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
四分律開宗記
不如法者。謂乖乞儀。受不淨食者。謂見聞殘等。不淨
鉢者。不以澡豆等洗。二無弟子瞻養。師僧命終。第二
白佛如文。
第三立制。文分為四。第一制立師弟。第二時諸比丘
下師弟德行。第三爾時佛在下簡所被人。第四世尊
有如是教下教僧授法。初文復四。第一立有師弟。第
二展轉下明立利益。第三當如是下對益加請。第四。
佛言下興教正攝。初文。和上者梵音。或云和闍(此曰力生。
此之翻對。不詳所以)。或云優婆陀訶。及脩郁波第耶。此等聲雖
相近。皆非正目。正曰鄔波提耶(唐云依學)。或云親教。言依
學者。有其二義。一以學處依彼生故。二以解行依彼
脩故。言親教者。以恒教授顯異餘師。善見十七云。和
上者外國語。漢言知有罪知無罪。是名和上。言弟子
者。得戒及脩在我後。故名弟。即此戒等從我生。故名
子。次利益者。五分十六云。從今以十利故。聽諸比丘
有和上。和上自然生心。愛念弟子如兒。弟子自然生
心。敬重和上如父。勤相教誡。更相敬難。則能增廣佛。
法。使得久住。是則以教誡故不。壞法身。相瞻養故。不
損道器。故曰久住增益廣大。次請文二。一請師法。二
攝受法。所以請法在僧中者。今古釋云。為彰見聞具
故。復有釋云。欲使大眾墮其見聞簡擇沙彌。非為量
師。以和上須乞度人羯磨。今者思文撿義。未必須在
僧中。以作此法。攝成師弟。成法元不由僧。豈勞眾中
加請。又以加請法後。始云自今巳去等。又下正授戒
法中。及尼受中並無請文。雖下尼揵度式叉本法中。
有應求和上言。然亦不言僧中加請。又彼求和上巳。
次始云。式叉學戒巳。若年滿應與受大戒白四。五分
十六。制立師弟共別行記。比丘一二三歸。及善來受。
佛言不應爾。時諸比丘作是念。但佛與比丘受戒。我
等亦得。若得者應云何授。以是白佛。佛言。今聽汝等。
與比丘受戒。應作白四。即教從僧乞。乞巳作白四。亦
無請文。准斯文義。決定應然。理雖如是。然准僧祇。僧
中加請行法亦好。彼文第二十三云。欲受具足人。初
入僧中。一一頭面禮僧足巳。先求和上。偏袒等三請。
俱舍亦云。來入戒壇。禮苾芻眾。至誠發語。請親教師。
十誦云。欲受具人初來。應教次第頭面。一一執足禮
僧。禮巳教受衣鉢。受巳應求和上。既有請法。理須許
可。若不印順。請法不成。次捨三語立白四法。所以爾
者。以三語中未相攝受。既無師弟。彼此有失。故立白
四制相攝受。欲使離過行成。尅隆道法。又母經第一。
有一病比丘。無供養者。病困篤巳。即便命終。諸比丘
等見此比丘。困篤命終。一無看病者。二無弟子。二俱
無故。苦惱如是。往白世尊。佛即集諸比丘僧。從今巳
去。斷三語羯磨。於十僧中白四羯磨。聽使受具。於中
文三。初制立白四。次對眾陳乞。後正明與法。秉法者
既有差言。計理不勞加請。問若不加請。豈成師耶。答
以差秉法。即成闍梨。或准餘文。請亦非妨。然行事者。
須知部別。此初制立。未有檢問說相等緣。非謂略無。
次解師弟德行。於中文二。第一從初至五事失依止
二師隨事攝受儀軌。第二有五法下重明二師攝受
之德。前文有三。第一至文同故不出。相攝受法。第二
時諸弟子下呵責行法。第三時有新受戒下依止失
不。前文有二。初和上行。次闍梨行。和上行中復二。初
至如法治。和上攝法。第二和上於弟子所下弟子行
法。前文有三。初簡小取大。次簡愚取智。後簡無行取
有行。此三文中。各有其三。謂起過呵責立制。就後第
三立制文中。復分為三。初對和上制法。第二若弟子
下列八行法。第三自今下不行結罪。其八行法。第一
弟子有過。僧欲治罸。當應求僧。莫作若作勸令如法。
第二若僧巳作法竟。當須料理。令僧疾解。第三懺殘。
除其業累。且舉悔中。重者為法。非謂餘𠎝不須料理。
第四看病除其情惱。第五移處以安其形。第六除疑
悔以法律。第七捨耶近以真教。第八將護當須二事。
詳其文意。應為此八。若合初二為七者非。申意離合。
准義應知。次明弟子行法。於中文三。謂起過呵責立
制。立制文二。初對人制法。次列共別兩行。先明共行。
共行復二。初列共行。八法如上。次不行者。違而結犯。
次別行法亦二如前。前列行中。文分為三。初明白事
方法。年少比丘不了行相。隨所為作。皆須白師。故十
誦五十八云。一切所作皆應白。除大小便嚙齒木禮
佛法僧。五分十六云。凡有所作。乃至剃頭。若為人剃。
皆應白。唯除大小便及用楊枝。僧祇二十五。隨所作
事。乃至浣染剃髮。皆應白師。問齊幾許得不白取與。
半條綖半食。是名不白取與。若出僧伽藍門。過二十
五肘。應白而去。若經行若坐禪。應白令知處所。伽論
第六。佛言應親近和上。承事問訊隨逐行。作事時應
白和上。和上所作事應代作。除四種。謂大小行嚼楊
枝。界內禮支提。凡欲出行。先須白師。白之法式。如常
威儀。師既受白。籌量事伴八句如非。前七有過。遮不
聽去。第八無𠎝。方依所請。得許可巳。始宜束帶。不得
預嚴行相。後來白師。若遠行者。五分十七。有諸弟子。
臨行時。辭和上闍梨。佛言不聽臨行時辭。要先二三
日白師。師應籌量。所往處有可依止人。乃至聽去。僧
祇亦云。不得臨行乃白。應先前一月半月預白。弟子
欲至其方國土。師問去由。籌量可不。第二彼當清旦
下。請法訓誨。以資神解。祇律三十四云。日三教晨起
日中向冥教法者。若九部經波羅提木叉略廣。若不
能者。應教知罪輕重。知綖經義。知毗尼義。知陰界入
義。知因緣義。教威儀。非威儀應遮。受經時。共誦時。坐
禪時。即名教。若不受經共誦坐禪者。下至應教莫放
逸。不如是教者。越威儀。此三教誡。隨時量宜。不得常
誦。不放逸言。第三當除去下報恩供養。廣如文說。見
論十六。若和上將去。著衣持鉢。隨和上後。不得近不
得遠。去和上七尺而行。又云。若和上多有弟子。一人
供給。餘者隨意讀誦。問所以須明弟子行行法者。答
欲明師有訓導功也。
次辨闍梨行。於中文三第一無師起過。第二比丘白
佛。第三制立師弟。於中文二。初制立依止闍梨及弟
子。第二時諸比丘聞下明攝受法。前文有三。第一制
立師弟。第二明立利益。第三對益加請。先解依止義。
四門分別。一定能依止人。二定所依止人。三明共別
行法。四辨依止失不。初門凡新受戒人。觸途不了。猶
若嬰兒。莫知前趣。若不教授乳養心神。行既不成。豈
能離過。故言新受戒比丘無人教授等。無人教授者。
略有五義。一和上命終。二和上休道。三和上決意出
界。四和上捨於畜眾。五謂自身更求勝法。以此𨷂無
教授。制須依止。然有五人聽無依止而住。一樂靜比
丘。二守護住處。三是病人。四瞻病人。此四五歲巳下。
五是五歲巳上。有智慧者。然須依止。有其二人。一未
滿五歲。二愚癡比丘盡形壽依止。此愚癡人數犯眾
戒。行不自立。觸惱僧者。此則須僧治罸。落在七羯磨
中。若其過損不預大眾。直犯眾戒。行不立者。此求別
人依止而住。次所依止人。闍梨有五。唯依止師得攝
弟子。替和上處。餘四闍梨不合攝授。要加請法。方成
依止。論依止師行位有三。一十歲巳上。二須有解慧。
三能以八法攝受弟子。餘諸行德。廣如增五。次共別
行有二。一共別行法順而攝受。二呵責治法違而攝
受。此等廣隨文解。不可懸言。次依止失不者。凡論依
止有其三法。一請成師法。二相依住法。二白事行法。
今言失者。伹失下二。以初請法。必然不失。如和上出
界外。亦言失依止。還是失下二法名失。不是失却請
和上法。和上既然。闍梨亦爾。請成師法既也不失。後
若還來。不須更請。但更起心作依住意。下之二法。還
即續生。餘雜失不。對文廣明。次下釋文。梵音阿闍梨。
或阿祇梨。阿祇利此云正行。或云應可行。或云應供
養。正曰阿遮梨耶。此云軌範。或云教授。言軌範者。謂
即是戒。此戒得由闍梨秉法。故能秉者。稱云軌範。或
軌範者。謂教弟子軌則儀範。故云軌範。其教授者。見
論云。共於善法中教授令知。是我闍梨。准依僧祇二。
十八云。欲請依止時。不得趣請。有五法成就。然後得
請。何等五。一愛念。二恭敬。三慚。四媿。五樂住。是名五
法應請依止。以有五法。故看闍梨猶如其父。次利益
者。前立和上。巳有兩益。今制闍梨。還無二損。此則益
利重重。故曰倍增流布。次請文二。先明請法威儀可
知。正請五句。初句言對正行。第二自斥巳名。第三正
求攝受。第四願垂攝受。第五自顯求心。表巳慇懃。故
須三說。次許可知。五分。若如法乞竟。彼不語言汝莫
放逸。是亦不成與依止。類餘亦爾。
次明攝受法。於
中文二。一明攝法。文三如上。二師弟行法。各指同前。
次呵責行法。文中有三。初不承事起過。次比丘白佛。
後佛遣呵責。呵中復三。第一能呵之藥。第二世尊既
聽下出所呵過。第三世尊既聽下明呵違失。前文有
二。初和上。次闍梨。凡呵責法。須具三種現前。一弟子
二出過。三呵詞。三中隨𨷂。是名非法。為此文言。不應
不現前。及不出過呵責。又欲呵者。必須內懷慈愍。外
現威肅。准過重輕。以設呵藥。或有過重輕呵。過輕呵
重。此則反增垢累。不成相利。然此五呵。不可定其輕。
重。但量前機。應設何藥。汝去者。一往逐之。莫入我房
者。不許入屋。於外作使。容可得作。莫為我作使者。容
許入房。一切執使。皆不得作。莫至我所者。不得至邊。
外事亦容得作。不與汝語者。言誨斯絕。雖絕誨言。事
容營理。次依止師呵。大同和上。唯換第四句云。汝莫
依止我住。此等並是別人行罸。僧法折伏。非此所明。
次所呵過有三。謂舉列結。列中增數。合有八五。究其
不同。唯有十四。若離沙彌尼精舍。便有十五。作惡不
耻。名曰無慚。於善不修。稱云無媿。不祗師訓。名不受
教。犯下聚。故曰作非威儀。懈怠自居。名不恭敬。若作
斯五情無媿。雖犯小𠎝。亦合呵責。若其情恒謹攝。錯
誤而為。但應方便開曉。令懺往𠎝。次五難與語者。聞
教觝拒。前不受教。聞言不行。惡緣壞行。不可交通。故
曰與惡人為友。數近染緣。梵行難立。故曰往婬女家。
次六箇五。皆易第五句。一婦女家。二大童女家。三黃
門家。四比丘尼精舍。五式叉及沙彌尼精舍。六看龜
鼈。此等皆生譏染。妨癈正修。隨一即呵。不待滿五。若
對尼呵。應反說云。大童男家比丘精舍等。優婆塞經
第三云。寧受惡戒。一日之中。斷無量命根。終不畜養
弊惡弟不能調伏。何以故。是惡律儀。殃齊自身。畜
惡弟子不能教誨。乃令無量眾生作惡。謗無量善妙
之法。壞和合僧。令多眾生作五無間。是故劇於惡律
儀罪。次師弟違失。隨相可解。
次明依止失不。於中文二。第一離明失不。第二世尊
遊羅閱下正明失法。前文有八。第一樂靜等二人以
自行立聽無依止住而住。第二有兩對四句。約心暫
永明失不失。初之兩句。作心永去。雖即日還。出界巳
失。後之兩句。為作暫心。故出界時。依止不失。第三有
四句。正明不了。教人合須依止。一眾集不起。二不誦
羯磨。三誦之不通。四所為多少。如餘三律。不問有難
無難。皆得一時為二三人秉法。此律有難時開。無難
不得。見論十七云。一時為三人受戒。一時戒臘同無
大小。第四兩句。師徒違失。第五兩句。雖無永去之心
而作經宿之意。故出界時依止亦失。此失分齊。同前
決意。以其依止。兩情相捨。心隔即失。不待事隔。若無
蹔去。忽經宿者。有難不失。無難即失。因此料簡依止
時節。此律伹開飲水洗足。小停息巳。即受依止。五分
十七。若一宿不受依止。乃至不聽飲僧坊內水。若飲
突吉羅。後有緣故。佛言。今聽不受依止。乃至六宿。伽
論第六云。佛言。聽諸比丘。脫衣鉢拭足塵洗足巳。二
三日。然後求依止。第六兩句。互相簡擇。五分。作依正
比丘應問。汝和上闍梨是誰。先住何處。誦何經。答若
如法。應與作依止。若不如法。應語言。汝不識我。我不
識汝。汝可往識汝處求依止。若疑應語小住。乃至六
宿觀之。合意者。應與依止。若不合意。應語如上。第七
兩句。病及瞻病。聽無依止。第八兩對四句。被治失不。
初之二句。師弟互得。七羯磨法。師若得法。雖言不失。
而無白事教誡之法。以師有過。弟子清淨。若受白事
教誡。師則有罪。弟子被治。三俱不失。師須誡約。令順
僧儀。次之兩句。明得擯法。理實犯重。不擯亦失。此中
伹舉得擯法者。對前得法為言。非謂未擯不失。又解
得擯法者。事巳彰露。無相依義。文中言失雖可犯重。
未得擯法。事不彰露。亦成依住。
次正明失。文中分
二。初舉緣白佛。第二世尊爾時下明失分齊。欲明失
依止。先舉須依止。人有兩位。一五歲比丘者。謂始入
五夏。應依十歲智慧人住。二若愚癡者。應盡形壽。十
誦二十一云。從今聽比丘五法成就。滿五歲。不受依
止。何等五。一知犯。二不知犯。三知輕。四知重。五誦波
羅提木叉利。廣說。雖復受戒歲多。不知五法。應盡壽
依止他住。僧祇二十九云。若比丘不善知法。善知毗
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如是比丘盡壽應依止住。母
經第一。告諸比丘。從今巳後。有出家者。至五臈要誦
戒使利。若根鈍者乃至百臈。亦應誦之。若故不誦。若
先誦後時癈忘。若復鈍根不能得者。此等三人有四
種過。一不得畜弟子。二不得離依止。三不得作和上。
四不得作闍梨。是名不誦戒者罪。若准此律。但𨷂師
德者。即合盡形依止。次舉失依止。文中增數有其八。
五。據取不同。唯有其八。一師呵責。二去。三休道。四入
戒場。五死。六五歲巳上。七見本和上。八和上目下住。
於初五中。除去第四。以不與依止。同第一故。次五有
二。謂死五歲。三八五中。各有其一。中間四五。全無有
異。此八之中。去休道死。師弟俱有。餘之五種。一向是
弟子。戒場失者。戒場為是別行法處。年小無知。恐為
他誤。伹入即失。不待經宿。爾者蹔至他界。亦是別行
法處。何以不言入他界。失解他界。為是眾僧住處。不
慮壞行。開入不失。戒場非是眾僧住處。入恐壞行。故
入即失。見本和上者。本立闍梨。為替和上。既見根本
無空可補。是以見時。即失依止。和上目下住者。若離
和上。理須依止。今住目下。故言失也。又可和上先捨
畜眾。見而不失。今若作心攝受。在目下失。亦可見本
和上師從界外行還目下住者。弟子行還。初作蹔心。
入界不失。後興永意。在目下失。此八兼前被擯。不同
合九。
次明其德。增數八五。初十唯聖。下通聖凡。窮其不同。
但三十九。以減十歲。重明故爾。
次明教所被者。於中文二。第一略明遮難。第二爾時
眾多下廣明遮難。初文有十七事。第一第七是難。餘
通是遮。先解十三難義。四門分別。第一列數釋名。第
二明其體狀。第三收難盡不。第四趣等通塞。
初門。難義隨緣乃有無量。今從重說。標此十三。言邊
罪者。戒是眾行之初。喻王為上。庶德之本。譬佛為尊。
既上既尊。特須持護。今違重法。內教不收。甄在分外。
