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批
四分律行事鈔批
養眾僧。即持僧物。修塔得夷。若塔有物。眾僧無物。便
作是念。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養眾僧得
夷。賓云。此據佛在日。示同人趣故同人夷。如前巳辨
也。言摩摩帝者。此翻經營人也。
常住招提互有所須者。常住是僧祇(大眾)物招提別房
物。下引阿難受別房。及菴羅女施等。名為招提。唐三
藏云。招提者訛也。正音招鬪提奢。此云四方。譯者云。
去鬪去奢。招柘二聲。復相濫故。有斯誤也。
若佛塔有物乃至風吹雨爛等者。立謂。引既佛受用
物。以天人瞻仰。事同法身。又施主重心施故。不聽轉
易。下更明之。
若准此佛堂之內等者。立謂。准上所明三寶物。不得
互用之義也。謂若三寶位別不許互用者。今佛堂內。
安僧席。僧房置佛像。理令不應。然若不妨僧用。暫時
通許。佛堂置僧敷。不妨佛用。亦應得也。故下引戒本
云。不得安佛在下房等。明知暫時安佛在房。理亦得
也。以房有好惡。名為上下也。
招提常住是何物耶者。此問意云。常住與招提。有何
殊狀。答云阿含經文不了。據理華果等是僧鬘常住
之物也。房舍是招提物也。謂道俗七眾。造立房舍。用
施眾僧。通於三世。於中四事供養不絕。擬十方僧經
遊來往。名招提也。羯磨疏云。招提僧房者。或是七眾。
為招提僧。於坊寺中。別置房宇。有來入住。別有供養
故。律文幾房有福饒是也。幾房無福饒。即僧常住房
也。賓云。准五分第十捉遺寶戒云。毗舍佉母以所遺
寶。持施四方僧。白舍利弗可以作招提僧堂。佛言聽
受。此即四方僧堂。又唐三藏云。招提者。此云四方。問
若言招提即四方僧物者。何故寶梁上卷云。常住僧
物。不與招提僧物難。以其常住即四方故。答云寶梁
偽經。何足為妨。亮云。今南山云。准此房宇等是招提
者。此解定是也。亦引五分毗舍佉緣來證。故知今時
寺中房舍。非常住錢造者。即名招提房也。菴婆女以
園施佛為首者。榮云。引女是瓶沙王夫人。耆婆之母
也。將園奉佛。由作伽藍。案長阿含經第二云。佛遊行
至毗舍離。坐一樹下。有一婬女。名菴婆梨。聞佛至此。
便往禮覲。佛為說法。發歡喜心。便受三歸五戒。白佛
願佛及弟子。明日受我請。即於今暮。止宿我園。佛即
許之。明日時到。佛與千二百五十人。至其家。就座而
坐。女手設上饍。供食食訖巳。時女手執金瓶。行澡水
畢。前白佛言。此毗舍離城所有園觀。當最勝。今奉世
尊。願愍我故受。佛告女言。汝可以此園施佛為首及
招提僧。所以然者。如來所有園林房舍衣鉢六物。正
使諸魔。釋梵天神力。無有能堪受此供者。時女受教。
即此園施佛為首及招提僧(文正然也)。華果等是僧鬘物
者。古來相承解云。為常任常住僧物。名僧鬘物。即涅
槃經不犯僧鬘物。則生不動國是也。若准三藏玄獎
法師云。僧鬘物者。現前對面施物也。故心疏云如中
含云。施招提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如經中是鬘物
者。此是梵音。據唐言之對面物也。如今謂俗以供養
奉僧。無問衣藥房具。並施現前僧也。
佛在世亦與弟子。同房宿故者。謂羅云作沙彌時。諸
比丘緣佛制戒。不得與非具人同宿。遂趂羅云。夜宿
廁中。世尊夜見喚歸夜同房宿等。雖喚歸房宿。世尊
竟曉面坐。以與比丘同制戒故。佛不敢違。四攝之中
此名同事。又迦旃延弟子億耳比丘。亦與同宿。如下
九十中。與未受具人同宿戒。廣釋此義也。
若僧中分行得者。謂僧物雖不得通佛法互用。今若
別人依時。堂頭分行得者。即是巳分。將供養佛法。任
得也。無可問白者。立謂。晚生不知失物。三寶分齊。若
和僧得將作常住之用也。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
者。立謂。是塔家井。造井之時。復用僧功力。計錢若干
如河東蒲州造井。當二十三十千。用功則多也。灌索
一驢駄乃昇。後時僧取此水。計滿若干錢則止。過直
五錢犯夷。
樹皮枝葉隨比丘用者。此約死壞。無任僧家用者。開
別人得取葉染等也。或可約無住僧家用者。開別人
得取葉等也。或可約多無限故。許取用。猶如山寺多
樹木處。又要是淨戒。故開用之。亦得借僧釜鑊瓶等
者。立謂。此要是新淨。赤染膩故得也。若曾經僧家用
者。即有惡觸之罪。義不得借。或可雖得借僧器物用。
據比丘手不自觸。使淨人用耳。
供溫室等者。此非浴室。謂寒時別作此室。於中然火
取煗也。今時此方詺浴室。為溫室。義亦應得。此中得
取用僧物也。若准僧祇洗浴僧時。須作相。以用僧物
故。今時維那晨起唱白者。其理亦通。不唱不合。即犯
盜罪。言別房不得過取者。立謂。今時僧坊樹枝葉等。
別房既是淨戒。理應得用。仍不得無趣過限取也。此
出僧祇明文。若僧須木用或有樹在妨地乃至施主
不許用魚骨剌等者。立明。西國諸寺。多是俗人所造。
與僧受用。而寺猶屬施主故此諮白。問其施主。今時
此方不准此也。言灰汁澆樹令死者。要先去少皮。然
後澆之。用桂屑。塞其孔。大易死。調去塵灰汁最好。
四分瓶沙王以園施佛等者。立明。若園屬佛則。不通
法及僧受用。若施與僧。僧得白和。通於佛法也。
伏藏物為齋講等得取者。立謂。要是上有䥫勌云若
作齋若講等任取者。方得用。若不爾者。即屬主。若無
主屬王。故不得取。然今引此伏藏文意者。謂藏中雖
是三寶物。後隨偏所用不必要分為三分。證上不得
破為三分文也。財法皆同者。據不犯重。同一利養。即
是財同。同一說戒。即是法同。若犯重者。財法不共可
知。得罪。無量。廣如經者。謂同上所引大集方等及僧
護經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也。
又如傳云等者。立謂。齊州靈嚴寺傳云。有一比丘。死
盡見地獄。仍遇觀音菩薩相領。看巳身界業薄藉。仍
為舉一石函。盡見眾僧罪藉。上並注僧物等(云云)。
自隱而參取焉者。立謂。隱是審義。參是同也。明其自
審業行。合不合取也。亦有作隱(於舋反)。謂自隱當淨非
淨也。
二當分互用者。此言當分對上得名。上門是三寶更
互。互用獲罪。今門則佛佛自互。法法自互。僧僧自互。
故曰當分互也。皆望前境理義可通者。立謂。此當分
互。得罪不定。釋迦彌陀。雖復少異。通是佛義。俱得福
田。僧房車乘。雖殊。通是為僧之義。故曰理義可通。今
但違施主心。得互用罪。但結不應之吉也。及現前堂
直迴作五衣者。今言五衣。據尼緣起。僧則三衣。可例
知也。律中事起安隱比丘尼因至聚落居士舍。直與
作現前僧堂。尼自念言。若我以此物作堂者。多諸事
故。比丘尼衣服難得。應作五衣。居士後聞生嫌。佛制
犯捨墮。此約現堂直故爾。若四方僧堂直。迴則犯重。
非此所明。
乃造人集偽經因果全乖等者。立明。本造正經。今造
偽經。人造非佛所說。今則不名當分互用。故結重夷。
以真偽全乖。不名當分也。上文云。若本作佛。迴作菩
薩。還結重者。此乃菩薩。是因身。佛是果身。又師弟有
異。此亦非當分互用。故結重夷。從此菩薩巳下。盡因
果全乖。來並判得重。福無福別邪正雜故者。立謂。真
經曰正造者有福。偽經是邪造者無福。故曰也。又造
經多福。造論少福。然論復有二種。謂或菩薩聲聞造。
或人造等。亦福無福別也。上來將經望論。經則是福。
論則非福。然經分真偽。亦分凡聖造。故福各異。
若東西二龕佛法財物有主不合無主通用者。立明。
有兩施主。各施東西兩龕。佛之財物。供養具等。不許
互用。施主若在一向不合。若死得。即有二義。謂施主
雖死。若復比丘。知本施主心局不通者。還不得互。今
直約後比丘。不知本施主心。故得通用。此中名當分
互得吉羅。
若無通師徒及眾供養具者。即侍佛菩薩聖僧。金剛
師子八部等是也。作鳥獸形得罪除佛前等者。如彌
陀。變作白鶴孔雀。鸚鵡舍利。作涅槃變。還依經文。作
雜類眾等即得也。
善見若施主本擬施園果為衣服湯藥迴分食隨直
結重者。立明。有護主望護主結夷。景云。此舉施常住
僧。為僧衣服。今違施主心作食。故結重也。若擬作僧
房重物。迴作僧食犯蘭者。景云。此舉施主心未定故
輕也。若施心定應同上得重。云此約損福邊結蘭。以
施主本心造房。有長時無作之福。今迴作食。闕事在
無作。以福短故。和僧減用上園果等重物作食者。立
明。上善見論中施主施園。將供衣服。而迴作食得重。
今此既乏少食粮。人欲四散。故開和白得用也。言乃
至四方僧房亦得者。謂若欲守護住處。以無食故。賣
房舍。覓錢供僧食也。若賊乱世聽持隨身者。立謂。僧
家臥具等諸物隨身。亂靜可復本處。欲供養此像迴
與彼像者。因說襄州人作佛。各有施主。造佛像。安景
寺中。別作房戶安置。至時節日。自將香華飲食。各各
供養。忽若施主身死。子孫絕嗣者。其像至竟。常忍飢
渴。亦有奴婢造像。在寺中供養者。良人若知是奴佛。
無肯作禮者也。
五百問中白衣投比丘未度者白僧與食者。立謂。此
人欲入佛法出家。眾僧緣事。未及得與剃髮。白僧與
食。若汎爾俗人。不得白僧與食。案彼論云。問白衣投
身。為道未度。得食僧食不。答白僧僧聽得。不白犯墮。
若為僧乞白僧聽將食在道等者。立謂。雖白僧同和。
要須償方得。若雖和不償。或雖償不和。俱不得也。然
和者以求僧聽許耳。非即不須償也。若和而不償犯
重。償而不和。得不應之吉也(意恐太急)。案彼論云。問為僧
乞道路。巳身得食僧食不。答若去時先白僧。僧聽者
好。不白還白亦好。若不聽還償。不償犯重。景云。此通
道俗使也。若供僧齋米僧去齋主將後僧等者。案彼
論云。問供僧齋米。僧去後齋主得用供後僧不。後人
得食不。答打犍槌得食。若不打一飽犯重。立謂。施主
將米。前若干僧食既不盡。其僧與共此餘米。即屬十
方僧。盜者合得偷蘭。以本能施人在中守護。今望此
護主結重。非望前結也。一飽犯重者。且舉貴時直五
錢。必也賤不直五應輕。更有諸釋。不繁廣出(云云)。
路非乞食之所和僧將食在道亦不必作相者。立謂。
要無乞食處。方得白僧將去。雖白復須償。白僧求許。
但免輙用之罪。行還須償。筞云。大有人不許此義。且
如雇作人。既全與錢食豈要局界中與之。今此比丘。
專為僧使。於僧實有功。夫非為倚傍者。理合與食無
過。准善見守寺之文者。謂准上善見論知取園果。為
僧作食。為護住處故。及白和四方僧房。作食等。以是
白和僧故。即得用者。今亦向和僧故。將食在道。理宜
得也。亮云。此上皆約為僧故得。今時綱維。為當寺徒
眾。入臺省。向州縣。乘常住人畜船車等皆犯重也。以
當寺僧是現前。非關常住。常住則通十方。現前局在。
何得使他常住人畜。慎哉慎哉。
言住處各鳴鐘通食者。立謂。是寺家莊舍中。必須作
相。後不用填。以莊與寺通一家故。
僧家人畜犯吉羅者。立謂。彼此雖別。同是常住。故不
犯重。以彼此異。但得吉也。戒疏問云。十方常住之食。
如現熟餅飯。聲鐘召集。是僧皆得。未知他寺奴畜得
不。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
使。使即是局。食亦如之。上釋當分互用義竟。
三像共寶互者。像謂住持。別相三寶。即泥龕素像。黃
卷赤軸。剃髮染衣是也。寶謂真如。一體三寶也。新經
論中。名勝義三寶。世俗三寶也。
言施佛寶置爪髮塔中供養法身等者。景云。以色法
二身別故。此舉在世。巳有斯事也。
一分與誦經說法人者。立云。以人能弘法。法不自宣。
藉人弘通。故今受施。即分一分與說法人。
第一義諦僧者。謂理無違諍。體常和合故曰也。亦名
勝義僧。賓云。若盜此物。並得吉羅。由勝義僧。性無攝
物之義。然此吉羅。極重難計。
若施眾僧凡聖俱取分等者。立謂。正是施今常住僧
也。凡聖同集。故曰眾僧。以常住僧物。體通凡聖受用
也。云以言無當者。立謂。既不的言此施事。然此施理
寶也。又解。以施時不的定言我施凡僧。我施聖僧。故
曰以言無當也。
受施之時善知通塞者。立明。須問能施之人。汝為施
理寶。為施事寶。彼若不解。為說事理兩理。泥龕卷軸
等。及至理一體三寶等。賓云。受施之時。應須撿審施
主本心。不得懸依主口語。恐彼不解。浪標施物。故十
誦第六十云。祇洹中。四方國土不知法人。皆來大會。
有布施者。比丘呪願時。讚佛法僧。舍利目連那律金
毗羅。如是三寶無數無量阿僧祇。是中或有持佛名
法名。乃至持阿僧祇名。大會既散。還田舍聚落。餘時
諸比丘。出諸國乞。有持佛名字者。言佛來與。乃至持
阿僧祇名者。言僧祇來與。比丘不受。白佛。佛言是邊
國人。不知為是比丘故與食。而名與佛法等。自在應
受(巳上律文)。多論第六云。凡為施法。應令心定口定。施福
既深。又易分別。若施法寶。口必令定。若施經書。口亦
令定。若施說法師。讀誦經人。口亦使定。若施眾僧。亦
有三種。若僧祈臘。若自恣臘。若面門臘。於此三種。應
好分別。(述曰。僧祈是四方僧常住是也。自恣者。時僧得物也。面門者。即十方現前僧食是也)十
誦二十七云。佛言。與物時。使一比丘在彼立。看知分
別。是塔物。四方僧物。食物。應分物也。
四隨相物中自互者。謂上明像與寶互。此下明當像
中。亦自有互。文中四門下。一一自出。深云。若佛受用
物。一向不得移易。下三隨緣改張。容得不得也。
不得互易如前寶梁經說者。如前言佛法無主。無人
作價。故知此中不得互易。若佛園坐具一切天人供
養不得輙用等者。立謂。園是佛華菓園林也。坐具即
佛所坐之物。欲明此佛受用物。人天敬仰。戒心疏中。
亦明四種差別。第一明佛受用物。不得差互。常擬供
養。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園坐具等者。約一切天
人供養同塔事故。所以不許互易者。莫不即體法身
之相。表處是深。不可輕故。
二施屬佛物等者。心疏云。此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
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貿易。不同前者。曾為勝相故
唯一定。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者。景云。此舉違施
主心結也。以施主心。局此處故。棄謂犯重。皆僧作羯
磨。擯棄眾外。故曰也。比丘客作佛像書經得物不得
取者。立謂。若用此物。與用佛物經不異也。決定得夷。
三供養佛物等者。心疏云。以幡華等得貿易者。事同
屬佛物。可以義求。佛幡多欲餘佛事者。立謂。幡多故
將幡作佛衣帳。或廉佛床。或作敷具。但莫折破。以相
連合。即名不轉變本質也。一以惡心故壞得罪者。案
智度論第六十三云。如𦘕作佛像。一人以像不好故
壞。一人以惡心故破。以心不同故。一人得福。一人得
罪。亦如調達出佛身血。祇域亦出佛身血。雖同一名
出血。心異故。一人得罪入阿鼻一劫。一人得福生天
一劫。對此因說耆婆天樂事。案多論云。如昔一時目
連以弟子有病。上忉利天。以問耆婆。正值諸天入歡
喜園。爾時目連在路側立。一切諸天。無顧看者。耆婆
後至。顧見目連向舉一手。乘車直過。目連自念。此本
人間。是我弟子。今受天福。以著天樂故。都失本心。即
以神力。制車令住。耆婆下車。禮目連足。目連種種因
緣呵責。耆婆答曰。以我人中為大德弟子。是故舉手
問訊。頗見諸天有爾者不。生天以著樂故。不得自在。
是故爾耳。目連問曰。我弟子有病。當云何治。耆婆答
曰。唯以斷食為本。有時目連勸帝釋云。佛世難值。何
不數來相近。諮受正法。帝釋欲解目連意故。遣一使。
勑一天子令來。反覆三喚。猶故不來。此一天子。唯有
一婦。有一伎樂。以染欲情深。雖復天王命重。不能自
割。後不獲。巳而來。帝釋即問曰。何故爾耶。即以實答。
帝釋白目連曰。此天子。唯有一天女。一伎樂。以自娛
樂。不能自割。況我作天王。種種宮觀。無數天女。須陀
食。自然百味。百千伎樂。以自娛樂。視東忘西。雖知佛
世難值。正法難聞。而以染樂纏縛。不得自在。知可如
何。
四獻佛物等者。心疏云。此獻佛物。開待衛者用之。義
同佛家之所攝故。如薩婆多。有施法師說法誦經者。
亦取分故。
法物亦有四別者。若是法家受用物。一向不得轉易。
故戒疏云。一法受用物。謂紙素竹木。上言經像。或箱
函器襆。曾經盛貯。尅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一定。敬
同聖教。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
生罪福也。餘三種得否准上可知者。三種即屬法物。
供養法物。獻法物。此三同上佛物。隨緣進否。故曰餘
三得不准上可知。
若二種常住局處巳定者。即常住常住。十方常住。故
曰二種。皆不得輒將出界。故言局處。如上盜僧物中
巳明也。
二種互用通和得不准上可知等者。立云。此指上來
二種常住中。和白與招提通用得不。如彼也。深云。謂
指上見論守寺之文。和僧用園果作僧食。及將僧房
作食等是也。
若論二種現前罪互如上者。自謂盜僧物中。明其施
現前現前。及十方現前也。言罪互者。如亡比丘物。是
十方現前。將現在僧。更不作法。直准現前現前物分
是互也。若本是現前現前之物。謂施主。唯局此界現
前安居之人。今即普召十方而分。是互用也。就輕重
二物斷割非文違者雙結二罪者。立云。言雙結者。是
出法家意。為欲義有該含。故言雙結二罪。此句從上
二種現前文生。故田就也。賓云。對此因明此方施聖
僧物。崇云。盜聖人錢。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現在自為
物主。若盜餘般圓寂者之財。非親為主。伹獲業罪。今
詳西方。本無此施。教闕明文。難為裁斷。文准崇斷。理
復不然。本施聖僧。非專上座。又施雖捨。聖未必來。以
錢並是不淨物故。若當受者。自付檀越。或須說淨。豈
容空攝。事得了配。又彼總相但施聖僧。聖僧誰當即
來專攝。今詳此物。猶無定主。若當盜者。並得吉羅。若
有主想即得蘭罪。然此蘭吉業皆深重。由於聖境。起
偷心故。又此施物。施心無當。又未定屬一个聖僧。可
買供養聖僧。或復起立聖僧塔廟。於聖僧境。福田皆
通。不同昔來唯作僧座。又不許以錦綺等物。為聖僧
座者。恐不然也。又此施法傳來矣。不得於今令其頓
廢。故受施時。應告施主云。此物應為聖僧起塔。或造
形像。種種供具。供養聖僧。檀越云何。答言任意。一切
無過。又崇判云。般圓寂者。盜得業報。今詳雖般圓寂。
非但業報。於律亦違。諸所不應皆吉羅故。然此吉羅
極深極重。波羅夷罪。猶不可比。雜犍度中。舍利目連
檀越起塔。種種供養。佛皆聽許。供養塔食。沙彌若優
婆塞。若經營作者應食。然餘供具。理應不得迴易餘
用。今時或於寺中。有諸神像。俗人乞福。所有之物。即
屬非人。其事不可。寺中縱作。教未見開。作隨取命。亦
有人言。於三寶處。若有所須。擲卜卦是得便聽用。今
詳三寶不應在此取命。求物不取者。取者好。又今寺
