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批

四分律行事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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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足雙足。合前成七也。或為十四種。即前安居具

有上之七法。後安居亦具上七法。成十四或為十六

者。即前後二時。各有七法。唯中安居。但開對首心念

二法。合成十六或為二十一者。即上七法通三時。成

二十一或為四十二者。一時中具七種。三時成二十

一。更通作法自然二界。為四十二也。或為六十者。對

首心念二法。通三時為六也。更通二界為十二也。更

通五眾成六十也。或為一百者。忘成及界與園。有五

法。除對首心念二法。將此五法。通前後二時為十。通

二界為二十。通五眾為一百法也。或為一百二十者。

對首心念忘成及界為四。通二界為八法。更通三時。

為二十四。通五眾。則二五一十。成一百。復五人四。四

五二十。應是一百二十。或為一百六十者。前安有七

法。謂對首。心念。忘成。及界。與園。一足。二足等七也。後

安亦七。二七成十四。中安唯開對首心念也。三時成

十六法。通二界為三十二。通五眾成一百六十。或為

二百一十者。謂三時各有七法。成二十一。通二界為

四十二。通五眾。為二百一十也。立謂。雖有多種不同。

今取十六種安居。將為分明可用也。十誦佛制五眾

安居四分亦爾者。礪同佛既制五眾安居。具戒有數

歲。下三眾不數歲者何。答以大戒有。師徒位別。依止

分齊。教誡尼等。下三眾無此。故不數歲。故房舍揵度

中。下三眾等。以生年為次節也。以初二法容預作等

者。謂對首心念二法也。言故月一日結之者。深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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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首心念二法。從四月十六。至五月十六日。中間有

三十一日。用此二法。故言月一日結也。後二曲開者。

後二。謂忘成及界。此二法是曲開。伹前後二時開用。

謂四月十六。五月十六開用。忘成及界。中間二十九

日。不開忘成等。此古師義也。故疏云。有人不許中安

居。有忘成及界也。前之二法。既聖教可通三時。忘成

及界。此之五法。作法開成。本無三說。故中安居所以

不開也。恐不及前。故損五利。恐不及後。一夏虗坐。有

斯兩意。開於二中間不開。如此約數。則一百六十種。

以前二法。歷三時兩處。及以五眾。則六十。復以五法。

依前後二時。則一百也。又有人言。忘成及界等五法。

伹開後者。則唯一百一十法。又若三時並不開忘成

五者。則六十法耳。如前巳明也。言一百一十法者。謂

前中二時。各有對首心念二法。成四法也。通二界成

八。通五眾成四十。後安有七法。通二界為十四。通五

眾為七十。配前四十為一百一十法也。並非聖言以

意用也者。謂上二師。所計無據也。和上云。鄧州有昭

律師。作一百餘紙文書。癈中安居法也。上釋作法不

同門竟。

巳下明第四遇緣失不門也。本時婦者。疏云。斯梵難

也。凡心染愛。無始纏懷。今暫割削。遇緣還起。故有境

來。知非是淨。或因斯緣。容有犯重。說為難者。此是因

中彰果也。若巳犯者。不名為難。言伏藏者。立明。伏藏

何故。說為命梵二難者。由此伏藏。若有主屬主。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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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王。比丘此住。見之生貪。致犯大盜。斯曰梵難。復為

官所投。容喪五陰。斯名命難。問無主之藏屬王。須達

何為輙取。既是聖人。經生歷死。得五不作戒。豈容行

盜。答地上屬王。地中無屬。給孤獨取者。謂是地中之

藏耳。今文中所言者。應是有主之地。地中伏藏也。有

云。此伏藏者。正有非人守護。非人能誘調比丘。令其

作惡。故今文云。皆因人來誘調等也。律中。時有比丘。

在一住處安居。時有鬼神。語比丘言。此中有伏藏。比

丘自念在此安居。必為梵行。作留難白佛。佛言應去。

礪云。婬女伏藏等。命梵二難。何故聽移夏直去。不許

受日者。以命梵二難。無定期限。故聽移夏。如下文為

和僧故。亦是無有期限。佛聽直去。二者鬼神惡賊毒

虫惡獸不得如意飲食等者。斯是命難也。律中但云。

即應以此事去。不言不得歲也。有師解云。既開無罪。用

夏何為。如明了論中。有難隨意。但不得歲也。若依律

中。二處安居。二處受衣。准知無夏不得受衣。得受明

知有夏也。又五分云。食麤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緣。

我若住者。恐失道意。及梵命。和僧聽破安居。無有罪

也。十誦命梵者無罪。不言得夏。僧祇有二難者。接界

通収。此應得夏。直去不得。以無界攝也。毗尼母中如

文所開。大如四分前解所也。明了論中。安居有難者。

住處多有愽易往還。見此生貪。致犯大重。即此為難。

伹破安居。亦不失夏。夏計行功。不虧法故。安居在處。

出故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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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結成等者。立云。有難移夏。至彼不更加法。但須

勤覓處所。得即依住名為結成也。若得住處夏法隨

身者。立謂。既言移夏。即是移法。故曰法隨身也。結成

後去至及法等者。謂至彼住處。自有法起。名為結成。

從此巳後。故言後去。若聞本處難靜。亦不得返來。言

須有緣及法者。既不得返來。今若有生善滅惡之緣。

即作受日之法。故曰及法也。

五分食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者。撿五分云。有一比

丘安居鬼伏藏。作是念。此藏足我一生用。若久住此。

或能失意。而世尊不聽破安居。我當云何。以此白佛。

佛言聽。以此因緣。破安居無罪。若見國王尊貴。乃至

父母親戚苦樂等。恐失道意。皆亦如是(文直作此說)。立云。

父母有官王賊難。被人言訴。是名苦也。非比丘力能

如何。若住為比丘難。故須去也。樂者。謂親眷聚會。追

送還往飲酒等事。婚姻吉慶。受獲官職等。能誘比丘。

破戒還俗。故須去也。四分亦爾者。立謂。四分同上十

誦見論移夏。但言無罪。不言得歲。下文將受賞勞衣。

例知准應得夏。住處多有愽易往還者。古人言。利動

君子。今處多愽易。焉不動心。

摩夷云移夏不破等者。立云。此名本母。一切諸論。能

生法相。論是義本。故曰也。準此無夏不成有受理應

得夏者。立明。證上移夏。聽二處受衣。乃至自恣處取

衣。明知成夏。以十誦律中。破安居人。不得衣分。今聽

取。分明知夏非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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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過三悔等者。立有二解。初言詺安居為坐夏也。

謂一夏中。不得過三度。忘不受日出界即破夏也。若

齊三未破。又解。忘不受日出界。至彼坐時。不得過三

度。憶不還也。後解不然。若言坐憶開三。忽若行憶。復

是開不。有何義意。坐開行閉。故知不爾。故今正解。乃

是彼文。詺安居為坐也。乃是一夏之中。聽齊三忘也。

撿彼論云。問夏中忘不受七日法。一宿出行得坐不。

齊憶即悔得。一坐中不得過三悔。過三悔不得歲。

因事出界水陸道斷等難不得返界失歲不者。羯磨

疏有此問。意云。若不受日。擬夜當來。當日出界。逢難

經宿者。律中辨失。並約經宿。必有斯緣。無文開得。昔

高齊十統盛集明德共評斯理。並懷慈濟。通僥倖故。

立云。高齊者。即北齊也。齊是國號。帝姓高也。祟敬三

寶。別立十德。號為僧統。刊定佛法。曾評此事。判不失

夏。既無佛教。終成人語。未可即依。必如其所言。亦須

據勤隨。若勤覓方便。不得還者。依汝判得。若汎爾有

難。因即不還。終歸破夏。

界外宿明相出得會夏不者。此問意。暫爾出界。迴來

至門邊。明相巳出。成夏不。

戒場及餘小界者。立明。小界謂在大界之中。有別小

攝僧之界。如圍輪別住之例。若本依大界外伽藍者

立明。此是界狹藍闊。本依藍安。後乃結界。小於藍也。

雖入中。不破夏。由本依藍故。若依大界內伽藍等者。

立明。藍狹而界闊也。本依藍安。出門破夏。言小界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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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者。有人云。小界還是戒場也。立謂。是圍輪之界。本

依此小界而安。後出小界之門。雖在大界內。亦破夏

也。又解云。此句是反上句也。謂上既界大藍小。依藍

結夏。出藍即破。今是界小藍大。依界結夏。出界即破。

故云小界亦爾。應言界小亦爾。若根本通依大界不

知二界相別等者。立謂。此明不論大界及戒場。但要

心依如藍大界內而坐。不知戒場及中間小界。處所

分齊。故通往彼此。不破夏。並所要之地。故勝云。不知

二界相別者。謂大界安居。不知界內有戒場。通依界

結。戒場及界。來往行處不失。立又一解。此句正是料

簡。前藍大界小。界大藍小之文。謂本依大界與藍。不

知藍與界分齊。後往彼此。但使不出本所要之處。皆

不破夏。言隨本行處不失者。立明。若本依小藍。今則

出藍。雖在界內。是一失。若本心依界不依藍。今出界

雖在藍內。又是一失。上是藍小界大。下是界小藍大。

此言但是結前文意也。又解云。若本依界安居。出界

則失。若本依房。出房又是一失。將此一解稍好。並緩

依法界急隨房處者。立明。如祇為難。結三由旬。若依

此界則緩。若依房則急。以房狹小故。護夏是難曰急。

界謂作法之界。廣狹由僧。護夏不難曰緩。

當白檀越求移者。謂檀越四事供給。於身有益。在恩

既重。故去時須白。破僧和僧律開去者。明此界眾僧。

因我故破。或彼界僧諍。須我往滅。隨有此緣。俱聽直

去。到下文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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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釋有難移夏義竟下。明得法有緣不來義也。為父

母兄弟本二私通至意留等者。立明。當時或緣父母

等病患。生善滅惡等。受日而來。限滿欲還。至意留住。

不為餘事。但信樂比丘。留之供養。滅惡生善。云師若

去者。我當即死。或能邪見。退失道心。若此相邀。聖開

且住。不名破夏。若汎然留住。住則破夏。虎狼諸難同

前得成者。同上父母至意留之得成夏也。今雖有難。

要勤覓還計。如不得還。非情過故。由本有法故。得夏

也。汎然聞難。雖復道斷。猶有餘道。得去不去。破夏須

知。

準即破夏者。佛遣和了。當日即歸。停住輕慢佛教。故

得破夏之罪。上釋第四遇緣成不義竟。巳下第五明

迦提利法也。

廣如自恣後法者。立謂。到下迦絺那衣法中廣解。

人解有言破夏者。此謂古師執意云。界本是所依。人

為能依。所依之界既失。能依之人。夏亦破也。此妄引

聖言等者。此言斥古師也。南山師意云。汝道佛令安

居竟解界者。非謂夏竟。要制解界。本為異界。同受功

德衣。故令夏竟。解結共受。非本為夏進否。汝判夏未

竟解。夏亦隨破者。是妄引聖文耳。古師引律文云。安

居竟應作四事。謂解界結界。自恣受功德衣。既令夏

竟而作。今夏未竟而作。故知破夏也。鈔主難意。將自恣

來。例律自恣文中云。後安居人。夏雖未竟。可從前安

居人自恣。住待日足。律令夏竟。方作四事。後安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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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非夏竟。如何自恣。不判破夏。自恣既非破夏。解界

亦不合破夏也。言廣文十誦者。彼律第五十三云。問

曰諸比丘安居竟。眾多僧坊。共結一界。受迦絺那衣。

受巳捨是大界。是諸比丘。皆名受迦絺那衣不。答一

切比丘。皆得受之。文兼二會須兩相通者。立云。取自

恣解界二文。相會以通疑執也。此明安居未竟自恣。

既不破夏。安居未竟。解界。亦不破夏。須將自恣不破。

夏之文。以會通解界不破夏之文也。故知自恣與解

界。二文俱非破夏。故曰二會也。有人云。文兼二會者。

謂夏未竟自恣。有破有不破。解界亦有破不破。自恣。

竟即出界是破。若住待日足即不破。解界亦爾。謂夏

未竟解界。若出本所依處則破。若不出所依處則不

破。既俱有破不破。故曰二會此解弱。礪羯磨疏云。自

然界中。安居中。結作法。即破安居。又云。若爾先在自

然界攝衣。忽結衣界。亦應失衣。答不類。以本受衣。不

假自然衣界。故今雖結不失受法。謂其安居無成局

界。以雙隻入界。亦成安居(云云)。無作法中安居亦爾。

復有古師云。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界。便失夏也。

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故文云。安居竟應解。

未竟而解故非也。又問云。在處成安居。出經宿破。何

以解界。即日便破。答出界外者。所依界在。要經宿破。

今解本界。失本所依。是以不待宿也。復有人云。夏中

雖解。但不出界。不破安也。將攝衣界。以破前師之執。

破云。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緣故須解。亦應失本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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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明離。然未經宿。不說離衣。夏亦同爾。何得即破。

若夏內解界今言無妨等者。疏云。本依自然。結夏尚

成。由人結作法。牢強於中。何得云破。以不離界故。然

立心行者。行護從急。若後結遠於自然。但依自然分

齊。既無難緣。不可從開。若結狹本有說依新意以依

處安居隨本自然為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居隨

處。不要加結。有人言。隨後作法是聖教本。如依自然

護衣。後結作法。既失前界。亦隨廣護也。但結結夏情

限不同故須分別者。立明。此猶料簡上文。謂安居不

必盡依大界。或藍或房。或山巖石窟。隨處而坐。豈唯

獨依作法界耶。故知今解法界。定非破夏。無難依本

處有難準僧祇等者。結寬本為避難。有難可得從寬。

今若無難。不得出本分齊。言有難準僧祇等者。彼文

云。夏中前結安居巳。忽有難起。王賊破戒。虫小灑不

得。欲至餘處。三由旬內。若彼坊寺。有比丘者。若呼來

出界巳。白二羯磨結之。復欲就餘處者。當捨巳更結。

如是捨後結前。隨適意處。若卒難至。即聽直去。明知

有難得三由旬開之。若狹還依本等者。立謂。狹稱可

伽藍而結也。若本於自然。藍中結夏。後若結作法。稱

藍而結者。唯得依本而坐。言若寬同前二緣者。立明。

同上祇中有難無難兩緣也。若有難得越本分齊。至

三由旬。若無難唯得依本處也。上來五段不同。並釋

第一安居䇿修義竟。

二明受日者。上既安居。是制住法。今此受日。是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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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對住有去。對制有開。故次明也。礪云。然受日法。若

作法時限。諸部差別。七日一法。應通諸部。羯磨受法。

五分一同此律。十祇二律羯磨少。別祇有事說。十律

有三十九夜。無半月法也。

妄自誑心至可悲之甚等者。立明。非緣稱緣。此是誑

心。對他而受。亦誑前境。言虗損信施可悲者。立明。如

有施主。施安居人。或施十夏。衣物藥食。今比丘受日

不成。在夏巳破。不名安居。妄受他施。或數為歲。云我

十夏。妄得利養。名虗損也。如下善見論云。自長巳夏。

受施犯重。即是其義。今受日不成。妄計為夏受利是

也。

從五眾受者。立謂。佛制五眾安居。各自相對受日。非

謂比丘。對下四眾也。羯磨疏云。計互作非所足。何得

從受。此立法通文如五眾安居例。此各從所位也。又

云。十誦今從四眾。豈是正教。文非可用。有人云。但告

四眾。知我行往。何如不告。故猶勝也。今解不然。立法

須定。安有比丘。對尼為證。義即敗也。若欲通消。但得

心念。必欲令和。口告處所。終不以此為受日法。礪云。

下三眾。雖制安居。若有緣出界。無受日法。以不數歲

故。不論受日法。去亦須白。

不同古師唯七日後方羯磨等者。立謂。昔人云。前受

七日用竟。以受十五日。後受一月。一夏之中。不得過

此三法。今不同之。礪云。昔人言。要先七日。次十五日。

後一月日。如此次第。若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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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長攝短故。如功德衣五月。即攝迦提。又月望衣。開

収十日等。今解不爾。如功德衣。就時定故。又俱五利。

一月衣者。取衣為准。俱開一長。更無緣故。是以此二。

即為定開。以長収短。今此受日。約緣事別。緣既長短。

先後不定。寧得定令先短後長。故今正解。受日三品。

逐緣長短。前後所須。若有長緣。先羯磨受。或先短緣。

先受七日。三品緣事。各先各後。若爾何故。文言受過

七日法。答此謂前事不及七日還者。事過故。又復羯

磨法過故過。非謂巳受七日竟。名過七日也。更問何

以不言過十五日者。答此半月一月二法。對七日。並

具二過故(事過法過)。若十五日一月日。相望。但有事過。無

有法過。故不言過十五日也。宣一同受一月法時。何

不言過半月者。答七日別人。餘皆眾法。伹云過七日。

明知餘二俱白二也。同是眾法。故不說分也。又問今

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數之。答依律文也。

半月加法。依十五日。則不問大小。數日還返。如十誦

中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則依大小。不可數日。如律

云。住三月等。小攝在其內也。

四明相攝者。看羯磨疏此一門義。並述古師之非。云

有相攝。謂若受七日用竟。方聽羯磨受日。若受七日。

用未盡。或未用。若更羯磨受日。前七日法則謝。若前

羯磨受日用未盡。後不得受七日。以羯磨法強在故。

七日法不起也。且述彼師立義如此。今次消文。律云

不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等者。是古師執律文也。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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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前羯磨受日用盡。方得受七日法也。以一身中無

二法現故。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也。又不及七日。

還用羯磨法。然今七日未盡。何得巳羯磨受。明知相

攝。鈔主解言。不無此理也。但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

二法。可如前判。今前後別緣。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

未是息。何得失法。如為患事。須服蘇油。兩緣未差。口

法隨在。律列受法。三品不同。並約眾緣。不可隨受。故

不及即日。例用七日収。明知以法收緣。依緣法則隨

有也。此上是羯磨疏破如此也。

若前羯磨用盡方得受七日者。亦是上古師。一家意

也。鈔主恐濫。一緣二法同用。故下云。三十七日不許

通用。疏中明法不失約日滿。要至界宿也。言比多有

之謂受一月不足等者。鈔主通古師義也。謂汝言。不

得一身二法者。謂於一緣上。不得二法相怙。滿三十

七日用也。必是異緣。何為不得也。

善見自長巳夏受施犯重者。立謂。有人將物施僧。問

覓十夏人。此比丘實有九夏。而言十夏。得物犯重。

治生造佛不應禮廣如後文者。立如。隨相中盜戒明。

立解錯也。自疑是販賣戒中明也。

準此若為大寺諸處緣者。立明。上所列佛法等緣。皆

是為巳身耳。今準為寺僧家佛法等緣。受日日出界

外。理得無疑。問今時為寺家。向列縣言訴。得受日往

不。答案四分中波斯匿王邊國人民反叛。王自領軍。

往征討。王先所有供養。佛及僧衣被飲食。所須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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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信樂大臣。便奪不與。諸比丘欲往白王。自念路

遠。不及即日還。佛言。有如是事。聽受日去。又波斯匿

王往征。有不信樂大臣。嫉妬惡心。欲鑿祇洹通渠。比

丘欲往白王。念路遠不及即日還。佛聽受七日去。今

準此文。故知為僧事相訴。得受日也。及自經營佛像

等者。非謂僧家造像。亦非為俗人造。但為自身求福

故造。若非法亦不得受日。由為利故。

布施聽去者。立謂。俗人欲作僧得施。不閑方法。請比

丘指示。亦云欲施比丘物。受日來取也。十誦問為誰

受七夜者。謂彼律中優波離問也。為七眾與福受日

等者。謂七眾為請主也。下文列二百四十二緣。並是

此緣。皆七日緣也。言遣使不遣使者。謂前人遣使不

遣使。俱得去也。此是十誦文。四分則不爾。要遣使喚。

方得受日故也。若中路聞死者。立謂。受日本為往彼

看病。既聞彼死緣謝却還。曰反戒者。謂前人反戒。邪

見生故不須往。又解。由聞彼死却還。曰反界也。難起

者。謂路逢八難須退還也。

父母大臣不問信樂不信樂者。謂父母恩重。生育陰

身。大臣力勢。能作損益。雖無信樂。往化使信。若先信

樂。故宜須往。

如上安居命難中說者。勝云。但此衣鉢藥艸。是命難。

准梵行難亦開。亦可指前二者。鬼神惡獸等。及不得

隨意飲食等。必為我命作留難。佛言聽去文也。准過

知足戒等者。立謂。如三十中。失三衣戒。失三唯得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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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失兩得受二。若過取名不知足。言知足者。礪解有

