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

四分律開宗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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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成出罪。比丘犯突吉羅。不先語故。次制五德如

文。遮中廣釋。五分十九云。成就五乃法。應問聽說罪。

若有慙媿。多聞智慧。自如法實。欲使人離惡。復有五

法。不隨愛恚癡。畏知時非時。反上不應問聽說罪。次

二文可解。

次下廣明。如非儀軌。於中長望。分為十七。第一正制

自恣。第二諸比丘下蘭德差人。第三時諸比丘下自

恣儀軌。第四爾時有異住處下攝眾進不。第五爾時

自恣下明恣前後。第六時諸比丘下定恣時節。第七

六群比丘下制集自恣。第八諸比丘下示恣處所。第

九爾時有眾多下難結小界。第十爾時自恣日下明

恣法體。第十一爾時自恣日下與欲恣法。第十二爾

時自恣日下略自恣法。第十三爾時有異住處比丘

犯僧殘下遮自恣法。第十四爾時有異住處下客舊

應不。第十五時六群比丘下叛自恣法。第十六爾時

群比丘尼下簡餘眾法。第十七彼自恣意下恣說不

並。此諸文中。總有三恣。一時自恣。二增益。三滅劫。問

所以不同說戒。有非時自恣。舊解云。恐反生諍故。無

非時自恣。今解不爾。恣唯夏分安居竟。為餘時不作。

故無非時說戒。垣為無差半月。為諍癡久。故有非時。

初文聽安居竟自恣者。以恣即是聽。更不須求聽。又

此竟者。是最末後日。故五分十九云。諸比丘便日日

自恣。或二日三日五日一恣。以是白佛。佛言不應爾。

應夏三月最後日自恣。憎一阿含云。七月十五日。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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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阿難。集僧今是受歲之日。

次第二文簡德差人。先舉其緣。次明差法。此文不顯

差人多少。應須二人巳上。不得過多。故五分十九云。

差自恣人。若二若多。文舉合差。故云某甲某甲。[竺-二+沬]二

律亦同。若准此文。即須別作。三千云。卷廣自恣要差

人。所以二人者。僧自恣竟。相向出罪。不得求餘人自

恣餘人。僧不差故。

次第三儀軌文三。初舉威儀及說。不如為制之緣。第

二自今巳下制說儀軌。第三時有下對病進不制說

之中。初舉滅儀。次明陳。陳六句。初大德者。言對五德。

以其德行具足。為僧所差。裒讚之詞。非簡大小二眾

僧。今日恣者。此顯即座僧。為非開十方。同作三我。某

等者。顯巳同僧。不乖眾法。故曰亦自盜。第四申其舉

事。故曰若見聞疑罪。第五從宣巳情請舉我罪。故曰

大德等語我。此中大德。還對五德長老。別加歎詞。猶

如長老。舍利弗等。又如離彼多語一切去云。大德長

老。第六我若下彰巳見過。即能悔除令行無違。應於

淨法。表巳殷勤。故須三說。五分十九。自恣人不知巳。

何時當應自恣。以是白佛。佛言次第至巳便應自恣。

次第四攝眾文二。初明白法。白中但云。今日自恣。不

須妄增黑白月語。次六群造非佛示應不如文可知。

次第五明恣前後。祇律二十七云。若安居眾中有一

人前安居者。至七月十五日。舉眾應同。此一人受自

恣。自恣說座。至八月十五日。是處安居。是處自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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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處自恣者。起毗尼罪。

第六定恣時節。約日及時可解。

次第七制集如文。

次第八恣處。五分十九云。佛言應好泥治地布草於

上自恣。僧祇云。應香汁灑地散華能燈。

次第九結解小界。此座處界。如上釋說。

次第十明恣法體。文中有二。先明恣體。次辨如非。恣

體有三。謂僧對首心念。釋義四門。謂時處人法。第一

時者。謂安居竟時。非餘可解。此位有三。一時。二增上。

三減劫。時中復三。謂十四十五十六日。後安居者。隨

日不定。若前後雜者。隨上坐。上坐亦不定者。隨舊人。

舊人復不定隨多。以此三義。定恣前後。又約日時。通

晝及夜。第二處者四人巳下通於二處。五人巳上。其

唯作法。作法遍大小局坐處。或可義通戒。又該自場。

以違故坐人亦須恣。故他二界。如客舊。應不中說。第

三人者。唯上二具非下三眾。下眾雖可安居義通。以

非具修。故不自恣。具中通其三位僧是。五人所収。又

所差人德具不具。差之多少。離合如上。第四法者。位

分眾別。眾法有二。謂一白二廣略。各一單白。及有說

恣之法。如上明訖。增上滅劫。准類應知。對僧恣中。前

法儀軌。一同說戒。問對僧說中。即言見罪當悔。對人

心念。乃云自恣清淨。古舊解云。僧自恣中。舉治義具。

故云懺悔。對人恣中。舉雖義具論治不足。為異前故。

但言情淨。謂舉夷殘。及大眾闌。現無治義。若望經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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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等。亦應言悔。濫對僧故。但言清淨心念。恣中既無

舉義。又治罪不備。故言清淨。謂唯得治心念之罪。可

呵巳去。即無治義。如別行羯磨。對人心念。並無清淨

之言。理甚不足。違律文故。若行事時。須依大本。今解

不能。對僧恣中。請舉見聞疑罪。既請他舉。故言若見

當懺。對首心念。本不求舉。直欲表巳無累。應他僧法。

故言清淨不云懺悔。次辨如非文中五句。初句若有

五人。一人受欲。次句若有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此

之兩句。望人相似。但初作句。白差人自恣。是非法別

眾。次句更互自恣。是法別眾。下之三句。並法別眾。

次第十一。與欲恣法。文中有八。第一與欲恣法替前。

說戒清淨。第二爾時下重明失恣。第三爾時下難開

不失。第四諸比丘下受人多少。第五年少下教詔恣

法。第六若比丘下轉與恣法。第七彼比丘下事訖往

不。第八時六群下制往坐說。初文與法。一同說戒。成

立進不。並如上明。文中至僧有如是事起者。舊解云。

前言舉者。謂先得三舉治人。今言如是事起者。謂先

有三舉之病。未得行罸。因僧集次。尋為加治。故言如

是事起。欲雖未說。以在此人心中故。今舉法得成。欲

雖到僧處。同能以人。此得舉法故。無有傳信之義。故

使自恣不成。更須取自恣。前雖未說。以此人未得法

故。無失自恣分齊。故不類此。又前說戒者。被清淨人。

非行治法故。無如是事起。若或有者。釋同於此。今詳

文意。或謂不能。文中廣列。不成持巳。次云若在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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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至僧中。有如是事起。明並屬前。此不成持。非直病

人。所有至中道。僧中有者。亦不成持。故此三位。同於

說戒。前說戒中云。若至中道。僧中亦如是。此無亦如

是言。乃云有如是事起。次始別云。若僧為作不見等。

此不見等文中。重舉如前。不成持中。巳有命過等。次

下更云命過休道戒場明相出。豈非是重。此重既不

生疑。舉重何須苦責。餘文可解。唯第八文有二對六

句。謂不往不坐不說。名為自他。故成六句。

次第十二略恣法。此中文二。初舉八難。及事為略之

緣。第二諸比丘下對緣彰法。就中文有七句。初一廣

恣。以難遠故。次五略恣。以漸近故。後一難逼。直爾散

去。就五略中。前之二略五德。自量不改。眾法下之三

略。事須改法。若不作白。眾不委知。此改眾白。或是上

座。或秉法人作。既是略法。不得差人。先作自恣。和眾

白巳。次作改眾。略恣之白。兩兩相對。三說自恣。若難

漸逼。再一同前。

次第十三遮恣之法。文中有七。一出所遮之罪。第二

爾時下所遮之諍。第三自恣時下約人成不。第四若

遮無根下對根成不。第五未說三語下辨遮時節。第

六遮自恣人下治能所遮虛實之罪。第七爾時自恣

日下劫遮方法。初文為罪故。遮治巳自恣。殘罪雖治。

客有餘化。故言與䨱等。巳應自恣。亦可與此人別住

巳。餘人自恣。次為諍文二。初對輕諍。治巳自恣。謂約

讚食指授食。以興其諍。次對重諍。未可即殄。故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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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即恣應小停自恣。謂約盜取常住現前物。以興其

諍。次約人如文。次約根者。文中六句。初三五不成。以

無根故。二四六成遮。以有根故。初句不作故不成。但

不作有兩。一不作有餘。謂殘等是。二不作無餘。謂是

夷罪。即初三五。第二句但言作。作有其兩。一作有餘。

二作無餘。即二四六。次約時中。伹據不改眾儀。故言

一再亦如是。改眾三略。無有遮事。次治罪文二。初治

能遮謗罪。次若遮自恣人下。治所遮實罪。前文有四。

初捨能遮三業淨穢。二若遮下撿事虗實。三復應下。

撿根有無若遮下正治謗罪。問此治為是五德。為是

餘僧。答此是餘僧舉罪。以不實故治五德。先以差訖。

不應始撿淨穢。又若唯五德者。何以病遮無病等。能

雖餘人。要語五德。故文語云待差。各如法說。次治實

罪。如文。前治罪者。是先知犯。今所治者。舉得新罪。次

劫遮文四。初為病劫文互三句。第二爾時下增益自

恣。為貪修道。此彼相得恣。以夏分為限。故但一月。第

三爾時下减劫自恣。為避惡比丘。恐有破僧事起。先

作減日如文。次作僧上二劫。亦以夏分為限。不作三

劫。說戒對此。故亦有二。第四爾時下文互三句。不聽

以前要。而舉他罪。

次第十四十五十六。並與說戒文同。不繁更釋。

次第十七自恣。即是說戒。不應恣巳更說。欲明恣說。

二法不並。上來自恣法竟。

●次四揵度。

彰行資緣。資中革履下用。是故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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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毛為皮。無毛為革。廣明皮革。應不應義。聚在一處。

稱云揵度。於中文六。第一舉人開着革履。第二爾時

大迦旃下開聽五事。第三爾時得被補下雜明應不。

第四爾時舍衛下不聽畜䟦。第五爾時世尊下制相

恭敬。第六爾時佛在下又明雜行。

初文有九。第一值佛得道。第二爾時下厭俗出家。第

三爾時守籠下施食修乞。第四爾時守籠下修不列

證。第五爾時世尊下說喻調筞。第六爾時守籠下依

筞條證。第七時守籠下證巳說義。第八去未久下大

聖嘉讚。第九爾時下開着革履。初文。五分二十一云

有長者子。名首樓那。其人大富。有二十億錢。時人號

曰首樓那。二十億是人生便受樂。手脚梯耎。足下生

毛。佛語娑竭陀。此二十億。九十一劫來。始今足蹈於

地。又問何緣如。是佛言過去毗婆尸佛時(設供緣繁不能具述)

於家敷六萬八千座。一比丘坐一座。各以五百釜美。

而供養之。一一比丘。施劫具二張。革履一量。復為四

方僧作一房。地敷臥具。皆悉妙好。從是巳後。受天上。

人中福等無有異。祇十。大同不能具錄。餘文可知。次

第七文。但說證義。不言自得文三。初往。次說。後辭。說

中文二。初序。次頌。序中文三。初舉無學所得二脫。第

二世尊頗有下舉彼二脫能得之因。第三彼盡欲下。

舉根對境。驗得不虗。初文復三。謂舉釋結。釋中論其

所得。理實無量。且隨願情。彰此六句。此中樂於寂靜。

是定解脫。餘之五句。是慧解脫。解脫絕縛。稱為出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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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情所欣。名之為樂。樂不嗔等者。恒以三善。居心樂

盡。陰者不受後有。又此六句下。諸文中。互有闕少及

有不。次辨其因。信是行故。本須先明。依信起行故。次

持戒。持戒行成必須斷利。利開漏源戒防制文中。皆

言不應。作如是意者。以巳解心。自除疑倒。次根境相

對。文中有三。謂法喻合。一一廣明眼根。餘根類易。法

說文三。初舉能證之人。彼盡脫欲等。是慧解脫。如是

下。是心解脫。此文脫字。義似不同。准下合中。應云心

解脫。盡於有漏。亦可長聲云心解脫。有漏亦得。體據

實理。應云諸漏。直言有漏。義亦不周。亦可此之有言。

通於三漏。即是有彼漏故。名為有漏。次根境相對。故

曰眼見多色。次舉二脫之人。不為色染。二脫絕縛。稱

俱不染。又不與色雜。住禪無患。次喻亦三。初喻所證

果智堅牢。起諸學表。如大石山。證法冥體。故全一段

二脫具足。故曰不缺。見修或盡。稱云無孔。對境絕貪。

名為不漏。次東方下。喻根對境。次喻不染。此山不移。

是不染不離。不可傾動。是第四禪。次合亦三可知。次

頌文三。初一偈半頌。前無學所得。次有半偈頌。前得

因。次有三偈頌。前根境相對。此中復三。初行頌法。次

半頌喻。次一行半頌。合此頌不盡。亦不次第。雖有左

右。據位如是。次讚如文。次開文言捨五象王者。見論

十七云。一文象有六母象。名為象王。如是有五象王。

尚捨出家。豈貪一重革履。而獨着耶。

次請五事文二。初記得道如上。次請五事。僧祇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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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云。若語阿難。敷牀蓐者。當知與世尊同房宿。若語

尊者陀驃子者。當知隨次與房。言十六句義者。謂四

諦各四苦非常等。問此億耳比丘。為佛說法。佛亦受

弟子法供養耶。答曰無也。所以爾者。佛於諸法。巳得

究竟。不復從他受學法。故無有能為。世尊說法。今生

甚深。善功覺慧。爾者。所以世尊。歎彼善能說法。了了

可解。婆沙三十復云。善哉善哉。汝乃能以和雅清妙

明了易解美高音聲。誦持正法。令我歎答。世尊欲令

聞俱胝耳。得無畏故。如作是說。非佛作彼受法供養。

彼承親教迦多衍那。來詣佛所。請求五事。世尊威重。

釋梵護世。尚不能側近正觀。况彼敢申請。佛知是事。

告阿難曰。汝可將彼。至我寢室。敷設臥具。而安置之。

阿難如教。佛與同止。至後夜分。知彼倦息。便告之言。

汝應為我誦所解法。聞俱胝耳。以三契聲。誦所解法。

世尊歡喜。為欲令彼得無所畏。能申所請。是故讚言

善哉善哉。乃至廣說。次五事者。受戒長衣通餘方得。

諸餘三事局濕婆國。此中受戒。經歷三年。五分六歲。

母經十二年乃得。

次明應不。在白衣家。聽坐高牀皮牀。及與上座同牀

坐。多論第四云。與女人同牀坐吉。同席同蓐亦爾。長

牀相接。但異席蓐盤令中間空絕[袖-由+(旃-方)]蓐各異得坐。伽

論。地敷蓐得與。未受戒人。坐迦羅富羅革屣者。見論。

是漫跟革屣。此律有㓨脚緣聽着。次下文脚跟破。亦

聽着鹿角革屣。刻皮作鹿角形。阿羅梨。以鳥毛安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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屣邊。富羅䟦陀羅者。以木綿及諸雜物。與皮合縫。使

中央起。真誓梨者。以漏革作。編邊者。以孔雀尾編邊。

五分二十一云。得新革屣。應令淨人。著行七步。體後

著之。多論第八云。若得革屣新鞾。應令白衣着行五

六七步。即是作淨。又五分。聽著富羅。作𩍓大深。俗譏

如靴。佛言。不應深作𩍓。聽至踝上。又作𩍓如靴。居士

譏哥。佛言開前。又有諸比丘。得種種形色。種種皮革

屣。不敢取白佛。佛言除人馬象皮。餘聽。壞本形色。若

形色不可壞。於僧坊內著。不得出外。三千云。不得著

白屣入眾。餘文可解。上來皮革法竟。

●次衣揵度。

外禦寒醜。名之為衣。廣明應不。稱云

揵度。大文分二。初對上品人。遣着糞掃衣。第二爾時

世尊下開受施衣。

初文復二。第一五人請持何衣。佛言。糞掃衣及十種

衣。染作袈裟色持。第二爾時比丘下明糞掃衣。此衣

體賤。離自貪著。又復不為王賤所侵。常有資身長道

之益。故十住婆沙十二云。著糞掃衣。有十種利。一不

以衣故。與在家者和合。二不以衣故。現乞衣相。三亦

不方便說得衣相。四不以衣故。四方求索。五若不得

衣亦不憂。六得亦不喜。七賤物易得無有過患。八順

行初受四依法。九入在麤衣數中。十不為人所貪著。

次明受施分法。作用如非。先總解義。三門分別。第一

定時非時。第二時與非時。各有現前僧得。第三分攝

儀軌。

初定時者。謂請比丘。一夏供養。以此夏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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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名為時。如毘蘭若。請者是雖為安居故施。要須