中。竪牌題名。所乞得物以牌名定。亦勿佛前為僧竪
牌。令施者誤。亦招互罪。又今諸寺。多有通用錢者。但
可於三寶福處得有通用。若設酒肉。雖為三寶。有所
乞托。或將買杖。以打淨人。此損施福。還招盜過。若盜
此物。由於三寶是通屬故。理應得業。別有護主結重。
亮云。說法高座。常住之錢。不合將造。以非一切僧共
受用故。既是說法得將錢作也。准施法物中。則開一
半與說法誦經人。故知得造。上釋第二互用義竟。
三出貸三寶物者。立云。此字兩用。若出物與人曰態。
從人借物曰貸(入聲)。若准斯文。開貸借三寶物。但令僧
要須分明劵記耳。
善生經病人貸三寶物十倍還者。案善生經第三云。
出家菩薩。若畜出家弟子。先當教告不放逸法。受苦
樂時。常當共俱。設其窮乏。有所須者。六物之外。有不
應惜。病時當為求覓所須。瞻病之時。不應生厭。若自
無物。應四出求。求不能得。貸三寶物。差巳依俗十倍
償之。如波斯匿國之正法。若不能償。復當教言。汝今
多負三寶之物。不能得償。應當懃修道。得須陀洹果。
乃至羅漢果。若能至心發菩提心。若教千人。於佛法
中。生清淨信。若壞一人慇重邪見。出家菩薩。能教在
家。如是等事。是師弟子二人俱得無量利。(述曰)謂隨
一事非是俱作。言與律不同者。謂此經與上十誦不
同。十誦開貸計直輸還。不言倍數也。疑是俗中二眾
者。既令十倍還之。於義太急。恐是俗人。貸三寶物。若
是比丘。合同十誦。十誦既得開貸。令計直還。引經令
十倍還。故疑俗也。若據經文。又似出家五眾故曰也。
四明瞻待道俗等者。此文來意。且明用僧物。看待道俗。
應不應義。若接遇方法。下卷自立一篇。專明主客相
待事也。若知摩夷者。立云。摩夷梵音。此翻理本。謂此
比丘。明達阿毗曇藏故。得用於僧物。而支待也。亦不
言四方僧物等者。明用僧物供待三藏比丘。不知定
用十方常住僧物。為用現前僧物。鈔意准償知事比
丘衣。但得將十方現前僧物。以羯磨攝入現前故。作
白和與。今供給知法人者。亦准此也。應是十方現前
僧物。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者。謂三藏比丘。能
宣佛教。代佛說法。益利眾生。故云替補我處。所以經
云。宣揚助法化。此應合明與尼食得不。多論第七與
尼衣戒云。乃至一餅一果。皆突吉羅。除打犍椎眾次
第與食不犯。
便起嫌心乃至惡器與者。案五分云。諸比丘食。都不
與客。客便譏呵言。沙門釋子。常讚嘆布施。唯受人施。
而不施人。以是白佛。佛言應與客食。既與著手中。不
與器物。復譏言。諸比丘。作小兒遇我。以是白佛。佛言
應與器下食。又有諸白衣。來入僧坊。見菓從諸比丘
乞。比丘不敢與。即便譏呵。以是白佛。佛言應與。
供給國王大臣聽用十九錢者。案十誦云。有時眾多
王臣數數詣竹園房舍觀看。若來時索食薪火燈燭。
若與畏犯。不與懼作損患。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
應立分處人。立分處人巳。不白眾僧。得與十九錢供
給。若更須者。白僧竟與。立云。此據古大銅錢。一个當
今十六錢也。合成三百四文。濟云。高僧傳中。周武帝
當時與姚道安法師相看極好。其道安慈孝。常負其
老母遊方聽學。供給所須。周武知其孝行。勸令還俗。
言取為宰相。安不從之。周武曾幸房。安以席地令帝
坐。下食設之。帝王舉筋噉。即語安曰。朕聞常住僧食
不合飡之。法師今日如何。以罪相加。安曰。惡王盜賊
教亦開聽。帝曰乃將朕處賊盜之流。遂不食也。
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者。立謂。道俗相望。名為彼此。
謂僧既明閑聖教。俗又識知罪福。知其事不獲巳而
與。不壞俗信情。合與食。不名污家。言如二篇下說者。
僧殘下。污家戒說也。
病人索僧貴藥聽與兩錢半價者。案十誦云。時有居士。
辦種種藥。所謂蘇油石蜜。薑椒㮿撥等。並至竹園精
舍。時六群比丘。早起出門邊。竟送此等藥來。問言何
物。答言某藥。六群便言。我欲行去。與我蘇油等。合持
餘惡者。入僧坊中。與諸比丘。諸比丘白佛。佛言從今
巳去應立分藥人。和合平等分與。若有貴價藥來者。
應別舉置。若病比丘索者。應與半價藥。若索多者。應
從索直。立云。亦據古大銅錢也。濟云。外國多用金錢
銀。不妨是金銀錢也。如上卷中者。如僧網大綱篇中
具說所以也。上來多義不同。物是釋第一盜三寶物
門竟。
從此巳下第二明盜人物也。一有我所心有守護者。
立謂。計是我物。名為有我所心。二有我所心無守護
如田中等者。立謂。如張王家。各計是我田。但自無人
守護。三無我所心無守護地中伏藏者。立謂。以無人
知有此物。又無人護。今若盜者。直望藏處地主結罪。
以藏屬地主故。又有解。望國王結罪也。
一有我所心別守護者。立謂。如現前可分物。即夏竟
賞勞衣等。人人各計有分。故曰有我所心。且令一人
守掌。故曰別守護。若比丘盜此物。望護主結夷。二無
我所心別守護者。立謂。如關鎮上。奪得違勑非法之
物。前人既捨。是無我所心。關令既掌錄。名為別守護。
比丘若盜此物。望關令結罪。又如比丘失物。官人為
比丘。於賊處奪得。失物比丘。其心巳絕。賊既被捉。心
又復絕。是物名無我所心。官人則是別守護。今若有
比丘。盜此物者。亦望官人邊。結重罪也。
若謹慎掌護堅鎖藏戶者。謂堅牢鎖。於庫藏門戶也。
以守護既強。雖失此物。不償本主。今若比丘盜者無
損護主之理。但損本主。故望本主而結罪也。若主掌
懈慢不懃掌錄乃至不望本主等者。此明守護既慢。
失物巳後。須償本主今云盜者。便是損其護主。故望
護主結罪。礪云。此上或望本主結。或望護主結。不得
望於二主。雙結二罪。以其財無二屬。義無並損故也。
言若不還守護結犯者。此謂護主既慢。須填本主。不
者結護主罪。
若寄居士物居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說者。立謂。若好
心誤損。不合索償。若惡心故損。應須索取。一是好心。
一是惡心。名為二說。皆謂將物寄他處。他損之時。他
有好惡二心。故有索不索兩別。緣中是六群比丘。有
人寄鉢與六群。其人於路。實懃掌舉。但誤打破。後見
六群。具說本緣。六群無媿。苦就徵撮。白佛。佛言若好
心誤破。不須還。若惡心故破索取。
及以投竄誦呪而取等者。案十誦三十九云。時六群
誘他弟子。此六群各呪誓言。我若誘汝弟子者。作佛
呪法呪僧呪。佛言從今比丘不得自呪。不得他呪。犯
吉羅。後文即言。爾時六群比丘。失衣鉢。語諸比丘言。
我失衣鉢。當共投竄。時諸比丘。各各思惟。不知云何。
白佛。佛言從今不得自投竄。亦不得令他投竄。若自
作令他作者吉羅。何以故。呪與投竄一種故(巳上律文)。賓
云。故知但是他呪之類不勞異釋。立云。竄者。玉篇云。
藏也匿也。景云。眾主失物。眾主不得令他方便投竄
出也。和上云。投竄者。明其眾主。於大眾中。放言云。我
知有人盜。我識此人。我未忍道名字耳。若盜物者。可
夜中方便。竄著某處。其賊恐怖。夜中竄著某處。令人
投得其物者。眾主結罪。䇿云。古人解中。既失物。即令
眾人夜暗中。各各盡將房中所有衣物。集一空房中。
至明且。令眾人各各自認取巳物。意令賊者夜竄將
出。明旦既各認巳物。必長所失之物。如是知誰盜者。
故曰投竄。言誦呪而取者。立謂。其人盜物藏訖。其眾
主。及失物人。或自誦呪。或令他誦呪。使呪神往彼物
處取來也。今時人失物作誓深油者。此是相誑也。其
鑊底著水上安油。微著少火。水纔煖。其油似沸。將手
探之。水猶不熱。意可見也。
言義張二位者。一是不現前。二是對面現前也。不現
前者如盜田中五穀。及暗中盜物者是也。
反上二緣奪得重罪者。立謂。上明本主不捨。奪者未
作得想。今反此句。一則本主巳捨。二則奪者巳作得
想。故曰也。若先捨者無主物故亦不合奪舉離屬於
後取者。立謂。如有賊盜比丘物將去。比丘心絕。賊於
前路。或被人哧。或被人趂逐。遂放此物而去。此物正
是無主。後忍有人捉得。即屬此人。本主比丘。後若於
此人邊奪取。正成犯重。由物巳屬他。望他結罪故也。
上釋不現前義竟。
二對面現前奪者。上言義張二位。今此即是第二文
也。又闇逐賊彼藏物去即取將來乃至和喻恐赫等
者。立謂。賊盜將物去。比丘逐後趂賊。賊將此物。藏著
草中。又比丘當時逐後而趂。心令不捨。賊去巳後。比
丘草中將還。佛言不犯。由彼此心。得失俱未決故。案
祗律第三云。諸比丘。失衣鉢巳。入林中藏。時賊即藏
衣鉢。覆著一處。更劫餘人。比丘見藏。伺賊去。是比丘
若先不作失想。還取無罪。若作失想。便為賊復奪賊
物。又比丘被劫賊將衣鉢。順道而去。諸比丘。隨後遙
望。追之不止。漸至聚落。語賊言。出家人。仰他活命。汝
等何用此衣鉢為。如是得者無罪(鈔取意云若和喻取)。若賊罵
言。巳乞汝命。何敢復來。比丘念言。巳近聚落。必不害
我。當恐怖之。語賊言。我當白王。及諸大臣。得者無罪。
賊復嗔言。欲去任意。若先捉賊。若縛若殺。不應告。若
語聚落主。方便慰喻。得者無罪。言若和喻恐嚇得者。
立明。語賊云。努力還我物來。若也不還。當來罪重等。
此曰和喻。或復語言。若不還我。我則告官等。此曰恐
嚇。便為賊復奪賊等者。戒疏對此四句分別。皆望二
主心絕以不也。一若財主巳絕。賊主得定。此不可奪。
如律賊復奪賊。二財主雖定。賊主不定。此則可取。以
緣不具故。三財主遲疑。賊主巳定。此不可奪。以緣成故
犯重。亮云。此句鈔家斷錯。以與奪衣戒中。四句相違。
彼言與者不決。取者決犯墮。據此義邊。今奪賊物。失
者未定。得者巳定。不合犯重。以我未作捨心。奪有何
罪。若言彼得巳定。奪即重者。三十文中奪衣四句。第
三句。取者決定。與者未定。如何非重。而言犯墮。彼既
得墮。義容可爾。此斷犯重終乖道理。若言賊業巳成。
令我不奪。恐不應理。彼自業成。關我何事。而不得奪。
如律文中。使人取物。而其使者犯巳。豈即今主不得
還取。僧祇藏物。伺去取來。賊豈當時。不作得想。若未
得想。寧肯舉藏(指上引祗第三卷也)。賓說也。可將此義破輕重
儀(云云)。何問本主。四俱不定。此則得心不定故。業非
通暢故也。
乃至盜金像知藏處不得取者。立謂。賊偷佛去。得心
決定。屬彼義成。比丘雖知處。不得取。
伹可取之依本處用者。謂若知是佛物。將作佛用。知
是僧物。與僧家用。不得互用。及私入巳作餘用也。
收囚縛賊主者。謂比丘見收囚縛賊之時。聚此賊囚
之物。或容犯重故。望此時結罪。此賊囚是物主。故曰
也。其相如何。即唐初上官儀家。及大周初革命。裴炎
家。近張易之家。市家等是也。其家既破屬官。若宦抄
錄物名巳竟。將施比丘者。不得取。以屬宦故。彼人若
將寄比丘。不是布施。亦如此若佛塔僧等者。立謂。約
未抄前得受也。
若父母可知等者。謂知是某坊某村。識其父母。知非
令施。故不得取。取得重罪。案伽論云。狂人施衣。若比
丘。不知其父母所在。兄弟姉妹。自持物施比丘得取。
若父母等可知。不自手與。不得取。
主人兒落度等者。依撿見論云。法師曰。我欲現偷人
無罪者。云何無罪。答曰無主人故無罪。若人兒落度
(徒各反)父母以水灌頂遣去。或父母死巳。比丘取如是
人無罪。若負他人債。比丘將去無罪(文止齊此)。若父母亡
者。立云。此兒縱非落度。但父母巳死。望無我所心。今
盜此兒。亦不犯也。若負債等將去無罪者。立云。父母
負比丘錢。比丘將其兒去無罪。恐此解非。論文既云
若負他人債。比丘將去無犯。明知非是負比丘債也。
有人解云。其兒既被父母逐却。不屬父母。但為其兒。
先負餘人之錢。今比丘盜此兒。望先債主。不關比丘
事也。但是其兒負債。比丘不相負持。亦不須為還債
也。下文准私度等者。以其兒負債。比丘盜此兒來。比
丘既不相關。我亦為他私剃。私剃之人。雖負王謂。比
丘無有負王課之義。事同不須為兒還債也。注云准
此私度王稅不犯者。謂據上論文。父母於兒。無我所心。
即得將去者。計理真由父母。不由於王。故知私度不
負王課。今若私度有福無罪。由王不明於一人有我
所心故。景云。百姓稅王役人。度之無罪也。故戒疏引
薩遮經不輸王課非盜。賓云。西國人。課稅不同。謂若百
姓占王地者則輸稅。不佃王地者。但是寄王國內住。
曾不輸稅。然多立關。彼處國法。其興易者既有財物。
關頭過。皆稅於關。王於後時。從關家索物。餘非興販
者。雖過關亦不稅也。盜奴犯重者。見論云。若他奴婢。
比丘語。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他處。可得適意。
奴聞此語。初發心欲去吉羅。舉一足蘭。舉兩足夷。若
奴巳叛。比丘語其道催令急去。隨語比丘重。若徐徐
行。語言寬行。主捉得汝。即急去者得重。若奴自急走。
比丘語言。汝如是走可得脫。比丘無罪。或言此處辛
苦。某處豐樂。奴即叛去。不教去故不犯。或聞豐樂。逐
比丘去者。即駈使此人無犯。
不合從乞者。謂了知其人。非物主故。今若從乞。令他
作賊。起不如法行。
或重或輕者。立謂。六根對六塵。若不如法視聽嘗觸。
皆結其罪。他有好色好聲。若有看約得直方與。而不
與價看聽者。若堪五錢巳上得重。四錢巳下得蘭。故
言或輕或重。若人食毒者。立謂。比丘被毒藥。他有好
藥。能治此毒。嘗藥即差。須得價直。比丘偷嘗。計直結
罪(未詳)。若偷地水火風空等者。等取於識。識謂盜智結
也。空者謂起閣臨空。妨他事務也。水者舉堪錢時也。
墎中一擔水。直二三文錢是也。
有諸仙人等者。依撿了疏云。有仙人。名斷嵐波也那。
是諸胸行蛇等師。復有仙人。名阿死底(張履反)何。是諸
毒藥等師。若人為蛇等所螫。書作仙人身。書心上作
一字。是呪語。呪語他有一字。被螫人。若見此書。書色
及色蛇等。即攝毒。此人病即差。中藥亦爾。若有人被
蛇螫。欲見此𦘕。須與直。則不看書。比丘被蛇螫。不與
直。偷看病得差。計直犯罪。滿五夷。不滿蘭。餘看色得
罪。例此尋之。此約眼行盜。盜色義如此也。上言胸行
蛇者。謂一切蛇無足。用胸抵地而行也。若誦呪治病
者。了疏云。有人能誦呪治病。此呪是秘法。人若欲學
得直方教。比丘竊聽而得。不與價直。計直犯罪。滿五
故夷。此呪能使病差。故言治病(此約耳盜盜聲也)。偷嗅嘗觸
等者了疏云。有師能作藥。若人有病。嗅此藥即差。若
欲嗅須與直。不與直。不得嗅。比丘有病。不與直。偷嗅
藥。病得差。計直犯罪(此約鼻盜)。或作好藥。嘗則病差。得直
方與(此約舌盜)。或有好藥。觸則病差。比丘偷觸。計直犯(此約
身盜)。若秘要術者。了疏云。有師有法術。若人病。心緣此
法。病即差。若欲緣須直。師示其法。若不與直。則不示
其法。比丘病。就師受法。既得差。不與直。計直犯罪(此約
意業盜也)。
次約六界前三可知者。謂地水火風空識也。上三謂
地水火可解。有扇藥塗比丘偷搖等者。此名盜風。了
疏云。有師呪扇。若人病搖此扇。引風觸身。其病即差。
若欲搖扇。須與直。不與直。不得搖。比丘有病。偷搖即
是盜風。計直得罪。言藥塗者。有云。用藥塗扇。或呪此
扇。故曰也。
上釋第二盜人物義竟。大門第三盜非畜物者。具緣
中列有主物中自有三門。一明三寶物。二人物。三非
人畜生物。此下當第三。謂非畜為物主也。有師立四
門。謂非人畜生。離為二門。今合為一。故唯三段。於此
段中分二。初明盜非人物。二者解畜生之物。兩段不
同。今即是初。盜神祀舍物得重者。此望護主結也。
若無護主隨境結之者。立謂。望非人邊結蘭。故言隨
境。隨非人之境。及人繫樹物非人亦不護者。立謂。如
今俗人。於樹下祭鬼神。或求福解除等。所有幡華雜
綵。不敢將還。是無守護。非人又不用。今若取者無犯。
濟云。若在庿中。非人則護。擲卜而知捨恡者。如今時
就神廟中。擲杯珓乞物是。
上明盜非人物義竟。從此巳下解盜畜生物也。盜畜
生物者。立云。古來有師云。同犯重。即引律中鼠偷胡
桃。比丘取之得鼠雖偷胡桃來。其主全未覺失。護心
猶謹。今約本主結。不望鼠邊科也。鼻奈耶律。盜畜生
物犯重。故彼律第一云。師子竹園外。殺鹿而食。飲血
而服。餘殘若比丘取食。乃至下直五錢而食。為成棄
捐不受者。僧不共住也。盜餘鳥獸物亦爾。文繁不敘。
五分十誦多論並犯吉羅。五分第一云。畜生物不與
取。取皆吉(皆者五眾也)十誦五十七。取虎殘吉。由不斷望
故。師子殘可取。以斷望故。多論第二云。一切鳥獸殘
取吉。師子無犯。此律條部文云。於鼠穴中得藥及帛。
佛言。畜生無用無犯。而不應取如是物(蓋不應者吉也)。善見
取畜物無犯。彼論第十云。畜生物者。迦樓羅龍王為
初。若化為人。殺鹿而食。不得奪取。恐殺比丘。若食竟。
比丘駈去。然後取食無罪(無罪者。此亦部別也)。此上皆據無別
護主。若有人護。理望人結。
一切鳥獸殘吉者。謂如今山野中見鳥獸殘菓子。比
丘輙取。皆吉。上來三段不同。並釋第一有主物義竟。
二明有主想者。上明有主物。物雖有主若作無主想。
本迷無罪。轉想容有前心蘭故。次第三明有主想也。
始終不轉無罪者。立謂。雖是有主物。想謂無主。雖舉
離處。以本迷故。迷心未轉。至罷無罪。發心取時曰始。
舉離本處名終。於此時間迷心不返。故曰始終不轉
也。前後互轉互得輕重者。立謂。本擬盜人主物。結方
便蘭。臨至境所。轉想作非畜想取。又得後心吉羅。謂
非畜家方便也。此則轉重為輕。若先擬盜非畜物。結
方便吉。臨至物邊。轉想作人主物取。得人家方便蘭。
此則轉輕為重。此上二句皆不結根本。由心不稱境
故。又解。本作有主想。臨至物邊。作無主想取。但得方
便蘭。若本作無主想。臨至物邊。轉作有主想取。望本
心無罪。望舉物時犯重。故言互結輕重也。
上釋第二有主想義竟。巳下第三明有盜心也。盜由
心結不望境之是非者。立謂。雖是無主物。若作有主
物取。得方便蘭。雖是有主物。始終迷心。作無主物想
取。不犯。故知由心也。不問物境是有主非有主。故曰
不問境是非也。
十誦六種盜心謂苦切取者。立謂。打鬪他人。或苦言
切勒。非理罵辱。意令前人。以物相謝也。言輕慢取者。
謂恃巳陵他。倚藉豪強。高門大姓。輕慢貧弱。取他財
物是也。或輕欺前人。對面捉物而去。以無心畏他故
也。以他名字取者。立謂。稱他大德。貴勝賢善。云我是
其門徒眷屬。令他敬重。意規財利是也。又解。如稱為
佛法僧等乞得物入巳是也。或稱為某處名聞大德。
乞求衣藥得物入巳是也。或如今時比丘。與官人往
還。希他囑請。送物入巳是也。言觝突取者。置借不還。
謂買他物。借他物。後不肯還是也。受寄取者。他所寄
物。在巳邊。後覓不還是也。言除出息取不犯者。以兩
情和。可依世俗法收利。故不犯。
強奪者。他元不與。強奪將去也。言輭語取者。謂詐現
善相。從他得物也。施巳還取者。謂將物惠他。後悔便
奪也。又云非唯與竟。奪而成犯。伹作絕心施他。物猶
巳邊。後若不與。皆犯重也。
曲心至恐怖取等者。立謂。邪曲也。曲斷方便。以求其
物。又解。以不直心。更相容為相阿曲取他物是也。但
是一切非直心取。皆名曲心。言嗔心者。立謂。嗔責前
人。令他與財物也。亦可燒埋壞色俱名嗔心也。言恐
怖心者。立謂。虗示威嚴。令他怖畏與物也。
四分十種一黑闇心者。疏云。謂痴心也。愚於教行。不