二。一在家人知足。二出家人知足。言在家知足者。謂

白衣為失故施。失三與三。隨他白衣元施之心。即此

知足。慎在家人。故曰在家人知足。言出家人知足者。

失三受二。失二受一是也。今引此文。明失三衣。尚得

受兩。何況長衣豐厚。那不且死三衣方更乞求。故不

聽受日也。言捨制取聽者。畜長是聽。三衣是制。今闕

三衣。而多畜長者是也。

四分中有同界安居因我故鬪等者。立明。此界之僧。

因我在此故鬪。又或彼界之僧有鬪。須我和滅。佛聽

直去。不須受日。由前僧諍。不可計量。威之時限。今則

義約而受。不失道理。故下文云。約緣而受。不傷大理

是也。此下破僧和僧。律中有八句。分為二段。律文具

列二段。前一段有四句。明此界僧。由我故破。為和故

去。此移夏至彼。不須却來。言四句者。一見破。二聞破。

以見聞位別。各有僧尼。故合成四。後一段中。異界僧

破。亦有四句。一欲破。二者巳破。各對僧尼。合成四句。

謂前二句聞異界僧尼欲破。後二句。聞巳破。須我和

滅。此則亦聽直去。至彼中前和了。可中後即還。若暮

訖旦還。若停不還。經宿破夏。以其本處。元非有難。為

是不同。前段移夏彼成。故祇律若二難并前段和僧。

從初去日。即須勤覓安身處。勤勤覓處。未得隨所逕

宿處。不破夏。以非心慢故。反此破夏。若得住處。夏法

彼成。不得輙反及出界。有緣須得受日如鈔(云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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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礪釋也。言約緣而受不傷大理者。立謂。觀前諍人。

是何等人。若是我門徒子弟。則受我和滅不假多日。

僧觀前緣而受者。不傷損大家道理也。

除餘因緣衣鉢藥艸等者。立明。其人不得倚傍上五

緣。以為飲食。若專為飲食。以倚傍上五緣者。不成受

日。若別有因緣。重病須藥等。即得受也。縱為而乞律

結正罪等者。謂乞麥得吉羅。故律中比丘。乞生種子

吉羅。言曲命別情令他請召者。謂囑俗人。令蠶熟請

貧道來。乞綿等是也。此則能所俱非。乞綿尚犯捨墮。

囑請理又不成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者。此謂依十

誦不問父母信樂不信樂。使不遣使。但是力能反彼

令信。及生善者。皆得去也。餘人者。立云。是大臣及師

僧等也。

二對事離合者。立謂。有多緣事。各各受日。名為離。眾

緣合受。一時牒緣入法。名為合也。言得合受日者。羯

磨疏云。或張王兩緣。各是七日。不可合用。作羯羯半

月受也。以事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也。如是

例諸。若俱三日。滅或復互。可同七日。彼此兼用。或張

是別緣。王是眾緣。法隨依受。亦不得合用。言如懺僧

殘多罪同法者。立明。懺殘法中。若犯十罪。同時行覆

等六夜者。名之為合也。今明受日亦爾。一時牒多緣。

共受往彼而用。亦得也。

三懸受等者。立謂。緣現故。得懸受也。言虗搆成緣者。

立謂。事既未實。懸搆為緣。或云十日。或十五日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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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也。搆者架也。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實等者。立云。如

有俗人來言。應請比丘。行道禮懺。亦未剋時。後持比

丘。忽自受日去。名未實也。言由事虗限濫日數妄置

者。立云。見十誦受戒。老師行事如此。若安居竟。便受

七日置中。擬後有緣當用也。今不同此。由未有事。名

事虗。未委事之長短。輙受七日者。是限監也。以預前

受日。待有事來方用者。豈非妄置。又解以倚傍昔言。

即便受日。是事虗也。未知事之長短。是限監也。輙受

七日。乃至半月等。是日數妄置也。

必有本緣何爽通用者。立謂。如受七日。為僧事出界。

用三日竟廻來。本緣僧事猶在。後更去。不須受日但

用前日有何爽也。十誦白餘殘夜用者。依撿十誦云。

諸比丘受七夜到聚落。七夜未盡。所作未竟來還。比

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受餘殘夜用。我受七夜法。二

夜巳過。餘若干夜。受彼出界(律文如此)。立云。要是本緣未

謝。今去還為本緣故也。言非謂異事等者。此言對古

師故來。古師即首疏云。既有受法屬巳。伹是事如法。

互用無損。今冥破此師。故曰非謂等也。

不是前緣三寶及他雜緣等者。立謂。前為張家三寶

事。後為是王家三寶事也。言及他雜緣者。立謂。布施

懺悔。生善滅惡等也。

若一家通緣准理應得者。立謂。此明元來受日。為張

家說法。并懺罪及施等。若元本知。有此眾多事。受日

來故。得通共用也。彌是生善者。上問意云。此界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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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往彼界。為彼三寶等事。及為他病患受日。為往東

西求藥等為得。以不謂此是正緣。聖教開許。故云彌

善也。

律制二請者。即僧次別請。俱得受日。若准律文。又開

別請。若准諸經。不許別請。以奪十方僧利犯盜故。

僧次應得別請不合等者。此謂元本是僧次請。今受

他捨。則得受日往。由施主無簡別故。若元是別請。今

捨與我不得受日。由施主無心故也。

昔解一夏之中開於三法者。立云。古來諸師云。前受

七日。次半月後一月。過此不得。今則不然。但使前緣

若如法。皆得受也。礪律師亦破古師之執云。昔人言

要先七日。次十五日。次一月等。如此次第。若巳受十

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長攝短。故如前巳辨(云云)。

言廣有徵難如疏述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安居立行。

修道為宗。緩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重受。無此理也。

故十誦中。為破僧故。聽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

受三十九夜巳。破安居去。此明文矣。有人云。修道務

急。何必制住。必有緣來。隨意開得。今以義通。并以文

證。初解通者。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後有三寶。要須經

營。何得不開。明知亦得。若爾何故十誦但聽初七。今

解。初制不可恠也。或可一事上。不重二七。豈制異事。

不許受耶。望法似重。望事望緣。前後不異。何得重也。

不如為父母得重也。又如為父母受日。往彼限滿。留

連尚開。檀越今更受往即不許者。何如彼住不受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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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若言留住限滿得夏是難。故開父母令我更返受

日。乃至三寶經營未了。來受重往不往大損。何得不

開。又如官事須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等。爾直

去。寧勝加受。夏制本意。無事遊行。今大緣來。依法受

往。非專檀去。何得獨制。律中不及即日聽受七日。此

是通文。不專一事。豈非重也。如緣故列。父母兄姉。並

開赴彼。兄巳前請。父後復召。豈不開之。律中但云佛

未聽。我如是事去。因以白佛。佛言隨聽。如四分中一

夏受日。開十八緣。或更有者。十九亦得。如非時入聚

佛制囑往。豈可前開。後者不許。若爾十誦何通。答彼

不許二七夜者。謂一時不得雙牒。二七夜。故不妨前

後去者亦得也。律中列二十餘緣者。立明。並是七日

緣。由事未現。佛未聽去。不言不得重去也。信樂父母

則有四重者。立謂。父信母不信一也。母信父不信二

也。父母俱信三也。父母俱不信四也。四句皆得受日

往也。若看律文不然。謂爾時有信樂大臣。請比丘。大

德來我欲見。比丘自念。被處遠不及即日還。佛未聽

我如是事去。白佛。佛言。自今巳去聽有如是受七日

去。若有益無益。及七日還。二有不信樂大臣亦爾。三

有不信父母亦爾。四有信樂父母請亦爾。

五分若有請無請乃至聽受七日者。立謂。五分與四

分還別。四分要是有請方得去也。

十請律中列多七夜者。立謂。十誦中。憂波離白佛。為

誰受七夜。佛言為七眾與福故受。即列為憂婆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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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緣。為憂婆夷列二十二緣。為沙彌亦列二十

二緣。為沙彌尼亦列二十二緣。為式叉列二十二緣。

為學悔則列二十三緣。為學悔尼列二十三緣。為比

丘列二十三緣。為尼列二十三緣。合二百四十二緣。

並是七夜事。若如法皆聽去。若准和僧似一事上不

許重者。撿十誦云。時有異界僧諍起。彼知不滅。便遣

使。往近住處僧所。請來斷是事。即應往斷。若僧先安

居。應受七夜去。若七夜盡。應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

九夜去。若三十九夜盡。應破安居。來集一處受。是事

斷。如法如毗尼。如佛教斷。鈔意云。此由和滅事是難

知。故開破夏。非謂不許重受也。觀十誦律意。似如一

事上。不開重受。文復不了。若於異事上。定知得重。義

如蘇油。為病異故雖同是七日。得加法並服也。然古

師執一夏開三法受日者。正據此十誦文也。賓云。古

師浪引十誦證。此蓋部別宗殊。未須通會也。且如僧

祇事訖。十誦三十九夜。與此四分全乖。何須引彼和

僧。此開重受。故今正解。伹有緣來。重受何爽。然彼有

不請之文寬於四分者。十誦遣使不遣使。俱得受日

往四分遣使方得故曰也。言文非明了理須通明者。

謂十誦和僧。似一事上。不開重受。此則急於四分也。

又有不請之文。復寬於四分也。今則通會二文。以十

誦雖不許重受。文不明了。復有不請之文前寬。既二

文互有寬急。今則通明重受無失。

明了論中得受疏解云等者。立謂。上來昔人。不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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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七日。謂前七日。次半月。次一月。今則不然。了論疏

中有其九句。皆是重受。撿了疏云論偈曰。七日有難

隨意行。善解三種九品類釋云。如安居時。由三義故

出界行。一有因緣請。七日出界。二有難事起出界。三

有因緣隨意出界。此三各有三。故成九品類。言九品

者。三三分之。初三者。一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更成七

日緣。二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成有難緣。三有事先成

七日緣。後成隨意緣。第二三句者。一有事先成有難

緣。後成有難緣。二有事先成有難緣。後成七日緣。三

有事先成有難緣。後成隨意緣。第三三句者。一有事

先成隨意緣。後成隨意緣。二有事先成隨意緣。後成

七日緣。三有事先成隨意緣。後成有難緣。且列句如

此。今約疏一一解釋。言初句先成七日後成七日者。

初受七日出界。為父母親戚。和上闍梨。同學善友等

病。及受施。和僧等。至第七日。須還本界。至第八日。若

更有如上緣者。更得受七日往。若先請七日出界。巳

用三日。前緣若謝。應還本處。別有餘緣。伹得用後三

宿出界外。此後三宿。皆成由此七日皆出宿故。謂先

請七日出界。用三宿事即竟。後更有因緣。止得用餘

三宿。不得更別受七日宿。用後三宿盡。須還本界宿。

後方得更請七日。由七日有定量故。二先七日後有

難者。先有因緣。受七日出界。事竟應還本處。其本處

有水火等八難事起。仍往餘處住者是也。三先七日

後隨意者。先受七日出界。事竟應還安居處。其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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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無好善友。或喧動妨修定慧。或無好藥食。四大羸

損。為此因緣。仍往有善知識等處住。名隨意行是也。

雖有此因緣。開隨意去。經一宿即破安居。由有因緣。

故不得罪。若無此緣。隨意行破安居。得吉羅。雖破安

居不失夏。夏計日月。不論安居不安居。四先成有難。

後成有難者。先為有賊難出界。未經宿。賊於此日即

去。比丘應即還來。更聞有火難起。仍往餘處住是也。

所以須就未經宿論之者。若經宿巳破安居。不須復

論。此人後去悉爾。五先有難後七日者。先有難事出

界。難靜即還本處。有檀越請因緣。仍請七日往者是

也。此難緣還約當日。聞靜即返。經宿更不須言。六先

有難後隨意者。先為難事出界。後為無善友即等往

好善友處是也。七先隨意後隨意者。先為無善知識

等。隨意出界。未經宿。聞有善知識本處。即應還本處。

又為喧動因緣仍往餘處住是也。八先隨意後七日

者。先為無好善友因緣出界。後聞有善知識來本處

即還本處。仍有檀越請緣。即受七日出界是也。九先

隨意後有難者。先為無善知識因緣出界。後聞有善

知識來安居處。即還本安居處。其處忽有難起。即往

餘處住是也。今鈔唯引初一句意。取重受義也。其真

諦三藏者。記云。優禪尼國人陳梁二代至此方。譯經

論三十四部。合一百四十一卷。然真諦或鋪坐具。跏

趺水上。若乘舟而濟岸。或以荷藉水案而度之。如斯

神異其例甚多。賓云。其人愽識古今無比。遍達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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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乘經論。解十八部律。唐三藏唯伏此一人。發自

西城。遠來遊化。初達楊都。值候景作亂。梁主被困餓

死。即至陳朝。陳主深相敬重。請以翻譯。始翻唯識論。

名無塵論。時有天子門師。烏瓊𡟑白瓊之。乃奏稱所

翻無塵論。於國不詳。陳主遂斥。即還西國。行至廣州。

汎舶西遊。道遇風起。吹船轉還至廣州。其刺史歐陽

顗。請就宅供養。欲令翻譯。先請示神變。弟子甞聞羅

什吞針。願師示少道術。答曰。甚易耳。針小易吞。乃索

钁頭得一車許。就而吞之。須臾於宅西園中積以為

聚。顗乃驚異。拜首稱善。三藏報曰。此之小術未足為

難。西方大人。耻之不作。乃請翻譯攝大乘論部執論

了論等各有疏也(云云)。通壅三千佛化者。謂佛化周

三千世界也。論云。一四天下。有一須彌山。一四大海

水。一䥫圍山遶。一日一月。名一世界。以此為數。數至

千。是小千世界。復從此數。數至千。是中千世界。又從

此數。數至千。是大千世界。一佛出世。道王其中也。

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者。此且約七日緣故也。若

有一月半月緣。並須隨此緣而受也。故礪云。縱無三

品日在。但有三品緣。須依緣而受也。三品者。謂七日。

半月。一月也。夏唯一二在。忽有緣來。或七日。半月。一

月。皆隨此三緣。而受日也。若路近得還由緣經宿等

者。立謂。雖去此安居處。三五里。當日得返界。以由檀

越請召之緣。亦開須受七日。不必要是路遠。名為不

及。即日還。方開受日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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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令緣至三法等者。古師濫云。七日半月一月。此三

法受日。開尼得用。但使有緣。應此三法。皆得受之。便

引難云。至如僧家。百一羯磨皆對僧開。尼並無文。今

僧尼通用。豈獨受日羯磨。頓便不許。今不同之。云未

見祇律明斷也。高云。計理用僧百一羯磨。皆通尼行。

何獨受日。頓不許用。理令通尼。不須引祇證。祇是事

訖羯磨。望我四分。大僧。亦不得依。何局尼也。故今立

義。尼用四分半月一月法。理亦無失也。言四分無文

僧祇明斷者。謂四分中無文。明尼得羯磨受日。及與

不得。但祇律中尼無羯磨受日法。此明證也。

亦濟別緣者。謂伹受七日。亦濟於前佛法僧事。病患

等是別緣也。

八事訖等者。羯磨疏中。有人言。事訖不來。不破夏。如

七日藥與類同狂病差不失等例。故礪疏云。若受日

出界。事訖須還。不還得小罪。未即破夏。以有法故。如

與欲事訖。不來之類。即須作來之方便。或有諸難。不

來無過。鈔主破云。如欲法羯磨不牒事。今受日法牒

事。加之事謝法失。亦如藥法。病止無用。又不同狂解

須乞。故何以浪引也。立釋云。礪意狂差不來。不名別

眾。說欲巳後。事了不來。亦不別眾。難云。狂差須乞解。

以今未解。得法在身。故非別眾。言說欲者。本不牒欲

之緣。入羯磨法。故緣謝法在。今受日則。牒緣入法。故

緣謝法亡。言所牒緣謝亦無施者。謂受日羯磨。牒前

請喚等緣。今緣既謝。則羯磨之法亦癈。故曰無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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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誦明文不許往等者。勝云。前引十誦遣使不遣使。

俱得受之。若中聞死返界等。不應去也。言僧祇意亦

同之者。前引祇云。和僧不得迂迴。至彼中前和了。中

後即歸。若停住失夏是也。上來多段不同。總是釋第

二對緣進否門義竟。

從此巳下。正明第三加法。法即三種不同。今即是初。

十誦五種人謂獨住等者。一獨住。二蘭若。三遠行。四

長病。五飢時。依親里住。此五種人。獨人獨住。聖開受

日。若也有人不待。作法不成。違教得罪。

若有沙彌等者。以非同法。只得口告也。

相傳准羯磨白文者。立謂。諸部無受七日文。但有其

事。今則依眾法。受日羯磨中白文。而用也。故上序中

十門云。或就理有而成事。即此義也。雖諸部無文。然

理合有也。

若無法謝不同七日藥者。此明前緣若癈。羯磨法則

謝也。其緣若在。法則未失。但受日竟。要從物用日數

之。藥則不爾。伽法巳後。不問服與不服。數過七日。其

法則失。由病七日一轉故。受日未用法不謝者。由緣

在故。從若爾下是更難。難云。病轉藥則失。病住藥應

在。

服之七日堅病得消者。此明病至七日則轉。故不須

更服。若至七日。病設不轉。服復無益。以藥勢分。齊七

日故。就能立法。故限七日。

不同十誦七夜等者。彼雖七夜。然與四分七日不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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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須第七夜明相前及界。故知還是六夜耳。此立釋

也。賓云。彼律七夜。論日則八日也。言僧祇事訖者。謂

不論一月半月。但隨前緣長短。了日。即還。名為事訖

羯磨也。案彼律等二十七云。若事月若一月。若二月

白乃至自恣緣自恣應還。不還者越。若有難。於彼自

恣無罪。四分受日有三法。五分同之。十誦二法。謂七

夜三十九夜也。上明對首法竟。

三明眾法所為之緣同前通用者。立明。上對首中有

得一時牒多緣而受。通得隨用。今羯磨亦然。言得通

牒多緣而受也。礪云。然異界僧。得足此界僧。羯磨受

日。不同處分。義局當界僧也。不同存單人者。立謂。古

師一夏。得三法受日。名為存單。如前巳辨。遂引七日

令長者謂十誦家師所執。唯開三法。差此不成。要前

七日。次半月。次一月等。不得重受。有人曾前受七日

竟。後更有七日緣來。則作半月之法。又復忽曾用半

月法竟。更有半月。及七日緣來。則作一月之法。故言

引之令長。非謂引緣令得長。但自引法長也。

今加法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見等者。第一曹

魏時曇諦所出羯磨本。第二姚秦時覺明律師所出。

此二家本。今時並闕。不見行。故言少見。意云。鈔主曾

一文度見本希更不見。故言少見。第三高齊光統律

師所出。第四即并部願律師所出也。上四師中。立云。

第三光師所出增加乞辭。謂受日既是恒情作事。故

須乞詞。諸羯磨中。若順情者。皆有乞詞故也。今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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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律既不安。不可輙加。是以文言不如白法作白。謂

斯人也。羯磨疏中對此大有料簡。云初人加乞羯磨

不牒。恐成增法。此古羯磨即第一師也。第二人雖差

乞詞。准乞覆藏中。兩遍牒事。時到巳前。增加乞詞。忍

聽巳後。略事而作。羯磨亦爾。此光師集魏世盛行也。

第三師但准六夜乞法。牒緣誦事並盡。以律文云不

如白法作故。今若增減並不成也。凡斯三集。文局義

通。有人定判。依受破夏(礪判也)。鈔家今解不然。但順教

故。增乞减乞。各有所憑。羯磨大途。規猷在故。依受不

失。近世諸師。不加乞詞。准律直誦。以律制斷。加乞是

增。不敢輙用。問凡受日法。為防破夏。夏是私緣。若不

乞求。何容妄與。故乞是也。答凡情所信。憑教為言。律

既缺文。不可妄著。不同杖囊。加乞是法。以彼白中。銜

乞作故。翻傳漏文。非是不合。私云。杖囊律無乞文。是

翻傳之家漏也。統通諸部律枝囊。皆是須乞。故非輙

加。受日不爾。三律無文令乞也。第四師依律文。不加

乞詞。礪師亦爾。不許加乞也。

言心可隨其綱網者。立謂。不著乞詞。但須上座告僧

言。今時盛熱。乃知徒眾疲極。今彼比丘。既有某事。從

僧受日。可為齊心。共秉聖教。故曰隨其綱網也。言順

教誦受之者。謂依律文之教。不內乞詞。依教直爾誦

羯磨也。

而羯磨大宗無失者。立明。先律雖內乞詞。伹是牒緣

事。第二第三句中。以非羯磨正骨故無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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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人依律出文者。即并列願師也(今鈔同之)。不得雙誦