名之為邊。此邊罪人捨巳更受。雖被眾緣。唐勞無益。
障不發戒。名之為難。難由邊生。故曰邊罪難。問犯尼
等難。受亦不得。既甄分外。何不名邊。答此初一難。假
先犯重。甄在分外。名之為邊。此甄分外。但名為邊。此
邊即是十三別事。後受不得。始名為難。此難即是十
三。通稱不可。以別名之邊。類他通名之難。如犯尼等。
自是業重成難。本不由戒。豈得名邊。如六度等。一切
諸法立名。亦有通別不同。豈以波羅蜜通。亦令檀那
義遍。故知別名即異。通名即同。然此邊罪。舊解取出。
家巳去。受十戒者。凡言邊者。對內為名。以五八戒。元
非內故。今解不爾。凡言邊者。謂受佛戒。毀犯重者。名
之為邊。故多論第一云。若破五戒中重戒巳。欲捨五
戒。更受戒者。無有是處。若捨戒巳。更受五戒。若受八
戒。十戒具戒并禪無漏戒。一切不得。若毀餘戒。如五
戒說。准此即是但犯重者。悉名為邊。不唯簡十。又母
論第一云。若在家受優婆塞戒。若毀破一。有受八齊
毀一。若受沙彌十戒毀一。如此人者。後出家亦不得
戒。亦不得作和上。十誦。名為先犯戒人。次壞尼難者。
淨具之境。生善福田。理應竭誠處心供養。今反輕陵。
毀壞梵行。業重障戒。名之為難。難由壞尼而生。故曰
犯尼難。舊解。壞尼淨穢俱成。以文但言與著袈裟者
行婬。不論淨行。今解。局淨成難。穢者不成。縱使陵穢。
業不至重。文著袈裟據行全者。不以此文證穢成難。
故見論十七。壞比丘尼淨行。永擯不得出家。五分十
七。佛問汝破比丘尼梵行耶。答言如是。祇律。必須淨
尼成難。又須是婬甄去觸等。十誦五十三。若一人事
以八汙尼。尼得名汙。是人非汙。得與受戒。問此既唯
淨得成難者。如何謗中不簡淨穢。答謗據無根通其
淨穢。此約壞體。故局淨尼。次賊心者。未受具人。身非
所應。盜竊法財。稱為賊也。辨相如文。次破內外道。先
是外道。歸心佛法。捨耶從正。出家受戒。但為教法初
霑。信未堅固。復捨真宗。還受耶法。受耶法巳。更復重
來。簡餘外道。歸正非難。故曰汝非破內之外道。次黃
門者。戒是入聖之基。超生之本。有勝因者。方可受行。
黃門雖預人倫。性多煩惱。與道相違。不能昇進。障不
得戒。名之為難。次五逆。如煞戒破僧明。僧祇二十三
云。作無間罪。腐敗爛壞。於正法中。不能生道根裁。正
使七佛一時出世。為其說法。於正法中。終不生善。次
非人畜生者。惡趣所收。報非道器。既𨷂進修。不堪入
法。故名為難。次二形難。凡道器者。必須男女相別。今
既身有二形。心懷兩欲。先受今生。尚應滅擯。況始發
心。寧容得戒。故稱難。
第二門出體者。若約三聚明者。位分為二。非畜二形
黃門。總用三聚為體。餘九唯色。具表無表。於中身語
別者。破僧語業。壞尼破內。此二是身。餘通身語。縱比
丘犯逆。亦以逆為難體。以違理極故。不取夷蘭。以夷
與蘭。皆違教故。又以夷蘭非定滅擯。若隨事明者。此
十三難。還用邊等十三事為體。辨折如文。
第三門收難盡不者。此之十三收難得盡。是中難者。
要須身相具足。有心乞受。僧為作法。戒不生者。是此
難收。餘非所攝。如八難自障聖道。非開戒事。然若有
者。亦不得戒。唯非畜少分。入此障中。地獄等六。無乞
受義。既無此義。不說為難。爾者收難既盡。所以祇律
二十九。四人捨鬪欲出家。共入毗舍離城。門中見本
讎。時守門人有弓杖。一人即捉弓。一人張弓。一人射
而不死。一人射斷命根。是中後二人不應度出家。巳
出家者應駈出。前二人不應度。巳度者置。若後作惡
時應駈出。答此為輕躁志性無恒。故有駈不。非是難
攝。及明了論。舉難重遮。通說二十人不得戒者。亦非
局簡成難之人。
第四門通塞者。於中分三。第一約趣。第二就處。第三
約時。言約趣者。非畜各一人有十一。此彼通收。合十
三也。然以人堪受戒。不合受者別說。故須除去。九種
重業。及黃門二形根不具者。其非人畜生。即體為障。
不假須除重業及根不具者。又就人中。七眾說者。比
丘約事但十。謂除賊心。名伹有九。以若犯尼。即邊罪
攝。尼若約事但九。無賊心同前。又兼除破。名唯有八。
以犯比丘還成邊罪。式叉等五。事亦有九。謂有賊心
除去二破。名還有八。謂汙具人亦邊攝故。若元不受
戒人。除邊二破。即是事八。名亦有八。以是義故。於十
三中。位束為六。賊心唯是下五。及不受戒人。不通上
二。破內上二不及下五。及不受戒人。犯尼唯是不受
戒人。邊唯受者。破僧局是比丘。非餘四。煞二形黃門。
通其七眾及不受戒人。次何處有者。四天下中除去。
北方難地。餘三方中。此方具足十三。東西二洲但有
十一。除出血破僧。次何時有者。時有現未。假就此方。
佛現在時。具足十三。若涅槃後亦唯十一。除二如前。
義准可解。問瞻部滅後。東西二洲及於女人。如何具
問。答秉法該通不可。無者除却。又解。得起加行。故令
具問。亦可元不問有。遍詰何違。又解。無者應除去。問
者依舊制。
次下釋文。先明破內外道。於中文三。第一明作破內
之業。第二佛言下教僧度法。第三時倮形下重來遣
殯。前文有四。第一論義心伏。第一時彼倮形下生信
出家。第三後於異時下作破內之業。第四時諸下舉
以白佛。初文四辨者。所謂通達解了。俱舍名為四無
礙解。一法。二義。三詞。四辨。釋此三門。一釋名。二出體。
三所緣境。初門。問何故名無礙解。答論云。於所知境
通達無滯。有說於所知境。現見而知。名無礙解。如世
於一現見事中。云我於此解知無礙。言出體者。以慧
為體。皆以無退轉智為性。智即慧故。所緣境者。法無
礙解。緣名句文身。義無礙解。或有欲令唯緣滅諦。或
有欲令緣一切法。詞無礙解。緣方言詞。辨無礙解。緣
應正理。無滯礙說。即此了了辨。是論師成此四辨。外
難不通。文義盡者。無此道理。故曰無有是處。五百迫
難者。彰理急切也。餘文可解。
次度法。文二。初與四月共住法。欲彰外道著耶來久。
信既未堅。故須調試。此言共住者。為在界內住。故餘
文言別住者。謂不得與比丘同一覆故。先與沙彌戒
者。欲使心有所冀。憑之入道。慮恐退之成難。是故
不與具戒。若准長阿含經第四。不須四月試。文云。佛
告阿難。我般涅槃後。諸釋種來。求為道者。當聽出家。
授具足戒。勿使留難。諸異學梵志。來求為道。亦聽出
家受具足戒。勿試四月。所以者何。彼有異論。若小稽
留。則生本見。然大般涅槃下卷。論涅槃時。還令試驗。
又婆沙一百九十一云。佛告苾蒭。從今巳往。及我滅
後。不應輙度。外道出家與受具戒。唯除釋種。及事火
多髮外道。若有釋種。作外道服。來求出家。汝等即應
度令出家。與受具戒。所以者何。我之眷屬應開許故。
見論十六。若結髮外道。事火外道。不須波利婆沙。何
以故。此二外道有業信因果。
第二驗知好惡。於中
復二。初經四月於驗。第二爾時下不經四月聽度。決
定心者。初文。僧祇二十四。作羯磨巳。若能如沙彌。隨
僧作務者。在沙彌下。次第取食。若不能者。應語汝自
求食。應日日在前毀呰。不信耶見犯戒無慚。如是種
種毀呰。若言長老莫作是語。彼間亦有賢善。亦有持
戒。一切盡有須陀洹等。應語言汝還去彼間。求阿羅
漢。若言實如長老所說。外道耶見。乃至作泥黎行。長
老願拔濟我。若試滿四月。心不動移者。應與出家。若
中間得聖法者。即名試竟。若捨外道標試。著俗人服
來者。應與出家。見論十六。若波利婆沙。垂滿四月。聞
毀佛法。生歡喜心。聞毀外道嗔恚。應更與四月。次不
經可知。
次遣擯如文。又母論第一云。若有外道。於佛法中出
家。後時厭道。不捨戒而去。從外道中還來不得。准此
即合捨戒去者不障。
第二度奴。見論十六。奴有四
種。一家生。二買得。三破得。四自來奴。自來奴者。為衣
食故。自求為奴。是名自來奴。若奴主放奴出家。語諸
比丘言。若奴有道心者放。若無道心。還復為奴。若如
是語者。不得度出家。
第三度賊。五分十七。復有諸
賊。厭作惡業。求出家受戒。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將至
人不識處。與出家受戒。
第四負債人。第五減年。僧
祇二十三。太小者。若减七歲。若滿七歲不知好惡。皆
不應與出家。若滿七歲。解知好惡。應與出家。若小兒
先巳出家。不應駈出。度者越毗尼。太老者。過七十。若
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又。是人不聽。若過七十。能
有所作。是亦不聽。年滿七十。康健能脩習諸業。聽與
出家。若太老。不應與出家。若巳出家者。不應駈出。度
者越毗尼。
第六五種病。多論第六。有先出家。而後
癩者一切僧事故得共作。若食時莫令坐眾中。
第
七邊罪。文分為四。第一犯夷不覆。文中雖言從四禪
起。而此比丘實未得禪。若得四禪。欲貪巳斷。如何得
有犯不淨行人。又文不言從四禪退。應知雖坐四禪。
但得欲界世俗心定。是以犯也。第二與學悔法。母經
第三云。比丘犯巳即悔。脫三衣著肩上露身而走。唱
言賊賊。邊人問之。有何等賊。答云。為煩惱賊所劫。盡
向諸檀越及眾僧發露。無覆藏心。僧中智者語言。有
尊者波奢。善持毗尼。能除汝罪。此比丘即到波奢所。
如其所犯。向波奢說。波奢答言。汝欲除罪。能用我語
不。答曰無違。波奢遣人作大火坑。滿中炎火。語言汝
欲除罪者。可投此坑中。波奢先共餘比丘論。若直入
坑者。汝等投之。此比丘直入坑。邊人捉之。知此比丘
心實。即為作白四除。從今得羯磨巳。名為清淨持戒
者。伹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證於四果。亦不得無漏
功德。然障不入地獄。喻如樹葉落巳還生樹上。無有
是處。犯夷得證四果。獲無漏功德。亦無是處。此人雖
與僧同在一處。但僧與其方途隔也。第三奪其七五。
第四問答疑滯。
第八父母不聽者。不得輙度。祇律
二十四。兒有三種。親兒。養兒。自來兒。是中親兒。此國
及餘國並不聽。養兒自來兒。此國不聽。餘國聽。
第
九度沙彌法。於中文二。初明度沙彌法。第二時有下。
安處之法。前文復二。初明剃髮形同單白。第二若欲
下度令出家。法同單白。前文復二。初明作法緣起。次
正與法。眾和總白。不者別報。欲令眾知。問答無失。息
去譏嫌。制作斯法。若依僧祇三十二。白者非白羯磨。
直令遍告。故文言。從今日後。不聽不白僧度人出家。
應白一切僧。下至上坐八人。五分十七。若度人時。應
先問汝為何等出家。若言為飲食故。不應度。若言為
求善法。厭生老病死憂悲苦惱者應度。又云。從今若
度人。應房房禮僧。自稱名字。令僧盡識。古舊諸德。依
清淨居士子度人經。廣設儀軌。或云清淨士經。但為
此經正錄不載。未敢輙依。學者思審。白巳然後與剃
髮。善見十六。闍梨剃時。當頂留五三髮置。以香湯洗
浴。除白衣氣。來至和上前胡跪。和上問言。今為汝去
頂髮許不。答和上言爾。和上自為剃去頂髮。剃頂髮
巳。在和上前胡跪。和上授與袈裟。得巳頂戴受。受巳
還和上。第二第三頂戴受巳。和上為著。不得自取自
著袈裟。須和上授。次第禮諸比丘。往阿闍梨所。禮足
胡跪等。智論十六。著袈裟。剃除鬚髮。應兩手捉和上
兩足。何以捉足。天竺法以捉足。為第一恭敬供養。又
云。和上如父。闍梨如母。以棄本生父母。當求出家父
母。次明法同。以此行法。紹隆聖種。故曰法同。於中文
二。初作白如文。次作如是下授十戒法。於中復二。初
正授戒。將欲授時。應須開導。立心軌則。如上緣明。三
歸三竟。六遍成法。遍別文五。一自厈巳名。第二顯歸
境界。第三彰其歸意。背俗之始。故作出家之名。第四
出教授主。總化雖霑。事須別主。第五結歸教主。顯異
耶師。次明戒相。初列次結。戒別有五。一舉時分。二顯
所防。三結屬人。四審能不。文中略無。五彰持意。次結
文四。一舉戒數結法屬人。二彰時分。三正禁防。四明
持護。古師云。應法沙彌。教誦五德十數。然十數者。是
沙彌法。故僧祇二十三云。沙彌應數有幾五德。准經
正是僧法。兼及沙彌。不得專是沙彌行。故諸德福田
經云。佛告天帝。眾僧有五淨德。名曰福田。供之得福。
進可成佛。何謂為五。乃至廣說。次安處如文。
第十
因制十二。遂開駈烏。此文直云。能駈烏能持戒不。不
限年幾。十誦二十一。正制不滿十五。不應作沙彌。後
開能駈烏作沙彌。最下七歲。五分。亦七歲。
十一不
得畜二沙彌。後開度二。制者防過。開者為益。
十二
受戒後疑。聽數胎等。此胎閏等四。同是羯磨後開。今
若別析。羅漢為上法緣者。不應正理。廣如上明。
十
三難結小界受戒。此中集僧。理須依常。有難無難。二
種分齊。界體大小。隨數人等應知。
十四無和上。或
二三等。不成受戒。僧祇二十三。若二三多和上。及二
三人共一羯磨。別和上共一眾並受。不名受具。
十
五說四依前後。五分十六。婆羅門言。此四依世所薄
賤。我等不能依此。復言。若大德。先與我受具足戒。然
後說者。我不獲巳。或能行之。於是還歸。諸比丘念言。
佛若聽我等。受具足巳。後說四依者。不使此人於佛
法退。以是白佛。佛言。聽授具巳。後說四依。
十六度
官人。見論十六。王問臣言。度官人者。其罪云何。臣答
王言。若和上應斫頭。羯磨師應截舌。餘臨壇人應打
肋折。下至食王俸祿者。皆是王人。若父食王祿。兒得。
出家。若食祿有限。祿盡者得。若必欲出家。轉祿與兄
弟兒子。後得出家。若食祿白王。王聽亦得。
十七無
衣鉢。及借衣鉢。若無不得受戒。以緣不稱羯磨文故。
若借衣鉢。義容得戒。以作得戒心故。若知不應借。復
作不得戒心者。理不成受。准和上四句。故有得不得。
五分十七。應問衣鉢具未。若言未具。應語先為具衣
鉢。若言巳具。應問自有從人借。若言從人借。應語可
令主捨之。
次下廣明遮難。於中文二。第一專明其難。第二爾時
將欲受戒下局辨諸遮。然非人一難落在遮中。光明
壞尼難。義如上辨。次明賊心。文分為二。初舉緣啟佛
總制滅擯。第二是中下料簡應不。此中復二。初列二
重四輕。以為章門。次是中下料簡輕重。先解四輕。却
解二重。釋文可解。此之六句。昔解前四不成賊住。以
盜對首法故。後二成賊住。以盜眾法故。文至一二三
比丘所不共羯磨者。謂不共下三非。不共一人作法。
佛既制聽。明不成賊。又以眾法如五錢。別法似方便。
故偷別法不成賊住。十誦五十復云。若再三聽布薩。
是人未受者不應受。巳受者應滅擯。若一布薩。未受
應受。巳受不應擯。僧祇二十三。若沙彌聰明。覺初中
後語者。後不得受具。若闇鈍若眠若餘緣念。不記初
中後者得受具。又解。若盜眾法對首。如說戒自恣二
種分衣者。成賊住。盜餘對首不成賊住。今解俱非。下
眾身既非應法。便非分故。初四句皆云。不共羯磨說
戒。不成賊住。以偷形故。未出家者不得。若巳出家者
聽。即名出家。下之兩句。以共羯磨說戒。故言不應。若
如昔解。往一二人處。盜對首法。可不成賊住。若至三