肯修學。故於盜境。生可學迷是也。二邪心取者。戒疏
云。即邪命也。貪心規度。為財說法。即是以利求利。惡
求多求。外現清白。內實邪濁。故五分云。諂心取財是
盜也。立謂。只是今時齋講。說法轉經。專心求利。無長
福之心是也。四恐怖心者。立謂。有二種。初謂或說法
怖取者。謂說阿鼻地獄可畏等事。令他布施也。戒疏
云。或說地獄等惡報。或說云。官勢力而得財者是也。
言或自懷疑怖者。立謂。向俗人云。貧道比來。多有病
苦。或精神恍惚。恐死不遠。心悕他物。以為湯藥等也。
六決定取者。立謂。如空處盜物是也。七寄物取以少
還他者。立謂。如有人將物寄比丘。後或還他一半或
少許。或全不還也。八恐怯取謂示身相者。立謂。張目
大聲。令他生怖。而與我物也。疏云。示以身相。令生怖
畏故。取彼財物。如十誦中。輕慢觝突而取他物是也。
九見便便取因利求利者。立謂。如落花師。為他說法。
則取財物是也。心疏云。伺他慢藏。陽作陰伏之類也。
深云。此謂見他睡時。迴眼則取也。言因利求利者。心
疏云。貪心規利。為財說法。即是以法利益前人心。求
財利也。慈云。如語他布施生天。令他得利。而得財者
是也。
足得垣墻防擬妄境者。謂前件事相。約此為防護。不
使毀犯。義言如垣墻也。如今垣墻。防其賊盜。今此戒
相。亦謂防其盜過也。深云。無覆曰垣。有覆曰墻。應師
云。垣即墻也。
上釋第三有盜心義。從此巳下。第四正明是重物也。
答有三解者。立明。彼論中。自有問答。三解不同。
初依彼王舍國法者。立明。佛問頻婆娑羅王。大王國
內。何罪令死。王言。婬他婦女。殺人。盜五錢巳上。及於
大眾中妄語。作此四事。則犯死罪。佛因依此國法。制
四重戒。此是初一解。約古大銅錢也。二隨有佛法處
等者。立云。此解與上有異也。引直約隨國土所用。金
銀銅鐵胡膠錫鑞竹木等錢。隨方土所用。五錢為限。
又云依王舍國盜五錢得死罪等者。立云。此是第三
解也。謂隨方斷死罪為限。如王舍盜五犯死。約此而
制。今此方若盜五未死者。不得依五斷犯重。要隨此
國。齊幾斷死。用為限也。今時此方。斷死不定。或時盜
一丈斷死。或時盜一匹二匹。方斷死。豈得約此為定。
雖然如此。此約斷死明也。若欲攝護宜從急也。下自
明之。論師以後義應是者。依檢多論文云。盜至五錢
得重罪者。初或言金錢。或言銀錢。或言銅錢。或言鐵
錢。無有定也。又云盜至五錢得夷者。謂閻浮提內。及
東西二天下。有佛法處。准王舍國法。以五錢為限。又
言五錢成重罪者。佛依王舍國法結戒。故限至五錢
結夷。如是各隨國法。依而制夷罪。觀律師意。以後義
為定(文正此說)。立云。論文雖判後解為定。今鈔意取第二
解。謂隨方用五錢為定義也。故戒疏云。多論文中。盜
相通濫。初解本錢。何由可曉(指論家三解中初解也)。後解隨國
現斷入死。言亦通濫。難可依承。如此唐律。強盜滿尺
則是極刑。竊盜三十匹。罪至伇流。縱多盜者。不加至
死。論令准此。刑無死名。比丘多竊。少有強者。縱有強
奪。計尺死刑。盜五十匹。又非死例。准俗制道。盜相叵
論。如僧祇云。王無定法。斷盜不定。若依四分。但云五
錢。錢則八種。並同一制。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
錢准五為限。則諍論自息也。
律論互釋不同者。立謂。諸律與論。釋此錢數多少不
同也。多論雖有三解。未可全依。十誦古大銅錢。誠難
可准。祇文四錢三角。固不可承。以善見解云。還同五
錢故也。今則取四分為定。謂隨方用五錢處。盜五結
重。與多論中三解第二稍同。不取前諸律論文也。判
罪宜通攝護從急者。立謂。若斷他犯。可從寬通以斷
之。若自護從急。下至草葉等也。
十誦彼云盜五者。即古大銅錢。一文當此十六文也。
計彼五文。當今八十文。豈得依彼為定。宜依當處五
文也。
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瓶沙古法四錢三角
重者。依檢僧祇云。佛問瓶沙王法。大王治國。盜齊幾
錢至死。王答佛曰。十九錢為一罽利沙槃。一罽利沙
槃。分為四分。若取一分。若取直一分。罪應至死。今隨
所盜。義以此為准。准此廢上律論以後為勝者。立謂。
上多論三解。及十誦古大銅錢此並太寬。今故廢不
用也。宜依五分。五錢為勝。與上多論第二師解同。縱
四錢三角。善見解之亦同五錢者。案祇中。十九錢為
一罽利沙槃分。一罽沙槃分為四分。若取一分犯夷。
案見論文云。五摩娑迦為一分者。爾時王舍城二十
摩娑迦。成一迦利娑槃分。迦利娑槃為四分。一分是
五摩娑迦。若盜滿五摩娑迦犯夷。
善見若堈中等者。立謂。引此文意。證前攝護宜急。斷
罪宜寬文也。又觀五事等者。案見論云。智慧律師。為
他判罪。應觀五處。然後判斷。一處。二時。三新。四故。五
等。初言處者。立謂。此處盜。彼處貿。依本盜處所直結
罪。二時者。立謂。貴時盜。賤時貨。或賤時盜。貴時貨。亦
依本盜時價結罪。三新者。謂盜時新。貨時故。亦依本
新。四故者。反上新義也。五等者。謂盜得時。及賣時。物
價既等。還依此等數斷也。
十誦伽論錢有貴賤時不妨錢貴盜一入重者。十誦
憂波離問佛。頗有盜三錢犯夷耶。佛言錢貴時。又問
頗有盜五錢不犯夷耶。佛言有錢賤時。言遇值賤時
百千犯輕者。立明。如今木皮䥫錢。時所不用。盜但得
蘭。
上三句互反皆得輕降者。立明。上三文皆是貴時盜。
賤時貨。望本處得重。今若反之。則是賤時盜。貴時貨。
即得輕。故云降。降者下也。
盜不滿五犯重者。有二義。一者眾多人遣。一人盜五
也。二者共往盜五。各分也。
如師徒四人等者。鈔引論。錯錯相承。解者咸刀刀。今
依檢善見第九卷末云。於問難中。四人共偷。三人得
罪。一人得脫。我今問汝。汝當善思。答曰有四比丘。一
是師。三是弟子。欲偷六摩沙迦(此云錢也)。師語弟子言。汝
人各偷一摩沙迦。我偷三。弟子言。和上偷三。我偷一。
汝二人各偷一。餘二人展轉相教亦如是。師自偷三
錢得蘭。教三弟子偷三。亦偷蘭。何以故。自偷異。教人
偷異。是故二蘭。三人云何得重。為教他偷五錢故。是
故得夷(謂教師偷三。教同學偷二。豈非教他偷五耶也)。賓云。論家立義。不應
道謂。然望損一主。師亦合夷。何須言自盜業。教人業
異。遮莫業異。伹望損主成五。師同犯夷。何得判言一
人得脫。南山依此意破。故判師亦犯重。非是引錯。此
救大能。自他兩業。歷別各異。不可相合。故曰自業不
合教他業也。上來於盜戒犯相。第六一分別釋四段
巳竟。問前列六緣。今何故不見解第五緣者何。答此
論離處。含得第五興方便緣也。若論興方便。則不攝
舉離處緣也。又復戒疏。弟唯立五緣。無興方便緣。故
知前後緣。攝得興方便緣也。
上釋第四盜重物義竟。從此巳下正明第六舉離本
處之義也。言作盜心得吉等者。立謂。方便罪也。言掘
地得提者。謂壞地罪也。故戒本文云。若比丘自手掘
地。教人掘者。波逸提。即其義也。其第六緣。雖云離處
云犯。義有不離亦名犯也。故義解有十句分別。
如律師疏判以重入輕等者。景云。此舉情有所為。而
不依教。如今若依教。縱以迷謬無罪。言非法用僧物
者。立云。知事人。用常住僧物。媒嫁淨人。供給媒具。綱
維同判。判竟結重。書地作字等者。謂作書字。云是我
地也。案見論云。若書地作名字。初書一頭偷蘭。書兩
頭夷。若盜心唱言齊是我地。田主聞巳生疑。恐失我
田。是比丘得蘭。若田主作決定失想得夷。
地主生疑等者。立云。比丘唱是我地。地主起疑。為是
我地。為比丘地。此時得蘭。若地主想作比丘地。則得
夷。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者。謂地主聞唱云是僧地。心
生疑惑。來問大眾。眾咸同答是僧地。隨同答僧人人
犯重。違理判與者。景云。此明比丘曲判與人也。言違
理判得者。景云。此舉求人得違理判也。
標一舉等者。案見論云。若比丘盜他田地。乃至一髮
大。作決定盜心夷。何以故。地深無價故。若此比丘。來
問眾僧。今取此地。僧答同者。皆得重罪。若有二標。比
丘舉一標得蘭。舉二標得夷。若地有三標。若舉一標
吉。舉二標蘭。舉三標夷。若地有多標。舉一標得吉。乃
至二標皆吉。餘後二標在。舉一偷蘭。舉一夷。若盜心。
以繩彈。取他地。初一繩。置一頭蘭。若置兩頭夷。言謂
量地度者。濟云。如竹弓量地是也。盜移弓進地。恐此
解非。應是插標記地之量也。
律云若壞色故者。謂四分燒埋壞色皆重也。
盜他牛馬舉四足不成重者。案祇律云。若比丘盜心
取此馬巳。欲向東方。馬往趣南西北方。未波羅夷。若
欲盜向東。去東者夷。若本無定方。隨處而去者。馬舉
四足夷。若比丘盜乘馬。馬主即不見。其主逐之。不作
失想。比丘不作得想。未波羅夷。
如空中吹物等者。立謂。有人於楯上囇衣物。風吹上
空中。從比丘界上過。比丘以杖撥取。或口吹令墮。計
直結罪。盜鳥曲弋等者。如鷄鷹之屬。他所養護。或飛
來入寺。或飛從界上過。或比丘道逢。若盜心斷取故
犯。案見論。若盜空中鳥。手牽左翅過右翅。尾至頭。上
下亦爾得重。捉杖遮。不隨所向蘭也。論又云。有孔雀。
空中飛。比丘當前立。鳥舒翅而住。比丘去。舉手解亦
吉。若搖動蘭。若捉翅牽尾離頭處夷。牽左翅過右翅
夷。上下亦爾。立云。若籠貯鳥子。比丘盜鳥。離籠即犯。
若本無心取籠。雖合籠將去未夷。出鳥離籠方犯。案
祇云。若盜船抵解時蘭。雖斷繩未離者蘭。雖離船。未
斷繩亦蘭斷繩離處者重。若出流水中。解船離橛。即
得重。以惡心沉船。若破船。若放流去。以壞失他物故。
祇云。若盜船者。順牽尾過頭處。若倒牽頭過尾處。迴
左邊至右邊。皆重。車亦爾也。言曲杙者。立謂。壁上衣
鈎。龍牙杙等是也。若作心盜衣。衣離杙。即犯。合杙將
去。衣未離杙蘭。若本心盜衣及杙。舉離壁夷。如見論
云。謂盜壁上曲鈎中物。離橛重也。盜車船中物亦爾。
本心盜物。不盜車船。雖乘車船去。未舉中間物時蘭。
結方便罪。若舉物離船即夷。濟云。曲杙與鳥一事也。
如國家苑內養鳥。皆安杙上也。言斷流水注者。自疏
引祇云。盜水者。若以筒就孔。飲滿者重。若稍稍數數
出者。口口蘭。若器先塞。盜心拔蓋時越。注器中蘭。注
斷滿者重。若往未斷。即起悔心。畏犯重故。以水倒本
器中蘭。蘇油蜜亦爾。雖繩斷。未離繩皆蘭。若有溉灌
流水。或一宿直一錢。乃至四五錢。比丘若為佛僧自
為。盜心壞彼渠者越。水流入田蘭。滿者夷。嫉妬心壞
棄水得越(四分重)。問云。偷彼塘水得何罪。答計功水滿
得重。四分他網畜生。慈心解放。皆應歸直。不歸者重。
若壞具亦如是。十伽云。壞他獵網犯蘭。慈悲心壞吉。
鳥網壞獄亦如是。見論又云。比丘盜心解他被繫猪。
隨直多少結重。若以慈心解無罪。應還直。若比丘慈
心。以先物准直繫着繩。然後解放無罪。餘鳥鹿等。准
此。戒疏引五分壞殺具無犯。不應爾。十誦伽中壞網
慈心者吉羅也。又解。斷流與水注。分為兩句。言斷流
汎物竹木等順流下。比丘盜心捉木。木頭水流至木
尾。即夷。故曰斷流。言水注如前解。述曰。合為一句。不
繁離分。廣如本疏者。指戒本疏也。案首疏引見論云。
若嗔心破壞燒他一切生治具吉羅。應還直。不還得
重。十云。若盜他水中鳥及木。若舉離水得夷。若汎水
底蘭。祇云。有比丘。與他要言。共盜和上衣。若得者。當
半分。其一人往取。誤偷自巳衣來。便不與他半分。佛
言計直滿五犯夷。
必羅盜網終無有出者。宣云。既位非初果。抵債義難。
性戒無懺。終須酬報。至如牛呞比丘但損一粟。五百
世。償。今雖遇聖。足猶是牛。律明持犯。犯雖開悔。悔違
教罪。業道豈得除耶。猶恐不肖者。肖由似也。昔言不
肖。即不似也。以小下作肉。謂子不似父也。
上來多段不同。總釋第二成犯相義竟。此下第三明
開不犯法。如律顛狂心亂痛惱所纏也。律中具七法
名親厚者。濟云。即阿難與盧至長者為親厚也。上釋
盜戒竟。
殺人戒第三 前之二戒。對治於貪。此戒對防嗔毒。
嗔能劫掠善財。經云劫功德賊。無過嗔恚。是其義也。
戒疏制意云。所以不許加害者。人趣報勝。善因所招。
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士。理應四等為懷。慈濟
物命。今反內懷嗔忿。斷彼相續。違慈寔深。故聖偏制。
言殺人者。斷報相續。名之為殺。又云斷其命根名殺。
故涅槃云。眾生佛性。住五陰中。若壞五陰。名為殺生。
若有殺生。即墮惡道。色有三種。過去現在則不可害。
遮未來故。名之為殺。夫眾生者。名出入息。斷出入息
故名殺生。我等諸佛。隨世俗說。說名為殺。宗亦云。息
風名生。隔斷不續。名為殺生。今詳涅槃為闍王說。風息
名生。闍王俗人。不達法相。謂言息風。名之為生。世尊
遂依隨轉理門。作如是說。若據實理。羯邏藍等。根本
未滿時。息風不轉。豈不名生。若不名生。殺應無罪。故
婆沙二十六說。羯邏藍等。根未滿時。息風不轉也。故
今正解。斷壞陰境。以之為殺。即婆沙百一十八云。問
諸蘊之中。何蘊可殺。有說色蘊。可為刀杖觸故。有人
說五蘊。謂色蘊壞。餘之四蘊亦不轉故。如破瓶時。乳
等亦失。瓶喻色陰。乳喻四陰也。然薩婆多及大乘宗
中。一剎那中。具足五蘊。若成實宗云。五陰相續中有
眾生。若壞此相續故名殺生。(述曰)此謂識想受行。次第
而生。由壞色蘊。令識想等。不相續生。名曰為殺生也。
問三世五蘊。殺何世蘊。答依婆沙雜心有兩釋。初解
云。殺未來蘊。問未來未至。云何可殺。答彼住現在。遮
未來世諸蘊和合。說名為殺。由遮諸蘊和合生緣。故
得殺罪(即同涅槃。遮未來故。名之為殺)。又有說者。殺現在未來蘊。問
未來可爾。現在不住。設彼不殺。亦自然滅。云何殺耶。
答斷彼勢用。說名為殺。先現在蘊。雖不住而滅。然不
能令後蘊不續故。今現在蘊不住而滅。則能令其後
蘊不續。故於現在亦得殺罪(巳上論文)。雜心二說亦同。人
者仁也。仁由忍也。謂人立志。存育為先。故云然也。濟
云。快上接下。名之為人。謂年大者。附接少年。少年又
承仰老宿。故曰扶上接下也。此曰接下。此曰快上。此
名會意字也。所以人邊著二。名為仁者。相形可有忍
義。一人獨住。何所忍乎。昔有一人。居仙山學忍。獨止
無對。謂忍行成。有人來問君學何法。答言學忍。重復
相問。即嗔繁重。罵言向道學忍學忍。戒是能治之行。
殺是所防之境。能所通舉。故云殺戒。然殺非是戒防
殺。殺是所防。戒是能防。故云殺人戒。
注云初識在胎猶自凝滑者。心疏云。謂初託陰心。是
凝滑不淨。即男女赤白兩精相和是也。初識托之。故
涅槃云歌羅邏時是也。如五分云。入胎四十九日。名
為似人過是巳後。乃名是人。即五王經云。受胎一七
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酪。四七日如
肉團。五七日五胞成就。六七日巳去。六情開張也。注
乃至命終等者。此是後識。謂臨終時一念。有煗氣。是
後識也。戒疏云。所以言此二識者。為遮惡比丘念也。
若殺人者可得重罪。如胎中迦羅羅者則非人。故不
名犯。所以張網通収初後。若有胎人。識所依止。隨有
損害。無非極刑。即如五分若人似人。意可見也。下文
墮胎等相。
身現相者律云。現其身相食令墮大坑中而死等也。
戒疏云。或令畏怖墮溝壑。或示死相等也。立云。現身
相者。現於異相。張目吐舌。棱層可畏。令人怖死。口讚
死相者。律中名為口現相。謂嘆令取死也。立云。見他
貧病。勸令取死。前人用語死者是也。戒疏云。現死相
者。或以言說歎勸其死。或以大聲恐脅令死者。即如
世中有猒身者。或投火墜巖。或刀解繩縊。不識知教
者。合掌唱善。或扶接登山。或為辦繩具。斯即教歎。正
符犯法。身口俱現。即此流也。坑陷倚撥乃至與藥等
者。律云審知彼人行道必從此來往。當於道中。鑿深
坑著火。若刀若毒若刺。令墮中死也。戒疏云。知人遊
行必從此道。故設坑穽墮死也。言倚撥者。律云。知其
人必當倚撥此樹。若墻壁等。便於外著火。若刀毒蛇。
毒塗刺。機撥使墮中死是也。應師云。發(府曰反)謂機發
也。機主發之機也。律文作撥(補末反)。廣疋云撥除也。亦
棄也。撥非此義。立云。審知人倚某處。便施刀杖依倚
而死是也。如人張𣚦是也。言安殺具者。有云。即世中
行刑之所。比丘往看。施以繩索令他死者是也。言與
藥者。立謂。今時僧尼墮胎盡犯重也。二教他而殺者。
礪云。殺時自看。教前人運手也。與遣使殺有何異耶。
答教謂自看。教前人運手是也。遣使殺者。比丘遣使。
往斷某甲命是也。言若教嘆者。立云。令張人嘆王人
令早死。能所俱重。有云。遣語彼人語所殺者。生多眾
罪。不如早死之詞也。教遣使者。立云。教張人。遣王人
殺趙人也。亦教前人為遣使往殺某甲也。有人將教
字屬上句。直言遣使殺者。指示某方所而往殺也。往
來使者。立謂。教王人。往殺張人。王人受命。往彼未殺。
或殺不得。却來尋更遣去。如是往來。命斷時重。未斷
之前。隨使多少往來一一蘭。言重使者。立云。前遣張
人往殺。尋復遣王人往殺。乃至更遣李人去。如是百
千人得蘭。不犯夷。唯前後能教。及能殺。引二人得重
也。初人是能教。最後是所教也。礪云。本末犯重。中間
但輕。一非能教。二非所教。業自不作故。言展轉使者。
立謂。初謂教張人往殺。張即遣王。王又遣李。李又遣
趙往殺。如是展轉。百千人皆重。由並是能教故。最後
一人。名所教也。雖最後一人運手斷命。通前百千。同
皆一重。求男子教求男子等者。謂求男子為殺也。言
教求男子者。律云教人求。是中誰知。有如是人。能用
刀有方便。久習學殺人法。能斷某甲命也。遣書教遣
書等者。律云書中令其取死也。勝生等教遣書亦如
是。問遣書殺人。何業所攝。答口業也。然成實論師。身
口意業。皆能互造。乃引雜心頌云。自在者。私云。國王
口勑殺也。口語仙人意所嫌。故知口與意業。成殺生
也。薩婆多宗。不許此義云。口語意嫌之時。前人未死。
事未究竟。惡假護仙鬼神。打殺一國。及假使人。打殺
前人。成實師云。若爾師子吼殺獸。壯夫咄殺人。何有
身業。答以身力強。吼咄方死。若爾深河誑淺。何有身
業。答誑時未死。要假前人身入水中。亦是身業。若爾
呪物過關。何有身業。答呪力故持也。若爾妄語現相。
豈非身成。答假他口業。唱言坐起。故非身業。(述曰此上薩婆
多理擁也)今詳。諸師以護仙神身業殺故。遂判以為仙人
身業。若爾仙人。便受他人殺生之罪。豈容他抑我受
果耶。妄語現相。以他口讚。判非我口業(餘同破上)。今應更
釋。薩婆多意。但遮意業。不能殺生。不將他身。判我身
業。謂身業者。必不待餘。即能斷命。今仙意憤。乃假他
身。故知意業。不能親殺。故假他身。殺彼為緣。發生仙
人身中無表。以為身業。深河誑淺。亦假前人入水為
緣。發我身中身業無表。餘皆例之。不同大來經部成
實。皆許意憤親成殺生。不假身中別發無表。故唯識
破小乘宗云。彈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罸成大罪
此復云何成。(述曰)真諦云。彈宅迦是王名也。彼時有仙。
未獲五通。先有妻室。顏貌端正。與世無雙。彼仙後時
遂與五通山中神鬼。每使其妻。營辦飲食。彈宅迦王。
入山遊戲。遇見仙妻。問是何人。傍臣答云。此是仙妻。
