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

四分律開宗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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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正授戒法作起修之本。前文復二。初明波闍自請

不得。第二爾時下阿難為請佛便許之。前文有三。初

明致敬請求出家。第二佛言下為難正法。抑而弗許。

文對請詞一法遮止。何以故者徵。瞿曇彌下釋。第三

既不遂意致敬退還。然摩訶波闍波提瞿曇彌同是

梵音。文隨言。次遂便舉之。

次阿難請文中有二。初明請之端序。第二爾時下正

為陳請。前文復二。初明波闍作求道相阿難見異。為

請之由。第二爾時下問知心祈許。為求請問。波闍先

請世尊不許。理應守教在宮。何忽剃染。如此若此文

不顯所由。欲似專報。然五分中。世尊教爾。故二十九

云。瞿曇白佛言。願聽女人於佛正法出家受具足戒。

佛言止止莫作是語。所以者何。法古諸佛。皆不聽女

人出家。諸女人輩自依於佛。在家剃頭。著袈裟衣。勤

行精進。得獲道果。未來諸佛亦復如是。我今聽汝以

此為法。

次正陳請。文有其三。第一舉事直請。第二阿難下舉

恩養請。第三阿難下舉得道請。前文初請次答。答中

文二。謂法及喻。法中初直不許。次何以故徵。次若女

人下釋。次喻有二。前喻為彰女人自行不立。次喻欲

明女人壞他不輕一一如是下隨喻便合。次恩養請。

先請後答。答中文三。一因我故知三寶名。二因我故

於三寶生信。三因我故受持歸戒。乃盡苦際。此等大

恩。非衣等能報。彰彼小恩。我巳報竟。次得道請。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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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審證得道果。便則陳詞請令入法。次答聽許文有

其三。謂法喻合。法說復三。有舉列結。初聽出家。制行

八法。佛見阿難。以證道請。此事難速。是故聽許。僧祇。

十誦。阿難請云。三世諸佛皆有四部眾。今佛何故。獨

無對此釋八。不可過義。四門分別。第一制意。第二釋

名。第三次第。第四違罪輕重。言制意者。女人志劣護

持行微。王於傳揚事歸僧眾。又以愚闇行不自成。要

假比丘諮稟法訓為法故。理須敬人。敬人之來庶事

等爾。但為此八。資行中要。又如橋梁不墜正法。是以

如來未即許度。能行此八。方聽入道。次釋名者。此之

八事。尼須遵奉。依教修行。不得過越。故曰八不可過

法。餘文名異。及事別者。部既不同。不須會釋。亦可此

文中名得。總收餘稱。掎相可解。次明次第者。此八之

中。位分為三。初三敬人。次二敬法。後三諮承。所以然

者。法由人弘。人能通法。是以最初明其敬人。人若無

法。行則不成。是以次明處奉正法。既有人法。事須諮

承。欲使生解起行。故次明也。初敬人三中。身業麤顯

故。在前明諮。敬相微故。次後說於語敬中。罵謗惱重。

是以前明遮。舉損微故次後說。亦可罵謗不須具德

數故前明舉。須具德稀故後說。次敬法中。受是根本。

是以前明懺。是枝修故。次後列諮承三中。教誡生解。

故在前明。安恣起行。是以後說。然安居時長九旬苦

住。又防未非。是以前說。自恣作法。欲表清美。又除巳

起。是以後明。次結罪輕重者。初一後三。戒本結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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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五不定。第二罵者得提。是罵戒掎。若其謗者。

或得殘提吉三。第三可及遮舉。並獲吉羅。又若呵中。

說過惡者。還前罵攝。戒毀呰牧。第四全不與受獲吉。

經宿法者得提。或可並提。第五得吉。或全無犯。問所

以敬之得戒義等。違之結罪。乃有輕重。若以敬不殊

故齊得戒。違義不等。罪有重輕。又問此及善來等。俱

是受法。何以違此獲罪。餘不結事。若此制盡形遵行

故違結罪。善來等不然。是以無犯。是則八不可過受。

亦受亦隨。餘善來等。唯受非隨。次列八數。何等八者

微。於八法中。一一有三。初百歲者。舉能敬人。此謂尊

中之極。舉尊以況卑。見新受等者。對境修敬。此謂卑

中之極。舉卑以況尊。如此法等禁令遵奉。一文既爾。

餘七類然。結文可知。喻文如[揇-(幸-土)+口]不墜正法。合文可解。

次下受戒文二。初明八不可過法受。第二時有餘女

人下羯磨受。前文有三。第一阿難宣此八法授與愛

道。第二摩訶下遵修頂受。說喻自慶。第三時阿難下

事訖重白。此中復三。第一百上愛道遵奉。第二如是

下結成得戒。第三佛告下彰度女過。此文正法直減。

五百經亦爾。彼文第三迦葉因請度女。罸阿難十事。

一女人不出家者。諸檀越等常應各各器盛食。在道

側胡跪。授與沙門。二者諸檀越等常夜與衣服臥具。

逆於道中。求沙門受用。三者常夜乘象馬車乘。在於

道側。以五體投地。求沙門蹈過。四者諸檀越輩。常應

在於路中。以髮布地。求沙門蹈過。五者諸檀越輩。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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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恭心。請諸沙門至舍供養。六者諸檀越輩。見諸沙

門。常夜恭心。淨掃其地。脫體上衣布地。合沙門坐。七

者諸檀越輩。常應腕體上衣。拂比丘足上塵。八者諸

檀越輩。常夜舒髮。拂比丘足上塵。九者沙門威德。過

於日月。況諸外道。豈能正視於沙門乎。十者若女人

不出家者。佛之正法。應住千年。今減五百年。一百年

中。得堅固解脫。一百年中。得堅固定。一百年中。得堅

固持戒。一百年中。得堅固多聞。一百年中。得堅固布

施。善見十五云。何以不聽女人出家。為敬法故。若度

女人出家。正法得五百歲住。猶世尊制八敬法。還得

千年。彼文法師曰千年。巳佛法為都滅也。若曰不都

滅盡。於千年中。得三達智。後千年中。得受盡。羅漢無

三達智。後千年中。得阿那含。後千年中得斯陀含。後

千年中。得須陀洹學法。後得五千歲。於萬歲後。經書

文字滅盡。但現剃頭袈裟服法而巳。

次明羯磨受戒。於中文三。第一舉緣啟佛。第二佛言

下對緣開受。第三應如是下正教受法。於中復三。第

一度沙彌尼法。第二聽童女十八下度二歲法。第三

應求和上下受大戒法。此中文二。第一尼中作本法。

第二彼受戒者下諸大僧中受大戒法。前文有九。此

有諸和上。廣釋其相。如前巳明。次詣僧受文分為二。

第一無難自受。第二時舍夷物梨下有難開使受。前

文有二。第一正授。第二拂疑。前文有三。第一正授戒

體。第二善女人下。授以隨相。第三汝巳受戒竟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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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受持釋並如上。次拂疑可解。次遣使文二。第一授

戒法。第二世尊有如是教下。料簡進不。前文有三。第

一舉緣啟佛。第二佛開使受。為避難故。第三聽一巳

下。差使法受。對此明具緣者。約文及義。合十三緣。一

本法成就。二量使淨穢。三差使及伴。四界處如法。五

盡集和合。六體如數滿。七須請戒師。八問答緣具。九

使尼為乞。十戒師白。十一對眾撿問。十二白四應教

(具此戒生使法須報)。十三還報。此十三緣文中有六。第一量使

是第二緣。第二差使是第三緣。第三乞戒是第九緣。

第四撿問是弟十一緣。第五作法是第十二緣。第六

使報是此文直報令知。不同餘文。秉法報有巳言。明

第十三緣。戒先發。次明料簡。古師云。遣使受戒後無

得者不然。此文既云小小顏貌不應。遣使受明如還。

如前者。亦開使得。又母經第二云。此女顏容挺特世

所無比丘。若往者恐惡人抄掠。是故佛聽。今時若有

如是比者。可得遣使受具。其餘一切要現前得具。不

現不得。又十誦五十八。云若有欲出家。道路障礙相

似亦得是使人。四十一云。若有如是比者。亦聽遣使

受戒。餘文可解。

次明雜行。既稱為雜。不可科別。但隨文相應釋者。釋

五分。聽比丘尼從比丘受經。若經中。有麤惡語。聽書

授。若不知書。聽隔障授。各無障隔。聽相背授。又尼既

嗔恚不成捨戒。類比丘爾。次得教比丘持憎上戒等。

不各呵罵。十誦四十。不得出比丘見聞疑罪除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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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近惡知識惡伴黨。次沽酒。但言不應。五分二十九。

尼作酒沽犯偷蘭。次聽貿易住處者。謂為僧故得。下

房舍中。為巳不得。亦可此是別人住處。許聽貿易王園

中蘭若處牢固聽。次比丘有過於尼。聽作不禮羯磨。

以佛遣然。不遣敬教。十誦第四十。尼得與比丘作三

種羯磨。不禮拜。不共語。不供養。五十三更加不問訊

為四。次有式叉等互惱二眾者。真治不改。亦與二師。

作羯磨。若尼有過於比丘。得與作捨教授羯磨。謂作

羯磨治有過。尼不得約別人有過。總捨尼眾。次大小

便。須有處所。五分。諸比丘尼於住處住處。大小便臭

穢。佛言不應。爾犯者突吉羅。應作廁不應深作廁坑

極深。聽拳手一肘小作口。上來尼揵度竟。

●次明法揵度。

起行有軌。稱之為法。明七行法藥

在一處。稱云揵度。然就通相無非是法。此立總名。餘

標別稱。此中大文有七。第一先明客比丘法。第二自

今巳去下舊比丘法。第三爾時世尊下大小便法。第

四爾時世尊在舍衛下乞食比丘法。第五爾時世尊

在王舍下蘭若之法。第六爾時世尊在舍衛下食請

進不。第七爾時世尊下浣染衣法。然食請進不者。此

文應唱等得然後食。五分云。有比丘下食。未遍便食。

白衣呵言不待等。得食便食。甚於小兒。佛言不應爾

要須等得然後聽食。有處僧多上坐不知等得食時。

佛言應高聲唱僧然。伽論亦爾。十誦五十七云。從今

日應行上座法。云何應行。若聞楗槌聲。若時到聲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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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往坐處。坐觀中坐比丘。下坐比丘。或有坐不應法

者應示。若不覺應彈指。彈指不覺。應語比坐。安詳語

食。時不應先。令待得遍聞等供聲。乃至一切僧。應隨

上坐法行。次文云。未唱等供不得食。若食吉罪。又五

十九云。若飲食時上坐應教一切等與應待唱僧。䟦

一切眾僧。應隨順上座。是名僧上坐法。僧祇三十四

云。若有人請明日飲僧。僧上坐不得。即受應知前。請

人姓名。容舊巷陌處所。恐有人試弄。比丘不應即受。

若有人識彼請人得受。受巳不得便隨去。至明且應

遣直月園民。若沙彌往者之。或遭縣官水火盜賊死

亡。不能得辨。戒請主誑僧。乃至檀越行食時。多與上

坐。上坐者應問一切僧盡得爾許不。答言正上坐得

耳。應語言一切平等與。若言盡得者。應受乃至不得。

隨下便食應待行遍唱等。得巳然後食上坐法。當徐

徐食。不得速食。竟住者合年少。狼狽食不飽。應相望

看。不得食竟。便在前出去。應待行水隨順呪領巳。然

後乃出。上來法揵度竟。

●次明房舍揵度。

蔭覆所居。是房舍義。廣彰其相。

名為揵度。就中文二。初五比丘問住何房。佛遣蘭若

等住。此對上行者說。第二爾時世尊下廣明開畜房

舍應不。就中大文分之為八。第一聽受檀越施園及

房。第二時諸比丘欲作房下聽比丘自造房及開隨

房所須。第三爾時世尊在王舍下明給孤獨食。設供

請佛。並造精舍。第四爾時世尊從王舍下制相恭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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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爾時有居士下雜明受畜房物進不。第六時羅

睺羅下明施前後如非。第七爾時世尊在迦尸國下

明僧物不應分等。第八爾時世尊在舍衛下明營事

比丘房德應不。

初文隨施主所造施者。聽受。

次第二文比丘自造房。及作房所。須亦聽應不。眾多

具如文列。時有小沙彌聽房中。安隔上同室宿。安隔

同此共女人上船疑。佛言聽直渡。准此證知。上戒本

中。尼女合制。

次第三文。文中有三。一明長者詣佛徵非。問施物極

多。何以不如詣佛一步之福十六分之一。答施是福

分。不生慧解。今以詣佛聽法。開生慧解。剪除生死。故

不相類。發心將聽。尚自如然。何況聞而生信。信巳修

行。第二時給孤獨下。見佛歡喜請設供養。第三時給

孤獨食。買祇陀園。造立精舍。祇陀言。此以金錢側布

滿地。令無間者。我亦不與。長者檢舊制。證知是決價。

五分二十五云。若能以金錢布地令無空缺。然後相

與。須達便以金錢布地。祇陀言。我說此譬。不欲相與。

須達後言。說此為價。豈得中悔共諍紛紜。遂便徹官。

官即依法。斷與須達。

第四相恭敬法。於中文四。一舉緣啟佛。二爾時下審

比丘解。三佛告下舉下況上。四自今下明應禮不。初

文可知。

第二文比丘或言。大姓等人應受者。皆不可佛意。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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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頭陀行高。應受對此釋頭陀義。三門料簡。第一

釋名。第二出體。第三諸門分別。

初門。舊曰頭陀。新云杜多。此梵音相近。杜多(此云洗除或曰

洗浣)。頭陀(此云斗撤)。猶如抖擻衣物。振吉塵垢。行者如是。皆

行頭陀。振吉一切貪等塵垢。故聖善住意經下卷云。

若比丘斗擻。貪欲嗔恚愚癡。斗擻三界內外。六入。我

說。說彼人。能說斗擻。如是斗擻。若不取不捨。不修不

著。非是不著。我說彼人。能說頭陀。新阿含經第四十

一。佛勸迦葉受居士。壞色衣及讚頭陀行。於大眾中。

分半座與迦葉。所以爾者。良由此行達受施之不貪

蠲除患本悟杜多之無欲。得絕累纏。是以苦節逾明

淨尸罪之晈鏡。貞操彌固。楊定慧之端嚴。上文唱制

靜坐。唯除一供養人時。有六十頭陀比丘。以行同故。

直入見佛。佛亦讚歎揚勵。餘慢眾。

次出體者。以無貪無癡二善根為體。故解脫道論第

二云。以此不貪於十三處。能除貪欲。不以此癡。於十

三處。能除無明。問所以不用無嗔為體。答以嗔於所

除無用。故論言。嗔人受苦。更成其惡。如淡病人。若服

熱湯。轉增其惡。是故真人不當修行。

次諸門有五。第一辨相。第二對除。第三修意。第四問

答。第五諸部同異。

初辨相者。文中雜亂。不定次第。

今以義收束成三位。謂衣食處。所以爾者。衣服所資。

濟身家要。若也無衣。便癈修道。故先辨衣。外禦寒醜。

令得身安。筞修進業。雖後得衣。外禦寒醜。若無內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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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亦難立。故須對食。以辨節童趣令身安。長道而巳。

既得衣食。內外緣宛。理須進修。以消物利。凡欲修進。必

須庇彰閑林處。若喧繁無由進道故。次後明修道之

處。初衣有二謂。三衣糞掃。三衣者。道服正標。資身受

用。既離二邊。處中應法。糞掃者。隨拾所棄納以成衣。

事絕內貪。後杜外奪。次食有四。謂常乞食。不作餘法。

一坐一團為離惱緣。修常乞食。既無異望。堪能進道。

其餘三食。皆就初中離明。不同舊釋。通是二種食人。

為食僧常檀越食者便成中。豈名頭陀。伹以數食增

貪行。非知足為此故。須不作餘法。餘法雖絕。慮有再

貪。為離此貪。但修一坐。若其一坐恣足利。恐不絕貪

心故。更節重一團而巳。恒修一坐一團。餘法巳絕。對

行不同。故更別舉。次處有六。練若。冢間。樹下。露坐。隨

座。常坐。梵音正曰阿練若(此曰無聲處)。但以聚落之中。境

緣諠雜。為離聲色。捨就閑。尼雖尼練若。恐觀難成。故

觀冢尸。息其淨想。久在冢間。哀聲亂道。捨就樹下。專

意思惟。在樹眾鳥。雨亂禪儀。後捨演林。更居空靜。但

為進道思惟。不簡敷設。隨得座等。起令身安。謂於坐

臥所敷設中。隨得即坐。名為隨座。舊解云。隨坐家勝

於餘所行。咸能同彼。故稱隨坐。餘十一偏能未必通

行。此解不然。若以隨坐通行餘者。衣食既非是坐。如

何得稱是坐。又昔解云。於坐四中。恐生貪著。故立隨

坐。此亦不然。於坐既爾。若貪衣食應知亦然。斯並不

識文意。故作茲釋。此是隨座敷具。不名為坐。故瑜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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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處如常座。問云何名為處如常座。謂所坐臥。或