四人處。通巳並四人巳上。即偷眾法。何以聽受。故知
文言不共羯磨等者。謂不共所住處人作法。故言不
共。又如昔解。前三句對後一明不共。第四句巳至僧
中對。何以明不共。誦祇二文。非證妄引。
次黃門者。
古今共作二釋。初云由根壞故。遂令面色萎黃。又解
為壞根故。守黃家門。從守處為名。故曰黃門。爾者黃
字全非解。以五帝中黃帝最尊。由從尊故。作此黃字
案其典據。二釋俱非。今正解云。以次閤門。皆以雌黃
塗之。以守此門。故曰黃門。又古時五品巳上貴人。並
以雌黃塗門。後為反逆。遂壞根門。於宮中駈使。本是
黃門家子弟。故曰黃門。
次龍者。是畜生難。五分。因
度龍故。從今受戒。不相識者。應七日試看。
次五逆
者。義如煞戒及破僧明。然如調達比者。還是惡心出
血。及破法輪。主者。五分。直問調達。不言比也。
次明二形。因辨轉根無根。義相涉故。先解轉根。五分
十七云。有一比丘。男根滅女根生。比丘白佛。佛言。應
即以此受戒。即以此請師。即以此年歲。往比丘尼住
處。依尼法住。比丘尼根變亦爾。釋轉根義。六門分別。
第一能防之行生不生。第二巳起之罪滅不滅。第三
順行懺法作不作。第四違情罸法解不解。第五衣藥
淨等失不失。第六受戒結界成不成。
初門有二。一
約受體以說。二約隨行以明。言約體者。眾生定業不
定。有轉變者可爾。所以僧轉成尼。尼轉成僧。古師不
善發戒所由立有多。無表轉時。戒有生滅。如比丘轉
為尼者。本得受輙教誡尼等戒。以所防無故。能防戒
謝。又以所防獨行等事生。能防戒起。尼轉為僧。洗淨
過分等滅。輙教等生。亦如是。何以故。以本受時。總斷
一切惡。有善皆修。此即是因。今轉為緣。因緣具足。是
以還生。今釋不爾。若當轉根不同戒生者。是則轉根。
應能發戒。又應受戒緣中。加此轉根受緣。又有不受
而得過。又有漸受之過。以斯推驗。明知不生。又若不
同戒謝者。是則轉根應成捨戒。又應捨戒緣中。加此
轉根捨緣。又有不捨而捨過。又有漸捨之過。以斯推
驗。明知不失。故知受體無生無滅。雖可僧尼互有轉
變。不得以本惡境無故。即使能防隨捨。又不可以所
防惡趣故。復使能防續生。所以爾者。本要期有惡當
斷。是故戒體一時總發。祗可過境。自有興癈。其能防
行不生不滅。故俱舍十四云。非轉根位。有捨先得。得
先未得。是以僧變成尼。尼變成僧。又如受惡戒時。惡
心煞羊。猶於一切生邊。皆悉發得惡律儀戒。況今總
斷諸惡。寧不戒行具生。問若即得尼不同戒者。何不
名尼。答雖可戒體無殊。隨形有異。現是男報。豈得名
尼。次約隨者。如諸同戒。所防不殊。故能防行。亦不興
癈。如不同戒。即有無癈。如尼轉為僧者。洗淨過分等。
所防既無。能防用謝。如比丘身上有輙教等。既有過
境。能防用生。或有所禁事同。罪名輕重者。此輕重行。
有興有癈。然此隨行既有興癈。能詮彼教。興癈亦爾。
如煞盜等。緣犯俱同。此教仍行。不得有癈。或復緣異。
但今犯同。如長鉢浴衣等。自有犯同。而事中相反。如
諸諫戒二宿兩舌嫌罵打搏等。亦是同行。教亦不癈。
或所禁事同。而輕重罪別。如漏失摩觸索美七滅等。
此諸教中有興有癈。有無不同。一向全癈。
第二門
罪滅不者。但犯同戒轉變不滅。以報雖異。過境恒存。
有續犯義。是以不滅。若犯同緣異。輕重不同。有無等
戒。犯者皆滅。非直報異。過境復亡。既不相續。是以即
滅。故伽論第一。問頗有比丘。犯四篇戒。不發露懺悔。
而得清淨耶。答有若比丘犯不共四篇戒。彼轉根作
比丘尼。即得清淨。又問頗有比丘尼。犯五篇戒。不發
露懺悔。而得清淨耶。答有。若比丘尼。犯不共五篇戒。
彼轉根作比丘。即得清淨。十誦亦爾又十誦五十一。
問云頗非比丘作罪。比丘得脫耶。答有。若比丘尼得。
不共比丘僧殘。是比丘尼轉根作比丘。即時得脫。又
問頗比丘作罪。非比丘得脫耶。答有。若比丘得不共
比丘尼僧殘。是比丘轉根作比丘尼。即時得脫。伽論
亦爾。又五分云。若先犯共比丘尼戒。應於比丘尼中。
悔。若先犯不共戒不復悔。比丘尼根變亦如是。伽論
第一。又問云。頗有犯邊罪。得與出家受戒耶。答有。若
比丘尼。犯不共波羅夷罪。彼捨戒轉根成男子。得與
出家受戒。問若以不共戒。無續犯義故滅者。是則命
終休道。亦應得滅。以無續作同彼不共故。答為具三
義異。命終等一業轉。非自心。不同休道自心背故。二
過境不續異。於同罪得續犯故。三轉變皆具戒異。於
命終身無戒故。
第三門作法不者。同罪順行。謂約
懺殘行中以說。伹犯不同戒。正行懺時轉者。無問行
法滿與不滿。如其互變。皆成清淨。以根本除。不須續
作故。多論第三云。若比丘故出精。即變為尼。即清淨
住。若作六夜未竟變。及別住未竟變為尼。亦清淨住。
若尼變為比丘亦爾。次犯共戒。若比丘犯僧殘一念
變為尼。乃至十年五年䨱藏然後變為尼。一種十五
日除罪。若尼犯殘一念不䨱。乃至發露行十五日。法。
中一日二日變為比丘。但作六夜。然後出罪。義准行
經六夜變者。理亦不須。更與六夜。問若尼犯殘有䨱
變者。未知更須治䨱以不。答以本尼位不治䨱藏。今
雖轉變。亦不治䨱。故見論第八云。比丘尼時。行媒嫁
法。覆藏不出。轉根為比丘。不須覆藏。不同多論云。若
先犯罪有覆藏日。即變為比丘。隨本覆日行別住。
第四門違情罸法。謂約七羯磨論之。古舊釋云。若於
不同罪中有七情過。便互變者。未治不須治。若巳治
者。不問調與不調。咸不須解。以根本罪謝治法隨亡。
又云。若以義說。須除遮不至。此一罪事雖滅。猶須懺
謝白衣。非可直爾得了。治法不謝。今解不然。縱令罪
事俱亡。治法猶在。所以爾者。以七羯磨是治人法。元
不治罪。罪謝法存。諸師釋七羯磨云。前四先懺後解。
既許懺巳治法不亡。如何此釋乃云隨謝。又三舉治。
亦許罪滅法在。故增三中先懺後解。又此何以許餘
治法隨罪事謝。偏言遮不至一。罪事雖滅。猶須懺謝
白衣非可直爾得了。治法不謝。然此為懺白衣。許法
不謝。餘者為調伏人。法在何失。爾者罪既許滅。如何
治法獨存。解此罪事滅。非是失法之緣。如難妨生不
壞處分之法。其同罪者。理應未治須治。若巳治者。尼
中順行。若調伏巳。尼眾為解。尼變亦爾。
第五門淨
法失不者。見論第八。比丘時三衣鉢失受持法。至比
丘尼所。應更受五衣。先有長衣鉢者。依比丘尼法。應
更說淨。所受七日藥失受。法應更受。先時施主於今
不失。即為施主。論雖如此。義釋不然。如先安居轉時
不失。得依本臘在尼眾中。又先施主。今亦不失。如何
衣等獨言失法。然此轉變。非是離衣等緣。豈轉變時。
抑令作法。由斯義故。轉變之時法先成者。一切不失。
第六門有二。一約受戒。二約結界。言受戒者。十誦
五十六云。沙彌受具足戒。僧忽變為尼者。去竟勢分。
遠不得戒。尼無與男子受戒義故。又法不滿故。若臨
竟變為尼者。沙彌得比丘戒。若弟子變者。如比丘為
他受戒。此沙彌變為女者不得戒。以少本法故。又法
不滿故。若臨竟變者。得尼戒。若十比丘與本法尼受
戒。師徒互變。類亦應然。又有十尼與式叉作本法。若
論師變成不同上。若弟子變者。一向不成。以丈夫身
不假本法故。次明結界。十誦。次文問。若一切比丘結
界羯磨。僧都轉成女。是界名比丘界。名比丘尼界耶。
佛言。名比丘尼界。次問答一切尼結界如上。此名比
丘界。又問若比丘結界羯磨時。或轉者或不轉者。是
界名比丘界。名比丘尼界耶。佛言。若說羯磨人是男。
界屬比丘。成女界屬比丘尼。次尼結界問答同前。此
等成者。皆謂與竟。相應者。若其去竟遠者。並皆不成。
次二形者。見論三種。一者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二者
自受胎不能令他胎。
三者不能自受胎。能令他受
胎。此三種人悉不得出家受戒。若巳受應滅擯。
次
辨無根五句。前四無道不擯。第五有道故擯。五分。若
為惡獸嚙。若怨所害。及自爛壞。不復能男。皆應滅擯。
次下廣遮。文分為十。第一三句由全不語。第二三由
服非法。第三三由心不領。第四三無衣及心。第五如
是截手等者。由相醜故。修羅乾闥婆。是非人難攝。第
六三種空在有界外。或客在見聞內。但以界異不成。
第七三種由不現故。客在聞內。第八三種離見聞故。
第九三種在界外故。第十不與沙彌戒者。以失入法
次第。此十文中。第五有得不得。第十得戒。餘並不得。
次明授戒方軌。文分為二。初授戒法。第二眾中下拂
疑。前文有二。初以奉教脫看。稽留受事。因聽撿問。即
是問難緣起。第二佛言下正明授法。授法文二。初舉
法標宗。第二爾時下正辨授法。授法文三。第一授戒
方軌。第二時有比丘下說相令知。第三汝巳受具竟
下結勸受持。前受方軌。總有九法。第一先明請和上
法。無文義加。雖伽論第三云。不乞和上為得戒不。答
得戒。眾僧吉羅。要必須請。請之應不。如上明訖。第二
安受戒人處所。為令覩相生善。安在見處。恐聞法成
難。須離聞處。第三時戒師下差教授師。問戒師不差。
獨差教授。答戒師在眾。故不須差。教授出眾問難。慮
恐專輙須差。又解戒師正合秉法。故不須差。教授非
秉法人。故須差遣。教授既被差遣。不須白眾。又在眾
外問難。無眾可白。戒師反前。故須作白。又可戒師既
不被差。亦恐專輙。故須作白。第四時教授師下奉命
撿問。若在眾問。慮恐惶怖。故在屏處。令心審定。問中
初問衣鉢外緣。次應語言下撿其內難。撿難文三。初
教如實答。二汝今字誰下正明撿問。略無十三難。問
者須知。以不問難。不成受戒。十誦。廣問諸遮。唯問不
曾作比丘不。答言作。清淨持戒不。捨時一心如法還
戒不。餘難盡不問。尼受唯問諸遮。不問諸難。第三若
言無下示知答僧方軌。第五教授問巳作白喚來。第
六彼喚言下喚來入眾。教授師代捉衣鉢。教禮僧巳。
於戒師前。胡跪合掌。教使至誠。從僧乞受。表巳殷懃。
故須三說。第七戒師作白對眾撿問。不可專輙。諮僧
可不。第八眾既和可。正明撿問。僧祇二十三。將撿問
時。教受衣鉢勅如實答。云於諸天世間天魔諸梵沙
門婆羅門諸天世人阿脩羅。若不實者。便於中欺誑。
亦復於如來應供正遍知。聲聞眾中欺誑。此是大罪。
理應具問。而無十三難者。文中還略。准文必定須問。
無有不問得成受事。雖伽論第三云。受具戒時。不問
遮道法。便與受戒。為得戒不。答得戒。諸比丘犯吉。不
可依用。第九正為秉法。將作法時。先教緣境立心。說
法開導。然後與法。法中白及羯磨總收方便。牒入法
中。尋推可解。受既事重。要須稱教。秉或落非。受法不
就。師及大眾咸達如非。專心側聽。方得成辦。十誦二
十一。分亡比丘物。有一沙彌受戒。眾中有六群。六群
言。新受戒比丘不應與大比丘分。應與沙彌分。師言。
何以故。答言。受戒羯磨不滿。師不知云何。是事白佛。
佛言。應問在羯磨中比丘。是羯磨滿不。即問諸比丘。
諸比丘言。我雖在羯磨中。不憶不知。以是事白佛。佛
言。從今聽羯磨時當一心聽。莫餘思。莫餘覺。莫餘思
惟。當專心。當勤。當敬重。當思惟。心心等同憶念。應如
是聽羯磨。作羯磨者。應分別言。是第一第二第三。不
分別說。突吉羅。祇云。此是第一成就不。第二第三亦
如是。見論十七。受戒巳應步影。步影者。正立取住脚
為初等。記言某持日月等。五分十七。佛言應教令知。
語言。汝今受戒時。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汝應盡形憶
是事。十誦大同。
次辨說相。於中文二。第一對過制說。不可具陳五犯。
且彰初四。第二善男子下正說。於中復二。初明四重
止持行相。第二四依作持行相。前文復二。初總標舉。
文四可知。次汝一切下別列四重。初戒文五。初一切
不得彰甚止持。第二若比丘下明其作犯。於中有法
喻合。第三是中下舉持時分。第四能持不。審其內
心。第五答者自言立要。下三例同。事別為異。次四依
文二。初總標舉。亦四可解。對此釋四依義。四門分別
第一釋名。第二出體。第三立意。第四次第。初釋名者。
凡修解脫。必藉資粮。趣詣聖門。事須由起。故此四種
是生聖緣。為此俱舍稱云聖種。又婆沙一百八十一。
問何故聖種。有說。亦聖亦種。故名聖種。謂善故名聖。
無漏故名聖。即此能生諸功德法。相續不斷。故名為
種。又曰四依。依者憑也。杖也。行人託此。資成巳行。故
曰四依。次出體者。此四皆以無貪為性。但此無貪有
其二種。一者喜足。二者少欲。今無貪體。唯取喜足。以
少欲性。劣於喜足。所以然者。謂於衣食臥具醫藥。隨
所得中。皆生喜足。少欲謂於未得物處。無心希求。名
為少欲。是故喜足。勝於少欲。故婆沙一百八十一。問
少欲喜足。俱對治貪。無貪為性。何故喜足立聖種名。
非少欲耶。答少欲之名。有過失。有增益。喜足不爾。有
過失者。但言少欲。不言無欲故。有增益者。於實無欲。
而名少欲故。於喜之中。無如是事。故立聖種。言立意
者。行藉資成。事須將補。資緣雖眾。要唯內外。事各有
兩。便成四依。食藥是內。對報病不。衣處是外。服飾進
修。故此四依通內外立。又俱舍二十二。問云。為顯何
義立四聖種。以諸弟子捨俗生具。及俗事業。為求解
脫。歸佛出家。法主世尊愍彼安立助道二事。一者生
具。二者事業。前三即是助道生具。最後即是助道事
業。汝等若能依前生具。作後事業。解脫非久。何故安
立如是二事。為欲對除四種愛生。為治此四。說四聖
種。言次第者。衣禦外寒。食須內濟。外要先明。內次後
說。內外緣備。理須修道。修道託靜。須在樹下。此等資
道。無時不須。藥待病緣。稀故在後。問未知此藥。體事
是何。答古來解是。內身之穢。如上文云。誰能自觸巳
物。及未至地。開不受食。今釋不然。此由聖教初興。傳
人不尋本意。卛爾施化。遂久流行。然西方梵僧並皆
清潔。若有食茲穢汙。眾所不容。又若外道等聞。極生
笑謗。故今正解。謂是殘弃藥。梵云布儞阿喝(此云腐爛食藥)。
即是所棄之物。故五分第十六云。殘棄藥。又施主以
四事供僧。豈可將斯穢物。以奉大眾。又藥法云。腐爛
藥盡形壽服。此豈須停加法而服。准此定知。非是糞
穢。釋引文妨可解。次別列四。初依文二。初制上行。次
開中下。制中文五。一舉所憑糞掃衣體。第二依此得
出家下顯其依益。第三舉其時分。第四審其內心。第
五發言領受。次開准其力分。不須問持。下三亦同。事
別為異。五分同此說十二法。十誦。羯磨竟說四依。次
四重。次十三僧殘。一一問答如上。
次結勸文五。第一總結受緣具足。第二汝當下勸受
教法。第三應當下勸修福智。於中有二。初舉福智別
勸。次汝發心下總結所修感應無盡。第四餘所未知
下。除此說外餘問二師。第五恐有過非制令防護。
次拂疑文二。初拂受戒人疑。第二爾時阿難下釋和
上疑。前文有四。初問被舉疑以見難提犯重。得法休
道還來。是邊罪難。今此被舉。比丘亦不足數。休道還
