿利吒。耶心矯說。望人生信。故言此是真實。餘
皆虗妄。
次隨順惡見被舉比丘戒 制意有二。一須舉意者。
欲性違理。於道為灾。今以耶心。說言不障。此則自壞
損他增長生死。於正法中。無所任用。故須眾僧舉棄
眾外。令使思𠎝。改過從道。次不聽隨順意者。然此比
丘生耶謗佛僧。本舉云。令絕化導。理應同僧。勿與來
往。今輙隨順。令彼惡僧。復自壞行。不能長道。情過不
輕。故制提罪。別緣具四。一是惡見舉人。第二知是。三
無因緣。四隨順同事。一一結罪。犯相文四。一舉惡見
比丘。是所隨順者。二呵不捨。三作法治舉。四隨順起
過。滿戒五句。一人。二知是惡見舉人。三未作法者。謂
未與解舉。四如是下牒惡見人隨順同事。五結罪。釋
中前三可知。第四句文四。一解惡見。二明不捨。三供
給。四止宿。此中四句顯成室相。開中九句。不成室相。
餘戒定室。皆不及此。若比丘下釋第五句。五分。隨久
近共語。語語波逸提。共坐坐坐提。共宿宿宿提。共事
事事提。
次隨順被檳沙彌戒 制意具緣並同前戒。問所以
沙彌作擯名者。答夫欲入道。要須有信。今以耶說。懷
其信心。若不重加。擯名無以。怖之從道。又須共行不
淨。情過不輕。然行不淨者。謂是漏失非婬。若是婬者。
應須永擯。何有設諫。不聽隨耶。又伽論第二云。彼若
懺悔者。還當攝受。犯相文四。一違諫不捨。二呵所不
應。三作法治擯。四隨順起過。初文復四。一說欲不障
為諫所為事。二呵責。三設諫。四拒諫。滿戒五句。一犯
人。二明沙彌說欲不障違諫儀軌。三彼比丘應語下
正明治擯言。三宿者。謂第三宿明相未出。無上二三
同宿事故。曰無如是事。汝出去等者。結成其擯。四若
比丘下隨順起過。五結罪。釋中除第二句。餘者具明。
次拒勸學戒 凡欲起行。不能自成。要藉良緣。方能
進業。今既良緣勸進。理應順從。意欲為非。拒而不受。
故作是言。我今不學此戒。當問餘智慧持律比丘。即
是輕篾勝人。無心進善。於道無益。故須聖制。別緣具
五。一作不學意。二前人如法勸學。三作不受意。四無
因緣。五言了犯。戒本四句。一人。二前人如法勸學。三
如是語下不受結罪。四開不犯。若為知為學。應反難
問。又下開云。彼比丘癡不解。又云。其事實爾。事實者
謂前勸人非理。更須諮問勝德。釋中不解開句。前三
具明。
次毀毗尼戒 戒為滅惡之源。眾善之本。理應讚歎。
令法興顯。今反毀呰。癈人誦習。敗損不輕。是以聖制。
故多論第六云。與諸比丘結戒者。為尊重波羅提木
叉故。為長養戒故。為滅惡法故。別緣具五。一是毗尼。
二前正誦時除去未誦誦竟。三作滅法之意。四發言
輕呵。五言了便犯。戒本三句。一人。二前人誦時。三作
是語下舉其呵意結罪。所以須呵者。以說此戒時令
人惱。令人媿。令人懷疑也。次釋具明。然說有自他。誦
亦應爾。文中據總。但言誦時。問何以呵戒。罪重餘二
輕耶。答多論有五義。故罪重一戒。是佛法平地。萬善
由之而生。二一切佛弟子。皆依而住。若無戒者。則無
所依。三一切眾生由戒而有。四入佛法之初門。若無
戒者。則無由入泥洹城也。五戒是佛法之纓珞。莊嚴
佛法。是故罪重。
次不攝耳聽戒 夫論解者。不能自生。要假說聽。方
能開悟。今乃癡心怠法。不肯聽受。不知耶正。豈達是
非事等面墻無由進道。失利處深。故次聖制。別緣具
四。一是廣說戒時。二者身在眾坐。三作不聽之意。四