諸草座。或諸葉座。如舊敷設草座葉座而常坐。臥一

敷設。後終不數數翻。舉修理如是。名為處如常座。小

品般若第七。名為若隨敷座。母經。名為隨得敷具。解

脫道論。名為遇得處坐。上來託處。皆易威儀。志節無

恒。恐難進道。故須常坐。繫想思惟。克念專精。作聖由

起進道之人。託緣起行。三位之行。各後勝前。

次對

除者。於衣服中。有多衣貪。上妙貪能障修善。為欲斷

除多衣貪故。但持三衣。為欲斷除上妙貪故。持糞掃

衣。於飲食中。有美食貪。多食貪能障修善。為欲斷除

美食貪故。修常乞食。為欲斷除多食貪故。修餘三食。

此三所離類同對除合辨。於處之中。瑜伽。有四貪能

障修善。一諠雜貪。二屋宇貪。三倚樂臥樂貪。四敷具

貪。為欲斷除誼雜貪故。住阿練若。為欲斷除屋宇貪

故。常居樹下迴露冢間。又為斷除婬佚貪故。常住冢

間。為除倚樂臥樂貪故。常期端坐。又欲斷除敷具貪

故。處如常座。是名成就杜多功德。

次修意者。瑜伽

二十五。問云何故名為杜多功德。若譬如世間或毛或

㲲。未鞭未彈。未紛未擘。爾時於著不耎不輕不但造

作縷綫氎蓐。若鞭若彈。若紛若擘。爾時分散柔耎輕

妙。堪住造作縷綫㲲蓐。如是行者。由飲食貪。於諸飲

食。令心染著。由衣服貪。於諸衣服。令心染著。由敷具

貪。於諸敷具。令心染著。彼由如是杜多功德。能淨修

治。令其純直柔耎輕妙。有所堪住。隨順依止。能修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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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是故名為杜多功德。

次問答者。問此文中云糞

掃衣。上文言納衣。未知此二差若如何。答此二名異

體同。謂捨糞掃納以成衣。糞掃。謂從取處為名。納衣

便是補縫之稱。又解。或有糞掃不納成衣。以不納成。

伹名糞掃。或有糞掃納以成衣。以納成故。名為納衣。

爾者若無糞掃。納體是何。若納衣要須體是糞掃。如

無糞掃。納體亦無。以受施人即是中下。既曰頭陀。下

合受利。又解。縱無糞掃納。亦通許施衣。爾者受施即

中下。豈得成頭陀。答若以受施解頭陀。但是頭陀不

受施。不以受施解頭陀。何妨頭陀。得受施故知。受施

頭陀行別。又問納衣是糞掃。三衣體是何。若此三衣

體。亦是糞掃。如無糞掃開受施衣。但為三受。不名中

下。又問身著納衣三衣具不具若。爾者。持三與納何

別。答三衣若不納得受。三衣名此衣。若納成若加納

衣稱。又解。若納不納唯三衣。即加三衣稱。縱納三外

有餘衣。此名納衣者。餘約食處問答。可以類知。

同異者。母經第一十二中。無不作餘法加一。若有嗔

心不止不食。滅巳乃食。智論。還無不作。餘法及隨座。

加次第乞食。及食後不飲漿。解脫道論。正有十三還

無不作。餘法加次第乞食。及時後不食。瑜伽見論等。

餘文皆有差別相。不能具陳。

次舉下呪上可知。

次明應禮不應。文有其三。一明不應禮。二何等下。明

所應禮。三世尊既有下。雜明應不。初文不應禮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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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白衣女人道俗若故。二後受大戒者小大異故。三

犯邊等淨穢不同。四一切非法語者。耶正善若。次文

應禮者。文有五頭及佛即六。小沙彌尼應禮有十二。

人塔各六。小沙彌亦爾。次小式叉應禮有八。人塔各

四。次小尼應禮有六。人塔各三。次小比丘應禮有四。

人塔各二。此雖應禮。禮有儀軌。失儀軌者。亦不合禮。

故增一阿含二十七云。告諸比丘有五時不應向禮。

若在偷婆中在大眾中。又在道諸病痛著牀若餘食

時是謂五事不應向禮有五事知時而禮反上者是。

五分。若人多但若禮師總禮餘人而者。次雜時應不

文中。遣記受戒時者。為知歲數及斗大小。此記受戒

年歲。即六念中一念。六念制法。僧祇第十六。明此律

上下有多少事。以非正制。文不具足。具依彼部每日

誦念。於理不違。彌增其行。若欲解釋。須作二門。第一

釋名。第二作念方法。言釋名者。於此六法。繫心不忘。

於六生念。名為六念。然論念體無六隨緣彰六。故曰

六念。第二作念方法者。第一念念知日月。謂是一日

乃至十五。及月大小黑白差。若西方本制月。有黑白。

白月純大。黑有小大。此土立法。乃以三十日為月。故

作念者。通知大小。即應此方立其月法。若言黑白一

二日等。復順西方本制月日。第二念念知食處作施

食念。文言。比丘清旦當作施食念。今日得食施與某

甲。某甲於我不計我當食(唯此一念云清旦三說餘並一說)。其何施

境比丘乃至沙彌尼。若依此文念則不爾隨知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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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遍稱之。或食僧常。或常乞食。或受彼請。或自食等。

若有二請意。赴後者。前請必須捨與一人。今彼代法。

方得無事。若全不知有食處者。但作總念云。今日念

不背請食。第三念念自受戒。時日歲數。謂其年月若

干影時。隨夏多少。有無稱之。第四念念知衣鉢。緣資

具不。若衣鉢有𨷂者。隨有稱之。餘不具者。念當時具。

若其無𨷂。直云三衣鉢具。餘長衣藥鉢。當知。巳說未

說。若有者。念當時說。若無者。當言無長衣等。第五定

定與眾同。故言念不若眾食。第六念念知病不。若有

病者。應言有病念當療治。若無病者。應言無病。依眾

行道。時人不了通誦者。非問所以勅二念三說。餘皆

一說。若餘但念知一說即罷。此第二念捨食與他。自

非三陳法不成遂。以此著若。一三不同。

次第五文雜明應不。此中文三。第一羯磨房與比丘

撩理。文相可知。第二時諸比丘下。明為房中。所須諸

物。老病比丘。不能出聽。在房內安。大小便器進不如

文。拾蝨棄法。具如文明。五分二十六。諸比丘拾蝨差

房內還入衣中。佛言拾著房外。諸比丘雨時。拾著水

中。佛言應拾著弊物中。慈心氣之。第三爾時世尊下。

明給孤獨。以園奉施。及明諸雜應不應義。文中聽作

火爐。五分二十六云。不知以何物作。佛言聽用銅䥫

泥石作之。聽僧四方僧私畜。又聽因地作大爐。

次第六文。明施如非。此中文二。第一舉緣啟佛。第二

時世尊下。辨定如非。前文但為信心居士。作房施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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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用之人。要須清淨。若其人淨。無可呵過。轉將若施。

是名非法。若人不淨。有可呵過。轉更若施。不名非法。

是以世尊。重遣檢問。知淨穢巳。方定如非。此對如人。

須撿淨穢。上尼律中。對外道一法。制是非法。次定文

二。初立章門。第二依章解釋。釋中各三。謂舉釋結。非

法釋中。有其五位。一一人。二眾多人。三僧。四巳所同

部。五異部。若依文中施一人。巳轉施眾多人等。一頭

之下。各有四句。總成二十句。若以義說施一人巳。後

施一人等。即成五句。如是互庶成二十五句。如中准

□說亦爾。

次第七明僧物應不。文中有三。初舉過白佛。第二世

尊以此下。總彰僧物不應分。不應自入。不應賣買亦

非僧。眾多一人所分。自入賣買。皆犯偷蘭。問此結偷

蘭。為望何義。若此謂本心權作此法。礙僧受用。故結

偷蘭。若其本作。盜損之意。斗直成重。不合得蘭若。執

此文言。盜犯蘭者。如五分二十二。佛言不應。以僧菓

餉白衣犯者。突吉羅。豈盜僧物餉人。但獲吉罪。故知

亦結不應之𠎝。又僧祇二十七云。佛告諸比丘。從今

日後。眾僧田地。不得借人。不得私受用。正使一切僧

集。亦不得借人。不得賣。不得私受用。若集僧借人。賣

私受用者。越毗尼罪。此亦結不應非處盜損。彼文盜

僧物。正結夷罪。第三何等四下。重更料簡。應不之相。

如文可知。

次第八明營事人應不。文中分二。第一賞營事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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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五法下。約德應不。前文若僧地中營造。不隨

僧法。應語言還地。更無有理。以僧地入巳。僧祇云。比

丘僧地中。作屋時。上座來次第付房。此比丘不與諸

比丘白佛。佛言吉罪。若不爾者。應持草木。更餘處吉。

此文營事人住房極至三月。五分二十五。經營者真

恚言我經營辛苦。而反不得安住。以是白佛。佛言聽

經營主隨意所樂住。諸比丘便長與之。以是白佛。佛

言應還其功。夫多少極多。聽至十二年住。應白二與

之。次約德文二。初明應差不應差二。有五法下。明其

損益。文具五德者應差。總有十一事。一分粥。二分小

食。三佉闍尼。四差會。五敷具。六分浴衣。七分衣。八可

取。九可與。十差比丘使。十一差沙彌使。此具德差中。

有分衣人。故上分衣中立差。依此十誦。並有羯磨慶

差法。又彼文三十四云。僧坊中無比丘知時唱時。無

人打揵椎掃監塗治講堂食處。無人次第於續敷牀

座。無人教淨菓菜。無人者。苦酒中。雖飲食時無人行

水眾散亂語時。無人彈指。以事白佛。佛言應立那維

成。就五法者。作謂不隨。愛嗔怖癡。知淨不淨。白二差

之。又前文云。隨有大德高明。比丘不應作使。次損益

者。釋上須具德意。上來房舍法竟。

●次明雜揵度。

資道之緣。乃有無量。不可隨事。一

一標名。是故統收。名之為雜。廣集諸緣同居一處。故

云揵度。就中文二。第一廣彰諸雜應不。第二爾時世

尊在拘睒彌下別明大小持戒行法。前文種法計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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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次。且隨所明事中。分之為五。第一明鉢法。第二時

諸比丘下雜明資具。第三爾時世尊在王舍下還重

明鉢。第四爾時世尊在王舍下辨鉢如非。第五爾時

世尊下雜明諸事。

初文迦羅鉢者。黑色鉢。舍羅鉢

者。赤色鉢。

次第二文不應剪爪。令如半月形。及以

頭尖。極長如一麥應剪。非謂齊一麥聽留。比丘不知

髮長幾許應剃。佛言極長長兩指。若二月一剃。此是

極長時。母經第三云。所以剃髮者。為除憍慢自恃心

故。若髮長不得用剪刀押。應用剃刀除之。

次第三

文。文中分五。第一不許輙現神足。第二時諸外道下

因佛立制請桶神力。第三時王舍城中下外道檀越

生信調伏。第四爾時諸外道下廣集徒黨王及土度。

第五爾時世尊東面看下廣現神變。類前立制。初文

目連言我未曾白衣。前現神足者。未曾自為故現。若

為利他應現即現。如汙家戒有益即現。分別功德論

云。賓頭盧大懼佛教。為伏外道。六師並神通故。勉仰

不巳。便現神通取鉢。此不言擯。餘文即擯。不得般涅

槃。住閻浮提。巳如上明。次餘四文。文相可解。

次第

四文鉢法者。洗鉢時不應立洗。膩不去者。應用澡豆。

若鹵土若灰若牛屎若泥。自餘護畜等法。具如文明。

次第五文。廣明雜法。漉水囊化法如文。或句形等。

若作漉瓶。若患細蟲出。聽安沙囊中。沙蟲不應棄陸

地。還著水中。無水囊行。乃至半由旬。應以伽梨角漉。

五分二十六。有二比丘。共道行無漉水囊。渴欲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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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有中有蟲。一比丘飲。一比丘不飲而死。飲水比丘

法至佛所。以事白佛。佛言彼比丘有慚媿心。乃能守

戒而死。從今不聽無漉水囊行。犯者突吉羅。餘同此

說。伽論第六。無漉水囊。不得遠行。除江水清。除涌泉

淨。除半由近。若半由近內。寺寺相接。不持漉囊不犯。

次然燈如文。僧祇三十五。滅禪坊中燈時。不得九十

滅。當言諸大德。敷蓐欲滅燈。便以手遮。唱言燈欲滅。

燈欲滅不聽用口吹滅。手扇滅。及衣扇滅。當[革*(立-一+可)]折頭

焦吉。然時不得九十。入然燈當唱言。諸大德燈欲入。

燈欲入次不聽以外道言論。雜糅佛經。佛言聽隨國

俗言音所解。誦習佛經。五分二十六。有婆羅門兄弟

二人。誦闡陀書。後於正法出家。聞諸比丘誦經不正。

譏呵言。諸大德久出家。而不知男女語。一語多語。現

在過吉未來語。長短音。輕重音。乃作如此。誦讀佛經。

諸比丘聞羞恥。二比丘白佛。佛言聽隨國音誦讀。但

不得違失佛意。不聽以佛語作外書語。犯者偷羅遮。

次諸雜行。具如文明。

次身子目連。移涅槃許造塔。然佛雙賢弟子。以不忍

見佛。入般涅槃。並在先般。故婆沙一百九十一。釋賢

先云。由法爾故。謂法應爾。不可改易。不可徵諸是法

爾義。此顯一切諸佛。雙賢弟子。法應先般。此理無異。

有況如轉輪王欲法彼。彼未至方域。必令前軍勇將。

先導而法。如是十力法。轉輪王欲法。未至無餘依界。

亦令前軍勇將弟子。先導而法。五分二十六。佛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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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人。應起塔以來。聖弟子。辟支佛。轉輪聖王。若凡

夫比丘。有德望者。僧祇律中。亦許起塔。彼文二十七

云。若持律。若言法師。若言營事。德望比丘。應語長老。

是人持戒賢善。多供養僧。執事有勞。應與起塔。如是

語巳。當為起塔。作聲聞塔。不得先見塔。後見世尊。當

今先見世尊。後見塔。不得在多人行處。當在屏處。不

得在比丘經行處。若多人行處。起聲聞塔者。越毗尼

罪。問所以聽造塔者。答有三義。一表人勝。二令他信。

三為報恩。又問未知塔是何言。解。塔是梵音。傳者不

正。或云塔。或云塔婆。或云鍮婆。或曰兜婆。或私鍮以

欺。或藪斗波。然梵正音。名為窣堵波(此云高勝謂浮圖是)。其供

養塔。食比丘等。食如文。次起佛塔。因髮故起。是現在

塔。供養塔。食塔。作人應食。次明造塔福深。及開浴室。

次作䨱鉢羯磨。文中有二。先作次解。作中文四。第一

教受行謗。第二時沓婆不可責。第三告比丘下正明

作法。此中有三。一有五法。稱還自衣。二有十法。稱還

犯事。第三應如是下正與作法。第四使告如文。僧祇

三十一。法豫優婆塞。以解義故。請問諸比丘義不解

者。輕慢。佛言與作覆鉢白四。佛遣問一比丘鹽義。不

解輕慢。更問一比丘甚解名義。佛言此是凡夫。於我

法中。未得法味。前比丘者。是羅漢而汝憍慢。不識真

偽。長夜作不饒益事。於是法。豫聞佛語巳。懺悔乞解。

佛言與白四解。次開送燒斷火。次杖絡囊羯磨。餘律

亦無乞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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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解默然和合三位分別。第一明默然意。第二隨文

解釋。第三定其成不。

初明意者。凡秉眾法心須共

同。遞察是非。詳鑒得失。今既見異。理須呵諸。但欲呵

時。自須進不。若其言不鑒物。後無善伴。雖見有非。但

應忍默。是以文言。舍利弗見眾僧。作非法羯磨。無同

意者欲點然任之。佛言聽點然。又母經勅二云。諸比

丘集作法事不如法。眾中有見眾僧。作法不成。此人

若有三四五伴。可得諫之。若獨一不須諫也。何以故。

大眾力大。或能擯出。於法無益。自得共惱。以是義故。

應默然不言。若其受能鑒物。後有善伴。見有非法。即

須呵結。故下文言。佛告阿難。阿尼樓陀。何時能滅此

淨事。豈非汝舍利弗目連事耶。

次隨文解釋。然今

文三五位分為二。前十默然。次五和合。此是默非默

別。若以如非相對。亦分為二。初五非法。下二五如法。

今者約前義解然前兩位。初五非法。次五如法。此之

非如。約心以辨。所以知者。以初五中。境有是非。以心

異故。皆名非法。初句若如法羯磨。理應和合。以心不

同。即名非法。第二句既得同意伴。理應呵諫。亦默不

可名為非法。第三句若見小罪者。如無難略說。法雖

得成眾僧犯吉。見亦須呵。以不呵故。名為非法。或可

說戒本備淨人。見他犯吉與巳同說。既無大事不可

輪呵。故曰見小罪。第四句或秉法時見有別眾。露離

申手䨱安隔障。亦默不呵。名為非法。第五句如說恣

須時須喚戒場上在。獨知有僧。不告大眾。默然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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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非法。次五望境亦有是非。以心應默故是如法。

