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批

四分律行事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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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眾僧。即持僧物。修塔得夷。若塔有物。眾僧無物。便

作是念。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養眾僧得

夷。賓云。此據佛在日。示同人趣故同人夷。如前巳辨

也。言摩摩帝者。此翻經營人也。

常住招提互有所須者。常住是僧祇(大眾)物招提別房

物。下引阿難受別房。及菴羅女施等。名為招提。唐三

藏云。招提者訛也。正音招鬪提奢。此云四方。譯者云。

去鬪去奢。招柘二聲。復相濫故。有斯誤也。

若佛塔有物乃至風吹雨爛等者。立謂。引既佛受用

物。以天人瞻仰。事同法身。又施主重心施故。不聽轉

易。下更明之。

若准此佛堂之內等者。立謂。准上所明三寶物。不得

互用之義也。謂若三寶位別不許互用者。今佛堂內。

安僧席。僧房置佛像。理令不應。然若不妨僧用。暫時

通許。佛堂置僧敷。不妨佛用。亦應得也。故下引戒本

云。不得安佛在下房等。明知暫時安佛在房。理亦得

也。以房有好惡。名為上下也。

招提常住是何物耶者。此問意云。常住與招提。有何

殊狀。答云阿含經文不了。據理華果等是僧鬘常住

之物也。房舍是招提物也。謂道俗七眾。造立房舍。用

施眾僧。通於三世。於中四事供養不絕。擬十方僧經

遊來往。名招提也。羯磨疏云。招提僧房者。或是七眾。

為招提僧。於坊寺中。別置房宇。有來入住。別有供養

故。律文幾房有福饒是也。幾房無福饒。即僧常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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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賓云。准五分第十捉遺寶戒云。毗舍佉母以所遺

寶。持施四方僧。白舍利弗可以作招提僧堂。佛言聽

受。此即四方僧堂。又唐三藏云。招提者。此云四方。問

若言招提即四方僧物者。何故寶梁上卷云。常住僧

物。不與招提僧物難。以其常住即四方故。答云寶梁

偽經。何足為妨。亮云。今南山云。准此房宇等是招提

者。此解定是也。亦引五分毗舍佉緣來證。故知今時

寺中房舍。非常住錢造者。即名招提房也。菴婆女以

園施佛為首者。榮云。引女是瓶沙王夫人。耆婆之母

也。將園奉佛。由作伽藍。案長阿含經第二云。佛遊行

至毗舍離。坐一樹下。有一婬女。名菴婆梨。聞佛至此。

便往禮覲。佛為說法。發歡喜心。便受三歸五戒。白佛

願佛及弟子。明日受我請。即於今暮。止宿我園。佛即

許之。明日時到。佛與千二百五十人。至其家。就座而

坐。女手設上饍。供食食訖巳。時女手執金瓶。行澡水

畢。前白佛言。此毗舍離城所有園觀。當最勝。今奉世

尊。願愍我故受。佛告女言。汝可以此園施佛為首及

招提僧。所以然者。如來所有園林房舍衣鉢六物。正

使諸魔。釋梵天神力。無有能堪受此供者。時女受教。

即此園施佛為首及招提僧(文正然也)。華果等是僧鬘物

者。古來相承解云。為常任常住僧物。名僧鬘物。即涅

槃經不犯僧鬘物。則生不動國是也。若准三藏玄獎

法師云。僧鬘物者。現前對面施物也。故心疏云如中

含云。施招提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如經中是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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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此是梵音。據唐言之對面物也。如今謂俗以供養

奉僧。無問衣藥房具。並施現前僧也。

佛在世亦與弟子。同房宿故者。謂羅云作沙彌時。諸

比丘緣佛制戒。不得與非具人同宿。遂趂羅云。夜宿

廁中。世尊夜見喚歸夜同房宿等。雖喚歸房宿。世尊

竟曉面坐。以與比丘同制戒故。佛不敢違。四攝之中

此名同事。又迦旃延弟子億耳比丘。亦與同宿。如下

九十中。與未受具人同宿戒。廣釋此義也。

若僧中分行得者。謂僧物雖不得通佛法互用。今若

別人依時。堂頭分行得者。即是巳分。將供養佛法。任

得也。無可問白者。立謂。晚生不知失物。三寶分齊。若

和僧得將作常住之用也。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

者。立謂。是塔家井。造井之時。復用僧功力。計錢若干

如河東蒲州造井。當二十三十千。用功則多也。灌索

一驢駄乃昇。後時僧取此水。計滿若干錢則止。過直

五錢犯夷。

樹皮枝葉隨比丘用者。此約死壞。無任僧家用者。開

別人得取葉染等也。或可約無住僧家用者。開別人

得取葉等也。或可約多無限故。許取用。猶如山寺多

樹木處。又要是淨戒。故開用之。亦得借僧釜鑊瓶等

者。立謂。此要是新淨。赤染膩故得也。若曾經僧家用

者。即有惡觸之罪。義不得借。或可雖得借僧器物用。

據比丘手不自觸。使淨人用耳。

供溫室等者。此非浴室。謂寒時別作此室。於中然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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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煗也。今時此方詺浴室。為溫室。義亦應得。此中得

取用僧物也。若准僧祇洗浴僧時。須作相。以用僧物

故。今時維那晨起唱白者。其理亦通。不唱不合。即犯

盜罪。言別房不得過取者。立謂。今時僧坊樹枝葉等。

別房既是淨戒。理應得用。仍不得無趣過限取也。此

出僧祇明文。若僧須木用或有樹在妨地乃至施主

不許用魚骨剌等者。立明。西國諸寺。多是俗人所造。

與僧受用。而寺猶屬施主故此諮白。問其施主。今時

此方不准此也。言灰汁澆樹令死者。要先去少皮。然

後澆之。用桂屑。塞其孔。大易死。調去塵灰汁最好。

四分瓶沙王以園施佛等者。立明。若園屬佛則。不通

法及僧受用。若施與僧。僧得白和。通於佛法也。

伏藏物為齋講等得取者。立謂。要是上有䥫勌云若

作齋若講等任取者。方得用。若不爾者。即屬主。若無

主屬王。故不得取。然今引此伏藏文意者。謂藏中雖

是三寶物。後隨偏所用不必要分為三分。證上不得

破為三分文也。財法皆同者。據不犯重。同一利養。即

是財同。同一說戒。即是法同。若犯重者。財法不共可

知。得罪。無量。廣如經者。謂同上所引大集方等及僧

護經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也。

又如傳云等者。立謂。齊州靈嚴寺傳云。有一比丘。死

盡見地獄。仍遇觀音菩薩相領。看巳身界業薄藉。仍

為舉一石函。盡見眾僧罪藉。上並注僧物等(云云)。

自隱而參取焉者。立謂。隱是審義。參是同也。明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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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業行。合不合取也。亦有作隱(於舋反)。謂自隱當淨非

淨也。

二當分互用者。此言當分對上得名。上門是三寶更

互。互用獲罪。今門則佛佛自互。法法自互。僧僧自互。

故曰當分互也。皆望前境理義可通者。立謂。此當分

互。得罪不定。釋迦彌陀。雖復少異。通是佛義。俱得福

田。僧房車乘。雖殊。通是為僧之義。故曰理義可通。今

但違施主心。得互用罪。但結不應之吉也。及現前堂

直迴作五衣者。今言五衣。據尼緣起。僧則三衣。可例

知也。律中事起安隱比丘尼因至聚落居士舍。直與

作現前僧堂。尼自念言。若我以此物作堂者。多諸事

故。比丘尼衣服難得。應作五衣。居士後聞生嫌。佛制

犯捨墮。此約現堂直故爾。若四方僧堂直。迴則犯重。

非此所明。

乃造人集偽經因果全乖等者。立明。本造正經。今造

偽經。人造非佛所說。今則不名當分互用。故結重夷。

以真偽全乖。不名當分也。上文云。若本作佛。迴作菩

薩。還結重者。此乃菩薩。是因身。佛是果身。又師弟有

異。此亦非當分互用。故結重夷。從此菩薩巳下。盡因

果全乖。來並判得重。福無福別邪正雜故者。立謂。真

經曰正造者有福。偽經是邪造者無福。故曰也。又造

經多福。造論少福。然論復有二種。謂或菩薩聲聞造。

或人造等。亦福無福別也。上來將經望論。經則是福。

論則非福。然經分真偽。亦分凡聖造。故福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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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東西二龕佛法財物有主不合無主通用者。立明。

有兩施主。各施東西兩龕。佛之財物。供養具等。不許

互用。施主若在一向不合。若死得。即有二義。謂施主

雖死。若復比丘。知本施主心局不通者。還不得互。今

直約後比丘。不知本施主心。故得通用。此中名當分

互得吉羅。

若無通師徒及眾供養具者。即侍佛菩薩聖僧。金剛

師子八部等是也。作鳥獸形得罪除佛前等者。如彌

陀。變作白鶴孔雀。鸚鵡舍利。作涅槃變。還依經文。作

雜類眾等即得也。

善見若施主本擬施園果為衣服湯藥迴分食隨直

結重者。立明。有護主望護主結夷。景云。此舉施常住

僧。為僧衣服。今違施主心作食。故結重也。若擬作僧

房重物。迴作僧食犯蘭者。景云。此舉施主心未定故

輕也。若施心定應同上得重。云此約損福邊結蘭。以

施主本心造房。有長時無作之福。今迴作食。闕事在

無作。以福短故。和僧減用上園果等重物作食者。立

明。上善見論中施主施園。將供衣服。而迴作食得重。

今此既乏少食粮。人欲四散。故開和白得用也。言乃

至四方僧房亦得者。謂若欲守護住處。以無食故。賣

房舍。覓錢供僧食也。若賊乱世聽持隨身者。立謂。僧

家臥具等諸物隨身。亂靜可復本處。欲供養此像迴

與彼像者。因說襄州人作佛。各有施主。造佛像。安景

寺中。別作房戶安置。至時節日。自將香華飲食。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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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忽若施主身死。子孫絕嗣者。其像至竟。常忍飢

渴。亦有奴婢造像。在寺中供養者。良人若知是奴佛。

無肯作禮者也。

五百問中白衣投比丘未度者白僧與食者。立謂。此

人欲入佛法出家。眾僧緣事。未及得與剃髮。白僧與

食。若汎爾俗人。不得白僧與食。案彼論云。問白衣投

身。為道未度。得食僧食不。答白僧僧聽得。不白犯墮。

若為僧乞白僧聽將食在道等者。立謂。雖白僧同和。

要須償方得。若雖和不償。或雖償不和。俱不得也。然

和者以求僧聽許耳。非即不須償也。若和而不償犯

重。償而不和。得不應之吉也(意恐太急)。案彼論云。問為僧

乞道路。巳身得食僧食不。答若去時先白僧。僧聽者

好。不白還白亦好。若不聽還償。不償犯重。景云。此通

道俗使也。若供僧齋米僧去齋主將後僧等者。案彼

論云。問供僧齋米。僧去後齋主得用供後僧不。後人

得食不。答打犍槌得食。若不打一飽犯重。立謂。施主

將米。前若干僧食既不盡。其僧與共此餘米。即屬十

方僧。盜者合得偷蘭。以本能施人在中守護。今望此

護主結重。非望前結也。一飽犯重者。且舉貴時直五

錢。必也賤不直五應輕。更有諸釋。不繁廣出(云云)。

路非乞食之所和僧將食在道亦不必作相者。立謂。

要無乞食處。方得白僧將去。雖白復須償。白僧求許。

但免輙用之罪。行還須償。筞云。大有人不許此義。且

如雇作人。既全與錢食豈要局界中與之。今此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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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為僧使。於僧實有功。夫非為倚傍者。理合與食無

過。准善見守寺之文者。謂准上善見論知取園果。為

僧作食。為護住處故。及白和四方僧房。作食等。以是

白和僧故。即得用者。今亦向和僧故。將食在道。理宜

得也。亮云。此上皆約為僧故得。今時綱維。為當寺徒

眾。入臺省。向州縣。乘常住人畜船車等皆犯重也。以

當寺僧是現前。非關常住。常住則通十方。現前局在。

何得使他常住人畜。慎哉慎哉。

言住處各鳴鐘通食者。立謂。是寺家莊舍中。必須作

相。後不用填。以莊與寺通一家故。

僧家人畜犯吉羅者。立謂。彼此雖別。同是常住。故不

犯重。以彼此異。但得吉也。戒疏問云。十方常住之食。

如現熟餅飯。聲鐘召集。是僧皆得。未知他寺奴畜得

不。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

使。使即是局。食亦如之。上釋當分互用義竟。

三像共寶互者。像謂住持。別相三寶。即泥龕素像。黃

卷赤軸。剃髮染衣是也。寶謂真如。一體三寶也。新經

論中。名勝義三寶。世俗三寶也。

言施佛寶置爪髮塔中供養法身等者。景云。以色法

二身別故。此舉在世。巳有斯事也。

一分與誦經說法人者。立云。以人能弘法。法不自宣。

藉人弘通。故今受施。即分一分與說法人。

第一義諦僧者。謂理無違諍。體常和合故曰也。亦名

勝義僧。賓云。若盜此物。並得吉羅。由勝義僧。性無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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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義。然此吉羅。極重難計。

若施眾僧凡聖俱取分等者。立謂。正是施今常住僧

也。凡聖同集。故曰眾僧。以常住僧物。體通凡聖受用

也。云以言無當者。立謂。既不的言此施事。然此施理

寶也。又解。以施時不的定言我施凡僧。我施聖僧。故

曰以言無當也。

受施之時善知通塞者。立明。須問能施之人。汝為施

理寶。為施事寶。彼若不解。為說事理兩理。泥龕卷軸

等。及至理一體三寶等。賓云。受施之時。應須撿審施

主本心。不得懸依主口語。恐彼不解。浪標施物。故十

誦第六十云。祇洹中。四方國土不知法人。皆來大會。

有布施者。比丘呪願時。讚佛法僧。舍利目連那律金

毗羅。如是三寶無數無量阿僧祇。是中或有持佛名

法名。乃至持阿僧祇名。大會既散。還田舍聚落。餘時

諸比丘。出諸國乞。有持佛名字者。言佛來與。乃至持

阿僧祇名者。言僧祇來與。比丘不受。白佛。佛言是邊

國人。不知為是比丘故與食。而名與佛法等。自在應

受(巳上律文)。多論第六云。凡為施法。應令心定口定。施福

既深。又易分別。若施法寶。口必令定。若施經書。口亦

令定。若施說法師。讀誦經人。口亦使定。若施眾僧。亦

有三種。若僧祈臘。若自恣臘。若面門臘。於此三種。應

好分別。(述曰。僧祈是四方僧常住是也。自恣者。時僧得物也。面門者。即十方現前僧食是也)十

誦二十七云。佛言。與物時。使一比丘在彼立。看知分

別。是塔物。四方僧物。食物。應分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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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隨相物中自互者。謂上明像與寶互。此下明當像

中。亦自有互。文中四門下。一一自出。深云。若佛受用

物。一向不得移易。下三隨緣改張。容得不得也。

不得互易如前寶梁經說者。如前言佛法無主。無人

作價。故知此中不得互易。若佛園坐具一切天人供

養不得輙用等者。立謂。園是佛華菓園林也。坐具即

佛所坐之物。欲明此佛受用物。人天敬仰。戒心疏中。

亦明四種差別。第一明佛受用物。不得差互。常擬供

養。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園坐具等者。約一切天

人供養同塔事故。所以不許互易者。莫不即體法身

之相。表處是深。不可輕故。

二施屬佛物等者。心疏云。此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

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貿易。不同前者。曾為勝相故

唯一定。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者。景云。此舉違施

主心結也。以施主心。局此處故。棄謂犯重。皆僧作羯

磨。擯棄眾外。故曰也。比丘客作佛像書經得物不得

取者。立謂。若用此物。與用佛物經不異也。決定得夷。

三供養佛物等者。心疏云。以幡華等得貿易者。事同

屬佛物。可以義求。佛幡多欲餘佛事者。立謂。幡多故

將幡作佛衣帳。或廉佛床。或作敷具。但莫折破。以相

連合。即名不轉變本質也。一以惡心故壞得罪者。案

智度論第六十三云。如𦘕作佛像。一人以像不好故

壞。一人以惡心故破。以心不同故。一人得福。一人得

罪。亦如調達出佛身血。祇域亦出佛身血。雖同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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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血。心異故。一人得罪入阿鼻一劫。一人得福生天

一劫。對此因說耆婆天樂事。案多論云。如昔一時目

連以弟子有病。上忉利天。以問耆婆。正值諸天入歡

喜園。爾時目連在路側立。一切諸天。無顧看者。耆婆

後至。顧見目連向舉一手。乘車直過。目連自念。此本

人間。是我弟子。今受天福。以著天樂故。都失本心。即

以神力。制車令住。耆婆下車。禮目連足。目連種種因

緣呵責。耆婆答曰。以我人中為大德弟子。是故舉手

問訊。頗見諸天有爾者不。生天以著樂故。不得自在。

是故爾耳。目連問曰。我弟子有病。當云何治。耆婆答

曰。唯以斷食為本。有時目連勸帝釋云。佛世難值。何

不數來相近。諮受正法。帝釋欲解目連意故。遣一使。

勑一天子令來。反覆三喚。猶故不來。此一天子。唯有

一婦。有一伎樂。以染欲情深。雖復天王命重。不能自

割。後不獲。巳而來。帝釋即問曰。何故爾耶。即以實答。

帝釋白目連曰。此天子。唯有一天女。一伎樂。以自娛

樂。不能自割。況我作天王。種種宮觀。無數天女。須陀

食。自然百味。百千伎樂。以自娛樂。視東忘西。雖知佛

世難值。正法難聞。而以染樂纏縛。不得自在。知可如

何。

四獻佛物等者。心疏云。此獻佛物。開待衛者用之。義

同佛家之所攝故。如薩婆多。有施法師說法誦經者。

亦取分故。

法物亦有四別者。若是法家受用物。一向不得轉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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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戒疏云。一法受用物。謂紙素竹木。上言經像。或箱

函器襆。曾經盛貯。尅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一定。敬

同聖教。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

生罪福也。餘三種得否准上可知者。三種即屬法物。

供養法物。獻法物。此三同上佛物。隨緣進否。故曰餘

三得不准上可知。

若二種常住局處巳定者。即常住常住。十方常住。故

曰二種。皆不得輒將出界。故言局處。如上盜僧物中

巳明也。

二種互用通和得不准上可知等者。立云。此指上來

二種常住中。和白與招提通用得不。如彼也。深云。謂

指上見論守寺之文。和僧用園果作僧食。及將僧房

作食等是也。

若論二種現前罪互如上者。自謂盜僧物中。明其施

現前現前。及十方現前也。言罪互者。如亡比丘物。是

十方現前。將現在僧。更不作法。直准現前現前物分

是互也。若本是現前現前之物。謂施主。唯局此界現

前安居之人。今即普召十方而分。是互用也。就輕重

二物斷割非文違者雙結二罪者。立云。言雙結者。是

出法家意。為欲義有該含。故言雙結二罪。此句從上

二種現前文生。故田就也。賓云。對此因明此方施聖

僧物。崇云。盜聖人錢。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現在自為

物主。若盜餘般圓寂者之財。非親為主。伹獲業罪。今

詳西方。本無此施。教闕明文。難為裁斷。文准崇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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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不然。本施聖僧。非專上座。又施雖捨。聖未必來。以

錢並是不淨物故。若當受者。自付檀越。或須說淨。豈

容空攝。事得了配。又彼總相但施聖僧。聖僧誰當即

來專攝。今詳此物。猶無定主。若當盜者。並得吉羅。若

有主想即得蘭罪。然此蘭吉業皆深重。由於聖境。起

偷心故。又此施物。施心無當。又未定屬一个聖僧。可

買供養聖僧。或復起立聖僧塔廟。於聖僧境。福田皆

通。不同昔來唯作僧座。又不許以錦綺等物。為聖僧

座者。恐不然也。又此施法傳來矣。不得於今令其頓

廢。故受施時。應告施主云。此物應為聖僧起塔。或造

形像。種種供具。供養聖僧。檀越云何。答言任意。一切

無過。又崇判云。般圓寂者。盜得業報。今詳雖般圓寂。

非但業報。於律亦違。諸所不應皆吉羅故。然此吉羅

極深極重。波羅夷罪。猶不可比。雜犍度中。舍利目連

檀越起塔。種種供養。佛皆聽許。供養塔食。沙彌若優

婆塞。若經營作者應食。然餘供具。理應不得迴易餘

用。今時或於寺中。有諸神像。俗人乞福。所有之物。即

屬非人。其事不可。寺中縱作。教未見開。作隨取命。亦

有人言。於三寶處。若有所須。擲卜卦是得便聽用。今

詳三寶不應在此取命。求物不取者。取者好。又今寺

中。竪牌題名。所乞得物以牌名定。亦勿佛前為僧竪

牌。令施者誤。亦招互罪。又今諸寺。多有通用錢者。但

可於三寶福處得有通用。若設酒肉。雖為三寶。有所

乞托。或將買杖。以打淨人。此損施福。還招盜過。若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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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物。由於三寶是通屬故。理應得業。別有護主結重。

亮云。說法高座。常住之錢。不合將造。以非一切僧共

受用故。既是說法得將錢作也。准施法物中。則開一

半與說法誦經人。故知得造。上釋第二互用義竟。

三出貸三寶物者。立云。此字兩用。若出物與人曰態。

從人借物曰貸(入聲)。若准斯文。開貸借三寶物。但令僧

要須分明劵記耳。

善生經病人貸三寶物十倍還者。案善生經第三云。

出家菩薩。若畜出家弟子。先當教告不放逸法。受苦

樂時。常當共俱。設其窮乏。有所須者。六物之外。有不

應惜。病時當為求覓所須。瞻病之時。不應生厭。若自

無物。應四出求。求不能得。貸三寶物。差巳依俗十倍

償之。如波斯匿國之正法。若不能償。復當教言。汝今

多負三寶之物。不能得償。應當懃修道。得須陀洹果。

乃至羅漢果。若能至心發菩提心。若教千人。於佛法

中。生清淨信。若壞一人慇重邪見。出家菩薩。能教在

家。如是等事。是師弟子二人俱得無量利。(述曰)謂隨

一事非是俱作。言與律不同者。謂此經與上十誦不

同。十誦開貸計直輸還。不言倍數也。疑是俗中二眾

者。既令十倍還之。於義太急。恐是俗人。貸三寶物。若

是比丘。合同十誦。十誦既得開貸。令計直還。引經令

十倍還。故疑俗也。若據經文。又似出家五眾故曰也。

四明瞻待道俗等者。此文來意。且明用僧物。看待道俗。

應不應義。若接遇方法。下卷自立一篇。專明主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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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事也。若知摩夷者。立云。摩夷梵音。此翻理本。謂此

