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
四分律開宗記
呵責數犯。人之喜為。從初立名。故曰呵責。七法非一。
集在一處。名為犍度。將歎釋文。先開十例。第一明應
治不。第二攝治盡不。第三立七之意。勑四輕重次第。
第五巳離合不同。第六足數不足。第七隨順有無。第
八解懺先後。第九諫不諫異。第十隨文別解。
初門者凡行七法。必須過犯。現前無過加治。並成非
法。若輕眾僧。耶心例說。鬪亂彼此。令眾不和。與作可
責治之。若因倒說破壞俗信。令於僧田數不平等。須
作𢷤治。若因倒說多犯眾戒。又與白衣雜住。行不立
乙自。與作依止治之。若因倒說惱謗白衣俗信巳而
便捨去。作遮不至治。若因倒說有罪不見者。與不見
舉。若因倒說不懺法𠎝者。與不懺夅。若因倒說言欲
不障者。與不捨夅治。故增二文言。有二法。比丘應與
作呵責羯磨。非法說法。法說非法。乃至說不說。如是
𢷤依止遮不至夅。羯磨亦如是。二處二事二見亦如
是。又增三文云。有三法。僧應與作呵責羯磨。破戒破
見破威儀。如是乃至夅羯磨亦如是。雖可實犯。要須
有根。故增四文云。有四法作羯磨。非法非毗尼。不成
不得處所。謂無根破戒破見破威儀破正命。有根破
戒等。翻上應知。又須應其九三。如文具明。五分二十
四云。若有三法。應與作呵責羯磨。既自鬪諍。後鬪亂
他。前後非一。後有三法。親近惡知識。與惡人為伴。自
樂為惡。後有三法。破增上戒。破增上見。親近隨順白衣。
次攝治盡不。雖可惡人隨緣有七。佛為伏彼。制七治
法。然以七義來證。攝治亦盡。一為治人違情行罸。不
欲除罪責懺殘等。二用眾法治令調伏。責不作法惡
馬治等。三為治取不同滅擯。四不彌諍責罪處所。五
唯當眾行罸。責不禮等互治。六滿治具除損沙彌。七
唯治道除去覆鉢。
次立七意者。古舊解云。七中位二。前四壞行不壞於
信。後之三夅。信行俱壞。四壞行中。行雖無量。略明二
種。一內護行。謂出家人。順教修行。眾法成立。攝法在
巳。千載不墜。名為內護佛法行。二外護行。謂在家俗
人。數信三寶。援護佛法。使不墜沒。名為外護佛法行。
內護有二。謂眾法內護。自行內護。若壞眾法內護者。
作呵責治。若壞自行內護者。作依止治。外護亦二。謂
有違順。若順情生過。不問多家一家。並須擯治。即是
護令生於正信。若違情惱物。不問多一。皆不至治。以
罵生惱。便是護令無惱。是以隨事。若分立四治法。就
後三俱壞中。行雖無量。不出二種。一者信善惡二因。
感苦樂兩報。是入道之初門。二依信起行。行要而言。
亦唯有兩。一是止持行。謂信罪懺滅者是。二作時行。
謂見欲是障。修離染清淨行是。此是三修。反此三修。
即成三耶。對此三耶。故立三夅。又更一義。言此三法
並是不信邪見之人。不孤起。託境而生。境略藥病。不
懺一種。對藥起耶。自障二見。皆從病起。謂不善業。有
於二能。一能感苦不信。此者即初舉治。二能障道言
不障者。第三舉治。決此合論故有三夅。今解。但此七
人隨緣故有。佛為伏決立七治法。必若人有增減。治
法亦爾。是以但七強釋所由。前釋不然。辨非可解。
次輕重者。治法雖七。輕重分二。前四壞行。不壞其信。
治法不重。得住僧用。制之為輕。後三夅人。信行俱壞。
治法重故。不住僧用。名之為重。問此既輕重。分之為
二。何以行法俱同七五。答莫不皆是治人之法。俱奪
勝次。故畜七五。如罪處學悔覆藏等類。亦有輕重。並
奪同此。
次離合者。七中分二。前四唯離合為非法。後之三夅。
離合俱得。所以爾者。前四名別。唯離方成。理無並牒
四過。合加治法。後三名同。合離無在。故得。並牒三過。
合加治法。是以瞻決中。有三單三雙一合。得名如法。
次足數不者。前四壞行。不壞其信。治法輕故得足僧
數。故瞻使文言。呵責等四人得滿數不得呵。後三舉
人。信行俱壞。治法重故。不足僧數。故瞻決文言。被舉
人不得滿數不得呵。
次隨順者。前四無後三有。所以爾者。後三耶人。信行
俱壞。不足僧數。隨即結罪。前四非耶。不壞其信。並得
足數。無隨順罪。二就有中。須除師徒尼伴。所以爾者。
師徒為有共行八法。互相勸近。故無隨罪。尼伴僧差。
非巳心故。故五分第二十九云。憂蹉比丘尼。數數犯
罪。僧與作不見罪羯磨。便啼泣言。我愚癡僧。與我作
不見罪羯磨。我或於中。更犯麤罪。願僧為我。解此羯
磨。諸比丘尼白佛。佛言不應為解羯磨。應白二羯磨。
若一比丘尼。伴之共語。共同行止。三就餘人中。後輕
重不同。前二犯吉。勑三獲提。四就重輕之中。明多少
者。隨共同事。一一皆結。若論自違行法。一有罪無罪。
七皆有罪。以並自違行法故爾。二就有中輕重一等。
畜犯吉羅。不同順他。三明多少。隨事獲罪。
次解懺先後者。且一義解。前四無隨。故得先懺。後解
三夅過重。恐犯其隨。是以先解後懺。如受戒中文極
明矣。爾者如何增三中。先懺後解云。下為始終在道。
先懺後解。上為中富還俗。先解後懺。亦可俱得。義並
無妨。本為懺悔障耶。何有隨罪。故此七種。並為治人。
雖復懺竟。治法不謝。
次諫不諫異者。前六羯磨條結有異。無有倚傍。不須
設諫。後一倚傍聖教言說相問。是非難分。須僧設諫。
次下釋文。先解呵責。言呵責者。此人例說不耳正耶。
慢法輕僧。情存鬪亂。又後專接屏言傳於決此。令僧
破壞住止不安。今欲折伏苦言切勒。故曰呵責。作羯
磨法。呵責前人。故曰呵責羯磨。祇云折伏。就呵責中。
文分為四。第一先明過狀。第二諸比丘六發竟呵責。
第三告諸比丘六作法治罸。第四若眾僧在小食六
隨順為解。此一既爾。餘六同結。前二文可知。就第三
文中。分之為四。第一示應作法。第二眾僧為智慧下
奉教作竟。第三諸比丘白佛。第四佛言下廣辨如非。
前文有二。第一示作法體。第二為作呵責竟下奪七
五行。前文言增罪治者。謂是惡馬治法。又解。若不調
伏。增其日月令行七色。未得為解。故十誦三十一云。幾
肘作不清淨行惡口不止。隨爾所肘僧與作苦切羯
磨。除下意。餘六法並爾。次奪七五者。初五奪其眷屬。
二五奪其智能。三五制令隨順。四五令息後犯。一不
應更犯此罪。餘亦不應犯者。不應更犯本罪。故曰不
應更犯此罪。餘者本為殘。作呵責法。謂犯提罪為餘。
若為提作。可呵為餘。二若相似。若說此生者。相是本
罪種類。名若相似。因此更犯。名說此生。三若後重於
此者。本為提罪。今乃犯殘。餘類亦爾。四不應慊羯磨
者呵法。五及羯磨人者呵人色。色不偈受他借給。六
五不得受他恭敬。七五不得夅罪。輙共他淨。次二文
可知。
次是非文二。初三法如非。次五法如非。三中後二。謂
先非後如。此二有各三。夅釋結。先非有二十七。初有
兩箇三夅列章門。次有六三。舉前六為本。若加非法
別眾。末有一三。舉不現前非法別眾。通收諸位。合有
九三。次如九三。反前而說。次色非唯前可解。次解文
四。一例僧集改過求懺。二佛言下僧以七色撿駈應
不。三應如是下自表殷勤求僧三乞。四眾中下為作
解法。次擯者。此對俗人例說佛法。汙家惡行。損壞俗
信。作法加罸。遣出本處。令使折伏。改惡說善。是生俗
信。故曰擯羯磨。釋文唯前。次依止者。而此比丘在道
雖久。癡無却慧不耳是非。又與白衣雜住。共相親附。
多犯眾戒。行不自並。須僧折伏。令依有德。諮稟法訓。
以成巳益。故曰依止羯磨。文相同前。以方國土等五
皆不定故。不得稱之。但應語言。應受依止住。為表心
憑法故。次遮不至白衣家者。治於有信在家人前毀
謗三寶。罵辱白衣。作此壞信。而便捨去。以捨去故。名
為不至。僧治令就白衣懺悔。遮其不至。要令自法。故
名遮不至白衣家羯磨。文中量四。前二可知。次作法
文三。謂三種量。先以五法稱量白衣。次以十法稱量
比丘。次應如是化下稱量羯磨。次懺解文二。初明懺
謝白衣。二時善法下隨順為解。前文有四。一稱量使
德。二佛言聽僧下正明差法。三僧差使竟下懺謝緣
執。四如是阿難下正受彼懺。十誦三十一。若居士不
受懺者。是居士多知多識。有大勢力。有官力賊力。能
自作惡事。惱亂僧眾。若令人作僧。應語是比丘言。是
居士多却多識。乃至生人作汝。當離是住處告。若是
比丘強住者。眾僧無罪。次解如文。次不見夅者。不信
善惡二因。感得苦樂兩報。邪心在懷。障於學語。宜加
折伏。夅棄眾外。不住僧用。名之為舉。作斯夅法。治不
見人。故曰不見夅。文相同前。解中略無有乞。次不懺
舉者。罪無定性。說緣而生。理可悔除。說緣而滅。今以
耶見在心。不信緣能滅。須僧折伏。令信懺除。故曰不
懺夅。釋文同前。次惡見不捨夅者。欲是道怨。說言不
障。耶心究徵。名之為見。見心違理。目之為惡。作法治
罸惡見之人。故曰惡見不捨夅。文亦如前。上來呵責
法竟。
●次人犍度。
若據法𠎝消除。應名懺悔犍度。今約
能懺行者。以標其目。故名為人。廣明懺儀。集在一處。
稱云犍度。特欲釋文。先解其義。解義依耳。論偈曰及
上起罪五種方。釋曰五方者。如人犯殘。求得出離。若
人欲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必定。應先憶持色種。
上起方法。後作羯磨。一親僧殘罪相。二為曾擇人知
藏罪不藏罪相。三親業聚學處。為曾擇四部等眾。四
親業相應學處。為行白四等羯磨。五親於十三僧殘
中。一日夜等藏不藏。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
㮈多等。問所以名上起者。為前墮在犯罪處故。令戒
不淨。名之為下。今若懺悔。還令戒淨。翻前下處。名為
上起。是以懺悔。總名上起法也。又提舍那者。此名發
覆。謂此懺悔是發覆法。此之五方。僧須親察。始可為
人。作上起罪。
第一方治須捨定是殘非殘。是殘即是具緣得成。非
殘即是罪緣不成。故論言。此中僧殘罪相者。於故意
出不淨罪中根本相。若人巳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巳
制此戒。若人不至癡法。若人有無心求出不淨。若方
便巳離。於男根邊。若不淨巳出。若惑執巳息。若觸樂
巳生。此人則犯僧殘。於解略說相亦如此。此出具護。
通別兩相。謂不癡法巳前是通解。若人有欲心下是
別緣。以具緣故。得成僧殘。明知罪者不成僧殘。乃盡
十三撿驗亦爾。所以爾者。恐不成殘。治成非故。
第二方知藏罪不藏罪相者。論云。若人於僧殘罪中。
起僧殘罪。見不欲從彼上起。由無發覆心藏一夜。於
此人此罪巳被藏。若人不知不憶。或疑或起非罪見
故。藏此罪不被藏。論中。總定藏不藏相。唯論解律。總
有十三種人。覆不成覆。於十三人中。分之為二。前八
約位。後色約心。前八位者。即八護差。位非比丘。於中
有三。初二罷道沙彌體非比丘。次三狂等病解差故。
次三三夅治法差故。次約心中。離為色對。一覆不覆。
二憶不憶。三疑不疑。四識不識。五乞不乞。所以須此
五者。如發覆者。不成其覆。不發覆者。即成其覆。是以
先須覆不覆來障其發覆。却體覆中有憶不憶。憶者
成覆。不憶者非覆。除其不憶。却體憶中有憶生疑。有
憶不疑。疑者非覆。不疑覆障其疑者體不疑中。有識
不識。識者成覆。不識非覆。又障不識却體識中有乞
不乞。不乞成覆。乞不成覆。故須展轉。曾取覆憶不疑
識不乞者。成覆須治。若其不覆不憶疑不識乞者。不
成覆故。治即是非。故容呵云境者與覆。藏者善不。境
者與覆。藏者不善。應與摩那埵。僧作突吉羅懺。此中
初色。為作發覆法。故覆不成。覆中三心迷故。覆不成
覆。又此五對唯隻覆中。具解文四。或三者。皆以當處。
文意不同。不同之義。至文解釋。然依餘部。更有不成
覆相。僧祇二十五云。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有罪亦
知。無罪亦知。覆亦知。不覆亦知。覆亦知者。比丘犯殘。
却是罪作覆藏心。不覆亦却者。不作覆心。未得發覆。
若忘若羅道者。若入定若命終。是名不覆。五分二十
三云。佛言一切覆藏。名為覆藏。若於和上阿闍梨所
敬畏人間覆藏。不名覆藏。於餘人間覆藏。名為覆藏。
若於此土。以多人識重。不欲令却覆藏。不名覆藏。於
彼土覆藏。名為覆藏。十律五十四。獨住比丘。無人可
間發覆。雖覆不成覆。又雖竟日共比丘住不發覆。出
界至地耳時。亦不名覆。又共賊住人。擯人。別住人。狂
人。散亂心人。病壞心人。啞人。聾人。啞聾人。邊地人。比
丘尼等下眾。二俗共住。不名覆藏。伽論第三云。頗有
犯僧殘。終身不發覆。不犯耶。若有治。若晝日有比丘
處。夜在無比丘處。不成覆藏。若於聾人所。癡人所。邊
地人所。人在地空中。不成覆藏。諸部曾不覆中。與此
文乖者。皆成覆藏。如色分敬畏人等。餘可准却。不能
繁述。
第三方業聚學處。為曾四部等眾者。四部治四種僧。
僧雖位四。今此懺境。前二四人僧收。後一二十人僧
攝。若異此者。化法不成。若望行時假境說者。別住下
至一人在界六夜。須在僧中。出罪一席法事。
第四方業相應學處為行白四羯磨者。以其法位。解
有其三。治殘事是上品。畜用白四。用法多少。極有其
四。謂波利婆沙。摩那埵。本日治。阿浮呵那。分別此四。
至文當解。
第五方親於十三僧殘中。一日夜等藏不藏為顯有
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等地者。即是處所之名。
謂波利婆沙等四位之中。若有藏者。即行宿住地以
別住法。隨宿而治。要結宿行。故曰宿住地。若無藏者。
真行摩捺多。故曰有藏無藏等。即是有覆行三法。無
覆行二法。以所治罪藏不藏別。對病設藥。位亦有兩。
一者治覆。二治不覆。於此二中。復各有兩。謂不壞及
壞。故成四別。先時覆中不壞及境。不壞法三壞法位
色以別住六夜。若帶本日。此唯責種。合行重治。本日
中新罪。與本日合。若據約時重犯文中。新舊罪別。故
文言。若行覆藏比丘。中間犯罪。知日數覆藏。僧應隨
中間犯罪。與覆藏羯磨。與覆藏羯磨意。與本日治行
覆藏。本日治竟。與摩那埵。與摩那埵竟。應為出罪。此
謂本犯覆法。一新犯覆法。二舊犯本日治。三次六夜
亦三。次無出罪。總成七法。准此二文。離無俱得。但秉
法者。須知分畜。然本覆法差別位四。第一一罪一得
法。即建初文是。第二多罪一得法。如廣中第一文。爾
時有一比丘。犯眾多僧殘罪。或有犯覆藏。一夜二夜
乃至十夜。合乞行者是。第三多罪多得法。如廣中第
二文。時有一比丘犯二僧殘罪。二僧覆藏等七句文
前四句是。第四一罪多得法。如廣中第三文。時有比
丘犯僧殘罪。覆藏兩月等七句文前四句是。於此四
位。位別通三。謂所治罪。有知日數不知日數。或知數