初句見他非法理合呵諫。但為言不鑒物成如法。第

二句言雖鑒物。以無善伴。默不呵者。亦成如法。第三

句見犯重人處眾足數呵成敗損默亦是如。四五兩

句類前可知。次五應和合者。初句法事稱理。名為如

法。發語勸成。故曰和合。第二句若默然任之者。以事

如法。心同所作。第三句形雖有礙送情表和。第四句

自心雖不了達是非。以從可信人聞故亦和合。第五

句前之四句集眾時和合。此第五先在眾中忍僧所

作。預表情同故是和合。然此五中第三情和。餘四身

心俱和。亦可初四即是應來者來。二五便是應呵者

不呵。第三是應與欲者與欲。此五順教稱理故是和

合。

次成不者。初五之中。前三第五成就。以心不同

為若非法。第四不成心境俱非。次五之中。前三不成。

後二成就。以心應默說為如法。次雜如文。不能具述。

梵云鞞鐸佶(唐言嚼楊枝)。

次明大小持戒揵度。此舉果法勸修。還是作持掎。就

中文二。第一少欲行成持戒緣起。第二佛爾時下因

況大小持戒德法。前文有五。第一失位因緣。第二時

守象人下正明失位。第三彼教王兒下被繫得脫舉

口籌議。第四時王憂陀近下法請來起不受象金等

不淨之物。第五還寺內下展轉白佛對此勅四不受

象金等物。即釋一切不淨諸物。不淨有八。諸文廣呵。

若欲解釋。三門分別。第一列數釋名。第二應畜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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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畜之得罪輕重。初門列數者。一田宅園林。二種

植根機。三貯聚稻粟居鹽求利。四奴婢人民。五畜養

群畜。六重銀錢寶。七象牙金銀刻鏤大牀。并綿蓐氍

氀。八一切銅䥫釜鑊。除十不牧器。不在此限。若畜此

八。長人貪求汙染淨心。故曰不淨。此雖上下有多少

文。然非次第雜亂不足。次應不者。於初物中。田利過

多別人禁斷。然於宅舍之中。分有聽義。若其廣畜園

宅聖制不許。一口小房資要聽許。若望眾僧一切皆

得。以供大眾別人絕貪。故五分二十六。諸比丘畜田

宅店肆。諸白衣譏呵。我等有妻子累故。畜田宅店肆。

諸比丘亦復如是。與我何異。比丘白佛。佛言皆不聽

畜。犯者吉羅。有諸白衣。以田宅店肆布施僧。諸比丘

敢受。便譏呵言。此諸比丘不堪受供養。以是白佛。佛

言聽僧受使淨人知。此雖為僧。依大集經。要五人巳

上常住僧者得受。第二物者。亦以過多別人不許。為

僧無累。是以聽之。第三物類若聖眾僧。一切皆計。於

別人中。有聽不聽。其聽不相如上明說。第四第五二

不淨中。若其不病一切俱遮。若老病者。開之無犯。故

母經第三。尊者畢陵伽婆差。為國人所重。或用羅網

施者。或與象馬駱駝車乘。及作一小寺施者。如此等

施。佛皆聽受之。此文亦聽乘轝使淨人挽之。又五分

第五云。從今聽諸比丘畜守園人。若治施僧。一切雖

得。然發施言。須作淨語。故善見十五云。若有人布施。

眾僧奴不得受。若言淨人。或言執事人得若施。施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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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受。若言施乳酪等五味得受。餘一切畜生亦爾。

第六金銀錢寶。別人無問病不皆遮。以其利重。長貪

妨修癈業。然以資道中。要令作淨法說付淨生自免

𠎝各。恒作轉死淨物之心。自餘應不。如前巳明。若論

眾僧一切。皆得七八二物。無問病。不有開不開。如綿

蓐氍數。三肘五肘。得淨施畜。及十六牧。亦聽無罪。自

餘不合。謂象牙金銀刻鏤大牀。及銅䥫等。大釜鑊類。

若望眾僧。一切皆得。次罪輕重不七二種。雖長貪心。

為資道要故。有淨施法。不淨過重。違教犯提。自餘非

要不制淨法。既無違淨之𠎝。畜但吉罪。次明大小持

戒行法。就中文二。初直制名。二如來下。正辨行法。言

制名者。沙彌不滿受體未圓。稱之為小。比丘具人。受

體圓滿。稱之為大。次辨行法。大文分三。第一正辨大

小行法。行既成巳。因戒生定故。次第二自見未斷下。

明修定行。修定既成。因定背慧故。次第三彼得定心

清淨。絕縛無累。證得五勝三明。前文有二。第一先明

教主十號三輪。為生信境。第二若居士居士號下明

得信人出家入道。初文十號三輪。如前巳辨。次出家

人道文二。初明沙彌小持戒法。第二行則知時下明

比丘大持戒法。前文有二。一明得信人生念出家。第

二彼於異時下如念修行出家之書。前文有三。第一

經舉生信求出家者。第二以信樂下舉所厭事。第三

我今寧可下彰其所欣。初文居士子等者。欲明此等

諸人。聞佛說法。至誠奉持。心不退轉。故曰彼聞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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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生信樂。既信樂巳體知在家迫迎獄。如牢獄不得

解脫。故曰我今在居家等。既有所厭。必有所欣。所欣

莫過出家修道。故曰我今寧可等。舍利弗所得經云。

夫出家者。捨其父母生死之家。入法門中。受微妙生

長法身。出功德財。養智慧命。次行出家事。文中分分

二。初明形同。二與諸比丘下法同。前文有三。一棄其

所厭非生念時。故曰異時錢財親屬物繫名家。今總

棄背。名為捨離。第二剃除鬚髮等。行其所欣。第三彼

與下結成同法。次明法同應有三歸受法。文無者略。

直辨隨行。隨行有二。初初舉十戒行體。第二不取妻

妾下遠離譏嫌行。前文初戒云。與諸比丘同戒者。顯

此所禁。與比丘同不煞生者。舉果行離施捨力等。是

對治離。慈念是無嗔善根。慚媿是於應數是為下結。

盜婬同此。妄語中無對。除離具兩離舌等三。始成不

妄。非治沙彌七支戒具。次不[(厂@((既-旡)-日+口))*頁]須等。合舉餘六。次遠

離行可知。

次明大持戒法。於中文二。第一舉事禁防離過。第二

彼於此事中下教令起行修善。前文復二。初舉行儀

令應道法。第二如餘下異餘耶徒修不應法。前文有

三。初舉行應道法。事順無累。名之為時。類此遊散。名

曰非時。次禁衣食知。足衣之與食。是資道緣。於此緣

中。理須知足。所謂還腹度身。勿增勿滅。滅則損形。增

便致惱。故曰取足而巳。次爾法來威儀進不。故曰衣

鉢自隨等。次異耶徒如餘沙門者。謂是外道沙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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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能䇿勵進修。唯知飽食。虛損信施。總舉十七事。

彰過令棄。

次明起行。於中文五。第一守掎根門行。第二彼有如

是聖戒下內資節還行。第三比丘有如是聖戒下精

進覺悟行。第四比丘有如是聖戒下一心無錯行。第

五比丘有如是聖戒下斷除諸蓋行。所以知有。此五

文吉。以皆牒前起後故爾。古舊諸師制此五文。唯是

聖行故。是聖人大持戒法。今釋不然。豈可世尊。說此

行時。唯為聖人。不備凡眾。又後聖人證理恒自䇿勵。

豈繁對事。爾許丁寧。又若是聖如何教修念住。又就

聖中。位次是何為。唯無學為。亦通學諸位。爾者若非

唯聖。如何文言。修集聖戒得聖根等。若此是勸修聖

戒。非即是聖。如上轉法云。此四聖諦。豈可所為。即是

聖人。

先解初文勸護諸根即根戒。文中有二。初總泛舉聖

戒。第二明雖視色下對根別明。初文彼於此事中者。

謂根境事中。修集聖戒者。䇿進離非。名為修集。舉所

修體。名為聖戒。此戒非聖。聖人所行。勸同聖行。名為

聖戒。起行無染不貪勝位。故曰內無所著。離過行成。

悟然取適。故曰其心安樂。次對根明文有其二。第一

約根別說。第二於如是下約待總明。前文對眼四句。

第一舉根對境。故言眼雖是色。此釋總中彼於此事

中。第二椅根不亂。雖視色境。而不取相。謂不取其順

違美惡不為色。却生貪染心。守護根門而不紛授。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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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眼根堅固寂然而住。此釋總中。修集聖戒。第三對

除離惡起行離緣心無異起於順不貪於違不苦。故

曰無所貪欲而無憂患。既護根本。永絕有因。故言不

漏諸惡不善法。此釋總中。內無所著。第四結成行體。

以能離緣行得成就。故曰堅持戒品。以行成立。名為

善護眼根。此釋總中。其心安樂。對眼廣釋既爾。餘根

類釋亦然。故曰耳等亦如是。次約待明。文有三位。謂

法喻合。法中六待入者。謂根境識三。和合生待。於待

生護。故曰六待入中。准喻合文。此中𨷂二善學。應言

善學護持。善學調伏。善學止息。亦可以一善學通下

二句。又有古師以此三句。配三學行云。護持是戒。調

伏是慧。止息是定。此釋不然。自與科文為妨。今解。護

持者。起對除護如念智等。調伏者。彰其行體。身語調

柔。止息者。行成離過。次喻之中。平地交道是境。駕象

馬等是根。善學等三句是識。與法句別相對合亦可

知。

次內資行文中。先牒前行成就。故曰彼有如是等。次

明第二行體。文有其二。第一法說。第二舉兩喻兩合。

前法文三。第一總舉食法。第二亦不貪味下起觀防

非。第三取自支身下教食所為。初食法者。凡食皆須

知其止足。故上文言。還腹而食對此應食。須修二行。

第一計功還德。謂一粒米當直百功。若其身無淨戒。

設有不持期。則施者果微。為施所墮。故下文言。寧吞

熱䥫丸等。不以破戒之身。受信心欲食等。又雖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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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思惟進等。亦為施墮。故母經第二云。若比丘不

坐禪。不誦經。不營佛法僧事。受人施者。為施所墮。若

有三業受施無過。若前大無三業。知無轉施與者。受

施能施二。皆為施所墮。若受施巳繫念思惟施者。受

者得大利益。故寶梁經云。若有比丘。受衣鉢湯藥等

施巳。若入無還定。令彼施主得無還福德。無還福報。

迦葉譬如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大海。尚可窮盡。而此

施主所得福報。不可得盡。第二興心椅生。寶梁經云。

臨欲食時。如是思惟。今此身中有八萬戶虫。虫得此

食。皆悉安樂。我今以食椅此諸虫。我得菩提時。以法

椅取。又起屎尿等想。及偈誦等應知。次防非者。非有

其四。故了論云。餘一切文句。從廣道應知。真諦解云。

如律中明出家人受食。先觀後食。謂離四事觀。一離

戲樂。謂著看味縱情取適。二離食醉。身心康健不計

他人。三離顏色。謂食令身光澤鮮潔。四離嚴身。食巳

令身轉增色力。離此四事。故言應知。今文亦不貪味。

是離戲樂過。以養其身是離食醉過。亦不之言。通及

以養。而不貢高是離顏色過。憍慢是離嚴身過。而不

兩眾。流至憍慢。亦可總為二對。前則不許貪味養身。

次令不起貢高憍慢。又咋母經。正食之時。不應起嗔。

其嗔既爾。餘戒類然。次食所為。所為有二。一令修行。

二令身安。前文食者。為修戒定慧。故言得修淨行。次

令身安者。此欲界身依摶食住。若其不食。即便散滅。

雖為此食。勿捨二喻。二喻居心。能除二苦。一除故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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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新苦。故云無有增減。故舍利弗阿毗曇第十二

云。云何斷故受。不生新受。若飢緣飢能生身心苦受。

是名故受。何謂新受。若食過度緣過度故。生身心苦

受。是名新受。食既增減。皆成過失。理應平等。節還而

食。有力者。以能支身。無事者。無其苦患。由此身不壞

散壽命相續。名曰安樂。次釋喻文。初喻令身安樂。文

有四句。一男子女人喻僧尼行者。二身患瘡喻僧尼

飢渴。三以藥塗喻食資養。四令瘡差喻除飢渴。合文

可知。次喻得修淨行。其文亦四。一譬如人還喻僧尼。

二以膏油膏車。喻受食資。三為財物故。喻所祈為。四

欲令等者。喻至道果。從凡入聖。得此解脫。合喻可知。

次明覺悟行。文亦先牒前二行成。次初夜下彰第三

行體。於中分二。初則總示䇿修時。分中略無盡日中

夜。次若在盡日下示其墮時。䇿修執則。如文可知。

次心無錯亂行。文亦先牒前三行成。常爾下。舉第四

行體。此中文二。初開二章。第一若動若靜常爾攝念

故。是一心門。第二修念處觀與法相應故。是念無錯

亂門。第二依章解釋。先解後門念無錯亂。有徵釋結。

釋中先總解義。二門分別。第一釋名。第二出體。言釋

名者。先釋通名念住有四。謂身受心法。此四何緣。名

為念住。若念緣四住名四念住。又解。此四念住。慧為

自性。由念力故。慧於境轉。故云念住。又解於所緣境。

先念攝持。後慧觀察。而斷煩惱。譬如田夫。先以手攬

取草等。後以右手執鎌刈之。此亦如是。故名念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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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名者。以念住緣身。名念身住。乃至緣法。名法念住。

次出體。此四念住體。各有三。謂自性相離所緣別。故

律文直言。念處不辨差別。據其實理。各須有三。其自

性念住。以慧為體。相離念住。以慧所餘俱有為體。所

緣念住。以慧所緣諸法為體。次下釋文。先解身念住

觀身有三。諸自與他及自他。合觀內身三十六物。九

孔常流。甚可患厭。而於此中求淨不得。以不淨有五。

廣如智度論明。修此觀成。由心筞勵。故曰精進不懈。

正觀現前永無淨想。故曰念無錯亂。作此觀成。非直

除貪。亦遣餘惑。故曰調伏等。雖後觀內不淨如此。恐

染他身。故次觀他與自無別。一等不淨。又恐於境不

除貪心。故次內外合觀不淨。一行既爾。餘三亦然。故

曰受心法亦如是。次釋一心門。有法喻合。文相可解。

次明斷蓋。先牒前修四行成就。次樂在下舉第五行

體。文中有二。第一先示筞修之處。第二彼乞食還下

託處斷蓋。於中復二。初斷蓋方便結加坐等如前釋。

第二斷除巳下正明斷蓋。此中有三。謂法喻合。法中

五蓋二門分別。第一釋名。第二出體。初門釋名。先立

五數。一貪欲。二嗔恚。三惛眠。四掉悔。五疑蓋。先釋貪

等別名。躭求追逐是貪欲義。憎忿有情是嗔恚義身

心𧄼滯是惛現義。令心昧略是睡眠義。身心躁動是

掉舉義。令心處悔是惡作義。即此惡作。名之為悔。以

惡作是心追悔性。令心利豫是其疑義。次釋通名。蓋

者。治是障義覆義。謂障聖道。及障聖道加行善根。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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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蓋。覆者。謂覆有為諸善。令不得生。故名為覆。次

出體者。謂此五蓋。總用欲界三十煩惱。為其自性。謂

欲貪嗔恚惛。次睡眠掉舉。各通欲界五部。五五二十

五。惡作唯修斷。疑唯見道斷。此五足前合有三十。次

下釋文。以對色境。修不淨觀行成。離染不為貪縛。故

曰斷除慳貪能治之行。不與所治同體。故曰心不與

俱。餘相可解。伹惛眠蓋中。唯舉睡眠惛現應有。文無

者略。調媿蓋中。調者是掉。媿者是悔。次喻亦五。初喻

貪蓋行者為貪䇿役。不得自在。義同於奴貪。使行人

有自在義。義同大家。習觀斷貪。不為彼役。義同與姓

安隱。既奴彼自念。下出觀之後。慶喜之言。次第二喻

嗔心却人善財。如伽債主。又如有人是修觀人。為背

嗔故。故曰舉他財物。䇿勵修道。故曰而行治生。觀成

憎長。故曰能得息利。正斷嗔善。名為還本。既畢非直

斷嗔。亦得自適。故曰後有等。彼自念等。慶喜如前。次

第三喻惛現睡。令人𧄼滯眛略。故曰如人久病厭彼

修道。能斷惛䁕。故曰從病得差定味資神內心欣悅。

如食消化。食既消化。必受資答。故曰身有色力。次度

可知。次第四喻。以有掉悔覆障。修觀不成。故曰如人

久閑牢獄䇿勵精勤。能斷掉悔。故曰從獄得脫。自慶

可知。次第五喻行者。勤修三學。故曰多持財寶。生死

無崖。故稱曠野。斷疑斯盡。故曰不遭賊劫。於法決了。

不為疑侵。故曰安隱得過。自慶如文。次合可解。

次修定行初定文四。一除定障。二辨得定有法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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勑。三結數顯得。第四釋得所以。餘之三禪分文亦爾。