比丘。明達阿毗曇藏故。得用於僧物。而支待也。亦不

言四方僧物等者。明用僧物供待三藏比丘。不知定

用十方常住僧物。為用現前僧物。鈔意准償知事比

丘衣。但得將十方現前僧物。以羯磨攝入現前故。作

白和與。今供給知法人者。亦准此也。應是十方現前

僧物。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者。謂三藏比丘。能

宣佛教。代佛說法。益利眾生。故云替補我處。所以經

云。宣揚助法化。此應合明與尼食得不。多論第七與

尼衣戒云。乃至一餅一果。皆突吉羅。除打犍椎眾次

第與食不犯。

便起嫌心乃至惡器與者。案五分云。諸比丘食。都不

與客。客便譏呵言。沙門釋子。常讚嘆布施。唯受人施。

而不施人。以是白佛。佛言應與客食。既與著手中。不

與器物。復譏言。諸比丘。作小兒遇我。以是白佛。佛言

應與器下食。又有諸白衣。來入僧坊。見菓從諸比丘

乞。比丘不敢與。即便譏呵。以是白佛。佛言應與。

供給國王大臣聽用十九錢者。案十誦云。有時眾多

王臣數數詣竹園房舍觀看。若來時索食薪火燈燭。

若與畏犯。不與懼作損患。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

應立分處人。立分處人巳。不白眾僧。得與十九錢供

給。若更須者。白僧竟與。立云。此據古大銅錢。一个當

今十六錢也。合成三百四文。濟云。高僧傳中。周武帝

當時與姚道安法師相看極好。其道安慈孝。常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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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遊方聽學。供給所須。周武知其孝行。勸令還俗。

言取為宰相。安不從之。周武曾幸房。安以席地令帝

坐。下食設之。帝王舉筋噉。即語安曰。朕聞常住僧食

不合飡之。法師今日如何。以罪相加。安曰。惡王盜賊

教亦開聽。帝曰乃將朕處賊盜之流。遂不食也。

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者。立謂。道俗相望。名為彼此。

謂僧既明閑聖教。俗又識知罪福。知其事不獲巳而

與。不壞俗信情。合與食。不名污家。言如二篇下說者。

僧殘下。污家戒說也。

病人索僧貴藥聽與兩錢半價者。案十誦云。時有居士。

辦種種藥。所謂蘇油石蜜。薑椒㮿撥等。並至竹園精

舍。時六群比丘。早起出門邊。竟送此等藥來。問言何

物。答言某藥。六群便言。我欲行去。與我蘇油等。合持

餘惡者。入僧坊中。與諸比丘。諸比丘白佛。佛言從今

巳去應立分藥人。和合平等分與。若有貴價藥來者。

應別舉置。若病比丘索者。應與半價藥。若索多者。應

從索直。立云。亦據古大銅錢也。濟云。外國多用金錢

銀。不妨是金銀錢也。如上卷中者。如僧網大綱篇中

具說所以也。上來多義不同。物是釋第一盜三寶物

門竟。

從此巳下第二明盜人物也。一有我所心有守護者。

立謂。計是我物。名為有我所心。二有我所心無守護

如田中等者。立謂。如張王家。各計是我田。但自無人

守護。三無我所心無守護地中伏藏者。立謂。以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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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有此物。又無人護。今若盜者。直望藏處地主結罪。

以藏屬地主故。又有解。望國王結罪也。

一有我所心別守護者。立謂。如現前可分物。即夏竟

賞勞衣等。人人各計有分。故曰有我所心。且令一人

守掌。故曰別守護。若比丘盜此物。望護主結夷。二無

我所心別守護者。立謂。如關鎮上。奪得違勑非法之

物。前人既捨。是無我所心。關令既掌錄。名為別守護。

比丘若盜此物。望關令結罪。又如比丘失物。官人為

比丘。於賊處奪得。失物比丘。其心巳絕。賊既被捉。心

又復絕。是物名無我所心。官人則是別守護。今若有

比丘。盜此物者。亦望官人邊。結重罪也。

若謹慎掌護堅鎖藏戶者。謂堅牢鎖。於庫藏門戶也。

以守護既強。雖失此物。不償本主。今若比丘盜者無

損護主之理。但損本主。故望本主而結罪也。若主掌

懈慢不懃掌錄乃至不望本主等者。此明守護既慢。

失物巳後。須償本主今云盜者。便是損其護主。故望

護主結罪。礪云。此上或望本主結。或望護主結。不得

望於二主。雙結二罪。以其財無二屬。義無並損故也。

言若不還守護結犯者。此謂護主既慢。須填本主。不

者結護主罪。

若寄居士物居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說者。立謂。若好

心誤損。不合索償。若惡心故損。應須索取。一是好心。

一是惡心。名為二說。皆謂將物寄他處。他損之時。他

有好惡二心。故有索不索兩別。緣中是六群比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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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寄鉢與六群。其人於路。實懃掌舉。但誤打破。後見

六群。具說本緣。六群無媿。苦就徵撮。白佛。佛言若好

心誤破。不須還。若惡心故破索取。

及以投竄誦呪而取等者。案十誦三十九云。時六群

誘他弟子。此六群各呪誓言。我若誘汝弟子者。作佛

呪法呪僧呪。佛言從今比丘不得自呪。不得他呪。犯

吉羅。後文即言。爾時六群比丘。失衣鉢。語諸比丘言。

我失衣鉢。當共投竄。時諸比丘。各各思惟。不知云何。

白佛。佛言從今不得自投竄。亦不得令他投竄。若自

作令他作者吉羅。何以故。呪與投竄一種故(巳上律文)。賓

云。故知但是他呪之類不勞異釋。立云。竄者。玉篇云。

藏也匿也。景云。眾主失物。眾主不得令他方便投竄

出也。和上云。投竄者。明其眾主。於大眾中。放言云。我

知有人盜。我識此人。我未忍道名字耳。若盜物者。可

夜中方便。竄著某處。其賊恐怖。夜中竄著某處。令人

投得其物者。眾主結罪。䇿云。古人解中。既失物。即令

眾人夜暗中。各各盡將房中所有衣物。集一空房中。

至明且。令眾人各各自認取巳物。意令賊者夜竄將

出。明旦既各認巳物。必長所失之物。如是知誰盜者。

故曰投竄。言誦呪而取者。立謂。其人盜物藏訖。其眾

主。及失物人。或自誦呪。或令他誦呪。使呪神往彼物

處取來也。今時人失物作誓深油者。此是相誑也。其

鑊底著水上安油。微著少火。水纔煖。其油似沸。將手

探之。水猶不熱。意可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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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義張二位者。一是不現前。二是對面現前也。不現

前者如盜田中五穀。及暗中盜物者是也。

反上二緣奪得重罪者。立謂。上明本主不捨。奪者未

作得想。今反此句。一則本主巳捨。二則奪者巳作得

想。故曰也。若先捨者無主物故亦不合奪舉離屬於

後取者。立謂。如有賊盜比丘物將去。比丘心絕。賊於

前路。或被人哧。或被人趂逐。遂放此物而去。此物正

是無主。後忍有人捉得。即屬此人。本主比丘。後若於

此人邊奪取。正成犯重。由物巳屬他。望他結罪故也。

上釋不現前義竟。

二對面現前奪者。上言義張二位。今此即是第二文

也。又闇逐賊彼藏物去即取將來乃至和喻恐赫等

者。立謂。賊盜將物去。比丘逐後趂賊。賊將此物。藏著

草中。又比丘當時逐後而趂。心令不捨。賊去巳後。比

丘草中將還。佛言不犯。由彼此心。得失俱未決故。案

祗律第三云。諸比丘。失衣鉢巳。入林中藏。時賊即藏

衣鉢。覆著一處。更劫餘人。比丘見藏。伺賊去。是比丘

若先不作失想。還取無罪。若作失想。便為賊復奪賊

物。又比丘被劫賊將衣鉢。順道而去。諸比丘。隨後遙

望。追之不止。漸至聚落。語賊言。出家人。仰他活命。汝

等何用此衣鉢為。如是得者無罪(鈔取意云若和喻取)。若賊罵

言。巳乞汝命。何敢復來。比丘念言。巳近聚落。必不害

我。當恐怖之。語賊言。我當白王。及諸大臣。得者無罪。

賊復嗔言。欲去任意。若先捉賊。若縛若殺。不應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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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聚落主。方便慰喻。得者無罪。言若和喻恐嚇得者。

立明。語賊云。努力還我物來。若也不還。當來罪重等。

此曰和喻。或復語言。若不還我。我則告官等。此曰恐

嚇。便為賊復奪賊等者。戒疏對此四句分別。皆望二

主心絕以不也。一若財主巳絕。賊主得定。此不可奪。

如律賊復奪賊。二財主雖定。賊主不定。此則可取。以

緣不具故。三財主遲疑。賊主巳定。此不可奪。以緣成故

犯重。亮云。此句鈔家斷錯。以與奪衣戒中。四句相違。

彼言與者不決。取者決犯墮。據此義邊。今奪賊物。失

者未定。得者巳定。不合犯重。以我未作捨心。奪有何

罪。若言彼得巳定。奪即重者。三十文中奪衣四句。第

三句。取者決定。與者未定。如何非重。而言犯墮。彼既

得墮。義容可爾。此斷犯重終乖道理。若言賊業巳成。

令我不奪。恐不應理。彼自業成。關我何事。而不得奪。

如律文中。使人取物。而其使者犯巳。豈即今主不得

還取。僧祇藏物。伺去取來。賊豈當時。不作得想。若未

得想。寧肯舉藏(指上引祗第三卷也)。賓說也。可將此義破輕重

儀(云云)。何問本主。四俱不定。此則得心不定故。業非

通暢故也。

乃至盜金像知藏處不得取者。立謂。賊偷佛去。得心

決定。屬彼義成。比丘雖知處。不得取。

伹可取之依本處用者。謂若知是佛物。將作佛用。知

是僧物。與僧家用。不得互用。及私入巳作餘用也。

收囚縛賊主者。謂比丘見收囚縛賊之時。聚此賊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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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物。或容犯重故。望此時結罪。此賊囚是物主。故曰

也。其相如何。即唐初上官儀家。及大周初革命。裴炎

家。近張易之家。市家等是也。其家既破屬官。若宦抄

錄物名巳竟。將施比丘者。不得取。以屬宦故。彼人若

將寄比丘。不是布施。亦如此若佛塔僧等者。立謂。約

未抄前得受也。

若父母可知等者。謂知是某坊某村。識其父母。知非

令施。故不得取。取得重罪。案伽論云。狂人施衣。若比

丘。不知其父母所在。兄弟姉妹。自持物施比丘得取。

若父母等可知。不自手與。不得取。

主人兒落度等者。依撿見論云。法師曰。我欲現偷人

無罪者。云何無罪。答曰無主人故無罪。若人兒落度

(徒各反)父母以水灌頂遣去。或父母死巳。比丘取如是

人無罪。若負他人債。比丘將去無罪(文止齊此)。若父母亡

者。立云。此兒縱非落度。但父母巳死。望無我所心。今

盜此兒。亦不犯也。若負債等將去無罪者。立云。父母

負比丘錢。比丘將其兒去無罪。恐此解非。論文既云

若負他人債。比丘將去無犯。明知非是負比丘債也。

有人解云。其兒既被父母逐却。不屬父母。但為其兒。

先負餘人之錢。今比丘盜此兒。望先債主。不關比丘

事也。但是其兒負債。比丘不相負持。亦不須為還債

也。下文准私度等者。以其兒負債。比丘盜此兒來。比

丘既不相關。我亦為他私剃。私剃之人。雖負王謂。比

丘無有負王課之義。事同不須為兒還債也。注云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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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私度王稅不犯者。謂據上論文。父母於兒。無我所心。

即得將去者。計理真由父母。不由於王。故知私度不

負王課。今若私度有福無罪。由王不明於一人有我

所心故。景云。百姓稅王役人。度之無罪也。故戒疏引

薩遮經不輸王課非盜。賓云。西國人。課稅不同。謂若百

姓占王地者則輸稅。不佃王地者。但是寄王國內住。

曾不輸稅。然多立關。彼處國法。其興易者既有財物。

關頭過。皆稅於關。王於後時。從關家索物。餘非興販

者。雖過關亦不稅也。盜奴犯重者。見論云。若他奴婢。

比丘語。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他處。可得適意。

奴聞此語。初發心欲去吉羅。舉一足蘭。舉兩足夷。若

奴巳叛。比丘語其道催令急去。隨語比丘重。若徐徐

行。語言寬行。主捉得汝。即急去者得重。若奴自急走。

比丘語言。汝如是走可得脫。比丘無罪。或言此處辛

苦。某處豐樂。奴即叛去。不教去故不犯。或聞豐樂。逐

比丘去者。即駈使此人無犯。

不合從乞者。謂了知其人。非物主故。今若從乞。令他

作賊。起不如法行。

或重或輕者。立謂。六根對六塵。若不如法視聽嘗觸。

皆結其罪。他有好色好聲。若有看約得直方與。而不

與價看聽者。若堪五錢巳上得重。四錢巳下得蘭。故

言或輕或重。若人食毒者。立謂。比丘被毒藥。他有好

藥。能治此毒。嘗藥即差。須得價直。比丘偷嘗。計直結

罪(未詳)。若偷地水火風空等者。等取於識。識謂盜智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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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空者謂起閣臨空。妨他事務也。水者舉堪錢時也。

墎中一擔水。直二三文錢是也。

有諸仙人等者。依撿了疏云。有仙人。名斷嵐波也那。

是諸胸行蛇等師。復有仙人。名阿死底(張履反)何。是諸

毒藥等師。若人為蛇等所螫。書作仙人身。書心上作

一字。是呪語。呪語他有一字。被螫人。若見此書。書色

及色蛇等。即攝毒。此人病即差。中藥亦爾。若有人被

蛇螫。欲見此𦘕。須與直。則不看書。比丘被蛇螫。不與

直。偷看病得差。計直犯罪。滿五夷。不滿蘭。餘看色得

罪。例此尋之。此約眼行盜。盜色義如此也。上言胸行

蛇者。謂一切蛇無足。用胸抵地而行也。若誦呪治病

者。了疏云。有人能誦呪治病。此呪是秘法。人若欲學

得直方教。比丘竊聽而得。不與價直。計直犯罪。滿五

故夷。此呪能使病差。故言治病(此約耳盜盜聲也)。偷嗅嘗觸

等者了疏云。有師能作藥。若人有病。嗅此藥即差。若

欲嗅須與直。不與直。不得嗅。比丘有病。不與直。偷嗅

藥。病得差。計直犯罪(此約鼻盜)。或作好藥。嘗則病差。得直

方與(此約舌盜)。或有好藥。觸則病差。比丘偷觸。計直犯(此約

身盜)。若秘要術者。了疏云。有師有法術。若人病。心緣此

法。病即差。若欲緣須直。師示其法。若不與直。則不示

其法。比丘病。就師受法。既得差。不與直。計直犯罪(此約

意業盜也)。

次約六界前三可知者。謂地水火風空識也。上三謂

地水火可解。有扇藥塗比丘偷搖等者。此名盜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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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云。有師呪扇。若人病搖此扇。引風觸身。其病即差。

若欲搖扇。須與直。不與直。不得搖。比丘有病。偷搖即

是盜風。計直得罪。言藥塗者。有云。用藥塗扇。或呪此

扇。故曰也。

上釋第二盜人物義竟。大門第三盜非畜物者。具緣

中列有主物中自有三門。一明三寶物。二人物。三非

人畜生物。此下當第三。謂非畜為物主也。有師立四

門。謂非人畜生。離為二門。今合為一。故唯三段。於此

段中分二。初明盜非人物。二者解畜生之物。兩段不

同。今即是初。盜神祀舍物得重者。此望護主結也。

若無護主隨境結之者。立謂。望非人邊結蘭。故言隨

境。隨非人之境。及人繫樹物非人亦不護者。立謂。如

今俗人。於樹下祭鬼神。或求福解除等。所有幡華雜

綵。不敢將還。是無守護。非人又不用。今若取者無犯。

濟云。若在庿中。非人則護。擲卜而知捨恡者。如今時

就神廟中。擲杯珓乞物是。

上明盜非人物義竟。從此巳下解盜畜生物也。盜畜

生物者。立云。古來有師云。同犯重。即引律中鼠偷胡

桃。比丘取之得鼠雖偷胡桃來。其主全未覺失。護心

猶謹。今約本主結。不望鼠邊科也。鼻奈耶律。盜畜生

物犯重。故彼律第一云。師子竹園外。殺鹿而食。飲血

而服。餘殘若比丘取食。乃至下直五錢而食。為成棄

捐不受者。僧不共住也。盜餘鳥獸物亦爾。文繁不敘。

五分十誦多論並犯吉羅。五分第一云。畜生物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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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取皆吉(皆者五眾也)十誦五十七。取虎殘吉。由不斷望

故。師子殘可取。以斷望故。多論第二云。一切鳥獸殘

取吉。師子無犯。此律條部文云。於鼠穴中得藥及帛。

佛言。畜生無用無犯。而不應取如是物(蓋不應者吉也)。善見

取畜物無犯。彼論第十云。畜生物者。迦樓羅龍王為

初。若化為人。殺鹿而食。不得奪取。恐殺比丘。若食竟。

比丘駈去。然後取食無罪(無罪者。此亦部別也)。此上皆據無別

護主。若有人護。理望人結。

一切鳥獸殘吉者。謂如今山野中見鳥獸殘菓子。比

丘輙取。皆吉。上來三段不同。並釋第一有主物義竟。

二明有主想者。上明有主物。物雖有主若作無主想。

本迷無罪。轉想容有前心蘭故。次第三明有主想也。

始終不轉無罪者。立謂。雖是有主物。想謂無主。雖舉

離處。以本迷故。迷心未轉。至罷無罪。發心取時曰始。

舉離本處名終。於此時間迷心不返。故曰始終不轉

也。前後互轉互得輕重者。立謂。本擬盜人主物。結方

便蘭。臨至境所。轉想作非畜想取。又得後心吉羅。謂

非畜家方便也。此則轉重為輕。若先擬盜非畜物。結

方便吉。臨至物邊。轉想作人主物取。得人家方便蘭。

此則轉輕為重。此上二句皆不結根本。由心不稱境

故。又解。本作有主想。臨至物邊。作無主想取。但得方

便蘭。若本作無主想。臨至物邊。轉作有主想取。望本

心無罪。望舉物時犯重。故言互結輕重也。

上釋第二有主想義竟。巳下第三明有盜心也。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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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結不望境之是非者。立謂。雖是無主物。若作有主

物取。得方便蘭。雖是有主物。始終迷心。作無主物想

取。不犯。故知由心也。不問物境是有主非有主。故曰

不問境是非也。

十誦六種盜心謂苦切取者。立謂。打鬪他人。或苦言

切勒。非理罵辱。意令前人。以物相謝也。言輕慢取者。

謂恃巳陵他。倚藉豪強。高門大姓。輕慢貧弱。取他財

物是也。或輕欺前人。對面捉物而去。以無心畏他故

也。以他名字取者。立謂。稱他大德。貴勝賢善。云我是

其門徒眷屬。令他敬重。意規財利是也。又解。如稱為

佛法僧等乞得物入巳是也。或稱為某處名聞大德。

乞求衣藥得物入巳是也。或如今時比丘。與官人往

還。希他囑請。送物入巳是也。言觝突取者。置借不還。

謂買他物。借他物。後不肯還是也。受寄取者。他所寄

物。在巳邊。後覓不還是也。言除出息取不犯者。以兩

情和。可依世俗法收利。故不犯。

強奪者。他元不與。強奪將去也。言輭語取者。謂詐現

善相。從他得物也。施巳還取者。謂將物惠他。後悔便

奪也。又云非唯與竟。奪而成犯。伹作絕心施他。物猶

巳邊。後若不與。皆犯重也。

曲心至恐怖取等者。立謂。邪曲也。曲斷方便。以求其

物。又解。以不直心。更相容為相阿曲取他物是也。但

是一切非直心取。皆名曲心。言嗔心者。立謂。嗔責前

人。令他與財物也。亦可燒埋壞色俱名嗔心也。言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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怖心者。立謂。虗示威嚴。令他怖畏與物也。

四分十種一黑闇心者。疏云。謂痴心也。愚於教行。不

肯修學。故於盜境。生可學迷是也。二邪心取者。戒疏

云。即邪命也。貪心規度。為財說法。即是以利求利。惡

求多求。外現清白。內實邪濁。故五分云。諂心取財是

盜也。立謂。只是今時齋講。說法轉經。專心求利。無長

福之心是也。四恐怖心者。立謂。有二種。初謂或說法

怖取者。謂說阿鼻地獄可畏等事。令他布施也。戒疏

云。或說地獄等惡報。或說云。官勢力而得財者是也。

言或自懷疑怖者。立謂。向俗人云。貧道比來。多有病

苦。或精神恍惚。恐死不遠。心悕他物。以為湯藥等也。

六決定取者。立謂。如空處盜物是也。七寄物取以少

還他者。立謂。如有人將物寄比丘。後或還他一半或

少許。或全不還也。八恐怯取謂示身相者。立謂。張目

大聲。令他生怖。而與我物也。疏云。示以身相。令生怖

畏故。取彼財物。如十誦中。輕慢觝突而取他物是也。

九見便便取因利求利者。立謂。如落花師。為他說法。

則取財物是也。心疏云。伺他慢藏。陽作陰伏之類也。

深云。此謂見他睡時。迴眼則取也。言因利求利者。心

疏云。貪心規利。為財說法。即是以法利益前人心。求

財利也。慈云。如語他布施生天。令他得利。而得財者

是也。

足得垣墻防擬妄境者。謂前件事相。約此為防護。不

使毀犯。義言如垣墻也。如今垣墻。防其賊盜。今此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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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亦謂防其盜過也。深云。無覆曰垣。有覆曰墻。應師