不知數。以三對四。合十二頭。今約得法位收。具說四
說。若謂重犯壞法。於上四位及十二頭下。具有壞等
五法及七法。今者且緣行覆時說。於行覆中。約一罪
一得法下三頭為法。此之三頭。頭下有九。九中三三
以為三位。初三。一知日數覆。二不知日數覆。三知數
不知數覆。次三。一知數不覆。二不知數不覆。三知數
不知數不覆。後三。一知數覆不覆。二不知數覆不覆。
三知數不知數覆不覆。此是根本智數。下重犯九人。
一頭既爾。餘二頭下若九亦然。合成三九二十七人。
於一位下三九既然。餘三位下亦若同爾。即是四位
二十七人。此四二十七。據行覆中重犯。行覆中既爾。
餘三時亦然。即成十六箇二十七人。合有四百三十
二人。頭別法異。起犯不同。若或第二重犯。當位倍說。
若加舊新。並覆出罪。諸位既殊。須知分局。若互秉者。
法並不成。或若三四重犯。准義應知。上來但約識不
識明。若約憶不憶門。疑不疑門。義同前說。是故治法
長短中。通約憶疑識等三門說也。豈可識不識門得
有本日。憶之與疑即無重犯門。如一罪中。知不知二
門可爾。如何得有亦知不知合解。如犯一罪。覆巳經
年。但百日巳來。分明記憶。百日巳前。不知定數。若欲
乞法。雖憶少時。以有不知定數。理亦從長以治。次治
不覆。不覆之中。亦有壞不壞。然本得法差別位三。一
一罪一得法。即略中三番羯磨是。二多罪一得法。三
多罪多得法。此之二位。准覆以說。問所以無一罪再
得法者。答以六夜位定。不隨長短。故無一罪再得法
義。於三位中。若有知不知等三頭。總成三位二十七
人。委細分別。同前覆明。若壞法者。但有二時。謂行六
夜時。行六夜竟。於二時中。若有三位二十七人。合一
百六十二人。頭別不同。治救方法。或若重犯。亦同前
明。問上來可以約五方解者。若下文。一一治處。咸須
此五。謂知具羅成覆。不成能秉僧所秉法。及用藥分
畜。是故此中總解巳說。對文咸須舉斯五方。一一作
心加被。即知成不之狀。次隨文解黃。唯滅諍文三科。
此亦為三別。初有十番羯磨。明能治藥。既有能治妙
藥。須明所治之病。是以第二時有比丘犯二僧殘下
正明其病。既有藥病。若不相對。藥無能治之功。病無
可滅之義。是以第三時有比丘犯僧殘下明藥病相
對。懺滅方法。藥中有病。夅病成藥。病中有藥夅藥明
病。如是藥病兩分夅宗。若異如此科制。良謂不然。斯
等上下諸文。一文即是一事。當分設治。治無不周。何
有初文獨舉其藥。第二文中。唯是其病。至第三文。始
取初文中藥。第二文中病。名為相對。故知不爾。此與
滅諍非類。不得妄引彼文。以定斯旨。但諸文中。所列
法藥。對事既殊。牒法亦異。不得以此文中藥。乃治餘
文中病。若如所辨。並皆不成。今解此文。大分為二。初
則略治僧殘覆及不覆。第二爾時有一比丘犯眾多
僧殘罪下廣治僧殘覆及不覆。此二文中。既有覆及
不覆。是則為四。問所以得知初略後廣。解夅上五方
中。第色方義。驗此前後。足知初略後廣。
就前略中。先明其覆。覆中四法。文亦為四。謂覆法一。
本日治二。六夜三。出罪四。對此四法解義有五。第一
翻名解釋。第二所治分別。第三先後次第。第四諸部
同異。第五僧尼差別。初門梵曰波利婆沙。此云覆藏。
約就所治情過受稱。故文言。聽僧隨覆藏日。與覆藏
羯磨。亦名別住。故僧祇。五分。十誦。伽論。並云別住。以
其同聚。妨修癈業。制令別住。思𠎝改過。梵曰摩那埵。
見論十四。譯云折伏貢高。亦言下意。下意者謂下意
承事眾僧。伽論第五。云何摩那埵。若比丘巳別住竟。
與摩那埵。作白四羯磨不動肘。於一切比丘所下意。
故名摩那埵。了論。摩捺多。譯云悅眾意。或云發喜。由
化此法度罪明滅。內心踊躍。故曰發喜。問覆藏摩那
埵行法作同。所以前名別住。後稱下意。解覆非僧中
宿。又不日日白。彰其下意不。故與別住之名。六夜要
僧中宿。復日日白。鄣下義顯。故名下意。本日治者。但
後本日行罸。故曰本日治。不知梵名何等。梵曰阿浮
呵那。見論十四。謂云喚入。亦言拔罪。云何喚入拔罪。
與同說恣法事共同。故名喚入拔罪。亦可以六夜前
行未清淨。今既淨巳。故名喚入。此律攝云出罪。以化
此法人從罪出。故曰出罪。或由作法罪得除滅。故云
出罪。然此四種畜。名羯磨者。由作羯磨。令行別住。乃
至出罪。故曰別住等羯磨。
第二所治者。但治有二。一治方便。二治根本。方便又
二。一者別住治覆情過。二者六夜治殘情過。初治覆
過。有其兩種。一以覆故犯覆藏突吉羅。此覆吉羅。通
解六聚。二為覆故。治覆情過。此唯局殘。不通餘六。故
文言。先懺覆藏吉羅。然後與覆藏羯磨。又以不憶等。
耳不治覆。憶等方治。故是情過。以此情過假日而成。
故治覆藏。必須謂日。問所以治覆情過唯殘非餘。答
夷罪滅擯。豈勞治覆。提等為輕。復無治法。唯殘可悔
中重。假僧而除。若不折伏苦治。罪無由滅。以是義故。
獨治僧殘。次六夜治殘情過者。以故造殘。須治情過。
以情過同畜行六夜。又以行別住竟。僧與六夜摩那
埵。故伽論第五云。摩那埵是別住功德利。本日治者。
治其自違行法。以犯壞法。罸令後本而行。其新犯者。
隨覆不覆治。得法巳後。行同前二。伽論第五云。何以
故本日治調伏。調伏者使諸比丘。知是長老。如是熾
盛煩惱犯罪慚媿。更不作故。是名本日治調伏。次出
罪治根本者。由作此法罪得除滅。故伽論云。云何阿
浮呵那。於不善處。舉差善處。是名阿浮呵那。又云阿
浮呵那。是摩那埵功德利。巳調伏求清淨自求出罪。
諸比丘言。是比丘求清淨求出罪。是賢善比丘。我等
當與作阿浮呵那。是故阿浮呵那。是摩那埵功德利。
對此所治。有定不定。故使設法。或有二三四五。
第三先後者。先別住。次六夜本日。隨前二位後出罪。
所以如是。十誦五十八。問何故善法中別住。答為摩
那埵故。問何故本日治。答為折伏心故。問何故摩那
埵。答為出罪故。問何故出罪。答為戒清淨故。問何以
故別住為摩那埵。答是比丘行別住法。能令諸比丘
心悅。諸比丘友心思惟。無與摩那埵。問何以故本日
治為折伏心。答若還從本日行是事。令心折伏。諸比
丘作是念。是人結使厚重。以本日令慚愧。更不後作。
爾時諸比丘。友心欲與摩那埵。是故名本日治。為折
伏心故。問何以故行摩那埵為出罪。答是比丘行摩
那埵法時。能令諸比丘心悅。諸比丘是作念。長老一
心好作善法。無出是罪。不欲違逆。我等當今是人得
從罪出。是故名摩那埵。為出罪故。問何以故出罪為
戒清淨。答是比丘若得出罪。離諸罪故。得持清淨戒。
如毗尼中說。二人清淨。一人先不作罪。一人作罪巳。
如法除滅。二俱清淨。是比丘以出罪羯磨故。是得清
淨戒。是故名以出罪為戒清淨故。
第四諸部同異者。此及五十三律。若當重犯。並治本
日。僧祇。不壞本法。但隨日補足。故彼文二十六。先約
本罪作法說。次明中間罪。言中間罪者。比丘覆藏行
別住。語比丘言。長老我更有僧殘。應問本罪中間罪。
答言是中間罪。問言何時犯。答言別住中犯。問言覆
不覆。答言覆。應語言。長老。先別住者。巳如法行。伹少
一夜。今覆者。應更乞別住合行。共行摩那埵。共阿浮
呵那。是名別乞共行別住。共行摩那埵。共阿浮呵那。
次六夜中犯。問答同前。應語言長老。先別住摩那埵
巳如法行。但摩那埵中少一夜。今覆者應更乞別住
行巳。更乞摩那埵合行。共阿浮呵那。是名別乞別行
別住。別乞六夜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問乃至出罪
竟。言更有罪。別住中犯。問答同前。應語言長老。先別
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六夜出罪不成。今覆罪。應更
乞別住合行巳。更合乞六夜出罪。是名別乞共行別
住。合乞摩那埵。共阿浮呵那。次句乃至出罪竟。言六
夜中犯。問答同前。應語言。先別住摩那埵者。巳如法
行。但摩那埵中少一夜。阿浮呵那不成就。今所覆者。
應更乞別住行巳。更乞摩那埵合行。共阿浮呵那。是
名別乞別行別住。別乞合住摩那埵。共阿浮呵那。准
此行覆。要須日滿方成。又體四五十三伴中。四分五
分。必須具行覆等。乃至出罪。一一如法方得罪滅。反
此不成。故如法文言。覆藏如法。彼比丘行覆竟。與六
夜如法。行六夜竟與出罪如法。彼比丘清淨罪得出。
既言行覆六夜竟。故知具行。十律。設使行覆六夜。不
具滿者。出罪亦成。眾僧有罪。
第五門僧尼差別。於中有三。先明有無者。問所以比
丘尼不行別住。答古舊解云。由名相翻故。尼本為別
生過。今異遣別。正是相違。是相無覆摩那埵中非名
相翻。得開二人同宿。又解。尼若犯殘。佛造二眾中障
尼於大僧無冐涉過。故不行之。今解復更有義。為治
覆藏。無有期限。既無分畜。不可二部中行摩那埵行。
定期半月。既有分限。可得行之。又可尼眾法爾。不行
別住。既是法爾。豈論所以。次體有中。明長短者。問所
以比丘六夜尼經半月。答為不治覆。加至半月。亦可
女人志弱。因行難成。自非半月里𠎝。無由清淨。次辨
行之執則。如常應知。若依五分。行時二部不同處得。
故二十九云。時有一尼。媒嫁犯殘。佛聽二却僧白四。
與半月摩那埵。乃至廣說。僧與法巳。應晨起掃灑比
丘尼住處。乃至客尼來其。亦皆應白。又應白又應物。
一比丘為伴。至比丘住處。若有可作。皆應如上作之。
若客比丘來。及有去者。亦皆應自日是暮。異比丘尼
住處。如是半月巳。於二部僧。若二十人中。求出罪羯
磨。如比丘法。
次下釋文。先解覆法。覆中文四。第一比丘犯殘。夅以
應佛。以見初夷及六提等。並不治覆。今犯僧殘。未閑
法戒。故曰不知云何。第二佛言下隨病設藥。文言。隨
覆藏日者。出法之言。若憶數者。須攝日數。若不憶日
數者。須乞清淨巳來覆藏。故伽論第八云。若比丘犯
僧殘罪巳。不知時日。何處與別住。答從初受戒日。十
律亦爾。雖言初受日。必須言乞清淨巳來。十日百日
一年十年等覆藏。若不言日數者。則不知竟之分齊。
第三應如是六教從僧乞。第四眾中下正明與法。乞
與長短。亦同前說。下諸羯磨。分畜皆爾。此中應有七
五行法。為離繁文。並迴在下覆法中明。六夜中行亦
爾。次本日中直言重犯。不言覆不。文略不載。次六夜
法。明化法時。僧祇二十六。應問行別住滿不。不空僧
伽藍。行別住不。無本罪中間罪不。不共比丘同一房
一障住不。客比丘來。時集非時集白不。如是撿挍如
法巳。復教立心作障罪意。如是巳為作羯磨。次是出
罪撿問。六夜如非同前作。出罪法竟。應語言。善男子
聽。汝巳如法出罪。一白三羯磨。眾僧和合。滿二十眾
集。僧作羯磨難。汝當謹慎。莫後更犯。次不覆文。准說
應知。上來略文巳竟。
次下廣辨治殘。文中分二。第一治覆方執。廣前初文
覆藏。第二時有比丘犯僧殘罪不覆藏下。說未治不
覆人。廣前後文不覆。前治覆中。大文為十。第一多罪
一得法人短長合行法。第二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
下七句文。多罪多得法人離合是非法。第三時有比
丘犯僧殘罪覆藏兩月下七句文。一罪多得法人離
合是非法。第四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下。約時緣差
治舊新法。第五時有行覆藏比丘中間重犯下。約時
重犯治舊新法。第六爾時有比丘犯僧殘罪知日數
下。異種合行重犯治法。第七若眾僧為彼出罪不如
法下。僧治覆等設藥如非。第八爾時有異住處下。以
人對人簡覆非處法。第九時有比丘犯殘謂是夷下。
通約六秉釋識不識相。第十時異住處下。局簡覆人
治有長短法。若作如此科釋文者。謂此犍度。略廣分
二。若據何治覆不。便即為四。約文長分。乃為十三。於
中初一及第三十文。此十一文略廣治有覆人。第二
第十三。此之二文。略廣治不覆人。今對廣中十文。須
作五位料簡。第一簡覆不覆。第二明壞不壞。第三辨
成不成。第四通局。第五釋文。初門位二。謂二三四及
以八九。簡覆不覆。治救方法。自餘五文。不論覆不。第
一五六直是設藥總別。第七專辨如非。第十論治長
短。次明壞不。位亦為兩。四五六七四文。寄壞以辨。上
三下三。明不壞法。次明成不。位亦為兩。二三四七八
九六文。明成不成。自餘四文。直辨設法。文中不舉成
不成相。次通局者。第七九十。此三雖在。七九與十義
通餘七。如第七文廣辨如非。此則通攝一切如非。以
餘諸文。直明設法竟。不辨其如非之狀。或雖簡覆局
是事非。今此如非。具攝四現。第九文明覆不覆相。即
釋一切覆不覆義。以前諸文出法。言隨覆日治覆。不
定長短。今第十文。明覆長短。以其治覆。不過長短。故
知此簡亦通餘文。餘咸自了。並不相須。次下釋文。先
解初文。文有三法。覆中文四。同前所明。但此犯者。不
同前文。為犯眾多。覆日不等。以斯異故。夅事白佛。佛
今以短從長。合與十夜覆法。五分二十三。若犯一殘。
乃至眾多。覆藏一夜。乃至眾多夜。僧若與別住者。但
斗覆藏最久者。隨日數與別住。次六夜出罪。如文可
知。
對此須化。四門分別。第一定罪及種。第二明覆等不。
第三等不離合。第四設法儀則。
初門者。文中伹言
眾多殘罪。竟不定此種之同異。理實此之十罪。或可
種二三四。乃至其十。隨事稱之。以文不定種同異。故
罪中亦約十罪為法。雖可以此十罪為法。遇緣有遇
咸者。亦隨事稱。不得執文限心作法。
第二門者。文
據覆日不等。從長十日治之。又後先夅短日。却夅長
日。故言或有犯。覆藏一夜。乃至十夜。理而言之。覆十
夜者。以㝡先犯。故經十夜。第二九夜。乃至第十犯者。
覆藏一夜。是則先長後短。說先長治。或約犯日隔絕。
亦得如犯一殘一夜覆。發露經多日巳。後犯一殘二
夜。覆後發露。經多日巳。更犯一殘三夜覆。乃至經多
日巳。更犯一殘十夜覆。此便先短後長說。後長十夜
治。事既不定。隨事稱之。或可十罪等覆十夜。
第三
門者。此等不等。若有離合。其不等者。此文合作十夜
別住。便是治短。或若積日累舒亦得離。成五十五夜
別住。便是治長。故僧祇二十五云。別覆者。月一日犯
一殘。知是罪。他覆藏心。不問他說。二日後犯。知是罪
犯。覆藏心不向化說。乃至十日後犯。知是罪化覆藏
心。不向他說是十罪。若別覆最後罪一夜覆。如是二
夜三夜。乃至初罪有十夜覆。應與化十別住等三法。
亦得化一別住等三法。若言十別住等三法。即是一
罪一得法。累日長治。若言一別住等三法。即是多罪
一得法。合日短治。斯之後義。正當此文。次等覆中。亦
有離合。彼文有四句。或有罪合非夜合。或有夜合非
罪合。或有罪合夜亦合。或有非罪合亦非夜合。言罪
合非夜合者。比丘犯十殘。一切十夜覆。僧合與百夜