但二三兩文。少釋得所以。第四禪中。二喻及合各別。

次下修證五勝三昧。先五勝者。身通分三。第一從實

四大色身化。作化身四大。第二所化色中無有化心。

第三廣辨身通。第四天耳。第五他心。諸文並皆先結

前行。初勝法文三。謂法喻合。法中化作化身與實身

無異。觀此能所了了分明。喻中三。喻鞘筐簾。喻實身

力虵衣。喻化身。次結釋可知。

次明化色。無心化色。

依實而起。而無有心。此心在此身。依此身繫此身者。

謂依實身喻中。化身如珠。依實心練定心。觀此了了

分明。第三勝法喻有四重。同對自在。此下三勝法略

無。釋得所由。次下三明。廣釋如上。上來雜法竟。即是

正宗文耳。

●次明流通分。

如來在日。化利無邊。今為緣盡。應

遷將歸寂滅。故以正法。付大迦葉。欲使結集流通利

益末代。元意為此。故是流通。於中文二。初五百七百

後代結集。以辨流通。次修部下現在付屬。以辨流通。

問所以後代之事及在前。明佛現時事迴之。後說解。

蓋是集法者。情見不同耳。古舊解云。蓋是集法者意。

情見不同。如五分說。此五百者。律未而明。為表末代。

方有此故。十誦。名之為序。為表由結集故。三分之文。

於茲流演。有發起義。稱之為序。此律置在正宗之下。

佛流通上。為表結法。上收正宗。下攝流通。義勢之便。

故在此說。斯釋不然。十誦。此序自是第九誦中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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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當第五十五。不得見有序言。將為彰初總序。前文

有二。先明五百。次辨七百。此二何殊。分之為二。釋有

多義。一集意不同。五百止外道謗。七百彌比丘淨。二

所集寬狹。五百通集三藏。七百局結毗尼。三時節不

等。五百佛創涅槃後。七百滅後百年餘。四處所復異。

五百在王舍城賓鉢羅窟。七百在毗舍離國。五能集

人殊。五百是大迦葉優波離等。七百是一切吉離波多

等。六人數不等。謂五百七百數有多少。又五百據重合

有千人。七重不重異。五百重集。七百不重。既知如此。

先解五百。言集法毗尼者。佛本散說。結法隨緣。今標

次序。載於竹具。故名為集。所集之文。有軌則故。名之

為法。後有滅惡之能。稱曰毗尼。就中文二。第一佛般

涅槃結集緣起。第二時大迦葉下恐法墜沒集今久

住。前文有三。第一安置佛身焚燒之法。第二爾時摩

訶下迦葉眾從憂喜差別。第三於是大迦葉下法見

現足。供養焚燒。欲釋其文。先解其義。明佛涅槃。總為

七例。第一明般所以。第二壽年分限。第三般涅槃處。

第四北首臥由。第五右脇臥餘般臥意。第六辨般節。

第七顯所入法。初門所以者。佛般涅槃。有其三義。一

為緣畢化修。須歸寂滅。故遺教云。自利利人。法皆具

足。若我久住。更無所益。應可度者。若天上人間。皆悉

巳度。其未度者。皆亦巳作得度因緣。二順魔請。故摩

耶經云。時魔波旬。即來佛所。稽首禮足。而白佛言。我

於法昔勸請世尊。入於涅槃。于時世尊。而若我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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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弟子。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未具足故。所以

未應入於涅槃。世尊今者。諸四部眾。皆悉具足。所度

巳畢。唯願善逝。速入涅槃。爾時世尊。即答魔言。善哉

波旬。當知如來却後三月。入涅槃時。魔波旬見佛許

巳。歡喜踊躍。不能自勝。頂禮佛足。還歸天宮。三順諸

佛當法。謂次明壽曾現當諸佛皆爾限者。問世尊入

滅壽年幾耶。義佛般涅槃壽年八十。然佛般泥洹經

下卷。七十有九。問計佛壽壽有留捨。婆沙解云。命應

合百年。所以今者捨。第五分壽為伏落魔。若從此魔。

應壽百歲。為欲伏故捨故。第五分留三月者。為伏死

魔。若從此魔八十應死。為伏此故。後留三月天。或二

魔道樹伏論。釋相可知。問所以唯留三月不增減耶。

答起此之外無所化事。減此利生不究竟故。又解以

佛自言我善修行四神足故。欲住一却或一却。餘如

心所期則便能住。為成此言。故今留捨。次涅槃處者。

謂是拘尸那城。熈連河側。娑羅林間。入於寂滅。梵曰

娑羅(此云堅固)。然則四時有改八樹無彫。故云堅固。又以

林處解佛隱密。稱云堅固。又解其樹體實。名為堅固。

又在娑羅林下。演堅固法。是故此林名為堅固。如成

佛樹。名為道樹。亦云雙樹。樹總有八。四方各二。故曰

雙樹。故佛世尊。於娑羅林。右脅而臥。首杭北方。西方

一雙在如來前。東方一雙在如來腹。北方一雙在佛

之首。南方一雙在佛之足。爾時如來。移但槃巳。其林

東西二雙合為一樹。南北二雙合為一樹。爾時二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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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覆如來。慘然處白。猶如白鶴。枝葉皮幹。悉皆爆烈。

墮落摧折。漸漸無餘。次北首臥由者。問世尊何故令

敷北首牀而臥。婆沙一百九十一解云。欲顯彼國論

師法應爾故。謂彼國論師。皆敷北首牀而臥。世尊亦

爾。以佛能伏諸論師故。即是無上第一論師。令隨彼

敷設而臥。有流欲顯遠離世所妄。執吉祥事故。謂彼

國死者。乃令牀上北首而臥。佛為破彼妄吉祥執。是

故未般涅槃。即令敷設北首牀而臥。有說欲止拘尸

城中。諸力士等。不淨心故。謂彼國俗。皆於北方。建立

天祠。若佛北足而臥者。則諸力士。生不淨心。云何輕

篾。我等所事。北足而臥。有說為欲顯佛恭敬正法故。

謂佛預知般涅槃後。無上法炬。北方熾然。久久不滅

故。故於牀上北首而臥云云。次脇臥意。婆沙云。爾時

世尊。趣所敷牀。右脇在下。累足西面。北首而臥。住光

明相。具足正知。乃至廣說。問世尊何故右脇而臥。答

欲顯佛如師子王而臥故。如契經說。臥有四種。佛是

無上人中師子。故右𦚰而臥。問世尊何故臥般非坐。答

欲令大眾於佛一切身分易了知故。有說欲顯如來

離矯誑故。若佛坐涅槃者。則不信者。當作是言。此是

矯狂。何有死人而能端坐。有說為止當來。於諸聖者。

生誹謗故。若坐般者。則於今時羅漢臥。般涅槃者。世

便謗言。非阿羅漢。若其是何乙者。不同佛坐涅槃耶。

次般時者。問世尊何故般於中夜。答初霄群聲未息。

後夜眾語漸喧。准中夜分離二過失。又解初霄眾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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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慟。以是故喧。半夜咸息悲號。由斯故寂。婆沙云。以

此時分家寂靜故。謂彼土暑熱晝時不堪。作務多於

初夜。後夜分中。作諸事業。唯中夜分。一切寂然。如來

恒時受樂寂靜。讚美寂靜。故於中夜而般涅槃。有說

佛欲令大眾。於生死黑闇。超大厭怖。謂佛於迦栗氏

迦月白半八日中夜而般涅槃。爾時月輪。沒於山頂。

如是佛正遍知。月亦隱靜慮。大涅槃山。即時二種黑

闇但起。謂色性闇。及無明暗。時大大諸眾觀斯事巳。

便於生死。起大厭怖故。於中夜而般涅槃。次顯所入

之法。依宗涅槃有其二種。一者有餘。二者無餘。世尊

入今無餘依界故。此涅槃是所入注。

次釋文可解。梵云涅疊般那(唐言焚燒舊云闍維訛略不正)。梵云䭾

都(此云身界或曰)設利羅(此是體義舊云舍利者訛也梵呼稻殻為舍利)佛之䭾都。

十誦五十五云。爾時佛𧂐然盡。迦葉思惟言。當云何

滅火。即念應以牛乳滅之。迦葉適生此念。四邊自然

有牛乳池。淨淨潔香好。是時迦葉。即取此乳以滅是

火。而說偈言。千疊纏佛身。以火耶旬之。佛之神力故。

常一內衣在。家外亦不燒中者皆然盡。爾時迦葉。以

成治㲲。取佛舍利。與諸力士。諸力士從迦葉。取佛舍

利。盛以金瓶。舉著車上。燒種種香。持諸幡蓋。作諸伎

樂。入拘尸城。城中有新論義堂。掃除清淨。種種供養。

置象牙牀上。乃至八國王。興兵競取。爾時眾中。有一

婆羅門姓烟。在八軍中。高聲大唱。拘城尸諸力士。主

聽佛無還却積善修忍。諸尹亦常聞讚忍法。今為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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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起兵相奪。諸君當知。此非敬事。舍利現在。但當分

作八分。諸力士言。敬如來議。爾時婆羅門。即分作八

分。各還本國。超塔供養。爾時婆羅門。乞得盛舍利瓶。

起塔供養。第九瓶塔後有。必波羅近那婆羅門。乞燒

佛處炭。起塔供養。第十炭塔初般。後起此十塔。自是

巳後。起無還塔。

次正明結集。故出曜論第一云。佛臨欲般泥洹時。告

大迦葉。及阿那律。汝等比丘。當承受我教。敬事佛語。

汝等二人。莫取滅度。先集契經戒律阿毗曇。及實雜

藏。然後當取滅度。廣說乃至。供養舍利。文有其三。第

一恐法墜沒簡集法人第二難時阿下撩理資緣。第

三時大迦葉下正明集法。初文此真科差。無別名集。

釋餘名集。如上巳明。五分三十。迦葉便於僧中唱言。

此中五百羅漢。應法王舍城安居餘人。一不得去。作

是制巳。五百羅漢。至王舍城。於夏初月補治房舍。臥

具二月遊戲諸禪解脫三月。然後共集一處。集法毗

尼。次文可知。次集法文復為三。第一單白和僧。第二

時阿難下刊定是非。第三時大迦葉下。集正辨法。初

文可知。第二文二。初明彌淨雜碎戒者。謂是心𠎝。不

動身語。佛捨不制。若制此罪。無由得離。不稱根宜。無

奉行益。非謂巳制身語𠎝違令不持諸名之為捨。諸

餘羅漢。不達此理。執巳制者。言各不定。迦葉親是秉

宗之人。達先制者。今不應捨。故立制云。若佛先所不

制。今不應制等。母經第三。迦葉說言。汝等所說。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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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微細戒。合隨佛所說。當奉行之。佛不說者。此莫說

也。又云。若捨微細戒者。諸外道輩。當生謗言。如來滅

後微細戒。諸比丘皆巳捨竟。瞿曇沙門法如火烟。焰

忽生巳滅。若捨微細戒者。但持四重。餘者皆捨。若持

四重。何名沙門。然佛不制不應制者。如唱輙入見佛

波逸提制。次明除罪者。罸其七事如文。迦葉恒據教

相有違。結令懺悔。阿難常據內心。自省無過。信大德

語。今當懺悔。餘文罸中。皆有少異。部既不同。不勞會

釋。問迦葉立制云。佛所不制者不應制。今者七事。豈

非先所不制。答迦葉見此事。非息謗故。罸以非佛。制不

集入藏。又為不捨離碎戒故。次正結集。文中有二。第

一大迦葉等。五百人結集。第二後為富羅等。五百人

重集。前文復二。初對波離集毗奈耶藏。次第阿難集餘

二藏。初文先作自問答。次問制事。僧祇三十二云。阿難

波離昇座結集皆自言。諸長左。若使我集者。如法者

隨喜。不如法者應遮。若不相應應遮。勿見尊重而不

遮。是義非義願見告示。眾皆言。長老阿難。汝但集法

藏。如法者隨喜。非法者臨時當知。文言展轉如初分

說者。非於當時有是初分之類。或是律主。或類譯人。

不能具文。自指如此。總二律等五集。為毗奈耶藏。次

對阿難集餘二藏。長阿含等五。為素呾纜藏。有難等

五。為阿毗達磨藏然假立賓主往復擊揚。名為有難。

直辨真理。顯法正邪。稱為無難。義味屬著名理。互從

名擊。顯宗由致。教理會符。稱曰相應。共相諸問。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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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歸。名為作處。付法傳第一云。集三藏訖。迦葉說偈

云。以此尊法輪。濟諸群生類。十力尊何說。皆當勤修

行。此法是明燈。能破諸黑闇。諸賢宜受持。慎勿生放

逸。爾時迦葉。入願智三昧。觀所集法。無𨷂少耶。思惟

巳訖知皆具足。育王經同此。加餘五百羅漢。並皆思

惟。次重結可知。上來五百集法竟。

卷第十本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十末

●次七百結集。

文中分三。第一跋闍擅行十非。言

是清淨。第二時有耶舍伽那下欲定其非反被毀罸

生諍。第三伽那子下簡集智人殄非滅諍。初文可知

第二文二。初作遮不至巳後差八德送懺白衣。至彼

廣引世尊所說沙門不合受錢寶。及為具陳過喻等

事。令彼眾人歡喜生信。為此次與不見舉治。

次下正明殄諍。文中有二。第一廣求德人善伴滅諍。

第二一切去下正殄諍事。前文釋所立非倚傍之相。

然立十非。並悉倚傍聖教。說相似語。言佛聽可。一二

指者。若其食巳不節貪心恣意多食可使犯足。我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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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食但二指抄。是其少欲故不犯足。今判犯者。以曾

經足。若更食者。不問少多不作餘法同是犯限。故指上

戒舍衛中制。二村間者。本制僧食及聚落食作餘食

法不制村間食。我足食巳。食此村間食不犯。今亦制

犯同前。伹使重食。不問村非村間。一切是犯。三寺內

者。如滅言諍現前駈出三人。彼在寺內法事得成。我

今亦別眾作法。何以不成。今制不成。如布薩犍度中

制者。彼文眾僧說戒。有比丘在房眠。因制作白攝眾。

四後聽可者。如文先聽與欲。後作羯磨得成。今我先

作羯磨。後求和合。亦得成就。後先雖殊。和合不異。故

曰後聽可。今制前與欲者秉法時和是以成就。今後

聽可秉時不和。以是不成。如布薩中言。信告比丘寂

靜。今僧有事。有異比丘白佛言。有病比丘不來。佛言

應與欲。以制先與。故如彼制。五常法者。謂得修習本

俗時事。如先習慈空定等。不違背法律。是以得作。若

作婬盜飲酒等。違背法律。是不應作。五分云。習白衣

時所作。釋云。或有可習。或不可習。六得和不者。蘇從

酪出。許不作殘食法食。我今以蘇和酪食不犯其足。

今以酪是時食。和食成犯。故指上制明上亦和。七得

與鹽共宿不者。謂執藥犍度中盡形壽藥。佛許共宿。

今鹽亦然。故得共宿。今制鹽不加法不同其藥。上文

六群比丘以共宿鹽合食食。佛言不應爾。故如藥犍

度中制。八得飲闍樓羅酒不者。五分名未熟酒。此雖

未熟。以是酒故不應飲。上文伹使是酒。縱非酒色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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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亦不應飲。故言在拘睒彌制。九得畜不割截座具