十五日者。勝云。不得雙誦。兩个十五日成一月也。直

須云今受一月也。又解不得雙誦。十五日一月成四

十五日也。上明加法義竟。

巳下正明料簡之相也。同緣受等者。謂眾多人。同為

事故。得三人一時加法若異緣則不得同番羯磨也。

若依界安居戒場及餘小界者。立謂。小界還是攝僧

之界。如圍輪別住是也。以本心依大界。不依此小界

故。不得於中受日也。若後結二界者。即大界戒場也。

縱入戒場不破夏而離衣者。立謂。以先要心。此地而

坐。故不破夏。由界在後結故。言離衣者。以依大界上。

稱大界。而結攝衣界。今入戒場。則非衣界。由中隔自

然。便成異界也。若不結攝衣界。雖有戒場。但依藍護

衣。雖入戒場。衣亦不失。由藍能攝衣。大界不能攝衣

也。

若本結大界小於伽藍者。立明。此藍大界小。本要心

依藍。不依界。今就界中。作法羯磨。受日不成。由非本

要心處故。若欲坐夏者。可指取界相。依界安居。後得

受日。此則成安。以界是強。藍是弱故。要須依界。比上

一句。鈔家義決。礪問。藍中有界。依何處結。答有二解。

初令依藍等。安居文云。依某聚落某伽藍等也。又解

須依界。所以知依界。為護夏分齊者。文云一脚入界。

受日出界等也。上來釋十一篇竟。

****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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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來意者。上篇一夏安居。九旬同住。恐有𠎝過。不

自見知。故須自陳三業。恣僧糺舉。故安居後。有此文

來也。羯磨疏云同住久處。心性義開。陶治精靈。方對

正量。故陳巳累。通告前緣。必事糺治。無宜杜嘿。故能

展轉。以相清淨。律中同住。受啞法者。由妄設法。因言

致諍。俱行嘿然。何事乖越。佛法不爾。義須識非。生知

者少。必假良友。豈伊不語。何能離𠎝。故呵責言同白

羊也。至死無聲。此伹強戾。復作何善。故佛制之。互相

撿挍。是以安居後。有此篇來也。賓云。律中二喻。一怨

家喻。謂共住。既不共語猶若怨家。二白羊喻。以相共

住。無言自雪。故喻白羊。謂安居中。無所言說。有事不

申。似若白羊。曾見屠家。牽羊往殺。彼亦知死。淚下交

流。然不作聲。乃至屠割。倒懸在𣕧。從後割却。半身巳

來。命全未死。亦不作聲。然其眾生。業報不定。何業然

也。今詳此是官人。打他百姓。非理抑伏。有理不由。故

今歲報得相似果。亦令有理不能自雪。義必然也。言

自恣者。縱宣巳罪。恣僧舉過。故曰自恣。又云。恣巳身

心。任僧舉罸故曰也。言宗要者。此明自恣是懺罪之

宗要也。又云。宗者尊也。由能尊此自恣之法使道風

常舉。目之為要。故曰自恣宗要也。注云迦絺那等者。

此是梵音。翻為功德衣也。以其九旬修道。坐夏有功。

僧別無𠎝。任其受利。德衣蔭大。功被行人。故此法附

也。釋名者。以坐夏有功。五利賞德。故曰功德衣也。

九旬精練身心等者。立謂。一夏之中。修習定慧。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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懃苦。研練身心也(此解恐不著)。礪羯磨疏云。以其九旬修

道。迭相諳練。將欲告離。故須恣僧舉。覺彰巳夏。未有

晈潔之美故也。意云。據此礪意。言精練者。謂大眾熟

相諳。委其身心也。言人多迷巳不自見過者。立明。世

人伹見餘人之過。不見自過。故法律三昧經云。世人

無知。但見人過。不見巳過。但見巳善。不見人善。即其

證也。身口托於他人者。此明造過。不出身口二業。將

恐身口所犯。三根外現自迷不見。故委托他人。舉我

之過。他人者即五德也。亦可通指大眾也。

不孤獨者。此明恐自有犯。巳所不見。更不恣他舉糺。

冥目之後。生報三途失諸善法。是謂孤獨。今恣他舉

罸。依教懺蕩。恒與清淨法律。以為伴侶。是不孤獨也。

又解恐有過不見。復不恣人舉發。恐將犯大罪。不預

僧法。棄出眾外。亦是孤獨也。有人云。人若破戒。為惡

所欺。名為孤獨。今自恣懺悔。身口清淨。不為惡欺。名

不孤獨也。

將同期欵者。謂吐欵。亦云輸心曰欵。明其共要期吐

欵。同住安居也。廣疋云。欵由愛也。蒼頡篇云。欵誠重

也。說文云。欵者意有所欲也。障道過深者。既犯罪巳。

不階聖果。隔在法外。於道無分。名障道惡業濁重。名

為過深也。

有無知濫行者。立謂。自恣為惡者。是濫行也。上釋序竟。

依閏安居至七月十五日自恣等者。此謂閏四月五

六月也。言依伽論中數九十日自恣者。立謂。若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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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閏。不依者。不成安居。今此明者。據本不知有閏。如

前篇巳辨也。若閏七月取前月自恣者。立明。此謂四

月十六日。後至五月一日結者。此中有十六人。但須

三月住。故得前七月自恣也。自意云。今文但是通明

大家自恣時節耳。准律應從前安人自恣。故須言取

前月自恣也。非前夏安居過閏巳數滿九十日自恣

者。此謂閏七月也。明其若五月一日巳前安者。至七

月三十日自恣。盡得出界。今正是五月二日。巳後安

者。則至七月三十日。夏猶未滿。踏着閏月。更得過閏

月巳。至八月一日竟。方得自恣。出界去也。由閏是虗

月。不得在數故也。

二因諍增减自恣如說戒中者。立說。如說戒中者。立

謂。如說戒中。若有難來入界。當令落如彼說。令此亦

爾。若知十四日來。十三日須自恣。若知十五日來。當

十四日自恣。此是减也。若巳入界。可令入浴僧。即出

界外。結小界疾疾自恣。若不得如此作者。即作單白。

待後十五日。當自恣。更不去者。增至第二十五日自

恣。唯得至二。不得至三。至三必須強和而作。為入冬

分。不可更增。和上云。此中有三却兩增。一常十六日。

却取十五日。二常十五日。却取十四日。三常十四日。

却取十三日。此由因諍因難故。開此名减也。言二增

者。一若正自恣日來。增至七月三十日。二若猶在不

去。更增至八月半。只得至此二增。更不開也。為入冬

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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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道安樂延日自恣者。撿四分云。有住處。眾多比

丘。結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證。諸比丘。作如是念。

我曹若今日自恣者。便移往餘處。恐不得如是樂。即

白佛。佛言。應作白。四月自恣。應云。大德僧聽。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謂是

單白和僧。待至八月半自恣也。疏云。九旬勵修。將尅

忍位。待時解脫。末代便多。若更他行。眾具難得。故白

停之。會正方作也。

言及至急施衣次第增中者。立明。𢫫度文中。但言十

四十五兩日自恣。急施衣中。則有十六日自恣。今引

此文。證有三日自恣。將十六日為定。何以得知。謂王

大臣為僧作安居中賞勞衣。夏竟擬施。有急緣遠行。

欲預將施僧。諸比丘。夏未竟不敢受。問佛。佛言。夏有

幾日在。答言十日在。佛開既有此緣。自今巳去聽前

十日受之。名急施衣。即是七月六日巳去。得者開受。

過此則受者犯提。言次第者。謂若七月六日得衣。過

七月十五日。夜分盡。恰得十日。至十六日旦。合犯長

罪。由入迦提月。是佛開故。越此一月。過至八月十五

日。方用說淨。若七月七日得衣。數至九日。即入迦提。

至八月十六日方用說淨。若七月八日得衣。數至八

日即入迦提。過至八月十七日。方用說淨。如是漸漸

次第。至七月十五日得衣。皆數前日數。過迦提月巳。

將非時中日增之。數滿十日。即須說淨。以將迦提月

後之日。名非時之日。增迦提之前。受衣巳後之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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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故言次第增中也。今鈔引此文來意。意顯七月十

六日。是自恣日。既七月六日。受急施衣。云去自恣。十

日在。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日也。尼十五日自恣此謂

相依問罪等者。立明。尼要先來僧中。自恣竟。後還尼

中自恣。今若先於尼中。自恣竟。後來僧中自恣者。一

向非法須知。言尅定一期十六日定者。立明。律雖明

三日自恣。今若計會尅定。十六日作者好。以律中令

夏竟自恣。以十六日方是夏竟。又復須知。若受賞勞

衣。及受作功德衣。要是十六日。方得受之。若十五日

受者不成。但名非時衣。是名非時僧得施也。若有難

者。如五百問一月自恣者。如從七月半。至八月半。中

間有難。日日欲自恣。為有難不得作。至八月半來。皆

不得作。故名一月自恣也。上明自恣時節竟。此巳下

正論人之是非也。

住待日足者。至八月十五日方滿也。上釋緣集門義

竟。

下明自恣方法也。即三人者。立謂。五人巳上。得羯磨

差五德。即僧法也。若四人僧。只得對首。名眾多人法。

若一人僧。唯得心念法。故曰三人也。

處床慢相不絕者。羯磨疏云。言離床者。捨其憍慢故

也。

乃至沙彌亦須集堂等者。賓云。今鈔中今沙彌待唱

出巳。往別處共集自恣。唯淨三藏云。過午巳去。眾咸

共集。大僧先自恣。後方尼眾。次即下三眾。各來對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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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恣也。(述曰)計理下眾先集一處。上眾自恣竟。方喚下

眾。入僧中自恣。辭句同僧。義亦無爽。

具二五法者。謂一人身上。具兩種五德也。故羯磨疏

云差五德緣制兩德。初自恣德。取不愛等者。以眾雜

是非。染淨同住。無宜枉濫。分污僧倫。知時知法。非人

不顯。故須之也。又取舉罪五德者。眾以清淨為先。過

犯具彰。何得杜嘿。故須舉處。德人行事也。不愛者。濟

云。於親厚所見犯。不以愛故恕也。不恚者。濟云。於怨

憎所。不吹毛覓過也。不怖者。於強力有勢者之邊。亦

不怯而舉也。知自恣不自恣者。謂知有難無難廣略

之宜也。知時不以非時者。羯磨疏云。舉過靜諍。無不

和順也。濟云。前人雖有犯。若於他門徒。及俗家眷屬

前。舉他云犯者。即是不知時也。故疏云。對白衣沙彌。

淨人非具戒前。不合舉罪。又眾不滿四。亦不合舉。皆

曰不知時。反則名知時也。如實等者。有實非謬。有根

非濫也。謂有犯罪。是一實。又三根不互是一實也。利

益等者。欲令前人清淨。美德外彰故也。柔輭等者。謂

慈心尉沷無皷怒也。慈心不以嗔恚者。濟云。慈愍前

人。故舉其罪。豈得嗔恚也。意令和合無諍者。合上知

時等句也。言有罪非謬者。合上如實等句也。欲使前

人懺悔美德外彰者。合上利益等句也。故能勸喻離

於懷惱者。合上柔輭等句也。言愍物與樂者。下合上

慈心等句也。

所以差二人為五德四分文不了者。立云。四分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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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差五德。不云一人二人。今准十誦僧祇為更互作

故也。如百千人。以眾多故。恐疲頓也。有人言。四分文

不了者。以四分文。單差一人為法。以一人無自恣處。

故言不了也。五分中二人巳上乃至眾多人者。立謂。

此非一時差。牒眾多人。為五德。一時入羯磨。但為僧

多故。差或十或二十人為五德。更互息作。差白之時

唯得兩人。一時牒名入法也。三千威儀要差二人者。

以相向自恣。以五德不可對餘人舉過。緣彼無德。又

復不被僧差。故不可對之自恣也。

今行事者多有人人別差者。立明。若六人巳上作法。

須一時差兩五德。令若前後羯磨者。並是非法。由此

未見諸部也。多差上座有德者。老宿若作五德眾人

肅敬也。年少反之。

下明差五德法也。此律自恣開與欲不同他部者。立

明。僧祇文中。不開說欲。諸部並開。祇意由是舉罪。事

須現前。恐倚托房中。畏僧糺治。恐有此避。故不開欲。

撿祗云。不得與欲自恣。若病應將來。若畏死。僧應就

彼作法。若病多。僧應出界自恣。礪問云。夫說欲時。不

得稱僧所秉之事。但是僧事。皆須與欲。若稱事者非

法。今自恣欲辭何故言與欲自恣者。答言不聽稱事

者。義實可爾。今言與欲自恣者。謂說巳心行。恣僧舉

罪。本非稱僧家之事者。此非類也。答云自恣羯磨亦

有通別如上者。立謂。通辨羯磨中。明其答有通別也。

今若答言自恣羯磨者。即是通答。若言差五德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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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是別答。至後五德單白時。更須問答也。

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者。立謂。若依濟律師解云。

今日者。是出家法語耳。應白月某日。黑月某日等。

五分布艸而坐者。羯磨疏云。恐有損故也。其行艸勿

使五德行也。應命下座行之。至五德單白巳。即須行

艸。艸置面前敷之。後移身就艸也。亦名長命艸。亦名

吉祥草也。行艸時。喚取一童子俗人。投草互跪。上座

說偈云。吉祥童子施佛艸。如來受巳成正覺。我等比

丘學佛慧。如是自恣淨三業。說巳比丘。受取自行。

告諸比丘各就艸座我願受歲者。依撿增一阿含云。

佛坐草座。告諸比丘。汝等盡當。各坐草座。諸比丘坐

草座巳。時佛嘿然。觀諸比丘。勅諸比丘言。我欲受歲。

我無邊咎。於眾人手。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諸

比丘嘿無對者。時舍利弗從座起。白佛言。諸比丘眾。

觀如來。無身口意過。所以然者。世尊今日。不度者度。

不脫者脫。為盲者作眼目。病者作大醫王。三界獨尊。

為迷者作逕路。以此事緣如來。無咎於眾人。亦無身

口意過。時舍利弗。白佛言。我今向如來。自陳。我無咎

於如來。及眾僧乎。佛告曰。汝今都無身口意過。所以

然者。汝智慧無量。無與等智。總持三昧。戒定慧解知

見成就。能降魔。伏外道。所作如法。未曾違理。如是五

百比丘。各各受歲。亦復如是(云云)。

其一五德至上座前大敷坐具者。立謂。五德不敷草

坐。故須敷坐具。必若敷草。不須坐具。注云此僧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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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祇二十七云。若二人作自恣人者。一人受上座自

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說巳。下座復說。如是展轉。至

自坐之處。受自恣。不得待僧自恣竟。然後自恣。巳上

並是祇律文也。

大德一心念下。正作法也。羯磨疏云。文有五句。初言

大德者。正告五德求聽說也。小者言長老。二眾僧今

日自恣者。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亦自恣者。下應上

法。縱陳過咎。恣僧舉也。四若見聞疑下。我有三根。慈

悔賜示也。五我見罪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也。所以

三說者。表仰囑之懃。非是濫託也。礪解。此詞亦五句。

初言大德者。言對五德。不問大小。成稱大德。此是褒

讚之辭。二舉十方同遵。故言眾僧今日自恣。三仰則

成規。表依僧法。故言我某甲亦自恣。四縱宣巳過。請

求舉罪。願垂誨示。故曰若見聞疑等。既歎彼求舉。大

德長老。並稱無妨。五彰巳見過悔除。令行皎潔。故曰

我若見罪等。表巳懃懃如是至三。言大德長老者。羯

磨疏云。前單言大德者。但告五德也。後雙牒者。懃重

之至。在僧故也。何以知然。律中不得竊語自恣。疾疾

語自恣等。故是對僧。令知名目。理須清朗。擬眾通淨

也。准善見論云大為大德。小為長老。且分二人耳。義

通上下。更須論之。長老乃大。故經中長老舍利弗。賢

者阿難。律中不定。今略釋之。行解具故。名為大德。年

德高遠。名為長老(謂夏歲多者是也)。應作四句。一是大德非

長老。少年解行備也。二是長老非大德。年高解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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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是謂年高行解著。四俱非者。少年無知也。首疏云。

昔人云。初言大德者。喚五德人也。中間大德者。喚眾

中大於巳者。次長老喚。眾中小於巳者。問若如此義

者。最大上座。喚誰為大德。末下小者。喚誰為長老。若

言眾通凡聖。由唱清淨大沙門入。此義且然。意明最

大上座。望聖人名小也。末座小者。喚誰為長老。豈有

聖人小於無夏初戒僧矣。注云。此明最小下座。不下

喚聖人為長老。由聖非小也。又復小者。即喚長老。何

故九十中牽他出房戒中。十七群既小於六群。何故

語六群言。長老是我等上座。又七百結集中。離波多

喚一切去最大上座。作大德長老者。今解云。行之具

足。稱為大德。高監愍哲。道遠見遐。目為長老。今此所

稱。大德長老。初中後言。皆喚所對五德之人也。問此

義若然。但稱大德即足。何須復言長老。答得但為慇

懃求請五德。舉我罪故。恐不在意。故須重喚。若如此

者。何不言大德長老大德長老。一解亦得。但是翻譯

家。換互耳。第二解者。重言即醜。又亦義異。談德別故。

若爾何故不得初稱長老。答若初稱長老。復問何不

大德在初。難無窮故。二解所對之人。為具五德。眾中

差出。既稱五德。德是根本。故初稱德。道遠見遐。是其

緣助。非正根本。故須後曰直。問何不初作重呼。後以

單喚。答初未求請。不假重呼。中間正為求守。五德舉

罪。是以重喚也。

律開病者隨身所安者。謂復本座。非謂歸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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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破十誦家法者。立明。十誦文中。令待僧自恣竟。兩

个五德。自相向作。今祇不同之。至本坐處須作。

進不如四人法中說者。如下文四人對首法中。明其

進退。

從此巳下。正明尼出罪法也。不須同說戒問尼有無

者。謂說戒時。問言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者。此制令

問。擬差人往教。使尼眾清淨。彼此俱益。今之自恣。直

是尼來。求僧舉過。聖不制問。來與不來。故不須問也。

餘如尼別法者。如尼眾別行篇明此義也。

僧祇教誡中本無羯磨法亦令隨緣說欲等者。此明

尼來僧中。請教誡人來。傅大僧中。上座略教。莫放逸

等。詞句。還尼眾中說。有尼不來者。還須說欲。據此亦

無羯磨。今引此文意者。明尼來僧中自恣。以請僧舉

罪。若僧隨不集者。即須說欲也。

以尼獨行出界犯重罪者。是僧殘罪。名為重也。然差

尼來僧中自恣者。但得羯磨差一了事尼。餘者口差

為伴。今時尼眾。七月十六日夜。明相未出前。來僧中

者。一向非法。以十五日夜分未盡。便夜起來者。皆破

夏離衣。何須如此。夜急去也(往往曾見此事)。又復夜半盡眾

來。未見所出。可白曰二三尼來。即是依教。上明尼出

罪法竟。

四明略說者。疏云。僧正作法。難緣忽生。若獨廣說。惱

亂僧眾。德人進不。作白告知。一時兩對。彼此陳露。此

謂不對五德作也。若對五德有二略。謂一說二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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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五德。緩急自知。任時量事。不須和白。不對五德。