別住。比丘言長老我羸病。不堪得與。我略行波利婆
沙。不應語言。得百夜羯磨。合化十夜別住。或夜合非
罪合者。比丘犯十殘罪。一切十夜覆。僧合與十夜別
住。比丘言長老我慙媿。我欲廣行波利婆沙。應語言
得。或俱合者。比丘犯十僧殘。十夜覆藏。僧合與作十
夜別住。或倫非合者。各各別作波利婆沙羯磨。唯此
等不俱有離合。此文且據不等。行者准知。
第四門
者。文中出法真言犯眾多殘或覆一應二夜。乃至十
夜。若秉法者。必須具牒種名同異。若隨覆日短長攝
之。若其守文誦者。法定不成。又若白時還須具牒。隨
意停者。理則不然。
次第二文多罪多得法。文中七句。七中分二。初有四
句。與法成體。所謂彰是。第二佛言汝曹下三句。與法
不成舉非顯是。前文復二。初有三句。法雖成就。言濫
不耳生。下三飛九句。次有一句非真法成。後耳教說。
不生下非句。前三之中。先解初句。初句文五。一彰犯。
二殘罪二二俱覆藏。所謂犯巳。俱不發露。三憶一不
憶一者。復欲行法說僧乞覆。對眾惶懼。遂不憶一。亦
可臨乞意謂一罪。四彼比丘隨所憶下隨所憶者。乞
得覆法。五彼比丘行覆藏時下行時方憶。第二佛言
隨憶與覆此言不耳下生下初飛。所以然者。若言乞
時憶一不憶一。即是耳教。而說不生不飛。以文不言
乞時。直言憶一不憶一後隨憶。第二佛言隨憶與覆。
由此濫故。客有犯意。憶一不憶一。亦俱乞覆。故得生
不。初飛文雖如是。釋義五門。第一定種同異。第二憶
不長短。第三憶不多少。第四得法重數。第五約時明
憶。初門者。文中直言犯二殘罪。竟不定二種之同異。
以理而言。或一種二罪。或二種二罪。或可罪有眾多
種亦同爾。並隨前事種名稱之。不得執文。局限二罪。
第二門者。文中但言憶一不憶一隨所憶者。說僧乞
覆。彼行覆時續憶。第二佛聽隨覆藏日。與覆藏羯磨。
都不定覆時節長短。理而言之。斯之兩罪。或可等覆。
俱長並短。或不等覆前短後長。前長後短。但須隨憶
與覆。不可一准。第三門者。文中且夅二罪為法。若其
廣說三四五等無妨。謂或憶二三四等不憶一。或憶
一不憶二三四等。或憶二三四等。不憶二三四等。參
差友絡。相當並得。但化法時。牒須周盡。不得執文。局
二為法。第四門者。如憶不憶。雖通多罪。文中但據兩
得為法。或隨多罪三四五等。重重與法。實如以答文。
舉兩得為法。多理非妨。但作法時。亦須牒盡。以其第
二續得。既不礙前三四等得。何殊不許。第五門者。文
約行覆藏時憶。第二犯佛聽隨憶。與覆藏羯磨。即是
別得覆藏。共行覆藏。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夜後有
行覆竟憶。亦聽隨憶。與覆羯磨。即是別得別行覆藏
叔得。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後應有六夜中憶。語言
六夜。且置隨憶與覆。便是別得別行覆藏。別得六夜。
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六夜竟憶。准上應知。次出罪
竟憶。即是覆藏。乃至出罪。一切皆別。文中行覆藏時
者。略舉一時以示法。僧祇二十六。本罪者。比丘覆藏
乞別住巳。後言長老我更有僧殘罪。問言是本罪中
間罪。答言是本罪。後問覆不覆。答言覆。語言長老先
別住者。巳如法行。今所說覆者。當更乞別住。巳是兩
罪合行波利婆沙。共行摩那埵。共阿浮呵那。是名別
乞共行波利婆沙。共行摩那埵。共阿浮呵那。次句行
至半。後言更有半本罪。覆藏作法。共別如上。次句行
別住竟。後言有本罪。問答同前。應語先別住者。巳如
法行。今何覆者。應更乞行。是名別乞別行波利婆沙。
叔行摩那埵。共阿浮呵那。次句乞六夜巳。後言有罪
問答同前。是名別得別行別住。別乞合行摩那埵。共
阿浮呵那。次句行六夜至米巳。故言有犯問答。與法
共別如前。次句行六夜竟。問答與法亦如前明。次句
乃至出罪竟。後言有犯。應語言先波利婆沙摩那埵。
阿浮呵那。巳如法行。今何覆者。應更乞行。是名別乞
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呵浮呵那。次乞別住巳言有
二罪。一覆一不覆。應語言不覆者。倚覆者。更乞別住
行。或共別等。乃至出罪同前。次乞別住。巳言有三罪。
一覆一不覆一疑。應語言不覆者。倚疑者。當決了覆
者。更乞別住行。或共別等。乃至出罪同別。彼約七時。
以彰離合共別。今文總有五時。用彼七時無失。上來
隨憶。一門既爾。疑識類同。不叔繁具。次明了教文中。
既言乞覆藏。時說一罪。覆藏一罪。明知。唯有一人。不
得事有。第二既說一罪。從僧乞覆。明知。根本二俱覆
藏此文。為有乞覆藏言。即是耳說不生下非。又以故
心隱罪。文言。慙媿心生上憶等。心迷不言慙媿。對此
亦須五門分別。釋不異前。不能繁述。此中五對。䚵悉
具足。並為約覆說故。明中有四。
次解不成三句。先明憶不憶。文有其五。第一彰犯二
殘迷心乞法。第二僧與彼犯下。僧同謬見俱與覆藏。
第三彼行覆藏時下。客三藏來因白撿問。第四舊比
丘答言下。答行覆藏儀軌之狀。第五彼客比丘言下。
制非結犯示僧正法。初文二罪俱覆。約情以說。以即
犯日。作隱過心。故曰二俱覆藏。言憶一不憶一者。約
理以說。謂亦犯竟。即有忘不忘。雖不發露。同皆經宿。
然憶者成覆。不憶者非覆。故言憶一罪不憶一罪。彼
比丘執相。似文憶與不憶。俱從僧乞。問執相云何。答
以見前文佛聽與彼隨憶第二。犯覆藏羯磨。前文憶
一不憶一後憶第二。佛聽隨與覆藏羯磨。我今亦是
憶一不憶一。後憶與前不殊。何為不得俱乞。以是謬
執。俱說僧乞。次僧同謬見。俱與覆法。次問有二。先問
其犯。故言此比丘何所犯。此問含二。謂犯何罪成覆
不成。次問其行。故言何故行覆藏。此問含三。謂問乞
與及行。亦可據文。二問亦得。次答先酬初問。次二俱
說僧乞下。答第二問。次制不成。文有其三。初制不成。
次何以故徵。次彼比丘下釋。釋中復三。第一制定是
非。以憶成覆不憶非覆。以非覆故。與法不成。次結僧
犯。次示正法。釋文雖爾。義還為五。第一定種同異。第
二憶不長短。第三憶不多少。第四得法重數。第五約
時明憶。初門者。聖言二罪。假出法言。而不定二種之
同異。然據實理。或種一兩罪。或種二兩罪。可隨十三
事別稱之。不得執文。局限二罪。第二門文中。但言憶
者。與覆藏善。不憶者與覆藏不善。竟不定此憶不長
短。然據實理。各通長短。隨與覆者。並成非法。第三門
初約兩罪。對前成就。以理言之。通三四五等。如似憶
一不憶二三四等。或憶二三四等不憶一。或憶二三
四等不憶二三四等。並悉成非。不得執文局二為法。
第四門文中。隨憶不憶。俱說僧乞。此約一重得法。以
辨其非。若得法巳方憶第二。後與法者。亦成其非。豈
可一時得法。佛制是非。前後與者。即不成非。但使二
三四等。隨與皆非此謂反前如中重重生非。第五門
者。文中乞時隨憶。是共得法。或可乞巳別得法者。亦
成其非。乞時生非既爾。下六時亦然。但使依文。共乞
共得者。兩俱不成。以法增減覆者亦非。若後隨憶。別
乞別得者。後不憶者自不成。前憶者自成。次疑不疑
門。識不識門。准前應知。不能繁述。
次第三文一罪多得法。文中七句。七中文二。初有四
句。根本成覆。經於兩月。所謂彰是。第二佛告巳下。本
覆一月。不覆一月。所謂顯非。前文有二。初三言監生
下三非。第四耳教不生下。非對初文相。准前應知。文
中且約兩月為法。若其三等及年類安無別。此中釋
義。還須五門。法戒翻前。不能繁述。但是一罪多得。離
合為別。次疑識二門。亦同前位。又此等三。皆須先不
憶疑不識。一月後憶不疑識。一月隨行憶等。方始憶
前不憶等。次耳疑准知。次舉三非。亦准前位。不成以
說。亦應五門通釋。義不異前。
次第四文約時解差。文中有三。初雙覆雙發覆。第二
隻覆隻發覆。第三明其二續。
初雙覆中。但有四句。
前後道分。體是比丘隱不發覆成覆。須治中富。罷送
既非比丘無發。覆法非覆不治。釋文可知。問此中為
唯四句。為後更得成多。答依文但四。餘者不明。又可
准下隻中合有五對。五對各四。成二十句。然此五對
四句。各初句同。各下三異。謂五箇初句。前後道分。俱
同五箇。第二前同後異五筒。第三前異後同五箇。第
四前後俱異。以有異故。得成多句。是則成覆一向同。
非覆一向異。所以爾者。如憶不憶。說覆中來。今忘非
覆。寧同發露。疑不疑者。憶中以辨。以猶豫故。不成其
覆。便非是忘。寧同不憶。識不識者。不疑中辨。以不識
故。不成其覆。非是猶豫。何得同疑。乞不乞者。識中以
明由從僧乞。不成其覆。既非迷謬。寧同不識。此二十
句是行覆前對下四時。例皆如是。於中前二十句二
罪化得下八十句。義須三罪一緣作法。既有百句。下
七緣差各百亦爾。問所以唯言二罪不言三四覆等。
答且以二罪為法。多亦非妨。但以約治不殊。更不別
舉。
次明隻覆隻發露。約八解差各為百句。第一羅
道形差自有五位。一覆藏前。二行覆時。三行覆竟。四
行六夜時。五六夜竟。各有二十成其一百。先齊行前
二十明者。於二十中。分為五對。初約覆不覆。作其四
句。隨治前後釋相可知。問先既發覆。後所成覆。答以
緣差故。更須發露。為隱不發。故成覆藏。無問對首。對
僧後覆成覆。如前說戒罪雖發覆。至後說時。更須發
覆。隱不發覆。還得默𠎝。文中且約覆一不覆一為法。
或若覆一不覆二。三等化法無殊。更不別夅。次下憶
不憶門。疑不疑門。識不識門。乞不乞門。若四同前文
不具舉。對此釋義。須作二門。第一定對離合。第二五
初不同。初門。問何故發覆露藏。作兩對四句。謂是根
本及以乞時憶疑識三但一四句。唯有根本憶不憶
等。而無乞時憶不憶等。答覆等四對並就根本以說
乞覆時者。自約行法以明若其時。此四對總入行法。
是則四對各八。成三十二句。今以發露覆藏。對於作
法。為對作法。作法不同故。約根本乞時。以分二對憶
等。餘三不對作法。既不對法。無有異相。真有根本。無
有乞時。所以爾者。如亦犯竟。即有覆藏。發覆者。此是
根本覆不覆。從僧乞時。後有覆藏發露者。即是乞時
覆不覆。為有此義。得分兩對憶等。餘三無斯義。故但
有根本無有乞時。又解從先犯來。未曾經覆。今從僧
乞有隱不隱。是故此名乞時覆不。若先覆藏。今乞還
隱。此隱仍是乞時覆者。由心耳知得分兩對。憶等卜
三心迷。故不分二。第二門初五不同者。問第五乞覆
藏時覆藏發覆。與初四句發露霜藏。有何異相。分為
兩對。釋有二義。一以時異故分二對。如初四句本覆
不覆。第五四句乞時覆不覆。爾者若以時異分兩對
者。乞時可爾。行時云何如至行中不得有乞。既無有
乞。唯是覆一發一。是則但應十六。何以亦二十有。答
至行等時。明乞不乞者。更約新犯。以說不齊。舊罪而
論。若唯取舊。不約新明。其義即局。攝法不周。為寄五
時。以彰事別。故行等時。亦有乞不。二以非覆法體不
同。初發露者。謂對三境發露。第五乞時局。是從僧乞
法。以斯異故。分為兩對。又解初之四句。曾先經覆。假
使乞時。有覆不覆。然與初同不得分二。合第五四。不
曾經覆。犯巳即乞。乞時有覆不覆。此與初異故。第五
收既知初五相異不同。不假僧文浪相比決。自下諸
位。咸須二門通釋。釋義既同。不繁再述。上來行前二
十句竟。
次下四時有八十句。對此後作二門分別。
第一二三分別。第二舊新分別。初門前二十句人未
被。謂罪未得法兩罪作足。今以十句人巳被。治罪有
得法。來得法要須三罪作之。若兩罪作四句皆妨如
覆不覆四句中初句覆一不覆一。罷道後來二俱覆
藏一罪。前後俱治。明非行覆藏者。一罪治後不治前。
亦非行覆者。明知一罪巳得法行。名為行覆藏者。後
須更有兩罪。一覆一發露。故須三罪。兩罪即妨。此句
既爾。餘句同然。然古師云。若二罪作初三句。妨二四
句。得第二句覆一發一。罷道後來一罪。先覆後亦覆。
前後俱治。明非行覆者。一罪先發後亦發。先後俱不
治。即是所行之罪。以無覆義。同即以行者為發。覆一
配前。先後俱覆一。故言兩罪。作得第四句。得同此說。
此釋不然。如望覆乞二門。客以不覆及乞。即是所行
之罪。如不憶疑不識。皆不成覆。豈得時不憶疑不識
即是所行之罪故知此義權而未通諸六八十畜須
三罪若其二行。既妨二竟之言。對何辨竟故皆是妨。
第二門舊新者。此下四時。重更犯者。並約新罪。不據
舊論。為明新罪。成覆不成覆。須治不須治故。行法中。
犯新成覆。所以然者。雖行法中奪三十五事為有隱
心不殊。覆還成覆。此第一緣差竟。下七類爾。
次明
二續文約四時。作其五句。應合有六。以本日含故。五
中初與第四續行。餘三續作。謂罷道巳覆來。更假作
法者。名為續作。不假作法續前行。次行者。名為續行。
八緣各五。合四十句。
次第五文約時重犯。文約行法四時以明。先對一罪
一得法人。行覆中辨。然行覆比丘准六治。不覆中。位
有三人。一智數覆藏。二不知日數覆藏。三知日數不
知日數覆藏。此三根本得法行覆文言。時有行覆藏。
比丘明知。義通三人。此三頭下。一一各九。於初九中
有三三位。初三位者。一重犯知日數覆藏作四番羯
磨。一新罪與覆法。二舊罪與本日。三合與六夜。四合
與出罪。二重犯不知日數覆。三重犯知日數不知日
數覆各四如上。此初三人十二番法。文中具列。餘者
略無。次三位重犯不覆。有九番羯磨。一知數不覆。作
三番羯磨。謂新犯不覆。直與本日治。次六夜及出罪。
二不知數不覆。三知數不知數。不覆各三如上。次三
位重犯覆不覆。有十二番法。如初三說。此三十三番
羯磨。據初九為法。餘二九下准類應知。此二十七人。
合九十九番羯磨。若舊新罪。合與法者。但八十一。謂
除新犯十八箇覆法。上來且據一罪一得法。若以餘
三得法。位乘便成四位二十七人。此行覆中。起犯既
爾。下三時中。犯新亦然。文中覆竟同前。次第三時。直
取行摩那埵時。應言亦如是。為其摩那埵行中。重犯
故舉犯罪。不覆藏言。次第四時出起犯處。非直位局。
罪各不通。以一一位重犯二十七。具有覆等治法。不
開餘時。然此四時。計舊新法。別與於二行中。各具九
十九番羯磨。總計八位。合有七百九十二番法。於二
竟中。既不壞法。俱除二十七箇。本日治法。各有七十
二番羯磨。總計八位。合有五百七十六番法。都計四
百三十二人。合有一千三百六十八番羯磨。然此且
據一重重犯。若其第二三等。類應倍明。故下文云。行
覆藏時中間第二重犯亦如是。上來重犯。約覆以明。
若對議等。餘三辨亦同上。此約根本以明。故無有乞。
次第六文異種合行。文中四法。謂覆藏本日治那埵