說竟便犯。隨其中間。一一戒不聽者吉。戒本四句。一
人。二將說戒時自言始知。三餘比丘下證其久知。若
實久知而言始知者。犯妄語提罪。若實本來無知無
解。無妄語罪。有不聽法𠎝。四彼比丘下結罪。屬彼由
不聽故。不識戒相。故曰無知無解。雖無知解。以識事
故。隨作犯根本。故曰若犯罪。應如法治。五分。若比丘
與比丘受戒。即應教為廣說。若二若三。於說戒中坐。
若知若不知。作是語。波逸提。於根本罪。緣而不了。復
有無知之𠎝。故曰重增無知罪。語言下顯不聽過。辯
相具解。謂犯根本及無知罪外。復有不攝耳罪。故言
重。與不與者吉。謂是秉眾比丘。亦可得名以不用心
聽法無知。波逸提。
次同羯磨賞物巳後悔謗僧戒 多論云。與諸比丘
結戒者。為滅鬪諍故。為滅苦惱故。為得安樂行道故。
別緣具四。一是僧物。此是僧得施物。非是常住。常住
物者。不合賞知事人。故祇云。僧物者僧伽梨等。一切
應分物。二同作羯磨。賞知事巳。三悔反謗僧。四言詞
了了。戒本三句。一人。二同作羯磨賞僧知事。三後如
是言下謗僧結罪釋中不解第二句。釋第三句中文
三。一親友。二僧物。三結罪。
次不欲起去戒 如法僧事。理應詳遵。今輙捨去令。
不知合。惱眾不輕。是以聖制。別緣具五。一如法僧事。
簡非法。二知如法。三不與欲。四輙起去。五霍脚出門。
五分第八云。僧斷事者。白羯磨白二白四羯磨。若屋
下羯磨。隨幾過出。一一皆提。若露地羯磨。出去面一
尋。波逸提。若神通人去。離地四指提。若僧不羯磨。斷
事出去吉羅。若私房斷事來而去吉羅。滿戒三句。一
人。二僧作法。三不與欲下去而結罪。釋相可知。
次與欲巳後悔戒 先知僧事。如法巳與欲訖。後以
偏私之情。輙便悔反。同惡相朋。增長生死。惱眾不輕。
是以聖制。別緣具四。一是如法僧事。二巳與欲。三輙
悔反。四言章了。戒本三句。一人。二如法與欲巳。三後
悔結罪。釋中具明。
次屏聽四諍戒 凡是屏言。多隨情欲。意在鬪亂。輙
往盜聽。過是不輕。是以聖制。別緣具五。一是先起四
諍事。二前人平量。三作鬪亂意。四輙往盜聽不令彼
覺。五聞語便犯。問盜聽結罪。既在聞時。何以戒本云。
聽此語向彼說。答此就聽者。本意欲向彼說。理實聽
時得罪。不待彼說。若向彼說。便是兩舌戒收。又問何
以此戒聽時即犯。前兩舌中要向彼說。解前戒先未
有諍。聽時不犯。以聽之時。未定生諍。此戒先有諍事
往聽即犯。以聽之時。必生諍故。戒本三句。及釋可知。
次嗔心打比丘戒 出家理應齊修忍行。和合相得。
不癈正業。今以嗔心打他具戒。逼惱情深。故須聖制。
別緣具四。一是比丘。二起嗔恚。三作打意。四著結犯。
問此打比丘獲以提罪。如何大集經云。打罵出家人。
過出一萬億佛身血。答經據違理故重。律就違教故
輕。又解律據同類相打制以提名。經就俗打上尊。所
以罪重。猶如凡人相打即輕。打文即重。故此亦然。結
意異故。餘相可解。
次手愽比丘。或前戒 限分中制。著始成犯。此戒深
防中制愽擬獲𠎝。祇律十八云。六部比丘以側掌刀。
疑十六群。作是言。我以掌刀。斫墮汝面。彼恐怖故。即
便大啼。文相可解。
次無根僧殘謗戒 制意等。同前大謗。戒本五句。一
人。二嗔心。三無根。四舉殘謗。五結犯。辯相之中。略不
解第二句。餘者具明。謂初三別解。四五合明。亦應具