有三略說者改眾也。初一白各相對三說。則百人為

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說也。次一白各各相對二說也。

後一白各各相對一說也。和上云。此三白者。宣合為

一。礪分為三白。即羯磨疏云有人分為三白。今合為

一是也。

言不得竊語自恣者。事起六群比丘。或竊語。疾疾語

自恣。佛言非法也。

逆作次第等者。立云。從下而上也。言及行行置人如

益食法者。謂一行頭。安一五德。或二行三行頭。著一

五德是也。言并超越總唱等者。立謂。不依次第。越次

而作。如第一五德。在上座前作巳。其第二五德。應向

次座前立。今則越次座。向第三座前名超越也。又言

總唱者。謂一時同說。名總唱也。鈔指十誦文錯也。事

出祇律依撿祇云。應從上座次第下。不得行行置人。

如益食法。不得超越。不得總唱。言一切大德僧。見聞

疑罪自恣說。律文直作此語。

文同前法者。謂其自恣詞。同於前也。

四分六種略說者。如前解者是也。謂對五德有二略。

初對五德二說。次一對一說是也。此鈔不出二說之

文。應合有也。就單白相對自恣。有三略。謂三說。再說。

一說也。并後難急直去。為六也。此皆約難來有遠近。

故有此差別六種不同也。

結小界圓坐自恣者。明眾僧相向坐。五德在中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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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自恣。上來四段不同。總釋第一門巳竟。

次明五人僧法者。問上明六人。此明五人。既等是僧

法。何故分為取段。答義有所以。為簡益故。恐不閑教

者。界有五人。一人說欲。界若六人。一說欲。餘五成僧。

得羯磨。差五德也。若五人者。一人說欲。餘四雖是僧。

但是能秉。更無別有人。可差五德也。若差一人為五

德者。三非僧故。一向不成。又復五人雖盡集。又恐一

時雙牒。二个名入法。餘三非僧。故又不成。但得前後

差也。故今立此段。簡異故也。

若界內五人索欲不開者。謂自恣四人。不得受第五

人欲。以四人集堂。不得羯磨。差五德。但得秉對首法。

對首既是別人之法。豈得受欲。然復此本眾法。今四

人集。是秉眾法對首。界猶有人。成別眾故此屬人非。

作法不成。

從此巳下。正明四人僧自恣方法也。伹入偷蘭說中

者。此謂犯其偷蘭罪。乃至波羅夷。舉來至僧。未及得

治。因難驚起。名入偷蘭說中。謂犯事巳彰。教中說犯。

故曰入說中等也。又復但自犯罪。眾雖未知。亦名入

偷蘭說中。餘僧殘及夷亦爾。

不應礙自恣者。明其犯者。巳被他舉。不合自恣。餘無

罪者。依常自恣。不可因他有犯。餘僧便止。不自恣也。

既俱是淨行眾法攝治功齊者。立謂。自恣與說戒。俱

是淨行眾法也。說戒是防未起之非。自恣是防巳起

之過。防過是一。故曰俱是淨行也。說戒座上。若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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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聖令心念發露。即得聞戒。自恣亦爾。若憶有罪。亦

須發露。方得自恣。

若不實者結罪隨犯三提者。此明體實不淨。對他稱

淨。是故妄語。三說三提。不同說戒嘿妄。但得吉罪。

巳下明一人法也。若犯故作吉羅以上無治罸義及

以發露則不應自恣之法等者。此中言稍似倒。欲明

若犯此故作吉者。且須心念發露。然微方可心念自

恣。謂既犯須對人懺。今無人者。只得發露也。言餘依

前者。依前心念自恣之詞也。

上明自恣法竟。下明第三難相料簡。答僧中通有治

舉之義加法容得具足者。此明僧法自恣時。舉得罪

人。或是犯重。即加擯棄。或是殘者。即得行覆六夜出

罪等。乃至蘭提惡作。皆得治之。以僧數不必盡足故。

云容得具足。具如悔重蘭須大眾。十誦謂八人也。今

唯六七人。則還是不足。別人雖有治舉攝治未能得

盡者。謂前人既少。縱舉得罪。若是提吉。可得治罸。若

夷殘重蘭者。以人數少。不得懺治。故云攝治未盡。

自恣即說戒者。說戒為知戒相。防未起之非。自恣為

除巳起之罪。成皎潔之美。巳未雖異。清淨義同故曰

也。

還同對首如前所明者。即上云三人大德一心念。今

日眾僧自恣等。是也。

答不得破夏離衣者。此明上十五日自恣竟。當日出

界破夏。由十五日夜分未盡。至明相出。後方得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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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離衣者。謂夏既不成。不獲五利。豈許離衣。受日出

界亦爾。

答僧祇不得者。此明祇與四分不同。四分別云此處

安居。受日往餘處。於餘處自恣亦得。乃至移夏令住

日多處。受衣等。令祇不示要還本處自恣。若於餘處

自恣結罪。深解。

答律令受物餘日應足者。下答意云。此云得者謂是

時中。僧得之物。若時現前物。一向不合。以時現前物。

具四義故。一者時定。即同是七月十六日受得也。二

處定。局此界安居人。三者人定。局現前同住。前安居

人。四法定。謂不須作羯磨。皆直數人分也。故知後安

居人不得此物。今言得衣分者。是時僧得施也。不簡

安居前後。彼此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若分房舍臥

具亦聽為未來故受者。立云。此明後安居人。日雖未

足。得受衣也。引房舍臥具來者。明其自恣竟。分冬房

分等。後安居人。夏日未滿。亦得懸受。此房舍臥具。若

不及時受者。恐自身夏竟。不可更僧分房。故言為未

來受也。賓同此解。又釋云。為未來故受者。安居揵度

下文。夏日未了。疑不敢受臥具。佛言聽為未來故受。

謂是當來要須也。又勝云。律文中。以前安居人。夏滿

遊行。因自恣時。便分房舍。後安居人未滿。亦得分不。

佛言聽為未來故受。所以然者。現在分房。即用未滿

不得輙受。緣為冬分。於今望冬。即是未來聽受。

使授自恣者教者。立謂。詺五德為自恣者。亦得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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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者云何者。此明正是老弟子也。非謂別餘人也。迦

葉呵言年少者。謂汝解年少。以解少故。名為年少也。

從安居多者自恣者。隨前安居多人自恣也。

安居竟不去犯罪者。撿母論云。有諸比丘尼。檀越諸

安居。安居日滿。比丘尼為飲食美故不去。檀越心生

疲猒。諸比丘白佛。佛言安居竟。若過一日波逸提。若

大比丘。吉羅。此並據在俗處安居也。有緣不去無罪。

必在寺中。不須如此。若不作限等者。謂檀越慢心。請

比丘。不限局一夏是也。言若非受請處者。即寺內巖

中等處也。反此得五功德者。即無上恐奪戀親等之

患也。

上來多段不同。總釋第一自恣法義竟。從此巳下第

二正明坐夏有功。五利賞勞門也。迦絺那衣者。此是

梵音翻為功德衣也。迦(舉佉反亦上聲)此方字書云。小曰葛。

大曰絺。葛即葛布是也。言衣者。唯局三衣也。先辨來

意者。由前安居進業。夏坐有功。自恣無𠎝。美響遐布。

表裏清潔。感動物心。對此時中。多招福施。聖開五利。

賞德資功。俗不云乎。有功者賞。故有此文來也。注堅

實者。立謂。受此衣竟。能令五利堅實。謂五利不壞也。

礪云。堅實者。多有施衣。簡牢勝者。搆成此衣。故曰堅

實也。又了論疏云。迦絺那。能感多衣。若人受迦絺那

衣。若有檀越施衣。皆屬此人。此人既有多衣。衣無敗

壞。故言堅實也。又當作迦絺那衣時。此衣為多所成。

故言堅。一切堅實物。皆稱迦絺那。乃至煩惱強感。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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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迦絺。又如人嗔心欲心。執固難捨。亦詺此人。為迦

絺心人也。言衣無敗壞者。以受此五利故。得畜眾多

長衣。不犯捨墮。若無敗壞。向若不由受此衣。畜長過

限犯捨。即名為敗壞也。注又名難活者。了論疏解云。

此是貧名。貧人資生短𨷂。取活為難。故言難活。貧人

若能抽徹得一兩張物。入此迦絺那衣。功德果報。勝

以衣聚如須彌山大為施也。佛示作此衣時。貧人亦

應於中行施。為引貧人。令於中行施。故偏從貧人作

名。故稱難活衣也。注或云堅固衣者。同前堅實之義

也。以能令五个戒。得堅固也。注或名覆蔭者。立謂。十

誦中詺迦絺那衣。為覆蔭也。欲明此衣服。覆蔭於五

利也。亦名功德衣者。礪云。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

從功德彰名故曰也。然五利中。言得離三衣宿者。非

謂盡開。離其三衣。但是開離大衣。以緣起中。為大衣

重故。下二衣無開離文也。

乃至八月十五日日日亦得受衣者。立明。從七月十

六日。後至八月十五日。此三十日中。日日得受衣也。

若月一日猶是七月十六日者。立謂。佛法中伹有三

時。如四月十六日是夏初。一日。今言七月十六日者。

是夏中第四月之一日也。若二日三日者即是七月

十七日十八日也。言乃至八月十五日亦爾者。中間

有越。故云乃至。謂從此七月十七八日巳去。至八月

十五日來。隨日得衣。當日便受。不得經宿。故言亦爾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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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受有三十日捨亦三十日彼伹得四月利者。撿

五分云受迦絺那衣。有三十日。捨亦有三十日。若前

安居。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一月十五日捨。若七月十

七日。乃至八月十五日受。至十一月十六日。乃至十

二月十四日捨。若後安居。八月十六日受。十二月十

五日捨(此但月日得四利也)四分則不爾。受則有三十日。始從

七月十六日。終至八月十五日。日日得受。捨則有一

日。即十二月十五日也。受雖三十日不同。捨則唯齊

一日。中間日數。漸少可知也。

隨安居日數取滿則不得攝閏者。立謂。受功德衣巳。

即作閏月者。伹從安居滿日巳後。數取五月日。不得

攝閏也。

不以相得者。謂現寒暑相得也。不以激發得者。是激

動令他施也。云張家得一段物竟。欲令他施也。作此

得物不成作功德衣。言不捨墮作淨者應法者。立謂。

若犯捨墮衣。不得作。若是說淨長衣。得作也。賓云。不

捨墮作淨者。舊相承解云。謂若曾犯捨墮。今雖作淨。

亦不堪用。今解不然。謂是不犯捨衣。及餘一切作淨

者。皆得作之。所以知者。以對下文。明非法中。不作淨

犯捨墮。故知此明如法。即是不犯捨墮及作淨也。言

五條十隔者。此且舉五條為言。餘者例知。皆須依法

也。言若過是條數者。立謂。即七條九條大衣等也。

若故爛壞覆死人身到冢取來者。濟云。如改塟冢。改

換屍上之衣是也。猶如則天死。與大帝合冢。開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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棺。由石棺盛水銀包之。是形白如常不改。其太平公

主。別作新衣。盡換除故者。其故者。即是此衣也。注云

四分糞掃者則非死人衣者。謂是街衢中拾得者成

也。經覆死人衣。則不成作。及曾巳受作迦絺那衣不

成等者。立謂。去歲將作迦絺那衣竟。今更重將作也。

言若揲葉者。立云。即納衣是上安揲葉也。

若急施衣時衣成受者。立云。時衣即今夏末。七月十

六日巳去。賞勞衣是也。今時人作者。盡是言急施衣

得作者。若本於非時中。受得此急施衣。若本受時。擬

作功德衣者。即不合也。今言得者。謂本受時。無心擬

將作。後忽與僧作功德衣故得也。

僧祇未曾受用作三衣得作者。立謂。此明比丘新作

三衣。未曾著用故得作也。若一經身者。即不得也。

若貪五利故捨五事皆不成者。立明。欲貪五利故受。

不為檀越長福心者。不成受也。

善見七眾衣得受者。問上言送功德衣來。即日須受。

不得經宿。今言僧尼得為施主。豈非在界內作衣耶。

答雖在界內由。未與僧者無過。若將出施作功德衣。

即當日須受也。濟云。七眾衣中。有俗人二眾衣。何堪

作功德衣者。謂是俗人身上。所著之疊。將裁割而作

也。若三衣中隨受一二得者。謂俗人將衣來施。隨受

一衣二衣三衣。皆受作迦絺那衣。不必要具三衣也。

若俗人云。將此衣可與守衣人。亦須隨於彼意。五眾

為生亦爾。礪云。准四分三衣中。隨上中下。科得一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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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須盡作。但以一今作耳。又云。極是三衣得作。若

准十誦要是割截僧伽梨成受。若下二衣不成受。伽

論減量衣不成受也。上釋衣體是非義竟。

三簡人差別者。礪云。若受此衣。約人分別者。要是大

僧及尼。下三眾以非具足修道人。勞不重故。又無僧

伽梨可為故(緣起為僧伽梨重故開也)今何以知。下眾非受此衣

人。故見論四比丘一沙彌。安居欲竟。為沙彌受戒。得

足成五人。受功德衣。新受戒者。亦成受衣。一比丘四

沙彌亦爾。明知沙彌無受法。然要是具戒中。約安居

者。不安居人不得受。就安居中。要局前安居人。雖是

前安。若破安人不得受衣。又約非破安居人。有僧伽

梨。雖有伽梨。要在界內。在僧前者成受衣人故。十誦

行別住人。不得受衣也。要須五人巳上得受。四人巳

下不得也。四分云不僧前受。

注謂與欲人者。立云。此明若在中則不成受。謂此與

欲人不得五利。又不足僧數也。若有難若無僧伽梨

者。立謂。是十三難人不合受功德衣。亦不得五利。深

又解云。界中有難不得受功德衣也。筞云。若有八難

起則。不得受功德衣也。又解。雖是前安居。以夏中有

難破夏出界來不成受法。解恐非言。若無僧伽梨不

成受者。謂緣起中本為大衣重故。令受功德衣。開其

五利。既闕大衣。則不得利。故不成受。餘下二衣。闕與

不闕。俱非妙也。言而彼在界外者。立明。雖是前安居

人。若眾僧正受功德衣時。而比丘在界外。此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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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也。

異界僧亦不得受者。立謂。異界人雖來此。為僧作法。

而此界人不得受利。十誦諸界僧。欲受衣等者。依撿

十誦云。憂波離問佛。諸比丘安居竟。眾多僧坊。共結

一界。受迦絺那衣。受衣巳。捨是大界。捨巳。捨迦絺那

衣。一切比丘。名捨迦絺那衣耶。答捨者。成捨。不捨者

不捨。立云。上明諸異界僧。欲同共受。不知。若為方便

得受故。佛令各捨本界共受等也。

言捨者成捨不捨者依利者。立明。既共受衣竟即解。

向者受衣大界更各自別結。各得受五利。若彼界僧。

是中自捨成捨。其餘界。未旨捨者。不成捨故言依利。

學悔沙彌者。即是犯重而學悔人也。犯殘擯等。身不

清淨故。不合受也。

上辨受衣人竟。巳下正明持人。謂知得受不得受了

了分明者。立明。持衣人。須具五德。須知破夏。不安居

人。無僧伽梨等。不得受。反此得受。故曰知得受不得

受也。

餘同輕物分等者。明此衣物一同亡比丘物分處也

輕者應分。重者屬常住僧。此謂夏末。俗人多得輕重

物施僧也。深云。此據時中所得者。故有輕重兩屬。今

時多是七月十五日。得衣物者。但名非時現前。則不

問輕重。盡須現前分之。又復若施主。時中將物來施。

須問施主心。為施此界前安居人。為通施一化僧尼

耶。答言施此界安居者。即名時中現前施。正當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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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明是也。若言弟子通施一切安居人。不問前後者。

即名時中僧得施也。要須作羯磨限約。方得分之。上

言時現前施者。不須作羯磨。以四義定故。一時定。局

七月十六日。二處定。局此界也。三人定。局前安居人

也。四法定。直數人相參墮籌分也。古師亦有須作羯

磨法。鈔主不存也。若施主言持三衣作盡與持衣人

者。立明。須隨施主意。雖然若有三衣。得隨彼意。若是

重物。定屬常住攝也。

明了論疏云於初安居時欲受等者。立明。有人於夏

中云後若有衣來。我情願持衣也。僧須量議。此人何

似等。若是惡人不得與持也。

從此巳下。正明第四受衣法也。一萬六千比丘圍遶

作者。立謂。以心慇重故。共圍遶看作也。撿見論云。法

師曰。何以於迦絺那衣。如是慇懃。為佛所讚。故往昔

有佛。名蓮華如來。有聲聞弟子。名須闍多。作迦絺那

衣未成。蓮華如來。與一萬六千比丘圍遶。共作迦絺

那衣。

如是五綴等者。此明恐有解散故。須橫作四攝。兩頭

作兩綴。中央作三綴也。

上座白言大德僧聽今日眾僧受功德衣等。引單白

是白僧。欲受功德衣。然後即作。差持衣人羯磨。如文

可尋。礪問。自恣法中。所以先差次白。此受衣中。何以

先白次差。答自恣制作故。先差後白。受衣是開。不受

無過。不知受否。故須先白後差。大德僧聽此住處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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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可分衣等者。此是羯磨文中。先牒衣根本。是時中

賞勞衣。即是現前可分之衣也。以今將為功德衣。故

次即牒其事法。故云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

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等(云云)。

言於此住處持者。礪解云。為彰此人。不得衣利。為重

此衣羯磨付彼也。賓云。然作法時。要須簡取。共作法

者。舉僧中央作之。若如堂中。有眾多行床。行床作法

者。則前床人作法得成。後行床人。被前行背。故所以

不成也。又若不簡預作法人同一處坐者。為中隔異

界人。非前安居人。破夏人等。由引人非受衣人數故。

與應受人相間雜坐。脫地露地。應受衣人。各各相望。

在申手外。法即不成也。

此衣眾僧當受作功德衣此衣眾僧今受作功德衣

此衣眾僧巳受作功德衣者。制令三說。律中憂波離

從此即問佛言。此中受衣九句。當受者是未來。次句

今受者是現在句。巳受者是過去。三陳此句。豈非九

也。三世各三故。問何世受功德衣。佛答波離為滿足

語故。說九句。亦不以過去三句受功德衣。亦不以未

來三句受功德衣。正是現在三句。受功德衣。何以故。

過去巳滅故。未來未至故。是以現在受功德衣也。彼

諸比丘應作如是言其受者巳善受者。礪云。此明眾

僧領受。為彰持衣。合法故曰巳善受也。此中所有功

德名稱屬我者。立明。以持衣人。不得五利。利屬於諸

比丘。故云名稱屬我也。言功德名稱者。功是功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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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德。名稱是五利也。以其得此五利故。無破戒之

事。美德光顯。故云名稱也。礪云。五利功德。既無過咎。

美響外彰。故言名稱。令我獲此五利故。名屬我也。答

言爾者。礪云。謂持衣人。發言許順也。

又廣明要心失捨者。如下文八種十種是也。

僧祇有多種捨法者。依撿祇文。有十種捨。一衣竟捨。

二受時捨。三時竟捨。四聞捨。五逆捨。六懷捨。七失捨。

八出去捨。九時過捨。十究竟捨。初言衣竟捨者。受迦

絺那衣時。作是念我作衣竟。當捨迦絺那衣。作衣成

巳。即名捨故曰也。二受時捨者。作是念。受此衣時。當

捨迦絺那衣。受衣時即名捨故曰也。三時竟捨者。作

是念。爾許時。我當捨迦絺那衣。要期滿巳。即名捨故

曰也。四聞捨者。作是念。我聞和上闍梨。捨迦絺那衣

時。我當捨。後聞和上闍梨。說今日僧捨迦絺那衣。爾

時即名捨故曰也。五逆捨者。作是念。我是衣與他巳。

當捨迦絺那衣。後送巳。即名捨故曰也。六壞捨者。受

迦絺那衣巳。中間自言。我今捨迦絺那衣。作是語時。

即名捨故曰也。七失捨者。作是念。是衣中間壞敗失

不現。我當捨。後衣壞敗若失。即名捨故曰也。八出捨

者。作是念。我此中住。出去時。當捨迦絺那衣。若出時

去時。即名捨。故曰也。九時過捨者。臈月十五日不捨。

至十六日。即名捨。得越毗尼罪。故曰也。十究竟捨者。

至臈月十五日應捨。一人僧中應作是唱言。大德僧

聽。今日僧捨迦絺那衣。如是三說故曰也。餘部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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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種者。立云。十種出祗文。如上巳辨八種者。出了論