云。垣即墻也。

上釋第三有盜心義。從此巳下。第四正明是重物也。

答有三解者。立明。彼論中。自有問答。三解不同。

初依彼王舍國法者。立明。佛問頻婆娑羅王。大王國

內。何罪令死。王言。婬他婦女。殺人。盜五錢巳上。及於

大眾中妄語。作此四事。則犯死罪。佛因依此國法。制

四重戒。此是初一解。約古大銅錢也。二隨有佛法處

等者。立云。此解與上有異也。引直約隨國土所用。金

銀銅鐵胡膠錫鑞竹木等錢。隨方土所用。五錢為限。

又云依王舍國盜五錢得死罪等者。立云。此是第三

解也。謂隨方斷死罪為限。如王舍盜五犯死。約此而

制。今此方若盜五未死者。不得依五斷犯重。要隨此

國。齊幾斷死。用為限也。今時此方。斷死不定。或時盜

一丈斷死。或時盜一匹二匹。方斷死。豈得約此為定。

雖然如此。此約斷死明也。若欲攝護宜從急也。下自

明之。論師以後義應是者。依檢多論文云。盜至五錢

得重罪者。初或言金錢。或言銀錢。或言銅錢。或言鐵

錢。無有定也。又云盜至五錢得夷者。謂閻浮提內。及

東西二天下。有佛法處。准王舍國法。以五錢為限。又

言五錢成重罪者。佛依王舍國法結戒。故限至五錢

結夷。如是各隨國法。依而制夷罪。觀律師意。以後義

為定(文正此說)。立云。論文雖判後解為定。今鈔意取第二

解。謂隨方用五錢為定義也。故戒疏云。多論文中。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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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通濫。初解本錢。何由可曉(指論家三解中初解也)。後解隨國

現斷入死。言亦通濫。難可依承。如此唐律。強盜滿尺

則是極刑。竊盜三十匹。罪至伇流。縱多盜者。不加至

死。論令准此。刑無死名。比丘多竊。少有強者。縱有強

奪。計尺死刑。盜五十匹。又非死例。准俗制道。盜相叵

論。如僧祇云。王無定法。斷盜不定。若依四分。但云五

錢。錢則八種。並同一制。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

錢准五為限。則諍論自息也。

律論互釋不同者。立謂。諸律與論。釋此錢數多少不

同也。多論雖有三解。未可全依。十誦古大銅錢。誠難

可准。祇文四錢三角。固不可承。以善見解云。還同五

錢故也。今則取四分為定。謂隨方用五錢處。盜五結

重。與多論中三解第二稍同。不取前諸律論文也。判

罪宜通攝護從急者。立謂。若斷他犯。可從寬通以斷

之。若自護從急。下至草葉等也。

十誦彼云盜五者。即古大銅錢。一文當此十六文也。

計彼五文。當今八十文。豈得依彼為定。宜依當處五

文也。

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瓶沙古法四錢三角

重者。依檢僧祇云。佛問瓶沙王法。大王治國。盜齊幾

錢至死。王答佛曰。十九錢為一罽利沙槃。一罽利沙

槃。分為四分。若取一分。若取直一分。罪應至死。今隨

所盜。義以此為准。准此廢上律論以後為勝者。立謂。

上多論三解。及十誦古大銅錢此並太寬。今故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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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也。宜依五分。五錢為勝。與上多論第二師解同。縱

四錢三角。善見解之亦同五錢者。案祇中。十九錢為

一罽利沙槃分。一罽沙槃分為四分。若取一分犯夷。

案見論文云。五摩娑迦為一分者。爾時王舍城二十

摩娑迦。成一迦利娑槃分。迦利娑槃為四分。一分是

五摩娑迦。若盜滿五摩娑迦犯夷。

善見若堈中等者。立謂。引此文意。證前攝護宜急。斷

罪宜寬文也。又觀五事等者。案見論云。智慧律師。為

他判罪。應觀五處。然後判斷。一處。二時。三新。四故。五

等。初言處者。立謂。此處盜。彼處貿。依本盜處所直結

罪。二時者。立謂。貴時盜。賤時貨。或賤時盜。貴時貨。亦

依本盜時價結罪。三新者。謂盜時新。貨時故。亦依本

新。四故者。反上新義也。五等者。謂盜得時。及賣時。物

價既等。還依此等數斷也。

十誦伽論錢有貴賤時不妨錢貴盜一入重者。十誦

憂波離問佛。頗有盜三錢犯夷耶。佛言錢貴時。又問

頗有盜五錢不犯夷耶。佛言有錢賤時。言遇值賤時

百千犯輕者。立明。如今木皮䥫錢。時所不用。盜但得

蘭。

上三句互反皆得輕降者。立明。上三文皆是貴時盜。

賤時貨。望本處得重。今若反之。則是賤時盜。貴時貨。

即得輕。故云降。降者下也。

盜不滿五犯重者。有二義。一者眾多人遣。一人盜五

也。二者共往盜五。各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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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師徒四人等者。鈔引論。錯錯相承。解者咸刀刀。今

依檢善見第九卷末云。於問難中。四人共偷。三人得

罪。一人得脫。我今問汝。汝當善思。答曰有四比丘。一

是師。三是弟子。欲偷六摩沙迦(此云錢也)。師語弟子言。汝

人各偷一摩沙迦。我偷三。弟子言。和上偷三。我偷一。

汝二人各偷一。餘二人展轉相教亦如是。師自偷三

錢得蘭。教三弟子偷三。亦偷蘭。何以故。自偷異。教人

偷異。是故二蘭。三人云何得重。為教他偷五錢故。是

故得夷(謂教師偷三。教同學偷二。豈非教他偷五耶也)。賓云。論家立義。不應

道謂。然望損一主。師亦合夷。何須言自盜業。教人業

異。遮莫業異。伹望損主成五。師同犯夷。何得判言一

人得脫。南山依此意破。故判師亦犯重。非是引錯。此

救大能。自他兩業。歷別各異。不可相合。故曰自業不

合教他業也。上來於盜戒犯相。第六一分別釋四段

巳竟。問前列六緣。今何故不見解第五緣者何。答此

論離處。含得第五興方便緣也。若論興方便。則不攝

舉離處緣也。又復戒疏。弟唯立五緣。無興方便緣。故

知前後緣。攝得興方便緣也。

上釋第四盜重物義竟。從此巳下正明第六舉離本

處之義也。言作盜心得吉等者。立謂。方便罪也。言掘

地得提者。謂壞地罪也。故戒本文云。若比丘自手掘

地。教人掘者。波逸提。即其義也。其第六緣。雖云離處

云犯。義有不離亦名犯也。故義解有十句分別。

如律師疏判以重入輕等者。景云。此舉情有所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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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教。如今若依教。縱以迷謬無罪。言非法用僧物

者。立云。知事人。用常住僧物。媒嫁淨人。供給媒具。綱

維同判。判竟結重。書地作字等者。謂作書字。云是我

地也。案見論云。若書地作名字。初書一頭偷蘭。書兩

頭夷。若盜心唱言齊是我地。田主聞巳生疑。恐失我

田。是比丘得蘭。若田主作決定失想得夷。

地主生疑等者。立云。比丘唱是我地。地主起疑。為是

我地。為比丘地。此時得蘭。若地主想作比丘地。則得

夷。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者。謂地主聞唱云是僧地。心

生疑惑。來問大眾。眾咸同答是僧地。隨同答僧人人

犯重。違理判與者。景云。此明比丘曲判與人也。言違

理判得者。景云。此舉求人得違理判也。

標一舉等者。案見論云。若比丘盜他田地。乃至一髮

大。作決定盜心夷。何以故。地深無價故。若此比丘。來

問眾僧。今取此地。僧答同者。皆得重罪。若有二標。比

丘舉一標得蘭。舉二標得夷。若地有三標。若舉一標

吉。舉二標蘭。舉三標夷。若地有多標。舉一標得吉。乃

至二標皆吉。餘後二標在。舉一偷蘭。舉一夷。若盜心。

以繩彈。取他地。初一繩。置一頭蘭。若置兩頭夷。言謂

量地度者。濟云。如竹弓量地是也。盜移弓進地。恐此

解非。應是插標記地之量也。

律云若壞色故者。謂四分燒埋壞色皆重也。

盜他牛馬舉四足不成重者。案祇律云。若比丘盜心

取此馬巳。欲向東方。馬往趣南西北方。未波羅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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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盜向東。去東者夷。若本無定方。隨處而去者。馬舉

四足夷。若比丘盜乘馬。馬主即不見。其主逐之。不作

失想。比丘不作得想。未波羅夷。

如空中吹物等者。立謂。有人於楯上囇衣物。風吹上

空中。從比丘界上過。比丘以杖撥取。或口吹令墮。計

直結罪。盜鳥曲弋等者。如鷄鷹之屬。他所養護。或飛

來入寺。或飛從界上過。或比丘道逢。若盜心斷取故

犯。案見論。若盜空中鳥。手牽左翅過右翅。尾至頭。上

下亦爾得重。捉杖遮。不隨所向蘭也。論又云。有孔雀。

空中飛。比丘當前立。鳥舒翅而住。比丘去。舉手解亦

吉。若搖動蘭。若捉翅牽尾離頭處夷。牽左翅過右翅

夷。上下亦爾。立云。若籠貯鳥子。比丘盜鳥。離籠即犯。

若本無心取籠。雖合籠將去未夷。出鳥離籠方犯。案

祇云。若盜船抵解時蘭。雖斷繩未離者蘭。雖離船。未

斷繩亦蘭斷繩離處者重。若出流水中。解船離橛。即

得重。以惡心沉船。若破船。若放流去。以壞失他物故。

祇云。若盜船者。順牽尾過頭處。若倒牽頭過尾處。迴

左邊至右邊。皆重。車亦爾也。言曲杙者。立謂。壁上衣

鈎。龍牙杙等是也。若作心盜衣。衣離杙。即犯。合杙將

去。衣未離杙蘭。若本心盜衣及杙。舉離壁夷。如見論

云。謂盜壁上曲鈎中物。離橛重也。盜車船中物亦爾。

本心盜物。不盜車船。雖乘車船去。未舉中間物時蘭。

結方便罪。若舉物離船即夷。濟云。曲杙與鳥一事也。

如國家苑內養鳥。皆安杙上也。言斷流水注者。自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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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祇云。盜水者。若以筒就孔。飲滿者重。若稍稍數數

出者。口口蘭。若器先塞。盜心拔蓋時越。注器中蘭。注

斷滿者重。若往未斷。即起悔心。畏犯重故。以水倒本

器中蘭。蘇油蜜亦爾。雖繩斷。未離繩皆蘭。若有溉灌

流水。或一宿直一錢。乃至四五錢。比丘若為佛僧自

為。盜心壞彼渠者越。水流入田蘭。滿者夷。嫉妬心壞

棄水得越(四分重)。問云。偷彼塘水得何罪。答計功水滿

得重。四分他網畜生。慈心解放。皆應歸直。不歸者重。

若壞具亦如是。十伽云。壞他獵網犯蘭。慈悲心壞吉。

鳥網壞獄亦如是。見論又云。比丘盜心解他被繫猪。

隨直多少結重。若以慈心解無罪。應還直。若比丘慈

心。以先物准直繫着繩。然後解放無罪。餘鳥鹿等。准

此。戒疏引五分壞殺具無犯。不應爾。十誦伽中壞網

慈心者吉羅也。又解。斷流與水注。分為兩句。言斷流

汎物竹木等順流下。比丘盜心捉木。木頭水流至木

尾。即夷。故曰斷流。言水注如前解。述曰。合為一句。不

繁離分。廣如本疏者。指戒本疏也。案首疏引見論云。

若嗔心破壞燒他一切生治具吉羅。應還直。不還得

重。十云。若盜他水中鳥及木。若舉離水得夷。若汎水

底蘭。祇云。有比丘。與他要言。共盜和上衣。若得者。當

半分。其一人往取。誤偷自巳衣來。便不與他半分。佛

言計直滿五犯夷。

必羅盜網終無有出者。宣云。既位非初果。抵債義難。

性戒無懺。終須酬報。至如牛呞比丘但損一粟。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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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償。今雖遇聖。足猶是牛。律明持犯。犯雖開悔。悔違

教罪。業道豈得除耶。猶恐不肖者。肖由似也。昔言不

肖。即不似也。以小下作肉。謂子不似父也。

上來多段不同。總釋第二成犯相義竟。此下第三明

開不犯法。如律顛狂心亂痛惱所纏也。律中具七法

名親厚者。濟云。即阿難與盧至長者為親厚也。上釋

盜戒竟。

殺人戒第三 前之二戒。對治於貪。此戒對防嗔毒。

嗔能劫掠善財。經云劫功德賊。無過嗔恚。是其義也。

戒疏制意云。所以不許加害者。人趣報勝。善因所招。

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士。理應四等為懷。慈濟

物命。今反內懷嗔忿。斷彼相續。違慈寔深。故聖偏制。

言殺人者。斷報相續。名之為殺。又云斷其命根名殺。

故涅槃云。眾生佛性。住五陰中。若壞五陰。名為殺生。

若有殺生。即墮惡道。色有三種。過去現在則不可害。

遮未來故。名之為殺。夫眾生者。名出入息。斷出入息

故名殺生。我等諸佛。隨世俗說。說名為殺。宗亦云。息

風名生。隔斷不續。名為殺生。今詳涅槃為闍王說。風息

名生。闍王俗人。不達法相。謂言息風。名之為生。世尊

遂依隨轉理門。作如是說。若據實理。羯邏藍等。根本

未滿時。息風不轉。豈不名生。若不名生。殺應無罪。故

婆沙二十六說。羯邏藍等。根未滿時。息風不轉也。故

今正解。斷壞陰境。以之為殺。即婆沙百一十八云。問

諸蘊之中。何蘊可殺。有說色蘊。可為刀杖觸故。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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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五蘊。謂色蘊壞。餘之四蘊亦不轉故。如破瓶時。乳

等亦失。瓶喻色陰。乳喻四陰也。然薩婆多及大乘宗

中。一剎那中。具足五蘊。若成實宗云。五陰相續中有

眾生。若壞此相續故名殺生。(述曰)此謂識想受行。次第

而生。由壞色蘊。令識想等。不相續生。名曰為殺生也。

問三世五蘊。殺何世蘊。答依婆沙雜心有兩釋。初解

云。殺未來蘊。問未來未至。云何可殺。答彼住現在。遮

未來世諸蘊和合。說名為殺。由遮諸蘊和合生緣。故

得殺罪(即同涅槃。遮未來故。名之為殺)。又有說者。殺現在未來蘊。問

未來可爾。現在不住。設彼不殺。亦自然滅。云何殺耶。

答斷彼勢用。說名為殺。先現在蘊。雖不住而滅。然不

能令後蘊不續故。今現在蘊不住而滅。則能令其後

蘊不續。故於現在亦得殺罪(巳上論文)。雜心二說亦同。人

者仁也。仁由忍也。謂人立志。存育為先。故云然也。濟

云。快上接下。名之為人。謂年大者。附接少年。少年又

承仰老宿。故曰扶上接下也。此曰接下。此曰快上。此

名會意字也。所以人邊著二。名為仁者。相形可有忍

義。一人獨住。何所忍乎。昔有一人。居仙山學忍。獨止

無對。謂忍行成。有人來問君學何法。答言學忍。重復

相問。即嗔繁重。罵言向道學忍學忍。戒是能治之行。

殺是所防之境。能所通舉。故云殺戒。然殺非是戒防

殺。殺是所防。戒是能防。故云殺人戒。

注云初識在胎猶自凝滑者。心疏云。謂初託陰心。是

凝滑不淨。即男女赤白兩精相和是也。初識托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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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云歌羅邏時是也。如五分云。入胎四十九日。名

為似人過是巳後。乃名是人。即五王經云。受胎一七

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酪。四七日如

肉團。五七日五胞成就。六七日巳去。六情開張也。注

乃至命終等者。此是後識。謂臨終時一念。有煗氣。是

後識也。戒疏云。所以言此二識者。為遮惡比丘念也。

若殺人者可得重罪。如胎中迦羅羅者則非人。故不

名犯。所以張網通収初後。若有胎人。識所依止。隨有

損害。無非極刑。即如五分若人似人。意可見也。下文

墮胎等相。

身現相者律云。現其身相食令墮大坑中而死等也。

戒疏云。或令畏怖墮溝壑。或示死相等也。立云。現身

相者。現於異相。張目吐舌。棱層可畏。令人怖死。口讚

死相者。律中名為口現相。謂嘆令取死也。立云。見他

貧病。勸令取死。前人用語死者是也。戒疏云。現死相

者。或以言說歎勸其死。或以大聲恐脅令死者。即如

世中有猒身者。或投火墜巖。或刀解繩縊。不識知教

者。合掌唱善。或扶接登山。或為辦繩具。斯即教歎。正

符犯法。身口俱現。即此流也。坑陷倚撥乃至與藥等

者。律云審知彼人行道必從此來往。當於道中。鑿深

坑著火。若刀若毒若刺。令墮中死也。戒疏云。知人遊

行必從此道。故設坑穽墮死也。言倚撥者。律云。知其

人必當倚撥此樹。若墻壁等。便於外著火。若刀毒蛇。

毒塗刺。機撥使墮中死是也。應師云。發(府曰反)謂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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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機主發之機也。律文作撥(補末反)。廣疋云撥除也。亦

棄也。撥非此義。立云。審知人倚某處。便施刀杖依倚

而死是也。如人張𣚦是也。言安殺具者。有云。即世中

行刑之所。比丘往看。施以繩索令他死者是也。言與

藥者。立謂。今時僧尼墮胎盡犯重也。二教他而殺者。

礪云。殺時自看。教前人運手也。與遣使殺有何異耶。

答教謂自看。教前人運手是也。遣使殺者。比丘遣使。

往斷某甲命是也。言若教嘆者。立云。令張人嘆王人

令早死。能所俱重。有云。遣語彼人語所殺者。生多眾

罪。不如早死之詞也。教遣使者。立云。教張人。遣王人

殺趙人也。亦教前人為遣使往殺某甲也。有人將教

字屬上句。直言遣使殺者。指示某方所而往殺也。往

來使者。立謂。教王人。往殺張人。王人受命。往彼未殺。

或殺不得。却來尋更遣去。如是往來。命斷時重。未斷

之前。隨使多少往來一一蘭。言重使者。立云。前遣張

人往殺。尋復遣王人往殺。乃至更遣李人去。如是百

千人得蘭。不犯夷。唯前後能教。及能殺。引二人得重

也。初人是能教。最後是所教也。礪云。本末犯重。中間

但輕。一非能教。二非所教。業自不作故。言展轉使者。

立謂。初謂教張人往殺。張即遣王。王又遣李。李又遣

趙往殺。如是展轉。百千人皆重。由並是能教故。最後

一人。名所教也。雖最後一人運手斷命。通前百千。同

皆一重。求男子教求男子等者。謂求男子為殺也。言

教求男子者。律云教人求。是中誰知。有如是人。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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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有方便。久習學殺人法。能斷某甲命也。遣書教遣

書等者。律云書中令其取死也。勝生等教遣書亦如

是。問遣書殺人。何業所攝。答口業也。然成實論師。身

口意業。皆能互造。乃引雜心頌云。自在者。私云。國王

口勑殺也。口語仙人意所嫌。故知口與意業。成殺生

也。薩婆多宗。不許此義云。口語意嫌之時。前人未死。

事未究竟。惡假護仙鬼神。打殺一國。及假使人。打殺

前人。成實師云。若爾師子吼殺獸。壯夫咄殺人。何有

身業。答以身力強。吼咄方死。若爾深河誑淺。何有身

業。答誑時未死。要假前人身入水中。亦是身業。若爾

呪物過關。何有身業。答呪力故持也。若爾妄語現相。

豈非身成。答假他口業。唱言坐起。故非身業。(述曰此上薩婆

多理擁也)今詳。諸師以護仙神身業殺故。遂判以為仙人

身業。若爾仙人。便受他人殺生之罪。豈容他抑我受

果耶。妄語現相。以他口讚。判非我口業(餘同破上)。今應更

釋。薩婆多意。但遮意業。不能殺生。不將他身。判我身

業。謂身業者。必不待餘。即能斷命。今仙意憤。乃假他

身。故知意業。不能親殺。故假他身。殺彼為緣。發生仙

人身中無表。以為身業。深河誑淺。亦假前人入水為

緣。發我身中身業無表。餘皆例之。不同大來經部成

實。皆許意憤親成殺生。不假身中別發無表。故唯識

破小乘宗云。彈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罸成大罪

此復云何成。(述曰)真諦云。彈宅迦是王名也。彼時有仙。

未獲五通。先有妻室。顏貌端正。與世無雙。彼仙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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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與五通山中神鬼。每使其妻。營辦飲食。彈宅迦王。

入山遊戲。遇見仙妻。問是何人。傍臣答云。此是仙妻。

王言仙人既巳離欲。何用妻乎。即錄入宮。仙人食時。

望食不得。問其所在。有人答云。被王將去。仙人往至

王邊索妻。王不肯還。云汝是仙。何用畜妻。仙言我令

供給飲食。再三不還。仙便生忿。於其夜中。遂雨沙石。

王及國人。悉皆死盡。此國俄頃。遂成山林。如是等處。

空寂無人。既由仙忿。豈非意業。成殺生事。薩婆多救

云。護仙鬼神。敬重仙人。知嫌為殺。遂即破云。意罸成

大罪。此復云何成(此意說云)。昔有聖者。名鄔波離。來至仙

所。佛即問言。汝頗曾聞彈宅迦林。皆空寂不。長者白

佛。此仙憤。佛言。長者故知三罸意罸為大。謂由一念。

殺一國人。豈容身業有此大罪。既佛引此彈宅迦林。

為成意罸。汝薩婆多。何得執言護仙鬼神。為仙殺也。

問大乘等宗。許意成殺。何故經中。殺一生業道。皆名

身。答從多分判。多由身殺。非謂意業不能殺也。三性

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等者。謂善惡無記為三性。

也。明其前知作方便。使他去巳。縱後入善無記心中。

前人命斷時。即犯重也。首問云。如遣使受戒。要須使

還方始得戒。遣人殺盜。何不例此者。答受戒時。要期

思願。滿足為義。殺盜損壞為義。故不相並。言餘如後

篇者。指下持犯篇中。明境想之義。此直陳殺相耳。

不欲舒者。謂不欲舒展。強與他案摩。令伸致死也。比

丘知星宿曆陰陽等者。案多論云。若比丘善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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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陰陽龜易。解國興衰。軍馬形勢。若以比丘語故。征