舉六心防巧及書使手印。並同其前假根理犯。文中
略無。
次突入王宮戒 王者自在。婚會無時。輙入宮中共
相逼斥。彼此懷媿。殊非所宜。情過不輕。是以聖制。過
如下辯。別緣具五。一是剎利王。二王與夫人同在一
處。三未出未藏寶。四無因緣。謂有奏白被請難等。五
入宮門內犯。五分。雙脚過提。隨遠近步步提。犯相文
四。一以施佛飯故。獲得現報為夫人。二在高樓上下
報恩致敬。三還至宮下化王生信。聽諸比丘入出宮
中。第四時加留下正明其犯。第二致敬文中。有其三
句。初因致敬。便問因果。四句疑事。第二爾時世尊下
廣為解釋。今生信樂。如是末利下一一結示。三爾時
末利下聞法領悟。受道獲益。乃至二三歸三寶者。但
是增其善心。戒不重發。餘文可知。戒本四句。一人。剎
利王甄餘小者。三王與夫人同是一處。四而入下結
罪。釋中具解。多論第九云。其進御時。所著寶衣。輕明
照徹。內身外現。以發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寶。又女
為男寶。夫人未以餘衣覆身。亦名未藏寶。五分云。寶
者所重之物。及諸女色。皆名為寶。未出者。女在宮中
未出。未藏者。女在此宮。未使藏隱。
次捉寶戒 前三十中為畜故捉。此不為畜直捉故
犯。制意同前。然遺落者。好惡難知。雖為還主。終招譏
謗。又取此物容生盜心。禁微防著。故須聖制。別緣具
三。一是寶物。二除藍中及寄宿處。三捉便犯。古舊諸
師皆云。若非遺落捉。犯小罪者。不知依何理教。故作
此言。理實此戒。且寄遺落為緣。一禁巳後是寶皆斷。
然非遺落。即許捉者。何因對事。別開藍等。以此例餘。
同該禁限。然餘文中正以他寶為緣。又多論第八云。
若僧㰚墻外。復非白衣住處不應取。又第五云。若捉
他寶。自說淨寶。得波逸提。一切錢若他錢。若說淨錢
捉得吉羅。十誦第十五云。是中犯者。若比丘捉舉他
錢金銀車𤦲馬碯瑠璃真珠。波逸提。若比丘有似寶
物。作男子莊嚴具。女人莊嚴具。器杖鬪具。捉舉是物。
波逸提。捉為珠突吉羅。彼文若非他物。卅戒收。前戒
金銀獲提。錢但得吉。滿戒五句。一人。二所捉寶體。三
自他捉業。四除開不犯。五結罪。次若比尼下誦前不
犯句。作如是緣者。謂是開緣。非餘者唯藍內及宿處
不犯。餘者總犯。故云非餘。釋中不解三五二句。餘者
具明。僧祇十八云。若塔園內見寶淨者自取。若不淨
者使人取舉。作念有主求當與。作如是念。不異佛生
時等。大會諸人忘嚴具。種種諸物。比丘見者當取。應
唱令問。此是誰物。若是主者與。若無識者。應懸著柱
上顯露處。令人見之。若有人言。此是我物。應問言汝
何處失。答相應者與。若無人識者。應停至三年巳。若
塔園中得者。即作塔用。若僧園中得者。當作四方僧
物用。若是貴重物。寶瓔珞金銀者。不得露現。唱令得
寶。比丘應審諦數看。有何相貌。然後乃舉。若有人問。
我忘寶物。有見者不。比丘應問。汝何處忘汝寶。有何
相貌。若不相應者。語言此僧伽藍廣大。汝可廣求。若
相應者。出寶示言。長壽。此是汝物不。若言是。不得於
一人前與。應集眾多人。教言汝歸依佛法僧。若世尊
不制戒者。汝眼看猶不可得。乃至廣說。若無有人來
者。至三年。如上隨所得處。當界用之。
次非時入聚落戒 時為資身事。須往返非時遊散。