局在一月五月內得。乃名為時。以此元為夏勞故開。

若反前說。並名非時。故下文云。為欲施塔。乃至若為

亡人作會等。諸比丘留至夏安居。比丘往白佛。佛言

不應留。此是非時衣。現前僧應分。問如開一月五月。

亦為夏勞。如何此中得施。不名為時。答此開比丘受

五利時。不是為受施故。名之為時。

第二門。與非時

各有二種。言時施二者。一時現前本為夏勞。而數人

施者是。如文。爾時眾僧。得夏安居衣。僧破為二部。佛

言。應數人多少分。又如毗蘭若婆羅門。以三衣奉佛。

僧與兩端㲲。明知為夏數人。即是時現前攝。二者時

僧得施。還為夏勞故施。名之為時。心遍僧田。不簡彼

此。稱云僧得。如文。佛言若有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

安居衣物。彼比丘應作心念言。此是我物。又云。爾時

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比丘分夏衣。不取去者分。

佛言成分應相待。亦應屬授等三句是。次非時二者。

一非時現前。謂心標別人物有限。隨人准物等分者

是。如文。初聽受施。不知云何白佛。佛言。當數人多少。

若十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分衣時好惡相參。

當擲籌分。二者非時僧得。以心普及一切僧田。既無

限局。名為僧得。如文。比丘分衣時。有客比丘。數數來

分衣疲極。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第三門分攝者。

此之四施。二種現前。並數人分。不須作法。二種僧得。

心該彼此以不定故。加法定之。又舊釋云。非時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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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者。一時不定。除時施。二處不定。異界得施。三人

不定。簡二現前。四法不定。異同羯磨。為期不定作法

以定。時僧得者。以時勞定故。並數人分。問若言須作

法分者。所以得屬授取耶。頗有要須作法。而不及法。

得屬取者。用此法何為。故定不爾。心雖普及。施主得

僧田之福。為止貪故。不聽異處受衣。以佛定制局處

取故。不假作法。但須消去。一比丘心念受文者。非心

念法。謂興念屬巳可知。今解不依施主本心。通說一

切。如何此處之僧。獨攝斯物。又與非時僧得何殊。不

念作法。又不作法者。如文。未分夏衣。便去後分。不取

去者分。此則物屬人定。如何佛制成分。既制成分。明

知有法。又文云。一人得夏衣。佛言應作心念言。此是

我物。既一人心念。明知二人巳上。作對首等法。又五

分二十云。時舍利弗目連自恣竟。於左右遊行。同

安居及近住處諸比丘。多有隨從。諸白衣見人人各

念。當為舍利目連。施僧安居衣。即便施之。大有所得。

彼得施處諸比丘。語舍利目連言。共分此衣。答言我

等不同安居。正可得食。無此衣分。以是白佛。佛言。應

盡共分。問既須作法及法方得。如何身不及法。開聽

屬取。答若望局法為正理。無屬授取義。但於此處。有

安居勞。不同外界之人。故聽屬取。體文此處安居。不

應餘處受衣者。此是時現前。非是時僧得。體欲細解

四施分法。一一須作三門分別。言三門者。一一部攝

法。二二部攝法。三耶正攝法。四施各三。總有十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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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此中二現三門。並數人分。若其施主清耶正僧。

對面行施。應問施主。隨彼施主所說處與。若言不知

俱與。亦數人分。第三時僧得施。初一部分者。如文。未

分夏衣便去三句。及一比丘應作心念言文。第二二

部攝者。應須分為二分。以其二眾。不合同法。各持巳

分。將至本處。鳴鐘集眾。作法以分。或若僧尼互有𨷂

者。准五分文。許令互攝。互攝既定。還須作法。第三耶

正攝者。如文處分非時僧得。有其六句。初三分為二

分。非時既爾。時僧亦體。亦可此文通簡時非時施。第

四非時僧得施。初一部攝。須作法定。法有心念對首

羯磨。此三至文廣攝。第二二部攝者。亦須分為二分。

還以二眾。不合同法。如文七句。其中五句分為二分。

四七二句。是互攝法。又五分二十云。若有比丘住處。

非安居時。得施僧物。若無比丘。比丘尼應分。若有比

丘尼住處。非安居時。得施比丘尼僧衣。若無比丘尼。

比丘應分。安居時得施。皆亦如是。上來互入既定。各

及法者得。第三耶正者。文有六句。初三對僧。後三約

別。既是僧物。分須有法。耶正兩部。不合同法。既不同

法。分為二分。各至本處。作法分之。

次下釋文。大開為十。第一非時現前施。第二爾時世

尊下作衣儀軌。第三爾時有住處下非時僧得施。第

四時有病比丘下雜明應不。第五爾時有比丘在異

住處下時現前施。第六爾時有比丘未分下時僧得

施。第七爾時諸比丘下耶正攝法。第八爾時有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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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下總明八施。第九爾時諸比丘下淨施方法。第十

爾時比丘下受成不。

初文分二。第一耆婆奉衣因請開施。第二時世尊以

此下開聽受施。前文有五。一明耆婆醫道成就。第二

時耆婆下六種治病。第三時耆婆童子下將衣奉佛。

請聽比丘受施。第四爾時世尊下佛為納受。第五耆

婆下遂請還退。

次開受施。文中有二。初文雖聽受

施。仍兼糞掃。但糞掃衣者。知是行勝。檀越施者。自他

並利。次正受施。示其分法。以數人分故。是非時現前。

次明第二作衣儀軌。衣是三衣。先解其義。六門分別。

第一制意。第二釋名。第三作之如非。第四受授軌則。

第五行護方法。第六補染應不。初制意者。此是三除。

諸佛應法之服故。文言。過去未來佛弟子。著此三衣

亦爾。又以禦寒故聽畜著。如文。世尊初夜在露地坐。

著一衣。至中夜覺身寒。即著第二衣。至後夜覺身寒。

著第三衣。時世尊作念。當來善男子。不忍寒者。聽畜

三衣足。智論六十七。白衣求樂故。多畜種種衣。或有

外道。苦行故裸形無恥。是故佛弟子。捨二邊處中。多

論第四。五意。一以除寒故。二以除慚媿故。三入聚落

故。制三衣。一衣不中入聚落。四為生前人歡喜心故。

五為威儀清淨故。制三衣。一衣威儀不清淨。若比丘

尼欲留二衣亦不同。所以制五衣者。為威儀故。三衣

不成威儀。餘如前說。次釋名者。所以有此三名差別

者。多論云。欲現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盡無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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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以異外道故。作此差別。體僧伽梨等梵音。此無

正名相及。若從義譯。僧伽是眾。梨名為伏。謂是伏眾

衣。以著僧伽梨。能伏一切諸外道眾。是故令著僧伽

梨。或名重衣。以重數多故。或名雜碎衣。以修數多故。

或若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衣。如文。入聚落者有五事

因緣。留僧伽梨。鬱多羅僧。義云上衣。次在五條上着。

亦名中價衣。從用即是入眾衣。安多會。是下著衣。以

著最近身故。從用即是道行作務衣。新名僧伽胝。嗢

怛羅僧伽。安怛婆[前-則+(企-止+巳)]。

次儀軌有四。一體。二作。三量。四色。三衣成受。須具四

如。四如若虧。加法不就。於中先明體如。體如復四。一

者體如。謂絕衣等十種衣。故上離衣戒云。衣者十種。

准此即非外道等衣。如文。比丘著草衣。樹皮衣。樹葉

衣。珠瓔珞衣。外道皮衣。鷲毛衣。佛言此是外道法。不

應著。若著如法治。通明應法。是十種衣。體論清淨。要

須氈布。以諸繒帛。皆損生命。是以佛初入道。身著麤

布伽梨。二是真文。如紬絕絹布等。雖是十種衣。綺文

者不得。謂綾羅錦繡。故文言不得著繡手衣錦衣。應

染作袈裟色著。五分二十。不得作斑劫月衣。及不應

著斑色線織衣。不應以雜色線縫著衣。上作條幅。三

須密緻。雖是直文輕薄。生疎不得。謂輕薄紗絹孝布

等不成。故僧祇二十八。不聽生疎。又二十一云。若作

安陁會。當用緻物作。若疎者。當兩重三重作。鬱多羅

僧亦爾。僧伽梨直云當用緻物作。四須清淨。衣雖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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緻有過者不得。謂非犯捨販賣迴等。故下文言。尼薩

耆衣若不捨。不應受用作三衣。准此求時亦須應法。

謂離耶命發相等。

次作如亦四。第一割截不截。若論下衣。俱得上二。必

須割截。五分二十云。長老柯休。得一衣少。不足作割

截三衣。佛言聽作割截上二衣。縵安陀會。若言帖葉。

三衣俱得。故文言。世尊見有比丘。舒僧伽梨在地欲

安葉。語言。汝何故舒衣在地。比丘言。欲使表裏相著。

外有葉現。佛讚聽許。又云衣少。欲作帖葉衣。白佛。佛

言。聽作。十誦五十九云。若比丘貧少衣。不能得割截

衣。應衣上安帖。若五若七。乃至十五。若過十五。若能

得。應割截作三衣。二橫竪葉者。此文不知當作幾條

衣。佛言應五不應六。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若能

過是條數應畜。體不論橫。祇律二十八。有比丘作衣。

橫葉相當。佛言不聽。五條應一長一短。七條乃至十

三條。兩長一短。十五條。三長一短。多論第四。僧伽梨。

有上中下。此三中復有上中下。下中三者。九條十一

十三。中中三者。十五十七十九。上中三者。二十一二

十三二十五。下者兩長一短。中者三長一短。上者四

長一短。五分。佛言。若不足應三長一短。若復不足。聽

兩長一短。若復不足。聽一長一短。若復不足。聽帖作

葉。准此即有四長一短。三重數者。此文新衣。一重下

二衣。二重僧伽梨。若是故衣。二重下二衣。四重僧伽

梨。若糞掃衣。隨意多少重數。多論第四。若新僧伽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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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上三重。一重新二重故。若純新作衣。伽梨二重。尼

師檀亦爾。下二衣一重。若故衣者。極多四重。僧伽梨

尼師檀亦爾。二重下二衣。十誦大同。不能具述。四縫

㓨方法。條數雖復應法。仍須四周安緣。及帖鉤紉。如

功德衣法具明。又須帖角故。與尼作衣戒云。下至舒

張角頭安帖。又三千云。三衣要須帖四角。又須却㓨。

不得直縫。故十誦十五。制令却㓨直縫。所以不得者。

以是世人衣法故。却㓨異俗。又葉邊速破。塵垢入內

者。聽葉作鳥足縫。若編葉邊。若作馬齒縫。然文編及

二縫。並葉邊作。比見梵裳。鳥足縫者乃大縫。曲㓨馬

齒縫者。始葉邊堅。為准文鳥足縫。不合大縫上作。又

此大縫。不合像鳥足作。若像鳥足得。何故見論第九。

若作袈裟。不得縫作蜈蚣脚。不得繡作文章。不得作

鏁形縫。可却㓨縫。若安鉤紐。五分第二十云。有諸比

丘。深縵衣作條。又有縫葉著衣。或襵作衣葉。或半上

向半下向作葉。佛言不應爾。並犯吉羅。阿難教比丘。

左條葉左靡。右條葉右靡。中條葉兩向靡。作竟著之。

極是所宜。祇律又云。有比丘作衣盡作葉。佛言不聽

盡作葉。有比丘疊作葉。佛言不聽疊作葉。應割截。有

比丘對頭縫。佛言。不聽對頭縫。應作葉極廣齊四指。

極狹如[麩-夫+黃]麥。復有比丘。一向作葉。佛言不聽。應兩向。

復有比丘。作衣縫葉。與衣相着。佛言不聽。復衣宣脫。

佛言。應作馬齒縫。又文云。患風吹割截衣隨肩。佛言。

聽肩頭安鉤紐。僧祇三十一。若衣無紉。著入聚落。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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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罪。若入家家。隨入得越。若有而不著亦越。若入

尼精舍。外道精舍。若檀越唱言。隨所安者無罪。十誦

三十八。爾時佛自施䩙紉。前去緣四指施鉤。後八指

施紉。語諸比丘。應如是作。比作衣者。前八後四。為威

儀齊整。不名違教。

次量如者。文中彼受小小衣。當三衣。佛言聽以長四

肘廣二肘。廣衣作安陀會。廣三肘長五肘。作上二衣。

多論。正衣量三肘五肘。若極長六肘。廣三肘半。若極

下長四肘。廣二肘半。若過若减。得成受持。以可延促

故。不同其鉢。過減不成。以無截續義故。

次色如者。謂青黑木蘭。青者銅青。黑者雜泥。木蘭者

諸菓木汁。下有染法。多論第八。有五大色。黃赤青黑

白。黃有鬱金根黃藍染。赤者羊草落沙染。青者或言

藍黛是。或言其流非即是也。凡此五大色。若自染吉

羅。若作衣不成受。若作應量不應量衣。一切不得著。

若先得五大色衣。後更改作如法色。則成受持。若先

作如法色。後以五大色壞者。不成受持。雖不成受。若

作三點淨者得。五分二十。有一比丘白佛言。願聽我

等。著純青黃赤白黑色衣。佛言。純黑色衣。產母所著。

犯者逸提。餘四吉羅。又著雜色衣。佛言不應爾。犯吉。

次受持者。出家所為。皆資以法。凡所受畜。並有軌儀。

以其服著無法。便有𨷂衣之𠎝。理須順教。受持。令無

罪咎。文中伹有受捨之言。而無受捨詞句。此既無文。

須依他部作法。十誦二十一。不分截不截異。總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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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截。若未割截是衣持。四十五分別受云。我某甲是

衣僧伽梨若干條受。若干長短。割截衣持。三說。下之

二衣。以條數定。文中直云兩長一短。及一長一短。若

不截者。應云是僧伽梨縵衣受持三說。下二衣亦爾。

尼受下二衣云。是衣覆肩衣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是

覆肩衣持三說。厥修羅衣云。是衣厥修羅衣受。長四

肘廣二肘半。是衣厥修羅衣持(三說)。捨時應制受云。是

衣僧伽梨塔絛受(若干)。長(若干)短割

次行護者。下文三衣鉢。如鳥二截衣持今捨(三說)。餘衣

捨法同此。翼羽酬身俱。十誦二十七云。所之處與衣

鉢俱。無所領戀。譬如鳥飛與毛羽俱。飛在空中。比丘

亦如是。從今日不持三衣。不應入聚落俗人家。若入

得突吉羅罪。又四十一云。從今不得着僧伽梨。輦石

泥草泥塗壁等。掃灑僧坊塗地。不得脚躡。敷坐臥上。

及儭身看。看僧伽梨。如著僧伽梨法。下二衣亦爾。又

下文大同。加當護衣如自服。

次補洗者。若依此文。破不失受。故一月衣戒云。有僧

伽梨。故爛弊壞。但任受持。不堪著用。又多論第四。三

衣若破。不問孔大小。但使緣不斷絕。故戒受持。若衣

破補。必須却㓨。故十誦十五云。補衣皆應却㓨。若直

縫者。衣主命過。應摘此直縫與僧。乃以此衣與看病

人。若是長財。先雖說淨。後若作衣受持。則失淨法。此

衣後捨。應更說淨。若其失色。及更增色。並不失受。多

論。若衣久故失色。不失受持。又云後更上色。亦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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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次下釋文。文中有八。第一示阿難田。令倣成衣。此中

有四。一示田令倣。二時阿難下奉命教作。三爾時下

佛讚阿難。舉同過未。三際俱然。令生欽重。四從今日

下聽割截作。第二諸比丘下明其條數。第三時比丘

下帶衣之法。第四爾時舍利下制鉤紉法。第五爾時

世尊在王舍下制衣頭數。此中復四。一見持衣過失

念許制限。二爾時下受菴婆園施。五分二十。佛言。但

以施僧。我在僧數。奈女受教。即以施僧。三爾時下託

處生念。四夜過下告眾立制。第六爾時異住處下明

雜應不。第七時世尊在波羅下制衣量數。第八爾時

世尊下復明應不。此中復四。一有三句。明畜應不。二

爾時下上衣不得下用。三爾時比丘下有十事白衣

法不得用。四時諸比丘下有十事外道法不得用。

次第三明非時僧得施。文中有四。第一僧得施法。第

二爾時世尊在舍衛下二部現前顯前僧得。第三諸

比丘作如是念下料簡有過等人應與不與。第四爾

時佛在舍衛下看病賞勞問債等法。前文有二。第一

一部攝法。第二爾時有異住下二部攝法。前文復二。

初檀越物。以明僧得。二爾時舍衛下亡比丘物。義同

僧得。前文有三。第一舉其初緣。數人擲籌分法。第二

比丘分衣時下作羯磨等法分。第三爾時有住處下

分受成不。前文復三。第一受施聽分。第二復不知下

示擲籌法。第三時分物時下明有客來。應不八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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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與。以未竟故。此中二三兩句。但是形前對。復有