來。同難提不。佛言。難提犯重。根本行[虛*予]。是障戒難。不。
合為受。今被舉人不肯見罪。治法重故。不足僧數。非
壞根本。不成邊難。若言不見。是遮勿度。見即非遮。得
為受戒。但為折伏惡人。舉法不謝。問被舉還俗。舉法
不謝。捨戒重來。舊夏應在。答夏依戒生相與俱。失舉
為治人。是以不謝。問今此比丘。本作不見舉治。何故
受巳。問言汝能懺不。答此言懺者。懺本不見之愆。非
謂懺言。是本舉懺之罪。次拂制前年不滿疑。次三語。
疑。次不問難疑。次拂和上疑。事阿難既見問。弟子巳
因此生心。遂問和上。若和上身有十三難事。與他受
戒。不知得不。答言。未制巳前眾僧無罪。制後有者。僧
即有罪。問既言制者。是何等制。答謂為弟子立十三。
難制。從是制後。不合為受。若故為受。眾僧有罪。既言
有罪生下弟子疑心。不知得戒。故有罪。不得故有罪。
故作四句料簡。言不持戒者。謂是邊罪等人。前三得
者。為有求心。第四不得者。都無領意。所以問和上者。
以是根本餘師不然。故不舉問。上來受戒法竟。
次明說戒。以生解故。是以先明半月辨宣五犯罪相
彰於時聽。故曰說戒。廣明三種說戒方法。集在一處。
稱云揵度。於中文二。初至令心不散正明修道淨人
堪聞淨法。第二世尊在閑靜處下示前淨人說戒儀
軌。前文有四。第一覩相問知。第二時瓶沙下請佛同
作。第三時世尊下勅令集會。第四時諸比丘下自行
修禪。前文有三。一覩前事。二問傍臣。三臣實答。第二
諸佛文三。第一王請集會。第二默受王請。第三遂請
退還。第三集會文中有二。第一正勅集會。第二時諸
比丘下奉教集會。此中復二。初明比丘集會。俗行財
施。即是資道之緣。十誦二十二云。未聽諸比丘。布未
聽布。二十羯磨未聽說。波羅提木叉未聽會坐。爾時
異道梵志問諸比丘。汝有布薩等不。答言。不作梵志。
嫉妬譏嫌。責言餘沙門。婆羅門尚有布薩等。汝諸沙
門釋子自稱善好有德。而不作布薩等。比丘白佛。佛
言。從今聽作布薩等。如我結戒。半月半月應說波羅
提木叉。第二比丘愍俗正行法施。於中文七。第一對
請聽說。第二既聽下爾說法體。廣釋契經。如開宗辨。
第三時請比丘下說之儀則。第四時諸比丘下明說。
法聲。五分。諸比丘便合聲讚歎三寶。佛言。不應爾聽
請一人。第五時諸比丘下辨說時節。五分十八。聽八
日十四日說法。十五日布薩。第六若說法人下明說
法人。伽論第六。諸比丘半唄佛言。不應半唄。半唄者
吉羅。又兩人共唄亦吉羅。又云。眾中無能唄者。當次
第差。若都無者。各誦一偈。於中有能者請說。請而不
說偷蘭。五分。布薩時。諸白衣以衣布施。欲得呪願。佛
言。應為呪願。諸比丘不知呪願。佛言。應使維那呪願。
第七時諸比丘下明說法座。第四修禪上來說法。是
賢聖語。次夜修禪是賢聖默。
次明說戒儀軌。大文有三。第一念欲為說。第二爾時
下舉念告僧。第三以是下說爾儀軌。此中大文有二。
第一明說由序。第二時諸比丘欲歌咏下明說儀軌。
由序文二。初列八句章本。第二波羅提下次第解釋。
將欲釋文。先定默妄緣。種差別釋。此差別。五門分別。
第一定問總別。第二生默境界。第三辨默因種。第四
對問分別。第五覆發重不。
初門。總別者。序問是總。
下八是別。以序不列罪名。總問淨不。餘皆舉犯別問。
故知是別。又下諸問各不相通。謂問夷時不問殘等。
殘等類然。故亦成別。問序無名種如何成默。答序中
雖無。名種為序。二百五十戒。義既序戒義。故有默𠎝。
故言我巳說戒經序竟。是中清淨不。又如多論。毀序
成𠎝。毀尚成𠎝。況默無罪。又序問通總不列罪名。但
憶識不疑者有默。餘不憶等即無。下之八問。既列罪
名。是則通憶不憶等。俱成默妄。諸憶等罪。二處犯默。
餘不憶等。但別中犯蘭。無別聚。犯唯在總。總中亦局
憶等。餘不憶等無𠎝。又文言是中者。序是諸戒中。若
餘八問是夷等罪中。二不定是屏露處造罪。為他舉
來。應撿事中。
次境界者。問如犯一罪。經三問時。為
從僧眾人別結罪。為從問緣。約問結罪。昔解從人得
多罪。不隨其問。發問雖是一人。良以眾情委問。今解
不爾。伹隨問結以默誑。問不誑眾僧。是以文云。譬如
一一比丘相問答。既云一一相問。如何約僧結罪。其
告淨提。對眾發言。自云清淨。告時無問。故隨人結。
次因種者。問如犯十罪。默然在僧。默罪為從。問得為
約所默結耶。舊解約問結默。不從於罪。以其默妄。僧
問便有不問。即無問緣。既一何得多默。不同覆藏。覆
罪生罪。故隨覆多罪。今解問但是緣罪為正種。理隨
種結。豈得隨緣。其如覆藏。亦隨罪結。此默即是覆藏。
別名覆。既不隨明相。默妄寧得從。問若默定從。問生
淨者。亦應有犯。淨既經問無𠎝。明默定從罪。結如人
身有三舉。一禮獲三。況此默𠎝不從罪結。
次約問
者。問默經三唱。為結幾𠎝。舊解云。雖經三唱。默但一
罪。以共成一法。故如一切三乞成一法故。今解問既
有三隨問。皆隱故隨三問。以結三𠎝。猶如違諫白四。
亦是共成一諫罪。既隨諫而生。此豈不隨於問。
次
覆發重不者。問淨雖有總別。伹對序中發露。至別問
中。不須更發。以經發露。義同無過。如清淨人經問無
罪。爾者序問隱過。可使犯默。下八隱時不應更犯。答
默本對問。但隱皆犯。不同發露。同淨無𠎝。一序說戒。
必無再隱。更逢後座。理有默𠎝。如人法中。先發後覆。
問前說後說。同有默𠎝。總問別問。齊須發露。答二說
緣異法殊齊。皆犯默兩問。法等緣同。總發非別。
次下釋文章本八者。凡欲秉說。理應和集。是以先明
集在一處。僧眾既集。須顯說宗。是以第二作。如是說
下顯說法體。說既被物。聽須專心。是以第三汝等諦
聽下勅令諦聽。然有犯人。不合聞戒。是以第四若自
知有犯下勸有犯人。悔成清淨。若行淨。人堪聞戒法。
是以第五不犯者下教無犯人。默然表淨。淨穢既知。
示答進不。是以第六若他問下勸如實答。有犯者發
露答。無犯者默然答。若也知罪覆藏。必成大損。是以
第七如是比丘下默同淨𠎝深障道。若能悔過。必成
大利。是以第八若彼比丘下以懺淨故。便得安樂。次
釋八句。初二不次。所以先釋第二者。以是所說法體。
於中文四。第一舉名轉釋。第二自攝持下歎戒功能。
第三我當下爾說方軌。第四是故下結說成就。初文
戒與木叉。傍名轉釋。各別翻對。如前巳明。五分十八
云。波羅提木叉者。以此戒法。防護諸根。增長善法。於
諸善法。最為初門。故名木叉。母經名最勝。亦如前明。
次功能者。戒能防護。身語惡業。名為自攝。由攝離非
順本受體。故名為持。對相彰戒。總曰威儀。此由離非。
軌則成就。故曰自攝。持威儀然。此威儀軌則。攝在戒
門。故曰住處。戒能出生一切諸行。名曰行根。又一切
行戒最幖熾。勝餘諸行。稱云面首集眾善法。成前行
根。故遺教云。若無淨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是以當
知。戒為第一。三昧成就。成前面首。故遺教云。依因此
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亦可集眾善法。是集
散善。三昧成就。是集定善。以一切善。勿過定散。故此
二善攝行斯盡。次方軌者。雖未即陳待後必唱。故曰
當說。示此說方。後違有罪。故曰當結。將為比丘。宣陳
五犯。故曰當發。起如戒序。是次陳五犯。令眾同聞。故
曰演布開現。說五犯巳。總更結立。我巳說竟。等是反
復分別。亦可五犯之中。一一有三。初言諸大德。是四
棄等。是當發起。次陳四戒是演布。次諸大德等。是反
復。亦可第三當字通下餘句。次結可知。次劫解初句。
廣如下明。次勅聽者。端意釋上。善心念之。專心聽法。
解前諦聽。次勸悔者。自知有𠎝。須行懺法。既不悔過。
不合聞戒。故曰犯事未悔。次表淨者。有其兩人。一者
不犯是專精人。二者犯巳懺悔是悔犯人。此二淨人
堪得聞戒。五分十八云。默然故。當知我及諸大德清
淨如聖默然。我及諸大德亦如是。次實答者。人既淨
穢不同答便默發差別。是以有犯者發露答。無犯者
默然答。猶如一一相問答。是名如實答。次彰覆過。若
實有犯而默答者。便獲妄𠎝。既顯妄是道遮答者。理
須如實。此是遠資說障。而非是親。次彰懺益懺悔除
𠎝。尸羅得淨因。此發生定慧。終階道益。故曰懺悔安
樂。然懺亦未得聖還。是遠資中說。
次明說戒儀軌。於中文二。第一和合同修時說戒法。
第二爾時俱睒彌下破久不和非時說戒。計理應有
却減說戒。以說戒法。大位有三。伹以却減一法寄下
遮法中明故。此文中但有二說。前文相望。分為十五。
第一明說戒聲。第二時諸比丘下辨說時節。第三時
六群比丘下制集一處。第四爾時諸比丘下爾說處
所。第五時上座比丘下明應作事。第六時諸白衣問
下行籌緣起。第七爾時諸比丘下結大小界。第八爾
時說戒日下明說法體。第九時說戒日下開欲清淨。
第十說戒日聞下略說戒法。第十一爾時世尊下除
疑調伏。第十二爾時有住處下懺𠎝表淨。第十三客
比丘十四日下客舊應不。第十四六群比丘下叛說
戒法。第十五六群尼下簡餘眾法。
初文歌詠聲者。五分。佛言。應直說之。
次說時文三。一約日。二約月。三約時。文言聽布二十
日說戒。明知布薩說戒。兩法差別。布薩者(三千云。奉言淨住義
言長養)十誦五十八云。何以故。佛聽作布薩。答令諸比
丘。安住善法中。捨離不善離。不善法得清淨故。是名
布薩。伽論第六云。云何布薩。半月半月諸比丘各各
自觀身。從前半月至今半月。中間不犯戒耶。若憶犯
者。於同意比丘。所發露懺悔。若不得同意者作念。若
得同意。當悔是罪。又云。捨諸惡不善法。捨煩惱有愛
證。得清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布薩。
次盡集文二。初明六群。心同形別。次爾時下大迦賓
形心俱別。不聽乘神足。往者濫無神足人。不肯赴說。
故令步往。
次說戒堂者。示知說處。而非是界。
次應作文二。初是下座應作。以是作務上座。不應作。
次時六群下。上座應作。以是言談說法。下座不應作。
五分十九云。有一住處䟦難陀。為上座。唱言今僧十。
五日。布薩說戒。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僧。今何所
為。諸比丘作何事。諸比丘答言。某甲比丘。應與作呵
責等羯磨。某甲應與別住等羯磨。䟦難陀言。我不知
羯磨。諸比丘問。若不知羯磨。何故問僧及諸比丘作
何事。以是白佛。佛言。上座應說戒持律應羯磨。
次舍羅緣起。此文應在前。明前文應在後說。所以爾
者。若無緣起如何。前文巳言。具舍羅既有此言。明須
前說。
次明結界。於中文二。初以自然集。難作法緣起。第二
佛言下正明結界。於中有三。初結大小界法。攝人以
同法。第二時有厭離下結不失衣界攝衣以屬人。第
三爾時有二住處下重更開結大小界法。然依正文。
界有三種。其攝食界。在下藥法中明。初文復三。初結
大界法。第二時諸比丘下開結戒場。第三時諸比丘
下明解界法。前結大界。文中有五。第一制集無欲。第
二是中舊住下差唱相人。第三若東方下爾相令唱。
第四眾中下差秉法人。第五當如是下正明結法。先
解結界義。六門分別。第一開制結意。第二列數釋名。
第三辨其體狀。第四有法起不。第五棄捨失不。第六
處法相對。
初門意者。羯磨說戒。正是住法之儀。既
欲秉行。須得依處。然此所依。盡一化境。盡境同會。極
是劬勞。大聖愍此癈修。開令境局結界。當處同遵。即
成法事。一開巳後。即是秉眾所依。但作法事。非此不
濟。先開後制。意在於斯。故祇律第八云。不羯磨地者。
不得僧作事。
次列釋者。位且為二。謂自然作法。先
明自然。自然有四。一聚落無難。二聚落有難。三蘭若
無難。四蘭若有難。此等隨人。即有界分。不為物造。名
曰自然。次作法者。加法限約。分齊各殊。稱之為結。既
有分齊。彼此差分。名之為界。了論。梵曰四摩(此云別住)。謂
此住處。與餘住處。分齊各殊。稱為別住。別住不同。有
其大小。大界約位。通說有四。一別說戒。別利養。名為
人法同二。界二同說戒同利養。名為合。二法食同界。
三同說戒。別利養名為合。二單法同界。四別說戒同
利養。名為合。二單食同界。此一無別界體。但作羯磨
通食。故約位明。次小界亦四。一者戒場竪標唱相。二
者難結小界受戒。三者難結小界說戒。四者難結小
界自恣。然以界處。局狹名小。寬遠名大。
次辨體者。
先明自然分齊。於自然中。先定聚落。故十誦二十二。
諸比丘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
應幾許。佛言。隨聚落界。是僧坊界。僧祇第八。優波離
問。若有處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欲羯磨。應齊
幾許。名為善作羯磨。使令異眾僧。各各相見而得成
就羯磨。不犯別眾佛答五肘弓量。七弓種一菴婆羅
樹。齊七菴婆羅樹相。去爾所作羯磨者。名善作羯磨。
雖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是名為七菴婆羅樹界。
然唯七樹合有六間。間別七弓。合四十二。古尺小故。
以九尺為弓。六尺為步。是則一弓有一步半。合計四
十二弓。有六十三步。今尺大故。一尺故一尺當尺二。
是則七尺五寸為弓。五尺為步。一弓還一步半。乘步
還六十三步尺。雖今古不同。計步無異。此集分齊。四
面各爾。又此集者。十誦。據可分別。即是無難盡聚落
界集。僧祇。據不可分別。即是有難。但取六十三步集。
尼集分齊亦准此明。蘭若無難界者。五分十八。諸阿
練若比丘不知巳界齊幾許。以是白佛。佛言。自然界
去。身面二拘盧舍。十誦。諸比丘無聚落空處。初作僧
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方一拘盧舍。是中諸
比丘不應別作布薩及僧羯磨。但拘盧舍大小不定。
祇律第九。五肘弓二千弓。名一拘盧舍。計一俱盧舍。
有三千步。三百步為里。即有十里。雜寶藏云。五里此
二教不定。集亦太寬。今依俱舍等。定望將應理。故五
百弓為一俱盧舍。弓各四肘。計五百弓。有三千尺。五
尺為步。即六百步。三百步為里。即有二里。五分。二俱
盧舍一向取。十誦。方俱盧舍四方取。計此二教。里數
一種。既曰二俱盧舍。即以四里為限。次有難者。見論
十七。阿蘭若界極小方圓七盤陀羅。一盤陀羅二十
八肘。若不同意。二十八肘外得作法事。計有一百九
十六肘。今尺肘別一尺五寸。合有二百九十四尺。計
五尺為步。合有五十八步四尺。此與四分。衣蘭若同。
既言不同意者。明知是難。然於空聚欲集僧者。必須
依前分齊。內集即是。集僧遠近分齊。謂是標狹界寬。
或若標寬界狹集。亦依前標將欲結。然未是界。次作