王言仙人既巳離欲。何用妻乎。即錄入宮。仙人食時。
望食不得。問其所在。有人答云。被王將去。仙人往至
王邊索妻。王不肯還。云汝是仙。何用畜妻。仙言我令
供給飲食。再三不還。仙便生忿。於其夜中。遂雨沙石。
王及國人。悉皆死盡。此國俄頃。遂成山林。如是等處。
空寂無人。既由仙忿。豈非意業。成殺生事。薩婆多救
云。護仙鬼神。敬重仙人。知嫌為殺。遂即破云。意罸成
大罪。此復云何成(此意說云)。昔有聖者。名鄔波離。來至仙
所。佛即問言。汝頗曾聞彈宅迦林。皆空寂不。長者白
佛。此仙憤。佛言。長者故知三罸意罸為大。謂由一念。
殺一國人。豈容身業有此大罪。既佛引此彈宅迦林。
為成意罸。汝薩婆多。何得執言護仙鬼神。為仙殺也。
問大乘等宗。許意成殺。何故經中。殺一生業道。皆名
身。答從多分判。多由身殺。非謂意業不能殺也。三性
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等者。謂善惡無記為三性。
也。明其前知作方便。使他去巳。縱後入善無記心中。
前人命斷時。即犯重也。首問云。如遣使受戒。要須使
還方始得戒。遣人殺盜。何不例此者。答受戒時。要期
思願。滿足為義。殺盜損壞為義。故不相並。言餘如後
篇者。指下持犯篇中。明境想之義。此直陳殺相耳。
不欲舒者。謂不欲舒展。強與他案摩。令伸致死也。比
丘知星宿曆陰陽等者。案多論云。若比丘善知星
曆陰陽龜易。解國興衰。軍馬形勢。若以比丘語故。征
統異國。所有殺害。兼得財寶。皆犯殺盜二波羅夷。若
優婆塞。以王故同心共征異國。若破他國。有所傷殺。
兼得財寶。雖手不作。以同心故。亦犯殺盜二戒。立云。
此約五八之戒優婆塞也。准善生經。受五戒時。具問
遮難。問父母國王妻子奴僕聽不者。若不聽。不得受
也。以問王者。恐王後時。令征伐異國。破五戒故。受時
問王。後憶念也。
為人作坑畜死得蘭者。立謂。結人家方便罪也。非望
畜邊得蘭。正殺畜時無罪。由本無心故。為畜作坑畜
死如律者。律結提也。言人死得吉者。亦望畜家方便
也。人命斷時。知有何過。由本無心故。若本慢心等者。
就尅慢中。此是大漫也。尅漫有四。若大漫擬殺三趣
是也。小漫局殺一趣。不簡張王等是也。大尅擬殺一
趣。含張王等二人也。小尅唯局張人也。言隨境輕重
者。謂人死得夷。非畜蘭提。
因相從人索手巾絹帛等者。立謂。有比丘。犯王法。多
有餘比丘。相從往看。名為相從人也。膾子從此人。索
手巾等也。
自殺得蘭者。立謂。結其方便也。准自殺亦合得重。由
命斷時。身既巳死。別脫戒謝。罪無料處。從此巳下。明
不犯法也。
大妄語戒第四 就防毒。論此戒。對治於痴。初明制
意。戒疏云。然無漏聖道。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冐假
虛談。自言巳證。惑亂群心。欺誑於世。希招名利。以自
擁巳。𪾼法罔時。過中之甚。故須極制。次釋名者。過重
欺深。名之為大。又云對九十初小妄稱為大。體非實
錄。名之為妄。成業在言。名之為語。能治之行名戒。戒
是能防。妄是所防。能所通舉。故曰大妄語戒也。具緣
九者如文。闕緣者。心疏云。若闕初緣容有三蘭。亦可
單双二闕。廣各十九也。闕第二緣六蘭。想疑各三故
也。闕第三緣境虛。今為實者。全無罪容犯提。如下九
十中實得道戒說也(云云)。闕第四緣即增上慢無罪。
闕第五緣。有誑心今戲故吉。闕第六緣說過人法。今
說人法。如多論云。自言持戒清淨。婬欲不起。不誦四
含毗尼。不坐禪非練若。而言我誦我是者。並蘭。闕第
七緣自言巳證。或有功德。讚歎三寶。或得吉羅。或我
師是故或得偷蘭虛說他得。以謀名利。邪命活故。闕
第八緣。言不了輕蘭。闕第九緣。前人不聞。或聞不了。
但蘭罪也。
若現身相者。立謂。眾僧盡坐。有人唱言。得羅漢者起。
比丘自知是凡而立者。前人若信得夷。疑者得蘭。宜
作四句。一我疑他究竟。二他疑我究竟。三自他俱疑。
四自他究竟。初言自疑者。有人唱言。得羅漢者起。比
丘即起。現得相竟。即自懷疑。疑前人為信我得。為不
信也。此則犯蘭罪。住方便也。言他究竟者。前人見起。
決心謂是羅漢也(此上一句結方便偷蘭)。二他疑自究竟。如言
得羅漢者東行。比丘即東行。前人生疑。此比丘為得。
為不得也。其比丘自心謂。前人信我得羅漢。故曰自
究竟(此句亦蘭)。三自他俱疑。如言得羅漢著衣。比丘即著
衣。前人生疑。此比丘為得。為不得。比丘自又疑。前人
為信。為不信也(此句亦蘭也)。四自他俱究竟。如云得羅漢
者南行。比丘即南行。前人信得羅漢也。比丘又謂。前
人信我是羅漢。此句結夷。
此不淨等是小法等者。立謂。此問意云。此法是外凡。
五停心觀。謂貪欲多者。作不淨觀。嗔恚多者。作慈悲
觀。乃至覺觀多者。作數息觀等。此既淺近小法。說巳
所得。何故犯重耶。答是甘露初門者。得理資心。和神
適志。義同甘露。理通神解。說之為門。言一切聖人由
之而入者。要從初不淨觀中入道。以漸修也。五停心
觀。不淨最初。名為淺近。
欲向此說乃向彼說一切重者。立謂。本欲向張人說。
王人來替處。說時還夷。以張王雖殊。同是人故。巳下
明不犯法也。
僧殘篇
立謂。此篇從懺時。境體得名。由犯此罪。從僧乞懺。僧
是能懺之境。殘是所犯之體。故曰僧殘。若欲竪義。如
戒疏述。今聊出三門。一曰遮性。就十三中。媒及二房。
是其遮戒。餘之十戒。體是不善。故是性戒。二曰持犯
者。謂二房中具二持犯。以中含止作二持犯也。餘十
一戒。止持作犯。亦可止持作犯通十三戒。三曰僧尼
同異者。媒嫁二謗四諫。此七戒僧尼同犯。然而四諫。
得罪雖齊。各違當眾。如謀謗三戒。境罪俱等。有六
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輕。所以爾者。多云。女人煩
惱深重。難拘難制。若制與重罪。則是苦惱眾生。又女
人多在私屏。多緣多力。苦乃盈流。故輕。男子不爾。隨
事能出故重。摩觸一戒。尼重僧輕。所以然者。尼則煩
惑情重。既受摩觸。必為陵逼。容成大過。方便之內。制
尼與重名。丈夫摩捉。必無陵壞。不假深防。就限分故
制輕也。又女人貪觸情重。律有背夫從觸之相。如彼
賢愚。試之以㲲。女住男去。情有著故也。二房亦爾。僧
重尼輕。僧是多利。孤遊造房。事數故重。尼則反前故
輕。立云。今此釋相。且約僧十三而明。尼有十七。今僧
十三中。七戒與尼同犯。餘之十戒。下尼眾別行中自
明。
一令正法久住者。疏云。然婬欲惡法。正是生死之源。
障道根本。理宜制斷。令梵行清淨故也。以犯此戒。何
能維持佛法故速滅正法。今由制故正法久住故。二
止誹謗者。多論第三云。世人外道常言。沙門釋子。作
不淨行。與俗無異也。三欲生天龍善神信心者。多論
云。若作此事。雖復私屏天龍善神。一切見之也。
注云內色謂受色者。律云。謂心領納名之為受。受相
應色名為受色。即是人身。有識持者是也。立云。此約
有心識能受其色。即一切有情之類也。二外不受色
者。謂非情色也。即一切外物。無情之類。如衣物竹木
等。約為漏失境也。此非情物。不能受色也。三內外色
者。謂兩色中間也。一邊是有情色。一邊是無情色。於
此二色中間。出精也。准五分云。內色是於巳身。外色
是他身也。風中同水法者。下至口吹。亦得是風也。注
云乃至餘境者。據律且約六境而言。准義一切萬境。
皆得為犯境也。故下持犯篇云。如漏失戒。觸緣斯犯。
何須境想。又云。漏失同然。境仍是寬。
若亂意眠有五過者。一者惡夢。案見論十二云。夢有
四種。一四大不和故夢。如見山崩地動。飛騰虗空。虎
狼賊逐等也。二先見故夢。如晝日見青黃赤白男女。
夜則夢見。三天人與故夢。或有善惡天子。為現善惡
兩夢也。四想心故夢。此人前身為福。則有善夢。誦經
禮佛等。若為惡者。則見殺盜等。前二不實。經云如夢
幻等是也。後二為實。經云但取夢相。如方等佛名所
說也。賓云。有人引見論四夢。於此義中全成無用。二
諸天不護者。立云。國王一人。有多人護。貧窮人雖有
眾多。無一人護。若一人持戒。眾多天護。若破戒者雖
復眾多。無一天護。五喜出精者。律中精有七種。謂青
黃等。以故出時。還有七種心。謂擬出青黃等也。一種
精上。既有七心。七七便成四十九心。兼一漫心。成五
十心。於前內色外色等六境上。一境有五十心。六境
是三百心也。律中出精時。有十一法。於一一法上。有
三百。合成三千三百句。皆犯殘也(下明不犯法)。
摩觸女人戒第二 身相捫摸曰摩。二境交對曰觸。
女者簡異於男。人者甄別餘趣。故曰摩觸女人戒。
今日制此戒作伴有依怙等者。以出家僧尼。善法為
伴也。准理其餘諸戒。豈不作伴。其實亦得作伴也。言
依怙者。依由仗也。怙者恃也。此是諍競根本者。謂比
丘觸他婦時。夫主聞之。特生不忍。必與比丘。而生諍
競也。不但謂捉而巳謂作大惡者。謂俗人見觸女時。
謂言比丘亦作婬欲。故曰也。
言相觸有三種者。一比丘往觸女人。二女來觸比丘。
三互來相對。亦名俱設。三段不同。今即是初。不問受
樂不受樂皆殘者。立謂。此約比丘受樂不受樂也。對
此作句。應有九百七十一句。如別記說。女來觸比丘
不必有婬心者。立謂。約女人。不必有婬心也。此律文
不了者。立謂。四分中唯明動心吉羅。不明動身犯罪
之相。今准十誦。動身則殘。若先有染心於前女後女。
來觸等者。立明。前後雖殊。而女是同。故犯殘也。此中
有二女耳。深云。唯只一女。謂比丘先起染心於此女。
此女後時。即來觸比丘。即犯蘭。動則殘。此非別有女。
還是前女也。計理。深解義長。所以然者。若無染心於
前女。前女來觸比丘。不動身受樂。但吉。只為先有染
心故。便受樂則蘭。
此又律文不了者。立謂。四分但言觸二形蘭。則不明
意在男邊也。今准十誦。意在男者蘭。意在女者殘。以
二形佩男女二根。故使觸時。心緣男女二處也。
覺境不覺境應作四句者。立云。一覺觸不覺殘。二不
覺蘭。三不覺觸不覺吉。四覺殘。初句所犯殘者。文云
一一身分故。伹是觸爪髮亦犯。亦犯。身根互壞相觸
者。撿十誦云。若女人身根壞。比丘摩觸得蘭。若比丘
身根壞。摩觸女人得蘭。謂男根女根俱爛壞也。
觸不能女男身得蘭者。立云。石女及不男也。撿十誦
云。若摩觸不能女人身得蘭。若比丘不能男。摩觸女
人身得蘭。祇意謂。男子黃門而是女人犯殘。謂前有
方便等者。立謂。本心擬觸女人。然前境實是女。但往
觸之時。中途轉想謂是男子。或謂黃門。而境實是女。
觸著之時犯殘。以稱本期故。又緣具故。依檢祇云。謂
是黃門。而是女人觸者殘。又云謂是男子而是女人
觸者殘。今詳鈔解錯也。何言謂前有方便心。後稱本
境。引解定非。今詳。乃是祇文於戒上。不開想疑故犯
殘耳。非開取前方便。是女人雖作黃門男子想。觸者
亦殘。相觸得五罪謂夷殘等者。案見論云。五罪者。一
者尼摩觸夷。二者僧觸得殘。三者比丘以身觸女人
衣得蘭。四者比丘以衣觸女人衣得吉。五者比丘指
挃他比丘得提(下明不犯法)。
非不犯餘罪者。謂犯不應吉羅也。
水不流斷於女人有生婬心者。約比丘有婬心向女
也。
若乞食時有端政女人持食來者。案分別功德論云。
有練若比丘乞食。逢一長者女。從女乞食。比丘與女。
二俱端正。互起染心。比丘受食。欲心既盛。意動手掉。
投飯於鉢。錯注於地。女自恠起㗛。比丘見女齒白。即
自覺悟曰。女人口中。純是骨耳。如佛語。人身中。有三
百二十骨。六百節。七十萬脉。九十萬毛孔。一孔入九
孔出。泄漏不淨。無一可貪。諦觀女身。三十六物。慘然
毛竪。專自思惟。即解身空。得須陀洹道。念曰我因女
見法。則是我善知識。今當報恩。為女說向所解觀身
法。女即心開。亦得初果。以此言之。身念為勝。
十誦四分開處猶多者。案十誦文。有諸女人。向阿脂
羅河洗浴。河水卒長。諸女被溺。諸比丘。見不敢救。女
言大德救捉我來。比丘言。佛制不得捉女人。女人又
言。大德慈悲怜愍我。何處沙門釋子。見為水漂而不
救捉。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應救捉。諸比丘便捉。婬
欲心起還放。諸女言莫放。須待到岸。以是白佛。佛言
雖有婬心起。伹捉一處莫放。到岸不應故觸。
與女麤語戒第三 先釋名婬欲鄙惡。極為不善。故
名為麤。今說其狀。表彰在口曰語。女則簡男子。人甄
非畜。此戒兩重境想。一約人女人女想疑。二約麤語
麤語想疑也。比丘性好麤語者。立云。由性好故。雖對
女麤語不得殘。唯犯蘭也。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
者。今引此言。明異前摩觸之境。前則境通死活昏睡
孩童俱犯。此則唯是活女。情有智能解婬欲意。故此
戒女異前戒女也。麤語非梵行也者。案四分律中。言
麤語者。惡說大小便道得殘。若說餘處好惡者。得蘭
也。消蘇著赤衣形露者。案四分調部中云。時有比丘。
往白衣家。有女人消蘇形露。比丘見巳語言。汝消蘇。
彼言大德爾。我消蘇。比丘嘿然生疑。佛言說不了了
蘭。復有乞食比丘。往白衣家時。著赤色衣女人形露。
比丘見巳。語言。汝赤衣。彼答言我著赤衣。比丘嘿然
生疑。佛言不了了故蘭。賓云。比丘意欲名彼女形。為
消蘇。為赤衣。然不了了故蘭。彼了知即殘也。此赤衣
事與前消蘇事別。是兩女人也。立云。其必向若知比
丘此言。是調挵者殘。由不知是調挵故蘭。僧祇云。比
丘見女人新染衣形著露者。有比丘乞食。至一家。女
人著新染色衣坐。正形體露。比丘見巳。欲心起。即語
言姉妹太赤。答言。阿闍梨。此新染衣是。比丘生疑問
佛。佛問何心。答欲心。佛遣一比丘問彼女人解不。比
丘即問上事。女即具答。比丘後還白佛。佛言解義不
解味蘭。解者不解義蘭。義味俱解殘。不解越毗尼。言
義味者。首疏云。昧者是語。義者是理也。出語表事周
圓曰味也。理是語下所表之旨故曰也。義味俱解殘。
互解蘭。俱不解越。若准五分具有彼此互向麤語者。
立謂。比丘向女說麤語犯殘可知。比丘受女麤語亦
結殘也。謂女於比丘前麤語。染心相領。亦同犯也。依
檢五分。不見此文。恐鈔者錯指耳。案十誦云。比丘在
女前。贊歎三瘡門。形色端正。不大不小。及毀呰三瘡
門。隨意作如是事皆殘。若女人在比丘前。讚嘆三瘡
門。形色端正。及毀呰言三瘡門形色不好。乃至比丘
前。乞三瘡門中隨意作者。我隨汝意與。是中比丘隨
順其心。少多語出。一一語皆犯。下嘆身戒亦同者。謂
比丘於女前。嘆身索欲犯殘。若女來比丘前。自嘆身
等亦殘也。又戒疏解云。下嘆身戒同者。同此麤語戒。
女必命根不斷。有智解婬欲語者也。不同上觸身戒
女。通於死活昏睡等。下明不犯法也。
歎身戒第四 制意者。良以惑染深厚。展轉相纏。自
歎巳身。意規婬欲。出家離染。彌所不應。水內火然。特
乖宜望。招譏納醜。故制僧殘。釋名者。言多巧伏。美巳
之善。意專在欲。言現清淨。蕩逸其情。妄謂歡適。招誘
令施。因說情懷。故言也。
媒人戒第五 此戒亦兩重境想。謂人女人女想。及
媒嫁嫁嫁想疑等也。媒者謀也。合媾兩情。以成昏禮。
計度二姓。用為好合故曰也。首疏問一時多媒嫁多
男女。得幾罪。答准祇文。多少不定。若各各別受男家
語。得多吉羅。各各別向女家說。得多蘭。集多家。一時
報。得一殘。若一時多受男家語有一吉。別求者。得多
蘭。一時通報一殘。若各各別受別說別報。多吉多蘭
多殘。若一時受說。一時報。一吉一蘭一殘。除二道巳
者。立謂。大小便二道也。媒餘處身分口等但得蘭也。
又云媒口亦合犯殘。然今但舉二處者略也。應合言
除三道巳。然無有媒口之事。故不明也(未詳)。不能男女
者。謂黃門石女也。白二差人媒一切僧殘者。立謂。四
分調部中。諸比丘白二媒嫁也。若僧同和。一一僧各
犯殘。若僧物供給媒具。犯盜重也。今時雖不作羯磨。
以眾同和。亦合殘也。若指復為媒者。案十誦文云。若
女人一懷妊女。一懷妊男。比丘媒合得蘭。立云。見他
有胎。定知生子。許後為媒也。賓云。以其事奢故。結方
便蘭也。言及自媒者。謂比丘自問女家欲求為婦也。
以語書指印等者。此中參互作。得四萬四千八百句。
初純語作四句。一自受男家語。自持語。往女家。自持
語。報男家。二自受男家語。自持語。往女家。遣使持語。
報男家。三自受男家語。遣使持語。往女家。自持語報
男家。四自受男家語。遣使持語。往女家。遣使持語報
男家。第二段將書怗作四句。一自受男家語。自持書。
往女家。自持書報男家。二自受男家語。自持書。往女
家。遣使持書。報男家。三自受男家語。遣使持書。往女
家。自持書報男家。四自受男家語。遣使持書。往女家。
持書報男家如是巳後乃至指印。現相。來帖。一事巳
上。有四句。四四成十六。一事中既有十六。成四个十
六句。合成六十四句。又三事相帖作句。亦有四段。一
段中。有三事。第一段四句者。一自受男家語。自往問
女家。自性報男家。三句中。俱安自持語。二自受男家
書。自持書。往女家。自持書。報男家。三自受男家指印。
自持指印。往女家。自持指印。報男家。且除現相。如是
巳後。若與現相則。除指印等四。迴作一句中如前。自
為遣使句中。當分自有四句。於三事中。有四句。三四
成十二句。一段既有十二。四段則成四十八。并前六
十四。合成一百一十二句也。乃至歸婦。私通。黃門。三
道。男子。畜生等三趣。各作句如上。女中又有二十種
女。謂父護。母護等。合成四萬四千八百句也。其鈔文
不出現相。但有三事耳。指印者。昔解以指節為印也。
賓云。不然。乃是將手指上文橫竪有異。善惡吉凶。皆
有表彰。若示橫文凶竪文吉。文表所求。尅不尅等。則
知女家許不許也。言現相者。先與男女家期契。若見
我來。著弊衣。持空鉢。即知不許。婚事不成等。見我著
好衣。持滿鉢。則是所求和合之相也。僧祇勸歸婦早
還等者。首疏引僧祇云。若主人畜多婦妄不均鬪諍。
一婦私求比丘。即為和平。若夫婦鬪諍。不便勸和合
皆蘭。若婦女還家。比丘到舍使勸早還者蘭。畏他夫
嗔不得合會故也。下明不犯法也。
四分律鈔批卷第八本
四分律鈔批卷第八末
無主房戒第六 初明制意。出家之士。理無滯着。隨
事將擬。即堪修道。有信施量時而受。縱有經營。安身
便罷。今乃廣作。煩勞不少。是以聖制。次釋名者。身獨
運造。故曰無主。專任在巳。故曰僧不處分。大非法限。
故稱過量。故曰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過起廣野
中諸比丘。由造私房。乞求無度。俗生猒弊。濫及賢良。
是以迦葉。後時入村乞食。居士迯叛。謂乞人來處從
我曹。乞索財物。迦葉恠問方曉其源。還白世尊。即便
出界。到暮非人復來。白佛。由伐神樹傷損神子。佛復
但舉非人來白。不言迦葉以護人心故也。
長巳貪結者。立云。既多乞求。遂乖少欲知足之道。貪
煩惱故。曰長貪結也。檀越施雖無厭。而受者應知之
也。律緣起中。佛敘昔從鳥乞毛事(云云)。准祇第六云。
暮鳥集時。比丘言。汝釋軍多鳥。各乞一毛。我今須用
眾鳥。少時無聲寂然。不得巳。各拔一毛著地。晨朝復
乞。時眾鳥。即便移去。異處一宿。不樂彼尋復來還。比
丘復乞。一一復與。眾鳥念言。今此沙門。奇異喜乞。恐