少差別。不是全異。後四不應與。以並竟故。若有二人

巳上。故有擲籌之名。為有一人。故作歡喜受分之稱。

非謂初緣。作心念法。若有餘更分竟來。不合與分。若

不竟來。即合與分。次句亦爾。次作羯磨等法文二。初

舉緣示法。婆輸等衣錯來故也。次明三法分攝儀軌。

就僧法中有兩白二。一差人白二。文中直言應持等。

舉付分法。略無差又。准下人白二。五分十誦。具有文。

差分粥人等中。亦有分衣之言。又沓婆知僧事。亦有

白二差法。第二付分白二。文中言倒。故言應持等。若

順應言白二持與衣一比丘令分。體是付分法。又分

亡人衣注中。即前文是。文言僧今與某甲比丘者。以

付別人。四方無分。彼當與云。僧中羯磨差一人分。此

非正文。僧者遮入別人。還令與眾。故十誦二十八云。

若是比丘得僧羯磨與衣。取不肯還。如是言。實布施

善與善取法善斷事。皆出僧中。何以還索。佛言。是比

丘應如是教。是布施為清淨故施。還者善。若不還。應

強奪取教作吉懺。既付物巳。隨彼處分。即是分法。不

勞更作羯磨。體有立義云。彼所差人。復須更作分物

白二。既是僧物。不合輙分。是以文言。應持衣與一比

丘。令白二羯磨分。今解不體。但是舉前白二。持衣與

一比丘。彼所差人直分。不勞秉法。若五人巳上具此

二法。或但四人不成差付。以所差付。不定僧數。眾僧

直須作羯磨攝。羯磨應云。大德僧聽。此住處若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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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衣。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今現前僧分衣

物。白如是。羯磨准白成就。所以知者。如母經第八。有

四相應法。五人共住。一人終亡。四人作羯磨分之。此

文不言展轉施一人。五相應法者。五人羯磨分亡比

丘物。四人羯磨施一人。一人還施僧。體後得共分之。

既至五人。方有轉施之言。故知五人巳上。作其二法。

沙彌使人。身雖不預法限。但令作法之時。身在界者。

即當及法。亦得其分。次對首三語法。作法應云。二長

老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此處無僧。

此是我等分(三說)。但以別人。秉法弱故。故須各各自申

攝意。如說戒自恣。申情亦體。又以文言。彼此共三語

受。共分不同。舊云。此文既不言各各三語受故。伹一

人作法時。言此是我等分者。即是等分。不勞互作。不

同說恣。各表行淨。此釋不然。母經皆有展轉相語言。

又十誦二十八。有彼此作法文。不能具錄。次心念法

者。應言此住處。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此處無僧。

此是我分三說。次成不文。有十二句。初六對。僧羯磨

成不。下六約三語心念成不。亦可前六約羯磨對首。

分成不成。以二三人。亦須分故。次六約心念受成不

成。以獨一人。直受不分。於二六中。各前三不成。下三

成就。又於四箇三中。各前二犯。第三不犯。

次明亡比丘物。義同非時僧施。先解其義。准文上下。

攝法有五。一一和眾攝。二耶正攝法。三負債死法。四

被舉死法。五無住處死法。下四門義。並隨文釋。以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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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對解義便。初門義二。有具不具。沙彌死者。此律

無文。五分二十。同具處分。文言。有一沙彌命過。諸比

丘不知云何處分其物。以是白佛。佛言。若生時巳與

人應與之。若生時不巳與人。現前僧應分。十誦大同。

僧祇三十一。有沙彌無常。諸比丘問佛。此衣鉢物應

屬誰。佛言屬和上。准義令和上處分與僧。和上不得

攝將入巳。次具之中。有淨不淨。不淨有三。一犯重死。

犯重有三。一未得𢷤。理同常制。二巳得擯。入親里白

衣。三學沙彌。十律二十八。當死時現前僧。應分衣鉢

物。二呵責等四罪處所。及別住等。同清淨判。三被舉

死。如下文說。次清淨死。應為四門。一定同生共活。二

定重輕差別。三明看病賞勞。四辨屬授成不。此下三

門。亦隨文釋。

先同生者。若本心要一事巳上。無問

多少。悉共同者。作要巳後。若死休道。應准人物。等分

入僧。若違要者。計直犯罪。若非同生。假稱同者。隨其

得物。亦計直犯。又師無意。給弟子物。巳與者得。未與

者屬僧。

次定重輕。於中文義合三。一列十三章制

入僧意。二須簡定重輕二門。三隨文別釋。合分不合

初十三章。謂僧伽藍。乃至多衣鉢。尼師檀等。所以入

僧者。凡預出家。行同水乳。齊筞三業。等條六和。既生

所作。僧法以收。故使終亡物還入眾。縱施佛法。比丘

無分。乃至王臣親屬。皆亦如是。道俗差別。分位不同。

得不相由。死不入彼。故曰多知識無知識一切屬僧。

次定輕重。位且為三。一佛制畜物。如三衣等類。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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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畜物。如田宅園林奴婢等類。三聽畜物。如長衣鉢

寶藥等類。此三物中。第一入輕。資道要故。第二入重。

妨道深故。此即勒為輕重二門。第三物中。分為三別。

一性輕重。二事輕重。三從用輕重。言性輕者。謂十種

衣。及衣縷等。以所成衣。既是輕限。能成之縷。何以入

重。言性重者。謂諸錢寶。食藥染具。釜鑊瓶分。凡十六

枚等。言事輕者。一切隨身裙衫等類。言事重者。如大

氈蓐。大帳小帳。步障机扇等。言從用輕者。如衣箱鉢

函針剃刀等。言從用重者。如戶㡘牀帷幄帳案癿車

轝篦㡘幔幕等。今以性事從用。三輕之物。攝入初類

門以收。性事從用。三重之物。收入第二重門所攝。次

第三隨文別釋。於前十三章中。束成九位。初六二二合

以為三。九與十合。餘五還五。故總作此九門判之。初

門入重。更無別義。第二門屬別房物者。謂房中校具

㡘障等物。或著捨物。為巳造房。房未及成。而主死者。

其物有變未變。此皆據現輕重處分。以物及房。皆屬

比丘。不同捨與佛法別人。以物別屬即入彼故。第三

門瓶貧牙角器等。十誦。皆有量數。此不同彼一切入

重。種種重物者。謂几案藥草。染汁木石等。第四門並

重。皮革法云。錦蓐雜色臥具氍毹。若獺毛用貯蓐。佛

言不應。第五門伊梨延陀。傳言步障。或應是鹿王皮。

耄羅者小帳。耄耄羅大帳。或是𣰅㲪之類。氍𣰅者。謂

是純色。堪應法服。是以聽分。氈被亦體。其有輕薄。堪

襵疊披者。縱使過量。亦得入輕。不同五分氈總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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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咸可分。第六門藍人入重。所有私物。入彼私用。死

入親屬。若無親屬。僧用亦得。母經第三云。若有奴婢。

應放令去。若不放。應使作僧祈淨人。駝馬牛驢。與寺

中常住僧運致。第七門水瓶澡罐。十誦有量數。准此

一切入重。不簡多少大小。第八門鐵等五作器。應分

二類。一能成器並須入重。二所成器。有可分者。謂剃

刀鉢針及針筒。體既針筒應分。刀函類爾。其有刀子翦

刀。母經第三言。是可分。十誦五分伽論亦爾。香鑪有

處分。與能供養者不體。十誦云。鐵銅石瓦具。皆聽分。

母經第三亦言。香爐可分。又伽論。輕物可分中。亦有

香爐香匕香器。其文既體。理難違越。唯有定供養佛。

不轉易者。此定屬佛。不合輙分。香爐既體。隨物亦爾。

其文又云。復有所不應分物。何者孝在時。所有經律

應分處。與能讀誦者。若不及分處現前僧。應與能讀

誦者。此物不可分賣。經律既爾。章疏函癿亦體。經架

不定。本定屬經者隨經。若屬人者。即合入重。第九門

並以應法。咸總入輕。其漉水囊。資道中要。理合入輕。

十誦。賞看病人。祇律。聽分革屣。故知鞾屣鞋等並

然。鉢既可分。次鉢鍵𨩲匙箸等類爾。此文聽分。俱夜

羅器者。即鍵𨩲之類。此等並舉要略。而未具委。

次二部攝法。以前一部攝中。有檀越及亡人物。今二

部中。同前亦爾。初檀越物。處分如上。次亡人物。為有

信人。方能賞錄。恐失僧物故。五眾先來者與。古舊釋

云。無問重輕。悉入先來。但輕不待法。即入其人。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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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人物故。隨先來者處分。還入常住。准依此義故。

亡人物亦同檀越所。伹以俗人不知施。得有二部攝

法。令解不然。此是無住處攝法。二眾既不等分。故非

二部攝法。內法恐失僧物。遣付先來。先來得巳。應須

勘問。若是比丘物。知本寺者送之。不知處者。入近僧

寺。尼死亦爾。但是恐失僧物。令付先來。不是先來為

合得與。若是先來即合得者。重亦應入。何唯獨輕。又

若取者。要須加法。既是僧物。如何輙入。若無來者。送

與近處。但取最近。不簡僧尼。近處雖得。亦未即入。要

須撿物。如前處分。故十誦五十七。一比丘死。是死比

丘。以衣鉢物。寄比丘尼精舍。不知云何白佛。佛言。若

比丘死前。寄比丘尼衣鉢物。現前比丘僧應分。尼寄

比丘物亦爾。以其二眾知法。不同俗處。是以遣還本

處。同類分之。互寄既爾。互債亦體。又准五分第二十。

僧尼亦有互攝法。文云。若有比丘住處。非安居時。比

丘命過。無比丘。比尼尼應分。若有比丘尼住虗。非安

居時。比丘尼命過。無比丘尼。比丘應分。安居時得施。

皆亦如是。

次第二現前施。文三。一告靜三月。比丘立制。十誦第

五。欲制諸比丘。多畜衣故。語言我欲四月燕坐。令諸

比丘。不得來至我所。除送食比丘。及布薩諸比丘立

制巳白佛。非此二人。往者提制。制亦可之。婆沙二十

六。佛告苾蒭。吾欲兩月宴坐。汝等不須集問。唯除送

食布灑他時。於時世尊。入室宴坐。問世尊何故久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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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耶。答去來諸佛過殑伽沙。法爾皆應如是宴坐。有

說欲為諸天說密法故。有說為斷慢緩苾蒭心故。有

說欲為他界有情說妙法故(多解云云不能具述)。大德說曰。由

二因緣。如來經於兩月宴坐。一者自受大法樂故。二

者哀愍諸有情故。第二爾時長老下。識佛意故。禮覲

讚歎。第三爾時諸比丘下。為欲行同捨衣行施為文

遣與比丘尼非衣。是以名作二部現前施。其中雖亦

通佛及塔。僧是主故。具約僧說。

次第三料簡應與不者。文中有二。初對七眾。與應不

應。第二舍利弗下。明取應不。初文別住等人。與清淨

同。次七羯磨。以過重故。不自手與。次白衣計功酬直。

次沙彌。僧若和者。應等與分。次與半。次三分外與一

分。故十誦二十七云。諸比丘如是思惟。佛言應與。不

知與幾許。白佛。佛言。諸沙彌若立若坐若次第。諸檀

越。手自布施。多少屬沙彌。若諸檀越。不分別與。作四

分第四分與沙彌。若不肯者。不應分。雖是僧物。具不

位別。學沙彌。十誦五十三。與大比丘等分。次僧伽藍

人。雖可非僧。於僧有勞故亦須與。道俗位別。復異沙

彌。故四分外與一分。不與不應分。次父母恩重故聽

許。次借他衣。五分二十一。目連白佛。願佛聽我化作

鐵籠。籠彼大城。佛告目連。汝雖有神力。何能改此定

報因緣。佛說疏璃王却後七日。當受害學人罪。其眷

屬大小亦復并命。王聞心念。佛無空言。餘苦尚可。唯

畏火燒。即與眷屬。乘船入河。七日期至。水忽瀑張。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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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覆沒。一時死盡。次取他衣。要具七法。是大親及七

法。不足取助身衣。不嗔者。是小親友。故言不應取。

次第四賞勞等法。文分為七。第一賞勞分法。第二爾

時舍衛下示應與衣。第三佛聽與下明德具不。第四

若病人下屬授成不。第五彼病比丘下重明賞物。第

六爾時衛下負債死法。第七聽瞻病人下問委二日

法對。

初文中。解賞勞義。五門分別。第一須賞之意。第二所

賞之人。第三約德應不。第四所賞之物。第五賞分儀

軌。

初門賞意者。彼看病人。懷慈愍物。晝夜恭勤。不

辭勞倦。又奉聖教。瞻視病人。既是有功。寧容不賞。故

僧祇三十一。看病比丘恨言。我不避寒暑。執眾苦事。

求索湯藥。乃至除大小便器。其實如是。是雜得言眾

僧得耶。比丘白佛。佛言看病甚苦。應與三衣鉢。及所

受殘藥。十誦二十八云。衣鉢僧分竟。問誰者是病比

丘。有比丘言我。僧言。擔是死人去。比丘言。大德。我非

旃陀羅。非白癩病。衣鉢僧分。我何以擔死人去。是人

活時。恭敬愛念我。我巳報竟。是死人誰欲得者。便擔

去。是諸比丘。以事白佛。佛言。應先與者病比丘六物。

餘輕物僧應分。

第二門看病之人。通於七眾。若比

丘死二眾得。尼死三眾得。以餘互看勞不滿故。五分

第二十云。佛言。若比丘命過。應與二人衣。比丘沙彌。

雖父母兄弟。亦不應與。若尼命過。應與三人衣。比丘

尼式叉摩那沙彌尼。有諸比丘分看病物。與沙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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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佛言應等與分。十誦五十四。白衣比丘尼看

病。不應與看病人物。餘處安居人及前後安居者應

與。若沙彌看病。大比丘等與。

第三門約德者。德有

其五。如文。僧祗三十一。不應得者。蹔作差作樂福德

作耶命作。應得者。佛言欲饒益故。下至體一燈炷。欲

令病人除差應得。若為病人求醫藥。若為塔事僧事

云應與。十誦五十四。看病人出界去。病人命終。言佛

實為病故出應與。為餘事故出不應與。五分第二十

云。有諸看病人。或為病人。或為和行去。後病人命過。

餘人得其衣鉢。佛言。不應趣與一人。應與究竟看病

者。

第四門。約物五重。一定物體。十誦。應與六物。六

物謂三衣鉢漉水囊尼師檀。此文但言衣鉢座具針

筒盛衣貯器。亦有其六。此六通尼。五分。但云三衣鉢。

僧祇。更加所受殘藥。二明有無隨有賞之。若其無者

無不可賞。三就有中現與不現。現者須賞。或在餘寺。

即屬彼僧。多論第四。若比丘。重縫三衣。設有因緣。擿

分持行。到於異處。名不離衣宿。比丘若死。又云本界

內羯磨此衣。又云應與看病人。以本是一衣同受持

故。律師云。後是定義。又云得羯磨法。離衣宿。此衣應與

看病人。以衣屬死比丘故。四就現中持不持。持者應

與。第五不知持不持者。量三品看病。賞三品衣。

五門儀軌有四。一分賞時物。將欲作法。眾僧先須處

分重輕。及應賞物。分處之法。如常應知。二分賞處。謂

非尸前。十誦二十八。憍薩羅僧。在死比丘前。分衣鉢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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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動起。語諸比丘。諸大德上座。莫分我衣鉢物。比