法大界分齊者。五分十八云。若結界隨遠近時。諸比
丘結無邊界。佛言。不成犯吉。比丘復結。十二由旬。或
十由旬。說戒時往。四五日行。乃至或遇野火。或遇瀑
水。遇賊劫剝。便有梵行。難衣鉢難及命難。佛言若結
十二由旬。若十由旬。不成結界犯吉。今聽極遠三由
旬。祇見二文亦言。極廣三由旬。母經第七。伹云極遠
聽。一日往還。結大界。是名盡相應法。此無定文。但言
十五日說戒。十四日先往。十四日說戒。十三日先往。
既經宿方至。亦與餘文相似。尼界分齊。准多論第四
云。尼結大界。極大一拘盧舍。次小界者。戒場一種。結
有標相。永久作法。見論十七。極小容二十一人。義准
不得更遠以遠。還成妨難。祇中四五人外。更開一尋。
餘三小界非是永久。一時避難。但隨僧集。數人坐處
無別分齊。然界體狀。准見論。有五種。謂方圓皷形半
月形三角。若相依結巳。後若失相。界亦不失。若人掘
地乃至水際。皆不失界。其自然分齊。理須圓取。對此
因明。自然作法。異相差別。但此二界。異相有四。一作
法不作法異。二多少不同。作法隨事。故多自然。不爾
故一。但作空聚分齊。三寬狹異。謂自然界昔寬今狹。
本該一化。故所以寬。以集難故。開境局結。若依舊集。
恐不成結。故作空聚分齊。是以今狹作法對本。開結
故狹。然望今集。互有寬狹。四強弱不等。若望初集。亦
無強弱。對今集者。自然即弱。弱故法事極狹。但得結
界。不得作餘。及無欲法。作法強故。秉法極寬。下至解
界。及通欲等。
次法有無者。問於此作法。結界處中。
為有法起。為無法起。答於此處中。無別法起。以經作
法。異於自然。如有情類。別有造業。發生無表。故有得。
得此結界法。不屬別人。界處無情。繫屬何許。但是曾
加羯磨。唱制處所。故下文云。界現前者。在內羯磨。作
制限者。是類如受持衣鉢處分離等。並是曾經作法。
說為無罪。既是非情。並無法起。爾者如何見論十七
云。若結界巳。水盪成坑。有水流處。知其處所竪柱為。
問於上作法事得。答由知處所。咸是標內。無問高下
淺深。並同一界。
次棄失不者。僧若作意永捨住處。
所依之界。出界便失。故十誦四十七。有諸比丘。捨僧
坊去。作如是念。我不復還是處。是名捨界。不佛言捨。
又五十六。舍利弗遊行中。道有空精舍。是說戒日不
知。何者是界內。何處是界外。是事白佛。佛言。若有棄
空精舍。是名一切界外。是中說戒隨意。爾者如何。下
文治故僧伽藍。疑有淨地。佛言。解巳更結解。此文古
舊諸師並皆錯用。下文疑有淨處。即無故言。有故言。
處不知云何。佛言更結。此當部文。尚自錯用。說他部
文。而能具委。若論二眾。重結不失。見論十七。若比丘
結界巳。於比丘尼非界得。更結比丘尼界。比丘於尼
界上結亦爾。若非法比丘惡心解界。亦不成解。類如
解淨。
次相對者。若將白等三法。對處通局者。且自
然作法。白二位通。白二雖通二處。自然極狹。唯結大
小界白二。以是根本得在。自然中秉。
次就作法大
小界中白等。三法俱有通局。且如受懺等。單白通於
二處。捨受德衣。簡德斷諍。現前草覆。結集行鉢異惱
等白。局是大界。白二位中。還衣六年離衣杖絡。通於
二界。處分結淨。學家癡狂。攝衣覆鉢。用舊持新。不禮
分衣。四月八德等。局唯大界。白四法中。受戒出罪。通
於二界。憶念不癡。罪處所及。七羯磨等。局唯大界。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七本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七末
次下釋文。犍推者。梵音不正。正曰臂吒。犍推臂吒。此
云打犍推。所打之木。打法如常。五分十八。應唱時至。
若打犍推。若皷打。若吹螺。不知誰應打。佛言。應使沙
彌守園人打。彼便多打。佛言。應打三通。若無沙彌比
丘亦得打。問所以結界制令盡集。不聽與欲。解有三
義。一自然無界弱故。不攝餘法。憑界強故。能攝二結
界。是眾同之本。理宜急制。故無欲法。自餘羯磨。非眾
同本。不從急制。故聽與欲。三令識界相。不礙僧事。餘
法反此。故聽與欲。次差唱相人。所以須舊住者為取。
委知界之分齊。設非先住識者亦成。次所唱之相。文
中具列十二。如指山者。必須言某山某邊。若不別指
直言山者。理即不成。其山既爾。餘相類然。見論十七。
界相有八。謂山石林樹路封江水。山相者。大如須彌。
小如象大。石相者。大者如牛。小者三十稱。若漫石不
得。別安者得。林相者。若草林竹林。不得作界相。以體
空不實。林大者乃至百由旬。小者下至四樹連接。亦
名為林。樹相者。不得以枯樹為相。大如閻浮樹。小高
八寸。形如針大。若無自生。種者亦得。路者。除向田取
水等。窮路不得。大路或車步。短者乃至經三四村。得
蟻封者。大者如山。小者高八寸。江者。若好王化。五日
一雨。此雨江水不得作相。若四月不雨。常流不斷。水
深二尺。得作界相。水相者。自然池水。得作界相。若通
水入田。或甄盛水。不得作相。既知相巳。若無戒場。但
安一重標相。唱法如常。若有戒場。須竪三重標相。先
唱戒場相結巳。次結大界。先唱大界外相一周云。此
是大界外相。次唱內相一周云。此是大界內相。次總
合云。此為內相。彼為外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訖。
如是至三。其相若不現顯。及不唱者。總不成結。故五
分十八。佛言。若不唱界相。不成結界。犯突吉羅。諸比
丘以眾生。及烟火作界相。或並界或兩界相入。佛言。
皆不成結。犯突吉羅。此及諸部唱相。皆不言三。計其
道理。一說成就。但以行事巳然。共存三唱。次眾中下
差秉法。人唱相人不合秉法。秉法人不合唱相。以此
義故。文各別舉。五分十六。應一比丘唱四方界相。又
唱除內地。更一比丘白大德僧聽等。次正秉法十五。
二律牒唱相人名此。既無名不得輙依他部。言同一
住處者。是處所同對二住處。本別今同者。以彼不得
言同一住處。此為本同。今同故言。同一住處。同一說
戒者。謂是法同。
次明戒場。先解其義。四門分別。第一明其開意。第二
釋別場名。第三安置處所。第四辨結先後。言開意者。
大界僧居處所寬遠。數有別事。盡集稍難。故開。大界
之中。別立戒場。隨作受等。事時不惱大眾。即如文中
四人等事起。開聽別立。即是利益比丘。
次釋名者。
所以名戒場。本為別人。滅惡生善。簡穢取淨。故名為
場。如似俗場。從喻受稱。問餘界亦有此義如何。不與
場名。答大界本為眾僧所居。不專滅惡生善。不與場
名。諸餘小界。雖亦滅惡生善。為難別開。非久作法。又
無標相。不與場名。
次安處所者。論其戒場。須在界
內。為以界眾大難集。開結戒場。故知在內。又羯磨文
言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若在外者如何。言此
住處戒場無結。雖不為住。良由在他住處內故。又在
外者如何。下戒場大界互有見聞。佛制令喚。母經第
一云。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亦不得受具。
次先
後者。諸傳法者言。此無正文。應先大後小。以是大界
內安戒場故。今解不然。戒場既在大界內安。據理戒
場應須先結。故五分十六云。應先白二捨僧坊界。解
巳然後結戒場。結戒場。巳更結僧坊界。母經第二云。
解界先解大界。後解小界。結界先結小界。後結大界。
善見大同。不能具錄。
次下釋文。文中分二。初舉緣開結。第二當如是下正
明結法。結法分齊等如上應知。問如何不言同一住
處。答戒場無興。不為住故。既不為住。不言同一住處。
爾者所以不言同一說戒。答戒場無不為說戒。說戒
制作豈恐大眾疲勞。聽往戒場說戒。爾者戒場無興。
為別羯磨。是則應言同一羯磨。解大界言同說戒。則
有本界異界同戒場。若言同羯磨。恐同大界。亦須本
界異界同。是以不言同一羯磨。又解大界。無為僧住。
復欲攝人同法。是以須言同一住說。戒場無不為住。
不欲攝人同法。是以不言同一住處。同一羯磨。
次明解界。昔云。此之一解通解戒場及與大界。今謂
不然。但解大界。不解戒場。以其結解文不類故。唯此
一結對之辨解。餘三及戒場。並無解文。以義而言。欲
解戒場者。但應翻結作解。翻云。大德僧聽。此住處比
丘戒場。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大德僧聽
此住處比丘戒場。僧今於此解戒場。誰諸長老忍僧。
於此解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於此解戒
場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如解大界。翻亦同爾。
釋文分。先辨解緣。母經第六。解界有二緣。一者水漂
標相壞不知處所。二為賊難故。諸比丘皆出界外。次
明解法。結時為識相。故須立標相解。為捨界相。直解
不須牒。
次明不失衣界。自然衣界。如上巳明。今辨作法。先解
其義。二門分別。第一正明衣界。第二舉衣。對僧辨其
同異。先明衣界。三門分別。第一開結之意。第二釋衣
界名。第三除村不除。初門。三衣制畜。理應隨身。今若
遠之。豈成持護。又以比丘經禪靡替。界寬藍狹。隔礙便
生。故聖開聽。於僧界上。結攝衣界。遍界共同。故僧祇
第八云。舍利弗於那羅聚落安居。日日詣竹林。禮世
尊足。值天七日連雨。念言我今體羸。是僧伽梨重。正
欲持去。被雨遂重。若不持去。脫不得還。便應捨墮。且
住持晴。往詣世尊。道逢外道共論。佛問何以多日不
現。具說上事。告諸比丘。從今日後。王舍城。竹園精舍。
那羅聚落。作木離衣宿界。今諸比丘得安樂住。羯磨
法可知。作不失衣法巳。此王舍城。趣那羅聚落。道兩
邊各二十五肘。名為界。若衣在道中。得道左右。各二
十五肘。置衣王舍。得至那羅聚落。無罪。置衣那羅聚
落亦如是。又祇洹精舍有一比丘。食後欲詣開眼林
坐禪。便作是念。我或於彼宿。便失伽梨。即持三衣。遇
見世尊。問佛知巳告言。從今日後。從祇洹林。至開眼
林。東坊精舍。西坊精舍。東林精舍。西林精舍。王園精
舍。受籌塔婆羅林精舍。盡同作不失衣法。今諸比丘
得安樂住。羯磨如文。然不應練若。通結聚落。應阿練
若處。通結阿練若處聚落處。通結聚落處。唯此界寬。
藍狹。得結攝衣界。欲使可於僧界。同一衣界。或若藍
望僧界。或等或寬。此二衣界。即不須結。對此若結。反
成局礙。非謂衣界一切須結。
次釋名者。由加此法。
攝衣屬人。今無離罪。故曰不失衣界。或可加法。結後
去之雖遠。但不離界。衣猶屬人。故曰攝衣界。
次除
村不者。問作羯磨法。時為有村。故須言除村。為得無
村。亦言除村。舊解村界。若有若無。一切須除。今釋不
爾。若現有村可須言除。若現無村即不須除。若當無
村結言除者。此即事不稱法。豈得成就。如瞻波中無
病浪治。及被客呵。無覆與覆。此等不成。其例非一。問
衣界所以除村者。答村是俗人所居。衣隨比丘。分齊
體性相違。故須除去。多論具五義。須除一聚落。散亂
不定。衣界是定。二為除誹謗故。三為除鬪諍故。四為
護梵行故。五為除疑嫌故。又問僧衣二結。所以有除
不除。舊解云。俱是禁緩從急。有除不除衣。以別為過
故須除村。別而就急。僧以同界不集為𠎝。故不除村
同而就急。又解僧界開不重開。所以不除衣界。亦是
開不重開。是故須除。今解僧衣二界既殊。所以除不
除別。又解衣與村界一向相違。雖復開依處結。亦須
除去。然與僧界。性不相違。以不相違。故不除也。
次明同異。三門分別。第一寬狹多少。第二相可不可
第三勢分有無。言多少者。僧衣對辨。可為三位。一以
二自然五句不同。二以衣自然對僧。作法亦五差別。
三以二作相對三句。辨異初五者。第一僧寬衣狹。謂
在蘭若攝僧。二拘盧舍攝衣八樹間。第二衣寬僧狹。
如依伽藍集僧衣。界外有勢分。第三僧衣俱等。如藍
勢分與七樹齊。第四僧一衣多。如七樹內有眾多家。
第五衣一僧多。如空地大樹百由旬。比丘精異衣許
通護。僧有多限。有人云。藍相寬故衣一。此有眾多。六
十三步故僧多。此不應理。若此藍內。是可分別。六十
三步。不得有多。若以不可分別。僧多衣豈為一。次位
五者。一僧寬衣狹。如界大藍小。是二衣寬僧狹。如藍
大界小。是三俱等。如可藍勢分。結僧界者。是四僧三
衣。一有戒場故五。僧一衣多。無戒場故僧一。藍有若
干界故衣多。次位三者。一僧寬衣狹。謂除村村外界。
以被除處無衣界故。二僧界三衣界。一有戒場故。僧
三以結攝。衣界無村故且言衣一。三者俱等。謂無戒
場故。此中不得有衣寬僧狹。以衣作法。依僧界故。復
以衣界。假僧界生。亦不得將衣作法。對僧自然辨。
次相可不者。二種自然具三義。故不得相可。一衣制
隨人。僧則隨處。僧衣既殊。豈得相可。二各不相假。三
勢分有無。次二作法翻上三義。故得相可。一衣以隨
人急故。開急就緩。可大界上結。為是相可。二衣必假
僧。三俱無勢分。自然作法。既是法無法異。亦不得相
對。明可與不可。
次勢分有無者。僧界約處分齊。垣
定不問。自然作法。俱無勢分。衣界翻此。理應俱有勢
分。但為自然。攝衣隨人。不定以不定。故開。有勢分作
法。衣界開依處結。處則是定。故無勢分。亦可作法衣
界。假僧界生。所依既無。能依豈有。
次下釋文。文中分三。初無村結法。次有村結法。後料
簡進不。無村文二。一舉緣。二作法。母經第二云。先結
大界。後結不失衣界。先捨不失衣界。後捨大界。次有
村結法。初亦舉緣。次明結法。問所以界內有村。答多
論第四云。以界威力故。惡不得便。又在界內。善神所
護。是以為檀越故。通聚落結。次料簡。有四句。唯釋可
知。
次下第三開結大小界法。文中分四。第一結解大界。
第二爾時有二住處下對食料簡。第三爾時布薩日
下結解小界。第四時天瀑雨下對法料簡。初文有四。
第一明法食。二同界文分為五。第一舉前昔別。第二
諸比丘下顯欲。今同為法食互[虛*予]。遞相假故。第三諸
比丘下以緣啟請。第四佛言下解前昔別。第五應盡
集下開結。今同結法分齊細解如上。第二法同食別
界。食雖自豐。法便有闕。釋文准上。第三食同法別界。
良以食儉法豐。須作斯制。食是常住。不可輙通。自非
作法。無由得共。猶如僧得施物。亦通十方。作法竟時
得攝屬巳。物既爾。食亦然。此無別界。不須解言。但欲
同食。作斯羯磨。釋文准前。第四舉初二合。解為兩別
下二唯亦應然。文無者略。
次料簡食者。若隨得食。
便各食之。此則乖本結心。豈成同食。若來往送。復恐
時過。但作口和。彼此無犯。雖作斯法。據其少食。食若
多者。即不得通。