不者。本以小爪故。更聽半搩。今後嫌小。欲得更大。過

此不截。亦得為淨。制言以佛撰手制還巳定。過則應

截。不截是犯。故言因六群比丘制。十得受金銀不者。

元自受付與淨主。淨主將來聽為彼受。我今一法即

作彼物意受。既作彼物不殊。何以是犯。制云淨主本

擬貿淨衣鉢。至淨主邊即是入淨。若其一法自受。寶

在我邊。即名為畜。故言因䟦難陀釋子制。

次正殄文三。第一僧簡智人諸上座皆集。第二時一

切去下明在屏處料理滅法。此用多人語。五法現前

滅。第三彼長老下對眾唱滅。欲令眾人皆知。釋相可

解。上來七百集法竟。

●次明現在流通。

於中文二。初修部者。正明波離

問若疑滯以辨流通。第二增一下約其數法次第宗

序。以辨流通。言修部者。條錄別事。一一諮問。欲使識

相侍持。後無疑滯。問諸經皆有問名流通。何以律中

不問其名。答經為詮理。隨緣化生。立名不同。故須諮

問。律是行教毗尼藏收。更無別名無濫不問。次問之

中。廣問初犯四戒。第二問六。餘並毗無。問若初戒文

相可解。次盜戒。盜損約本取物處結。本處不滿蘭。約

處既爾。貴賤時亦然。多人分物。雖不滿五。通作一分。

教人業滿盜經如上釋。先然可彼吉者。謂且直結然

可不應。不是即明盜方便罪。若是盜方便罪。即應如

前文云。方便求五錢。未離本處攝。并得巳衣蘭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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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衣上實無有罪。但為替他衣處故。是境差偷蘭。奪

盜者物。分別如上。次盜心。例易他分物籌者。據隨籌

分物例易迴換。次句盜他分物籌。此見付受以籌論

數。盜隱此籌故得成重。次句轉例他籌者。見初句墮

籌分攝。但為轉例故蘭。亦可三句並據墮籌。初句據

換易。次句直盜取籌。後句是前二方便。次再盜不滿

五。佛言前後滿五犯夷。此謂主一。前後心不斷。若其

異主。或中間心斷。但合得蘭。不犯夷罪。次守視人及

賊皆巳盜成屬巳。故佛言。此天是檀越食。聽洗手受

食之。然守視人非正物主。不合從乞。從乞即是教他

盜故。解放牛等。慈心不犯。不同慈煞。彼有煞心故犯

無根取他食者。如師不遣取。詐傳師語。故是無根。損

他施主物。所以犯重。次煞戒可知。妄語戒中。時比丘

有檀越下次第十句。前之四句。謂常為汝說法者。次

數至汝家。次數坐汝牀。次數受汝食。皆為檀越重問

不語。令彼不了故蘭。下之六句。檀越語供養比丘言。

若大德是阿羅漢者。脫僧伽梨。次著及坐起上下。為

現相不了。前人生疑。為當比丘為我故現相。為當不

爾。以是故蘭。次有十句。一同其前。但言是佛弟子聲

聞為異。餘相可知。問嚴好比丘言。憶五百劫事。如何

世尊言嚴好比丘憶一生事無犯。答彼從無想天歿

來生此間。彼壽五百劫而名為一生。次第二犯欲身

中四句。如上麤語中者。第一句比丘言。汝但不能一

切與我。女人若言大德不能何等一切與。比丘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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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佛言說不了了偷蘭。次句知心。若言一切能與。此

亦能與僧殘。第三句比丘言汝不應一切與。彼問大

德何等不應一切與。比丘默然疑。佛言。不了了蘭。次

句意解。重問何等不一切與僧殘。餘文可解。上來調

部竟。

●次毗尼增一。

言毗尼者。舉一部之都名。為欲總

收大教。故舉斯稱。言增一者。以一為本。一上加一。故

云增一。乃至增二十二。類亦同爾。此中一攝一增一。

乃至二十二類爾。又此數中毗無十四十五十六。及

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七門。但有十五。既是增數法

門。理應隨次解釋。

先解增一。就增一中。文分為二。第一明序證說不虗。

第二時世尊下明所說法。初文序分應有六句。𨷂無

徒眾。但有其五。一者信成。二者聞成。三者時成。四者

主成。五者處成。解釋此文。可為四句料簡。第一明有

之由。第二須有之意。第三置之處所。第四解釋文相。

初有由者。此序分文。為佛教故。所以集法眾聖。依言

置立。佛何故教。為阿難請。阿難何緣故請。由阿泥盧

豆教故。彼何緣教。以見阿難心沒憂海。阿難何故心

沒憂海。為見如來入般。親愛未除。故智度論第二云。

如佛般涅槃時。於俱夷那竭國。薩羅雙樹林中。北首

而臥。一心欲入涅槃。爾時阿難。親愛未除。未離欲故

心沒憂海。不能自出。爾時長老阿泥盧豆語阿難言。

汝守佛法藏人。不應如凡人。自沒憂海。一切有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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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無常相。汝莫愁憂。又佛手付汝法。汝今愁悶失所

受事。汝當問佛。佛涅槃後。我曹云何行道。誰當作師。

惡口車匿云何共住。佛經初首作何等語。如是種種

未來事應問佛。阿難聞是事巳。悶心小醒。得念道力。

助於佛末後臥牀邊。以此事問佛。佛告阿難。若今現

在。若我過去後。自依正法。莫依止餘從今解脫戒經

即是大師。車匿比丘。我涅槃後。如梵天法應當治。

若心耎後應教迦旃延經。即可得道。後次是我三阿

僧祇劫所集法寶藏初。應作是說。如是我聞一時佛

在某方某國土某處樹林中。何以故。過去諸佛。經法

初頭。皆稱是語。未來諸佛亦稱是語。現在諸佛。末後

涅槃時。亦教稱是語。今我解涅槃後。經初亦稱是語。

以是當知。是佛所教。非佛自言如是我聞。此律雖非

度喜誦出。義准近取。軌則亦然。

次須有者。凡入佛法須有信心。信是道元功德母。故

須起信。是以智論云。如住所說信為手。如人有手入

寶山中。自在取寶。有信亦如是入佛法無攝根力覺

道禪定寶山中。不能有所取。無信亦如是。入佛法寶

山。都無所得。佛言若人有信。是人能入我大法海中。

能得沙門果。不空剃頭染袈裟。若無有信。是人不能

入我大法海中。如枯樹不生花實。不得沙門果。雖剃

頭染衣讀種種經能難若。於佛法中。空無所得。又此

信者。是聖財之初。故入法者。觀令生信。又此勸信。謂

勸信正之人。以信正人。受行佛教。若是傳者之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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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奉故。以如是等言。勸令生信。若是耶見之人。不

修正法。以是等勸。則不足。要須廣現神通。為說因果

道理。方生信心。受行佛教。

次處所者。問如諸經中時等一者。置一如是。勸則義

具。答其時等則者。立多如是。以一如是勸義不足。今

此律藏。禁該一代。人時處事各別不同。理應隨戒立

多如是。如阿含經。何以但一。解凡如是者。證信為義。

若其一戒立一如是。即有䟦闍林中差別。若其隨事

立多也是。便謂多戒。不同一制。由此義故。不置如是。

又問由斯義故。不置可爾。何故至此方始有耶。若以

於此安得通大化。文省義周。勸信義具。如言。如來出

世。見眾過失。故以一義。為諸聲聞等。即是以一通収

一部中一。乃至二十二類亦同爾。但信增一。是佛所

說。當知亦信一部中一。由有斯義故置於此。文解依如

大毗尼藏。戒戒之中皆有如是。今文無者。為後分部

聖人。恐文繁略。吉問所以得知本藏中有。若智論第

二。波離誦云。如是我聞。一時佛在毗舍離。爾時須㵪

那迦蘭陀長者子。初作婬欲。以是因緣故。初結大罪。

又十誦結集。迦葉語阿難。從今日一切修妬路。一切

尼一切阿毗曇初。皆稱如是我聞一時。出曜論亦爾

次解文相。如是者為約法釋。如則指法。是為定詞。如

佛所說一切皆是。故言如是。又解。所聞之法契理曰

如。如說者是。故云如是。又約傳持解。如者如佛之言。

是者是佛之教。即是今何誦法不異佛法說時。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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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又解。波離今持不異佛說為如。如說者乞。故云

如是。又約信行解。如是者即是信相。故智度論第二

云。不信者。言是事不如是。是不信相。信者言是事如

是。譬如牛皮未柔石可屈折。無信人亦如是。譬如牛

皮巳柔隨用可作。有信人亦如是。又解。如是者信順

之詞。信則所言之理順。順即師資之道成。文無豐約。

非信不傳。故言如是。次我聞者。我是諸落隨俗假者。

智度第二。問佛法中。言一切法空。一切無有吾我。云

何佛經初首。言如是我聞。答佛弟子輩。雖知無我。隨

俗法說我。非實我也。譬如以金錢買銅錢。人無笑者。

何以故。賣買法應爾。言我者亦如是。於無我法中而

說我。隨俗故不應難。聞者。所謂耳根不壞。有可聞境。

發識聽受。具緣如上。次一時者化辰也。即是爾時別

名。反指法。昔說聽之時。所謂說聽究竟總且時。次佛

者。是其化主。義如前釋。次在舍衛等者。列其化處。梵

云室羅筏悉底國(在中即度文言舍衛訛略不正)。梵云逝多林(唐言勝林

舊曰祗陀者訛也)。給孤獨食。名蘇達多(唐言善施舊云須達者訛也)。但

以園是善施所買。樹是勝林所施。買園施樹。如上文

明。世尊居此善施園中。為諸比丘。敷陳行軌。

次明所說耶正之法。於中文二。初文將欲說法。先須

勑聽。恐有證聞之失。錯傳之過。端意專心聽。故曰諦

聽。善思者。勑令籌慮。以學須思。不思則㘝為使里還

簡擇耶正。念之者。勅令持法。既聞正法。須落在心。為

使修行奉持無贊。次若比丘下辨耶正法。於中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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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辨所說法耶正差別。第二爾時佛告下舉制利

益。第三爾時佛告下對制明捨。前文有二。第一總明。

第二離辨。總中有三。第一明說耶正。第二是故下舉

正勸修。第三佛說下度聞修奉。前文先耶後正。願說

文二。第一說耶妨正。第二此比丘下明說耶損。前文

若比丘說。相似文句者。正說聽法。言同意異。如調達

五法。䟦闍十非。遮法略尼者。正明妨正。次說耶損。損

有其二。一者損人說耶。非直自損。亦損他人。以此耶

法教人。令他倣習。故曰令多人不得利益。明今作者

是惡道因。故曰作諸苦業。二者損法。故曰以滅正法。

次明說正亦二如前。然說正法。順其道理。故曰隨順

文句。以隨順故。不違法毗尼。以不違法毗尼。便有利

益。益還有二。一者益人。非直自利。亦利群品。故曰利

益多人。既說正法。非惡道因。故曰不言作眾苦業。二

令法住。既說順理。便不墜沒。故曰正法久住。

次明

勸修。上來既辨損益差別。汝等應各稱法而說。

度所聞。聞未曾有。得了是非。耶正既分。頂戴修奉。故

曰歡喜等。然則心心領納。目之為。久久不失。稱之曰

持。

次離明法非。第二爾時下毗尼非毗尼。第三佛

告下制非制。分文解釋。一同總中。

次明制利。於中文二。初總舉制利。第二爾時下對事別

明。前文見家過失者。即是漏過諸戒所防。以一義者。

以是增一文故。故舉其一。謂是十箇一。為諸聲聞結。

戒者。顯制所由。次別之中。或可文二。前是眾法。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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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波羅夷下是別行。二可通明所制之事。總舉二百

八十。不須分二。以文舉呵責為法。餘例皆同。望制一

部重輕。眾行一一成招十利功德。然文毗舉呵責等

而不備具。言捨挍法律所制者。謂聞他說。應須具說。

然後撿其法律制相是非。是者應行。非者應棄。阿菟

婆陀者。梵音(此云隨問答分別)謂不得與僧問答。不得隨會

集起。請眾制戒者。舉其制體。制說戒者。制米月說戒。

餘相可解。

次捨戒。合有十九箇一。

●次解增二。

大文總有十二。第一舉例四境。第二

爾時佛告下舉毗尼數。第三爾時佛告諸比丘有二

種人下明性不調。第四爾時佛告諸比丘有學比丘

下略辨修進。第五爾時佛告諸比丘破戒墮二道下

持破墮不。第六爾時佛告諸比丘有二種人謗如來

下明說謗不。第七爾時佛告諸比丘有二家下是非

兩眾。第八爾時佛告諸比丘比丘有二法下明法住

滅。第九比丘有二法者應舉下明應舉不。第十有二

法增長有漏下辨漏增不。第十一有二語下開聽捨

戒。第十二如來出世下制戒之利。

先解初。初文成耶例說有四。第一明二處。第二後有

二事下明二事。第三明二法。第四後有二見酒見非。

酒下明二見。先解初文二處。問文中伹言有二種犯。

一輕二重。云何乃言二處。解以此二犯。起依屏露二

處。屏處犯重。露處犯輕。今言二犯者。偏彰犯名。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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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處。下言二處者。即舉犯處。不標犯名。文中互明。於

理無失。亦可指此屏露。生輕重二行之處。故曰二處。

亦可此二生有正處。故名為二處。言輕重者。論其犯

相。雖後眾多。以輕重法収。収無不盡。故言一輕二重。

二者是夷以壞本故。輕是殘等不壞本故。或可方便。

為輕。究竟為重。或可性罪為重。遮罪為輕。或可故作

者重。非故者輕。若其順說此二。名為正見。例說期兩。

即是其有。次明二事。言輕而有餘者。以非絕分。故曰

有餘。以是有餘。得應眾法。故言輕者。得作羯磨。若其

以重翻輕。應言後有二種。一重而無餘。二重不得作

羯磨。無此類者。是文略也。次以夷等一輕一重相對

為二事。以夷為頭有六句。殘有五句。乃至惡說。漸各

少一。合有二十一對滅。以二二相對不殊。故言亦如

是。非謂數齊名亦如是。次二法者此舉緣心。故言二

見。下文約境。稱云二法。以能緣心。乖於正理。有見例

說。故言不應行。還約九對十八法論。舊非舊者。還是

常行非常行。次明二見。有其多對。八種漿停久。憙受

成酒。飲則醉人。名之為酒。停近未變。不名為酒。今說

巳變者是非酒。未變者是酒。故言酒見非酒非酒見

酒。飲非飲者。互說八漿。食非食者。五正為食。不正非。

食。時非時者。如迦提月。聖開五事名時。過限是非時。

及餘開等為時亦爾。淨不淨者。衣藥等物畜順開法

不生過各。名之為淨。畜不應法。名為不淨。重非重者。

夷殘是重。說為非重。提等非重。說為是重。難非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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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障戒。名之為難。餘不障戒。及說為難。無蟲見蟲

者。准說可解。破見不破者。謂不見罪人其實是破。而

言不破。不破見破者。謂不識罪人。其實不破。而言是

破。種非種者。約五生種前人義巳解說。而言未解。實

未解者。言巳解說。親非親者。約父母等親。怖不怖者。

佛說四種犯畏。實是可怖。情樂作罪。名為不怖。佛勸

持之。畏慎輕戒。重若金剛。等學諸戒。此名不怖。反生

懼心。不肯修學。故言不怖見怖。道見非道。約五法八

正。互說可。行見非行亦爾。道性清昇。不為或繫。名為

出離。說非出離。漏業繫人。不得解脫。名不出離。說為

出離。若犯四夷無用名棄。說為非棄。犯餘得用。名為

不棄。反說為棄。次下五對。並是外道執我之異名。但

執斷常見者。必緣我為境。於中計世間常者是常見。

見世間無常者是斷見。無際是常見。有際是斷見。是

身命等。計一異者非見。然與斷常計為其根本。是身

是命。即是斷見之本。身無常故。命亦無常。身異命異。

即是常見之本。身雖謝滅而命常存。有如來滅度是

斷見。無滅度是常見。有無滅度者。斷常合計。麤我雖

謝。細我常存。非有無滅度者。是其空見。

次舉毗尼數。言犯諍毗尼者。犯諍非毗尼。以能除犯

除諍。約其所滅標名。故曰犯諍毗尼。下之三對。准釋

可解。

次明人性不同。總有土對。以此等人懷其離毒。自壞

惱他。故言住不安樂。觸緣易忿。故曰喜嗔。結恨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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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懷怨。所為九十暴。名為急性。固執堅牢。稱云難

捨。恡彼財法。名之為慳。忌他財德。故曰嫉妬。亦可見

他得利生惱。名之名嫉。自恥內德劣他。稱之為妬。意

欲害彼。語悅其情。名為欺誑。心存名利。身相親附。稱

云諂曲。慠誕陵物。名為自高。數起鬪訟。稱云諍。染着

衣服。名為好餝。任情縱蕩。稱云放逸。於等計勝。名之

為慢。未得謂得。稱增上慢。多求無厭。名之為貪。匿怨

侵人。稱之為悉。自歎巳德。名曰自譽。譏人過惡。稱曰

毀他。撥無諦寶葉果。稱云耶見。斷常乖中。名為邊見。

識性愚鈍。故曰難教。聞悔不行。名為不受訓導。

次辨進修三學。先明戒學。戒學文三。第一示進修法。

第二是故下勸令修學。第三佛說下度。聞修奉。前文

復三。第一舉修二法利益。有學比丘未得無學。心希

無學常修二法。即於無學果法未得能得等。此未得

等。並望無學果說。不同舊云未得令得。謂得生空解

也。悟達法空理解轉深。故曰未入令入。心冥無相乃

至具二解脫。故曰未證令證。此釋違理。義不應然。第

二何等二下出二法體。言善犯者。善淺犯相輕重分

明。此謂有解。解而不行。無以獲益。故次明行。即是善

能除犯。除犯有二。一防未非。二除巳赴。離此二過。令

戒清潔。故曰善能除犯。亦可善犯防其未非。善能除

犯。除其巳起。巳未雙亡。成其晈潔。第三如是下結餘

二如文。次明定學。善入定者。從麤至細。善出定者。從

麤至細。善修此二。得益同前。重明不異。故亦如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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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直學。文三如前。苦集滓穢。體能障道。名可厭處。觀