丘白佛。佛言。莫即於死尸前分。若死尸巳去。若僧在

異處應分。母經第三云。先將亡者去藏巳。僧還來到

寺。現前僧應集巳。取亡比丘物。著僧前分處分。體雖

異處。謂是大界內戒場。是別行法處。不應分物。故五

分二十一云。有一住處。僧得可分衣。一比丘持至戒

壇上。獨取受持。佛言不應爾。犯吉。現前僧應分。若對

三人巳下。處通自體。三約人者。謂僧眾多一人。僧有

二別。謂四人五人。四約法者。若五人巳上。具行三法。

謂賞勞差人。付分三箇白二。若四人者。直行一法。如

前巳明。對首心念。義准應知。若四人巳下。隨作攝物

法意。口和賞之。義不違理。次下釋文。文中有二。第一

制看病法。第二爾時有比丘下。順教看病。前文有二。

第一佛自看病立法。第二爾時世尊下。制看病法。前

文看病。僧祇二十八。世尊案行僧房。見一病比丘。臥

糞穢中。斷食七日。世尊問有和上等不。答無。唯言孤

苦。欲為說衣。阿難請置。阿難為院。世尊灌水。乃至安

置巳說法。得法眼淨。此比丘為無師。及同師同房。世

尊集眾。語比丘言。汝等各各異姓異家。信家非家。捨

家出家。皆同一姓。沙門釋子。不相看視。誰當看者。若

比丘病。和上等乃至同房應看。不看者。越毗尼。若無

僧應差看。若不差者。一切僧越。佛語汝還看本比房

病比丘去。去佛不遠。佛化作一病沙彌。佛言汝通看

是病沙彌。此即是福罸汝。看病進不。如文中具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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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廣陳。略引如此。十誦。聞法得羅漢。制法文三。第一

制看病法。悲心看病與立教心等。故言欲供養我者

當供養病人。第二聽彼和上下辨七眾別。第三病人

有五事下明看難易。次順教看病文三。第一順教看

病。第二爾時比丘下為聖嘉讚。第三彼持亡比丘下

賞勞分法。其文有三。第一總舉屬僧。故言僧應分。第

二爾時世尊下別示賞法。第三子註下明分攝法。初

文可知。賞勞文三。初舉應與。第二捨物付僧。文據現

有。故言衣鉢等。理而言之。牒須稱事。又以亡人物多。

不可一一題說。准前僧得云。若衣非衣無妨。體有立

義。不隨有無簡別。依文誦者。法定不成。第三僧中下

作賞勞法。法中牒物。亦隨有無。次分攝可知。十誦。正

羯磨中。有若衣非衣言。理有對首心念。無者略也。

次示應與之衣。謂是常持者。

次約德。如文及義。

次明屬據。三門分別。第一屬據差別。第二善不善。第

三成不成。初差別者。分為四句。且如人現物不現。物

現人不現。人物俱不現。此三不得即授。故唯是屬。若

人物俱現。如衣鉢等物堪移轉者。即是授而不須屬。

又如奴婢田宅等。不可移轉者。須屬亦授。即是亦屬

亦授。若非屬非授可知。次善不善者。屬與不屬俱。道

善不善。且屬授中善不善者。如有比丘自知貯積。臨

終慚媿。破慳布施。施三寶等。名之為善。如有比丘恐

後僧得。即便決心。屬與親里。此雖屬授。名為不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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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之中善不善者。如念資生佛有威利。入甚二僧利

益最大。我今但當奉順聖教。自修行業。名之為善。若

其生來。多積眾物。為病所苦。欲修功德。蹔起捨心。後

還追恡。恐後患除。無物可用。如是捨命。是名不善。次

成不成者。夫屬授者。作決定心。無變悔者。皆得成就。

故僧祇三十一云。若決定屬。言我若死若活。其心決

定與者應與。如是決意者成。如有處分言。我以爾許

物造像營齊等用。可速令造。令我及見。如此決心者

皆成。若言我此諸物死後造經像等。如此屬授。並不

成就。故言若我終後與。若不死還我。佛言不應如是

與。現應前僧分。又五分二十一云。有諸比丘未命過。

處分衣物言。我死後。以此衣物施某甲。以此衣物。作

如是如是用。佛言不應爾。犯吉。與不成與。用不成用。

十誦三十九云。有一病人。語看病人言。汝能好看我

愛念我。我若命終。所有物盡當與汝。語巳便終。僧集

欲分。看病人具陳病人言。比丘白佛。佛言無如是死

當與法。現物僧應分。既云死後不成。明知處分。作墁

墓衣衾等。並不成就。

次重明賞物三句。一受不好。二送餘處。三量品數。

次明負債。釋處分法。可為二門。第一先明償債之法。

文言汝負誰。謂若病人負三寶別人重輕物者。隨有

重輕。各相當還。無相當者。互還亦得。計理有債先還。

益亡者故。還巳有餘。方依常法。故言持長衣償。若無

賣三衣與。第二明索債法。文言誰負汝。謂若佛法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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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負亡者物。俱應索取。以合入僧。若輕重相當者。各

隨其本。縱互索得。亦隨其本。若常住僧負重。即隨使

入輕者。須取入現前僧。故十誦五十七云。一比丘衣

鉢物貸四方僧用。是比丘死白佛。佛言。四方僧物。計

直還。現前僧應分。若現前僧負重輕物。減須索取。以

重者入常住。輕者加羯磨。

次問病人委二日如文。

次第四雜明應不。既是雜法。亦無次第。隨情逐要應

解者解。

次第五時現前施。文中有二。初文以是現前故。須曰

多處取。若等各取半。若時僧得。即須及法。不及法者

理不合得。舊解云。此時僧得物。故言取半。若現前者。

隨施主心。俱取無過。此釋非理。不繁須破。食者隨施

應食。次始開受夏衣。謂開過呵制。理實此開。應在前

說。

次第六時僧得施。文中有三。初且衣食一對。衣中三

句。初句開屬授。次句縵屬。次句受屬者忘。並以作法

分故。身不在界成分。由於此處有勞。開聽屬取。食亦

隨施應食。次舍利弗。是非時現前施。不應作時法攝。

次一比丘。作心念攝。明知有多。須作對首羯磨。

次第七正耶攝法。文中有二。初有十句。是非時僧施。

次有六句。是時現前施。前文有三。初有六句。檀越將

物施僧。次有三句。約三人物。後有一句。清僧就家布

施。前文有二。初三對僧。次三約別。或可此六通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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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時施。初三約物有得未得。及得未得。初句分為二

分。次句問施主。後句同前二。所以分為二分者。以是

僧物正耶。俱有其分。不可計現人分。須作羯磨。既作

羯磨。耶正互不相足。故須分為二分。各至本部作法。

及法者得。如常所明。次三僧先巳破。約物為三。物既

分為二分。到耶部中。自合得分。故不與去人分。理合

更有三句。從耶歸正。應與來人分。文無者略。此之六

句。據正眾領物。若耶眾領物。應更有六。初有三句。如

向初三。復有三句。如向後三。次對亡人物。初有二句。

物入耶部。以其本心。背正向耶故。亦應更有二句。從

耶歸正。物入正部。文無者略。又此直據隨身衣物。自

心歸背。判入往處。十誦二十八云。佛言有受法比丘。

不受法比丘中住。是受法比丘死。遣使語衣鉢物持

去。受法諸比丘。若取去善。若不取。應用治四方僧房

臥具。若不受法比丘。於受法比丘眾死。反說亦爾。又

有受法比丘。擯一比丘。到不受法比丘所。言諸大德

除我罪作清淨。我當作不受法。若未除罪而死。受法

諸比丘。應還攝衣鉢。若除罪而死。衣鉢物。屬不受法

諸比丘。有不受法諸比丘。擯一比丘往受法所。及說

應知。次被舉死。隨所同羯磨舉僧者與。謂同被舉人。

以得法後。財法不同。何因死後。輙得攝物。若爾一人

被舉死。當入誰解。若一人被舉。入彼能秉法僧。伹預

秉法眾者。即合得分。故言隨所同羯磨舉僧應與。即

是賞彼功能僧故。次對面施可知。次時現前施。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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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僧約物得未得等。並以處勞定故。數人分之。次三

約別。亦以處勞定故。並與去人分。若據耶眾領物。背

耶歸正。更有三句。亦與去人分。又以義推。更合有六。

正耶互望。不與來人。此等並略。

次第八總明八施。文分為三。初總舉八。且隨一方化

儀。彰其外施。以境分心。略標斯八。割巳惠他。名三為

施。次列八施。一比丘僧。含其四種。謂二現前兩種僧

得。二比丘尼僧亦四如上。三二部僧。亦合四種。二現

須數人兩僧各分半。四四方僧。謂常住四方。義合一

部二部。若施二部。應分二分。五界內僧。隨何界中。當

界內得。以處定故。數人分之。六同羯磨僧。伹預羯磨

者。並合得分。此亦義通一部二部。既以局法為正。並

數人分。七稱名字者。題名別與。八與一人。直付者是。

三釋可解。

次第九淨施方法。義如上解。有作法者。依此文誦。

次第十取受成不。文中有二。初對比丘。次約白衣。前

文二十四句。初十二句借衣。前六物三不成取。以作

所借衣人。親友意故。次三成取。以作能借衣人親友

意故。次六前三不成受。以所與人非衣主故。次三成

受。以能與人是衣主故。後十二句。遣衣與乞人。初六

前三不成。以與乞屬彼故。次三成取。後六前三不成。

下三成故。次居士物。以捨心定。故聽受用。上來衣法

竟。

●次藥犍度。

為有療患之能。名之為藥。時等四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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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在一處攝云犍度。此隱時等別名。就通名藥。大文

分二。初明其制。第二爾時世尊下明開前文。

初明乞食。即第二依。俱跋陀羅飯者。見論穄米飯。條

步者青豆羮。吉羅羅者是竹箏。次明腐爛。即第四依。

其腐爛藥。巳如前辨。

次開四藥。先解藥義。四門分別。第一釋名。第二出體。

第三爾作淨法。第四相和服義。

言釋名者。通釋藥名。巳如前辨。藥義不同。有其四種。

言時等者。從明相後至日午前。是應食時。名之為時。

聽此時中服者。名為時藥。從過午從至明相前。非應

食時。名曰非時。聽在非時分服。故曰非時藥。聖限七

日服者。名七日藥。許盡形服故。名盡形藥。體盡形有

三。正取報形。兼明藥病。

次出體者。時體謂是五種蒲闍尼。及五佉闍尼。又文

言得甘蔗。佛言聽時食。僧祇二十八云。藥法者。時根

非時根者。蕪菁根䓗根。乃至藕根等。如是等與食合

者。是名時根。非時根者。婆吒根。畢鉢羅根。尼俱律根

等。如是比不與食合者。是名非時根。如是莖皮葉華

果。亦復如是。漿者。時漿非時漿。時漿者。一切米汁。粉

汁。乳酪漿。是名時漿。非時漿者。一切豆及糓麥。須頭

不卓蘇油蜜石蜜。是名非時漿。若比丘病。醫言與食

便活。不與便死者。應淨洗器。七遍非穀。緻囊盛繫巳。

器中煑令不破。體後與飲。又此文八種漿。佛言聽非

時飲。問果體是時藥。漿許非時飲。飯亦是時收。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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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時飲。答果中有義。汁漿得非時飲。飯為外水。投漿

亦時食攝。爾者飯為外水。投漿則時食攝。果漿亦假

水。豈得非時収。此難不體。飯以水投為漿。無水即非

漿也。果汁以水為淨。無水亦自成漿。又解。但是五穀

漿。資強故不許。果漿非穀。引資弱故開聽。是以見論

十七云。一切木果。得作非時漿。唯除七種穀不得。又

解。凡食資身義微。復無識過。是則世尊開非時飲。若

資身強。食招譏者。是則世尊制之不許。七日藥體。如

五種奢耶尼。及五種脂。僧祇第二云。蘇等五種。及五

種脂。此諸藥清淨無食氣。一時頓受。得七日服。故名

七日藥。盡形藥者。文言。不任為食。即一切辛醎苦等。

祇云。呵梨勒阿摩勒胡椒畢鉢薑鹽等。此諸藥無食

氣頓受。病比丘終身服。是名終身藥。

次作淨者。時藥淨法如文。非時漿者。必須證清水為

淨。為壞味貪。然後得飲。故十誦二十六云。若蒲桃不

作火淨。若汁中不以水作淨。若蒲桃作淨。汁中不作

淨。若汁作淨。蒲桃不作淨。並不應飲。若蒲桃作淨。汁

亦作淨應飲。僧祇二十九云。若持漿來者。應作淨。若

器底有殘水。即名作淨。若天雨墮中。即名作淨。或漿

不證清。淨人欲去者。當應即受。作記識言。是中淨物

生我當受。有因緣不得受。復不記識停過須臾。不得

受。以雜時食體故。七日藥者。亦須清淨。與時食別。水

滴為淨。然後食之。故祇云。若車載石蜜。被雨者。即名

為淨。若船載水羨。若淨人洗手水羨。總名為淨。若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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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者。亦須記識受持。僧祇第十云。比丘乞食時多得

蘇。少知識比丘。即以細緻㲲。淨漉取蘇。得七日受。若

有事緣。不得中前作。當作是言。此中淨物生我當作

七日藥受。若誤忘不受。不作淨時過。是名不淨。若多

得油及魚脂。如蘇中說。盡形壽藥。義准應知。僧祇第

十云。若比丘食上大得苷蔗食殘苲作漿。得夜分受。

若飲不盡。得前作石蜜七日受。石蜜不盡。燒作灰終

身受。若有事不得壓。即中前應以水作淨。當作是言。

此中有淨物生我當受。

次相和者。伹四藥相和。皆從強服。以石蜜中有罽尼。

佛言作法應爾。以此類餘。並皆如是。多論第六。據相

助成云。若以時藥終身藥。助成七日藥。作七日藥服

無過。以七日藥勢力多故。又助成七日藥故。如以蘇

煑肉。此蘇丸汁得作七日藥服。或以時藥或七日藥。

以成終身藥。作終身藥服無過。或以終身藥或七日

藥。以成時藥。作時藥服。隨勢力多故。相助成故。若分

數勢力等者。隨名取定。如石蜜丸。雖勢力等。以名定

故。七日藥服。如五石散。隨石作名。作終身樂服。此文

相和據體強說。若隨勢者。如以毒物和餘藥者。皆不

住為食。應作終身藥服。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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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八末

次下釋文。大分十五。第一宗明盡形壽藥。第二爾時

舍利下餘法應不。第三爾時世尊下禁五種肉。第四

爾時世尊在波羅奈下檀越請法。第五爾時世尊在

舍衛下明七日藥。第六若時藥下相和服義。第七爾

時比丘患瘡下明其雜法。第八爾時世尊患風下禁

其二內。略明淨處。第九爾時世尊在毗舍下開食三

淨。第十爾時世尊從毗舍下許淨人賞食。第十爾時

世尊從阿牟下開八種漿。第十二爾時世尊從此住

下雜明應不。第十三爾時有吐下比丘下置藥淨地。

第十四爾時不淨地下護淨方法。第十五時六群畜

升下還明雜法。前十二文可解。今解第十三置藥淨

地。文中有二。初舉緣白佛。二佛言下開結淨法。開文

有三。初對緣開結。第二有四種下列淨差別。第三諸

比丘下釋疑。

對初解義。三門分別。第一開意釋名。第二定二內處。

第三結之方軌。初開意者。良由行者報力不同。故使

大聖開遮有異。且如上品之徒。堪行乞食。不假貯畜。

自得修道。中下力劣。事藉餘資。若不開聽。無由進業。

初以病緣開結淨地。一開巳後。三品通益。即是大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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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恤隨機。各稱根宜。故有斯法。准其類定。局食障僧。

加以羯磨。名之為結。人食有殊。宿煑無過。食不生罪。

稱之為淨。從處立名。故言結淨地。

次定二內處者。

舊解云。界是久居。藍有[卄/教]鄣故。單界單藍。並有二內。

互有尚爾。何況俱有者。引證可知。除自體露地。一者

非僧久居之處。無貯聚義。二來又無譏醜。故無二內。

言自體者。簡別於界。言露地者。異於伽藍。今解異此

藍有界無。所以爾者。伽藍無為僧住。文言。同一住處。

大界本為法。同結云。同一說戒。藍既僧居。即非作食

之處。於中作食。有譏嫌故。前文言。比丘持食飲著露

地不牢藏牧牛羊人。若賊持去。比丘白佛。佛言應在

邊房靜處。結作淨厨屋。以藍不得送。在露地過。若界

中。應送界外。又此文言。聽在僧伽藍內。結作淨地。又

前三淨。亦藍非界。又云。不得結上好房作淨處。又鬼

神廟屋。何必定有大界。准此皆藍不開界事。但以藍

有障。蔽覩院相。以招譏界。或狹寬矚。何分齊生謗。又

僧祇三十一云。時僧院內作食。厨潘汁盪器。惡水流

出巷中。為世人所嫌。云何沙門釋子。住處食厨不別。

比丘白佛。佛言不應。乃至潘汁流外者越毗尼。又十

誦。初聽房中。白二作淨。後因譏嫌制斷。又入楞伽第

九云。寺舍煙不斷。常作種種食故。為人所作。行者不

應食。爾者既云藍有二內。如何上下文中。皆言不得

界內宿煑解。但是僧伽藍界。非界攝僧界。故上文言。

此僧伽藍界。非彼僧伽藍界。又以藍中有界。界與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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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言界即藍。獨界無犯。又上下言是者。皆是結罪。文