妨癈正修。此則招譏不輕。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是
非時分。二往白衣村。三無因緣。謂有啟白請。喚難等
不犯。四不屬授。五入便犯。滿戒五句。一人。二非時。三
入聚落。四不屬授。五結罪。釋相可知。若有三寶等事。
無比丘白者。直去不犯。多論第九。入聚落內時。若總
白入聚落。後到隨意所至。若別相白。若先不白。隨見
異寺。比丘白無犯。五分第十云。若行路經聚落。若暮
須往宿。若八難起不犯。此文除道由村過。
次過量牀戒 坐臥高牀。增貪長慢。既乖法式。制不
聽為。別緣具五。一牀。二為巳。三自作使人作。四過量。
五作成犯。戒本三句。一人。二示作法。三截竟下結。釋
相可知。多論云。八指者。一指二寸也。所以不入捨墮
者。以截斷故。截使應量。入僧中悔。五分亦云。應先截
然後悔過。僧祇二十。開福德舍中。牀高無罪。
次兜羅綿紵牀戒 多論第九云。兜羅綿者。草木華
綿之總稱也。以是貴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憙生蟲
故。又若臥耎暖上。後得寒及麤。鞕時不堪忍故。別緣
具四。一是兜羅綿。二為巳貯牀。三自作使人作。四成
結犯。戒本及解可知。五分第十云。若不壞。坐坐波逸
提。若臥若臥波逸提。若他與受波逸提。要先棄。然後
悔過。若不爾。罪益深。
次骨牙角作鍼筒戒 物小費功。招譏損業。長貪違
教。故須聖制。別緣具五。一是牙角。二作鍼筒。三為巳。
四自作使人作。五作成結犯。戒本及釋可知。五分云。
亦應先壞。然後悔過。尼多在寺。不憙遊行。作之義稀。
故犯小罪。
次過量尼師壇戒 此下四戒。制等並同。寔以信施
之物。用須節量趣得。資身長道而巳。今作過量。患累
處深。壞行不輕。故須聖制。五分第十。居士呵云。大德
何不稱身作之。雖不出家財。豈應不惜。釋子常說。少
欲知足。而今如此。無沙門行。破沙門法。別緣具五。一
是尼師檀。二為巳。三自作使人。四過量。五作成犯。尼
師檀者。是梵言。故言自今巳去。聽諸比丘為障身障
衣障臥具。故作尼師檀。若其從用。名為坐具。五分又
云。不應不敷坐具坐僧牀蓐。犯者突吉羅。十誦五十
八。佛聽畜尼師檀。為愛護臥具。故無尼師檀。不應生
僧臥具。伽論第六亦爾。又十誦五十九云。師檀法者。
比丘不應受單尼師檀。先受尼師檀。不應離。若離得
吉羅。母經第七。尼師檀不得裹木土。護尼師檀法。如
護身皮。戒本三句。一人。二出量之分齊。三量過結罪。
磔手大小如上明訖。坐具作者。有師云。必須先依小
量。後更別增半磔。若不爾者。即同䟦闍。不割截淨。今
釋不然。先本小者不可棄之。故須舊上別增半磔。若
更別為。即須通計不勞。先依小作。後更增新。爾者。如
何成割截淨。答䟦闍過量。不截不淨。截却始淨。名割
截淨故。五分三十立非云。作坐具隨意大小淨。又復
三衣割截。聖教示有軌儀。此若割截同衣。何不顯其
修數。又此割截坐具。皆無至教可憑。若以不截。即同
䟦闍。所以彼殄非中。指同此制。此制過量不論割截。
故文六群便多作廣長尼師檀。戒云。若過裁竟提。餘
相可解。
次過量覆瘡衣戒 五分亦云。今聽諸比丘護身護
衣護僧坐蓐。故畜覆瘡衣。用細滑物作。餘相可知。
次過量雨浴衣戒 此衣障身浴。多論云。昔有羅漢