統異國。所有殺害。兼得財寶。皆犯殺盜二波羅夷。若

優婆塞。以王故同心共征異國。若破他國。有所傷殺。

兼得財寶。雖手不作。以同心故。亦犯殺盜二戒。立云。

此約五八之戒優婆塞也。准善生經。受五戒時。具問

遮難。問父母國王妻子奴僕聽不者。若不聽。不得受

也。以問王者。恐王後時。令征伐異國。破五戒故。受時

問王。後憶念也。

為人作坑畜死得蘭者。立謂。結人家方便罪也。非望

畜邊得蘭。正殺畜時無罪。由本無心故。為畜作坑畜

死如律者。律結提也。言人死得吉者。亦望畜家方便

也。人命斷時。知有何過。由本無心故。若本慢心等者。

就尅慢中。此是大漫也。尅漫有四。若大漫擬殺三趣

是也。小漫局殺一趣。不簡張王等是也。大尅擬殺一

趣。含張王等二人也。小尅唯局張人也。言隨境輕重

者。謂人死得夷。非畜蘭提。

因相從人索手巾絹帛等者。立謂。有比丘。犯王法。多

有餘比丘。相從往看。名為相從人也。膾子從此人。索

手巾等也。

自殺得蘭者。立謂。結其方便也。准自殺亦合得重。由

命斷時。身既巳死。別脫戒謝。罪無料處。從此巳下。明

不犯法也。

大妄語戒第四 就防毒。論此戒。對治於痴。初明制

意。戒疏云。然無漏聖道。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冐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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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談。自言巳證。惑亂群心。欺誑於世。希招名利。以自

擁巳。𪾼法罔時。過中之甚。故須極制。次釋名者。過重

欺深。名之為大。又云對九十初小妄稱為大。體非實

錄。名之為妄。成業在言。名之為語。能治之行名戒。戒

是能防。妄是所防。能所通舉。故曰大妄語戒也。具緣

九者如文。闕緣者。心疏云。若闕初緣容有三蘭。亦可

單双二闕。廣各十九也。闕第二緣六蘭。想疑各三故

也。闕第三緣境虛。今為實者。全無罪容犯提。如下九

十中實得道戒說也(云云)。闕第四緣即增上慢無罪。

闕第五緣。有誑心今戲故吉。闕第六緣說過人法。今

說人法。如多論云。自言持戒清淨。婬欲不起。不誦四

含毗尼。不坐禪非練若。而言我誦我是者。並蘭。闕第

七緣自言巳證。或有功德。讚歎三寶。或得吉羅。或我

師是故或得偷蘭虛說他得。以謀名利。邪命活故。闕

第八緣。言不了輕蘭。闕第九緣。前人不聞。或聞不了。

但蘭罪也。

若現身相者。立謂。眾僧盡坐。有人唱言。得羅漢者起。

比丘自知是凡而立者。前人若信得夷。疑者得蘭。宜

作四句。一我疑他究竟。二他疑我究竟。三自他俱疑。

四自他究竟。初言自疑者。有人唱言。得羅漢者起。比

丘即起。現得相竟。即自懷疑。疑前人為信我得。為不

信也。此則犯蘭罪。住方便也。言他究竟者。前人見起。

決心謂是羅漢也(此上一句結方便偷蘭)。二他疑自究竟。如言

得羅漢者東行。比丘即東行。前人生疑。此比丘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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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得也。其比丘自心謂。前人信我得羅漢。故曰自

究竟(此句亦蘭)。三自他俱疑。如言得羅漢著衣。比丘即著

衣。前人生疑。此比丘為得。為不得。比丘自又疑。前人

為信。為不信也(此句亦蘭也)。四自他俱究竟。如云得羅漢

者南行。比丘即南行。前人信得羅漢也。比丘又謂。前

人信我是羅漢。此句結夷。

此不淨等是小法等者。立謂。此問意云。此法是外凡。

五停心觀。謂貪欲多者。作不淨觀。嗔恚多者。作慈悲

觀。乃至覺觀多者。作數息觀等。此既淺近小法。說巳

所得。何故犯重耶。答是甘露初門者。得理資心。和神

適志。義同甘露。理通神解。說之為門。言一切聖人由

之而入者。要從初不淨觀中入道。以漸修也。五停心

觀。不淨最初。名為淺近。

欲向此說乃向彼說一切重者。立謂。本欲向張人說。

王人來替處。說時還夷。以張王雖殊。同是人故。巳下

明不犯法也。

僧殘篇

立謂。此篇從懺時。境體得名。由犯此罪。從僧乞懺。僧

是能懺之境。殘是所犯之體。故曰僧殘。若欲竪義。如

戒疏述。今聊出三門。一曰遮性。就十三中。媒及二房。

是其遮戒。餘之十戒。體是不善。故是性戒。二曰持犯

者。謂二房中具二持犯。以中含止作二持犯也。餘十

一戒。止持作犯。亦可止持作犯通十三戒。三曰僧尼

同異者。媒嫁二謗四諫。此七戒僧尼同犯。然而四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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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雖齊。各違當眾。如謀謗三戒。境罪俱等。有六

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輕。所以爾者。多云。女人煩

惱深重。難拘難制。若制與重罪。則是苦惱眾生。又女

人多在私屏。多緣多力。苦乃盈流。故輕。男子不爾。隨

事能出故重。摩觸一戒。尼重僧輕。所以然者。尼則煩

惑情重。既受摩觸。必為陵逼。容成大過。方便之內。制

尼與重名。丈夫摩捉。必無陵壞。不假深防。就限分故

制輕也。又女人貪觸情重。律有背夫從觸之相。如彼

賢愚。試之以㲲。女住男去。情有著故也。二房亦爾。僧

重尼輕。僧是多利。孤遊造房。事數故重。尼則反前故

輕。立云。今此釋相。且約僧十三而明。尼有十七。今僧

十三中。七戒與尼同犯。餘之十戒。下尼眾別行中自

明。

一令正法久住者。疏云。然婬欲惡法。正是生死之源。

障道根本。理宜制斷。令梵行清淨故也。以犯此戒。何

能維持佛法故速滅正法。今由制故正法久住故。二

止誹謗者。多論第三云。世人外道常言。沙門釋子。作

不淨行。與俗無異也。三欲生天龍善神信心者。多論

云。若作此事。雖復私屏天龍善神。一切見之也。

注云內色謂受色者。律云。謂心領納名之為受。受相

應色名為受色。即是人身。有識持者是也。立云。此約

有心識能受其色。即一切有情之類也。二外不受色

者。謂非情色也。即一切外物。無情之類。如衣物竹木

等。約為漏失境也。此非情物。不能受色也。三內外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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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兩色中間也。一邊是有情色。一邊是無情色。於

此二色中間。出精也。准五分云。內色是於巳身。外色

是他身也。風中同水法者。下至口吹。亦得是風也。注

云乃至餘境者。據律且約六境而言。准義一切萬境。

皆得為犯境也。故下持犯篇云。如漏失戒。觸緣斯犯。

何須境想。又云。漏失同然。境仍是寬。

若亂意眠有五過者。一者惡夢。案見論十二云。夢有

四種。一四大不和故夢。如見山崩地動。飛騰虗空。虎

狼賊逐等也。二先見故夢。如晝日見青黃赤白男女。

夜則夢見。三天人與故夢。或有善惡天子。為現善惡

兩夢也。四想心故夢。此人前身為福。則有善夢。誦經

禮佛等。若為惡者。則見殺盜等。前二不實。經云如夢

幻等是也。後二為實。經云但取夢相。如方等佛名所

說也。賓云。有人引見論四夢。於此義中全成無用。二

諸天不護者。立云。國王一人。有多人護。貧窮人雖有

眾多。無一人護。若一人持戒。眾多天護。若破戒者雖

復眾多。無一天護。五喜出精者。律中精有七種。謂青

黃等。以故出時。還有七種心。謂擬出青黃等也。一種

精上。既有七心。七七便成四十九心。兼一漫心。成五

十心。於前內色外色等六境上。一境有五十心。六境

是三百心也。律中出精時。有十一法。於一一法上。有

三百。合成三千三百句。皆犯殘也(下明不犯法)。

摩觸女人戒第二 身相捫摸曰摩。二境交對曰觸。

女者簡異於男。人者甄別餘趣。故曰摩觸女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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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制此戒作伴有依怙等者。以出家僧尼。善法為

伴也。准理其餘諸戒。豈不作伴。其實亦得作伴也。言

依怙者。依由仗也。怙者恃也。此是諍競根本者。謂比

丘觸他婦時。夫主聞之。特生不忍。必與比丘。而生諍

競也。不但謂捉而巳謂作大惡者。謂俗人見觸女時。

謂言比丘亦作婬欲。故曰也。

言相觸有三種者。一比丘往觸女人。二女來觸比丘。

三互來相對。亦名俱設。三段不同。今即是初。不問受

樂不受樂皆殘者。立謂。此約比丘受樂不受樂也。對

此作句。應有九百七十一句。如別記說。女來觸比丘

不必有婬心者。立謂。約女人。不必有婬心也。此律文

不了者。立謂。四分中唯明動心吉羅。不明動身犯罪

之相。今准十誦。動身則殘。若先有染心於前女後女。

來觸等者。立明。前後雖殊。而女是同。故犯殘也。此中

有二女耳。深云。唯只一女。謂比丘先起染心於此女。

此女後時。即來觸比丘。即犯蘭。動則殘。此非別有女。

還是前女也。計理。深解義長。所以然者。若無染心於

前女。前女來觸比丘。不動身受樂。但吉。只為先有染

心故。便受樂則蘭。

此又律文不了者。立謂。四分但言觸二形蘭。則不明

意在男邊也。今准十誦。意在男者蘭。意在女者殘。以

二形佩男女二根。故使觸時。心緣男女二處也。

覺境不覺境應作四句者。立云。一覺觸不覺殘。二不

覺蘭。三不覺觸不覺吉。四覺殘。初句所犯殘者。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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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身分故。伹是觸爪髮亦犯。亦犯。身根互壞相觸

者。撿十誦云。若女人身根壞。比丘摩觸得蘭。若比丘

身根壞。摩觸女人得蘭。謂男根女根俱爛壞也。

觸不能女男身得蘭者。立云。石女及不男也。撿十誦

云。若摩觸不能女人身得蘭。若比丘不能男。摩觸女

人身得蘭。祇意謂。男子黃門而是女人犯殘。謂前有

方便等者。立謂。本心擬觸女人。然前境實是女。但往

觸之時。中途轉想謂是男子。或謂黃門。而境實是女。

觸著之時犯殘。以稱本期故。又緣具故。依檢祇云。謂

是黃門。而是女人觸者殘。又云謂是男子而是女人

觸者殘。今詳鈔解錯也。何言謂前有方便心。後稱本

境。引解定非。今詳。乃是祇文於戒上。不開想疑故犯

殘耳。非開取前方便。是女人雖作黃門男子想。觸者

亦殘。相觸得五罪謂夷殘等者。案見論云。五罪者。一

者尼摩觸夷。二者僧觸得殘。三者比丘以身觸女人

衣得蘭。四者比丘以衣觸女人衣得吉。五者比丘指

挃他比丘得提(下明不犯法)。

非不犯餘罪者。謂犯不應吉羅也。

水不流斷於女人有生婬心者。約比丘有婬心向女

也。

若乞食時有端政女人持食來者。案分別功德論云。

有練若比丘乞食。逢一長者女。從女乞食。比丘與女。

二俱端正。互起染心。比丘受食。欲心既盛。意動手掉。

投飯於鉢。錯注於地。女自恠起㗛。比丘見女齒白。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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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覺悟曰。女人口中。純是骨耳。如佛語。人身中。有三

百二十骨。六百節。七十萬脉。九十萬毛孔。一孔入九

孔出。泄漏不淨。無一可貪。諦觀女身。三十六物。慘然

毛竪。專自思惟。即解身空。得須陀洹道。念曰我因女

見法。則是我善知識。今當報恩。為女說向所解觀身

法。女即心開。亦得初果。以此言之。身念為勝。

十誦四分開處猶多者。案十誦文。有諸女人。向阿脂

羅河洗浴。河水卒長。諸女被溺。諸比丘。見不敢救。女

言大德救捉我來。比丘言。佛制不得捉女人。女人又

言。大德慈悲怜愍我。何處沙門釋子。見為水漂而不

救捉。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應救捉。諸比丘便捉。婬

欲心起還放。諸女言莫放。須待到岸。以是白佛。佛言

雖有婬心起。伹捉一處莫放。到岸不應故觸。

與女麤語戒第三 先釋名婬欲鄙惡。極為不善。故

名為麤。今說其狀。表彰在口曰語。女則簡男子。人甄

非畜。此戒兩重境想。一約人女人女想疑。二約麤語

麤語想疑也。比丘性好麤語者。立云。由性好故。雖對

女麤語不得殘。唯犯蘭也。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

者。今引此言。明異前摩觸之境。前則境通死活昏睡

孩童俱犯。此則唯是活女。情有智能解婬欲意。故此

戒女異前戒女也。麤語非梵行也者。案四分律中。言

麤語者。惡說大小便道得殘。若說餘處好惡者。得蘭

也。消蘇著赤衣形露者。案四分調部中云。時有比丘。

往白衣家。有女人消蘇形露。比丘見巳語言。汝消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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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言大德爾。我消蘇。比丘嘿然生疑。佛言說不了了

蘭。復有乞食比丘。往白衣家時。著赤色衣女人形露。

比丘見巳。語言。汝赤衣。彼答言我著赤衣。比丘嘿然

生疑。佛言不了了故蘭。賓云。比丘意欲名彼女形。為

消蘇。為赤衣。然不了了故蘭。彼了知即殘也。此赤衣

事與前消蘇事別。是兩女人也。立云。其必向若知比

丘此言。是調挵者殘。由不知是調挵故蘭。僧祇云。比

丘見女人新染衣形著露者。有比丘乞食。至一家。女

人著新染色衣坐。正形體露。比丘見巳。欲心起。即語

言姉妹太赤。答言。阿闍梨。此新染衣是。比丘生疑問

佛。佛問何心。答欲心。佛遣一比丘問彼女人解不。比

丘即問上事。女即具答。比丘後還白佛。佛言解義不

解味蘭。解者不解義蘭。義味俱解殘。不解越毗尼。言

義味者。首疏云。昧者是語。義者是理也。出語表事周

圓曰味也。理是語下所表之旨故曰也。義味俱解殘。

互解蘭。俱不解越。若准五分具有彼此互向麤語者。

立謂。比丘向女說麤語犯殘可知。比丘受女麤語亦

結殘也。謂女於比丘前麤語。染心相領。亦同犯也。依

檢五分。不見此文。恐鈔者錯指耳。案十誦云。比丘在

女前。贊歎三瘡門。形色端正。不大不小。及毀呰三瘡

門。隨意作如是事皆殘。若女人在比丘前。讚嘆三瘡

門。形色端正。及毀呰言三瘡門形色不好。乃至比丘

前。乞三瘡門中隨意作者。我隨汝意與。是中比丘隨

順其心。少多語出。一一語皆犯。下嘆身戒亦同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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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於女前。嘆身索欲犯殘。若女來比丘前。自嘆身

等亦殘也。又戒疏解云。下嘆身戒同者。同此麤語戒。

女必命根不斷。有智解婬欲語者也。不同上觸身戒

女。通於死活昏睡等。下明不犯法也。

歎身戒第四 制意者。良以惑染深厚。展轉相纏。自

歎巳身。意規婬欲。出家離染。彌所不應。水內火然。特

乖宜望。招譏納醜。故制僧殘。釋名者。言多巧伏。美巳

之善。意專在欲。言現清淨。蕩逸其情。妄謂歡適。招誘

令施。因說情懷。故言也。

媒人戒第五 此戒亦兩重境想。謂人女人女想。及

媒嫁嫁嫁想疑等也。媒者謀也。合媾兩情。以成昏禮。

計度二姓。用為好合故曰也。首疏問一時多媒嫁多

男女。得幾罪。答准祇文。多少不定。若各各別受男家

語。得多吉羅。各各別向女家說。得多蘭。集多家。一時

報。得一殘。若一時多受男家語有一吉。別求者。得多

蘭。一時通報一殘。若各各別受別說別報。多吉多蘭

多殘。若一時受說。一時報。一吉一蘭一殘。除二道巳

者。立謂。大小便二道也。媒餘處身分口等但得蘭也。

又云媒口亦合犯殘。然今但舉二處者略也。應合言

除三道巳。然無有媒口之事。故不明也(未詳)。不能男女

者。謂黃門石女也。白二差人媒一切僧殘者。立謂。四

分調部中。諸比丘白二媒嫁也。若僧同和。一一僧各

犯殘。若僧物供給媒具。犯盜重也。今時雖不作羯磨。

以眾同和。亦合殘也。若指復為媒者。案十誦文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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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一懷妊女。一懷妊男。比丘媒合得蘭。立云。見他

有胎。定知生子。許後為媒也。賓云。以其事奢故。結方

便蘭也。言及自媒者。謂比丘自問女家欲求為婦也。

以語書指印等者。此中參互作。得四萬四千八百句。

初純語作四句。一自受男家語。自持語。往女家。自持

語。報男家。二自受男家語。自持語。往女家。遣使持語。

報男家。三自受男家語。遣使持語。往女家。自持語報

男家。四自受男家語。遣使持語。往女家。遣使持語報

男家。第二段將書怗作四句。一自受男家語。自持書。

往女家。自持書報男家。二自受男家語。自持書。往女

家。遣使持書。報男家。三自受男家語。遣使持書。往女

家。自持書報男家。四自受男家語。遣使持書。往女家。

持書報男家如是巳後乃至指印。現相。來帖。一事巳

上。有四句。四四成十六。一事中既有十六。成四个十

六句。合成六十四句。又三事相帖作句。亦有四段。一

段中。有三事。第一段四句者。一自受男家語。自往問

女家。自性報男家。三句中。俱安自持語。二自受男家

書。自持書。往女家。自持書。報男家。三自受男家指印。

自持指印。往女家。自持指印。報男家。且除現相。如是

巳後。若與現相則。除指印等四。迴作一句中如前。自

為遣使句中。當分自有四句。於三事中。有四句。三四

成十二句。一段既有十二。四段則成四十八。并前六

十四。合成一百一十二句也。乃至歸婦。私通。黃門。三

道。男子。畜生等三趣。各作句如上。女中又有二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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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謂父護。母護等。合成四萬四千八百句也。其鈔文

不出現相。但有三事耳。指印者。昔解以指節為印也。

賓云。不然。乃是將手指上文橫竪有異。善惡吉凶。皆

有表彰。若示橫文凶竪文吉。文表所求。尅不尅等。則

知女家許不許也。言現相者。先與男女家期契。若見

我來。著弊衣。持空鉢。即知不許。婚事不成等。見我著

好衣。持滿鉢。則是所求和合之相也。僧祇勸歸婦早

還等者。首疏引僧祇云。若主人畜多婦妄不均鬪諍。

一婦私求比丘。即為和平。若夫婦鬪諍。不便勸和合

皆蘭。若婦女還家。比丘到舍使勸早還者蘭。畏他夫

嗔不得合會故也。下明不犯法也。

四分律鈔批卷第八本

四分律鈔批卷第八末

無主房戒第六 初明制意。出家之士。理無滯着。隨

事將擬。即堪修道。有信施量時而受。縱有經營。安身

便罷。今乃廣作。煩勞不少。是以聖制。次釋名者。身獨

運造。故曰無主。專任在巳。故曰僧不處分。大非法限。

故稱過量。故曰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過起廣野

中諸比丘。由造私房。乞求無度。俗生猒弊。濫及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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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迦葉。後時入村乞食。居士迯叛。謂乞人來處從

我曹。乞索財物。迦葉恠問方曉其源。還白世尊。即便

出界。到暮非人復來。白佛。由伐神樹傷損神子。佛復

但舉非人來白。不言迦葉以護人心故也。

長巳貪結者。立云。既多乞求。遂乖少欲知足之道。貪

煩惱故。曰長貪結也。檀越施雖無厭。而受者應知之

也。律緣起中。佛敘昔從鳥乞毛事(云云)。准祇第六云。

暮鳥集時。比丘言。汝釋軍多鳥。各乞一毛。我今須用

眾鳥。少時無聲寂然。不得巳。各拔一毛著地。晨朝復

乞。時眾鳥。即便移去。異處一宿。不樂彼尋復來還。比

丘復乞。一一復與。眾鳥念言。今此沙門。奇異喜乞。恐

我不久毛衣都盡。段肉在地。不能復飛。當如之何。便

共議言。我等當去。不復宜還。惱亂人非人者。多事乞。

壞俗深信。故曰惱人。斬伐樹木。壞鬼神樹。夭傷彼命。

惱非人也。單就伐樹邊。立惱亂三趣也。斫此神樹。傷

害神兒。惱非人趣也。世人藉此樹覆蔭涼樂。律明此

樹下。容五百乘車。世人經過。用為止息。此人趣也。一

切虫鳥。依之為舍。此惱傍生趣也。或自損行違慈道

者。專事造房。廢修出業。名自損行也。賓云。或自損者。

據難處也。容有師子虎狼食噉比丘也。平治土地。殺

傷虫蟻。是曰違慈道也。上釋五過義竟。

巳下正明其緣。六緣成犯。第四過量不處分想者。首

問曰。處分羯磨防妨難不。答不防。若爾說淨應不防

長。解此中若有防難。本不聽處分。要無方聽。是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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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防難。說淨是懸防過限。是以說淨得防長。正由