出罪。前三廣明。後一略舉。初覆藏法文四如前。言覆
藏者。作隱過心。不覆藏者。作發露法。等不等覆者。約
其覆日長短論之。一名者同名僧殘。多種者。十三差
別。自性非自性。舊云。性十遮三者不然。正是懺殘。豈
論遮性。今解。若以初方義驗。相即是性。若其作過緣。
具成殘罪性。解若罪者。不成殘性。住別異者。舊云。種
類有四。氣分不同。故言住別異。此亦不然。豈有時懺。
僧殘始定。初犯種類。今解若以第五方驗若有覆者。
行宿住地。無覆者。行摩捺多。故言住別異。問若以性
非自性曾具。及罪住別異。是行不同者。如何時罪及
行說僧乞法。答此之二句。是曾差別不合將此從僧
乞法。如言覆不覆。不覆亦不合從僧乞覆。如何文舉
不覆。以此故知。文中假出法言。故須備列。若其作法。
必須隨事而牒。然此為彰厭惡心猛。總列十三。咸得
消殄。若以理言。未必要具。隨有多少。皆得懺除。次佛
總示其法。故言隨覆藏日。次從僧乞不得依文而誦。
並須具名之。與種覆日短長。從僧乞法。次與亦然。次
兩重本日。同故合一。次六夜出罪可解。對此重壞三
門料簡。第一重壞多少。第二約時以明。第三對人以
辨。初門此明重犯本日治法。以前諸文未明此事。今
若重壞本日治救如何。佛言若更重壞復與本日。不
同學悔重犯滅擯。問所以不言第三重壞。答初一重
犯聽與本日。第二更壞恐不合與。是以今明第二重
壞。第二既與三等例然。以其重壞不殊文不備舉。第
二約時明者。且約覆中重壞。覆中既爾。下三時亦然。
已前壞法。並約四時以明。今第二重壞義應亦爾。又
若准文。若於二行中第二壞者。有二本日治法。若於
二竟中。第二壞者。但有新犯治救方法。即無舊罪本
日治法。以不壞於二竟法故。第三門約人辨者。文中
出法但據犯新知日數覆藏一人為法。若准如非易
中。復應更有知數不覆知數覆不覆為三。及有不知
數為三。及有不知數為頭三。知數不知數為頭三。合
成九人。舊釋復以根本三頭。乘此九人成二十七。復
以得法四位。乘成四位二十七。此皆不然。既是異種
合行。豈得更以三頭四位次第相乘。但應時此九人。
約四時辨。是則四九成三十六。問何以此中准如非
文。乘人成九。不得更多。答以六如非牒此文起六既
有九。此豈成多。又以此九本是異種合行。橫數一九。
即書無餘。
次第七文設藥如非。其文還舉異種合行。於中有二。
初舉非令弃。第二是中下。顯是令脩。前文重犯不過
有知日不知日等。及有覆藏不覆藏等故。今以知數
等。互歷覆等。有其九人。初三以知日數為頭歷其覆
等。初人有三句非。一三法俱非。覆中有三番。謂根本
覆。及第一重犯。第二重犯。雖有其三。合是覆非。二覆
如下二非。三覆及六夜。如出罪非。問但言非法。不知
是何等非。答非還不離四種現前。以此四種攝法寬
故。問非中所以無覆非下二互如。答後非不癈前如。
後如必無前非。以皆牒前起後故爾。問所以出罪須
牒前者。答為此三法共成一治。前二是方便。出罪是
根本。第二第三人各三非亦爾。此是初位三人九句
非竟。次不知數為頭三人九非。次知數不知數為頭
三人九非並悉如上。次如之中翻非以說。若其以句
望句。一句反一句。乃至二十七句反二十七句。若其
以如翻非。一如翻三非。以其覆藏六夜出罪。合成一
如法故。即是九如。翻二十七非。
次第八文對人簡覆。以上諸文。未對人辨。是中四句。
初舉二人俱成覆過。見異比丘便覆藏者。謂見清淨
比丘羞恥故隱。此之初句二俱成覆。下之三句一成
一不成。然憶不憶。就覆中。明一人記憶經宿成覆。一
人當日即忘。雖不發露。以無隱心故不成覆。次就憶
中。辨疑不疑。次就不疑中。明知不知。此知不知。即是
識不識。為簡根本覆不故無乞時。
次第九文通曾識不。理亦應對憶疑以明。為文略故。
偏曾識不。前言不知不成覆者。不知如何是不知相。
故出不知。迷想即是不識異名。此中犯殘迷。謂餘六
正望僧殘。但應有六。為犯下五象類是同。是以通舉
成六。六句夷壞。根本不得犯夷除去。初夷且三十六。
問犯此。謂彼心不當境。既不治覆。何以獲者。答以不
當境。無情過不治。為有隱心。皆獲吉羅。前言知者。覆
則成覆。不知如何是其知相。故次明其知成覆相。亦
通下說。故成六句。設藥次第。先除方便。乃至惡說。類
亦同然。
次第十文明覆長短。以覆隨日。須明長短。文中分二。
初約同名同種罪。明覆長短。次約同名異種罪。以明
長短。前文三句。初二並皆不憶日數。故與清淨已來。
覆藏羯磨。後之一句。經可不憶犯數。為憶日數故。須
數日與覆。次疑識門亦同。此說次同名異種三門類
前。祇律二十五。有無量覆作其四句。一憶罪不憶夜。
二憶夜不憶罪。三罪夜俱憶。四俱不憶。初四兩句治
長。二三兩句治短。此文略故但有其三。此為約心迷
耳。辨其長短。覆乞曾體。故此不明。
次下第二廣治不覆是中許摩那埵比丘根本有三
人。一知數不覆。二不知數不覆。三知數不知數不覆。
此之三人。各作九句。初人重犯有三。一知數覆。二不
知數覆。三知數不知數覆。此重犯三人。各作三種羯
磨。是則為九。初人三者。一摩那埵法。若於其日犯者。
舊新合乞更行。若於六夜中犯者別與新罪摩那埵。
問新罪覆者。何不治覆。答此巳隱故。名之為覆。皆不
經宿。是以不治。二與摩那埵本日治。此文即是新舊
不合。三與出罪。此是初人三法。第二第三人。若三類
然。此九合是根本知數不覆。下次不知數不覆。及知
數不知數不覆。若九同前。故言亦如是。又後此中文
略。但有重犯三人九法。若以義准更應有六。謂知數
不覆。不知數不覆。知數不知數不覆。為第二三。後以
知數覆不覆。不知數覆不覆。知數不知數覆不覆。為
第三三。此之九人是根本知數不覆下。若以不知數
不覆。及知數不知數不覆。乘之便成三九二十七人。
以得法三位。行中二時。乘之更多。廣如上辨。上來懺
殘法竟。
●次明覆藏行法。
以先犯罪隱不發覆。今欲懺除。
須治情過。從其所治情過立稱。故曰覆藏。廣明覆藏
行法儀軌。集在一處。稱云揵度。又若從後彰名。應云
摩那埵犍度。今為從初受稱。故曰覆藏。於中文三。初
明四種人不得更互作法足數。第二彼行覆藏者下
行覆行法。第三佛言聽行摩那埵下六夜行法。初文
有兩箇十六句。初十六句。明四種人不得更互秉法。
次有十六句。明四種人不得更互足數。前中四人。一
自行覆藏。二自行本日。三自行六夜。四自行出罪。此
四互歷成十六句。次足數亦然。十誦。更加別住竟人
六夜竟人亦不得秉法足數。
次行覆行法。文中有三。初明三十五事制不聽作。第
二彼行覆藏者下俶給淨眾制令使作。第三彼行覆
藏者下白等行法。初奪七五。令使調柔。其七五行。如
前巳明。
第二供給文中復三。第一制使敬上巳在末坐。次行
覆藏比丘下。眾僧衣物聽隨。次取五分二十八云。別
住比丘有三最下。㝡在大比丘下行。與㝡下臥具。㝡
下房舍。有三事隨本。次僧得施物時。自恣時。行鉢時。
十誦三十三云。若僧次第差會滿鉢水雨浴衣自恣。
應隨上座次第受。應與㝡下房舍。㝡下臥具。卑下座
處所。謂行三㝡下。及四次第。次彼行覆藏比丘下開
受同類。及餘眾恭敬執事。
次第三白等行法。文中復三。第一第作白法。第二若
大眾難集下白倚事法。第三彼行覆藏者至餘覆下
失宿差別。初文但是布薩日白。依僧祇律。更有二白。
謂欲行及行竟。
次白倚事法。若欲釋義。六門分別。第一定其捨緣。第
二明捨調句。第三捨境多少。第四倚時短長。第五重
捨得不。第六捨及行覆。初門捨緣。此文云。若大眾難
集。若不欲行。若彼人軟弱。多有羞媿。聽白倚之。五分
二十八云。別住比丘。欲遠行白佛。佛言應捨竟去。見
論十八云。若有人請戒。與人受戒。得停行法事羅還
續行。十誦真云。若有因解不及行。是事應停。次捨調
句。此文云。應至清淨比丘所。白言大德。上座我今日
捨教勅不作。若欲作時。應至清淨比丘所。白言我今
日隨所教勅當作。又五分云。問一如汝比丘。言大德
聽我今捨別住法。後更行之。如是三說。見論但言。我
今捨波利婆沙三說。次明捨境。文言。大德上座明知
對一人。五分云。向一如法比丘。以此故知。一人成捨。
若對眾多僧捨義亦不妨。次捨長短者。文無限期。但
隨其解。不可定局。然十誦三十三。波離問佛行別住
人。摩那埵人。若有因解不及行。是事應聽幾夜。佛言
應聽二十五夜。餘文不論。准此亦得。次重捨得不者。
文中不定。重與不重。計其道理。有解皆得。如別住等
法。尚聽續行。況數捨行。抑而不許。故見論十八云。若
寺中多有比丘來去。難白晝日得捨行法。明相未出。
應將四五比丘。出界白行。若欲還者。應留一人。待明
相出。為捨行法。共還入寺。如前法滿六夜。巳得出罪。
次捨行處者。若此處捨。還此處行。或餘處行。或餘處
捨。還餘處行。或此處行。並皆不妨。但須續計日滿。故
五分云。彼比丘捨別住。到餘處應求。彼僧更行別住。
彼僧應聽。若不聽突吉羅。
次失宿差別。文中有三。第一夅緣。第二有八事下。正
明失夜。三佛聽下。半月白法。解文可解。失夜有三。謂
舉釋結。一法餘。寺不白者。謂不白餘寺僧。失此一夜
不得入數。若其未白行。前無宿可失要白行。後有宿。
方失不可為。先有違後都折宿。此但一白。不須再為。
釋下失等。例此應知。二有客比丘來不白者。謂客比
丘來至此界。或當界人。或界外。客數來法者。不須更
白。彼以知故。不同布薩。須白舊僧。三有解出界不白
者。謂不白二界中間。道諾上僧。四寺內徐行者。不白
寺內曾寺外。徐行簡度行。謂外比丘。經過此界。十云。
有客比丘去便走遂。佛言如常行法不應走遂時出
界。佛言不應出界。前人出界。白畜界住。五病不建信
白僧說戒時。須自法白。若病不得法。應建使白。故十
云。行別住人布薩時。應入僧中三自說罪。若病應建
使到僧中。白言某別住人。病不得來僧。當知。六二三
人同一屋宿者。以違別住名故。又制別住。今使恩𠎝
改過。今若同宿過情相續。七在無比丘處住者。本今
俶給伊眾。折伏貢高。今若無人。何所敬給。又後對誰
行三最下及四次第然。既論十八云。若別住摩那埵。
當行法時。比丘去都無人。但作意言。若比丘來家。當
白六日中。都無比丘。可白亦得出罪。准此不成。八不
半月半月說戒時。白白眾發露。正翻覆藏。解白亦翻。
非正眾法。白法如下。然此八事。一日併犯。但失一夜。
不併失八。以初一事。即失此夜。後更違者。無夜可失。
不可以事多故。併奪八夜。雖無夜失。亦得吉羅。若其
八日犯八。一一失夜。又此八中。六七二事。悔法須然。
餘之六事。是發露法。故有人云。白等八事。發露悔法。
又發露白亦有廣略。三五二略。病略如前。道路略者。
五分云。諸別住比丘。於諾上廣說別住白衣。見言。此
比丘有何罪而悔過。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諾上不
應廣說。但言大德。我某甲比丘行別住法。巳若干日。
餘若干日。大德憶持。餘之四白。即是廣法。又此八事
輕故不壞本法。為乖懺儀。得罪失夜。七五行中。若重
於此。若犯此罪。若相似生。此三不犯即巳犯即壞法。
餘者雖犯。不壞本法。次白法如文。白餘寺僧等。亦准
此作。
次六夜法。文中有二。第一夅行同前。第二行摩那埵
下。於異於後異者有二。一假境不同。謂常僧中宿界
內六至四人。二者日日白。此白據本不覆人。六夜白
調。然非八事之限。以非說戒眾故。若有覆人行覆竟
者。六夜白中。須牒前覆見餘寺僧等。白亦准此。然依
僧祇。更有欲行。及行竟二白。上來覆藏法竟。
●次明遮揵度。
以行乖違。不肯行懺。勿令應淨舉
建悔除。故名為遮。廣集遮法聚其一處。稱云揵度。於
中文二。第一舉遮罪緣還同恣中。第二佛言汝曹下
正制遮法。前文有五。一舉世尊相受語教便夅淨人
佛制求聽。二六群下使惡求聽佛制五德。三時六群
下明具德人夅者應受。四時六群下許他聽巳制立
言要。五佛言下聽遮說戒。以佛聽遮說戒。六群還舉
清淨比丘。以之為緣。
次辨遮法。就中文十。第一正辨遮法如非。第二若比
丘欲夅他者下明具五德呵慰是非。第三遮說戒比
丘至上座前下佛教撿問求聽退不。第四爾時有異
住處下明所遮罪。第五爾時有異住處下所遮之淨。
第六佛言下約人成不。第七遮無根下對根成不。第
八若五種說戒下辨遮時節。第九若遮說戒下治能
何遮覆實之罪。第十爾時異住處下却遮方法。十中
下之七文。大同自恣。初文有二。第一對列如非。各有
十門。第二依門解釋。釋中前之八文可解。九中若作
者。謂實犯若不作者。謂實不犯。若作不作者。謂有二
事。一作一不作。對破戒等。若三合九。無根故非。有根
即如。十中十非可解。十如先列章本。後次牒解。十者
一。犯夷。二入犯夷說中。三捨戒。四入捨戒說中。五如
法僧要違犯。六如法僧要呵說。七入如法僧要呵說
中。八破戒。九破見。十破威儀。各須有根。此十體非合
遮故如。又此十中。第五及後三少入說中。餘六三是
正事。三入說中。所言入說中者。謂舉至僧。八難事起。
未及處斷者。名入說中。釋相可知。次呵慰是非文中
有三。第一制具五德。第二何以故者徵。第三我見下
釋。初文五德者。眾滿和合伴助無違。故名為時。所作
犯事。有根不虗。稱云真實。令彼行淨。善若流布。名為
利登。和言曉喻。不令彼惱。故云柔耎。愍彼行違。令無
𠎝犯。名曰慈心。反說即名不具五德。次徵可解。次釋
文二。初有四文釋不具損成前十非。第二被真實。舉
下二文。釋具利益成前十如。前中文二。初一彰舉無
德。次三慰呵能所。於此慰呵。復有兩位。初之二文。舉
其無以慰所夅前文對剛強人勸勿嗔恨後文對善
耎人勸勿愁憂。次有一文。舉其無德。以呵能舉。此中
文三。初舉無德以呵。次何以故下。徵釋呵意治謗。次
以真實舉他。亦有其二。初彰具德。以呵所舉。以具德
故。治其實罪。次以具德。讚美能舉。後釋讚美之意。次
撿問求聽。撿問者。撿其五德有無。求聽者。前解求聽。
唯是所舉。此中求聽通求僧聽。以若不得上中下座
和合聽許。遂成破鬪。無伴援。如拘睒彌。次三文可知。
次約根文二。初有一六。約法總明。謂初三五不成以
無根故。二四六成遮以有根故。次有二六。對事別明。
謂餘無餘可知。次時節可解。次治能遮所遮覆實之
罪。於中文二。先治能遮謗罪。其文有四。初撿能遮三
業淨穢。第二遮說戒比丘下。撿事覆實。第三應問下。
撿根有無。第四遮說戒比丘六。正治謗罪。次若遮說
戒六。治所遮實罪。次却遮方法文有其二。第一為病
故却文有三句。第二時有異處下。咸却說戒。此中文
二。初為避惡比丘。恐有破事。故作咸日說戒如文。次
若不能下。作其二却。為同自恣。無有三却。上來遮法