比丘。浴有一比丘。見其身體鮮淨細耎。便欲心生。後
不久男根墮落。即有女根。則休道為俗生子。後還遇
見。即便識之。知本所因。即歸情求。及羅漢教令悔過。
用心純至。還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
次過量三衣戒 多論第九云。佛身丈六。常人半之。
衣量廣長。皆應半也。佛弟難陀短佛四指。衣應減長
中一尺。廣中四寸。佛衣色如金。詰施氈色亦爾。故難
陀衣。宜當覆沙。覆沙者。言壞色也。令同比丘衣色。問
前三戒量依佛磔手所。以三衣隨巳身量。答前三非
是道服正標。故隨大小。皆得受用。是以即定量之分
限。三衣為是。道服正標。以磔手定。皆不稱體故。各隨
巳身量為限。又以衣量不定。故有等過。前三定故即。
無等過。問衣制等過鉢亦應爾。答衣以體同。謂量亦
爾。鉢體全異。故無等過。上來九十戒竟。
●次明四提舍尼法。
先總解五門分別。第一置四
所以。第二次第之相。第三持犯方軌。第四違制不同。
第五二部同異。
初門。凡起譏過託。二眷屬。一內二
外。內中復二。謂在私屏及以眾中。初戒屏處尼邊受
食。容生染穢。故在第一。次戒眾中偏情與食。同受不
呵故制。第二外中二者。聚蘭有異。聚中學家過受。令
他財物罄竭。招譏不輕故制。第三蘭中安坐受食。賊
逼送食。女人亦過不輕。制此。第四是則首末差分。有
斯四損。翻損成益。故立四戒。
第二門。內眾情親。兼
是師位。憙起此過。故在前明。俗人外眾。墨服不同。致
犯義稀故。次居後然。在內中屏處為數。眾中作稀。故
有先後。外中起過。亦為聚數蘭稀。次第應爾。
第三
門。此中二四兩戒具二持犯。若論二犯。體一名別。二
持具含兩義。准上應知。不能繁述。初三兩戒。止持作
犯。或可二四兩戒據別體邊。是則四戒俱成。止持作
犯。
第四門。唯學家戒。是違僧制。以僧秉此。學家羯
磨。由無法時。受食無犯。作法巳後方成罪故。理實得
罪。亦違佛制。以佛不秉羯磨法故。餘之三戒並違佛
制。以無僧命眾法可違。
第五門。尼以稀故。並獲吉
羅。僧為作數。咸得提舍。
在白衣舍自手從非親里尼受食戒 制意同前。取
衣戒說。別緣具五。一在俗人家。二非親里尼。三無因
緣除親及病。問所以此中除親上同行宿坐中無。答
前為外相不練。故不除親。此在俗家知委故許。病為
苦惱。無譏故聽。四自手取除置地。使人表敬不絕。五
食成犯。滿戒五句。一人。二是村非親里尼。三無病除
去開緣。四自手受食。五是比丘下明違。廣解具明。
次在白衣家食尼偏心指授食戒 凡是眾聚。清謐
髣髴。給園之儔。容止寂寥。依希鷲嶺之會。然此弊尼
公然壞法越。次指授狀涉曲私。穢迹既彰。不可容忍。
眾默同受。並犯可呵。別緣具五。一白衣舍。二比丘尼。
三偏指授。四眾不呵。五食方犯。戒本五句。一人。二在
白衣家內食。三是中下偏心指授。四比丘下教呵方
法。五若無一下不呵犯也。解釋可知。
次違制學家受食戒 今此學家以見諦迹。誠心供
養。觸事無餘。以施無餘。財物竭盡。今僧立法。使絕受
取。而諸比丘貪無慈愍。故違受食。結以可呵。緣具五。
一夫妻俱得見諦。二僧與作法。三無因緣除病及請。
四自手取除置地使人。五食成犯與作法者。五分第
十云。不聽處處與。餘家作學家羯磨。若婦是聖人。聟