正開結處。並曰伽藍。問所以淨地不得宿。看煑不犯

煑。答宿以人食。同處招譏故犯煑。為事不經久無譏

故開。又解煑為隨處宿為隨人。以煑隨處故。看煑不

犯煑。為宿隨人故。與食同處犯。又以煑隨處故。於不

淨地煑。縱無比丘。亦犯內煑。以宿隨人故。於不淨地

宿。若無比丘。不犯內宿。

次結法者。理應遙作不得。

在中為表人食有殊。故言僧今某處。結作淨地。此之

某處。未必專依界起。或界自體。二處俱得。如結衣界。

定依僧界。故結法言。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今以淨地。

不定依界。為此結法。不言同一住。說但云某處。又母

經第二云。眾僧住處。初立寺時。眾僧齊集。廣先羯磨。

作淨厨處。後羯磨眾僧房舍處。若當時忘誤不羯磨。

作淨厨處者。後若憶還解大界。後解小界。先羯磨淨

厨處。既先有界。尚須解劫說。今始結用界何為。又下

文有淨不淨間。若唯依界。何得有間。又此結法一法

結一處。以處別故。不得結多處。又解一法。結多處。亦

不違理。猶如三舉懺殘。得成之類。次下解文。文中有

二。初總指處法。處是伽藍。法是白二。次別明處法。別

處即是藍內房等。別法即是。結淨白二。

次淨差別。釋文可知。解義有四。第一正簡差別。第二

自他周不。第三定處不定。第四明其寬狹。

初差別

者。第一第四作法中淨。第二第三自體中淨。初四雖

同作法。體有三異。一能淨人異。謂道俗眾多及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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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二宿不宿別。其處分淨要僧未宿。若巳宿竟處分

不成。良為別人口約故。故僧祇三十一云。支尼耶梵

志。聞世尊來。作僧房淨厨。遣人請佛。佛告波離。汝於

先去。為僧處分受食厨。勿令初夜過。若過者。即名僧

住處。其羯磨淨隨。結皆得三。二淨結解。各須依本。次

二三兩種。雖同自體。第二以他處故。淨可為四句。一

食巳處他即第二淨是。二食他處巳如寄食是。三俱

他此三是淨。四俱巳有淨不淨如送食等。第三院相

不周無譏故。淨如同室。宿室相不成者聽。

次自他

周不者。第二周而非自。第三自而非周。初四俱是。亦

自亦周。

次定處者中二。自體遍皆是淨初四。作法

則有分局。如祇云。應南方西方。作又波離。問得一覆

別隔不。佛言得。如是復問。通隔別覆。通覆通隔。別覆

別隔。一邊二邊三邊隔道。閣上閣下。佛皆答得。此文

比丘房等。故知。亦有分局體。准僧祇謂是西南二方。

此方僧厨。多在東者。以敬西方。亦不違理。

次寬狹

者。先明諸部。祇律。唯有處分。十誦。伹有他處。故四十

七言。瓶沙王死。闍王伐處。不名內宿。五分。有三淨。初

四分明體許軄師屋中置食。即是他處淨。引文四淨

最寬體就此四。亦有寬狹。狹者初四。寬者中二。

次釋疑者。並對羯磨。淨說比丘房。既許作淨。除去比

丘房。餘人房不知得不。佛言皆得。乃至亦如是。此是

領解之語。非欲遣人。次疑有應解者。不言故藍。次故

伽藍。以曾云廿捨無界。是以佛言得。五分若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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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聽隨意。更作淨屋。祇律停廢二年。得受作處分淨。

次第十四護淨方法。先解其義。三門分別。第一列罪

釋名。第二辨其體狀。第三通塞之義。

初門若據淨地。但防二內。今以類同。總舉其四。謂內

宿內煑。惡觸自煑。內宿者。比丘與食同處經夜名宿。

伽論第五云。云何內宿。食若界內。不結淨地。食在界

內。是名內宿。內煑者。藍本僧住不合煑。食在中煑故。

名為內煑。故伽論云。云何內熟。若比丘界內。不結淨

地。界內熟食。是名內熟。惡觸者。凡應食物。皆有受法

不受而捉。名為惡觸。此謂由觸得惡。故名惡觸。故十

云。惡捉者。若持淨戒比丘。故自取食。大比丘不得食。

是名惡捉。又有惡捉受。彼文云。若大比丘。先自取體。

後從淨人受。大比丘不應食。是名惡捉受。自煑者。具

戒之人。不合營造。躬自變生。名為自煑。故十誦五十

八云。大比丘自作飲食不應食。若食犯吉羅。是故名

自熟。

次出體者。直約人處。四藥生熟。成過分齊。名之為體。

內宿體者。要取長足。長未足者。不成宿𠎝。自餘生熟

食等。皆有宿過。果菜糓等。須知合結時節。是中四句。

一人在淨藥在不淨。二俱在淨。三俱不淨。此三成宿

不應食。四藥在淨人在不淨。此一清淨非宿應食。內

煑者。無問生熟長足未足。在不淨地煑。並名內煑。故

文言。重煑粥。不得界內煑。縱淨果菜。亦須在淨地中。

是應為四句。一果在不淨地。二淨者在不淨地。三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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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淨處。四俱淨處。是中初三兩句成淨。是內煑不得

食。二四兩句。非煑應食。次惡觸者。先定其體。體有其

二。謂不受而捉。及以失受體。不受唯一。失受有二。口

受時中失。手局非時分。次料簡成不者。義為二門。先

對故投成不。觸有其三。一惡心觸。為遮惱亂。善比丘

故。故惡心觸。望他不成。故文言觸者是不淨。不觸者

淨。二持戒比丘。誤觸為無情過。是以不犯。故文云。忘

不受食。便持在道行後憶。佛言若見淨人。應置地更

受。三懈怠心觸成觸。非惡心不同初人。非謹護又異

第二。故十誦五十二。有二種觸。食食無罪。一清淨持

戒比丘誤觸。二破戒比丘無慚愧觸。是二俱淨。既此

二是淨。明知第三是觸。因此四句。一惡而非觸。謂惡

心故。觸望他不成者是。二觸而非惡。謂持戒人誤觸

有是。三俱是。謂惡止自望。及懈怠者是。四俱非清淨

好食是。次對具戒染不染義。謂二具戒。濕膩等物不

得入淨。厨中與淨物交涉。及以戶鑰器非器等。皆成

觸染。廣說可知。故五分二十二云。諸比丘無淨人。不

知誰應行僧食。佛言比丘應受巳行之。有諸木器行

食。肥膩不淨。以瓦石揩洗。破壞僧器。佛言不應以瓦

石揩洗。應沸湯灰洗。次自煑者。但具戒人。變生作熟。

皆名自煑。

次通塞有四。謂藥時人處。第一對藥。藥有其四。時藥

始終具於四過。以資用強一切須故。餘三但今為病

開者隨三分齊。並無四過。故文言。非時過非時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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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七日。既云過犯。限內無𠎝。若論生熟。自煑局生。生

有二種。謂生相生生熟生。俱成自煑。餘三通熟。其內

宿煑。不簡生熟。但非宿煑之處。俱成二罪。計觸造作

中。制應內自煑。伹以聖不開觸。故道生熟。是中內煑。

義通一切。其宿觸二。不通生長未足。次約時者。若望

食而生罪。通時非時食。據成過之時。其義即異。位可

為三。第一二煑通時非時。以非淨地身業自為。即便

成彼兩種過緣。第二內宿局是時中。以明相出。方成

其犯。第三惡觸不定。若其不受而捉。通時非時。任運

失受。其義即異。口是時中手非時分。次約人者。人有

具不。且內宿自煑局具。具中說通。故殘宿食戒云。明

相出時。一切沙門釋子悉不清淨。他比丘煑亦名自

煑。以是同釋。並不合煑。內煑約處。以成誰簡具不。惡

觸不定。不受捉者。局具非小。相染觸者。義通大小。次

約處者。處中有兩。一淨不淨相望。二內局不淨。以非

宿煑處故。自煑惡觸。通淨不淨。以造作成故。第二以

人對藥。就處論者。觸自既通不須更辨。直將二內約

人處明。若人藥俱在不淨地。及人在淨藥在不淨。俱

成二內。若其俱在二作淨中。有宿無煑。若在二自體

淨。亦無有宿。若人在不淨地。藥在淨地。宿煑俱無。

次下釋文。文中有六。第一內宿有無。第二時六群下。

制作淨法。第三爾時眾僧下。惡觸有無。第四諸比丘

下。宿煑應不。第五爾時世尊下。儉開八事。第六爾時

眾僧下。明無內宿。先解初文。文有二對六句。初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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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蔭。次二更互相墮。次二更互相入。初相蔭者。從

根以判。次相墮者。不淨地果。生長未足。運運變改。得

入淨厨。若長足者。即名不淨。問若其長足。即犯宿者。

何故文言。無人觸自墮者淨。答為不知熟無取食。心

情既不緣。自墮者淨。若其心緣熟果。作意欲食。雖復

自墮。鳥觸不淨。不應食故。言若不作意。欲使墮者淨。

後句從根判淨。生熟俱體。次相入者。亦名隨根。初句

據熟不淨。次句約生故淨。若反前說。前生後熟。是則

前生是淨。後熟不淨故。此二句各含淨不淨義。文舉

一邊。義須通貪。次作淨法。外道但有刀火二淨。佛因

事故。說淨有小。淨法如上體二五淨法。准義前是子

種。次是根種。莖種體亦五分二十六云。若食果。應作

沙門法。五種淨。謂火刀鳥傷未成種。若食根。亦應作

五種淨。剝截破洗火。若食莖葉。應作三淨。刀火洗。次

惡觸有無文中有七。一以淨人修理。及有轉變非觸。

二爾時下三句扶助無觸。三時諸下雖有所觸。護僧

故開。五分二十二云。應用新物。覆勿令手近。瓶頎翻

卒。無淨人可正佛。佛言應自正。但勿使器離地。四時

六群不重明淨法。以菜非果事別故爾。水洗連根菜。

佛判是淨。觀文無有。水減火相。古舊諸師不善淨法。

故作此釋。令解為食其根。及以莖葉。是故水洗得成

其淨。故諸部中。有水洗淨。五時有比丘下惡心故觸。

為護善比丘故。觸不成觸。五分二十二。有一婆羅門。

以僧不淨米一把。投車中。佛言可別除去。若不可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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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去一把。淨入強多與食。為受非觸。六時諸居土下

他物非觸。七時病比丘下為淨人難得開聽。自煑受

故非觸。次明宿煑。重煑粥聽。自煑者熟開。不犯生則

有違。雖聽自煑。須在淨地。盡形壽藥。理開二內。許自

煑者。還據其熟。猶如重煑。不犯之類。准此七日。非時

例應如是。故五分藥法云。諸比丘服蘇苦臭。佛言聽

熟煎。若自煎。若無使人煎。若無淨地聽非淨地煎。及

未過限。亦無二內。因此有四句。明受成不。次儉開八

事。事雖有八種。伹有五。謂二內自煑不受。餘法有四

僧食。村中食故。桃等菓。及水中可食物。罪名唯二。謂

提與吉。咸以對他損食。是以須開。既開不受。明亦義

兼惡觸。既聽自煑。亦有壞生。除外局內。為煑者開。又

准五分。直食亦開文云。諸比丘欲食果無淨人使淨

白佛。佛言聽先去核體後食之。但為儉開豐。則須斷

不斷行者。並如法治。次無內宿。文中四句。初有一句

木在不淨地。次有夜移三句。無心故淨。淨不淨間者。

為不依界起者。故有壃畔。次有嫌彼二句。防惡護善。

是以觸解者犯。非觸解者淨。次有客去二人。心恒求

淨。以無情過。是以並開。

次第十五雜法如文。然五分。食法未云復吉。諸比丘

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

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上來藥

法竟。

●次迦絺那衣法。

迦絺那者。梵音。此曰賞善罸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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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賞謂前安居人。得五利。罸謂後安破安人不得。又

曰功德衣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從功能彰名。故

曰功德衣。又云堅實衣。此衣作時。為多衣所成。故曰

堅實。廣明受捨儀軌。集在一處。名為犍度。文中分二。

初明受衣儀軌。第二彼六群下捨衣方法。前文復三。

明受衣之緣。第二眾僧應如是下受之方軌。前文分

三。初以二國比丘為緣。第二爾時世尊下彰安居竟。

四事應作以因受衣。乘列餘三。初一通十四十五十

六三日。餘之二事。局十六日。第三有五事下明其五

利。此中文二。初為五事受衣。次受衣巳得作五事。

次受方軌。先解其義。五門分別。第一受時。第二受處。

第三明人。第四約衣。第五辨法。

初時有二。一受衣

時。二得利時。言受衣時者。依此律文。唯局十六日。以

十五日安居未竟。勞不滿故。若十七日受時。巳過向

後。冬分無五月故。是以文言。聽冬四月竟。僧應出功

德衣。又云自今巳去。聽自恣竟。不受功德衣。一月受

功德衣五月。又伽見二論。後安居人。不得受衣。故知

受時。定局十六。次得利時者。定局五月。中間八捨。長

短不定。

次約處者。謂是作法界作中。是大非小。大

中要此界人異。界人不得。見論十八。若作處不滿。五

人得喚。餘寺眾僧。足數受衣。客比丘不得受。

次人

有三。一受衣人。二持衣人(二)。初僧別。言受人者。五眾

之中。上二非下三。見論。四比丘一沙彌。安居欲竟。為

沙彌受大戒。得足成五人受衣。新受戒人亦成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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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四沙彌。受戒亦如是。以此故知沙彌無受衣義

就具中有安不安。不安者不得。以非安居竟故。就安

中局前非後。就前中取成非破。就成中有僧伽梨者。

得。就有伽梨須在界內。雖在界內須在僧前。如說欲

人不合受衣。二持衣人者。謂取同界安居有德行者。

十律具五德者差遣。謂不受等。知受未受。此雖無文。

義亦應爾。三僧別者。是僧非別。僧是四人。僧収作法

要須具五。故見論。問幾人得受迦絺那衣。下至五人。

次衣者體是三衣。還具四如方得。𨷂如及餘衣等。

並不成受。引律五條不許縵作。論功德衣。必須割截

故言五條裁作十隔。伽論減量衣。亦不成受。論多少

者。下一極三。又求亦須應法。耶命等不成。如文所說。

若得未成者。即須使作。文中但言羯磨差比丘令作。

無羯磨文。五分二十二。即出白二差一二三。乃至眾

多助之。祇律亦言。一二三人。次約法如文。

次下釋文。文中分二。第一示作應法體色如非。第二

爾時有異住處下明受衣法。前文復二。初體如非。次

時六群下明色如非。前文有三。第一舉如成受。第二

云何僧不成下舉非不成。第三云何成受下舉前體。

如應法合受。前文有三。初總舉應受。第二別明應法。

三結成應受。第二別中文三。初明衣體。次不以下明

求如法。第三即日下示應受相。初體三句。初句以初

得故。總名新衣。體新兩種。次別二衣。一從人得。故曰

若檀越施衣。此以佛聽受施。二自拾所遺擬充法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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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若糞掃衣此是制衣。次第三爾作淨法。於前衣

中。道新及故。此新故衣。戒以新物怗為淨。或可浣巳

納為淨。次求五句。求非占卜故不耶命。准次兩文。應

加一不諂曲句。得如常儀故。不以相無言判動云不

激發得。非十五故。不經宿體元無過。不曾捨墮作淨。

次應受四句。一來應法。二爾條數。故云五條。十隔等。

三教作儀故浣染等。四教受相故在僧前。次結可解。

次不成中。有難者。謂是八難。無僧伽梨者。無所為故。

次應法合受如文。次色可知。

次受衣文五。初舉緣啟佛。二佛言下示以受法。三爾

時優波下問答疑滯。四若得下料簡成不。五彼六群

比丘下示受利時。初文得衣不解持法。希示軌摸。故

須啟聖。次示法文四。初明白僧知受不受。第二如是

下差守衣人。問所以自恣。先差次白。此受德衣。先白

後差。答自恣制作故。先差後白衣。為是開不知受不

是故要須先白後差。三大德僧聽下為重此衣羯磨

付彼。於此住處持者。謂不得衣利。四彼比丘下正明

受法。法文三。初持衣人以衣摸置。兩辟隨得手。及言

相了處。三說受法。次彼諸下眾僧領受。為彰持受合

儀。故曰巳善受。此中所有功德者。謂是五利既無過

損。美響外彰。故云名稱。由我獲此名為屬我。次答爾

者。謂持衣人發言許順。有欲受者。應如是作。其不受

者。默體任過。次波離見說九句。生疑發問。佛答為現。

故。受不為去來。次衣成不及受利時。如文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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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捨衣文二。初時滿制捨。次有八因緣下廣明捨法。