我不久毛衣都盡。段肉在地。不能復飛。當如之何。便
共議言。我等當去。不復宜還。惱亂人非人者。多事乞。
壞俗深信。故曰惱人。斬伐樹木。壞鬼神樹。夭傷彼命。
惱非人也。單就伐樹邊。立惱亂三趣也。斫此神樹。傷
害神兒。惱非人趣也。世人藉此樹覆蔭涼樂。律明此
樹下。容五百乘車。世人經過。用為止息。此人趣也。一
切虫鳥。依之為舍。此惱傍生趣也。或自損行違慈道
者。專事造房。廢修出業。名自損行也。賓云。或自損者。
據難處也。容有師子虎狼食噉比丘也。平治土地。殺
傷虫蟻。是曰違慈道也。上釋五過義竟。
巳下正明其緣。六緣成犯。第四過量不處分想者。首
問曰。處分羯磨防妨難不。答不防。若爾說淨應不防
長。解此中若有防難。本不聽處分。要無方聽。是以處
分不防難。說淨是懸防過限。是以說淨得防長。正由
處分不防難故。處分竟猶得難生。說淨正防長故。說
淨竟。必無長過。是以不並。此戒四重境想。一無主。二
不處分。三無妨。四無難。
多論末後二搏泥未竟輕偷蘭者。立明。表事未成故。
不結根本也。必決心罷雖搏泥在者。同下善見亦殘。
案僧祇文。團泥者。謂用團泥覆屋。非謂泥壁。知之也。
若自身受用吉者。立明。自作犯殘。後若受用又得吉
也。
平治如皷面乃至長六搩手廣四搩不須乞處分者。
立謂。此善見文。其量小於四分也。
僧祇佛搩手長二尺四寸者。心疏云。此僧祇律翻在
宋朝。正當元魏之代所用一尺。當於宋家尺二。聞傳
佛教。從北自南。則有魏尺當於佛磔(謂則將佛礫依於魏尺也)。所
以五分二尺則為定者。此律翻在東晉。于時道生智
嚴。並是名士。既明曆緯。又善方言。所以通於東西。定
於尺秤。誠有由矣。南尺本是姬周所用。從秦漢魏並
無改張。普氏南遷斯法永定。元魏撥亂。文籍焚除。無
所依准。故隋世立用古尺二。今觀魏一尺。即唐雜令
還如此。
凡人一肘半者。立云。長尺八九寸。由翻經有南北二
國者。立謂。江寧即南朝也。洛陽即北朝。故曰二國也。
南朝三藏。翻譯。多明小尺。即姬周尺也。北朝三藏。所
翻譯。多明大尺。即魏尺也。今唐之尺。尺有二寸。即是
魏尺也。各相矛盾者。謂言義相違反也。即上律論所
明。搩手不定。論中自矛盾。律中亦矛盾。以論望律。復
有矛盾也。如善見佛搩手長。人三搩手。了論則二尺
四寸。多論凡人一肘半。此並論有矛盾也。五分佛搩
手長二尺。僧祇二尺四寸。此是律矛盾也。今通計會
用五分二尺為允。然用尺雖諸家不同。約取姬周為
定。姬是姓也。周是國號。有兩種故。標姓以簡之。斯時
用尺同今南吳小尺也。姬升者。即今小斗也。三升當
今唐家一升也。姬秤者。今藥稱是也。三兩為唐稱一
兩。可知。矛盾義韓子云。楚人有鬻矛盾者。譽其矛曰。
此矛極利。物無不陷。復譽其盾曰。此盾極堅。物莫能
陷。人謂之曰。以子予。陷子之盾。何如義不能答也。鬻
者貿也。案說文云。矛長二丈。建於兵車也。盾可識耳
故隋煬帝者。此是揚廣也。死後立謚。應師云。江東呼
火熾猛。為煬。說文云煬𤍜也。炙也。案煬向火也。謂向
火而炙物也。廣疋云煬熱也。立云。今言煬帝者。以隋
時多旱。故作此名也。又解。隋後主無道。多擅造醋毒
百姓。决金溝鑿新河。征遼東[充-儿+干]楊都。致大業末年。天
下喪亂。物無安堵。熱惱人心。因茲失位。故諡曰煬帝。
謚者桂花珠叢云。音示。謂行(去聲)迹也。大夫以上。死後
以其生時行迹為號。謂謚也。要沒後立斯名也。帝王
及三公。得立謚。自餘凡庶。不合也。若如隱士賢人。亦
得立之。如郭林宗死後。立謚為靜節先生。如陶隱居
(即陶弘景也)死後立謚為貞白先生即如世人生子三歲為立
名。年二十曰弱冠。為立字。以表其德也。欲明煬帝博
通經史。廣許尺秤。制用斗秤尺等。還准姬周古法尺
秤斗也。望前從周秦漢魏並用斯尺秤。至元魏撥亂
文籍。被焚。無可依准。至隋陽廣始立。還用斯尺。唐朝
御宇。任世兩用者。立謂。宇者訓覆也。任由當也。明今
唐家用大小二尺。用為准則。不局大秤也。南吳小尺
斗。即世盛行。藥家小秤。至今不改。又復今國家。漏尅
等量。其尺度皆存小尺。乃應於律曆。且如今時取針
灸之穴量其分寸。若用大尺。全不相當。准論以言者。
有人云。多論也。此為率者。濟云。率由則也。如輕重儀
記(云云)。
既不達道俗二制者。俗制則是唐尺。道制則是姬周
尺也。所以姬尺曰道制者。謂律中搩手斗量。以依古
法故也。
文軌無二者。立云。文者文書典籍。軌者法式軌則也。
及論用尺五種不同者。立謂。一是唐尺當姬周尺二
寸也。二姬周尺今江東盛用也。三是洛州尺。長唐尺
二寸(如姬周尺四寸巳上)。四者山東羅歌尺長唐尺四寸。此據
大尺為言。若論姬周尺當尺六寸巳上。五是南吳所
用小姬周尺(可八寸也)。然戒疏中。但有四種尺。今訪南吳。
無有小姬周之尺也。今詳上解。並是夢傳。現今所行。
有三種尺○二唐尺三羅歌尺。鈔中五字應是錯耳。
合作三也。衡量無事不平者。案衡者平也。謂秤上橫
木也。量者即斗尺之量也。閻浮並用豈直姬周者。如
上言百王不易即其義也。尺秤依古彌彰上言者。立
謂。據此鉢量。云三斗者。可得依大斗。若依大斗。上品
之鉢。則有三斗。則小斗一石巳下。豈有此鉢也。明其
所用約姬周小斗。斗既如此。尺秤准知。須依古昔。姬
周。其義符合。故言彌彰也。六尺為步者。豈論大尺明
依小尺是也。忽絲為先者。此明度之所起也。筭經云。
度始起於忽也。蝅口初出名忽。十忽為一絲。十絲為
一毫。十毫曰𨤲。十𨤲曰分。十分曰寸。十寸曰尺。十尺
曰丈。十丈曰引。四十尺曰匹。五十尺曰端也。
及以關輔者。即關內京師也。關有多別。京師正東華
州界有障關。東北蒲州有蒲津關。傍黃河上至龍門
有龍門關。更傍河上至綏州有永和關。傍河上至銀
州有孟門關。至勝州界有合河關(巳上在京師北)。西北至注
州渭州中間有龍山關。更北出有水[石*夷]關。入蘭州界
有金城關。傍河東上至會州有會寧關。更河西西上
至河州有鳳林關。正西過岐州至龍州有大振關。又
有安夷關西南向益州道至岐州南有散關。至鳳州
有甘亭關。至利州界有百牢關。西南向梁州也。州道
有駱谷關(帶)。南向璧州開州有子牛關(此在終南山子午各中)
正南向余州房州道有義谷關。東南向商州至藍田
縣界有藍田關。輔者助也。有三輔。如前序廣釋之也。
反光九代者。自漢至唐正有九代。其間諸師不能通
明此之尺秤。余皆定此分量。望前九代。明白可知也。
以其上來所明尺量。律論矛盾。言義相乖。不可以情
通。不可以博解。古來執諍。連代不消。今我冠通。非反
光何謂也。
明內為言者。謂其房量從房內量取也。濟云。戶限之
內名為明內。戶限之外名為明外。謂明暗之明也。邊
壁高一丈二尺者。此謂高下若斯也。草車者。聊舉今
時載草車也。
尸陀林者。正言尸多婆那。此名寒林。其林幽遂而寒。
因以名也。在王舍城側死人送其中。今總指弃屍之
處。多尸陀取彼名也。王誌護處者。立謂。如今國家苑
園陵處是也。四周不通十二桄梯者。有十二桄。一桄
間拳一肘。一肘尺九寸。通計十二桄。有二丈二尺八
寸地也。明其房處四邊逼他田園等。中間若容此十
二桄梯迴轉。通車馬過。則名無妨也。若南面逼水。不
通此車梯。或北邊逼山。東西逼官園墓樹。不容車梯
迴轉。皆名妨處。引據善見文如上明也。若准下十誦。
四邊伹一尋。即名無妨謂七尺也。量謂部別不同。
欲於中住必須隔斷者。立明。若依巖穴等處。住其中。
若寬闊料理費功故。使隔作齊域。又須僧羯磨處分
聽許。
不得羯磨四人往彼等者。立明。羯磨不得被四人也。
一番但齊三人。令往彼處分也。有四種人一越年等
者。依撿祇文云。若比丘將諸比丘。指授房處。若他界
僧。不名指授一也。若先年豫指授二也。若僧中一人
不作房。乃至二三人不作餘並作房者。亦不名指授
三也。若妨難處是處不名指授(四也)。此文意明不得異
界僧來為指授羯磨處分。又不得越年指授。又不得
指授妨難處等。言一越年者。濟云。古人相承謬解云。
年八十巳上老僧名為越年也。引人既老不堪為他
指授也。今不同此解。謂去年乞法。今年始造故不成
也。和上云。乞法經年方始作也。謂從僧乞處分經年
不造也。首疏云。若沙彌時乞處分巳。至大比丘竟方
作房。此人更不須乞。位雖不同委僧巳足人復不異
故不須也。又云人雖不異。具不具別。僧或安處不同
故須更乞。二異界僧者。如前祇解。三作私房多者。立
謂。造處不同故須乞二異界僧者。私房人界內極多。
不得為他處分也。賓云。且如一界有百人。八十人巳
作私房。餘二十人人更不得作。眾僧不得與羯磨法。
四妨難二處者。妨難二處不合處分造也。
薩婆多云處分得作餘處不得者。首問曰。此處分法
為與人相應。為與處相應。答界與指授此羯磨法與
處相應。不與人相應。何以故。論云。處分處得作。餘處
不得故。問既處分法與處相應。餘人就上不得作房
者。結界竟與處相應。餘人亦應不得作一切羯磨。答
結界時。無人乞。復不稱人名。法無所局。故此僧結竟
餘僧得作。處分羯磨。前人乞授此處。作僧妨。復稱人
名。與作羯磨法。別有所屬。餘人不得作。故婆論云。若
人就此房上作重房。房主聽得作。無不處分罪。以就
他私房上作屋非地故。
若互過減僧殘等者。立云。律有九句不同。長衣三三分
之。初三句者。一長中過。廣中過(房殘衣提)。二長中過。廣中
如(房殘衣提)。三長中過。廣中減(房殘衣不犯)。准多論衣吉。次三
句者。一長中如。廣中過(房殘衣提)。二長中如。廣中如(房不犯衣
提)三長中如。廣中減(並不犯)。後三句者。一長中減。廣中
過(房犯衣不犯)。二長中減。廣中如(並不犯)。三長中減。廣中減
(並不犯)。謂房是過量中制。衣就如量中制。故不同也。若
段段計人分滿過量亦犯者。立明。其房既大。雖多人
共造。若計人多少。人人外猶長者成房人得殘。
答此房為造作故犯者。立明。房是自造。惱亂處深故。
伹互過即結殘罪。長衣體非自造。但由貪畜。過相是
輕。俱過方犯。
若教他作受教者過量犯者。立明。此言雙科二人之
罪。語中該含。謂能教所教俱犯。但犯有輕重。未即出
罪體。下乃解云。若是房主殘。巧師得蘭。巧師即屬所
教也。戒疏云。教他作房亦同犯罪。為他造非法故。律
中但言受教者。犯不出罪名。所以不定者。若作過者。
是房主則重。巧師則輕故也。礪云。若教他作受教者。
犯者。為欲一言通結二故。直言犯也。若言犯殘則。不
攝巧師之蘭。若言犯蘭。則不攝房主之殘。故直總言
犯。巳下明不犯法也。
為僧多人不犯者。景云。此為僧多。非別人多也。心疏
云。多人住者。以擬多人住故。非多人共造也。
有主房戒第七 此戒三重境想。由有主故。無過量
罪。問前後皆房所以分二戒者。答同少多故。不可合
也。何者。一有主無主異。二有量無量異。三羯磨法中
相番是異。有斯三別故。所以分為二戒也。
僧不許賣得罪者。既是私房。他欲行遠行。或時巳隨
彼分處。或賣。或與人。僧若不許其賣。僧即得罪。若行
巳前不處分。死後方屬僧耳(下明不犯法)。
無根罪謗戒第八 此下六戒。僧尼同犯。先明制意
者。夫出家同住。和合為先。迭相衛護。許不相惱。今乃
懷嗔。撗搆重事誣人。自壞心行。增長生死。以滅正法。
又復塵坌良善。甄在眾外。惱他一生。廢修正業。欺罔
事深。特須聖制。內無三實。名曰無根。假說四夷。名為
重。妄搆加誣。稱之曰謗。無根謗非是戒。但是戒家所
防。戒是能防。謗是所防。能所通舉。故曰也。緣中沓婆
比丘十誦名陀驃。十四出家。十六證羅漢。分臥具時。
不須燈燭。其人左手小指。出大光。右手持。與僧指臥
具處。五分第二云。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手示
臥具處。時有遠方。聞有是德。皆作是念。我當往彼。問
訊世尊。并見陀羅。及現神力。見論云。入火光三昧者。
此是第四禪定。禪定起巳。放右手第二指。以為光明。
須臾名聞滿閻浮地。諸比丘。從遠方欲齊神力。沓婆
自隨一比丘。為安止住處。其餘比丘。安止住處。悉是
化身。如真身無異。多論問曰。佛法道理。罪當發露。功
德覆藏。何故放光。自顯巳德。答顯德有二。一為利養
名聞故。二為佛法眾生故。若為佛法眾生。隨時自在。
無所障礙。但沓婆手出光者。婆論云。有八因緣。手出
火光。一為止誹謗。顯巳無愛恚怖痴。如佛為婆羅門
女謗。智論云。旃遮婆羅門女繫木盂。作腹謗佛。共我
私通故有娠(音身)。佛報言。我有十力四無所畏等。豈有
此事耶。舍利弗。神力為鼠嚙。十力可亦是顯德耶。二
息學問坐禪比丘。見營僧事者。意生輕毀。手出火光。
滅相輕毀勝負心故。三為折伏山林比丘高慢心故。
常謂城傍比丘。恒在亂心。是故沓婆。雖在事亂。神力
故出光。別僧臥具。伏彼高慢心也。四為現精進果報。
以勵解怠者。故五為增長施主善根故。六為現被謗。
心不退故。七欲現僧有大威德故。分臥具者。神力乃
爾。況復諸余大德。寧不高勝。八為愛惜正業。今不廢
缺。常在定心。兼知臥具。僧和得辦。故四分云。其人為
僧知事。常入火光三昧。一手放光。一手指授臥具。時
有五百客比丘來至。夜沓婆各各一時。遍照五百。一
時授臥具(云云)。
為護自行令法久住者。立謂。謗他。自犯僧殘。名壞自
行也。行既壞。不能秉法。被時使千歲不墜。闕任持之
益。今則反此。故曰令法久住也。令梵行者安樂修道
者。內實無犯。外被加誣。惱亂賢良。廢修道業。今制此
戒。則得靜緣修道也。
以謗假虗成者。立謂。謗假虗為體則不名謗。故謗時
藉妄成。無別結妄罪。今鈔主義通云。必有誑僧之心。亦
兼妄罪。如殺父羅漢等者。以父修道。證得羅漢。今若
殺之。違恩養邊一逆。損世福田邊一逆。案五分十六
云。優延王有一夫人。王放出家。得阿那含。生梵天上。
飛來空中。勸王出家。即釋王位。付太子巳。出家學道。
在城左右。止林樹下。太子見父。恒恐還奪。時王比丘
未曾見佛。欲往禮敬。念巳便行。遂忘坐具。須臾還取。
子見王還。恐其將勑人速殺。凡是沙門亦盡殺之。使
受王命。比丘言。我出家。所求未有所獲。汝小寬我。使
者聽之。即懃思惟。得須陀洹。如是四返。得四沙門果。
便語使者。汝可隨意。還語汝王。我不貪位。行忘坐具。
所以暫還。汝為殺我。便是殺父。殺阿羅漢。念汝長夜
受大苦耳。言巳就死。使還白王。知王聞此語。血從口
出。生身入大地獄。時瓶沙王與其隣國。先聞其教盡
殺沙門。恐入巳界。勑人守護諸伽藍門。今別此義。明
謗時兼有妄罪也。勵云。善見無別提罪者。難曰。如我
為欲損主假殺畜生。不應損主得重。害命得提。答謗
定假虗。無有謗而非虗者。是故一罪。盜則不定。自有
損主。不假殺生。盜布絹是也。自有損主。又假畜生。即
如殺他畜生是也。非一向相假損主害命。二境別故
得二罪。謗則不爾。要假虗成。唯有一罪。此勵律師意
也。亮云。應作兩合四句。相對辨之。一是損主非殺畜。
盜錢絹是。二是殺畜非損主。殺野畜是。三是損主是
殺畜。盜殺猪羊是。四俱非。取無主物是。將謗對辨四
句者。一是妄非謗。違想者是。二是謗非妄(理無此句)三是
謗是妄。即相假者是。四俱非。清淨比丘也。即闕一句。
故與盜非類。
除下三眾二者。謂此二字□□上句。明其下三眾。只
是二部攝耳。心疏問所以謗下三眾輕者。解云。謗惱
情微。不廢修行。又所犯名輕。能謗非重。如打奪。上二
則重。下三便輕。若爾何故。隨舉中。沙彌與大僧齊者。
答莫非違眾是同。所以大小齊結。若爾違眾是一故。
同犯隨者。僧尼互隨。亦齊約眾。罪分輕重(尼隨順被舉比丘。得
夷。僧隨。但得提吉)者。答尼隨有教可傍故夷。僧則反前故吉。
又問何故何故謗尼同大僧。打尼同小學者。答打
據位卑。謗約修行。不同餘律打謗同罪。言想心謂淨
不妨實不淨者。立云。所謗之人。雖實不淨。但能謗之
人。而作淨想。謗則得殘。不問境之淨穢。但使作淨想。
謗則犯也。准戒疏中。諸釋不同。初云雖是比丘。要須
體淨。如戒本中非波羅夷比丘。以無根謗等故也。又
如駈他出聚出房。淨者犯故。若爾何故律文彼人不
清淨。謗者犯殘者。答云。此謂犯下四篇耳。若爾何故
打犯重墮者。答相惱約位。謗就治罸。故清濁須別。又
一解云。謗不淨者亦犯。夫論眾法。伹取見聞。故違見
淨。說他言犯。自惱惱他。故清濁同罪。不可如緣。如初
戒緣豈有尼也。戒本言非波羅夷比丘等者。據緣起
說。亦句就於謗者情想淨者。何由加謗故也。故律云
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謗故成殘。如犯重打提之相
也。上來解者相從出之。然不如律遮法中云。若遮無
根無餘作者不成遮。治其謗罪。無餘者是重。作者是
曾犯。何得復言。有人問曰。若使所謗實不淨。能謗作
淨解。向他道不淨。得殘者。我前境實非人。心中作人
想。隨想行殺。應得夷罪。若所殺實非人。我亦所謗實
不淨。心中作淨解。亦心中作人解。若使淨想。說不淨。
便得殘者。亦應人想殺非人同得夷耶。若言謗他是
惡望心故結罪。殺人心極惡。何為非大重。此既是齊。
何故不淨淨想謗殘。非人人想殺有輕重。謗殺二想。
境心俱違。有何義理因果不等。答謗就心虗為義。殺
惟心境俱實故也。若遮無根無餘作不成等者。立謂。
遮是舉義也。無餘是犯重巳。眾法絕分名無餘。明其
雖犯無餘之罪。而舉者未委三根。不成舉也。須治其
謗罪。此義出遮揵度中。
若不是者我便不受者。案善見云。法師曰。能謗者。至
僧前。白僧言。願諸大德。為我等。歡喜奉行。眾僧應為
判此事。若言眾僧。為我判此事。莫停。若是者。我當受
持。若不是者。我不受。若作如是語者。眾僧語謗者言。
汝且禮佛等。一如鈔文(云云)。方問被謗之僧依法斷
之者。立謂。能舉。之人。既先是不可信人不得即信其
言。須作如上方便巳。若心懦巳。方可喚所舉之人。問
其實情。若實有犯。須治其罪。若不實者。即須依法治
其謗罪也。
巳下明不犯法一真實者。立云。實犯婬盜殺妄也。二
想實者。謂實於前人作犯云罪想。若違想說則是心
想虗謬則成謗也。三事實者。立云。如殺一張人。還須
道殺張人也。此准十誦十一也。故彼云。若自言殺父
謗言殺母殘。四三根不互實者。若見云見。聞云聞。名
為不互。若見稱聞。聞稱疑。並成謗也。礪云。觀視青等。
稱之為見。納響飡聲曰聞。論言眼識隨生見。耳識隨
生聞。見聞之後。猶豫不决。心無定執。號之為疑。五四
戒不互實者。如自言犯盜。即謗言犯婬。則名互也。賓
云。此上五實。下四可爾。第一真實者。隨應餘攝。不應
別立。
假根謗戒第九 犯緣制意同前。但以假為異。礪問。
二俱是謗。分作二戒者何。答若望無根處。齊橫起不
別。理應合制。但前是無根。次是假根。是故須離。又問
三根謗人。各別得罪。何以合一義。若望得罪。不必相
假。亦應立三。但為無根處。齊得罪義等。又復容有共
證一犯。是以合制。緣起如律。至時付在說者(云云)。案
多論云。陀驃比丘過去迦葉佛時。曾作知食人。時有
練若比丘。是阿羅漢。儀容端正。在路而行。有一女人。
見生染愛。隨觀不捨。時知食人。見其如是。謂先與交
通。尋作是言。此比丘。必與是女。共作惡法。以謗賢聖
故。墮在地獄。罪畢得出。以本善業。值佛得道。殘業力
故。受此誣謗。案雜寶藏云。迦葉佛時有年少比丘。面
目端正。顏貌美妙。乞食未還。有一女人。惑著欲色。看