是凡夫。或婦是凡夫。聟是聖人。皆不應作。若夫婦俱
是聖人。無慳貪心。財物竭盡。然後乃與。作學家羯磨。
滿戒四句。一先明學家僧作羯磨。二出能犯人。三於
如是下無緣自手受食食。四是比丘下辯違。釋中初
二不次。餘相可解。僧祇二十一。噉者餅菓等。食者五
正五雜。正食不犯中。財物還多乞解。學家羯磨。十誦
十九云。僧應籌量可捨不可捨。若財損減不增長。爾
時若乞不乞。不應捨。若財物增長。若乞不乞皆應捨。
若財物不增不減。爾時若乞應捨。不乞不應捨。若作
法竟。五眾俱不得取。若捨羯磨竟。五眾隨意取。
次蘭若受食戒 凡是蘭若之處。多有盜賊所依。理
應翹勤。出外受食。今以安坐。諸女送食。因彼賊掠。招
譏故制。別緣具五。一是蘭若嶮難之處。二先不語檀
越。三無因緣。四自手受。五食成犯。滿戒四句。一人。二
是蘭若難處。三若比丘安坐受食。四應向下結違然。
第三句云。先不語檀越者。謂先不語莫來而忽來者。
在藍外受不犯。藍內即犯。故言在僧伽藍內無病自
手受食。問唯在藍內是犯。藍外道路不犯者。何故緣
中語諸女云。莫出道路。有賊恐怖。若巳出城。應語言。
莫至僧伽藍中。道路有賊恐怖。答此恐諸女來至藍
中。故復語言。道路有賊。不以此言。證道路犯。詳其戒
本及釋。並皆藍內成犯。餘相可解。上來提舍尼竟。
●次明眾學戒法。
言眾學者。以上四犯所防過麤。
故舉數限。標以別名。此中所防微細。乃有無量不可
定數。故名眾也。爾者如何。文彰一百。答此就所防憙
犯者說。餘並攝在雜行法中。又言式叉迦羅尼者。見
論十六云。尸沙者學也。迦羅尼者。應當作此言。是到
順日。應當學。多論第九。問曰。餘篇不言應當學。而此
戒獨爾。答曰。餘戒易持而罪重。犯則成罪。或眾中悔
或對手悔。此戒難持而罪輕脫爾有犯心悔念學罪
即滅也。以戒難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學。不結罪名。直
言應當學也。此就所防。即是吉羅。今應學者。勸學名
也。以此所防。威儀微細。自非專持。無由行立。以行立
故。顯學功成。是故獨名應當學也。於此有作義門釋
者。便是無義強立。不繁須設。然古舊諸師分戒為四
者。初有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行。所以明者。以其威
儀服飾行住。往來食請違失。便自壞行。復令眾生不
重僧寶。為此須以敬僧居首。第二不恭敬人不得為
說法下有八戒。明敬法威儀行。所以明者。法是濟溺。
喪之玄律。超昇彼岸。趣涅槃之正躅。實相嘉謀。敬而
行之。永離眾苦。慢而毀犯。長沒愛河。第三不得止宿
佛塔下有二十六戒。明敬佛威儀行。所以爾者。佛為
導主利益群生。開化之功莫過於佛。其恩既深。其德
彌廣。事須殞命。亡身虔心供養。第四人坐巳立下有
十五戒。收前不盡能敬之儀。故更雜明四威儀行。就
前敬僧之中。復分為四。初有二戒。教諸比丘。著衣裳
法。使齊愸端嚴。應法無失。第二從不得反抄衣下有
二十三戒。入村受請行來進止。第三從不用意受食
下有二十三戒。食上方軌。第四生草菜上大小便下
有三戒。便利進不此非順理。不假須然。
先解初戒 十誦十九云。爾時諸比丘極高著泥洹
僧。極下著。參差著。不周齊著。佛見巳作是念。我當觀