大同四分。依四分中有八種。前六是要期捨。後二是

作法捨。一去捨。二竟捨。三不竟捨。四失捨。頌曰。去竟

不竟失望聞。冥知合五望斷捨。六聞捨七冥伏捨(亦云

出界捨)八自來共和合捨。初言去捨者。謂無受利時。有

如是要心云。為在此作衣則受利。我若出界去則不

受利。故今不作衣。出界去時。與本心相應。即是捨也。

礪云。言要心者。或可當出界時要心。或可本受衣時

要心。但使決意去時。即失德衣故曰也。巳下並是礪

約律文解也。二竟捨者。謂本無上門去捨之心。故雖

出界不捨也。謂無下二衣。以求得衣財。在此界作衣。

本要心云。我若作衣受利。若作衣竟。即不受利。後作

衣了。遂本要心。是名竟捨。所以不言無三衣。唯言無

下二衣者。謂其人必先有人大衣。若闕大衣。本不合

受功德衣也。故唯言下二衣。賓云。今雖言下二衣。且

據緣說。然亦合舉作[禾*久]也。三不竟捨者。亦謂無上來

去要之心。雖出界不捨。謂此人留下二衣財。置界內。

出界時。要心言待還當作。我若息不作衣。亦不復還

衣所。既至外巳。心即思量。我亦不能作衣。妨癡道業。

既絕心不作。即不還來本處。故曰不竟捨也。由元有

此要故。不竟亦成捨也。四失捨者。謂受時要心。本為

作衣故受功德衣。今此山寺。多有賊盜。若失二衣財。

無所作為。則不受利。後界被人盜。將此物去。與本心

相應即捨。故名失捨。此人亦無上來。去竟及不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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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故雖法及竟等不捨也。唯有失惡。故今遂本要。故

曰先捨。五望斷捨者。亦謂無上來去等要也。以受功

德衣時。要心云。欲作下二衣。我去某村。不得更去。今

村雖前村不成乞。未失為當時要心處多。後更去別

村。還如前不成乞即失也。律中亦云。續望失。謂本要

心云。欲往某處求衣財。若所望處。不得衣。若更有望

處續。我即不捨利。若前家望斷。後無望續。我當捨利。

後至望處。更無望續。謂今乃往乞。至前家不得是斷。

後更無望處可續。遂本要心。故名望斷捨也。六聞捨

者。亦謂本無去竟要。故去竟不捨也。但元受衣巳。要

心出界外。若聞僧捨時。我亦捨衣。後聞僧捨。遂本要

心。故曰聞捨。此聞通虗實。賓曰。但使聞捨即失。不問

前人實捨。不實捨。縱使虗傳聞亦失也。問若聞僧捨。

名聞要者。僧若捨竟。何待要心。又若不要心。聞應不

失。今解聞者。謂聞僧中別人不受衣利。故名聞僧出

衣。言出者。捨失之別名。此上礪解。意明其受德衣處。

有一大德。名望可重。比丘要心云。此大德若受利時。

我則受利。此人若捨。我亦不用利也。其人既出界求

財。後聞此大德巳捨利。便遂本惡心。故曰聞捨(礪云。上來

六事。若無要心。有六不失)。七受巳出界僧和合捨者。亦云冥伏捨。

謂其人受巳出界。界內比丘眾主等。為受五利。散亂

不修道業。即集僧和合捨。其人在界外。冥然自失。若

不知捨受利無罪。八和合捨。謂受巳出界。無去竟不

竟要心。故後時雖去竟不竟。俱不失。以還來在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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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受利。共僧和合捨。故言和合捨。礪料簡云。上六

是要心捨。下二是作法捨。言各各違本心皆成捨者。

即八種中。前六是違本心故曰也。

上來釋多種捨衣之義竟。從此巳下。明其五利名相。

及時非時相攝義也。注云時非時相攝者。謂如上急

施衣。次第增中。巳明也。若有功德衣。從七月半巳後。

齊各未來。皆名時也。七月半前。十二月半後。名為非

時。謂其時自攝時。非時自攝非時。故云相攝。言時攝

時者。謂時中得長衣。時中盡須說淨是也。非時自攝

非時者。即急施衣次第增是也。此義到下隨相中。三

十捨墮末。釋急施衣戒。廣引首疏釋如後當明之也。

又釋時非時相攝者。濟云。為安居故。施名時衣。時中

得者。時中須說。不得將非時之日。合數也。若非時得

衣。非時自相攝。亦不得將時之日合論也。上來至此

始自標宗顯德終乎自恣宗要。有十二段文。是其眾

法。中間非無別人對首心念之法。然皆為成眾法之

行。今若舉宗往攝。皆是眾法網納之義也。

四分律鈔批卷第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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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鈔批卷第六末

江東杭州華嚴寺沙門 大覺 撰

****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上來始自標宗。終乎自恣。有十二篇。是明眾法竟。雖

稱眾法。若眾不滿。亦開別人對首心念秉之。今從根

本所攝。唯是秉於僧法。故言眾法。亦可標宗一篇。義

含眾別。集僧篇巳下。方稱眾法。此篇巳去。明其別人

自行之法。故序文云。上卷則攝於眾務。成用有儀。中

卷遵於戒體。持犯立懺。即此篇巳下是中卷也。又云。

上卷巳明作持行成。未辨止持之法。止持之相。勿先

戒本。故今欲約戒本。釋其相貌。故且先明篇聚名體。

報果不相。欲令行人。志懷折厭。有此篇來也。故慈云。

上卷辨眾行巳周。復須廣明別行。理須識達持犯。廣

顯其開遮。應有精相文來。明欲顯相。先須識篇聚之

名。報果之別。故先明此篇也。釋題名者。言篇聚名報

者。篇是五篇。聚是七聚。文中廣明。篇聚名相。若對篇

聚。毀犯行成。當招苦根。故曰也。戒疏云。篇是章品之

嘉名。分段之別號也。篇是簡名。自漢以前。本未有紙。

例用竹木。兼之紈素。而用𠷰錄。後漢蔡倫。創造於紙。

用易簡素。古書簡䇿。可有一章。以韋編之。號為一篇。

今仍此義。供以名焉。所言聚者。昔人解云。眾罪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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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在一處。號之為聚。解云。古人以隨名束罪故曰聚

也。故礪問云。蘭無別文。何以名聚。答聚在大聚之中。

或可集在一名之下。若舉一名往命。則無蘭而不盡

(此問意破。古人解。眾罪聚在一處曰聚義也。伹可云聚一名之下。不可道聚在一處也)。故心疏

云。若如昔解偷蘭及惡說。聚在何處。又如夏不依人。

犯墮罪者。非戒本收。乃至如法治。其相無限。非戒本

所收。聚在何處。故不同昔。今伹名收無罪不盡。義可

解也。言名者。夷殘提吉。各須品目是也。報者約犯論

報。輕重不同。犯夷則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生報

泥梨。下之四篇。來報階降。如下引目連問罪報經說。

故曰篇聚名報也。

所以為世良田寔由戒體故也者。謂由有無作戒體。

秉持無染。是世人生福之田。有能於此田行施。必獲

反報之益。由田淨故。能長善苗種子也。若無此戒。自

身諸善功德。尚自不生。豈能生他之福也。所以俗人

非福田者。良為無戒故也。以僧尼有戒故。能習生三

昧。發智斷惑。終獲道益。以三乘聖人。皆稟此戒。故經

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又梵網經云。戒如明日

月。亦如瓔珞珠。微塵菩薩眾。由是成正覺。以其離染

行成。三乘因種故曰良田也。如世福田無砂鹵芒穢

者。堪投種子。必長嘉苗也。有云。今此篇首。創言戒體。

厥意如何。謂欲明持犯名相。故先且談其體。有體可

使論犯。無體作本無違。故序宗之由致。義不徒述也。

受持禁戒為性剃染為相者。欲明性相兩備。方稱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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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若唯取相如外道。亦有剃髮者。只為無戒。不名福

田。十輪經云披著袈裟。是一切諸佛解脫之相。亦名

大正法幢。亦是大乘解脫味幢。意云。准此幢相。若直

是稱福田。若無戒破戒。亦合名田。但福利減少。不得

稱良田耳。故下文云。福出淨田。道起少欲。今若性相

兩具。方是淨田。

今若氷潔其心等者。氷由堅也。潔由清也。以堅持禁

戒清淨。心無垢穢。能發生定慧。故曰生善種也。明今

僧尼。若行似氷霜。心同清水。乃堪為福田也。言玉潤

其德者。立明。玉則壞潤美好。人所珍貴。玉有十德。如

別記明今僧尼。戒若清潔。為物所推。如玉可貴。故曰

德也。此德可珍。如玉可貴。故曰玉潤其德也。以玉能潤

物。故借況於戒德。亦能潤物。津通萬像也。濟云。玉性

光潤。服之令身潤澤。見今作玉家。水漬玉作。冬天手

不躄也。乃能生善種號曰福田者。此結前文。成上為

世良田義也。撿智論云。佛弟子眾。戒眾具足。定眾具

足。慧眾具足。解脫解脫知見眾具足。四雙八輩。應受

供養。恭敬禮事。是世間無上福田。譬如良田。耕治調

柔。以時下種。溉灌豐沃。所獲必多。眾僧福田。亦復如

是。以智慧犁。耕出結使根。以四無量心。磨治調柔。檀

越下信施糓子。溉以念施恭敬清淨心水。若今世若

後世。得無量世間樂。及三乘果。如薄拘羅比丘。毗婆

尸佛時。以一呵梨勤菓。供養眾僧。九十一劫。天上人

中。受福樂果。常無疾病。今值釋迦牟尼佛。出家漏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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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成羅漢。又如二十億耳比丘。毗婆尸佛時。作一房

舍。以物覆地。供養眾僧。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樂

果。足不蹈地。生時足下。毛長二寸。後見佛聞法。得羅

漢果。於諸弟子。精進第一。如是少施。獲大果報。是故

當知。僧是無上福田。准僧祇云瞻波國有一長者子

(四分名字守龍那)。其家富樂。脚下生毛。作金色。長四寸。行時

以衣蓐敷地。躡上而行。後來佛所。遙見世尊。在露地

坐。見巳即却衣蓐。躡地而來。佛語諸比丘此童子。九

十一劫來。足未曾躡地。今見我生恭敬故。爾以過去

世時用一白疊敷地。供養眾僧。因此果報。九十一劫。

生天上人中。未曾蹈地。佛為說法。即便出家。精懃苦

行。在尸陀林中所經行處。血流污地。如屠殺處。佛因

開著革屣。不然縱拒等者。謂不如上求潔其心。玉潤

其德。故曰不然也。但縱三毒。四倒煩惱。違拒佛教。故

曰也。縱由恣也。拒由逆也。亦云抗也。謂縱恣凡情。違

逆聖教。言自貽伊戚者。爾疋云。貽者遺也。遺者與也。

又貽者招也。伊者爾疋云。發語辭也。亦儞也。深也。戚

者憂苦也。此明違犯教者。自招其苦。非他與也。便招

六聚之之辜者。事由過咎也。謂隨作何罪。必羅其犯

網。成其犯行。在六聚之中科斷也。言報入二八之獄

者。撿長阿含經第十九云。總有八大地獄遶。言八大

者。一想地獄。二黑繩。三推碑。四叫喚。五大叫喚。六燒

炙。七大燒炙。八無間地獄。此大地獄。各有十六小地

獄遶之。十六小獄者。頌云。黑沸釘飢渴。銅多石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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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䥫斤犲釰。寒氷第十六。一曰黑沙。二沸屎。三五百

釘。四飢。五渴。六銅釜。七多銅釜八石磨。九膿血。十量

火。十一灰河。十二䥫丸。十三釿斧。十四犲狼。十五釰

樹。十六寒氷。想地獄。既有十六小地獄圍遶。乃至無

間地獄。亦具此十六。名字同前。合成一百三十六地

獄也。又案毗婆沙論亦然。名字大同。但初想地獄。改

名唱活地獄。復無間地獄。改名阿毗地獄。其阿毗地

獄。最在閻浮提下底。次上即是火燒炙地獄。如是最

上名唱活地獄。引七地獄。一一地獄。各有四門。是一

一門。各有四眷屬。合十六眷屬。通正及眷屬。合有十

七。阿毗既有十七。餘七地獄亦具十七。都一百三十

六也。其受苦差別不同。如別記之(云云)。又案觀佛三

昧經。亦同今鈔。所言二八者。且取眷屬之數耳。言地

獄者。毗婆沙論云。梵言泥梨迦。秦言無去處。謂生彼

眾生。無有去處。無有依處。無有救處。故曰也。今言地

獄者。是此方之名。宣云。地獄大約多在地下。重相有

八。圍遶各十六也。由獄在地下。故曰地獄。獄者周名

囹圄。周禮云。三王如有獄也。後亦詺為黃沙。五篇明

犯違犯持行自成者。立謂。五篇七聚名為犯法。今若

不煩此犯法。則成其持行也。故心疏云。五篇明犯者。

舉彼犯法也。違犯持行自成者。明不犯行也。違犯法

成。順聖制意。若順犯法。便成違聖制意也。七聚彰持

順持諸犯冥失者。立云。七聚之中。並彰所持之法。若

順此法。而持則二犯冥然自失也。彰由明也。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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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學卛多愚魯者。爾疋云卛者動也。卛者總也。無智

曰愚。痴鈍為魯。論語云柴也愚。參也魯。孔安國云。魯

鈍也。未識條例等者。立謂。不識五篇七聚。持犯條例

也。言寧辨憲章者。爾疋云。憲訓法也。章由篇也。引約

隨相決斷。皆有法章也。隨戒昏同霧遊等者。謂新學

之流。不識戒相。夷殘提吉之名。冥然不辨。猶如霧中

遊行。故曰也。言罪報類之觀海者。立明。如遠望大海

中物。或謂是船。或謂山。謂鳥。竟莫識其偽真。明其新

學。豈識罪相。犯戒招報。輕重叵知。順流長逝等者。逝

開往也。由前不識戒相。不知罪報。故隨六塵五欲。常

往其境。躭荒染愛。不知返迷歸本也。言順須生須生

死之流。長往赴於苦海也。言貪蜜滴忘歸者。蜜喻五

欲也。如經明。丘井四虵三龍二鼠五狗等喻(云云)。忘

歸者。忘失正念。不知返其源也。僧尼毀犯禁戒受利

養者。撿母論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者。為施所墮。謂

食他人施食。不如法修道。心生縱逸。因此當墮三途。

若無三途受報。此身即腹壞食出。所著衣服。即應離

身也。

然業隨心結報逐心成等者。謂心能造業。皷動身口。

作善作惡。皆由心使。若無記餘緣。雖作非犯。必行心

成就。是持是犯。此約心為業因也。言報逐心成者。此

舉果酬因也。由心為善惡是因。來報有苦樂之果。必

先張因果廣明相號等者。立云。五篇並是果罪。七聚

則含因果。謂方便曰因。究竟稱果。此解不著。應是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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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中。有兩段之意。先解五篇七聚名相曰因後第

二門則云。二明所犯果報曰果也(尋文自知)。深云。先張因

果者。序此篇也。言廣明相號者。序後釋相篇也。亦恐

不然。但是序今篇中意也。謂因中亦有相號。即下引

目連問經等是也。故曰廣明相號。又解。先張因果者。

能持能犯。是其因。來報苦樂是其果。觀果知因者。謂

下文廣明毀戒招苦果者。欲使行人。觀斯惡果。不作

惡因。懃加護持也。

初中所以犯戒果報罪業極大者。釋疑故來。人或致

疑。何故犯戒罪。寧頓重而不輕者。今言但為戒能生

善。體亘塵沙。復能任持佛法。以勝多故。故使毀犯罪

亦重也。由戒護生善中最建立功強等者。戒為萬善

之基。經云。若無此戒諸善功德不生。又云戒是正順

解脫之本。又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故曰生善

中最也。言建立功強者。毗尼是佛法壽命。建立之功

勝餘二藏。故上序云。住持佛法。群藉息唱等。又論云。

以有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豈非建立功強。

故使毀者。便招重報也。

謂在心名之為護等者。賓云。新經論中名根律儀。亦

名為護。舊來經論。伹有護名。所言根者。謂眼等六根。

言律儀者。是防護義。謂念智捨防護六根。名根律儀。

舊名護者。真諦解云。能隔惡事。攝善事故。能守護六

根門。令業惑不入故。能防守行人。令不墮四趣故。能

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聖位故。由斯多義。故名為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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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明此義。至下持犯篇中當說(云云)。言在身口名之

為戒者。謂外防身口七非曰戒也。有護不必有戒至

其必是護等者。了論疏離身口惡名戒。離意地惡名

護。非戒必是非護。非護未必非戒。所以爾者。若動發

身口。必起不正思惟故。非戒必是非護。若起不正思

惟。未必動發身口。若不動發身口。但是非護。不關非

戒。護亦爾。戒必是護。護未必是戒。宜作四句。一是護

非是戒。如白衣等。有念智捨等。而未流至身口防非。

賓云。舊來諸德解。有護必有戒。多將行善俗人。雖起

善心。身中無戒。但得是護。故曰有護不必有戒。出家

僧尼得戒。其必從護起。故曰有戒其必是護。今解不

然。案了論意云。念智捨等。是根律儀。由是根之律儀。

故曰根律儀。依主釋也。了論名護。此護是發業近因。

然未發業。謂雖有此護。未防身口。不得稱戒。故曰不

必有戒。若身口不造諸惡。必由前念智捨心。故曰有

戒其必是護。二是戒非是護。雖有受體。起不正思惟。

而無心護。以不動身口。未必非戒。三亦是護亦是戒。

以惡假念等方能流至身口防非。四非戒非護。若動

發身口。必起不正思惟。故此四句中。鈔但引第一第

三兩句也。上言念者。論疏云。謂正念也。念戒功德。不

起邪念也。智者謂分別戒。如浮囊脚足階陛。能感當

果。不起邪智。捨者。離憂喜等。其心平等。故名為捨。問

有何義意。捨憂喜耶。答若無捨心。而對順境喜故起

貪。復於違境憂故生嗔。貪嗔既便生二犯。由知憂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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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貪嗔二行。故善行得成。問此護以何為體。答若

依正量部。正念正智正捨三法為體。於緣明記曰念。

謂能憶持本所受也。簡擇功德過失曰慧。謂能簡擇

分別也。離貪憂二品。心平等性為捨也。上言離憂喜

者。憂是嗔煩惱品也。喜是貪煩惱品也。由喜故多起

貪。憂故多起嗔。貪嗔既生。何能護戒。品謂品類也。如

忿恚慊恨惱嫉等。是嗔家品類。故總名為憂。貪婬覆

憍等並名為喜也。言有戒其必是護者。立謂。比丘能

防身口七非名戒。要假內心防護身口故曰也。即上

了疏第三句是也。經中明佛讚得戒護人者。撿了論

疏。疏指諸經也。不出經名。或未翻度也。慈云。通指一

切經中。皆讚美於戒。非是的指一經。於此經中有八

喻。皆讚其戒也。一者如王生子喻。此明能以紹佛種

子。由此戒故。必定成佛。後必得聖者。謂王子為人敬

愛者。由能紹王位。得戒護者。亦當紹於佛位。故人敬

愛。二如月光明喻者。立云。既有戒護。如月光漸圓。後

得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五分法身圓滿也。三如意寶

珠喻者。謂必悕必果人也。得此珠。能感萬物。隨願必

得。得戒護者。若願生人天勝樂。三乘道果。隨願必獲。

濟云。若無價之珠。復異如意珠也。言無價者。謂人中

無人能定與價也。雖然其珠則自解作價。謂有人欲

賣此珠時。以淨物擎之都市。眾人欲買。即以衣物錢

財。而鎮珠上。珠皆透出。衣物皆散。其買者。續復將物

覆之。價若未足。珠隨復出。其價亦足。珠即不出。齊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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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價。故知珠自作價也。案觀佛海三昧經云。金翅鳥