處分不防難故。處分竟猶得難生。說淨正防長故。說

淨竟。必無長過。是以不並。此戒四重境想。一無主。二

不處分。三無妨。四無難。

多論末後二搏泥未竟輕偷蘭者。立明。表事未成故。

不結根本也。必決心罷雖搏泥在者。同下善見亦殘。

案僧祇文。團泥者。謂用團泥覆屋。非謂泥壁。知之也。

若自身受用吉者。立明。自作犯殘。後若受用又得吉

也。

平治如皷面乃至長六搩手廣四搩不須乞處分者。

立謂。此善見文。其量小於四分也。

僧祇佛搩手長二尺四寸者。心疏云。此僧祇律翻在

宋朝。正當元魏之代所用一尺。當於宋家尺二。聞傳

佛教。從北自南。則有魏尺當於佛磔(謂則將佛礫依於魏尺也)。所

以五分二尺則為定者。此律翻在東晉。于時道生智

嚴。並是名士。既明曆緯。又善方言。所以通於東西。定

於尺秤。誠有由矣。南尺本是姬周所用。從秦漢魏並

無改張。普氏南遷斯法永定。元魏撥亂。文籍焚除。無

所依准。故隋世立用古尺二。今觀魏一尺。即唐雜令

還如此。

凡人一肘半者。立云。長尺八九寸。由翻經有南北二

國者。立謂。江寧即南朝也。洛陽即北朝。故曰二國也。

南朝三藏。翻譯。多明小尺。即姬周尺也。北朝三藏。所

翻譯。多明大尺。即魏尺也。今唐之尺。尺有二寸。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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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尺也。各相矛盾者。謂言義相違反也。即上律論所

明。搩手不定。論中自矛盾。律中亦矛盾。以論望律。復

有矛盾也。如善見佛搩手長。人三搩手。了論則二尺

四寸。多論凡人一肘半。此並論有矛盾也。五分佛搩

手長二尺。僧祇二尺四寸。此是律矛盾也。今通計會

用五分二尺為允。然用尺雖諸家不同。約取姬周為

定。姬是姓也。周是國號。有兩種故。標姓以簡之。斯時

用尺同今南吳小尺也。姬升者。即今小斗也。三升當

今唐家一升也。姬秤者。今藥稱是也。三兩為唐稱一

兩。可知。矛盾義韓子云。楚人有鬻矛盾者。譽其矛曰。

此矛極利。物無不陷。復譽其盾曰。此盾極堅。物莫能

陷。人謂之曰。以子予。陷子之盾。何如義不能答也。鬻

者貿也。案說文云。矛長二丈。建於兵車也。盾可識耳

故隋煬帝者。此是揚廣也。死後立謚。應師云。江東呼

火熾猛。為煬。說文云煬𤍜也。炙也。案煬向火也。謂向

火而炙物也。廣疋云煬熱也。立云。今言煬帝者。以隋

時多旱。故作此名也。又解。隋後主無道。多擅造醋毒

百姓。决金溝鑿新河。征遼東[充-儿+干]楊都。致大業末年。天

下喪亂。物無安堵。熱惱人心。因茲失位。故諡曰煬帝。

謚者桂花珠叢云。音示。謂行(去聲)迹也。大夫以上。死後

以其生時行迹為號。謂謚也。要沒後立斯名也。帝王

及三公。得立謚。自餘凡庶。不合也。若如隱士賢人。亦

得立之。如郭林宗死後。立謚為靜節先生。如陶隱居

(即陶弘景也)死後立謚為貞白先生即如世人生子三歲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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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年二十曰弱冠。為立字。以表其德也。欲明煬帝博

通經史。廣許尺秤。制用斗秤尺等。還准姬周古法尺

秤斗也。望前從周秦漢魏並用斯尺秤。至元魏撥亂

文籍。被焚。無可依准。至隋陽廣始立。還用斯尺。唐朝

御宇。任世兩用者。立謂。宇者訓覆也。任由當也。明今

唐家用大小二尺。用為准則。不局大秤也。南吳小尺

斗。即世盛行。藥家小秤。至今不改。又復今國家。漏尅

等量。其尺度皆存小尺。乃應於律曆。且如今時取針

灸之穴量其分寸。若用大尺。全不相當。准論以言者。

有人云。多論也。此為率者。濟云。率由則也。如輕重儀

記(云云)。

既不達道俗二制者。俗制則是唐尺。道制則是姬周

尺也。所以姬尺曰道制者。謂律中搩手斗量。以依古

法故也。

文軌無二者。立云。文者文書典籍。軌者法式軌則也。

及論用尺五種不同者。立謂。一是唐尺當姬周尺二

寸也。二姬周尺今江東盛用也。三是洛州尺。長唐尺

二寸(如姬周尺四寸巳上)。四者山東羅歌尺長唐尺四寸。此據

大尺為言。若論姬周尺當尺六寸巳上。五是南吳所

用小姬周尺(可八寸也)。然戒疏中。但有四種尺。今訪南吳。

無有小姬周之尺也。今詳上解。並是夢傳。現今所行。

有三種尺○二唐尺三羅歌尺。鈔中五字應是錯耳。

合作三也。衡量無事不平者。案衡者平也。謂秤上橫

木也。量者即斗尺之量也。閻浮並用豈直姬周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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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言百王不易即其義也。尺秤依古彌彰上言者。立

謂。據此鉢量。云三斗者。可得依大斗。若依大斗。上品

之鉢。則有三斗。則小斗一石巳下。豈有此鉢也。明其

所用約姬周小斗。斗既如此。尺秤准知。須依古昔。姬

周。其義符合。故言彌彰也。六尺為步者。豈論大尺明

依小尺是也。忽絲為先者。此明度之所起也。筭經云。

度始起於忽也。蝅口初出名忽。十忽為一絲。十絲為

一毫。十毫曰𨤲。十𨤲曰分。十分曰寸。十寸曰尺。十尺

曰丈。十丈曰引。四十尺曰匹。五十尺曰端也。

及以關輔者。即關內京師也。關有多別。京師正東華

州界有障關。東北蒲州有蒲津關。傍黃河上至龍門

有龍門關。更傍河上至綏州有永和關。傍河上至銀

州有孟門關。至勝州界有合河關(巳上在京師北)。西北至注

州渭州中間有龍山關。更北出有水[石*夷]關。入蘭州界

有金城關。傍河東上至會州有會寧關。更河西西上

至河州有鳳林關。正西過岐州至龍州有大振關。又

有安夷關西南向益州道至岐州南有散關。至鳳州

有甘亭關。至利州界有百牢關。西南向梁州也。州道

有駱谷關(帶)。南向璧州開州有子牛關(此在終南山子午各中)

正南向余州房州道有義谷關。東南向商州至藍田

縣界有藍田關。輔者助也。有三輔。如前序廣釋之也。

反光九代者。自漢至唐正有九代。其間諸師不能通

明此之尺秤。余皆定此分量。望前九代。明白可知也。

以其上來所明尺量。律論矛盾。言義相乖。不可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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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不可以博解。古來執諍。連代不消。今我冠通。非反

光何謂也。

明內為言者。謂其房量從房內量取也。濟云。戶限之

內名為明內。戶限之外名為明外。謂明暗之明也。邊

壁高一丈二尺者。此謂高下若斯也。草車者。聊舉今

時載草車也。

尸陀林者。正言尸多婆那。此名寒林。其林幽遂而寒。

因以名也。在王舍城側死人送其中。今總指弃屍之

處。多尸陀取彼名也。王誌護處者。立謂。如今國家苑

園陵處是也。四周不通十二桄梯者。有十二桄。一桄

間拳一肘。一肘尺九寸。通計十二桄。有二丈二尺八

寸地也。明其房處四邊逼他田園等。中間若容此十

二桄梯迴轉。通車馬過。則名無妨也。若南面逼水。不

通此車梯。或北邊逼山。東西逼官園墓樹。不容車梯

迴轉。皆名妨處。引據善見文如上明也。若准下十誦。

四邊伹一尋。即名無妨謂七尺也。量謂部別不同。

欲於中住必須隔斷者。立明。若依巖穴等處。住其中。

若寬闊料理費功故。使隔作齊域。又須僧羯磨處分

聽許。

不得羯磨四人往彼等者。立明。羯磨不得被四人也。

一番但齊三人。令往彼處分也。有四種人一越年等

者。依撿祇文云。若比丘將諸比丘。指授房處。若他界

僧。不名指授一也。若先年豫指授二也。若僧中一人

不作房。乃至二三人不作餘並作房者。亦不名指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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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也。若妨難處是處不名指授(四也)。此文意明不得異

界僧來為指授羯磨處分。又不得越年指授。又不得

指授妨難處等。言一越年者。濟云。古人相承謬解云。

年八十巳上老僧名為越年也。引人既老不堪為他

指授也。今不同此解。謂去年乞法。今年始造故不成

也。和上云。乞法經年方始作也。謂從僧乞處分經年

不造也。首疏云。若沙彌時乞處分巳。至大比丘竟方

作房。此人更不須乞。位雖不同委僧巳足人復不異

故不須也。又云人雖不異。具不具別。僧或安處不同

故須更乞。二異界僧者。如前祇解。三作私房多者。立

謂。造處不同故須乞二異界僧者。私房人界內極多。

不得為他處分也。賓云。且如一界有百人。八十人巳

作私房。餘二十人人更不得作。眾僧不得與羯磨法。

四妨難二處者。妨難二處不合處分造也。

薩婆多云處分得作餘處不得者。首問曰。此處分法

為與人相應。為與處相應。答界與指授此羯磨法與

處相應。不與人相應。何以故。論云。處分處得作。餘處

不得故。問既處分法與處相應。餘人就上不得作房

者。結界竟與處相應。餘人亦應不得作一切羯磨。答

結界時。無人乞。復不稱人名。法無所局。故此僧結竟

餘僧得作。處分羯磨。前人乞授此處。作僧妨。復稱人

名。與作羯磨法。別有所屬。餘人不得作。故婆論云。若

人就此房上作重房。房主聽得作。無不處分罪。以就

他私房上作屋非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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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互過減僧殘等者。立云。律有九句不同。長衣三三分

之。初三句者。一長中過。廣中過(房殘衣提)。二長中過。廣中

如(房殘衣提)。三長中過。廣中減(房殘衣不犯)。准多論衣吉。次三

句者。一長中如。廣中過(房殘衣提)。二長中如。廣中如(房不犯衣

提)三長中如。廣中減(並不犯)。後三句者。一長中減。廣中

過(房犯衣不犯)。二長中減。廣中如(並不犯)。三長中減。廣中減

(並不犯)。謂房是過量中制。衣就如量中制。故不同也。若

段段計人分滿過量亦犯者。立明。其房既大。雖多人

共造。若計人多少。人人外猶長者成房人得殘。

答此房為造作故犯者。立明。房是自造。惱亂處深故。

伹互過即結殘罪。長衣體非自造。但由貪畜。過相是

輕。俱過方犯。

若教他作受教者過量犯者。立明。此言雙科二人之

罪。語中該含。謂能教所教俱犯。但犯有輕重。未即出

罪體。下乃解云。若是房主殘。巧師得蘭。巧師即屬所

教也。戒疏云。教他作房亦同犯罪。為他造非法故。律

中但言受教者。犯不出罪名。所以不定者。若作過者。

是房主則重。巧師則輕故也。礪云。若教他作受教者。

犯者。為欲一言通結二故。直言犯也。若言犯殘則。不

攝巧師之蘭。若言犯蘭。則不攝房主之殘。故直總言

犯。巳下明不犯法也。

為僧多人不犯者。景云。此為僧多。非別人多也。心疏

云。多人住者。以擬多人住故。非多人共造也。

有主房戒第七 此戒三重境想。由有主故。無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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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問前後皆房所以分二戒者。答同少多故。不可合

也。何者。一有主無主異。二有量無量異。三羯磨法中

相番是異。有斯三別故。所以分為二戒也。

僧不許賣得罪者。既是私房。他欲行遠行。或時巳隨

彼分處。或賣。或與人。僧若不許其賣。僧即得罪。若行

巳前不處分。死後方屬僧耳(下明不犯法)。

無根罪謗戒第八 此下六戒。僧尼同犯。先明制意

者。夫出家同住。和合為先。迭相衛護。許不相惱。今乃

懷嗔。撗搆重事誣人。自壞心行。增長生死。以滅正法。

又復塵坌良善。甄在眾外。惱他一生。廢修正業。欺罔

事深。特須聖制。內無三實。名曰無根。假說四夷。名為

重。妄搆加誣。稱之曰謗。無根謗非是戒。但是戒家所

防。戒是能防。謗是所防。能所通舉。故曰也。緣中沓婆

比丘十誦名陀驃。十四出家。十六證羅漢。分臥具時。

不須燈燭。其人左手小指。出大光。右手持。與僧指臥

具處。五分第二云。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手示

臥具處。時有遠方。聞有是德。皆作是念。我當往彼。問

訊世尊。并見陀羅。及現神力。見論云。入火光三昧者。

此是第四禪定。禪定起巳。放右手第二指。以為光明。

須臾名聞滿閻浮地。諸比丘。從遠方欲齊神力。沓婆

自隨一比丘。為安止住處。其餘比丘。安止住處。悉是

化身。如真身無異。多論問曰。佛法道理。罪當發露。功

德覆藏。何故放光。自顯巳德。答顯德有二。一為利養

名聞故。二為佛法眾生故。若為佛法眾生。隨時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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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障礙。但沓婆手出光者。婆論云。有八因緣。手出

火光。一為止誹謗。顯巳無愛恚怖痴。如佛為婆羅門

女謗。智論云。旃遮婆羅門女繫木盂。作腹謗佛。共我

私通故有娠(音身)。佛報言。我有十力四無所畏等。豈有

此事耶。舍利弗。神力為鼠嚙。十力可亦是顯德耶。二

息學問坐禪比丘。見營僧事者。意生輕毀。手出火光。

滅相輕毀勝負心故。三為折伏山林比丘高慢心故。

常謂城傍比丘。恒在亂心。是故沓婆。雖在事亂。神力

故出光。別僧臥具。伏彼高慢心也。四為現精進果報。

以勵解怠者。故五為增長施主善根故。六為現被謗。

心不退故。七欲現僧有大威德故。分臥具者。神力乃

爾。況復諸余大德。寧不高勝。八為愛惜正業。今不廢

缺。常在定心。兼知臥具。僧和得辦。故四分云。其人為

僧知事。常入火光三昧。一手放光。一手指授臥具。時

有五百客比丘來至。夜沓婆各各一時。遍照五百。一

時授臥具(云云)。

為護自行令法久住者。立謂。謗他。自犯僧殘。名壞自

行也。行既壞。不能秉法。被時使千歲不墜。闕任持之

益。今則反此。故曰令法久住也。令梵行者安樂修道

者。內實無犯。外被加誣。惱亂賢良。廢修道業。今制此

戒。則得靜緣修道也。

以謗假虗成者。立謂。謗假虗為體則不名謗。故謗時

藉妄成。無別結妄罪。今鈔主義通云。必有誑僧之心。亦

兼妄罪。如殺父羅漢等者。以父修道。證得羅漢。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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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之。違恩養邊一逆。損世福田邊一逆。案五分十六

云。優延王有一夫人。王放出家。得阿那含。生梵天上。

飛來空中。勸王出家。即釋王位。付太子巳。出家學道。

在城左右。止林樹下。太子見父。恒恐還奪。時王比丘

未曾見佛。欲往禮敬。念巳便行。遂忘坐具。須臾還取。

子見王還。恐其將勑人速殺。凡是沙門亦盡殺之。使

受王命。比丘言。我出家。所求未有所獲。汝小寬我。使

者聽之。即懃思惟。得須陀洹。如是四返。得四沙門果。

便語使者。汝可隨意。還語汝王。我不貪位。行忘坐具。

所以暫還。汝為殺我。便是殺父。殺阿羅漢。念汝長夜

受大苦耳。言巳就死。使還白王。知王聞此語。血從口

出。生身入大地獄。時瓶沙王與其隣國。先聞其教盡

殺沙門。恐入巳界。勑人守護諸伽藍門。今別此義。明

謗時兼有妄罪也。勵云。善見無別提罪者。難曰。如我

為欲損主假殺畜生。不應損主得重。害命得提。答謗

定假虗。無有謗而非虗者。是故一罪。盜則不定。自有

損主。不假殺生。盜布絹是也。自有損主。又假畜生。即

如殺他畜生是也。非一向相假損主害命。二境別故

得二罪。謗則不爾。要假虗成。唯有一罪。此勵律師意

也。亮云。應作兩合四句。相對辨之。一是損主非殺畜。

盜錢絹是。二是殺畜非損主。殺野畜是。三是損主是

殺畜。盜殺猪羊是。四俱非。取無主物是。將謗對辨四

句者。一是妄非謗。違想者是。二是謗非妄(理無此句)三是

謗是妄。即相假者是。四俱非。清淨比丘也。即闕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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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與盜非類。

除下三眾二者。謂此二字□□上句。明其下三眾。只

是二部攝耳。心疏問所以謗下三眾輕者。解云。謗惱

情微。不廢修行。又所犯名輕。能謗非重。如打奪。上二

則重。下三便輕。若爾何故。隨舉中。沙彌與大僧齊者。

答莫非違眾是同。所以大小齊結。若爾違眾是一故。

同犯隨者。僧尼互隨。亦齊約眾。罪分輕重(尼隨順被舉比丘。得

夷。僧隨。但得提吉)者。答尼隨有教可傍故夷。僧則反前故吉。

又問何故何故謗尼同大僧。打尼同小學者。答打

據位卑。謗約修行。不同餘律打謗同罪。言想心謂淨

不妨實不淨者。立云。所謗之人。雖實不淨。但能謗之

人。而作淨想。謗則得殘。不問境之淨穢。但使作淨想。

謗則犯也。准戒疏中。諸釋不同。初云雖是比丘。要須

體淨。如戒本中非波羅夷比丘。以無根謗等故也。又

如駈他出聚出房。淨者犯故。若爾何故律文彼人不

清淨。謗者犯殘者。答云。此謂犯下四篇耳。若爾何故

打犯重墮者。答相惱約位。謗就治罸。故清濁須別。又

一解云。謗不淨者亦犯。夫論眾法。伹取見聞。故違見

淨。說他言犯。自惱惱他。故清濁同罪。不可如緣。如初

戒緣豈有尼也。戒本言非波羅夷比丘等者。據緣起

說。亦句就於謗者情想淨者。何由加謗故也。故律云

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謗故成殘。如犯重打提之相

也。上來解者相從出之。然不如律遮法中云。若遮無

根無餘作者不成遮。治其謗罪。無餘者是重。作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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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何得復言。有人問曰。若使所謗實不淨。能謗作

淨解。向他道不淨。得殘者。我前境實非人。心中作人

想。隨想行殺。應得夷罪。若所殺實非人。我亦所謗實

不淨。心中作淨解。亦心中作人解。若使淨想。說不淨。

便得殘者。亦應人想殺非人同得夷耶。若言謗他是

惡望心故結罪。殺人心極惡。何為非大重。此既是齊。

何故不淨淨想謗殘。非人人想殺有輕重。謗殺二想。

境心俱違。有何義理因果不等。答謗就心虗為義。殺

惟心境俱實故也。若遮無根無餘作不成等者。立謂。

遮是舉義也。無餘是犯重巳。眾法絕分名無餘。明其

雖犯無餘之罪。而舉者未委三根。不成舉也。須治其

謗罪。此義出遮揵度中。

若不是者我便不受者。案善見云。法師曰。能謗者。至

僧前。白僧言。願諸大德。為我等。歡喜奉行。眾僧應為

判此事。若言眾僧。為我判此事。莫停。若是者。我當受

持。若不是者。我不受。若作如是語者。眾僧語謗者言。

汝且禮佛等。一如鈔文(云云)。方問被謗之僧依法斷

之者。立謂。能舉。之人。既先是不可信人不得即信其

言。須作如上方便巳。若心懦巳。方可喚所舉之人。問

其實情。若實有犯。須治其罪。若不實者。即須依法治

其謗罪也。

巳下明不犯法一真實者。立云。實犯婬盜殺妄也。二

想實者。謂實於前人作犯云罪想。若違想說則是心

想虗謬則成謗也。三事實者。立云。如殺一張人。還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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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殺張人也。此准十誦十一也。故彼云。若自言殺父

謗言殺母殘。四三根不互實者。若見云見。聞云聞。名

為不互。若見稱聞。聞稱疑。並成謗也。礪云。觀視青等。

稱之為見。納響飡聲曰聞。論言眼識隨生見。耳識隨

生聞。見聞之後。猶豫不决。心無定執。號之為疑。五四

戒不互實者。如自言犯盜。即謗言犯婬。則名互也。賓

云。此上五實。下四可爾。第一真實者。隨應餘攝。不應

別立。

假根謗戒第九 犯緣制意同前。但以假為異。礪問。

二俱是謗。分作二戒者何。答若望無根處。齊橫起不

別。理應合制。但前是無根。次是假根。是故須離。又問

三根謗人。各別得罪。何以合一義。若望得罪。不必相

假。亦應立三。但為無根處。齊得罪義等。又復容有共

證一犯。是以合制。緣起如律。至時付在說者(云云)。案

多論云。陀驃比丘過去迦葉佛時。曾作知食人。時有

練若比丘。是阿羅漢。儀容端正。在路而行。有一女人。

見生染愛。隨觀不捨。時知食人。見其如是。謂先與交

通。尋作是言。此比丘。必與是女。共作惡法。以謗賢聖

故。墮在地獄。罪畢得出。以本善業。值佛得道。殘業力

故。受此誣謗。案雜寶藏云。迦葉佛時有年少比丘。面

目端正。顏貌美妙。乞食未還。有一女人。惑著欲色。看

比丘眼不捨離。沓婆比丘。時為倉監。會見此女。隨逐

比丘。即便謗言。此女必與彼比丘通。由是因緣。墮三

惡道。乃至今日。餘殃不盡猶被誹謗。又以過去迦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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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時。出家學道。今得羅漢。