過去諸佛。云何著泥洹僧。空中淨居天言。世尊。過去
諸佛周齊著泥洹僧。佛亦自憶。知過諸佛周齊著泥
洹僧。佛復念。我當觀未來諸佛云何著泥洹僧。天告
等同前。佛復作是念。我當看淨居天云何著泥洹僧。
天告等同前。
次至三衣戒 觀亦同此。多論第九。問曰。五篇戒中。
佛何以止制著泥洹僧。著三衣。觀去來佛。及淨居天
耶。答曰。佛結五篇戒。皆應觀三世諸佛及淨居天。伹
年歲久遠。文字漏落。餘篇盡無。此中獨有。復次結五
篇戒。此最在初結。後集藏者。詮次在後。以此篇貫初。
故餘篇不說。復次此戒於餘篇是輕者。將來弟子不
生重心。是故如來以佛眼。觀去來諸佛及淨居天。而
後結也。使來世眾生。不生慢罪。復次三世諸佛結戒
有同不同。於五篇戒中。不必盡同。此著泥洹僧袈裟。
三世諸佛一切盡同。是故此戒觀諸佛及淨居天。餘
篇不觀也。又云極高著泥洹僧者。非是五比丘。非是
優為迦葉等。又非善來比丘。多是白四羯磨受具戒
者。如釋種千人。同時出家者。此諸人等多壞威儀。如
釋種比丘。本出豪族。以先習故。下著泥洹僧。諸婆羅
門外道在佛法中出家。高著泥洹僧。諸六群比丘參
差著泥洹僧。言故作犯應懺突吉羅者。謂犯根本罪。
以故作故。犯非威儀者。復得失威儀罪。以此例餘。諸
戒並爾。又如謂上座收攝臥具。出門獲提。復得非儀
吉羅。若不故作者。謂不作故違聖教心。識事故。直犯。
根本吉羅。此之三罪根條雖異。論其懺者。咸並責心。
然母經云。對手一說懺者。極與此文相違。不可依用。
此一既爾。下戒同然。
次三衣戒 僧祇二十一云。齊愸披衣時。不得如纏
軸。應當通肩披著。紐齊兩角。左手捉時。不得手中出
角頭如羊耳。又著衣時。須現福田。及供養相。故舍利
弗問經。舍利問云。云何於訓戒中。令弟子偏袒右肩。
又為迦葉村人說城喻經云。我諸弟子當正披袈裟。
俱覆兩肩。勿露肌宍。使上下齊平。現福田相。行步庠
序。又言勿現胸臆。於此二言。云何奉持。佛言。修供養
時。應使偏袒。巳便依事。作福田時。應覆兩肩。現田文
相。云何修供養時。如見佛時。問訊師僧時。應隨事相。
若拂牀等諸作事。云何作福田時。國王請食。入里乞
食坐禪誦經。巡行樹下。人見端嚴。有可觀也。餘戒釋
相並應類知。義既不難。豈勞廣辯。上來眾學戒竟。
●次明七悔過法。
此之七藥。能除四諍。文義包富。
非此略論。若欲廣明。至下當辨。然直遣文。可分為四。
第一標宗。此七毗尼能除四諍。以能除諍。名悔過法。
第二顯本。謂此不離半月說中。以不離故。名戒經中
來。第三舉功。若欲殄除巳起四諍。必用七藥。故曰應
滅。第四明用。正示用藥滅諍儀軌。文言應與者。謂有
德人。與此七藥令諍除滅。名為應與。若其不與。明即
有違是上式叉迦羅尼義。前據自行以彰應學。此約
眾法勸令應與。二文並無所防之過。直言應學應與。
明是一類。但以眾別不同。開為二問。理實總収為第
五犯。又復應與。即須與之。不與犯者。是突吉羅。故尼
律中尼提僧吉。即是離合不同。亦是輕重有異。釋所
以者至下當辯。
此釋悔過法巳。總是比丘犯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四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