比丘眼不捨離。沓婆比丘。時為倉監。會見此女。隨逐
比丘。即便謗言。此女必與彼比丘通。由是因緣。墮三
惡道。乃至今日。餘殃不盡猶被誹謗。又以過去迦葉
佛時。出家學道。今得羅漢。
一對異趣者。立謂。見羊行婬。便言。見人將畜謗人。人
畜兩殊。名為異趣。二異罪者。立謂。見犯下聚。以初篇
謗也。亦云見犯殺盜。謗言犯婬。三異人者。戒疏云。謂
見比丘與所謗者。名姓相同。以彼人犯。用謗此人故
也。四異時者。立云。見昨日犯。云今日犯。乃至朝見云
暮也。戒疏云。約在家出家時異。在家時犯。非今非也。
又云。謂所謗之人犯罪。非濫。僧即覆撿。罪是異時。亦
治其謗。五假響者。若比丘自語聞響聲乘響來謗故
亦犯也。謂能謗人。於山谷中呌云。某甲比丘犯婬盜
等。響聲隨應即乘此響聲。將此為根。便云我聞。此比
丘犯等。亦成謗也。
破僧違諫戒第十 制意如戒疏(云云)。邪法改真。分
眾異軌。稱為破僧。固執不捨。名曰違諫。戒是能防之
行也。然破僧非殘。但違諫故殘也。僧有二種。若破法
輪僧重蘭。若破羯磨僧輕蘭。案首疏云。僧通凡聖。實
乃無量。今舉要略。就教分二。一羯磨僧。以無勝德可
彰。就應羯磨教法和合。以標其德故曰也。二名法輪
僧。佛說淨教。契理之說。軌成行者。名之為法。即以此
法。能摧結使。轉凡為聖。名之曰輪。若就體說。輪以無
漏空觀為體。所以名輪者。就喻得名。如重輪寶。以真
實為體。如前空觀無漏等。今言破者。破十輪家法。無
別法輪僧可破。此法是成僧之因。若言羯磨。是御僧
之法。唯局大僧。一界之內。各別羯磨。不成辨。破此只
是破羯磨僧家法。不破羯磨僧。此亦是成僧之因。此
皆就事辨破也。僧體者。論云。或指非心為體。今律家
辨僧。是假名。攬四以成僧。四外無別體。指四人為體。
故律云。僧者四人。若過四人等是也(云云)。約法就行。
辨破法輪僧者。指八正道以之為輪。正語正業正命
三。是戒數為軗。正見正思惟二。是慧數為輻。正念正
定二。是定數為輞。正方便。是精進數。是輪轉。合此四
成共一治。能輾生死。故名輪也。頌曰。語業命三戒數
軗。正見正思慧數輻。正念正定定數輞。方便精進數
輪轉。令調達於伽耶山立邪三寶。自稱是佛。替正佛
寶。說五邪法替於八正法寶。立三聞等四。替正僧寶。
使三千世界。法輪不轉。禪誦不行。此曰破法輪僧也
(云云)。
此違諫戒逮于下篇者。謂及下第三篇。九十中。阿利
吒比丘。說欲不障道。亦有別人設諫。當世寡用者。明
此違諫之事。縱有其過。闕不設諫。此法既希。時所不
行。今亦略却。故云寡用也。或但有因未辨果者。謂此
破僧之事。當今無佛。與誰競化。故無畢竟破僧之罪。
今若生此心。或僧眾爭競。不和。乃是其因。既無成破
僧之逆。則闕違諫之殘。故曰未辨果也。局佛在世等
者。將下引雜心頌來此說大好。故下雜心頌云。未結
界前後。牟尼巳涅槃。息內未生時。及無第一雙。於此
六時中。不名破法輪。注云即此二破僧者。立謂。主伴
為二也。如調達是主。破僧違諫也。三聞等四是伴。助
破僧違諫也。
至如污家擯謗者。立謂。以略提舉下文也。不妨惡行
行寔網生者。立云。網是法也。明其污家惡行。非是殘
罪。以違僧諫故。諫是法網。因違諫故。故結殘也。罪從
違諫法下而生。諫是法網。故云網生。欲明僧殘罪行
從教網中生也。深云。末代比丘。雖作惡行。時無諫設。
諫事雖廢。有惡行者。必違教網。既羅教網。故致獲罪。
罪由網生。故曰也。謂既作惡行。行羅網也。又云。以於
俗前。行此惡行。壞於俗信。使彼此獲罪。由比丘惡行。
以罪網其前人。故言網生。生謂俗人眾生之類也。或
辨相事可通行者。立謂。且如污家等戒。自種華果。令人
種等。此皆辨相也。事可通行者。謂此經華果等。事通
惡也。若為佛法等種。此曰善事。是通也。若為俗人種
者。則是惡事。曰塞也。今雖辨此污家之相。相有通塞。
故曰事可通行等也。深云。此明諸諫事。時雖同廢。所
以我今辨其相者。使人識知持犯進否。通須行護。故
曰通行。或可依而不犯者。何妨應有此人也。且如破
僧事。末代是無。諫事亦無。今辨其相者。恐有人別食
別布薩。還是破僧之因。今略辨其相。使通識其相。行
護莫犯。故曰通行也。或開緣乃當時要者。立明。如污
家戒。既開為佛法。種華菓。使人採華。將供養佛。既是
時要。開緣則當也。以開通文中。開將供佛無罪有福。
是時要也。又如下文飲食。與病人及父母等。是其開
緣。豈非時要。又如諸違諫得殘。開文云。若能諫之人。
罪法違則不犯。又如破惡知識欲作惡行事。破則無
罪。不犯破僧。此皆要也。
理非可犯者。謂大師晦跡雙林。今復與誰競化。既無
此事。故曰非可犯也。今試列者。為令新學識相也。一
先明立邪三寶者。知調達稱佛。替正佛寶。說五邪法。
替正法寶。三聞達多等四。替正僧寶。故曰也。第三羯
磨竟者。祇第七云。三諫不止。比丘白佛。佛言提婆達
多。過去世時。巳曾如是拒諫遭苦。過去有婆羅門。於
曠野中。造立義井。時日向暮。有群野干。飲池殘水。有
野干主。不飲池水。內頭鑵中。飲巳戴鑵。高舉撲破。鑵
口貫頭。以此為樂。諸野干輩諫言。莫爾。野干主言。我
但快心。那知他事。如是乃至破十四鑵。數諫不止。井
主察見。便作木鑵。堅固難破。令入頭易。使出頭難。持
著井邊。捉杖伺之。向暮如前。飲訖便撲。不能令破。井
主執杖。打殺野干。空中有天。說此偈言。知識慈心語。
俍戾不受諫。守頑招此禍。自喪其自命。如是痴野干。
遭此木鑵苦。佛告諸比丘。野干主者。調達是也。群野
干者。今諸比丘是。過去巳然。今不受諫。當墮惡道。長
夜受苦。
廣如戒本疏者。案彼云。自雙林軫慧日潛暉。法輪既
[寢-爿+(攸-ㄆ)]。孰為爭破。然邪正二部。人法四依。業風驟激。妄海
驚波。破法輪僧。末代所無。羯磨僧或容時有。故今約
以二破。對簡是非。雜心論云。三方極少八。是則羯磨
壞。閻浮提有九。是則法輪壞。言九者。調達邪佛替正
佛寶。所說五邪。替正法寶。三聞等四。替正僧寶(巳上約能
破)。正部四僧(此約所破)。故所以非則成破也。所以者何。如
來不入十數者。俱舍云。破在別處。不親對世尊。一以
如來不可輕逼。二以言教最可信受。故心論云。大師
在眾中。彼無威光故。一約處辨破。破羯磨通三方。北
方無法。三方有佛弟子。得秉羯磨。破法輪僧者。局南
方可知。二約數如前說。三約時者。法輪局佛在世。涅
槃後無。羯磨通佛世及滅後。俱有破義。四約人者。法
輪要是大僧。羯磨通於尼眾。然尼女報。號佛無信。下
三眾未具。不合羯磨也。破羯磨者。不假號佛。故尼通
有。就大僧中。要是清淨。就清淨中。要是博聞多智。多
智中。要是見行。非是愛行。愛行懦弱。善惡不竟。見行
剛烈。善惡決暢。故心論偈云。未結界前後。牟尼巳涅
槃。息肉未生時。及無第一雙。於六時中。不名破法輪。
礪釋云。未結界者。以能破之人。僧秉羯磨。要在界內。
所破之人。通界內外。但受邪化。即有破義。前後者。前
謂佛初成道也。後謂欲涅槃時也。俱舍云。前者初轉
法輪未久。後者世尊將欲涅槃。此二時中。大眾恭敬。
同循一味。故無破也。故心論云。雙林九年明在中間
也。牟尼巳涅槃者。滅後無人競化也。息肉未生時。謂
調達起惡戒惡見。名息肉也。及無第一雙者。身子目
連是第一雙也。向若無此二人。能滅者亦不破也。以
邪正相顯故有耳。鼻奈耶云。諸佛常法。食時僧壞至
還和。當於調達唱說五邪法時。乃至天地。唱告三千
世界。禪誦不行。至於世間天人無悟道者。天地暗瞑。
若暮不和。天地翻覆。故須有第一雙方行破也。
巳下明不犯法。及二三人欲作非法羯磨者。立謂。羯
磨須四人秉。今二三人。則名非法。破此無罪。作無住
處者。謂作擯出羯磨也。明僧為和上闍梨等作擯出
羯磨。若破則無罪也。言若破是人不犯者。心正破邪。
及非法緣。開不犯也。
助破僧違諫戒第十一 釋名者。眾僧作法。諫調達
時。四伴影響。助成破僧。僧尋設諫。拒而不受。故曰也。
四伴助破諫僧者。立謂。三聞等四伴。助破僧也。諫僧
者。謂此四伴。却諫僧言。不須作法。諫於調達。所作如
法如律如毗尼也。今僧正諫此四伴故曰也。作三法
竟便犯者。謂三羯磨竟時犯殘。中間隨一羯磨竟時。
不捨。犯一蘭也。
污家擯謗違僧諫戒第十二 事起六群。先在聚落。
本希利物。今污家惡行。壞彼時人平等之心。情過是
深。須僧治罸。故命眾僧。往彼治擯。彼即生謗云有愛
憎。由前擯時。六人同犯。二迯走。身不現前。不得擯。相
似於怖。賓云。彼走向王道聚落時。王勢力僧今不治。
似懼彼王力。故曰相似怖也。即僧祗云。三聞達多摩
醯沙達多走至王道聚落也。賓云。謂王常所行處。所
行之道。故言王道。如子城內是也。迦留陀夷闡陀逆
路懺悔。改過伏從。無罪可治。相似有愛。二人阿濕婆
富那婆跪在見。非走非悔。僧為作擯。相似有恚。為是
義故使彼謗僧云。有愛恚怖等。若不諫喻。無由自曉。
是故須諫。表內無瑕。僧實平等。僧既自理是非巳分。
固執不捨。違法諫滿。理與僧殘。釋名者。四種非法(一依
家。二依利養。三依親友。四依僧伽藍)。穢淨士心。名曰污家。舉過顯眾名
擯。無罪橫加曰謗。以理曉喻。拒而不從。名為違諫。故
曰也。謗僧是也者。此明污家但吉。由謗僧故違諫犯
殘。若比丘取華菓與一居士等者。立云。此但明污家
之相。若論盜物。如前初篇第二盜戒中巳辨也。俳說
作鳥聲者。皮皆反。說文云俳戲也。又俳樂也。得四事
供養或免諸難者。案祇律中。解依止聚落住義耳。文
云。云何依止聚落住。若比丘。於彼聚落中。得衣服飲
食。床臥具湯藥等。是名依止住。若彼不得衣食等四
事。但依止聚落得免諸難。亦名依止。若復不依聚落
免難。但依止聚落界住者。亦名依止住。立云。此是開
依聚落之意也。礪疏云。聽依聚落有二意。一有待之
形。假資方立。故須衣以障體。食以充軀。濟身長道。為
成自利。二為利益施主。僧田行施。獲反報之福。有斯
二義。故開依聚。言或免諸難者。立謂。免山中惡賊虎
狼師子等也。若在村落。飲酒非時食。不名污家者。此
但自身破戒壞俗信。以俗識知是非法故。不名污家。
若壞俗人信敬平等善心。乃名污家之行等也。
惡性拒僧違諫戒第十三 事起闡陀。即車匿是也。
性多反戾。倚傍釋種。輕陵諸比丘。又迷心造罪。不自
見過。今僧如法諫喻。理宜伏從。反傍勝人。恃巳陵物。
情過尤重。所以結殘。次釋名者。俍戾自是。名為惡性。
眾同和喻。固執不從。名為拒僧違諫戒也。案見論云。
闡陀不受諸比丘教。語諸比丘言。汝不應教我。我應
教汝。何以故。佛是我家佛。何以故。我與佛。入山學道。
不見諸長老一人侍從佛者。得道巳而轉法輪。是故
法亦我家法。是故我應教諸長老法師。問曰。闡陀何
以不言僧是我家僧。答為與眾僧鬪諍故。不言僧是
我家僧。僧祇第七云。過去曾巳恃我輕人。昔有大學
婆羅門。常教五百童子。婆羅門法。下姓不聞。家生一
奴。因童子故。聞之能持。後走他國。學婆羅門法。巳重
聞故。聞悉能持。其師大喜。以女妻之。婦為作食。恒嫌
嗔恚。奴主往投。奴密白言。我稱大家。是我之父。願勿
彰我事。當奉奴直。奴主答言。汝實我兒。早見發遣。一
時其婦。密來禮婆羅門足。問曰。我夫常嫌飲食。願尊
指授。本家何所食噉。奴主作念。苦他子女。臨去教一
偈言。無親遊他國。欺誑天下人。麤食是常食。細食復何
嫌。與汝此偈。若彼嫌食時。背面微誦。婦後試之。奴聞之
後。常作懦語。佛告比丘。奴主者我身是也。奴者闡陀
是也。彼於爾時恃我陵人。今復如是言。言乖趣合者。
經令自觀身。律則令諫。二文雖乖。故曰言乖。俱是離
惡擬趣道果。故曰趣合。經即涅槃第十也。故彼經偈
云。於他語言。隨順不逆。亦不觀他作以不作。爾時世
尊。唯為阿闍世王。而說此偈。善男子。亦為護持不毀
禁戒。成就威儀。見他過者。而說是偈(巳上經文)。有六種不
同者。立謂。皆約所諫之人。觀能諫者。有六事也。二若
鈍根無智言說無益便止者。濟云。觀能諫之人。既無
智慧。則須語言。汝伹自觀身行等。不須諫我也。若聰
智利根發言利益便諫者。謂能諫之人。既有聰明利
智。其所諫者。須用他語也。三若少聞見出言無補便
止者。應須語言。汝既少聞。何須諫我。但自觀身行也。
若廣聞見有所弘益便諫者。其能諫者。既多聞弘益。
便須受他語也。四若為利養名聞便息者。能諫之人。
但為名利。本無利益他心。則不須從其諫也。五若為
現法樂伹欲自攝便止者。謂能諫之人。常以獨善自
居。以法自樂。則不須受其諫。故云便止。又解。現法樂
者。慈云。即人貪坐禪誦經等。隨心所樂者便止。賓云。
為現法樂。但自觀身者。通相為言。為得聖道。名現法
樂。若別相說。根本靜慮。為現法樂住也。謂入禪定有
樂也。如佛初成道。受解脫樂等也。六若為新出家愛
戀妻子等者。能諫之人。既有此過。不須受語也。若久
染佛法等者。謂如此人須諫他。方堪受語也。據理有
四種人咸須設諫也。賓云。此四亦無聖教可准。但以
古德意立耳。一年耆宿德者。今時多有老僧。恃老惡
性惡口罵詈是也。二久居眾首者。或非年耆由久居
眾首。德望既重。多輕餘人。亦須此諫。三薄學淺識。謂
智過人者。謂學業極淺。將為自足。擬佛齊德。憍慢自
居。故須諫也。四共勝集者。且如今人。還領處高恃勢
陵人。故須設諫。即戒緣中闡陀是也。巳下明不犯法。
若其事實爾者。礪云。實謂巳所行是無其情過也。上
釋第二僧殘篇義竟。
二不定者 立謂。對此引大疏。略為三門解釋。一來
意所由。二釋名出體。三僧尼有無。初釋來意者。聖禁
從緣。曲尋萬緒。因人興犯。制狀塵沙。必欲隨境。攝修
難備。若不迭相鑒察。容無自勵之心。故列於此。二釋
名出體者。昔云。屏露兩殊。名之為二。是中四法。各無
楷準。故曰不定。言四法者。礪云。一犯不定。謂或犯夷。
或犯殘。或犯提。或兼犯三。或復犯二。多少差殘故也。
二舉不定。謂犯既不定。可信稱事而舉。故亦不定也。
三自不定。舉既多少。自言列罪。寧容一准。或可言自
言不犯也。四治罪不定。若自言夷。滅擯治之。若自言
殘。別住治之等也。今言不定者。本無三四之名。浪立
治舉。伹於二中。未定實犯。律云是中無定法。故云不
定也。言出體者。亦有多釋。今並略之。有師云。屏錄三
罪。露收二罪。為不定體。宣云不然。三二罪體。名種各
別。束之以為一戒。解云。房室私禮。俗所常行。而比丘
無侶獨一。女人同處麤語。於三罪中。令他疑恠。犯相
難名。故云不定。所以須禁者。出家遊栖。或入聚落。因
事交染。汙辱彼此。所損非輕。故宜須制。所以取三罪
疑事。此之疑心由來未制。教約生疑。以為戒體。若取
三罪。諸篇巳結。何假此中方言最初。故毗䟦律云。如
何此戒。作不定說。答云。此未來中事。有實犯故。四分
云。坐既非處。生不信心。故知疑定。第三僧尼有無者。
亦有多釋。或云。制尼不得舉僧。故有俗女。替尼舉之。
僧得舉尼。故無可知。或云。尼制有伴故無此戒。難云。
尼何故有屏坐等戒。宣解云。尼所以無者。但比丘與
女生譏處坐。夫主不信。或時駈出。為患處深。故制僧
有。尼雖與男獨坐生譏。夫無屬婦之義。過微不結。問
何故言可信俗女所舉者。答通七眾。但女情偽。非實
者多。故以可信。乃堪為證。言可信者。案僧祇云。住信
優婆夷者。信有十六法。一歸佛。二歸法。三歸僧。四於
佛不壞淨。五於法不壞淨。六於僧不壞淨。七僧未得
利能令得。八巳得利能令增長。九僧未有名稱。能令
名聞遠著。十僧有惡名能令速滅。十一不隨欲。十二
不隨嗔。十三不隨怖。十四不隨痴。十五離欲。十六成
就聖戒也。若能成就此十六法。名可信優婆夷。即毗
舍佉母是也。十六信頌曰。三歸三寶不壞淨。未利巳
利善惡名。不隨欲嗔怖與痴。并離欲向及聖戒。言不
壞淨者。即不壞信是也。新經論中名四證淨。由證得
淨。故為證淨。或證即是淨。故名證淨。舊名不壞信者。
信不可壞。名不壞信。大乘宗中。以信為體。佛法僧戒
為境。薩婆多宗。無漏信戒二法為體。俱舍亦以信戒
二法為體。四皆唯無漏也。十誦名鹿子母也。鹿子是
其壻名。其夫鹿子敬重其婦。猶如其母。故曰鹿子母。
即毗舍佉母是也。
一為止誹謗者。立謂。與女坐時。招外譏謗等也。二為
除鬪諍者。謂夫主若見。容有駈遣比丘。是諍競本也。
三斷障道惡業次第者。謂此戒能為罪家初門。婬之
由漸。故曰次第也。婬是生死根本。障出世法。故曰障
道也。
四隨所作犯者。立謂。隨作五篇之罪。則隨結也。
及多女人是也者。立謂。雖有多女。猶是屏也。要有男
子。方免屏過。上言無第三人者。還是約男子也。案見
論解二不定或云。屏者若至檀越家。屏處坐。波逸提。
若出巳更還坐。一一提。若眾多女人共坐。眾多波逸
提罪。
廣如前篇者。自意云。指前篇聚中明二不定罪體是
也。今此但明罪相耳。上來釋二不定義竟。
第三篇三十捨墮
此下正當第三篇。雖三十九十。前後又別。然罪性均
等。二悔處齊。故有百二十戒。合為一篇。問所以分為
先後者。解云良以因茲財利。取納乖方。生罪壞道。欲
洗心悔。必須上境。方能絕滅相續貪心。心事既捨。障業
須遣。故明捨罪。作法是難。所以先列三十。然九十墮者。
單悔別人。伹斷相續。即成洗過。作法既易。故次後列。
先難後易義有由也。言尼薩耆者。尼薩耆梵音。此方
名捨。捨有三種。謂捨財。捨心。捨罪也。波逸提者。此方
為墮。故曰三十捨墮。此即帶數釋也。崇破云。古舊諸
師。多依論釋。捨有三義。今解論無三義正文。據理但
捨財。故名之為捨。若以捨罪捨心名為捨者。是則單
提。亦應名捨。今詳多論第四卷云。衣巳捨。罪巳悔。畜
心未斷。若更得衣。是後衣。於前衣邊。得捨墮。又云衣
巳捨。畜心斷。罪未悔。正使多日得衣。衣捨作吉羅懺。
既準多論。心若未斷。染後衣犯。又罪未悔。亦染後衣。
不同單提心罪未捨。無相染義。故知崇破不應道理。
就三十中。略以二門分別。一遮性不同。二僧尼差別。
初遮性者。迴僧物一戒。是性戒。餘二十九是遮也。二
僧尼差別。就三十中有十八戒。僧尼同犯故。律中單
列戒本。有十二戒。三種不同。故尼別也。初有二戒有
無不同。如過前用雨衣。蘭若六夜。此二戒。僧有尼無。
所以無者。浴衣常用。尼為佛開。既無時限。非制所及。
尼是女弱。蘭若不行。故無離犯。二有一戒。犯同緣異。
長鉢僧尼同墮。故名犯同。僧限十日。尼制一夜。故曰
緣異。問所以然者。答僧是多利故開十日。擬於續散。
又僧不制伴。故開十日。覓人說淨。尼則反前故也。若
爾尼畜長衣。有伴可說。不應同僧十日。答鉢不同衣。
未成非鉢。無長可犯。若鉢巳成。即須對說。衣營未成。
皆有長過。一日簪縫。不得成辨。故開十日。若爾長衣
未成。有伴對說。與鉢相似。何為不得。又解衣開十日。
據但三衣者為言。以十日內開成。不須淨故。若說淨
者。亦制一日。若爾何以同開。答一開巳後。同至十日。
如病開粥。不病亦同。三有九戒。輕重不同。謂五敷具。
取尼衣。浣故。擔擗。尼吉。僧提。皆就希數故爾。
初長衣過限戒者 貯畜盈分。名之為長。越於期數。
故言過限。又解。三衣之外曰長。違期不說。名為過限。
此是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舉故曰也。違佛四依者。
四依之行。泥洹近因。初受戒時。巳為說竟。皆言奉持。
今則多畜長衣。故不說淨故云違也。
若長廣互過減皆不結者。立云。總有九句。三三分之。