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本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末
●次明破僧揵度。
行六和敬。秉法無違。蠲事共同。
是其僧義。今以耶法改真。分眾異軌。別行法事。不成
和合。故曰破僧。廣彰破相集在一處。稱云揵度。大文
分三。第一明破分僧異部。第二爾時舍利弗下二土
和僧。第三爾時彼離下彼離因此問破儀軌。前文有
三。初明調達破僧。二爾時眾多下舉事白佛。三佛言
下呵責彰過。前文有二。一破行法。二破眾法。前破行
法亦二。初無智捉籌。此文一唱更有五百十練第三
十七經眾三唱。初一唱時唯四伴捉籌。後第二唱有
二百五十捉籌。後第三唱更有二百五十捉籌。前後
三唱。合有五百。次爾時阿難等。智人不受有化。阿難
覩事不忍。故稅袈裟。六十見同。咸作斯法。
次破眾法。於此伽有秉行眾法。如是信耶具足。破正
義備。對此釋破僧義。三門分別。第一釋名。第二出體。
第三諸門。初釋名如前。
次出體者。破有能所。若能破體以覆誑語為性。謂彼
俱生表及無表。故五蘊中色蘊。以攝處界之內聲法
二故。問破僧亦有身業法來。加行思惟。及餘語業。何
故但說覆誑語性。答此覆誑語。加行究竟一切時。有
能令僧壞。餘業不然。是故不說。若所破體。俱舍十八
云。僧破體是不和合性。無覆無記。心不相應。於五蘊
中行蘊。何攝處界之內法處界。問此不和合性。以何
為體。答非得為體。爾者僧破有二。謂法輪羯磨。未知
此二為同。以不解此之二破。俱以非得為體。然此非
得。所望不同。若法輪僧。取理和上非得。若羯磨僧。取
事和上非得。雖僧非得。所望如此。
次諸門有八。第一定破境界。第二釋破具解。第三明
破同異。第四定破之處。第五解其初二。第六究竟方
便。第七對出血明先後。第八捨戒入獄時處。
初門破境。境有其二。一者破僧。二者破輪。言破僧者。
要一界中。分僧二部。一時秉法相望不成。言破輪者。
輙以五法。誘誑新學愚夫。妄受新佛四依。故上文云。
我今以此五法。教諸比丘。足令信樂。文云。告諸比丘
提婆達。今日欲新四聖種。又伽論第六云。云何僧壞
非輪壞。於一界內。各作布薩。云何輪壞非僧壞。八聖
道名輪捨。八聖道說餘道。是名輪壞。非僧壞論中。分
別此之二句。餘二句。准應知之。以此故有僧輪二
別。
次明具解。約壞行輪以解。通解有三。一是大比丘非
解異眾。故俱舍云。能破僧者。要大苾蒭。必非在家苾
蒭尼等。唯見行者。非愛行人。住淨戒人。非犯戒者。所
以要大苾蒭。以與佛對。自稱為佛。非在家等者。以彼
依身無威德故。准見行者。以惡意樂極堅深故。非愛
行者。於深淨品。俱操動故。住淨戒者。以淨戒人。言能
肅物。非犯戒者。以犯戒人。言無威故。二者違僧三諫。
當他餘戒。制廣教後望事。是㝡初得。罪同第二。故見論
十二云。以其僧三諫不捨故。犯三無重病壞心。謂顛
狂等。次別緣有十四。第一須起破念。故上文中。因制
不聽別眾食遂起心云。未曾別沙門瞿曇乃新人口
食。我今寧可破彼僧輪因。後更起求名之心。故言我
身滅後。可得名稱。第二非[皮*(刀/巴)]未故起舍云。於正戒見
[皮*(刀/巴)]未起時要二[皮*(刀/巴)]生。方可破故。言二[皮*(刀/巴)]者。謂有戒耶見。
有戒者說五法是。道有見者。撥八正非道。第三非初及
後。故論云。初謂世尊轉法輪。未久後。謂善逝將般涅槃
時。此二時中僧一味故。第四非佛滅後。故論云。無真大
師。為敵對故。第五要此洲中。故論云。唯瞻部洲人少
至九。或後過此。能破法輪。非於餘洲。以無佛故。有世
尊處。方有異師。第六此洲異處。故論云。要異處破。非
對大攝。以諸如來不可輕逼。言調威肅對必無能。然
異處者。謂伽相成破。第七巳立第一雙賢弟子。故論
云。未立止觀第一雙時法爾。由彼速還合故。第八非
未結界。故論云。未結界時無一界中分二部故。第九
伴數須滿。故論云。要八苾蒭分為二眾。以為何破能
破。第九故眾極少利須九人。此下文言。此彼眾各四
人。若過行破僧。舍羅作羯磨。優波離畜。是名為破僧
者。此謂癈主論。伴故各四人。若並主論。還須有九。第
十破是異生故。謂云准破。異生非破聖者。以諸聖者
證法性故。有說得忍亦不可破。上文上座比丘。恐不
信受。十一異見異忍。故論云。要所破僧忍師異佛。忍
異佛。說有餘聖道。能障聖道輪。壞僧和合故。十二巳
制眾行二法。眾法者。謂羯磨說戒。行法者。謂四依八
正。十三行非法籌。愚夫忍可。十四秉行眾法別作說
戒。此下二緣是壞。行眾二法。始終通別。具此成破。論
云。非破法論。諸佛皆有必依。宿業有此事故。於諸解
中。隨有罪者。並不成破。𨷂相可知。對此因明。破羯磨
僧。具解之相。通解還三。大同隨戒。別緣有五。一須有
心要作破心。壞僧和合。若懈怠心及無記心不犯。二
在界內非羯磨地。不得秉法。三眾數滿彼此二眾。各
須四人。於一界中。別部秉法。四在佛法時中。若法住
時。即有壞義。法沒之後。破則不成。五彼此二眾。一時
秉羯磨。俱不成者。名為破僧。若唯一處化法。直是別
眾。故雜心第三云。若於一住處界內二部僧。各別作
布薩羯磨。當知是僧壞。爾者既俱秉法。方名破者。何
故上文言。見相聞疑求。方喚不得。便作是言。失去滅
去欲使他破壞作羯磨者。不成犯偷蘭。遮解此是惡
心罪。非破僧𠎝。
次同異者。釋此差別不同有十。一者約時破法輪僧。
局佛在時。以涅槃後。無此事故。破羯磨僧。現未俱有。
以不假佛通一切時。二者約處破輪。唯局瞻部。不通
餘方。以佛不法餘方化故。佛既不法。共誰競化。為須
忍師異佛。忍異佛說。又欲破僧。自稱為佛。彼無大師。
無人信處。破羯磨僧。通三天下。除去北方。是難地故。
三者約人破輪。局是比丘。及見行等。非比丘尼。及愛
行等。破羯磨僧。通比丘尼。及愛行等。仍非餘類。四約
凡聖破法輪。僧唯凡非聖。以證法人。無破事故。破羯
磨僧。通凡及聖。以事中迷聖容破故。五約眾數破輪。
六至九人成破。以是破正亦相三寶。一人為佛。四人
成僧。下至五人方成能破。所破之中。亦須五人。一人
是佛。四人成僧。既言破僧。故須解佛。破羯磨僧。但八
成就。謂彼此四別行法事。六者約主破輪。要須一人
作佛。以徵如來。是法輪主。破羯磨僧。同類相破。不須
假佛。為法輪主。七者約行破輪。要須五種行法。先唱
五法。是道後始秉。行羯磨破羯磨者。不假行法真爾。
二眾秉法成破。八者約界破輪。能破須在界內。以秉
羯磨界外。不成所破之人。通界內外。遍大千法輪不
持。破羯磨僧。要須兩眾。同界一時。秉羯磨法。九者約
罪破輪。違理以種破正損義寬多。犯蘭得逆。破羯磨
僧。事中相違。以正破正輕蘭非逆。十者約報破輪。業
重無間一劫。羯磨釋輕。餘獄非劫。
次約處者。依此文中。王城雖後化得五百。伹是方便。
後持所化至伽種山。自秉羯磨。方成究竟。僧祇亦爾。
上文復言。一切未諫前欲壞等。乃至堅持不捨一切
吉罪。又伽種名文中。錯舉應言。揭闍尸利沙山(此云象頭
以山頂如象頭故)。此山在鷲峯山北。可三四里。同一界內。天
授不對。大師住彼。而破文言伽種者。梵音相近也。但
以譯人謬錯故耳。然彼實有伽有山。此山其鷲峯山。
東北。可一百五十餘里。非同一界。豈得破僧。又僧祇
云。調達正欲破時。佛建阿難。於一日中。三度法喚。計
三四里。一返七里。三迴合有二十一里。若一百五十
餘里。一返即三百三迴合有九百餘里。阿難不得神
通。理須步法。不經半日。豈得三迴。准此即是。揭闍非
伽種也。
次初二者。若論逆罪。並無㝡初。以逆違理。罪違教故。
如上文中。有一外道。故煞父母。來求出家。佛言煞父
母者。於我法中。無何長益。乃至應滅擯。若論違教偷
蘭。合有㝡初。巳從前來。未有犯故。雖後事。是㝡初得
罪。同於第二。所以爾者。巳先諫故。今既違諫故破。故
是第二。非謂此前巳有破事。問調達破僧。既是第二
違諫。僧殘亦應第二答破僧是諫所為之事。今以違
諫作破故。破第二諫時。諫破僧。不諫於違諫。是以違
諫。僧殘合有㝡初。
次方便究竟者。今此破僧偷蘭。是究竟非方便。以提
婆達多。本希名利。規奪佛位。壞僧斷法。今既破得僧
徒。歸說巳見。即是所規事成。思心得暢。更無進趣。故
是究竟。問破僧既是究竟。何以不與夷名。古師解云。
若體無餘義通。理亦應然。但以破僧事一。為欲詠結。
三人若置夷名者。即名甄。彼此謂非一事故。不與夷
名。今制蘭者。名含輕重。通結三人義便故。如以正主
故。犯逆餘非主故。但得偷蘭。四伴大眾蘭。五百對首
蘭。今解不然。但為所作事成。故獲究竟。而非違教極。
是以不結夷。又以違教極者。立四重法。破僧非四所
取。故獲蘭罪。爾者所以破僧違教非極。若以事輕。不
應犯逆。既巳犯逆。即是事重。事既是重。應與夷名。如
餘三煞。理教俱極。解破僧獲逆𠎝。自為違理極。對事
損非重。是以無夷名。問五百既為他破。何以得蘭。答
望為他破。不應犯蘭。以忍異佛信受耶教。故正理四
十三云。要所破僧。忍師異佛。忍異佛說。有餘聖道。
次對出血先後。若依此律。及五分。十誦。並悉先起破
僧方便。次出身血。次後更起方便。乃至究竟。爾者既
先出血。後破僧者。如何十云。九清淨人能破又雜心第
三云。餘無間業後不能壞僧。解餘部雖有淨言此文
不障。不可以餘部文妨此解義。又解。十誦。以不犯夷。
名為清淨。所以知者。文自言九清淨。後先出血。後破
僧。明知據不犯夷。名為清淨。又解。十誦。問答破儀軌
中。始云九清淨。同見比丘。本不定其先後。故無有失。
若不爾者。便即自文相違。又婆沙一百一十九云。若
先造餘無間業。彼後不能破僧。若先破僧。後便能造
餘無間業。彼後所造。皆由破僧增上力故。同招無間
地獄中果。雜心。據此為論。故言餘無間等。又此亦不
定其先後。直簡壞僧人。要族姓端政或聞才辯。以彼
自立為大師犯戒者。非增上。若依知論。及鼻奈種。先
破僧後出血。是則於義無違。故知論第十七云。舍利
目連說法教化。僧還和合。爾時提婆達。便生要心。推
山壓佛。金剛力士。以金剛杵血遙擲之。破石迸來。傷
佛足指。蓮華色比丘尼呵之。以拳打尼。尼即眼出血
死。作三逆罪。鼻奈種亦爾。不能繁錄。
次捨戒入獄時。此文伹言。彼即驚怖而起。極血從面
孔出。竟亦不論捨戒入獄事。五分二十五云。時三聞達
多。以足指蹴調達。罵言釋如起。舍利目連。以餘方便
請諸比丘去矣調達驚起罵言。是惡欲比丘。始有善
意。如何忽生惡心。以方便將我比丘去。便大怖懼。極
血從鼻孔出。即以生身墮大地獄。此明入獄。不論捨
戒。十誦三十七。明捨戒時。不論入獄。故彼文言。時舍
利目連。化五百比丘。將詣佛所。時調達講堂空無大
眾。唯有四伴。爾時迦留羅提舍。以各脚蹴調達令覺。
語言樂眾調達舍利目連奪汝眾去。調達覺巳。見講
堂空。迷悶墮牀。時四伴以冷水灑。還得醒悟。作是念。
我是釋種姓瞿曇。大人不可屈下。從他語諸比丘。先
有調達外道法。隱沒不了。我今當發起。明耳住是法
中。汝等當知。我從今不後屬沙門瞿曇。作是語時。即
名捨戒。智度具明。乃至打蓮花色尼死。與惡有富蘭
那外道等。為親厚。斷諸善根心。無慙悔(此是捨戒時)。後以
惡毒着指爪中。欲因禮佛。以中傷佛。欲去未達於王
舍城中。地自然破裂。火車來迎。生入地獄。
次下釋文白佛具舉前事。
次呵文二。初對前事呵其所作。故言癡人破僧。第二
有八非下彰其業重難救。就中有二。第一明緣支業
擇重難救。第二我若見下釋其不救所以。前文有三。
謂舉列及結。先明總舉。此八非是出離真軌。故非正
法。情[身*既]八法。名為纏縛。為八惛溉。攝云覆翳。又能除
殄起修之因。故曰消滅善心。調達今造惡業滿足。故
云趣於非道。彰受報處。故在泥犁。以一劫言。明知處
重。顯受擇時。稱云一劫。彰無滀方。名為不救。次列八
者。十誦反餘文。名利衰毀譽攝譏苦樂。此中名字。雖
有少殊。義終不異。利無利約施。以明過分讚德。名之
曰譽。非分毀呰。名曰無譽。刑心祇奉。名為恭敬。懈怠
慊呵。名不恭敬。此是稱譏。對違緣逼惱。名惡知識。欣
惡適心。名樂惡友。此是苦樂對。次結可知。次釋所以
文三。謂法喻合。法中逆順彰其善盡惡成。故墮泥犁
一劫不救。次喻合可知。
次和僧文二。初正明和。第二彼比丘見下舉事顯昔。
會古同今。前文分四。第一法彼而坐妄安如文。十誦。
調達見舍利目連來。即駈迦留羅提舍。安目連舍利
弗。第二爾時提婆下法像如來。第三時舍利弗下化
眾歸正。第四舍利弗下失眾焦惱。文相可知。次舉事
顯昔文三。初舉身子過去破事。以對今破。因即便明
五百不失先戒。但作偷蘭懺悔。非正障故得獲果。第
二目連白化下。舉過去法像。對今法像。第三時諸比
丘六舉過去背恩。以對今背。昔以惡教破。對今有破
是第二。
次明破僧儀軌文二。第一明破儀軌。第二破和果報。
初文復二。先問後答。問中有三。一問調達行何等法。
斷佛法輪。分僧二部。故言云何破僧。二問秉法壞和
合時數至幾人得成破事。故言畜幾名為破僧。三問
究竟能壞輪者。不知是誰能成此事。故言誰破和合
僧。次答但二。初問別釋。下二共答。前中復二。先以五
有破正行法。五中。前三相似語。後二妄語。解釋如上。
次作非法羯磨。謂於正中。增加迴換作有羯磨。破正
眾法。所以爾者。佛為比丘說二種行。一者別行。謂四
依八正。學之所行。生行之軌。二者眾行。謂羯磨說戒。
住法之儀。成眾利益。今提婆達多破僧和合。亦徵如
來立二種法。一者立有五法。破佛四依八正。二者非
法羯磨。破正眾法。若比丘信受修行。是名破正具足。
僧祇第七云。於戒序四波羅夷。乃至七滅諍法隨順
法。不制者制。巳制者便開。乃至其家出家共行法。所
謂九部經。於此九部經中。更化異句異字異味異義。
各各異文乱說。自誦持上教他謂持。次答下之二問。
數者謂至八人。人者謂比丘非尼。或可四人是能破
者。文中分二。初明數減不成。文言一比丘不能破。意
謂一尼等能破。故復須言。亦非尼等。既非尼等。意謂
彼此各一能破。故復須言。彼此各一亦不成破。非直
一人不成。乃至二三亦爾。次指破數。彼此兩眾。各須
四人。癈主論伴。故下至八。
次問報果。文中分三。第一問答破僧果報。第二問答
和僧果報。此二如文。第三優波離六。重更料簡一切
破主墮不墮義。於中先問後答。問中為一切破僧。皆
墮一劫。為當亦有不經劫者。次答有二。初總酬答不
盡一劫。次別料簡經劫不輕。此中約法非法等。合有
九對。於九對中。各體非法等一遍作十二句。破其法
等一遍令使斷滅。九對各十二。合為一百八句。此以
與有滅正。故體非法上作。然於法等一遍不得。更有
十二。若體法等一遍。作破非法等。即是和僧。故今不
說。又若倒說初句法等。得成其有。應作十三。故上文