過棄捨。故曰生厭。巳生厭故。修道證滅。解興或喪。眾

累斯除。故曰巳厭正憶念斷。次勸修學。先序後頌。頌

中兩偈。前偈頌前可厭處生厭。次偈誦前巳厭正憶

念斷。前偈內有勝智。名為明者。為或未除名在厭處。

情背修道。令永斷除。故曰能生厭離心。集因既無。苦

果隨喪。故曰無畏不恐怖。以能斷故。得名聖者。次偈

上半修道。下半證滅。

次明持破墮不。於中有四。一明墮不墮。二明脫不脫。

三明縛不縛。四明淨不淨。初文三句。一約行相對。二

約處相對。三約見相對。釋相可解。次文佛聖弟子者。

謂此戒法。聖者修行。得此戒法。名聖弟子。天人中尊

貴。違禁起非。名之為犯。或業露心。不懼惡報。故曰不

見犯。有此二法。不得解脫。翻前以說。即得解脫。餘二

對可解。次縛不縛者。約因以說。因黑成者。名為被縛。

因累若除。便不被縛。亦有三對。如前不別。故言亦如。

是。次清淨者。漏舉不墮得脫不縛。一邊而說。

次明謗不。文有七對。一謗不謗。二不受如來善教。三

違如來。四堅持與如來諍。五不奉如來。六不值如來。

七於如來所麤鑛無有慈心。初文有三。一舉不信等。

二法直謗如來。二例說增一中三對六明謗不謗。三

例說增二中四對八明謗不謗。初文謂起耶心輕大

誣大聖。故曰不信樂。憎嫉佛法幽深。凡情難惻。自解

猶如豪露。及謂窮理盡源。故曰信樂不解。受持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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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以越於情童誣誷大聖。名之為謗。故告汝等令知

謗餘罪輕謗如來最重。若其自識分齊解准至此。諸

餘深義。聖者能知。如此反增福慧。何有過咎。次例說

增一中六可解。次例說增二中四對八者。初二法者。

是前二見中。初十八法。此約境說。名為二法。二處者。

是初輕重二處。二事者。次輕及夷等。二見者。酒見非

酒等。作文同前。故言亦如是。第二門違拒聖說。故曰

不受善教。第三門說永正理。故曰違如來。第四門執

見難悟。故曰堅持與如來諍。第五門自師巳見。故曰

不奉如來。第六門搆耶背正。故曰不值如來。第七門

縱耶慠逸。故曰於如來所麤鑛無有慈心。作文同初。

並言亦如是。

次是非二眾。文分為四。第一先列是非二眾。第二時

舍利弗下能舉所舉各自觀過。諍得消殄。是名法眾。

不自觀過諍轉增熾。名非法眾。第三爾時佛告下二

種癡者是非法眾。二種智者是如法眾。第四爾時佛

告下明斷舉應不。若能順法斷諍舉罪。是名法眾。若

斷舉違教。是非法眾。前文有二。初法說是非二眾。第

二爾時佛告下舉是非兩喻及合。前文有三。第一法

語非法語眾類是等眾。以純如純如非故。第二如法

非法眾類是不等眾。以如非不等故。第三等不等眾。

初文等眾五句。一舉。二列。三何等下釋。四此二眾中

不讚。五佛說下度聞修奉。第三釋二眾中。各有其三。

謂舉釋結。列中先如後非。釋中先非後如。眾中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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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毗尼。不依佛教。而說犯殘等罪。不教懺悔而共住。

故曰應教不教而住犯夷。不滅擯而共住。故曰應滅

不滅而住。亦可云應教筞修防非之行。而不教故。故

曰應教不教而住。應滅巳起罪諍而住。不教滅故。故

曰應滅不滅而住。次法語眾。反說應知。次不等眾。亦

五如前。釋中前二句人非。次三句法非。次如法眾翻

說可解。次明等不等眾。於中差別六句不同。一彼此數

齊名等。力伴有無。名為不等。二俱有力故名等。數伴

不齊。名為不等。三俱有伴故名等。數力不齊。名為不

等。四數力俱有名等。對伴有無。名為不等。五數伴俱

齊名等。對力有無。名為不等。六力伴俱齊名等。對數

多少。名為不等。文相同前。故言亦如是。次喻有二。一

與非法比丘強熾喻。次與如法比丘有力喻。此總喻

上是非二眾。初喻五句。第一法王力弱如法比丘無

力喻。第二眾賊熾滅非法比丘有力喻。第三爾時法

王下如法比丘為非法者惱出入不安喻。第四邊國

小王下群小比丘不遵教法喻。第五國界人民下令

餘下眾不得修善喻。癈修道業。故曰生業休癈。非直

癈修。亦令生惱。故曰憂苦等。合中初二不次。餘者相

當。配釋可解。次喻亦五。第一法王力強如法比丘有

力喻。第二眾賊下非法比丘無力喻。第三時法王下

如法比丘出入安樂喻。第四邊國下群小比丘遵行

法教喻。第五境內下令餘下眾修善安樂喻。次合文

句。相當可解。次明觀過。文有其三。第一總舉觀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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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諸比丘下別顯觀相。第三若比丘下總結。前文有

二。初明能所不觀過損。次辨能所觀過利益。次別之

中。先明有罪比丘。自觀過相。彼犯罪者。應作念言。由

我犯故。令他舉我。我若不犯。彼便不舉。既由我犯。令

他舉我。即是愍我。應須懺洗。次明能舉。自觀過相。彼

舉罪者。應作念言。由彼犯非令處得見。彼若不犯。我

則不見。既由彼犯。我今舉彼。應起善心令彼罪滅。次

結可解。身別說此比丘修奉。次明癡智。即前脫不脫

文。三對如前。次明斷舉。初制斷諍之利。應成多二。但

舉一門。餘者毗無。次舉罪德。能何舉一。餘亦略無。

次明法之住滅。巳上是非相翻合說。今此文中。如非

離辨。先明疾滅。次辨久住。初文有七。一疾滅正法。二

不能生善。三自破壞。四犯罪。五智者可責。六多得眾

罪。七死墮地獄。此之七門。名例說增二中。二法二處

二事二犯。計隨文相。歷別應七。伹為初二第七別明

中。四合辨故成四位。此中二犯是上二見。犯據境明。

見約心說。次明久住七門四對。及說應知。

次明應舉不。文有其三。第一對其可舉有過合舉。故

名為應。第二後有二法下對應舉人設藥當病。故

言如法。第三後有二法下病藥既如眾治行法。初文

有六。一舉。二憶念。三自言。四遮阿菟波陀。五遮說戒。

六遮自恣。初應舉者。為例說二法。次憶念等五義同。

故言亦如是。次二處等亦爾。此中以四例為位。名如

舉等。即是四六二十四句。次如法中。先明其舉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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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過。次修念等五。各四如前。此中以舉等六為位。各

加四過。即成六四二十四句。次眾行治法。以呵責等

七法為位。各加四過。成其七四二十八句。謂若例說

此四。隨其所應。作呵責等治。

次辨漏增不增。略舉七門。一慙無慙。二淨不淨。三犯

不犯。四重輕。五餘無餘。六法非法。七制非制。

次捨戒二二為法。故成多二。

次明戒利。於中文二。初直舉利。有九箇二。於中後五。

並二世漏中離明。怨者對境逼惱為言。怖者約情恐

懼為目。次約眾別兩行。各有九箇二法。於中呵責廣

明。餘者類易。餘下等文。成准斯說。

●次增三。

文五。第一雜明三法。第二有三學下進

修三學。第三毗尼有三答下更明雜行。第四捨戒。第

五制利物。

初文羯磨隨事雖一百五十七。以三法攝。攝無不周。

憶念不癡非如。如上三種調法。謂治人令調舉。七中

前三。三種滅法。謂滅上品四諍。故舉滅中後三。然破

戒作呵責等者。謂犯殘聞非夷可解。既言應見見等。

故知即是先懺後解。以違本見不結隨𠎝。次三中應

信不信者。謂約心說。前文捨者。據見以明。次遮不至

應不。稱還比丘者。本來實是好人。忽然罵謗白衣。即

生慙謝者。不應治罸。若其無慙罵謗無心悔謝者須

治。稱還白衣者。若信心殷重。具五法者須治。五中有

𨷂者不須治。稱還事者。為利益罵。不合治罸。作損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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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是則應治。應作法和合羯磨。故曰稱量羯磨。犯夷

不治。殘等須治。故曰稱量。犯實不實。約三根有無說。

作不作者。明犯虛實。次呵責應不如上。次約諸戒明

三。餘戒可解。大妄中有三。初三約所稱聖法。次有五

三約業。次有七三。約或業中。身犯謂作書表巳得聖。

身相者。身現聖相。口相者。謂白衣言。明日至汝家者

是聖人。身呪者。謂符書厭禱表巳得聖。口呪者。誦呪

呪物。令使受動。身非威儀者。兜身例懸。服艾斷糓。口

非威儀者。口誦自然經律。言從佛出。身耶命者。端坐

不動詐為聖相。口耶命者。言有天龍恒供養我。次下

約人以明。初有三三對單提等。次有三三約尼薩耆。

三默然者。善解是非。默忍所作。名知默然。未學比丘

而默然者。名不知默然。學不悟者。名癡默然。次三三

住者。守戒而住。名為戒住。不壞正見。名見住。如結界

攝衣。得羯磨住。名羯磨住。離下三犯。威儀違失。名威

儀住。絕身語耶。正命自居。名為命住。次對諍事。有七

箇三。此中前三約起諍人。下四約能滅人。然七滅中

唯現前自言通三位。餘者局僧。又四諦中。覓局僧滅。

餘之三諍。通三位滅。餘相可解。謂作三種羯磨。治三

種放逸人。故名三種放逸羯磨。

次明三學除得。於中文三。初辨所學法體。二糸時有

眾多下約行以明除得。三後有三學下。釋學相別。初

文有二。初有三學辨三學體。次有三學。就戒學中約

行以辨初三學體。舊解云。始於外凡。專加護持。悟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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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資成窂固。踰勝於前。故曰增戒學。四現理靜絕吉

紛動。定品成就之始。故曰增心學。入無相巳吉證真

空無漏。決定明白。故曰增慧學。此解不然。正違明誥。

次下文中即自分別。如斯孟浪上下非一。久無悟人

流之遂遠。次戒學三者。習下三犯威儀法戒。故曰威

儀學。善修初二對治之行。名淨行學。善識戒相。輕重

分明。故曰波羅提木叉學。

次第二文除得有二。初略辨三學修進除得。第二爾

時佛告下廣明除得。前文有五。第一比丘請佛佛教

修學。第二爾時下佛審比丘比丘答學除得。第三爾

時阿難下。為好雀冠說學除得。第四爾時世尊下對

迦葉比丘以明讚毀。第五爾時世尊下為跋闍子說。

初文有三。一問。二答。三聞修奉。然答中復三。初若學

戒。二云何下明所學體。學雖彰三。行不過二。故止行

威戒門攝。三彼增戒等明其所除。調伏貪等。以惑除

故。不造不善。明不起業。不近諸惡。謂離惡緣。次佛審

文二。初問後答。問有其二。問云汝云何學問其學法。

云何為學問學何祈。答中亦二。初若學法。次若所祈。

謂求四果。次為孔雀冠說。文有其四。初一問答明其

制意。次一問答問知無學。次一問答飲知無學。次明

修奉。次對迦葉讚歎。文有其四第一愚癡不耳不信

獲罪。第二於是下。法求悔謝。第三佛告下。佛受彼懺。

第四時彼下。明其讚毀。於中文二。初對比丘。明其讚

毀。有兩箇三。謂上中下座。次約喻明。喻有其四。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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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文。二如是下合。三是故下勸學。四佛說下修奉。喻

文。破戒比丘。行不依理。出言違教。故喻如驢。持戒比

丘。進止合法。出言成軌。故喻如牛。如非並集。故曰共

行。此破戒者。亦自稱是比丘。故曰我亦是牛。而此淨

穢不同。念不相似。故曰毛不似牛等。然毛喻於戒。脚

喻於定。音聲喻慧。次合等文可知。次為跋闍說如文。

次下廣明除得。於中文二。初約三行重不明證差別。

第二後有下明行滿不修證差別。前文有三。初明所

學法體。第二何等下約行修證除得差別。第三修奉

行中文二。初約修證差別。第二滿足下結前差別。前

文三學差別約人。修證亦三。初人純戒。文有五句。第

一徵問。第二重戒。第三彼於此戒。下明修戒行。第四

彼斷下五使明其所除。第五於上下彰其所得。第三

修戒之中。別有三句。一犯輕戒勸令懺悔。二於重戒

勸使堅持。三應親近下。勸令修學。初文輕謂殘等。既

非絕分。勸令懺悔。何以故徵。此中下喻釋。次文重謂

夷罪。犯即永障。猶如破石。既是絕分。勸使堅持住戒。

次勸修應親近行。是修方便。不毀𨷂行根本行成。不

染污行。後起清淨。戒戒皆然。常如是修習即捨惡業

道。加行根本後起。次下五使者。謂欲貪嗔恚身見戒

禁取疑。釋此五下。二門分別。第一釋名。第二出體。問

何故此五名順下分。婆沙四十九解云。如是五結下

界現前不界所斷。結下界生。取下界等流異熟果。故

名順下分。後次下有二種。謂界下有情下。界下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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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界。有情下者謂異生。由初二結。過患重故。不越

欲界。由後三結過患重故。不越異生。故唯立此為五

下分。次體性者。總以三十一事為體。謂貪嗔在欲界

五部即十。身見三界見苦所斷為三。戒禁取三界見

苦道所斷為六。疑三界見四諦斷為十二。由此下結

有三十一。次所得者。於上般涅槃。不後還生欲界。次

第二人重戒及定除得如上。次第三人具重三學。除

漏得無學。釋相可解。結中滿足行者。結第三人。不滿

足者。結前二人。為彰隨因勝劣。果必不虛。故言我說

等。次明滿不修證。於中文二。初明所學法體。第二修

證差別。約修三學人亦有三。初人對有學三果除得

有三。第一證不還果。釋相可解。約行不滿不得羅漢。

次人其行更劣不得那含。故曰若不能至如是處。薄

貪等三結是所除。以欲九品斷六品故。稱之為薄。得

斯陀含下。是其所證。但一來人天便盡苦證。次第三

人但證初果。釋相可解。問三結是何。答謂身見戒禁

取疑。次勅二人如上。如前初人。次第三人如上。若指

此中初人云如上。伹證學果。不得無學。若指前文第

三人為如上。即得無學果。究其大理。後釋勝前。

次釋三學相別。於中文二。初釋三學。次重解慧。前文

復二。初總舉三學。第二何第下。別釋三學。總彰戒相。

故曰具足相木叉。據合法則。故曰成就威儀。懼輕若

重。故曰畏慎輕等。輕重齊防故曰等學諸戒。釋餘可

解。次文戒心如上。釋慧有三。一對五蓋。二對六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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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七覺。初五盖中。先約貪釋。釋貪三對六句。一觀貪

欲有無。二觀貪生不生。三對貪過修二正斷。謂勤斷

二惡。下四亦然。合三十句。次對六根。先約眼根觀過。

亦有六句。餘根類易。合三十六。次約七覺。先對念覺。

文合六句。略無第五句。應云未生念覺。當合㝵生。此

對覺支。修二正斷。謂勤修二善。餘覺亦然。合四十二。

次三聚是前三學別稱。

次明雜行。毗尼三答。非有言詞共相問若。伹為迷於

律教。每恒求解。義同於問。因觀文相。忽然生解。名為

見若。從聞生解。名為聞若。因心忍許。名為忍若。三使

約傳教明三子。對修行辨三病者。初人福命俱盡。勅

二人俱不盡。第三人福盡命不盡。此一藉緣聽與隨

意食等。但以前機難識。故三病人並悉通與瞻視供

養。知而作者。解脫分明。不知而作者。雖作未了。見而

作者。先本無心為見他作而作。癡而作者。一問愚法

不取而作。或身者身同作說。口者謂口唱和與欲同

事。身口者兩業並為平斷犯罪。序謂緣起。制是立戒。

重制是隨結。若犯序者。謂與犯緣相應。未至根本。若

犯制者。正違戒本。犯重制者。如跋闍林中死尸轉想

等。隨違此三。斷言是犯。順三制意制入不犯。三種淨

者。違三犯法。三種不淨。順三犯法。聽不聽亦爾。三辨

者古舊釋云。謂外凡夫淨持戒行。事中無違。未有勝

行可彰。就人受稱。故曰比丘辨。內凡巳吉。理解資成。

禁守根門。離諸染着。故曰不放逸辨。得定道無作。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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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絕染。名清淨行辨。今解不然。許其文意。令無此義。