前文有五。一不捨白佛。二佛言下彰其不應。三自今

下辨捨時分。四應如是下。制其捨法。五若不下過限。

結罪。第四捨法文二。初捨方便。次正作法體。前方便

遍通諸法。若有𨷂者。作法不成。此方便為六句。一者

僧集如文云。當敷座打犍推。盡共集一處。又云應來

者來對此。須知集數。多少依用分齊。少者不成。二者

和合如文在現前應呵者不呵。此之僧集和合。所望

有二。不得為一。謂有僧集不和合。或有和合。而僧不

集。故知僧集據數。如文。僧者若四若五。和約情同如

文。和合者。一羯磨一說戒。三未受大戒者出。為非類

故不合同法。四不來者說欲。如文云。應與欲者與欲

來。然前集中計亦攝欲。然以說欲事別故更離明。五

者問其所作。故言僧今何所作為。六者答所作事。故

言出功德衣。然此問答有通別可知。次白如文。五分

白二法捨。

次廣明捨。文中分三。第一直明八捨。第二復有六事。

下錯互差別。第三有二種下明究竟失。此中前八後

二。隨事彰十。論其捨體。位束為三。八中。前六要心捨。

次二同是作法捨。後二之中。但取持衣比丘出界捨

一。眾僧和合。共出者同前。前文有四。一舉。二列。三釋。

四結。釋中一去有。要心永去作不還意。此要或受時

作。戒欲去時作。後遂要心。故言去捨。二竟者。本要作

衣竟而即捨。今作衣竟遂要故捨。三不竟者。本受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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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為欲作衣。今至界外息心不作。又不還至留衣界。

內。衣雖不竟。遂本要心。名不竟捨。四失者。本要出界。

為欲作衣。衣竟若失不須衣利。今失遂要。故言失捨。

五望斷者。本要受衣。有希望處。此望不得。有續不捨

若其前家望斷。後無望續。既無望續。我捨德衣。後至

望處。遂要故捨。六聞者。本要作衣擬聞即捨。今聞僧

出遂要故捨。舊解此聞通虗實。問若聞僧捨名聞要

者。僧若捨竟何待要心。又若無要聞應不失。解謂聞

僧中別人不受衣利。故名聞僧出衣。今解。此聞是虗

非實。僧實不捨。自有聞要。有人謬傳稱要故失。若實

即當第七冥伏。豈冥伏巳更假要心。又文正言。眾僧

出衣。不得言是僧中別人。上來六捨由有惡心。若無

要心。有六不失。第七出界者。受巳出界僧作法捨。彼

在界外冥伏失衣。若不知捨受利無罪。第八共出者。

受巳作衣。若竟不竟還本住處。共作法捨。故名共出。

次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第二有四十五。第三有二十

四。第四有三九。第五有二五。此之五位合有一百一

十八句。先解初文。此中初六對未得衣。次六對巳得

衣。亦應更有得不得合。文無者略。問初六既未得衣。

何有竟等捨。答以初受無故。稱言未得。後得後作衣。

故有竟等。此中且隨位別作其二六。依文解釋不違。

大理。不須更以竟等來配。二二除之成其多六。次第

二位。謂得衣。未得。及得未得。各為十五。文云錯互上

八者。八中第七唯局界外。此冥伏失不通界內。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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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和合共出。即是第八。若不和合別眾不成。餘之

七種通界內外。內外各七故成十四。冥伏唯外。合十

五句。次第三位。初十二句約一家起望作三位四句。

初四句得所望衣。次四句不得所望衣。及得非所望

衣。後四句同是望處得一不得一。故言得所望衣。不

得所望衣。此之三位。各有竟不竟失望斷。故成十二。

去聞出界共出同不對衣。故所以無。次十二句作法。

同前。相傳但對眾多家起望為異。次第四位還約得。

衣未得等。各作九句。初九者界內聞道路聞至彼聞

各三如文。以對作衣。但有竟不竟失。以不求衣故。無

望斷餘二類體。次第五位。初五為往餘方故無去要。

元不求衣故無望斷。身在界外。故無共出。但五如文

次五唯以樂靜為異。次第三位如文。本為此人守衣

利及餘者。今既根本出宿。餘人並失。上來迦絺那法

竟。

●次八犍度。

明其眾法。此拘睒彌。據辨能秉德行。

在護眾儀。應名護眾犍度。又就所料理事。即是鬪諍

犍度。今就鬪諍起處。及說護眾行處為名。故曰拘睒

彌。明廣護眾德行儀軌。集在一處。名為犍度。就中大

文分之為三。第一舉諍為釋理事。第二爾時世尊下

默擯捨去滅諍方法。第三爾時佛告優波離下示其

護眾軌則令使受持。前文有四。一舉諍事。二時舉罪。

下具以白佛。三佛言下彰其應不。四爾時世尊往被

舉下對諍勸和。前文復四。一與犯罪比丘作不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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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犯罪者。文無定說。且寄翦剃。論其應不。二犯罪比

丘下自言不犯不肯伏舉。三彼即往下求伴起諍。四

彼彼舉下別部成破。次白佛佛呵可知。

次影應不。文中分四。初彰應不。二彼被舉下鬪諍增

熾。三時眾多下不知瞻法。四佛言下。示安處所。前文

有二。初對能舉一往彰破。謂一界中彼此秉法。相望

不成。故言破僧。次若彼下明其應不。此中文三。初舉

應成。父言若彼者。以不對其所舉。故言若彼。若彼所

舉。如我所說。不妄求伴。同一和合。成就不犯。汝等者。

以對能舉。故云汝等。汝等能舉。如我所說。求得良伴。

相助和合。亦成就不犯。次何以故微成所以。次有二

下釋。釋中先舉。不同舉非合棄。文有五句。一者舉數。

二者微問。三列二名。四云何下。釋二差別。此中自作

不同住。謂前外求伴黨是。僧與非不同住。謂前僧與

作舉者是。五是為下結。次舉其同顯是令修。文准其

前。亦合有五。為𨷂微問。但四同上。次下三文可知。

次勸和文二。初屏處別勸。二七爾時下對面總勸。前

中先勸所舉。文有其五。一勸犯罪比丘見過懺悔。若

言不見等。眾僧咸是三藏國之所重。實是可懼。當應

見罪。二彼犯罪比丘下勸思。眾僧有大威力。若不見

罪。必當舉我。三若彼比丘下既作舉治。必奪三十五

事。四若彼比丘下既不同事起諍成破。五若比丘重

此下勸自見罪和合利益。次勸能舉亦五如前。次對

能所總勸文二。初序。次頌。序文有三。謂三勸三根。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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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文。謂引俗事白衣。有此重怨。尚捨和合。汝等云

何執輕不捨。世尊如是勸時。比丘不受。二三重勸廣

文同前。次頌分二。初十二偈通勸能所息諍餘怨。又

今實行外彰與服相稱。次四偈半。偏教能舉匡眾之

儀去住諧和進不之狀。前文有九。初有一偈影過至

極。舉重說輕。二有一偈誦前捨怨。以俗況道。三有一

偈顯怨由諍。四有一偈彰忍除怨。五有一偈無怨自

適。六有一偈忍益自他。七有兩偈勸知堅法。八有兩

偈勸修勝行。九有兩偈勸行同服。初偈初句。正以諍

故穢響[泳-永+(盈-又+ㄆ)]流。次句忍是上法不能修行。次二破於眾

僧匪由大事。以其小忿遂至如此。次五偈釋相可解。

次第七堅法。文二。前偈舉非令棄。謂是鬪諍增怨生

死不絕。故曰無堅。愚夫不了及謂此勝。故曰說堅牢。

忍能除怨。永絕苦報。故是堅牢。亦謂愚夫不了。將此

為劣。故曰見不堅。由此心迷是非之理。不稱聖教。故

曰彼不解等。次偈顯是令修。由心了達是非之理。解

持有益。知破獲損。稱教修行。故曰堅窂知堅窂等。次

第八勝行亦前非後如。各上半喻下半法合。鬪諍比

丘三毒如箭。內無勇決對治之心。義同執緩。意欲害

彼毒從心生。先自滅善。故曰自傷手。沙門合上猶如

人。不善良合上等執緩。增益地獄。合上自傷手。次偈

諸善比丘。恒以三善為心。不縱三毒。故曰若能善執

箭。內善調伏勤修對除。義同執急。善因既成。不為毒

損。故曰不傷手。沙門合上若能善。善自良合上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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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便得生善道。合上不傷手。次第九行同外服。亦先

非後如。雖彼忍服。不除煩惑。故曰雖有等。不除怨害

行與衣乖。故曰不能等。次是若能除結守戒無違怨

諍自巳泰體安樂。是則內行應於外衣。乃名出家入

道人也。次明迬眾之儀。於中文二。前二偈半。求伴不

得去住儀則。初偈雖無善伴。於巳無損。理須謹意。不

與愚同。次一偈半。寧既無善伴。恐為愚侵。應捨獨行。

如山頂象。次之二偈。明伴有無進不之狀。前偈既得

善伴。眾可料理。宜應善御。令無憂惱。次偈無伴不可

料理。亦速捨去。如前野象。

次明滅諍文中有二。先明滅諍方便。次作如是念下

正明滅諍。前中文二。先佛默捨作斷利方便。次時拘

睒彌下諸人共損作伏罪方便。次正滅文四。初明被

舉思𠎝伏罪。第二世尊告諸下以心歸伏佛為刊定。

第三若彼比丘比丘下教僧為解。第四佛言下非時

和合。前文有三。初由斷利詣佛求滅。第二時舍利弗

下四眾請瞻諍比丘法。此中四眾請故。文則為四。初

比丘請復有其四。謂知法非法處所利養坐起。尼請

文二。謂法非及教據處三四。二俗請中。文各為二。知

法非法及以利物。第三爾時被舉比丘下自驗知非

相將白佛。次刊定解舉如文。次非時和合。文三如上。

次示儀軌。文中分二。初舉所料理事。有應治不治。第

二長老下明能料理人德。有應作不作。前文有三。一

舉。二徵。三列。此五人中前三雖有實犯。或眾不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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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不和。不應即治。治成破僧。但慰喻言。汝若見罪。當

應懺悔。後之二人。眾滿和合。要須治罸。令使調伏。若

其置而不治。不成匡眾之德。第一犯罪人。正當緣起。

此不合治。治成鬪諍。由此一故。因列餘四體。此初人

罪是提等。二是殘罪。故言僧中悔。三犯乞鉢。故言此

僧中懺。四是惡馬治法。此人犯罪。罪體不虗。眾並見

聞。即須治罸。又以無輕僧解拒。既不伏罪。弃同惡馬

非直此眾。餘眾亦然。故言所住之處亦當舉汝。此即

義同自言及等求聽。故言不應求聽。此即是聽。文中

有三。謂法喻合。五是不見舉。屏有實犯。為他所舉。不

肯引伏故舉治。又惡馬治者。事罪俱不引。二舉治者。

引事不引罪。

次明應作不。文中分二。初明應作不。次爾時下問答

勝美。前文有五。初波離問既見所斷理。事有合治不

合治。未審能秉之人。成就幾法。堪為護法匡眾。次佛

答有五。三微四欲作事下別列其五。一實不實。實謂

有犯應作。無犯不應作。第二彼比丘下事雖有實。應

觀有利無利。利謂因此觀過故惡從善。應作無利者。

謂不觀過及生忿競。三若比丘下事雖利益。復應觀

時非時。時謂數滿和合。事順應法應作。非時謂數緘

不和。事不應法不應作。四彼比丘下雖知是時。復須

觀僧和破。五若比丘作事下驗伴有無。此對前緣。但

有實犯。𨷂下四法。故合僧破。五優波下結。

次問勝美。上半領言。佛為僧說所斷理事。及說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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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救之行。故言為僧說此語。此領前語。益潤無窮。可

令比丘。永為心軌。故言義利決定故。下半發問。初句

不知。更復有何勝美。堪持上法處眾料理。故言云何

得知勝。次句不知。如何識所斷理。以法決斷。堪為護

法。故言比丘得堅持。次答文二。前七言偈答初問。次

五言偈答後問。前文分六。初有兩偈。彰其行勝。將匡

眾紹隆。行須超物。若其觸事有違。何人遵奉。故須先

明持戒行勝。行雖是勝。若無其解。即無決斷之能。肅

物之德。為此第二一偈明其解勝。解行既備。堪能決

斷。秉眾斷理。情無疑慮。為此第三三偈明決斷勝。在

眾決斷。理應謙恭。如其慢高反招譏青。故第四一偈

明卑下勝。既也謙恭。能匡眾法。理須識事。由起怨言

是非故。第五兩偈明調物勝。既具前五。堪任秉眾。能

令正法。久住不滅。故第六一偈明持法勝。次釋其文。

初句內心清淨。次句外相可觀。由此怨家。不能呵語。

次偈初句。能離怨言。次句以行簡人。名之為彼。彼匡

眾主行淨無無違故能得。是以得。是故他無謗也。次

明解者。初句牒前行成。次句解無疑滯。次明決斷。文

中有二。初之一偈。立決斷宗。屏雖無畏。未堪秉法。要

須在眾心。安方能匡護。故曰在眾不怖。處眾斷理。色

心如常。故曰無變異隨有決斷。皆稱正理。故曰不失

等。次兩偈正明決斷。此中初一句問。餘三句答。內有

捷疾之辨。故曰卒答等。復有廣見之能。故云隨時等。

情無變懼。故曰應答等。次卑下可知。次調物者。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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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本。細解怨言。以是怨家。不得其勝。行此法時。實

為摸軌。一切眾人。莫不瞻仰。故云調伏多人。次持法

者。德行既然。堪為師訓。秉眾斷理。先道答時。故曰常

為等。

次答所料理事。文亦有六。初有二句。知犯不犯。二有

四句。知悔不悔。三有二句。勸知悔人。四有三句。能受

僧命。五有三句。能離其慢。六有二句。結成護法。初文

若犯如是事。謂止作二犯。是前五種犯罪人。不犯得

罪。除謂專精人。以不犯非罪得除滅。次文此垢牒前

犯人。犯有止作稱二。此二皆了。故曰俱知。知垢懺除。

即是悔犯之人。次二句示眾駈相。或可知垢悔者。是

五種人中。前三不悔等是。後二次勸知如文。次受僧

命是有信人。為有信故。能用眾言。次下二文可解。上

來護眾法竟。

●次明瞻波所秉之法。若其就法為名。應云羯磨犍

度。今約說處標目。故曰瞻波。廣明羯磨。如非之相。集

在一處。稱云犍度。就此之中。大文分三。第一無事被

治情疑成不。第二爾時此舊比丘下舉以白佛發覺

呵責。第三告諸比丘下廣明羯磨。如非之相。前文復

三。第一止不供養。第二彼客比丘下無事被治。第三

彼比丘下情疑成不。

次白佛文二。第一舊住比丘啟請發覺。第二時彼客

比丘下對問自言以辨呵責。前文有五。第一進詣致

處。第二爾時世尊下問其安不。第三汝比丘從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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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下問其來方答陳上事。第四佛告彼比丘下佛判

不成。第五汝比丘可還去下佛與為伴。次文亦五。一

明進詣。二問安不。三問來方。四問言彼頗有下問得

自言。五爾時下辨其呵責。

次下廣明如非。將欲釋文。四門分別。第一科判經文。

第二定其宗意。第三寄緣有無。第四隨文解釋。

初門此中隨緣事別總為十一。第一對緣略舉罪結

示應不。第二有四滿數下約就滿呵以明應不。第三

時六群比丘下約體未成僧及所為是僧非。第四爾

時六群比丘下。不得重秉增加疊法。第五爾時佛告

下明四種僧用之分齊。第六爾時六群比丘下對起

七非以明應不。第七爾時優波離下問其藥不當病

傍秉應不。第八爾時有異住處下秉法對眾臨事難

成。第九爾時有住處眾僧下為彰非體識難眾諍不

同。第十爾時波離下問得法人應解不解。第十一波

離下復問此人應駈不駈。

第二門宗意者。初文對緣。略舉四非。次則東為兩箇

二法二非不應作二如應作。第二文中。滿數故如。不

滿者非。不應呵者不成。呵非應呵者。成呵不止非。第

三文中。六群比丘。一二三人。然非僧故。舉他一二三

四。或雖是僧而復舉。即所為是僧非。此但舉非。異不

明如。如者僧活一二三應秉故如。第四文中。寄其治

人滅罪彌諍。不得重秉。增加壘法。此亦舉非。不辨其

如。如者稱病直作不重故如。第五約其用僧。以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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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隨其分齊。滿如少非。餘次文中。是非相顯體。第八