次數人小界。先結後解。解此小界。
人處相應。既此人結。還此人解。以蹔作法無。第二為
後人如何。輙解此界。不同戒場。永久作法。兼有標相
後人牒解。
次對法料簡。一約河水。二就道遠。
次明說戒法體。將欲釋文先義。四門分別。第一約時。
第二約處。第三約人。第四約法。初時有四。謂年月日
時。年者。一年二十三大小可解。月者。謂黑白月。日者
十四十五十六。隨其住處。自為恒式。時者。通晝及夜
此文多就夜說。如文。然燈火故。又以夜多寂靜赴。說
者集故。此文雖知是夜晝亦無失。故十誦云。從今聽
二布薩。一食前。二食後。一晝一夜。
次說處者。以人
通於僧別故。處該於作法自然。然於作法之中。復有
大小。大界理遍。小局數人。
次明人者。除下三眾。以
非所秉。具戒位三。三皆說戒。僧有四別。四人僧收。又
於僧中。義分廣略。三人巳下但是略法。若論減却非
時。並據僧說。復應有誦戒人。其誦戒上座應誦。五分
十九云。有一住處布薩。䟦難陀為上座。眾僧請說戒。
答曰誦忘。諸比丘言。若忘。何以坐上座處。以是白佛
佛言。應上座說戒。若不說吉羅。比丘不知齊。幾為上
座。佛言。在上無人。皆名上座。又若上座不能說者。僧
祇三十四云。僧上座應誦戒。若不能者。次第二上座
誦。若復不能。乃至能者應誦。又五分十九云。諸比丘
先不請。誦戒人以此稽留說戒。白佛。佛言。應先請說
戒人。增一經四十四云。今聽上座。使說禁戒。若僧上
座不堪說者。聽持律說。若無持者。其能誦戒通利者。
當唱之使說戒。
次明法者。法位通三。謂心念三語
羯磨。羯磨之中。復有三位。此制常行。故但單白。
次下釋文。文分為三。第一單白攝眾。第二爾時說戒
日下正辨說戒法體。第三若有三人下明是非相
初白可知。若更有餘法事。並須未白前作故。五分
十九云。時諸比丘先說戒。後作諸羯磨。六羣比丘說
戒竟便去。不與僧和合。以是白佛。佛言。應先作諸羯
磨。然後說戒。以是攝僧。今不得去。
次明法體有三。
眾法對首心念。略辨僧說。料理前事。鳴槌集眾。不局
大僧。沙彌亦集。眾既集巳。當相撿校。若有見聞。復應
喚覓法事。次第癈立可知。應辨淨水香汁。然燈舍羅。
舍羅者是籌。五分十八。諸比丘便作金銀籌。以是白
佛。佛言。應用銅䥫牙角竹木。除染毒樹。諸比丘有短
作有長作。佛言。短應並五指。長應拳手一肘。麁不過
小指。細不減𣛰。應染以同盛。懸著布薩堂上。僧祗二
十七云。若欲誦時。應先淨洗。互巳捉籌。若有者應作
香汁浴籌。餘人欲捉籌者亦爾。復云香汁灑地散華
然燈。三十四云。應一人行。一人收。不得覆頭覆肩行
籌。應脫革屣。偏袒有肩。受籌人亦如是。先行具足人。
籌。然後行沙彌籌行巳。白爾許受具足人。爾許沙彌
合。有爾許人。次對首者。以非眾故。不得互問。清淨表
同僧法。故須自言清淨。次一人心念言者。以不對境
稱云心念為欲。表淨同僧。故須言也。
次是非。文二。
第一對前三位明。第二別定是非。前文二句。初句。是
非法別。眾以白說戒。應四人為。今三人作。即是非法
三又非僧。不成與欲。即是別眾。次下二句。是法別眾
以應三語。是法不應受欲。即是別眾。次別定文四。一
六羣造非。第二比丘白佛。第三佛制不得。第四如非
對顯。此中文三。初舉四數。次列三非。一如言。二非者
若僧不集。一白處作。二白或三人受。第四人欲白說
戒。是名非法別眾。若四人盡集重作留白。或可四人
共作三語。是名非法和合。若四人不集如白法作白。
或三人等受欲作法。是名法別眾。言一如者。若四人
巳上盡集白說。或三人等不受欲。共作三語心念。是
名法和合。凡舉非者。欲使識非令棄。顯其如者。欲使
達是遵。修顯成不。如文可知。然佛示此法。和合說戒。
令使比丘識相同修。故言是我所教法。
次與欲清淨法。文中有三。第一與欲應羯磨。第二爾
時說戒日下與清淨應說戒。第三爾時六羣下料簡
進不。前文有四。第一病輕與欲法。第二不能如是下
扶將赴集法。第三若盧此下病重圍遶法。第四若病
者眾多下病多出界法對。此解義七門分別。第一開
意。第二釋名。第三定緣。第四約時。第五約處。第六約
人。第七約法。初門者。僧若秉法。理須同遵。情有乖違。
不成和合。然和合中身心兩別。身為緣遮開。單心集
情既到。僧得名同事。既不犯別。開聽與欲。
次釋名
夫論欲者。乃是希須為義。故伽論第六云。何以故名
欲。欲者所作事樂。隨憙共同。如法僧事。十誦五十八
云。欲法者欲名發心。如法僧事中。隨僧法與欲。是名
欲法。實論第七云。心有所須。是名為欲。然應與中。自
有彼此相藉。如說戒自恣。制所常行。若當不為必制。
有罪。或有僧須別人。別人不藉。如受戒懺悔治人等
法。以若不為。聖不制罪。雖復望巳。有須不須。然僧秉
作。並須齊集。
次定緣者。即此文中為病故開。然有
瞻病三寶等事。於教無違者。咸在開限。如不與欲。戒
云。若為僧事塔事瞻病事。及後悔戒。作衣緣。亦得。
次約時者。謂作說戒自恣羯磨等時。時義不定。約法
以辨。故下文言。作羯磨時應與欲。
次約處者。專約
作法。自然中無。故結界時不得受欲。然作法中。復有
大小。小中除戒場。餘者即無欲。所以可解。
次約人
有三。第一能與欲人。謂上二具非下三眾。就二具中
體須應法。第二納欲人。謂唯是僧。非下二位。故文言。
一二三人。不得受欲。僧有四別。通皆攝欲。然四人少
分。結界無欲。第三持欲人。隨文解釋。
次約法者。法
位有二。第一所應之法。於所應中。位有其三說戒。一
法說戒。及羯磨自恣。一法自恣及羯磨。餘一切法專
唯羯磨。然羯磨三位通皆攝欲。唯白二少分。結界無
欲。第二與欲法。亦至文解。
次下釋文。初文有三。第一舉僧作事。第二有異下牒
不來緣。第三佛言下開與欲法。此中復三。第一與成
不成。第二若受欲比丘下持成不成。第三若受欲人
下說成不成。初文有二。第一舉欲成法。第二若不下
反顯不成。前中復二。第一總舉應與。第二別列欲法。
欲法五種。五中四略。一廣。略開重病輕者。不得廣說
一種通病不病。次不成中。若不現身相。翻前第四。若
不口說。翻餘四種。此等不成。應更與欲。欲法既爾。下
清淨法亦然。乃至恣中亦同此說。
次持中有三。一
病人所。二至中道。三至僧中。初病人所有。二十七人
不成持欲。下自恣中。有二十五。略無神足離見聞。此
中位三。初有七人。謂受欲巳有。次若自言下十九人
通及與時。第三離見聞。一種唯局與時。所以唯局與
時。以受欲巳離。見聞不失。故知受時不得離見聞。餘
處行者。謂出界外。故恣中言。若出界。又十誦三十九
與欲者亦不得出界。故文云。佛言從今日與欲者。不
得出界。犯者吉羅。及不得受界外人欲。問餘行既是
出界。所以復明戒場失。答今言戒場者。實巳出界竟。
以是大界分內。別作法處。情或不失。故更明之。其十
三難等。有過人以不知故。須有自言。若其知實不假
自言。問所以無癡狂等三。答此隨一相舉之。理不備
盡。文無者略。五分中有。問下一據不足數中。更有尼
等。四人別住隱沒。及所為者。何以此等七人不來。答
所為人者。成持故無。尼等六人理有並略。五分具有
問。此中六人。謂命過餘處行罷。道入外道。眾別部眾。
明相出。何以不足中無。答此取往來失欲分齊。故有
命過等。及經時失。彼不足中。不據往來。唯約體說。故
無此六。次中道僧中者。設離常行道見聞欲。亦不失
持欲。既是使命往來。豈可離道。見聞即令欲失。以此
故知。道中無離見聞。爾者道中既𨷂見聞。所以言亦
如是。答理實見聞局。是受時中道不可。偏除此一。是
故總望前位。言亦如是。次僧中亦無離見聞。以局受
時故。又解此之三位皆對受明。於病人所受既爾。若
中道僧中亦然。省過順文。此釋最勝。故與自恣。文云
若到病人所。便命過等。准彼此則不合有巳。然古師
說。僧中離見聞有四。一隱沒。二到出。三隔障。四遠坐
者。自論不足。非關失欲。
次說成不。如文可知。
次赴集等。具如文說。五分十八云。佛言。應舉眾到病
人。所使說戒。比丘於中央坐說戒。令諸病比丘向說
戒人。復有諸病比丘。不能向說戒人。背而坐臥。佛言。
應出界外。布薩不得。在界內作。別眾布薩。
次與清淨其位並同。
次進不者。其文有九。第一欲清淨令法。第二不得稱
事說欲。第三明欲清淨不失。第四受欲多少。第五更
明說戒儀軌。第六轉欲清淨法。第七得稱和上闍梨
字不。第八事說往不。第九制往及坐。初文欲清淨合
者。為令不稽僧事。隨作皆成。故制。合與是則欲與清
淨。合欲與自恣合。
次聽稱事者。亦為稽留僧事。欲
令眾僧秉法無礙。復除非法。不與情和。是以但言。如
法僧事。與欲清淨。爾者既不許稱事。如何與欲自恣
答不聽稱事者。謂稱僧中所作之事。自恣者自宣巳
情。縱僧舉罪。不是稱他僧所作事。
次欲清淨失不
者。但以路中有難。不得詣僧。開從外來。欲法不失。
次受欲多少者。此文皆得不能記識姓字相貌。但言
眾多等。十誦亦爾。僧祇二十七云。若取欲時應自思
惟。能傳欲不。不得取眾。欲得至三人。集人多少者。祇
律又云。從今巳後。不聽與欲者。多及等作布薩。若與
欲等多作布薩。越毗尼。五分十九。今聽多比丘。集比
丘持清淨欲來。此望說戒集者須多。若論餘法。不論
多少。
次說戒儀軌者。為說戒故立。不成別眾。除此
及威儀師。餘有坐立者。皆成別眾誦戒。忘誤授等可
知。
次轉欲如文。前對病人。說有廣略。轉欲非病。一
切須廣。母經第八云。取欲者語一人。如是展轉。語第
七人。皆得取清淨。是名七相應法。不同祇律轉與失
欲。十誦。佛言。從今不得展轉與清淨。與欲與自恣。與
除罪。犯者吉羅。
次不得稱和上等字。祇云。有人問
汝和上阿闍梨字何等。不得直道和上阿闍梨字。應
說義因緣令知。
次說欲事訖。須往僧中。以情先和
不犯。別眾伹為事訖。應須聽戒。不往違教。故如法治
爾者。說欲事訖。不往不犯。別者受日。事訖不來。夏應
不破。舊解云。事訖未來。不即破夏。令解不爾。受日對
事。事如聽受。事謝法亡。不還破夏。說欲送情。非正由
事。故說欲時。不稱事說。
次說戒事。須往赴坐聽。兩
對四句。如文可知。
次略說文三。先明略緣。第二自今巳下示秉法時。第
三彼比丘下正明略說。前文重者。名難。輕者是餘緣。
八難中病者。是說戒師。餘緣中病者。是餘僧眾人。難
者住處有眾多白衣。妨說戒故。或有惡人。來至座上
捉比丘。次爾時者。但明相未出。須作羯磨。以明相出
欲即失故。次正明。略文分為二。初作七略。一直去。次
復有五種。下作三位。五略前文。初句難猶未至。應可
廣說。此是說盡提舍尼。名為廣說。謂是略中之廣。非
全說五犯。所以知者。以其次句。說盡九十證知前句
是提舍尼。問所以無有廣說。眾學七滅。言僧常聞。答
若說眾學。便是五犯。巳周縱餘七戒。不得名略。餘句
可知。即是七略。一真去尼無不定。故有六略。一直去
次錯互。前七以為三五。前根本七。從緣向急。今此三
五從急向緩。初五單序作頭。至盡三十。還是略中之
廣。故曰廣說。第五伹以略去廣。文廣取名數。所說不
殊前聞。故曰僧常聞。次二五可知。尼本六略伹有二
五。
次除疑調伏。文中有五。第一立制除疑。第二爾時世
尊下自言治法。第三爾時說戒日下制愚依智。第四
爾時難陀下折伏弟子。第五爾時有一下瞻奉德人
前文有四。第一立制除疑。為淨眾故。第二有三種下
列數料簡。初人濫故須作。後二無濫不須狂病。既然
餘二類爾。第三狂止為解眾僧。作法除疑。立制非關
別人。故無有乞解。是別人等。僧乞解前制。既為列人
所以須乞狂止。未解不犯。別眾以法不捨。須僧解故。
不同母經。彼經第二。佛言。得心者可捨後還失心。更
與得。本心還捨。僧祇作白三羯磨。若病差即捨。第四
更發復作。
次制自言治法。文中有五。第一佛止不說對此釋佛
說戒。二門分別。第一明說法體。第二說戒時節。初門
所說法者。佛在僧中為眾說者。但是略教。不說廣教
所以爾者。舊解云。略教法門。言雖是略。理實包含。通
於輕重。是以如來說此。總教通被五。根機利益。廣有
五差。輕重不等。若為說廣。利益不普。此釋不然。佛說
略教。本無五機。如何乃云。通被五根。又佛滅後百年
巳前。猶為一部。未有五差。如何在日。始十二年。即云
廣有五差。輕重不等。故今解云。以略是其列行之法。
佛說此法。教誡學徒。廣是眾法。共相攝受。佛既非僧。
寧容唱此。是以戒經云。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此戒
經。明知是略。又善見云。過去諸佛。但說教授波羅提
木叉。不說威德波羅提木叉。問何名教威德解略無。
名種稱云。教授廣有。名種怖人。故曰威德。問佛有無
邊智慧。無邊辯才。何故十二年中常說一偈。多論解
云。雖有無窮之辨。為眾生故。更不異說。更不多說。次
明時節。諸文不定。若依僧祇。五年巳後。漸漸為非。立
說木叉法。見論第五云。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
說教授。波羅提木叉。復於一時。語諸比丘。從今巳後
汝輩自說威德。波羅提木叉。又云。過去諸佛不為聲
聞弟子結戒。不犯非故。亦不結威德波羅提木叉。亦
不半月半月說戒。乃至六年六年止說教授波羅提
木叉。往昔閻浮利地有八萬四千寺。寺或有十萬二
十萬比丘。亦不諠𠆴。皆寂靜而住。是時諸天人心思
欲聞佛說戒。恒計年歲。應到六年。即集大眾。往佛所
待佛說戒。是時諸比丘有神力者。從遠而來。無神力
者。諸天來白。時至可去。即取衣鉢。承天神力。到布薩
堂。到巳禮足。時毗婆尸佛知眾集巳。為說忍辱第一
道偈。若依增一經。皆具廣略。乃至第七佛。十二年中
無有瑕穢。但說一偈。以為禁戒。自今巳後。令僧說廣。
因此乘明。彌勒千歲之中。眾僧無有瑕穢。恒說一偈。
偈云。口意不行惡。身亦無所犯。當除此三行。速脫生
死淵。又多論第二云。十二年中。常在眾說。十二年後
有惡法出。心不說。令弟子說。十誦亦爾。問諸文明說
時節。何以不定解。僧祇。制廣時節餘文。見論乃是說
之時節。問所以見論。餘文說時。又別解。蓋是隨根見
聞有異。或可部別不同。不可互為妨難。問五年制廣
巳是有事如何復云。十二年前。為無事僧說此戒經。
答廣教雖興。未名有事。謂非犯廣之人。故云無事。若
實犯廣。非真沙門。欲令世尊於斯穢眾。說清淨法。無
有是處。約此差別。義來為三。五年巳前無事。名無事。
以行清淨。無有𠎝違。五年巳後。十二年前有事。名無
事覩事。雖是乖違。最初還成清淨。十二年後有事。名
有事。以過重興。擯令出眾。問佛越此時如何不說。答
以眾不淨。故不為說。爾者弟子亦然。還被淨者。進止
合儀。方得聞戒。此則與佛無殊。如何不等。答十二年
後犯結罪名。雖有悔除進止儀軌。然以過顯群心。眾
非淳淨。是故如來不為穢說。不同弟子。但制見聞中