一對異趣者。立謂。見羊行婬。便言。見人將畜謗人。人

畜兩殊。名為異趣。二異罪者。立謂。見犯下聚。以初篇

謗也。亦云見犯殺盜。謗言犯婬。三異人者。戒疏云。謂

見比丘與所謗者。名姓相同。以彼人犯。用謗此人故

也。四異時者。立云。見昨日犯。云今日犯。乃至朝見云

暮也。戒疏云。約在家出家時異。在家時犯。非今非也。

又云。謂所謗之人犯罪。非濫。僧即覆撿。罪是異時。亦

治其謗。五假響者。若比丘自語聞響聲乘響來謗故

亦犯也。謂能謗人。於山谷中呌云。某甲比丘犯婬盜

等。響聲隨應即乘此響聲。將此為根。便云我聞。此比

丘犯等。亦成謗也。

破僧違諫戒第十 制意如戒疏(云云)。邪法改真。分

眾異軌。稱為破僧。固執不捨。名曰違諫。戒是能防之

行也。然破僧非殘。但違諫故殘也。僧有二種。若破法

輪僧重蘭。若破羯磨僧輕蘭。案首疏云。僧通凡聖。實

乃無量。今舉要略。就教分二。一羯磨僧。以無勝德可

彰。就應羯磨教法和合。以標其德故曰也。二名法輪

僧。佛說淨教。契理之說。軌成行者。名之為法。即以此

法。能摧結使。轉凡為聖。名之曰輪。若就體說。輪以無

漏空觀為體。所以名輪者。就喻得名。如重輪寶。以真

實為體。如前空觀無漏等。今言破者。破十輪家法。無

別法輪僧可破。此法是成僧之因。若言羯磨。是御僧

之法。唯局大僧。一界之內。各別羯磨。不成辨。破此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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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破羯磨僧家法。不破羯磨僧。此亦是成僧之因。此

皆就事辨破也。僧體者。論云。或指非心為體。今律家

辨僧。是假名。攬四以成僧。四外無別體。指四人為體。

故律云。僧者四人。若過四人等是也(云云)。約法就行。

辨破法輪僧者。指八正道以之為輪。正語正業正命

三。是戒數為軗。正見正思惟二。是慧數為輻。正念正

定二。是定數為輞。正方便。是精進數。是輪轉。合此四

成共一治。能輾生死。故名輪也。頌曰。語業命三戒數

軗。正見正思慧數輻。正念正定定數輞。方便精進數

輪轉。令調達於伽耶山立邪三寶。自稱是佛。替正佛

寶。說五邪法替於八正法寶。立三聞等四。替正僧寶。

使三千世界。法輪不轉。禪誦不行。此曰破法輪僧也

(云云)。

此違諫戒逮于下篇者。謂及下第三篇。九十中。阿利

吒比丘。說欲不障道。亦有別人設諫。當世寡用者。明

此違諫之事。縱有其過。闕不設諫。此法既希。時所不

行。今亦略却。故云寡用也。或但有因未辨果者。謂此

破僧之事。當今無佛。與誰競化。故無畢竟破僧之罪。

今若生此心。或僧眾爭競。不和。乃是其因。既無成破

僧之逆。則闕違諫之殘。故曰未辨果也。局佛在世等

者。將下引雜心頌來此說大好。故下雜心頌云。未結

界前後。牟尼巳涅槃。息內未生時。及無第一雙。於此

六時中。不名破法輪。注云即此二破僧者。立謂。主伴

為二也。如調達是主。破僧違諫也。三聞等四是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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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僧違諫也。

至如污家擯謗者。立謂。以略提舉下文也。不妨惡行

行寔網生者。立云。網是法也。明其污家惡行。非是殘

罪。以違僧諫故。諫是法網。因違諫故。故結殘也。罪從

違諫法下而生。諫是法網。故云網生。欲明僧殘罪行

從教網中生也。深云。末代比丘。雖作惡行。時無諫設。

諫事雖廢。有惡行者。必違教網。既羅教網。故致獲罪。

罪由網生。故曰也。謂既作惡行。行羅網也。又云。以於

俗前。行此惡行。壞於俗信。使彼此獲罪。由比丘惡行。

以罪網其前人。故言網生。生謂俗人眾生之類也。或

辨相事可通行者。立謂。且如污家等戒。自種華果。令人

種等。此皆辨相也。事可通行者。謂此經華果等。事通

惡也。若為佛法等種。此曰善事。是通也。若為俗人種

者。則是惡事。曰塞也。今雖辨此污家之相。相有通塞。

故曰事可通行等也。深云。此明諸諫事。時雖同廢。所

以我今辨其相者。使人識知持犯進否。通須行護。故

曰通行。或可依而不犯者。何妨應有此人也。且如破

僧事。末代是無。諫事亦無。今辨其相者。恐有人別食

別布薩。還是破僧之因。今略辨其相。使通識其相。行

護莫犯。故曰通行也。或開緣乃當時要者。立明。如污

家戒。既開為佛法。種華菓。使人採華。將供養佛。既是

時要。開緣則當也。以開通文中。開將供佛無罪有福。

是時要也。又如下文飲食。與病人及父母等。是其開

緣。豈非時要。又如諸違諫得殘。開文云。若能諫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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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法違則不犯。又如破惡知識欲作惡行事。破則無

罪。不犯破僧。此皆要也。

理非可犯者。謂大師晦跡雙林。今復與誰競化。既無

此事。故曰非可犯也。今試列者。為令新學識相也。一

先明立邪三寶者。知調達稱佛。替正佛寶。說五邪法。

替正法寶。三聞達多等四。替正僧寶。故曰也。第三羯

磨竟者。祇第七云。三諫不止。比丘白佛。佛言提婆達

多。過去世時。巳曾如是拒諫遭苦。過去有婆羅門。於

曠野中。造立義井。時日向暮。有群野干。飲池殘水。有

野干主。不飲池水。內頭鑵中。飲巳戴鑵。高舉撲破。鑵

口貫頭。以此為樂。諸野干輩諫言。莫爾。野干主言。我

但快心。那知他事。如是乃至破十四鑵。數諫不止。井

主察見。便作木鑵。堅固難破。令入頭易。使出頭難。持

著井邊。捉杖伺之。向暮如前。飲訖便撲。不能令破。井

主執杖。打殺野干。空中有天。說此偈言。知識慈心語。

俍戾不受諫。守頑招此禍。自喪其自命。如是痴野干。

遭此木鑵苦。佛告諸比丘。野干主者。調達是也。群野

干者。今諸比丘是。過去巳然。今不受諫。當墮惡道。長

夜受苦。

廣如戒本疏者。案彼云。自雙林軫慧日潛暉。法輪既

[寢-爿+(攸-ㄆ)]。孰為爭破。然邪正二部。人法四依。業風驟激。妄海

驚波。破法輪僧。末代所無。羯磨僧或容時有。故今約

以二破。對簡是非。雜心論云。三方極少八。是則羯磨

壞。閻浮提有九。是則法輪壞。言九者。調達邪佛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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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寶。所說五邪。替正法寶。三聞等四。替正僧寶(巳上約能

破)。正部四僧(此約所破)。故所以非則成破也。所以者何。如

來不入十數者。俱舍云。破在別處。不親對世尊。一以

如來不可輕逼。二以言教最可信受。故心論云。大師

在眾中。彼無威光故。一約處辨破。破羯磨通三方。北

方無法。三方有佛弟子。得秉羯磨。破法輪僧者。局南

方可知。二約數如前說。三約時者。法輪局佛在世。涅

槃後無。羯磨通佛世及滅後。俱有破義。四約人者。法

輪要是大僧。羯磨通於尼眾。然尼女報。號佛無信。下

三眾未具。不合羯磨也。破羯磨者。不假號佛。故尼通

有。就大僧中。要是清淨。就清淨中。要是博聞多智。多

智中。要是見行。非是愛行。愛行懦弱。善惡不竟。見行

剛烈。善惡決暢。故心論偈云。未結界前後。牟尼巳涅

槃。息肉未生時。及無第一雙。於六時中。不名破法輪。

礪釋云。未結界者。以能破之人。僧秉羯磨。要在界內。

所破之人。通界內外。但受邪化。即有破義。前後者。前

謂佛初成道也。後謂欲涅槃時也。俱舍云。前者初轉

法輪未久。後者世尊將欲涅槃。此二時中。大眾恭敬。

同循一味。故無破也。故心論云。雙林九年明在中間

也。牟尼巳涅槃者。滅後無人競化也。息肉未生時。謂

調達起惡戒惡見。名息肉也。及無第一雙者。身子目

連是第一雙也。向若無此二人。能滅者亦不破也。以

邪正相顯故有耳。鼻奈耶云。諸佛常法。食時僧壞至

還和。當於調達唱說五邪法時。乃至天地。唱告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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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禪誦不行。至於世間天人無悟道者。天地暗瞑。

若暮不和。天地翻覆。故須有第一雙方行破也。

巳下明不犯法。及二三人欲作非法羯磨者。立謂。羯

磨須四人秉。今二三人。則名非法。破此無罪。作無住

處者。謂作擯出羯磨也。明僧為和上闍梨等作擯出

羯磨。若破則無罪也。言若破是人不犯者。心正破邪。

及非法緣。開不犯也。

助破僧違諫戒第十一 釋名者。眾僧作法。諫調達

時。四伴影響。助成破僧。僧尋設諫。拒而不受。故曰也。

四伴助破諫僧者。立謂。三聞等四伴。助破僧也。諫僧

者。謂此四伴。却諫僧言。不須作法。諫於調達。所作如

法如律如毗尼也。今僧正諫此四伴故曰也。作三法

竟便犯者。謂三羯磨竟時犯殘。中間隨一羯磨竟時。

不捨。犯一蘭也。

污家擯謗違僧諫戒第十二 事起六群。先在聚落。

本希利物。今污家惡行。壞彼時人平等之心。情過是

深。須僧治罸。故命眾僧。往彼治擯。彼即生謗云有愛

憎。由前擯時。六人同犯。二迯走。身不現前。不得擯。相

似於怖。賓云。彼走向王道聚落時。王勢力僧今不治。

似懼彼王力。故曰相似怖也。即僧祗云。三聞達多摩

醯沙達多走至王道聚落也。賓云。謂王常所行處。所

行之道。故言王道。如子城內是也。迦留陀夷闡陀逆

路懺悔。改過伏從。無罪可治。相似有愛。二人阿濕婆

富那婆跪在見。非走非悔。僧為作擯。相似有恚。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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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故使彼謗僧云。有愛恚怖等。若不諫喻。無由自曉。

是故須諫。表內無瑕。僧實平等。僧既自理是非巳分。

固執不捨。違法諫滿。理與僧殘。釋名者。四種非法(一依

家。二依利養。三依親友。四依僧伽藍)。穢淨士心。名曰污家。舉過顯眾名

擯。無罪橫加曰謗。以理曉喻。拒而不從。名為違諫。故

曰也。謗僧是也者。此明污家但吉。由謗僧故違諫犯

殘。若比丘取華菓與一居士等者。立云。此但明污家

之相。若論盜物。如前初篇第二盜戒中巳辨也。俳說

作鳥聲者。皮皆反。說文云俳戲也。又俳樂也。得四事

供養或免諸難者。案祇律中。解依止聚落住義耳。文

云。云何依止聚落住。若比丘。於彼聚落中。得衣服飲

食。床臥具湯藥等。是名依止住。若彼不得衣食等四

事。但依止聚落得免諸難。亦名依止。若復不依聚落

免難。但依止聚落界住者。亦名依止住。立云。此是開

依聚落之意也。礪疏云。聽依聚落有二意。一有待之

形。假資方立。故須衣以障體。食以充軀。濟身長道。為

成自利。二為利益施主。僧田行施。獲反報之福。有斯

二義。故開依聚。言或免諸難者。立謂。免山中惡賊虎

狼師子等也。若在村落。飲酒非時食。不名污家者。此

但自身破戒壞俗信。以俗識知是非法故。不名污家。

若壞俗人信敬平等善心。乃名污家之行等也。

惡性拒僧違諫戒第十三 事起闡陀。即車匿是也。

性多反戾。倚傍釋種。輕陵諸比丘。又迷心造罪。不自

見過。今僧如法諫喻。理宜伏從。反傍勝人。恃巳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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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過尤重。所以結殘。次釋名者。俍戾自是。名為惡性。

眾同和喻。固執不從。名為拒僧違諫戒也。案見論云。

闡陀不受諸比丘教。語諸比丘言。汝不應教我。我應

教汝。何以故。佛是我家佛。何以故。我與佛。入山學道。

不見諸長老一人侍從佛者。得道巳而轉法輪。是故

法亦我家法。是故我應教諸長老法師。問曰。闡陀何

以不言僧是我家僧。答為與眾僧鬪諍故。不言僧是

我家僧。僧祇第七云。過去曾巳恃我輕人。昔有大學

婆羅門。常教五百童子。婆羅門法。下姓不聞。家生一

奴。因童子故。聞之能持。後走他國。學婆羅門法。巳重

聞故。聞悉能持。其師大喜。以女妻之。婦為作食。恒嫌

嗔恚。奴主往投。奴密白言。我稱大家。是我之父。願勿

彰我事。當奉奴直。奴主答言。汝實我兒。早見發遣。一

時其婦。密來禮婆羅門足。問曰。我夫常嫌飲食。願尊

指授。本家何所食噉。奴主作念。苦他子女。臨去教一

偈言。無親遊他國。欺誑天下人。麤食是常食。細食復何

嫌。與汝此偈。若彼嫌食時。背面微誦。婦後試之。奴聞之

後。常作懦語。佛告比丘。奴主者我身是也。奴者闡陀

是也。彼於爾時恃我陵人。今復如是言。言乖趣合者。

經令自觀身。律則令諫。二文雖乖。故曰言乖。俱是離

惡擬趣道果。故曰趣合。經即涅槃第十也。故彼經偈

云。於他語言。隨順不逆。亦不觀他作以不作。爾時世

尊。唯為阿闍世王。而說此偈。善男子。亦為護持不毀

禁戒。成就威儀。見他過者。而說是偈(巳上經文)。有六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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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者。立謂。皆約所諫之人。觀能諫者。有六事也。二若

鈍根無智言說無益便止者。濟云。觀能諫之人。既無

智慧。則須語言。汝伹自觀身行等。不須諫我也。若聰

智利根發言利益便諫者。謂能諫之人。既有聰明利

智。其所諫者。須用他語也。三若少聞見出言無補便

止者。應須語言。汝既少聞。何須諫我。但自觀身行也。

若廣聞見有所弘益便諫者。其能諫者。既多聞弘益。

便須受他語也。四若為利養名聞便息者。能諫之人。

但為名利。本無利益他心。則不須從其諫也。五若為

現法樂伹欲自攝便止者。謂能諫之人。常以獨善自

居。以法自樂。則不須受其諫。故云便止。又解。現法樂

者。慈云。即人貪坐禪誦經等。隨心所樂者便止。賓云。

為現法樂。但自觀身者。通相為言。為得聖道。名現法

樂。若別相說。根本靜慮。為現法樂住也。謂入禪定有

樂也。如佛初成道。受解脫樂等也。六若為新出家愛

戀妻子等者。能諫之人。既有此過。不須受語也。若久

染佛法等者。謂如此人須諫他。方堪受語也。據理有

四種人咸須設諫也。賓云。此四亦無聖教可准。但以

古德意立耳。一年耆宿德者。今時多有老僧。恃老惡

性惡口罵詈是也。二久居眾首者。或非年耆由久居

眾首。德望既重。多輕餘人。亦須此諫。三薄學淺識。謂

智過人者。謂學業極淺。將為自足。擬佛齊德。憍慢自

居。故須諫也。四共勝集者。且如今人。還領處高恃勢

陵人。故須設諫。即戒緣中闡陀是也。巳下明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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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事實爾者。礪云。實謂巳所行是無其情過也。上

釋第二僧殘篇義竟。

二不定者 立謂。對此引大疏。略為三門解釋。一來

意所由。二釋名出體。三僧尼有無。初釋來意者。聖禁

從緣。曲尋萬緒。因人興犯。制狀塵沙。必欲隨境。攝修

難備。若不迭相鑒察。容無自勵之心。故列於此。二釋

名出體者。昔云。屏露兩殊。名之為二。是中四法。各無

楷準。故曰不定。言四法者。礪云。一犯不定。謂或犯夷。

或犯殘。或犯提。或兼犯三。或復犯二。多少差殘故也。

二舉不定。謂犯既不定。可信稱事而舉。故亦不定也。

三自不定。舉既多少。自言列罪。寧容一准。或可言自

言不犯也。四治罪不定。若自言夷。滅擯治之。若自言

殘。別住治之等也。今言不定者。本無三四之名。浪立

治舉。伹於二中。未定實犯。律云是中無定法。故云不

定也。言出體者。亦有多釋。今並略之。有師云。屏錄三

罪。露收二罪。為不定體。宣云不然。三二罪體。名種各

別。束之以為一戒。解云。房室私禮。俗所常行。而比丘

無侶獨一。女人同處麤語。於三罪中。令他疑恠。犯相

難名。故云不定。所以須禁者。出家遊栖。或入聚落。因

事交染。汙辱彼此。所損非輕。故宜須制。所以取三罪

疑事。此之疑心由來未制。教約生疑。以為戒體。若取

三罪。諸篇巳結。何假此中方言最初。故毗䟦律云。如

何此戒。作不定說。答云。此未來中事。有實犯故。四分

云。坐既非處。生不信心。故知疑定。第三僧尼有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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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多釋。或云。制尼不得舉僧。故有俗女。替尼舉之。

僧得舉尼。故無可知。或云。尼制有伴故無此戒。難云。

尼何故有屏坐等戒。宣解云。尼所以無者。但比丘與

女生譏處坐。夫主不信。或時駈出。為患處深。故制僧

有。尼雖與男獨坐生譏。夫無屬婦之義。過微不結。問

何故言可信俗女所舉者。答通七眾。但女情偽。非實

者多。故以可信。乃堪為證。言可信者。案僧祇云。住信

優婆夷者。信有十六法。一歸佛。二歸法。三歸僧。四於

佛不壞淨。五於法不壞淨。六於僧不壞淨。七僧未得

利能令得。八巳得利能令增長。九僧未有名稱。能令

名聞遠著。十僧有惡名能令速滅。十一不隨欲。十二

不隨嗔。十三不隨怖。十四不隨痴。十五離欲。十六成

就聖戒也。若能成就此十六法。名可信優婆夷。即毗

舍佉母是也。十六信頌曰。三歸三寶不壞淨。未利巳

利善惡名。不隨欲嗔怖與痴。并離欲向及聖戒。言不

壞淨者。即不壞信是也。新經論中名四證淨。由證得

淨。故為證淨。或證即是淨。故名證淨。舊名不壞信者。

信不可壞。名不壞信。大乘宗中。以信為體。佛法僧戒

為境。薩婆多宗。無漏信戒二法為體。俱舍亦以信戒

二法為體。四皆唯無漏也。十誦名鹿子母也。鹿子是

其壻名。其夫鹿子敬重其婦。猶如其母。故曰鹿子母。

即毗舍佉母是也。

一為止誹謗者。立謂。與女坐時。招外譏謗等也。二為

除鬪諍者。謂夫主若見。容有駈遣比丘。是諍競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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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斷障道惡業次第者。謂此戒能為罪家初門。婬之

由漸。故曰次第也。婬是生死根本。障出世法。故曰障

道也。

四隨所作犯者。立謂。隨作五篇之罪。則隨結也。

及多女人是也者。立謂。雖有多女。猶是屏也。要有男

子。方免屏過。上言無第三人者。還是約男子也。案見

論解二不定或云。屏者若至檀越家。屏處坐。波逸提。

若出巳更還坐。一一提。若眾多女人共坐。眾多波逸

提罪。

廣如前篇者。自意云。指前篇聚中明二不定罪體是

也。今此但明罪相耳。上來釋二不定義竟。

第三篇三十捨墮

此下正當第三篇。雖三十九十。前後又別。然罪性均

等。二悔處齊。故有百二十戒。合為一篇。問所以分為

先後者。解云良以因茲財利。取納乖方。生罪壞道。欲

洗心悔。必須上境。方能絕滅相續貪心。心事既捨。障業

須遣。故明捨罪。作法是難。所以先列三十。然九十墮者。

單悔別人。伹斷相續。即成洗過。作法既易。故次後列。

先難後易義有由也。言尼薩耆者。尼薩耆梵音。此方

名捨。捨有三種。謂捨財。捨心。捨罪也。波逸提者。此方

為墮。故曰三十捨墮。此即帶數釋也。崇破云。古舊諸

師。多依論釋。捨有三義。今解論無三義正文。據理但

捨財。故名之為捨。若以捨罪捨心名為捨者。是則單

提。亦應名捨。今詳多論第四卷云。衣巳捨。罪巳悔。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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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未斷。若更得衣。是後衣。於前衣邊。得捨墮。又云衣

巳捨。畜心斷。罪未悔。正使多日得衣。衣捨作吉羅懺。

既準多論。心若未斷。染後衣犯。又罪未悔。亦染後衣。

不同單提心罪未捨。無相染義。故知崇破不應道理。

就三十中。略以二門分別。一遮性不同。二僧尼差別。

初遮性者。迴僧物一戒。是性戒。餘二十九是遮也。二

僧尼差別。就三十中有十八戒。僧尼同犯故。律中單

列戒本。有十二戒。三種不同。故尼別也。初有二戒有

無不同。如過前用雨衣。蘭若六夜。此二戒。僧有尼無。

所以無者。浴衣常用。尼為佛開。既無時限。非制所及。

尼是女弱。蘭若不行。故無離犯。二有一戒。犯同緣異。

長鉢僧尼同墮。故名犯同。僧限十日。尼制一夜。故曰

緣異。問所以然者。答僧是多利故開十日。擬於續散。

又僧不制伴。故開十日。覓人說淨。尼則反前故也。若

爾尼畜長衣。有伴可說。不應同僧十日。答鉢不同衣。

未成非鉢。無長可犯。若鉢巳成。即須對說。衣營未成。

皆有長過。一日簪縫。不得成辨。故開十日。若爾長衣

未成。有伴對說。與鉢相似。何為不得。又解衣開十日。

據但三衣者為言。以十日內開成。不須淨故。若說淨

者。亦制一日。若爾何以同開。答一開巳後。同至十日。

如病開粥。不病亦同。三有九戒。輕重不同。謂五敷具。

取尼衣。浣故。擔擗。尼吉。僧提。皆就希數故爾。

初長衣過限戒者 貯畜盈分。名之為長。越於期數。

故言過限。又解。三衣之外曰長。違期不說。名為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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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舉故曰也。違佛四依者。