文中。亦但舉非。論其如者。盡集和合。不落非故。名之

為如。即諸文中。如非具有相對辨者。便成二十二法。

今以略故。但有十九。然諸文中。據其宗意。並須相對

以顯故唯十一。

第三門。此諸文中第二第五。無別緣起。佛直為辨。第

七第十一寄波離問答。以顯如非。餘之六文。咸有緣

起。並以比丘對事興故。以緣啟佛。佛為具辨。斯亦表

其眾法難成之狀。

第四釋文先解初文。文中有三。第一總舉其數。故言

告諸等。第二列其四名。此中初句直言非法羯磨。正

是緣起事非。或可既不別列。更含餘非。下之三句。以

人秉法故。使人法相參。以明文言非法。別眾者人法

俱非。非法和合者。法非人如。法別眾者。法如人非。上

來四句。若其人法離明。使有其七。第三是中下。結示

應不。於中折取五非。以為人法二非。文言非法者。是

上三句中非法。言別眾者。是二四句中。別眾。此等皆

無軌要。故言不應作。言法羯磨和合羯磨應作者。法

謂第四句中法。和合是第三句中和。此有軌要。故言

應作。此中非體。即是四非。下但結示應不。不是非如

體狀。所以知者。文言是中二羯磨。不應作非法羯磨。

別眾羯磨。豈可非法。離人所秉。若其和人所秉。即是

第三別人所秉。當其第二。寧得直言非法羯磨不應

作等。別成二非之體。二非既無別體。二如亦爾。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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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爾。須以四門分別。第一能秉僧。第二所秉法。第三

秉法處。第四所為事。初約僧者。緣據治人故。是四人

僧攝理實四僧。道有以四種僧。通秉白等三法。此白

等三法。咸具四非。望僧秉法。雖有寬狹。論其四非。四

僧通有。次約法者。緣據治人。是白四法。理實四非。遍

通白等三法。且如單白當體。文句增減。及有事非。即

是初攝。如一白處作。二白別人秉故。即第二非。若一

白處作。二白和人秉故。是第三非。若其如白法作白。

別人秉故。是第四非。白二白四。四非者。若其法體增

滅。及事非者是第一非。第二非者。若為此事作白為

彼事作羯磨。名為非法。別眾秉故。是非法別。第三非

者。非法同前。和人秉故。是非法利。第四非者。如白法

作白如羯磨法作羯磨。名之為法。別眾秉故。是法別

眾。以此故知。白等三法。具有四非。次約處者。通明其

處位二事四於此四處。並有四非。乃可以法望處。自

有通局。論其四非。實遍諸處。次約事者。所為通明。有

其三種。一者情道事。如受戒受日呵責覆等。二為非

情事。如結界淨地等。三情非情合。如處分離衣等。此

之三種。是所為事。對事興非。咸悉具四。

次解第二文。文中分三。第一舉數。文言。四滿數有。謂

以四句。釋滿數義。若文具足。應云有四滿不滿數。今

隱不滿直明其滿。故言有四滿數。古舊解云。非四皆

滿。從初受名。故曰四滿。此釋不體初句正本。伹列三

人。文略不舉。遮不至法體。或有者人准義加正。本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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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三人。如何乃云。從初作名。第二列其四名。第三牒

名解釋。初句四羯磨人。情過輕微。治不重故。得滿數

體。以身有行法。不須呵限。次句身無具戒。不得滿數。

以事重故。是以聽呵。此呵准文臨義。即是恐法不成

故呵。若依十誦。即是心不用受。故五十七云。或有沙

彌受具戒時。心悔不用受。作是言。我不用受具戒。是

言成遮沙彌尼。受六法時。或又受具戒時亦爾。比丘

懺僧殘。作別住等時。及差知事人時。作是言。我不用

成遮。次句俱不得。廣列二十八人。次句俱得以善比

丘等六。翻二十八人。一善比丘反上二十二。此約通

說。若別說者。善及十八比丘及尼等四。亦可善及三

舉二滅比丘。及餘十七。次同一界住。翻前二人。同一

住者。謂舒手內翻前別住同一界者。翻前戒場。次有

三人。直相及對六。乃至語傍人。翻前所為。作羯磨人。

所為人者。不成可非。此既成呵。明相及對。五分第二

十四云。若同界比丘呵。乃至使比丘坐聞。成呵准此。

呵時雖不對羯磨人語。直共比丘坐。評論是非。亦成

呵限。

次義應以六門分別。第一滿呵相對。第二定人多少。

第三約僧。第四約法。第五約處。第六約事。

初門。若

其一往。以滿不滿相對者。若滿數者。即是即其如。以

應呵故。有呵不止非。若不滿數者。即是其非。以不應

呵。故不成呵。不止非體。此四句之中。初與第四。並是

滿數。若望其呵。有應不應。二三兩句。俱不滿數。體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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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呵。亦有應不應。又以呵應不應。對滿不滿者。謂應

呵之中。有滿不滿。即二四兩句。是不應呵中。復有滿

不滿。即初三兩句是。問此言應呵者。未知是何等呵。

答道明呵者。有其二種。一情乖故呵。呵成別眾呵。二

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呵。今此呵者。但據情同呵不

止非說。不約情乖別眾呵。明所以知者。如第二句不

滿得呵。但成呵不止非。不成別眾。此句既爾。餘句類

體。亦可雙望二呵。辨應不應者。初句被治人故。不成

呵不止非。得滿數故。呵成別眾。文對初呵。故曰不應。

第二句不滿數故。呵不成別。以聽呵故。呵成不止。第

三句以不滿數。呵不成別。不合呵故。不成呵非。第四

句俱成二呵。以滿數故。呵成別眾。以應呵故。成呵不

止。

次定人多少者。初句文列三人。或有四人者。具

足合有九人。謂加別住等四。及罪處所。第二句中。但

有其一。以義而言。通男女二報。第三句中。文列二十

八。此須除去呵責等四。別住等四。及罪處所。若對作

此九事。合有三十七人。不得滿數。復不合呵。故下文

言。別住等四。不得更互秉法足數。別住等既爾。呵責

等五類。體以此九人。並奪三十五事。若除此九。復除

為眾秉作。要無別所為者。通望餘法。始有二十八人。

以為俱句。第四句。謂除呵責等九。通望餘法。以善比

丘等六。翻前二十八。即是滿而合呵。若對呵責等九。

總翻三十七人者。則有七人。應加第七。非被治罸。以

此一句反其九人。

次約僧者。初句如文列。及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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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但通五十兩僧。二十人僧不得。有四人僧中。除八

箇白四法巳。餘法通有。第二句。唯在十人僧。全五人

僧半。餘二位僧。及五人中半。全不得有。第三句。若望

二十八人。以為俱句。即道四僧不滿不合呵。若以義

加九人。為三十七者。唯在二十人僧。及四人僧少分。

餘五十兩僧。全不得有。第四句。若望六人。翻二十八。

即通四僧。若其以七翻三十七者。唯在二十人僧。及

四人僧少分。餘五十兩僧。亦不得有。次約法者。初句

須除九箇白四。若望作此九法。即是第三句攝。除此

九法。巳通餘白等三法。第二句唯是戒師。一單白及

一白四。此通二眾受戒。合有四法。諸餘法中。全不得

有。第三句若望二十八人。以為俱句。即通一切白等

三法。若以義加九人。為三十七者。唯對呵責等九法。

餘法中無。第四句若其以六。翻二十八。即通一切白

等三法。若以七翻三十七者。唯對呵責等九。餘法中

無。次約處者。初句遍該諸處。謂位二等二句。局作法

界。於作法中。遍諸大界小界。通二餘二小界。及自體

中無。第三句。若以二十八人。為俱句。遍諸自體作法。

若以義加九人。為三十七者。即於大界。及戒場中。除

去少分。第四句翻第三義。及可知。次約事者。約句於

情道事中。除呵責等九法。若作此九。即第三俱句攝。

除此九外。遍通餘事。第二句唯局情道。餘二全無。三

四兩句。義可准知。次第三體未成僧。文中分四。一六

群起非。文有十三句。謂一二三中各有四句。僧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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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有十三。第二白佛亦應具言。為離繁文。故略標

舉。第三佛言下彰其不得。具十三句。第四若一人下

判成非法。亦十三句。於十三句中。前十二句。以體非

僧。第十三句雖體是僧體。以所為是僧故成非法。文

應舉如。無者略也。次釋其義。還為四門。先約僧者。此

中文意。正約四人僧。辨以三人下非僧不應秉作。若

滿四人。雖體是僧。以所為是僧。復成非法。若以義准

通五人等。餘三僧者。並成非法。以應五人秉法。四人

非僧。不成十人二十類准並爾。今文直以四人成僧。

應秉諸法。故偏說也。

次約法者。文寄治治人故。專

白四望。並道白等三法。不得專望白四。說以為非。但

知體未成僧秉者。皆成非法。

次約處者。文據治人。

似專作法。於作法中。是大非小義准亦通自體小界。

以三人下。對處皆非。

次約事者。文據治人。即是情

事。若以義准。餘二並通。

次第四重加疊法。文中有三。第一六群造非。謂呵責

等七。別住等四。及七毗尼。合十八法。約治人滅罪殄

諍論之。次舉白佛。次彰不應。略無第四判不成文。又

無如者。亦是略也。次義還以四門分別。

初約僧者。

據文治人等。十八法是四人僧。及二十人僧攝。義准

亦道。五十二僧。以重秉者。皆成非故。然四人僧中。所

秉事多。重非亦多。餘五人等。三僧所秉事少。重非亦

少。

次約法者。文中約緣。且彰十八。理實義通自等

三法體。白等三法。約位總舉。若其搜求上下諸文。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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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設法。合有一百五十七。謂白四十。白二七十一。白

四四十六。若約僧尼二部。通局總明。便成二百七十

八法。單白四十。形法二同白。差教授師。喚人眾。戒師

問難。二部受問難(合六)。說戒白非時和合。非時說戒。增

說戒二白。僧懺及發露二白(合七)。白恣白。略恣白一。却

恣三白(合五)。受懺。行鉢。異語觸惱受功德衣及捨(合六)現

前滅諍蘭眾白。遣出三人三白草覆白(合五)。五百結集

中六白。差眾一。正集一對波離阿難問答。各有二白。

七百中。有五白欲結集一。差眾一。正集一。問答各一。

舊出單白有四十三。今以略恣三白。體同合一。及七

百中。對眾刊法。三白體同。屏處論法三白。是以不離。

既除此五。更加增說戒。二白為四十。此四十中尼受

問難。白局為尼。秉結集中十一白。局比丘秉。餘二十

八通二部。即五十六法。及十二局者。合六十八單白。

白二七十一。二房兩法。還衣有二轉付反直離衣。六

年持鉢(七)。學家癲狂覆鉢。不禮捨教捨及解(十)。結大

小界八。及說戒堂攝。衣界三淨地。庫藏并解。合二十

六。分僧德施二轉付。及直攝分。亡人物亦然。賞勞法

二(六)四月共住受日杖絡囊請畜眾持故。房與居士

修一營付德衣六切差人為一亦得。或可隨類別者。

離明亦得。差身子說過差自恣人。差教誡尼人。尼差

請教授人。差往僧中恣人。差人作德衣。差人守德衣。

差人守庫藏。差分房臥具。差人懺白衣。差人告覆鉢

家。差行等人。差人取欲。差受戒使。差撩理房人。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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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雨衣粥等。如沓婆類為一(合十六)此中解覆鉢捨。教

捨及解。解戒場二攝衣。說戒堂淨地庫藏。餘三大界。

取得作德衣。賞知事人。衣分僧施。亡人二直。攝此十

七法。准文合有。略無法體。舊出白二。有六十一。合加

還衣。轉付無村。衣界及解。分僧得施。及立人物。各直

攝法。差分房人。差懺白衣人。差守庫藏人。及捨庫藏。

賞知事人衣。為七十一。此中不禮及解差。請教授人。

差往僧中。恣人差受戒使合五。是尼法差教授。尼人

捨教。及解合三。是比丘法。除此八法。餘六十三。通二

部秉。即一百二十法。及局有八。合一百三十四白二。

白四四十六。僧尼及沙彌違諫。合有十二七法。解作

為十四。僧尼受戒。及六法三。別住等五。憶念等三。及

解罪處四。犯重及逆人等合為一。擯學悔重犯。擯法

擯沙彌及解五。尼有半月本日。出罪三法。此半月等

三。及解擯沙彌。并邊等擯法。准文合有。略無法體。舊

出白四有四十一。今除本法白四既本法中三白不

離白四。何目別出。更加尼半月等三。以能秉異故。及

解擯沙彌。又擯及本日。各加其一。為四十六。此中不

同諫有六。及六法為七。局是尼法。為尼受戒。半月本

四。出罪四法局為尼。秉別住等五。是比丘法。除此十

六。餘三十法。通二部秉。即六十法。及十六局者。合七

十六白四。今此重非隨以一法為頭。乘作餘法。並悉

成非。亦可以法對僧。明應秉者五人。應秉有八。謂自

恣中和眾改眾二白受戒中。有四單白二白。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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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秉。但有受戒六體。此六法與邊受體同。約僧用中。

有。別據法體邊。即同二十人僧。有二白四。餘一百三

十七法。是四人所秉。隨以一法為頭。重秉餘法。便成

一百四十六非。此一既爾。餘類亦然。總成一百四十

七箇。一百四十六非。餘五人等三僧所秉。各各當分

明重可知。問未知重秉餘法。根本成不。一解根本。呵

責法成。以藥病相當故。重作擯等。十七不成。以其藥

病。不相當故。故文言。不應作呵責羯磨巳。復作擯羯

磨。乃至如草覆地。此中計法。有三百二十四。唯根本。

十八法。成餘三百六非。又解前法雖竟。事猶未終。如

說恣德衣。受懺白等。若便重作。即成其非。若其法竟。

事亦得終。如捨德衣。解界等類。縱使重作。前法得成。

又解望心以說若其本心。憎惡前人。擬重治者。此則

不成。如惡心解淨。不成之類。若其本心。直作呵責。作

此法竟。恐畏不成。如是重增擯等十七。此則前法成

就。重秉者非。依文十八。解釋既然。廣對一百五十七。

重義亦爾。

次約處事。准類應知。

次第五明四種僧。先解其義。三門分別。第一列數釋

名。第二定其體狀。第三諸門分別。

言列數釋名者。法雖辨事成本由僧。僧隨事用。略列

四種。謂四人五人十二十。釋相翻名。如上辨。

次明體者。正論僧體。是善五薀。僧以秉法成和。和合

體者。依一切有宗。不相應行中。別有和合性。此和合

性。即是僧體。以僧破時。捨此性故。或此和合性。即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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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分收。僧破不和合。是非得所攝。

次諸門有四。一立四所以。二收僧盡不。三人法相對。

四用位通局。

初門。所以須四者。古舊解云。要須四人巳上。作法方

成。有除罪滅諍。始名為僧。且如說戒。一人秉說。一人

上座。一人唱白。三人秉眾。下至一人聽戒。四人和合。

始可名僧。若三人巳下。即𨷂此義。今解。但以四人和

難。若能和者。始名為僧。如有一人。隨心作事。二人同

處。即有違拒。雖有違拒。調和不難。若也三人。遂成二

部。一同二見。亦非是難。若其四人。彼此各二。共相黨

授。情和即難。於此能和。方成僧用。又若一人起事。二

人平量。一須斷決。始成僧用。又解。法爾須四。不須論

其所以。如林軍等。豈辨所以。次五人者。舊云。義道受

隨。隨自恣舉罪治罸。若但四人。不成差治。故要五人。

方成僧用。若爾受日處分。離衣六年等。亦須五人。應

五人收。答受是別為。不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若爾

功德衣為眾。應是五人僧耶。答有得利不得利。故亦

非類。今自恣者。一則為僧異。受日等二五皆自恣。不

同德衣故。是五人僧。問為差治故。須五人者。正差正

治。是五以不。答差治四人僧。問何時五人僧用耶。答

正自恣是。所以爾者。本為舉罪。若但四人不成差。不

成治舉。義則𨷂故。始終須五。方成恣舉。正取白竟。受

自恣時。是五人用。以其伹明三非及遮時以說。故知

專取自恣時。為五人僧用。今解。理實為恣。制須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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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取作白說時。為五人用。所以爾者。以作恣時假白