云。住破僧事者。住十八法。又不增二文。舉十八法倒
說成有。增四佛後言犯說不犯。不犯說犯。輕言重。重
言輕。畜是名為破僧和合。准此合作。不繁致或。又可
雖有此文。不得更作。此等直據倒說成有。論成破僧。
義則不爾。夫破僧者。必須以有破正。有法為能破。正
法為何破。倒說四依成有可爾。不知以何為能破法。
既無能破。不繁更為。又此文中。現約非法上作。故今
還約非法等一遍解釋。
於結對中。先明初對。初對三位四句。初四句中。前三
句主墮於一劫。後一句主不隨一劫。初句非法想破
非法想說。第二句非法想破法想說。第三句法想破
非法想說。第四句法想破法想說。先解初句。文有其
七。一若比丘者舉能破主。二興有滅正。文言非法者。
謂五有法。執此有法即是出離真軌。故云言法堅持。
此法者。謂行化於時。破和合僧者。明輪被破。三心耳
知非。文言非法想破者。謂加行中。耳知非法。言非法
想說者。正行化時。亦知是非。四妄安有法。執五有法
能契真理。故言是法。又執有法。能有滅惡之功。言是
毗尼。欲規他信。妄指佛說。言是佛教。五心口相違。心
見知非。口說為是。口說乖心所見。故言異見。心忍是
非。口說為是。口說乖心所忍。故曰異忍。六秉行破事。
以破眾及行沙行舍羅。亦可直明秉眾取究竟處。此
中毗無作羯磨言。六句中有。七結墮一劫。
次第二
句非法想破法想說。前加行心。知是有法。故言非法
想破。至於說時悉非為是。故言法想說。此中但有六
句罪。無異見異忍。望前方便心。應言異見。望後說時
心。名為不異見。若言異見。不攝不異見。若言不異見。
後不攝異見。以是前後心異。文中罪無。釋文可知。
次第三句法想破非法想說。正以前心迷有為是。故
言法想破。後心說時。知是有法。故言非法想說。文不
異前。故言亦如是。問此二三兩句。心互不耳。應同時
想獲輕。何以亦墮一劫。答計心互迷應同時想。但望
所損過多。不從心降。如婬須戒。時想亦重。爾者。若以
過多說境制者。第四亦應得一劫報。答以第四句始
終心悉。不互解非。不墮一劫。准此婬須。始終迷者。互
無了心。亦非究竟。
次第四句法想破法想說。正以
前心迷有為是。故言法想破。後心說時亦迷為是。故
言法想說。文有七句。釋相同前。但為口說。不乖心見。
名為不異見。亦不違心所安。故言不異忍。情過輕漸。
不墮一劫。
次作第二四句。文言疑不疑四句亦如是者。理應非
法想上安不疑。法想上置疑。初句非法不疑破。非法
不疑說。第二句非法不疑破法疑說。第三句法疑破
非法不疑說。第四句法疑破法疑說。作文釋相與前
無異。亦前三句墮。第四句不墮。
次作第三四句。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如是。古舊師
解云。非法想上安疑。法想上置不疑。初句非法疑破。
非法疑說。以其俱疑無非法想兼。是以不墮一劫。第
二句非法疑破法不疑說為異。由於非法起疑。無非
法想兼。情過輕漸。不墮一劫。第三法不疑破非法疑
說為異。此亦不墮一劫。第四句法不疑破法不疑說
為異。是以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如是。問此第三四
句。總不墮一劫。與前兩位四句不同。何故文言亦如
是。理應同前兩位。有墮不墮。始順文中亦如是語。以
不順文。故須更解。以疑通於二處。非局一邊。前第二
四句法上安疑。今第三四句即須非法上安。初句非
法不疑破。非法不疑說。第二句非法不疑破。非法疑
說。第三句非法疑破。非法不疑說。第四句非法疑破。
非法疑說。故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如是。謂非法想
非法疑。相對為四句。此不疑者。即是想也。若作此解。
還前三句隨。第四句不墮。故言亦如是。此三位四句。
相對明者。各初句同。各下三異。然下三中。前二下三。
心緣非法。一向是同。以想不疑名異體一。即此下三
緣法皆異。前是法想。後是法疑。後位下三境唯非法。
一邊同前二位。以不疑故。一邊全異諸位。以起疑故。
此是初對十二句竟。下之八對同上應知。上來破僧
法竟。
●次滅諍法。兩情乖背。彼此紛紜。名之為諍。論諍不
同。有其四種。此四皆為七藥殄除。稱為滅諍。廣彰滅
法。集其一處。故言犍度。文中分三。第一七毗尼能除
之藥。第二爾時世尊下明其四諍所除之病。既有藥
病。若不相對明者。是則藥無能殄之功。病無可建之
義。故次第三若一比丘下廣明藥病相對儀軌。三中
先明能除之藥。對此解義。三門分別。第一釋名。第二
出體。第三諸門。
言釋名者。先釋現等七種別名。次解通言毗尼之種。
然釋別名現前中。有五種三種。言五種者。謂法毗尼
人僧界。三種者。謂法毗尼人。若欲釋此五三總名。應
云三五殄諍。體皆是現。並非過未。總曰現前。若別釋
者。滅有軌則。稱之為法。能息於諍。故曰毗尼。起諍者
名人。秉法者為僧。僧依集處攝界。三即五攝。不須別
明。次憶念者。清法人被謗。穢響外彰。為他所舉。而復
紛競。眾知此人實是清淨。為作羯磨。證成不犯。由記
知淨。故言憶念。次不癡者。法病雖犯。今差不為。忽舉
前𠎝。以生紛競。僧知此人差來不犯。為作羯磨。證成
清淨。為不癡來不犯。故曰不癡。次自言者。諍起本由
執犯輕重。不了罪相。轉更紛紜。今得自言。識知罪實。
既了根本。諍得消除。故曰自言。次多人語者。本因論
義。諍理正有。別人現前。殄不得滅。制令盡集。詳心捉
籌。以籌殄非。籌多表語。故曰多人語。次罪處所者。此
人犯罪。為他舉來。前引後違。以生紛競。眾僧作法。微
尋前言。責其犯處。重處而治。故曰罪處所。次草覆地
者。僧舛評犯。執諍紛紜。人既相明。事難尋究。故聖開
聽。不說名種。直爾懺謝。如草掩泥。故曰草覆地。此之
七種。攝教殄非。諍無之處。名曰毗尼。
次辨體者。現前須約五種出體。釋五種體。二門不同。
一正辨體。二明有無。初門法者。謂依聖教。出其定諍。
是非道理諧和進不。是故文言。好言教語如法如毗
尼如佛所教。又言。云何法現前。所持法滅諍者是。謂
持能滅諍事之法。言毗尼者。謂依聖教出其滅理。勸
受息忍。令諍得除。是故文言。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
教。汝當受是忍是。又言。云何毗尼現前。所持毗尼滅
諍者是。謂村能滅息忍之理。言人者。謂起諍人及能
滅者。現前問答。是名為人。是故文言。若一比丘在一
比丘前。又言云何人現前。言義法反者是。此謂能所
含名為人。若就所為名人。謂唯起諍者是。或可約能
名人。文言受懺者是。言僧者。謂斷諍時。盡集和合秉
行法事。決斷是非。是故文言。云何僧現前。同羯磨和
合集一處不來者前授其現前應呵者不呵者是。言
界者。謂僧界和集分畜。即是僧秉所依之處。是故文
言。云何界現前。其界內羯磨作制限者是。上來所辨
約說次第。若據行之次第。應言僧人界法毗尼。此約
五種出其體意。論其三體。不離此五。但知三中無羯
磨法。所以非僧。又不假界。然餘三中。法准語法。毗尼
亦爾。人通能所故異五。然五中人唯所為。法通語法
及羯磨。毗尼亦爾。
次明有無者。還辨此五體性有
無。古師多解。一釋云。餘四有體。毗尼無體。毗尼是滅。
滅既是無。如何有體。又解。名雖有五。體但有四。謂人
僧界三。別有名體。法與毗尼。更無別體。但據有軌用
遍名作法。滅諍遍名作毗尼。又解。毗尼無別體。用上
四法為體。此等釋者。並不應理。若此毗尼。實無有體。
斯義可爾。今此毗尼。實別有體。故知不然。謂以法等
勸受息諍。即是有體。故文言。云何毗尼現前。所持毗
尼滅諍者是。又五分第二十三云。何謂毗尼現前。應
以何法以何律以何佛教得滅而以滅之。是名毗尼
現前。問如有法時未有毗尼。有毗尼時巳是無法。既
不並集。如何言五現前。答並以相續在現。故言五現。
又解。為對起諍人。一一皆現。故言五現。問五現所為。
亦通有僧。如何僧名說能非何。答能為秉法。何為他
裁。以此不同。立名亦異。問三中所為亦通有僧。如何
名亦說人。不約僧設。答若就數分。應立僧稱。為不秉
法。合是人收。又與僧名。恐濫秉法。是以癡僧說人受
稱。
次憶念者。沓婆實淨。為所他謗。因謗有根。執根
舉罪。能舉執根。恐謂謗罪。可舉恃淨。畏僧濫治。因此
執情。遂生其諍。今憶念者。能所申情。能舉憶念。聞根
不虗。所舉憶念。實是清淨。又僧憶念彼此無違。憶念
能舉。執根不虗。憶念所舉。實是清淨。又可憶念者。謂
所舉人自不憶犯。從僧乞憶念。憶念證不犯。是以文
言。我今不憶念。從僧乞憶念毗尼。是故眾僧與作憶
念。憶念是淨。實不犯戒。故僧語彼能舉者言。此人法
為他謗。外有聞根。我等共住。實知清淨。是以文言。云
何憶念毗尼。彼比丘此罪。更不應舉。不應作憶念。
次不癡相。類前大同。伹僧與法。證知此人不癡來不
為。彼此無過。是以文言。云何不癡毗尼。彼比丘此罪
更不應舉。不應惟憶念者是。
次自言相。前人犯戒。
雖為他舉。但使不引。未得即謂。若即謂者。恐濫無辜。
又恐執情以生諍訟。是以文言。目連親察知巳。法彼
比丘所語言。汝今可起。世尊知汝見汝。出去滅去。汝
不應此中住。捉臂牽著門外。佛告目連。不應如是。若
於異時。亦不應如是。目連重彼伏罪。然後與罪。不應
不自伏罪而與罪。又容橫評他犯。以生其諍。滅時須
得犯者自言。彼犯罪人。雖非是諍。由彼自言。能彌他
諍。是以文言。云何自言。說罪名說罪種懺悔者是。云
何治。自責汝心生厭離者是。
次多人語。以現前中。
簡人別斷。眾不盡集。不肯伏理。今僧總會行籌彌諍。
諍滅由籌。以籌表語。是以文言。云何用多人語。若用
多人說。持法。持毗尼。持摩夷。
次罪處所。罪為他舉。
恐僧治罸。前引後違。以生其諍。然此比丘。若實無犯。
前言即應違其舉者。今既前言與舉者同。明知後言
懼治拒諱。以前言犯。後言不犯。前言重後言輕。今僧
作法。微取前言。責其犯處重處而治。故文言。云何罪
覆所。彼比丘此罪與作舉作憶念者是。
次草覆地。
此諸比丘皆共犯戒。迷情不了。執諍紛紜。或復困評
他罪輕重。執見紛紜相朋滅。如有食尼指授食時。半
見提舍尼。半見波逸提。正欲輕懺。見重者言不滅。正
欲懺重。見輕者言不除。若更尋究問答根元。令諍諫
重。不可除滅。故聖開聽。不說名種。直爾二眾遞相懺
謝。如草掩泥。不令相現。不汙其足。令人得過。是故文
言。云何草覆地。不稱說罪名罪種懺悔者是。
次諸門有七。第一定滅次第。第二法體出不。第三名
體通塞。第四能秉不同。第五所為凡聖。第六辨治差
別。第七緣差失不。
初次第者。藥體所除。難易差別。從下向上。具分為二。
初四毗尼擬彌諍中。輕漸四諍易除彌者。作一番而
列。次三毗尼擬彌諍中。尤重四諍難除彌者。後作一
番而列。前位之中。所以先舉現前毗尼者。答現前以
是眾藥本故。是以先明。又後四諍之中。言諍居首。為
殄言諍。先舉現前。覓諍第二。次明憶念不癡犯諍。第
三次列自言事諍。以一切滅滅。通用其四。此即除其
輕微四諍。次除上品四諍。多人語除其言諍。是以先
明。罪處除其覓諍。故居其次。草覆除犯。最立其後。事
諍還以一切通用此三。此即除其上品四諍。毗尼次
第。雖復如此。困辨分離。以藥多少。如向所列。難易分
二。對除事諍。即離為四。若其以名攝用。隨名有七。對
除事諍。即有十四。或約秉用相假。合有十三。以下六
滅。並帶現前。然對言諍有別現體。若對事諍。即二十
六。或以言等滅有差別。約此離分。數更多也。謂彌言
諍獨。現前有八。多人中。十三種行舍羅。各帶現前。即
二十六。并及前八合三十四。對除覓諍。通論有六。犯
諍對境自言有四。及草覆為五。各帶現前。即十三位。
總合五十毗尼。對除事諍。即為一百。此謂隨用離分。
以藥彌諍。有爾許種差別不同。今言七者。名攝用盡。
如一現前。總取五十八。餘攝亦然。故無不盡。
次法體出不者。謂憶念不癡罪處。並出法體。餘四毗
尼。便不出法。所以爾者。以憶念等三。對除覓諍。齊用
白四。樂法楷定。以楷定故。便出法體。餘四不然。故不出
法。問所以憶念等殄覓楷定。餘殄餘諍即不楷定。答
以憶念等。作竟諍除。更無流轉。是以揩定。如憶念者。
不作不犯人。不癡者作而不犯人。罪處。何者亦作亦
犯人。餘四毗尼流轉不定。如殄言淨。現前有八。及多
人語。若其具彰不合並用。隨分少列。便謂恒定。為此
總言應與現前。而不廣略出其藥法。如殄犯諍。自言
有四。及草覆地釋不出意。如前所明。問現前等三不
定可爾。草覆更無流轉。定故應出。答草覆若能獨除
犯諍。可使定故。得出法體。為殄犯諍。亦有自言。自言
既不出法。草覆相從亦無。又解。草覆有二。亦是不定。
一從自言流來。二即直行草覆。或此草覆巳曾經行。
為諍不除。故復更殄。又解。憶念等三。彰滅究竟。以滅
究竟。故出法體。現前等四。雜有白等。滅未究竟。故不
出法。問現前中。三藏諧和。自言中。正懺責心。多人語
中。數籌白斷。草覆地中。遞相懺謝。此等並是懺法。文
何不載。答許合此明。文中不便。並迴在下相對中辨。
如汙家七五等。舊解云。法之與體。差別不同。先明出
法不出。次明出體不出體。仍云。即此法以辨滅體。此
解不然。若既即法。以辨滅體。如何不許古師法與毗
尼體一。又既即法。以辨滅體。如何法體。分位別說。
次通塞者。古舊名為總別通塞。凡言總者。以釋攝為
義。別者以軀分為稱。通者以體遍諸處。塞者唯局自
分。然此中名有總別。體殊通塞。毗尼之名是總。以有
釋攝義故。現前名等是別。以名各不相擇故。現前是
總者。體通用通故名總。餘六不獨行。要假現前。即是
體通。要假現前。方得滅諍。即是用通。若下六六自相。
望六六恒別。憶念現前。非是不癡現前。故知是別。若
以餘六望現前。現前恒是總。若以現前望下六。即是
其別。如似羯磨望受日結界。受日結界是其別。若以
結界受日望羯磨。羯磨即是總。今解。伹為通塞。不得
為總別。夫論總者。束別成總。離出別體。即失總名。現
前雖通下六。仍有別體。故知但是通局。不得為總別。
又毗尼通名。望現等七。亦是通局。而非總別。以不束
別。以成總故。問如仍現前通下後別。以下六滅不離
現前。故知現前即是通義。仍於其中。有別現前。專對
言諍即是塞義。問現前通下其狀如何。答如憶念中。
乃至第三羯磨。誰諸長老忍巳前。調和進不。是法現
前。僧巳與下。乃至誰不忍者說。是毗尼現前。作此法
時假僧人界。即是五種通下不癡五種。准此應知。自
言通者。自懺名種。謂和進不。是法現前。責心生厭。諍