以對前文。持波羅提木叉等。名比丘辨。善攝根門。名

不放逸辨。行成離過。名清淨行辨。

次捨戒制利。各含多三。

●次明增四。

於中文五。第一明四大教。第二爾時

佛告下辨斷諍德。第三子注此中下。雜明眾行。第四

捨戒。第五制利。

初文有五。第一標法勅聽比丘樂聞。二何等四徵。三

若比丘下列四差別。四是為下結。五度聞修奉。初久

欲使驗知耶正。故陳四種廣說。十誦五十八。問佛何

以說是四默印。若欲說真實佛法相故。來世比丘當

耳耳知。是佛說。是非佛說。是故說四默印。何以故說

四大印。為成就大事。不令諸比丘錯證。故說四大印。

此四非廣。以聞斯說。皆須廣尋三瘡。故曰四廣說。次

徵可知。次列四說。一從佛聞。二從和合僧聞。三從眾

多三藏聞。四從一三藏聞。初文有四。第一親從佛聞

流通傳授。第二若聞下若聞彼說。不應嫌呵。審定文

句。尋究三藏。第三若聽下明尋取捨。此中文二。初文

既與三藏不相應。勸捨勿行。次若聞彼下尋驗知是

勸使修行。第四此是下結。次三句可解。同前無異。次

結修奉如文。

次斷諍德。文有其二。初一四句。明德優劣。次有五位

四句。明失多少。五位四句者。一無慙有慙。二破戒不

破。三破見不破。四破正命不破。五破威儀不破。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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諳經文不諳配。初一廣文。餘四類易。但以內無慙恥。

後有情過須呵。不諳經文。非巳力分。無其情過。故不

須呵。

次明雜行。前非法起事者。謂舉罪人。雖有三根。內德

不具。舉不知時。因生忿競。故曰前非法作。後非法作

者。眾僧見他舉得殘等及夷。不教懺滅而信。故曰後

非法作。下三句准釋可解。次明四種利法。初列章。次

依章解。初章分二。第一明非法求。第二有所偏為下

明非法與。求不應法。廣生罪累。名非法求。非直求時。

非法施時。有所偏為等。後招罪咎。名非法與。與中文

二。有所偏為總舉籌還人物是非。第二取是下正明

非法。施就中有三。初有兩對四句。屏處簡物好惡多

少。次取是來下兩對四句。索物將詣僧時簡其好惡

多少。次與此下三對六句。正行施時簡擇人物。此中

有二。前之四句簡物。後之兩句簡人。餘下三句。准類

可知。沒受戒師德有四箇四。持律亦爾。四犯畏中文

二。第一總舉。第二別釋。釋中初畏文三。第一舉犯治

罸喻。第二智人見下明能畏喻。第三此是下結。初文

有三。第一與犯為喻。如是男子。喻犯戒人。被髮着黑

衣。喻三根外彰。持刀喻犯夷罪。為犯此罪。同於死人。

故以持刀來喻。第二至大眾下自言引罪喻。至大眾

中者。喻至僧中。作如是言下。正得自言。隨僧駈擯。故

曰隨汝等所憙我當作之。第三時諸大眾下治罸為

喻。取彼自言。堅執不捨。如似捉縛相似。齊聲唱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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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打惡聲鼓。結過屬彼。故曰為現死相。彰惡同知。故

曰順路唱令。順其治法。從右門出。至淨眾前。名至煞

處。作法除擯。喻言煞之。次能畏喻。文中有二。第一舉

喻。第二合喻。喻中智人即能畏者。見巳巳下舉所畏

事。我今巳下自勅及教人不作此惡。合中比丘比丘

尼合智人。於波羅夷法下合所畏事。作如是念下合

前自他不犯。結中犯者是初文。畏者是第二文。第二

犯畏殘罪次死。未即傷人。如合鞘刀打之。喻覆藏等

法。第三犯畏輕微如林打。第四㝡輕。如似合掌。三語

布薩是對首。清淨布薩是心念。說波羅提木叉。是僧

說戒。自恣布薩者。以恣懺𠎝心淨故爾。毗尼阿毗波

羅妄語。是輕心雜碎。戲笑不實語。四損法者。智能耳

法。損壞愚癡。據體是一。隨用說四。忍據內心觀照忍

許。親近即是進修方便。能解謂是悟解諸法。能斷便

能決耳諸法。四信法。一息教化合信。二餘比丘遣。第

三對住處與奪怖。四對奪三十五事怖。餘相可解。

●次明增五。

為文分四。一明師弟應不。二有五種

與欲下離明眾行。第三捨戒。第四制利。

前文總有六十箇五法。此中位二。前三十一。約就受

門。明師弟應不。次有二十九。約就隨行如非應不。前

文復二。前二十六。正明和上。兼依止及教誡師。次有

五五。明弟子淨穢。前中初二是聖。餘通聖凡。是中第

二十一五。一不具持二百五十戒。二不多聞。三不能

教弟子增戒學。四弟子有疑。不能如法解釋。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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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斷諍事。如是增心下更有五箇五。於前五中。餘四

恒定常換。第三謂以增心等五。替增戒學。廣說可知。

故曰如是五五為句如上。望其增數。總有一百三十。

究體不同。但四十三。次調順等總結。既備上德。心不

剛強。名為調順。情不情憚故稱無畏。能有宣坐之功。

故曰堪能語言。自具此德。後能教人。方堪為師。攝受

二眾。

次弟子淨穢如文。對此應解五逆義。釋義三門。第一

釋名。第二出體。第三諸門分別。

言釋名者。不釋文等別名。但解通標逆無。所言逆者。

違化故爾。雖一切惡。皆違佛化。以違恩養。損害德田。

此五㝡極。標以逆名。餘非極故。隱而不說。故婆沙一

百一十五。問云如前所說。能礙聖道。及聖道加行。故

名為障。除此五外。後有定威諸惡趣身。第八有業。及

起增上煩惱。害生亦定。不能現入聖道。如何此等不

說為障。若由此五業。具五因緣。易見易知。是故偏說。

何等為五。一自性故。謂此五種性是決定極重惡業。

二以趣故。此五決定於地獄受不於餘趣。三以生故。

此五決定順次生受。非順現受及後不定。四以果故。

謂此五種定感世間極不受果。五以補特伽羅故。謂

能造此五種補特伽羅。又名無間者。婆沙一百一十

六。問云何故名無間。若由二緣故。說名無間。一遮現

後。二遮餘趣。以捨此身。次生即受定於地獄。無餘趣

雜。又前卷云。以於此中。無間無隟。可令樂受繫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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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故名無間。又云依異熟果。說名無間。以諸有情造

大惡業。生彼地獄。得廣大身。一一身形。悉皆廣大。遍

彼多處。中無間隟。故名無間。如阿鼻獄。縱廣八萬四

千踰繕那。還若一人。或一切人。入身皆遍滿。不相障

礙。

次明體性。俱舍十八云。此五無間中。四身一語業。三

煞一妄語一煞生加行。通論業體。具表無表。如戒體

明。

次諸門有六。第一定逆輕重。第二明可懺不。第三明

受生後。第四定業牽引。第五明受果處。第六定壽

量時。

初門逆中破僧家重。所以爾者。以壞眾時。極

大誼授。惱乱大眾。應得聖得者不得。應證果者不證。

應離欲者不離。應漏盡者不盡。不得誦持思惟三藏。

不得靜慮思惟諸法。不得種殖三乘種子。遍三千界。

法輪不轉。展轉聲至淨居諸天。令其覺惠不得安靜。

明了顯現。若僧和合。翻上諸事。以損益大罪經一劫。

餘逆異此。不輕劫住。故俱舍十八云。由此傷毀佛法

身故。障世生天解脫道故。謂僧巳破。乃至未合。一切

世間。入聖得果。離染盡漏。皆悉被遮。乃至習禪溫誦

思惟業息。遍大千界。法輪不轉。天人龍等。身心擾乱

故招無間一劫異熟。由此破僧罪為家大。又於佛所。

起嫉妬心。違害正法。損惱大眾。次出眾煞羅漢母父。

以母恩養重於父故。德田勢力。後勝恩田。

第二明

懺不者。此之逆罪。依大乘中。悉許懺悔。以理深藥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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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或遇佛為強緣。求悔心重。如涅槃十九。阿逸多犯

三逆罪。謂煞父母及羅漢巳。至如來所。求哀出家。如

來即聽。又如闍王入獄。等於人中七日。然准律文。咸

須滅擯。以逆無初。不對略辨。由如外道煞父母巳。出

家受戒。佛言滅擯。又此逆上所有五罪。悉是第二而

非是初破僧。事雖是初。得罪同勑二。然罪佛制。開有

懺法。三夷許學悔二蘭准十說。

第三明受生後者。

問如人犯多逆罪。為當同順生受。為後亦有順後受

者。答依一切有宗。同順生受。問如何多逆。同感一生。

若雖同一生。受苦不等。故正理四十三云。謂由多逆。

感地獄中大柔耎身。多猛苦具。受二三四五倍重苦。

又婆沙一百一十九云。由一無間墮地獄者。其身狹

小。苦具不多。苦受現前。非極猛利。乃至由五墮地獄

者。其身廣大。苦具增多。苦受現前極為極猛利。又涅

槃十九。空中告大王云。作一逆者。即便具受如是一

罪。若造二逆罪則二倍。五逆具者罪亦五倍。乃至王

問汝是誰般。答曰。吾是汝父頻婆沙羅。應隨耆婆所

說。勿隨六臣之言。實論勅八。問曰若人作一逆罪。則

墮地獄。若作二三亦於一身盡受報不。答曰是罪多

故。久受重苦。於是中死。還生是中。烋法師解云。成實

論意。具五逆者。五劫受報。劫劫之中。五業俱受。若依

此解。五逆俱通生後二報。然從初受名。名為生報。若

依正還部及經部。具五逆者。次第受五劫報。初是生

報。餘是後報。

第四明業牽引者。問如造五逆。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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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豈此五業。俱為一引。答隨造五逆。初者為引。餘

者為滿。不可多業同感一生。故正理云。唯一能引。餘

助滿故。隨彼罪增。苦還增劇。又解。如造諸逆破僧家

重。重者為引。餘則為滿。故婆沙一百一十九云。如先

破僧。後造餘無間業。彼後所造。皆由破僧增上力故。

同招無間一劫壽果。正若依量及經宗。咎一劫報。此

之五逆。總為引業。以五逆人。具受五劫。

第五受果

處者。破僧定於無間獄受。故俱舍十八云。此必無間

大地獄中。經一中劫。受極重苦。餘逆不必生無間中。

婆沙三十五云。若斷善根諸無間業。及餘破僧。定於

無間地獄中受。若不斷善根。餘四無間。或於無間中

受。或餘地獄中受。

第六受時者。准破僧一劫。餘非

一劫。問未知破僧報是何劫。若是一中劫。云何知耶。

答婆沙一百一十六云。或有說者是成劫。後有說者

是壞劫。後有說者是大劫。如是說者此是中劫。由彼

亦有不盡中劫而得脫者。如毗奈般說。提婆達多。當

於人壽四萬歲時。來生人中。必定當證獨覺菩提。若

爾如何經言壽量經劫。世友解云。雖減一劫。亦名一

劫。如世間人。於減一日。住持所作。亦名直日。此亦如

是。

次明隨行。文有其五。初有二五。依止師攝弟子法。二

有十五。依止須不。勅八五不知諍者。不識四諍體性。

不知諍起者。不知諍根三性等。不知諍滅者。不知藥

病相對滅法。不知向滅諍者。不知趣滅方便諧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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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增數總有五十。體有三十五。三有六五。明失依止。

四有二五。呵弟子藥。五有九五。所呵之病。

次明雜行。和上有五法。應懺吉者。是四種中二種和

上。出家無心。為法不□衣食。師既不能訓導。應須懺

謝而吉。我如法不知者。不知我行成立。我不如法亦

不知者。不知白事違失等法。若我犯戒捨不教呵。不

解呵責儀軌。若犯亦不知。不知犯相輕重。若犯而懺

悔亦不知。不知懺院除罪之法。毗尼五若者。為求解

故撿尋律藏。未得決了。義同於間。觀五文中。豁然生

解。以釋巳心。名之為答。或可對事須決。亦同於問。披

文生解。稱之為答。發起大律稱序。大僧戒本名制。尼

律名為重制。受等揵度。為修多羅。修部巳下重牒解

釋。名隨順修多羅。持律人。有五箇五。望體但十一。初

一五為五。次三五各下一別第五五。前三不同。此五

五中。前四是秉宗律師。下之一五是諳文律師。比丘

夏中。不依第五持律提。若比丘尼。不簡第五。但使夏

中不依比丘安居者提。次持律五功德。五中分三。初

一自行。次三迬眾。二行既成便能持法。是故末一興

建正法行。持行晈然。不為緣壞。故曰戒品堅牢。惡能

損善。故名為怨。內行晈然。超勝於彼。故曰善勝諸怨。

行既清淨。情無怯懼。故曰決斷無畏。善識持犯。決滯

分明。故有疑悔能開解。以能持法自利利人。故曰正

法久住。伽論第七。以持律故。一切沙門波羅門。頂戴

供養。五種賊心。縱業煩惱。損他財者。皆名為賊。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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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彰。乃有二五。無明䨱障。不了所緣。名黑闇心。貪心

乖正。名曰耶心。恚心損物。名為曲戾。求財違理。稱云

不善。每規他物。故曰常有盜他物心。下五可知。五種

犯等如前。

釋被舉人有五事。不應為解。一罵謗比丘。二作損減

謂先利物令使損秏。三無利。謂未得者應得不得。四

無住處。謂壞住處。五若在下總明在界內外。違七五

行。反上應解。能舉所舉。各自觀過。如文開為義等五

事毀呰。不犯提罪。

次五種疾滅正法。前三法主過。下二受學者過。次有

六五。損益相對。言比丘有五法。而自損減者。以五惡

法。損減善法。一有犯。二為有智者所呵。三得罪無量。

下從罪生罪。四若受彼自言下正明治不如法罪不

得脫。五不知言說遠近損減。謂應見不見等。名不知

言說。作法治罸。不與同法。名近損減。當來復有三塗

苦報。名遠損減。翻此即名不自損減。餘二五可知。下

有六經如上者。謂指此文。年少比丘。對上座懺五法

者。謂是懺前威儀。應說罪名下非五數限。世賊有五

長壽。惡比丘亦有五法長壽。不速為他所舉。一無寺

舍住處。二有多聞智人作伴。三多有衣等貨求。四有

勝人為友。五處遠難知。

次舉他罪。德行具者不生他語。若不具德即生他語。

一身不清淨。二言不清淨。三命不清淨。四寡聞不知

修多羅。五不誦毗尼。翻前應舉。次有二五。令法住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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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不敬佛法僧及戒定如文。

次五據其說聽。然以法之興癈。寔在於人。敬法傳通。

據受俱利。五中初一是師。下四弟子。說法之人。不希

名利。唯存出離。即是至心。若其專求名利。不敬說者

故曰不至心。二亦不至心。聽法意持。三設後堅持。不

能思惟義趣。四彼不知義。不能如說修行。不能自利

五既不自利。亦不利人。並翻前說。即是久住。

次有比丘清法世尊為說出離行。文中初請。次教。後

證。說中先明五非彰通令弃。一知世法者。諸有漏業。

稱云世法。縛在三有不能出離。二知有受者。受是三。

受。從此三受。以生三縛。故曰不能超度。三知有欲。欲

者躭滯於境。既恒滯境。豈得無欲。四知有結者。由躭

境界。便起業結。為結嬰纏。豈得無結。五知親近生死

者。恒習業結。輪迴頗休。此近生死非無親近。應知此

過是非法等。

次舉五如。顯是令修。一知出離者。謂無漏業破有超

昇。故非世法。二是越度。無漏一興。縛因皆喪。故非受

法。三是離欲。除欲不貪。故無有欲。四是無結。既無或

本。業結自亡。故是無結。五不親近生死。業或既除。輪

迴自息。既無過患。知是法等。次後有比丘請法世尊

教離過行。文三如前。說中先非後如。五中貪嗔分二。

癡獨為一。此約資具求用論之。於未得財馳求無厭

故是多欲。不令少欲。於巳得財過分受用。故是無厭

不知足。緣外資追具求起嗔。故言難護不易被緣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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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具追求憤惱。故曰難養不易養。不能覺察內外資