攝眾。復一一對五德宣情。如舊解云。若伹四人不成

差治者。義則不爾。以正差治四人僧攝。邊地。五人對

中開半。又解。五人僧亦是法爾。以說戒自恣。制常行

故。言十人者。佛知彼等因善義微。自非十眾強緣。無

由發戒。為斯益故。下局十人。即以十人辦事。故曰十

人僧。二十人者。為犯僧殘。可悔中重。將欲除殄。救拔

事難。自非強緣。無由滅業。故制二十人除罪。名二十

人僧。又此四僧。位分為二。前二法爾。後兩逐情。法爾

二者。四為成說。防其未非。五為成恣。除巳起罪。逐情

二者。十人為受。發生眾善。二十為懺。殄滅往𠎝。位事

通論。離成四別。

第二門。問此既位事通論。立僧四種。未知此四。收僧

盡不。答立僧既約位事通論。明知此四攝亦周盡。爾

者未知懺重偷蘭。何僧所攝。答雖餘部言夷邊重蘭

一切僧中懺。今依此律。但四人僧收。故文言。大眾者

四人若過。又此文中。四人約用。但除三事。不甄悔蘭。

明知悔蘭是四人攝。爾者。所以五分第二十四。有無

量比丘僧。解彼真列名。不別顯用。故知四種攝僧斯

盡。此雖不言無量。義亦通有。故文言。二十人僧者。一

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此即當彼無量之義。問如

四人僧為唯局四。為過亦得。餘三亦爾。答通論四位。

少非僧用。故文言。四人二十一人。非法非毗尼。餘三

亦爾。多則成就。故文言。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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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過二十。問其事云何。如雖五十人。乃至百千。但除

恣等。秉餘法者。皆四人收。故文言。四人僧者。除自恣。

受戒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作。五人等准類應知。

問何故不言二十人僧者。除受恣等。答在上通下。得

為多用。下不辨上。相望說除。即是四人用寬。體成僧

故。餘三約事。轉次漸狹。

第三門。問所以能秉之僧。有其四別。所秉之法。唯有

其三。今解。能所相對。雖可如是。論其立意。義則不體。

通論能秉。位總有三。謂一人眾多僧。一人秉心念。眾

多秉對首。眾僧秉羯磨。羯磨三位。並是僧秉。體僧四

種。本為法爾逐情中立。不望所秉。所秉三法。自對事

立。事有三品。上中下異。對此三事。立三羯磨。如說戒

自恣二同行鉢等。或是制所常行。或是事不繁重。和

既不難。單白即能辦事。以能辦故。立名單白羯磨。如

受日離衣。六年四月。事稍為重。情和次難。先須白表

申一羯磨。量其可不。方得成濟。立名白二羯磨。如受

戒懺殘治人設諫。事當上品。情和㝡難。故須一白。表

宣三羯磨量可。方能成辦。立名白四羯磨。爾者。如憶

念等。事有三品。何故俱用白四羯磨。答約事細分。應

可為九。此憶念等。俱當上品。以是齊用白四羯磨。

第四門。且論能秉。大位有三。次即為六。以約僧中。位

分有四。或可為八。以分眾多。作其三位。廣為十一。謂

四有兩眾多。五有三眾多。一人隨前二。僧位有四。故

成十一。體一與眾多。局在四五兩僧下。所以爾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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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行制令作故。十人二十逐情中立。必專僧秉。無

下二用。次論法者。以初能秉。大位有三。法亦有三。謂

心念對首翔磨。於中相望。位有通局。且論局者。如懺

吉羅就戒座中發露。此局一人秉法。第二局對眾多

人秉。如受衣鉢屬授淨施懺提可呵小眾蘭等。第三

句是僧秉。如結界處分離衣六年憶念不疑罪處所

等。次論通者。該三位秉。如說戒自恣。二種分衣。有則

對多。無便對少。一人作心念捨墮者。以三為境。無一

人秉心念捨。又有安居法爾須一。眾多雖可四五所

為。通僧及別。今局明僧非眾多等。問如說恣等。通三

位作。有何異相。專明其僧。答異相眾多。且標其五。一

秉人多少。二用法不同。三處有通局。四欲無欲異。五

別眾多少。謂應來等三二一別。有斯異故。專局明僧。

若論尼所秉者。准比丘說。

次釋其文。文中有四。一告四數。二列四名。三是中下。

示用分齊。四若應下。明不足義。於中文二。初約四明。

次易五等。初文復二。一直明少作法不成。第二乃以

尼等。二十三人。足滿四數。尼雖具戒。異類不足。下三

未具。不合同法。十三難人。非是具戒。被舉三人。治法

重故。滅擯應滅。體不清淨。所為之人。為他裁斷。以此

等人足滿四數。同前少限法事不成。此中文略。不明

足義。若以足翻。應有其二。一善比丘反二十二。二乃

至語傍人。翻前所為。亦可此中直簡不足。不欲明足。

故𨷂此文。問前四滿中。有二十八。別住等五。所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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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舊解云。此取在座不足者。既別住等五。來即足數

故。所以不說。若爾身若在座。即成呵滿。何故彼有。答

欲明遙呵。不成呵故。若爾為顯不成遙足。解言此舉

四種僧等。故對少一人中攝。上不舉四僧等。對何辨

少。所以爾者。此處專解不足數義。何故不足。少故不

足。何處去少。謂別住神足故少。但言少一。隱餘名字。

故唯列二十三人。前文通解呵滿。若言少人者。對滿

可爾。呵義不順。正是少人。豈可由少。呵不成呵。如四

人三人二人。亦應呵別。故彼不得舉少一人。攝別住

等。以無可攝。廣列二十八。今解不體。計應合有。無者

是略。又解。彼以滿呵相對。故須具足而列。如第三句

不滿不合呵。第四句滿而合呵。以此相反。具足而列。

此明不足。無足以反。既無足反。豈類滿呵。故知滿呵

與不足數。義既不同。無勞比決。

次第六七非應不。先解其義。五門分別。第一列數釋

名。第二辨其非相。第三名體具不。第四明其總別。第

五收非盡不。

初門者。非出妄情。事乃無量。今隨緣起。略辨七非。一

非法非毗尼。二非法別。三非法和合。四法別眾。五法

相似別眾。六法相似和合。七呵不止作無軌要。名為

非法。不能滅惡生善。是非毗尼。餘名解釋。隨文可知。

皆名羯磨者。以實不能濟辦前事。是故皆名非法等

羯磨。次辨相者。謂約事法等辨。此七非中。以為三位。

初一事法俱非。次五人法相參。後一呵不止非。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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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五中。非似二別。人法俱非。非似二和。法非人如。

法別眾一。法如人非。體以義求。位應有五。謂非法非

毗尼一。非法二。似法三。法四。呵不止五。若以此五。對

人和別。應各為二。便成十非。所以文中但有其七。解

法和是如。故須除去。呵不止者。若未呵時。不名為非。

因呵不止。始名為非。是則但名呵不止非。不可對人

和別。以分二呵。初非且約事法以明。若對人分。與餘

無異。由此義故。非但有七。問如三非中。非法別等三。

與此非法別等三。有何異相。答如三非中非法者。或

一白處作二白。或此事上。作彼事白。此中非法者。如

為此事作白。乃為彼事作羯磨。別眾及餘可解。問略

四初非與此初非。並言非法。有何異相。答四初唯事。

無有法非。此初通有事法二非。是則此初非體。寬於

四初。又解。此中初非除去下六。除六非外。始是初收。四

中初非。但除下三。除三之外。則初非攝。准此四初非

體。寬於此初。又此七非。准文但從白二白四兩法中

來。問所以不明單白非者。答以單白中。無七非故。又

以說恣法中。巳明竟故。體以義道。久說單白。雖說單

白。無有二以。次名體具不者。此之七非。具有名體。不

同昔云呵不止非。有名無體。以呵前六。更無別體。又

舊解云。此呵不止有名有體。謂前六非未呵。是六呵

即呵不止收。如似非法別非法和。用人和別。以分二

非等。類而可知。及六非外。呵而不止。此釋雖有少異。

亦未盡理。以不應言未呵。是前六呵。即不止收。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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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呵。是前六非。如何因呵。轉為不止。故今正解。但便

是前六非。即前六攝。不以呵故。名呵不止。論呵不止

者。羯磨實如。謂非故呵。因呵不止。名呵不止羯磨。故

此體狀離其六外別有。由此七非具有名體。次總別

者。此之七非體各不同。不得有總相攝之義。雖非總

別。而有通局。初非是通。以下六非。並無軌要。及以生

善滅惡之義。准此即是初通下局。次收非盡不者。此

之七非。収非不盡。所以知者。若以四種現前來驗。但

有僧法事如非。而無處如非相。即如處中有隔河道

遠。二界錯涉。曾經棄捨。戒場在外。或有秉法對處差

互。如於戒場恣說。處分分衣。並悉不成。如及前說。又

僧法事中。隨緣更有如非之相。不能具述。以此推之。

明知七非。且從起說。收非不盡。又此據文。唯是白二

白四。不論單白中非。不盡何惑。

次下釋文。文中有四。一六群起非。二比丘白佛。三佛

判不應。四云何下。牒章解釋。既釋七非。文即為七。先

解初文。於中有二。初則舉非令弃。二云何下。顯是勸

修。此二各三。謂舉釋結。次下諸句各三類體。就前釋

中文分為二。初約法體以明非。二是中下。無事治人

以明非。前法體中有二。初約白二。次約白四。就白二

中有三。初有十九句。先白後羯磨。此中有五位。初純

白無羯磨作四句。次一白為頭。增二三眾多羯磨為

三。若增一羯磨。即是如故不來。次二白三白眾多白

為頭。各有四句。故成十九。次十九句。先羯磨後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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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位亦有五。初四句純羯磨無白。次有三句。一羯磨

為頭。增二三眾多白。若增一白。即落似法。以除此一。

故但三句。次二羯磨三羯磨眾多羯磨為頭。各有四

句。復成十九。次有一句。約體增滅三位。合成三十九。

句。下白四中。亦三十九。類此應知。次事非有三七句。

初七實無有罪。他問見不。答云不見等。尋聲行罸。有

三單三雙一合。故成其七。次七亦實無罪。答言見等

為異。次七實有其罪。答言見等。此雖實犯為答言見。

即無耶過。治成非法。三舉既爾。類餘亦然。文不載者。

是其略也。次明其如。初就法體明。如白二白。各有一

句。翻前兩位。三十九句。次就事明如。伹有七句。各以

一句如。翻三句非。謂有罪翻前二。不見等翻後兩。問

所以非多如少者。答撿尋上下諸文。非如多少。趣舉

一義。亦無揩據。如此文及滅諍中自言等。即非多如

少。或有如多非少。如默體及與欲。或有非如等。如作

呵責等。如非各有九三。及遮說捉籌等。

第二非法別眾。非法可知。別眾者。此之三句。皆成別

眾。於三句中。第一局申手外。和通內外。以後來入。告

淨成和。第二與欲和別。並申手外。在內即是。初人成

和中。攝第三呵者。和之與別。俱申手內。又十誦三十

有四句。三別一和。第一是羯磨中。所須比丘不和合

一處。二可與欲者不與欲。三現前比丘遮成遮。是名

別眾。第二句。𨷂初一句。是名別眾。第三句云所須比

丘和合一處。二可與欲者與欲。現前比丘遮成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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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別眾。第四句。並𨷂上三。是名和合。問此呵與第七

何別。答各別不同。此情乖故呵。呵成別眾。下情同故

呵。呵成呵不止。次下四非。釋相可解。

第七文四。一舉章徵問。二列成不成。三何者下解釋。

四是為下總結。但解釋成不。文中分二。二中各三。謂

舉釋結。文中列二十八人。不成呵非。明知更有餘非

法人。亦本不合呵。縱有呵者。亦不成非。又前滿呵中。

第三俱句。不得滿數。復不合呵。即與此文相同無別。

次第七文。傍秉餘法。於中文二。初明藥不當病三百

六非。二佛語下對非辨如。有一十八。非中有二。先約

呵責為法。次如是展轉下舉餘類易。前文須二。先明

作不相當。謂應與作呵責羯磨。於上乃作擯等十七。

次不應與作下復有十七。佛判不應。次類易以餘十

七為頭同前。故曰如是展轉乃至草覆羯磨。此傍非

合三百六。次辨其如。但一十八。次義准上。亦作四門。

初約僧者。准文十八頭傍非是四人僧。若約及二十

僧人所為之事。體以義准。亦通五十二僧。若約應秉

論之。即是四人僧家。所為事多。傍非亦多。餘五人等

三僧。所為事少。傍非亦少。或可既是傍非。並悉具起。

不須約僧分齊別說。言約法者。文中且寄十八法論

之。謂有十八箇十七傍非。合有三百六。准義亦須通

餘一百五十七為頭辨之。始可盡理。即是具有一百

五十七箇一百五十六。傍非計數。合有二萬四千四

百九十二非。若其對非辨如。依文但有十八。義通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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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合一百五十七如。次約處事。准義應知。

次第八臨事難成。文中有三。初五處僧秉法不成。二

諸比丘白佛。三佛言下。判不成就。昔來所說。還寄十

八法論。先約呵責作五非請佛。佛判不成。故言諸如

是不如法。羯磨不成就。呵責既爾。餘十七類體。故言

如是一切羯磨亦不成就。義還為四。初約僧者。准十

八法。即是四人僧少分。二十人僧全。五十二僧准義

通有。伹是四人僧中。所為事多。臨事難成。落非亦多。

餘三僧中。所為事少。臨事難成難。落非亦少。次約法

者。若約文中。五非寄十八法論之。合成八十四非。謂

現前自言草覆三法。各帶三非。即有其九。餘十五法。

各帶五非。合七十五。此及前九。總八十四。若約七非

說者。十五箇七。即一百五。餘現前等各五。合十五非。

如是總成一百二十非。若欲廣約一百五十七法。辨

非多少者。是中單白四十。計有二百非。白四一百一

十七。計有八百一十九非。如是總成一千一十九非。

或約二百七十八法明者。准類應知。又約文中五非

說者。亦准類知。處事准知。不能繁具。

次第九文眾共諍非。文中有四。一明眾僧。作非法別

眾羯磨。此雖不顯羯磨名字。下佛定中。言是呵責。二

爾時下七人共諍。三諸比丘下。比丘白佛。四佛言下。

佛定如非。此中唯言非法別眾者是法語。乃至法相

似和合亦爾。以此等人。咸稱非說。故是法語。准五分

二十四。應言二人語如法。謂言非法者。及言不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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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義還四。先約僧者。亦是四人僧中。所為事多。諍非

亦多。餘三僧中。所為事少。諍非亦少。言約法者。若此

還寄十八論者。諍非多少。義准應知。又若准義。須通

一切羯磨。據文五非。四十單白。各興五諍。除其二似。

若一百一十七白二白四。並起七諍。計諍多少。准數

應知。處之與事。亦可准知。

次第十文應解不者。文中有二問答。先總次別。初文

若作永擯法者。解不成解。除永擯法解。餘則成解。故

文言。或成不成。次文若為十三種人作羯磨後。解不

成解。除此十三種人巳。為餘人作後解成解。問未知

何者是十三人。昔解。僧四重尼八重為十二。加下眾

滅擯為十三。爾者。既以僧尼四八。離為十二。何不亦

離下眾。為其十六。又若唯此為十三者。如十三難人

何位中攝。為比今解。十三人者。即是十三難攝。如向

所列十三人者並邊罪收。以文如此等人。咸應滅擯。

餘非滅擯。解者俱成。次義還四。無約僧者。如十三人。

不須解者。並是四人僧中。所為之事。餘須解者。是四

人僧中。所為之事。亦通五十二僧。二十人僧。不得說

有。次約法者。准文不須解者。是永𢷤白四。即是白四

中少分。除此巳外。並似須解。體更尋思文據一相。以

餘諸法五亦有不解。且如白四羯磨。合有十二法須

解。謂呵責等七。及罪處所。本為調人。調巳聽解。又擯

沙彌。亦合有解。僧尼受戒。及六法聽捨。此之捨法。即

是其解。諸餘白四。即無有解。白二之中。有十八法。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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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界等十三。及學家癲狂覆鉢不禮捨教捨有解。餘

悉無解。單白之中。唯有功德衣捨。又望捨戒。豈局白

四。是中通尼說者。更有四箇單白。及形法二同兩白。

並有捨法。諸餘單白。並無有解。昔解。無心乞領。並是

須解。有心乞領。便不須解。今尋此釋。不盡旨歸。究其

實義。各通解不。且如呵責等。及罪處所。為無心領。須

解可體。如永擯法誰欲領之。闡陀二白。諸諫亦爾。有

心領中。行鉢受三離衣六年受日杖囊別住等法。不

須解者。此義可爾。如何德衣受戒。並有捨法。次約處

事。准應知之。

次第十一應駈不者。若永擯者。駈出成駈。非永𢷤者。

駈不成駈。故文答言。或成不成。體還舉前十三種人。

是合駈故。駈即成駈。除此十三。諸餘人等。不合駈故。

駈不成駈。釋義四門。准而可解。上來瞻波法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