初三句。一長中過。廣中過提。二長中過。廣中如提。三
長中過。廣中減不犯。次三句。一長中如。廣中過提。二
長中如。廣中如提。三長中減不犯。後三句中。一長中
減。廣中過不犯。二長中減。廣中如不犯。三長中減。廣
中減不犯。此九句中唯四句犯。
三衣雖不受持日過無犯者。礪問云。不受衣罪輕。離
衣便罪重者。亦可破夏罪重。不安居罪輕。答安居有
時限。受衣無分齊。故使不安。罪重不受衣伹吉。破安
不廢修道故。破夏罪輕。離則闕資守護故罪重。以三
衣無長可防者。謂三衣是限分之所有。更無犯長之
罪可犯也。謂說淨法本擬防其過。我今將作三衣。三
衣既過日。無長罪。則淨法失也。勝云。緣有三衣。望三
有餘。即有淨法。防長。今無三衣。即當衣體。更無餘長
可防。淨法即失。故言無長可防又比丘有緣得[卄/執/衣]等
者。立謂。此舉月望戒中但三衣人故也。若一衣三肘
五肘外者。立明。三衣中。兩衣先具。唯闕一衣。今得衣
財。計一衣所用之外。即便說明者。約闕一衣也。
月望衣不割等者。引此月望衣。難意者。難前言[卄/執/衣]指
為衣。則免長過。何以月望衣中。不割籫縫。日過成犯
長也。籫(祖含反)通俗文云綴衣曰籫。籫是細竹也
以上諸文故須第一是巳者。簡他衣也。以三寶別人
物雖在巳邊。日過無犯。以一日所成者。立云。二解初
言。是第十一日。若但是十日則未犯長。此不當也。後
一日者。謂由初一日受得衣。故使我犯也。若不由初
一日受得衣者。至九日來有何可犯。故知由初一日
得衣故犯也。勝云。長易故一日成。五條二日成。七條
四日成。大衣五日成。以長衣易作故。一日所成也。濟
同斯述云。此是論文。
若忘等緣者。立云。此言證不作屬巳意也。忘有兩義。
約懃惰者。而言。懃者開。惰者不開。注綿毛之類不須
說者。立謂。如貫手子小綿也。若大不成衣相者。如梯
綿等須說。毛亦復爾。若直是毛故不須說。若巳成氈
即須說也。以西國人通著氈衣故也。心疏云。毛綿量
限可約者。則為衣相。自餘未成。尺寸不定。如毛束綿
屯。本非衣故。何得應而有說也。
至十一日地了者。立謂。明相也。案見論云。西國音。阿
留那。此曰明相。多論云。明相有三種色。若日照閻浮
提樹身。東方色黑。若照樹葉則青。若過樹。照閻浮提
界則白。三色並是。明家之相。白色為正。言不應量同
前者。謂同前多論犯吉也。
問能染應量所染云何者。立云。此問意能染既是應
量被染之物是不應量為犯以不。答意云。能染。若是
應量。所染通量。俱犯捨也。若能染是不應量財。而所
染應量不者。答意云盡染。謂能染是不應量。所染是
應量也。准五分。針三綖一。皆須說淨。不作得吉也。謂
衣鉢雖有大小。罪有輕重。然莫非是犯。今言大提小
吉者。此相非故得名。提無大小。對吉稱大。吉既無小
大。對提曰小。問畜不應量物。論犯律不犯。今如何通。
答攝護從急可如多論。斷罪從寬。即同律制。
注云前句不共活者。立謂。指上祇文。二人共物未分。
若施僧衣未分者。雖久不犯欠也。
邊方開五事者。案四分。阿槃提國大迦旃延弟子。名
億耳。住在阿槃提國。在拘留歡喜山曲中。欲受大戒。
三年乃得見佛。白和上言。我欲見如來。和上令持五
事。往白世尊。既到掘山。禮佛巳。勑阿難。為客比丘。敷
床。當夜與佛同宿。與佛言說法要。佛極稱贊。并陳和
上五事。佛明旦集僧。開斯五事。謂阿槃提國并餘邊
方。東方白木條國巳外等。俱開五事。四分億耳三年
求師僧乃得。五分六年。僧祇七年。母論十二年也。賓
云。此億耳者。是商人也。非是守籠那。其守籠那亦名
億耳。但是名同。兩人各別處所。守籠那自於佛所。出
家得道。旃延弟子億耳。邊方出家受戒後方見佛。言
五事者。一邊方僧少。開五人持律受戒。二多砂開重
草履。三邊方多寒。開皮臥具。四邊方多塵土。開數洗
浴。五邊方僧少。長衣入手。數滿十日說淨。有人云。其
四事獨開邊方。其長衣入手開十日。此一先開中國。
後開邊方。非獨開邊方也。思之。賓云。此戒緣起。阿難
得衣擬奉迦葉。不知云何乃問。佛言。迦葉何時當還。
答却後十日當還。因開阿難長衣十日內不犯。然今
復言億耳請開五事。長衣入手七日說淨。何以二文
緣據不同。解云億耳在前請開五事。唯被邊方。然中
國猶未開十日也。後因阿難之緣。方開中國。從此巳
後。中邊俱開十日。問阿難得衣。擬奉迦葉迦葉既不
在。無畜衣之心。何犯長。解云。但是阿難施心未決。故
恐犯長。佛開十日。令其佛籌量。本悲恐迦葉犯長。由
迦葉未知得衣。何長犯長也。所以知非開迦葉者。故
疏云。何以開十日者。為籌量施入等。故知是開阿難
也。准此餘方未必手捉始犯者。立謂。將邊方開文。以
望中國。指中國謂餘方也。謂中國不必手捉竟數滿
十日。但作屬巳意。數滿十日。即犯。邊方開。故必須入
手數滿十日方犯。中國不假入手。但作巳有想。過十
日即犯。故下引了論四句。正成此義。有人云。後因請
佛。開其邊方。衣入手數滿十日也。若未請前。衣雖未
入手。但數十日即犯(此是定義)。案五分云。億耳比丘白佛。
開五事前四可知。五者。若此處比丘宰衣。與餘處比
丘。比丘雖先早知衣未今不犯長衣罪(今據此文具知中國不假
入手方犯)。伽論十日衣云何為犯謂入手若膝上等者。立
云。此明邊方也。此文對上言來。上則中國不必手捉。
此則邊方入手方犯。要須手捉至肩上膝上。數至十
日方犯。若伹屬巳未夫至身邊不犯也。
了論四句有物眼至得非身者。如人施置地而去。比
丘雖以手畢竟未捉也。入筭數至衣蘇等者。立謂。從
得衣日數之。為初日也。筭至十日須說淨也。亦可筭
計為我物也。言衣蘇者。景云准了論蘇遙加法。過七
日即犯長也。二有身至非眼至者。立云。暗中送物。比
丘捉竟。內於匱中。此計日滿。須說。三有眼身至得者。
立謂。人來施三寶物。令比丘受。賓不作屬巳意。物雖
在比丘處。不得計日論犯之。四有非二至得者。立謂。
如暗中送物。報云弟子施師一段物。在其床中。比丘
既不見。又不手捉。計日過十日亦犯。
若初日得衣二日不得等者。立云。犯捨二日巳後。既
不得衣。可染也。准戒注云。不犯有八。一若不得衣。故
知初門是引不得衣也。律中有八門。初得不得。自有
十章。轉降作句得四十六句乃至超間倒拘等(云云)。餘
無法緣是犯者。謂無下淨施失壞之緣則犯也。二中
間淨施者。立云。初日得衣未說淨。二日得衣乃至十
日得衣。盡持說淨。說至十一日來。但初日衣犯捨。若
中間淨施者。皆不被染也。三遣與人者。宣謂。初日未
說淨。二日乃至十日得衣。將與他人。至十一日來。伹初
日衣犯捨。中間與人者。無犯四失衣者。立謂。初日得
衣未作淨。二日巳後得衣者既失。十一日來。但初日
得者犯捨。中間失者無犯。七親厚意者。謂初日得衣。
是自受。第二日巳後得者。為親厚受。至十一日來。但
初日得者犯。中間為他受者非犯。八若忘去者。謂初
日得衣不說淨。第二日巳後得衣竟即忘却。至十一
日來。初日衣犯。其忘者盡無犯。
昔以財去畜心染犯者。立云。昔人即勵律師也。云犯
長衣財。於五眾邊。貿得餘衣。畜心不斷。故染犯捨。以
後新衣。須更捨懺。由先畜心。能染後衣也。言吉者。礪
云。著用吉也。又云輙貿故吉。今宣解不然。但懺先提。
此後衣體是淨。不須捨也。律云。犯提者。謂先衣提也。
昔者不應輙貿也。宣云。先衣上得提。昔於後衣上得
提也。
言論中不爾者。此鈔主通論云。破前古師義也。論是
多論。故引之破於昔義也。二若先應量捨物更貿衣
財即作二衣等者。立謂。此上雖引二句。但是相從。故
須明之。今文正須明之。今文正須此義。以定今文也。
作二衣者。即應量不應量二衣也。
故律云尼薩耆衣不捨不應與人乃至作三衣等者。
羯磨疏云。不得與人者。既犯過義須捨淨。媿於罪失。
直爾乞人。制本淨心。豈在財物。故不淨財施。後受穢
果。必欲與人。如律捨造也。不得作三衣法服。不容非
染故不許也。
巳下明不犯法。若作失想亦同上解者。立謂。同上無
心故畜不犯更開十日也。深云。先說淨物。標心施他。
尋悔不與。即盜罪故。律中施巳還取是也。更須說淨。
不者又墮。以是盜得。理同新來故也。
取著賓對失燒漂。若先自有犯長之衣。取著不犯。故
曰也。然許頗有過十日衣即一夜離宿等者。立謂。此
明一衣之上。同日得兩罪也。即犯長衣。犯離宿也。賓
云。計理捨時。但捨離宿。一衣之上無二過故。先時犯
長。直爾懺提。今引此文來意。證知犯長衣得作三衣
也。此論無三衣者。故開作也。若有衣。即不得用故。律
中尼薩耆衣不得與人。不得作三衣等。礪云。若比丘
先闕三衣。有犯長。即將此長。充三衣。持不須捨之。若
販博衣。不得充三衣持。以無長可防故也。此據有本
三衣者。此是答前文也。今且充衣色者。立明。此即正
明今文意也。下引見論遭賊等。著五大上色。以類此
文理令得也。
若他與被不合說淨者。賓云。但相傳解云。釋疑故來。
若他與小物。可言不犯。他為作被。應當是犯。釋云不
亦犯。亮云。舊人解云。被是重物。不須淨施。故非犯也。
今言不爾。但約他與我作被故非犯也。律文之中。上
更有語。鈔不具引。律云。若取著。他與著他與作被也。取
著。如前解竟。若他與著者。他犯長衣。將與我著故不犯
也。亦是釋疑故來。此顯不同他人犯長之藥。若與我
者。不許服也。以藥味是通。一人犯長。他不合服。衣是
別屬。故他犯長。我著無罪。被如賓釋。立謂。約巳成被。
故不須說。若是被段衣財。即須說之。以是輕物故也。
若付衣者遠行者。立明。兩人共活。一人受得衣竟。安
著[怡-台+匱]中。即遠行住伴不得說不犯。由隔故爾。非情過
也。言付衣者。謂所付之人也。疏問曰。何以不開。直令
畜長。而與結戒。說此方便。答佛法以少欲為本。結戒
不令畜長為眾生根性不同故後聽。設此方便故耳。
離三衣宿戒第二 先明制意。所以不聽離衣宿者。
夫三衣者。蓋是三世諸佛。應法之服。資身長道為要。
理須隨身如鳥二翼。許是無暫離。常願奉持。今置衣
在此。身居異處。寒暑卒起。忽須難得。又闕守護。容成
失奪。事惱不輕。是故聖制。人衣異處曰離。賓敘。西塔
每云。人衣異礙者好。以其染礙非異處故。逕夜名宿。
久則事慢。促則致惱。限期一日。過則便犯。故曰也。
三衣人異礙者。濟云。所以不言異界而言異礙者。以
界中有礙。雖復同界。則不免失衣。故不言界也。礙名
是寬。以攝界故。故下文有界礙是也。四不捨會者。既
不得會。又不遙捨也。五無因緣者。謂衣重得法。及迦
提月等是也。
三衣五衣者。五衣謂尼所持五衣也。祇支覆肩。同三
衣。不得離宿也。不同昔解者。立謂。古人云。離長衣犯
吉。便引例云。百一是佛聽。離宿犯吉。長衣佛亦聽。如
何非古。今解不然。百一加法受持。離故結吉。長衣本
受持。但淨施別人。有所依故。離則無罪。
又三衣是制通上中下者。佛制三品人俱衣也。以是
佛制故。離則得提。百一是開。離但犯吉。礪問。三衣六
物。同是資身。所以離三衣失受。而犯提罪。餘衣等輕
者何。答三衣止制。受通三品。今若離者。違制罪重而
失法。餘衣物等。開於中下。為資道不足。今若離者。對
開有異。唯得吉羅。而不失受。若爾鉢亦正制。離何以
輕。不失受法。答衣是資用寬。許無暫離。故違得提。失
受持。鉢但一用。用有時限。有須故輕。而不失受法。百
一助身開於中品者。立云。此是三品。准心疏。物有六
品。至如上士面王報力殊異。胎衣隨長(謂生時。白氈隨身而出)。
未假資待。及將入法。誓不服餘。大聖知機。任聽但一。
便能自靜緣濟修道(後出家時。聖命善來。此㲲變為法衣)。二者報力次
強。堪耐寒苦。隨緣施造。不以為難。制畜三衣。並須持
奉(即但三衣人也)。三者雖制畜三。首足猶露。力薄心羸。寒苦
所逼。神情亂涉。無心存道。如來量機。開畜百一。記識
受持。第四人者。形報微弱。心用非利。待時待處。須暖
須好。若得供給。便能進業。制同上士。翻為退道。故開
畜長。隨施聽受。令彼獲福。此得資道。第五人者。報力
最弱。要假重物。方能濟苦。寧身進業。可有階漸。故開
被蓐車轝重物。依教而畜。以事重故。不合說淨。第六
人者。須得眾寶莊嚴房宇。方得安心。分別功德論。天
須菩提開說麤衣。不肯入道。索諸寶舍。佛令借王一
切供具。比丘受用。一宿得道。佛言。當知悟道在心。不
拘形服。自今巳去。須者開之。上雖通開。不為養報。如
來出世。為除我本。如持世佛藏。若不為除我倒故。在
我法中。不得用一杯之水。一納之衣。為解脫煩惱故
者。如涅槃云。雖復十萬。不以為多。行者自量。據位何
在。又如母論云。若無戒行。而受衣食。不向地獄者。衣
則離身。食便破腹。斯言甚矣。何得自欺。立云。如大集
云。破戒比丘。不得受信施。如亭歷子。又如佛藏經云。
如折一髮為百千分。破戒比丘。尚不能消一分之施。
況復四事供養也(云云)。景問曰。迦提之月。既得離衣。
亦得離鉢不。答不得。衣有三故。離一餘有二。可得披
著。鉢唯有一。故不得離。
三衣人異礙者。就此戒中。別緣有六。今約第三緣。人
衣異礙中。廣明四礙。及十五自然界。一一解釋(云云)。
上之三礙通界並有等者。立明。染礙情礙隔礙。此三
不開作法界。及十五自然界。若隨有此三。即失衣也。
若論界礙彼此不通者。立云。此界非彼界。此藍非彼
藍。此樹非彼樹。各自別攝。故云彼此不通。此皆是料
簡上來四種礙也。僧伽藍有一界者。立謂。既無三礙。
但是藍之一界也。
形露等者。立謂。緣起中。比丘留衣在村。往取時。衣帶
解。比丘形露。乃至慚耻。因過白佛佛言。自今巳去。
不得置衣在村。若欲結衣界。即須除村(云云)。村有五
義者。一為除誹謗。二除鬪諍。三生嫌疑。四護梵行。五
聚落是不定。衣界是定。欲明村中有此五過。不得置
衣。欲結時除村。言聚落不定者。謂村或時來或時去
也。村中即有男女。於比丘上知前四種之過也。言誹
謗者。應師云。字林作誹(〔云〕昧反)誹者謗也。謗者毀也。性
相乖忤多致譏迹等者。謂與女人性相翻也。女以染
欲為性。當相調哢。令為惡業。比丘常有護戒淨善之
心。故曰乖忤。忤者逆也。是以論中云。女者出家之怨
也。古師云。要男女共處名村。不得置衣。若單有女人。
但名染礙。一門攝。所以多論男女同居名為村也。
若水陸道斷離衣開無過者。深云。後見衣時。須更加
法。僧祇寺門外不捉戶鑰等者。立云。僧祇無勢分故。
須捉門屋梁頭也。以與界內連故故。開不失衣也。言
戶鑰者。謂既不進房。但戶鑰鉤在手中。即不失衣。以
開閇自在。欲會即會也。言十二桄梯等者。立明。門戶
既閉。更不得進。若有此梯。得登來往上下會衣。故開
不失也。
兄弟分齊等者。案祇云。兄弟分齊處。此名家界。若兄
弟二人共一家。於家中別作分齊。兄不聽弟入。弟不
聽兄入。若比丘。在兄分齊內。衣在弟分齊內失衣。若
語比丘言。俗人自相違。於法不礙。任意止者。爾時隨
意置衣不失。立云。此兄弟雖同宅住。以衣食事業各
別故。身在兄家。衣置弟舍則失也。王來界內等者。以
王出時。持更唱還。軍兵森然。以妨來往。即曰情礙。王
若與夫人相隨。又或染礙。及以作幻作樂人等者。立
問。王妨比丘來往是情礙。樂幻等人。不妨來往。豈名
情礙。解云。樂幻之人。雖不妨來往。為其多相調挵。容
壞梵行。故是情礙。濟云。幻謂幻惑。眩亂人心。如玄奘
法師入於西國。彼大齊日作樂。奘古樓上上尋於經
文。時戒賢論師相喚看樂。奘曰。去家百萬餘里。尋求
聖教。情非樂。戒賢勸觀風化看亦善矣。即相隨者。乃
見幻者。化作一城。名曰尋香城。以西方幻人傍村尋
他飲食之香而往乞求。以作幻相設。故曰尋香。其城
中有一小兒。將置杵頭。復著一杵柱下。如是相接有
無量杵。令此小兒上天去。又約勅云。慎莫偷其帝釋
華果。彼必殺汝。須臾之間。小兒漸高入青雲中。漸不
見之。少時即見一脚下。又見手下。又見頭下。其行生
主乃言。此小兒。盜天華果。被殺如此。遂即收取頭手
足決云。即變成於小兒。走去如初。又近見西方幻人。
至京中賣驢。其買者乘驢還舍。明日見。是一束草。尋
即趂驢主。行至西涼州東界。見本主即撮來。其人即
言。我有田取收刈。將粟還汝。即待他刈粟打治。量粟
准錢。雇車載歸。行到中道。看之盡是砂土也。
上之三礙入此二界者。立謂。作法自然二界內。若有
情染隔三。則不得依界護衣。必須隨於身也。二界各
別通得護衣者。謂作法自然二界之內。無上三礙。各
各自得護衣也。
今明自然有十五界者。偈言。藍聚場車船。村舍堂庫
倉。蘭若井水道。并及於洲界。此十五種。前之十一。出
四分律。下有四種。餘部明也。四分中將此十種自然。
為一百句。謂此藍非彼藍。此藍非彼樹。此藍非彼場。
此藍非彼車。如是等得十句。須將樹為頭。亦得十句。
如是平將為頭。各得十句。合成一百。其律文既有十
一个界。那只約十界作百句者。答蘭若一界。律中離
在後明。故不入數也(云云)。所以須作百句者。阿圻故
須作也。人情意謂。此彼俱藍。人在彼。衣在此。應不失
衣。恐有此執。故須言此藍非彼藍等。餘句例然。
各有四種者。立謂。藍村二界。各垣墻柵籬四物為相。
故十誦名句可分別聚落。即此村界是也。謂四相若
周。名可分別也。無覆曰垣。有覆曰墻。又云高者曰墻。
低者曰垣。木作曰柵。竹作曰籬。籬墻不周四周有屋
者。立謂。伹有其屋。而無籬等圍遶。名不周也。有人云。
四周有屋者。謂若無垣墻等四相。但四周有屋。亦成
僧村二界之相也。故言四周有屋(此解順文大好)。
此等諸相不周伽藍相壞樹車藂生故云若干者。立
云。此是故師義也。言僧伽藍裏有若干界者。此是律
文。古師解云。謂四相不周名藍相壞。中有樹車等界
則起。明若干界也。今宣意不然。謂四相若不周。本未
名藍。何得言藍壞。其中樹車等。但是別界。豈名藍裏
有若干界。律言若干界者。上三礙耳。若藍界中。有此
礙。比丘不得自在往返。故名藍裏有若干界也。案首
疏云。文言僧伽藍有一界者。謂籬墻周遍。是名一界。
若不周遍。彼此房樹。勢不相及。故令明之。此止是別
界不名僧村二所者。從此巳下。是鈔主正破古師義
也。僧村界四相。不名僧村之界。其中樹車等自立。故
曰止是別界也。古師解。僧村中有若干界者。是樹車
等也。今鈔解若干者。是三礙也。然雖破古師義。古師
義亦有道理。須知。
乃至舍屋尼寺聚落道行界亦爾等者。立明。右尼寺
等中。還依院相護衣。若衣若有三礙。不得往返。則失
也。言屋舍者。眼目之異名。北人呼屋為舍。南吳喚舍
作屋。准祗文。此屋舍界。壁四面外。各得二十五肘。是
衣界體。若准四分。則有勢分。
三樹界與人等者。立明。樹如人高起不得礙頭。即得。
約此護衣。此舉極小者為言。謂身在下坐。各枝葉所
得蔭內得容身者。即得護衣。且約獨樹。但得依樹。若
有異樹相接不斷。中間不見天日者。即得通護一俱
盧舍也。
若樹枝偏長等者。立謂。或一丈十丈皆得護衣。林界
衣在林中十四肘中不失者。此約極小之林。有四樹
相接也。此林有人來往無衣界者。立謂。有男女樂幻
別人等。在林中則有情染礙起。不得約林而護。故曰
無衣界。大林無難者。立謂。無三礙起。故曰無難。大林
者。齊一拘盧舍。小林齊十四肘。此限定也。若林減十
四肘者。但得隨體大小。不得依十四肘為量。為林體
大於十四肘。復狹拘盧者。則不得依體大小便。但依
十四肘也。若林體大於一拘盧者。不得依林體。但齊
一拘為限(重就立口決之是定義然意猶疑未詳當也)勢非廣及故衣界