業報。唯食諸龍。初日於閻浮提日食一龍王。及五百

小龍。次日於弗婆提食一龍王及五百小龍。次復於

西瞿耶尼食一龍王及五百小龍。第四日復於鬱單

越食一龍王及五百小龍。如是周而復始。經八萬歲。

此鳥乃死。死時現相。現相如何。謂諸龍吐毒。無由得

食。其鳥飢逼。周慞求食。了不能得。遊巡諸山。永不得

安。至金剛山。然後暫住。從金剛山。直下至大水際。從

大水際。至風輪際。為其風所吹。還至金剛山。如是七

反。然後命終。鳥肉散盡。唯有心在。其心直下如前七

反。然後還住金剛山頂。難陀龍王取此鳥心。以為明

珠。轉輪王得為如意珠。案智論云。真珠出魚腹中竹

中虵腦中。龍珠出龍腦中。如意珠出自佛舍利。若法

沒盡時。諸舍利等。皆變為如意珠。譬如過千歲氷。化

為頗梨珠。因此便明。虎珀者。廣疋云。虎珀珠名也。漢

書云罽賓國有虎珀也。博物志云。松柏入地千年化

為伏苓。伏苓千年化為虎珀。一名紅珠。廣物志云。虎

珀生地中。其上及傍。不生草木。深者八九尺。大如斛。

削去上皮。中生虎珀。有汁。初如桃膠。凝堅乃成。彼方

人取用為盌器也。四者如王子喻者。此明自愛惜與

第一門異。前則他人愛敬也。五如人一目喻者。立云。

有人有兩目。然亦護惜。失一猶有一在。若一目者。護

惜更甚。失則全不見道。戒護亦如一目。失則不見涅

槃之道也。六貧人愛少資糧喻者。謂粮能支計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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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命。戒能支計法身慧命。

二欲塵者。濟云。即宮人釆女也。餘二可知。八者如病

人得好良藥者。明戒能除惡。喻藥能除其病也。上來

釋第一戒護違失之宗門義竟。

五篇七聚約義差分者。謂篇中五篇名。還是聚家之

目。為其蘭吉二罪。體含因果。雜碎難分。總作聚名。然

於吉聚。復分為兩。身犯名惡作。口犯名惡說。故言

約義差分也。言正結罪科止樹六法者。立謂。吉羅

罪雖分兩聚。不離身口。惡作懺法既同。同作吉稱。

故正結罪科。既合為一。但有六聚。故曰正樹六名

法。此上六名並無正譯等者。佛化中天。隨緣制戒。結

夷蘭提吉之名。引土先無其目。是故不可翻譯。伹就

義意翻之。如言無餘僧殘捨墮等者。但約義立名。非

正翻對。然佛何不制四篇六篇。恰制五者。疏中種種

解釋。初一師云。藥有五故。故立五篇。謂犯四夷。與學

悔法。名為藥也。殘罪。與摩那埵等藥也。提對人三說

藥也。舍尼一說藥也。吉羅心念藥也。通律師。問下四

可悔。悔法稱藥。夷不可悔。如何稱藥。答犯夷無覆。學

悔是藥名。若爾有覆滅擯亦應名藥。答殺活雖殊。不

妨俱藥。學悔之法如治病藥。滅擯之法。如殺人之毒

藥。問七聚應有七藥。答聚唯六病。惡作惡說。體類同

故(同責心悔)。蘭又同提。共用一藥(蘭提同對首悔)。故雖七聚。亦但

五藥。若爾七滅應除多諍。答法相不同。應為三例。一

藥多病少。如七滅除四諍。二藥少病多。如四輪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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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三藥病俱等。如五篇有五藥也。言四輪八難者。且

為頌曰。三途北長壽。前後辨聰根。善處摧前五。值願

植餘三。高云。今釋迦遺法在世。不名佛前後難也。法

滅盡巳。方是難也。生聾生盲合者。單聾單盲。及餘根

不具。亦非難也。以聾而不盲。不癈禮佛。盲而不聾。不

癈聽法故也。又一師解。准俗制道。如五刑法。俗有五

刑。斬絞流徒杖也。約此五刑。以立五篇。今破云。此土

近俗。立此五刑。豈可遠佛制戒。同於近俗。又梵漢懸

隔。輙便相擬。又一師解。引是如來隨機制教。宜立五

篇。即作五名。今詳。此後師最好。如人面上。兩目一手

一鼻。皆是逐便宜然。何須問其多少所以也。故婆沙

中。有脇尊者。每釋義時。皆言法爾宜立一。二三四亦

然也。上巳略列六名竟。今即是初。

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者。立謂。祇律三意。釋其夷

罪。今文且標其三意。下更一一牒釋。釋中先釋後句。

次釋上二。可尋。一者退沒道果無分者。賓云。非為巳

得道果。今則退失。但是應得不得。故言退沒也。立謂。

若犯此戒。定墮惡道。名為退沒。不階涅槃之果。故曰

無分。亦可道果無分。即是退沒也。引後解勝。若准前

解。望下第三意有妨。此既明退沒。是墮惡道者。不應

更有下文三者墮落義也。此是標一句竟。下更有之。

二不共住。三墮落。並是標三章門。更不入二種僧數

者。謂羯磨說戒二種也。

由與魔鬪便墮負處者。撿多論云。波羅夷者。名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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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處。如二人共鬪。一勝一負。比丘受戒。欲出生死。

與四魔共鬪。若犯此戒。則墮負處。問曰。犯五篇戒。皆

墮負處。何獨此戒得名。若餘四篇戒當犯時。亦墮負

處。但尋悔滅。非永墮負處。故不得名也。如怨家以刀

割人。命根不斷。雖云得勝。非是永勝。若斷命根。名決

定勝。犯四篇戒。如命未斷。犯此四重。如命根斷故也。

四分波羅夷譬如斷人頭乃至行法非用為名等者。

立明。此舉四分文。釋成前僧祇三意中第一句也。言

此從行法非用為名者。立謂。上言斷頭。非比丘故。此

約道分無用也。故下文斷頭之喻。此望不階聖果為

言。便成引義。又言波羅夷無餘也者。立謂。此下舉四

分釋上祇中第二句也。故偈云諸作惡行者等者。此是

四分律初勸信序偈。曇無德之辭也。彼云譬如有死

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飄。棄之於岸上。諸作惡行

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持戒。不得於說

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者。釋前不入二種僧數文也。

戒之有無此入諍論者。立云。古人各執。有戒無戒之

言。故云諍論。有一師云。犯重失戒。所以知者。一戒為

提。眾戒為水。以犯一戒。眾戒焉在。復一師云。犯重不

失戒。所以知者。案律中。打謗犯重比丘。同結提罪。若

無戒者。打但小吉。又解。諍論者。如涅槃第三十一卷

中。有二十二雙諍論。其犯重比丘。有戒無戒。是彼一

雙諍論數也。故彼經二十二雙諍論。是迦葉菩薩舉

來問佛。既善知眾生根。何不定說。致人有諍論也。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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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答。我為緣故說不定。隨機作失不失二種說也。

有時於一名中。說無量名。於一義中。說無量名。悉為

調伏諸眾生故。我諸弟子。不解我意。便作實解。遂生

諍論(云云)。其第十八雙諍論云。或說比丘犯四重巳。

比丘戒在。或說不在(此迦葉問言)。佛下文答。我於經中。作

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巳。不名比丘。名破比丘。巳

失比丘。不復能生善牙種子。譬如焦種不生果實。如

多羅樹斷更不復生。犯重比丘。亦復如是。我諸弟子。

聞是說巳。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巳。

失比丘戒。我復於經中。為純陀說四種比丘。一者畢

竟到道。二者示道。三者受道。四者污道。犯四重者。即

是污道。我諸弟子。聞是說巳。不解我意。唱言如來說

諸比丘犯四重巳。不失禁戒。榮疏解云。初明為假說

犯重戒失。後為純陀說則是不失。畢竟到道者。阿羅

漢也。斷二障盡名畢竟到。示道者三果也。然以正示

人。令學須陀洹向巳下也。領受聖道。在身中故。污道

者。犯戒人也。意疑鈔家專指此文。令涅槃疏家。解此

二十二雙諍論。專引諸部律。及諸論人數人。及十八

部執等義云。如犢子部作此說。薩婆多部作引說等。

各標不同。故曰諍論(云云定義)。賓云。婆沙六十六云。准陀

經中。亦作是說。沙門有四。無有第五。一者勝道沙門。

二者示道。三者命道。四者污道。當知此中勝道沙門。

謂佛世尊。自能覺故。一切獨覺應知亦然(由道覺故其道最勝)。

示道沙門。謂尊者舍利子無等雙故。大法將故。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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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佛轉法輪故。一切無學聲聞應知亦爾(無學之人自行巳辦

伹應度人)。命道沙門者。謂尊者阿難陀。雖居學地。而同無

學。多聞聞持。具淨戒禁。一切有學。應知亦爾(謂有學人。身中

聖道。猶應漸長。如命增長。故云命道也)污道沙門者。謂莫唱落迦苾蒭。

憙盜他財物等是(莫喝落迦。此云大愚鈍者。謂都無有所識。舊云摩訶羅是。有人云。摩訶羅

此翻為伽汁。未詳出處)。雜心中解有戒非無者。案雜心論偈云。

別解脫調伏。是捨於四時。若捨及命終。斷善二根生。

解云。若捨者謂捨戒也。俱舍云。與受相違故。命終者

種類滅也。俱舍云。所依捨故。斷善等者。謂善根斷。及

二形生也。俱舍云。斷善者所因斷故。二形生者所依

變故。持律者言。法沒盡時。彼說戒結界羯磨一切息

斷。毗曇者說曰。法沒盡時。先所受律儀。相續生不捨。

未曾得律儀者不得。是故說一切息。有說云。犯初篇

罪。名捨律儀。此則不然。若言犯初篇失戒者。犯根本

罪巳還俗。應得更出家。巳捨戒故。今正解。犯初篇罪

於別解脫戒。是比丘。於無漏戒。非比丘也(上並論文。鈔云。戒之

有無。此諍論。或指此論文也)。既言邪見二形出命終及捨失。不許

犯重失。唯在四捨也。案法勝阿毗曇第二卷。存其五

捨。謂加第五正法隱沒時捨。今不在之。如前巳破。未

曾得者。更受不得。先受不捨。瑜伽十三。立五捨。加犯

重捨也。問雜心不存犯重捨者。何故律云犯重巳非

比丘。彼論解云。佛言非比丘者。非第一義比丘也。謂

犯初篇巳。於別解脫律儀。是比丘。於無漏律儀非比

丘。是犯戒。非捨戒。故曰有戒非無。若論重犯律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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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者。律云。若比丘。犯一一法。如前後犯亦爾。即其義

也。

此別解脫戒由境緣別等者。立謂。於一一境上。別別

防非。得解脫故。曰別脫戒也。以發戒時。隨境而別發。

今若犯。還隨境別犯。不得頓也。女人身上發二十一

戒者。此是多論文也。此且舉婬戒為言。約七毒歷三

瘡門。故成二十一也。言七毒者。謂約三毒煩惱。為三

單三雙一合。言男子十四者。謂七毒歷二瘡門也。直

約婬戒。若盜殺妄。下文當述。自餘諸婬至稱本受體

者。謂本受時。發無作體。遍周法界。今雖污一婬境。餘

境未污。常淨儼然。既未毀犯。故曰稱本受體。打謗犯

重比丘等者。舉律文證。犯重比丘。有戒非無。若打謗

無戒俗人。律結小吉。

答懺本清淨理當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者。立偏答

上言云是數之。非謂實堪僧用。以無人時。開秉二法。

餘法亦無開文。然此人。實是體淨。合應足數。由情過

重。不堪僧用。望其自行。是淨非穢。言來不隨意者。謂

僧作法時。不來非別眾也。

如下懺法中者。下懺六聚中。引僧祇等律云。犯重與

學悔巳。比丘不淨食。彼亦不云淨食。彼不淨食。比丘

亦不淨等。既言同有不淨。豈非比丘。又引母論與白

四悔法巳。名清淨持戒比丘等。惶懾者。說文云(齒葉反)

心服曰懾。爾疋云。懾由懼也。言常淨儼然者。儼謂恭

之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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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先嚴淨識托對五塵者。立謂。先興起觀行之心。後

對色聲等五。則不染者。如不淨觀成。對女人不貪色。

若慈悲少欲觀成。則不行殺盜也。即涅槃經中。無勝

長者見諸女人。猶如白骨。如刀毒虵等(云云)。所以舉

五塵。不舉法塵者。解云。法塵意識所得。二乘制防身

口。不禁意地。故不明也。此自意解耳。自懷藏疾等者。

立謂。犯不發露。復不懺悔。但知覆藏。如人有病。不令

人見。以衣覆蓋。故曰藏疾。傍人雖解療治。不見來由

加益。遂至於死。言財法並亡者。同一利餘。曰財。同一

說戒曰法。二俱絕分。故曰並亡。便冐受用自他俱負

者。以破戒食人信施不消。來報極苦。又令他施主福

德减少。故曰自他俱負。故五分云。能施所施二俱犯

墮。故曰冐受也。言用者。濫入僧數。塵坌清眾。自招冥

責。又誤僧家秉法。被事不成。亦是自他俱負也。此受

用二字。屬上財法並亡之言也。受屬財字。用屬法字。

如人身中四處得死等者。景云。一[腦-月+骨][骨*忽]頂。二咽喉。三

心。四腰也。婆沙論中唯明二處得死。故彼論二十七

云。問何故斷頭及腰便死。斷手足等而不死耶。答頭

腰二處是大死首。故斷便死。手足不然。復次欲界有

情。依段食住。喉通段食。腹為食依。故斷二處。命根便

斷。復次頭是眼等多根依處(謂於頭中具五色根。此五色根。十二入中五入

是也)。斷之便壞眼等諸根。腹是息風所依止處。斷腰腹

壞。息無所依。故斷二處。命根便斷。

出家持根本戒者。立謂。諸僧尼四重八重之戒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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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輪經云。佛言若有族姓男女。以深信心。歸依佛法。

或欲趣聲聞。或趣辟支佛。或趣大乘。於我法中。而得

出家。受於具戒。極有信心。護持根本四重等罪。常懃

精進。勇極不休。終不虗受人天供養。於三乘中。隨所

樂欲。何以故。志求解脫。乃至捨命。終不毀犯。又云。何

故名為根本之罪。謂若人作如是惡行。身壞命終。墮

於惡趣。作如是行。是惡道根本。故名根本罪也。

後四別所說者。此指下尼眾別行篇明也。

同名之罪則有重犯等者。謂十誦中婬殺盜妄。此四

同名夷。則有重犯。謂前作婬犯夷。後作盜亦夷。同種

無重者。如前作婬得夷。後作但吉。四分則不爾。同名

同種。俱有重犯。何故名為種。種為類義也。亦可以罪

從此生。能生罪故。故名為種。言此據初篇以言者。謂

唯初篇同種。無重犯。若下四篇同種。亦有重犯。不異

四分也。學悔犯殘等者。據犯眾多僧殘。既次第行懺。

故知是有重犯。立云。舊解非不能引也。上言犯眾多

僧殘。是同種之殘也。言餘如別部中說者。指下諸部

別行篇更明也。

明了論律中說有五部等者。謂了論說篇為部也。礪

云。部是當類之別名也。言此間為篇者。立謂。篇是此

土名。如前巳釋。本是祇律名篇。以魏時嘉平年中。外

國三藏。曇摩迦羅來至雒陽。創立羯磨法受戒。出僧

祇戒心隨此土名。名為篇也。四分但立犯聚。五種犯。

五種制也。今相承章疏家云。篇者隨物來時。僧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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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也。今依本義立名者。部謂了論云。解律中本名部

也。一成就根本義者。立明。前三方便罪。能成就根本

之果。此是欲作重罪不成。住前方便也。此三可懺。但

是能成根本。故曰成就根本義。二隨順根本義者。謂

覽因成果也。明其三方便罪。隨根本不可懺。故曰隨

順根本也。

夷有十六罪者。礪云。然五七之果成。本由因故。有方

便蘭吉之名也。了疏中。夷四戒。一戒各三方便。論根

本四。四四成十六也。

不成僧殘此罪對人悔者。謂若本為戲樂。而觸得殘。

今本心擬婬。雖觸但蘭。此蘭是夷家方便。非果罪也。

若為戲樂故觸得殘。此殘是果罪。非夷方便也。謂本

心只擬觸取樂。不擬進趣。故曰果也。問摩觸近重。殘

非方便。盜亦近重。而成方便者。答盜五必假四故。四

而非重。大婬不假觸。故觸非方便。故多論云。犯婬不

假他。如巳三處也。又云盜有續成重。故作方便名。再

觸非大婬。如何能究竟。如律云再盜不滿五。佛言相

續夷。言此罪對人懺者。立明。謂對眾僧懺。非對一人

也。

前三方便皆為成就者。立謂。此解前成就根本義也。

濟云。願律師不許。方便中。有步步得罪也。謂不許有

進趣方便中。有蘭罪也。夫言結罪者。一待心停。二待

事畢。可有結正。進趣之中。無此二事。何得結罪。今期

心造境。事未究竟。何得於中。輙論科其犯也。伹可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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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之中。得不善業。終不可結其罪名。若於方便中。即

住不作前根本。即結蘭罪。故律云。成者夷。不成者蘭

是也。願師嘆七方便。名為七不成。由作根本。即結不

成之蘭吉也。礪與宣等。名為七方便。願不許之。不許

因中輙結罪品。要待心止。結不成之蘭也。賓願意凡

言結罪。一待心停。二待事畢。進趣之中。無此二事。何

得結罪。由如須達往向佛所。步步增其順理之福。故

許犯戒步步增惡。而無罪名。此即以違理不善。為進

趣體也。今且破(側曰)須達見佛果無名。故許因中無福

號。今違佛制果有目。應許進趣有𠎝名(又復違論文也。彼多論等

云步步有蘭也)。上言由如須達等者。即涅槃中須達欲往佛

所。道過天寺。時有天神。空中告曰。假使有人。身佩瓔

珞。香象百頭。寶車百乘。鑄金為人。其數復百。持用布

施。供養。不如有人。舉足一步。詣如來所。彼師引意向

佛。有順理步步之福也。前三悉不可懺即隨順根本

義等者。解上隨順根本之義也。言餘三例此部者。謂

盜殺妄三也。

四分但言成等者。謂四分但言不成者蘭。不說遠近

方便。蘭之輕重。及有初吉。今准下了論十誦。明有遠

近方便不同。若准十誦蘭分輕重者。謂次方便是輕

蘭。近方便蘭重。遠方便是吉也。然彼十誦中。偷蘭有

三品懺。一大眾。二小眾。三一人懺。了論唯結一品者。

謂前二方便。並是吉羅。但有近方便一蘭。故言一品。

體通彼此者。立云。蘭吉名殊體一。通其律論兩文。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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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彼此。謂了論中次方便是重吉。十誦是輕蘭。然名

雖不同。罪體一等。俱是對一人懺也。上釋夷聚義竟。

二者僧殘聚者。立謂。有殘之罪。由僧除滅。故曰僧殘。

從境立名者。謂僧為能懺之境。殘是罪體之名也。應

言境體立名。僧是懺境。殘是罪體也。又應從境義作

名。境亦僧也。義謂此罪。有殘之義也。

四分中正明僧殘便成上解者。立明。四分名僧殘。同

上婆沙中解也。又云有餘以行法不絕為名者。此明

懺竟。復本僧用故曰也。

理須早救等者。濟云。即律序云。可救有十三。餘者不

須救。言強與波利婆沙等者。此云覆藏也。從所治情

過為名。明犯殘巳。雖無心悔過。僧若強為加法。亦得

清淨。懺夷不爾。出彼自心。由過麤重。必洗心悔。若自

無心。僧強與法不成也。言隣者近也。摩觸麤語。婬家

氣分。苟能為之。將有犯重之事也。

尼有十七六異七同者。六配七成十三。此且約僧十

三也。就尼十七而明者。有十異七同。言十異者。頌曰。

言人度賊外解舉。四獨染食并勸他。習近違諫謗僧

違。嗔寶發諍僧違諫。一言人。二度賊女三界外輙解。

三舉人。四四獨。謂度水。獨行。獨宿。獨入村。五受染心

男子食。六勸受染心男子食。七習近住違諫。八謗僧

勸習近住違諫。九嗔捨三寶違諫。十發起四諍謗僧

違諫。言七同者。一媒。二二謗為三也。及四个違諫為

七。頌曰。媒嫁有根無根謗。破僧伴助污性違。此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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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是尼十七殘也。言僧六異者。漏失摩觸二麤語