淨。覩事無違。即得為說。又問佛為彼說。有何過耶。答
為護眾生。故五分二十八云。佛告阿難。從今汝等自
共說戒。吾不復得為比丘說。所以者何。若眾不清淨。
如來為說。彼犯戒人。頭破七分。又十誦三十三云。若
佛於不清淨眾中說戒者。是不清淨人頭破七分。目
連從今。汝等當自說波羅提木叉。佛不復為汝等說。
增一經亦爾。第二時尊者下輙行駈擯。文中犯戒。內
懷腐爛者。謂犯四重。不顯其名。祇中犯盜。闍王作布
薩堂。種種嚴飾。有金蓮花墮地。此惡比丘盜心取。俠
掖下。第三佛語。目連下制自言治法。第四自今巳去
下付弟子說此。是如來最後說略。以十二年前未有
犯廣。今既犯廣。故止不說。第五顯法奇特。文二。初
列海水八喻。次如是目連下舉法同喻。海水八喻。
文中通舉。此破戒者。淨教不収。同第六喻不宿死
屍。
次制愚依智。文二。初制五歲比丘。誦戒羯磨使利。第
二制依能誦。戒人安居。
次折伏弟子。文三。謂起過呵責。立制。立制文二。初教
和上檢問方法。次明應去不應去。此中應有八句。初
之一句。事處伴俱非。次有三句。二非一如。次有三句。
一非二如。此之七句。有過不應去。末後一句。俱如聽
去。於中四五。二句文中不次。或有文中。但有七句。一
處非。餘二如句。五分十八云。和上應籌量。若道略有
疑。恐怖和上。聽去吉羅。若不聽去。弟子強去。得輕師
波逸提。
次瞻奉德人供給等。如文。十誦二十二云。若聞客比
丘來。清淨共住。同見知布薩。知布薩羯磨。知說波羅
提木叉。知會坐舊比丘。應迎耎語。問訊代擔衣鉢等。
乃至種種供給。若不供給供養舊比丘。一切得罪。何
以故。無佛時。是人補佛處。
次懺𠎝者。文中分二。第一別人犯罪懺滅方法。第二
爾時當說戒日下僧犯進不。前文復二。初說戒前犯
二罪一識一疑懺悔發露法。第二爾時說戒日下說
戒時憶二罪一識一疑俱教發露。就前文識罪中文
三。初舉緣啟佛。第二佛言下示其懺方。第三作如是
下結我聞法。初後可知。亦懺文五。第一請懺悔主。第
二修懺威儀。第三正懺詞句。第四呵今生厭。第五領
受立要。此之五句。是對一人懺法。若對二三人懺。須
問邊人。對僧須有單白和眾。初文以有犯人。不得受
他懺悔。故言當詣清淨比丘所。五分十八。以無清淨
比丘。及不同犯者可懺悔。遂命過。以是白佛。佛言。今
聽同犯不同犯。皆得向懺。十誦五十六。初為急事。開
不相應。罪聽懺悔。後有恐怖事。佛言。從今日若有相
應罪。是比丘一心生念。口言後當向清淨比丘懺悔。
聽受相應。罪懺悔。然此懺主必須加請。若不加請。無
由愍接。請詞可知。次辨威儀。具如上釋。次辨懺詞。此
中懺者。謂三四兩犯。及對首蘭。文中八句。一言對懺
主。請令攝念。故曰大德聽。第二自庠巳名。第三顯罪
名種。第四今向巳下。正明發露不作隱心。第五懺悔
等者彰其損益。顯巳將欲棄損就益。第六憶念犯下
除其不憶。憶皆發露。不敢覆藏。第七願長老下請作
證明。第八戒身巳下戒得如本應。於淨法除𠎝事難。
故須三說呵責治者。僧祇第八云。持律問言。汝自見
罪不。答見。汝更作答言。頂戴持如是。第二第三遍問
答亦爾。見論十四。作白和僧竟。先問言。汝見罪不。答
言見。汝當來罪莫犯。答言善然後受懺悔。次領受可
知。次疑罪者。疑有二義。一疑犯不犯。二疑重輕名種。
故開發露。得聞淨法。次說戒時者。但為逼說。不容懺
悔。復恐眾喧。不作對首。雖復識罪。分明開作。心念發
露。表心淨故。亦得聞戒。疑亦如前。不須別說。
次僧犯文三。第一說戒日。二罪識者懺悔。疑者發露。
文中但言當差人往餘處。而無差人之法。五分。即出
差人白二。第二說戒時。二罪作白。向四方僧。懺悔發
問。此中疑言。發露罪。理不除識。言懺悔其罪滅不。古
釋云。作白即滅。不須更懺。所以知滅。文言懺悔。不云
發露。今解不爾。但作此白。表無隱心。使得聞戒。罪未
得滅。文中既言。白巳當懺悔。明知作白表淨。罪不得
滅。又如草覆。懺中文除重罪。既簡重者。明輕得滅。此
既無簡。明總不滅。又十誦二十二。單白云。若後是罪。
如法懺悔。准彼後言。此當亦爾。不得苟欲。除愆當是
當。又臨說戒。識疑發露。皆有當言。罪亦應滅。彼許是
當。此豈為當。第二說戒日。一切僧犯。不識名相。問懺
方法此中不識名者。謂不知露地。然火壞生等。不識
相者。不知罪體多少。此為教作。問懺儀軌。但有說戒
日。無說戒時。此不識罪。對有執情生淨。故曰不得強
逼懺悔。
次客舊者。文中有四。第一說日同不同。來有少等多。
明應不應。有三十六句。第二說戒日。下僧伽藍裏。互
見聞疑。有四十句。第三有異住處下大界戒場互見
聞疑。有二十四句。第四有異住處下界裏藍外互見
聞疑。有二十四句。初文有二。第一廣明應不。第二應
從不從。結惡心罪。前文有三。筒十二句。第一說日不
同來有少等多。作十二句。第二說戒日同互不相知
來有少等多。作十二句。第三十二正以知未來為異。
初十二中有二。六句謂十四十五。作一六。次十五十
六。作一六。初六有兩位。三句初三。客十四。舊十五。客
有少等多少等。制客從舊。若舊須出外。次三舊十四。
客十五。客有少等多少等。制客出外。若多舊須從客。
次六但有。下三客十六。舊十五。略無前三。客十五。
舊十六。問舊說客來等。是則制客以從舊。所以客
說舊來等。而不制舊以從客。乃令客比丘出界外
說。答欲明舊強客弱。故有制不制。爾者次下日。同中
客與舊等。如何制舊。更與客說。答下以即座作法。不
多勞擾。客舊雖等。皆為重說。又問曰。不同中所以無
客。客相望舊。舊相望耶。答為辨強弱。故有客舊相望。
若其客舊。客舊自相望者。是則無強弱。或可合有。文
無者略。次十二句。總有四三。初三舊望客。次三客望
舊。次三舊舊相望。次三客客相望。問所以外來入界
不犯。別而許告清淨。答以心無別。向僧不犯。爾者餘
法向僧亦應不犯。答說戒制作。一切同遵。以心向僧
不犯。別眾餘法。別為非皆同遵。縱心向僧。亦在犯限。
次十二者。翻前以說。初三客望舊。次三舊望客。次三
客客相望。次三舊舊相望。次結罪者。通前諸位。或應
出不出。應作不作。以不集故。為破壞他。惡心秉法。故
結偷蘭。或懈怠故。不為破他。而作法者。伹得吉羅。次
第二文。四一有十句。客見舊相。二有住處下十句。舊
見客相。三說戒日下十句。客聞舊聲。四有住處下十
句。舊聞客聲。初文十句。分為二五。初見不疑有五。前
四成不。第五成就。前中復二。初三不成有罪。第四不
成無罪。以不集故不成。謂無非過不犯。前中復二。初
二不成犯輕。以懈怠故。第三不成即重。以惡心故。次
見疑五者。見巳生疑。為大比丘。為是沙彌。作文同前。
故曰亦如是。一十既爾。餘十同此。次第三文亦四位
如前。唯以句少為別。初文六句。分為二三。初見不疑
有三。三中前二成而有罪。以是別界。故所以成。應喚
不喚。所以有罪。第三喚集作法。成而無罪。次見疑三
句。作文同前。一六既爾。餘六類然。次第四文。義准前
說。
●次叛說戒法。
六群比丘自知多過。恐僧治罸。故
叛說戒。文中分二。初一九自為。次一九為他。釋文可
知。
次簡餘眾法。文中有二。初簡餘眾。尼雖具戒。形別不
得。十誦。聽比丘在尼前。說比丘戒。不聽尼說。若比丘
忘聽尼口授。尼說翻此。僧祇二十七。從今日後。不聽
向未受具人說五篇名。得教語。汝不得作非梵行。不
得盜。不得煞生。不得妄語。如是比丘得為說。第二除
人開餘不犯。
次非時說戒。除十四十五十六。餘日作者。即是非時。
但以眾僧鬪諍日久。情既乖違。不成和合。今既諍滅。
還同一味。自非作法。無以表和。於中文三。初諍滅作
白。次問答應不。次白是非時說戒白。此白即替常說
戒白。若望時說。諸文唯除客舊。餘咸具有。准同上明。
上來說戒法竟。
●次二揵度。
同明離過。安居防未。是以以先明要
期此住。故曰安居。廣明四種安居之法。集在一處。稱
云揵度。大文分三。初遊行起過。第二時諸下呵責。第
三告諸比丘下世尊立制禁斷。遊行遣結安居。翻前
行損起過可知。呵文分三。初白衣呵。於中復三。初執
所作不應呵。次諸外道下舉外況內呵。次至於蟲鳥
下舉下況上呵。次比丘呵佛呵如文。次釋立制。文分
為六。第一結安居法。第二若安居竟下分夏房法。第
三爾時舍利弗下雜安進不。第四爾時諸比丘露處
下安所依處。第五爾時有檀越請下出界進不。第六
爾時拘睒彌下明安居請背不背義。先解初文。文中
分二。第一翻損就益。總興其教。第二白所依人下列
安居法。但以安居順理故。佛言聽。聽而有違。還名為
制。對此總申安居之義。釋安居義。四門分別。第一約
時。第二約處。第三就人。第四對法。
先約時者。於中有三。一結夏非春冬。第二夏有四月
結三之意。第三夏中有閏通數以不。初門。問過舉三
時。應須通禁。如何結夏不制春冬。答夏中生過。重於
餘時。雖復同廢正修。招譏醜累。然為雨等諸過。異於
餘時。以此壞行義多。所以偏制。餘時行者壞行義少。
招譏復微。故不制耳。是以文言。聽諸比丘。三月夏安
居。即是夏中益多有法住。住既有法。去時為益。亦有
法去。餘時益少。住無有法。住既無法。去寧得有。問夏
為過重。結夏非餘時者。何故尼三時遊行。並得逸提
比丘俱吉。答安居遊行。二義差別。自有不安不行。自
有安而亦行。是以尼律安居遊行。各別立戒。故知非
類。
第二門。問所以夏有四月。但結三耶。釋有二義。
一者為開不逮之流。若無緣者結前。有緣者結後。若
當盡結四月者。唯四月十六日成就。十七日巳去即
不成安。教法太急。事難常行。故開一月籌量進不。是
故文中舍利弗目連十七日到。佛言聽結。後安居。二
為賞勞。若當定結。四月者有待之形。無日可賞。故開
夏分一月。以充五利賞勞。故文言。若前安居。住前三
月。又云。不受迦絺那衣一月。
第三門。數閏以不者。
本制安居。是夏時分。故使有閏。攝在夏中。故多論夏
中有閏。亦得一百二十日。畜雨衣。雨衣開畜。尚聽含
閏。安居制修。豈客除去。又解修道慕急。多日為善。不
聽數閏足滿三月。爾者既不許數。即非安居中日閏
中出界。應不破夏。答中問出宿。即非相續。在要期處。
是故破夏。爾者受日逢閏。亦得通攝以不。答安居局
處修道。故便攝閏受日。對事別開。故但隨日。爾者夏
中有閏。閏則夏攝。五事賞勞。亦得兩月。六月不一。解
五利寬。奢俱不攝。閏數滿一月五月。便捨不同安居。
又解五月攝閏。以言冬四月滿。既約時辨。故知含閏
一月。局閏夏餘。故不攝閏。既言安居含閏。其中若閏
五月六月。定須一百二十日住。若閏四月者。結位有
三。若前四月結者。一百二十日住。後四月結者。隨日
不定。五月結者。定九十日。是中或有安居。隔一月去。
時隔一日。如似一人前四月三十日結。一人五月一
日結。是名隔一月。若論去者。前人七月盡日去。後人
八月一日去。是名隔一日。若閏月中三十日結者。並
與五月一日同。亦得云安居隔二十九日。乃至一日
去並同時。若當閏七月者。結位有兩。五月一日巳前
十六日。九十日住。二日巳去十五日。百二十日住。是
中或有安居隔一日。去時隔一月。如似一人五月一
日安居。一人二日是名安居。隔一日。前人閏七月一
日得去。後人至八月二日去。中間逢閏。不成實日。是
名去時隔一月。乃至有安居。隔十五日。去時隔一月
等。
次約處門。夫安居者須依界。所以知依界者。文云。一
脚入界內。又受日出界外。又背請成不成中云。界內
界外布薩。又云。此彼界僧破等。又十誦五十三。問頗
有一比丘。四住處安居。亦名安居不。答若牀㯓材木
連接四界。是中安居。得名安居。又問。是比丘何處應
與安居施物。答四處一切合與一分。又問眾多僧坊
共結一界安居得不。答得名安居。諸比丘應住何僧。
坊。答隨意住。爾者如何。文言。某甲伽藍等。答此謂舉
處。以取其界。然界有二。自然作法。此之兩處俱成安
居。問依自然界安居。得結界不。舊解不得結。結即破
夏。文言。安居竟應結界故。若爾先在自然攝衣界裏。
忽結衣界。亦應失衣。答不類以本受。衣不假。自然衣
界故。今雖結不失受法。安居之法無成局界。入界成
安居故結。即破夏。問作法處安居得解界不。答不得
解。解即破夏故。文言。安居竟應解界。若爾解不失衣
界。即應失衣。解言。安居假界成。今若解者。失所依故。
解而即破。受衣不假界。解不失受。又以局處故。入界
園等成安居。伹解即破受衣。不局界故。故使入界不
成受衣。縱解衣界。不失受法。今解不然。夏中解結。並
不破夏。爾者如何。文言。安居竟應解結解。若其安居
未竟而解結者。但得不應之罪。夏實不破。如有百遮
人。不應受戒授者。獲不應。不妨發戒。此亦如是。其類
寔多。若以依界安居解即破者。如依房藍。安居房藍
破時夏亦應失。若以房藍雖破。以不離處。夏不失者。
今界亦然。設有解結。亦不離處。如何夏失。又祇律云。
尼依比丘安居。安居中比丘若死罷道。若餘處去。尼
不得去。三由延內。有僧住者。通結界半月。往問布薩。
以此證知。解結俱得。又解安居之中有解結者。此之
解結。並悉不成。如安居竟。四事應作。唯自恣一法。替
說戒處。道其音許。將竟作餘之三法。必得竟為未竟。
受德衣共許不成。受未竟有解結。如何成解結。雖有
此釋。且依前解為正。
次約人者。謂出家五眾。皆須安居。如尼戒中。具彰犯
目。既以進修。不殊明知。譏過亦等。又十律二十四。波
離問佛。誰應安居。佛言。五眾應安居。問俱同安居。齊
應數歲。答數歲安居。二義差別。不得以安居同。即令
齊數歲。又以具戒滿足須分。師德位殊。沙彌不然。故
不數歲。
次約法者。法有其二。謂前及後。四月十六日。一日為
前。十七日巳去。總名為後。此約賞罸。以定前後。若對
比丘尼。結罪說者。唯五月十六日。一日為後。巳上皆
前。此望結罪。前吉後提。今定前後。據前義說。若約作
法時分以明。若當無閏者。三十一日中結。若閏四月
者。六十一日中結。所以爾許。日並成結耶。答以許日。
並是結時分內。又以向後三月。悉滿足故。故下文言。
後安居者。住後三月。隨前安居得。自恣不得。數歲住
待日滿。不同祇律。唯四月十六日。五月十六日。結成
安居。故彼文二十七云。若比丘行未到住處。安居日
至。即於路側。依樹車等受安居。至明相出。趣所住處。
到後安居。日應偏袒等。三說安居。比丘行道前安居
日。不受安居。一越毗尼。到所住處。後安居日不受安
居。二越毗尼。又准增三文。更加一中。義束應云。四月
十六日為前。十七日巳去即是。其中五月十六日。一
日。為後。然准結法。無有其中。餘義至文當解。
次下釋文。文分為四。謂對首心念。忘成及界。初對首
文二。一前二後。前中白所依人者。謂是所對法人。五
分十九。具列威儀。此中文略。作法文五。一請攝念。二
𢇛巳名。第三依某聚落等者。顯所依處。此謂隨事以
稱。不勞並牒。如下文中依山窟樹空斫材人等。四正