狹小者。深云。此四分文。且舉小林之量。計有十四肘
也。非謂林界唯只得若干肘也。必若無難。依前十誦
一拘盧舍為體。今此舉四樹。就極小言之。若減四樹。
止得名樹。不得稱於林也。
祇蒲桃蔓架四相取二十五肘者。立謂。蒲桃是蔓草
生也。祇中言各架外四面取二十五肘。為自然衣界
體。非謂令架量齊也。若四分但各外得十三步勢分。
下樓閣等。亦得齊柱外。取二十五肘。為衣界體。案祇
云。樓閣梯道外。各得二十五肘。為衣界也。樹界各去
樹葉。外得二十五肘名衣界。若比丘置衣樹下。過二
十五肘外乃失。一切蔓架外。各二十五肘為衣界。若
著衣在蔓上。身在下宿。或衣在蔓下。身在上宿。皆失
若繩連著身方不失。
明了論解者。謂衣在樓樹下。身在上何故失。由衣在
下。忽有情染等礙故失也。若身在下。衣在上則不失。
此言未了。下更決通。謂今言如是者。皆約先未有難
故也。必若先有難。人衣手在上下者俱失。立云由身
在上衣在下。恐有三礙。冥然失也。言衣在上身在下
不失者。立明。衣得落下。身得上取。以自在故。故不失
也。其樓樹大小者。如帝釋樓一由旬得也。樹大如閻
浮樹。高百由旬亦得也。
四場界者。立謂。依祇場外得二十五肘四分有勢分
也。五六車船二界者。此明俱在陸地。又復住者。故約
迴轉處也。衣在車船中。身在船車。迴轉限內不失。向
若船在水中。出船即失。由水界別故。案祇律云。陸地
船。及住車。比丘置衣船上離船過二十五肘失衣。內
則不失。
中車杖所及處者。此人乘車牛盡不騎牛背。但車上
坐。以杖打牛。今約此杖。有眾多車。前後共行。或身在
前車。衣在後車。但車車相望。牛杖相及。名為一界。不
限多少。縱人衣互隔千車。但中問無難。皆名衣界。載
船水等有多住處等者。如大驛馬。及餘船舫等上。有
多男女。同上比丘得自在往返。衣則不失。若有情染
等礙則失。僧祇第八云。若比丘浣衣。於船上曬。風皷
盡向外者犯。若半在船內。半在船外者。尼薩耆。不截
故盡捨。是名船界。
七舍界者。立謂。是獨屋無別院相。其院相外開勢分
也。若據村聚相後當廣說者。近指下文三行許之。善
見無市云村。及多論四句是也。僧祇若樓閣梯橙道
外得二十五肘者。立謂。樓閣四面四壁外。面各得二
十五肘竟。今齊梯車根下。更得二十五肘。謂隨梯車
所安之方。得二十五肘。餘無梯車面不得。今言道外
者。齊梯車下。巳外名為道外也。梯車只是踏道也。齊
梯車根。四面得二十五肘也。此梯從閣外安也(重就立決
之爾)。景云。唯梯橙外一邊。不通三面也。准四分庫倉界
明內為言等者。謂齊柱內也。對上祇文云。壁外更得
二十五肘。是衣界體。四分唯許壁內。二文不相同。對
出也。言明內為言者。戶限之內。名為明內。戶限之外。
即曰明外也。言兩無任得者。立謂。僧祇無四分庫倉
之勢分。四分無僧祇樓閣外之二十五肘。今欲道行
俱得故曰任得。景云。兩無任得者。僧祇有樓閣。無庫
倉。四分有庫倉無樓閣。僧祇欲取四分庫倉亦得四
分欲取僧祇樓閣亦得。故曰也。自意云。四分雖明內
為言。然有勢分僧祇外得二十五肘。今欲依四分勢
分。不取祇二十五肘。此是一無亦得。若欲取僧祇二
十五肘。無四分家勢分。復是一無。亦得故曰兩無任
得。謂一邊無勢分。一邊無二十五肘。故曰兩無任得。
對上舍界。因解聚落者。立謂。四分直明舍界不云聚
落。然復聚落與家若為因景。故准多論四句分別。
是聚非家者。立云。有兩聚落。其聚院𨵁。狀如兩京坊
也。二个聚中。各有一家。今則依聚得護衣也。不須依
家。沒却家名。但得依聚。故曰是聚非家也。景云。二聚
各有一家。伹名聚落。不名家界。所以然者。若各有兩
家相對名聚。既無別家相對。故不名聚也。有人云。言
聚者。約院相周圓。若言家者。約張王之別也。二是家
非聚者。立謂。唯有一聚。無別聚相形但名家也。夫以
聚者。要有二聚相形待。故得聚名也。今此則依家護
衣。由聚既大。中有兩張王等家。恐有情染礙等。今依
家護衣。不得依聚。沒却聚名。故曰是家非聚也。三亦
具二界聚落有二各多家是者。立謂。有兩聚落。相對
之中。各有多家。伹得依家護衣也。
言別界者。雞飛不及等者。立謂。以是勢分外故名別
界也。案多論第四云。聚落有一界。亦有別界。相接聚
落。是名一界。不相接聚落。是名別界。言不相接聚落
者。雞飛所及處。箭射所及處。慙愧人大小行處。分別
男女處。若聚落只有一家。比丘身在家內。衣在箭射
所及處。或衣在家中。身在箭射所及處皆不失。若聚
落有多家。衣在家中。身在箭射所及處等別失衣。以
家界別故。四邊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車梯迴轉相
及者。案多論第四云。言相接聚落者。四邊有聚落。以
十二桄梯。四向到墻上。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臥。置
衣在四聚落。則不失衣。梯四向相接故。此亦約四个
聚落。各止有一家。衣隨在一家內。故不失衣。若聚落
有多家。衣在家內則失衣。又聚落中。雖有一家。若無
梯橙。衣在四聚落則失衣。以不相接故。言車者。論又
云。復有相接聚落界。如兩邊有聚落。中間有道。容車
行來。若車軸兩頭。到聚落。以衣著一頭。人在一頭。設
在車上俱不失衣。以車連接故。設聚落止有一家。以
衣在一家內。身在車上臥。亦不失衣。若無車者不成
相接。則失衣也。聚落止有一家衣在家內車梯上不
失等者。深云。此為屬前多論四句中第一句也。若衣
在外身在家中亦爾者。謂翻上句也。謂身在家中。衣
在車梯上者。亦不失之故曰亦爾。若眾多家衣在家
內身在梯下失者。佛多家故情見不同各有分齊又
是情礙或容染隔故即失也。深云。此句屬前多論第
二句也。
家有一界別界者。立云。兄弟未分。同一事業。是名一
界。若兄弟分張。異食異業。是名別界。即詺此別界。以
為族界。然族界。復有一界別界。以兄是一族。住處各
別。不相關涉。是名一界。言別界者。謂兄弟雖不同食
而同造食處取水處大小便處。由其各共來往故此
取水等處。是若干界。若置衣取水處。而身在別房。即
失衣也。故言別界。或大小行處。衣在族家內。皆失衣
也。故下文云。若在二處皆失衣。即斯義也。以其身在
井邊衣在家中名為二處也。
族亦有一界別界者。景云。雖有多人以同衣食故。是
一界。言別界者。景云。雖同一處住。以分各故。衣食不
同。即是若干界也。雖復不同。而同造食處。取水處等。
以多家來往。取水等處。即名別界。若在二處。皆失者
身在族家內。衣在取水等處。故曰也。
僧祇四聚落相接乃至手足各在一界等者。案之四
聚落界相接。比丘衣枕頭臥。比丘頭在一界。兩手各
在二界。脚在一界。衣在頭底。衣離頭者失衣。若車於
此四界上位車枙在一界。車後在一界。左輪在一界。
右輪在一界。若置衣車前。身車後宿。置衣車後。身車
前宿。置衣車左。身車右宿。置衣車右身車左宿皆失
衣也。
若同見同論者。見謂九十六見是外道所執也。論謂
外道之論。四圍陀等論也。若諸戲笑人遊行營處如
前等者。立謂。比丘外道舍。彼雖同見同論。各有作幻
人。樂人國王來往遊行。此中則是情礙失衣也。取水
處等者。如前族界所明也。以取水等處。有眾多異見
異論外道來往。此處則是別界故失也。若同是一見
外道。取水處等不失。
上並四分無文理須通允者。立謂。從上舍界。巳上諸
許處文非四分有也。雖是他部之文。理須通用。允者
信也。
八堂界者律云多敞露等也者。立謂。一面有壁。三面
無壁等是也。
注假以樹量大小等者。以空野蘭若處。無似分齊。故
用樹量。取七弓等也。如虗空無丈尺以丈尺論於空
是也。兼有其勢分七十有餘者。礪云。總唯有五十八
步半擲石及處。是界體故也。不同僧祇七十三步半
也。上來釋四分十一種衣界竟。
十誦比丘與師持衣道中行者。謂弟子為師。持三衣。
在道行。前後去師遠。即值明相恐失衣。白佛。佛問相
去幾何。令亦得四十九尋者。且約闊大之道。如長安
大路。可准此論。若如小道一邊逼水。一邊蘭若者。但
可論縱。不得論廣也。准應身在樹界蘭若也者。謂今
言將衣在道。枕頭起時失衣者。非謂身衣俱在道中
也。謂是衣在道。身分在蘭若及樹下等。將衣枕頭。眠
起時明出。以界別故失衣。
若弟子夏未滿等者。謂未滿五夏。以隨師行。遇人說
法。心貪聞法。不犯離師罪。但師失衣也。
此義轉車界中廣明等者。了論疏云。言轉車方便者。
比丘出界頭陀。值明不及界。恐失衣。行至寺門。數步
不知如何。佛以慈愍故。方便開之。令取一杖。以隨伽
藍用。何等為四相。或壍或籬墻等。隨其高處。將此杖
量之。若以壍為相者。其壍必有大小淺深。若廣而淺。
量廣為量。若狹而深量深為量。若籬墻為相者。取高
處量之。若四相並低淺。或無墻壍等相者。可隨界邊。
有大樹竹等。取極高者。用杖量取高處為量。以將此
杖一頭。置車中央。將車置明相出時身至處。望寺門
邊。相去之中間。迴轉此車。若杖一頭及墻院令此人
住昨日明出處。轉車若杖頭。撥著此人。則不失衣。不
及此人。即失衣。此名轉車方便義也。若有人來往。衣
不隨身失者。謂王作樂人女人等來往故失也。僧祇
水道行界得二十五肘者。立云。准祇文也。以是淺水
不乘船。於中洪水行得二十五肘。名衣界體。若深水
垂船。船自別界出船即失。
十五井界准僧祇亦二十五肘者。景云。此舉置衣井
蘭傍。四周一面。各得二十五肘。若衣在井內。則不開
之。要須繩連方免失也。窨窖等者。衣禁反。北人多為
之。屋下穿穴。暑月入內取涼。或將置飲食。冬日則不
凍。夏月則不壞也。
諸部並無勢分者。首疏云祇無勢分。若爾何故車杖
船等。皆二十五肘者。此是界體非勢分也。十誦亦無
若爾何故車界去杖所及處等者。此並是界體。本非
勢分。聚落箭所及處等事亦同然。諸部並無。唯四分
一律開有。
彼有擲石之文別為餘事者。謂彼雖明擲石。非是護
衣界之勢分也。以擲石事雖是同。而所為義別。案見
論中明盜戒。明盜之處所。緣蘭若聚落。俱是盜處。其
中有物盜取犯。云何聚落界。謂取不健不羸盡力擲
石所及處。取石落處。不取石勢轉處。齊此屋外。石所
及處以還。是聚落界。若聚落無籬者。住屋欄水所落
擲石也(又露敷僧戒中云。比界屋一擲石外吉。二擲石外提)。唯不通法界者。立
明。十五自然。兼開勢分。唯作法攝衣界。則無勢分。問
等是衣何以自然衣界則有勢分作法之界則無勢
分者。礪答云。開不重開(本制隨身。今聽結攝衣界。巳是開文。何得更開其勢分)。
宣答云。有法故無。無法故有(作法衣界。是曰有法。故無勢分。自然衣界。是曰
無法。故有勢分也)。
祇云比丘有緣乃至借俗人被等者。案祇第八云。比
丘著上下衣。入聚落有女人。語比丘言。我今夜欲供
養形像。當助我料理。比丘即初日沒欲還。慇懃留宿。若
彼住處諸比丘。有長衣者。應暫借受持。若無比丘有
尼。亦從彼借。若無者。俗人有衣被。從借作淨。安施紐然
後受持。若無是事。後夜分。城門開者。當疾還寺。莫踰
城出。到精舍門猶未開者。當索開門。若不得開。應住
門屋底。若無門屋。應內手著孔中。有二種。若門孔。若
水瀆孔。若水瀆孔中。若先內手脚。脫有蛇蝮。應先以
杖驚之。然後內手與衣合。若無孔者。應踰垣墻入。應
作相令內人識。莫令內人疑是賊。相驚動也。若不得
入。當疾持衣。寧無衣。犯越毗尼。以輕易重故。景云。若
不作淨。不安紐。成受持。得失法罪。注云以門屋梁連
界內故彼律無勢分以此為自然界體者。立謂。既不
得進。但住門下。以手捉梁。即不失衣。由彼律文無勢
分故。故須捉梁。深云。開捉梁者。非作法攝衣界也。但
是僧村之界耳。若作法界。要須會衣。立又解云。祇約
二十五肘。為衣界體者。此約餘井堂等有之。為僧村
二界。不開有也。以僧村二界。四相既周故。更無二十
五肘。又云以門屋梁頭乃不同四分應知者。此注有
病若言祇無勢分。故須門下而立。乃至內手孔中。四
分既有勢分。則是不須內手於孔者。其寺門既閉。身
在門外。即是隔礙用在勢分何益。豈以在勢分故。即
免失邪也。
若准此言必界內有上三礙等者。立謂。雖作此法。必
界中有三礙。猶不免失。謂上令捉梁。據界中無三礙。
若有三礙。身在界中。當須隨身若捨衣須界內隔礙
及界外事者。水陸道斷。急難等緣。名界外事。故須懸
捨。若不作上三事者。一須在擲石及處。二謂有情染
二礙須手捉衣。三謂有隔礙遙捨。
十五自然衣界各別不通等者。謂彼藍非樹。樹非車。
車非船。隨所置衣處。不得相離。故言各別不通也。對
此引前依律百句來此明亦好。
雖有樹舍沒名等者。以僧村二界中有樹車等界者。
以僧村四相既周。伹得依僧村護衣樹車等自體不
立。故曰沒名也。諸界相望不論強弱者。立謂。十五界
中。唯僧村是強。能攝樹車等界。其餘十三。皆無強弱。
不得相攝。故戒疏云。如樹車等。不論強弱。蘭若一界。
不守自性。全是其弱。僧村二界。互兩相形則。俗強僧
弱。何以知之。俗人入寺。別有村界。比丘入村無別藍
界。礪亦判云僧村是強。蘭若最弱。以蘭若中有樹車
等。則沒蘭若也。諸餘樹車等。全無強弱。准願律師解
云。主強客弱。如樹下有車。車則是客。樹則是主。但可
依樹。又如場上有船。船客場主。但依場也。如是例餘。
此願律師解為勝。對下有車別有車界乃至無別勢
分等者。立謂。樹下若有車。二界俱無勢分。以出車屬
樹故。更不得開勢分也。深云。車樹二界相形。無有勢
分。謂車界是樹之勢分。樹界是車之勢分故。無別有
勢分(此解好)。景云。以樹界力。若有車之時。車界即生。車
界雖生。而無勢分。以在樹界內故。不妨其樹而有勢
分。立又云。車外是樹。若出車屬樹。更分車之勢分。若
出樹至車。亦無樹之勢分也。
若僧村二界勢分有樹乃至中分勢分者。立謂。僧村
界外。勢分之內。有樹車者。不得盡用僧村勢分。須與
樹家一半勢分也。景云。以僧村二界勢分無力。於中
有樹。樹界起非止界起。亦有勢分。故言中分勢分也。
餘車船等准知。立又云。僧村二界相去不遠。中間即
須分勢分也。如此例餘者。謂有餘車樹井場等界。若
一家勢分內。有餘界者。即須半分勢分。
如淨地不周通置食不犯者。引此文來意者。證知上
亦堂庫四面若周能攝車船也。若堂庫四相不周。則
不攝於車船。如淨地不周不能攝食也。若互錯涉各
有別界者。立謂。堂庫是強。能攝餘車船。若餘樹車船
等不能相攝。雖有交涉。伹是別界也。
一別人作法或對首心念者。立謂。既不得會。遙心念捨
也。有人則對首。無人則心念。故曰對首心念也。以輕
易重。亦有小罪。二對僧作法離有二等者。立謂。今文
約人病衣重開離。及共作迦絺那衣開離。然法亦不
定。若人病衣重。雖開一月九月離。謂少齊一月。多至
九月。中間延促。任當時乞之。唯不得過九月。以夏中
不許離故。但九月也。若中途病差。及衣輕限滿等。則
不得離。若迦絺那衣亦不定。雖一時作法開離。若持
衣人出界。及八種十種要心捨及限滿等。不得離。故
云不定。注云三十巳去名為老者。此是多論文也。賓
云。約受戒來三十夏也。四分得一月離。案五分得九
月離。九月離者。約前安居人也。後安者。但得八月離。
所以夏中不許離者。以夏中不許遊行故。今若安居
了。從僧與法。至來年四月十六日。足九月。後安者。八
月半。夏滿得法。至來年四月十六日。唯得八月離也。
此上且約法分齊如此。若實而論。病差則法失。四分
約離大衣。五分多論開離七條。由入聚落必須大衣。
又五條常被。不許離。然諸部乞法不同。或月月從僧
乞法。離或九月通作一乞法離也。問乞得法在身。身
未行未離。後若欲行。其法在不。為約得法之日論之。
為約離衣日論之。答若病在者。法竟不失。但從離日
而數也。二共作迦絺那衣者。即五月利也。三對處作
法離者。謂藍小界大結攝衣界是也。然亦有不定。若
界無三礙開離。若有情染等生。亦不得離。四蘭若恐
怖離者。立謂。寄衣在村不良家是也。此中亦有不定。
若蘭若中有難開寄。不作日限。若無難衣須隨身。五
王路隔塞者。立謂。亦有不定約勤惰兩人可知。若懃
覓方便不得會者不失。若汎爾有難而不會者即失。
六迦提賞勞離者。此亦不定。若前安居人。得此一月
利開離。若後安居人。破安居人。則不開也。七如五分
僧塔諸緣及諸要事者。立謂。此與上蘭若恐怖離異
也。上則不限日數。今則唯開六夜言要事者。即看病
等緣也。景云。此六夜離。與前第四緣蘭若恐怖離此
二是同。以他部兼有別離緣也(即佛塔六夜即五分文也)。四分伹
言蘭若恐怖而不列別緣(即四分不言佛塔等六夜之緣)。故舉他部
為一耳。事訖不反吉羅者。立謂。雖聽六夜。事了須還
以不還得吉。又六夜未過不得離衣罪。由佛本開日
數定故。
蘭若通有無者。謂在蘭若中。恐有怨賊。將寄俗人。是
無法離。既不得會。恐犯捨墮。即遙對首心念捨之。是
有法離故。言通有無也。
得罪分別下者。深云。何故不料簡第一門。謂第一門
一向是罪故不料簡。今言第一第三有罪者。第一犯
吉。謂但是輕易重也。第三下文自釋謂作法界內有
礙則失是有罪也。
五中隔塞或望斷故者。立謂。更重料簡上第五門也。
此約若作失想謂賊將去不妨實在而作失衣體之
想。則失受法。後見須更加法。若懃覓方便而不得會。
心若不斷。無失受法。又須無罪。對僧作法有緣時在
者。立云。更釋上第二老病乞法離也。病緣及衣重緣
若在不犯。若限滿便失者。即九月日滿也。又復守功
德衣人未出界。亦名時在。若此人出界。或至十二月
十六日。僧和合捨。即名限滿。若病差衣輕亦得是限
滿餘一一准思者。深云。謂上之七緣。進退皆准此第
二門限滿法失等義。准此而思餘上下緣也。巳下明
不犯法。
注云此謂失體不同者。立明。此文失奪想等。決心謂
失衣體也。然實在界內。故但失受法。仍無罪也。如上
弟子隨師行將衣入界謂言失者。疑心不知在界之
內外而實在內故。體法俱不失也。故曰失體不同論
云衣不失受者。是上善見論也。深云。前是決心故失。
此是疑心故不失。故言不同。自意云。弟子持師衣。此
即令師疑謂失受。今此文中決心。謂受體俱失也。
若先慢不攝等者。立謂。恒是懈怠人。不將隨身。以佛
制無問晝夜。若遊行時。常須自隨。如鳥二翼。今乃慢
故。空身出。在界外。雖逢此難。故不免失。若恒懷謹護。
暫出逢難者故開。以情慢故。佛息不被。前言失受事
隔不知等者。立謂。指前善見文弟子隨師行貪聽法
文也。又解。指前失奪燒等五想也。謂衣實現在妄起
想心謂失。即是捨心但失受法。而不犯罪也。立又解
事隔不知者。謂界中有情染等事隔之。以心不知。冥
然亦失受法。而無有罪。深云。牒上文若水陸道斷等
離失受無罪也(恐非)。又恐是指前住子文也。彼云想心
言在界外。其實在內。不知在內故決心捨失受無罪。
比二礙可知者。立謂是情隔二礙也。此既有染礙。須
依上情隔二礙。若恒懷謹護。忽爾有此難。又懃覓方
便。取會不得方免犯也。若汎爾有染礙不會則失。深
云。言進退此二礙者。進是不犯。退是犯也。今此染礙。
更不廣釋。但指同前情隔兩礙。明持犯也。有人云此
二礙可知者。反以方得也。此不通諸部者。立謂。此部
明文。具有染礙今不許立染礙者。謂不識諸部也。深
云。十誦文中。具有染礙義也。
事同長衣開者。立謂。此是懃謹之人以非情過隅爾
不與衣隨身者。猶如長衣忘不說淨便開不犯。若懈
怠者。聖所不開。上釋第二離三衣戒義竟。
四分律鈔批卷第八末