事得滅。是毗尼現前。後假餘三故五通。而多人語者。
文言作如是語者。捉不破舍羅。作如是語者。捉破舍
羅。乃至十三種行巳。釋籌別數。是法現前。數巳如法
比丘語多。白僧斷滅。是毗尼現前。後餘三五。亦通有
罪處五種。准同憶念。草覆地者。二眾求作草覆懺法。
乃至和眾白竟。是法現前。二眾各言。長老乃至作草
覆懺悔。是毗尼現前。後假餘三。是五通義。是知五種
通六六用。下六事別。各不相通。即是現前。亦通亦塞
餘之六體。塞而非通。又五種通六。大位是同。其中僧
法毗尼及人。非無少異。尋相可解。
次能秉不同者。此中現前自言滅人通三。餘之五滅。
局僧方秉。能秉人有差別故。類餘四種。不同亦然。即
是五滅僧秉。一向具五。二滅通三。現或三五。若以五
三相對。明寬狹者。五種遍七。說之為寬。三但局二。不
遍故狹。
次所為凡聖者。准阿含經。要羅漢被舉得作憶念。餘
者不得。所以然者。以無著人不故犯戒。凡夫及學人。
有故犯故。又見論十八亦云。憶念毗尼。為愛盡比丘。
下至阿那含人。不為凡夫。此及餘律。不分聖凡。淨者
皆得。多論云。得憶念巳。若反戒為沙彌。及根處作比
丘尼。即先憶念。若唯聖人。何有反戒根處事。准此豈
非被凡淨者。又以義准。罪處准凡。無有聖人作妄。前
引後違。自餘六滅。聖凡通為。不可約人。限成彼此。
次辨謂差別者。此七通言俱殄其諍。然於其中。自言
草覆。兼滅其罪。以滅罪竟。諍方得除。罪處所中。有罪
不滅。餘直滅諍。並無有罪。治人不者。餘之六種。但是
滅諍。以人無過。故不治人。諍是鬪亂。故須除殄。罪處
所一。兼治其人。以人諱過。故須加罸。即是持治人法。
以滅其諍。以治人故。作竟奪三十五事具行折伏調
巳為解。餘非治人。故無有解。
次緣差者。多論第九。若比丘得憶念巳。若反戒作沙
彌。即先憶念。若反戒還俗。後更出家。若作沙彌。若受
具戒。即先憶念。若根變作比丘尼。即先憶念。若沙彌
得憶念巳。若受具戒。即先憶念。若反還戒僧。後更出
家。若作沙彌。若受具戒。即先憶念。若根變作沙彌尼。
亦即先憶念。若比丘尼式叉摩尼。得憶念巳。展轉次
第。如比丘沙彌法。不癡一同憶念。不能具載。論既分
別憶念不癡。餘輕不說。義准罪處亦同。如被舉及別
住等中富緣差。不壞前法。准此罪處及呵責等亦然。
以皆同是治人法故。
次下釋文。文亦為七。但現前自言多人語義覆地。不
出法體。但有列解結名。餘三毗尼。並出法體。其文若
三。謂列緣辨體結名。但不癡中。略無結名。自言緣中。
是其重罪至於藥病相對中。但舉對首懺者。以初二
犯。非可即滅。故行懺中。罪而不論。准此二文合明。即
通七聚長。自言是非中。具舉其七。
次解第二所除之病。文有其三。第一起過。第二呵。第
三責。告諸下廣辨四諍起過。文言比丘與比丘尼諍
者。不在四諍之限。所以然者。以僧與尼。形類差別。不
成破僧。不在言攝。又無一藥。通被二人。或比丘舉尼
尼舉比丘。亦非覓攝。或比丘與尼諍二眾犯。或二比
丘諍尼犯。或二尼諍比丘犯。皆非犯諍。或比丘與尼
諍二眾羯磨。亦非事攝。或二比丘諍尼羯磨成以不
成。此是言諍。所以爾者。以得成破。及共用藥。若二尼
諍比丘羯磨亦爾。互諍輕非四諍之限。為諍通故。文
中總列。
次呵可知。
次廣文三。第一總舉。第二列名。第三廣釋。對此廣文。
先解其義。七門分別。第一釋名。第二辨體。第三次第。
第四諍境。第五諍根。第六三性。第七是非。
初門釋名者。諍有其四。謂言覓犯事。言諍者。理不自
顯。寄言以宣。因此諍言。遂成其鬪。鬪由言起。名為言
諍。覓諍者。因有三根。互相伺覓。遂致不和。以生其諍。
諍由覓起。稱云覓諍。犯諍者。因舉七犯。以生其諍。或
評他人犯之輕重。諍由犯起。名為犯諍。事諍者。羯磨
本為成辦其事。以有所辦。名之為事。評事生念。稱云
事諍。故文言。言諍中事作等。又云是事如是持。五分。
十誦。亦指羯磨為事。
次出體者。論諍本起。由言等四。成鬪之體。並悉是言。
此之語業。具表無表。廣如戒體所明。
次次第者。伹為理顯由言。聖德論義。因評佛法。遂生
其諍。是以言諍。最在初明。因此論義。前後相違。遞相
伺覓。次生覓諍。因茲伺覓。違教過生。是以犯諍。次居
第三。事說三起。故在第四。次下四門。並隨文釋。若堅
義者。應取此明。
次下釋文。文分為四。第一明其諍
境。第二言諍以何為根下。明其諍根。第三言諍是善
不善下。三性通不。第四言言諍下。簡定是非。所以四
文次第爾者。諍不自起。託境而生。是以初明四諍之
境。既識其境。須知起由。故次第二明其諍根。雖識諍
根。不知為善不善。是以第三明通三性以不。三性之
諍。義含是非。若不簡定。恐濫行藥。故須第四簡定是
非。是者須用七藥。非者不須。既知如此。先解初文。初
文四諍。文即為四。初文既爾。下三亦然。就初言諍。文
有其三。謂舉釋結。餘三亦爾。就前釋中。文有其四。一
舉起諍人。二引十八下。舉諍境界。三若以如是六法
後評理。四遂彼此等明成其諍。初文人者。謂是比丘。
既比丘與比丘諍。明知巳簡餘眾訖。對尼反說。義亦
如是。第二所諍境界。謂十八事。舊解云。若淀論十八
理相是非者。是言諍攝。若諍巳起十八方生四諍。於
九對中。可為三分。一謂犯不犯輕重兩對。約行法以
辨。二約說不說眾法以明。三約餘六對以說。行法復
二。若諍犯不犯。正生覓諍。或生言諍。若諍輕重。正生
犯諍。或生言覓。眾法中諍說不說。但起事諍。其餘六
對。多生言諍。此釋不然。但十八事。若起未起諍其理
相是非者。是言諍境。如僧十二中。文義相應等四句。
准此豈唯事一見異。又不應執巳起方生四諍。下二
文可知。
次覓諍釋中文三。一明起諍人。二以三舉六三句。彰
覓境界。三舉者。彰何舉事。破戒等者。列何犯行。見聞
疑者。舉所依根。三化如是者下。正明舉罪。化如是相
覓罪共語者。正出舉語不妄。求伴勢力者。覓得好伴
相助。安慰其意者。耎言嘵喻。若舉作憶念者。引事證
犯。若安此事者。安有根作事。若不安此事者。不安無
根。不作事不癡者。彰舉者。解慧不說者。舉者親詞。汝
若不從我舉。懺悔清淨。必為惡業羈纏。故曰不說。亦
可言。我以癡不了心舉汝。汝可容有得脫之義。我今
以解心舉汝。汝必無有得脫之義。故云不癡不說。𨷂
無第四共𨷂成諍句。次犯諍釋中。但有評犯境界。更
無解句。次事諍中。亦伹有境界。言諍中事作等者。但
諍一切巳起羯磨成不成理。而生諍者。應用現前多
人語滅。即是言諍中事作。所以爾者。以此羯磨事同
用言諍毗尼滅。故云言諍中事作。如瞻波中作一非
法別眾羯磨。乃有七人共諍。如斯等類。咸是言諍中
事作。覓諍中事作者。如作羯磨被謗有根。或瘨狂時
作非法羯磨。或作非法羯磨。為他所舉。前引後違而
生其諍。如斯之類。並是覓諍中事作。犯諍中事作者。
如似二人橫評非法別眾等羯磨。一人言此惡心秉
得蘭。一人言懈怠心犯吉。或因此故。眾共相用。此是
事見俱異。須用自言草覆滅故。是犯諍中事作。
次明諍根。根者生義。四諍之興。莫不由此。先明言諍
根。言諍根中。位有其四。一貪無貪等者。約內心為根。
二僧界人。三約事說根。評四種僧。以生其諍。諍由僧。
名僧為根。界人亦爾。三六諍為根者。約因說根。六諍
者。中阿含五一二云。一瞋惱。二不語。三憎疾。四諂誑。
五無媿。六惡慾耶見惡性。故下文言。鬪諍有六根本。
如中阿含說。四十八破事者。約法為根。
次覓諍根。
初貪無貪等還是內心。次約事者。舉僧犯故。以僧為
根。因界生諍。故界為根。犯由人起。以人為根。三舉事
者。即是所舉之事。此不諍理有正故無十八破事。事
次犯諍根者。餘如前釋。言六犯所起為根者。約業說
根。如增六文云。或有犯由身起非心口等六句。但八
業中除心及不由身口心犯二句。解六句是。次事諍
者。事從三起。解釋如前。
次解三性言覔事三。皆通三性犯。無善犯。故伹通二。
先明言諍通三。文有其二。先總問答。若為顯理不求
明名利。如此諍者。是名為善。若為名利情存勝負。如
此諍者。是其不善。非前二心。從爾論理。如此諍者。是
名無記。次別問答通三所以。一一有三。謂舉釋結。通
六諸諍。各三亦然。文相可解。次覓諍總別如前。然就
別中。先解善見。善見釋中。文有其三。一明舉人善心
伺覓。二以三舉下彰覓境界。三以如是相下出其舉
語。初文是中比丘者。出其舉人善心共相伺覓者。出
善心相。次釋覓境。文有其二。初有三句。舉覓境界。解
釋如前。次內有五法下明其善相。前言善心。不知如
何是善心。今以內具五法故是善心。次出善相。如何
知善具二義故一今前人自行清淨。故言令此人無
犯等。二令僧眾無外見聞之譏。故言莫令此人有意
名等。次出舉語。釋文如上次明不善。文亦有三。初明
舉人不善心覓。二以三舉等者。釋覓境界。科解同前。
真翻前善。即是不善。三以如是相下出非法舉。言莫
求非法伴黨相助。故曰不妄求等。內無五德麤言呵
詰。故曰不安慰其心化。舉憶念者。妄引證明。安此事
者。安無根不犯事。不安此事者。不安有根犯事。內無
解慧。故名為癡。非法舉罪。彼此獲𠎝。故曰不說。次無
記同前。次明犯諍。初總問通三以不。次總答伹二無
其善犯。次別釋二。不善犯者。謂凡夫及學人故犯戒。
文言。學人故犯者。通相總舉。理實但是前二果人。以
不還人欲界惑盡。所有犯者。亦是無記。或可雖無不
善。有故違心。即是說故違心。名為不善。次無記犯者。
謂凡夫及學人。不故犯戒。及無差人。又准十誦第五
十。無學人犯者。亦唯無記。故長老波離問。羅漢為善
心犯不善心無記心。佛言。羅漢有所犯者。皆無記心。
若阿羅漢心不憶有長衣。數數食別眾食。不白入聚
落。不著僧伽梨等。又准十誦。亦有善心犯戒。彼文第
五十。波離問佛。為善心犯。為不善心犯。為無記心犯。
佛言。有善心犯。不善心犯。無記心犯。善心犯者。若新
受戒比丘不知戒相。手自拔塔前草。自治經行處草。
自採華。是名善心犯。不善心犯者。故犯佛結戒。無記
心犯者。不故犯戒。次事從三起。亦通三性。釋文可解。
次簡定是非。是非者諍理之言。是其言諍。餘言餘諍。
則非言諍。伺罪之覓。是其覓諍。餘覓餘諍。則非覓諍。
評犯之諍。是其犯諍。餘犯餘諍。則非犯諍。諍羯磨事。
是其事諍。餘事餘諍。則非事諍。總定雖然。次須別解。
別中。先定言諍。餘諍類知。就言諍中。文分為三。第一
以言對諍總為四句。第二或有言六是非互顯。開為
七門。第三云何言下。依事解釋是非之相。初學本文
多少不定。為末下諍字或有或無。有者即五句。無者
但四句。為此至見諍子注中。或云五句如上。或云四
句如上。今者且存四句分別。一言言諍。二言諍言。三
言諍。四諍言。定文雖然。義須解釋。有古師云。此四句
中。為簡餘言。第一第三。以言石諍。為簡餘諍。第二第
四以諍云言。然此四中。初二以為一對。後二後為一
對。此二對中。所以前對言即言諍。言諍即言。為別後
故。何故後對言即單即。單即為別前故。實理相似。為
別二對。故有單複。莫不初與第三同簡餘言。第二第
四同簡解諍。古釋眾多。且陳此一。餘並繁詞不能具
述。又此四句並是散文。句別義殊。豈得總束為對。束
為對者。理則不爾。為言醫宗。故今別解。欲得理教分
明無過。直釋。初舉四句章本。次開七門。後隨解釋。如
此順文於義何失。又若要須釋章本者。此四句中。前
之三句。將言對諍簡言是非。第四一句將諍對言簡
諍是非。然前三中。初之二句。舉言諍體簡言是非。第
三一句。簡生諍因。又前二中欲舉諍體。以言通有是
非。故須初句簡言是非。故文云。云何有言即是言諍。
云何有言非言諍。次句言既簡巳直舉其體。故文云。
云何言諍石是言。此直舉體不簡其非。此雖識體。未
辨其因。故第三句簡定其因。自有因諍十八法言即
是言諍。諍餘言者不是言諍。故文云。云何言即是諍。
云何言不諍。問觀其初三簡無別相。如何乃言體因
有異。答初句既云言諍。明知諍用言成。成諍既以由
言。明知無是諍體。第三單舉其諍。諍即未定。言成成
諍。若定由言因。亦須簡別。第四句將諍對言。簡餘諍
者。以上三句但簡其言故此一句直簡其諍。故文云。
云何諍即是言。云何諍而非言。觀其簡文相應如是。
直以旨趣幽深意促難見。磨古群德並竭智謀。釋者
隆多契者甚少。余每稱校之次。詹此生慚。聊申此解。
異諸學人詳文察義。希望永決迷津。長開法眼。次開
七門。望第二句。直舉諍體無舉非句。自餘三句是非
相對顯。故成其七。次依牽解。一一有三。謂舉釋結。初
牽釋中。比丘共比丘者。舉起諍人簡異餘眾不成言
諍。尼共尼諍亦爾。十八法者。舉何諍法。以如是相等。
顯其諍相。第二牽中舉父兒等善言不成言諍。類比
丘善言亦非言諍。餘牽類知。次覓諍但有四句章本。
餘二略無。次犯事二諍。總類用前。
次明第三藥病相對。然中文三。第一總明現前是非。
第二爾時阿難下藥病相對殄滅方軌。第三爾時長
老優波離六問答自言是非之相。初文以現前是眾
藥之本。故須先簡是非。欲令非者棄捨是者隨用。至
於對諍。不後重彰。懸指上文。省而義要。然中分二。初
先明非。第二若一比丘下明其如法。此中泛明是非。
未有主當。今者且擬一法。以釋此文。如人持欲至僧
忘而不說一人云欲既不說。別眾不成一人云隆後
不說法事得成。因此紛紜經人取斷。非中。四四成十
六句。謂一比丘為頭有其四句。餘之三頭。各四亦爾。
然十六中。位分為二。初十二句三種非。次有四句五
種非。前十二中。有三位四句。先解初句。文分為二。初
明現前三非。次如是下勝成非法。文若一比丘在一
比丘前者。謂斷諍人在起諍人前。合是人現前。次好
言教語若擯者。妄定諧和。輙有取捨。然此不應真軌。
故曰非法等。此是非法法現前。次彼作下。印非為如。
勸受息忍。無是非法毗尼現前。次結非法亦具三種。
故稱相似。釋初一句既爾。餘十一句類知。次五種非
四句。准同前說。次釋如法亦十六句。前十二句三種
如。次有四句五種如。前文十二亦三頭各四。先解初
四。於初四初句中。文分為四。一舉三種現前。二若作
如是下。結成如法。三是中下。牒名解釋。四若比丘六
結發起罪。初文三種現前。一人。二法。三毗尼。人者謂
斷諍比丘。在起諍比丘前。能所合是人現前攝。次法
現前好言教語者。定前所諍之事。謂欲至僧表情無
二。雖妄不說法事得成。出此道理。諧和彼此。故曰好
言教語。此之斷決。契合真軌。後有滅惡生善之能。亦
稱聖教。故曰如法等。此謂是前作事如法無是。如法
法現前。次彼作下毗尼現前。此謂印如為是。勸受息
忍。即是如法毗尼現前。次結成如法。次牒名解釋。如
文可知。次發起罪有三人。一即座斷諍人。二後來比
丘。三新受戒人。然下兩人物是初諍。初者新也。我等