四依之行。泥洹近因。初受戒時。巳為說竟。皆言奉持。

今則多畜長衣。故不說淨故云違也。

若長廣互過減皆不結者。立云。總有九句。三三分之。

初三句。一長中過。廣中過提。二長中過。廣中如提。三

長中過。廣中減不犯。次三句。一長中如。廣中過提。二

長中如。廣中如提。三長中減不犯。後三句中。一長中

減。廣中過不犯。二長中減。廣中如不犯。三長中減。廣

中減不犯。此九句中唯四句犯。

三衣雖不受持日過無犯者。礪問云。不受衣罪輕。離

衣便罪重者。亦可破夏罪重。不安居罪輕。答安居有

時限。受衣無分齊。故使不安。罪重不受衣伹吉。破安

不廢修道故。破夏罪輕。離則闕資守護故罪重。以三

衣無長可防者。謂三衣是限分之所有。更無犯長之

罪可犯也。謂說淨法本擬防其過。我今將作三衣。三

衣既過日。無長罪。則淨法失也。勝云。緣有三衣。望三

有餘。即有淨法。防長。今無三衣。即當衣體。更無餘長

可防。淨法即失。故言無長可防又比丘有緣得[卄/執/衣]等

者。立謂。此舉月望戒中但三衣人故也。若一衣三肘

五肘外者。立明。三衣中。兩衣先具。唯闕一衣。今得衣

財。計一衣所用之外。即便說明者。約闕一衣也。

月望衣不割等者。引此月望衣。難意者。難前言[卄/執/衣]指

為衣。則免長過。何以月望衣中。不割籫縫。日過成犯

長也。籫(祖含反)通俗文云綴衣曰籫。籫是細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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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諸文故須第一是巳者。簡他衣也。以三寶別人

物雖在巳邊。日過無犯。以一日所成者。立云。二解初

言。是第十一日。若但是十日則未犯長。此不當也。後

一日者。謂由初一日受得衣。故使我犯也。若不由初

一日受得衣者。至九日來有何可犯。故知由初一日

得衣故犯也。勝云。長易故一日成。五條二日成。七條

四日成。大衣五日成。以長衣易作故。一日所成也。濟

同斯述云。此是論文。

若忘等緣者。立云。此言證不作屬巳意也。忘有兩義。

約懃惰者。而言。懃者開。惰者不開。注綿毛之類不須

說者。立謂。如貫手子小綿也。若大不成衣相者。如梯

綿等須說。毛亦復爾。若直是毛故不須說。若巳成氈

即須說也。以西國人通著氈衣故也。心疏云。毛綿量

限可約者。則為衣相。自餘未成。尺寸不定。如毛束綿

屯。本非衣故。何得應而有說也。

至十一日地了者。立謂。明相也。案見論云。西國音。阿

留那。此曰明相。多論云。明相有三種色。若日照閻浮

提樹身。東方色黑。若照樹葉則青。若過樹。照閻浮提

界則白。三色並是。明家之相。白色為正。言不應量同

前者。謂同前多論犯吉也。

問能染應量所染云何者。立云。此問意能染既是應

量被染之物是不應量為犯以不。答意云。能染。若是

應量。所染通量。俱犯捨也。若能染是不應量財。而所

染應量不者。答意云盡染。謂能染是不應量。所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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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量也。准五分。針三綖一。皆須說淨。不作得吉也。謂

衣鉢雖有大小。罪有輕重。然莫非是犯。今言大提小

吉者。此相非故得名。提無大小。對吉稱大。吉既無小

大。對提曰小。問畜不應量物。論犯律不犯。今如何通。

答攝護從急可如多論。斷罪從寬。即同律制。

注云前句不共活者。立謂。指上祇文。二人共物未分。

若施僧衣未分者。雖久不犯欠也。

邊方開五事者。案四分。阿槃提國大迦旃延弟子。名

億耳。住在阿槃提國。在拘留歡喜山曲中。欲受大戒。

三年乃得見佛。白和上言。我欲見如來。和上令持五

事。往白世尊。既到掘山。禮佛巳。勑阿難。為客比丘。敷

床。當夜與佛同宿。與佛言說法要。佛極稱贊。并陳和

上五事。佛明旦集僧。開斯五事。謂阿槃提國并餘邊

方。東方白木條國巳外等。俱開五事。四分億耳三年

求師僧乃得。五分六年。僧祇七年。母論十二年也。賓

云。此億耳者。是商人也。非是守籠那。其守籠那亦名

億耳。但是名同。兩人各別處所。守籠那自於佛所。出

家得道。旃延弟子億耳。邊方出家受戒後方見佛。言

五事者。一邊方僧少。開五人持律受戒。二多砂開重

草履。三邊方多寒。開皮臥具。四邊方多塵土。開數洗

浴。五邊方僧少。長衣入手。數滿十日說淨。有人云。其

四事獨開邊方。其長衣入手開十日。此一先開中國。

後開邊方。非獨開邊方也。思之。賓云。此戒緣起。阿難

得衣擬奉迦葉。不知云何乃問。佛言。迦葉何時當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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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却後十日當還。因開阿難長衣十日內不犯。然今

復言億耳請開五事。長衣入手七日說淨。何以二文

緣據不同。解云億耳在前請開五事。唯被邊方。然中

國猶未開十日也。後因阿難之緣。方開中國。從此巳

後。中邊俱開十日。問阿難得衣。擬奉迦葉迦葉既不

在。無畜衣之心。何犯長。解云。但是阿難施心未決。故

恐犯長。佛開十日。令其佛籌量。本悲恐迦葉犯長。由

迦葉未知得衣。何長犯長也。所以知非開迦葉者。故

疏云。何以開十日者。為籌量施入等。故知是開阿難

也。准此餘方未必手捉始犯者。立謂。將邊方開文。以

望中國。指中國謂餘方也。謂中國不必手捉竟數滿

十日。但作屬巳意。數滿十日。即犯。邊方開。故必須入

手數滿十日方犯。中國不假入手。但作巳有想。過十

日即犯。故下引了論四句。正成此義。有人云。後因請

佛。開其邊方。衣入手數滿十日也。若未請前。衣雖未

入手。但數十日即犯(此是定義)。案五分云。億耳比丘白佛。

開五事前四可知。五者。若此處比丘宰衣。與餘處比

丘。比丘雖先早知衣未今不犯長衣罪(今據此文具知中國不假

入手方犯)。伽論十日衣云何為犯謂入手若膝上等者。立

云。此明邊方也。此文對上言來。上則中國不必手捉。

此則邊方入手方犯。要須手捉至肩上膝上。數至十

日方犯。若伹屬巳未夫至身邊不犯也。

了論四句有物眼至得非身者。如人施置地而去。比

丘雖以手畢竟未捉也。入筭數至衣蘇等者。立謂。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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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衣日數之。為初日也。筭至十日須說淨也。亦可筭

計為我物也。言衣蘇者。景云准了論蘇遙加法。過七

日即犯長也。二有身至非眼至者。立云。暗中送物。比

丘捉竟。內於匱中。此計日滿。須說。三有眼身至得者。

立謂。人來施三寶物。令比丘受。賓不作屬巳意。物雖

在比丘處。不得計日論犯之。四有非二至得者。立謂。

如暗中送物。報云弟子施師一段物。在其床中。比丘

既不見。又不手捉。計日過十日亦犯。

若初日得衣二日不得等者。立云。犯捨二日巳後。既

不得衣。可染也。准戒注云。不犯有八。一若不得衣。故

知初門是引不得衣也。律中有八門。初得不得。自有

十章。轉降作句得四十六句乃至超間倒拘等(云云)。餘

無法緣是犯者。謂無下淨施失壞之緣則犯也。二中

間淨施者。立云。初日得衣未說淨。二日得衣乃至十

日得衣。盡持說淨。說至十一日來。但初日衣犯捨。若

中間淨施者。皆不被染也。三遣與人者。宣謂。初日未

說淨。二日乃至十日得衣。將與他人。至十一日來。伹初

日衣犯捨。中間與人者。無犯四失衣者。立謂。初日得

衣未作淨。二日巳後得衣者既失。十一日來。但初日

得者犯捨。中間失者無犯。七親厚意者。謂初日得衣。

是自受。第二日巳後得者。為親厚受。至十一日來。但

初日得者犯。中間為他受者非犯。八若忘去者。謂初

日得衣不說淨。第二日巳後得衣竟即忘却。至十一

日來。初日衣犯。其忘者盡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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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以財去畜心染犯者。立云。昔人即勵律師也。云犯

長衣財。於五眾邊。貿得餘衣。畜心不斷。故染犯捨。以

後新衣。須更捨懺。由先畜心。能染後衣也。言吉者。礪

云。著用吉也。又云輙貿故吉。今宣解不然。但懺先提。

此後衣體是淨。不須捨也。律云。犯提者。謂先衣提也。

昔者不應輙貿也。宣云。先衣上得提。昔於後衣上得

提也。

言論中不爾者。此鈔主通論云。破前古師義也。論是

多論。故引之破於昔義也。二若先應量捨物更貿衣

財即作二衣等者。立謂。此上雖引二句。但是相從。故

須明之。今文正須明之。今文正須此義。以定今文也。

作二衣者。即應量不應量二衣也。

故律云尼薩耆衣不捨不應與人乃至作三衣等者。

羯磨疏云。不得與人者。既犯過義須捨淨。媿於罪失。

直爾乞人。制本淨心。豈在財物。故不淨財施。後受穢

果。必欲與人。如律捨造也。不得作三衣法服。不容非

染故不許也。

巳下明不犯法。若作失想亦同上解者。立謂。同上無

心故畜不犯更開十日也。深云。先說淨物。標心施他。

尋悔不與。即盜罪故。律中施巳還取是也。更須說淨。

不者又墮。以是盜得。理同新來故也。

取著賓對失燒漂。若先自有犯長之衣。取著不犯。故

曰也。然許頗有過十日衣即一夜離宿等者。立謂。此

明一衣之上。同日得兩罪也。即犯長衣。犯離宿也。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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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計理捨時。但捨離宿。一衣之上無二過故。先時犯

長。直爾懺提。今引此文來意。證知犯長衣得作三衣

也。此論無三衣者。故開作也。若有衣。即不得用故。律

中尼薩耆衣不得與人。不得作三衣等。礪云。若比丘

先闕三衣。有犯長。即將此長。充三衣。持不須捨之。若

販博衣。不得充三衣持。以無長可防故也。此據有本

三衣者。此是答前文也。今且充衣色者。立明。此即正

明今文意也。下引見論遭賊等。著五大上色。以類此

文理令得也。

若他與被不合說淨者。賓云。但相傳解云。釋疑故來。

若他與小物。可言不犯。他為作被。應當是犯。釋云不

亦犯。亮云。舊人解云。被是重物。不須淨施。故非犯也。

今言不爾。但約他與我作被故非犯也。律文之中。上

更有語。鈔不具引。律云。若取著。他與著他與作被也。取

著。如前解竟。若他與著者。他犯長衣。將與我著故不犯

也。亦是釋疑故來。此顯不同他人犯長之藥。若與我

者。不許服也。以藥味是通。一人犯長。他不合服。衣是

別屬。故他犯長。我著無罪。被如賓釋。立謂。約巳成被。

故不須說。若是被段衣財。即須說之。以是輕物故也。

若付衣者遠行者。立明。兩人共活。一人受得衣竟。安

著[怡-台+匱]中。即遠行住伴不得說不犯。由隔故爾。非情過

也。言付衣者。謂所付之人也。疏問曰。何以不開。直令

畜長。而與結戒。說此方便。答佛法以少欲為本。結戒

不令畜長為眾生根性不同故後聽。設此方便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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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三衣宿戒第二 先明制意。所以不聽離衣宿者。

夫三衣者。蓋是三世諸佛。應法之服。資身長道為要。

理須隨身如鳥二翼。許是無暫離。常願奉持。今置衣

在此。身居異處。寒暑卒起。忽須難得。又闕守護。容成

失奪。事惱不輕。是故聖制。人衣異處曰離。賓敘。西塔

每云。人衣異礙者好。以其染礙非異處故。逕夜名宿。

久則事慢。促則致惱。限期一日。過則便犯。故曰也。

三衣人異礙者。濟云。所以不言異界而言異礙者。以

界中有礙。雖復同界。則不免失衣。故不言界也。礙名

是寬。以攝界故。故下文有界礙是也。四不捨會者。既

不得會。又不遙捨也。五無因緣者。謂衣重得法。及迦

提月等是也。

三衣五衣者。五衣謂尼所持五衣也。祇支覆肩。同三

衣。不得離宿也。不同昔解者。立謂。古人云。離長衣犯

吉。便引例云。百一是佛聽。離宿犯吉。長衣佛亦聽。如

何非古。今解不然。百一加法受持。離故結吉。長衣本

受持。但淨施別人。有所依故。離則無罪。

又三衣是制通上中下者。佛制三品人俱衣也。以是

佛制故。離則得提。百一是開。離但犯吉。礪問。三衣六

物。同是資身。所以離三衣失受。而犯提罪。餘衣等輕

者何。答三衣止制。受通三品。今若離者。違制罪重而

失法。餘衣物等。開於中下。為資道不足。今若離者。對

開有異。唯得吉羅。而不失受。若爾鉢亦正制。離何以

輕。不失受法。答衣是資用寬。許無暫離。故違得提。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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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持。鉢但一用。用有時限。有須故輕。而不失受法。百

一助身開於中品者。立云。此是三品。准心疏。物有六

品。至如上士面王報力殊異。胎衣隨長(謂生時。白氈隨身而出)。

未假資待。及將入法。誓不服餘。大聖知機。任聽但一。

便能自靜緣濟修道(後出家時。聖命善來。此㲲變為法衣)。二者報力次

強。堪耐寒苦。隨緣施造。不以為難。制畜三衣。並須持

奉(即但三衣人也)。三者雖制畜三。首足猶露。力薄心羸。寒苦

所逼。神情亂涉。無心存道。如來量機。開畜百一。記識

受持。第四人者。形報微弱。心用非利。待時待處。須暖

須好。若得供給。便能進業。制同上士。翻為退道。故開

畜長。隨施聽受。令彼獲福。此得資道。第五人者。報力

最弱。要假重物。方能濟苦。寧身進業。可有階漸。故開

被蓐車轝重物。依教而畜。以事重故。不合說淨。第六

人者。須得眾寶莊嚴房宇。方得安心。分別功德論。天

須菩提開說麤衣。不肯入道。索諸寶舍。佛令借王一

切供具。比丘受用。一宿得道。佛言。當知悟道在心。不

拘形服。自今巳去。須者開之。上雖通開。不為養報。如

來出世。為除我本。如持世佛藏。若不為除我倒故。在

我法中。不得用一杯之水。一納之衣。為解脫煩惱故

者。如涅槃云。雖復十萬。不以為多。行者自量。據位何

在。又如母論云。若無戒行。而受衣食。不向地獄者。衣

則離身。食便破腹。斯言甚矣。何得自欺。立云。如大集

云。破戒比丘。不得受信施。如亭歷子。又如佛藏經云。

如折一髮為百千分。破戒比丘。尚不能消一分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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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復四事供養也(云云)。景問曰。迦提之月。既得離衣。

亦得離鉢不。答不得。衣有三故。離一餘有二。可得披

著。鉢唯有一。故不得離。

三衣人異礙者。就此戒中。別緣有六。今約第三緣。人

衣異礙中。廣明四礙。及十五自然界。一一解釋(云云)。

上之三礙通界並有等者。立明。染礙情礙隔礙。此三

不開作法界。及十五自然界。若隨有此三。即失衣也。

若論界礙彼此不通者。立云。此界非彼界。此藍非彼

藍。此樹非彼樹。各自別攝。故云彼此不通。此皆是料

簡上來四種礙也。僧伽藍有一界者。立謂。既無三礙。

但是藍之一界也。

形露等者。立謂。緣起中。比丘留衣在村。往取時。衣帶

解。比丘形露。乃至慚耻。因過白佛佛言。自今巳去。

不得置衣在村。若欲結衣界。即須除村(云云)。村有五

義者。一為除誹謗。二除鬪諍。三生嫌疑。四護梵行。五

聚落是不定。衣界是定。欲明村中有此五過。不得置

衣。欲結時除村。言聚落不定者。謂村或時來或時去

也。村中即有男女。於比丘上知前四種之過也。言誹

謗者。應師云。字林作誹(〔云〕昧反)誹者謗也。謗者毀也。性

相乖忤多致譏迹等者。謂與女人性相翻也。女以染

欲為性。當相調哢。令為惡業。比丘常有護戒淨善之

心。故曰乖忤。忤者逆也。是以論中云。女者出家之怨

也。古師云。要男女共處名村。不得置衣。若單有女人。

但名染礙。一門攝。所以多論男女同居名為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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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水陸道斷離衣開無過者。深云。後見衣時。須更加

法。僧祇寺門外不捉戶鑰等者。立云。僧祇無勢分故。

須捉門屋梁頭也。以與界內連故故。開不失衣也。言

戶鑰者。謂既不進房。但戶鑰鉤在手中。即不失衣。以

開閇自在。欲會即會也。言十二桄梯等者。立明。門戶

既閉。更不得進。若有此梯。得登來往上下會衣。故開

不失也。

兄弟分齊等者。案祇云。兄弟分齊處。此名家界。若兄

弟二人共一家。於家中別作分齊。兄不聽弟入。弟不

聽兄入。若比丘。在兄分齊內。衣在弟分齊內失衣。若

語比丘言。俗人自相違。於法不礙。任意止者。爾時隨

意置衣不失。立云。此兄弟雖同宅住。以衣食事業各

別故。身在兄家。衣置弟舍則失也。王來界內等者。以

王出時。持更唱還。軍兵森然。以妨來往。即曰情礙。王

若與夫人相隨。又或染礙。及以作幻作樂人等者。立

問。王妨比丘來往是情礙。樂幻等人。不妨來往。豈名

情礙。解云。樂幻之人。雖不妨來往。為其多相調挵。容

壞梵行。故是情礙。濟云。幻謂幻惑。眩亂人心。如玄奘

法師入於西國。彼大齊日作樂。奘古樓上上尋於經

文。時戒賢論師相喚看樂。奘曰。去家百萬餘里。尋求

聖教。情非樂。戒賢勸觀風化看亦善矣。即相隨者。乃

見幻者。化作一城。名曰尋香城。以西方幻人傍村尋

他飲食之香而往乞求。以作幻相設。故曰尋香。其城

中有一小兒。將置杵頭。復著一杵柱下。如是相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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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量杵。令此小兒上天去。又約勅云。慎莫偷其帝釋

華果。彼必殺汝。須臾之間。小兒漸高入青雲中。漸不

見之。少時即見一脚下。又見手下。又見頭下。其行生

主乃言。此小兒。盜天華果。被殺如此。遂即收取頭手

足決云。即變成於小兒。走去如初。又近見西方幻人。

至京中賣驢。其買者乘驢還舍。明日見。是一束草。尋

即趂驢主。行至西涼州東界。見本主即撮來。其人即

言。我有田取收刈。將粟還汝。即待他刈粟打治。量粟

准錢。雇車載歸。行到中道。看之盡是砂土也。

上之三礙入此二界者。立謂。作法自然二界內。若有

情染隔三。則不得依界護衣。必須隨於身也。二界各

別通得護衣者。謂作法自然二界之內。無上三礙。各

各自得護衣也。

今明自然有十五界者。偈言。藍聚場車船。村舍堂庫

倉。蘭若井水道。并及於洲界。此十五種。前之十一。出

四分律。下有四種。餘部明也。四分中將此十種自然。

為一百句。謂此藍非彼藍。此藍非彼樹。此藍非彼場。

此藍非彼車。如是等得十句。須將樹為頭。亦得十句。

如是平將為頭。各得十句。合成一百。其律文既有十

一个界。那只約十界作百句者。答蘭若一界。律中離

在後明。故不入數也(云云)。所以須作百句者。阿圻故

須作也。人情意謂。此彼俱藍。人在彼。衣在此。應不失

衣。恐有此執。故須言此藍非彼藍等。餘句例然。

各有四種者。立謂。藍村二界。各垣墻柵籬四物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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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十誦名句可分別聚落。即此村界是也。謂四相若

周。名可分別也。無覆曰垣。有覆曰墻。又云高者曰墻。

低者曰垣。木作曰柵。竹作曰籬。籬墻不周四周有屋

者。立謂。伹有其屋。而無籬等圍遶。名不周也。有人云。

四周有屋者。謂若無垣墻等四相。但四周有屋。亦成

僧村二界之相也。故言四周有屋(此解順文大好)。

此等諸相不周伽藍相壞樹車藂生故云若干者。立

云。此是故師義也。言僧伽藍裏有若干界者。此是律

文。古師解云。謂四相不周名藍相壞。中有樹車等界

則起。明若干界也。今宣意不然。謂四相若不周。本未

名藍。何得言藍壞。其中樹車等。但是別界。豈名藍裏

有若干界。律言若干界者。上三礙耳。若藍界中。有此

礙。比丘不得自在往返。故名藍裏有若干界也。案首

疏云。文言僧伽藍有一界者。謂籬墻周遍。是名一界。

若不周遍。彼此房樹。勢不相及。故令明之。此止是別

界不名僧村二所者。從此巳下。是鈔主正破古師義

也。僧村界四相。不名僧村之界。其中樹車等自立。故

曰止是別界也。古師解。僧村中有若干界者。是樹車

等也。今鈔解若干者。是三礙也。然雖破古師義。古師

義亦有道理。須知。

乃至舍屋尼寺聚落道行界亦爾等者。立明。右尼寺

等中。還依院相護衣。若衣若有三礙。不得往返。則失

也。言屋舍者。眼目之異名。北人呼屋為舍。南吳喚舍

作屋。准祗文。此屋舍界。壁四面外。各得二十五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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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界體。若准四分。則有勢分。

三樹界與人等者。立明。樹如人高起不得礙頭。即得。

約此護衣。此舉極小者為言。謂身在下坐。各枝葉所

得蔭內得容身者。即得護衣。且約獨樹。但得依樹。若

有異樹相接不斷。中間不見天日者。即得通護一俱

盧舍也。

若樹枝偏長等者。立謂。或一丈十丈皆得護衣。林界

衣在林中十四肘中不失者。此約極小之林。有四樹

相接也。此林有人來往無衣界者。立謂。有男女樂幻

別人等。在林中則有情染礙起。不得約林而護。故曰

無衣界。大林無難者。立謂。無三礙起。故曰無難。大林

者。齊一拘盧舍。小林齊十四肘。此限定也。若林減十

四肘者。但得隨體大小。不得依十四肘為量。為林體

大於十四肘。復狹拘盧者。則不得依體大小便。但依

十四肘也。若林體大於一拘盧者。不得依林體。但齊

一拘為限(重就立口決之是定義然意猶疑未詳當也)勢非廣及故衣界

狹小者。深云。此四分文。且舉小林之量。計有十四肘

也。非謂林界唯只得若干肘也。必若無難。依前十誦

一拘盧舍為體。今此舉四樹。就極小言之。若減四樹。

止得名樹。不得稱於林也。

祇蒲桃蔓架四相取二十五肘者。立謂。蒲桃是蔓草

生也。祇中言各架外四面取二十五肘。為自然衣界

體。非謂令架量齊也。若四分但各外得十三步勢分。

下樓閣等。亦得齊柱外。取二十五肘。為衣界體。案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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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樓閣梯道外。各得二十五肘。為衣界也。樹界各去