明作法。要期此住。前者簡別於後。三月者。除第四月。
夏者甄去春冬。安居者標心擬住。五房舍等者撩理
資緣。欲令四方眾僧不失受用之益。顯要殷勤。故至
三也。若在聚落等中安居者。不須撩理資緣句。以非
四方僧處。不合為白衣作使。十誦二十四。上座欲說。
安居從座。起具威儀。對下座三。三說。說巳。下座答言。
莫放逸上座言。受持下座。對上座作法亦爾。唯言兩
互投上座。兩足為異。又問持律等者。以夏要須。依第
五律師。故行法者。准文作問。尼法亦同。後三月者。三
月者。謂從十七日巳去。作法同前。唯稱後三月為異。
故言亦如是。次心念者。以無比丘可對作法。雖言心
念。必須口言。口言之法。律無正文。准對首法。除初句
即是。或在村落等中。又除資緣句。問既有心念安居。
亦得心念受日不。答安是正修。結有期限。恐違期限。
故聽心念。受日本為別緣。要須牒事。請他籌量。故無
心念。
次忘成者。從外投此。本為安居。無人可白。忘
不心念。佛見與處相應。亦開成就。故言。若為安居。故
來便成。安居准文。即是從外來者。先此界者。不開忘
成。以義而求。通開無爽。一則忘法。是同第二。為安不
出。第三文據外來者。以作開緣。一開巳後。是忘皆行。
又復文中。為無所依人可白忘不心念豈可要無所
依。人開忘成就。若有所依人即不開忘。開忘既不問
有所依無所依。明知約界。不簡此處外來。故五分十
九云。有一比丘。分房臥具竟。不作是念。我今安居。口
亦不言。後生疑悔。我不結安居。為成安居不以是。白
佛。佛言。為安居受房舍臥具。雖不發心口言結之。亦
得名安居。
次明及界。界分二位。界是作法界。園是
自然界。又解園者。非是菜菓之園。即是伽藍之體。梵
曰僧伽磨囉藍者。不正。此云眾園。又如給孤獨園。亦
與伽藍不別。以此故知。界園一種。又今言寺者。謂是
公院。亦眾園之別名。又可寺者司也。此約園界相別。
便有雙脚入二。一脚入二。是則隨事分四。初雙脚入
界者。前開忘成入界。經久為有。起此之心。佛開成就。
今我入界。心實不忘。直為時促。不及作法。未知安居。
為成以不。佛言。雖不秉法。不同前二。憶而不忘。復異
第三。然以本有起。此之心與界相應。亦開成就。次入
園義。同次一脚入界者。雙入全及。判之如前。我如一
入。不知成不。佛言。時轉逼促。忩迫逾前。遂本期心。亦
開成就。問一脚入界。許成安居。一脚出界。應成破夏
解為遂益。故成易破難。若反前說。便損其行。若爾如
入淨地。亦同安居。一入是觸。一出免宿。各隨利益。不
同安居。觸要雙入。一出免宿。次入園亦同。
釋文雖爾。次以義解。解義三門。第一列法多少。第二
定其前後。第三新舊分別。
初門法者。據制但二。作
法心念。約開即四。加忘成及界。亦可及界。離為四句。
是則安居總有七法。
次前後者。安居望法。但有前
後。故此七種。前後俱通。然約日辨。則有通局。謂作法
心念。乃至該於六十一日。忘成及界。唯局初後。兩日
成就。謂巳至十七。明不及前。猶有餘日。不慮失後。若
望中居通局說者。初二通三。餘五唯局。前後既有位。
法橫竪明者。若約四法。前後為八。中唯初二。總合為
十。離成七者。前後十四。中亦初二。合有十六。都計五
眾八十安居。
次新舊者。前三安居。通新及舊。不問
此界外來。皆得成就。唯及界者。是從外來。先本住人。
即無此義。故言為安居故來。便成安居。
次分房文三。第一舉緣。第二從今下簡德差人。第三
差分房下處分儀軌。此中文四。一正處分。僧祇三十
四云。遠者四月十二十三日分。近者十四十五日分。
五分二十五云。時諸比丘日日分僧臥具。佛言不應。
爾聽春末日分臥具。夏初日結安居。然四方僧房淨
者應用。故言惡比丘來不應與。此無與沙彌文。受戒
法中。能護者聽與。僧祇三十四云。不得與沙彌房。若
師言但與。我當治應與。第二時諸比丘下都集等處
不應分。第三時諸比丘下記分居處。第四彼比丘下
移轉臥具受用儀軌。文言定臥具者。施心局處。言不
定者。施心不局。彼此之別。
次雜居文七。一開後居。二列兩安。三恣前後。第四數
歲分限。功德法故。要須取終。第五應遣不應。第六受
可分物。第七臥具取不。
次居處文二。初明隨處。二爾時牧牛人下隨人雖言
依人。必須取處。處還不離。作法自然。
次出界法。文中分四。第一受日出法。第二爾時世尊
下為有二難護僧故。聽移夏法。第三爾時比丘於住
處下有四句文。為和僧故。聖聽直去。第四爾時有比
丘受七日下日滿不還。為難不破。初文有二。一受七
日對首法。二十五。一月羯磨法。
先總解義。六門分別。第一定緣如非。第二明緣離合。
第三懸受得不。第四重受應不。第五緣互成不。第六
事訖還不。
初門緣者。受日牒事作法。必須如戒。為
非法等。緣秉無成。義緣雖無量。要束為五。一三寶境
界緣。如文。經勞比丘。有作事須往林樹間。及不信大
臣。奪佛眾僧衣。被飲食所須之物。又懷惡心。欲鑿祇
洹通渠。即是佛僧緣。又文言。誦六十種經。如梵動經。
為求同誦人。即是法緣。又伽論第六云。安居中無事。
不得出界一宿。若有事。當受七日法。或為偷婆。或為
法如。是等因緣。聽出二出家五眾。生善滅惡緣如文。
受戒者。生善懺悔者。是滅惡三道。俗病患緣如文。信
樂優婆塞病。若父母若有諸憂惱事。若有利益事。及
伽論云。或為和上闍梨病。四俗人生福緣如文。大臣
能作損益事。父母恩重。不問有信無信。皆許受日。諸
餘俗人有信者聽往如文。有檀越請比丘言。我欲施
等。是五自求衣鉢藥草緣如文。不應專為飲食。故受
七日去為衣鉢等。聽雖為衣鉢。要如法施等應去。若
為求利販易者。不應去。五分十九云。若有請若無請。
復出界外一切皆聽七日往返。又云。從今若有佛法
僧事。若私處於七日外。更聽白二羯磨。受十五日若
一月日。
次緣離合者。隨別緣受作法。定成縱多。如
緣合亦無失。其猶悔殘三舉等類。問緣若短長等者。
合加可然。或多短緣壘長得不。答文言不及七日。還
應受。十五一月今由壘。故不及合。作何失。
次懸受
者。若據前緣。要須現起。若其預指未來。懸受不得。如
無舉病。行覆客呵。此並不成。其類非一。若望用日。理
有懸義。如雖得法。未即成行。爾者如七日藥。義亦應
然。答藥以作法。得七日故。從加法日。為定受為本期
出界。故以出界為限。
次重應不者。舊解云。安居立
行。專修道業。何須重受。是以十律。聽受一七夜。不得
受二七夜。故知無重。又文言。先受七日去。若七日盡。
應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九夜盡。應破安居去。准此
文意。故知不重。若得重受。受日去。是何因。答言。破安
居去。若更引文。多緣事別立。有重受者不然之義。隨
時以破。不繁廣說。今解不然。本以遊行起過。制令安
居。今既結坐進修明無𠎝犯。但為兩利不虗。眾僧與
法。既非專意。重受何妨。文中但云。佛未聽有如是事
去。不言未聽重去。以此故知。有緣皆得。又復僧有要
事。許受經營。事仍未終。如何即斷。又此文中。列緣不
少。但言聽去。不見遮重。又五分。聽近持律。七日得往
返處。安居豈可前疑。即許往問。後須決者。不遣諮陳。
如斯斷義。擁而未通。盡其旨歸。實利皆得。又若不合
重受。作法不成。此秉不成。何非所攝。爾者如何。十云。
聽一七夜。不聽二七夜。又為滅諍受七。乃至令破安
去耶解。十誦。與此部別。不同不可。以餘別文。乱此行
事。若以十誦。遣破類此不重者。此文為和。不受反彼。
十誦亦然。既巳不類。明知部別。又解。詳彼文意。義旨似
殊。前受一七。用竟更受。不應未用。重加二法。又事不
了。遣破去者。但為淨事難滅。未知了期。故遣破安。不
須受日。
次緣互成不者。受日法成。本由事實。事有
短長。束為三品。此三品緣不得差互。緣法差互。並悉
不成。縱夏將未三二日在。若遇長緣須加。羯磨不得。
見日將盡。即作對首法去。如此出行。咸皆破夏。如似
七日盡形。藥未必要。須經七日盡形服。方加二法。縱
有少許。亦加二法。此亦同爾。稱緣加法。又得法後。用
亦不互。如為佛受。行乃營僧。一一差違。不能具載。伹
有之者。夏悉不成。若本多緣。共加一法。縱使偏用。夏
亦不破。所以爾者。以此諸緣。咸悉有法。隨本為緣。營
者皆得。
次事訖還不者。古舊釋云。受日出界。事訖
須還。訖雖不還。夏亦不破。所以爾者。以法在故。其猶
七日藥叉與欲類。又如癲狂比丘得癲狂法。病止法
存。從僧乞解。今解受日不開藥等。受本為事。無事不
成故。今事亡法則隨謝。如僧祇事訖與此冥會。又受
德衣限滿不捨。豈言不捨法得在耶。夫守夏人。恒須
明察。豈得取他。誤言不護。自夏其藥。局法為正。復以
手為所依。說欲送和。至僧巳和。豈即成別。癲狂本除。
眾疑狂止。更須乞解。問所以受日。定知約事。答如有
三品。長短受緣。互秉不成。故知約事。爾者受既一向
約事成者。如有二三。日緣。如何乃加七法。答受約緣
成。緣難定限。故隨長短。勒為三品。但不及即日還。應
受七日往不及七日等。類前亦然。
次下釋文。緣中長離。總二十二。父母請喚。雖復重疊。
但為父母二緣。餘相可解。
次釋羯磨受法。先明作法方軌。可為六門。第一約時。
第二約處。第三就人。第四辨法。第五作法次第。第六
有乞無乞。
初門時者。要是夏分。成安者受為明。有
法住有法去故。若論作法。期限諸部。不同七日。一法
通諸部。用羯磨受者。五分。所明一同。四分。餘二有異。
十誦三十九夜。僧祇有事訖。彼二十七云。如是事訖。
應還若半月若一月若二月。乃至後自恣應還不還
者。越毗尼罪。
次依處者。十誦四十七。波離問。云何
處受七日法。佛言界內受。既言界內。蓋是本來安居
之處。此本居處。通於二位。七日一法。二界俱成。羯磨
受者。唯是作法。然作法中局是大界。以諸小界不合
安居。又就小中戒塲容得。但可獲以不應成安聽受。
次約人者。能受之人。要上二具。下三雖安。不論受
日。然有立義。尼無羯磨受法。女弱不聽。多遊入俗。外
化所物。故與大僧不同。是以祇律尼無求聽。羯磨受
日出界。今釋不然。尼合具行。豈以緣對僧說。即不通
尼。又無遮文。如何不受。然所對境亦上二具通。於本
界外來。不局當處。下眾雖不數歲行。亦須白故。十誦
云。從五眾受。
次約法者。七日無文。准白安立。雖非
正文。行用無失。羯磨法者。如文可知。又十誦四十七。
有心念受七日文。問心念得受。七日不。佛言。不得除
五種人謂蘭若獨住遠行長病飢餓時親里邊住人。
次受次第者。昔解要須先受七日。次十五日。次一
月日。若某巳受。十五不得。更受七日。以長攝短。故如
功德衣。五月即攝迦提。一月又一月夜開。便収十日。
一月望十五。其義亦然。今解不爾。受日約緣。緣起不
定。如何要遣。先短後長。若受不隨。三品緣者。事不稱
法。夏豈得成。若爾如何。文言受過七法。答十五望七
日。事過故過。羯磨形對首法過故過。是以言過。七日
不以用竟名過。又問一月望十五。亦是事過。如何不
言過十五法。舊解云。相望長短言過。十五日義亦無
妨。且並舉此二。對七以說。故爾。今解不然。羯磨望對
首。故得稱過。十五一月。日雖多少。同用白二。不得稱
過。若一月用白四。可稱過耳。
次乞有無者。此部諸
文皆無有乞。有加乞者。定不成就。立之與破。先德具
明。但依文得失非我。問此既增乞羯磨不成。如何杖
囊加乞成就。答杖囊法體中有。緣中略無。准法前增。
不名非法。此受日法。前後俱無。人輙妄增。故不成就。
又問如處分離衣受戒懺悔。並皆有乞。此何獨無。答
如所列者。並是自事。假僧量宜。故須有乞受日。乃為
三寶等事。非專為巳。所以無乞。設少為巳。相從亦無。
然羯磨中云。若十五若一月者。此是出法之言。不定
之稱。伹不及七日。或即十五一月。隨緣牒事。不得並
言。
次二難護僧。文中有三。初有五句。是淨行難。次有六
句。命難。十誦二十四。有病比丘夏安居。若不得隨病
食。及隨病藥。看病人有如是事難。故出去無罪。第三
有四句。以見聞兩位。各對僧尼。既破由我。為護須去。
此等皆由本處有難。直爾聽往。移夏彼成。既不受日。
從初去時。即應勤勤覓安身處。若覓住處。未得巳還。
隨經宿處。不破安居。以非心慢。翻前即破。若得住處。
夏法彼成。輙更出外經宿。即破於後。雖可本處難盡。
亦不合來。來須受日。然准五分等文。有緣聽破無罪。
故五分十九。有一比丘。安居麤食。不足白佛。佛言。聽
以此因緣。破安居無罪。又善見十七云。若安居中。有
因緣移去無罪。不成安居。
次和僧四句者。聞異界僧。欲破巳破。各對僧尼。故成
四句。謂前二句。聞異界僧尼欲破。後之二句。聞異界
僧尼巳破。此等元非本處有難。為僧直去。事了須通。
謂若中前了。中後須還。暮了旦還。若停不還。經宿破
夏。母經第五。有一比丘。獨處安居。聞一比丘欲行破
僧。此比丘心生疑。若往諫恐破安居。若不往恐惡法
流行。佛聞巳告言。若為法事不破安居。比丘尼亦如
是。復有比丘聞彼巳破僧竟。生疑同前。佛告曰。若為
和合破僧法者。不失安居。比丘尼亦如是。
次日滿不還文中。但舉作法出界。逢難過限。開成安
居。若本無法。蹔出逢難。義同前開。文無者略。
次背請文二。初明無緣背而獲罪。第二爾時有比丘
下彰有難緣。背而無罪。前文有三。謂起過呵責立制。
立制文二。初舉跋難陀背安居。請不得前歲。違要得
罪。二若比丘下廣明立法。於中復二。初舉前安背之
儀軌。二後安居亦如是者。舉後類前。前文復二。初之
六句。至界外布薩巳去。次有五句。來至界內。布薩巳
去。但四月十五日。未至請處。彰背不背。故言界外。謂
十五日巳至請處。彰背不背。故言界內。外中前四成
背。是破下二非背不破。破中初句。不至請處。下之三
句。來至請處。先解初句。問此元便去。本未成安。如何
乃言破前獲罪。答若不便去。來即成安。以去不來。故
名為破。即是應成不成。說名為破。不是先成。名之為
破。次下三句來至請處。皆悉結竟。巳成前安。今言破
者。破有二義。一者要須經宿事隔。若未過限。破不究
竟。二至後處。作法結竟。以後法成。前法謝故。今文直
言。背前破過。不論後處。成不成義。次五六兩句。翻前
並成。次界內五句。前三句破。後二句成。准釋可解。次
後安同前。還須約界內外。作十一人。且如受他。十七
日請。若十六日未至請處。當他界外布薩。有其六句。
若十六日巳至請處。當他界內布薩。有其五句。如是
展轉。乃至五月十六日。作法同前。故言後安亦如是。
次非背可知。上來安居法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七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