先來未斷此事。望我即同未滅之諍。故言謂是初諍。
佛言但使滅竟。皆是巳滅之諍。非謂望巳不滅。即名
為初。是故發起皆獲提罪。次三句同前。又二三為頭
亦四應爾。次明五種現前。先明僧為。一比丘文亦分
四。一五種現前。二若如是下結成如法。三牒名解釋。
四結發起罪。初五現中。略無其界。亦可僧所依處。必
須有界。餘相可解。伹發起中。加與欲為四。下三類知。
次明藥病相對殄滅。殄滅四諍。即為四文。先明言諍。
言諍文二。先總問答知用多少。次阿難下別問相對。
殄滅方軌。初文問意。藥有其七。諍但有四。不知欲除
言諍當困幾藥。故曰以幾滅滅。佛前七中。但用其二。
簡餘五藥。故言現前多人語。所以爾者。言諍起由諍
理解正。解正道理聖教所明。是以三藏法師。依教刊
定。願正理分。諍情消殄。故現前多人語是相對除。餘
之五藥。用不相應。如似覓諍起本由人。以人清濁未
分。是以生諍。故以憶念等三。定人清濁。清濁既分。諍
情消殄。言諍評理而生。本不謂人清濁。豈得輙用憶
念等三。如似犯諍本由輙治。求後評他罪之輕重。今
欲滅者。要得前人白言引過。定罪重輕。或可相朋經
歷年歲。自言不滅。須用草覆。言諍評理。不用白言引
過。理須彰何用學霞。
次別問答。文分為二。初明臈現前滅言諍下品易除
殄者。第二爾時舍衛下用二毗尼滅言諍上品預除
殄者。凡滅之來。從下向上。要須先輕後重。前文復二。
初一問答阿難聞說。用二毗尼滅於言諍。後更知生
不用多人語。獨用現前。頗得滅不。即是別問。佛答言
有。即是別答。問阿難何不更問獨用多人語。不用現
前得滅言諍不。答阿難巳知現前。是眾藥本。縱單多
人語。亦不離現前。是故不得更興此問。第二問一滅
方。故言何者是。佛言下示其滅法。滅隆能滅人異。即
可為八。初一比丘滅。二二比丘滅。三三比丘滅。四僧
滅。五若彼諍比丘在道諾下異界僧滅。六若彼諍比
丘不能中道下眾多三藏滅。七性二比丘下二三藏
滅。八性一比丘下一三發滅。此八能滅之中。若以界
分。前四同界。後四異界。若約現前三五多少。初三後
三。是三種現前。中間四五僧滅。是五種現前。若約人
之多少別者前四從一至僧。後四從僧至一。今分八
者。不約現前三五。又後不約界數不同。但約三藏能
斷諍人德行勝劣。以分次第。既知次意。
先解初文。
一人滅中。分之為四。初明三種現前。第二如是下續
名成滅。第三牒名解釋。第四應明發起。文無者略。既
欲刊定。不知所定是何。故須先出所諍之事。如下增
十二中。文同義異。文異義同。四句所諍是刊定事。既
知如此隨起皆得。今且寄一遮性以明。如有豎義者
言。麤語戒等性惡故重。媒嫁戒等遮惡故輕。治義者
言。同一犯聚。何有輕重。執此輕重生諍。經三藏斷決。
能滅之人。為所滅者。故云若一比丘為一比丘。合是
人現前。次好言等。是法現前。三藏法師。依教決斷言。
豎義者是。治義者非。故曰好言教語。如此斷時。契合
真軌等。故曰如法等。次彼作下即如為是勸受息忍。
即是毗尼現前。餘之文相。同上應知。為一既爾。為二
三僧亦然。
次二比丘滅三比丘滅軌則別異。並言
亦如是。
次第四僧滅。文分為二。初對僧滅。二佛語
阿難下。道諾不對僧滅。前三同界無道諾滅。此趣異
界。故有道諾。僧為一人。四文如上。為二三僧。文亦不
異。並悉略無發起之罪。次道諾滅者。彼諍比丘。不忍
僧滅。欲往異處。更求人斷。但在道諾思量。忍可此滅。
若能如此滅者。是前僧之力。文計有四。略無發起。
次第五僧滅。文分為二。第一對僧前滅。第二彼諍比
丘下道諾思量滅。前文有三。初明起諍比丘付諍方
法。第二此僧應語下教僧受諍儀軌。第三受巳應斷
決下示僧滅方。就前付中。文有其六。第一說諍起由。
申其來意。文言我此諍事如是起者。總申諍由。如實
因是起者自彰說實僧作如是滅者申前僧滅法。我
不忍可者。自除不受。是故巳下結其來意。第二善哉
長老下請求為滅。第三若長老下滅若如法彰巳能
捨。第四若長老不能下若其滅不如法。諍更深重。以
此悕令如法滅諍。第五不如法下滅若非法非直諍
增亦令比丘住不安樂第六彼諍比丘六勝成捨諍。
次教僧受。文有其四。第一勅如實說許量為滅。文言
長老諍事若如是起者。責起所由。如實如所因起者。
責說如實。如彼眾僧滅諍者。責前滅法。此之三事說
若如實。我等當共量宜。不知能滅以不。第二若長老
下若說不實我不得意。違理斷諍。令更深重。此則悕
令說諍如實。第三非法下說不如實。非直諍增。亦令
比丘住不安樂。第四彼僧應下結成受諍。次示滅法。
先結前生後。次若彼下正教滅法。滅法文四。如前說。
初滅中。文分為七。初教安諍比丘進不如文。第二眾
僧下念欲簡德。第三佛告下許簡智人。制具十法。五
分二十三。彼諍比丘。具說本末。若僧作二種語。或言
應爾。或言不應爾。不可定者。僧應語言。隨汝所取。二
種語中各四人作斷事僧白二差之。下七百結集中
亦爾。第四斷爭比丘中下長出三人。三人如文。此雖
不足斷諍數中。若在界內。咸須取長。如七百中羯磨
差人取。第五若許斷事下具德之人。僧應佐助。第六
若此語事下教量前僧滅之儀軌。第七僧無應語下
正明斷滅。餘文可知。道諾滅中亦四如上。
第六法
眾多三藏所。文相同前。釋亦如上。
第七法三三藏
所。
第八法一三藏所。文並同前。不更繁載。又六三
文。略無道諾滅法。
次明二毗尼滅。於中文四。初彰鬪諍比丘不忍八滅。
此中初至滅諍爭不忍。前四能滅。次聞彼住處六不
忍後四能滅。第二彼諍比丘下舉白世專。第三世尊
無集六呵責。第四告諸比丘下制用多人語。於中文
二。初立章門制用多人語。第二依章解釋。解釋文二。
既欲以籌表語。先須簡德。差行籌人。第二有三種下
行籌彌諍。此中復二。先明多人滅諍儀軌。第二有十
不如法下辨是非優劣。前文有三。第一舉數。第二列
名。第三云何下解釋。解釋三相。文則為三。第一顯露。
第二覆藏。第三耳語。初顯露中。文四。第一正明滅諍。
第二若化如是下結名成滅。第三是中下牒名解釋。
第四若如法下結反起罪。初文有二。第一當處僧滅。
第二若如法語比丘少下外求他界僧滅。前文有四。
第一明行舍羅五種差別。此五句中。初二句眾中非
法者多。然師及智人如法。次二句不知眾中如非多
少。亦師及智人如法。次一句一切如法者多。第二應
作二種下制作法式。為表是非二語。故使完破不同。
五分二十三云。僧應作二種籌。一名不如法。第三作
舍羅巳行籌白法。五分唱言。若言如法捉如法籌。若
言不如法捉不如法籌。第四行舍羅巳應別處下白
令諍滅。四文之中。前三是法現前。第四是毗尼現前。
餘三現前。理有可解。次他界僧滅。作亂起者。任五德
量宜。隨作一法。令眾得散。五分二十八云。自收籌取
於屏處數。若不如法籌多。應更令起相去遠坐人人
前竊語言。此是法語律語佛之所教。大德當捨非律
非佛所教。如是語巳。後更行籌。若不如法人猶多。應
後唱云。僧今未斷是事。可隨意散。後當更斷。若如法
人多。應白二羯磨滅之。下三文可知。次覆藏。次耳語。
此二之中。唯無狂露中第五句。以人非法者多。恐相
倣習。故覆藏耳語行。不得發露。釋相可解。次辨是非
優劣。文中分二。初明捉籌如非。次辨德之優劣。前如
非中。先非後如。非中有三。謂舉釋結。釋中有二。初列
章本。次牒解釋。釋中白異羯磨異者。軌異倫是中無
一非行籌刊定。是名非法。此念罪此不故犯。或發心
化者。舊解云。若評小罪。此言對首。懺此云心念。二於
是法。若行舍羅。定一是一非。名為小犯行舍羅。此釋
不然。今解。或念犯者。起心未作。如起不正思惟。名為
非護。或不故犯者。以無故違心。無非威儀罪。或發心
作者。物欲發動身語。合得吉罪。此等軌者俱是不應
行籌定之。是名非法亦可此雖是犯。未動身語。行籌
定者是名非法。異見異忍者。心見其非忍非捉籌。如
法反前可解次明斷諍比丘德之優劣。文有五句。一
舉。二列三云何下釋前四句四是中下。校量勝劣。五
是為下結。
次殄覔諍。文分為二初總問答困藥多少。次阿難下
別問相對殄滅之方。初文問意。巳知言淨用二藥除。
未審覓淨。當用幾藥。故佛答言。以四滅滅。所以然者。
以淨根本淨人犯不。故用憶念等三。定人清濁。人定
淨消。是相對治。覓不評現。不用多人語。又不治罪諍
犯。不用自言草覆。次別問答。隨用分三。初現前與憶
念合。二現前與不癡合。三現前與罪處合。就初別中。
文分為二。初文阿難既見用其四藥。不知直用現前
憶念。不用不癡罪處。頗得滅不。即是別問。佛答言有
即是別答。又憶念等三。所定各異。是故此三。無並用
法。次又問下別問滅方。佛示滅法。於中文四。第一正
明殄諍。第二若若如是下結名成滅。第三是中六牒
名解釋。第四若比丘六結發起罪。初文有三。第一明
其諍過。第二阿難下教與憶念毗尼白四如上。第三
有三非下辨如非法。此中先三法非如。次五法非如
並具如文。次現前不癡。准憶念說。次現前罪處。文並
同上。准是非文。言不作白。言是非法者稱異。問文中
若不自言是非。翻則自言是如。既得自言。何故與罪
處法。答若其此人本不自言。無可微責。治成非法。今
為此人。先巳引罪。後懼僧治輙便拒諱。故僧化法尋
取前言。所引罪處。以加治法。今文言不作自言者。治
本來無自言也。又文言清淨者非法。謂本無犯。若與
罪處。是名非法。若不清淨者如法。謂犯殘等。名為不
淨。治則如法。若犯夷者。應須滅擯。若作罪處。是名非
法。
次明犯諍。先總問知用藥多少。次阿難下別問相對。
初文問意。雖知言覓。不知犯諍後用幾滅。佛言用三。
所以非餘者。答此巳執犯重輕。以生其諍。僧若滅時。
要須得彼白言引過。諍方除滅。或不能定。紛紜難息。
即須依教化草覆地。此不評理不用多人語。又不諍
人清濁。不用憶念等。
次別問答。隨用分二。初現前與白言合。次現前與草
覆合。前文分二。初文阿難既見用其三藥。不知直用
現前自言不用學覆為得以不。佛答言得。次問言下
別問佛示滅法。於中約法分寂。應分為二。先對三境
三種現前自言。次若長下五種現前自言。今據然滅
人以分次第以人有四故文亦四。先對一人懺中文
分為四第一正滅。第二結名。第三解釋。第四發起。此
對一人懺者。治三四犯及殘下輕蘭。人皮石鉢剃裸
生等。餘者則非對此釋懺儀軌。四門分別。第一明懺
悔意。第二釋懺悔名。第三懺滅方法。第四懺解同異
初門意者。凡論罪業。皆無定性。既從解生。理從解滅。
然此先作惡業。雖謝於往為因成就。必招苦果。故今
於惡生厭。立對除道。用此精誠。能滅先惡。既滅苦因。
戒如本淨。不受來報。名為懺悔。次釋名者懺是梵言
具足應云懺摩。悔是唐語。如呵梨陀薑。故言懺悔。義
言興善伐惡。稱之為懺。姄往修來。目之為悔。次滅法
者。懺悔必須至誠殷姄。慚謝往𠎝。方能滅惡。然所造
惡治。須感報不定。以報不定遇□□□□□可轉。然
此懺心。能除被報。以除不受。名之為滅。問所造惡業
謝在於往。謝性既無。無何可懺。答造業雖謝。業性巳
成。成則是有。故得懺悔。問罪有違理及違教。未知知
懺滅何者。解以牒名種。依教懺故。但違教。不除違理。
其違理罪。攝在化教中明。又解。俱懺違教違理。所望
雖攝。論所厭𠎝。體無有異。若使違教違理體有異。可
懺違教違理在。今此二違體是同。如何體滅違理在。
次同異者。凡論惑者。從虗至細。以其虗惑障理淺。微惑
翳理深。其觀智者。從微至著。初起者劣。後生者勝。初
起雖劣。能除上惑。故九品中先斷上上。後起漸勝。能
除下惑。故九品中下下後斷。論其懺悔。對除義則異。
此以所造業。有其三品。懺洗之心。亦上中下。悔是事
中遞相抑伏。要須敵對。相當方能除連其所造惡。若
是上品中下心懺。必無滅義。通須起彼上品善心。伏
彼惡因。方遮苦果。中下相對。其義亦然。凡懺悔者。既
不能定。先所造業。上中下別。但應總起上品心。除以
上品心。能斷一切。是則上品善心。尚除上惡中下惡。
而不消亡。若取防未起非。即類斷結道。如初犯過虗。
離之則易。如是展轉。乃至第五自非專心護持無由
行立。以此故知。初劣後勝。釋文等法。並如上明。然三
說巳前。是法現前。自責心等。是毗尼現前。餘文可解。
次對二比丘懺加一問通人。此中懺者。捨墮通三位。
𠲮此應作。餘非此限。但小眾者。須對三人。次三比丘
文。亦不異。此中懺罪者。限是夷遞輕蘭。殘邊重蘭。及
壞羯磨僧。并破法輪伴。餘非此限。次對僧懺。餘法如
上。所懺罪者。是夷邊重蘭。及二逆蘭。并餘破主捨墮。
該三位不須別互。餘者則非計。對僧懺應攝僧殘。化
法不同。故且除去。
次現前草覆。文中有二。初一問答知用分寂。次又問
下而答滅法。文四如前。前正滅中文亦為四。第一彰
其諍過。第二阿難下。兩眾量可求化草覆。第三阿難
下制作單白和其二眾。第四阿難下正制二眾各作
草覆。懺悔文中。巳除重罪。輕者並滅。而何者為重罪。
答如憶念不癡中。以夷殘偷蘭為重罪。此准於彼。理
亦須然。故多論第九云。我等所化罪。除偷蘭遮。除白
衣相應罪。今白為及為彼。故當現前發露。悔過不覆。
不同僧懺文中。不簡被為聞戒化法故。罪不除其遮。
不至白衣家。法事須懺謝白衣非直謝僧能了。故須
除去。除此巳外。並作草覆。此中罪者。無前白言中。相
用不滅難定者。是謂如讚欲食。及指校食。各執不同
不得懺悔。故聽不說名種作草覆懺眾中。第一堪秉
法者。應起白眾。求滅如文。第二眾亦爾。次問事諍。以
位別故。須別而答。然以體同三諍故言一切滅。滅若
更問答。不勝前三。恐濫俱用。又言墮所犯。
次明自言如非。前文餘六。並明是非。唯有自言未辨
為此波離舉問就中文二。先總明自言非一切如法。
次是中下。別出如非相。就中文三。初明非法自言。次
優波離下。明如法自言。次時有比丘下。辨淺自言。得
失之事。亦可對。餘比丘。無出自言不成之事。先解初
文。非法位二。初有兩位四十九句。據不犯成非。次有
兩位四十二句。據有犯成非。前四十九。實不犯罪。不
化舉不作憶念。便自言犯。對其七聚為頭。互勿成四
十九。次四十九不犯是同然作舉化憶為異。次四十
二中。並隆實犯。各以引不相當。故成非法。此中前四
十二。據不作舉不作憶念。為實犯夷。若言犯夷無是
如法為言殘等六句七頭各六。合四十二。次四十二
俱作舉憶念為異。次如法中。但二七句。皆據實犯。前
七實犯不作舉不作憶念。反兩位非中。各初四十九
四十二。後七實犯作舉作憶念。反兩位非中。各後四
十九四十二。以各引過相當。故是如法。次不成如文。
上來滅諍法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九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