二房也。頌曰漏失并摩觸。二麤與二房。所以漏失僧

重尼輕者。多論。解云。女人煩惱染重。難拘難制。若制

與重罪。苦惱眾生故也。又云女作在屏苦乃盈流。男

子不示。隨事能示故也。摩觸一戒。尼重僧輕者。尼則

煩惑性重。既受摩捉。必被陵逼。成大過故。方便之內。

制與重名丈夫摩捉。必無陵壞。不假染防。但就限分。

制於輕也。二麤語僧重尼輕者。男則剛獷無羞。為之

義數故重。女則輭弱多耻。為之義希故輕。二房亦爾。

所以不同者。僧是多利。孤遊造房。事數故重。尼即反

前故輕。又如多論二人共造。不獨宿故。人無房量。縱

有過者。輕而非重。

僧位胝施沙等者。是僧伽婆尸沙別名也。以了論說

不同耳。梵音輕重故爾。言有五十二罪者。有三方便。

合根本成四。故有若干也。

此乃正量部名等者。謂上了論云僧伽胝施沙者。是

正量部中之名也。了論釋正量部。故云然也。言有三

義者。立明。物一義。與薩婆多部同。謂是戒見同是僧

義。不由定慧是也。第二即是救義。第三是勝義。下文

自出是也。薩婆多部稱僧伽婆沙有一義正量部同

等者。謂薩婆多部。唯有一義。與正量部中第一義同

也。

言解云由見眾人和合等者。應是了疏解云也。眾人

謂是僧也。要以同一正見故。言由見也。復同一戒。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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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和合。是名僧義。然僧具六和。且舉戒見二名。以釋

僧義。由此二不同不由定慧者。此語斥其多宗也。多

宗僧伽者。具三義。一戒見。二定。三慧。此三若同。乃名

僧伽義也。以多宗慧辨僧體。今則不然。不由定慧。但

具戒見。則成僧義。未假定慧。今言由此二不同者。謂

由戒見不同。即乖僧義。此上並是釋其僧字也。有三

義初如前解者。謂僧伽胝施沙中。有三義。初僧伽義

上巳解竟。第二救義。第三勝義也。可知上釋僧殘義

竟。

偷蘭名大者。立謂。過相麤重故由大也。遮言障善道

者。立明。道是所障。罪是能障。以犯此罪。能障於道。故

曰也。礪云。夫言破戒障道者。障何等道。謂障初禪二

禪三禪四禪。空無相無願。障須陀洹。乃至阿羅漢果。

此亦是就遠說障也。既尸羅不淨。不能集生三昧。發

智斷惑。終獲道益。故說為障道也。由能成初二兩篇

之罪者。謂能為夷殘兩篇之因。是方便也。初謂初篇。

二謂僧殘篇。兩謂都結也。又翻為大罪者。有云。約破

僧出血逆等。為大罪也。

一是重罪方便者。此因罪也。有輕有重。次方便是輕。

近方便是重。二能斷善根者。此謂獨頭果。亦有輕重。

如破僧出血是逆偷蘭則重。若裸身見佛。人皮石鉢

則輕也。以破僧出血是斷善根也。所言過者不依佛戒

而行者。此是罪過也。濟云。不是罪過之過。直是過度

義也。謂越過戒律。限域之外。故名也。如下舉喻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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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顯。如牛突籬援等者。立明。蘭為重罪之因。如前牛

破籬。為後牛之因也。後牛因前得度。亦如前犯蘭。致

後犯夷。前牛破籬。喻犯蘭。後牛得過。喻犯根本重也。

然過名亦通等者。立謂。前牛破籬名過。後牛亦名過

也。謂犯蘭犯或雖通名過。然過有輕重也。案了疏云。

然過名亦通諸罪。但此罪麤。故互過名。最初犯為過。

後去從初受名。如初牛出過界得名。後牛出隨前者

故亦得過界名今釋疏意然七聚皆是不依佛所立

戒而行。故言亦通諸罪也。言此罪最初者。約能為初

二篇之方便。由前方便故。後乃犯根本。故曰最初。罪

通正從等者。獨頭是正。礪云。如破僧伴助皮缽露形。

名究竟蘭。亦名獨頭也。若為他方便者曰從。是因蘭。

正是果蘭也。

言體兼輕重者。如下通輕及因中。具論輕重因果之

義。至下廣有解釋也。律列七聚六聚並含偷蘭等者。

謂律明六七。雖別不同。然蘭必居一位之數也。或在

上下抑有由也者。抑云止也案也。謂蘭或居殘下曰

上。或居提舍尼下曰下。置處不定。非無所以。故曰有

由。重者則居上。輕者則居下。不可雙出。故或前或後

也。若准礪解。作因故三。為果故五。為辨成他他成故

爾。解云為他之方便者。故居第三聚。故曰為辨成他。

謂能成他夷殘方便也。為果故五者。謂獨頭果蘭。即

居第五聚。即用吉羅為此果蘭之因。故云他成故示

爾。呼吉羅為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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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次僧殘後是戒分所收者。謂上三聚過麤名戒。下

四聚過細曰威儀。如初二篇遠近方便等者。自意謂。

此言未正。且一往判耳。謂初二兩篇。遠近方便。罪含

輕重。其第二篇近方便。與初篇遠方便同。若第二篇

遠方便則輕也。故下文云。輕者如第二篇遠方便等。

故知此中之言。猶有餘也。蓋是且判夷殘兩篇。各二

方便。云是重也。未暇簡出。二篇遠方便云輕也。謂裸

身用髮者。謂露身見佛。用人髮為繩也。

戒與威儀通別互舉等者。謂二名雖殊。此是互彰其

目。以別別而明。作此分別。若通論者。七中通得名威

儀。如犯殺盜。豈非是非威儀。佛呵須提那云汝非威

儀。非淨行等。此即通名威儀也。就戒而言。七通名戒。

如言二百五十戒。豈得簡却下四聚耶。如犯吉羅。亦

名破戒。故下篇開通中。亦云最初未制戒等。故知戒

名是通也。故礪云。若也通論。五篇能治。皆有防非。齊

稱為戒。故下文並言。最初犯戒。與比丘結戒等。若據

身口進止威儀法式。皆名威儀。故下文言非威儀等。

令且位分為兩。前二所防過麤。能治稱戒。下三犯細。

能治名威儀也。言別者。即律文遮法中云。有人舉他

罪來。佛令窮問。破戒耶。破威儀耶。若言破戒。破何等

戒。波羅夷耶。僧伽婆尸沙耶。偷蘭耶。若言破威儀。破

何等威儀。波逸提耶。惡說耶。據此明知。前篇是戒。後

篇是威儀。此就別說也。

若就均雜往分等者。謂夷殘提。及提舍尼。此四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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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義有三。一名均。同名夷殘等。二體均。且如四重。罪

體無輕重。其報亦無階降。同是九百二十一億六十

千歲也。殘提等篇類。然約違教罪。其體均也。論遮性

業道。有無則別。三究竟均者。謂上四篇。非因是果罪。

故名究竟。以具此三均。故非雜也。雜則不具三均。故

心疏云。凡立篇者。必具三均。名體究竟。此是定義。且

如初篇。同號即是名均。齊須擯治。即是體均。罪非方

便。是究竟均。乃至第五三均例然。言無非正果者。謂

上四篇。非為他方便。是究竟果罪也。又是正非從。故

言無非正果。下三為雜通輕及因者。謂偷蘭惡說惡

作。此三為雜。有輕有重。故言通輕。含因含果故言及

因。以其輕重因果不均。故名為雜。然果罪有重。因罪

亦有輕重。因罪輕重者。且約蘭辨。有三品不同。若初

篇近方便是重。對大眾悔。十謂八人為大眾。四人為

小眾。四分五人為大眾。四人還是對首法。故名小眾。

初篇次方便。二篇近方便。名中品。對小眾悔。只有四

人僧。受懺之時。無有單白。但問邊人也。若第二篇。次

方便。是下品。對一人悔。果蘭者。亦名自性偷蘭。亦名

獨頭蘭。亦分三品。若破法輪僧。若盜僧食。盜十方現

前物。偷四錢。及非人重物等。皆是重。對大眾悔。若盜

三錢巳下。破羯磨僧。與女互有衣相觸。名中品。對小

眾悔。剃三處毛。露身行。著外道衣。畜人皮。石缽。食生

肉血。嗔心破塔。裂破三衣。名下品。對一人悔。吉羅有

因果者。戒本一百眾學。一向是果罪也。若為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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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吉。作初方便者。曰因。言輕重者。初方便則輕。近方

便則重。亦有三品。謂對人悔是重。責心悔是輕也。責

心復兩。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心。故有三品也。果吉

辨輕重者。就故誤明也。立云。如沙彌滅擯。吉羅是重。

由此輕重因果不同。故言通輕及因。准理應言。通輕

重及因果。但文家略部。重字果字也。然偷蘭雜中之

重故居第五者。謂下三聚是雜。蘭聚最長。居第五吉

分兩聚。次輕居六七。立問。蘭既不具三均。故准入聚。

不入篇。義容可爾。吉既入篇。義具三均。何為復在聚

攝。答吉具三均。得入篇者。唯指一百眾學。餘二不具

均者。總入聚收。由體含輕重。罪有正從故也。上釋偷

蘭義竟。

四波逸提聚義翻為墮者。非是正翻。對義翻也。十誦

云墮在燒煑覆障地獄者。撿十誦律九十中。戒戒唯

作此解。更無別釋。

若據罪體同一品懺者。三十九十雖分。若捨衣竟。伹

對一人懺與舉提同也。

三十捨墮餘入別懺者。尼二百八中。離取三十。因財

起犯。制以捨墮。餘一百七十八單提。伹對別人悔。故

言餘入別懺。言種相同異如別顯之者。謂尼戒本自

明指。或尼眾別行篇中釋也。

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罪等者。謂僧有一百二十提。用

輕重二吉。為方便。并根本成三。三个百二十三百六

十也。百尼柯者。彼喚名別。只是波逸提也。言翻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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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用者。明此罪微細。須加功用意故也。上二篇罪過

相麤大。治行易成。不假功用也。二性罪及制罪者。謂

九十中。如毒罵兩舌。殺畜飲虫。打搏等。是性罪。如掘

地壞生。飲酒數洗浴。水中戲等。是制罪。亦曰遮罪。謂

此篇中。具含此二。是曰難持。應加功用也。因時能燋

心等者。謂初犯罪時。其心熱惱故曰也。果時能燒然

眾生者。犯此罪者。來報燒熱地獄。故曰果時能燒也。

但有三部者。兩吉為方便。并根本提。為三也。

即此律戒中具明悔過之詞者。謂我犯可呵法。所不

應為等。是悔詞也。尼有八種與僧全別者。並是索美

食。為緣起也。一謂尼無病索蘇。犯可呵法。二素油。三

蜜。四黑石蜜。五乳。六酪。七魚。八肉。

有十二罪者。二方便并根本為三。三四成十二也。

翻為應當學等者。謂式叉翻為學。迦羅尼。翻為應當。

謂學應當。梵言倒故也。謂翻譯家改異。故曰應當學。

濟云。此方言倒耳。故唐三藏云。在天竺每被彼僧詞

云。彌戾車。汝言自倒。既云喫飯。前即云喫。為喫空耶。

應須云飯喫。皆先所後能也。父汝父字向下讀者。亦

是倒也。故梵本經。文字皆橫下。亦有理致也。汝若向

下為正者。今僧中次第而坐。何不頭上著人。又汝言

竪讀為正者。汝眼何故橫耶。隨眼橫著。豈非便易。擡

眼上下。亦難乎。戒疏引多論。問何故此篇獨名應當

學者何。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引戒難持。而

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名。但言應當學。又云。若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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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彰名。應云眾突吉羅。今隱其所防。就能治行。以立

名目故言學也。論其所學。實通上四篇。非局此篇。但

人情薄淡。重罪多持。輕便不敬。若論成行。非懃攝護。

終不可成。所以大聖觀物機緣。特加勸勉。故與學名。

又能持此戒。滿足無缺。即名學行成就。就終彰名。學

功義顯。故偏於此戒。受學稱也。言胡僧云守戒者。為

此戒。能守護於四重。由持此戒。防守前篇。便不犯也。

又云。專翫在心名為守戒也。十誦天眼見犯罪比丘

如駛雨下者。撿十誦云。時諸比丘。得天眼。見諸比丘

犯罪如雨駛下。見巳便遮諸比丘說戒。以是緣故。鬪

諍事起。不得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是事白佛。佛言莫

以天眼。隨以肉眼所見應遮。出遮說戒法中也。

尼法指同大僧者。謂尼第五篇。還有一百戒。同僧多

少也。

言必有解判如疏述者。戒疏云。惡作惡說。從具得名。

母論云。身名惡作。口名惡說作義是乖名通身口。故

律下文。無問身口。皆突吉羅。善見解云。惡作者是。

明了論解非四部所攝等者。立謂。如一百眾學。並是

果罪。非是上四篇方便。故言非四部所攝。今詳此釋。

恐不應理。觀了疏意。但言非前四部所攝。不言第五

部。唯果非因。今何得言局百眾學。然了疏意云。第五

部中。或有二因。或全無因。故不同前准數為部。謂但

起心。不動身口。唯果無因。若有動業。因果具有。如欲

上樹。未動身語。是遠方便。動身或語。是近方便。上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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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人。即名究竟。隨應准說賓述也。言所餘諸罪共學

對者。謂一百眾學。及餘一切吉罪。但非前四所攝。巳

外皆名。所餘諸罪也。賓云。前四部中。雖有因吉。隨應

自攝入前四中。今辨第五。雖亦名吉。要須非是前四

部。攝取所餘罪也。言共學對者。對首心念。名之為學。

以其對治所作罪故。名為學對。今言共者。謂輕重二

吉。俱須對治懺之。故名為共。了疏云。責心及對人名。

學。以其對治所作之罪故。名學對也。解此疏云。責心

及對人。俱須解知名學也。二種各對治除滅。名對吉

也。及婆藪斗律者。此云品類律也。彼律有二百戒。多

明輕戒。謂是吉也。亦是此第五篇正果罪也。賓云舊

人皆言婆藪斗律。是二十部之內。一部之別名。今詳

不然婆藪斗者。真諦翻為品類也。故知是揵度之異

名耳。品類即是法聚義也。亦是蘊積義。故知只是揵

度耳。如揵度中。多不論殘夷重戒。唯明輕吉等。故今

文云多明輕戒是也。梵本正音。應言呧藪斗。此翻為

事也。如揵度中。說戒事。集在一處。或安居事。自恣事

聚在一處。皆名揵度。故知婆藪斗是其揵度也。言一

切皆是第五獨柯多者。此結上文也。從上非四部所

攝下。並是獨柯多部攝也。獨柯多者。吉之別名也。此

是正量部名等者。謂獨柯多部。是第五篇罪也。正量

部。呼名不同耳。了論解正量部云。此獨柯等。名出彼

部也。言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者。有人云。了

論意明。無別身口業者。謂身口所發。皆由意地。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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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意地。流至身。亦名惡作。流至口。亦名惡作。故知身

與口。同名惡作。不得身惡作口名惡說。故曰無別身

口也。立明。正量部中。將意業。為惡作。身口但是造善

惡之具。自不能成業。如死人亦有身口。不能造業。故

知由意。方語造業。故將意業。翻惡作也。故了論疏云。

獨柯多部者。翻為惡作。正量部解。無別身口業。但故

意是業。故意能發身口。名為身口業。依此部解。唯意

是惡作也。薩婆多云等者。立明。多論用身口二業。翻

惡作也。故了論疏云。薩婆多解。身口是別。業通三業。

皆是惡作。又戒疏云。吉羅者。律本解云。惡作惡說。分

身口業。故有斯目。明了論中。二業一名。俱為惡為惡

作。身口為非。無非皷動故也。言同翻一名而義兩別

者。謂了論用意業。為惡作。多論用身口業。翻惡作。故

云兩別也。

分輕重中等者。此明了論約吉羅中。自分輕重二別。

故彼疏云。若通說。第五部中諸罪。同名獨柯。就中約

輕重分之重者。名獨柯多。輕者名學對。為分別輕重

異故。於輕中。別立此名。故名學對。又言輕名學對者。

了疏云。對首心念名之為學。以對治所作罪故名學

對也。

若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等者。立明。吉羅亦具二个

方便故。了疏云。如發心欲上樹。未動身口。未說欲為

此事。是遠方便。動身去。或口說。或手觸是近方便。上

樹即是根本吉羅。餘依此尋之。問重罪若巳作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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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便隨根本。不可別懺。今引輕罪。巳作根本。方便可

別懺不。答亦隨根本不可別懺。由方便皆成就根本

故也。

重罪重責心輕罪但云不應作等者。立謂吉羅二方

便中。自有輕重。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心也。言亦通

下用者。立明。責心懺吉通下三眾。謂式沙足沙彌尼

也。

二不定法托境以言者。立謂。托覆露兩境。為犯處也。

言通該六聚者。立謂。此二不定。覆露二境之中。容犯

六聚之罪也。以身與女在屏。或作婬事是夷。或身相

觸麤語等是殘。期行婬事是蘭。屏坐故是提。戒無病

端坐受食。是提舍尼。或無染心共坐是吉。故曰通該

六聚也。若論罪體生疑不信者。如緣起中。可信女人

舉來白佛。猶心疑故。故曰生疑。則不信比丘清白也。

由使他不信及疑故。即將此不信與疑。為罪體故。結

不應之吉。謂不應使生疑故。即首律師云。以疑似為

體。今破上解云。疑是女人。豈成過體(賓述云爾)。吉師亦有。

不許結吉者。謂有犯即入篇聚收。未犯理合無罪。故

首疏同。七聚之中。無二不定之名。云何結吉。答若作

此難。我反問汝。七聚之中。無不應爾。及如法治之名。

然不應爾。如法治。為有犯不。然此既是犯。亦不入聚。

我二不定聚中。雖無結吉何失。又略說戒中。亦具有

二不定。意說若不許二不定。名為戒者。十五種略說

戒中。何故含二不定。方十五種。略說戒也。既名說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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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不定亦入戒門收也。十五種略。揵度具列。又戒

疏云。房室私禮。俗所常行。而比丘無侶。獨一女人。同

處麤語。令他疑恠。罪相難分。故約生疑吉羅罪。故略

䟦律云。如何此戒。作不定說。答未來中。或容有無實

犯故。賓敘古人釋此罪體云。三罪二罪為所防。離染

清淨為能治。非法自言。為所明。如法自言為能治。又

以治罪不如為所防。如法治罪為能治。相傳破云。非

法自言為所明。者尼有自言。應有不定。又復豈容要

待自言。方犯不定也。治罪不如者。過在僧眾。豈可此

戒。防治僧罪也。首律師言。疑似為體(同此鈔文破也)。疑在女

人。豈成過體也。礪云。以屏露二處。應須撿審。以為所

防。(述曰)謂二不定在於屏露。涉嫌疑處。行住坐臥。以為

所防。如人惡子。制令離過。故不聽其至可疑處。設若

至者。父母必須勘問來由。此亦然也。崇云。撿未實時。

在不定攝。勘撿實巳。即定聚收。何須此明所防體。今

詳律儀。防護為義。二百五十。戒體須存。豈容此中無

所防體。故今以其在嫌疑處。為所防也。問在嫌疑處。

容犯一切。不應唯局愛染諸戒。答理實雖通犯一切

戒。然由愛染過失尤重。故立不定。以深防之。由此亦

顯尼有伴故。隱而不立不定戒也。文彰三罪二罪者。

立明文云。若波羅夷。若僧殘等者。此是略舉三二罪

名也。准理合舉五篇。景云。文中雖彰三罪二罪。然或

有或無。若生疑不信吉羅。此則定也。景問其二不定。

無別名種。何故戒本。制三問者。答舊云。今三問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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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汝不與女人共坐。生他人疑心不。所以須問。非有

罪名也。今意不然。此中通問前後。不局問生疑也。

七滅諍中罪亦通有者。立明。僧尼各有七滅諍事。以

尼律中不為他滅諍。結提罪也。僧若知法。不為他滅

諍得吉。僧尼不滅諍各有罪曰通有。又解伹明僧七

滅諍也。既有諍事。比丘解知。七毗尼之相。不為他殄。

四諍者犯吉。故曰罪亦通有。謂望七毗尼上。通是吉

之罪境也(後解為正)。而僧尼同數共成通戒者。立明。僧尼

同防身口七非故言同數也。以上五篇七聚。以僧尼

同用故言通戒也。又言。有人云。是七滅諍。以僧尼同

有此數。今言不爾。尼中雖有諍事。不為他滅。便得提

罪。僧伹得吉。既此不同。何得言同數也。濟云。後解為

正。以僧尼同有七滅之名。名同數同。何癈有輕重也。

此解恐非。今正解云。據尼戒本中。亦不定。有家出尼

戒本。則無七滅。然據律文。尼戒本單墮中。唯有一戒。

若比丘尼明解聖教。不為他滅四諍者波逸提。今言

僧尼同數者。謂據尼。亦合同僧有七滅戒。故曰僧尼

同數。但尼戒本。通速七个為一戒故。故曰用成通戒

也。

五篇七聚何義差分者。立謂。問意云。篇之與聚。若為

差別故。或離或合。又復六七不同。有何殊狀。

答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明魏時曇摩迦羅初至漢

地出僧祇戒心。翻名五篇。今相承仍作此名也。即四

分下文者。立云。其六聚七聚雖別。並是吉羅。以是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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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之文故。言四分下文今且分七五不同者。此是答