具。得未得財過失差別。故曰愚癡無智慧。此是過失

行人應知。故曰汝應知等。次如釋相。翻非應知。

次有四箇五句。明說違順。初五正說無過故聽。次五

非法有過故制。第三三五句。於前制法有違遮心。第

四五句。於前聽法無過不遮。於中初四二五相對明。

是。二三兩五相對顯非。初五為順句善字。成其教詮。

說以為聽。初句總舉法體。是善無過。故曰若我所聽。

次有三句。離明所聽。初句波陀舍提音不正。正曰鉢

陀。此釋為跡。如見象跡。以表於象。隨義譯之。亦名為

句。謂舉善法句阿㝹波陀舍。隨前分前句。第二便闍

那。亦梵學士曰。便繕那。此譯為文。謂舉善法字阿㝹

便闍那。亦隨分別字。第三惡叉羅此譯字。謂舉善法

宕阿㝹惡叉羅。亦隨分別。別即是文。西方俗語名惡

叉。次應如是作。勸羅典語。名便繕那。然名句文中。𨷂

無名也。名者梵云南摩。如說行總別通論。合成五句。

第二五中。分文如上。初句總舉不善法體。為有過故。

故言如我所不聽。次句談不善法句。及隨前分別。次

句舉不善法文。及隨前分別。次句舉不善法。及隨前

分別。次應呵等者。總結惡法應捨勿行。次二五准釋

應知。

次入眾五法。先修五法。後詣僧中。即能善肅物情。和

合大眾。一應以慈心者。若於善眾不起慈心。麤鑛惱

僧。豈能利物。二應自卑等者。心卑覽穢。如拭塵巾。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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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無暇。方嚴大眾。三應善知等者。立身行道。諂慢須

除坐起越儀。眾聖為恥。四彼至僧中等者。道眾清虗。

須萗法語。縱情雜說。豈應僧儀。五若見僧中等者。法

徒聚會。和合為先。縱見有非。亦須忍默。凡入眾者。以

此五法居心。即能匡領眾徒。紹隆真化。次有亦經如

上者。如前自損減中六五。以此文言。後有五法。在僧

中應語。故知此五對僧而說。又言如上自損減中。明

知前約自行。次明舉罪應不。初五德。一具持二百五

十戒。二多聞。三善於語言。四有修持。五有智慧。次五

一有慈心。二有利益。三令增長。四令懺悔。五清淨。次

五取遮犍中五。復有說者云。更有四作五德。謂心不

善善等四常換前。第五嗔恚不以慈心為五。不善非

毗尼世間作損減不應舉。善是毗尼出世宿利益應

舉。今解。詳其文意。真以不善善等。釋應不應。不可展

轉更為四五。由斯義故。五德差別。此中有三五。及前

文身清淨等五。總成四位五德。不同舊解。更取遮犍

度中七位五德為十一。直見文言。如上遮揵度中說。

故作此言。若其詳文審者。理不合爾。若牽說字屬下。

即無疑惑。應言說有五非法舉。謂非時等。又可遮法。

中五。總為一位。更加不善等四。今為七五。釋應雖應

又此四位五德中。前身清淨等五。及此初五。望其能

舉。遠離嫌呵。然前五是本。此五即是前中差別。又時

非時等五。及此有慈心等五。望其所舉損益以明。然

前五是本。此慈等五。前中差別。二位相攝。准文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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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下增十及增十七中。所列五德者。皆取此中五德。

更無三別。文五句語無第三者。謂但得有時非時相

對。更無第三句。亦時非時句。故云無第三。餘皆類然。

次捨戒制利。各貪多五。

●次明增六。

文有七六。初一辨遮如非。次一教誡

尼德。次一作疑惱。次一六犯者。然明了論。有八緣起

所生。八中除去由心不由身語。及不由身語心。餘六

者是。然須取彼餘六。以釋此文。一有犯由身起非心

口者。如不閇戶共非大戒眠等。二有犯起於口不以

身心。如善心為女人說法過五六語等。三有犯從身

口起不以心。如善心為男女行婬使等。四有犯從身。

心起非口。如故心出不淨等。五有犯起口心非身。如

染汙心對女人說婬欲語等。六有犯從身口心起。如

有染污心為男女行婬使等。然論文餘二者。謂有從

意生。不從身口。如心地諸罪。有不從身口意生者。如

先對人。說大妄語。彼人不解。此人巳對治三方便。後

時彼人若追解其語。此人即得波羅夷罪。次諍根如

上列。次二六約盜業盜心明。略無捨制二文。

●次明增七。

總有十四箇七。於中位五。初有四七

雜明眾行。次有七七明持律德。三有一七離慢如非。

次捨戒。次制利。

●次明增八。

總有八箇八。位分為五。初一遮法如

非。次一教誡尼德。次一八不可過法。次有四八明互

治如非使伴之德。次爾時下教僧撿驗罪之虗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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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馬八人。及損益八喻。合為一八。若離便有十位增。

八。

就此驗罪之中。文分為三。一明德人依根舉罪。第二

當舉下正明諱罪嗔恚。第三佛告下教僧撿驗。持破。

相別。此中中復三。一教眾僧驗罪虗實。第二爾時佛。

告下因前惡比丘生嗔。故通舉八種惡人。八種惡馬。

第三爾時世尊在拘薩羅下損益八事。前文有三。初

對惡人教僧審問。第二譬如下驗罪虗實。第三度。聞

修奉。初文以彼犯罪。於佛法中。無所堪任。無所增長。

僧應審定問所犯相。次驗文二。初序次欲。序有三喻

第一田苗喻。第二治糓喻。第三井欄喻。此以眾內持

破難分。故教眾生三喻撿驗。此中各有喻合。初喻四

句。第一譬如農夫與眾生為喻。第二田苗等者。與所撩

理持破難分喻。此中田苗稊稗參生。謂持破苦住。苗

葉相類不別。謂善惡相濫。而為妨害。謂惡損善。第三

乃至莠等。以過彰顯撿得實罪喻。第四既知非糓下

撿得不虗作法除棄喻。此中知巳即除。謂作擯罸。何

以故徵。恐害等等釋。次合准喻亦四可解。次喻亦四。

第一農夫與眾主為喻。第二治糓當風簁揚。與所撩

理淨穢難分喻。第三好糓留聚。既好留聚。明有下惡。

撿得實罪喻。第四其下秕等作法除棄喻。合中略不

合初。餘三准類可解。亦應合有。何以故下徵釋。無者

是略。次喻亦四。第一譬如有人與眾主為喻。第二須

木下與所撩理好惡難分喻。簡有德人。共援佛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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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須木作井欄。護法行成理深津益。故如於井。德人

護法又似於城。舉心從此而起。故曰從城中出。執根

決然。故如利斧。詣彼眾內。故曰法。彼林中。一一取其。

白言。故曰遍扣諸樹。淨者言行相覆。故曰實。中者其

聲真實。穢者言行相違。故曰害中者。其聲虗㽄。而彼

空樹等者。正喻好惡難分。第三至於扣時等驗得實

罪喻。第四既知等作法除棄喻。既知內空。總舉其過。

即便巳下正行治罸。獲得夷罪。須僧滅損。故曰斬伐。

若得殘罪與別住等治。故曰截落枝葉。提悔三說名。

者麤朴。望下二犯故此稱先。可呵一說作法中易。故

曰斤剗。吉羅心悔。名曰細治。令彼𠎝除。稱云內淨。眾

無醜累。名為外淨。既懺淨巳堪護佛法。故日以作井

欄。次合。𨷂無初句。餘可類知。次偈文二。初一偈半誦

前喻合中第三段。次兩行半誦前喻合中第四段。

次明惡馬惡人。其文有三。第一總舉二惡合聽。二何

等下別列二八。第三我巳說下總以結勸。第二文中

分二。第一先列八種惡馬。第二舉惡人馬喻法對顯。

此二文中。各有其三。一徵。二列。三結。前三可解。次解

後三。列八之中。一一有三。謂法喻合。然喻中利如惡

馬喻惡比丘。授勒者喻舉三根。與鞭者喻前言罪。欲

令者等喻前我不修。合中。直合其人。自下諸喻。同者

不須釋。異者須陳。二惡馬中倚傍犯不犯兩轅。三惡

馬中。而更瘨蹶倒地。謂不肯懺。自更增惡。又惱五德

故曰傷膝折轅。四惡馬中。而更却行者。喻更反呵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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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五惡馬中。起非道者。喻惡比丘作餘語若。僧不列

本罪。折軸破輪者。喻生嗔恚惱亂眾僧。此一惡人。正

當緣起。以因此一。乘列餘七。六中不畏御者。喻前不

畏眾僧。亦不畏鞭。喻亦不畏犯。齧銜奔等。喻不受五。

德語。便捉座具置肩而去。七中而更雙脚人云吐沫

者。喻前左抄衣等。八中而更蹲臥者。喻前彼即捨戒。

等。次彰損益。文分為二。第一列其損益八事。一一先

審比丘所解。後始為辨損益差別。第二爾時下人有。

利鈍進退四階。

𨷂無捨制二門。

●次明增九。

文有四九。初一白衣家如非。次一遮

法如非。次一捨戒。次一制利。

●次明增十。

總有二十箇增十。位束為十。初有兩

位。明其衣體。次有兩位。遮法如非。次有一位。教誡尼

德。次有一位。明舉罪德。以身威儀不淨等不舉應。淨

等應舉。總成一增十。無義可為多注言。如上五法中。

說。有人解云。此中總有四箇增十。一五如文。第二五

上四常定。以廣誦毗尼。替前第五。即第二五。復以堅

住毗尼。替前第五為三五。復以善能滅諍。替前第五

為第五。為第四五。故言如上五法中說。下復以常五

德。配前四五。有四箇增十。今詳文意。全無此義。如上

增五文中。總無廣誦毗尼。堅住毗尼。善能滅諍。更替

句法。既無此文。不可虗設。註言如上五法者。總指上

文。明應不應。此之應不。如前無異。故云如上。不是更

有多五註言如上。次一投等如非。次一制。次有四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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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雜明眾行。次有兩位受戒師德。後十中不知木叉

者。不知戒相輕重。不知木叉說者。不解眾法說之儀

則。不知布薩者。不知對別懺除罪法。不知布薩羯磨

者。不解眾法懺滅儀軌。次有三位斷諍之德。初十。一

不持戒。二不多聞。三不廣誦毗尼。四不善巧言語。令

人易解。五不能問答教呵令彼歡憙。六有諍不善滅。

謂不解四諍用藥進不。七不知木叉。八不知木叉說。

九不知布薩。十不知布薩羯磨。次兩位十。如文可解。

次有三位增十。明諍生不生。諍根非諍根。破不破。如

文可解。

●次增十一。

伹有捨戒一門。此中展轉。亦含多種。

●次增十二。

於中文二。第一約諍及舉作一十二。第

二如是比丘和合歡喜下對除言諍復一十二。前文

復二。第一正明十二。第二是故優波離下辨應不。前

十二中有三。初約諍根作三句。次對滅諍有四句。後

以身清淨等五德配之。即成十二。初諍根文二。先非

後如。非中文三。先總舉數。二何等下辨釋。三是故下

結。辨中三疾滅者。謂無貪無嗔無嫉妬。此中念出離

者。即是無貪。類前三法增長。即是貪等。以此貪等於

修道者為害。是故偏說。次如類非。即是無貪等增貪

等疾滅。如是便得和合不諍。次滅四者。是非相對。初

彼此不忍。諍則增熾。各懷忍默。諍則消殄。二若比丘

下。牒前不忍起諍。應以七滅滅之。此舉七滅總明應。

不。不得見有七滅之言。即云唯對事淨。又不得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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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德之語。便云唯對覔淨。三若比丘下不共上中下

座平宜。四若不下不與持法者平宜。次明五德。初身

不清淨及口合明。次命不清淨及寬聞合明。次離辨

不知毗尼。次勸知應不。此下諸文但是勸知應不。然

亦十二數限。此中文三。初對波離勸知應不。第二波

離下問若應不。第三爾時世尊下審比丘所解。先解

初文。次前為對波離。明其五德應不。便即還對波離。

勸知應不。是以文有是故之言。此中有六句明其應

不。一有愛恭敬。二無愛有恭敬。三無恭敬有愛。四無

愛無恭敬。能令捨惡就善。五無愛恭敬。亦不能令捨

惡行善。而彼眾中。有所重比丘應舉。第六總無上益。

棄之如惡馬。波離聞此。歡喜受持。次問若有三。一問

答所舉事。二問答所依根。三問答能舉德。次審解文

二。初明審解如文。次審得解巳勸令修學。此中復二。

初勸修學。汝等知我慈念說法。應須修學我所證法。

第二若歡喜下汝既解意修學不應舉他。於中復二。

一勸察應舉之法。二若如是下還應舉不。前應舉法

有七。一不令自惱。二亦不害人。三彼犯罪者。不憙嗔

恚。四不結怨嫌。五不難覺悟。六自能除罪。七能捨不

善住於善法。次量應不。有其三句。第一句於前七中

𨷂一及第五。雖復𨷂二猶益聽舉。第二比丘作是念

下𨷂一及三。為具餘五益物聽舉。義准。若以一法為

頭。餘者相配。二二𨷂之。更成多句。第三比丘後作是

下七中𨷂五具二。雖有四七。以損物故不應舉。義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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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以餘二。次第二二具之。亦成多句。次明言淨十二。

以體佛說和合修受。於何學法中。起種種諍語。於中

文三。初明評四種法起諍為四句。第二眾僧下觀過

三句。第三若作如是下滅有五句。合成十二。初四句

者。一評文義相應。如僧尼五犯。堅義者言。文義相應。

治義者言。文既分二。義不相應。因此執情。遂生其諍。

第二評其文異義同。堅義者言。如飲用蟲水屏露二

敷。文雖少異而義是同。論義者言。文既是異。義何得

同。因此執情。亦生其諍第三評其文同義異。竪義者

言。如滅年及受中開數胎等。自行眾法損益六經。文

雖是同。而義是異。論義者言。文既是同。義何得異。因

此執情。亦生其諍。第四評其文義俱異。竪義者。隨立

一義。論義者。舉異此决。亦因此執。而生其諍。次觀過

三者。一觀諍是留難。二後問下彰是可呵。三次問下

不能得沙門果。次滅諍五句者。第一付諍請滅。第二

彼比丘下受許為制。第三若彼比丘下捨諍除滅。第

四比丘作下眾主謙下。第五如是下明斷合法。無可

呵失。

●次增十三。

但有所據障戒難說。

●次辨增十七。

一身不清淨不應舉。身淨應舉。廣

又二口不清淨。三命不清淨。四不多聞。五不誦毗尼。

六不觀修多羅。七言不辨了。八於善比丘無慈。謂於

善眾作破壞意。不應舉。作文同前。故言亦如是。次復

次下有四。一有實犯。二取自言。三善能言說辨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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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足前八為十二。次復次下。以常五德配之。故成

十七。問第四不多聞。第六不觀修多羅何別。解不多

聞。謂不解阿毗達磨法相是非。不觀修多羅。謂不達

經中合舉不合舉事。問前位第七。與次位第三。俱言

辨了。異相云何。解前位真據言音流澤。未必稱機。次

位稱機授與。悅契群情。問第八慈心。與五德中慈何

別。若第八謂於善家有慈德中慈心。愍其所舉。又問

次位初實犯。與德中實何異。答次位初實是犯實。德

中實論是根實。又問次位第四利益。與德中利益何

別。若次位據自身無惱。德中利是所舉。

●次增二十二。

於中文二。初約生善受戒師德。次

據滅惡斷淨人德。前文十八法即為十八。十九不知

可懺罪。謂不了知殘等可悔。二十不知不可懺罪。謂

不識知夷𠎝滅擯。二十一不知懺悔。不悟解用藥分

齊。二十二不知懺悔清淨者。不知藥病相對成不。若

覔此不聽度人。反則為如。生善聽度。次斷諍中有二。

初有十一自行善成。正是德體。次有十一遠離譏嫌。

方能殄諍。初十一者。一具持二百五十戒。二多聞。三

善解阿毗曇。四善解毗尼。五既是家主將除他諍。不

應更與他人共諍。亦復不應堅住此事。六應呵者呵。

七應教者教。八應滅者滅。次不愛等四。故合十二。次

十一者。一者飲食。二衣鉢等。三供給。四入村。五期要。

以此五事。對其二家。彼此各五。合成其十。上來都解

律藏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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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藏甚深冠群籍

 威德幽微總眾行

 能斷三結制心猿

 亦伏四魔調意馬

 我於往昔種善因

 今依像法入僧眾

 志在無上佛菩提

 故釋尸羅求解脫

 願此福業兼自他

 超彼迷津登覺路

 相續利益盡無盡

 流注將來窮不窮」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十末(終)

寶永六丑八月二日 照山晃拜校

小師照洲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