樹葉。外得二十五肘名衣界。若比丘置衣樹下。過二

十五肘外乃失。一切蔓架外。各二十五肘為衣界。若

著衣在蔓上。身在下宿。或衣在蔓下。身在上宿。皆失

若繩連著身方不失。

明了論解者。謂衣在樓樹下。身在上何故失。由衣在

下。忽有情染等礙故失也。若身在下。衣在上則不失。

此言未了。下更決通。謂今言如是者。皆約先未有難

故也。必若先有難。人衣手在上下者俱失。立云由身

在上衣在下。恐有三礙。冥然失也。言衣在上身在下

不失者。立明。衣得落下。身得上取。以自在故。故不失

也。其樓樹大小者。如帝釋樓一由旬得也。樹大如閻

浮樹。高百由旬亦得也。

四場界者。立謂。依祇場外得二十五肘四分有勢分

也。五六車船二界者。此明俱在陸地。又復住者。故約

迴轉處也。衣在車船中。身在船車。迴轉限內不失。向

若船在水中。出船即失。由水界別故。案祇律云。陸地

船。及住車。比丘置衣船上離船過二十五肘失衣。內

則不失。

中車杖所及處者。此人乘車牛盡不騎牛背。但車上

坐。以杖打牛。今約此杖。有眾多車。前後共行。或身在

前車。衣在後車。但車車相望。牛杖相及。名為一界。不

限多少。縱人衣互隔千車。但中問無難。皆名衣界。載

船水等有多住處等者。如大驛馬。及餘船舫等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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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男女。同上比丘得自在往返。衣則不失。若有情染

等礙則失。僧祇第八云。若比丘浣衣。於船上曬。風皷

盡向外者犯。若半在船內。半在船外者。尼薩耆。不截

故盡捨。是名船界。

七舍界者。立謂。是獨屋無別院相。其院相外開勢分

也。若據村聚相後當廣說者。近指下文三行許之。善

見無市云村。及多論四句是也。僧祇若樓閣梯橙道

外得二十五肘者。立謂。樓閣四面四壁外。面各得二

十五肘竟。今齊梯車根下。更得二十五肘。謂隨梯車

所安之方。得二十五肘。餘無梯車面不得。今言道外

者。齊梯車下。巳外名為道外也。梯車只是踏道也。齊

梯車根。四面得二十五肘也。此梯從閣外安也(重就立決

之爾)。景云。唯梯橙外一邊。不通三面也。准四分庫倉界

明內為言等者。謂齊柱內也。對上祇文云。壁外更得

二十五肘。是衣界體。四分唯許壁內。二文不相同。對

出也。言明內為言者。戶限之內。名為明內。戶限之外。

即曰明外也。言兩無任得者。立謂。僧祇無四分庫倉

之勢分。四分無僧祇樓閣外之二十五肘。今欲道行

俱得故曰任得。景云。兩無任得者。僧祇有樓閣。無庫

倉。四分有庫倉無樓閣。僧祇欲取四分庫倉亦得四

分欲取僧祇樓閣亦得。故曰也。自意云。四分雖明內

為言。然有勢分僧祇外得二十五肘。今欲依四分勢

分。不取祇二十五肘。此是一無亦得。若欲取僧祇二

十五肘。無四分家勢分。復是一無。亦得故曰兩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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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謂一邊無勢分。一邊無二十五肘。故曰兩無任得。

對上舍界。因解聚落者。立謂。四分直明舍界不云聚

落。然復聚落與家若為因景。故准多論四句分別。

是聚非家者。立云。有兩聚落。其聚院𨵁。狀如兩京坊

也。二个聚中。各有一家。今則依聚得護衣也。不須依

家。沒却家名。但得依聚。故曰是聚非家也。景云。二聚

各有一家。伹名聚落。不名家界。所以然者。若各有兩

家相對名聚。既無別家相對。故不名聚也。有人云。言

聚者。約院相周圓。若言家者。約張王之別也。二是家

非聚者。立謂。唯有一聚。無別聚相形但名家也。夫以

聚者。要有二聚相形待。故得聚名也。今此則依家護

衣。由聚既大。中有兩張王等家。恐有情染礙等。今依

家護衣。不得依聚。沒却聚名。故曰是家非聚也。三亦

具二界聚落有二各多家是者。立謂。有兩聚落。相對

之中。各有多家。伹得依家護衣也。

言別界者。雞飛不及等者。立謂。以是勢分外故名別

界也。案多論第四云。聚落有一界。亦有別界。相接聚

落。是名一界。不相接聚落。是名別界。言不相接聚落

者。雞飛所及處。箭射所及處。慙愧人大小行處。分別

男女處。若聚落只有一家。比丘身在家內。衣在箭射

所及處。或衣在家中。身在箭射所及處皆不失。若聚

落有多家。衣在家中。身在箭射所及處等別失衣。以

家界別故。四邊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車梯迴轉相

及者。案多論第四云。言相接聚落者。四邊有聚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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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桄梯。四向到墻上。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臥。置

衣在四聚落。則不失衣。梯四向相接故。此亦約四个

聚落。各止有一家。衣隨在一家內。故不失衣。若聚落

有多家。衣在家內則失衣。又聚落中。雖有一家。若無

梯橙。衣在四聚落則失衣。以不相接故。言車者。論又

云。復有相接聚落界。如兩邊有聚落。中間有道。容車

行來。若車軸兩頭。到聚落。以衣著一頭。人在一頭。設

在車上俱不失衣。以車連接故。設聚落止有一家。以

衣在一家內。身在車上臥。亦不失衣。若無車者不成

相接。則失衣也。聚落止有一家衣在家內車梯上不

失等者。深云。此為屬前多論四句中第一句也。若衣

在外身在家中亦爾者。謂翻上句也。謂身在家中。衣

在車梯上者。亦不失之故曰亦爾。若眾多家衣在家

內身在梯下失者。佛多家故情見不同各有分齊又

是情礙或容染隔故即失也。深云。此句屬前多論第

二句也。

家有一界別界者。立云。兄弟未分。同一事業。是名一

界。若兄弟分張。異食異業。是名別界。即詺此別界。以

為族界。然族界。復有一界別界。以兄是一族。住處各

別。不相關涉。是名一界。言別界者。謂兄弟雖不同食

而同造食處取水處大小便處。由其各共來往故此

取水等處。是若干界。若置衣取水處。而身在別房。即

失衣也。故言別界。或大小行處。衣在族家內。皆失衣

也。故下文云。若在二處皆失衣。即斯義也。以其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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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邊衣在家中名為二處也。

族亦有一界別界者。景云。雖有多人以同衣食故。是

一界。言別界者。景云。雖同一處住。以分各故。衣食不

同。即是若干界也。雖復不同。而同造食處。取水處等。

以多家來往。取水等處。即名別界。若在二處。皆失者

身在族家內。衣在取水等處。故曰也。

僧祇四聚落相接乃至手足各在一界等者。案之四

聚落界相接。比丘衣枕頭臥。比丘頭在一界。兩手各

在二界。脚在一界。衣在頭底。衣離頭者失衣。若車於

此四界上位車枙在一界。車後在一界。左輪在一界。

右輪在一界。若置衣車前。身車後宿。置衣車後。身車

前宿。置衣車左。身車右宿。置衣車右身車左宿皆失

衣也。

若同見同論者。見謂九十六見是外道所執也。論謂

外道之論。四圍陀等論也。若諸戲笑人遊行營處如

前等者。立謂。比丘外道舍。彼雖同見同論。各有作幻

人。樂人國王來往遊行。此中則是情礙失衣也。取水

處等者。如前族界所明也。以取水等處。有眾多異見

異論外道來往。此處則是別界故失也。若同是一見

外道。取水處等不失。

上並四分無文理須通允者。立謂。從上舍界。巳上諸

許處文非四分有也。雖是他部之文。理須通用。允者

信也。

八堂界者律云多敞露等也者。立謂。一面有壁。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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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壁等是也。

注假以樹量大小等者。以空野蘭若處。無似分齊。故

用樹量。取七弓等也。如虗空無丈尺以丈尺論於空

是也。兼有其勢分七十有餘者。礪云。總唯有五十八

步半擲石及處。是界體故也。不同僧祇七十三步半

也。上來釋四分十一種衣界竟。

十誦比丘與師持衣道中行者。謂弟子為師。持三衣。

在道行。前後去師遠。即值明相恐失衣。白佛。佛問相

去幾何。令亦得四十九尋者。且約闊大之道。如長安

大路。可准此論。若如小道一邊逼水。一邊蘭若者。但

可論縱。不得論廣也。准應身在樹界蘭若也者。謂今

言將衣在道。枕頭起時失衣者。非謂身衣俱在道中

也。謂是衣在道。身分在蘭若及樹下等。將衣枕頭。眠

起時明出。以界別故失衣。

若弟子夏未滿等者。謂未滿五夏。以隨師行。遇人說

法。心貪聞法。不犯離師罪。但師失衣也。

此義轉車界中廣明等者。了論疏云。言轉車方便者。

比丘出界頭陀。值明不及界。恐失衣。行至寺門。數步

不知如何。佛以慈愍故。方便開之。令取一杖。以隨伽

藍用。何等為四相。或壍或籬墻等。隨其高處。將此杖

量之。若以壍為相者。其壍必有大小淺深。若廣而淺。

量廣為量。若狹而深量深為量。若籬墻為相者。取高

處量之。若四相並低淺。或無墻壍等相者。可隨界邊。

有大樹竹等。取極高者。用杖量取高處為量。以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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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一頭。置車中央。將車置明相出時身至處。望寺門

邊。相去之中間。迴轉此車。若杖一頭及墻院令此人

住昨日明出處。轉車若杖頭。撥著此人。則不失衣。不

及此人。即失衣。此名轉車方便義也。若有人來往。衣

不隨身失者。謂王作樂人女人等來往故失也。僧祇

水道行界得二十五肘者。立云。准祇文也。以是淺水

不乘船。於中洪水行得二十五肘。名衣界體。若深水

垂船。船自別界出船即失。

十五井界准僧祇亦二十五肘者。景云。此舉置衣井

蘭傍。四周一面。各得二十五肘。若衣在井內。則不開

之。要須繩連方免失也。窨窖等者。衣禁反。北人多為

之。屋下穿穴。暑月入內取涼。或將置飲食。冬日則不

凍。夏月則不壞也。

諸部並無勢分者。首疏云祇無勢分。若爾何故車杖

船等。皆二十五肘者。此是界體非勢分也。十誦亦無

若爾何故車界去杖所及處等者。此並是界體。本非

勢分。聚落箭所及處等事亦同然。諸部並無。唯四分

一律開有。

彼有擲石之文別為餘事者。謂彼雖明擲石。非是護

衣界之勢分也。以擲石事雖是同。而所為義別。案見

論中明盜戒。明盜之處所。緣蘭若聚落。俱是盜處。其

中有物盜取犯。云何聚落界。謂取不健不羸盡力擲

石所及處。取石落處。不取石勢轉處。齊此屋外。石所

及處以還。是聚落界。若聚落無籬者。住屋欄水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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擲石也(又露敷僧戒中云。比界屋一擲石外吉。二擲石外提)。唯不通法界者。立

明。十五自然。兼開勢分。唯作法攝衣界。則無勢分。問

等是衣何以自然衣界則有勢分作法之界則無勢

分者。礪答云。開不重開(本制隨身。今聽結攝衣界。巳是開文。何得更開其勢分)。

宣答云。有法故無。無法故有(作法衣界。是曰有法。故無勢分。自然衣界。是曰

無法。故有勢分也)。

祇云比丘有緣乃至借俗人被等者。案祇第八云。比

丘著上下衣。入聚落有女人。語比丘言。我今夜欲供

養形像。當助我料理。比丘即初日沒欲還。慇懃留宿。若

彼住處諸比丘。有長衣者。應暫借受持。若無比丘有

尼。亦從彼借。若無者。俗人有衣被。從借作淨。安施紐然

後受持。若無是事。後夜分。城門開者。當疾還寺。莫踰

城出。到精舍門猶未開者。當索開門。若不得開。應住

門屋底。若無門屋。應內手著孔中。有二種。若門孔。若

水瀆孔。若水瀆孔中。若先內手脚。脫有蛇蝮。應先以

杖驚之。然後內手與衣合。若無孔者。應踰垣墻入。應

作相令內人識。莫令內人疑是賊。相驚動也。若不得

入。當疾持衣。寧無衣。犯越毗尼。以輕易重故。景云。若

不作淨。不安紐。成受持。得失法罪。注云以門屋梁連

界內故彼律無勢分以此為自然界體者。立謂。既不

得進。但住門下。以手捉梁。即不失衣。由彼律文無勢

分故。故須捉梁。深云。開捉梁者。非作法攝衣界也。但

是僧村之界耳。若作法界。要須會衣。立又解云。祇約

二十五肘。為衣界體者。此約餘井堂等有之。為僧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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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不開有也。以僧村二界。四相既周故。更無二十

五肘。又云以門屋梁頭乃不同四分應知者。此注有

病若言祇無勢分。故須門下而立。乃至內手孔中。四

分既有勢分。則是不須內手於孔者。其寺門既閉。身

在門外。即是隔礙用在勢分何益。豈以在勢分故。即

免失邪也。

若准此言必界內有上三礙等者。立謂。雖作此法。必

界中有三礙。猶不免失。謂上令捉梁。據界中無三礙。

若有三礙。身在界中。當須隨身若捨衣須界內隔礙

及界外事者。水陸道斷。急難等緣。名界外事。故須懸

捨。若不作上三事者。一須在擲石及處。二謂有情染

二礙須手捉衣。三謂有隔礙遙捨。

十五自然衣界各別不通等者。謂彼藍非樹。樹非車。

車非船。隨所置衣處。不得相離。故言各別不通也。對

此引前依律百句來此明亦好。

雖有樹舍沒名等者。以僧村二界中有樹車等界者。

以僧村四相既周。伹得依僧村護衣樹車等自體不

立。故曰沒名也。諸界相望不論強弱者。立謂。十五界

中。唯僧村是強。能攝樹車等界。其餘十三。皆無強弱。

不得相攝。故戒疏云。如樹車等。不論強弱。蘭若一界。

不守自性。全是其弱。僧村二界。互兩相形則。俗強僧

弱。何以知之。俗人入寺。別有村界。比丘入村無別藍

界。礪亦判云僧村是強。蘭若最弱。以蘭若中有樹車

等。則沒蘭若也。諸餘樹車等。全無強弱。准願律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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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主強客弱。如樹下有車。車則是客。樹則是主。但可

依樹。又如場上有船。船客場主。但依場也。如是例餘。

此願律師解為勝。對下有車別有車界乃至無別勢

分等者。立謂。樹下若有車。二界俱無勢分。以出車屬

樹故。更不得開勢分也。深云。車樹二界相形。無有勢

分。謂車界是樹之勢分。樹界是車之勢分故。無別有

勢分(此解好)。景云。以樹界力。若有車之時。車界即生。車

界雖生。而無勢分。以在樹界內故。不妨其樹而有勢

分。立又云。車外是樹。若出車屬樹。更分車之勢分。若

出樹至車。亦無樹之勢分也。

若僧村二界勢分有樹乃至中分勢分者。立謂。僧村

界外。勢分之內。有樹車者。不得盡用僧村勢分。須與

樹家一半勢分也。景云。以僧村二界勢分無力。於中

有樹。樹界起非止界起。亦有勢分。故言中分勢分也。

餘車船等准知。立又云。僧村二界相去不遠。中間即

須分勢分也。如此例餘者。謂有餘車樹井場等界。若

一家勢分內。有餘界者。即須半分勢分。

如淨地不周通置食不犯者。引此文來意者。證知上

亦堂庫四面若周能攝車船也。若堂庫四相不周。則

不攝於車船。如淨地不周不能攝食也。若互錯涉各

有別界者。立謂。堂庫是強。能攝餘車船。若餘樹車船

等不能相攝。雖有交涉。伹是別界也。

一別人作法或對首心念者。立謂。既不得會。遙心念捨

也。有人則對首。無人則心念。故曰對首心念也。以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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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重。亦有小罪。二對僧作法離有二等者。立謂。今文

約人病衣重開離。及共作迦絺那衣開離。然法亦不

定。若人病衣重。雖開一月九月離。謂少齊一月。多至

九月。中間延促。任當時乞之。唯不得過九月。以夏中

不許離故。但九月也。若中途病差。及衣輕限滿等。則

不得離。若迦絺那衣亦不定。雖一時作法開離。若持

衣人出界。及八種十種要心捨及限滿等。不得離。故

云不定。注云三十巳去名為老者。此是多論文也。賓

云。約受戒來三十夏也。四分得一月離。案五分得九

月離。九月離者。約前安居人也。後安者。但得八月離。

所以夏中不許離者。以夏中不許遊行故。今若安居

了。從僧與法。至來年四月十六日。足九月。後安者。八

月半。夏滿得法。至來年四月十六日。唯得八月離也。

此上且約法分齊如此。若實而論。病差則法失。四分

約離大衣。五分多論開離七條。由入聚落必須大衣。

又五條常被。不許離。然諸部乞法不同。或月月從僧

乞法。離或九月通作一乞法離也。問乞得法在身。身

未行未離。後若欲行。其法在不。為約得法之日論之。

為約離衣日論之。答若病在者。法竟不失。但從離日

而數也。二共作迦絺那衣者。即五月利也。三對處作

法離者。謂藍小界大結攝衣界是也。然亦有不定。若

界無三礙開離。若有情染等生。亦不得離。四蘭若恐

怖離者。立謂。寄衣在村不良家是也。此中亦有不定。

若蘭若中有難開寄。不作日限。若無難衣須隨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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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路隔塞者。立謂。亦有不定約勤惰兩人可知。若懃

覓方便不得會者不失。若汎爾有難而不會者即失。

六迦提賞勞離者。此亦不定。若前安居人。得此一月

利開離。若後安居人。破安居人。則不開也。七如五分

僧塔諸緣及諸要事者。立謂。此與上蘭若恐怖離異

也。上則不限日數。今則唯開六夜言要事者。即看病

等緣也。景云。此六夜離。與前第四緣蘭若恐怖離此

二是同。以他部兼有別離緣也(即佛塔六夜即五分文也)。四分伹

言蘭若恐怖而不列別緣(即四分不言佛塔等六夜之緣)。故舉他部

為一耳。事訖不反吉羅者。立謂。雖聽六夜。事了須還

以不還得吉。又六夜未過不得離衣罪。由佛本開日

數定故。

蘭若通有無者。謂在蘭若中。恐有怨賊。將寄俗人。是

無法離。既不得會。恐犯捨墮。即遙對首心念捨之。是

有法離故。言通有無也。

得罪分別下者。深云。何故不料簡第一門。謂第一門

一向是罪故不料簡。今言第一第三有罪者。第一犯

吉。謂但是輕易重也。第三下文自釋謂作法界內有

礙則失是有罪也。

五中隔塞或望斷故者。立謂。更重料簡上第五門也。

此約若作失想謂賊將去不妨實在而作失衣體之

想。則失受法。後見須更加法。若懃覓方便而不得會。

心若不斷。無失受法。又須無罪。對僧作法有緣時在

者。立云。更釋上第二老病乞法離也。病緣及衣重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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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不犯。若限滿便失者。即九月日滿也。又復守功

德衣人未出界。亦名時在。若此人出界。或至十二月

十六日。僧和合捨。即名限滿。若病差衣輕亦得是限

滿餘一一准思者。深云。謂上之七緣。進退皆准此第

二門限滿法失等義。准此而思餘上下緣也。巳下明

不犯法。

注云此謂失體不同者。立明。此文失奪想等。決心謂

失衣體也。然實在界內。故但失受法。仍無罪也。如上

弟子隨師行將衣入界謂言失者。疑心不知在界之

內外而實在內故。體法俱不失也。故曰失體不同論

云衣不失受者。是上善見論也。深云。前是決心故失。

此是疑心故不失。故言不同。自意云。弟子持師衣。此

即令師疑謂失受。今此文中決心。謂受體俱失也。

若先慢不攝等者。立謂。恒是懈怠人。不將隨身。以佛

制無問晝夜。若遊行時。常須自隨。如鳥二翼。今乃慢

故。空身出。在界外。雖逢此難。故不免失。若恒懷謹護。

暫出逢難者故開。以情慢故。佛息不被。前言失受事

隔不知等者。立謂。指前善見文弟子隨師行貪聽法

文也。又解。指前失奪燒等五想也。謂衣實現在妄起

想心謂失。即是捨心但失受法。而不犯罪也。立又解

事隔不知者。謂界中有情染等事隔之。以心不知。冥

然亦失受法。而無有罪。深云。牒上文若水陸道斷等

離失受無罪也(恐非)。又恐是指前住子文也。彼云想心

言在界外。其實在內。不知在內故決心捨失受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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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二礙可知者。立謂是情隔二礙也。此既有染礙。須

依上情隔二礙。若恒懷謹護。忽爾有此難。又懃覓方

便。取會不得方免犯也。若汎爾有染礙不會則失。深

云。言進退此二礙者。進是不犯。退是犯也。今此染礙。

更不廣釋。但指同前情隔兩礙。明持犯也。有人云此

二礙可知者。反以方得也。此不通諸部者。立謂。此部

明文。具有染礙今不許立染礙者。謂不識諸部也。深

云。十誦文中。具有染礙義也。

事同長衣開者。立謂。此是懃謹之人以非情過隅爾

不與衣隨身者。猶如長衣忘不說淨便開不犯。若懈

怠者。聖所不開。上釋第二離三衣戒義竟。

四分律鈔批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