上問意也。上問五篇七聚。何義離合。今答此問也。一

名均者濟云。同名夷。同名殘。同名提吉等也。其偷蘭

家。即出頭來訢。我亦名均。以無問輕重。皆名偷蘭。可

非名均。不許我入篇篇家即報云。我夷殘提吉。非但

名均。約體復均。以無輕重不定。汝之偷蘭。或輕重不

同。或因果有異。謂有時作他方便。或復自號獨頭。據

體非均。故篇家簡出。其偷蘭聞巳。即走脫便語云。阿

儞向聚中坐去。二體均者。如犯初篇。治擯及受來報

一等也。不具此三通入聚攝者。問既言篇具三均。篇

則有五。何故上云前四是均。下三為雜。答若從聚論。

前四是均。下三為雜。若從篇辨。五並是均。所以爾者。

由吉羅一聚。罪含因果。得篇名者。直指一百眾學。由

是果罪。又具三均。其餘因吉。不具三均。通收名聚。故

心疏。問曰吉羅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答簡取究

竟者。以入篇中。餘方便者。入聚所攝。問偷蘭罪中。何

不簡除從生。取究竟者以入篇。答不同也。偷蘭究竟。

或均或雜。或前或後。難定其罪。大約且分三品。故入

聚收。此問意云。吉既在篇。復在聚。為含因果者。蘭亦

含因果。還合將果蘭入篇。因蘭作聚。何故唯聚。不得

入篇。答意可見。心疏又問。如上立義。罪位分五。各具

三均。墮罪之中。僧別兩悔。第五一罪。對首責心。無有

二悔。明如輕重。何得均耶。答今言均者。以義故。罪縱

一篇中。懺有輕重。至於名種。一向不異。何以知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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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棄。則不覆開悔。及不足數相同棄也。二篇僧治。

則行覆在別。至於本罪。出必在僧。三篇對首。而或兼

眾者。以財事難遣。對僧徵覈。及論捨罪。與別何殊。第

五一篇。雖有二懺。故誤兩心。雙捨本罪。何妨義攝。以

位通之。

六中合吉羅以體同故者。立謂。雖惡作惡說名殊。同

是吉羅罪。體體無輕重。來報修短。是同故。合為一聚。

七中離惡說以過多故者。既身口二業。造過不同。故

離成七也。戒疏云。古師解七五離分。品位不同。文極

樂廣。宣並廣敘。後即拂除言。如此云云。並是古義。今

人行誦。未能思釋。不敘謂言不知。若知復無所以。故

今解云。大聖立教。為顯時心。或立結業以收非。或立

名相以束罪。隨其所通。得解便止。如陰界入。隨迷故

(謂陰界入三名。開迷取悟。故此分別。達名唯是一義耳)可以例曉。罪雖藂聚。大

位三階(五篇六聚七聚)定其重輕。取究竟者。莫不齊五。故有

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部等也。定其來報。年劫遠近

者。莫不齊六。故有六聚等是也。言其果由因成。自有

因不感果者。莫不齊七。故有七聚等是也。自意釋云。

離為七聚者。便取為他方便因之吉。為一聚也。

且列兩名廣如戒疏說者。彼疏釋五篇。四門分別。一

位立五篇并解名義。二置不同。翻名顯相。三但置於

五而不四六。四五篇次第等。至時可尋戒疏相因。成

宗。必觀時宜。廣略機變。不事誦文。彼此同惱。宣云。有

人不解道理者云。為我盡底道。余云。底何可盡。至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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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知。今且大略識相。奉持還妄。彼彼[苧-丁+?]時損業。大破

正功。無任法利。余老矣。桑揄轉迴。不暇多述。願諸學

者。時復思焉。

答兩列定數約指為言者。約由限也。謂且約略。列二

百五十。及五百之名也。言蹊逕者。小道曰蹊。大道曰

逕。可指此為所防者。謂豈得唯指三百四十八戒而

防。須約萬境而防護也。言可得由豈得也。上來釋第

一篇聚義竟。

二明所犯果報者。前序中云。必先張因果。廣明相號。

即約因果。為二段文。因文巳了。此下當第二正明果

之相號也。

我心為本等者。由橫執妄我。故起三毒。若修無我。觀

成毒不復起也。言如懺法中者。下懺六聚中。廣明心

業淺深之相也。起罪必約三性而生者。謂起過之來。

隨緣萬別。統明因起。不過三性。謂善惡無記。此三能

為起罪之因。故曰也。受報淺深由意業為本者。說三

業中。身口獨不能成善惡。要假意地。成善成惡。意有

重輕。故便報有淺深等。故善生經云。一切摸盡。無勝

於意。意盡煩惱。煩惱盡業。業則盡身。故有好醜之別。

重心破輕戒得罪重等者。即如伊鉢羅龍。過去迦葉

佛時。故壞伊蘭樹葉。死墮龍中。風動樹時。膿血流注。

釋迦出世。未記脫時。令待彌勒佛出。汝可問也。言或

由見起者。謂五見之中。此屬邪見。撥無因果。

此並慈心造罪而前境違重者。立明。由殺前生。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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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生。皆惜身命。今若殺者。違前所殺境之心得重罪。

故言前境違重也。勝云。前境是人。具緣違教得重。故

曰前境違重也。

不同犯性廣如下智論中說者。下懺六聚中云。大論

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戒。雖三惡罪不除。

如比丘殺畜。業報在。三心之中解善心義竟。

巳下明不善心也。由無慚愧初無改悔者。若有慚愧。

不名惡心。今言惡心犯戒。由無慚愧故也。即涅槃云。

有慚愧者。罪則非有。無慚愧者。罪則非無是也。羞於

天者曰慚。羞於人者曰愧。亦云羞自曰慚。羞他曰愧。

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者。此是善生經也。案彼經

云。業有四種。一者時定果報不定。二者報定時不必

定。三時與果報俱定。四者時果二俱不定。時定者。所

謂現在次生後世。若時不定。果報不定。是業可轉。若

果報定。應後受者。是業可轉。現世受之。何以故。善心

智慧因緣力故。惡果定者。亦可轉輕。何因緣故。名果

報定。常作無悔故。專心作故。樂喜作故。立誓願故。作

巳歡喜故。是業得果報定。除是業外。悉名不定。無生

行業。有輕有重。有遠有近。隨其因緣。先後受之。如修

身戒心慧。是人能轉重業為輕輕者不受。若遭福田。

遇善知識。修道修善。是人能轉後世重罪。現世輕受。

若人具有。欲界諸業。得阿那含。乃至羅漢。能轉後業。

現在受之也。有云。若定業者。佛亦不免。即如調達推

山押佛。時有迸石。方四十里。隨逐世尊。處處走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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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間。悉隨不捨。乃至傷足趺而出。佛說偈曰。非空

非海中。非在山石間。無有地方所。脫之不受業等(云

云)。以調達等。三个釋子。報得力故。能舉四十里石。一

佛。二調達。三阿難也。阿難為有此力。常持佛石鉢。不

以為重。准摩耶經調達使鬼捧大石。欲害於如來。則

非自報力也。今詳佛是圓德。何惡不盡。亦有業報。以

誘眾生。大乘經中。皆言示現。我觀人天。無有能破和

合僧者(云云)。以上釋第二惡心義竟

三無記心犯者。多論第十三云。無記語者。不修三業

食巳而眠。眠起洗浴。共論世間無記之語。令身肥壯

者是也。

言妄用僧物者。立謂。屬上媒嫁淨人也。將僧財。供給

婚具。所以屬無記者。謂前有方便。及至和僧之時。不

分別善惡。伹無記心。和僧而作也。

非即如上者。立謂。此是恒懷謹護。偶爾而犯。屬無記

也。不同上文。散亂不攝。及有方便。如前媒嫁淨人。非

時入俗等。並先有方便業成。雖是無記。亦亦結罪。並

如論中無記等者。立云。即下成實論也。

而實無記非記果者。謂當來還感無記之報也。又解

云。非記果也者。明我雖先有方便。方便之時。是有記

及至正作罪時。即入無記。詺此正作之時。為果故曰

非記果也。不感總報非不別受者。立云。地獄名總報。業

道名別報。若准唯識論中。總報謂是今一報身也。別報

謂後身也。然諸教中。多明三報。一現報。二生。三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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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報者。如昔一人。入山覓薪。遇寒失道。值見一罷。一

將至穴中。以身抱之。耎觸得蘇。出外求食。將還飴之。

逕於七日。然後辭去。昔畜解語。與人無異。其人臨去。

辭熊曰。蒙鄉救護。甚生慚愧。汝求何願。熊曰我無餘

願。願汝出外。護我身命。答曰諾。言巳辭去。下山見二

獵師。相慰問巳。示其熊處。獵者往取。喚其相隨。其人

不骨羞見熊。故但示處所。須臾殺巳。擔出。其人住待

擬索肉分。即作三分。二分與二獵者。一分過與覓此

等人。舉手欲取。兩手一時墮地。此名現報。又昔有黃

門。見人駈五百頭牛。擬刑其勢。令牛身大。黃門見之。

將錢盡贖牛。得免苦。黃門當日。男根忽生。此亦現報。

言生報者。捨此身巳。入地獄也。後報者。從地獄出墮

畜生身。千生萬生。或復為人。諸根不具。邊地難處。怨

家相對是也。作噉糞鬼等者。案五百問云。昔有比丘。

為僧知事。手指挃器物。言取是用是因爾不懺。死墮餓

鬼。時有一羅漢。夜上廁。呻喚聲。問其所由云。先於寺

中。為僧執事。持不淨食。與眾僧故。墮餓鬼。問何以呻

喚聲。答飢極欲死。兼復虫噉身痛故爾。意欲食糞。而

不能得。以諸餓鬼排推。不能得前。羅漢言。我知奈何。

鬼言為我呪願。羅漢即還向僧說。眾僧為呪願巳。便

得食糞。不復呻喚(下文更廣說此緣)。成論睡眠成業是無記

業者。立明。先作方便。後正眠時業成。名無記業。

業苦綿積者。綿由遠也。濟云。生報者。謂是入地獄也。

從地獄出受餘畜等。名後報也。若犯四重。五逆。必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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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間地獄。故由綿積莫窮言。無間者。謂常苦相續無

有間隔。故成實私頌曰無間有五種。果苦時命形。一

趣果無間。捨身生報故。二受苦無間中無樂故。三時

無間。如犯一逆定一劫故。四命無間。中不絕故。五形

間。如阿鼻縱廣八萬由旬。一人多人皆遍滿故。不相

障礙。業力不可思議此綿積義也。既無三善等者。斷

貪等三。名為三善。今不斷此。故曰三惡。由此三毒。招

於三道。貪招地獄。嗔招餓鬼。痴招畜生。即此三道。受

苦無際。故喻於輪。亦可取其生死不盡。喻輪常轉也。

上來釋料簡起業義竟。巳下引文證也。四天王天一

日一夜當人間五十年者。亮云。目連問經中。可呵三

億六十歲。吉羅九百千者。此中有妨。吉合數少。令却

多也。既言九百千。乃當九億。九億豈不多於三億耶。

今欲會通。此言九百千。乃存小數。前言三億。即存大

數。即萬萬為億也。由存大數故數少也。今應將吉九

百千歲。作大數計之。則少前可呵三億也。

此謂數有大小萬萬為億者。立明。十百為千。十千為

萬。十萬為億此小數也。彼既不同。是存大數。謂百百

為千。千千為萬。萬萬為億。億億為兆也。案筭經皇帝

為數計。謂有三種。上中下。數十萬曰億。中數百萬曰

億。上數萬萬曰億。深云。涅槃存小數目連問經存其

大數也。

非失譯疑偽者。實是正經。但失却譯目。故曰失譯。言

疑偽者。經目中。有疑經。有偽經。偽者謂人造也。疑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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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真偽。但無譯目者。入疑經故。謂既不見目。經文似

真疑偽。真偽不決。故曰疑經。

鹿野初唱等者。佛初成道。在波羅柰。仙人鹿野苑中。

為拘隣等五人。說四諦法。爾時有八萬諸天。發菩提

心。故言大道。雙林告滅等者。謂涅槃之會。本明大乘。

常樂。時顯䟦等十仙外道。但證無學。此豈由教大小。

但悟之有淺深。故曰解悟在心。

三毒勃興等者。明此三心。能害人善根慧命。故稱毒

也。雜集論中自有多名。或名三株杌。對治道犁。難可

壞故。或名熾然。瑜伽云如大熱病。故名熾然。謂熱勢

增盛。燒惱身心(此約當體燒惱。故名熾然)。雜集云。由依貪嗔痴故

廣為非法。貪大火所燒(此約貪等熾然從果為名也)。或名三垢者。

以能污染淨菩提故。言教者。博疋云盛也。又云作色

也。興者起也。今先以戒捉定縛者。此成實文也。慧若

不因定發。名有漏慧。定若不依戒發名曰邪定。故三

學相假。如鼎之三足也。今言殺賊者。謂殺煩惱也。煩

惱常劫人善財。喻之如賊。故聖教偈云。殺害於父母。

王及二多聞。誅國及隨行。是名真梵志。釋曰。貪愛為

母。業煩惱為父。自恣造惡曰王。戒取見取名二多聞。

煩惱所依處曰國土。煩惱種類曰隨行也。梵志是淨

行也。不肖之人者。廣疋云。肖由似也。類文云。骨肉相

似曰小肉。今言不肖者。謂骨肉不相似類。不似其光

也。字從肉作。禮記云。其子不肖是也。此是會意字也。

小下作肉。是所生子而似父也。如人生子似父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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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謂子曰小肉也。子既似父曰肖。堯生朱子。不似父

名為不肖。今謂非法之人。不能紹繼。如子之不肖也。

妄自安托云是大乘等者。自涅槃東度。三肉罷緣。伏

膺至訓。長蔬靡倦。而反相謂。此曰小乘。自有魚肉逸

脣。稱菩薩行。蓋羅剎之業。何菩薩之謂乎。不聞楞伽

涅槃之極教乎。若依天台云。有六種菩薩。一理性菩

薩。謂一切眾生也。二名字菩薩。聞經人也(謂涅槃經也)。三

觀行菩薩。謂發心人也。四相似菩薩。謂三十心也。五

分真菩薩十地菩薩也。六究竟菩薩。詺佛為菩薩也。

今不肖之人。無妨是理性菩薩數也。言輕弄真經者。

慈云。三藏之教。名為真經。自重我教者。謂所學教大

乘也。即勝鬘經說毗尼大乘學者。案彼經文。盡明大

乘義也。文云。摩訶衍。能出生一切法。如阿耨池。出八

大河。如是大乘攝受一切善法。其處有六。一者正法

住。二正法滅。三波羅提木叉。四毗尼。五出家。六受具

足戒。皆為大乘故。以正法住者。為大乘住。大乘住者。

即正法住。正法滅者即大乘滅。大乘滅者即正法滅。

波羅提木叉。毗尼。此二法者。義一名異。毗尼者。即大

乘學。何以故。以依出家。而受具足。是故說大乘威儀

戒。是毗尼。是出家。是受具足戒也。八十部者。立謂。智

論明結集時。憂波離一夏八十度。昇高座。誦出律藏。名

八十部。亦名八十誦。即尸波羅蜜也。此翻為戒。即六

度中之一也。六度者。豈小乘學耶。百喻經下卷云。譬

如一師。有二弟子。其師患脚。遣二弟子。人當一脚。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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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按摩。其二弟子。常相憎嫉一弟子行。其一弟子。捉

其所當按摩之脚。以石打拆。彼既來巳。忿其如是。復

捉其人所按之脚。尋復打拆。佛法學徒。亦復如是。方

等學者。非千小乘。小乘學者。復非方等。故使大聖法

典。二途兼亡(上言非干小乘者謂真相非撥也)。

菩薩設教乃至不染其風者。立謂菩薩。得淨心地。即

初地巳上菩薩。為方便利益故。具行殺生等十惡。內

無染心。雖以和光。而不同塵。故曰不染其風。如前卷

引攝論。菩薩得淨心。雖行殺生等。自無染濁過失。即

其義也。初心大士等者。謂如上有緣而作者。是初地

巳上。得行此法。若地前菩薩。名為初心大士。要同聲

聞律儀。不得逆行化也。謂未能離染。伹分斷惑耳。如

我不殺則施一切眾生命者。案智論云。持戒能生檀

波羅蜜。檀有三種。一者財施。二法施。三者無畏施。以

其持戒。自撿不侵一切眾生財物。是名財施眾生也。

又見者慕其所行。又為說法。令其開悟。又持淨戒。與

一切眾生作供養福田。令諸眾生得無量福。如是種

種名法施。又一切眾生皆畏於死。持戒不害。是則無

畏施也。慈云。凡施有三種。一財施唯濟於外資。二法

施。而資其神用。三無畏施。即不殺等。而施其命。言過

其實等者。慈云。理本絕言。非言能論。離四句等。是理

體之實。其人於此理。強生分別。言戒相如虗空。持者

致迷倒。理外分別。故言過實也。余意謂不然。但是內

無實用。口言無相真理。出此言。過其心所見也。言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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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餝美也。

形儀可觀者。立謂。伹有壇場受時之形儀。而不發無

作之戒體。凡所施為無非戒律等者。明釋迦一化。正

法像末。凡有軌儀。盡是聲聞之法。無菩薩僧。故彌勒

文殊。心雖菩薩。形相並同聲聞剃染持戒。逮乎今日

並祖其風。此釋迦如來。化儀如是。今若呵斥。爾稟誰

教。何佛所化。底死奮流。不識根本。若生善受利乃至

云我是大乘者。宣云。攝御門學。非戒不弘。相善任持。

非戒不立。故名利相及諍位夏而殿容師授尊摸。趍

壇場。而懃帶。豈非貪決情勇。攬戒奉以為師。行絕綱

猷。委戒填諸溝壑。專志在於本毒去取。近乎方寸。此

迷甚矣。立鳥鼠比丘之喻等者。案佛藏云。佛告舍利

弗。譬如黃門非男非女。破戒比丘。亦復如是。不名在

家。不名出家。命終之後。直入地獄。又譬如蝙蝠欲捕

鳥時。則入穴為鼠。欲捕鼠時。則飛空為鳥。而實無有

大鳥之用。其身臭穢。但樂暗冥。破戒比丘。亦復如是。

既不入於布薩自恣。亦復不入王者使役。不名白衣。

不名出家。如燒屍殘木。不復中用。無戒定慧品。解脫

解脫知見品。無有善聲。戒定慧聲。但出破戒弊惡音

聲。論說衣服飲食。受取布施。常於日夜。戲笑言說。身

口意業。不能清淨。樂於闇冥。如彼蝙蝠。遺教經亦云。

既非道人。又非白衣。無所名也。言驢披師子波者。案

十輪經云。佛言若有眾生。起於麤惡愚痴惡口。自謂

為智。不離邪見。貪著名稱。不能守身口意。心常念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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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愍傷。不自省巳過。念譏彼闕。心無寂靜。而自稱

說是大乘人。亦讚嘆大乘。教他讀誦。自不調伏。於大

乘道。如此之人。難得人身。亦失二乘之果。常趣惡道。

不欲親近。諸有智者。而唱是言。我是大乘。譬如有驢

著師子皮。自以為師子。有人遠見。亦謂師子。驢未鳴

時。無能分別。既出聲巳。遠近皆知非實師子。諸人見

巳。皆悉唾言。此弊惡驢非師子也。如上等人。亦復如

是。既造十惡。燒滅人種。非諸聲聞辟支佛器。敗壞種

子。誰惑他言。我是大乘。佛因說偈。俍戾喜破戒。若聞

讚大乘。誰稱為菩薩。驢披師子皮。廣毀譏呵何俟陳

顯者。謂經中廣自譏訶。何待陳述也。

新學為彼塵蒙者。如調達破僧化五百新學等是也。

豈有先學者。隨其迷耶。上來釋十三篇竟。

四分律鈔批卷第六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